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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計畫的研究大綱由黃董事秀政草擬,經小組成員數度討 論而定案 ; 同時,為了強化執筆陣容,另邀請李筱峰、陳翠

蓮、何義麟、陳志龍、黃茂榮等傑出歷史、法律學者共同參 與。自真相研究小組成立以來,每月召開一至二次會議,由 於白天大家都忙於公務,因此開會常選在下班以後的黃昏時 間。小組成員不辭辛勞,風塵僕僕,犧牲休息,熱烈參予討 論,不斷充實資料、更新內容,讓研究報告更加嚴謹,結論 更能服人,本人深感敬佩。討論過程中,由於受難者及家屬 的參與,適時提供了第一手親身資料,使內容更貼近史實,

追求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與責任歸屬,是全體二二八受難者

論述也更加完整。

及家屬長期追求的目標,也是本人擔任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探討二二八真相、釐清責任歸屬,是消弭二二八傷痕的必

會董事長以來,一直積極推  的方向。2003年9月第八十七次

經過程,也是減少族群衝突、化解猜忌的努力方向。選擇遺

董事會通過成立「二二八事件真相研究小組」後,由執行長

忘,或一知半解地傳述二二八事件,並不能協助國人理  且真

李旺台先生提報小組成員名單,包括張炎憲、黃秀政、薛化

誠地面對二二八事件,更不可能超越過去,達到共生和解與

元、陳儀深等學者董事,受難者及家屬代表鍾逸人、李榮昌

族群融合的最終目標。本人誠摯希望本書的出版,有助於這

以及李旺台執行長等共七人,並共推張董事炎憲擔任召集人

目標的達成。

。第八十八次董事會由李執行長提報研究計畫,主題定為「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編撰方向包括:(1)釐清二二八事 件中央與地方之決策及執行;(2)歷史、政治及法律責任之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探討;(3)關鍵人物的角色分析。 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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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煌


第1章 前 言

1

一、二二八核心問題仍未解決

前 言

二二八事件的恐怖屠殺氣氛直到1987年才開始鬆  。1987 年適逢二二八事件四十週年,鄭南榕、陳永興、李勝雄等

人發起二二八公義和平運  ,獲得社會各界的共鳴與支持, 二二八事件才得以公開討論,埋藏在臺灣人心中的陰影才逐 漸褪去。二二八運  的主要訴求:公開史料、建立紀念碑、 建立紀念館、訂二二八為國定假日、政府公開道歉和賠償 二二八受難者的損失等,都因政府逐一讓步,而獲得實現。 但在禁忌解除氛圍中,臺灣社會卻  乏對歷史的深刻反省反而

二二八事件是戰後臺灣史上最悲痛的事件,也是影響最深

產生不求甚解、不問是非的曖昧情況。政府和社會大眾普遍

遠的事件。

認為受難者家屬獲得金錢撫慰,已對事情有所交代;每年又

1945年10月,國府接收臺灣,未及一年半,爆發二二八事

舉行例行  的追思紀念活  ,受傷的心靈已受到安慰。二二八歷

件。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有臺灣與中國歷史文化衝突的

史真相和責任歸屬的核心問題,反而在這些外在形式的表象

背景,有國府接收的不當,亦有臺灣人要求民主改革的熱望

下被模糊而淡忘了。

,諸多因素摻雜一起,以致1947年2月27日的緝煙事件,一發

這種現象出現在民主化的臺灣,實在是諷刺。在威權統治

不可收拾,引爆成全臺事件。國府面對臺灣民眾的要求,不

時代,國民黨政府逮捕反對人士,造成無數冤案,民眾縱使

但不思改革之道,反而派兵來臺鎮壓,視臺灣民眾為叛徒,

憤恨不平,卻敢怒不敢言,不敢向威權抗議、討回公道。這

任意逮捕槍殺,造成無數冤魂,致使肅殺恐怖氣氛籠罩全臺

在當時嚴峻的時空環境下,是可理解的無奈,但在自由民主

,從此二二八事件成為最大禁忌,長期以來無法公開討論、

的今日,二二八的真相和責任歸屬仍被有意規避,社會公義

公開研究,只能在暗夜的角落,私相流傳。二二八的傷痕深

無法獲得伸張,則是令人無法忍受的鄉愿和偽善。這顯示今

深烙印在臺灣島嶼上,影響臺灣歷史的發展。

日的臺灣,民主只是形式,還未真正落實憲制體制下人權保 障的核心價值,才會在寬容與族群和諧的假相下,不敢面對 二二八,而忽視二二八責任歸屬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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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 言

第二階段官方檔案史料的出版是在2000年政黨輪替,陳水

二、官方檔案的公開

扁就任總統之後。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及關心二二八歷史的人

二二八公義和平運  剛展開時,二二八事件的相關史料相

士認為還有不少官方檔案尚未公開,要求民進黨政府能夠設

當  乏,經十多年社會人士的努力和呼籲,檔案史料已大量

法再次公開史料。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因此負責至各機

公開。史料公開大致可分成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伴隨著公

關徵調二二八相關檔案,國史館繼之與檔案管理局、二二八

義和平運  和民意的要求,政府與民間因應時潮,蒐集出版

事件紀念基金會共同合作,於2002年至2004年出版《二二八

。例如在臺灣省議員的質詢要求下,臺灣省文獻委員會展開

事件檔案彙編》16冊。這是第二階段官方檔案的出版,也是

二二八事件的調查,於1991年至1994年出版《二二八事件文

政府推 機密文件解密,平反冤屈,還給歷史真相的具體行 。

獻輯錄》三冊。行政院於1991年成立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

三、受難者家屬的口述訪查

再次探討二二八的歷史真相,將二二八檔案史料影印存放於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以供研究小組調閱。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乃於1992年至1997年將這些檔案史料彙整出版

在二二八公義和平運  的鼓舞下,民間力量迅速集結,展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六冊。國史館亦於1997年出版《國

開蒐集新史料和訪查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的工作。民間史料的

史館藏二二八檔案史料》三冊。這些都屬於政府機關出版的

蒐集是為了突破官方檔案的偏頗,希望透過新史料,能找到

檔案史料。

史實證據,修正或推翻官方說法,還給歷史真相。

在官方陸續出版檔案史料之際,1991年、1992年民間的出

官方檔案在當時的時空背景下,有其侷限  ,很難擺脫國

版社也出版《南  第一歷史檔案館藏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民黨的制式觀點,縱使有新發現也只能釐清政策制定、權責

》二冊、《二二八事件資料集》、《臺灣戰後史資料選──

歸屬、黨派利益、人際網絡和逮捕處置等問題,但很難發現

二二八事件專輯》、《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等。前二種原

具有臺灣民眾觀點的資料和報告。

是中國因應臺灣二二八公義和平運  ,為爭取解釋權而出版,

臺灣人在當時是屬於弱勢、被統治的對象。臺灣人的意見

後在臺灣重新複印。後二種分別是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站在

無法進入決策核心,統治者也很少考慮臺灣的立場和臺灣人

民間立場出版的珍貴史料,以及由熱心人士提供自己珍藏,

的感受。因此訪查二二八受難者及其家屬,紀錄其經驗,是

而由自立報社出版的史料。

重建二二八歷史記憶與歷史感情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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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 言

10

1990年代之前,在海外有零星的二二八口述歷史紀錄的出

四、官方二二八報告

版,在國內有整體  、計畫  的口述訪查則是在1990年代之後。 除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等官方單

官方最早的二二八事件報告是在1947年,二二八事件發

位進行口述訪談之外,阮美姝、張秋梧、沈秀華、張文義、

生後不久,  察院派遣閩臺  察使楊亮功來臺所做的調查報告。

胡慧玲、高淑媛、黎中光、王昭文、張炎憲等都從事民間口

1947年3月8日楊亮功隨同軍隊登陸基隆,至4月11日離臺,停

述歷史訪查的工作。

留34天,其間曾赴各地調查,撰寫完成〈二二八事變奉命查

這些口述歷史紀錄除了比以前的調查報告更深入、更全面

辦之經過〉,以及與  察委員何漢文具名的〈調查二二八事件

之外,最重要的是訪查對象不限於領導菁英的後代,而及於一

報告〉。其報告雖然對陳儀施政有所批評,卻視此事件為「

般沈默的大眾。庶民也許欠  理念和觀點,卻能赤裸裸反映出

暴  」、「暴亂」,視參與人士為「暴民」,將事件起因歸之

臺灣社會的實況。他們對國府接收、軍紀敗壞、貪污腐敗、特

於臺灣人受到日本統治五十年「遺毒」所害,而有二心,對

權橫行、經濟崩潰、物價飛漲、和社會秩序混亂等情況,都能

中國產生排斥;事件發生之後,臺灣人又受到政治野心家和

從親身經驗中舉例說明,道出當時臺灣人的處境以及統治者的

共黨的煽  ,而產生「叛國」出走的意圖。這份報告並未站在

蠻橫和霸道。受難者及其家屬的親身經驗不只是他們一生的傷

臺灣民眾觀點,敘述事件真正發生的原因,以及臺灣人要求

痛,更是臺灣社會問題深層糾葛的所在,因此瞭解他們的心聲

改革的理由。 事隔40年,二二八公義和平運  推展之後,國民黨政府本擬

,才能體會統治者的殘暴和臺灣人的悲哀與無奈。 口述歷史所呈現的歷史記憶和感情,可以豐富臺灣歷史的

以楊亮功、何漢文的報告,搪塞當時民意的要求,但不被社

內涵,彌補官方檔案的不足,並突破官方觀點,提供歷史真

會接受。因此在1991年行政院成立二二八研究小組,重新撰寫

相的證據和反省題材,建立民眾觀點的歷史詮釋。

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經一年時間,於1992年2月公開內容。 這份新的研究報告已修改過去「暴  」、「暴民」之說,比楊 亮功、何漢文的報告更符合實情,對事件發生的經過敘述詳細 ,但囿於當時政治環境,未能觸及二二八責任歸屬的問題。因 此在民主化的今日,對此問題仍有重新追究探討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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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前 言

11

12

五、二二八責任歸屬的追究

研究小組自2003年底著手規劃執行以來,幾乎每個月舉行 討論會,終於在2005年完成二二八責任歸屬的研究報告。全

1995年2月28日,李登輝總統在二二八紀念碑落成時,代

書除前言與結論外,分成四部分;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

表政府向228受難者家屬公開道歉,造成二二八平反的高潮

傷害、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和事件相關

。同年,立法院通過228事件受難者補償條例。翌年,行政院

人員的責任等,分別輕重等級,加以論述。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成立,積極從事補償金審核發放、舉

我們希望透過新史料的耙梳,從歷史縱深和人際網絡,逐

辦紀念追思、撫慰受難者家屬和頒發獎學金等活  ;並於2003

一檢視中央到地方、核心人物到相關人員和團體的關係,並

年6月,在國史館出版《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之後,舉辦

加以分析整理,釐清事件的責任歸屬,使應負責任者負起應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研討會》,探究新史料出土之後,

有的責任,還給歷史應有的公道、社會應有的正義。

二二八事件應有的研究方向和新詮釋。

二二八平反的訴求,不只在突破政治禁忌,更是歷史文化

最近幾年來,二二八事件已有許多相關史料、口述歷史紀

重新檢討與詮釋的起點。臺灣歷史長期以來在國民黨觀點的

錄和研究論著的出版,可是仍未見有系統論述歷史責任歸屬

陰影下,無法撥雲霧而見天日,有人處處為統治者著想,認

的專書。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認為追究二二八事件的責任

為當時的鎮壓有其必要,最高統治者蔣介石是受屬下矇騙而

歸屬是其應負的責任,也是受難者家屬長期以來的願望。因

誤下判斷;有人認為改朝換代,總會發生屠殺事件,這是無

此,在2003年底開始籌劃二二八事件歷史責任歸屬的研究計

法避免的事情,應該予以諒解;有人認為二次大戰結束後,

畫,組成專案小組,而由基金會董事黃秀政、薛化元、陳儀

中國兵荒馬亂,發生抗爭事件非只台灣一地,應該從整個中

深、張炎憲以及學者陳翠蓮、李筱峰、何義麟等共同執筆,

國來看臺灣的  亂。這些觀點均站在中國和統治者立場,因而

並附錄陳志龍教授、黃茂榮教授所撰寫二二八事件刑事與民

矇蔽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真相。今日,臺灣已轉型成為自由民

事責任的法律探討兩篇論著。陳、黃兩位教授從刑法與民法

主的社會,但民主社會應有的正義、人權與道德規範仍在起

觀點重新檢視法律責任,是過去少人觸及的問題,也是今後

步的階段。因此,我們深信回顧二二八的悲痛歷史,釐清歷

二二八責任歸屬研究的新方向。

史責任,正是臺灣社會邁向健康、和諧、自信和負責的關鍵 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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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13

14

2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章 1945年10月24日,陳儀(中著陸 軍服,略矮胖者)抵達臺北松山機 場。(臺北228紀念館提供)

1943年11月22日,中美英三國領袖舉行開羅會議,會後正

第一節  事件背景

式宣告「收復」臺灣的聲明,國民政府隨即著手進行戰後接 收臺灣之準備。起初,國民政府命令行政院秘書長張厲生與

有關二二八事件發生的背景及其原因,可謂錯綜複雜,一

軍事委員會國際問題研究所所長王芃生先行研究復臺準備事

般歸納不外乎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等方面。本節綜合各

宜。而後又於1944年5月在國防最高委員會中央設計局內成立

家說法,從行政長官公署體制的特殊化、政治壟斷與接收弊

「臺灣調查委員會」,任命陳儀為主任委員,負責一切接管

端、經濟統制與民生困苦,以及社會  盪與文化隔閡等四方面

人員訓練與接收計畫之擬定,作為諮詢幕僚機構。1 臺灣調查

,進行論述與分析。

委員會的工作除了蒐集編譯數十種有關臺灣的資料與書刊,

一、行政長官公署體制的特殊化

培訓了上千名接收臺灣的各類幹部,最重要的就是擬定接收

追溯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以行政長官公署體制特殊化

臺灣的體制及其相關接收計畫。2

為最根本之問題。此一特殊化的體制無疑成為日後陳儀在接

當時,對於如何接收臺灣,各界看法紛紜,留居中國的臺

收臺灣、治理臺灣的權力來源,造成臺灣人民不僅未能從日 人的殖民統治脫身,反而陷入更為痛苦的集權統治,埋下日

1.  鄭梓,《戰後臺灣的接收與重建》(臺北:新化圖書公司,1994年3月), 頁135-136。

後事件的遠因。

2.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臺北: 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7年6月),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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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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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籍人士大多主張恢復臺灣省制,採取臺人治臺方針;但亦有

畫中特別將臺灣劃成與東北為兩個特殊的「光復」區,其他

部份人士提出省政特殊化,暫行特別組織的意見;至於,臺

各省則皆為收復區或後方區。此種體制的特殊之處,只要細

灣調查委員會主任委員陳儀則主張黨政軍統一接收的方式,

讀長官公署組織綱要及組織條例的條文內容,即可發現行政

並實施國有公營的政策。最後,這些意見皆由臺灣調查委員

長官公署所包含行政、立法以及司法等特殊之權力。就行政

會整理彙集成「臺灣接管計畫綱要」,以及其他分項接管計

權而言,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第一條規定

畫草案。1945年3月23日,「臺灣接管計畫綱要」經由國民政

:「臺灣省行政長官隸屬行政院,依據法令綜理臺灣全省政

府主席蔣介石核定後,成為戰後接收與治臺的最高指導綱領

務。」4 故行政長官公署可視為臺灣省境內最高行政機關,而

。大體上,此份綱要仍遵循國民政府推 民主憲政、省政體制

在「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一條中,又訂定行政長官公

的原則。

署「置行政長官一人,依據法令綜理全省政務。」5 如此顯示

惟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後,國民政府在倉卒之間

當時臺灣的接收體制是為首長一人專權制,與中國其他各省

陸續頒布「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與「臺灣省行政

之委員會合議制迥然不同。

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蔣介石主席並特任陳儀為臺灣省行政

基本上,國民政府在1944年4月28日修正公佈之「省政府

長官,並兼任臺灣全省警備總司令。 3  於是臺灣確定實行特

組織法」中,即已規定各省政府組織省政府委員會,置簡任

殊化的長官公署體制,一切大政方針與臺灣調查委員會所研

委員7至11人,採合議制,即委員共同議決包括人事、命令、

擬的方案全然不同,臺灣因此成為陳儀實驗國家主義統制政

預算,以及地方行政區域變更等行政事務。其中,省主席亦

治的對象。

為委員會之一員,功能為召集、執行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和

然而,長官公署體制何以稱其為「特殊化」?主要是相對

處理省府日常及緊急事務。6 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內,除設

於中國其他省份而言。由於國民政府認為臺灣曾在日本殖民

有行政長官一人,其餘處室單位則多為執行、聯繫長官公署

統治下50年,情形與中國其他省份不同,因此勢須擁有特殊 體制與權力,才足以應付接收之各種狀況。故在中國復員計

4. 同前註,頁150。 5. 《國民政府公報》,1945年9月21日,頁1-2。 6.  第一屆立法院編印,《中華民國法律彙編》第四冊 (臺北:立法院,1978年 8月), 第玖類 〈地方 制度 〉,頁 1-6。

3.  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委 員會,中國現代史史料叢編第四集,1990年6月),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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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17

18

政務之行政單位。與其他省政府體制相比較,臺灣省行政長

行政長官由於擁有上述行政、立法、司法,甚至人事、

官公署特殊的集權地位,不言而喻。

督之權,因此形成在臺專權獨斷的權力,再加上兼任臺灣全

立法權方面,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第二條

省警備總司令,更形成軍政一元集權的特殊化,無怪乎當此

規定:「行政長官於其職權範圍內,得發署令並得制定臺灣

體制頒布後,許多臺籍人士大失所望,尤甚者更有勸誡陳儀

單行條例及規程。」7 依此條例,行政長官擁有委任立法之權

:「絕對不可以治理方法的不一樣,而使臺灣人發生統治殖

力,得以自行發布署令或轉發中央命令,無形中使臺灣成為

民地姿態的出現,或是總督制度的復活的錯覺」。10  又其體

國民政府之法令管轄範圍外的地區。如此亦造成日後長官公

制在臺灣實施期間,亦不斷有人建議國府高層廢除長官公署

署頒布許多法令,形成經濟統制及社會管制之特殊情況。

,恢復省府制度。11

在司法權上,依「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三條

然而,這種體制之產生與實行,歸根究底乃在於國民政府

規定:「臺灣省行政長官,受中央之委任得辦理中央行政。

以至於陳儀本人對於臺灣的無知與傲慢,欲藉集權式的統制

臺灣省行政長官,對於在臺灣省之中央各機關有指揮 督之權

,獨攬黨、政、軍一切事務,來實現三民主義的理想世界。

」。8 原應歸屬於中央司法部門管轄的臺灣各級法院,其人事 乃至法令等方面,皆因而受到行政長官的節制。除此之外, 10. 連震東,〈臺灣人的政治理想和對做官的觀念〉,收錄於中國國民黨中央 委員會黨史委員會,《抗戰時期收復臺灣之重要言論》(臺北:中國國民黨 黨史委員會,中國現代史史料叢編第三集,1990年6月),頁327-328。另外 ,有關陳儀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權於一身,其主持臺政讓臺灣人產生「 總督制度」復活的錯覺乙事,王泰升認為1945年10月25日以後,臺灣即由 國民黨政權依中國的訓政體制統治。在當時的訓政體制之下,「黨」與「 政府」的權力已被匯整至國防最高委員會。尤其是身為國防最高委員會之 委員長的蔣介石,既是黨的總裁,又擔任國民政府主席兼陸海空軍總司令 、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以致該委員會的運作,實際上等於是「委員長獨任 制」。可以說集中國黨政軍大權於一身的蔣介石,已成為1945年以後臺灣 的「新天皇」,其實質權力有甚於「舊天皇」。見王泰升,〈臺灣戰後初 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1945至1949)〉,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 主編,《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9卷第1期(2000年1月),頁8-11。

其他屬於中央的機關單位如 察、考試機關也都受到行政長官 統制的影響,例如「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第五條所規定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必要時得設置專管機關或委員會 ,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9 ,由此長官公署亦擁有增置 機關及人事任免權。

7. 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頁150。 8.   第一屆立法院編印,《中華民國法律彙編》第四冊,第玖類〈地方制度〉 ,頁1-6。

11. 閩臺通訊社編,《臺灣政治現狀報告書》(1947),收錄於佚名編,《 二二八真相》(無著作者及出版年代),頁25-26

9.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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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19

20

而最後事實證明事與願違,不僅賠掉陳儀個人的信譽與職務

18.72%);荐任待遇者1,438人,外省人佔951人(66.13%)

,更輸掉戰後全臺灣人光明的前途與希望。

、本省人佔487人(33.87)等;委任以下及雇員則以本省人為 多。12

二、政治壟斷與接收弊端 就政治壟斷而言,當時來臺中國人士壟斷政府重要中高級

其次,如轉換為職位名稱來看,長官公署內各處316名高

職位,以及所產生的牽親引戚、腐化貪污等接收弊端,也是

級官員中,臺籍人士僅有17名,其中專員僅7名、股長7名、

二二八事件的肇因之一。首先是1945年9月行政長官公署準備

視察3名,相較於外省籍官員人數,比例相差甚遠。詳參表一

在臺從事復員與接收工作,所派遣的接收大員幾乎為陳儀的 親信或主閩時期的班底,雖然初期規劃接收臺灣時,曾有臺

表一: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處中高級官員省籍統計表

人治臺的呼聲,卻不為國民政府高層及陳儀所重視。尤其長

秘書

職稱

官公署在臺1年5個月的施政時期,9個重要處的18位正副處長

機構

專員

科長

股長

視察

主任

外省 本省 外省 本省 外省 本省 外省 本省 外省 本省 外省 本省

中,僅有教育處副處長宋斐如1人是臺籍人士;17位縣市長中

秘書處

2

0

9

2

2

0

9

0

0

0

3

0

只有臺北市長游彌堅、新竹縣長劉啟光、高雄市長黃仲圖、

民政處

3

0

9

2

4

0

13

0

6

0

1

0

高雄縣長謝東閔4位為臺籍人士。而上述這些臺籍人士又多是

教育處

3

0

0

0

2

0

13

1

12

3

3

0

財政處

1

0

7

0

6

0

17

3

10

0

2

0

農林處

1

0

31

3

8

0

0

0

1

0

2

0

跟從長官公署從中國來臺的所謂「半山」份子,其在臺灣民 眾的心中,本土代表 不足。

工礦處

2

0

10

0

4

0

10

1

0

0

1

0

其次,就福建臺灣  察使楊亮功與  察委員何漢文的報告

交通處

2

0

10

0

0

0

6

0

10

0

3

0

中,統計1946年所有在臺的公務員,總共計有54,617人,本

警務處

3

0

1

0

4

0

20

2

17

0

1

0

省人39,711人(72.71%)、外省人13,972人(25.58%)、外

會計處

0

0

3

0

3

0

7

0

0

0

0

0

17

0

90

7

35

0

95

7

46

3

16

0

合計

國人934人(1.71%);而簡任官之214人中,外省人佔202人

資料來源:《民報》,1946年11月18日,500號,3版。

(94.39%)、本省人僅12人(5.61%);簡任待遇者228人, 外省人佔204人(89.47)、本省人僅24人(10.53%);荐任

12. 楊亮功、何漢文,〈調查「二二八」事件報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1992年5月),頁320-321。

者1,704人,外省人佔1,385人(81.28%)、本省人佔31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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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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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處中高級官員省籍統計表」。   再加上當時國民政府內部派系林立,從日本手中接收過 來的臺灣,對國民政府而言是一塊肥肉,各派系無不垂涎欲 滴,都想從中分一杯羹。13 因此陳儀在臺接收期間,各派系無 不安插親信佔居重要職位,以便擴充勢力範圍,進行卡位之 爭。其結果則是無論臺灣人或外省人,只要非派系者均與重 要政治職位無緣。14 另為了掩飾臺灣人與外省人政治地位之不平等,陳儀接收 集團捏造出許多搪塞藉口,例如臺灣沒有政治人才、臺灣人不 懂國語文、不懂如何撰寫公文15、臺灣人受到奴化教育等16, 把許多受過良好教育的臺灣人排斥在中高級職位外,此舉不但 未能說服臺灣民眾,反而引起更大的反感。 然而當來臺接收人員在無法滿足全臺接收事宜卻又排斥臺 籍人才時,陳儀卻留任大批日籍官員、警察、教授,以及銀 行、公司、鐵路、電信局和郵政局等相關日籍職員,形成接

終戰之初,處處歡迎「祖國」、慶祝「光復」的臺北街頭。但其上國徽錯置的國

收過程中留用日人多於臺人的現象。 17  原本,臺灣民眾以為

旗,顯示臺人對「祖國」的陌生。(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從日本殖民統治掙脫出來,重新「回歸到祖國」,從此可以 13.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中國北 :中國文史 出版社,1987年6月),頁108-110。 14. 陳明通,〈派系政治與陳儀治臺論〉,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 》(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專書(31),1993年11月 ),頁257-270。 15. 李筱峰,《解讀二二八》(臺北:玉山社,1998年1月),頁36。 16. 韓石泉,《六十回憶》(臺南:著者自印,1956年11月),頁68。 17.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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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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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家做主,一解日治時期屈居日人之下的怨氣,然而無情的

陸桂祥上任後,為了安插他所帶來的兩百多位自己的人馬,

政治壟斷與差別待遇使有志者幻想破滅,大失所望。

竟不管舊有人員有無能力,而將許多人免職。21

就接收弊端而言,儘管「大陸人士」壟斷重要職位,但只

而部份來臺接收人員,在佔居要職,牽親引戚之後,即

要奉公守法、廉潔愛民,人民都還能忍受。然而誰能料到,

開始露出其貪婪腐化之官僚本 ,將「接收」工作變成「劫收

各種牽親引戚、營私舞弊、貪贓枉法等接收弊端卻一一浮現

」工作,一時之間各種營私舞弊、貪贓枉法事件層出不窮,

。這些接收弊端之中,以牽親引戚、結黨成群的用人歪風最

讓已養成奉公守法的臺灣民眾皆感到不可思議。當時臺灣社

為人詬病。例如臺南地方法院院長之妻,擔任該院檢察處書

會較有名的貪污案件,例如「資源委員會」接收臺糖公司15

記官長;該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之妻,則任該院書記官。臺

萬噸白糖案,以及長官公署專賣局局長任維鈞侵吞70公斤鴉

中地方法院大部份職員皆為該院院長之親戚,即院長妻舅之

片案,皆廣為人知。資源委員會的臺糖案,根據當時省參議

子3人、妻舅之女婿1人、妻舅之弟1人、妻舅之外孫1人,其

員王添登及林日高兩位所揭露事由中,可知臺灣省行政長官

他遠親近戚等20餘人,皆在該法院任職,佔全法院職員50人 之半數以上。花蓮港地方法院院長之妻,擔任該院之錄事。

公署讓資源委員會將臺糖公司由日本官方和民間製糖會社所 燈釘登 接收過來的15萬噸白糖,無償地轉變給貿易局,運到上海出

花蓮港 獄長之岳父,擔任該 獄之教誨師,其妻舅亦任職獄內

售,利用價差獲取暴利達120億臺幣。而專賣局鴉片案,則是

。18又如農林處檢驗局局長葉聲鍾上任之後,把一位具有30年

局長任維鈞侵吞鴉片70公斤,私運香港變賣獲利。此事曾遭

工作經驗的臺籍技正范錦堂弄走,然後以自己的江蘇籍二房

《民報》披露,舉證歷歷,而且省參議員王添登也曾在議會

姨太太謝吟秋補技正之 。19  這股風氣連教育界亦受波及,高

質詢。此事最後雖不了了之,不過這場質詢卻真實的反映當 燈釘登 時高官吃相難看的樣子。

雄工業專科學校校長劉某,擅收束脩聘用教員,並以親族充 數,目不識丁的校長岳父充任教員,引起學生開會反對,向

另外,還有一則轟 臺灣社會的大案子,即是臺北縣縣長

市長請願。 20  諸如此類情事,不勝枚舉,尤甚者如臺北縣長

貪污公款案。時任臺北縣長陸桂祥與該縣的一位 姓區長,串

18. 《民報》,1946年7月6日。

19.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室,《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特輯》(臺北: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室,1946年12月),頁65。

報紙報導種種貪贓枉法案例,如此腐敗的政權,讓臺灣民眾深惡痛絕。(吳三連 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20. 《民報》,1946年1月31日。

21. 臺灣省參議會秘書室,《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特輯》,頁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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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新新》雜誌上的漫畫,諷刺貪官污吏的行徑。

同謊報接收日產物資,逕行變賣而中飽私囊。後經縣參議會 及人民舉發,待長官公署派員清查前夕,陸縣長竟唆使放火 ,接連燒掉臺北縣政府的會計室及稅捐徵收處,事後還把此 「怪火」起因加諸於奸黨莠民,並將貪污責任推諉給已經捲 款潛逃的 區長。22 貪污案件不僅出現在高官階層,連檢察官、法院院長、教 師都貪污,金額亦不在少數。例如臺北市教育局舞弊案、嘉義 化學工廠貪污案。23  甚至有人提到即使拜訪公務員洽公,他們 會說拿一點錢來「飲茶」,而「飲茶」就是「賄款」之意。24

22. 張琴,〈臺灣真相〉,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臺北:稻鄉出 版社,1991年2月),頁45-46。 23.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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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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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此類一再發生的貪污事件,以《民報》相關新聞報導,

三、經濟統制與民生困苦

從1945年10月到1947年2月,陳儀在臺主政期間,有高達約50

就經濟統制而言,如同政治上的壟斷一樣,陳儀及其接收

件的案例,其中1946年7月僅1個月就有15件貪污之新聞報導

集團採取的是經濟統制政策,也就是物資管制、金融壟斷、

。 25  而以《民報》所揭露者如此,其他報紙新聞或未曝光者

物品專賣,然而其後果卻造成民眾失業與飢餓的民生困苦之

,則不知凡幾。大大小小的貪污新聞,在陳儀的接收集團來

狀。在論及陳儀對臺的經濟統制情形前,必須先了解陳儀為

臺之後,即屢見不鮮,讓臺灣人大開眼界,目不暇給。儘管

何堅持推行經濟統制。其實,早在陳儀主持福建省政時,即

當初陳儀來臺之初,曾大言不慚地說:「來臺灣是來做事、

已開始推展所謂的「統制經濟」,設省銀行,發行閩省鈔票

而不是來做官」、公務人員有三件事是不該做:「不偷懶、

,另外又成立貿易公司,大搞省營企業。由於初嚐甜頭,以

不欺騙、不揩油」,但事後證明,除少部份貪官污吏遭到懲

致日後在臺如法炮製。此外,環繞在陳儀周邊,不乏主張國

處法辦外,大多數都揚長而去、安然無事。流風所及,眾人

家社會主義的人士,如陳儀的堂內弟沈仲九、親信徐學禹等

競逐「五子登科」 26  的貪婪嘴臉,躍然紙上。唐賢龍曾指出

人,無不在其身邊敲邊鼓,使其錯估形勢,鑄成大錯。

這種情形說:「自從國內的很多人員接管以後,便搶的搶,

戰後初期的臺灣經濟,因戰時遭受盟機轟炸,部份城市的

偷的偷,賣的賣,轉移的轉移,走私的走私,把在國內『劫

道路、水道、工廠、民房等皆受到相當嚴重的破壞,一時之

收』時的那一套毛病,統統都搬到了臺灣,使臺灣人非常看

間 廢待舉。諸如如何恢復生產、恢復建設、安排日籍人士遣

不起,以致很多貴重的東西,大都散失。臺灣同胞目睹此種 情景,於失望悲憤之餘,均不免眼紅耳熱。」27 24. 見Ο先生(匿名)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年11月),頁11。 25. 參考《民報》,1945年10月至1947年2月;黃淑英,〈民報與戰後初期的臺 灣〉(臺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8月),頁72-75 。 26. 五子登科即金子、房子、車子、女子、位子,用來諷刺當時許多來臺接收 官員的醜態。邵毓麟,《勝利前後》(臺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84年), 頁76。

物價暴漲,民生痛苦的情景,漫畫家生 地描繪出來。(《新新》)

27.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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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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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舉凡樟腦、硫酸、米、鹽、鳳梨、石炭、硫磺、鋁

返等問題,皆亟待國府要員派人來臺解決。然而陳儀接收臺

、煤油、水泥、紙、漁產等物資,凡是能營利的出口產品,

灣後,似乎未能看清問題癥結,反而仍舊以其統制經濟的經

則設置貿易局來全盤統籌,也藉此壟斷全島農工產品的產銷

驗,重新實施於不同閩省問題的臺灣經濟。首先,陳儀將日

與輸出。又由於陳儀認為應維持臺幣及臺灣金融機構使自成

本人所留下的237家公私企業,六 餘個單位,統統納入臺灣省

系統,這樣才不致使臺灣像中國各省那樣法幣氾濫成災,物

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處局所設的27家公司來經營。無論從交

價暴跌的現象。因此在臺成立臺灣銀行並排拒當時中國的4行

通、運輸、堆棧、農產品、漁業畜牧、鋼鐵、電力、水泥、

2局,即中央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農民銀行、中央信

機械造船、石油、工程、造紙、印刷、紡織、磚瓦、油脂、

託局及郵政總局來臺籌設分行,以推展臺幣發行政策。

電工器材、化學藥品、製鹽等,無一不在統制之列。其次,

接收日產及土地問題上,陳儀則成立日產接收委員會與臺

有鑒於日治時期專賣制度成效卓著,陳儀亦將專賣局加以保

灣省土地委員會。但由於法令規章不明,制度又不齊全,使

存,並將樟腦、火柴、菸、酒、度量衡等物品納入專賣,專

得部份來臺人士從中營私舞弊,引起臺灣民眾相當大的不滿

賣機構依舊運作。其他民生物資如鹽、糖、石炭等,則由專

與困擾。

賣局以外的機構來統制。例如鹽的專賣是由財政部臺灣鹽務

從上述來看,陳儀所推行的經濟統制政策似乎無所不統,

管理局直轄之臺灣鹽業公司來承辦;石炭則由臺灣省工礦處

亦無所不包,造成與民爭利、營私舞弊之問題,以及爭議不斷

成立的臺灣省石炭調查委員會,來統制其產銷。28

發生。根據當時奉派來臺調查的楊亮功和何漢文在二二八事件 調查報告中即提出:「以工商企業之統制,使臺灣擁有鉅資之 工商企業家不能獲取發展餘地;因貿易局之統制,使臺灣一般 商人均受極端之約束;因專賣局之統制,且使一般小本商人無 法生存」。29 僅僅數言,卻點出經濟統制的種種弊端。 就民生困苦而言,陳儀接收臺灣之後,由於厲行統制經濟

29. 楊亮功、何漢文,〈調查「二二八」事件報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304。

28. 李筱峰,《解讀二二八》,頁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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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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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公營事業獨占問題嚴重,與民爭利;再加上官場貪污

,合起來共計有190個工廠沒開工,超過臺灣整個工廠的二分

舞弊風氣,以及外行領導內行,以致經營不善,經濟秩序頓

之一。 31  而部份已開工之工廠,則因接收管理者佔居要職且

時一團混亂,民眾怨聲載道,生活困難,不滿情緒隨時可能

不善經營,大部份臺籍或日籍員工亦無心工作,以致生產停

引爆。當時經濟惡化,首先是通貨膨脹、物價暴漲。由於許

頓或減產。再加上部份物資如糖、米等大量輸往中國,造成

多公營企業不僅已無生產資金,而且所擴充的生產設備、  買

臺灣島內可用物資因而大為短 。其中以米糧的不足最為顯著

原料、週轉等所需資金,均以銀行貸款是賴,對於應繳盈餘

,亦間接促使物價上漲。當時物價上漲之嚴重,根據長官公

亦以貸款還款,繳納政府。故臺灣銀行放款對象,一向以各

署統計室的《臺灣物價統計月報》所載,自1946年1月到1947

種公營企業及交通事業單位為主,而該項放款數額,竟佔該

年2月,臺北市民生主要日用品的物價,以米為例,1946年1

放款總放款額的50%以上。這項貸款的膨脹,係促成通貨膨

月的米價,1斤只要8.84元,但到了翌年2月竟上漲將近5倍之

脹之重要因素。通貨增加,刺激物價上漲,反過來又增加公

多,1斤米要價42.67元;最驚人的是,白糖1斤2.70元,短短

營企業對資金之需求,此為戰後初期臺灣通貨膨脹之主要循

一年之間,上漲到60.28元,相差竟高達22.33倍。特別是,當

環特徵。然而當企業經營不善,銀行為填補  口,乃大量發行

時臺灣的物價可以說是全中國最高的,各種日用品如布匹、

貨幣,兩相影響即造成惡  循環,通貨膨脹日漸嚴重,而物價

肥皂、襯衫、襪子、玻璃、皮鞋、牙刷、牙膏等,平均都要

問題亦相形惡化。

比上海貴1∼2倍。 32  當然,這中間必須考量臺幣與法幣匯率

其次,戰後許多生產工廠,在戰爭中遭受盟軍轟炸損壞

兌換問題,但也反應出臺灣物價暴漲問題的嚴重。詳參表二

,唐賢龍在《臺灣事變內幕記》中說道:「許多工廠在老遠

「臺北市民生主要日用品物價表」。

地方看起來好像煙囪林立,但實際裡面只是空空如也,僅有

隨著物價暴漲,引起社會不安,尤以米價問題影響層面最

十幾個人守著沒有煙火的鍋爐」。 30  而根據臺灣省行政長官

大,因此緊接而來的即是米荒與飢餓問題。起初,米價開始

公署資料顯示,當時臺灣各種不同 質的工廠,被毀於美機轟

上漲時,長官公署為了平息民怨,除採取限制米價及拋售存

炸之下者,約佔20%左右。在原356個工廠中,未開工的共有

糧,又以每人每週僅配給兩公斤米應急33,但仍無濟於事。糧

124個,修復中的46個,正在修復而已有一部份開工者有20個 31.同前註,頁32。 30.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32 。

32.同註30,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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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表二:臺北市民生主要日用品物價表 單位:(元)臺幣 1946年1月 1947年2月 漲倍數 種類

33

34

些駭人聽聞的報導,如「饑民僵斃路上,令人慘不忍睹」35,

「無米可炊,全家自縊」 36  的新聞,或是部份地區民眾發生

時間

搶米等騷擾事件。二二八時任「二七部隊」部隊長鍾逸人在 米(斤)

8.84

42.67

4.83

麵粉(斤)

11.11

59.72

5.38

豬肉(斤)

31.95

102.78 3.21

雞蛋(個)

2.67

9.17

花生油(斤)

27.67

106.39 3.84

鹽(斤)

1.33

9.44

7.10

白糖(斤)

2.70

60.28

22.33

茶葉(斤)

6.70

61.11

9.12

香菸(十支)

3.00

9.67

3.22

陰丹布(尺)

15.40

92.40

6.00

其回憶錄中,對當時米荒的嚴重曾有生 的描述:「在臺北大 稻埕、艋舺、基隆和新竹等地因鬧米荒,到處買不到米的憤 怒家庭主婦們,〔一〕手拿小棍子另一手拿著方形鐵皮米桶

3.43

,衝出街頭邊敲鐵皮桶邊高呼:『沒有米會餓死人,我們要 裹腹不要光復了。』」 37  可見米荒問題實已類似一顆隨時可 能引爆的炸彈。 經濟統制的另一影響,則是失業問題。由於戰前有將近4 萬到5萬的臺灣工人在製造業工作,但在1947年初,繼續就業 的卻不到5千人。很多工廠因原料 乏而不得不關閉;又為了 安插來臺中國人士,不少在公營事業的臺籍員工,不管他們 的經驗與水平,均被裁員。此外,失業人數也因戰後復員問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臺灣物價統計月報》,1946-1947年。

題而增加,因為有相當數目在日本軍隊當兵的或被派遣到國

食問題已如脫韁野馬,無法控制,「白米一斗已經突破四  元 台幣的大關」 34。一般公務員和平民多已無力  買米糧,僅能

35.《人民導報》,1947年2月22日,第3版。

改吃番薯或雜糧,或是以地  葉裹腹。而報紙上也逐漸出現一

36.《和平日報》,1947年2月18日,第3版。 37.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上)》(臺北:自由時代出版社,臺灣文史叢刊(1 ),1988年5月)頁389。 38. 張旭成,〈二二八事件的政治背景及其影響〉,陳芳明主編,《二二八事 件學術論文集》(臺北:前衛出版社,1989年8月),頁116-117。

33. 顏清梅,〈光復初期臺灣米荒問題初探〉,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 史》(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年11月),頁84-91 。

39.《臺灣新生報》,1946年10月27日。

34. 吳新榮,《吳新榮回憶錄》(臺北:前衛出版社,1989年7月第一刷),頁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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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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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當工伕的臺籍青年回臺未能就業,使得當時社會籠罩著一

四、社會 盪與文化隔閡

股失業潮的低氣壓中。38

就社會  盪而言,由於部份來臺軍警紀律敗壞、作威作福

然而,長官公署不僅未能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工業及其他

,再加上與臺灣民眾的文化隔閡,造成彼此間的衝突對立,

經濟問題,反而粉飾太平,聲稱失業人數未超過1萬人。但實

使得社會治安惡化,騷亂事件層出不窮。1945年8月15日,日

際上,根據1946年底《臺灣新生報》的報導,全臺失業人口

本戰敗投降,在陳儀來臺接收之前的二個月間,臺灣的社會

約為45萬人之多;省參議員王添登的估計,最少不下40萬人

雖然沒有政府領導,但是民眾都相當有紀律的、歡欣的期待

;礦業家也是省參議員的顏欽賢統計,失業者不下50萬人;39

國民政府派員前來,當時社會呈現井然有序的現象。這種情

燈釘登 而聯合國救濟總署專家較為保守,其估計至少有30萬人,尚

況,日後都令許多民眾懷念不已。吳濁流於自傳《無花果》

不包括因失去正當生活憑藉而回鄉下務農者。 40  如全盤統計

中回憶云:

當時全臺六 多萬人中,若失業人口為30至50萬人,則失業率

島民似一日千秋,又像孤兒迎接溫暖的母親般的心情,等

即高達5.0 %到8.3%之間,也就是說每12∼20人就有1人失業。

待著祖國軍隊的來臨。由於很久祖國沒有來接收的關係,政

由於失業者日多,在無以為繼,又四處求救無著之下,乃 鋌而走險,使得當時強盜、搶劫的社會案例大幅增加,而自殺

治完全成為真空狀態了;於是大家就自 地在各街各庄組織了

、行乞,或是走私販賣、女 淪為娼妓的例子也時有所聞。41

三民主義青年團,自 擔當各地的治安工作。這種處在真空狀 態而能夠民心一致地完成自治工作的,恐怕在世界政治史上 是罕見的吧。這些團員,既沒領取報酬,也沒接受任何人的 命令,一直從八月十五日到接收人員來臺為止,兩個月間的

40. Kerr,George H.,Formosa betrayed, New York:Da Capo Press, 1976, c1965,  pp.233-234.

治安都由他們確實負責下來。尤其在夜間,像冬防警衛一樣 ,由各地的青年輪流擔任,而一絲不亂地把真空狀態平安度

41. 諸如《人民導報》所言:「(前略)今日的臺灣已是如何的臺灣呢?不但 街上看見了乞丐,而且劫案疊出」。1946年11月,臺北縣長陸桂祥於長官 公署紀念週會提到:「數月來,臺北縣發現自殺案件計三十七件,均係貧 苦失業的原因」,《人民導報》社論〈論本省的失業問題〉,1946年11月 21日;又如《民報》報導云:「高雄市某君為救濟家族生活困難,冒險欲 盜取水泥公司變壓器時,不幸因高壓線感電,嗚呼喪命」《民報》466號晚 刊,1946年9月20日。另外參考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31-32

過;這件事,乃是島民的榮耀而值得大書特書。42

42. 吳濁流,《無花果》(臺北:前衛出版社,1988年),頁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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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樣的「夜不閉戶,路不拾遺」的桃花源地,卻在接 收人員的到來後,破壞無遺。當時,除了長官公署的行政人員 來臺接收之外,又有陸軍第70軍、第62軍、第95師、特務團、 通信連、憲兵第4團等部隊。由於來臺軍人素質不高、軍紀不 嚴,又多抱持優越感,造成部份軍人作威作福,輕則偷盜搶奪 ,重則開槍滋事。例如看到沒有鎖的私人腳踏車,騎了就走; 看到人家屋裡沒有人,跑進去就拿東西;不買票進戲院或坐汽 車、搭火車不走正門,從柵欄上就跳進去;上車不走車門,從 車窗就跳進跳出;在餐廳吃飯,對女招待 手 腳,惹起反感,乃 開槍示威。43  又如《民報》所報導的「臺澎要塞司令部海軍士 兵騎車撞倒小孩,鬥毆民眾並開槍,民眾一人死、三十人傷」 44、「特務團士兵與公車人員因乘車不遂互毆,班長擅行開槍

殺傷二名人員」45等新聞時常發生。根據統計,從1946年1月至 1947年2月,因軍紀敗壞導致軍(警)民衝突就有52件之多46, 亦即1946年平均每個月就發生3到4件的軍人違紀新聞。 上述軍人違法亂紀、欺民擾民的事件不斷發生,帶給臺灣 民眾的印象甚差,連帶著對國民政府的觀感也日漸不佳,原先

43. 高維民口述、福蜀壽紀錄,〈臺灣光復初時的軍紀〉,《中華雜誌》283期 (1987年2月),頁26。 44. 《民報》,1946年1月10日,第2版。 45. 《民報》,1946年3月17日,第2版。 46. 《民報》,1946年10月至1947年2月。

國府軍警違法亂紀、欺民擾民,帶給臺灣民眾極差的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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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望逐漸轉化為失望與怨憤。而這樣的衝突風氣漸盛,伴隨

苟且,敷衍了事。 50  然事實證明,來臺的接收要員們

著經濟的混亂,連帶使社會治安日漸惡化,偷盜事件也日漸增

早就腐化得根深柢固,只有連根拔除外,已無他法。

多,原本在軌道上運行的社會秩序,逐漸脫節。到處強盜橫行

就文化隔閡而言,自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臺灣被割

,郊外地方乃終夜不能安睡,小兒不敢外遊,婦女不得獨行,

讓給日本,兩岸之間即分別走上不同的命運。臺灣雖

如此不安社會狀態,是戰前臺灣所未曾出現過的。

淪為日本的殖民地,但是卻在日本的統治下逐漸走向

當時治安問題的嚴重,依據長官公署行政紀要報告來看,

現代化,而中國則長久處於戰亂 盪之中,兩者之間的

在1946年一年中,全臺刑事案件高達20,984件,其中又以臺南

分歧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加大,也因歷史的分歧而導致

縣3,476件最多。47《民報》在1945年10月到1947年2月所報導的

文化的隔閡,並因驟然交會的誤解,而產生不可彌補

危害治安事件,則有221件,其中又以偷竊、強盜為多。48此外

的衝突與傷痕。

,公共衛生也亮起紅燈。過去日治時期日人相當重視衛生疾病

戰前,在日人有心的「歸順措施」與「同化政策」下,臺

的預防與治療,然而到了戰後,由於長官公署接收人員疏於防

灣民眾深受日本文化的影響,在食、衣、住、行、語言及生活

範與重視,衛生狀況頓時惡化,流行疾病立即復發。以1947年

方式逐漸日本化,因而思想觀念也漸有所轉變,與當時的中國

為例,天花即發生4,193件,5個月內死亡率達38%;霍亂的流行

人有明顯的差異。最顯著的,就是語言與生活習慣的不同。首

更是猖獗,至該年7月12日為止,臺灣南部死亡三 餘人。49

先是語言溝通問題。由於日人推行國(日)語教育政策有成,

由於違法事件不斷發生,導致社會 盪失序,再加上疫

一般民眾除了日常生活以福佬話溝通,也多能用日語交談,反

疾流行,更使人心不安,許多報紙或部份人士不斷地

而對於中國的北 話相當生疏。因此,當戰後從中國來臺接收

提出警告,要求當局能徹底解決相關問題,而非因循

的要員們面對這樣的群眾與環境,語言溝通隨即產生困擾,而 臺灣民眾則因不懂北 話,而被剝奪服公職之權利。 其次是生活習慣問題。在日本殖民統治之下,臺灣民眾大

47. 臺灣省政府統計處,《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度臺灣省行政紀要-國民政府年 鑑臺灣省行政部份》(臺北:臺灣省政府統計處,1947年10月1日),頁 209。

多透過日本接收西方近代文明的薰陶;又因為經濟的逐漸發 50. 如1946年10月16日《民報》社論〈治安問題嚴重極了〉,同年10月28日社 論〈要預防年底的危機〉等;1947年2月21日天津《大公報》社論〈請愛護 臺灣這片乾淨土〉;此外,在大陸的臺人團體、如閩臺建設協進會上海分 會、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福建旅滬同鄉會等均曾分別向國府高層反應 。

48. 《民報》,1945年10月至1947年2月。 49. 楊逸舟著、張良澤譯,《二二八民變》(臺北:前衛出版社,1991年7月) ,頁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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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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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臺灣人已在新式的工商都市社會裡生活了一段相當長的

化臺灣人的地位。相對的,臺灣民眾在看破來臺接收要員的

時期,較現代化的生活方式是剛從中國內地出來的官員與軍

貪污分贓、營私舞弊的作風後,也毫不客氣的指出,臺灣人

隊所未曾見過的。因此從中國來臺者,除了不習慣臺灣充滿

把日本人叫做狗,是因為狗是凶惡的 物,日本人很凶惡的壓

著東洋風氣,彼此在生活習慣上也有落差。

迫臺灣人,如狗很凶惡的咬人一樣。但是狗能夠替主人守門

第三是思想與觀念的不同。由於受到日本文化及精神的影

防賊,所以叫他們做狗。臺灣人起先很尊敬來臺的中國人,

響,臺灣民眾普遍養成整潔有禮、守法守時、負責盡職的良

後來看透了其中部份人士的行為,有點像豬,因為豬是不潔

好習慣與觀念。此外,臺灣人的平均教育程度也遠比中國人

不淨、光吃而不做事的 物;不潔不淨就是貪污,光吃而不做

高,因此比較能夠瞭解事理與爭取權益。這與中國常受戰亂

事就是做事不負責、沒有責任心的意思。因而民間有人用「

盪使得人民僅求溫飽的情況不同,因而也反應在價值觀與道

狗去豬來」,來表達內心的不滿與失望;也有人拿「豬官」

德觀的差異。

、「豬標」來形容陳儀及其不肖官員。 56  或是以諷刺口吻形

由於雙方文化差距甚大,當權者又未予以重視與疏解,因

容陳儀來臺接收的弊端,如「實行三民主義」被改成「實行

而產生誤解,造成彼此間互相醜化的情形。例如部份接收官員

三民取利」及「慘民主義」,或是流行所謂的「五天五地的

批評臺灣人受到日人的奴化教育51,或認為臺灣人沒有文化52

口語」等。57在負面的批評諷刺下,漸漸地使雙方在潛意識裡

,「〔臺灣人〕胸襟狹窄、感情容易衝 ,致遇事欠考慮,難

產生更深的心結與怨憤,也種下日後各種衝突的惡果。

免盲從」53,「〔臺灣人〕受不住氣」54,「〔臺灣人〕侷處 在小天地中,致容易養成視力短淺和心胸狹隘,於是通常急於 提要求、求答案、心直口快、不愛拖泥帶水」 55  等,藉此矮 55. 江慕雲,《為臺灣說話》,頁164。 56.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11。

51. 韓石泉,《六十回憶》,頁68。

57. 「五天五地」流行語,即日本投降前因為盟軍的轟炸,所以「驚天 地」; 日本投降後聽到臺灣光復,所以「歡天喜地」;接收人員到臺灣以後原 不 改,所以「花天酒地」;重用日官輕視臺胞,政治混亂,所以「黑天暗地 臺 」;工廠關門,交通阻塞,物價飛漲,所以「呼天喚地」。閩 通訊社編 ,《臺灣政治現狀報告書》(1947年),頁2;又參考行政院研究「二二八 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0。

52. 見李碧鏘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南投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年11月),頁39。 53. 此為長官公署教育處官員潘鼎元的評語,見江慕雲,《為臺灣說話》(中 國上海:二五記者聯誼會,1948年),頁166。 54. 此為前基隆市長石延漢的評語,見江慕雲,《為臺灣說話》,頁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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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事件經過

見狀紛紛逃散,僅一名40歲之寡婦林江邁因逃避不及被當

二二八事件的發生,表面上看似一連串的偶然衝突引發,

場查獲。查緝人員欲將其私煙與所得現款悉數查扣沒收,林

但探究其內容可說是各種遠因和近因所累積而造成的。探討

婦乃下跪哭喊,請求放他們一家三口活路,不要把全部的東

事件經過,目前社會上有許多官方與民間的說法,但二者差

西都拿走,至少可憐還她一部份。 59  路旁民眾也紛紛聚攏圍

異頗大,恐難辨明事實真相,僅能就眾說加以擇取,以較為

觀,有的亦開口幫忙求情,但查緝人員不予理會,林婦情急

公允、平衡的方式,加以論述。

之下,乃纏抱查緝員葉得根不放,該員竟一氣之下,隨手以

一、導火線

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婦頭部,以致林婦頭部鮮血直流。 60  在

二二八事件最初發生的導火線主要是前一日(2月27日)

場圍觀民眾見狀極為氣憤,遂包圍查緝人員,握拳喊打。這

下午在臺北市太平町(今延平北路一帶)圓環天馬茶坊的緝

些查緝人員眼見情勢不妙,連忙分頭躲避,民眾則尾隨緊追

煙事件所引起的,然因相關單位處理不當,乃演變成不可收

。其中查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西寧北路一帶),被緊追

拾的局面。 1947年2月27日上午11時左右,專賣局接獲密報,指出 淡水港有走私火柴、香煙等不法活 。該局乃派葉得根、鍾

59. 參見林婦家屬向行政院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受難事實資料,申 請日期:2001年9月11日,編號:2271。該申請資料收錄於二二八基金會所 收藏之二二八受難事實資料庫。

延洲、趙子健、劉超群、盛鐵夫、傅學通六名查緝員,會同 警察大隊所派四名員警前往搜查,但僅查獲少許私煙。而後

60. 關於查緝人員擊傷林婦一事,官方記載與民間說法有所不同,詳見行政院 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49-50;另 外,陳翠蓮所著的《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臺 北:時報出版公司,1995年),頁138-139,亦詳細列舉官方與民間之不同 處。大致而言,官方記載有二種說法,一為林婦為亂石擊中,如國防部史 政局所編的《臺灣二二八事變記言》、查緝人員葉得根與鍾延洲的口供; 另一為林婦與查緝人員爭執互毆而受傷,此說以長官公署新聞室所編《臺 灣暴 事件紀實》為主。民間的說法皆稱是查緝人員以槍管或槍托擊傷林婦 ,參見《臺灣新生報》,1947年2月28日、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臺 北:前衛出版社,1990年)、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惟事後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此案,証實林婦係遭查緝 員葉得根以手槍擊傷,詳見〈緝煙血案被告傅學通等判決書〉,收錄於陳 芳明編,《臺灣戰後史資料選》(臺北: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1991年3月 ),頁229。

又依密報轉往臺北市太平町天馬茶房查緝。 58  是日晚上7時 半,這些查緝人員用過晚餐後,隨即來到天馬茶房,煙販們

58. 〈臺灣省高等法院及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關於“二二八”事件起因調查訊 問筆錄〉中有關鍾延洲和葉得根訊問事件經過之紀錄,載於陳鳴鐘、陳興 唐主編,《臺灣光復和光復五年省情(下)》(中國南 :南 出版社,1989 年12月),頁57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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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拉抱住,傅員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 61 ,卻誤擊當時在自宅 觀看熱鬧的民眾陳文溪(胸部中彈、送醫後次日身亡,年20 歲)。 62  此舉更引起現場群眾的不滿,遂將查緝人員的卡車 搗毀焚燒,並追至查緝人員所躲藏之永樂町(西寧)派出所 ,後轉至警察總局(中山堂旁),要求交出肇事兇手,將之 槍斃。當時曾有警局官員出面說明處理情形,惟數 民眾仍激 憤不已,無法諒解。 63  在場群眾獲知該查緝人員再被送往憲 兵隊第四團團部(臺灣新生報社對面)後,乃又轉湧至憲兵 隊,此時已是晚上9時多,天空並飄下綿綿細雨,群眾紛紛聚 攏圍住該隊部並呼喊交出元兇,憲兵團團長張慕陶幾次出來威 脅、規勸都被群眾的怒罵聲給轟了回去。當時隨群眾一路跟來 的《中外日報》記者周傳枝(後改名為周青)乃向《臺灣新生 2月28日早上,民眾聚集專賣局臺北分局前抗

報》報社的日文版主編吳金鍊借了一面鑼敲打起來,藉以助長

議。(《中國生活》)

群眾激憤聲勢;也有其他青年在街上敲鑼大叫:「臺灣人趕緊 61. 查緝員傅學通開槍的原因及經過,官方與民間的說法也有不同,從槍枝走 火、示威警告、掙脫自衛、對空鳴槍、舉槍亂射到向群眾射擊皆有。參見 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頁139。然臺 北地方法院之判決,則為傅員為了「排〔擺〕脫拉抱,卻止追者」而開槍 。見〈緝煙血案被告傅學通等判決書〉,收錄於陳芳明編,《臺灣戰後史 資料選》,頁230-231。 62. 長官公署新聞室編,〈臺灣暴 事件紀實〉,《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頁233;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頁48;林德龍輯註、陳芳明導讀,《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臺北: 自立晚報社,1992年2月),頁6。 63. 〈二二八事件經過〉,《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4日;唐賢龍,〈臺灣 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57-58;林木順, 《臺灣二月革命》,頁10。

專賣局內的貨品被民眾拋出門外焚燒洩恨。(《中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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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痛恨地把中國旅行社招牌上 的「中國」兩字拆毀,傳達了對 國府失望之情。(《中國生活》)

出來報仇」、「不出來的不是番薯」,鑼響及群眾聲徹夜未已 。64  是夜,部份民眾則到《臺灣新生報》報社要求刊登此事, 該報主編吳金鍊則出面說明該報立場,加以拒絕。民眾則威脅 燒掉該社,吳氏不得已乃轉請社長李萬居出面解決。最後,李 氏答應刊登,次日果然登載,惟僅以5號字刊登 字左右之事變

二二八當日,遊行抗議民眾在臺北火車站前的情景。(臺北二二八紀念館提供)

消息。65 2月28日,天剛亮,臺北街頭已籠罩不安的氣氛。由於昨 夜群眾包圍警察局及憲兵隊要求緝私傷害人命之元兇未獲處 理,於是乃集結遊行,或在街頭演說昨夜事變,或敲鑼擊鼓 通告罷市,一時之間,大小商店相繼關門,市民紛紛湧出觀 看。上午9時許,一批民眾敲鑼打鼓,遊行至專賣局臺北分局

臺北火車站前,憤怒的民眾將軍用卡車焚毀。(《中

64. 〈從紡織場童工到進步記者—工人作家周青的腳蹤〉,載於藍博洲,《沉 屍.流亡.二二八》(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1年6月),頁140;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49。

國生活》)

65.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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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經太平町一丁目(延平北路)派出所時,卻為該所主管

喊口號地由臺北火車站走向長官公署請願。群眾方抵中山路

黃某出面制止,由於黃某平時即仗勢凌人,民眾憤而將其圍

路口,尚未到公署廣場前,即被公署衛兵舉槍阻擋前進。不

毆,並搗毀所內玻璃、物品等。隨後,10時左右,群眾來到

久,槍聲噠噠作響,造成現場民眾2人身亡、數名受傷之慘狀

位於本町(重慶南路)的專賣局臺北分局,發現內有緝煙員

,其餘民眾則四處躲避逃散。 67  民眾的示威、抗議、遊行,

警。群眾以為其中之一是昨夜之兇手,乃衝入局內,將其與

遭到官方無情的武力鎮壓,使得局面更加險惡,引爆群眾的

另一警員毆打致死,又毆傷4人;並將該局所存之火柴、香煙

憤怒情緒,一時之間高喊「打阿山」之聲不絕,臺北市街頓時

、酒類、桌椅、器具、汽車與腳踏車等物品,全拋到街上縱

陷入血腥暴力的混亂場面。民眾分據各交通要道、公共場所、

火焚燒。此時員警雖聞訊趕到,但見圍觀民眾達二、三千人

旅館商店,只要看到「外省人」,不分男女,均以拳腳相向;

之多,且群情激昂,也只能睜眼旁觀,不敢處理。

汽車、卡車上的人紛被拉下毆打,車輛則被推至圓環夜市附近

12時許,群眾又來到南門町(今羅斯福路一段)之專賣局

放火焚燒;外省籍公務員、憲兵、警察於南門、新公園、車站

總局,要求懲凶,然因憲警早已事先防備,民眾僅打破其玻

、本町(重慶南路)、永樂町(西寧北路)、太平町(延平北

璃洩憤而已。群眾因所請未遂,有些轉往專賣局前後任局長

路)、萬華等地分被毒打,新竹縣長朱文伯、警備總部副官處

任維鈞與陳鶴聲家中,惟任氏及陳氏皆未在家中,躲過拳頭

處長王民寧皆差點遭受攻擊。外省人經營的公司也成為洩恨的

之災,但家中物品則被砸得粉碎,總局左側的南門工廠部份

目標,正華大旅社、虎標永安堂、新臺公司等數家門窗玻璃全

機器亦被搗毀。66

被砸毀,商品貨物也被搬出焚燒。68

下午約1點多,約四、五百名的群眾,以鑼鼓為前導,高

下午2時左右,有些群眾重新聚會在中山公園(今二二八 和平公園),隨即佔據公園內的臺灣廣播電臺,向全臺廣播

66. 〈二二八事件經過〉,《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4日;唐賢龍,〈臺灣 事變內幕記〉,收於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60-61;林 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11-13;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 二二八」事變記事〉,載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續 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年2月),頁397-398;楊亮功、何 漢文,〈調查「二二八」事件報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主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66-267;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 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51-52;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 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頁142-143。

67. 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官民說法頗有出入。大抵官方說法皆認為是先由 群眾開槍引起,導致公署衛兵開槍還擊,詳見長官公署新聞室所編《臺灣 暴 事件紀實》;王康在〈二二八事變親歷記〉一文引用長官公署秘書長葛 敬恩的談話內容、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所發表〈事變十日記〉之內文。 民間說法則多以長官公署衛兵毫無預警即開槍掃射群眾,詳見行政院研究 「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52-54;陳翠蓮, 《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頁14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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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內容主要批判臺灣自戰後政治黑暗、貪污舞弊、米糧外

,毆打職員。部份群眾則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

運、民不聊生等現象,並呼籲民眾起來反抗,驅逐各地的貪

放火燒毀倉庫;71  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

官污吏以求生存。 69  由於臺北的事件消息傳到全臺,使得原

被劫之情形;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 石銅礦籌

本單純的地區 緝煙懲凶的抗議活 逐步擴大,成為蔓延全臺各

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72  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

地的衝突事件。

局官員;73  新竹市則於3月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

二、反抗行 與改革要求

青年和學生,開著卡車到處演講,說明事件經過,並呼籲民眾

二二八事件在臺北爆發後,原本樸實無爭的臺灣人民紛

參加起義。是時,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

紛揭竿而起,各種反抗行 或是衝突事件陸續不斷在全臺各

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

地發生。

74   宜蘭因離臺北市有些距離,因此對事件的反應較慢,3月4日

(一)各地衝突的擴大

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

自2月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

數集中保護和設立救護所,救護傷患。75

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 情形後,消息透過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 71. 當時板橋鎮為臺北縣政府所在地。參見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 49-51;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新聞室,〈臺灣暴 事件紀實〉,鄧孔昭主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209;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 獻輯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年11月),頁69-71。

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如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時 分即傳出零星衝突:以基隆為例,在事件發生後當晚,已有 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

72.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51。

軍人的情形。70  隔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陸續衝入縣府

73. 當時桃園鎮為新竹縣政府所在地,參閱王建生、陳婉真、陳湧泉,《1947 臺灣二二八革命》,頁128;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54;行政院研 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76-77。

68.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 63-64;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13;楊亮功、何漢文,〈調查「 二二八」事件報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 選輯(二)》,頁268。

74.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57-58;〈憲兵第四團新竹憲兵隊鎮壓管區 內暴 經過報告書〉,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南投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年),頁462-464;〈張秉承上言普誠代電呈報 新竹市警察局處理暴徒滋事經過;附件:新竹市警察局處理本市暴徒響應 臺北二二八事件經過概況報告書〉,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 案彙編(一)》(臺北:國史館,2002),頁310-317。

69.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14。 70.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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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部則約在3月2日至3日才開始有反抗行 :如臺中市民

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

於3月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

,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

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 76  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

事不斷發生;80  屏東至3月4日才發生重大衝突,是日清晨有群

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與保管

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81

武器等事件;77  雲林地區於2日當晚發生地方青年、學生襲擊

東部及離島地區也多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 作

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收槍械彈藥,以及編

,不過期間除人心較為浮 ,並無重大衝突事件,僅有接收警

組武裝部隊; 78  嘉義市民眾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

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82

除燒毀市長公館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電臺

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 多為反

、市府等機關; 79  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傍晚開始

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

,先有一○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

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

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鹽埕區也聚集四、五 民眾,欲攻擊憲兵

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磨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

(二)改革要求的提出 在各地混亂衝突之際,有部分地方人士與民意代表相率出

75.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51;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141-142;王建生、陳婉真、陳湧泉,《 1947臺灣二二八革命》,頁211。

面與官方交涉,提出改革之要求,即是在此次事件的風暴中 心—臺北市成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簡稱處委會)」

76.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84;〈 張稟承上言普誠代電呈報臺中市的謝雪紅煽 暴徒叛亂情形〉,侯坤宏、許進 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頁362;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62 。

為主軸進展。臺北市處委會的成立可從3月1日,臺北市參議

80.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115; 許雪姬訪問、蔡說麗紀錄,〈王作金先生訪問紀錄〉,載於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4):二二八事件專號》,頁359-360。

77. 〈王厚才(彰化市警察局長)「二二八事件」回憶資料(內政部警政署編 印)〉,侯坤宏、許進發,《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九)》(臺北:國史 館,2002年),頁211-216;〈呂世明先生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頁118-119;王建生、陳婉真、陳湧泉,《1947臺 灣二二八革命》,頁144-145;《楊亮功調查報告》,附件六〈彰化市「 三二」事變經過報告書〉。

81.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103-104。 82.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 146-147;陳威宇先生(79A24)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 事件文獻輯錄》,頁468-469;○先生(77C4)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印,《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頁466-468。

78.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 102-104。 79. 〈嘉義市三二事變報告書〉,《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綏靖執行及處 理報告(二)》,頁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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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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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處委會委員的 臂章(吳三連臺灣史 料基金會提供) 3月3日《臺灣新生報》以號外報導二二八事件的進展情形(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 會提供)

強化組織。之後,又經主席周延壽表示,陣容可再擴大,乃 決議包括全臺各縣市參議員、國大代表等均可參與。84處委會

會邀請臺籍國大代表、省參議員、國民參政員,於上午10時

內部組成份子因而轉趨複雜,其中不乏黑道、特務,以及相

在中山堂成立「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談起。在該會中決議

關利益人士,並且內部成員的派系爭權問題也逐漸浮上檯面

,推派代表 見陳儀,提出由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等五項

,尤其以蔣渭川為主的政治建設協會與王添 、陳逸松等人

請求83,經由陳儀同意,乃於  3月2日下午2時,假中山堂召開

之間的傾軋排擠,最為明顯。

籌備會議,會中除公署代表周一鶚、胡福相、任顯群、游彌

燈釘登 3月3日至4日,處委會擴大召開會議,並推派代表至長官

堅等4人出席外,民意代表及旁聽群眾之參與非常踴躍,使得

公署協商討論。惟4日議案與會談內容除提出有關不法事件、

會場顯得擁擠不堪。會中,除聽取市參議員張晴川報告與陳

維持治安等事項之外,有些內容已漸顯露政治改革的企圖。

儀於當日上午交涉之情形外,又決定變更處委會組織,採納

此外,處委會決議通知全臺17縣市組織地方 的處理委員會。

「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等意見,由商會、工會、學生、民

但各地成立處委會分會時間不一,如臺中市、臺中縣、新竹

眾、政治建設協會五方選出代表參加處委會,以增加陣容、

縣早在3月2日即已成立地方 的處理委員會;彰化市、嘉義市

83. 所提五項要求:一、立即解除戒嚴令;二、被捕之市民應即開釋;三、下 令不准軍、憲、警開槍;四、官民共同組織處理委員會;五、要求陳儀對 民眾廣播。參見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19。

84. 同前註,頁21-22;《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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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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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3日成立;基隆市、臺南市、屏東市、澎湖縣、臺東縣

事件相關的治安、撫恤議題,進而決議建立明確組織,並提

則是3月4日成立;高雄市、宜蘭市、花蓮縣、板橋鎮皆於3月

出政治改革的訴求。

5日後才陸續成立;臺南縣更是遲至3月9日成立。85  在各地分

3月6日至7日,處委會仍持續開會運作,除了6日選出常務

會紛紛成立之後,除了處理地方治安的維護與居間協調官民

委員,共計有林獻堂、王添 等17名、候補2名之外88,另在

的糾紛外,另外也推派代表參加臺北市處委會之會議,例如

賜固即曾親赴中山堂與會,惟目睹會議台上呼喊的均是十來

7日於混亂情況中,通過王添 所草擬的「32條處理大綱」以 燈釘登 及其他人士表決附議的十項要求。 89  當日傍晚,一行人赴長 燈釘登 官公署將所決議的大綱及要求面呈陳儀,卻被陳儀斷然拒絕

歲青少年,故直覺必出亂子,因而退出。各地分會參與情形

,且「將文件擲地三尺以外」,令在場代表「相顧失色」。90

各有不同。86

會後,王添 向中外廣播,說明二二八事件的原因和經過,

士林鎮長丁雲霖與鎮民代表會主席邱有福、台北縣參議員曹

3月5日,臺北市處委會通過該會組織大綱,並首次提出八 項政治改革方案,其要點為:一、二二八事件責任應歸政府

並宣讀32條大綱內文以及被陳儀拒絕的詳情。最後沉痛地表 燈釘登 示:「處委會的使命已經完了,從今以後,這次事件已不能

負責;二、公署秘書長、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育、

單由處委會來處理,只有全體省民的力量才能解決,同時也

警務等處處長,及法制委員會過半數,應以臺灣人充任;三

才能達成全體省民的合理要求,希望全體同胞繼續奮鬥。」91

、公營事業歸由臺灣人負責經營;四、立刻實施縣市長民選

在此期間,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理事、臺北市商會理事長

;五、專賣制度撤廢(菸酒公司依然存在);六、貿易局、 88. 委員名單包括國民參政員林獻堂、陳逸松,國大代表李萬居、連震東、林 連宗、黃國書,臺北市參議員周延壽、潘渠源、簡檉堉、徐春卿、吳春霖 ,省參議員王添燈、黃朝琴、黃純青、蘇維樑、林為恭、郭國基;候補委 員為洪火煉、吳國信。參見長官公署新聞室編,〈臺灣暴 事件紀實〉,頁 燈釘登 248;《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7日。

宣傳委員會廢除;七、人民之言論、出版、集會自由;八、 保證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87  自此,處委會從過去僅提出與

89. 《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8日;楊亮功、何漢文,〈調查「二二八」事 件報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273-281。

85.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73、 79、86、94、97、106、113、117、130、138、141、143、148;陳翠蓮, 《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頁170-172。

90. 楊亮功,〈「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收錄於蔣永敬、李雲漢、 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88年10月),頁 353。

86.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74。 87. 《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6日。

91. 藍博洲,《沉屍·流亡·二二八》,頁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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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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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渭川曾應陳儀的請託,出面幫忙收拾局面,呼籲省民須顧

5日,全臺各地皆傳出地方機關、武器遭受接收之事;而中部

全大局和臺灣的前途。各地同志應「出來協助向民眾說明大

地區、雲嘉南地區分別成立武裝部隊組織,臺北市則有處委

義,制止妄 ,速歸鎮靜,恢復秩序,並領導民眾準備迎憲的

會提出改組政府、民選縣市長的呼聲,這些已非陳儀原本預

工作。」 92  唯此乃陳儀的緩兵之計,在國府軍隊尚未到臺灣

期能夠自行解決的情形,因而急電中央派兵鎮壓。 94  而在援

前的權宜措施。其實在事件初起,在臺官員皆認為此次事件

軍仍未來臺之前,長官公署除仍與處委會繼續周旋,虛心假

是由於「奸人」煽 ,使得群眾盲從暴 ,並未因此反躬自省或

意接受處委會之各種要求,卻又從中分化組織、製造「叛亂

秉公懲辦,平息民怨。 93  等到3月1日之後,全臺各地陸續捲

」藉口,並且積極進行各種軍事整備與人員部署之工作,以

入衝突,情況已非長官公署或駐地軍警所能掌控,長官公署

求內外夾擊。到了3月7日,國府蔣主席電告陳儀,整編第21

的處理態度就是先虛應敷衍,再分化打擊,一方面同意臺籍

師及附屬部隊於本日正午由上海出發,約10日清晨可  黻繲帖

代表之要求,由官民共同組成「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寣C95  陳儀等官員在得知中央援軍將至,乃開始翻臉不認人。

協調解決事件之衝突;另一方面,卻又分派軍情人員混入處

3月10日,陳儀下令解散處委會及各地分會,並四處逮捕、暗

委會,居中破壞或 控與會者,並且通令各地機關首長鎮靜處

殺處委會有關人士。至此,處委會居中調和、建言的任務宣

置,因應變化。期間雖曾發生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出兵鎮壓

告終結,原以為官方誠心誠意與民眾和平解決此事件,那想

屠殺,而遭陳儀指責,但事後仍受上級嘉許。事件演變至3月

到陳儀大玩兩手策略,一方面與處委會妥協談和,一方面卻

94. 有關陳儀請兵日期之事,有許多說法:原《和平日報》記者楊克煌稱3月1日 陳儀即要求中央派兵;臺共黨員蘇新則認為是3月2日;記者唐賢龍則說是3月 3日;而1991年由行政院組成的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所作成之報告則認為 ,陳儀求援請兵的過程是漸進的,並非一開始就準備 用大軍強力鎮壓,至遲 應為3月6日呈請蔣主席說明此事件的詳細報告中,才正式提出請兵。不過, 當時中央獲知臺灣二二八事件消息,不僅是由陳儀而來,另外也有從軍情系 統、省黨部及其他管道等。是故,請兵要求也可能由其他人所請。參見林木 順,《臺灣二月革命》,頁20-23;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22;唐賢龍 ,〈臺灣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94;行政 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02-203。

92.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臺北:蔣梨雲等編著,1991年3月), 頁40-41。 93. 如28日事件引爆後,陳儀當日呈給蔣主席的電報中,報告此事件係「奸匪 勾結流氓,乘專賣局查禁私煙機會,聚眾暴 ,傷害外省籍人員。」又於3 月1日對全臺廣播詞指出「昨天參加暴 而被逮捕的人,我曉得其中亦有脅 從的,隨聲附和的......,但這批人中,難保其中沒有很壞的人」,警總參謀 長柯遠芬在日記上也寫道:「這次事變的發生自然有奸人從中煽 。」參見 〈陳儀呈蔣主席二月儉電〉,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二二八 事件資料選輯(二)》,頁64;〈陳儀在事件中的講話與廣播詞:第一次 廣播詞〉,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336;柯遠芬,〈事變 十日記〉,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239。

95. 〈蔣主席致陳儀三月虞電〉,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二二八 事件資料選輯(二)》,頁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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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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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電中央派兵鎮壓,並派出特務擾亂時局,以利鎮壓、搜捕

市民,乃於3月12日下午3時撤往埔里。不過很快地在3月14日

民眾之藉口。天真的臺灣人民一再受到國府官員的欺騙與壓

便與國府軍隊展開數次激烈遭遇戰。先是該日國府軍隊進逼

迫,這種無奈且怨忿的創痛深深烙印在心中,永遠無法忘懷

埔里附近之龜子頭地方,遭到「二七部隊」中途截擊;3月15

日因國府軍隊擬從集集經日月潭進入埔里,與「二七部隊」

(三)武裝流血衝突

之突擊隊於日月潭發生槍戰,雙方互有傷亡;3月16日,雙方

在二二八事件衝突當中,最令人震撼的便是發生在中南部

又於埔里烏牛湳橋展開激戰,由於扼守該橋之「二七部隊」

地區的武裝流血衝突,諸如臺中「二七部隊」在埔里烏牛湳

黃金島小隊佔地利之便,將不熟悉地形之國府軍隊予以重創

橋和日月潭與國府軍隊之激戰,以及嘉義、雲林民軍發 攻擊

。 97  然而「二七部隊」終因彈藥不足,加上國府軍隊兩路進

紅毛埤軍械庫、水上機場和虎尾機場等戰役。

逼,士氣浮 ,乃決定解散,隊員們或南下繼續參加陳篡地的

臺中「二七部隊」主要由謝雪紅帶領約四 餘名青年學生

游擊隊,或各自回家避難。

組成,由謝氏自任總指揮,並分任鍾逸人、蔡鐵城為隊長、

另在雲嘉地區的武裝流血衝突中,地方武力主要來自於中

參謀等職,其他幹部則有楊克煌、李喬松、古瑞雲等人,且

南部各地支援的青年或學生所組成的民軍。衝突開始於3月5

將其部隊細分各小隊。 96  該部隊原駐守臺中市區,在國府軍

日,嘉義民軍發 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戰況激烈

隊登台鎮壓的消息傳來後,為避免因市街遭遇戰而傷及無辜

,民軍傷亡慘重,期間曾有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 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形成與機場、紅毛埤守軍互相對峙的 情形。 98  3月6日,守軍與地方處委會雙方談判協商,主要為

96. 見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案犯處理(二)》 ,頁85-98;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臺北: 國史館,2004年11月),頁135;陳芳明,《謝雪紅評傳》(臺北:前衛出版 社,1991年7月),頁327-339。關於「二七部隊」的成立時間、組織、人數 與實際領導人,官方檔案與坊間著作說法不一,目前尚健在的「二七部隊 」部隊長鍾逸人,亦提出不同說法。見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上)》,頁 479-489;鍾逸人先生(77A16)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 事件文獻輯錄》,頁400-407;黃秀政訪問、連偉齡紀錄,1991年7月11日 ,訪鍾逸人,於臺中市西屯區唐莊茶坊。另可參考黃金島口述、王世勛筆 記,《站在第一線》(臺中:著者自印,1988年),頁12-13;古瑞雲,《 臺中的風雷》,頁55-58;黃金島著,潘彥蓉、周維朋整理,《二二八戰士 :黃金島的一生》(臺北:前衛出版社,2004年 12月),頁100-101。

軍隊繳械、民間提供糧食給守軍。同日,另一支民軍則包圍 雲林縣的虎尾機場駐軍,雙方爆發激烈戰鬥。是夜,駐守軍 97. 黃金島口述、王世勛筆記,《站在第一線》,頁25-37;古瑞雲,《臺中的風 雷》,頁68-90;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執行與處理報告(三)》,頁 3;黃金島著,潘彥蓉、周維朋整理,《二二八戰士:黃金島的一生》,頁 109-135。 98. 有關原住民下山應援事情,可參考許雪姬,〈臺灣光復初期的民變:以嘉 義三二事件為例〉,賴澤涵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臺北:中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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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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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因糧食不足等原因,乃突圍而出,逃往林內。 99  3月7日,

高雄市爆發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開始,惟早在前2日,地

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國府守軍在撤退前放火焚毀庫房

方軍政要員已獲知臺北二二八事件之消息,市長黃仲圖及高

物資,隨後轉往機場。3月8日,機場守軍糧食有匱乏之情形

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即分別因應準備。 102  惟高雄要塞司令彭孟

,然由於得自臺北空運與民間的補給,情況逐漸好轉;又和

緝因作風強悍,使得高雄市的衝突無任何和平理 的轉圜餘地

民軍之和談也暫時達成協議,機場水電恢復供應。 100最後在

,如3月5日有部份青年學生欲攻擊要塞司令部,彭氏以日語

國府援軍源源不絕地進入中南部地區後,部分民軍乃逃往嘉

喊話,要民眾繳械投降,並以機槍掃射鼓山地區及以七五砲

義小梅山中,進行長期游擊戰。

砲擊高雄市體育場示威要脅。下午2時,乃由市長黃仲圖、議

三、鎮壓與整肅

長彭清靠及地方人士等7人上山與彭氏談判,彭氏因準備不及

在反抗行 與衝突爆發後,國府隨即展開一連串的鎮壓與

藉故拖延,以考慮所提條件為由,希望市長等人隔日再來協

整肅行 ,如此非但無法解決當初人民抗爭的初衷,進而造成

商。殊不知翌日,待一行人抵達要塞司令部,並與彭氏討論

臺灣人民無辜的死傷之外,也加深省籍之間的隔閡。

後,詎料彭氏竟拍桌怒斥,大呼來人;而彭氏事後卻推說凃

(一)高雄市的鎮壓行

光明欲拔槍射擊,乃遭彭氏副官撲身制止。結果談判不成,

高雄市由於當時駐軍兵力頗多, 101  因此雖有民眾反抗

反將凃光明、范滄榕、曾豐明3人逮捕槍斃,其餘 禁該部。 103

行 ,但未獲得官方正面回應,反遭受強硬的軍事鎮壓,成為

3月6日下午2時,彭氏下令軍事鎮壓行 ,軍隊兵分三路攻

二二八事件當中,最為悲慘且血腥的受害地區之一。

擊市政府、火車站、高雄中學。攻擊武力除要塞司令部所屬

102. 黃仲圖,〈高雄市二二八事變報告書〉;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 件回憶錄〉,載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一)》,頁57-58。

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年),頁187-189。 99. 張炎憲、王逸石、高淑媛、王昭文採訪紀錄,《嘉雲平野二二八》(臺北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頁69-105;林啟旭,《臺灣二二八 事件》,頁102-104;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87-89。

103. 李佛續先生(80A71)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 輯錄》,頁432-433;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頁104;行政院 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117-118; 黃仲圖,〈高雄市二二八事變報告書〉。

100. 〈嘉義市三二事變報告書〉,《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綏靖執行及處 理報告(二)》,頁31。 101. 當時高雄駐軍有整編二十一師獨立團、高雄要塞司令部及海軍臺彭專員公署 等官兵共計八千三 多人。參見許雪姬編纂,《續修高雄市志.卷八社會志. 二二八事件篇》(高雄:高雄市文獻委員會編印,1995年6月),頁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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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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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第21師何軍章團第3營分成二路合擊。當要塞部隊抵達

劫民戶,甚至強暴婦女,市區混亂不已,宛如人間煉獄。 106

火車站時,曾遭高雄中學畢業生顏再策率領學生開槍阻擋,

這種慘酷的軍事鎮壓行為,實在令人無法相信竟是口口聲聲

然因火力懸殊、寡不敵眾而敗退,軍隊進而開槍掃射火車站

稱為「同胞」的政府所為。

出入人群。民眾見狀四處逃散,有的躲避不及在路上直接遭

(二)各地的整肅:「綏靖」與「清鄉」

到射殺,有的躲入地下道仍被尾隨軍隊屠殺,造成火車站附

中央派兵來臺後,陳儀隨即宣佈全臺戒嚴,各地自此進入

近,哀嚎遍野,傷亡慘重。104  何團第3營在攻擊火車站後,接

恐怖捕殺時期。「綏靖」就是以武力鎮壓抗爭;「清鄉」則

著進入高雄第一中學,營救被「保護」的外省人及追擊逃散

是清查戶口、搜捕可疑份子,並辦理「撫慰」、「自新」之

的民眾。另一批部隊則攻入市政府,由於當時市政府內除了

工作。根據警總與整編第21師所擬的「綏靖」計畫,自3月20

原先處委會正在開會等待市長等人上山談判消息,也有不少

日後將全臺劃分由5個「綏靖」區擴大為7個,以該區最高軍

市民前往關心,所以當軍隊攻擊市政府時,市府內已聚集許

事單位主管為司令,並配合「綏靖」計畫,頒布「清鄉」計

多民眾。然而誰也沒有料到,軍隊一到市政府就無預警對市

畫、「自新」辦法及情報部署。計畫先以鞏固基隆、臺北、

府內投入手榴彈,並見人就瘋狂開槍,在市府內的人根本無

新竹防務為要,在控制臺北及週遭據點後,繼續分兵向南推

法反擊與逃避,只有任人宰割,造成律師陳金能與市議員許

進。107 茲以全臺各地的「綏靖」和「清鄉」情形說明如下:

秋粽、黃賜等五、六十人無辜慘死。當市參議員邱道得奉命

1. 北基宜地區

勞軍,進入市府時,腳下踩的都是屍體,市府內血流滿地,

3月8日下午,閩台 察使楊亮功與憲兵二營在基隆登陸後

慘不忍睹。105  3月7日,要塞部隊在市區內逐戶搜查,不但搶

,當天晚上,在臺軍警開始反撲報復。然而,早在8日前一日 ,陳儀即下令準備各種配合援軍的各項工作,包括集合所有 部隊待命、保持臺北基隆間交通及電廠之安全、 視處委會人

104. 許雪姬訪問、蔡說麗紀錄,〈王作金先生訪問紀錄〉,載於中央研究院近 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4):二二八事件專號》,頁361-362;許雪姬 、方蕙芳訪問、方蕙芳紀錄,〈郭榮一先生訪問紀錄〉,載於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4):二二八事件專號》,頁366-367。

員之活 。108  8日夜10時30分,長官公署下令攻擊處委會,一

105. 許國雄先生(80A24)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 輯錄》,頁436-437;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 」研究報告》,頁119-120;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100;許雪姬 編纂,《續修高雄市志.卷八社會志.二二八事件篇》,頁45-48。

106.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120 。 107.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二二八」事變記事》,頁49。 108.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 2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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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之間槍聲大作,與會者或遭捕殺或開槍反擊,場面混亂不

有313人,非軍人計有298人,其中「暴 」者為214人、「竊盜

已。除此之外,在圓山、警總、長官公署、臺灣銀行及其他

」27人,其餘為「搶劫」、「詐取」等「罪犯」。在313人中

地區也不時傳出槍聲。109

,經審訊後,「犯罪成立」者174人,保釋者139人。112

9日凌晨,憲兵第21團第1營自基隆抵達臺北,陳儀隨即宣

基隆、宜蘭地區之「綏靖」工作,主要由基隆要塞司令部

布臺北戒嚴,通令全省「搜捕奸暴」。在臺北市除8日晚至9

全權指揮,整編21師438團第2營從旁協助。3月10日基隆要塞

日曾有零星攻擊事件外,10日後因國府援軍不斷進駐臺北,

司令部奉命展開「綏靖」工作,是日派兵增援金包里駐軍,

未遭受任何反抗就宣布結束。110  在此期

12日又派兵前往瑞芳、四腳亭、九份、金 石一帶鎮壓,並搜

間,長官公署開始解散各地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和

查淡水中學。3月15日,將宜蘭、蘇澳劃歸基隆「綏靖」區,

各種「非法組織」;查 多家報社、學校及查扣「反 刊物」;

重新部署兵力。113「綏靖」工作至3月21日,大致完成,據估

捕殺處委會幹部或地方士紳,諸如王添 、陳炘、林茂生、

計由基隆、宜蘭各地區補送「綏靖」部辦理者87人,其中死

宋斐如、阮朝日等皆慘遭毒手,至今下落不明。111

刑3人,被送勞 訓導營11人,未決8人,送總部12人,送法院

大軍壓制使得鎮壓行

8人,交保45人,另外俘獲武器則各式槍枝數千支、彈藥量達

「綏靖」鎮壓結束後,3月28日臺北地區展開「清鄉」工

十萬之譜。114

作,主要為清查戶口、搜捕「暴徒」、辦理連保切結,由同 鄰里中戶長3人為保結人、收繳武器軍品。整個「清鄉」工作

3月24日,「基隆綏靖司令部」依警總命令展開「清鄉」

持續至5月中,至新任省主席魏道明蒞任後,5月16日解除戒

行 ,徹底清繳武器、清查戶口、連保切結及「自新」工作,

嚴為止,整個臺北縣市之「綏靖」結果,據警總統計,被擊

至4月12日結束。

斃之「暴徒」為11人、俘獲者51人、「自新」者5人,共計67

2. 桃竹苗地區

人;另據「臺北綏靖區司令部」之統計,經辦之「人犯」共

自3月4日新竹防衛司令蘇紹文抵達新竹地區,隨即實施戒 嚴,並於6日頒發軍民遵守事項之公告,本地區就無重大事件發 生。115  到了3月9日後,新竹地區亦開始進行「綏靖」工作,期

109. 《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11日;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40-41;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 150。

112. 同前註,頁216-217。

110.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二二八」事變記事》,頁21。

113.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執行與處理報告(二)》,頁89。

111.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 212-213;李筱峰,《解讀二二八》,頁178-180。

114. 同前註,頁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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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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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3. 中彰投地區 中彰投地區的「綏靖」工作開始於3月13日。是日下午,整 編第21師先遣部隊進駐臺中,隨即於市區展開鎮壓行 。3月14 日,21師向空軍三廠借運輸工具,藉以運送146旅436團官兵約 800人,期間屢次與「二七部隊」發生激戰,雙方互有傷亡。3 月17日,21師獲知「二七部隊」解散消息,乃進駐埔里。 在武力鎮壓結束後,21師隨即展開「清鄉」工作。當時, 本地區各縣、市政府根據行政長官公署頒布的「臺灣省縣市分 區清鄉計畫」,依照各縣市特殊情況,分別訂定「清鄉實施辦 法」、「搜查實施計畫」、「自新手續要點」等,積極進行收 繳槍枝、逮捕人犯、恢復學校及社會秩序、清查戶口、辦理「 自新自首」之各項工作。根據各縣市統計,本地區合計517人

事件過後,彰化市警方對「自新」者的處置情形檔案。(彰化縣文化局提供)

被逮捕及當作人犯處理,其中死刑8人、徒刑40人、保釋223人 間曾於員樹林、楊寨虎子山發生小規模的武力衝突,總計「嫌

、移轉管營183人、送訓導營61人、正判報中2人;收繳武器槍

疑犯」27人被逮捕。3月24日,又展開第二階段「綏靖」工作,

枝約 支、彈藥二萬餘發;「自新」者2,586人。118

進行更嚴密的搜查武器、「掃除叛徒」及清查戶口行 。116

4. 雲嘉南地區

在「綏靖」工作之後,則是4月11日進行的「清鄉」行 ,

3月14日,隨著國府軍隊陸續開入雲嘉南地區,本地區也

內容包括:規定各機關團體工廠職工配章、舉行戶口總清查

隨即展開「綏靖」工作。不過國府軍隊卻在斗六鎮與陳篡地

、辦理連保切結、收繳民間武器、辦理「自新」及宣導工作

率領的游擊隊展開市街巷戰,後陳氏因寡不敵眾,轉入嘉義

,此行

從4月初持續進行到6月,總計68人遭到逮捕。117

附近的小梅山中。

115.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執行與處理報告(一)》,頁69-70。 116.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執行與處理報告(二)》,頁3。

118.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 224-225。

117.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 218-219。

119. 同前註,頁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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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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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 花東地區

3月16日後,國府軍隊曾與陳氏的游擊隊發生幾次激戰, 游擊隊雖遭重擊,但由於山區地形複雜,國府軍隊卻無法徹

花東地區的「綏靖清鄉」工作,係由第21師獨立團與第2

底消滅陳氏殘部,因此直至「清鄉」結束,游擊勢力仍在小

營分別由鳳山、宜蘭兩地開進本地區執行,3月18日兩隊於臺

梅、樟湖等地活 。

東會合,隨即於花蓮成立「東部綏靖區司令部」122,擬定「

隨著鎮壓游擊行 之後,本地區各地也分別於4月初實施清

綏靖」計畫並劃定分區負責,展開武器收繳、情報蒐集、水

查戶口、收繳武器、「自新自首」等各項「清鄉」工作。其

陸交通檢查、通信管制、港口檢查、宣慰撫恤、郵電新聞檢

中,臺南縣市清查該縣市「非法組織」15個、122人被逮捕、

查等工作。結果,據「東部綏靖區」統計,共189人被逮捕,

44人被通緝,另查獲各式槍枝、彈藥及刀械武器。119

其中臺東縣55人、花蓮縣134人;另有「首謀重犯」臺東縣6

5. 高屏地區

人、花蓮縣7人被「通緝」。經軍法官偵訊結果,「盲從附和

高雄地區的「綏靖」、「清鄉」工作於3月7日下午展開

准予自新」者64人、「罪輕擬送訓導營受訓」者65人、「罪 重擬送處徒刑」50人、10人被處死刑。123

,除清查戶口、收繳武器外,另拋售糧食、救濟難胞、調查 損失、恢復交通之各項工作。「綏靖」期間並召開多次會議

隨著「綏靖」階段完成,本地區於4月初開始「清鄉」工

,謀求善後事宜。高雄市的「清鄉」工作完成於4月底,結

作,首先訂定「清鄉」辦法和步驟,4月中旬起,各鄉鎮陸續

果共384人被俘獲,收繳武器計各式槍枝五 多支、彈藥十二

辦理「自新」工作、清查戶口、取具連保連坐切結、填發居

萬餘發。120

民證、收繳武器軍用品等。本地區迄該年10月止,「獲准辦 理自新」者,臺東縣有574人、花蓮縣有234人。124

屏東縣市則於3月8日第21師劉和嘯部隊進駐後,市區憲警 即開始拘捕「人犯」,並收繳武器、清查戶口、恢復秩序、

7. 澎湖地區

「懲辦禍首」、撫恤傷患、調查損失等「清鄉」要項。至4月

澎湖地區在臺北二二八事件發生後,由於當地要塞駐軍強 力固守,加上地方要員居中協調,使得地方顯得相當平靜,僅

5日結束「清鄉」時,本縣共130名「嫌疑犯」遭到逮捕。121

122.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實施計畫》,頁15-16。 120. 同前註,頁230。

123.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40 。

121. 同前註,頁231。

124. 同前註,頁241。 125.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實施計畫》,頁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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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73

74

有一、二件騷 事件。而在臺灣本島進入綏靖行 之後,本地區

四、調查、「宣慰」與長官公署的改制

則於3月20日被劃為馬公綏靖區,由馬公要塞司令史文桂主持

在「綏靖與清鄉」期間,國民政府為疏緩臺灣人民因軍事

,展開「綏靖」各項工作。125在「綏靖」期間,地方軍警除防

鎮壓所引起的恐慌與不滿,以及長官公署體制的不當,乃積

止本島要犯潛逃至澎湖各島嶼外126,亦加強 控、搜捕「嫌疑份

極進行調查、「宣慰」與長官公署體制的改制。3月8日,福

子」,然曾發生警察局長藉機報復,逮捕民眾之事。127「清鄉

建臺灣 察使楊亮功奉派來臺查辦事變;3月10日,楊亮功對

」工作則於4月14日開始,由地方軍警政三方面共同執行,但

中央社記者發表談話指出:「中央對於臺省此次發生的不幸

仍以軍方為主導,此期間除「搜捕嫌疑犯」、並收繳武器,截

事件,極為關懷,特電令本人前來查辦。現本人剛到此間,

至5月15日告一段落。

一切情形尚欠明瞭,希望各方人士儘量供給意見,俾可轉達

在全臺及澎湖地區大規模實施「綏靖與清鄉」工作過程中

中央。本人以為目前最迫切之事,莫如發揮同胞愛之精神,

,由於各地抗爭武力皆屬臨時組成毫無訓練,加上反抗勢力分

不分彼此,迅即恢復社會秩序,安定人民生活。中央素以寬

散,單薄的武力實不足以對抗裝備精良的正規軍隊,因此整個

大為懷,蔣主席對於臺灣地方之重視及對於臺胞愛護之懇摯

「綏靖」計畫除於中南部曾遭受短暫抵抗之外,其餘各地皆如

,可從蔣主席上次蒞臺時所發表之言論中見之,毋待贅述。

期完成。惟「綏靖」、「清鄉」期間,各地傳出不少地方人士

本人相信中央對於此次事件必有合法合理之解決。」 129楊氏

因個人恩怨或派系糾葛,而遭人恐嚇勒索、密函陷害或報復暗

隨即分赴行政長官公署、各軍警機關及學校,以及各縣市視

殺;也有不少民眾在軍警鎮壓時,被無辜濫殺而淪為槍下亡魂

察。3月17日,國防部部長白崇禧奉派偕同陸軍總部副參謀

。根據1992年2月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公佈的《「

長冷欣、「三民主義青年團」中央團部第2處處長蔣經國等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總計全臺和澎湖地區在鎮壓與整肅

一行14人來臺「宣慰」。白崇禧抵台後,隨即對臺民廣播,

前後的死亡人數,以人口學的推計約在一萬八千至二萬八千人

宣示政府的「寬大」政策及處理原則,希望全臺同胞尊重法

之間。128 126. 〈張稟承上言普誠代電澎湖縣二二八事件發生經過及澎湖要塞處置情形〉 ,載於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二)》(臺北:國史館 ,2002年3月),頁164-165。

129. 楊亮功,〈「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收錄於蔣永敬等編,《楊 亮功先生年譜》,頁360。

127.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32、 235。

130. 〈白崇禧在事件中的講話與廣播詞〉,鄧孔昭主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頁348-349;李翼中,〈帽簷述事〉,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390-391。

128. 陳寬政,〈「二二八事件」死亡人數的人口學推計〉,收入《「二二八事件」 研究報告》附錄五(臺北: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1992年2月), 頁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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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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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應一律平等、民生工業之公營範圍盡量減小、現行政經

紀、迅速恢復社會秩序。130  白氏在臺「宣慰」行程中,除走

政策與中央法令牴觸者應修正或廢止等八項改革。133  3月10日

訪全台南北各地視察政府機關單位外,又與地方鄉親父老座

,國防部長白崇禧與陳立夫、李翼中等人將所擬定之「處理

談,藉此聽取各地人士意見,期間並要求軍警人員不得挾怨

臺灣事件辦法」簽報給國府主席蔣介石。 134  3月17日,蔣介

報復,嫌疑人犯皆應秉公速審,參加「暴 」青年學生免究

石即將此處理辦法對臺灣民眾廣播,呼籲臺灣同胞確保守法

等原則,因而使臺籍傷亡人數得以減少。3月22日, 察院派

精神、恢復社會秩序、為建設臺灣、建設「祖國」而努力。

遣 察委員何漢文來臺,協助楊亮功進行調查。楊亮功、何

135  4月22日,行政院院會決議撤銷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制

漢文在臺調查事變期間,曾與國防部長白崇禧交換處理事變

為臺灣省政府,並撤換陳儀,改派曾任駐美大使、素有開明

之意見,他們的職責雖不相同,但意見大致相似。131  4月2日

之譽的立法院副院長魏道明為首任臺灣省政府主席。4月29日

,白崇禧返回南 ,結束約二週的「宣慰」行程。4月11日,

,行政院核定臺灣省政府委員、廳長、處長人選,在全部22

楊亮功等亦搭船轉滬返 ,除向 察院院長于右任報告二二八

名之中,臺籍人士佔12名,剛好過半數。 136   5月16日,臺灣

事件詳情,並就政治、經濟、教育、善後處理四方面撰擬報

省政府正式成立。

告書,建議今後改革意見;隨即 見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 面陳事變經過。132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亦著手進行長官公署體制的改制計畫 。從3月8日開始,國府主席兼國民黨總裁蔣介石即囑託國民 黨中央組織部長陳立夫與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進行擬定「 臺灣二二八事件處理辦法要點」,其內容大致包括改制長官

133. 李翼中,〈帽簷述事〉,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二)》,頁386-387。

公署為省政府制、省主席不兼警備司令、省府委員各廳處長

134. 大溪檔案,〈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十日簽呈〉,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29-132。

儘量起用臺人、縣市長提前民選、政府機關中之臺人外省人

135. 大溪檔案,〈蔣主席對臺灣民眾廣播詞〉,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81-184。

131. 楊亮功,〈「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收錄於蔣永敬等編,《楊 亮功先生年譜》,頁370。

136. 李永熾 修、薛化元主編,《臺灣歷史年表終戰篇Ι(1945-1965)》(臺北: 國家政策研究資料中心,1990年11月),頁40。

132.同前註,頁375-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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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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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事件對臺灣的傷害

然而,這樣的期盼卻在陳儀來臺接收集團的各種貪污、舞

二二八事件在國民政府的鎮壓與安撫中落幕。但此一事件

弊等事件不斷發生下,逐漸失望與灰心;再加上行政長官公

對臺灣的傷害卻至深且鉅,影響深遠,不但打擊臺人心理,

署對於臺人不平等的待遇與歧視下,更讓臺灣民眾不滿,因而

導致長期對政治的恐懼與冷漠;造成精英斷層,影響地方政

引爆二二八事件。在此事件前後,政府採取 暴的武裝鎮壓,

治生態;而且有利國民黨一黨專政,阻礙民主政治發展;加

以公開或私下槍決的手段報復臺人抗爭行為,尤其是軍警在街

深族群隔閡,不利臺灣文化發展。本節擬以上述四小項分別

上無情掃射開槍,造成大量無辜民眾傷亡。在「綏靖」與「清

論述二二八事件對臺灣的傷害如下:

鄉」行 中,更是大肆逮捕民眾,引起地方恐慌;事後政府更

一、打擊臺人心理,導致長期對政治恐懼與冷漠

以整肅異己、誣陷織罪等方式,導致人人自危,懼談政治,形

戰後初期的臺灣,由於甫脫離日本人的殖民統治,一般人

成臺灣社會長期瀰漫著白色恐怖氣氛。經此事件,民眾原本對

對於新的時代充滿殷切的期待,特別是地方上的士紳階層或

政治充滿熱忱,卻遭政府壓抑摧殘,嚴重打擊臺灣人民心理,

知識份子更是興起一股參政的熱潮,以貢獻己力、與聞政治

產生對於政治的不信任感,以及恐懼與冷漠,使許多經歷浩劫

為榮。例如以1946年4月選舉省參議員之事來看,當時應選名

的人們絕口不提二二八事件,甚至勸誡其子弟遠離政治是非圈

額僅30名,然而全臺登記參選省參議員的候選名額,竟高達

。例如受難者《臺灣新生報》總經理阮朝日,其女兒阮美姝於

1,180人之多。其中,以臺南縣為例,應選名額僅有4名,但候

1991年接受口述採訪時說:「在長期的白色恐怖之陰影下,他

選人卻有481人。137  從參選的踴躍情況,可以想見當時人們對

們不敢也不能站出來替自己的父兄辯白,甚至有些人,包括我

政治的高度興趣與期待。

在內,為了子女的前途,不敢告訴他們是二二八事件受害者的 後代。」138  而對政治的恐懼與冷漠感,也直接表現在政治的 參與上,對照事件前的省參議員選舉熱烈情形,在事件後於 1951年11月舉行的第一屆臨時省議員選舉,應選名額55名,但 候選人僅有140人參選,兩相比較之下,可明顯瞭解臺人對政

138. 阮美姝女士(80A6)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 輯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年11月),頁313

137. 鄭梓,《臺灣省參議會史研究:變遷時代裡的一個過渡型代議機構( 1946-1951)》(臺北:華世出版社,1985年3月),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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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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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已不再有所期待,即使當選省議員者亦低調行事。1947年6

二、造成精英斷層,影響地方政治生態

月,時當事件結束之後,當時省參議員韓石泉回憶道:「6月

戰後臺灣的社會精英,主要承襲日治時期所形成的社會聲

20日∼30日開省參議會第三次大會,參議員出席者不上二十名

望與地方影響力而來,他們大多是地方士紳或知識份子,其

僅及全體三分之二,大都意志消沉,噤不作聲,與第一次大會

職業包括律師、教師、醫師、企業家、新聞記者、民意代表

情形比較,恍如隔世。」139

,甚至也有地主之成員。由於這些精英在地方上具有相當影

除此之外,由於屢受當局的壓迫與打擊,長期下來導致臺

響力,在戰後初期也曾參與三民主義青年團或相關政治組織

人存有被迫害意識並造成省籍情結,甚者更有人提出臺灣獨

,形成一股勢力,因此陳儀抵臺不久即有意加以削弱,期間

立建國的主張,在海外從事臺獨運 ,即使在1987年解除戒嚴

曾逮捕十餘名日治時期親日的士紳,另有一 餘名則在其預定

後,對於參與選舉與政治活 仍可見此種心態,間接影響臺灣

逮捕名單中,經 察委員丘念台奔走勸阻下才免於牢獄之災 141

民主政治的發展。誠如張炎憲所指出的:「二二八事件是二

,但陳儀對臺籍精英的翦除陰謀,早已埋下伏筆。 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期間,陳儀及其軍警人員即開始有計畫

次大戰後影響臺灣最具深遠的一次事件。至今臺灣很多政治 社會問題,仍然起源於這個事件」140

地逮捕臺灣社會精英,許多地方士紳或知識份子紛紛遭到暗 殺或冤死獄中。例如省參議員王添 ,因時常針砭時政和參 與「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為當局所忌而被憲兵第四團 團長張慕陶命衛兵在其身上淋汽油,點火燒死;美國哥倫比 燈釘登 亞大學留學歸來的臺灣第一位哲學博士,時任臺灣大學教授 的林茂生,因創辦《民報》得罪陳儀而被情治人員帶走,從

228事件讓臺人對國民黨政府徹底絕望,部分人士重新

此一去不回;臺灣本土金融鉅子、大公企業公司創辦人陳炘

思考臺灣前途,提出獨立的主張。1956年臺灣共和國 臨時政府成立日期就特意選在2月28日這天,足見事件

,亦因得罪當局而在病榻中被刑警帶走,不知下落為何;著

的影響深遠。(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名畫家、嘉義市參議員陳澄波,三民主義青年團嘉義分團主

139. 韓石泉,《六十回憶》,頁86。 140. 張炎憲,〈序三:走出更寬廣的遠景〉,收錄於鍾逸人,《辛酸六十年( 上)》,頁17。

141. 丘念臺,《我的奮鬥史》(臺北:中華日報社,1981年),頁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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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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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斐如,基隆市參議會副議長楊元丁,省立宜蘭醫院院長郭 柄 章垣,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臺北市律師公會會長李瑞漢及 鉼 崑峰 其律師弟弟李瑞 ,醫學博士施江南,《臺灣新生報》總經 理阮朝日,《臺灣新生報》日文版編輯吳金鍊,臺北市參議 員黃朝生、徐春卿、李仁貴、陳屋,以及前新竹地檢處檢察 官王育霖,制憲國大代表兼省參議員林連宗等其他無數的全 省各地精英們,都遭受無情的捕殺,至今下落未明。 142  在這 些人之中,有許多是未曾參與事件經過或自認是善意協助政 府者,然而皆遭遇不幸。上述臺灣精英受難日期,詳參表三 「二二八事件臺灣菁英受難一覽表」。 1947年3月25日,陳澄

表三:二二八事件臺灣菁英受難一覽表(依受難日期先後排列)

波被槍殺於嘉義火車站 前,家屬將其屍身運回 後,所拍攝的遺照。(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 提供)

任陳復志,嘉義市參議員潘木枝、盧 欽、柯麟等人,因赴 柄 嘉義水上機場交涉和平事宜,卻遭逮捕於嘉義火車站前公開 鉼 崑峰 槍決;岡山教會牧師蕭朝金,於事件中勸阻青年人抗爭行 , 竟遭士兵逮捕,受到酷刑屠殺;制憲國大代表、花蓮縣參議 長張七郎,以及兩個兒子張宗仁、張果仁,無故被捕,亦慘

142. 李筱峰,《解讀二二八》,頁178-180;另參閱李筱峰,《二二八消失的 臺灣菁英》(臺北:自立晚報社,1991年1月),頁1-276。

遭槍殺;其他像省教育處副處長、擔任《人民導報》社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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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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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姓名

1

王石定

高雄市參議員

職銜

1947.03.06

受難日期

2

黃 賜

高雄市參議員

1947.03.06

3

葉秋木

屏東市參議會副議長、三青團屏東分團主任

1947.03.08

4

宋斐如

臺灣省教育處副處長

1947.03.09

5

李仁貴

臺北市參議員

1947.03.09

6

施江南

四方醫院院長

1947.03.09

7

徐春卿

臺北市參議員

1947.03.09

8

陳 屋

臺北市參議員

1947.03.09

9

黃朝生

醫生、臺北市參議員

1947.03.09

10

李瑞漢

臺北市律師公會會長

1947.03.10

11

李瑞峰

律師

1947.03.10

12

林茂生

臺灣大學教授

1947.03.10

13

林連宗

制憲國大代表、省參議員

1947.03.10

14

蕭朝金

岡山教會牧師

1947.03.10

15

王添

臺灣省參議員

1947.03.11

16

陳 炘

大公企業公司董事長

1947.03.11

17

阮朝日

臺灣新生報總經理

1947.03.12

18

吳鴻麒

高等法院推事

1947.03.12

19

吳金鍊

臺灣新生報日文版總編輯

1947.03.12

20

陳復志

三青團嘉義分團主任

1947.03.12

21

陳澄波

畫家、嘉義市參議

1947.03.12

22

湯德章

律師

1947.03.12

23

張榮宗

朴子副鎮長、三青團朴子區隊長

1947.03.12

24

潘木枝

醫師、嘉義市參議員

1947.03.12

25

盧 欽

醫師、嘉義市參議員、三青團嘉義分團書記

1947.03.12

26

王育霖

前新竹地檢處檢察官、建中教員

1947.03.14

27

林旭屏

省專賣局菸草課課長

1947.03.15

28

郭章垣

省立宜蘭醫院院長

1947.03.17

29

許錫謙

三青團花蓮分團股長

1947.03.20

30

張七郎

制憲國大代表、花蓮縣參議會議長

1947.04.04

31

楊元丁

基隆市參議會副議長

1947.04.08

32

黃媽典

臺南縣商會理事長、縣參議員

1947.04.22


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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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此一不幸事件,對臺灣社會精英打擊甚大,也間接影響地

然而,填補這些空 的,卻是一批依附當局的政治新貴。

方政治生態。例如臺北市參議會的26位參議員中,有19位被

這些人是一群全新的、過去毫無政治經驗和政治地位146,卻

當局列為事件的「主 及附從者」,而其中有4位被謀殺、7位

在當局的庇佑下,經由地方選舉或行政管道而慢慢崛起。作

遭 禁;143  當時代表臺灣最高民意機關的省參議會,總計30個

家吳濁流的小說《狡猿》中,對這些政治新貴曾有生 的描述

參議員中,有6位參議員慘遭殺害、5位則分別被通緝與 禁。

:「現在的人,白丁可以做代表,不識字可以當議員,公學

144  另外,由於許多地方人士在歷經事件中的恐怖屠殺與逮捕

士可以做大臣,也可以做局長。」 147  但這些人的出現,不僅

之後,對於政治開始採取疏離與冷漠態度,根據吳乃德、陳

取代了傳統地方精英的社會地位,也壟斷地方政治權力和經

明通的研究顯示,基層的政治精英在二二八事件後不再參與

濟資源,改變地方原有的政治生態。

體制內的選舉,成為全臺的普遍現象。在縣市參議員層級上

三、有利國民黨一黨專政,阻礙民主政治發展

,全臺將近七成的參議員在二二八事件之後,退出政壇,只

隨著日本戰敗,國民政府派陳儀來臺主持接收事宜,國民

有三成的參議員願意繼續從事政治活 。而願意繼續參與體制

黨各派系也紛紛跨海來臺發展。 148  但由於在日本殖民統治臺

內政治活 的本土精英,成功連任的參議員只有總數的二成。

灣50年期間,國民黨甚少來臺瞭解聯繫或發展組織活 ,因此

其結果是,在事件之後,全臺各縣市參議員這個層級的本土

戰後初期與臺灣地方社會存有明顯隔閡。起初,國民黨除了

精英歷經劇烈變 ,八成的地方精英從政治領域中消失,形成

借重日治時期前往中國發展的臺灣籍人士擔任要職,作為居

精英斷層。145

中協調的角色外,也以三民主義青年團或各種政治組織深入

資料來源:1.李筱峰,《二二八消失的臺灣菁英》(臺北:自立報系,1991年1月

地方社會,以謀求對臺灣更完整而全面的統治。然而,由於

),頁20-277。

日治時期臺灣地方士紳或知識份子,在日人統治下也逐漸發

2.行政院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受難事實資料庫》 ,編號:0163、0698、0721、1047。 143. 李筱峰,《臺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臺北:自立晚報社,1986年),頁 209。

146. 同前註,頁326。 147. 吳濁流,《狡猿》(臺北:前衛出版社,1978年),頁155。

144. 鄭梓,《臺灣省參議會史研究:變遷時代裡的一個過渡型代議機構( 1946-1951)》,頁67-73。

148. 這些派系包括國民黨中央的CC派、軍統、孔宋集團、政學系,以及陳儀 所帶來的班底,如李澤一派、徐學禹派、沈仲九派及國家主義派等。參考 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頁219-233 。

145. 吳乃德、陳明通,〈政權轉移和菁英流通:臺灣地方政治菁英的歷史形成 〉,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 會科學研究所專書(31),1993年11月),頁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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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臺灣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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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自己在地方上的勢力範圍,如再加上國民黨各派系的情形

了二二八事件嫌疑人犯調查委員會,與高雄知名人士負責審查

,可以說在戰後初期,國民黨在臺灣的發展仍處於不穩定且

被捕人犯是否真為「暴徒」。若不是,則予以釋放,並配合進

分散、各方制衡競爭的局面。

行高雄市的善後工作;國民黨經此事件,開始水漲船高,在日

因而在二二八事件時,當局除大力削弱本土勢力,造成

後高雄政壇上扮演較重要的角色。152  尤其1949年8月,國民黨

本土精英的斷層外,也進行國民黨團內的派系鬥爭。例如陳

政府撤退來臺,國民黨總裁蔣介石檢討中國大陸淪陷原因與派

儀將屢屢為文批評他的CC派要角、中央文化運 委員會委員

系有相當關係,因此進行黨內重大改造,透過各種方法拔除中

、上海申報駐臺特派員曾今可拘捕下獄;省黨部調查處長蘇

央及臺灣舊有的派系勢力153,重新確立個人的集權地位;並以

泰楷、宣傳處長林紫貴、組訓處長徐白光也被列入逮捕對象

兩岸對立衝突局面,中國隨時進犯臺灣的威脅,實行戒嚴統治

。149  此外,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始終認為事件一開始

,箝制新聞、言論、集會等自由,並運用軍警情治優勢, 控

即是CC派藉擴大事件來打擊代表政學系的陳儀政府。150  但經

逮捕異議人士,使得臺灣社會長期處於白色恐怖的威權統治。

此事件後,國民黨勢力卻逐漸崛起,以高雄市為例,據時任

國民黨在有效地掌控臺灣政治、經濟與軍事資源下,進而

鐵路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徐鄂雲指出,臺灣高層黨政不和,陳

奠定長期一黨獨大的政治局面。然而,由於長期一黨專政甚

儀不容黨務活 ,所以各縣市國民黨一年多來,充滿怨氣。故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高雄市民響應,黨部曾利用機會集合籌劃 152. 許雪姬,《續修高雄市志.卷八社會志.二二八事件篇》(高雄:高雄市 政府,1994年12月),頁114-118;徐鄂雲,〈看臺灣二二八問題在歷史 的天平上〉,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二二八事件資料選 輯(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5月),頁424。

。151  而當三民主義青年團失勢後,國民黨則趁機出面,參與

153. 在中央層級方面,蔣介石分別拔除大陸舊有的五大派系勢力,如對於孔宋 集團的兩位領導人孔祥熙及宋子文,將其摒棄於國門之外,不讓他們來臺 灣;又如拉攏團派的陳誠,將CC派陳立夫放逐到美國的紐澤西州去養雞 ,另一領導人陳果夫則在來臺不久即去世;此外,逐漸削弱陳誠勢力,從 三民主義青年團開始,到蔣親自接掌黃埔校友會,最後再以蔣經國取代。 至於政學系及軍統,前者領導人張群被虛懸,後者由蔣經國組織政治行  委員會,任命鄭介民及葉翔之整頓。另外,在臺灣戰後初期的派系處理上 ,不管是半山派也好,抑或臺中派或阿海派都先後遭到拔除的命運。詳參 陳明通,〈派系政治與陳儀治臺論〉,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 》,頁280、281-283。

149. 陳三井、許雪姬訪問,〈林衡道先生訪問紀錄〉,載於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編印,《口述歷史(2)》(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1年),頁255、230。 150.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相〉,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印,《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2年2月),頁32。 151. 徐鄂雲,〈看臺灣二二八問題在歷史的天平上〉,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編印,《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1992年5月),頁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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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在內部保守且逐漸腐敗下,也造成若干弊端,阻礙臺灣

其次,由於國民黨有其外來政權及省籍分歧的因素限制,

民主政治的發展。

戰後初期雖曾壓制本土勢力,但為統治正當 ,仍需要地方人

首先,為維持威權統治局面,因而長期壓制民主運 ,造

士的支持,乃給予地方派系特殊的經濟利益作為交換與籠絡

成臺灣民主政治發展遲緩。民主政治之意義即在於具有多元

手段。157  具體而言,有如下四種方式:第一是政府特許下的

、不同聲音的存在,但在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是絕不容許

區域 獨占經濟活 ,這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非信用合作社

有任何反對的意見,否則將嚴重威脅其權威基礎。因此在解

(例如青果合作社)、農漁會(以信用部門為主)及汽車客

嚴之前,臺灣的民主運 長期遭受國民黨的打壓與箝制,如限

運公司;第二是省營行庫的的特權貸款;第三是省政府及各

制言論自由、查禁沒收進步刊物如《文星》、《美麗島》等

級地方政府的公部門採 ,主要是公共工程的包攬;第四是以

黨外雜誌;又打擊自由主義者或異議人士,如1960年9月自由

地方政府公權力所換取的經濟利益,例如表面上合法的利用

主義者雷震在籌組「中國民主黨」時,被國民黨以涉嫌「匪

都市計畫或公共建設規劃來進行土地投機炒作,或是以公權力

諜案」被捕;154  1964年9月臺灣大學政治系教授彭明敏及其學

來掩護非法 的經濟活 如經營地下舞廳及賭場。158透過這些經

生謝聰敏、魏 朝等人在臺北草擬宣言,鼓吹「臺灣自救運 」

濟特權,地方派系即可在選舉中為國民黨 員群眾、匯集選票

,結果被情治人員逮捕,以叛亂罪起訴。155  此外,1977年11

(包括買票賄選和利用血緣、地緣關係),穩定國民黨一黨

月19日一萬多名群眾包圍中壢警察分局抗議處理選務不公而

專政的局面。159

爆發的「中壢事件」,以及1979年12月10日黨外人士與群眾 在高雄市街舉辦國際人權日大會,卻與警察爆發嚴重流血衝 157. 地方派系是地方政治人物以地緣、血緣、宗族或社會關係為基礎,相互聯 合以爭取地方政治權力的組合。參見趙永茂,《臺灣地方政治的變遷與特 質》(臺北:翰蘆圖書公司,1997年2月),頁233-248。

突的「美麗島事件」等156,皆為國民黨壓制群眾民主運 的例 證,使得民主政治一再受阻而停滯不前。

158. 朱雲漢,〈寡占經濟與威權政治體制〉,見吳忠吉等著,《壟斷與剝削》 (臺北:臺灣研究基金會,1989年),頁143-145。有關國民黨勾結地方 勢力扶植派系,造成地方派系惡鬥與黑金勢力,另參閱陳明通,〈派系政 治與陳儀治臺論〉,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頁285-286。

154. 李筱峰,《臺灣民主運 40年》(臺北:自立晚報社,1987年10月),頁78 。

159. 林佳龍,〈威權侍從政體下的臺灣反對運 -民進黨社會基礎的政治解釋 〉,《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二卷第一期(臺北:臺灣社會研究雜誌社, 1989年3月),頁136。

155. 彭懷恩,《臺灣政治變遷40年》(臺北:自立晚報社,1987年10月),頁98 。 156. 李筱峰,《臺灣民主運 40年》,頁124-12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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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深族群隔閡,不利臺灣文化發展

精英遭到當局迫害與打擊而日漸凋零,不但削弱政治影響的

二二八事件的爆發,除陳儀政府的貪污腐敗所引起的民怨

力量,也造成臺灣文化傳承的斷層。再加上中央政府撤退來

有關外,族群之間的衝突也有關聯。然而往前來看,在日本

臺,為營造政權的正統 ,乃強力灌輸中國文化,使得整個社

戰敗投降後,臺灣人重回到「祖國」的懷抱,半世紀以來的

會充斥著大中國的影子,臺灣本土文化遭到漠視而被邊陲化

辛酸心情驅使他們歡欣鼓舞,從張燈結綵、列隊歡迎祖國軍

。161  例如當局強制 地推行國語,藉此壓抑本土語言並貶抑其

隊的熱鬧場面,到人人爭相學習北 話、參加各種政治團體等

價值,使得「臺灣的小孩在學校不准使用臺語交談,如果稍

學習活 ,無不說明當時臺灣人滿心歡喜迎接祖國人士的到來

有疏忽,無意講了兩句,便要受到處罰」 162,影響日後有些

。不過,因彼此生活習慣、文化思想的不同,以及部份來臺

臺北市臺籍的學生,尤其是中學女生,不願意講臺語,特別

軍警的惡劣行為,讓臺灣人對「祖國」人士的幻想與好感破

是在公共場合,她們認為講臺語「沒有氣質」、「低水準一

滅。誠如事件受難者、臺灣大學教授林茂生所創辦之《民報

點」。163  很多日治時期臺灣本土作家或創作者在國民黨來臺

》在社論〈記取去年今日〉一文所指出:「鳥兔匆匆,倏忽

後即 筆或消聲匿跡了,例如作家張文環於1933年自日本東洋

已經過一週年了,回憶一年前此日的情景,猶歷歷存在我們

大學文學部畢業,同年發表處女作《落雷》。此後每年都有

的心理。可是我們拿一年前此日的社會狀態和臺胞的心理作

中短篇小說、散文或劇本發表於島內各種文藝雜誌或報章。

用,與今日的實況互相作〔比〕較,大有今昔之感。現在 物

但自二二八事件後至1957年,臺灣正處於所謂「白色恐怖時

騰貴,民生困苦,盜賊增加,治安未上軌道。貪污日盛,政

代」,他不但未發表任何作品,也誓死不學習中文與北 語。

治尚 修明,人民不滿發而為之怨言,期待失望,興奮與熱情

164  取而代之的是,一批從中國而來的人物與作品,例如徐速

俱歸冰冷,與去年今日恰成反比例。」160 然而彼此之間的誤解與對立所引發的二二八事件,卻不因 事件的結束而平復,反而讓族群之間的隔閡更加深化與持續

161. 楊聰榮,〈從民族國家的模式看戰後臺灣的中國化〉第三章,收錄於臺灣 研究基金會,《建立臺灣的國民國家》(臺北:前衛出版社,1993年10月 ),頁148-149。

,影響臺灣社會文化的正常發展。尤其是事件後,臺灣社會

162. 劉峰松,〈有誰毀得了我們的母語〉,《自立晚報》,1992年4月22日。 163. 謝世忠,《認同的污名-臺灣原住民的族群變遷》(臺北:自立報系, 1987年),頁28。

160. 《民報》社論〈記取去年今日〉,194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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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星星月亮太陽》、王藍的《藍與黑》等描述中國抗戰時 期的小說。此外,學校教育盡是中國悠久歷史與廣大地理的 教學,卻少有臺灣歷史與地理的認識,因而學生只知中國對 日八年抗戰,卻不曉得什麼是「二二八事件」;只知道中國 東北長白山,卻無法說出臺灣玉山的地理位置。凡此種種, 皆肇因於國民黨統治心態的偏差與狹隘,以致當局無法廓然 大公地認同臺灣文化,反而刻意拉抬中國正統意識,壓抑臺 灣文化。

164.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上)》,頁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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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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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國防部長鄭為元)2,言下之意當然是國民黨政府鎮壓有理、 免負責任;事實上臺共在日治後期遭到檢肅,戰後尚無組織

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

重建,而中共方面在臺黨員僅約50名左右、最多不超過100名 ,其主要負責人蔡前(蔡孝乾)既然估測不可能發生自發  的

群眾武裝暴 ,也就不可能事前進行策劃。3 這部分的事實在當 時亦有冷靜的情治人員予以指出:「共產黨在臺目前僅有散 佈刊物之啟蒙運  ,對民眾組織工作尚少跡象可尋⋯⋯,此次 事變確非出諸共黨之煽  ,惟事變擴大後共黨份子混雜其間進 行部分的煽 則確有其事。」4 1990年代臺灣政治走向自由化、民主化,研究二二八事 件不但不是禁忌,而且由於資料開放而有日益便利的趨勢。

二二八事件已經過去半個多世紀,可是對當時身歷其境的

遺憾的是,仍有一些學者迴避(隱藏)價值立場,連篇累牘

受害者而言,「始終沒有過去」,因為這樣的恐怖屠殺「從

談論二二八反而模糊了加害者與被害者的界線5,甚至有人把

來沒有一個公開形式的結束,該道歉的沒道歉,該賠償的沒 賠償,只想糊里糊塗、馬馬虎虎把它從歷史上抹去,直到今

2.  詳見楊家宜編製,〈「二二八」的官方說法〉,《中國論壇》月刊號第4期 (31卷第5期,1991年2月1日),頁45-56。

天,還一直影響著臺灣的社會文化。」1  1990年代以前國民黨 政府的官方說法,大都把二二八事件歸因於「中共利用偶發

3.  葉芸芸,〈風流雲散悲今日:記戰後初期的左翼人士〉,《中國論壇》月 刊號第4期(31卷第5期,1991年2月1日),頁33-36;古瑞雲(周明),《 臺中的風雷》(臺北:人間出版社,1990年),頁50。

事件來擴大事端」(1988年行政院長俞國華),直指謝雪紅 等三十幾個共黨份子是「幕後策劃、操縱之主謀」(1989年

4. 〈金燮佳上言普誠代電呈報二二八事件經過概況及其對事件的觀察認知(民 國36年4月7日批)〉,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二)》 (臺北:國史館,2002年),頁179-184。 5.   例如戴國煇,一方面運用豐富資料敘述二二八事件中民眾遭受諸般「恐怖 黑暗」的屠殺,一方面歸因於日治時期臺灣人「甚少有過為自己的自主權 和自己的尊嚴向日帝真正鬥爭過」,臺籍菁英「沒有足夠充實的學力」、 「不曾有就中國的社會、經濟、政治作出本質 的思考」。見氏著,《愛憎

1.  黃秋芳,《鍾肇政的臺灣塑像》(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2000年), 頁15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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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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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二二八事件之民眾的  機認定為「臺獨」,從而認為高雄 要塞司令彭孟緝「出兵平亂是正當的」6,或者根據財團法人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近幾年來接受申請補償成立的案件中 ,「只有死亡673人、失蹤174人」,從而質疑行政院研究小 組所估計的18,000∼28,000人之不確。7  其實戰後臺灣國際地 位問題,在和平條約簽訂之前本來就有討論空間,因而1946 年這一年,臺灣民間有人逐漸失去對國民黨政府的信心,轉 而期待美國或聯合國的保護、託管,但畢竟沒有發生影響力 ;8  最重要的,二二八事件是一場星火燎原的、沒有特定個人 或組織所能領導的反抗行  ,全島各地所訴求之主張的激烈或 溫和程度不一,其中所謂武裝路線的代表人之一謝雪紅,在 臺中提出的訴求也只是「高度自治」,處理委員會提出的32 條處理大綱和10項要求之中,亦無一涉及臺獨;其次,根據

二二八》(臺北:遠流出版公司,1992年),頁28-30。戴國煇的意思似乎 是:由於日治時期臺灣人抗日不力,臺籍菁英學歷不足、不夠瞭解中國, 所以1947年遭受屠殺是罪有應得? 6.  中研院院士黃彰健,在高雄市參加一場「重探二二八」論壇時,發表一篇 二十多萬字的報告〈彭孟緝與高雄事件真相〉,即持此觀點。參見《聯合 報》2004年2月3日A13版,記者包喬 報導。駁論文字見陳儀深〈二二八事 件的責任歸屬問題—兼論彭孟緝「出兵平亂」之不正當〉,收入氏著《為 臺灣辯護》(臺北:臺灣北社出版,2004年7月),頁58-62。 7.  這是中研院研究員朱浤源在同一場「論壇」中的發言,他甚至質疑這673人 的死亡數字亦有灌水之嫌。同上註,並見頁63-34。 8.  參見柯喬治(George Kerr)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臺灣》(臺北:前 衛出版社,1991年根據1973年譯本出版),頁211-228。

金燮佳代電(節錄)當時情治人員向南 政府報告、分析臺灣事變。(國史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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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臺  察使楊亮功、  委何漢文當年所撰寫的調查報告,僅僅3 月6日那天彭孟緝在高雄市「以武力攻入市區及暴民大本營( 第一中學),斃暴民二  餘人」9,可是今天二二八基金會接受 申請補償成立的案件統計表中,高雄市累計只有87人死亡10, 可見從今日申請補償案件的數字,不可能推知當年實際死亡 的數字。 不過,二二八事件是官民衝突與族群衝突夾纏的事件,就 族群衝突的面向而言,事件初期顯然有很多「打阿山」(即 臺灣人打外省人)的現象11,這種現象只能從戰後臺灣與中國 的文化隔閡、長官公署的弊政、臺灣人遭受的委屈等複雜因 素得到理解。12 事件當時被推舉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臺 9.  蔣永敬等合著,《楊亮功先生年譜》(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88年), 頁389。另據一份情治人員報告,高雄要塞司令部計擊斃「匪」五、六 人以 後,高雄市才漸平復。〈朱元鎮上盛先生代電續報高雄暴 經過〉,侯坤宏 、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二)》,頁30。

10. 這是2005年1月18日之最新統計數據,詳見:http://www.228.org.tw/031.htm。

11. 從既有的檔案與口述史料可以得到此一印象,但實不應誇大渲染—如李敖 所說:「一開始時,臺灣人殺外省人,殺了十天,外省人大概死了八 多人 。然後3月10日,外省的部隊開上來,又開始殺臺灣人,現在查出來的大 概也是八 多臺灣人被殺掉了。大概是你殺我八 ,我殺你八 。」引自鳳凰 寬頻〈1月5日李敖有話說   陳儀將軍之死〉,http://big5.phoenixtv.com:82/ gate/big5/www.phoenixtv.com/phoenixtv/74311601464803328/20050106/4813 14.shtml。其實3月6日高雄的彭孟緝就開始殺人了,不必等到3月10日,尤 其要以死亡數字來定是非是很冒險的,不知聰明的李敖為何會出此下策? 12.  詳見陳儀深,〈論臺灣二二八事件的原因〉,收入張炎憲等主編,《臺灣 史論文精選》(臺北:玉山社,1996年)頁30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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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市分會」之主任委員的韓石泉醫師,即稱此為「社會精神

人為破壞,並比較出當權者不同的介入程度以及人權觀念之

異常暴躁症」。13  雖然長官公署在1947年3月21日即公布「臺

有無,以便貼近歷史實況,並分別責任之輕重。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暨所屬各機關公教人員因二˙二八事件傷亡 損失撫卹救濟辦法」,讓受害的「外省人」很快得到補償14,

第一節   微弱的 督機制

不若受害的臺灣人那般「噤聲」近半個世紀。然而族群衝突

依照中國國民黨總理孫中山的建國理論,在施行憲政民主

的是非難斷,總是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吾人能夠處理

之前須經一「訓政時期」,孫文學說第六章提及:「是故民

、首先應該處理的是官民衝突 — 也就是國家暴力的這一面

國之主人者,實等於初生之嬰兒耳;革命黨者,即產此嬰兒

,這也是吾人撰寫本報告的主要 機。

之母也。既產之矣,則當保養之、教育之,方盡革命之責也

無論如何,只公布檔案資料不足以還原公道是非,必需更

。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訓政時期者,為保養教育此主人成年

多的研究和公正的解釋乃可。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而後還之政也。」16  1928年國民黨完成北伐、建立南  政府時

會在2003年6月28日舉辦「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研討會」,

,即依上述理念制定〈訓政綱領〉,宣布訓政時期開始,並

即是此種嘗試,會中雖有文章將「元兇的責任評量」指向當

於10月26日發表的〈南  國民政府宣言〉中說:「中國國民黨

時的最高領導人蔣介石,但限於時間、篇幅只著重於蔣氏對

本其歷史上所負之使命,適應國家實際之需要,代行政權,

事件的認知與派兵決策之作成 15,若要完整討論南  政府的責

而以治權授諸國民政府,並為之制定其組織,設立五院分工

任 — 特別是蔣介石的角色,實應回溯1947年前後的南  政府

擔任⋯⋯。」17  換言之訓政時期國民政府必須受黨的指導 督,

體制,然後從他們回應事變的過程中,發現制度理  如何遭到

行憲以前五院(行政、立法、司法、考試、  察)各自對中國 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負責,一旦國民黨認為政府施政不當 即可撤換政府,這就是黨治— 以黨治國的意思。

13.  莊永明,《韓石泉醫師的生命故事》(臺北:遠流出版公司,2005年),頁 321。 14.  救恤辦法九條的內容,以及各地實施救恤的實際情形,詳見行政院研究 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 1994年),頁370-399。

16.  孫文,〈孫文學說〉第六章,《國父全集》第一冊(臺北:中國國民黨中 央黨史會,1973年6月),頁470。 17. 〈南 國民政府宣言〉,彭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三冊,1927∼ 1937(中國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8年),頁39。

15.  陳儀深,〈豈止是「維持治安」而已 — 論蔣介石與臺省軍政首長對二二八 事件的處置〉,收入李旺臺總編輯,《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 臺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3年12月25日),頁14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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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政治上的一件大事,它的決議對於當時中國的中央政治通 常有莫大的關係。18 雖曰以黨治國,但黨的中常會、中執會並不直接與政府 發生關係,而是由中執會產生一個「政治委員會」,作為黨 與政府之間的聯鎖,政治委員會的組織歷經擴充,1935年五 全大會又改為中央政治委員會制度(不再是中執會之下的一 個委員會)。中日戰爭爆發以後,中央政治委員會暫停運作 ,職權改由「國防最高會議」 — 即後來的「國防最高委員 會」來行使。19 此外,黨治型態上有一項特徵即民主集中制,黨章規定總 理對於全國代表大會之議決有交覆議之權,對於中央執行委 員會之議決有最後決定之權;1939年臨時全國代表大會決定 設總裁一人,並選舉蔣介石為總裁,總章中特別規定「總裁 代行第四章所規定總理之職權」。 二二八事件後,外省籍公務人員很快就得到損失調查及賠償。(國史館提供)

1946年12月25日,制憲國民大會三讀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由國民政府於1947年1月1日公布,立法院隨即草擬各種重要 的選舉法、組織法於3月31日由國民政府公佈,1947年10月21

中國國民黨的最高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由全國各地黨部

∼23日舉行國大代表選舉、12月21∼23日舉行立法委員選舉

及海外黨部推派代表參加,自1924年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以 迄1930年代的全代會人數率皆500人以上,故每次集會時須選 舉一個「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一個「中央  察委員會」,在全

18. 陳之邁,《政治學》(臺北:正中書局,1970年三版),頁125。

代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中央  察委員會的責任在維持黨的

19.  中政會或國防最高委員會實為「五院匯集之總樞紐」,可對五院下命令; 1943年又經改制,五院院長對國府主席負責,集權趨勢愈為明顯。陳之邁 ,《中國政府》(中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時不詳),頁161。

紀律,  察全體黨員的言論行  ;中央執行委員會舉行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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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臺灣二二八事件,就是發生在這個訓政即將過渡到憲政的

否相信這種卸責之詞?針對1946年臺灣經濟出現危機,長官

尷尬階段。

公署更被批評「由於戰爭及自然之影響者少,由於人為政策

一、 劉文島的閩臺清查團

之造成者多」 23 ,進一步說,政策錯誤所造成的民怨,還不

陳儀自1945年10月25日在臺北舉行受降典禮,11月1日起

如貪污造成的民怨嚴重,一位自稱「完全祖國化的臺灣人」

開始接收並進行各項行政工作,竟然在1946年1月16日即被國

的作者說:「臺灣人民怨恨政府是由於貪污政治所激成」,

民黨中執會秘書處抄送一份「臺灣現狀報告書」要求行政院

他舉出的證據包括省專賣局長任維鈞、貿易局長于百溪、臺

各部會答覆,這份報告書描述臺灣人對「祖國」已由熱烈歡

北市專賣分局長李卓芝(葛敬恩的女婿)、臺北縣長陸桂祥

迎轉而冷眼旁觀,並質疑米價肉價飛漲,建議立刻停用臺幣

等。24

、取消戰時統制法令、廢除中間剝削機構,更批評「臺胞出

如前所述,國民黨中央設有  察委員會,責任在維持黨的

入島內反比日寇統制下之臺灣尤為困難,實令人費解」等等21

紀律、  察全體黨員的言論行  ,其中一位委員劉文島(1893∼

,同年3月又有美國記者William  Newton報導臺灣當局「充滿

1967),奉國防最高委員會之命率領「中央清查團」到臺灣

腐敗散漫氣象」、「大小官員均竭盡其吸收貪圖(瀆)能力

來考查,即可視為此種  督機制的運行。按,劉文島是中國湖

」,而遭到行政院長行文關切,陳儀面對這些批評,先以極

北省人,保定軍校出身,曾留學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國巴黎

機密電向重慶蔣介石有所說明,謂該記者「專以日人臺人為

大學,擔任過漢口市長,1930年代駐德國公使、駐義大利公

對象,傾聽一面之詞」,「查臺紳中向為日人御用者頓失地

使(後升大使),中日戰爭期間擔任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

位,每好詆毀政府,信口雌黃,甚或謬謀獨立。」 22  如此不

升陸軍二級上將,戰後奉命出任閩臺清查團團長。25

從內容方面澄清指控,只從形式上抹黑對方,不知蔣介石是

劉文島從1946年7月開始來臺考查前後四十多天,發現貿

20. 陳茹玄,《中國憲法史》(臺北:文海出版社,1985年),頁289-292。

23. 〈旅滬福建臺灣各團體為駁斥陳儀關於臺灣現況談話致各報書〉,陳興唐 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頁62。

21. 〈國民黨中執會秘書處為抄送「臺灣現狀報告書」致行政院函及各部復核 情形〉,收入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臺 北:人間出版社,1992年),頁49-60。

24. 〈張琴著「臺灣真相」〉,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上)》,頁135-143。此篇文章原發表於《文萃》,係中共之地下刊物,胡 允恭自稱以筆名張琴所撰。詳見胡允恭,〈陳儀在浙江準備反蔣紀實〉, 全國政協等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輯組編,《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中 國北 :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年),頁163-168。

22. 〈美國記者報導臺灣接收之後行政腐敗混亂情形〉、〈陳儀為美國記者報 導政腐敗情形致行政院秘書處電〉,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 檔案史料(上)》,頁6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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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局長于百溪、專賣局長任維鈞貪污證據確實,遂備公文附 證據移長官公署辦理26,陳儀卻遲遲不作處理,直到劉文島在 上海發表談話,于、任二人才被移送法院,當法院將兩人拘 捕,長官公署反而替他們說話,謂未辦移交不能拘捕,于、 任因而得以具保釋放。 27  這件事可謂沸沸揚揚,當臺灣發生 二二八事變以後,劉文島以黨中央  察委員的身份列席六屆三 中會第八次會議,在「政治檢討」的時候報告自己奉命赴臺 調查四十多天的經驗,他認為臺灣人民不分職業都對長官公 署「異常怨恨」,公賣局和貿易局兩個局長明明貪污鹽和鴉 片,陳儀卻寫信迫使法院檢察官不准起訴,「所以無論如何 陳長官應該撤職」。28 其次,國防最高委員會在4月7日召開常 務會議的時候,王秉鈞委員亦不滿地說,清查團查出貿易局 長專賣局長舞弊,送到法院裡,陳儀卻用公文到法院把人保 出來,兩位局長跑到上海來了,就以「事出有因、查無實據 」宣告無罪。王秉鈞接著強調,「臺灣

1946年10月楊亮功(前排中)再度來臺,曾前往澎湖視察,並與澎湖要塞司令史 25.   參見資料室,〈有膽有識的劉文島先生〉,《湖北文獻》第24期(1972年 7月),頁39-44;第25期(1972年10月),頁52-57。

文桂(前排右2)等人合影。(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

26.   清查團的全名應是「閩臺區接收處理敵偽物資工作清查團」,清查團的報告詳 見〈檢舉臺灣專賣局長任維鈞等案〉,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藏,檔號:228G: 1-4。 27. 〈張琴著「臺灣真相」〉,頁142。 28.   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藏,〈六屆三中全會主席團會議紀錄〉,1947年3月, 檔號:228-G: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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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  不能不說這是一個原因」;隨後,劉文島的補充說明 更為仔細: 王委員談到臺灣問題,要補充說明幾句。這件事我們很痛 苦,我們查的時候請陳長官派了會計長會同去查,少多少鹽 、多少糖、多少金子,有他部下簽字蓋章。⋯⋯陳長官對檢 察官寫信,信已呈給  總裁,這種壓迫法院的行為,國家還 有法紀嗎? 察院丘念臺、國大代表黃國書說,法院推事吳鴻 基(麒)得罪了警察局長,在不幸的事件中把吳鴻基(麒) 綁到郊外去殺了,同時被殺的有八人之多。臺灣同胞到長官 公署請願,就在樓上用機槍打死了幾個,樓上人還拍掌說, 你們請願,現在打死了。臺灣暴 就這樣起來的。本人和王委 員忝為列席者之一,國防會派我們查了四十多天,兩個局長 非但不撤職、還要復職,我這樣還能做人?我走了也算了, (痛哭)我奉命去查,我又把證件呈給  總裁,不能說不忠 實,現在兩個貪污局長復職了,我怎麼還有臉見人?29 劉文島陳述的時候也許因為述及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 等南港八屍的慘案,加上自己背負的指責和無奈,才當場痛 哭起來,但以一個清查團團長、擔任過駐德駐義公使且官拜

29.   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藏,〈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223∼226及230次會 議紀錄〉,1947年3月∼4月,檔號:228G:1-1。

3月22日國民黨第六屆三中全會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署的臨時 議, 決定對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撤職查辦」,此為國民黨中執會秘書 處的公函以及國民政府文官處的呈核文件。(國史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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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將的人,碰到陳儀的跋扈以及蔣介石的護短,也只能一哭 ,可見在當時政治氣氛下,國民黨內部  督機制之微弱,以及 蔣石介握有絕大的權力。尤其,當第六屆三中全會在3月22日 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署,決定對陳儀「撤職查辦」的決議以 後,3月28日中執會秘書處即以公函致國民政府文官處轉呈, 文官處在擬辦欄簽註的意見是(一)遵照三中全會決議交行 政院提出繼任人選,即由府將陳長官撤職查辦;(二)鈞座 以總裁身份行使本黨總章賦予之最後決定權,裁復該案另有 辦法,「究應如何辦理,敬請核示!」蔣介石竟在批示欄寫下 「照第二項辦理」。30    可見國府或國民黨內部儘管設有理  的  督制度,其中的成員也不乏明是非、辨善惡之人 ,可是獨裁者 往往視若無睹,聽若罔聞,也就罔費了這些 督機制。

二、 察院派楊亮功、何漢文赴臺查辦事變 國府  察院於1928年10月成立,首任院長為蔡元培;1931 年2月于右任以國府委員兼  察院長,遂提請國民政府任命首 屆  察委員劉三等23人,1933年再提請國民政府任命楊亮功( 1895∼1992)為  察委員。1938年,于右任院長呈請國民政府 特派楊亮功為安徽、江西區  察使。依照  察院組織法規定:「  察院院長得提請國民政府特派  察使分赴各  察區,行使彈劾職

30.   國民黨中執會秘書處的公函以至國民政府文官處的呈核文件,俱見侯坤宏編 ,《國史館藏二二八檔案史料(上)》(臺北:國史館,1997年),頁7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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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  察使得由  察委員兼任」,「  察區由  察院定之」。

內即赴臺中、臺南一帶視察,除訪問民間疾苦,考察地方吏

皖贛  察使楊亮功於1944年調任閩浙  察使,中日戰爭結束後,

治、經濟及各種設施外,並得隨時隨地接受地方人民檢舉公

全國  察區重行劃分(納入東北、臺灣),1945年10月楊亮功

務員違法或失職之控告,依法予以處理,這是本人此次來臺

調任閩臺 察使。31  中日戰爭期間, 察權行使不輟, 察院在此

視察之任務。33

期間計提彈劾案632件,被彈劾公務員有1,135人,內有急速處

3月19日楊亮功在臺視察完畢,搭機飛返福州。同年4月又

分者四十餘件,數量不可謂不多,但有研究者分析之後批評

曾來臺參加「光復後首次高考」  試;10月再度來臺時以時間

彈劾權行使範圍太過廣泛,而且彈劾對象「末官胥吏多於高

較為充裕,可往臺東、澎湖、高雄等地巡視,其間在高雄與各

官權臣」。32

界人士座談時,有人反映臺省政治制度的  失,以及機構用人

1946年1月16日楊亮功首次抵臺巡察,設閩臺  察使駐臺辦

的省籍問題,楊亮功答覆現下制度是接收當時的權宜措置,將 來儘可調整,而「就地取用人才」則是很應該而且合理。34

事處於臺北市濟南路(幸町),1月23日即應臺灣廣播電臺之 邀向全臺廣播,講述〈  察權之行使與此次巡臺任務〉,其中

根據檔案,楊亮功首次來臺視察期間即曾將臺灣民情密報

說到:

于右任,例如:「此間物價高漲,盜案迭起,軍紀欠佳,搶

察使之職權,依照民國31年所公布 察使巡迴規程及27

劫走私,辦不勝辦,影響民心,致(至)為可慮。」(1月25

年所公布非常時期 察權行使暫行辦法之規定, 察使對於所轄

日電)「各界人士對省政多不諒解,其原因為經濟強制,私

區域內之公務員違法或失職之行為,得提出彈劾與糾舉。又

人企業難發展,工廠多未恢復,失業加多,糧價高,對外貿

察使對於所轄區域內之公務員,對於應辦事項奉行不力或失

易及匯兌隔絕,亦為各方所指責。」(2月6日電)而10月來

當者,得以書面提出建議或意見。現全國已成立之 察區有12

臺那次視察則已密抵澎湖,說到「光復後政府高級人員來此

區,而閩臺區是在臺灣光復後最近劃分成立的。⋯⋯本人日

視察者尚係初次。連日視察各處村鎮、海港、機關學校,地 方土產僅地  花生,戰後漁業衰弱,人民失業甚多,生活至苦 33.   蔣永敬等,《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23-324。 34.   蔣永敬等,《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31-332。

35.   〈楊亮功致于右任密報臺灣民情不穩情形電文一組〉,陳興唐主編,《臺 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卷)》,頁47-49。

31.   蔣永敬等,《楊亮功先生年譜》,頁247、307、319。 32.   雷震,《 察院之將來》(臺北:自由中國出版社,1953年),頁8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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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救濟。」(10月20日電) 35  可見楊亮功對戰後臺灣的

赴各地調查,據稱對事件「有全面而深入之瞭解」,且留下

接觸理解堪稱深入,當時擔任中央社在臺分社主任的葉明勳

一篇〈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的長文38,敘述至4月29

就說:「他(楊亮功)對臺灣省政的應興應革,曾有不少的

日行政院院會通過魏道明為臺灣省政府主席為止,至有參考

獻言。陳公洽對亮老雖相當尊重,無如在他的心目中凡是屬

價值。

於中央機構,必欲持之以距離。這些忠言,表面上雖諾諾稱

楊亮功的〈查辦經過〉長文,除了少部分的錯誤39,或複

是,而實際則從未以行  證明他的接納。」葉明勳又感慨地說

製當時的官方觀點40 以外,實提供了理解二二八事件的幾個重

:「當時陳公洽如能接納亮老這些忠言,一面廣納各方意見

要面向:(一)3月7日處委會的代表向陳儀面遞42條處理大

,集思廣益,臺灣的變局,恐又有另一番新的氣象,二二八

綱時,陳儀「批閱綱要敘文未畢,忽赫然震怒,將文件擲地

事件或可消弭於無形,亦未可知。」36 臺灣二二八事件發生以後,  察委員何漢文於3月4日即上

三尺以外,遂離座,遙聞厲聲,毫無禮貌而去。⋯⋯卒定刪 燈釘登 去敘文再遞」。下午6時王添燈將條文廣播。(二)楊亮功與

簽呈給于右任,謂此次事件「死三四千人」,「不惟於新收

福州過來的兩營憲兵同船,3月7日下午5時上船、3月8日早晨

復地方發生重大不良影響,且於國際觀瞻亦發生重大之惡劣

7時抵達基隆港口,卻一直等到夜間10時才進港上岸,這批憲

印象⋯⋯責任如何,本院職司  察,自有徹查之必要,可否由

兵共六連,留一連在基隆,餘五連陸續開來臺北,陳儀才放

院派遣委員前往調查,謹祈核奪。」 37  結果于右任迅即致電

心宣布(第二次)戒嚴,楊亮功認為這批憲兵之及時趕到臺

楊亮功「盼迅速赴臺查辦,並希隨時具報」,楊亮功是在3月

北,「對於事變之免於擴大,實為一大關鍵」。(三)臺灣

7日偕二位調查員馳赴臺北,而何漢文後來也收到「加派該委

高等法院檢察官吳鴻炘(麒)被捕乃至南港八屍的事,楊亮

員並往臺灣查辦」的訓令,於3月21日偕一位秘書來到臺北

功詢陳儀、張慕陶均不得要領,「當即力斥其事,並告以將

。楊亮功自3月8日抵達基隆港至4月11日離臺,計留34天,曾 39.   例如指女煙販林江邁被抬進醫院急救以後,「未幾亦死去」,不確,林江 邁並未死亡,她在1947年3月8日還以證人身份出席高等法院接受檢察官詢 問,見〈臺灣省高等法院及警備總司令部軍法處關於二˙二八事件起因調 查詢問筆錄〉,收入陳鳴鐘、陳興唐主編,《臺灣光復和光復後五年省情 》(中國南 :南 出版社,1989年),頁580-585。

36.   葉明勳,〈敬悼楊亮功先生—「 年遺恨負忠言」〉,《傳記文學》第60卷 第2期(1992年2月),頁35。 37.  〈 察委員何漢文簽呈〉,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 卷)》,頁753。

40.   例如指3月6日改組後的處理委員會「那些士紳要乘機利用這次事件作為獵 官的進身之階」,所以才向陳儀提出了苛刻的42條處理大綱云云。

38.   〈「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收於《楊亮功先生年譜》,頁 340-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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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正式公文要求查復,但其後一直沒有下文。」(四)蔣經

事件致電于右任,謂「地方政府濫事拘捕,人心惶惶。擬請

國於3月17日與白崇禧一同抵臺,「蔣經國來臺的名義是視察

轉陳中央嚴令地方政府不得採取報復行  ,並須注意下列兩點

團務,實則他才是真正調查人。」(五)柯遠芬本人違法殺

:(一)非直接參加事件者不得逮捕;(二)處理人犯須依

人作惡,還企圖向林家花園主人林宗賢勒索鉅款。

法律程序。」可以推知當時濫肆逮捕之嚴重、處理程序之隨

至於楊亮功和何漢文合撰的〈調查「二二八」事件報

便,儘管于右任隨即復電云:「所見即是,已面陳主席矣。

告〉 41,除了敘述各縣市情形較詳,還把事件分成三

」43 甚至有蔣介石致陳儀「請兄負責嚴禁軍政人員施行報復,

階段:初期是由流氓首先參加、鼓吹擴大,第二階段

否則以抗令論罪」即3月13日的電文44,然而此份電文不過是

之主  者是各地政治野心家脅持各地處理委員會,第三

官樣文章,3月中旬以後利用「綏靖清鄉」「施行報復」才要

階段事變蔓及全省,已無指揮全局之主  者,「共黨人

開始,臺省軍政首長並無任何一人因二二八事件而被「論罪

數甚少,亦無控制全局之力量。」這份報告最後建議

」。吾人事後合理的解釋是,應被論罪的層級太高、數量太

中央今後之治臺方針,既不能「高壓恐怖」以殖民地

多,在民主法治尚未生根的環境下,常被譏為只拍蒼蠅、不

視之,亦不能任其高度自治或獨立,惟有一條出路就

打老虎的 察權,自是無能為力。

是「使其一方趨於民主坦途,一方使完全與祖國一元

三、丘念台的建言

化而不至增加臺灣對中央之離心力。」

丘念台(1894∼1967)本名琮,父親丘逢甲為他取號「念

令人納悶的是,楊亮功、何漢文既然是奉命「查辦」,並

台」,1894年出生於臺中潭子鄉,臺灣割日之後舉家遷到廣

且目睹耳聞諸多殘殺慘狀,為何沒有針對事件提出任何彈劾

東,1913年至1925年留學日本,返回中國後曾任廣東省政府

糾舉?根據1947年「國民政府 察院彈劾案登記表」,全年142

顧問兼廣東省工業學校校長、中山大學地質系教授,中日戰

案合計286位被彈劾人之中,包括違法失職、貪污、舞弊、違

爭期間轉任軍職(少將參議),1943年奉派轉任國民黨臺灣

法濫押、違法殺人等等,竟無一發生在臺灣的軍警公務人員

直屬黨部執行委員,1946年擔任  察委員,是年曾組「臺灣光

身上42,實令人費解。吾人只看到3月13日楊亮功針對二二八 41.   〈附:調查「二二八」事件報告〉,收入蔣永敬等,《楊亮功先生年譜》 ,頁377-408。

43.   引自〈「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頁366。

42.   察院實錄編輯委員會,《國民政府 察院實錄》(第十冊)(臺北: 察院 秘書處,1984年),頁1-25。

44.   〈蔣主席致陳儀3月元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二)》(臺北:中研院近史所,1992年),頁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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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惑,敬希速派黨國元老前往協助安撫,藉達下情,並希寬 大處置,藉消萌孽以防離間。」 46  當時丘念台仍在廣東梅縣 ,很快接到國防部長白崇禧邀同赴臺的電報,丘念台於3月25 日從汕頭搭船赴臺,27日晨抵基隆,他自稱此行的目的是協 助白崇禧傳達中央的「宣撫德意」,並把外間對長官公署的 「誤解與嫉忌」向地方人士解釋疏導,以及協助地方人士向 陳儀和白崇禧的陳情,「以謀問題的圓滿解決」。丘念台對 於林茂生、陳炘、宋斐如等人「連屍首都無法找到,罪名也 始終不明白」不以為然,所以當長官公署策  臺籍人士聯名電 呈中央擁護陳儀續任改組後的省主席時,丘念台婉詞推卻。 又,4月2日白崇禧結束「宣慰」任務,搭機離臺返  時,同機 的丘念台向他建議:「事變後應該依據功罪調換臺省軍政長

丘念台(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官,如果要獎賞提升,也不宜在臺灣就地升任,以免引起臺 人不快之感。」47 眾所周知,這些建議並未受到上級採納。

復致敬團」赴南 、西安等地拜會。45

丘念台基於  察委員職責,於4月11日向于右任提出事變後

二二八事件發生甫滿一週(3月6日),丘念台即以  委身

的報告、建議書及意見書,其中分析二二八的近因是「官吏

份致電于右任謂:「禍機之伏屢經痛陳,蓋現代化之民而施

非良」、「政治未當」,即政治不滿才是禍變的主因,並非

國內落後之政,久離隔之族而接五十年未習之風,自多枘鑿

共黨、日僑、流氓、散兵有所預謀,他描述3月8日以後「軍

45.   整理自丘念台先生記事年表。丘念台,《嶺海微飆》(臺北:海峽學術出 版社,2002年),頁389-399。

47.   《嶺海微飆》,頁277。 48.   〈丘念台關於妥處「二˙二八」事件善後事宜之報告、建議書及意見書〉 ,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卷)》,頁801-809 。

46.   〈丘念台關於處理「二˙二八」事件善後致于右任電〉,陳興唐主編,《 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卷)》,頁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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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擴大屠殺」的慘狀,認為武力鎮壓無益,只能依法嚴懲始

奈何,當時掌握大權的蔣介石、陳儀、柯遠芬、彭孟緝等等

48

能服人,日後則應實現民權、消泯畛域云云。 這些呼聲在當

都是迷信武力之人。

時的時空環境宛若空谷足音,這些用詞和見解則為後人留下

第二節   國防部長白崇禧赴臺「宣慰」

重要的見証。

白崇禧(1893∼1966),字健生,出生於中國廣西桂

總之,即使是「以黨治國」的訓政時期,壟斷政權的黨為

林的一個回民家庭,曾在1911年辛亥革命發生以後加

求鞏固權力也應該戒除貪污腐化以收攬民心,國民黨中央之

入廣西學生軍敢死隊,1916年12月畢業於保定軍官學

所以設有  察委員會,國民政府五院之中之所以有  察院,都有

校第三期。1920年代白崇禧先助國民政府統一廣西,

著澄清吏治的制度用意。可是政治權力一旦過度集中,人治

繼於蔣介石北伐行  中擔任參謀長,從此在國民黨的政

的色彩鮮明,制度設計的本意即難實現,這也是1930年代胡

治舞上有一席地。白崇禧雖然在北伐、中日戰爭過程

適、張佛泉、蕭公權等人批評訓政理論的主要依據。二二八

中助蔣,卻又「三次逼蔣下野」、「蔣、白之間的悲

事件發生的因素相當複雜,如前所述—長官公署包庇兩位貪

歡離合,紀錄了國民黨政權從發展、分裂到衰敗的歷

污的局長應該只是其中一端,不過若與1946年1月底楊亮功已

程。」49

經上報的物價高漲、軍紀欠佳、搶劫走私乃至「各界人士對

1946年即中日戰爭結束的第二年,白崇禧得到美國和何

省政多不諒解」,或與丘念台所謂的「禍機之伏屢經痛陳」

應欽的支持,擔任國防部長,但因參謀總長陳誠「是蔣的親

合而觀之,二二八事件的發生乃成歷史的必然。不論蔣介石

信、非常跋扈」而總攬一切,白崇禧成為有職無權的空頭部

是不願管或管不  行政長官陳儀,這位黨政軍最高領袖都難辭

長。50  1947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白崇禧奉蔣之命擔任赴

其咎。

臺「宣慰」的中央大員,大約半個月的時間相當程度介入

後來的人若由於同情國民政府或支持蔣介石的心理,會

二二八事件的善後處理,有人說白崇禧於3月17日飛抵臺灣

以為弭平「暴亂」、維持治安是任何統治者「理所當然」的 行為,可是作為  察委員、反臺獨、黨政關係良好的丘念台,

49.   詳見程思遠,《白崇禧傳》(香港:南粵出版社,1989年,授權臺北市曉 園出版社發行),序。

1947年4月所用的字眼是「軍警擴大屠殺」,所擔心的是「今

50.   文思主編,《我所知道的白崇禧》(中國北 :中國文史出版社,2003年) ,何作柏口述,頁133-136;程思遠口述,頁153-156。

臺省官吏,已以私鄙疏昧禍臺,幸勿再任令以武力失臺」。

51.  同上註,頁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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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宣布中央處理事變的四項基本原則,「危機卒告解除 」51,其實是過度簡化、甚至偏離事實的講法,吾人透過當年 電報函件等檔案材料,可以還原白崇禧在二二八事件善後處 理中的角色,並給予適當的評價。 儘管,過去已有學者撰文討論「白崇禧與二二八事件」, 敘述堪稱詳細,但該文預設的立場是:白氏作為中央指派的大 員,不可能不顧立場「公然大唱與中央不同的調子」,因此「 吾人實不忍心,更不應該對其個人有所苛責。」52其實,在附 和蔣介石、陳儀與「公然唱反調」之間,還有很大的衡量空間 。本文的目的既是追究責任,自不採用此種坦護的態度。

一、各方期待的「宣慰」任務

1946年6月「臺灣光復致敬團」成員在南 與蔣介石合影。(前排左3丘念台、左4

1946年8月,丘念台帶領一群臺灣各界知名人士組成的「

林獻堂、左5蔣介石,林獻堂左後為陳炘)(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臺灣光復致敬團」赴中國訪問,重點是  謁蔣主席並向中央各 機關首長致敬,具有化解隔膜、加強聯繫的用意53,致敬團成

覺得這位軍官非常精悍而有魄力」、「乃是一位魁梧奇偉、

員之一的葉榮鐘,在1947年3月知道白崇禧「奉蔣主席的命令

溫而厲、威而不猛的將材」54,聽不懂「國語」的葉榮鐘,初

要來處理事變」,遂作〈白部長的印象〉一文,憶起去年參

見面即對白崇禧有這樣主觀的好印象,恐怕是過度期待的心

加致敬團在南  國民政府大禮堂看到白崇禧演講的情形,「只

情有以致之,但不知白崇禧於4月2日搭機離臺返  之後,葉榮 鐘是否感到期待落空。 自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後,陳儀曾有兩電向蔣介石報告,3月 6日則始以信函詳述經過、分析原因並建議處置的態度與辦法,

52.   陳三井,〈白崇禧與二二八事件〉,《中華民國史專題第一屆討論會論文 集》(臺北:國史館,1992年12月),頁825-844。

其中說道:「臺灣至少須有紀律嚴明、武器精良之國軍兩師,

53.   葉榮鐘,〈臺灣省光復前後的回憶〉,收入氏著,《臺灣人物群像》(臺 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頁400-434。

派大員主持。職前請派湯恩伯、李良榮等來,亦即此意。」「

54.  葉榮鐘,〈白部長的印象〉,《臺灣人物群像》,頁327-328。

必要時    鈞座可派大員來臺協同辦理,但為保持臺灣使其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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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民國的臺灣計,必須迅派得力軍隊來臺;如派大員,亦須俟 軍隊到臺以後,否則亦恐難生效力。」55  由此可知,陳儀傳達 的訊息是「得力軍隊」為先,若要簡派大員,也是與「軍隊到 臺」不可分的事,這與國防最高委員會檢討臺變之後,建議應 派大員前往「宣慰」56  的用意有些出入,無論如何,蔣介石畢 竟作成派任國防部長白崇禧赴臺「宣慰」的決定。 白崇禧是在3月17日飛抵臺灣,但3月12日已得閱陳儀、柯 遠芬的來函,並將此兩函送請蔣介石「鈞閱」,柯遠芬在函 中說:「奸偽之陰謀業已完全暴露」,陳儀則是報告:「近 自21師146旅之436、438兩團及憲兵兩營分批到臺後,臺北、 基隆均已平靜,惟臺中、嘉義、臺東各縣市尚在騷  ⋯⋯現正 擬逐步向南推進,俟145旅到達後全省  亂當可戡定。」57  另一 方面,白崇禧於3月11日曾派司長何孝元、秘書張亮祖飛臺, 陳儀謂已將此間情形詳告,何、張二人旋又於3月12日「原機 飛  」。58  可見白崇禧事先已儘可能要瞭解狀況,並於3月13日 給蔣的呈函中提出若干「處理臺灣政策建議」,包括內定朱

55.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六日函〉,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二)》,頁71-80。 56. 〈王寵惠呈蔣委員長三月八日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00 。 57.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十二日呈〉及附件,《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148-155。 58.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文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59。

陳儀呈蔣介石三月六日函(節錄)(中研院近史所提供)

59.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十三日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16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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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擔任省主席,而警備總司令一職則建議由閩籍的國防部 史料局局長吳石中將出任。59  隨後,3月16日在「國防部佈告 」中提到,他奉命赴臺「宣慰」的同時,要對此次事件「查 明實際情形,權宜處理」,至於中央的四項基本原則包括: 臺灣地方政治制度之調整、人事之調整、經濟政策以及恢復 臺灣地方秩序等。60 恢復臺灣地方秩序一項說到,參與此次事 變者或事變有關人員,「除煽  暴  之共產黨外,一律從寬免究 」,事實的發展顯然並非如此。

二、白崇禧向陳儀的立場靠攏 白崇禧抵臺的同一天,陳儀即向蔣介石發出「篠電」:「 乞鈞座念職衰老,不堪再膺繁劇,准予辭去⋯⋯本兼各職,另 選賢能接替。」61  第二天即3月18日,蔣介石的答覆是,一方 面對陳的倦勤「勉從尊意」,一方面則謂長官公署須待臺灣秩 序完全恢復時始得取消(改為省政府制度),在此之前「仍須 兄負責主持善後,勉為其難也。」62  而白崇禧作為國防部長, 首先注意的是兵力佈署問題,3月17日晚上即向蔣報告:「劉 師及憲兵並要塞守兵已足用,205師可免調,以便應付他方緩

60. 〈國防部佈告〉,《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85-189。 61.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篠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3。 62. 〈蔣主席致陳儀三月巧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6。 63.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篠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4。 64. 〈蔣主席致白崇禧三月巧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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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63   至於新的省府組織與各廳長人選,蔣對白崇禧交代「

閱報載國內臺籍各團體人民代表,僅憑風說,提出種種要求

請兄與公俠長官切商具體辦法呈報候核,以便發表也。」64

,尚懇鈞座勿輕許諾,以免增加善後困難。」68 在同一張電文

比較起來,蔣、陳關係似乎遠比蔣、白關係親近。關於新

後面,有蔣介石親筆批示:「復准待宣慰工作完成,報告到

任省主席人選,陳儀曾在3月17、18日兩個晚上與蔣經國談話

後再定辦法;現並未有任何之許諾,陳長官查辦案亦已打銷

,徵求他同意接任省主席,但蔣經國「堅決拒絕」不肯應承

,勿念。」白崇禧所謂的臺籍團體人民代表,例如臺灣省政

,陳儀「不得已」才又向蔣介石推薦(秘書長)吳鐵城接任

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代表人張邦傑、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

省主席,(財政處長)嚴家淦擔任秘書長。65  同樣在3月18日

代表人楊肇嘉、旅滬臺灣同鄉代表人李偉光等等曾於3月19日

,蔣介石有一  電報經由長官公署轉蔣經國,謂「來電悉,望

聯名發出「為挽救臺灣危局致于右任電」,其中認為慘案的

於二日或三日內返  為要。」66  蔣經國到底來臺灣做什麼?他

起因雖是緝煙事件非法捕人殺人,而根本原因實在於臺灣行

向蔣介石報告什麼?目前尚乏資料而難窺究竟。

政制度之特殊化,陳儀不恤民意厲行專賣統制政策所一手造

白崇禧抵臺甫滿一週,即向蔣介石發出洋洋灑灑的「養電

成,所以挽救之道包括「懲辦陳儀及軍警實際負責人」、「

」,分析事變的遠因、近因,指控「暴  」者的企圖「不僅如

取消臺灣特有之專賣及省營貿易」等等69,這樣的聲音在當時

在  所聞係出於不滿現狀,自有關文件中獲悉⋯⋯則直欲奪取

形成一定的壓力,事實上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在3月22日也有

政權已無疑義」,所以原擬提前實行的縣市長民選,應該「

懲辦陳儀的決議,只是旋被蔣介石打銷罷了。

再斟酌情形辦理」,專賣及貿易局制度今後如何改善也要「

白崇禧赴臺「宣慰」,而終於與陳儀站在同一陣線,從

俟詳查實況再行報核」,總之今後治臺方針「與職在  所擬者

他回南  之後的報告再獲佐證:「此輩少數反  派之野心,絕

確有修改之必要」67,3月23日白又向蔣報告:「此次臺變內

非出於單純之不滿意現狀,乃欲企圖顛覆政府、奪取政權。

容並不單純,共黨暴徒操縱煽  ,蔓延既廣被害復大⋯⋯對臺

」70  根據前引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的紀錄,緊接在中樞

事決定最好待職宣慰工作整個完成,報請鈞裁較為適當。近 69. 〈臺灣二二八慘案聯合後援會為挽救臺灣危局致于右任電〉,收入陳興唐 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頁793-795。

65.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十八日函〉,《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200-204。

70.  〈(白崇禧)報告事變起因及善後措施—1947年4月7日上午9時於中樞紀念 週〉,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臺北:稻鄉出版社,1991年; 原由廈門大學研所於1981年10月出版),頁363-366。

66. 〈蔣主席致蔣經國三月巧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9。 67.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養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14-218 。 68.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廿三日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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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懲辦陳儀,鄒魯在同一場會議中說:「我們對陳長官沒 有一點成見。如果我們沒有一個比較嚴厲的辦法,恐怕國家 民族都會受人家的侮辱,臺灣將來究竟屬誰都成問題。黨裡 已經通過撤職查辦,國防會也應明是非。我們大家都是為國 家民族說話,不是為了對付某人。」71  至於陳儀本身,當然 極力為自己辯護,他在4月11日的呈蔣電文中說:「各部部 隊除迎擊攻擊機關要塞等暴徒外,絕無殺戮無辜之事。」而 蔣介石的幕僚在下面附註:「謹按此案係前據臺灣政治建設 協會張邦傑等報告臺灣警備總部繼續捕殺人民達萬餘人等情 一案,奉鈞批查報,茲據呈復如上,核與白部長返  後之報 告尚屬相符合。」72  被檢舉人的脫罪之辭,怎可以作為查報 的結果或證據?而白崇禧把二二八事件定位為「顛覆政府」

3月17日國防部長白崇禧來臺「宣

、「奪取政權」的嚴重程度,當然有助於為陳儀脫罪。

慰」,向民眾廣播政府對事件的 處理政策。其右為時任臺北市長

三、白崇禧與事變後的人事異 、人員獎懲

的游彌堅。(《臺灣新生報》提供)

前文述及,白崇禧知道臺灣未來將軍、政分治,曾於3月 13日(即赴臺之前)向蔣介石建議由朱一民擔任臺灣省主席 紀念週聽完白崇禧的報告,吳鐵城在常務會議中批評,白崇

、由吳石擔任警備總司令,隨後陳儀卻在呈蔣函中對朱一鳴

禧把事變的原因歸結到「一是共產黨,一是美國要臺灣、臺 灣人勾結美國」,吳鐵城認為「這是哪裡有的事」;朱家驊 也說:「處理臺灣問題,總以為是臺灣人受奴化教育,傾向 日本、傾向美國的錯誤觀念,千萬不能有。臺灣問題,絕對 不是共產黨、日本人、美國人鬧出來的。」那麼臺灣問題是

71.   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藏,〈國防最高委員會第226次常務會議紀錄〉, 1947年4月7日,檔號228G:1-1。

怎樣「鬧」出來的?多數與會者認為是陳儀失政所造成的,

72.  〈陳儀呈蔣主席四月真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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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此一人選「期期以為不可」,認為他「思想太舊、  乏

在獎懲方面,白崇禧曾於4月17日簽呈列出敘獎建議名單

現代知識」,陳儀建議的人選是蔣經國或嚴家淦或吳鐵城任

,包括: (一) 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獨斷應變制敵機先、俘虜滋事

省主席,李良榮任警備總司令。73 白崇禧抵臺以後不再提起吳 石,轉而推薦李良榮:「李師長良榮係閩南人,公俠先生當

暴徒四 餘人;

面極推重,如能調掌臺灣軍事,人地亦頗相宜。」74 不過,參

(二) 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沈著果敢,擊破襲擊要塞之暴徒

謀總長陳誠認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可以撤銷、不另設機構,

,使臺北轉危為安;

由現駐臺灣之整編第21師劉雨卿師長兼任警備司令即可;蔣 介石在此一簽呈上批示:「暫不撤銷,但可改為全省警備司

(三) 馬公要塞司令史文桂先將警察繳械,防患未然;

令而不加總字,決任彭孟緝為臺灣警備司令但歸省主席之指

(四) 嘉義空軍地勤第29中隊隊長魏聚日,督率數十名士 兵與暴徒三千餘人激戰數日,終能確保機場;

揮。」75 由於駐臺之陸海空軍及要塞部隊需有統帥機構,警備

(五) 整編第21師獨立團團長何軍章,率領所部防止叛亂

總司令的位置乃  見觀瞻,國防部長白崇禧還曾推薦冷欣(陸

亦稱得力。

軍總部副參謀長)以及彭孟緝,參謀總長陳誠也曾推薦林蔚

不過蔣介石的幕僚對此一名單有保留意見,首先是根據事

(陸軍中將)76,最後是由彭孟緝雀屏中選。 彭孟緝在二二八事件期間「獨斷應變、制敵機先」(白崇

變後派赴臺灣視察的上校參謀長陳  縝的回報,彭孟緝、史宏

禧語),獲得蔣介石青睞或有跡可循,但省主席一職由魏道

熹、魏聚日、何軍章等人「確屬有功允宜獎勵」,但馬公要

明出任,則是出乎眾人意料之外。

塞史文桂「對臺變無甚貢獻且有人責以按兵不  」,故似可不 獎;其次,鑑於臺變是國家不幸事件,彭孟緝等「處置適當 固屬有功」,惟功勛之獎賞必須公布,但如公布則恐激  臺人

73.   〈陳儀呈蔣主席三月霰電〉、〈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十八日函〉,《二二八 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5,頁200-204。

及國內反對派之反感,所以在給予勛獎的方式上應該考慮。

74.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十九日函〉,函末附言,《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頁208。

77.  〈白崇禧呈蔣主席四月十七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252。加註這些意見的人應是當時軍務局局長俞濟時;二次大戰後蔣介石 將侍從室改為軍務局和政務局,俞濟時擔任軍務局局長,1947年曾由國防 部挑選人員組織視察組,派赴各戰區 督檢查,直接向軍務局密報。詳見馬 民康,〈國民黨戰地視察機構的形成與作用〉,原載《團結報2178期》( 1999年7月1日),轉登「軍史館」:www.mgjs.com

75. 〈陳誠呈蔣主席四月十一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235。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的42條處理大綱,即包括「警備司令 部應撤銷,以免軍權濫用」。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276。 76.  同上註之簽呈,幕僚簽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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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斟酌不無道理,但蔣介石仍批示「交國防部敘獎可也

議獎賞彭孟緝、史宏熹等惡名昭彰的屠夫,雖然他同時亦主張

。」77

懲處柯遠芬,並不足以改變其在此一事件中應受之譴責。

四、白崇禧與陳誠角色的比較

同樣在4月17日,白崇禧主張懲處柯遠芬:「查現任臺灣 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處事操切、濫用職權,對此次事變

白崇禧在來臺「宣慰」之前擬訂的治臺方針,抵臺甫滿一

舉措尤多失當,且賦  剛愎不知悛改,擬請予以撤職處分,以

週即向蔣介石建議「確有修改之必要」,包括縣市長提前民

示懲戒而平民忿。」蔣介石的批示是「應先調回候審」。78 實

選以及對專賣、貿易局制度改變的看法都顯得猶豫不決,顯

則,白崇禧在後來的口述回憶當中,對柯遠芬亦頗有微詞,

然向陳儀的立場靠攏,原因何在?根據一份情治系統的報告

亦即當1947年3月下旬白崇禧赴臺灣各地視察之後,返回臺北

:「陳長官對白部長採取敷衍態度,對中央處理事變原則似

召開「綏靖清鄉」會議,會中警總參謀長柯遠芬說到「清鄉

不樂予接受;對白部長行 力加包圍,凡有 謁者嚴受 視⋯⋯陳

」計畫,主張「寧可枉殺99個,只要殺死1個真的就可以」,

長官現策  游彌堅、劉啟光等發  聯名向中央請求挽留,但威信

他還引用列寧的話謂「對敵人寬大,就是對同志殘酷」;白

已失、民心難服。」80 換言之,臺灣是陳儀的地盤,加上陳儀

崇禧遂糾正他,要他今後對於犯案人民要公開逮捕、公開審

的政治手腕靈活,白崇禧勢必受到他的影響,何況白崇禧一

訊、公開法辦。79

旦發覺陳儀背後有蔣介石撐腰,會選擇什麼立場已不難想像

白崇禧站在國防部長的位置,又擔當事變後赴臺「宣慰」

的重任,在臺期間若非目睹亦必耳聞鎮壓屠殺之慘狀,竟然建

白崇禧所建議的5位「敘獎」名單之中,有3位是要塞司令 ,因為先前在3月25日的呈蔣電文中他已說到,此次臺變鎮壓 ,得力於基隆、高雄及馬公各地要塞司令之「處置適宜」;同

78. 〈白崇禧呈蔣主席四月十七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250。應注意的是,軍務局俞局長又根據陳 鎮的回報加註意見,謂柯遠 芬雖有判斷錯誤,警備疏忽之過,但未宜苛責,「蓋事文職過失多而責重 ,軍人僅聽命行 而已。」按,俞濟時任軍務局長時,白天在軍務局辦公, 晚上到總統府辦公,凡屬軍務文件皆先由俞閱後呈蔣批示,可謂紅極一時 ,致俞濟時門前每日顯貴盈門,經常有軍政大員前來拜望以圖拉攏。參見 王正元,〈為蔣介石專線接話十二年〉(五),原載《臺灣週刊》,2003 年第42期,轉登www.china.org.cn。

時他建議今後各要塞編制不應縮減,應該維持基隆、高雄兩要 塞官兵各6,000人,馬公要塞官兵3,800人云云,以增強臺省及 各要塞力量。蔣介石對此議批「似可照准」。81  這才引起4月 80. 〈葉秀峰呈蔣主席三月廿六、七日情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230。

79.  賈 詩等訪問紀錄,《白崇禧先生訪問紀錄》(下冊)(臺北: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1984年5月),頁257-258。

81.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有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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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日陳誠呈蔣的電報,其實先前陳誠鑒於要塞兵員無從補充並 為節省軍費,已呈准暫停興建各要塞在案,如今蔣又有新的指 示,陳誠乃「准予基隆、高雄、馬公三要塞,各再成立工兵營 、偵測隊各一,並限四月底調整完畢。」82 比較而言,國防部長白崇禧在職位名分上高於參謀總長陳 誠,但實際上陳誠比白崇禧更握有實權,因為陳誠「是保定 系的高級軍人,可以直接和蔣介石聯繫,在關鍵時刻,(陳 夫人)譚祥可去找宋美齡。而白崇禧是一個桂系軍人,只能 通過行政院例行手續形式。」 83  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後,陳誠 除了在3月10日簽呈報告臺灣原有兵力及二次增援情形,並請 組織臺灣民變調查團「澈查此次民變真相,分別議處並調整 人事、辦理一切善後。」84  此後即沈默一段時日,直到4月11 日才看到他建議撤銷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的簽呈,及上述4月12 4月2日白崇禧結束行程離臺。(《臺灣新生報》提供)

日調整要塞編制的電文,角色似乎比較被  而謹慎,原因之一 應是,國共內戰中陳誠扮演的角色遠比白崇禧吃重,比起華 北、東北的戰事,臺灣的事變會被認為是「小事」。 85  不過

事應比白崇禧更注意人權觀念,例如1947年6月16日針對臺灣

,除了上述的背景因素,就1947年的階段  角色而言,陳誠臨

省警備司令部送核簡檉堉、黃火定(二人皆北市參議員)、 林宗賢(國民參政員)因參加二二八事變處理委員會「意圖 顛覆政府奪取政權」,被依戒嚴法第9條規定由軍法審結,判 82. 〈陳誠呈蔣主席四月十二日代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37 。

處三人各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陳誠認為這3人均無 軍人身份,且「該省前次事變情形似僅合於戒嚴法第十四條

83. 徐濟德,《陳誠的軍政生涯》(長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頁181 。

之規定,應交由司法機關審判;惟據該部電稱係遵照本部部

84. 〈陳誠呈蔣主席三月十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40 。 85. 參見徐濟德,《陳誠的軍政生涯》,頁18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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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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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蒞臺時所頒該省在戒嚴期內准予適用戒嚴法第九條之命令

犯罪尚難成立,未便令負刑責」,「應否免與置議,毋庸移

辦理,本案可否照判核准抑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之處理合簽請

送法院之處,未敢擅專,簽請核示」,結果得到批示「如擬

核示。」86  此事稽延到1948年2月25日,才又看到白崇禧的簽

,准免置議,毋庸移送法院。」88 值得注意的是,陳誠在簽呈

呈意見,他承認赴臺「宣慰」期間警總曾就事件「人犯」「

中的辯護理由仍然強調李友邦並無軍人身份,不屬軍法管轄

暫由軍法審判」有所請示,他一再權衡之後「准如所請」,

如今解嚴之後雖有簡檉堉等13案「一併解送臺灣高等法院訊

臺灣二二八事件造成民眾死傷慘重,當局在控制局面以後

辦」的處理意見,但白崇禧認為「如移送司法機關審理,則

仍然發生濫捕濫殺,當時的報紙雜誌迭有報導,南  與臺灣之

已執行之個案,必將發生重大糾紛,影響政府威信甚重」,

間亦函電頻仍,有決策權的人不可能因「資訊不足」做了誤

所以建議仍以軍法程序審判為宜。87

判,主要還是個人的  格、意識型態、價值順序影響了決策,

此外,同樣在1947年6月,陳誠曾經營救三民主義青年團

以致當時掌權者侵犯人權的罪行,仍可能有輕重的程度之別

臺灣團部主任李友邦。李友邦係1906年出生於臺北縣和尚洲

,吾人從白崇禧和陳誠臨事所做判斷的比較,尤可以證明此

(今蘆洲),日治時期參加臺灣文化協會,黃埔軍校第二期

一觀點。要之,站在臺灣人民的立場追究二二八事件的諸多

畢業,1939年正式成立臺灣義勇隊以進行抗日。二二八事件

禍首,白崇禧無疑應列入被譴責的對象之一。

發生後,當局以「窩藏奸匪、操縱臺變」的罪名予以誘捕解 送南  。幸經陳誠調查後向蔣報告「查該被告既無違法實據,

86. 〈陳誠呈蔣主席六月十六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342-343。第九條是指「接戰地域」內犯刑法諸罪由軍事機關自行審判或交 法院審判之;第十四條則是指戒嚴地域內不得侵害地方行政機關及司法機 關之職權。詳見1934年公布之戒嚴法。蔡鴻源主編,《民國法規集成(第 四十六冊)》(中國合肥:黃山書社,1999年),頁41。

88. 〈陳誠呈蔣主席六月四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340-341。雖然李友邦在中國大陸抗戰期間,曾與共產黨人有一段「比較友 好的關係」,同時在臺灣義勇隊之中可能也有一些共產黨人,但二二八事 件時所謂窩藏奸匪等事卻是子虛烏有。參見陳正平,《李友邦與胞抗日》 (中國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8年),頁140-141。

87. 〈白崇禧呈蔣主席二月廿五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352-353。蔣介石在文末批示「此件電魏主席問其意見如何」,竟不願逕 作決定,想必要由省主席魏道明就「政治影響」考量再說。不過此一公文 的附件已有這13案合共29人的審核意見表,分別有減輕刑度的改判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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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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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最 大責任者:國民政府主 席  蔣介石

1947年1月,代表美國政府來調停國共內戰的馬歇爾 (George c. Marshall)可謂「任務失敗」準備離華,行前發表

一、1947年前後的南 政府與蔣介石

的報告說:中國和平的最大障礙為國、共兩黨的猜疑,國民

中日戰爭於1945年8月結束,儘管戰爭期間國民黨與共產

黨對於促成聯合政府的一切努力無不反對,共產黨則不惜以

黨摩擦糾紛不斷,但是在野民主黨派(或稱第三勢力)一再

任何手段企圖顛覆國民政府。90 隨後美國駐華大使司徒雷登(

鼓吹國共兩黨應該「從事政治解決而不用兵」,以及美國介

John  Leighton  Stuart)雖然轉達蔣介石願意「竭誠商談停止衝

入調停的影響,而有1946年1月的「政治協商會議」,針對政

突」的意思給中共,中共的回答是必須取消國民大會所制定

府組織、施政綱領、國民大會、憲法草案、軍事問題達成一

的憲法,並恢復一年前停戰時的軍事位置,國民政府不允,

定的共識;不久卻又因為國民政府委員名額分配起了爭議,

各地惡戰再起。1月29日司徒雷登聲明:終止美國與軍事三人

以及國民黨要求中共軍隊先「國家化」、中共則要求國民黨

小組及軍事調處執行部的關係。美國的調處徹底失敗。91

政府先「民主化」(開放政權)而僵持、而破裂。89  1946年5

當1947年2月國府軍在山東萊蕪被共軍大敗,總指揮李仙

月5日國民政府自重慶遷回南 的時候,東北的國共軍事衝突已

洲以下官兵約5萬人被俘,蔣介石在日記中說:「本月下旬,

經如火如荼,同年7月,南 政府或因軍事上暫居優勢,乃決定

實為軍事最危急之時期也。」「二月既為我在軍事、經濟、

於11月12日召開國民大會,準備實施憲政,以抵制中共所訴

政治上最拮据困難之一月,而英、美各國輿論之熱嘲冷罵,

求之「聯合政府」;國民大會終於在11月15日召開,出席的

更為難堪,國內反  份子所謂『民主同盟』等又從而煽惑人心

除國民黨代表尚有青年黨、民主社會黨代表,中共及民主同

,擾亂社會,惟恐經濟政策之不速崩潰,故不惜竭其全力以

盟則拒不參加,大會仍然在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並 訂於翌(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

90.  馬歇爾於1945年12月以「大使銜特別代表」身份來華,迄1947年1月7日離 華返國。他提出的調處方案被批評為「幻想建立一個以國民黨為首,有共 產黨參加、自由主義份子起主要作用的政府」,一廂情願以為「共產黨作 為正式的反對黨的存在將迫使國民黨實行它急需的改革」,因而既不能使 國民黨滿意亦與中共追求的「聯合政府」目標相去甚遠。見陶文釗,《中 美關係史(1911-1950)》(中國重慶:重慶出版社,1993年),頁430。 91.  關於且戰且談以致調處失敗,詳見郭 以《近代中國史綱》下冊(香港:中 文大學出版社,1980年),頁756-771。

89. 參見陳儀深,〈民國 五年政治協商會議述評〉,《歷史月刊》第28期( 1990年5月),頁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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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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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逞,今後之困難,必日甚一日,可不蹈厲奮發乎。」92 研

國家盡失棟梁、社會無復正氣,總之這是一種「失敗的統治

究國共內戰以及二次世界大戰戰後中美蘇「三國四方」關係

」。96

的學者,大致可以接受一個結論:美蘇之間在中國有限的相

1946年10月,臺灣慶祝「光復」一週年,蔣介石夫婦首

互遏制,使國共雙方可以依靠自己的實力和能力一競雄長;

次來臺,先是住在臺北市郊的草山賓館,然後飛臺中,住在

93 進一步說,所謂實力和能力不全然指軍事方面,國民黨的失

日月潭的涵碧樓,當時隨行的侍從祕書周宏濤得到一個印象

敗還包括政治方面之逐漸失去民心,例如1946年7月民盟活躍

:「雖然語言不通,但我仍可感受得到民眾的熱情。」對於

人士李公樸、聞一多先後被特務暗殺,又如1947年2月17日,

四個月後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周宏濤認為:「中央正處於內 憂外患的時刻。行政院長宋子文及中央銀行總裁貝祖詒都於

北平市  員憲警八千餘人,午夜侵入民家大肆搜捕,前後一共

3月1日辭職,蔣公兼任行政院長,隨後又身兼改組完成的

捕去市民二千餘名;3月1日,蘇州軍警午夜施行全城大搜查

全國經濟委員會委員長。⋯⋯這次暴  使得臺灣人民和中央

,捕去市民六  餘人。94  對此現象有論者分析道:「國民黨政

之間的感情發生裂痕,⋯⋯但那時國事如麻,更多嚴重待決

府在各種各樣的危機襲擊下,已經喪失了功用。現在,它已

的問題在全國各地蜂擁而起,二二八事件後來就沒有受到太

經不能不採取公開的法西斯的恐怖統治了。」95 當時著名的政

多的注意,沒想到以後整個局勢丕變,政府退守臺灣,一晃

論雜誌《觀察》週刊主編儲安平也歸納地說:「這二十年來

眼就是半世紀,二二八事件的影響力這才逐漸浮現。」 97  一

國民黨只聚精會神在做一件事,就是加強消極的政治控制,

個長年在侍從室工作、近身陪伴蔣介石、並且有寫日記習慣

以求政權的鞏固。」其結果當然影響到積極的建設工作,同

的人,所描述的也許是蔣介石的部分心情,但是對於甫經半

時造成偏激者上梁山,中庸者潔身自好,柔弱者頹靡消沈,

世紀的日本統治,只求「祖國」公平合理對待的臺灣民眾而 言,所謂「國事如麻」、所謂「沒想到」,實難作為屠殺事 件的藉口。

92.  秦孝儀總編纂,《總統   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六下冊(1978年10月31日 ),頁3148。 93.  牛軍,〈解放戰爭時期的美蘇與國共兩黨關係〉,收入陶文釗等主編,《 中美關係與東亞國際格局》(中國北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 頁216-254。 94.  香港《華商報》(1947年3月9日),頁2。

96.  儲安平,〈失敗的統治〉,《觀察》週刊第1卷第3期(1946年9月14日),頁 3-4。

95.  金林,〈另一種內戰在開展〉,香港《華商報》(1947年2月23日),頁2 。

97.  周宏濤口述,汪世淳撰寫,《蔣公與我—見證中華民國關鍵變局》(臺北 :天下遠見出版公司,2003年),頁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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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蔣介石掌握事變中的各種資訊

臺人,故亦任其放肆,未予批露與制止。」蔣介石對此頗

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

不以為然,即批示「應電陳長官公俠澈查為何臺灣有青年

曾於1月11日函呈蔣介石,謂行憲之後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

團支部如此不負責任。」 100  其實蔣介石的消息來源很多,

職,且他已65歲,希望准予退役解除軍職,他同時推薦湯恩

同年2月15日桂永清將軍巡視臺灣的時候,曾與左營中學校

伯、李良榮「二員中擇一調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或令先任副

長王貴及當地仕紳十餘人聚餐,會中這些人提出5點要求請

總司令經過數月半年以後升充總司令」;

98

蔣介石在2月10日

他轉達中央:

答覆:「臺省軍務主管並不變更,故繼任人選亦不必擬議,

(一)  臺 胞決無獨立思想,前中央日報所載臺人有獨立

據報共黨份子已潛入臺灣漸起作用,此事應嚴加防制,勿令

企圖,完全無稽;

其有一個細胞遺禍將來。臺灣不比內地,軍政長官自可權宜

(二)  從 速改善外省人與臺人間之誤會;

處置也。」99 所謂的權宜處置可能有兩種意思,一是軍政不必

(三)  臺胞對中樞誠心崇敬,但以前來臺軍隊,與人民印

分立,二是對付共黨份子可以比內地更為嚴厲,無論如何,

象確屬太壞,以後駐臺軍隊,希望遣派紀律嚴明者

如此函電往來顯示蔣對陳儀的信任和授權。

其次,根據保密局的情報指出,1947年1月12日三民主

(四)從速解決失業問題;

義青年團高雄分團舉行分團部成立典禮時,省參議員郭國

(五)希望對過去接收期間諸不法官吏,分別懲治。

基當眾發表臺獨言論:「我臺灣民族現有六  餘萬人,自元

由於桂永清撰擬此份簽呈已在3月5日,即事變爆發以後

明清歷代以來均不願受中國統治,歷有抵抗事實,望各青

,所以他同時提到「此次騷  ,係臺省地方人士憲政座談會

年均能立志為臺灣獨立而努力,勿再受大陸中國之管轄等

到處派人演講,促進憲法提早實行之鼓  ,及臺灣浪人遣散

語,當時博得聽眾掌聲不少,復以該青年分團負責人皆係

返省無所事事,加之米荒,復以政府通令拍賣人民及公務 員已經佔住之房屋所引起。」101  桂永清傳達的訊息不但否認臺 人有獨立的企圖,而且對事件的原因分析有導向自我反省、自 我檢討的意味。

98. 〈陳儀呈蔣主席函〉,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二)》,頁59-62。

100.〈保密局呈蔣主席2月26日情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63。

99.〈蔣主席致陳儀二月蒸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57-58。

101. 〈桂永清呈蔣主席3月5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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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南 決策階層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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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變發生之初,陳儀宣布臨時戒嚴的同一天即以電報呈蔣

是屬於安撫、和解的表示,與

:「臺省防共素嚴,惟27日奸匪勾結流氓,乘專賣局查禁私

「武力解決」意義相反,但陳

煙機會聚眾暴  ,傷害外省籍人員,特於28日宣布臨時戒嚴,

儀把它們視為一體,值得注意

必要時當遵令權宜處置。」102  3月1日,省黨部主任委員李翼

。陳儀的焦躁不安到了3月7日

中赴長官公署訪陳儀,問他「臺北軍警足供使用否?」陳儀

更為顯露,他覺得蔣決派第21

回答「可勿慮」,等到3月5日事件仍未平息,李翼中再訪陳

師師部及步兵一團、憲兵一營

儀,就建議「何如速請中樞加派勁旅且選派大員為助,俾事

來臺「不敷戡亂之用,擬請除

件得早日敉平」,陳儀的回答是「余亦有此意」,於是李翼

第21師全部開來外,再加開一

中自告奮勇攜帶陳儀的信函,於3月7日(6日無航機未成行)

師,至少一旅,並派湯恩伯來

搭機飛南  ,面見蔣介石於官邸,除報告臺灣情勢、善後方策

臺指揮,在最短期間,予以澈

,更表示「臺灣兵力薄弱,似非加派勁旅不足以資鎮懾,陳

底肅清。」105

長官且望中央派大員協助處理。」蔣介石回答「已派兵前往

陳儀在3月2日的電臺廣播

,本日可達,余已決定派白部長赴臺宣慰。」103  關於李翼中

3月3日,臺灣民眾代表亦曾致電給 蔣介石說明事件緣由,並提出改革要

親手轉呈的信函,陳儀在其中詳述2月28日以來的經過情形、

求,但結果顯示蔣氏完全未採納民眾

原因分析、處置態度,提到「此後對付臺灣之態度,⋯對於

的心聲。(林德龍提供)

尚且表明「既往不究」、一律 「優以撫卹」的寬大態度106, 為何3月5日、6日、7日的態度

奸黨亂徒,須以武力消滅,不能容其存在」,最後還說:「

丕變?曾有學者解釋3月2日以

鈞座可派大員來臺協同辦理,但為保持臺灣使其為中華民國

前「陳儀的確很誠意地在尋求和解」,但由於「日漸增高的

的臺灣計,必須迅派得力軍隊來臺。如派大員,亦須俟軍隊

反政府行  」方才決定以軍力解決問題107,實則,3月7日的一

到臺以後,否則亦恐難生效力。」104  一般以為簡派大員來臺 105.〈陳儀呈蔣主席3月陽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90。 106.  參見〈陳儀「第二次廣播詞」〉,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頁336-337。

102.〈陳儀呈蔣主席2月丑儉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64。 103. 李翼中,〈帽簷述事 —臺灣二二八事件日錄〉,頁376-384。

107.  賴澤涵、馬若孟(Ramon H. Myers)、魏萼合著,羅珞珈譯,《悲劇 的開 端:臺灣二二八事變》,頁252。

104.〈陳儀呈蔣主席3月6日函〉,《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7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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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報透露了陳儀的心跡:「日前我因限於武力,十分容忍,

本案,勿用武力彈壓,以免事態擴大。」112  甚至,在事件過

第21師全部到達後,當收斧亂之效。」108

程中與陳儀、李翼中、張慕陶、柯遠芬都有聯絡的蔣渭川,

如上所述,蔣介石的訊息來源包括黨(李翼中)、政(陳

亦以臺灣政治建設協會名義發出籲請中央電,蔣介石因而對

儀)、軍(桂永清)、特(保密局),此外,又如3月5日憲

陳儀說:「臺灣政治建設促進(協)會由外國領館轉余一電

兵司令張鎮,已將臺變的  質認定為「叛國奪取政權之階段」

,其間有請勿派兵來臺否則情勢必更嚴重云,余置之不理,

、「地方政府完全失卻統御能力」 109,3月6日中統局也有誇

此必反 份子在外國領館製造恐怖所演成。」113

大危情的報告:「臺中嘉義市政府政權已被所謂二二八事件

如果把民眾抗爭歸因於陳儀失政以及緝煙事件引起的激憤

處理委員會篡奪,並電告省參議員王添燈,轉告公署勿派兵

,那麼承諾政治改革並派大員來臺「宣慰」即可;如果把事

前往,否則以武力對付。」110  不過,臺灣人菁英或團體則反 燈釘登 映了不同的意見,如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曾於3月6日呈蔣電

件認定為「奸匪」介入且達到叛國奪取政權的程度,那就只 有「迅派得力軍隊來臺」一途。顯然,蔣介石選擇了後者。

:「臺北民眾暴  實緣省署施政有失民心積怨所致,⋯⋯除嘉

三、蔣介石調兵遣將

義軍民尚在衝突外,其他各地秩序已漸恢復,⋯⋯外傳託治

1947年3月10日,蔣介石在南  政府「國父紀念週」針對臺

及獨立並非事實,擁護中央熱誠如故。⋯⋯敬乞速決治臺方

變首次公開發表講話,說到事件發生以後陳儀秉承中央指示

針,簡派大員來臺處理,以免事件擴大,貽笑外人。」111  黃

,已公開宣佈取消省署改省政府等等改革承諾,事件本已可

朝琴講的都是重點,包括事件原因、秩序恢復、非關託治獨

告一段落,「不料上星期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

立等,結論是希望政府讓步(改革省政)、政治解決為宜。

』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此種要求已逾越地方政

同樣地,一  「全體參政員」給蔣的電報,除了建議廢止專賣

治之範圍,中央自不能承認。而且昨日又有襲擊機關等不法

局、縣市長民選等等以外,還建議「速派大員來臺協同處理

行  相繼發生,故中央已派軍隊赴臺灣維持當地治安,⋯⋯」

108.〈陳長官寅陽亥電呈復〉,《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92。 109.〈張鎮呈蔣主席3月5日報告〉,《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67。

112.〈臺灣省全體參政員給蔣介石的電報〉,《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301 。

110.〈中統局呈蔣主席3月6日情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68 。

113.  參見李翼中,〈帽簷述事—臺灣二二八事件日錄〉,同註25;以及〈蔣 主席致陳儀3月虞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93-95。

111.〈黃朝琴呈蔣主席3月魚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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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從前後文可知,蔣氏把派兵決策的理由指向3月7日處委

陳儀是在3月5日接獲蔣電即知「援軍」已準備開臺的消息

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  ,如果與前述實際

,但根據大溪檔案,整編第21師先遣一個團是在3月9日午後

資料比對,即可明瞭這是謊言。

才到達基隆,10日進抵臺北;119  3月10日傍晚陳儀向蔣介石回

根據《總統    蔣公大事長編初稿》,蔣介石在3月5日就已

報:「21師第一個團已全部用火車運抵臺北,其第二個團乘

經派第21師師長劉雨卿「率部赴臺灣維持秩序」,因為「臺

102號登陸艇亦已開到基隆(港)口外。」120  整編第21師師部

灣事件已演變至叛國及奪取政權階段,而其暴  且擴及於臺北

及146旅是由吳淞口上船直開基隆,145旅則是在連雲港集結

以外之臺中、嘉義等縣市也。」115  又據大溪檔案,蔣介石確

候輪開高雄,「先鞏固省會要地,一部向情況緊急之嘉義空

已在3月5日致電陳儀:「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

中挺進」;南北兩路部隊則循著鐵路縱貫線及其兩側地區,

月7日由滬啟運,勿念。」116  同樣,國防部參謀總長陳誠也在

分別向南、北鎮壓前進,於臺中會師;另以獨立團向宜蘭、

3月5日給蔣代電:「已令21師劉師長率師部及146旅之一個團

臺東方面推進,劉雨卿說:「經十餘日之清掃,最後將謝雪

即開基隆,歸陳兼總司令指揮」,「著憲兵第4團駐福州之第

紅殘部驅散於埔里迄日月潭地區,各地方政權隨情勢之轉移

三營即開臺灣歸制」,「著調憲兵第21團駐福州之一個營即

,次第恢復,暴亂遂即終止。」121  過程中由於「奸匪分竄山

開基隆。」117  這一批憲兵應該是最早抵達臺灣的「援軍」,

區」而劉雨卿部隊「  山砲兵」,乃電蔣介石要求就臺灣現存

根據閩臺  察使楊亮功的記載,他奉派赴臺查辦事件恰好與這

日械配給山砲12門、彈藥1,200發,恢復山砲兵營,以增強火

兩營憲兵一同搭乘海平輪赴臺,他們在3月8日晚上登陸基隆

力而利任務;此事得到國府幕僚「擬准照辦,並電知陳總長

,9日凌晨1時楊亮功與一  多名憲兵自基隆出發前往臺北,天

及陳長官。」以及蔣介石親批「如擬」。122

亮時他到長官公署見到陳儀,陳即下令宣佈戒嚴。118

115. 秦孝儀總編纂,《總統   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六(下冊),頁398。

119. 〈劉雨卿呈蔣主席3月9日報告〉,《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113。該報告陳明他是在3月9日午後二時到達臺北。另據劉雨卿本人回憶 ,彼於3月6日早晨抵 見蔣,蔣除面授機宜並發給手槍600枝,當日運滬交 部隊承領,劉本人則於7日午前搭專機飛臺。見氏著《恥廬雜記》(臺北 :川康渝文物館,1982年12月),頁110。惟,劉雨卿飛臺時間應以9日為 是。 恥趾

116.〈蔣主席致陳儀3月微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70。

120.〈陳儀呈蔣主席3月灰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35。

117.〈陳誠呈蔣主席3月5日代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68-69。

121. 劉雨卿,《恥廬雜記》,頁111。

114.〈蔣介石在中樞紀念週上的講話〉,《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367-368 。

恥趾 122.〈劉雨卿呈蔣主席3月元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65。

118.《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56-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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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編第21師部隊之陸續抵達對局勢影響很大,甚至不需要 (如上述之)直接鎮壓,遠在臺東的民眾接獲軍隊登陸基隆 的消息,3月10日民軍方面的陸海隊、海南隊代表即主 到卑南 鄉向「避難」中的縣長、議長輸誠,表示願接受政府指揮「 設法  視奸黨份子」。123  又如嘉義市,原即駐在當地的(第21 師獨立團第1營)營長羅迪光,在3月11日就採取強硬態度, 把陳復志、潘木枝、柯麟、陳澄波、林文樹等「和平使」一 併扣押,3月12日羅營攻入市區(進行搶劫、揩油,軍紀欠佳 ),3月13日21師146旅436團之進駐市內,使得更有步驟之「 三天戒嚴」得以進行,陳復志與處委會成員11人,以及潘木 枝等4位市參議員皆隨後被分批「就地正法」執行槍決124,而 且是以槍殺之後曝屍3天的方式「殺雞儆猴」,讓嘉義市民尤 其是受難者家屬印象深刻。125 關於蔣介石的派兵,較少被注意的是海軍部分。3月7日國 民政府參軍處軍務局局長俞濟時把陳儀請兵的來電抄呈蔣介 石,附註的地方出現一段海軍的消息:「本(10)日14時接 海軍總部周參謀長憲章電話稱,接臺灣9日來電,基隆之叛兵

123. 〈臺東縣事變經過報告〉,警總二二八事件資料:綏靖執行及處理報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頁35。 124.  孫志俊,〈嘉義市「三二」事變報告書〉,《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 )》,頁69。 125.  受難家屬訪問紀錄,詳見張炎憲等採訪紀錄,《嘉義驛前二二八》(臺 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

這份電文證明蔣介石於3月5日即已派兵。(中研院近史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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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部已為我海軍及要塞部隊驅逐,又盤據左營汽油廠之叛 兵,已為我海軍肅清,俘獲  餘人,繳獲槍枝數十支等情。」 126  可見至少在基隆與高雄左營兩個海港,海軍發揮相當作用

。從檔案可以看到早在3月7日,蔣介石即曾指令太康艦、伏 波艦開赴基隆歸陳儀指揮,美頌、美樂二艦開赴左營由海軍 司令黃緒虞指揮127,不過3月10日桂永清簽呈稱,美頌美樂二 艦恐不能及時到達,已電飭戰車登陸艦「中海」由滬開基隆 。128  臺灣省警備司令部在3月15日致電海軍總司令部:「太康 中海已於真元先後抵基隆。」129  陳儀又在3月22日致電桂永清 :「本省此次事件承派三艦來臺協助平亂,至為感荷。茲太 康號高艦長以臺局日趨平定,面請解除此間任務⋯⋯。」 130  所謂三艦,應是指太康、伏波、中海而言。海島臺灣發生事 變,海軍的角色自是舉足輕重。

126. 〈陳儀呈蔣主席3月陽電〉(附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90。 127.  轉引自吳文星,〈「二二八事件」期間國民政府的因應與決策之探討〉 ,收入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 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年),頁118。以及檔案管理局,《二二八事件 檔案》,系統流水號42160:〈廣州鄒兼隊長毅等美頌美樂著即開左營〉 ;42163:〈伏波軍艦姜艦長瑜密限於兩日內開基隆〉。 128.〈桂永清呈蔣主席3月10、11日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143。 129.  檔案管理局,《二二八事件檔案》,系統流水號42216:〈復為太康中海 已於真元先後抵基隆由〉。

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於3月9日呈蔣介石報告,稟明他已到達臺北。 (中研院近史所提供)

130.  檔案管理局,《二二八事件檔案》,系統流水號42246:〈為同意太康艦 離臺去日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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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3月13日晚上,整編第21師的146旅部隊到達新竹,436 團進入臺中,「暴民大部被驅散」 131,陳儀就在這一天以工 整小楷寫一  呈函給蔣介石,其中說道:「軍事當無問題,請 釋鈞念。此次事變設非鈞座調兵迅速,其演變不堪設想。」132  陳儀把事變的解決簡化為軍事問題,把話說得如此坦白,部分 可能是為自己卸責,卻也點出蔣介石「調兵迅速」的事實。

四、蔣介石袒護陳儀,臺省軍政首長事後無一受 懲 戰後臺灣的政治體制,是根據1945年9月20日國民政府公 佈的〈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所設計的軍政一元 化、委任立法與行政專制,在當時曾被連震東比擬為日治時 代「六三法」下的臺灣總督府,而且所任命的高級主管「清 一色皆外省籍、且絕大多數係陳長官浙江及福建班底」 133, 因此統治一年多就發生二二八這種全島  的民變,究責的對象 自然會指向行政長官陳儀。1947年3月6日,以團結全省人民 、改革政治及處理二二八事件為宗旨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 員會」召開會議,由委員王添燈  議為使中外人士明瞭真相, 特擬就二二八事件大綱內容、闡明事件之前因後果,並以國 燈釘登 131.〈劉雨卿呈蔣主席3月元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65。 132.〈陳儀呈蔣主席3月13日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66。 133.  詳見鄭梓,〈試探戰後初期國府之治臺策略—以用人政策與省籍歧視為 中心的討論〉,收入二二八民間研究小組等,《二二八學術研討會論文 集(1991)》(臺北:臺美文化交流基金會,1992年),頁229-277。

陳儀呈蔣介石3月13日函(節錄),稱頌蔣主席「調兵迅速」(中研院近史所提 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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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客語、閩語、英語、日語向中外宣布,這份文件的內容

對青年學生妄殺尤多,致使人心惶惑社會益形不安。」138  陳

提到:「這次的事件完全是全省人民對於一年餘來之腐敗政

儀察知自己處境不利,乃於3月17日向蔣請辭:「謹乞鈞座念

治的不滿同時爆發的結果。」「事件根本由腐敗政治之結果

職衰老,不堪再膺繁劇,准予辭去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

而來。已非所因專賣局吏之不法行為所致,亦非由於省界觀

司令本兼各職,另選賢能接替。」139  第二天蔣介石即予回答

念而發生的事件。故對此次事件,整個臺灣政府應負全部責

:「收復臺灣勞苦功高,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

任。」134  此外,有旅滬臺灣人團體聯合呼籲,直接點名陳儀

現擬勉從尊意,准先設立臺灣省政府,至長官公署須待省府

是慘案禍首,「應請明令撤職嚴辦」,甚至說出「非達驅逐

成立秩序完全恢復時准予定期取消,惟此時仍須兄負責主持

陳儀完成自治之目的,暫不休止。」135

善後,勉為其難也。」140  蔣介石的處置不但顧及陳儀的面子 ,事實上也沒有一點責難之意。

在國民政府內部,陳儀屬於政學系,其與CC派、軍統、 中統之間有著不同程度的矛盾,派系鬥爭在二二八甚至可能

然而,二二八事件爆發不久,國防最高委員會於3月5日、6

「引導事件的發展方向」。136  從大溪檔案,也可以看到一些

日在南  國民政府會議室召開的常務會議,即連續討論臺灣事變

不利於陳儀的陳述,如憲兵司令張鎮在3月5日呈蔣的報告中

,對臺灣的行政長官制度以及陳儀的作風多所批評;141  而3月

說:「陳長官似尚未深悉事態之嚴重,猶粉飾太平」;137  中

15日開幕的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第三次全體會議,

統局局長葉秀峰也曾經報告:「陳長官善後處置仍採高壓政

進行到3月22日亦即第八次會議時,終於通過劉文島等55人連

策,凡稍涉事變嫌疑者每加毒殺,被害者已有四、五十人,

署的臨時  議,決定對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撤職查辦」,如本 文第一節所述,蔣介石竟然運用總裁特權打消此議。 二二八事件以國家暴力屠殺無辜收場,負責執行的臺省軍

134. 〈處委會闡明事件真相向中外廣播處理大綱〉,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 事件資料集》,頁271-277。 135. 〈旅滬臺灣各團體為「二 二八」慘案告全國同胞書〉、〈旅滬臺灣六團 體「二 二八」慘案聯合後援會聲明〉,收入陳興唐主編,《臺灣「二  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頁754-758。

138.〈葉秀峰呈蔣主席3月27日情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30 。 139.〈陳儀呈蔣主席3月篠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3。

136.  詳見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臺北 :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第四章

140.〈蔣主席致陳儀3月巧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196-197 。

137.〈張鎮呈蔣主席3月5日報告〉,《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67。

141.  1947年3月5日、6日的常務會議紀錄,見中研院近史所檔案館藏,〈國防最 高委員會常務會議223∼226次會議紀錄〉,1947年3月∼4月,檔號228-G: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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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首長難辭其咎,作為陳儀幕僚的周一鶚說,二二八期間軍

因應措施實頗可議,其對事件之擴大應負最大責任,自不待

統、中統同流合污,無所顧忌地為所欲為,例如宋斐如和林

言。」144  本文則認為陳儀、柯遠芬等固然失政於前、不當鎮

茂生(臺大臺籍教授)之被殺害,陳儀就「很痛心地」告訴

壓於後,又誇大危情向中央請兵,對不幸事件應負相當責任

他:「他們事先不請示,事後還要求補辦手續,真是無法無

,但欲稱「最」,則非蔣介石莫屬。

天!」142  可是陳儀作為臺省最高軍政首長,對這種無法無天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認為腐敗政治引爆事件,「整個臺

的現象並未努力阻止,事後亦未有懲處的任何表示,一個可

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而旅滬臺灣人團體亦直接點名陳儀

能的解釋是:陳儀自己無法無天的程度,並不亞於那些軍統

是「慘案禍首」,不過時間不應停格於1947年的3月上旬或中

、中統人員。陳儀本人則在蔣介石的袒護下,1947年5月6日

旬,他們當時要求南  政府主持公道,政治上自不可能一併指

接到蔣電「回  面商一切」,改任國民政府顧問,翌(1948)

責南  政府;況且連國防最高委員會和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

年6月又被蔣擢升為浙江省主席。關於事變後的獎懲,時任 察

都要求懲辦陳儀的情況下,蔣介石依然獨排眾議,無視於南

委員的丘念台曾於4月2日向同一班飛機離臺返  的白崇禧建議

政府內部的反省聲音,而運用總裁的「最後決定權」袒護陳

:「對於軍事長官的獎賞提升,似不宜在臺灣就地升任為是

儀,從而整個臺灣政府事後無人負起責任,這是蔣介石應比

,以免引起臺人有不愉的感覺。」143  結果臺省軍政首長不但

他們負更大責任的第一個理由。

無人受到撤職查辦,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更被擢升為臺灣全

其次,派兵決策才是核心問題。當臺灣省黨部主任委員李

省警備司令,給臺人的與其說是不愉快的感覺,不如說是被

翼中在3月4日約見蔣渭川,說到「為今之計,惟有籲請中央

污辱糟蹋的感覺。

,然後臨之以威、綏之以德,自可速平而免糜爛。」145  蔣渭

總之,相對於過去有歷史學者探討國民政府對二二八事件 的因應與決策,結論說「這些執掌臺灣軍政大權者之心態和

144.  吳文星,〈「二二八事件」期間國民政府的因應與決策之探討〉,收入賴 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頁121。此外,李筱峰教授曾撰〈蔣 介石與二二八事件—兼論其責任問題〉,收入張炎憲等編,《二二八事件 研究論文集》(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8年),頁455-469, 該文包括「事件前的不當措施」、「事件中的不當處置」,指出蔣介石應 負的責任,本文則是試圖從整個南 政府的決策來看,並比較其責任輕重 。

142.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收入全國政協等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編輯組 ,《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中國北 :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年),頁 104-112。 143.  丘念台,《嶺海微飆》,頁277。

145.  李翼中,〈帽簷述事—臺灣二二八事件日錄〉,收錄於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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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聞言幾乎驚慌失措,趕快以政治建設協會的名義籲請中央

縣市長民選、多用本省人擔任主管、撤銷專賣局與貿易局等

不可派兵,只是蔣介石把這一類的訊息 — 包括黃朝琴議長以

等都在合乎情理的範圍,至於要求駐臺軍隊「暫時解除武裝

及其他臺灣人團體主張和平解決、政治改革的訊息置之不理

」以免繼續流血衝突,要求撤銷警備司令部「以免軍權濫用

,積極調兵遣將,召見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的時候還發給

」,容或不切實際,也談不上什麼叛變色彩。可見,欲以處

他600枝手槍,「當日運滬交部隊承領」,這種急忙平亂的態

委會提出激進、叛變的要求作為蔣介石派兵正當的藉口,顯

度當然加強了臺省軍政首長「無法無天」、採取對敵作戰行

然不能成立。值得注意的是,3月7日處委會提出的要求中有

徑的後果。

一條:「政府切勿再移  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

蔣介石派兵之後,應即預知「糜爛」的後果,因而3月10

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顯示他們

日首度公開談論臺灣事變的時候,把派兵決策歸因於3月7日

的焦慮和關切,只是,3月7日那天傍晚來自福建的憲兵營已

處理委員會提出「逾越地方政治之範圍」的「無理要求」,

經登船出發,而整編第21師也已經往吳淞口和連雲港集結,

和隨後的襲擊官署行  ,此說顯然與各種檔案證據顯示的「時

箭在弦上、不得不發了。

點」不同,本文根據檔案認為蔣介石最慢在3月5日已經開始

與臺灣二二八事件有關的大溪檔案,從1947年2月10日至

調兵遣將 — 若根據整編第21師師部副官處長何聘儒的記載

1948年6月4日止,計有99份文件 148,都是蔣介石與陳儀、保

,甚至3月3日在江蘇崑山駐地即已接到蔣主席要求「開臺平

密局、中統局、葉秀峰、劉雨卿、陳誠、白崇禧、桂永清、

亂」的電令。146  然而,有學者接受前述蔣介石3月7日始決定

何漢文、魏道明、彭孟緝、吳鼎昌、于右任、謝冠生等等黨

派兵的片面說法,認為3月7日臺北處委會提出的32條(42條

政軍特乃至  察司法相關人員來往的函電,可見蔣介石對事件

)要求「有明顯叛變色彩」,因而「排除了和解的可能」,

介入程度之深、干預層面之廣,這樣的最高領導人,當然要

「異議份子的條件越來越激進,而省及中央政府的態度從妥

為不幸事件負最大責任。

協和解轉變為高壓鎮暴。」147    實則42條要求涵蓋人身自由、

站在2005年臺灣的時空點上,不免要特別注意1947年3月 6日陳儀向蔣介石請兵的信函中,要求迅派得力軍隊來臺的理

146.  何聘儒,〈蔣軍鎮壓臺灣人民紀實〉,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 料集》,頁189-195。 147.  賴澤涵、馬若孟 (Ramon H. Myers)、魏萼合著,羅珞珈譯,《悲劇 的開 端:臺灣二二八事變》,頁294-295。

148.  整理成的表格,詳見〈摘由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 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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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為保持臺灣使其為中華民國的臺灣計」,陳儀主政 一年餘,想必在政經社文各方面已敏感到臺灣與中國連結的 困難問題,只是囿於當時國民黨政府領導階層的思維模式、 行為習慣,猶如大船直往冰山開去,而釀成悲劇,此一錯誤 的後續影響,至今方興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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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4年江蘇與浙江軍閥為爭奪上海開啟戰端,地方人士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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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戰火殃及,乃推派陳儀等人歡迎福建孫傳芳入浙,陳儀被 任命為浙江第一師師長,師參謀長為日本陸大同學葛敬恩。

1926年陳儀任徐州總司令,國民政府北伐軍向武漢推進,在 葛敬恩建議下,同意與北伐軍聯繫,遂由葛敬恩代表入湘與 蔣介石見面協議,並祕密帶回「國民革命軍第十九軍軍長」 之委任狀,著手易幟之舉。2  1927年國民政府任命陳儀為江北 宣撫使,收拾孫傳芳殘部;次年陳儀赴德考察,回國後被任 命為軍政部兵工署署長;1933年出任福建省政府主席。

第 一 節  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

治閩期間,陳儀培養了一批僚屬幹部,成為後來治臺時的 主政班底。陳儀治閩時期最主要的幕僚有三人︰(一)李擇 一,福州人,與陳儀一同留學日本多年,被視為「日本通」,

一、陳儀的早期經歷

陳邀其回福州、聘為省府顧問,1935年陳儀赴臺參加「日本領 陳儀字公俠(1883-1950),又改為公洽,自號退素。

臺四十周年紀念會」時,李擇一是重要隨員之一。陳儀接掌臺

1883年生於中國浙江紹興,1902年赴日本求學,入日本士官學

政時,李氏也被聘為長官公署顧問。(二)沈  訓,號仲九,

校第五期砲兵科、砲兵射擊學校第四期。早年孫文在日本倡導

浙江紹興人,他是陳儀元配沈蕙的堂弟,早年留日留德,並任

中國革命,陳儀也加入光復會,與革命志士徐錫麟、蔡元培等

教於上海勞  大學;被認為是陳儀的「智囊」。由於沈仲九思

人結識甚早。陳儀於1907年返國後,又於1917年第二次留日,

想上富無政府主義色彩,當時陳儀身邊的左派人物如夏明鋼、

入日本陸軍大學,是中國留日陸大第一期學生,1920年返國。

胡邦憲(允恭)、程星齡等人,都是他所推薦。而沈仲九所引 薦的上述左派人士則被「中統」與「軍統」視為「共產黨人」 而列入情報。(三)徐學禹,浙江紹興人,此人為徐錫麟之胞

1.  陳文瑛,〈陳儀早期經歷〉,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臺北: 李敖出版社,1989年2月),頁2-4。

2.   葛敬恩,〈大革命時期的陳儀〉,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 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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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掌財政廳與建設廳,擠走沈系的張果為;沈仲九乃專職 負責教育及人員訓練等民政廳業務。3  徐學禹後來因出任招商 局總經理,不克隨陳儀赴臺,但二二八事件期間陳儀與徐學禹 之間有密切的電文往來,4 可以看出他對徐氏的 重。 除了上述主要幕僚及其衍生的人脈之外,陳儀治閩期間所謂 「國家主義派」也甚具影響力。此派人士包括陳儀考察德國時 所結識的張果為(任財政廳長兼地政局長)、莆田縣長夏濤聲 、永春縣長韓聯和、連江、南安縣長張國鍵、省府法治室主任 方學李、省府秘書處第一科科長晏志超、「縣政人員訓練所」 教育長兼長汀區專員劉天予等多人,5  其後多被延攬到臺灣任職 。 陳儀治閩的結果被批評為「民窮、財盡、兵弱、官貪」,

陳儀(右)與范誦堯 (警總副參謀長)

種種制度更引起人民諸多怨憤、南洋僑領陳嘉庚的公開批評 ,使陳儀最後黯然離閩。6  但陳儀治閩的同一批僚屬班底,卻

姪,是陳儀赴德國考察時所結識,治閩時舉其為建設廳長。徐

在戰後以臺灣為新舞臺,再次登場。

學禹與沈仲九有競爭關係,其所舉薦的嚴家淦、

「政學系」巨頭之一的陳儀,與國民黨內各派系早有磨擦 。陳儀治閩期間,福建省內「軍統」勢力廣佈,主要集中在 5.  錢履周,〈陳儀主閩事略〉,頁50-51。 6.  錢履周,〈陳儀主閩事略〉,頁55-56。關於陳儀治閩功過可參考賴澤涵, 〈陳儀與閩、臺、浙三省省政(1926-1949)〉(臺北:中華國建國八十年 學術研討會,1991年8月)。賴澤涵,〈陳儀在閩、臺的施政措施〉,《中 國論壇》31:5(1991年2月),頁27-32。戴國暉,《愛憎二二八》(臺北 :遠流出版公司,1992年2月),頁61-104。

3.  錢履周,〈陳儀主閩事略〉,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42-45 。

7.  錢履周,〈陳儀主閩事略〉,頁54。

4.  〈陳儀與招商局總經理徐學禹來往電文〉,收入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 事件檔案史料(上卷)》,(臺北:人間出版社,1992年),頁16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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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有關,繼任的福建省主席劉建緒就是「CC派」人馬。11

憲兵第四團與省府保安處,並且閩省警察系統也歸屬於保安 處,該省警察局長李進德、水警總隊長李國典、警察訓練所

陳儀去職之後內調為行政院秘書長,但因與行政院副院長

所長胡國振等人,都是「軍統系」人馬,連陳儀身邊重要幕

兼財政部長孔祥熙處事作風格格不入,迭有衝突,於是又被

僚也不乏此系人員。7  1938年,陳儀因故槍殺了「軍統」閩北

調離行政院,出任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秘書長。12

站站長、福建省保安處諜報股股長張超,引發與「軍統」主

陳儀早年從政過程中,長期與國民黨內各派系的衝突敵對

腦戴笠的緊張關係,「軍統」人員時思報復。8  同時,陳儀與

,在他被任命為 臺 灣省行政長官之後,派系鬥爭與對抗也被

「CC派」相處也不融洽,當時「CC派」由陳肇英擔任福建省

隔海移殖到臺灣,海角淨土遂終無寧日。

黨部主委,即時時藉機攻擊陳儀親日不遺餘力,陳儀氣憤之

二、事件前的失政

餘稱病上鼓嶺數日,終於忍不住召集有關人員開會,當場宣

1940年10月,國民黨國防最高委員會之下設立了「中央設

讀蔣介石電文,意謂蔣氏指示「對日應採緩衝態度」,為自

計局」,專門負責戰後各項制度與計劃的設計工作,該局先

己辯白。9  陳肇英處處掣肘陳儀,例如沈仲九延聘左派人士任

後由張群、王世杰、熊式輝出任秘書長職務。1943年12月,

職,也引起陳肇英的不滿。10

中美英開羅會議後宣佈戰後將把臺灣、澎湖群島「歸還」中

1941年陳儀被調離福建省主席之職,除因南洋僑領陳嘉庚

國之後,有關「收復」臺澎的調查與研究工作開始受到重視

強烈抨擊陳儀搞統制經濟貽禍  姓、及福州被日軍攻陷、駐軍

。1944年4月17日,「中央設計局」內正式成立「臺灣調查委

不戰而逃等原因之外,據傳也與「CC派」欲強奪地盤、排除

員會」,蔣介石並任命陳儀出任「臺灣調查委員會」主任委 員,同時被指派為該會委員的還有沈仲九、王芃生、錢宗起 、周一鶚、夏濤聲等人;同年9月25日又加派黃朝琴、游彌堅

8.  余鐘民,〈陳儀槍殺張超的前前後後〉,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 》,頁57-72。

、丘念台、謝南光、李友邦等五名臺籍人士為委員。13 為了應付接收臺灣後大量的行政人員需求,蔣介石命陳果

9.  余鐘民,〈陳儀槍殺張超的前前後後〉,頁60。胡允恭,〈地下十五年與 陳儀〉,《傳記文學》60:6(1992年6月),頁61。 10.  高塏,〈陳儀與福建省人事制度〉,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 110。 11.  陳嘉庚,《南僑回憶錄(下)》(臺北:陳嘉庚國際學會,1993年7月),頁 392-393。

13.  〈中央設計局臺灣調查委員會一年來工作大事記〉,收入張瑞成編《光復 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會,1990年6月),頁 44-47。

12.  蔣授謙,〈陳儀、孔祥熙衝突的因果〉,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 》,頁11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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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陳儀、吳鐵城、張厲生、段錫朋、熊式輝等6人共同籌劃 「中央幹部訓練團」開辦「臺灣行政幹部訓練班」的工作。 該訓練班由陳儀任主任、周一鶚為副主任,招收學員120人, 分為民政、工商、交通、財政、金融、農林、漁牧、教育、 司法等9組,並於1945年4月受訓4個月後結業。此外,「四聯 總處銀行訓練班」也招訓40名銀行業務員,並招考國內專科 學校以上畢業者13人、國外專科學校以上畢業者20人,訓練 後作為儲備人才。而警察部門則由陳儀治閩時舊屬胡福相會 同「中央警官學校」及第二分校,在重慶、福建兩地招訓「 臺灣幹部講習班」二期共64人、「臺灣幹部學員班」76人、 「學生班」250人、「初期教導總隊」542人,總共932人。14 1945年8月15日日本宣佈無條件投降,同月29日陳儀被國

三青團在終戰之初的政治空窗期間曾有效發揮功能,但因其結合本土力量,並不

民政府特任為臺灣省行政長官,9月7日又特派陳儀兼臺灣省警

為陳儀所喜。圖中前排右起第8位是陳儀,第10位是柯遠芬,第11位是葛敬恩。

備總司令。陳儀乃積極安排長官公署人事。大體而言,陳儀所 屬意的長官公署重要職位人選,都是治閩時期的僚屬,而他重 1945年10月陳儀前來臺灣接收前夕曾謁見蔣介石,面呈臺

用「國家主義派」青年黨人、及左派人士的情形也沒有改變。

(一)領導無方 — 坐視派系惡鬥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處會首長名單。然因陳儀事先未與掌管

陳儀帶領大批班底進駐臺灣,國民黨內各派系也為爭奪權

全國黨政高級人事任用的委員長侍從室第三處主任陳果夫洽

位而虎視眈眈,最主要即表現在重要職位的角逐以及對日產

商,陳果夫認為名單上「CC派」人馬不多,乃建議蔣介石促

接收的處理。

使陳儀接受李翼中為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負責人,藉以  視陳儀

14.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臺灣省通志卷十光復志》(南投: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1970年6月),頁16-17。

15.  賴澤涵、馬若孟、魏萼著,羅珞珈譯,《悲劇 的開端—臺灣二二八事變》 (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3月),頁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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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為條件,接受了黨部的要求。18

及其官員,在甄選或升遷行政人員時確保對國民黨黨綱及政 策之執行。15  又如,「CC派」勢力掌控教育文化界,對臺灣

「軍統」在臺勢力集中在警備總部、憲兵第四團、與軍隊

的文教職務安排也有意見,例如陳儀原本欲安排許壽裳擔任

方面;主要包括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憲兵第四團團長張

臺灣大學校長,但當時的教育部長陳立夫認為許氏與魯迅交

慕陶、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後勤司令部臺灣供應局長李進

好、為其思想的宣傳者,而拒絕予以任用。不得已之下,陳

德等人,以及警總調查室主任陳達元、「軍統」臺灣站站長

儀只得命許壽裳另創設「臺灣省立編譯館」、擔任館長,並

林頂立、及歸臺「半山」人士劉啟光等。

兼臺灣大學中文系主任。16

「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區團」各地分團的組織曾在國府軍

在日產接收方面,「CC派」也與陳儀有所矛盾。當時國

隊來臺、政府接收之前的政治真空狀態,有效的發揮了維護

民黨中央財政委員會以行憲在即、黨費需自籌為由,電令陳

治安的功能。19 然而三青團組織結合本土力量,並不為陳儀所

儀將全 臺 電影院交由國民黨黨營。陳儀初始堅持不允,但之

喜,陳儀來臺後不久即藉口該組織「擅自接管房屋、肆無忌

後不勝黨方的壓力而同意,僅保留臺北國際戲院作為教育處

憚,近且強接臺灣銀行之金庫」,而欲予解散。但經國民黨

實驗劇場,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共接收了電影院等共19個單位

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勸阻,建議「將情電告中央團部,速

。17 又國民黨中央宣傳部針對接收後的《臺灣民報》改為《臺

派幹員主持」。20 後來三青團中央團部乃派李友邦為臺灣區團

灣新生報》,卻交由青年黨人李萬居主持,至感不滿,乃以

主任、  e陽為書記,整頓在臺團務。

臺灣須辦黨報為由,強令分出《臺灣民報》印刷機器及設備

再者,「孔宋集團」也與陳儀明爭暗鬥。臺灣各機構的接

之一半,並命盧冠群為特派員來臺  辦《中華日報》。最後陳

收工作原擬由長官公署全權負責以便統一事權,但孔宋勢力

儀以該報須設於臺南,免得在臺北與《臺灣新生報》發生衝

所主導的行政院資源委員會不願放棄接手臺灣工礦等重要企

16.  戴國煇著,魏 朝譯,《臺灣總體相:人間、歷史、心 》(臺北:遠流出 版公司,1989年8月),頁102-103。

19.  吳濁流,《無花果》(臺北:前衛出版社,1988年8月),頁160。 20.  李翼中,〈帽簷述事〉,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 料選輯(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頁401。

17.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 結束總報告》(臺北:臺灣省日產處理委員會,1947年6月),頁19。

21.  葛敬恩,〈接收臺灣紀略〉,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168 。

18.  沈雲龍,〈初到臺灣〉,《傳記文學》51:6(1987年12月),頁66。 沈雲 龍,〈陳儀其人與二二八事變〉,《傳記文學》54:2(1989年2月),頁58 。

22.  沈雲龍,〈陳儀其人與二二八事變〉,《傳記文學》54:2(1989年2月) ,頁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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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要求蔣介石同意參與接收。21 陳儀最初還抗拒資源委員會

選的問題,原來:

派員來 臺 接收日人所留下之工礦事業,幾經往返折衝,方決

張延哲與中央負責人(按:指宋子文)沒有什麼關係,因

定國省合營而告解決。22  資源委員會副主委錢昌照於1946年3

而局面難以打開,臺幣的發行額及其與法幣的比價處處受到

月28日來臺,決定鋁、石油、金銅三項事業劃歸國營,亦即

刁難,這於臺灣經濟的發展前途關係甚大,長官經中央的授

成為該會所屬事業;糖業、電力、紙業、肥料、水泥、機械

意,不得不以嚴加淦替代張延哲。25

六項成為國省合營事業,由於所佔股份是國(資源委員會)

做為臺灣最高行政首長,對於各派系搶佔重要職位、人事

六成、省(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四成,故管理權實際上也

權受到牽制,各種勢力分食日產資源、競爭惡鬥不止等情形

屬資源委員會。除此以外所餘的日人私人企業或小型會社,

,陳儀並未強力主導,只是委屈求全,例如他向僚屬周一鶚

才留給省方處理。同時,上述各國營或國省合營事業的總經

抱怨:

理人選,都是錢昌照來臺時所決定的。23 陳儀在戰後臺灣日產

臺灣原有的生產事業,多未恢復,社會財富又長期遭受日

接收上,顯然失去了主導權。

本人的掠奪,已屬外強中乾、虛有其表。但當局惟眼前利益

「孔宋集團」還積極將臺灣財經金融納入勢力範圍。陳儀

是圖,只想殺雞取蛋,用各種名義和方式從中搜刮一些東西

主臺之後,孔宋系統的中央、中國、交通、農民四大銀行及

。應付這種局面是複雜而艱難的,但我們必須沉著,非到萬

中信、郵儲二局派員來臺設立分行並接收金融機構,但陳儀

不得已決不退讓。26

認為臺灣已有臺灣、第一、華南、彰化四家銀行,毋需增設

陳儀治臺以其僚屬班底任公署各處會要職,「軍統」也掌

,即命來臺人員原機返回,並呈准由臺銀發行臺幣,不使大

握軍事有關的大部份重要職位,基本上與治閩時期類似,是

幅貶值的法幣在臺流通。 24  此舉不啻將孔宋勢力排拒於門外

結合「軍統」對抗「CC派」臺灣省黨部一系人馬的態勢;但

,當時負責推  此政策的長官公署財政處長張延哲是陳儀提名

「軍統」與「CC派」有時卻也合作來打擊陳儀所屬的人馬。

的人選。1946年初,陳儀承受了來自中央的壓力,他找了長 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民政處長周一鶚共同商議財政處長人 25.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157-158 。

23.  嚴演存,《早年之臺灣》(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1年6月),頁 14-16。

26.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158。

24.  沈雲龍,〈陳儀其人與二二八事變〉,頁58。

27.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159-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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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警備總部、憲兵團與臺灣省黨部藉口偵查「異黨活  份

枉法、貪污舞弊的「劫收」作為了。

子」,將陳儀親信的民政處長周一鶚之姪、在省訓團任職的

跟隨陳儀來臺的接收人員中,大多數都認為中日戰爭勝利

周錚逮捕。又,陳儀指定李翼中、柯遠芬、周一鶚、嚴家淦

乃是靠其力量而獲得,因而抱持優越感。中國發行的《新聞

等人組特別小組,對「異黨活  名單」進行審查。李翼中與柯

天地》指責來臺的公務員中:

遠芬唱和,所提出的名單中除了臺籍人士謝雪紅、林日高、

有一部份是帶有觀光 質的,一部份是來作生意的,另一

大陸駐臺記者丁文治、謝爽秋等人之外,還包括長官公署官

部份卻是為做官發財而來的,他們為的是可以有「名」,也

員袁國欽、謝真、宋斐如、程星齡,和部份臺

可以「淘金」,真正想為臺省做一點工作的,可以說占成份

灣大學教授。27

甚少。30

陳儀對於李翼中、柯遠芬等人乘機惡鬥、打擊異己的作為 非但沒有制止,卻還縱容,認為讓他們「發洩發洩,還是有

吳濁流認為,這些人於是「隨著勝利的音樂起舞,一下子

好處的」。28 承平時期的陳儀對於派系互鬥都無法有效制止,

從節衣縮食的困頓生活中突然跳到物資豐盛、遍地黃金的臺灣

正顯示其領導無方,權力鬆  ;一旦重大狀況發生,便難保各

,眼中只有私利私欲,而沒了國家觀念,隨之『五子登科』地

派系勢力肆無忌憚地為所欲為了。

發起『國難財』」。31  例如針對日產房屋與店鋪,各接收單位

(二)用人不明-貪污腐化與軍紀敗壞

任意張貼  條,競相佔有,而出現一屋數  的情況;爭奪激烈時

國民政府接收後,讓臺灣民眾最直接感受且無法忍受的,

,各不相讓,就發生武力對抗的事件。32  而接收人員將公產中

就是官員的貪污腐敗及軍隊的紀律蕩然。

飽私囊、盜取變賣、貪污舞弊的情形更是不計其數。

陳儀在10月24日抵臺後當夜,曾透過廣播勖勉公務人員「

官員貪污舞弊的案件不勝枚舉,最有名的例如長官公署秘

不撒謊、不偷懶、不揩油」,這「揩油」的概念,對當時臺

書長葛敬恩勾結美軍軍官艾文思侵吞黃金60公斤之「臺灣黃

灣人民而言是因相當陌生而奇異的。29 旋即,民眾不僅見識到 國民政府及士兵的「揩油」作風;並且直接領略了他們貪贓

30.  陳新,〈臺灣人失望了〉,《新聞天地》12(1946年4月),頁23。 31. 吳濁流,《無花果》,頁176。

28.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160。

32.  汪彝定,《走過關鍵年代:汪彝定回憶錄》(臺北:商周文化,1991年10 月),頁46。《無花果》,頁186-187。

29.  杜聰明,〈杜聰明回憶錄〉,收入張炎憲、李筱峰編《二二八事件回憶集 》(臺北:稻鄉出版社,1989年),頁158。

33.  莊嘉農,《憤怒的臺灣》(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3月),頁 10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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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案」;專賣局宣稱白蟻蛀食70公斤鴉片案;宣傳委員會接

對他的手下總是抱定「用人不疑」的老調,有人告發貪污,

收戲院檢查電影舞弊案;33 專賣局長任維鈞貪污案被《民報》

他就要求「拿證據來」。陳自己不搞錢是可以被人相信的,

刊出,鬧得滿城風雨;長官公署秘書長葛敬恩之女婿李卓芝

但他的手下就以這一點來做貪污的掩護,並利用陳的「用人

盜賣臺灣紙業公司的機器;貿易局長于百溪、專賣局長任維

不疑」來保持他們的職位權勢,取得貪污的便利。37

鈞貪污證據確鑿,被中央清查團團長劉文島要求撤職法辦;

對於這些官員的無法無天,陳儀並非不知道,陳儀的僚屬

臺北縣長陸桂祥貪污臺幣數億元,並放火燒了會計、帳簿單

之一,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委員胡允恭自陳:

據;34  石炭調整委員會收  煤炭轉賣貪污案;基隆私運食糖案

臺灣的士紳(蔣渭川、林獻堂等)也有人看到政治太腐敗

;臺灣書店統制文具書籍案;花蓮港私運糧食案;高雄市長

了,貪污橫行,不得已向陳儀略略談到,他臉一紅,極不客

連謀走私案;樟腦廠長劉熾章貪污案  ⋯等等,35  貪污腐敗到

氣的說:你所談的有什麼證據呢?語氣挺硬,拒人千里之外

了駭人聽聞的地步。而陳儀手下大將包括長官公署秘書長葛

。其實證據全有,但誰人肯做傻 呢?即令硬將事實指出,辦

敬恩、工礦處長包可永、財政處長嚴家淦、民政處長周一鶚

不辦還未可知。但四凶(葛敬恩、包可永、嚴家淦、周一鶚

則因都是「要錢的好手」,而被臺灣人稱之為「四凶」。36

等,臺灣人稱之為四凶,一般貪官污吏,多是他們的爪牙)

戰後擔任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UNRRA)臺灣分署署長

的勢力是炙手可熱的。因此臺灣士紳便也不敢再多事了。38

的錢宗起(錢履周)也坦白指出:

軍人風紀敗壞同樣不堪聞問,戰後來臺接收的憲兵第四團

以上所述僅是貪贓枉法中最為人所知的事例,大多已登在

團長的高維民回憶說:

報上;至於情節較輕的,或未被告發,還不知有多少。陳儀

當時臺胞普遍都騎腳踏車,譬如到郵局辦事,都把車停在 裹 郵局前面的車架?,那些兵一看沒鎖,也沒人看,騎了就跑。

⋯那時候沒有鐵門,也沒有圍牆,只是用幾塊石頭圍成院子 34.  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續集》 (臺北:李敖出版社,1989年2月),頁31-33。胡允恭以「張琴」為筆名 ,此文發表於上海《文萃叢刊》第二期,1947年4月5日出刊。 35.  錢履周,〈我所知道的陳儀〉,轉引自戴國煇,《愛憎二.二八》,頁 155-166。 36.  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頁39。

38.  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頁30。括弧內的文字為原文。

37.  錢履周,〈我所知道的陳儀〉,轉引自戴國煇,《愛憎二.二八》,頁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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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些花草,也有少數士兵一看屋裡沒人,跑進去就拿東西

再曲意維護;身兼臺灣省警備總部總司令的陳儀也對於軍人

,這在過去從來沒有的;還有,不守秩序,他們習慣的坐車

違法亂紀未嘗置過一詞。戰後臺灣的吏治敗壞、軍紀蕩然,

不買票,搭火車不走正門,從欄柵上就跳進去;上車也不走

做為最高行政與軍政首長的陳儀無可推卸,要負起最大的責

車門,從車窗就跳進跳出;當時只有一家大陸口味的大菜館

任。

蓬萊閣,該軍(按:指國軍第七十軍)一少校參謀吃飯時對

(三)政策失當

女侍 手 腳,惹起反感,乃開槍示威⋯。39

前述官員與軍人的胡作非為導致臺灣民眾情感上的厭惡 ,制度與政策方面的弊端侵奪民眾利益,更引發民眾深切的

當時臺人所辦的報紙《民報》,經常報導政風頹敗、士兵

痛恨。

亂紀的消息,例如軍人聚賭、搶劫、毆打、槍殺民眾;接收 官員勾結盜賣物資、貪污舞弊;外省人校長以不識字岳父任

1. 政治制度上的差別待遇

教員引起學潮抗議等等。40 諸如此類外省人公務員與軍人欺民

最令臺灣人在情感與實質上感到無法忍受的是迥異於中國

擾民、為非作歹之事,無日無之,在在使得自日治時期已逐

其他省份的「特殊化」的行政長官公署制。1946年7月18日,

漸建立法治觀念的臺灣人深感失望。

旅居上海的臺灣人六個團體(按:包括閩臺建設協進會上海

有人替陳儀辯護,認為陳儀本身清廉、富理想主義,是他

分會、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福建旅滬同鄉會、上海興安

的手下貪婪無度,而臺灣人的「天真」與「愚昧」給了他們

會館、上海三山會館、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即到

侵瀆壓榨的方便。41 這樣的說法極為偏頗,獨厚陳儀而苛責於

南  ,向國民政府行政院、立法院、國防最高委員會、國民參

臺灣人。正因為陳儀的識人不明,所用之人率皆貪瀆無能;

政會及國民黨中央黨部等機關請願,要求撤廢「臺灣省行政

對於民間的檢舉批評,陳儀以「用人不疑」推卸責任;甚至

長官公署組織條例」,改設與各省相同的省政府於臺灣。他

當中央清查團劉文島接受民眾檢舉、要求法辦時,陳儀還一

們認為此條例授權行政長官在臺統攬軍權與政權,不獨行政 、立法兩權握於一人之手,且可以侵犯中央權限及司法權, 「該條例實施以來,弊害叢生,人民受專制獨裁統治之壓榨

39.  高維民,〈臺灣光復初時的軍紀〉,《中華雜誌》283(1987年2月),頁26 。 40.  閩臺通訊社編,〈臺灣政治現狀報告書〉,收入《二二八真相》(臺北: 出版資料不詳),頁6-7。

42.  楊肇嘉,《楊肇嘉回憶錄(二)》(臺北:三民書局,1968年12月),頁 354。

41.  戴國煇,《愛憎二.二八》,頁18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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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機幾斷,呼籲無門,怨聲載道,危機四伏。」42

而解臺民於倒懸;乃臺省當局不惟計不出此,竟變本加厲,反

另外如對臺灣人之用人歧視、外省人官員所帶來牽親引戚

將統制範圍擴大,並設貿易局運銷局等獨佔機構,獨佔生產事

的「家族式政治」行徑,都令臺灣人深感不滿與厭惡。詳情

業,壟斷市場,包辦進出口,凡舉有利可圖之事業,均不容商

請參考第二章第一節。

人企業家插足其間,遂致工廠停業、商店關門、造成廣大的失 業群,而物價在其操縱之下飛漲,民生的凋弊莫此為甚!43

2. 經濟政策上的人謀不臧 戰後接收臺灣,經濟上也採取特殊化的統制政策,不

其次,鑑於法幣在中國的通貨膨脹,陳儀接收臺灣之初,

但將大規模接收的日本人遺留下的產業轉變為行政院

即主張繼續發行臺幣,以保持臺灣的經濟安定,免受大陸波

資源委員會及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主宰下的國營省營

及。44 然而臺灣特殊化的幣制,並未真能構築出「金融防波堤

企業外,並設「專賣局」與「貿易局」,對臺灣各項

」  的功用,通貨膨脹問題仍舊亦步亦趨,並因匯兌管制引起

物資的生產與進出口採取全面  的嚴密控制。然而另面

諸多不便,並造成人為套匯牟利弊端,而「一國兩制」的攻

卻又任令官員貪污舞弊、物資大量走私外流,統制經

訐也隨之而來。45

濟不但阻礙了民間產業的營運生計,並因其掠奪本質

據經濟學者潘志奇的研究,戰後行政長官公署為支應財政

導致臺灣本土嚴重的經濟危機。此些問題於第二章第

需求,不斷增加臺幣發行額,自1946年5月的29億4千3 萬元,

一節也已論及,此處不再贅述。

在半年間的12月,發行額幾呈倍數增加,至1947年的12月發

專賣局與貿易局的經濟統制,讓小商人斷了生路,大商人

行額已1  71億3千3  萬元,發行額約為1946年5月的6倍之鉅。

寸步難行,加上制度本身運作不良,官員上下其手,弊端叢

46 貨幣發行過於氾濫的結果,乃造成幣值大貶,通貨膨脹之勢

生,因此成為眾矢之的。1946年7月,臺灣旅滬六團體向中央

難以遏止。

的國民政府當局請願時,要求取消專賣制度與官營貿易制度 ,因為:

43.  楊肇嘉,《楊肇嘉回憶錄(二)》,頁355。

專賣乃日人在臺創設,藉以剝削民眾的機構,各種經濟部

44.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115 。佚名,〈陳公洽與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 207。

門的統制乃日人在戰時聚斂物資,榨取戰費的手段。今臺灣既 已光復,戰爭既已結束,本應即時取消專賣與統制,以符國策

45.  佚名,〈陳公洽與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206 。 46.  潘志奇,《光復初期臺灣通貨膨脹的分析》(臺北:聯經出版社,1985年 7月),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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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萬噸無償的臺糖、3千至4千萬噸臺煤及50萬噸稻米等任務

另外,日產接收的政策也引起極大爭議。根據《臺灣省接

;49 種種搜刮物資的行徑,令中國輿論報刊都要大歎:

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詳載,國民政府接收 臺灣企業歸公營者,分為五大類:即礦業範圍規模較大者,

中國實在不配做臺灣的祖國。機器壞了,我們不能修,

如石油、鋁業、鋼鐵等,劃歸國營,共計18個單位;如電力

了不能補,要什麼沒有什麼,我們只是伸手臺灣盡取東西。50

、肥料、造船、機械、紙業、糖業、水泥等,劃歸國省合營

日產處理委員會總共接收了公私有土地405,805.5甲,房屋

,共計42個單位;工礦、農林、航業、各金融機構、保險公

32,886棟,及森林、礦業、倉庫、船舶、車輛、機器設備、原

司、醫療物品、營建等,劃歸省營,共計323個單位;其規模

料成品、金銀飾物、有價證券、銀行存款、票據、現金等,

較小,富有地方  ,而適合縣市經營者,由縣市政府呈准劃撥

總價值達156億6,535萬餘元。51

,共計92個單位;劃撥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經營者,如電影院

接收的產業絕大多數劃為公營,但多數臺灣人民認為日人

,共計19個單位;以上總計撥交政府機關公營之企業工廠,

留在臺灣的財產與企業,是臺人勞力與資源共同獲致的成果

共475個單位,及國民黨營19個單位。47

,甚至一部分財產是日人從臺人手中非法強奪而來,不應在 戰後全數歸公。52

透過對龐大國營、國省合營、省營等公營企業的掌握,國 民政府大量的吸取臺灣的物產資源,做為刻正進行中的國共

1946年10月24日,日產處理委員會首次標售工廠,12月

內戰,重要的物資補充來源。接收之初,長官公署即把日治

中標售第二批日產;接著1947年1月17日、21日、26日、31

末期所儲存的15萬噸糖產無償運上海及華北,致臺糖  乏生產

日密集標售第三批至第六批企業;2月8日、17日又分別標售

的必要資本;48 緊接資源委員會又要求1947年內臺灣應再供應

第七、八批日產企業;26日同時標售第九與第十批日產企業

51.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 結束總報告》,頁14。

47.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 結束總報告》(臺北:臺灣省日產處理委員會,1947年6月),頁19。

52.  George H. Kerr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臺灣》(臺北:前衛出版社, 1991年),頁139。

48.  蘇新,《憤怒的臺灣》(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頁107。 49.  何漢文,〈臺灣二二八起義見聞紀略〉,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 (臺北:李敖出版社,1989年2月),頁117。

53.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光復後之經濟日誌〉,《臺灣銀行季刊》 1:1(1947年6月),頁240-241。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經濟日 誌〉,《臺灣銀行季刊》1:2(1947年9月),頁144-146。

50.  梁辛仁,〈我們對不起臺灣〉,《新聞天地》22(1947年4月),頁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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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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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然而日產的處理與標售,黑幕重重。  察委員何漢文即指

對標售而聯合成立了「房屋住戶聯誼會籌備處」,於2月18日

出,日產處理委員會在各地「無惡不作」,許多屬於臺灣人

印發傳單,在街頭巷尾散發,嚴詞譴責「各位準備收買敵產

民私人的產業被不分青紅皂白地沒收處理,而許多真正的日

房屋的先生們」,「挾著大批資金、利用特種權勢」促使政

產卻又在處理委員會和地方惡勢力串下,變成個人私產:

府標售日產房屋,而致令這些業務正當、清苦善良的原承租

在處理日產時,名義上是公開標賣,實際上卻是由內地官

人「將受風霜雨露侵襲,被拋向十字街頭,而大人闊佬們卻

僚資本家和長官公署以下的黨政軍高級官員夥同私下分贓。

炒作轉手圖利」。原租用戶並向長官公署抗議,要求以適當

⋯⋯臺灣各地許多大企業、大商店,大廠房、大住宅都被有

的價格賣與或長期租與現住用戶。56

實力背景而能在標賣中直接插手的人,以極便宜的價格搶買

在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海軍總司令桂永清即曾上簽呈給蔣

去了⋯⋯。據楊亮功告訴我,當時臺灣 察使署收到的檢舉控

介石,判斷騷亂乃「政府通令拍賣人民及公務員已經佔住之

訴案件,就以接收日產、標賣日產、勾結貪污舞弊和人民產

房屋所引起」。 57  國防最高委員會於召開有關事變問題的會

業被官方搶奪的案件最多。54

議上,  察院長于右任也發言指出:「我看的報告是為處理敵

1947年2月初,長官公署準備將所接收之日產房屋全部標

產問題,據說拍賣敵產,上海的人都帶了錢去買,臺灣人總

售。日產處理委員會臺北市分會也擬標售臺北市所有日產房

以為你們拿錢來搶我們的東西,內地去的人都是對他們一種

屋,俾便將所獲價款繳交省庫。消息傳出後,頓時引起全市

威脅。」 58  日產處理與標售所隱藏的臺灣人民身家產業利益

租用日產房戶的騷  ,因為北市日產房屋除60%由公家機關佔

被侵奪的問題,陳儀政府卻未能正視,加以合理處置,蓄積

用,其餘的40%則由 臺 灣人暫時租住。民間聽聞「上海財閥

莫大的民怨。

出滬帶來數千根金條、候買日產」,55 所有日產住用租戶因反 56. 〈臺灣標售日產問題嚴重,租用人發傳單堅表反對〉,頁108-109。唐賢龍 ,〈臺灣事變的原因〉,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臺北: 稻鄉出版社,1991年2月),頁36-37。 57.  〈桂永清呈蔣主席3月5日簽呈〉,〈大溪檔案〉,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1992年),(以下簡稱大溪檔案),頁65-67。

54.  何漢文,〈臺灣二二八起義見聞紀略〉,頁112-113。 55. 〈臺灣標售日產問題嚴重,租用人發傳單堅表反對〉,上海《大公報》, 1947年3月3日。收入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卷)》(臺北:人間出版社,1992年),頁108。

58. 〈王寵惠呈蔣委員長3月8日呈報告—國防最高委員會第二二四次常會關於 臺灣事變問題決議三項〉,〈大溪檔案〉,頁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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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會危機因應無方

連串糧食徵收政策的基礎。 61  長官公署並成立二十多

由於戰爭末期日人的搜刮掠奪,戰爭的破壞及戰後物材資

隊「糧食勸徵隊」分赴各地,實行徵糧,其強迫  做法

金的匱乏,產業復甦及工廠復工情況不好,連帶造成失業情

激起了民眾甚大的反感。62

形嚴重。長官公署於1946年9月4日招待外國記者團時宣稱,

米糧匱乏,長官公署或謂戰後稻米減產五成,或指奸

臺灣失業人口只有四萬餘人, 59  但長官公署轄下的機關報《

商囤積操縱,或說走私嚴重等,但都未能圓滿解釋。

臺灣新生報》則報導1946年底全臺失業人口已有45萬人之多

因為長官公署接收之後,全島70%以上成為公有地,

。1946年5月民政處周一鶚宣佈,已辦理公民宣誓登記總數為

裹 除了長官公署外,大糧戶大地主屈指可數;走私所需

2,393,142人。60 若以新生報所指出之數字,失業人口幾乎已佔

用的船舶也在長官公署控制之下。上海《文匯報》指

全臺男女公民總數近兩成,失業情況之嚴重令人咋舌。

出:

1946年度臺灣兩季稻米收成,共有六 四十萬石,臺 灣本島只需五 萬石左右,尚餘 餘萬石足可應付任何 意外或災害。況1946年全省田賦徵實的成績在 分之 九十以上,這些徵米到那裡去了?行總運到臺灣的 二十萬噸肥料向農民換米,再加上長官公署公有地的 租谷,都足以平抑任何囤積操縱;根據可靠消息,臺 灣徵實的米和肥料換來的米,全部都運往蘇北和華北 充軍糧了。63

米鄉臺灣在戰後竟也面臨米糧匱乏的問題。接收之初 的1945年10月31日,長官公署即發佈「糧食管理臨 時辦法」,11月1日成立「臺灣糧食局」,援用臺 灣 總督府戰時的糧食統制與配給制度之骨架而成,做為 過渡措施。至1946年7月3日又公布「臺灣省田賦徵收 實物實施辦法」,用以隔離因通貨膨脹所造成實質稅 收減少的影響,此一田賦徵實制度成為以後所展開一

臺灣食米運往華北,充作內戰中的糧食補給,這恐怕才是 戰後初期臺灣米荒的真正原因吧!

59.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外國記者團眼中之臺灣》(臺北: 宣傳委員會圖書發行所,1946年10月),頁70。

國民政府接收之後的臺灣,不久即  病齊發:物資外流 、通貨膨脹、生產停頓、失業暴升加上米荒連連;在

60.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通志卷首下大事記》(南投:臺灣省文 獻委員會,1970年),頁163。

種種不安定因素的  迫下,全臺物價節節上揚。物價騰

61.  劉進慶,《戰後臺灣經濟分析》(日本東 :東 大學出版會,1975年2月) ,頁62-63。

63.  揚風,〈臺灣歸來〉,上海《文匯報》,1947年3月4日,收入陳興唐編, 《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卷)》,頁118。

62.  閩臺通訊社編,〈臺灣政治現狀報告書〉,《二二八真相》,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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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的情況已到了民不聊生的地步

司令陳儀乃發佈,北市戒嚴令,此時柯遠芬與范誦堯均向陳

!具體數據請參第二章第一節。

儀建議,將緝煙案件交由警總軍法處從嚴訊辦,但陳儀堅持

陳儀治臺短短一年四個月的時間

「法不可廢」、認為應送普通法院審判,並要柯遠芬立即著

,因領導無方,政府部門鉤心鬥

手佈署戒嚴事宜。65

角;因識人不明,吏治敗壞、無

同時間內,臺北市參議會於下午2時召開緊急會議,全體

法無天;因政策失當,臺灣社會

市參議員、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臺北市長游彌堅都出席,

危機重重、  病齊發,中國記者 甚至已預言臺灣已瀕臨「隨時可

當即作出6項決議︰1、立即解除戒嚴令;2、對凶手依法嚴辦

以發生暴 」的局面。64

;3、撫卹死傷者;4、由臺北市參議會及北市省參議員、國

三、事件中的責任

民參政員、國大代表組織「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辦理本案

1947年2月27日緝煙血案事件

;5、公務員在市內取締專賣品時不准帶槍;6、因本案被捕

發生,28日民眾遊行請願又因長

之民眾應即開釋。66 會後全體參議員及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並

官公署開槍事件引發二二八事件

面見陳儀提出上述決議,除對第一條允於秩序恢復後解除外

陳儀立即發布命令臺北市戒嚴。

全面爆發。面對已難掌握與處理

,其他條件陳儀一概接受。67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的事態,長官公署方知事件之嚴

二二八事件初起當天下午2時,

燈釘登 3月1日上午10時,臺北市參議會邀集國代、參政員、省參

議員共同組成之「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在中山堂召開成立

重 ,並自此籌謀對策。

(一)安撫/分化兩策並用

大會,會中決定派出黃朝琴、周延壽、王添燈、林忠等人向

28日下午2時以後臺北事變迅速蔓延,行政長官暨警備總

陳儀提出五項要求︰1、立即解除戒嚴令;2、被捕之市民應 即開釋;3、下令不准軍、憲、警開槍;4、官民共同組織處 理委員會;5、要求陳儀長官對民眾廣播。陳儀應允於下午4

64.  本刊特約記者,〈隨時可以發生暴 的臺灣局面〉,《觀察》2:2,(1947 年3月8日),頁18。 65.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2月),頁17。〈 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收入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 ,《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2月), 頁116。

66.《臺灣新生報》,1947年2月28日。 67.《臺灣新生報》,1947年2月28日;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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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以前召集各機關研究解嚴,被捕民眾可由父兄鄰里長聯名 具保釋放,其餘條件也全部應允。68 下午5時,陳儀遵照約定於電臺向全臺民眾發表廣播,這 是他在事件過程中的第一次廣播。陳儀的廣播內容十分簡短, 主要重點即︰1、肇事者已送交法院嚴辦;2、傷者已予治療慰 問、死者優厚撫卹;3、當晚12時起解嚴,但遊行集會仍暫時 禁止,罷課罷工毆人等妨礙公安舉  不准發生;4、被捕者由鄰 里長具保開釋;5、官民共組委員會處理此次事件。69  當天下 午,長官公署並發表派民政處長周一鶚、交通處長任顯群、工 礦處長包可永、農林處長趙連芳、警務處長胡福相等5人參加 北市參議會所組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警總處長蘇紹 文也致函臺北市參議會,略謂當局決定撥付臺幣20萬元與死者 之家屬,傷者5萬元以為撫卹,希代為轉知。70  晚間8時,警備 總司令部發表公報謂,臺北區自3月1日午後12時起解除戒嚴,

3月3日警備總司令部宣稱政府已答應民眾要求,並「和平寬大」處理了,事實上

但集會遊行仍然禁止。71

,陳儀已經向南 請兵,準備鎮壓。(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3月2日下午三時,由「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所改組之官 民合組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中山堂召開第一次會 議,政府官員代表都出席與會。同時,陳儀亦在下午3時向全 68.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臺北:前衛出版社,1992年1月),頁19。

臺民眾作第二次廣播,略謂:1、參加此次事件之民眾准予從

69. 〈陳儀在事件中的講話和廣播詞〉,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臺北:稻鄉出版社,1991年2月),頁335-336。

寬、一律不加追究;2、被捕之民眾准予釋放,由父兄領回, 不必再由鄰里長具保;3、傷亡者不分省籍,一律加以治療撫

70.  林德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臺北:自立晚報社,1992年2月 ),頁15-17。 71.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21。

72.〈陳儀在事件中的講話和廣播詞〉,頁3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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卹;4、處理委員會可增加其他人民代表,俾可容納多數人民

林頂立的「義勇總隊」與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吸收了

之意見。72

部份流氓為成員,而不明究裡的青年學生尚且被「忠義服務

事件至此為止,長官公署方面似乎已拿出誠意接納各方意

隊」所謂協助維護治安的名義所惑,加入該隊,牛驥同一皁

見,儘量妥協退讓以俾事件的收場與善後。但實際上在這些

,反被利用為流氓、情治人員從事破壞工作的掩護。柯遠芬

安撫措施的同時,政府部門卻又謀定了分化策略,使得包括

所謂的「設法爭取民眾,以民眾力量來消滅這種暴行」;「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與市面的暴亂情形都摻雜了許多

分化奸偽,運用民眾力量打擊奸偽」75 策謀,就是利用流氓、

複雜外力,事件發展難以順利落幕。

情治人員製造混亂、從事破壞,使民眾懷疑事件的本質,並

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在事件初起的28日上午即認定「幕後必

為將來的軍事鎮壓行  找尋合理化的藉口,此為長官公署與警

定有人煽  」,乃致函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活躍成員蔣渭川出

備總部方面「分化對策」之二。

面協助處理。陳儀於3月2日接見了這位曾因批評官員貪污而被

或許有人質疑政府部門所採取的「分化對策」陳儀本身是

長官公署提出告訴的文化商人,並安排蔣渭川等多人進入「

否知情?然以長官公署與蔣渭川素不和睦,並曾對簿公堂的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蔣渭川進入處委會後造成該會的爭

紀錄,卻在發生  亂的緊要關頭邀請蔣氏出面,並予多次接見

權分化更為激烈,此為長官公署方面「分化對策」之一。

,委以加入處委會協助「收拾大局」的情形來看,至少陳儀

同時,2月28日傍晚「軍統」臺北站站長林頂立也透過陳

本人在運用蔣渭川一節是經過審慎考量並瞭解內情的。又,

儀之弟陳公詮,安排臺北市角頭許德輝面見陳儀,獲准成立

「軍統」林頂立的「義勇總隊」與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

「忠義服務隊」。73「軍統」人員許德輝在警總安排下取得「

之成立,都是陳儀所批准,顯見其所居的決策地位。

(二)請兵/欺瞞兩手策略

二二八處委會」治安組組長的職位,「忠義服務隊」以警總人 員、情治人員、及流氓份子混雜其間。陳儀也於3日批准了設

28日臺北市衝突初起後,陳儀即向中央政府蔣介石主

置「義勇總隊」,以「軍統」臺灣站站長林頂立為總隊長。74

席發出電文報告,電文中表示「臺省防共素嚴,惟27 日奸匪勾結流氓,乘專賣局查禁私煙機會聚眾暴  ,傷

73.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 〉,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臺北: 國史館,2004年),頁203。

75.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41-245;247。 76.〈陳儀呈蔣主席二月儉電〉,〈大溪檔案〉,頁64。

74.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頁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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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外省籍人員,特於28日宣佈臨時戒嚴,必要時當遵

陳儀確實向中央政府請求援兵的時間,應該是3月2日。據

令權宜處置」。76

柯遠芬所述,3月2日柯氏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但陳儀告訴

28日下午,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也積極佈署戒嚴事宜,

柯氏「業已電主席速調整編二十一師一個加強團來臺平亂」

調  兵力。當晚警備總部方面抽調輜汽二十一團的汽車

;又因擔心遠水救不了近火,於是「當時又決定要求將憲兵

9輛開赴基隆載運兩個守備中隊來臺北;又調  鳳山獨

第四團留駐福建的一個營,調來歸還建制,並且由交通處即

立團一營北上,卻被民眾攔阻於新竹。77

派船接運」。81    察委員何漢文奉派調查臺灣事件,他在  身來

臺灣發生  盪,陳儀政府最感困難的就是兵力不足。78

臺前向國民政府文官處調閱案卷的電文中,有3月2日電報「

陳儀在發給他的親信、招商局總經理徐學禹的電文中

奸匪煽  ,挑撥政府與人民間之情感,勾結日寇殘餘勢力,致

即指出,「儀此次處理事變最感困難者,實緣兵力太

無知平民脅從者頗眾。期即派大軍,以平匪氛」,82可資證明

薄,奸匪敢於暴發者,亦由於我之兵力太薄」。79

事件當時在臺灣的中央社的記者張任飛,在其所撰寫的〈

另方面,陳儀對於臺灣發生  盪,一直是採取淡化處理的

我論陳公洽〉一文中指出,「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是陳儀

態度敷衍中央政府。他並未在事發之初即向中央主管機關報

絕未想到的,「這次事變中,他先主張殺人,部下因為兵力

告。因此,3月5日國防最高委員會召開常務會議討論臺灣事

不夠,遲遲不去執行。他曾發怒說︰『你們不去,要我去拼

件時,出席官員罵聲連連。內政部長張厲生指5日該部尚未接

老命呀!』暴亂擴大到全省,他決定『和談』了」。80 事件爆

獲報告,僅見到中央社的「參考消息」;行政院秘書長蔣夢

發初始就接受民間方面所提出的種種要求、妥協退讓,恐非

麟也稱該院未接獲正式報告,官員們大致都是依據中央社臺

陳儀本意,而是情勢不得不然。

灣分社所發出的「參考消息」來推測事件的情形,田崑山即 指出「出事已經一星期,中央還不知道,真是痛心!」83  陳

77.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32。

81.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40。

78.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32。

82. 何漢文,〈臺灣二二八起義見聞紀略〉,頁134;140。

79. 〈陳儀與招商局總經理徐學來往文電〉,收入陳興唐編,《臺灣「 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卷)》,頁166。

83.  中國國民黨黨史會,〈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二二三至二二六及二三○ 次會議紀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保存。

80.  張任飛,〈我論陳公洽〉,收入林德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

84.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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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一直到3月4日才正式向中央政府行政院提出報告,這一電

良心誠意與你們做事,倘有違背必受惡報」。87 做為一國的的

報報告在3月6日的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上被宣讀,出席

疆大吏,竟能以謊言誆騙民眾,尚且信誓旦旦、面不改色,

官員們又是一番抱怨,認為陳儀「出了事不向中央陳報,想

這是臺灣民眾所無法想像的。

壓下去了再向中央報告沒有事了,這樣國家損失太大」。84

3月6日晚間8時,陳儀再向全臺民眾第三次廣播。他

然而陳儀在2月28日當天就已發電給蔣介石報告事件狀況

在廣播中表示要「開誠佈公」和民眾談談自己的想法

,顯然他是受到國民政府最高當局極大信任,只對最高當局

:1、行政長官公署改為省政府,一經中央核準即可實

負責,並不把行政院等各機關放在眼裡。

施改組。2、縣市長於7月1日民選,未民選前,現任

3月5日,陳儀接獲蔣介石來電謂「已派步兵一團,并派憲

縣市長中當必人民認為有不稱職者,可將其免職,另

兵一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勿慮」。85  柯遠芬則更明確的說

由當地縣市參議會共同推舉3名人選,由陳儀圈定1人

是3月5日下午收到蔣主席來電,表示已調松滬一帶的整編第

充任。在臺灣民眾已因風聞大軍將至而人心惶惶的此

21師146旅來臺,並且於本月10日前可全部到達基隆,同時又

刻,陳儀特別說了一番「安定人心」的談話,他說:

將駐福建的憲兵第四團一個營亦歸還建制。86

我聽說,因為奸黨造謠惑眾,致有同胞避遷的,我希望你

即使陳儀已於5日已明確獲知中央已下令派兵來臺增援,

們信賴政府,千萬勿輕信謠言。中華民族最大的德 ,就是寬

卻仍不  聲色。3月6日上午,因民間傳說紛紛而生疑的蔣渭川

大,不以怨報怨。我們對於本省自己的同胞,難道還會不發

向陳儀查證是否已請兵欲報復騙殺之時,陳儀仍表示「絕對

揮寬大的美德嗎?」88

沒有這樣的事」;並且進一步說︰「現在本省兵力亦不少,

陳儀一面等待援兵,一面安撫誆騙民眾。就在援軍即將進

而警察憲兵也可足用,若我有這樣惡意,馬上也可開始屠殺

發臺灣之時,臺灣最高長官對民眾所說的這段有關「中華民

,何必待中央的國軍開來。」並且信誓旦旦的起立舉手保證

族最大德  是寬大、不以怨報怨」的談話,於今觀之,真令人

︰「我也願意對天立誓,我絕對不騙你也不騙民眾,誓必以

有不寒而慄之感。 3月7日,陳儀再度向中央請求加派來臺的兵員數量。他在

85. 〈蔣主席致陳儀三月微電〉,〈大溪檔案〉,頁70。

88.〈陳儀在事件中的講話和廣播詞〉,頁338。

86.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51。

89.〈陳儀呈蔣主席三月陽電〉,〈大溪檔案〉,頁90。

87.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臺北:家屬自印,1991年3月),頁72-74 。

90.〈蔣主席致陳儀三月虞電〉,〈大溪檔案〉,頁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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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蔣介石的電文中表示「職因兵力太少,深恐一發難收」

,斷然拒絕,對於陳儀態度丕變及如此嚴厲的反應,代表們

;「職意一團兵力不敷戡亂之用,擬請除第21師全部開來外,

不禁「相顧失色」。92

(三)羅織罪狀做為鎮壓藉口

再加開一師,至少一旅,並派湯恩伯來臺指揮,在最短期間 ,予以徹底肅清」。89  同日陳儀也接到蔣介石所發的電文稱「

3月4日左右,民眾抗爭起點的臺北地區已逐次恢復平靜,

二十一師直屬部隊與第一個團,本日正午由滬出發,約十日晨

當天中央社發給中央的電文即稱「今日臺北市秩序全部恢復

可抵基隆」;並要求陳儀清除鐵路電力廠為民眾佔據等障礙,

,全市商店開門營業。記者今晨乘車巡視市區,汽車穿梭往

為部隊將抵基隆做準備。陳儀則覆電表示軍隊登陸之行  工作

來,臺省以及外省同胞,熙熙攘攘,面帶笑容。四日來,騷

已在準備中,「目前我因限於武力,十分容忍,二十一師到達

最烈之太平町、永樂町、北門及萬華地區,亦已恢復昔日景

後,當收斧亂之效」。90  此刻,猶如大旱之望雲霓的陳儀,只

象,戲院及電影院均已營業,菜市、米市最形擁擠。」同時

待援軍一到就要大舉鎮壓的意圖已十分明白。

交通處長任顯群也宣佈各線鐵路均已恢復通車。93 不只臺北地

7日晚間八時半,陳儀又拍電給蔣介石,除表示此次事件

區,4日以後包括基隆市、新竹縣市、彰化地區等,都已逐漸 恢復安定,衝突已有歇息消止的跡象。

有美國人參與之外,並再度強調「臺灣目前情形表面似係政 治問題,實際反  份子正在利用政府武力單薄之時機,加緊準

但是也就在3月5日,陳儀接獲中央已決定派兵赴臺增援的

備實力,一有機會隨時暴發,造成恐怖局面。如無強大武力

電文。臺灣逐漸恢復平靜,豈非師出無名?據蔣渭川所獲得

鎮壓制裁,事情之演變未可逆料」;因此「仍乞照前電所請

的訊息,當夜陳儀與柯遠芬、張慕陶等三人召開重要會議決

,除第二十一師全部開來外,至少再加派一旅來臺」。91

定:1、臺灣決不可離開中央,永久為中國的一省份。2、臺

援軍即將到達,原本低調的陳儀,態度丕變。7日晚間當

灣決不使其共產化,實行三民主義,94 亦即將事變定位為尋求

處委會代表黃朝琴等人向陳儀呈遞「三十二條處理大綱」暨

獨立之「叛國」行  ,及共產黨操縱之「陰謀」,在大軍即將

十項要求時,陳儀未看完序文即勃然震怒,將文件擲地而去

開到之前,對於二二八事件加諸罪名。

93. 林德龍輯著,《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頁52-53。

91.〈陳儀呈蔣主席三月虞電〉,〈大溪檔案〉,頁96-97。

94.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69。

92.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臺北:聯經出版公司,1988年),頁 353。

95. 林德龍輯著,《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頁10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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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209

210

6日上午,陳儀會見蔣渭川等民間代表人士時,將臺灣不

攜往南 上呈。

得脫離中國、不得共產化的兩大原則向蔣氏等人提出。95  陳儀

而諷刺的是,6日這一天下午,全省  的「二二八處委會」

突然提出這樣的處裡原則與談話,蔣渭川也感覺到不對勁;

補行了正式成立大會,並選出17名常務委員。該會也在這天發

雖然接受了這兩項原則,他也向陳儀表示︰「長官你的講話

表了「告全國同胞書」,強調此次事件發生「目標在肅清貪官

的心情真是令人費解」;「今日長官所講的話,很奇怪,想

污吏,爭取本省政治的改革,不是要排斥外省同胞」;宣誓「

必有別的用心或還有抱什麼怨恨,我覺得很不安心」。96

我們同是黃帝的子孫、漢民族」;高呼「中華民國萬歲、國民

儀再呈送給蔣介石一函件,詳細報告了「二二八事件」的經

政府萬歲、蔣主席萬歲」,98  卻不知陳儀向中央呈送的報告中 燈釘登 已將此次事件定位為「 乏國家意識」的「叛亂行為」。

過。函中指稱事件原因在於︰1、去年從海南島歸來臺僑中有

羅幟罪名的具體作法不只一端,3月7日當「二二八處委會

不少「奸黨」份子,內地奸黨亦有潛來臺灣者。2、留用日人

」討論王添燈所提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時,更有許多

中亦有想乘機擾亂者。3、日本時代「御用紳士及流氓」等,

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鬨,白成枝、呂伯雄、吳國信等

因接收不遂其升官發財之目的,隨時隨事攻擊政府。4、一般

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

民眾  乏國家意識,易為排斥外省人的  建思想所惑。陳儀認為

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十項要求,成為武力

此事「就事情本身論,不止違法而已,顯係叛亂行為」。但

鎮壓的罪證。99

蔣渭川的懷疑並非多慮,因為事實上就在這天,3月6日陳

因本省兵力十分單薄,「為顧及特別環境,不得不和平解決

8日晚間閩臺  察使楊亮功,隨著已抵基隆的兩營憲兵出發

。」陳儀最後強調「為保持臺灣,使其為中華民國的臺灣計

駛向臺北馳援,行經汐止時卻遭人埋伏在兩邊山上放槍偷襲

,必須迅派得力軍隊來臺。如派大員,亦須俟軍隊到臺以後

,致  察使署劉姓職員受傷。楊亮功本身認為「這件事始終是

,否則亦恐難生效力」。97 在這一函件中,陳儀明確的將事件 主要原因歸咎於「奸黨份子」,即共產黨;而且將事件定位 為「叛亂行為」。此函是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於7日

98. 〈二二八處委會告全國同胞書〉,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頁269。 99.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87。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40-141。葉 芸芸編寫,《證言二.二八》(臺北:人間出版社,1990年2月),頁99 。

96.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69。 97.〈陳儀呈蔣主席三月六日函〉,〈大溪檔案〉,頁71-80。

100.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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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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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使,現在一切問題非兵不行了」。101 國府軍隊到達臺北之後,種種不利於民眾這方的傳言盡出 ,如「暴民原定於3月10日接收政府,宣佈『獨立』,各處人 員皆已擬定,並製有國旗,因聞政府將派兵來臺,遂提前暴  」;102「他們更圖在9日晚大舉進攻、接收、集中,而決定在 3月10日國府軍隊已在臺灣展

11日將外省人殺光」; 103「又忽有所謂新華國醞釀,林獻堂

開屠殺,陳儀在廣播中聲聲宣

、黃朝琴、黃國書、丘念台、游彌堅、蔣渭川等所有知名人

稱二二八事件是「亂黨叛徒」 所製造的「叛國」行為,大軍

士,無不廁於其間,道路流傳,杯弓蛇影」104  等。最令人驚

壓境是為了要「保護善良人民

訝的是陳儀在3月24日致國民政府文官長吳鼎昌的電文中竟也

」等等,藉此將鎮壓屠殺行為

稱「又有所謂獨立運  者國號『新華』,擇十日舉事,全島成

合法化,唬弄臺人。

功後渡海入中土(改革國體以日本精神重建新秩序)。其國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旗於太陽旗上加一黃星,年號用『臺灣自治邦紀元元年』」 一疑問」;而事後  滬地區臺籍人士也向  察院說明,放槍打車

。105  事實上在國府軍隊抵臺以前的事件過程中,關於所謂「

者並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100

新華國」的名稱事跡根本未見於各方面資料中,卻在大軍抵

9日清晨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廣播,指昨夜有「奸匪暴徒」

臺之後出現此說,這應也是事後羅幟罪名的方法之一。

數千名「武裝進攻」圓山倉庫、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臺灣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及民間  盪涉及太多外力介入

銀行等機關,實屬不法已極,經國軍擊退,自9日起臺北、基

,已非事件之初民眾義憤之下的自然發展,這其中包括了長

隆一律戒嚴。以上這些事端都有當局操縱的跡象,詳情請參 考第五章第四節。

102.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59。 103.  路人,〈臺灣二二八真相〉,《新聞天地》23(1947年5月),頁28。

而在楊亮功抵達臺北,於次日清晨到長官公署見到陳儀,

104.  李翼中,〈帽簷述事〉,頁389。

陳儀簡述事件經過後,長官公署顧問沈仲九即接上來說︰「

105. 〈陳儀報告二二八事件情形致吳鼎昌電〉,收入陳芳明編,《臺灣戰後 史資料選》(臺北: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1991),頁205。括弧內文字 為原文。

101.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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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公署的「分化策略」、「CC派」與「軍統」的派系策謀、

虛與委蛇、拖延誆騙,一旦確定援兵將至,馬上態度丕變推

甚至情治人員的許多  作;從「忠義服務隊」的組成、「義勇

翻前議,甚至羅織罪狀製造師出有名的假象,為自己的治臺

總隊」的破壞行  、  員青年與學生出面、到所謂「叛國」要求

無方卸盡責任。如此惡質的權謀詭詐行徑,正是前近代史中

的提出,都有種種被操縱運作的痕跡。若說因處委會要求昇

國官場積習的縮影,最該受到嚴厲的譴責。

高、衝突擴大至難以善了,則長官公署與警備總部本身難辭

四、事件後的陳儀

其咎。

臺灣政情  盪,南  方面國民黨內各派系為拉陳儀下馬,展 開了激烈的攻防戰。尤其3月中旬,國民黨六屆三中全會在南

如果陳儀真正有和平解決問題的誠意,在3月5日得知中央 已應其所請派兵的同時,即可放心來處理善後,擁兵不用。

召開,上海《觀察》周刊就稱之為「CC攻擊政學系的大演出

何況自3月4日、5日起,臺北、基隆、新竹、臺南等地都已逐

」。 106  3月21日主席團會議排定了「CC派」劉文島等55人所

漸恢復秩序,衝突集中在南部,而武力對抗最為嚴重的嘉義

提將陳儀撤職查辦之臨時  議案;並接受旅  臺灣同鄉會等團體

地區也於6日開始軍民和談,大勢並非已嚴重到至非以武力鎮

之請願案,要求陳儀應為臺灣二二八事件負全責,提請撤辦

壓不可的地步。陳儀大可遵照3月6日所接受的政治改革方案

並釋放被拘民眾。107  劉文島等55人的臨時提案在同派系黃宇

付諸施行,取得民心,再一步步處理尚處混亂的地區,以求

人等人的呼應堅持下決議通過。108

事件和平落幕。但事實上以陳儀為首的政府官員不但不圖於

正當南  各界沓伐陳儀之聲湧起之際,因二二八事件深受

此,反而一面步步欺瞞,一面加緊羅幟罪狀,甚至由「軍統

其害的臺灣,卻出現了擁陳行  。包括臺灣省籍國大代表、國

」、「CC」人員提出所謂「叛國罪證」的要求,製造罪狀,

民參政員、臺灣省參議會、嘉義市、新竹市、高雄縣等中央

以利於軍事鎮壓時有的充分藉口。

地方民代、臺灣省憲政協進會、文化協進會、教育會等團體

二二八事件發生以來,手中無兵的陳儀,困於現實,只能 妥協退讓以對。但由已出土的史料比對分析可以發現,陳儀 自始即不懷好意,沒有誠意面對臺灣民眾的政治改革要求,

106.  浦熙修,〈國民黨三中全會記〉,《觀察》2:6(1947年4月5日),頁 16-17。 107.  中國國民黨黨史會,〈六屆三中全會主席團會議紀錄〉,中央研究院近 史所檔案館保存。 108.  浦熙修,〈國民黨三中全會記〉,《觀察》2:6(1947年4月5日),頁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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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致電挽留陳儀。109  而電文中所陳 述的理由也都大同小異,大略不外稱贊陳儀治績卓著,「確 有誠意建設三民主義之新臺灣」;事變突起,陳儀「處置得 宜」;而「事變中人民只有擁護陳長官改革臺省政治要求, 並無反對陳長官之表示,足見陳長官得民之心」;如今驚聞 陳儀即將他調,「駭悉之下,人心惶惶」云云。 這些擁陳請願活  真正是出自臺灣人民的意願嗎?「CC派 」情報機構中統頭目葉秀峰呈給蔣介石的情報,拆穿了這齣 陳儀自己一手導演的假劇,情報中指出「陳長官現策  游彌堅 、劉啟光等發  聯名,向中央請求挽留,但威信已失,民心難 服」;110  臺灣旅滬六團體所得的消息也證實了上述情事,他 們指「陳儀、周一鶚等指使劉啟光、黃朝琴、李萬居出面脅

4月18日警備總司令陳儀發佈「二二八事變首謀叛亂在逃主犯名冊」共計三十名,

迫國大代表、參政員等十七人,及省縣市參議會、各保甲長

但其中包括王添燈等多人早已被捕殺,廖文奎、廖文毅兄弟則根本未參與事件。 燈釘登 (中研院近史所提供)

聯名通電挽留陳儀⋯此種盜竊民意之技倆,不值識者一笑」 ,而「最近由臺來  之國大代表、立法委員黃國書,已向同鄉

公開表示,聯名通電一事絕非其本人之意思。近陳儀更派李 萬居來滬,遊說旅外臺人,陰謀留陳儀運  」。111  刻正在臺的  察委員丘念台也指出,在白崇禧尚未離臺返  前,陳儀的智囊

109. 〈國民大會臺灣省代表等電呈蔣主席盼陳儀繼續主持臺政〉,〈嘉義市參 議會電呈擁護陳儀續主省政〉,〈新竹市參議會電準陳儀繼掌臺政〉,〈 高雄縣參議會電請留任陳儀〉,〈臺灣省憲政協進會等團體電呈挽留陳儀 續主臺政〉,收入侯坤宏主編,《國史館藏二二八檔案史料》(上冊)( 臺北:國史館,1997年2月),頁64 2。

們就已著手策  臺籍人士聯名電呈中央,擁護陳儀出任改制後 的臺灣省主席,已簽署者17位,並要求丘念台也致電中央表 達擁戴之意,但被丘氏託辭婉拒。112

110.   〈葉秀峰呈蔣主席三月二十七、八日情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頁230。

在諸多權位攻防的  作外,較特別的是  察委員何漢文的建議

111.   臺灣旅滬六團體,〈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收入《二二八真相》,頁 279。

112.   丘念台,《嶺海微飆》(臺北:中華日報社,1962年),頁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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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陳儀卻仍顧留其顏面的兩全之策,但並未被當局接納。 3月17日國防部長白崇禧蒞臺「宣慰」的同一天,陳儀正 式向蔣介石上了辭職書,表示對二二八事件的發生「不能防患 於未然,深用負疚」,乞請蔣氏「念職衰老,不堪再膺繁劇, 准予辭去臺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本兼各職,另選賢能接 替,不勝感激」。114  18日,蔣介石迅速的批准了陳儀的請辭 ,不過,並無責備之意,還慰勉陳儀「收復臺灣,勞苦功高, 不幸變故突起,致告倦勤,殊為遺憾,現擬勉從尊意」。115 蔣介石在3月18日就同意了陳儀的辭職,但一直未公開; 對國民黨六中全會將陳儀撤職查辦的決議也一直擱置未予執 行,繼任人選也懸而未決。 4月21日蔣介石發電給陳儀,在行政院正式公布新人事案 前,先知會他「臺灣省主席人選已選定為魏道明」。116  可以 看出,蔣介石是非常照顧到陳儀的感受。早先當國共內戰全 。事件後赴臺調查的何漢文在3月26日電呈蔣介石,提出洋洋灑

面展開,蔣介石希望集中兵力向中共控制區進攻,各省軍政

灑數十項臺灣事件善後辦法,他也贊成將行政長官公署制改為

長官為了保全自己的實力,接到調兵電令,多推說兵力不足

省政府制,但認為「陳長官確係公正勤廉,惟以用人失當,決

、討價還價,只有陳儀自信自己的統治能力,認為臺灣以警

策失宜,致釀成大變,若突然悉予更調,恐前途困難更多」;

察統治即可,同意將駐軍全部調出,蔣介石十分滿意,認為

因此主張在軍事防務上取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將臺灣、福

陳儀表現了對他的忠誠。由於蔣介石認為臺灣人民之所以會

建兩省及廣東之潮汕區另設國民政府主席東南行轅,辦公地址

起來反抗,是因為陳儀堅決執行了他的命令,將中央軍隊調

設於基隆或臺北,並由陳儀充任東南行轅主任。113  這項建議是 114.〈陳儀呈蔣主席三月條電〉,〈大溪檔案〉,頁193。 115. 〈蔣主席致陳儀三月巧電〉,〈大溪檔案〉,頁196 97。 113.  〈何漢文呈蔣主席三月二十六日函〉,〈大溪檔案〉,頁224 28。

116.〈蔣主席致陳儀四月馬電〉,〈大溪檔案〉,頁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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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灣支援對共軍作戰,造成防務空虛,才給了臺灣民眾可

死刑;10日參謀總長周至柔呈文於蔣,蔣介石在判決書上批

乘之機,不可苛責陳儀。117  所以陳儀調離臺灣後,即被聘任

「准處死刑可也即日執刑    中正」。120  6月18日陳儀被執行槍

為國民政府顧問,1948年春又被任命為浙江省主席,顯然,

決,得年68歲。

蔣介石對陳儀的信任絲毫未減。

陳儀治臺短短一年四個月即爆發二二八事件,但國民政府

1949年初國共內戰情勢急轉直下,共軍在三大戰役相繼取

最高當局並未將之撤職查辦,未追究其責任,事後還出任蔣

得勝利,準備橫渡長江,國民黨政府在軍事上遭受鉅大打擊

介石故鄉浙江省的省政府主席,顯見蔣氏對陳儀的信任與愛

,蔣介石於是宣佈引退,回到家鄉浙江奉化俟機再起。陳儀

護。直到陳儀準備投共、策反湯恩伯,才被認為是「背叛黨

默察大勢所趨,為使家鄉浙江免受戰禍,決意策  國民政府  滬

國證據確鑿」,而致被捕、判刑、槍決。陳儀一案的軍法判

杭警備總司令湯恩伯開放長江渡口、迎共軍過江,1949年1月

決書中無一字關於陳儀治臺功過與二二八事件,陳儀之死可

派外甥丁名楠攜其親筆信函與和平條件面呈湯恩伯。湯恩伯 表面接受陳儀建議,私下卻將陳儀親筆密信向蔣介石告發。 118  2月17日,陳儀被免去浙江省政府主席之職,23日被軍統特

務毛森扣押,27日被押往衢州;4月27日陳儀被押解往上海, 因天候惡劣改飛臺灣基隆。119 1950年6月9日,國防部以陳儀「當國敵我隔江對峙之時, 親筆函致  滬杭警備總司令湯恩伯,勸其停止軍事行  」,依懲 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十一款之「煽惑軍人逃叛」罪名,判處

117.  嚴家理,〈陳儀主浙見聞〉,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 283-284。 118.  丁名楠,〈一九四九年初陳儀策 湯恩伯起義的經過〉,收入李敖編著, 《二二八研究三集》,頁331-340。 119.  杜偉,〈浙江解放前夜的陳儀〉,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 ,頁328-330。 120.  國防部檔案,〈為奉交辦陳儀叛亂一案依法判決呈請核示由〉,行政院 研考會檔案管理局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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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說只是蔣介石對投共叛徒的懲罰,與二二八事件的責任追

1941年,柯遠芬奉調重慶國防研究院第一期研究,1944年

究完全無關。由此可知蔣介 石 並不認為陳儀治臺有任何不當

結業,任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侍從室少將參謀,抗日

或過失,更不認為派兵鎮壓是錯誤決策。

戰爭勝利後,因陳儀邀請,調派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 ,並  升中將。123  柯遠芬向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洽調主要人員

第二節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參謀長  柯遠芬

,如林秀鑾擔任第二處處長;同時也應陳儀要求將幾位「半

一、柯遠芬的早期經歷

、蘇紹文任第一處(人事)處長、王民寧任副官處長等,在

柯遠芬(1908-1996)是中國廣東省梅縣羅衣鄉人,家名

半個月內組成了警備總司令部。124

山」人士安插重要職務,包括陸軍少將黃國書任高參室主任

桂榮,字遠芬,別號為之,1908年生。1926年,柯遠芬自廣

剛到臺灣,柯遠芬就對臺灣民眾歡迎國府軍隊的表現感到

東省中山大學肄業,轉考黃埔軍官學校第四期,畢業後參加

「令人感痛,又令人極為難過」。因為軍隊抵臺時,臺灣民

北伐,1937年升少將參謀處長,次年調福建省保安處參謀長

眾夾道歡迎,目賭軍隊儀容不整、形容憔悴,報載「竟有學

。121  當時,陳儀任福建省主席,在黃埔一期生、時任福建省

生看了感  得不禁號啕大哭」;柯氏認為此哭並非為衰弱的國

保安處處長的黃珍吾推薦下,擔任該處參謀長,負責清除匪

府軍隊對竟能戰勝強梁日寇而覺得感  ,卻認定是臺灣民眾「

亂,而獲陳儀賞識。122

連想到一旦身為貧窮落後國家的子民而『自悲』飲泣。」 125  對於前來接收被日本統治過50年的臺灣,柯遠芬自始就有著 難以解釋的偏見。

121. 〈柯遠芬先生事略〉,國史館編印,《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 》第16輯(臺北:國史館,1998年),頁166。

124.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2年),頁33。

122.  賴澤涵、許雪姬訪問,〈柯遠芬先生訪問紀錄〉,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 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附錄二重要口述歷史(一),(臺 北:行政院,1992年),頁1-2。

125.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9-10。 126.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臺灣新生報》,1947年5月10日、12日、13 日、15日、17日、19日。

123. 〈柯遠芬先生事略〉,國史館編印,《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 》第16輯,頁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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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由近史所在1992年發表,127  又分別接受了行政院研究

二、事件中的

二二八事件小組與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的口述訪問。128  對照事

責任 柯遠芬是二二八

件當時的日記與近半個世紀後的口述回憶,可以明顯看出柯

事件當時唯一留下詳

遠芬對事件處置介入之深,以及多年後卸責推諉的企圖,鮮

細記載的軍政首長,

明的對比,正可呈現柯遠芬在事件中的作為與應負的責任。

他在事件後不久即於

(一)先入為主認定「共黨作亂」,設局請君入甕

《臺灣新生報》上連

2月27日晚間爆發「緝煙血案」之後,民眾包圍警局與憲

載發表他的日記〈事

兵隊徹夜未已。據警總副參謀長范誦堯事後追憶,當夜警總

變十日記〉,126  對事

參謀長柯遠芬並無特別情報,陳儀亦不知情。129  顯然事發之

件當時每一天的  態

初,政府部門並未料到情況會愈演愈烈,28日上午,柯遠芬

與所思所見,有明確

仍一如往常到警備總部上班,以為昨晚的緝煙事件由警察處

的紀錄。1989年,柯

理,早已平息,上班後也未再查詢。130  未幾,長官公署來電

遠芬應中央研究院近

要柯遠芬至公署商議要事,包括臺北市長游彌堅、臺北市警

代史研究所所長張玉

察局長陳松堅、警務處長胡福相均出席這項會議,得知延平

法之邀,寫下〈臺灣

路一帶有人敲鑼打鼓、聚集群眾遊行示威。當時在座多認為 裹

二二八事變之真像〉

是「流氓鼓  鬧事」,陳儀有意逮捕流氓,但柯遠芬當即「感

柯遠芬

覺有些不同,認為幕後必定有人在煽  」。由於流氓混在群眾

127.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1-36。 128.  賴澤涵、許雪姬訪問,〈柯遠芬先生訪問紀錄〉,頁1-12。又,柯遠芬 分別於1992年初與1993年2月兩度接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的口述訪問, 分別為:簡榮聰訪問,〈柯遠芬先生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 《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年),頁 719-730。李宣鋒訪問,〈柯遠芬先生口述紀錄〉,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 印,《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頁131-136。

129.  李宣鋒,〈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 事件文獻補錄》,頁115-116。 130.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16。 131.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頁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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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夜商議將於今天發起抗爭,希望柯氏嚴加防範。隨即糧食 調濟委員會總幹事李連春亦作同樣報告,經柯氏聯絡長官公 署後得知公署亦接獲此種情報。柯遠芬以此情報來證明所謂 日治時期以來的「臺奸」與皇民奉公會的「御用紳士」野心 家,企圖利用偶發的緝煙案件鼓 民眾推翻政府。132 如果如柯遠芬所言,已知野心家於27日集合「預謀暴  」 ,為何1947年柯氏發表用來揭發「奸偽」陰謀的〈事變十日 記〉文中,卻未載入此項預先得知的重大情報,卻在42年後 的回憶中才忽然想起? 其實,在〈事變十日記〉文中,柯遠芬記載了謝娥來訪之 事,那是28日午後謝娥來部告知事態嚴重,希望柯氏速謀解 決之道。133  謝娥自己則指出她在事情緊張時刻曾去見柯遠芬 ,提醒他「臺灣同胞及政府都是自己人、都是中國人,軍方

柯遠芬所撰的〈事變十日記〉於1947年5月10、12、13、15、17、19日連載於《 臺灣新生報》上。(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是不能像印度的英國軍隊對無武裝的人民開槍的」,而謝娥 面見柯遠芬之事「以後在報紙看過柯參謀長發表他在二二八

裡辨識不易,在柯遠芬建議下,乃決定先對緝煙案件宣示處

期間的日記時有記載」。134  因此可以判斷謝娥見柯遠芬請求

理辦法,並由憲警解散已聚集之民眾、守衛各機關,然後再

慎重處理是在28日下午,即〈事變十日記〉中所記載。但事

設法對付流氓。131

隔多年後,柯遠芬把謝娥之到訪時間提前,並改變談話內容

不過,柯遠芬在事件發生四十多年之後所寫的〈臺灣 二二八事變之真像〉一文中卻指出,在28日上午他到辦公室

132.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16。

上班不久後,臺灣省婦女會理事長謝娥即偕同該會副理事長

133.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31。

李緞前往警總求見,告知其所得到的消息指有若干不滿份子

134.  謝聰敏,〈謝娥女士談二二八〉,收入陳芳明編,《臺灣戰後史資料選 》(臺北: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1991年),頁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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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向他透露有人「預謀暴  」。柯氏之言,只是在合理化自己

事變的本質已不單純是暴徒的暴亂,而是幕後有一政治大

先入為主的偏見。

陰謀—企圖推翻政府、奪取政權,此種政治大陰謀之幕後主

28日午後,民眾代表七、八人在警總副官處長王民寧引見

使者,自非共產黨莫屬。137

下向柯遠芬提出數項條件,要求包括當眾槍決肇禍凶手、專

在這種先入為主的偏差認知之下,柯遠芬於3月1日致函邀

賣局負擔死者治喪費並發給撫卹金、保證今後不再發生類似

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幹部蔣渭川出面,長官公署方面將蔣渭川

不幸事件、專賣局長親自向民眾發表談話並道歉、當局應即

等多位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成員安排進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

將專賣局主管官員免職等。135  不料下午又發生民眾向公署請

會,分化該會。其次,警備總部方面並安排了「軍統」人員許

願卻反遭衛兵開槍掃射的「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事件

德輝取得二二八處委會治安組組長兼「忠義服務隊」隊長職位

至此一發不可收拾,憤怒的群眾散佈臺北市各處毆人燬物洩

,以情治人員及流氓份子混雜其間,製造治安上之混亂。 3月2日,柯遠芬建議陳儀向中央請兵,獲陳儀告知已電蔣

恨,「二二八事件」乃真正全面爆發。 事件初起的28日上午即認為「幕後必定有人在煽  」的警

介石速調整編第21師一加強團來臺平亂,又請求將憲兵第四

總參謀長柯遠芬,在「長官公署衛兵開槍事件」發生、衝突

團留駐福州一營、馬公要塞守備兩個中隊都調來臺灣。

爆發之後,再確認「事態極為嚴重,奸偽已混入群眾中,積

當日,柯遠芬又在日記中指出:

極的在煽  」。136  因此柯遠芬乃指示所有情報機構︰包括警總

奸偽是混進在群眾中企圖掌握群眾、利用群眾,來達到他

調查室、憲兵特勤組、軍統局臺北站自即日起,  員所有人力

傾覆政府的目的。政治陰謀家則在上層,鼓 群眾,要脅政府

偵查事變為首份子,並嚴密  視。28日晚間柯遠芬至電臺廣播

,他們最初是想作官,後來反為奸偽所利用操縱,而趨向高

完畢欲離去時,有十餘位青年前來向他要求由政府發給武器

度自治、獨立、託管⋯等叛國行為了,⋯這是建設新臺灣的

以代替政府維持治安,經柯氏拒絕後離去;但柯遠芬乃據此

反 ,我們必須與此反 派戰鬥到底。138

更加認定:

然而他所說的政治陰謀家之一的蔣渭川,卻是他自己與憲 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三番兩次邀請、致函才出面的,柯遠芬

135.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31。 136.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17-18。 138.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40-241。

137.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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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在3月5日再次致函蔣渭川嘉許他的作為,139  如此明的敦

暴行」;「分化奸偽,運用民眾力量打擊奸偽」策謀,正是

請,暗的算計,豈非請君入甕、陷人於罪?

利用流氓、情治人員製造混亂、從事破壞,使民眾懷疑事件

3月3日,柯遠芬認為  盪愈演愈複雜,乃思「擒賊擒王」

的本質,並為將來的軍事鎮壓行 找尋合理化的藉口。

的辦法,他再度「召集情治單位負責人警總調查室主任陳達

3月5日上午,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則因前一日臺灣大學與建

元、憲兵團長張慕陶、軍統局臺北站長林頂立,指示偵查事

國中學學生預備「集結暴  」被供應局捕獲二人探知而解散的

變幕後策  份子,並掌握為首份子  態,以備將來平亂之用」。

事況,認為「奸偽的陰謀業已完全證實,事件是無法和平解

140  同時,「為著要分化奸偽,和運用民眾力量來打擊奸偽」

決的,只有準備充分的力量,與此反  勢力奮鬥」。但是「目

,陳儀也於3日批准了設置「義勇總隊」,以「軍統」臺灣站

前所感煩惱者,是一般人尚不知道奸偽的陰謀,因為他們都

站長林頂立為總隊長;林頂立為半山人士,柯遠芬稱其是「極

有主觀的成見在心,是無法和他們說明的」。144  柯遠芬認為

為忠實而有作為的同志」,當日即召之前來商議組織的辦法與

臺灣西部已逐次發生暴  ,各縣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會」均

任務,並批撥裝備與經費,要求林氏當日即成立該隊。141

已相繼成立,並有接管政權趨勢,「雖然此時獨立的口號尚

根據臺灣民間的看法,林頂立的「義勇總隊」與許德輝的

未發現,但高度自治、臺人自治⋯等口號則已成為處理委員

「忠義服務隊」吸收了部份流氓為成員,公然打劫、威脅良

會的正式要求,而處理委員會亦有政務局、財務局、外事局

善、結隊橫行、假公報私,在多處酒家飯館勒索綁票,「以

⋯類似政府機構的組織」,因此他推斷「獨立的趨向愈益明

致民眾懷疑這次起義的意義,和怨恨領導者的無能」;這些

顯了」。此時各地將領和警總官兵均要求迅速採取斷然處置

流氓、情治人員還闖入公車庫放火焚燒,搶劫搗亂;142  也有

,但柯遠芬認為「小不忍則亂大謀」,即使已知中央部隊正

指出他們專事擾亂分化民眾、燒燬外省人商店、毆打外省人

趕赴臺灣,仍「不現一點形色」,而告訴部屬「時機未至,

。143  柯遠芬所謂的「設法爭取民眾,以民眾力量來消滅這種

一俟他們叛國罪行暴露後,民眾爭取過來了,這就全屬我們 燈釘登 的時候,現在還只佔一半有利的形勢」。145

139.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87。 140.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23-24。

143.  吳濁流,《臺灣連翹》,(臺北:前衛出版社,1988年),頁187。

141.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47。

144.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49。

142.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臺北:前衛出版社,1990年),頁27-28,31 。

145.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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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當「二二八處委會」討論王添燈所提出「三十二條

亮功已透過黃朝琴關照有關民眾勿對前來調查事件的楊氏有

處理大綱」之時,因特務、情治人員混入會場起鬨,白成枝

所舉 ;而事後 滬地區臺籍人士也向 察院說明,放槍打車者並

、呂伯雄、吳國信等人提出「撤銷警備總部」、「軍隊繳械

非本省人,而是警備總部要擴大事件。148

」、「釋放臺灣人漢奸戰犯」等要求,會議在混亂中增加了

9日清晨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廣播,指昨夜有「奸匪暴徒」

十項要求,成為武力鎮壓的罪證。146  晚間,當「三十二條處

數千名武裝進攻圓山倉庫、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臺灣銀行

理大綱」暨十項要求透過廣播傳達出來之後,柯遠芬在日記

等機關,實屬不法已極,經國軍擊退,自9日起臺北、基隆一

中所說為「叛國的證據」者包括「取銷警備總部」、「解除

律戒嚴。關於「暴徒進攻」圓山軍械庫之事,民間卻言之鑿

國軍武裝」、「臺灣的海陸空軍軍官由臺灣人充任」等,「

鑿指之為「假戰鬥、真殺人事件」,附近居民指國府軍在圓

這些都是離開了改革省政的立場,完全是要求獨立了,是可

山與  物園附近放了許多空槍,過一段時間由卡車運來死屍,

忍,孰不可忍」。而在得知這些要求之後,柯遠芬與師管區

換上國軍及日本國民服佯裝軍民雙方戰死人員,「這分明是

劉姓司令等人共進晚餐時,卻反而飯量大增、談笑風生,因

柯遠芬的把戲,藉以為再戒嚴的口實」;而這把戲當中,多

為「現在他們的陰謀大暴露了,現在是我們理直氣壯了,我

次鼓  蔣渭川武裝暴  的青年林正亨是為主角。149  閩臺  察使楊

們苦守了八天,今天我們才爭得了主  ,黑暗的日子快過去了

亮功也對此事有所懷疑,民間說法指死者都是出來協助維護

,光明就在前面,我們為什麼不高興呢?」。147

治安的青年學生,卻被憲警、林頂立的「行  隊」、許德輝的

(二)加工武裝 亂、誇大事件嚴重

「忠義服務隊」所拘捕,由國府軍隊擊斃;9日上午柯遠芬引

8日晚間10時以後,業已抵達基隆增援的兩營憲兵出發駛

導楊亮功到圓山陸軍倉庫前廣場,指著廣場上數  死屍說是昨

向臺北馳援,閩臺  察使楊亮功也在運兵卡車上,行經汐止時

晚進攻倉庫被國府軍隊擊斃的「奸匪暴徒」,楊亮功無言,

卻遭人埋伏在兩邊山上放槍偷襲,致  察使署劉姓職員受傷。

但事後對跟隨的人員透露︰倉庫附近並無戰鬥跡象,死者又

楊亮功本身認為「這件事始終是一疑問」,因為在出發前楊

都是十八、九歲的中學生,且沒有攜帶武器。150

146.  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40-141;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87; 葉芸芸編寫,《證言二.二八》,頁99。

149.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119-120。 150.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42。

147.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57。

151.  李宣鋒訪問,〈柯遠芬先生口述紀錄〉,頁133-134。

148.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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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的專機手諭,並且誇大以軍力「平亂」的權限。

事隔多年,柯遠芬受訪時則完全否認他參與攻擊圓山軍械 庫事件、或引領楊亮功前往視察,並指此說是「無稽之談」

當時任警總副參謀長的范誦堯即指出,28日當天全省的狀

、「根本不知有其事」。151

況尚未嚴重到需由南  指派專機攜來蔣主席手諭的程度,再依

柯遠芬於1989年提出一說法,指其在事件中的所有作為都

當時的參謀作業而言,是可以認定當天南  根本不可能派機來 臺做前述指令。154

是遵循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指示之原則辦理。他說2月28日「 午後六時左右,由南  飛來專機一架,攜來蔣主席手諭一件,

前述的楊亮功遭襲事件、學生進攻圓山事件等等疑點重重

詳示處理原則,內容要點:1、查緝案應交由司法機關公平審

,且與柯遠芬關係密切。極可能是警總方面所製造,作為人

訊,不得寬縱。2、臺北市可即日起實施局部戒嚴,希迅速平

民武裝叛亂的罪證,以使軍事行 師出有名。

息暴亂。3、政治上可儘量退讓,以商談解決糾紛。4、軍事

對於柯遠芬為首的警備總部的種種策謀,臺灣旅滬六團體

不能介入此次事件,但暴徒亦不得干涉軍事,如軍事遭受攻

在事件後不久的1947年4月12日所提出的〈關於臺灣事件報告

擊,得以軍力平息暴亂。」柯遠芬說︰「層峰的指示非常明

書〉中就指出:

確,以後事變處理,即據此施行。」152  企圖以蔣主席手諭來

所謂三十二條要求,所謂『奸黨煽 』,所謂『新華共和

為自己在事件中的種種作為背書。

國』,所謂『某國領事接濟金錢』,以及襲擊閩臺 察使楊亮

但是對照1947年當時柯遠芬所寫〈事變十日記〉所載,時

功,攻擊臺灣銀行、基隆、高雄要塞等等,現有種種跡象可

間上有極大落差。〈事變十日記〉文中記載,3月6日,長官公

以推斷,其非出自官方偽造,即故意誇大其詞,以為對民眾

署又接獲蔣介石來電告知已將整編第21師全師調臺,同時駐閩

推翻諾言實行屠殺之藉口,對中央加重事變之嚴重 ,從而減

的憲兵第21團亦調兩個營來臺灣;並且指示處理事件的方針是

輕其應負之責任。只要政府能將陳儀、柯遠芬及其他部屬調

︰「政治上可以退讓,儘可能的採納民意;但軍事上則權屬中

離臺灣,同時保證告發者生命之安全,多數臺灣人民(包括

央,一切要求均不得接受。」柯氏並稱這是「最高的指導方針 」。153  3月6日蔣介石的原則  指示在多年後被移花接木成為2月 154.  李宣鋒,〈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頁116。

152.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18。

155.  臺灣旅滬六團體,〈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收入《二二八真相》,頁 278-279。括弧內文字為原文。

153.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5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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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場目擊之外國人),均能出為作證。155

陰謀業已完全暴露,民眾亦已覺悟,目前情況已與吾人有利

(三)主導捕殺民眾

,且主  亦已獲得」;因此「本部預期於本(三)月二十日前

由於知悉國府增援部隊即將到達,陳儀於7日晚間即暗令

可以恢復全省秩序,在月底以前綏靖亦可完成」。159

臺北市所有軍隊秘密集中待命;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也於7日晚

儘管如此,濫殺報復、秘密捕殺的恐怖行  卻未稍止,反

間召集第三處盧處長商討戒嚴事宜,將原定9日晚的戒嚴提前

而如火如荼地蔓延。臺灣方面的情報單位在3月11日即密報中

在8日晚實施。156  3月8日晚間,警備總部方面並以軍警便衣密

央所屬部門,12日,憲兵司令部與「中統局」乃呈報相關情

佈在中山堂附近,準備俟機而  ;長官公署方面十時許接獲憲

報給蔣介石,情報中指出「九、十兩日國軍絡續開到,警察

兵已抵基隆之情報後,即於十時半下令總攻擊。當時二二八

及警備部軍士即施行報復手段,毆打及拘捕暴徒,臺民恐慌

處委會要員們大多分聚在中山堂與日新國小開會,聞及槍聲

異常。臺灣省黨部調統室曾建議警備部應乘時消滅歹徒,並

尚以為是民眾攻擊長官公署,直到軍隊衝進房屋始知有變,

將名冊送去,警備部十日晚起開始行  ,肅清市內奸徒」。160

於是紛紛逃避,部份武裝退伍軍人與軍隊混戰,但「二二八

3月26、27日,「中統局」局長葉秀峰向蔣介石呈遞情報指「

處委會」、「忠義服務隊」、「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等首

陳長官對白部長採取敷衍態度,對中央處理事變原則,似不 做慟 樂予接受,對白部長行 力加包圍,凡有 謁者嚴受 視,現局面

腦被捕被殺者甚眾。157 3月9日清晨6時,警備總部宣佈臺北市再度戒嚴,並「派

仍未明朗,學生畏當局仍嚴加追捕,未敢復課。警備總部竟 公開組織別慟隊多組,臺民恐懼萬分」。161

兵彈壓變亂,搜捕奸暴」。158 增援部隊抵臺之後,在10日之內就控制臺灣,軍隊向各縣

這些恐怖的捕殺臺人士紳的行  究竟是誰下令指使?范誦

市挺進幾乎沒有遭受到任何抵抗。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在3月12

堯指出,柯遠芬當時是位「責任參謀長」,因此陳儀對於軍

日增援部隊初到之時即致函國防部長白崇禧,表示「奸偽之

事的事不大管也不願管,與警總有關的部份在平時陳儀絕對 不會越過柯遠芬;因此憲兵特高組與「軍統」特別行  隊的成

156.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57。 157.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 95。

160. 〈憲兵司令部、中統局呈蔣主席三月十二日情報〉、〈憲兵司令部呈蔣主 席三月十二日情報〉,〈大溪檔案〉,頁146。

158.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省二二八事變記事〉,收入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頁457。

161. 〈葉秀峰呈蔣主席三月二十六、二十七日情報〉,〈大溪檔案〉,頁230 。

159.〈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十二日呈〉附件一,〈大溪檔案〉,頁149-150。

162. 李宣鋒訪問,〈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頁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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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依情、理、法,參謀長應知悉其事」。162  但事隔多年

「對敵人寬大,就是對自己殘酷」。164  衡諸柯遠芬在其日記

、在民間追究屠殺「元凶」之時,柯遠芬對一切指控一概加

〈事變十日記〉中從頭至尾所流露認定「奸偽作亂」、欲「

以否認。在接受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訪問時,柯遠芬表示:

擒賊擒王」,「運用民眾的力量打擊奸偽」及至得知援兵將

「3月9日陳長官宣佈全省戒嚴後,陳儀就下令由憲兵張

至、「處委會」之「叛亂陰謀敗露」的興奮之情,對照白崇

慕陶團長主其事,警總調查室、軍統局臺北站協助之,緝捕

禧所言,其一舉殲滅的氣慨是一貫的。不過,針對白崇禧對

為首陰謀份子。」「不過,陳長官將逮捕名單交與張慕陶,

他的批評,柯遠芬反指「白崇禧個人派系觀念很重,因為我

囑其不可告知上述單位以外人員,而由陳長官直接向蔣主席

和主席的關係頗深,因此他並不頂喜歡我」,165  來為自己辯

負責,這是3月10日張慕陶特別向我稟報的,不過,張氏仍

護。然閩臺  察使楊亮功赴臺調查期間,對柯遠芬的作為也甚

未將名單讓我過目,我亦未向張要索」;「逮捕人犯係由軍

不諒解,楊亮功追究警總究竟捕殺了多少民眾時,奉陳儀之

統林頂立成立特別行 隊及張慕陶憲兵團成立特高組會商後立

命向他報告的柯遠芬卻以報上公佈的通緝名單敷衍之,楊亮

即進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行 ,陳長官為何 鎖消息,連我亦

功認為「實際上他本人就是違法殺人作惡,所以他不能詳作

沒有被告知,我想是他不願把消息洩露出去吧」;「還有臺

報告」。166

灣省黨部有無將『歹徒』名冊交與警總—說實在的,我都不

曾任長官公署民政處長的周一鶚則事後追憶,指陳儀在得

清楚。」163

知宋斐如、林茂生被殺害消息時,就向周氏表示︰「他們事

柯遠芬將所有罪責推得一乾二淨,推卸給陳儀、林頂立、

先不請示,事後還要求補辦手續,真是無法無天。」陳儀離

張慕陶等人,但仍有諸多文字、資料顯示他在這個時期的作

臺前曾親自召開會議,指令警總軍法處長徐世賢與周一鶚調

為。赴臺「宣慰」的國防部長白崇禧指柯遠芬在「綏靖清鄉 」會議上表示「暴徒」混亂地方,一定要懲處,「寧可枉殺 九十九個,只要殺死一個真的就可以」,並引用列寧的話說 165.   賴澤涵、許雪姬訪問,〈柯遠芬先生訪問紀錄〉,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 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附錄二重要口述歷史(一),(臺 北:行政院,1992年),頁9。 163. 李宣鋒訪問,〈柯遠芬先生口述紀錄〉,頁133-134。

166.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273-274。

164.賈 詩等訪問紀錄,《白崇禧先生訪問紀錄(下冊)》,(臺北:中央研 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9年),頁567-568。

167.  周一鶚,〈陳儀在臺灣〉,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頁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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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警總有關「二二八事件」案卷,作一總結;陳儀想藉此查

年後解釋說,因接獲檢舉指高雄唐榮接收日本海軍財產,他

清警總等單位瞞著他作了那些事,「但終因柯遠芬多方推托

指派警總一中校南下調查,卻被唐榮扣留,震怒之下,他才

未能實現」。167

把唐榮老闆關起來。二二八事件後離臺前,他交代軍法處結

(四)敲詐勒索、為所欲為

案,要唐榮老闆捐出3千萬或6千萬已不復記憶,「不過這筆

柯遠芬甚重視自身操守評價,強調他的「兩袖清風」、「

錢是用來『修復介壽館』之用」。172

一介不取」,168 然而民間看法卻非如此。

三、事件後的柯遠芬

二二八事件後,擔任國民參政員的林宗賢以「內亂罪」罪

二二八事件中柯遠芬的作為引起極多批評,旅滬旅  臺灣

名被起訴,其夫人向國防部呈文請求開釋,呈文中指出林宗

人各團體不斷向各官署陳情請願,要求撤換。

賢是在取得警總參謀長柯遠芬諒解後,自行出面投案;因為

事件後蒞臺宣慰的國防部長白崇禧對柯遠芬在事件中的作

柯遠芬命其寫自白書,4月14日林宗賢攜自白書到警總交柯氏

為如此評價:「現任臺灣省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處事操切

,柯氏卻命副官將他送軍法處受審。169  閩臺  察使楊亮功也指

、濫用職權,對此次事變舉措尤多失當,且賦  剛愎、不知悛

出柯遠芬乘亂要求板橋林家花園主人林宗賢寫悔過書「承認

改」;所以他建議「擬請予以撤職處分,以示懲戒,而平民

參與暴  」,再據此勒索鉅款,而此敲詐事件「不過是柯氏作

忿」。173  柯遠芬因此交陸軍大學管訓。174  不過,柯遠芬卻說

惡之一例」。170  同年6月,林宗賢與簡檉堉、黃火定三人以軍

他是在陸軍大學「教書」,並未因二二八事件受到處分,蔣

法審判終結,各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171

介石還安慰他說:「你吃虧了!」175

民間也傳說柯遠芬曾敲詐勒索唐榮鐵工廠。柯遠芬則在多

無論如何,柯遠芬並未因為在事件中的積極表現而獲拔擢 獎勵,並且從此與升官絕緣。未能順利升官並非因為二二八事 件所受到的懲罰,主要原因是最高當局懷疑他在東北曾遭共軍

168. 〈柯遠芬事略〉,《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16輯,頁 166-169。 172.  李宣鋒訪問,〈柯遠芬先生口述紀錄〉,頁136。

169.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臺北:時報出 版公司,1994年),頁292。

173.   〈白崇禧呈蔣主席四月十七日簽呈〉,〈大溪檔案〉,頁250。

170.  蔣永敬等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273-274。

174.   李宣鋒訪問,〈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頁118。

171.   〈陳誠呈蔣主席六月十六日簽呈〉,〈大溪檔案〉,頁342-343。

175.  賴澤涵、許雪姬訪問,〈柯遠芬先生訪問紀錄〉,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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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俘,卻未「以死明志」,自此再也得不到當局的信任與關愛 。 1948年冬,柯遠芬被派為東北戰地視察組中將組長,是 年東北棄守,軍隊倉皇撤退,柯氏的說法是他未及時隨軍撤 離,但混在逃亡人群中,歷經千辛萬苦脫險抵天津,脫險後 特地到浙江溪口向蔣介石報告未遭共軍俘虜。1949年柯遠芬 復派為廣東第二編練司令部副司令、十二兵團副司令,之後 在臺灣新埔鎮辦怒潮軍政學校任校長,儲訓軍政幹部,旋調 金門防衛司令部副司令,歷經1958年的八二三砲戰。1967年 調派駐越南軍援團中將團長,任期滿又調總統府戰略顧問,

國防部長白崇禧來臺 視察後,電呈蔣介石 ,指柯遠芬「處事操 切、濫用職權對此次 事變舉措尤多失當」 ,要求將之撤職處分 176.   〈柯遠芬事略〉,《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16輯,頁168 。

,以示懲戒。(中研 院近史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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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屆齡退休。柯遠芬對於自己1945年  升中將,卻經歷

中、臺南各地的情形,於是市民與青年學生開始行  ,目標

二十五寒暑都未能再 升,一生引為憾事。176

瞄準貪官污吏,到處大打「阿山」。晚上8時,高雄市警察

局被民眾包圍,警察局長座車被焚燬,接著兩個分局及鹽埕

第三節   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

派出所被民眾佔領,武器悉數被民眾繳去。 178  當時本地人

一、彭孟緝的早期經歷

警察大都攜械逃散,有的回家不再執勤維護治安,有的則加

彭孟緝(1907-1997),字明熙,中國湖北省武昌人,

入民眾的行  。市警察局長童葆昭座車被焚後隻身逃到要塞

生於1907年,年幼時就讀漢陽文得書院,畢業後入中山大

司令部來請求保護,專賣局高雄分局長宓汝卓、臺灣銀行高

學預科,又轉入黃埔軍校第五期。後被選派至日本野戰砲

雄分行經理曾昭詢、要塞司令部參謀謝漢忠、陳松等人都被

兵學校學習,1931年回國任陸軍砲兵學校主任教官,歷任

打,另外如高雄法院院長孫德耕、港務局長林則彬、鐵路局

砲兵團長、砲兵第七旅副旅長、砲兵第一旅旅長、陸軍總

華澤鈞等則全家躲到要塞,避難的中國人士達一千數  人。

司令部砲兵指揮官等職。1945年日本戰敗,彭孟緝隨中國

179

4日,打外省人風更熾,在三民主義青年團倡導下決定保

陸軍總司令何應欽至南  受降,1946年奉調高雄要塞司令, 同年6月抵臺灣,官階為中將。 177

護清廉苦幹的外省籍教員與文化工作者,只打貪污腐敗的官

二、事件中的責任 高雄市二二八事件始於3月3日,黃昏之時,由北南下的

178.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97。

人士分乘3輛卡車,分頭到市內各角落向市民報告臺北、臺

179.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2年),頁61-62。 180.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98。 181.   許雪姬、方惠芳,〈柯旗化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 ,頁238。但外省人的看法可能剛好相反,例如彭孟緝就認為:「所有在 高雄市區不及逃避的外省人全部被視為俘虜,被拘捕集中禁閉於第一中 學內」,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2;或指出「我住市 區之零星眷屬,均被暴徒裹脅集中囚禁於高雄中學內」,參見不著撰人 ,〈二二八事變之平亂〉,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 事件資料選輯(一)》(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頁 130。

177.   賴澤涵,〈彭孟緝將軍訪問錄〉,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附錄二重要口述歷史(一),(臺北:行政院 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1992年),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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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孟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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僚。180  外省人被集中到高雄

擔任總指揮,召集青年學生編成隊伍,進攻憲兵隊、陸軍

中學旁的倉庫內,由學生煮

醫院及軍械倉庫,收繳武器甚多。且因臺籍警員二  多名參加

飯供給食物,算是對外省人

行  ,市內一切軍政機關皆已被民眾佔領,被集中之政府官兵

的集中保護。181

達七 多人;另有部份民眾進攻高雄 獄,放出犯人二 餘人。182

5日,高雄市區群情激

3月5日,高雄市內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

憤,秩序混亂,市參議員

破只剩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

與各人民團體代表組成「

喊話要求投降,揚言若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高雄要塞司令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加

彭孟緝一面以日語廣播,要求民兵放下武器,否則將砲毀整

以統整,提出各項政治要求

個高雄市以作嚇阻,一面以七五砲8門集中轟擊高雄市體育場

,並使民眾明瞭行  之目標

示威,民兵驚惶撤去噴火車,並再喊話願意「停戰談判」。

。另一方面則在高雄中學成

183警備總部調查室南部諜報組利用潛伏在民軍中的線民林權

立了「指揮總部」,由

民,說服涂光明與高雄要塞談判,184  卻不知,彭孟緝利用談 判之議,擒殺談判代表,並發  軍事攻擊,造成高雄地區的重 大災難。

(一)主觀認定共黨操縱 作為以「效忠領袖」為首要職志的黃埔軍人,彭孟緝與他

184.   〈蔡蘭枝先生二二八事件回憶資料〉,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九)》,(臺北:國史館,2002年),頁232。蔡 蘭枝先生是當時警備總部調查室南部諜報組組長,此為1983年國安局「 拂塵專案」進行時,內政部警政署對蔡氏所做的口述訪問。但在另一件 口述訪問中,線民「林權民」成為「林權敏」,從兩件資料上,無法判 別何者為誤。見蔡蘭枝同志提供,〈二二八事變高雄地區平亂追憶〉, 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252。

182.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99。 183.   不著撰人,〈二二八事變之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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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長官、黃埔四期出身的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一樣,對於

參謀長王潔,秘密告訴他臺北發生的事態並說明自己對此事

「共產匪黨」有著超出常人的敏感度。在來臺之初、二二八

的見解,「我們一致認為此次風潮內幕絕不簡單,應當提高

事件發生前,彭孟緝就已預感到臺灣有「匪諜陰謀活  」,具

警覺」。186    3月1日,臺北與高雄的電話已經不通,彭孟緝從

「莫大的潛在危機」:

廣播中聽到的消息,市面的謠言判斷,「大有山雨欲來的情

國際共黨匪諜,在臺灣光復後即積極進行各種陰謀活 ,

勢了」。

並組織所謂「人民協會」、「政治建設協會」等等團體。這

3月2日下午,高雄市政府召集會議聽取各界人士意見,

批受過日本軍事訓練的青年遣回後(按:指戰後返臺之臺籍

商議如何應付情勢蔓延以維護治安。會議席間,三民主義青

日本兵),立即成為匪諜爭取的對象,千方 計的誘惑煽 ,企

年團書記長王清佐與市參議會副議長林建論表示支持臺北市

圖利用他們來製造糾紛,導致叛亂,作為其顛覆政府的工具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立場,要求彭孟緝的軍隊留在營中

。遺憾的是,匪諜的這些陰謀活 ,卻並未引起長官公署和警

,不要過問地方事務。回到要塞司令部後,又聽聞第二總臺

備總部的注意。⋯臺灣雖然還沒有奸匪的武裝力量,但其政

部報告所屬到橋仔頭採買,被民眾擲石,受傷數人,彭孟緝

治的滲透,卻是無孔不入,早已利用各種手段與方式,展開

益發認為:

了地下活 。

臺北的事件才只發生兩天,高雄的情況就變得如此惡劣,

種種跡象,使我預感到本省內部,表面雖然平靜,實含有

如果沒有預謀,沒有幕後的指使操縱,何以演變得這樣迅速

莫大的潛在危機⋯185

?經過研判後,肯定的認為這次事件,儘管事端的發生是出

1947年2月28日晚上,彭孟緝在高雄海關俱樂部參加一個

於偶然,然而演變的結果,已經完全變質,現在正由陰謀份

聯歡  的宴會,在座有地方黨政各機關首長,席間有人提到傍

子在幕後進行有組織有計劃有政治背景的陰謀活 ,所謂緝私

晚發生在臺北的緝煙血案引起嚴重風潮,事態還在惡化中。

事件只是借題發揮而已。187 3月2日,二二八事件還沒蔓延到高雄,高雄要塞司令彭孟

靜靜旁聽的彭孟緝立即「感覺此事有些異乎尋常」,「我又 體察到這幾個月來,政治上的一種陰鬱氣氛,似乎愈來愈趨 低沉,聽到這種消息,內心突有嚴重的預感」;於是立即召

186.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57-58。 187.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59。

185.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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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說:

緝已為事件定調,認定是共黨匪諜陰謀作亂,完全沒有嘗試 去理解臺灣民眾的想法。這種強烈的主觀偏見,把臺灣民眾

我認為事態本身正在不斷變質,奸匪已經滲透進叛亂團體

當作是共產黨的同路人對待,務必除之而後快,這樣的思維

,企圖利用臺胞的一時衝 ,導致全省 有計劃、有組織的叛亂

左右了接下來的所有判斷與行 。

行 ,作為其整個顛覆政府陰謀的一部份,恐怕不是僅憑空口

(二)反對談判手段、堅持軍事鎮壓

說白話所能解決的了。⋯目前這一地方的叛亂行 正在不斷的

3月4日,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唯位於上海

演變擴大,恐怕等不及政治解決,就將陷於不可收拾的境地 了,我認為捨軍事制止而外,已經沒有其他的圖徑可循⋯191

路的警備總司令部與中華路的憲兵第四團團部尚能據守。面 對局勢,陳儀施展緩兵之計,於3月1日、2日兩次廣播,表

如此左「奸匪」、右「陰謀」的思維主導下,3月4日,高

示願意懲凶、撫恤與聽取改革意見。188  但彭孟緝認為陳儀的

雄二二八事件的第二天,彭孟緝就已下定「軍事平亂」的決心

廣播意謂「此次變亂事件,完全是政治問題。應該循政治途

徑來進行解決。全臺各地駐軍應將部隊一律撤回營房,嚴加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中分析3月6日彭孟緝必須

約束」。189  他懷疑陳儀是遭要挾而不得不作此言,或是「全

「下山平亂」是基於四點原因:1、彭孟緝由廣播中得知以「

然不明白外間的實際情況,而猶圖採取政治解決的天真想法

南方同志會」名義募集之原臺籍日本兵,如果集合起來將有

」。 190作為軍人的彭孟緝無法忍受談判妥協,左思右想,他

十多萬人,而要塞兵力僅只兩千人,將是寡不敵眾;2、臨近

認為「捨軍事制止而外,已經沒有其他的圖徑可循」。彭孟

高雄的鳳山五塊厝是全省最大的軍火庫,決不能有失,否則 武器流失要再平定亂事,將難上加難;3、外傳原住民及潛匿 日本人將於6日抵達高雄,將奪取左營海軍基地及壽山要塞司

188.   陳儀在3月1日下午五時第一次廣播,表示將肇事者移送法辦、民眾死傷 者撫恤慰問、解除戒嚴、被捕者可具保開釋、官民共組事件處理委員會 。3月2日下午三時第二次廣播,表示對參與事件之民眾從寬不加追究、 被捕民眾由父兄領回不必具保、傷亡者不分省籍一律治療撫恤、處理委 員會可加入民眾代表以納多數人意見。見〈陳儀在事件中的講話和廣播 詞〉,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335-337。

令部,是極大的威脅;4、來自警總的壓力,要彭出兵救援臺 南、屏東、嘉義,若不先安定高雄,無力外援他地。192 但是,實際上,在高雄二二八事件蔓延的第二天,3月4日 ,彭孟緝就已下定「軍事平亂」的決心。彭孟緝的回憶錄自

189.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3。 190.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3。

192.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118。

191.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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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其發展成有組織、有計劃的行  ,後果不堪設想。更重要的 是其三、彭氏自許為革命軍人之天職。彭孟緝如是說: 我向來以革命軍人自許,身受 領袖作育培植,付與重寄 ,在此緊要關頭,所謂『義當生自生,義當死自死,眼前祗 見一義,不見有生死在』,我衛國保民,守土有責,寧為盡 職而戰死,豈可偷生以受辱。⋯我為恪盡革命軍人天職,而 不顧一切,毅然決心平亂⋯193 亦即,在行政院研究報告所說的3月6日之前,其實彭孟緝 在4日已經下定決心,決定效忠「領袖」,不容「匪黨」作亂 。194

(三)假意談判、計誘民間領袖 二二八事件後,高雄市長等人致贈錦旗給彭孟緝。濫殺民眾的屠夫竟然受到當局

3月5日午後2時,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等人持「和平

的獎勵與拔擢,正是當年臺灣社會公理不明、正義不彰的最佳寫照。 (高雄市文獻委員會提供)

條件」到壽山要塞司令部,與要與彭孟緝談判。但因彭孟緝 已決定7日發  拂曉攻擊全面軍事行  ,正在加緊準備,且為了

述其決定的依據,其一固然是擔心「南方同志會」原臺籍日 本兵的集結,恐怕會形成眾寡不成比例,必須有所抉擇;其 195.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6。

二,他判斷民兵到底只是臨時湊集的烏合之眾,「數量」不

196.   據高雄市長黃仲圖事後所寫〈高雄市二二八事件報告書〉中稱,他與彭 清靠上山談判是被脅迫的,因6日上午九時,「暴徒」涂光明等十餘人持 槍刀及手榴彈擁入市府,辱罵市長,提出談判條件,持械脅迫市長與參 恥趾 議會議長居先率赴司令部。黃仲圖,〈高雄市二二八事件報告書〉,楊 亮功、何漢文〈關於臺灣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及善後辦法見議案〉附件 九,收入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卷)》,頁490 。但談判代表之一的臺電公司高雄辦事處長任李佛續則表示,6日一早他 到市府找市長黃仲圖與議長彭清靠談 糧等事,市長等人準備上壽山談判 ,順便邀他一起前往,「上車時並無人脅迫 促」。見許雪姬、方惠芳, 〈李佛續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年),頁214。

代表「力量」,不會有多大戰鬥力,反而如果遷延時日,坐

193.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4-65。 194.   高雄要塞司令部參謀長王潔的口述回憶也指出,彭孟緝在3月4日就已決 定武力平亂,原因是當天在市府開會,市議員郭國基嘲諷要塞軍隊的作 戰能力,彭孟緝受此「侮辱」,不等開完會就回要塞,交代參謀長準備 平亂。見〈「拂塵專案」訪問王潔將軍談話紀要〉,收入侯坤宏、許進 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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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於是「故意虛與敷衍遷延,表示可以考慮他們所提出

方如有不法行為,軍民共同嚴辦。9、此次事件關係人員,事

的要求,要他們回去再徵求大家意見,進一步商討具體可行

後不得追究等等。197

的妥善辦法,相約於次日再來司令部共同商談」。是夜更加

一行人至會客室坐定,彭孟緝由室內一小門出來,市長黃

連夜細心策劃行  計畫,並由參謀長率領各部隊長偵查地形。

仲圖取出書面條件給彭孟緝看,兩人用國語交談,議長彭清

195

靠則不太會講。當黃仲圖與彭孟緝就書面相談之際,突然間 彭孟緝假意談判,拖延時間以利準備,6日上午9時,不

聽見士兵警衛高喊「有刺客」、「有槍」,後面衛兵全部湧

知有詐的高雄市長黃仲圖、參議會議長彭清靠、及涂光明、

向涂光明,外面士兵也進來一起把他拖出去,大喊「槍斃他

范滄榕、曾豐明、臺電公司高雄辦事處主任李佛續等6人上山

」、「竟然帶槍要打彭司令」,急切間涂光明被迅速架出去

,196    涂光明等提出「和平九條件」,包括  1、壽山要塞司令

,彭孟緝也由門離去。198  其他談判代表被喝令不要  ,並被逐

部駐地、左營、陸橋及市內各處軍隊全部停戰撤退。2、一○

一搜身,並被留置在會客室限制行 。

五後方醫院由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高雄分會接收並負責治

有關過程中涂光明是否曾開槍射殺彭孟緝,說法差距極大

療,軍隊除隨身武器外,由處委會負責保管。3、臺灣南部最

。談判代表之一李佛續說,當時涂光明並沒有開槍,也沒有

大軍械倉庫五塊厝倉庫一切物品藥品交處委會接收,軍火由

看到他拿出手槍。199  但彭孟緝的回憶錄說,他看完談判九條

處委會負責保管。4、市民一切死傷應依臺北市辦法賠償,對

件後怒不可遏,衝口而出:「豈有此理,這簡直是造反!」

開槍士兵尤應處以極刑。5、治安未恢復前,所有外省人不得

就在俄頃之間,涂光明探手脅下,拔槍企圖向彭射擊,副官

下山,但所需蔬菜油鹽由處委會供給。6、高雄市以外軍隊,

劉少校自後撲向涂並死力抱住,室外官兵聽到聲音登時湧入

一概不准侵入市內。7、被捕民眾即刻交處委會帶回。8、雙

,將涂光明逮捕。200  彭孟緝還說他一直保存著該一行刺未遂 的手槍。201

197.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7-68。另外也有記載和平談 判條件為十一條,如部隊繳械,連同所有眷屬集中左營,運回大陸;以 日軍向何應欽投降方式,向處委會投降等等,見不著撰人,〈二二八事 變之平亂〉,頁130。

199.   許雪姬、方惠芳,〈李佛續先生訪問紀錄〉,頁214。 200.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8。

198.   許雪姬、方惠芳,〈李佛續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 年),頁214。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8。

201.   賴澤涵、許雪姬訪問,〈彭孟緝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5期( 1994年),頁327-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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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射擊,有民眾抬頭起來或移  ,而被打死者多人;也有士兵

彭孟緝既早已決定「武力平亂」,無論談判條件內容為何

因兩端互射而不小心打死自己人。204

,已不是重點。利用這次談判的假  作,彭孟緝使民間代表深 入壽山,先將民間行  「總指揮」涂光明以行刺罪名逮捕,又

第21師獨立團接著轉向高雄第一中學,因雄中二樓建築物

對其他5位民間領袖限制行 ,擒賊先擒王,顯見彭氏的詭詐。

有人發槍擊中兵士,造成傷亡,連部當即傳令調集迫擊砲前

(四)出其不意發 進攻、大舉屠殺民眾

來支援,下午6點左右六○迫擊砲向雄中發射五、六發後,雄

既已將「暴徒首要」涂光明予以逮捕,彭孟緝決定趁勝追

中方面沒有再發出槍聲。7日上午團部又調兩門美式八一迫擊

擊。他將預定於7日拂曉實施的行  計劃,提前14小時執行。6

砲前來支援;要塞司令部也調來一門要塞砲,將雄中牆壁上

日下午2時,彭孟緝下令開始攻擊:命令陸軍第21師何軍章團

打了一個洞,雄中校內不再有聲音,步兵班進入校園搜查,

的第三營向高雄火車站與高雄中學進擊;又命守備大隊陳國

並未發現學生,學生早已散去。205  步兵前進時發現男女外省

儒部向高雄市政府及憲兵隊部攻擊前進。202

人六、七 名,乃將之全部予以救出。206

第21師獨立團一路上以機槍向天空掃射,答答槍聲產生恐

市府方面在談判代表上山後,處委會又派一輛車去載參

嚇驅散作用,民眾紛紛害怕走避。203  軍隊開到高雄火車站,

議員到市政府開會,商議如何處理;大家在市府收發室集中

民眾趕緊跑進月臺間的地下道躲藏,地下道內擠得滿滿的約

,等候消息。沒想到軍隊下山到市府,不由分說地開始掃射

三、四  人,一下子槍聲大作,未躲進地下道者多被打死。士

殺人!207 軍隊到市府先丟手榴彈進去,聲音極大,丟了數顆之後

兵並將地下道兩端堵住,所有人都仆倒,兩邊士兵對著地下

,士兵進來開槍,律師陳金能正在說話間被子彈打中。有幾 十人躲到市府後面的防空壕而被打死。208  有的人想跳進愛河 202.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68。 203.   許雪姬,〈王作金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4期(1993年),頁 361。

207.   許雪姬、方惠芳,〈謝有用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 年),頁187。

204.   許雪姬、方惠芳,〈郭榮一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4期(1993 年),頁366-367。

208.   許雪姬、方惠芳,〈謝有用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 年),頁188。許雪姬等,〈郭萬枝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 期(1992年),頁202-203。

205.   許雪姬,〈王作金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4期(1993年),頁 361-363。

209.   許雪姬等,〈郭萬枝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年), 頁206。

206.   不著撰人,〈二二八事變之平亂〉,頁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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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避機關槍掃射,卻卡在市府與愛河間空地的鐵絲網中,進

站來往旅客行人,還有為保命跳下愛河溺斃的 姓,由於人數

退不得,反成彈靶。市參議員王石定的西裝被鐵絲網鉤住而

痲草 過多,火葬場無法處理,部份由家屬認領後自行土埋。至於

慘死。市參議員許秋粽、其子許國雄也往愛河逃,未到橋畔

送往火葬場的屍體,則係由警察局雇用牛車運送,每部牛車

,許秋粽中彈,乃趴在兒子身上,教他裝死,掃射結束後軍

可放二十多具屍體,如此一連延燒好幾天才告一段落。211

隊以刺刀刺探地上屍身是否真已死亡,許國雄因此逃過一劫

3月6日起高雄市的屠殺暴行,彭孟緝須負起全責。據

。另外,市參議員黃賜、律師陳金能、《臺灣新生報》特派

1947年4月臺灣旅滬六團體所撰「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所

員邱金山、杏花村老闆黃寬等人都死於市政府。郭萬枝的妻

稱,事件中「臺胞被屠殺之人數初步估計以高雄為最多,約

子7日到愛河邊尋夫認屍,見橋邊約有五、六十具屍體;209  直

三千人」;212  而到臺灣考察事件的  察委員何漢文也指出:「

到3月9日下午,市政府前還有幾十具屍體,不准民眾抬回,

據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對我說:『從三月二日到十三日,高

而由軍人在看守。210

雄市在武裝暴  中被擊斃的暴民,大約在兩千五  人以上。』」 213  彭孟緝因為殺人如痲,濫殺無辜,在民間得到「高雄屠夫

事件當時擔任警察的王玉雲見證3月6日要塞軍隊武力鎮壓

」的惡名。214

的經過指出: 午後時分,市區槍聲大作,原來駐守要塞司令部國軍數

三、事件後的彭孟緝

人分乘數部卡車,車上架有四挺機關槍,前後開赴高雄市政

6日晚各部隊完成行  ,「收復」市政府、高雄火車站等處

府、高雄中學及火車站,不分青紅皂白,見人就開槍,以致

之後,彭孟緝立即發電報向警備總司令部報告「已先後攻下

無辜 姓傷亡纍纍。⋯ 就我所知道,被殺的人包括市政府員工、雄中師生及火車

213.   何漢文,〈臺灣二二八起義見聞紀略〉,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 》,頁133。

210.   許雪姬、方惠芳,〈謝有用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 年),頁188-190。

214.   彭明敏,《自由的滋味--彭明敏回憶錄》(臺北:李敖出版社,1995 年),頁73。 George H. Kerr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臺灣》(臺北: 前衛出版社,1991年),頁297。

211.   〈王玉雲先生口述〉,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年),頁155-156。 212.   臺灣旅滬六團體,〈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收入《二二八真相》,頁276 。

215.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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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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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憲兵隊、及火車站,預定於明日攻下第一中學後,

、范滄榕等三人,請准從權就地正法。⋯預計明日當可敉平屏

即分向屏東臺南行  ,大局或可挽回於萬一」。同時將此電文

東、臺南兩地。職不知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是否此正其時也

經海軍電臺報告在南  的國防部。215  然而彭孟緝率先發出的軍

。⋯218

事行  與陳儀的盤算有所抵觸,陳儀正與處委會表面和談、背

8日,彭孟緝接獲參謀總長陳誠自南  覆電指「已令蘇北

地裡等待援軍馳赴,陳儀未將計劃告之彭孟緝,恐高雄的軍事

之整二十一師、廣州之二○五師,空、海運馳援,詳情另告

行 有打草驚蛇之虞。次日,警備總司令陳儀回電:

陳長官矣」。 219  8日,彭孟緝軍事行 順利,收復屏東與旗山

臺灣問題應由政治途徑解決,聞高雄連日多事,該司令輕

,忽接警備總部來電,稱許「貴司令認識正確,行  果敢,

舉妄 ,應負此次肇事之全責。著自電到之日起,全部撤回兵

挽回整個局勢,殊堪嘉獎」;並指示彭向情勢險惡的嘉義急

營,聽候善後解決。茲派謝代表東閔親赴高雄,與貴司令會 涂 216 商善後,仰即體念大局,敬候指示辦理為要。

進,馬公要塞守備大隊即開高雄歸彭氏指揮,涂光明等三人

被陳儀怪罪「輕舉妄  」的彭孟緝,認為陳儀「並沒有看清楚

,應與彭孟緝的軍事行 順利,及國民政府援軍已到有關。

准予就地正法示眾等等。 220 陳儀態度大轉變,由指責到獎勵

在事件中率先以軍事行  及血腥屠殺鎮壓臺灣民眾的高雄

事態之本質⋯完全不知到奸匪正在乘機滲透,叛亂本身正在

要塞司令彭孟緝,自此得到高層極大的賞識。3月17日到臺灣

迅速變質的事實」;217 所以在7日又電報陳儀,指稱:

「宣慰」的國防部長白崇禧,對彭孟緝在援軍未到前即舉兵 事件已非政治途徑可以解決,軍事又不能延緩一日。行 愈

鎮壓的舉 ,讚譽有加。3月20日白崇禧到高雄,聽取「武力平

遲,則叛強我弱,欲平恐不可能。⋯虞午收復第一中學並釋回

亂」經過簡報之後,召集全臺上校以上軍官在左營訓話,認

偽和平代表之市長議長等返任安民,暴徒首領涂光明、曾豐明

為彭孟緝在臺灣事變中正是做到操典上的「獨斷專行」、戰 術上的「慧眼識破好機」、古人說的「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216.   不著撰人,〈二二八事變之平亂〉,頁131。彭孟緝的回憶錄中,所引陳 儀電文文字與前述不同,但大意相近,參見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 件回憶錄〉,頁71。 217.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71。

221.   不著撰人,〈二二八事變之平亂〉,頁133。

218.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73。

222.   〈白崇禧呈蔣主席三月有電〉,〈大溪檔案〉,頁220。

219.   不著撰人,〈二二八事變之平亂〉,頁132-133。

223.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88。

220.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75。

224.   〈白崇禧呈蔣主席四月十七日簽呈〉,〈大溪檔案〉,頁2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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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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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勞很大,回南 將報告國民政府委員長蔣介石。221

1949年以後,彭孟緝出任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在

3月下旬,白崇禧電蔣介石謂:「此次事變高雄要塞司令

1950年代聽命蔣經國驅使,整肅政敵、羅織白色恐怖羅網,

彭孟緝⋯等,鎮壓最為得力」。222  4月初在國防部總理紀念週

此後更是一路官運亨通,從衛戍司令、副參謀總長到參謀總

上又稱讚彭孟緝在事件中的作為是「把握了『獨斷專行』的

長,「近乎火箭的速度,在臺紅極一時」。227  1957年任陸軍

精神與時機,是至忠至勇的行為,擇善固執、功不可末,已

總司令兼臺灣防衛總司令,1959年二度任參謀總長,1965年

建議蔣主席特別提拔重用」。223  4月17日上簽呈請表揚彭孟緝

調任總統府參軍長等重要軍職,一生受蔣氏父子信賴重用。

等人功勳稱:「查此次臺灣事變中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獨斷

近年來,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與近史所研究員朱浤源

應變、制敵機先,俘虜滋事暴徒四  餘人,⋯擬懇分別獎勵以

突然間成了二二八專家,積極為彭孟緝翻案。如黃彰健指

昭激勵」。白崇禧並推薦彭孟緝擔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224

二二八事件  機是臺獨,「彭孟緝出兵平亂是正當的」;228  朱

5月3日,彭孟緝接獲參謀總長陳誠密電,確知將接任警備

浤源稱「二二八事件只有死亡673人、失蹤174人」,229  所言

總司令職務,225  5日,國民政府發佈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改制

令人駭異、禁不起驗證。二位先生又於 2005 年3月6日召開記

為警備司令部,任命彭孟緝為警備司令。226  二二八事件中採

者會公佈「新證據」—自彭孟緝之子彭蔭剛處所得的黃仲圖

用軍事行  ,對手無寸鐵民眾血腥鎮壓、濫殺無辜的彭孟緝,

、彭清靠寫給彭孟緝的信件,亟欲證明:黃、彭二人是被涂

事件後被民間唾棄為「高雄屠夫」,卻被拔擢為臺灣最高軍事

光明強逼上山;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三人根本不是學生

首長,正說明國民政府最高當局蔣介石只重視軍人對其個人之

身份;彭孟緝軍隊是因15位軍人被槍殺後才反擊,並非自始

效忠,而對於臺灣民眾受難卻是全然的漠視與無 於衷。

即對高雄市區等民眾掃射攻擊;230    企圖為彭孟緝「平反」, 洗刷「高雄屠夫」的惡名。但是在公佈所謂「新證據」前, 卻不知道早年彭孟緝自己所寫的回憶錄已說明了一切。 1953年彭孟緝奉蔣介石之命寫下二二八事件處理經過〈臺

225.   彭孟緝,〈臺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頁90。 226.   薛化元主編,《臺灣歷史年表終戰篇I(1945-1965)》(臺北:張榮發基 金會,1990年),頁40。

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如前文所揭露,彭孟緝在事發的3

227.   江南,《蔣經國傳》(臺北:桂冠出版社,1995年),頁284-287。 228.   《聯合報》,2004年2月3日,A13版。 230.   《中國時報》,2005年3月7日,A8版。

229.   《聯合報》,2004年2月3日,A1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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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日已主觀認定是「奸匪陰謀」;3月4日即決定以武力平亂

根據1947年臺灣旅滬六團體的〈關於臺灣事件報告書〉

;5日民間代表涂光明等人上山準備談判之際,彭孟緝因軍事

所稱,臺灣二二八事件中被屠殺的民眾「以高雄為最多,有

佈署尚未底定,還「虛與敷衍遷延」,誘騙明日再來;6日民

三千人」;來臺調查的  察委員何漢文也指出,事後彭孟緝向

間代表上山談判之際,迅被一舉成擒。回憶錄中彭孟緝誇示

他報告「從3月2日到13日,高雄市在武裝暴  中被擊斃的『暴

自己「作為革命軍人」、「毅然決心平亂」的明智判斷,並

民』,初步估計,大約在兩千五  人以上」。232  彭孟緝因為在

大大鄙薄了堅持談判以待援軍的陳儀,認為「將在外君命有

二二八事件中率先鎮壓、屠殺民眾「有功」,一生受蔣介石

所不從」。彭孟緝還以涂光明企圖射殺他為由,將自己的軍

不次拔擢、享盡榮華,但在民間被惡評為「高雄屠夫」。彭

事行  合理化。但涂光明的暗殺之說僅止於彭氏自道,從來未

孟緝晚年想要塗改史實以求保全其

被證實過,即使此事為真,也不能成為彭孟緝揮兵下壽山、

名,其子彭蔭剛也努力洗刷先人

屠殺高雄民眾的藉口。

惡名,更有中研院所謂學者屢次

解嚴後民間開始追查二二八事件真相、要求追究責任。

為彭氏美言、粉飾,真不知置冤

1992年行政院公佈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後,彭孟緝即不滿行政

死的臺灣民眾及受難家屬於何地

院調查報告中對他角色的陳述,接受口述訪問,要求修改報告

內容。他把一切責任推給別人:指稱逮捕談判代表、軍隊下山 鎮壓都是「應高雄市長黃仲圖的要求」,而且第一中學與高雄

第四節    其他軍 政人員

火車站「沒有死什麼人,就算有,也死得很少」;「綏靖清鄉 」期間對民眾的逮捕與處決行  則推給警備總部與國民黨臺灣

二二八事件過程中臺灣民眾

省黨部,希望把他「『濫殺無辜』的冤屈洗清」。231

受害極深,除了行政長官兼警備 總司令陳儀、警備總部參謀長柯 張慕陶(出自湖北文獻第146期)

231.   賴澤涵、許雪姬訪問,〈彭孟緝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5期( 1994年),頁327-329。

233.   金甌小學董事長張慕陶、校長汪大錕,參張紹乾,〈張慕陶將軍 年冥誕 誌文〉,《湖北文獻》第146期(2003年1月),頁46-47。

232.   何漢文,〈臺灣二二八起義見文紀略〉,頁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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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芬與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為惡最大,應負主要責任外,部

向憲兵團長張慕陶求證,探詢傳言陳儀已向中央請兵二師,

份在臺軍政人員的作為亦難卸其責,應予追究。

卻施緩兵計之事。憲兵團長張慕陶聞言,竟指著頭顱說︰「

一、軍事首長

我可以用我的頭來保證,絕無此事,你可放心。」他同時要

(一) 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1902-1985)

蔣渭川轉達民眾說,「長官只要社會早日恢復常態,不使中

張慕陶,字世佛,中國湖北省鄂城縣人,1902年生,黃埔

央過份注意,當作沒有什麼事就好了,其他不會有什麼惡意

軍校第五期畢業。1944年因剿匪有功升陸軍少將。1945年中

。」237  事實上,3日已有一部份憲兵部隊自閩抵臺,身為憲兵

日戰爭結束,率憲兵十五團協助南  地區接收,1946年初奉調

團長的張慕陶竟以頭顱做為保證,蓄意扯謊。 3月8日上午,由福州調來、搭乘海平號輪的兩營憲兵部隊

臺北接任憲兵第四團團長,並應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督學汪 大錕之建議,開辦照顧湖北旅臺人士之金甌小學。233

駛抵基隆港,至晚間10時進港,隨後開赴臺北。此時中山堂

二二八事件起,張慕陶參與了行政長官公署與警備總部一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正為了昨日通過「四十二條處理大綱

連串的計謀與行 ,勸誘士紳出面,事後再予嫁禍。2月28日張

」被陳儀斷然拒斥,而亂成一片,大家更關心的是聽說軍隊

慕陶兩度造訪蔣渭川,並於3月1日致函邀請,獲得蔣氏首肯

已經開赴臺灣的消息。上午11時,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至

。234  國民政府援軍抵臺大肆鎮壓後的3月10日,四、五名武裝

處委會以私人資格發表談話,他除表示「希望省民之要求,

警察至蔣渭川宅開槍抓人,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竟然也帶

不要牽涉軍事方面,一切軍隊,皆為國家之軍隊,權力屬於

著憲兵追捕,235 如此首尾不一的行徑,令人駭異。

中央」,「聞省民之要求⋯要求軍隊解除武裝,余意倘中央

張慕陶也數度公然撒謊,誘騙臺灣民眾。因民間傳言陳儀

獲悉此項消息,必受重大之刺激。」張慕陶並且宣示「余可

已向中央請兵,將施行屠殺以為報復,而恐慌不已。部份民

以生命保證,軍隊絕對不再開槍,余亦相信,中央絕不派兵

眾將這樣的訊息告知蔣渭川,希望他不要被官方所利用。 236

來 臺 」,「希望省民不可懷疑中央,我們偉大之蔣主席,必

蔣渭川受到許多民眾如此質疑,也起了疑心,於是在3月4日

定同情臺灣同胞之正當要求。」238  正當此時,援兵已抵基隆 ,兵臨城下,即將進發臺北,軍政大員張慕陶卻還以生命保

234.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6。 235.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124-125。

237.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59。

236.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43。

238.   林龍德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頁141-142。 239.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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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中央不會派兵來臺。張氏幾度撒下瀰天大謊,無非在鬆卸

3月11日被憲兵四團逮捕。據指出,張慕陶親自審訊王添燈,

臺灣民眾防備心理,以利軍隊長驅直入,與民為敵、視民如

王不肯屈服,與張慕陶大聲爭辯,張氏乃命令衛兵往王添燈

草芥的報復心態無以復加。

身上澆淋汽油,活活把他燒死。243

國民政府軍隊憲兵第四團兩營於3月8日上午抵基隆後,直

國防部長白崇禧3月17日抵臺視察後,發現狂拘濫捕與祕

到晚上10時,軍隊才分乘卡車,駛向臺北。長官公署與警備

密逮捕情形嚴重,乃指示逮捕嫌犯必須依據合法程序,卻出

總部方面接獲憲兵已抵基隆情報後,於晚間十時半下令總攻

現憲兵第四團與警備總部爭奪權限的情況。3月29日國防部長

擊,當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要員仍多分聚在中山堂與日

白崇禧指示逮捕「暴  」主犯應由警備總部統一執行,警備總

新國小開會,軍隊衝入,始知有變,逃脫不及之下,處理委

部即於31日代電通令各機關︰「本省此次事變逮捕奸黨暴徒

員會、忠義服務隊、自治青年同盟人士被殺被捕者甚眾。239 增援軍隊抵臺後,憲兵團積極參與逮捕民眾的工作。當時

及暴  案犯,奉令應由本部統一執行,所有軍警各機關非有本 燈釘登

部命令不得擅自逮捕,若有必須緊急逮捕案件,亦應隨時呈

擔任警總參謀長的柯遠芬指出:「緝捕為首陰謀份子,由憲 燈釘登 兵張慕陶團長主其事,警總調查室、軍統局臺北站協助之」 燈釘登 ;240  副參謀長的范誦堯指出,事件後「由憲兵成立特高組及

報,不得稽延」。244  然而憲兵第四團在接獲命令後不服此項

林頂立成立特別行  隊,全面逮捕首要份子」。241  情報機構呈

具司法警察及軍事檢察官身份,有隨時偵察犯罪搜集證據之

送給國民政府最高當局的情報也顯示︰「陳長官十日令憲兵

職權,且「逮捕人犯之機會轉瞬即逝,本團憲兵分駐全臺各

駐臺特高組秘密逮捕國大代表林連強(按:林連宗之誤)、

地,如對每一奸黨叛徒之逮捕須待命令執行,殊難達肅奸之

參議員林桂端、李瑞峰⋯。」242  此外,民間領袖王添燈也於

目的」;「為免除事實之困難與綏靖工作之牽掣」起見,乃

指示,4月4日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呈文警備總部稱,依「 刑事訴訟法」及「海陸空軍審判法」之規定,憲兵在其轄區

要求由憲兵在各管區內有「逕行逮捕」之權。245  顯見張慕陶 240.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29。

領導下的憲兵第四團的目無法紀。

241.   李宣鋒訪問,〈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頁117。

據二七部隊隊長鍾逸人的回憶,憲兵第四團嘉義分隊中尉

242.   〈憲兵司令部、中統局呈蔣主席三月十二日情報〉〈大溪檔案〉,頁146 。

分隊長李士榮的枉法濫權也不遑多讓。1946年李士榮前往嘉

243.   蘇新,〈王添燈先生事略〉,收入氏著,《未歸的臺共鬥魂--蘇新自傳 與文集》,(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頁124-125。

244.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三月三十一日代電〉〈大溪檔案〉,頁355-356。 245.   〈憲兵第四團四月四日呈文〉〈大溪檔案〉頁303-305。

燈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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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接收日治時代嘉義憲兵隊,威風凜凜、作威作福,並毫不

續的火網掩護增援之國府軍隊登陸。3月10日,基隆要塞司令

掩飾地劫收將被遣返的日本僑民之財產。三民主義青年團嘉

部奉令展開「綏靖」工作,鼓勵民眾檢舉「奸暴」,結果「

義分團屢向長官公署反映,始終未獲正視,反而造成憲兵隊

奸暴立足無地,全區秩序並從此而奠定」。248

與三青團之間的對立與仇恨,李士榮並對挺身檢舉者騷擾恫

基隆地區秩序的恢復,主要依賴要塞司令史宏熹及其所指

嚇、拘捕報復。二二八事件後,嘉義民兵領袖陳復志(三青

揮的要塞部隊。據民間的記載,基隆地區部隊屠殺手法殘酷

團嘉義分團主任)被捕,陳妻努力營救,終究被李士榮押往

絕倫:「軍隊用鐵絲穿過人民足踝,每三人或五人為一組,

嘉義車站前槍決。鍾逸人認為李士榮顯然是為了報復三青團

綑縛一起,單人則裝入麻袋,拋入海中,基隆海面最近就時

與陳復志早先對他的檢舉,其後4名市參議員與11位地方人士

有屍首浮出」,「軍隊割去青年學生二十人之耳鼻及生殖器

被槍斃,「聽說也都出自李士榮的主意和堅持。」246

,然後用刺刀戳死」。249

1948年夏,張慕陶調升首都衛戍區第二綏靖區司令官

八堵火車站屠殺事件則與史宏熹之姪、澳底砲臺臺長史國

,及徐蚌會戰國府軍隊失利,局勢惡化,蔣介石下野

華有關。此事件之遠因是3月1日軍人因搭乘火車不守法而與

,副總統李宗仁倡議和談,所有江北軍隊盡撤江南,

民眾發生互毆衝突,未料國府軍隊登陸鎮壓後的3月11日,史

張慕陶乃於1949年2月奉令調國防部,4月由上海移居

國華帶領三、四十個士兵,乘坐卡車包圍八堵火車站,進入

臺北,轉而從事教育事業,經營金甌商職。247    1985年

月臺即掃射殺死7人,原本還意圖當場射殺全體車站員工,後

8月病逝於臺北。

點名帶走包括八堵車站站長李丹修在內的11名員工,一去不

(二)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生卒年不詳)

還。250  史國華的報復行為顯示當時的國民政府軍隊視民如敵

1947年3月8日下午起,基隆要塞駐軍以長達兩日密集且持

、毫無法治觀念,而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應負起縱容軍士濫 殺無辜的連帶責任。

246.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下)》(臺北:前衛出版社,1993年),頁 214-215。 247.   金甌小學於1948年改為臺北市私立金甌女子商業職業學校,瞿荊洲為董 事長、周紹南為校長。參張紹乾,〈張慕陶將軍 年冥誕誌文〉,《湖北 文獻》第146期(2003年1月),頁47-48。

250.   請參張炎憲等採訪紀錄,《悲情車站二二八》,(臺北:自立晚報社, 1993年)。 251.   〈臺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2年),頁357-380。

248.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36。 249.   臺灣旅滬六團體,〈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收入《二二八真相》,頁 276-277。基隆地區民眾遭遇與遇害情形,請參張炎憲等採訪紀錄,《基 隆雨港二二八》,(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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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礪固被指派率士兵20名開往八堵擔任該區周圍之警戒及 據點固守任務,251  一直到21日才重新佈署任務。11日史國華 帶兵報復屠殺八堵車站人員時,少校王礪固也在場,做為該 警戒區最高負責軍官的王礪固並未有效制止士兵的胡作非為 ,讓兵士以點名的方式帶走鐵路局員工與搬運公司職員13人 ,這些人最後都一去不返。252  王礪固日後接受訪問說因為史 國華「他叔父是要塞司令,我也不想太得罪他。」253  未盡職 二二八事件期間,基隆地區的軍隊以鐵絲貫

責勸阻軍人濫捕鐵路員工的王礪固(按:後來改名王擎天)

穿民眾手掌,綑綁成串後加以殺害。照片中 人名為林木杞,是未被殺死的倖存者,他於

,因為被地方民眾認為是好人,在日後還被選為基隆市議員

受訪時解說當年遭綑綁的模樣,並展示掌上

。254  像王礪固這樣不敢本於職責出面阻止報復惡行的政府人

的傷痕,見證國府軍泯滅人 的屠殺行為。(

員應該不在少數。因為沒有參與殺戮,就被認為是好人,而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被寬待、未被追究應負責任的,恐怕也不只王礪固一人而已 。 八堵車站屠殺事件另一軍政人員王礪固也應負未盡職責縱

依據臺灣旅滬六團體1947年4月所作的〈有關臺灣事件報

容軍士濫殺無辜之責。王礪固當時任基隆要塞第一總臺第二

告書〉中指出,從3月8日到16日半個月間,臺人被屠殺的情

大臺臺長,3月3日起奉命擔任第二區警戒隊隊長,負責自八

形,基隆地區僅次於高雄,約二千餘人。255  來臺調查事件的

堵起沿鐵路公路到汐止、萬里、西勢面統寮至東勢上股到八

察委員何漢文則稱,據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向他所作的報告

堵整個三角地帶之警戒工作。3月8日憲兵21團之一營抵基隆

,基隆大約死了一千人左右。256

,撥歸要塞司令部指揮後,開始佈置各項「肅清奸匪」工作

252.   張炎憲等採訪紀錄,《悲情車站二二八》,頁202。

255.   臺灣旅滬六團體,〈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收入《二二八真相》,頁 276。

253.   張炎憲等採訪紀錄,《悲情車站二二八》,頁235。

256.   何漢文,〈臺灣二二八起義見聞紀略〉,頁133。

254.   張炎憲等採訪紀錄,《悲情車站二二八》,頁102,145。

257.   張炎憲等採訪紀錄,《臺北南港二二八》,(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 金會,1995年),頁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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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273

274

是「殺人最多之部隊」,應為屠殺罪行負起責任。259

事實上,史宏熹本身也被指控在二二八事件中藉機殺人報 復。臺北市參議員徐春卿之子徐世通指出,其父遇害原因之

(三) 第21師師長劉雨卿(1892-1970)

一是「迎婦產科事件」。迎婦產科為日人開設之著名醫院,

3月10日增援的國民政府整編第21師第438團快速挺進臺北

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之妻在此生產,因注射導致休克死亡,

、基隆各要地,13日陳儀報稱臺北已平靜,等候第21師到齊

日籍醫師因此入獄。徐春卿因是市參議員兼任臺北市人權保

後,即可向各縣市推進。由於鎮壓行  順利,17日國防部長白

障委員會總幹事,和幾位市參議員一起保他出來。但二二八

崇禧來臺視察時,由陳儀處獲知全臺秩序大致已恢復。19日

事件後與此事件相關的市參議

白崇禧向蔣介石報告稱:「臺灣僅有少數奸匪約二千人,僅

員黃朝生、李仁貴、陳屋,律

二十一師、憲兵與要塞部隊已足夠平亂,預定來臺的二○五

師李瑞漢,醫生施江南都相繼

師可以免調。」260

遇害。257

快速控制臺灣情勢的主要原因是軍隊的殺戮不斷。據第21

國防部長白崇禧考察臺灣

軍副官處長的何聘儒回憶,由上海開來的陸軍整編第21師438

後,向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提

團抵達基隆,時任副官處長的何聘儒回憶:「尚未靠岸時,

出獎懲建議,在簽呈中他稱許

即遭到岸上的群眾怒吼反抗,該團在基隆要塞部隊配合下,

「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沉著果

立刻架起機槍向岸上民眾亂掃,很多人被打得頭破腳斷,肝

敢,擊破襲擊要塞之暴徒,使

腸滿地,甚至孕婦、小孩亦不能倖免。」並且,部隊登岸後

臺北轉危為安」;而建請獎勵

四處搜捕民眾,主力向臺北推進沿途,見人多的地方即瘋狂

。258  但民間則評價基隆要塞司

進行掃射;該團空運一營增援嘉義後,立刻與嘉義羅迪光營

令史宏熹與高雄要塞司令彭孟

殘部對武裝民眾進行大屠殺,死傷者數以千計。261

緝一般,指其「厲行恐怖」,

當時在臺灣的中國新聞社記者唐賢龍也指出,「許多送牛

劉雨卿(國史館臺灣文獻館提供)

258.   〈白崇禧呈蔣主席四月十七日簽呈〉〈大溪檔案〉,頁252。 259.   臺灣旅滬六團體,〈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頁277。

261.   何聘儒,〈蔣軍鎮壓臺灣人民起義紀實〉,收入李敖編,《二二八研究 》,頁266-267。

260.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11-212。

262.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頁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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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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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奶的、賣報的、送電信的、販賣蔬菜的、拉黃包車的臺灣人

靖部署計劃」、「臺灣省縣市分區清鄉計劃」予各部隊,命

,因不懂戒嚴令的規定,加上語言不通而被誤擊死傷者甚眾

令各地自3月21日起開始「綏靖」任務。計劃將全臺區分為臺

;部份心存報復的軍警以射擊人命為兒戲,將善良民眾當成

北、基隆、新竹、中部、南部、東部、馬公七個「綏靖」區

暴徒任意擊斃」;甚至他還親眼看到「穿黑衣的警察互以手

。各「綏靖」區的任務包括肅清該區內「奸偽暴徒」、清繳

勢作暗語,表示比賽打死人的多寡」。262

私藏武器、搜查散失軍品物資、及指揮縣市政府實施「清鄉 」等,5月15日全部工作宣告完成。265

而根據民間的記載: 自九日起至十三日止,足足四晝夜,到處都是國軍在開槍

警備總部所發佈的「綏靖計劃」、「清鄉計劃」與「自首

,或遠或近,或斷或續,市民因要買糧外出,則輒遭射殺,

自新辦法」,嚴密控制情勢,宰割臺灣民眾。其主要規定如下

因此馬路上、小巷內、鐵路邊,到處皆是死人。鮮紅的血,

模糊的肉,比二二八更多了幾十倍,這些死者都是臺灣人。

1、「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部署計劃」中,為「徹

⋯⋯士兵們說,臺灣人不承認是中國人,他們打死中國人太

底肅清奸偽、防範其潛伏流竄、免滋後患起見」,將全臺劃

多了,上頭准許我們來殺人,這幾天來,殺得真痛快!還得

為基隆、新竹、中部、東部、南部、高雄、馬公七個綏靖區

再殺,殺光了,看他們還能造反不成?263

,由陸軍部隊「專責奸偽股匪之清勦」,並以憲兵負責「全 省交通檢查,以及向民間搜捕奸偽與武器」。 266 由軍隊與憲

如此恐怖的屠殺罪行被認為「不僅是臺灣史上所未有, 亦為中國政治史上最大恥辱」。264

兵分區清勦控制臺灣全境,臺灣地區毋寧被視為接戰地域。

(四)各「綏靖」區負責人員

2、「臺灣省縣市分區清鄉計劃」更進一步,「為徹底肅

3月19日軍事行 大致已有效鎮壓全臺反抗行 ,20日陳儀調

清奸匪暴徒流氓,防制散匿鄉間僻處秘密活 ,即實行全省縣

整佈署,頒發總戰一字第三四五八號「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綏

市分區清鄉」。為達此方針,「清鄉」計劃之實施要領包括:

263.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363。

266.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綏靖部署計劃〉,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7年),頁230-232。

264.   臺灣旅滬六團體,〈有關臺灣事件報告書〉,頁279。 265.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14。薛化元 、陳翠蓮等合著,《戰後臺灣人權史》(臺北: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 ,2003年),頁58-61。

267.   〈臺灣省縣市分區清鄉計劃〉,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23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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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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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間私有之槍砲刀械均須自  報繳當地駐軍或縣市政府、區鎮鄉 (1)組織情報網:「縣市政府及軍憲警須利用各階層份

鄰里長,轉繳警備總司令部,「人民報繳私有武器者,按俘

子組織情報網,深入區鎮鄉鄰里各部門群眾,俾探獲奸匪、

獲槍械核發獎金,如查出有隱匿不報者,即以私藏軍火處以

暴徒、流氓之活 ,即予以撲滅。」

極刑。」

(2)運用特務、潛哨:「軍憲警部隊除配備警戒控制要

軍憲警聯合基層行政機關利用情報網、潛伏哨窺探人民工

點,巡邏複雜地區外,並秘密組織特務隊、潛伏哨,化裝便

作與生活,透過反覆的戶口清查與連保連坐規定要求人民互

衣、小販潛佈街衢市場及複雜區域,以撲滅歹徒暴行及秘密

相  視,又以重賞引誘或嚴刑威逼,鼓勵人民相互告密、彼此

活 ,遇有反 言行、侮辱政府情節,即予緝捕究辦。」

出賣,絲毫沒有近代社會的法治觀念,而進入恐怖統治的狀

(3)清查戶口:「清查戶口如有不符、及行跡可疑奸匪

態。 3、自首自新方面,以「中部綏靖地區辦理自首自新條例

、暴徒、流氓等,即予捕拿訊辦。於第一次普遍清查後,按

」為例,其重點為:268

需要反複分區抽查,使歹徒無藏匿之地。」 (4)鼓勵告密:「人民發現奸匪、暴徒、流氓及行跡可

(1)自首者指「凡暴亂份子係故意或因過失造成犯罪行

疑者,應速即向當地軍憲警、縣市政府、區鎮鄉鄰里長密告

為者,於限期以前(5月15日)或未捕或之前,當事人知有罪

檢舉,或捕送縣市政府或當地駐軍。」「人民檢舉歹徒及秘

惡,經向軍、警、憲、法院及本部委託辦理之機關自行投案

報軍火者,經查緝確實,即予發給獎金臺幣五  至五千元;人

者」,包括蓄意圖謀反叛國家者、領導非法組織企圖篡奪政

民捕送歹徒經訊究確實,即予發給獎金臺幣一千至一萬元」

權者、曾組織或統率武力劫奪倉庫、工廠、攻擊國軍、聚眾

;「如有引匿不報及窩藏歹徒,即以通謀同黨治罪。」

要脅政府者、曾於變亂期中殺人者、曾著邪說謬論煽  群眾者

(5)連保連坐:「戶口清查後應即辦理連保切結,人民

、附和有暴行者、有其他犯罪事實者均屬之。自首者經法定

互取保結,由同鄰里中戶長五人為保結人,如被保人有不法

審判程序判決後准予減刑。

行為,保結人應受連坐處分,連保切結書由縣市政府製發。

(2)自新者指「暴亂期間受奸匪判徒脅迫,或附和盲從

,純係過失行為」,即不屬自首各罪之附從份子,經自新後 (6)填發國民身份證:「填發國民身份證須即普遍完成 268.   〈臺南縣警察局綏靖工作報告〉,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339-340。

之,如查獲未持有國民身份證者,即予扣留查辦。」 (7)收繳民間武器:包括在事件中被劫奪之械彈軍品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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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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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免刑。並且又規

軍事機關要求人民在期限之內自認其罪、自首自新,並利

定:

用自新份子轉成線民負擔任務,甚至企圖要改造人民、控制

1  自新份子得就

思想,完全背離近代國家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信念與作為。

其 原 有 社 會 關 係,授

「綏靖計劃」、「清鄉計劃」與「自首自新辦法」嚴密控

以 工 作 及 任 務,每 週

制、折磨臺灣民眾,較諸於軍隊瘋狂屠殺對生命的威脅,則

至少須工作報告一次

無異是對人民基本人權的侵害與凌遲。例如「臺灣省縣市分

, 每 月 月 報 一 次,並

區清鄉計劃」之實施要領中,由縣市政府及軍警利用各階層

規定聯絡方法隨時考

份子組織情報網,秘密組織特務隊、潛伏哨,以獎金鼓勵人

查並登記工作成績,

民檢舉、密告,清查戶口、連保連坐等,269  無異潛伏窺視人

如工作努力、忠誠無

民生活與工作,重賞引誘人民彼此  視、相互密告,使臺灣進

貳者得予獎勵。

入恐怖統治狀態。而「自首自新辦法」則規定自首者可減其

2  自新份子之私

刑,附從份子自新者得就原有社會關係授以特殊任務,每週

人行  應受領導機關之 控制,非經領導機關 鼓勵告密、施行「連保連坐」等辦法,使民眾 互失信任,以遂 控臺人的目的。此為當年製發 的「連保連坐」切結書。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武力鎮壓之後,國府隨即執行「清鄉」計劃,

許可,不得遠離住址

資料來源:國防部史政局,〈二二八事變始末大事記〉,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 研究》(臺北:李敖出版社,1989),頁51-52。〈臺灣省東部綏靖區綏靖計劃〉 、〈陸軍整編二十一師第一四六旅臺灣新竹綏靖區綏靖計劃〉、〈臺灣二二八事變

三日以上。

基隆區綏靖報告書〉,收入中央研究院近史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

3  為改進自新份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陸軍整編第二十一師中部綏靖區 臺中市搜查實施計劃〉,收入中央研究院近史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

子之思想,應注意教

》,(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頁236。

育感化工作,指示閱讀三民主義、蔣主席言論集等,並須寫 作讀書心得報告,再由各單位主管經常「召見、訓導、鼓勵 」。

270.   〈中部綏靖地區辦理自首自新條例〉,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339-340。

269.   〈臺灣省縣市分區清鄉計劃〉,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233-234。

271.   〈傅緯武先生口述〉,收入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二二八事件文獻輯 錄》,頁17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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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各綏靖區之負責人員一覽 綏靖區 綏靖司令官 原職 負責區域 分區 向當局作工作報告,注意感化教育工作,閱讀三民主義、蔣 臺北綏靖區

張慕陶

憲兵第四團團長

史宏熹

基隆要塞司令

臺北縣市

270    利用自首自新份子轉而擔任線民任務,甚 主席言論集等, 基隆綏靖區 基隆區隊:

基隆、宜蘭、 基隆要塞第一總 蘇澳 至企圖控制改造人民思想,完全背離現代國家的人權法治觀 臺長胡家屏指揮 瑞芳區隊: 念。表4-1負責執行各地區「綏靖清鄉」計劃的軍政人員,則 基隆要塞守備大 無疑是整個恐怖統治政權的幫凶。 隊長林紹鄭指揮 宜蘭區隊: 二二八事件期間,澎湖地區相對於臺灣本島各縣市,較未發 第21師436團 第一營代營長 生激烈衝突,因未受事件波及,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還特頒發 劉國誠指揮

271  事件過程中陳儀曾要求馬公要塞司令 新竹綏靖區 岳星明 陸軍整編 桃園、新竹、 第一分區: 國幣二億元明令褒獎。 第21師

苗栗及北部

第一四六旅副旅長

史文桂派兵二營赴臺灣救援,但在民眾反對及軍醫處主任許整 馬國榮指揮 一四六旅 高山區 第二分區:

少將旅長

景的勸說下,終未派兵。後來陳儀以史文桂「違反軍令」、「 第四三六團團長 駱周能指揮

拒不派兵」為由,反對其出任臺灣警備司令,而由彭孟緝升任 第三分區: 第四三六團第二營 營長劉文達指揮

該職。272 中部綏靖區 劉雨卿 第21師師長 二、地方行政與警政首長

臺中、彰化、 臺中市搜查部隊: 南投、嘉義、 憲兵第四團第三營 戰後臺灣各縣市首長及警政首長多為中國人士,臺籍人士 臺南縣部份 營長孟文楷指揮 地區 臺中市警戒部隊: 寥寥可數,其中多數中國官員施政未獲民間好評,甚至貪污 21師工兵營營長 文濤指揮 舞弊者不乏其人,給臺灣民眾極差的印象。其中最為轟  一時 其餘地區資料缺 南部綏靖區 彭孟緝 高雄要塞司令 姓區長串通謊報接收 臺南縣市、 資料缺 如臺北縣長陸桂祥貪污案,陸桂祥與一  高雄縣市

敵產物資,貪污五億臺幣,經檢舉後長官公署準備徹查時, 東部綏靖區 何軍章 整編第21師 花蓮、臺東 花蓮區: 獨立團團長

第一營營長 張德開指揮 玉里區: 第二營營長 272.   許雪姬等,〈許整景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年), 尹天予指揮 頁303-306。 台東區: 273.   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收入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續集》,頁 第三營營長 劉和嘯指揮 32。 馬公綏靖區 史文桂 馬公要塞司令 澎湖 274.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臺北南港二二八》,頁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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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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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二二八事件時各縣市長與警政首長

臺北縣政府竟起了一把怪火,把會計室的帳簿單據燒得一乾 二淨,民眾議論紛紛。273  新竹市長郭紹宗是民政廳長周一鶚 的親信,被檢舉貪污美援奶粉,民間稱為「粉蟲案」。新竹 首席檢察官王育霖辦理此案,傳訊郭紹宗問案,郭不肯應訊 ,王育霖與法警親往新竹市政府找市長調查作筆錄,不料郭 紹宗調來警察,誣指王育霖包圍市府,並強搶搜查令與相關 文件,迫使王育霖因此辭去檢察官職務。274  花蓮縣政府以四 燈釘登 艘大汽船走私米糧,一艘被高雄海關扣留、一艘在日本被盟 軍扣留、一艘被花蓮民眾扣留,一艘則開到了上海,此案發 生後轟  全臺,報紙輿論要求把主犯花蓮縣長張文成撤職法辦 ,但最後也僅把財政科長黃某撤職了事。275 部份警政官員的行徑也備受批評。例如《人民導報》 報導高雄市警察包庇地主欺壓農民,卻遭高雄市警察 局長童葆昭控告該報社長王添燈「妨害名譽」,官司 纏訟數月,甚為轟  ,最後童葆昭自知理虧,撤銷告訴 。276  而臺中縣長劉存忠與臺中市長黃克立則因接收日 產的問題而交惡。277 二二八事件蔓延全臺後,各縣市政府首長與警政官員逃避 一空,民眾衝入警察局繳械接收。貪官污吏、為人民所痛恨 275.   胡允恭,〈臺灣二二八事件真相〉,頁35。 276.   蘇新,〈王添燈先生事略〉,頁115-117。 277.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頁288。 燈釘登 278.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54。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印,《臺灣省各機關職員錄》(臺北: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1946年),頁28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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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更難逃被毒打一頓的報復行  。例如新竹縣長朱文伯在臺

例如宜蘭市長朱正宗就是一個例子。據地方人士的回憶,

北出差被毆,新竹民眾在他家中搜出臺幣三  萬元,其時朱到

事件中朱正宗與其他外省人一樣被集中保護其安全,乃指派

職未及兩個月;新竹縣民政科長洪某到臺年餘,家中也被搜

民族派出所主管葉風鼓代理警務科長,葉風鼓拒絕了兩次後

出臺幣六  萬餘元。278     臺中市民包圍市警局,局長洪字民解除

才答應;宜蘭市也依照行政長官陳儀指示成立事件處理委員

警察武裝並將局內武器  鎖。民眾轉往專賣局臺中分局,得知

會,省立醫院院長郭章垣被地方人士推舉為二二八事件處理

專賣分局長躲在前臺中縣長劉存忠家中,轉而前往臺中縣長劉

委員會宜蘭分會主席,曾出席會議一、二次,實則忙於救治

存忠官舍,劉氏素來貪污舞弊,民眾恨之入骨,當時多名官員

霍亂病患;縣參議員蘇耀邦因宜蘭農校外省人校長逃走了,

也躲在劉的官舍中,劉存忠下令開槍,造成死傷,憤怒的群眾

而出面代理該職。但此三人都在事後被捕,與其他四人一起

開來裝滿汽油的消防車準備用火攻,但被謝雪紅制止,並收繳

被集體坑殺。281    如果對照市長朱正宗在事後的報告,說法上

其短槍,劉存忠被民眾痛毆一頓後拘於警察局。279  高雄市警

卻有極大出入,被  擔起職務的郭章垣等人在其報告中成了積

察局長童葆昭要求臺灣人保護未果,只好躲到要塞司令部。因

極奪權的不法份子:

為高雄市警察局長、港務局長、  獄長、看守所長都跑了,高

不良份子⋯將本所警務科倉庫內及各派出所所有武器全部

雄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才勉強補了些臺灣人接續工作,如

搶劫,並乘機管制市區軍政機關,而警務科本省員警或畏懼

呂見發為  獄長、呂見利為看守所長,陳啟川不肯接受為警察

逃避,或坐視不前,致指揮失靈,從此叛徒勾結日甚一日,

局長,才改派郭萬枝,而港務局長則為葉鴻鐵。280    像這樣政

成立偽機構於宜蘭市招待所,推舉委員長省立宜蘭醫院院長

府首長棄職逃跑的情形,在全臺各縣市屢見不鮮。

郭章垣、司令官暨部長,發佈命令佈告⋯言論行 均置國紀民 彝於不顧⋯282

事件期間屈服於民眾壓力、虛與委蛇的地方行政與警政官 員,一旦國府軍隊馳援之後就變了另一副臉孔。

282.   〈宜蘭市長朱正宗呈臺北縣長陸桂祥為呈報臺北二二八事件波及宜蘭市 之經過並處理情形〉,收入周琇環、王峙萍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 (十一)》(臺北:國史館,2002年),頁54-55。

279.   〈臺中市政府等關於二二八事件報告書〉,楊亮功、何漢文〈二二八事 件調查報告及善後辦法建議案〉附件五,收入陳興唐主編,《臺灣「 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卷)》,頁387。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 ,頁63-65。

283.   張文義、沈秀華採訪記錄,《噶瑪蘭二二八》,頁82-84,97、167、196。 284.   〈朱正宗先生自述〉,收入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二二八事件文獻續 錄》,頁717。

280.   許雪姬等,〈謝有用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3期(1992年),頁 186-187。 281.   張文義、沈秀華採訪記錄,《噶瑪蘭二二八》(臺北:自立晚報社, 1992年),頁22-26,7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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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並報告一切情形⋯285

據宜蘭地區民眾的看法指出,二二八事件發生時,該地區 算是平靜,並無重大  亂,為了保護外省人不被尋釁而將之集

像這樣的例子,為了隱瞞自己在事件中的懦弱無能,或將

中在處委會。283 但朱正宗在多年後接受省文獻會訪問時則說:

地方衝突歸罪卸責給他人,誇大危機、保全自己,類似的官

事變發生後臺北縣民到宜蘭煽 部份人員結成組織,從事

樣文章不只一端。嘉義市長孫志俊與屏東市長龔履端在事件

暴亂行 ,強奪政府及軍方倉庫武器、彈藥、糧食、罐頭、搗

後的報告,莫不誇耀自己的英勇果決、舉重若輕,披肝瀝膽

毀公家宿舍、搶劫財物、毆殺公正人士。⋯本人彼時被對方

、堅不避險;而民間領袖如嘉義三青團主任陳復志、屏東縣

扣留於琴華園旅社失去自由,生活無著,時遭持槍者威脅生

參議會副議長葉秋木等人則被描寫成狂妄無理、權慾薰心的

命。284

形象。286

朱正宗將自己的被集中保護、放棄行使職務,及國府軍隊

其次,也有地方官員引導憲警捕殺民眾者。如基隆市長石 延漢在3月9日整編第21師抵達後,指揮警察隊到處抓人。287

抵宜蘭後未發生任何武力對抗都說成是自己的功勞一般: 職乃失去自由⋯職等不願國家民族貽笑外邦,更不忍一般

3月12日整編第21師438團第二營派兵一連歸基隆市警察局指

良民無辜流血,乃置個人生死於度外,委曲求全,忍痛為所

揮,警察局長郭紹文對基隆市區進行全市戶口清查,捕獲首

謂處委會之俘虜,作外省人之抵押品⋯職為顧全大局、保護

要「暴徒」數名,當場格斃。288

良善民眾,運用政治手腕多方遊說,並利用少數穩健士紳分

地方首長乘機報復、殺人勒索的事件也層出不窮。基

頭警告,使明利害,將大部份散失武器收回,而該叛徒等始

隆市參議會副議長楊元丁積極參與事件處理委員會,

畏罪潛逃,至十三日職同秘書陳智⋯等前往頭城車站歡迎國

事件後被槍殺。據受難者周金波口述指出,因為楊元 287.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46-47。 288.   〈臺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92年),頁371。

285   〈宜蘭市長朱正宗呈臺北縣長陸桂祥為呈報臺北二二八事件波及宜蘭市之 經過並處理情形〉,頁56。

289.   吳文星訪問,〈周金波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4期(1993年) ,頁245。

286.   〈嘉義市「三二」事件報告書〉、〈臺灣省屏東市「三四」事變記〉, 楊亮功、何漢文〈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及善後辦法建議案〉附件七、附 件十,收入陳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卷)》 ,頁437-445,507-554。

290.   〈警務處督察室飭查前基隆警察局長郭紹文貪污瀆職案報告〉,研考會 檔案管理局二二八事件檔案,檔號37/057.13/22/1/010,流水號000002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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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289

290

丁嚴厲質詢基隆市警察局長郭紹文,令其懷恨在心,

昭有關,因為王添燈的《人民導報》與童葆昭發生訴訟,而

伺機報復。289 事實上郭紹文也牽涉勒索情事,「清鄉

林桂端則擔任王添燈的辯護律師。293  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之

」期間基隆顏家公子顏惠卿被拘押,基隆市警察局從

死,家屬認為有幾種可能,其中之一是因承辦「員林事件」

局長到職員聯合起來勾串勒索,威脅不從將予以殺害

,起訴北斗警察所長林世民,臺北市警察局長陳松堅運用各

。其父顏欽賢付出臺幣三十五萬元換回兒子一命,顏

種管道壓迫吳氏放人,吳不為所  ,陳惱怒之餘,藉軍隊來臺

惠卿被釋後又支付七萬元,連金戒指也被取去。顏家

平亂之機報復。因為吳鴻麒的冤死,丘念台與黃國書曾報告

被藉機勒索不敢聲張,經《全民日報》報導基隆市警

國防最高委員會委員劉文島,劉文島乃在4月7日國防最高委

察局長郭紹文貪污瀆職、勒索侵吞,省警務處將展開

員會常會上指稱吳氏因得罪臺北市警察局長陳松堅而被押到

調查之際,還矢口否認該等情事。 290    9月,警務處真 燈釘登 正展開調查則為時晚矣,因為郭紹文早於6月已潛逃出 燈釘登 境,主秘、會計、庶務主管等一干人等也都已相繼逃 燈釘登 亡。291

郊外殺了,294  間接證實了此事。 以上這些地方行政與警政首長,二二八事件前吏治不清、 招惹民怨;事件中棄職逃避、諉過爭功;事後有的誇大亂事 、自添功勞,有的挾怨報復、敲詐勒索等,都應為事件所造 成的重大傷害負起責任。

據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指出,檢察官王育霖的 死,據信是因新竹市長郭紹宗公報私仇。前文已述王育霖偵

三、基層公務人員與軍憲警人員

辦郭紹宗貪污案,反被追究失去逮捕令之責,而辭去檢察官

國府軍隊上岸鎮壓期間,因軍紀敗壞,士兵趁火打劫的情

職務,到建國中學當教師。國府軍隊抵臺後,郭紹宗乘機報

形層出不窮;軍隊控制局面後,軍憲與公務人員以「清鄉自

仇,派警察將王育霖逮捕處死。292  而律師林桂端的失蹤、省

新」之名敲詐勒索,更不在少數。以下僅是官方檔案記載的

參議員王添燈的死亡,都可能與得罪了高雄市警察局長童葆

部份案例:295 (一)3月9日基隆要塞司令部士兵十餘名至蘇石城米店,

291.   〈陳友欽呈副處長郭紹文未辦移交即行離臺報告〉,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二二八事件檔案,檔號37/057.13/22/1/017,流水號000002120。 292.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99。 293.   同上,頁283。

295.   張秉承,〈臺灣二二八事件報告書〉,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 二二八事檔案彙編(十六)》,頁17-21。

294.   同上29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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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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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搜查私槍名義乘機劫去黃金飾物6件及現款八萬元,並將手 榴彈暗中藏入該店櫃內,誣以私藏槍械之名將其全家捕去, 再由該部班長方某見該店老板娘以願代疏通釋放,又騙去臺 幣三十萬元。 (二)臺中市憲兵第四團三營之運用人員陳忠榮藉調查叛 徒名義,到處拘捕善良,如臺中草屯士紳李春盛在事件中曾 極力維持該地秩序,卻被誣告而被逮捕。 (三)新竹市民政科長汪沖、建設局長周士弘、地政科長 周鴻翔、秘書官豪、財政科長呂永儒、建設局秘書王白連、 工商課長李克良、會計主任唐啟益、復興營造局張金榮、楊 峰、中華興商店林柏光聯名向地方法院控告該市參議會及地 方人士數十名,要求賠償損失一千二  萬元,並推汪沖、朱鴻 翔、王白連、楊峰、林柏光等五人向市參議會交涉,謂如得 賠償即取銷控告。汪等因不達目的,即以內亂及妨害秩序罪 向法院控訴,4月2日開庭訊問市參議員,當場被押四人,民 眾議論紛紛。地方士紳為收拾殘局,不得不答應賠償五  萬元 。被押人員方於3日下午交保。而汪沖、周士弘、官豪等人因 目的達到即辭職返閩。 (四)新編第21師鳳山獨立團士兵於3月7日在左營燃油廠 以繳械為名劫去物資現款達臺幣數十萬元,並槍殺廠警及勤 工各一名。 (五)4月1日下午有張奮新者自稱為憲兵隊衣,向臺北市

情治機關的報告,陳述出軍、憲、警、外省地方官員於二二八事件中,藉機搶奪 劫掠、誣告取財、敲詐勒索等等惡行。(檔案管理局提供)

府後街華榮公司董事長曾建鏘恐嚇以渠參與事變欲加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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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索臺幣一萬元及西裝一套。5日復來勒索臺幣二萬元後被送 憲兵隊捕辦。 (六)資源委員會基隆電力公司協理黃煇受朱江淮、柯文 德、鄭東貴之託,貪污收賄,向憲兵隊將該等疏通保出。 (七)3月9日戒嚴期間,臺北淡水河邊警崗藉搜查行人之 名,將市民呂建成手錶一只劫去;警務處警察大隊警員陳文 捷亦乘機劫去臺北市女子中學學生腳踏車一輛。 另外,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主要幹部廖進平逃亡多日後, 因臺北大橋頭流氓陳皮蛋為免除其刑並領取十萬元的獎金, 向憲兵隊密告,3月18日被捕。陳皮蛋後來還當上憲兵特務少 尉。20日,憲兵隊傅班長手持廖氏金庫鑰匙與廖進平手寫字

296.   黃富三、許雪姬訪問,〈廖德雄先生訪問記錄〉,《口述歷史》第4期, 頁73-74。 297.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電各綏靖區兼司令〉,收入中央研究院近史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頁398-401。 298.   〈臺灣省政府電飭臺北縣政府查禁藉口二二八損失向民間捐助需索〉, 收入歐素瑛等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二)》(臺北:國史館, 2003年),頁491-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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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要家人給持字條者三千元。296    逮捕機關人員乘機勒索取

的9月1日,第一批聯軍人員出現在基隆港口,上岸的5人之中

財,廖家付出錢財之後,廖進平卻仍舊有去無回。

除了3位美國人之外,還有兩個中國人。George H. Kerr指這批

甚至也有軍方及公務人員藉口事件中遭受損失,而私自結

自稱是俘虜聯絡隊先遣人員者,其實是「軍統局」人員及與

成集團向當地人民及鄉鎮機關、參議會等要求賠償之不法情

該局合作的美方人士,他們的真正目的:

事。297  由於恫嚇勒索情事層出不窮,同年6月,改組後的臺灣

⋯⋯是在暗中調查臺灣的政治情形,編採臺灣領導人物的

省政府電飭地方政府:「近據密報竟有少數不法之徒不遵法

黑名單,搜取那些在日據時代敢作敢言敢於要求自治的臺灣

令,擅向私人及人民團體或民意機關託辭請求捐助或需索,

領導人物的資料和紀錄。他們同時還收集了有關地方富豪的

甚至假公濟私、串辭嚇詐、構辭誣陷,殊屬不法已極,特電

名字,以便將來指為『通敵』設法加以敲詐。299

飭嚴予查禁」。298

10月17日,警總參謀長柯遠芬率長官公署及警備總部人員

第五節   情治人員

207人自基隆登岸,300  隨著接收工作的進行,「黃埔系」與「

一、戰後初期「中統」與「軍統」的移入

軍統」勢力在臺開展,主要集中在警備總部、保密局臺北站

「中統」和「軍統」是國民黨內兩大特務組織,分屬於

、憲兵第四團與警察系統。

「CC派」與「黃埔系」。戰後臺灣被納入中國統治,「CC派

黨的系統與「中統」則稍後進入臺灣。1945年9月,中國

」與「黃埔系」及與之密切關連的情報機構「中統」與「軍

國民黨中常會通過將中央直屬臺灣黨部改組為臺灣省黨部,

統」的勢力,迅速在臺蔓延。

李翼中為主任委員、張兆煥為書記長,委員11人。10月17日 ,李翼中隨警總參謀長柯遠芬等自基隆登岸,301  張兆煥率新

1945年8月戰爭結束,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命令 授權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在國民政府軍政人員都尚未抵臺前

300.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臺北:臺灣省 警備總司令部,1946年),頁14。 301.   李翼中,〈帽簷述事〉,頁400。 302.   劉達梅,〈臺灣省黨部素描(上)〉,《民報》,1945年12月15日。 303.   〈「拂塵專案資料」--前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調查室吳天風同志口述 「二二八事件回憶」〉,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 編(九)》,頁149。

299.    George H. Kerr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臺灣》(臺北:前衛出版社, 1991年),頁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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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3 1946年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調查室人員編制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設有調查室,設址於原日治時期東本 303  後改建獅子林大樓)。根據 願寺(按:今西寧南路36號,職 稱 軍 階 姓 名

警總調查室主任 少 將 行政長官公署的人事資料,警總調查室編制如表4-3:

陳達元

秘書

上 校

陳重乙

第一科科長

上 校

鄭 琦

長的蔡蘭枝指出,當時警備總部在臺灣省共有四個諜報組, 人事股股長 中 校 陳永福

情報股股長 中 校 莊 西 分設於北、中、南、東,此一組織名義上隸屬於警備總部,

偵訊股股長 304

少 校

陳昭然

第二科科長

上 校

胡寶三

經理股股長

中 校

除了檯面上的編制外,曾任警備總部調查室南部諜報組組

實際上是受國防部保密局之指揮 督。

(二)國防部保密局(原軍統局)

何孝德

國防部保密局之前身即軍統局。中日戰爭結束後,國民政 會計股股長 少 校 李耿光

總務股股長 中 校 胡品三 府於1946年5月還都南 ,撤銷軍事委員會,成立國防部,同年

文書股股長

吳百城 8月軍統局奉令改編為國防部保密局,專責保密防諜工作。305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印,《臺灣省各機關職員錄》(臺北:

少 校

軍統局首任局長由賀耀祖掛名,實際由副局長戴笠主其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1946年7月),頁332-333。

306    1946年國防部保密局成立至1947年二二八事件期間,保密

局局長為鄭介民、副局長為毛人鳳擔任,主管軍事的第一處 舊黨員五十餘人於11月2日抵達臺灣。302  11月開始辦公,各縣 市之黨部組織也相繼成立。

305.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網站,http://www.mnd.gov.tw,2004年8月。

上述兩大勢力進入臺灣之後,各種情報機構也在臺灣設立

306.   本刊編輯部校訂,〈中統局軍統局重要演變及其負責人名錄(第二部份 )〉,《傳記文學》62:1(1993年1月),頁123。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即 由軍統局、保密局、情報局演變而來,至今仍尊戴笠為創始人,而於網 站上專頁介紹,見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網站,http://www.mnd.gov.tw。

、運作。

(一)警備總部調查室

307.   〈中統局軍統局重要演變及其負責人名錄(第二部份)〉,《傳記文學 》62:1(1992年1月),頁123-131。另據《陳逸松回憶錄》指出,張士 德受軍統閩南站負責人陳達元指示而約見陳逸松,邀其組織三民主義青 年團臺灣區團。參照相關資料推測,在林頂立擔任軍統臺灣站站長之前 ,確由陳達元主管臺灣地區情報業務。

304.   〈「拂塵專案資料」-蔡蘭枝先生二二八事件回憶資料〉,收入侯坤宏 、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九)》,頁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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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4 二二八事件前後保密局(軍統)在臺各地情治人員佈署情形 與主管情報與行  的第二處的處長,均為何芝園,而外勤單位 中負責臺灣情報工作的臺灣站,先後由陳達元、林頂立擔任 站長,之後才由郭壽華接手。307 參與軍統臺灣站成立工作的的保密局人員陳愷回憶這段經 過指出: 民國三十五年四月間奉命來臺協助籌組臺灣站,同年七月 成立,站長為林頂立(原任廈鼓特別組組長)、書記由原閩 南站毛簡同志接充,本人負責人事佈建與聯絡工作,下設外 勤據點多處,除新竹以北、基隆、宜蘭等地直屬臺北外,尚 有馬公、高雄、屏東、臺東、花蓮、臺南、臺中等處,並視 地區需要派由工作同志一至二人不等。⋯猶憶調臺工作之初 ,毫無基礎可言,各方關係之建立與運用,亟待在秘密發展 中擴大觸角佈置,其間之艱困歷程不言可喻。⋯ 對當時工作之推展,咸認首應建立社會基礎,尤以中下層 為然。由本站許德輝同志運用其既有社會關係,於事變前在 各地積極秘密吸收如經營酒家、舞廳、茶室等特種營業之從

308.   〈「拂塵專案資料」--陳愷先生提供二二八事件發生前後臺北地區之 政情與社會民心狀況追憶〉,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 案彙編(十六)》,頁210-214。 309.   〈函送臺灣二二八暴 概述及暴 經過情報撮要二份〉,收入侯坤宏、許進 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頁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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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人員為我所用,並指導進行連鎖發展,記得當時先後吸收

訊員」二到八名不等;另有「義務通訊員」、「運用人」之

參加吾人工作者有吳癸辛等三十六員。另本站林站長自原籍

安排等等, 計約五十餘名。

(雲林縣)鄉人中吸收曾在抗日期間受日寇征調至廈門、鼓

3月19日臺灣省體育會總幹事林朝權呈報告給警備總部

浪嶼、福州、汕頭等地所謂「海外服役」之浪人多人參加吾

參謀長柯遠芬,「報告臺中叛亂事件及所做工作」,報告中

人工作。⋯308

指出:

前文已指出警備總部全省之諜報組織,實際上受保密局指

本月七日鐵路交通恢復,朝權乘早車再赴臺中續查叛亂事

揮;並且二二八事件期間保密局呈南  中央之情報,有時也由

件,得悉均為共黨煽 ,該黨指揮謝雪紅及其黨羽鍾逸人、楊

臺灣省警備總部調查室代電,309  因此可以推測兩機關關係之

克煌等,乘機糾合不良份子及流亡(按:氓)一 多人陰謀暴

密切,甚至其情報人員也是重疊的。根據國安局「拂塵專案

⋯而所謂處理委員會絕無維持治安、收拾局面之可能,所發

」所出土資料,所整理出二二八事件前後臺灣各地之情治人

言論盡屬乖謬,亦以共黨散播謠言, 搖民心,有少數學生徒

員佈署情形,不只陳愷所稱的36人,而各情報人員絕大多數

逞一時之意氣,附和盲從⋯ 迨國軍開入臺中市之前,體育分會乃分派人員四出宣告民

以化名行之。

眾⋯此外之工作(一)⋯(四)密佈眼線,伺機謀刺共黨首

依據已出土之情報資料顯示,保密局在臺最高負責人為臺 灣站站長林頂立,化名「張秉承」,

310

領謝雪紅及其黨羽楊克煌、鍾逸人、楊貴、林兌、李喬松、

手下有直接向他提供

葉陶、蔡鐵城等八名⋯311

情報的「直屬通訊員」數名;其次臺北、新竹、臺中、臺南

這份報告重點在說明「臺中師範教員吳振武不為共黨所利

、高雄、恆春、澎湖、花東、基宜都有情報組織,各組「通

用」,卻透露出臺灣體育會與警備總部的特殊關係,及總幹

資料來源: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臺北:國史館 ,2002年)。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二)》(臺北:國史

311.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為查吳振武等事實真相由〉,檔案管理局 二二八事件檔案,流水號000032393。

館,2002年)。

312.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編,《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臺北:臺灣 省警備總司令部,1946年),頁271。

310.   情報資料中落款「臺灣站站長張秉承」,當時保密局臺灣站站長為林頂 立,故研判張秉承即林頂立之化名。

313.   可參考〈大溪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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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5 1946年憲兵第四團幹部名單 團 部

姓 名

官 階

籍 貫

團本部

張慕陶

少將團長

湖北鄂城

臺北

劉秉彝

中校營長

于敦鯤

上尉連長

山東文登

上尉連長

湖南長沙

張慶平

上尉連長

山東泰安

丁佩欽

上尉連長

浙江義烏

新竹

余弘華

上尉連長

安徽望江

臺南

廖駿業

中校營長

湖南臨武

許業嵩

上尉連長

高雄

上尉連長

湖南湘鄉

花蓮港

上尉連長

湖南臨湘

何承先

上尉連長

福建林森

基隆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臺灣省各機關職員錄》(臺北: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1946年7月),頁355-356。

事林朝權的特殊任務。臺灣體育會與林朝權是否為情治機關 所運用,是相當值得進一步探究的課題。

(三)憲兵第四團 戰後來臺,憲兵第四團分成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臺 東、花蓮6組接收。312憲兵第四團之工作主要在維護軍人之風 臺灣體育會總幹事林朝權向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報告「臺中叛亂經過及所做工

紀,但在已公布的政府檔案中,可以看到在臺憲兵單位向中 燈釘登

作」,指臺中二二八處理委員會「絕無維持治安、收拾局面之可能」,「所發言 論盡屬乖謬,益以共黨散播謠言、 搖民心」。並報告工作重點之一在「密佈眼線 ,伺機謀刺共黨首領謝雪紅及其黨羽等八名」。(檔案管理局提供)

314.   〈張鎮呈蔣主席三月二十九日報告〉,〈大溪檔案〉,頁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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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所作的報告,313  顯示憲四團仍負擔了情報蒐集的任務。表 4-5是二二八事件前憲四團在臺各地區的幹部名單。 有關憲兵團的情蒐人員佈署,至今仍無完整資料可加以重 建。但是從「大溪檔案」中可以看到,1947年3月29日憲兵司 令張鎮呈蔣介石的情報,原報人為「謝漢儒」,情報中指臺 灣三青團主任李友邦家中窩藏奸匪首要,臺省事變李為幕後 操縱人物之一,此次「叛亂行  」青年團居領導地位,如高雄 分團主任莊孟侯(按:應為王清佐)、臺北市分團主任王添 燈均係「叛亂禍首」。314 謝漢儒是福建南安人,戰後來臺創辦了「民權通訊社」 ,又在警備總部少將參議兼「臺灣省交響樂團」團長蔡繼琨 315 的資助下創辦「經濟日報」,並在此時期加入中國民主社

會黨。1948年3月被遴選為民社黨籍臺灣省參議會議員。 316   謝漢儒出版的回憶錄中對這段擔任線民、向憲兵司令部提供 情報的過往完全不提,而此時期他的角色是辦報、擔任新聞 記者工作。謝漢儒為憲兵團搜集情報僅是一例,到底當時憲 兵團在臺灣各地還有多少情報員與線民,仍然值得再追查。

315.   章子惠,《臺灣時人誌》(臺北:國光出版社,1946年),頁168。 316.   謝漢儒,《關鍵年代的歷史見證:臺灣省參議會與我》(臺北:唐山出 版社,1998年)。頁2-13。 317.   李翼中,〈帽簷述事〉,頁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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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6 1946年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組織與幹部名單 職 務 姓 名 (四)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

籍 貫

經驗與背景

主任委員

李翼中 廣東梅縣 國民黨中央組織部秘書 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成立後,至1946年中,其組織與人事 張兆煥 福建仙遊 書記長

如表4-6:

委員組訓處長

徐白光

廣東焦嶺

中統局交管處副處長

委員宣傳處長

林紫貴

福建福清

國民黨中宣部專門委員、國是日報社長

劉兼善 廣東梅縣 臺灣革命同盟會成員 委員 除了公開的組織與人事,臺灣省黨部還有調查室之設置, 同

林炳康

福建福州

國民黨中宣部專門委員

同 317  黨的系統在各地佈署了「忠義調查 謝東閔 臺灣臺中 直屬臺灣黨部委員 調查室主任為蘇泰楷。 同

蔡繼琨

福建晉江

軍委會政治部委員

丘念台

臺灣臺中

直屬臺灣黨部委員

古善愚

廣東梅縣

蘇魯浙閩粵黨部幹部

員」,例如臺中地區幫派首領蔡志昌即為中統人員,他所領 同 郭天乙 臺灣新竹 直屬臺灣黨部委員 導的「十四大哥」中如曾慶昇、連福生、王賀宗、詹正光、 秘書

組織科長 林一鶴 福建蒲田 蒲田縣黨部書記長 賴天慕、傅天順等都是中統人員,另有賴枝城、朱青雲、王 訓練科長

章子惠

福建永春

登記科長 水炎、林阿水、曾文安、黃滕雲等人均為「忠義調查員」, 張通昌 廣東蕉嶺 中央軍校特別班 編審科長

陳泗蓀

福建晉江

人事室主任

白志忠

廣東梅縣

會計室主任

周叔華

浙江餘杭

318  而蔡志昌則是蘇泰楷手下,中部地區 受蔡志昌等之指揮, 文書科長 林玉衡 福建蒲田

的專員。319

廣東梅縣田賦管理處

指導員 另據國民黨臺中市黨部在二二八事件後提出的一份報告中 (臺北市)

楊鑫茲

福建福清

中央軍校主任教官

指出,「黨部指導員林金藻、秘書施雲驤在事件中留部不退 (基隆市) 連燕暉 福建仙遊 (宜蘭縣)

葉應時

福建林森

,秘密指揮忠實同志居中活  」,其中以「施金涂、魏賢坤、 (新竹市) 彭 德 臺灣新竹 (嘉義市) 張百豐 福建連城 徐成最為努力」。施金涂為文化圖書公會理事,魏賢坤是《 (臺南市)

韓石泉

臺灣臺南

(屏東市)

古貴訓

廣東梅縣

(高雄市)

郭國基

臺灣高雄

臺灣省參議員

(新竹縣)

徐德勳

廣東蕉嶺

中央政治學校地政班

(臺北縣)

李友三

臺灣臺北

臺灣省參議員

民眾黨幹部、臺灣省參議員

318.   〈張秉承上言普誠代電報告臺中市蔡志昌屬下搶劫擾亂社會秩序並言及 (臺東縣) 劉鳳儀 廣東梅縣 劉永福後裔、中訓團 中統、憲兵和警察、軍統等單位對立情況〉,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 (臺南縣) 朱 炎 臺灣臺中 臺灣義勇隊區隊附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頁369-371。 (澎湖縣) 傅緯武 福建上杭 中央訓練團黨政班、澎湖縣長 (台東縣) 鄭葆生 福建林森 319.   依據鍾逸人的回憶錄所提及「十四大哥」與省黨部之關係,請參見鍾逸 (花蓮縣) 李蔚臣 福建龍溪 人,《辛酸六十年》,頁292;481-482。 (高雄縣)

賴心晴

福建永定

320.   臺中市黨部,〈臺中暴 情形綜合報告〉,楊亮功、何漢文〈關於臺灣 (台中市) 林金藻 福建蒲田 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及善後辦法建議案〉附件,收入陳興唐編,《臺灣 「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卷)》,頁423-426。

資料來源: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臺灣省各機關職員錄》(臺北: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1946年);章子惠,《臺灣時人誌》》(臺北:國光出版社,194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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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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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國民新報》社長、《臺灣日報》臺中市辦事處主任,徐成則

吾人應冒險為危難,以明大義、識大體之信心,以力圖挽回

是《民聲報》社長。320  這些文化界與新聞界人士均擔任「中

時機」,促許德輝有所行 。321

統」的情報人員,可見國民黨系統在文化圈滲透之深。

許德輝原本是臺北地區有名的流氓,中國記者唐賢龍

由於國民黨方面的史料至今未公開,「中統」究竟在全臺

指許德輝「是臺灣一個最大的流氓頭子,徒子徒孫很

如何佈線、人員多少,還有待挖掘。

多⋯臺灣光復時,渠曾組織督察隊,協助政府辦理接

二、情治機關在事件中的責任

收工作,頗有貢獻。後來因葛敬恩曾將其領導之督察

1947年2月27日晚臺北因專賣局緝查員查緝私煙引發事故

隊解散,凡捉到該隊的隊員,便當流氓浪人辦,因而

,次日上午憤怒的群眾集結遊行抗議。28日上午長官公署已

民眾牽連致死者甚多」。322 許德輝則自稱:「光復後

接獲消息,得知延平北路一帶有人敲鑼聚集民眾,近8時行政

返臺,任警備總部調查室鋤奸執行隊長時,即吸收陳

長官陳儀邀集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臺北市長游彌堅、臺

永良、陳再根、林秉足等三十人為隊員。後鋤奸執行

北市警察局長陳松堅、警務處長胡福相商議處理對策。

隊撤銷,職轉任臺北市警察局偵緝隊長,又整批調往

中國接收臺灣之後,臺灣情勢因為種種政治勢力的移入而

工作。三十五年秋,職離偵緝隊後,又以該等為主幹 組織互正公司」。323

變得複雜。面對臺北市因緝煙血案發生  亂,情治機關並非在 統一指揮之下,協助長官公署安定局面,反而是各有所圖、

兩相比對之下可知,流氓出身的許德輝戰後確實為政府當

各忠其主地自主運作起來,使得二二八事件擴大,軍事行  師

局工作。他所組的「互正公司」,是一「無盡會社」,在今

出有名,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寧夏路54-58號,正是後來「忠義服務隊」社會隊人員聚集之 處。 324「互正公司」全名為「臺灣互正公司」,乃一合會儲

(一)利用流氓、製造混亂:忠義服務隊的角色 28日下午,全市秩序陷入混亂。一時,保密局臺北站站長

323.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 書〉,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 202。

毛簡電許德輝,以「時局危殆、岌岌不保,生死存亡關頭, 321.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 〉,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200 。

324.   黃富三、許雪姬,〈廖德雄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4期(1993 年2月),頁69。張炎憲等,〈廖德雄先生訪問紀錄〉,收入張炎憲等, 《臺北都會二二八》,頁87。

322.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節錄)〉,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 資料集》,頁87。

325.   王世慶訪問,〈陳逢源先生訪問記錄〉,收入黃富三、陳俐甫編,《近 現代臺灣口述歷史》(臺北:林本源基金會,1991年),頁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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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公司,由許德輝、鄭鴻源所組織,陳逢源也有投資,並被

會後由莊傳生等6人護送林頂立至樺山町訪陳儀之弟陳公

選為常務董事。但後來該公司因兼營地下錢莊倒閉,依據財

銓,請其引見陳長官。2月28日傍晚,林頂立率許德輝等人見

政處頒部之「合會儲蓄業管理規則」,和臺北地區的合會合

陳儀,陳儀當面准許創立「忠義服務隊」,「以配合憲警維

併,1948年重新組織「臺北區合會儲蓄公司」,陳逢源出任

持治安」。328  而林秉足、莊傳生這些事件初起聚眾抗議的地

董事長。325

方角頭,竟然又成為保密局找來「維持治安」的成員!

事件之初,保密局臺北站站長毛簡認為「協助憲警維持治

3月1日晨,許德輝奉林頂立之命,召集臺北市各角落首

安及進行宣撫之工作,最好由林站長(因林係臺人)以長官

領於中午12時齊集林宅聆聽林頂立之指示,後即持林頂立之

公署參議地位向長官請示,以便配合,方免有發生誤會」,

名片,分頭出為「宣撫」。下午4時至北門口郵局,因軍警

即延請臺灣站站長林頂立至互正公司磋商,林允諾接洽長官

已開始戒嚴,無法推進,乃撤回林宅,要求發給證件以便通

公署,許德輝於4時20分召集林秉足、莊傳生等13名到林頂立

行。329  當晚7時,據報「軍統」站部電臺被民眾闖入搗毀,許

公館開會。

德輝乃率林秉足、王振玉、莊傳生專車至臺址,於紛亂中搶 回收發報機各一架,惟真空管已擊破,乃交林頂立收管。330

林秉足綽號「密婆吉」,是歸綏街舊市場一帶出名的角頭 ,專門「照顧」當地私娼寮,戰後擔任保密局臺北站站長毛

3月2日,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向中央社記者透露︰「政府目

簡的手下,提供情治機關地方情報。326  莊傳生綽號「提松朝

前全力從事爭取民眾工作,如找可靠而有力量之臺胞許德輝

仔」,兩人在28日清晨和陳文溪姪子陳戊己找獅鼓、吹嗩吶

等,出來組織忠義服務隊,一面希冀分散不法行  之臺胞力量

、敲鐃鈸,從舊市場「江山樓」娼館一帶出發,遊行示威, 抗議陳文溪被專賣局緝查員打死。327 329.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 書〉,頁203。 330.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 書〉,頁203。

326.   朱浤源訪問,〈王雲青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第4期(1993年2 月),頁23。

331.   林德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頁247。

327.   朱浤源訪問,〈王雲青先生訪問紀錄〉,頁20-21。

332.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 書〉,頁203-204。

328.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 書〉,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 203。

333.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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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暗地協助政府推進工作」。331

憲兵團長張慕陶與義勇總隊長林頂立準備一切、聽候差遣。

3月2日午後,林頂立報告陳儀,准製發職員出入證250號

兩名奸細原來是建國中學學生,供出預定集合在臺灣大學與

,並發給曾永富、李全、莊傳生等三名手槍各一桿,以保護

建國中學附近,於夜間12時至1時「暴 」,柯氏即命林頂立派

保密局站部,餘員分頭各角落「維持治安」,並商借臺北市

便依隊員往臺大與建中搜索,並無所獲;至凌晨二時,陳達

警察局第一分局樓下為忠義服務隊總隊部。332  當日晚間十時

元來電稱,義勇隊員回報說臺大方面因雨只集合了30人,被

餘,許德輝等二人到蔣渭川店中,他已預知明日二二八事件

義勇隊員勸說解散了。336 3日上午10時,改組後擴大組織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

處理委員會將會決議組織治安委員會,並推舉治安組長,希 望蔣渭川在會中推薦他擔任此職務,而獲蔣氏應允。333

會」在中山堂首次開會時,「『軍統』方面也派出許多爪牙

3日,柯遠芬認為事件已變質且事態愈形嚴重,乃亟思「

混入民眾,到會旁聽,而由旁聽席上紛紛提出建議,要求市

擒賊擒王」的辦法。他再度召集情治負責人警總調查室陳達

民組織『忠義服務隊』,他們謂之『自衛組織』,要求政府

元少將、憲兵團長張慕陶、保密局臺灣站長林頂立,指示偵

撤退市內軍隊,其後治安由『忠義服務隊』維持,以避免軍

查事變幕後策  份子,並掌握為首份子  態,以備將來「平亂」

隊與民眾的衝突」。337  此時,許德輝也發言表示「願喚起全

之用。334  同時,「為著要分化奸偽,和運用民眾力量來打擊

省有志數十萬民眾,組織自衛隊以負治安之責,惟有前車可

奸偽」,柯遠芬也報請陳儀批准設置了「義勇總隊」,並以

鑑,不可如光復後之督察隊,先被其利用,後被作為流氓處

林頂立為總隊長。335

理」。338

柯遠芬認為在街上的許多「類似浪人的學生,這些都是奸

處理委員會尚未正式決議成立忠義服務隊,但實際上

偽,或為奸偽所利用的分子」,4日晚間供應局長李進德來電

保密局安排下已成立之忠義服務隊,並且在3日上午10

指新莊倉庫守兵捕獲兩名奸細,柯遠芬立即精神緊張地要求

時即開始運作,「將原有二十二個角落成立為二十二 分隊,直轄總隊部,每分隊暫編隊員十名,及另設特

334.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23-24。

338.   《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4日。

335.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47。 336.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頁247-249。

339.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 書〉,頁204。

337.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23。

340.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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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隊三十名(均前執行隊隊員經參加吾人工作宣誓者 ),計二 五十名,開始維持秩序。」339 下午果真如許德輝所預言,處理委員會治安組在警察總局 召開臨時治安委員會,會議由臺北市長游彌堅主持,包括臺 北市警察局長陳松堅、許德輝、及北市參議員黃朝生、陳春 金、黃火定、陳海沙、陳屋、林水田、青年代表張武曲、陳 學遠、蔣炳佳及學生代表共二十餘人與會。蔣渭川被通知趕 到時,該會已決定組織「忠義服務隊」,隊規也已決定、許 德輝擔任隊長兼治安組長也成定案。340  市長游彌堅當場要求 學生及青年小心維持治安,學生代表方面由許德輝負責交涉 ,因原本已有「學生自治會」之組織,易於召集。青年方面 雖然曾於戰後組織「臺灣青年黨」協助接收,但後因劉明的 「義勇糾察隊」組成及「三民主義青年團」成立,青年團體 因而解散,沒有現成團體存在,在場青年代表答應在三、四 天內組織臨時的青年團體,游彌堅再敦囑「組織團體越快越 好」。341    此即張武曲、陳學遠、蔣炳佳等人成立「臺灣省青 年自治同盟」的由來。

341.   同上註。

情治人員許德輝報告中指出,3月3日上午奉命組織臺北市黑道人士共二 五十名,

342.   黃富三、許雪姬,〈廖德雄先生訪問紀錄〉,頁68。另許德輝則稱蔣渭 川、劉明唆使臺灣大學及臺北各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計十五單位一千二  名學生組織學生隊,參加治安組編制。參見〈「拂塵專案資料」--許 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頁205。

並深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反間之經過。(檔案管理局提供)

343.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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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消防隊員一 五十名輪職,晚間分駐各派出所。346

史料上所顯示,二二八事件中的「忠義服務隊」分明暗 兩種。明的「忠義服務隊」總部設在北署(今大同分局)

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的作為就是編納流氓,大肆

,是以學生為主。據當時「學生自治會」會長、「忠義服

猖獗,公然打劫、威脅善良、結隊橫行、假公濟私、

務隊」副隊長廖德雄所述,參加服務隊的學生包括臺灣商

勒索暗殺;347 企圖擾亂並分化民眾,燒燬外省人商店

工、臺北工專、法商學院、成功中學、延平學院、泰北中

、毆打外省人,「造成中央派兵鎮壓的藉口」。348 充

學、建國中學等共一千多人。 342  而其間的3月4日,許德輝

分顯示情治人員在事件中煽風點火、製造混亂的詭異

又到蔣渭川處表示學生與青年尚未出  協助,希望蔣氏  促他

角色。但許德輝卻反以「學生既受奸偽指使,又不明

們早些出來。 343  並且,事件當時擔任延平學院常務董事、

白大義,劫掠民財、焚燬公物、無所不為,與忠義服

在「處委會」中擁護陳逸松一派的劉明也受臺北市警察局

務隊魚目混珠」,請示林頂立、陳達元二人,報告行

長陳松堅拜託他  員延平學院及開南商工的學生分守各派出

政長官陳儀,而由陳儀核准「撥配武器以實施對付,

所。 344

必要時予以制裁」,遂於3月6日上午11時向林頂立領 發日製手槍17桿,分發基本隊員,「以防不測、削滅

暗的「忠義服務隊」則如前述在許德輝的「互正公司」,

反 」。349

以流氓角頭二  五十人為主。學生隊領導人廖德雄說,忠義服 務隊正式開張後許德輝就不見蹤影,原來他都躲到寧夏路的

3月7日下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討論王添燈所草

「無盡會社」(按:即互正公司)。345    被選為治安組組長的

擬的「三十二條處理大綱」,當天旁聽者特別多,「原來陳

許德輝在3月3日即將詳情向林頂立、陳達元面報,陳達元並

儀已經佈置許多特務混入會場,一則陰謀破壞會場的秩序,

推薦臺北市警察局義勇消防隊長黃添樑參加「忠義服務隊」

349.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頁 205。

344.   謝聰敏,〈二二八事變研究—二二八事變中的黨政關係〉,收入氏著,《 黑道治天下及其他》(臺北:謝聰敏國會辦公室,1993年),頁160。謝聰 敏曾對劉明進行口述訪問,透露了陳松堅敦促劉明 員學生分守派出所之事 。

350.   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40-141。 351.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87。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41。葉芸 芸編寫,《證言二.二八》,頁99。 352.   〈鄧進益先生訪問紀錄〉,張炎憲等採訪紀錄,《臺北南港二二八》, 頁257。訪問紀錄中把「劉戈青」記載成「劉高清」,此為明顯的錯誤。 劉戈青在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奉保密局鄭介民之命攜電飛臺灣傳達命令, 見〈鄭介民呈蔣主席三月十日報告〉,〈大溪檔案〉,頁139。劉戈青後 任職於臺灣省政府警務處。

345.   黃富三、許雪姬,〈廖德雄先生訪問紀錄〉,頁69。 346.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頁 204。 347.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27-28,31。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47 。 348.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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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釘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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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則由這些特務份子提出可以構成『罪責』的各種脫軌的要

另一方面,警備總部、長官公署與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也利

求,以為鎮壓的證據」。350  混亂中包括白成枝、呂伯雄、吳

用民間士紳,做多種用途的運用。

國信提出了「撤銷警總」、「軍隊繳械」、「釋放臺灣人漢

2月28日事件初起當天,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即兩度造

奸戰犯」等要求,所增加的十條要求有的是「軍統」人員所

訪「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主要幹部蔣渭川,並留下一函,

提出,以作為認定反叛中央、進行鎮壓的藉口。351  二二八事

稱當局請蔣氏出面收拾大局;3月1日張慕陶第二次致函蔣氏

件受難者鄧進益則指出,處委會開會時,當局派了很多特務

,敦促收拾危局外,並稱無論如何陳儀希望見面一商;傍晚

在會場鬧事,會場鬧哄哄的,他早已覺得大有問題,也向陳

又接警總參謀長柯遠芬來函,邀請蔣氏以行  協助「收拾危局

春金提過「這樣不行,會出事的」,他並明確指出警務處副

,集中民意,出任調解」云云。354  蔣渭川擔任臺北市商會理

處長劉戈青等派人到會場提案,主張「國軍解除武裝」。352

事長時曾因批評長官公署民政處,被當局控告妨害致序,又 被柯遠芬視為「臺北市的惡霸」、「劣紳」,355  以他與長官

1947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提出〈臺灣二二八事變報告書〉 ,報告中指出:

公署之間的關係不睦,對於突來的邀請,也覺狐疑,不敢冒

二二八事發,察其情態勢必擴大,乃派許德輝同志出面掌

然接受。1日晚八時, 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送來一信

握臺北廿二角落流氓首領及一部份純良學生,指示方針參加

謂:「為國家民族計,為臺灣前途計,君以黨員指導者立場

為反間工作,出為鎮壓暴徒,並勸導市民勿為利用,臺中、

,值此  亂騷擾之際,必須冒險挺身出來收拾大局,使社會早

臺南、高雄、花蓮各地亦有如法進行,收效宏大。唯吾人在

日恢復常態,方不貽笑外人」;在軍政黨三方均來函邀請的

臺工作建立不久,人員稀少,致不能發 全面工作,達成任務

情況下,蔣渭川決定應邀出面協助。356

,殊為遺憾。353

3月2日上午,蔣渭川先會見張慕陶後,首次面見陳儀。隨

(二)利用士紳、嫁罪栽贓

後加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蔣渭川加入後,處委會

355.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頁12。

353.   〈「拂塵專案資料」-國防部保密局臺灣二二八事變報告書〉,收入〈 「拂塵專案資料」-許德輝呈毛人鳳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 ,頁3-4。

356.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7-8。 357.   葉芸芸編寫,《證言二.二八》,頁115。 358.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26-28。

354.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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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衝突日益明顯。

播,因政改會的委員是以各區鄉鎮民代表為候選人,明白排

其一是領導權的衝突,當時陳逸松、劉明一派在處委會居

除已存處委會成員加入。361  此構想引起處委會領導人士的不

於優勢,蔣渭川則受到出席委員的排擠;陳逸松與李萬居負

滿,尤其對委員產生方式最為恐慌而氣憤不平,於是乃「在

責起草「處委會組織大綱」,開會時陳逸松在臺上說明組織

陳逸松家裡開會議研究奪取實權的對策方法」。362  二二八事

大綱,遭蔣渭川帶來的一批人大吵大鬧,喧嚷︰「大交椅你

件處理委員會組織大綱中全省  處委會下設政務局,以改革臺

就搶著要坐上去了?」陳不甘示弱回敬︰「大位子你們若想

灣省政治為目的,蔣渭川人馬認為政務局之設置,不過是為

坐,你們就上來坐吧!」357  雙方不快浮出檯面。同時,保密

了強奪蔣氏所建議之「臺灣政治改革委員會」的權限,而陳

局線民許德輝透過蔣渭川的支持,爭取處委會治安組組長與

逸松自任為局長「這不過也是陳逸松、劉明及特權人等一手

「忠義服務隊」的主導權,以對抗劉明的糾察隊勢力。358

包辦式的作風」;蔣渭川更直指「他們一看事將成功就想要 政權」,363  雙方挾改革方案所進行權力爭奪戰,毋寧是愈見

其二是政治改革方案之爭。依據蔣渭川之日記中,他在事 件過程中與陳儀見面三次。3月2日上午10時蔣氏與陳儀初見

白熱化。

,要求厚恤、懲凶、擴大處委會組織。359  3月4日下午2時半,

對於蔣渭川密切往來於長官公署的行徑,處委會方面有人

與陳炘等人與陳儀座談,建議臺灣提早實施地方自治,改組

也公然大罵  ,指責蔣渭川「有奪取政權的野心、沒有團隊的

行政長官公署成為與各省相同的省政府,實行縣市長民選;

精神,單刀匹馬獨走長官路線,想要獨佔政治的地位」; 364

陳儀希望將此些改革方案提交處委會受理審議通過後,才由

而長官公署方面確實也誘之以利,透露欲任命蔣渭川為教育

政府施行。360  3月6日又向陳儀獻策設立「臺灣省政治改革委

處長的訊息。365

員會」,排除處委會檯面政治人物,並與陳儀先後在當晚廣

359.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9-16。

363.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101-102。

360.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45-54。

364.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102。

361.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75-94。

365.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80-81;108。

362.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95-96。蔣渭川與陳儀商議臺政 會方案之日期,經對照各項檔案資料,應為3月6日,書中所記5日應為 錯誤。

366.   〈臺灣臺北搜查私煙發生衝突引起暴 案係由臺灣政治建設協會蔣渭川等 從中主持煽 及其演變情形〉,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 案彙編(一)》,頁17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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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軍三方面合力運用蔣渭川的同時,情治機關卻又向國

國民政府最高當局派兵鎮壓之決心。

民政府中央密電謂「臺灣臺北搜查私煙發生衝突引起暴  案係

「CC派」利用事件擴大以打擊陳儀的情形,在地方上也

由臺灣政治建設協會蔣渭川等從中主持煽  」,指蔣渭川、廖

出現。鍾逸人就指出:

文毅、廖文奎等人於2月25日召開祕密會議,「商議排斥外省

員林地區有一唐山回來的「半山」詹正光⋯危言聳聽,鼓

人、挑撥民眾情感、詆毀政府等有所決定⋯利用緝煙事件發

民軍放火燒燬房舍⋯詹正光乃臺中『十四大哥幫』主要成員

大規模暴  」。366  等到國民政府援軍抵臺之後,蔣渭川成為被

,屬CC系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調查室主任蘇泰楷在臺中地區的

歸罪與捕殺的對象。

一個地下組織。同是唐山人的國民黨地方單位,竟然也起來

從史料上分析,警總與長官公署自始即在利用蔣渭川,一

鼓 民眾放火,而且其議論矛頭又隱約指向陳儀政府⋯很多人 為此目瞪口呆,一直納悶,始終無法釋疑。368

借他之力平息紛亂,二用他分化事件處理委員會;當亂事無 法止息,則將他當作替罪羔羊,歸罪以求卸責。在武裝警察

二二八事件中,省黨部人員也潛入各地之二二八事件處理

逮捕過程中,蔣渭川的四女與幼子一死一傷,無辜受害,蔣

委員會活  。臺中市黨部指導員林金藻即在事件中指揮黨部人

渭川本人也經藏匿逃亡一年之後,才在李翼中、丘念 臺 力保

員施金涂、魏賢坤與徐成進行工作:

下,以不起訴處分結案。367

施同志混入臺中之「時局處理委員會」總務部工作,負責

(三)誇大危情、請兵鎮壓

搜集材料、報導會中機密,舉凡會中 態、危險份子言行及各

在事件中,部份情治機關別有圖謀,擴大各地亂事之外,

項計劃,均由彼一手調查,隨時報告。魏同志、徐同志任調

並密電中央、危言聳聽,打擊陳儀威信,凡此種種都強化了

查及聯絡部委員,負責調查奸黨暴徒行 ,設法聯絡學生及忠 實份子控制奸黨等,中間以分化暴徒力量,糾正處委會目標 兩事為最著。369 臺灣省黨部本身在事件中  作頻頻,事件發生當時在中統

367.   李翼中,〈帽簷述事〉,頁407。

369.   臺中市黨部,〈臺中暴 情形綜合報告〉,楊亮功、何漢文〈關於臺灣 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及善後辦法建議案〉附件,收入陳興唐編,《臺灣 「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卷)》,頁423-426。

368.   鍾逸人,〈二二八事件在員林〉,轉引自謝聰敏,〈二二八事變研究— 二二八事變中的黨政關係〉,收入氏著,《黑道治天下及其他》(臺北 :謝聰敏國會辦公室,1993年),頁157。

370.   趙毓麟, 〈中統見聞及功過錄〉, 《傳記文學》57:1(1990年7月),頁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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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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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黨政經濟調查處任科長與秘書的趙毓麟指出,2月28日凌晨

繼祥(按:陸桂祥之誤)均遭暴徒擊斃」,373  不但悖離事實

他收到臺灣調查統計室十萬火急的電報,敘述事件經過,以

,甚至把臺北縣長陸桂祥的名字都弄錯了,但是這樣的情報

後每天接到急電兩次,每次電文長達二、三千字;「當時我

到了國民政府高層手中,對當局所造成的刺激可以想見。

即以中統名義,用快郵代電急報中統頭目葉秀峰,建議火速

尤其情報中不斷強調事件乃共產黨操縱:「⋯臺灣情況日

加派三個師開赴臺灣」 370。此處所指的「臺灣調查統計室」

趨惡化,臺灣共黨後乘機發展,臺灣大學生集團簽名參加共

就是臺灣省黨部調查室,該室主任即蘇泰楷。因為國民黨方

產黨者達三  名,總計全臺各地共黨已發展至三萬餘人,臺灣

面的史料仍未公開,省黨部所拍出的電文內容為何不得而知

共黨勢力突然龐大,暴  已為臺灣共黨所操縱⋯」374  實際上,

,但以趙毓麟所言據以建議加派三師軍隊赴臺來判斷,恐怕

中國共產黨派蔡孝乾潛返臺灣發展組織,至1946年5月才成立

是些情勢危急之言,不會對陳儀有利。1947年7月1日發刊的

「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而據共產黨員周明的估計,「

左派刊物《前進》雜誌則稱,「CC派」支援下的省黨部向中

當時中共黨原僅約五十人左右,最多不超過一  人,力量微不

央提出報告指事件完全因政治腐敗而爆發,因此陳儀應負起

足道。」375  誇大共產黨介入事件、操縱暴  ,對於正戮力於國

全部的責任。371

共內戰的國民政府最高當局,無疑是嚴重的誤導,激化其對 臺灣事件的決策判斷。

軍統方面同樣強調事件的嚴重  及中國人受到的攻擊,例 如3月5日情報指「外省人死傷達萬,亦損失財產無算」;「

保密局也曾從南 直接派員來臺掌握臺變情報。保密局長鄭

局勢萬分嚴重」。372  又如稱「新竹縣長朱文伯、臺北縣長陸

介民在3月8日奉蔣介石面諭,派劉戈青攜電飛臺灣傳達命令, 並飭會同保密局臺灣負責人陳達元等,協助當局平息風潮。376

371.   轉引自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86。 372.  〈宋壎嗀等上毛人鳳電報告三月五日臺灣各地暴徒活 情形〉,收入侯坤 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頁63-64。

375. 古瑞雲,《臺中的風雷》(臺北:人間出版社),頁50。 376. 〈鄭介民呈蔣主席三月十日報告〉,〈大溪檔案〉,頁139。

373.  〈張秉承呈報臺北市搜查私煙而發生衝突引起暴 係由臺灣政治建設協會 蔣渭川等人從中煽 〉,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 (一)》,頁181。

377.  〈「拂塵專案資料」--陳鼐提供之「臺灣發生二二八事變回憶瑣記」 〉,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 237-238。

374.   〈葛滋韜呈報臺灣共黨操縱暴 及激烈份子遭受排斥因而憤恨懊悔已呈 搖 狀態〉,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頁 187-190。

378.   〈劉戈青呈報臺灣臺北暴徒成立司令部控制臺省全境並數度圍攻長官公 署及警司令部情勢益趨嚴重〉,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 檔案彙編(一)》,頁19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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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八日晚已向臺北攻擊,數度圍攻長官公署及警備司令部⋯臺 北已入戰時狀態⋯情況緊急,形勢益趨嚴重,有隨時失陷可能 」;因此他建議「現臺灣情勢日趨惡化,似應于最短期內空運 部隊飛臺鎮壓援救」。378  更有情報指稱「暴徒計劃按戶清查 人口、搜索外省公教人員與商人,欲施行大屠殺,幸中央洞悉 其奸,派遣大軍鎮壓,使外省人免遭大難」。 再者,包括軍憲警系統的情報都一再強調二二八事件是 奸黨暴徒竊奪政權的叛國行為,要求臺灣獨立,絕非一般民 變,而建議嚴懲。例如,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尚未提出 四十二條處理大綱之前,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早在3月4日 與5日即電中央,指稱「此次臺灣暴亂,其  質已演變為叛國 奪取政權之階段⋯陳長官似尚未深悉事態之嚴重,猶粉飾太 平」。379  另外,保密局臺北站指「暴徒企圖將衝突變質為全 省暴  ⋯並與臺籍一部份大中學生間成立默契,陰謀臺灣獨立

3月8日深夜國府軍隊已進入臺北市鎮壓,但情治人員劉戈青誇大危情,指3月8日

」; 380  指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係「以此組織名義,企圖

晚「臺灣全境為匪徒所控制」、「臺北隨時可能失陷」、請求「空運部隊飛臺鎮 壓援救」。(檔案管理局提供)

379.   〈張鎮呈蔣主席三月五日報告〉,〈大溪檔案〉,頁67。 380.   〈張秉承呈報臺北市搜查私煙發生衝突引發暴 係由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 蔣渭川等人煽 〉,收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 )》,頁178-182。

劉戈青來臺還有一重要任務在負責連繫  視張學良之軍統局人 員劉乙光,掌握被拘於新竹井上溫泉之張學良之情形。377  但

381.   〈張秉承呈報臺北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解散後重要人員 向〉,收入 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頁201。

他來到臺灣之後,無視於8日晚國府軍隊由基隆進入臺北控制

382.   內政部警政署,〈為臺中縣二二八事件擾亂首領罪跡羅舉嚴予查究法辦 〉、〈二二八事件臺中區處委會執委洪元煌十五名均為冀圖違反中央奪 權非法組織俯乞查究法辦〉,研考會檔案管理局二二八事件檔案。

局面,竟隨即於3月9日發電向中央謊稱,「臺灣全境鄉村城郊 全為匪徒所控制⋯匪徒以成立司令部統一指揮,各地武裝匪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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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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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叛徒力量支持,實行接收臺省軍政大權,叛離祖國⋯」

陳逸松在事件中活躍於「處委會」,草擬該會「組織章程

381 。又如警務處線民高民智3月10日密報林朝業等三人罪跡,

」,並為該會政務局長;劉明也積極活  ,擔任「臺灣省自治青

16日更指 臺 中區處委會執委包括林獻堂在內的15人均為「罪

年同盟」財務顧問,事件中曾答應發給學生槍枝,支持武裝行

魁禍首」,「二二八事件是少數野心家與奸黨份子之叛國奪

。384  然而這兩位事件中的重要份子,不但能夠逃過捕殺,並且

權行  ,應予嚴懲、以正綱紀」。382  這些情報中的嚴厲指控,

列名警備總部特別行 隊幹部名單中,確實是相當奇特。 依據劉明多年後所透露,原來陳逸松、劉明是在軍統人員

都一再引導、強化國民政府當局作出軍事鎮壓的決定。 情治人員誇大二二八事件中的  盪情形,凸顯中國人的受

陳達元、林頂立掩護與協助之下逃過一劫;而李翼中所指,

害程度,強調共產操縱事件、黨員數萬人,更咬定事件並非

陳逸松等2人列名「警總別 隊」名單的同時,陳逸松正躲藏在

單純要求政治改革,而係「奪權叛國」的行為等等,其目的

陳達元家中。劉明說,警總調查室主任陳達元不但於戰後初

不外:一、暴露陳儀對臺灣情勢完全失去掌握能力,打擊其

期指示張士德邀陳逸松協助組織「三民主義青年團」,陳達

威信;二、為眾多情治機關竟不能協助維持臺灣局勢之穩定

元本人來臺就任後,也常與劉明、陳逸松等人往返,陳達元

,推卸責任;三、為請求援兵與武力解決尋求藉口。而如此

且認陳逸松為同宗,林頂立則常受劉明資助。3月8日陳達元

危言聳聽的情報一一呈報到南  最高當局,無疑更加強化當局

通知劉明即將大禍臨頭,劉明於是先遣散了守衛派出所的青

派兵鎮壓的決心。

年學生,然後到陳逸松律師事務所帶走陳逸松,沿著水門外

(四)捕殺民眾、製造黑名單

淡水河岸,徒步走向陳達元的住宅。陳逸松後來也回憶說,

3月8日晚國府軍隊整編第21師先遣部隊抵基隆後,警備總

當時陳達元宅人聲嘈雜,來往的陌生人頗多,但沒有人向他

部宣佈戒嚴,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指出「於是軍事部

過問。劉明則在自宅與甘蔗園間藏身。直至白崇禧來臺,陳

署略定,特設別  隊,林頂立為隊長,劉明、李清波副之,陳 做慟 逸松為參謀長,張克敏、高欽北、周達鵬為大隊長」。383

逸松因國民參政員身份赴南  開會時有過一面之緣,乃等待機 會見到了白氏向其解釋說明,陳逸松與劉明方能露面。385 385.   謝聰敏,《黑道治天下及其他》,頁163。

383.   李翼中,〈帽簷述事〉,頁388。

386.   〈白崇禧呈蔣主席四月十四日簽呈〉附件,〈大溪檔案〉,頁246-247。

384.   蔣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頁100。謝聰敏,《黑道治天下及 其他》,頁163。

387.   陳逸松口述,收入陳柔縉,《私房政治》(臺北:新新聞出版社,1993 年),頁11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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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後臺灣改為省政府制,劉明還與林頂立同時名列

別行  隊,全面逮捕首要份子(包括臺灣精英)」。388  同時,

陳儀所推薦的省府委員名單中。386 不過,他卻在1950

逸松則在1948年至1953年擔任第一屆考試委員,但在

中統局局長葉秀峰也在3月26、27日呈蔣介石情報中指「陳長 燈釘登 官善後處置仍採高壓政策,凡稍涉事變嫌疑者,每加毒殺」 燈釘登 ,「警備部竟公然組織別  隊多組,臺民恐懼萬分」。389《國

1971年因美國花旗銀行爆炸案被調查,於是在1973年

是日報》記者野僕則稱「陳儀從福建帶來的一批軍統局特警

進入中國,成為中共人大常委。387

東南訓練班出身的警備部特工人員,卻奉令秘密處決各地參

年代白色恐怖時期被以「資匪」罪名逮捕下獄。陳

與反政府活 的士紳人民」。390

以陳逸松與劉明介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深,事後卻 能全身而退,其角色確實引人疑竇。二人是否為「軍統」安

范誦堯並指出,「至於槍斃人犯,多由軍統局林頂立負責

排插手事件?或如蔣渭川一般被「軍統」所利用?還是純粹 做慟 因為個人與「軍統」人員交情深切而受庇護?在未取得更充

」,391  憲兵隊特高組也參與捕殺行  ,例如在處委會甚為活躍

份的史料佐證之前,仍然難以遽下定論。

添燈淋澆汽油燒死。392

的王添燈即是被憲兵第四團抓走,張慕陶刑訊未果,乃將王

軍統人員在國軍增援部隊到達之後,主導捕殺「人犯」的

而各情治機關都加入製造黑名單的行列。在3月12日中統

工作。當時擔任警備總部副參謀長的范誦堯在四十多年後接

局與憲兵司令部呈給蔣介石的情報中指出,「九、十兩日國軍

受訪問時表示,事件後「由憲兵成立特高組及林頂立成立特

絡(按:陸)續開到,警察及警備部軍士即施行報復手段,毆 打及拘捕暴徒,臺民恐慌異常。臺省黨部調統(按:查)室曾 建議警備部,應乘時消滅歹徒,並將名冊送去。警備部十日晚

388.   〈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收入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二二八事件文 獻補錄》,頁117。

起開始行  ,肅清市內奸徒」。393  國民政府第21軍副官處長何

389.   〈葉秀峰呈蔣主席三月廿六、廿七日情報〉,〈大溪檔案〉,頁230。

聘儒則指出事件後「成立了一個黨、政、軍、憲、警的聯合特

390.   野僕,〈二二八事件的真相—一位目擊者的見證〉,收入陳芳明編,《 臺灣戰後史料選》,頁408。 392.  蘇新,〈王添燈先生事略〉,頁125。

391.   《中國時報》,1993年2月28日,第九版。同日之《自由時報》、《聯 合報》,此三報同樣刊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訪問范誦堯先生之口述內容 。但文獻會後來編印出版之《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1994),頁117 ,此段文字改為「至於處置首要份子,多由軍統執行」,並略去「林頂 立」三字。

393.   〈憲兵司令部、中統局呈蔣主席三月十二日情報〉,〈大溪檔案〉,頁 燈釘登 146。 394.   何聘儒,〈蔣軍鎮壓臺灣人民起義紀實〉,頁270。括弧內文字為原文。 395.   何漢文,〈臺灣二二八起義見聞紀略〉,頁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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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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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機構(可能就是黨、政、軍、憲、警聯席會報,簡稱特種會 報),調查進步人士,製造黑名單,到處捉人」;394  事後到 臺灣調查事件的  察委員何漢文也指稱有相同的機構,「在軍 事大屠殺以後,接著由黨、政、軍、憲、警聯合實行全面大搜 捕,加以秘密殺害,這樣被殺害的人民當不下千數」。395 從2000年檔案管理局所徵集出土的國家安全局檔案中,確 實可以發現各情治機關所提出的黑名單,如軍統情報員所提 「二二八叛亂主要暴徒名冊」、王守正呈雷萬鈞「二二八事 件參加份子名冊」、「臺中市參加暴  暴徒主要名冊」、「臺 變奸黨暴徒罪行調查表」、「本省各地參加二二八事變之臺 人姓名冊」、及各縣市所提出的事件「參與份子名冊」、「 暴亂份子名冊」,種種黑名單不勝枚舉,數量十分驚人。396 1947年4月,國防部保密局提出了一份「二二八事變叛逆 名冊」,將全臺分為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屏東 、花蓮等各區,羅列了逾千名「叛逆」之名單,有關這些人 的姓名、  別、年齡、籍貫、原職、擔任之「逆職」、罪行、

396.   請參看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二二八 事件檔案彙編(二)》、《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九)》。 397.   〈「拂塵專案資料」--國防部保密局造報二二八事變叛逆名冊〉,收 入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9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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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臺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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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4月,保密局提出「二二八事件叛逆名冊」,名冊中力主溫和路線的林獻 堂名列叛逆之首,連震東也在其列,而整部名冊涵蓋全臺人士千名以上。 (檔案管理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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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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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節 「半山」份子 一、「半山」的界定與責任論述的標準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半山」一詞,在戰後初期才在臺灣社會出現。何謂「半 山」?根據1952年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的《臺灣地方派系調查

專報》,將「半山」列入地方派系的一支來觀察。並有如下 的敘述: 游彌堅等隨光復而夾勝利姿態歸來⋯游等播弄於政府與臺 胞間之政治魔術為臺胞所覺察因諷為『半山』,此『半山 派』名稱之由來及形成之因素。1 以上對「半山」的界定,並不周延。    媒體人卜少夫在1962年的著作中,對於「半山」有這樣的

二二八事件除了追究南  決策與臺灣軍政層面人員之責任

敘述:

外,對於事件相關團體與社會菁英之責任,也有必要一併加 以檢討。事件發生後,臺灣民間社會對於任職政府機關的所

來自後方追隨政府抗戰的『半山』,與一直守桑梓 和日本人周旋的『阿海』⋯2

謂「半山」人士有許多負面的批評,認為這些從中國回來的 臺籍人士出賣了臺灣人。另一方面,根據官方的調查報告顯 示,統治者是將事件之發生與擴大歸咎於本地之社會菁英,

此段文字只有敘述,而無界定。

尤其是一些社會團體幹部或媒體工作者等,大多背負著「引 1986年李筱峰在《臺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一書中,曾

發騷  」之類的罪名。以下將針對這些與事件相關之團體或個

討論到「半山」人士,首次對「半山」提出進一步的解釋:

人逐一檢視,釐清其責任輕重或還其清白。此外,許多口述 歷史的紀錄中,也出現不少擔任情治機關線民或告密構陷他 人的案例,本章末尾,也將順筆略敘這類告密者、構陷者的

1.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52《地方派系調查報告》手稿本。

角色。

2.  卜少夫,《臺灣風雲人物》(香港:新聞天地社,1962年7月),頁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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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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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府接管臺灣後,許多大陸人來到臺灣,臺人稱呼來

學者陳翠蓮於《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一書中,在討

自中國大陸的人為『阿山』。『阿山』一詞,源於何

論「半山集團」時,也有這樣的解說:

處何人,無從查究。惟臺人向以『唐山』代表大陸,

戰後跟隨陳儀來臺接收的大批國民政府官員中,有一

『阿山』一語,或有來自唐山之意,亦未可知。而對

部份臺籍人士。這些臺灣人多是在戰爭期間因不滿日

於曾經留居中國大陸一段時日再返臺的臺灣人,則稱

本統治而前往中國大陸,在大陸求學、從軍、或任職 ,他們在大陸時就曾組織種種團體,如『臺灣革命同

之為『半山』。但『半山』一詞,除此涵意外,有時

盟會』、『臺灣義勇隊』、『國民黨中央直屬臺灣黨

亦意味曾赴大陸投效國民政府的臺籍人士。在戰後初

部』。陳儀來臺之前,或從國民政府其他部門借調、

期,『半山』一詞在民間的言談中,有時略有貶損之

或由主辦的『臺灣幹部訓練班』匯集了這些人。這批

味,但此處借用此語,則無價值判斷上的用意。惟應

臺籍人士由於具有中國經驗、是半個『唐山人』(臺灣

予以語意上的界定:一、指曾經留居中國大陸一段時

人對中國、大陸稱為唐山),所以被稱為『半山』。5

日(非旅遊)而後返臺的臺籍人士;二、該人士係在國

綜上所述,「半山」人士的 質,大抵呼之已出。惟半 山人士為數不少,1945年左右,約有一千名臺灣民眾

民政府體制內任職,或在行 上擁護國民政府。3

分屬於中國上非日軍佔領區之內的各類國民黨組織。6

研究臺灣政治的澳洲學者家博(J.B.Jacobs),在談到「

本文所討論的對象,不可能涵蓋所有人士,僅以其犖犖

半山人」的起源時,也有如下的敘述:

大者為取樣,來觀察討論。

許多曾前往大陸與國民黨共事的臺灣人士,日後於政

為何探討二二八事件的責任,必須討論半山人士的角

壇中均嶄露頭角。這些臺灣人士便是眾所皆知的『半

色?

山人』,此一名稱縱使是在臺灣也常造成一些混淆;

由於「半山」人士出身臺灣,在臺灣有一段生長的經

⋯在福建的臺灣人習稱中國大陸為『唐山』。因此『

歷,而後又在中國有過中國經驗,尤其是投身在國民

半山人』即意謂『半個大陸人』4。

政府陣營中,對於中國政治文化有所涉獵。這種經驗 ,是長期處於日本殖民統治下,資訊受限的本地人所 望塵莫及。因此,「半山」人士理應扮演中國政府與

3.   李筱峰,《臺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臺北:自立晚報社,1986年),頁 148。 4.  J.B.Jacobs原著,陳俐甫、夏榮和譯,〈臺灣人與中國國民黨─臺灣「半山 人」的起源〉,載《臺灣風物》40卷2期(臺北,1990年6月)

5.   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頁235。 6.  Kerr, George H. Formosa Betrayed. Boston: (1965) Houghton Miff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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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341

342

臺灣社會之間的橋樑角色。如何替雙方因長期隔閡可

真實的不同而已,緊接著,卻

能產生的衝突,提出預警,或促成溝通,這是他們最

是一場腥風血雨的二二八事件

能扮演的角色,也是他們最應該發揮的功能。這種角

的爆發。林茂生如果事先知道

色與功能,也成為我們今日回顧歷史,討論責任時,

他在迎接「祖國」的一年半之

據以檢討的重要指標之一。

後會喪命於「祖國」的槍下,

再者,二二八事件是一個外來統治者與本地被統治者之間

他絕對不可能在終戰之初會一

的一場「官逼民反」引發的事件,最後導致外來統治者以軍

廂情願地賦詩吟詠「從此南冠

事鎮壓釀成屠殺慘案。在兩者之間,「半山」人士站在何者

欣脫卻,殘年儘可付閒鷗」;

立場?有無設法防止衝突,化解危機?抑或成為統治當局的

陳炘如果也事先知道「祖國」

共犯結構?助長整肅與殘殺?這也是本章討論責任時,無可

李友邦(李筱峰提供)

迴避的課題。

的來臨之後即將是他生命的結

束,諒他也不可能在終戰時積極籌組「歡迎國民政府籌備委員

二、回臺前言行之檢討

會」。

(一)急切呼籲中國政府「收復」臺灣的半山

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當時的臺灣社會菁英沒有足夠的資訊

1945年8月中,二次大戰結束,臺灣民眾熱烈迎接心目中

以資了解中國的政情。否則,當不至於有飛蛾撲火式的「迎

的「祖國」。然而,對於實際的中國卻是極為陌生,誠如葉

接祖國」之舉。在當時,最有機會與條件了解中國政情的,

榮鐘所說的,「祖國只是觀念的產物而沒有經驗的實感」7。

唯有這批留居中國供職於國民黨黨政軍特的「半山」人物。

等到真正的中國來臨之後,就像林茂生所感嘆的:「⋯我們

然則,許多投身在國民政府陣營的「半山」人物,不但沒有

想像中的祖國,與實際的,實在不同⋯.」。8不僅止於想像與

替臺灣人可能面臨的局面提出預警,卻反倒是汲汲營營為中 國「收復」臺灣大聲疾呼,為著臺灣早日「投入祖國懷抱」 而疲於奔命。 以下試舉一些例證以明之:

7.  葉榮鐘,《臺灣人物群像》(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頁419 。

先舉李友邦(肇基)為例,李友邦於1924年投奔中國進

8.   橋生,〈林茂生先生的一生─與林宗義教授共懷念〉,手稿�或參林宗義 口述,胡慧玲記錄,〈我的父親〉,載胡慧玲《島嶼愛 》(臺北:玉山社 ,1995年)。

入黃埔軍校,組織「臺灣獨立革命黨」,自任黨主席,該黨 宗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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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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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治」就算「臺灣獨立」,至於脫離日本之後的臺灣,並不

為團結各族人民驅逐日本帝國主義在臺灣的一切勢力,使

是要建立一個獨立的國家,而是要歸中國統治。

臺灣脫離日本的統治,而反回祖國。 1938年9月,該黨修正黨章,明文:

李友邦在中日戰爭期間曾經組織「臺灣義勇隊」投入中國 對日抗戰。他在〈臺胞未忘祖國〉一文中表示:

本黨宗旨為團結臺灣民族,驅逐日本帝國主義在臺灣一切

若要救臺灣,非先從救祖國(中國)著手不可,欲致力於臺

勢力;在國家關係上,脫離其統治,而歸返祖國,以共同建

灣革命運 ,必先致力於中國革命之成功。」「保衛祖國,收

立三民主義之新國家。 1940年李友邦在〈臺灣要獨立也要歸返中國〉一文中,為

復臺灣」「我們現在所最盼望於臺灣同胞的,是要他們努力 從事本身革命工作外,更應儘可能協助祖國抗戰,謀取最後

「臺灣獨立」作了如下的解釋: 什麼是臺灣獨立呢?臺灣的獨立是在國家的關係上,脫離

勝利,而對於祖國同胞,則望其乘此時機,以最大的努力,

外族(日本)的統治,是對現在統治著臺灣的統治者而言。作為

援助臺灣革命,使此別來四十餘年之兄弟,能復共集於一堂

被壓迫於日本帝國主義者之下的臺灣民族,他們是要向其統

,同心協力建立三民主義之新中國,享和平之福於久遠。10

治者鬥爭,以爭取能夠自己處理自己,自己決定自己前途的

事後證明,李友邦所謂「若要救臺灣,非先從救祖國著手

權利,被鎖緊地壓迫在日本帝國主義的鐵蹄下的臺灣民眾,

不可」的論述是有待商榷的。因為這個「祖國」的來臨,並

迫切的需要的是這個。⋯但『回長(唐)山去啊!』從前是,現

沒有「救臺灣」,反而帶來臺灣的逆退與二二八的慘案。李

在也還是臺灣五 萬民眾的口頭禪,「長(唐)山指的就是中國

友邦也在二二八事件中遭下獄數月,更於四年後的白色恐怖

,要歸回中國的熱情,除了少數喪心病狂的作日本帝國主義

時期遭處決。 像李友邦這樣的心態,在當時的「半山」人物當中,大有

的走狗的敗類而外,這已成為一般臺灣民眾的要求,所以臺 灣要歸返中國。9

人在。他們甚至在中國沒有積極「收復」臺灣之際,就表現 得甚為急切而積極。試看以下言論:

原來他們的「臺灣獨立」的觀念是「有而且只有脫離日本

9.   《臺灣先鋒》復刊第一期(中國金華,1940年4月15日);或參王曉波,〈日 據時期的臺灣抗日運 與獨立運 〉,載《世界新聞傳播學院學報》第三期( 臺北,1993年10月)。

10.   李友邦,〈臺胞毋忘祖國〉,王曉波編《臺胞抗日文獻選編》(臺北:帕 米爾書店,1985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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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戰爭期間任職於軍事委員會國際問題研究所第三組主

時在中國由幾個臺 籍同鄉團體聯合組 成的團體「臺灣革 命同盟會」發表一 篇強烈的〈戰後臺 灣問題聲明〉,聲 稱代表六 萬臺灣人 民嚴正聲明:「戰 後處理臺灣問題, 除將臺灣之領土主 權完全歸還中國外 ,任何維持現狀或 變更現狀之辦法, 均為臺灣人民所反 宋斐如(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對。」13 「臺灣革命同盟會 」建議臺灣設省,他們其中的一個理由說:「臺灣設 省,則戰爭結束時同盟會國家不能視臺灣為日本殖民 地;無論國內國際乃至臺灣島內的觀念將因此完全一 變,而臺灣的光復工作可以事半功倍。」 14  原來他們 要求在臺灣設省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臺灣在戰後被視

任的謝南光在〈臺灣的民族運 〉一文中說: 回顧七七事變前,祖國同胞看待我們是亡國奴,是日本籍 民,處處歧視我們,不但不援助我們的革命運 ,甚至破壞我們 的工作,盧溝橋的烽火燒盡了一切不合理、不近人情的阻礙, 現在祖國已經決定收復臺灣,我們也以『歸回祖國』做為臺灣 民族運 的中心目標,臺灣人的民族運 變為整個中華民國的民 族運 。11 供職於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的宋斐如在〈臺灣農民的慘痛 〉一文中,指陳臺灣農民在日本殖民統治下被剝削的處境, 提出「光復臺灣是民族革命,同時也是社會革命。」12 宋斐如 這個命題的前提無異是說,中國已完成社會革命,中國的農 民已經翻身做主。然而,他卻沒有察覺出來,其實中國農民 的處境並沒有比臺灣農民好,如之何臺灣被中國「光復」之 後,就會完成社會革命?更諷刺的是,不論「社會革命」也 好、「民族革命」也罷,宋斐如本人卻在「光復臺灣」的1年 4個月後喪命於二二八事件中。 1942年8月美國《幸福》、《時代》、《生活》等雜

為殖民地而交由聯合國託管。

誌倡言「戰後臺灣由國際共管」。對於這種主張,當

接著1943年4月17日馬關條約48週年,該會又發表宣言 聲明:「本會領導臺灣革命方針,素以歸宗祖國為中 13.  呂芳上,〈臺灣革命同盟會與臺灣光復運 〉,《中國現代史專題研究報告 》第三輯(臺北: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1973年9月),頁255-288。

11.  謝南光,〈臺灣的民族運 〉,載臺灣革命同盟會主編,《臺灣問題言論集 》第一集(中國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出版,1943年9月)

14.   〈臺灣革命同盟會第二屆宣言〉,《臺灣問題言論集》第一集,頁 104-106。

12.  宋斐如,〈臺灣農民的慘痛〉,《臺灣問題言論集》第一集,頁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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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今後尤為堅決本此方針而努力,無論任何異族統

1945年5月,中國國民黨召開第六次全國代表大會,謝

治臺灣均為吾人所反對,誓必反抗到底,雖再犧牲  萬

東閔又以臺灣黨部的代表出席了這次大會,同時領銜

頭顱、十年歲月,亦必爭得民族之自由解放。 」15

向大會提出三項有關「復臺」之提案,其中一項是「 擬請中央從速確定臺灣法律地位案」。17

時任中國國民黨直屬臺灣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的謝東閔也 非常擔心臺灣被置於聯合國之下託管。他擔心根據當時的史塔

供職於重慶的國際問題研究所,亦是臺灣革命同盟會的活

生計劃,臺灣會以「置於擬議安全理事會下,具有戰略重要

躍份子李萬居,也非常擔心臺灣的法律地位不確定,他以〈

的軍事基地」而被列為國際託治地。所以謝東閔呼籲說:

確立臺灣的法律地位〉18 為題,質問說:

我想為不折不扣收復臺灣,我們應向國際託治制會議

前年開羅會議,中、美、英三國領袖共同發表宣言,戰後

提供備忘錄,重申開羅會議的決定不可更改,同時透

臺灣與澎湖歸還中國。今天距該會議的時間已經一年半以上

徹的說明臺灣歷史、民族及地理等,皆與中國不可分

,可是中央當局除了成立一個規模不大的臺灣調查委員會外

,必須保證中國領土的完整,主權神聖。這意思,並

,其他應該積(極)準備的機構,至今還未見成立,甚至臺灣在

不是反對國際託治制,更不是對美國繼續佔領太平洋

中華民國的法律上的地位,臺灣人民的身份,到了今天還沒

戰略基地有所為難。反之:我們擁護美國安全,世界

有確定。臺灣是甲午戰敗時被當做求和的犧牲品,而割給日

安全;同時也贊成有些地方必須共同開發資源,以謀

寇的,這一段慘痛的歷史,應該是盡人皆知,用不著我們在

殖民地的福利。不過,臺灣除外。因為他攸關中國安

這兒敘述的。她是 分之 的中國領地,她是炎黃子孫所篳路藍

全,中國福利;他是 分之 的中國領土。此外,中國

縷開闢的,那兒的居民除極少數外,都是不折不扣的漢民族

自身也要徹底覺悟,要態度明朗,立場堅定。由於國

。況且三大強國開羅會議既經決議公佈於前,中央對這個問

際託治制的提出,我們更覺得中國應準備武力收復臺

題所取的態度為什麼那樣謙遜,遲疑,顧慮,不明朗而堅決

灣16

的向中外宣布:臺灣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臺灣人就是中國的 15.   〈為馬關條約四十八週年紀念宣言〉,《臺灣問題言論集》第一集,頁 108-110。

17.  見李雲漢,《國民革命與臺灣光復運 》,頁124。

16.  謝東閔,〈國際託治與臺灣〉,《臺灣民聲報》第3期(中國重慶,1945年 5月16日)。

18.  李萬居,〈確立臺灣的法律地位〉《臺灣民聲報》第4期(中國重慶, 1945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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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不以臺灣而以中國為主體的言論、急切要臺灣「回歸

人民。這使我們感覺到很不可

」中國的心態,使這些「半山」人士不會也不願去設想,臺

思議! 其實,李萬居質疑中

灣「回歸」中國之後可能的遭遇與後果。一年半之後臺灣終

國政府對臺灣地位的

於爆發二二八事件,為他們的言行做了檢驗。

猶疑不決,正反映開

(二)對國民政府當局提出警訊的半山

羅會議效力的有限 。

「半山」人士雖然沒有告知臺灣人有關中國的政治情況、

這些「半山」人物比

沒有對臺灣人就臺灣被中國接管之後的可能遭遇提出警訊,

中國中央更急切地要

不過,持平而論,在終戰前,仍有部分「半山」人士透過言

確定臺灣的法律地位

論,向國民政府提出接管臺灣應注意的事項。 1944年4月17日國民政府在「中央設計局」(戰時中國最

,急著要將臺灣納入 中國版圖。此等言行

高政治及經濟設計暨審議機構,隸屬國防最高委員會)之下 李萬居(陳儀深提供)

係基於何等  機,此處

成立「臺灣調查委員會」,開始蒐集臺灣資料,作為「收復

不擬論斷。不過,他們不以臺灣為主體來思考,而以

」臺灣的參考。該委員會所召開的第2次座談會(1944年7月

中國為論述的立足點,則是極其明顯的。試再舉以下

21日)中,有黃朝琴、謝南光、謝掙強、連震東、柯台山、

言論來觀察:

許顯耀、游彌堅等人士與會。在這一個重大的會議中,連震 東向中國當局提出這樣的資訊:

李友邦說:「如果祖國為要確保國土的獨立政策、建立海

臺灣人的生活有許多地方是良風美俗,接收以後,我們應

軍以負荷衛護東南和平之重責大任,那麼我們就得收復南海

設法維持。臺人經過日本多年的訓練,過的是新生活,臺灣

出入之門戶、海防線上之根據地—臺灣。」19 李萬居也說:「她(臺灣)是中國東南的重要屏障,具有

人有洗澡的習慣,很清潔,勤儉,不打牌,不舉行登報結婚

重大價值的戰略據點,為保障中國的安全與太平洋未來的和

,離婚者亦少,坐洋車不必還價,在一些瑣碎生活上比較直

平,臺灣都是無可爭議地應該重新歸還中國。」20

率,希望能夠保存。臺灣人做人無所謂『心眼』,而『心眼

19.  李友邦,〈收復臺灣與遠東和平〉《臺灣問題言論集》第一集,頁54-57 。 20.  李萬居,〈確立臺灣的法律地位〉《臺灣民聲報》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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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字在臺灣語中就沒有。臺灣問題的前提,是一定要收復 。收復以後,亦必須比日本人好,臺灣人需要自由、幸福、 平等,相信一定可以做到。最後,還希望散兵遊勇不讓帶到 臺灣去。 臺灣調查委員會雖囊括有「半山」人士,但是在運作上實 則以陳儀的江浙同鄉及福建省主席任上之班底為主導。因此 ,會中雖有「半山」人士建議接收後應多用臺人,以臺人為 行政主體,但並未為該委員會所接受。 在終戰前夕,這一群「半山」人士在重慶創辦了一份《臺 灣民聲報》,李萬居任發行人,連震東任主編,出版者則以 「臺灣革命同盟會」之名義行之。這份跨越終戰前後,標榜 「擬請祖國人士正視臺灣民眾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標」為宗旨 的半月刊,從1945年4月16日創刊至同年10月7日止共發行10 期,刊登許多當時投身在國府陣營裡面的「半山」人物的言 論,向蔣介石當局提出許多有關接管臺灣應注意的寶貴意見 。試舉其中重要建言如下: 曾經在1920年代馳騁於臺灣的社會運  場的謝南光(春木 ),呼籲要制定臺灣省憲、實行臺灣的地方自治,他說: 或者有人會反對說,一定要有相當期間的軍政,纔能肅清 反 勢力,建立自治的基礎,從表面看起來也有道理,其實並 不然,已經有了自治經驗的人民,尊重他們的自治,它們自 來協助政府,人民自己肅清反 勢力,甚麼反 的勢力都不能存 《臺灣民聲報》創刊號(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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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軍政府不能得到人民的協助,他的軍力怎樣雄厚也

施選舉制度,給予臺灣人民參與政事,雖說不能充分自由地

是空的。我們首先要取得人民合作就要實施憲政,實行地方

發揮民權,但在這種形式的制度下,卻給了臺民以許多學習

自治,尤其是民主主義運 有了五十年歷史的臺灣,地方自治

的機會。22 署名「孝紹」的作者更把六  萬臺灣人比擬成留日學生,

有廿五年歷史的臺灣,不尊重人民的自治,政治就不容易上 軌道,反容易造成各種混亂。21

要蔣介石當局善待他們:

任職軍委會政治部臺灣義勇隊區隊長的謝掙強,也發表類

﹝臺灣人民﹞生活之容易由於社會之安定,社會之安

似的看法:

定由於秩序之井然,秩序之井然由於教育之普及,而

為要保持臺灣原有的繁榮與進步,為要爭取臺灣人心

教育之普及則由於生活之不艱難。(自然不能抹殺日

的內向,我主張要將臺灣提早實施憲政,以作國內各

閥政治力之背景。)臺灣人民好像已經走上了這軌道

省實施憲政的示範。

。而從尋求生活的方面來說,臺灣人稍有智識技能者

謝掙強對於當時認為臺灣不適合地方自治和憲政的主

,找生活比較容易,差不多不須通過親戚或朋友的人

張,提出反駁,說:

事關係。﹝中略﹞臺灣人民自十五年前以來,已經實

臺灣人民受教育的佔 分之九十五以上,還較國內普遍,

行地方自治。因此,臺灣人民之自治經驗,可以說比

文盲僅少,且其程度也較國內為高,同時已有廿五年的地方

較任何省份的同胞豐富。﹝中略﹞要之,臺灣人民是

自治經驗,不管其是否完全根據民意抑是參雜半「御用式」

留東五十年的老留學生,確非誇張其事。五十年學習

,總之他們已經受過相當訓練,這是無可懷疑的。凡抱這種

日本的科學技術,現在已有可觀的成就,耕田人懂得

錯誤觀念的人,實在他們有自己檢討和糾正的必要。臺灣對

改良種子,增加農業的理論和實際,工人不但懂得運

於『四權』的運用和政治素養與能力,早已在日寇統治的選

用機器,還可配修機器,甚至製造機器,對於複雜精

舉制度下學習了多多少少,例如,十多年前日寇已在臺灣實

巧的機器,譬如飛機艦艇,能駕駛者,既大不乏人, 其能製作配備者亦大有人在,其他等等,真是不遑枚

21.   謝南光,〈制定臺灣省憲〉,《臺灣民聲報》創刊號(中國重慶,1945年4 月16日)。

22.  謝掙強,〈實施憲政與臺灣〉載《臺灣民聲報》創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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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好了,不久之將來,這一大批老留學生,快要畢

國民黨統治當局對於以上半山人士建言的輕忽甚至否定,

業回國了。祖國應該好好地看待他們,不宜再有歧視

可以從當時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祕書處的汪公紀的以

輕蔑的心理。23

下言論見其一斑。汪指斥以上「半山」人士的見解為「 臺 人

對於當時將採「行政長官公署」制度的設計,連震東

治臺」之謬見,他從  機上就根本懷疑這批留居中國的臺灣人

更為文提出警告:

,汪說: 恆姮 臺人 自視為異族,自劃範圍以與中國之其他部份有別,

這將使臺灣人民產生『總督制復活』的錯覺,以為行 政長官又是以『統治殖民地』的姿態出現。24

察其目的不外在攫奪政治地位,以滿其大欲,於是強劃臺灣

謝南光對於接收臺灣在技術與人力上雙重困境的處方,

為特殊區域,舉凡黨務問題、復員問題、駐軍問題皆欲另提

和其他留居中國的臺籍人士有十分雷同的看法,即是:

討論,不願非臺人參加預聞,而臺人之中意見又不能一致,黨 同伐異、互相攻訐,臺灣未光復之先竟已爭權爭位,此誠堪

倭寇一旦退出臺灣,三萬九千餘人的行政人員,四分之三

憂,故其根本治療之策,首當打破臺人治臺之謬見。27

將隨軍撤退,臺灣人受過倭各大學專門學校教育的至少有五 萬人,隨時可以取而代之。25

這段反對「臺人治臺」的言論,固然顯示了國民政府對臺

這些建言,確實相當切中臺灣的實情,對於中國接管臺灣

灣所抱持的「統治者」心態,宣告了「半山」人士諸多建言

之後的措施必有參考價值,可惜,誠如學者鄭梓所言,《臺

即將落空,但也透露出「半山」人士之中的鉤心鬥角、爭權

灣民聲報》「似乎流傳不廣,因而那批祖國派臺籍人士在其

奪位的一面。也彷彿替國民政府接管臺灣之後、「半山」人

上所吐露的感情、思想與言論似乎亦難以上達復員當局,以

士隨國府回臺的表現埋下伏筆。

致成了他們內部相互慰藉的微弱心聲。」26 23.   孝紹,〈試假定我是臺灣人來提出三項管見〉,《臺灣民聲報》第5期(中 國重慶,1945年6月16日)。 24.  連震東,〈臺灣人的政治理想和對做官的觀念〉,《臺灣民聲報》第9、 10 期合刊(中國重慶,1945年10月7日)。 25.  謝南光,〈應該怎樣準備收復臺灣〉,轉引自鄭梓,《戰後臺灣的接收與 重建》(臺北:新化圖書公司,1994年),頁63。

27.   汪公紀,〈處理東方各小民族之原則〉,轉引自鄭梓,《戰後臺灣的接收 與重建》,頁63。

26.  鄭梓,《戰後臺灣的接收與重建》,頁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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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戰後臺灣政壇的寵兒

府接收臺灣及治理臺灣上面扮演著特殊的角色,也引發社會

依當時「半山」人士回臺灣之工作或角色,我們可試著將

民間的特殊反應,誠如學者陳翠蓮所敘述的:「他們參與接

半山做如下區分:

收工作後,繼而在長官公署以下任職.,原本陳儀是希望借重

1、行政公職「半山」。例如

這批人士作為長官公署與臺灣民眾之間的橋樑,以便於施政

:出任教育處副處長的宋斐如、

統治,然而這些『半山』人士與臺人士紳菁英間存在競爭關

任高雄縣長的謝東閔、任臺北市

係,加以本身或已具派系色彩,爭奪權位及日產,反而成為

長的黃朝琴,以及接任其位的游

臺人爭議、批評與不滿的對象之一。」28

彌堅、任新竹縣長的劉啟光(同

來自中國的記者江慕雲也引述一位當時的公務員荃荃的敘

具軍職背景)、臺灣省參議會秘

述說:

書長的連震東⋯。

游彌堅(李筱峰提供)

光復後的『新御用紳士』像黃朝琴、游彌堅、劉啟光

2、民代公職「半山」。例如:

等等,他們都有一個國代、立委、 委或參議員的頭銜

由臺北市長轉任臺灣省參議會議

,還兼一官半職或是銀行、公司、社團的董事長。其

長的黃朝琴、省參議會副議長的

中除原來在臺灣就具有資產、名望者外,要不是,原 在臺灣無籍無名,全憑光復後住起洋房,坐起汽車,

李萬居、任國民參政員的林忠⋯。 3、軍職「半山」。例如:被派任臺灣警備司令部第一處

給予臺灣人反感特深。像黃朝琴(比較原來就有聲望)

少將處長的蘇紹文、警總副官處少將處長王民寧、警總高參

在宮前町,游彌堅(已成富家翁)在龍口町蓋起了大洋

室中將參議的黃國書、軍統臺灣站站長的林頂立⋯。

房,大得像座醫院。29 蔣渭川以下的這段回憶,正是民間的批評與不滿的取樣代

4、黨職「半山」,例如:三民主義青年團臺灣區團幹事

表:

長的李友邦、三青團臺灣區團部幹事的張士德(張克敏)、

陳儀接任伊始,就被其所帶回來的久居大陸所謂半山四大

三青團基隆分團部主任李清波、嘉義區團部主任的陳復志、

金剛包圍,欺上騙下大事宣傳與報告,甚至公然在報紙上聲

國民黨省黨部委員丘念台、郭天乙⋯。

明稱『臺灣人民受過五十一年的奴化教育,絕無政治人才』

由於「半山」人士的特殊「祖國」經驗,使他們在國民政

,力阻臺灣人的出頭,所以陳儀所任命為接收官員以由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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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之班底最多,四大金剛擴至內外圍,稱為八大金剛。派

東」31 來說。連震東曾被指在參與國民政府接收臺灣的過程中

黃某為臺北市長,接收全市日人財產及接收新高、嘉義、商

,有佔據公地、接受賄賂之情事,這種指控,直到2000年總

工三大銀行合併之臺灣商工銀行,改稱第一商業銀行。游某

統大選仍未停止。32  這些指控的真實  當然仍有待進一步查證

為教育會會長,接收公私日人文化事業機構之財產,繼黃某

。不過,戰後的連震東頗在乎財富的追求,應毋庸置疑。根

之後任為臺北市長,處分全市所接收之日產土地與房屋,及

據林獻堂日記的記載,1948年5月,被派任臺灣通志館館長的

放租興建大樓。連某為臺北縣長,接收臺北縣並包括宜蘭及

林獻堂擬邀連震東擔任副館長,但是連震東婉謝,其婉謝的

基隆地區之日人公私財產外,及接收臺北市擁有數十億財產

理由是:當公務人員不能改善其經濟,擬改途經營實業。33 足

之臺灣土地建物會社。劉某為新竹縣長,接收竹縣之日人財

見當時連震東求財心切。

產之外,接掌華南銀行之全部,奪取商會之首長,進而接收

連震東只是這些主流半山人士(所謂「四大金剛」「

規模最大菊元 貨公司。李某為接收全省所有日刊紙所合併統

八大金剛」等)的一個取樣。

一獨占經營大報社,部分財產移為私用,並以特權許可另創

主流半山人物的勢力,在當時臺灣政壇上對於本土精

私營報館,號稱民營報,而與官營連在一起,歪曲報導臺灣

英確實產生排擠效應。試看蔣渭川這段抱怨:

群眾不利之新聞。30

「其他外圍之金剛們有接收治安情報機關,對於有政治觀

蔣渭川這段敘述容或有較情緒  的反應,不過也透露了「 半山」中的主流人物在戰後臺灣的政治環境中的優勢地位,

31.  吳濁流,《臺灣連翹》(臺北:草根出版社,1995年),頁194。

他們成為「接收」工作中的受益者。

32.   2000年總統大選時,有一位任職情報局達50餘年的林頌和,出面指摘連震 東曾接受日本總督的賄賂。2000年2月20日《中國時報》記者樊嘉傑的新 聞報導這樣說:「繼指控副總統連戰的父親連震東接收臺北時,把觀音鄉 的土地據為己有之後,超黨派聯盟昨日再指控連震東來臺之初,曾接受日 本總督一千兩黃金之賄賂。/支持宋楚瑜的超黨派聯盟立委,連日來揭發連 戰家族致富之密後,昨日再指控連震東曾收授日本總督一千兩黃金賄賂。 超盟立委特別陪同一位曾在情報局工作達五十餘年的林頌和出面指控此事 。⋯林頌和民國五年生,聲稱民國三十五年元月奉命抵臺,擔任軍統局臺 灣直屬通訊員。某日截獲密報,時任臺北州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的連震東 收取賄賂一千兩黃金。⋯超盟立委指出,連戰家族近期陸續被揭發的有連 震東「劫收」基隆土地案,「劫收」桃園縣土地案,如今又多出「收賄」 黃金千兩等情事。而連陣營一直無法對連家財富合理解釋。」

再如吳濁流筆下所謂「半山派之中還有個陰險的策士連震

28.  陳翠蓮前引書,頁235-236。 29.   江慕雲,《為臺灣說話》(中國上海:三五記者聯誼會印行,1948年),頁 178。 30.   〈蔣渭川政壇回憶錄〉,收錄於陳芳明編《蔣渭川和他的時代》(臺北: 前衛出版社,1996年),頁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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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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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及有政治主張的臺灣份子戴以紅帽子予以打擊,使六 萬臺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在1952年的一份地方派系調查報告

灣人沒有一個出頭」;「無論政治、財務、經濟、文教、社

中,也有異曲同工的指陳:

會等均操在陳儀所帶來的閩省時代班底及八大金剛,誇大對

游彌堅等隨光復而挾勝利姿態歸來,先佈置打擊日據

外宣傳與對上峰報告已盡量起用而且重用臺灣人,陳儀口號

之『御用士紳』許丙、辜振甫,因相將入獄;林獻堂

之一『不說謊』不過如此。」「未幾,本省最高民意機構臺

等屏息無聲;蔣渭川亦遭排斥。次一佈置即組織『臺

灣省參議會成立,而正、副議長及一切大權也以政治壓力打

灣憲政協進會』、『臺灣文化協會』等各種人民團體

退純真臺灣革命元老林獻堂先生,而操縱在八大金剛之手」34

,張揚聲勢,以播弄政府與民眾之間。一面向政府進 言『臺民奴化』,使政府不信任臺胞,而阻滯其他臺

記者出身的本土作家吳濁流,也有類似的批評: 「背叛了本省人的這些半山們,雖有種種派別,不過

人參政機會; 一面向臺胞宣傳『阿山腐敗』,使臺胞

在打倒本省知識階級,以求自己的飛黃騰達,卻是一

對政府由不良印象而致離心與反感。36

致的。他們也正是有志一同指同胞的本省人被奴化,

不過,學者陳翠蓮則提醒,調查局此說法不盡可信,

主張非經再教育或再訓練不能用的人們。他們努力於

可能有推諉卸責意圖,雖然如此,但是已透露當權「

攻詰日本時代的御用紳士,以便攫取領導地位,又以

半山」在戰後臺灣政治中的特殊角色。

本省人大眾為靠山,向政府誇示自己的實力。」「半

這樣的特殊政治角色,對於二二八事件之前臺灣民心的

山三派組織了臺灣文化委員會,黃朝琴、劉啟光、游

向背,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蔣渭川在檢討臺灣民眾在

彌堅、連震東等人還為了奴化教育問題而到全島巡迴

戰後歡欣鼓舞的民氣「怎麼會一下子離心到今天田地」

演講。和外省人一起攻擊本省人,普受地方的智識階

時,提出的第一個理由,將責任歸咎於「半山」人物。

級反感。」35

他在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曾向陳儀當面批評「半山」人 士,蔣渭川指出,「隨長官回本省來的一部分自稱橋樑 特殊份子」一面向臺灣民眾宣稱長官公署大小官員對其

33.   林獻堂在1948年5月20日的日記上面這樣記載:「余訪連震東,勸其為通 志館副館長,他言將欲辭退公務人員,專心經營實業,,因觀其父一生從事 文學,晚年經濟之困苦,甚為悲哀,故欲改途也」。

35.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93-196。文中提到之臺灣文化委員會,應為 新文化運 委員會,詳見後敘。

34.   〈蔣渭川政壇回憶錄〉,收錄於陳芳明編《蔣渭川和他的時代》,頁 214-215。

36.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地方派系調查專報〉手稿本,1952,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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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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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唯命是從,一面向陳儀長

第二位站出來講話的,是前『一心隊』隊長高兩貴。他人

官誇示民眾對其如何擁戴;欺

高馬大,聲響如雷,他講的主要內容是偏於攻擊所謂『半山』

上騙下,一手遮天;利用官民

之輩。他雖然始終並未指名道姓任何一個人,可是臺下聽眾幾

之間的生疏擴大財力權勢、鞏

乎都知道他在攻擊那些人:『如果沒有這些『半山』回來臺灣

固既得利益,包圍長官公署,

給『阿山』穿針引線,做『阿山』的嚮導幫兇,那些『出外人

下情無法上達。37

的阿山』何至壞到這種地步,知道如何敲詐臺灣人,欺壓臺灣

這樣的得天獨厚的政治角色,

人。所以要找『阿山』,應該先找『半山』算帳。』他講到這

也誠如學者陳翠蓮所指出的:

裡,臺下便有大聲叫『對』附和,甚至竟有人大聲怒號:『打

「當權半山在戰後初期不但未

倒十四大哥』,四起的掌聲終於把他接下去的話掩蓋掉。39

盡到政府與民眾橋樑的責任,

所謂「十四大哥」,也就是當時活躍於臺中地區的主要半

反而成為官民之間的障礙。」 38

連震東

山人物。

四、「半山」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與作用

有了這種障礙的存在,等到

二二八事件爆發,似乎就更難

「半山」一詞,係借用當時社會上的俗稱用語,用來指涉

化解,而只有任憑統治當局進行分化挑撥了。無怪乎

當時具有中國政治經驗的臺籍人士。因此「半山」並不是一

,二二八事件爆發的三天後(3月2日)臺中召開的市

個團體,也沒有固定的集體行為,所以在討論半山的責任時

民大會上,「半山」就已經成為市民討伐的對象。試

,並不能以「概括認定」的論述來一概而論。誠如學者孫萬

看當時二七部隊隊長鍾逸人的一段回憶:

國所言,「由於半山諸人的職務有別,涉入的深淺有異,乃 至於桑梓觀念之濃薄,政治野心之多寡不一,吾人固不可一 概而論半山在事件中的表現。」「相應於事變中陳儀初時交

37.   蔣渭川,《二二八事變始末記》收載於陳芳明編《蔣渭川和他的時代》, 頁53-54。 38.   陳翠蓮,〈戰後初期臺灣政治結社與政治生態〉,收於曹永和先生八十壽 慶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曹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臺北:樂學書 局,2001年11月),頁326。

39.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上冊(臺北:自由時代出版社,1988年),頁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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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繼而分化,最後鎮壓的三部曲策略,半山人士的登場與

五名成員,除周延壽外,盡

所扮演角色亦有不同的側重。」40。

是半山,這也正是半山們恰

以下,我們試以半山中的主流人物,來檢視其在二二八事

如其分的選擇。查諸民意機

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並討論其歷史責任。

關尚未失控之前,其所關切

(一) 扮演斡旋角色的半山

者,主要是嚴懲兇犯、撫卹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循著兩條路線發展:一為協商路

傷亡,恢復交通,與解決米

線─以各級民意代表及地方仕紳組成的「二二八事件

荒之類。總之,以恢復秩序

處理委員會」為主,與陳儀當局協商;二為武裝抗爭

、確保治安為主。由此可見

路線─各地的民間武裝力量,例如臺中的二七部隊,

半山此時的活  正遵循了陳

以及高雄、嘉義等地的民兵,以武裝方式抗爭。

儀所設定的基調。」41

以上兩條路線與陳儀當局之間,形成一個三角關係。於是

此時許多「半山」人士

在抗爭與協商之間,陳儀自然會巧妙運用「半山」人士出面

出面奔走,主要目的在促使

斡旋,根據孫萬國的研究「交涉階段中,陳儀配置於民意機

武裝抗爭路線平息,這也是

構中的半山最先出面斡旋。包括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秘書

陳儀當局最急切希望的。這

長連震東、國代李萬居、國民參政員林忠。他們或對民眾廣

些出面奔走的「半山」人士

播,或在處委會中遊說其他民意代表,大抵秉承長官的意志

,例如:謝東閔奉命至臺南

(故當時民眾指斥上述前三人為『政府的走狗』),並奉行

高雄與彭孟緝接頭,試圖緩

陳儀採取和平解決的初衷,從事溝通、疏導、緩和及平息血

和緊張局勢 42;連震東二度

案的努力,黃朝琴在處委會中明言『沒有個人的政見』,只

出現在臺中之二二八事件處

黃朝琴

願負責與公署連絡的工作。處委會裡負責居中傳達的連絡組 41.  孫萬國,〈半山與二二八初探〉《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頁246 42.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臺北: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頁71、131;又見林德龍,《二二八官 方機密史料》,(臺北:自立晚報社,1992年),頁105。

40.  孫萬國,〈半山與二二八初探〉,收於張炎憲、陳美蓉、楊雅慧編,《 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8年),頁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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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員會43;黃國書也密訪林獻堂以分化謝雪紅主導之武裝部

根據蘇新的記載,3月1日陳儀「召集劉啟光、林頂立、陳

隊44;3月7日,鎮壓部隊劉雨卿師長先行抵臺,有「半山大家

達元等軍統頭子密議武力鎮壓。」47

長」之稱的黃朝琴,當日便與之「談話甚洽」,並隨即電話

蔣渭川在事後的回憶錄中,雖沒有指名道姓,卻也明白吐

鼓勵林獻堂聯絡臺中士紳出面歡迎國府軍隊;二二八事件處

露這些主流半山的幫兇角色:

理委員會通過42條要求後,3月8日,黃朝琴與連震東、李萬

很露骨明顯的屠殺以及捕人的對象,除無知群眾之外,凡

居、黃國書至行政長官公署謝罪,並代表處委會發表聲明,

屬於民眾黨系統的政建協會及青年團體份子無一倖免,凡屬

指42條大綱之某些要求不當,「絕非省民公意」45;又例如劉

於半山、靠山或與其同流者均泰然無事,反而站在捕殺人民

傳能趕回嘉義遊說嘉義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和被圍困在

的立場成為幫兇,[中略]討好陳儀及其班底,此乃生於臺灣長

水上機場的陳儀軍隊和談。46 以上例舉的「半山」人物,雖以

於大陸又留學日本者流的特長計謀。最積極要捕我們的半山

居間斡旋的角色出面,但實際上都有意無意、主  或被  發揮了

軍人而為警察首長,且有地頭蛇等密報及收用流氓外,使半

幫助陳儀當局平息抗爭的功能。

山彭德被捕幾被殺害也是半山軍人48。

(二) 參與鎮壓行 的半山

學者孫萬國就曾率直地指陳:「半山作為一個利益集團

「半山」雖然不是一個固定社團,也沒有固定的集體行為

(interest  group)來說,吾人觀其主流派人物如黃朝琴(『半山

,但是在這群具有共同的中國政治經驗的人當中,因與陳儀

大家長』,自稱為陳儀『長官之儉僕』)、游彌堅、劉啟光、

當局的結合,必有共同的政治利益,形成當時半山人士中的

連震東、林頂立、蘇紹文、王民寧諸人為公署張目,與當局沆

主流勢力。一旦二二八事件驟然爆發,他們必為統治當局自

瀝一氣的行徑,則其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當可一言以蔽之

所 重,以期透過他們能彌平事件。

,即充當了陳儀『獨裁治臺』格局中『以臺制臺』的工具。」 49

43.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上冊,頁482;鄭喜夫,《連故資政震東年譜初 稿》(臺中:臺灣文獻委員會,1989年),頁114。

47.   莊嘉農(蘇新),《憤怒的臺灣》(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頁 125。

44.   臺灣省文獻會,《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頁714。

48.   〈蔣渭川政壇回憶錄〉,收錄於陳芳明編《蔣渭川和他的時代》,頁 268-269。

45.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39-40;林德龍,《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 》,頁143。

49.   孫萬國,〈半山與二二八初探〉,《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

46.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上冊,頁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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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以臺制臺」,幾位主流半山人士隨著二二八事件的

膽俱裂。當時,他是臺灣特務的最高頭頭,任臺灣站

突起而立刻被陳儀畀以重職大位,最典型的是:原任臺灣警

長。50

備司令部第一處少將處長的蘇紹文,被任命為新竹地區的防

軍統局臺灣站站長林頂立,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頗

衛司令,兼任代理縣長;原任警總高參室中將參議的黃國書

重。根據警總參謀長柯遠芬的記載:

,被認命為臺中區防衛司令;原任臺灣警備司令部副官處少

⋯為著要分化奸偽,和運用民眾力量來打擊奸偽,昨

將處長的王民寧,則高升為臺灣省警務處長。而在鎮壓民眾

天陳總司令批准了設置義勇總隊,並以林頂立同志為

及捕殺人犯的過程中,也借重「半山」人士,例如派軍統出

總隊長。他是本省人,極為忠實而有作為的同志。所

身的林頂立在警總成立別  隊,李清波任副隊長、張士德任大

以今天我召他前來商議組織的辦法和任務。51

隊長。而軍統出身、刻正接掌華南銀行的劉啟光,與陳儀當

當時任警備總部副參謀長范誦堯,在事件的四十年後接受

局的管道也明顯更加通暢。

訪問時也表示:

在統治者的鎮制機器中,部分「半山」人士成為其共

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參謀長曾令警總調查室陳達元、軍統

犯結構的一部分。其中以林頂立、劉啟光、蘇紹文等

局林頂立、憲兵團長張慕陶嚴密 視『反 份子』⋯⋯由憲兵成

人最具典型。以下試略做說明:

立特高組及林頂立成立特別行 隊,全面逮捕首要份子52。

1. 林頂立(1908-1980)

當時的省黨部主委李翼中後來在回憶整編第21師先遣部隊

關於林頂立,曾於戰後擔任《民報》記者的作家吳濁

抵達基隆、警總宣佈戒嚴的情勢時,也說:

流,有過這樣的敘述:

於是軍事部署略定,特設別 隊,林頂立為隊長,劉明、

關於林頂立,民報主筆陳君﹝按陳旺成(或黃旺成)曾 說:光復當初,他在本省有錢人的一個宴席上誇下海 口,表示只有他和陳儀長官兩個人可以直接與蔣主席 50.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95。

見面,其他人則不可能直接見到他。此人得意洋洋的

51.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載臺灣新生報社編,《衝越驚濤的年代》, (1990,臺北),頁196-197。

自我吹噓,由此亦可知其人品高下。他那種睥睨左右

52.   〈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 補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頁117

目無餘子的狐假虎威的樣子,使座上諸人幾乎為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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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波副之,陳逸松為參謀長,張克敏(即張士德)、高欽

批職業殺手回臺,並在萬華一帶吸收地痞流氓為其爪牙。」

北、周達鵬為大隊長53

「軍統臺北段長林頂立率領數 名偵查隊,暗中偵查積極份子 ,加以放火、暗殺、奇襲等恐怖行 ,掠奪市民財務。」56

關於林頂立的角色,吳濁流又有一段敘述如下:

以上不論是官方  (柯遠芬、范誦堯、李翼中)或是民間  (吳濁

三月三日,陳儀長官許可『處理委員會』的設立。讓各界 代表參與處理善後事宜。在這當兒,『軍統』認為此舉對民

流、林木順、楊逸舟)的敘述,都說明了林頂立的重要角色。

眾有利,同時也看出民眾沒有組織力量,趁機開始活 。柯遠

惟所謂「行  總隊」、「義勇總隊」、「特別行  隊」以及「忠

芬自己不出面,使王民寧直接促使劉啟光去和林頂立等人連

義服務隊」等名稱令人眼花撩亂。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絡,組成『義勇總隊』,擾亂並分化民眾,還燒毀外省人的

,對此曾經比對史料,加以釐清指出:「坊間出版物多稱林頂

商店,毆打外省人,造成中央派兵鎮壓的藉口。54

立所主掌的組織為行  總隊或別  隊,而許德輝主掌的是忠義服

林木順的評論也說:

務隊二者有異,令人不解其中關係。事實上,在二二八期間,

林頂立的「行 總隊」及許德輝的「忠義服務隊」的流氓

忠義服務隊根本就是警總所設立的機構,主要任務是搜集情報

,越加大肆猖獗,公然打劫、威脅良善、結隊橫行、假公濟

,總隊長是林頂立,許德輝當只是臺北市之隊長而已。例證之

私55

一是三十六年三月六日,臺灣忠義服務隊總隊有呈予警總的有 楊逸舟也指出:

關臺東、花蓮、羅東、宜蘭、八堵、基隆等地的情報。例證之

柯﹝按指柯遠芬﹞的手下有『半山』臺灣人林頂立支配臺

二是三十六年三月九日,忠義服務隊總隊長林頂立呈報臺中縣

北的軍特務,「林頂立畢業於明治大學,當了日本軍的廈門

、市、板橋及臺北等地的情報予參謀長柯遠芬,並轉報陳儀。

情報員,但投靠了重慶的國民黨軍。戰後,他從廈門帶了一

可見忠義服務隊實乃警總滲入處委會之耳目,而許德輝不過是 林頂立之屬下而已。」57 從以上的資料,可知林頂立角色之重,無庸置疑。他甚至 53.   李翼中,《帽簷述事》,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臺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頁388。 54.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87。  55.   林木順, 《臺灣二月革命》頁27-28、31;莊嘉農(蘇新),《憤怒的臺灣》頁 147。

56.   楊逸舟原著,張良澤譯,《二二八民變》,頁92-93。 57.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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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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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為捕殺人犯的負責人。根據警總副參謀長范誦堯的回憶

根據警總參謀長柯遠芬的日

說:「處置首要份子,多由軍統執行」58;警總參謀長柯遠芬

記,3月7日柯認為「叛亂陰謀」

也說:「逮捕人犯係由軍統林頂立成立特別行  及張慕陶憲兵

已經暴露,下令警總本部官兵進

團成立特高組會商後,立即進行『迅雷不及掩耳』的行  ⋯」

行編組,並令蘇紹文派新竹駐軍

59 柯、范兩人身為警總正副參謀長,此種講法或有卸責下屬之

增援臺北,配合援兵登陸後的「

嫌,不過,林頂立在當時統治當局的「鎮制機器」中,發揮

綏靖」工作。61

了相當程度的作用,殆無疑義。

根據學者戴國煇指出:

2.蘇紹文(1903-1996)

原籍新竹的蘇紹文,很快地

生於新竹市的蘇紹文,曾於中日戰爭時期擔任砲兵少

執行任務恢復桃園、新竹一帶的

將;戰後回臺在臺北縣擔任接收事宜、出任臺灣警備

秩序,受到柯﹝遠芬﹞的賞識。 林頂立(李筱峰提供)

司令部第一處少將處長。二二八事件爆發,立刻被陳

不過,他耀武揚威、窮追猛打御

儀及柯遠芬所借重,為新竹地區(包括今新竹縣、桃

用紳士,留給故鄉父老極為深刻的印象。而當時擔任國民黨

園縣、苗栗縣)的負責者兼暫代新竹縣長。

新竹黨部主委的彭德,幾乎死在他的槍下,幸得李翼中﹝臺 灣省黨部主委﹞及時請柯遠芬去電話解救,才得免於難。62

根據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的「綏靖執行及處理報告」,蘇 紹文自3月4日擔任新竹地區防衛司令兼縣長後,即實施戒嚴

對於蘇紹文在新竹地區的作為,林木順和前引戴國煇一樣

。6日蘇紹文又發布軍民遵守事項之公告,其中有禁止民眾集

,顯然也給予負面的評價:

會、遊行、演說.,禁止打造、隱藏武器;禁止妨礙部隊行  ;

到四日,警備總司令部派蘇紹文少將前來,指揮軍隊,實

禁止竊盜軍警武器;禁止侵入步哨警戒線;不得妨礙政府機

施戒嚴,命令部下,『格殺勿論』。這樣,新竹的起義遂被

關辦公等規定。60 61.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載臺灣新生報社編,《衝越驚濤的年代》,頁 200。

58.   〈范誦堯先生口述紀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頁117 59.   〈柯遠芬先生口述記錄〉,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 補錄》,頁133-334

62.   戴國輝、葉芸芸,《愛憎228》(臺北:遠流出版公司,1992年),頁249 。

60.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綏靖執行及處理報告(一),頁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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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紹文鎮壓下去。蘇紹文係新竹人,任警備總司令部副處長

長,使得惡名狼籍的市長郭紹宗面目無光,威風掃地

,『軍統』特務頭子之一,當大搜查『暴徒』的時候,新竹

。此其一例。64

市大小商店店東殆都被捕,後來各以二十萬臺幣贖回,這就

到底蘇紹文是否如戴國煇所說,欲殺彭德?抑或如鍾

是蘇紹文『衣錦歸鄉』以後,對於故鄉父老的報答。63

逸人所說,是營救彭德的恩人?事涉當事者的國民黨 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有一段這樣的記述,可資參證:

以上所舉,對於蘇紹文的評述皆屬負面,不過當時擔任民 兵二七部隊隊長的鍾逸人,後來在其回憶錄中,對蘇紹文則

事件起後新竹市亦有騷亂,怨者誣彭德以指揮暴亂之

有另一面的評語:

罪﹝,﹞代縣長蘇紹文即將置之死地,行刑有日矣。

蘇紹文雖然也在警總當過處長,不過他也是被拉來點

急足聞於余,適參謀長柯遠芬至省黨部,余請解警備

綴點綴罷了。沒有啥實權。二二八發生後,柯遠芬下

總司令部審訊,遠芬許之。當以電話命蘇紹文起解,

令各縣市實施戒嚴,唯獨新竹地區堅持不戒嚴是蘇紹

僅以數小時之差未被害。65

文之功。二二八發生,身為警總少將處長的蘇紹文,

事件後,蘇紹文在政府改組後升任臺灣省警備司令部

比誰都看得清楚,他不願意再看到他的故鄉父老遭災

副參謀長(司令為彭孟緝)。

殃。一旦戒嚴實施,任何情治單位都可以藉口搜查,

3.劉啟光(1905-1968)

隨便進出民屋騷擾,隨便抓人,於是每個家庭的安寧

1905年生於嘉義,本名侯朝宗的劉啟光,在日治時代曾參

便得不到保障,所以他挺身出來向柯遠芬保證他有把

加過臺灣農民組合的社會運  。1930年潛赴中國,中日戰爭期

握控制新竹地區。因此王育霖檢察官,如果二二八中

間曾在重慶軍事委員會總政治部擔任上校科員;1940─1941

不在實施戒嚴而極端紛亂的臺北,即使市長郭紹宗手

年任中國國民黨直屬臺灣省黨部香港籌備處秘書;1945年任

段再惡劣,想擒拿他,也得考慮蘇紹文的存在。如國

軍委會臺灣工作團少將主任;戰後回臺被派任新竹縣長。

民黨新竹市黨部主委彭德被郭紹宗誣告參與事件,要 求蘇紹文處理。蘇紹文隨即派人將他送省黨部交李翼 中,李翼中當即把他釋放,後來推荐彭德擔任建設廳

63.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58 64.   鍾逸人,《辛酸六十年》(上),頁640 65.   李翼中,《帽簷述事》,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頁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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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劉啟光正被派任華南銀行董事長。

劉啟光鼓勵陳儀解散處委會時,一併解散「政治建設協會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據說劉啟光主張立即採取軍事鎮壓。

」,進而捕殺其成員,並通緝蔣渭川。71 資料顯示,陳儀曾於

66 學者陳翠蓮根據以下史料,指出「『軍統』成員劉啟光在事

3月15日向國府主席蔣介石推薦劉啟光出任民政廳長。72  可見

件中的作為也受到極大的批評。民間諸多流傳臺籍的劉啟光

劉啟光在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令陳儀感到滿意,才有重用之

在事件中卻擔任打擊臺人的角色」67

意。

─�3月1日�陳儀得到劉啟光等一批臺奸的建策已經決定

劉啟光在二二八事件當時出任一項重要職務,那就是華南

以武力鎮迫人民68

銀行董事長。他在1947年4月1日成功合併了規模比華銀大的

─臺灣暴 波及全省之後,『臺灣工作團』團長劉啟光就

「臺灣信託公司」。而臺灣信託的主持人即臺灣的金融先驅

向陳儀建策,仿傚日人以武力徹底鎮壓人民的反抗,從此以

陳炘,其已於3月11日被陳儀當局捕殺,三週之後劉啟光得以

後直到陳儀垮臺為止,劉啟光始終在陳儀側近,成為實際上

順利將臺灣信託合併入華南銀行。

的最高參謀,策劃鎮壓民變、屠殺臺

劉啟光(李筱峰提供)

灣 人

4. 王民寧(1905-1988)與黃國書(1905-1987)

民的勾當69

王民寧係臺北縣樹林人,畢業於臺北商工學校,後潛赴北

1954年白色恐怖年代,劉啟光被約談時,留下的自白書中

入北  大學習經濟。又赴日本入士官學校,畢業後再赴中國,

,劉自承:

有相當長的軍中履歷,歷任營長、中國陸軍工兵學校上校主

『二二八』時我因與陳公洽先生計劃鎮壓事宜,所以給一

任官、研究處長、教育處長。終戰後,奉派參加臺灣接收工

般人不瞭解而恨我,當時我是一個莫大功勞者70。

作,任臺灣省總司令部副官處少將處長。73 黃國書係臺灣新竹人,早歲離臺赴中國進入暨南大學攻讀 政治經濟,後亦赴日本讀士官學校,畢業後再赴中國,任教 於中央軍官學校及軍官團砲兵學校。曾奉派赴歐考察。中日

66.   莊嘉農(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45;又見《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頁58-59。 71.   引自孫萬國,〈半山與二二八初探〉《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頁253 。

67.   陳翠蓮《派系政治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頁268) 68.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21,《憤怒的臺灣》頁146。

72.   〈大溪檔案〉,中研院近史所《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二),頁246

69.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頁21;莊嘉農(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46。

73.   丁滌生,《自由中國名人傳》(臺北:世界文化服務社,1952年),頁17。

70.   《國防部情報局:劉啟光約談筆錄及書面報告》,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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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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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期間擔任獨立砲兵團長,

處長。拿來騙騙臺灣人,『臺灣人也有當處長的』。至於他

升任師長。戰後返臺,任中將

之接長警務處,那是警察惹禍,造成數萬臺灣人的死亡。正

參議。74

是名聲狼籍的時候,被派來給胡福相(原警務處長)擦屁股的。

王民寧與黃國書在「半山」

由他的任期之短,便不難想見他也是被拿來利用利用罷了。76

人物中也屬重量級,但是他們

據此以觀,王民寧在事件的角色,應該不至於造成太大的

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顯然

傷害。

不似前述林頂立、蘇紹文、劉

至於黃國書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和作為如何?丁滌生在

啟光三人那般緊要。相較於林

《自由中國名人傳》中這樣敘述:

、蘇、劉三人在當時統治者的

二二八事變突起時,先生﹝黃國書﹞受當局特派,隻身馳

鎮制機器中所發揮的作用,於3

赴中部,從事安撫,途中數度驚險,幾為流彈所中,意不稍

月8日才被任命為臺灣省警務處

,改裝更進,終於到達新竹臺中,與誤信浮言之武裝青年群眾

處長的王民寧、以及出任臺中區

開誠相見,宣達政府德意,譬解 端,卒使群情悅服,轉戾為

防衛司令的黃國書,似乎較不積極。

祥,是役中部一帶地方,獨能末流滴血,復歸寧靜,皆先生入 望與勇毅之所致也。77

王民寧在二二八事件中有何作為?根據丁滌生編著的《自 由中國名人傳》有這樣的記載:「二二八事件,�王民寧�

從以上敘述可知,黃國書雖然也是處身統治當局,但他明

襄助當局安定地方,厥功至偉。」 75  這樣的敘述過於簡略籠

顯採和平手段。證諸於警總參謀長柯遠芬的敘述,當可更加

統,不過仍可知其位居統治機器之中。

明瞭,柯說:

事件當時的民兵二七部隊的隊長鍾逸人,後來在回憶錄中

(黃國書被派為中部防衛司令後),黃參議來部﹝警備總

有一段談及王民寧的敘述: 坊間有些刊物,把王民寧和蘇紹文都列入『臺奸黑名單』 ,事實有失公道。王民寧在警總不過當一名無權無勢的副官 74.   丁滌生,前引書,頁196。

76.   鍾逸人,《心酸六十年》上冊,頁638

75.   丁滌生,前引書,頁17。

77.   丁滌生,前引書,頁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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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令部﹞我即告知全盤情況,並詢需多少兵力,其當時似有

(三)關於黑名單提供者的爭議

難色,我勉勵他這是立功報國的時候,但他不主張用兵平亂

3月8日大軍登陸之後,隨著所謂「綏靖」與「清鄉」的進

。78

行,臺灣各地的社會精英慘遭捕殺。警總也列出「暴  首謀」 黃國書後來與柯遠芬商定暫不率兵前去。根據柯的進一步

的清單做為緝捕的對象。何以統治當局能掌握全島各地精英

回憶說:「他以本省人的資格,率領若干士紳前往,然後相

的名單進行整肅?是誰策劃把臺灣知識階級一網打盡?

機求取和平解決的分法」。足見黃國書在統治者的鎮制機器

吳濁流在《臺灣連翹》中吐露這樣的訊息:

中,相當謹慎自持,沒有做出加害之事。

1973年近年尾某日,是寒冷的一天,我見了久違的P氏

不過,黃國書曾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上面,代表政府

﹝按指彭德 80 ﹞。我取出了帶來的原稿,唸給他聽。他一一

報告說:「中央無意派兵來臺。」對此,吳濁流評論說:「

首肯之後,以亢奮的口吻說:這項分析遺漏了最重要的一層

這是陳儀的偽裝策略,藉此使臺灣人落入陷阱。」79,依吳氏

,那就是認為﹝二二八﹞被捕名單上臺灣人二 多名,全是

之說,則黃國書無異是幫陳儀佈置了陷阱。3月8日下午,中

外省人的主意,事實不然。外省人對臺灣各地各界的領導者

央派來的大軍一登陸,一場血腥整肅即刻登場。黃國書所謂

不可能知道得那麼詳盡。是從重慶回來的半山幹的。他們是

「中央無意派兵來臺」之說,是無心之過?還是刻意的陷阱

劉啟光、林頂立、游彌堅、連震東、黃朝琴等人。他們把擬

?尚待研究。

具的黑名單,請求丘念台、黃中將﹝按黃國書﹞簽名,丘念 台看後拒絕簽名,黃中將則支吾其詞,也未簽名。丘念台覺 察到茲事體大,為了明哲保身,在援軍未登基隆以前就從基 隆經上海逃回廣東去了。只因這份黑名單,悲劇的歷史上演 了,美麗的福爾摩沙為此流血。據臺灣省文獻委員會王氏﹝

78.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載臺灣新生報社編,《衝越驚濤的年代》,頁 196。

80.   彭德,臺灣苗栗人,1914年生,日本大學貿易系畢業,戰爭中經香港入上 海,1944年曾在第三戰區服務,擔任臺灣工作團教官。戰後返臺,當選過 省參議員,並被派任國民黨新竹黨部指導員。

79.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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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黃國書(李筱峰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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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王詩琅﹞之言,劉啟光在

者。例如身為教育處副處長的宋斐如、三青團的陳復志在事

日本時代活躍於農民組合,除

件中遇害;三青團的李友邦也被捕,押解南  數月始釋回;國

了提供上述黑名單之外,還提

民黨新竹黨部主委彭德也被捕,險遭殺害;新生報社長李萬

供了日人的《警察沿革誌》,

居也險遭不測;情治單位捏造的所謂「新華民國」的參與者

以為檢舉共產黨員之本。 81

名單中,「半山」的黃朝琴、黃國書、游彌堅、丘念台等人

不過,學者孫萬國質疑這種「

竟也名列其中83 ;行政長官公署所編的〈臺灣各縣市暴亂情形

半山提供黑名單」的說法,認

簡表〉中,「主  及附從者」的名單內,也赫然出現有黃朝琴

為吳濁流所轉述的彭德之說乃

、黃國書、連震東、林忠、李萬居等人的名字。可見名列其

「臆測之詞」。孫萬國回應說

中的「半山」人士,也成為陳儀當局企欲藉機整肅(或其他

:「當局對於二二八事件血腥

「半山」伺機傾軋)的對象。因此,果真有「半山」提供臺

鎮壓以及事變後期之大舉清鄉

灣各地秀異份子的名單給陳儀當局,則這些提供名單的「半

,半山即使有心,亦無力足以

山」究係何人?當可用「剔除法」模擬得知。

回天。總之,半山不能避免本土菁英之慘遭迫害,大

「半山」人物固然不是一個具體的社團或組織,不過在

約是不爭的事實,宜當承擔道義與政治責任。然必謂

二二八事件之前曾出現以「半山」人物為主流的社團,如「

半山「誘殺」臺人菁英,是手沾鄉親血跡的罪惡分子

臺灣省憲政協進會」,在事件前後的臺灣政治與社會中,發

,則恐怕是不堪二二八悲苦的憤激之論,尚有待歷史

揮過某程度的作用。詳情如何,就留待本章下一節來討論。

實據之徵信。」82 「半山」本非一個社團,因此以「全稱命題」指謂「半山 」人士係提供黑名單、打壓本土精英的一方,恐有以偏概全 之虞。況且,「半山」人士之中,亦有受難、或明列黑名單

81.   吳濁流,《臺灣連翹》,頁193

83.   李翼中,《帽簷述事》,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頁389。

82.   孫萬國,〈半山與二二八初探〉,《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頁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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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社會團體成員 一、背負謀反罪名之團體 (ㄧ)共產黨之責任問題 有關臺灣各種社會團體84  成員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責任問題 ,首先應該從官方立場的角度來探討。根據事件發生後閩臺  察使楊亮功與  察委員何漢文提出的調查報告,文中分析事變 原因時,列出十個項目,其中第七「政治野心家之鼓吹」, 以及第八「共黨之趁機煽  」,明顯將事件之發生與擴大歸咎 於社會團體之領導人與共產黨。其次,分析參加事變份子時 ,則列出九種不同成員,包括所謂的「流氓、海外歸僑、政 治野心家、共黨、青年學生、三民主義青年團、高山族、皇 民奉公會會員、留臺日人」等。以上帶有負面意涵之分類, 只是一種浮面且帶有偏見的觀察,並不具有實質分析的意義 。其中只有所謂「共產黨」與「三民主義青年團」之說,較 值得進一步探討。85 官方將事件原因歸諸共產黨員等陰謀野心份子的煽  ,這 1967年10月5日,前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前進指揮所的舊屬在臺北國賓飯店聚餐 。前排左起湯元吉、張延哲、柯遠芬、李萬居、黃朝琴、范誦堯、張武、鄭南渭 。後排左第4位起依序是徐人壽、王民寧、陳漢平、林忠,第9是蘇紹文,第12位 則是葉明勳。 84.   根據目前內政部人民團體法之分類,所謂人民團體分為:職業團體、社會 團體、政治團體。本文所指的社會團體,不依前述人團法之界定,而是泛 指當時涉入二二八事件之政治 結社組織。  85.   蔣永敬、李雲漢、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臺北:聯經出版公司 ,1988年),頁39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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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統治者一貫的諉過說詞。以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之 發言為例,他在1989年撰寫的〈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中 依然強調: (事變中陰謀野心份子)約可分為數類:一,共產黨 ─謝雪紅、林日高、林樑材、陳復志等為首。二,臺 灣省政治建設協會─蔣渭川、張晴川、呂伯雄等為首 。三,臺灣自治同盟─蔣時欽等為首。四,部份日治 時代的御用紳士─顏欽賢、王添燈等。五,暴民主力 為當地流氓、前日人利用之浪人、臺籍日軍等。86 燈 釘 所謂臺灣自治同盟即「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柯遠芬認 為這是「共黨外圍組織」。接著他在文中一再強調,共產黨 員與政治建設協會幹部滲透到各縣市之處理委員會,並吸收

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於3月5日所發出的宣言傳單,被改為電文發出。 (林德龍提供)

無業流氓與青年學生,以維持治安為名,實則準備暴  。以上 觀點充分表達掌握軍警武力等官員之心態。實際上,柯遠芬

關共黨介入問題,曾經提出詳盡的分析。他認為:所謂共產

從事發之初即認為: 事變的本質已不單純是暴徒的暴亂,而是幕後有一個

黨的策  ,應是指組織  、計畫  、預謀  地介入,如果是部份個

政治大陰謀─企圖推翻政府、奪取政權,此種大陰謀

別成員參加了行  ,事後向組織報備,則應另當別論。此外,

之幕後主使者,自非共產黨莫屬,而此刻共產黨份子

根據共產黨員古瑞雲的證言,加上最新的情治單位報告,他

似乎已滲入暴亂事變中。

更進一步論斷:共產黨員根本不可能事前進行事件之策劃。 87 除了共產黨之外,最常被提及涉入事件較深之團體應該是「

這種想當然爾的推論,根本不足採信。學者陳儀深對於有

87.   陳儀深,〈豈止是「維持治安」而已─論蔣介石與臺省軍政首長對二二八 事件的處置〉,收入李旺台總編輯,《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 臺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3年12月25日),頁144-161 。

86.   柯遠芬,〈臺灣二二八事變之真像〉,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印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頁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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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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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主義青年團」。例如,國史館最新出版的檔案彙編中,

灣特有的現象,而是訓政體制下共通的問題。黨政衝

情治人員也直接言明:

突是訓政獨裁所產生的弊端,也是黨團軍政等各系統

此次煽 暴

之主要人物多為各縣市參議員及青年團幹部。88

鬥爭衝突的根本原因。而臺灣人在尚未搞清楚這些問 題之前,就已被捲入訓政體制下的黨派鬥爭。

然而,青年團原屬國民黨之外圍組織,何以轉變為反政

訓政時期法令限制下,臺灣人不能組織政黨,只能參加國

府之團體?為何會有眾多青年團幹部被捕或被殺?探討

民黨、青年黨或民社黨等既有的合法政黨。部份本土社會菁

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三青團組織之特 。

(二)三青團之組織特

英參加了國民黨,但許多較激進的左翼份子,則選擇加入三

三青團並非一般社會團體,它是訓政體制下特殊的產物

民主義青年團。陳儀政府來臺之前,臺灣左翼份子原本是企

。國民政府統治之下,中國國民黨在黨組織之外還設立

圖進行組織的重建。例如,戰後臺灣共產黨謝雪紅一派率先

三民主義青年團,兩者形成了「黨團二元體制」,其目

成立「人民協會」。 91    另外,農民組合舊幹部張行、簡吉等

的除了 員青年外,也具有對抗共產黨之目的。戰後,

也組織「農民協會」,並分往各地設立分會。11月中旬,農

黨與團之幹部都來到臺灣發展組織。依據訓政體制的法

民協會風聞政府法令只准農民、工人組織職業團體,因此主

規,中央政府是「以黨治國」的一黨獨裁制;省級政府

將本部更名為「臺灣省總農會籌備處」,以爭取合法化。但

則是透過「黨政聯席會議」,由黨之幹部指導從政黨員

是,隔年「人民協會」、「農民協會」等左翼團體都同樣遭

。89 然而,在臺灣陳儀並未接受省黨部的領導,以致黨

到下令解散的命運。92

政之間對立的態勢相當明顯。例如,李翼中為堅持「

臺灣左翼份子在組織重建受挫後,大多選擇加入戰後最早

以黨領政」原則,曾經呈文要求中央黨部約束陳儀聽

來臺發展組織的三青團,其主要原因在於人脈相通、理念相

從指揮,但卻未見任何效果。90 黨政關係對立並非臺 91.   《民報》,1945年11月18日。有關人民協會參閱:蘇新,《憤怒的臺灣》 (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3年),頁114-116(原書於1949年以莊嘉 農之筆名在香港出版,書名同)。戰前,以王萬得為首的改革同盟與謝雪 紅一派存有對立關係,故人民協會並非吸納全部臺共黨員,改革同盟之臺 共幹部大多加入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

88.   〈金燮佳上言普誠代電呈報二二八事件經過概況及其對事件的觀察認知( 民國36年4月7日批)〉,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二 )》(臺北:國史館,2002年),頁182。 89.   馬起華著,《抗戰時期的政治建設》(臺北:近代中國,1986年),頁118 。

92.   蘇新,《憤怒的臺灣》,頁114-118。

90.   陳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頁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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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為三青團先遣人員張士德(原名張克敏)為舊農民組

表  人物之一。戰後具有中國經驗的臺灣人,熟知中國的情勢

合之成員,他在1945年9月1日返回臺北,立即成立三青團臺

與語言,因此擁有參政上的潛在優勢。而且訓政體制下,青

灣區團籌備處。10月1日,全臺五個分團籌備處成立,五個分

年團具有與省黨部是平起平坐的地位,幹部的優勢加上團體

團籌備處主任分別是:臺北分團陳逸松、新竹分團陳旺成、

的位階,是迅速讓三青團聲勢壯大的重要因素。但另一方面

臺中分團張信義、臺南分團莊孟侯、高雄分團等,這批人是

,大量左翼份子加入三青團,也使該組織之明顯帶有左翼色

戰前臺灣政治社會運  之菁英。93  三青團幹部擔任組織訓練要

彩。由於左翼份子對政府的腐化貪污抱持嚴厲批判態度,不

職的洪石柱,亦為影響左翼人士進入三青團的重要人物。他

滿政府的言行表露之後,當然容易讓官方與黨部產生疑慮,

曾一度接替陳逸松出任臺北分團主任,不久即請辭而由王添

進而採取整肅行 。

燈接任。94 洪石柱與左傾後之臺灣文化協會(新文協)成員關

官方的事件調查報告,除了怪罪共產黨員的煽 ,以及青年團

係匪淺,由上述洪石柱的行蹤來看,他應該也是吸收各地舊 燈釘登 同志的重要人物。例如,曾任新文協中常委的林碧梧、林糊

幹部涉入反政府行 外,也下達命令取締「臺灣省政治建設協

、高兩貴等皆陸續加入三青團。

查臺灣人的黨派活 ,結果民政處認定臺人團體中較具政治色

會」。事件後,臺灣省黨部要求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祕密調

臺灣的三青團之成員還有一項特色,亦即吸收不少具有中

彩之組織,除了被查禁解散的「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外,

國經驗的臺灣人。如前所述,戰前到中國發展且為國民政府

還有「臺灣省憲政協進會」與「臺灣重建協會」。96 官方所

效力之臺灣人,事件後被稱為「半山」,三青團多位主要幹

注意到的這些政治色彩濃厚的組織,是否必須為事件的發生

部都屬「半山」人士。例如,嘉義分團主任陳復志95 �基隆分

與擴大負責呢?以下就針對這些團體之組織與活 進行較深入

團主任李清波等,包括 臺 灣區團籌備處幹事長李友邦也是代

的檢討。

二、訓政體制下之人民團體 1945年11月17日,陳儀政府根據訓政時期法令在臺頒佈〈

93.   《臺灣新報》,1945年10月2日。 94.   洪石柱原為新文協中央常務委員,中日戰爭時期擔任臺灣義勇隊訓練組長 ,後轉任三青團臺灣第二科科長(負責組織訓練)。章子惠,《臺灣時人 誌》(臺北:國光出版社,1947年),頁208。

9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關於各黨派掛牌公開活 案〉《國史館檔案 :450-269》(國史館收藏,未出版)。

95.   張炎憲、王逸石、高淑媛、王昭文,《嘉義驛前二二八》(臺北:吳三連 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頁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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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人民團體組織暫行辦法〉,該辦法第一條即明定:

灣民眾黨舊幹部為核心而展開。這批人最初是想要恢復民眾

臺灣省人民團體,暫時停止活 ,俟舉辦調查登記後,依

黨之組織,但這項行  遭到國民黨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的制 止,李同時傳達國民黨中央不准臺人組織政黨的指令。99

據法令及實際情形,加以調整,必要時得解散或重新組織之 。

由於無法組織政黨,民眾黨舊幹部只好將組織命名為 訓政體制下,一般民眾只能組織以職業團體為主之人民團

「民眾協會」,並正式在1946年1月6日召開第一屆

體。依照前述辦法規定:臺灣「各種職業從業人員,均應依

全體代表大會,會中選出51名執行委員,從中國返臺 的張邦傑擔任主任委員。100 該會委員名單含括過去抗

法組織職業團體」(第8條),人民團體「同一區域內同 質同

日團體,包括民眾黨、農民組合、新文協、臺共及各

級者,以一個為限」(第9條),而且所有的人民團體必須「

地工友會幹部等,可說是臺灣抗日菁英的大集合。此

受主管官署之指揮  督」(第11條)。97  根據這項法令,長官

外,以張邦傑為首的臺灣革命同盟會部份成員也加入

公署民政處可以任意干涉民間團體之組織與活  。其主要工作

,他們大部分是中日戰爭時期在福建活  的臺灣人。民

是進行:「解散省內原有為達日人政治目的而組織之團體」

眾協會成立後,立即向黨政機關呈請備案。翌日召開

,同時「指導」各種職業團體之設立。根據1946年3月間民政

全體中央執行 察委員會,會中決定活 方針為:第一,

處之統計,當時已有24個省級團體獲准籌備,允許成立之團

推行三民主義。第二,協力建設新臺灣。第三,擁護

體分為工商、文化、宗教、學術、社會、公益等。98 分類中雖

蔣主席及陳長官。第四,受臺灣省黨部領導。第五,

不見政治結社組織,但從事件後之取締對象來看,大略有以

與三民主義青年團聯絡協力。101  前述五項活  方針,看 似平穩,實質運作上卻仍掩蓋不住該會與陳儀政府的

下幾個合法登記之重要團體。

對立關係。

(一)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

由於民眾協會隱約帶有批判政府色彩,組織章程又不 合規定,民政處首先要求修改會章。3月2日,協會召

戰後臺北地區最初的結社活  ,是以蔣渭川、廖進平等臺

99.   李翼中,〈帽簷述事〉,頁400。黃富三、許雪姬訪問,蔡說麗、朱明發 紀錄,〈廖德雄先生訪問紀錄〉,《口述歷史(四)》(臺北:中央研究 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頁60。

9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第1卷第1期,(1945年12月1日)。 98.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編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三十五年度工作報告》( 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7年),頁25。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 檔案史料彙編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臺北:國史館,1998年 ),頁167-170。

100.   《民報》1946年1月8日。 101.   《人民導報》194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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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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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幹部會議,決定遵照指示修改以下三點:第一,多 層級地方分會改為支部單一制。第二,委員制改為理 事制。第三,中央集權改為地方分權。102 接著,民政 處又要求更改會名。3月10日幹部會議通過更名決議, 提交4月7日臨時代表大會討論。此次臨時大會通過修 改章程,變更會名為「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以下 簡稱政建協會),並選出新的理  事,該會才正式成立 。103 政建協會獲准成立過程中,國民黨省黨部出力甚多, 幹部會議中還通過「受省黨部領導」之決議。該會是 以省黨部外圍團體之姿態出現,團體成員也有高度重 疊  。例如,李友三擔任臺北縣黨部指導員,蔣渭川為 北市黨部委員,基隆分會理事徐志剛任基市黨部執行 委員,桃園分會幹部林阿鐘擔任桃園區黨部候補委員 等。104  這種幹部重疊的現象,也出現在政建協會與三 青團之間。例如,政建協會理  事擔任三青團幹部的有 ;本部理事王添燈、潘欽信、王萬得、陳旺成105    由於 人員的重疊 與流  ,兩團體之間也有合作的一面。例如 ,政建協會臺中分會成立前之籌備會議,都是在臺中 燈釘登 分團召開。106

(二)臺灣省憲政協進會 二二八事件前,真正與政建協會形成競爭關係的團體 是「臺灣省憲政協進會」(以下簡稱憲協)。憲協主 要幹部皆為中日戰爭時期「臺灣革命同盟會」之成員 ,戰爭結束後,該會成員大多返臺在陳儀政府中任官 ,臺革會組織也移轉到臺灣。1946年8月13日,臺革 會舊幹部召開談話會,會中決定將該會改名為臺灣省 憲政協進會。107 8月19日,召開第一次籌備會,接著 又在9月30日召開第二次籌備會,與會者有李萬居、林 忠、游彌堅、連震東、李友邦等9人,會中並擬出31名 地方籌備委員名單。108  10月21日召開第三次籌備會, 決定10月27日(原定10月10日)召開憲協成立大會。 109

相較於其他社會團體,憲協成立最晚但卻最具政治實力。 成立大會中該會選出21名理事7名 事,除「半山」人士之外, 本地具有代表  士紳有林獻堂、羅萬車、杜聰明、謝娥當選理 事,林宗賢、劉明朝則當選 事。110  由於憲協理 事皆為政府高

102.   《臺灣新生報》1946年3月4日。

官、黨團幹部或省級以上民意代表,其聲勢可說是後來居上

103.   《人民導報》1946年4月8日。《民報》 1946年4月8,9日。但是,於修改 章程並變更名稱的合法化過程中,部份民眾協會成員未繼續加入政建協 會,這群退出者大多屬於已經參加三青團的左翼份子。

,成立後積極籌設分會。1947年1月29日高雄分會首先成立, 107.    《臺灣新生報》,1946年8月20日。 事當中,有數名為日治時代 由黃光軍擔任理事長。該分會理

104.   蔣渭川曾提及甚多協會幹部亦為黨員,其擔任黨幹部之情況不詳。陳芳 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頁206。

108.   《臺灣新生報》,1946年10月1日。

105.   三青團之名單,請參閱: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頁248-250。

109.   《臺灣新生報》,1946年10月22日。

106.   《和平日報》,1946年11月5日。

110.   《臺灣新生報》,194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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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重建協會與其他團體

農民組合之幹部,包括常務理事陳啟瑞、黃石順、  事劉溪南 等。同年3月2日高雄縣分會成立,分會之下設鳳山、屏東、

除前述兩個具有政治色彩的團體外,臺灣還有幾個非職業

潮洲等7個區會,當地抗日菁英吳海水、陳崑崙分別擔任區會

團體之合法立案團體。其中較特別的是從中國移入的「臺灣

之幹部。此時,正在籌設的還有臺中縣市之分會。由此可知

重建協會」。該會1945年8月26日在重慶成立,主持人為柯台

,二二八前夕正是憲協大力擴展地方勢力之時期。111

山,該會上海分會之負責人為楊肇嘉。1946年3月,該會將本

1946年11月28日,憲協成立後不久即與政建協會舉辦了聯

部遷來臺北,4月13日召開遷臺後首次記者招待會,會上民政

誼會,會中首先由劉啟光說明開會之目的。他表示:兩會皆

處長周一鶚以該會常務理事身分致詞,接著柯台山報告活  計

以本省政治建設為目的之團體,故必須相互聯繫合作,不可

劃。記者會上該會呼籲大家必須打破省籍隔閡,並邀請各界

發生摩擦對立。接著他更進一步強調:

投入經濟建設。113  重建協會雖陸續籌備設立臺中支會、嘉義

蓋憲協之前身為臺灣革命同盟會,而政協之前身亦為本省

支會、臺南支會等,但未見任何具體的活  報導,其影響力相

革命團體之組織,一在省外為臺灣之解放而奮鬥,一在省內

當有限,直到二二八事件後才出現在上海臺灣人團體名單之

為同胞之自由而鬥爭,其步調與工作為一體,故今後兩團體

中。該會在臺灣島內唯一較明顯的政治  作,只有柯台山出馬

,必須使其而為兄弟團體。112

競選國民參政員一事,結果是以零票落選收場。概略看來,

接著,另一位憲協幹部游彌堅致詞呼籲:兩會在工作

重建協會與陳儀政府關係良好,但卻未被臺灣社會所接納。

步調上應取得聯繫配合。最後,蔣渭川代表政建協會

114

回答表示:目前兩會合作應無問題,合流則須再商討

除了臺灣重建協會之外,臺灣還有一些次要的團體。例如

。因此,會中決定組織聯絡委員會,兩會各派五名委

,臺灣地主資產階級曾組織「臺灣建設協會」,日治時代在

員,每月定期開會。然而,實際上兩個團體競爭日益

臺灣的中華會館改組的「臺灣建設協進社」;較知名的文化

激烈,最後在二二八事件期間出現嚴重的衝突對立。 113.   《人民導報》,1946年4月14日。 114.   《中華日報》,1946年8月20日。《臺灣新生報》,1946年8月17日。柯 台山口述,許雪姬訪問、曾金蘭紀錄,《柯台山先生訪問紀錄》(臺北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頁70-72。

111.   《臺灣新生報》,1947年1月24日;1947年3月6日。 112.   《臺灣新生報》,194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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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則有「臺灣省文化協進會」,還有以杜聰明為首的「臺

支援,才能取得合法地位。蔣渭川曾說明:民眾協會為黨員

灣省科學振興會」等。由於這些人民團體與政治發展較無關

養成機關或研究機關,受黨的領導協助政府建設臺灣。117  這

聯,在此不擬深入討論。115

種說法可能是省黨部的要求,也有可能是蔣渭川個人一廂情

三、政治建設協會之組織與活

願的想法。往後該會的具體表現顯示,其要求自治之理念、

國民政府統治臺灣基本方針是將中國法令實施範圍擴及臺灣

組織架構與活  方式皆迥異於訓政之規範。而且,從組織規模

而已,並未考慮臺灣曾受日本統治之歷史背景,而採行特殊

與幹部之經歷,也可以看出政建協會之特色。 首先,我們必須了解政建協會之組織。民眾協會從成立到

之法制。根據國府訓政時期法令規定: 中國國民黨是最高權力機關,為求達到訓練國民使用政權

改組為政建協會之間,共計在各地設置了5個分會。4月7日民

弼成憲政基礎之目的,於必要時,得就於人民之集會、結社

眾協會改組為政建協會,  4月12日政建協會召開理  事聯席會

、言論、出版等自由權,在法律範圍內加以限制。116

議,會中決議:各地方派定分會籌備主任,迅速籌組分會;

陳儀政府沿用這種違反時代潮流的法令,對人民的權益加

已設立之分會繼續擴展組織。依據這項決議,政建協會的分

以限制,因此戰後臺灣並無所謂的結社自由。即使組成了政建

會籌組工作在各地迅速展開。118  第一期從4月到6月之間,在

協會與憲協,其組織活  與發言還是受到極大拘束,以下以政

北部分會的接連創設,包括4月28日桃園分會,5月1日簡來成

治建設協會為中心,觀察其在二二八事件前之組織與活 。

籌組的汐止分會,5月12日新埔分會,6月9日同日成立宜蘭分

(一)政治建設協會之組織

會、羅東分會,接著隔日雙溪分會。9月中旬以後開始在中南

政建協會的出現,最主要是因為獲得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的

部設置分會,9月20日到30日之間共計成立11個分會,包括臺 南、高雄、屏東、嘉義、北港、斗南、彰化、臺中、豐原、 竹南、新竹等,至此政建協會成為全臺規模的團體。119

117.   陳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頁201。

115.   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二) 》,頁167-170。

118.   《人民導報》,1946年4月13日。 119.   有關政建協會之組織,請參閱:何義麟,〈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與 二二八事件〉《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

116.   蔣永敬,〈國民政府實施訓政的背景與挫折〉,《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 集》(臺北:國史館,1992年),頁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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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為何能迅速擴張,並聲稱擁有萬名會員。分析其

有前例可循,並非歧視臺灣之辦法。然而,當局這種

分會設置地點與幹部組成後發現,主要原因在於它吸

近乎殖民地式的官選辦法,立即遭到臺灣人的排拒。

納了眾多民眾黨舊成員。臺灣民眾協會成立之初,曾

而國代遴選風波只是開端,其後陸續發生有關自治制度的

宣稱是臺灣革命團體的聯合組織,最後雖然沒有達成

論爭,都是因兩者民主觀念之差距所引起。例如,縣市參議員

此一目標,但以民眾黨為中心,吸納地方社會菁英之

與省參議員就是一項代表  的例子。透過訓政時期法令選出的

擴張方式還是相當成功,其中許多分會甚至可說是民

參議會既無議決權,參議員亦非直接民選。然而,陳儀政府卻

眾黨勢力的重建。當然,有些分會不只是依靠舊民眾

以這種制度誇耀自己的政績。戰後政建協會等抗日菁英積極參

黨之組織,而是吸收了當地人士原有的社經網絡所建

政,然而,他們的參政要求一再受挫。訓政體制下臺灣人不能

立。例如,嘉義分會之理  事基本上是由地方士紳所組

組黨,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等受到限制,官方認為臺灣民眾必須

成,並非抗日團體的舊成員,其中半數為開業醫師且

經過四權運用等公民訓練後,才能成為國家的主人。對於此一

幾乎都是市參議員或為候補市參議員。

問題,政建協會幹部的不滿,其意見大致上都發表在新聞媒體

(二)政治建設協會之自治理念

上。例如,10月11日政建協會發表聲明,反對鄉鎮區長由鄉鎮

政建協會成為全島規模之團體後,其主要的參政要求

區代表間接選舉的辦法,要求改由公民直選。聲明中表示:

幾乎都集中在自治方面,其參政理念則是來自抗日經

今日基層選舉,既不實行直接選舉,則將來縣市長之選舉

驗中的自治運 。例如,政建協會成立後,立即提出本

,何能實行直接選舉乎?⋯⋯本省過去在日本統治時代,曾

省國民大會代表應採用民選之主張。當時國府預定5

有將近20年之自治經驗,雖屬假自治,然人民對自治常識及

月召開制憲國民大會,針對臺省國代選舉,民政處原

能力,與夫自治之條件,均已具備,似無須再以假自治之方

擬由行政長官公署推選三倍於法定名額的候選人,呈

式而試行。121

請中央圈選。這種遴選方式一經發表,立即遭到政建

從政建協會的角度來看,陳儀政府之自治辦法無異於日治

協會的批判。同時高雄市參議會也決議反對官選。120

時代之「偽自治」。該會雖嚴厲批判,當局依然採取間接選

所謂遴選就是由各地方黨政機關加倍提名,再交由國 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圈選。因此民政處所擬之辦法是 121.   《民報》,1946年10月11日。

120.   《臺灣新生報》,194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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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10月份除鄉鎮區長選舉外,還有制憲國代選舉,這項選

座談會」,會中針對實施地方自治法令之問題,與會

舉也是由省參議員投票選出。

者認為:1月8日行政院曾議決,將選擇若干縣市,試 辦縣市長民選。根據這項決議案,臺灣可提前實施縣

臺灣各界對間接選舉的不滿,在制憲國代選舉前就已爆發

市長民選。另外有人認為:省縣自治通則未制定前,

,甚至進而開始要求縣市長民選。10月23日《民報》刊登一

各級地方首長可依照建國大綱之地方自治規定,由下

篇〈縣市長民選〉之社論,強烈主張早日實施縣市長民選。

而上逐步實施。座談會最後決議:為推  地方自治,組

12月20日省議會第二次大會中也提案要求,最遲明年5月應實

織起草委員會起草「省自治法」,以供各界參考。省

行縣市長民選。122

自治法起草委員如下:呂伯雄(召集人)、陳逸松、

接著,1947年元旦憲法的公佈,也更進一步激發臺灣人自

謝娥、許乃昌、陳旺成、蕭友山、王添燈等。124    縣市

治要求之呼聲。由於預定年底行憲,社會各界開始關注憲法 中有關地方自治之問題。事實上,1946年12月下旬制憲國代

長民選是二二八事件期間各地出現最普遍的改革要求 燈釘登 ,這種要求顯示民眾對陳儀惡政的不滿,而且此一共

召開期間,臺省代表曾經向政府提出建議書,要求中央明定

識早在事件前就已經形成。

臺灣為憲政實驗省,憲法公佈後三個月內,依法選出縣市長

(一)被利用的政治建設協會 在爭取提早實施自治選舉過程中,政建協會儼然成為代表

與省長,並成立省與縣市之議會。123    提早舉辦省縣市長民選

團體。從前述座談會之後,該會在各地舉辦「憲政推行講演

的要求,也是政建協會的基本主張,但卻未獲得長官公署官

會」之活  。這種「講演會」集中於2月間,其活  模式簡直就

員的贊同,最後這樣的改革要求被融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

是戰前自治運  的翻版。由於上臺演講者往往激烈抨擊政府施

會提出之32條要求之中。

政,加上政建協會群眾基礎較為雄厚,使該會與政府對立之

四、事件中各團體之 向與責任

色彩益加明顯。相對地,憲政協進會之舉辦「憲法宣傳演講

1947年2月3日,政建協會與民報社舉辦「憲政推行

會」,明顯地以政令宣導者自居,其群眾規模較小,兩會之 對立從白話文的「演講會」與和製漢語的「講演會」名稱之 差異,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122.   《民報》,1946年10月15日;12月21日。 123.   《國聲報》,1946年12月22日。

124.   〈憲政推行座談會記錄〉《民報》,1947年2月5、6、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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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年2月間除了憲政議題,對民眾更迫切的是應該是米 價高漲問題。2月12日政建協會艋舺分會在龍山寺舉行 「平抑 米價臨時講演會」,討論米荒問題,會後決定隔天舉辦遊行 請願活  。125  13日當地民眾在龍山寺集合,由分會負責人率領 ,遊行至市政府呈遞請願書,要求盡速解決米荒問題。這次 的遊行對於緝煙血案發生後,民眾迅速聚集並前往公賣局與 長官公署抗議之行 ,似乎具有示範作用。 2月28日的民眾抗議緝煙血案活  ,屬於民眾自發行為,但 不可否認的是參加者之中有不少政建協會的支持群眾,基本上 該會臺北的支持群眾主要來自萬華與大稻埕等地區。傳聞協會 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致電臺灣省黨部轉請中國國民政府重視臺灣人對

幹部廖進平、呂伯雄亦參加抗議活  。未料抗議活  中發生公署

政治改革期望之電文稿。(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士兵向民眾開槍事件,導致事態更為惡化。126  事件發生後, 以政建協會幹部為主的活 似乎僅止於臺北市內。 3月1日,適為政建協會的週六例會,據蔣渭川所言,是日 未召開正式幹部會議,但幹部們聚集商討對策。此時,蔣渭 川已獲邀出面撫平亂局。2日蔣渭川、李仁貴、張晴川在憲兵 第四團長張慕陶的帶領下會見陳儀,雙方討論事件之處理辦 法,最後決定四項寬大處理原則,會談經過與處理原則隨後 由蔣渭川至電臺廣播。127  以政建協會在市區內之群眾基礎,

125.   《民報》,1947年2月14日。 126.   《民報》,1947年2月14日。

3月8日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發表告同胞書(林德龍提供)

127.   陳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頁8-22;頁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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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局請出蔣渭川出面安撫民眾,可算是正確的選擇。然而, 事件的發展迅速擴及全臺,並非蔣渭川個人所能解決。往後 隨著事件的擴大,蔣渭川不僅被當局突顯為政建協會的代表 ,也被當局利用來等待援軍。 3月3日蔣渭川再度前往廣播電臺,呼籲各地分會負責人 ,出來制止妄  ,恢復秩序。廣播中他還強調:維持秩序安 寧是實施地方自治、省縣市長民選的首要條件。4日、5日蔣 渭川連日會見陳儀,經蔣再三提出政治改革意見後,陳儀同 意改革三項原則為:改組長官公署為省政府、設立省政改革 委員會、起用本省人士。當晚隨即由陳儀廣播政治改革之要 點,再由蔣渭川廣播補充說明會談之經過與改革三原則。 依據此前述改革三原則,呂伯雄與廖進平進而詳擬細則, 遂完成九條「臺灣省政改革綱要」。128  這份改革綱要反映了 該會部份幹部的意見,其要旨與處委員的改革要求並無太大 的差異。既然處委會發表的改革要求被視為「叛亂」的證據 ,政建協會當然也有充分條件被視為「叛亂」團體。3月9日 ,蔣渭川、呂伯雄、廖進平、白成枝商議後,決定發表「臺 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告同胞書」,表明該會反對處委會所提的 32條要求。129 此外,3月5日政建協會曾託美國在臺領事館轉電南  美國

128.   陳芳明編,前引《蔣渭川與他的時代》,頁103。

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請美國駐臺灣總領事代轉電文至南 的美國大使館,轉致中國

129.   陳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頁134-135。

國民政府,請「萬勿派兵來臺」。(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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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使館,請其轉達電文給蔣介石,懇求中央勿派兵來臺,以 免再激民心,並迅速派大員蒞臺調處,但這項行  為時已晚, 蔣介石根本不予理會。130  以官方角度來看,這樣向美國告狀 的行為,應該是罪加一等。無論如何,到了採取鎮壓行  的時 刻,被利用的團體必然成為除之而後快的對象,政建協會與 蔣渭川基本上就是扮演這樣的角色。3月14日,臺省警備總司 令部發佈第139號公報,正式下令解散政建協會。查禁的公文 中指稱: 查政建協會於事變中,公開徵調日本時代退伍軍人,及當 地暴徒背反國家,實屬不法已極。131 至此官方的報告中政建協會的罪名正式確立。另一方面, 主張武力抗爭的臺灣人也認為,政建協會是CC派系統省黨部 所利用的棋子。無論如何,政建協會是受害最深的人民團體, 不但被利用,事後又被迫解散,鎮壓屠殺過程中傷亡也相當慘 重。該會幹部失蹤、遇害者包括:黃朝生、廖進平、楊元丁、 陳屋、王添燈、李仁貴、陳炘、施江南等都是。其他幹部則四 處躲藏或逃亡島外,例如陳旺成逃亡上海,蔣渭川躲藏近一年 燈釘登 後才在李翼中與丘念台協助之下,出面「自新」。132

130.   蔣梨雲〈蔣渭川家屬的立場與感想〉陳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 ,頁382-383。 131.   《和平日報》,1946年3月18日。 132.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 1994年),頁28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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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遭到報復的三青團與青年組織

聯盟」。134  基本上,官方是誇大「民主聯盟」此一虛幻組織

除了臺北地區的行  之外,政建協會地方分會中,稱得上

之影響力,而將事件之原因歸諸於「奸黨煽 」。

與當地之騷  牽扯上關係,只有臺中分會原定之演講會與市民

情治單位報告中認為:事件期間蔣渭川、張武曲、蔣時欽

大會合流,涉入當地抗爭活  較為明顯,其餘地方都只是個別

等人,公開號召臺籍日本兵集結,鼓勵搶奪武器進行武裝,

幹部遭牽連而已。以武力衝突最激烈的嘉義地區為例。事件

意圖攻擊政府。 135  部份史料指出: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成立

初始,市長孫志俊首遭民眾攻擊,經市參議員林抱與林文樹

後,以青年學生為中心的組織,陸續出現。包括有「臺灣省青

二人救援始得脫身,二人亦同時為嘉義分會理事。133  嘉義地

年復興同志會」、「臺灣自治同盟」、「學生聯盟」、「海南

區被視為採取武力抗爭的團體是三青團嘉義分團,因此分團主

島歸臺者同盟」、「興臺同志會」、「警政革新同盟」、「若

任陳復志遭到槍殺。事件中各地介入武力抗爭之三青團分團,

櫻決死隊」等。136  但實際上,這些臨時  青年學生團體,  乏相

鎮壓期間不但有許多團員遭殺害,事後還遭到相當嚴厲的處置

互聯繫,大多空有其名而無統一組織,因此遭到軍警鎮壓時,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三青團雖有許多幹部參與抗爭活  ,但

很快就已煙消雲散,但軍警的鎮壓並未鬆手,造成大量傷亡。

(三)乘勢崛起的憲政協進會

皆屬個別成員之行 ,而非分團組織 之行 。 除了三青團之外,青年學生也遭到相當大的傷害,其主要

事件後,相對地受益最大則是政建協會的對立團體─憲政

原因在於官方認為,青年學生組織是進行武力抗爭的主力。

協進會。兩會的幹部早在事件發生前就意識雙方競爭的關係

以臺北地區為例,最為人熟知的是「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

,因此雙方在1947年1月30日曾召開第三次聯絡委員會,討論

。根據檔案顯示,3月5日下午自治青年同盟在中山堂召開全

有關促進憲政實施之辦法。會中決議在北市每週共同舉辦兩

省青年大會,張武曲被推為自治青年同盟之會長,協助維持

次地方自治講座,並聯合向政府要求年內實施縣市長民選。

地方治安。但官方報告中認為,此一團體負責人為蔣渭川之 侄蔣時欽,其行  與政建協會相互呼應。而張武曲不但是政建

134.   〈張秉承上言普誠電報蔣渭川組織自治青年同盟〉侯坤宏、許進發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臺北:國史館,2003年),頁220。

協會之幹部,還被認為是參與共產黨之外圍團體「臺灣民主

135.   〈張秉承續報蔣渭川罪行〉,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 編(一)》,頁221-222。 136.   〈二二八記念特集〉,《臺灣青年》,第六期(日本東 :臺灣青年社, 1961年2月),頁98。

133.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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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民眾的認同,新聞記者曾評論該會的活 為「新皇

137  但是這項合作計劃並未落實,直到事件發生,蔣渭川在陳

民化運 」141。最初此一運  因聲勢浩大而引人側目,

儀面前公開批評憲協的「半山」,指責其濫用特權欺上瞞下

不久遭官方制止後,其行  才稍微收斂。然而,主其事

以致引發各種政治弊端後,兩會才正式決裂。衝突爆發後,

之「半山」分子日後大部分還是飛黃騰達,由此可知

當然也連帶影響日後兩者之命運。138

「半山」之惡名絕非空穴來風。

事件發生後,上海的臺灣人團體曾共同發表聲明,譴責陳

(四)李翼中操控社會團體之責任

儀政府之惡政,這些臺灣人團體包括:「臺灣省政治建設協

二二八事件充分顯示,戰後之初臺灣人未認清國府獨裁體

會上海分會」、「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閩臺建設協

制之本質,社會菁英對新政府抱持過高的期待。結果,期望

進會」、「旅滬臺灣同鄉會」、「上海革新協會」等,其中

愈高失望愈大,於是自治運  再度興起,而政建協會乃是其中

政建協會上海分會,似乎具有領銜之意味。

最重要的政治勢力。然而,國府對臺人的自治要求的回應,

相對地,島內也有以「臺灣省憲政協進會」為首的人

卻是無情的鎮壓與屠殺。省黨部主委李翼中將事件之原因,

民團體,則共同發表支持政府並慰留陳儀的聲明。139

歸諸於臺人之地方自治觀念模糊。他曾批判同為省黨部委員

這項行 是由省憲政協進會所發 ,雙方的對立衝突的

蔡培火等人宣傳之自治觀念,誤導臺灣人,並指出:

形勢更加明顯。憲協除了企圖挽留陳儀,同時在4月

其陳義實曩時之臺灣自治,殊非本黨  總理所昭示,及現

25日也召開理事會,劉啟光與游彌堅等「半山」分子

行之地方自治也。⋯⋯其所謂臺灣自治者,頗有地方政事為人

提議組織「新文化運 委員會」,推 促進民眾生活「

民所自主,以減損統治政府權力之義。142

祖國化」之運 。 140 這項呼應官方「善後」政策之主

這樣的想法,充分顯示他對政建協會政治理念的不認同。

張,在會中獲得通過並迅速展開,但實際上完全無法

協會處於黨政對立的夾縫之間,合法立案之過程受助於省黨 137.   《臺灣新生報》,1947年1月31日。

部,其演講活  又激烈批判陳儀政府,因此,極易被視為省黨

138.   陳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頁53-54。 139.   〈本省人民團體通電說明不幸事件真相〉,《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 25日。此一聲明,連署的團體包括:「臺灣省文化協進會」、「臺灣省 教育會」、「臺灣省記者公會」、「臺灣省農會」、「臺灣省商聯合會 」、「臺灣省婦女會」、「臺灣省煤業同業公會」、「臺灣革命先烈遺 族救援委員會」等,以及臺北市參議會等。

141.   顏澤,〈看今日臺灣─到處是可怕的沈默〉《民權通訊社(甲種稿)》 (臺北:民權通訊社,1947年8月1日),頁306。 142.   李翼中,〈帽簷述事〉,收入《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403。

140.   〈臺灣省新文化運 委員會告全省同胞書〉《臺灣新生報》,1947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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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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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操控之外圍團體。 143  但政建

立,李翼中出任掌控社會團體之社會處長一職。由此職務的

協會並未真正成為省黨部的附

變  顯示,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是操控社會團體之幕後要角,鎮

庸團體,反而是積極提出儘早

壓行 中社會團體成員受到的傷害,他必須承擔一定之責任。

實施自治選舉之要求。這樣的

事件後,國共內戰再起,國民黨在臺的基本原則是禁止共

表現當然無法獲得李翼中的認

黨活  ,限制各黨派掛牌運作,對公開運作之黨派則嚴格取締

可,從其發言中就可以感受到

其「違法」活  。為控制臺灣人的黨派活  ,甚至命令縣市長「

他的不滿,但他還是企圖繼續

密查具報」。146  由於要求民主、自治的政治勢力被消滅後,

操控政建協會。

國民黨政權才得以順利在臺建立威權主義體制,造成臺灣民

同樣地,陳儀政府早已對

主政治發展延遲了40年以上。

蔣渭川等抨擊政府的言行感到 李翼中

厭惡。例如,事件發生前,蔣

渭川曾因批判當局而遭官方控告,最後被迫寫悔過書結案。 144  但事件發生後,陳儀卻反過來要求領導人蔣渭川協助安撫

民眾,以爭取派兵的時間。事件的爆發,政建協會只是參與 者而非主導者,甚至應該說二二八本來就不是任何團體所能 主導。但是,協會的活  早已遭到官方的注意,因此鎮壓開始 後才會遭到嚴酷的整肅。而李翼中則在事件發生後即與陳儀 密商,並於  3月7日搭機飛南  ,面見蔣介石,除報告臺灣情 勢之外,更請求儘速派兵。145  事件後魏道明主持之省政府成 14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關於各黨派掛牌公開活 案〉《國史館檔 案:450-269》。中央委員會秘書處編印,《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 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彙編》(中國國民黨黨史會藏,1954年), 頁418。

143.   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頁254-255。 144.   《臺灣新生報》,1947年1月18日;2月5日。 145.   李翼中,〈帽簷述事〉,收入《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376-3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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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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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新聞媒體工作者

這一段話簡單地說就是:媒體言論打擊政府威信,激發民

一、媒體言論對政府施政之批評

眾反政府情緒。認清媒體背負的罪名後,對於事件發生後情

二二八事件後,許多官員檢討事件發生遠因與擴大要素時

治單位查  報社並捕殺媒體工作者,大概就不會感到意外。但

,都曾點名媒體必須負部份責任。既然背負如此罪名,當然

是,在這段報告文中提到所謂:輿論誹謗政府、不依事實惡

也就有必要檢討新聞媒體的問題。亦即,到底新聞媒體對陳

意醜化等,則有必要深入分析檢討。換言之,是否因為當時

儀治臺有何影響?事件中媒體工作者扮演何種角色?根據事

言論太自由,媒體工作者濫用新聞自由誇大渲染地報導,以

件發生後閩臺  察使楊亮功與  察委員何漢文提出的調查報告,

致挑起官民對立與省籍的衝突?如果這樣的假設能成立,媒

文中列出十個項目分析事變之原因,其中第六「輿論不當之

體工作者對事件的發生到底應該要負怎樣的責任?如果並非

影響」,明白說出新聞媒體的罪狀。調查報告中寫道:

如此,我們應該如何追究官方殺害媒體工作者、禁絕新聞自

在日人統治時代,輿論上亦受絕對之統制,光復以來,陳

由等罪行之責任呢?

長官在經濟上採取統治〔制〕政策,在政治上已較為寬鬆,

(一)公民營報社的激烈競爭

在輿論上則採放任主義。一年以來,行政當局未能注意應付

探討媒體在事件前後的角色責任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戰

環境,各方面開罪過多,是以全臺十餘家報紙之輿論,幾無

後初期媒體發達的情況。戰爭結束後,臺灣社會的活力一舉

日不有批評政府、誹謗政府,甚至不依事實,任情謾罵,惡

爆發,加上陳儀政府最初並未嚴格執行新聞出版管制政策,

意醜詆。長官公署以言論自由,均置之不理。臺胞初級教育

因此社會上確實出現一段短暫自由化時期,出版業呈現蓬勃

甚為普及,能閱報者佔絕大多數,此等攻擊政府之輿論,為

發展之景象,社會上出現各式各樣報刊雜誌。1945年10月以

其從來未所見,初則引為怪事,繼則信為正確,而漸啟輕視

後,各種報刊紛紛創刊,到二二八事件爆發為止,報社總數

政府、不信任政府之心理矣。147

超過二十家,雜誌方面更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出現。 報紙方面,戰後由臺灣人創辦的第一份民營報紙是1945年 的10月10日創刊的《民報》 148,但較大規模的還是由黨、政

148.   現存之《民報》未見創刊日之報紙,正式發行到1947年3月9日為止, 3月 9日被迫停刊,發行期間未滿17個月,共計發行605號。

147.   蔣永敬、李雲漢、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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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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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背景撐腰之報社,例如:同年10月25日創刊由李萬居主

日報》、高雄《國聲報》、花蓮《東臺日報》等。在這些民

持的《臺灣新生報》(以下簡稱《新生報》)繼承戰前《臺

營報刊中,《民報》與《人民導報》應該是最具影響力的報

灣日日新報》的資產與地位,是行政長官公署之機關報。 149

紙。

其次,1946年2月21日創刊的《中華日報》,是由國民黨中央

最早發行的《民報》,其前身是戰前臺灣社會菁英所創辦

宣傳部接收日治時代《臺南新報》而創辦;1946年5月5日在

之《臺灣民報》,編輯與記者陣容包含有多位臺灣民報社之

臺中創《和平日報》,則隸屬於國防部之宣傳處。如此一來

成員,例如擔任總主筆陳旺成就是其中的核心人物,他也是

,臺北、臺中、臺南等三地分別出現了官營、軍營、黨營的

臺灣民眾黨舊幹部。整體而言,正如《民報》創刊辭中所言

三家主要報刊。其他,還有國民黨臺灣省黨部發行的《國是

,該報繼承了臺灣抗日團  ^機關報的傳統。151  值得注意的是

日報》(晚報)、駐臺第70軍機關報《自強報》等。雖然這

《民報》以中華民國建國紀念日10月10日為創刊日,而且不

些報刊並非全都進行政令宣導,但是它們與黨、政、軍機關

另闢日文版面,這兩點可視為《民報》對「祖國」輸誠的信

的從屬關係是無可否認的事實。150

息。然而1946年以後,臺灣民眾對陳儀政府的不滿日漸高漲

相對地,民營報紙也有它的競爭力,因為民營報刊絕非官

,《民報》開始嚴厲批判政府施政措施,並大量報導社會之

方傳聲筒,報導與評論也相對自由,對民眾有很大的吸引力

亂象。該報對統治者批判的言論和立場,與戰前抗日團體機

。戰後臺北發行的民營報紙,除《民報》之外,還有1946年

關報《臺灣民報》極為相似。亦即,戰後發行的《民報》,

元旦創刊的《人民導報》,5月創刊的《大明報》(晚報),

在短期之內迅速成為民間批判政府的重要場域。

隔年2月1日創刊的《中外日報》,以及3月1日創刊的《重建

(二)媒體輿論的形成與影響

日報》等。其他各地發行的民營報紙還有:臺北《自由報》

繼承抗日團體機關報傳統《民報》之外,具有左翼色彩《

、臺中《民聲日報》與《自由日報》(晚報)、臺南《興臺

人民導報》也是一份值得關注的報紙。該報由於許多左翼份 子參與編輯工作,言論明顯具有左翼之色彩,曾擔任總編輯

149.   戰爭末期臺灣總督府實施報紙統制,命令《臺灣日日新報》與各大報被 統合改稱為《臺灣新報》,戰後,陳儀政府接收後將《臺灣新報》改為 《臺灣新生報》。

的蘇新就是一位代表  人物。由於左翼分子聚集,創刊後就遭

150.   何義麟,〈戰後初期臺灣報紙之保存現況與史料價值〉,《臺灣史料研 究》第8號(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6年8月)。

151.   社論〈民報精神〉《民報》1947年1月10日。社論〈重提民報精神〉《民 報》1947年2月28日。

到國民黨的  控,在臺灣省黨部的干涉下,該報社長宋斐如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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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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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辭職,由省參議員王添燈接任,接著總編輯蘇新也被迫離

臺灣人熟悉媒體的運用是抗日運  推展過程中所習得,而

職。不論是臺灣資產階級創辦的《民報》,或是具有左翼色 燈釘登 彩的《人民導報》,由於兩者據實報導戰後的社會亂象,對

日本殖民統治時代大眾媒體發達,也是戰後臺灣知識份子要

政府施政提出針砭,而具有強力批判精神,因此官民之間的

播的收音機廣播隨著戰局之擴大,到了1940年代已經普及到

對立情勢也逐漸浮現。

都市中產階層之臺灣人家庭。日本敗戰前,臺灣媒體發達民

求儘早實施民主自治的基礎條件。除了報紙之外,1928年開

此外,《和平日報》雖然是軍人主持的軍方報紙,但是在

智開通,戰後初期報紙與廣播已成社會大眾獲取新聞的主要

臺中當地文化人與中國來臺左翼文化人參與之下,對政府施

管道,甚至新興視聽媒體之電影院也已經散佈在全島各大都

政展開嚴厲批判,頗獲臺灣社會的好評。152  戰後的臺灣社會

市。基於這樣的社會基礎,新聞媒體工作者的報導與評論,

,除了各式各樣的民營報紙創刊之外,還有許多雜誌也陸續

必然足以形成臺灣社會之「公論」 154  ,扮演著  督政府與對

出版,整體而言印刷媒體呈現空前的盛況。綜觀此時活躍於

抗公權力濫權的角色。戰後臺灣知識份子普遍認識到,要讓

言論界的臺灣文化人,大致可分為兩大類:一為地主資產階

臺灣成為健全之市民社會,維持媒體之「公論」是必要條件

級在經營《臺灣民報》過程中培養的新聞人才;另一類為擁

。然而,官方卻認為媒體發達下忠實報導與諍言打擊政府威

有對抗殖民政府經驗的左翼文化人。 153 事件前的一年半之間

信,如此政府當然無法獲得臺灣民眾的認同。

二、官方對新聞媒體的壓制

,這兩類新聞媒體工作者,共同針對陳儀政府之腐敗與社會 亂象進行嚴厲的批判。其中左翼文化人活躍於新聞界的現象

雖然戰後臺灣媒體發達,但是在陳儀政府統治之下,新聞

,應該是戰後初期臺灣媒體發展的一項重要特色。

媒體並未發揮應有的效能,民營媒體的經營也不是非常順利 。媒體經營的困境,除了政府的新聞管制政策之外,戰後急

152.   周夢江〈舊事重提─記《和平日報》〉周夢江、王思翔《臺灣舊事》( 臺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5年),頁62。 153.   蘇新,〈王添燈先生事略〉葉芸芸編《證言二.二八》(臺北:人間出 版社,1993年),頁94。何義麟,〈戰後初期臺灣出版事業發展之傳承 燈釘登 與移植(1945 950)〉《臺灣史料研究》第10號,(臺北:吳三連臺灣史

154.   所謂社會之「公論」,是指對社會秩序之基礎展開共同討論後所凝聚的 成果,此一論述原為哈伯瑪斯(Jurgen Habermas)所提出,目前已成為 許多研究者檢視民主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指標。

料基金會,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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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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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的通貨膨脹問題,以及官方宣傳政策的排擠效應等,都是

《大明報》與《新生報》之間,亦即3萬到7萬份之間,其他

很重要的因素,以下將逐一檢視。

各報則不會超過《民報》,而各報發行量在這一年多期間的 起落變化則更難估算。156

(一)經濟因素對媒體經營的打擊

(二)官方新聞政策的排擠效應

戰後急遽的通貨膨脹,造成出版印刷的成本高漲,因此 出版業雖然蓬勃發展,但大多數的報刊雜誌皆處於賠本經營

戰後陳儀政府治臺政策特徵之一就是重視宣傳活  ,這項

的困境。例如,1945年11月創刊的《新新》月刊,定價為2元

政策對印刷媒體發展,也造成一定程度的排擠效應。例如,

5角,到1947年1月最後一期,定價是15元,大約上漲了7倍。

政府為了讓臺灣人了解中國之法令,各縣市政府設有政令宣

同樣地,《民報》在1946年1月時定價每份5角,1947年2月定

傳股並選任「政令宣導員」,同時還必須與宣傳委員會看齊

價為4元,約上漲了8倍。在這樣嚴重的通貨膨脹之下,民間

,發行獨自之機關刊物。157  黨政軍等單位投入宣傳工作,結

出版品數量當然遽減。155

果造成了壓迫民間出版活 之現象。

報紙方面,雖然民營報紙受到歡迎,但是發行量方面則是

其次,統制經濟政策也是造成出版資源被官方所壟斷的原

《新生報》一枝獨秀。根據統計,戰後初期第一大報應該是

因之一。戰後,長官公署工礦處接收日人經營之印刷廠並改

《新生報》,其報份受通貨膨脹與日本人撤離的影響,報份

為公營企業,結果形成了新聞紙獨占與公營印刷廠獨大等問

大約從1945年10月的17萬5千份,降到1947年1月的7萬3千份

題。158  根據陳儀政府之法令規定,各機關10萬元以下的出版

。民營報紙,也因戰後通貨膨脹嚴重加上人口移  變化太大,

品交由公營印刷廠承包,10萬元以上之印刷業務以公開招標

以致發行情況不太穩定。以民營晚報《大明報》為例,該報 156.   有關發行量純屬筆者個人之推估,詳細資料請參閱祝萍、陳國祥合著之 專書,文中介紹戰後初期報業發展狀況,也提及發行份數。祝萍、陳國 祥,《臺灣報業演進四十年》(臺北:自立晚報社,1991年)。

發行人也是大明印書館社長鄧進益先生表示,該報發行量最 高曾達3萬份。再根據其他的口述訪談紀錄,以及事件後官方

157.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一年來之宣傳》(臺北:宣 傳委員會發行,1946年),頁10-15。

的處分情節輕重來看,筆者推估《民報》的發行量,應該在

158.   例如,1946年5月,長官公署工礦處長在省參議會第一屆大會答詢時,對 於新聞用紙問題表示:「因為產量不多,大部分配給黨政軍各機構,而 文化機構亦有配給,不過有個限制」。〈第九次會議記錄〉臺灣省參議 會秘書處編,《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特輯》(臺北:臺灣省 參議會發行,1946年5月),頁73。

155.   參閱:鄭世璠,〈滄桑話《新新》〉《新新》(臺北:傳文出版社, 1995年復刻)。出版品之定價由筆者所調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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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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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原則,但行政命令卻又指示,公營印刷廠有義務參加投標

經營之報刊。行政長官公署是以「宣傳委員會」負責新聞媒

。159  這種措施,當然壓縮民營印刷出版事業的活  空間,間接

體之管理,同時也肩負政令宣導之工作。宣傳委員會掌握大

也打擊民營印刷媒體的經營。

眾媒體的統制大權,其對象包括印刷媒體、電影、戲劇、廣 播與唱片等。162 宣傳委員會之設置,官方說明如下:

除了前述問題之外,媒體經營面臨最大的困境,還是在於 受制於官方新聞管制政策。戰後,國民政府採取「訓政」統

本省淪陷50年,敵人在文化上思想上遺毒甚深,故光復

治體制。160  根據訓政時期之法令,省級黨部組織擁有與省政

後文化宣傳工作極為重要。163

府相同的權限,並可介入省政府的行政事務,共同推行對民

由此可知,宣傳委員會主要任務不僅負責宣傳活  ,其最

眾的宣導工作。為積極展開宣傳活  ,臺灣省黨部在1945年12

重要目標是去除殘留在臺灣的日本文化之「毒素」,這也是

月間,分別在各地舉辦19次的三民主義宣傳大會,以及24次

陳儀政府文化政策最重要的一環。從1946年初開始,宣傳委

的民眾座談會。另外,宣傳處幹部也製作散發「告臺灣同胞

員會首先全面禁映日本電影,接著依據「違法圖書取締規則

書」之傳單,傳達國民黨的施政方針。其內容主要強調:國

」取締各地之出版品,並銷毀日文「有毒」書籍。根據統計

民黨「領導抗戰光復臺灣」,今後要大家合力建設三民主義

臺北市內共沒收836種7,300冊圖書,其他7縣市共銷毀約一萬

的新臺灣。

冊圖書。164  以上取締的出版品的工作,都是由宣傳委員會與

省黨部重視媒體宣傳工作,因此單獨設立「臺灣通訊社」

臺灣省黨部共同執行。

,創辦《臺灣日報》、《臺灣畫報》等,並接收經營19家日

官方一方面展開積極的宣傳政策,另一方面也開始對違反

產的戲院。161  此外,地方縣市黨部也各自單獨發行縣市黨部

法令之新聞媒體進行取締。例如,1946年2月1日創刊的《東 臺快報》,發行不久後因一篇〈糧食問題〉的社論,二月間 被吊銷發行證。其他未依規定登記之報刊,也都陸續接到官

159.   〈函復各機關向省營公司 辦物品手續請查照〉《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 報》秋,8月15日,頁635。〈10万元以上招標應通知公營印刷廠〉,同 前,8月17日,頁652。

方的警告與處分。但是,這些枝節問題的取締並未造成太大

160.   所謂訓政是指國民黨「以黨治國」之黨國體制,這也是南 國民政府的正統  原理。訓政統治的統治型態,從1928年到1947年12月之間持續了近20年。

16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一年來之宣傳》,頁2。 16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一年來之宣傳》,頁1。

161.   〈第四章黨務〉《臺灣年鑑》(臺北:臺灣新生報社編印,1947年), 頁C1-5。〈為各日產電影院奉令撥歸黨營希準備移交〉《臺灣省行政 長官公署公報》春、1947年2月1日,頁412。

164.   《臺灣新生報》1946年2月13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 臺灣一年來之宣傳》,頁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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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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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衝擊。對臺灣媒體發展影響最大的政策,應該是禁用日文

同年8月3日,官方以維持日文欄對青年學習國語文有不良

爭議,以及取締左翼言論這兩項問題。

影響為由,正式在報紙與廣播中宣布:自10月25日起廢止報

三、禁用日文與取締左翼言論

章雜誌之日文欄。消息傳出後,反彈的聲浪接連不斷,報紙

戰後臺灣報紙雜誌印刷媒體,首先面臨的是從日文換成中

雜誌出現大量反對之意見。當時除了媒體工作者與知識青年

文之問題。1944年,陳儀在重慶主持的臺灣調查委員會,負

反對外,各縣市之參議會也相繼地通過反對禁用日文之決議

責規劃接收臺灣後的政策。該會所草擬的「臺灣接管計畫綱

案或建議案。其提案內容大半是認為:「光復」後僅一年即

要」,其中通則第7條明定:「接管後公文書、教科書及報紙

禁用日文,未免過於倉促。然而,陳儀政府卻拒絕各縣市參

禁用日文」。隔年,陳儀政府來臺後,基於日文使用率的考

議會的延期要求。167  10月1、2兩日,《和平日報》針對廢除

量,不得不允許報章雜誌中日文並用。但臺灣人慣用日文,

日文欄問題做了一次訪問調查,結果受訪的181人之中,共有

統治當局卻認為這是奴化之表徵,因此1946年初即開始討論

178人表示反對。其中認為日文欄應再延長2年以上者高達124

要限制日文。165

人,占絕對多數。168  儘管有這麼多反對意見,最後卻仍無法

(ㄧ)禁用日文對言論自由的打擊

改變官方的決定,10月3日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再次公開宣佈

禁止日文之目的是希望在短期內讓臺灣完成「中國化」。

:廢除日文欄絕不延後。

1946年7月16日,宣傳委員會主任委員夏濤聲接受《和平日報

這項禁用日語文政策,對臺灣社會造成怎樣的影響呢?許

》記者丁文治採訪,對廢止日文問題公開表示:

多人認為,除了政治權力之分配更加的不公平之外,對新聞自

為了澈底根絕日本色彩起見,照陳長官的意思,本來早就要

由也是一項重大的傷害。禁用日語文必然影響到新聞自由。反

禁止本省報紙雜誌刊載日文了。但為願〔顧〕全實際困難起見

對的讀者在投書中,曾以激烈地表示反對。169  投書者認為,

,故准予將期限延長到本年10月24日。166 167.   《臺灣新生報》1946年9月1日。〈電復廢止新聞紙雜誌日文版未便再予 延期〉《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秋,8月5日,頁489。〈電復廢止新 聞紙日文版未便展期請查照〉《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秋,8月15日 ,636頁。 165.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一年來之宣傳》,頁14。

168.   《和平日報》1946年10月8日。

166.   丁文治,〈訪宣傳委員會夏主委談本省文化事業〉《和平日報》1946年7 月18日。

169.   《和平日報》194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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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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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日文之主要用意在於剝奪言

由省級黨部與行政機關共同負責執行。170  官方採取登記制之

論自由。當時臺灣青年層除母語

目的在於控制出版活  ,但在戰後殖民地解放的氣氛下,宣傳

之外,日文已經成為印刷媒體之

委員會並未嚴格執行新聞檢查之政策,因此事件之前基本上

公用語,禁用日文等於剝奪他們

還有一定的言論自由空間。但省黨部方面則不同調,他們堅

的發言權,使其喪失對統治者提

持反共意識,對左翼媒體工作者抱持高度警戒,積極企圖  殺

出任何批判言論之自由。

左翼之言論活  。省黨部主任委員李翼中對於戰後臺灣媒體之

日文是印刷媒體之公用語,

左傾化過程曾表示說:

日文的自由使用不但與臺灣社會

《人民導報》與《臺灣評論》均為同志所創辦而反為異黨 操縱,迭予嚴切糾正,終不能改。171

「公論」之存廢有密切的關連, 也是臺灣社會發洩不滿情緒的管

從其  視的左翼報刊內容可以發現,這些刊物之言論對國

道之一。廢除日文欄之後,陳儀

府統治較不信任,嚮往中共在政治協商會議中提出的「高度

政府與臺灣社會之間的溝通管道

自治論」。例如,《政經報》與《臺灣評論》等刊物中,即

阻塞,反政府與反接收統治集團

可見到受中共政治協商會議路線影響的言論。172  因此,堅決

之類的情緒無法宣洩。結果這種 日積月累的排斥外省人情緒,在

反對政治協商會議的國民黨省黨部,將這些左翼刊物視為共

《新新》月報刊載關於「日文廢 止」的啟事(吳三連 臺 灣史料基

產黨的宣傳攻勢,決心清除其親共言論,並要求陳儀合力查

金會提供)

禁。173  另一方面,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在1946年11月9日也通告

二二八事件中一舉爆發出來,自 然出現街頭毆打外省人之舉。當時,臺灣人以是否會說日語 來區別臺灣人與外省人,這樣的情形可以說是語言問題衍生

170.   〈電為新聞雜誌發行應遵照出版法規定辦理登記〉《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公報》冬,1946年11月22日,703頁。〈修正出版法〉〈修正出版法施 行細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冬,1947年3月8日,800-801頁。

出最極端的衝突現象。

(二)取締左翼言論活 之背景

171.   李翼中〈帽簷述事〉,《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405。

戰後的新聞管制政策,法令上對民營報刊採取發行證許可

172.   何義麟,〈《政經報》與《臺灣評論》解題─從兩份左翼刊物分析戰後 臺灣左翼勢力之言論活 〉《臺灣史料研究》第10號。

制,但許可制並非癥結之所在,主要的問題在於許可審查是

173.   李翼中,〈帽簷述事〉,頁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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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431

432

記者,以「軍事機密」為由,傳達將強化檢閱新聞內容之意

剝奪臺灣人的言論自由,嚴重打擊臺灣近代媒體的正常發展

圖,同時還派遣人員進入臺北市外勤記者聯誼會。174

的可能 。

四、事件中媒體工作者之活 與責任

回顧戰後中國之政局可知,1945年10月,國共兩黨領袖會 談後,簽訂了「雙十協定」,緊接著在1946年1月召開政治協

1947年2月27日,二二八事件發生後,臺灣社會菁英也同

商會議並通過「和平建國綱領」。政治協商會議是對國民黨的

時提出政治改革之要求,其中新聞自由當然也是重要的一項

訓政統治體制加以修正的重要會議。因此,中共推  的政治協

。在「32條要求」中,政治方面共22條,其中第11條:「言

商會議路線,獲得一定程度的正統  地位,並成為批判國府訓

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政體制與推  民主化運  之象徵。175  政治協商會議的召開,使臺

,以及第20條:「撤銷宣傳委員會」,這兩條充分反映了當

灣左翼人士言論上常援引政治協商會議上中共之主張,以對抗

時新聞媒體工作者的基本訴求。176 相對地,官方似乎也對新聞媒體的報導評論相當不滿。武

批判國府的訓政統治,這是省黨部最難忍受之處。 二二八事件前,左翼媒體工作者傾向贊同中共的政治協商

力鎮壓展開後,警備總司令部於3月13日發佈命令,以「刊載

會議路線,對國民政府展開全面的批判與抗爭。相對地,本

反政府言論」為由,不但查  《人民導報》、《民報》、《大

地資產階層基本上接受國府中央的統治,其政治訴求之重點

明報》等3家主要報社,同時也對《和平日報》、《中外日報

在於資本主義自由經濟與地方自治。但不論其政治理念如何

》、《重建日報》、《青年自由報》、《臺灣經濟日報》、

,臺灣新聞媒體工作者,對陳儀政府統治政策都同樣進行嚴

《臺灣工商日報》、《自強日報》、《興臺新報》等8家報社

厲的批判。因此,官方早已開始  視媒體之言論,並積極取締

與「民智印書館」下達停止發行或勒令關閉等處分。177

(一)忠實報導所遭受的懲處

各種報章雜誌等印刷出版品。最後透過事件後的鎮壓,徹底

174.   揚風,〈冬初話臺灣〉《文匯報》1946年11月21日。轉引自:王天濱, 《臺灣報業史》(臺北:亞太圖書,2003年),頁127。

176.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68-69。

175.   有關政治協商會議,國民黨內部有不同的看法。由於國民黨內保守派早 已表明反對政治協商會議之決議案,因此決議案約束力問題成為國共兩 黨對立主軸之一,贊成政治協商者等於是親共人士。

177.   報社正式被查 是3月13日,查 理由請參閱:〈臺北綏靖區司令部奉令查 停 刊報社情形一覽表〉,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 料選輯(四)》(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頁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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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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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官方要採取如此嚴

強烈歸咎媒體的說法。例如,前述楊亮功的報告在事變原因

厲的手段?因為如前述  委調

分析中指出:

查報告所言,媒體被認為是

處理委員會成立後,所有各地無線電廣播電臺,大都為暴

引發  亂的遠因。近年來,竟

徒所佔領,於是對各地不斷虛構事實,謂政府及在臺外省籍

然有學者呼應官方的調查報

公務人員如何虐待同胞,國軍如何屠殺臺胞,飛機如何轟炸

告,怪罪媒體所扮演的角色

平民,以激 臺民感情,提高臺胞之排外怒潮。而臺灣平日之

,這是一種相當偏頗的看法

無線電廣播甚為普及,民間收音機達十餘萬架之多,受此煽

。178  根據傳播學者之分析,

,以訛傳訛,遂致各地均紛紛起而暴 ,毆打外省人,繳取軍

事件的發生並非報刊言論太

警槍械,俘囚所有外省公務人員,此為事變擴大之又一重大

自由,實際上官方早已對媒

原因也。180

體進行嚴密的管制,新聞媒

除了以上報告,另外一份不著撰人之〈二二八事件平亂〉

體只是照實報導而已。然而

也認為,大眾傳播工具失去控制的一項重要原因。文中還強

中提及第21師司令部奉警備總部命令

,照實報導之下,報紙上每

調:「(報紙)詆毀政府,再加上別具用心者及奸黨蠱惑煽

,查 臺中自由日報。

天出現的消息,大多是軍人

誘,以及流氓分赴各地策  ;最後廣播電臺又被佔」,才導致

開槍、警察亂紀、官員貪污

事變的變質與擴大。181  但事實上,事件發生後各家報紙報導

、物價飆漲等。結果,政府官員當然將民眾反政府的行  ,歸

都相當謹慎,除了要求政府做好善後工作、懲處失職官員之

咎於報紙「言論太聳  」或記者「濫用新聞自由」。179    因此,

外,同時也呼籲民眾守法,未見任何幸災樂禍之聳  言論。例

事件發生之原因與媒體報導有關,並不能依此認定媒體必須

如,3月1日《新生報》社論以〈延平路事件感言〉為題,文

中央通訊社1947年3月28日參電,文

(林德龍提供)

為事件擴大負責。但是,對於事件擴大的原因,官方則有更

180.   蔣永敬、李雲漢、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頁399。 181.   不著撰人,〈二二八事件之平亂〉,收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頁137-138。

178.   廖風德,《臺灣歷史探索》(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6年),頁317。 179.   王天濱,《臺灣報業史》,頁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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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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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三要求政府當局檢討,並呼籲民眾冷靜。即使是曾經激

位之殺害。另外,《新生報》方面也有重大傷亡。該報隸屬

烈批判過政府的《民報》,也用社論及短評,呼籲民眾不可

於行政長官公署,社長由李萬居擔任。戰後報紙雖曾保有日

加害外省人。因此,媒體確實傳布了臺北發生的衝突情形,

文版,但是主要還是以中文版為主,且報社採用許多新人是

但並未誇大渲染,亦未曾煽  民眾,事件的蔓延擴大完全是政

為中文版的人員。因此,事件前報社內臺灣人與外省人之間

府施政引發民怨而起,不宜將責任推給新聞工作者。更何況

,隱然已出現些許摩擦的情況。臺籍員工中較重要幹部包括

媒體發達民智已開,原本就是臺灣社會的優點,因為有這項

總經理阮朝日,以及日文版總編輯吳金鍊。事件發生後,民

優點,讓改革的要求一呼  應,這是社會進步的現象,事後竟

眾前往新生報社,要求報社刊登當日事件之經過。吳金鍊因

然被冠上罪名,如此說法更暴露了獨裁統治者之心態。

接獲「宣傳委員會」禁止報導當日事件消息的命令,而加以

(二)遭到殺害的媒體工作者

拒絕。民眾便以汽油燒毀報社作為威脅,吳金鍊不得已,請

政府官員既然認定新聞媒體醜化政府,影響民眾對政府的

社長李萬居出面。李萬居答應刊登後,民眾才離開報社。該

觀感,事件發生後當然採取嚴厲的報復措施。如前所述,官

報即以五號字刊登  字左右之報導,由此可知當時報社之處境

方除了查  報社之外,對媒體工作者也展開暗殺與追捕的行  。

其中被情治單位祕密逮捕而失蹤的包括:宋斐如、林茂生、吳

但是,根據最新公佈檔案中情治人員之報告,吳金鍊與阮

金鍊、阮朝日、艾璐生等。林茂生擔任《民報》社長,該報對

朝日之罪名是「企圖接收報社」。檔案中情治人員認定:吳

於戰後的亂象,曾經嚴詞批判。由於該報忠實地報導社會實情

金鍊、阮朝日等以日文記事排斥外省同胞,羽翼有王白淵、

,而且發出諫言,因此銷路扶搖直上,但相對地也成了當權者

孫萬基、劉永燿。兩人為影響事變,甚至「陰謀奪取報社」

的眼中釘。事件發生後,報社不但被搗毀,官方也加以查  ,

,擬將該報改組為偽民主報。此外,報告中還記載:3月8日

社長林茂生被情治人員帶走,總編輯許乃昌與總主筆陳旺成則

下午6時,吳金鍊與阮朝日秘密於西門町新生報第三宿舍開 「

遭受通緝而逃亡。

新生報改進會」,欲將該報經營實權移交改進委員會。182  這

《人民導報》方面,前後任社長宋斐如與王添燈都被捕失

項指控應該是他們被捕之原因,但日後官方並未公佈兩人之

蹤。傳聞該報因刊登批判政府施政相關的文章早已引起官方 燈釘登 注意,因此兩人無故失蹤,學者與家屬都認定是遭到情治單

罪名。情治人員之報告顯示,官方對媒體工作者早有不滿並

182.   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頁29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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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  控,結果竟然趁著事件後的鎮壓,採取祕密逮捕或暗殺

劫。事件後各家報社命運各有不同,其中高雄彭孟緝對付《

的行  懲處媒體工作者,而對媒體報導內容卻鮮見官方提出有

國聲報》的方式,應該也是一個代表  之實例。《國聲報》創

力之反駁。從許多中國近代史的研究論著中顯示,這種暗殺

刊於1946年6月1日,事件發生時社長為王天賞,當時是高雄

異議者的獨裁的恐怖統治手法,正是國民黨政府當政時期的

地區最重要的報紙。根據當時新聞工作者黃仁表示:

一貫作風。

因為事變發生時,臺南中華日報刊出幾篇社論,言詞中肯

國民政府訓政獨裁體制下,暗殺文化人的事件層出不窮,

,對安撫民心很有作用,很得當時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欣賞

二二八事件造成大批媒體工作者受難,根本不足為怪。以臺

,他向報社查詢,才知道作者是他的本家彭勃。當事件稍微

北地區為例,知名受難者還有《大明報》的總編輯艾璐生,

穩定,要塞司令接管當地的《國聲報》,為安定民心,請彭

《政經報》雜誌編輯王白淵,以及參與多種報刊編輯的蘇新

勃去當社長,迅速復刊,彭勃招兵買馬,帶了一班人馬接辦

等。這些人在擔任報刊雜誌編輯或寫稿時,都曾因批評政府

國聲報。185

或言論左傾,遭到國民黨省黨部警告,而列入  視名單。當武

從這段敘述可以發現,事件發生後軍方是如何處置新聞媒

力鎮壓開始後,艾璐生遭到殺害,王白淵被捕,而蘇新與一

體。高雄要塞司令部司令彭孟緝是以武力鎮壓高雄等南部地

些左翼青年則逃亡中國。183  此外,地方上還有許多位記者與

區而聞名,事後其官位更是步步高升,其功績就是建立如此

編輯遇害,例如《新生報》臺中分社記者陳要南、嘉義分社

暴的手段上。

(三)扭曲報導製造事端之新聞工作者

主任蘇憲章、高雄分社主任邱金山均遇害;臺南《興臺日報 》社長沈慶瑞、《中華日報》屏東記者林  章等被捕入獄。184

國府訓政統治體制下,不僅民營新聞媒體受到嚴格控

事件發生後,眾多媒體工作者遭遇如此劫難,臺灣新聞自由

制,甚至將新聞機構也被當作蒐集情報的機關來運用

的空間當然喪失殆盡。

。例如,根據近年來出土的史料顯示,中央通訊社在

如前所述,事件前媒體的據實報導對政府造成相當大的壓

臺灣就扮演國府中央的耳目。中央通訊社是國民黨中

力,但事件後卻引來官方的反撲,以致造成新聞界空前的浩

央宣傳部掌握的新聞機構,戰後設立臺北分社,負責 人為葉明勳,其主要工作是將臺灣採訪的新聞傳回南

183.   王天濱,《臺灣報業史》,頁155。

185.   黃仁,〈從二二八臺灣新聞事業的浩劫談事變後臺北晚報的滄桑〉《臺北 文獻》直字第141期,(臺北:臺北市文獻委員會,2002年9月),頁121 。

184.   王天濱,《臺灣報業史》,頁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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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社。但是,1992年有一批「中央社密電原稿」出土

處長林紫貴還升任省新聞處長。此類顛倒是非的論功行賞方

讓研究者發現,其報導完全站在陳儀政府,甚至是軍

式,才是最值得非議之處。

方的立場,電文不斷出現外省人被毆打的消息,社會

除了中央社與省黨部之外,「民權通訊社」之謝漢儒也是

的實情或民眾的感受,例如臺灣人被槍殺等消息則被

以媒體工作者身分兼差擔任「線民」的代表  例子。戰後謝漢

忽略。由於中央社是南  政府了解臺灣政情的重要管道

儒來臺創辦了「民權通訊社」,又在警備總部少將參議兼「

,其傳達的訊息對於蔣介石派兵的決定,必然具有一

臺灣省交響樂團」團長蔡繼琨188  的資助下創辦《經濟日報》

定程度的影響。換言之,前述社會上媒體的發展與新

,並在此時期加入中國民主社會黨。事件發生後,謝漢儒曾

聞工作者的言論,對於事件發生後情勢發展的影響都

向憲兵司令部與南  政府提出「報告」。189  但近年他出版的回

相當有限,真正對事件後武力鎮壓產生決定  作用的應

憶錄中,對這段擔任線民、向憲兵司令部提供情報的過往完

該是「中央社」。186

全不提。190  以辦報、擔任新聞記者等角色掩護擔任線民,這

然而,直到目前為止,各界卻依然未曾追究中央社之責任

類新聞工作者也是需要被追究責任的對象。

。實際上,中央社報導不但必須負起新聞扭曲事實之責任,

二二八事件的鎮壓使臺灣社會損失大量優秀人材,其中包

社內成員兼具情報蒐集任務之角色也應給與歷史  之批判。此

括不少新聞工作者,而存活的知識份子恐懼之餘也完全噤聲

外,事件前國民黨臺灣省黨部敵視左翼言論,在各地設立報

,由於批判當權者言論被禁絕,新聞自由也徹底喪失。事件

社以記者身分從事情報蒐集工作等,都未曾受到追究。例如

發生後,陳儀與大多數中國來臺知識份子認為,必須更徹底

,根據國民黨臺中市黨部報告,臺中地區《國民新報》社長

將臺灣人改造為中國人,才能消除臺灣人的反抗。所以在事

魏賢坤、《民聲報》社長徐成等,均擔任中統的情報人員。

件的善後處理方面,官方採用激進的文化政策,不僅對日文

187  國民黨以新聞工作者身分掩護其情報工作,進行扭曲報導

出版品更徹底嚴加控制,也開始禁止臺灣人使用母語。這樣

或製造事端之責任,事後省黨部從來沒有被追究,而且宣傳 188.   章子惠,《臺灣時人誌》(臺北:國光出版社,1946年),頁168。

186.   陳芳明,〈他們是這樣寫歷史的─《中央社電文原稿資料》導讀〉林德 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頁6-15。

189.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93。 190.   謝漢儒,《關鍵年代的歷史見證:臺灣省參議會與我》(臺北:唐山出 版社,1998年),頁2-13。謝漢儒,1916年生,福建南安人,民社黨員 ,1948年3月被遴選為省參議員。

187.   臺中市黨部,〈臺中暴 情形綜合報告〉,〈楊亮功、何漢文關於臺灣 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及善後辦法建議案〉附件,收入陳興唐編,《臺灣 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臺北:人間出版社,1992年),頁42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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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臺北分社3月3日(臺北三日參電)密。該電文內容誇大情勢之危急, 強調非派兵不足以平亂,與臺灣島內媒體之報導差異甚大。(林德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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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在事件中的相關報導,只站在陳儀政府,甚至是軍方的立場,電文誇 大、偏頗,臺灣人的被害情形則完全被忽略,由此份2月28日發出的電文即可證明 。諸如,228事件發展實情是因先有專賣局員擊斃市民,才有民眾抗議遊行及搗毀 專賣局的事情;也因先有長官公署拒絕民眾的請願,並以機槍射殺民眾,事後才 會有民眾毆打公務員洩恨的事件,但是電文全然抹煞這些事實,只一味強調外省 人受毆的情事。(林德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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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語言文化政策,促使「省籍矛盾」趨於定型化。戰後臺灣 的新聞媒體原本有相當好的發展機會,但是經過二二八事件 的衝擊後,臺灣菁英不但喪失媒體主導權,同時企圖透過媒 體正常發展以建立市民社會的可能 也完全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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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線民·告密者·構陷者

關等事,據事後了解是政府所派臥底人員煽 青年武裝,才發

在檢討二二八事件的責任問題時,有一種最底層的角色或

生的。但大家到現在還不敢說其真象,此事可能石沉海底。

許也可以視為共犯結構的一部分,他們是情報機關乃至上層

林衡道進一步透過東西歷史的比較,來說明二二八事件中

權力機構的消息提供者,這種角色,包括俗稱的「線民」以

的 盪模式:

及告密者或構陷者。

我曾約略地歸納東方國家騷 領導人的 格有三個特點,一

一、線民

是在天下沒有得到之前,先進行派系人鬥爭;二是天下得到

本書前章第五節在討論情治人員時,已經指出國民黨政權

後先派人到各地搶美女為宮女;三是事敗後犧牲者為無辜的

兩大特務組織「中統」與「軍統」,分屬於「CC派」與「黃

姓,真正 手的人沒有幾個人犧牲。二二八處理委員會除了沒

埔系」,於戰後迅速進入臺灣。「軍統」與「黃埔系」在臺的

有搶奪宮女,其餘二特點都有具備。回顧二二八事變的時候

勢力主要集中在國防部保密局臺北站、警總調查室、憲兵第四

,我們不能忽略的是,真正帶頭鬧事的人、真正的肇事者被

團,以及警察系統;「中統」的勢力則主要以省黨部為地盤。

捕殺的不多,遇害的大都是無辜民眾、邊緣人物。二二八事

以上單位都擔負有情治工作。情治工作固然由正式編制的

變與歐洲的法蘭西革命、俄羅斯二月革命等等之騷 比較,其

情治人員執行,但是在執行情治工作的過程中,往往必須再往

模式有一點最大的不同,那就是由政府臥底人員掌握、驅使

下佈線,以便蒐集情報。這些佈線的細胞,即俗稱之線民。

武裝青年這一層事。這樣的模式未知可否命名為東方的騷 模

情治單位不僅透過線民蒐集資訊,甚至往往也以之埋伏臥

式。191

底,激化情勢,以便達成統治當局預設的某種政治目的。在

這種線民埋伏臥底以激化情勢的說法,見諸史料多處,或

二二八事件的相關史料中,所謂「線民」或「臥底者」隱約

有可供採信之處。其中所敘述的情節,出現在三處最為明顯

可見。 誠如臺灣史學者(也是當時代的見證者)林衡道教授所指出 : 二二八事變還有許多不為常人所知的秘密,如攻打軍事機 191.   林衡道口述,陳三井、許雪姬訪問,〈二二八事變的回憶〉,載《口述歷 史》第2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2月1日),頁23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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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成為官方羅織罪名的根據。192

:其一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中山堂開會期間,原32條 要求增加為42條乙節;其二,3月8日圓山一帶有所謂「暴民

再根據當時是法商學院學生的陳炳基,也有這樣的回憶:

」攻擊海軍辦事處等機關之說法;其三為,閩臺  察使楊亮功

至於後來在黨務、特務系統等居心叵測,處心積慮下再加

抵臺後自基隆往臺北途中遭遇「暴徒」阻擊之說。

上十條,好做為國民黨當局準備鎮壓的藉口,實非當時參與 該事件者所能料想得到的。193

(一) 關 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中山堂開會時有臥底 線民之說

除了一般情治單位佈署的線民之外,一般行政單位,也有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自3月初連日在臺北中山堂開會。

要求職員打聽消息,蒐集情報的情形。例如當時任職臺灣行

6日,推宣傳組長王添燈負責起草更具體的改革方案。王添

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第二科的臺籍職員簡永昌回憶3月5日的情

燈膺此重任,乃委請其《自由報》同仁潘欽信等人研究更具 燈釘登 體的政治改革方案,最後草擬成32條的「處理大綱」。3月

勢說:「三月五日我還是照常上班,但是民政處長命令本省 燈釘登

籍職員,必須出去外面彙集情報,不得已,勉強到中山堂外

7日,王添燈,帶著這32條「處理大綱」到中山堂繼續參加

面走一迴」 194。一般行政機關況且都派職員到場蒐集情報,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開會。當天開會,旁聽的人特別多 燈釘登 ,會場秩序也比往日更混亂。在混亂的會場中,不僅通過原

更遑論情治機關派線民混跡會議現場。簡永昌繼續回憶說:

先草擬的32條大綱,並且在七嘴八舌之下又外加10條。總共

堅、警察局長陳松堅、民眾代表許德輝、劉明及學生代表十

通過42條要求。這42條要求竟成為被中央指為「叛亂」的證

餘人出席,決議組戊『忠義服務隊』擔任治安維持工作。這

據。有人認為,從32條增加成42條的轉變,是會議中臥底線

一連串的會議,都有奸細在內,使得會議結束,迅速告知陳

處委會於下午四時召開臺北市臨時治安委員會,市長游彌

民故意激化的結果。這種講法,見諸多處史料: 例如,時任報社記者的吳克泰的回憶,有相同的說法: 一般群眾對處委會充滿幻想,黨派特務利用處委會對群眾 力量進行分化,軍統、政學系和 CC則進行權力鬥爭。三月七

192.   吳克泰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 編印,1994年),頁76。

日上午,王添燈提出 二條處理大綱和政治改革方案。到了下

193.   陳炳基先生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頁67。

午,又增加由軍統及特務故意在混亂中吵吵嚷嚷的十條,使 燈 釘

194.   簡永昌,《人的一生》(臺北,著者印行,2001年),頁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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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453

454

儀,後來更由政府方面的委員提出更多的條件使之更紛亂,

然在3月4日就已經在等「他們叛國的罪證公開」,足見警總

將事件導入複雜化的陷阱。195

已有一套「內定結論」。這個內定結論的達成,多虧線民的 臥底之功。

一位中國來臺的記者唐賢龍,於8日當天在中山堂採訪,

(二) 關於3月8日圓山附近有所謂「暴民」攻擊海軍辦事

據其敘述,他一出中山堂,即發現有很多「奇奇怪怪」打扮

處等機關之說

的人,有乞丐、僕役、賣香煙的、汽車伕等,以尖銳的目光 盯他,令他「心寒」。從他們的舉止、神態看,顯然不是臺

根據中央社3月9日發自臺北的電訊稱,3月8日下午(也就

灣人,而是「一些負有特殊使命的便衣」。有一、二人甚至

是第21師即將登陸的數小時前),基隆、臺北有「暴民」再

跟蹤他,直到通過幾條馬路後方退去。196

度攻擊官署,報導中說:

從以上跡象和史料看,中山堂會議中有線民臥底之說,殆

五日來之表面平靜局面,已被昨夜之不斷槍聲所擊破,臺

可置信。只是,佈置線民通常注重隱密  ,因此至今很難從檔

人中之青年暴徒,昨日下午二時攻擊基隆要塞司令部,當被

案資料中查出線民或臥底者的真實姓名與身分。

擊斃二人,基隆旋即戒嚴,臺北市亦有暴徒分組發 攻勢,昨

據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3月4日的日記,謂:

夜十時半圓山海軍辦事處首被襲擊,其他暴徒則分別攻擊供

我經過周密的考慮後,才決定作軍事上萬全的準備,一俟

應局倉庫,警備總司令部陸軍警察及公署,頓時步槍、機關

他們叛國的罪證公開後,馬上即使用軍事力量來戡亂。197

槍及手榴彈聲大作,約歷一小時。⋯⋯臺北徹夜槍聲不絕,

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提出被中央認定為「叛亂」

死傷未明。今晨六時,全市戒嚴,軍憲出 佈崗,禁止暴民集

證據的42條要求,是在3月7日當天才提出(即使原先的32條

團通行,槍聲仍多。據悉:陳長官仍決定實行所作之一切諾

,也是在前一天─3月6日才由王添燈等人草擬),柯遠芬竟

言,然對於暴徒之不法行為,決予制止。198 有了民間「暴亂」的再起,官方派軍隊鎮壓就顯得順理成 章了,然而,對於這些軍隊登陸之前忽然再起的「暴亂」,

195.   簡永昌,《人的一生》,頁30、31。 196.   唐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載鄧孔昭編《二二八起義資料集》(廈 門大學臺灣研究所,1981年),頁90。 197.   見柯遠芬〈事變十日記〉。

198.   《中央日報》,1947年3月10日,第二版,中國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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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的林正亨,是為主角,豈不奇怪。⋯199

民間卻另有解釋。根據蔣渭川在《228事件始末記》中的記述 �卻有不同的訊息:

吳克泰對此事也提出質疑說:

三月九日八時起床看報時,有警備司令部公布說昨八日夜

事件經過一週後,臺北已經漸漸安靜下來,當時的圓山一

間有土匪暴  ,三、四千名由草山、北投、士林方面分頭來襲

帶可說相當荒涼,亦無任何軍事設備;而李中志所領的學生

擊臺北市臺灣銀行,長官公署及軍倉庫等處,經國軍英勇作戰

組織亦已失敗各自散去;當時根本不可能再有人再有能力組

苦鬥歷數小時,已將該土匪暴 全部擊退,雙方頗有死傷。本

織群眾去攻打圓山,何況如果要打,在市區打就好,何必到

部因要確保治安自本九日上午零時零分起,實施戒嚴令等。但

荒無人煙的圓山呢?當晚八點時分,我和周青在太平町四丁

是街上仍是往來如常僅各十字路口,有些士兵站立。有青年二

目一旅館附近街上,國民黨軍隊從後面開來見人就開槍,為

人報告,昨夜在圓山方面有假戰鬥真殺人的事件。據說在圓山

安全計我倆就迅速閃到旅館裡頭,遠處圓山方向傳來陣陣機

運 場及 物園附近,國軍放了很多的空槍,槍聲響到全市。有

槍聲,原來許德輝所組成之忠義服務隊學生,被騙去駐守圓

相當的時間後,由卡車運來不知何處殺死的死屍廿數個,有的

山倉庫,政府軍選在此下毒手。200

將國軍的軍服穿過死屍,有的將以前日治時代的國民服換穿死

當時是法商學院學生的陳炳基,後來也有類似的陳述,可

屍,放在路邊當作戰死的樣子,然後由長官公署驅使數臺汽車

供印證:

,坐十多名的高級軍官來巡視,即由在其現地的軍人報告土匪

參與處理委員會治安組忠義服務隊(由警總許德輝領導─

暴徒數千人來襲臺北,在此戰鬥,乃由國軍英勇作戰把土匪暴

許本是流氓被國民黨收買)屬下的天真學生,在臺北地區維持

徒擊退,即指死屍就是戰死者,指國軍服裝是戰死的國軍,穿

一週治安,平日又多駐守警察所,八日晚上在圓山一帶竟被政

國民服的死屍是土匪暴徒的戰死者,那來巡視戰線的高級軍官

府軍隊集體格殺,實在是慘絕人寰(當時政府謊說暴徒在圓山

,大發震怒下命戒嚴。再有一位在圓山的姓何的老朋友也來報

方向暴 是一大騙局)。201

告,其所說與青年報告相同再加說該二十幾具的死屍,全部都 是被殺死者的老 姓化裝的,青年又說這明明是柯遠芬的把戲 ,藉以為再戒嚴的口實,且在演變這把戲當中,聽說常常來我 199.   蔣渭川前引書�頁119。 200.   〈吳克泰先生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頁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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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關於楊亮功遭狙擊之說

當時擔任「臺灣忠義服務總隊」治安組副組長兼副總隊長 的廖德雄,對於學生在圓山一帶遭國府軍隊集體格殺的事蹟

上述中央社3月9日發自臺北的電訊中報導:

,有以下更具體的說明:

閩臺 察使楊亮功昨午即乘海平輪自閩抵達基隆港,﹝3月

有些學生不了解情況嚴重,仍然駐留在分局。三月八日當

8日﹞下午十時始能登岸,同輪抵臺者有憲兵兩營,楊氏兩員

晚,派駐於大同區和延平區的學生,也就是住在士林、石牌、

劉啟啟亦乘載運憲兵之卡車於今晨二時自基隆出發,行至中

天母的學生,大約晚上十點,因為停止配飯,沒飯可吃,只好

途,遭遇暴徒之阻截,互相開槍,憲兵一人受傷,劉啟啟亦 壁 鶭 被擊斷手指。楊氏幸先移 座位,未遭意外,然亦飽受虛驚,

回家。回家途中,事後我聽說,他們沿著淡水線的捷徑往北走 ,在圓山附近看見許多中國兵荷槍實彈巡邏。圓山 物園前原 本是日本的海軍訓練所,戰後中國海軍接收,拿來當倉庫,駐

並曾跌於車旁﹐彼等三時始抵臺北,今據楊氏稱:『暴徒攜 壁 鶭 有步槍、手榴彈及小炮。』203

有一連兵力。一 多個學生走到中山橋,就被兵拿著槍給攔下

這件楊亮功座車遭狙擊的事情,吳濁流在《無花果》中,

來,沒辦法逃,有的學生乾脆跳往基隆河,淹死的無法估算,

也提到:

來不及逃走,當場被打死的學生有五十幾人。那次事件中,倖

八日那天,閩臺 察使楊亮功奉中央之命,為處理二二八

存者沒有幾人,是其中一個臺北商業學校的學生告訴我的。事

事件而到臺灣來。但是廣播發表說,從基隆到臺北的途中,

後統計,據我所知,忠義服務隊一千三 多個學生,失蹤的、

在五堵遭遇奸黨的襲擊,有一個護衛人員受傷,可是根據一

死亡的,約二 數十人。202

般的推測,認為是陳儀長官的一種謀略,是否真假,那就不 得而知了。204

對照以上歷歷在目的史料,所謂3月8日圓山附近有所謂「 暴民」攻擊海軍辦事處等機關之說,當可明其真相。而忠義

此事真假如何,雖說「不得而知」,但是連楊亮功本人也

服務總隊早有臥底細胞潛藏其內,至此也可一目了然。

感覺懷疑。楊亮功在〈「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的

201.   〈陳炳基先生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頁66。 203.   《中央日報》,1947年3月10日,第二版,中國南 。

202.   廖德雄口述,載張炎憲編,《臺北都會二二八》(臺北:吳三連臺灣史 料基金會,1996年),頁92。

204.   吳濁流,《無花果》(臺北:前衛出版社,1988年),頁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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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中認為「這件事始終是一疑問」。他在報告中對於此事

長官公署開始在全島各地展開所謂「清鄉」的行  ,以「連坐

曾附加說明:

法」的威脅,要求民眾交出武器和「惡人」。在「清鄉」的

據云在 滬的臺籍人士在報上看見此消息後,曾謁見于院

過程中,各地不斷有人被逮捕、處決,且未經公開審判。在

長〔按: 察院長于右任〕,特別說明:放槍打車者並非本省

大整肅的行  背後,有眾多個案隱藏著告密者與構陷者。告密

人,而是警備總司令部要擴大事件。205

者或許出於害怕遭受連坐法牽連,但構陷者則往往藉機公報

除了以上所舉三個情節之外,以線民(包含流氓)臥底激化

私仇,或進行政治鬥爭。

事態的事例,仍可見諸他處。例如當年彰化員林的知名牙醫

林衡道就曾明白指出:

師林朝業就曾談到員林一帶的情形說:

二二八事變無辜犧牲者裡面,有許多人因為私仇公報和爭

至於流氓在事件中,更扮演了相當巧妙的角色。在事件中

奪權位而被人密告陷害的。207

打人、搶劫的,都是這些黑社會的人,但是另一方面縣長宋

吳濁流也指出:「無數的失蹤者之中,也有因私仇而遭毒

增又保護這批人,政府也在利用這批人;事件後,獎勵的竟

手的」208

然也是這批人。206

曾任臺灣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的臺籍職員簡永昌更感慨說

二、告密者·構陷者 在3月8日之後軍隊抵臺進行的鎮壓與屠殺中�當局雖然捕

: 警總公佈『准許參加暴 份子非自謀者自新公告』,公告

殺了許多直接參與活  與抗爭的份子,但是許多未曾參與任何

一出,省民大家已洞察先機,暗中勸阻涉事青年勿再掉入其

活  的社會領導菁英,包括許多民意代表、教授、律師、作家

誘捕的圈套。﹝中略﹞在驚懼之餘,出賣別人以求自保的,

、醫師、記者,也幾乎在同一個時段被捕遇害;3月20日起,

亦有所聞,甚至有人告密陷害親朋,也有公報私怨,借刀殺 人,剷除異己,露出卑鄙的政治,將整個臺灣變成鬼魅的困 境,使原本善良的傳統與倫理,喪失殆盡。209 207.   林衡道口述,陳三井、許雪姬訪問,〈二二八事變的回憶〉,載《口述 歷史》第2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2月1日),頁 234。

205.   楊亮功〈「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楊亮功先生年譜》,頁 359。 206.   林朝業先生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南投:臺灣省文獻 委員會編印,1994年),頁37。

208.   吳濁流著,鍾肇政譯《臺灣連翹》,頁184 209.   簡永昌,《人的一生》(臺北:著者印行,2001年),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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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復當初,聞駐臺七十軍參謀長夫人,罹患重病,至臺北 一家日本人所開設名叫『迎』的婦產科醫院 手術。當時有一種 名貴的特效藥劑『盤尼西林』甫被發明,而該婦女同意注射此 種藥劑後卻不幸去世。(可能是不合體質)參謀長在悲慟之餘, 向醫院要求賠償,乃人之常情,但由於雙方價碼差距懸殊,以 致無法達成和解,最後遂打起官司來。日籍醫師在無奈之餘, 只好向省醫師公會求援,公會受理後委託律師李瑞漢為被告辯 護,由於人命關天,加上原告軍人特殊身份,為慎重起見,據 悉,主審本案的臺北地院法官吳鴻麒,在深入瞭解案情後,並 票傳當時任職臺大醫學院院長杜聰明教授作證,認定病患之死 ,為當時人力不可抗拒之醫療行為,法院遂作無罪之判決,同

吳鴻麒遺體(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提供)

時,裁定醫院亦不須負賠償責任。判決定讞,軍方尤其是參謀 長等人對之深表不滿,可想而知,連帶對李瑞漢等人懷恨在心 ,亟思趁機報復。211

以下試舉數個個案,可以窺見告密者、構陷者隱約其中─

個案二:醫學博士施江南的慘死,也與前述個案有類似的

個案一:臺北市律師公會會長李瑞漢,和臺北地方法院推

情節。根據施江南的友人李道南口述,施江南因為曾經得罪

事吳鴻麒兩人的遇害,與一樁醫療糾紛官司案有關。 根據吳濁流的敘述:

一位前來求診的軍人。該軍人藉著二二八  亂之際,令其所屬

據云:有個軍人的太太到日本人經營的醫院生產,但在生

部隊士兵開吉普車到四方醫院抓走施江南。212

產的手術中死了,於是變成訴訟案件了。這時候,由於吳法官 判決醫生無罪,招致怨恨而受到報復了。210 根據李瑞漢的長子李榮昌的口述,則有更清晰具體的說明:

211.   李榮昌口述,載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南投:臺灣 省文獻委員會編印,1991年),頁330-331。 212.   李道南口述,李筱峰訪問,1987。

210.   吳濁流著,《無花果》,頁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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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三:制憲國大代表、花蓮縣參議會議長張七郎醫師

上訴,剛好輪到吳鴻麒承辦。陳松堅便透過各種管道和方法

,以及兩個兒子張宗仁(醫師)、張果仁(醫師),於4月4

,給承辦該案的推事吳鴻麒施壓、逼迫其放人。奈何剛直不

日同一晚無故被捕,當夜父子3人被押解到鳳林鎮郊外的公墓

阿,不為威勢所屈的吳鴻麒仍將林世民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槍斃,身穿衣物被剝洗一空。張七郎遇難原因,根據張妻後來

結果惹怒陳松堅。自此陳便一直挾恨尋仇,伺機報復。 216

的訴冤狀說:一、在花蓮縣參議會議長任內,張七郎對於縣預

個案五:前新竹地檢處檢察官王育霖遇難原因,根據王妻

算數字不符,曾力加除斥;二、常因縣府與鳳林初中校務,以

陳仙槎的口述,係王育霖於新竹檢察官任內起訴當時新竹市

直言諫阻;三、於二二八事件中,被選為縣長候選人,因而遭

長郭紹宗(河南人)涉嫌貪污救濟物資奶粉案,而遭報復。217 王

嫉。故「有此三大原因,故縣長目為眼中釘,遂捏造事實,假

育霖胞弟王育德也明白指出:

手國軍」。213;復根據張七郎之孫張安滿敘述,有一位名叫方

這個市長的私恨,我相信也是哥哥生命被奪的最大原因 。 218

槐者,事件前(約1946年底、47年初)刻意到張家出入做客,成 為張家朋友。但在1947年4月4日晚,該員領軍前來張家逮捕張

記者吳濁流也有具體的敘述:

七郎。214  據查,方  槐係安徽人,於1946年7月畢業於「中央幹

新竹市的檢察官王育霖,在新竹市偵查奶粉的吞沒案時,

校」,於同年9月由學校集體分發來臺。215  由上資料張七郎案

偶然發現到『粉蟲』是經辦救援物資的新竹市長郭紹宗,便

件的告密者或構陷者似已呼之欲出。

攜一紙逮捕令往見市長。不料警察局長竟也是與市長同謀的

個案四:臺灣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的遇害,根據鍾逸人

,結果是必須執行命令的警察們一擁而上,把王檢察官團團

的回憶,是因為得罪當時的臺北市警察局長陳松堅所致。鍾

圍住,拿走了逮捕令。被激怒的檢察官趕返檢察處申請補發

逸人指出:1946年轟  法曹界的「員林事件」發生後,涉案 的北斗警察所長林世民(指揮保警向臺中地院派來緝捕人犯 的司法警察人員開槍),經臺中地院一審判決有罪後,不服

216.   鍾逸人,〈陳松堅為何殺害吳鴻麒〉,載1992.3.1.臺北《自立早報》。 217.   陳仙槎口述詳參:1.張炎憲,《臺北南港二二八》(臺北:吳三連臺灣史 料基金會,1996年);2.阮美姝,《幽暗角落的泣聲》(臺北:前衛出版 社,1992年),頁209。

213.   詹金枝訴冤狀。 214.   張安滿2002.12.28致李筱峰函。

218.   王育德原作,林麗容譯,〈我的哥哥王育德〉,收錄於阮美姝,《幽暗 角落的泣聲》。

215.   花蓮中學教職員詳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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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時任宜蘭市公所稅務股主任的李本璧,於接受學者張

逮捕令,不料上司反而以逮捕令相責,要追究他的責任。他

文義採訪時亦有相同的解說:

憤怒之餘,只好辭去檢察官職務,跑到臺北當起了一名中學

攏是臺北縣長梅達夫(當時宜蘭隸臺北縣)來宜蘭和宜蘭

教師。事件發生時,據稱市長差了警察到臺北,把這位前任 檢察官逮捕處決,棄屍淡水河。219

市長朱正宗及警務課長羅大偉等人為主體,什麼人要槍殺攏 是他們這幾個人〔點〕的嘛!222

個案六:因得罪地方行政首長而遭構陷的例子,也見諸省 立宜蘭醫院院長郭章垣的案子。郭章垣與地方上的人士共7名

個案七:「臺灣政治建設協會」的宣傳部長廖進平,於3

被駐軍捕殺於頭城鎮的媽祖廟前。郭章垣的遇害,與當時的

月6日晚上走避八里  炮m間。卻遭到一名流氓的密告而被捕

宜蘭市長朱正宗有關。根據郭氏的女兒郭勝華透露,郭章垣

遇害。根據廖進平的三子廖德雄口述:

曾經指責朱正宗市長將宜蘭市  置垃圾桶及打預防針的經費貪

大橋頭流氓李彩鑑(別號皮旦),因為打死人,也逃亡八

污掉,因此得罪朱市長,於事件中引來報復。220  再根據數位

里  活C他聽過我父親演講,認得我父親,因此走山路到淡水分

地方耆老的口述,關於郭章垣的遇害,朱正宗明顯是關鍵人

隊去告密。憲兵隊淡水分隊立刻通報臺北的憲兵總隊,派兩輛

物。曾經跟隨郭章垣院長學外科,郭章垣被綁架時自隔間趕

軍車前往八里  洛]圍。⋯⋯他﹝李彩鑑﹞密告我父親被捕之後

到目擊的蔡陽昆醫師表示:

,就當上憲兵隊特務組少尉223

我後來曾聽說有八人秘密開會以決定是否要槍決,聽說

個案八:三民主義青年團花蓮分團的股長許錫謙的死難,

有市長,警察課長,軍事課長,陳秘書,部隊長(周競宇)

據其外孫楊照(李明駿)之說,許錫謙係遭花蓮縣長誣陷為

⋯等221

匪諜。224 個案九:備受尊敬的一位外省籍教師徐征,他的遇害,據 簡永昌的回憶:

219.   吳濁流著,鍾肇政譯,《臺灣連翹》,頁184、185。 220.   郭勝華,〈二二八血淚憶從頭─家父郭章垣殉難始末〉,載《走出 二二八的陰影》(臺北:二二八和平促進會編印,1987年)。

222.   張文義、沈秀華,《噶嗎蘭二二八》(臺北:自立晚報社,1992年),頁193。

221.   1996年2月8日 委張德 調查訪談之證詞,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訪談紀錄 。

224.   楊照,〈尋親─記我與外祖父許錫謙先生〉,《自立晚報》副刊, 1988.7.25- 26。

223.   廖德雄口述,載張炎憲編,《臺北都會二二八》,頁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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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僑中,徐征的學識、教養,聲望顯赫,加上他看不慣

起義者,但也有被誣告陷害」「二二八事件後,有一段十分

政府的施政作風, 氣剛直,不見容於當年執臺北華僑界的福

恐怖的清鄉,顧尚泰[按又名顧尚太]醫師等三人遭人密告檢舉

州幫,(警察界通通是福州、廈門幫)。所以不排除這是他

,而被捕於虎尾馬場 ( 即虎尾東市場 ) 槍決227 簡永昌在談到中部許多文化人被捕的情形時,也回憶說:

們要暗算他的主要原因,趁二二八事件機會,公報私仇,爭 權奪地位而被禍害的一個最不幸的例子225。

事後臺中市憲兵團,逮獲了二十餘人,包括楊逵、葉

個案十:關於臺大代理文學院院長林茂生教授的蒙難,根

陶、張深鑐、張深切、藍運登、莊遂 等等的文化界名

據當時擔任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參事的吳克剛的回憶,3月某

人,而他們的被捕,多為受人密告,密告根據推測是

天,閩臺  察使楊亮功為了查詢林茂生下落,邀約吳克剛同訪

昔日的御用紳士。228

陳儀。陳儀當其面以電話洽詢某情治單位人員,得到如下的

日治時代臺灣文化協會理事,並從事文藝寫作的臺中

答覆:

縣參議員林糊醫師(筆名鐵骨生)也因為遭密告而被捕

他們得到臺大臥底學生的報告,恐有部分學生,會有不穩

。根據林朝業的口述:

情勢,或許是受到林院長的影響。他們向領袖﹝按指國府主

林糊醫師因在處委會發言,主張在大村蓮花池挖濠溝

席蔣介石﹞請示,領袖立刻指示,速即槍決!226

,阻擋劉雨卿部隊入員林,被打小報告,抓去關在臺 北高等法院。229

除了以上所舉的十個具體個案之外,構陷以及密告之說紛 紜。例如當年雲林虎尾民軍推派的「政治部」部長胡國定,

即使不是社會頂尖精英,只是地方生意人,也會因為生意

在談到虎尾地區受難情形時,說:

恩怨而遭不幸。例如宜蘭人陳惡,原來從事冰塊批發業,同

根據許多當年的目擊者描述,被公開槍決者有大約十多名

時也在城隍廟教授童子獅子團,事件爆發後不到一星期,於

( 也有說二十多名,但以前者說法較多 ) ,當中有幾位是真的

227.   楊彥騏,〈走尋虎尾二二八〉,http://www.oceantaiwan.com/land/index. html 2004.3.3 225.   簡永昌,《人的一生》,頁82。

228.   簡永昌,《人的一生》,頁54。

226.   吳克剛,《一個合作主義者見聞錄》(臺北:中國合作學社,1999年),頁153 。

229.   林朝業先生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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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朋好友籌款後火速送達232

半夜在家遭軍警逮捕。根據其鄰居吳銅波表示,陳惡是因為 「後來改賣冰塊,因此在生意上與人結怨,在二二八事件後

在花錢消災之後,江萬成最後總算平安獲釋。江萬成後來

,被人在晚上將其抓走」230

回憶說:

在構陷者、告密者當中,除了出於公報私仇、政治鬥爭之

有些不肖員警,不僅不幫忙人,甚且利用機會勒索錢財,

外,也有諸多軍警人員是出於斂財勒索,趁機敲詐。試舉以

記憶所及,有名叫李景義、劉瑞池、簡瑞北者,二二八事件

下事例來觀察──

時,他們三人都是深澳坑派出所員警,當我獲釋後再來跟我

楊金源(高雄海兵團新兵教官)的夫人,當時就讀花蓮女中

揩油,每人硬要索二千元,並說分局長要五千⋯(分局長姓莊

附設師範班。她談到軍人到學校捕抓學生的情形,說:

),當時如不送錢,算準他們還會再來找麻煩,只好花錢消災

他們竟然在上課時間,進來學校,把我們抓走(抓了四個

了事。233

同學)。後來,還有軍人到我們這些被抓走的人家中,去勒索

諸如上述這種為了勒索錢財而構陷的案例,在二二八事件

或假借幫忙照顧獄中子女之名而斂財。由此可以知道,當時

中不勝枚舉。

許多軍人或警察,都利用這個機會報復一些曾經得罪過他們

本節討論之線民、告密者、構陷者,其身分行為多屬隱密

或外省人的人們,上級可能都未必知道。231

不公開,因此很難得知其真實姓名,更遑論其具體身分。因

基隆深澳坑的里長江萬成被軍隊抓走,其妻江阿英奔走營救

此,要追究具體的個人責任相當困難。即使有真實姓名或具

,透過地方人士鄭尚溪打聽下落,送錢贖人。江阿英回憶說:

體身分,也極難掌握當時進行告密或構陷的具體證據。

鄭尚溪夫人告訴我贖款不夠,第一、二、三組(科)都需要

然而,縱使我們能掌握這些線民、告密者、構陷者的具體

再加強打通『關節』,看能否再回去籌借三萬元,即可獲得

身分,我們也不該將所有責任歸其身上。因為這些線民、告

開釋(此時我已花八萬多元),此際家裡已沒有錢,只好回去找

密者等所提供的情報資訊,只是提供上層情治單位或主政者 參考,上層情治單位及主政者必須負起查證的責任。如若上

230.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受難者補償金申請案件資料》案件編 號02068。

232.   〈江阿英女士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頁22。

231.   楊金源先生口述紀錄,載《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頁40。

233.   〈江萬成先生口述紀錄〉,同前註引書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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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471

472

層不察,一味採信線民、告密者、構陷者的片面之詞,以致 釀成禍害,其責任應該重於線民、告密者、構陷者。更何況 ,當主政者利用線民當臥底,試圖激化情勢以便達成某種政 治目的時,線民或臥底者只是其工具而已,在此情況下,主 謀者當然應負更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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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473

474

一、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

6

國民黨政府認為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是因為臺灣人受到日 本殖民統治的「奴化」教育,逐漸日本化,抗拒國府的接收

結 論

;且因受日本影響,不瞭解中國文化,排斥中國;共產黨份

子從中煽  ,加深臺灣人與接收人員之間的裂痕;野心份子 藉機推波助瀾,使得事件不斷擴大,而致不可收拾;流氓附 和鼓  ,造成社會不安。國民黨將二二八事件定位為臺灣人 要當家作主,脫離中國的叛國暴 ,參與者是暴民、亂民。 國民黨政府的說法已成為官方牢不可破的觀點,但此觀點 經不起實證研究的考驗。近數年來二二八史料公開與研究成 果,已否定上述觀點,指出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有其歷史背景

二二八事件是戰後臺灣史上最悲慘的事件,至今傷痕仍未

:來臺接收官員以戰勝者姿態,視臺灣人為戰敗者,存著歧

完全癒合。長期以來,在國民黨威權統治下,二二八史料無

視與敵視之心,高高在上統治臺灣;接收人員佔據要職,臺

法公開,真相無法追究,二二八成為社會上最大的陰霾和揮

灣人只能位居下層,其地位與日本統治時代無異,仍是第二

之不去的夢魘。國民黨更以制式說法,掌控歷史解釋權,視

等國民;臺灣經日本統治50年,已邁入近代社會,臺灣人又

二二八為「叛亂」、「叛國」的暴  ,參與者為「暴民」、「

接受近代教育的薰陶,具有近代國民觀念和奉公守法的精神

亂民」。至1987年二二八平反運  展開之後,政府受到批判,

,遠較中國社會進步,接收官員卻忽視這些進步事實,反而

才被迫開放史料,學界也開始研究二二八事件,迄今研究成

以中國惡習治理臺灣,貪贓枉法、公然收賄,並且牽親引戚

果雖然豐富,但仍未有完整探討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的著作

、特權壟斷,致使社會亂象頻生;接收官員不只壟斷資源,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承受受難者家屬的殷切期待,深感

更將臺灣物資運往中國,賺取利潤,致使臺灣米糧短  ,物價

責任重大,因此推  此次研究計畫,邀請學者參與討論,歷經

飛揚,通貨膨脹,生活比日治時代還苦;在文化方面,接收

兩年,撰稿完成。我們透過史料印證與歷史脈絡的分析,試

人員歧視臺灣文化,處處排斥打壓臺灣人的價值觀,造成臺

圖釐清事件責任歸屬的輕重及其應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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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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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人與中國人之間文化認知的矛盾與衝突。這些政治、社會

在事件發生之前,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經由黨、政、軍、

、經濟、文化因素才是爆發二二八事件的原因。1947年2月27

特等單位的報告,已掌握臺灣訊息。事件發生之後,在中國

日的緝煙事件只是引燃火山爆發的導火線而已。國民黨不思

上海、天津、南  等地的臺灣社團,以及臺灣的二二八事件處

其因,反而壓制臺灣人民的改革要求,並擴大渲染,說成是

理委員會和民間人士都向中央呼籲不要派兵來臺,並要求懲

臺灣人叛亂與共黨從中煽  的事件。其實,二二八事件不是叛

治陳儀,赦免參與民眾,但蔣介石聽信陳儀等報告,3月5日

亂,參與的民眾不是暴民,反而是國府治臺政策不當,引起

指派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率兵赴臺鎮壓。3月8日,軍隊到

民眾抗爭,要求改革的運  。國民政府不思改革之道,反扣以

臺灣之後,立即展開屠殺和清鄉的鎮壓工作。

「叛亂」之名,從中國派兵鎮壓,實施清鄉,逮捕槍決知識

3月15日中國國民黨召開第六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三次全

菁英和民眾。事件之後,國府掩蓋事實真相,嚴密  控異議分

體會議,進行到3月22日第八次會議時,通過劉文島等55人的

子,造成無形的恐怖氣氛,致使二二八成為臺灣社會最大的

連署提案,將陳儀撤職查辦,但蔣介石不為所  ,反而撤銷此

禁忌。

議。陳儀在蔣介石袒護下,5月6日改任國民政府顧問,翌年6 月又被擢升為浙江省主席。屠殺高雄市民的高雄要塞司令彭 孟緝也在事件後受到重用,高升為臺灣省警備司令。

二、蔣介石是事件元凶,應負最大 責任

蔣介石對臺灣民情認識不清,無法接納臺灣人士的呼籲和

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前,閩臺  察使楊亮功曾於1946年1月、

楊亮功、劉文島等的建言,反而認為臺灣人民要求改革、抗

4月、10月等三次來臺視察,並回報 察院,說明臺灣社會不安

議不公是意圖脫離中國、背叛中國的舉  ,因此派兵鎮壓,造

,及陳儀施政應革之處,但不為陳儀接受,也不被蔣介石重

成臺灣浩劫。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是國家最高領導人

視。國防最高委員會於1946年7月指派劉文島組成「清查團」

,掌握黨政軍特大權,唯有他才能決定派兵來臺,也唯有他

來臺調查,劉指出貿易局長于百溪和專賣局長任維鈞的貪污

的支持,陳儀等才敢漠視臺灣民意,任意非為,也唯有他的

情事,陳儀反而替他們脫罪,于、任兩人終獲保釋而不被追

默許,軍隊才敢任意逮捕,不經審判,槍殺無辜;且事件之

究。這些調查報告都因陳儀獲得蔣介石支持,而無法撼  他的

後,軍政首長無一受到懲處,反而擢升。因此,蔣介石是事

地位。

件元凶,應負最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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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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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報告。2月28日向蔣介石報告「奸匪勾結流氓」製造混亂。

三 、  陳儀、柯遠芬、彭孟緝等軍政人員應 負次要責任

3月2日要求中央派兵來臺平亂。3月6日呈給蔣介石的信函指

戰前,陳儀受到蔣介石的重用,1933年出任福建省主席,

後,立即豹變,不顧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42條要求,更

1935年臺灣總督府舉辦博覽會時,曾代表中華民國政府來臺

以此做為臺灣人背叛中國,追求獨立的罪名。軍隊登陸之後

參觀。1944年4月17日,被任命為「臺灣調查委員會」主任委

,陳儀任其槍殺  姓,不予阻止,更進一步實施清鄉,傷害無

員,負責臺灣相關事務。1945年8月15日,日本戰敗,同月29

辜。

出臺灣人民想離開中國而獨立,是叛國行為。3月7日更要求 加派軍隊鎮壓。陳儀得知軍隊將於3月8日登陸基隆的訊息之

日被任命為臺灣省行政長官,並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以

鎮壓之後,陳儀自認鎮壓有功,還想繼續留任,策  臺籍

其出身經歷,陳儀是國府官員中瞭解臺灣的數一數二人物。

人士聯名電呈中央,擁護其繼續接任改組後的臺灣省主席。

但觀其來臺之後的施政表現,卻與此相去甚遠。

後在各方指責下,才被調職,但不久又升任浙江省主席。

國府接收臺灣之後,軍統、中統、國民黨黨部和孔宋集團

1949年,共軍南下,欲渡長江,陳儀見大勢已去,遊說  滬杭

等紛紛派員來臺接收,爭權奪利。陳儀非但沒有制止,反而任

警備總司令湯恩伯投共,湯恩伯將此消息告知蔣介石,陳乃

其互鬥,在在顯示領導無方,並且用人不明,導致吏治敗壞、

被捕,後押至臺灣。1950年6月,以「煽惑軍人逃叛」罪名,

軍紀混亂。在接收不當之下,日產變成特權者的私產,甚至連

處以死刑。

臺灣人的私人產業也無理被沒收。在經濟政策上,採取統制手

陳儀不因二二八事件而被懲處,反而升任浙江省主席,顯

段,實行專賣和公營貿易制度,與民爭利,影響民生經濟發展

見蔣介石對他的信任與愛護。後被處以死刑槍決係因對蔣氏

。這些政策引起民怨,陳儀不僅不加整頓,還有意呵護下屬迴

不忠,欲投共而受懲處,並非針對二二八事件的處置。陳儀

避責任,以致造成社會不安、人心不滿。

在臺期間,不體恤臺灣人的感情,也不認同臺灣人的主張。 在二二八事件中,陳儀在軍隊實力不足時,採取妥協策略,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陳儀採取兩面手法,一方面答應

欺騙臺灣人,其實自始至終,都在等待時機,採取鎮壓行 。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改革要求,上電臺廣播呼籲臺灣人 民不要再走上街頭;一方面則採取分化手段,利用蔣渭川製

柯遠芬是僅次於陳儀的第二號人物,擔任警備總部參謀長

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內部矛盾,同時向南  政府提出不

。事件發生之後,2月28日即認為事件幕後必定有人在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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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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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日認為有人提出臺灣高度自治、獨立、託管等主張,意欲

做為藉口,逮捕涂等人。6日下午二時,彭下令軍隊向高雄火

顛覆政府。3月3日,召集情治單位負責人警總調查室主任陳

車站、高雄中學、高雄市政府及憲兵部進擊,造成民眾死傷

達元、憲兵團長張慕陶、軍統局臺灣站長林頂立等,要求偵

慘重。

查事變幕後策  份子,並掌握  態,以備將來平亂之用。3月8日

陳儀、柯遠芬、彭孟緝等三人自始至終主張鎮壓,只是陳

,閩臺  察使楊亮功隨增援部隊登陸基隆,晚間乘運兵卡車往

、柯兩人在援軍未到之前,故意採取妥協態度。其實在事件

臺北,途中遭受伏擊。柯遠芬認為這是臺灣叛軍所為,但社

剛開始,陳儀即向南  政府呈報,要求派兵鎮壓。此三人都應

會大眾卻認為是警備總部欲擴大事件,嫁禍臺灣人的舉  ,讓

負起鎮壓臺灣人民的責任,陳儀更因施政不當、用人不明,

楊亮功誤以為臺人叛亂,做為鎮壓的合理藉口。同日晚間,

造成社會亂象,要負起更大責任。

警總又有「暴徒進攻」圓山軍械庫之說,民間卻認為這是警 總捏造出來的事件。

四、其他軍政人員的責任

國府援軍抵達之後,警總即出面主導捕殺臺灣菁英與民眾

憲兵第四團團長張慕陶協助柯遠芬,勸誘蔣渭川出面,安

的行  ,並利用機會敲詐勒索鉅款,如板橋林家的林宗賢即受

撫民眾,並藉此分化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造成內部意見

到敲詐,賄賂金錢才得以換回生命。柯遠芬為所欲為的行徑

的對立與紛擾。軍隊抵臺之後,3月10日還帶著憲兵追捕蔣渭

,還被楊亮功指為「違法殺人作惡」。

川,顯示其事後不認帳,並進而追捕的陰狠心態。警總副參

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彭孟緝擔任高雄要塞司令,認為是有

謀長范誦堯指出憲兵成立的特高組,與林頂立成立的特別行

陰謀份子在幕後進行有組織、有計畫、有政治企圖背景的陰

隊,是負責逮捕首要份子的單位,同時也與警總互爭捕殺的

謀活  ,並認定是共黨從中策  ,已決定鎮壓。3月5日,涂光明

功勞。

、范滄榕、曾豐明等人持「和平條件」到壽山要塞司令部,

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自3月10日起展開逮捕行  ,以鐵絲貫

要求與彭孟緝談判。彭因軍事行  準備不足,採取妥協拖延策

穿被捕人士的手腳,三人或五人綑成一串,槍殺之後,丟入

略,表示隔日再協商。3月6日上午九時,高雄市長黃仲圖、

海中,以致基隆港灣佈滿浮屍,慘不忍睹。3月11日,下令軍

參議會議長彭清靠、涂光明、范滄榕、曾豐明、李佛續等人

隊包圍八堵車站,槍決車站的鐵路員工。

上山,提出「和平九條件」。彭卻以涂光明拔槍企圖刺殺彭

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任由所屬部隊在臺灣各地槍殺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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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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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陳儀命令各地實行「綏靖」任務,劃分臺灣為七個

中取利,更以此做為請求派兵和武力鎮壓的理由。南  政府接

綏靖區,展開「清鄉」工作。各地軍政人員乘機勒索,掠奪

到如此危言聳聽的情報,只會加強派兵鎮壓的決心,而無助

錢財,甚至假公濟私、殺人構陷的事件層出不窮。張慕陶、

於臺灣政情的改善。

史宏熹、劉雨卿三人雖是執行任務,但不分青紅皂白屠殺民

國府軍隊開抵臺灣之後,據  察委員何漢文和整編第21師

眾,縱容部下從中掠取錢財的行徑,是鎮壓行  的共犯。因此

副官處長何聘儒指稱:黨、政、軍、憲、警成立聯席會報,

改組後的臺灣省政府不得不電飭各地方政府嚴加查禁此不法

調查進步人士,製造黑名單、到處捉人,秘密殺害,這樣被

情事。

殺害的人民不下千數。平時,情治人員扮演暗中  視臺灣民眾 言行的角色,事件爆發後,獵取情報,從中推波助瀾,做為

五、情治人員的責任

日後羅織罪名、逮捕、槍決的證據。情治人員見獵心喜,捏

戰後初期,警備總部調查室、國防部保密局、憲兵團(以

造負面報告,應負起共犯的責任。

上軍統系統)、國民黨臺灣省黨部調查室(中統)等機構在 臺灣各地部署調查員與線民,  視臺灣民眾  向。根據〈許德輝

六、半山的責任

呈毛人鳳— 臺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與相關史料發現

所謂「半山」人士是指出身臺灣,在日治時代前往中國,

,保密局指揮許德輝組成「忠義服務隊」,並吸納「鱸鰻」

加入國民黨,在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工作。由於半山具有特殊

250人加入,表面係維持治安,實則擴大事端,毆打「外省人

的中國經驗,非臺灣在地人所能相比,因此國府接收臺灣之

」,燒燬「外省人」商店,另方面則號召純潔青年學生出  維

後,借用這批人士治理臺灣。半山人士理應扮演國府與臺灣

持社會秩序,事後反而歸罪學生做為代罪羔羊。各系統情治

之間的橋樑角色,但實際上半山在戰後紛紛出任要職,成為

人員在事件中別有所圖,分別密電中央政府,誇大臺灣事變

接收的受益者,與臺灣本土菁英之間存有權力、利益的競逐

的嚴重情形,凸顯「外省人」的受害程度,強調共黨黨員已

關係,反而很難扮演好中介角色,甚至還會做出排斥的情事

達萬人,從中操縱;更咬定事件並非單純的政治改革要求,

。同時,國府官員也未必全然信賴半山,給予重要的決策地

而是奪權叛國的行為。這些密電的目的是為了推卸無法維持

位。半山只能扮演中國接收官員的附庸角色,兩者存在著上

臺灣穩定的責任,並藉此凸顯陳儀的無能,打擊其威信,從

下的附屬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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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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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陳儀曾運用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副

提出儘早實施地方自治選舉的要求,招致李翼中和陳儀的不

議長李萬居、秘書長連震東、國民參政員林忠等半山居間斡

滿。二二八事件發生後陳儀等要求其領導人蔣渭川出面安撫

旋。這些半山多站在陳儀立場,幫助平息抗爭,而不是站在

民眾,以爭取派兵的時間。援兵抵臺之後,陳儀卻以政建協

臺灣民眾的立場,向陳儀爭取權益。

會在事件中,公開徵調臺灣人日本兵出面維持社會治安為理

有些半山受到統治當局的  重,實際參與鎮壓行  ,成為鎮

由,下令解散。幹部多人被捕遇害,有的四處躲藏或逃亡海

壓的共犯,如軍統局臺灣站長林頂立、曾任新竹縣長的劉啟

外,才能倖免於難。反觀以半山人士為主的「臺灣省憲政協

光、事件後接任警務處長的王民寧等。臺灣民間對事件後的

進會」,在事件後發起「臺灣新文化運  委員會」,支持國府

「清鄉」工作,多流傳是因半山的協助,軍警才能羅列名單

政策,其多數成員日後成為政治新貴,由此例可知,忠誠的

,逮捕臺灣菁英。

半山才會受到國府的重用。

二二八事件中,有的半山也因站在臺灣人民的立場,批判

3月8日,國府軍隊開抵臺灣之後,媒體報紙受到清算,《

時政而罹難,如曾任《人民導報》社長的教育處副處長宋斐

民報》社長林茂生、《臺灣新生報》總經理阮朝日、日文版

如、三民主義青年團嘉義分團主任陳復志等。在國府心目中

主編吳金鍊、《人民導報》前後任社長宋斐如、王添  、《大

,只有順從者才能得到重用,抗議者則被視為眼中釘,縱使

明報》總編輯艾璐生、《臺灣新生報》臺中分社記者陳安南

具有中國經驗的半山也同樣遭受槍決的命運。

、嘉義分社主任蘇憲章、高雄分社主任邱金山等等均遇害。

《民報》總編輯許乃昌和總主筆陳旺成則遭通緝而逃亡。《

七、社會團體與媒體工作者的責任

民報》、《人民導報》、《大明報》和《和平日報》同時受

國府接收臺灣之後,黨政軍特各種勢力進入臺灣,相互搶

到查  的命運。這是國府殘害言論思想自由,打壓異議者的明

奪地盤。臺灣人尚未認清國民黨派系和權力結構時,就被捲

證。

入黨國不分的派系鬥爭。

追究媒體責任則需探討「中央通信社」的責任。中央通訊

除了接收時派系之間展開爭奪臺灣資源之外,國民黨臺灣

社是國民黨的黨營機構,負有蒐集情報的職責。戰後中央通

省黨部主委李翼中操控社會團體,打壓異己。臺灣省政治建

訊社設立臺北分社,負責人是葉明勳,其主要工作是將臺灣

設協會是獲得省黨部的協助而成立,但成立後政建協會積極

採訪的新聞傳回南  總社。近年因有「中央社密電原稿」的出 土,才得以瞭解其電文報導是站在陳儀政府和軍方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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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釘登


第6章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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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視臺灣民眾的意見和社會  亂的真相,甚至還建議南  政府派

線民、告密者、構陷者提供情報資訊,擴大加深二二八事

兵鎮壓。由於中央通訊社是南  政府瞭解臺灣政情的重要管道

件的傷害程度,有其應負的責任。但情治單位及主政者未加

,其所傳達的訊息對於蔣介石派兵的決定,具有一定程度的

查證,即採信片面之詞,以致釀成禍害,其責任應該重於線

影響,因此應負起報導不公、曲解真相、傳達錯誤訊息的責

民、告密者、構陷者。

任。

九、228事件造成的傷害 二二八事件造成臺灣極大傷害,有無形的傷害和有形的傷

八、線民、告密者、構陷者的責任 統治者總是透過各種管道瞭解、  控社會大眾,線民即是

害。許多臺灣社會菁英,如民意代表、律師、醫師、法官、

其中的一種。在二二八事件中,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在

檢察官、大學教授、教師、工商領袖、媒體工作者、學生、

中山堂開會時,有臥底線民在旁  視、鼓  之說;3月8日圓山附

社會大眾等受到逮捕,有的一去不返,至今下落不明;有的

近有所謂「暴民」攻擊海軍辦事處等機關之說;3月9日凌晨

當眾槍決、屍首示眾;有的不知槍決何處,至今屍骨無存;

楊亮功遭「暴民」狙擊之說,這三種說法都與軍警從中策劃

有的財產被奪,至今仍未歸還,其慘狀怵目驚心,令人心寒

、線民從中製造紛爭有關。其中如許德輝領導的「忠義服務

。臺灣菁英受此摧殘,幾乎傷亡殆盡,倖存者則銷聲匿跡,

隊」,在軍隊未來臺之前,假扮維持治安的角色,國府軍隊

不敢再過問政治。二二八事件的受難人數據行政院二二八研

抵臺之後,角色旋即改變,成為逮捕臺灣人民的工具。

究小組估計死亡人數約18000人至28000人,但迄今仍然無法

軍隊抵臺後,進行鎮壓與清鄉的行  ,並以「連坐法」威

掌握確實數目。

脅民眾交出武器和「惡人」。其中有許多被屠殺個案是因告

無形的傷害則無法估計。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國府採取鎮

密者與構陷者的報告而引起。這可能是出之於恐懼,怕受到

壓清鄉的手段,整肅異己,使得社會籠罩不安的氣氛,人人

牽連而告密,但亦有藉機公報私仇,或進行政治鬥爭的情事

驚惶失措,從此臺灣人不敢再談二二八。經歷過228世代的人

。告密者等身份行為多屬隱密不公開,因此日後很難得知其

,總會告誡兒女「有耳無嘴」,多聽少說,不要參與政治。

真實姓名,更遑論其具體身份。縱使知道其真實姓名與具體

二二八不僅是禁忌,更是歷史集體記憶的喪失,臺灣人失去

身份,也極難掌握當時進行告密或構陷的具體證據。

自信豪情,懾服於國民黨威權統治。國民黨也藉此機會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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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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絆腳石,積極推展中國化政策,建立起文化霸權,壓制臺灣

生二二八,在中國改朝換代時總有屠殺鎮壓的事情發生,臺

本土文化,更助長1950年代之後的白色恐怖。

灣二二八並不算一件大事。其實這些說法只是在替統治者脫

罪,而不是站在民主、人權理念上的思考。臺灣人民在當時

十、人權與社會正義

是被統治者,是弱勢者。居於主導地位的國民黨政府,理應

二二八是戰後臺灣史上最大的禁忌,在國民黨黨國體制

照顧人民的生活,聽取人民的聲音。面對改革要求時,應該

下,無人敢公開挑戰此一禁忌。遲至1980年代,臺灣民主運

謙虛接納,但國民黨卻反其道而行,濫用公權力,派兵鎮壓

蓬勃發展之後,二二八公義和平運  才公開挑戰國民黨的威權

,事後並合理化國家暴力行為,並歸罪於被統治的臺灣人民

。二二八平反運  的過程充滿衝突對立與緊張,卻獲致三大突

。如此說法已違反人權、民主、自由的普世原則,充滿權力

破的成果。一為政治禁忌的突破,二二八不再被視為叛亂、

的暴戾與自大。

暴  ;二為歷史禁忌的突破,從此二二八得以公開研究,臺

臺灣在民主轉型中,有許多成果是讓人自傲的。但社會正

灣史研究從此已無禁忌,可以挑戰國民黨黨國威權體制的歷

義卻在標榜政治現實、族群和諧、寬容的前提下被忽視,而

史觀點;三為文化禁忌的突破,文學藝術家不再逃避,敢以

不願追究統治者所造成的歷史傷害,深恐再次挑起衝突與不

二二八做為素材,創作出代表臺灣文化特色的作品。這三項

安。其實不正視過去歷史的真實,則無法走出陰影,而相互

突破使得二二八成為臺灣的重要文化資產。

體諒。政治上可以談和解,但歷史不能以和解來解決問題。

在民主化的過程中,二二八得以解禁,原是臺灣歷史文化

因此,我們逐一檢討二二八事件鎮壓屠殺人民的元凶及相關

的一件大事,卻因國民黨黨國威權體制深入臺灣社會,使得

者,是希望社會正義與歷史公道能經由這個事件的反省,真

有些人常以傳統中國政治的人治思想,品評人物得失,替統

正落實於臺灣,臺灣人民也能記取慘痛的歷史教訓,不分族

治者裝扮門面,替其脫罪,將蔣介石的派兵決定說成是受陳

群,共同珍惜民主的成果,使悲劇不在發生。同時,我們更

儀等的誤導、蒙蔽;或以二次大戰之後,緊接著國共對峙,

期待二二八事件的研究不只是歷史研究者的專利,而是各學

國府採取強硬鎮壓,實有其不得不然的苦衷;或認為是臺灣

科共同的研究對象。民法學者黃茂榮和刑法學者陳志龍指出

人先打「外省人」,「外省人」才有日後的報復;或認為二

二二八事件的鎮壓者不只有歷史責任,也有刑事與民事的責

次大戰後,中國各地多發生抗爭與鎮壓,並不是只有臺灣發

任。二次大戰後,猶太人追究納粹屠殺的責任是世人面對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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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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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事件極好的教材,臺灣歷史也需要這樣的反省,人權與社 會正義才能真正在臺灣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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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論一: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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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

附論一

4.2 屠殺行為之元凶

4.3 屠殺行為之執行者

4.4 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5、檢討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刑事責任的意義

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刑事 法律責任

5.1 確保未來不會發生類似的事件

5.2 人權啟蒙與司法落實人權理念

陳志龍

1、緒言

5.3 對亞洲特權政治的法限制

1、緒言

2、二二八事件之行為是否為刑事犯罪之行為   2.1 二二八事件中的軍人行為,不是戰爭行為   2.2  二二八事件中的軍人行為,不是執行公務的適法行為   2.3 二二八事件與刑事司法體系   2.4 二二八事件行為的犯罪行為本質

民主法治國家的展現,首在於「人權」的重視,職故, 在當今吾人對於二二八事件的探討,如果將重點置於「 統治

者的政權維護」及「統治者的高權合理 」等觀點的話,就無 法再進一步探討該事件是否為「犯罪行為」的本質。因為如

3、二二八事件是「政府犯罪」?   3.1 政府犯罪與一般犯罪(非政府犯罪)的差異   3.2 現行刑法典的詮釋問題   3.2.1 追訴權時效問題

果執意有「高權者」,即逕為正當化的觀點下,則人民的生 命價值可謂直如草芥,此時自無探討「高權者」的刑事責任 之可能。雖然在今日已是民主法治時代,而持這種觀點,認 為二二八事件的元凶與執行者,並不是犯罪人,只不過是統

3.2.2 種族屠殺與殺人罪的問題

治者的「鎮暴行為」1,持這種「王權」、「霸權」的反民主

4、二二八事件的刑事犯罪責任   4.1 集團犯罪

1.  甚至在歷史學者所用的用語,竟然出現「綏靖」、「清鄉」,此種給予 二二八事件當時統治者合理化的用詞,至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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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維者並非少數,因而使得發生在1947年,迄今(2005年)

權」理念的啟蒙。方使二二八事件的「刑事責任」有轉圜的

已達58年的臺灣刑事司法實務界,似亦認為二二八事件沒有

探討空間。

所謂的「刑事責任」,沒有所謂的「元凶責任」,也沒有所

不容諱言者,臺灣的人權表現,已有重要貢獻,並為世界

謂的「犯罪行為」2,這當然和國內的長期特殊階級理念下之

文明各國的典範。然而,對於發生在臺灣的過往之「人權殘

法官訓練及刑法養成教育的觀念有很大的關係3。因而,唯有

害史」,例如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事件,臺灣政界卻似乎

先行突破以往國府給予人民灌輸的「制式思考」,而為「人

仍我行我素,並沒有予以應有的重視,至少在法律人方面, 仍不是以此領域為其主要探討重點4,而法律人所表現的不熱

2. 對於大屠殺的行為,全世界都會認真地討論,但是在臺灣,卻因為歷史的 環境因素使然,以致在這數十年來雖有政治的改變,而並沒有做大屠殺行 為責任的討論。

衷或冷漠,則是無法使人權思維更深層的發展,進而符合 人

權的要求。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若仍持以往的「高低階層」、「統

這是發生在1947年的事情,直至目前,經過三個階段,即自1949年到1987 年,共38年,為第一階段,即戒嚴時期;然後自1987至2000年,李登輝執 政時代,有12年的時間,為第二階段;到了2000年以後到目前,又過了5年 的時間,為第三個階段。綜合以上三個階段所經過的時間,加起來一共經 過了58年的時間。 其實我們老早在1987年起就可以處理責任問題,但是卻都沒有處理。我們 目前在關注上,探討的部分只有在探討最主要的是2樁問題,也就是歷史方 面與法律方面的問題,而這2種都是判斷「是非」的問題。 但令人感到惋惜的是,雖然在歷史方面的問題是有在做處理,但是法律方 面的問題卻是沒有在做處理。 為什麼法律方面的問題卻沒在處理,對此,應該感到很抱歉,我們是讀法 律的人,在臺灣讀法律的人,尤其是身在法律的實務界,卻在基本觀念上 ,受到舊觀念影響,也就是陳儀深教授所提到的受到當時國民黨的教育, 以及受到法官訓練所的「訓練」教育之下,變成了在人權維護上表現無效 能之人。 所以,在此討論,為什麼對這些事情會變成為不能討論?為什麼連提到這 件事情的文章也不可以。譬如說,筆者曾經寫有關這二二八事件的文章去 投稿,但對方竟然說這會「引起不必要的聯想」,基於此考慮而不能引發 刑事實務界的注意。 3.  筆 者曾撰寫二二八元凶責任,而投稿某國內著名的法學雜誌,但其竟以 「為避免引起不必要聯想」之此一理由而予以長期擱置刊登。

治權」的觀念,來看待二二八事件的話,則對於發  事件導致 被害人被屠殺的情形,或可能認為是「就地正法」、「執行 綏靖」、「鎮壓」,亦即此種法律人似以「 權力者的立場 」 來看待事件的本質的話,則其為正當化的行為(參考圖表一)。 其實,這類法律人的觀念,並不是純粹以「行為的本質」來 觀察事件,也不是以「平等原則」的觀點來平等對待加害人 與被害人之角色。毋寧說,其係以舊時代的「權力」、「權 位」的觀點,而為事件的判定標準。也就是說,在判斷行為 人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時,可謂係以「片面的」、「單方的」 角度來探討。持這種觀點的法律人,可以說是嚴重 乏民主時

代憲法所要求的「人權保障」的思維。   4. 相關的法律論文似仍有待強調與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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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論一: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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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一】階級思考的角度與二二八事件者的法律責任 (上)

七.將法官定位是官僚制度,而不是將裁判工作視為精神 思想層次的工作9

統治者  法律人的支持

司法改革,首在「人權理念」的啟蒙(enlightenment)、

解魅(disenchantment),但臺灣的司法改革遲遲沒有切入法

鎮壓

律人應具有「 人權思維 」這個領域。對於長年來,不論是來 (下)

自於司法院的「 官方司法改革 」,抑或是來自於律師界的「

事件受害者

民間司法改革 」,似乎都只是在解決各自的問題,即司法院 的「官方改革」,只在於解決院方的積案問題;而律師界的

如果就民主法治、人權的思維而言,臺灣的某些法律人至

「民間司法改革」,也只是在於提升律師在法庭的地位問題

少具有以下七點特色: 一. 慣以統治者為核心; 乏以人民為核心的人權觀念

而已,這些仍不是司法的核心價值。至於所謂司法改革的真

二.  將法律視為統治的一部分5,對於高權者之行為,這

正本質,即司法的「自由化」、「理  化」,應該才是重點之 所繫,雖然筆者多年呼籲要以之為改革重點,但迄今為止,

些法律人會習慣地認為理所當然而予以正當化 三. 受到仿軍事化的階級體制的制約6

並無任何一項司法改革有提出「司法體系的理 化與自由化」(

四. 長年服從於上級的判例指導,具有「工具化」 格

Rationalisierung  und  Liberalisierung  eines  Justizsystems  )作為其

五. 只重形式的法條,而欠 對實質的人權的探討7

改革重點10。 司法思維應朝向「理  化與自由化」的啟蒙,然而臺灣司

六. 欠 法律保護客體的基本思維8

法內部由於無知,以致未為檢討「思想」的理  化、自由化, 當前的司法體制,固在適用法律的技術上有改進,然仍是不

5.  這或許和早期的法律教育將法律當成是「統治者的工具」的觀念有關,既 然統治者認為是對的,則工具(即法律)也不能認為是不對的。 6.  參考陳志龍:《人 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1998),頁657 。

9.  職此之故,在臺灣現狀對於「好法官」的判定標準,並不是以該法官的裁 判表現出獨特的、前瞻的精神思想層次的工作,即積極的條件為準;而是 以「不貪瀆」、「守法紀」等消極條件為據。

7.  法律條文是統治者制定的,它是「人為的」,是違反「事物本質」的,但 是對扈從的法律人是不必辨明法律的本質,因為只要重視「形式」就可以 ,何必還要去關心「實質的」、「人權的」其他、「非形式」,而屬於實質的 事項。

10.  詳參見陳志龍:〈刑事訴訟法的過去與未來〉,《全國律師雜誌》創刊號 ,(1997),頁24-54

8.  參考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1997),頁101以下,頁156以下, 對於政治與刑事司法之不可分,乃是欠 保護客體的具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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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充斥著霸氣的司法官僚體系思維,仍不免有「司法恣意」

如果臺灣對於二二八事件不予探討其刑事法律責任的話,

的存在。

則縱或在臺灣的政治,在檯面上有「政黨輪替」的事實,但

由於臺灣的法官仍存有「法官金字塔階層體制」

是對「極權國家」的「政府犯罪」(  Regierungskriminalitaet  )

(Richterhierachie),而這種舊制的仿造軍人階級體制的想

不願或不能予以檢討者,這個應不是民主法治國的正軌,此

法仍存在的話,法律審判的工作只能說是一種為了「權力」

種法治現象是充滿諷刺的。

(M a c h t,p o w e r)服役的卑微工作,唯有司法能夠去除「

反之,如果臺灣的法律實務界對於二二八事件的刑事責

法官金字塔階層體制」的思維,而以尊重人民的「權利」(

任能深入探論者,則臺灣的刑事司法,才是真正落實「人

Recht  ,  right  )為其服務的客體11,如此,才會有「司法民主化

權保障」的法治國家之司法表現。職此之故,臺灣司法實

」(Demokratisierung des Justiz)之新局面。

務界對於二二八事件的相關法律問題之是否討論,實具有

臺灣的當代司法思維,即面臨是否要將「司法本質」由以

「民主法治國」與「非民主法治國」之標竿分野的重要 。

往的「七特色」蛻變成為民主化、自由化的當代司法。 我個人的觀點認為,由於臺灣司法之所以對於過去極權統

2 、  二二八事件之行為是否為刑事犯罪行 為

治者的做法,並沒有展開反思、檢討的主要原因,並不在於 外在的環境之可能  與否的問題,毋寧說應該在於其本身就是 過去統治集團的附庸,如果展開反思、檢討的話,對以前的

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行為,一般人只是將其視之為「暴力屠

裁判予以自我批判,則將面臨否定自己角色的嚴重立場衝突

殺行為」,或只是認為是族群間因為長久的隔閡,而發生的

的問題。

族群屠殺事件,或認為是應該「政治檢討」,12 唯獨對於法律

就是因為這個嚴重的「角度問題」,使得臺灣的司法改革

問題的探討,往往是持否定的看法。換言之,即對於相關法

,只是找一些不是核心的議題來權充改革重點,而對於影響

律問題的探討竟認為是不必要的,甚至是如同著名法學雜誌

「 人權 」重大的二二八事件的刑事責任探討問題,反而恝置 不論。 12.  參閱本書第3章第1節。第一項劉文島的閩臺清查團的「政治檢討」(頁 109以下)。

11.  請參閱陳志龍:〈自由權的理論〉,總統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文 建會主辦:《人權與文化公民權研討會》所發表論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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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人竟認為探討二二八事件會引起「 不必要的聯想 」,

軍強力鎮壓與屠殺,此種不論是當場屠殺,抑或是追捕後予

而有意地加以忽略13。

以屠殺,均不應認為是「戰爭行為」,因為全然不符合戰爭 行為的條件15。

二二八事件的行為人,絕大部分是軍人,即1947年的行為 人主要是軍人。陳儀信函乙  ,託李翼中於1947年3月7日搭機

簡而言之,並不是凡是軍人所發  的行為,均可以「戰爭

飛南  ,面見蔣介石,要求蔣派軍隊前往臺灣「戡亂」,因而

行為」視之。而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出兵鎮壓屠殺,則遭陳

就有第21師到臺灣來「戡亂」。14 如果就「軍人的鎮壓行為」

儀指責16,既然當時陳儀亦指責彭孟緝「屠殺」,但是在臺灣

來看,或許有人會認為這只是「戰爭行為」或「準戰爭行為

的刑事司法,對於林黎彩控告彭孟緝殺人罪,仍不能斟酌具

」,而與「犯罪行為」有所差距。但是二二八事件斯種行為

體事證而為判決,落得使此類攸關人權(生命權)的重要案

,究竟是否可以視為是「戰爭行為」,抑或視之為是「執行

件,亦無具體結果。臺灣的刑事司法實務對於軍人「屠殺」

公務行為」,顯不能無疑問。

平民的行為,或許認為其係戰爭行為;否則,為何在法律上

2.1. 二二八事件中的軍人的行為,不是戰爭行為

遲遲不追究當時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不免存疑。對於臺灣此

軍人的戰爭行為其前提要件,應是針對武裝的敵對者,始

種司法界長年與人權理念乖離的特殊現象,實應予以探究其 原因。

有可能成立。換言之,所謂「戰爭行為」,應該是指二敵對 團體之軍隊間的對峙、衝突,進而互為攻擊與防守的行為。 然而,二二八事件的軍人行為並不是符合前述條件,因為 其係對手無寸鐵的平民主張「政治改革」之事情,竟透過大

15.  依德國漢堡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的研究報告提到,針對1945年以後的戰爭與 武裝衝突—亞洲部份(Kriege und bewaffnete Konflikte seit 1945),只有 提到1946-1950國共戰爭;1954-1955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臺灣的第一次金門 危機;1958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臺灣的第二次金門危機。而並未提及1947年   的二二八事件係屬於戰爭行為。參閱:Vgl.www.sozialwiss.uni-hamburg.de/ publish/lpw/ Akuf/kriege-archiv.htm 以及圖表二。

13.  其實臺灣目前仍充斥著未與世界人權理念接軌的保守觀念,誠如張炎憲所 述:「民主化之後的臺灣,在虛幻的民主假象中,在空洞的寬容和解與族 群和諧的大義名份下,不敢去碰觸228的歷史真相和責任歸屬的核心問題 。」,參考本書前言。

16. 請參閱本書第2章(頁59及註92以下)。

14. 參閱本書第3章,頁151以下(註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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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二〕1945年以後的戰爭與武裝衝突 — 亞洲部份

2.2. 二 二八事件中的軍人行為,不是執行公務的 適法行為 二二八事件軍人的行為,如果只是對於示威者予以「逮捕 」的行為者,則可納入「鎮壓行為」,而予以正當化。然若 其行為,進而以「屠殺」為其手段者,則「屠殺行為」,難 謂是「鎮壓行為的必要行為」,因為「屠殺」與「鎮壓」, 未必具有手段-目的之相關 與妥適 。 而二二八事件的軍人之行為,並不是執行「鎮壓行為」, 而可以說該項行為是逕為「屠殺行為」,其目的是殺雞儆猴 ,即用威嚇的屠殺手段,達成製造恐怖的目的,逼使人民畏 China

怖。具體言之,屠殺行為與鎮壓行為,在本質上即具有明顯

.China (Chinesischer Burgerkrieg) (1946-1950) .Tibet / VR China (1950)

的差異  。詳而言之,鎮壓行為,只要透過「限制自由之手段

.Tibet / VR China (1954-1959)

」即可達成,殊無必要以侵害生命權的「殺戮」行為,作為

.VR China / Taiwan (Erste Quemoy-Krise und Kusteninseln) (1954-1955) .VR China / Taiwan (2. Quemoy-Krise) (1958)

鎮壓的手段。

.VR China / Indien (1962)

如果二二八事件的相關軍人之行為,只係限制人民自由之

.VR China / Vietnam ("Erziehungsfeldzug") (1979-1988) 中國

.中國 (中國內戰) (1946-1950)

行為者,則可探討其是否為執行公務的適法行為;然而,如

.西藏 Tibet/VR 中國(1950)

果相關軍人的行為,係為了消滅「人民的生存權」者之行為

.西藏 Tibet/VR 中國(1954-1959) .中國VR China / 臺灣Taiwan (第一次金門危機) (1954-1955)

,則不應該認為是「適法行為」,而應認為是「犯罪行為」

.中國 VR China/臺灣 Taiwan (第二次金門危機) (1958)

.中國 VR China/印度 India (1962)

此外,如果進一步探討,在二二八事件發生當時的陳儀與

.中國 VR China/越南 Vietnam ("懲越戰爭") (1979-1988) Taiwan

臺灣

.VR China / Taiwan (Erste Quemoy-Krise und Kusteninseln) (1954-1955)

南  決策階層,是否其本身就存在有「遵照法律的要求,方為

.VR China / Taiwan (Zweite Quemoy-Krise) (1958)

適法行為」的基本概念,抑或渠等之觀念,如仍不脫「槍桿

.中國VR China / 臺灣Taiwan (第一次金門危機) (1954-1955) .中國 VR China / 臺灣Taiwan (第二次金門危機)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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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出政權」、「順我者存,逆我者亡」的窠臼者,則在發令

由上述圖表三所示,在1947年當時臺灣人民的行為,並

屠殺之決策者,與執行屠殺的軍人,在主觀上或許仍認為這

沒有達到叛亂、戰爭的程度,最多是「妨害秩序」17,但是第

是「執行命令」的「依法令行為」而認得不被處罰。

21師政府軍所用的屠殺手段,係逾越了「手段目的」之正當

惟查上述的概念,具有嚴重的迷思,因為如果將發  屠殺

以外,此種行為(屠殺),並不符「鎮壓行為」的本質內涵

行為者、執行屠殺行為者的本身主觀上,並不存有「適法」

,所以,其行為並不具有「適法 」。

概念的前提下,即在行為人本身並不存在有「適法」的主觀

2.3. 二二八事件與刑事司法體系

想像者,且在客觀上則是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殺人行為者,

如果刑法學將其重點放置在民主法治國最基本核心價值, 即「人 尊嚴」及「以人為核心、本位」的價值體系的話,那

則憑什麼得認為這些軍人的行為,係執行公務的適法行為? 由於當時的第21師之軍人,剛剛經歷對日戰爭,而主觀

麼,臺灣的刑事司法實務,更應該認真地正視二二八事件行

上對於日本人的仇恨感仍未滅除,甚至認為臺人就是日本人

為,其所涉及的是「人的生命權」受到集團式地大量的破壞

,據聞這些軍人一登上陸岸就開槍掃射,亦即這些軍人恐怕

,而其行為人則是挾有廣大軍隊、政治權力的統治者。

並未將臺人當做成是自己的國人,而認為屠殺臺人是「對日

對於 「維護生命權」的法律價值體系的重要  及其深層討

戰爭的延續」。然而,究竟是基於何種心態始然,恐怕應予

論,應該列為臺灣刑事司法實務的要務,然而,臺灣的刑事

以詳加研究,即對於行為人的主觀構成要件之確定,具有重

司法實務對於次於「生命權法益」的「財產權法益」的犯罪

要 。

(所謂經濟犯罪),可以投下無數的檢警調人員;相對之下

倘若將人民不同的對抗程度區隔成為「妨害秩序」、「叛

,對於 民主法治國憲法最高位階的「生命法益」之尊重 ,則

亂」、「戰爭」者的話,則另一方的政府軍之反應,依序為

顯然不足。迄今為止,國內並無刑事司法實務,對於二二八

「鎮壓」、「內戰」、「戰爭」(詳如下圖表三)。

事件的行為、行為人、被害人、證人,以主  或持續地態度 展開偵查及為證據保全、蒐集的工作。亦即,臺灣的刑事司

【圖表三】 戰爭  ←

戰爭

叛亂  ←

內戰

妨害秩序

17.  參考本書第2章,提及臺北地區民眾的示威抗議遊行,而引發官方武力鎮 壓,引爆本省籍群眾「打阿山」之混亂場面(即頁50,註68)。

鎮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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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人權維護,不論心態與做法,均有與人權法治嚴重脫鉤

應該不再受到戒嚴法制的牽制,而應該能從「國家統治工具

的現象。

」的權力角色,蛻變成為「維護人權」的憲法權利維護者的

臺灣的刑事司法體系為何對此不能有所反應?難道其原

功能。可是從1987年迄今(2005年)已有18年漫長歲月,但

因係在於刑事司法的「被    」?如果此看法能成立的話,那

是臺灣的 檢察機關 ,並未將此方面的真實發見列為 刑事訴追

麼為何對於財經犯罪的偵查,臺灣刑事司法體系,卻具有「

的主要要務,問題或許出在於1987年時,仍是不處於得徹底

主    」。足見,若以刑事司法的「被    」,作為遁詞,並不足

真相檢討的階段;可是在2000年臺灣已有政黨輪替,在新政

以作為免除臺灣刑事司法在此方面的無效率與冷漠之非難。

府執政後,則已處於可以徹底檢討的階段,但是這4~5年來的

據我的觀察,認為最主要的關鍵點,恐在於臺灣的刑事司

法務部(陳定南部長)、司法院等之作為表現,仍未將此列為司

法體系並無其獨立 的機制,因而,迄今為止,似乎並無一位

法實務的重點,顯然在觀念上、作為上均有極大的改善空間18

檢察官係以「追究二二八元凶與相關人」為其志業。

如果「刑事司法體系」的檢察官,能擺脫臺灣司法的慣常

臺灣刑事司法的人權理念的落實,應該責成法務系統,對

輕忽人權的弊端 ,則司法方能夠有與「人權」結合之新氣象

於二二八事件展開法律責任追究的研究,並由檢察體系將「

。然此地刑事司法只是把政府組織列為重點,改改組織體系

生命權維護」列為刑事追訴的重點工作。唯有如此,始可能

,做機關的調整  作,而忽略了臺灣如要成為以「人權立國」

使臺灣的「生命權維護」不流於空談,亦使得臺灣在人權司

的憲政民主國家的話,必須應該真正地將焦點置放於「要以

法的表現上,作為當代亞洲國家的典範。癥結點在於:是否

人民為主的核心價值」之確立。

臺灣的刑事司法體系,應該由今日就開始重視此問題,蓋果

具體言之,如果刑事司法體系能展開「追究二二八元凶責

能如此者,即人權觀念啟蒙,則相關的問題自能迎刃而解;

任」的具體程序的話,則方能達成「 確保人權的維護 」;反

反之,則否。

之,如一味因襲舊慣,仍不願展開追究程序的話,那麼臺灣 司法所謂「維護人權」、「保護生命權」之此一類宣言,因 為在現實世界中並未實際為之,恐成為空話。

18. 在刑法總則的修正中,有關於「追訴權時效」的修改,法務部版本並未將 對二二八事件元凶追訴的時效修改,列為其重點,足見法務部檢察司的基 本心態,其認為仍與「人權」、「生命權保障」有所差距。

尤其,在1987年「解嚴」之後,臺灣的「刑事司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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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二二八事件行為的犯罪行為本質

受到絲微的影響,因為畢竟刑法本身就應該是一部「法益保 護法」20。職此之故,當加害人是政府統治者的話,只要他的

對於二二八事件行為的探討,首先應該本於「行為刑法」

行為侵害到人民的權利,並且該行為在刑法上列為犯罪行為

的觀點,只針對「行為」予以討論;而不應該再以「行為人

者,那就是犯罪行為。

」的角度,認為只要該事件行為人是「統治者」的話,單憑

第四點,對於二二八事件的屠殺行為,應該注意其行為的

此點就可以正當化。

手段、目的間之「可非難 」,該行為,或許表面上是為了「

其次,對於挾持國家權力(p o w e r),而對於人民權利

鎮壓」(目的),但所採取的手段,卻是最極端的「屠殺」

(right)侵害的行為。在一般公務員的犯罪,甚至該行為人

行為,則在「手段與目的間」已呈現「可非難  」。職故,已

要較一般人(非公務員)的犯罪,受到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

涉及到「權力的濫用」(abuse  of  power),並不足以為「鎮

制裁19。但是這指的是個別的,或是有限的、多數的中下層級

壓」之目的,即得對該殺戮手段的違法 予以正當化。

公務員犯罪(所謂「瀆職罪」的行為人,雖是指公務員,但

第五點,行為人主觀想法,應列為成立犯罪行為的重點。

其並不是指國家權力最高決策者)。就理論上來說, 如果是

由於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行為人,多係軍事強人,渠等生

統治集團挾持國家權力,利用國家機器(軍隊、警察、特務

活在於非理  、非民主的特殊成長背景,  輒以暴力21、血腥手

、司法、財經等)而對人民的權利予以侵害時 ,並不因其是

段解決衝突問題,而其主觀想像,將當時的臺人,予以 「次

「統治集團」的地位,就可以免除其犯罪行為的成立,反而 應該堅持,對於「 權力濫用 」的行為,而加重其刑事制裁, 方為正確。

20. 請參閱陳志龍:《法益與刑事立法》,(1997),頁30以下。

第三點,對於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應該就人民權利受侵

21.   當時軍人 輒訴以暴力,這也可能是引起1947年2月28日的二二八事件之導 火線,參見賴進祥:《傳染病與二二八》(2005),頁3以下:「慘案發 生的前幾天,臺灣東部臨海道路則發生⋯⋯國軍36名,將民營的汽車扣留 ,擬把已經買票坐在車上的旅客趕下,好讓他們來坐,可是臺灣向來沒有 這麼蠻不講理的軍隊,因此司機當場拒絕。這麼一來,國軍就 用武力,將 司機毒打一頓,乘客們目睹慘狀,乃相率自 退下,讓軍人坐上。司機悲憤 填胸,直將汽車從千尺高的斷崖上開入海裡,同歸於盡。此一消息立刻傳 遍全臺,人心沸騰,民眾到處準備開追悼會,這則是二二八慘劇官逼民反 的前奏曲。」

害的觀點來看,即就保護客體(法益)的觀點而為觀察,並 不因為加害人的不同,就可以使得此種「法益保護」的觀念

19.   參照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 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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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化」、「非人化」、「物化」22,進而予以「格殺」、「屠

也應該進入刑事法律責任探討 23。唯有如此,才能使加害者應

殺」、「就地處決」 ,斯種行為人主觀的探討,非但和犯罪

負的責任,能獲得確定。24

學上的重點犯罪人,也就是說,斯種行為人和「連續殺人魔 」的  質有其類似  。而對行為人主觀的想像之研究,確有助於 對於斯種行為人之行為,應否論罪的重要切入點。 第六點,對於人權的維護,莫過於「生命價值」的維護 ,而對於當時軍人集體屠殺臺人的殘虐行為,已涉及到「種 族屠殺」,對於此類的犯行的追訴,應為當前刑事司法的重 點工作。 由以上各點得知,如果就刑事實體法犯罪行為構成要件的 觀點來看,二二八事件行為者,如涉及 殺戮 的話,則已涉及 到刑法第271條殺人罪的構成要件。 23. 對於二二八事件者的法律責任,臺灣的司法當局到目前為止(2005年)並未 予以重視,不論是法務部或是司法院,對此問題的冷漠如以往,而從未將之 列為研討的議題。

二二八事件的屠殺行為,是現實已發生的行為,其並不只 是政治行為,且是權力濫用行為(即無法以權力行使,而正

24.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董事李榮昌、翁修恭曾於2004年12月26 日提案:

當化其行為,因為權力濫用行為即是溢出其權限以外的「非

法行為」),甚至應該是犯罪行為。

案由:建議政府依法追究二二八事件加害者的責任,並規定自首的期限,使 二二八事件的真相能早日釐清。 說明:一、 二二八事件發生迄今即將屆滿六十甲子,但是當年進行迫害及 屠殺的元凶尚未負起應負的責任,以致二二八事件的真相尚未 完全釐清,使得二二八事件的受害者及家屬無法釋懷。 二、 本會「真相研究小組」對於二二八事件歸屬的研究報告即將進行期末 審查會議,並於今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前公開發表研究成果,對於責任 歸屬的部分將會進一步的釐清。 三、 建 議政府根據本會的研究成果依法追究二二八事件加害者的責任, 並鼓勵加害者在一定期間內向政府辦理自首,否則即應依法定程序 加以追懲。

對於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人的歷史責任的探討,另一方面

22. 依犯罪學的研究認為,連續殺人犯對於被害人的「人格」,往往有將之予 以「物化」、「次位化」、「非人化」的特殊想像,如此一來,則在行為 人的想法上並無任何愧疚。這也是為什麼會驚訝在幾年前,在臺灣曾有位 行政院長說:那有政權不殺人,滿清入關還不是殺人如麻。亦即這位院長 的「基本心態」,即認為為了維繫政權所為的殺人行為,即得予以正當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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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二八事件是「政府犯罪」?

統治權力時,其他繼任者或新掌權力者,則有可能對於這類

二二八事件的行為,並不是一般人的犯罪行為,而是統治

政府犯罪加以訴追。

者擁有「絕對權力」的行為,也可以說,這種行為是帶有統

在臺灣二二八事件的暴力行為之本質,應是政府犯罪,並

治者權力的行為,並且也有權力濫用的表現,如該項行為是

且,二二八事件的統治者在2000年時,因為臺灣的「 政黨輪

具有暴力型的殺人行為,也是刑法的殺人犯罪行為。由犯罪

替 」,致原先統治者之相關人員,由於已經沒有國家權力作

行為人的角度來看,二二八事件的犯罪行為人,並不是一般

為後盾或支援體系,此時對之為訴追犯罪,應該已具有期待

的人民,而是統治者。意即犯罪者在此,並不是和政府機關

可能 。然而,2000年政黨輪替迄今已逾5年,可是並沒有對於

相對立,而是政府本身就是犯罪者,此類犯罪即所謂的「政

該項嚴重「政府犯罪」的行為加以訴追。在此牽涉到多重因

府犯罪」(Regierungskriminalitat)。

素:人民對於政府犯罪的認知、刑事司法對於政府犯罪的認

在對抗犯罪的探討中,如果是和政府機關相對立的犯罪行

知情形,以及應該對於政府犯罪採取什麼對抗措施的想法,

為人,即或是黑道組織  的犯罪,由於政府機關跟相對的犯罪

仍與其他文明法治國的要求,尚有嚴重差距。

人之間立場分明,並不難對抗類似的犯罪。但是如果犯罪者

3.1 政府犯罪與一般犯罪(非政府犯罪)的差異

本身就是政府機關的話,因為政府機關擁有權力,因而此類

政府犯罪的行為人是掌有統治權力者,該項權力甚至包含

的政府犯罪,要期待透過政府機關本身加以「自律」,則顯

行政、立法、司法等權限,也就是說,國家統治權力的主要

無其可能。也就是說,統治者因為擁有絕對權力所做的犯罪

掌控者乃在這些人,因而政府犯罪的情形往往會透過行政、

行為,其在侵害被害人之行為業已經發生,但是對於這種犯

立法、司法的權限加以行使,而讓人誤以為這是國家公權力

罪行為的訴追,必須要有超過該統治者權力以上的實力者,

的行為。可是如果仔細探討,在法的界線範圍內的行為,固

才有可能加以對抗,可是在國內,統治者的權力已經達最高

可稱之為「國家的公權力行為」而無庸置疑,然而,如超越

,並無任何機關擁有超越統治者的權力,這也就是政府犯罪

出法的範圍以外,也就是藉著國家權力而為權力濫用的表現

在訴追上的實際所面臨困難。

,不論是暴力型的犯罪(如種族屠殺)、或經濟型的犯罪(

但是,政府犯罪也並非完全不可訴追,只要該統治者喪失

如黨營公共之事業、特許證的掌控而獲取暴利、集體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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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弊案、大眾交通捷運系統招標弊案等等),則其為藉著

由於政府犯罪與一般犯罪,在本質上存在有很大的差異,

政府權力而為犯罪行為25。在政府犯罪的特色是:行為人有公

因而,對於政府犯罪的訴追,不能以一般訴追的角度來觀察

權力作為後盾,挾持公權力而為恣意的行為。不論是在 暴力

,而應該以對政府犯罪追訴的角度加以觀察。

的恣意行為 或是 財經的恣意行為 ,可以說是和「政府權力的

3.2 現行刑法典的詮釋問題

濫用」具有密切關連,這也是「政府犯罪」的特色。

在現行刑法對於殺人罪有時效的規定,可是這種對於殺人

由於政府犯罪是具有權力濫用的情形。而一般的犯罪(非

罪的追訴時效,應僅侷限於「一般犯罪行為」的情形而已,

政府犯罪)行為人並沒有絕對的權力作為依靠,也就是因為

因為「一般犯罪人」為犯罪之後,如果政府機關不能有效蒐

其所做的行為,在現行刑事司法體系,是可被訴追的。在對

集證據,致追訴權時效經過,則不得對之加以追訴,這乃是

被害人的侵害而言,政府犯罪之規模非但不同於一般犯罪,

指刑事司法機關對於一般犯罪行為人「 得訴追而不訴追 」的

並且享有不受訴追的特權。詳而言之,政府犯罪與一般犯罪

情形,才有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3.2.1 追訴權時效問題

的差異點,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第一點,犯罪的行為人是否具有政府公權力的特質。在政

然而,由於「政府犯罪」的特  始然,則在政府仍掌有政

府犯罪具有政府的公權力,在一般犯罪則不具有。

治權力時,並不是屬於對於政府犯罪行為人「得追訴而不追

第二點,政府犯罪是公權力的犯罪行為,並且本身也是執

訴」的情形,而是屬於「不得追訴而不追訴」。也就是說,

法者,而沒有人超越其權力,也就是在國內具有 絕對權力的

「政府犯罪」發生之後,刑事司法機關「不具有追訴的期待

優勢。

可能 」,既然其 質係不具「追訴期待可能 」(按:期待可以

第三點,政府犯罪,唯有在犯罪者失掉政權時才有可能被

追訴),則此時應不屬於「得訴追而不訴追」。換句話說,

訴追;至於一般犯罪,則隨時有可能被訴追。

刑事訴追機關的權限,只是統治權力下的訴追機關,根本無 從追訴其上級(統治機關),則此時的不追訴之理由,可謂 與「追訴權時效」的本旨不相符合。 因為追訴權時效,所指

25.  國民政府在接收臺灣時,就把日產當成是一塊「肥肉」,國民政府各派系 垂涎欲滴,想分一杯羹,並安插親信居要職,而貪瀆事件頻傳,如臺北縣 長貪污公款案。參考本書第2章(即頁21及註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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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可得追訴之時」為開始起算時效;然而,在政府犯罪

由於刑事訴追機關只是統治者權力下的機關,就其  質根

,則是屬於「不得追訴」的情形,自無從為任何時效的起算

本無從追訴統治者,所以唯有待該統治者喪失其政治權力時

,始可以認為在客觀上才是可得追訴之時,此時始有「時效 起算」的條件26。

在我國刑法有關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對於殺人罪仍然有追 訴時效的限制,此種規定似乎和「生命權維護」的觀點相牴

26.  這時效問題之錯誤認知就是,到目前為止, 58年已經過去了,表面上看起 來,臺灣的法律人可能會認為,已經是時間太久而不用理會了,但其實實 際的情形卻不是如此。 因為最主要的問題是,這個「二二八大屠殺」的案件,不是「一般的殺人 案件」。其乃是以政府為元凶,並且形成集團化般的那一種殺人案件。而 面對這個大屠殺的案件,在以往過去威權時代,原政府執政的時候,司法 是不可能,也沒有辦法處理這件事的;因為,在那時,沒有任何一個檢察 官有可能膽敢將此事件追訴。但是在2000年以後,倘若我們自1987年起算 ,而到現今來講,起碼在2000年以後,開始到目前為止,已經可以開始做 ;但是,實際上到現今為止,卻沒有任何的法律程序在進行。 這是什麼原因呢?因為,有些人說,刑法條文上有規定,殺人罪的追訴權 ,是有所謂的「時效問題」的,也就是有「追訴權時效」的問題。 但其實,這規定不是針對「政府犯罪」,即實際內容上應非如此部分人的 說法。 即所謂的「追訴權時效」的真正定義,事實上是指「其實有權力可以追訴 某件事情,但自己放棄而不予追訴」,也就是所謂的「可以追訴,而不追 訴」之情形。 但是對於如二二八事件,是屬於「政府所犯的犯罪」,在當時是無法行使 追訴的權力而不能追訴。既然在當時是不能追訴,則形成的「其實根本就 沒有任何權力可以追訴這件事情」,與「自己放棄而不予追訴」是不一樣 的,也就是,「不可以追訴,而不追訴」,則其  質,根本就沒有追訴權時 效開始適用的問題,也就是這個罹於追訴權時效的情況,在現實世界裡根 本是不存在的。因為,既然連時效起點都沒有開始,又何來出現時效終點 ? 所以,我們就必須首先來討論這個與一般犯罪追訴時效問題不相同的「政 府犯罪的追訴時效問題」。就此可以看到,其實,法律實務界其所應注重 的重點,並不是在於法律的望文說字,而應是在於「判斷是非」的理念問 題。但是,臺灣部分法律實務界人士與學歷史的人所注重的重點竟是不同 的。有些臺灣實務界所討論的是利害、現實、利益,而不是在討論「是非

觸,蓋對於故意殺人的追訴,應無追訴權時效方為正確,單 對此點,理念的做法是應修改刑法的相關時效規定條文。 但是,即或沒有修改相關刑法時效規定條文,則應該認為 二二八事件屠殺的犯罪行為之追訴,尚涉及到「統治權力的 現實問題」,亦即在「統治權」存在時,則刑事訴追機關並 無法追訴「政府犯罪者」的行為,此時自不是屬於「得追訴 而不追訴」,亦即可以說,在此情形下,連追訴的可能  都不 存在,此時應認為時效尚未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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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而言之,即或沒有為刑法的法律修改,但就「追訴權時

而加以屠殺27,對於這類犯殺人罪行為的追究,更應該較普通

效的法理」之探討得知,對於「政府犯罪」追訴的時效根本

殺人罪的追究更為謹慎,因為若處理不當或不追究的話,恐

尚未開始,追訴權時效是指該統治者喪失統治權之時起算,

才當然會影響島內族群和諧,甚至會造成族群對立的後果。

也就是說,二二八事件的「政府犯罪行為」的得追訴時點,

由於二二八事件是發生在1947年,「南  政府」派遣軍隊

應該就2000年5月20日政黨輪替之時開始起算,因而,即使沒

到臺灣進行屠殺行為28。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追究,應該只及於

有刑法的修改,對於二二八事件的屠殺行為,其追訴權時效

1947年當時事件的行為人,並及於當時的違法亂紀行為人,

,以現在的法理觀點,只是得開始起算而已,自無所謂罹於

亦在檢討之列29。而在1949年由中國撤退到臺灣的大批「外省

時效的問題。然而,臺灣的某些法律人,因為根本不了解在

人」,由於並沒有介入二二八的屠殺行為,所以,對於1947

刑法學理上存在有所謂「政府犯罪」的這個概念,而仍固持

年所發生的二二八的屠殺行為之探討,與1949年以後的「外

其以前戒嚴時期的刑法知識,導致觀念嚴重不正確,而置「

省族群」大舉遷移入臺,二者之間尚有兩年的時間差距。因

人權維護」於不顧,誠為可悲。

而,如果能夠對於二二八事件的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訴追,更

3.2.2種族屠殺與殺人罪的問題

有促進族群的和諧,亦無必要讓廣大的「外省族群」為其尚

刑法上所謂殺人罪,是指行為人殺害被害人而言,此類犯 罪涉及的是被害人生命法益的侵害。而二二八事件的軍人屠 27.  對於「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Racial

殺  姓之行為,除已涉及殺人罪行為外,更涉及集體的種族屠

Discrimination,  簡稱CERD)長年以來,即將刑法對抗種族主義列為其討論

殺之行為類型 ,對於種族屠殺,所涉及的是將「另外的種族

議題。CERD是一個重要的國際組織,其非但對抗種族歧視,並且對於少數

」(當時有些國府人員視臺人為日人)視為不具有「人」的

民族問題為國際  督。Vgl.  Bryde:〈Die  Tatigkeit  des Ausschusses  gegen  jeden

格,而逕予以「次位化」、「非人化」、「物化」地位,進

Form  der  Rassendiskriminierung(CERD)〉,in:  Klein(Hrsg.):《Rassische  Diskriminierung  Erscheinungsformen  und  Bekampfungsmoglichkeiten》,( 2002), S.78f.

28. 對於國府軍隊於228事件中的屠殺情形,請參考薛化元、陳翠蓮、吳鯤魯 、李福鐘、楊秀菁:《戰後臺灣人權史》,(2003),頁61以下。

」,也不是在討論「正義」,而更不是在討論「人權」,仍是在討論「權 力的位置」。而這就是因權力位置所造成對於人民的辜負,是謂權力位置 引發對人民的辜負。

29.  中國來臺官員的貪瀆情形,例如葛敬恩侵吞黃金60公斤之「臺灣黃金案」 ,又如任維鈞貪污案,臺北縣長陸桂祥貪污臺幣數億元、花蓮港私運糧食 案、基隆港私運食糖案。陳儀手下四大官員(即葛敬恩、包可永、嚴家淦 、周一鶚)都是「要錢的好手」,被臺灣人稱之「四凶」。    參閱本書第4章(頁184、185及註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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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二八事件的刑事犯罪責任

未到臺灣之「兩年前」、「其他人」的行為,負起任何刑事

關於二二八事件行為人的刑事犯罪責任,大體上可以分以

責任。

下幾種類型:

簡而言之,對於種族屠殺的訴追, 進入法律程序,更有

助於釐清誰是犯罪行為人,而使得其他「外省人」也不會落

一、涉及的是「 集團犯罪 」,也就是共同正犯組織  犯罪

入「連坐」的不白之冤。 也就是說,透過法律程序的追究責

的  質。二、屠殺行為的「元凶」,應負何種法律責任。如果

任,除能追究1947年二二八事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另外

元凶不在犯罪行為地,但是執行殺戮行為的行為人與元凶之

,也有還其他「外省族群」清白的積極效能 30 。司法的法律

間有意思聯絡,並且獲得元凶事前的允諾,或是獲得元凶的

責任具有如此重大意義,臺灣的領導人為何仍然猶豫不決,

手令,而為殺戮行為者,則此時,元凶就刑事責任而言,應

而不採取積極的助力,頗令人不解。此外,臺灣的司法不是

負殺人罪正犯的刑事責任。三、屠殺的執行者,應負共同殺

口口聲聲維護人權,但如能更具體的為法律程序的話,則更

人行為的正犯責任,抑或是負起幫助殺人行為責任,或是直

有具體的成效。

接正犯的刑事責任?在此不無疑問。四、對於  督機關未能有 效的 督,應負「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由於為了使臺灣族群和諧更具積極、正面意義,唯有臺 灣刑事司法訴追機關與刑事審判機關能對二二八事件予以重

4.1集團犯罪

視,並且進而對於相關案件建立起劃時代的判決,始具意義

二二八事件自取締私菸開始,陳儀向南  決策階層請兵派

。換言之,唯有正視刑事法律問題的解決,方能使得二二八

遣軍隊到臺展開「屠殺行為」,此事件發生的「屠殺行為」,

事件的責任徹底確立,進而使1949年來臺的「外省族群」,

可以說並不是個人的行為,而是一個「集團組織」的犯罪行為

不在概念上被認為和1947年的21師的某些人員的責任,混為

。而這種集團並不是一般黑道集團的組織犯罪,而是「統治階

一談。

層的集團犯罪」,也就是所謂的二二八事件之「元凶集團」。 而集團犯罪,除了正犯行為人包括所謂的「領袖」之外,還有 圍繞著領袖的決策者,這些決策者,提供給領袖屠殺的點子,

30.  對於「種族平等原則」(Das Prinzip der Rassengleichheit)係對於「人權」理 念的基本。Vgl. Paul,Gregor:〈Universalitat der Menschenrechte und klassische  chinesische Philosophie〉,in:Fornet-Betancourt(Hrsg.):《Menschenrechte im  Streit zwischen Kulturpluralismus und Universalitat》, (2000),S.104.

而領袖本身亦可能具有殺人犯罪的主觀意識。若就刑法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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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而言,當時的佞臣、弄臣等所引發領袖的下令屠殺想法,涉

多數人,而這些多數人所組成的集團、組織,涉及到「共同謀

及到的是殺人的教唆犯的刑事責任31。但是,若就決策的整體

議」,對於共同謀議的行為人,已經不屬於教唆犯,因為教唆

而言,此決策並非是領袖一人所為,而是和佞臣、弄臣等人共

犯其前提要件,必須被教唆者原先並無為犯罪的意思。但是

同謀議所為,故決策者應係多數人共議而成32。若就集團組織

在二二八事件的集團犯罪行為人,他們是透過意見的交換而

而言,認為其組成的分子應負共同的責任的話,則此時,似乎

形成共識,自無「教唆者」與「被教唆者」截然二分角色可言。

無必要區分「教唆者」與「被教唆者」,只要將之認為是「共

亦即,在「大屠殺事件」中的主導者,有可能是當時的領袖

同正犯」即為已足。而要能有如此大規模的「屠殺行為」,則

,亦有可能不是當時的領袖。若為當時的領袖者,其對於事

除了有「統治階層的集團」之外,應該尚有該集團的「密探」

件發生以後而不再追究,則有可能會涉及「不作為」的問題

(Agent),其居於傳遞消息,致形成統治集團的「決策」33。

。具體來說,如果主導者是當時的領袖而為積極的主導,則

在此的「密探」,即所謂的「抓耙子」(音如廖趴仔)

此時涉及者的是「作為」的刑事責任。至於,領袖對於「大

34。

由於「大屠殺事件」,其參與決策者並非只有一人,而是

屠殺事件」並未為主導,而為事後予以消極的縱容,此時則 有「不作為」的刑事責任,亦即有「不純正不作為犯」的適

31.  請參考陳志龍:〈228元凶責任追究之迫切 於必要 〉,刊於財團法人228事 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2003),頁162以下。

用。 在集團犯罪的特色,就是主導者具有集團組織的  質。

32.  種族仇視,導致成為「死敵」,往往也是操控的結果,對於此,以希特勒 當時在阿拉伯世界,利用阿拉伯人與猶太人之不睦,甚至有阿拉伯文版的 「我的奮鬥」之發行,而屠殺閃族人獲得正當化。Vgl. Amery:Hitler als  Vorlaufer,(1998), S.148ff.

二二八事件的集團組織,可以說是一群當時國民政府的「高 級決策者」。另外,當時被派擔任調查二二八事件的「特使

33.  在納粹時代,即有猶太人甘作為德國秘密警察的密探(als Gestapo-Agent ),一方面作為「猶太族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作為「蓋世太保的利用 工具」。Vgl. Ainsztein:《Revolte gegen die Vernichtung-Der Aufstand im  Warschauer Ghetto》,(1993),S.29ff.

」,對於二二八事件並沒有徹底按照法律的觀點去追究行為 人的法律責任,甚至使之享有「不追究特權」,甚而受到「 領袖的表揚」。這種情形,可以說二二八事件的犯罪行為人

34.  至於當時有中國關係背景的臺籍人士(即所謂的半山),是居於「利益集 團」(interest group)的角色,有人認為這些「半山」並不是為臺灣的人 民主張利益,而是權充228事件中『以臺制臺』的工具。參考本書第5章( 頁349、369、371及註38、頁376)。「唊過半山一段時,竿乃是臺灣人」 (唊 = 用口上下夾食,音 = 夾;「竿」字引申比喻簡直),所以「竿乃是 」=「簡直(就像)是、就好像是」。

,是統治集團的成員,而其行為所涉及的是:某特定政治集 團對於他人進行侵害之行為,而這行為是集團之犯罪行為。

4.2 屠殺行為之元凶 「屠殺行為之元凶」,包括對於屠殺行為具有計畫,進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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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犯罪計畫而執行,亦有可能不是由元凶自己來執行,而

反之,如果元凶並沒有屠殺之犯罪計畫,而是其部屬所為

委諸於其軍隊來執行,此時的軍隊,只不過是元凶的犯罪行

的殺人犯罪行為者,但是元凶消極的放縱其部屬為殺戮行為

為的工具,而有關於元凶的刑事責任之追究,也就是在確定

者,則因為元凶掌有  督的權力,其竟然捨棄  督的權力而不為

其行為,是否該當於刑法上的殺人正犯行為的問題。

,則此時涉及的是「故意的不純正不作為殺人犯」。

4.3 屠殺行為之執行者

屠殺行為的元凶,並不是指在臺灣執行屠殺行為的軍隊長 官,就認為已經足夠。應該認為是掌有「屠殺犯罪計畫」或

在二二八事件的屠殺執行者是軍隊、警察、憲兵、特務。

者是下達屠殺指令者,此方為「真正的元凶」。

大體而言,這些人並未有「屠殺的計畫」,但由於其著手於

如果就屠殺計畫掌有犯罪行為的指令等標準來看者,則

「屠殺的行為」,所以,就這部分而言,其是否元凶的「殺

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元凶,應該不是指在臺的部隊長官,而

人工具」,抑或與元凶為「殺人的共同正犯行為人」,在刑

應該是指掌控當時特殊時空下國家機器的權柄之人,也就是說

法上應負刑事責任。

,統治者掌控有黨政軍的至高權力,始能夠發  軍隊來登陸臺

屠殺的行為人,由於其對於犯罪之客觀情況既有所認知,

灣進而展開殺戮行為。不論元凶是利用國家機器為殺戮行為,

並進而為執行者,所以此為「故意犯罪行為」,而不能辯稱

抑或元凶對於其部屬的失控情形,仍予以放任不追究者,凡此

其只是非故意的行為。在故意犯罪行為,行為人對於外界的

等等都涉及到「權力的濫用」,而應該負起法律責任。

事實有所認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即行為人具有對於客觀

如果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是由元凶按照其計畫來故意犯

犯罪行為的知與欲,則此時應該是「故意殺人的犯罪行為」

罪行為者,則此時元凶之行為,在刑法上則構成故意殺人的

。在此時,並不能認為他只是執行上級命令之理由,即得予

作為犯35。

以免除刑事責任。

4.4 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在二二八事件的屠殺行為人,涉及的是故意作為的積極行

35.  是否「有計畫的屠殺行為」的判斷,尚可以其情形是否以「族群的菁英份 子」為被屠殺的對象而定,如果持肯定的看法的話,則應可認為是「故意 的屠殺行為」,而據二二八的屠殺對象而言,則為當時臺灣的「知識份 子」,為首先被列為「屠殺黑名單」之此一現象,應認為二二八的屠殺 ,難以排除其是有「故意屠殺計畫」的行為。類似的例子,在納粹屠殺 猶太人則首先是「猶太菁英份子」為屠殺對象。Vgl. Projektgruppe Belarus  (Hrsg.):《Existiert das Ghetto noch ?》,(2003), S. 201 ff.

為,就法律的觀點來看,是屬於故意「作為」的積極行為, 而非過失行為。也就是說,就故意作為的角度來看,二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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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殺戮行為,是一種積極的行為,也就是涉及到刑法上 的故意作為的構成要件。既然是故意的行為,則不能認為其

5 、  檢討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刑事責任的 意義

係偶發事件,因為如果對於故意的行為,轉而認為是偶發的 事件者,則此種看法與刑法的學理並不符。具體來說,就法 律責任的追究,對於積極的殺戮行為,應該認為具有作為的

二二八事件係歷史上的重大事件,而這事件的發生,其實

刑事責任。

涉及到多重因素,但是即或有多重的因素,當時的統治者仍

在二二八事件,尚有「不純正不作為犯」36   之情形。也就

不應該採取武力的鎮壓、甚至屠殺的行為,也就是說,採取

是說,行為人知道他人有為犯罪行為,而在追查犯罪行為人

武力的鎮壓或屠殺的行為,就該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關連  」

時(不論是做報告或是調查),對於犯罪行為人予以縱容,

而言,已經不具有正當  ,因為此時已涉及到權力的濫用,即

這就涉及到「故意的不純正不作為犯」。其實,在二二八事

「恣意」的行為,已是犯罪行為。

件裡,有相當多的人之行為,涉及「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對於二二八事件的檢討,不應該侷限在於政治意義、歷史

的行為,亦即如果有應  督義務的人,而未盡  督之義務者,應

意義的檢討,應該進入到法律層面的檢討,尤其是刑事責任

足擔之。

的檢討,如能徹底檢討者37,則具有以下三個重大的意義:

5.1 確保未來不會發生類似的事件 對於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如不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者

36.  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乃是指這個行為人只是「不作為」,但是對於 他人的作為,負有 督的義務,即要防止他人作為的危險擴大,但這個行為 人仍然沒有採取任何的「防止行為」,則此時就要負起視同是作為的責任 。舉例說明,某乙在二二八事件為屠殺人民的行為,而某甲聽任某乙殺人 ,則某甲的「不制止行為」就等同是「殺人行為」,此時即將該「不作為 」,視同是「作為」,即此時是「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故意不純正 不作為犯」,乃是指透過「不作為」的行為,而「放任」其他作為的行為 人為犯罪,並且有能力能夠制止、 督,但卻不制止、不 督,致他人完成 犯罪行為者。詳而言之,在這時候,由於這個「不作為」的人的「惡 」, 而導致犯罪行為完成,應該論以和「作為犯」同等的犯罪行為。亦即,雖 然是「不作為」,但是由於該不作為,致他人所做的「作為」產生犯罪的 結果,則該「不作為者之行為」,應和「作為者之行為」,其評價相同, 此即為「故意不純正不作為犯」。

,則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因為並沒有進入到「法律責任」 的追究,仍有不清楚之詬病。惟有進入刑事責任之探討,始 能發生至少有象徵  的意義。也就是說,將元凶屠殺的執行者

37.  如果要探討臺灣的司法究是以「統治利益考量」或是以「人權考量」,則 對臺灣的「民主」、「人 尊嚴」之生態應予以觀察,詳情參考陳志龍:〈 極權正當化理論與戒嚴歷史之探討〉,收錄於國史館編,《人權理論與歷 史論文集》,(2004),頁67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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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責任上予以定罪,方能明確二二八事件行為的本質

而刑事司法是在追求「正義」、「是非」,對於發生在臺

(即或這些人已經死亡,但是其實也可以做出不起訴,但是

灣這塊土地上嚴重的「殺人事件」的探討,不正也是臺灣法

在不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即可以提及不起訴的理由及對於

律人應有的責任?

二二八事件犯行的觀點)。也唯有深切地檢討二二八事件屠殺

此外,世界法治潮流,如在歐洲人權法的探討,也將「政

行為者之刑事責任者,則才能夠使得我國,甚至亞洲其他國

府犯罪」予以提出,而對此種犯罪列入特別的領域予以探討

家受到啟蒙(enlightenment),而在未來不發生類似的案件38

,臺灣的法治,何能置身於國際潮流之外?

。這也就是:人類經由徹底地檢討過去,對於過去行為予以

臺灣的刑事司法實務界對於刑法規範的解釋,也應該跳出

定位,方能確保未來的安全,即人類社會應該以「人  尊嚴」

既定的舊模式40,而與世界以人權為核心的「當代刑法思維」

、「寬容」之民主理  之方法為其方法,而捨棄掉以往以暴力

接軌。倘能如此的話,則刑事法律人的作為,才能和「人權

屠殺的行為,確保人民生命權,貫徹憲法保護之本旨39。

5.2 人權啟蒙與司法落實人權理念

40.  針對這個問題,在目前的現實上、實際上,就必須要徹底來思考這個舊模 式問題。也就是說,分為以下3個問題來討論: 第一點,司法為什麼會依據法律的形式而為判斷?換言之,二二八事件, 到底是不是法律的問題,是不是可以透過法律探討真相。 而現行刑法法律,是在當時受到政治人物、統治者的政治力量,為了統治 者的統治目的,而所做的針對人民之統治工具。也就是因為如此,也就不 可能、也並沒有針對於他們而制定拘束限制統治者的法律規定。 這就是為什麼大家會想不透,為何在法律上,沒有管束立法委員的條文, 其原因乃在於,法律是立法委員所制定的。這也就是,為何法律沒直接管 束「政府犯罪」的原因。但是,在法律思考上要有哲學思考,而不是一味 地以實證法思考。對於第一點問題引發的問題,為何法律沒有任何辦法來 整治「政府犯罪」亂象?令人疑問的是為何要立法者制定出諸多奇怪不合 理的法律規定,並且解釋者竟受其所惑。就是第一點所應該討論的重點。 第二點,當這第一點成為討論重點,才有可能進入第二階段,來談論有關 消滅時效與責任。這責任是指在這事件中有相關法律責任歸屬。法律人或 歷史人的重點,其實都是為了判斷是非的問題。最主要的重點,就是在觀 念一定要正確,才能夠有辦法幫助刑事司法實務人士能好好做事情,即檢 察官、刑事法官能維護人權,這才是重點之所在。 第三點,法學教育具有舉足輕重影響:

法律人對於二二八事件的法律責任的探討,到目前為止 並沒有熱烈,其實對於「政府犯罪」、「權力犯罪」的探討 ,才是法律人「維護人權」的展現,也才能顯示出「司法權 」是獨立於「統治權」之外的一個站在維護人民權利特質的 權力。

38.  在政治 亂地區,發生統治者下令軍隊血腥鎮壓事件,例如2005年5月發生 中亞烏茲別克總統卡立莫夫派軍隊屠殺745人以上,據稱該次大屠殺人數 多達2000人,如果證實者,將是1989年中國北 天安門事件後,最冷血的屠 殺平民之鎮壓事件。參閱2005年5月18日台灣蘋果日報A18版。 39.  何義麟認為二二八事件充分顯示當時臺灣人未認清國民政府獨裁體制之本 質。參閱本書第5章第2節(頁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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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相結合,作為「人權」的維護者之角色41,而不再認司

為何以前大部份的法律人會覺得研究二二八事件,就如大家所俗稱的「頭 殼壞去、頭腦壞了!」,覺得這素材是沒有什麼好研究的。其中原因不乏 是因為研究別的議題就更加容易賺錢,但是研究這個議題不只是沒有任何 的利益,反而還會惹出麻煩、惹禍上身,就此麻煩沒完沒了,「何必要研 究這議題?」,法律人欠 人 尊重,而改研究別的議題,不碰觸這個議題 ,認為沒 必要 。 這就是探討的重點,即「人權」就是「重點中之重點」,卻不在臺灣的司法 教育有生根的好地方。當我們的國家法律制度,對抗經濟犯罪,就有非常多 的人力投入;但是面對於追查「大屠殺」案件,則卻並沒有設立任何的專責 追查機構。所以,我們國家的司法改革,在實際上並沒有找到「改革重點」 。有人認為,我們國家的司法改革,只是在改革他的薪水、待遇、工作量, 亦即其實只是在改革案件數量。所以,這是多麼令人痛心的一件事。 就以上情形來講,以上所指的那些法律人,其實是最不夠格當「人」的人 ,但無奈的是,他們是法律人。但原本法律人不就是要求為維持正義、辨 明對錯、釐清是非,將這些作為是正義、準則的事情來做嗎?可是,事實 上卻不全然如此,其仍有所不知與顧慮。法律人原本學法的目的,所要追 求的就是「正義」,而完全不是像目前這樣有些人只是在追求「利害」。 但是,這些追求正義的法律人好像沒有展現他們的工作。 而討論這個二二八事件,必須要採用什麼樣的方法,且要怎麼樣地作為, 才能使刑事司法,從僵化之「工具化的表示與角度」跳脫思考的迷思,而 搖身一變,轉變成為「司法的獨立」。就這點,跟其所抱持的人權觀念有 所關係。 重點就是說法律人的思考,跟過去在部隊、或在軍營裡的思考似乎仍是一 樣,沒有任何的改變。這就是我們的司法,有些人似乎只是汲汲營營於追 求升官,而沒有真正地在做事情。對於正義的理念,似乎不列為刑事司法 理念的重點。 此外,對於人權欠 認知,「搞不清楚」刑事法規範中的「政府犯罪」這概 念,所謂「搞不清楚」,就是指,其實這個法律,就是統治者所設定的, 是為了來制伏「被統治者」所設定的「工具」。但是,對統治者的犯罪行 為,也就是「政府犯罪」,因為臺灣的刑事實務者根本沒這個觀念,因而 無法對抗「統治者的犯罪行為」。所以,有關追訴權時效的錯誤認知,才 比比皆是。

法只是統治權的下位概念。

5.3 對亞洲特權政治的法限制 由於亞洲特權政治橫行,使得亞洲解決爭端之方法,或 部分  輒採用武力鎮壓,甚至不排除以血洗之方法,例如「 血洗天安門的手法」,已構成亞洲政治之悲慘境界,而中華 人民共和國對臺灣的政治用語,甚至有所謂的「不放棄血洗 臺灣」,這種用語,此對於亞洲的民主化、理  化而言,可 謂具有負面的指標意義。「人權的普世  」(Universalitat  der  Menschenrechte)在亞洲的落實更有迫切  ,固然特定的文化 環境、政治環境,會影響到人權的落實,有些文化傳統會使 「人權的實現」(die Realisierung von Menschenrechten)較為 容易,但是其他的文化傳統則在人權的實現上較為困難。但 是在「人權的普世價值」的公認下,則不是放任人權的的價

41.  對於臺灣的法官之養成,一方面如何在「人權理念」上能夠啟蒙,以達到 「司法的民主化」;而在另一方面,如何能夠在認定犯罪上依證據法則, 重要的是要將證據法則的思維方法與邏輯法則相結合,即認證據能力是待 證事項的「必要條件」,證明力是待證事項的「充分條件」,以達到「司 法的理 化」。針對司法的民主化、理 化,才是臺灣刑事司法養成的重點 工作。而臺灣刑事司法長年的積病、詬病,在於欠 人權理念,只懂隨波逐 流,例如司法對於「罪疑唯有利於被告原則」(in dubio pro reo)不理睬 ,而臺灣司法界對於死刑與無罪,不努力探討,而採用「判案慣例」是「 死刑」加「無罪」,除以2,即「無期徒刑」。臺灣司法對於科學鑑定也 不重視,對於臺灣刑事司法的狀態與批判,詳請參見陳水扁、曾繁蓉:《 穿過生死線》,(1995),頁167,2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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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觀與人權的實現,形成二無關之事項,對於「哲學的人權

在步入法治社會,則必須對於政府犯罪(包括政府的屠殺

問題」(Die  philosophische  Menschenrechtsfrage)固然是一個

行為、政府的經濟犯罪行為)亦要介入,即透過法律裁判的建

老問題,但是當代歐洲人權理念的落實,而對於「人 尊嚴」

立使犯罪人在法律上獲得應有的制裁。這也就是,藉由檢討

(Die  Wurde  des  Menschen)的價值觀之確立與在實現中的落實

過去,以策來茲的重點意義45。而在亞洲國家,臺灣可以說是

,已不單純是歐洲人的「專利」,而在亞洲亦有落實之實現

人權進步的國家。因而,對於二二八屠殺事件的檢討,更應

的可能 與必要 42。

該徹底地進入到「刑事法律責任」的檢討。也唯有如此,才

對於二二八屠殺事件的檢討,臺灣司法界如能夠予以刑事

能夠使得臺灣的「人權」,作為世界無形的共通財產。而臺

責任確定的話,則可以對於亞洲強權政治、霸權政治、特權

灣尊重「生命權」的「人權理念」,如能在刑事司法上有所

政治,產生撥亂反正的效果43。也就是說,即或這些人具有政

建立制度的話,也可構成共同的普世價值46。就此而言,臺灣

治權力,但是如果他所為的行為,已涉及到殺戮者,則仍然

的「司法」實在應該迎頭趕上,不只是在人權理念與民主概

應是犯罪行為,並不會因為這些人有特權,就得以被刑事司

念要求要升級外,即要從「強權」中解放,不再認自己是「

法予以特殊免除44。

強權的代表者」,而應該定位自己是「人權的維護者」47,更

42.  Vgl. Paul,Gregor:a.a.O., S.100 ff. 43.  對於「人 尊嚴的不可侵犯 之規範」(Norm der Unantastbarkeit  menschlicher Wurde),在德國基本法已著有明文,而此規範並不待明文規 定,而應是用於全世界的所有人類,亞洲的人民之人 尊嚴的不可侵犯 , 在當代已不容再主張「人權」是西方的產物,只有歐洲人適用人權。因為 前述主張不只在學理上,甚至在歷史上是錯誤的,因為「規範的適用 」( die Gultigkeit einer Norm)並不限於其肇始者才有適用,對於一般人亦得 適用。Vgl. Paul: a.a.O., S.104.

45.  對於「過去的檢討」與「民主的承諾」之關聯 ,乃是步入民主必經途徑。 而從「真相之要求」(Vom dem Verlangen nach Wahrheit),透過「正義的 要求」(uber das Verlangen nach Gerechtigkeit)。即「人權侵害」的過去,   係為了產生一個「新的民主」。Vgl. Maihold:〈Vergangenheitsbewaltigung, Recht und Demokratie in Lateinamerika〉, in: Klein/Menke(Hrsg.):《 Menschheit und Menschenrechte》,(2002), S.254. 46.  在1947年當時以武力的屠殺行為,所涉及的係揚棄「法律」,而以「武 力」的行為,也就是這個世界係介乎「法律」與「武力」之間(Die Welt  zwischen Recht und Gewalt),但臺灣的執政黨,已經不再是1947年的國民 黨,而是民進黨,則對於二二八的屠殺行為的「法律檢討」,更具有其意 義。

44.  當前強權的發展,縱然表面上是打著「非帝國主義」,但是實際上卻是「 帝國主義」的擴展,而借著經濟與文化的「全球化」,建立起「全球式的 主宰秩序」(die globale Herrschaftsordnung),而所行的是「超級強國的 法律」(mit ihrem supranationalen Recht)(注意:不是國際的法律),這 是含有其他被宰制人民的血、淚,這裡所提到的只是侵略、殖民、奴役 及種族屠殺的內含。Vgl. Klenner:〈Bacons》Empire《, die Wissenschaften  und das Volkerecht〉, in: Albrecht/Goldschmidt/Stuby(Hrsg.):《Die Welt  zwischen Recht und Gewalt》,(2003), S.208f.

47.  所謂「人權」,乃係「人民抵抗(政府)權利的集合」(Die Summe  der Abwehrrecht gegenuber staatlichen Eingriffe),Vgl. Hassmer:〈Die  Funktionstuchtigkeit der strafrechtspflege-ein neuer Rechtsbegriff〉in: StV, ( 1982), S.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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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正視二二八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之解決,對於這個大屠 殺問題徹底加以研究,並解決之48,此是臺灣刑事司法實務界 當前不容推諉的要事。而對於過去發生的慘事,只是以「不 再發生」為期待的想法,仍不足以建立起法治的社會,而對 於過去的社會記憶,並不是以「有意去忘記」即可予以抹去 ,而是要透過司法來檢討,方能建立起法治國家的「人  尊嚴 」之尊重的司法案例,而形成具體判決,對於臺灣的司法尊 重人權的意義,必須在理念予以開展,尤其是對於「政府犯 罪」的特 之認知49,更屬臺灣刑事司法之當務之急。

48. 「人權的建立」,在於「啟蒙的知識」(das Wissen der Aufklarung), 也就是「人權」,在於「從強權解放」(Emanzipation des Menschen von  Gewalten),而所謂的「強權」,諸如國家(Staat等)。Vgl. Lath:〈 Menschenrechte, Vernunft, Erziehung und eine postmoderne Kritik Konzepte  der deutschen und der franzosischen Revolution〉, in:Lath/Jedan(Hrsg.): 《The Enlightenment Idea of Human Right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 and  Postmodern Criticism》,(2002), P.48. 49.  臺灣的「刑事司法」,長年來被教育成為「法匠」,只能稟從「政府既 定的意旨」,而在「思維模式」上並無法獨立,即對於犯罪的概念只能 從「人民犯罪」的角度觀察,而將人民的犯罪當成是刑事不法的全部, 殊不知尚有所謂的「國家的不法」(staatliches Unrecht),即「在獨裁與 極權體系下國家恐怖暴力」(staatlicher Terror in Diktaturen und totalitaren  System),也就是「權力者的犯罪」(Kriminalitat der Machtigen),這 種犯罪已被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學者Jager教授在1988年他的著作中標示為 「鉅大犯罪」(Makrokriminalitat)。Vgl. Manske:《Verbrechen gegen die  Menschlichkeit als Verbrechen an der Menschheit》, (2003), S.30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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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附論二

國家權力是僅次於上帝或萬能之神的力量。因此,當其 荒廢,秩序蕩然,  業蕭條;當其囂張,橫衝直撞,生民塗炭

二二八事件之民事責任

。二二八事件是國家啟  軍警特之國防與情治力量,面向由協 商依法平等治理,而至抵抗之人民的臺灣慘痛經驗。如今, 二二八事件的發生雖已逾半世紀,但至今因之深埋的仇恨難

黃茂榮

以盡消。如何能夠通過檢討,從中獲得最好的啟示,使該不 幸事件能夠成為預防與矯正不正當統治的教材,極具歷史與 現代意義。

1、前言

在該事件中,有人因此喪生、失去自由、財產或事業,造

2、請求之規範基礎

成人格權與財產權的損害。對於該事件之一般的檢討,通常

3、濫用公權力之違法

偏重於鎮壓過程之殘暴,而忽略其導因於以政治剝削經濟,

4、國家賠償責任

導致民不聊生的本質。如果不知克制,政治權力在經濟場域

5、公務員之賠償責任

之不正當的利用,其實是行之也漸,對於任何一個政府都是 難以抵擋的誘惑,不容易避免最後圖窮匕首見的發展。因此

6、構陷者之賠償責任

,除其他檢討外,事後亦有檢討其可能之民事責任的必要與

7、損害賠償範圍的計算及其賠償方法

意義。

8、沒收財產之發還及掠奪財產之返還

上述侵害的共同特徵是公務員自己或受利用而行使公權力

9、消滅時效

,加損害於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名譽或財產、

10、建議

事業。因之,其所涉及之特殊的問題在於: (1)請求之規範基礎,(2)濫用公權力之違法  ,(3) 國家賠償責任,(4)公務員之賠償責任,(5)構陷者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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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論二:二二八事件之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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償責任,(6)損害賠償範圍的計算及其賠償方法,(7)沒

為解決該規範基礎之欠  的問題,後來制定了〈二二八事

收財產之發還及掠奪財產之返還,(8)消滅時效等問題。至

件處理及補償條例(2003.02.06.修正)〉。該條例第2條第2、

於公務員利用當時之情勢,公報私仇或恐嚇取財,或同胞藉

3項規定「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7年內,依本條例規

機提供不實情資之惡陷等情事,在事實特徵上雖與平時案件

定申請給付補償金(第2項)。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

無異,但因其藉該事件之機會而為之,被害人在權利的行使

者因故未及申請補償金,得再延長兩年(第3項)。」此為該

上,同樣會遭遇到制度  的障礙,因此對其行使之時效仍然應

事件受難者之補償的特別規定。該條例以立法的方式,事後

當給予特別的考慮。茲分述之:

填補了因該事件而受損害者之賠償請求基礎的法律漏洞。然 因其補償有法定限額的規定(同條例第7條、第8條),就超 過限額之損害,縱使能舉證證明亦不能獲得賠償,所以,仍

2、請求之規範基礎

在二二八事件發生時,憲法第24條雖然規定「凡公務員違

有不完全補償的可能 。

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 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

3、濫用公權力之違法

賠償。」依該條規定,該條並不能做為請求國家賠償之直接的

二二八事件之受難者之所以受難,主要係因為公務員濫用

規範基礎。其規範基礎上的漏洞尚待立法機關制定具體的法律

公權力,侵害人民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這在

補充之。然用以補充該漏洞之法律,冤獄賠償法1  直至1959年

外觀上雖屬於公權力之行使行為,但當其經確認為濫用,仍

9月1日起始施行(同法第26條),國家賠償法直至1981年7月

不失其違法 。這不但就一般公務員,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

1日始施行(同法第17條)。所以,發生在該二法律施行之前

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

的二二八事件之受害賠償首先有規範基礎之欠 的問題。

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 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2。而且同法第13條就

1.  冤獄賠償法第1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一、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受 羈押者。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判決無罪確定前曾受羈押或刑之執行 者(第1項)。不依前項法令之羈押,受害人亦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賠償(第 2項)。」

2.  最高法院2003.01.16.92年度臺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按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 2項後段所稱之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消極不作為國家賠償責任,自保護規 範理論擴大對人民保障而言,凡國家制定法律之規範,不啻授與推行公共 政策之權限,而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且該法律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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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論二:二二八事件之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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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檢人員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

規定之人顯然包含不具機關身分之受僱人(民法第188條)及

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代理人或使用人(民法第224條)。基於憲法第24條規定之意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該二條規定之主要

旨,民法第188條及第224條對於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而致之

區別在於:合法推定。合法推定最後雖不影響國家的賠償責

國家賠償事件固無適用  3,而對於非因公務員行使公權力而致

任,但可能因禁止錯誤而影響實際從事迫害工作者個人之行

之侵權或債務不履行事件,後二條規定應仍有其適用  ,特別

為責任。這類問題在法制上的根本解決為在民刑法中明定:

是不因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而受到影響4:「公有公

「公務員使用公權力對於人民之加害行為經證明為基於政治

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

上之原因者,不因其係基於上級機關之命令或由於禁止錯誤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公營之公用事業,如為公

而予免責。」 3.  最高法院67年度臺上字第1196號判例「然查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 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之權利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過失者,以 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固為民法第186條第1項 所明定,惟公務員係其任用機關依法任用,所執行之職務,乃為公法上之 行為,與其任用機關間,並無私法上一方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 僱傭關係存在,自無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之適用,而國 家機關並非私法人,其所任用之公務員顯與法人之董事或職員有別,民法 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 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亦無從遽予援用,本件被上訴人為蔡榮煌於 緝捕不良份子時開槍誤傷,微論上訴人對之猶有依當時情形,蔡榮煌此項 行為尚非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所不許之爭執,即揆諸上述說明蔡榮煌縱有於 執行職務時,違背警械使用條例規定,造成被上訴人身體上之傷害,亦無 被上訴人依據上開法條請求任用機關之上訴人連帶賠償所受損害之餘地, 原審於此未遑研及,遽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於法自有未合。」

4、國家賠償責任

國家賠償責任為法人應為其機關之行為負責的一種態樣。 惟其負責範圍顯然大於民法第28條所規定之範圍:「法人對 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 ,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蓋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1 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 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 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而該二條

4.  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591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91條第1項所定工作物所 有人之責任,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定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 之國家 賠償責任,並非不得競合發生。本件上訴人自始主張係依民法第191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新工處負工作物所有人之賠償責任,惟 原審以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家賠償,認其起訴不備要件,而為其不利之 判決,自屬可議。」

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 地,如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復因具有違法 、歸責 及 相當因果關係,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即應負上開消極不作 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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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皆不負賠

司組織者,因其設施之欠 所致損害無國家賠償法之適用5。

償責任。

不過,因為民法第186條規定「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 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其因 過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負其責任

5、公務員之賠償責任

在二二八事件中,受難者所受損害之發生,有由於公務員

(第1項)。前項情形,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 去其損害,而因故意或過失不為之者,公務員不負賠償責任

自己決斷,有自主發佈命令使他公務員,亦有因受上級命令

(第2項)。」加害人必須是公務員才會引起公務員之侵權責

而從事迫害行為者。前二者之違法  及可責  固無疑義,至於第

任與國家賠償責任之競合問題。該競合並不影響國家對於被

三種情形,至少其可責  會存有一些疑義。其中最為突出者為

害人應負之賠償責任,而只縮小了公務員對於被害人之賠償

負責執行之公務員。為有效防止或解決此種問題,比較有效

責任。亦即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受到二重限制:(1)其因過失

的方法當是完善的司法及行刑的制度。這首先應落實憲法第

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時為限,始負其責任,

8條的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

(2)不論是因故意或過失,如被害人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

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 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 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第1項)。人民因犯罪嫌

5.  司法院(73.8.28)廳民一字第0672號函復臺高院「自來水公司埋設之水管 ,因水閘漏水,沖失路基底層土壤,使柏油路面懸空,甲駕車經過陷入路 面致身體受傷,是否可請求國家賠償?〔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按公營 之公用事業,如為公司組織者,參照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 定,僅其股份為公用財產,至該公營事業所使用之財產,則屬於私法人組 織之公司所有,而非國(公)有之公用財產,此等財產如因設置或管理有 欠 致發生損害事件時,雖其為公共設施,惟以非屬公有,自無國家賠償法 之適用(參照行政院72年10月15日臺72法字第18564號復法務部函)本件 討論意見,以甲說為當。〔討論意見甲說〕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係依公司法組織而成之私法人,自來水公司埋設於各道路下之自來水管, 雖屬公共設施,但此等設施屬於公司所有,並非公有,故非屬公有之公共 設施,與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所定「公有公共設施」之要件不合,被害 人僅得依民法第191條之規定請求該公司賠償,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 償。」

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6.  最高法院71年度臺再字第55號民事判決「民法第186條第2項所謂法律上之 救濟方法,不以法律明文規定之救濟方法為限。又同法第186條第1項所謂 第三人之權利,係指私法上之權利而言,不包括公法上之權利在內。」關 於被害人是否得依法律上之救濟方法,除去其損害,以及其是否有因故意 或過失而不為之情事的舉證責任,最高法院在(90.06.21)90年度臺上字第 1062號民事裁定認為被害人應負舉證責任。然按民法第186條第2項屬於公 務員之侵權行為責任的消極要件,依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應由主張該消 極要件存在者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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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

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同法第4條第2項)。蓋在連帶債務

關提審(第2項)。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

,如僅一部分連帶債務人在先為清償後,對於他連帶債務人

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

有求償權,則該連帶債務因在該求償限制的限度欠  內部連帶

不得拒絕或遲延(第3項)。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

,而應論為不真正連帶 7。

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

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第4項)。」

6、構陷者之賠償責任

在一個沒有完全民主化的國家,其統治或秩序的維持常常

因為國家賠償責任與公務員基於其行為之行為人的損害賠 償責任所要賠償之損害同一,因此,以該二責任為基礎之損

不當的  賴線民。於是,提供了私人構陷他人,以洩私恨或追

害賠償之債,在國家與公務員皆應負責的情形,構成不真正

逐私利的機會。這屬於誣告的類型。當成立誣告加害人對於

連帶債務。其所以論為連帶債務的理由為,該損害賠償之債

被害人應負賠償責任固無疑問。困難者為,如何回復其損害

具有「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

。特別是如何回復其精神上的損害 8。鑑於精神上的損害不易

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之外部連帶的特徵(民法 第273條)。而所以論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理由為:(1)在

7.  關於內部連帶的效力及不真正連帶,請參考黃茂榮,〈多數債務人或債權 人之債〉,《植根雜誌》第20卷第7期,頁12以下。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

8.  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第223號判例「本件被上訴人以上訴人詐取其持有之 訴外人李涼簽發之臺灣第一商業銀行建成分行支票三張,(每張票額新臺 幣一萬元)不予返還,復誣告其詐欺取得票款,業經刑事法院判處該上訴 人罪刑確定,因為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之請求。原審雖認被上訴人因上訴 人誣告伊詐欺取款,致其名譽受損為實在,其請求賠償及回復名譽亦屬正 當,因而判命上訴人再賠償被上訴人慰藉金新臺幣(下同)五千元,並在 臺北中央日報刊登道歉啟事一天,回復其名譽,為其廢棄第一審一部判決 ,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上訴之理由。第查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 害使精神上受有如何苦痛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 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被上訴人所受損害名譽,有如何苦痛情事?並未究 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 ,被上訴人似亦無甚苦痛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 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未合。從而關於此部分 之判決,即屬難予維持,上訴人對此指摘,不無可採。」

民自由或權利的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 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反之 ,則無。(2)在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 ,致人民生 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的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 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同法第3條第2項)。 (3)在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 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的情形,該 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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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有必要通過立法規定其最低之賠償額以為客觀的依據

之給付扣除之。」受難者已死亡或失蹤者,其依民法第1138

。例如按所誣告之最高法定刑定其最低慰撫金的數額。

條規定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受難者家屬(同條例第13條)。

此外,因媒體之報導擴大誣告之損害者,如何回復,以及

關於個別受難者得請求之補償,該條例在第8條規定「補

應由誰負回復義務亦滋疑義 9。

償範圍如左︰一、死亡或失蹤。二、傷殘者。三、遭受羈押 或徒刑之執行者。四、財物損失者。五、健康名譽受損者。

7、損害賠償範圍的計算及其賠償 方法

六、其餘未規定事項授權紀念基金會訂定之(第1項)。對於

因二二八事件而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遭受公務員或公

助其復原(第2項)。」此為以受難之法益為標準所做之分類

權力之侵害者,為該條例所稱受難者,得依該條例之規定就

。而後以各該法益之受難程度,定其基數,計算個別受難者

其所受損害請求國家補償(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2條

得請求補償之數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拾萬

第1項)。但「受難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

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數(第1項)。前項補償金數額

行政命令獲取補償、撫卹或救濟者,不得申請登記」(同條

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訂定標準(第2項)。」

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

第4項)。因為第4項所做排除的規定,未限制於曾獲取補償

關於名譽之損害,該條例並於第5條規定「紀念基金會應

、撫卹或救濟之給付的限度,有可能發生過去所受補償低於

依調查結果,對受死刑或有期徒刑以上刑或拘役處分之宣告

該條例而不能獲得救濟的情事。所以,該項應修正為「受難

並執行者,或未宣告而執行者,呈請總統大赦或特赦。」第6

者曾依司法程序或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行政命令獲取補償

條規定「受難者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

、撫卹或救濟者,其受領之給付應自其依本條例得請求補償

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更正之。」 關於賠償方法,就國家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7條第1項

9.  最高法院(84.7.28)84年度臺上字第1880號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 人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道歉,並負擔刊登費用部分:查81年11月5日聯合報 所載有關本件消息,乃告訴人告訴及被告答辯之內容。似係由記者主 至警 方採訪而刊登,而非上訴人主 揭露。果爾,則記者刊登該消息,是否為上 訴人所能預見?如非其所能預見,上訴人是否亦應負該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已非無疑。又上訴人誣告部分,已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上訴人已受 懲罰。則回復被上訴人名譽,是否以刊登如原判決附表一內容之道歉啟事 ,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亦滋疑義。原審未進一步斟酌,遽就此部分 亦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不無可議。」

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 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這與民法 第213條至第215條的規定不同。惟這不影響因二二八事件所 受損害之賠償方法。該等事件之損害的賠償,其以二二八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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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為其依據者,自當依該條例所定的方法補

廢止請求權,雖因時效而消滅,仍得拒絕履行」(民法第198

償之。

條)。

8、沒收財產之發還及掠奪財產之 返還

9、消滅時效

按在二二八事件受損害之案件,其以國家為賠償義務人者

在政治  的迫害案件,其行為常被論為內亂罪,因而有沒

為國家賠償事件,其以公務員為賠償義務人者為侵權行為事

收其全部財產的規定10 與執行的情形。是故,此種案件事後如

件。二者現行法分別有消滅時效的規定:國家賠償法第8條「

果獲得平反,其經沒收之財產應予發還,不能發還者,應予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

補償11。另如有藉機對於被害人以恐嚇、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

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第1項)。第2條第3項

法,掠奪其財產者,則為顧及第三人之交易安全,其物權行

、第3條第2項及第4條第2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回復

為原則上固當認為有效,但其原因行為仍當認為不法,無效

原狀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2項)。」民法第197

。加害人因該不法原因行為之履行而受領之利益,被害人得

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惟在這種情形,該不當得利返

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

還請求權的行使,同樣可能遭遇消滅時效已完成的問題。是

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第1項)。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

故,針對此種案件,同樣應在民法總則增定時效不完成的規

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

定。另其事態之發展如尚在債務的階段,該債權應認係加害

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第2

人因侵權行為對於被害人取得之債權,「被害人對該債權之

項)。」該等規定顯示,二二八事件之損害賠償之債必然遭 遇之消滅時效的問題。 針對消滅時效,該條例第14條就依該條例所生請求權規定

10.  懲治叛亂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本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及第 4條第1項第1款至第11款之罪者,除有第9條第1項情形外,沒收其全部財 產,但應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

「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例補償對象者,於認定 核發之日起2個月內一次發給。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

11.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91.12.13.修正)第6條規定「 補償範圍如下︰⋯⋯四、財產被沒收者。」

取者,其補償金歸屬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該條前段為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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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清償期,後段為關於消滅時效的規定。上述規定基本上解 決了與該事件有關之損害補償的消滅時效問題。不過,論諸

第139條之1(時效因政治事由而不完成)

實際,因該條例並未針對因二二八事件所生國家及公務員的

經立法機關、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以法律、行政命令或判

賠償責任,而只就其人道補償加以規定,所以,其損害賠償

解的方式宣告為政治事件加以平反者,因該事件而取得之損

的問題只能說因該條例之制定及依該條例之規定所做補償,

害賠償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財產發還請求權,自

而獲得緩解,而不能說已獲得釐清。

該政治事件經平反時起,五年內,其時效不完成。但前述機

鑑於政治事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有時有其事實上

關在該法律、行政命令或判解中另有較短或較長時效不完成

之困難,而構成行使的障礙。是故,其消滅時效的問題應利

期間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用修法,在民法總則增定時效不完成的事由,給予救濟。其 規定要項為:(1)新增與政治事件有關之時效不完成事由, (2)自該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定期間,其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民法第139條)。

1 0 、  建議:增定時效不完成及不當得利之 返還請求權的規定

第183條之1(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因他人之政治事件而受利益,致該他人受損害者,該利益 之受領視為不當得利。受領人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

在政治事件經平反時,應回復被害人(受難人)因該事件

利息,一併償還受害者,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而受侵害之利益,並無疑義。在實務上有困難者常常是:其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領之利益,無償讓與第三人

回復請求權之行使可能遭遇到時效抗辯或其損失之利益已不

者,該第三人於其所受領利益限度內,應與讓與人連帶負返

存在或已為第三人無償取得或繼承。是故,有必要在民法總

還責任;該利益為第三人所繼承者,該第三人於其所受領利

則增定其時效不完成,在債編增定其不當得利之返還範圍及

益限度內,負返還責任。其已輾轉讓與或繼承者,各階段之

穿透直接受領人,對於無償取得或繼承之第三人之返還請求

讓與人不因其再為讓與而免其返還責任;各階段之受讓人或

權的規定如下:

繼承人按其所受領利益之限度,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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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 政治事件經平反時,應回復被害人因該事件而受侵害 之利益,並無疑義。在實務上有困難者常常是其回復請 求權之行使可能遭遇到時效抗辯。是故,有必要在民法 總則增定其時效不完成之規定。 二、 二 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受難者應 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7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 金。」第14條規定「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合乎本條 例補償對象者,於認定核發之日起2個月內一次發給。自 通知領取之日起逾5年未領取者,其補償金歸屬二二八事 件紀念基金。」參酌該二條,規定自該政治事件經平反 時起5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一、 第 三人常因受害者受政治迫害而取得不當得利,該不當 得利,不論於受領時,其受領人是否知無法律上原因, 皆應予返還,方始允當,爰為第一項規定,以杜可能因 民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而引起返還範圍的疑義。 二、 政 治事件之平反常需時日,以致系爭利益在受害者得為 返還之請求前,常已有無償移轉或繼承,或甚至輾轉讓 與或繼承的情形,爰為第2項規定,使受害者或其繼承人 得穿透其原始受領人,對於因無償讓與或繼承而繼受該 利益者,請求返還該不當得利。在原始受領利益者尚生 存的情形,並不因其已無償讓與而免負返還責任,所以 ,在這種情形讓與人應與受讓人連帶負返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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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553

554

. 張瑞成編,《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接收》,臺北:中國國

參考資料

民黨黨史委員會,1990年。 . 張 瑞成編,《抗戰時期收復臺灣之重要言論》,臺北:中

一、檔案資料

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1990年。

(一)史料集

. 陳 芳明編,《臺灣戰後史資料選》,臺北:二二八和平日

. 二 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編,《走出二二八的陰影》,臺北:

促進會,1991年。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1987年。

. 陳 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臺北:前衛,1996年

. 中 央委員會秘書處編印,《中國國民黨第六屆中央執行委

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紀錄彙編》,中國國民黨黨史會藏,

. 陳 鳴鐘、陳興唐主編,《臺灣光復和光復五年省情(上、

1954年。

下)》,中國南 :南 出版社,1989年。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編 ,《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選 輯(

. 陳 興唐主編,《臺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下

一)~(六)》,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卷)》,臺北:人間,1992年。

年~1997年。

. 章子惠,《臺灣時人誌》,臺北:國光出版社,1946年。

. 立 法院編,《中華民國法律彙編第四冊》,臺北:第一屆

. 彭 明主編,《中國現代史資料選輯第三冊(1927-1937)》,

立法院,1978年。

中國北 :中國人民大學,1988年。

. 林德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臺北:自立晚報,

.  察院實錄編輯委員會,《國民政府  察院實錄第十冊》,臺

1992年。

北: 察院秘書處,1984年。

. 侯坤宏主編,《國史館藏二二八檔案史料(上、中、下)》

. 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南投

,臺北:國史館,1997年。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1年。

. 秦孝儀總編纂,《總統  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六)》下冊,臺

. 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南投

北:中國國民黨中央黨史會,1978年。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2年。

. 國史館編印,《國史館現藏民國人物傳記史料彙編第16輯》

. 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南投

,臺北:國史館,1998年。

: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年。

Page 278 of 297


參考書目

555

556

. 蘇瑤崇主編,《葛超智先生文集Collected  papers  by  George

. 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編印,《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三十五

H. Kerr》,臺北,臺北二二八紀念館,2000年。

年度工作報告》,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1947年。

. 蘇瑤崇主編,《葛超智先生書信集Cottrdpondence  by  and

. 臺 灣省政府統計處,《中華民國三十五年度臺灣省行政紀 要----國民政府年鑑臺灣省行政部份》,臺北:臺灣省政府

about George H. Kerr(上、下集)》,臺北,臺北二二八紀

統計處,1947年。

念館,2000年。

. 臺 灣省參議會秘書室,《臺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

(二)政府公報與期刊報紙 .《   國民政府公報》,1945年9月。

特輯》。臺北:臺灣省參議會秘書室,1946年。 . 臺 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 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臺北:臺灣省日產處理委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1945年12月∼1947年3月。

員會,1947年。

. 《人民導報》,1946年1月∼1947年2月。 . 《中央日報》(南 版),1947年3月。

. 臺 灣省警備總司令部,《臺灣警備總部接收總報告書》,

. 《民報》,1945年10月∼1947年3月。

臺北: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1946年。

. 《和平日報》,1946年7月∼1946年10月。

. 臺 灣新生報社編,《臺灣年鑑》,臺北:臺灣新生報,

. 《臺灣新生報》,1945年10月∼1947年5月。

1947年。

. 《華商報》,1947年3月∼4月。

. 鄭純宜主編,《被出賣的臺灣:葛超智(George  H.  Kerr)文 物展綜覽:從世界史的角度反省二二八事件》,臺北,臺

. 《前鋒》,第1期,1945年10月,臺北:傳文復刻。

北二二八紀念館,1999年。

. 《 政經報》,第1卷第1期∼第2卷第6期,1945年10月∼

. 鄧 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臺北:稻鄉,1991年

1946年7月,臺北:傳文復刻。 . 《新知識》第1期,1946年8月,臺北:傳文復刻。

. 《新新》創刊號∼第2卷第1期,1945年11月∼1947年1月,

. 薛 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

臺北:傳文復刻。

公署時期(二)》,臺北:國史館,1998年。 . 簡笙簧等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一)~(十六), 臺北:國史館,2002年~2004年。

Page 279 of 297


參考書目

557

558

. 《新聞天地》,第1期∼第30期, 1945年1月∼1947年6月,

. 〈 為同意太康艦離去日由〉《二二八事件檔案》,系統流

香港:新聞天地社。

水號42246,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 〈 為奉交辦陳儀叛亂一案依法判決呈請核示由〉《二二八

. 《 臺灣民聲報》第1期∼第10期,1945年4月∼10月,中國 重慶,臺灣革命同盟會。

事件檔案》,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 《臺灣先鋒》第1期∼第10期,1940年4月∼1943年 ,臺北

. 〈 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223-226及230次會議紀錄〉,

:海峽文化復刻。

檔號228G:1-1,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1947年

. 《臺灣評論》創刊號∼第1卷第4期,1946年7月∼1946年10

3月-4月。 . 〈 陳 友 欽 呈 副 處 長 郭 紹 文 未 辦 移 交 即 行 離 臺 報 告 〉 《

月,臺北:傳文復刻。 . 《觀察》第2卷第1期∼第2卷第6期,1947年3月∼1947年5

二二八事件檔案》,檔號37/057.13/22/1/017,流水號 000002120,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月,中國北 ,觀察社。

. 〈 復為太康中海已於真元先後抵基隆由〉《二二八事件檔

(三)未出版檔案 .〈   二二八事件臺中區處委會執委洪元煌十五名均為冀圖違

案》,系統流水號42216,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 〈 廣州鄒兼隊長毅等美頌美樂著即開左營〉《二二八事件

反中央奪權非法組織俯乞查究法辦〉《二二八事件檔案》

檔案》,系統流水號42160,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 〈 警務處督察室飭查前基隆警察局長郭紹文貪污瀆職案報

,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 〈 六屆三中全會主席團會議紀錄〉,檔號:228-G:1-4,

告〉《二二八事件檔案》,檔號37/057.13/22/1/010,流水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1947年3月。

號000002089,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 〈 伏波軍艦姜艦長瑜密限於兩日內開基隆〉《二二八事件

. 《 二二八受難事實資料庫》,臺北: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紀

檔案》,系統流水號42163,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念基金會,2005年。

. 〈 為臺中縣二二八事件擾亂首領罪跡羅舉嚴予查究法辦〉

. 《 劉啟光約談筆錄及書面報告》,國防部情報局檔案, 1954年。

《二二八事件檔案》,行政院研考會檔案管理局。

Page 280 of 297


參考書目

559

560

.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案犯處理(二)》(228-K,6-

二、口述歷史及回憶錄 (一)口述歷史

(2)),1947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 《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綏靖執行及處理報告(一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第2期,臺北:中

)》(228-K,2-(1)),1947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1年。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第3期,臺北:中

究所檔案館。 . 《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綏靖執行與處理報告(二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 . 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二二八事件專號

)》(228-K,2-(2)),1947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檔案館。

》,第4期,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3年。

. 《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綏靖執行與處理報告(三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第5期,臺北:

)》(228-K,2-(3)),1947年。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4年。 . 王 世慶訪問,黃富三、陳俐甫編,〈陳逢源先生訪問記錄

究所檔案館。 . 《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檔案:綏靖實施計畫》(228-K,1-(

〉,《近現代臺灣口述歷史》,板橋:林本源中華文化教

3)),1947年。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育基金會,1991年。

. 司 法行政部調查局,〈臺灣地方派系調查專報〉手稿本,

. 王 政統等口述訪問紀錄,收入張炎憲編,《王添燈紀念輯

1952年。

》,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5年。

. 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會議223至226及230次會議紀錄,中央

. 行 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燈釘登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檔案館。

附錄二重要口述歷史(一)、(二) ,臺北:行政院,1992年。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民政處,〈關於各黨派掛牌公開活  案

. 沈 秀華,《查某人的二二八:政治寡婦的故事》,臺北:

〉,國史館檔案:450-269,國史館。

玉山社,1997年。 . 周 宏濤口述,汪世淳撰寫,《蔣公與我─見證中華民國關 鍵變局》,臺北:天下遠見,2003年。

Page 281 of 297


參考書目

561

562

. 張 炎憲、黎澄貴、胡慧玲採訪紀錄,《淡水河域二二八》

. 林 宗義口述,胡慧玲紀錄,〈我的父親〉,載胡慧玲編著

,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6年。

,《島嶼愛 》,臺北:玉山社,1995年。

. 張 炎憲、楊雅慧、陳鳳華採訪紀錄,《新竹風城二二八》

. 高 為民口述、福蜀壽紀錄,〈臺灣光復初時的軍紀〉,載

,新竹:新竹市政府,2002年。

《中華雜誌》283:26,1987年。

. 許 雪姬訪問,曾金蘭紀錄,《柯臺山先生訪問紀錄》,臺

. 張 文義、沈秀華採訪紀錄,《噶瑪蘭二二八》,臺北:自

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7年。

立晚報,1992年。

. 陳 逸松口述,收入陳柔縉撰,《私房政治》,臺北:新新

. 張 炎憲、胡慧玲、高淑媛採訪紀錄,《基隆雨港二二八》

聞,1993年。

,臺北:自立晚報,1994年。

. 賈  詩等訪問,《白崇禧先生訪問紀錄》,臺北:中央研究

. 張 炎憲、胡慧玲、高淑媛採訪紀錄,《悲情車站二二八》

院近代史研究所,1989年。

,臺北:自立晚報,1993年。

(二)回憶錄

. 張 炎憲、王逸石、高淑媛、王昭文採訪紀錄,《嘉義北回

. 丘念台,《我的奮鬥史》,臺北:中華日報,1981年。

二二八》,臺北:自立晚報,1994年。

. 古瑞雲,《臺中的風雷》,臺北:人間,1990年。

. 張 炎憲、王逸石、高淑媛、王昭文採訪紀錄,《嘉雲平野

.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臺北:前衛,1994年。

二二八》,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

. 吳新榮,《吳新榮回憶錄》,臺北:前衛,1989年。

. 張 炎憲、王逸石、高淑媛、王昭文採訪紀錄,《嘉義驛前

. 汪 彝定,《走過關鍵年代:汪彝定回憶錄》,臺北:商周

二二八》,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

文化,1991年。

. 張 炎憲、王逸石、高淑媛、王昭文採訪紀錄,《諸羅山城

. 邵毓麟,《勝利前後》,臺北:傳記文學,1984年。

二二八》,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

. 張 炎憲、李筱峰編,《二二八事件回憶集》,臺北:稻鄉

. 張 炎憲、黎中光、胡慧玲採訪紀錄,《臺北南港二二八》

,1989年。

,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5年。

. 陳嘉庚,《南僑回憶錄》,臺北:陳嘉庚國際學會,1993年

. 張 炎憲、黎澄貴、胡慧玲採訪紀錄,《臺北都會二二八》

,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6年。

Page 282 of 297


參考書目

563

564

. 彭 明敏,《自由的滋味-彭明敏回憶錄》,臺北:李敖,

三、專書 .K   err,  George  H,  Formosa  Betrayed,  Boston:Houghton

1995年。 . 黃 金島口述、王世勛筆記,《站在第一線》,臺灣臺中:

Mifflin,1965. . George  H.  Kerr  著、陳榮成譯,《被出賣的臺灣》,臺北:

著者自印,1988年。 . 黃 金島著,潘彥蓉、周維朋整理,《二二八戰士:黃金島

前衛,1991年。 . 丁 滌生,《自由中國名人傳》,臺北:世界文化服務社,

的一生》,臺北:前衛,2004年。 . 黃華昌,《叛逆的天空 — 黃華昌回憶錄》,臺北:前衛,

1952年。 . 卜少夫,《臺灣風雲人物》,香港:新聞天地,1962年。

2004年。 . 楊肇嘉,《楊肇嘉回憶錄》,臺北:三民書局,1968年。

. 文思主編,《我所知道的白崇禧》,中國北  :中國文史,

. 劉雨卿,《蜳盧雜記》,臺北:川康渝文物館,1982年。

2003年。

. 蔣 渭川遺稿,《二二八事變始末記》,臺北:蔣梨雲等編 恥址

. 王天濱,《臺灣報業史》,臺北:亞太圖書,2003年。 . 王 建生、陳婉真、陳湧泉,《1947臺灣二二八革命》,臺

印,1991年。 . 鍾 逸人,《辛酸六十年:二二八事件二七部隊長鍾逸人回

北:前衛,1994年。 . 王景弘編譯,《第三隻眼睛看二二八— 美國外交檔案揭密

憶錄》,臺北:自由時代,1988年。 . 鍾 逸人,《辛酸六十年》(上)、(下),臺北:前衛(增

》,臺北:玉山社,2002年。 . 丘念台,《嶺海微飆》,臺北:中華日報,1962年。

訂版),1993年、1995年。 . 韓石泉,《六十回憶》,臺南:著者自印,1956年。

. 江南,《蔣經國傳》,臺北:桂冠,1995年。

. 橋 生,〈林茂生先生的一生─與林宗義教授共懷念〉,手

. 江 慕雲,《為臺灣說話》,中國上海:二五記者聯誼會印

稿未出版。

行,1948年。 . 行 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臺北:時報,1994年。

Page 283 of 297


參考書目

565

566

. 祝 萍、陳國祥,《臺灣報業演進四十年》,臺北:自立晚

. 吳 克剛,《一個合作主義者見聞錄》,臺北:中國合作學

報,1991年。

社,1999年。

. 莊永明,《韓石泉醫師的生命故事》,臺北:遠流,2005年

. 吳濁流,《狡猿》,臺北:前衛,1978年。

. 吳濁流,《無花果》,臺北:前衛,1988年。

. 莊嘉農,《憤怒的臺灣》,臺北:時報文化,1993年。

. 吳濁流,《臺灣連翹》,臺北:前衛,1988年。

. 許 雪姬編纂,《續修高雄市志.卷八社會志.二二八事件

. 李 旺 台 編 ,《 二 二 八 事 件 新 史 料 學 術 論 文 集 》 , 臺 北 :

篇》,高雄市:高雄市文獻委員會編印,1995年。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3年。

. 郭 以,《近代中國史綱》,香港:中文大學,1980年。

. 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臺北:李敖,1989年。

. 陳 之邁,《中國政府》,中國上海:上海書店,出版時間

. 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續集》,臺北:李敖,1989年。

不詳。

. 李敖編著,《二二八研究三集》,臺北:李敖,1989年。

. 陳之邁,《政治學》,臺北:正中書局,1970年。

. 李 筱峰,《二二八消失的臺灣菁英》,臺北:自立晚報,

. 陳 正平,《李友邦與臺胞抗日》,中國福州:福建人民,

1991年。

1998年。

. 李 筱峰,《臺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臺北,自立晚報

. 陳芳明,《謝雪紅評傳》,臺北:前衛,1991年。

,1986年。

. 陳 芳明主編,《二二八事件學術論文集》,臺北:前衛,

. 李筱峰, 《解讀二二八》,臺北:玉山社,1998年。

1989年。

. 李筱峰, 《臺灣民主運 40年》,臺北:自立晚報,1987年。

. 陳茹玄,《中國憲法史》,臺北:文海,1985年。

. 阮美姝,《孤寂煎熬四十五年》,臺北:前衛,1990年。

. 陳 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

. 阮美姝,《幽暗角落的泣聲》,臺北:前衛,1992年。

》,臺北:時報文化,1995年。

. 周夢江、王思翔,《臺灣舊事》,臺北:時報,1995年。

. 張 炎憲、陳美蓉、楊雅慧編,《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

. 林木順,《臺灣二月革命》,臺北:前衛,1990年。

,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8年。

. 徐濟德,《陳誠的軍政生涯》,中國長春:吉林文史,1989年

. 張 炎憲主編,《王添燈紀念輯》,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 燈釘登 基金會,2005年。

Page 284 of 297


參考書目

567

568

. 陶文釗,《中美關係史(1911-1950)》,中國重慶:重慶

. 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外國記者團眼中之

出版社,1993年。

臺灣》,臺北:宣傳委員會圖書發行所,1946年。

. 陶文釗等主編,《中美關係與東亞國際格局》,中國北  :

. 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臺灣一年來之宣傳

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

》,臺北:宣傳委員會發行,1946年。

. 彭懷恩,《臺灣政治變遷40年》,臺北:自立晚報,1987年

. 臺 灣研究基金會,《建立臺灣的國民國家》,臺北:前衛

,1993年。

. 程思遠,《白崇禧傳》,香港:南粵,1989年。

. 趙 永茂,《臺灣地方政治的變遷與特質》,臺北:翰蘆,

. 黃秋芳,《鍾肇政的臺灣塑像》,臺北:時報文化,2000年

1997年。 . 劉進慶,《戰後臺灣經濟分析》,日本東  :東  大學,1975

。 . 楊 逸舟著、張良澤譯,《二 二 八 民 變 》 , 臺 北 : 前 衛 ,

年。 . 潘 志奇,《光復初期臺灣通貨膨脹的分析》,臺北:聯經

1991年。 . 葉芸芸編寫,《證言二.二八》,臺北:人間,1990年。

,1985年。

. 葉榮鐘,《臺灣人物群像》,臺北:時報文化,1995年。

. 蔣 永敬、李雲漢、許師慎編,《楊亮功先生年譜》,臺北

. 雷震,《 察院之將來》,臺北:自由中國,1953年。

:聯經,1988年。

. 廖風德,《臺灣歷史探索》,臺北:臺灣學生書局,1996年

. 鄭 世 璠 ,〈 滄 桑 話 《 新 新 》 〉 《 新 新 》 , 臺 北 : 傳 文 , 1995年復刻。

。 . 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通志卷十光復志》,南

. 鄭 梓,《臺灣省參議會史研究:變遷時代裡的一個過渡型

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0年。

代議機構(1946-1951)》。臺北:華世,1985年。

. 臺 灣省文獻委員會編印,《臺灣省通志卷首下大事記》,

. 鄭 梓,《戰 後 臺 灣 的 接 收 與 重 建 》 , 臺 北 : 新 化 圖 書 , 1994年。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70年。 . 臺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編印,《臺灣省各機關職員錄

. 鄭 喜夫,《連故資政震東年譜初稿》,臺中:臺灣文獻委

》,臺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事室,1946年。

員會,1989年。 . 賴澤涵、馬若孟(Ramon  H.  Myers)、魏萼合著,羅珞珈

Page 285 of 297


參考書目

569

570

譯,《悲劇  的開端:臺灣二二八事變》,臺北:時報文化

四、論文與時論

,1993年。

. 陳 俐甫、夏榮和譯,〈臺灣人與中國國民黨─臺灣「半山

. 賴 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臺北:中央研究院

人」的起源〉,載《臺灣風物》40卷2期,臺北,1990年 6月。(J.  B.  Jacobs,  Taiwanese  and  the  Chinese  Nationalists,

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年。 . 戴國煇,《愛憎二二八》,臺北:遠流,1992年。

1937-1945:  The  Origins  of  Taiwan's  Half-mountain  People

. 戴國煇著,魏  朝譯《臺灣總體相 — 人間、歷史、心  》,

(Banshan ren) in Modern China, Vol.16 No.1 Jan.1990) . 不 著撰人,〈中統局軍統局重要演變及其負責人名錄(第

臺北:遠流,1989年。 . 薛 化元、陳翠蓮等合著,《戰後臺灣人權史》,臺北:國

二部份)〉,《傳記文學》第62卷1期,1993年。 . 不 著撰人,〈臺灣革命同盟會第二屆宣言〉,《臺灣問題

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2003年。 . 薛化元主編,《臺灣歷史年表終戰篇I(1945-1965)》,臺

言論集》第一集,中國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1943年。 . 不 著撰人,〈有膽有識的劉文島先生〉,《湖北文獻》第

北:張榮發基金會,1990年。 . 謝世忠,《認同的污名 — 臺灣原住民的族群變遷》,臺北

24期、第25期,1972年。 . 不著撰人,〈為馬關條約四十八週年紀念宣言〉,《臺灣問

:自立報系,1987年。 . 謝 漢儒,《關鍵年代的歷史見證:臺灣省參議會與我》,

題言論集》第一集,中國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1943年。 . 不著撰人,〈隨時可以發生暴  的臺灣局面〉,《觀察》第2

臺北:唐山,1998年。 . 簡永昌,《人的一生》,臺北:著者印行,2001年。

卷第2期,1947年。

. 藍 博洲,《沉屍.流亡.二二八》,臺北:時報,1991年

. 牛 軍,〈解放戰爭時期的美蘇與國共兩黨關係〉,收於陶

文釗等主編,《中美關係與東亞國際格局》,中國北  :中

. 嚴演存,《早年之臺灣》,臺北:時報,1991年。

國社會科學,2003年。

. 蘇新,《未歸的臺共鬥 魂 — 蘇新自傳與文集》,臺北:時

. 王 泰升,〈臺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接( 1945至1949)〉,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主編,《國立臺

報,1993年。 . 蘇新,《憤怒的臺灣》,臺北:時報,1993年。

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9卷第1期,2000年。

Page 286 of 297


參考書目

571

572

. 孝 紹,〈試假定我是臺灣人來提出三項管見〉,《臺灣民

. 王曉波,〈日據時期的臺灣抗日運  與獨立運  〉,載《世界

聲報》第5期,中國重慶,1945年。

新聞傳播學院學報》第3期,1993年。

. 宋 斐如,〈臺灣農民的慘痛〉,載《臺灣問題言論集》第

. 包 喬   報 導 ,〈 彭 孟 緝 與 高 雄 事 件 真 相 〉 , 《 聯 合 報 》

一集,中國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1943年。

,A13版,2004年。

. 李 友邦,〈臺胞未忘祖國〉,王曉波編《臺胞抗日文獻選

. 何義麟,〈《政經報》與《臺灣評論》解題 — 從兩份左翼

編》,臺北:帕米爾書店,1985年。

刊物分析戰後臺灣左翼勢力之言論活  〉,《臺灣史料研究

. 李 友邦,〈收復臺灣與遠東和平〉,載《臺灣問題言論集

》第10號,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7年。

》第一集,中國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1943年。

. 何 義 麟 ,〈 臺 灣 省 政 治 建 設 協 會 與 二 二 八 事 件 〉 , 《

. 李萬居,〈確立臺灣的法律地位〉,載《臺灣民聲報》第4

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

期,中國重慶,1945年。

,1998年。

. 李筱峰,〈蔣介石與二二八事件 — 兼論其責任問題〉,收

. 何 義 麟 ,〈 戰 後 初 期 臺 灣 出 版 事 業 發 展 之 傳 承 與 移 植 (

入張炎憲等編,《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臺北:吳三

1945-1950)〉,《臺灣史料研究》第10號。臺北:吳三連

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8年。

臺灣史料基金會,1997年。

. 沈雲龍,〈初到臺灣─憶述四十年前一些往事〉,《傳記文

. 何 義麟,〈戰後初期臺灣報紙之保存現況與史料價值〉,

學》51卷6期,1987年。

《臺灣史料研究》第8號,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

. 沈 雲龍,〈陳儀其人與二二八事件〉,《傳記文學》54卷2

1996年。

期,1989年。

. 吳 文星,〈「二二八事件」期間國民政府的因應與決策之

. 周 一鶚,〈陳儀在臺灣〉,收於全國政協等文史資料研究

探討〉,收於賴澤涵主編,《臺灣光復初期歷史》,臺北

委員會編輯組織,《陳儀生平及被害內幕》,中國北  :中

: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3年。

國文史,1987年。

. 呂 芳上,〈臺灣革命同盟會與臺灣光復運  〉,《中國現代

. 林 秀玲,〈高雄中學與二二八事件〉,臺北:國立臺灣師

史專題研究報告》第三輯。臺北: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

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

,1973年。

Page 287 of 297


參考書目

573

574

. 林佳龍,〈威權侍從政體下的臺灣反對運  — 民進黨社會基

. 張 炎憲,《二二八研究詮釋的總檢討》,收入李台旺編,

礎的政治解釋〉,《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卷第1期,1989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臺北:二二八事件紀

年。

念基金會,2003年。

. 金林,〈另一種內戰在開展〉,香港《華商報》,1947年2

. 張紹乾,〈張慕陶將軍  年冥誕誌文〉,《湖北文獻》第146

月23日,香港《華商報》,1947年3月9日。

期,2003年。

. 柯遠芬,〈事變十日記〉,臺灣新生報社編,《衝越驚濤的

. 梁 辛仁,〈我們對不起臺灣〉,《新聞天地》22,1947年

年代》,臺北:臺灣新生報社,1990年。

. 唐 賢龍,〈臺灣事變內幕記〉,載鄧孔昭編《二二八起義

. 連 震東,〈臺灣人的政治理想和對做官的觀念〉,載《臺

資料集》,中國廈門:廈門大學臺灣研究所,1981年。

灣民聲報》第9、10期合刊。中國重慶,1945年10月7日。

. 孫 萬國,〈半山與二二八初探〉,收入張炎憲、陳美蓉、

. 陳三井,〈白崇禧與二二八事件〉,收於國史館編輯,《中

楊雅慧編,《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臺北:吳三連臺

華民國史專題第一屆討論會論文集》,臺北:國史館,1992

灣史料基金會,1998年。

年。

. 浦 熙修,〈國民黨三中全會記〉,《觀察》第2卷第6期,

. 陳新,〈臺灣人失望了〉,《新聞天地》12期,1946年。 . 陳 翠蓮,〈戰後初期臺灣政治結社與政治生態〉,收於曹

1947年。 . 高 維民,〈臺灣光復初時的軍紀〉,《中華雜誌》283,

永和先生八十壽慶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曹永和先生

1987年。

八十壽慶論文集》,臺北:樂學書局,2001年。

. 張炎憲,〈二二八的歷史意涵 — 鎮壓、反抗、扭曲與重建

. 陳儀深,〈民國  五年政治協商會議述評〉,《歷史月刊》

〉,收入張炎憲、陳美蓉、楊雅慧編,《二二八事件研究

第28期,1990年。 . 陳 儀深,〈豈止是「維持治安」而已─論蔣介石與臺省軍

論文集》,臺北: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1998年。 . 張 炎憲,〈二二八事件研究詮釋的總檢討〉,收入李台旺

政 首 長 對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處 置 〉 , 收 入 李 旺 台 總 編 輯 ,《

編,《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臺北:二二八事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臺北:財團法人二二八

件紀念基金會,2003年。

事件紀念基金會,2003年。 . 陳 儀深,〈論臺灣二二八事件的原因〉,收於張炎憲等主 編,《臺灣史論文精選》,臺北:玉山社,1996年。

Page 288 of 297


參考書目

575

576

. 黃 仁,〈從二二八臺灣新聞事業的浩劫談事變後臺北晚報

. 劉達梅,〈臺灣省黨部素描(上)〉,《民報》,1945年12

的滄桑〉,《臺北文獻》直字第141期。臺北:臺北文獻委

月15日。 . 蔣永敬,〈國民政府實施訓政的背景與挫折〉,《中華民國

員會,2002年。 . 黃 淑英,〈民報與戰後初期的臺灣〉,臺北:國立臺灣師

史專題論文集》,臺北:國史館,1992年。 . 鄭 梓,〈試探戰後初期國府之治臺策略─以用人政策與省

範大學歷史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 . 楊家宜編製,〈「二二八」的官方說法〉,《中國論壇》第

籍歧視為中心的討論〉,收於二二八民間研究小組等,《

31卷第5期,1991年。

二二八學術研討會論文集(1991)》,臺北:臺美文化交

. 楊照,〈尋親─記我與外祖父許錫謙先生〉,《自立晚報》

流基金會,1991年。 . 賴澤涵,〈陳儀在閩、臺的施政措施〉,《中國論壇》第31

副刊,1988年7月25日-26日。 . 葉明勳,〈敬悼楊亮功先生 — 「  年遺恨負忠言」〉,《傳

卷第5期,1991年。 . 賴澤涵,〈陳儀與閩、臺、浙三省省政(1926-1949)〉,

記文學》第60卷第2期,1992年。 . 葉 芸芸,〈風流雲散悲今日:記戰後初期的左翼人士〉,

臺北:中華民國建國八十年學術研討會。 . 儲 安平,〈失敗的統治〉,《觀察》第1卷第3期,1946年

《中國論壇》第31卷第5期,1991。 . 路人,〈臺灣二二八真相〉,《新聞天地》,1947年。

. 臺 灣青年社編,〈二二八紀念特集〉,《臺灣青年》第六

. 謝東閔,〈國際託治與臺灣〉,載《臺灣民聲報》第3期, 中 國重慶,1945年5月16日。

期,日本東 :臺灣青年社,1961年。 .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光復後之經濟日誌〉,《臺

. 謝南光,〈臺灣的民族運  〉載臺灣革命同盟會主編《臺灣

灣銀行季刊》第1卷第1期,1947年。

問題言論集》第一集,中國重慶:國際問題研究所出版,

. 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經濟日誌〉,《臺灣銀行季

1943年。 . 謝 南光,〈制定臺灣省憲〉,載《臺灣民聲報》創刊號,

刊》第1卷第2期,1947年。 . 趙 毓麟,〈中統見聞及功過錄〉,《傳記文學》第57卷第1

中國重慶,1945年4月16日。

期,1990年。

Page 289 of 297


參考書目

577

578

國家圖書館出版品預行編目資料

. 謝 掙強,〈實施憲政與臺灣〉,載《臺灣民聲報》創刊號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張炎憲等執筆.

,中國重慶,1945年4月16日。

-- 第一版. -- 臺北市:二二八基金會出版

. 謝聰敏,〈二二八事變研究 — 二二八事變中的黨政關係〉

:吳氏圖書總經銷, 2006〔民95〕

,收入氏著,《黑道治天下及其他》。臺北:謝聰敏國會辦

面;15×21公分

公室。

參考書目:面

. 鍾 逸人,〈陳松堅為何殺害吳鴻麒〉,載《自立早報》,

含索引

1992年3月1日。

ISBN 957-29362-1-2(精裝)

. 顏 澤,〈看今日臺灣─到處是可怕的沈默〉,《民權通訊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社(甲種稿)》。臺北:民權通訊社,1947年8月1日。

總策劃�李旺台、楊振隆

五、網路資源 .二   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http://www.228.org.tw/

真相研究小組召集人�張炎憲

. 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檔案館:http://archives.sinica.edu.tw/

執筆人� 張炎憲、黃秀政、陳儀深、陳翠蓮、李筱峰、何義麟、陳志龍、黃茂榮

真相研究小組� 李 榮昌、李旺台、張炎憲、陳儀深、黃秀政、薛化元、鍾逸人

出版者�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main/directory228.html . 臺北二二八紀念館:http://228.culture.gov.tw/web/index.asp

台北市北平西路3號3樓3021室

.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http://www.twcenter.org.tw/

電話:(02)2361-0028   傳真:(02)2382-6280

. 阮朝日二二八紀念館:http://www.zulu.idv.tw

http://www.228.org.tw/

.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http://w4.kcg.gov.tw/~khchsmus/

發行人�陳錦煌

. 國 家檔案局籌備處二二八事件檔案資訊網:h t t p://w w w.

總編輯�張炎憲 執行主編�柳照遠

archives.gov.tw/228

編輯�林真亦、曾秋美

. 綠 島人權紀念園區:http://wcchen.eastcoast-nsa.gov.tw/

校對�林真亦、曾秋美

show10a.asp

面設計�周鈺

. 鄭南榕基金會:http://www.nylon.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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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579

580

410, 421, 435, 451, 453, 484, 560, 566 王貴 150 王萬得 390, 395 王詩琅 383 王礪固 271, 272

任維鈞 24, 49, 108, 109, 185, 475, 518 列寧 139, 237 朱一鳴 136 朱正宗 286, 287, 465, 466 朱家驊 135 江萬成 469, 470 江慕雲 41, 42, 358, 359, 564 艾璐生 435, 437, 484

五劃

七劃

丘念台 80, 120, 121, 122, 123, 125, 126, 165, 176, 212, 216, 290, 357, 382, 384, 410, 562, 564 包可永 185, 186, 199, 518 司徒雷登 146 史文桂 73, 110, 138, 282 史宏熹 138, 140, 269, 270, 272, 273, 480, 481 史國華 270, 272 白成枝 210, 231, 319, 407 白崇禧 74, 75, 76, 119, 122, 124, 125, 126, 127,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65, 168, 216, 218, 235, 237, 238, 240, 241, 260, 261, 268, 273, 274, 330, 562, 564, 567, 574

何軍章 65, 138, 255 何聘儒 167, 274, 332, 482 何漢文 10, 19, 20, 30, 49, 51, 58, 75, 102, 114, 117, 119, 168, 191, 193, 204, 216, 217, 252, 258, 263, 264, 272, 285, 287, 308, 324, 332, 333, 386, 417, 439, 482 何應欽 124, 243, 253 冷欣 74, 137 吳石 132, 136, 137 吳克泰 451, 452, 456 吳金鍊 46, 48, 82, 435, 436, 484 吳海水 397 吳國信 58, 210, 231, 319 吳淞口 156, 168 吳鼎昌 168, 212 吳濁流 36, 86, 180, 184, 210, 230, 231, 317, 318, 325, 359, 360, 361, 362, 369, 370, 371, 372,

索 引 人名 William Newton 107

二劃 丁文治 183, 427 丁滌生 378, 379, 380, 564 卜少夫 338, 564

三劃 于右任 75, 114, 116, 117, 120, 121, 122, 134, 168, 194, 459 于百溪 108, 109, 185, 475

四劃 毛人鳳 201, 298, 309, 310, 311, 312, 314, 316, 317, 318, 319, 325, 481 王民寧 50, 222, 227, 357, 368, 369, 371, 378, 379, 380, 385, 483 王玉雲 257 王白淵 436, 437 王育霖 82, 283, 289, 375, 464 王秉鈞 109 王添燈 24, 35, 56, 58, 67, 80, 118, 153, 161, 198, 210, 216, 231, 267, 268, 283, 289, 290, 306, 318, 332, 387, 391, 395, 404,

六劃 石延漢 41, 288

Page 291 of 297

381, 382, 383, 458, 460, 461, 464, 465, 565 吳鴻麒 82, 111, 290, 461, 462, 463, 464, 577 吳鐵城 133, 135, 137, 177 呂伯雄 210, 231, 319, 387, 404, 406, 407 孝紹 354, 355, 572 宋子文 88, 148, 182 宋斐如 19, 67, 82, 122, 165, 183, 238, 345, 346, 357, 384, 420, 435, 483, 484, 572 李士榮 268, 269 李中志 456 李仁貴 82, 273, 406, 410 李公樸 147 李友三 395 李友邦 143, 144, 176, 180, 306, 342, 343, 344, 349, 357, 384, 391, 396, 566, 572 李仙洲 146 李本璧 466 李佛續 64, 252, 253, 254, 479 李良榮 126, 137, 149 李卓芝 108, 185 李偉光 134 李清波 329, 357, 369, 371, 391 李瑞漢 82, 273, 461, 462 李萬居 48, 58, 179, 215, 216, 321, 348, 349, 352, 357, 365, 367,


參考書目

384, 385, 396, 419, 436, 483, 572 李擇一 172 李翼中 74, 75, 76, 151, 153, 154, 166, 178, 180, 183, 209, 212, 296, 306, 320, 323, 329, 330, 370, 371, 372, 374, 375, 376, 384, 389, 394, 410, 414, 415, 416, 430, 483, 484, 499 杜聰明 183, 396, 399, 462

林世民 林正亨 林江邁 林宗賢 林忠

汪公紀 356 貝祖詒 148 阮朝日 67, 78, 82, 435, 436, 484, 577

林桂端 林連宗 林頂立

林抱 林金藻 林阿鐘 林茂生

八劃 周一鶚 21, 55, 165, 176, 177, 181, 182, 183, 185, 186, 190, 195, 199, 215, 238, 283, 398, 518, 572 周宏濤 148, 560 周延壽 56, 58, 198, 366 周青 46, 48, 456 周達鵬 329, 371 林文樹 158, 411 林日高 24, 183, 387 林木順 44, 46, 48, 49, 51, 52, 53, 54, 55, 60, 63, 65, 67, 199, 229, 232, 244, 245, 275, 283, 285, 288, 313, 317, 367, 371, 372, 374, 376, 377, 565

林朝業 林糊 林蔚 林衡道 林獻堂

581

582

290, 463, 464 232, 456 44, 118 119, 142, 239, 396, 479 198, 357, 365, 384, 385, 396, 483, 562 411 308, 324 395 67, 80, 91, 122, 165, 238, 341, 342, 435, 467, 484, 563 267, 289, 290 58, 82, 267 180, 201, 202, 229, 232, 237, 267, 298, 299, 301, 311, 312, 313, 314, 317, 318, 329, 330, 331, 332, 35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9, 382, 479, 480, 483 329, 459, 468 391, 468 137 87, 449, 450, 460 58, 126, 186, 212, 329, 335, 360, 361, 362, 367, 396

柯遠芬 (略) 柯麟 81, 158 洪石柱 391 胡允恭 108, 175, 185, 186, 282, 283 胡福相 55, 177, 199, 224, 309, 380 胡適 123 范滄榕 64, 252, 253, 260, 262, 479 范誦堯 173, 197, 198, 224, 234, 236, 240, 267, 331, 332, 370, 372, 373, 385, 480

十劃 唐賢龍 27, 31, 35, 44, 46, 49, 51, 60, 67, 194, 235, 266, 274, 309, 310, 453, 573 夏濤聲 174, 176, 427 孫中山 104 孫志俊 53, 158, 288, 411 孫萬國 364, 365, 366, 368, 378, 383, 573 孫萬基 436 徐成 308, 309, 324, 439 徐志剛 395 徐征 466, 467 徐春卿 58, 82, 273 徐學禹 28, 86, 172, 173, 174, 203 桂永清 150, 153, 160, 168, 194 馬歇爾 146 高兩貴 364, 391 高欽北 329, 371 高維民 38, 186, 187, 573

九劃 俞濟時 施江南 柯台山 柯喬治

138, 139, 158 82, 273, 410, 462 350, 398 97

Page 292 of 297

十一劃 涂光明 245, 246, 252, 253, 254, 255, 259, 260, 262, 263, 479 張七郎 81, 463 張士德 298, 330, 357, 369, 371, 391 張行 390 張佛泉 123 張邦傑 134, 136, 394 張宗仁 81, 463 張果仁 81, 463 張武曲 316, 411, 412 張信義 391 張深切 468 張深鑐 468 張晴川 55, 387, 406 張慕陶 46, 80, 118, 154, 180, 208, 228, 229, 237,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313, 314, 320, 328, 332, 370, 373, 406, 479, 480, 481, 574 張鎮 153, 163, 303, 306, 328, 480 梅達夫 466 莊孟侯 306, 391 許乃昌 404, 435, 484 許丙 362 許德輝 201, 202, 228, 229, 232, 299,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1, 371, 372, 452, 456, 481, 485 許錫謙 466, 575


參考書目

許顯耀 350 連雲港 156, 168 連震東 18, 58, 161, 335, 350, 352, 355, 357, 359, 360, 361, 363, 365, 366, 367, 368, 382, 384, 396, 483, 574 郭天乙 357 郭國基 58, 149, 251 郭紹文 288, 289, 558 郭紹宗 283, 289, 375, 376, 464 郭章垣 82, 286, 465 郭萬枝 256, 257, 285 陳旺成 369, 391, 395, 404, 410, 420, 435, 484 陳松堅 224, 290, 309, 316, 317, 452, 463, 464, 577 陳炘 67, 80, 122, 126, 321, 342, 378, 410 陳炳基 452, 456, 457 陳崑崙 397 陳啟瑞 397 陳復志 81, 158, 269, 288, 357, 384, 387, 391, 411, 483 陳逸松 56, 58, 298, 317, 321, 322, 329, 330, 331, 371, 391, 404, 562 88, 124, 137, 140, 141, 142, 陳誠 143, 144, 155, 168, 239, 260, 261, 565 陳達元 180, 229, 298, 299, 313, 314,

583

584

317, 318, 326, 330, 368, 370, 479 陳儀 (略) 陳澄波 80, 81, 158

381, 382, 383, 384 黃朝琴 58, 153, 167, 176, 198, 207, 212, 215, 232, 350, 357, 358, 361, 365, 366, 367, 368, 382, 384, 385, 483

十二劃

十三劃

陸桂祥 24, 35, 108, 185, 282, 286, 287, 326, 518 彭孟緝 59, 64, 97, 102, 124, 137, 138, 140, 165, 168, 180,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73, 282, 366, 376, 438, 476, 477, 479, 480, 500, 571 彭清靠 64, 252, 253, 254, 262, 479 彭德 368, 374, 375, 376, 382, 383, 384 曾豐明 64, 252, 253, 259, 262, 479 游彌堅 19, 55, 135, 140, 176, 198, 212, 215, 224, 309, 316, 338, 350, 357, 358, 361, 362, 368, 382, 384, 396, 397, 413, 452 湯恩伯 126, 149, 152, 207, 219, 220, 478 童葆昭 54, 244, 283, 285, 289, 290 辜振甫 362 黃石順 397 黃光軍 396 黃國書 58, 111, 212, 215, 222, 290, 357, 367, 369, 378, 379, 380,

楊元丁 82, 288, 410 楊金源 469 楊亮功 10, 19, 20, 30, 49, 51, 53, 58, 66, 74, 75, 102, 110,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3, 155, 193, 207, 210, 211, 212, 231, 232, 233, 234, 238, 239, 252, 285, 287, 308, 324, 386, 417, 434, 439, 451, 458, 459, 467, 475, 476, 479, 485, 568, 575 楊逵 468 楊逸舟 39, 371, 372, 567 楊肇嘉 134, 188, 190, 398, 563 葉秀峰 140, 163, 164, 168, 215, 236, 325, 331, 332 葉明勳 117, 385, 438, 484, 575 葉陶 302, 468 葉榮鐘 125, 126, 341, 567 葛敬恩 50, 108, 172, 178, 180, 181, 184, 185, 186, 310, 518

十四劃 廖進平 294, 295, 393, 406, 407, 410, 466

Page 293 of 297

廖德雄 294, 310, 316, 317, 394, 457, 466 聞一多 147

十五劃 劉三 114, 379 劉戈青 318, 319, 326, 327 劉文島 107, 108, 109, 111, 112, 114, 164, 185, 187, 214, 290, 475, 476, 498, 570 劉永燿 436 劉存忠 53, 283, 285 劉明 316, 317, 321, 322, 329, 330, 331, 370, 396, 452 劉明朝 396 劉雨卿 137, 155, 156, 159, 161, 167, 168, 273, 274, 367, 468, 476, 480, 481, 563 劉啟光 19, 140, 180, 215, 357, 358, 361, 368, 369, 371, 376, 377, 378, 379, 382, 383, 397, 413, 483, 558 劉啟堃 458 劉傳能 367 劉溪南 397 潘木枝 81, 158 潘欽信 395, 451 蔣介石 (略) 蔣時欽 387, 411, 412 蔣渭川 (略) 蔣經國 74, 88, 119, 133, 137, 261,


參考書目

262, 564 蔡元培 114, 171 蔡孝乾 96, 326 蔡陽昆 465 鄭尚溪 469

585

586

十八劃

專有名詞 42條處理大綱 118, 137 86, 87, 88, 163, 175, 176, CC派 178, 179, 182, 213, 214, 215, 295, 324, 325, 410, 449

蕭公權 123 蕭友山 404 錢宗起 176, 185

簡吉 390 藍運登 468 顏惠卿 289 顏欽賢 35, 289, 387 魏道明 67, 76, 118, 137, 143, 168, 218, 415 魏聚日 138 魏賢坤 308, 324, 439

十七劃

十九劃

儲安平 147, 148, 576 戴國煇 96, 97, 179, 185, 187, 374, 376, 569 戴笠 175, 298 謝東閔 19, 347, 348, 357, 366, 576 謝冠生 168 謝南光 176, 345, 350, 352, 353, 355, 576 謝娥 225, 226, 396, 404 謝掙強 350, 353, 354, 577 謝爽秋 183 謝雪紅 53, 61, 95, 97, 156, 183, 285, 302, 304, 367, 387, 390, 566 謝漢儒 306, 440, 569 鍾逸人 3, 34, 61, 79, 93, 268, 269, 283, 302, 308, 323, 324, 363, 364, 367, 375, 376, 379, 380, 463, 464, 563, 577, 578 韓石泉 21, 41, 79, 103, 563, 566

羅大偉 466 羅迪光 158, 274 嚴家淦 133, 137, 173, 183, 185, 186, 518 蘇紹文 68, 199, 222, 357, 368, 369, 373, 374, 375, 376, 379, 385 468 顧尚泰

十六劃

二劃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3, 4, 8, 11, 44, 85, 97, 103, 388, 465, 469, 473, 510, 558, 565, 573, 574, 577, 578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54, 59, 67, 80, 102, 137, 153, 161, 166, 199, 200, 201, 212, 228, 245, 248, 253, 266, 267, 285, 286, 313, 314, 315, 318, 320, 322, 324, 328, 331, 365, 366, 367, 381, 403, 451, 453, 476, 477, 478, 480, 485 人民協會 247, 390 人民導報 34, 35, 81, 283, 290, 394, 395, 398, 400, 419, 420, 421, 430, 432, 435, 483, 484, 556 大明報 419, 423, 424, 432, 437, 484

三劃 三青團 178, 180, 269, 288, 306, 357, 384, 389, 390, 391, 392, 395, 411 上海革新協會 413 大溪檔案 76, 155, 156, 163, 168, 194,

Page 294 of 297

202, 205, 206, 207, 209, 217, 218, 235, 236, 239, 240, 260, 267, 268, 273, 302, 303, 306, 318, 326, 328, 330, 331, 332, 378

四劃 中外日報 46, 419, 432 中央執行委員會 104, 105, 106, 166, 356, 401, 416, 476, 553 中央清查團 108, 185, 187 中央設計局 14, 176, 350 中央通訊社 433, 438, 441, 445, 484, 485 中國共產黨 326 153, 163, 165, 168, 172, 215, 中統 236, 267, 295, 296, 298, 308, 309, 324, 325, 332, 439, 449, 477, 481, 570, 575 80, 179, 216, 398, 419, 437, 中華日報 438, 562, 564 六三法 161 孔宋集團 86, 88, 180, 181, 477 日產處理委員會 179, 191, 192, 193, 555

五劃 史塔生計劃 347 左營中學 150 左營汽油廠 160 民主同盟 145, 146


參考書目

民主社會黨 145, 306, 440 民主集中制 106 民眾協會 394, 395, 400, 401 20, 23, 24, 27, 35, 38, 39, 民報 40, 80, 91, 179, 185, 187, 243, 278, 296, 369, 390, 394, 395, 402, 403, 404, 406, 418, 419, 420, 421, 423, 424, 432, 435, 484, 556, 575, 576 民智印書館 432 民聲日報 (民聲報) 419, (309, 347, 348, 349, 351, 352, 353, 354, 355, 439, 572, 574, 576, 577) 民權通訊社 306, 414, 440, 577

六劃 全國經濟委員會 148 自由報 419, 432, 451 自強日報 432 行政長官公署 (略)

七劃 戒嚴

55, 66, 67, 68, 79, 88, 118, 142, 143, 151, 155, 158, 197, 198, 199, 203, 211, 232, 233, 235, 237, 249, 275, 294, 312, 329, 370, 373, 374, 375, 454, 455, 493, 506, 517, 526, 547

八劃 制憲國民大會 106, 401

587

588

和平日報 34, 60, 395, 410, 419, 421, 427, 428, 432, 484, 556 和平使 158 委任立法 17, 161 忠義服務隊 201, 202, 213, 228, 229, 232, 235, 267, 309, 310, 312, 313, 314, 316, 317, 318, 321, 371, 372, 452, 456, 457, 481, 485 忠義調查員 308 東臺日報 420 青年黨 145, 177, 179, 316, 390

299, 300, 308, 312, 314, 319, 325, 327, 330, 331, 332, 333, 357, 360,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5, 377, 449, 451, 477, 479, 481, 483, 570 重建日報 419, 432

十劃 員林事件 290, 463 旅滬臺灣人團體 163, 166 旅滬臺灣同鄉會 413 海南島歸臺者同盟 412 海南隊 158 訓政時期 104, 123, 390, 392, 399, 402, 425 馬公要塞司令 73, 138, 282 高雄要塞司令 59, 63, 64, 97, 102, 138, 165, 180, 243, 246, 248, 251, 258, 260, 261, 265, 273, 438, 476, 479, 500

九劃 保定軍官學校 124 保密局 149, 150, 153, 168, 296, 298, 299, 300, 301, 309, 311, 312, 313, 314, 318, 319, 321, 326, 328, 333, 335, 449, 481 111, 118 南港八屍 政經報 430, 437, 556, 571 政學系 86, 87, 88, 163, 174, 214, 451 若櫻決死隊 412 軍統局 227, 229, 237, 267, 296, 298, 327, 332, 360, 370, 479, 483, 570 15, 86, 88, 163, 165, 172, 軍統 174, 175, 180, 182, 201, 202, 213, 219, 227, 228, 229, 236, 237, 267, 295, 296, 298,

十一劃 國民新報 309, 439 國民黨中央直屬臺灣黨部 340 國防最高委員會 14, 18, 106, 108, 109, 111, 127, 134, 136, 164, 166, 176, 188, 194, 204, 205, 290, 350, 475, 558, 559 國是日報 332, 419 國聲報 403, 420, 438 基隆要塞司令 68, 138, 269, 270, 272,

Page 295 of 297

273, 290, 454, 480

十二劃 第三勢力 145 第六屆三中全會 112, 114 貿易局 24, 30, 57, 108, 109, 133, 140, 168, 185, 189, 190, 475 陸海隊 158 黃埔軍校 143, 243, 265, 342

十三劃 新新

26, 28, 330, 423, 429, 556, 562, 568 義勇總隊 201, 202, 213, 229, 313, 314, 370, 371, 372 農民協會 390 農民組合 376, 383, 390, 391, 394, 397

十四劃 臺南新報 419 臺灣工作團 376, 377, 382 臺灣工商日報 432 臺灣文化協會 143, 362, 391, 468 臺灣文化委員會 361, 362 臺灣日日新報 419 臺灣日報 309, 425 臺灣接管計畫綱要 15, 427 臺灣民眾黨 393, 420 臺灣民聲報 347, 348, 349, 351, 352, 353, 354, 355, 557, 572, 574, 576, 577 臺灣光復致敬團 120, 125, 126


參考書目

臺灣共產黨 390 臺灣自治同盟 387, 412 臺灣忠義服務總隊 457 臺灣信託公司 378 臺灣建設協會 398 臺灣建設協進社 398 臺灣省文化協進會 399, 413 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 235, 330, 387, 388, 411, 412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大綱 15, 16, 17, 161 臺灣省青年復興同志會 412 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 55, 58, 134, 188, 201, 228, 294, 320, 328, 387, 390, 392, 393, 395, 400, 405, 407, 408, 413, 483, 571 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上海分會 134, 188, 413 臺灣省憲政協進會 214, 215, 384, 392, 396, 413, 484 臺灣省警備司令 142, 160, 376, 476 臺灣省黨部 75, 166, 178, 179, 180, 182, 183, 191, 209, 236, 237, 263, 296, 307, 308, 320, 324, 325, 329, 374, 376, 392, 394, 399, 405, 419, 420, 425, 426, 439, 481, 483, 576 臺灣省黨部調查室 324, 325, 481 臺灣重建協會 40, 134, 188, 392, 398, 413

589

590

臺灣重建協會上海分會 40, 134, 188, 413 臺灣革命同盟會 340, 345, 346, 348, 352, 394, 396, 397, 557, 570, 571, 576 臺灣旅滬六團體 189, 215, 234, 257, 258, 264, 269, 272, 273, 275 臺灣現狀報告書 107 臺灣通訊社 425 臺灣畫報 425 臺灣評論 430, 557, 571 臺灣幹部訓練班 340 臺灣幹部學員班 177 臺灣幹部講習班 177 臺灣新生報 34, 35, 44, 46, 48, 49, 55, 56, 57, 58, 67, 78, 82, 135, 142, 179, 195, 198, 222, 223, 225, 257, 314, 370, 374, 381, 395, 396, 397, 398, 401, 413, 415, 419, 425, 426, 428, 484, 555, 556, 573 臺灣經濟日報 432 臺灣義勇隊 143, 144, 340, 344, 353, 391 臺灣廣播電臺 50, 115 臺灣調查委員會 14, 15, 176, 348, 350, 352, 427, 477 學生聯盟 412 臺灣獨立革命黨 342

臺灣警備總部 136, 139, 296, 302, 555 閩臺建設協進會 40, 188, 413

十五劃 緝煙事件 5, 43, 134, 154, 224, 323, 475

十六劃 憲兵第四團 52, 80, 175, 180, 186, 204, 205, 228, 249, 265, 266, 267, 268, 291, 296, 303, 320, 328, 332, 406, 449, 480 整編第21師 60, 66, 70, 137, 138, 156, 158, 159, 161, 167, 168, 205, 228, 233, 274, 288, 329, 370, 476, 480, 482 縣市長民選 57, 133, 153, 168, 321, 403, 404, 407, 412 興臺日報 419, 437 興臺同志會 412

十七劃 聯合政府 145, 146 警政革新同盟 412 警備總部調查室 246, 297, 298, 301, 310,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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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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