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韓人權論壇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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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Contents

楊振隆

i

董事長致詞

陳錦煌

v

貴賓致詞

馬英九

vii

主題演說(一)

王金平

xiii

主題演說(二)人權與政權輪替

宋基寅

xvii

地區民主化運動潮流概觀

李圭正

1

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

張炎憲

17

與談

薛化元

33

序 致詞

第 1 場討論會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1960年代以後,韓國現代史的展開過程和釜山

I


第 2 場討論會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過去史的反省:結構性的制約與現實面的限制

李錫兌

39

「政府犯罪」法律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

陳志龍

53

與談

王寶蒞

73

第 3 場討論會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81

濟州43後遺障礙者的諸問題

朴成龍

台灣二二八事件的「補償」與「賠償」?

陳美伶 103

與談(一)

金燦昊 117

與談(二)

柳照遠 121

第 4 場討論會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人權機構與國際交流-大韓民國 國家人權委員 會的經驗

柳南榮 129

人權的國際參與及交流-台灣的特殊案例

黃文雄 137

與談

宋基寅 149

第 5 場討論會

II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韓國人對43認知的變遷

朴贊殖 155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陳儀深 171

與談

尹光將 183


陳錦煌、陳儀深、羅榮光、柳南榮、朴贊殖 189

綜合座談 閉幕演說

單國璽

211

附錄 美麗又哀傷的島嶼----論台灣的人權

柳南榮

217

議程表(中) 、 (英文)

226

學者簡介(中文)

237

韓 文

第 1 場討論會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1960年代以後,韓國現代史的展開過程和釜山 地區民主化運動潮流概觀

李圭正 247

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

張炎憲 267

第 2 場討論會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過去史的反省:結構性的制約與現實面的限制

李錫兌 291

「政府犯罪」法律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

陳志龍 307

III


第 3 場討論會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濟州43後遺障礙者的諸問題

朴成龍 333

台灣二二八事件的「補償」與「賠償」?

陳美伶 361

第 4 場討論會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人權機構與國際交流— 大韓民國國家人權 委員會的經驗

柳南榮 381

人權的國際參與及交流— 台灣的特殊案例

黃文雄 391

第 5 場討論會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韓國人對43認知的變遷

朴贊殖 409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陳儀深 429

議程表(韓文)

IV

446


出版序 楊振隆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台灣與韓國是具有相同歷史宿命的兄弟之邦—同樣歷經長期 的威權統治,人權慘遭國家暴力的蹂躪;同樣受到大國的壓迫, 擺盪在國際現實之中;同樣走過政治改革的坎坷路,而終能實現 由威權過渡到民主的轉型正義;同樣在國際經貿舞台上具有出色 的表現,展現強勁而旺盛競爭力。更令人矚目的是,這兩個兄弟 之邦在公元 2008 年前後又面對政權的更迭,使得轉型正義的進程 再度受到考驗。 韓國與台灣都存在侵害人權的歷史災難,近年來也都設有專 責機構來處理調查、補償、撫慰方面的工作。2006 年開始,韓國 的「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委員會 」 、光州 518 基金會及濟州 43 研 究所聯袂來台與台灣的 228 基金會開啟交流互動的機制,交換彼 此在民主化運動與追求轉型正義方面的經驗,短短兩年之內收穫 相當豐穎。韓國與台灣這兩個戰後亞洲民主化的成功例子,不只 是奮鬥的歷程具有比較參考的價值,在完成民主轉型之後,仍不 時會遭遇到政治的「 亂流 」或「 逆流 」 ,需要不斷的相互借鏡與策 勉。因此,台韓雙方人權機構的經驗交流,其重要性絕對不亞於 政治、經濟、文化方面的交流,值得政府部門與人權團體的重視。 在 過 去 兩 年 之 間, 我 們 舉 辦 過 多 次 國 際 學 術 研 討 會, 並 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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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由相關教材、著作、影片的出版建構起兩國人權交流的基礎。如 今,我們認為,在這個良好的基礎上,應該進一步的結合台韓雙 方 的 人 權 組 織、 政 府 部 門 及 學 術 機 構, 正 式 建 構 起 以 人 權 為 主 軸的學術論壇,作為兩國人權交流的平台,論壇定名為「2008 年 第 1 屆台韓人權論壇 」 ,主題是「 政權輪替與轉型正義 」 ,分別由 「 歷史與真相 」 、 「 逆流與阻力 」兩大面向進行分組討論,共分為 「 真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 經驗 ) 」 、 「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 社 運) 」 、 「 賠( 補 )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 實務 ) 」 、 「 人權組織與國 際交流( 組織 ) 」及「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輪替 ) 」5 個子題,並 以綜合討論彙集意見。 論壇的參與者除了陣容堅強的台灣代表外,並邀請多位韓國 貴賓來台,包括「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委員會 」前任委員長宋基 寅神父, 「 國家人權委員會 」柳南榮常務委員、 「 釜山民主抗爭紀 念事業會 」理事長李圭正先生、 「 促進民主社會之律師同好會 」前 任理事長李錫兌律師,以及光州 518 基金會與濟州 43 研究所的主 要代表,他們的專業性與代表性都是一時之選。 在 論 壇 結 束 之 後, 我 們 將 所 有 發 表 人 及 與 談 人 的 文 章, 主 題演說、開幕演說與閉幕演說的全文、以及綜合座談裡現場來賓 和與談人精采的對談集結成冊出版,除了紀念這個台韓人權交流 的里程碑,也希望能讓更多台灣及韓國有興趣了解台韓兩國人權 及轉型正義發展的人們有參考比較的基本資料。我們相信,這一 本書的內容只是一個起始,重要的是能進一步引發青年學子或學 術界對這個主題的重視及研究的興趣,除了台灣及韓國的比較之 外,更擴及亞洲、甚至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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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同時在後半段收錄了台韓兩國共 5 子題,10 位發表人的韓 文論文,希望除了國內的讀者之外,亦可以讓韓國方面有興趣的 讀者可以從本書得到相關的研究內容,達到教育推廣及國際交流 的目的。 韓國與台灣在人權奮鬥的歷程上彷彿是一面兄弟的鏡子,時 時刻刻映照著彼此。我們希望,台韓人權論壇的建構,一方面可 以樹立「 人權無國界 」的範式,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醒主政者, 「民 主 」與「 人權 」普世價值不容忽視,更不可以走回頭路。我們也期 待,從這次第 1 屆台韓人權論壇揭開序幕之後,未來透過經驗的交 換與累積,台韓雙方能夠進一步昇華我們的成果,向後進民主化 國家輸出我們的「 人權奮鬥經驗 」 ,以及人權保障的立法與機制建 構的成效。唯有我們週邊的儒家文化圈國家,都能充分認同人權 無國界的普世價值,並接受我們成功經驗的洗禮,我們才可能期 待一個和平安定的東亞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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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致詞

開幕致詞 陳錦煌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總統、立法院王院長、韓國來的貴賓、廖部長、在座關心各 位人權的先進、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大家早。 在世界人權宣言的 60 週年前夕,能在這裡舉辦第 1 屆台韓人 權論壇,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首先,本人在此向台韓兩國 所有為促進民主保障人權而犧牲奉獻的先進表示我最高的敬意。 同時非常感謝韓國遠道而來的各位貴賓及在場的諸位先進。非常 期望這次的論壇能成為亞洲新興民主國家的典範,為台灣的人權 外交開創新的一頁。 檢 討 台 灣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處 理, 雖 然 政 府 成 立 了 專 責 機 構, 也花費了許多的經費賠償事件受難者及家屬,但是,一開始由於 當時政府不認錯的心態,用補償而非賠償,只談受害者,避談加 害者,許多受難者及家屬至今仍無法釋懷。雖然二二八基金會在 2006 年出版了《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 ,但是,我們社會 對於誰要負最大的責任仍莫衷一是、眾說紛紜。當談到這些加害 者的刑事或民事責任時,大家避之惟恐不及。這些表示二二八的 處理及轉型正義還有很多要努力的地方。對照韓國在處理光州事 件之後的轉型正義,在近 20 年間就完成轉型正義的過程,特別值 得我們尊敬、學習。兩年多前二二八基金會開始跟 518 紀念財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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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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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研究所交流,互相參訪,出席研討會,簽署會務交流備忘錄, 這些的努力促成今天第 1 屆的台韓人權論壇。特別感謝當時有機會 拜訪的韓國真相和解委員會宋基寅委員長,今天也在座。 這次論壇的主題放在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由歷史與真相、 逆流與阻力這兩大面向來進行分組討論,最後綜合討論彙整大家 的意見。論壇邀請了非常多位台韓兩國長期關心相關議題的專 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來對談,相信內容一定是可以預期的。 最後非常期望這個論壇可以成為台韓兩國繼續深化民主的助 力。特別台灣二度政黨輪替之後,不管政治上遭遇任何亂流,我 們相信民主絕對不能再走回頭路。最後敬祝大會圓滿成功,特別 感謝總統及王院長百忙之中撥冗參與開幕典禮。 祝所有嘉賓平安喜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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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賓致詞

貴賓致詞 馬 英九

總統

陳董事長、二二八基金會各位董監事、本研討會主要的籌辦 人朱董事、楊執行長、二二八家屬、由韓國遠道而來的朋友們、 學術界的各位先進,大家早安,大家好! 今天我謹代表我們中華民國政府歡迎遠從韓國來的人權團 體:光州 518 基金會跟 43 研究所的朋友,感謝你們來台灣跟我們 一起關心人權與轉型正義這一個重要的課題。 人權是一個普世的價值,不分國界、不分種族、不分黨派、 不分意識型態都應該只有一個標準,然而他的實踐卻不是一蹴可 幾。 人 權 不 是 天 上 掉 下 來 的, 它 還 需 要 許 多 人 的 長 期 奮 鬥 與 爭 取,並且配合民主與法治的開展,才能夠逐步的實現。 韓國與台灣都走過這個艱辛的歷程,在台灣 1947 年二二八事 件平反的過程就是一個典型。最早期二二八事件被視為不能說出 口的禁忌,到後來逐步開放、解禁,真相逐漸的揭露,於是政府 與民間開始討論如何來平反。但是光光是平反是不夠的,更進一 步如何讓二二八的受難者及家屬他們的損害得到賠償,名譽能夠 得到恢復? 剛才陳董事長提到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跟有關補償賠償的 問題,15 年前行政院為了平反二二八事件,特別制定了二二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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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當時我擔任法務部長,就奉命來草擬這個條 例內容。記得當時我們有一位主任參事,後來擔任最高法院的法 官,他特別提到,為了要讓家屬順利的得到他們應該有的補償, 如果用賠償的話就會涉及到要提出損害的證據,可是二二八事件 已經經過了四十多年,哪裡還能找的到完整的證據,而且就算找 到,又怎麼樣能夠證明他損害的輕重呢?所以說如果用賠償的話 反而會使得法律上發生困難,因此先用補償這樣的字眼。所以用 這樣的字眼不是怕認錯,因為政府早就認錯了,而是為了受難者 求償的方便。等到二二八家屬、罹難者整個求償的過程在基金會 的努力告一段落之後,去年家屬也向我陳情,我們在立法院也幫 助家屬把補償條例改成了賠償條例,也還他們一個公道。 我 覺 得 非 常 重 要 的 一 點 就 是, 在 基 金 會 的 努 力 之 下, 把 能 夠找到還能夠賠償的案例都盡量的找。到目前為止基金會一共有 2,264 個案件得到賠償,其中死亡的是 680 件,失蹤的是 179 件, 徒刑的是 1,045 件。也是因為這法案的關係,我在民國 82 年,也就 是 1993 年的上半年,有很多的機會跟二二八的罹難者還有家屬有 互動的接觸。尤其是在基金會成立之後,第 1 屆的基金會董事長是 張京育先生,我以法務部長的身分兼任基金會的董事。也就是在 這個基金會有關補償案件的審查當中,我結識了許多罹難者跟他 們的家屬。包括林茂生先生的公子林宗義教授、張榮宗先生的公 子張秋梧女士等等,這也是我跟許多二二八家屬結緣的開始。10 年前我擔任台北市長時,台北市已經有一個二二八紀念館,是在 陳水扁市長時代建立的,我們運用這樣的一個紀念館,經常舉辦 有關二二八事件的活動。對於二二八事件當中的罹難者,例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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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賓致詞

茂生先生、張七郎先生以及當時許多其他的罹難者的故事,我們 除了辦展覽之外,也為 168 位二二八的罹難者去編撰了傳記。這些 展覽在台北市展覽完了之後,都盡量的送到其他縣市去展覽,讓 二二八的真相能夠進一步的讓更多人知道。 這 樣 子 做 當 然 有 一 定 的 效 果, 從 建 碑、 定 國 定 假 日 到 當 時 二二八基金會的成立、補償工作的進行,到後來為二二八的罹難 者跟家屬恢復名譽。但是在真相的發掘方面還是有一些到目前不 是非常了解的狀況。那麼我在這過程當中也開始比較深入的跟 二二八罹難的家屬,參加他們私人的聚會,讓我更了解家屬的感 受。 我記得 3 年前我有機會到花蓮鳳林鄉去拜訪張七郎先生的媳 婦、 孫 跟 孫 媳, 特 別 到 他 們 家 院 子 裡 面 的 張 七 郎 先 生 的 墓 前 致 意。因為七郎先生是一位愛鄉的醫生,特別從新竹搬到花蓮去行 醫,當時也是第 1 屆制憲國大代表,可是沒有想到他制憲完了不 到 5 個月就在二二八事件之後跟他兩個兒子,也是特別從東北趕回 台灣來行醫的兒子,一起被殺害了,原因到現在都不是很清楚。 我站在他的墓前讀到墓碑上的一副對聯: 「 兩個小兒做伴侶,滿腔 熱血灑郊園 」 ,我看到這裡實在是忍不住熱淚盈眶,這麼一位愛國 家、愛民族、愛鄉土的醫生,卻不明不白慘遭殺害,任何人,不 論是哪一個種族、哪一個黨派、哪一種意識型態的人,碰到這樣 的情況都不可能無動於衷。這是我當時一個最深刻的感受。 所 以 我 覺 得 除 了 剛 才 所 講 的, 政 府 已 經 採 取 的 許 多 行 動 之 外,相關的案件,包括像白色恐怖,也有了類似的平反措施。我 今年不久前還到總統府前面的白色恐怖的紀念碑去致敬。這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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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都是轉型正義所不可少的行動,但這些都不夠,這些都不夠, 還需要有更深刻更廣泛的努力,最重要的,不光光是平反,還要 防止類似事件的重演。一方面我們要力行民主,像剛才陳董事長 也講,不管政黨輪替幾次,民主的核心價值不能改變,也只有透 過公平的選舉,政黨輪替,讓權力不會陷於濫用跟傲慢。同時司 法體系一定要公正,不光是獨立而已。同時,在許多方面,大家 都要養成一個和平的心態,不能動輒訴諸暴力,這個社會才有可 能和諧。 所以我在 520 的就職演說當中,特別強調政府絕對不可以再 有非法監聽、干預媒體或者選擇性辦案的情況。所以我覺得要想 真正做到轉型正義,不只是針對個案,還必須要有一些通案的努 力。我覺得國內的和諧固然很重要,不論是族群的和諧、黨派的 和諧、階級的和諧,在我們境外的兩岸的和諧、和平,也非常的 重要。這就是為什麼我上任之後,努力的能夠促進兩岸的和解。 因為二二八事件不可否認的呢,中間因為有國共內戰的背景,也 使得許多在現在認為不當的行為在當時被合理化。所以我覺得如 何能夠創造一個不論是國內外都和平、和諧的環境,讓我們認真 的徹底的推動民主,把司法獨立能夠貫徹到底,這個才是保證像 二二八事件這樣的人權侵害能夠從台灣絕跡。 我 要 跟 各 位 報 告, 我 一 貫 的 態 度 就 是, 不 論 在 哪 一 個 國 家 發生像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事件這樣人權侵害的案件呢,我們 的標準只有一個,不是兩個,只有一個,不是兩個。所以不論發 生在哪一國,不論發生在哪一個時代,應該只有一個標準,也因 為只有一個標準,我們才能夠徹底的公平的合理的來看待這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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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賓致詞

歷史的事件。我們都認為歷史的錯誤也許可以原諒,但是這個錯 誤的本身卻不能忘記,所以我們希望世世代代都能夠了解二二八 事件的真相,讓類似的事件在台灣、在全世界都不要再重演。這 也是我們二二八基金會成立的重要原因,更是基金會在有關補償 案件辦理完畢之後,成為一個永續經營的基金會最重要的一個原 因。換句話說,它所要彰顯的價值,它所要推動的工作,不是只 有針對這一個事件而已。 今 年 剛 好 是 世 界 人 權 宣 言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60 週年,我們在這裡舉行今天這個有關轉型正義的活動, 具有非常深刻的意義。我一方面祝福大會順利成功,我們來自韓 國的朋友能夠在這個議題上達成更多的共識,大家一起來推動有 關轉型正義的努力。但是我還是要強調這個努力不是針對某一個 個案而已,而是通案的改變我們生活的環境,不論是國內的、兩 岸的、國際的,才能夠使這一類的事件永遠從地球絕跡,祝福大 家,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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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演說

「第 1 屆台韓人權論壇」主題演說 王金平 立法院院長 陳董事長、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韓國光州 518 基金會、濟 州 43 研究所的各位董監事、各位貴賓、各位好朋友大家好: 非常榮幸應邀參加 2008 年第 1 屆台韓人權論壇,與各位一起 關心人權議題。台灣和韓國兩個國家,有著非常相近的歷史發展 經驗,在上個世紀,台韓兩國都一度淪為日本的殖民地,在殖民 統治中,台韓兩國不但失去國家主體性,人民也喪失自由民主的 權利。 在 結 束 日 本 的 殖 民 統 治 之 後, 台 韓 兩 國 又 歷 經 了 數 十 年 的 威權統治,人民的自由與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許多民 眾在追求民主化的運動過程中,受到當政者的打壓,甚至犧牲性 命,成為兩國民主化歷程中最沈重的記憶。 以台灣而言,過去這段悲劇,被視為政治上的禁忌,一直到 民主化後,許多歷史學者開始研究白色恐怖和二二八事件,雖然 學者對於這些事件有不同觀點的詮釋,但是透過不同當事人的經 歷和解說,就會呈現出不同的史觀,唯有從多元的角度研究,才 能愈接近歷史的全貌,彌平歷史的傷痕。 在 這 樣 的 氛 圍 下, 社 會 希 望 政 府 能 正 視 歷 史, 撇 開 黨 派 因 素,追求社會公義,讓那些無辜的受難者在法律上獲得平反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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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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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恢復他們的名譽,讓他們從數十年的幽暗生活中走出來,能 正大光明的面對社會,讓受難者和家屬心中的傷痛得到撫慰,也 讓這沈痛的一頁,成為警惕後代子孫的最佳教材。 台灣朝野立委也捐棄黨派立場,聯手推動立法,希望從法律 上彌補過去政府的不正義或不法行為,並且教育後代子孫不要重 蹈覆轍。台灣國會在朝野立委合作下,在 1995 年陸續通過「 戒嚴 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 」和「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 對於戒嚴時期遭受白色恐怖的政治受難者,以及在二二八事件中 犧牲的無辜老百姓,給予平反與賠償。 同時,國會也要求政府設立「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 ,處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認定、賠償及申請回復名譽等事宜, 並將每年的 2 月 28 日訂為「 和平紀念日 」 ,讓全民能記得這個日 子,讓台灣永保和平。 韓 國 人 民 遭 受 的 苦 難 也 是 令 人 感 到 非 常 悲 痛, 軍 人 統 治 韓 國的時間並不亞於台灣,韓國在二次大戰結束之初的美國軍政時 期,1948 年濟州島發生「 濟州四三事件 」 ,其發生的背景和台灣 二二八事件極為相似,都是在日本軍撤退之後,發生人口變動, 社 會 經 濟 情 勢 丕 變, 加 上 軍 警 和 官 僚 體 系 的 問 題, 導 致 民 眾 不 滿,濟州企業和人民聯合大罷工,引發政府派兵鎮壓,估計死亡 民眾達在二至八萬人之間,佔當時濟州人口的十分之一!但這樣 的悲劇一直無法獲得政府正視,一直到 2000 年 1 月制訂「 濟州四三 特別法 」 ,才有政府層級開始著手調查事件真相。 歷史的悲劇常常被遺忘,時隔 30 年,1980 年 5 月韓國又發生 「 光州五一八事件 」 ,在前韓國總統朴正熙被刺殺後,保安司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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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演說

全斗煥發動政變,掌控政權,引發工人和學生示威浪潮,要求民 主自由,光州也有 1,500 名學生示威,被軍方武力鎮壓,終於引發 二、三十萬名民眾的抗議示威,軍方以部隊和坦克車入城屠殺, 造成數千名群眾死亡。 光州事件發生後,當政者一直要掩蓋歷史真相,一直到 1993 年當時的總統金泳三,首次將全斗煥政變和光州事件定位為「 內亂 事件 」 ,並且設立「518 紀念基金會 」 、制定「518 特別法 」 ,展開賠 償,並且審判光州事件加害者,最後全斗煥和盧泰愚兩位前總統 都判刑入獄。 台韓兩國處理「 轉型正義 」的方式並不全然相同,台灣早在 政黨輪替前的國民黨執政時期,就由當時的總統李登輝先生針對 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怖時期的受難者和死亡者,制定法律,予以 平反和賠償,並以國家力量協助推動各種研究和紀念活動。韓國 則是在脫離軍事強人政權,由平民執政之後,才平反「 光州 518 事 件 」和「 濟州 43 事件 」 ,並且審判「 光州 518 事件 」的加害者,使 得兩位涉案的前總統被判入獄服刑。 因此,只要當政者有堅定的民主信念, 「 轉型正義 」就會成 為政府與人民共同追求的目標,透過追求公平與正義,讓民主化 過程中犧牲或是蒙難的人民,重新獲得肯定與評價,成為歷史中 最值得書寫的一頁!也讓後代子子孫孫記取教訓,這樣的血淚歷 史,絕對不可再重演! 光州事件後不久,韓國詩人金準泰發表了「 啊!光州!我們國 家的十字架!」這首詩,之後被選入「 光州民主化抗爭詩選 」的首 篇,他在全詩的最後一段寫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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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 光州!無等山! 啊!永恆不朽的旗幟! 夢想!十字架! 青春的城市,越來越年輕! 隨著歲月的流逝, 我們現在無疑地更為團結, 更確定的,會堅定攜手站起來!」 金平相信,台韓兩國雖然都背負著人權的十字架,但是兩國 的人民一定會有智慧的去解開這個歷史的結,攜手團結站起來, 實 現 民 主、 自 由 和 公 義 的 夢 想, 讓 十 字 架 上 的 苦 難 永 世 不 再 重 現!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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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演說

人權與政權輪替 宋基寅 神父 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前委員長

親愛的陳錦煌董事長,以及獻身人權運動的各界貴賓: 本人才疏學淺,能夠應邀來參加這個深具歷史意義的論壇並 發表主題演說,感到無限的光榮與喜悅。而且,也充滿著相當的 感觸。 大家都知道,大韓民國與中華民國,尤其是台灣的人權,都 是到了 20 世紀之後,才成為全面性的人類普世的價值。在奴隸制 度與兩班賤民制度實際存在的 19 世紀,所謂的人權,只能適用 於國王與貴族以及支配階層,對一般人民或普通人,那只是個幻 想,像是夢裡的囈語一樣的東西而已。 從 世 界 史 來 看, 全 面 性 的 人 權 運 動, 是 在 18 世 紀 法 國 大 革 命與美國獨立之後,在各州的成文憲法中將保障人權的條款明文 化,才正式開始的。而且,是經過無數的啟蒙與鬥爭,才被認定 為普遍性的價值觀。 具有相似傳統與政治文化的大韓民國與中華民國,特別是台 灣,都是在法國與美國的人權宣言 160 年之後,在 20 世紀中葉從 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統治解放之後,在建設新的國家並採行共和 體制的憲法之際,才首度將人權相關的條款納入憲法,也才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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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現代意義而足以保障人權的狀況。 但 是 不 論 台 灣 與 韓 國, 儘 管 人 權 相 關 條 款 已 經 明 文 載 入 憲 法,同時也制訂了各種規範的相關法令,但都無法順利執行,反 而都遭到獨裁政權以國家暴力反覆蹂躪人權的惡性循環。 大 韓 民 國 在 1948 年 8 月 15 日 建 國 以 來, 歷 經 李 承 晚、 朴 正 熙、全斗煥等獨裁政權,在四十多年民主蒙難期間,人權也像被癘 鬼纏身般一再遭到蹂躪。直到 1980 年 5 月發生的光州民主化運動, 在全民要求追究真相而展開持續的民主化運動,1987 年獨裁政權自 己犯下「 朴鍾哲遭刑求致死事件 」 ,導致爆發激烈的 6 月抗爭,人 民勝利之後才有了民主化的大團圓,同時,人權價值觀也才得以落 實。但是,到了十多年之後的金大中與盧武鉉政府時期,真正的民 主化才實現,同時也才具備了確實保障人權的機制。金大中政府創 設了「 國家人權委員會 」 ,使得人權保障機制正式上路。 因此,大韓民國在李承晚、朴正熙、全斗煥等右翼獨裁勢力 執政時期,民主與人權只不過是一個虛飾性的條款或口號而已。 所以,真正的民主時代與伸張人權,是在目前不斷遭到保守右翼 勢力詆毀的金大中、盧武鉉政府時期,才得以落實的成就。這是 大韓民國政府成立 50 年的事情。儘管如此,包括目前執政的李 明博政府在內的保守右翼勢力,卻大言不慚地吹噓,就是他們在 過去半世紀同時達成了經濟起飛與民主發展,所以才有這個地球 上找不到先例的大韓民國,好像連民主與保障人權都是他們的功 勞。但是,迫害民主與蹂躪人權就像家常便飯的他們,實在沒有 資格奢言民主與人權。假如他們想要談民主與人權,那麼,請從 現在起正確把握民心之所向,並且落實真正的民主,誠摯地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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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演說

於人權的伸張,在有所進展之際,還要能夠將過去曲折的民主與 遭蹂躪的人權的遭歪曲歷史加以導正,以推動成熟的政治,唯有 如此,才具備資格來說三道四。 我知道,中華民國台灣也一樣。1949 年蔣介石總統從大陸撤 退到台灣,戒嚴統治了 38 年,憲法上規定的民主,只不過是外國 的東西而已,也聽說有無數人權遭到蹂躪。最代表性的案例就是 二二八事件,多達 1 萬 8 千以上的無辜良民遭到屠殺,同時也發生 了無數侵害人權的事例;後來又持續以白色恐怖手段,使得無數 無罪的民間人士遭到殺害、失蹤,或身陷囹圄的事件,這些是台 灣國民都已知道的事情。幸運地是,在李登輝總統時,大致疏通 了氣脈,到了陳水扁政府的 8 年時期,才落實了真正民主的政治, 以及真正人道的人權保障。因此可以看出,大韓民國與台灣幾乎 都經歷了類似的時代與歷史,也形成了民主發展與保障人權的同 質性兄弟關係。 在此,有一點我想要強調的是,民主與人權並不是別人或別 的國家所賜予、所伸張,或所創出的;也就是說,那不是憑空掉 下來的。如同英國的格言所說, 「 民主是飲血長大的 」 ,我們應該 銘記在心,那是需要人民對國家暴力的抗拒與鬥爭才可能達成的 真理,台灣的情況也一樣。從大韓民國的例子來看,美國不斷地 在推動民主與人權外交被認為是最密切的同盟國,但實際上,它 並不在乎大韓民國的民主與人權,反而予以踐踏與漠視,它只為 了自己的國家利益與繁榮而建構「 東北亞安保體系 」 ,只著眼於確 保「 帝國主義經濟市場 」的外交戰略。美國政府官員甚至毫不遲疑 地認為, 「 韓國的民主是奢侈品 」 , 「 民主的政黨制度失敗的話,軍 方就會上場 」 。所以 516 軍事政變爆發時,美國默認了它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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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也容忍了朴正熙的維新體制,縱容他以高壓體制殘酷蹂躪人 權, 而 成 為 地 球 上 最 殘 忍 的 獨 裁 國 家。 而 且, 在 朴 正 熙 遇 刺 之 後,它又踐踏了韓國人所熱切期盼的民主良機,讓全斗煥建構近 似維新體制的新軍部獨裁體制,而默認與縱容他在光州屠殺的蠻 行。我這些話絕不是反美的發言,而是以 1995 年解密的美國外交 文件所揭露的內容為基礎。我只想提醒大家一個教訓,那就是, 民主與人權並不是靠別人而得到保障的,那是要靠自己的人民去 抵抗、去戰鬥而爭取到,才能夠享有的東西。 我 想 再 次 強 調 的 是, 民 主 與 人 權 就 如 銅 板 兩 面 的 命 運。 民 主被踐踏的話,人權必然也會遭到蹂躪。因此,我們必須記取一 個事實:民主與人權是命運共同體,必須靠我們自己的努力與鬥 爭才能夠達成,這是我所要強調的真理。我的演講就拉雜說到這 裡,非常感謝大家的聆聽。 ( 朱立熙中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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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討論會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主持人:城仲模教授 發表人:李圭正先生 張炎憲教授 與談人:薛化元教授

城仲模教授 財團法人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李圭正先生 釜山民主抗爭紀念事業會理事長

張炎憲教授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薛化元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所長


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1960年代以後,韓國現代史的展開過程和 釜山地區民主化運動潮流概觀 李圭正

壹、序言 釜山是最早的通商港口,也是日本人第 1 次活動的舞台,是早 年殖民地侵略的踏板。日本人對釜山的管制和鎮壓也是其他任何 地區無可比擬,既狡猾又狠毒。釜山卻是不屈服於日本帝國的鎮 壓,強力展開獨立運動的傳統地方。也就是繼承了遠自壬辰倭亂 時期產生的抗日精神,遠從 31 運動之前「 白山商會 」的活動等做 為代表的組織性抗日運動;在 31 運動當時,也變成各階層的萬歲 運動來延續。不斷展開多樣型態的民主解放運動,如 1920 年代的 青年運動和碼頭工人的抗爭、印刷紡織工會大罷工,以及朝鮮紡 織工人的抗爭、新幹會運動;1930 年代的赤色工會設立運動等。 上述的民主解放運動從組織的堅固性或鬥爭的熾烈性等任一方面 來看,都建立了全國史無前例的釜山優秀傳統。 今日釜山被稱做是「 民主化聖地 」 ,理由是因為如上所述,果 敢對抗外敵展開鬥爭的傳統,和繼承該傳統的日帝統治下之民主 解放運動,光復後為了建設自主的統一民族國家運動,進一步對 抗歷代獨裁政權、同時為民主化展開毫無休止的鬥爭;當民族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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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危機的時候,在此發揮決定性的作用。 地區運動所給予的教訓大致可整理成兩項。第一是,針對具 體的矛盾,發現時代的矛盾衝突貫徹在每個地區,地區民眾能夠 各自挺身擔當克服的主體,解決該社會的普遍性課題,是過去時 期的大眾鬥爭歷史和傳統。第二是,地區運動能夠明確掌握超越 地區層次的全國性結盟觀點,僅在落實時達成該社會的課題。 本文著重在地區運動所留下的兩項教訓,概略觀察韓國現代 史的展開過程和釜山地區的社會運動。

貳、1960年4月革命和反獨裁民主化運動的展開 該時期分裂體制定型,李承晚的「 北進統一論 」橫行的條件 下,民主主義一再後退,社會運動也不得不潛伏在地下進行。於 是在 4 月革命之前的時期,解放空間裡的活動家們為獲得合法地位 而努力,另一方面進步黨等展開革新政黨運動,延續試圖透過小 型聚會活動,建構勞動/農民/青年學生運動的新根基。此時在 釜山組成「 巖漿俱樂部 」 ,加速促進大眾的意識化、組織化。尤其 是在李鍾律先生的指導下,組織「 民族建陽會 」 ,這是站在統一運 動和民主化運動的先鋒;4 月革命以後組成「 民主民族青年會 」 , 進一步組成「 民自統中央協議會 」 ( 全名民族自主統一中央協議 會) 。社會運動如此漸進成長,雖然以 4 月革命的主體性條件發揮 作用,在克服現實方面尚嫌力量不夠。又以 60 年代為基準,農村 的人口呈漸進性減少。這種現象顯示在社會運動上,農村所佔的 地位和角色可能逐漸被轉移到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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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戰一結束,李承晚政權便將所有的責任轉嫁到北韓,利用 「 狼牙棒 」的反共意識形態作為武器,強化自己脆弱的權力。對此 感到不滿的學生將反對反共教育和軍訓教育,往外擴展為改善校 園設施、反對提高學費、反對校園營利化。這樣的學生運動到了 1957 年,口號逐漸發展成「 驅逐惡質教員!」 、 「 中斷金權和權力 本位的招生!」 、 「 警察和特務別干涉校園!」 、 「 給我們學問的自 由!」 。如此成長的社會運動終於造就出 4 月革命。 韓戰結束後,自由黨李承晚的政權以麥卡錫的反共主義為中 心,奠定了權力基盤。此政權為了維持獨裁權力,1960 年 3 月 15 日強行舉辦赤裸裸的舞弊選舉,面臨全體國民的抵抗。 在釜山也有以學生為中心的市民抵抗和政權的鎮壓。一個多 月間的示威過程,流血事件接連不斷,學生的示威卻持續進行。 示威一被激化就頒布戒嚴令,同時拘捕旋風延續,示威卻繼續未 停,時間越過去一般市民的參與越增加。 1960 年 4 月 19 日下午 5 點在下著傾盆大雨的西面交叉路,響 起向示威群眾開槍的槍聲,各處狂叫聲不斷。在交叉路附近經營 鐵工廠的鄭煥圭( 音譯 ) ( 當時 38 歲 )胸膛中彈失去意識。那是鄭 氏看著學生展開示威大聲呼喊守護民主主義,無心工作扔掉工作 服換上西裝,跑進示威現場之後發生的。隔天,鄭氏在紅十字醫 院的倉庫張著眼睛過世。 包 括 釜 山 市 在 內, 慶 南 全 部 有 23 人 喪 命。 這 一 天, 釜 山 地 區有兩萬多名展開示威。高校生站在中間,大學生、市民大舉參 加。在這過程接連發生死傷者,有慶南工高學生姜壽英( 音譯 )因 警察開砲送命等。歷經 19 日「 血的星期二 」 ,在李承晚大統領下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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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26 日「 勝利的星期二 」 ,有一百多名釜山教授團舉行示威等,一 整天內參與示威的市民達到 20 萬名。 4 月革命之前,進入 50 年代後半,進步的大學生在反帝國主義 的國際情勢潮流裡,對非洲等第三世界的反帝、反封建、反買辦 的理論表現出關心,開始轉移注意力到統一問題。在此過程中出 現的組織,是思想學習社團—「 巖漿 」和「 民主民族青年同盟 」 (民 民青 )等。 民民青在 419 之後的 1960 年 6 月 12 日,以李鍾律先生的弟子 為中心組成的。民民青在成立大會上主張說「 要明白我們的歷史過 程不是社會民主主義等觀念性的社會主義,是民主民族革命。」標 榜民族革命論。這一天組成的民民青是中央盟部;組織擴大,中 央盟部遷移至首爾等開拓活動領域。民民青將本部遷至首爾時, 負責民民青組織工作的人是「 巖漿 」所屬人員。在「 巖漿 」有出身 釜山,在首爾上學的李銖秉、金錦守、朴俊基( 音譯 ) 、李永熙先 生等 7-8 名。 民民青之後因李鍾律教授的提議,同感於有需要帶領統一運 動的主導團體,組成「 民族自主平和統一協議會 」 ( 民自統 )發起 準備委員會,準備委擴大到慶北、全南、全北、首爾等全國。在 首爾 1960 年 9 月成立的「 民族自主統一中央協議會 」準備委,由負 責民民青中央盟部工作的「 巖漿 」所屬人士擔任。 民民青主導教員工會合法性的爭取鬥爭和兩大惡法( 反共臨 時特別法、示威規制法 )的反對鬥爭,當時大學生團體,由釜山大 學、東亞大學、釜山水產大學學生為主軸,組成「 後進性克服研究 會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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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革命以後,更加火熱的「 反外勢統一運動 」由 516 政變終 結,但是到了 1964 年,公布屈辱的韓日國交正常化方針,再次走 上街頭。3 月 25 日有釜山水產大學、東亞大學的學生示威;26 日 有釜山大學、釜山男高、釜山商高的學生參與。27 日有惠化女高 學生加入示威等,反對示威繼續未歇。韓日國交正常化的反對示 威延伸為 1967 年 68( 第 7 屆國會議員選舉 )舞弊選舉的譴責示威。 該時期的社會運動努力想克服戰爭的傷痕,加上無所不為的 反共意識形態,也就是進展為反獨裁民主化運動,最後迎接將實 現民主主義的絕好機會。還有,似乎也豁然敞開自主平和統一的 道路。但是,516 軍事政變又遭到一次的挫折。社會運動卻經由韓 日協定的反對鬥爭、反對派兵越南的鬥爭逐漸熱絡,3 選改憲的反 對鬥爭達到頂點。朴正熙軍事獨裁政權於是以戒嚴令等鎮壓來連 貫,讓民主主義倒退。另一方面,民主化運動的核心勢力藉由 4 月 革命的經驗,提出需要有統一性指導社會運動的組織。

參、1970年代民主化運動的展開和釜馬民主抗爭 1. 1970 年代的民主化運動 韓國社會 1960 年 4 月革命爆發的民主化運動,由於朴正熙軍 事獨裁政權的登場歷經不少波折,卻也始終一貫地成長。僅 1970 年一年當中,在以碼頭勞組為首的大韓造船公社、鐵道工會等各 事業場所上班的勞工,要求提高工資、改善待遇、付清積欠工資 等,投入罷工和靜坐抗議。還有三和運輸等巴士公司的女性車長 也要求給予人性待遇等,開始靜坐抗議。勞工如此對生存權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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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歷經 70 年代全時期,持續展開。 到 1971 年, 如 上 的 勞 工 對 生 存 權 的 鬥 爭 和 學 生 反 對 軍 訓 的 象徵性不滿,擴散到民主運動的兩大團體。同年春天起,釜山大 學、東亞大學等校學生以「 反對加強軍訓 」 、 「 譴責媒體不在 」等 內 容, 展 開 示 威。 對 該 時 期 的 學 生 運 動 活 化 和 擴 大 有 菲 薄 貢 獻 的,是由學生製作、分發的釜山大學「 韓魂 」 ( 意譯 )等地下報紙。 自 3 選改憲的反對鬥爭開始正式累積的民眾運動,其成果首次 在 1971 年 4 月的大統領選舉表露無遺。獨裁對民主的對立結構透 過這次選舉,明確地烘托出來。雖然以 94 萬多票的差距未能成功 地完成政權交替,卻可以成就政治的勝利。 在大選內容上輸敗的朴正熙政權,更加勒緊鎮壓言論等的韁 索。同年 10 月 12 日,東亞大學、水產大學等大學生展開激烈的示 威,呼籲「 處治貪污腐敗的特權份子 」 ,同時譴責「 武裝軍人闖入 校園 」 。朴政權以衛戍令、休校令和讓兵力進駐大學等措施來因應。 如此不顧大眾對民主化的意願,朴政權在該年 10 月 17 日為了 準備永久執政的踏板,宣布非常戒嚴,同時啟動維新政體。朴政 權尤其為了堵塞民眾運動的命脈,公布「 關於集會暨示威法的施行 令」 ,可以在首爾、釜山為首的全國主要都市,禁止且限制屋外集 會與示威。 在 這 麼 嚴 苛 的 條 件 裡, 大 眾 也 展 開 正 式 的 反 對 維 新 鬥 爭。 1973 年 10 月 2 日有三百多名首爾大學生展開校內示威,要求「 中 止情報法西斯政治 」 、 「 公開金大中綁架事件的真相 」 。類似的示威 波及到全國各大學,直到同年 12 月有 58 間大學、13 所高中,總共 10 萬名以上一同參加示威。這是在釜山大學展開維新政權啟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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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的第 1 次學生示威。一千五百多名的學生拒絕期末考,在校內決 議了「 保障校園自由 」 、 「 釋放拘留學生 」等五項。下午 1 點有七百 多名聚集在南浦洞富平劇場前面唱校歌,展開靜坐示威。在示威 過程有 44 名被逮走。 朴政權自 1974 年 2 月起,公然在維持政權上利用反共意識形 態。僅在首爾一地就動員 200 萬名市民,召開反共奮起大會。此後 的反共奮起大會一連在全國各地召開。 儘管如此, 「 維新獨裁滾開 」的口號擴散到全國。慌張的朴政 權在 1974 年 4 月逮捕包括高中生的 1,224 名「 全國民主青年學生總 聯盟事件 」 ( 民青學聯 ) ,加以鎮壓。 記者也開始積極給予民主運動增添生力軍。釜山日報、國際新 報記者在 10 月 25 日集會,發表「 守護言論自由宣言 」 。記者們採納 決議文,聲明「 站在國民這一邊,善盡媒體人的使命做事實報導 」 。 儘管進行野獸性的鎮壓,1974 年 9 月至 11 月有六十多間大學 和高中,有九萬多名參加示威;12 月,現有的「 民主守護國民協 議會 」為了加強其組織,厲行改編為「 恢復民主國民會議 」 。 此時期在釜山,同年 10 月 30 日有水產大學生、11 月 7 日有東 亞大學生,展開示威要求「 撤廢維新 」 、 「 撤除中央情報部 」 、 「公 開特權階層財產 」 。天主教釜山教區也自同年 10 月 15 日起,採納 「 教會一致要求釋放池主教 」 、 「 為國家與執政者的祈禱文 」 ,開始 為了恢復人權舉行祈禱會等。隨後在 1975 年 1 月 6 日以西面聖堂為 起點,巡迴各聖堂舉行祈禱會。1 月 29 日在中央聖堂舉行的祈禱 會,有兩千多名參加造成空前盛況。 1975 年 5 月 13 日公布緊急措施第 9 號。該措施持續到 197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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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8 日有 4 年 7 個月期間之久。此後以學徒護國團來取代高中以 上的學生會,開始在區域和職場進行民防衛隊、鄉土預備軍的菁 英化,新開設防衛稅,收取防衛獻金。 1976 年 3 月 1 日,金大中、咸錫憲、咸世雄神父等發表「 民主 救國宣言 」 ,要求撤廢緊急措施和朴政權下台。宋基寅神父當天被 強制拉至晉州,監禁在亞細亞飯店二十多小時,此後十多天期間 遭到拘禁和一次審問的苦難。這樣的鎮壓下,同年 10 月 28 日創立 了「 釜山人權宣教協議會 」 。1978 年起,勞動運動在釜山地區也開 始蓬勃活躍,催生發展校園意識形態化社團。 宗教和人權運動以基督教的都市產業宣教活動和天主教 JOC 活動為中心,開始締結校園與人的關聯。釜山大學、朝鮮大學等 的大學街,接連不斷有持續要求撤廢維新的塗鴉和油印傳單。 一 連 有 1978 年 2 月 24 日「31 民 主 救 國 宣 言 」 、7 月 5 日「 民 主 國民宣言 」 、10 月 17 日「1017 民主國民宣言 」等。這些在野團體異 口同聲催促撤廢維新,同時要求中止對宗教與校園言論的鎮壓。 各階層這樣不斷努力面對民主化,延伸出在 1978 年 12 月 12 日的 第 10 屆國會議員選舉,在野黨以 1.1% 領先的壯舉。尤其自 1967 年 大選起,眾所皆知由執政黨操弄會亡國的地域仇恨,1978 年選舉 幾乎未出現。那是因為可以建構所謂民主對反民主的正確政治戰 線,完成包含民主化運動勢力、汎野圈的統一結盟關係。 大眾透過 70 年代的民主運動才能獲得教訓,就是未建立民主 政府,最小限度的生存權也未能有保障。歷經如此一連的過程成 長、準備的釜山民主運動,終於在透過釜馬民主抗爭終結維新政 權方面,擔任了決定性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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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79 年釜馬民主抗爭和朴正熙政權的終結 釜馬民主抗爭是讓維新獨裁體制的根幹崩潰、70 年代民主運 動的總清算。 它是觸發 80 年代前民眾民主化運動的起跑點,在韓國民主運 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釜馬民主抗爭給維新體制打開一 嚴重的缺口,趁著不過 10 天以後發生的 1026 事態和朴正熙突然死 亡,上台的新軍部建構了僅更換維新體系外殼的軍部獨裁體制, 變成留下「 未結束的抗爭 」 。 市民又加入大學生的示威,抗爭發展成爆發性、廣泛的民眾 抗爭,當時的民主化勢力如同組織民眾的抵抗意志,未能形成中 心勢力,暴露出未能擴散到全國的侷限。 釜馬民主抗爭是指在釜山和馬山都市中心學生和市民經過 5 日 期間展開對抗獨裁政權的「 抗爭型鬥爭 」 。發生抗爭的 1979 年,是 軍部獨裁鎮壓最後掙扎的 1 年,發生抗爭之前的 2 個事件,赤裸裸 地顯現出當時的狀況。 1979 年 8 月假髮業者 YH 貿易公司有一百七十多名女工在新民 黨黨部靜坐,抗議公司不當的倒閉行為要求正常運轉,朴正熙政 權為了解散該群人讓警察闖入黨部,瘋狂毆打、逮捕,在鎮壓過 程闖下有 1 名女工喪命的野蠻暴行。在 YH 事件宣佈強硬鬥爭的當 時新民黨總裁金泳三,政府剝奪其議員職務。 軍部獨裁的鎮壓政治歷經 18 年達到最高潮的 1979 年,連最小 限度的人權、制度和所謂在野黨的民主主義架構都遭到蹂躪,全 民的鬱憤也達到頂點。抗爭的序幕由大學生的校內示威開始。進 入第 2 學期的釜山大學進步傾向的學生,針對時局進行討論,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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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威,第 1 次起義定在比宣布維新憲法 7 周年早 3 天的 15 日。 1979 年 10 月 15 日早上 10 點,期中考在即的釜山大學校內, 散發內容是「 要求撤廢反民眾的維新憲法和政權下台,預定 15 日 上午 10 點聚集到圖書館( 現在的圖書館科學分館 )聚集示威 」 ,有 「 民眾宣言文 」和「 民眾鬥爭宣言文 」等兩種的油印傳單。但是這 一天的油印傳單幾乎與預定時間同時散發,示威終於以未爆彈收 場。準備示威的學生為了再次舉行示威,徹夜製作「 宣言文 」的油 印傳單。 「 宣言文 」規定說「 維新憲法不過是滿足一個人魯莽政治慾望 的道具 」 ,內容有「 年輕的青年學生們對當前出現的社會問題,只 有旁觀嗎?你們的熱情在哪裡呢?」 。 10 月 16 日接近上午 10 點,主導示威的學生來往教室分發油印 傳單,號召大家奮起,在人文社會館前面瞬息之間人潮湧進,聚 集有一百多名的學生示威隊,開始呼喊「 打到獨裁 」的口號。 示威隊跟聚集在圖書館前面的兩百多名學生會合,一開始唱 校歌,行政職教授便慫恿學生解散,便衣警察逮走主導示威的學 生,同時展開打群架,卻在阻止學生方面力量不夠。學生人數瞬 息之間增加為 4,000 名,有一千多名學生拆下學校圍牆,進入市區 街道。 這 一 天, 示 威 隊 經 由 西 面 圓 環 進 到 當 時 是 政 府 所 在 的 光 復 洞、南浦洞,直到下午 2 點,有兩千多名的學生示威隊群集在富平 劇場。警察對學生示威隊瘋狂猛投催淚彈和棍棒的洗禮,蠻橫無 理地拉走學生。對於警察毫不留情的暴力感到憤慨的市民,不由 自主地加入示威隊,一過晚上 7 點鐘示威隊增加到五萬多名。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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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示威隊超過禁止通行時間的晚上 10 點,繼續進行市中心的街頭 示威,破壞市中心的 11 處派出所,也燒毀從派出所拆下來的大統 領相片。 隔天在頒佈了臨時休校措施令的釜山大學校門前面,也聚集 數百名學生展開示威,這一天連東亞大學生有大舉加入,在市中 心跟警察反復玩追逐戰的市街戰直到夜晚。 示威擴散到無法收拾的地步,政府宣佈自 18 日晚 10 點起在釜 山地區實施非常戒嚴令,投入 2 個連的空降部隊。坦克和裝甲車 在前方的戒嚴軍一齊配置在各大學和官廳,這天下午儘管這樣也 有兩千多名的市民、學生在中區南浦洞一帶,大喊「 撤廢戒嚴 」 、 「 打倒獨裁 」展開示威。抗爭的火焰蔓延到隔壁都市馬山,接連 不斷有共和黨黨部、派出所和廣播電台遭到示威隊攻擊等激烈示 威。隔天 19 日,甚至連馬山輸出自由地區的勞工和相當人數的高 中生加入。顯示出示威擴散到無法收拾的徵兆,政權便宣布自 20 日起,馬山、昌原地區實施衛戍令,展開強硬的武力鎮壓,馬山 抗爭也就落幕。釜山市民因 1979 年釜馬民主鬥爭湧現出來的偉大 抵抗精神,終因新軍部的 1212 事件和 1980 年的 517 非常戒嚴全國 擴大措施等篡奪政權,遭到損傷。1026 以後全面粉墨登台的全斗 煥、盧泰愚等的新軍部,壓抑透過 1980 年「 民主化之春 」湧現出 來的全國民民主化熱潮,在 518 光州抗爭中慘無人道地屠殺民眾後 掌握政權,對民主勢力施加無情的鎮壓。 釜山地區的民主勢力經歷過 1980 年光州抗爭和 1981 年容共操 縱事件的釜林事件,好像轉眼間進入停滯期。但是徐緩活化的學 生運動勢力由 1985 年的大學總學生會復活,不斷呼喊「 打倒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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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殺元兇全斗煥政權 」 ,帶頭民主化運動。 又陸續建立公害問題研究所(1984 年 ) 、人權委員會釜山支 部(1984 年 ) 、釜山民主市民協議會(1985 年 ) 、釜山民主青年會 (1988 年 ) 、釜山民族民主聯合(1988 年 )等的在野、人權團體, 釜山地區的民主勢力開始累積運動力量。 通過 1979 年釜馬民主抗爭出現的全國國民的民主化熱潮,累 積了 80 年代民主勢力的組織力量,因 1987 年 6 月的大規模市民抗 爭再次湧現。

肆、1987年6月民主抗爭—韓國民主主義的劃時代 前進 1987 年 6 月的全國抗爭與 419 革命、釜馬民主抗爭、518 光州 抗爭,同是佔居韓國社會民主化運動的里程碑式的地位、反獨裁 的民主化運動。6 月民主抗爭以之前的民主化運動當作基肥開墾出 來的成果,有別於以前的民主運動,抗爭之後未經歷決定性扭轉 的方面,在運動史上佔有特別的地位。但是,6 月民主抗爭也暴露 出局限性,就是在抗爭之後的 1987 年大統領選舉,未能實現文人 政權的挫敗、組織分裂等,未能確保運動的連續性,未能順利如 願開花結果。 儘管如此,6 月民主抗爭被評為在韓國的現代政治史上,所有 階層、階級形成最廣泛的反獨裁戰線,國家權力和民眾達到力量 均衡狀態的革命性大事件。往往將 6 月民主抗爭稱做是韓國社會民 主化的分水嶺,是因為該事件之後,韓國社會所經歷的變化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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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深度實在非常大。6 月民主抗爭是大眾革命,否定第 5 共和國的 軍部權威主義政權,進而想清算三十多年間持續的軍部權威主義 的體制,具有其歷史性意義。 1987 年 4 月 13 日,全斗煥大統領發表文告「 護憲 」 ,成為反面 預告 6 月國民抵抗的序曲。要求撤銷護憲的神父、牧師、教授等各 階層的時局宣言和連署運動,4 月 ~5 月一直從釜山蔓延至全國。天 天都有聲明、靜坐、絕食、削髮、祈禱會上演。宗教人士和知識 份子對政府施政,有這樣集團性反抗的事例是韓國建國以來的第 一次。 在迎接 5 月 18 日光州民主抗爭 7 周年的彌撒,天主教「 正義具 現司祭團 」揭發當局隱瞞、捏造 1 月 14 日發生的朴鍾哲刑求致死事 件的真相,狀況急速進展。在 6 月民主抗爭的導火線上點火。 天主教正義具現司祭團揭發刑求致死之後,釜山地區的在野 運動團體、市民團體和學生運動勢力搶在其他地區之前,5 月 20 日 組成〈 爭取民主憲法國民運動釜山本部 〉 ,準備 610 國民大會。召 開國民大會前一天的 9 日,首爾發生延世大學生李韓烈在校門口示 威中,被催淚彈打中處於病危的事件。該事件等於變成在民眾憤 怒的胸膛潑灑汽油。 6 月 10 日在首爾蠶室體育館舉行的民正黨全黨大會上,盧泰 愚代表委員受到七千多名代議員歡呼,選為大統領候選人。同日 下午 6 點,在釜山中區大廳洞大覺寺舉行「 譴責隱瞞捏造朴鍾哲 刑求殺人暨撤廢護憲釜山市民大會 」 。被警察的封鎖源頭阻擋的學 生們,數百名一群分別分散到光復洞、東光洞、忠武洞等地,繼 續展開散發性示威直到超過子時,全國有 24 萬名左右的示威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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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廢護憲 」的波濤掩淹沒街頭。 其他地區的情況,6 月 10 日以後的示威一時進入小康局面,釜 山卻以天主教中心的靜坐為起點,鬥爭熱火更加高漲,就這樣延 續到 17 日海洋大學生正面突破防波堤的鬥爭,以及 18 日掃除催淚 彈之日的活動。從前日起開始激化的釜山示威情況到 18 日,顯示 出近乎市民揭竿起義的面貌。 這一天下午 6 點,有一千多名的沙上工業區勞工和釜山大學 生,在西部市外公車總站附近展開示威,勞工和學生也展開「 結盟 鬥爭 」 。下午 7 點,有三十多萬名示威隊雲集在西面附近。在國際 市場、南浦洞、寶水洞也形成數千名的示威隊,展開示威往市政 府移動。西面的示威隊決定跟南浦洞方向的示威隊會合,往釜山 火車站途中在東區佐川洞的高架道路碰到警察的阻止,高架道路 被對峙中的警察亂射的催淚彈掩沒,李泰春( 音譯 )掉下來被送到 醫院接受治療宣告不治。 6 月民主抗爭的頂點是 26 日舉行的「 和平大行進 」 。在釜山打 開和平大行進序幕的人是宗教人士。繼續靜坐中的天主教神父們 和兩千五百多名教徒,一起在中央聖堂舉行「 為了民主化和恢復人 權的特別彌撒 」 。還有包含四百多名神父、修女等在內的一萬五千 多名市民,在大廳洞展開和平行進。神父和修女帶頭,手舉「 愛國 市民團結、終結暴力政權 」的標語牌。 市民對於暴力政權的憤怒達到極端,示威卻是和平進行。這 一天在全國有超過 100 萬名的市民和學生參加大會。全斗煥政權也 曾一度檢討要投入軍隊,結果發表大統領直接選舉制的改憲和赦 免復權,終於以 629 宣言屈服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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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6 月民主抗爭是內含「 一半的成功 」 、 「 一半的失敗 」的市民抗 爭。因為可以同時指出抗爭以後,開始完成活化各階層的市民運 動組織,以及加速民主勢力和地區的分裂。 國民運動本部的成立,成為準備此後社會各部門和地區間的 結盟運動架構之契機;藉此完成知識人、藝術人、宗教人等多樣 的領域組織化,市民運動也扎根。相反的,6 月民主抗爭經過 1987 年 12 月的大統領選舉,同時加深由金泳三與金大中代言的民主社 會勢力,不斷的自我分裂和地區分裂。 大選失敗致使實現文人政權遭到挫折,1989 年起東歐圈的現 實社會主義正式沒落,給民主運動勢力不小的衝擊。同時,1990 年德國統一、1991 年蘇維埃政權崩潰等,迅速進行國際秩序的重 整,現有的社會運動摸索新的去路。

結論 釜山市民通過直接履行 1979 年的釜馬民主抗爭和 1987 年的 6 月民主抗爭、間接經驗光州民主抗爭,毫無遺憾地面對民主化發揮 了拋頭顱的努力。特別在 6 月民主抗爭以後,以開始全面發展的自 主性大眾組織為中心,90 年代向洶湧澎湃、更佳的民主主義邁進。 每年春天,青年學生們有反美鬥爭和揚帆式、勞工有為了團 體協商的前進大會等,開始展開民主運動。5 月前後,經 4 月革命 和勞動節、還有光州抗爭和 6 月民主抗爭的精神傳承集會與示威, 民主運動達到頂點。8 月,以統一運動團體和青年學生為主軸,展 開統一運動;10 月有釜馬民主抗爭紀念儀式,11 月則與傳承全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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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烈士精神相關,以勞工為中心召開國民大會、民眾大會。上述 是整理出一年的鬥爭型態。 90 年 代 一 直 展 開 民 主 化 運 動 的 實 情 和 其 型 態, 也 就 是 由 街 頭集會或示威連貫,那也是韓國社會的民主化沒那樣進展的證 據。 另 一 方 面,90 年 代 社 會 運 動 的 展 開 過 程 出 現 的 特 徵, 是 市 民運動的急速成長、運動內容和方式的多樣變化。又運動的議題 方面,出現從政治的爭論點擴大到日常、生活問題的傾向;鬥爭 方式方面,出現從街頭示威、集會和竟做擴大到街頭聯署、晤面 (Interview) 、 運 動(Campaign) 、 表 演(Performance)等 的 傾 向。 到 90 年代後半,產生許多以小區域做單位的住民團體。這在擁護 大眾的日常性利益,體現多樣的生活,擴大生活的空間等方面, 可以找到肯定的意義。 如今正繼續為擴張韓國社會民主主義而努力。凡是社會歷史 發展的過程歷經迂迴曲折是個法則,今日的韓國民主主義處於艱 難的狀況是實情。但是,頑強地延續下來的韓國社會民主化運動 的歷史,讓我們相信民主主義即使有什麼困難也會前進的。

(張介宗 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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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二二八事件真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 張炎憲

1947 年 二 二 八 事 件 爆 發。 事 隔 40 年 之 後, 台 灣 國 內 才 有 二二八平反運動的產生。40 年幾乎是 2 個世代,那樣漫長的時間, 二二八被隱瞞、被扭曲,在國內不能公開談論,也不能研究。這 樣 的 情 況 會 發 生, 長 期 執 政 的 國 民 黨 政 府 要 負 最 大 責 任。 因 為 二二八事件是在它威權獨裁統治下,引發的台灣民眾反抗事件。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台灣知識菁英與民眾受到屠殺,造成浩劫, 也是因它派軍隊來台鎮壓所造成。國民黨政府為了推卸責任、掩 飾歷史,不得不採取強制手段,查禁二二八歷史,使得二二八成 為台灣最大的禁忌。為了突破禁忌台灣民眾花費 40 年的歲月,才 逐漸褪去心中的陰影,敢推動二二八的平反運動。

一、二二八平反運動的訴求 二二八平反運動的產生應該追溯至台灣黨外運動的發展歷 史。1971 年國民黨政府失去聯合國的席位,從此在國際外交上節 節敗退,使得台灣面臨生存的危機,國內又逢國民黨統治集團逐 漸老化,蔣經國準備接班,黨內權力新舊交替之際。台灣新生代 在國內外變局之下,奮起而展開新一波的民主運動,至 1979 年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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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達到高峰,與國民黨的對立也日益擴大。黨外人士選擇 1979 年 12 月 10 日,世界人權日在高雄舉辦遊行,國民黨政府以暴動作為 藉口,一舉逮捕黨外人士。 高 雄 事 件 雖 然 使 黨 外 民 主 運 動 遭 到 重 挫, 但 黨 外 香 火 並 不 因國民黨政府的恫嚇而熄滅,反而激起辯護律師和年輕世代的投 入。1980 年 代 的 運 動 已 不 限 於 民 主 政 治 的 運 動, 範 圍 擴 及 到 歷 史、文化、社會與族群的運動。為了突破國民黨「 重中國、輕台 灣 」的教育,黨外雜誌開始探討台灣的歷史、文化。台灣歷史意識 破繭而出之後,二二八事件成為必需面對與探討的問題。二二八 平反運動也因此而誕生。 在 嚴 冬 禁 閉 的 年 代, 二 二 八 受 難 者 及 其 家 屬 聞 二 二 八 而 色 變,忍辱偷生在國民黨的淫威之下。因此二二八平反運動的發起 人,不是來自於二二八受難者家屬,而是由新生代發聲。主要的 發起人鄭南榕(1947-1989) ,是出生於台灣的「 外省人 」第二代, 他認為外省人對不起台灣人,所以發動二二八平反運動,希望藉 此償還外省人欺壓台灣人的罪過。他聯合陳永興、李勝雄等人, 在台灣人權促進會和《 自由時代 》雜誌為主的規劃下,於 1987 年 2 月 4 日,成立「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 」 。陳永興擔任會長,李勝雄 為副會長,鄭南榕為秘書長。翌年(1988 年 )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 會與其他團體共同發起「 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 」 。 二二八的平反運動是來自於民間,而不是出自政府的推動。 當二二八紀念活動在各地展開時,國民黨政府以鎮暴警察、情治 人 員 監 控 圍 堵, 只 准 在 室 內 集 會 演 講, 不 准 在 戶 外 舉 行 群 眾 運 動,以免引起更多人的共鳴。但在民意的支持下,二二八平反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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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越滾越大,國民黨政府眼見情勢已變才因應退讓。因此二二八 平反運動是在民間主導下,與政府產生對立衝突,才獲得成果。 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最主要的訴求應可歸納為 5 項:1. 公開史 料與追求真相;2. 平反冤屈與回復名譽;3. 賠償;4. 國定假日;5. 興 建紀念碑與紀念館。這 5 項訴求經數年努力,有的已逐步達成。

二、訴求逐步實踐的歷程 20 年來,二二八平反運動的訴求,除真相調查部分下節說明 外,大致有以下的成果。

1. 建立紀念碑 嘉義市在二二八事件中,民眾抗爭激烈,國民黨軍隊增援嘉 義之後,逮捕槍殺民眾,造成極大的傷亡。嘉義市民對此悲痛事 件記憶極深,反抗國民黨力量也極深厚。因此首座二二八紀念碑 在嘉義市興建。 1989 年 嘉 義 市 長 張 博 雅, 是 嘉 義 市 民 愛 戴 的 無 黨 籍 市 長 許 世賢的女兒。嘉義市長老教會籌畫樹立紀念碑,但苦無土地,在 張市長支持下,獲得使用彌陀寺附近的公有地。在興建過程中, 情 治 單 位 出 面 干 擾 建 築 商 與 設 計 者, 但 終 究 抵 不 住 民 氣, 首 座 二二八紀念碑終於在 1989 年 8 月落成。 二 二 八 傷 亡 慘 重 的 南 部 和 民 進 黨 執 政 的 縣 市, 隨 之 跟 進 興 建二二八紀念碑。迄今屏東、高雄市、高雄縣、台南市、屏東林 邊鄉、八堵、台北市、台中市、基隆市、嘉義縣、台南縣、花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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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桃園縣、雲林縣、台中縣、台北縣、宜蘭縣、新竹市、南投 縣等都建立紀念碑。 國家級紀念碑在 1995 年於台北市「 新公園 」落成。翌年,陳 水扁市長將「 新公園 」更名為二二八和平公園。

2. 建立紀念館 嘉 義 市 除 了 1989 年 建 立 首 座 紀 念 碑 之 外,1996 年 也 率 先 成 立嘉義市二二八紀念館、紀念碑和紀念公園。台北市則於 1997 年 二二八事件 50 週年時,重新改裝原台北市放送局為台北市二二八 紀念館。 2007 年,行政院宣布於原台灣省參議會、省議會集會使用之 場所,做為二二八國家紀念館的所在地。

3. 賠償 1995 年 3 月 23 日,立法院在朝野折衝之下,通過「 二二八事 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 。國民黨立委主張的「 補償 」稱呼條例;不道 歉、不能追查元凶、228 不放假、不能用國民黨黨產賠償等都在 條例中反映出來,表示國民黨政府不願承認錯誤,只承認過失傷 害,不願負起二二八的政治責任。 「 賠償 」是二二八受難者及其家屬,以及社會大眾的主張,但 國民黨卻堅決不認錯,直到 2007 年 3 月 21 日,在社會輿論和總統 選舉的壓力下,立法院才將「 補償條例 」改為「 賠償條例 」 ,距離 1995 年首次通過條例,已歷 12 年,由此可證國民黨保守勢力頑強 抵制、不願對二二八負責的態度是最大的阻礙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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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譽恢復 1995 年 2 月 28 日,二二八紀念碑在台北新公園落成時,李登 輝總統代表政府向二二八受難者及其家屬公開道歉。這是首次總 統向二二八家屬道歉,但不是向台灣民眾道歉。蔣介石總統與蔣 經國總統在世時不曾對此事件說過負責的話,也不曾道歉過,卻 由台灣人總統出面道歉,何況李總統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差點 成為受害者,在白色恐怖的年代,甚至被警總約談! 1 李總統的道 歉,怎能平服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心中的憤恨與不滿,也無法達到 道歉的真正效果。 陳水扁擔任總統之後,於 2004 年 2 月 28 日對二二八受難者頒 布「 恢復名譽證書 」 ,以此表明:二二八受難者在此事件中並沒做 錯,而是當時政府的做法錯誤,故應該予以恢復名譽。

5. 國定假日 1996 年,台北市市長陳水扁宣布台北市在二二八當天放假一 日。隨之,立法院在 1997 年 2 月 25 日通過每年 2 月 28 日為二二八 和平紀念日,並訂為國定假日。 以上是 20 年來逐步完成的訴求,在實踐過程中,國民黨勢力 與民進黨、民間力量相互角力,爆發對立與衝突,並經妥協接納 而完成。

1 張炎憲主編, 《 李登輝總統訪談錄 1 早年生活 》 、 《 李登輝總統訪談錄 3 信仰

與追求 》( 台北:國史館,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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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真相調查之一:官方檔案的公開 官方檔案的公開過程,可分成兩個階段。 第 1 階段,是台灣省文獻委員會與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主 導者。 二 二 八 平 反 運 動 展 開 之 後,1988 年 台 灣 省 議 會 在 質 詢 時, 決議請台灣省文獻委員會負責蒐集二二八事件史料並提出報告。 台灣省議會是由台灣各縣市選出的省議員組成,需定期改選,能 夠反應民意、貼近民意,所以在二二八平反運動展開之翌年,即 能做出決議。反觀,立法院是由萬年代表組成,無法定期全面改 選,反應台灣民意,反而多以中國歷史為中心的概念,蔑視台灣 歷史存在的事實,因此立法院在當時無法通過議案,反由省級民 意機關提出。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根據此項決議,在同年 10 月派員至全台 各地進行二二八口述歷史訪談並蒐集相關史料。這些成果陸續在 1991 年至 1994 年,出版《 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 》3 冊,首開國內 公開二二八史料的先河。 為了回應社會民意,1990 年 5 月李登輝總統指示成立「 二二八 事件專案小組 」 。1991 年 1 月 18 日,行政院成立官方「 研究二二八 事件小組 」 ,重新調查二二八事件的真相。因研究小組需閱讀檔 案,才能做出調查報告,行政院乃將二二八檔案史料影印暫存放 於中研院近史所,以供研究小組調閱。中研院近史所乃將此資料 於 1992 年至 1997 年,彙整出版《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6 冊。 第 2 階段,是陳水扁總統任內所主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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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民進黨執政後,陳水扁總統立即指示再次公開二二八 相關史料。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籌備處負責至各地機關徵調 二二八相關檔案。國史館繼之與檔案管理局、二二八事件紀念基 金會共同合作,於 2002 年至 2004 年出版《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 》 16 冊。2008 年再次與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合作出版第 17、18 冊。 比較這兩個階段檔案史料的公開,可發現第 1 階段的公開雖 由上層決議但屬選擇性的公開。第 2 階段則在總統指示之下,全面 性的清查各機關資料,有公權力做為後盾,較能掌握各機關的檔 案,移交時也較無遺珠之憾。

四、真相調查之二:口述歷史訪查 1947 年 國 民 黨 還 在 實 行 訓 政、 以 黨 領 政。 因 此, 所 公 開 的 官方檔案,受限於國民黨的制式觀點,對新佔領地台灣,不僅無 法設身處地加以理解,反而處處充滿優越感、戰勝者心態。在此 情況下,其所留下的檔案怎能反應台灣民意,站在台灣民眾的立 場說話。因此訪查二二八受難者及其家屬,紀錄其經驗,是重建 二二八歷史記憶與歷史真相的必要工作。 1990 年 代 之 前, 在 海 外 有 零 星 的 二 二 八 口 述 歷 史 紀 錄 的 出 版。在國內有計畫性的口述訪查是在 1990 年代之後。台灣省文獻 會、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各縣市政府等政府單位進行口 述訪查之外,民間於 1991 年也展開口述訪問。其中以吳三連台灣 史料基金會支持出版的口述訪談紀錄,範圍最廣,包括台北、基 隆、雲林、嘉義、台南等最慘烈的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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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口述歷史訪查的對象不限於領導菁英的後代,也及於一 般沈默的大眾。他們的口述具體反映出國府接收台灣之後,軍紀 敗壞、貪污腐敗、特權橫行、經濟崩潰、物價飛漲和社會秩序混 亂的實況,以及憲警人員到家逮捕的蠻橫,家人被逮捕後未經審 判即遭槍決或從此一去不返、生死不明的傷痛與冤情。他們的親 身經驗正是國民黨政府殘殺無辜民眾最好的印證,也是台灣社會 久久不能痊癒的原因所在。 口述歷史紀錄所呈現的民間觀點和民間記憶,是對官方檔案 紀錄不實的控訴與反駁。

五、真相調查之三:歷史觀的改變 自 1949 年 5 月以來,因台灣長期處於戒嚴狀態,國民黨政府 得以獨控二二八事件的解釋權,並壓制民間觀點。因此二二八歷 史解釋的改變是經過漫漫長路才爭取來的,其過程也是台灣社會 變遷與民主發展的縮影。二二八事件的說法可歸納如下:

1.「 二二八是因日本奴化、中共暗中策劃的事件 」 國府在二二八事件爆發時,即認定「 二二八是因日本奴化、中 共暗中策劃的事件 」 ,認為這是台灣人受到日本統治 50 年,被日本 奴化,以致產生不瞭解中國、蔑視中國的心態,並受共產黨的策 2

動,才起而反對。 國府並認定台灣人欲藉此脫離中國,追求獨立,

2 國防部史政局, 〈 台灣二二八事變紀實 〉 ,收入李敖編著《 二二八研究 》 (台 北:李敖出版社,1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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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派兵來台鎮壓是合理的。

2.「 二二八事件與海外台獨叛亂犯有關 」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台灣人紛紛逃離台灣。1947 年 6 月,廖 文奎、廖文毅組織「 台灣再解放聯盟 」 ,表示台灣在二次大戰後, 並沒有真正脫離殖民地,獲得解放,因此追求從國民黨掌控中再 次解放。1948 年 9 月,廖文毅在香港發表聯合國託管台灣,由台灣 人公民投票決定前途的聲明,向全世界表明台灣人獨立建國的願 望。1950 年 2 月 28 日,在二二八事件 3 週年紀念日,廖文毅在日本 3

發表台獨主張。 從此每年二二八,海外台灣人團體舉辦二二八事 件紀念儀式,宣示從事台灣獨立建國的意志。 國民黨政府為因應台灣人的反抗,除了壓制台獨言論、逮捕 台獨支持者之外,將二二八事件與台獨掛勾,並指稱台獨是中共 4

的同路人,都是反國民黨的「 叛亂 」團體, 並以此作為逮捕台獨 運動者的理由,確保其統治台灣的正當性。

3.「 二二八事件不是暴動、叛亂 」 1987 年二二八平反運動展開之後,國民黨政府在民意的逼迫 下, 行 政 院 在 1991 年 1 月, 成 立「 研 究 二 二 八 事 件 小 組 」 ,經一 年時間的調查研究,於 1992 年 2 月公布的研究報告內容中,5 排除

3 張炎憲、胡慧玲、曾秋美, 《 台灣獨立運動的先聲─台灣共和國 》 ( 台北:吳

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2000) 。 4 蘇僧、郭建成, 《 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 》 ( 美國加州:美國南華文化事業公

司,1986) 。 5 賴澤涵等,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 ( 台北:時報文化,1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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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是暴動、叛亂,參與民眾是暴民、亂民的說法,而認為國 府官員的貪污腐化造成當時的經濟崩潰、社會動亂,才是二二八 事件發生的主因,書中並陳述國府軍隊登陸之後,濫殺無辜、逮 捕槍決民眾,造成重大傷亡的狀況。

4.「 二二八事件是外來政權統治下的結果 」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戰敗投降,國府依據太平洋地區聯合 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的第 1 號命令「 指示台灣日軍向中國 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將軍投降 」 ,派陳儀來台接收日軍投降。但第 1 號命令,並未言明台灣已屬中國的領土。國府來台接收之後,卻 未經台灣人民的同意即將台灣納入領土。因此,論者以台灣民眾觀 點,認為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是外來統治集團專橫統治的結果,台 灣人為了民主、社會正義和人民福祉,起而抗爭有其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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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 」 國 民 黨 為 了 因 應 台 灣 人 意 識 的 高 漲, 以 及 台 灣 民 眾 觀 點 的 二二八歷史解釋,乃提出「 官逼民反 」的觀點。其中以馬英九之說 7

最為代表, 他認為二二八事件的起因是當時官員施政錯誤,才逼 得人民反抗。但當時官員絕非只是國民黨黨員,還有其他非國民 黨黨員擔任,所以不是「 黨逼民反 」 ;台灣行政官員做錯,應由台 灣官員負責,不應由中央官員負責,所以二二八事件是台灣地方

6 彭明敏、黃昭堂, 《 台灣の法的地位 》 ( 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76) 。王 育德, 《 台灣:. 苦悶するその歷史 》 ( 東京:弘文堂 , 1985 年 ) 。 7 《 中國時報 》2006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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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惹的禍,不是中央政府措施失當。這種說法是要將中央與地 方切割,並且簡化成台灣官員的不當措施才引起二二八事件,國 民黨與蔣介石不需全面負責。 二 二 八 歷 史 觀 的 轉 變 過 程 是 台 灣 歷 史 發 展 的 寫 照。 當 台 灣 民眾沒有聲音時,國民黨說法唯我獨尊;當台灣意識崛起、台灣 人主體觀點伸張之後,二二八事件的歷史解釋成為台灣人追求民 主、自由與自決、獨立的論述來源。台灣民眾觀點得以出現,改 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解釋,與 1987 年之後,二二八歷史真相的追 求息息相關。

六、真相調查之四:二二八責任歸屬 自 1987 年二二八平反運動展開後,國民黨觀點的「 台灣人民 暴動、叛亂 」說,已無法取信於民。 「 台灣人民對獨裁統治者有抗 爭的權利 」 ,則逐漸取得台灣民眾的共識。但到底誰要負起鎮壓台 灣人民的責任,卻遲遲無法真實面對。 1947 年,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閩台監察使楊亮功來台調查, 與監察委員何漢文聯名撰寫的《 調查二二八事件報告 》 ,視此事件 為暴動、叛亂,陳儀等施政雖有瑕疵,但台灣民眾的分離意識、 共黨煽動與日本奴化遺毒是事件發生的主因。政治責任的追究只 到陳儀等人而已,中央政府不需負責。 1991 年行政院因應二二八平反運動所提出追求歷史真相的要 求,成立「 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 ,但因當時執政者仍然是國民 黨,因此研究小組的報告雖然推翻「 暴動、叛亂 」說,卻無法追究 責任歸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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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的 總 統 大 選, 民 進 黨 獲 勝, 取 得 政 權 之 後, 陳 水 扁 總統立即指示行政院研考會負責收集各政府機關所典藏二二八檔 案。在檔案公開的基礎上,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 2003 年底成 立「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小組 」 ,經兩年多的努力,於 2006 年 2 月 出 版《 二 二 八 事 件 責 任 歸 屬 研 究 報 告 》 。這份報告的特色 是釐清二二八事件的責任,指出蔣介石是鎮壓台灣民眾的元凶, 陳儀、柯遠芬、彭孟緝、張慕陶、史宏熹等行政長官、軍人、半 山、線民、構陷者、告密者、新聞媒體工作者等都應負起不同層 次的責任。 追究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是長期以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 家屬的心願,也是社會大眾的期待。台灣民間早就存在蔣介石是 事件元凶的說法,只是沒有公開化撰寫成書而已。從黨外到民進 黨成立,二二八事件的追究一直是民主化運動追求的一環。1995 年二二八紀年碑在台北新公園落成時,紀念碑因規避蔣介石的責 任,在揭碑典禮之後即被民眾敲打取下丟棄。 「 有碑無文 」反映出 國民黨政府不敢對蔣介石追討責任,民間卻認為應該追究至蔣介 石才符合公道。至 2000 年,民進黨執政之後,才能具體實踐,台 灣人民才能公開提出蔣介石的名字,加以批判他在二二八事件中 應負起的責任,這也是台灣民主化的成果。

七、真相調查的成果 二二八平反運動來自於民間自覺性的動力,而不是來自於國 民黨的懺悔與認錯。因此運動初起時,國民黨頻頻施壓阻撓,但 當民氣越滾越大,國民黨才見勢妥協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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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自 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成立之後,迄今已逾二十年。 20 年來在民間力量的督促下有很多成果的出現。

1. 二二八檔案的公開 經 過 李 登 輝 總 統 和 陳 水 扁 總 統 前 後 任 的 努 力, 政 府 機 關 的 二二八檔案大致已全部公開,並可供閱覽研究。

2. 二二八研究的興起 二 二 八 事 件 是 台 灣 最 大 的 禁 忌, 過 去 談 二 二 八 而 色 變。 自 1990 年代檔案逐步公開、台灣人主體意識高漲與民主化落實之 後,二二八已不是禁忌,而是研究的新領域。研究者的投入,使 得史料更公開,論點更清晰,台灣主體性的觀點也更落實。

3. 二二八責任的追究 在國民黨威權獨裁統治的年代,蔣介石是偉大的領袖、反共 的先知、世界偉人,神聖而不可侵犯。2006 年《 二二八事件責任 歸屬研究報告 》根據史料而指出蔣介石是鎮壓台灣民眾的元凶。這 是追求歷史真相過程中,必須面對、必須突破的問題。此一瓶頸 被打開之後,禁忌才會真正去除,台灣才會成為民主、人權與法 治的國家。

八、真相調查的阻礙 二 二 八 事 件 是 台 灣 戰 後 史 的 重 大 事 件, 也 是 影 響 深 遠 的 事 件。國民黨也視此為最大禁忌,不准台灣人談論和研究,因此追 究真相遇到重重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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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民黨的壓制與封鎖 二二八事件是台灣人心中的最痛,也是台灣人獨立建國運動 的開端。國民黨政府深恐台灣人知道這段悲痛的歷史,會燃起台 灣意識與反抗意識,因此百般設法封鎖二二八資訊,扭曲二二八 事件的真相。 1949 年 國 民 黨 政 府 在 台 灣 重 建 政 權 之 後, 逮 捕 反 對 人 士, 營造白色恐怖氣氛,使得台灣民眾人人自危。小學、中學至高中 的 歷 史 教 科 書 不 提 台 灣 史, 更 漠 視 二 二 八, 使 得 民 眾 無 法 親 近 二二八,瞭解二二八。這是歷年來二二八真相調查最大的阻力。

2. 黨國思惟與大中國意識的作祟 二二八事件真相無法重見天日,除了國民黨政府的刻意打壓 之外,黨國思維者認為,探究二二八事件會影響國民黨統治台灣 的基礎,揭開蔣介石神話的面紗。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 告 》出版不久,撰稿者即受到蔣介石後代的指控,認為毀損其祖 父的名譽而向法院申告,要求賠償 50 億台幣。此即蔣介石至高 無上的神聖性不容破壞的明證。大中國意識者,則認為台灣比不 上中國,不值得重視、不需要研究;二二八事件的傷害如與中國 史上的事件相比,簡直是小巫見大巫,不值得大驚小怪;何況台 灣人欲脫離中國是種罪過,為了維護中國的領土,中央政府採取 鎮壓手段是合理的。因此,常以二二八事件死亡人數的多少質疑 二二八事件的嚴重性;並說「 外省人 」也是受害者,以此形構「 外 省人也揹負二二八的原罪 」 ,而淡化台灣人的受害事實,更進而產 生對二二八事件的排斥與敵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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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3. 族群融合議題的弔詭 國民黨政府是外來政權,長期統治台灣之後,反而認為統治 台灣具有正當性,而養成優越感,認為高台灣人一等,台灣人應 受其統治。民主化與台灣化運動興起之後,台灣人逐漸取得權力 與地位,國民黨統治集團乃以台灣人會「 排斥外省人、破壞族群 融合 」為藉口,強化「 外省人 」的向心力,而視台灣人會破壞族 群的和諧。台灣人政治菁英為了破解國民黨的分裂族群策略,防 止「 外省人 」的反彈,也強調「 族群融合 」 ,而迴避轉型正義的追 求,尤其是迴避追究二二八的元凶,免得落入國民黨的口實,不 利選舉。 族群問題是國民黨政府長期高壓統治所留下的問題,至今仍 牽動政治、社會的敏感神經。二二八平反運動是以「 二二八公義和 平運動 」稱呼。公義和平是人類崇高的理想,但以此稱之有失清算 過去歷史、積極討回公道之意。這也許與族群問題複雜、國民黨 勢力龐大的考慮有關。

4. 自信心的缺乏 台 灣 人 被 屠 殺、 長 期 以 來 在 國 民 黨 統 治 下 忍 氣 吞 聲。 國 民 黨 憑 藉 公 權 力 與 制 式 教 育, 刻 意 使 台 灣 人 遺 忘 歷 史 記 憶, 不 知 二二八事件時台灣人的追求。這些措施國民黨雖然要負最大的責 任,但台灣人被殖民統治所產生的斯德哥爾摩症狀,即不相信自 己有當家作主的能力反而屈意奉承統治者,無法擺脫奴隸的性 格。自信心的缺乏是二二八真相無法徹底追究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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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結語 二二八事件的平反運動來自於民間,並非來自政府的決策。 在運動過程中,雖然引起參與的熱潮,逐步完成目標,但在國民 黨黨國舊勢力的阻止下,無法順利達成真相的大白。 與韓國、南非、德國相較,台灣缺少一個全國性的和解委員 會,或是清算過去歷史的委員會,以致無法以公權力達到轉型正 義,對過去的加害者予以追訴懲罰或追究政治責任。甚至還放任 蔣介石到處有銅像、紀念堂、紀念公園、紀念馬路、紀念學校, 其他幫凶及加害者及其後代仍享有榮譽與權勢,如此囂張跋扈, 怎能讓黃泉之下的受難冤魂得以平安?這是台灣在二二八事件處 理中不如外國之處,也是今後應努力的方向。 二二八事件時,親人到底是什麼原因被捕?來抓的人是什麼 身分、什麼單位?被捕之後帶到何處?為何沒經過審判就槍決, 理由何在?槍決之後,棄屍於何處?這些疑問至今沒有答案。國 民黨政府從來沒有對這些問題解釋過。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至 今無法原諒國民黨的,最期盼國民黨回答的,也是這些問題。但 據 目 前 所 出 土 的 史 料, 這 些 問 題 仍 無 法 得 到 完 整 的 答 案, 這 是 二二八真相追究最困難的地方。 歷 史 研 究 者 對 二 二 八 事 件 已 累 積 許 多 成 果。 但 如 再 繼 續 二二八事件的責任追究或真相調查,法學者應該挺身而出,釐清 加害者應負起的刑事、民事責任。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追求與轉型 正義,正可做為台灣是否已成為民主、法治與尊重人權國家的驗 證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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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真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 與談 薛化元 主 持 人 城 董 事 長、 李 圭 正 理 事 長、 張 炎 憲 館 長 以 及 各 位 在 座 的 朋 友。 今 天 我 的 角 色 是 與 談, 因 為 我 對 韓 國 並 沒 有 那 麼 有 研究,所以當然是提供一點讀後的意見,來跟大家一起交流是重 點。其次張炎憲教授的主題,等於是把二二八真相調查的歷程、 成果跟障礙都提出來。那我做為二二八基金會的一員,自然也有 必要跟他進行對談。 我過去對韓國的了解,可能是因為資訊的不足或者是偏見, 長期以來僅注意到韓國全羅道在民主運動的貢獻,或者是光州事 件的影響。這次透過李圭正理事長的演講,注意到釜山這個地區 長期以來在民主運動中的貢獻,以及對於韓國民主發展的一個正 面的影響。李理事長的文章中有提到,從 1960 年代、1970 年代, 包括到 1979 年,朴正熙政權結束前後,釜山的民主運動的內涵。 特別是提到,雖然有光州事件的慘烈犧牲。但是由全斗奐、盧泰 愚在為首的新軍部在韓國的統治,1987 年釜山民主運動,是促成 韓國從新軍部的統治走向民主化的關鍵歷程的部份,這是值得我 們注意的一件事。 但是就是因為韓國的民主運動裡面,我們提到可能有金大中 為主的全羅道這個側面,跟金泳三為主的釜山這個側面。這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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側 面 在 1987 年 民 主 運 動, 並 沒 有 合 流。 沒 有 合 流 對 當 時 的 韓 國 民主運動造成的影響,這是這個文章裡有提到的。對韓國而言, 經過了再下一波的民主運動,可以說包括對全斗奐跟盧泰愚的清 算,促成了今天韓國民主的成果。韓國、日本大概是亞洲目前民 主指標比較前面的國家。他們面對的障礙可能也有台灣可借鏡之 處。而韓國從過去的民主主義,到市民運動這種持續社會力的展 現。相對於台灣也很值得我們參考。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那麼在張炎憲館長的這篇文章裡面,他把從二二八平反運動 以來,到目前為止,包括真相調查的歷程、成果、以及到目前為 止二二八的整個真相平反所面對的困難,全部點出來。這在台灣 人來而應該是共同的歷史經驗,不過,有幾點我想進一步再簡單 多講一下。 第 1 個是剛剛張炎憲教授提到的.經過二波二二八事件的史 料公開,第 1 次的行政院、第 2 次的二二八基金會的調查的成果。 第 1 次調查的成果的史料主要存放在近史所。第 2 次調查成果的史 料則是放在國史館,再轉移到檔案局。那我非常期待,未來國家 級二二八紀念館成立以後,相關資料之副本應該要有所收集跟收 藏。這個對於台灣二二八運動來講是一個很重要的一件事情。 其次,媒體對二二八責任歸屬的報導好像不太對。二二八事 件的元凶的凶啊,不知道為什麼在網路上搜尋會變成兇手的兇。 這兩個字在字典上的意思也不太一樣。 另外,文章有講到二二八的責任清算的困難。我想我願意重 新提出一個數據跟大家來溝通。因為長期以來講到二二八事件真 相或平反,就被批評不利於台灣的族群融合,宛如成為台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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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共同的認識一樣。假如這個 myth 不破解的話,對台灣二二八的真 相的進一步釐清跟責任的歸屬,一定是障礙。可是很令人感到振 奮的,應該是在 2 年以前台灣智庫做的民調的結果。我在這裡重 新跟各位做一個報告。根據民調的結果,如果只是空洞的強調要 紀念二二八事件這樣的事情。民調認為確實會造成台灣社會內部 族群的對立。不過那個民調往下問,如果蔣介石是造成二二八事 件的要負最大責任的人,那麼我們去追究這個二二八的真相會不 會造成台灣內部族群的分裂呢?可能跟台灣的政治人物想的剛好 相反。特別是在藍營的支持者,也就是國民黨的支持者方面,認 為這樣做的話。認為會造成出現族群對立的比例出現了大幅的下 降。這就提出一個很值得我們注意的問題。回歸歷史,釐清真相、 追究責任,實際上不會造成台灣族群對立的嚴重化;或許反而有 助於族群融合的一個助力。因為站在這個角度來看,釐清了歷史 的責任,那麼族群的責任相對就沒有了。因為本來台灣二二八事 件的發生就不是住在這個島上的先住民或者族群來造成的嘛!是 過去的歷史所造成的,那麼回歸到歷史本身反而是有助於台灣現 狀的發展。這一點是值得我們一起重視而且努力的。 最 後, 我 想 再 提 出 一 點。 剛 剛 張 炎 憲 教 授 提 到, 或 者 從 李 圭正理長事的文章中,我們也注意到,韓國的運動裡面,民主化 展現的方向是很清楚的。他固然有提到,大韓民國與北朝鮮之間 的關係。在韓國的民主運動中、學生運動中會講到這一點,不過 這一點始終不是一個重要障礙。可是在台灣的民主運動裡面,國 家認同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這是台灣在不是一個正常國家的 體制內追求民主運動所導致的結果。這樣的結果使得台灣,包括 經過二二八事件的平反運動;包括經過自由化、民主化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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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今天卻說不清楚自己的國家定位。這樣展現的困境是雙方的不 同。不過值得注意是,由於韓國與朝鮮民主共和國之間,也出現 嚴重的民主化程度的不同,乃至於民主文化的不同。那麼這樣的 情況下,韓國民主的經驗會導致南部的大韓民國跟政治菁英怎麼 看待他們跟北朝鮮終極的政治關係。這或許也是我們未來值得注 意的一個面向。 整 體 來 講, 韓 國 跟 台 灣 至 少 有 超 過 一 百 年 類 似 的 歷 史 的 經 驗。 首 先 是 面 對 日 本 統 治 的 經 驗, 然 後 是 在 戰 後 面 對 獨 裁 高 壓 統治下追求民主化的經驗。相信這個共同歷史經驗的交流對於雙 方,對歷史的清算也好,對於整個民主化的深化也有,將有正面 的意義。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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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討論會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主持人:羅榮光牧師 發表人:李錫兌律師( 由朱立熙董事代為宣讀 ) 陳志龍教授 與談人:王寶蒞律師

羅榮光牧師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李錫兌律師 韓國「 促進民主社會之律師同好會 」前會長 ( 由本會朱立熙董事代為宣讀 )

陳志龍教授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寶蒞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過去史的反省: 結構性的制約與現實面的限制 李錫兌

一、前言 過去是昨日的現在,現在又是未來的過去。雖然過去、現在 與未來,被我們以時間區分開來,但是彼此的關係,卻是相當緊 密的。事實上,現在僅是一種概念。當我們思考何謂現在之際, 現在早已化為過去。隨即,未來成為現在,緊接著又成為過去。 今天晚上,隨著夕陽西下,未來將會變成現在,明天一早它又將 成為過了好一陣子的過去。所以,過去不僅緊觸著今日,也存在 於即將抵達現在的未來,與映照於今日的過往影子中。 韓國在日帝殖民統治與二次大戰之後,由於南北的分裂,促 使威權主義獨裁政權竄起,民眾的基本權利不斷受到侵害,正義 的歷史因而未能出現。距今最久的日帝殖民遺毒,它所遺留下來 的民族傷痛,即使在日本結束殖民超過 60 年的今天,仍舊無法 痊癒。在今日的韓國社會中,這依然是一個沈重的課題。殖民時 期不堪的傷痕,從日據時期跟隨到解放,然後,又與韓半島南北 分裂的嶄新態勢重疊交錯,使得問題更為複雜,也促使軍事獨裁 政權的不正義再度興起。在原本的問題上,產生了新的糾葛與爭 論,像這樣連續且又複雜的議題,要讓民眾對過去史取得一致意 見,實在有著許多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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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之, 至 少 從 日 帝 時 代 以 後, 韓 國 歷 史 有 相 當 部 份 遭 到 歪 曲,或是有不少重要的歷史事實被湮沒。因此,經歷日據時代, 由過去政府所發生的國家犯罪與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有許多案 例仍未獲得適切的救濟措施。如此曲折的過去史,導致無法正確 掌握。由於今天的韓國根基不健全,邁向未來的進程也就呈現遲 緩的步履。

二、累積的不正義,國家犯罪與侵害人權 XUG解放、美軍政以及韓戰 日帝殖民統治期間,朝鮮半島民眾遭到了喪失主權導致的根 源性受害,以及帝國主義侵略政治帶來的日帝一貫野蠻政策,而 採廣泛的經濟掠奪與對基本權利的各種型態迫害。禁說朝鮮語、 禁用韓文以剝奪文化精神元素之餘,日本在二次大戰參戰之後, 採行強制徵兵徵用,導致無數無辜的生命犧牲在戰場上。尤其, 朝鮮女性被當做日本軍人的慰安婦,成為日本兵性奴隸的受害, 可說是最醜陋的人權迫害。 二次大戰終戰之後,朝鮮半島迫切需要努力於追究殖民支配 相關的過去歷史問題的所在,以及殖民支配當時所採行的所有弊 端,都需要加以導正。但是,解放的同時,就造成南北分裂,南 韓由美國實施軍政統治,因而受到許多結構性的制約。美軍政進 入南韓,自許為占領軍,更甚於解放者。而且,美軍政在與進駐 北韓的蘇聯的冷戰對峙結構下,不僅未能清算殖民支配的積弊, 反而繼續維持殖民地時代的行政體制,並以在南韓建立反共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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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為優先的目標。 於 是, 原 本 應 該 加 以 斷 罪 處 分 的 殖 民 地 時 代 的 官 吏, 解 放 之後仍然留在主要的權力機構,由於他們仍擔負了國家行政極大 部分的工作,導致清算殖民支配從一開始就遇到了本質上的侷限 性。代表性的例子是,當採取措施要追究親日人士並處罰他們的 罪過之際,依國會通過的法律而設置的「 反民族行為者處罰特別委 員會 」 ,就因上述的狀況,在開始執行任務之前就遭到支配勢力的 妨害,最後被解散了。此後一直到現在,對於日帝殖民地時代背 叛民族利益的親日人士,就沒有任何追究責任的動作了。政府對 親日派迄無出版官方資料,只有人民自力設置的民間團體「 民族問 題研究所 」正準備要在最近出版親日人名詞典。 在美軍政庇護下的南韓支配勢力,以反共政策與非民主手段 來運作政治,對反對勢力極端打壓,導致極大的社會混亂與嚴重 侵害人權事件的頻生。1948 年,有三萬多名無辜的良民被當做左 翼勢力而動員軍隊大規模屠殺,所造成的濟州 43 事件,就是國家 犯罪導致人民犧牲的悲劇。當時掌握權力的政治勢力,就透過這 種事件對反對團體更加鎮壓,在此過程中,代表性的惡法「 國家 保安法 」就在 1948 年 12 月誕生了。國家保安法界定北韓是「 反國 家團體 」 ,用來重罰從事與北韓有關活動的人,在適用該法的過 程,經常濫用來對付政治犯,以羅織違反國家保安法的罪名加以 處罰。當時被引用國家保安法而遭悲慘處刑的人,有些最近提出 重審而得到無罪的宣判。 解 放 之 後 如 此 持 續 的 政 治 不 幸, 到 1948 年 南 韓 單 獨 成 立 政 府、 美 軍 政 終 結 之 後, 接 著 又 爆 發 6.25 韓 戰, 南 北 韓 之 間 同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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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殘造成數百萬人死傷的悲劇。韓戰結束之後,更加強化反共政 策;美軍政結束後撤退的美軍,後來又隨著韓美相互防衛條約的 簽訂繼續駐留南韓,直到現在還駐屯了相當數量的兵力。韓戰除 了像一般戰爭導致侵害基本人權,以及因意識形態對立導致相互 報復,更因主導戰爭的美軍對民間人士的濫殺,使得戰後還留下 需要釐清受害的課題。

2. 獨裁政治、419 革命以及軍事政變 解放之後,仗著美軍與親日派勢力獨裁統治的李承晚政府, 觸 發 了 學 生 的 民 主 化 運 動, 並 引 發 全 國 民 眾 的 蜂 起, 而 爆 發 了 1960 年的 419 革命。當時的支配勢力雖然對示威群眾開砲,並採行 極端壓抑人權的政策,但仍抵擋不住民眾的民主欲求。 但是,419 革命掀起高潮的民主意識,卻在綻放花朵之前,被 1961 年的軍事政變折斷了新芽。主導 516 軍事政變的朴正熙,是 出身日帝時代日本士官學校,當過日本軍官的人,他在滿州服役 時,參加過討伐獨立軍的戰役,是一位資深的親日軍人。因此, 如 果 解 放 之 後, 能 夠 順 利 清 算 親 日 派 的 話, 他 是 絕 不 可 能 成 為 南韓軍官的。但是因為沒能清算,他才能夠在陸軍一路晉升到將 軍。朴正熙在解放後,也曾加入南韓的共產主義組織「 南勞黨 」 , 並參加活動被發現而遭逮捕,但他卻因提供其他參與軍官名單, 而存活下來。儘管他有親日資歷與南勞黨的背景,但韓戰以後朴 正熙卻能夠以軍人而出頭,並透過軍事政變掌握政權,立即強行 實施獨裁統治。他並未信守承諾,將政權移讓給文人,並在憲法 規定大統領不得超過兩任的限制下,解散國會制訂新憲法意圖永 遠執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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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身 南 勞 黨 的 朴 正 熙 執 政 之 後, 在 國 家 保 安 法 之 外, 又 制 訂了反共法,施行極端的反共政策。於是,情報機關為了維繫政 權,屢屢捏造大規模的間諜團事件,在此過程中,以刑求而做的 虛 偽 自 白 為 根 據, 做 了 許 多 有 罪 的 判 決, 而 且 有 不 少 被 處 以 極 刑。這些事件,有些在最近的重審中得到無罪的判決,這也驗證 了當時濫肆執法的狀況。 朴正熙政權下的勞工生活,非常的悲慘。以財閥為主的出口 導向經濟政策,強迫勞工只能有最低的生活,勞工運動經常遭到 鎮壓。因此,勞工被要求遵守勞動條件,也因而發生了勞工自焚 的事件。 如此的獨裁政治,持續到 1970 年代中半之後,國民的民主化 要求日漸高漲,朴正熙政權只好以宣布緊急命令或戒嚴令來遏止抗 爭。但是人民示威,呼喊打倒獨裁的聲浪持續不斷,熱潮擴大到全 國之際,1979 年 10 月 26 日朴正熙被他屬下情報頭子的槍彈弒害。

3. 新軍部登場、518 光州民眾抗爭以及 610 民主化運動的勝 利 獨裁統治 18 年的朴正熙遇刺死亡之後,一時之間民主化運動掀 起了高潮,但是新的軍部勢力馬上登場,再度擱置了民主,導致人 民的抵抗。1980 年 5 月,掌握政權的新軍部宣布全國戒嚴,接著, 在 5 月 18 日動員軍隊去暴力鎮壓要求解除戒嚴與民主化的光州民 眾,並對示威的群眾開火,造成許多人死傷的蹂躪人權事件。 此後,在新軍部的獨裁體制下,新聞自由遭到極端的牽制, 整體社會都擺脫不掉軍人的監視與控制,人權黑暗時期持續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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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長的一段時間。在此期間,許多從事民主化運動的大學生,或 是從事勞工運動的勞工,被發現陳屍在距離校園與勞動現場相當 遠的海邊、鐵路或深山的洞窟裡,也就是所謂的「 疑問死 」事件。 但是,這些意圖予人恐怖感的事件,並不能阻擋國民對民主化的 熱盼,於是吶喊打倒獨裁的示威,就以大學校園為中心,再度漸 漸興起了。 由 新 軍 部 勢 力 所 主 導 的 國 會 議 員, 維 持 舊 制 憲 法, 以 間 接 選舉來選大統領,並且能夠長期持續執政,讓新軍部展開高壓統 治。在這過程中,沒有逮捕傳票就被逮捕的大學生,遭警察刑求 致死,或是示威的大學生被警察的催淚彈射中致死等,接連發生 了侵害人權的事件。被激怒的國民,於是在 1987 年 6 月 10 日全國 站出來,終於迫使政府承諾修憲,保障國民直接選舉大統領。因 此,這部新修訂的憲法一直延用到現在。依這憲法實施的大統領 選舉,因為金大中與金泳三這兩位候選人無法促成「 單一化 」 ,而 讓當時的執政勢力候選人盧泰愚當選了。這結果雖讓從事民主化 運動的人士大感失望,但是也因此讓解放之後經過 516 軍事政變再 到新軍部,持續的獨裁政治終告落幕。 1992 年 12 月,金泳三繼盧泰愚之後,以同黨候選人當選了總 統。他在上一次大選時雖是與盧泰愚競爭的在野黨人士,但他在 盧泰愚大統領執政時,將自己的黨與執政黨合併,所以在 1992 年 大選時,才以執政黨候選人出馬。金泳三大統領是 516 軍事政變 之後非軍人出身的第 1 位文人政治人物,執政初期便斷然採行包括 「 金融實名制 」 ( 禁止假名存款 )在內的一連串政治改革措施;並 且在與論的壓力下,將全斗煥與盧泰愚兩位前總統等新軍部主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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勢力,以叛亂罪交付司法審判,並被判決有罪定讞。而且,也制 訂法律,將光州民眾抗爭當時被界定為暴徒的光州市民,恢復並 保障他們的名譽。但是,他是在舊政治支配勢力的支持下當選總 統,而且與他同居的勢力導致本質上的侷限性,因此名義上的改 革只不過在執政初期,而淪為虎頭蛇尾。到了他執政末期,則因 次子金賢哲涉入大型政治貪腐事件,導致聲望不斷失墜,如此的 腐敗與無能交雜,終於在 1997 年因對外信用不良,以及負債的累 增,導致所謂的「IMF 託管事件 」 。

4. 政治改革、南北韓關係改善以及清算過去的開始 1997 年 12 月, 第 1 次 由 反 對 黨 的 政 治 人 物 金 大 中 當 選 大 統 領,5 年之後的 2002 年 12 月,同黨的候選人盧武鉉也當選了大統 領。金大中是軍事政權以來,一貫鬥爭反對獨裁政治的在野黨議員 的代表,也是一再受到執政勢力頻繁迫害而入獄或試圖暗殺的政治 受難者。而盧武鉉大統領則是為國家保安法案件與勞工事件辯護的 人權律師出身,也在民主化運動過程中坐過牢。也因此,這兩位總 統執政後,才促成了相當水準的政治改革,以及南北韓關係的改 善,也對曲折的過去史的清算與癒合,有了政府層次的行動。 金大中大統領在 2000 年 6 月 15 日首次以總統身分訪問北韓, 並與國防委員長金正日舉行會談。高峰會談的結果,發表了 615 共 同宣言,內容包含了南北韓和平統一的原則等。於是,南北韓關 係展開了冷戰時代完全無法想像的多元的經濟與社會交流。南韓 人民也能夠對北韓展開局部性的交流,或以觀光的形式到北韓地 區;接近停戰線的北韓都市開城,也開始了吸引南韓企業活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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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如此以和平交流為原則的南北韓關係的改善,金大中居功 至偉,並得到舉世的肯定,而在任期中獲頒諾貝爾和平獎。金大 中的繼任者盧武鉉大統領,也在 2007 年 10 月 4 日訪問北韓,與金 正日國防委員長再確認了南北韓關係的和平交流原則。 金 大 中 大 統 領 在 2000 年 1 月 制 訂 濟 州 43 事 件 特 別 法, 調 查 濟州 43 事件的真相,為當時抑鬱而死的犧牲者及遺族的恢復名譽 開了一條路。當年 10 月,在政府內設置了「 疑問死真相究明委員 會」 ,接受在獨裁政權時代離奇死亡的受害者遺族的申告,除了 揭露真相,並為療傷止痛揭開頭緒。當年 11 月,在聯合國的勸告 下,設立了國家層級的機構「 國家人權委員會 」 。從設立初期開 始,就有多方的人權專家與運動家參與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依照 聯合國的標準,在司法部門、監獄及軍隊等政府機構運作,以指 導方式來保障國民的人權,對伸張韓國社會的人權,有令人刮目 相看的貢獻。 另一方面,金大中大統領在選舉時為了打贏選戰,與 516 政變 勢力金鍾泌聯手,使得他在執政初期不得不受到影響。金鍾泌在 金大中執政當時,以第二號人物又曾當過國務總理而擁有極為強 大的權勢,也為改革等過去史的清算帶來相當的局限性。金大中 大統領以國家預算撥款給朴正熙紀念館,藉以追悼朴正熙這位 516 軍事革命之後的軍事獨裁統治者,正就展現了政治角力導致的制 約。尤其,金大中大統領到了執政末期,也跟金泳三總統時期一 樣,開始爆發許多大型的政治貪瀆事件,金大中大統領的兒子也 牽連其中,並被判決有罪而坐牢。 金 大 中 總 統 之 後, 大 學 都 沒 畢 業 的 盧 武 鉉 當 選 大 統 領,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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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了人民對改革的期待。他執政的初期,遭到保守勢力的挑釁, 國會發動了憲政史上首度對大統領的彈劾,但遭到憲法裁判所的 無效宣判。接著,在國會議員選舉時,因為彈劾總統的反效果, 反而得到國民的支持,使得盧武鉉大統領的執政黨奪下國會的多 數議席,獲致了極大的政治成功。此後,以如此多數的議席為基 礎,展開各種改革立法的推動,包括修正廢除國家保安法在內, 可惜的是,未能得到明顯的成果。美國引發的伊拉克戰爭之後, 盧武鉉因為派兵伊拉克,違反韓國憲法規定的和平主義原則,而 遭到國民的批判。他執政的末期,因為推動美韓自由貿易協定而 導致社會的巨大爭議。其中重要的協商事項之一,是有關是否進 口美國狂牛病牛肉的問題,以懸而未決的狀態擱置下來。結果, 2007 年 12 月當選的李明博大統領准予美國牛肉進口,導致最近幾 個月來反對其政策的全民舉行燭光示威抗議。 但是,儘管有如此的局限性,盧武鉉政府至少在過去史相關 的問題上,較諸歷任政府在政府部門內設置更多的相關委員會, 對查明真相與落實補償方案都得到了肯定的評價。代表性的例子 是,2005 年發軔的「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 」 ,調查 從日帝殖民地時代以來,以迄於威權主義政權,與過去史相關的 諸多事件,並提請相關部會予以解決。而與殖民地時代本身相關 的,則另設「 親日反民族真相究明委員會 」 、 「 親日反民族行為者 財產調查委員會 」等機構,致力於清算作業。此外,也透過立法, 制訂並運作諸多相關的法律規定,來對慰安婦受害者的支援,以 及二次世界大戰時期被日本強制動員的受害者,提供救濟措施。 而且,包括軍中離奇死亡真相究明委員會、非法律明定的,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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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的權力機關,如警察、國家情報院與軍隊,都設立了過去 史整理委員會,在權力機構內部自行調查過去所犯下的違法措 施,以及侵害人權等案例。由於這些機構的調查活動,使得過去 曾經引起巨大社會風暴的一些主要事件的輪廓,相當程度地被揭 露出來。

三、真相發掘與癒合相關的問題 以上扼要地審視過去問題的歷史過程與脈絡。質言之,韓國 的過去史從日帝的殖民支配,到美軍政與解放初期李承晚獨裁統 治,南北韓分裂、625 韓戰,軍事政變之後的軍人獨裁統治等,在 激變的過程中遭到扭曲或歪曲,一再積累真相湮沒,人權蹂躪等 事例。 在 如 此 巨 大 的 歷 史 潮 流 中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原 本 在 當 時 就 要 正確掌握問題所在,卻都在懸而未決的狀態下,移交給下一個過 程,而與那裏所發生的不同屬性案件糾纏在一起。如此的事實指 出,必須審視的過去史,時間的幅度極廣,相關事件的量與屬性 既多又複雜。政府機構的「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 」 , 所做的調查對象,廣泛設定從日帝殖民地時代一直到最近的威權 主義政權,以及與過去史相關的委員會有不少,如此的事實,造 成了那樣的連帶關係。 如此的中層性歷史狀況,以及正確掌握韓國過去史的課題, 經常必須要先指出的是,對於處罰加害者的問題,從來都不曾被 提出過。這一點,可以南非「 真相和解委員會 」的例子,將其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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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做對比。他們訂下處罰加害者的原則,但吐露真實並且懺悔 的話,就會予以赦免。因此,有加害者為了得到赦免而自我告白 的情況,在這樣的過程中,也能夠揭露其他事件的真相。但是, 韓國的情況是,像 518 光州民眾抗爭的狀況,除了處罰新軍部的黨 羽之外,對於處罰加害者的問題,從一開始就未曾被提起過。於 是,調查真正加害的犯人的過程中,有很多可能是從開始就被排除 了,以致於調查官只能先從成堆的記錄,以及根據年長當事人微弱 的陳述來調查。這就是追究真相的作業,並非普通的困難而已。如 此的本質性侷限,顯示揭露真實是有不少的不可能。總之,過去的 事件大致都歸結到受害者的補償,也造成受害者之間的衝突,甚至 被窄化為「 他們自己的宴會 」 ,而遭到媒體的不關心。 另一方面,韓國的刑法訂有公訴時效制度,因此,即使過去 重大的侵害人權引發的犯罪,因為適用公訴時效的制度,所以無 法加以處罰。為此,過去重大侵害人權的犯罪要予以斷罪,必然 需要對公訴時效制度加以討論與研究。德國對納粹犯罪的處理情 況,是不適用公訴時效的,到終戰過了相當的時間之後,還是能 夠處罰。但是韓國的情況是,從一開始就對處罰加害者的問題不 予討論,所以也就不討論公訴時效問題,也不充分去研究了。 再加之,過去的國家犯罪之所以能夠侵害人權,是因為御用 媒體以及檢調與法院等司法部門,都淪落為權力的婢女之故。儘 管如此,這些領域到現在為止,仍是隔絕於過去史清算之外的治 外法權的聖域。 此外,解讀過去史的研究方式,還有一個困難的問題,那就 是對過去史解釋的問題。過去對於有關日帝殖民地清算的時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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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有諸多的理論。殖民地時代國家的主權被剝奪,結果導致 國家的所有發展都被延滯與掠奪,對於這一點,大家的見解都是 一致的。但是曾幾何時,所謂的「 殖民地發展論 」興起,形成的 歷史觀正乘勢而起,指出日帝時代促成相當的經濟發展是事實, 殖 民 地 經 驗 未 必 要 口 徑 一 致 的 否 定。 這 樣 的 見 解, 在 性 格 上 無 異於在解放後對於無法清算日帝殖民地,不感到婉惜的想法,也 等於給了當年解散「 反民族行為者處罰特別委員會 」的李承晚獨 裁政府的免罪飭令。這樣的人就是屬於把李承晚當做「 國父 」的 那些團體,他們對於李承晚在解放後從美軍政時期得到勢力,在 南韓建立單獨政府,直到 419 革命之後流亡海外為止,一貫的獨 裁統治的李承晚,比日帝時代流亡到中國上海組成大韓民國臨時 政府那些人更偉大。這些論者也景仰朴正熙,認為他是李承晚之 後,復興韓國並發展經濟的領袖,完全不顧他執政時期所從犯下 的 無 數 侵 害 人 權 案 例, 或 解 釋 為 那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事 情。 簡 單 地 說,他們對清算過去史的議題,都是持否定的態度。對於太平洋 戰爭前後日本的帝國主義政策造成亞洲國家的受害,而要求日本 道歉的舉措,日本的右派學者批判為「 自虐史觀 」 ,這些團體也 把韓國學術界與社運團體對過去痛苦的省思與尋求癒合方案的努 力,同樣混淆為「 自虐史觀 」 。他們終於在盧武鉉大統領時期,把 自己的政治目標命名為「 新右翼運動 」 (New Right Movement) , 充分顯露了自身的主體性。這些「 新右 」集團在過去史究明運動 才微弱展開之際,致力在政府內設置各種委員會展開活動的金大 中與盧武鉉的 10 年間,貶抑為「 虛耗的十年 」 。支持新右集團的 人 都 有 共 通 性, 他 們 主 張 要 加 強 適 用 國 家 保 安 法, 強 化 美 韓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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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並且主張對北韓採強硬政策。筆者認為,只要他們的聲浪與 動作越大,對過去史真相的查明,以及癒合方案作業的努力,就會 遭遇到更多的困難。

四、結語 2000 年 6 月 15 日 與 2007 年 10 月 4 日, 南 北 韓 高 峰 兩 次 的 會 面,儘管確認了和平統一的原則,並承諾經濟、社會、文化的交 流,但遺憾的是,南北韓關係仍未能有突破性的進展。環繞北韓 核武問題而召開的六邊會談,也迄未達到明確的局面。從金大中 政府時期到盧武鉉大統領時期,幾乎從未適用而成為「 死文 」的國 家保安法,到了 2007 年 12 月當選的李明博大統領,至今不過上任 半年,就重新適用此法,並且已有人遭到收押。如此冷戰殘渣儼 然存在的南北韓關係的遲緩進展,以及國家保安法適用的復活, 從希望治癒過去史的觀點而言,被貼上左派的標籤,而使得討論 的空間都遭到阻絕。 尤其,李明博政府對盧武鉉政府以來運作迄今的各種過去史 相關的委員會的預算,不是予以刪減,就是要加以合併,展現了 消極的立場。如此將會導致過去被埋沒的歷史真相的揭露,以及 尋求受害救濟的方案,都面臨了新的挑戰。 猶如展望的,有關過去史的事項,截至目前在政府委員會之 外,多少處於旁觀者立場的公民,一般公算都認為他們的份量極 大。最近創立的社運團體「 真實與正義論壇 」 ,在創立宣言中所 揭示的,將擺脫過去以來做為過去史問題核心的政府委員會,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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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圖預定改以真摯的省察方法來因應過去史的所有問題。筆者認 為,只要人民有如此持續的努力與關心,繼續揭發過去的國家暴 力,以及因此導致的侵害人權,就不會中斷而會持續地進行。

(朱立熙 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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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犯罪」法律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 陳志龍1

1. 前 言 對於極權時代的「 政府犯罪 」的法律責任之追究問題,即在極 權時代結束後,要轉型進入到「 民主法治時代 」 ,究竟所採取的是 如何的責任追究的態度,攸關該國有關人權保障的憲法落實之實 際情形。 對於前政府的政府犯罪之法律責任追究的落實,與其說繫於 其後執政者的思維與決心,毋寧說應該繫於當時社會主流的思維 與決心。詳而言之,如果社會主流思維,對此認為是重要的問題 者,則執政者必然要解決之;反之,則否。職故,對此問題的社 會層面所認知的解決態度,實乃核心重點。 在 1987 年, 我 國 宣 布 解 嚴 後, 對 於 在 威 權 體 制 下 政 府 所 為 的「 不法行為 」 ,所採取的法律責任追究,不論是暴力的「 屠殺 案件 」 、 「 暗殺案件 」 ,抑或是「 白色恐怖審判案件 」 ,亦或是「 黑

1 作者陳志龍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德國法蘭

克福大學法學博士,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犯罪研究中心新興犯罪 與政策研究委員,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財團法人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法律研究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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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案件 」 、 「 貪 瀆 案 件 」等, 似 乎 並 沒 有 採 取 徹 底 的 法 律 責 任 的 追究;就其實際面而言,只有表面上「 宣稱 」要追究責任的「 決 心 」2,但是實質上並沒有任何具體有效的舉動。這種現實的情況, 自 1987 年解嚴後到當今 2008 年,可以說已經超過 21 年,執政者的 「 不作為 」態度,似乎並沒有大的改變,台灣的執政者,其對於舊 政權,仍充滿著「 正反併存 」(Ambivalenz) 的感覺 3。反之,其與其 他國家的情形相較,顯然大不相同。詳而言之,在其他國家,例如 德國、韓國,會有實際的責任追究行動;但是在我國,似乎只有形 式上的責任追究之「 宣示 」 、 「 喊話 」 ,但並沒有任何具體舉動,亦 即我國的「 怠惰 」 、 「 敷衍 」 」 「 表裡不一 」 ,可謂是我國的特色。 在我國,民主法治推行,似乎是人民只擁有「 言論自由 」 ,但 是沒有辦法超出言論自由以外,對於法律制度部分,尤其是在立 法的制定、或司法的落實上,有任何具體的影響力之展現。換言 之,人民所有的憲法權利,僅只於「 言論自由 」 ,但是人民並沒有 決定有關實際上的法治國的具體行為的權力,因為這些權力,仍 掌控在國家機器手中,對於此困境,其實應該是在於我國人民對 於憲法的落實的要求仍有不足所致。 「 民主法治國家 」憲法,係以「 人權 」為核心,即以人民對抗 統治者的「 人權保障 」為憲法理念,然而在我國的落實,卻有不 同。其原因有以下諸端:

2 例如對於尹清楓命案,陳水扁宣稱: 「即使動搖國本,也要辦到底」的「決心」 。 3 Vgl.Hassemer,Theorie und Soziologie des Verbrechens-Ansätze zu einer

praxisorientierten Rechtsgutslehre,(1980),S.175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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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至目前為止,對於憲法的權力結構,仍停留在「 由上 而下 」的統治模式,即全由統治者為施政主體觀,意即以統治者的 角度而認定國家的權力結構。雖然政治解嚴,但只是將「 舊時代的 行政法國家 」 ,改個包裝,竟成為「 新時代的憲法國家 」的權力結 構,此亦為國內主流觀點。因而,有關於追究前政府的責任,則 認為在於執政者的權力,如執政者無意追究時,則人民亦無可奈 何,即使其有主張,但並不能進而要求執政者為之。 其二,一般人民受生活所制約,注重現實的工作機會,而對 於如何臻於法治國的理想,即進一步的要求,尤其是要進入以「 人 權 」為核心價值的「 憲法國家 」的要求,其實仍欠缺認知或認知 不清。換言之,最主要的問題是,人民長期被制約,要服從統治 者,而不是以人權維護為核心。其顯然忽略「 舊時代的行政法國 家 」與「 新時代的憲法國家 」 ,其基本的出發點並不同。亦即,在 我國國家的權力現況,大部分仍沿襲過去的「 由上而下的統治模 式」 ,而開放給人民的,目前只有「 言論自由 」 ,單只有此項意見 表達,但卻無法影響國家機器的實際作為,自無法進入到任何國 家權力的正當化行使,必須是建立在以民意為前提的基礎之上的 民主模式。職故,在我國雖然有「 政黨輪替 」 ,但是卻遲遲未有 「 轉型正義 」出現之原因所在。 詳言之,有關責任追究的困境,應不是單一的因素,其包括國 家領導人的思維、司法的思維、立法的思維、媒體的思維、人民思 維等的多重因素所致。而這些思維,其實仍然存在有舊威權時代的 「 由上而下的權力結構模式 」 ,並不是改變成為「 由下而上 」的民主 國家權力結構,因而,針對「 受害人的權利的回復 」 、 「 真相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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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 、 「 真實發見 」等等,並不作為人民與國家致力的目標。 在 2000 年第 1 次政黨輪替,陳水扁先生取得執政權,陳氏對 全國人民宣稱以「 人權立國 」為其施政理念,讓政治受難者認為其 會有致力於政治受難者平反的契機,然在其長達 8 年的執政,陳氏 除了在每年的 228 紀念日、12 月 10 日人權日等二天,做出象徵式 的「 人權立國 」的口號宣示外,其餘的日子,陳氏政權根本沒有為 任何的人權立國的具體行為。這也就是牽涉到雖然有政黨輪替, 但是根本沒有「 人權立國的實踐 」 。益以,在陳氏任命的司法領導 人( 包括法務部長、司法院長等 )對解決這些舊時代的「 政府犯 罪」 ,亦與陳氏相類似,無任何決心與表現。由於陷於認知不足的 困境,造成實際上在台灣並無法落實以人民權利維護為所有權力 之核心價值,仍然以執政的政治人物為核心價值。換言之,責任 追究的困境,在於我國仍欠缺以人權為國家的核心價值之思維與 落實。 台灣雖有「 解嚴 」 、 「 政黨輪替 」 ,但因為人權觀念沒有深化, 因而並沒有「 質變 」 ,處處仍是對於人權的落實有「 怠惰 」現象。 由於執政者的不作為、不解決,不追究「 個人責任 」之思維 下,因其原本應使少數之行為人負起法律責任,然因「 怠惰 」 ,反 而造成為使得其他無關之人亦陷入「 不清楚的連帶責任 」 。進而造 成族群對抗、藍綠對抗、政治意識型態的緊張與對立問題,並非 國家之福。因而,唯有深入地探討這 20 年來(1987-2008 年 ) ,台 灣的立法與司法對於 228 屠殺事件、白色恐怖特別法庭審判案件的 「 反人權 」 ,究竟做了什麼具體的作為或只是不作為,前述認知與 作法,是否符合「 人權 」與「 法律 」的要求,才有可能引發對於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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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時代的政府犯罪者的法律問題、刑事司法訴追與審判,能脫離 目前舊窠臼,進而期有轉圜之新時代的「 人權法治 」之可能性。

2. 責任追究的實踐 在 1987 年 解 嚴 後, 針 對 威 權 時 代 的 殘 害 人 權 案 件, 不 論 是 228 屠殺案件,抑或透過軍刑法審判的白色恐怖案件,應予以責任 追究。在前者,涉及到人民的生命權之憲法核心價值之維護與重 視;在後者,除人權維護外,尚涉及到司法的正確性,特別法庭 之違憲問題與對於冤案、假案、錯案之「 平反 」 ,對此真正的責任 追究之途徑,應該是依照戒嚴法之法定救濟方法,即對戒嚴時期 的判決應以自動上訴,而為個案之司法重新審理。如依此途徑, 有可能會有一些裁判者會構成枉法裁判之刑責,而有一些告密者 會構成誣告罪。換言之,當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與匪諜案件,透過 普通法院而重新審理者,對於受裁判者有可能給予「 平反 」 ,而在 平反的情形下,就會有「 加害人 」之確定,亦會有「 枉法裁判 」 。 然而,果真地採取依戒嚴法為責任追究者,固會造成對於某 些威權時代的裁判者、加害人構成困擾,但是為了受難人之「 人 權維護 」 ,前述困擾乃係不可避免者,亦為由「 非常法制 」進入 「 正常法制 」 ,所不可或缺之「 轉型正義 」的法定救濟途徑。但我 國對此所採取的官方主流態度,其實並不是依戒嚴法的程序,竟 然另闢「 非常法 」 ,即制定「 國家安全法 」剝奪人民的「 訴訟權 」 的條文,此項立法,已經顯示出對於政治受難人的憲法權利之再 次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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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尚採用訂定「 補償條例 」之「 替代模式 」 ,即以人民的 「 現在的納稅錢 」來「 概括承受 」威權時代的政府犯罪的民事賠償 責任,換言之,以無關的人民之錢, 「 轉嫁 」 「 概括承受 」應該負 責的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這種「 轉移問題 」的處理方式,固有其優 點( 就是讓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夠早日獲得金錢的補償 ) ,但是對 於真相的重現、受難人的平反,其實反而有其弊病,因為並無法 進入到此層次,即對於責任追究形成障礙。此種轉移焦點的解決 模式,可謂與國外處理的模式,有所不同,關於其特點,應有以 下三點:

2.1 有「 被害人 」 ,但無「 加害人 」的責任追究 針對舊時代的 228 屠殺事件及白色恐怖的刑事裁判的案件, 固然透過「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 、 「 財團法人戒嚴時 期不當審判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而為補償事宜,但是這 種補償工作,只是以「 被害人 」的受害考量,但是沒有對於加害人 的行為,為任何之責任追究。對於沒有「 加害人 」 ,但是有「 被害 人 」的情形,竟可以補賠償,其實不免讓人懷疑,究竟誰是「 加 害人 」 ,難道是納稅之全民?如無加害人之情形者,則是有如「 天 災」 、 「 意外 」之受害;但實則不然,在前揭案件,均是人為的故 意行為,則應該要有「 加害人 」存在。所謂「 加害人 」 ,並不是說 只要舊時代執政者全體均為加害人,但亦並不意謂舊時代的執政 者之中沒有一個人是加害人。由於避開「 加害人 」的主要問題,即 在加害人不明確的前提之下,導致整個責任追究,流於虛幻。對 於被害人而言,並不是表示他被害,就是以達責任追究之解決與 目的,在此亦必須了解誰是加害人,才有責任追究的問題。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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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只有被害人的確定,其實不是責任追究的問題。 但在解嚴後迄今(2008 年 ) ,超過 21 年以上,其實二二八基金 會、白色恐怖補償基金會所做的工作,都停滯在確定誰是被害人 與受害程度;但是對於加害人的責任追究,卻不能解決。所以此 種補償任務,並不是責任追究的實踐。 我國的以人民納稅款權充賠償金,具有其特殊性。而在探討 「 轉型正義 」時,又不探討誰是加害人,此為我國的特殊性。

2.2 以全民納稅人的錢「 概括承受 」補賠償責任 除 了 不 探 討 加 害 人 之 責 任 追 究 外, 對 於 只 要 有 被 害 人、 受 難人,竟用當今全民的納稅人的錢,支付補償金。這對於納稅人 而言,其實是一種稅金的額外義務,因為無辜納稅人的錢,並不 是用來支付補償責任。何況,在此亦包括來自於被害人本身的稅 金,豈有被害人自負補償責任?但是絕大部分的補償金,係來自 於無關第三人的稅金,對於一個無責任之人民,竟要對「 他人 」 ( 其他加害人 )負起「 補償責任 」 ,非常不可理解。 為何可以用無關的納稅人的稅金,而概括承受加害人原本應 負的賠償責任?對此問題,其實並沒有給予具體說理。 其實,就 228 屠殺事件而言,其加害人仍應透過司法程序予 以確定;而對白色恐怖時期的裁判事件,按照戒嚴法,應自動上 訴,即透過司法機關審判,釐清責任,但是解嚴前的立法院,竟 制定國家安全法,凍結戒嚴法的法定司法救濟的程序,違反了法 的信賴性、安定性。國安法的規定,無疑地係嚴重剝奪人民在戒 嚴時期所遭受的軍刑法審判者之真相平反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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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應用「 補償政治受難人 」的補償制度,並沒有辦法使政 治受難人的人權受害獲得平反。 至於以「 全民的稅收 」來概括承受補償責任,這種思維應是 轉用自其他法領域的模式,即財經法界的思維。當銀行破產時, 為 穩 定 金 融 秩 序, 最 後 不 得 已 時 才 由 全 民 稅 金, 概 括 承 受 的 思 維。此項為解決財經案件的思維,竟然在我國,應用到政治刑法 案件,未免轉接的太過唐突,並且亦也不合法體例,因為政府犯 罪案件,畢竟仍可以找到加害者,此與財經案件,例如因金融泡 沫 化 之 失 控 情 形, 顯 有 不 同。 但 是 在 我 國, 國 家 與 政 府 仍 然 存 在,並沒有面臨泡沫化的情形。則在此種情況之下,竟引用財經 界的「 接管 」模式,顯有不當,此其一。 此外,針對無關人民,課與人民負起補償責任,此項負擔的 依據,是否人民納稅之法定義務,亦為憲法爭議問題。此其二。 其三,當人民用稅收負了補償責任以後,是否加害人的賠償 責任,就完全由人民來概括承受?抑或以人民稅金付了補償後, 國家應該要進一步地針對真正的加害人來要求其賠償,而取得賠 償後,返還給全民。對此部分卻全然不管。 總而言之,在 1987 年解嚴以後,到今 21 年,真對這種核心的 問題,卻闕之不論,顯不無問題。

2.3 周圍解決,但核心本體未解決 有關於責任追究的重點,不在於金錢的補償,而是在於事件 的真實發見,才是其核心本體問題。如果核心本體問題解決後, 其次的問題,才是賠償事宜。但是從 1987 年到 2008 年這漫長的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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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核心問題並沒有觸及,亦未解決,若核心問題沒有觸及與解 決者,則怎有可能會有賠償、補償事宜。職故,目前斯種解決方 式,應是本末倒置,且只是不明確的規避問題解決之方式。 其實,不論是 228 的屠殺事件 4,抑或白色恐怖的政治刑法事 件,都不是全民所為,亦非統治者全體所為,其「 加害人 」應該 只是少數人。但是如採用模糊焦點,要全民共同承擔責任,則導 致變成全民都是「 類似加害人 」的地位,而要「 概括承擔 」補償事 宜,如此一來,對於全民並非公允;反而對於誰是加害人的「 個人 責任 」之探究,加害人應該負賠償責任,應有其法律責任等問題, 全然沒有面對。所以,目前的補償方式,其實存有本質上的嚴重 問題。

3. 責任追究的困境 當前的政治體制,係代議式政治,其乃是界乎「 帝制 」與「 民 主制度 」之政治體制,在帝制之權力結構係「 由上而下 」 ;而民主 制度之權力結構應是「 由下而上 」 ,但代議式政治,則兼而有之, 權力體制反而不明確,造成不明確的困境。有些代議式政治,係 只 將 帝 制 的 權 力, 予 以「 分 權 」而 已, 即 將「 統 治 權 」 ,分成為

4 對於 228 屠殺案件的訴追之司法要求,早在 2003 年,即提出要台灣的司法

機關面對此問題,並也提出「 追訴權 」的新解決方案,對此,報紙也列為頭 版頭條。完整論文,請參閱陳志龍,228 元兇責任追究之迫切性與必要性— 從法律觀點探討如何使司法面對此問題,收錄於:228 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 集,財團法人 228 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 (2003) ,頁 16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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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 、 「 立法 」 、 「 司法 」等權,但忽視了注入民主制度之核心 價值與思維,即任何的政治權力,應具有「 民主 」的「 民意 」基 礎,即不能欠缺「 由下而上 」的民主核心價值。 在極權國家,統治者具有高於一般人民的權力,統治者( 國家 領導人 )與被統治者( 人民 )之間,具有階層關係;反之,在「 民 主國家 」之思維,國家權力之正當化,係以人民之意思為主,如果 沒有民意,即無其正當性。 由「 威權司法 」 ,如何蛻變到「 民主法治國 」的司法性質,這 涉及到「 轉型正義司法 」 。而要進入到「 民主法治國 」的司法,主 要牽涉到是「 啟蒙思想 」之有無具備。 在 1987 年剛解嚴時,如要追究責任,其實有心態上的困難, 因為當時的執政黨,還是國民黨,所以當時在追究責任上,有其 困難。但是在 2000 年第 1 次政黨輪替,陳水扁先生取得執政權, 其實其有機會可以為責任追究,然而因其「 不做為 」 ,而沒有落實 法律責任的追究。換言之,陳氏政權只有以「 人權口號 」 ,來表示 其是一個對於政治受難人的人權的支持者。但是實際上,他並沒 有針對轉型正義的政治人權的部分,做出具體的成效。換言之, 於 2000 年到 2008 年的政治受難人的平反,可謂表裡不一致,此 亦使得「 轉型正義 」毫無成效。其實,在這 8 年,如果有決心,國 家領導人有可能落實轉型正義,尤其我國國家領導人,依照憲政 體制,可以掌控司法院長、法務部長的任命,可以進行轉型正義 的司法工作。至於追訴權時效問題、政治受難人的人權維護與平 反,做出具體的成果。但反觀其執政 8 年的實際表現,無論在法務 部或司法院,並沒有把 228 屠殺事件的責任追究與白色恐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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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列為法務部或司法院的「 施政重點 」 。即只要以現實來檢驗 其「 人權立國 」的口號。二者間顯有嚴重落差。

3.1 國家領導人的思維 在我國第 1 次政黨輪替時,國家領導人,也許可能於開始,是 站在人民權利維護的角度,可是等到其執政以後,又可能變成另 外的角色,即其不再是主張人民的權利,而是在主張其個人統治 的權力。換言之,其由原本的「 由下而上 」的人權觀念者,轉變成 為「 由上而下 」的舊執政者的復出。 國家領導人的思維,有無與憲法尊重「 人民權利 」的核心價值 相結合,亦即國家領導人是否具有人權思維,能否達成憲法法治 國家之要求,為「 人權國家 」的判定標準。如果執政者之思維,與 前朝政府思維模式,即仍以「 由上而下 」的模式相一致的話,則其 即不是民主法治國的領導人。有些執政者換了位置,竟然就換了 思想,這個現象,即表面上是維護憲法的人權,但是實際上卻只 以之用來敷衍人民,怠惰為轉型正義之落實。 台灣的總統有莫大權力,其具有「 雙首長 」任命權,亦即其 具有「 行政院長任命權 」 、 「 司法院長任命權 」 。而「 司法院長 」 , 則是一個不受國會監督,而形成一個可以「 自成一體的封閉性組 織」 ,儼然形成另一個「 行政院 」的組織與權力。台灣的「 雙首長 制」 ,應該是一個「 大統領 」 ( 總統 ) ,而在其下,則有二個「 行政 院長 」 ,一個是一般行政的「 行政院長 」 ;另一個是特別的「 司法 行政院長 」 。如果司法院長毫無「 理想 」的話,則其對於法治的發 展,應該不會有「 正面的貢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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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司法的思維 就國際人權的觀點,屠殺(Massacre)列為侵害人權之最嚴重 犯罪。追究犯罪者責任,彰顯司法與政治分離之「 司法獨立 」 ,進 而建立起以「 人權為中心 」 , 「 生命權之保障 」為最高之法治國的 「 憲法的價值理念 」 ,亦能遏阻類似反人權犯罪的再度發生。 然台灣的司法長期以來,與戒嚴時期的司法,具有其「 永續發 展性 」的同一性。台灣的司法,係封閉性的體系,形成特定團體。 而司法院長對法官人事、預算的干預,抑或司法院長具有引導司 法方向的高度可能性,在在影響司法獨立性的發展。其實,在台 灣,司法並不是一個「 由下而上 」 ,全然以憲法的人權維護為核心 的司法體系,毋寧說,其仍是一種「 由上而下 」的金字塔體系, 亦即一方面司法院長掌握引導司法的整個改革方向之舵,原本是 最應有表現的司法,更能有法治化、轉型化的進展表現。至於最 高法院,有別於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在後者係以言詞、公開審 理,但是,最高法院則仍堅持以書面、秘密審理,形成特例。所 以,我國司法體系,其實是兼有新舊合併的制度。在台灣, 「 司法 新觀念 」難進入司法封閉系統,乃受限於司法階層體制,因而不 易有重大的改革。外界的本體思想,如要轉變國內司法金字塔體 系的思維,顯有其困難。然而司法人員,是否具有憲法、人權理 念,實際影響到司法者的實際作為。 雖然政治上有政黨輪替,但在司法體系,仍維持其永續性特 性。自 1987 到 2008 年這 21 年的司法實務,並不將「 侵害人民生命 權 」的重大政府犯罪的案件,列為重大案件,在 2000 年第 1 次政 黨輪替,陳水扁政府續任用其恩師翁岳生先生執掌司法權,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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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並無意於轉型正義的司法作為,因而,雖然有政黨輪替,但 並不為任何轉型正義的開始行為。甚至亦無所謂「 司法真相調查委 員會 」 、 「 人權委員會 」 。由此,即可得知,在台灣司法見不到對於 228 屠殺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的「 政府犯罪 」追究責任的任何具體 行動,至無任何成果。

3.3 立法的思維 在代議式的民主法治,議會是民意的表達機關,具有其重要性。 立法權的轉型,由早期威權統治者控制國會,所謂「 資深民代 不改選 」 、 「 資深民代死亡由特定人遞補 」 ,脫離民意的國會制度, 轉型變成為「 國會全面改選 」 ,使國會轉型變成是民主法治的國會。 固然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事件的威權時代,與當今有時間空 間的差異。但是在台灣,因藍綠對立、惡鬥,形成互相抹黑,往往 將無關的事項變成有關的事項,而難以理性對待問題。即使是國民 黨的民意代表,其實與威權時代的國民黨的民意代表,其實應該要 有所切割,因為其是不同時代的民意代表。可是仍有些人欠缺此認 知,而竟然以跳躍式的思維認為,如果要追究威權時代統治者的責 任,等於是在追究當今所有國民黨員的責任,而將這追究個人法律 責任問題,予以過度聯想,誤以為是全面性的責任追究。而此種錯 誤認知,往往會構成轉型正義之落實困難的主要原因。 其 實, 不 同 時 代 的 立 法 委 員, 其 區 分 成 不 同 的 屆 次, 在 威 權時代的第 1 屆立法委員,其與解嚴後的第 2、3、4、5、6、7 屆 立法委員,並不具同質性,因為其民意基礎,業有不同。而且威 權統治者的個人法律責任,亦不發生責任之繼承、延續問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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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由於某些錯誤思維,竟認為如果追究責任問題,具有延續性。 此外,再加上立法院有黨鞭為引導,導致對於責任追究的問題, 或採取不作為態度。其實,不同屆的民意代表,既然民意已經不 同,其與舊世代,亦有所不同,但如乏此認知,則不能面對責任 追究、轉型正義的問題本身,予以本質上的解決。 在 立 法 上 應 該 要 脫 離 前 述 跳 躍 式 的 思 維, 應 該 要 以 不 同 屆 的 立 委, 做 出 當 時 具 體 的 立 法 行 為。 在 歐 洲 國 家, 強 調「 時 代 精神 」 (Zeitgeist) ,而台灣的立法思維,卻受到錯誤認知影響, 仍 為 舊 政 府 的 不 法 予 以 防 衛, 固 美 其 名 為「 維 護 和 平 的 轉 型 」 (Gewährleistung einer friedlichen Transition) ,但無疑是一種法律功 能的的放棄 5。 在解嚴以後,有些民意代表還認為其有承繼舊世代的歷史包 袱的義務,其實這種認知,應予以改變。

3.4 媒體的思維 對 於 政 治 刑 法、 轉 型 正 義 的 基 本 思 維, 台 灣 的 媒 體 認 知 仍 有所不足。由於媒體生態環境的問題,資深的媒體人,面臨工作 環境的不保,有些就改從事「 名嘴行業 」 ,但是「 名嘴行業 」 ,固 能對時事置所臧否,但並不能對於政治結構性問題,有討論的機 會。而年輕的媒體人,因對於威權時代的認知不足,即對政治性

5 Vgl.Eser,Albin/Sieber,Ulrich/Arnold,Jörg(Hrsg.),《Strafrecht in Reaktion

auf Systemunrecht—Vergleichende Einblicke in Transitionsprozesse》, Bd.10Südkorea(Autor:Byungsun,Cho/Holzapfl,Carolin/Richter,Thomas),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2006),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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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深層探討,存在困難。而此問題,需要深入探討、研究, 尤其需要知道核心問題所在。然由於媒體主流,關注政治現實問 題,對於政府犯罪的責任追究較乏關切,導致對這此部分傳播, 有所不足。要改善此現象,最重要的關鍵,在於媒體人應具有轉 型正義的正確理念。

4.責任追究的困境深層檢討分析 在台灣,似乎只有自由、民主,但是沒有法治的人權保障機能 的重要現象,尤其是對於威權時代,政府戕害人民生命權之事件, 在其他文明法治國家,是將其列為「 重大事件 」 ;但是反觀台灣, 並不將之列為重點任務,甚至予以避開此話題,而影響台灣的轉型 正義之可能性。對於責任追究的困境,其深層檢討分析如下:

4.1 人權觀念與法治國憲法觀念之欠缺 所謂人權,乃是指「 人民對抗國家侵害的抵抗權利之集合 」 (Die Summe der Abwehrrecht gegenüber staatlichen Eingriffe)6,亦 即是以對抗統治者,作為人權國家的本質之所繫,而不論行政、 立法、司法、監察、考試等國家機器,應有此基本新認知。 責 任 追 究 的 最 主 要 困 境 是 在 於 認 知, 因 為 如 果 具 備 有 人 權 觀 念 與 法 治 國 憲 法 理 念, 則 責 任 追 究 的 問 題, 自 可 迎 刃 而 解。

6 Vgl.Hassemer,Winfried, Die"Fuktionstüchtigkeit der Strafrechtspflege" ─ ein

neuer Rechtsbegriff? in StV 1982,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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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對於問題解決,會採取實質的解決方法,會進入到法律程 序,即司法程序。詳而言之,會採用戒嚴法的規定,以普通法院 的審判,來釐清白色恐怖時期的軍刑法判決的正確性。但是如果 不是以人權觀念與法治國憲法理念為指導原則者,則可能就會用 另外途徑而規避問題,即為維護舊時代領導人,為鞏固舊時代的 統治集團的角度為其行為,然其之行為,顯然忽略了「 政治受難 人 」的人權受侵害之事實與需要平反的利益。換言之,如果不採用 法治國的人權與憲法觀者,就有可能會採用舊時代利益的維護、 維繫的作法,而導致不同的解決方向與作為。 由於在台灣當代的藍、綠政治人物,以及媒體,似乎被錯誤 的認知所制約。換言之,對於「 政府犯罪 」的責任追究,應該是 在探討「 個人 」的法律責任問題,而不是涉及所謂「 責任繼承 」問 題,這是很明確的問題。個人的刑事責任,應止於一身,竟擴張 成為可的民法親屬法的責任繼承,這是顯然的錯誤認知。但是目 前的有些藍、綠政治人物,或對於個人責任的追究,竟認為是責 任繼承的問題,其觀念之嚴重不正確,導致在台灣不能取得「 共 識」 。由於此種錯誤的認知,致延宕刑事責任的追究。

4.2 炒短線的思維 由於我國的一般人民,對於政治刑法難期其有深層的思維, 導致在政府犯罪,放任加害人得享有不被刑事訴追的權力。至於 其他非加害人,但是同屬同政黨( 但是屬於不同時代的人 ) ,竟然 亦有些人對於以前統治者的行為,予以維護,而以居於連帶保證 人地位,予以捍衛。此外,亦有有些人不願意居於連帶保證人, 其竟採取規避之途,認為不需探討,而成為不具人權與公義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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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實, 不 論 是 自 陷 於 連 帶 保 證 人 的 捍 衛 者, 抑 或 規 避 問 題 者,均不是正確解決方法。 至於採用以全民的納稅錢來為補償政治受難人,此並不是「 替 代辦法 」 ,而是「 轉移焦點 」的非正確方法,這也導致真相不能探 討,真相不能出現的一個原因。至於真相不探討,並不意謂就能 撫平傷痕,就能化解仇恨,就能夠族群融合,因為重點在於真相 仍不明,正義並沒有重現,其實對於某些政黨的長期發展而言, 並不是好處,因為其反而要承受舊包袱的不必要的責任,因為, 原本是舊統治者中特定人的個人責任,現在竟「 質變 」成為政黨的 集體、群體的責任,並不是睿智的作法。其實對於原本可以分割 的個人法律責任,最睿智的解決方法,就是採取勇於面對,予以 解決。 至於有些綠色政黨的統治者,其亦放任不解決前述責任追究 問 題, 其 或 有 可 能 想 要 以 此 將 藍 色 政 黨 予 以「 標 籤 化 」 、 「 污名 化」 ;益以,藍色政黨中存有不睿智之人亦配合其演出,導致問題 更為嚴重。尤其是在在選舉時,就會再度使政治受難人對於「 前 仇 」興起「 新恨 」 ,造成「 更大的不滿 」 。亦即,對於政府犯罪的個 人法律責任的不追究,只為選票的考量,採取炒短線的思維,反 而障礙了真正的真相的發掘,反而衍生成為選舉時的壁壘分明之 政治對立立場的支持者,這是政客操弄選民的炒短線手法的利用 行為。 其實,針對追究個人責任的問題,應該採用「 本體的 」 、 「 長線 的 」思維,而為解決之。換言之,應該要強調「 理性解決 」 ,如此, 才會有「 真的人權國家 」 ,因為唯有真相,才是族群融合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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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欠缺核心本體解決的決心 其 實, 只 要 了 解 問 題 之 所 在, 亦 即 此 係 涉 及 個 人 責 任 的 問 題,就像任何法律問題必須予以解決,就可以徹底解決,而不應 該尋求司法以外的方式,而不以解決。換言之,所謂的核心本體 的解決,就是要使得受難人的憲法權利,能夠透過司法而重新予 以確認,而加以保障。至於不是用核心本體的解決,而改用周邊 的解決,則是沒有辦法達成這種效果的。 對於 228 屠殺事件,認為當時的殺人案件,已經罹於消滅時 效,而不能訴追。其實渠等忽略「 政府犯罪 」的本質,對於追訴權 時效,應該是「 能訴追而不訴追 」 ,才有追訴權時效的適用。至於 極權統治下,刑事訴追是不可能訴追,則無所謂的追訴權時效可 言,因而,在解嚴後,對於這類的犯罪,刑事司法機關,原本就 應該要發動訴追。

5 結論 對不法政權當時所為的「 體系不法 」 (Systemunrecht) ,應該 ,雖然不法政權不再存在,但是 如何的追究 7,在探討「 轉型正義 」 於不法政權時期所存在的「 不法行為 」 ,是否有予以審視之,即透 過檢討、反省、分析,而求得「 真相的認知 」 ,進而求得「 法正義

7 Vgl.Eser, Albin/Sieber, Ulrich/Arnold, Jörg(Hrsg.), Strafrecht in Reaktion auf

Systemunrecht—Vergleichende Einblicke in Transitionsprozesse, Bd.9- China (Autor:Richter,Thomas), 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2006),S.126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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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知 」 。 對於威權體制的不法行為的責任追究之實踐,原本並非困難 之事,但是由於不能理性地面對問題,而不將此問題當作是個人 責任追究的問題,竟擴張為集體責任,此乃錯誤的認知。 此 外, 採 用 規 避 問 題 的 方 式, 反 而 使 得 受 難 者 的 人 權 不 能 回復,亦使得「 轉型正義 」不能重現,這對於國家邁向「 人權國 家」 、 「 法治國家 」形成不利因素。所以,歸根究底的方式,就應 該要了解,這原先是一個「 個人責任 」 ,是可以追究的問題,並且 是法律問題,但是卻有人曲解成為「 非個人責任 」 、 「 不能追究的 政治問題 」 。其實這種嚴重的錯誤迷思,非但造成國內的邁向法制 國家的障礙,另外亦形成此問題不解決,而導致政黨以此問題作 為其政治籌碼,構成惡鬥的支援系統。此並非睿智之道。反觀國 外文明法治國家,並沒有像我國採取這種敷衍、拖延方式,使得 問題一直無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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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 與談 王寶蒞

一、前言 我試著站在一個人民的辯護人角度,面對轉型時期的巨大變 化,新政府對舊政府的暴行啟動責任追究的舉動,可能涉及那些 問題? 兩位主講人均提出了許多寶貴的見解,足以讓我們參考。 陳 志 龍 教 授 指 出 法 治 是 責 任 追 究 要 素 之 一, 對 的, 法 律 可 以作為轉型期重大變遷的極好的手段,在轉型期帶來的複雜局面 中,如以立法方式推動責任追究,法律的強制力往往使事情簡化 而 較 容 易 改 革, 但 是 這 裡 面 帶 著 不 自 由, 也 就 是 說, 用 一 種 強 迫的手段,達到一個高貴的目的,是不是因為這樣,就可以合理 化所有的手段。而且,責任追究會帶來許多懲罰性制裁,給人另 一種殘忍的感覺。我們並不殘忍,追究責任讓我們看起來是殘忍 的,但是,為了自由,要先犧牲自由,為了將來,必須記取過去 的教訓,追究責任將焦點集中在真正該負責的人身上,而非集體 責任,因此,手段縱使強烈,責任追究還是不能不做,而法律這 個手段絕對是少不了。另外舊政府的系統暴行責任又往往被分散 到整個政體中,個人的責任被淡化掉了。轉型期的正義,在手段 上和對個體的追究,還是可能有侷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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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任追究應首先從發現真相始: 志龍教授還提到,目前當局採用「 補償條例 」的模式,以現在 人民的納稅錢去概括承受威權時代政府犯罪的民事賠償責任,以 無關的人民的錢去為應該負責的「 加害人 」承受責任,固然可以比 較快速的對被害人或家屬有所安慰,但是對於真相的重現、受難 人的平反,反而是有弊病的,因為這無異於一種轉移焦點的處理 模式。這話是非常有道理的。 因 為 受 害 的 事 實 極 為 明 確, 應 該 要 有 加 害 人, 追 究 責 任 就 是不可迴避的事。實際為加害行為的自然人該負的責任還是得追 究,但台灣目前似乎是沒有。另外,我也完全贊同志龍教授所說 的,由無關的納稅義務人的稅金去承受加害人應負的責任,當局 也沒給個說法,這個我們也很在意。至少,是否還是得向加害人 去把這個墊付的補償金( 應該是賠償金 )要回來,返還給全民,這 是一點也不錯的。 金錢的賠償是一回事,事件的真實發現是另外一回事,不能說 有了賠償,就不用去發現真相。真相還是第一優先重要的事。說到 底,當局還是在轉移焦點規避問題。這個後遺症很大,方才也有學 者提到不追究,反而助長族群不合。追究,則可以令人民釋懷。

三、啟動責任追究的困境及其解決 為什麼責任追究似乎被卡住了,志龍提出幾點理由: (一)領導人換人但由上而下的權力思維未有變化,新的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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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過份迷戀其個人統治的權力,更甚於人權的核心價值。 (二)台灣的司法,基本上是一個封閉而保守的系統,新觀念其 實很難打進去。 (三)民意機關怠惰,國民黨籍立委又難以理性對待此議題( 恐 己身有共同責任,其實,這是錯誤的想法 ) 。 (四)媒體關注的程度也不高,對此類政治上結構性的問題,大 多數媒體人也沒有深層的認知。 怎麼解決這個困境,讓責任追究能啟動?正如志龍所說的, 主要困境在於認知,有人老是把它當作一個不能追究的政治問 題,這其實…並不是追不追究的政治問題,而是不折不扣的個人 責任問題,不必擴大到集體責任,執政者首先必須有此認知,否 則一切都只是敷衍而已。 從韓國的李錫兌律師大作中,我們可以看到,雖然前朝官吏 有留在新政權之權力機構內的情形,導致責任追究的侷限性,但 是遭到惡法壓迫的被害人在最近提出重審,也可以得到無罪的宣 判。 而 且 在 2000 年 成 立 疑 問 死 真 相 究 明 委 員 會 以 揭 露 真 相, 另 外,當年也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司法部門、監獄及軍隊等 政府機構運作,保障人權,2005 年成立「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 整理委員會 」調查從日帝殖民時代以迄威權政體時代的諸多事件, 另外,還有其他相關的委員會的設立,使得過去的一些重大事件 的真相,相當程度地被揭露出來。 但是,他們也面臨類似台灣的問題,就是處罰加害者,從來 都不曾被提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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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以 上 二 位 專 家 學 者 的 論 述, 讓 我 得 到 一 個 概 念, 就 是 對 加害者責任的追究,困難重重。探究其原因,固非只一端,但也 不能不積極去做,凡事起頭難,我看至少須力促司法系統成立類 似真相調查委員會,受理此類申訴案件,或主動整理舊案,如同 志龍說的,讓案子依當時的戒嚴法自動上訴或另立法視為當然上 訴,開啟重新審判之門。讓普通法院法官有權去調取案卷、傳訊 證人、展開調查。 可 是, 前 提 上 還 是 必 須 面 對 Ruti 所 說 的 轉 型 期 的 法 治 面 對 過去和未來,它會有一緊張關係,所以他同時也說,正義始終是 妥協的產物。所以,對於過去,不能遺忘,必須追究,但是追究 到什麼程度?是一個現實的問題,我們得面對,例如資料檔卷佚 失;證人去世等,及法律上追訴時效、上訴期間已過等問題。還 有政治、文化上的深層問題等。

四、結語:啟動責任追究的具體方案 啟動責任追究的具體方案: 志龍兄提出的是:白色恐怖時期軍法審判一般刑案及其所造 成的冤、假、錯案,可以依戒嚴法對戒嚴時期的判決應以自動上 訴,而為個案之法重新審理。也就是透過普通法院,對加害人予 以確定並成功的追究其責任,對受害人予以平反。 同時,有一個問題,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軍警行為及戒嚴時期 參與檢、調及審判的人員,依照當時存在的法律所進行的逮捕、 拘禁、審問、判決和處罰的行為,予以追究時,這裡會有一個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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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的問題,如果這些人完全是依法行事,到底罰還是不罰?我的 想法是,普世價值不容許扭曲,沒什麼打折扣的藉口,只要對自 己的行為有基本的認知,就不能逃避責任,只有責任範圍大小的 問題,沒有責任有無的問題。 陳志龍教授指出,當局不但不打算為受難人人權進行維護, 及提供訴訟上救濟的機會,反而在國家安全法第 9 條規定了剝奪人 民訴訟權的條文,也就是已判決的案子明文規定不能再上訴了, 因為時間已過了。 正如志龍教授所說的,對於極權時代政府犯罪的責任追究, 在台灣,始終停留在喊話、宣示、口號、敷衍、表裡不一,實質 上並沒有任何具體有效的舉動。而且我認為甚至是有意的放水, 不打算去追究。這個令人無法接受的現實狀況我們有義務去作突 破,因為,人權國家的本質之所繫就是人民對抗統治者,因此, 不能坐視統治者的怠惰,這是作為一個公民的基本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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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討論會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主持人:翁金珠委員 發表人:朴成龍先生 陳美伶教授 與談人:金燦昊先生 柳照遠先生

翁金珠委員 立法委員、前文建會主委、前彰化縣縣長


朴成龍先生 韓國「 濟州 4.3 研究所 」事務處長

陳美伶博士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前行政院副秘書長、 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副執行長

金燦昊先生 韓國「 光州 518 基金會 」交流支援部部長

柳照遠先生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第二處處長


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濟州 43 後遺障礙者的諸問題 朴成龍

一、前言 濟州 43 事件,根據【 濟州 43 事件真相調查報告書 】的定義, 「 是 1947 年 3 月 1 日 警 察 開 火 事 件 起 因, 對 抗 警 察 與 極 端 右 翼 的 『 西北青年團 』的鎮壓,並以反對『 單選單政 』 ( 在南韓單獨選舉、 單獨樹立政府 )的旗幟,在 1948 年 4 月 3 日由南勞黨濟州黨部武裝 隊的武裝起義,直到 1954 年 9 月 21 日漢拏山禁足地區全面開放為 止,在濟州島發生的武裝隊與討伐隊之間的武力衝突,以及討伐 隊在鎮壓過程,造成無數居民犧牲的事件。」截至現在,43 事件 正式確定的犧牲者人數是 13,564 人。2007 年 43 特別法修訂之後, 六個月間又接受了 727 名追加申告者,目前正在等待審查。由於 還沒申請或未確認的犧牲者還有很多,上述的數字並不能視為 43 事件全部的犧牲人數。根據專家的見解,43 事件人命受害暫定推 估在 25,000~30,000。而 43 特別法制訂迄今進入第 8 年,或許有人 會問,43 到現在不是已經解決了嗎?但是我們周遭的 43 卻好像還 沒結束。因為 43 當時遭到槍傷、刀傷、毆打、刑求等肉體與精神 的衝擊,經過 60 年之後的今天,還飽受負傷後遺症折磨的他們, 還是生活在痛苦之中。根據 43 特別法,申告為「 後遺障礙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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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可以提供診療的優惠,雖然他們經過犧牲者審查結果的認 定,可支給所需的醫療支援金,但是問題顯然沒有解決。反而因 為便宜行事主義,採一貫的非現實性審查,而給他們造成二度或 三度的傷害。因此,去年政府直屬的 43 委員會申請對 59 名 43 後遺 障礙者再審查。目前,有 13 名提出行政訴訟的狀態。本文將對 43 後遺障礙者自身體驗 43 的悲劇,其苦痛傷痕至今還留下後遺症, 以介紹他們的痛苦現狀,並期待建立實質性、有效性的對策,期 能稍稍化解其痛苦。

二、其間的經過 • 2000 年 1 月 12 日 制訂「 濟州 43 事件真相究明及犧牲者恢復名譽之特別法 」 , 「43 後遺障礙者 」定義為「43 犧牲者 」 。

• 2001 年 12 月 10 日 43 委員會為審查 43 後遺障礙者,以專科醫師、法醫學者、律 師等共 5 人組成並運作「 濟州 43 事件犧牲者醫療及生活支援分科諮 詢委員會 」 ,

• 2003 年 10 月 15 日 43 委員會第 8 次全體會議,對於 142 名申告為 43 後遺障礙者 之中,113 名決定為最後犧牲者;此外的 29 名之中,16 名保留、4 名不認可、2 名自行撤回、7 名在審查期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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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 2004 年 1 月 濟州「 民藝總 」與「43 研究所 」在籌辦「 濟州 43 後遺障礙者生 涯史及檔案展 」的調查結果,43 後遺障礙者的選定與治療費的算 定,有各種問題出現。

• 2004 年 2 月 被認定為 43 後遺障礙者之中,決定支給醫療支援金( 國費 ) 的 78 名,依濟州道條例總共支付 3 億 4 千 5 百萬韓元,認定為 43 後 遺障礙者的 113 名當中,決定 35 名「 不需要醫療支援金 」 。

• 2004 年 3 月 31 月 43 後遺障礙者第 3 次申告結果,接受了 42 名,前後 3 次申告一 共接受了 184 名。

• 2004 年 4 月 16 日 濟州 43 研究所等 5 個團體,與「 濟州 43 犧牲者後遺障礙人協 會籌備委員會 」 ,組成「 濟州 43 後遺障礙者對策委員會 」 ,並召開 記者會要求盡速解決 43 後遺障礙人問題。

• 2004 年 4 月 23 日 濟州 43 犧牲者後遺障礙人協會正式成立

• 2004 年 6 月 3 日 43 實務委員會要求 43 中央委員會對 29 名 43 後遺障礙者重新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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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年 6 月 18 日 8 名 43 實務委員造訪 43 支援團及 43 中央委員會小委員會,轉 達建議文並要求協助。

• 2004 年 8 月 24 日 43 犧牲者後遺障礙人協會會長團與濟州 43 研究所所長李圭 倍,拜訪濟州道知事金泰煥,建議發給 43 後遺障礙人證,並擴大 指定醫院。

• 2004 年 8 月 25 日 透過大統領秘書室行政官崔鍾煥提出「 解決濟州 43 犧牲者後 遺障礙者問題請願書 」

• 2005 年 3 月 17 日 43 中央委員會第 10 次全體會議審查後遺障礙者,決定 58 名對 象中 33 名為犧牲者。

• 2006 年 5 月 531 地方選舉時,濟州道知事候選人都對 43 後遺障礙人問題發 表承諾,其中,金泰煥當選人對於 43 後遺障礙者的診療費部分表 示, 「 修訂 43 特別法,支給 43 後遺障礙者及犧牲者遺族醫療費。」 他並對 43 後遺障礙者死亡時,有關支援喪葬費表示, 「 目前對死亡 後每人支援 150 萬韓元,將研究提高並擴大對犧牲者遺族也提供喪 葬費的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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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 2005 年 6 月 截至 22 日,43 研究所的統計,在 184 名申告者當中,計有 27 人死亡。

• 2007 年 1 月 24 日 43 特別法修訂公布 第 12 條( 重審 ) 1. 被認定為犧牲者及遺族者,根據第 3 條的規定,在決定犧牲 者及遺族或決定支給醫療支援金及生活支援金有所異議時, 得在收到委員會的決定通知日起的 30 日以內,向委員會提出 重審申請。 2. 根據第 1 項的規定,有關重審的申請與決定等需要之事項, 由大統領令訂之。

• 2007 年 4 月 25 日 43 特別法施行令修正公布 第 15 條之 2( 重審 ) 1. 根據本法第 12 條欲申請重審者,應填具第 5 號表格,向委員 會提出重審申請書。 2. 依第 1 項接受重審申請的委員會,須在收受申請日起 60 日以 內做出重審之決定,並應將結果立即通知申請人。

• 2007 年 7 月 43 委員會接受 57 名 43 後遺障礙者提出的重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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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 10 月 8 日 43 委員會第 14 次全體委員會議發表重審結果

• 2007 年 12 月 10 日 不被認定為 43 後遺障礙者的 19 名中的 13 人,以 43 委員會為 對象提出訴訟,首爾行政法院接受訴狀。尹重鉉律師義務擔任辯 護,文聖倫律師則在濟州擔任法律諮詢。

三、43後遺障礙者申請重審過程的諸問題 申請 43 後遺障礙者重審者的狀況

1. 以便宜行事主義設定一貫之重審( 診斷 )期間 • 濟 州 特 別 自 治 道 43 事 業 所 限 定 重 審 的 總 時 間 為 90 日(2007 年 4 月 22 日至 7 月 22 日 ) ,在指定醫院的診斷時間只有 10 天 (2007 年 7 月 2 日 至 7 月 11 日 ) 。43 事 業 所 的 理 由 是「 內 部 方 針」 。此後,43 犧牲者後遺障礙人協會方面提出交涉,雖然將 診斷時間延長至十多日,但重審申請者必須到指定醫院接受 診斷後遺障礙狀況,仍是不合理的時間不足。 • 如此的狀況,對擔任診斷的醫師也是一樣。醫院方面因為有 其固定的科別診療業務,如此外來的診療,致使醫師無法對 重審申請者做合理完善的物理性診斷。 • 於是,大部分的重審申請者,都不是到指定的醫院( 濟州大 學附設醫院、西歸浦醫療院、濟州醫療院 ) ,而是到一般的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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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人診所診斷,之後再將結果帶到指定醫院,才能取得診斷書。 • 這些都是由於主管機關安逸的因應態度所導致,因而造成的 受害又還原給重審申請者。

2. 重審的申請費用轉嫁給後遺障礙者本人負擔 • 濟州特別自治道 43 事業所編列了道預算 2,500 萬韓元,做為補 助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申請重審所需的診斷費用,但是 這筆費用並未能支援重審申請者。理由是行政方針指出, 「非 給付項目不予支援 」 。 • 在受傷與後遺症的多元案例當中,被 43 當事者毆打與刑求而 受害者,若只用肉眼或X光檢查,在受傷後 60 年的今天,並 不容易掌握其受傷與後遺狀態。重審申請者受傷經過六十多 年之後,要判斷現在的後遺症究竟是因「43 當時受傷的緣故 而後遺障礙 」 ,抑或「 因老化而發生的退化性疾病 」 ,絕對非 常重要。 • 因此,為達到 43 委員會所要求的事實水準,就必須要經過 「 核磁共振攝影 」 (MRI)之類的精密檢查。但是,由於 MRI 檢查被指為「 非給付項目 」 ,以致於 50~60 萬韓元的檢查費用 全額必須由再審申請者自行負擔。 • 過去在 2000 年與 2004 年審查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時,大 部分遭到 43 委員會「 不認定 」的理由,就是無法做到這種多 角性、事實性的精密檢查所致。 • 診斷期間緊迫之外,MRI 之類的精密檢查費用又被轉嫁到本 人自負擔,造成不可能有正常重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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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 了 非 給 付 部 分 轉 嫁 給 本 人 負 擔 之 外, 因 為 緊 迫 的 診 斷 日 程,無法在指定的醫院完全消化時,就到非指定醫院的其他 私人診所去接受診斷,然後再到指定醫院去。如此所需的費 用,也是由重審申請者自行負擔。

3. 時間緊迫的診斷結果可能導致不實的重審結果 • 類似 MRI 的精密檢查,轉嫁由本人負擔,而緊迫的診斷日程 使得基礎診斷都由非指定醫院的外來醫院來做的狀況看來, 診斷果然真正能夠完成?不切實的診斷結果,能呈現如何的 真實性,又真能夠完成後遺障礙審查,也都是未知數。 • 43 當 時 的 槍 傷、 刀 傷, 毆 打 與 刑 求, 以 及 此 外 的 肉 體 與 精 神的衝擊導致的受傷,以及因而造成的後遺症,要能實質界 定,就必須以多元性與制度性的努力做基礎。儘管如此,設 定限定的診斷期間等行政便宜主義,已使 43 特別法的宗旨大 為失色。

4.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重審導致的諸問題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重審 」的審查,只由重審申請者提 出的「 申請書 」 ,以及指定醫院的「 診斷書 」 、 「 爾後治療費估 計書 」來做。由此看來,指定醫院發給的憑證文件,是評估 後遺障礙與否的絕對關鍵要素。因為那是足以客觀證明 43 後 遺症狀的唯一資料。但是,因為緊迫的診斷時程,此次實施 的重審,也讓人擔心會有 2000 年與 2004 年當時 43 犧牲者申告 過程所發生重複的嘗試錯誤。 •「 應該接受多少醫療支援金 」的問題,對他們是次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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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能否被認定為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 ,才是攸關 43 事件的 真相追究與恢復名譽的至大問題。 • 43 委員會應該依據 43 特別法的宗旨,對於 43 犧牲者( 後遺障 礙者 )的重審要求,揭示務實的診斷日程與方式,讓重審申 請者對於因 43 受傷後遺症能有接受多元、縝密診察的制度性 措施。

5.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重審要求現況及審查結果 後遺障礙者重審要求現況( 依重審的內容別 ) 區 分

57

31

26

要求認定犧牲者

19

9

10

要求支給醫療費

17

11

6

要求增加醫療費

21

11

10

後遺障礙者重審要求現況( 類型別 ) 區 分

合計

槍傷

刀傷

刑求 毆打

精神疾病

57

21

8

23

2

31

15

3

10

其他 3 1

2

26

6

5

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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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遺障礙者重審要求現況( 年齡別 ) 區 分

合計

10 歲以下

11 ∼ 20 歲

21 ∼ 30 歲

57

8

38

11

31

6

25

0

26

2

13

11

後遺障礙者重審的結果 區 分

57

31

26

不認定為犧牲者

19

9

10

新支領醫療費者

17

11

6

增加支領醫療費

21

11

10

6. 後遺障礙者申請重審者中主要案例 【 案例一 】楊日和的案例 楊日和 43 當時遭到毆打與刑求,並被非法羈押在仁川刑 務所,因而導致現在呼訴:有全身疼痛與麻痺的症狀。但是 2004 年 43 委員會在審議決定中,不被認定為 43 犧牲者( 後遺 障礙者 ) 。 為了提出重審申請,到濟州大學醫院去接受診斷, 「 為了 精密檢查,必須做 MRI 攝影,大約需要 50 萬韓元,必須自己 負擔。」聽完苦思之後,結果只能做 X 光攝影。 楊 日 和 非 常 擔 心, 「 由 於 只 做 X 光 檢 查, 未 出 現 任 何 異 狀,這次重審很可能又會『 不被認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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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 案例二 】金成律的案例 金成律在 43 當時遭到槍傷,到現在為止,右手無法使用。 2004 年 43 委員會支付他 92,440 韓元,做為未來治療費。 為了提出重審去了濟州大學醫院,醫院方面說, 「1 個月內 的掛號已經額滿,去長春復健醫院做檢查與 X 光攝影,然後我 們就可以發給診斷書。」他聽了之後,就去別的醫院接受檢查。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決定不認定後,死亡的情況

1. 決定不認定後死亡者,從犧牲者範疇排除 • 2004 年 43 委 員 會 審 議 申 告「43 犧 牲 者( 後 遺 障 礙 者 ) 」 ,184 名中有 29 名決定為「 不認定 」 。其中,有 4~5 名確認死亡。 • 問題是,如此經 43 委員會通報「 不認定 」之後死亡的情況。 必須是存活者才能透過重審而有得到認定為「43 犧牲者( 後遺 障礙者 ) 」的餘地,但是已經死亡的人,依據現行 43 特別法的 規定,並不屬於「43 犧牲者 」的範疇。

2.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認定基準與範疇 • 現行 43 特別法將 43 犧牲者分類為▲死亡者▲失蹤者▲後遺障 礙者▲受刑者。其中,死亡者與失蹤者是在 43 特別法定義的 期間(1947. 3. 1.~1954. 9. 21.)死亡或失蹤者,後遺障礙者是 在 43 事件期間負傷,到現在活著仍有後遺障礙的人。 • 43 委員會對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做不認定的判定之後死 亡的情況,而無法申請重審時,現行 43 特別法的規定,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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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 犧牲者 」的任何範疇。

3,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不認定決定後死亡者現況 • 故金如梁、故吳達正、故吳泰益、故吳炯玉等,皆屬此例。 結果他們都被視為與 43 事件無關的人,而被人記憶。

接到 43 委員會「 醫療支援金 」通報之後死亡的情況

• 接到委員會的通報,認定為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 ,但沒得 到醫療支援金的支給,以及只得到小額的支給。但是他們死 亡的情況下,就不可能有重審的機會了。 • 到死亡的瞬間為止,仍因後遺症而疼痛與麻木的症狀所苦的 故吳基生、故金奉任等,雖然經 43 委員會認定為 43 犧牲者 ( 後遺障礙者 ) ,卻通報為「 不必要 」醫療支援金。故高允珍 的狀況,則是只領到 72,490 韓元的醫療支援金而已。 • 他們都是 43 委員會以「 紙上談兵式 」的作業,來審查 43 犧牲 者( 後遺障礙者 )的代表性例子。但是他們全都因為死亡,現 在連申請重審都不可能了。

四、最初審查43犧牲者(後遺障礙者)決定過程的諸問題 1. 2000 年、2004 年審查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決定過程 上的問題 • 只靠資料來審查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是最大的問題。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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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此,個別受害者的特殊狀況,其本身就是很難認定的狀況。 • 在此,結構性的問題有著極大的作用。 • 專責審查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的是, 「 濟州 43 事件犧牲者 醫療及生活支援分科諮詢委員會,由於其審查方式是只全然 根據「43 犧牲者申告書 」 、 「 診斷書 」 、 「 未來治療費估算書 」 之類的資料,所以▲若受害者自身無法認知後遺障礙的情況 ▲若因醫院的檢查錯誤,導致錯誤發給「 診斷書 」 、 「 未來治 療費估算書 」之類的謬誤時,並無足以救濟的制度性方案。 • 基本上,事件的進展與受害狀態,因而導致的後遺症,真相 查明等,對 43 事件的全盤理解不足的情況下,只依據資料來 審查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 ,究竟是否妥當,讓人不得不抱 持著疑問。

2.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申請者中的主要案例 【 案例 1】金鍾元的案例 金鍾元在 43 當時,一家人 15 名都遭軍警殺害,後來又被 武裝隊挾持,而受盡苦楚的被害人。 因此導致目前仍是接受精神科治療的受害者。 但是,2004 年 43 委員會通報說,決定「 不認定 」金鍾元為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 。不認定的理由是, 「 因為他有軍隊 入伍的經歷 」 ,也就是質疑:43 後遺障礙者如何能夠入伍當兵 呢?金鍾元在 43 事件之後入伍確是事實,但是 43 委員會的判 斷卻認為,若不入伍當兵,會被貼上共產黨的標籤,而遭到更 大的痛苦。他們無法以當時的社會氣氛來考量,而是以現在的 兵役標準輕率地裁量當時的情況,這會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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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2】高淳浩的案例 高淳浩在 43 當時,遭到武裝隊的襲擊,脊椎、耳朵、兩肋 等部位被竹矛刺傷,全身被毆打的傷害。 但是,2004 年 43 委員會通報,決定「 不認定 」高淳浩為 43 犧牲者( 後遺障礙者 ) 。不認定的理由是, 「 判斷診出的疾病是 自然發生性的疾患,無法認定為濟州 43 事件所導致的疾病。」 目前,高淳浩的脊椎骨突出,腹部也因竹矛的刺傷而無法 臥躺。而且,也因為 43 當時遭毆打的傷害,導致聽力喪失的狀 態。

五、43 負傷生存者的後遺症實態調查結果介紹 43 犧牲者如此過了 60 年之後到現在,斷定仍然煎熬在肉體上 的苦痛,以及罹患外傷之後的嚴重壓力障礙。直到最近,國內才 開始進行多角度的研究,對於與 43 性格相似的歷史事件所導致的 受傷生存者的 PTSD( 外傷後壓力障礙 )進行調查,以界定他們的 心理受害狀況。 2006 年 518 紀念基金會對受傷者與羈押者及家屬進行「 以 518 民主有功者為對象實施的後遺正調查 」 ,以及 2007 年為求真相和解 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所做的「 從日帝下以迄於軍部政權之歷史性事 件受害者為對象之心理性受害與後遺症實態調查 」 ,這兩項調查最 具代表性。518 受害者的狀況,儘管經歷事件已過 26 年,但 32.8% 的調查對象表示,有慢性外傷後壓力障礙的症狀出現,受訪者大 多數呈現了憂鬱症、不安感、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礙的症狀。真 相和解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則顯示,濟州「 國民輔導聯盟事件 」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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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 麗順事件 」 ,以及「 全國刑務所被押者犧牲事件 」等,這些事件 的受害者,幾乎都呈現了所有部分的障礙症狀,諸如:外傷後壓 力障礙、生活壓力,以及一般心理健康問題等。以日本軍慰安婦 為對象所做的調查結果也顯示,慰安婦經驗者經過長時間之後, 仍呈現了外傷與其後孤立的社會生活等導致的憂鬱症與憤怒,也 伴隨了各種身體上的後遺症。但是,43 在事件發生了 60 年之後的 今天,對受傷生存者的後遺症,仍無具有意義的調查研究。43 事 件 60 周年前後所做的調查發表的案例,介紹如下。 43 負傷生存者之後遺障礙及生活實態調查結果

濟州 43 犧牲者後遺障礙人協會從 2007 年 5 月至 12 月,在 8 個 月間進行了「43 負傷生存者之後遺障礙及生活實態調查 」 ,其結果 介紹如下。 • 2000 年與 2004 年向 43 委員會申報為 43 後遺障礙者的 175 名當 中,抽樣選定 50 名可做訪問面談調查與電話訪談調查者( 包 括 43 委員會審查後不認定為後遺障礙者 29 名 ) ,為樣本對象 參與了調查。其中,包含了許多 1920~1939 年之間出生的人, 整體狀況可做良好陳述者。調查項目大致區分為:▲調查參 與者的組成▲受傷類型▲受傷後治療狀況▲受傷後遺症狀▲ 結婚、生子、育兒、經濟活動及社會參與▲後遺症治療狀況 ▲對醫療福利政策的滿意度▲ 43 委員會的後遺障礙者審查決 定與重審▲期待之處。 • 在受傷類型中,對區分加害者的提問,以回答「 被軍人、警 察、討伐隊及右翼團體參與者加害而受傷 」的人最多。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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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類型的問項,則以「 槍傷 」 、 「 毆打 」及「 刑求 」為最多。 這 種 情 況, 有 相 當 數 是 遭 到 複 合 性 受 害。 其 中, 有 很 多 是 「 身體的受傷 」與「 身體及精神全都受傷 」 。 • 其中,有將近半數(46%)表示,身體與精神都受傷。尤其, 所有受訪者都表示,鮮明記憶著自己的受傷經驗,66% 的人 回答說,對週遭的人很神經質。 • 許多人說,受傷之後無法治療,或只以民間療法程度的基礎 治療來療傷。 • 對於受傷後遺症狀,大部分受訪者回答,因為 43 當時受傷導 致性格與生活態度有所變化。受傷部位的活動不自然,或者 持續疼痛,同時,在精神部分,感覺很容易喪失意志,在特 定時間會對當時的狀況感受強烈,經常會對小事情感到意亂 或不安全感。對於人際關係也很消極。 • 受訪者有 22 人表示,受傷當時仍未婚的受害者,婚姻生活都 受到負面的影響;有 35 名受訪者則表示,受傷後遺症對生產 與育兒生活有負面的影響。 • 受傷後遺症對於結婚、生產與育兒,經濟生活等,大致都呈 現了負面的影響。對於社會參與也都是消極的。 • 即使濟州道有提供免費的診療,但是必須本人負擔的每月平 均治療費用,有 30% 的人自己負擔「 不到 1 萬韓元 」 ,48%「1 萬至 10 萬韓元 」 ,為了治療而造成經濟負擔,是他們認為最 大的問題。 • 濟州道實施的醫療福利政策當中,他們對於「 免費診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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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定期健診 」 、 「 發給後遺障礙人證 」等,大致都呈現滿意 的反應;但是「 對非給付項目每年支援 30 萬韓元 」 ,或是「 死 亡時支給喪葬費 150 萬韓元 」等不具現實效益的做法,則有很 多負面的意見。 • 有過半數以上受訪者回答,43 委員會的後遺障礙者審查,並 不公正。而且醫療支援金的額度,從當事人的後遺症狀態做 考量時,也顯得太少。對重審申請者所做的滿意度問項,大 部分都呈現非常不滿意的回答。 • 受訪者都希望,43 委員會與濟州道對於後遺障礙者的支援能 夠擴大,提供生活費,並撤回不認定後遺障礙者的決定,重 新給予「 認定 」 。

〈參考〉43負傷生存者的後遺障礙及生活實態調查報告書(2007, 濟州43犧牲者後遺障礙人協會)

43 後遺障礙者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與精神健康問題實態調查結果

濟州 CBS 電視台與濟州大學醫學院金文斗教授共同自 2008 年 3 月 24 日至 4 月 11 日以 43 後遺障礙者為對象,進行「 外傷後壓力 障礙症狀與精神健康實態調查 」 ,其結果介紹如下。 • 為了確認調查對象者一般性健康習慣與精神健康實態,一共 使用了 8 種精神健康的測定道具,包括「 日常生活活動程度 測定道具 」 (ADL: 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以及憂鬱症測 定 道 具(CES-D) 、 狀 態 特 性 不 安 標 尺(STAI) ,還有外傷後 壓 力 障 礙 測 定 道 具 之 一 的 PSS-I( 症 狀 尺 度 - 訪 談 版,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Symtom Scale-interview)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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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的統計分析,是就各種症狀的發病率,以及為了比較有無 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的兩組差異,而分析其頻繁度與平均值。 • 以住在濟州道內的 134 名 43 後遺障礙者中的 70 名為對象,所 做的調查結果顯示問題相當嚴重。 • 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依指數可區分輕度為 15~19 分,中度為 20~29 分,重度為 30 分以上。 • 分析結果,調查對象之 43 後遺障礙者有 68.6% 是 15 分以上的 輕度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發病率,34.3% 是 20 分以上的中度 症狀發病率。這與 2006 年全南大學吳秀性教授對光州 518 受 害者所做的調查,每 3 人中有 1 人有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發病 率相較之下,濟州顯然是偏高。 • 43 後遺障礙者的憂鬱症發病率也較高。去年對濟州道民 20 歲 以上的成年人做的調查中,輕度憂鬱症的發病率是 16.9%,嚴 重憂鬱症發病率是 10.6%,相較之下,43 後遺障礙者的輕度憂 鬱症發病率是 54.3%(18.6%+35.7%) ,嚴重憂鬱症發病率為 35.7,都呈現了 3 倍以上的差異。 • 尤其,呈現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的濟州 43 後遺障礙者的憂鬱 症發病率為 64.3%,是正常群的 2 倍以上,與一般成年人相比 則為 4 倍,都高出甚多。 • 呈現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的受訪者,在「 自我尊重感 」與「 不 安症狀 」 ,也呈現壞的結果。相較於正常群,具有外傷後壓力 障礙症狀的群組,其自我尊重感呈現較低,持續性與慢性不 安感則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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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查結果顯示,一般正常群的人平常承受壓力為 31.8%,但是 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群,平常承受壓力卻高達 66.7%。尤其嚴 重的是,問項最近一年間曾想過要自殺的人,結果是正常群 完全沒有出現,但是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群則有 14 名,佔了 31%。 • 從這次對 43 後遺障礙人所做的調查結果,每 3 人中就有 2 人有 「 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 」 ,而且平常就承受著嚴重的壓力。不 僅常常陷入憂鬱症的狀態,臨床上具有明顯憂鬱症狀態的情 況也非常多,調查結果也確認了他們有長期、慢性、持續性 的許多不安症狀。 • 調查過程中,無法將未曾經驗 43 事件的同年齡層濟州島民做 對照比較,43 後遺障礙者的外傷後壓力障礙症狀,是否因為 受到 43 事件的直接影響,要明確斷定有其侷限性。 • 負責調查的濟州大學醫學院金文斗教授表示, 「 有必要制定多 元的心理層面對策,以治療精神性受害與建立社會共識,來 因應 43 犧牲者與後遺障礙者,因為濟州 43 的傷處是社會的苦 痛。」他並促求負責任的社會性對策。 • 2006 年韓國臨床心理學會舉行春季學術大會時,全南大學心 理系吳秀性教授發表題目為「518 受害者的慢性外傷後壓力障 礙症狀與精神健康 」的論文。他表示, 「518 受害者可以做的 理由是,經過了 25 年之後,仍有 7 個人自殺,顯示他們還飽 受心理痛苦的煎熬。而且,每 10 人當中有 3 人仍患有 PTSD, 這是經過 25 年之後,轉換成為慢性的 PTSD。由此看來,濟 州島的 43 事件,雖已經過 60 年,如果能做個徹底的調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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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有人還忍受著 PTSD 的痛苦。我們若能把那些狀況發掘出 來,就能夠知道國家暴力所導致的災難有多嚴重,而可以成 為公諸於世的案例。我認為,受害者家屬若也能藉此掌握真 相,是讓濟州 43 更被人記憶的方法。問題在於,國家如何看 待 43。我認為,國家應該考慮可透過集體專門診所、治療中 心,提供免費支援,或集體的心理支援。」他也強調,外傷後 壓力障礙症因為與國家暴力有密切關係,所以需要社會性的 治療。 ( 參考:濟州 CBS 電視台 43 60 週年特輯報導「 痛苦還 持續著 」 ,2008. 4. 濟州 CBS)

六、未來課題 前一陣子,大韓民國國防部表示,濟州 43 事件是左派勢力發 動的叛亂,向教育科學技術部要求修正教科書的內容,引起了 43 犧牲者、受難者家屬與濟州島人民的公憤。43 是根據國會制訂的 特別法,在國內外經過兩年多的調查之後,由政府正式發表的「 真 相調查報告書 」 ,以及國家元首兩度公開道歉,國防部的說詞,很 顯然是全面漠視濟州 43 的行為。斷了 10 年氣的右派勢力,利用政 權交替之際,漸漸地又開始露出了他們的嘴臉。儘管他們害怕自 己跟前輩所犯下的大屠殺行為被揭露,而希望用沉默來遮掩存活 者至痛的記憶與傷痕,但是遭到國家公權力以殘忍的暴力而犧牲 的濟州道民的記憶與傷痕,是不能被抹煞的。尤其是,60 年前家 人的死亡、自己的受傷為什麼會發生?在無法知曉的痛苦中,濟 州 43 後遺障礙者傳承給他們的子孫世代,他們的精神與物理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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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苦也繼續傳承,隨著高齡化,負傷後遺症更嚴重,從精神壓力 的痛苦到生活的困境,交雜在一起,這就是今天的實情。死亡者 人數也日漸增,60 年漫長的痛苦還在持續著。43 特別法的制訂通 過,國家層次的紀念事業的進行,儘管都已進入第 8 年,但是對於 43 後遺障礙者的基礎性真相的掌握,卻仍未進行。而且,對 43 後 遺障礙者的實質支援與對策,因為政府當局的不關心,以及法律 的盲點,也未能落實。政府重審後遺障礙者的決定,也無法以客 觀性與事實性來進行,而遭到「 不認定 」的 13 名,也正在提起行 政訴訟。今年內預定根據 43 特別法設立「43 和平基金會 」 ,期待基 金會成立後,對於前述的諸多懸案,能透過真相的掌握,對於在 痛苦中過日子的 43 後遺障礙者,能給予社會性治療並建立社會性 對策。

(朱立熙 中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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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台灣二二八事件的「補償」與「賠償」? 陳美伶

壹、前言 自 1987 年解嚴後, 「 二二八事件 」不再是社會禁忌,立法院舉 行多場公聽會,一段刻意被塵封的歷史,開始看見陽光。當時包 括學者、專家,以及受難家屬代表,均大聲呼籲政府應勇於面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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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公布真相,真誠道歉 及「 賠償 」,並希望透過立法實現其權 益之保障。 除了政治層面的考量外,在法制上擬透過個案式立法及挑戰 消滅時效制度,以及主管機關究應為內政部抑或法務部的產生困 擾,致行政院一直未提出法案,直至立法院吳梓、洪昭男及謝長

1 李前總統登輝在 81 年 2 月 24 日親自出席「 二二八音樂會 」慰問受難家屬並與

受難者家屬共同默哀,以國家元首立場表達哀矜與歉意;郝前院長在立法院 備詢時亦答復立法委員,坦承二二八事件是一個不幸的事件,政府犯了很大 的錯誤,難辭其咎。 2 立法院法律案專輯第一百八十五輯,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 」 ,頁

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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廷 3 位委員領銜提案的草案,已進入逐條審查至相當程度時,始於 1993 年 6 月 10 日將官方版本草案送立法院併案審議。

3

行政院版本草案名稱為「 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 」 ,內容中 對給付受難者及其家屬之金錢,稱之為「 撫慰金 」 。換言之,從法 律名稱至法條內容均規避「 賠償 」與「 補償 」用語,而以法律上對 4

精神上損害給付金錢慣用之「 撫慰金 」乙詞 取代,除為避免不必 要的爭議不休外,也是為加速完成立法作考量。 該條例草案在立法院審議過程中,除受難者或其家屬應獲給 付之金額額度較具爭議外,首推本法案之名稱。 草案審查至朝野協商時,名稱已獲共識修正為「 二二八事件處 理及賠償條例 」 ,惟國民黨黨鞭廖福本先生等提案「 復議 」 ,並經 過 6 次表決,最後以在場委員 108 人,贊成廖委員修正動議,將名 稱修正為「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者有 56 人,反對者有 49 5

人,3 人棄權,通過修正,84 年 3 月 23 日完成三讀程序 ,同年 4 月 7 日總統公布,半年後開始施行。 2003 年法務部鑑於民間團體及受難者家屬代表多方籲請修 正,且考量本條例中的相關規定實質上與「 賠償 」並無二致,爰將

3 相關立法進度請查閱立法院國會圖書館系統(http://npl.ly.gov.tw/do/www/

homePage) 。 4 現行法制用語中「 撫慰金 」與「 慰撫金 」有交錯使用情形,並無明顯區辨標

準。「 慰撫金 」是民法使用名詞,指精神上損害賠償金之代用語,撫慰金多 用在行政法上政府給予人民的一種精神上的補償金,例如撫卹之相關法規, 充其量只是使用慣例,尚非法制上之當然區別。 5 同註 2,頁 44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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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 補償 」修正為「 賠償 」 ,因未及在立法院第 5 屆立法委員任期完成 修法,屆期不續審,於 2005 年 10 月 17 日再次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 審議,隨著時空環境的改變及朝野均拉攏二二八家屬,立法院遂以 朝野協商方式取得共識後,逕付二讀,很順利的在 2007 年 3 月 8 日 6

完成三讀,3 月 21 日總統公布施行。 自此,台灣正式認定二二八事 件是一公權力的「 違法 」侵害,應由國家負「 賠償 」之責任。

貳、「補償」與「賠償」之法理根據及運用 2005 年行政院提出將「 補償 」改為「 賠償 」之修正草案總說 明略以: 「 按基本人權之保障,乃近代民主法治國家憲法精神之 所在,而國家責任中之損失補償與國家賠償皆屬國家行使公權力 造成人民權益遭受損害,僅其是否具有適法性而有所不同。茲據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 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害者觀之,本質上即屬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鑒於本條例針對補償之成立要件、時效期間、舉證責任、決定機 關、範圍及額度已為特別規定,與賠償並無二致;惟多年以來, 迭有民間團體及受難者家屬代表多方籲請修正用語,以求名實相 7

符,……爰擬具本條例修正草案……。」 依其所提正理由,大體有

6 修正資料及進度同註 3。2007 年 3 月各政黨已為 2008 年總統大選準備,對於

二二八議題每每成為選舉話題及各陣營爭取的對象,對於本案之修正當然均 樂觀其成,回歸法律之本質,既知如此何必當初,未讅當時投票同意修正為 「 補償 」而今尚在政壇者有何感想。 7 同註 3,請參看參閱 96.3.2 廣泛討論所引行政院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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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是從法理上認補償及賠償都是國家責任,二者本質上之差異 在於原因行為是合法與違法之不同;其次係認現行條例所規範之 內容,實質上已是「 賠償 」 ,因此「 更名 」結果並未影響其實質內 容;最後表明來自民意的要求而修正。 本文以下擬嘗試從前二理由出發,並針對國內有關「 補償 」與 「 賠償 」概念的運作實務,加以整理,以供參考。

一、國家責任的意義與種類 傳統國家責任係指國家不法侵害人民權利所應負之「 國家賠償 」 8

責任與國家合法行為導致人民產生特別犧牲之「 損失補償 」二者。

前者憲法第 24 條明定: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 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 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基此憲法委託,我國 自 1981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 國家賠償法 」 ,其法律性質係屬國家 9

賠償之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適用。 換言之, 國家賠償制度在我國係以專法方式呈現,並區分二類型之賠償, 公務員之侵害行為與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欠缺所造成之損害賠 償,前者採過失主義,後者則是危險責任之無過失主義,其本質

8 參閱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第 15 章國家責任,另吳大法官在書中所列

國家責任之圖表,尚包括公法上債的關係之公法契約、類似契約之法律關係 以及營造物利用關係在內;董保城,國家責任法第一章關於國家責任之體系 (2002 年 );國內有關本論述之文章非常多,均可參考。 9 目前列為國家賠償法之特別規定者有冤獄賠償法、土地法、警械使用條例、

核子損害賠償法等,至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筆者一向均列為國家賠 償法之特別法,再補充說明使用「 補償 」用語之原諉與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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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在於國家的侵權行為,國家應負賠償之責任。 我國憲法對於損失補償並無明文,何謂損失補償,其構成要 件、適用範圍,亦無統一之法律規範,而需回歸各個實定法加以 10

規定, 較為熟悉的是土地徵收之補償。 「 國家賠償 」與「 損失補償 」二者均係以國家公權力行使之行 為為前提,且均造成人民權益上的侵害,惟二者之區別,極簡式 的區分,在於前者是「 違法 」行為,後者是「 合法 」行為,法制用 語上並區分, 「 違法 」造成之「 損害 」應予「 賠償 」 , 「 合法 」造成 之「 損失 」應予「 補償 」 。惟除原因行為不同外,損害賠償之範圍 包括「 積極損害 」及「 消極損害 」 ;損失補償則在填補損失,因此 不包括消極損害之所失利益。

二、我國國家賠償法之簡介 我國憲法第 24 條規定: 「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其所受 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依此規定被害人民向國家請 求賠償,必須依據「 法律 」始得為之。國家賠償法制度的建立顯示 我政府積極推行民主憲政的決心,與促使執行公務的各級政府的 官員能明瞭因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益時,國家須負賠償 責任;對於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亦應力求完善,不致使 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且國家於賠償後對於應負責任 之公務員或其他人仍有求償權,使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能戒慎勤

10 參閱葉百修, 「 行政上損失補償之意義 」 ,收錄於「 當代公法新論 」( 下 ),翁

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頁 287-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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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保障人民之權益。 國家賠償之作用在於確保憲法所保障人民之自由與權利、提高 依法行政之效率、為責任政治供保證、及保證僑民之權益上。為釐 清國家賠償之概念,進而檢討二二八事件應為「 賠償 」或「 補償 」 , 筆者試著將現行國家賠償法之重點予以歸納整理重點,以供參考。

1. 國家賠償之當事人 ⑴ 賠償主體( 國家責任、機關賠償 ) A. 實質上的賠償主體:國家及其他公法人( 第 14 條 ) B. 形式上之賠償主體:賠償義務機關 • 公務員所屬機關( 第 9 條第 1 項、第 2 條第 1 項、第 13 條、第 14 條 ) • 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 第 9 條第 2 項、第 3 條第 1 項 } • 承受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第 9 條第 3 項 )─精省 後之調整 • 有爭議不能確定或不為確定時,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 償義務( 第 9 條第 4 項 ) ⑵ 請求權人( 本國人、外國人 ) ( 第 15 條,相互保證主義 )

2. 賠償原因 ⑴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違法侵權行為( 第 2 條第 2 項 ) A. 公 務 員 之 定 義( 第 2 條 第 1 項 ) :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 員。 ( 最廣義說 ) B. 執行職務 (a)主觀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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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客觀說─外形標準說( 履行職務之機會、時間或處所 有關之行為在內 ) C. 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a)最廣義說:權力行為、非權利行為之公行政行為及私 經濟行為。 (b)廣義說:權力行為及非權力行為之公行政行為( 通說 ) 80 年 台 上 字 第 525 號 判 決; 公 務 員 居 於 國 家 機 關 地 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而言,並包括運用命令及 強制等手段干預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行為,以及提供給 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方法,增進公共及社會成員 之利益,以達成國家任務之行為。 (c)狹義說:權力行為。 D. 故意或過失 E. 不法行為 (a)不法與違法( 前者為私法概念─民法第 185 條;後者 為公法概念 ) (b)違法之定義:違反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現仍 有效之解釋、判例。違反上級長官合法之職務命令、 濫用或逾越行政裁量及行政機關對不確定法律概念之 解釋與適用,超出「 判斷餘地 」所能容許之限度,亦 屬之。 (c)被害人僅證明加害行為存在即可,不必證明係違法, 而賠償義務機關則非證明阻卻違法事由存在,不得免 其責任。 (司法院70年9月4日70廳民一字第0649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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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侵害自由或權利 G. 積極行為與消極不作為( 怠於執行職務 ) 司法院釋字 469 號(87 年 11 月 20 日 ) :法律規定之 內容非僅屬授予國家機關推行公共事務之權限,而其目 的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法律對主管 機關應執行職務行使之事項規定明確,該管機關公務員 依此規定對可得特定之人所負作為義務已無不作為之裁 量餘地,猶因故意或過失於執行職務,致特定人之自由 或權利遭受損害,被害人得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 後段,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 至前開法律規範保障目的之探求,應就具體個案而 定,如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或對符合法定 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一定 作為之請求權者,其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個人權益,固無 疑義;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 定,但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 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 人之意旨時,則個人主張其權益因公務怠於執行職務而 受損害者,即應許其依法請求救濟。 H. 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⑵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之侵害行為( 第 3 條第 1 項 ) A. 公有公共設施之意義:行政主體因公之目的而直接提供 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之設備。供公共目的使用之物件 或設備,非專以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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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設置、管理有欠缺 (a)主觀說─義務違反說 (b)客觀說─是否欠缺該公共設施通常所應有之安全性。 (c)折衷說─除應就該公共設施本身而為客觀之觀察外, 尚應探究設置或管理者有無違反作為或不作為之義務 以為斷。設施或管理有無欠缺,應做整體性判斷。 (d)設置或管理水準之時代性。 (e)設置或管理是否有欠缺,應做整體性判斷。 (f)設置或管理安全標準之相對性。 C. 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D. 相當因果關係 E. 非因不可抗力引起之損害 ⑶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其執行職務者之違法侵 權行為( 第 4 條第 1 項 ) ⑷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之違法侵權行為( 第 13 條 ) ⑸ 其他公法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違法侵權行為(第14條)

3. 求償權之行使 ⑴ 求償權行使之要件 A. 須國家已支付賠償或回復原狀 B. 須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⑵ 求償權行使之對象 A. 公務員 B. 對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對損害原因負責 任者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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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受委託者之求償權 ⑷ 求償權之效力( 分期給付 ) ⑸ 求償之範圍( 全額或部分 ) ⑹ 求償權行使之時效─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原狀之日起,因 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8 條第 2 項 )

4. 國家賠償的方法( 第 7 條第 1 項 ) Ϥ 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⑵ 以回復原狀為例外

5. 賠償範圍 ⑴ 被害人死亡時:支出喪葬費之人請求喪葬費、扶養權利人 請求扶養費、父母、配偶、子女請求慰撫金 ⑵ 被害人身體、健康受侵害時:醫療費、喪失勞動能力及增 加生活上支出費用、精神上慰撫金:本人、父母、配偶、 子女( 民法 195 條第 3 項 ) ( 三 )財產受侵害時─因物損害減少之價額

6. 國家賠償之經費預算編列─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7. 消滅時效 ⑴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起算 2 年。 ⑵ 自損害發生時起算 5 年。

8.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 ⑴ 依第 2 條第 2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 償義務機關( 第 9 條第 1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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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⑵ 依第 3 條第 1 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 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9 條第 2 項 ) 。 ⑶ 前 2 項賠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 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 9 條第 3 項 ) 。 ⑷ 不能依前 2 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 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 起逾 20 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第 9 條第 4 項 ) 。 ⑸ 前項前段之上級機關不能確定時,應由再上級機關確定之 ( 施行細則第 3 條 ) 。

三、我國損失補償制度之簡介 損失補償的概念,我國學者早期採狹義見解者有之,認行政 上之損失補償應基於公益之需要,依據法律規定,行使公權力之 結果致使人民之財產權遭受特別犧牲時,所負之公法上金錢給付。 11

即僅限於「 財產權 」遭受損失始有補償問題。晚近則受到德國

學說之影響,認為損失補償因國家職能的擴大結果,個人生存與 公權力間形成高度密切之關係,個人權益的保護是基於日常生活 事實的必然結果,為使人民獲得實質的救濟,應採危險負擔的原 則,不必拘泥於公務員是否有過失,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有因公益

11 林紀東,行政法,1986 年,頁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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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特別犧牲利益時,國家就應給予補償。 換言之,損失補償之範 圍不以「 財產權 」的特別犧牲為限,尚及於「 自由或權利 」因國家 的合法公權力行為遭受侵害時,亦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損失。 通說遂歸納損失補償之原因行為包括財產權遭受侵害的「 公共徵 收 」與自由權利遭受侵害之「 特別犧牲 」兩類。 13

依上開說明,綜合損失補償之共同成立要件如下: 一、須 屬於行使公權力之行為;二、須對財產權或其他權利造成侵害; 三、侵害須達嚴重程度或已構成特別犧牲;四、須相對人或利害 關係人有值得保護之利益;五、須基於公益之必要性;六、須為 合法之行為;七、補償義務須有法規之依據始得請求。 經透過法規檢索,發現現行中央法律中使用「 補償 」乙語, 14

高達一百餘種法律 ,大別有幾個類型,第 1 種為具徵收補償性質 之土地徵收、都市計畫、土地重劃等國家實施建設所需對人民財 產的使用或取得所有所支付的金錢給付;第 2 類是較犯罪被害人 補償制度;第 3 類是公務人員或特定身分之人基於撫卹或特別之 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國家給予之給付,例如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 傷亡之補償、私立學校教職員的撫卹等;第 4 類是個案立法之情 形,例如戰士授田證之補償、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案件補償等。

12 同註 10,頁 302 以下對於我國損失補償的演進有詳實的整理,可供參考。本

段文字係參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頁 692-693,2003 年。 13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務,頁 704-707,2003 年。 14 一百餘種法律中,有屬私法上之補償者,例如相鄰關係中使用他人土地之補

償等,屬於公法經由公權力行使所造成之損失補償,類型分析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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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四、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所接受之公法上金錢給付之 性質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及 補 償 條 例( 指 2007 年 修 正 前 之 條 例, 以 下簡稱「 補償條例 」 )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本條例所稱受難者,係 指人民因本事件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權力侵 害 者。」另 國 家 賠 償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前 段 規 定「 公 務 員 於 執 行 職 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 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對照兩部法律之法制用語,二者之差別 僅 在 補 償 條 例 未 明 文 列 明「 不 法 」 , 惟 就 法 制 上 之 意 涵, 「 不法 →損害→賠償 」/「 合法→損失→補償 」而言,既均稱公務員行 使公權力所造成之侵害,二者應屬同一性質,名稱之所以不同, 政治因素高於法律本質,無庸置疑;再參看國家賠償與補失補償 之制度設計與構成要件,將「 補償條例 」修正為「 賠償條例 」不 過是回歸其應有之歷史定位與法律本質,但對於受難者及其家屬 恐怕是遲來的正義,是否可以弭平其內心的創痛,值得為政者深 切省思。

參、結語 二二八事件走過一甲子,自 1995 年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 會成立受理補償金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止,已有 2,756 件申請,其 中成立件數為 2,264 件,受領補償金人數為 9,420 人,總補償金額 71 億 6,834 萬元整。這個數字與各項調查報告或研究所指出之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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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者人數均有相當之落差 ,此項賠償事宜依據法律的規定也已告 16

一段落 ,在截止受理後朝野始取得共識,將「 補償 」修正為「 賠 償」 ,或許這個法制上的正本清源不能對受難者及其家屬療傷止 痛,這個遲來的正義,亦不能取代家屬時時盼望得到的真相。台 灣從解嚴到二次政黨輪替,轉型正義喊得漫天❯響,政府雖有努 力,但對二二八事件的歷史原貌不免被政治、政黨各取所需,而 缺乏同理心。法制上一個清楚簡單的概念,碰到了政治,勇敢面 對變得難為與痛苦,為了讓受難者早日得到給付,只好妥協,補 償與賠償表面上只是一字之差,卻也讓權利人足足等待了十餘 年,豈不令人唏噓。未來,對於二二八基金會及國家紀念館的永 續經營與發展,期待再次政黨輪替的執政者,能將歷史當作一面 鏡子,把台灣帶向一個更為和諧、融合的社會。

15 例如,台灣行政長官陳儀聲稱事變中死亡者共 3 千人左右; 「 台灣旅滬同鄉

會 」等 6 團體於民國 36 年(1947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招待記者,宣稱在 3 月 8 日至 16 日間,台胞被殺者 1 萬人以上;中統人員估計被殺者達 3 萬人之多; 蔣渭川任民政廳長時所調查的人數在 1 萬 7、8 千左右;賴澤涵、馬若孟、魏 萼 3 位教授在著作中估計 1 萬以下;學者李喬則推估死亡人數最高為 2 萬零 5 百人,最低為 1 萬 5 千 5 百人,其中數為 1 萬 8 千人。以上參閱行政院「 研 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 :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 ,時報文化事業出版,1994 年 2 月,頁 262。另根據陳寬政教授的推估,死亡人數在 1 萬 8 千至 2 萬 8 千之 間,參閱行政院「 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 :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 ( 初稿 ), 1992 年 2 月,附錄五「 二二八事件 」死亡人數的人口學推計。 16 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之規定,申請期限至 2004 年 10 月 6 日截止,

經二二八紀念基金會審竣後有 5 年的領取期限,故本文中之統計數字暫計至 2006 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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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 與談(一) 金燦昊

能夠一起參與第 1 屆台韓人權論壇,我感到非常榮幸,也感謝 主辦單位邀請我來參與這場盛會。 我是在 1999 年進入 5.18 基金會,目前擔任交流支援組組長, 在各位民主化運動先進前輩前,僅就我個人經驗,來向各位作個 報告。我們 5.18 基金會是由一部受害者所獲取之賠償金,以及光 州市民與海內外同胞的捐款,於 1994 年成立的。一開始由於所獲 得的款項有限,因此當時並無法正式投入紀念事業的工作。1998 年,原本欲保留給光州事件受害者捐款,全部匯入基金會,基金 會的情況才有了好轉。2001 年,國家開始進行認定 5.18 民主有功 者的工作,2005 年,5.18 基金會所從事的紀念事業,開始編入國 家預算中,一直到目前為止。5.18 基金會特別重視對於青少年的歷 史教育事業、5.18 相關的學術研究事業,與 5.18 相關的各種文化事 業,還有我所擔任的交流事業。我們與台灣 2.28 基金會的交流, 約在 3 年前開始進行,二二八基金會的成員在這方面相當積極,經 過 3 年的努力,也促成了此次台韓人權論壇的舉辦。我的介紹簡單 地進行到這裡。 由 於 我 並 非 學 者, 只 能 就 我 的 經 驗, 針 對 5.18 受 害 者 的 案 例,以及前面兩位發表人的內容,就我個人的想法來表達意見。 就剛剛兩位所發表的內容來看,我們可以知道,不管韓國台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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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其他亞洲國家,針對國家暴力所造成的大量屠殺,與眾多有關 人權侵害的案例,針對這些案例,在國家層次的補償上,有著非 常相似的模式,在事件發生之後,經過時間流轉,國民對於真相 調查的訴求,若在政治上的影響力也隨之擴大的話,那麼究竟是 補償或是賠償的論辯,也會跟隨而來。這種論辯,與事件有直接 相關且需要負責的人,藉由在執政上的多數優勢,其所表現出來 的態度,就是掩飾過去。他們僅採取行政上最基本的措施,諸如 建立金錢補償的基準。從這個層面來看韓國的情況,4.3 事件是 由總統來進行正式道歉,這是一個相當好的示範,然而今日政治 上,卻產生了權力變化。台灣也是同樣的情形。我們看到當政治 上產生權力變化之際,國家欲重新修正道歉內容的情形,就會導 致民主倒退。我們對於這樣的情況是無法認可及理解的。 以下針對 5.18 相關的受害者賠償的部分做個說明。 至今總共有 8,720 餘位民眾來申請賠償,有 5,013 位獲得賠償 認可。補償金額為 130 餘億韓元,補償作業從 1990 年開始,現在 正實施第 6 次的補償作業。相關受害者在 2001 年也被認定為國家 有功者,並予以恢復名譽。1997 年,在金大中總統執政時期,完 成了新的國立墓園建設。2001 年隨著「 有功者法 」的施行,相關 墓園也升格為國立墓園。針對 5.18 的補償,我個人認為可以分為 兩個方面。首先在提到補償時,有 5.18 直接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 的賠償,另外就是間接受到 5.18 事件衝擊的光州市民,與受到不 法武力攻擊的賠償,例如建置國立 5.18 墓園與光州市內 5.18 相關 紀念公園與文化設施等。還有當時作為 5.18 抗爭本部的舊全南道 廳,現在也由韓國政府計畫改建為國立亞洲文化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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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然而類似的措施,可以說是相當基本的措施。現在對於 5.18 相關賠償的問題,可以分成三大項,一是心理上的治療,目前仍 缺少這方面的措施。因此希望能透過建立科學療程,來進行正式 的治療,撫平光州市民傷痛。撫平傷痛的作法並不單純只是提供 或建立相關設施而已,如果真是這樣,那只會流於形式。 第 2 點,從補償層次上,所進行的紀念事業,在施行層面上, 仍 有 所 不 足。 當 我 們 在 看 2.28 與 4.3 時, 我 們 可 以 從 5.18 的 案 例 去思考未來的課題,不管是經歷濟州 4.3 或是 5.18 事件的人與受害 者,在心靈層面上都已受到相當程度的傷害。5.18 抗爭當時,在 最後一天也就是 27 日,在戒嚴軍展開鎮壓作戰之前的凌晨,在光 州市內有女性曾拿著麥克風,向光州市民呼籲一起站出來抵抗暴 政。市民們因為擔心遭受到武力鎮壓,因此不敢出門。讓我們想 像一下,當時躲在家裡,擔心受到殺害的光州市民們的心情。我 並不認為這些恐懼可以透過金錢賠償,或是形式上紀念活動就可 以予以克服治癒。 經歷過事件的所有民眾都認知到歷史的苦痛以及抗爭,對民 主發展的歷史有多大貢獻。我們也應該建立以國民為教育對象的 教育課程,來幫助這些受害者恢復自信心與名譽。 另外建立事件受害者的專門治療醫院也是當務之急,治療這 些受害者,同時讓學者就這些案例進行研究討論,這些都是相當 重要的。特別是培育專門治療心理精神疾病的醫師,也是相當重 要的。 此 外 在 補 償 的 層 次 上, 應 該 擴 大 短 期 紀 念 事 業, 不 管 是 5.18、4.3 或是 2.28 都適用於此。透過支援這些能在心靈精神上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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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協助的專門研究機構,如 5.18 基金會、2.28 基金會與 4.3 研究所 等,還有培育於相關機構工作的專家等,都是非常必要的。 除了本國國民之外,我們也應該透過相關市民團體的互助聯 繫,一起為鄰國現在所遭遇的國家暴力與人權侵害等心靈治療、 補償來努力。 最後,方才我已就如何做心靈建設以及補償作了說明,但更 重要的是和解。許多當政者,特別是一些與事件有直接相關性的 當政者會強調「 和解 」這個字眼。但是,我認為真正的和解至少應 該要讓大眾知道事實真相,還有對受害者要有反省的態度,同時 還要對他們進行名譽恢復。以不當方法造成國內紛亂者,一定要 為事件負起法律上的責任,如此才能有真正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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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 與談(二) 柳照遠

壹、補償與賠償 台 灣 的 補 償 制 度 在 1992 年 提 出 法 律 草 案, 直 到 1995 年 才 完 成《 二 二 八 事 件 處 理 及 補 償 條 例 》的 立 法, 歷 經 3 年, 跨 越 5 個 會期,立法過程爭議不斷,其中最重要的爭論是「 補償 」與「 賠 償 」的二二八事件定位問題。1995 年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人數占優 勢的立法院數度動用表決,強行將二二八條例定位為「 補償 」 ,同 年 228 基金會成立,並在「 補償 」的架構下開啟史無前例的補償 業務,直到 2004 年 10 月 6 日法定的申請期限屆滿為止。2007 年 3 月,在朝野政黨高度共識下,而且同樣是國民黨籍立法委員人數 占優勢的立法院通過了二二八條例的修正案,重新將條例定位為 「 賠償 」 ,但是,補償業務已經結束兩年多,使得多數受難者及家 屬認為,二二八條例的「 正名 」是遲來的正義,徒具形式上的意 義,而不具實質上的意義。 然而,在本人拜讀陳美伶博士的大作以後,認為二二八條例 的「 正名 」不只是具有「 平反 」的形式上意義,更具有深層的實質 意義,值得國人的重視。 陳美伶博士的文章反覆強調補償的前提是合法行為,而賠償 的前提是不法行為,由此,我們可以體認到,從補償到賠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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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到不法,引伸出來的不只是損害填補的問題,更重要的是對 不法侵害者責任追究的問題。姑不論台灣於 2007 年的修法是否完 全基於總統選舉的考量( 當然主要是基於總統選舉的考量 ) ,既然 將「 補償 」導正到「 賠償 」這個政策及法制層面的重大變革是在朝 野政黨具有高度共識的情況下達成,那麼,就應該從「 不法 」的 座標來重新檢視二二八事件處理的方向。顯而易見的,既然是不 法,就有「 加害者 」 ,既有「 加害者 」 ,就應該追究法律責任。換 句話說,在「 補償條例 」修正為「 賠償條例 」以後,對於二二八事 件「 加害者 」追究責任的問題不再只是學術研究或政治訴求的課 題,而是必須嚴肅面對的法律問題。但是,從 2007 年 3 月通過法 律修正案,到現在(2008 年 10 月 )台韓人權論壇的舉辦,在長達 1 年半的期間內,我們沒有看到司法部門有任何動作,放任違法的 犯罪行為在繼續狀態之中,明顯的坐實了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 一再撰文批判的「 司法怠惰 」的現象,試想,這對於號稱法治社會 的台灣是何等的諷刺?

貳、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 此 外, 陳 美 伶 博 士 的 文 中 也 指 出, 「 損 害 賠 償 」與「 損 失 補 償 」除了原因行為不同外,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 積極損害 」與 「 消極損害 」 ;損失補償則在填補損失,因此不包括消極損害之所 失利益。 二二八條例由「 補償 」正名為「 賠償 」是在公元 2007 年,事實 上,對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的『 補償 』在 2004 年就截止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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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從 1995 年到 2004 年這 9 年之間,基於「 補償 」的法理,原則上只 針對「 積極損害 」加以處理,並未涵蓋「 消極損害 」 。在這種處理 原則之下,當受難者或家屬主張因長期遭受列管而承受不公平的 待遇或無法出國,或是因二二八事件而使得原來經營的事業一落 千丈,或是喪失工作機會等,通常會被認為並非「 積極損害 」而不 予賠償。在二二八條例正名為「 賠償 」之後,是不是就能夠對「 消 極損害 」加以處理? 當然,二二八條例在 2007 年修正時,同時新增一個條文,就 是第 16 條,規定: 「 受難者曾依本條例之規定獲得補償者,為已 賠償。」這個新增的條文,是否就因此而壓縮了條例修正的實質意 義?使得受難者無法對「 消極損害 」的部分請求賠償?縱使,解釋 上不應限制「 消極損害 」的請求,但是由於請求賠償金的期限已屆 滿,所以也無法再提出申請,除非再修正法律,延長申請期間。

參、「後遺障礙者」醫療照顧的問題 朴成龍處長的報告非常詳細而深入的介紹對受難者醫療照 顧,尤其是精神醫療照顧方面的具體作為,非常值得二二八基金 會借鏡,因為對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因刑求,毆打所造成的身體或 精神方面的傷害,台灣的處理方式是一次性的金錢補償,附帶的 補償措施是由基金會的高層人員不定期去探訪、慰問受難者,並 由總統親自頒發『 回復名譽證書 』以撫平心靈上的創痛。但是,對 於受難者精神創傷的長期追蹤與治療並未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 如何證明身體或精神方面的傷害與該事件具有因果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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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相當困難的事實認定問題,畢竟 43 事件與二二八事件都已經 超過半個世紀了,在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的過程,存在許多難以 克服的障礙,朴成龍處長在報告中也指出這種無奈。由於這個原 因,過去二二八基金會對於二二八事件受難事實的認定採取比較 寬鬆的標準,並未完全採用訴訟法上嚴謹的寬證據法則,同時要 善盡調查的義務,例如; 一、 合 理 推 定: 例 如,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期 間 無 故 失 蹤、 二二八事件發生前曾經參與政治活動或曾經與軍警發生衝突、居 住地區曾經發生軍事掃蕩行動、或行經軍事管制地區,戶籍資料 記載的失蹤時間接近二二八事件等間接證據或情況證據均有可能 作為推定受難事實的基礎。 二、證據調查:當事人所聲明的各項證據,承辦人都必須克 盡調查的義務。當然,顯無調查必要的證據可以不需要調查,但 是,應該盡量避免太過主觀的判斷。另外,對於證人的範圍也儘 量不予限制,包括受難者的近親屬,這是因為事件本身有一定的 「 封閉性 」 ,外人難以得知。 三、證據力的判斷:對於調查所得的證據,由合議制的專案 小組進行審查,經過討論後形成對證據力的判斷。通常我們將證 據力分成三種等級;證據明確(80 分以上 ) 、證據充分(70 ∼ 79 分) 、證據尚稱合理(60 ∼ 69 分 )以及證據不足(59 分以下 ) 。

肆、政治受難事件定義的問題 無論是 43 事件的真相調查報告或 43 特別法,對於 43 事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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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非常明確的定義,但是台灣的二二八條例並未對二二八事件加 以定義,個人認為,這也許是造成二二八事件看法分歧的原因之 一。舉例而言,二二八事件的時間界線為何?一般是由 1947 年 2 月 27 日的林江邁事件作為起點,但是瞭解二二八事件背景及成因 的人不一定會同意這種看法,因為在此之前公務員濫用公權力的 事例所在多有,然而在這個時點之前發生的受難案件均無法獲得 補償。至於終點就更為模糊了,由 1947 年 5 月 17 日清鄉結束是一 個時間點,1949 年 5 月 20 日全台戒嚴是一個時間點,若干案件發 生在戒嚴時期,但是跟二二八事件也有因果關係。因此,如果有 人問我什麼是二二八事件?我會反問,你是指狹義的二二八,還 是廣義的二二八?還是最廣義的二二八? 所以,如果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就無法界定二二八事件的 內涵與外沿,更無法釐清受難者的人數,因此,個人認為,朴成 龍處長的報告所引述的 43 事件的定義,對我們也是一項重要的啟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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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討論會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主持人:李永熾教授 發表人:柳南榮先生 黃文雄先生 與談人:宋基寅神父

李永熾教授 政治大學台史所教授、前總統府「 國家人權紀念館 」籌備小組召集人


柳南榮先生 韓國「 國家人權委員會 」常任委員

黃文雄先生 「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總會理事長、 前總統府「 人權小組 」委員

宋基寅神父 韓國「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 」前任委員長


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人權機構與國際交流 —大韓民國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經驗 柳南榮

我任職的「 國家人權委員會 」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是 根 據 聯 合 國 大 會 的 決 議 及 督 導( 所 謂 Paris Principles) ,在韓國的民主化過程中,於 2001 年 11 月成立。國家 人權委員會是從行政與司法部門獨立出來的國家機關,依據國家 公權力,針對人權侵害、所有型態的歧視等進行調查、督導糾正 為主要工作。此外國家人權委員會也肩負了督導法律與制度的改 善,並擔任監督國際人權條約的國內履行角色。我們稱呼這個委 員會為「 準國際機構 」 。本委員會強調人權的普遍性,將為人權所 做的國際交流做為一項重要的工作來履行。我在履行這項工作的 國家人權委員會內擔任常任委員。此次在 228 基金會的邀請下,代 替安京煥委員長出席這項會議。首先要對大韓民國的國家人權委 員會提出邀請的 228 基金會表示感謝。 我本人此次是第 1 次訪問台灣,每當想到台灣時,有件事總 會先浮現在我的腦海裡。美國在 1970 年代準備與台灣斷交,台灣 失去聯合國席位時,我還是在大韓民國的鄉下都市就讀高中的學 生。那時從報紙上看到了台灣大學生示威的照片,在當時的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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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中有一句是「 歷史不是只有今天 」 。這句口號每當我想到台灣時 總會先浮現在我腦海中。從那時到經過一個世代,過了三十多年 的現在,我能在台灣與各位見面,針對人權相關的國際交流分享 見解,我感到非常高興與光榮。對於這次給我機會與各位見面的 228 基金會相關人士,再次表達感謝。 收到邀請發表與「 人權機構與國際交流 」相關的主題,對於該 說什麼內容我也苦惱了一陣子。因為不管是主辦今天活動的 228 基 金會或是今天與會的各位,過去這段時間都擁有許多國際交流的 經驗。因此我認為發表我在我自己任職的大韓民國國家人權委員 會的實際經驗會是較好的談論話題。 如各位所知,大韓民國在 1945 年從日本的殖民統治中解放。 從那時起的 3 年內,以北緯 38 度線做為分界線,韓半島的北部由 蘇聯所統治,韓半島的南部則由美國統治。因為這樣的分割統治 結果,大韓民國( 以下稱「 韓國 」 )1948 年在聯合國的監督下以分 裂的國家狀態建國。因此今年算是建國 60 週年。此外建國之後, 立刻以對抗在韓半島的北部建立的共產政權( 以下稱「 北韓 」 )為 名,制定了國家保安法。今年同時也是國家保安法制定的 60 週 年。同時,聯合國在 1948 年為了宣示對人類普遍通用的人權,發 表了世界人權宣言。因此在國家人權委員會內,主張世界人權宣 言是「 人類的最美麗約定 」 ,並為紀念 60 週年舉行了許多活動。 對於在聯合國的監督之下建國的大韓民國而言,今年是建國 60 週 年,國家保安法 60 週年,世界人權宣言 60 週年的一年。同時紀錄 60 週年的 3 件事,也如實象徵著目前大韓民國的人權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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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關於這部分讓我再加詳細的說明。韓國與北韓對峙之中,到 1987 年為止,在所謂反共國家的意識形態之下,權威主義式的政 府形成了對個人的自由與權力有嚴格限制的政治體制。以這種反 共體制為後盾的代表性法律就是國家保安法。因此有些人認為, 國家保安法事實上是位於韓國的憲法之上。韓國自 1988 年以後進 行民主化;1998 年以後到 2007 年的 10 年間由過去的在野黨掌權。 這 10 年間人權與民主獲得許多伸張。即使如此,包含國家保安法 在內的幾項陳年的人權問題仍維持現狀。這樣的結果也讓國家保 安法等,在包含聯合國在內的國際社會上,讓大韓民國變成常客 菜單的局面。 從韓國的經驗來看,所謂人權,是具有最特殊性的國家所必 須實現的最普遍性理念。比喻來說,人權的普遍性理念,可說是 驢子頭上被套上麒麟的形象。不管是哪個國家,因為都擁有社會 性、文化性的特殊內容的規範與慣例,這樣的規範與慣例被世界 人權宣言與以此為基礎的各種國際人權規約並列在一起。與此關 聯的台灣與中國也不是例外。如同我前面所述,韓國 1948 年在聯 合國的監督之下,建國至今適逢 60 週年。適逢建國 60 週年的現 在,一邊是象徵過去反共分裂體制的國家保安法及擁有共同背景 的法制。另外相反的一邊是象徵人權的普遍性的世界人權宣言與 以此為基礎的國際人權規約。韓國人權的駐足之處也就在這種特 殊性與普遍性之間,隨著政治的力學關係被決定。在 1988 年後的 20 年裡,隨著民主化的進行,韓國朝著強化人權的普遍性方向邁 進。經由這樣努力的結果,國家人權委員會創立至今也將屆滿 7 週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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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的情況下,2008 年 2 月 25 日,以經濟成長為口號、擁 有保守政治理念的當今政府出線了。面對當今政府,人權團體擔 心過去 10 年間人權伸張的果實會萎縮、喪失。在人權層次裡,同 時擔憂的是走回頭路會走到哪裡?或者這樣的擔憂只是在不信任 的基礎下,單純的杞人憂天而已,現在論斷都還太早。 在帶有保守政治理念的政黨掌權的狀況下,國家人權委員會 認為國際交流:聯合國人權機制(UN Human Rights Mechanism) 的積極參與、與國際人權團體的交流、與其他國家的國家人權機 構及人權團體的交流,在韓國社會的人權伸張上,扮演了相當重 要的角色。因為這樣的國際交流強化了人際的普遍性,並維持了 過去那段時間的人權伸張的果實,且提供能夠將之加以擴張的 手段。 第一,我們來看積極參與聯合國人權機制的相關部分。目前 韓國加入了聯合國自由權協約、聯合國社會權協約等 6 條人權協 約,並以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 Human Rights Council)的理事國 身分參與活動。這 6 條聯合國人權協約將韓國大部分重要的人權問 題都涵蓋在內。因此平均一年內會有一次或兩次向聯合國條約機 構遞交國家報告,接受審查。藉由國家報告的審查及人權理事會 (Human Rights Council) ,能讓韓國政府在人權的普遍性上,對照 基礎的全球化準則(Global Standard) ,照耀出自身的面貌是非常重 要的事。當然韓國政府也有可能無視於國際社會的勸告,但至少 能讓政府意識到這部分。 如同我所說的,人權的問題不管在哪個社會當中都具有相當 的政治特性。因此每當提起特定政權的問題時,總會與維持著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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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有秩序的勢力形成緊張關係。以韓國的例子而言,國家保安法的 廢止、良心兵役拒絕的認可、關於集會與示威的法律的改善、勞 動相關法律的改定、北韓人權的改善等,總會在所有政治勢力與 團體之間展開極端的論爭與衝突。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碰到這樣 的人權問題時,總會招致社會上許多的批判。 這 樣 的 狀 況 下, 利 用 聯 合 國 人 權 規 約 及 相 關 人 權 機 制 向 聯 合國人權機構提供充足的情報,對身為聯合國人權協約當事國的 韓國而言,盡可能督導人權改善能在韓國社會內部帶來社會的協 議,並對防止一些社會的紛亂與衝突有極大的幫助。也就是不以 韓國社會內部的政治性邏輯( 這樣的邏輯是各黨派表現立場的邏 輯 )說明韓國社會內部的問題,而是依照人權的普遍性理念與確認 這點的聯合國人權機制的基準,所謂全球化準則(Global Standard) 來進行說明。改變了所謂人權的話法。這種話法的變更,對帶有 保守性政治理念的政治勢力而言,也具有一定程度的號召力,對 於擴大人權問題相關的社會性協議也有幫助。 第二,我來針對與國際人權團體的交流進行說明。目前在國 際社會上有許多人權非政府組織在進行活動。他們對聯合國人權 機制、西歐社會的媒體及政府發揮了許多影響力。他們對特定國 家人權狀況所提起的問題,能讓該特定國家至少產生反應。特別 對於像韓國一樣追求經濟性、政治性解放的社會的國家而言,他 們的影響力非常大。舉例來說,韓國在 5 月至 7 月之間圍繞在美 國的牛肉進口問題,並展開長期性的燭光集會。這個過程中挑起 了依公權力而起的示威鎮壓等人權問題。對此包括「 國際特赦組 織 」在內的國際人權非政府組織也出面進行真相調查,讓韓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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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呈現了非常敏感的反應。另外這些國際人權 NGO 與韓國國內 NGO 也互相聯合,將燭光集會的問題提出來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上討論,對各國政府進行說服。國際人權 NGO 活動即使不能全面 性防止或中止特定國家的政府的行為模式,但他們的行動能讓特 定政府有所節制,或者成為支援特定國家的 NGO 活動的角色。不 僅如此,也在普遍性的層面裡,提供特定國家的人權問題能夠被 討論的契機。 第三,我要談的是與其他國家的國家人權機構及人權團體的 交流。前面談到第 1 與第 2 點的情況,是為了韓國的人權伸張,而 與國際社會合作的層面的事。不過第 3 點的情況與此不同,談的 是關於支援比韓國人權狀況更惡劣的國家的國家人權機構及人權 團體。對此,國家人權委員會還未訂立明確的計畫。不過對於被 評論為亞洲最佳模範的國家人權機構的韓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來 說,對這樣的活動相當期待。 1970 年 代 與 1980 年 代 的 韓 國 的 民 主 化 過 程 中, 在 美 國 與 日 本、西德等人權團體與運動人士的支援下,對韓國的人權活動帶 來許多幫助。他們的支援讓在被管制的韓國國內進行活動的社運 份子及受害者們忘卻孤立感,產生了一線希望。另外韓國從建國 過程中開始就獲得聯合國的協助,韓戰當時,也有聯合國軍隊派 兵支援,在國際社會上獲得了許多援助。現在韓國與市民社會也 認為,應該對人權狀況惡劣國家的國家人權機構或人權運動人士 提供支援,藉此對擴張人權的普遍性理念做出貢獻。這樣的認知 在韓國社會內部也開始逐漸形成。目前在韓國有許多處理北韓人 權的團體,也出現了處理緬甸人權狀況的團體。這樣的援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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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不只能對受到支援的國家帶來幫助,藉由這樣的活動,對予以支 援的主體的人權意識提升也扮演了重要角色。 如同以上所說,我認為人權機構的國際交流擴大了人權的普 遍性,是能夠在特定國家內,針對人權的保護與增進,建立社會 性協議的好辦法。這樣的國際交流,對於在各個國家裡從事人權 運動的人士來說,國際性的互相交流、援助是必需的;在將受限 的資源做有效利用的層面裡也是必要的。 最 後, 將 來 台 灣 的 情 況 也 會 設 立 國 家 人 權 機 構(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 ,並且期待與韓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的相互交流。目前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設立了國 家 人 權 機 構 的 情 況 下, 仍 能 進 行 多 項 國 際 活 動。 也 能 加 入 亞 太 地區的國家人權機構的聯合組織- Asia Pacific Forum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tions(APF) ,或全世界國家人權機構的同盟 體- International Co-ordinating Committee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 for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CC) 。以此 為 基 礎, 可 考 慮 謀 求 聯 合 國 人 權 高 級 專 員 公 署(Office of High Commissioner of Human Rights)的協助,或者如何活用聯合國的 人權機制等問題。 在台灣的國家人權機構的活躍性活動,我認為未來對改善中 國大陸的人權問題也會有正面的影響。依據需要與狀況,在台灣 的國家人權機構監督中國大陸內的人權狀況,可進行能喚起國際 社會注意的活動( 這樣的活動也可能帶來許多政治性爭論與外交上 的對峙 ) 。中國大陸內的人權問題被改善,帶來的效果不單只是對 中國的人民大眾有所影響,對台灣也是正面的效應。同時對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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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保與北韓的人權狀況改善也是正面的。終究,在中國大陸內 部的人權改善,對東北亞整體的國際環境也有正面的影響。從這 樣的層面來看,台灣的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與活躍的活動,不僅 止於是台灣與中國大陸的問題,也能成為談論包括韓國、北韓、 日本的東亞人權的好出發點。 謝謝

(游橙絮 中譯,朱立熙 校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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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人權的國際參與及交流-台灣的特殊案例 黃文雄

解題 這個「 台韓人權論壇 」的主題是轉型正義,可是主辦單位也安 排了這一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 」 。這是一個比較一般性的人權 議題,但是並不會因此而容易談。 主要的問題是, 「 人權組織 」該怎樣界定?尤其是「 組織 」這 兩個字;其指涉範圍有多廣?是不是只要與人權有關,不管是官 方的、半官方的,民間的都算在內?如果都算,是只包括個別國 家 之 內 的, 還 是 全 球 的、 地 區 的 也 算? 這 是 一 個 必 須 釐 清 的 問 題,否則,譬如說,如果也擴及全球性的官方組織,那麼聯合國 的人權理事會顯然也必須算進來,那麼談起來就無邊無際了。 可是,這個「 人權組織 」的界定問題,倒是使我想到一個切入 的角度,也就是談談國際人權運動與國際人權體系(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間的關係和互動,並且在這個脈絡裡,探討 台灣的某些特殊困境。其理由如下;第一,從這個角度入手,上 述的各種人權組織與人權機構多半都要談到。第二,在這個脈絡 裡,可以比較宏觀的談談人權的國際參與及交流的問題。第三, 由於台灣相當獨特的歷史和國際處境,台灣面對不少國際人權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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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及交流的難題,可以借這個機會稍加討論。第四,由於同樣的 原因,台灣人對國際人權體系和國際人權運動極為生疏,也可以 趁機會介紹一下。不過這個問題很大,不是幾千字所能處理,簡 化之處一定難免,必須事先聲明。

我的一段韓國經驗 為了後面的討論提供一個大家比較容易共同想像的經驗基 礎,讓我先談我的一段和轉型正義有關的韓國經驗。 1998 年 5 月 18 日左右幾天,我到韓國光州參加 NGO 版〈 亞洲 人權憲章 〉的最後會議和公佈典禮。這場盛會的地主是光州市民團 結委員會。為了對這時、地及議題可能不熟悉的聽眾的方便,有 必要稍作說明。 1998 年是〈 世界人權宣言 〉的 50 週年,因為正好是半世紀, 全球各地的紀念活動特別隆重。譬如說,全球人權 NGO 就選擇 在那年的 12 月 10 日國際人權日那天,在巴黎的夏約宮( 這是 50 年 前 UN 通 過〈 宣 言 〉的 地 點 ) , 舉 行「 人 權 衛 護 者 高 峰 會 議 」 (Human Rights Defenders Summit) ,聯合國的紀念活動也以巴黎為 中心,並以通過國際人權運動共同推動多年的〈 人權衛護者宣言 〉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 Defenders)作為禮物。5 月 18 日則是 韓國的 228 事件-光州事件的第 18 週年。 NGO 版的〈 亞洲人權憲章 〉呢?這是亞洲地區的地區性及各 國人權 NGO 經歷 3 年的諮商合作,所起草完成的人權憲章。其目 的是向亞洲各國的政府施壓,希望能催生出一個各國政府共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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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的人權憲章,並且進而成立一個有亞洲人權委員會與亞洲人權 法院的地區人權體系。亞洲是唯一沒有類似人權機構的地區。歐 洲有,而且最為有效出色。美洲的不如歐洲,但也架構具備。非 洲和阿拉伯地區也有憲章和人權委員會;雖然運作不良,但至少 努力過。亞洲是唯一的完全例外,NGO 版〈 亞洲人權憲章 〉因此 深具人權史的意義,不但亞洲的人權 NGO 都來了,也有來自歐美 的賀客。 參加這個會議之前,我就極為佩服韓國的人權界,地主組織 光州市民團結委員會,以及提供支援的韓國政府的眼光、視野: 就一個轉型正義的事件,這樣的把地方的、國家的、地區的和國 際 的 層 次, 以 及 時、 地、 議 題, 以 這 樣 富 有 普 世 人 權 意 義 的 方 式連結起來。等到參加之後,我更是印象深刻。因為時間和篇幅 ,讓我只提幾 的 關 係, 我 無 法 多 談( 我 寫 過 一 篇 文 章, 請 見 註 1) 件事。會議的議程極為國際化,那時〈 國際刑事法庭羅馬規約 〉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協商正在密鑼 豎鼓的最後階段,這是一個對轉型正義極為重要的發展,也是國 際人權運動多年的努力重點之一。在正式的議程上以及私下的「 喝 咖啡 」 ,赴會的 NGO 代表都極為熱烈的討論。 第 2 件是,5 月 18 日的晚上,光州市中心禁止車輛進入,人潮 洶湧,到處都是紀念的活動;你必須身歷其境,才能體會其全民 參與的程度。然後,那晚和一群國際同志喝酒的時候,韓國朋友 告訴我說:過去光州市民團結委員會辦過國際青年夏令營,但明 年他們會改個地方辦?在什麼地方?在泰國的曼谷! 那年 10 月,我去巴黎參加前面提到的「 人權衛護者高峰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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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在會中幾個工作坊,不只是我,其他好幾位代表都提到 5 月光 州的這場盛會,把它當作人權活動( 這當然包括參與、交流及合 作 )的佳例。 我只能說到這裡,但在開始談其他部分之前,讓我提出一個 問題。台灣和韓國有許多相似的地方:同樣身處東亞,發展程度 相近,都受過幾十年的獨裁威權統治,也經歷相似的民主化。但 是,我相信台灣的朋友都會同意,在可見的將來,我們還是很難 想像台灣能辦出這樣的人權活動來。為什麼呢?我稍後會談到, 但是我想邀請大家把這個問題先擺在心裡。

國際人權體系與國際人權運動 國際人權體系(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regime)這個辭,通 常指以聯合國為中心的全球性人權規範、機構、程序和機制,以 及前文已經提及的地域人權體系。為了和這個官方、正式的體系 區分,我把民間( 包含全球、地區和各國 )的人權組織所構成的 網絡叫做國際人權運動(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movement) 。但 是,也有學者把前者叫做正式體系(formal regime)而把後者稱為 非正式體系(informal regime) ,這兩個 regime 共同構成整個國際人 權體系的大 regime。為什麼?做為初步的回答,讓我引用一段聯合 國 1968 年 的「 秘 書 長 報 告 」 (Secretary General’ s Report) : 「即使 只對 NGO 在聯合國決策系統及運作活動中的參與做粗略地觀察, 也會毫無疑問的顯示:NGO 的介入不但已經證明聯合國憲章寫進 了第 71 條是有道理的,而且也遠遠超出了該條文原來所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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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 註 2) 。 這段話需要解釋一下。聯合國憲章的 71 條鼓勵非政府組織參 與 UN 的活動事務(NGO 這個辭就是在該條首先出現而被廣泛使 用的 ) , 即 使 在 1968 年,NGO 在 聯 合 國 的 參 與 已 經「 遠 遠 超 出 」 原來 71 條立法時的預期了。這是 1968 年的評估。國際人權運動 的 參 與 和 介 入 早 期 還 以 大 型 NGO( 如 AI,ICS,FIDH)及 其 成 員組織為主,但到 1993 年世界人權會議在維也納舉行時,參加的 NGO 已經超過 1,500,等於是在開和正式體系平行的會議 (parallel eonference)。到 2005 年第 4 屆世界婦女會議在北京舉行時,參加 的 NGO 超過了 2,100 個,女權工作者的數目更超過 5,000 人。簡直 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嚇壞了,怕人們「 教壞因仔大小 」不敢 讓 NGO 住在北京,而硬把其住處安排在市郊的懷柔縣。而 NGO 網 絡並不只是人多勢眾而已。它們的專業、熱誠和對議題的掌握, 往往不是一般國家政府代表所能相比,只有少數培養得起專才的 大國才能與之匹敵,可是,即使是這些大國,也要承受其各自本 國 NGO 的施壓遊說。這種「 平行會議 」成為 UN 開全球會議時的模 式,豈止是前引 1968 年「 秘書長報 」所說的「 遠遠超過 」而已。 國 際 人 權 運 動 的 非 正 式 體 系 對 以 聯 合 國 政 是 體 系 的 介 入, 可 以 從 3 方 面 來 看: 人 權 規 範 的 設 立(norm setting) 、人權監測 (monitoring) ,以及落實(enforcement) 。 人 權 在 二 戰 後 有 史 無 前 例 的 進 展, 聯 合 國 最 大 的 貢 獻 在 於 設定國際人權規範:從<世界人權宣言>到<公民與政治權利 國 際 公 約 >(ICCPR)與 < 經 濟、 社 會 及 文 化 權 利 國 際 公 約 > (ICESCR) 。以上三者合稱「 國際權利憲章 」 ,構成某種意義的「 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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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後來又衍生出很多更具體的公約、宣言、議決和其他規範 來。從<世界人權宣言>這個源頭開始,NGO 就有不同程度的 涉入,從推動到參與起草( 註 3) 。之後介入更深。國際特赦組織 (AI)和國際法律人委員會(CICJ)對<反酷刑公約>的關鍵性介 入,盡人皆知。女權 NGO 對<反對對婦女施暴宣言>及更早的< 反對所有形式歧視婦女公約>有公認的重要投入及影響。<兒童 人權公約>更是「 史無前例 」 ,NGO 的印記「 幾乎在每一個條文都 能找到 」( 註 4) 。 人 權 監 測 是 聯 合 國 正 式 人 權 體 系 較 弱 的 部 分, 因 此 也 更 依 賴 國 際 人 運 動 的 非 正 式 體 系。 幾 個 主 要 公 約( 如 前 述 ICCPR 與 ICESCR)的締約國,必須定期向各該公約的專家委員會成的國家 人權報告。聯合國用於人權的預算從來沒有超過全額的百分之一 >,專家委員會審查時因此非依賴 NGO 所提供的資訊不可,包 括締約國國內人權 NGO 所提出來的「 影子報告 」 (shadow report) 或 反 報 告(counter report) 。 至 於 UN 的 其 它 各 種「 特 殊 報 告 員 」 (special rapporteures)和「 工 作 群 」 (working groups)也 不 能 沒 有 國際人權運動在國際、地區和個別國家層次的協助。 UN 的正式體系最弱的地方是落實。聯合國不是世界政府, 既無軍隊,也不能徵稅,即使是嚴重的大規模人權侵犯事件,是 否採取懲戒權,也必須先取得各會員國的共識。主權國家一向不 歡迎任何可能凌駕主權的國際法原則( 如人權 ) ,共識本來就已經 不容易;何況共識能否取得,還會受到亟待改革的安全理事會以 及強勢國家之戰略與經濟利益的扭曲。前面提過的國際刑事法庭 (ICC)就是一個例子。ICC 雖已成立並開始運作,但是仍然受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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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和中國的反對和干擾。國際人權運動的團隊對<羅馬規約>介 入極深,草擬協商期間還發行通訊,以緊密追蹤、分析草擬過程 的進展,並協助多數缺少專門知識的弱國代表,對抗反對<規約 >之強國的遊說。之後,各國 NGO 又向自政府施壓,促其批准, 使<羅馬規約>能在 2002 年生效。 我希望以上的簡單介紹,有助於幫助瞭解,為甚麼聯合國的 「 秘書長報告 」會有早先引用的那段話,以及為甚麼人權學者會把 民間的國際人權運動視為一個非正式體系。事實上,有一位專家 說「 如果沒有 NGO,聯合國的人全體系根本沒有辦法持續運作 」 ( 註 5) 。

前面說過,正式國際人權包括全球性的,以聯合國為中心的 部分,以及地區性的部分。這節談的是國際人權運動的非正式體 系如何介入前者的運作。其實,在地區的層次,至少在歐洲和美 洲,也有類似的發展。至於亞洲,前面已經提過,各國政府興緻 不高,只有地區性和 NGO 在努力催生的工作,至今成效不彰。但 也有些預告性(prefigurative)的發展,例如「 國家人權機構亞太論 壇」 (Asia-Pacific Fourm on 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ituations) , 以及地區性人權 NGO 如「 亞洲人權與發展論壇 」 (Asian Forum For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及 各 國 成 員 NGO 之 積 極 參 與 其 中。不過這是柳南榮委員的專門領域,我將略過不談。 以上是我們要談人權的參與及交流所以必須考慮的宏觀的脈 絡、結構和背景。最後,我必指出很重要的一點:對全球及地區 性正式國際人權體系的介入,並不是( 民間 )國際人權運動工作的 全部。從一個觀點看,這種介入固然是將人權普世化所以必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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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同時也為國際人權運動之不同層次( 全球、地區及各國 ) 的 NGO 提供參與、交流、合作與團結的基礎。但是,從另一個觀 點看,介入也是國際人權運動的一個策略。上節已經指出,就促 進人權而言,聯合國有不少限制和弱點。 ( 除歐洲外,地區性的正 式國際人權體系也一樣 ) ,國際人權運動介入如此之深,自然深知 這點,更深知除國際政經結構如果沒有改變,人權的落實主要還 是要靠個別國家,因此,國際人權運動對國際人權體系的介入, 也同時是一種策略運用,其目的在透過加強國際人權體系,使人 權工作在個別國家這個層面上進行時更有道德、政治和國際法上 的正當性,以及有更多可以使用的槓桿和工具。綜合而言,可以 說是一種「 內外交叉的夾攻策略 」 。

台灣的特殊案例 台灣( 或 ROC)不但曾經是聯合國的一員,也是安理會的常 任理事國之一,曾經參與<世界人權宣言>的起草與通過,甚至 簽署或獲批准過 20 項人權公約,包括簽署了具有某種「 母法 」的 地位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和<公民 與政治權利公約>(ICCPR) 。可惜 1971 年台灣退出聯合國時,同 時也退出了國際人權體系,至今已經 37 年。不但如此,非常重要 的另一點是,退出的時機也非常不幸。1948 年的<世界人權宣言 >後,部分因為冷戰的干擾,要等上 18 年後 ICESCR 和 ICCPR 於 1966 年通過,以及 28 年後於 1976 年生效時,國際人權體系才算基 底完備。可是那時台灣不是即將退出,就是已經退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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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37 年的缺席對台灣的人權發展有甚麼樣的影響?如果諸 位記得我開頭所談的那一段韓國體驗,以及該節末了所問的問題 ( 台韓兩國有許多相似之處,但我們為何難以想像台灣在可見的將 來,會有能力舉辦像 1998 年 5 月 18 日在光州的那場盛會?) ,應該 會猜出我所想提出的答案。換言之,台韓之間之所以會有如此落 差,台灣這 37 年來的缺席是一個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由 於 主 辦 單 位 所 給 我 的 篇 幅 已 經 快 要 用 完, 我 無 法 詳 細 分 析,我只能邀請諸位和我一起做一個「 想像的實驗 」 : 「 如果 1971 年台灣沒有退出聯合國……」 。從前文對國際人權運動與國際人 權 體 系 的 描 述, 我 們 不 難 想 像, 這 兩 者 之 間 的 互 動 對 參 與 前 者 的 NGO 以及對參與後者的各國政府,都提供了甚麼樣的訓練和 考驗,不管是在規範的設立的方面、監測的方面、還是落實的方 面。就台灣而言,我們不難想像,台灣如果沒有「 碰巧 」在國際人 權體系開始基礎具備的 1970 年代退出聯合國,將會有甚麼樣的不 同?在政府方面,即使在民主化前,為了維持「 自由陣營 」之一員 的國際形象,國民黨政權多半會在簽署之外,還批准 ICESCR 與 ICCPR,而且成為其他由之衍生的幾個重要公約的締約國,像韓國 一樣,不但如此,政府必須有多少熟悉人權業務的外交官和其他 公務員,而不會像現在一樣,完全缺乏這方面的人才。至於民主 化後,可以想像的不同就更多了,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 大法官釋憲品質的提升……。 在人權 NGO 方面,如果台灣沒有退出聯合國,至少在民主化 後,將可以像「 正常 」國家的 NGO 一樣的參與。在知識、資訊的 取得、能力和眼光的培養成長、國際交流與合作等等方面,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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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大的不同?在媒體方面,如果台灣沒有退出聯合國,至少在重 大的人權議題上,對政府如何投票、如何參與其他運作,媒體總 會有所報導,因而提供民眾各種人權的「 機會教育 」 。在人權教育 方面,即使政府對一般的人權教育不熱心,為了在聯合國不致太 失面子,多半會尋求學術界的協助,因而提供人權研究的資源, 上游的人權研究,就是為將來下游人權教育奠定基礎,如果和媒 體的「 機會教育 」能夠結合,其結果豈非就是整個社會人權意識的 知識? 這些想像並非幻想,而是眾多「 正常 」國家所屢見不鮮的事 實。如果也在台灣發生,這 37 年來的累積,將有多可觀?可惜, 事實卻是我們缺席了 37 年,以及其所帶來的後果!我希望這個 「 想像的實驗 」可以至少部份說服諸位,我以 1998 的光州盛會所例 示的台韓之間的落差,並非偶然。

台灣該怎麼辦? 台灣的人權 NGO 看到上述的台灣特殊困境,曾經利用 2000 年 首次政黨輪替的機會,說服民進黨政府採取一系列的人權政策與 人權立法計畫,其重點包括:推廣人權的學校教育與社會教育( 包 括設立國家人權紀念館 ) ,批准 ICESER 與 ICCPR,設立一個符合 聯合國「 巴黎原則 」 (Paris Principle)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國際人 權標準的內國法化,落實國際人權標準的修法與立法,制訂 1993 年維也納世界人權會議所要求的「 國家人權行動綱領 」 ,以及加強 與擴展國際人權交流與合作。其目的就在於趕上 1991 年以來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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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人權進展,努力重新與國際發展接軌。2002 年的國家人權政策 白皮書因此以「 人權立國與人權保障的基礎建設 」為名,特別標出 。 「 基礎建設 」( 註 6)

可惜,這個計畫失敗了。失敗的主因在於民進黨政府是少數 政府。在藍綠惡鬥下,送到國會的法案( 例如:國家人權委員會組 織法草案 )在程序委員會就被卡住。但從唯一的例外( 兩公約批准 案 )來看,國會辯論的品質之差,反映的正是前述 37 年參與中斷 的後果,亦即知識、資訊和資訊的嚴重缺乏,因此特別容易陷入 意識型態之爭。 但是,這個計畫雖然失敗,除了教訓和經驗之外,也不是沒 有收穫。首先,因為這是台灣政府第 1 次有人權政策與人權立法計 畫,人權議題的能見度提高了。第二,有關人權的知識和資訊頗 有成長,台灣現在終於首次有兩家大學( 東吳和台大 )設有人權研 究中心,並各有人權資訊中心,東吳最近還設立了碩士學程。第 三,國際交流也有明顯的增加,例如國際法律人權委員會(ICJ)曾 經兩次派專家團來台協助,加、紐、澳國家人權委員會的主任委 員會都曾來台提供諮詢,種種等等。NGO 方面也有同樣的但更具 持續性的成長。 二次政黨輪替後政治生態有變,但這個計畫中的某些項目仍 值得優先重新推動。第一是兩公約的批准( 並加入條約締結法案的 修改,規定在某些情形下,可以省略「 存放 」的程序而仍具有國內 法的效力 ) 。其次是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前者是基本國際規範, 後者是獨立的國家人權機構,是一組必要的基本搭配。 另一件事也值得推動。陳清秀被發表為人事行政局長時曾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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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有意對公務員進行人權訓練,但以後就沒有聲息,人權 NGO 應 該督促他履行承諾,並協助引進國際協助( 不少國際人權 NGO 有 這種專長 ) ,以保證其最低品質。 這是就目前而言,看得遠一點,只要那 37 年缺席的後果續存 在,2002 年國家人權政策白皮書所說「 人權保障的基礎建設 」就有 必要設法完成。

( 註 1)黃文雄, 「 光州-超越悲情的亞洲典範 」 ,中國時報,1999.02.28。 ( 註 2)ECOSOC Resolution 1296(1968) ( 註 3)Mary Ann Glendon,“A World Made New: Eleanor Roosevelt an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Random House, NY, 2001. ( 註 4)C. Price Cohen,“The Role of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n the Drafting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Human Rights Quarterly, 12(1990), p.142. ( 註 5)Rachel Brett,“Human Rights NGOs at the United Nations”, 收於 David Beetham 所編“Politics and Human Rights”, Blackwell Publishers, Oxford, 1995。 ( 註 6)參見「 人權立國與人權保障的基礎建設- 2002 年國家人權政策白皮 書」 ,2002 年,行政院研考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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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 與談 宋基寅

我就我的經驗來與大家分享,同時我也會提出幾個疑問。我 從 1975 年到 1984 年擔任國際特赦組織韓國分部的理事,當我在國 際特赦組織的時候,透過與各個 NGO 的交流,從此也開始對各項 議題產生興趣。1981 年我到了德國,大概有 62 個猶太人收容所的 地方,我一開始進去裡面參觀周遭環境,看了幾張展示的圖片, 還看了大概 30 分鐘的影片,打從影片開始我就流下淚水,之後我 周邊的人還拍著我的背,跟我說: 「 好了!神父別再哭了。」後 來,我就下定決心,我認為人權就是一種教育,教育是多麼重要 的一件事!我參觀收容所後體認到,與其訂定更多條約,不如去 教導人民,讓人民知道生命的可貴。然而很可惜的,我們缺少教 導這種觀念以獲致更好成果的地方。因此在當下,我就做了決定。 在達成民主化之前,通常會有很多的犧牲,而且很容易就錯 失民主化的機會。一個原本在人們常識中,不管是在何處,在什 麼情況下都為真理的東西,經過政權輪替後,卻又變得不是那麼 一回事,虛偽反倒取代了真理。因此我認為必須繼續不斷地進行 教育傳承,於是我們在釜山建立了民主公園,在這個公園裡,我 們的對象從幼稚園學生到成人都有,我們設計各種不同的課程, 一年內參加課程的人大約有超過 20 萬名。這些人到這邊來除了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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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圖畫、電影、表演與遊樂活動等,來了解何為民主之外,我們 也讓民眾親身體驗何為民主,這也是我們創設民主公園,來進行 各項教育課程的原因。 當我在國際特赦組織的時候,感受最深刻的就是,在韓國最 令人感到痛苦的事情便是刑求。我在想究竟該如何才能減緩或是 阻 止 刑 求 發 生。1981 年 我 到 了 巴 黎, 我 去 了 巴 黎 國 際 特 赦 組 織 總部與辦公室,當時巴黎的負責人是位老太太,那時候,我去不 了英國,在當時到國外出訪,身邊都會有個情報員跟隨,來加以 監視。我就跟她說,由於我去不了英國,所以麻煩你到英國代我 向英國總部傳達訊息,希望他們能協助監督韓國政府,讓監禁在 監獄裡的韓國年輕人,少受些刑求折磨,讓他們免於刑求。當我 還在美國的時候,英國總部就真的讓韓國監獄裡的年輕人免於刑 罰。當外國的團體或是國外關注人權議題的人,即使他們只是到 監獄裡探望那些年輕人,這樣的動作也會給予恣行刑求的政府相 當大的壓力,有效減少類似苦痛。這也讓我體認到國際間的交流 是多麼的重要。 方才柳南榮先生的發表內容中也出現了「 保安法 」 。這個「 保 安法 」在韓國真的是個相當沉重的法律,好似要在你胸口上挖個大 洞般,是個相當令人痛苦的法條。人們真的無法想像,為什麼到 現在仍舊無法廢除這個法?保安法,不到 4 頁,但是韓國被判處死 刑的人中,有 80% 的人是因為保安法而被判刑處死的。世界上哪 有這種惡法呢?明明知道有這樣的惡法,但是全國人民,其中當 然包括政治家、法律人,即使知道有這樣的法律,卻無法廢除, 怎麼會有這種事情呢?我感到非常遺憾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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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榮回覆黃文雄發表內容 針對方才黃文雄先生所提到台韓之間的差異點,他說因為台 灣之前一直在國際人權體系中缺席,所以導致現在的人權發展比 不上韓國。針對這一點,我想做一些說明。 當然黃先生提到的這一點,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另外,我 想補充的是,韓國有力量非常強大的 NGO,在 1980 年代學生、知 識份子、宗教人士與在野黨組成力量非常強大的聯盟,因此也才 促成現在的情況。 黃先生所說的,有關韓國參與國際人權體系的事,我們一直 到 1990 年代初,都還不太了解,因為當時韓國尚未批准幾個比較 重要的協約。因此一直拖到 2000 年韓國簽署了 6 個聯合國人權協 約後,我們國家人權委員會與一些 NGO 也才開始大力運作,讓條 文內容得以實現。在草創期,我不確定情況是否如此,但是至少 現在所進行的活動是相當活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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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討論會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主持人:朱立熙先生 發表人:朴贊殖教授 陳儀深先生 與談人:尹光將先生

朱立熙先生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朴贊殖教授 韓國「 濟州 4.3 研究所 」所長

陳儀深先生 中央研究院「 近史所 」研究員

尹光將先生 韓國「 光州 518 基金會 」理事長


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韓國人對 43 認知的變遷 朴贊殖

一、序言 1948 年 4 月 3 日凌晨兩點,漢拏山的游擊隊針對濟州島內的警 察支署和右翼團體人員進行武裝襲擊。 「43」是記憶這一天所取的 事件名稱。還有, 「43」是指 4 月 3 日前後經歷長時間,持續發生的 整體事件的歷史用語。因此,隨著「43」之後而來,顯示該事件性 質的後續名稱仍未達成正式的協議,出現多樣的使用名稱有「 事 件」 、 「暴 動」 、 「叛 亂」 、 「騷 擾」 、 「蜂 起」 、 「抗 爭」 、 「良 民 屠 殺 」等。這是自美軍政時期開始,在建立新國家的過程中,所顯示 的政治社會混亂狀況而具有密切相關性。韓國在 2000 年制定 43 特 別法,到確定真相調查報告書的現在,將「43」統稱為「43 事件 」 。 本文目的在於檢討自 1948 年 4 月 3 日開始到現在,韓國的公共 機關和新聞媒體、市民社會等公共領域,如何認知與論述 43。這 種工作是跟 43 運動重要課題的「43 正名化 」有密切的關聯性。期 待未來在展開取得用語的媒體鬥爭上,能提供足以佔據正確地位 的資料。而且,如果通過本文可以為未來的紀念和教育 43,展望 歷史教科書、教育者提供正確的編撰方向,誠屬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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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43當時的認知 1.「 暴動 」和「 抗爭 」 ,以及「 事件 」 1948 年 4 月 3 日發生漢拏山游擊隊襲擊濟州島一帶之後,對這 一事情的最初正式反映,是出自警務部長趙炳玉說詞。他在 4 月 5 日促進「510 總選 」的講演會上說, 「 濟州島發生了反對總選的暴 動」 。美軍政警察立即將 4 月 3 日的游擊隊襲擊界定為「 暴動 」 ,游 擊隊定位為「 暴徒 」 。當時的媒體採用警務部發表的新聞稿報導, 說 是「 濟 州 島 暴 動 事 件 」 、 「 歷經全島群起的濟州島共產組織暴 動」 、 「 濟州島反選暴動事件 」等。 另一方面,濟州地區的報紙《 濟州新報 》和中立雜誌、左翼傾 向的報紙,大部分報導為「 騷擾事件 」 、 「 武裝蜂起 」 、 「 濟州島抗 爭」 、 「 濟州島人民蜂起 」等。特別是《 獨立新報 》歸納說, 「 呼喊 外軍撤退、反對單選單政等之後,發展成民警間武力衝突的濟州 島騷擾事件 」 。 同時,漢拏山游擊隊和警察嚴重的對峙狀況,駐屯濟州的國 防警備隊第 9 聯隊長金益烈,推動和游擊隊領袖金達三的協商。金 益烈站在不介入的中立位置,將 43 看做是「 在島內惹起的、前所 未有的同族相殘悲劇 」 。金益烈的認知顯示出當時國防警備隊和警 察看 43 的認知相左,金益烈因此和代理美軍政的趙炳玉衝突,而 被撤銷聯隊長職務。金益烈被解職事件顯示,5 月以後,在 43 認知 的交叉點上,象徵的中立地帶消失了。 到了 1948 年 6~7 月,劍拔弩張的狀況慢慢弛緩。6 月 18 日, 固守強硬討伐立場的第 11 聯隊長朴珍景被殺;6 月 17 日,出身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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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保持穩健立場的金鳳昊被任命為濟州警察監察廳長。6 月初全面 完成對 43 關聯者的正式審判,法官、律師等司法界人士進進出出 濟州;檢察廳長李仁也來往濟州。採訪濟州狀況的報社與通信社 的媒體人也頻繁出入濟州。8 月 15 日即將成立新生的大韓民國政 府,呈現暫時的穩定狀態。這期間在報紙和雜誌版面上,以中立 的立場看待 43 的消息劇增。當時,在濟州現場採訪的記者對 43 的 認知,跟美軍政當局、警察的立場大為迥異。記者跟第 11 聯隊長 崔慶祿和濟州警察廳長金鳳昊見面,採訪「 避難山中的人 」的要求 狀況和活動、 「43 事件 」以來至今的受害狀況等,在「 動亂的濟州 現場報告 」標題下撰寫新聞報導。這是「43 事件 」的用語,現今透 過媒體被認為是一般性事件名稱的過程。 1948 年 6 月起往來濟州的司法界人士,一致認為 43 是不幸的 事件,提出應該尋求解決方案的建議。以濟州島事件審判關係人 身分從首爾入島的某位律師,針對事件的解決政策提出方案說, 「 從外地來的私設團體全部解散,在政治相關部門任用出身濟州 島、有威信的人 」 、 「 行政當局應該恢復島民的信譽,才可以消除 給暴徒政治口實的根本原因 」 。被派遣到濟州的審檢人員一行中, 朴根榮檢察官斷言, 「 事件的原因是警察和民心游離。針對動用警 察力來利用私設團體方面,對私設團體的指責日益高漲。」司法界 人士對於 43 的表達說, 「 這次事件、事件原因、解決事件 」等用 字,可以看出司法界想客觀努力接近 43。聽取派遣到濟州島的檢 察官現場報告的李仁檢察總長說出自己觀感表示, 「 濟州事態會惡 化到這樣,可以舉出是施政方針無彈性和官吏腐敗。左翼組織用 針去搓破滋長的膿包,這些可說是濟州事態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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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43 正式命名為「 濟州 43 事件 」的事例,首次在司法界的相 關報導中獲得確認。在 6 月 17 日的報紙,報導跟 43 相關的法官與 檢察官動向消息,第 1 次看到「 濟州 43 騷擾事件 」 、 「43 事件 」的 名稱。此後自 1948 年 10 月起至 1949 年 1 月止,在光州地方法院處 理的 43 相關審判報導消息,一致命名為「 濟州 43 事件 」 。

2. 一致化為「 叛亂 」 1948 年 8 月 15 日大韓民國政府成立,濟州 3 個選區中有兩個 選區未能選出國會議員,以漢拏山游擊隊為中心的抵抗勢力不承 認新誕生的政府。美軍政期爆發的 43,在南韓被認為是隨著大韓 民國的建國而來,是拒絕新生國的「 叛亂 」 。尤其是透過地下選舉 與白紙捺印,領導支持北韓政權活動的金達三等南勞黨濟州黨部 高層,參加了 8 月 21 日在北韓海州舉行的南朝鮮人民代表大會, 對韓國來說,以此為契機,認為 43 和濟州是一定要「 肅清 」 、排他 的清除對象。1948 年 10 月 10 日由大統領核准高等軍法會議管轄權 限的濟州鎮壓部隊( 國防警備隊第 9 聯隊 ) ,名稱是「 肅清部隊 」 , 作戰內容是「 肅清行動 」 。 「 肅清行動 」的開始是在 10 月 17 日,第 9 聯隊長宋堯讚命令在 濟州島離海岸 5 公里以上的地區實施通行禁令,同時發布公告內容 「 違反時不問理由如何,皆處以槍決 」 。新政府在 10 月 18 日下達 命令封鎖濟州海岸,為了鎮壓濟州島,派遣駐屯麗水的第 14 聯隊 到濟州。拒絕該項命令的駐屯麗水的第 14 聯隊發生叛亂事件,韓 國設定包含濟州島的兩個地方是叛亂地區,進行全力鎮壓。李承 晚大統領在 1948 年 11 月 17 日,經由國務會議決議對濟州地區實施 戒嚴,同時表明討伐濟州島的強烈立場說, 「 為了迅速平息濟州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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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該地區定為合圍地境 」 。如今 43 不被認為是「 應該要解決的事 件」 ,卻是「 應該要鎮壓的叛亂 」 。希望儘早解決 43 的消息,從所有 的報紙消失。對媒體的高壓和新聞檢查加劇也跟該時期不謀而合。 1948 年 11 月 起 至 1949 年 2 月 止, 跟 韓 國 軍 隊 將 濟 州 島 一 帶 焦土化的相關新聞報導,只報導跟半島、暴徒戰鬥得勝的官方事 項。無數百姓的死亡則被隱瞞在韓國的官方認知裡。李承晚大統 領在 1949 年 1 月 21 日對全體閣員與公務員諭示,說, 「 美國方面認 知韓國的重要性,表示不少的同情。濟州島、全南事件的餘波應 該完全拔根塞源,他們才會積極援助;以嚴酷的方法鎮壓地方上 勒索的叛徒和竊盜等惡黨,要求展現法律尊嚴。」於是將屠殺「 叛 亂之島 」濟州島民正當化。 到了 1949 年春天,眾多住民死亡的狀況終告結束,媒體刊載 李範奭國務總理視察濟州的談話,說「 發生濟州叛亂轉眼 11 個月 了。殲滅叛徒不遠了。」還有,媒體把焦點轉移到國家大事、 「因 叛亂延期 」的兩席國會議員的補選。 李 承 晚 大 統 領 4 月 9 日 直 接 親 訪 濟 州 島, 去「 跟 對 抗 破 壞 份 子、堅守忠誠的良民,親自表達謝意;同時對他們忍受共產主義 野蠻暴行的苦衷,深表同情。」大統領在位於濟州邑近郊,收容有 2500 名俘虜的所謂「 山上人 」的戰災民收容所,慰問那些人,同時 激勵島民。從濟州返京的大統領綜合整理說, 「 決心將叛亂份子全 部肅清,先從濟州島開始整頓。」 1945 年 5 月 10 日,濟州島實施國會議員補選。去年杯葛的兩 個選區,選出了兩名國會議員。如今的濟州島被貼上了「 叛逆之 地 」的紅色標籤 1 年之後,成為大韓民國的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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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3以後的認知和論述 1. 再次使用「 事件 」 1954 年 9 月 21 日全面解除漢拏山的入山禁令,漫長的 43 終告 結束。但是自 1950 年韓戰以後,濟州島民在大韓民國威權主義的 反共國家體制下,心中深藏著憎惡共產主義的認知,同時又對國 家武力的恐怖心理。 李承晚政權歷經韓戰,南韓的所有左傾勢力潰滅,安定的官 僚國家體制定形,並在右翼保守主義者標榜的反共意識形態,賦 予堅定的正統性,以反共的堡壘奠定第 1 共和國的基礎。這時期以 戰爭之前建立統一政府的眾望、和民族主義理念聯結的政治社會 勢力,銷聲匿跡。只有存在著國家體制的過度成長,無法期待市 民社會的發展。這時期的濟州島民存有 43 的受害意識,徐緩地順 應這樣的國家體制。1952 年的第 2 屆大統領選舉,濟州島民給李承 晚 83% 的支持,由此可以證明。 在韓戰和李承晚反共獨裁體制下,島民擺脫懷有對國家的恐怖 感,1960 年 419 革命變成一下子宣洩積壓不滿的契機。一發生 419, 一直緊閉緘默的 43 被害遺族毫不忌諱,侃侃而談自己的經驗。 自民黨政權因 419 革命而沒落,首次完成對 43 的公開議論。其 動向來自民間。1960 年 5 月,有 7 名濟州大學生組織「43 事件真相 查明同志會 」 ,展開查明 43 事件真相運動。他們在《 濟州新報 》廣 告欄刊登呼籲書,呼籲政府和濟州島民, 「 早一天查明 43 事件的真 相,嚴懲事件當時屠殺良民的元兇 」 。接著在 5 月 27 日,有遺族等 60 多名的住民在濟州島的南濟州郡摹瑟浦集會,呼籲查明 43 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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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國會組成有關良民屠殺事件的調查團,1960 年 6 月 6 日一 天在濟州島現場,實施 43 的真相調查。國會對於 43 的定位是「 良民 屠殺事件 」 ,濟州島內的媒體和濟州市議會也接近官方認知的脈絡。 6 月 6 日在濟州議會議事廳舉行的國會調查團聽證會,10 年 間含憤飲恨的犧牲者遺族們首次開口說話。他們暴露當時的非法 性和殘忍,吶喊犧牲者的委屈。當時以證人身分出席的遺族證言 說, 「 在 43 事件的當時、過去的 43 事件時,組織查明 43 事件真相 調查委員會 」 ,突顯出在濟州島民之間一般共有的 43「 事件 」 。正 如在《 濟州新報 》(1960.9.14) 看到的標題「 出乎意料的大 43、625 創傷 」 ,將「43」寫成頭條的事例也首次被確認。 「43」本身變成統 稱整體事件的名稱。 419 空白時期,43 的官方認知從「 暴動 」 、 「 叛亂 」 ,變成「 屠 殺眾多良民的事件 」 。1948 年 6~7 月當時「 應該要解決的事件 」雖 然被復原,但是在反應 1948 年 11 月以後展開的集體屠殺實情的觀 點,此時的「 事件 」結合了認知查明真相和恢復名譽的現在課題。

2.「 暴動 」的支配 1960 年被開啟的解決 43 水閘,因隔年的 516 軍事政變再度堵 塞。此後 20 多年間,在軍部獨裁的高壓體制裡,談論 43 被視為禁 忌。反共法、國家保安法和連坐制的高壓機制,讓百姓不能宣洩 43。無法期待由島民口中說出 43 的證言,由國家權力獨佔 43 的認 知和談論。 1967 年由國防部編撰的《 韓國戰爭史 》 ,界定 43 是「 濟州島暴 動」 ,指說「 由濟州島出身的共產主義信奉者欺瞞純樸的島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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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護赤貧大眾利益的美名之下,其實踐的方案是組織、訓練全體 島民,依據顛覆南韓民主發展根基的南勞黨戰略戰術所展開的企 圖。」也就是認為 43 係濟州島南勞黨勢力,為了妨礙韓國的建國 所引發的「 暴動 」 。這有意圖隱瞞由軍、警討伐隊進行的集體屠殺 民間人。 43 看成是「 暴動 」的政府認知,反映在中學歷史教科書的論 述裡,以支配的記憶來定位。在 1976 年文教部發行的國訂教科書 《 國史 》 ,論述說「43 是北韓唆使共產主義者所引發的暴動 」 。在全 斗煥政權時期的 1982 年編撰的國史教科書,將 43 當「 暴動 」的前 提之後,論述說「 共產武裝暴徒所引發的南韓擾亂作戰 」 。 在軍事政權下,43 被定位為受到北韓唆使的暴動,通用成為 劃一的官方認知。因此甚至連認為是眾多人死亡的「 事件 」共識, 都遭到從源頭壓制。不只公家機關,也不容許新聞媒體討論、洩 漏 43。

3.「 抗爭 」的抬頭與政府認知的對立 43 看做是民主抗爭的認知,在 1980 年代後半的民主化運動熱 潮裡抬頭。1987 年 4 月 3 日,濟州大學生自爆發 43 以後首次在校內 舉行正式慰靈祭。還有當天,以總學生會、女學生會、社團聯合 會、人文大學生會、社會科學大學生會等共同名義,在校內張貼 43 相關的大字報。當時製作的大字報明確規定 43 的性質是「 民眾 抗爭 」 ,正面對抗當時只准許用「 暴動 」的正式認知。韓國內正式 提出認知為民主抗爭,是 1948 年 11 月起展開集體屠殺民間人以來 首次出現的。4 月 15 日因這 43 大字報,女學生會長和社會科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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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部長被警察逮走,學生們此後透過拒絕期中考,提出「 爭取民 主制改憲鬥爭 」的論戰,展開民主化運動。此後歷經 6 月抗爭,43 在學生運動和社會運動陣營,自然而然被認為是抗爭。 1980 年代後半激烈的民主化運動氣氛,也直接反映在 43 研 究。1988 年 有 少 壯 學 者 基 於 民 眾 抗 爭 論 的 立 場, 發 表 處 理 43 背 景、展開過程的碩士論文。此後的研究改變從濟州島民的視角看 43 的觀點,認為 43 的性質是防禦的和平鬥爭。 1989 年濟州地區的在野運動團體,組成「 四月祭共同準備委 員會 」 ,在濟州市民會館舉行「 濟州抗爭追慕祭 」 。該活動之後的 5 月 10 日, 「 濟州 43 研究所 」誕生。43 研究所為首的在野團體認為 43 是抗爭,傾注心力想讓此共識變成正式認知。但是,1980 年代 後半起巡訪現場的研究者,將 43 看成抗爭當中,主要以屠殺事態 來聽取 43 經過。研究者和在野團體的認知是「 抗爭 」 ,但是一般住 民的想法,以為 43 是留下未解決課題的「 事件 」 。冷戰體制的官方 認知也還壓制證人。但是,與主要屠殺相關的證言,大部分從這 個時候開始完成。 在歷經 1987 年 6 月抗爭達到高潮的民主化運動熱潮裡,擴散 的 43 抗爭認知和國家主導的官方認知對立,釀成矛盾衝突。國家 的公共機關依然未擺脫暴動的認知。1988 年國防部編撰的《 對非 正規戰史 》論述說, 「43 暴動事件是利用光復後社會的混亂期,少 數的共產份子在保護純樸又貧窮的人們利益之美名下,策劃欲使 濟州島共產化的事件。」1994 年濟州地方警察廳發行的《 濟州警 察史 》 ,固守既有的暴動認知。 對大眾最大影響力的國史教科書,情況也沒不同。1990 年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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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編撰委員會發行的高中國史教科書,依然論述說 43 事件是共產 主義者引發的武裝暴動。比起之前的教科書時,不過是刪除北韓 唆使的部分。 對 收 錄 在 中 高 學 校 歷 史 教 科 書 的 近 現 代 史 歷 史 用 語, 進 行 想符合時代潮流來定義且收錄的修正作業,在 1994 年 3 月為了收 納輿論舉行學術會議。在會議席上提出的教科書改編試行方案當 中,也有提出主張將濟州 43 暴動至今被規定為由社會主義者引發 的暴動,定義為「 抗爭 」 。研究委員會採納應該擺脫過去偏向的 視角,基於民族運動的角度,重新詮釋左右翼運動的立場。針對 發表現代史部分改編試行方案的專業教授,保守學者提出激烈的 批判,結果教育部在 1994 年 8 月 31 日發表最終的試行方案,說自 1996 年起更換的中高中學校新國史教科書,也依照現行教科書論 述為「 濟州 43 事件 」 。1996 年發行的高中國史教科書,還是停留在 規定 43 為「 共產主義者引發的武裝暴動 」 ,只新追加了在鎮壓過程 有住民犧牲的實情。正如國史教科書的敘述,韓國政府至 1990 年 代後半,43 的認知未擺脫暴動一詞。

4.「 事件 」的制度化 1999 年 12 月 16 日國會本會議通過關於查明 43 事件真相與恢 復犧牲者名譽的特別法 ( 以下稱‘43 特別法 ’),2000 年 1 月 12 日 公布。43 特別法第 1 條( 目的 )明示目的在查明濟州 43 事件真相, 恢復與該事件相關的犧牲者和其家族的名譽,對人權伸張、民主 發展和國民和解有所貢獻。又 43 特別法將濟州 43 事件規定為「 指 1947 年 3 月 1 日為起點,1948 年 4 月 3 日發生的騷擾事態、至 1954 年 9 月 21 日在濟州島發生的武力衝突和住民在鎮壓過程被犧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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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如果根據這種特別法的規定,43 的查明真相可以說著重在 闡明 1947 年 3 月 1 日至 1954 年 9 月 21 日為止,濟州島發生的武力 衝突,以及住民在鎮壓過程被犧牲的實態。 根據 43 特別法的規定,43 委員會於 2003 年 10 月 15 日確定包 含 43 真相的韓國政府官方報告書。43 真相報告書估計犧牲者人數 為 25,000~30,000 名。指出在鎮壓過程中,國家公權力違法,有射 殺民間人等重大蹂躪人權和過錯。特別是 43 真相查明委員會表明 說申告的犧牲者(15,095 名 )中,小孩、老人和女性等老弱者佔全 體的 33%。10 月 31 日,盧武鉉大統領根據真相調查報告書,對過 去國家權力的過錯做正式道歉。到了政府承認「 依據國家公權力的 大規模屠殺民間人 」的事實。 真相調查報告書定義 43 為「 以 1947 年 3 月 1 日警察的開火事 件為起點,以抵抗警察、署廳的鎮壓和反對單選、單政為旗幟, 1948 年 4 月 3 日南勞黨濟州黨部武裝隊武裝群起以來,到 1954 年 9 月 21 日漢拏山全面開放入山禁令時為止,濟州島所發生的武裝隊 和討伐隊之間的武力衝突,和討伐隊在鎮壓過程有眾多住民被犧 牲的事件。」 又 真 相 調 查 報 告 書 根 據 特 別 法, 使 用「 濟 州 43 事 件 」的 名 稱。報告書使用所謂的「 事件 」 ,不是「 變成單純發生的瑣碎、偶 發性的事情還是問題,或者可引起關心的事 」 ,看來使用做為指一 般概念的「 過去特定之事 」 。對 43 賦予正名期待往後歷經深度的研 究結果來完成。惟有在確定報告書的過程,多數的專家學者保留 界定歷史的性質,了解到命名做是「 濟州 43 事件 」還留下歷史研 究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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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制定這樣的法律、確定真相調查報告書、大統領的公開 道歉,43 獲得官方的認知是「 事件 」 。在如此制度化的過程,也有 認為是「 暴動 」的勢力強烈對抗。在確定真相調查報告書之後, 2004 年以保守團體為中心,有 18 萬 5,000 名聯署,提起報告書違 憲,提出憲法訴願。國防部刊行《625 戰爭史 》再次論述為暴動, 遭到濟州島內 43 團體的強力抗議,修正該內容。43 經過長久的時 間之後,現在制度化成為在解決中的「 事件 」 。 這 樣 的 43 制 度 化 也 反 映 在 2002 年 開 始 的 高 中 第 7 次 教 育 課 程。在高中國史教科書,提到「 政府建立前後的時期,左右翼的對 立加劇,發生了濟州島 43 事件 」 ,暴動的論述消失。最近修訂的 2007 年版國史教科書論述說, 「 政府建立前後的時期,左右翼的對 立加劇,發生了濟州島 43 事件和麗水、順天 1019 事件等。濟州島 43 事件是在濟州島展開,鎮壓反對單獨選舉的過程,發生有數萬 名人命受害的事件。」制度化的 43 被收錄在教科書,被公認做事 件。又新開設的韓國近、現代史科目的 6 種檢查核可的教科書,完 成轉換 43 認知的敘述。

5. 回歸為「 暴動、叛亂 」 2008 年李明博政府啟帆,形成保守的氣流,首先有廢除 43 真 相查明委員會的消息傳到濟州島。立即對執政黨有所反彈;4 月 9 日選舉時,濟州地區 3 名國會議員全都由在野黨的民主黨候選人當 選。今年定期國會預料會企圖以真相與合解委員會為首的過去史 相關委員會,大肆進行整編;43 委員會結果被放入面臨裁拼的命 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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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經「 燭光大抵抗 」的危機以後,李明博政府馬上出來進行 歷史清算工作。以李明博保守政權理念的使者角色自居的新右翼 (New Right)陣營,發行韓國近現代史對策教科書,該書論述說, 「 濟州 43 事件是南勞黨引發的武裝叛亂,根據金日成國土完整論的 路線而發生的。」這主張毫無一瞥的價值,認為 43 是支持北韓的 叛亂,以此讓集體屠殺民間人正當化,這觀點可說是很危險的歷 史認知。這是國家優位的邏輯,不可避免要剷除未選擇自國體制 的人。 最近國防部透過送交教育部的公文,要求修訂在歷史教科書 錯誤論述的 43 實情。也就是要求修改該教科書的內容,使用「 共 產主義左翼勢力組成的南朝鮮勞動黨,想阻止依據聯合國決議建 立的大韓民國,站出來進行包含罷工和暴動的總力阻止鬥爭。特 別是南勞黨,指示 1948 年 2 月 7 日全國的罷工和暴動,依據如此暴 動方式阻止大韓民國建國的行為,發生最劇烈的是在濟州島,4 月 3 日發生大規模的左翼勢力叛亂;在鎮壓過程中,遭主動勢力欺騙 的多數良民也犧牲的事件。」 於是馬上就有大國黨金章洙國會議員,猶如唱雙簧似地發言 說, 「43 事件很清楚是由左派引發的武裝暴動,承認一部分民間人 被軍、警傷害,那卻是在鎮壓暴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故。」金 章洙議員是在盧武鉉政府時,擔任過國防部長的人,他的發言反 映出自我否定以前政權時期的 43 認知,是個投機主義者的作態。 現 在 韓 國 政 府 的 43 認 知 就 像 這 樣, 再 度 回 歸 到「 暴 動、 動 亂」 。尤其是政權介入歷史教科書的問題,正預告著大規模的理 念衝突和國論的分裂。濟州島預定接受國庫支援成立的 43 平和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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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其組成是行政當局的態度得看政權的眼色,事實上一再碰壁 不順利。經過 60 年才好不容易定位為「 事件 」的 43 正式認知,有 保守、復古的氣氛壟罩著黑暗的陰影。

四、結論 43 的官方認知在韓國從當時的狀況,歷經 419、6 月抗爭、制 定特別法和確定真相報告書,如此變遷而來,卻也還停留在「 事 件」 。但是檢討正式的認知、論述的變遷過程結果,可以確認確保 「 事件 」名稱也是很困難的過程。往後獲得進展的正式認知,可說 是再更加明確地闡明停留在「 事件 」的 43 實情和性質。 李明博政府新啟動的今年,是很有意義的一年。今年是韓國 政府肇建和北韓政權建立,韓半島定型在分裂體制的 60 周年。尤 其是 60 年前,濟州島人試圖小小抵抗遭到巨大的鎮壓和屠殺,發 生 43 經過一甲子的一年,所以濟州島人的心更加殷切。 經過 60 年回顧過去,濟州島人因 43 未能編入韓國的國民, 被當做是叛徒、暴徒,周旋在四周圍和邊陲。在暴力之前感到畏 懼,無法理解國家公權力是保護自己的制度和裝備,而認為是自 己懼怕的對象。對李承晚和朴正熙的絕對支持與順從,附和中央 給予的開發,想依賴中央的權利和文化的慣性等,濟州島人歷經 長久歲月,未能被定位為擁有主權和自治權的現代市民。 43 是 阻 擋 濟 州 島 民 國 民 化 和 市 民 化 的 絆 腳 石。 濟 州 島 民 歷 經產業化和民主化,才能均衡期待國家和住民間的關係。看到制 訂 43 特別法,以韓國政府之名發行真相報告書,大統領道歉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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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濟州島民可以說被定位為真正的國民和市民。 43 的問題正如前述,不同於平常的過去史問題,是濟州島民 在訂立對國家的價值觀和地位方面,很重要的案例。儘管這樣, 新政府和大國黨好像認為過去史的問題,在未來成長上變成絆腳 石,想要刪除掉的想法突顯出歷史觀和民權意識的不存在。以暴 動和叛亂的角度來看 43 問題,超越單純的過去史問題,存有將濟 州當做邊陲來處理的想法。隱含有未能將濟州人當做擁有主權的 國民、市民看待,如此粗淺的地方意識。 為了恢復經過半世紀被壓抑的遺族名譽,1999 年在國會由朝 野雙方達成協議,艱難地制定了 43 特別法。韓國國會和政府認為 應該依法解決 43 的「 事件 」 ,可說是去除國家未來發展絆腳石的基 本方針,是民主國家對國民的基本態度。即使政權交替,不變的 真實和正義儼然存在,在具體實現指向普遍的人權和和平的價值 觀上,理念和政略沒有可介入的餘地。

(張介宗 中譯,朱立熙 校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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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陳儀深

一、前言 歷經侵害人權的威權體制,一個轉型後的民主國家如何處理 舊政權( 人員、結構、意識型態 )的不義罪愆,以伸張公義、明 白是非?韓國作為台灣的近鄰,這幾年常成為台灣社會討論轉型 1

正義的模範之一, 它的情形是 1993 年金泳三當選總統,結束了韓 國長達四十多年的軍人統治,並且首次將 1979 與 1980 年全斗煥的 雙十二政變和鎮壓光州定性為「 叛亂與內亂事件 」 、提出具體的補 償措施,在全國社運團體的壓力之下,1995 年 12 月得以通過特別 法,展開調查真相與起訴全斗煥等 16 名新軍部集團的工作;1998 年 2 月金大中當選總統以後就特赦了全斗煥、盧泰愚這兩位前總 統,以促進和解與團結,金大中並且成立「 國家人權委員會 」 、 「 疑問死真相追究委員會 」 、 「 民主化運動補償審議委員會 」等制度

1 例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 2007 年 2 月舉辦〈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 〉的時候,即計劃邀請韓國宋基寅( 韓國 「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 」委員長 )前來作主題演說,但其因故未 能成行,改由 518 基金會李洪吉理事長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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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的機構,以具體落實人權保障與「 過去清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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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實現轉型正義的過程,明顯與民主化( 政黨輪替 )的 腳步緊密相連,不論是金泳三或金大中這兩位總統,之所以在任 內都能通過特別立法,進行真相調查與補償作業,除了由於民間 要求平反的強大壓力,就是他們都以調查真相、追究責任作為主 要政見,如此這般,他們就把歷史悲劇轉化為民主化動力。 相較而言,台灣在解除戒嚴以後,同樣有陳永興、鄭南榕、 政治受難者團體等要求平反二二八的壓力,而李登輝總統的角色 似乎介於盧泰愚與金泳三之間─ 一方面繼承獨裁政權的餘緒、 一方面又具有首任民選( 文人 )總統的承擔,所以有 1995 年立法 院通過的〈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 ,成立「 被動接受申請 補償、卻沒有主動調查真相之權責 」的紀念基金會;2000 年陳水 扁總統上台實現了政黨輪替,但大率延續了李登輝時代的補償法 制,到了第 2 任後期也就是 2007 年才通過〈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 條例修正案 〉 ,把補償二字改作賠償,但過去由基金會處理的補償 模式及法律( 無 )效果一切不變。如今 2008 年再度「 政黨輪替 」 , 由戒嚴時代加害者一方的國民黨恢復執政,上述的轉型正義遂更 遙遙無期。於此,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是正相關或是負相關?能 不能找出決定方向的中介變項?是本文進行批判性回顧的目的。

2 詳見朱立熙, 《 國家暴力與過去清算:從韓國 518 看台灣 228》 ( 台北:允晨

文化,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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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二、李登輝時代:回應民間壓力、建立補償法制 1987 年解除戒嚴前幾個月,陳永興等人發起二二八公義和平 運動,那一年他們「 巡迴全台灣各地舉辦平反二二八的群眾說明會 3

時,每場都被鎮暴部隊包圍的緊張高壓氣氛……」 接著,1989 年 以民間的力量在嘉義興建第 1 座二二八紀念碑,不久「 在立法院, 不分黨籍的立法委員,起立為二二八的死難者默哀;行政院也於 4

今年(1991)成立二二八專案小組,下設二二八官方研究小組。」

在官方研究小組的報告還沒定稿之前,由二二八民間研究小組、 台美文化交流基金會、現代學術基金會即共同於 1991 年年底舉辦 「 二二八學術研討會 」 , 「 民間 vs. 官方 」 ,形成一種微妙的競爭狀 態;林茂生的兒子林宗義從國外回來參加這一場研討會,並且在 致閉幕詞中說: 「1991 年 3 月 2 日,我們 7 位二二八受難家屬代表在 總統府與李登輝總統見面時,曾提出 5 點要求,李總統同意將在明 年 2 月 28 日以前,有個明確的交代。」

5

行政院的官方研究報告,公開出版為《「 二二八事件 」研究報 6

告》 , 或許難為各方所滿意,但作為「 依據檔案及口述史 」的集體

3 陳永興序一, 〈 良心和血淚的歷史交待 〉 ,台美文化交流基金會等, 《 二二八

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1) 》 ( 台北:台美文化交流基金會等,1992 年 ) 。這 方面的事件序列及圖文,詳見《 走出二二八的陰影─二二八和平日促進運 動實錄(1987-1990)》 ( 台北: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1991 年 ) 。 4 陳永興, 〈 二二八學術研討會開幕詞 〉 ,同上註。 5 林宗義, 〈 二二八學術研討會閉幕詞 〉 ,同上註。 6 據該報告總主筆賴澤涵的說明,1992 年 2 月 22 日公佈報告以後,各執筆人

曾加以修改或補充,「 惟解釋與觀點並未因之而改變 」 。見賴澤涵〈 序二 〉 , 《「 二二八事件 」研究報告 》 ( 台北:時報文化,1994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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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創作,事後並且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陸續將新出土的 官方檔案出版為《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6 大冊,對於二二八研究 以及事件真相的釐清,是有重大的貢獻。 至於李登輝總統的「 明確交代 」 ,莫過於( 一 )1995 年 2 月 28 日,在台北市新公園二二八紀念碑揭幕式的講話: 今天,罹難者家屬和子孫能親眼看到這座彰顯歷史公義,啟示 族群融合的二二八紀念碑矗立在寶島的土地上,親耳聽到登輝 以國家公僕的身分,承擔政府所犯的過錯,並致深摯的歉意, 相信各位必能秉持寬恕的胸懷,化鬱戾為祥和,溫潤全國人民 的心靈。……但是,我們也不能只以建造這座紀念碑為滿足, 歷史真相的公開、受難者的國家補償、紀念日的設立,以及國 人心靈的重建和人格尊嚴教育的推動,都有待我們在近期內 7

一一展開,逐步實現。

(二)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的完成立法。從 1992 年 2 月 28 日相關條例草案被送進立法院,同一天由院會交付委員會審 查,經過 3 年、跨越 5 個會期,直到 1995 年 3 月 23 日才完成立法。 參與其事的立法委員翁金珠說: 「 一言以蔽之,在整個條例的立法 過程中,都是由李登輝的意志所主導。」

8

7 〈 告別歷史悲情,邁向未來坦途──紀念二二八 〉 ,收入李登輝, 《 經營大台

灣 》( 台北:遠流,1995 年 ) ,頁 43-46。 8 翁金珠, 〈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立法爭議與影響的研究 〉 ,發表於

二二八事件基金會主辦, 「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 正義 」 ,2007 年 2 月 26-27 日,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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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惜,原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名稱〈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 〉 ( 採用謝長廷委員提案 ) ,到了 1995 年 1 月被國民黨立委聯名提出 復議動議,同年 3 月二讀會進行表決時,經過 5 次重付表決並一再 休息、協商,最後通過的名稱是〈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 ; 民進黨立委蘇煥智等 29 人提出的修正動議: 「 政府及中國國民黨應 對二二八事件之受難者或其家屬負連帶賠償責任。政府對前項受 難者或其家屬為賠償後,應對中國國民黨求償。」這是典型的要求 實現轉型正義的倡議,但經院會表決,以 50 人贊成、59 人反對, 「 本案不通過 」 ( 立法院公報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 。

三、陳水扁時代:政黨輪替之後的政策延續與加強 轉 型 正 義 的 實 現, 在 外 國 經 驗 常 是 那 威 權 統 治 的 黨 下 台 以 後,由替代的新勢力來完成;台灣在解除戒嚴之後卻由原來的黨 繼續主政,進行所謂「 寧靜革命 」的民主化, 「 少分 」實現轉型正 義。2000 年政黨輪替以後,照理說新上台的民進黨應能邁開大步 清算歷史,可惜由於國會少數及其他原因,大體是賡續 2000 年以 前的政策再予以強化。 ( 一 )首先是受難者或其家屬的補償工作。截至 2000 年 2 月底 亦即政黨輪替前夕,申請二二八補償的件數已達 2,092 件,其中核 准 1,651 件,核定補償金額 62 億 3,007 萬,受領人數 6,260 人;根據 2007 年 2 月底的資料,則申請件數是 2,756 件,核准 2,264 件,核 定金額 71 億 6,930 萬,受領人數 9,456 人。其次,在戒嚴時期不當 審判案件的補償方面,從 1999 年 4 月 1 日開始作業至 2005 年 6 月為 止,完成 7,398 件申請案的審查,除少數因資格不符或真正涉及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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諜叛亂經查證確實而未予補償外,約有 83%的申請案獲得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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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追求真相、詮釋歷史教訓,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於 2000 年 12 月 8 日舉辦「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專題研討會 」 ,事後並集結成 專書《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 》 (2001 年 5 月 20 日出 版)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亦於 2003 年 6 月 28 日舉辦「 二二八 事件新史料學術研討會 」 ,隨後結集成《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 文集 》 (2003 年 12 月 25 日出版 ) ;再次,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於 2006 年 2 月 19 日舉辦《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新書發 表會,根據豐富史料判定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以及陳儀、柯遠 芬、彭孟緝等等軍政要員應負之責任;2007 年適逢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接續去年釐清責任歸屬之後,以「 轉型正義 」為主題舉辦國 際學術研討會,為學習光州事件平反的寶貴經驗,邀請韓國 518 基 金會李洪吉理事長發表專題演講。2007 年 3 月立法院終於在「60」 的數字壓力之下通過修改「 補償條例 」為「 賠償條例 」 ,更重要的 是,南海路省參議會舊址被行政院指定為「 國家二二八紀念館 」 , 並於 2 月 28 日舉行揭牌展,終於有了「 國家級 」的二二八紀念館, 一償多年來許多受難家屬的心願。 不過,在法律、制度的建置方面乏善可陳,例如總統府國策 顧問李永熾教授負責的「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 」 ,運轉一段時間 以後降格為「 籌備小組 」 ,不久又被立法院刪除預算以致無疾而

9 〈謝揆追思戒嚴時期政治犯受難者〉 , 《 大 紀 元 》2005 年 6 月 25 日 報 導。

http://www.epochtimes.com/bt/5/6/25/n965602.htm。由於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 的資料未在其官方網站公開,暫以 2005 年新聞報導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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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呂副總統負責召集之人權諮詢委員會對於「 國家人權委員會組 織法 」著墨甚深,可惜亦不了了之。 ( 二 )檔案管理局與國史館的相關作為。檔管局雖是以「 提供 國家發展見證、創造國家智慧資產 」為核心價值,是現代政府不可 缺的一環,但攸關轉型正義的二二八事件乃至戒嚴時期政治案件 的檔案,如何進一步收集、整理並提供社會應用,其實應該是民 進黨政府更核心的工作。 於 是,2000 年 6 月 13 日 行 政 院 研 考 會 主 任 委 員 林 嘉 誠 即 邀 集一群學者專家召開「 二二八檔案史料蒐集學者專家座談會 」 , 7 月 21 日召開第 2 次座談會即籌組訪查小組,工作目標指向 2001 年二二八紀念日開放相關檔案。不久,筆者即收到林主委發出之 二二八檔案蒐集整理工作計畫「 訪查小組委員 」的聘書,然後帶著 裝有口罩、手套、藥皂、文具的手提包,到各自分配到的地方( 包 括中央與縣市政府、軍方單位、學校、警政署警察局、法院等 )去 工作。2000 年 12 月 26 日召開檔案審選協調會議,2001 年 3 月 1 日 至 3 月 11 日由研考會主辦、國家檔案局籌備承辦之「 二二八事件 檔案展 」 ,終於在台北市中山南路的國家圖書館展出。這件事的後 續,就是由國史館( 館長張炎憲 )負責出版,於 2002 年 3 月 28 日 假總統府介壽堂舉辦《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 》的新書發表會。 然而,戒嚴時期政治案件的檔案訪查、移轉、公開就沒有上 述二二八檔案的順利。2002 年 11 月開始,一樣由研考會林主委邀 集 22 位學者專家與檔管局 22 位工作人員,組成「 國家安全 」 、 「美 麗島事件 」及「 重大政治事件 」3 個專案小組,陸續到相關機關進 行檔案訪查與審選工作,結果只有「 美麗島事件 」部分,或因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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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或因現今總統副總統皆為事件當事人之故,成果比較豐碩、 具 體, 總 計 移 轉 檔 案 約 4,749 件( 不 含 影 本 ) 、其中機密檔案約 1,037 件( 佔 22 %) ;2003 年 2 月 28 日 至 3 月 12 日 在 孫 文 紀 念 館 舉 辦之「 美麗島事件檔案展 」 ,即是從中選取 101 件代表性、能呈現 事件始末的重要檔案。至於另外兩部分的訪查,雖經重點挑選、 限期移轉,但據稱因檔管局空間太小或因軍方等單位的保守心態 ( 尚未解密 ) ,直到 2007 年春天,國史館只好以「 暫時借用 」其中 部分檔案的方式,然後擇要整理出版,這就是 2008 年陳總統任滿 下台前夕,國史館出版戰後台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 套書 )的由 來。 ( 三 )文建會的成果。由文化部門負責人權有關的紀念以及博 物館設置、管理,在外國不乏著例。2001 年 12 月 1 日至 28 日,由 文建會發起主辦的「 人權之路──台灣民主人權回顧展 」於總統府 一樓迴廊舉行,事後亦出版專書(2002 年 7 月 ) 。而綠島方面,先 有 1999 年 12 月落成「 綠島人權紀念碑 」 ,由李登輝總統出席並首度 代表政府向受難者道歉,2000 年 11 月 24 日行政院核定由交通部接 辦「 綠洲山莊規劃成立史蹟館或紀念館 」 ,2001 年 6 月 15 日至 2002 年 12 月 14 日,進行「 綠島人權紀念園區規劃案 」 ;2002 年 12 月 10 日陳水扁總統出席綠島人權紀念園區「 先期開放展示開幕典禮 」 , 此時觀光局蘇局長建議園區今後由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或文建 會管理,推動後續工作;2004 年 5 月,文建會委託台灣游藝設計工 程有限公司,規劃「 綠島人權紀念園區相關文史資料蒐調暨運用計 畫」 ;2005 年 5 月 17 日,文建會在綠島主辦「 人權音樂祭 」 ,四百餘 名受難者及家屬獲邀出席,陳總統亦專程前往並走訪「 綠洲山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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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落於景美/新店二十張的軍法處看守所,是僅存的戒嚴時 期軍法審判紀念建物,在文建會前後任副主委吳密察、吳錦發的 持續努力以及國防部的配合之下,軍方院檢單位已陸續遷出,文 建會委託的文物蒐調案、空間規劃案亦相繼完成,從 2007 年底至 2008 年 11 月,此一「 戒嚴時期軍法審判紀念園區 」 ( 或稱台灣人 權景美園區 )委託彭明敏文教基金會經營,成為一座特殊的人權博 物館。

四、政黨再度輪替的馬英九時代:選前選後不同調 中國國民黨在公元 2000 年推連戰、蕭萬長競選正副總統,敗 給民主進步黨的陳水扁、呂秀蓮,拱手交出掌握半世紀的政權; 公元 2004 年中國國民黨與親民黨整合推出連戰、宋楚瑜參選,再 度敗給民進黨的陳、呂配,此後台北市長馬英九在中國國民黨內 嶄露頭角,擔任黨主席(2005 年 8 月 19 日- 2007 年 2 月 13 日 )進 而成為角逐 2008 年總統的不二人選。 就像民進黨的陳水扁從市長到總統之路,常發表模糊統獨界 線的「 新中間 」言論一樣,馬英九也努力經營二二八論述,包括與 若干受難家屬交好,邀請拍攝《 還原二二八 》 、 《 尋找二二八的沉 10

默母親─林江邁 》等紀錄片的楊渡出任文傳會主委, 更於 2007

10 參見陳儀深, 〈 楊渡「 還原 」了什麼二二八?〉 ,收入《 漂流台灣 • 虛擬執

政 》( 台北:前衛出版社,2008 年 3 月 ) ,頁 1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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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6 月 21 日發表一本《 原鄉精神:台灣的典範故事 》的新書,宣稱 11

是馬英九第 1 次有系統的本土論述。 選戰白熱化的 2008 年 3 月 14 日,還在主要報紙刊登「 堅決主張台灣的前途必須由台灣人民自己 決定 」的半版廣告。 然而在 2008 年 5 月 20 日馬英九就職總統以後,不但大幅鬆綁 對中國的經貿關係、在國際場合自甘為「 台灣地區 」 ,宣稱台灣與 中國「 非國與國 」的關係,對內將台灣郵政改回中華郵政,恢復慈 湖陵寢的衛兵與換哨操槍,而且在就任剛滿 3 個月的 8 月 21 日, 以行政院院會通過撤回「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廢止案 」 的方式,將「 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 」的名稱改回「 國立中正紀念 堂」 ,至於園區的匾額( 自由廣場 )及佈置是否更換,行政院發言 人史亞平表示,將由教育部透過公民論壇廣徵各界意見, 「 在凝聚 12

社會共識後再做決定。」

台灣的對外關係或許懍於中國霸權的壓力,要有忍讓迂迴的 策略,而不能「 拚台灣第一勇 」─逞一時之快,但是對內清理白 色恐怖時代的歷史,好談民主憲政、標榜「 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 利 」乃至「 台灣精神 」的馬英九,到底如何賡續李登輝、陳水扁兩 位前總統的轉型正義事業?大家都睜大眼睛在看。

11 參見陳儀深, 〈 析論馬英九的「 原鄉精神 」 〉 ,同上註,頁 126-127。 12〈 行政院撤回中正紀念堂廢止案,強調是為依法行政 〉 。http://n.yam.com/rti/

politics/200808/20080821277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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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討論與結語 一 個 合 理 的 假 設 是, 不 論 東 德、 南 非、 韓 國 或 是 台 灣, 轉 型正義實現的程度乃與其「 民主化 」 、 「 政權轉移 」的深度息息相 關,以台灣在 2000 - 2008 年之間的經驗而言,昔日威權執政的國 民黨不但沒有在政治舞台消失,而且是國會的最大黨,以致只能 實現半吊子的轉型正義,似乎可以理解。 但是欲以「 政黨輪替 」作為實現轉型正義的必然因素,恐難 以成立,觀乎李登輝時代的種種施為,就是尚未政黨輪替即已進 行;尤其 2008 年的所謂政黨輪替,馬英九總統明顯在選前選後兩 種面目,恐怕在轉型正義方面會有大開倒車之虞!比較韓國政黨 政治的情況,1993 年當選總統的金泳三所代表的民主自由黨,實 際是由 1990 年金泳三的民主黨、金鍾泌的共和黨、 ( 執政的 )盧 泰愚的民正黨等 3 黨合併而來,才能夠一舉擊敗金大中,所以金泳 三( 他的新黨涵蓋了執政黨 )的上台很難說是政黨輪替,可是他也 推動了轉型正義的工程。而 1998 年 2 月上台的金大中,才算是站 在軍人政權的對立面、第 1 位以在野黨候選人身分當選的總統,

13

他面對的雖然是朝小野大的國會,仍然能秉持信念、達到目標。 要之,戰後韓國政黨的最大特徵是「 以政治人物為中心的私黨化傾 14

向」 , 並不是基於階級利益或認同紛歧,所以化分化合相當頻繁,

13 陳周旺, 〈 金大中政治思想與韓國政黨政治的轉型 〉 , 《 當代亞太 》2000 年第

8 期,頁 53-58。 14 李成日, 〈 試論戰後韓國政黨的特徵 〉 , 《 當代韓國 》2001 年秋季號,頁 34-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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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 政黨輪替 」的意義必須審慎看待。 總之,政黨( 政權 )輪替與轉型正義之間另有中介變項,個人 認為首先是領導人的認識與決心,以金泳三和金大中而言,都是 個人的魅力帶著政黨前進,而台灣的李登輝即便在蔣經國健在的 戒嚴時代,就曾經( 與公開宣示的態度相反 )私下向美國在台協會 的李潔明(James Lilley)表示:台灣人民百分之百都認為兩岸統一 「 不是一個好主意 」 ,同時向李潔明介紹那本描繪二二八事件的名 15

著《 被出賣的台灣 》 ,顯示他與傳統國民黨領導人迥異的一面, 90 年代他掌權的時代能夠回應民間壓力、建立攸關轉型正義的補償 法制,並不令人意外。其次,另一個中介變項應是人民的覺醒、 民間力量的崛起,君不見 1990 年 1 月 15 日晚上,為了阻止東德特 務銷毀機密檔案,成千上萬的市民衝進位於東德柏林的「 國家安全 部」 ,成功保住獨裁政權監控人民 40 年的全紀錄,韓國國會制定 特別法之前,也有十幾萬封信件湧入,可是台灣的民間對轉型正 義的追求,並沒有出現類似的熱情,除了解嚴後那幾年有較明顯 的衝撞,90 年代流行的是政黨轉型、新中間路線,乃至公元 2000 年之後,雖然民間也有要求釐清真相、追究責任的聲音,但基本 上太依賴民進黨,一旦民進黨遭逢危機自顧不暇,或把它當作選 舉操作的時候,轉型正義的腳步只好繼續逡巡猶豫下去。諷刺的 是,2008 年的輪替把應被追究責任的國民黨恢復為執政黨,新的 情勢考驗著朝野,他們到底多麼在乎轉型正義?

15 Richard C. Kagan 著,蕭寶森譯, 《 台灣政治家:李登輝 》 ( 台北:前衛出版

社,2008 年 9 月 ) ,頁 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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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與談 尹光將

在場的各位待了這麼長的時間,可能已經有些腰痠疲憊,之 前已有許多學者就學術方面的論述,發表精闢的言論。在此我僅 就實際層面來發表我的論述,首先看到濟州 4.3 研究所所長的文 章。濟州 4.3 事件發生至今已有 60 年,1952 年大韓民國舉行了第 2 屆的大統領選舉,距 4.3 事件僅僅只有 4 年的時間。4.3 事件發生 時,有那麼多的濟州島民遭到政府屠殺犧牲,也目睹當時的各種 慘狀。然而僅僅 4 年的期間,身為大統領的李承晚居然在第 2 屆總 統選舉中,還獲得濟州島民 83% 的投票支持,我實在是無法理解 這一點。我可以了解獨裁政權的立場,但是濟州島民對於殘殺自 己父母兄弟的政府,居然在短短 4 年的時間,就讓他獲得 83% 的 支持。反觀光州地區,5.18 事件當時,全斗煥政權在光州地區對 居民進行無差別的屠殺,至今已有 28 年了。在這期間內有許許多 多的選舉,有大統領選舉、市議員選舉、國會議員選舉等,但是 全斗煥陣營的候選人,他們在光州地區所獲得的支持率,從來沒 有超過 10%,他們在光州地區從來沒有當選過國會議員、市長、 道知事、市議員與區廳長等,這絕對不是在開玩笑。從某方面來 看,在取得和解共生上,我們是有點不好意思,但是我們必須去 了解光州市民心中的憤恨。因此當我看到濟州島民對獨裁政權仍 有 83% 的支持率時,我實在難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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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陳教授的論文中提到,談民主憲政、標榜「 以台灣為主、 對人民有利 」乃至「 台灣精神 」的馬英九,到底如何賡續李登輝、 陳水扁兩位前總統的轉型正義事業?大家都睜大眼睛在看。我對 此深表認同。但是因為我是韓國人,對於台灣的政治生態沒有很 深刻的了解,馬英九總統所謂的台灣精神究竟為何?希望能夠加 以說明。另外陳教授也提到,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之間存在著兩 個變數。我對此深表認同,第 1 點他提到的是,領導人的認識與 決心,第 2 點則是人民的覺醒與民間力量的崛起。我認為他提出 了相當核心的問題。不管是台灣或是韓國,還是世界上其他的國 家,在面臨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時,都應該以這兩點去觀察。雖 然我不是學者,但是我想向陳教授建議,除這兩點之外,再加上 一個提昇教育的重要性,不曉得您的看法如何?為什麼我這麼說 呢?我們 5.18 紀念基金會,從 3 年前開始對青少年進行有關 5.18 的 教育,希望能在事件發生 28 年後的今天,甚至是在未來,都能讓 大眾了解這一歷史事件,因為我們體認到承繼 5.18 的精神相當重 要。因此我們從 3 年前開始進行教科書編輯的工作,透過許多優秀 的教授、老師,來編寫教科書。也許在 3 月新學期開始的時候,包 括國小、國中、高中的學生都能讀到 5.18 的教科書。當我來到這 裡之前,我也同光州市教育局見面討論,希望在明年新學期開始 時,這本教科書能夠完成。讓學生們能夠體認到 5.18 的精神,我 們基金會也與國小、國中、高中合作,希望能在明年 3 月,讓這些 教科書能在教育現場上派上用場。 5.18 抗爭也曾遭受過貶抑,一開始在定義 5.18 的性格上,也 曾遭遇過許多困難。我們被稱為暴徒,5.18 抗爭被稱為暴動、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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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然而,我們這些 5.18 的相關人士,也經歷過無數次平反,不 管政府是如何形容這個事件,也不管學術上或是法律上是如何定 義,我們都把它稱為抗爭。因此在定義 5.18 民眾抗爭的性格時, 即使學術界或法律界不這樣定義,但是在社會上,卻沒有任何人 對此有任何異議。 濟 州 4.3 事 件 也 是 一 樣。 在 定 義 上 以「 事 件 」來 定 義, 我 對 此持有不同的意見。我認為應該改稱為 4.3 民眾抗爭,台灣也可 以稱為二二八抗爭,如此台灣與韓國就可以稱為 5.18 民眾抗爭、 二 二 八 民 眾 抗 爭 與 4.3 民 眾 抗 爭。 以「 民 眾 抗 爭 」來 定 義 這 些 事 情。在此提出個人的淺見。

朴贊殖回覆尹光將問題

5.18 民 眾 抗 爭 發 生 於 1980 年, 與 2.28、4.3 所 發 生 的 1947、 1948 年, 在 時 間 點 上 有 相 當 大 的 差 異。 大 韓 民 國 在 建 立 政 府 後 兩年,便發生了韓戰。這是繼朝鮮半島分裂之後的另一個時代悲 劇。李承晚大統領在當時動員許多軍人,甚至還修改憲法,無理 地變更大統領直選制度。在那種強大壓力的氛圍下,舉行了大統 領選舉,並當選了總統。當時社會上的那種軍事氛圍,就如同戰 爭一樣,還有在討論 4.3 的時候,會有為什麼要稱為「4.3 事件 」的 疑問,當然我們確定當時有民眾起義抗爭,但是當時政府對人民 的集體屠殺行徑,對居民而言還留存著對屠殺的恐懼,即所謂赤 色情結。因此我認為 4 年之後,大統領選舉中獲得 83% 的支持是很 正常的一件事。但是在 1960 年 419 學生革命之後,社會氛圍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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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政治勢力也做了轉換,濟州島居民在當時所舉行的國會議員 選舉中,就選出了理念較為先進的國會議員。就如同今天的主題 所提到的,我認為這也可以做為一個例子,讓我們看到政黨輪替 是如何影響著過去史的問題解決。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從國會議 員選舉與大統領選舉中,看到 4.3 相關議題的正反爭論,這與光州 的情況是不太一樣的。因此有時候當我們在看 4.3 事件時,以抗爭 來定義的話,在歷史的定位上,也許是需要的。但是對一般的濟 州島民或是受難者家屬而言,與其說是抗爭,倒不如說是一種需 要被解決的「 事態 」 ,這裡說的「 事態 」 ,不應該用否定的角度去 看,而是應該以一種肯定的角度來看待,這是一項必須要去解決 的問題。我個人以一個研究歷史的人來看,我是將濟州 4.3 視為是 濟州島民的民眾抗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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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主持人:劉興善教授 與談人:柳南榮先生 陳錦煌先生 朴贊殖教授 陳儀深先生

劉興善教授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監察委員、前二二八 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首任執行長


陳錦煌先生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陳儀深先生 中央研究院「 近史所 」研究員

柳南榮先生 韓國「 國家人權委員會 」常任委員 朴贊殖教授 韓國「 濟州 4.3 研究所 」所長

會議結束後全體合照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 陳錦煌

主 持 人 劉 監 察 委 員, 也 是 二 二 八 基 金 會 的 首 任 的 執 行 長; 韓 國 來 的 兩 位 與 談 人、 中 央 研 究 院 陳 儀 深 研 究 員, 各 位 我 們 尊 敬的長輩、先進。非常謝謝大家堅持到最後的一刻,也特別代表 二二八基金會謝謝大家。 我 只 是 延 續 早 上 致 詞 的 一 些 感 想。 台 灣 的 問 題, 我 想 除 了 轉型正義以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有關國家認同。回到 歷史的角度來看,基本上台灣到現在其實還是一個移民的社會, 雖然說我們已經政黨輪替,甚至二度政黨輪替,但是我們還有很 多 的 新 台 灣 之 子, 平 圴 大 概 有 5 個 到 6 個, 就 有 1 個 是 外 籍 配 偶 所生。所以在實質上台灣是一個不斷的有新的移民移入的地方, 如何從移民社會走入民主社會建立自己的國家認同是一個重要問 題。反省台灣四百年的歷史,從荷蘭、明鄭、清朝、日據到國民 黨等不同階段,台灣人很少有機會以主人的身分來看待這個地 方。在明朝、清朝時,台灣基本上是邊陲地方,連求生存都很困 難。日據時代被日本人殖民統治,在國民黨的統治的初期不幸發 生二二八事件,又加上 38 年之久的白色恐怖。國民黨威權統治台 灣,雖然美其名地方自治、開放基層選舉,但是利用派系讓地方 不斷地鬥爭,國民黨坐收漁翁之利,加上忽視臺灣本土教育,以 大中國的內容來教育台灣人民。這個狀況之下,對台灣的土地認 同,產生非常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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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八 事 件 之 後 加 上 白 色 恐 怖, 造 成 了 台 灣 社 會 心 理 很 大 的 創 傷。 第 1 個 是 二 二 八 事 件 之 後 造 成 的 創 傷 後 症 侯 群,posttraumatic stress syndrome。另外一個是在 1949 年白色恐怖高壓統治 之後,所產生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Stockholm syndrome。這兩個 症候群都有他的特徵,創傷後症候群是害怕再提到二二八相關的 名字,讓二二八成為一個禁忌,大家不敢談,談了就會恐慌,甚 至會產生很多不好的心理反應。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特色其實是 認同的危機。也就是受害者反過來認同加害者,價值扭曲,是非 不明。 由於這兩個症候群讓台灣人民普遍到現在還很難走出心理的 障礙,如何幫助台灣人健康面對未來,我覺得很重要的是,完成 轉型正義,才能幫忙我們走出創傷後症候群以及斯德哥爾摩症候 群。 1987 年解除戒嚴以後,1996 年我們開始用選票來選我們的總 統。當時李登輝在總統競選時提出一個口號, 「 人民是總統的頭 家」 ,就是讓台灣人以主人的身份來看待這個地方,讓我們有機會 來學習以一個主人的身份來建立我們的史觀及我們主體的價值, 找到台灣的定位。 2000 年陳水扁當選總統,台灣第 1 次政黨輪替,但是當時受限 於朝小野大。所以有很多轉型正義的工作受到很大的排擠壓迫。 如國家人權委員會、人權紀念館等,沒有辦法在立法院通過是很 好的例子。另外一個問題是,民進黨太重視選舉輸贏,只在選舉 的時候才想到人權、才想到轉型正義、也才想到二二八事件,忽 視於平時落實轉型正義基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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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度政黨輪替之後,我們面對轉型正義及國家認同的雙重危 機,在這個時候,我認為最重要的工作是喚起人民的覺醒,團結 更多的力量,從土地的認同到為台灣未來發展建立共識,來建構 台灣自己的主體性,學習當這塊土地的主人。另外,我們要儘快 走完轉型正義的過程,包括真相的追求、致歉、和解、接受的過 程,讓我們每個人可以走出創傷後症候群及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然後以健康的心態來面對我們的未來。 碰到二度政黨輪替後,我們何去何從的問題,這個大概是大 家所最關心的。我們一方面要繼續透過民間的力量來努力完成轉 型正義的過程;至於政府的部份,我實在有相當的疑慮。不管怎 麼樣,從建立國家的認同及土地的認同開始,學習當這塊土地的 主人,建立對這塊土地的信心,走出一條台灣發展的路,是我們 可以努力的方向,在此拋磚引玉提出來就教各位。謝謝大家,謝 謝。

楊冀華( 性理大學籌備處主任 )提問

我是性理大學籌備處的主任,我有二件事情想請教陳董事長 和陳副研究員。在座的人都非常關心台灣的未來,我的整個思考 的核心也是在這個地方。如果真的想要解決認同的問題及二二八 真相的問題。因為我研究二二八研究了八個多月,我發現真相各 說各話。也因此我發現一個解決之道,可以一舉解決這個認同和 二二八真相的問題。 解決方法就是請黃彰健、朱浤源、張炎憲、薛化元在這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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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每一個人發表 1 個小時,另外 3 個人來回應他、來質詢他。連續 4 個人各發表一場。我想說這樣子才能夠真正的把二二八真相和認 同問題提出真正的解決。因為我在研究二二八的時候,我發現這 4 個人是研究二二八很重要的經典人物。請賜教,謝謝。

陳昭誠先生提問

我 姓 陳, 我 叫 陳 昭 誠, 我 是 白 色 恐 怖 受 難 者。 其 實 我 研 究 二二八已經 20 年了,我想要回應柳組長的問題,柳組長提到的問 題很好。我們今天一天都繞在二二八的人命補償的問題,還是什 麼賠償、什麼個人責任、集體責任的問題。其實二二八廣義的被 害,並非只是人命而已,他是台灣整個人性文化以至命運的一種 戕害。所以基本上這位先生的那個問題是沒辦法解決的問題。 有幾位立委提到二二八當初中國人是如何看不起台灣人的。 問題是說在解嚴以至二二八善後到現在,海峽兩岸的中國人依舊 看不起台灣人。為什麼?很重要的原因是,事實上既然台灣人不 想建立自己經濟跟文化的主體性的時候,也就是不改變依賴中國 的經濟文化的慣性之下,台灣的二二八反思你再怎麼想、再怎麼 搞,並沒有覺醒的一日。這很清楚,就是大家準備當中國人。第 2 點,就個人的責任、集體的責任的探討其實已經是馬後炮,講那 個已經太晚而沒有基礎了,問題是你要不要覺醒的問題。 第 3 點是就阿扁政府的作為。恐非單純由下對上改為由上對 下的一種核心價值的改變所致。其實我知道的,我所得到的資料 是他為什麼委屈不能求全、他為什麼委屈不能求全,他為什麼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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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是為誰委屈?其實這裡面有很多的族群鬥爭的強大的潛流在 運作。包括我們這邊的研討會,從十幾年前到現在,內在裡面都 有族群在鬥爭的痕跡。甚至我認識一個二二八學者,在十幾年前 他 跟 我 講, 二 二 八 跟 語 言 完 全 沒 有 關 係。 可 是 去 年 才 終 於 有 講 出來說二二八跟語言是有關係的。可是我們要把國語改成華語就 好,那我們當中國人就好啦!幹嘛?沒有自己的文化特色,那我 們幹嘛搞二二八呢?所以這是一種悲哀,我們在枝節上計較,可 是我們沒有考慮到時空的基本的背景,我們有沒有那個能力,政 治那種核心的凝聚。沒有!所以跟韓國怎麼比啊。我們的認同文 化跟族群有那種很深刻的不敢面對,甚至逃避態度,謝謝。

陳錦煌答覆楊冀華( 性理大學籌備處主任 )及陳昭誠先生

楊主任的意見我們會參考,但是效果可能不太大。因為我也 拜讀過朱先生跟黃彰健院士的論文。如果有意識形態的話,很多 的解釋很難有交集。 我個人非常的敬佩陳先生,他所提到的台灣人覺醒的問題, 特別是台灣的文化在那裡,是我們要非常努力的部分。如何透過 台灣的教育,特別是對新的年輕的一代好好教育,讓他們有清楚 的 認 識: 台 灣 的 驕 傲 在 那 裡? 自 尊 在 那 裡? 對 未 來 的 想 像 在 那 裡?這些可能都是很根本的問題。 因為我是一個醫師,從 1987 年,就是解除戒嚴的那一年,在 自己的故鄉開始做社區的工作。很重要的課題就是,怎麼更清楚 的認識且了解我們這塊土地,從而營造、發展認同,從這個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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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產生、創造我們大家引以為傲的文化內涵。 二二八基金會成立之後,到現在將近 12 年的時間,我這個董 事長也算是做最久的,將近六年多。我有一個很深的感觸,當時 用物質的補償,最高死亡賠六百萬,這樣的處理方法,留下很多 的後遺症。比如說為了爭這筆補償金,讓受難者家族因為補償金 的分配,造成彼此的傷害、不信任。這種方式,沒有辦法解決內 在的創傷後症候群以及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的影響。這兩個問題如 果沒有解決,我想我們要真正的建立自己的意識、真正的了解自 己、然後有信心跟世界各國來交往、有信心來了解現在大陸對我 們的威脅在那裡、我們跟他要怎麼來互動,這些問題可能都很難 找到好的答案。 所 以 我 覺 得, 要 解 決 二 二 八 的 問 題 可 能 要 先 解 決 文 化 的 問 題,要解決文化的問題可能要先解決我們心理的問題。這些要點 點滴滴的,透過教育,透過許多在不同的領域的各位先進,一起 來 關 注、 團 結。 二 二 八 的 一 個 重 要 的 問 題 就 是 我 們 沒 有 辦 法 團 結起來,沒有辦法有共識,沒有辦法對台灣的未來有很明確的願 景。這些都是我覺得我們要努力的地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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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 柳南榮

今 天 我 在 這 裡 聆 聽 了 許 多 發 表, 還 有 許 多 以 韓 國 社 會 問 題 為議題的討論,讓我好像置身於韓國參加座談一樣,台韓兩國有 許多社會現象相當雷同。社會發展的傾向也相當類似。就如同剛 剛羅榮光牧師所說的,台語與韓語在發音上有許多相似之處,針 對今天所討論的主題,我相信許多韓國人也會產生許多同感。在 聽取對台灣歷史相關議題的發表之後,由於韓國也有相似的痛苦 記憶,因此我們也有許多同感。不管是身處在什麼社會,身為一 個具有理性與良心的人,我也再次了解到,要確保以人性管理方 式,或以一個對社會負責的主體,來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是一件 多麼困難的事情。 今天有提到「 有朋自遠方來 」 。來到這裡一起討論,是件相 當快樂的事,我覺得今天能來到台灣,與具有相似的想法、記憶 與信念的台灣朋友見面,更令人感到高興。在今天討論的內容當 中,有許多與韓國相關的議題。首先,有關韓國的經驗,聽到在 場的各位提到,韓國經驗是相當值得借鏡的經驗,我感到非常高 興。然而,在我們韓國國內,我們仍認為有許多不足的地方需要 加強,不僅是轉型正義的問題,還有人權、民主的問題,我們韓 國都認為還有許多地方需要更加努力。但是儘管如此,今天在這 裡聽到許多人士對我們韓國的經驗,都抱以肯定的態度,使我有 了這樣的想法。在韓國國語教科書中,有這樣的一句相當有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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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 「 在拋棄的自我中發現天才。」因此當韓國自己在討論人權的 時候,我們並未感到驕傲的地方,來到台灣後才重新從中發現值 得自身驕傲的地方,對此我也感到相當開心。 今天我們討論的主題是「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 ,副標題是 「 歷史與真相 」 , 「 逆流與阻力 」 ,韓國也於相同的層面,面臨同 樣的事情。剛剛發表的陳儀深教授也提到,現在台灣的政黨輪替 與轉型正義、人權乃至於民主,都無法獲致良好的影響。在韓國 社會中也曾針對轉型正義、委員會未來的命運等,有過許多的討 論。坐在我旁邊的朴贊殖所長也針對此做了發表,類似的辯論, 我認為這是民主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 今天因故無法與會的李錫兌律師,他所寫文章中提到: 「 過去 是昨日的現在,現在又是未來的過去。雖然過去、現在與未來, 被我們以時間區分開來,但是彼此的關係,卻是相當緊密的。」 因此,轉型正義如能在某些程度上落實的話,接著面臨的問題, 就是社會形成默契的問題。在這裡舉一下韓國的例子,過去 10 年 期間,韓國在制度有許多的改革,在我所服務的「 國家人權委員 會」 ,也是在這樣的改革運動中,所形成的產物之一。韓國國家人 權委員會創設至今已經 7 年,這當中我們有很多有關制度經營方面 的經驗,剛剛我也提到希望台灣能夠盡快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讓國家權力不會再介入、侵害個人人權。在台灣學者所發表的論 文中,我認為台韓之間,有兩項不同之處。首先韓國沒有國家認 同方面的問題,韓國對於北韓雖然有想法與政策論辯上的見解差 異問題,但是並沒有國家認同上的問題。然而,就像剛剛陳錦煌 董事長提到的,台灣在國家認同上卻存在著極為嚴重的問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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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說,今天可以說是重新認識台灣的一個契機。從第 3 者的立 場來看,我必須非常小心謹慎地來提出我的這個見解,台灣在探 討國家認同問題之際,是否能讓台灣本身先發展成為一個更具人 權與民主的國家,來帶領中國,讓於台灣所實踐的人權與民主主 義,也能在中國付諸實行。韓國當然也有這樣的論調,在與北韓 之間針對程序上的問題,還有統一後的計畫,也有很多的討論。 兩韓與兩岸因為都有國家統一方面的問題,即便討論的主題與方 式不一樣,最終還是應該以維持經濟繁榮,並朝促進人權與民主 主義的方向來行進。另外一個台韓之間的差異點是,台灣因為不 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就如同方才黃文雄先生所發表的內容一樣, 台灣被排除在聯合國人權機制之外,所以若執政政府不是一個關 注 人 權 問 題 的 政 府, 當 人 民 與 政 府 對 抗, 爭 取 人 權 最 有 用 的 武 器-聯合國人權機制,無法派上用場之際,就可看出這是一個極 為嚴重的缺陷。最後,我仍要感謝主辦單位的邀請,此次我來到 台灣學到很多東西,看到這麼晚了現場仍有許多民眾留下來一起 參與,讓我們知道悲傷的歷史仍未消逝,未來仍需要我們持續的 關心與注意。

柳南榮答覆陳儀深問題

我就我所知的部分來回應。金大中總統能執政的最大原因之 一,就是在 1997 年,當時韓國遭受到金融危機,國家處於相當不 安定的環境之中,因此需要一個在國際社會上具有聲望,且能獲 取國際社會信賴的政治人物來當總統,以穩定當時不安的國內情 勢。為什麼我提這件事情呢?當時因為經濟失敗所造成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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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保守陣營的政黨大失民心。當然他們在國會仍是多數黨。在 當時的社會氛圍中,有許多大力主張國家應該成立國家人權委員 會的 NGO,他們經過一年多的努力,甚至是在寒冷的冬天也持 續靜坐,要求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因此,最後在政治上取得了 妥協。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雛形就在依據各種國際原則之下,比方 像是巴黎原則,最後以兩票的些微差距,通過了這項法案。當時 只要執政黨的國會議員,有兩個再投下反對票的話,設置人權委 員會的法案,可能就無法通過。因此,這其實也是經歷相當長時 間,且在非常艱難的情況之下才爭取到的。我認為就連居多數的 保守政黨,也無法抗拒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的原因,在於當時的 人權問題已成為韓國所有國民所關注的事情。1980 年的軍事政府 時期,曾發生漢城大學學生遭刑求致死的案件,另外還有位漢城 大學的女學生,在審訊過程中遭到性刑求。 因為發生這樣的事情,使得民眾們對於如同自己孩子般的年 輕人,因國家暴力而犧牲之事,心中有相當大的憤恨。還有,當 時處理光州事件轉型正義的事情,也讓民眾深感不得讓類似事件 再度發生。因此儘管在野黨在國會中的勢力微弱,執政黨仍做了 政治上的妥協,同時也促使這個法案通過。所以就如同我剛剛所 說的,最後法案是以兩票相當些微的差距通過的。這個法案通過 之後,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立至今也已 7 年了。現在面臨政黨輪替 之後,未來是否能像以前一樣順利運作,很多人也是相當疑慮。 另外有一個比較有趣的事情就是,在朝小野大的時期,設置國家 人權委員會的法案其實是由當時佔國會多數的保守陣營所提出來 的。看看當時的法案,就可以發現比起現在的法案內容,當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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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具有更大的權限。當時佔國會多數的保守陣營,提出設置國 家人權委員會的背景,可以分為兩大項,第 1 點是因為無法忽視全 國人民重視人權的聲音。第 2 點是國家人權委員會委員的選任,是 由國會這邊來選任,因此當初有以此來牽制政府的布局考量。正 因為這項法案符合各自的利害關係,因此最終以相當驚險的票數 通過了這項法案。

羅榮光牧師提問

我是羅榮光牧師,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的牧師,也是二二八基 金會的董事。剛才兩個座談,談到人權組織和國際交流的時候, 我一直想要問一個問題。人權既然是普世價值,不是只有個人的 人 權, 集 體 的 人 權 也 是 非 常 重 要 的。 所 以 在 這 個 台 韓 人 權 論 壇 裡,特別要提到就是,在 2003 年 SARS 來台灣的時候,因為台灣 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不是 WHO 的會員國,所以 WHO 沒有直接來 幫助我們。讓我們台灣人民的健康、醫療、安全受很大的威脅。 當時好像韓國沒有替我們講話,台灣被排除在國際社會之外,孤 立和隔離。 去年陳總統用台灣的名義申請加入聯合國,被 UN 的韓國籍秘 書長潘基文退回。我不知道韓國的民間組織知道這個事情沒有? 韓 國 的 民 間 組 織 有 沒 有 聲 音, 表 示 抗 議, 替 我 們 講 一 個 公 義 的 話、正義的話? 還 有 一 點, 台 灣 長 期 被 孤 立, 中 國 宣 稱 要 用 戰 爭 來 侵 佔 台 灣、侵略台灣。如果台海發生戰爭的時候,對韓國有沒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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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亞太地區的安全和平和公義有沒有幫助?韓國政府如果不講 話,想請問韓國民間組織以及各種人權組織會不會替台灣講話? 我想請問柳委員可不可以回答這個問題。謝謝。

柳南榮回應羅榮光牧師

羅 牧 師 的 問 題 相 當 具 有 挑 戰 性, 我 不 知 道 能 否 回 答 這 道 艱 難的問題,但是我很感謝你。國家人權委員會獨立於司法、行政 與立法單位之外,雖然不是政府機關,但仍屬於國家單位,因為 我的公務員身分,所以對於韓國外交政策,我實在是沒有自信發 表個人言論。首先,雖然我不太確定,但我想聯合國所規範的權 利,與台灣憲法所規範的權利是相同的。在自由權的規範中,都 有像是表達自由、身體自由、宗教自由等。在社會權方面也有像 是自決權等,其他還有像是教育、勞動、健康相關的權利規範。 我個人並不知道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否決了台灣申請入聯提案的 事情,就我所知,韓國目前針對台灣人權問題的團體,似乎是沒 有 的。 這 是 因 為 台 灣 已 經 是 個 民 主 化 的 國 家, 就 如 同 大 家 所 說 的,台灣目前面臨的是國家認同的問題,倒是韓國目前有新成立 一些團體,專門針對中國對圖博所進行的各項鎮壓而設置。涉及 台灣方面的團體,目前似乎是沒有的。其他問題由於個人身分的 關係,較不適合來做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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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朴贊殖

除了剛才發表的內容之外,針對今天參與研討會時的感想, 還有想要向參與二二八運動,特別是二二八基金會的人士,詢問 一些相關的問題。 針對解決過去史的問題時,最根本的東西就是真相,與能不 能真正實現正義,再來就是能不能和解。依韓國目前的處境,要 實現正義是道難關。因此,我大概看了一下二二八,雖然已經完 成了真相調查,但好像在「 調查 」方面做了比較多的努力,陳水扁 總統執政 8 年期間,是否以政府名義發行了真相調查報告,這是我 比較好奇的。另外,針對賠償補償的問題,台灣方面挺專注於這 方面的問題,我想進一步瞭解台灣的特殊性。當然在我們的立場 看來,濟州 4.3 都還未能涉及當補償或賠償的部分,這是否代表著 我們的整體方向有所偏差?另外,二二八基金會一直扮演著一個 處理補償賠償問題的角色,在我們看來,二二八基金會除了補償 與賠償之外,未來是否能像五一八基金會一樣,成為一個讓民間 也能大量參與紀念事業活動的組織? 馬總統當選之後,對於基金會預算的危機,我們深有同感。 既然來到這邊,我很想了解一般會務人員的狀況,像是人事費、 行政費是如何運用?原本的基金有多少?陳水扁總統執政時,從 政府所獲得的補助有多少?濟州 4.3 基金會在政黨輪替之後,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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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的人都視為左派,讓負責 4.3 相關業務的人相當無力,我希望能 從台灣這邊聽取一些建議。就我所知好像在李登輝總統執政的時 候,做了許多劃時代的政績,陳水扁執政 8 年期間,反倒許多該做 的事情都減緩了下來,錯失了許多改革的機會,對此我感到相當 可惜。金大中、盧武鉉加起來執政共 10 年,從某方面來看,韓國 的情況也是一樣,我們也需要自我反省。 剛 才 陳 志 龍 教 授 的 發 表 說 得 真 好, 所 有 事 情 都 應 該 依 據 原 則、 法 治 來 處 理, 不 能 太 依 賴 政 治 的 處 理 方 式, 但 是 回 過 頭 來 看,若缺乏政治決斷的話,也很難以解決問題。這是否是因為司 法部門充斥著保守勢力,導致無法實現轉型正義?在台灣的立法 院中,因為國民黨為多數黨,所以面臨到很多困難。這一點我們 感同身受,剛剛發表的時候,我也提到台灣與韓國濟州有著相同 的經驗,未來也希望共同攜手追求民主、正義、人權與和平,加 強相互合作。剛剛的休息時間,我也與朱立熙先生討論了一下, 明年是 4.3 研究所創立 20 週年,我回去再與其他幕僚商討一下,由 台灣這邊提出正式的提案,看看有無可能利用 4.3 研究所創立 20 周 年時,在濟州島來合辦第 2 屆的台韓人權論壇,雖然我是所長,但 我還是要回去與其他幕僚商議一下,也希望二二八機金會這邊能 給我一些提案建議。謝謝。

民眾提問

我要請問一下朴所長,台灣跟韓國都是受過日本的殖民統治 的殖民地。二次大戰後,日本人的財產就被國民黨接收了,使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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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政黨變成是現在是全世界最有錢的政黨。請問一下朴先生,韓 國的情況既然跟台灣一樣接收了日本人的財產,當時是政黨接收 了?還是國家接收?我想要在這個地方請所長再證實一下。

朴贊殖回覆民眾問題

韓國在解放光復之後,有 3 年的時間,是由美國派遣美軍來到 韓國實施軍政統治。所以美軍政時期,就是由美軍來負責處理日 本所留下來的財產,我們稱之為「 敵產 」 。一直到李承晚政府執政 時,也沒有發生任何以政黨來接受敵產的情事。台灣的情況則是 由國民黨來全盤接收。剛好今天各位也有提到,為什麼賠償是用 人民的納稅錢,而不是用國民黨的黨產。我也是今天才知道原來 有這樣一個歷史背景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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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陳儀深

謝謝主持人。剛才朴贊殖所長有問到二二八基金會的事,時 間上不一定允許我說很多。可是在我的文章第 88 頁、89 頁有特別 交待一下,事實上從二二八事件補償的件數來看,大部分在李登 輝總統時代已經完成了補償作業,陳水扁時代只是延續下來。這 些材料是可以讓韓國的朋友參考。我文章的意思,就是說雖然在 今天這樣二次政黨輪替出現了一些讓人擔心的事,可是,要提醒 大家為什麼同屬國民黨執政,在李登輝總統時代可以做了某種程 度的轉型正義?所以,我們看「 政黨輪替 」這樣的一個字眼的時 候,不要太受「 政黨 」這兩個字把它限死了。我們還是要注意那個 領導人問題。去想這個問題的時候就會進一步去探討說,所謂的 政黨是怎樣的東西? 同 樣 的 在 韓 國 也 有 這 個 情 況。 剛 才 這 個 報 告 就 是 說 金 泳 三 他雖然有進行一些民主化的工作,可是他背後的政黨其實是比較 複雜的,並比較不像金大中那樣以真正在野的黨去把執政黨換下 來那種意義。剛才朴所長也有提到說,扁政府似乎沒像韓國金大 中政府那樣的一個比較跨時代的一些成就,例如說國家人權委員 會、疑問史真相追究委員會,這種制度性的建構,在陳水扁總統 的時代並沒有完成,這是比較遺憾的。但是陳水扁總統的時代有 成立一些像綠島的人權紀念園區,我想韓國的朋友如果以後有機 會來,應該去綠島看看,去台灣東南海邊的小島,去看看那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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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博物館是怎樣被保存下來。或者說在台北市郊的景美人權園 區,它是戒嚴時期軍事審判的一個紀念園區。像這樣的一種博物 館建制,應該說是陳水扁任內的政績,這點是說要與李登輝總統 的時代比較的話,這樣看會比較平衡。 不 過 韓 國 之 所 以 值 得 我 們 這 兩 三 年 一 直 在 注 意, 是 因 為 它 有一個完成轉型正義的過程。他們很具體地把全斗煥還有盧泰 愚等,在 518 事件之中應該要負主要責任的人,或者一般所謂的 元凶,把他判刑。不論判死刑、判無期徒刑,而且判賠很多錢, 再把他特赦。所以這個很像南非的真相和解委員會那樣的一個過 程。就是說假若你認罪,假若你幫助真相大白,其實是可以特赦 你。這就是一種完整的從追究真相一直到和解的過程。 只是到今天為止我還想要請教,如果有機會的話,韓國朋友 能不能解釋一下,在金大中的時代也是朝小野大,金大中的黨在 國會裡面是少數黨啊,可是為什麼他能夠成立什麼國家人權委員 會啦、什麼疑問史真相追究委員會等等機構。據我所知那是「 特別 立法 」才有可能做到的。可是在台灣,我們常常把沒有辦法通過 特別立法,歸咎於朝小野大,就是說國會裡面我是少數啊所以沒 辦法。這裡我初步的答案只是說,因為民間的壓力,是不是說, 韓國在立法的過程裡面,真的有民間那十幾萬封信湧進韓國的國 會?這個壓力真的發揮了作用嗎? 讓我在這裡偷跑一下,不一定侷限剛才的文章啦。就是說, 根據我們的經驗,過去台灣的民間社團,在民進黨時代太依賴民 進黨,一旦民進黨自己出現了危機的時候,特別是陳總統的第 2 任,就沒有辦法繼續往前走了。所以這裡面我們特別懷念在解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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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有陳永興,有鄭南榕他們這些前輩做了很多事情,包括第 1 個 在嘉義成立的二二八紀念碑的一些工作。我們當然也期待台灣的 民間,也是從 2008 年之後能夠重新整頓、重新開始,大家來重新 思考政黨是什麼東西,我們一般的民間一般的社團應該要負起怎 樣的責任。這樣的話可能對於以後,就不會被政黨綁死,就是好 像非要執政不可,雖然若能執政的話確實可以做更多的事,可是 沒有執政難道就不能做事嗎?這就是我們比較台韓經驗的時後, 自然會思考、反省的問題。

陳儀深回覆陳昭誠先生及楊冀華先生問題

首先我同意陳先生剛才講的,二二八的受害其實不是只有那 些家屬,或是受難者,而是一個台灣社會心理的受害。 而且討 論二二八的因果關係的時候不能忽略語言還有族群的因素。因為 跟 韓 國 的 43 事 件 和 518 事 件 比 起 來, 韓 國 518 的「 一 心 會 」 ,這 是軍人集團,或者是 43 事件裡面的「 西青 」 ,雖然它有外地軍人 的問題,可是他在鎮壓或者屠殺的時候並不會問你是那裡人,或 者是說你會不會講○○話?會不會講○語?可是在台灣的二二八 事件是有這個問題的。當然,開始的時候台灣人的反抗,所謂官 逼民反,也是有毆打外省人的現象。但是之後派兵過來,用國家 的公權力來鎮壓,而且秋後算帳種種。接下來所謂的善後,就包 括中國的歷史和地理要變成教育的主體,就是說教育中國化的問 題, 去 日 本 化 的 問 題。 這 是 1947 年 3 月 的 時 候 陳 儀 寫 給 蔣 介 石 的信函,就是這樣建議,事實上此後也這樣做了。所以個人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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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當然有陳先生剛才所談到的面向。 其次,關於楊主任說的。我不同意您建議的那種方式可以解 決問題,也不同意您列出的這四位的名單。因為首先薛化元教授 雖然在台灣史方面有不少研究成果,可是在二二八研究方面,不 見得是可以列入代表性的「 唯二 」人選。這一點,您可以上網查一 下,各人所寫的文章類別。尤其是說黃彰健院士,他寫的那本《 真 相考證稿 》 ,我已經很耐心地把它讀完。我寫的評論論文剛好在這 一期我們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出版,這是專門談黃彰 健的這本真相考證稿。其實之前我在一些小文章也提過,包括針 對朱浤源先生在內:朱先生他講說戰後的二二八事件,日本人要 負最大的責任、美國要負最大的責任,而不是蔣介石也不是國民 黨要負責。這個話可以出諸一個學術界的學者之口,令人訝異。 為什麼呢?因為他的理由是日本人在二二八之前,也就是戰後離 開台灣之前,放寬了糧食的管制,造成了後來的搶購糧荒,然後 讓台灣社會以為這些是國民黨造成的云云。且不論日本政府有沒 有那個故意,以及那個糧食管制政策放寬與後來糧荒之間是不是 有因果關係等等,你要舉出證據啊。何況政權交給你了,你當然 要概括承受,否則如果要這樣歸咎的話,何不歸咎於 1895 年清國 割讓台灣給日本,你應該要歸咎清國啊,怎麼要歸咎日本人? 以上這樣的一些論斷,提出者對於檔案有沒有進去閱讀?黃 彰健院士是有的;對於口述史有沒有虛心下去做訪察?二二八研 究不能只有看檔案,你還是要像張炎憲館長他們那樣累積了十幾 年的功夫,出版了這麼多的二二八口述史。所以在我們來看,包 括 228 基金會已經出版的《 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 ,或者是在李登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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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座談

掌政時期在 1992、93 所出的那本行政院的《 研究報告 》 ,我認為 這兩本就已經說出了大部份的真相和因果關係,脈絡已經夠清楚 了。所以不會有「 真相各說各話 」的問題,只有你願不願意接受真 相的問題。這是我的回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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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演說

閉幕演說 單國璽

樞機主教

我先向大家抱歉,本來我是想要整天來聽大家的演講。但是 一個 86 歲的人加上病,有點吃不消。我還是選擇最後來跟大家見 見面。今天能夠來參加這個具有歷史意義的盛會。我感覺到非常 的高興,尤其能見到韓國、台灣這麼多位為人權而犧牲過、奉獻 過、奮鬥過的人權鬥士能夠齊聚一堂,我覺得非常有意義。 在一個多月以前,就是 8 月 15 號,大韓民國慶祝了建國 60 周 年。再過兩個月就是在 12 月 10 號,就是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 60 周 年的紀念。在這兩個具有重大歷史意義的事件,屆滿一甲子的這 一年,台灣的 228 事件紀念基金會,選在這一天舉行第 1 屆台灣與 韓國人權論壇,他想要給世人傳遞什麼訊息,我相信已不言而喻 了。 尤其台灣與韓國這兩個戰後亞洲民主化最成功的兩個國家。 兩 國 的 人 權 鬥 士, 願 意 能 夠 坐 下 來 談 談, 彼 此 分 享 經 驗 交 換 心 得,並進一步促進交流與合作,體貼東亞國家人權進展。這顯示 了你們這些人權鬥士都有強烈的責任感與使命感,為了人權價 值,也為了我們後代子孫,義無反顧的繼續鼓吹推動發揚人權。 台 灣、 韓 國 在 過 去 一 甲 子 的 歲 月 裡, 各 方 面 發 展 的 軌 跡 非 常相近,民主發展之路也走得非常坎坷。兩國人民同樣有遭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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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權高壓的政治迫害。人權遭到蹂躪的案例其數難數,但是我們 都走過來了。而在今天同樣享有百分之百的自由、民主與人權保 障。民主與人權是當時的顯學,此類學術的活動比比皆是。但是 當台灣與韓國能夠在人權的議題共同建構一個論壇就顯得格外有 意義。因為這兩個國家的人民的歷史經驗都太過於相似了。 1940、50 年代,台灣的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事件與韓國的 濟洲島的大屠殺事件;1980 年代台灣的美麗島事件與韓國光洲民 主抗爭事件,都是影響社會至為重大的事件。台韓人權論壇主辦 單位是台灣第 1 個透過立法程序處理政治迫害事件的 228 事件紀念 基金會。協辦單位則是性質相似的兩個韓國團體:一個是處理光 州民主抗爭事件的 518 紀念財團,以及探討濟洲島白色恐怖屠殺的 悲劇的 4.3 研究所。這三個處理或探討政治迫害事件的人權團體, 最近兩年展開密集而廣泛的交流,培養出惺惺相惜的兄弟之情, 並且進一步體貼會務交流,使得彼此間的交流與互動逐漸朝向常 態化、制度化的方向的發展。這個論壇正是 2.28、5.18、4.3,三 個人權團體,將過去的交流成果完整的呈現出來。同時也是為了 後繼的互動以及發展樹立一個新的里程碑。除了這些人權團體, 還有的歷史與韓國大統領追求真相過去史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 會,兩個官方機構;以及釜山民主抗爭紀念事業會、促進民主社 會律師同好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民主基金會等,這 幾個重要的人權組織也都推派代表參加。所以這一場論壇不只是 民間團體的參與,還有韓國官方機構與雙方學術團體的參與。這 是台韓斷交以來僅見的盛況。不但帶給兩國重大的啟示,更值得 雙方政府部門加以重視,並積極協助與鼓勵。 在世紀交替之際,韓國與台灣分別於 1998 年與 2000 年,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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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演說

有了政黨輪替。無獨有偶的,今年也就是 2008 年,我們這兩個國 家呢,再度有了政黨輪替。彼此相似的歷史宿命 使得我們這對兄 弟之邦,經常必須以對方為借鏡,互相截長補短。 同 樣 經 歷 過 殖 民 統 治 與 威 權 統 治 階 段 的 人 權 迫 害。 台 灣 與 韓國在政權二度輪替之後,要如何繼續推動人權的價值?目前的 政府對於人權的理念、政策以及執政層面上,是否有所倒退,停 滯不前,或正在停止前進?相信這些問題值得兩國的人權鬥士們 共同來關注,必須加以監督。這也是主辦單位主辦這次論壇主要 的目的。基於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當世與新興民主國家 莫不以立法入憲的方式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並根據法理原則作為 建制人權機構的準則。民主化以後的台灣,人權狀況雖然有所改 善,但是迄今尚未設置處理人權問題的專責機構。這是我希望藉 由我們這次的論壇,台灣的政府能夠注意這個事情,能夠成立一 個真正在關於人權問題的專責機構。人權教育的推展也乏善可 陳。更遑論將人權的理念落實在生活之中。 正 如 韓 國 國 家 人 權 委 員 會 柳 南 榮 先 生 所 說 的, 所 建 議 的: 台灣雖然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但是如果成立了國家人權機構必 然有利於國際活動的參與;對於國際,關於人權組織有所接軌互 動。因此我個人在生命的最後的這一個時刻,對我們的政府發出 誠摯的呼籲:台灣必須即早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立範於華人 社會,並為國家民主建立永恆的人權價值基礎。 第 二, 我 願 意 託 付 給 你 們 這 些 人 權 鬥 士 一 個 新 的 任 務、 一 個新的使命。就是如何努力激發諒解、寬恕、兄弟友愛之情;化 解仇恨與報復的心理,促進族群和解共榮、互愛團結合作。千萬 千萬要慎防,不要被政客利用這些不幸的事件作為選舉和政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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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板。踐踏為爭取社會正義,替人權所流的鮮血和奉獻寶貴生命 的人權鬥士先烈。不然的話我們實在對不起,這些犧牲自己的性 命、傾流自己的鮮血的人權鬥士。 最 後, 我 願 意 在 此 向 兩 國 的 人 權 鬥 士 致 敬。 沒 有 你 們 的 犧 牲與付出,我們就不會有今天成熟的民主、自由、人權的果實可 以採取;沒有你們願繼續跨國地鼓吹人權價值,我們的後世子孫 與東亞周邊的國家,就不會有機會分享我們對於人權這方面爭取 的成功經驗。謝謝你們,也特別謝謝那些為了爭取人權而傾流鮮 血、奉獻 性命的那些人權鬥士。我也祈求上帝能夠降福你們每 一位,賜給你們毅力,賜給你們勇氣,能夠繼續的來為人權去奮 鬥;我也祈求上天能夠賜福給台灣和韓國的人民以及天下萬邦; 願天主能夠保佑台灣這個患難兄弟之邦,謝謝各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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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附 錄

美麗又哀傷的島嶼 ---- 論台灣的人權 柳南榮 本文是筆者應台灣二二八基金會邀請,參加 10 月 3 日至 5 日的 台韓人權論壇後,有感而發所撰寫的文章。 今年 10 月 4 日在台灣國立國家圖書館舉辦了第 1 屆台韓人權論 壇。此論壇是由台灣二二八基金會主辦,韓國 518 基金會和濟州 43 研究所共同協辦。台灣的二二八基金會是為了查明發生在 1947 年 2 月 28 日國民黨軍隊屠殺台灣人民的事件真相,以及為了處理政 府公開道歉、恢復犧牲者名譽、補償受難者家屬等事務而成立的 團體。此機構以「 政權輪替與清算過去 」為主,舉辦了這項人權論 壇,並且邀請包含本人在內的韓國相關人士與會。 論壇的上午議程是以「 歷史與真實 」為主題,分別討論了「 真 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 」 (第1場) 、 「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 」 (第 2場) ;下午議程則以「 逆流與阻力 」為重點,依序針對「 補償制度 的介紹與比較 」 (第3場) 、 「 人權 組 織 與 國 際 交 流 」 (第4場) 、 「 政權輪替與轉型正義 」 ( 第 5 場 )進行討論;最後再進行綜合座 談。本人不但在第 4 場發表,並且參與了綜合座談。韓國與會者 「 釜山民主抗爭紀念事業會 」理事長李圭正教授、濟州「43 研究 所 」事務長朴成龍、所長朴贊殖、宋基寅神父、 「518 基金會 」理事 長尹光將等人也發表並參與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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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發表的主題除了有關本委員會為了伸張韓國國內人權 而運用聯合國的人權機制,重視與國際的人權團體、其他國家的 人權機構及團體的交流和合作外,內容也包含期待台灣成立國家 人權委員會並推展積極性活動。特別是本人主張台灣人權機構的 活動應超越單純伸張台灣本身的人權,進一步為中國大陸帶來肯 定的正面影響。同時,一旦台灣成立國家人權機構,便可參與許 多國際活動。 在上述主題的討論過程中,台灣與會者的發表與討論,均給 予韓國過去清算的事例相當高的評價( 特別是針對全斗煥、盧泰愚 兩位前總統的明確司法定位與過去歷史的事件 ) 。然而這樣的評價 對我而言卻有些意外,因此我在最後的綜合討論中抒發「 在拋棄的 自我中發現天才 」的己見。國民黨的馬英九總統也在論壇致詞,但 過程中卻發生會場裡的一位與會者起立並展示標語牌向馬總統抗 議的事件。事件發生後,隔天的台灣媒體均對此有所報導。論壇 最後是由台灣天主教樞機主教單國璽發表閉幕演說,單樞機主教 在閉幕演說中,特別引用本人所發表的一部份內容( 即在台灣設立 國家人權委員會與藉此從事國際活動的可能性 ) 。在閉幕式後與單 樞機主教寒暄時,本人以「 感謝您特別提到我並引用拙見 」一語問 候單樞機主教,單樞機主教也稱讚本人的提案甚佳。 本 人 在 此 次 參 與 論 壇 的 過 程 中, 清 楚 體 認 到 雖 處 於 國 際 孤 立,卻想要找到自我認同的台灣人的熱切期望。儘管平時透過報 章亦可瞭解台灣人民的這種期望,但透過實際接觸身邊的台灣人 民後,反而更加清楚地體會此種渴望。由於中國在國際社會有其 強大的影響力,因此台灣無法在國際舞台立足而成為孤兒,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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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深感受到國際的孤立。這種嚴重的孤立感是如我一般的多數韓 國人所無法想像的。一個非政府組織 NGO( 台灣聯合國促進會 Taiwan United Nations Alliance)所出版的小冊子,曾因為中國影響 力而被逐出國際社會的台灣比喻為南非共和國所實行的種族隔離 政策。處於孤立中的台灣人摸索出「 台灣人不是中國人,而是台灣 人 」的自我認同。其結果是台灣主要的兩大政黨,對於兩岸關係各 自提出截然不同的政策( 國民黨主張與中國統一,到兩岸關係的改 善;民進黨則主張台灣獨立 ) 。此兩大政黨的政策差異性比起南韓 「 對北政策 」的差異性來得更加複雜,並且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 其中,共同存在著台灣二二八基金會所紀念的二二八事件與所謂 蔣介石父子所支配的國民黨。 明 朝 將 軍 鄭 成 功 父 子 在 明 朝 滅 亡 後 移 居 至 台 灣, 其 後 西 班 牙與荷蘭曾短暫支配台灣。不過到了清朝卻是確保了對台的支配 權。 清 朝 在 1895 年 的 清 日 甲 午 戰 爭 戰 敗 後, 清 朝 代 表 李 鴻 章 與 日方代表伊藤博文簽訂馬關條約,清朝根據此約將台灣割讓給日 本。也由於這樣的背景,負責接待我們的二二八基金會董事朱立 熙先生開玩笑地說道: 「 因為韓國的東學黨革命,使得台灣成為日 本的殖民地 」 。日本對台 50 年的殖民期間,將近代化的司法、教 育、醫療、交通、產業等體系引進台灣。儘管如此,台灣也因為 太平洋戰爭被迫動員超過 20 萬人至南洋作戰,使得近 3 萬人在戰 爭中喪生,就連女性也被迫動員成為慰安婦。 日本在太平洋戰爭中戰敗後,伴隨而來的是 1945 年 10 月 17 日 蔣介石國民政府從日本手中接管台灣,再次確立對台的支配權。 為此,蔣介石派遣 12,000 名的軍隊與 200 名官員來台。掌握台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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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政府,以二等公民的方式對待台灣人民,實行各種壓抑台 灣人民的政策,使得台灣人民的生活反而比起日本統治時期更加 惡劣。這樣的壓抑政策導致了台灣人民的不滿聲浪日益高漲,1947 年 2 月 27 日在台北市無情地逮捕了 1 名販售私煙的婦女,並將其私 煙予以扣押,這樣的行動引起圍觀民眾的抗議。隨即,國民黨政 府逮捕了無辜市民,造成傷亡事件。之後,台灣人民針對發生在 2 月 28 日的事件發動抗議,抗議聲浪很快地如野火燎原般蔓延至全 台各地。對此,蔣介石於 1947 年 3 月 9 日派遣軍隊來台鎮壓抗議運 動,其結果導致近兩萬名的台灣人民死亡,此即二二八事件。濟 州的 43 研究所也主張說,台灣二二八事件與濟州 43 事件兩者非常 相似。民進黨的陳水扁前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時期,在二二八紀 念館裡展示了當初蔣介石派兵來台鎮壓的親筆信函( 此紀念館展很 有組織性地展示台灣相關史料 ) 。 蔣介石國民黨軍隊於 1949 年自大陸撤退來台後,直到 1987 年 為止,一直實行戒嚴令並且以鐵腕統治台灣。蔣介石父子為了維 持其政權,設立許多法令與機構,不容許任何反對派的存在,這 也造成了在此時期約有 3 萬名的台灣人失蹤、死亡,因此台灣人 稱此為「 白色恐怖時期 」 。不過此時期的民主化運動卻未曾因此停 止,1986 年也就是解除戒嚴的前一年,民進黨正式成立。民進黨 自 2000 年完成和平的政權交接,直到 2007 年為止,完成許多台灣 的民主化進程。2008 年再度由國民黨同時掌握中央的行政權與國 會的立法權。現今,居住在台灣的 2,300 萬人口當中,約有 300 萬 人是當時追隨蔣介石來台的人與其後代。 傳統上,台灣人受到位於中國大陸的中央權力的迫害,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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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是 1949 年蔣介石父子在國共內戰中失利後,率領國民黨政府及其 家族合計六十餘萬名撤退來台。在所謂光復大陸的名義下,在語 言、教育等方面進行全面中國化,並將台灣人排除在政治決策之 外。因此台灣人反而認為日據時期相對較佳,就連台灣人的反日 情結也變得比韓國來得弱化些。 國 民 黨 在 2008 年 再 度 重 掌 行 政、 立 法 兩 部 門 以 後, 有 人 開 始憂心國民黨對於其過去所造成的壓抑人權事件所做的清算將會 發生倒退,於是在這種擔憂與不安的情形下,召開了這次的人權 論壇。本人於人權論壇召開前一天提早抵達台灣,並與台灣人權 促進會、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民主基金會的相關人士會 面,與聞許多有關新政府的上台與展望。我拿到他們所提供的幾 種英文手冊與資料後,就在飯店利用晚上時間研讀。台灣與南韓 有許多相似之處,兩國皆是分裂國家、在長期以反共為基礎的獨 裁體制下達成產業化與民主化的國家,而且兩國最近都出現保守 派政府的上台,以及兩國新政府都追求與民主化時代不同的政 策。這些相似性當中有許多值得台韓兩國人民相互學習之處。藉 由與相關人士的會面以及實際參與人權論壇,使得我對於台灣的 歷史與現況有更進一步的瞭解,而且更可以回過頭來觀察自己的 國家( 南韓 ) 。 首 先, 可 以 清 楚 知 道 台 灣 人 民 在 蔣 介 石 父 子 的 的 鐵 腕 統 治 下,活在比韓國更加嚴酷的社會體制中。因此南韓曾出現過的各 種人權打壓事件也幾乎都曾在台灣發生過( 情報機關與刑求、綁 架、離奇死亡、自焚、政治犯、各種法令限制等 ) 。所幸的是, 從南韓李承晚政權因 419 革命而崩潰,直到 1971 年 10 月斷然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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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新憲法為止,南韓至少存在最小限度的言論自由、獨立的司法 權、在野黨的存在以及知識份子對政府的批判,但反觀當時的台 灣卻無法如此。韓國在經歷嚴酷和殘忍的韓戰後,經過 10 年的期 間享受到此等自由,實屬奇蹟。由於有這樣的自由傳統,使得在 維新政權以及全斗煥政權下的許多知識份子和在野黨得以參與民 主化運動,他們的奉獻,對南韓社會的民主化有其重大貢獻。 第 二, 相 較 於 台 灣, 南 韓 的 公 民 社 會 力 量 來 得 較 為 強 大。 儘管在過去對於具有強大力量的公民社會,其未來將如何增長存 有許多憂慮與展望,但無論如何,並沒有人會否認公民社會的存 在。這種公民社會所具有的積極性與多樣性,是南韓所擁有的其 中一項巨大資產。本人認為這種充實地成長的公民社會,透過政 黨與媒體不但反映出韓國社會中各個部分的多樣聲音,也反映南 韓社會的運作情形,而這正是民主的核心所在。 第三,南韓不同於台灣的,既非處於國際社會的孤立,也沒 有歷經自我認同的混亂。會議中的一位台灣發表者指出: 「 由於台 灣本身並非聯合國會員國,因此台灣人無法清楚瞭解到聯合國會 員國可以其身份,充分運用聯合國人權機制這一點的重要性。」台 灣政府在民進黨執政時期,承諾要將國際人權條約國內法化、設 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擬定「 國家人權行動計畫 」等。但礙於「 朝小 野大 」的政治現實,而無法在付諸實施。而國民黨對於這種事項 卻顯得興趣缺缺。尤其是,台灣的人權推動者卻無法利用國際人 權條約以及聯合國人權機制來改善台灣國內的人權情況。與此相 較,即使南韓往後的政治情況再怎麼惡化,人權也仍有喘息的空 間。對此,本人再次體認到南韓的人權委員會必須努力履行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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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國際人權條約在韓國國內的業務。 最 後, 聽 說 台 灣 的 人 權 推 動 者 最 近 準 備 提 出 設 立 國 家 人 權 機構的法案。台灣的國家人權機構的設立與活動並非單單只是影 響台灣本身,我認為長期而言,具有改善中國人權情況的正面影 響,甚至藉由中國人權的改善而進一步改善北韓人權以及我國的 安全環境,也會有好的影響。中國週邊的東亞國家當中,在短時 間內民主化與產業化成功的國家只有台灣與南韓。從南韓的人權 綜合機構「 國家人權委員會 」的角度來看,於台灣成立姊妹機構, 成為人權伸張的一股助力,將可培養南韓「 國家人權委員會 」在亞 洲的盟友。本人也期待台灣未來成立「 國家人權委員會 」後,能獲 得台灣人的好評,並增進兩國人權委員會之間的相互交流。 如同 17 世紀的台灣被稱為「 福爾摩沙 」一樣,台灣是擁有美 麗風景的一個國家。但另一方面,一如她的美麗,台灣也有其哀 傷的歷史,而這種歷史仍延續至今。台灣人民在確立自我認同的 過程中雖受到國際孤立,但卻是中國周邊國家當中在短時間內民 主化與產業化成功的國家之一。台灣現今所達成的民主化,其所 能承受中國吹來之颱風的基礎仍顯脆弱。本人期待在這美麗島嶼 上所綻放的人權及民主的花朵,繼續往下扎根,並把花香吹向中 國以及周邊國家的日子即將來臨。

(張介宗翻譯,朱立熙校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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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表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2008年第1屆台韓人權論壇議程

論壇主題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主辦單位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協辦單位

台灣民主基金會 韓國光州 518 基金會 韓國濟州 43 研究所

會議時間

2008 年 10 月 4 日( 星期六 )

會議地點

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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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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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程 表 時 間

活 動

8:20 - 9:00

報 到

9:00 - 9:20

開幕典禮 開幕致詞:陳錦煌先生(228 基金會董事長 ) 貴賓致詞:馬英九總統

9:20 - 9:40

主題演說一

王金平先生 ( 立法院長, 「 台灣民主基金會 」董事長 )

宋基寅神父 9:40 - 10:00 10:00 - 10:20

主題演說二

( 韓國「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 會 」前任委員長 )

茶敘( 一 ) 上 午場:歷史與真相

10:20 - 11:20

第一場討論會:真相調查的成果與障礙( 經驗 ) 城仲模教授 主持人

發表人( 韓 ) 發表人( 台 )

( 財團法人「 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 會 」董事長、前司法院副院長 )

李圭正先生 (韓國「釜山民主抗爭紀念事業會」理事長)

張炎憲教授 (228 基金會董事、前「 國史館 」館長 )

薛化元教授 與談人 11:20 - 11:30 11:30 - 12:30

休息( 換場 )

第二場討論會: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 社運 )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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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基 金 會 董 事、 政 治 大 學「 台 史 所 」 所長 )

羅榮光牧師(228 基金會董事 )


議程表

發表人( 韓 )

李錫兌律師 ( 韓國「 促進民主社會之律師同好會 」前 會長 )

12:30 - 13:30

發表人( 台 )

陳志龍先生(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

與談人

王寶蒞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教授 )

午餐及休息 下 午場:逆流與阻力

13:30 - 14:30

第三場討論會: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主持人

發表人( 韓 )

翁金珠委員 (立法委員、前文建會主委、前彰化縣縣長)

朴成龍先生 ( 韓國「 濟州 43 研究所 」事務處長 )

陳美伶博士 發表人( 台 )

( 文化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前行政院副秘 書長、前 228 基金會兼任副執行長 )

金燦昊先生( 韓國「 光州 518 基金會 」交 與談人

流支援部部長 )

柳照遠先生(228 基金會第二處處長 ) 14:30 - 14:40 14:40 - 15:40

休息( 換場 )

第四場討論會: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 組織 ) 李永熾教授 主持人

發表人( 韓 )

( 政治大學台史所教授、前總統府「 國家 人權紀念館 」籌備小組召集人 )

柳南榮先生 ( 韓國「 國家人權委員會 」常任委員 )

黃文雄先生 發表人( 台 )

( 「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總會理事長、前 「 總統府人權小組 」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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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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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

宋基寅神父

15:40 - 16:00

茶敘( 二 )

16:00 - 17:00

第五場討論會: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輪替 ) 主持人

發表人( 韓 )

發表人( 台 )

與談人 17:00 - 17:10

休息( 換場 )

17:20 - 18:20

綜合座談

朱立熙先生 (228 基金會董事、政治大學韓文系講師 )

朴贊殖教授 ( 韓國「 濟州 43 研究所 」所長 )

陳儀深先生 ( 中央研究院「 近史所 」研究員 )

尹光將先生 ( 韓國「 光州 518 基金會 」理事長 )

( 綜合 ) 劉興善教授

主持人

與談人 與談人 與談人

與談人

(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監察委員、前 228 基金會董事、首任執行長 )

柳南榮先生 ( 韓國「 國家人權委員會 」常任委員 )

陳錦煌先生(228 基金會董事長 ) 陳儀深先生 ( 中央研究院「 近史所 」研究員 )

朴贊殖教授 ( 韓國「 濟州 43 研究所 」所長 )

單國璽樞機主教 18:20 - 18:30

閉幕演說

( 前「 總統府人權小組 」委員 )

Cardinal Paul Shan Kuo H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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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表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2008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Age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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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 Rights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May 18 Memorial Foundation Jeju 4-3 Research Institute

Date Location

October 4, 2008 (Saturday) Conference Hall, National Central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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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Agenda Time

8:20 - 9:00

Event Check-in Opening ceremony

9:00 - 9:20

Opening speech:Mr. Chen Chin-huang(Chairman of the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Honorable Speech by President Ma Ying-Jeou Mr. Wang Jin-pyng(Legislative

9:20 - 9:40

Speaker 1

Yuan Speaker, Chairman of the Taiwan Foundation for Democracy)

Father Song Ki In

9:40 - 10:00 10:00 - 10:20

Speaker 2

(Former President of the 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

Refreshments Morning Sessions History and Truth

10:20-11:20

Discussion Session 1:The Results and Obstacles of Truth( Experiences)

Findin

Professor Chen Chung Mo Moderator

Presenter (Korea) Presenter (Taiwan)

(President of Taiwan Law & Policy Research Foundation. Former Vice President, Judicial Yuan)

Mr. Lee Kyu Jeong (Chairman, the Memorial Association of Busan Democratic Movement)

Professor Chang Yen-Hsien (Former President of the Academia Historica)

Professor Hsueh Hua-yuan Discuss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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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U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議程表

11:20 - 11:30

Tea break

11:30 - 12:30

Discussion Session 2:The Practice and Difficulties of Accountability Placing (Social Movement) Pastor William Jung-Kuang Lou Moderator

(Board Member of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Presenter (Korea) Presenter (Taiwan) Discussant

12:30 - 13:30

Lee Suk-Tae, J.D. (Former Chairman, Minbyun-Lawyers for a Democractic Society)

Professor Chen Tze-lung (NTU Law Department)

Wang Pau Li, J.D. (Soochow Univ. Law Department)

Lunch

Afternoon Sessions:Countercurrents and Resistance

13:30 - 14:30

Discussion Session 3:Introduction and Comparison of Compensation(Reparation)Systems (Practice) Moderator

Legislator Wong Chin-chu (Former Magistrate of Changhua County, Former Minister of the Council for Cultural Affairs)

Presenter (Korea)

Secretary General Park Seong-ryong (Jeju 4.3 Research Institute)

Dr. Chen Mei-Ling Presenter (Taiwan)

(Former Deputy Secretary-General, Executive Yuan. Former Adjunct Deputy CEO of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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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m Chanho

Discussant

(Director Culture & Solidarty Team, May 18 Memorial Foundation)

Liu Chao-yuan (Chief of the Second Division,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14:30 - 14:40

Tea break

14:40 - 15:40

Discussion Session 4:Human Rights Organizations and International Exchanges (Organizatio) Professor Lee Yung-Chih Moderator

Presenter (Korea)

(NCCU Graduate Institute of Taiwan History; Former Chairman, The Preparatory Office of National Human Rights Museum)

Mr. You Nam-Young (Standing C o m m i s s i o n e r, N a t i o n a l H u m a 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

W.S. Peter Huang Presenter (Taiwan)

Discussant

(Chair of Board,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Section. President of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Former National Policy Advisor.)

Father Song Ki In

15:40 - 16:00

Refreshments

16:00 - 17:00

Discussion Session 5: Party Change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Rotation)

Mr. Rick Lishi Chu Mode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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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 Member of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議程表

Presenter

Prof. Park Chan-sik(Director, Jeju

(Korea)

4-3 Research Institute)

Presenter (Taiwan)

Discussant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Chen Yi-shen(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President Yoon Kwang Jang (May 18 Memorial Foundation)

17:00 - 17:10

Tea break

17:20 - 18:20

General Discussion

(Comprehensive)

Mr. Liu, Hsin-sun Moderator

(Member of The Control Yuan. First CEO of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Mr. You Nam-Young Discussant

Discussant

Discussant

(Standing Commissioner,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of Korea)

Chairman Chen Chin-Huang (Memorial Foundation of 228)

Prof. Park Chan-sik (Director, Jeju 4-3 Research Institute)

Associate Research Fellow Chen Discussant

Yi-shen(Institute of Modern History, Academia Sinica)

Ending Speech : 18:20-18:30

His Eminence Cardinal Paul Shan Kuo-Hsi, S.J. (Former Member, Presidential Human Rights Advisory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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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簡介 2008 年第一屆【台韓人權論壇】主持人、論文 主講人、發表人、與談人簡介(依議程表順序)



學者簡介

學者簡介 主題演說

簡 介 1941 年生 經 歷:高雄縣工業會理事長、中國國民黨政策會副主委、中國

王金平

宋基寅 Song Ki In

主持人

國民黨工作會主任兼黨團書記長、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 委員、立法院副院長、臺灣職棒大聯盟會長、中華民國 義勇消防總會總會長、臺灣癌症基金會董事長、中國國 民黨副主席 (2000/6~2005/8)、中國國民黨中央評議委 員會主席團主席、中華民國立法委員協會理事長、國家 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會長、財團法人生物科技產業發展 策進會主任委員、台灣抗癌聯盟理事長。 現 任:立法院院長、台灣民主基金會董事長、財團法人十大傑 出青年基金會第三屆董事長 (2002 年 8 月起 )

1938 年生,韓國天主教大學畢業,釜山教區神父 歷 任:釜山、大邱天主教大學特講教授,釜山教會史研究所 所長。「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 」委員長 (2005~08),2004 年獲中華民國外交部頒發「 睦誼外交 獎章 」,為前總統盧武鉉之教父。

簡 介 學 歷:威斯康辛大學博士後研究

城仲模

羅榮光

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東京大學研究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經 歷:行政院科長、參議、法規委員會委員、政戰學校法律學 系教授兼主任、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中興 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維也納大學客座法學教 授、中華民國第十六屆十大傑出青年、臺灣省政府委 員、考試院考試委員、司法院大法官、法務部部長、司 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 現 職:財團法人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社團法人臺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國立台北大學城仲模教授學術講座

經 歷: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總幹事 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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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聯合國協進會秘書長 台灣基督教長老教會牧師 現 職: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學 歷:國立臺北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翁金珠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系學士 經 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九任主任委員 ( 2007.5.21- ) 第十四屆彰化縣縣長 ( 2001.12.20 - 2005.12.20) 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 ( 1993.2.1- 2001.12.19) 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 ( 1987.2.1 - 1993.1.31)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主席團主席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集人 立法院 教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召集人 立法院 程序/教育/經濟/內政/外交/科技等委員會 委員 民進黨新政局因應小組 2000 年總統大選民進黨教育小組召集人 秀水/線西/青山/僑信國校 /中和/漳和國中教師共 17 年 ( 1965.8.1 - 1987.2.1) 現 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財團法人拓展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終止童妓協會顧問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顧問 輻射安全促進會理事

學 歷:美國史丹佛大學東亞研究所日本研究碩士

朱立熙

南韓延世大學大學院史學科〔 研究 〕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東方語文學系學士 經 歷:為資深媒體人與東北亞問題研究者 歷任聯合報駐韓特派員、中國時報主筆、Taipei Times 總編輯、華視副總經理等職。 現 職: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國立政治大學韓國語文學系、新聞系任教 (1997.8-) 美國<亞洲研究學會> (AAS) 會員 (1995.-) 美國<日本政策研究所> (JPRI) 會員 (1994.-) 研究領域:大眾傳播學、東北亞國際關係、韓國史

學 歷: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研究 李永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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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士


學者簡介

經 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總統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召集人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主任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現 職: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研究領域:日文史學名著、臺灣人權史、日本近代史、日本史 學 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法律研究所肄業、美國維

劉興善

發表人

吉尼亞大學法學碩士 (M.C.L.)、美國維吉尼亞大學法學 博士 (S.J.D.) 經 歷:考試院第九屆、第十屆考試委員 (85.09.01~97.07.31)、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法 律 學 系 教 授、 立 法 院 立 法 委 員 九 年 (73.02.01~82.01.31)、內政部法規委員會、人口政策委 員會委員、經濟部法規委員會委員、行政院青輔會訴願 委員會委員、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現 任:第 4 屆監察委員

簡 介 1937 年生於慶尚南道咸安。 學 歷:慶北大學師範學院國文系畢業、東亞大學文學研究所碩

李圭正 Lee, Kyu Jeong

士 歷 任:新羅大學國文教育系教授、系主任、院長,釜山小說家 協會會長 現 任:「 釜山民主抗爭紀念事業會 」理事長

學 歷:日本國國立東京大學博士 (1983 年 )

張炎憲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 (1974 年 )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1970 年 ) 經 歷:清華、東海、台師大、國北師、中央、東吳、輔仁等大 學兼任教授 臺灣歷史學會會長 (1988.5 – 2000.5)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副研究員 (1984 – 1993 年 )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研究員 (1993 – 2004 年 ) 總統府國史館館長 (2000.5.20 -2008.5.20 ) 現 職: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 平埔族與漢人關係 」、「 日治時代臺灣政治社會運 動 」、「 戰後臺灣政治運動史 」、 「 二二八事件 」 、 「 一九五○年代政治案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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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 年生 學 歷: 首爾大學法學院畢業、1982 年司法考試及格,1985 年 李錫兌 Lee Suk-Tae

執業律師。 歷 任: 哈佛大學法學院客座研究員(2004 年 )、「 促進民主社 會律師同好會 」會長 現 任:德壽律師事務所律師、「 環境運動聯合 」常任執委

學 歷: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經 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副教授、教授、

陳志龍

朴成龍 Park Seongry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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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顧問、法律研究小組召集人,國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 任教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 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律與醫學通識課程教授,國 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兼任教授,行政院衛生署訴 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新興犯罪與 政策研究委員,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犯罪 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常務董事,德國法蘭克福大學 訪問學者,律師、專利代理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委員,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 審議委員,國際刑法學會常務理事,暨擔任「 科技與財 經刑事法( 財經、科技、醫療 )委員會 」主任委員,中 德文化經濟協會理事。主持國科會「 生物科技與刑事證 據 」、「 農業污染與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 」、「 基因改造 物 GMO 之產學合作與違反濫用禁止之刑法界線 」、「 傳 染病檢疫與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 」、「 活體基因改造物 (LMO)之風險管理、遺傳資源保護與刑事責任之本土 研究 」、「 基因療法之管理規範與違反濫用禁止之刑事 責任 」、「 器官複製之風險評估與濫用禁之刑事政策 」 、 「 臺灣媒體自由與媒體改革 」等專題研究計畫。 現 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教授、二二八事 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1962 年生 學 歷:國立濟州大學畢業。 歷 任:爭取民主憲法國民運動濟州本部事務局長、濟州改革新 黨促進委員會共同代表、開放的我們黨濟州道黨首任事 務局長 現 任:濟州 4.3 研究所事務處長


學者簡介

學 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1987-1994)、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陳美伶

(1980-1985)、政治大學法學士 (1976-1980) 經 歷: 法 務 部 科 員 (1980-1982)、 專 員 (1982-1984)、 科 長 (1984-1994)、 專 門 委 員 (1994-1997)、 參 事 (19972000)、司長 ( 保護司、法律事務司 )(2000-2002)、行政 院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2-2006)、行政院訴願審議 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2-2006)、行政院副秘書長 (20062008) 教學經歷:政治作戰學校法律系兼任講師、國防管理學院法研所 兼任副教授、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 現 任: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學 歷:國立首爾大學法律系、華盛頓大學法學博士,司法考試 柳南榮 You Nam-Young

及格,執業律師 歷 任:總理直屬之「 教育情報化委員會 」委員、警察廳「 過去 史真相究明委員會 」委員、「 促進民主社會之律師同好 會 」副會長。 現 任:「 國家人權委員會 」常任委員

1937 年 10 月 2 日生 學 歷: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系、美國匹茲堡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黃文雄

朴贊殖 Park Chan-sik

美國康乃爾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班 曾 任: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亦曾任中華民國總統府國策顧 問,專門負責和人權有關的議題。 現 任: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理事長、台灣人權促進會顧問、 財團法人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董事長。

1962 年生於濟州道西歸浦市 學 歷:濟州大學史學科學士,西江大學碩士、博士 現 任: 濟州 43 研究所所長、濟州大學耽羅文化研究所研究教 授

學 歷: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博士 ( 1987 年 ) 經 歷:東吳大學專任講師 (1984 – 1987 年 ) / 副教授 (1987 – 陳儀深

1988 年 ) 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 / 副會長 台灣北社副社長 現 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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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談人

簡 介 學 歷: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1987 – 1992 年 )(Ph.D./

薛化元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1982 – 1985 年 )(M.A./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政治大學歷史系學士(1978 – 1982 年 ) (B.A./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經 歷:臺灣大學歷史系專任講師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專任講師 交通大學共同科專任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兼主任 現 職: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所長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臺灣史、中國近代思想史、臺灣近代政治經濟史、憲 政史

1950 年 9 月 5 日生 學 歷: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學士、中興大學法商學院 ( 台北大學

王寶蒞

前身 ) 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民商法學博士 曾 任: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常務理事;台灣法學會理事;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監事; 現 職:臺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講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間公證 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調解委員;臺北縣政府訴願審議 委員會委員;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大陸青島仲裁 委員會仲裁員。 研究領域:法律倫理學、訴訟實務、合同法、中國大陸法律。

1971 年出生 學 歷: 光州大學大眾傳播與溝通學系、Graduated Nordmore 金燦昊

Folke Hog Skolen(Norwegian Language and History) 經 歷:韓國 5.18 基金會總務襄理兼國際合作負責人、5.18 基金 會國際合作組組長 現 任:韓國 5.18 基金會文化暨國際交流組組長

學 歷:台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士、淡江大學中國大陸研究所法學 柳照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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碩士 經 歷: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組長;玄奘大學法律系 兼任講師


學者簡介

宋基寅

請見前述

1942 出生 學 歷:全南大學學士 歷 任:民主教育光州全南教師協議會會長、民主教育光州國公 尹光將

立教師協議會會長、天主教光州大教區共同線協議會常 任議長、光州自然科學高等學校教師、光州銀光真教師 會會長 現 任:韓國 5.18 基金會理事長

柳南榮

請見前述

學 歷:國立台灣大學醫學系 經 歷:台灣省副主席兼九二一重建委員會執行長、行政院政務 陳錦煌

閉幕演說 單國璽

委員、新港文教基金會創會董事長、社區營造學會理事 長 現 職: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簡 介 His Eminence Cardinal Paul Shan Kuo-Hsi, S.J.,1923 年 12 月 2 日-) ,耶穌會會士,天主教輔仁大學董事長,為天主教高雄教區 退休主教,也是第一位在臺灣產生的樞機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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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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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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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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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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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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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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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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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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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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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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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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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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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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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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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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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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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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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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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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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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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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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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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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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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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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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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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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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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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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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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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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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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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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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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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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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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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3. ⹒㫇㦋䞿㦮㩲㦮 ₆ᾊ䢪 ạⴰ␭G 㥉⺴⏈G 㞬⣌㥉Ề㢨⇌G 㣙ὤ㢌G ␴⬀䋩㾌䟸G 㝘䢼⥘G ␴ ⬀㡸G 䋩㾌䚌⏈G ᶷ㡴G ␭㜤䚌␘⢰⏈G 㥉␭㉥㡸G ᴴ㫴᷀G ╌ḔG 㟤㠈㢌 㐑㡸G 䇘㠔㡰⮤G 㣄㐔☘㢨G ␴⬀㢬⸨␘⏈G 䚐␜᷸G ⋆㡴G 㐔⺸㜄G 㢼ὤG ⚀ⱬ㜄G ␴⬀㢬㡴G 㣄㐔☘㢌G 䋩㾌⪰G ⵏ㙸G ⫼♹䚌␘⏈G ㈑ᴵ㡸G 䚌᷀G ╌㛼␘ UGⴰ㨰䞈㝴G␴⬀䞈㟨┍㢨G䞐ⵐ䢼G㤸ᵐ═G䟸G␴⬀㢬㡴G㥄㵜G Ề⥙ḰG 㫴㠸⪰G ᴴ㫴᷀G ╌㛼␘ UG ạⴰ␭䋩㾌G 㬅␜㡴G 㞬㉥㢬G ⵤ㷍 SG ⴰ㦥㡩䚝䑀Ṩ⢰⏈GẠ㐘⦐G㞬㉥㢬㢌G␜ᷤ⥙㡸Gᵉ䞈䚌㜴ḔG␴⬀㢬 㢨G ⴰ㦥㢌G 䞈䚨G ㇵ䈐⪰G ⱨ∼⡜⫨G ᶷ㢨⢰ḔG ⸨㚌␘ UG ␴⬀㢬G 㥉㾌G 㫴㐑㢬☘㡴G ạⴰ␭㢌G ⴰ㦥G ⺸㜨㥉㵹㡸G ạⴰ㜄᷀G 㣌G ⃬⮤G ⬄䚜㡰 ⦐㒜G㞬㉥㢬㢌Gⵌᷝ㡸Gⵝ㫴䚌⏈G┍㐐㜄Gⴰ㦥G㡩䚝㡸Gᵉ㦤䚌㜠GḰ ᶤ㷡㇤㢌G 㻈Ạ⪰G 䟀䙰䚼ḔG 䏭䢼G YY_ 㠄䡽G ἐ⮹㡸G 䙰䚼㡰⮤G 㢨⦐ 㒜Gạⴰ␭㜄᷀G⁠䍠⫠⪰G㣕䜴G㉔ᶤ㜄G⺼⫠䚌᷀G╌⏈ᶷ㡸G⫽㚌␘ U ⴰ㦥ⱬ㥐⏈G ạⴰ␭G 㥉⺴㢌G 㣙ὤḔ㚉䋩㾌ᴴG ⇜Ὠⱬ㥐㢨⮤G 㫴 Ἴᾀ㫴G 㥉㾌 SG ㇠䟀㜄G ᾀ㫴G 㜵䛙㡸G ⴬㾌⏈G ⴰᵄ䚐G ⺴⺸㢨G ╌㛼␘ UG YY_ 㜡㇠G ⵈ⦐㣕ὤG 㟨┍㡴G ˄YY_ ḩ㢌䓽䞈㝜┍ ˅ 㢨⢰ḔG ⺼⫠㟨␘ UG ḩ㢌䓽䞈⏈G 㢬⪌㢌G ㍡Ḕ䚐G 㢨ㇵ㢨⇌G 㢨⤠䚐G 㾡䝬⏈G Ḱᶤ㷡㇤ SG 㤵 Ἥ㤵G㥉㢌G㐘䜸㢌G㢌⴬⪰G㢷᷀G╌㛼␘ UG㢨⏈G㙸⫼⓸Gⴰ㦥ⱬ㥐㢌G⸩ 㣕㉥ SGạⴰ␭G㉬⥙㢌Gᶤ␴䚜㡸GḔ⥘䚐GᶷḰGḴ⥜㢨G㢼㡸Gᶷ㢨␘ U

4. 㧦㔶Ṧ㦮 ἆ㡂 ␴⬀㢬㡴G 䚍㇨␭䚼ḔG 㝘⣟┍㙼G ạⴰ␭G 䋩㾌㜄G 㢬⇨䚌ḔG ㍜ 㡸G㨱㜠㞈␘ U ạⴰ␭㡴GḩỀ⥙ḰGḩ㐑Ẅ㡕㢨⢰⏈G㍌␜㡸G⾀⥘GḔ㢌㤵㡰⦐G ␴⬀㢬㢨G 㜡㇠㢌G ὤ㛩㡸G 㢾ḔG YY_ ㇠ᶨ㐐G ␴⬀㢬㢨G 㻈Ạ䚼⒌G 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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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場 真相調查的結果與障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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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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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㛨 ᴴ⏈ ⬄ Ḱᶤ⏈G㛨㥐㢌G䜸㣠㢨⮤ SG䜸㣠⏈G⴬⣌㢌GḰᶤ㢨␘ UGḰᶤ SG䜸 㣠㝴G ⴬⣌⏈G 㐐ᴸ㡰⦐G Ạ⺸㢨G ╌㫴⬀ SG ㉐⦐G ⴴ㥅䚌᷀G 㜤ᷤ╌㛨G 㢼␘ UG 㐘㥐⦐G 䜸㣠⏈G Ḵ⊄G G ㇵ㡰⦐⬀G 㦨㣠䚌⏈G ᶷ㢬㫴G ⯜⪬␘ UG 䜸㣠G ⢰ḔG ㈑ᴵ╌⏈G ㍐ᴸ㡴G 㢬㐑䚌⏈G 㪽㐐G Ḱᶤ⦐G 䞈䚐␘ UG ᴴᾀ 㟨G⴬⣌⏈GḛG䜸㣠ᴴG╌Ḕ SG㢨㛨㉐G❄GḰᶤᴴG═␘ UG㝘⏌G㤴≵㢨 ⢰⏈G ⴬⣌⏈G ㉑㛅㢨G ⛜㛨㫴⮨㉐G 䜸㣠ᴴG ╌Ḕ SG ⇨㢰G 㙸㾜G ⱨ⥩㢨 ⮨Gⷀ㒜G䚐㵬G㫴⇌ᴸGḰᶤᴴG═␘ UGἬ⣌㉐GḰᶤ⏈G㝘⏌㜄G␳㙸G㢼 Ḕ SG䜸㣠㜄G␯㡸G⇨⫠⥘⏈G⴬⣌G❄䚐G㝘⏌㜄G⽸㾌⏈GḰᶤ㢌GἬ⫰ 㣄G㋁㜄G㢼␘ḔG䚌⏈Gᶷ㢨␘ UG 䚐ạ㡴G ḰᶤG 㢰㥐G 㐑ⴰ㫴G 㫴ⵤ㝴G Y 㵜G ␴㤸G 䟸G ⇜⺵G ⺸␜㜄G 㢨㡴G ⓹㣠G Ề㠸㨰㢌G 㥉Ề㜄G 㢌䚨G ⴰ㩅☘㢨G 㫴㋁㤵㡰⦐G ὤ⸬Ề㡸G 㾜䚨␭䚨G 㝜G 㥉㢌⦡㫴G ⯯䚐G 㜡㇠⪰G ᴴ㫴ḔG 㢼␘ UG 㐐ᴸ㤵㡰⦐G 䜸 㣠⦐⺴䉤Gᴴ㣙G⭴⫠G㢼⏈G㢰㥐G㐑ⴰ㫴G㐐␴㢌G㣈㣠⏈GἬG㦹⨀G䟸G ]W ≸G 㢨ㇵ㢨G ᷱḰ䚐G 㫴Ἴᾀ㫴⓸G ἬG 㐐␴㜄G 㢹㡴G ⴰ㦥㤵G ㇵ㷌⪰G 㥐␴⦐G㾌㡔䚌㫴G⯯䚌ḔG㜠㤸䢼G䜸␴㢌G䚐ạG㇠䟀㜄Gⱨᶤ㟨G㍍㥐G ᶤ⫠⪰G㙼ᷜG㨰ḔG㢼␘ UG䏭䢼G㐑ⴰ㫴G㐐␴㢌G⺴㥉㤵G䢔㡴G㢰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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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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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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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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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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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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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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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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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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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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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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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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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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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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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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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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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axisorientierten Rechtsgutslehre,ୄ1980),S.175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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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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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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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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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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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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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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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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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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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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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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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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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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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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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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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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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Vgl.Eser,Albin/Sieber,Ulrich/Arnold,JörgୄHrsg.),૴Strafrecht in Reaktion

auf SystemunrechtˁVergleichende Einblicke in Transitionsprozesse૵,Bd.10SüdkoreaୄAutor:Byungsun,Cho/Holzapfl,Carolin/Richter,Thomas),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2006),S.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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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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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Vgl.Hassemer,Winfried, Die"Fuktionstüchtigkeit der Strafrechtspflege"─ ein neuer Rechtsbegriff? in StV 1982,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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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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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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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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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䟋㕂㩗 䟊ἆ㦮 ἆ㕂 ⿖㫇 ㇠㐘 SGⱬ㥐G㪽 SGᵐ㢬G㵹㢸Gⱬ㥐㜄G㜤Ḵ╄␘⏈Gᶷ㡸G㢨䚨⬀G䚌 ⮨G㛨⛔䚐Gⷉ⪔Gⱬ㥐☔Gⵌ☐㐐G䚨ᷤ㡸G䚨㚰䚌⏈Gᶷ㷌⤰G㷔㤴䢼G䚨 ᷤ╔G㍌G㢼␘ UG㇠ⷉGⵊ㢌Gⵝ㐑㡸G㵲㙸G䚨ᷤ䚌⥘䚨㉐⏈G㙼═␘ UGⵈ ℈G⬄䚌⮨G㋀㠸G䚩㐠㤵G䚨ᷤ㡴Gⵈ⦐G䙰䚨㣄㢌G䜀ⷉỀ⫠ᴴG㇠ⷉ㡸G 䋩䚨Gㇼ⦐㢨G䞉㢬㡸GⵏḔG⸨㣙㡸Gⵏ⓸⦑G䚨㚰G䚐␘⏈Gᶷ㢨␘ UG䚩 㐠㤵G䚨ᷤ㢨G㙸␀G㨰ⷴ㤵G䚨ᷤ㡴G㢨Gᵍ㡴G䟜Ḱ⪰G␠㉥䚔G㍌G㛺␘ U YY_ ␴䚍㇨G ㇠ᶨ㜄G ␴䚨G ␭㐐㢌G ㇨㢬㇠ᶨ㡴G 㢨⴬G ㋀⮬㐐䟜 ⪰G≌ᷜG␘㐐G㋀㻈䚔G㍌G㛺␘ḔG㜠Ὠ␘ UG䚌㫴⬀G㇠㐘GἬ☘㡴G˄ 㥉 ⺴ⷈ㧸 ˅ 㢌G⸬㫼㡸GᴸḰ䚌ḔG㢼␘ UG㻈㋀ỀG㐐䟜⏈G˄ ㋀㻈⏈G䚔G㍌G 㢼㫴⬀G ㋀㻈䚌㫴G 㙾㡸G ⚀ ˅ ⬀㢨G 㻈㋀ỀG 㐐䟜㡸G 㤵㟝䚔G ㍌G 㢼␘ UG ⓹㣠G 䋩㾌G 䚌㜄㉐⏈G 䝉㇠㋀㻈⏈G ⺼ᴴ⏙㢌G ㋀㻈㜴␘ UG 㪽G ㋀㠸G 㻈 ㋀ỀG㐐䟜⏈G㛺㛼␘ UGἬ⣌㉐ SG᷸㛸G䚨㥐G㢨䟸G㢨G☘Gⷈ㧸㜄G␴䚨G 䝉㇠㇠ⷉὤḴ㡴G⸬㐐G㋀㻈⪰Gⵐ┍䚨㚰G䚼㛼␘ 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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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場 責任追究的實踐與困境(社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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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Vgl.Eser,Albin/Sieber,Ulrich/Arnold,JörgୄHrsg.୅,Strafrecht in Reaktion auf

SystemunrechtˁVergleichende Einblicke in Transitionsprozesse,Bd.9- China ୄAutor:Richter,Thomas),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2006୅,S.126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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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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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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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 12㤪 10㧒 [̺Z 㠸㠄䟀⏈G[̺Z 䟸㡔㣙㚔㣄G㐠㇠⪰G㠸䚨G㤸ⱬ㢌 SGⷉ㢌䚍 㣄 SG ⷴ䝬㇠G ☥G \ 㢬㡰⦐ଶ 㥐㨰 [½Z ㇠ᶨG 䢠㈑㣄G 㢌⨀G ⵃG ㈑䞐㫴㠄 ⺸Ḱ㣄ⱬ㠸㠄䟀 ଷ⪰GẠ㉥ื㟨㜵䚜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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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 2003⎚ 10㤪 15㧒 [̺Z 㠸㠄䟀G 㥐 _ 㵜G 㤸㷨䟀㢌㜄㉐G [̺Z 䟸㡔㣙㚔㣄⦐G 㐔Ḕ═G X[Y ⮹G㩅GXXZ ⮹㡸G㺐㦹G䢠㈑㣄⦐Gᷤ㥉 UG㥐㞬═GY` ⮹G㩅GX] ⮹㡴G ⸨⪌ SG[ ⮹㡴G⺼㢬㥉 SGY ⮹㡴G㣄㫸G㷔䟀 SG^ ⮹㡴G㐠㇠GὤᴸG㩅G㇠⬑ ═Gᶷ㡰⦐Gⵑ䜴㬄 UG

• 2004⎚ 1㤪 㥐㨰ⴰ㜼㹑ḰGஂ ㇠ P 㥐㨰 [̺Z 㜤Ạ㋀ᴴG ˄[̺Z 䟸㡔㣙㚔㢬G ㈑ 㚔㇠G㙸㾨㢨⽀㤸 NG㨴⽸G㠸䚐G㦤㇠GᷤḰ SG[̺Z 䟸㡔㣙㚔㣄G㉔㥉ḰG 㾌⨀⽸G㇤㥉㜄Gᴵ㦹Gⱬ㥐㥄㢨G⇌䇴⇜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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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㤪 31㧒 [̺Z 䟸㡔㣙㚔㣄G Z 㵜G 㐔ḔG ᷤḰG [Y ⮹㢨G 㥅㍌╜ UG X¥Z 㵜㜄G ᶬ㸄G㹑GX_[ ⮹㢨G㐔ḔG㥅㍌╜ U

• 4㤪 16㧒 ஂ ㇠ P 㥐㨰 [̺Z 㜤Ạ㋀G☥G\ ᵐG␜㷨㝴G㥐㨰 [̺Z 䢠㈑㣄䟸㡔㣙㚔 㢬䝅䟀G 㨴⽸㠸㠄䟀ᴴG˄ 㥐㨰 [̺Z 䟸㡔㣙㚔㣄G ␴㵹㠸㠄䟀 ˅G Ạ㉥ UG ὤ 㣄䟀ᷠ㡸G䋩䚨G[̺Z 䟸㡔㣙㚔㢬Gⱬ㥐㜄G␴䚐G㦤㋁䚐G䚨ᷤ㡸G㸽Ạ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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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 4㤪 23㧒 㥐㨰 [̺Z 䢠㈑㣄䟸㡔㣙㚔㢬䝅䟀Gḩ㐑Gⵐ㦥 U

• 6㤪 3㧒 [̺Z 㐘ⱨ㠸㠄䟀ᴴG[̺Z 㩅㚍㠸㠄䟀㜄G[̺Z 䟸㡔㣙㚔㣄GY` ⮹ 㜄G␴䚐G㣠㐠㢌G㟈㷡 U

• 6㤪 18㧒 [̺Z 㐘ⱨ㠸㠄G_ ⮹㢨G[̺Z 㫴㠄␜ḰG[̺Z 㩅㚍㠸G㋀㠸㠄䟀⪰G ⵝⱬ䚌㜠Gᶨ㢌ⱬG㤸␠ SG䝅㦤G㟈㷡 UG

• 8㤪 24㧒 [̺Z 䢠㈑㣄䟸㡔㣙㚔㢬䝅䟀G 䟀㣙␜ḰGஂ ㇠ P 㥐㨰 [̺Z 㜤Ạ㋀G 㢨ἐⵤG ㋀㣙㢨G ὴ䈐䞌G 㥐㨰⓸㫴㇠⪰G ⵝⱬ UG G [̺Z 䟸㡔㣙㚔㢬㫑G ⵐἽGⵃG㫴㥉G⸅㠄G䞉␴G☥Gᶨ㢌 U

• 8㤪 25㧒 㺐㦹䞌ஂ ␴䋩⥭G⽸㉐㐘G㐐ⴰ㇠䟀G㍌㉑㐘 PG䚽㥉Ḵ㡸G䋩䚨G˄ 㥐 㨰 [̺Z 䢠㈑㣄G䟸㡔㣙㚔㣄Gⱬ㥐䚨ᷤ㡸G㠸䚐G䇸㠄㉐ ˅G㥐㻐 UG

• 2005⎚ 3㤪 17㧒 㥐 XW 㵜G [̺Z 㩅㚍㠸㠄䟀G 㤸㷨䟀㢌㜄㉐G 䟸㡔㣙㚔㣄G 㐠㇠G ␴ ㇵ㣄G\_ ⮹G㩅GZZ ⮹㡸G䢠㈑㣄⦐Gᷤ㥉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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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 2006⎚ 5㤪 \̺ZXG㫴ⵝG㉔ᶤ㜄㉐G㥐㨰⓸㫴㇠G䟸⸨☘㢨G[̺Z 䟸㡔㣙㚔㢬G ⱬ㥐㝴G Ḵ⥜䚌㜠G ḩ㚱G ⵐ䖐 UG 㢨G ᴴ㟨⒤ SG ὴ䈐䞌G 㥐㨰䏭ⷸ⓸㫴㇠G ␭㉔㣄⏈G[̺Z 䟸㡔㣙㚔㣄G㫸⨀⽸G⺴⺸㜄G␴䚨Gˈ[̺Z 䏭ⷸⷉ㡸Gᵐ 㥉䚌㜠G䟸㡔㣙㚔㣄GⵃG䢠㈑㣄G㡔㦥☘㜄᷀G㢌⨀⽸⪰G㫴Ἵ䚔Gᶷ ˉ SG [̺Z 䟸㡔㣙㚔㣄G㇠⬑G㐐G㣙⥴⽸G㫴㠄ḰGḴ⥜䚌㜠Gˈ 䜸㣠G㇠⬑G䟸G X 㢬G X\W ⬀㠄㡸G 㫴㠄䚌ḔG 㢼⏈⒤G 㢨⪰G ㇵ䛙G 㦤㥉䚌ḔG 䢠㈑㣄G 㡔 㦥☘㜄᷀⓸G㣙⥴⽸G㫴㠄㡸G䞉␴Gᶴ䋔䚌ᷔ␘ ˉ ḔGⵐ䖐 U

• 6㤪 YY 㢰G 䜸㣠 SG [̺Z ㇠㛹㋀G 䋩᷸ SG 㹑G 㐔Ḕ㣄G X_[ ⮹G ᴴ㟨⒤G Y^ ⮹G㇠⬑䚐Gᶷ㡰⦐G㬅᷸╜ U

• 2007⎚ 1㤪24㧒 4̺3 䏭ⷸⷉ ᵐ㥉 ḩ䔠 㥐 12 㦤ஂ 㣠㐠㢌 ) ྙ䢠㈑㣄 ⵃ 㡔㦥㡰⦐ ᷤ㥉 ⵏḔ㣄 䚌⏈ 㣄⏈ 㥐 3 㦤㢌 ἐ㥉㜄 㢌䚐 䢠㈑㣄 ⵃ 㡔㦥㢌 ᷤ㥉 ❄⏈ 㢌⨀㫴㠄Ἴ ⵃ ㈑䞐㫴㠄Ἴ 㢌 㫴Ἵ ᷤ㥉㜄 Ḵ䚌㜠 㢨㢌ᴴ 㢼⏈ ⚀㜄⏈ 㠸㠄䟀㢌 ᷤ㥉㡸 䋩㫴 ⵏ㡴 ⇔⺴䉤 30 㢰 㢨⇨㜄 㠸㠄䟀㜄 㣠㐠㢌⪰ 㐔㷡䚔 ㍌ 㢼␘ . ྚ㥐 1 䚡㢌 ἐ㥉㜄 ♤⪬ 㣠㐠㢌㢌 㐔㷡 ⵃ ᷤ㥉 ☥㜄 Ḵ䚌㜠 䙸 㟈䚐 ㇠䚡㡴 ␴䋩⥭⥭㡰⦐ 㥉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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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 4㤪25㧒 4̺3 䏭ⷸⷉ 㐐䚽⥭ ᵐ㥉 ḩ䔠 㥐 15 㦤㢌 2ஂ 㣠㐠㢌 ) ྙⷉ 㥐 12 㦤㜄 ♤⪬ 㣠㐠㢌⪰ 㐔㷡䚌⥘⏈ 㣄⏈ ⷸ㫴 㥐 5 䝬 ㉐ 㐑㜄 ♤⪬ 㣠㐠㢌㐔㷡㉐⪰ 㠸㠄䟀㜄 㥐㻐䚌㜠㚰 䚐␘ . ྚ㥐 1 䚡㜄 ♤⪬ 㣠㐠㢌 㐔㷡㡸 ⵏ㡴 㠸㠄䟀⏈ 㐔㷡㡸 ⵏ㡴 ⇔⺴ 䉤 60 㢰 㢨⇨㜄 㣠㐠㢌 ᷤ㥉㡸 䚌Ḕ Ἤ ᷤḰ⪰ 㐔㷡㢬㜄᷀ 㫴 㷨 㛺㢨 䋩㫴䚌㜠㚰 䚐␘ .

• 7㤪 [̺Z 䟸㡔㣙㚔㣄G 㣠㐠㢌G 㐔㷡㣄G \^ ⮹㢌G 㐔㷡㉐ᴴG [̺Z 㠸㠄 䟀㜄G㥅㍌╜ U

• 10㤪 8㧒 [̺Z 㠸㠄䟀G㥐 X[ 㵜G㤸㷨䟀㢌㜄㉐G㣠㐠㢌GᷤḰᴴGⵐ䖐╜ U

• 12㤪 10㧒 [̺Z 䟸㡔㣙㚔㣄G ⺼㢬㥉㣄G X` ⮹G 㩅G XZ ⮹ஂ ᵉ㛅㣄 SG Ḕ㍐䝬 SG Ḕ䈐⮹ SGὴὤ㠄 SGὴ㉑⸽ SGὴ㝙㍌ SGὴ㢬Ề SG㋕㝙㻌 SG㛅㢰䞈 SG㛅㥉 ㍐ SG㛅㵱㝙 SG㝘㍔㈑ SG㣙㡘㍌ P 㢨G[̺Z 㠸㠄䟀⪰Gㇵ␴⦐G㋀㋕㡸G㥐 ὤ䚌ὤ⦐G䚌ḔG㉐㟬䚽㥉ⷉ㠄㜄G㋀㣙㡸G㥅㍌㐐䇨 UGⷉⱨⷉ㢬G䚨⫼ ⨜G㦹䚝ⷉ⪔㇠ⱨ㋀㢌G㡘㩅䜸Gⷴ䝬㇠ᴴGⱨ⨀Gⷴ⦔㡸G⬕ὤ⦐G䚼Ḕ SG 㥐㨰㜄㉐⏈Gⱬ㉥㡘Gⷴ䝬㇠ᴴGⷉ⪔㤵G㣄ⱬ㡸G⬕ὤ⦐G䚜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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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3. 4·3䟸㡔㣙㚔㣄 㣠㐠㢌 㐔㷡 Ḱ㥉ㇵ㢌 㥐ⱬ㥐 4̺3 䟸㡔㣙㚔㣄 㣠㐠㢌 㐔㷡㣄㢌 ᷱ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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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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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3䧂㌳㧦ୄ䤚㥶㧻㞶㧦୅㨂㕂㦮㠦 ➆⯎ 㩲ⶎ㩲 ˍG ˈ[̺Z 䢠㈑㣄ஂ 䟸㡔㣙㚔㣄 PG 㣠㐠㢌 ˉ 㜄G ♤⪬G 㐠㇠⏈G 㣠㐠㢌G 㐔㷡㣄ᴴG㣅㉥䚐G˄ 㐔㷡㉐ ˅ 㝴G㫴㥉G⸅㠄㜄㉐GⵐἽ䚌⏈G˄ 㫸␜ ㉐ ˅ SGG˄ 䛙䟸㾌⨀⽸㻈㥉㉐ ˅ ⦐⬀G㢨⨸㫸␘ U 㢨⪰G ᵄ㙼䚔G ⚀ SG 㫴㥉⸅㠄㢨G ⵐἽ䚌⏈G 㫑⾍G ㉐⪌☘㡴G 䟸㡔㣙㚔G㜠⺴⪰Gᴴ⏔䚌⏈G㤼␴㤵㢬G㟈㋀㢨␘ UG[̺Z 䟸㡔G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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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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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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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3). 4·3䧂㌳㧦ୄ䤚㥶㧻㞶㧦)⿞㧎㩫 ἆ㩫 䤚 ㌂ⰳ㧦 䡚䢿 ˍG 緝G ὴ㜠⣽ஂ 㥐㨰㐐⓸⇜┍ \YTYXPSG 緝G 㝘␠㥉ஂ 㥐㨰㐐G Ạ㧀 㢁G ㉬䞈⫠G ㇤ X^PSG 緝G 㝘䈐㢩ஂ ㉐Ỵ䔠㐐G ┍䞁┍G \^]PSG 緝G 㝘 䝉㝙㙜G☥㢌G㇠⥴ᴴGἬ⤠䚌␘ UGᷤạ SG㢨☘㡴G[̺Z ㇠ᶨḰGⱨ Ḵ䚐G㇠⣀☘⦐Gὤ㛩╌᷀G╔Gᶷ㢨␘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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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4. 4·3䢠㈑㣄ஂ䟸㡔㣙㚔㣄) 㺐㸼 㐠㢌·ᷤ㥉 Ḱ㥉 ㇵ㢌 㥐ⱬ㥐 1). 2000⎚, 2004⎚ 4· 3䧂㌳㧦ୄ䤚㥶㧻㞶㧦) 㕂㦮·ἆ㩫 ὒ㩫 ㌗㦮 ⶎ㩲 ˍG [̺Z 䢠㈑㣄ஂ 䟸㡔㣙㚔㣄 PG 㐠㇠ᴴG ㉐⪌⦐⬀G 㢨⨸㫴⏈G ᶷ㢨G ᴴ㣙G䆤Gⱬ㥐㢨␘ UG⚀ⱬ㜄GᵐⷸG䙰䚨㣄☘㢌G䏭㍌䚐Gㇵ䞝☘㢨G ἬG㣄㷨⦐㉐G㢬㥉ⵏὤG㛨⥘㟨Gㇵ䞝㢨␘ U ˍG 㜠ὤ㜄⏈GẠ㦤㤵㢬Gⱬ㥐ᴴG䆠᷀G㣅㟝䚼␘ UG [̺Z 䢠㈑㣄ஂ 䟸㡔㣙㚔㣄 PG 㐠㇠⪰G 㤸␨䚌⏈G଴ 㥐㨰 [̺Z ㇠ᶨ䢠㈑㣄G 㢌⨀G ⵃG ㈑䞐㫴㠄⺸ḰG 㣄ⱬ㠸㠄䟀 ଵ㢌G 㐠㇠G ⵝ 㐑㢨G N[̺Z 䢠㈑㣄G 㐔Ḕ㉐ N 㝴G N 㫸␜㉐ NSG 䛙䟸㾌⨀⽸G 㻈㥉㉐ N 㝴Gᵍ㡴G㉐⪌㜄⬀G㤸㤵㡰⦐G㢌㦨䚼ὤG⚀ⱬ㜄 SG̵䙰䚨㣄G㏘㏘ ⦐ᴴG䟸㡔G㣙㚔⪰G㢬㫴䚌㫴G⯯䚌⏈Gᷱ㟤G̵⸅㠄㜄㉐㢌Gᶴ㇠G 㵝㝘⦐G N 㫸␜㉐ N 㝴G N 䛙䟸㾌⨀⽸G 㻈㥉㉐ N ᴴG 㣌⯯G ⵐἽ╌⏈G ᷱ㟤㝴Gᵍ㡴G㝘⪌☘㡸GἭ⸩䚔⬀䚐G㥐⓸㤵G␴㙼㢨G㛺㛼⒌Gᶷ 㢨␘ U ˍG ἰ⸬㤵㡰⦐G㇠ᶨ㢌G㤸ᵐ㝴G䙰䚨G㛅䈐 SGἬ⦐G㢬䚐G䟸㡔㫑 SG㫸 ㇵGἐ⮹GḰ㥉G☥G[̺Z ㇠ᶨG㤸ⵌ㜄G␴䚐Gὤ㸼㤵㢬G㢨䚨ᴴG⺴㦥 䚐G ᴴ㟨⒤ SG ⒤㢨䉤⬀㡸G ἰᶤ⦐G [̺Z 䢠㈑㣄ஂ 䟸㡔㣙㚔㣄 P ⪰G 㐠㇠䚌⏈Gⵝ㐑㢨GḰ㜤G䇴␭䚐㫴G㢌ⱬ㡸G䖼㫴G㙾㡸G㍌G㛺␘ U

2). 4· 3䧂㌳㧦ୄ䤚㥶㧻㞶㧦) 㔶㼃㧦㭧 㭒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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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5. 4 ̺3⺴ㇵ ㈑㦨㣄㢌 䟸㡔㣙㚔 㐘䈐 㦤㇠ᷤ Ḱ ㋀ᵐ 㢨㷌⤰G [UZG 䢠㈑㣄☘㡴G ]W ≸㢨G 㫴⇐G 㫴Ἴᾀ㫴⓸G 㡕㷨㤵G Ḕ 䋩ḰG䚜‌G㞬ㇵG䟸G㏘䏬⤼㏘G㣙㚔⪰G㐠䚌᷀G㚇ḔG㢼⏈Gᶷ㡰⦐G㻈 㥉═␘ UG㺐ἰG☘㛨Gạ⇨㜄㉐⓸G[½Z ḰG㡔㇠䚐G㉥ᷝ㢌G㜡㇠㤵G㇠ᶨ 㡰⦐G㢬䚐G⺴ㇵG㈑㦨㣄☘㢌Gw{zkஂ 㞬ㇵG䟸G㏘䏬⤼㏘G㣙㚔 PG㦤㇠ 㝴G䚜‌GἬ☘㢌G㐠⫠㤵G䙰䚨⪰Gἐ⮹䚌ὤG㠸䚐G␘ᴵ⓸㢌G㜤ẠᴴG㫸 䚽╌ḔG㢼␘ UGYWW] ≸G\½X_ ὤ⊄㣠␜㢨G⺴ㇵ㣄㝴GẠ㋁㣄 SG㡔㦥G☥G ଴\½X_ ⴰ㨰㡔ḩ㣄⪰G␴ㇵ㡰⦐G㐘㐐䚐G䟸㡔㫑G㦤㇠ ଵ㝴GYWW^ ≸G㫸 㐘 ½ 䞈䚨⪰G 㠸䚐G Ḱᶤ㇠㥉⫠㠸㠄䟀ᴴ଴ 㢰㥐䚌⺴䉤G Ấ⺴㥉Ềᾀ㫴 㢌G㜡㇠㤵G㇠ᶨG䙰䚨㣄⪰G␴ㇵ㡰⦐G䚐G㐠⫠㤵G䙰䚨㝴G䟸㡔㫑G㐘䈐G 㦤㇠ ଵᴴG ␴䖐㤵㢨␘ UG \½X_G 䙰䚨㣄㢌G ᷱ㟤G ㇠ᶨ㡸G ᷱ䜌䚐G 㫴G Y] ≸㢨G 㫴⇠㢀㜄⓸G ⺼Ạ䚌ḔG 㦤㇠G ␴ㇵ㣄㢌G ZYU_L ᴴG ⬀㉥㤵㢬G 㞬 ㇵG䟸G㏘䏬⤼㏘G㣙㚔G㫑㉬⪰G⸨㢨ḔG㢼⏈Gᶷ㡰⦐G⇌䇴⇠⏈⒤ SG␴ ㇵ㣄㢌G␴␘㍌ᴴG㟤㟬㫑ḰG⺼㙼ᵄ SG㥉㐔⺸㜨㫑Gᵍ㡴G㥉㐔G㣙㚔G㫑 ㉬⪰G⸨㢨ḔG㢼㛼␘ UG㫸㐘 ½ 䞈䚨㠸㠄䟀㢌G㦤㇠GᷤḰ㜄㉐⓸Gạⴰ⸨ ⓸㜤⬭㇠ᶨḰG㜠㍐㇠ᶨ SG㤸ạG䝉ⱨ㋀G㣠㋀㣄G䢠㈑㇠ᶨG☥㢌G㇠ᶨG 䙰䚨㣄☘㢨G㞬ㇵG䟸G㏘䏬⤼㏘G㣙㚔㝴G㈑䞐G㏘䏬⤼㏘GⵃG㢰ⵌG㐠⫠ ᶨᵉG ☥G ᶤ㢌G ⯜☔G ⺴⺸㜄㉐G 㣙㚔G 㫑㉬⪰G ⸨㢨⏈G ᶷ㡰⦐G ⇌䇴⇠ ␘ UG㢰⸬ẤG㠸㙼⺴⪰G␴ㇵ㡰⦐G䚐Gw{zkG㦤㇠㜄㉐⓸G㠸㙼⺴Gᷱ䜌 㣄☘㢨G㣙ὤᴸ㜄Gᶬ㾐G㞬ㇵḰG㢨䟸㢌GḔ⫱═G㇠䟀㈑䞐G☥㡰⦐G㢬 䚨G㟤㟬㫑ḰG⺸⊬ SGᴵ㦹G㐔㷨㤵G䟸㡔㫑㢨G┍ⵌ╌㛨G⇌䇴⇠␘⏈Gᷤ ḰᴴG ⸨Ḕ╄␘ UG Ἤ⤠⇌G [½Z 㢌G ᷱ㟤G ㇠ᶨG ⵐⵐG ]W 㜠G ≸㢨G ᷱḰ╌ ⏈G㝘⏌⇔ᾀ㫴⓸G⺴ㇵG㈑㦨㣄㢌G䟸㡔㫑㜄G␴䚐G㡔㢌⴬䚐G㦤㇠ UG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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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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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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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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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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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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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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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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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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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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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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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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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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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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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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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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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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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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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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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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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Ⰶ㰖⚻ୄ 翪絷纫 ୅, 䟟㩫⻫ , 1986 ⎚ , p.406. 12 纩㭒 10, 302 㴓㠦⓪ ╖Ⱒ㦮 ㏦㔺⽊㌗㦮 ⼖䢪㠦 ╖䟊 ㌗㎎䧞 㩫Ⰲ♮㠊 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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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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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㤆䃟 , ˄ 䟟㩫⻫㦮 㧊⪶ὒ 㔺ⶊ , p.704-707, 2003 ⎚ . 14 100 㡂 㫛㦮 ⻫⮶ 㭧 , ㌂⻫ ㌗㦮 ⽊㌗㠦 ㏣䞮⓪ ộ㦖 㡞⯒ ✺Ⳋ , 㧊㤙ὖἚ 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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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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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場 賠(補)償制度之介紹與比較(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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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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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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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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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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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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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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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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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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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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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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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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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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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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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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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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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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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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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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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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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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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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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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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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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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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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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場 人權組織與國際交流(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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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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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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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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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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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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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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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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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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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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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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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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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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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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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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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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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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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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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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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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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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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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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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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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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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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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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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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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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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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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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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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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ἶ 䢞䗮㧊㰖 : http://n.yam.com/rti/politics/200808/200808212770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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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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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第5場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輪替)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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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㰚㭒㢫 ,૲ ₖ╖㭧㩫䂮㌂㌗ὒ 䞲ῃ㩫╏㩫䂮㦮 ⼖䢪 ૳,૴ ╏╖㞚䌲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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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4-39. 16 Richard C. Kagan 㩖 , ㏢⽊㌒ ( 荨膋芖 ) ⻞㡃 ,૴ ╖Ⱒ㩫䂮Ṗୖ㧊❇䥮 ૵ ୄ 䌖㧊䗮

㧊 : 㩚㥚㿲䕦㌂ , 2008 ⎚ 9 㤪 ୅p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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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


議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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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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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 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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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 - 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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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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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䢪㤦 ᾦ㑮 䋔⦔㣄 11:20 -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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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 12:30

㩲 2 ㎎㎮ୖ㺛㧚㿪ῗ㦮 㔺㻲 ⹥ Ἲἓୄ 㔲⹒㤊☯ ୅ ㇠䟀㣄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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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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㧊㍳䌲⼖䢎㌂ ୄ㩚 ˄⹒㭒㌂䣢⯒ 㥚䞲 ⼖䢎㌂⳾㧚˅ 䣢㧻୅

12:30 - 13:30

ⵐ䖐㣄ஂ ␴ 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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㝘㵠 ⵃ 䡨㐑 㝘䟸 ㉬㊌ஔ㜡⪌㝴 㤴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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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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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 14:40 14:40 -1 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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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韓

論文集 人權論壇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䋔⦔㣄 15:40 - 16:00

㏷₆㧎 㔶⿖

Coffee Break

㩲 5 ㎎㎮ୖ㩫ῢᾦ㼊 ⹥ ὒỆ㼃㌆ ୄ ᾦ㼊 ୅

16:00 -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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ⵐ䖐㣄ஂ ␴ ஃ 䋔⦔㣄 17:00 -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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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 -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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㰚㦮㕂 ㍶㌳ ୄ 㭧㞯㡆ῂ㤦 ⁒╖㌂ 㡆ῂ㤦 ୅

㥺ὧ㧻 ㍶㌳ୄ5.18 ₆⎦㨂┾ 㧊㌂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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䋔⦔㣄 䋔⦔㣄 䋔⦔㣄

䋔⦔㣄

18:20 - 18:30

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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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㩫䂮╖ ⻫╖ ᾦ㑮 , Ṧ㌂㥚㤦 , 㩚 2.28 ₆ ⎦㨂┾ 㧊㌂ , 㼁╖ 㰧䟟㧻 ୅

㥶⋾㡗 ㍶㌳ ୄ ῃṖ㧎ῢ㥚㤦䣢 ㌗㧚㥚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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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1 屆

台韓人權論壇 論文集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發 行 人

陳錦煌

總 編 輯

楊振隆

執行主編

柳照遠

編輯校對

林昆鍾、賴亮竹、鄭乃瑋

出 版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北平西路 3 號 3 樓 3021 室 電話:02-2361-0028 傳真:02-2382-6280 網站:http://www.228.org.tw

贊助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民主基金會

印 刷

尚暐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板新路 103 號 4 樓之 1 電話:02-2958-6010

出版日期

2009 年 6 月初版

定 價

新台幣 350 元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2008 第1屆台韓人權論壇論文集: 政黨輪替與轉型正義 = First Taiwanese-Korean Human Rights Forum : Human Rights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楊振隆總編輯 . -初版 . -- 臺北市:二二八基金會 , 2009. 06 面; 公分 部分內容為韓文 ISBN 978-986-85106-4-7( 精裝 )

1. 人權 2. 文集 3. 臺灣 4. 韓國

579.2707

9801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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