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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犯罪學趨勢及其刑事政策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刑罰觀念的改變 ........................................................................... 7
第二節
高懲罰的迷思 ............................................................................... 8
第三節
社會形構機制與刑罰 ................................................................. 13
第二章
北歐國家的懲罰觀 ............................................................... 25
第一節
斯堪地那維亞刑事思潮之演進 ................................................. 27
第二節
北歐各國的輕刑罰政策 ............................................................. 40
第三節
低監禁率的刑事政策-以芬蘭為例 ......................................... 46
第三章
北歐犯罪控制的文化認同與價值 ....................................... 65
第一節
文化認同對犯罪控制的影響 ..................................................... 67
第二節
垂直式與水平式司法的價值觀 ................................................. 69
第四章
北歐犯罪預防作為 ............................................................... 71
第一節
情境犯罪預防在瑞典之經驗 ..................................................... 73
第二節
北歐修復式正義的實踐 ............................................................. 91
Nordic Criminology and its Criminal Policy
2 第三節
北歐反貪及吹哨法制作為 ....................................................... 114
第四節
北歐性犯罪發展之態樣 ........................................................... 136
第五節
北歐的毒品防治策略 ............................................................... 145
第六節
社區處遇-電子監控 ............................................................... 15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69
第一節
結論 ........................................................................................... 171
第二節
建議 ........................................................................................... 175
參考文獻 ............................................................................................. 183
Nordic Criminology and its Criminal Policy
第一章
第一章
緒論 003
緒論
刑罰(penality)一詞指涉組成刑罰領域的法律、程序、論述與制度 的複雜網絡關係 (Garland,1990),Worrall(2000)認為即使刑罰的概 念和管理制度在各國間存在著差異,當代社會卻正邁入一種全球化的刑 罰論述統合,這些刑罰的概念主張及刑罰機構的管理邏輯及制度正從已 開發國家輸出到那些發展中國家,造成宰制與依賴的關係存在,因此在 刑事政策上主張以更嚴厲的策略打擊犯罪、取消假釋和恢復定期刑,大 量監禁人口出現與新刑罰學的觀點在全球化的脈絡與發展下,可以超越 國家與空間,而發展出全球化共同的刑罰論述,成為仿效的依歸;而所 謂新刑罰學思想強調風險管理,因此也特別強調符合成本效益並可以看 到成果的方案與電子科技的運用,如設計超高度安全管理監獄(super maximum security prison)、高額容量之獨立舍房監獄(podular prison)、 酒精與毒品檢試方案(alcohol and drugs test program)、定期測謊、密集 觀護監督(Intensive Probation Supervision) 、軍事化訓練營(boot camps) 、 在家監禁(house confinement)及電子監控科技,這些方案以及技術的革 新乃是在於其低成本卻能產生立即見效的成果,配合風險管理邏輯,達 到最好的預期目標,將風險危機降到最低程度,以美國為例,自 1980 年 代之後發起毒品戰爭(war on drugs),在抗制犯罪的策略採取保守的應 報與隔離政策,具體的作為包含最低量刑原則,以減少法官的裁量權、 嚴 格 限 制 受 刑 人 最 低 服 刑 年 限 , 防 止 受 刑 人 能 提 早 假 釋 ( truth in 、三振法案(Three strikes and you are out)等一連串的措施, sentencing) 造成監獄人口暴增,尤其是長刑期受刑人的增加最為明顯;相同的英國 亦不遑多讓,自 1979 年提出矯治模式的概念(Rehabilitation model)已 過時,並提出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以為取代,同時社會正面臨嚴重 的經濟不振,失業率大增,犯罪率升高等社會問題,在社會輿論要求改 善治安的壓力下,在 1991 年所修正的刑事政策中明白宣示積極監禁
004
北歐犯罪學趨勢及其刑事政策
(positive custody)的必要性,造成監獄人口大增(許華孚,2004)。故 監獄的擴張、監禁人口的大量增加、量刑制度的改變、刑罰思維的轉變 以及監督控制科技的創新,則顯示出在一般大眾的文化意識中有著持續 增加的懲罰主義迷思(Scraton et al,1991;Ryan & Sim,1998;Carrabine, 2000)。 當我們關懷全球是否邁入一個同質化嚴刑重罰時代時,我們發現一 個有趣的現象。根據歐盟 2003 年犯罪與刑事司法統計紀錄 1,在 2000 年 芬蘭的犯罪率為有 10,261.7/十萬人口,瑞典為 13,692.8/十萬人口,挪 威為 10,136.9/十萬人口,臺灣犯罪率 1,976.69 件/十萬人口,而根據 國際監獄研究中心的統計資料 2指出,2000 年芬蘭之每十萬人口監禁率為 59,瑞典為 68,挪威為 59,臺灣為 250;再根據歐盟 2006 年犯罪與刑 事司法統計紀錄,在 2003 年芬蘭的犯罪率為有 10,343/十萬人口,瑞典 為 13,995/十萬人口,挪威為 9,181/十萬人口,臺灣犯罪率 2,188/十 萬人口,根據國際監獄研究中心的統計資料指出,2003 年芬蘭之每十萬 人口監禁率為 70,瑞典為 73,挪威為 59,臺灣為 260。再根據 2010 年 歐盟犯罪與刑事司法統計紀錄指出,在 2007 年芬蘭的犯罪率為有 10, 368/十萬人口,瑞典為 14,465/十萬人口,挪威則降為 5,871/十萬人 口,臺灣犯罪率 1,954/十萬人口,根據國際監獄研究中心的統計資料指 出,2007 年芬蘭之每十萬人口監禁率為 64,瑞典為 74,挪威為 69,臺 灣為 276。根據以上數據,顯示北歐斯堪地那維亞(Scandinavia)半島之 芬蘭、瑞典與挪威三國的犯罪率約為臺灣的 5 倍(在犯罪率與監禁率的 比較同時,也涉及如破案率、起訴率、實質判決結果與類型比例【如罰 1
2
根據歐盟犯罪與刑事司法統計紀錄(European Sourcebook of Crime and Criminal Justice Statistics)出版之 2003 年、2006 年及 2010 年版本,可參閱網址: http://www.europeansourcebook.org/esb2_Full.pdf、 http://www.europeansourcebook.org/esb3_Full.pdf、 http://www.europeansourcebook.org/ob285_full.pdf。 目前全世界之監禁率以倫敦國王學院(king’s College London)監獄研究國際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Prison Studies)的資料庫最為完整與客觀,參閱網址: http://www.kcl.ac.uk/depsta/law/research/icps/worldbrief/wpb_about.php.
第一章
緒論 005
金、自由刑及社區處遇的運用】 、犯罪類型差異【如人身犯罪、財產犯罪、 毒品犯罪、交通犯罪等類型】以及平均刑期的長短等均會影響監禁率的 數據) ,但是監禁率卻是臺灣的四分之一,這呈現出斯堪地那維亞三國乃 是高犯罪/低懲罰,臺灣是低犯罪/高懲罰的現象。 臺灣刑法在 2005 年進行大幅度修正,並於 2006 年施行,此為臺灣 刑事司法史上重要里程碑,此刑法修正案象徵臺灣正式邁入強硬、重刑 化的刑事政策時代(蔡德輝等,2007) ,法務部宣稱刑事政策走向以「寬 嚴並進」乃是符合國際潮流,因此對於輕罪犯者,將以易科罰金、緩刑、 緩起訴、社會性處遇等方式矯正偏差行為,取代傳統刑罰;重罪犯者, 則以提高假釋門檻、取消連續犯,改採一罪一罰、提高數罪併罰期限等 方式,以降低對社會危害,但是林山田(2003)卻認為這是順應國際潮 流從寬容走向嚴格的刑事政策,且楊士隆及邱明偉(2006)的研究結果 也指出,雖然在寬鬆刑事政策,如緩起訴、易科罰金及緩刑等,係集中 在檢察及法院系統處理的階段,將微罪者以非監禁的方式處理;但歷年 來其成果有限,在比較歷年來各監獄新收受刑人總數及短期刑受刑人的 人數即可知,一年未滿之短刑期受刑人人數比例偏高;而在嚴厲的刑事 政策上可從假釋的核准率與長刑期新收人數觀之,以近十年來的假釋法 定門檻逐次修正提高趨勢,受刑人假釋核准率逐年下降,長刑期受刑人 新收人數也有日漸增加的問題。 周愫嫻(2010)在針對臺、英兩國進行比較研究後發現,除相關文 獻指出監獄容量、失業率、刑事政策、政治經濟制度、經濟不平等、知 識科層化、文化等層面,可解釋影響監禁率或各國嚴刑重罰趨勢變化的 差異結果。就北歐斯堪地那維亞之芬蘭、瑞典與挪威三國來說,歷史的 發展促進了人們的覺醒、渴求美好生活的理想實踐(方鵬程,2006) 。因 著這樣的共同信念,北歐國家戮力於廉政親民的政治建構,而政治上的 道德文化、嚴格管理與監察公務員、嚴禁貪腐等積極作為,使立法與執 法得以獨立於政治影響之外。在立法面上,從芬蘭、瑞典與挪威的刑法 典中可察覺,追求公平正義理念、寬容人道的謙抑思想、重視預防矯正
006
北歐犯罪學趨勢及其刑事政策
的刑事政策等價值取向,深嵌於北歐刑法典的核心內涵;而為了使刑事 政策的價值理念得以實踐,立法者在立法技術上也力求完整詳細、原則 性、靈活運用、並致力與國際接軌。展現在執法面上,從犯罪發生、破 獲、起訴偵查、判決定罪到刑罰執行(刑罰類型、徒刑長短等) ,每一個 階段的刑事司法系統產出都直接回溯到立法者的價值理想。從政治、立 法到執法,北歐斯堪地那維亞之芬蘭、瑞典與挪威的社會形構機制極具 影響力,不論是民意、媒體或社會文化氛圍,北歐的社會形構在「高犯 罪/低懲罰(監禁)」上獨具創見,自友善與更生的監禁議題、著重加害 與被害者間的關係修復、多元運用的刑罰類別、堅持福利國家理念、寬 容的文化與民族性等,尤其犯罪不被視為是對抗的目標,是一個需要極 度社會改革的目標,北歐斯堪地那維亞三國在主流國家環繞下,以記取 歷史經驗、持守文化價值等特質,使其在全球化嚴刑峻罰的強勢意識形 態下,特別呈現另一種風貌,更值得我們傾聽另一種聲音,或許在逐漸 走向更嚴格的刑事政策趨勢下,我們需要轉向。刑罰政策是一文化問題, 是一個充滿深度道德問題的區域,必須融合各種聲音,引進各式各樣的 意見(Christie,2004) 。Collins(1981)提出微觀社會學乃對現行頃刻經 驗的實際潮流中人所做、所說及所思的來分析,而宏觀社會學則對社會 中的體系、諸如國家、組織、階級、經濟、文化和社會等巨幅與長程的 社會過程從事分析。對於微觀社會學之行動者而言指的是個體經驗性的 指標,而宏觀社會學中的社會結構則意指著某種社會性集體企圖以某些 既定或建構、且具社會性意涵的屬性來刻劃與歸類臣屬的個體,以達規 訓的政治作用,這具有「統治」的意義,即社會體施用其統治技術的權 力關係所表現的一種具效果性意義的社會形式(葉啟政,2004)。 (本章部分內容曾收錄於「銘傳社科學報」第 7 期:第 1 頁~第 25 頁, 2014 年 3 月)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007
刑罰觀念的改變
北歐諸國是世界上生活水準較高的國家,基於社會民主原則(the principles of social democracy)所奠基下來的現代化的政治歷史所影響, 也有相當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在此基礎下,北歐刑事政策發展的特徵 方面,官方統計資料固然公開完善,但透由被害人自陳報告(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s Surveys,下稱 ICVS)可知,北歐的被害人自陳報告統計 甚低,尤以芬蘭、挪威為最,且財產犯罪比例高於暴力犯罪,而財產犯 罪部分又以腳踏車失竊率最高;同時,文獻資料也顯示芬蘭及丹麥在防 盜措施上也未如此注重;另外,在刑事政策的轉變上,芬蘭是定罪率相 當高的國家(平均每 10 萬人就有 11400 人遭定罪),相較於丹麥(770 人)、瑞典(570 人)、挪威(545 人),已顯然勝出斯堪地那維亞各國, 其原因不外乎係大量使用「罰金刑」 (Fine)的結果;相對於罰金刑,芬 蘭在其他制裁的使用上只占 9%,突顯其罰金刑使用之普遍及頻率;此 外,挪威也在 1987 年廢除終身監禁制度,瑞典也逐步廢除徒刑制度,而 改以罰金取代,倘無法繳納罰金時,亦可以社會勞動取代,而毋庸受到 監禁之處罰。 至於在收容人年齡方面,北歐國家 18 歲以下的收容人占監禁極低的 比例,女性受刑人也只占 5%至 6%,刑期方面,如挪威、丹麥等國最短 在 2.8 個月至 3.2 個月之間,最長也不會超過 6.8 個月(芬蘭);而且更 神奇的是,如此輕刑罰化的刑事政策(含低見警率、罰金刑的擴大使用 及低監禁率等) ,也沒有造成北歐各國人民對政府有負面的觀感,或因犯 罪的流動(或擴張)影響周邊政府的治安困擾,節省了很多社會成本建 構抗制犯罪的措施(Bondeson,2005)。 揆諸北歐各主要國家刑事政策的共同特徵,環繞於下列幾個重點 (Bondeson,2005):
008
北歐犯罪學趨勢及其刑事政策
一、來自傳統的歷史背景(風俗民情、種族特性等)。 二、政府間各部門的密集合作。 三、縮小集中式的犯罪預防及控制。 而他們預防犯罪的方法既非制定繁複的法令程序,也不是靠嚴刑峻 罰的威嚇,反而是憑藉完整的社會福利措施及結合更多社會福利的犯防 組織及團隊間的合作,來取代生硬僵化且傳統的犯罪防治作為。 因此,懲罰沒有好壞的問題,因為價值決定懲罰的種類。北歐各國 刑罰轉變的開始,就是逐漸以刑事司法系統(criminal Justice)朝向社會 正義系統(social Justice)的方式轉變,前者強調以起訴/求刑/判決的 方式達到刑事制裁、威嚇犯罪的目的,後者則主張以周延社會福利的方 法,達成抗制危險人口的目標,呼應了一句話: 「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 最好的社會福利政策(good social policy is best criminal policy)」﹗
第二節
高懲罰的迷思
壹、刑罰與痛苦 挪威奧斯陸大學教授 Nils Christie3及 Giertsen(1991)均曾主張「法 律是人道的活動」 ,與其將法律視為權力與政治的歸屬,他主張法律更需 要貼近人道關懷取向,法律的工作通常具有衝突化的現象,所以不應該 侷限於以單面向的尺度來衡量,如此懲罰可以被視為反映我們的理解及 3
Nils Christie,1928 年出生於挪威,逝於 2015 年,曾為挪威奧斯陸大學法學院教 授,伊著作等身,其中最重要且對西方犯罪學影響甚鉅之著作為「對痛苦的限制」 (Limits to Pain) ,強調刑事司法系統事實上就是一種痛苦傳送的系統,系統運作 所控制的數量並非來自一個社會所要加諸於公民身上痛苦的總數;及「犯罪控制 工業時代的來臨」(Crime Control as Industry),延伸上開論述分析犯罪控制是一 種工業,用以管理犯罪,Nils Christie 的看法提供犯罪學更深刻的省思(許華孚 譯,2004),可謂北歐犯罪學頗具代表性之學者。
第一章
緒論 009
價值,也因此透過標準而規則化,進而適用在別人身上,以什麼是可以 的,以及什麼是不可以的標準來執行,這些標準正被使用,而不只是顯 示在公眾的意見調查上,遠勝過作為社會工程的工具之一,畢竟懲罰的 程度與類型是支配一個社會的標準之反射(許華孚、劉育偉,2013) ,先 予敘明。 (Limits to pain,1981)一書中強 Nils Christie 也在《對痛苦的限制》 調,刑事司法系統事實上就是一種痛苦輸送的系統,系統運作所控制的 數量並不是來自於被界定為犯罪行為的人數,而是來自於一個社會所要 加諸於公民身上痛苦的總數。法律是來自於人類經驗共同核心的價值, 這成為法律系統的基本原則。所有的法律乃是經過重複的思索討論來達 到真實的過程,並且用規範來比較事實,其所發生的是一種價值的成形 具體化,清楚地帶給這個系統裡有著基本價值的每一個人,真正的行為 是要透過一般人民有責任的參與在具體的決定例子上,而這些例子是當 我們在痛苦的使用上,我們必須深刻地洞見整個司法的基本原則,唯有 當他們親自個人去決定痛苦的使用,而且自己所判定的,如此我們才能 夠去瞭解從參與的過程中所具有的基本看法。
貳、北歐經驗之價值取向與立法技術 對 應 Nils Christie 對 刑 事 司 法 系 統 的 論 述 , 可 區 分 為 政 治 論 述 (political rationalities)與治理的技術(governmental technologies)兩個 面向,前者屬於政府執政時所宣稱的理念或意識型態,可以視為政府的 政策或是主張的目標,後者指一系列的計畫、方法、程序及步驟去完成 政府的政策或預期目標(Rose & Miller,1992)。李斯特曾指出,刑事政 策的主要功能主要在於賦予現行法價值判斷的基準,刑法的制定與修 改,應以一定的刑事政策為根據,以避免其盲目性(引自張永红,2004)。 據此,張永紅(2004)認為刑法刑事政策化的理論基礎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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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歐犯罪學趨勢及其刑事政策
一、犯罪原因多樣化促成刑法功能有限性的反思; 二、在科學的刑罰目的指導下,重視刑罰加諸於犯罪和犯罪人的針對性 與合理性,避免威嚇刑主導下刑罰的嚴厲性和不人道性; 三、自二次大戰後,刑罰人道化思想已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認同,並成為 歷史發展趨勢之一。 歸納比較斯勘地那維亞之芬蘭、挪威與瑞典之刑法典中的價值理念 與立法技術(何鵬,1987;馬松建 譯,2005;陳琴 譯,2005;肖怡 譯, ,論者謂芬蘭的立法精神著重保障人權與嚴防腐敗, 2005;馬松建 2005) 刑罰政策強調寬容人道,並以成熟完善的立法技術、科學適度的罪刑進 行配置;挪威公民刑法典以「不斷追求公平正義」、「濃郁的人文主義關 懷」、「全面保護市場經濟」為理念,強調配合預防矯正的刑事政策、罰 金刑的運用等;瑞典以高度福利國家、民主政治典範為基礎,以「輕刑 化」的立法理念,力求豐富、創新與開拓刑事政策。整體而言,斯勘地 那維亞之芬蘭、挪威與瑞典之法律體制,以「北歐化」之民主廉明政治、 社會福利網絡、活化的市場經濟環境為社會場域,在刑事政策與立法部 分不斷積極協調,企圖將刑事政策的核心理念導入法典中,並經由法律 具文的運用回溯實踐「追求公平正義、人文主義、前瞻創新」的立法價 值取向與「寬容人道、輕刑化」的刑罰政策。在政治、大眾、司法與經 濟等四個構面上,持續進行對話與整合,不僅完善化各該國之刑事司法 系統,更直接強化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之建構。申言之,在司法體制部分, 芬蘭憲法規定,國家立法權由議會和共和國總統共同行使,議會實行一 院制,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選民直接選舉的 200 名議員 組成,任期 4 年,主要職能是立法、監督政府、監督財政;芬蘭設有獨 立的司法機關,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和國家檢察署,司法機關獨 立行使司法監督權,維護公民的權利和法律的尊嚴。最高司法機關為最 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負責審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行政 法院負責審理政府機構和省、市(縣)機構的行政案件;起訴機關是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