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
行政類(警察各類勤、業務行政類作業程序、 規劃與執行能力)∕1
第一章
值班巡邏∕3
第二章
勤區查察∕87
第三章
臨檢盤查∕121
第四章
違警處理∕184
▍第貳篇
刑事類(警察各項勤、業務刑事類作業程序、 規劃與執行能力)∕237
第一章
現場勘察∕239
第二章
偵查技巧∕351
第三章
偵訊筆錄∕367
第四章
逮捕移送∕398
第五章
刑案情境危機處理∕453
▍第參篇
交通類(警察各項勤、業務交通類作業程序、 規劃與執行能力)∕465
第一章
事故處理∕467
第二章
違規取締∕512
第三章
攔停稽查∕601
第四章
交通整理∕643 -目錄 1-
▍第肆篇
保安類(警察各項勤、業務保安類作業程序、 規劃與執行能力)∕661
第一章
聚眾處理∕663
第二章
保安警衛∕737
第三章
槍械管制∕751
第四章
警備民力∕777
-目錄 2-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節
值班巡邏
值班巡邏 值
班
一、值班之相關概念 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5 款之規定:「值班: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 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以擔任通訊連絡、傳達命令、接受報告為主;必要時, 並得站立門首瞭望附近地帶,擔任守望等勤務。」值班勤務屬於勤務執行機 構之守勢勤務,具有固守治安據點、便利為民服務、承轉任務及民眾安全所 賴之實質作用,實為分駐(派出)所承上啟下、留守聯絡之主要勤務。值班 人員實為分駐(派出)所之留守聯絡之代表,並負責分駐(派出)所內一切 警戒事宜。
二、值班之工作項目 依據值班勤務手冊其值班工作項目含︰
駐地安全維護 值班時隨時檢視駐地內之武器、彈藥、無線電、櫥櫃及一切器材,並應 注意防竊、防火、保密及防破壞。 夜間所內不留宿外人,夜間備勤人員應確實在備勤室休息。
通訊聯絡及傳達命令 通訊傳達:含電話登錄、公文收發、電訊使用。 聯絡報告: 報告紀錄及報告處理程序:值班時,發現或發生有應報告上級或通報 有關單位(案件),諸如交通事故、治安事件(含刑事案件、政治案 件、特殊違規、違序案件等)、特種勤務警衛或其他臨時及偶發事故 等,應立即報告所長,並迅速通報分局勤務指揮中心或通報有關單位 處理。不得有下列情事: 刑案匿報、虛報、遲報: 匿報: 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匿報: 隱匿刑案之發生與破護,既不依規定通報偵防中心,亦不填
003
004
第壹篇
行政類
報刑案紀錄表者。 受理報案發現刑案未報,破案始報,發、破期間相隔 48 小 時以上者。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經發現未填報 刑案紀錄表者。 拒絕或推諉受理民眾刑案報案者,以匿報論,並加重懲處。 虛報:陳報偏頗不實(以大報小或以小報大)者。 遲報: 重大刑案之發生與破獲,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遲報: 逾 2 小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者。 逾 48 小時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按時通報偵防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中心,但逾時填報刑案紀 錄;或按時填報紀錄表,但未通報防報中心暨本署勤務指揮 中心者。 普通刑案之發生與破獲,雖不必通報偵防中心,但逾 48 小時 填報刑案紀錄表者。 初期報告後,不依狀況之發展,做各種續報及最後之結報。 未經奉核准時,對其他單位做有關治安事件之報告。 報告時機:初報(發生或發現之初);續報(重大變化或重要階 段告一段落時);結報(破獲後或結案時)。 報告內容:報告人;何人;何事;何時;何地;何物; 如何;為何。 報告要領:立即;確實;完整;回報;保密;禮貌; 查究。 注意原則: 注意時效、禮貌周到。 通報內容紀錄詳實並複誦。 通報內容如屬機密性,應嚴守機密,謹慎報告。 瞭解通訊器材之使用方法。 轄內發生治安案件除報告主管外,並聽其指示轉報勤務指揮中心,同 時注意初報、續報、結報。
092
第壹篇
行政類
連絡縣、市政府社工與消防人員前來救護 Ans:
◎
勤區查察─家戶訪查
警員李○○於執行勤區家戶訪查時,經張○銘同意進入屋內實施訪查,屋內 除張○銘外,尚有不明人士 4 名,且訪談中赫然發現餐桌上有制式手槍及長 槍數把、子彈數顆,李員應何處置? 立即逮捕張○銘並查扣相關手槍及子彈等物品 訪查
為避免麻煩,立即結束
返所整理相關資料後,再向法官申請搜索票前往搜索
冷靜、沈
著以對,先行離開現場,並立即通訊連絡請求警力支援再加以逮捕 Ans:
◎
勤區查察─家戶訪查
警員陳○○為勤區員警,對於新遷入居民張○○,實施現地訪查。以下作法, 何者不正確? 張民為新遷入人口,得不經同意,進入家中進行訪查 地區治安現況,讓其了解
詢問張民需求服務
應介紹張民鄰近
訪查意見表內容應擇要
紀錄於戶卡片副頁 Ans:
◎
勤區查察─家戶訪查
你為勤區員警,對於轄區家戶訪查屢查不遇治安人口陳○○,可採取之作法 處置,以下何者不正確? 申請拘票,拘提之
以書面或電話與陳○○約定時間查訪
蹤已不明,應通報協尋(管) Ans:
如陳民行
約定訪查對象陳○○,得於 22 時前實施
第二章
◎
勤區查察
勤區查察─家戶訪查
你是勤區員警,執行勤區查察時,發現轄內廢棄工廠前有一輛可疑車輛已停 放許久,車內無人。試問:以下處置何者最適切: 立即埋伏等候
立通報所長處置
找人把車輛拖吊至派出所
將車
輛特徵(如車牌號碼)先行註記於日誌表背面,返所後進行初步分析 Ans:
◎
勤區查察─家戶訪查
你今天執行勤區查察勤務,向管轄區民眾核對戶籍資料,民眾要求你出示警 察服務證時,應如何應對? 執行公務,有穿著正式警察制服及攜帶警用裝備,不用再出示服務證件 不予理會,繼續向民眾索討戶口名簿等資料 家戶訪查簿,改至下一戶進行查察
暫停本次查察工作,註記於
出示服務證件,並委婉向民眾說明
Ans:
◎
勤區查察─家戶訪查
你執行家戶訪查時,經屋主同意進入屋內,發現另有 3 名男子在場泡茶聊天, 其中 2 名腰際間藏有手槍,此時你應如何處置最為適當? 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立即實施逮捕 票
返所後立即依法定程序申請搜索
為避免危險立即結束訪查而迅速離開
先行離開並立即通報請求支
援後加以逮捕 Ans:
◎
勤區查察─家戶訪查
你是派出所所長,所屬員警在轄區實施家戶訪查時,遇到民宅有人在內,經 敲門但未予回應,你應指導員警如何處理? 應依規定列為記事二人口 進行查訪 Ans:
依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
應暫緩實施訪查改以間接訪查方式為之
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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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刑事類
犯罪之工具(物): 犯罪嫌疑人如使用工具,常可從其所使用之工具,判定其人之職業身分。 犯罪嫌疑人之範圍(人): 從犯罪動機、方法、使用工具等,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之範圍,以為偵 查之對象。 被害人之範圍(人): 從被害人交往、日常生活、感情、恩怨、財物等情形為偵查之範圍。 有無共犯(人): 從現場情況及犯罪所生損害情形,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數之多寡,如其 人數有二人以上時,則其行蹤必易暴露。
研判分析 上述各款之分析、研究、判斷,應同時注意其相互因果關係,俾能瞭解案 情之真實,有利破案。
第二節
線索及人之清查
偵查技巧須依據偵查計畫運用科學器材與科技方法歸納、分析、研究、判 斷、貫徹執行、尋找破案線索。
一、線索之清查 調查訪問泛指犯罪偵查人員在刑案發生後對犯罪現場周遭及針對可疑嫌犯 交往狀況的調查訪問、對所蒐集之情資、證據加以印證、對目擊證人加以訪 談,實施偵查應循下列關係清查發掘線索:
被害人關係 被害人身分、財產、親友、部屬、僱傭、感情、恩怨及其他案發前後之動 態關係。
犯罪人關係 從現場勘察瞭解犯罪嫌疑人之犯行,依犯罪方法、習慣、時間、使用工具, 研判其職業、身分;再依調查訪問所得,判斷犯罪嫌疑人之衣著、體格、 年齡、面貌及特徵等,著手清查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係慣犯,通常 可從紀錄資料中發現。
第二章
偵查技巧
財物關係 從被害人所損失之財物、犯罪嫌疑人所用之物及犯罪人所得之物,依其關 係著手清查。
場所關係 從犯罪人可能出入、活動、藏匿等場所,及贓物可能寄藏、銷售之場所著 手清查。
二、人之清查 應清查之可疑對象 案件發生後,關係人或可疑人突告失蹤者。 案件發生後,忽然態度失常者。 對本案特別表現關懷者。 案件發生後,突然生活奢華,吃喝玩樂不正常者。 在地方素行不良,有前科資料者。
犯罪嫌疑人之指認 實施指認,應於設置單面鏡之偵詢室或適當處所為之,指認過程並全程 連續錄音,必要時全程連續錄影。 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 嫌疑人之關係及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確認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 人之知覺記憶為客觀可信。 指認前不得提供指認人任何暗示或誘導,並應告知指認人,犯罪嫌疑人 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之中。 依指認人描述之犯罪嫌疑人特徵,應安排三名以上被指認人供指認人進 行選擇式指認,被指認人在外型上不得有重大差異。但犯罪嫌疑人係社 會知名人士、與指認人互為熟識、曾與指認人長期近距離接觸、具顯著 特徵或為現行犯、準現行犯者,得以單獨指認方式為之。 實施真人列隊指認時,應使被指認對象以不同之角度提供指認,並拍攝 被指認人照片。 實施照片指認時,不得以單一照片提供指認,並避免使用時間久遠、規 格差異過大或具有暗示效果之照片進行指認。 二名以上指認人就同一犯罪嫌疑人進行指認時,應予區隔,並先後為之。 指認程序準備中,發現有未具備第二點至第八點所定指認條件者,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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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第貳篇
刑事類
終止指認,待指認條件完備後,再行安排指認。 實施指認程序時,應製作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並附被指認人照片。 (鄭厚堃,1998:230~232)
三、內線監視 由偵查機關依案情需要,按規定程序運用內線監視(打入:如偽裝打入對象 內部,拉出:運用對象內部人員),惟實施時,應絕對保密,以防止發生反 效果及危險。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 局長核准後實施: 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蒐集資料之項目。 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及其理由。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 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及其 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第三人之簽名以捺指印代之。
四、誘捕偵查 係偵查機關對原已有犯意之人,提供再次犯案之機會或方便其犯罪,趁其犯 案之際,再加以逮捕、追訴的偵查方式。常用於誘捕性交易及販毒者。 執行臨檢、取締妨害風化(俗)時,勿有選擇性執法之情,並嚴守警察 職權行使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 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執行取締案件時,絕不可以「陷害教唆」方 式爭取績效,即使釣魚方式(誘捕偵查)易常遭致質疑,亦應謹慎。 「取締妨害風化(俗)採「誘捕偵查」之執法分際與注意事項:員警採取 「誘捕偵查」取締色情,法律雖未禁止,惟仍不得逾越「必要」及「正當」 手段;員警便衣訪查時,為蒐證之必要,或有與意圖營利從事性交易之女 子有肢體接觸,惟俟違法構成要件成立,應即表明身分並進行偵辦;易言 之,員警於便裝進入至執行取締期間,嚴禁趁機對意圖從事性交易之女子 上、下其手或其他非正當必要肢體接觸行為。(詳如下表)
第二章
項目
定義
類別
偵查技巧
關鍵點 簡單分辨 適法性
對原已犯罪或具有犯意之人,以 行為人 警 察 是 機 合法
證據 能力 有
誘捕偵查 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 原本即 會提供者 ( 提 供 機 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此 具犯意 會型)
誘捕行為,並無故入人於罪之教 唆犯意,純屬偵查犯罪技巧。
陷害教唆 (創造犯 意型)
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 行為人 警 察 是 誘 違法
無
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 原本不 因創造者 意,進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 具犯意 為者。 (資料來源:作者自繪)
◎
偵查技巧─人之清查(犯罪嫌疑人之指認)
王五因與小李賭債糾紛,於餐廳談判時,拿出預藏手槍朝小李射擊,致小李 腹部中槍重傷,王五行兇後逃離現場;案經餐廳老闆目擊案發過程將小李送 醫並報警處理。你是負責該案的偵查隊員警,於製作詢問在場證人筆錄時, 針對指證涉案嫌犯部分,下列何者有誤? 指認前應由餐廳老闆先陳述開槍嫌犯特徵 指認
不得以王五之單一照片提供
被指認數人之照片在外形上應有明顯重大差異
避免提供老舊照
片指認 Ans:
◎
遴選第三人(線民)
你為了查辦最近在轄區發生之犯罪案件,打算利用線民協助蒐集特定對象之 資料,下列作法何者錯誤? 以書面敘明相關規定事項,陳報所長核准 並以代號為之
需查核該線民之忠誠度與信賴度、工作與生活背景及其合
作意願與動機等事項 之 Ans:
線民的真實姓名應予保密,
製作相關之文書需線民簽名時,請該線民捺指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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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
第貳篇
刑事類
◎
偵訊技巧
你是偵查隊分隊長,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甲張貼疑似援交訊息,下列蒐 證方法何者不適當? 上網連繫甲,於對話過程中可先提及性交易話題 否為不特定多數人得閱覽知悉 之含意
查證甲張貼援交訊息是
查明甲張貼援交訊息有無促使人為性交易
確認甲張貼援交訊息是否具有提供或收取對價之意思
Ans:
◎
偵訊技巧
你是偵查佐,為有效查緝轄內某販毒集團,擬遴選第三人(線民)蒐集販毒證 據資料,下列程序何者錯誤? 書面陳報經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之,以保密其真實身分 件
製作文書時應以第三人之化名或代號稱
得口頭賦予第三人線民名義,但不發給任何證明文
遴選第三人所蒐集之資料應列為極機密文件,並專案建檔
Ans:
◎
偵訊技巧
民眾報案稱,在海拔 2,300 多公尺的中橫公路護欄下 5、 6 公尺處發現一鐵 桶,桶內一具男屍塞入其中。你是分局巡查佐,應如何進行案情研判?
擬答 案情研判在了解犯罪嫌疑人及其動機、過程與發展,根據許多具體證物: 資料和各種情況跡象,結合智慧與經驗,從各角度將案情加以分析,以其早 日破案。 分局巡查佐,對於刑案必須藉由分析才能了解真實案情和問題: 犯罪的性質及地點。 犯罪的時間。 犯罪之方法。 犯罪之工具。 犯罪之動機。
第二章
偵查技巧
被害人之範圍。 犯罪嫌疑人之範圍。 有無共犯。(請詳閱本篇第二章第一節案情研判內容)
第三節
通訊監察及通聯紀錄
一、通訊監察 法令適用 依據: 憲法第 12 條之「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 原則: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 2 條,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 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通訊之意義 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3 條,利用電信設備發送、儲存、傳輸或接收 符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信息之有線及無線電信。 郵件及書信。 言論及談話。 前項所稱之通訊,以有事實足認受監察人對其通訊內容有隱私或秘密之 合理期待者為限。
現行通訊監察之程序 執行前: 填具聲請書:如具有法定之犯罪監察事由,司法警察機關可填具通訊 監察聲請書。 聲請審查:偵查中向檢察官提出、審判中向法官提出。 投單:將核發之通訊監察書交由協助執行機關執行上線事宜,稱為「投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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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篇
刑事類
時,應特別提高警覺,切實控制人犯之行動,非因交通運送途中不得逗 留。縱抵解送處所,在未交接清楚前,不得懈怠。 解送人犯未到達應解送處所前,需在中途夜宿時,應向就近監所或警察 機關申請寄押,並請求協助戒護,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 解送人犯乘坐車船時,勿令人犯靠近門窗,行經出入口處所時,應特別 注意防範。 同時解送二人以上人犯時,應視案情予以隔離防止勾串。 人犯特殊言行,隨時密予紀錄提供辦案人員參考。 解送人犯不得接受人犯或其親友之招待或餽贈。
四、新聞處理原則 新聞處理、發布原則 各機關應設置新聞發布室,由首長或其指定之新聞發言人或其代理人於 新聞發布室發布刑案偵查新聞。新聞發言人,除公開(含書面)說明外, 不得私下循媒體要求,透露或提供任何消息予媒體。偵查資訊除依本要 點之規定發布新聞外,偵查人員不得私下透露偵查內容予媒體,亦不宜 任意與辦案無關之非直屬長官、同仁談論或透露與案情有關之訊息。 各機關應設置記者休息室或適當處所作為媒體採訪地點。 偵查人員不得帶同媒體辦案,不得公布蒐證之錄影、錄音,並對於下列 事項,應加保密,不得透露或發布新聞: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自首或自白及其內容。 有關傳訊、通訊監察、拘提、羈押、扣押、勘驗、現場模擬、刑事鑑 識、限制出境等,尚未實施或應繼續實施之偵查方法。實施偵查之方 向、進度、內容、技巧及所得心證。 足使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 或證人之虞。 被害人被挾持中尚未脫險,安全堪虞者。 偵查中之筆錄、錄音帶、錄影帶、照片、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及 物品。 犯罪情節攸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親屬或配偶之隱私與名譽。 有關被害人之隱私或名譽暨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第四章
逮捕移送
有關少年犯之照片、姓名、居住處所、就讀學校及其案件之內容。 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身分資料、居住處所、電話及其供述之內容或 所提出之證據。 其他足以影響偵查之事項。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對於故意殺人、強盜、搶奪、擄人勒 贖、連續或多次強制性交、恐嚇取財(以槍擊、下毒、縱火、爆炸之犯 罪手段實施者)、重大製運販賣槍枝、毒品或組織犯罪及其他對治安有 重大影響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有必要時,得於偵查移送前, 在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下,經各機關首長或新聞發言人核可後,適度 發布新聞: 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已經逮捕,其犯罪事實查證明確者。 越獄脫逃之人犯或通緝犯,經緝獲歸案者。 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經調查與事實相符,且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依據共犯或有關告訴人、被害人、證人之供述及物證,足以認定行為 人涉嫌犯罪,對於偵查已無妨礙者。 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 之必要者。 依據查證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而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籲請民眾協 助指認或有展現政府公權之必要時,得發布犯罪嫌疑人聲音、面貌、 偵查過程之圖畫、相片、影像或其他類似之訊息資料。 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或不詳,而須籲請社會大眾協助供偵查 線索及證物,或懸賞緝捕之案件,不在此限,惟仍須遵守偵查不公開原 則發布新聞。 各機關之新聞宣導帶,除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及取締妨害風化案件 嚴禁提供外,不得有下列畫面或談話內容: 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查證在場人士身分時,受檢人出示身 分證件內容之畫面。 與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之查證對話。 犯罪嫌疑人接受偵詢之畫面或談話。 搜索贓證物或提示證物之畫面或談話。 詢問犯罪嫌疑人或關係人有關證物藏匿地點、使用方式或來源之畫面 或談話。
439
第一章
聚眾處理
適時溝通協調,俾利勤務隨情資滾動式調整部署。 針對集會遊行,於期前劃設管制區,並對外公告,配合高強度阻材進行 管制,弱化聲援民眾力道及減少警力負擔。
成立輿論處理編組,加強即時狀況通報機制 成立「陳抗事件媒體報導即時回應編組」,由公共關係室、保安科、刑 大蒐證中心、科偵隊及轄區分局等固定成員編組,隨時注意媒體報導, 立即回應說明。於勤務結束後,針對相關爭點及媒體熱蒐狀況,即時分 析,綜整影像畫面,擬訂澄清新聞稿,並作為對外之新聞聯繫窗口。 建立市府陳抗處理回報群組,即時將現場陳抗狀況及處置作為上傳,俾 利市府第一時間掌握狀況。各任務單位及編組除參加警政署成立之專案 通訊群組外,亦成立專案群組,由各任務執行單位,指定專人同步將現 場相關訊息及狀況回報群組,俾指揮官掌握狀況,下達指令,另亦便利 警力調度與命令轉達通報。 陳抗團體經常運用臉書直播,藉以擴大聲勢,主導輿論。爰以「陳抗事 件媒體報導即時回應編組」規劃於陳抗現場由專責人員運用臉書直播功 能,以「有畫面有真相」方式即時說明陳抗現場真實狀況,掌握並主導 網路輿情動向。
設定陳抗活動底線,適時發布執行作為 參與陳抗活動底線需以不影響社會秩序與交通安全為原則,亦不可影響 上、下班尖峰時段交通;如有逾越上述原則,於適當時機,依「執行聚 眾防處勤務群眾拒不解散之處置作業程序(SOP)」相關規定,執行驅 離作為。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8 條及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第 26 條等 相關規定,採取圈圍並以較柔和之帶離手段為之,以維公共秩序。 於勤務執行前,彙整並提供第一線執勤員警執法依據,並擬定與陳抗民 眾應對用語範例供同仁使用,俾利第一線執勤員警勇於執法。除於期前 發布新聞稿聲明警方嚴正執法立場外,執行驅離後將於現場由指揮官召 開記者會說明執法情形。
堅定執法立場,確實依法行政 針對民意代表於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為防止危害擴大,設制管制 區,採取必要人車管制。參與陳抗活動底線需以不影響社會秩序與交通 安全為原則,亦不可影響上、下班尖峰時段交通。另群眾在集會遊行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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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篇
保安類
制區違法集會,其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的基本權並未受到限制,無「不 法」之侵害,律師並無依法行使職權之依據,為免律師加入違法集會群 眾,發生妨礙警察執行管制之虞,警方得拒絕律師要求,進入管制區。 刑事警察大隊成立蒐證中心,進行網路監看及側錄,遇有緊急狀況,各 任務單位立即將蒐證畫面,統一送交該中心進行辨識,以供「陳抗事件 媒體報導即時回應編組」第一時間使用,對外即時澄清不實報導。對於 有違法違序行為者,嚴正執法,移送偵辦或移請市府相關單位裁處。 集會活動係憲法保障之自由,然其行使仍應受比例原則限制,並兼顧國家 安全、社會安全之公共利益。陳抗團體組成日趨複雜,方式不按牌理出牌, 防處作為面臨嚴峻考驗,務必縝密各項勤務規劃及警力整備,適切執法, 確實精進防處能力,以彰顯政府公權力。
四、警察機關防處聚眾活動阻材架設作業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維持公共秩序及保護重要機關,有 效區隔立場不同或違法脫序群眾,提升防阻效能,爰訂定警察機關防處聚眾 活動阻材架設作業程序,供各級警察機關參酌辦理。 備註:警察機關防處聚眾活動阻材架設作業程序 各式組絕器材參考圖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