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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民現象的結構與解構後的建構 臺大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李茂生

遊民的議題在我國的諸多社會學或法學研究中, 一直都沒有受到重視。然而,遊民是一直都存在的一 群,不是作為一種階級或身分,而是作為一種特殊的 生活形態而存在,理應受到人們的關注與研究。也只 有在深入理解後,我們才能對採取這類生活形態的人 們,做一個價值判斷,並採取正確的對應。 那麼,到底什麼是遊民?雖然一語以遊民概括稱 之,但是在其內包含了前科者、肢體殘障者、精神障 礙者、失業者等等傳統的身分,他們共通的特徵就是 同樣都是 homeless。換言之,就正常人而言,他們就 是居無定所,失去家庭庇護的非正常人,是一種採取 漂泊生活態度的人。換言之,他們是存在於不存在的 空間的生命。 透過符號溝通理論與標籤理論的解析,我們可以 明確查知正常的社會將遊民的特質定調在懶散、骯 髒、危險等層面,而且也發現不論我們所採取的對應 是排斥、拘禁、隔離還是福利施捨,最後我們的所作 所為都趨向於蔑視遊民的人格,讓其愈加產生自卑 感,進而增強正常與不正常之間的區隔。 換個觀點而言,我們是透過諸種手段凝視、標示 遊民的存在,藉著負面形象的塑造與遊民的些微反 抗,再度地肯認了我們現在所承認的價值。這是明顯


的權力運作,發話權與解釋權全都掌握在正常人手上。整齊、清潔、簡 單、樸素、迅速、確實等誠然是資本主義下勞工的最佳德行,但是要求 這些勞工特質的結構,正也是製造出遊民的癥結。所以,當我們經常遺 忘這個結構性因素時,也不是個特別值得驚異的事情了。 更進一步,不論是警察的消極驅離、積極訊息蒐集,還是慈善團體 所為收容、社工的後勤援助等,姑不論其無奈、善意或憐憫的心境,整 個處理事務的流程,客觀上即已呈現出逐步將遊民逼到另一種境界的現 實。這種批判容或過於抽象,或許我們可以藉著所居空間的區隔,更加 具體地來展現這個現實。 首先當遊民只是剛開始遊蕩時,其尚可生活在社會的某個角落,雖 然人際關係與工作等,已經不太穩定,但是尚與「正常」社會保持一定 的聯繫。其後,遊民的特質愈來愈濃厚,其開始依附在宮廟、慈善團體 或官方所提供的臨時收容空間,於進出之間,逐漸失去自我尊嚴。最後, 其只能長期待在公共空間,企圖在不能維持隱私的空間中,創造出虛擬 的隱私空間,並沈溺於其中。然而,公共空間中的隱私空間僅是一種想 像,而維持住這個想像的可能只是一個瓦楞紙箱或一席棉被而已。所以 縱然利用時間差而於夜間進行虛擬,遊民仍舊會被驅離,或因為正常社 會不斷設置的障礙而流離顛沛。換句話說,最終階段的遊民,其所居空 間是個不存在的空間,其存在於不存在的空間中。在這個階段,遊民所 擁有的只剩名字與身體等殘餘價值,而這會讓他們處於極度容易被害的 處境。 讓我們回憶一下阿岡本對於僅存肉體生命的神聖之人的描述。古代 羅馬人對於危害尊親、挖掘境界石碑或對客人不敬的人,單純地將之排 除於法律保障之外,任何人殺害這些人的時候,都不會被追究殺人罪責, 同時這些人也是與神相同都是一種純粹生命的存在,所以不得尋祭奠的 儀式而將之當成奉獻給神的祭品。社會中最終階段的遊民正就是現代社 會中的神聖之人,我們在深層心理中極度羡慕其脫離規範而自由生存的


生活形式,但是同時也不斷毫不容情地驅離他們,眼不見為淨,當然也 不會給與太多的關注或援助。 雖然正常的社會中還是會有人,想替這些聲帶被割除的邊緣人發 聲,但是這只是代言而已,代言人仍是正常社會中的一員,其發聲以及 該發聲的意義仍舊受限於正常社會的語言結構。正如奧許維茲的殘餘者 一樣,證人就是證人,永遠不能成為本人。如今我們必須做的不是代言, 而是找尋機會讓神聖之人發聲,然後讓他們有機會解釋自己的聲音的意 義。發語權與解釋權都操控在他人手上的生命,終究無法獲得真正的自 尊,其生命的治理將永遠不會是其自身倫理反省的成果。 本書是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研究所的許華孚與陳治慶兩位先生的共 著,提供了關於遊民現象的研究取徑與無數的、多面向的深度資料。相 信這本書會是研究遊民現象或其他社會邊緣的里程碑,於此樂於替這本 書做序。


神說給我們光明,於是人類有了火!也給予了人類 一切文明的開始,更是社會一切發展的起源,掌握了火 也就掌握了社會的權力,擁有了生存的保障與存在的安 全感,不論在保存或延續,都是人類文明社會的產物和 社會整體的抉擇,藉由開啟光明與關閉光明的選擇權 力,人們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權力,但也因此開啟了爭端, 面對如此偉大的選擇權力,沒有人會輕易的放棄爭取的 機會,或者應該說每個人都會誓死的去確保自己的權 力,然而對於失去這樣的權力的人們,其情形是十足迷 惘的,權力的喪失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突然之間所發生 的、無法預測的情況,如此一來,人們只能在失去其用 來保護自己的權力安全感的光罩下,回復到最原始的形 態,依本能行事,而在發展出這樣的狀態的整體社會, 同樣的也傾向於聽從本能的引導,因為它也被如此的形 態所震嚇著,同樣無所適從,它所能做的僅僅就是設法 保存尚有一絲熟悉安全感的權力社會型態,並盡力將此 脫節的形態再重新吸納回來,但是重新回復回來的族群 已經不同了,對於權力安全感的獲得已失去了與原始最 初整體社會的一群相同的地位,對於光明的掌握、權力 的掌握、自身安全感的掌握不再是對等的立場與地位, 他們變成了外來者、異者、他者,權力的擁有變成了需 要被賜與的奢侈品,安全感的掌握也淪落到了豐富餐桌 上的殘羹任人施捨。為什麼會演變成為這樣的情形呢? 因為人們將如此的光明視為太理所當然,以致於遺忘了 最初擁有光明的神聖感,將其視為一種附屬品,隨時隨 地依附著我們而來,卻忘了是我們隨時隨地倚靠著它。 也許失去如此的光明正是給予人們的一種警訊,提醒著


我們,我們引以為傲的社會並不如想像中的完整與團結,任何試圖利用光 明的權力重新拉攏權力的集體的凝結,就只是把更多原本歸屬於整體社會 的某些族群給排擠出去,並宣誓除非重新接受他們的權力賜與,否則將永 遠只能在該權力集合體之外徘徊,被排斥者本身根本無法掌握到權力的任 何一點。 在晚近現代社會中, 「他者」是以什麼樣的圖像出現?這樣的社會具備 什麼樣的社會背景?挑選出哪些人作為「他者」?如何對其加以形塑、詮 釋、再現呢?這些人會被視為「弱勢的」還是「危險的」呢?欲使其回歸 社會還是永遠的排除出去?Bauman(2001)提到全球化經濟的浪潮,在爭 相開闢市場廣大、勞工薪資便宜、更富彈性新疆域,國家已無法規範那早 已不受領土限制、不在領土內進行的全球資本流動,因此也無力扮演居中 協調平衡的角色,大量的勞工於是被迫被排除在勞動市場之外,這正如 Hutton(1995)所描述的:現代社會是個 40:30:30 的社會,財富分配不 均造成的相對剝奪感日益擴大,民眾在日常生活的挫折下累積了不滿、怨 忿、不安,這些漫無目標的憤恨需要具體的目標加以宣洩,於是上至政府, 下至社會大眾,在充滿道德恐慌的氛圍下召喚了在這個社會中不受歡迎、 不被需要、沒有角色的他者-「底層階級」(underclass),作為緩解社會矛 盾的代罪羔羊。 Bauman(1998)進一步提到行為定義的彈性本身,便讓這個字眼成 為可以用來污名化窮人的標籤,而不論其真實行為如何。這些人的共同 處在於其他人看不出有什麼好理由讓他們存在,或者想像他們不存在 了,其他人會變得更好。Young(1999) 也不約而同的指出,底層階級 者已不被需要,是社會的殘留物,他們沒有用,卻耗費社會資源甚多。 根據人安基金會統計,2013 年其單位服務的遊民街友人次為 109 萬 6 千餘人,2014 年更增加到 110 萬 7 千餘人。遊民大多是窮人中的窮人, 但社會大眾對他們的負面觀感較差,遊民往往呈現明顯的外顯特徵,如 露宿、髒臭、精神渙散,對於常態生涯的期待也因挫折感而幻滅,遊民


與邊緣弱勢家庭相較,少了棲身之所,更為弱勢中之弱勢。對於遊民數 目急遽地增加。 在經濟、社會、政治以及道德義務(即窮人被排除於我們的道德義務 之外)的排除之後,物理空間上的排除也隨之出現。Bauman(2001)認為, 一種「空間戰爭」正在城市中進行著,菁英們使用他們的資源、科技建立 起隔離的空間,成為保障他們自己「人身安全」以及權力的營壘,因為他 們已不再需要與在地接觸,透過網路等資訊通訊科技,他們已經超越在地 性,他們所營造的城牆在於保護這種超然於物理地域的權力。 本書對於我國之遊民進行全面性的實證研究,首先從歷史的發展與 演進探討遊民的定義與管理政策面向,以及遊民人口分布剖析,並且在 相關的文獻中描繪遊民的身影、遊民區位學、遊民的社會支持系統、被 害經驗等領域,以及對於遊民如何成為犯罪者或危險他者之論述,進行 深刻之分析。在實證研究上藉由質性的訪談遊民(41 名) 、警察(18 名) 與社會工作人員(14 名)之三種類別角色以更進一步檢視遊民與刑事司 法互動之經歷或被管理控制之過程,本書期待可以充實國內對於遊民現 象之探索與瞭解。 這本書是我與陳治慶博士的合著,藉由他細心敏捷的觀察與卓越的 社會科學知識,在我們一起走過寫作論述的過程中,分享與發掘每一個 生命主體背後不平凡的故事與創作知識背後的酸甜苦辣之點點滴滴。最 後也感謝二位作者背後家庭的支柱,沒有他們無怨無悔的默默支持到 底,無法看到這本書的付梓。 最後,感謝一品文化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劉晉嘉先生和胡育豪先生不 斷鼓勵本書之催生以及黃俊鑫先生不辭辛勞的協助校對,特此致謝。另外, 受限於作者們的資質駑鈍,書中若有不足之處,尚祈讀者不吝指正。

許華孚

謹於研究室 2015 年 5 月


第一章

研究緣起 ......................................... 001

第一節

研究背景 ................................................... 003

第二節

研究的重要性............................................ 005

第三節

研究動機 ................................................... 008

第二章 第一節

我國遊民現況............................... 011 遊民定義與演變........................................ 013

一、清朝時期...............................................................013 二、日據時代...............................................................014 三、戒嚴時朝...............................................................015 四、解嚴後...................................................................017

第二節

遊民人口與分布........................................ 022

一、人口特性...............................................................022 二、人口分布...............................................................026

第三節

遊民處理與服務........................................ 027

一、 二、

遊民處理程序 ...................................................027 遊民社會服務 ...................................................033

第三章

遊民相關文獻............................... 041

第一節

遊民的成因................................................ 043

一、個人因素...............................................................043 二、結構因素...............................................................046 -目錄 1-


三、社會建構...............................................................050

第二節

遊民的身影................................................ 054

一、遊民形塑的流動與社會控制 ...............................055 二、遊民的區位學 .......................................................057 三、社會支持系統 .......................................................059 四、遊民之批判性研究 ...............................................066

第三節

遊民的被害研究........................................ 067

一、相關被害理論 .......................................................067 二、遊民被害研究 .......................................................071 三、被害黑數與防衛方式 ...........................................074

第四章

遊民的社會學探討 .................... 079

第一節

符號互動與標籤理論 ................................ 081

第二節

社會排除 ................................................... 085

第三節

危險他者之烙印........................................ 088

第四節

晚近現代社會之犯罪控制 ........................ 092

第五節

權力與規訓................................................ 094

第六節

治理性、國家與身體控制 ........................ 097

第五章

研究方法 ......................................... 103

第一節

研究流程與架構........................................ 105

一、研究流程...............................................................105 二、研究架構...............................................................107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工具........................................ 108

一、研究方法...............................................................108 二、研究工具...............................................................112

-目錄 2-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分析檢驗 ................................ 113

一、研究對象...............................................................113 二、研究分析與檢驗 ...................................................116

第四節

研究倫理 ................................................... 117

第六章

遊民的存在 .................................... 119

第一節

遊民的建構................................................ 121

一、誰是遊民...............................................................121 二、遊民的公共建構 ...................................................129 三、遊民狀態的社會再現 ...........................................134 四、空間上的排除 .......................................................152

第二節

價值體系與偏見........................................ 163

一、歸因背後的價值意涵 ...........................................164 二、常民到遊民...........................................................171

第七章

遊民的成因 .................................... 175

第一節

走出勞動市場............................................ 177

一、社會結構...............................................................178 二、個人因素...............................................................187

第二節

離「家」出走............................................ 198

一、負面互動...............................................................199 二、有家(庭)歸不得 ...............................................202 三、無家(屋)可歸 ...................................................205

第三節

無法回去職場............................................ 207

一、人家不要的工作 ...................................................207 二、脫離不了貧窮 .......................................................212

第四節

陷入排除漩渦............................................ 219 -目錄 3-


一、政府補助就業無效 ...............................................219 二、失業給付...............................................................219 三、職業訓練...............................................................221 四、輔導就業...............................................................222

第八章

遊民之形成與反抗 .................... 225

第一節

常民到遊民................................................ 227

第二節

主體的抵抗................................................ 231

一、抵抗遊民的生活 ...................................................232 二、抵抗遊民的想像 ...................................................247

第九章

遊民之被害經驗.......................... 269

第一節

遊民的被害................................................ 271

一、被害的身體...........................................................271 二、不要再偷啦...........................................................280 三、剩餘的價值...........................................................284

第二節

遊民的防衛................................................ 287

一、身體防衛...............................................................287 二、財產防護...............................................................295 三、人頭防衛...............................................................297

第十章

遊民的社會治理.......................... 299

第一節

遊民潛在危險的管控 ................................ 301

一、對遊民的刻板印象 ...............................................301 二、潛在危險的管控 ...................................................315 三、排斥的排斥...........................................................333

第二節

「值得」幫助的可憐人 ............................ 337

-目錄 4-


一、僅做後勤協助 .......................................................338 二、僅照顧基本需求 ...................................................353

第十一章 第一節

結論與建議............................... 377

結論 ........................................................... 379

一、遊民的形成...........................................................379 二、遊民的被害...........................................................389 三、遊民的治理...........................................................390

第二節

建議 ........................................................... 393

一、社會排除方面 .......................................................393 二、生活被害方面 .......................................................396

參考書目 ............................................................. 399 附錄 ....................................................................... 435 附錄一:遊民受訪個案資料.................................... 437 附錄二:警察受訪個案資料.................................... 443 附錄三:社工受訪個案資料.................................... 445 附錄四:遊民訪談大綱............................................ 446 附錄五:警察人員訪談大綱.................................... 448 附錄六:社福人員訪談大綱.................................... 449 附錄七:研究札記 ................................................... 450

-目錄 5-


第三章

第三章

遊民相關文獻

043

遊民相關文獻

第一節

遊民的成因

就目前現有文獻中,遊民形成因素大致不出二個思考脈絡:個別 性取向,誠如前述民眾所以為,是遊民個人不負責任的行為所致,導因 於個人的特質,認為無固定居處的流浪漢,除了極少數人是自由選擇的 結果外,絕大多數是由於個人或家庭突遭變故所致:例如身心疾病、婚 姻破裂、不堪家人虐待、意外失業、染上毒/藥癮、出獄等(吳秀琪, 1995;林萬億、陳東升,1995;柯瓊芳,1994) ;結構性取向,為外在 的社會與經濟因素,認為低收入戶住宅政策的不當、不良的醫療設施、 經濟不景氣造成的失業、財富分配不均等個人無法掌握因素(林萬億、 陳東升,1995;楊蕙禎,2006) ,並認同時包含結構與個人性因素,是交 互作用產生的結果(Tracy & Stoecker, 1993;Milburn, 1990)。此外,另 一思考脈絡為社會建構取向,在「正常」與「不正常」的二元區分下, 遊民被視為不工作、懶惰的不正常者,或是被形塑成犯罪者或危險他者 (許華孚,孔健中,黃千嘉、劉育偉,2014;郭盈靖,2009) ,以下分別 從這三種不同的角度來闡釋遊民的成因。

一、個人因素 Firdion 及 Marpsat(2007)認為法國遊民的形成和個人人口、 社會因素等等障礙有關,並整合這些特質為三個資本類型─經濟、 社會與個人(Shinn, 2007)。

經濟資本(Economic Capital) 經濟資本係指個人的收入與財產。許多研究指出因為失業沒 有辦法穩定收入,是導致成為遊民的原因之一(Firdion & Marpsat,


044 發現社會底層的遊民-遊民之形成、被害經驗與治理之論述

2007;Okamoto, 2007;Philippot, Lecocq, Sempoux, Nachtergael, & Galand, 2007;鄭麗珍、張宏哲,2004)。國內亦有研究指出,失 業太久為主要成為遊民之主因(鄭麗珍、張宏哲,2004;鄭麗珍, 2014)。Firdion 及 Marpsa(2007)也指出許多遊民是成長於貧窮 或低社經地位的家庭,並提出三種看法:根據貧窮「文化」理 論,在貧窮中成長的幼童,長大後缺乏動機將自己從這種狀態中 解放出來;更多經濟學理論認為,來自貧窮背景的成年人,當 遭遇困難的時候,缺乏個人或家庭的財富以供利用;在貧窮中 成長的成年人,也會有不健康的生理與心理,這將使他們很難維 持工作。且孩童時期的貧窮也會影響他們獲取個人資本的機會 (教育和技術),而這將影響以後的收入(Conley, 1999)。 Schmitz, Wagner 及 Menke(1995)也研究 133 名 8 到 12 歲 貧困兒童無家可歸和住房不穩定的影響。結果表明孩子目前是否 無家可歸,是不是住房穩定,這可能對孩子的未來發展產生長遠 的影響。

社會資本(Social Capital) 社會資本係指非正式社會關係和較正式的組織機構。社會網 絡可以形成一個安全網,保護民眾於生活艱困時避免成為遊民。 有些文章指出無家可歸(homelessness)與父母離異或死亡及家 暴的社會資本崩解有關(Toro, 2007)。其中,孩童時期父母親死 亡或離異,比起一般大部分人更容易產生社會隔離(Firdion & Marpsa, 2007) ,而婦女離家並尋求遊民援助,則主要遭受到家庭 暴力(Murray, 2011),而如在孩童時期遭受性虐待暴力,也被認 為是可能增加婦女成為遊民的因素(Wardhaugh, 2000;Wenzel, Leake, & Gelberg, 2001;Zugazaga, 2004)。此外,亦有研究指出 糟糕的家庭背景、學校適應問題和被害經驗,對於一般年輕人成 為遊民是很高的預測因子,並建議透過學校、機構盡可能早期研 判年輕人成為遊民的風險,並提供家庭支持和診療服務(van den


第三章

遊民相關文獻

045

Bree, Shelton, Bonner, Moss, Thomas, & Taylor, 2009)。 而國內研究,早期林萬億、陳東升(1995)調查造成遊民的 原因,有 19%認為係因家庭關係不良,有 20%是因家庭解組或無 家可依。而近期研究調查,因遊民的婚姻關係大多呈現離婚、分 居或單身的狀態,表示其家庭的功能鍵薄弱(蔡田木等人,2012; 鄭麗珍,2014),且遊民的人際關係基礎脆弱,他們會隱藏過去 痛苦的經驗,並在人際交往中自我孤立;遊民所處的生活環境是 沒有個人空間與隱私的,因此人際的衝突事件常常發生(黃玫 玲,1995)。

個人資本(Human Capital) 個人資本指的是教育、訓練和經驗,可用以確保工作、收入 和居住。很明確地,萬一當經濟結構轉變,減少非技術性工作時, 缺乏教育和技術的民眾將陷入成為遊民的風險之中(Firdion & Marpsat, 2007;許華孚等人,2014) 。此外,缺乏健康的身體、心 理上的疾病和藥物的濫用等其他干擾獲得和維持工作能力者,可 能也有相同的情況,而這些干擾因素,相對遊民來說是很一般常 見的(Firdion & Marpsat, 2007;Hladikova & Hradecky, 2007; Philippot et al., 2007;Toro, 2007) 。另外,曾經參與犯罪行為、過 去從軍經驗適應不良、缺乏社會支持網絡、負債累累或欠繳房 貸、社區支持網路不足、個人藥酒癮問題、社會福利身分限制、 身心健康不佳等風險因素,都會促使弱勢或底層的人們在遭遇結 構性因素的衝擊後流落街頭(Fitzpatrick, Kemp, & Klinker, 2000) 。 而國內研究,陳自昌(1995)以萬華地區的遊民為研究對象, 指出個人因素涵蓋之範圍很廣,非僅是所強調的「個人缺陷」觀 點,如個人失去功能、違法、精神病、人格缺憾等,認為所有之 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學歷、婚姻、智能、生理健康情形等, 都會對其流動、工作、社區關係產生某種影響。因此,個人條件 乃是影響個人是否能從社會的經濟市場獲得報酬的重要因素之


046 發現社會底層的遊民-遊民之形成、被害經驗與治理之論述

一,而此過程影響個人的流動模式,更決定個人資本累積的速度 與能量,流動多、資本累積慢,則又影響到個人成家立業之能力。

二、結構因素 自 1970 年代以來,開始從結構性面向來分析遊民形成的原因, 並多以家庭關係改變、社會政策不良、經濟不景氣、財富分配不均、 失業、低收入住宅短缺與去機構化運動作為歸因,而大致有三個說 法。

經濟結構變遷 經濟學家認為當一個社會的貧富差距開始拉大,收入分配的 中產階級縮小,在高品質住宅需求增加下,房價飆昇、舊屋改建 快速,底層社會人士平時可以取得的中產階級所提供的廉價住 宅、低品質的住宅,變得更加困難,一旦失去房子就只好流落街 頭,並非個人因素所致(O’ Flaherty, 1996)。

減少社福補助及住宅提供 當一個社會的經濟發展衰退、失業率提高,而照顧人民生活 的政府又採取「最小政府」取向的社會福利思潮,減少福利補助 及社會住宅提供,造成經濟不安全,也是導致遊民現象發展的主 要原因(Third & Yanetta, 2000)。 如林萬億、陳東升(1995)研究八○年代西方國家遊民的產 生,主要即是因為失業率的攀升、國民住宅預算被刪造成國民住 宅短缺、去機構化的結果、家庭壓力、福利供應不足所影響。另 東西德合併,東德人民大量湧入西德,導致西德住宅供應不足, 都是造成無家可歸者增多的元兇,且精神疾病與身心障礙醫療與 安置機構不足、家庭暴力預防與介入方案不足、少年服務方案短 缺、社會救助嚴苛、藥酒癮戒治方案短缺、遊民服務體系建構等, 也都是無家可歸者增加的原因(郭仲珈,2012)。


第六章

第六章 第一節

遊民的存在

121

遊民的存在 遊民的建構

一、誰是遊民 法規中的遊民 目前臺灣對於遊民的定義並不清楚,造成遊民業務的混亂。 甚至對於誰是遊民都難有清楚的指稱。在《社會救助法》第 17 條規定中列其為「安置輔導」的對象,但亦未明確對遊民作出定 義,一般人只知道遊民就是「流浪漢」,但是在從事的遊民業務 服務對象,極大比例是走失人口或路倒病人,這些人既非兒童少 年福利法規範十八歲以下的兒童及青少年,亦因未達六十五歲以 上,當其又不具備身心障礙之條件時,這群無所依歸者方被視為 遊民來處遇。 但對一般大眾而言,誰是遊民,以及遊民應如何處置,則是 非常直覺與直觀的問題。大眾提及遊民所浮現的第一印象為衣衫 襤褸、外觀髒污、露宿街頭、無家可歸的人。在諸多的分類中, 遊民甚至是無法列入社會階層的,遊民是一種可憐亦復可悲的群 體,方孝鼎(2011)以「底層階級」指稱此一群體,但所意指的 卻是一種無以名狀、難以規範、難以歸類的狀態。事實上,一般 大眾談及遊民時,在腦中所形成的認知便是一連串的標籤與刻板 形象,而這些標籤的製作與形塑則是由不同體系所共同建構而 成。 依據《地方制度法》及《社會救助法》之精神,社會福利屬 於地方自治事項,因此,中央法規並未明確定義何謂遊民,僅由


122 發現社會底層的遊民-遊民之形成、被害經驗與治理之論述

內政部依行政規則訂定《○○縣(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範 例》,雖有遊民之定義,但僅作為一個範例,在這個基礎上,要 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相關遊民相關法規,惟各地方政 府依各地方財政、遊民人數、遊民型態而有不一樣的定義,呈現 不一樣的範疇,也影響到社會福利的幫助多寡。

我覺得要不要定專法,很多應該是跟政府的一個政策 是有關的……比較接近我們這樣方式的,中央只有比較原 則性的範例,然後我讓地方去定比較接近他們執行面的一 個辦法,或者是一些行政規定。那當初為什麼我們社會救 助法只有規定在第 17 條,那施行細則其實針對遊民並沒 有更細緻地範定,那中央唯一有的就是你剛剛講的…… 對,如果我們定了一個範例,讓地方政府有一個依循,今 天它不太會定的話,我們有一個範例你可以根據這個範 例……。(S11) 可是其實說真的遊民的定義它為什麼困難是說,我們 今天範圍定的寬,它的對象就會多;定的窄呢,那你可以 幫助到的就比較少。(S11) 現在就是說,算是中央針對遊民所定義的一個……可 是各縣市政府可以根據這樣的範例去訂出它想要協助的 對象,譬如說它希望比這個範圍還要更寬,它當然就這個 遊民定義這個部分去做更寬的解釋。那如果說它……可是 它至少也要符合我們今天這個自治條例範例裡面的一個 規定,就是如果說這樣的一個對象,至少是我們認為一個 遊民認定的一個……就是基礎,對。(S11) 如新北市政府延續過去《臺灣省遊民輔導辦法》,研訂《新 北市政府遊民收容輔導處理要點》,並將其遊民定義為「流落街 頭且查無身分而必須收容輔導者。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


第六章

遊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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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遊蕩無人照顧者。於街頭或公共場所棲宿、行乞者。」其他縣 市也多參考臺灣省政府或臺北市政府早期之法規訂定,因此多大 同小異,對於遊民的定義,不但沒有脫離臺灣早期有關乞丐與流 浪漢的定義,另亦涵括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礙而遊蕩無人 照顧者。整體而言,遊民的定義如同第一章所述,呈現一個分歧 與認定落差的角色,隨著各地方政府與人民欲排除的對象而呈現 差異,而其「發現」、「辨別」遊民的工作,依據《社會救助法》 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有關遊民輔導辦法,社工單位為其主責 單位,而警察機關卻也是重要的協辦單位。 依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遊民法規及實務作為,遊民仍 是呈現多元而複雜的組成形象,不僅包含有疑似罹患精神疾病、 身心障礙者,亦包含老人、兒童等各種弱勢族群(如圖 6-1) ,但 唯一相同的是他們無家可歸。因此,臺北市政府於 103 年 1 月 2 日修正通過《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重新以有無居住的「空 間」場所來界定遊民,此一定義將原有的「乞食」 、 「精神疾病」、 「身心障礙」等所謂外在行為模式與身心狀況排除在外,似乎有 意排除社會對於精障、殘障、貧窮者的污名,如本條例草案之初, 尚見罹患精神病、藥酒癮等部分,但是後來卻將其刪除,並認為 以傷病及醫療即可以涵蓋實質之內容。

各縣市的看法都不一樣,那專家學者參與其中,但是 有一個共識就是大家會認為說遊民的定義還是以缺乏居 住空間,以空間這個觀念來看會比較妥當。所以像這個樣 子的話,回歸到一個缺乏居住性,就是說他沒有地方住, 所以這個範疇來限縮會比較適合。那像那個不管是今天有 沒有精神疾病,像你講的有沒有身心障礙或是他是不是老 人,只要他一樣沒有地方住,然後一直在這個社區街頭流 落的話,那基本上他就有比較像是我們講的遊民、這個街 友的看法。(S12)


124 發現社會底層的遊民-遊民之形成、被害經驗與治理之論述

當初衛生局在法規會裡面的一個講法是說,剛剛所講 的罹患精神病這個藥酒癮的部分,因為他們講說在這個 (自治條例)第 4 條的第 1 款第 3 點……,其實他的傷病 及醫療本身就有包含精神病在裡面。……所以他就說不需 要再特別去講出精神病這個詞。其實他的傷病含括就是醫 療部分,他當初在法規會裡面去跟委員的一個倡議的時候 是這樣的看法。(S12) 圖 6-1 遊民組成圖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對於遊民的定義,單純僅以外在的「空間」客觀條件界定「遊 民」的身分,並採用一種排除法,對於符合「精神疾病」 、 「殘障」、 「老人福利法」 、 「兒童」等適用其他福利法規,將轉介至其他社福 單位接手,所遺留下來的才是純粹的遊民,並認為此一定義即可涵 蓋所有遊民組成的種類,並據以執行各類型遊民的社會服務工作。

這樣反而會比較好啦,……,因為行乞的話他可能有 地方住,那他只是每天固定出來行乞,那這就不算遊民, 就可以把這一些被外面的人感覺像遊民,事實上不是遊


第六章

遊民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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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就可以排除掉,而是把真正鎖定在我們認為沒有地方 住,然後不得已在街頭。(S12) 我相信遊民有很多都是跟精神有關係的。他的精神疾 病可能是天生的、有可能是藥酒癮、毒癮而產生的後遺 症、後天的精神疾病,所以我覺得遊民合併的一些精神症 狀應該是有的。所以雖然是被排除,可是他來了,他帶有 精神疾病、無家可歸,我們不會因為他不符合新制定的輔 導自治條例,我們就不服務他。你了解嘛?(後續會做轉 介的動作?) 當然會,可是真的很有限。 (S10)

官方的遊民 而依據臺北市政府新修正《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之定 義,遊民係指「經常性宿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此一定義指出了官方與法令規範的遊民認定標準:宿於公共場 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即晚上睡在諸如公園、火車站之公共場 所或網咖、旅社等公共得出入之場所 1;經常性,雖是一抽象概 念,惟官方統計以 2 周以上為標準。

各縣市(遊民)的看法都不一樣,……,但是有一個 共識就是大家會認為說遊民的定義還是以缺乏居住空 間,以空間這個觀念來看會比較妥當。所以像這個樣子的 話,就是回歸到一個缺乏居住性,就是說他沒有地方住, 所以這個範疇來限縮會比較適合。那像那個不管是今天有 沒有精神疾病,像你講的有沒有身心障礙或是他是不是老 人,只要他一樣沒有地方住,然後一直在這個社區街頭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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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公共場所」,係指供不特定多數人共同使用或集合之場所,如公園、道路、廣 場、公署等。惟如公署已劃出一部分為職員眷屬居住,若另有出入門戶,不與該公署 同一門禁者,則不能謂為公共場所。至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 入之場所。如餐廳、旅館、酒樓、百貨公司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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