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
導論 ......................................................................
1
第一節 各罪鳥瞰
3
第二節 人與物的價值 第三節 財產犯罪總說明
5 6 7
第四節 法益與各罪
第二章
侵害生命的犯罪 ..................................................
9
第一節 殺人罪
11
第二節 死亡協助與加工自殺
14
第三節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
19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第七節
20 23 25 28 33
當場義憤殺人與生母殺嬰 過失致死 墮胎罪 遺棄罪
第八節 案例與解題
第三章
侵害身體的犯罪 ..................................................
37
第一節 傷害罪鳥瞰
39
第二節 傷害的概念
40
第三節 重傷害
42
2 第四節 傳染性病
47
第五節 參與群毆
48
第六節 案例與解題
50
第四章
侵害自由的犯罪 ..................................................
53
第一節 鳥瞰
55
第二節 妨害行動自由
56
第三節 單純恐嚇
58
第四節 無故侵入住宅
60
第五節 強制罪
62
第六節 違法搜索
65
第七節 挾持人質 第八節 案例與解題
66 67
第五章
妨害性自主罪 ......................................................
69
第一節 鳥瞰
71
第二節 強制性交與猥褻 第三節 加重強制性交與猥褻 第四節 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
72 77 81 82
第五節 合意性交與猥褻 第六節 乘機性交猥褻 第七節 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 第八節 詐術性交 第九節 案例與解題
第六章
侵害人格的犯罪 ..................................................
第一節 鳥瞰
84 85 86 87 93 95
3 第二節 公然侮辱罪
95
第三節 誹謗罪
99
第四節 誹謗的免罰事由
100
第五節 侮辱或誹謗死者
103
第六節 案例與解題
104
第七章
妨害秘密罪 ..........................................................
107
第一節 妨害秘密罪鳥瞰
109
第二節 妨害文件秘密罪
111
第三節 竊聽竊視竊錄罪 第四節 洩漏業務秘密罪
113 117 119
第五節 案例與解題
第八章
竊盜罪 ..................................................................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第九章
基本結構 他人之物 竊取 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 加重竊盜 案例與解題
搶奪強盜與海盜 ..................................................
121 123 124 130 132 133 142 143
第一節 搶奪與強盜
145
第二節 準強盜
147
第三節 海盜罪
154
第四節 案例與解題
155
4
詐欺罪 ..................................................................
第十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第六節
鳥瞰 施用詐術 不作為詐欺 陷於錯誤 處分財產 財產損害
第七節 案例與解題
第十一章
背信與侵占 ......................................................
159 161 162 166 170 173 181 185 189
第一節 身分犯
191
第二節 背信前提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192
第三節 侵占前提是「持有他人之物」
195
第四節 侵占遺失物 第五節 侵占與竊盜 第六節 案例與解題
197 198 202
第十二章
恐嚇取財與擄人勒贖 ......................................
205
第一節 鳥瞰
207
第二節 恐嚇取財
207
第三節 擄人勒贖
210
第四節 案例與解題
218
第十三章
重利罪 ..............................................................
221
第一節 保護法益
223
第二節 被害人的危機
224
5 第三節 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第四節 加重重利罪
第十四章
贓物罪 ..............................................................
225 227 229
第一節 贓物的概念
231
第二節 行為方式
233
第三節 洗錢
234
第四節 案例與解題
235
第十五章
毀損罪 ..............................................................
237
第一節 鳥瞰
239
第二節 毀損的意義
240
第三節 妨害債權 第四節 詐欺破產 第五節 案例與解題
242 245 249
第十六章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公共危險罪 ...................................................... 鳥瞰 放火罪 決水罪 交通危險行為
251
第五節 酗酒駕車
253 255 259 260 264
第六節 肇事逃逸
267
第七節 公共生活空間的危險行為
272
第八節 妨害飲水與污染環境
273
第九節 毒化食品物品
275
第十節 案例與解題
278
6
第十七章
偽造罪 ..............................................................
281
第一節 鳥瞰
283
第二節 偽造貨幣
284
第三節 偽造文書
285
第四節 偽造有價證券
292
第五節 偽造信用卡與其他電磁記錄物
294
第十八章
妨害風化罪 ......................................................
297
第一節 猥褻概念的分殊
299
第二節 強制猥褻
300
第三節 散布猥褻物品
302
第四節 公然猥褻
305
第五節 誘人性交猥褻
307
第六節 血親性交
308
第十九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
311
第一節 重婚罪
313
第二節 詐術締婚罪
314
第三節 通姦罪
315
第四節 和誘罪
316
第五節 略誘罪
318
第六節 其他妨害家庭罪
319
第二十章
妨害司法罪 ......................................................
第一節 鳥瞰
321 323
7 第二節 脫逃罪
324
第三節 縱放人犯
327
第四節 藏匿人犯
329
第五節 湮滅證據
330
第六節 偽證罪
331
第七節 誣告罪
333
第八節 案例與解題
336
第二十一章
瀆職貪污罪 ..................................................
337
第一節 前言
339
第二節 司法上的瀆職罪
340
第三節 行政上的瀆職罪
346
第四節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350
第五節 貪汙罪
360
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節
3
各 罪 鳥 瞰
分則是犯罪類型的具體描述,總則規定各犯罪類型的共通原理原則。 對於同一個犯罪類型,分則與總則各有觀照重點。以殺人罪為例,總則討 論的重點可能是:因果關係、錯誤、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否正當防 衛或具備其他合法事由、罪責等問題。分則討論的重點可能是:生命的始 點與終點在那一個時刻?安樂死該受處罰嗎?殺人罪的類型有那些?自殺 是否為刑法所禁止? 一個難以被容忍的行為類型,亦即,反社會倫理與社會危險性的程度 都相當高的行為,才可能被犯罪化。刑法分則是犯罪的完整目錄,立法者 如果把犯罪化的指標放寬,犯罪目錄就會更加琳瑯滿目。犯罪目錄膨脹, 意味著人民可能動輒得咎,刑事司法機關可能兵疲馬困,國家的司法成本 可能因此耗盡。立法者必須謹慎思索,究竟為了什麼,以刑法對付某一個 行為類型。 以刑法對付某一行為類型,是為了保護重要的生活利益,稱做法益。 法益有具體的持有者,攻擊或破壞這類法益,稱做「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 。 有些生活利益屬於社會整體,攻擊這類法益,稱做「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 以及「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合稱侵害「超個人法益」的犯罪。攻擊超 個人法益的犯罪,多無直接被害人,處罰侵害行為,常常是為了保護抽象 的社會機制,例如:社會交往的公正性、家庭功能、公共安全。這類無被 害人的犯罪,不容易描繪實際上的侵害,實際上的侵害也不能任其發生, 因此,某個行為只要有侵害公共安全或其他社會機制的可能,就會被處罰。 立法者在這類無被害人的犯罪上,使用了大量的「危險構成要件」,可能 是具體危險犯,也可能是抽象危險犯。 犯罪類型的立法順序,依次為: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100~172)、
4
刑法分則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173~270)、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271~363)。 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主要包括:侵害國家主權的行為(內亂、外患、 妨害國交)、破壞公務員純正廉潔形象的行為(瀆職)、阻擾國家行政權 的行使(妨害公務)、阻擾人民治權的行使(妨害投票罪)、製造國家內 部騷動不安的行為(妨害秩序)、干擾國家司法權的運作(脫逃、藏匿人 犯、湮滅證據、偽證及誣告)。這裡面,比較具有實務意義的犯罪是,瀆 職罪與干擾國家司法權的犯罪。 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主要包括:破壞公共安全(放火、決水、投放 毒物、酗酒駕車、肇事逃逸等)、破壞經濟交易公正性或社會交往公正性 的偽造行為(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偽造度量衡、偽造文書)、妨害 性自主(如強制性交)、攻擊社會善良風俗(妨害風化)、攻擊婚姻制度 與家庭功能的犯罪(妨害婚姻及家庭罪)、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妨 害農工商、鴉片、賭博等罪。 由於特別刑法或附屬刑法的規定,鴉片罪的規定幾乎被「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取代,妨害農工商罪的規定完全被「公平交易法」取代。教學與 考試上,刑法的鴉片罪與妨害農工商罪幾成荒寂之地。犯罪統計上,竊盜 與賭博所占比率很高,但解釋學上對於賭博罪的討論非常少,考試上也幾 乎不曾出現賭博的問題。多數人都有一夕致富的企望,皆在祈求財神眷顧, 因此渴望在短時間內重新分配財富,就成了人類社會普遍而且永恆的現 象。立法政策上,賭博罪有無規範的必要、該如何規範,值得思考。 現代人大多生活在擁擠的集合住宅裡,必須使用密集而充滿威脅的交 通,必須使用網路,必須使用信用卡。在密集的生活圈層裡,人們不斷形 成被刑法保護的需求,保護在社會網絡上活動的安全。因此,攻擊社會生 活利益的犯罪類型被綿綿創出,如酗酒駕車、肇事逃逸、堵塞公共場所逃 生口(§189-2) 、偽造信用卡金融卡或儲值卡(§201-1) 、內線交易、違約交 割、不公平競爭、營業不競爭、妨害營業秘密(內線交易以下的幾個犯罪
第一章 導 論
5
類型,規定在附屬刑法) 。 把刑法本來不干涉的行為規定於刑法當中,稱為「犯罪化」 ,是「除罪 化」的相反運動。犯罪化增加刑事司法機關的負荷,如果沒有對應的除罪 化,沒有刑事訴訟上相應的疏解規定(如簡易程序) ,刑事司法機關可能崩 潰。從立法現象看,犯罪化的聲勢明顯大於除罪化。理知上,大家能唱「刑 法最後手段性」的調,領略「刑法謙抑」的道理,實際的立法操作,卻走 相反的路。
第二節
人與物的價值
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最容易被感知,是刑法實務上、教學、研究與 考試上,最重要的犯罪類型。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可以大略區分為二,其 一,攻擊「人」的價值;其二,攻擊「物」的價值。 人的價值可以再作區分:生命價值最高,其次為身體的完整性與自由, 再其次為社會聲望與隱私。為保護人的價值,立法者創設了殺人、墮胎、 遺棄、傷害、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公然侮辱與誹謗等犯罪類型。基本上, 攻擊人的價值的犯罪,不以攻擊的手段做區分,少數例外是侮辱與誹謗。 侮辱與誹謗皆攻擊人的社會聲望。侮辱出以抽象的語言,這語言無真假內 涵(如罵人為豬);誹謗則以具體、有真假內涵的語言攻擊(如指公務員 收受賄賂)。具體語言的殺傷力比較大,所以誹謗的處罰重於侮辱。 物的價值難以再作細分。立法者依攻擊手段,區分物的價值的侵害行 為,此即各種財產犯罪:竊盜、詐欺、背信、重利、侵占、毀損、贓物、 恐嚇取財、搶奪、強盜、海盜、擄人勒贖。財產犯罪的法定刑多為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一律不罰過失(沒有過失毀損、過失竊盜等罪)。財產犯罪 結合了武力,法定刑才會超出 5 年,例如:強盜、海盜、擄人勒贖。此所 謂武力,包括心理上的威脅與物理力量的使用。刑法實務上,財產犯罪遠
6
刑法分則
多於「對人的犯罪」;解釋學上,財產犯罪也更為棘手,尤其是詐欺與竊盜。
第三節
財產犯罪總說明
攻擊物的價值的行為,就是財產犯罪。刑法實務上,財產犯罪遠比人 身犯罪為多。絕大多數的財產犯罪都不罰預備行為,因為預備行為對財產 的實際侵害仍遠,刑法不必過分嚴肅看待。預備攻擊財產的行為,交由其 他法律來處理,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部分的財產 犯罪處罰預備行為,例如:預備強盜(§328Ⅴ)、預備擄人勒贖(§347Ⅳ)。 因為這類財產犯罪同時攻擊了人的價值,對人的生命與身體形成重大危 險,這類財產犯罪(強盜、擄人勒贖),犯罪學上劃歸為暴力犯罪。 財產犯罪的規範解釋,比起人身犯罪還要棘手,尤其是竊盜與詐欺。 棘手的原因是,各種攻擊財產的行為方式,有時很難清楚的分辨。例如: 一行為可能同時是竊盜與詐欺。理論上的區分似乎很清楚,可是對於少 數灰色案例的分辨,理論有時無能為力。財產犯罪與民事不法行為的分 辨,有時亦極不易,例如:詐欺與投機的商業活動,詐欺與給付瑕疵的 行為等等。 經濟活動的複雜、給付手段的多樣、科技的進步,都使得財產被攻擊 的機率大增,民眾被保護的需求也隨之出現,這會影響刑事立法。信用卡 濫用、圍標、電腦濫用等等,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利益,或有侵害的高度 可能,該不該以刑法制裁,刑法該作何種程度的反應,就會成為刑事立法 政策上的重要議題。
第一章 導 論
第四節
7
法益與各罪
前已提及,每一個犯罪,都破壞某種法益;處罰犯罪,是為了保護法 益。掌握法益可以對下列問題,比較清楚的瞭解: 一、一個不法行為類型,應否在立法上以刑罰對付,法定刑的輕重應如何 安排,決定於法益的價值。 二、決定犯罪化之後,構成要件如何安排(實害的或危險的構成要件), 關鍵在於法益。保護超個人法益的規定,很可能安排危險構成要件; 保護個人法益的規定,大多以實害或具體危險的構成要件陳述。 三、法益決定行為階段的處罰。越重要價值的法益,刑法的保護就越向前 推移。對於重要的法益(如生命),才處罰未遂的行為,甚至處罰預 備的行為;對於次要的法益(如財產),則不處罰預備行為;有些財 產犯罪,甚至不罰未遂(如毀損)。 四、法益決定過失犯的處罰。只有重要價值的法益被侵害(如生命),才 處罰過失;比較次要價值的法益(如財產與自由),則不罰過失。 五、法益決定一個犯罪應否告訴乃論。基本上,不涉及公共利益、價值比 較微小的法益侵害行為,刑法會規定為「告訴乃論」,例如:毀損、 親屬竊盜、過失傷害、普通傷害、妨害秘密、公然侮辱與誹謗、無故 侵入住宅、通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