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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概要/001 ◆類科重點提示/002 壹、命題趨勢分析/002 一、基礎理論/002 二、行政作用法/004 三、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005 四、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007 五、國家責任法制/009 貳、準備要領/010 一、重要法規之掌握/011 二、建立行政法的體系感/011 三、選擇題型的準備技巧/013 四、多做考古題之練習/014 五、隨時留意實務見解及學界爭點所在/014 ◆歷屆試題攻略/015 100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015 101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032 102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051 103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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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095 ◆類科重點提示/096 壹、命題趨勢分析/096 一、法緒總論/096 二、民法/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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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憲法及行政法/100 四、特別法若包含商事法/102 貳、準備要領/103 一、總論部份/104 二、行政法/104 三、民法/105 四、刑法/105 五、公司法/105 六、財經相關法律/106 七、勞動與社會法/106 八、性別相關法律/106 ◆歷屆試題攻略/107 100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107 101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123 102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140 103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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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185 ◆類科重點提示/186 壹、命題趨勢分析/186 一、刑法適用法/186 二、自招危難 V.S 防衛者引起之攻擊/189 三、直接故意得否與間接故意成立共同正犯/194 四、妨害生活秘密罪/196 五、竊盜 V.S 搶奪、過失犯得否主張正當防衛/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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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竊盜 V.S 搶奪、準強盜/202 貳、103 年新修法重要考點/205 ◆歷屆試題攻略/209 100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09 101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15 102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22 103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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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概要/233 ◆類科重點提示/234 壹、命題趨勢分析/234 一、人民之權利與義務/234 二、政府組織/237 三、其他部份/238 貳、準備要領/239 ◆歷屆試題攻略/247 100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47 101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62 102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77 103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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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文/313 ◆類科重點提示/314 壹、命題趨勢分析/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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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準備要領/315 一、單字題/315 二、會話題/316 三、克漏字/317 四、閱讀測驗/318 ◆歷屆試題攻略/321 100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321 101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336 102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355 103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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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395 ◆類科重點提示/396 命題趨勢與準備要領/396 一、閱讀測驗暨文意判定/396 二、各類國學常識/399 三、字音‧字型/400 四、「單字」解釋之辨認及詞性判別/401 五、先秦「九流十家」代表人物、主要學說思想 及流派/402 六、儒家思想學說/403 七、「婚喪喜慶」相關題辭的正確用法/405 八、對內、對外之人際關係稱呼/406 九、各類成語、詞語、熟語、生活習慣語、俗諺 俏皮話、歇後語之認識與運用/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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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試題攻略/409 100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409 101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415 102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421 103 年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428
002
、命題趨勢分析─
以 103 年四等考試為例
欲攻克國家考試之特定科目,必先得洞悉該科目之命題落點與方向,以作 為來年準備考試之參考。而就選擇題型的命題而言,其實每個科目每年的準備 方向原則上都不會有太大的變動,至少約 80%的考題落點,在每個年度的章 節比重分佈上,仍然會是差不多的。因此以下即以 103 年四等考試行政法概要 為分析藍本,提供同學平時準備行政法之參考: 行政法概要
命題落點 基礎理論 行政處分 行政命令 行政契約 行 政 罰 行政執行 題
數
5
6
3
命題落點 行政組織 公務員法 訴 題
數
5
5
3
4
4
願 行政訴訟 國家責任 合 4
8
3
計 50
由以上圖表我們可以清楚得知,行政法選擇題考試主要的命題核心,仍然 集中於行政作用法之領域,尤其是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猶佔了整張試卷的 五分之一的比例,因此對於相關法條規定的熟悉,終為警察考試應該特別留意 的地方,甚至就國家考試的行政法選擇題命題趨勢來看,則有法條化的趨勢。 所謂的法條化,即只要是選擇題的考試內容,可能為了避免爭議考量,有 85% ~90%的考題都能夠在法條裡直接找得到答案,也因此必須要特別提醒讀者的 是,平時一定要多看法條,畢竟在這樣的命題趨勢底下,法條就是最好的考前 猜題書了不是嗎?以下再就各章節的命題部分,進行更詳細的分析:
一
基礎理論
在這次考試的基礎理論部分,仍然是以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為出題大宗 ,而主要的原理原則仍是以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至第 10 條已明文化的為主,此 點與過往的考試並無不同。而在準備上,除了相關法條規定應熟悉之外,每一 個原理原則的運用以及相關內涵,甚至大法官解釋(尤其是近一年作出的解釋 )的部分,也是應該澈底了解的地方。
1 下列關於比例原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一律禁止藥師於其他處所執行各種不同之藥事業務時,不符比例原則 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一律吊銷其駕駛執照,且 3 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與比例原則相牴觸 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
003
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比例原則之範圍內,得以法律對於人 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 B
選項可參照釋字第 711 號解釋,為正確之敘述,該號解釋之重點如下: 對於執行職業自由限制,以追求公益且所採手段確屬必要者,始符憲法比 系爭規定以確保醫藥管理制度完善、妥善運用分配整體醫療資源,維護用 藥安全等公益考量所為之限制,目的雖正當,仍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系爭規定未於藥師無違前揭目的情形下,或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需要時 ,設必要合理例外規定,對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限制,有違比例原則 及工作權保障。 系爭函釋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 已對人民工作權增加藥師法所無之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 選項則可參照釋字第 699 號解釋,該號解釋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 濃度測試之檢定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前段復規定 ,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 考領駕駛執照。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同條例第六十 八條另規定,汽車駕駛人因第三十五條第四項前段規定而受吊銷駕駛執照處 分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上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 則尚無牴觸,而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而本題選 項卻謂其牴觸比例原則,為錯誤之敘述,故本題應選。 選項則參照釋字第 603 號解釋:「對於未依規定捺指紋者,拒絕發給國民 身分證,形同強制按捺並錄存指紋,以作為核發國民身分證之要件,其目的 為何,戶籍法未設明文規定,於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已有未合。 縱用以達到國民身分證之防偽、防止冒領、冒用、辨識路倒病人、迷途失智 者、無名屍體等目的而言,亦屬損益失衡、手段過當,不符比例原則之要求 。戶籍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強制人民按捺指紋並予錄存否則不予發給國 民身分證之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不符。」因違 反比例原則而違憲,故選項為正確之敘述。 至於選項「國家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
行政法概要
例原則。
004
則之範圍內,非不得以法律對於人民之財產權或居住自由予以限制」可參照 釋字第 709、596 號解釋等,為正確之敘述。
二
行政作用法
在本次考試中,於行政作用法的領域,仍然是以行政處分獨領風騷,占整 張試題的比重共 6 題之多,單單一個章節就已超過基礎理論至少五個章節的份 量,因此於準備考試的策略上,仍然是值得好好投資的章節。 行政法概要
至於其他行政作用法的章節,與過往的考試相較,各章節命題也是持平的 分佈,因此在準備考試時,仍然要就行政命令、行政契約、行政執行與行政罰 法的相關規定與主要內容,有一定程度之掌握方可。
2 下列何者為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指定建築物為古蹟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郵件運送毀損,作成補償之決定 總統任命新任部長 市府委外經營之公立停車場所開立之停車費繳納通知單 A
選項,行政機關指定建築務為古蹟之行為,為設定其為公物之性質,因此 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之對物之行政處分。故本題選。 選項則為民事關係契約之補償;選項則為統治行為,非行政處分;選項 則為純粹之行政私法行為,亦非行政處分。
3 甲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有線電視營運執照之換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許可,但同時添加「該電視頻道新播之兒少自製節目時數不得低於 390 小時」 之附款。此一附款之類型為何? 期限 條件 負擔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C
附款係對行政處分之效力或主要內容所為之限制,具有便民、簡化行政程序 以及強化行政之功能。附款之種類參諸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3 項之規定,
有五大類:期限:包括始期、終期、期間。附始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至
005
時,發生效力。附終期之行政處分,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附期間之行政 處分於期間內生一定之效力。例如:內政部警政署出入境管理局對於曾經逾 期居留之外國人不予申請許可居留之期間。條件:行政處分之效力繫於將 來不確定事實者,可分為停止條件及解除條件。前者,於條件成就時,行政 處分發生效力。後者,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負擔:對於授益處分之 相對人課予其履行一定之作為或不作為或容忍之義務者。例如:起造人向建 數量之停車位供大眾使用(作為義務)。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得 於特定之情形下廢止該行政處分。例如: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物在施工中, 認有建築法第 58 條所列各款情形,於必要時得強制拆除。保留負擔之事 後附加或變更。 本題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但同時添加「該電視頻道新播之兒少自 製節目時數不得低於 390 小時」之附款,係命其履行一定之作為義務,故屬 於負擔之類型,故本題選。
三
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
在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的命題趨勢上是相當平均的,一共 10 題的命題 ,各自佔了 5 題的比重。並且就命題內容來看,行政組織法的準備,仍然是著 重在獨立機關、行政法人、行政管轄及其移轉之例外(例如委託行使公權力) 等傳統考試即特別注重之章節;至於公務員法,則更加著重於公務員之認定、 權利義務與救濟等,同樣也是傳統重點。因此,在行政組織法及公務員法的準 備上,仍然應該還是要以上觀念的掌握為主要準備方向。
4 下列何者非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國際貿易局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紡織品外銷拓展協會,辦理外銷紡織品配 額之分配 協助警察執行勤務之義勇警察 私立學校授予學生學位 船長為維持船上治安所為緊急處分 B
行政法概要
管單位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主管機關許可之同時,課予起造人必須開放一定
006
所謂行政委託,又稱委託行使公權力,係指私人受行政機關依法規委託處理 特定公共事務,而行政機關於委託事物範圍內將部分公權力授予私人,並且 該私人得以自己名義於特定事務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及第 2 條參照) 行政機關若欲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則必須符合下述要件:(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參照) 法律保留或法律授權:委託行使公權力涉及管轄權移轉,屬重大事項,需
行政法概要
法律保留或法律授權。故須有法規之依據方得為之。 須遵守管轄移轉範圍之界限,即:不得全部移轉;不得移轉核心功能 ;不得移轉強制力。 行政機關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做下列方式處理:公告;刊登公報 及新聞紙。 至於所謂行政助手係指私人於受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之下,以該機關之名義 處理相關之行政業務,而不具任何獨立性而言。其與前述行政委託之最主要 區別在於,行政委託通常有正式之委任行為,而行政助手則無;且行政委託 於授權範圍內,得已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視為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第 3 項參照),而行政助手則非。 本題中義勇消防隊員於救災時,係受到行政機關之指揮監督下而為之襄助行 為,其並無法獨立作成任何之決定,因此並無任何之獨立性存在,且通常義 勇消防隊員之救災,並無任何正式之委任行為存在,故其於行政法上之地位 ,應為行政助手無疑。故本題選。而其於之則為行政委託。
5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或準用之對象? 應公務人員普通考試錄取占法定機關編制職缺參加訓練之人員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任用之人員 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國立大學教授 D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 關依法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任用之職員。」復依據同 法第 102 條之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
015
100
一般行政警察人員四等試題暨解析
有關公權力行政的描述,下列何者錯誤? 可委託私人或團體為之
可採取行政契約方式為之
可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之救濟
可以私法組織形態從事營利行為 D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對公務員作成免職處分時所應踐行之正當法律 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機會 法律就特定事項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定之,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作成處分應經由機關首長完全指定人選組成委員會決議,不得由首長逕行 決定 處分書應附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 C
釋字第 491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對於公務人員之免職處分既係限制 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自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諸如作成處分應經 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之委員會決議,委員會之組成由機關首長指定者及 由票選產生之人數比例應求相當,處分前應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之機 會,處分書應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設立相關 制度為妥善之保障。復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 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 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 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二年失其效力。」正確,錯誤。 下列何者不屬於私經濟行政? 通知繳納牌照稅
出售平價國宅
採購消防器材
拍賣報廢設備 A
行政法概要
私經濟行政才可以私法組織形態從事營利行為,錯誤。
016
選項通知繳納牌照稅,屬於觀念通知。 選項出售平價國宅,屬於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私法行為。 選項採購消防器材,屬於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輔助行為。 選項拍賣報廢設備,屬於私經濟行政中的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 行政機關採購價值 50 萬元的辦公設備,屬於何種行政行為?
行政法概要
受法律拘束之公權力行政
不受法律拘束之公權力行政
受法律拘束之私經濟行政
不受法律拘束之私經濟行政 C
屬於私經濟行政中的行政輔助行為,釋字第 457 號解釋指出國家為達成公 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行政私法行為),應遵循憲法上之平 等原則。 下列何種法規得對人民課稅? 經地方議會通過之自治條例
裁量基準之行政規則
受法律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
認定事實基準之行政規則 A
地方制度法第 28 條:「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 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 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四、其 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其次,憲法第 11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六、縣 財政及縣稅。」明文承認地方課稅立法權。因此,地方自治團體的課稅立 法權,並非基於法律之授權委任而取得,而是直接受憲法保障之權,因此 ,本題選。 從法律優位原則而言,下列各原則從人權保障目的著眼,何者規範位階最高? 憲法保留原則
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相對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保留原則 A
釋字第 443 號解釋是以規範密度為理論基礎,建立如同德國的層級化保留 體系,其結構如下: 憲法保留:憲法第 8 條之部分內容,其規範位階最高。
絕對法律保留:即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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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自由之事項,又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亦應以法律定之,法律本身若未 加以規定,而由施行細則逕行訂定者,即屬違憲(釋 474)。 相對法律保留:由法律直接規範或有法律明確依據的行政命令加以規範 ,其對象包括關係生命、身體以外的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以及給付行 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則不在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關於其 內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條主要指出,法治國家中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的基本原則 本條所指「法律」,不限於形式意義的法律,而且包括行政規則 本條規定即為依法行政原則 本條意旨包含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B
行政程序法第 4 條的依法行政原則,包含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其中法律優位原則的法律是指形式意義的法律,亦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 布的法律(憲法§170);至於法律保留原則的「法」,不僅指「法律」 ,也包含「法規命令」。錯誤。 何謂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規定有漏洞
法律規定不完整
僅得以法律規定
不得牴觸憲法 C
法律保留原則又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沒有法律授權, 即不能合法的作成行政行為,此因憲法以將某些事項保留予立法機關,須 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法律保留原則的「法」,不僅指「法律」, 也包含「法規命令」。因此在法律保留原則之下,行政行為不僅消極的不 牴觸法律外,還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為何 種法律原則?
行政法概要
法律保留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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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
公益原則
平等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 C
平等原則是指「相同事件為相同處理,不同事件為不同處理」,不得將與 「事物本質」不相關的因素納入考慮。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 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此依規定即屬平等原則,是指行 政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作成行政行為時,其行為所規制的對象,不得有差 行政法概要
別待遇。 有關人民得對行政行為主張信賴保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正確? 僅得對行政處分主張
僅得對行政契約主張
僅得對法規命令主張
亦得對行政指導主張 D
人民得對行政指導主張信賴保護,例如行政機關做成錯誤行政指導,使作 成該錯誤行政指導者構成違法時,或對信賴該指導者課予不利益時,則已 構成違反當事人的信賴保護。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所規定的權益救濟程序? 申訴
再申訴
復審
異議 D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 、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行政一體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內之所有行 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 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人事 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作為制衡,但制衡有其界限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之任命,實質上由立法院各黨團依其席次比例組 成之審查委員會決定,係屬合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後,自行集會選舉正、副主任 委員,再由行政院院長於 7 日內任命,並不違憲 C
釋字第 613 號解釋指出,「……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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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實質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 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 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 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錯誤。 下列有關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何者屬於無隸屬關係機關管轄之變動? 委託
干預
移轉 B
委託是指無隸屬關係機關管轄的變動,即甲機關委託乙機關辦理原屬甲機 關之事務。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 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下列何者不是公法人? 中華民國
南投縣政府
臺北市
屏東縣 B
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法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地方自治團體: 指依本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省政府為行政院派出機關 ,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地方制度法第 14 條:「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為地方自治團體,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 府委辦事項。」南投縣政府屬於行政機關,南投縣才是公法人。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設計,下列何者為取代訴願的制度? 復審
申訴
再申訴
調處 A
取代訴願的制度是指性質上屬於不服行政處分,本得提起訴願,因法律另 有規定應依其他途徑救濟,但最後均得提起行政訴訟而言。例如公務人員 保障法所設的復審(公務人員保障法§25)。會計師所定的懲戒程序(釋 295)。教師法規定的申訴再申訴程序(釋 462)。 公務人員不服考績乙等之評定,依法得提起: 訴願
行政訴訟
國家賠償
申訴
行政法概要
委任
020
D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7 條第 1 項:「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 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 、再申訴。」其不服客體為「行政處分以外」機關內部生效的「表意行為 」或「事實行為」,包括職務命令、內部措施及紀律守則(如申誡、記過 、記大過等處分,年終考績為乙等或丙等)、服務機關所提供的工作條件 行政法概要
及所為的管理認為不當者均屬之(釋 243)。申訴案件於再申訴決定作成 ,全部程序即告終了,對於「再申訴」並未設救濟途徑,申訴人不得聲明 不服。 不服中央各部、會、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中央各部、會、局、署 中央主管院 各部、會、局、署之所屬機關 中央主管院或中央各部、會、局、署 A
訴願法第 4 條:「訴願之管轄如左:……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 、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 訴願。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關於法規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行政法院法官於審判時,認為所適用之法規命令違憲,應停止審判聲請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法規命令之訂定,得由人民提議為之 牴觸法律之法規命令無效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A
我國現行制度關於「命令之違憲審查」,憲法雖無明文規定,但依一般法 治國家之通例,應屬於「分權式之規範審查」,大法官會議與各級法院有 不同程度之審查權,大法官會議得「宣告命令無效或撤銷」,各級法院法 官得認定命令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