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章則委員會
會章修訂草案諮詢文件
序言 正如社會設有法律加以約束,大學/學生會作為社會的縮影,亦有一套完善的法規,即《會 章》定明學生會架構、功能、職分等。以法律來形容會章實不為過,因為一來內容繁複而嚴 謹,二來沒有甚麼人會刻意去研讀,除非公職者或專責討論會章的機構。
1 序言
事實上,雖然浸大學生會踏入獨立十周年,這部「法律」卻已經過三次大型修訂。 有爭議道,《會章》作為學生會的法規,不應輕易修憲,因為這顯示《會章》的地 位很容易動搖。然而,經今年評議會章則委員會檢討及學生會各組織實際執行後, 我們逐一發現會章在執行上的漏洞與困難,甚至有違反憲制的危機。同時,隨着懸 空已久的仲議會成立,仲議會一章尚有一片空白有待填補。面對評議會及幹事會、 編輯委員會制度上的僵局,今屆評議會曾在常務會議中討論對議會集權的想像,同 時參考其他大專院校學生會的做法,在此其中尋找改革學生會的路向。若要實施議 會集權,除了一一拆解早前各評議員、幹事、編輯及仲裁員的疑問和憂慮,亦要加 強議會中的民意授權,議會集權才可成事,才可達致當初倡議議會集權的原意。及 至學生會四個架構的分工、組織,權衡輕重,我們都希望在此向大家闡明,並盡量 化繁為簡,以帶動更多討論與意見進入學生會。 承接去屆章則委員會的任務,本屆章則委員會於去年10月已開始向各學會收集意 見,而現時我們將諮詢範圍擴大至全體學生會基本會員,並於2月上旬至中旬舉行 諮詢論壇,以面對面向會員清晰說明修憲的重要性和逼切性。 每一次修憲,都會永久地改寫學生會的體制及法規;每一個改動,都牽動着近 12,000名基本會員的權利與義務。因此,我們更想嚴謹面對修憲。即使是一字之 差,立法機構的原意與司法機構的理解與詮釋都可以有天淵之別。尤其是今年帶出 學生會改為議會集權的想像,此一變革究竟會帶來一番新氣象,抑或面目全非?我 們心中亦未有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變革會對學生會未來的發展與路向帶來深遠 的影響。因此,我們盼望有更多基本會員可參與其中,收集最多的意見,讓《會 章》有利學生會運作之餘,亦能保障基本會員的權益。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第四十八屆評議會章則委員會主席 陳顥泓 2016年1月
目錄 引言 1 目錄 2 議會集權 3 大學事務委員會及社會事務委員會 7 完善學生會架構及組織建議 9 雜項修訂 11 修訂草案摘要 12
2 目錄
議會集權 修訂「大學事務委員會」與「社會事務委員會」從屬
3 議會 集權
現時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浸大學生 會)以四權分立體制運作,本會自 2005年經公民投票,通過修改會章 會脫離香港浸會大學,成為一註冊社 團以來,本會分設幹事會、編輯委員 會、評議會及仲議會,四權分立。按 照會章規定,四個學生會架構權力分 佈平均,並互相制衡:幹事會為行政 機關,由評議會監察幹事會及編輯委 員會的工作情況,而編輯委員會則以 報道及輿論發揮傳媒角色,仲議會則 為詮釋會章及仲裁機關。如會章由評 議會集權定,由幹事會負責執行,因 此評議會可利用立法權以牽制幹事 會。 評議會成員由大部分學會代表組成, 再加上當然評議員、委任評議員、普 選委員會議席產生,大部分評議會均 為身兼兩個職位的學會代表,多年 來,評議會事務因人手不足難以有效 推行;制度上,學會代表雖可為各自 的組織發表意見,但學生會作為各學 生組織的中心,理應與各學會及會員 關係密切,以達致學生會宗旨,卻與 學會、會員關係疏遠,而評議員在學 學生會事務實際參與度及決策權有 限。
本年度評議會章則委員會檢討會章 時,有成員提出學生會應逐漸改制, 由「四權分立」改由評議會集權,在 學科學會、宿生會、附屬組織成幹事 及基本會員參與下,同時讓幹事會成 員與會員直接交流,確保本會運作及 行動時,得到會員共議。具體而言, 在走向議會集權制的方向下,評議會 章則委員會有成員提出,現階段應先 將現屬幹事會的常設委員會「大學事 務委員會」及「社會事務委員會」, 改為設於評議會之下;不過亦有成員 認為,此舉會破壞運作已久的四權分 立制度,令各架構成員無所適從。 是次會章修訂建議中,提出將「大學 事務委員會」及「社會事務委員會」 改設於評議會之下,是作為由四權分 立轉為走向議會集權的第一步。以此 而言,此等修訂應在會員同意本會應 走向議會集權下提出。如會員同意評 議會章則委員會有成員就本會架構修 訂的建議,章則委員會成員認為,議 會集權應視作本會修訂會章之長遠目 標。
下列章則委員會成員就議會集權討論後歸納之討論要點:
優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方向一致
破壞四權分立
由於行政機關成員常是議會成員,相互 結合,方向協調而一致,而幹事會成員 須出席議會提出施政報告,參與立法活 動,促使幹事會行政措施與評議會立法 程序互相配合,付諸實踐。
由於幹事會成員兼任評議員,事實上幹 事會很可能成為評議會內的行政機關, 使行政與立法分立原則無從建立。
4 議會 集權
評議會議席的變動亦有助減少行政程 序,屬會及基本會員可更直接參與學生 會及評議會事務,加強彼此關係。
充分體現民意基礎
內閣制不能保障行政
由於幹事會直接向評議會負責,間接向 基本會員需要,如不得評議會信任,議 會可以不信任票罷免幹事會,而幹事會 亦可解散評議會,訴諸基本會員以投票 或會員大會形式仲裁民意去向。即使評 議會內多數評員傾向支持幹事會,基本 會員仍可藉選舉表示是否支持在任的評 議員。由此,幹事會的解散議會權與評 議會之不信任票互相制衡,且充分表現 民意之餘亦可發揮行政機關功能。
評議會集權衡行政部門之立案、決定及 執行,行政部門成員並非一定對政治與 行政具有祟高理想、強烈信念、專門知 識與豐富經驗,而以評議會為中心,取 得評議會的信任便可。
缺
針對現時浸大學生會各架構的流弊,有章則委員會成員認為,改行議會集權,或可 提升行政效率、增強民意基礎及減低評議會及幹事會僵局的危機。不過,在議會集 權的框架下,評議員有以下兩點考量:一、在議會主導的制度下,編採自主及司法 獨立必須確立;二、議會內的議席分佈需要改革,而且需要更大的民意授權,讓議 會真正為會員服務,而非讓權力落入少數人的手上,隻手遮天。
三階段議會集權過渡方案示意圖
第一階段: 按人數比例分配議席 現時評議會內所有學科學會,不論來自本科生課程、自資學位課程、副學士課程均獲分配一議 席。雖然現時分配方式可達致代議民主,卻無法避免利益衝突。舉例說,學科會文學院學生會約 有會員600人、社會政策學會會員約有100人,兩個學會都只獲得一個議席。若所有學會都註冊於 學生會名義下,議會有可能會被少數人主導。因此,第一階段將擴大議會基礎,按人數計算,本 科生課程學會代表約為持續教育學院人數的兩倍。 5 議會 集權
此外,幹事會、編輯委員會及仲議會分別得一席議席,為幹事長、總編輯及首席仲裁員。不過, 為確保編採自主及司法獨立,總編輯及首席仲裁員均為不具投票權的評議員身份,而幹事長則具 投票權,作為轉向議會制的第一步。
第二階段:所有學科學會遷冊至學生會名下 現時,並非所有學科學會均為學生會屬會,學生會評議會亦因此缺少甚多議席。若所有學科 學會均為學生會名下,各學會均會代員出任評議會評議員,則可大大提高評議會民意基礎, 在進行監察學生會架構及屬下組織時更為有效,同學參與度亦可提升,實踐學生自治精神。 在足夠民意基礎下,有章則委員會成員建議可刪去委任評議員制度。委任評議員制度與功能 組別相若,若當屆普選評議會議席不足4人,學生會幹事會、編輯委員會及評議會可委任一 名當屆成員進入來屆評議員,除帶來經驗有助監察外,仲有助舒緩評議會人手不足的問題。 同時,幹事會可派全數幹事出任評議員,以平衡議會內評議員及行政成員的比例。 另外,按現時李惠利地皮發展規劃,浸大將興建4個新舍堂,屆時每個新舍堂將派員出任評 議員,因此評議會代表將由現時的四舍堂增至八舍堂,共8人為宿生會代表。
第三階段:統一學院學會及學科學會 即使於第一階段實行比例代表制,由於部分四年制課程學生可同時具學院學會會員及學科學 會會員身份,其於評議會內的議席將比其他學生多。舉例來說,若同學同時為學生會理學院 學生聯會及學生會數學學會會員,代表其於評議會內的議席將有兩票,直接導致議會向部分 會員傾斜、服務。為解決雙重會籍問題,章則委員會成員提倡統一學院及學科學會分別,劃 一按人數決定該學院的議席數目,然後由學院內各學會協商,可靈活地用其方式選派代表, 例如於院內選舉學院代表,或於學院內再另外計算人數分配議席。
集思廣益 就議會集權之長遠發展計劃,我們希望了解各位會員就以下問題之意見:
1. 議會集權與四權分立 a. 你是否同意,評議會應逐漸走向集權,使評議會成為僅次於全民投票及會員大會 之權力機構? b. 在上述前設下,你是否同意仲議會獨立於評議會外運作,作為僅次於全民投票及 會員大會之司法權力機構?
2. 議會集權的實際操作 a. 你是否同意,將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成員同時收納成為評議會組成的一部分? b. 在上述前設下,你認為本會應如何保障編輯委員會之編採自立及仲裁程序公正, 不受影響? c. 在上述前設下,你是否同意每一位幹事會、編輯委員會、仲議會成員兼任評議 員,或只委任幹事長、總編輯及首席仲裁員成為評議員;如不同意,如何分配中央 架構成員在評議會之議席數目,他們有甚麼權責?
3. 評議會議席分配 a. 宿生會及學科學會、附屬組織的會員構成或會重複,你是否同意應以學科學會, 作為計算的單位? b. 你是否同意每個宿生會,應在評議會中擁有一個議席? c. 除中央架構成員外,你是否同意,不論各學科學會會員人員人數如何,其應最少 得一個評議員議席?或應跟據各學院會員人數按比例分配議席? d. 如同意學科學會得最少一議席,你是否同意,隨學科學會會員人數更變,其代評 議員議席數目應隨之而上升?或只應得一席? e. 整體而言,評議會成員數目應為多少人,以維持行政效率及應泛代表性的平衝?
6 議會 集權
大學事務委員會(大委) 與
社會事務委員會(社委) 章則委員會建議,大學事務委員會(大委)及社會事務委員會(社委)由現時屬幹 事會,改屬評議會,並建議透過修訂會章附則,增加不同學生組織幹事及本會基本 會員參與,使本會就大學事務及社政決議時,得到本會學生會組織及會員等不同持 份者充份的參與。具體建議如下: 1. 將幹事會下屬之常設委員會「大學事務委員會」及「社會事務委員會」改設於 評議會下,成為其常設委員會,並將「大學事務委員會」及「社會事務委員會」定 義為相關事務的常設決策組織。 2. 維持「大學事務委員會」及「社會事務委員會」之當然主席分別為幹事會內務 副幹事長及外務副幹事長,惟因不是評議會成員不加入評議會行政委員會。 下列章則委員會成員就大委及社會轉屬評議會建議,經討論後歸納之討論要點:
7 大委 社委
增強學生組織幹事及同學參與會務 大委及社委對本會的校政工作及外務政 策有著關鍵決策角色,透過確立大委及 社委的地位及設定其成員組成,能讓不 同學生組織成員及基本會員能夠直接參 與本會決策。此舉能讓本會的行動,從 根本開始,就得本會不同持份者參與, 確保本會校政及外務方向,同時有助促 進本會幹事及會員直接交流,提高學生 會的認受性。
決議透明化 根據現行規定,本會評議會常設委員會 之會議內容皆透過評議會會議向會員公 開,大委及社委轉屬評議會後,其主席 將必須在評議會會議上匯報委員會工作 進度、會議內容及決議,並透過會上諮 詢及討論,增強委員會的透明度。會員 亦可透過列席評議會會議的權利,向大 委及社委事務直接問責。
優
缺
削弱幹事會行動自主 幹事會作為本會作政的權利機構,主理 本會外務及校政事宜,擁有相當的主動 權,將大委及社委改組,將影響幹事會 主導的行動,必先在大委及社委會議先 行討論商議,或未能及時或有效對時局 作出反應。
會議數目繁多 社會及校園時局日益繁複,一個有效的 決策委員會,或需要頻繁地召開會議, 以跟進時局發展。為確保能與會員共議 會議,委員會成員的工作量將會十分繁 重。
集思廣益 就大委及社委改組,我們希望了解各位會員就以下問題之意見:
1. 大委及社委的憲制地位 a. 你是否同意,確立大委及社委的地位,定義為為相關事務的常設決策組織? b. 你是否同意,將大委及社委由屬幹事會轉屬評議會,成為評議會下設的常設委員 會之一?
2. 大委及社委轉制及改組 a. 你是否同意,評議會及幹事會成員在此平台共議大學及社會事務? b. 你是否同意,擴大大委及社委的組成,包含幹事會、學科學會、宿生會成員及基 本會員組成? c. 你是否同意將編輯委員會成員加入大委及社委? d. 整體而言,你認為不同群體的委員數目比例應為多少?委員會成員數目應為多少 人?
3. 大委及社委具體運作 a. 你是否同意,學生會的大學事務及外務立場,應全權由大委及社委討論及決議? b. 你是否同意,大委及社委每一星期需要召開最少一次會議?如不同意,常務會議 的間隔應為多少? c. 你是否同意,本會就大學或社會事務聲明,應先經大委或社委議決通過,才得由 會長發出及評議會追認? d. 你是否同意,大委及社委的會議議程應事前向全體會員公佈?
8 大委 社委
完善學生會架構 及組織建議
自上次會章修訂到現時為止,經章則委員會檢視會章後,發現會章當中有數處互相抵觸之 處,亦有部分章則從未切實執行,以致實際執行時卻發現有漏洞。此外,考慮及學生會各架 構的權責分佈,章則委員會建議調整學生會架構及現行制度下四個中央架構及轄下組織的權 責。
9 完善 具體建議包括: 學生會
1. 平衡學生會中央組織的權責
讓幹事會、編輯委員會、評議會、仲議會皆擁有召開會員大會、動議動用學生會發展基金及 草擬學生會聲明的權利。 會員大會:4.3.1 發展基金:15.11.4.1 發表學生會聲明:19.2
2. 整理評議會條文
現時有關評議會常設委員會的條文散見於會章各部分內容,並有劃一的職權範圍,如定義、 成員組成、委員職權等。章則委員會建議將評議會常設委員會職權及條文歸一,列於評議會 章則之下,並統一其主席、副主席及秘書職能。 評議會常設委員會:7.8
3. 完善辭職機制
修訂評議會成員及編輯委員會所有成員的辭任處理方法,讓評議會有權力接受其請辭。 評議會職權:7.3.6
4. 確保司法獨立、提供適度監察
委任仲裁員之權力由評議會轉到聯席會議,並要求仲議會每年撰寫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 報告予評議會傳閱。 任命:6.7.7 傳閱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7.12.2.6.10
5. 填補仲議會之空白
仲議會剛於本屆成立,惟早前參照仲議會籌備委員會草擬並經評議會通過之仲議會員職權 範圍章尚未列入會章,未能有效確保其憲法地位,因此本次修訂會章將正式列入會章,詳 細列明仲議會之職權。 仲議會:9
6. 修訂編輯委員會遺缺時的處理方法
刪除以幹事會出版幹事署理總編輯一職,改由評議會委任臨時編輯委員會處理。 編輯委員會遺缺:13.9
7. 新增臨時行政委員會一章
確立幹事會遺缺時的處理方法。相關章則參照現行會章附則的條文。 臨時行政委員會:17
集思廣益 就以上修訂建議,我們希望了解各位會員就以下問題之意見:
1. 你是否同意學生會中央組織同時擁有召開會員大會、動議動用學生會 發展基金及草擬學生會聲明的權利? 2. 你是否同意將仲議會職權範圍章納入學生會會章?如不同意,納入會 章附則是否合適? 3. 你是否同意當編輯委員會遺缺時,不應由幹事會出版幹事署理總編 輯? 4. 你是否同意仲議會撰寫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予評議會傳閱? 5. 你是否同意將委任仲議員的權力由評議會轉移至聯席會議? 6. 你是否同意評議會應處理編輯委員會成員及評議會成員之辭職申請?
10 完善 學生會
雜項修訂
是次建議修訂亦包括部分會章過往未有處理,但不影響學生會運作之修 訂,如不同章節中行文不一、不清晰、錯別字及統一字眼等修訂,其中包 括: 1. 統一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成員之職稱。 11 雜項 修訂
2. 將「編委會」統一列為「編輯委員會」。 3. 確立編輯委員會執行編輯可選選舉產生或經總編輯提名於週年大會上委任。 委任編輯委員會執行編輯:13.4.4 4. 列明幹事會及編輯委員會的人數下限為九人及八人,與選舉要求睇齊。 幹事會成員人數規定:12.14.1 編輯委員會成員人數規定:13.9 5. 修訂召開會章修訂之全民投票的要求,加入由聯席會議議決召開一項,與聯席會議權力睇 齊。 召開修改會章之全民投票規定:20.1 6. 清楚界定評議會法定觀察員之權利。 法定觀察員:7.11 7. 列明學科學會、宿生會及附屬組織之責任。 學科學會責任:10.6.4 宿生會責任:14.7 附屬組織修章規定:11.5 就以上修訂建議,我們亦希望了解各位會員有何意見。
草 案 摘 要
大學事務委員會與社會事務委員會相關條文 7.8.3.10 大學事務委員會、社會事務委員會:
7.8.3.10.1
由評議會設立之決策部門,直屬評議會,協助推展一切有關學生會事務。
7.8.3.10.2
權力:有關常設委員會職權範圍之章則,乃由評議會制定。
7.8.3.10.3
有關委員會成員組成附於其職權範圍之章則內。
7.8.3.10.4
大學事務委員會:本會大學事務的決策機構。
7.8.3.10.4.1
7.8.3.10.5
幹事會內務副幹事長為當然主席。
社會事務委員會:本會外務事宜的決策機構。
7.8.3.10.5.1
幹事會外務副幹事長為當然主席。
完善學生會相關條文 1. 平衡學生會中央組織的權責 會員大會: 4.3 召開: 4.3.1 會員大會須由評議會、編輯委員會、仲議會或本會幹事會要求,或至少十五分之一基 本會員聯名以書面要求,方能在會長主持下召開。 發展基金: 15.11.4 動用辦法: 15.11.4.1 由幹事會、編輯委員會、評議會或仲議會動議,經評議會議批准,並向全體會員公 佈,若有反對,會員可於一星期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議會投訴。 發表學生會聲明: 19 對外發表聲明 19.1 聲明為一切以本會名義對學生會架構以外發表的言論。 19.2 由幹事會、編輯委員會或評議會草擬決議案,經評議會通過後,會長得以本會名義發 表聲明。 19.3 在緊急情況下,經過半數幹事會、編輯委員會或評議會成員簽署,並於二十四小時內 知會評議會主席,會長得以本會名義發表聲明,該聲明必須由評議會追認,否則均不 獲被承認為本會聲明。
12 草案 摘要
2. 整理評議會條文 評議會常設委員會:
7.8 常設委員會 7.8.1 定義:常設委員會乃長期委員會,負責協助評議員監察、管理及輔助本會屬下各組 織之有關事務。 7.8.2 職責: 7.8.2.1 所有常設委員會須各自履行其職權範圍章則內所指定之職責。 7.8.2.2 各常設委員會之職權範圍章須由評議會制定。 7.8.2.3 常設委員會須向評議會負責。 7.8.2.4 常設委員會之成員須公開由評議會成員提名,於評議會會議中選任。 7.8.3 評議會下設常設委員會,包括行政委員會、秘書處、章則委員會、財務委 員會、監察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及轄下組織管理委員會。 註:由於各常設委員會之職權範圍相當繁複,在此不贅。詳情可參閱修訂草案完整版本。
3. 完善辭職機制 評議會職權: 7.3
權責: 7.3.6
接受評議會成員 、幹事會成員、編輯委員會成員及仲議會成員之辭職
4. 確保司法獨立、提供適度監察 仲裁員任命: 6.7.7 13 草案 摘要
各仲裁員需經聯席會議任命。(新增條文)
傳閱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 7.12.2.6 週年大會須處理事項: 7.12.2.6.10 傳閱去屆仲議會全年工作報告及全年財政報告。(新增條文)
5. 填補仲議會之空白 仲議會:9
9 仲議會 9.1 定義:仲議會為本會之獨立仲裁機關,負責本會一切仲裁及詮釋事宜。 9.1.1 如在合適的情況下,香港法例之釋義及通則條例 (Cap. 1),可用作詮釋 會章之內容。 9.1.2 第9章為仲議會所引用。 9.1.3 有關仲議會及仲裁會議的程序,將會受本章則所影響。 9.1.4 評議會須根據本章則之精神執行本會會章9.2。 9.2 權責: 9.2.1 處理本會內之一切糾紛及投訴; 9.2.2 詮釋本會會章及會章附則。 9.2.3 詮釋所有評議會之決議。 9.2.4 須依據評議會所制定之仲裁規條處理事務。 9.2.5 詮釋幹事會所制定之規條。 9.2.6 有權宣佈違反本會會章之評議會決議及幹事會所制定之規條為無 效。 9.2.7 處理有關全民投票及有關選舉結果之投訴。 9.2.8 處理會員之處分。 9.2.9 仲議會之決議須以本會會章為最高之依據。 9.2.10 仲議會之決定不能推翻沒有違反本會會章的評議會決議。 9.3 司法權 9.3.1 根據會章9.1,仲議會為學生會之獨立仲裁機關,負責本會一切仲裁及詮 釋事宜。
9.3.2 9.3.3 9.3.4
除本章則9.3.3之限制外,仲裁會議將可引用會章及本章則所授予之司法權及其權責。 如仲裁會議認為某仲裁案件涉嫌觸犯香港法例,仲裁會議將不再處理該仲裁案件。 當該仲裁案件所涉及之範圍超越仲議會之權力的情況下,仲裁會議可決定將該仲裁案件轉介給合適 之組織處理。
註:由仲議會職權範圍相當繁複,在此只引述部分條文,不贅。詳情可參閱修訂草案完整版本。
6. 修訂編輯委員會遺缺時的處理方法 編輯委員會遺缺: 13.9
解散:於任期內,若總編輯及兩位副總編輯之職位同時懸空或全體普選成員之人數不足八人,編輯 委員會須自動解散, 而幹事會宣傳及出版幹事將出任署理總編輯, 並經評議會會議通過組織臨時編 輯委員會,直至新編輯委員會成立為止。
7. 新增臨時行政委員會一章 臨時行政委員會:
17 臨時行政委員會 17.1 職責:維持本會必要之日常事務,並委任臨時工作委員會。其必要之日常事務,必須於第 一次臨時工作委員會會議上界定及列出,並交由評議會審核。 17.2 日常事務之內容應包括: 17.2.1 處理日常學生會對內及對外聯絡工作。 17.2.2 處理學生會日常財務運作。 17.2.3 負責學生會一般文件處理。 17.2.4 負責學生會物資管理。 17.3 除以學生會名義發表聲明外,臨時行政委員會可處理本會之對外事務。 17.4 臨時行政委員會須直接向評議會負責。臨時行政委員會須由評議會會議內委任。 14 17.5 成員 17.5.1 主席(一名) 草案 17.5.2 副主席(一名) 摘要 17.5.3 秘書(一名) 17.5.4 財務委員(一名) 17.5.5 其他委員(三名) 17.6 臨時行政委員會之人數為四至七人,其中必須包括主席、副主席及財務委員。 17.7 臨時行政委員會會議法定人數為四人。 17.8 臨時行政委員會解散後須向評議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評議會章則委員會 修訂會章建議諮詢文件(2016年1月) 編撰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第四十八屆評議會章則委員會 出版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評議會 印刷 彩虹影印中心 出版日期 2016年1月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評議會 suco@so.hkbu.edu.hk BUSU Coun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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