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導論
I 歷史處境 II 哈該書及瑪拉基書背後的 傳統 A 出埃及 B 揀選以色列 C 聖約條文中的咒詛與祝福 D 「聖潔和不潔淨」的祭司訓示 E 獻祭的條例 F 祭司的祝福 G 十分之一奉獻的條例 H 休妻的條例 I 上主跟大衛所立的約 J 耶和華的日子 K 錫安神學中的列國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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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該書、 瑪 拉基 書
I
歷史處境 在 舊 約 先 知 文 學 中,惟 有 哈 該 書 清 楚 記 載 先 知 每 次 宣 告 信 息 的 日
期。哈 該 所 有 信 息 都 在 大 利 烏 王 第 二 年 間 宣 講,第 一 次 跟 最 後 一 次 宣 告的時間不超過四個月,而且內容全都圍繞著重建上主的殿。1 由於 哈 該 的 宣 講 發 生 在 以 色 列 人 被 擄 歸 回 初 期,所 以 書 中 所 指 的 波 斯 王 是 大 利 烏 一 世 , 他 於 公 元 前 522 至 486 年 間 執 政 。 2 瑪 拉 基 書 則 與 哈 該 書 不 同,沒 有 提 及 任 何 日 期 甚 至 年 代,讀 者 須 從 內 文 推 斷 歷 史 處 境 。 在 舊 約 ,「 省 長 」 一 詞 最 常 指 波 斯 的 官 員 ( 瑪 一 8)。從 字 裡 行 間 可 見,聖 殿 當 時 已 經 重 建 完 成,並 且 恢 復 運 作( 瑪 一 10, 三 8、10)。基 於 以 上 原 因 , 大 部 分 學 者 認 同 瑪 拉 基 書 跟 哈 該 書 及 撒 迦 利 亞 書 一 樣,同 屬 波 斯 年 代 的 作 品,一 般 統 稱 為 被 擄 歸 回 時 期 先 知 文 學,不 過 瑪 拉 基 書 所 描 繪 的 處 境 屬 於 波 斯 哪 一 個 時 期,則 意 見不一。3 巴 比 倫 王 尼 布 甲 尼 撒 去 世 之 後,政 權 輾 轉 落 在 拿 波 尼 度 手 中。由 於 他 忽 略 對 神 明 馬 爾 杜 克 的 敬 拜,以 致 失 去 民 心。後 來 波 斯 帝 國 成 為 古 近 東 一 帶 新 興 的 政 治 力 量 , 首 位 君 王 古 列 於 公 元 前 539 年 輕 易 攻 陷 巴 比 倫,推 翻 拿 波 尼 度,繼 承 了 巴 比 倫 的 舊 領 土。古 列 對 從 屬 國 實 施 新 的 政 策,容 許 人 民 重 歸 故 土,甚 至 重 新 興 建 他 們 神 明 的 殿 宇。這 個政策在經外文獻也有提及,著名的古列圓柱便有以下記載: 4 1
雖 然 撒 迦 利 亞 書 一 至 八 章 也 有 類 似 的 日 期 公 式,不 過 自 第 九 章 開 始, 便 再 沒 有 交 代 準 確 的 歷 史 時 間,而 且 也 採 用 不 同 的 文 學 手 法 來 表 達,加 上 內 容 所 關 注 的 課 題 跟 第 一 至 八 章 截 然 不 同,所 以 大 部 分 學 者 認 為 這 兩 部 分 出 自 不 同 的 手 筆。相 關 的 討 論,參 Mark J. Boda, The Book of Zechariah, NICOT (Grand Rapids: Eerdmans, 2016),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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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 斯 帝 國 還 有 兩 位 大 利 烏 王 , 分 別 是 大 利 烏 二 世 ( 公 元 前 423 至 404 年 ) 及 大 利 烏 三 世 ( 公 元 前 336 至 33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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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 M. O’Brien 認 為 瑪 拉 基 書 所 反 映 的 處 境 , 可 以 是 公 元 前 605 年 至 第 六 世 紀 後 期 ( Priest and Levite in Malachi, SBLDS 112 [Atlanta, Scholars Press, 1990], 113-33), 但 聯 合 王 國 時 期 治 理 猶 大 的 官 員 並 不 是 「 省 長 」, 所 以 瑪 拉 基 書 的 處 境 應 該 在 被 擄 歸 回 時 期。另 外,Rex Mason 中 肯 地 指 出, 瑪 拉 基 書 所 顯 示 的 歷 史 處 境,可 能 在 波 斯 或 希 臘 時 期( The Books of Haggai, Zechariah and Malachi, CB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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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世 界 諸 王,從 上 海( Upper Sea)至 下 海( Lower Sea), 凡 在 王 的 座 室 , 凡 住 帳 篷 的 西 方 眾 王 , 以 及 住 在 其 他〔 建 築 物 的 王 〕都 來 巴 比 倫 大 量 進 貢,親 吻 我 腳。 遠 至 亞 述、書 珊、亞 迦 得、伊 施 努 納、贊 班 市 鎮、米 特 努、德爾及古蒂人地區,我歸還底格里斯河對岸的聖 城、荒 廢 多 年 的 聖 所、曾 居 當 地 的 神 像,為 他 們 建 造 永 久 的 聖 所。我 又 聚 集 所 有 他 們〔 從 前 〕的 居 民,歸 還 他 們 的 住 處。拿 波 尼 度 曾 將 蘇 默 和 阿 卡 德 所 有 神 祇 搬 至 巴 比倫,觸怒眾神之主,我今順從偉大的主馬爾杜克之 命,把 眾 神 祇 完 好 無 損 地 重 新 置 於 他 們〔 原 來 〕的 廟 宇, 就是令他們快樂的地方。 根 據 以 斯 拉 記 的 記 載,波 斯 王 古 列 元 年,王 允 許 猶 大 人 回 到 耶 路 撒 冷 重 建 聖 城 和 聖 殿 , 親 自 監 督 官 員 歸 還 尼 布 甲 尼 撒 於 50 年 前 從 聖 殿 所 奪 去 的 器 皿 ( 拉 一 章 )。 回 歸 的 群 體 發 熱 心 , 要 在 耶 路 撒 冷 重 建 上 主 的 敬 拜 。 回 歸 後 第 一 年 , 他 們 開 始 獻 祭 ( 拉 三 6), 第 二 年 立 殿 的 根 基 ( 拉 三 8~ 13)。 當 時 在 猶 大 內 外 的 外 族 居 民 要 求 參 與 建 造 工 程,但 遭 到 拒 絕,於 是 持 續 擾 亂 建 造 聖 殿 的 計 劃( 拉 四 1~ 5),結 果 重 建 工 作 便 停 頓 下 來 ( 拉 四 24)。 公 元 前 530 年,古 列 在 一 場 戰 役 中 去 世,由 兒 子 岡 比 西 斯 繼 位 。 岡 比 西 斯 在 位 期 間 征 服 埃 及,將 其 納 入 波 斯 帝 國 的 版 圖。公 元 前 522 年,岡 比 西 斯 仍 在 埃 及 的 時 候,國 中 出 現 叛 亂,他 便 啟 程 回 美 索 不 達 米亞,但在途中突然意外離世。5 由於岡比西斯沒有直接繼承人,他 的一位將軍兼皇室親屬大利烏,得到軍隊的支持,平定了國中的動 亂,並於同年登基,成為波斯帝國新一代的君王。6 另外,巴比倫也 趁 機 背 叛 波 斯 , 不 過 被 大 利 烏 於 公 元 前 521 年 收 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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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dotus, Hist. 3:64-66. 另 有 學 者 認 為 岡 比 西 斯 是 自 殺 身 亡 , 相 關 的 討 論,參 Edwin M. Yamauchi, Persia and the Bible (Grand Rapids: Baker, 1990), 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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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歷史學家把叛亂者在位的 6 個月,計算在波斯帝國的君王列表中。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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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利 烏 執 政 期 間,重 建 聖 殿 的 工 程 因 著 先 知 哈 該 和 撒 迦 利 亞 的 講 道 得 以 復 興。當 地 的 官 員 達 乃 和 同 僚 向 大 利 烏 報 告,要 求 調 查 猶 大 人 是 否 有 權 建 造 聖 殿,結 果 在 首 都 尋 得 古 列 諭 旨 的 副 本。大 利 烏 吩 咐 達 乃 容 許 工 程 繼 續 進 行 , 聖 殿 最 終 在 猶 大 人 從 巴 比 倫 回 歸 後 的 20 多 年 , 於 大 利 烏 王 第 六 年 ( 公 元 前 515 年 ) 重 建 完 成 ( 拉 六 15)。 大 利 烏 之 後 的 波 斯 王 是 薛 西 斯( 以 斯 拉 記 及 以 斯 帖 記 稱 他 為 亞 哈 隨 魯 )。 當 地 的 人 上 書 向 王 控 告 猶 大 和 耶 路 撒 冷 , 以 阻 礙 他 們 重 建 耶 路 撒 冷 的 工 程 ( 拉 四 6)。 薛 西 斯 之 後 的 波 斯 王 是 亞 達 薛 西 一 世 。 當 時,一 位 名 叫 以 斯 拉 的 祭 司 及 文 士,於 亞 達 薛 西 第 七 年 帶 領 一 批 以 色 列人回歸耶路撒冷。7 以斯拉帶著王的諭旨在身,王授權他向猶大的 百 姓 教 導 上 主 的 律 法,以 及 把 金 銀 和 禮 物 送 到 耶 路 撒 冷 的 聖 殿( 拉 七 1~ 26)。 這 事 以 後 , 百 姓 的 首 領 告 訴 以 斯 拉 , 有 關 祭 司 和 百 姓 與 異 族 通 婚 的 情 況,以 斯 拉 認 為 這 是 破 壞 聖 約 的 行 為,要 求 他 們 送 走 所 有 異 族 妻 子 和 她 們 所 生 的 子 女 , 跟 上 主 重 新 立 約 ( 拉 九 1~ 十 14)。 亞 達 薛 西 在 位 期 間,因 著 河 西 官 員 利 宏 等 人 上 書 控 告 猶 大 和 耶 路 撒 冷,誣 衊 他 們 有 背 叛 波 斯 的 意 圖,於 是 下 令 禁 止 以 色 列 人 繼 續 修 建 城 牆 ( 拉 四 7~ 23)。 亞 達 薛 西 二 十 年 , 尼 希 米 作 當 時 的 酒 政 , 位 高 權 重。他 因 為 聽 聞 耶 路 撒 冷 的 城 牆 破 落 而 感 到 憂 愁,在 禱 告 後 向 王 提 出 請 求,希 望 可 以 繼 續 重 修 城 牆;王 答 允 尼 希 米 的 請 求( 尼 一 1~ 二 8)。尼 希 米 回 耶 路 撒 冷 後 成 為 猶 大 省 長,開 始 計 劃 重 建 的 工 程。可 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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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 有 學 者 認 為 以 斯 拉 是 在 亞 達 薛 西 二 世 時 期 開 始 事 奉,如:Rainer Albertz, Israel in Exile: The History and Literature of the Sixth Century B.C.E. , SBLSBL 3 (Atlanta: Society of Biblical Literature, 2003)。 主 要 原 因 有 三 個:第 一,尼 希 米 時 代 的 大 祭 司 是 以 利 亞 實,他 其 中 一 個 兒 子 名 叫 約 哈 難 ( 尼 十 二 22~ 23)。 經 外 文 獻 曾 提 及 公 元 前 410 年 大 祭 司 的 名 字 , 是 「 約 哈 難 」的 希 伯 來 文 變 異 字,而 以 斯 拉 恰 巧 在 敘 事 中 提 及 以 利 亞 實 的 兒 子 約 哈 難 ( 拉 十 6)。 第 二 , 耶 路 撒 冷 城 牆 的 情 況 ( 拉 九 9; 尼 二 13), 以 及 當 中 人 口 的 描 述( 拉 十 1;尼 七 4),似 乎 反 映 出 以 斯 拉 的 時 期 是 在 尼 希 米 之 後 。 第 三 ,尼 希 米 所 面 對 的 異 教 通 婚 問 題 ,在 以 斯 拉 時 期 解 決( 拉 九 ~ 十 章 ; 尼 十 三 23~ 27)。 其 實 要 對 以 上 三 個 論 點 作 出 反 駁 並 不 困 難 , 但 更 值 得 挑 戰 的 是,假 如 以 斯 拉 是 在 亞 達 薛 西 二 世 時 期 開 始 事 奉,為 何 他 會 與 尼 希 米 並 列 事 奉( 尼 八 章 )? 所 以 傳 統 的 解 釋 較 為 合 理,以 斯 拉 記 第 七 章 所 指的波斯王,應該是亞達薛西一世。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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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受 到 當 地 異 族 領 袖 的 攪 擾,誣 衊 猶 大 要 叛 變 並 且 抹 黑 尼 希 米,不 過 工 程 最 後 還 是 以 驚 人 的 速 度 完 成 ( 尼 四 1~ 23、 六 1~ 13)。 在 重 建 城 牆 期 間,尼 希 米 還 要 處 理 猶 大 的 社 會 問 題:百 姓 投 訴 沒 有 食 物,要 抵 押 田 地 或 借 貸 去 納 稅,甚 至 要 將 兒 女 出 賣 為 奴 為 婢 以 解 燃 眉 之 急,猶 大 的 貴 族 和 官 長 更 向 百 姓 索 取 利 息。經 尼 希 米 斥 責 後 , 全 會 眾 同 意 歸 還 抵 押 的 土 地 和 房 屋 , 並 發 還 利 息 ( 尼 五 1~ 13)。 城 牆 修 畢 之 後,尼 希 米 和 以 斯 拉 帶 領 百 姓 跟 上 主 重 新 立 約,儀 式 的 第 一 步 是 宣 讀 摩 西 的 律 法 書,百 姓 遵 從 當 中 的 吩 咐 守 住 棚 節( 尼 八 1~ 18)。 在 同 一 個 月 , 以 耶 書 亞 為 首 的 利 未 人 帶 領 百 姓 作 認 罪 的 禱 告,禱 文 的 末 段 反 映 出 他 們 對 波 斯 統 治 的 態 度:他 們 哀 嘆 自 己 成 了 奴 僕,並 且 要 把 地 的 出 產 歸 給 管 轄 他 們 的 外 邦 主 人( 尼 九 36~ 37)。最 後,百 姓 嚴 肅 起 誓 守 約,重 新 表 示 向 上 主 忠 誠。當 中 強 調 他 們 會 與 這 地的其他民族分離,並且立志獻上當獻的祭物,維持聖殿的常規敬 拜 , 特 別 是 維 持 祭 司 和 利 未 人 的 供 養 ( 尼 九 38~ 十 39)。 此 後 , 他 們 重 新 安 排 與 合 宜 敬 拜 有 關 的 措 施,並 確 保 百 姓 的 奉 獻 可 以 供 養 祭 司 和 利 未 人 ( 尼 十 二 44~ 十 三 3)。 亞 達 薛 西 王 三 十 二 年,尼 希 米 回 到 書 珊 城,經 過 一 些 日 子 後 重 回 耶 路 撒 冷。他 訝 異 地 發 現,先 前 定 下 的 措 施 未 能 持 續,聖 殿 儲 存 奉 獻 物 品 的 地 方 竟 然 給 了 外 族 人 多 比 雅 居 住。此 外,百 姓 根 本 沒 有 預 留 祭 物 ( 尼 十 三 6~ 13); 各 人 在 安 息 日 作 買 賣 ; 祭 司 和 百 姓 重 蹈 覆 轍 , 再 次 與 異 族 通 婚。尼 希 米 無 奈 地 針 對 每 件 事 情 再 次 進 行 改 革( 尼 十 三 15~ 31), 舊 約 對 猶 大 在 波 斯 時 期 的 記 載 也 在 此 結 束 。
II 哈該書及瑪拉基書背後的傳統 任 何 寫 作 都 不 能 在「 真 空 」的 時 空 裡 完 成,舊 約 先 知 文 學 也 不 例 外。在 波 斯 時 期,五 經 及 部 分 早 期 先 知 文 學 的 內 容,已 經 在 以 色 列 人 中間流傳,這應該是一個合理的前設。8 所以先知會引用早期的傳 統,包 括 字 詞 和 短 語,並 且 假 設 受 眾 對 當 中 的 文 本 有 一 定 的 認 識,這 8
這不代表那些早期傳統的內容,已經在當時被編修成為現在的書卷。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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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課 題 在 學 術 討 論 中 稱 為「 文 本 互 參 」( intertextuality)。 9 本 書 在 相 關 經 文 的 討 論 中,會 分 析 這 個 現 象 在 詮 釋 上 的 意 義。除 了 個 別 的 字 詞 或短語之外,先知也假設受眾熟悉早期傳統的一些觀念或意象,以下列 出一些在哈該書和瑪拉基書所反映出的傳統,並作簡 單 的介紹和分 析。
A
出埃及 以 色 列 人 蒙 上 主 拯 救 出 埃 及 的 事 蹟,成 為 他 們 日 後 重 要 的 神 學 傳
統。後 世 的 舊 約 作 者 不 時 提 及 當 中 所 發 生 的 重 要 事 件,包 括:以 色 列 人 過 紅 海;上 主 在 西 乃 山 降 臨;以 色 列 人 在 曠 野 的 日 子,以 及 金 牛 犢 事 件。聖 經 作 者 引 用 這 些 事 件 以 古 喻 今,為 受 眾 提 供 神 學 框 架,好 明 白當下的處境。 其 實 早 在 約 書 亞 記,對 約 書 亞 帶 領 以 色 列 人 過 約 旦 河 的 描 述,就 是 影 射 過 紅 海 的 傳 統;百 姓 當 時 同 樣 需 要 越 過 一 片 很 大 的 水 域( 書 三 1)。雖 然 他 們 沒 有 雲 柱 和 火 柱 帶 領,但 在 他 們 前 面 的,是 同 樣 代 表 神 同 在 的 約 櫃 ( 書 三 3)。 約 書 亞 向 百 姓 保 證 , 上 主 會 直 接 參 與 他 們 面 臨 的 旅 程 ( 書 三 5), 就 如 昔 日 摩 西 所 做 的 一 樣 ( 出 十 四 13~ 14)。 當 然,過 約 旦 河 與 過 紅 海 最 明 顯 的 相 似 之 處,是 水 往 左 右 分 開( 書 三 13~17)。在一定程度上,過約旦 河是重演過紅海的事件,好讓約書亞 所帶領的新一代百姓,能夠親身經歷上主帶領以色列人 出埃及的事 蹟。 在先知文學中,作者常會引用出埃及的事件來表達上主的得 勝,以及對其子民的拯救。例如在彌迦書,先知引用出埃及所發生 的 奇 事 , 來 表 達 列 國 必 懼 怕 並 向 上 主 投 降 ( 彌 七 15~ 17)。 毫 無 疑 問,以賽亞書是最明顯引用出埃及傳統的先知書,特別在四十至五 十 五 章 , 先 知 在 結 構 上 重 要 的 位 置 引 用 這 個 傳 統 ( 賽 四 十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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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關 的 討 論 , 可 參 Michael Fishbane, Biblical Interpretation in Ancient Israel (Oxford: Clarendon, 1985); Richard L. Schultz, The Search for Quotation: Verbal Parallels in the Prophets, JSOTSS 180 (Sheffield: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 1999); Michael R. Stead, The Intertextuality of Zechariah 1–8, LHB/OTS 506 (New York: T&T Clark, 2009); Jonathan Gibson, Covenant Continuity and Fidelity: Inner-Biblical Allusion and Exegesis in Malachi, LHB/OTS 625 (New York: Bloomsbury, 2016)。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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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十 八 20~ 21,五 十 五 12) ,目 的 是 把 上 主 對 當 代 以 色 列 人 的 拯 救, 形 容 為「 第 二 次 出 埃 及 」。 10 上 主 要 從 巴 比 倫 手 中 拯 救 以 色 列 人 , 猶 如 昔 日 帶 領 他 們 過 紅 海 離 開 埃 及 ( 賽 四 十 三 16~ 17)。 最 後 , 在 先 知 文 學 中 , 出 埃 及 的 意 象 經 常 跟 「 大 衛 王 朝 的 復 興 」, 以 及「 列 國 在 末世的角色」這兩個主題緊扣。
B
揀選以色列 「 上 主 揀 選 以 色 列 」是 舊 約 一 個 重 要 主 題。這 個 觀 念 在 申 命 記 尤
其 明 顯,書 中 總 括 了 上 主 信 實 地 成 就 對 列 祖 的 應 許,讓 他 們 的 後 裔 繼 承 應 許 之 地。申 命 記 以 不 同 的 用 語 表 達「 揀 選 」這 個 主 題,當 中 包 括 上主「愛」列祖:
因 他 愛 你 的 列 祖,所 以 揀 選 他 們 的 後 裔,用 大 能 親 自 領 你 出 了 埃 及,要 將 比 你 強 大 的 國 民 從 你 面 前 趕 出,領 你 進去,將他們的地賜你為業,像今日一樣。 ( 申 四 37~ 38; 另 參 十 15) 「 揀 選 」也 跟 上 主 與 以 色 列 人 在 西 乃 山 所 立 的「 約 」息 息 相 關 。 根 據 出 埃 及 記,立 約 的 目 的 是 要 令 以 色 列 成 為 屬 於 上 主 的 國,並 且 成 為 他 的 「 私 有 產 業 」(
תַּ ל ֻ ְג ס, sĕgullâ, 出 十 九 5)。 11 不 過 , 當 摩 西
在申命記複述這事件時,他所用的是「揀選」的用語:
因 為 你 歸 耶 和 華 你 神 為 聖 潔 的 民;耶 和 華 你 神 從 地 上 的 萬 民 中 揀 選 你,特 作 自 己 的 子 民( תַּ ל ֻ ְג ס,sĕgullâ) 。12 耶 和華專愛你們,揀選你們,並非因你們的人數多於別 民,原 來 你 們 的 人 數 在 萬 民 中 是 最 少 的。只 因 耶 和 華 愛 你 們,又 因 要 守 他 向 你 們 列 祖 所 起 的 誓,就 用 大 能 的 手 10
Hans M. Barstad, A Way in the Wilderness: The “Second Exodu s” in the Message of Second Isaiah, JJS 12 (Manchester: University of Manchester Press, 1989).
11
《 思 》作 「 特 殊 產 業 」 ; 《 和 修 》 作 「 子 民 : 原 文 是 『 寶 貴 的 產 業 』 」。
12
《 和 》 把 ( להיוס לו לעם תללה, lihyôt lô lĕʿam sĕgullâ)譯 作 「 特 作 自 己 的 子 民 」, 直 譯 是 「 作 屬 他 私 有 的 子 民 」。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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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你們出來,從為奴之家救贖你們脫離埃及王法老的 手 。( 申 七 6~ 8; 另 參 申 十 四 2; 詩 一 三 五 4) 上 主 拯 救 以 色 列 人,標 誌 著 一 個 新 的 創 造。出 埃 及 記 一 章 說, 「以
色 列 人 生 養 眾 多,並 且 繁 茂,極 其 強 盛,滿 了 那 地 」( 出 一 7), 當 中 的 用 詞 明 顯 是 影 射 神 造 人 時 的 描 述: 「 要 生 養 眾 多,遍 滿 地 面 」 (創 一 28)。 申 命 記 也 曾 經 使 用 創 造 的 用 語 來 形 容 上 主 是 以 色 列 的 父 親 ( 申 三 十 二 6)。 後 期 的 舊 約 書 卷 , 甚 至 以 創 造 的 用 詞 來 描 述 上 主 揀 選 以 色 列。例 如 在 以 賽 亞 書,上 主 透 過 先 知 宣 稱 祂 揀 選 了 以 色 列( 賽 四 十 三 10、 20), 亦 同 時 宣 稱 祂 創 造 以 色 列 :
我 是 耶 和 華,你 們 的 聖 者,是 創 造 以 色 列 的,是 你 們 的 君 王 。( 賽 四 十 三 15; 另 參 賽 四 十 三 1、 7) 上 主 的 揀 選 及 創 造 是 以 色 列 蒙 拯 救 的 保 證 ( 另 參 賽 四 十 六 3~ 4)。 另 外 , 創 造 的 用 語 甚 至 應 用 在 以 色 列 將 來 復 興 的 盼 望 之 上 ( 賽 四 十 四 2~ 3)。
C
聖約條文中的咒詛與祝福 在 舊 約,寫 作 的 先 知 被 上 主 差 遣 宣 講 信 息,其 中 的 兩 大 主 題 是「 審
判 」 和 「 復 和 」; 前 者 的 後 果 是 咒 詛 , 而 後 者 則 意 味 著 祝 福 。 這 些 咒 詛 和 祝 福 並 非 先 知 憑 自 己 的 心 意 創 作 出 來,而 是 根 據 五 經 中 上 主 與 以 色 列 所 立 的 約 的 有 關 條 文,所 以 聖 約 條 文 中 的 咒 詛 與 祝 福 傳 統,是 先 知 宣 講 的 重 要 背 景 之 一 。 斯 圖 爾 特 ( Stuart) 歸 納 了 27 類 咒 詛 和 10 類 祝 福 , 表 列 如 下 : 13
聖約條文中的咒詛 1 上主的憤怒和拒絕
例子
我的怒氣必向他們發作;我也必離棄他 們 , 掩 面 不 顧 他 們 ( 申 三 十 一 17)
13
Douglas Stuart 另 外 還 列 出 更 多 例 子 (Hosea–Jonah, WBC 31 [Waco, TX: Word, 1987], xxxii-xlii)。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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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 宗 教 祭 祀 的 拒 絕 使你們的眾聖所成為荒場;我也不聞你們 /破壞
馨 香 的 香 氣 ( 利 二 十 六 31)
3 戰爭及被圍困
耶和華必使你敗在仇敵面前 (申二十八 25)
4 恐懼/恐怖/驚悚
你的性命必懸懸無定;你晝夜恐懼,自料 性 命 難 保 ( 申 二 十 八 66)
5 被 敵 人 / 外 族 佔 領 恨 惡 你 們 的 , 必 轄 管 你 們 ( 利 二 十 六 17) 和壓迫 6 農 業 災 難 / 缺 乏 生 你們的地不出土產,其上的樹木也不結果 產力
子 ( 利 二 十 六 20)
7 飢餓/饑荒
因飢餓消瘦,被炎熱苦毒吞滅(申三十二 24)
8 疾病/瘟疫/污染
耶 和 華 必 使 瘟 疫 貼 在 你 身 上( 申 二 十 八 21)
9 荒涼
你們的地要成為荒場;你們的城邑要變為 荒 涼 ( 利 二 十 六 33)
10 焚 燒
把地和地的出產盡都焚燒,山的根基也燒 著 了 ( 申 三 十 二 22)
11 被 野 獸 所 傷
我也要打發野地的走獸到你們中間 ( 利 二 十 六 22)
12 牲 畜 或 人 口 減 少 / 所 剩 的 人 數 就 稀 少 了 ( 申 二 十 八 62) 不育 13 流 放 / 囚 禁
我 要 把 你 們 散 在 列 邦 中 … …( 利 二 十 六 33)
14 流 放 時 被 迫 拜 偶 像
在那裡你必事奉木頭石頭的神(申二十八 36)
15 徒 勞
你 們 要 白 白 地 勞 力 ( 利 二 十 六 20)
16 恥 辱 / 輕 賤
你在耶和華領你到的各國中,要令人驚 駭 、 笑 談 、 譏 誚 ( 申 二 十 八 37)
17 財 產 損 失 / 貧 困
你的牛在你眼前宰了,你必不得吃牠的 肉;你的驢在你眼前被搶奪,不得歸還; 你 的 羊 歸 了 仇 敵,無 人 搭 救( 申 二 十 八 31)
18 失 去 家 人
你 的 兒 女 必 歸 與 別 國 的 民 ( 申 二 十 八 32)
19 無 助 / 絆 倒
無 人 追 趕,他 們 要 彼 此 撞 跌( 利 二 十 六 37)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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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該書、 瑪 拉基 書
20 心 理 困 擾
耶和華卻使你在那裡心中跳動,眼目失 明 , 精 神 消 耗 ( 申 二 十 八 65)
21 缺 乏 安 寧 / 安 息
在那些國中,你必不得安逸,也不得落腳 之 地 ( 申 二 十 八 65)
22 不 得 埋 葬
你的屍首必給空中的飛鳥和地上的走獸作 食 物 , 並 無 人 鬨 趕 ( 申 二 十 八 26)
23 變 得 像 被 傾 覆 的 城 好 像 耶 和 華 在 忿 怒 中 所 傾 覆 的 所 多 瑪 、 蛾 市 24 死 亡 / 毀 滅
摩 拉 、 押 瑪 、 洗 扁 一 樣 ( 申 二 十 九 23) 你們不能在那地上長久,必盡行除滅(申 四 26)
25 一 般 / 未 指 定 的 禍 並 有 許 多 的 禍 患 災 難 臨 到 他 們 ( 申 三 十 一 患災難
17)
26 一 般 的 懲 罰 / 咒 詛 你 在 城 裡 必 受 咒 詛,在 田 間 也 必 受 咒 詛( 申 /報復 27 多 重 懲 罰
二 十 八 16)
我就要為你們的罪加七倍懲罰你們(利 二 十 六 18)
聖約條文中的復和祝福
例子
1 上 主 恩 寵 / 忠 誠 / 同 在 的 耶 和 華 必 再 喜 悅 你 ( 申 三 十 10) 更新
我卻要為他們的緣故記念我與他們
2 約的更新
先 祖 所 立 的 約 ( 利 二 十 六 45) 3 恢復真正的敬拜 /有能力 你必歸回耶和華你的神,聽從他的
話 ( 申 四 30)
守信 4 人口增加
使你的人數比你列祖眾多(申三十 5)
5 農業豐收的獎賞
並 要 記 念 這 地 ( 利 二 十 六 42)
6 普遍繁榮/幸福/健康
他必使你手裡所辦的一切事……都 綽 綽 有 餘 ( 申 三 十 9)
7 被擄歸回/重新擁有土地
救 回 你 這 被 擄 的 子 民 ( 申 三 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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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 導論
8 重新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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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分散你到的萬民中將你招聚回來 ( 申 三 十 3)
9 戰勝敵人/外族
耶和華你的神必將這一切咒詛加在 你仇敵和恨惡你、逼迫你的人身上 ( 申 三 十 7)
10 從 死 亡 / 毀 滅 中 獲 得 自 由 使 你 可 以 存 活 ( 申 三 十 6) /復和 雖 然 將 咒 詛 和 祝 福 分 類 必 定 帶 有 若 干 主 觀 成 分,類 別 的 數 目 亦 會 因應不同學者而增減(同一項條文在不同學者眼中可以屬於不同類 別 ), 不 過 斯 圖 爾 特 的 分 類 , 的 確 有 系 統 地 展 示 出 咒 詛 和 祝 福 所 涉 及 的廣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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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潔和不潔淨」的祭司訓示 祭 司 是 常 見 於 先 知 文 學 的 人 物,當 先 知 提 及 祭 司 職 任 的 時 候,往
往 假 設 受 眾 知 道 祭 司 在 宗 教 事 宜 上 的 基 本 角 色。祭 司 其 中 一 個 主 要 責 任,是 教 導 百 姓 區 分 甚 麼 是 聖 的,甚 麼 是 俗 的;甚 麼 是 潔 淨 的,甚 麼 是不潔淨的:
使 你 們 可 以 將 聖 的、俗 的,潔 淨 的、不 潔 淨 的,分 別出 來;又 使 你 們 可 以 將 耶 和 華 藉 摩 西 曉 諭 以 色 列 人 的 一 切 律 例 教 訓 他 們 。( 利 十 10~ 11) 這 裡 有 兩 組 相 對 的 形 容 詞,「 聖 」與「 俗 」是 一 組;「 潔 淨 」與「 不 潔 淨 」是 另 一 組。「 聖 」與「 俗 」是 人、物 件、空 間 或 時 間 的 地 位。「 俗 」 即 是 普 通 的 , 屬 於 普 遍 的 地 位 。 相 對 來 說 ,「 聖 」 或 「 聖 潔 」 則 是 屬 於 神 的,屬 於 宗 教 領 域。在 聖 經 中,聖 潔 是 上 主 所 獨 有 的,任 何 其 他 事 物 的 聖 潔,源 頭 皆 來 自 上 主,所 以 上 主 不 斷 重 複 強 調 祂 是 聖 潔 的( 參 利 十 一 44~ 45,十 九 2,二 十 26,二 十 一 8)。當 上 主 親 自 或 吩 咐 祭 司 把 人、物 件、空 間 或 時 間 分 別 為 聖,那 些 東 西 便 會 由「 俗 」成 為「 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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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該書、 瑪 拉基 書
潔 」, 歸 給 祂 。 在 舊 約 , 聖 潔 的 程 度 是 一 組 頻 譜 。 14 舉 例 說 : 相 對 於 外 邦 人,以 色 列 人 是 聖 潔 的;但 在 以 色 列 人 當 中,利 未 人 比 較 聖 潔 ; 而 在 利 未 人 當 中,祭 司 比 較 聖 潔;最 後 在 祭 司 當 中,大 祭 司 是 最 聖 潔 的。這 組 頻 譜 跟 人 內 在 的 道 德 水 平 沒 有 直 接 關 係,純 粹 是 因 為 在 上 主 面 前 事 奉 的 人 的 身 分;愈 接 近 神,在 宗 教 上 必 須 符 合 的 要 求 便 愈 高 。 舊 約 偶 爾 表 示 , 聖 潔 的 地 位 是 可 傳 遞 的( 出 二 十 九 37, 三 十 29; 利 六 18、 27; 結 四 十 四 19; 該 二 12)。 不 過 , 這 並 非 表 示 能 夠 傳 遞 聖 潔 的 物 件,內 在 有 著 神 奇 的 力 量,而 是 透 過 說 明「 聖 潔 物 件 所 接 觸 的 人 和 物 , 也 需 要 在 宗 教 事 宜 上 以 同 等 的 聖 潔 程 度 來 看 待 」, 強 調 要 小 心處理聖潔的物件。 另 一 方 面 ,「 潔 淨 」 與 「 不 潔 淨 」 是 人 、 動 物 、 物 件 或 空 間 的 狀 態;「 潔 淨 」是 常 態,「 不 潔 淨 」的 意 思 是 不 適 合 敬 拜。動 物 被 區 分 為 潔 淨 的 和 不 潔 淨 的 ( 利 十 一 章 ; 申 十 四 3~ 21), 15 以 色 列 人 不 可 以 進 食 不 潔 淨 的 食 物。此 外,當 人、物 件 或 空 間 由 潔 淨 變 成 不 潔 淨,就 是 被 玷 污 或 成 為 污 穢。雖 然 罪 會 令 人 和 地 變 得 不 潔 淨,但 不 潔 淨 不 一 定代表是罪所導致,因為在日常生活中,人也有可能因著身體的狀 況,或 接 觸 不 潔 淨 的 物 件,而 令 自 己 成 為 不 潔 淨。不 潔 淨 是 可 以 傳 染 的,不 同 程 度 的 不 潔 淨,決 定 該 人 或 物 件 有 否 傳 染 力。另 外,不 潔 淨 的 程 度 會 影 響 人 以 甚 麼 方 法,以 及 需 要 多 少 時 間 來 處 理,從 而 回 復 潔 淨 的 狀 態 ( 利 十 二 ~ 十 五 章 )。 此 外 , 大 祭 司 在 一 年 一 度 的 贖 罪 日 , 會 為 聖 所 和 百 姓 進 行 一 次 徹 底 的 潔 淨 ( 利 十 六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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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ilip Peter Jenson, Graded Holiness: A Key to the Priestly Conception of the World, JSOTSS 106 (Sheffield: JSOT Pres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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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於 為 何 某 些 動 物 被 定 為 不 潔 淨 的 ,或 許 跟「 分 類 」的 世 界 觀 有 關 。其 引 申 的 觀 念,是 一 個 類 別 中 的「 整 全 性 」,以 及 不 能 跨 越 或 混 亂 不 同 的 類 別 。 各 種 動 物 所 屬 的 類 別,皆 有 其 固 定 的 活 動 模 式 及 相 應 的 身 體 特 徵,不 潔 淨 的 動 物 就 是 偏 離 此 常 規 。另 外,因 自 然 死 亡 ,或 被 其 他 動 物 所 殺 害 的 動 物 是 不 潔 淨 的,原 因 是 此 等 死 亡 屬 於 自 然 範 疇,作 為 獻 祭 之 用 便 是 混 亂 了 自 然 範 疇 及 人 為 範 疇 這 兩 個 類 別。誠 然,舊 約 沒 有 明 顯 指 出 這 些 規 定 當 中 的 原 因 , 學 者 只 是 試 圖 從 人 類 學 尋 找 當 中 的 定 律 。 相 關 的 討 論 , 參 Philip J. Budd, “Holiness and Cult” in The World of Ancient Israel: Sociological, Anthropological, and Political Perspectives, ed. R. E. Clement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275 -98。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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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於 上 主 是 聖 潔 的,凡 屬 祂 的 所 有 一 切 也 是 聖 潔 的。所 以 人 不 可 把聖潔的人或物件,刻意停留在不潔淨的狀態中,因為這是褻瀆上 主,把 聖 潔 的 東 西 看 為 普 通。聖 潔 和 不 潔 淨 的 觀 念,最 主 要 的 功 能 是 提 醒 以 色 列 人,由 於 上 主 是 聖 潔 的,祂 也 把 他 們 分 別 為 聖 歸 給 自 己 , 所 以 他 們 在 起 居 飲 食 中 要 經 常 自 我 警 惕,不 可 以 在 不 潔 淨 的 狀 態 中 進 行敬拜,也不可以在宗教儀式使用不潔淨的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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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祭的條例 五 經 的 律 例,列 明 上 主 對 祭 物 有 特 別 的 要 求。以 色 列 人 只 可 以 獻
上潔淨的祭牲,不潔淨和有殘疾的不能成為供物:
瞎 眼 的、折 傷 的、殘 廢 的、有 瘤 子 的、長 癬 的、長 疥 的 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也不可在壇上作為火祭獻給耶和 華 … … 腎 子 損 傷 的,或 是 壓 碎 的,或 是 破 裂 的,或 是 騸 了 的,不 可 獻 給 耶 和 華,在 你 們 的 地 上 也 不 可 這 樣 行 。 ( 利 二 十 二 22、 24; 另 參 申 十 五 21) 另 外,肢 體 不 合 比 例 的 祭 牲 雖 然 不 算 是 有 殘 疾,但 只 能 作 為 甘 心 祭 獻 上( 利 二 十 二 23)。律 例 沒 有 解 釋 當 中 原 因,或 許 是 由 於 甘 心 祭 是 獻 祭 者 就 著 當 下 的 動 物 所 自 發 的 奉 獻,所 以 容 許 此 彈 性。 16 這 些 要 求,跟 對 祭 司 的 要 求 是 一 致 的,有 殘 疾 的 祭 司 同 樣 不 能 在 聖 所 事 奉( 利 二 十 一 16~ 23)。或 許 是 因 為「 整 全 」是「 聖 潔 」的 外 在 彰 顯,所 以 有殘疾的祭司及有殘疾的祭牲皆不適合獻祭之用。 除此之外,利未記也特別指出,用作許願的牲畜不能交換:
所 許 的 若 是 牲 畜,就 是 人 獻 給 耶 和 華 為 供 物 的,凡 這 一 類 獻 給 耶 和 華 的,都 要 成 為 聖。人 不 可 改 換,也 不 可 更 換,或 是 好 的 換 壞 的,或 是 壞 的 換 好 的。若 以 牲 畜 更 換 牲 畜 , 所 許 的 與 所 換 的 都 要 成 為 聖 。( 利 二 十 七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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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 Milgrom, Leviticus: A Book of Ritual and Ethics, CC (Minneapolis: Fortress, 2004), 272. ©版權所有.請勿翻印和外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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