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國霸權或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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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議事規則∕場地配置‥‥‥‥‥‥‥‥‥‥‥‥‥‥‥‥‥‥‥‥‥‥‥ Ⅰ 議程表‥‥‥‥‥‥‥‥‥‥‥‥‥‥‥‥‥‥‥‥‥‥‥‥‥‥‥‥‥ Ⅱ 第一場討論會:戰後台灣的特殊處境(國際會議廳) ◎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媒體報導之比較∕林元輝 ‥‥‥‥‥ ◎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與中國衛生之落差∕涂醒哲 ‥‥‥‥‥‥‥ 第二場討論會:戰後台灣的特殊處境(國際會議廳) ◎ 連續與斷裂-戰後初期台灣工礦業, - ∕陳慈玉 ‥‥‥‥ ◎ 二二八事件前後之自治論爭--從「台灣勿特殊化」問題談起∕ 何義麟 ‥‥‥‥‥‥‥‥‥‥‥‥‥‥‥‥‥‥‥‥‥‥‥‥‥ 第三場討論會:(1) 亞洲人權案例(國際會議廳)(2) 亞洲人權案例(421室) ◎ 濟州 . :屠殺、真相調查與正名∕李銀珠(韓) ‥‥‥‥‥‥‥ ◎ 亞洲侵害人權實例:東帝汶個案研究∕楊聰榮 ‥‥‥‥‥‥‥‥ ◎ 中國天安門屠殺的歷史教訓∕阮銘 ‥‥‥‥‥‥‥‥‥‥‥‥‥ ◎ 二二八事件與國際補償∕李明峻(另印單行本) 第四場討論會:外國人眼中的「二二八」(國際會議廳) ◎ 外國人見證的二二八事件∕蘇瑤崇 ‥‥‥‥‥‥‥‥‥‥‥‥‥ ◎ 美國報紙處理〔二二八事件〕新聞之分析──以〔紐約時報〕 為例∕王景弘 ‥‥‥‥‥‥‥‥‥‥‥‥‥‥‥‥‥‥‥‥‥‥ ◎ 韓國人看二二八與台灣意識∕金貞和(韓) ‥‥‥‥‥‥‥‥‥ 0 第五場討論會:(1) 人權與法律(國際會議廳)(2) 小國與大國關係(421室) 第六場討論會:(1) 人權與法律(國際會議廳)(2) 小國與大國關係(421室) 人權與法律 ◎ 從東京審判看二二八∕葛祥林 ‥‥‥‥‥‥‥‥‥‥‥‥‥‥‥


◎ 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規範取向分析-以德國模式為例∕陳顯武 ‥ ◎ 亞洲霸權的司法歸順性與對抗性─探討司法怠惰與司法人權∕陳志龍 ‥‥‥‥‥‥‥‥‥‥‥‥‥‥‥‥‥‥‥‥‥‥‥‥‥‥‥‥ ◎ . 審判,國家暴力的法律責任及其受害之復原-以過去清算的基本原 則及其實踐為中心–∕韓寅燮(韓) ‥‥‥‥‥‥‥‥‥‥‥‥ 小國與大國關係 ◎ 年以後中國對西藏的國家迫害∕翁仕杰 ‥‥‥‥‥‥‥‥‥ ◎ 年以後中國對新疆的統治∕林保華 ‥‥‥‥‥‥‥‥‥‥‥ ◎ 年中越邊界戰爭對台灣ê啟示∕蔣為文 ‥‥‥‥‥‥‥‥‥‥ ◎ 從外交檔案看二次大戰後盟軍接收法屬印度支那∕許文堂 ‥‥‥ 第七場討論會:二二八事件懸而未決問題(國際會議廳) ◎ 二二八事件的善後與賠償-以「延平學院復校」為例∕ 黃秀政、蕭明治 ‥‥‥‥‥‥‥‥‥‥‥‥‥‥‥‥‥‥‥‥‥ 0 ◎ 秋後算帳-二二八事件中的「綏靖」與「清鄉」∕陳儀深 ‥‥‥ ◎ 在白色恐怖中算帳—劉明∕謝聰敏 ‥‥‥‥‥‥‥‥‥‥‥‥‥ ◎ 台灣二二八事件與沖繩-由沖繩來的報告∕又吉盛清(日) ‥‥ 學者簡介‥‥‥‥‥‥‥‥‥‥‥‥‥‥‥‥‥‥‥‥‥‥‥‥‥‥‥‥ 籌備小組∕工作人員‥‥‥‥‥‥‥‥‥‥‥‥‥‥‥‥‥‥‥‥‥‥‥ Ⅲ


議事規則 一、會議期間,主持人、發表人、與談人及與出席人員務請準時至會場,如因 故無法出席時,敬請事先告知大會。 二、發表人宣讀論文每人 分鐘, 分鐘時鈴響一聲, 分鐘鈴響二聲, 分 鐘鈴響三聲。 三、與談人評論論文每人 0分鐘, 分鐘時鈴響一聲, 分鐘鈴響二聲, 0分鐘 鈴響三聲。 四、自由討論發言每人限 分鐘, 分鐘時鈴響一聲, 分鐘鈴響二聲,請即停 止發言。 五、綜合答覆每人 分鐘,屆時鈴響一聲。 六、發言時請先經主席許可,報知服務單位及姓名。 七、與會學者發表意見,除口頭說明外,並得以書面為之,請即席交給大會服 務人員。 八、會場注意事項: (一)會議進行注意事項: . 會議中請將手機關機或改為震動模式。 . 會議結束後,請將您的名牌交給大會工作人員。 . 大會備有同步翻譯服務,請備妥證件向會外耳機借用處洽借,並 請依規定歸還。 . 耳機器材請務攜出場外。 . 請勿將茶水、點心、飲料等食物攜入會場使用。 (二)同步翻譯耳機洽借注意事項: . 研討會分別以華語、韓語進行,大會備有同步翻譯服務,有需 要使用同步翻譯機者,請備妥個人證件向會場外耳機借用處洽 借。 . 使用同步翻譯耳機時,請先將耳機插入會議桌面之耳機孔,欲聽 華語翻譯請選擇頻道 ,韓語翻譯請選擇頻道 。 . 同步翻譯耳機使用完畢後,請歸還耳機借用處,同時取回個人證 件。

場地配置 一、報到及接待服務在 樓川堂。 二、開幕典禮及閉幕典禮均在 樓國際會議廳。各場討論會分別在 樓國際會議 廳、 樓 室。 三、茶敘在 樓川堂,午餐在 樓 、 室。 I


議程表 二二八事件與人權正義-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國際學術研討會 主辦單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會議時間: 00 年 月 日(星期六)~ 日(星期日) 會議地點: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室 議程 表 月 日(星期六) 時間

活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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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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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幕典禮(國際會議廳) 開幕致詞:陳錦煌先生(二二八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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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賓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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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場討論會:戰後台灣的特殊處境(前場)∕ 主持人:張炎憲(國際會議廳)

發表人

論文題目

與談人

林元輝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媒體報導之比較── 以報導事件起因為例

林麗雲

涂醒哲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與中國衛生之落差

陳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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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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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場討論會:戰後台灣的特殊處境(後場) 主持人:黃秀政(國際會議廳)

發表人

論文題目

與談人

陳慈玉

連續與斷裂-戰後初期台灣工礦業, -

卓遵宏

何義麟

二二八事件前後之自治論爭-- 從「台灣勿特殊化」問題談起

陳君愷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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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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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場討論會:( ) 亞洲人權案例(國際會議廳) ( ) 亞洲人權案例( 室) 亞洲人權案例(國際會議廳) 主持人:林明德

亞洲人權案例( 室) 主持人:陳師孟

( ) 濟州 . :屠殺、真相調查與正名 ( ) 中國天安門屠殺的歷史教訓 發表人:李銀珠(韓) 發表人:阮銘 與談人:陳儀深 與談人:張清溪 口 譯:金尚浩 ( ) 亞洲侵害人權實例:東帝汶個案研 ( ) 二二八事件與國際補償 究 發表人:李明峻 發表人:楊聰榮 與談人:廖福特 與談人:蔡百詮 : 0~ : 0

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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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場討論會:外國人眼中的「二二八」 主持人:黃昭堂(國際會議廳)

發表人

論文題目

與談人

蘇瑤崇

外國人見證的二二八事件

黃富三

王景弘

美國報紙處理〔二二八事件〕新聞之分析── 以〔紐約時報〕為例

薛化元

金貞和 (韓)

韓國人看二二八與台灣意識

林明德 口譯:金尚浩

月 日(星期日) 時間 0 :00~ 0: 0

活動內容 第五場討論會:( ) 人權與法律(前場) ( ) 小國與大國關係(前場) 人權與法律(前場) 主持人:劉幸義(國際會議廳)

小國與大國關係(前場) 主持人:鄭欽仁( 室)

( ) 由東京審判看二二八 發表人:葛祥林 與談人:陳志輝 ( ) 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規範取向分 析-以德國模式為例 發表人:陳顯武 與談人:謝立功

( ) 年以後中國對西藏的國家迫害 發表人:翁仕杰 與談人:才嘉Tsegyam Ngaba ( ) 年以後中國對新疆的統治 發表人:林保華 與談人:顏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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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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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場討論會:( ) 人權與法律(後場) ( ) 小國與大國關係(後場) 人權與法律(後場) 主持人:城仲模(國際會議廳)

小國與大國關係(後場) 主持人:黃默( 室)

( ) 亞洲霸權的司法歸順性與對抗性─ ( ) 年中越邊界戰爭對台灣ê啟示 探討司法怠惰與司法人權 發表人:蔣為文 發表人:陳志龍 與談人:康培德 與談人:紀俊乾 ( ) · 審判,國家暴力的法律責任及 ( ) 從外交檔案看二次大戰後盟軍接收 其受害之復原─以過去清算的基本 法屬印度支那 原則及其實踐為中心-─ 發表人:許文堂 發表人:韓寅燮(韓) 與談人:王雲程 與談人:陳志龍 口 譯:金尚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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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餐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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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場討論會:二二八事件懸而未決問題 主持人:李永熾(國際會議廳)

發表人

論文題目

與談人

二二八事件的善後與賠償-以「延平學院復校」為例

劉峰松

陳儀深

秋後算帳-二二八事件中的「綏靖」與「清鄉」

李筱峰

謝聰敏

在白色恐怖中算帳—劉明

黃維幸

台灣二二八事件與沖繩-由沖繩來的報告

曾煥棋

黃秀政、 蕭明治

又吉盛清 (日) : 0~ : 0

茶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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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場 綜合座談:「二二八事件與人權正義-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主持人:張炎憲(國際會議廳) 與談人:陳師孟、陳志龍、陳儀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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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幕典禮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媒體報導之比較 ──以報導事件起因為例* 林元輝** 摘要 本研究望題即知義。比較的時間起迄從 年 月 日第一則攸關報導出 現,到 月 0日全台言論趨於單調前夕。鑑於解嚴前之中華民國以黨領政,且 黨政軍警特五位一體,比對時以中央通訊社台北分社、《台灣新生報》、《中 華日報》、《和平日報》以及省黨部外圍刊物《重建日報》為官營媒體;民營 媒體則以能入手的《民報》、《人民導報》、《大明報》、《興臺日報》、 《中外日報》等報為對象。 研究發現官營媒體多引述消息來源的說法,民營媒體則有自己的觀察;再 驗媒體自己的見解,官營媒體多視事件為偶發之查緝私衝突,長官公署施政並 無大問題,民營媒體則大聲疾呼事件非偶然,乃台人一年餘之積憤所致,呼籲 政治改革;官營媒體報導之日期與則數多集中於觀察期後段「二二八事件處理 委員會」運作期間,民營媒體則事件伊始即大量報導不輟。 官營媒體之報導立場約如光譜,中央社電文與出兵鎮壓的官方立場完全 一致;《台灣新生報》能反映台人心聲,但仍恪守公署機關報立場;《中華日 報》、《重建日報》等省黨部刊物只守起碼的黨報立場,卻費心於攻擊陳儀治 台團隊,反映政治鬥爭的架勢;《和平日報》則見嚴厲指責陳儀秕政之文字, 反映了編務人員中確有左傾人士之觀點。

關鍵詞:二二八事件、陳儀、官方媒體、民營媒體、中央通訊社台北分 社

* 拙論是國科會補助研究案〈二二八事件期間中央社電稿分析及其影響與意義初探〉(NSC - -H-00 -0 0)的部分成果,余忝任全案主持人,張耀仁、張煜麟、洪紹軒三君為研 究助理。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e-mail: yhlin@n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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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前言 年發生的二二八事件是臺灣現代史的重要分水嶺。 事件前,本有日治時期已經歷練成熟的許多本土菁英活躍於各領域,為 迎接與建設臺灣的新局面殫精竭慮;事件期間卻多數遭捕殺,除了逃亡出境者 外,島內得以倖存的,從此噤聲不語,與政治疏離,改由一批願意對新政權馴 服的本省籍新貴接替空缺。(吳乃德與陳明通, ;李筱峰, ) 結構上出現本外省人大換血的現象不只在政治領域,他如媒體事業、文 壇、教育圈等都一樣。本土言論從此極難伸張,臺灣民眾對祖國及祖國同胞的 觀感也幡然大改。 0年代以後海外急遽成形的台獨主張與此關涉甚深。島內 台民雖在威權體制下噤聲不語,也無奈接受日後的黨國體制,但當年鑄下的觀 感,已牢不可破,多少也在家家戶戶裡戒慎承傳,甚至與日常實例互為印證, 進一步影響下一代感情。今日國內的一些難解問題,例如族群之分明顯,根柢 都在那不幸事件。 學者陳俐甫( : )總結二二八事件對臺灣社會的大影響有六項, 除上述已及的,另揭舉: ( ) 使 年國民黨政權順利遷移臺灣; ( ) 讓國民黨的三七五減租等土地改革措施得以順利推行,有效打擊本土的 地主階級; ( ) 催化日後島內的民主運動。 所以二二八事件深具學術研究價值,不言可喻。其價值不只在歷史層面, 還在戒惕將來,為吾人籌謀未來政策的資藉。

有三方說法 關於二二八事件,過去可見三方面的說法:國府官方、台灣民間與海外、 中共政權。 在早期國府官方的論述裡,都稱二二八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共產黨煽惑; 其次是日本殖民的遺毒。例如當年行政長官公署發佈的《台灣省二二八暴動 事件報告》、(鄧孔昭, : - )長官公署新聞室編的〈台灣暴動事 件紀實〉、(ibid., 0 - ;陳興唐, : - ) 年 月 0日蔣介石 ( - )在中樞總理紀念周上的談話,(ibid., - )以及 年 月 日白崇禧( - ;國防部長)對全國廣播詞(ibid., - )等都是。 不同官方文獻指陳的原因多少有差異。蔣介石的談話突顯共產黨在事件中 的影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白崇禧強調日人偏狹教育


與共產黨的作用;(ibid., - )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事件報告析論事件的原 因包括: )共產黨作亂; )日本的殘餘影響; )特殊階級的怨恨、不法份 子盲動,以及 )台人缺國家意識、易排斥外省人等因素。(ibid., - )監察 院閩台監察使楊亮功( - )、何漢文的(fl. - )〈台灣二二八 事件調查報告與處理經過〉說明事件原因較為詳細,除上述原因外,另提及台 人對祖國觀念錯誤、政府政策失當、公務員貪污失職、輿論不當,與廣播電台 為「暴民」控制等因素。(ibid., - ;李敖, : - ) 官方說辭總將過失諉諸他人,誇大共黨份子作用,一律視參與的民眾為 暴徒,政府的作為都合理,避談本身責任。這種觀點飽受民間與海外臺灣人批 評。(陳翠蓮, : )解除戒嚴後,官方為了回應民間對於釐清二二八事 件的要求,才有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作為總結,超越過去的說法, 重新評價事件中主政者的功過,也較清楚呈現事件中官方的決策過程。(行政 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 民間與海外說法,則著墨在陳儀( - 0)政府的施政方針錯誤、軍 人紀律不佳、貪官污吏多,以致取締私菸傷人的一隅偶發小事,會一發而全島 蜂起,不可收拾;事件發生後,陳儀又施兩面手法,一邊請調軍隊,一邊欺瞞 台人,等到軍隊上岸後即刻展開鎮壓屠殺。(蘇新和楊克煌, 0;唐賢龍, ;楊逵, ;吳克泰, ;蘇新, ;王思翔, ;丁名楠, ;林宗義, ;歐陽可亮, ) 中共論述與評價歷史事件,一向都視當時的政治需要與情勢發展而定,評 論「二二八事件」也不例外。最初說是「反對蔣介石法西斯統治」;冷戰時期 則說是「反美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到文革時期,又改口 說是在毛主席(澤東, - )號召下所發起的愛國反帝革命鬥爭,將事 件與中共領導牽上直接關係。(陳少廷, ;陳芳明, ) 近來各機關單位彙整出版了不少檔案,如《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二八事件文獻輯錄》、《二二八事件文獻續錄》、《二二八事件文獻補 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台灣省文獻委員會, & & )加上不斷有口述歷史、當事人自傳、回憶錄殺青,史料大量出土,提 供「二二八事件」研究更多元的面向。

學術文獻舉隅 以下稍及學術界研究「二二八事件」的多元觀點與成果: 著眼政治制度面的研究,有鄭梓〈戰後台灣行政體系的接收與重建——以 行政長官公署為中心之分析〉一文,發現國府「台灣調查委員會」戰前擬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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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接管計畫與戰後接收臺灣實施的方案差距頗大,甚至可說背道而馳。原計畫尚 有改革理想,戰後實施的制度,一是弄出個特殊的行政體系長官公署,二是行 統制經濟措施,根本承襲了日治時期的殖民制度,最是失策。(鄭梓, ) 另有學者從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的角度切入,發現國府接收臺灣,卻將中 國大陸的各股政治勢力一併帶入。當時在台灣的政治勢力有陳儀的治台班底; 有國民黨各派,至少包括CC派、軍統系、三民主義青年團、政學系、孔宋系 等;有半山集團,如游彌堅( - )、黃朝琴( - )等人主導的 臺灣省憲政協進會;有本土社團,如臺灣省政治建設學會、臺灣政治經濟研究 會。基本的政治生態可分為「統治集團」與「民間社會」,前者包括陳儀治台 班底、軍統、孔宋系及半山人士;而受排擠的政治社團也嘗試結合。由於各股 勢力明爭暗鬥,派系利益凌駕一切,身處其中的台灣人,或依附派系,或為爭 奪權力,也自相傾軋,半山與本土菁英之間也見爭鬥,甚至延燒到大陸上的臺 灣人團體之間,致成任人擺佈的棋子,終究也逃不過國民黨當局清算。於多方 勢力各有盤算而合縱連橫的詭譎情境下,又發生二二八事件,不乏派系中人順 勢搧風點火,大扯後腿,以打擊對手,致使事件擴大蔓延,事後也株連眾多, 演出大悲劇。(李敖, ;陳翠蓮, ;陳明通, ) 法律面的研究成果則有羅詩敏的《二二八事件之法律史考察》,指出本 省政治菁英已習慣日治時代的法治意識與經驗,但行政長官公署的陳儀班底服 膺的是中國大陸訓政時期「專制集權、少數統治多數」的統治經驗與法制概 念。(羅詩敏, 000)王泰升則有〈臺灣戰後初期的政權轉替與法律體系的承 接(一九四五至一九四九)〉一文,分析日本及中華民國國法體制的憲政架構及 法規種類,並以國家統治權中之行政、立法、司法三權運作機制及人員,逐一 說明斷續狀態,認為兩套法體制都源於近代歐陸法,法規範的實質內容相近, 是其「連續」,但兩法的主權歸屬相異,形式意義則「斷裂」。當時高階執法 人員都來自中國社會,生活經驗與受五十年日治影響的本地人不同,讓受統治 的本地人深刻感受了戰前戰後的法治精神極不一樣,也加深了社會上的文化磨 擦。(王泰升, ) 李筱峰〈二二八事件前的文化衝突〉一文則是以社會分析方法研究 「二二八事件」的先河。(李筱峰, )他另一件著作〈從「民報」 看戰後初期臺灣的政經與社會〉和吳純嘉的碩士論文《人民導報研究 ( ~ )——兼論其反映出的戰後初期台灣政治、經濟與社會文化變 遷》,以及莊惠惇的碩士論文《文化霸權.抗爭論述——戰後初期台灣的雜誌 文化分析》等,分別觀察民間不同的報刊文本,卻都看到共同的世相,即國府 接收台灣後,治安惡化、社會風氣墮落,族群間已出現感情裂痕。(李筱峰, ;莊惠惇, ;吳純嘉, 00 )


許雪姬、張勝彥〈臺灣光復的語文問題——以二二八事件前後為例〉與 何義麟〈戰後台灣のメディア政策と言語紛爭( - 0)〉更明確指出戰 後台灣人與中國人的語言溝通障礙。何文指出陳儀政府的語文政策不當,曾引 發本地知識份子與統治政府激烈抗辯語言與道德層次的關係。何文更強調陳儀 政府試圖在一年內禁絕日文台語,以去除「日治時代遺毒」,是蠻幹的粗糙政 策,不但剝奪了臺灣人發言的權利,切斷了政府人員與臺灣社會的關係,更加 深臺灣人對政府失望,引發了族群衝突。(許雪姬與張勝彥, ;何義麟, ) 翁嘉禧則在〈論二二八事件與經濟政策的因果關係〉中提出一套分析戰 後台灣經濟實況的架構。他歸納「二二八事件」前,報刊社論上屢屢詬病的經 濟秕政有: )日產處置不當; )經濟統制問題; )法幣匯兌問題; )糧荒 問題; )通貨膨脹問題; )稅制不合理問題。事件爆發後,衝擊台灣經濟的 面向則涵蓋了: )破壞人力資源; )公私有財產損失; )人民經濟生活折 損。從事件後國府經濟政策有下舉諸多更張,足見國府主事者也不以前此陳儀 的經濟措施為然: )公營事業民營; )匯率調整; )裁撤貿易局; )改組 專賣局; )糧食與土地改革。(翁嘉禧, a & b) 陳儀深則有〈論台灣二二八事件的原因〉一文,統整迄今為止學界研究 二二八成因的各種說法,包含: )共產黨策動:事件中的確有共黨份子參 與,但影響力並不足以主導整個事件; )經濟困難:戰後初期物價飛漲; ) 社會問題叢生:失業普遍與社會不安; )政治歧視:不任用台籍人士; ) 政治腐敗:貪污事件時有所聞,陳儀治台班底不廉潔; )文化差距:來台接 收的中國人轉嫁仇日情緒到台胞身上、前近代國家與近代國家的法治文化落差 等。(陳儀深, )

新聞傳播面研究的回顧 上述諸多研究,觀照面堪稱多元。但明顯的,新聞傳播面的研究極少。 迄今以新聞媒介為研究對象的,只得陳芳明( )、鄭梓( )、廖風 德( )、李筱峰( )、吳純嘉( 00 )、陳恕( 00 )、黃淑英 ( 00 )等件。但這些研究不過以報紙或新聞報導為材料,關注的主題仍在當 時的政經社會,屬傳統史學研究的範圍,不涉傳播學術。 涉及傳播學術研究,或心志全在傳播學術研究的,有何華欽( )、葉 斯逸( )、夏春祥( 000)等人。但他們關心的都是解嚴後大眾傳播媒體 如何詮釋二二八事件,以及其間的模式和理路。 夏春祥研究的是二二八事件的議題生命史及新聞媒介在社會上的儀式功 能。他關注此議題自 年誕生、發展,歷經戒嚴期間沒落,解嚴後再度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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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興。跌宕起伏的發展過程中,媒介依次扮演過傳遞訊息、意識型態宣傳工具、 促成集體壓抑情緒之抒發,以及讓心異身別的分散大眾注意相同議題,繼而促 成一稍見雛形的「共同社會」。但指出新聞媒介仍欠缺主體實踐的能力,期許 媒介能主動從二二八舊事件中煉鑄新觀點,比如博採眾議發現「撫平社會創傷 的精神方式」,以建立全民共識。(夏春祥, 000: 0- ) 葉斯逸乃採用敘事理論研究解嚴後媒介有關「二二八議題」的新聞報導, 發現不同媒體似乎都描繪出類似的故事情節,他稱為「優勢敘事模式」,具體 內容不外: 無辜的人民 被政府莫名逮捕甚至殺害,導致眾多民眾受難;而受難 者的家屬在日後的生活及環境上也都產生了極負面的轉變及影響,時至今 日,受難者家屬乃要求政府承認錯誤,並要為過去所做的事負責。(葉斯 逸, : ) 何華欽則指出社運、國會、學術、輿論是生產二二八敘述的四個制度性場 址。初期不同場址所發的牴牾論述互相爭鋒,九零年代後開始定調於「臺灣人 受難」和「國民黨掩藏真相」。其間輿論扮演觸媒的角色,不斷要求國民黨政 府公開真相,李登輝時代的國民黨政府則以「新政權」的姿態逐步收編二二八 論述。作者的結論卻是: 二二八有著越 來越史詩化的傾向,透過每年不斷的儀式性重返,來 證明史詩地點的真理;透過二二八的壓迫敘事結構,不斷地再製「先賢先 烈」受難、受壓迫的故事。而後生晚輩面對這段歷史,不但不能質疑,還 需虔誠地學習。(何華欽, : ) 不論葉斯逸所謂「優勢敘事模式」或何華欽所謂「壓迫敘事結構」,反 映的都是傳播學領域研究者對臺灣史領域的研究成果相當隔閡,才會有骨子裡 以歷來官方觀點為是、而顯然似乎不以翻案論點為然的評論,也無所知於自 二二八事件後臺灣新聞界從業人員已結構大換血,掌握媒體言論的向非同情台 人於二二八事件之悲慘受難者,今日世代雖異,但多數媒體的特定觀點仍然。 夏春祥的研究即發現二二八事件初始( - )相關報導有 0 則;軍事 戒嚴時期( - )歲月漫漫近四十年,竟只有 則,論點也複述歷來官 方觀點;解嚴至夏文斷限的 000年,短短兩三年間卻已有 則。(夏春祥, 000: )可證今日坊間之主流媒體並無受制之委屈,何華欽所列四種敘述場 址也無壓迫媒體論點之能耐,登多登少,豈非全憑半世紀來勢居主流之媒體高 興?何氏所見九零年代後二二八事件開始定調為「臺灣人受難」和「國民黨掩 藏真相」,只能理解為向少同情台人於二二八事件受難之媒體也不好意思不施 同情語了。是則可知「臺灣人受難」和「國民黨掩藏真相」近乎實情。


「臺灣人受難」和「國民黨掩藏真相」的關鍵,源起當年蔣介石派遣整編 第廿一師 月 日抵台開始鎮壓,連日南北掃蕩綏靖,清鄉行動持續到 月 日 才結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00 年梓行《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 究報告》,已認定蔣介石應負最大責任。前舉文獻也指證陳儀玩兩面手法,一 邊面對請願之台人虛與委蛇,一邊請調軍隊來台,等到廿一師上岸,即刻以奉 准成立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為亂臣賊子,多數逮捕屠殺。 南京政府在極短期間內,決定派兵鎮壓臺灣,顯然與蔣介石所得情報關係 密切。在台灣能夠影響蔣介石決定動武的權力者,自然以擔任臺灣行政長官及 兼任臺灣省警備總司令之陳儀為主,陳儀與蔣介石之間直接往來之通訊,是南 京政府決定事件處置方針之重要依據。不過,已設立台北分社之黨屬中央通訊 社日常發回南京之電訊消息,也是南京政府瞭解臺灣政情之重要管道。蔣介石 收取陳儀個人報告之餘,中央社的台北電文正好可供比對,以驗情報虛實。所 以中央社台北電文無疑在蔣介石醞釀動武決策時,有推波助瀾的作用。分析電 文內容,乃成二二八事件傳播面向研究的重要課題。 前舉監察院閩台監察使楊亮功和監察委員何漢文的〈台灣二二八事件調查 報告與處理經過〉特別提出「輿論不當」之影響,指全台十餘家報紙成天批評 政府,使民眾「初則引為怪事,繼則信為正確,而漸啟輕視政府、不信任政府 之心理矣」。(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0 )是則新聞輿論已不單 是反映實況而已,可能還是促發事件的原因。是耶非耶,都有待一探究竟。

拙論的定位 本文以下即分析當年媒體之報導,並試比較官民營媒體之報導有無倚輕倚 重,甚或涇渭分明之現象。 名義上官營媒體只有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接收日治時期《台灣新報》改 制而成的《台灣新生報》一家,但中華民國是以黨領政的體制,一向黨政軍 警特不分,所以中國國民黨台灣省黨部 年 月 0日在台南初創的《中華日 報》、同年 月 日軍方在台中創辦的《和平日報》、 年 月 日已成立之 中央通訊社台北分社等,實質都具官營媒體的特性與立場,都應包括。 甚至 《重建日報》名義為柯台山(b. )主持之「重建協會」機關報,實則由省 《台灣新生報》、《中華日報》與《和平日報》都不缺文本。中央社台北分社電文已不見 於該社,只能靠自立晚報社於 年出版之《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所收。此書全靠台灣 史料的業餘蒐集者林德龍氏 年間於舊書舖中購得原為中央社台北分社採訪組組長張 任飛( - )收藏的一批「中央通訊社台北分社二二八事件電訊稿」,共一百廿餘 件,起於 年 月 日,止於同年 月 日,除了一般報導,尚多密電與陳儀、李翼中 ( - ;當年台灣省黨部主委)、白崇禧等人演講稿,以及有關當局的因應對策和報 告,甚至還有蔣經國( 0 - )隨同白崇禧來台後向蔣介石報告的電報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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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部調查室主任〔一說調查處長〕蘇泰楷負責,(陳翠蓮, : )乃依 省黨部之號令發言,也應歸入官營媒體分類。 民營媒體則依創刊先後順序,計有 年 0月 0日創刊之《民報》、 年元旦創刊之《人民導報》、 年 月 日創刊之晚報《大明報》、 年 月 日創刊之《國聲報》、 年 月 日創刊之的《興臺日報》、 年 月 日創刊之《中外日報》。除《國聲報》不得一見,無從研究外,其餘各報或多 或少有文本在手,全納為分析對象。

而所謂分析,指論述分析(discourse analysis)。 分析工具照原國科會研 究案已動用及結案後繼續嘗試發展的,可包括下列五種標尺:(一)事件起 因:媒體如何敘述引發事件的原因;(二)省籍形象:報導如何塑造本省與外 省人的形象;(三)事件參與者:報導聚焦於哪些事件參與者;(四)消息來 源:引述何種消息來源的說法;(五)對事件的認定:報導怎麼認定事件的本 質。但此會拙論限於字數規定,只舉事件起因的報導為例,比對官民營媒體處 置有無區別,並試為詮釋。

分析時間範圍從 年 月 日第一則攸關事件的報導出現開始, 止於 月 0日的相關報導。因為 月 日整編廿一師已分從基隆和高雄登陸,兵分兩 路,南北包抄掃蕩綏靖,所有民間報社應該都於 、 兩日遭毀,(中央研究院 近代史研究所, : , - , ;李筱峰, : )致 月 日後即 無民間報紙出刊, 月 0日除了《中華日報》還出刊外,全台無報。 月 日前 之《台灣新生報》,報導並陳官民雙方聲音,還能就事論事,並期許官方檢討 施政,回應民間要求,也呼籲人民遵行法治;但 月 日起,顯然廿一師已控 制全台,《台灣新生報》言論陡然一變,僅見政府官員行程與單向政策宣達, 不復聞民間社會的聲音,對於正處在血腥屠殺中的各地群眾動態隻字未提,毫 不重視,也開始指控與事者為暴徒,所行為叛逆,此後口徑一貫,(廖崧傑, 00 : - )已無日日分析必要,也無民間報紙言論可供比較。 《重建日報》原訂 年 月 日創刊,恰逢二二八事件爆發,提早發行號外,日後同遭查 封。本研究只掌握到 月 日發三波號外各一則, 月 日報導 則。 《民報》計有 月 日 則攸關報導、 日 則、 日 則、 日 則。《人民導報》只有 月 日 則。《大明報》計有 月 日 則、 日 0則、 日 則、 日 則。《興臺日報》 計有 月 日 則、 日 則、 日 則、 日 則。《中外日報》計有 月 日 則、 日 則、 日 則、 日 則。 論述分析相關理論見Foucault, , , 0, ;Parker, ;Reinhearz, ; Fairclough, ;倪炎元, 00 ,本文不吊書袋。 第一則攸關報導以三欄題刊出,標題是〈查緝私煙肇禍 昨晚擊斃市民二名〉,刊《台灣新 生報》 年 月 日,四版。 《和平日報》 月 日頭版報導〈本市五大報紙,當局予以查封〉,查封日期是前一日。此 新聞反映的應只是補完行政手續,實則中國軍隊綏靖過程,早已乘勢搗毀各報,所以《台灣 新生報》、《中華日報》等都未見報導此事,顯然不視之為新聞。除此五報,其他媒體於 二二八事件後之遭遇,可見附表一。


幾點管見 官營媒體提及事件起因之報導共有 則,見附表二;民營媒體則有 則, 見附表三。 附表二、表三中同見有省參政員聯名致電蔣主席暨各首長陳述事發原因的 新聞,官民營媒體都報導,顯然為通稿。既同消息來源,各家報導大抵一致, 可免析論。 但須強調者,官營媒體報此新聞,一則因是通稿,再則反映的也 是省參政員抒發台人委屈的看法,未必是媒體的看法,往下可見例證。 以中央社台北分社為例,除發此通稿,其電文對事件的背景原因著墨甚 少,僅於事件爆發之初先後兩次以參電說明, 後即多止於報導個別事件的表 面現象,強調官民隔閡,突顯本省人毆打外省人,忽略台人訴求政治改革。其 獨特之電文則有 月 日密電提及: 今日會中(按: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情形,異於往日,充分說 明今日局面之突然好轉,係由於市民首次自動要求恢復社會秩序,而市民 有此要求,則又係由於懼怕政府增兵屠殺。因此,增兵之效果,昭然可見 矣。哀哉台人!連日政府忍辱商談均無效果,非武力不足以制服,豈亦日 本帝國主義者之過歟?(林德龍, : ;強調用底線本研究所加) 從「日本帝國主義者之過」的字眼,可見中央社台北分社自非認為二二八 事件真屬偶發、毫無背景原因,但似乎不以杜聰明( - )、省參政員 以及一般台人之議論為然,而是老早認定台胞「深受日本之遺毒」,事件起於 遺毒發作,「非靠武力不足以制服」,所以只好「增兵屠殺」了?其建議呼之 欲出,立場與官方何其一致, 是深受官方影響?還是深刻影響了官方?事關 重大,有待進一步研究。 0

不論上述通稿,《台灣新生報》於事件伊始曾發社論, 措辭雖然委婉收 斂,但所揭諸事甚明,即有人走私,有商人大規模批售私,專賣局無力查 緝,只雷厲風行取締街頭攤販,「舍本逐末」,必不能禁絕,甚至不無可啟疑 竇之暗示。 而「私攤販…無業可就…輾轉街頭,販賣私,博取蠅頭微利,藉以維 持個人乃至全家的生活,值得社會的同情。」 雖屬通稿,但中央社、《台灣新生報》與各民間報紙第一時間就發稿,《和平日報》慢了一 天才見報,《中華日報》更遲至 月 日才刊出。《和平日報》 月 日頭版刊出啟事,補陳 月 日後因情形特殊,休刊數日,其慢一日見報,顯然因為 日也休刊。 一次是 日午夜發「綜合台胞之議論」,(林德龍, : - )另次是 月 日發引「負眾望 之台灣學者杜聰明」之看法。(林德龍, : ) 見前面歸納白崇禧對全國廣播大意和台灣行政長官公署事件報告的要點。 0〈延平路事件感言〉,《台灣新生報》 年 月 日,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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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也提及「警察和專賣局的查緝人員,不但隨便帶槍,而且隨便開槍。… 違反陳長官平日不准帶槍的指示」,「政府要人民守法,政府本身就要先守 法…人民現在要求政府的,…就是要政府守法。」

這些文字,對照民間各紙報導,頗能反映台人心聲, 應與報社員工及管 理階層仍多台人,不無關係。 何況 月 夜至 日凌晨之交,民眾包圍新生報 社,威脅須秉公報導,否則將火燒報社,也由不得《台灣新生報》裝聾作啞。 (林木順, 0: 0- ;李筱峰, 0: - ) 表面上看,《台灣新生報》仍視此事為查緝無方引發的單純事件,只指責 專賣局違法無能,未探究為何專賣局違法無能,當然也未立論陳儀政府違法無 能,還不忘為陳儀開脫,如「陳長官的作風,也是民主的作風」、「以陳長官 的公正賢明」等,仍恪守公署機關報的立場,驗以文末呼籲:「我們痛心疾首 於一部份公務人員的不守法,我們大聲疾呼要求政府守法,我們本身就必須以 正當的方法,表達大家共同的意見和願望……」,更是顯豁。 《中華日報》只見一過期通稿,姑且不論。但省黨部調查室主任蘇泰楷主 持之《重建日報》 月 日連發三波號外,下午四時所發號外第三報交代事發遠 近因甚明,內文俱引如下:(原文無標點) 台灣省民眾代表大會致蔣主席電原文如下〔:〕 南京國民政府主席蔣鈞鑒:二月二十七日夜〔,〕本省專賣局派員 率帶警察大隊員警十名〔,〕在台北市延平路查緝私煙開鎗〔,〕槍擊死 傷市民數名〔,〕民眾甚為憤慨〔。〕翌日上午〔,〕死難家屬暨民眾往 專賣局〔,〕要求究辦兇首〔,〕不得要領〔,〕乃轉赴長官公署請願 〔。〕該公署衛兵突由樓上開機鎗掃射〔,〕民眾死傷數人〔。〕由是 激動公憤〔,〕逐〔遂〕遷怒於公務人員〔,〕致發生毆打情事〔。〕 警備總司令于是日下午三時宣佈戒嚴〔,〕四處開鎗〔,〕斃傷市民甚 眾〔,〕情勢更趨擴大〔。〕經國大代表〔、〕參政員〔、〕省參議員 〔,〕暨市參議員力向長官交涉〔,〕結果准於三月一日下午十二時解嚴 〔,〕並於下午四時本省陳長官親自廣播〔,〕民眾稍趨平靜〔,〕分散 歸家〔,〕行經北門口鐵路管理委員會時〔,〕道上國軍及警察大隊竟再 吳濁流( 00- )亦認為此社論比較公平而代表了當時的民意。(吳濁流, : 0 ) 《台灣新生報》戰後由國民黨接收改制,從屬關係上一變為長官公署的機關報,但人 脈和財源並未完全轉化,許多重要編務及管理人員,仍然是戰爭末期受逼併入《台灣 新報》的《興南新聞》要員,如日文版總編輯吳金鍊( - )、總經理阮朝日 ( 00- )、印刷廠廠長林界( 0- )、採訪主任呂天南、台中分社主任吳天賞 ( 0 - )、嘉義分社主任蘇憲章( 0 - )、高雄分社主任邱金山( 0 - ) 等。台灣人的股份資金也還保留。儘管陳儀政府積極想收編這些優秀份子為其效命,但看 不慣陳儀政府橫暴專斷作風之有骨氣者,仍然所在多是。(阮美姝, : - ) 10


開機鎗掃射〔,〕死傷民眾三十餘〔。〕因之〔,〕更惹全省人民公憤 〔,〕認為政府毫無威信〔,〕舉動極為野蠻〔,〕且無紀律〔。〕是以 事態愈加擴大〔。〕此為經過真相〔,〕現全體民眾要求本省政治必須根 本改革〔,〕蓋本省光復以來〔,〕政治惡劣〔,〕軍警公務人員之不法 行為致使省民大抱不滿〔,〕雖經迭次要求改善〔,〕仍無效果〔,〕此 乃造成二,二八慘案之素因〔因素〕〔。〕為此〔,〕懇請中央速派大員 蒞台調處〔,〕以平民憤〔,〕並速實行地方自治〔,〕實現真正民主 政治〔。〕臨電迫切〔,〕不勝待命之至〔。〕 台灣省民眾代表大會 寅 此報導與中央社同日發之電文比對,見解立場立判,屬性雖是官營媒體, 傳達的卻是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代表的民間聲音,何以如此?只能從統治 者內部派系鬥爭去理解。 (陳翠蓮, : ) 《和平日報》則摘錄蔣渭川 日晚上的廣播詞,指事件發生的「近因為專 賣局職員擊斃民眾,遠因則為台灣同胞多數不滿省內政治,要求改革。」 同 日同版還有署名「一讀者」的投書,指事件「並非突發的暴動,而是邇來的公 憤的表現。」 …。 憶起光復當時,我們以萬分的熱情,歡迎陳長官蒞台,以萬分的誠 意親近祖國同胞。但他們竟視台灣為殖民地,看台胞為可欺,而拚命榨取 民膏民脂,儘量搜括公產公地,無權不爭,無利不奪,無路不走,無孔不 穿,無官不貪,無吏不污,無軍不惡,無惡不作,實在有集古今東西的萬 惡在他們身上之觀了。 總而言之,大官大貪,小官小污,而所得的污穢錢來欺騙婦女,買汽 車,造洋房,收金條每天酒池肉林,揚揚得意,慘殺良民,其污穢也,豬 狗也不如了。其可惡也,鬼魔也不及了。如此怎能叫台胞不切齒嗎?如此 政府還能稱為政府嗎? …。

長官公署以蘇泰楷縱容《重建日報》刊發號外,助長亂事為名,封其報社,蘇並受看管候 訊。中統局 月 日呈蔣介石報告,則謂蘇泰楷事件期間「調查工作繁重,對該報刊發號 外,並未預聞」;「陳長官於國軍抵台後,誤信長官公署宣委會主委青年黨首要夏濤聲一 面之詞,以《重建日報》為反動報紙予以查封…不啻助長其他黨派,摧殘本黨同志經營 之文化事業,予本局防制奸偽、保衛黨國之任務以嚴重打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 : - ) 〈楊亮功奉命來台,處理二二八事件〉,《和平日報》 年 月 日,二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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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軍報而如此刊文,當然非比尋常。但看該報社長李上根邀任該報 的經理樓憲(b. 0 )、主筆王思翔、編輯主任周夢江(b. )等人,名義 上雖是國民黨員,實際上都是左傾人士,加上舊台共謝雪紅( 0 - 0)介 紹了大批人員入社,致《和平日報》勇於披露官吏腐敗,則不難解釋。(周夢 江, 0: - ;王思翔, : - )也難怪陳儀穩住台灣局面後,隨 即查封《和平日報》,理由就是「言論反動,並潛入共黨份子」。(王天濱, 00 : ) 至於民間媒體如何報導事件的起因,看附表三, 則報導中有八則引述 消息來源的看法,前述攸關省參政員的通稿居其三,已可見一斑。另有三則 屬報社發表自己見解,以當時民間銷路最好的《民報》為例,其 月 日社論 說:「…把一年來隱忍在胸中的不平不滿,由此燃著導火線,一時總爆發起

來…!」

左翼人士聚集的《人民導報》則指出:「這一次的僅一緝之事,竟弄成 重大的影響,可見遠因并非一朝一夕,正如李翼中先生的〔所〕說,是平時的 積憤所致。」 《興臺日報》說:「這回的事件,不可看作因查緝私而致發生人命案的 小事件,政府人員,須反省在台灣的施政行為,公務員的服務如何?劣政貪污 的行為如何?」 三報的論述,一致指出事件的發生並非起於一朝一夕,而是肇因於「平時 的積憤」、「台灣的施政行為」、「一年來隱忍在胸中的不平不滿」,比對起 最能反映行政長官公署和南京國府立場的中央社台北分社電文,雙方所見真是 差比雲壤。 《民報》更於方塊短文〈熱言〉中駁斥當局所說「向來對言論取締太寬, 以致釀成這回的事件」,認為「倘若過於壓迫言論,恐怕早就發作了」,明確 指出事件爆發無關言論尺度,乃深深關乎施政良窳。 《民報》 月 日社論〈同胞們聽吧!〉還有下引文字:(強調用底線本研 究所加)

王天濱謂《和平日報》 月 日遭查封,但本研究親見 月 日出刊之《和平日報》,並集 得當天攸關二二八事件之後續報導、投書、社論、更正等共 則。 〈同胞們聽吧!〉,《民報》 年 月 日,一版。 〈二. 二八事件感想〉,《人民導報》 年 月 日,一版。 〈談省垣的不祥事件〉,《興臺日報》 年 月 日,一版。 〈熱言〉,《民報》 年 月 日,二版。 12


…同胞們的義憤的行動,並不是只為滿足一時之快,…同胞們所提出 各項的要求,完全是出於愛國家,愛民族,愛臺灣的至情,…。 … 依學生並其他幫忙負責的同胞們的努力,把全台北市治安恢復到比 二二七以前更好的狀態,也是表示同胞們自治的能力與守法精神最好的機 會…。 … …請全省民意機關及民眾團體代表諸君各在選舉區及職域,召集區 鄉鎮民大會,或團體大會,聽取全民意見,作成具體條項,一齊攜到已經 組織了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互相討論,決議一個遵照民意的最善辦 法。 … 《民報》請各地匯集意見到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呼籲台人雖然激憤, 但應「互相討論」,以決議民意,展現「比二二七以前更好的」的秩序;而維 持秩序,則是為了彰顯「同胞們自治的能力與守法精神」。此與前揭中央社台 北分社電文指稱市民主動要求恢復社會秩序,出於「懼怕政府增兵屠殺」, 顯見官民營媒體不單於事件起因的認知不同,於台人行為的解讀,也頗有落 0 差。 另,官民營媒體於報導之緩急,也見區別。民營各報是事件伊始即大量 報導不輟,官營各報報導之日期與則數,則集中於觀察期後段「二二八事件處 理委員會」運作期間(見附表四),即連事件期間幾乎日日出報之《台灣新生 報》也見此趨勢。 可意會官營報紙有配合統治當局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壓 力,民間報紙則急於抒發不平和引發公論。 謂統治當局企圖壓制輿論,並非純由推斷,中央社台北分社 月 日午夜

0 然則,度此腹者須居何心?當年統治勢力如此居心度腹,今日何嘗不然,一甲子餘歲月等 於白修練。 《台灣新生報》 月 0日未出刊,原因不明,應與廿一師 月 日進台北城後展開大逮捕和 大整肅的變局有關。中央社事起一刻即勤於發稿,因其不以台民為主要讀者,且後台自有 強硬老闆,或可稍免台灣統治當局箝制,但 月 日至 日之間竟然不見電文,此六日卻正 是廿一師在全台「血的大肅清」(《朝日新聞》調查報告用語)的關鍵時期,(李筱峰, : )是中央社終究受到禁止,不准發出電文?還是中央社主動配合軍方行動,不 讓台灣的血腥氣味逸出?經親訪當年中央社台北分社主任葉明勳(b. ),他答覆印象 中是日日都發稿,但自謂專管台北分社外務,編採發稿有編輯組,由採訪組長張任飛專 責,具體作業自己不甚了了;但補充說,「那個時候,報紙開天窗、報紙停刊的……欸, 不是現在我們這個腦筋……報紙開天窗現在是不得了的事情,那個時候這種事情……亂 世……」。( 00 年 月 日 : 0- 0: 0AM,台北市八德路台視大樓常駐監察人辦公室)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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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之參考密電即報「長官命令各報,除刊載兩則公報外,不准另載新聞」。 (林德龍, : )另, 月 日以前《台灣新生報》日出乙大張半,共六個 版,每日皆有社論,議題廣泛,遍及經濟民生、物價、內政、外交等,逢周日 且請學者專家對各類議題發表意見;但 月 日起,即以「紙張奇缺」為由, 每日出報驟減縮為乙小半張,只剩兩小版, 且長達半個月無社論,於事件最 嚴重之時, 不再表達報社立場,為前此歲月所未見,可體會其承受直屬上級 「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之壓力有幾許。

結語 本文以守大會所限字數,只以報導事件起因之新聞為比較對象。 拙見官營媒體多引述消息來源的說法,民營媒體則有自己的觀察。再驗媒 體自己的見解,官營媒體多視事件為偶發之查緝私衝突,長官公署施政並無 大問題;民營媒體則大聲疾呼事件非偶然,乃台人一年餘之積憤所致,呼籲政 治改革。官營媒體報導之日期與則數多集中於觀察期後段「二二八事件處理委 員會」運作期間;民營媒體則事件伊始即大量報導不輟。 官營媒體之報導立場也難一概而論,中央社電文與出兵鎮壓的官方立場 完全一致;《台灣新生報》能反映台人心聲,但仍恪守公署機關報立場;《中 華日報》、《重建日報》等省黨部刊物只守起碼的黨報立場,卻費心於攻擊陳 儀治台團隊,反映政治鬥爭的架勢;《和平日報》則見嚴厲指責陳儀秕政的文 字,反映了編務人員中的確有左傾人士的觀點。 比較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官民營媒體之報導,當然不應拘限於報導事件 起因之新聞,拙見至少還有以下試舉之面向可供比較:「報導如何塑造本省與 外省人的形象」;「報導怎麼歸類褒貶事件參與者,或聚焦於哪些事件參與 者」;「報導引述何種消息來源的說法為多,與論點有無關係」;「報導怎麼 認定事件的本質」,這些面向之比較若完成,媒體與輿論因素在二二八事件之 作用,才能清晰與周延把握。愚願日後一點一點另撰專論,或期諸有志研究生 接手,發展為學位論文。

民營報紙版面多未減縮,反而官營媒體因「紙張奇缺」而縮減版面,寧有是理?島內物資 不都歸行政長官公署的貿易局與專賣局控制的嗎? 李筱峰( : )指出 月 日下午,國府軍廿一師的增援部隊抵達基隆;從福州運來的 憲兵第四團兩個大隊,亦乘海平輪登陸基隆港。同時,廿一師的另外三千名部隊也在高雄 登陸。從此展開「血的大肅清」。到了 月 日,台灣全島都已受當局控制。自 月 日以 來的大逮捕、大整肅,雖然隨著 月 日國防部長白崇禧抵台「宣撫」而稍緩和,但旋踵而 來的「清鄉」與持續不斷的「綏靖」行動,再為台灣社會帶來恐怖氣氛,人人自危。陳儀 當局自 月 日以後,即開始有計劃逮捕台灣的知識菁英。許多著名的教授、醫生、律師、 作家、民意代表、地方領袖、教員、新聞記者……等,紛紛被捕,或下落不明,或公然處 決。他們之中,絕大部分人未曾參與任何暴動,卻慘遭不測。 14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eporting Made by Statecontrolled Media and Private-run Media in Taiwan during the February 28 Incident: In the Case of How the Cause of Incident Was Reported Lin, Yuan-huei Abstract The title of this study is self-explanatory. It focused the comparison on the dates from February when the first report came out, till March 0, on which the commentaries island wide on the incident became monotonous. Before the Martial Law was lifted in , the island was tightly ruled by the iron fists of the totalitarian KMT (the Nationalist Party). CNA Taipei Bureau, Taiwan Hsin Sheng Daily, Chung Hua Daily, Ho P’ing Daily and KMT-controlled Ch’ung Chien Daily were considered state-controlled media; their counterparts, Min Pao, Jen Min Tao Pao, Ta Ming Pao, Hsing T’ai Daily and Chung Wai Daily, the more accessible newspapers to the researcher than the others, were regarded as private owned. This research has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state-controlled media mostly adopted the stories released by the news sources; the private-run media, on the other hand, showed more objective observation. As for the cause of the incident, the statecontrolled media viewed it as the mere conflict between the smuggled-cigarette vendor and the police. They maintained that the government did not commit any major mistakes. The private owned media declared that the incident was yet by no means accidental. It was an outburst of a year long accumulation of rage and discontent against the government. They urged the government to face the problem and take the initiative of political reform. The state-controlled media limited their reports mainly on the post-incident days. The private-run media, however, did not cease to report on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cident and its aftermath. Still, the state-controlled media showed some considerable difference among themselves regarding the incident. The CNA Taipei Bureau took the same stand as the government on cracking down on the protesters. Taiwan Hsin Sheng Daily stuck to the official statement and yet at the same time was able to reflect some of the sentiments among the Taiwanese people. The KMT-controlled Chung Hua Daily and Ch’ung Chien Daily followed the party lines, but indulged in attacking Ch’en Yi’s leadership, staging a political struggle within the party. And Ho P’ing Daily’ s harsh criticism on Ch’en Yi’s corruption mirrored the leftist perspective among the editorial staff. Key Words: The February Incident, Chen Yi, state-controlled media, private-run media, CNA Taipei Bureau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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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表一:二二八事件後台灣各報遭查封與處分情形 名稱

查封日期

查封理由

人民導報

.0 .

思想反動,言論荒謬、詆毀 政府、煽動暴亂之主要力量

待事變結束後,該社 .0 .0 財產准予自行處理 啟封

民報

.0 .

思想反動,言論荒謬、詆毀 政府、煽動暴亂之主要力量

待事變結束後,該社 .0 . 財產准予自行處理 啟封

大明報

.0 .

思想反動,言論荒謬、詆毀 政府、煽動暴亂之主要力量

待事變結束後,該社 .0 .0 財產准予自行處理 交掃蕩報

中外日報

.0 . 未核准登記

待事變結束後,該社 .0 . 財產准予自行處理 啟封

重建日報

.0 . 原未出版、擅發號外

待事變結束後,該社 財產准予自行處理

青年自由報

.0 .

大公報 台北辦事處

.0 . 持論荒謬

查封

台灣經濟日報 .0 . 持論荒謬

查封

台灣工商日報 .0 . 持論荒謬

查封

自強日報

.0 . 持論荒謬

查封

.0 . 啟封

和平日報

.0 . (參見註 言論反動並潛入共黨份子 辨正)

查封

.0 . 復刊發行

興臺日報

不詳

言論荒謬,詆毀政府,煽動 民心

發佈「台南縣縣長袁國欽潛 逃阿里山」等新聞

資料來源:王天濱( 00 : )

16

處置

備註

待事變結束後,該社 財產准予自行處理

勒令停止發刊,報社 查封充公

.0 .


表二:官營媒體對事件起因的報導 媒體別

日期

版次

台灣 新生報

0 .0

二版

台灣 新生報

主標題

內容概述

人民現在要求政府的,就是依法把他們嚴辦,換句話說,就是要政 延平路事件感 府守法,但反過來說,人民要政府守法,人民本身也要能守法,不 想(社論) 能失其自己的立場 此次事變導因於地方政府民情隔膜,人員舞弊層見疊出,人事制度 本省參政員聯 紛亂,若干公警人員不守法紀輕視台省人材,省內外人任職待遇差 名致電,蔣主 別,過去日產乃台灣省民血淚所造成者,多半為官有官營等等積成 席暨各首長 民怨 本省全體參政員聯名致電蔣主席及各部會首長:此次事變導因於地 闡述事件演變 方政府民情隔膜,人員舞弊層見疊出,人事制度紛亂,若干公警人 真相,建議改 員不守法紀輕視台省人材,省內外人任職待遇差別,過去日產乃台 革政治方案 灣省民血淚所造成者,多半為官有官營等等積成民怨 此次事變導因於地方政府民情隔膜,人員舞弊層見疊出,人事制度 省參政員聯名 紛亂,若干公警人員不守法紀輕視台省人材,省內外人任職待遇差 致電中央,闡 別,過去日產乃台灣省民血淚所造成者,多半為官有官營等等積成 明事件真相 民怨

0 .0

二版

中華日報 0 .0

一版

和平日報 0 .0

一版

和平日報 0 .0

二版

讀者投書: 這次的起義並非突發的暴動,而是邇來的公憤的表現。這多麼不 二二七慘案真 幸,同時多麼光榮。不幸者是以血洗血,光榮者是以此肅清弊政 因

和平日報 0 .0

二版

楊 亮 功 奉 命 蔣渭川廣播:此次事件之發生,近因為專賣局職員擊斃民眾,遠因 來 台 , 處 理 則為台灣同胞多數不滿省內政治,要求改革。此次民眾運動之目 的,並非反抗中央,亦非希望獨立 二二八事件

重建日報 0 .0

現全體民眾要求本省政治必須根本改革,蓋本省光復以來。政治惡 號外 二 二 八 慘 案 續 劣,軍警公務人員之不法行為,致使省民大抱不滿。雖經迭次要求 第三報 報 改善,仍無效果,此乃造成二二八慘案之素因…… 嚴 懲 禍 首 優 卹 李主委翼中六日晚八時廣播原詞如下……主要的原因實在是於一年 傷 亡 , 勿 信 謠 餘來,官民間的隔閡沒有消滅,和痛恨一部分不肖官吏的種種不法 諑靜待解決 行為的結果

重建日報 0 .0

一版

重建日報 0 .0

二版

中央社 0 . (台北)

中央社 0 .0 (台北)

中央社 0 .0 (台北)

台 北 日 參 電 哀哉台人!連日政府忍辱商談均無效果,非武力不足以制服,豈亦 (密) 日本帝國主義者之過歟?

中央社 0 .0 (台北)

台 北 日 參 電 台灣省自治青年同盟今日發表時局宣言,指出二二八事件係全台同 (禮密) 胞對於一年半來政治不滿之爆發,查煙慘案不過是導火線

中央社 0 .0 (台北)

總社(密)

台灣省全體參政員致中央社轉國民政府主席兼行政院長蔣、暨各院 會部長官,二二八事件導因於(一)地方政府之民情隔膜;(二) 人員舞弊;(三)人事制度紛亂;(四)若干公警人員不守法紀; (四)輕視台省人材;(五)日產接收多為官有、官營,積成民怨

中央社 0 .0 (台北)

中央社訊

省黨部主委李翼中今晚八時廣播,指出二二八事件的發生,主要原 因在於一年餘來,(一)官民間的隔閡沒有消滅;(二)一部分官 吏做出種種不法之行為

二二八事件處 二二八事件發生,專賣局查緝私煙不過導火線而已,根本原因在於 理委會,發表 政治腐敗更非由於省界觀念而來 處理大綱 此次暴動係由下列諸因釀成:(一)海南島萬餘台胞曾受虐; (二)禁止黃金買賣導致萬餘商人及工人失業;(三)貿易局統 台北 日午 制進出口太嚴;(四)日來逮捕囤米大戶,地主及紳士頓遭損失; 夜發參考電 (五)祖國政治紛亂,導致台胞輕視;(六)專賣局查緝私煙,導 (密) 致煙販無以為生;(七)社會經濟恐慌;(八)米荒問題迄今未解 決;(九)官吏中常有貪污者。 杜聰明中午對記者稱,暴動之遠因與近因在於:(一)貪污時有發 現;(二)政府糧政措施不當,物價暴漲;(三)查緝人員隨便開 參電 槍斃人

(研究助理張耀仁整理)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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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表三:民營媒體對事件起因的報導 媒體別

日期 版次

民報

0 .0 一版

民報

0 .0 二版 熱言

民報

監察使往台調 0 .0 一版 查,關於本省 騷動事件

民報

致電主席暨各 0 .0 二版 院部長,參政 員建議九項

人民導報 0 .0 一版

主標題

內容概述

同胞們聽吧! 把一年來隱忍在胸中的不平不滿,由此燃著導火線,一時總 (社論) 爆發起來 當局說是他向來對言論取締太寬,以致釀成這回的事件。這 也許是認識的錯誤,倘若過於壓迫言論,恐怕早就發作了? 中央宣傳部彭學沛部長回答……台灣之騷動,起因於取締捲 煙小販,蓋台灣有捲煙專賣,取締私煙自易發生糾紛,以致 引起此次之騷動 台灣省全體參政員六日由中央社轉電蔣主席……此次事變導 因於地方政府民情隔膜,人員舞弊層見疊出,人事制度紛 亂,若干公警人員不守法紀輕視台省人材,省內外人任職待 遇差別,過去日產乃台灣省民血淚所造成者,多敗為官有官 營等等積成民怨

二二八事件感 這一次的僅一緝煙之事,竟弄成重大的影響,可見遠因并非 想(社論) 一朝一夕,正如李翼中先生的(所)說,是平時的積憤所致

此番事變,無疑的,專賣緝煙傷人,為其導火線。但其基本 痛定思痛(社 原因,實滲雜著政治的經濟的因子。如果以這次事變,而引 論) 起覺醒和變革,則這次的流血,也不見得就毫無代價 台灣省全體參政員六日由中央社轉電蔣主席……此次事變導 因於地方政府民情隔膜,人員舞弊層見疊出,人事制度紛 大明報 0 .0 一版 參政九建議 亂,若干公警人員不守法紀輕視台省人材,省內外人任職待 遇差別,過去日產乃台灣省民血淚所造成者,多敗為官有官 營等等積成民怨 傳陳長官已決 蔣渭川氏於昨晚廣播……略謂此次事件之發生,近因為專賣 中外日報 0 .0 二版 定,改組公署 局職員擊斃民眾,遠因則為台灣同胞多數不滿省內政治,要 為省府 求改革 台灣省參政員聯誼會致電中央報告……光復以來,政府民情 此次事件發生 隔膜,舞弊百出,人事制度紛亂,公務人員不守法紀,不重 中外日報 0 .0 一版 原因,係由於 用本省人材,省內外人任職待遇差別,過去日產乃台灣省民 政府民情隔膜 血淚所造成者,均收為官有,官營,積成民怨等等 處委會向中外 這次的事件完全是全省人民對於一年餘來之腐敗政治的不滿 中外日報 0 .0 一版 廣播,闡明事 同時爆發的結果。 件原因經過 改革本省政 省黨部李主委翼中六日晚八時廣播原詞如下……主要的原因 中外日報 0 .0 一版 治,中央必能 實在是於一年餘來,官民間的隔閡沒有消滅,和痛恨一部分 接受 不肖官吏的種種不法行為的結果 這回的事件,不可看作因查緝私煙而致發生人命案的小事 談省垣的不祥 興臺日報 0 .0 一版 件,政府人員,須反省在台灣的施政行為,公務員的服務如 事件(社論) 何?劣政貪污的行為如何? 新營鎮開鎮民 我等台胞,歡迎光復,當茲民生困迫,如在水火中,不幸發 興臺日報 0 .0 二版 大會,呼籲省 生二二八的慘案 同胞奮起 (研究助理張耀仁整理) 大明報

0 .0 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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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四:觀察期內官民營各報報導二二八事件的日期與則數 民營報紙 報名

民報

人民導報

大明報

興臺日報

中外日報

官營報紙

日期(月/日)

則數

/

報名

日期(月/日)

則數

/

/

/

/

/

/

/

/

/ 號外

/

/

/

0

/ 號外

/

/ 台南號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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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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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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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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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外

/

/

/ 0

0

/

/

/

0

/ 號外

/

台灣新生報

中華日報

和平日報

重建日報 註:以本研究掌握的文本為限

(研究助理張煜麟製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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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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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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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與中國衛生之落差 涂醒哲* 台灣在 00 年經歷了一場「中國製造,香港輸出,台北放大」的SARS事 件,一共死了 人,損失 0億新台幣,表一為SARS發病和死亡人數。從此 表,我們可以看到受害最多的幾個國家,都是和中國關係密切,其中關係最親 的香港受到最多傷害,台灣次之,新加坡也受害嚴重,不是華人國家的加拿 大,也是在中國城發生SARS,加拿大的媒體乾脆把SARS稱為「中國肺炎」。

表一 SARS高發地區性疫情 (世界衛生組織2003/08/1資料) 地區

發病人數

死亡人數

資料全球

中國

香港

新加坡

0

加拿大

0

台灣

近年來,台灣打破蔣經國前總統『不談判、不接觸、不妥協』的訓示, 不但接觸,而且妥協。雖不談判,但多的是前政府官員,將領的叛逃,雖不三 通,但多的是商人、企業的私通。來往的密切、交流的頻繁(每年約有四百萬 人次往來);出入地點的深入(比起美日等國家只到大都市、往大旅館,台 灣人則到窮鄉僻壤去開工廠,去掃墓探親);以及生活習慣的雷同(比起美 日等國家,台灣人較敢坐下來吃山產、吃小吃);再加上語言會通,冒險性 強,喜歡展風神,有的嫖妓、有的包二奶,更使得台灣與中國兩國間的交流充 滿了傳染病的威脅。而由於台灣又受中國惡意抵制,無法成為世界衛生組織 (WHO)會員,各種資訊及協助均來得又慢又少,對台灣人的生命威脅更加 危峻。近年來各國禽流感不斷發生,已經死亡不少人,醫學界均預期人傳人的 人流感會隨時爆發。歷史已經證明,中國南方人、畜家禽共同生活的環境,是 最多人流感的起源地,而中國又是全世界資訊最封閉,人權最低落,最會說

*涂醒哲為現任立法委員、財團法人台灣紅絲帶基金會董事長。曾任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論壇副總召集人兼醫療保健與政策研究組客座教授、行政院衛生署長、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 制局局長。 24


謊,最會掩蓋疫情(想想SARS對全世界的危害)的國家,更不要說世界各國 專家均視中國為有『能力』製造生物恐怖戰劑的國家,和中國的三通交流真是 步步危機。 在此歷史轉捩點的 00 ,究竟台灣會選出一個台灣總統來確保台灣的長治 久安及民主深化;還是要選出一個中國台灣特首來把台灣終極統一給中國,淪 為中國的一省(部分),有心之士莫不引以為憂。台灣最大的浩劫 剛滿 0年不 久,撫今追昔,我們不能不對 0多年前的台灣「光復」仔細追究。 從衛生的觀點,「光復」不僅是政治的統治,軍事的接管,文化的侵略, 更是傳染病,各種不健康行為的「光復」。而 事件的起因不僅是台灣人受 不了中國人蠻橫威權統治的反抗,各種疾病的光復,除了威脅台灣人民的健 康、生命,更是引爆 事件的遠因。本文第一部分將討論台灣在終戰前的衛 生制度及衛生狀況。第二部份說明中華民國在終戰前的衛生制度及狀況。第三 部份探討台灣終戰後的衛生狀況。第四部份討論中國及台灣終戰前二者間的衛 生落差以及和 事件的關連。(光復是國民黨的說法,正確用語應是終戰或 淪陷)

I 終戰前的台灣衛生 達爾文在觀察自然界各種生物後,提出物競天擇的觀點。他認為自然界 會不斷地淘汰不適合生存於其間的生物,維持自然界的平衡。 - 世紀「現 代國家」出現的時候,社會科學家將達爾文物競天擇的概念擴張至民族國家相 互角逐上。例如希特勒認為日耳曼人血統較猶太人高尚,作為其迫害猶太人的 理由;西方殖民國家也以「社會達爾文主義」來作為其爭掠亞、非、美洲地區 的藉口。馬英九等則認為中國人高台灣人一等,以作為其統治臺灣的理由(正 統),還特別製作「城市導覽」來警告外國人不要稱 年後來台的中國人為 臺灣人。 當大航海時代來臨,西方國家以其先進的航海技術到達亞、非、美洲地區 時,他們看到這些地區的人民仍停留在在宗教和非理性的氛圍之中。對他們而 言,西方殖民國家認為其殖民是帶領這些民族由前現代社會步入現代的唯一途 徑。區別前現代和現代的關鍵就是現代性(modernity),而現代性則體現於科學 的發展上。 日本在明治維新後,開始學習西方科學,並開始攻佔鄰近的土地,以擴張 自己的腹地。 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之後,日本將其勢力範圍延伸至澎湖 群島和台灣。為求順利統治殖民地,他們將現代性帶入當時仍處於前現代的台 灣,而醫學對日本帝國來說,就是「天皇權力的延伸」。換句話說,「台灣醫 學的發展自始即是日本殖民統治的一環」。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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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勸君切莫過台灣,台灣恰似鬼門關,千個人去無人轉,知生知死都是 難。」這是清朝時期對台灣的描述,可見當年到台灣是多麼危險。台灣之所以 被稱為瘴癘之地,乃因位處亞熱帶,各種熱帶疾病非常流行,如鼠疫、霍亂、 瘧疾、傷寒、副傷寒和痢疾,都是容易致人於死的傳染疾病,台灣也因而成為 研究熱帶疾病的好地方,其中瘧疾係經由蚊蟲叮咬而傳染的學說就是由在台行 醫的曼松(Manson)醫師首先提出。 台灣這種熱帶傳染病猖獗的現象,日本於 年「牡丹社事件」派兵攻台 時,就已經吃足苦頭。入台的日軍約有 0人,然罹病者卻高達 0 人次, 平均每人罹病 - 次。 年 月 日,日軍攻佔澎湖列島,短短四天即死亡近 千人,幾乎「全軍覆沒」。從 年 月 日到 月 日止,日軍受傷者 人,戰死者 人,而罹病者卻有 人,病死者 人,因病而死的日軍比 戰死的多了近 0倍。 因此,日本統治台灣後,便積極從事疫情控制的工作, 年七月,即 在台灣總督府總督官房下設置衛生事務所,以綜理台灣地區的衛生業務,並 在 年派後藤新平醫師為總督府民政長官。後藤新平是畢業於須賀醫校的 醫師,以其醫學訓練,很重視個人及社會環境的差異性,主張把社會看成「患 者」,要解決社會問題前,須先了解其病因(風俗習慣),再做診療。因此,在 他擔任台灣總督府民政長官時,他首先主張要以科學方法來探勘台灣風俗民情 和制度上與日本相左之處,待蒐集足夠的統計資料後,才能擬定合乎台灣民情 的管理策略。這套管理方式被稱為「生物學統治論」。 在 0 年 0月於一場台灣醫學會第一次大會上,後藤新平提到: 我來本島赴任之際,欲將新領土的經營,置於生物學的基礎上,諸君 亦有所認知。蓋此方針幾乎是世界所公認。即不能不以生物進化的真理作 為標準,特別是對現今進化達頂點的人類,最需要審慎研究。而最適合擔 當此研究位置的就是醫學者。雙肩擔當本島經營的,是立志移往遙遠他鄉 的母國人。……而研究戰勝風土的影響,增強人類抵抗力的方法,必求助 於醫學。 後藤新平認為富國之前必先強兵,這是現代國家的共識。國家提供優良的 醫護體系照顧人民,使人民身強體壯,便能提升國家的生產力。對殖民母國而 言,這也是一種能讓人民臣服於其下,並戮力為母國生產的統治手段。 日本在 年公佈〔台灣醫業規則〕, 年 月公佈〔台灣中央衛生會 規則〕。「中央衛生會」直屬台灣總督,會長是民政長官兼任,警務局長、台 灣軍醫部長、中央研究所衛生部長、台北州知事、台北醫院院長、總督府立醫 學專門學校校長為當然委員,負責管理全台灣的醫政與公共衛生。中央衛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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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警務局衛生課,負責主管傳染病及地方病、保健衛生、海港檢疫上水與下 水及有關市區港灣的衛生計劃、醫政及藥制、公立醫院管理、鴉片取締及管 理、濟生會及其他施藥事項、醫藥品及衛生資材管理、牛奶及乳製品管理、各 種保健機構管理,課長並兼任熱帶醫學研究所總務主任。「中央衛生會」陸 續發佈臺灣地方病及傳染病調查委員會規則、台灣公醫規則、臺灣醫生許可規 則、醫師法、齒科醫師法、臺灣醫師令、臺灣醫齒科師令、台灣公醫服制…等 二十多種衛生醫療法規,臺灣的衛生醫療體糸逐漸步上坦途。 後藤新平設立總督府醫學校(此即為台灣大學醫學院的前身),培育醫師 人才。並設置醫院、保健館、海港檢疫所、婦人病院、傳染病院、隔離病舍、 瘧疾防遏所,慢性傳染病療養所、戒煙所(更生院),這些衛生防疫作為使得 各種疾病得到初步的控制。日本政府對環境衛生也很重視,如在 00年公布台 灣汙物掃除規則,在 年公布台灣下水規則,改良廁所設計,設立糞尿殺菌 池及垃圾焚化場,聘英國人布頓(Burton)策劃公共下水溝,並在各地廣設自 來水道…。這種種的努力使得日治時代台灣各種法定傳染病逐漸減少,死亡率 的降低讓台灣人口逐漸增加,在日本人佔領台灣的五十年間,人口增加了一 倍。昔日台灣被視為瘴癘之地,漸漸變成適合居住的寶島。其效率之高,甚為 驚人,也奠定臺灣的衛生架構並有效控制了臺灣的傳染病。 此外,由於台灣地處亞熱帶,而日本位於溫帶,因此兩地的流行病不見得 完全相同,因此在日籍學者抵達台灣之後,他們開始著手於蒐集台灣的病例資 料,以確立了日後的研究方向。然而,當時由於經費有限,因此在台日籍學者 往往得兼任學校教師和中央研究所的研究人員,而隸屬於總督府下的中央研究 所便是這些學者用來從事醫學研究的機構。當時,學者的醫學研究結果都會在 台灣醫學會所發行的雜誌上刊出,而這一份資料便成為後期學者在研究日治時 代台灣醫學發展史時,一份重要的參考資料。在 0 年到 年之間,日籍學 者共發表了 篇研究熱帶醫學的論文,而在 到 年間,更有 篇的論 文發表在醫學會雜誌上。 在《流行病學與瘧疾防治》裡,森下薰提到 0世紀初,台灣全島有三百 萬人,但卻有一萬多人死於瘧疾。有鑑於此,日本政府決定從 年起進行全 台大規模的防瘧計畫。除了對台灣居民進行瘧原蟲篩檢之外,所有陽性反應的 人,則會被強制以奎寧進行治療。 在後藤新平將現代醫學帶入台灣後,繼任者接續執行生物學統治政策, 因而大幅降低台灣人民的死亡率。從《台灣省衛生統計要覽---四十五年度》的 〈台灣歷年法定傳染病流行狀況〉中,我們看到 年時,在 名感染痢疾 的患者之中,有 人死亡,死亡率是 . %,而在感染白喉的 0 位患者裡,共 有 人死亡,死亡率高達 . %。但我們可以看到在 年時,因感染痢疾而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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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比例已經降為 . %( 個患者裡,有 人死亡),而因感染白喉而死亡 的比例也降至 . %( 名患者裡,有 人死亡)。死亡率的降低便是日本政 府於台灣推動現代醫學的成果,也是近代台灣公衛史上的一大成就。 此外在 年,廣東和廈門爆發鼠疫。日本政府為了杜絕鼠疫對台造成影 響,因而在港口設置檢疫站。其後,更進一步在台灣本島內撲滅鼠患,表二為 日治時代歷年鼠疫感染及死亡人數。可見在日本據台後 0年鼠疫達到最高峰, 0 年一年內就有 00人死於鼠疫,其後逐漸受到控制,到 年降到 人感 染、 人死亡。到了 , 年鼠疫感染及死亡人數均降到個位數。在當時, 天花、霍亂和瘧疾也是造成死傷人數眾多的疾病。除了消極的防治措施之外, 日本政府也著手為台灣人民接種疫苗,防範疾病於未然。舉例來說,台灣人民 在接種牛痘之後,感染天花的人數急速下降。此外,車船檢疫和隔離病患也逐 漸杜絕霍亂的發生。

表二 台灣鼠疫感染及死亡人數(1896-1917) 年代

病人數

死亡數

0

0

0

00

0

0

0

0

日本這種生物學統治除了特別重視衛生醫療外,也結合警察體糸來落實環 境衛生及各種傳染病防治工作。就「衛生」問題的處置而言, 年 月在台 灣總督府總督官房設衛生事務所,主掌台灣衛生事務,並分由內務部警察課和 陸軍軍部管理,隔年「六三法」頒布後,衛生事務轉由民政局衛生課負責,並 於地方官廳警察課設衛生係, 0 年衛生課隸屬民政部警察本署。爾後雖有調 整,但基本上已由警察負起實際的衛生行政之責,以強制管理的方式推展衛生 事務。這種衛生事務與警察業務的結合,除了彰顯殖民地醫政控制的統治目標 外,亦因警察網絡在地方分佈的毛細化,使得衛生事務於強勢公權力的護衛下 能貫穿島民的日常生活。 年之警察醫的設置而使衛生事務與警察業務得以 合一化,便是落實醫政控制最好的說明,因為這些警察醫肩負行政使命,幫助 行政警察、司法警察之行政業務,辦理警察醫療工作。警察醫的權限大,尤其 當疫病流行時,凡疑似患者或病死者檢診,均由其決定。 28


年時。總督府令公佈了「台灣公醫規則」,進行對島上公醫制度的規 劃與運作。而 年 月所頒布的「台灣醫業規則」基本上係隱含著以西醫為 本的政策精神,期間規定凡業中醫者應先申請登記才能准許為醫生。日本 年便於台北病院辦理「醫學講習所」(又稱「土人醫師養成所」),以培育本 島人醫師為目的,招生對象包括國語傳習所畢業生、漢醫出生的醫生、藥店的 子弟等。 年當局制定總督府醫學校官制,設置台灣總督府醫學校, 年醫學 校根據專門學校令設專科部,轉向以招收日人子弟為目標, 年總督府更明 揭同化主義的施政方針,根據差別原則頒布「台灣教育令」發布醫學專門部規 則修正案,將醫學校改稱為「醫學專門學校」。 除了醫學研究及醫學教育以培育醫療人才,日本政府對防疫和接種疫苗也 不遺餘力地推動,更於台灣推行各種環境衛生的改革措施如建造自來水道、興 建下水溝、推行住宅改良、提倡建造改良式廁所、改善衛生情況、要求台灣人 民掃除住家環境、維持住宅清潔。在日本政府嚴密的防疫網及科學化所醫療衛 生制度下,台灣人民的生命和健康皆獲得一定程度的提昇及保障。 不過,日本在台灣所做的防疫措施卻在二次大戰戰火中遭到破壞,因此, 在終戰之前和戰後初期,台灣人民再次遭受瘧疾肆虐。

II 終戰前的中國衛生 中國一向被稱為瘟疫的大本營,光是歷史上有紀錄的疫情就有數十起,多 以如湖北大疫「死者大半」,河南大疫「京都死者十萬」,浙江水旱「民多疫 死」,山東瘟疫盛行「人損大半」,河北霍亂時疫大作「死者不可勝數」,上 海霍亂「死者日以千計」…來描述。在張仲景所作的《傷寒雜病論》中也提到 「余一族本為二百餘人之大家族,然連安元年起,十年內驟減至三分之一。亡 者十分之七,皆罹患傷寒所致。」可見古時中國傳染病(尤其腸道傳染病)為 害之烈。而在 年歐洲所發生的鼠疫,奪走了高達三分之一的人口,據專家 考證結果,也是由中國傳來。一開始是南宋王朝爆發鼠疫,傳給蒙古軍隊,蒙 古大汗蒙哥率軍南征宋朝時病死於鼠疫,結果由於蒙古西征,鼠疫也就順便傳 到中亞、西亞,以致於克里米亞,威尼斯及整個歐洲。 同樣的,近百年來發生的流行性感冒全球大流行,其病毒也大多起源於中 國,尤其是把人、豬、家禽養在一起的中國南方。近年來禽流感層出不窮,中 國也發生多起人的死亡案例,更不用講 00 年底由中國傳到全世界的SARS疫 情。日本歷史學者富士川游所著的《日本疾病史》一書中,對日本江戶時代流 行的傳染病,指出病原幾乎都來自中國,開始地點多為福岡的太宰府,而太宰 府正是當時日本與中國,朝鮮往來的窗口。雖然中國長久以來是瘟疫之都,但 中國的醫療衛生卻一直沒有改善。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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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讓中國衛生醫療走向現代化的是西方教士,他們帶來的新的診療方 式。 0年,英國傳教士在澳門設立第一家診所。到了 年後,醫院有 家,診所則有 家。儘管醫療院所的總數逐年增加,但在這些醫院裡,醫療 品質是堪慮的。由於醫療人員不足,歷史文獻曾有「嘉約翰的醫師在 年 月 日共做了包括眼科、膀胱、骨科和包皮共七種的手術」的記錄。一人身肩 數職,品質自然堪慮。由於這些西方人士的要責是傳教,因此,顯然較少將注 意力放在培訓當地醫護人員及改善整體公衛情況之上。 0 年,北京變法派官 僚首度在天津設立「衛生總局」。但中國城鄉間的公共衛生,仍存在著顯著的 落差。在大城市,尤其是租界例如上海租界,往往是全中國公共衛生最為先進 之處。尤其在中國鄉村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醫療事業依舊十分落後。 由於中國在孫中山建立中華民國後,不但內憂而且外患頻頻。國共內戰、 誓師北伐、對日抗戰打得人心惶惶。加上國民黨對人命的不尊重,對科學醫學 的不了解及輕忽,使衛生醫療資料偏少,不易掌控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以 前的資訊。 近年來出身香港衛生署長的陳馮富珍出任世界衛生組織(WHO)總幹事, 中國在各大國際衛生場合出盡風頭,看似掌握亞洲衛生政策的風向,且聯合新 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在國際場合處處打壓阻擾台灣參與國際衛生。但近幾年 爆發大流行造成世界恐慌的疾病,似乎都和中國脫不了干係,除了記憶猶新的 SARS風暴,還有目前還令世界各國心驚膽顫的禽流感,中國也發生多起人畜 感染死亡的案例。由此可以看出,在中國掌握衛生權力的黑色大旗下,遮蓋的 疾病防治漏洞有多深,中國官方的衛生統計數據及「公開」的防治方法往往和 事實相去甚遠,甚至有假造的情況出現。這些都走是中國為什麼會成為全世界 防疫的頭痛來源。

III 終戰後的台灣衛生 終戰之初,由於台灣遭受戰火肆虐,因此原本已經受到控制的傳染病,如 霍亂和瘧疾,再次在台灣島上出現,並造成多人傷亡的局面。根據聯合國善後 救濟總署(UNRRA,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的敘 述,我們不難發現來台代表盟軍接受日軍降伏的中國官員,其想法依舊和傳統 中國官僚相仿,也就是那套反正人口那麼多,死也死不完。 以 年的霍亂疫情為例,我們不難發現防堵不力是導致疫情在全國擴散 的主因。第一起霍亂案例於四月二十六日在台南爆發。當時,國民政府將患者 送到座落於市郊的隔離院所(the Isolation Hospital),但是根據聯合國人員的觀 察,醫師並未全力投入醫治患者的行列,而是將照護的責任丟給護理人員。而 人力吃緊的醫護人員,面對如此龐大的患者數,便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原應 受到良善照顧的患者,在這種情況下,便成為被犧牲的一群。 30


然而,這還不是最糟的。在《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在台活動資料集》 (Collected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 in Taiwan) 裡,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人員提到二次戰後,台灣爆發霍亂疫情 時,他們曾向中國官員建議應儘早封鎖港口,並在港口設立檢疫站,防堵疫情 擴大,但是他們的建議卻未被接受。 這是因為台灣的經濟多倚靠國外貿易,因此若關閉港口進行疫情防堵的 話,對國內生計必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然而,這樣的決定卻導致人民無謂 的傷亡。 中國官員對於聯合國人員的建議不只不接受,還對此感到不解。他們以自 己在中國遭遇傳染疫情的經驗,說出這段話:「有必要如此大驚小怪嗎?中國 常常都有瘧疾和霍亂發生,而這些疾病是無法被根除的。」令美國人無法理解 的是,在日本政府的統治之下,台灣的防疫工作因為做的十分徹底,所以曾有 一段時間,瘧疾和霍亂鮮少出現。但是中國官員因為自身尚未見識過現代化國 家在公共衛生領域上的進展,囿於其自身的見識,因而說出這樣的話語,這不 免讓我感嘆,在這種官員的領導之下,終戰後的台灣人民該如何安身立命? 此外,為了防堵各式疫情在台灣爆發,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也向中國官員 建議一些改善措施。據觀察,他們得知台灣人民大多是從食用黃豆或家畜上來 補充體內所需的蛋白質。他們認為當人體吸收足夠的蛋白質等養份之後,便會 大大降低罹病的機率。因此,他們建議要儘快恢復牲畜飼養,才得以讓台灣人 民攝取到充足的養分,並能有牲口來協助耕種。 過去,在日本政府的統治下,台灣曾有過一套完善的牲畜疫苗接種的管理 措施。舉例來說,豬隻被運往市場販售和屠宰之前,都會先接種霍亂疫苗,而 這樣的作為除了能夠確保豬隻的健康之外,也能確保食用者不至於在食物鏈的 影響之下,因飲食而感染疾病。然而,在戰後,這樣的疫苗接種措施卻未被延 續下來。 年 月 日到 月,短短三個月之間,因中國在台官員的輕忽,導致霍 亂疫情快速擴大(表三)。原本日治時代( )己降至個位數的霍亂又隨著國民 黨「光復」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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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1946霍亂在台灣傳佈的情況 地區

染病案例

死亡人數

時間

台南市

至 月 日止

台南近郊

0

至 月 日止

北門

至 月 日止

嘉義

至 月 日止

高雄市和近郊

至 月 日止

其他傳染病也一樣,例如天花,在日本人積極推動牛痘預防注射後,得到 很好的控制。在 年,全台灣只有一例天花病例,無人死亡。但在「光復」 後 年,台灣又發生了天花流行,共有 人生病, 人死於天花, 年流行更擴大為 人發病, 人死亡。霍亂也一樣,日本統治期間,各種 防疫努力使霍亂自 0年後每年只有零星個案,如 年只有 名霍亂,無人 死亡。但到了 年,共有 0 人得到霍亂,其中 0人死亡,致死率高達 %。鼠疫也一樣,本來 年以後均無個案,但台灣「光復」後,鼠疫也跟 著光復。 年出現 0年來首見的 名病例,其中 名死亡。傳染病中最可怕 的是結核病及瘧疾(目前和愛滋病同列全世界三大傳染病),在 年時台灣 有 人死於結核病(死亡率萬分之 . ),在光復後 年,死於結核病的人 數,增加了 倍多,達到 人(死亡率萬分之 . ),瘧疾感染率也由日治 時代的 . %增加到光復後的 0- 0%,全台每年有一百多萬人感染瘧疾。 由以上的資料可以知道,在日本統治臺灣期間所設立的各種衛生醫療體 系,到光復後己被麥克阿瑟將軍派來軍事佔領臺灣的國民黨完全破壞。臺灣又 恢復二十世紀初的蠻荒之地。

IV 終戰前後中國及台灣的衛生落差與228事件 在中國,傳教和醫學並行,而這種新的殖民方式透過體現於科學之中的 現代性來達成其統治和宣傳的目的。這種情況和台灣相似,只不過日本是利用 醫學來強化其於殖民地的統治基礎,可說是政治和醫學並進。而歐美各國在中 國則是進行文化殖民,試圖改變中國原初的生存方式包括宗教信仰。這種基本 的不同,使得中國人無法接受西洋文化的洗禮,也因而無法接受西方醫學的好 處,而台灣由於日本統治的方式不同,後藤新平以科學的方法作生物學的統治 加上警察單位的配合,台灣人民接受了現代科學,養成衛生的生活習慣,成功 地控制了各種傳染性疾病,這對地處中國南方亞熱帶充滿各種瘴癘之疾的台 灣,實在是不簡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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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戰前的中國除了租界之外,當時各個沿海城市的衛生情況依舊十分落 後。當台灣在日本統治之下,在 世紀末、 0世紀初時便在港口設下檢疫站, 防堵感染鼠疫、霍亂等流行病的患者進入台灣境內時,中國,這個瘟疫之都卻 是到了 0年,才在國聯的協助之下,接收列強於租界通商港口所設置的檢疫 機構。這些不同(包括衛生習慣、環境衛生、衛生制度)使得在終戰前中國和台 灣的衛生醫療就有很大的落差,在終戰後更具體表現在傳染病的大流行。 台灣人在接受過日本統治之後,雖然對其於台灣的剝削手段感到不滿,但 其無法忘記的是步入現代國家之林的經驗。對被殖民的台灣人而言,他們感受 到的是殖民母國日本在各方面的進步,對這部份抱持著崇羨的心理。但是,他 們也沒忽略到這些進步的基礎則是建築在對殖民地的鯨吞蠶食之上。這種對殖 民母國正、反面的感受,清楚地體現在台灣人民的想法裡。不過,這是向來自 認為是泱泱大國、禮儀之邦的中國人民所無法理解的。而台灣在公共衛生建設 和法治各方面超前當時的中國許多,而這也拜日本殖民所帶來的現代化科學基 礎所賜。這對來自前現代的相對落後的中國統治者來說,也屬未知的經驗而不 能理解。中國統治者由於仇日情節作祟,加上自卑心理,由卑而亢,因而認定 台灣人對日本所懷抱的情感,是奴性的展現。 簡要來說,台灣人民雖然有所謂的「民族情感」,對日本人的殖民有所不 滿,但科學是不容用情感否認的,日本統治台灣的生物學原理已被證明能較有 效率地促進健康,拯救人命。而「民族情感」只能用來騙人,是騙不了病毒細 菌…等傳染病原的。在這種人命關天,疫情不斷害死人命的哀傷下,加上國民 黨政府獨裁專制的種種暴行,讓台灣人民徹底對國民黨失望,貪腐無能的事實 終於打敗台灣人民對「祖國」的情感, 事件就在國民黨的武力欺民,武力 鎮壓中發生。可憐台灣人民除了要死於傳染病的「光復」,還要死於國民黨的 槍彈屠殺。 這些傳染病在台灣光復後的再度爆發,擴大流行,充分說明一個不體恤人 民,只知收刮的外來政權,可以帶來多大的浩劫。中國人當年帶來的不只是傳 染病原,也帶來行政效率低落,做事馬馬虎虎的惡習,表面作風、官樣文章, 只能騙人(或自以為能騙人),對細菌病毒毫無功效,當然疾病流行,難以遏 止。如果認真統計,台灣「光復」後,環境髒亂,防疫無能所造成的傳染病死 亡人數,恐怕高過二二八事件的大屠殺。真是天地不仁,以台灣人為芻狗。 在這種沒有人性的軍事統治下,民生凋敝,台灣不但發生了各種傳染病, 奪走數十萬人的生命,台灣也發生了 事件,奪走數萬人的生命,究竟是 事件使得衛生體系失調,防疫人才流失以致傳染病猖獗,還是因為傳染病的 流行,使台灣人民面對生命的流失,感嘆國民黨政府的貪腐無能而產生 事 件,因果之間,很難釐清。但二者都是肇因於國民黨蔣中正政府的無能與顢 頇,殆無疑義。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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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之所以對中國由愛生恨,由列隊歡迎「國軍」光臨台灣到武裝反 抗,最後許多倖存者竟然認為日本人統治比中國人統治還好,而懷念起日本 來。這一切都來自中國國民黨統治階級的貪污愚昧及暴力本質,中國國民黨 威權政府在台灣殺害太多的善良人民,其惡行惡狀比日本殖民者更加惡劣。 因此曾有人開玩笑說,很希望當年上帝能將國民黨投到日本,而把原子彈投到 台灣,因為原子彈的危害較小,且是一時的,而國民黨的危害很大,且是長期 的。 「台灣與中國的結合,註定是悲劇的開始」,這是我在 00 年替鄭鴻先生 的新書「希望陪妳長大~一個愛滋爸爸的心願」所寫的序「以愛對抗愛滋」的 開場白。我寫著「 年三月初,就在台灣才重回『祖國』的懷抱一年多後, 『祖國』的軍隊就以機關槍掃射台灣人民,造成數以萬計的生離死別。五十年 後, 年三月初,就在本書作者鄭鴻到『中國』剛滿一年不久,『中國』的 公安人員強制將他遣送回國,製造一個家庭的生離死別」。 雖然已經一甲子,二流國家佔領一流國家所造成的二二八慘案猶在眼 前,台灣「光復」時中國人帶來的傳染病危害才稍平息,晚近中國SARS所造 成的數百位受害者記憶猶新。面對部分台灣人不顧千枚飛彈的威脅,瘋狂趕赴 中國;面對部分媒體政客的投降心態,一心只想終極統一,討好中國;面對中 國祭出的反分裂法,我們不免憂心,台灣會不會再度遭受二二八的浩劫?台灣 會不會再度遭受中國傳染病的肆虐? 撫今追昔,除了對國民黨殘暴政權藉化妝掩護,想要再重掌政權,「光 復」台灣,台灣人應該抱以戒心外,也不要忘了中國政權一旦來台(或復辟或 侵略),傳染病也可能再度「光復」台灣。 00 年的總統大選,台灣人民究竟 要選擇民主政治的永續發展,還是要選擇台灣再度被中國「光復」,正是台灣 歷史的轉捩點,也是台灣人民無以逃避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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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與斷裂:戰後初期的臺灣工礦業,1945-1947 陳慈玉* 摘要 日本在臺灣殖民的時期,著重於發展以米糖為主的農業和農產加工業,以 及重要能源的煤礦業,並不重視工業、尤其是軍需工業。直到 0年代末期, 臺灣成為日本南進的跳板和一些戰略物資的補給站,鹽業乃在「國家」和財閥 的合作之下,轉型成為氯工業,財閥並設置新興的煉鋁事業,其初級產品皆 運往日本,支撐國防工業的發展。 戰爭末期,這些生產事業遭受嚴重的破壞。戰後來臺接收的資源委員會 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權衡本身之利害後,取得協調,產生接收日產成為公 營事業的模式。其中,臺灣業公司、臺灣鋁業公司和臺灣煤礦公司代表三種 不同的投資經營型態。前兩者都是大量利用電力的事業,燒亦為煉鋁的一原 料,在當時,它們都以中國(尤其是工業發達的上海地區)為主要市場,而且 時人認為臺灣鹽、煤、石灰和電力皆極豐富,有利於發展此二產業。 戰後初期各生產機構中的從業人員大部分是本省人,待遇較低;高級技 術或業務人員中,外省籍占大多數,待遇較高,難免引起前者反感。臺鋁和臺 的產品在 年以前都以中國(尤其是上海)為主要銷售市場,就某種意義 而言,這兩種臺灣產業是資委會大中國工業發展藍圖和市場供需機制中的一部 分;並且在不考慮自國外進口的前提下,以臺灣當時的技術水準和水力、電 力、煤炭、蔗糖副產品等資源而言,業與鋁業的確是全中國不容忽視的工 業。主事者希望以此為基礎,配合大陸的原料、自然環境和市場,進一步發展 有機合成化學工業與航空工業。因此就殖民地型產業分工結構而言,顯示出戰 前到戰後臺灣工礦業的連續性;另方面也呈現了企業組織型態從民營轉變為公 營的斷裂性。從產業本身的技術層面來說,不可諱言的是自戰前到戰後有所斷 裂;但戰後工廠內技術不純熟的臺灣人卻似乎仍延續著戰前的處境。

關鍵字:煤礦、氯工業、鋁業、臺灣、日本、中國、資源委員會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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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一、前言 日 本 在 臺 灣 殖 民的時期,著重於發展以米糖為主的農業和農產加工業, 以及重要能源的煤礦業,並不重視工業、尤其是軍需工業。直到 0年代末 期,臺灣成為日本南進的跳板和一些戰略物資的補給站,鹽業乃在「國家」和 財閥的合作之下,轉型成為氯工業,財閥並設置新興的煉鋁事業,其初級產 品皆運往日本,支撐國防工業的發展。 戰爭末期,這些生產事業遭受嚴重的破壞。戰後來臺接收的資源委員會 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權衡本身之利害後,取得協調,產生接收日產成為公 營事業的模式。其中,臺灣業公司、臺灣鋁業公司和臺灣煤礦公司代表三種 不同的投資經營型態。前兩者都是大量利用電力的事業,燒亦為煉鋁的一原 料,在當時,它們都以中國(尤其是工業發達的上海地區)為主要市場,而且 時人認為臺灣鹽、煤、石灰和電力皆極豐富, 有利於發展此二產業。 本文主要利用現藏於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的相關經濟檔案和當時的 報刊雜誌等記載,以臺灣業公司、臺灣鋁業公司和臺灣煤礦公司中的基隆煤 礦為例,探討戰後初期工礦業接 収 的「合理性」與復甦的瓶頸,以論證臺 灣產業發展的連續性與斷裂性。

二、戰前概況 日 本 在 臺灣殖民的時期,著重農業和農產加工業,以及重要能源的煤礦 業,並不重視工業、尤其是軍需工業。直到 0年代末期,臺灣成為日本南進 的跳板和一些戰略物資的補給站,才出現以氯工業和鋁業為主的重化學工 業。

(一)氯工業的出現 在中日戰爭爆發前夕,臺灣總督府就規畫大規模生產工業用鹽, 年 月,於臺南州保留了 , 00公頃做為鹽田用地。 月,日本曹達株式會社(日本

業公司)所掌控的臺灣製鹽株式會社,也完成其苦滷處理工場。

隨著 年侵略戰爭的爆發,日本大藏省於同年 月主持「內外地鹽務 緊急協議會」,擬訂化學工業用原料鹽的增產計畫,以便自產自給。計畫中,

陳華洲,《臺灣之工業及其研究》(臺灣:臺灣省工業研究所,1949,法務部調查局共黨研 究中心典藏資料),頁21;姚文林,〈臺灣之氯工業〉,載《臺灣經濟年報 1953年》(臺 北:中國新聞出版公司,1953),頁134;孫景華,〈臺灣的鋁業〉,載《臺灣經濟年報 1953年》,頁92。 楠井隆三,《戰時臺灣經濟論》(臺北:南方人文研究所, ),頁 。 36


除在所佔領的中國東北和華北開闢鹽田外,並指定臺灣必須於 年度負擔 萬公噸( 年度增為 0萬公噸)的產量。 為實現此生產擴充計畫,乃在臺 灣總督府的主導下,由大日本鹽業株式會社、臺灣拓殖株式會社、日本曹達株 式會社共同出資,於 年 月創立資本 千萬圓的南日本鹽業株式會社,以製 鹽、利用苦滷副產品和發展業三者的一貫作業為目的。並為了強固南日本鹽 業會社的事業基礎,由日本曹達、日本鹽業和臺灣拓殖三會社,於 年另投 資 , 00萬圓創立南日本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以分擔副產品利用和業的經營, 彌補製鹽業所帶來的虧損。亦即南日本化學株式會社從苦滷中提煉鎂時,所產 生的副產品為工業鹽,再將之加以處理,則能製成氯;而苦滷是生產天日鹽 時的產物( 年度約 0萬公噸, 0年度約 0萬公噸),以前都廢棄了。 故經過此計畫經營後,食鹽、工業鹽、鎂和氯的生產作業能一貫完成,臺灣 鹽業乃為臺灣製鹽會社和南日本鹽業會社所獨佔,並與南日本化學工業會社相 配合,脫胎換骨成為現代化的工業。 到 年 月,為呼應日本的「工業振興第二個四年計畫」( 年度開 始),臺灣乃有「大工業化計畫要綱」以振興工業,而利用工業鹽的工業更是 一重點。 年,由臺灣總督長谷川清擔任會長,臺灣既存大企業的代表,以及 日本大藏、商工、農工、拓務、陸海軍省等 位相關官員召開「臨時臺灣經濟 審議會」,第一特別委員會所議決的「工業振興方策」中,與工業鹽相關的 是,利用海水、鹹水、苦滷等發展化學肥料工業;並且在臺南州鹽田適地增設 溴素的製造。 同年總督府也決定以南日本鹽業會社及臺灣製鹽會社為兩大主 幹,合併其他小企業。 年 月 日,總督府將食鹽專賣規則改稱為鹽專賣 規則,把工業鹽也納入管理範圍。 同時鐘淵曹達工業株式會社(鐘淵業公 司)成立,擁有資本 ,000萬圓,建廠於新豐郡安順庄(今臺南市安南區),翌

〈內外地鹽務緊急協議會關係事項〉,1937年12月,《昭和十二年鹽田開設ニ關スル準備工 作》,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蒐藏的臺灣總督府專賣局檔(以下簡稱專賣局檔),編號 017638-0354300。 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起業促進ニ關スル案〉, 年 月 日,《昭和十二年鹽田開設 ニ關スル準備工作》,專賣局檔案,編號0 -0 00;臺灣總督府專賣局鹽腦課,〈臺 灣工業用鹽生產計畫ノ概要〉,《昭和十三年度工業用鹽田開設計畫ニ關スル經過報告ノ 件》,專賣局檔案,編號0 -0 00;〈南日本鹽業株式會社事業計畫書〉, 年 月 日,鹽務檔,編號S-0 - -( );〈臺灣におけるマグネシユ-ム及曹達,生產計畫に關ス ル件〉, 年 月 日,鹽務檔,編號S-0 - -( );姚文林,〈臺灣的氯工業〉,載《臺 灣經濟年報 年》(臺北:中國新聞出版公司, ),頁 ;企本部社史編纂室, 《日本曹達 0年史》,頁 - 0。 楠井隆三,《戰時臺灣經濟論》,頁 。 楠井隆三,《戰時臺灣經濟論》,頁 0 - 0 。 楠井隆三,《戰時臺灣經濟論》,頁 。 臺灣經濟年報刊行會編,《臺灣經濟年報》第 輯(東京:國際日本協會, ),頁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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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年 月溴素工廠首先開工,到 年,也建設完成部分氯工廠,該廠主要利 用工業鹽生產氯。 再者,日本旭電化工業株式會社於 年在高雄籌備設廠製造氯,將 氯氣供該公司的製鎂工廠,製造金屬鎂;其所產燒(NaOH、氫氧化鈉、苛 性)則供給附近的鋁廠,生產鋁錠,這些都是軍事上所需的輕金屬。該廠於 0 年 月正式開工。 總之, 年中日全面作戰以後,日本為求帝國內部鹽的自給自足 和 減 少 外 匯 支 出 , 限 制 外 國 鹽 的 進 口 , 殖 民地的鹽愈占優越地位。其後, 國際形勢對日本不利,日本為了戰爭需要和不仰賴外國的工業鹽,乃促使臺鹽 大大的增產,使臺灣成為工業日本的一重要資源供給地。 並進一步成為帝國 南進之跳板。但是當時的主要目的是軍需,而且日本並未在臺灣製造純,此 乃因為臺灣需用的純數量極少,日本本國純產量足敷需用,不必依賴殖民 地的供給。所以僅把製造工業鹽的電解法和leBlanc法引進臺灣,其效益遠遜於 歐美的Solvay法。 到了戰爭末期,日本在臺所設立的氯工廠都先後遭盟機轟炸,被迫停 工。如表 所示,其產量在 年達到高峰,共計生產燒 , 公噸,鹽酸 公噸,液氯 00公噸,漂粉 公噸, 其中燒產量是 年的 . 倍,而鹽 酸則為 . 倍。

表1 終戰前臺灣氯工業產量表(1941-1944) 單位:公噸 產品名稱

1941年8-12月

1942年

1943年

1944年

燒碱 (苛性碱)

660.87

4,596.38

6,870.84

8,125.42

鹽酸

9.77

506.19

741.09

779.35

液氯

.

00.

漂粉

0.

0.

資料來源:周國雄,〈臺灣之氯工業〉,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 卷 三》(臺北:臺灣銀行, ),頁 。

〈鐘淵曹達工業株式會社關係書類〉, 年,鹽務檔,編號S-0 - -( );姚文林,〈臺灣 的氯工業〉,載《臺灣經濟年報 年》,頁 。 0 姚文林,〈臺灣的氯工業〉,載《臺灣經濟年報 年》,頁 。 昭和 ( )年度臺灣工業鹽生產量 , 0公噸, 年的預定產量為 , 00公噸。參見 〈鹽製造(生產)計畫〉,《昭和十八年鹽關係》,專賣局檔,編號0 -0 00。 姚文林,〈臺灣的氯工業〉,載《臺灣經濟年報 年》,頁 ;企本部社史編纂 室,《日本曹達 0年史》,頁 , - 0。 周國雄,〈臺灣之氯工業〉,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 卷三》(臺 北:臺灣銀行, ),頁 。同時期,日本在戰爭末期,的生產急速減少,其原因是 設備老舊與電力不足,以及原料鹽的輸入量不充分,因此碳酸鈉與苛性碳酸鈉的生產指 數,從 - 年的 00,各下降到 年的 . %和 . %。見GHP/SCAP編,長谷川信解 說、譯,《GHQ占領史 第 卷 重工業》(東京:日本圖書センタ-, ),頁 0 。 38


(二)鍊鋁事業 相對於製鹽相關產業,鋁業可以說是當時的新興產業。日本三菱財閥於 日月潭水力發電廠完成之後,與三井和臺灣電力公司共同在 年創辦了資本 千萬日圓的日本アルミニウム株式會社(日本鋁業公司),在日本本土有黑 崎工廠,僅產鋁氧。至於臺灣方面,由德籍工程師設計,先在高雄設廠,翌年 即開始作業,生產鋁錠 0公噸。迄 年,年產鋁氧 萬 千公噸、鋁錠 萬 千公噸的設備才完成。另一方面,日本鋁業公司 年又在花蓮興建工廠, 並於 年開始作業,該年產鋁錠 0多公噸,所需鋁氧皆賴黑崎和高雄兩廠 供給。日本鋁業公司的高雄廠分別從荷屬東印度的屏坦島(Bintang)和華北進口 鋁礬土和礬土頁岩, 來冶煉鋁錠,並全部運回日本加工製造成品,此成品再 被運回臺灣販賣。 因此就此意義而言,臺灣確確實實是扮演了提供原料給母 國,而且消費母國的工業產品的殖民地角色。 由於鋁可用於飛機的機體,是一重要的國防戰略物資,故戰時對於鋁的需 求增加。日本一向仰賴進口,在 年才開始從鋁礬土生產鋁, 年成立國 策公司性質的日本輕金屬公司,積極生產。但翌年加拿大等國禁止出口鋁,所 以日本鋁的供給量頓減,導致機體製造的停滯。 因此日本當局乃針對民需部 分(如鍋、便當盒、水壺、熱水瓶等)採取配給統制。臺灣也順應殖民母國的 方針,於 年設立臺灣家庭必需品株式會社(資本 萬圓),以實施「臺灣 鋁製家庭器物配給統制要綱」,使鋁製品的輸入和販賣能夠一元化。 日本鋁業公司高雄廠雖擬擴充設備到生產鋁氧 ,000公噸,鋁錠 ,000公 噸,但實際上,其前後開工 0年,總共生產鋁錠 , 公噸。而花蓮廠雖以年 產鋁錠 ,000公噸為目標,可是最高產量僅 , 00公噸。臺灣兩廠的鋁錠產量在 年最多,共計有 , 公噸,佔該年「日本帝國」總產量的 0. %左右。 高雄廠在 年 月因遭盟機轟炸而停止作業,花蓮廠則早於 年 月因水力 發電廠被洪水沖毀而停工。

臺灣經濟年報刊行會編,《臺灣經濟年報》第 輯(東京:國際日本協會, ),頁 - ;孫景華,〈臺灣的鋁業〉,載《臺灣經濟年報 年》,頁 ;中國工程師學 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臺北:中國工程師學會, 0),頁 0 ;林鐘雄,〈臺灣 之鋁工業〉,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卷四》(臺北:臺灣銀行, ),頁 - 。 金成前,〈臺灣鋁業之發展與世界鋁業之趨勢〉,載《臺灣文獻》 : ( 年 月), 頁 ;臺灣經濟年報刊行會編,《臺灣經濟年報》第 輯,頁 。 大石嘉一郎編,《日本帝國主義史 第二大戰期》,頁 。 臺灣經濟年報刊行會編,《臺灣經濟年報》第 輯,頁 0 。 葉振輝譯,《半世紀前的高雄煉油廠與臺鋁公司—史料選譯》(高雄:高雄市文獻委員會, ),頁 ;大石嘉一郎編,《日本帝國主義史 第二次大戰期》,頁 的表 0;中國 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0 ;林鐘雄,〈臺灣之鋁工業〉,載臺灣銀行經 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卷四》,頁 。此外,如前所述,日本旭電化工業株式會 社的高雄廠亦生產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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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煤礦業–以基隆探礦株式會社為例 日治中期臺灣煤礦業界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不但原有的公司擴充設備, 實行大規模的開採計劃,而且出現不少新加入者。此時日本財閥扮演重要的角 色,以往由於台煤比日本煤品質粗惡,故日本人誤認為會有自然發火之虞,而 不堪長距離輸送,甚至不能充當長途航海的輪船燃料,以致投資風險過大。 年以後,因為日本煤的增產有限,乃轉而投資臺灣,或與臺灣人合作, 或成立純粹日資的公司, 其中,執往後業界牛耳的「基隆炭礦株式會社」和 「臺北炭礦株式會社」皆在 年成立,是基隆顏家分別與三井財閥和藤田組 共同投資的。兩年後,藤田組退出臺北炭礦株式會社,該公司改名為臺陽礦業 0 株式會社。 基隆炭礦株式會社的成立頗讓人深思。 年 月 日的《臺灣日日新 報》上曾有一段關於該公司成立的記載: 四腳亭炭礦。由三井,顏年雲氏共同經營。妥協已就。二者現已訂 結本契約同時變更株式組織。協議一切。其各項準備。亦各整齊。二十三 日將于基隆開創立總會。名稱為基隆炭礦株式會社。內容如所聞。該由賀 田金三郎氏讓受之四腳亭礦區。估價為二百五十萬圓。金額拂入了為五萬 株。三井派得三萬株,以三井礦山及三井物產對半認受。顏年雲派得二萬 株。 換言之,三井財閥和顏雲年共同合資成立了基隆炭礦株式會社,各擁有 0%和 0%的股權。值得注意的是報導中的「妥協已就」四字所蘊涵的意義。 至少表示了該會社是在妥協的氣氛下產生的,那麼,為什麼該會社是在妥協下 的產物呢? 日後顏家對三井財閥和藤田組這兩大日本財閥的評價不同,顏雲年之孫 顏惠霖曾慨言:「藤田組是我家的恩人,三井卻強奪了我們的產業」。 而在 現存的相關資料和著作中都明確表示三井在台投資事業之一為基隆炭礦, 因 此,究竟顏家與三井當時的合作關係如何﹖這種關係所顯示的時代意義又是什 麼呢﹖ 藤田喜市編,《臺灣炭礦誌》(臺北: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臺北石炭支部, ),頁 - 。 0詳見陳慈玉,<日本殖民時代的基隆顏家與臺灣礦業>,載《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 集》(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頁 - 。 〈基隆炭礦創立〉,載《臺灣日日新報》,第 號(臺北, 年 月 日),頁 。 顏惠霖,顏雲年次子顏德潤(欽賢之弟)的長子 其父主持「中台商事」所屬的基隆八堵煤礦, 他亦投入礦業界,幫助父親擴展業務,並於光復後主持「中華民國礦業協進會」,促進礦 業界的交流和礦冶技術的升級。筆者曾於 年 月 日和 日訪談,此話是 月 日的感 慨。 例如:高村直助,<獨占資本主義確立中小企業> ,載《講座日本歷史》 (東京:岩波 書店, ),頁 的表中把基隆炭礦和臺灣製糖、臺灣拓殖等並列為三井財閥的「外地」 公司。惜遺,<日本財閥之臺灣投資>,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經濟史二集》(臺 北:臺灣銀行, ),頁 - ,則在三井財閥的投資表中詳列對基隆炭礦的投資金額為 百萬圓,由三井物產和三井礦山株式會社共同投資。 40


基 隆 炭 礦 株 式 會 社 的 創 立 關 鍵 在 四 腳 亭 煤 礦 的 開 採 權 。 該礦 區 的 煤質與煤藏量堪稱臺灣第一,因此日本據台初期,禁止一般人民開採, 明定為海軍所管轄的煤田,面積約有 00多萬坪。直到 0 年才部分開 放,由日人荒井泰治取得約 萬坪的礦業權,他本人直營一、二坑,顏 雲年則承包四腳亭三坑附近的挖掘工作(四坑由王振東承包),所有產 出的煤炭委託三井物產會社販賣,但年產量被當局限制在 萬噸以下。 荒井因收益不多,所以在 年將該礦業權讓售給賀田金三郎。賀田曾 努力節省經費,擴大經營,適海軍所管轄的煤田於 年底移交給鐵道 部,並在翌年 月廢止年產量的限制,故四腳亭煤礦除原有的四礦坑外, 又開鑿了兩個礦坑,但直營坑的收益仍不多,所以 年 月 日,與 顏雲年在臺灣簽訂契約,顏氏以 年 萬圓的條件承包全部礦區的採掘。 已從金礦得利的顏氏當即付出 萬圓給賀田,並擬投入巨資擴大經營, 預訂每月可收 萬圓以上的利潤。 數日後( 月 日),負責銷售煤炭的三井物產會社派遣關係企業三 井礦山會社的工程師富田太郎到四腳亭勘查煤田,此時賀年與雲年之間 的承租契約業已成立,故在雲年的諒解下,富田調查數日後返國。不 久,三井物產會社石炭部退職職員芳川寬治,忽然在東京與賀田簽訂以 價格 萬圓承受四腳亭煤礦的契約,並支付訂金 萬圓和部分款項 萬圓。因此芳川向雲年要求移交該礦區。後者峻拒,芳川轉而質問賀田,自知 理虧的賀田向芳川提議與顏家共同經營。顏氏知曉強爭實權亦無利,芳川也領 悟到排除顏家的不當,又經三井物產石炭部部長小林正直斡旋,雙方同意共同 出資 0萬圓(芳川 0萬圓,佔 0%)購買該礦,而由顏家以 萬斤煤炭 圓 的代價承包採掘工作 年,顏在此之前已出資的權利估計為 0萬圓。但正式簽 約的前夕(預定 0月 日簽約),芳川突然反悔,表示日本礦業法中不承認礦 業權的租借事宜,故所有相關契約一概無效,因此不能簽訂四腳亭共同經營契 約。 顏雲年遭遇此生最大的挫折後,一時意氣消沉,但旋即想出以「臺灣炭礦 株式會社」(社長是芳川)股權牽制芳川的良策。靜觀全局的賀田認為如顏家 持股過半,以後四腳亭一帶必定糾紛重重,故和小林再度居間調停,除了解決 「臺灣炭礦」的問題外,並「圓滿」解決四腳亭煤礦問題,芳川的權利全部由 三井家繼承,日台雙方人士於 年 月 日在東京簽訂臨時契約, 月 日締 結正式契約,規定此會社共有 萬股份,三井礦山和三井物產共擁有 萬股,顏 氏 萬股。 以下經過詳見友聲會編纂,《顏雲年翁小傳》(基隆:友聲會, ),頁 - ;長濱實 編,《顏國年君小傳》(基隆:尚友會, ),頁 - ;顏惠霖,〈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創立真相〉,載《台煤》,第 期(臺北:中華民國礦業協進會, 年 月),頁 - 。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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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同年 月,顏家提供私有的 個礦區合併入該會社,資本金增為 00萬圓。 翌年 月收買木村礦業株式會社, 月合併臺灣炭礦株式會社,增資為 ,000萬 圓,三井與顏的持股比例依然為 : 。由三井礦山的牧田環擔任董事長,顏雲 年屈就董事,國年為常務董事(另三位常務董都是日本人,其中一位代表顏 家),賀田則為代表顏家的監事,於是象徵顏氏和三井財閥合作的企業就此誕 生。 基隆炭礦株式會社的成立過程隱約顯示出顏家不得不屈服於日本財閥的無 奈,而此日本財閥—三井—又如何介入呢﹖就上面的敘述,僅知道三井承繼了 芳川的股權,那麼,是如何轉移此股權呢﹖動機何在﹖原來三井自掌握四腳亭 煤礦的銷售權後,以在日本經營礦業的成功經驗, 企圖擴大到臺灣煤礦業, 故在 年底鐵道部接管海軍所有的預備煤田時,即促使臺灣總督府於翌年開 放四腳亭尚屬管制的礦區和金包里,最後在 年創設臺灣炭礦株式會社以正 式開發煤礦,並以退職職員芳川為首任社長。但經勘查後,發現金包里崁腳地 區(面積約 00萬坪)的開發價值不大,所以目標轉向三井礦山會社工程師證 實蘊藏量豐富、頗具經濟價值的四腳亭煤礦,強迫賀田取消與顏家的約定,而 轉讓礦業權。故芳川僅是扮演傀儡的角色而已。 事實並不僅止於此,據顏惠霖言,當初殖民地當局開放部分四腳亭礦區 時,雖由荒井泰治取得礦業權,實際上賀田與之共同經營,顏雲年則承包開 採,故賀田與顏家關係是事業主和承包人的關係,由於接觸一久,意氣相投, 漸漸有合作的意願。當 年荒井有意讓售礦業權時,由於該礦區係為海軍軍 備煤田,被統治的臺灣人很難得到礦業權,所以由賀田出名承受,但顏氏負擔 對荒井的報酬和此後一切投資資金。而軍部解除對四腳亭礦區的一切限制後, 顏家於 年 月組織義昌公司,與賀田訂立承包全礦區的契約,以準備該礦 權之移轉。 由此可知,在殖民地的大政治環境之下,顏家只得借用日人名義 來經營事業,並要付出代價( 萬圓)來取得自己礦區的承包權;甚且被大財 閥強奪了 0%的礦業權以及日後的實際經營權,而這還是顏雲年個人運用睿智 努力爭取折衝而來的最佳成果,否則幾乎失去了一切。

礦山、物產和銀行為三井體制的三大支柱,當 年明治政府開放官營三池煤礦給民間 時,三井經過激烈的競爭,打敗三菱家,取得經營權而開始從事礦業。詳見石井寬治, 《日本經濟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 ,第 刷),頁 - 頁 - 。 顏惠霖,前引文,頁 ,又, 年 月 日口述記錄。 當時他曾以詩句詠出自己的鬱懷,足以代表被殖民的一家族企業之心聲:三年九度上神 京,辛苦不辭礦 務爭;莫笑少時多失策,老來作幾分精。家事還如國事爭,救韓圍趙計分 明;牛刀卻把雞兔割,不顧旁人笑失聲。橫來勢力重如山,成竹胸中趙璧還;畢竟強權無 所用,仍留公理在人間。炭層濃厚金包里,聲價喧傳四腳亭;得隴癡心還望蜀,山貓枉自 羨魚腥。見友聲會編纂,《顏雲年翁小傳》,頁 - 。 42


年基隆炭礦株式會社成立後,三井不僅掌握經營權和煤炭銷售權, 並且兩年後獨占臺陽礦業會社所產煤炭的流通網,換言之,三井藉由顏家在煤 礦業的合作,建立了台煤銷售界的穩定地位, 0年所經手的煤炭高達 萬公 噸, 為該年總產量的 %左右。此後雖有大倉、鈴木商店的競爭,但三井 始終掌握臺灣全省 0%以上的煤炭,供給島內工廠、鐵路、輪船和海外市場, 其勢力遠非三菱商事株式會社( 年開始介入台煤的流通)或其他小商社所可 及。

三、戰後臺灣工礦業的接收 第二次世界大戰在 年 月 日結束,日本同時也失去統治臺灣的正當 性基礎。半個月之後,中華民國政府於 月 日和 0日分別公佈「臺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組織大綱」和「組織條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與臺灣省警備總司令 部在 0月 日於臺北設置臺灣省前進指揮所,接著,行政長官公署在 日通告 0 任陳儀為行政長官,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受降,隨即開始辦理接管工作。

(一)接收機制的建立 為了順利接收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乃與警備總司令部於 月組織接收委員 會,內分民政、財政金融會計、教育、農林漁牧糧食、工礦、交通、警務、宣 傳、軍事、司法法制和總務等十一組,除軍事係屬於警備總司令部的範圍外, 其餘皆由行政長官公署各主管單位負責,在 月 日展開分組接收日產或派員 監理日人公有產業的工作。迨翌年 月,開始遣送日僑回國,由於所欲接收的 私人財產繁多且複雜,乃於接收委員會之下,設置日產處理委員會,以為處理 日產之總樞紐。接收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行政長官兼任,而日產處理委員會的 正副主任委員則由行政長官遴請行政院簡派,實際負責處理日產事宜。 換言 之,此會必須在行政院的指揮監督下行動。 由於日人在臺投資的產業分佈區域甚廣,該會為了嚴密控制,乃分別在 縣市於 年 月陸續成立分會。復鑒於接收日產之標售及債權債務清算事 務日繁,於是在該會之下,另設日產標售委員會和日產清算委員會,以管理日 產的估價標售,以及日臺合資企業與金融機構的清算事宜,兩會皆於 年 月 日組織成立。到 年 月底,除了少數留用的日籍技術人員外,已把所有 藤田喜市編,《臺灣炭礦誌》,頁 - 。 藤田喜市編,《臺灣炭礦誌》,頁 - 0 。 0 朱匯森主編,《中華民國史事紀要 民國 年 0至 月份》(臺北:國史館, 0),頁 - ;《戰後臺灣歷史年表普及版》(臺北:中央研究院網站)。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 (臺北:該會, ),頁 - ;頁 0。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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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日僑遣送回國,日產亦經初步處理,日產接收委員會遂呈准結束,未完成的業 務,則移交財政部接辦。 其中,工礦事業方面,由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與經濟部臺灣區特派 員辦公處共同處理,兩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則為資源委員會(以下簡稱資委會) 原工業處幫辦包可永兼任,並按行業性質,分為 個接管委員會,各主任接管 委員也都是資委會高級職員。 他們本為各行業的主任監理委員,這是因為戰 後初期,接收人員不能大量及時趕到,所以為了減少混亂,工礦業的接收工作 乃分為兩個階段進行, 年 月至次年 月為監理階段。監理期間,工礦處 按行業組成監理委員會,派員至日人各主要企業,調查人事、資產、股權、 債權和生產狀況等,並計畫恢復生產能力。雖然原有日籍人員仍管理企業的 日常事務,但人員進退和經費支配等事宜則由監理人員全權決定。到 年 月,結束監理時期,各監理委員會被改為接管委員會,正式接管了所有日資企

業。

事實上,資委會在戰時已成為國民政府內經營重工業廠礦的主要機構, 並從 年起即著手準備戰後的大規模擴展。到日本投降後,籌畫接收淪陷區 的事宜就成了資委會的工作重心。 因此,資委會即派出考察團來臺灣,其成 員皆為資委會各方面的重要負責人,詳加考察後,原擬接辦臺灣規模最大也最 重要的製糖、發電、煉鋁、石油、銅金、食鹽電解(業)、化肥、水泥、造 紙、機械和造船等大行業。但行政長官公署並不甚贊同,因為這些工業乃臺灣 經濟命脈,其中,糖業是臺灣十幾萬民眾賴以為生之業,電力為一切工業發 展之基礎,肥料、業和水泥等業盈利優厚,是臺灣利源所在。若全歸中央接 辦,則臺灣當局甚少利益可得。所以行政長官公署竭力要求分享接收資財,並 表示合辦企業須平分股權。省方且不顧行政院命令,自行開始組織經營。 結果,資委會為了取得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今後在資金、物資和治安等方 面的支持,遂決定採納後者的意見,雙方乃於 年 月簽訂「合辦臺灣省工 礦事業合作大綱」,規定相關事宜如下: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 頁 - 。 陳思宇,《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員會與經濟發展策略( - )—以公營事業為中心的 探討》(臺北: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00 ),頁 - 。包可永為陳儀在浙江省主席任內 的舊部,後經陳儀的推薦而轉任資委會工業處處長與幫辦多年,陳儀出任臺灣省行政長官 時,召回包,改任長官公署工礦處處長。包並且向資委會借調 ,000多人參與接收工作。見 同書頁 的註 。至於經濟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公室的 位主任接管委員名單,可參見何鳳 嬌編,《政府接收臺灣史料彙編》(臺北:國史館, 0),頁 - 。 鄭友揆等,《舊中國的資源委員會—史實與評價》(上海: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頁 - 。 鄭友揆等,《舊中國的資源委員會—史實與評價》,頁 。 鄭友揆等,《舊中國的資源委員會—史實與評價》,頁 - 。 44


( ) 資委會所接收的產業中,除石油(包括產煉)、金銅及煉鋁事業由資 委會獨辦外,關於糖業、電力、製、肥料、水泥、紙業、機械、造 船各項事業由會省合作經營,投資比例由會省雙方商定(後定為會六 省四)。 ( ) 臺灣人民在各事業內原有股本,由長官公署查明情形後,其應承認者 即包括在省方股額之內。 ( ) 各事業以組織公司經營為原則,會省雙方商定各公司董事與監察人的 分配額數,但資委會指定董事長,總經理與各重要職員則由董事會任 用。 ( ) 資委會負責技術協助與器材供給,至於各公司所需臺幣流動資金,則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負責知照臺灣銀行盡量予以借貸便利。 ( ) 長官公署盡力協助有關各公司的土地收購租用、原料成品的交通運輸 與治安維護等項。 換言之,除石油、金銅礦和鋁業由資委會獨辦外,其餘均由雙方合資辦 理,一律採公司組織,投資額則按會六省四比例分攤;所接收的資材亦依照比 例分配,轉為雙方的投資。 根據「合作大綱」,雙方將原來 個行業的接管委員會在 月分別改組為 家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資委會除獨辦前述三企業外,並與省方合營糖業、 機械造船、電力、製、水泥、肥料和造紙等七家公司,此十大公司接收了日 治時期所留下來的 0所企業單位。 因此,如表 所示,臺灣鋁業公司接收了三 個企業單位,而臺灣製有限公司則接管 家企業單位。

鄭友揆等,《舊中國的資源委員會—史實與評價》,頁 ;資源委員會,〈復員以來資源 委員會工作述要(民國 年)〉,收於薛月順編,《資源委員會檔案史料彙編:光復初期 臺灣經濟建設》(臺北:國史館, ),頁 - ;陳思宇,《臺灣區生產事業管理委 員會與經濟發展策略( - )—以公營事業為中心的探討》,頁 - 。 資源委員會,〈復員以來資源委員會工作述要(民國 年)〉,收於薛月順編,《資源委 員會檔案史料彙編:光復初期臺灣經濟建設》,頁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 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頁 - 0,其中,有 個企業單位 撥交資委會(國營)所屬三公司,而 個單位撥交國省合營的七大公司。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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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撥歸公營一覽表 單位:舊臺幣(元) 性質

國營

國省合營

省營

縣市營

接管機關

撥交企業單位

石油公司 鋁業公司 銅礦公司 小計 電力公司 肥料公司 製公司 機械造船公司 紙業公司 糖業公司 水泥公司 小計 工礦股份有限公司 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農林處林務局山林管理所 臺灣省航業有限公司 臺灣省通運公司 臺灣銀行 臺灣土地銀行 臺灣工商銀行 彰化商業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 臺灣省合作金庫 臺灣人民貯金互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信託有限公司 臺灣物產保險有限公司 臺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 臺灣醫療物品公司 臺灣營建公司 專賣局 小計 臺北市政府 臺中市政府 臺東縣政府 臺南市政府 屏東市政府 花蓮縣政府 高雄縣政府 臺北縣政府 高雄市政府 臺南縣政府 基隆市政府 臺中縣政府 新竹市政府 小計

0 0

黨營

省黨部

總計

原資本額 , , 0. , 0, .00 , 0, .00 , , . , 0,000.00 , 0,000.00 , , .00 ,0 , .00 , 0,0 .00 , 0,0 .00 , , .00 , , .00 0 , , .00 , , .0 , , . ,000,000.00 , ,000.00 , 0,000.00 — , , 0.00 , 0,000.00 , 0,000.00 , 00,000.00 0,000.00 , 00,000.00 , 00,000.00 — 0, , .00 ,0 , 0.00 — , ,0 . ,0 ,000.00 0,000.00 , 0 , .00 , ,000.00 00,000.00 , ,000.00 ,000,000.00 , 00,000.00 , , .00 , .00 , 0.00 , 00.00 — 0, 0 , .00 — , , 0 .

. 內 單位無資本紀錄,以(—)號表示。 註: . 內 單位資本紀錄未計及在東京總店者。 . 專賣局原屬公產未有資本紀錄。 資料來源: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 總報告》(臺北:該會, ),頁 0- 。 46


再者,資委會獨營和與省方共同經營的十大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與經營管理 階層,都是由資委會的高級職員擔任,掌握了實際的經營管理權,此十大公司 象徵著中央政府在臺灣經濟中的支配力量。而省方則經由資金、物資與治安的 協助,在合資企業中取得盈餘的分配權。

(二)會省合辦企業的模式 臺灣的這種情況在當時並非獨特的,而是國民政府在大中國的架構下的 產物,因為戰後收復區日人事業之處理,是由行政院制定法令來規畫實施的, 其中關於工礦事業,凡與資委會經營之事業性質相同者,經敵偽產業處理局審 議,呈行政院核定後,方得交由資委會接辦。資委會奉命接辦日人所留下的重 要工礦事業時,仍隸於經濟部指揮之下,迨 年初,經立法院修正組織法, 資委會才從 月起改為直隸於行政院。 所以正式接管臺灣重要公營企業的資委 會,已經是行政院的代表了,其地位應與經濟部相同。 進而言之,資委會認為臺灣在戰爭時期雖然開始發展基礎工礦業,但一 些關鍵性工業部門仍然無法脫離日本而獨立。並且技術和管理事宜皆由日人擔 任,所以一旦日籍人員被遣返後,如何移轉這些技術乃成為恢復生產工作的一 重大任務。因此針對上述困難,資委會制定了經營臺灣事業的四項原則: ( ) 發展臺灣工業,宜以適應當地天然資源及原料供給條件為原則,不必 使臺灣自給自足,樹立經濟割據之條件。 ( ) 接管事業範圍,自當以規模宏大、基礎穩固及需要殷切、破壞不大之 工礦為限,不必全部恢復。 ( ) 為顧及國防關係,並為全國經濟建設事業之平衡發展起見,除必要之 破壞修復及所費無多之未竣工程,免致功虧一簣外,不宜對臺灣作巨 額投資。 ( ) 應以糖業及電業為建設核心,由糖業推及有關之副產品化學工業及輔 0 助工業,由電業推及電化電冶工業,再有餘力,始顧及其他工業。 細觀此原則,我們無法窺伺到資委會將如何移轉日人技術的妙方。但可以 確知的是資委會所重視的產業與當初日本官方一致,依然是日本殖民時期發展 最迅速的糖業和電業,其目標可以說要使臺灣成為全中國米糖的一供應基地;

資源委員會,〈復員以來資源委員會工作述要(民國 年)〉,收於薛月順編,《資源委 員會檔案史料彙編:光復初期臺灣經濟建設》,頁 0 、 。 0 鄭友揆等,《舊中國的資源委員會—史實與評價》,頁 ;陳思宇,《臺灣區生產事業管 理委員會與經濟發展策略( - )—以公營事業為中心的探討》,頁 - 。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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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電力乃工業之原動力,臺灣電力供應充足,既能提供製糖業所需的能源,又 可以進一步發展電化和電冶事業,其產品應可流入中國,因此資委會才最重視 糖業和電業的重建。就某種意義而言,當時中央政府與臺灣的經濟關係,並無 異於日治時期的日本與臺灣的關係,亦即日治時期臺灣工業是「日本帝國」垂 直分工結構之一環節,而戰後初期則成為中國經濟體系中的一生產單位。

四、戰後初期的困境 為了能有效地接收處理日人財產,行政長官公署於 年 月 日電呈 「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準則」九條 給行政院,行政院於 年 月 日 令准試辦「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規定除遵中央法令辦理外,應 依該辦法之規定,來處理所接收的日人公私財產。 但行政院尚未核准實施之 前,行政長官公署又以日產亟須處理為由,於 月 日電呈接收日資企業、房 地產和動產處理實施辦法三種, 其中,日資企業的處理辦法引起相關部會的 討論,因此行政院指示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俟另案核定。故長官公署在 月 日再呈報修正辦法。 結果經濟部認為應將日資企業中的礦業權和電氣 營業權等另行依法辦理; 而財政部則指出該辦法並未規定如何處理日資企業 出售價款、出租租金及營業盈餘等事宜,故應在處理辦法中添加相關規定,亦 即根據「敵產處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現款或有價證券及 其他貴重物品應存入國家銀行或其指定之金融機關保管之。」及同條第六款規 定:「拍賣所得價款依本條第四款規定存儲。」 如此,前後斟酌了半年,行 政長官公署終於在 年 月 日公佈施行「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 法」。 此時距離終戰日已經有 個月了。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呈行政院該省接收日人財產準則〉(辰篠( )署產字第 號), 年 月 日,載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 (一)》,頁 。 〈臺灣省接收日人財產處理辦法〉(行政院節京第 0 號), 年 月 日,載臺灣 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頁 -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電呈行政院該省接收日資企業房地產及動產處理實施辦法三種〉(署 產( )處字第 號), 年 月 日,載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 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頁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呈報行政院該署修正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署產( )處字第 號), 年 月 日,載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 署時期(一)》,頁 - 。 〈經濟部函請行政院秘書處轉陳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該部審核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 辦法〉(( )京接字第 號), 年 月 日,載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 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頁 。 〈財政部函請行政院秘書處轉陳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該部審核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 辦法之意見〉(財庫(一)第 0 號), 年 月 日,載薛月順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 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頁 -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修正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 年 月 日,載何鳳 嬌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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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對屬於交通、工礦、農林等部門的日資企業,一律以使之能迅速 復工為原則,並由日資企業之原接收機關,報經主管機關,會同日產處理委員 會,將所接收的企業分為撥歸公營、出售、出租、官商合營等四種性質,呈請 行政長官公署轉呈行政院核定處理。 其實,早在 年 月行政長官公署電呈行政院核准實施「臺灣省接收日 人財產處理準則」時,本文有關的臺灣業公司和臺灣鋁業公司籌備處就已經 根據此準則以及資委會和臺灣長官公署簽訂的「合作大綱」,分別成立,並於 月設置臺灣煤礦公司籌備處。

(一)臺灣業有限公司 中日戰爭結束以後,經過了三個月, 年 月資委會在臺灣成立電化業 監理委員會,開始監理南日本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鐘淵曹達工業株式會社與旭 電化工業株式會社等製工廠。監理工作著重於( )保管所有資產;( )檢討過 去營運情形;( )遣送日籍人員;( )修建被損毀的廠房及運回戰爭中疏散於山 地中的器材等。 當時各廠房機件因屢遭轟炸,俱受損害。監理委員會乃分別緩急,編列預 算,以為修建裝置工程之需。其中,南日本化學株式會社受損較輕,故先行修 建,同時把疏散至偏僻地區的器材運回安裝。而旭電化會社所有的機件大部分 被毀損,一時無法修復,因此將可利用的電槽和零星設備拆遷到南日本化學會 0 社,以充實生產。結果,該廠在 年年底即復工。 翌年 月上旬電化業接管委員會成立, 日點收監理之各單位,結束監理時 期。資委會與行政長官公署於 年 月 日合資組織臺灣省製有限公司,以 接管委員會主任委員為代總經理,所有職員均由接管委員會原有人員充任。當 時除酌留必要的日籍技術暨管理人員外,已經分批遣返日籍員工回國。到 年初又改稱臺灣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 該公司接接收時的賬面資本總額約達 , 00萬日圓左右,設總管理處於高 雄,改組南日本化學高雄工場為第一廠,鐘淵曹達臺南工場為第二廠,南日本 化學附設之安平工場為第三廠,旭電化高雄工場為第四廠,並另籌設鹽田工程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修正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 年 月 日,載何鳳 嬌編,《臺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頁 。 臺灣業有限公司,〈臺灣業有限公司概況〉,載《臺灣銀行季刊》 : (臺北:臺灣 銀行金融研究室, 年 月),頁 - 。 0 臺灣業有限公司,〈臺灣業有限公司概況〉,載《臺灣銀行季刊》 : ( 年 月),頁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 臺灣業有限公司,〈臺灣業有限公司概況〉,載《臺灣銀行季刊》 : ( 年 月),頁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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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接管鐘淵曹達在臺南安順一帶之鹽田。該公司之資本和資產總額經核定為舊 臺幣 億 千萬元。 雖然臺的生產設備修復了不少,生產能力也逐漸復原,到 年,其 燒產量僅為戰時巔峰期( 年)的 0. %,液氯的產量則是巔峰期的 0. %,但鹽酸產量卻為巔峰期的 . 倍,漂粉也比巔峰期倍增。相形之下, 同時期公營事業中的紡織、鋼鐵、機械、玻璃等已恢復到日治時期最高產量的 0%,糖業則僅有 %的復原程度,而肥料、水泥、電工鑄件和沉澱銅等基本 且必需的工業,已恢復到 00%。 但是,資委會副委員長吳兆洪認為臺的生 產設備已陳舊不堪,以致於生產效率太低,浪費不少原料和人工,從而提高了 成本。而最令臺當局煩惱的是更新設備所需的資金和外匯,當時臺灣外匯奇 缺,是任何廠家都面臨的困境,並非臺公司所獨有。 終於,如後將述,從 美國運抵新式製機械,可提高生產量,降低相對成本。到 年年底,燒 和漂粉的產量已是計畫產量的 . %和 . %,鹽酸雖僅為 . %,而液氯的產 出卻是計畫產量的 0 . %。 當時市場上燒奇缺,主要的需求者是中國,因為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中國的相關工業遭受損毀,而海運的船隻缺乏,故不易從外國進口,致使大陸 燒供不應求,上海市場上英國卜內門月牌燒的每桶最高價格,曾有過一條 黃金難求的傳聞。 臺公司乃以盈利所得再行投資擴充設備,積極增產以供 應需求。三年之間,不但第一廠的燒生產能力增進 倍,並且修復了第二廠 汞極電槽,也重建第四廠,修復西門子式電槽。此外,從國外購買華式電解槽 只,連續式雙效蒸發器 套、液氯製造設備 套、冷凍設備 套、水管式鍋爐 座,以及水銀、液氯鋼瓶等應用器材。到 年 月,資委會將其為天津化 學工業公司在美國所訂購的霍克電解槽 0只,連續式雙效蒸發器 套、日產 0 噸鹽酸合成器材 套、電動直流發電機 套,和製造液氯的部分器材撥給臺公 司,所以該公司的生產燒之能力較開工初期增加 0倍。 我們從臺公司的 個案中窺伺到來自日治時期的「遺產」和新添加的源於西方的設備之結合,而 此西方的設備原本是擬為中國工廠所用。 臺灣業有限公司,〈臺灣業有限公司概況〉,載《臺灣銀行季刊》 : ( 年 月),頁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 陳華洲,《光復一年半來臺灣省公營生產事業之總檢討》(臺北, 年 月,法務部調查 局共黨研究中心典藏資料),頁 。又,陳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營事業委員會常務委 員。至於各生產單位的情形請參見附表 。 單于越,〈在洋貨的威脅下看臺的生產與銷售〉,載《新生報》第 0 號, 年 月 日,版 。 睿之,〈三年來之臺灣業〉,載《新生報》, 年 月 0日,版 。 周國雄,〈臺灣之氯工業〉,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卷三》,頁 。 姚文林,〈臺灣的氯工業〉,載《臺灣經濟年報 年》,頁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 《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 50


終戰後臺灣氯工業的復蘇為什麼是曇花一現呢?首先,就此項工業設 立的先天條件而言,製工業為一種基礎工業,需要鹽、煤、石炭等原料和 電力的供給甚多,臺灣鹽產豐富、水電充足、交通便利,頗適合此項工業的 興辦。 再加上大陸市場的需求殷切,所以不但臺公司迅速開工,民間人士 亦紛紛投資經營。臺的產品中,除了約有三分之二供給島內公營的鋁廠、紙 廠、糖廠、肥皂廠、煉油廠和紡織廠,以及民營的食品、紡織廠外,三分之一 的產品銷售到上海為主的中國大陸,然而其售價居然是不敷成本的! 臺所以削價出售產品的最大原因是為了競爭。如前所述,戰後初期卜內 門牌燒曾一時無法流入中國,造成上海市場燒價格高騰。上海由於輕工業 發達,每月需量在 ,000公噸以上,戰前一向使用卜內門的化學製品。戰後國 產只有范旭東的永利化工廠和吳蘊初的天利化工廠(資委會亦有投資)以及 臺的產品,前二者的產量比臺較少。此三家的上海銷售量還不足以供給全 上海所需之半,因此上海廠商無論在商業習慣上或實際需要上,都不得不依賴 卜內門的燒。卜內門以香港為遠東市場的根據地,有計劃的向華南和華中進 展。由於國家局勢動盪不安,游資泛濫,走私橫行,國產燒只能不計成本的 與卡內門競爭。再者,不僅在上海如此,為了避免商人投機商品,臺在臺灣 0 的售價,並不是根據實際的生產成本,而是追隨卜內門的上海價。 進而言之,當時的惡性通貨膨脹現象也威脅到臺的經營。眾所周知,雖 然臺灣形式上維持獨立的貨幣制度,但臺幣發行初期即曾對法幣維持固定的匯 率關係,因此大陸的通膨便蔓延到臺灣,由於大陸的通膨比臺灣嚴重,所以臺 幣被低估了。 並且政府接收大量公營事業,其所需要的短期週轉資金和長期 的資本支出,皆賴銀行的信用創造;而對於公共建設的修復,亦需大筆財政的 支援;再加上軍政費用浩繁,皆靠銀行貸款墊支,故貨幣供給與銀行貸款每月 皆快速成長。銀行的信用擴張和政府財政的大量透支,都必須仰仗於通貨的增 加發行。所以雖然 年 月的臺幣發行額只是 年 月的 . 倍,但 年 月卻增為終戰時的 0. 倍, 年 月的發行額又多達 年 月的 倍 多。貨幣的增發,刺激物價的上漲,更加重公營事業和政府對資金的需求,所 以引發了戰後的惡性通貨膨漲。

陳華洲,《臺灣之工業及其研究》,頁 - 。 單于越,〈在洋貨的威脅下看臺的生產與銷售〉,載《新生報》第 0 號, 年 月 日,版 。 0 單于越,〈在洋貨的威脅下看臺的生產與銷售〉,載《新生報》第 0 號, 年 月 日,版 。 在 年 月到 年 月間臺幣與法幣的官定匯率是 : ,但 年臺北和上海的物價指 數比率為 : 0。見臺灣銀行金融研究室,〈臺灣經濟日誌〉,載《臺灣銀行季刊》 : , 頁 。 翁嘉禧,《臺灣光復初期的經濟轉型與政策( - )》(高雄:復文圖書出版公司, ),頁 的表 - ;潘志奇,《光復初期臺灣通貨膨脹之分析》(臺北:聯經出版公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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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於會省聯營臺公司的模式,臺灣鋁業公司則是由資委會單獨經營。 年 月臺灣電冶業監理委員會派員分赴日本鋁株式會社高雄、花蓮兩工場 和臺灣出張所(辦事處)。當時各處曾迭遭轟炸,凌亂不堪,監理人員監督日 人整理房屋機器、盤點材料成品,並編造清冊,同時修葺宿舍,使工作員工得 以安棲。到 年 月 日,臺灣電冶業接管委員會成立,奉命接收三處資產。 月 日設置臺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鋁)籌備處,於 月 日正式接 收。 當時臺鋁主要資產如下: . 高雄工場:原資本額為 , 0, 元。 ( ) 全場面積 , , . 坪(包括廠房、住宅、宿舍和田地等)。 ( ) 工場房屋有 棟,辦公室和住宅、宿舍共計 棟,倉庫 棟,但無 一完整者,損壞率共計約 %。 ( ) 設備方面,鋁氧設備有 類,平均毀損率約 0%;電解設備 類, 損壞率為 0%;電力設備一套,亦約 0%受損。 . 花蓮工場: ( ) 全場面積 , . 坪(包括廠房、住宅、宿舍和田地等)。 ( ) 設備方面,電煉 類,平均受損率約 0%,電力設備一套,損壞率高 達 0%。

. 臺灣辦事處:房屋面積 . 坪。

臺鋁成立後,初步工作是集中力量修復被損毀的煉鋁設備,使其復工生 產。第一期計畫為年產鋁氧 ,000公噸,鋁錠 ,000公噸。 其中花蓮工場早於 年因水力發電設備被大水沖毀而停工,嗣後復遭盟軍轟炸,重要設備悉被 破壞,故不可能修復。臺鋁當局乃決定把可利用的設備和物資搬運到高雄工 場,集中全力修復該工場。

司, 0),頁 。 臺灣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資源委員會臺灣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概況〉,載《臺灣銀行 季刊》 : ( 年 月),頁 0 - 0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0 。 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臺灣省接收委員會日產處理委員會結束總報告》, 頁 -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0 - 0 。 臺灣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資源委員會臺灣鋁業有限公司籌備處概況〉,載《臺灣銀行 季刊》 : ( 年 月),頁 0 。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0 ;林鐘雄,〈臺灣之鋁工業〉,載臺灣銀 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 卷四》,頁 - 。 52


當時資委會曾嘗試尋求外援以收成效,加拿大鋁業公司和美國雷諾金屬公 司(Reynolds Co.)均曾先後派人來華洽談,然而二者或以設備殘破不堪修復,或 以時局不穩,不願冒險為辭,拖延甚久。 最後臺鋁才決定繼續留用日籍技術 人員, 來自力修復,惟以財力物力短絀,故直到 年年底才完成全部修復 工作。 但是,在這非常時期,修繕設備與重新開工是同時進行的。首先,在鋁 氧製煉設備方面,此部門的設備分貯礦場、粉碎、混合、蒸煮、澄清、析出、 燒、蒸發等工場與鋁氧貯倉等九個部分,雖然遭受盟機轟炸而致損壞的比例 相對不大( 0%左右),然停工經年,頗多鏽蝕,且沉積其中的紅泥、氫氧化 鋁、氧化鋁等數量龐大,故清理工作遠較修復工作艱鉅。當時限於人力財力, 優先修復燒工場。在 年 月底,燒爐先行開工,將積存於倉庫受潮的 氧化鋁回爐重燒,供給剛修竣的電解工場電解成鋁錠。到翌年 月,鋁氧製煉 設備全部恢復,納入正常生產行列,當時的生產能力是年產 ,000公噸;但日 0 治時期的目標是 ,000公噸, 故可以說並未完全復原。 其次,在電解純鋁設備的修復工程方面,高雄工場原有二所電解工場,其 中第二電解工場損壞甚多,而供應該廠的變電所亦被炸毀。故臺鋁當局決定先 修復第一電解工場,計分電解、熔解、電極、水晶石回收和修整等生產單位。 大致而言,自 年 月開始修繕工作,先進行建築物的整修,二二八事件後 始進行改造電解爐;到 年 月底,第一批電解爐 座開始送電烘爐, 月 正式恢復生產。以後逐步修復其餘的電解爐,到 年底完成了全部 座的 整修工作,可年產鋁錠 ,000- ,000公噸。

(三)基隆煤礦公司 雖然日本於 年 月 日投降,但中華民國政府在 0月接收臺灣礦山 後,所採取的措施仍是延續 0年代後半以來的煤業統制政策。 負責執行的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0 ;〈社論中美合作經營臺灣鋁業〉,載 《公論報》, 年 月 日,版 ;臺灣省建設廳,〈臺灣省政府成立以來之建設概況〉, 載《臺灣銀行季刊》 : ( 年 月),頁 。 〈臺灣鋁廠總經理孫景華呈請大會轉呈行政院繼續徵用日籍工作人員一年〉(資( )收第 號), 年 月 日,載薛月順編,《資源委員會檔案史料彙編》,頁 。又,根據 〈資委會呈送行政院臺灣工礦事業留用日籍技術人員及眷屬統計表〉(資京( )人字第 號), 年 月 日,臺鋁共留用 名技術人員。 林鐘雄,〈臺灣之鋁工業〉,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 卷四》,頁 。 0 林鐘雄,〈臺灣之鋁工業〉,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 卷四》,頁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0 。 林鐘雄,〈臺灣之鋁工業〉,載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臺灣之工業論集 卷四》,頁 ;中國工程師學會編,《臺灣工業復興史》,頁 0 - 0 。 關於日治時期煤業統制,參照陳慈玉,<日據時期臺灣煤礦業的發展>,載《日據時期臺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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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機構則為經濟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公處會同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工礦處於 月 日 所成立的「煤業監理委員會」。十天後( 月 日),該會接收「臺灣石炭統 制株式會社」,將之改組為「臺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以下簡稱石調會)。 事實上,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被炸毀的工廠不少,故戰後初期對燃 料煤的需求並不多,所以甚至石調會以補貼差額的方式,使銷售價格低於收購 價格來促銷煤炭。同時力謀外銷,以求補償。 另一方面,煤業監理委員會則陸續監理日人獨資或台日合資之煤礦企業, 共計 單位。到 年 月底,監理委員會結束,另成立煤業接管委員會,於 月 日開始整頓所監理的煤礦。其中有 個單位分別被讓售、清算、發還或移 撥,剩餘的 個單位則被該會接管,由該會派人主持業務,一面點收資財, 一面維持生產。在 個單位中,又標售或清算了 單位,而將 個單位劃歸公 營,於 年 月成立臺灣煤礦公司籌備處,籌劃接辦此 個煤礦。 月底,接

管委員會結束了接收工作而解散。

臺灣煤礦公司籌備處按照前述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辦法,接辦了前述 的 個煤礦單位。到 年 月,臺灣煤礦公司籌備處改稱為臺灣工礦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煤礦分公司, 月又更名臺灣工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工礦公 司)煤礦分公司,調整合併所接辦的煤礦為基隆、永建、七星、定福、海山 和三德等 煤礦。 年底因時局影響了煤炭的滯銷,故煤礦分公司被緊縮編 制,於是合併基隆、永建二礦成永基煤礦,海山、三德二礦則被合併為海三煤 礦。 其中,基隆煤礦原為基隆顏家和日本三井財閥在 年成立的「基隆炭 礦株式會社」,當時該公司的煤產量約佔臺灣總產量之半, 後來陸續增資, 接收時的帳目則為資本 00萬圓,顏家股權變為 %。 由於三井財閥的股份 過半,所以被劃歸為日資企業。並依照接收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撥歸公營之 企業如原有本國人民之股分時仍保障其權益,但有關國防事業及其他必要情形 時,得另規定限制之」,省政府以工礦公司的股票來折抵顏家的股權。 換言

灣史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 ),頁 - 。 臺灣銀行金融研究室編,《臺灣之煤》(臺北:臺灣銀行, 0),頁 0。 臺灣銀行金融研究室編,《臺灣之煤》,頁 。 臺灣銀行金融研究室編,《臺灣之煤》,頁 。 陳慈玉,<日本殖民時代的基隆顏家與臺灣礦業>,《近世家族與政治比較歷史論文 集》,頁 ,頁 - 。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呈行政院撥歸公營企業清冊>, 年 月 0日,載薛月順編,《臺 灣省政府檔案史料彙編: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時期(一)》,頁 ;臺陽股份有限公司 六十週年慶典籌備委員會編輯組編,《臺陽公司六十年誌》(以下簡稱《六十年誌》,臺 北:臺陽公司, ),頁 。 《六十年誌》,頁 。至於顏家的另一重要企業臺陽礦業株式會社,則受到不同的待遇。 由於在該企業中,顏家僅持有 成的股份,日本人資本高達 0%,並非純粹是顏家獨立經 54


之,日治時期被三井財閥強奪的基隆煤礦公司,戰後則被收歸為公營事業。 不僅如此,顏家於日治時期所興建的宅邸陋園在太平洋戰爭時,部分庭院 被日本海軍強行徵收作倉庫。戰後被中華民國政府海軍接收。海軍接收部分, 在 - 年即改建成五樓公寓大樓,稱「建國新村」。餘留的陋園部分,顏 家將其充作光隆商職校地;背後山丘則尚有顏家宗祠等。水榭樓台的名園,只 留幾楨照片,可供憑弔了! 再者,關於日本殖民地政府和戰後中華民國政府接收陋園的經緯,顏國 0 年三媳施素筠表示如下: 昭和十九( )年左右,日本政府說要我們家園捐出來蓋基隆神社, 要們搬家,給我們遷家費二十萬圓,要我們捐出五萬坪, 雲年派下尚有 五千坪,國年派下也有五千坪(後來四千坪做光隆商職校),剩下一千坪 (九百坪) 政府還規定做機關用地。打戰當時大家疏開到各地,神社沒有蓋 就光復了。雲年氏長男欽賢兄到市政府交涉,要領回家園,當時很黑暗, 要求一筆天大的紅包(要現金),欽賢兄不服,被列入黑名單,說是台獨 黨, 要抓人,二二八時他知道危險,躲起來。結果國年長男滄海在臺北 雙城街家裡給國軍搶光,全家十多人,男人二個(滄海與車伕)被抓去,孩 子和女的全部跑到我家避難,軍法處要我們交出欽賢才要放滄海出來。 二二八死的一大堆,全家人之恐怖無法說,後來幸虧有位蔡繼琨(交響樂團 團長)是親戚,找到上級交涉,到秋天才領回滄海氏,之後不敢再去談及這 塊是非之家園。光復五十二年,這塊地一直當做日本人財產而被登記為政 府官地在使用著。 在 ~ 年的這段接收和重整期間,擔任統制煤業大任的石調會似乎未 能成功地配銷。首先,由於島內運輸機關遭逢戰火洗禮,產於北部的煤炭不能 即時供給南部工廠的需求;而石調會也沒有重新調查各工廠的破壞情形,僅只 整理以往的配給資料,故很難估計正確需煤量。其次,石調會力謀台煤外銷以 取得較高的利潤,所以輸往上海、香港和廣州等地的煤炭頗多,輸出量自

營的。所以由經濟部駐台特派員辦事處,和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一起派遣王求定、陳百 樂、林素行、吳人楷(以上負責煤礦)和袁慧灼(負責金礦)等五位為監理委員,於 年 月 日接管臺陽會社。經過一年多的整理核算後,根據<臺灣省接收日資企業處理實施 辦法>第十六條, 年 月 日成立「臺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顏欽賢和官方 代表的林素行奉派為正副主任,日治時期以來一直襄助顏家企業的周碧仍然扮演輔佐的角 色,開始正式恢復生產。到 年 月 日,已把日人股權價值繳清給政府(原值每股 00 日圓,繳款時核定為 00多日圓),並完成籌備工作,於是成立臺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顏 欽賢為董事長。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編 印 , 《 臺 灣 地 名 辭 書 》 卷 十 七 , ( 南 投 : 臺 灣 省 文 獻 委 員 會 , ),<基隆市>,頁 0 。 0 施教授手稿, 年 0月 0日交給筆者。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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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年的 0萬噸左右增至 年的約 萬噸(各約佔該年度總銷售量的 . 0%和 . %) 。但臺灣島內以煤炭為動力資源的各工廠亦逐漸修復,對煤炭的需 求日殷。當時煤炭大多儲存在平溪宜蘭鐵路沿線,運往北部容易,而裝運南 部時,車輛無法充分配合。所以石調會因運輸條件的限制和求取較高利潤的考 量,將煤炭運輸到基隆港口以供應中國,遂難免受到偏重外銷的責難。

五、結論 二戰期間臺灣軍需產業在殖民母國的主導之下,主要由民間財閥投資設 廠,所生產的半成品大多運往殖民母國,作為軍需產業的基材。在此意義上, 臺灣為「日本帝國」內軍需產業垂直分工的不可欠缺的一環;尤有甚之,當時 的技術依賴日本移轉自歐美,臺灣人工程師和技術工並不多,這些產業技術能 否短期內在臺灣生根不無疑問。而煤礦業則由本土資本家與日本財閥合作發 展,其產品外銷至華南、東南亞地區,以彌補「日本煤業帝國」不足之處。 經過盟軍炸彈的洗禮後,中國接收了殘破的工廠和設備,中央和地方當局 再三角力後,採取國省合營、國營和省營的模式。其中,以國省合營的方式經 營業,而鋁業則屬於國營,煤礦公司卻為省營。我們無法適確地解釋造成此 結果的各種因素,但可能的主因是由於業的基礎在鹽業,而臺灣鹽田面積廣 闊,鹽工甚多,食鹽和工業用鹽在日治時期皆屬專賣,市場固定,乃和砂糖一 樣,是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必爭的資源。相形之下,鋁業是新興產業,資委會 為發展煉鋁和鋁金屬加工事業而接收設立臺灣鋁廠。 煤炭雖是當時最重要的 能源,但中國煤產豐富,所以由臺灣省自己經營即可。 戰後初期各生產機構中的從業人員大部分是本省人,待遇較低;高級技 術或業務人員中,外省籍占大多數,待遇較高,難免引起前者反感。 臺鋁和 臺的產品在 年以前都以中國(尤其是上海)為主要銷售市場,就某種意 義而言,這兩種臺灣產業是資委會大中國工業發展藍圖和市場供需機制中的一 部分;並且在不考慮自國外進口的前提下,以臺灣當時的技術水準和水力、電 力、煤炭、蔗糖副產品等資源而言,業與鋁業的確是全中國不容忽視的工 業。主事者希望以此為基礎,配合大陸的原料、自然環境和市場,進一步發展

陳慈玉,〈戰後的臺灣煤礦業( - 0) —─對於一夕陽產業的觀察〉,《薪火集:傳統 與近代變遷中的中國經濟》(臺北:稻鄉出版社, 00 年 月),頁 - 的表 。 資源委員會臺灣鋁廠,〈為檢奉本廠組織規程系統表各一份〉, 0年 月 日發,資委會 檔《臺灣鋁廠》,編號 - - - - 。其技術人員最初雖係留用的日本人,但 年以後大 多是畢業自中國各大學乃至留學歐美和日本的大陸籍人士,只有少數臺南工學院(或工業 專門學校)、臺北工業學校(或臺灣省立工學院)和臺灣商工學校的畢業生擔任助理工程 師。見資源委員會臺灣鋁廠,〈資源委員會臺灣鋁廠職員名冊〉, 0年 0月,資委會檔 《臺灣鋁廠》,編號 - - - - 。 陳華洲,《光復一年半來臺灣省公營生產事業之總檢討》,頁 0- 。 56


有機合成化學工業與航空工業。因此就殖民地型產業分工結構而言,顯示出戰 前到戰後臺灣工礦業的連續性;另方面也呈現了企業組織型態從民營轉變為公 營的斷裂性。從產業本身的技術層面來說,不可諱言的是自戰前到戰後有所斷 裂;但戰後工廠內技術不純熟的臺灣人卻似乎仍延續著戰前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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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Continuity and Discontinuity: The postwar industries of Taiwan during 1945-1947 Tsu-yu Chen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enforced a colonial policy in Taiwan from 1895 to1945, bringing forth huge political, socioeconomic and cultural changes. These changes continued to influence Taiwan after World War II. For example, the coal mining industry, which was the most important energy industry after the War, developed during the period of Japanese Rule. The soda industry and aluminum industry of Taiwan began with the military needs late in the period of Japanese rule. These facilities were almost completely destroyed by bombs during World War II. After the war,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ok over all the industries in Taiwan in Japanese investments. The Chinese National Resources Commission and Taiwan’ s Provincial Government set up the National Soda Industry Company. The Taiwan Aluminum Industry Company was managed by the National Resources Commission. At the same time, Taiwan’s Provincial Government set up the Taiwan Coal Mining Company to take over all the joint-venture coal companies founded by the Japanese and Taiwanese. Most of the products of those companies were exported to China. During the Japanese rule, most of the engineers and skilled workers in those industrial companies were Japanese, while the unskilled laborers were Taiwanese. After the war, the Japanese were sent back to Japan and the Chinese took their positions. As a result, the Taiwanese laborers with the lower salary were dissatisfied with the situation. In the sense of continuity, the soda, aluminum and coal mining industries linked Taiwan vertically to Japan and to the postwar China in the division of work based on principles of center-colony relations. Significant investment of Japanese capital brought new technologies to Taiwan and laid the foundations for th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f the relatively small island. On the other hands, the change of management model of those companies from the period of Japanese rule to postwar caused a discontinuity.

Keywords: coal mining industry, soda industry, aluminum industry, Taiwan, Japan, China, National Resources Commission

58


附表1:各生產單位概況調查表(1947年)

公司名稱

接收原機構之名稱

產品名稱

日本統治最盛時期 之產量

現在每月產量與最 盛時期每月最高產 單位 量百分比 原來每月最高產量 現在每月最高產量 (最盛時期 00) 現在產量

資源委員會臺 日本業株式會社金瓜石山 精選銅礦砂 灣銅礦籌備處 事務所 金銀澱物 黃鐵礦 沈澱銅

噸 噸 噸 噸

,0 .00 ,0 .00(公斤) , .00 .00

- 00 - 0.00

--- .

資源委員會臺 日本鋁業株式會社 灣鋁業有限公 司籌備處 資源委員會中 帝國石油株式會社 國石油有限公 日本石油株式會社 司臺灣油礦探 勘處

噸 噸

,000.00 , 00.00

---

---

, 00.00 , .00 , 0 , .00

0, 0.00 , .00 , , 0 .00

. 0 0 . 0 . 0

, .00 - 0,000.00

, .00 , .00 --

. 0 ---

--

--

, .0 , .00 , .00 , .00 , .00 , .00 ,000.00 , 0.00

. - . . -- . --

00,000.00 00.00 0.00 .00 0.00 / 0.00

0.00 00.00 . .00 ----

鋁氧 鋁錠 原油 天然汽油 天然氣 子 白蠟 航空汽油

資源委員會中 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 國石油有限公 日本石油株式會社高雄製油所 司高雄煉油廠 共同企業株式會社高雄出張所 日本油槽船株式會社高雄出張 煤油 所

KL KL 千立 方米 公斤 公斤 桶

加侖 , 0,000.00

臺灣糖業有限 日糖興業 公司 臺灣製糖 明治製糖 鹽水港製糖 四株式會社

砂糖 酒精 糖蜜 紙板 雜醇油 蒂利斯 酵母 冰糖

臺灣機械造船 臺灣船業(渠)株式會社 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鐵工所

修理鋼船 造船 重油機 工作機 配造製糖機 修理機車(火 車) 其他製作品

噸 噸 匹 部 噸 輛 噸

, . , , .00(公 升) ,0 , .00 , . -- , .00 - ,000,000.00 00.00 00.00 .00 0.00(部) ---

臺灣電力有限 臺灣電力株式會社 公司

電力

0, 0,000.00

, 0,000.00

. 0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00 .00 .00 . 0 . . 0 . 0 . 0 .00 0.00 .00 .00 . 0 0.00 . 0

.00 .00 .00 - .00 -- 0. 0 --------

.00 . .00 - 0.00 -- .00 --------

噸 立 斤 張 升 斤 公斤

臺灣業公司 南日本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第一廠 旭電化工業株式會社

液 漂粉 鹽酸 氯酸鉀 固 金屬鎂 鹽酸 液氯 臺灣業公司 鐘淵曹達工業株式會社台南工 固 第二廠 場 鹽酸 石灰 工業鹽 溴素 漂粉 液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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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臺灣業公司 南日本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附設 硫酸鎂 第三廠 安平、北門、布袋工場 真空鹽 氯化鉀 硫酸鈣 氣氧化鎂 氯化鎂 溴素 硫酸鈣 臺灣水泥公司 臺灣水泥株式會社 水泥 高雄廠 淺野水泥株式會社 淺野水泥株式會社高雄水泥板 水泥板 工廠 水泥磚 臺灣水泥株式會社加工部 水泥瓦 臺灣製袋株式會社 紙袋 臺灣水泥公司 臺灣化成工業株式會社 水泥 蘇澳廠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噸

. 0 . 0 .00 -- . 0 0. - ,000.00

--0. 0. 0. 0. -0. 0 , 00.00

-- . 0 -- . -- .

張 塊 塊 噸

,000.00 , 00.00 ,000.00 - ,000.00

, 00.00 , 00.00 , 00.00 - , 00.00

. . . - .

臺灣水泥公司 南方水泥株式會社 竹東廠 臺灣石灰石礦業株式會社

水泥

--

, 00.00

--

臺灣水泥公司 臺灣水泥管株式會社 水泥製品廠 大和水泥管株式會社

鋼骨混凝土管 水泥管柱

噸 噸

0 , .00 .00

---

---

臺灣紙業股 份有限公司 臺北廠

印刷模造紙、新 聞鈔票紙、香煙 打字紙

, 00.00

.

.

臺灣紙業股份 臺灣造紙株式會社 有限公司 士林分廠

蔗渣紙板 包裝紙

張 噸

0,000.00 .00

- .

- .

臺灣紙業股 份有限公司 臺北廠

臺灣紙漿工業株式會社

紙板 蔗渣紙漿

噸 噸

.00 , .00

---

---

臺灣紙業股 份有限公司 台南廠

鹽水港紙漿工業株式會社

建築用紙板 蔗渣紙板

張 張

0,000.00 , 00.00

, .00 --

. --

臺灣紙業股 份有限公司 高雄廠

東亞製紙工業株式會社

蔗渣紙漿 包裝紙

噸 噸

, 00.00 0.00

---

---

臺灣紙業股份 林田山事務所 有限公司 林田 山管理處

原料木材 建築木材

石 石

,000.00 .00

, .00 .00

. . 0

臺灣肥料公司 第一廠 臺灣肥料公司 第二廠 臺灣肥料公司 第三廠 臺灣肥料公司 羅東分廠 臺灣肥料公司 第五廠 臺灣煤礦公司

臺灣電化株式會社基隆工場

氰氮化鈣

公噸 .00

,000.00

00. 0

臺灣株式會社基隆工場

電石

公噸 0.00

00.00

0.00

臺灣肥料株式會社基隆工場

過燐酸鈣

公噸 , 0.00

, 00.00

.0

臺灣株式會社羅東分工場

--

臺灣興業株式會社

臺灣有機合成株式會社新竹工 -場 基隆炭礦株式會社 煤炭 南海興業株式會社 山本炭礦 近江產業株式會社 臺灣拓殖株式會社三德礦業所 臺灣產業株式會社 臺灣焦炭株式會社 永裕炭礦株式會社賀田組 株式會社賀田組 武山炭礦株式會社 愛國產業株式會社 七堵運煤輕便鐵路

--

--

--

--

--

--

--

--

, .00

.

公噸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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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鋼品 鑄鐵品 鍛製品 電煉生鐵 生鐵 焦炭 各種罐盒 洋釘

公噸 公噸 公噸 公噸 公噸 公噸 個 桶

0.00 0.00 0.00 .00 00.00 .00 , 00,000.00 --

.00 .00 0.00 00.00 - 0.00 0,000.00 , 0 .00

. 0 .00 0.00 . 0 - . 0 . --

機械鑄件 轉爐煉鋼 鋼棒鍛造 鐵絲 柴油機 度量衡器

公噸 公噸 公噸 公噸 馬力 件

0.00 0.00 0.00 .00 ---

0.00 --- 0.00 ,000.00

00.00 ------

臺灣紡織公司 臺灣纖維工業株式會社 臺灣紡織株式會社 帝國纖維工業株式會社 新竹紡織株式會社 台南製麻株式會社 臺灣織布株式會社 南方纖維工業株式會社烏日 廠、王田工場

棉麻紗 棉紗 棉布 麻袋 麻布 棉麻布

公斤 公斤 公尺 只 公尺 公尺

, .00 ,000.00 0,000.00 , 0.00 0,000.00 0,000.00

0, .00 ,000.00 0 ,000.00 0,000.00 0,0 0.00 0,000.00

.0 . . 0 . . 0 . 0

臺灣玻璃工業 臺灣硝子株式會社景尾工場 公司 臺灣硝子株式會社新竹工場 臺灣高級硝子工業株式會社 拓南窯業株式會社 理研電化工業株式會社 有限會社南邦鋁製作所 臺灣魔法瓶工業株式會社 臺灣板金工業株式會社 厚生商會

酒瓶 小件玻璃製品及 化似器 陶瓷器 鋁器 熱水瓶 漆器

只 件

, 00,000.00 ,000.00

0 , 0.00 , .00

. . 0

件 件 件 件

,000.00 ,000.00 0,000.00 ,000.00

, .00 , .00 ,000.00 , .00

. 0 . 0.00 . 0

臺灣鋼鐵機械 興亞製鐵株式會社 公司 株式會社櫻井電器製鋼所 鐘淵工業株式會社 吉田砂鐵工業株式會社 前田砂鐵工業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武智鐵工所 株式會社豐國鐵工所 東洋製罐株式會社 臺灣鐵線株式會社 臺灣合同鑄造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吉田鐵工所 株式會社中林鐵工所 臺灣鋼鐵業株式會社 北川製鋼株式會社 臺灣鑌釘株式會社 臺灣精機工業株式會社 南方電氣工業株式會社 木戶農機製作所 東洋鐵工株式會社 臺灣自動車整備配給株式會社 臺灣合成工業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日立製作所 株式會社中田製作所 株式會社產機製作所 株式會社小川製作所 中央兵器株式會社臺北出張所 臺灣重工業株式會社 高雄製鐵朱是會攝鶯歌煤焦廠 北川產業海運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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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肥皂 油類 肥皂 香皂 油漆 川漆

噸 噸 噸 噸 噸 公斤

0.00 00.00 - 0.00 0.00 噸

.00 .00 .00 0.00 0.00 00.00

. .00 - 0.00 0.00 --

臺灣印刷紙業 臺灣書籍印刷株式會社 有限公司 盛文堂印刷所 三宅彩印會社 交通商事株式會社 吉村商事印刷所 盛淮商事株式會社 臺灣照相製版印刷所 臺灣印刷油墨工業株式會社 山本油墨株式會社

印刷鑄字 ------油墨

-------公升

---------

令 , 0.00 個 0,000.00 ----- , .00

---------

昭和纖維工業株式會社 臺灣紙業株式會社 藤本製紙所嘉義工場 臺灣興亞紙漿工業株式會社 蓬萊紙業株式會社 臺灣櫻井興業株式會社 臺灣窯業公司 臺灣煉瓦株式會社 臺灣窯業株式會社

紙張(蔗板) -紙張 紙張 蔗板 曬圖紙 紅磚 耐火磚 耐火泥 陶瓷器 銀砂 電氣器具 特殊品 運動鞋 半長靴 長統靴 日本足袋 雨鞋 全膠短鞋 自行車硬胎

--- , 00.00 0,000.00 , .00 ,000,000.00 .00 .00 0,000.00 --- ,000.00 , 00.00 , 00.00 , 00.00 ,000.00 0,000.00 , 0.00

, 00.00 - , 00.00 ,000.00 0,000.00 , 00.00 ,0 0,000.00 00.00 .00 00,000.00 .00 , 0.00 ,0 .00 0, .00 , 0 .00 , .00 , .00 , 00.00 , 00.00 , 0.00

--- 0.00 . . . . 0 . 0 00.00 --- . 0 . 0 . . .00 . .

臺灣油脂工業 臺灣油脂株式會社 有限公司 臺灣花王有機株式會社 臺灣花王有限會社 臺灣日本油漆株式會社 臺灣殖漆株式會社 齊藤商店臺灣造林部 日本特殊黃油株式會社臺灣工 場

臺灣橡膠有限 臺灣ゴム株式會社 公司

臺灣工礦器材 臺灣窒素工業株式會社 公司 帝國瓦斯壓縮會社臺北支社 臺灣酸素合成會社 高進產業株式會社 株式會社共益社 臺灣火藥株式會社 臺灣爆竹煙火株式會社 臺灣金屬統制會社

令 -令 令 張 捲 塊 噸 噸 個 噸 個 個 雙 雙 雙 雙 雙 雙 條

卡車外胎 卡車內胎 小汽車內胎 製紙滾筒 Packing Belt 手套 火藥

條 條 條 支 個 條 套 公斤

.00 .00 .00 .00 ,000.00 0.00 ---

- .00 .00 .00 , 00.00 - 0.00 ,000.00

- . 0 . 0 . . ----

雷管 電管 氯氣

發 發 立方 公尺

-----

0,000.00 0,000.00 ,000.00

----

古河電氣會社 合名會社本田電氣商會 野村洋行 日東工業商會 日蓄株式會社 台中大同公司 臺灣理興株式會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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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KW發訊機 00W發訊機 0W收發訊機 / 0燈收訓機 0/ 00W演講機 東京芝浦電氣株式會社臺北工 燈火乾電池 場 通信乾電池 無線電乾電池

臺灣省電工業 臺灣通信工業株式會社 公司 臺灣乾電池株式會社

修理馬達 修理變壓器 修理發電機 其他機件 臺灣省工程公 清水組 司 大林組 大倉土木組 鹿島組 日本鋪道株式會社 臺灣化學製品 高砂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工業有限公司 曾日香料株式會社 小川產也株式會社 日本香料藥品株式會社 鹽野化工株式會社

部 部 部 架 部 只 只 只

/ .00 .00 .00 - 0,000.00 00.00 00.00

.00 .00 .00 0.00 .00 0,000.00 ,000.00 00.00

00.00 00.00 0.00 0.00 - 00.00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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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00 .00 .00 00.00

00.00 ,000.00 0.00 00.00

. 0 . 0 . 00.00

元 元 元 元 元 Kg Kg Kg Kg 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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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mm Grass oil Pinlne Hin aki Ter Pin eal Hin-aki Citronell dl A Geran i-al C Carbin clisul fide Solium Ethyl Anth-ate Amgl acetate 臭柚醇A 臭柚醇B 醋酸臭柚醋 石鹼香料 醋酸玫瑰香料 選礦油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Kg

.00 , 00.00 0,000.00 , 00.00 ,000.00 ,000.00 0,000.00 ,000.00

---------

.00 .00 .00 .00 .00 .00

-------

藥劑卡兒握康藥 耳 玫瑰香精 雄劑宣醛 混合香油 果子香精

Kg

.00

--

Kg Kg Kg 瓶

-----

.00 0.00 .00 .00

果子香精 調和香料 天然香料 人造香料 混合檸檬油 B.M. oil Amgl alcohal

Kg Kg Kg Kg Kg Kg Kg

,000.00 , .00 , .00 .00 ----

--- ,0 .00 .00 .00 --

Jusnine Contiete Partune oil 調合香料 油椪柑P

Kg Kg Kg Kg

.00 , .00 ---

.00 - 0.00 .00

椪柑油 柚果醬

Kg 瓶

---

,0 .00 , .00

Eucaly Ptus oil White oil B Safral Ter-Pin-Col Linalgl acctate P Artifieial e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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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 ,000,000.00 ,0 , .00 , , . , , 0 .00 ------

係已完成工程之價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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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臺灣專賣局酒 臺灣省專賣局 業有限公司

勝利 芬芳 白露酒 藥酒 航空Whisky Espero Ponkano Wnlnny 瓶釀酒精 啤酒

公石 公石 公石 公石 公石 公石 公石 公石 公石 公石

,000.00 ,000.00 0,000.00 , 00.00 0.00 .00 .00 .00 0.00 --

, 00.00 , 00.00 ,000.00 ,000.00 ,000.00 - 0.00 -- ,000.00

0.00 0.00 0.00 0.00 . 0 - . 0 ----

專賣局樟腦有 臺灣專賣局臺北南門工場 限公司 日本樟腦株式會社臺北支店

改良乙種樟腦 白油 赤油 芳油 他皮尼油 藍色油 瀝青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

0, 0.00 , .00 ------

. . ------

精製樟腦粉 精製板狀樟腦 / oz片(外銷 品)(本省銷 品)

磅 磅 磅 磅

0,000.00 ,000.00 ,000.00 00.00

, 00.00 - , 00.00 --

0. 0 ----

, , .00 -- , .00

, , 00.00 , 0 , 00.00 , 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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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專賣局煙 前日臺灣總督府松山煙草工場 捲煙 草有限公司 捲煙 煙絲 雪茄煙

枝 枝 公斤 枝

臺灣專賣局煙 各專賣分局耕種科 業有限公司

黃色種 中國種

公斤 , .00 公斤 , .00

臺灣專賣局火 專賣局台中火柴場 柴有限公司 專賣局新竹火柴場

火柴(家用經 濟)

箱/噸 箱/噸 箱/噸 箱/噸

箱 0 噸 箱 , 噸 箱 0 噸 箱 , 噸 ,

公斤 公斤 公斤 箱 粒 磅 磅 磅 磅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 00.00 - ,000.00 ,000.00 0,000.00 ,000.00

火柴(普通小 盒) 火柴(家用經 濟)

臺灣省水產公 臺灣水產株式會社 司

臺灣省茶業公 三井農產株式會社 司 持木興林株式會社 三庄製茶株式會社 臺灣農事株式會社 中野商店

火柴(普通小 盒) 鮮漁 凍冰 冷藏 罐頭 魚肝油丸 紅茶(初製) 烏龍茶(再製) 紅茶(再製) 包種茶(再製)

東橫產業株式會社 三井物產株式會社臺北茶葉精 製所 三井農林再製茶場 中野十郎商店再製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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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 , , .00 , , 0.00 - ,000.00 , 0.00 ,000.00 0,000.0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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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0 , .00 .00 .00 .00 , .00 ,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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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斤 箱 箱 箱 箱

, .00 -----

- , .00 .00 .00 , .00

------

臺灣省鳳梨公 大鳳興業株式會社 司

鳳梨罐頭 檬果罐頭 虱目魚罐頭 牛肉罐頭 李果醬 紅茶露 李果子露

箱 箱 箱 箱 箱 箱 箱

鳳梨公司

豆醬 筍罐頭 烤牛肉罐頭 鮪罐頭 乾燥野菜 乾燥牛肉 乾菜 海苔罐頭 蜜柑罐頭 人工果子露 鳳梨果子露

日本罐詰會社大鳳會社 林兼工業所 日本興業株式會社

時計果子露 檬果果子露 紅肉李果子露 鴨罐頭 紅肉李果子醬

箱 箱 箱 箱 箱

--- , 0 .00 --

, .00 .00 , .00 0 .00 .00

------

橘子果子露 椪柑果子露 橘皮醬 鳳梨粗汁 鳳梨醋

箱 箱 箱 箱 箱

------

, .00 ,0 .00 .00 0.00 , .00

------

牛乳紅茶 咖哩粉 鳳梨芯肝 青豌豆罐頭 醬菜

箱 箱 箱 箱 箱

------

, 0 .00 0.00 .00 .00 0.00

------

醬瓜 鳳梨渣 花生油 花生糖 阿明露酸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

, 0.0 , 0. , . 0 , . 0.

------

樹薯粉 大麻黃粉 單寧精 紅肉李果子露 醬菜

公斤 公斤 公斤 壺 壺

------

. . . .00 .00

------

濃縮鳳梨汁 蕃茄半製品 蕃茄漬 蕃茄醬 瓶蓋

壺 壺 壺 壺 個

-----

0 .00 .00 .00 .00 , 00.00

------

受全 滑車 鳳梨酒 鳳梨白蘭地 酒精

個 個 籔 籔 籔

------

.00 .00 , .00 0.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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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 ,0 0.00

, .00 , .00 ,0 .00 , .00 0, 0.00

--- . . 0

花生牛乳 香油 乙號醪 蕃茄製品 醬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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籔 瓶 立 箱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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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畜產公司

臺灣畜產興業株式會社 臺灣皮革統制會社

, 00.00 , 00.00 , 00.00 , .00

.00 . . .

食品(罐頭內) 箱 , .00 煉乳 罐 , 00.00 骨粉 公斤 , .00 飼料 公斤 , .00 皮帶(工業用品) 公尺 .00 北緊(工業用品) 個 0.00 比加(工業用品) 個 0.00

,000箱 , .00 .00 .00 0.00 00.00

0. . . . .. 0

, 00.00 , 00.00 ,000.00

,000.00 ,000.00 0,000.00

.0 . .

皮革(水牛) 皮革(黃牛) 皮鞋 製膠

張 張 雙 公斤

臺北興南食品株式會社

煉乳 補爾建 鮮味汁

臺灣羽毛輸出振興株式會社 海南製粉株式會社 臺灣畜產株式會社 合資會社牧場 越智殖產株式會社 基隆牧場 中島牧場

羽毛 麵粉 牛乳 牛乳 牛乳 牛乳 牛乳

公斤 , .00 ,000.00 公斤 0, .00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

0.00 , 00.00 ,0 .00 , .00 , .00 , .00 , .00

. .00 . 0 -----

南投牧場 新竹牧場 畜產興業株式會社高雄飼育場 畜產興業株式會社高雄鳳山分場 木村牧場 中島牧場

牛乳 牛乳 牛乳

公斤 -公斤 -公斤 --

,0 .00 , .00 , .00

----

--

, .00

--

-- , 00,000.00 ,000.00 , 00.00 ,000.00 , 00.00 -- , 00.00 0,000.00 , .00 . 0 . 0 , .00

, 0.00 , .00 0 , 0.00 , 00.00 00.00 , 00.00 , 00.00 -- , 00.00 , 0.00 , 00.00 , .00 . 0 . 0 , 0.00

-- . . 0.00 .00 .00 -- . 0 0. . . . .

雞蛋

瓶 瓶 瓶

0,000.00 , 00.00 , 00.00 , .00

牛乳 牛乳 白米 副產品 爹利斯粉 麵粉 麩 竹纖維板 瓊麻繩 糠油 副產品 水稻 大豆 落花生 甘藷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斤 公石 公石 公斤

三五公司南隆農場

水稻 大豆 甘藷

公斤 , 0.00 公石 . 0 公斤 , .00

, .00 . 0 , 0.00

. . .0

司赤農場

甘藷 樹薯樹木及竹類

公斤 , .00 公斤 , .00

, 0.00 , 00.00

. .

台南農林株式會社鹿陶洋事務所 落花生 公石 . 0 甘藷 公斤 , .00 臺灣醫療物品股 臺灣武田藥品工業株式會社 強力米大寶靈針劑 包 , 0.00 份有限公司 cc 強力米大寶靈針劑 包 , .00 cc 強力米大寶靈針劑 包 .00 五號 強力米大寶靈片劑 包 .00 00片入 強力米大寶靈片劑 包 .00 0片入

.00 , 0.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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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00 00.00 .00 0 .00 .00 - .00 --

--- . -- 0.00 --

農產公司籌備處 株式會社加藤商會 臺灣爹利斯工業株式會社 朝日製粉株式會社 藤井竹條纖維竹東工業所 臺北油脂興業會社 三五公司源成農場

硫酸鋅 稀碘酊 氯化鈣未 林蓋個式液 醋酸鉛 塞代蘭丁 咖啡因 車前草糖漿

本 本 本 瓶 本 公斤 公斤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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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醫療物品 臺灣生藥株式會社 股份有限公司

熱帶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臺灣醫療品生產會社

南進製藥公司

鹽野義製藥株式會社

維他命B粉 維他命片 鹽酸高根 安那加 糖漿

公斤 片 公斤 盒 瓶

00.00 0,000.00 00.00 ---

橙皮糖漿 瓶 -精製使他肺安定 克 -粉 瀉必好 公斤 -維他補 盒 -車前草末 公斤 0.00 託米龍 0% 盒 - 0cc× 0A 託米龍 0% 盒 ,0 .00 0cc× 0A 託米龍 0% 盒 0.00 00cc 託米龍 % 盒 .00 00cc 託米龍 0% 盒 .00 0cc× 0A 消炎止病劑 盒 0 .00 0cc× 0A 複方苦味酊 盒 .00 0g× 胃腸寧 0g× 個 , .00 胃腸寧 00g× 本 蒸餾水 0cc× 0 盒 0.00 咳忽脫隱粉 00g 盒 .00 × 本 .00 咳忽脫隱粉 0g 本 .00 × 盒 -毛地黃 0g 匣 -葡萄糖鈣 匣 -滅菌蒸餾水 匣 -託米龍 託米龍鈣 公斤 -公斤 -硫酸奎寧 盒 -全奎寧 盒 -樂地儂 公斤 -樂地儂鈣 使他肺安定 瓶 -瓶 -氯化鈣粉末 盒 -魚肝油 盒 .00 葡萄糖注射液 瓶 , .00 使他肺安定片 咳必好糖漿 瓶 ,000.00 瓶 ,000.00 葡萄糖注射液 瓶 00.00 氯化鈣 盒 , 00.00 沙樂啡 枝 ,000.00 安那加 枝 0.00 芳香油 枝 0.00 ス(大瓶) 盒 .00 ス(小瓶) 盒 .00 消毒藥南進 盒 .00 リハレル石液 殺蟲劑 盒 , 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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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腦耐心

資料來源:陳華洲,《光復一年半來臺灣省公營生產事業之總檢討》(臺北, 年 月,法務部調查局共 黨研究中心典藏資料),頁 - 0。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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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二二八事件前後之自治論爭 --從「台灣勿特殊化」問題談起 何義麟 * 摘要 日治時期,台灣民眾在總督府獨裁專制與抗日民族運動之洗禮下,對於民 主法治已有相當的認知。因此,面對戰後來台外省軍警和官員違法亂紀行為, 以及特殊化之制度所造成的社會亂象時,當然難以忍受。此時,國民政府開始 宣揚制憲與行憲後的地方自治,讓台灣社會菁英對此抱持著高度的期待。許多 知識分子認為,行憲後若能落實自治與法治之規範,即可解決專制獨裁與違法 亂紀的問題。然而,憲法中有關地方自治的條文,國共之間甚至國民黨內部原 本就有不同的主張,台灣社會菁英也有獨特的認知。因此,事件爆發之前,各 種不同的自治主張在當時台灣報刊上隨處可見,台灣社會菁英也積極投入「憲 政推行運動」。然而,二二八事件的爆發,不僅使台灣人自治運動之中挫,也 讓台灣政治史出現重大的轉折。 本文主要是透過報刊資料,重新檢視陳儀政府採行的自治實施條件與步 驟,來台外省記者對時局的報導與評論,同時介紹中國共產黨高度自治論之傳 播過程,並探討台灣人對行憲後自治的期待與失落等問題。筆者認為,在釐清 事件前後各種自治理念對立架構之後,應該可以認清國民政府為何無法接受台 灣人改革要求,同時也能夠理解台灣青年呼應中共高度自治論之情境,以及台 灣人自治要求受挫後,為何必須在中國之外尋求自由解放之途徑等相關問題。 鑑古知今,探討二二八事件時,台灣人必須釐清過去歷史發展的脈絡,如此才 能了解當前台灣處境並前瞻未來。

關鍵詞:自治主義、地方自治、民主法治、訓政體制、行憲、台灣獨立 運動

*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68


目次: 一、前言 二、省政改革論與高度自治論 三、台灣社會菁英之憲法推行運動 四、體制內自治要求之對立架構 五、結語 一、前言 二二八事件一甲子之後,有關事件發生的經過大致已經獲得釐清。此一悲 劇事件,主要是因陳儀政府惡政而引發民眾抗爭,台灣地方士紳也藉此提出各 項改革要求。但由於陳儀運用兩面手法,欺瞞台灣民眾同時向中央請兵,待時 機成熟立即展開報復,以致許多無辜民眾與社會菁英,遭到國府軍的大規模的 屠殺。經歷屠殺與隨後的「清鄉」,不久又進入白色恐怖肅殺年代,這一連串 的打壓,對台灣社會造成相當深遠的影響。認識以上二二八事件的歷史脈落之 後,筆者想更進一步探討,到底事件爆發前後台灣所面臨的政治情勢為何?為 什麼當時會出現如此強烈的自治要求?以及對往後台灣政治之發展何種影響等 問題。 從許多研究成果顯示,台灣人的政治改革要求,大致從 年初開始提 出,二二八事件中處理委員會所提出的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與追加的十項要求, 幾乎等於綜合一年來之改革訴求,眾多要求之中,最關鍵的項目不外乎是落實 地方自治。事件平息後,國府撤銷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組為省政府等,形 式上也是回應了台灣人的改革訴求。例如,處理委員會處理大綱的政治改革要 求,首先就提出:(一),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 建國大綱之理想。(二),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 改選。 當然,這些改革訴求之外,也同時衍生出要求各機關起用本省人,以 及廢除專賣局與貿易局等相關之要求。但是,為了避免擴大討論範圍而模糊焦 點,本文擬將討論重點集中在各界人士自治論述。亦即,戰後台灣社會要求實 現地方自治,到底是尋求政治制度的正常化?還是變成特殊化?

《台灣新生報》, 年 月 日。該報當天刊載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與 追加的十項改革要求之全文,但內容與《民報》、《人民導報》、《中外日報》內容有所差 異,有關這些改革要求,《民報》將前十條處理大綱除外,稱為三十二條要求,《中外日 報》稱為四十一條要求。一般認為,全部的改革要求應該有四十二條,最後十條是在會場上 所追加部分。有關這些條文草擬與議決過程,尚待深入探討。但不論如何,政治改革部分的 二十二條內容,確實是台灣社會各界之共識。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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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地方自治」是近代國家不可或缺的制度,然而各國所實施的「自治」 卻有相當大的差異,自治是近代國家吸納地方的設計,但其中也有一定程度尊 重地方「特殊性」之部分。日本在台灣的殖民統治是以同化為目標,意圖消滅 台灣的特殊性,故從 0年代以後逐步導入本國的地方自治制度。相對地,同 一時期台灣人的抗日民族運動,基本上也是以自治要求為基調,但要求自治最 初的主要目標,卻是要維持台灣特殊性。戰後,台灣民眾與陳儀政府的對抗主 軸,同樣是環繞著自治落實的問題,不論主張提早或延後實施自治之論者,皆 一致強調台灣的特殊性。 由此看來,地方特殊性與地方自治應有密切關聯,在具有特殊性的地方採 行特殊化制度,可否視為差別待遇呢?從戰前到戰後,各種自治相關論述都涉 及台灣的特殊性問題,其特殊性是阻礙自治之實施,還是因此更需要早日實施 自治?這是相當值得進一步討論。從 0年代到 0年代,自治應該是台灣政 治史領域最常被提到的用詞之一,但由於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共同使用,以致詞 意變得頗為曖昧混淆,歷史研究者必須避開這些陷阱。 探討台灣史上民間或官方的自治論述,如果就字面上去分析,僅討論團體 自治與住民自治之區別、省縣層級的落差等問題,而不深究其發言之位置與時 代背景,必然無法釐清台灣自治運動史之轉折,以及體制外政治運動之發展歷 程。 目前有關台灣自治運動史,大多被放在民主化運動的架構來討論,特別 是 0年代《自由中國》雜誌言論活動與中國民主黨的組黨活動,以至 0年 代以後的民主化運動等,大多被放在追求民主法治的脈絡來分析。 但筆者認 為,台灣人追求地方自治之實現,雖然與民主化運動確實有密切的關聯,但還 是不能混為一談。因為,台灣的自治運動是政治史上一項「特殊性」問題,當 然必須以「特殊化」的角度來探討。 有關二二八事件前後的自治問題,筆者曾在 年發表〈二二八事件與台 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一文,探討二二八事件中之政治建設協會如何在台灣自治 運動史上扮演傳承的角色。 此外, 00 年再提出〈自治的理想與實踐──戰 後初期台灣自治運動之轉折( - 0)〉之論文,更詳細地檢視事件後台

法學者對地方自治的解釋相當明確,但往往忽略台灣地方自治運動之歷史脈絡,故雙方之 研究成果必須互相參照。相關之研究成果如下:許志雄‧許宗力等,《地方自治研究》 (台北:業強, 年),頁 - 。本段摘要參照:薛化元,〈台灣地方自治體制的歷史考 察--以動員勘亂時期為中心的探討〉,收於《威權體制的變遷--解嚴後的台灣》(台 北: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00 年),頁 0。 有關戰後地方自治與民主化運動之發展請參閱:李筱峰,《台灣民主運動四十年》(台北: 自立晚報社, 年);鄭梓,《台灣議會政治四十年》(台北:自立晚報社, 年)。 探討跨越戰前戰後民主運動發展的專書還有:陳君愷,《台灣「民主文化」發展史研究》 (台北:記憶工程, 00 年)。 何義麟,〈二二八事件與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張炎憲、陳美蓉、楊雅慧編《二二八事件 研究論文集》(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發行, 年)。 70


灣自治運動中挫後,地方菁英如何深耕基層地方自治等問題。 兩篇文章實有 聯結之關係,然而經過切割後,反而無法突顯原有之論旨,因此本文將結合前 述兩篇之論點,進一步釐清事件中以自治為核心的改革訴求之侷限性,並思考 二二八事件在對台灣政治運動史之歷史意涵,進而給予二二八事件更清楚的歷 史定位。

二、省政改革論與高度自治論 戰後台灣的政治改革問題,首先在於台灣省制特殊化之問題,亦即國府不 設置一般性的省政府,而是以省行政長官公署的特殊體制治理台灣。這項措施 從一開始就出現反對的意見,而後批評的聲浪日益高漲,直到事件爆發後撤銷 行政長官公署為止。因此,討論二二八事件前後的政治改革要求,首先必須分 析有關廢除台灣特殊化制度之省政改革論。 對於台灣省政制度特殊化,提出強烈批判性看法之人士,大多是屬於中國 來台之記者。近年來,有關中國各地出版之報刊提及二二八事件的評論報導資 料,逐漸受到各界重視。 00 年李筱峰著《唐山人看台灣── 事件前後中 國知識分子的見證》 一書,主要就是運用中國來台人士言論之資料。其中報 刊方面之文獻資料,目前已出版專書。 這類資料的價值在於,透過第三者的 眼光,清楚看到戰後陳儀的惡政與社會的亂象之關聯性。以下筆者將首先以這 些記者的眼光,觀察戰後台灣的政治問題。此外,有關左翼知識分子如何批判 政府?要求高度自治的論述如何在台傳播等,也是必須同時關注的問題。

(一)廢除特殊化制度之省政改革論 有關大陸來台記者對長官公署特殊體制之批評,本文選擇兩位代表性的人 物進行分析。第一位是上海《僑聲報》記者丁文治,他在 年上半年在上海 《僑聲報》連續發表多篇批判時政的文章,包括 月 日〈台灣又一混亂象、 濫法新幣刺激物價〉、 月 日〈感慨話台灣〉、 月 日〈與民爭利──台灣 的專賣事業〉、 月 0月〈比原子彈還要厲害!台灣苛政又一種〉(副題:今 日台灣貿易局實施殖民地化的經濟政策較日本佔領時期來得更嚴厲更慘酷)、 月 日〈台灣混亂象、人事也發生風潮〉等文章,這些都對陳儀政府提出嚴

何義麟,〈自治的理想與實踐──戰後初期台灣自治運動之轉折( - 0)〉,《二十 世紀台灣民主發展──第七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台北:國史館, 00 年 月),頁 - 。 李筱峰,《唐山人看台灣-- 事件前後中國知識分子的見證》(台北:日創社, 00 年)。本書為國立編譯館發行,青少年台灣文庫歷史讀本第五冊。 李祖基編,《「二.二八」事件報刊資料彙編》(台北:人間, 00 年)。本文此段分析所 運用之中國報刊資料大部分皆取材於本書。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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厲批判。此外, 還有 月 日社論〈台灣一團糟〉, 月 日丁文治〈請看今日 陳儀的小王國──台灣〉,最後一篇中他明確指出: 我們真懷疑,台灣現在是不是已是中國領土了,或者它只不過陳儀個人的 一個小王國,一切都講求特殊化,是不是要這種特殊化保留到讓日寇來接收台 灣,才算責任完了。 這一連串激烈的批判,引起陳儀政府以官營《台灣新生報》展開反擊, 連續於 月 日刊出社論〈站在台灣說話〉、 月 0日社論〈質上海《僑聲 報》〉,抨擊《僑聲報》之報導內容不實,認為該報以報紙為攻擊別人的武 器,不顧報格人格,是新聞界的羞恥。《僑聲報》也於 月 日由丁文治署名 發表〈台灣究竟糟不糟?──反質《台灣新生報》〉,接著 月 日《僑聲報》 還刊出兩篇文章批評新生報之論點。從這次論戰中已經可以明顯看出,外省來 台記者對陳儀施政評價甚低,而官方對這類批判性報導似乎深感憤怒。因此, 丁文治於 月間被召喚到宣傳委員會訓斥一番。丁文治以《僑聲報》駐台通訊 記者來台後,也擔任台中《和平日報》之採訪課長並駐台北採訪,遭訓斥後不 久又被警備總司令部逮捕,經過一段時間監禁後才被驅逐離台。 台灣實施特殊化制度,原本就受到各方質疑,更重要的是從 年起,台 灣社會通貨膨脹、米價高漲、官員貪污、軍警官員任意用槍等消息不斷傳出。 此時,中國輿論界大多把原因歸諸於特殊化之制度。 年 月 日,《僑聲 報》就有一篇〈台灣勿特殊化〉的報導。這則新聞主要是報導閩台建設協會在 滬成立分會之消息,但其中還強調,該分會通過該會章程、選舉理監事之外, 也通過了該會之七點提案,其中與台灣相關的前三點如下: (一),請政府根據國民參政會及台灣參議會歷次決議,立即撤廢特 殊化之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改設省政府案。 (二),請政府貫徹法幣統一發行政策,停止台幣之發行,一律使用 法幣,以促進國內與台灣金融匯兌之流通案。 (三),請政府立即廢除台灣之專賣及省會貿易制度,將糖煤煙酒等 0 進出口貿易開放民營,以蘇民困而示平等案。

〈請看今日陳儀的小王國--台灣〉,《僑聲報》, 年 月 日。轉引自:李祖基編, 《「二‧二八」事件報刊資料彙編》,頁 。其他各篇報導亦以前揭書收錄之內容為準。 有關丁文治的事蹟可以參考:楊風,〈冬初話台灣〉,《文匯報》, 年 月 日;周夢 江,〈舊事重提──記《和平日報》〉,收於周夢江、王思翔,《台灣舊事》(台北:時報 文化, 年),頁 - 。 0 〈台灣勿特殊化〉,《僑聲報》, 年 月 日。 72


這三項要求中,第二項提案純屬反陳儀的特殊化政策,而非站在台灣立場 發言,因為台灣若與中國同樣使用法幣,將會讓中國通貨膨脹波及台灣。根據 其他報導指出,排除法幣的流通並無問題,台幣與法幣之匯率被低估,才是台 灣財政金融上最大的問題。 不論如何,各種特殊化制度確實引發不少問題, 而社會上之亂象又日益增多,因此輿論易將原因歸諸於特殊化制度。但是,並 非與中國一致之政策即為良策,例如丁文治在〈改造台灣要根絕日本色彩〉一 文中強調: 我們現在要根絕台灣的日本色彩,首先就得改革台灣的語言、文字, 這裡不但包括廢止日本文日本語的使用,同時即使是台灣話和台灣式的中 國文,亦有加以徹底改革之必要。 這樣的語言政策比陳儀政府還要激進,而實際上陳儀政府廢除報紙日文版 是一項重大失策,引起的反彈與二二八事件有相當密切的關聯。由此可知,批 判陳儀主張廢除特殊化制度,並非解決台灣亂象的萬能丹。 除了前述丁文治之外,《文匯報》記者楊風的報導也相當值得關注,他對 陳儀政府特殊化制度提出相當深刻的批判。 年 月 日,他首先發表〈台 灣的「民主」〉一文,嚴厲批判陳儀與政府官員假民主的作風。 月 日,他 又發表〈冬初話台灣〉,批判時政。之後《文匯報》的台灣曾出現署名「楊 村」之通訊報導,從內容來看應該也是出自楊風,他是一位左翼知識青年,在 台灣期間曾與楊逵有密切交往,對於台灣的亂象有深刻之批判分析。 二二八 事件爆發後,楊風在上海《文匯報》上發表〈台灣歸來〉一文,對於戰後台灣 施行特殊制度所產生的問題,曾有以下明快的說明: 名義上台灣是解放了,但枷在台灣民眾身上這副政治的鐐銬和經濟的 束縛並沒有得到解放,只不過台灣由日本主人換成了中國主人,民眾依然 是被統制著的奴隸。對行政長官制度,台灣民眾雖然幾次強烈的反對過, 但陳儀只用「台灣情形特殊」六個字,就輕輕的搪塞敷衍了過去。 從楊風的報導內容來看,他批判陳儀政府的論點,可以稱之為廢除特殊制 度的省政改革論。但如前所述,並非所有制度皆可排除特殊化考量。而且這樣 的改革論點,明顯是以全中國的角度來思考台灣問題。例如, 年 月 日 〈祖國啊!祖國!〉的文章中,他對於台灣與中國的關係就有如下之論述: 胡天,〈春天到了,台灣百病齊發〉,《文匯報》, 年 月 日。 丁文治,〈改造台灣要根絕日本色彩〉,《僑聲報》, 年 月 日。 楊風本名楊靜明( ~?),中國四川人,又有筆名「揚風」,其生平事蹟詳見:黃惠 禎,〈楊逵與戰後初期台灣新文學的重建〉,《台灣風物》第 卷第 期, 00 年 月,頁 - 。橫地剛認為「楊村」就是「楊風」,詳見:橫地剛著、陸平舟譯,《南天之虹─ ─把二二八事件刻在版畫上的人》(台北:人間, 000年)。 楊風,〈台灣歸來〉,《文匯報》, 年 月 日。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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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光復」已經整整一年又三個月了,然而說到今日台灣的現狀, 「光」「復」兩字該是多麼冷峻的諷刺!一年多來,台灣不但不敢希望他 「復」原,並且是每況愈下,愈久而愈糟糕愈混亂。台灣的「光」明啊,究竟 要待到什麼時候?又在什麼地方?(中略)當官僚政治由中央一直伸張到地方 的時候,我們是不能對任何一個地方人民生存條件的改善作過度的樂觀的。 這也同時說明了,只有祖國的民主進步的勝利,台灣才不致再是無「光」未 「復」的光復,而是自由幸福的徹底的解放。 何謂「祖國的民主進步的勝利」,這應該就是指中國共產黨的勝利。換言 之,從這樣的論點來看,台灣惟有接納中共提出的高度自治論,前途才有可能 是光明的,而這樣的論點在二二八事件前似乎也逐漸被部分本土左翼青年所接 受。

(二)高度自治論之傳播過程 根據筆者的研究,戰後台灣之本土左翼分子,政治立場上比較傾向中國 共產黨,對於國府與陳儀政府施政則採取批判態度,這樣的言論傾向充分反映 在《政經報》、《台灣評論》與《自由報》這三份政論性刊物。這三份刊物在 時間上具有連續性,而且撰稿與編輯人員大致相同。《政經報》發行期間自 年 0月 日至 年 月,《台灣評論》則緊接著自 月發行至 0月,兩者 合計達一整年,其中蘇新與王白淵同時參與兩種刊物的編輯工作。兩份刊物停 刊後,蘇新與王白淵另外結合一批左翼青年,在 0月 日創辦《自由報》(週 刊),這份刊物持續發行至隔年 月,因二二八事件而被迫停刊,其內容基本 上延續前兩種刊物之政治改革訴求,並持續對陳儀政府之施政與時局展開嚴厲 的批判。 面對戰後紊亂的社會現狀,左翼知識分子對統治當局的批判,絕非無的放 矢。但是,這些在台灣的批判性的左翼刊物,一開始就成了國民黨台灣省黨部 全力打壓之對象。省黨部主委李翼中說:「《人民導報》與《台灣評論》均為 同志所創辦而反為異黨所操縱,迭予嚴切糾正,終不能改。」據聞李翼中曾向 陳逸松要求參與《政經報》的編輯會議,同時也要求陳儀抑制「共產黨之宣傳 攻勢」,但陳儀卻答稱,只要無越軌行動,各黨派言論儘可自由。李則強硬地 主張:「俟有越軌行動,然後謀之,恐傷元氣。」 由此可見,陳儀本身極力

楊村,〈祖國啊!祖國!〉,《文匯報》, 年 月 日。 何義麟,〈戰後台灣左翼勢力之言論活動與政治抉擇〉,《跨越國境線--近代台灣去殖 民化之歷程》(台北:稻鄉, 00 年),頁 - 。 李翼中,〈帽簷述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台北: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年),頁 0 - 0 。黨務情治人員視青年黨與民社黨為「異 黨」,共產黨為「奸黨」。〈潛台異黨參加國大主委異而不異〉《自由報》第 期, 年 月 74


想要突顯自己「民主」、「開明」的形象,對於報刊言論不擬嚴格取締,這是 部分批判性刊物還能存活一段時間之主因。 分析三份刊物之內容可知, 年 月之後,《政經報》才開始出現自治 論述之文章,當時實際負責編務的應該是蔣渭水之子蔣時欽。 他在中日戰爭 時期曾居留上海,了解國共鬥爭情勢,是少數能以中文撰稿的台灣青年,戰後 從上海返台擔任《民報》記者。他負責該刊編輯期間,分別刊出「政治協商會 議特輯」與「美國憲政研究特輯」,還以蔣瑞仁之筆名發表〈向自治的路〉與 〈憲政運動與地方自治〉二篇文章。他在編輯後記中,對於當前政治腐敗社會 混亂表示憂心,並提到:「我很怕,若這樣下去,台胞不是患了精神衰弱,則 會有爆炸的一天。」談到解決之道時,他強調: 打倒官僚政治!爭取民主政治!實現地方自治,即縣市長民選以及 省長民選!我們結論是這樣,前號如此,此號如此,達到實現民主政治以 前,永遠不會變的。 上述的自治要求雖然是左翼青年的訴求,但同時也是戰後台灣社會對抗陳 儀政府主軸,二二八事件期間各團體之改革訴求,大致也是以此為主要目標。 其次, 年 月創刊《台灣評論》,其內容似乎也明顯呼應中國共產黨 的政治主張。省黨部李翼中認為:該刊「創刊號出,異黨作品,赫然刺目,反 動言論連篇累牘,余不勝駭然。」因此,他面告發行人林忠停止銷售,並要求 0 將創刊號收回。 根據蘇新與李純青的說法,創刊號遭查禁的原因,主要是李 純青在文章中稱讚新四軍。這篇觸犯禁忌的文章,應該是創刊號中李純青所撰 〈中國政治與台灣〉一文,其內容也觸及有關自治制度之問題。 另外,創刊 號的「政治協商會議特輯」中,還將共產黨的「和平建國綱領草案」當作決議 案刊出,這也是省黨部無法容忍之處。共產黨的宣傳對台灣最具吸引力部分, 應該就是其有關自治之主張。 戰後台灣,明確以呼應中國共產黨政治主張的刊物,應該是《自由報》 週刊。根據該刊編輯吳克泰之回憶,《自由報》在 年 月即開始籌畫,蘇 日。 蔣時欽( 0- ),台北人,台北二中畢業,曾赴日遊學,中日戰爭時期居留上海擔任 記者工作。二二八事件發生後,擔任「台灣省青年自治同盟」之負責人,在成立大會上發 表演說,提出高度自治等主張,武力鎮壓展開後遭到通緝,因而逃亡中國。據聞他居留北 京期間,曾經以陳玉堂為化名,從事對日廣播,文化大革命期間病逝。葉芸芸編,《證言 . 》(台北:人間, 年), 年。 〈編輯後記〉,《政經報》 期 卷( 年 月 日),頁 。 0李翼中,〈帽簷述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頁 0 。 關於兩者不同的說法請參閱:蘇新,《未歸的台共鬥魂──蘇新自傳與文集》(台北:時 報文化, 年),頁 ;李純青,《望鄉──一個台籍共產黨人的鄉愁與歷史知性》 (台北:人間, 年),頁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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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王白淵、蔣時欽、孫萬枝、徐瓊二等人皆為主要成員。 這些成員幾乎都 在各大報社擔任記者或編輯的工作,甚至前述兩種刊物也是由這些人編輯。這 種情況下還要創辦新刊物,顯示這群人具有掌握言論方針的企圖心。 從 年《民報》的報導中,可以確定《自由報》(The Liberty Weekly) 週刊是在 0月 日出刊。 總編輯蔡慶榮(蔡子民)表示,該刊受到警備總司 令部一次警告,一次停刊命令,最後則是因二二八而停刊,總計這份刊物共 發行了 期。 《自由報》遭停刊,在於其言論內容過於激進。蔡慶榮明白表 示,由於民眾對國府統治的不滿,創辦這份同仁報是要批評時政論壇,以容納 當時幾份報刊所不方便刊登的言論。這種辦刊物的理念,原本就很難獲准登 記。他還強調,《自由報》言論方針一直著重於報導大陸政局發展,並提出高 度地方自治的政治主張,包括刊出了國共重慶談判紀要、孫文與蔣介石有關地 方自治的語錄等。蔡慶榮認為由於《自由報》的鼓吹,二二八事件前台灣社會 對地方自治的要求,更加明確而熱烈。 實際上,戰後台灣自治運動的展開, 實建立在戰前抗日運動歷史淵源基礎之上,蔡慶榮的自我評價似乎有攬功之 嫌,且過份強調左翼自治論述在戰後台灣政治史上之地位。 然而,《自由報》上自治言論確實受到中共之影響。要了解該報這項特 色,必須探討其自治言論轉化之過程。台灣左翼人士由批判國府統治,進而呼 應中共政治主張是有跡可尋,其演進過程就反映以上三種刊物之上。例如,有 關國共政治協商會議之報導,分別出現在 月份的《政經報》, 月份的《台灣 評論》,以及 0月 日以後發行的《自由報》。雖然三種刊物都出現相同議 題,但其論述焦點,要到《自由報》才全面附和中共聯合政府論與高度自治 論。本土左翼人士經過戰後近一年的言論活動,最後高度自治論逐漸成為其政 論之基調,這也是二二八事件後大批左翼分子前往中國大陸的思想基礎。

三、台灣社會菁英之憲法推行運動 台灣人對陳儀政府感到失望後,激進的青年學生似乎比較嚮往中國共產黨 所傳播的高度自治論。但台灣的資產階級或地方士紳主要的政治改革訴求,最 初大多集中在選舉與議會制度之改進,而後則是期待憲法能早日施行,特別是 省長與縣市長的普選。因為,各級行政首長民選,被視為是擺脫陳儀與外省官 僚統治之最佳辦法。 年元旦,中華民國憲法公佈,台灣媒體上政論焦點都集中於台灣何時 吳克泰,《吳克泰回憶錄》(台北:人間, 00 年),頁 。 《民報》, 年 0月 日。 藍博洲,《沈屍.流亡.二二八》(台北:時報文化, 年),頁 。 葉芸芸編,《證言 . 》,頁 0。 76


能行憲?部分社會菁英甚至展開促進憲法早日施行之運動。其中,台灣省政治 建設協會之幹部更是強力主張,台灣應該在全中國行憲之前,舉行省長與縣市 長普選,這項訴求成為二二八事件政治改革之主要訴求。以下就將以政治建設 協會為主軸,概略回顧事件前的選舉改進要求與憲法推行運動。

(一)選舉糾紛與普選要求 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是在 年 月 日正式成立的民間團體,其前身為同 年 月成立的台灣民眾協會,主要成員皆是抗日運動團體之領導人,核心成員 則以台灣民眾黨舊幹部為主。由於在取得合法化地位的過程中,曾遭遇阻礙, 加上成立後對陳儀政府大力批判,與官方處於緊張對立關係,但事件發生後負 責人蔣渭川等部分幹部遭陳儀政府利用,鎮壓期間組織遭解散,各地不少幹部 亦遭通緝。因此,該協會可謂二二八事件中最具爭議性之團體。 政治建設協會成立時,為取得得合法人民團體之地位,修改會章將委員 制改為理事制,協會本部置理事 名,其中常務理事 人,各地設有分會,到 二二八前夕,各地共成立 個分會。該協會經長舉辦演講活動,其中以 年 初最為密集,演講會主要的訴求不外乎要求儘早實施地方首長與民意代表之直 接民選,並組成具有議決權之議會。協會組織、訴求內容與活動方式等,大致 上與日治時期抗日運動團體極為相似,但是在訓政體制下,這樣的訴求不僅難 以實現,且遭到官方的敵視。例如,蔣渭川就曾因批判政府之言論而遭官方控 告,最後以寫悔過書才得以脫身。 年 月 日,台灣舉行國民參政員選舉,這是台灣首次中央級民意代 表之選舉。台省參議員定額 名,由省參議員投票選出。投票結果由於廖文毅 選票中有一張「廖」字模糊,另一張楊肇嘉選票的「肇」有筆誤,兩張選票被 判無效。因此,造成楊肇嘉落選,而廖文毅必須與其他四名共同抽籤決定當選 者,其間又有具抽籤資格的林茂生辭退之風波。但是,最大的問題在於民政 處之處理方式,違反了台灣社會從日治時期地方選舉過程中所建立的共識, 將前述幾張有瑕疵的選票視為無效,引起各界之不滿,進而懷疑其公正性。 結果,此次參政員的間接選舉制度不僅引起落選人不滿,報界亦撰寫社論批 判。 因而,參政員選舉結束後,台灣社會要求地方首長直接民選言論正式上 場,進而逐漸成為新的「自治運動」。 同年 月 日謝南光返台,四處發表演講,他的言論也是引發這種風潮的原

詳見:何義麟,〈二二八事件與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張炎憲、陳美蓉、楊雅慧編 《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頁 - 0 。 李筱峰,《台灣戰後初期的民意代表》(自立晚報社, 年),頁 。 社論〈選舉與民意〉,《民報》, 年 月 日。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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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之一。謝南光為民眾黨重要幹部之一,離台 年後首次返鄉,他在 月 日 政治建設協會主辦的演講會上表示: 省長、縣長、市長民選以後,不健全的政治思想,就可以糾正過來,本 省人與外省人的對立觀念,這種觀念自然可以消除,貪污舞弊的惡習也可以廓 清,民主政治的前進,即是今日台灣政治的原動力,進步的推進力。 這段話清楚顯示,謝南光認為台灣在陳儀主政下已經問題重重,必須實施 全面民主選舉才能獲得解決。同時他還強調:依照建國大綱,地方機關首長是 由下而上逐次民選,台灣在行憲之前即可舉行縣市長民選。此次演講會由蔣渭 川主持,最後由王添燈上台,他形容台灣是受盡侵害之樹,應盡速肅清無數之 0 害蟲。 雖然,謝南光演講後隔天就離開台灣,但他提出行憲前可舉行縣市長 民選的說法,卻在各種場合不斷被提起。例如, 月 日政治建設協會台中分 會在成立大會上即通過決議,要求明年 月底前實施縣市長民選。 政治建設協會為推動行政機關首長民選,不僅展開言論宣傳甚至採取了具 體行動,首先是說服台北市延平區官選正副區長辭職,並自定於 月 日舉行 區長民選之活動。後因民政處宣布, 0月 日起舉辦全台鄉鎮區長選舉,該會 才決定暫停這項民選活動。然而,民政處公佈的選舉辦法中卻規定,鄉鎮區長 由鄉鎮區民代表選出。 針對這種落伍的法規,政治建設協會於 0月 日發表 聲明,反對該項選舉辦法,要求改由公民直選。聲明中表示: 今日基層選舉,既不實行直接選舉,則將來縣市長之選舉,何能實 行直接選舉乎?(中略)本省過去在日本統治時代,曾有將近 0年之自治 經驗,雖屬假自治,然人民對自治常識及能力,與夫自治之條件,均已具 備,似無須再以假自治之方式而試行。 從以上政治建設協會的論點來看,陳儀政府之自治辦法無異於日治時代之 「假自治」。但即使提出如此嚴厲之批判,依然無法改變當局之決定,鄉鎮區 長間接選舉還是以間接選舉的方式如期舉行。 年 0月間,在台灣除了以上鄉鎮區長選舉外,尚有 0月 日舉行的制 憲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根據長官公署所制定的制憲國代,依然是由省參議員 投票選出。在此之前, 0月 日民政處召開「民意機關檢討會」,該檢討會之

《台灣新生報》, 年 月 日。二二八事件發生後,蔣渭川曾在廣播中籲請謝南光返 台。詳見:《台灣青年》第 號(東京:台灣青年社, 年 月)。 0 《人民導報》, 年 月 日。 《民報》, 年 0月 日。此種限期舉行縣市長民選的訴求,在二二八事件中不斷被提 起。 《民報》, 年 月 、 、 日。 《民報》, 年 0月 日。 78


出席者包括各縣市參議會正副議長與參議會祕書等。會議中,全體與會人士除 正式提案要求縣市長早日民選外,在接受記者訪問時,也都極力主張國民大會 代表亦應民選產生。 0月 日《民報》發表一篇〈縣市長民選〉之社論,強 烈主張早日實施縣市長民選。 月 0日省議會第二次大會中,參議員也提案要 求,最遲應該在明年 月實行縣市長民選。 總之,在國府公佈憲法之前,台灣 社會各界人士,早已達成隔年必須早日舉行縣市長民選之共識。翌年元旦憲法 公佈後,台灣社會要求儘早實施自治選舉的言論與活動又進入另一個高潮。

(二)憲政推行運動之展開 年 月下旬,制憲國民大會召開期間,台灣省籍國大代表向政府提出 建議書,要求中央明定台灣為憲政實驗省,憲法公佈後三個月內,依法選出縣 市長省長,成立省縣議會。這項提案讓台灣社會的政治議題,更加聚焦於憲法 中有關地方自治的問題。 年元旦憲法公佈後,政治建設協會以戰前推動自 治運動的方式,在各地舉辦推行憲法的演講會,要求實施縣市長民選。元旦所 公佈的憲法,預定同年底 月 日生效,開始施行憲政。此時,台灣社會菁英 大多主張,行憲前必須完成縣市長民選。例如,蔣渭川在 月 日接受《人民 導報》的專訪時說: 我們最懸念的就是行憲前的各種選舉問題,過去的選舉方法可勿再 論。今後的選舉是人民自由意志、平等、直接、普選。所以,無論要做省 長、縣市長,以及各種議員代表等,若非經由我們老百姓的選票是做不來 的。 由這段談話可知,蔣渭川的心中將縣市地方首長與議員之選舉活動,設定 在行憲以前舉行。但數日後,民政處發表「台灣地方自治三年計劃 」,在其條 文中卻明定,將於 年實施縣市長民選。此自治實施時程之計劃一經發表, 台灣社會各界群起反對。 首先,政治建設協會立即通電各界,發表反對聲明。聲明文中表示:台灣 的戶籍、地籍、警政、交通、衛生、教育等各項自治條件之基礎早已具備,且 文化水準既高,地方自治常識與能力亦強。因此,該會主張「今日我政府當局 只要改革過去之惡劣制度與作風,(中略)似無須一一從頭做起。」「倘執政 者肯予積極進行,則立可完成地方自治。」 在此聲明中也指出,三年自治計 劃有違憲之嫌,故建議長官公署應依照行憲程序,在今年 0月以前完成省以下

《民報》, 年 0月 日。 《民報》, 年 月 日。 〈憲法與台灣政治前途專訪〉,《人民導報》,1947年1月11日。 《人民導報》, 年 月 日。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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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長之民選。隨後, 月 日省參議會致函民政處,要求解 釋制定地方自治三年計劃之法令根據。針對台灣社會各界的反彈與質疑,民政 處之處長僅含混的表示,一切依照憲法辦理。 事實上,民政處自治三年計劃 是認定,行憲以後縣市長之民選才能逐步實施,三年後辦理選舉是比較保守的 估計,這種官僚的規劃與台灣社會的企盼出現嚴重的落差。 年初,有關縣市長民選何時實施,眾說紛紜。 月 日,新生報記者採 訪了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方學李。針對縣市長民選問題,方學李表示:地方自 治實施之步驟,必須先由中央立法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審視立法之程序, 省縣市長之選舉勢必要在行憲之後,倘若認為 月 日以前可以舉辦縣市長民 選,那是一種誤解。 對於方學李之解釋,台中知名律師張風謨撰文反駁,他 認為憲法所定之機關如國民大會、立法院與監察院,依憲法規定必須在 月 日以前成立,首屆立法院召集後,應從速制定「省縣自治通則」,如此省縣長 0

之民選即可在年底前實施。

同年 月 日,政治建設協會與民報社舉辦「憲政推行座談會」,會中針 對實施地方自治法令之問題,陳逸松與許乃昌都提到: 月 日行政院曾議決, 將選擇若干縣市試辦縣市長民選,根據這項決議案,台灣可提前實施縣市長民 選。另外,陳逸松也提到,省縣自治通則未制定前,各級地方首長可依照建國 大綱地方自治由下而上逐步實施。該座談會之出席者指出:「各省文化教育程 度相差甚遠,其中台灣為最進步之一省」。中央規定實施自治之條件,「由台 灣看起來,簡直是笑話,台灣可以說件件具備」。因此,紛紛主張「請行政院 在台灣省實行縣市長民選」等。以上言論尚屬平穩,座談會中更激進者,如張 晴川認為,推行憲政,不能只座談而已,應該採取具體行動。他說:「市民自 己選市長,然後請長官任命,此種步驟並不抵觸憲法,亦有必要」。座談會最 後決議:為推動地方自治,組織起草委員會起草「省自治法」,以供各界參 考,對於縣市長民選問題則發動各團體向中央請願。省自治法起草委員如下: 呂伯雄(召集人)、陳逸松、謝娥、許乃昌、陳旺成、蕭友山、王添燈等。 二二八事件期間台灣人政治改革要求項目中,縣市長民選是最普遍的共 識。實際上,在此之前要求設置憲政實驗省、試辦縣市長民選,以及自訂「省 自治法」等都已經被提出。這些公開要求的背後,潛藏著台灣社會企盼透過省 縣市長來排除陳儀惡政之心理,而政治建設協會則更進一步舉辦的「憲政推行 講演會」,積極展開宣傳活動,鼓吹爭取縣市長民選。該會舉辦之演講活動集

《台灣新生報》, 年 月 、 日。 《台灣新生報》, 年 月 日。 0 《民報》, 年 月 日。 〈憲政推行座談會記錄〉,《民報》,1947年2月5、6、7日。 80


中於 月間,「講演會」的活動模式,可以說是戰前自治運動的翻版。 根據日治時期台灣政治史之研究成果可知,戰前台灣知識分子已經具有充 分的民主思想與自治的概念。這樣的社會菁英之存在,對國府的統治原本就具 有潛在的威脅,加上陳儀施政讓民眾大失所望,要求政治改革的呼聲早已清楚 呈現。實際上,稍有警覺的新聞工作者也及早就已發出警語,可惜最後並未發 揮效用,街頭民眾以暴力進行抗爭的悲劇還是發生。從事件前「講演會」之講 題可知,其內容無非抨擊陳儀政府施政,要求實現地方自治。原有台灣輿論界 的自治訴求,只是在事件中順勢重複地提出而已。有關政治建設協會演講活動 之時間、地點、演講者與講題詳見下表:

表一: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主辦「憲政推行講演會」一覽表 場次

時間

地點

演講者

題目

/ /

汐止

白成枝

台灣人的將來

呂伯雄

迎接憲法之準備

黃朝生

憲法與治權

蔣渭川

官僚政治與民主政治

白成枝

憲政與台灣人的將來

陳益勝

青年將往何處去?

張晴川

憲法與人民的權利

陳春金

憲法與經濟

蔣渭川

官僚政治與民主政治

蔣渭川

無提的題目

張晴川

擁護憲法打倒貪污

黃朝生

憲法的功能

蔣渭川

憲法的制定與實施

廖進平

制定不如實行、實行必須確實

蔣時欽

憲政與台灣

王添燈

憲法實施之準備

許德輝

團結與守法

王萬得

何謂民主政治

呂伯雄

憲法與台灣的憲政條件

廖進平

憲法與台灣之現狀

白成枝

台灣人之將來

呂伯雄

憲法與台灣的憲政條件

張晴川

擁護憲法打倒貪污

陳招治

世界民主政治的方向

廖進平

憲政與人民的權利義務

/ / 0

第一劇場

/ /

老松國校

/ / 0

萬華戲院

五 六

/ / / /

淡水(日) 淡水(夜)

資料來源:依據《和平日報》 年 月 日、《民報》 年 月 日、 、 、 日,由筆 者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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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 月 日到 日之間,該會也在宜蘭地區舉行五場巡迴演講, 接著預定到中南部巡迴演講。 同樣在 日,該會艋舺分會成立,也舉辦了演 講會,演講者與講題如下:張晴川〈擁護憲法打倒貪污〉、廖文奎〈官主政治 與民主政治〉、廖文毅〈台胞應如何行憲〉等。總而言之,從上面的活動即可 感受到, 年初台灣社會已經凝聚自治要求之共識,而且這項需求的迫切 性,已經不僅止於言論批評之層次,而是發展到舉辦群眾動員集會的階段了。

四、體制內自治要求與對立架構 年年初,有關地方自治之論爭,除了前述有關縣市長民選時期之爭 辯外,台灣人是否具有自治資格也是一項論辯的重點。論戰起因於同年 月間 民政處處長周一鶚,在回答有關實施自治時期之詢問時,以語言問題質疑台人 之自治能力。他認為,國語國文的問題不只是語言問題而已,實為國民精神, 國家觀念問題。對於這說法,《民報》以社論反駁說:「藉口『國語』的未普 及,而要阻礙民意,摧殘民權的企圖,我們要徹底的抗爭,要徹底的排擊。」 這種自治能力論爭,不僅牽涉到縣市民選時期的問題,其背後還潛藏著一場 官民的「去殖民地化」主導權之爭,此時社會上官民對立,已經到了一觸即發 的地步。 此外,還有一項由「半山」李萬居所引起,涉及台人自治能力的論戰。 同年 月 日,李所主持的台灣新生報刊登了題為「由行憲談到政治人材」之 社論,文中表示:「由於過去日人統治之專橫,今日有經驗的政治人才實感 缺乏」。此外, 月 0日,李萬居在參加台灣省黨部主辦的憲政座談會上也提 到,台胞欠缺政治人材,今後需要學習訓練。 此言一出,立即遭到社會各界 人士的批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民報》的社論,該報在 月 日以「司馬昭 之心路人皆見」之社論,駁斥李萬居的台灣人缺乏政治人才論。該文強調: 「真正的政治人材應該是來自民間為人民服務。耍花樣,玩權謀,對上獻媚, 對人民欺矇等等,這是封建時代的『高度政治技術』,可是我們不必學習」。 另外,《民報》上還有張一步所撰的〈談談民主政治人材〉、〈人材論〉等反 駁之文章; 還有《前鋒》雜誌上的社論〈誰說台灣「缺乏政治人才」?〉 等,皆為反駁李萬居之文章。此種「台灣人缺乏政治人才論」係否定台灣早日

《民報》, 年 月 日。《台灣新生報》, 年 月 日。中南部的巡迴演講活動未見 後續報導。 《民報》, 年 月 日。此外, 日還有呂伯雄、廖進平、蔣渭川前往樹林發表有關行 憲演講之報導,講題不詳,參見:《民報》, 年 月 日。 〈「國語國文」與國家觀念〉,《民報》, 年 月 日。 《民報》, 年 月 日。 張一步,〈談談民主政治人材〉、〈人材論〉,《民報》, 年 月 、 日。 社論〈誰說台灣「缺乏政治人才」?〉,《前鋒》第 期, 年 月 日。 82


實施自治之資格,當然引起激烈反彈。此時,台灣人與為陳儀政府說話的半山 之間也隱然對立。官民對立、半山立場遭質疑與省籍矛盾等,在事件前的自治 論爭過程中都是有跡可尋。 年 月 日,緝煙血案發生後,迅速發展為群眾自發的街頭抗爭,未 料隔日前往公署抗議的活動中,發生衛兵向民眾開槍事件,導致事態更為惡 化。 月 日,原本由民意代表為主所成立的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迅速改組為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台灣社會原本對緝私血案的憤怒,迅速轉化為提出政治 改革訴求之新動力。此時,除了由民意代表所組成的處理委員會,在事件期間 扮演重要角色之外,政治建設協會負責人蔣渭川,也獲邀出面因應變局。 月 日,蔣渭川等人往見陳儀,雙方討論事件之處理辦法,最後決定四項寬大處理 原則,會談之經過與處理原則,隨後由蔣渭川至電台廣播。 月 日,蔣渭川再 度前往廣播電台,呼籲各地政治建設協會分會之負責人,出來制止妄動,恢復 秩序。廣播中他還強調:維持秩序安寧是實施地方自治、省縣市長民選的首要 條件。 月 日,經過處委會代表等各方人士與政府交涉後,陳儀同意改革三項 原則:改組長官公署為省政府、設立省政改革委員會、起用本省人士等,並以 廣播宣佈這項改革要點。依據此三原則,政治建設協會之幹部,隨即草擬九條 「台灣省政改革綱要」,要求改組長官公署、起用本省人士、改革經濟措施、 撤銷宣傳委員會、撤銷專賣局貿易局,以及本年 月以前完成縣市長普選等。 隔日改革綱要提交處委會,但處委會此時已草擬更廣泛之改革要求。 月 日, 下午處委會通過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討論過程中又追加十條,隨後處委會將這 份處理大綱提交陳儀並廣播週知。但與此同時,中央派遣軍隊抵台的消息也傳 開,事件發展至此情勢逆轉,隨後軍方展開鎮壓屠殺,處理委員會與政治建設 0 協會被解散,處委會提出的改革要求則被視為叛亂證據。 以處委會為代表的提出政治改革與官方交涉之模式外,事件期間還有採 取武力抗爭的團體,其中以「台中地區治安委員會作戰本部」最具代表性,該 組織成立「民軍」,最主要的戰略就是採取「以武裝力量為背景,徹底爭取民 主自治」,這樣的武力抗爭路線,最後也以失敗收場。 另外,台北的「台灣 省自治青年同盟」,也是較為激進的團體,成立大會上由領導人蔣時欽所宣讀 的綱領,前三條之內容如下:(一),建設高度自治,完成新中國模範省。 (二),迅速實施省長及縣市長民選,確立建國的基礎。(三),發揮台胞優

陳芳明編,《蔣渭川與他的時代》(台北:前衛, ),頁 - 。 《民報》, 年 月 日。 0 黃秀政,〈事件的發生及其對台灣的傷害〉,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 告》(台北:二二八紀念基金會, 00 年),頁 - 。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文化, 年),頁 - 。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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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守法精神,為促進民主政治的先鋒。這三條綱領的詞句,特別是高度自治、 新中國、民主政治的先鋒等,都不是國民黨宣傳機關之慣用語,這樣的東西等 於是觸犯情治單位之禁忌。當時屬於民眾抗爭態度,可用 月 日國大代表南志 信以下的廣播內容為代表: 台灣同胞!光復以來陳長官領導下的台灣之政治狀況如何?眾所皆 知。我們今天的鬥爭目的是在爭取民主台灣,而要寄與新中華民國的建 設,現在在台北由全島來的代表,連天會議將求這個局面的政治解決,我 們現在要如台北一樣保持鎮靜,而待政治交涉的結果,保持鎮靜不是放棄 鬥爭,我們態度等待交涉的結果而來決定,一旦我們的要求不能實現,我 們斷然爭取民主到底。 以上所謂「爭取民主」就是政治改革之意,政治改革內容是改組長官公 署、省縣市長民選等為核心之訴求,但如何達成這些改革目標呢?二二八事件 期間,不同自治理念之政治勢力,其抗爭手段當然也有所差異。

若從國家塑造(state-building) 的觀點來看,二二八事件期間的自治要 求都屬於「體制內」抗爭,因為他們並無脫離中國之意,只是其行動路線可分 為交涉談判與武力抗爭兩種,採取交涉談判的民意代表與民間領袖所提出之政 治改革,並無推翻政府之意圖。事實上,從主張武力抗爭者的角度來看,處理 委員會與政治建設協會,根本就是一股與官僚政府妥協的反動勢力,但連這樣 的組織都被下令解散,許多成員還遭到屠殺、逮捕或通緝的命運。另外,以青 年學生與左翼分子為核心的武力抗爭勢力,從行動來看,他們企圖保有武力, 希望以此迫使國府給予台灣高度自治。 月 日中國共產黨之《解放日報》刊載 社論〈台灣的自治運動〉,表明聲援台灣人民的武裝鬥爭。這樣的宣傳活動, 也讓國府有機會將事件責任歸諸為共黨陰謀。鎮壓開始後,採取武力抗爭行動 者大多展開逃亡,部分選擇投靠中共政權。 當然,以上兩條自治運動或抗爭活動之路線,各陣營內部之核心人物並非 團結一致,兩種典型路線之間也有游移勢力,但以實現「自治」則是共通的政 治改革訴求。如此分析事件前的自治論述,以及事件發生後包含官方在內各種 勢力的政治理念後,大略可用以下對立架構圖表示:

〈高山青年廣播爭取民主〉,《民報》, 年 月 日。 國家塑造(state-building),中文也有譯為國家打造、國家建構與國家建設等,但研究中國 現代史之學術圈似乎較常使用國家朔造,本文依當時台灣之政治處境採用此一譯詞。 陳翠蓮,《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台北:時報文化, 年),頁 。 84


中國國家塑造之達成

Ⅳ. 中國共產黨 (高度自治論、聯合政府論)

住民主導

Ⅰ. 國民政府∕陳儀政府 (從訓政進入憲政)

政府主導

Ⅲ. 武力抗爭諸團體 Ⅱ.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等 (打倒陳儀政府、獲得高度自治) (國府統治下達成憲政自治改革)

台灣地方自治之實現 圖一:二二八事件期間有關自治理念之對立架構圖 資料來源:筆者製作

從以上對立架構可知,二二八事件衝突之背後,各方對自治主導權與實施 步驟等之認知,有相當大的分歧。省黨部主委李翼中,在事件後的回憶錄中, 將事件之原因歸諸於台人之地方自治觀念模糊,他批判蔡培火等人宣傳錯誤的 自治觀念誤導台人,並強調說: 其陳義實曩時之台灣自治,殊非本黨 總理所昭示,及現行之地方自 治也。(中略)其所謂台灣自治者,頗有地方政事為人民所自主,以減損 統治政府權力之義。 由此可知,台灣人要求提早實施自治的主張與國民黨的訓政理念嚴重對 立。而國民黨對治理台灣,早在 年準備接收台灣時,汪公紀就曾提出其看 法說:「台人恆自視為異族,自劃範圍以與中國之其他部分有別,察其目的不 外在攫取政治地位,以滿其大欲。於是強劃台灣為特殊區域,舉凡黨務問題、 復員問題、駐軍問題皆欲另提討論,不願非台人之參加預聞。」 戰後許多陳儀 政府大致就以此觀點來看台灣,故台灣社會菁英自治要求不可能被國府認可, 武力抗爭的模式,隱含著與中國共產黨呼應的關係,當然視為「奸黨」在幕後

李翼中,〈帽簷述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頁 0 。 蔡培火曾於 年撰「台灣自治歌」,歌詞中強調:「阮是開拓者,不是憨奴才,台灣全 島快自治,公事阮掌才應該。」戰後,他擔任台灣省黨部委員,但依然到演講宣揚其「台 灣自治歌」中之理念,因而遭到如此批判。歌詞詳見:賴彥淳,《蔡培火的詩曲及彼個時 代》(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 0年),頁 - 。 汪公紀,《處理東方各小民族之原則》, 年,台北中央圖書館台灣分館收藏。全文收 錄於:近藤正己,《總力戰と台灣》(東京:刀水書房, 年),頁 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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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控,當然更必須以武力鎮壓。在國共鬥爭日益激烈的年代,台灣人這類「體 制內」的自治要求,幾乎沒有任何實現的可能。

五、結語 戰後初期,台灣社會似乎陷入一個要求「特殊化」還是「正常化」的困 境,因為經歷日本 0年的殖民統治,讓台灣與中國社會有很大的不同。台灣人 認為,這段「特殊」的歷史經驗,是台灣社會的資產,因為現代化進程走在中 國之前,新台灣建設的工作,可以由台灣人來承擔。但是,陳儀政府則認為, 受日本殖民的「特殊」歷史經驗,是台灣社會的負債,受日本奴化教育的台灣 人必須先接受祖國化教育、訓政時期的公民訓練,才能成為中華民國的主人。 對台灣具有「特殊性」的過去事實,雙方似乎具有共識,但是對於今後如何處 理特殊性的問題,大家卻有完全不同的認知。 中國輿論界嚴詞批判陳儀政府,提及官僚主義、統制經濟與風紀敗壞等 觀點,報導內容頗為忠實,評論亦切中時弊。但是,要求「台灣勿特殊化」之 論點,其實並無法解決戰後台灣的政治、經濟與教育文化諸問題。亦即,具有 特殊性的台灣,部分亦需採取特殊化之措施。到底哪些部分要正常化?哪些部 分必須採取特殊化?最佳的判定方式,應該就是交給台灣人以民主的方式來決 定,這就是「自治」。換言之,二二八事件前後台灣人的民主政治、高度自治 等訴求,無非就是要求掌握這項主導權而已。若將地方自治的光譜設定兩端, 分別稱之為「政府主導」與「住民主導」,那麼戰後的自治論爭就是兩個反向 力量之間拉扯,但卻找不到妥協點,最後以「民眾憤怒抗爭、官方報復屠殺」 的悲劇收場。 戰後台灣自治改革訴求,隨著自治實施的時程、層級等實質內容的討論, 各方認知的差異逐漸表面化,進而發生嚴重的對立衝突。二二八事件爆發後, 曾提出自治改革要求者,幾乎都被視為叛亂分子,以武力抗爭或發表具「奸 黨」色彩言論者,更是無法見容於國民黨當局。例如,前述蔡培火遭到的批 判,蔣渭川、廖文毅等被通緝,還有許多自認無非法行為的民意代表,大多 莫名奇妙地死於非命。最主要的原因在於,情治單位早已將這些異議者列入監 視名單。 這種鎮壓的手法,可以讓島內民眾噤聲,但對國民黨政府統治的失 望,卻也激發了海外的台灣獨立運動。 至此,台灣政治史之發展正式脫離前

台灣社會菁英遭監視,事件中遭秘密逮捕處決之情況與對台灣之傷害,詳見:黃秀政, 〈事件的發生及其對台灣的傷害〉,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頁 - 。 例如,對廖文毅的「聯省自治」或聯合國託管與獨立等主張,以及隨後各種獨立運動,有 許多研究論著。請參閱:張炎憲,〈戰後初期台獨主張產生的探討:以廖家兄弟為例〉收 於《二二八事件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二二八民間研究小組, 年);柳金財, 86


述「體制內」自治論述架構,進入了另一個新的階段。台灣獨立運動的出現, 表示中國之國家塑造的架構中台灣具特殊性問題消除。因此,二二八事件可謂 台灣政治史的分水嶺。 基於以上的認知,筆者認為,台灣政治史可以分成兩種脈絡,一種是台 灣人自治理念形成與實踐之歷程,一種是追求獨立自主的政治運動,在歷史上 兩者或有交集,亦曾互相轉化。從 0年代後期開始,言論思想的禁忌逐漸解 除,對台灣人各種分離獨立的主張,抱持比較正面的看法。包括戰前台灣共產 黨主張建立台灣共和國之綱領 ,以及海外的台灣獨立運動,都有許多肯定的 評價。但相對地,戰前地方自治聯盟的活動,以及戰後台灣人參與地方自治之 0 政治活動,也不能忽略或賦予完全負面的評價。 部分意識形態或道德感強烈 的詮釋,缺乏歷史縱深的視野,簡化了台灣政治史的多元面向,過去自治與獨 立的交錯,未來何嘗不可能發生呢?筆者悲觀地認為,未來台灣的政治發展, 還是有可能走回到被迫在某種程度「自治」與「獨立」作選擇的困境,也許這 不僅是一種困境,而是在霸權陰影下台灣的歷史宿命。

〈台獨論述理論的建構:以史明、彭明敏、黃昭堂及陳隆志為中心的探討〉,收錄於《 0 世紀台灣歷史與人物:第六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台北:國史館, 00 年)。 包括台共領導人謝雪紅在中國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以後堅持的「高度自治」,也有獲得 正面評價。請參閱:陳芳明,《謝雪紅評傳》(台北:前衛, 年)。 0 例如,過去左翼份子批評,戰前採用「哀願叩頭」方式,根本不屬於抗日民族運動。對於 二二八事件後還繼續參政的社會菁英,部分政治學者則認為,他們是一批與新政權合作的 政治新貴。詳見:蕭友山,《台灣解放運動の回顧》(台北:三民書局, 年),頁 ;吳乃德.陳明通,〈政權轉移和菁英流動:台灣地方政治菁英的歷史形成〉賴澤涵主 編,《台灣光復初期歷史》(台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 年),頁 0 - 。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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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州4.3:屠殺、真相調查與正名* The Jeju 4.3: Finding out the truth and naming it 李銀珠** ABSTRACT Jeju is a beautiful island in the southwest of the Korean peninsula. Sixty years ago, 5,000–30,000 persons (about 10% of total population at that time) were killed. About 40,000 houses were destroyed, and 84 villages were entirely ruined at this island despite the fact that there was no war. This incident is called the ‘Jeju 4.3.’ The Jeju 4.3 began on March 1, 1947 when the National Police (employed by the US military government) shot the crowd who attended the ceremony for the anniversary of the Independence Movement. As a result, several persons were dead and injured. But the National Police didn’t take any responsibility for that matter, so the islanders were exasperated against it. On April , , the members of the Jeju branch of the South Korean Labor Party raised an uprising in opposition to elections scheduled only for South Korea under the US military government. Their uprising was intended to protest against the National Police, the Northwest Youth Group (anti-communist and rightist group) and the South Korean government. It was followed by a massive massacre carried out in the name of ‘hunting for the Reds,’ and ended on September 21, 1954 when the closed areas of the Halla Mountain reopened to the public. During the Jeju 4.3, many people were arrested and tortured by the authorities

that argued that they were a member of Communist guerilla bands or helped them. The Jeju people were called the Reds of riot. Even after the Jeju 4.3 ended, some people had been suffered from the guilt-by-association system. But no one could talk about this incident for a long time. Even the tears of grief were guilty.

However, some islanders have tried to find out the truth of the massacre. Researchers, artists, activists, and others have striven against the dictatorial

*本文第二部分,是根據《真相調查報告書》的內容所做的陳述;第三部分參考金鍾旻發表在 《濟州 . 研究》〈 . 之後 0年〉中的附錄「找尋真實 0年之年度別日誌」寫成。第四部分 中的論述,主要參考梁貞心 00 年 月在濟州 . 第 週年紀念國際學術大會上所發表的<被 排除的記憶:濟州 . 抗爭的歷史>。 ** Lee, Eun Joo, 韓國濟州 . 研究所所長。Director, Jeju . Research Institute. 88


governments and the rightists who distorted the Jeju 4.3 by arguing that it was only an armed-rebellion raised by the Reds. Despite such a discourse on the Jeju 4.3, people continued to struggle for revealing the hidden truth of the Jeju 4.3 mass slaughter and recovering of the islander’s honor. In December 1999, ‘The Special Act for Investigation of the Jeju April 3 Incident and Recovering the Honor of Victims’ was enacted. At last the National Committee by the Special Act published the Final Report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incident. On October 15, 2003, President Roh Moo-Hyun announced the government’s official view on the incident and apologized to the islanders and the victims’ families for the misuse of state power. The Jeju 4.3 has not yet ended, however, and remained as a numerical symbol without the real name.Many people, including the members of Jeju 43 Research Institute, believe that the Final Report is neither perfect nor true, even though it is an official document. The report has still represented the Korean government’s view, and has revealed the only one-side of the Jeju 4.3. When we find out all aspects of the Jeju 4.3, we will be able to call the true name of it.

關鍵字:美軍政、信託統治、單獨選舉、民戰、南勞黨、三一節、西 青、警備隊、討伐隊、武裝隊

濟州島於 00 年 月,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定為世界自然遺產,是個風 光明媚之地。它不僅是韓國最有名的旅遊景點,也是新婚夫婦蜜月首選之地, 更有許多電影選擇在濟州島拍攝,相當受到喜愛。 0年前,儘管為承平時期,但在這美麗的島嶼上,仍有 萬 千到 萬名的 民眾(當時人口約 萬,佔總人口約 0%)死亡。而且約有 萬幢的房屋被燒 毀,近 個村落(估算值)完全消失不見。之後,超過 0年以上的時間,政府 嚴禁人民討論此事,強迫人民保持緘默。此事件的受害者在家鄉亦難以生活。 此即我們所稱的「濟州 . 」。 本文首將陳述此一悲慘事件發生原因,與當時濟州人所經歷的種種苦難, 以及濟州人是如何度過這段日子,最後再探討濟州 . 這樣的歷史,留給了我們 什麼樣的教訓。 「未能記取過去教訓之人,必受重蹈覆轍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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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1.背景 由於濟州島處於韓國、日本與中國之間地緣政治的位置,因此自古以來它 就一直是個戰略要地。在 世紀,當時的元朝曾試圖以濟州島作為攻打日本的 前哨站, 0世紀初強佔韓國的日本,在中日戰爭時,亦曾於濟州島設置海軍航 空隊,將濟州島作為轟炸中國大陸的基地。 年初,日本為了對抗美國,也 曾將濟州島當成是死守日本本土的最後堡壘。 濟州島因而成為一個軍事重地。為了興建軍事陣地,當地居民被強制動員 服勞役。在年輕人皆被強行徵調或徵兵,而導致勞動力明顯不足的情形之下, 人民還被迫提供戰爭物資,讓濟州人生活更為困頓。而朝鮮人官僚積極徵收戰 爭物資,也使得民怨不休。 年 月 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戰爭結束,韓國開始了 年的「美 軍政時期」。雖然脫離了日本的統治,然而濟州人的生活,卻沒有因此而獲得 解放。戰爭結束後,濟州島撤走了 萬名的日軍,同時,有 萬餘名當時因受徵 召或徵兵而客居異地的濟州人,重返故鄉。但是,這些人回到故鄉後卻找不到 工作,而且當時因為與日本的貿易中斷,使得當地生活必需品呈現短缺。 年爆發霍亂,造成數百名島民死亡,而且,因為農作嚴重歉收,再加上「美軍 政」當局錯誤的米穀政策,使得米價暴漲。日帝警察變為美軍政警察,以及官 吏間的牟利行為等,都使得濟州民心惡化。 不僅濟州如此,當時國內外的政治形勢也是相當複雜。 年 月底, 美、英、蘇三國外長在莫斯科召開會議,會議中有關朝鮮獨立後的信託統治 案,使得韓國國內左右兩派勢力,為了掌握自身政治利益,而展開「贊成信 託」與「反對信託」的鬥爭。在這過程中,「美軍政」當局認為有必要集聚 右派勢力,促進成立「過渡立法議院」,並將濟州島升格為「濟州道」(在此 之前,為全羅南道的濟州郡)。最早僅有美國軍政軍隊指揮官Thuman A. Stout 少校一人擔任「道知事」的職務,後來採用「韓美共同道知事制」後,朴景勳 於 年 月就任為韓方的「道知事」。警察體系雖然擴編,但仍以日據時期 的警察體系為主要架構,因此這些警察大部分皆為日帝警察出身。隨著升格為 「濟州道」,軍力也開始補強, 年 月,正式在摹瑟浦成立朝鮮警備隊第 九聯隊。然而,部隊創設之初,不僅募兵相當不易,補給亦無法正常運作,士 兵三餐常難以飽足。因此,濟州島民並不認為這是一支正規軍隊,甚至有「美 國傭兵」的誤解。 另一方面, 年 月 日左派勢力也於首爾成立「朝鮮建國準備委員 會」(簡稱「建準」),同年 月 0日濟州島「建準」亦正式成立。此時委員 會鄉村代表也陸續被選出,他們皆是極具聲望之人。除了一些親日立場鮮明的 人之外,稍有能力威望的人,幾乎都被納入「建準」中。 月 日,中央組織發 90


表建立「朝鮮人民共和國」的宣言之後,各地方的「建準」開始改名為「人民 委員會」(「人民」兩字被視為左派用語,因此南韓並不使用)。當時雖已浮 現意識型態的問題,但尚無對立情事產生。濟州道的軍政當局甚至曾要求人民 委員會的下屬機關,協助維持當地治安。 年 0月,左派勢力在其他地區均 未參與「過渡立法議院」的選舉,唯獨濟州島,在選出的議員中,有 名議員 屬於人民委員會。 此後,編入南朝鮮勞動黨(簡稱「南勞黨」)的朝鮮共產黨濟州島組織, 一開始並沒有表明身份,亦未以該名稱從事任何活動。但是,它仍致力從事人 民委員會的各項活動,與群眾活動(維持治安、農耕教育、體育競賽、掃除文 盲運動、設立學校等)。南勞黨初期便致力於招募黨員,範圍遍布全島。左派 外圍組織由民主主義民族戰線(簡稱「民戰」)、朝鮮民主青年同盟(簡稱 「民青」)與婦女同盟所組成。其中「民青」在 年 月,依據「美軍政」 的行政命令被列為恐怖組織,之後中央組織與濟州組織雖然立刻將名稱改為朝 鮮民主愛國青年同盟(簡稱「民愛青」),但組織本質上並無太大變動(此一 組織成為後來武裝起義時,自衛隊與游擊隊的主要班底)。 相對地,右派的政黨或青年組織並未獲得濟州島民太大的響應。 年 月成立的「大韓獨立促成青年聯盟濟州島支會」與 年 月成立的「光復青 年會濟州島支會」,於 年 0月合併為「大同青年團(簡稱『大青』)」 ( . 過程中,該團團員曾參與鎮壓隊)。

2. 屠殺 2-1. 起源 (1947. 3. 1. - 1948. 4. 2) 韓國光復之後,把建設新國家的熱情表現在設立學校上。不僅每個村莊皆 設有小學,鄉鎮中亦設有中學。也因此,從 年 月到 年為止,小學生 的總數由 萬名增至 萬 千名,中學生則從 00名大幅增加至 , 00名。 當時人們雖然對教育充滿熱情,然而,教育的品質並未相對提昇。 年,學生們因反對「日帝遺毒教育」與法西斯教育,曾發起「聯合罷課運 動」, 年,更跳脫學校的藩籬,演變為社會運動。首次的示威活動為「反 對洋果子示威」。這次活動的主要訴求,不僅是「拒食美製點心」,更希望能 藉此呼籲大眾愛用國產製品。對「美軍政」而言,此次的運動可謂濟州島最初 的反美示威,而且它也獲得一般民眾相當大的迴響。 年 月 日正午,韓民族為反抗日本帝國主義的強佔與壓迫,並向全 世界宣告自主獨立,因此大動員展開了一場和平示威,這就是韓國紀念「三一 節」的由來。 年,為了迎接「三一節」 週年,左右兩派都積極籌備紀念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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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擔心全國性動員的軍政當局,要求縮小活動規模,於是向「美軍政」部 隊與警察下達嚴禁街頭遊行與示威活動的指令,並對全國的警察下達「非常警 戒令」。 年 月 日,濟州島各層各界人士,不論左派右派,也包含警察、檢 察官在內的官員,共同成立了「 . 鬥爭紀念活動濟州島委員會」。該委員會 的委員長安世勳不僅是南勞黨濟州島委員會的委員長,同時也是「民戰」濟州 島委員會的共同代表。當時,濟州的警察當局嚴格禁止示威活動,並規定得按 職場與村莊的不同,來進行紀念活動,這樣的作法,使得群眾無法大量聚集。 月 日並從韓國本土找來支援警察隊。紀念活動當日,全濟州島聚集了許多 群眾。在與當局的周旋之下,終於獲得同意,民眾得以集會。在濟州邑(現濟 州市)的北村國民學校裡,包含鄰近區域居民,參與集會的民眾達到 萬 千至 萬名左右。當天負責致紀念辭的安世勳委員長的演說主旨為「我們應該承繼 . 革命的精神,打倒外來勢力,並建立一個自主統一的民主國家」。群眾響應 而進行的集會,在結束之後,民眾仍遲遲不肯散去,很自然地就變成了街頭示 威。事件就是發生在這個時候。有個小孩突然從人群中衝出來,被警察所騎乘 的馬匹踢到,但是騎馬的警官視若無睹,正想轉身離去之際,開始有民眾大聲 吆喝,並追逐警察。這名警察受到驚嚇,開始往警察局的方向跑,情勢演變成 群眾追逐警察。然而,看到這幅景象的其他警察(支援警察)以為群眾要襲擊 警察局,於是開始向民眾開槍。這次的槍擊,造成了 名圍觀民眾死亡,其中 包含一名抱著嬰兒的 0多歲婦女,與一名 歲的少年,另外還有 名民眾受到 重傷。此次開槍事件,已超出警察為解散民眾所做出的防衛水準。在人心惶惶 的氣氛下,警察除了請求支援警察的增援外,也開始逮捕委員會幹部與學生。 一時之間,毆打、刑求被逮捕者的傳聞不斷。島民對於沒有參與示威的圍觀民 眾,受到警察(特別是從本土調派來的支援警察)槍擊而死亡或重傷,感到相 當憤怒。然而,警政單位堅持開槍有其正當性。這使得濟州島民的憤怒更為高 張。濟州「民戰」雖然提議由人民與政府共組「事件真相調查團」,但是後來 卻僅成立一個以官方為主的調查團。在這樣的氛圍之下,南勞黨濟州島黨部開 始積極展開抗爭行動,同時,也與右派勢力共同合作,成立「濟州 . 事件對策 委員會」。並透過這個委員會,決定全島集體大罷工。 當時,這種類型的罷工,不管在濟州島或是韓國其他地區,都是前所未見 的。 月 0日開始的集體罷工,包含有濟州道政府、學校、銀行、企業等共 個機關與團體,總參與人數達 , 名(約佔當時上班族的 %)。在部分地 區,也有濟州當地的警官參與了此次罷工行動,包含中汶支署主任在內的 名 警官,均為了抗議而辭去職務。濟州島民除參與罷工外,同時也為受難者家屬 募集慰問金,全島上民眾均熱烈響應。 「 . 事件」發生後,「美軍政」為了調查濟州島的狀況,即於 月 日派 92


遣James A. Casteel上校所率領,由「在朝鮮美陸軍司令部」與「美軍政廳」共 同組成的真相調查團,赴濟州島進行調查。儘管調查團對集體罷工的原因與背 景,進行了追蹤調查,但是,他們並未發表任何正式的調查報告,便離開了濟 州。當時濟州島的軍政長官(美方的「道知事」)Stout少校,也沒有發表任何 言論。然而,當時美第 師團的情報報告書( . . )與美第廿四軍團的情 報報告書( . . )內容卻指出,濟州島民集體大罷工,雖導因於有旁觀 民眾在「三一節」紀念活動上遭到槍擊,但民眾亢奮不滿的情緒,主因還是南 勞黨的煽動。此時,「美軍政」並不注重穩定民心,剷除左派勢力才是他們首 要的目標。整個案件的處理,是由當時的警察總指揮趙炳玉警務部長來負責的 ( 月 日進入濟州島)。「美軍政」與警務部把濟州島民認定為激進左翼份 子,而為了對抗左翼勢力,他們派遣了超越當時濟州警力的支援警察前往濟州 島。 月 日,政府發佈逮捕罷工主事者的命令,主導「三一節」活動的「民 戰」與南勞黨幹部,都被逮捕。 月 0日左右,包含官員、教師、警官、團體 幹部在內的 00人也遭到逮捕。其中有些人被交付軍政審判,有些人則在訓誡 之後獲釋。然而,審訊過程中,有人遭受嚴刑拷打的傳聞不斷傳出。聽到這些 傳聞的民眾,都選擇躲避,不敢外出上班。此次的罷工也影響到學校運作,許 多教師不是被拘留,就是選擇隱匿,學校課業被迫中斷。濟州島師資缺乏,只 好讓來自韓國北半部的人來遞補。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警察身上。韓國獨立 後,部分歸國民眾與年輕人,為了躲避政府持續不斷的拘捕,逼不得已只好跑 到日本,找尋容身之處。 年 月,Russel D. Barros中校接替Stout少校,成為「美軍政」長官, 接著,韓方的「道知事」也由原本濟州島出身的朴景勳,變成來自其他地區, 反共立場鮮明的柳海辰( 月 0日)。當時不僅濟州警察檢察廳長與美國的警 察顧問被替換,濟州島行政與治安的負責人也全部被更換。這樣的高層人士安 排,導致濟州人遭到排除,同時也強化了右翼勢力。特別是柳海辰在接管濟州 島之際,也帶來了 名「西北青年會」 (以下簡稱「西青」)的保鏢,專責 知事官邸周邊的安全。當時「西青」是第一次出現在濟州島,它惡名昭彰的程 度,甚至可用「 . 的元兇」來形容。 從光復到 年為止,北韓有 0%(約 00萬餘名)的人口,越境來到南 韓。他們多數為親日派、大地主、宗教人士、反共右翼人士等受到當時北韓體 制迫害,或擔心遭受迫害的各界人士。由於這些因素,使得他們的意識型態多 為反共、反北。「西青」就是結合這些越境來到南韓,主要是來自西北地區的 青年團體,於 年 月 0日所結合創立的組織。又因為右派勢力、警察與親 日派需要「西青」的行動力與堅定的反共立場,因此雙方之間維持了相當緊密 的合作關係。「西青」主要靠著韓民黨、出身北韓的財主及警察等的金錢支援 與庇護,來從事相關活動。 年 月,「西青」也正式在濟州島成立濟州島 團部。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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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任的柳海辰對參與或主導大罷工的官員,也開始進行整肅的工作。 而此次的整肅工作,使得道政府、郡政府、警察、運輸、郵電等行政機關與教 育界產生了許多空缺,這些職位後來也都由來自北方的人士接任。儘管連年歉 收,他開始動員行政力量與右翼青年團體成員去強行徵收穀物,在許多村莊都 因而發生了衝突。他甚至也與「美軍政」當局發生了摩擦。「美軍政廳」特 別監察官Lawrense A. Nelson中校對柳海辰進行了 個半月的特別監察,後來在 年 月 日,美國駐濟州「防諜隊」(CIC)代表Henry C. Merritt中校向 Nelson提交的報告中,指摘柳海辰是激進右派份子,慣於將與自身意見不合之 人,歸類為左翼份子。他亦指出,柳海辰因握有集會許可的決定權,所以,除 了右翼勢力的集會外,他一概不予批准,造成許多非法集會的召開。軍政廳其 他人所繳交的報告內容,也與此類似。 年 月 日Nelson中校將這些調查 結果,分成「替換知事」、「對警察行政的調查」、「同時執行美國警察顧問 官 軍政中隊的任務」、「看守所過度密集的調查」等 個大項,一一向軍政 長官Dean少將稟報。但是針對其他項目皆有糾正命令,唯獨柳海辰未被解任。 另一方面, 年 月 日,警察以企圖利用光復紀念日,策劃「 . 暴 動」的口實,對左翼份子展開全國性的逮捕。濟州島警察當局也於 月 日 起,開始對「民戰」幹部、南勞黨員與公務員等進行逮捕。因「 . 事件」與大 罷工蒙受許多損失的濟州「民戰」,在第二次美蘇共同委員會重新召開後,便 擁戴首任濟州島知事朴景勳為代表,重新整備組織。此時,受到「逮捕風潮」 的影響,連朴景勳也遭到拘禁,但不過三日便被釋放。Barros少校在他的報告 中,對朴景勳有以下描述:「他並非共產主義者,而是一位相當親美的人士。 他雖由於政治立場與非右翼人士的關係,而成為左翼份子,但對「美軍政」而 言,他並不是一名危險人物」。 第二次美蘇共同委員會決裂後,韓半島問題被提交聯合國,美蘇關係 更形惡化,韓國國內左右兩派的政治對立也更為尖銳。 年 月 日,聯 合國採納了美國處理韓半島問題的提案,決定設立「聯合國韓國臨時委員會 (UNTCOK)」,同時對選舉進行監督。此次選舉在: ) 年 月 日前, )同時於南北韓實施, )並根據人口比例,及普通選舉、秘密投票的原則實 施大選。希望藉由這次選舉,盡快成立國會,並建立統一政府。但是,由於蘇 聯不接受依人口比例來實施選舉,因而導致委員會無法赴北韓參訪。當時北韓 的人口就如同今日一樣,是少於南韓的。聯合國將「可行地區的普選案」提上 議程之後,南韓反對單獨選舉的部分右派(金九與金奎植等)與左派勢力,與 支持這個提案的右派勢力(李承晚與韓民黨系),開始呈現對立。 對立的結果導致南韓的右翼勢力愈形強大,在濟州島也是如此。「大同 青年團(簡稱「大青」)」、「西青」以及朝鮮民族青年團濟州組織,就是在 這個時候結合的。道知事柳海辰不僅擔任其中 個右派青年團的顧問,還不斷 94


地予以支援。這些團體的成員也被認為是當初白色恐怖的幕後執行者。當時美 國CIC不但掌握了這樣的情況,進行諜報工作,有時還試圖加以控制。他們在 年 月 日完成的美第廿四軍團情報報告書的內容如下: 濟州島雖然分裂為左右兩派陣營,然而,大部分的知識份子、領導 階層以及群眾,並不偏向任何一方。左翼人士並不刻意引起問題,而那些 所謂的左翼份子,絕大部分都不是共產主義者。大部分的濟州島民,由於 不瞭解國內外的政治情況,很容易被捲入右派或左派所進行的各種宣傳煽 動之中。右翼人士強調「赤色恐怖」,他們主要致力於透過剷除青年團體 與公職中左翼人士的方式,試圖掌握濟州全島。濟州島的左翼勢力並不反 美,最近的恐怖事件,則是右翼團體所煽動的。整體來看,濟州島居民只 將世代相傳的貧窮問題當做最優先的關心順位,對於政治並無興趣。 年 月 日,南勞黨中央黨部為了阻止單獨選舉,於是發布「 . 救國 鬥爭」,並發動全國性大罷工,「民戰」也附合這項活動。這次大罷工,全國 約有 0萬民眾參與,不僅造成警察官署被攻擊,部分橋樑也遭到爆破。 月 日 當天,濟州島顯得平靜,但是從隔天起,狀況便有了轉變。許多地區開始發生 示威抗議,沙溪里這個地方甚至發生對警察動用私刑的事件。 月 0日,高山 里有 00餘名青年展開繞村遊行,抗議示威(「喊聲示威」)後,人群開始往 支署湧入。警察雖然下令要求群眾解散,但因民眾遲遲不肯離去,導致有一名 民眾被警察開槍射傷。此次的 . 事件再度引發一股逮捕風潮,被扣押者遭受警 察嚴刑拷打的情況加劇。當時,被警察逮捕的人中,有 名民眾因被嚴刑拷打 致死。刑求致死的事件中,有兩件被聯合國韓國臨時委員會提出來討論,並在 軍政審判中,將事件的加害者判處徒刑。 這時,又發生南勞黨濟州島委員會的組織資料流出事件。南勞黨濟州委員 會(南勞黨濟州島黨部)擴張勢力之際,也相當注重黨員的管理,因此不管是 「美軍政」或是警察單位,都無法掌握它的規模與黨員人脈關係。 年 月 中旬,一名負責濟州島黨部聯絡工作的人遭到逮捕監禁,在嚴刑拷問中,他被 迫洩漏有關組織的消息。 月 日,朝天面地區有許多居民被以「收到暴動指 令,企圖藉由集會以暗殺警察幹部與高層公務員,奪取武器」的理由,而遭到 逮捕。再次開始對南勞黨幹部的舉發,組織內的重要人士,包含濟州島黨委員 長安世勳在內的高層幹部都被逮捕。然而,此次「暴動陰謀事件」並無法提出 具體事證,最後,選舉前在「聯合國韓國臨時委員會」的要求之下,下達特赦 令,南勞黨重要人士才全數被釋放。然而,組織資料遭到外洩的南勞黨濟州島 黨部,其危機意識也隨之攀升。 這個時候,在南勞黨濟州島黨部召開的「新村會議」中,各方有了重大 的討論。強硬派「 . 0單獨選舉會阻礙統一」的主張,成為向群眾宣傳的正當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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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他們認為軍政警察與「西青」的橫暴蠻行,已使民心背離,拉攏這些民 眾正好可以維持壯大組織,所以他們主張採取武裝鬥爭。強硬派的成員以年輕 一輩為主,代表人物為當時 歲的金達三(本名李承辰)。穩健派在沒有武器 的情況下,只表示繼續觀望的立場,但由於此時穩健派擔任要角的人物皆已離 去,所以,他們的主張在投票後,並沒有獲得多數贊同。當時曾參與會議的李 三龍作證表示,武裝起義並不是中央黨部所下的指令,而是濟州島自身所做成 的決議,而且,當初決定的攻擊目標是警察與「西青」,而非警備隊。他們完 全沒想到美軍會介入,所以對情勢相當樂觀。 年 月 日,南勞黨濟州島 常任委員會決定進行武裝鬥爭。 月 日,抗爭開始前,他們先行進行檢查準 備工作,總計共有人員 0名, 0把槍, 顆手榴彈, 顆煙霧彈,其餘的武器 皆為竹矛。 李三龍作證說,「武裝起義不是中央黨部所下的指令」。這裡有必要對這 句話加以解釋。因為,武裝鬥爭是由南勞黨中央黨部(更常用共產黨來稱呼) 所策劃的「紅色叛亂」,這個主張不僅歪曲事實,也使得受到事件連累的人與 其家屬,甚至濟州島居民,至今仍受到痛苦的折磨。南勞黨中央黨部「指令 說」的具體根據,首次出現在 年連載於中央日報,由朴甲東(曾擔任南勞 黨地下總指揮)所寫的<我想留下的文章>。但是,這篇文章脈絡前後不一,許 多內容均無法提出具體實證。而且,朴甲東在 00 年也表示,那篇文章曾遭到 修改。他又作證說, 月 日的武裝起義,是「西青」與警察的暴行所引起的, 是濟州島內為了抵抗警察與「西青」,所產生的自發性行為,並不是真的武裝 鬥爭。除此之外,不管是揭露當時情況的美國人John Merrill博士,或是國軍將 領( 年進軍智異山的司令官白善燁)的文章中,都證明中央黨部與此事件 無關。

2-2. 事件發展 1) 武裝起義與反對5.10選舉(1948.4.3-1948.5.10) 年 月 日凌晨 點,漢拏山山腰烽火驟起。看到此信號的武裝隊,開 始攻擊右翼團體與 個警察支署。武裝隊的主要訴求是,要求警察與「西青」 停止鎮壓(「若鎮壓,就抗爭」),並反對單獨選舉、反對建立單一政府,要 求建立統一政府(「祖國的統一獨立」)、完全的民族解放(「反美救國鬥 爭」)等。 當時,左右兩派對於武裝隊的記錄與主張,不論是在數量、火力,或是 損失、戰果上,都過於誇張。特別是在武裝隊的火力與數量上,雙方均誇大其 詞。例如,某雜誌刊載的<濟州島動亂紀實>文章中,針對當局對於武裝隊的受 害狀況,與警察取得的成果,做了以下的批評: 96


根據當局的公布的資料,始終宣稱人民解放軍(叛軍。警備隊在濟 州所使用的名稱)的數量有 00名,然而,當局經過數次的掃蕩之後,卻 仍宣稱敵方的主戰兵力有 00名左右。 00這個數字,難道是用猜的嗎?敵 方軍力與掃蕩成果的兩個數據中,必然有一個是偽造的,另一個才是真 的。 同時,警察佯稱武裝隊接受了外部勢力的支援(「左翼勢力在南朝鮮各 地募集了許多屠夫」),並將武裝隊描繪成殘酷暴民。外部勢力的虛構傳言, 後來甚至演變成「北韓軍與中共八路軍的加入」,以及「北韓與蘇聯軍艦的出 現」。就如前面所述,武裝隊初期擁有的武器相當簡陋,雖然後來有部分警備 隊員倒戈加入,以及襲擊警察署所獲得的武器,但畢竟無法與擁有美製新型武 器的軍隊或警察,相互匹敵。儘管如此,外界仍誇張指稱,武裝隊擁有許多日 軍遺留下來的武器與彈藥。對武裝隊軍力如此的誇大與扭曲,卻讓後來警察對 武裝隊進行強硬鎮壓時,有個「鎮壓正當化」的口實。 武裝起義初期,「美軍政」將此視為單純的「治安事件」。 月 日,來到 濟州視察的國防警備隊第 旅參謀長白善燁,也是基於這樣的認識,在簡單聽 取事件發生狀況報告後,便離開了濟州。最後,政府僅補強警察人力而已。在 濟州警察檢察廳內,增設了濟州非常警備司令部,並派遣警務部公安局長金正 浩擔任司令官,同時,增派支援警察與「西青」。當時警務部長趙炳玉發表文 章說,「各位受到共產份子惡毒陰謀與詭計矇騙,他們要把民族出賣給蘇聯, 要把我們變成奴隸。」但是,這樣的判斷與濟州島民的認知有著太大的差距。 增派民怨不休的支援警察與「西青」,不僅助長了濟州島民的反彈,也讓島上 事態更為惡化。尤其來自北韓的「西青」,原本就對共產主義極其憎惡,後 來更是嚴重地作惡。警察則對於軍方(警備隊)未協助事件處理,感到相當不 滿,之後,甚至捏造縱火事件,這也是軍警間產生衝突矛盾的原因之一。 整個事件因為未能妥善處理,且逐漸惡化, 月 日「美軍政」最高層的 駐韓美軍司令官John R. Hodge中將與軍政長官William F. Dean少將於是命令警 備隊,開始進行鎮壓作戰。Dean軍政長官向John S. Mansfield中校下達命令, 包含: )增派第五聯隊一個大隊,加上原本駐屯濟州的第九聯隊的兵力來統籌 作戰, )以美軍與警備隊代替警察,來進行鎮壓, )正式進行鎮壓作戰前,應 與武裝隊領袖進行交涉等。依據這項命令,第九聯隊長金益烈中校試圖與武裝 隊的金達三展開協商。「美軍政」總部的M. W. Schewe中校,在與武裝隊協商 談判的前一日,即 月 日抵達濟州。然而,Schewe中校抵達濟州島不過 0分 鐘,大規模的作戰就展開了。他們封鎖所有的碼頭與道路,還對民宅進行搜 索,找出可能成為武器的東西,同時,為了揪出共產主義份子、可疑份子與團 體組織份子,他們也動員了大量警力。但是,村子裡幾乎沒有年輕人,因此, 這次的搜索並沒有什麼成果。 月 日,Schewe中校乘坐偵察機,在空中察看 此次的作戰情形,他還未聽取作戰結果報告便返回漢城。這兩日的作戰,在促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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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和平協商之際,也帶有試探武裝隊戰力的目的。 月 日,第九聯隊長與武裝隊總指揮召開和平協商。他們協商的內容包 含 小時後結束戰役;逐步解除武裝;下山與武裝解除完成後,保障人身安全 等。然而,此次的和平協商,在 月 日,卻因為右翼青年團體所造成的「吾羅 里縱火事件」,宣告破裂。這次的事件讓原本可以和平解決的 . 產生重大變 化。我們有必要透過此次事件,來瞭解當時「美軍政」的立場。 「吾羅里」是繼 月 日武裝起義後,又造成好幾次武裝隊與警察雙方死 傷事件的地方。事件當日,有一場遭武裝隊殺害的女性的喪禮,參加喪禮的一 些右翼青年團員,跑到從事左派活動人士的家裡縱火。這些青年在縱火之後, 隨即逃離現場,雖然,武裝隊緊接著展開追擊,但並未造成人員傷亡。警察機 動隊從右翼團員那裡得知武裝隊出動的消息後,隨即在村子裡開槍攻擊,居民 們為了避難,紛紛躲到山裡。警備隊隨後也接著出動,此時,警察卻倉皇逃離 村莊。接獲通知的金益烈聯隊長也親臨現場,瞭解事情經過,並向「美軍政」 報告。然而,Mansfield中校卻對這份報告置之不理。「美軍政」反倒相信警察 所做的報告,指出「吾羅里縱火事件,是由武裝隊所策劃的」。 在此次事件中,有名婦女被警察殺害。這名婦女的兒子指證說:「母親受 到槍擊死亡的時候,有架飛機一直在頭頂上空盤旋。」美軍所拍攝的無聲影片 「濟州島的五月天(May day on Cheju-Do」」正可以佐證他的證言。美軍攝影 組當時究竟為何會出現在「吾羅里」上空呢?之後,美軍還將影片內容剪接捏 造得像武裝隊策動此次事件一樣,把責任歸咎給武裝隊。這也足以說明,此次 事件的強勢鎮壓,早早之前就已決定。 依據金益烈與金達三的和平協商, 月 日是人們下山的日子。然而,這天 他們卻遭到警察的槍擊,當然也造成和平協商破裂。但這也是早就安排好的事 情。對武裝隊總攻擊的命令,是由美軍總部的軍政長官Dean,向警備隊總司令 部下達的。軍政長官Dean之所以改變態度,是因為美國第 軍軍長,同時也是 駐韓美軍司令的Hodge中將,在協商的「策動歸順」與「武力鎮壓」中,選擇 後者的結果。 月 0日是南韓預定舉辦單獨選舉的日子。當時不僅左派,連以金九為首 的右派,還有金奎植的中立派,也都反對單獨選舉與建立單一政府,他們認為 這會造成韓半島的永久分裂。不只是濟州島,全國各地有不少反對單獨選舉, 而襲擊警察署與選舉辦公室的事件發生。為了能夠盡快弭平事件,也希望能順 利地舉辦選舉,「美軍政」把堅稱警察才是縱火事件元兇的第九聯隊長金益 烈,閃電換成朴珍景。儘管「美軍政」官員親自出來鼓勵大眾參與選舉,但是 選舉當日,仍有許多地區的投票所遭到縱火,或是選票遭到毀損的事件發生。 此次選舉,在全國 00個選區中,只有濟州島的 個選區因投票數未能過半,而 98


被裁決無效。

2) 初期的武力衝突 (1948.5.11 - 1948.10.10) 「美軍政」替換掉第九聯隊長後,決定於 月 日重新選舉,並任命美第 六師第廿聯隊長Rothwell H. Brown上校為美軍濟州地區的司令官。他負責指揮 駐濟州島的警察與軍隊,同時透過陸海空聯合作戰,展開強勢的鎮壓。他曾 說:「我對追究原因沒有興趣。我的使命就是鎮壓。」由此可以看出他的作戰 意志。Brown上校向媒體發表的作戰方針如下: )警察負責維護漢拏山環山道 路幅員 公里內的治安; )濟州島從西到東,國防警備隊在此區域進行全面掃 蕩作戰; )海岸警備隊每日巡邏兩次濟州島海岸一帶。 另一方面, 月 日成為第九聯隊長的朴珍景,在第九聯隊與第十一聯隊合 編之後, 月 日他成為第十一聯隊的聯隊長。就在他就任沒幾天的 月 0日, 發生了 名警備隊員逃離營區,加入武裝隊的事件,這些逃兵全部都是濟州島 人。這次事件之後,所有的濟州島出身的軍人全被扣上「赤色份子」的帽子, 也不准他們參與鎮壓作戰。 月 日,聯隊長朴珍景上校突遭他的下屬暗殺。 朴珍景在濟州作戰的時候,雖然有人指證說他致力於安撫工作,但也有正好相 反的說詞,指他「作戰攻擊手段殘酷」。然而,因為當時他在Brown上校的手 下工作,所以後者是更為可信的。尤其,朴珍景更因為 月 日的作戰成功,而 晉升為上校。開槍刺殺朴珍景的孫善鎬,在法庭做了以下陳述: 比起前聯隊長金益烈中校的「安撫作戰」,朴上校對 0萬濟州島民 的殘酷鎮壓,真的是讓人忿怒。這錯誤造成的結果,就是釀成以下種種悲 劇。當我們進入一個叫做「禾北」的村子時,看到一名大約 歲左右的孩 子,抱著他父親的屍體,但我們二話不說,就把他殺了。…說是要練習射 擊,我們朝著牛與其他家畜,毫無來由的亂槍掃射;有好心民眾告訴我們 暴徒的藏匿之處,但萬一那裡沒有暴徒的話,我們就開槍把他打死。還有 每人每天至少要逮捕到一名暴徒的規定等,一點都不體恤部屬。我暗殺朴 上校之後,雖然有機會逃離這裡,但是我並不需要這樣做,因為我所做的 是為了 0萬的島民。犧牲我一人,是為了 0萬的濟州島民,也心甘情願為 了三千萬的同胞,接受處罰。 武裝隊只與警察交手,對於警備隊則是能避則避。警備隊用難以辨認所謂 「暴徒」與良民的理由,見人就抓。動作敏捷的年輕人跑進漢拏山藏匿,被抓 的俘虜全是老弱者。 年 月,戰地記者趙德松將這樣的情況,做成以下報 導。 俘虜一批一批被送來。汽車載著滿滿的年輕人。被捕的老人與小孩, 步伐緩慢,加上婦女,拉成一長串。雨天還沒轉晴。他們身體蜷曲,不發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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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語,他們被拖著行進,神色就跟他們衣服的顏色一樣。他們為什麼會被 稱為暴徒?他們究竟哪裡像暴徒?他們是 ~ 歲的少年、超過 0歲的老 人,以及婦女,究竟是什麼原因,而不得不把他們視為暴徒?我試著和他 們聊天,但他們馬上掉頭迴避。鋼盔加上軍用雨衣,讓我在他們的眼中, 看起來就像警備隊一樣。這些被拖著行進的俘虜,他們回頭看著曾是幸福 家園的村子。這眾多的俘虜究竟何時才能聽到從村裡傳來祥和的笛聲呢? 接替朴珍景擔任第十一聯隊長的是作戰經驗豐富的崔慶祿中校,另外,宋 堯讚少校則被任命為副聯隊長。他們馬上進行暗殺犯的搜查,同時繼續鎮壓作 戰。 月 日到 日進行的搜索作戰,雖然逮捕了 名「暴徒」,但是擄獲的 槍械卻只有一把。 這個時候,武裝隊幾乎沒有任何行動。當時,只要警備隊一出現,武裝隊 馬上就隱匿起來,不予對抗,同時還散發寫著「敬愛的警備隊,請把黑狗(警 官)打倒」的油印傳單。原本採取觀望的警備隊,轉變為進行積極鎮壓的態勢 後,武裝隊就開始注視情況的變化。由於武裝隊並沒有對警備隊採取特別的反 制行動,各界要求和平解決問題的聲浪也越來越大,因此,崔慶祿聯隊長開始 解除交通、捕魚等限制,並延長通行的時間,藉此化解僵局。 然而,到了 月,軍方進行整編,崔慶祿的十一聯隊從原駐地撤走,只留 下第九聯隊,由宋堯讚少校負責領導統禦。儘管參謀總長在記者會上表示, 「濟州島事件已經告一段落」,但是可看出,整編軍隊完全是因為當時軍方的 內部狀況所導致。宋堯讚曾因部下不願宣判濟州島首任知事朴景勳死刑而毆打 他,相較之下崔慶祿是比較溫和,「美軍政」顯然對宋堯讚更為信任。「美軍 政」也計畫將濟州島當做野戰訓練場地。 另一方面, 年 月中旬起,為了選出南方的代表,參加即將在北韓海 州召開的人民代表會議,南韓實施了一次「地下選舉」。當時,尚未建立單一 政府的南北韓,雖然希望這是一場全民皆能參與的選舉,但是,由於在南韓無 法進行公開選舉,只好改用地下選舉的形式。選舉主要以在白紙上簽名蓋章的 方法進行。這場以山腰村落,與農村地區為主要對象所進行的選舉,帶給濟州 島民許多恐懼。島民若不是將此視為支持武裝隊的表現,就是因為無法抗拒武 裝隊的高壓,而參與了這次的選舉。然而,蓋了圖章之後,卻成了被槍殺的原 因。 地下選舉進行之際,濟州有 名代表去了海州,金達三便是其中的代表性 人物。金達三是主導起義的領導高層之一,他在海州發表了支持北韓政權的言 論,這也成為後來的政府對濟州島採取強硬鎮壓手段的禍因。另一方面,在武 裝隊的總指揮金達三離開濟州島後,領導統禦的責任,便落到了李德九身上。 100


3) 集體受害期(1948.10.11 - 1949.3.1) 為了陳述濟州島民的集體犧牲,與村莊「焦土化」的相關情形,在這裡有 必要先說明此時韓國國內外的情勢。第一、南韓在 年 月 日成立大韓民 國,北韓也在同年 月 日成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基本信念不同的兩個 政府,分別在南韓與北韓出現。濟州島的情況,並不純粹僅是一個地區的騷動 而已,對南韓政府而言,已足以對政權造成威脅。第二、 月 日通過「反民族 行為處罰法」。本法雖然有透過清算「投靠日帝者」,還原歷史的意義存在, 但它卻讓成為總統,政治勢力基礎仍舊不穩的李承晚,遭逢危機。李承晚為了 克服危機,於是勾結親日反共勢力,也為了去除政敵,而利用了這股勢力。另 外,因為軍方的「叛亂」在麗水、大邱等地發生,當時就在這種情況之下,制 訂了「國家保安法」。第三、當時除了冷戰越來越嚴重外,因美蘇雙方的撤軍 問題,所引發的爭論也不斷產生。對於美軍的撤出,韓美雙方均有贊成與反對 兩種聲浪。在韓半島這塊意識型態的激戰之地,要撤出美軍,讓對共產主義沒 有作戰能力的韓國軍隊獨挑大樑,讓美國政府感到很不安。 年 月 日, 李承晚總統與駐韓美軍司令官Hodge將軍簽署了「韓美軍事安全暫訂協定」。 這份協定的主旨為,美軍擁有包括作戰統制權與支配基地、設施等實質掌控韓 國軍隊的權限。 為了準備 月 日在海州舉辦的地下選舉,再加上領導階層均為了此次選 舉赴北韓參訪,以及討伐隊也延後鎮壓作戰等的因素,讓濟州島維持了一陣子 的安定。然而,沒多久濟州島便爆發了強勢的軍事鎮壓。重啟鎮壓作戰的理 由,雖是濟州島外海有不明船舶出沒,以及武裝隊的再度出現,但是更重要的 原因是,金達三等武裝隊的領導高層參加了海州大會。對南韓政權而言,這等 於是對正統政府的挑戰,對美國政府來說,則是對霸權軍事強國的挑戰。濟州 島的大規模鎮壓作戰,是「以Dean軍政長官為首的中央權威高層,早就已經策 劃好的。」 軍事鎮壓開始之前,濟州島逐漸地被孤立。當局切斷濟州與南韓本土間的 往來。 月 日,為了和平解決濟州的問題,他們派遣了由 個政黨與社會團 體組成的「濟州島事件對策委員會」赴濟州,但是,後來卻因為他們拒絕搭船 而取消。 但是,與此同時,當局也大舉調派警力與兵力增援。 0月初,又把濟州 出身、致力於安撫民心的濟州警察監察廳長金鳳昊,換成平安南道出身的洪淳 鳳。與洪淳鳳一樣不得濟州民心的「西青」,也在這個時候,再次大舉進入濟 州島。 0月 日,設置濟州島警備司令部,並增派本土兵力到濟州。 日,第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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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聯隊長宋堯讚發佈通告,強調「這是政府的最高指令」,下令「從海岸線向 陸地延伸 公里以上的山腰村落,只要有人出現,即視為暴徒,不問理由格殺 勿論」。次日,濟州的海岸線遭到封鎖。同時,當局鎮壓媒體,還將報導記者 處死。濟州島完全成為一座「孤立無援之島」。 原本預計 日派兵的第十四聯隊內,也發生左派軍人主導,拒絕出兵到濟 州島,同時,主張處決親日派、統一祖國等所謂的「麗順叛亂事件(麗水順天 0. 事件)」。這事件雖然在幾天之後便被鎮壓平息,但是它也成為加重對濟 州強勢鎮壓的禍因。 當時的軍事鎮壓,並不是只動員軍警武力而已。除了已經造成許多危害的 右翼青年團體(西北青年會與大同青年團)之外,他們還動員當地居民,組成 「民堡團」,負責村子的警衛工作,並利用居民中的青年,組成特攻隊,擔任 鎮壓作戰的前鋒部隊。尤其在 . 爆發之前,「西青」就已經相當令民眾厭惡, 甚至還有人指摘他們的無惡不作,是造成 . 事件爆發的原因,但是李承晚與 美軍不僅將他們納入警察的核心組織,甚至在軍中還另外編組了一個「西青中 隊」。政府不給錢,不給補給,但給了這群成為警察與軍人的「西青」,一個 隨時都可以處死「赤色份子」,可為所欲為的不法權利。有一名目睹「西青」 警察殘酷行為的民眾指證說: 我永遠都忘不了當我在外都支署擔任特攻隊時,西北青年團出身的 警察李允道,他所做的屠殺慘劇。那天,所謂「逃亡者家屬」被帶到支署 來,並被嚴刑拷問。他們被拖到槍殺場時,早已精疲力竭,都無法走路 了。李允道原本命令特攻隊員刺殺這些人,突然他自己拿出刀來,把他們 一個一個從背後刺死。這些人凸著眼,倒地而亡。當時,大約死了 0名左 右,其中以女性居多。這些婦女中,甚至還有抱著嬰兒的。李允道還在死 去的婦女面前,揮舞手上的刀把嬰兒刺死,然後高高舉起,展現他威風的 樣子。都坪里的孩子當時都死了。他根本不是人。看到他那殘忍的樣子, 我有好幾天都吃不下飯。 年 月 日,李承晚總統對濟州島宣佈戒嚴令。這個戒嚴令不但沒有 法源根據,甚至連具體的內容都沒有。濟州島民的生命,就這麼殘暴地被摧毀 了。 自 年 月中旬,到隔年 月戒嚴令解除為止,山腰的村落,大部分都 被火給燒毀了。簡單地說,就是「焦土化」。在此之前,原本被殺害的多為 年輕男性,但是到這個時候,屠殺的對象早已不分男女老少。濟州 . 的死難 者,大部分就是在這個時候產生的。當初,鎮壓軍的作戰計畫,原本是要將居 民從山腰村落,疏散到海邊村落,並在海邊村落建立「居民監視系統」來摧毀 武裝隊的根據地。但是,有些鎮壓軍在「疏散令」都還沒下達村落時,便展 102


開攻擊,不僅放火燒民宅,還槍殺當地居民。一些山腰村落雖然已收到「疏散 令」,居民也正疏散到海邊村落,但是,這些民眾仍被以曾協助武裝隊的理由 處死。假設遇到沒有家人的居民,鎮壓軍就把他歸類到「逃亡者家屬」內,然 後恣意以代替父母與兄弟姊妹受刑的方式,把人處死。 從 年 月到 月為止,對於這 個月的戰績,國務總理說:「敵人屍體 具,俘虜 , 名;國軍有 名戰死, 名負傷。」這樣的結果,根本就不可 能出現在與武裝軍隊的交戰之中。就如同美軍報告書裡說的,「 年的最後 個月內,幾乎沒有任何的『叛徒活動』。如此殘暴的鎮壓,只會產出更多的 人,加入新的反叛行列。」當初被迫逃到山裡的人,都是靠著蓋搭窩棚,或躲 在山洞裡,才得以過日。但是,這樣的藏身處,並不安全。他們不時還會受到 鎮壓軍的襲擊。 年,人們發現了一個這樣的藏身處,裡頭有 具屍體,其 中包含著 名女性和 名小孩。 月 日,召開第一次戒嚴高等軍法會議。從這天開始到 日為止,經過 一輪的審理,共有 名平民被判有罪。這次的審判與 年 月 日~ 月 日 所召開的高等軍法會議,統稱為「 . 事件軍法會議」。然而,<真相調查報告 書>中指出,並未發現任何有關此次軍法會議的判決書,或審判文書等訴訟記 錄;而且民眾也指證,當時未經審判或到了監獄才告知刑期等,所謂的判決, 僅是形式上的程序而已;還有,一天之內就有數百名民眾,未經審理而被判 刑,三天內有 名民眾被宣判死刑;而且國內的媒體完全沒有報導,以及當 時有許多屍體被偷偷埋葬等。綜合以上幾點,當時的判決根本就沒有經過正常 的法律程序。 月底,鎮壓軍隊由第九聯隊替換成第二連隊,兵力也增強。然而,武 裝隊趁著聯隊交替之際,在各地展開攻擊,當然,也造成不少軍隊人員傷亡。 武裝隊的攻擊是為了報復鎮壓軍無情殘暴的屠殺,是為了那些連審判程序都沒 有,就被集體槍殺死亡的居民。 另一方面, 年 月起,當局開始在海岸村落進行「築城作業」。築城 是為了隔離武裝隊與村落居民。由於沒有年輕男性,所以當局動員了老弱婦孺 來從事勞動工作。被關進築城裡的居民,就不會被懷疑支援武裝隊。然而,此 時當局並未中斷對「逃亡者家屬」的槍殺,以及屠殺山腰村落居民。居民遭到 警察殺害的消息不絕於耳。甚至就連現職檢察官(檢察官梁乙),也在沒有逮 捕令的情況下,以涉嫌圖謀與協助內亂,沒有羈押傳票就遭警察逮捕,還被嚴 刑逼供。後來,他雖然獲判無罪釋放,但是從警察可以任意逮捕檢察官,並施 以刑求的情況看來,這為所欲為的權力,狂妄的氣焰,全都是在總統的包庇之 下,被助長起來的。 年 月到 月,這 個月內,共有 0餘回的大小戰役, 然而,卻沒有任何一名的軍警犧牲,僅有 名軍警負傷;反之,卻有 名的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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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徒」被槍殺身亡,還有 , 人遭到俘虜。

4) 事件善後期 (1949.3.2 - 1950.6.24) 年 月,當局設置了「濟州島地區戰鬥司令部」,同時採行鎮壓與安 撫並用的策略。新任的劉載興司令官(上校)發佈赦免政策,對於那些藏身漢 拏山的居民只要願意投誠,全部都可以寬恕。這個時候,許多居民紛紛下山。 月初的投誠民眾達到 ,000名左右。雖然聲明只要下山,便不問罪,但是在劉 上校離開之後,又有 , 00多名民眾遭到槍決,或送至全國各地的監獄囚禁。存 活下來的民眾,生活仍舊苦不堪言。他們以前住的村落,已被火焚燒殆盡,沒 有工作的他們,想要飽足一餐都很困難。 當整個事件從強硬鎮壓,到逐漸進入穩定局面,事隔一年,當局於 月 0 日再度舉辦了選舉。 年 月的山區掃蕩作戰,大大削減了武裝隊勢力。到 了 月中旬,武裝隊的高層幹部不是被槍殺身亡就是被活捉,再加上武裝隊總 指揮李德九也在 月 日被警察逮捕,並於稍後槍決,武裝隊至此可說是完全瓦 解了。 另一方面,整個事件趨於緩和之後,「西青」的惡行仍舊持續不斷,由於 民怨紛起,最後當局也決定撤走「西青」。軍方雖然也完成交接,但是,他們 仍利用奸細,製造陷阱,在沒有任何審判程序的情況下,恣意槍殺民眾,展開 「最後的掃蕩戰」。 年 月,為了收拾民心,討伐殘餘武裝隊勢力,海軍 陸戰隊進駐濟州。但是,他們不法殺害平民,從事危害民眾的不法勾當,非但 未能收拾民心,還成為民眾憎恨的對象。

5) 殲滅武裝隊 (1950.6.25 - 1954.9.21) 0年 月 日,北韓軍隊入侵南韓,韓戰爆發。因應戰爭需求,濟州再 度部署眾多兵力,同時設置多項軍事設施。 月起,有許多難民湧入濟州島。 戰爭爆發後,政府馬上對「輔導聯盟」的成員、需監視者與入山者的家 屬等,進行「事先拘禁」。所謂「事先拘禁」,原是日據時代,為了防範犯 罪,依據「朝鮮政治犯預備拘禁令」,在事前將那些可能犯罪之人,加以拘 禁的作法,今日卻因為戰爭的爆發,使得政府再度執行這項命令。「輔導聯 盟」成立的目的,名義上是為了啟蒙與輔導那些脫離南勞黨的變節者,他們的 主要任務,是負責控制左翼勢力。這個組織分佈全國, 年的濟州有 , 名的成員,韓戰當時約有 ,000人登記於這個組織底下。 月底到 月下旬,秘 密地將這些人處死。有民眾偶然發現,監禁於摹瑟浦警察署管轄收容所內的人 被處決,但是,被監禁於其他地區的人,都在徹底保密下暗中被處死。在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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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這個地方,根據後來發現的證據顯示,那些監禁在濟州警察署與酒精工廠的 人之中有數百名,被船載到外海,丟入海中溺死( 0年 月 日)。一些監禁 在濟州警察署的民眾,被拖到濟州機場槍決後,偷偷地被埋葬。還有,監禁於 城山浦警察署的 0人中,有 人被轉送到軍中,身為署長的文亨淳因為拒絕行 刑,而拯救了他們的性命。在這樣的恐怖氛圍當中, 月份又發生一件震懾濟 州社會的「仕紳事件」。這個事件之後雖然在戒嚴司令部的捏造下被揭露,但 當時任職法院院長、檢察長、縣長等具有高度聲望的仕紳,通通遭到戒嚴軍的 監禁,身處生死邊緣。看到這一幕的濟州島民們,無不陷入恐怖深淵。到了 月,才停止槍決濟州地區的「事先拘禁者」,多數民眾獲釋。 囚禁於全國各地監獄的 . 事件相關人士,均受到即決的裁定。根據推 算,「事先拘禁」的死難者與在監死難者,共計有 ,000餘名。大部分的受難者 家屬,至今仍未能尋獲親屬的屍體。 年 月之後,由於國軍的軍事鎮壓,武裝隊的活動也大幅減少。但 是,就在韓戰爆發一個月後的 月 日,有個村落受到武裝隊襲擊,自此武裝 隊又開始了間歇性的攻擊行動。他們不僅攻擊支署、村落,襲擊並殺害警察與 右翼份子,還掠取糧食,綁架年輕人。 年,他們攻擊了濟州電台,不僅 打劫,還動手殺人,另外,他們還縱火燒光了西歸浦發電所,造成電源供應中 斷。武裝隊再度發起攻擊的當時,成員約有 0餘名,他們樂觀認為入侵南韓的 北韓人民軍,不久就會抵達濟州,因此要做點「英雄式行為」。一名武裝隊出 身的民眾指證說:「到 年 月為止,這些人還可以稱為武裝隊,但在那之 後,他們只配稱做『殘匪』。 年 月以後,留在山裡的那些人,已經不再 是有秩序的游擊隊,到了這個時候,他們幾乎與毫無紀律的暴徒沒有兩樣。」 武裝隊的出沒,迫使軍警再度展開討伐作戰,但軍警同時也進行著招撫 歸順的工作。除了遭到殲滅與投誠的人之外,武裝隊估計還有 個人,但是, 他們的行蹤未明。此時,濟州島警察局長從 年 月 日起,解除「禁足 令」,全面開放漢拏山,同時撤走居民城牆外的警衛。 年 月 日,最後一 名武裝隊員吳元槿,被游擊隊逮捕,自此,漢拏山的武裝隊完全消失。 根據國家正式的報告書《濟州 . 事件真相調查報告書》(簡稱《真相調 查報告書》),因 . 死亡的人數,大約有 萬 千人至 萬人(這個數字僅是估 計值,有人主張死亡人數遠遠超出這個數字)。在本報告書出版的 00 年, 向「濟州 . 真相糾明與犧牲者名譽恢復委員會」(簡稱「委員會」)申報的 犧牲者數,計有 ,0 名,造成民眾死亡的加害者中,討伐隊佔 . %,武裝 隊佔 . %,加害者未明者佔 %。死難者中, 0歲以下的孩童佔 . %, 歲 以上的老人佔 . %,女性佔 . %。之後,陸續有人追加申報,截至 00 年年 底為止,死難者的申報數,達到 ,0 名。第九聯隊 年 月開始的「焦土 化」作戰,使得 %以上的「中山間」村落被火燒得一乾二淨,整個期間造成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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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幢民宅被燒毀,大部分是在這個時候被縱火燒掉的。此時,失去生存根 據地的居民中,有 萬餘名跑到山裡另尋生路。武裝隊的襲擊不僅造成民宅被 燒毀,許多平民也因此犧牲。 在濟州島鎮壓作戰中,約有 0名的軍人戰死,警察則有 0名戰死。在 . 事件當時死亡的「西青」、「大青」、「民保團」等右翼團員,均由政府受 勳成為「國家有功者」,在 . 事件中,登記在案的民間「國家有功者」共有 名。 武裝隊做為南勞黨濟州島黨部軍事部所屬的組織,武裝隊在 月 日所動員 的人數約有 0名,《真相調查報告書》指出, . 整個期間,武裝隊員不超過 00名。武器部分, 月 日武裝隊持有 0把步槍,爾後則靠著攻擊支署,與警 備隊員的倒戈入山事件等,陸續擴充了火力。 2-3.

尚未落幕的4.3

漢拏山槍聲止息,並不代表 . 已經完全落幕。濟州人生計的根據地,被 火燒得消失殆盡,災民數量達到 ~ 萬名,相當於當時濟州人口的三分之一。 儘管如此,政府對於救護災民與重建家園的支援,簡直微不足道。讓災民難以 過活的,不僅是飢餓的問題。 年 月 日,北村里舉辦了一場哀悼儀式(「弄花」),對象是一名 遭槍殺身亡的年輕人。 年前( 年 月 日),這個屬於海岸村落的村子, 村內所有的房子,全部遭到討伐隊的縱火, 00餘名居民,不分男女老幼,全 數被殺害。這名青年也是當年的死難者。當哀悼儀式的隊伍,來到死者當年就 讀的北村國民學校運動場時,撫慰故人亡魂的居民,突然接二連三地哭了起 來。想到 年前,在同樣的時間、同樣的地點裡,那些悲慘死去的父母兄弟與 親戚好友們,居民們再也強忍不住,運動場瞬間成了一片充滿「嗚呼哀哉」聲 的淚海。然而,這自然發生的事,當局竟然也能以此懲罰民眾(世稱「嗚呼哀 哉」事件)。在那樣的時代,連淚水都能定罪, . 當然還沒落幕。 因為 . ,使得濟州島民被南韓本土人視為「從暴徒之島來的赤色份 子」。就連最近在韓國社會中,有些氣焰狂妄的反共主義份子,還指稱濟州島 民皆有「紅色情結」(red complex)。甚至,不管有無犯罪,只要家中有人在 . 期間,遭到討伐隊的殺害,依據「連坐規定」,就必須受到監視。他們不僅 社會活動受到限制,連想要找一個正常的工作,都相當困難。 年,雖然廢 除了「連坐規定」,但是,留在受難者家屬心中的苦痛,卻永遠難以抹滅。 . 之前,濟州島的「共同體」意識,比韓國其他地方都更為強烈。但 是, . 的經驗,卻完完全全地摧毀了這個共同體。同村的居民,彼此成為加害 106


者與受害者。對於這樣的現象,有位學者這樣陳述:「槍殺某人,以獲得家族 的認同。強迫某人殺死村落民眾的野蠻經驗,留給生存者的,是好幾輩子都揮 之不去的罪惡感與不信任感。這罪惡的種子,在當代留下的是復仇,而隨著時 間的流逝,它就變成長期摧毀共同體精神,破壞倫理根基的惡果。」 除此之外,還有許多人被迫遠離家園。那些不願成為武裝隊,也不願成為 討伐隊的人,以及許多被認為有左翼傾向,或被懷疑成左派份子的人,他們被 迫偷渡到日本。他們當中有些人至今尚未歸來,仍舊客居異鄉。

3. 追究真相與恢復名譽的努力 不能說,也不能哭,但是這深刻苦痛造成的呻吟,要如何才能不再聽見。 對於那些說了不該說的話的人,給予壓迫與處罰,即使如此,仍不能阻止這從 心底傳來的聲音迸發。在 0世紀國內外動盪不安的情勢中,這個聲音曾一度消 失,不被聽見,但是,馬上它就再度哄哄作響,最後終於大喊了出來。國家再 也無法壓抑 . 的發言權。這個過程就如同一條原本結了冰的大江,慢慢地,地 表浮冰開始龜裂融化。撈出僅剩的浮冰,開展青綠的水路,最後,讓江水滔滔 不絕地向前奔流。

3-1. 1960年- 1986年:浮冰底下流動的江水 0年的 . 學生革命,迫使反共獨裁又腐敗的李承晚政府下台。而這個 消息就好像是要濟州島民,把長久以來所累積的怨氣,通通發洩出來一樣。大 學生與居民們開始要求查明真相。在韓國國會裡,由濟州出身的國會議員所發 起的韓戰良民屠殺事件真相調查當中,也包含濟州島在內。然而,這樣的機 會,卻被隔年的 . 軍事政變再度徹底封鎖起來。後來的數十年間, . 再度成 為了禁忌。軍事政變的次日,「濟州 . 事件真相調查同志會」的成員就遭到拘 捕,當初要求調查真相的人,也都受到迫害。 軍事獨裁緊接著以反共法、國家保安法、連坐規定,營造出的肅殺氣氛 中, . 事件是國家才可以討論的話題。 年國防部發行的《韓國戰爭史》, 以及「國定教科書」中,都主張濟州 . ,是共產主義份子為了妨害大韓民國建 國,所策劃的暴動。 另一方面,當韓國國內禁止討論 . 之際,濟州出身的在日僑胞金奉鉉與 金民柱, 年在日本出版了《濟州島人民的 . 武裝鬥爭史》。這本書雖然有 從參與「武裝鬥爭」指揮高層的立場,來敘述事件的傾向,但是它不僅詳細描 述了武裝起義發生的原因與展開過程,同時,也仔細介紹了各地良民百姓遭到 屠殺的案例。這提供了後來做現場佐證調查時,一個重要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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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獨裁政權的殘酷鎮壓,也無法阻擋一個作家的義務與渴望。小說家 玄基榮在 年透過一本叫做《順伊三寸》的小說,具實呈現了 . 的真相與傷 痕。但是,這本書很快地就被列為禁書,而且,這位作家也遭到逮捕與嚴刑拷 問。不過,人們私底下還是秘密地傳閱這本書。他的聲音讓許多先前認為應該 要閉口不談的人,有了羞恥之心,同時,這本書也給了他們將事實說出來的勇 氣。 0年,「 . 光州民主化運動」雖然讓政局更為僵滯,但是人民對於民 主化的熱情,已藉由對民主、自主、統一的渴望,而澎湃了起來。在這樣的氛 圍之下,濟州島的學生運動也開始活躍起來,在大學之內, . 再度成為重要的 議題。學生們把好不容易弄來濟州 . 事件相關書籍,暗地裡影印傳閱,甚至在 月 日也悄悄地舉辦了一場屬於他們自己的祭典。

3-2. 1987年- 1992年:裂開的浮冰 年 月的全民抗爭,終結了長期的軍事獨裁,在高漲的民主化氣氛當 中,有關 . 的議論,再度活躍起來。但是,在國家保安法巨大的陰影籠罩之 下,「赤色份子」、「暴徒」等字詞,仍舊為人所濫用。 靠人民力量爭取來的總統直選當中,當時的候選人金大中提出了「調查 . 真相」的政見,但是,這個政見卻因為他的落選而未能實現。此後,濟州地 區在總統選舉與國會議員選舉時,調查真相的承諾,就成為反映候選人對濟州 歷史看法的議題。 年,為了紀念濟州 . 四十週年,在濟州、漢城與日本等地,都舉辦 了紀念活動。濟州大學的學生將 月 日到 月 日,定為濟州 . 的追悼期,同 時舉辦「濟州 . 慰靈祭與促求真相調查大會」;漢城的「濟州社會問題協議 會」也舉辦了「濟州 . 第 0週年紀念學術研討會」;耽羅研究會也在日本舉行 追悼演講。 年,首度出現兩篇探討濟州 . 的碩士論文,除此之外,各種資料的 彙編與證言收錄資料集也一一出版。居民自發性的真相調查,與他們所整理的 記錄,也逐漸為民眾周知。許多藝術家們也開始大舉創作小說、詩詞、廣場 劇、歌曲、繪畫等,努力要讓大眾瞭解 . 的真相。 月,濟州首次公開舉辦 . 的相關活動,同時,在漢城的濟州校友會也舉辦演講,讓此議題更受到矚目。 在國會中也有議員開始促請調查真相,尤其是光州民主化運動真相調查聽證會 的召開,也讓濟州島民對真相調查的希望更為加溫。 李山河因為 年出版的 . 敘事詩〈漢拏山〉,而遭遇了一場遲來的筆 禍。而以排除左翼勢力為名義所寫的書《濟州民眾抗爭》,也遭「文化公報 108


部」向警方舉發。 0月,「濟州 . 事件平民犧牲者反共遺族會(簡稱反共遺族 會)」正式成立。 在 年 月 日,民眾首度公開地舉辦追悼儀式。濟州地區有 個社會 運動團體,組成「四月祭共同準備委員會(簡稱「四月祭共準委」)」。第一 屆「濟州抗爭追慕祭」就在濟州市民會館召開,除此之外,在漢城與日本,民 眾也同樣舉辦了追悼儀式。音樂人士、戲劇人士與文化人士也共襄盛舉,舉辦 各式各樣的活動。但是,文化活動之一的「漢拏山」廣場劇,卻在首演結束之 後,發生團員遭到警察逮捕的事情。 月 0日,「濟州 . 研究所(簡稱研究所)」正式成立。在長期準備下, 為了紀念反對 . 0單獨選舉的鬥爭,因此選定這天為研究所成立之日。成立宗 旨如下: 今日,我們了解若不還原 . 的歷史真相,若不平反那些亡魂的不白 之冤,那我們還能做些什麼。那些深藏心底已久的話語,現在已經到了該 說出來的時候。…我們知道濟州島的所有問題都是來自 . 。…這事件若 沒有克服,我們就不可能期待真正的民主化與人道的生活。我們共識到需 要全面帶動真相調查的推動力量,因此我們認為設立研究所,就是推動這 項工作的第一步。 之後,研究所陸續出版了好幾本證言集與學術書籍,每年也舉辦各項學 術活動。同時,自 00 年起,研究所也開始針對屠殺掩埋場進行遺骸挖掘的工 作。 為了迎接 年的 月 日,「濟州新聞」開始連載〈 . 的證言〉。這份 報紙連載了第九聯隊長金益烈的實錄遺稿,不僅揭露了吾羅里縱火捏造事件的 全貌,對於還原 . 事件中遭到扭曲的事實,有很大的貢獻。然而,當年年底, 相關的記者卻集體遭到解雇;此次「濟州新聞事件」,也導致連載中斷。之後 隨著「濟民日報」的出現,又開始連載〈 . 說話了〉,自 0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為止,總共刊載了 回。這些連載文章,後來也出版了單行 本。 年在國政監察中,國會議員促請政府對 . 進行真相調查,「國監」 也首次聽取了「 . 證人」的證言。濟州道知事答詢表示,「為了還原 . 的真 相,我們會委請具公信力的機關,對此重新定位並制訂相關對策」,政府層級 的真相調查似也開始啟動。 然而, 0年 月,盧泰愚總統所屬的民主正義黨,為了要擺脫朝小野大 的局面,閃電般促成 個政黨合併,此即所謂「保守大聯合」,政局因此再度 陷入僵滯狀態。而「韓國放送公社」(KBS)原本預定於 月播放的 . 特輯,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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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因為管理階層的強大壓力沒能播放。內務部長 月訪問濟州島時表示:「 . 在法律上是已經結案的事件,由政府來主導翻案並不妥當。」此外, 月 日當 天,許多人在警察的封鎖當中,舉辦追悼活動而遭拘留。 月間,金明植因出 版《濟州民眾抗爭》,以違反國家保安法(製作「利敵表現物」)的理由被拘 押,並被判處 年 個月的徒刑。 再度吃緊的情勢裡,反共遺族會於 月聯合被討伐隊殺害的死難者家屬, 將組織改組為「濟州 . 事件平民犧牲者遺族會(簡稱遺族會)」,並於次年, 年的 月,首度舉辦由受難者家屬為主的「濟州 . 事件慰靈祭」。另外, 遭到討伐隊殘忍屠殺,且連村落都被撤底摧毀的涯月邑一個村落的遺族,也連 續舉行了三天的巫魂法會。 但是,「共準委」原本預定在「觀德亭」舉辦「 . 追慕祭」,卻被警察 完全封鎖,而且催淚彈四處飛舞。大約有 00餘名的學生、民眾,因為這次的 事件,遭到警察逮捕。這一年,「全國大學生代表者協議會」所屬的的全國各 大學內,不斷有「 . 示威」發生,而引人注目。 年 月濟州島警察局出版《濟州警察史》,這本書把濟州 . 的死難者 數量縮減為 , 名。但是這一年內,有更多關於 . 真相的珍貴資料被發現。 月間,濟州 . 研究所挖掘並公開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0日這段期間的 「濟州新報」。「濟民日報」也從 月 日起,開始報導「 年 月的死傷人 數為 萬 千名,其中 0%以上是被鎮壓軍殺死的」等美軍秘密文件的內容。 年,「文化放送」(MBC)的連續劇<黎明的瞳孔>上映之後,廣受 民眾喜愛。這齣連續劇主要以 . 不是「赤色份子的暴動」,而是民眾為了生存 權奮而起義的觀點,來描述當時事件的發生經過。它也成為讓一般民眾了解濟 州 . 的契機。而畫家姜堯培舉辦「濟州 . 歷史畫展-山茶花凋謝」,不僅提 升民眾對於濟州 . 的認識,也讓真相調查的議論再度熱絡起來。 為了迎接再度來臨的 月,濟州島民與社會團體共同向美國與韓國政府, 傳遞希望能夠進行真相調查的訊息。在舉行追悼儀式,要求真相調查的同時, 原本想要展開街頭示威的濟州大學學生,卻與警察爆發投石戰,緊接著催淚彈 也被引爆。這個時候,在「中山間」村落的「多郎休洞窟」裡,卻意外發現 具遭討伐隊殺害,包含小孩與女性在內的屍體。目睹這悲慘的殺戮現場,讓濟 州島民不禁顫抖不已。當時的總統候選人金大中在濟州島進行選舉造勢時,也 向濟州選民保證,為了調查 . 的真相,以及平反島民,當選之後將制訂「 . 特別法」。

3-3. 1993年- 2003年:傳來江水聲 110


進入金泳三「文人政府」執政的 年,真相調查終於有了一點實質的 成果。 月 0日,濟州道議會正式成立「 . 特別委員會」(簡稱「道議會特 委」)。「道議會特委」的目標包含 階段工作(即真相調查、歷史定位、名 譽恢復),與追悼工作。這個特別委員會的運作,具有相當重大的意義,因為 它讓 . 在公家機關成為公開討論的議題,同時,在真相調查中,特別委員會也 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道議會特委」在 年 月 日開設了「 . 被害申告 室」,開始接受死難者家屬的受害申報。 年 月出版《第 次 . 被害調查 報告書》,之後,透過陸續的修定與補充, 年又出版了《 . 被害調查修 正補充版》,其中還包含了 , 0 名受難者的名單。濟州道議會將此提交到國 會,並促請早日在國會裡也設置特別委員會。這個特委會一直運作到 00 年 月底。 年,首次舉行了聯合追悼活動。在此之前,「四月祭共準委」與遺族 會分別自 年與 年起,各自在不同地點舉辦追慕祭與慰靈祭。立場不同 的雙方,在濟州道議會的撮合之下,終於答應共同舉辦聯合追悼活動。但由於 進行聯合追悼活動時,「四月祭共準委」擺放了武裝隊員的牌位,使得第二次 追悼活動的舉辦,因為 . 遺族會的拒絕而產生危機。最後,透過支援籌辦追悼 活動的道議會調解,與濟州島民的輿論反映,才使得追悼活動能夠繼續進行。 年,聯合追悼活動也已成定型,兩個團體結合了彼此的力量,共同促請政 府制訂 . 特別法。然而,當時身為遺族會主軸的反共遺族會人士,仍舊主張 . 事件是共產暴動,儘管他們人數不多,但卻一直掌控著遺族會。 年,遺 族會會長團改組,遭到討伐隊殺害的受難者家屬當上會長,自此之後,整個遺 族會的氣氛與主張,也有了相當大的轉變。 遭討伐隊殺害,就好像是說「因為是共產主義份子,所以才被殺」一樣, 這些曾被社會風氣壓抑,害怕說出自己受害事實的遺族們,終於在 年喊出 了埋藏心底已久的聲音。北村里的元老會議,透過自身調查,發表了第一次死 難者人數的調查結果。他們所做的結果顯示,全部 名死難者中,遭討伐隊 殺害的死難者有 0 名。但是,民眾仍然害怕在公開場合說出自己或家人曾遭 受到傷害的事實。 年,有許多的受害者參與了濟州 . 研究所 週年的座談 會,眾多居民的參與,不僅在此次的座談會中,扮演了相當重要的角色,同 時,也炒熱了「現在該說出來了」的活動氣氛。像這樣公開聽取受害當事者證 言的活動,至今仍為研究所每年非常重要的例行活動。 儘管公家機關道議會已經開始真相調查的工作,聯合追悼的活動也已順利 舉辦,但是保守的反共主義者,並未放棄他們的主張。 年,首度的聯合追 悼活動,讓整個濟州島呈現融洽的氣氛,然而,此時卻仍有人在報上投稿主張 「 . 事件是共產主義者所引發的暴動」。之後,也不斷有妨害真相調查與追悼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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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的行徑發生。甚至從 年 月的顯忠日開始,一個以「自由民主護國同 志會」為名的幽靈團體,開始散佈油印傳單。它的內容不但批評促進追悼工作 的道知事,與道議會的特委委員長,同時還要求應該停止 . 紀念活動與慰靈 祭,並呼籲民眾不要落入北韓的煽動圈套中。 年 月 日,「濟州 . 事件 受難者慰靈事業泛島民推進委員會」成立,這個委員會主要由反對追悼工作的 人士組成,他們試圖挑起民眾對 . 事件的意識形態爭論。對此,曾有社會運動 團體跳出來反抗,也讓追悼活動一度陷入無法舉辦的危機中。此後,右翼反共 團體或是反共人士的這種行徑,仍舊不斷上演。 在還原 . 事件史實的道路上,跳出來妨害搗亂的,並不只有濟州地區右 翼人士所從事的「運動」而已。 年為了重新編纂國史教科書,有人提案將 . 事件改成「抗爭」。這個方案,遭到史學界保守人士與保守媒體的強烈反 抗。當初提案的徐仲錫教授,也不斷地受到各界的打壓。最後,教育部並沒有 採行這個提案,整件事情不了了之。從 年起,韓國的國史教科書才開始談 論濟州 . 。然而,書中內容不僅以「暴動」、「事件」來描寫濟州 . ,到現 在為止,還是有人用「共產主義者所引起的暴動」來形容濟州 . ,而且還縮減 受難平民的人數,不斷地歪曲史實。除了教科書外,正式的官方檔案中,也有 這樣的歪曲與捏造。國防部( )所發行的《韓國戰爭史》,一直以來都維 持著它一貫的基調, 00 年由國防部所發行的《 . 戰爭史》,雖然在遺族會 與 . 相關團體的抗議之下,做了部分的修正,但是,仍舊未能掌握到真正的史 實。 一直到 0年代後期為止,透過文化藝術作品讓民眾了解 . ,仍是一件相 當困難的工作。 年,濟州出身的導演製作了一部關於 . 的紀錄片,但是, 他卻因此以涉嫌違反國家保安法遭到調查。當年初所發表的紀錄片<紅色獵殺 (Red Hunt)>,在人權電影節、釜山國際電影節相繼播放,這部電影不僅獲得觀 眾極大的好評,也在傳遞濟州 . 的史實上,做了相當大的貢獻。然而,這部電 影卻在「漢城紀錄片電影節」突然被取消播放,而受邀參與柏林影展的導演, 也在機場遭到逮捕,人權電影節的主辦代表也同樣遭到逮捕與拘留。 另一方面, 年濟民日報的採訪小組寫了一篇報導,他們揭露當年政府 在 . 下達的戒嚴令為不合法的事實,卻因而遭到前總統李承晚的養子控告誹 謗。這場訴訟在 000年 月宣判,被告獲得勝訴。另外,保守右派的雜誌「月 刊朝鮮」,在 00 年 0月號主張 . 是共產主義份子受北韓指示所策劃的一場武 裝暴動。對此,受難者家屬們雖然提出控告,卻在最近( 00 年 月 0日)的 一審判決中,被判敗訴。 年 月,媒體報導台灣政府決定,對受害情形與濟州 . 有類似,而且 歷史同樣遭到扭曲的「台灣 . 事件」,進行平反與受害補償的工作,接著在 112


年 月,台灣又傳來補償條例正式通過立法的消息,大大鼓舞了從事 . 真 相調查運動的人士。如前所述, . 運動團體與市民團體自 年開始,就已透 過「四月祭共準委」來主張應該正式舉辦紀念 . 的活動,但右翼勢力卻屢屢藉 此批評他們為「暴徒」、「赤色份子」。各個團體除了在自身研究領域,透過 學術研究與作品發表等,找尋 . 的真相之外,傳播周知的工作,也積極地進 行。 年,居住在漢城的濟州民眾所組成的「濟州社會問題協議會」,舉辦 了「應該如何制訂濟州 . 特別法」的討論會,也在會中發表了他們所擬定的特 別法草案。 年,是 . 事件爆發 0週年,因為適逢 0週年,人心也更為著 急。積極準備下的產物之一,就是 年 月 日在漢城成立的「濟州 . 第 0週 年紀念活動泛國民促進委員會(簡稱「泛國民委」)」。這個組織由各界極具 聲望的人士組成,要求政府承認屠殺良民的事實,並公開相關資料,以及促請 在國會內設置 . 特別委員會,並制訂 . 特別法與平反的措施等。同時,各個 相關的市民社會團體也組成「第 0週年濟州 . 學術、文化事業促進委員會」, 並舉辦紀念 . 五十週年的慰靈祭、國際研討會、藝術祭、宗教活動等豐富多樣 的活動。然而,這些活動都是在濟州島民努力籌措基金,以及國民的關心與支 援下,才得以順利進行的。這在喚起民眾對 . 的關心上,極具意義。除了濟州 島之外,在漢城、釜山與日本大阪與東京各地,也都舉行了各式各樣的紀念活 動。 年,濟州島也展開了更具體的真相調查運動。 月 日,由濟州各界人 士所參與的「濟州 . 真相調查與名譽恢復道民聯盟」,也取代先前的「四月祭 共準委」,正式成立。 社運團體的要求雖然多元多樣,但在國會設置真相調查與名譽恢復的特別 委員會,與制訂特別法的主張卻是一致的。然而,他們雖然提出了許多相關法 案,但是好幾次連議程都沒有被排進去就被撤銷了。 年 月的總統大選, 新政治國民會議的總統候選人金大中,再次提出將進行 .事件真相調查與名 譽恢復的競選承諾。他當選總統後, 年 月 0日率先在執政黨內成立「濟 州島 . 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這個特委會召開了 次的「 . 事件公聽 會」。 年的慰靈祭首次有政府代表參加,各黨代表均透過追悼辭說明真相 調查的可行性。然而,特別法的制訂就沒那麼容易了。 年 月,濟州島知事向來到濟州訪問的金大中總統,要求支援建蓋追 悼公園的 0億韓元政府特別預備金,同時也獲得總統同意。這是政府為 . 所採 取的第一步有形措施。但是那些從事真相調查運動的人,並不因此而滿足,他 們不願讓 0世紀就這麼平白流逝。 0月 日,在 月底國會閉會的前夕, 個 市民社會團體與受難者家屬團體組成「爭取 . 特別法團結會議」,展開制訂特 別法的運動。「團結會議」開始在全國各地昭告 . 特別法制訂的必要性,並有 個團體 位人士發表贊成聲明。同時,他們也會見並遊說各黨重要人士, 還展開抗爭的活動。對此,濟州島民也參與連署特別法制訂請願書,並捐款聲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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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另外,執政黨雖然有了黨內共識,訂定先在國會設置特別委員會、稍後再 制訂特別法的方針,但是,在野黨也以濟州出身的議員為主軸,提出了「濟 州 . 事件特別法草案」。一場令人厭煩又焦躁的攻防雖然就此展開,但終於 在二十世紀只剩下半個月的 年 月 日,國會全體大會通過了「濟州 . 事件真相糾明與犧牲者名譽恢復相關之特別法(簡稱特別法)」。 000年 月 日,金大中總統在 名長期推動真相調查的受難者家屬與社運團體代表見證 下,於青瓦台簽署同意了特別法。「在一個人權比任何價值都重要的社會,在 堂堂的民主化大道上, . 特別法會成為重要的里程碑。」金大中總統如此闡釋 了它的意義。 隨著特別法的通過,政府也設置了由國務總理擔任委員長的「濟州 . 事 件真相調查與犧牲者名譽恢復委員會(簡稱委員會)」。同時,委員會也開始 接受 . 犧牲者與遺屬的申報,著手進行真相調查作業。委員會的《濟州 . 事 件真相調查報告書》(簡稱《真相調查報告書》)於 00 年 0月 日完成。委 員會向總統建議,政府應向犧牲者家屬公開道歉,並積極進行犧牲者的名譽恢 復與追悼工作等。對此,在濟州 . 發生 年後, 00 年 0月 日,盧武鉉總統 公開承認這場因國家權力所導致的大規模犧牲事件,並正式向濟州島民致歉。 盧武鉉總統在 00 年 月 日,以總統身份首次參加了慰靈祭,並再次向受難者 家屬與濟州島民致歉。

4. 正名 以 年 月 日的警察開槍事件為導火線,為了抵抗警察與「西青」 的鎮壓,並反對單獨選舉、單一政府, 年 月 日南勞黨濟州島黨部武 裝隊發動武裝起義,以迄於 年 月 日漢拏山「禁足區域」全面開放 為止,濟州島有許多民眾因武裝隊與討伐隊的武力衝突,以及在討伐隊的 鎮壓過程中犧牲。 《真相調查報告書》中,是這樣定義濟州 . 的。濟州 . 這個事件,對受 難者與家屬、濟州島民與韓國歷史,究竟有著什麼意義呢?最能夠簡略表現一 個事件意義的,便是它的名稱。對於我向來稱為「濟州 . 」的這個「事件」, 國家的正式名稱是「濟州 . 事件」。但是,除了遺族會之外,從我所屬的研究 所,到其他主張 . 真相調查與名譽恢復的團體,都不使用「濟州 . 事件」這 個名稱,不,是沒有辦法使用這個名稱。 儘管詳細描述事件背景、展開過程以及受害情形的《真相調查報告書》已 經出爐,但是,為什麼這個事件留下的,仍然只是一個標記而已? . 特別法 與《真相調查報告書》將濟州 . 評價為,在清算韓國過去史當中,將禁錮的記 憶法制化,並用正式文件記載,還有總統曾經出來道過歉的一個劃時代模範事 114


件,僅僅如此而已。 濟州 . 自發生當時開始,就依每個人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稱呼。對比最 明顯的例子就是「暴動」與「抗爭」的說法。我們可以很清楚地從人們對慰靈 祭貢桌上武裝隊員牌位的反應了解到,同樣的事件,彼此的看法立場,卻可能 有極大的差距。對於那些稱濟州 . 為「暴動」或「共產暴動」的人來說,那 就像是為仇人舉辦追悼儀式一樣。而《真相調查報告書》的出爐與總統公開道 歉,在他們看來就像扭曲濟州 . 「是由共產暴動發展為武裝叛亂」的真正本 質,而導致「給了共產叛徒免死金牌,並摧毀了大韓民國的正統性」一樣。一 些保守右派人士,確實持有這樣的主張,還曾嘗試申請憲法訴願。然而,若將 濟州 . 稱為暴動,那麼死難者反倒成為應該懲治的罪人,這才真的是給了那 些在鎮壓過程中靠公權力屠殺的軍隊與警察一個脫罪的免死金牌,既然鎮壓有 理,就會讓所有為真相調查所做的努力成為枉然。 那些主張「抗爭」或「民眾抗爭」的,包含了創立之初,到特別法制訂運 動前的濟州 . 研究所,與組成「四月祭共準委」的團體等。他們主張的範圍雖 然廣泛,但是都把 . 視為國家公權力的非法使用,造成濟州民眾為了存活奮而 起身抵抗的事件。但是, 0年代,以濟州 . 研究所為首的真相調查運動勢力, 為了全體濟州島民的和解,並希望能夠重建共同體,因此,不論是在舉辦聯合 慰靈祭,或是要求真相調查與平反的過程中,皆不再使用「抗爭」二字。他們 的首要目標訂為,讓濟州 . 在「體制內」成為公開討論的議題,以及讓國家直 接出面解決 . 的問題。為此,他們開始從人權與人道主義的層次,來引導討 論「 . 為屠殺良民」的議題。這樣的觀點稀釋了最早「 . 事件是國家暴力犯 罪」的認識。從《真相調查報告書》與總統公開道歉中,我們就可以看到,濟 州 . 儘管是「以國家權力蹂躪人權」,然而,國家也是在不得不動員武力的情 況下,才因過失或過度使用武力而造成無辜平民的犧牲。 00 年,濟州 . 研究所主辦的「濟州 . 第 週年紀念國際學術大會」 中,梁貞心就指出,因為上述原因,所以才造成「特別法」中沒有受害賠償的 條款。而且,在特別法中也基於同樣脈絡,所以才使用濟州 . 事件「犧牲者」 的用語,而非「受害者」。 韓國在反共意識型態與軍事獨裁的現實情況中,真相調查運動勢力在促 使大家公開討論 . 的過程中,貢獻良多。 . 現在已不再是禁忌。但是,另一 方面,依賴現實狀況而提出「和解共生」的同時,卻也忽略了「另一面的歷 史」。大部分來作證 . 的民眾,都是說些殘酷的經驗,或是說因「受騙上當」 才逃到了山裡。但是,梁貞心指出這有可能是生活在極右反共體制內,而遭到 扭曲的記憶,她也講述了 . 當時一名偷渡到日本的女性,她的左翼活動與入山 經驗: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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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 我們的口號中有這樣的話。也就是「沒有女性差別待遇」、 「切斷壓迫與剝削的鎖鍊」、「小手小掌也要靠我們的力量,爭取我們的 自由」。我們應該破除封建,而且我們要建立一個民有、民治的人民政 府。當時朝天中學園的女學生約有 0~ 0名。其中也有許多犧牲者。這些 連男生的手都還沒牽過就死去的朋友,真令人惋惜。這些充滿愛國心,在 歲的青澀年紀就死去的人,真的很悲慘。到我死為止,我辛苦從事活動 的經驗,都是我無形的財產。我從小就抱持的熱忱,至今沒有改變。那是 顆要為了人民不惜浴血奮戰的心。我不後悔過往的那段日子。不靠那些政 治家,我們要用自己的手建造美好的國度。 我們把 . 稱為「濟州 . 」,而無法稱它為「濟州 . 事件」的原因,是因 為我們擔心在「事件」這個中性的用語當中,會有我們尚未發現的歷史,將永 遠被埋藏起來。不能說的事情仍舊存在。揭開真相,為「濟州 . 」正名,這是 我們還要努力的課題。 (鄭乃瑋中譯,朱立熙校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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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侵害人權實例:東帝汶個案研究 楊聰榮(台師大國際與僑教學院) 東帝汶的總統霍塔在日前受到刺殺,生命垂危,消息傳出舉世震驚,連國 際新聞版面十分有限的台灣報紙,也有幾份報紙以此一新聞做為當天的頭條新 聞。東帝汶是 00 年正式獨立,是國際社會新的成員國家,獨立是在聯合國的 協助下以公民投票的方式選擇脫離印尼而獨立,東帝汶有關的新聞向來受到國 際社會矚目,這次總統刺殺事件傳出,震驚國際社會。這篇論文的主要焦點, 放在東帝汶的人權事件,將在東帝汶發生的有關侵害人權的事證,提供一個脈 絡來理解。 東帝汶的總統被刺殺一事,表面上看與人權事件是兩回事,這些事件是在 主要來自 00 年 月 00名政府軍官兵的叛變,多數報導將之理解為派系鬥爭。 實際上,刺殺事件應可以視為人權事件的一個延伸。叛軍主要來自西部,即是 來自西帝汶,也就是在印尼統治時期來到東帝汶的人,過去東帝汶的人權事件 主要是由於印尼軍隊迷信暴力的手法開端,後來又組織民兵,是人權事件的主 要當事人,其中不少民兵主要是來自西帝汶。因此這一暴力事件,是過去人權 事件的沿伸,東帝汶的人權事件,至今仍然沒有得到很好的清理,因此這個新 國家至今,仍然受到這些事件的影響。 東帝汶的獨立運動與東帝汶的人權事件是相伴發生,兩者不能切割討論。 在台灣多數對於東帝汶的研究興趣著重在獨立運動,但是多半對於相伴發生的 人權事件墨不多,衹是輕描淡寫交代。實際上東帝汶人權事件在國際上一直是 關注焦點,東帝汶的國際能見度持續維持很高,在東帝汶獨立之後,仍然在國 際間頗受重視,都是集中在人權事件的討論。本論文主要在提供東帝汶人權事 件的個案研究,將發生在東帝汶的侵害人權事件做全盤性的理解,並且分析其 中所引起的連鎖效應。

東帝汶人權事件的歷史背景 直到 年時,東帝汶仍然是葡萄牙的殖民地,葡萄牙已經在此地統治了 年,當地並沒有強大的反對勢力來與葡萄牙統治當局抗衡,東帝汶一如當 時的澳門,平靜地維持既有的生活方式,為世人所遺忘。 在此時,葡萄牙的 左派政黨,突然宣佈撤離殖民統治了 年的東帝汶,迅速改變了東帝汶的政

Josef Gert Vondra 是少數得以在東帝汶被印尼合併以前到東帝汶旅行而留下旅行記錄的西 方人,曾經在六十年代到東帝汶旅行,就表示這是個被文明遺忘的地方。。見Josef Gert Vondra, Timor Journey. Melbourne: Lansdowne, , pp. .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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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生態。東帝汶人被要求自組政黨,主張獨立的社會民主會ASDT取得主導地 位,ASDT後改名為東帝汶獨立革命陣線Fretilin,在政變之後爆發內戰,葡萄 牙政府撤離, Fretilin最後取得勝利, 月 日宣佈獨立,成立東帝汶民主共和 國,可是獨立才十天印尼軍隊就進攻東帝汶,合併了東帝汶成為印尼的領土, 隔年宣布東帝汶成為印尼的第二十七省。 東帝汶如果衹是為印尼合併,也不會引起國際干預,因為此時仍然在脫 離殖民地統治的歷史高峰,葡萄牙也並不打算長期統治東帝汶,或者是說不打 算為維持東帝汶的政權而付出太多代價,印尼是新興民族主義國家,西帝汶便 是印尼的領土,同文同種的西帝汶既然參加印尼,東帝汶如果視印尼為其主權 宗主國,在國際間處理民族問題也都還說得過去,印尼在此時是美國反共的盟 友,時值冷戰的重要時期,國際間很難會為東帝汶一事強力干預。然而印尼軍 事入侵並強行佔領東帝汶,卻在此地發生嚴重的流血事件,這才是導致國際干 預的主要原因。印尼軍隊,並對接踵而來的獨立抗爭運動感到震驚,因此對抗 爭運動實行大規模軍事鎮壓與屠殺,一般估計東帝汶在 - 年間死於大 屠殺的人數約有 0萬到 0萬人。這樣的合併過程,是印尼在統治東帝汶時始終 得不到本地認同的主要原因,也是國際社會持續關注東帝汶問題,並且進行國 際干預的主要原因。 然而東帝汶這個土地狹小,經濟貧苦的地區,早年所受到的人權迫害,並 沒有受到國際媒體應有的關注,最主要的原因是當時是在冷戰的關鍵時刻,世 人關心的重點並不在人權議題上,反共才是當時的焦點。印尼當初即是以擔心 東帝汶成為亞洲的古巴做為出兵的理由,甚至印尼對東帝汶的吞併行為,還受 到美國一億多美元軍援與提供軍事訓練,即是在這樣的時代脈絡。這種情況, 也與印尼有商業往來和在冷戰時期與之結盟的其他西方國家的認可,這個被忽 略的狀況直到 0年代因Dili大屠殺才改變,也就是說,因為人權問題才改變了 東帝汶問題的性質,人權問題才是國際社會關注東帝汶的焦點,東帝汶的獨立 其實衹是東帝汶人權問題的副產品。 年 強硬派印尼總統Suharto被迫下台,由副總統B. J. Habibie繼任,他 出乎眾人意外的宣佈東帝汶獨立應由全民公投決定,這項宣佈卻引發了支持者 與反對者更為激烈的武力對抗,聯合國贊助的公投活動更因此被迫延期 次, 最後 年 月 0日投票結果 . %,東帝汶人支持東帝汶脫離印尼統治而獨 立,然而接下來一連數天,印尼的正規軍隊與東帝汶代理民兵(pro-Indonesian militias)卻開始進行一連串的報復行動包括焚城與殺戮,殺害了大約一千人, 迫使數十萬東帝汶人逃離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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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帝汶人權問題的歷史分期 東帝汶人權事件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公民投票以前所發生的侵害 人權事件,其人權侵害問題是以屠殺為主,印尼軍隊為鎮壓當地的獨立運動, 經常採用屠殺的方式,使得受到牽連的無辜民眾被殺害,這是引起國際干預的 主因。第二階段是發生在 年公民投票前後的侵害人權事件,由印尼組織親 印尼的東帝汶民兵,對於支持獨立運動的民眾加以滋擾,到公民投票之後,發 起暴亂,並且將東帝汶人驅趕,造成大規模的難民。第三階段是東帝汶獨立以 後,如何以司法來救濟東帝汶人權事件的正義,目前司法的鬥爭仍在進行中。 其情況分述如下:

第一階段:帝力事件 第一階段的違反人權事件以大屠殺為主,印尼為鎮壓當地的反抗運動,發 生屠殺無辜的人民,是嚴重的違反人權事件。根據不同的調查報告,不同規模 的屠殺事作在印尼佔領期間發生,總共死亡的人數在不同的報告中或許有相當 的出入,但至少是在十萬名東帝汶人喪生其間,較高的估計為三十萬人。在葡 萄牙 年撤離佔領兩百多年的東帝汶不久後,印尼即假打擊共產主義之名入 侵並予以併吞,然後強行鎮壓憤懣的東帝汶人和爭取獨立的遊擊隊。 首先是 年 月 日被稱之為蓮花行動(Operation Lotus,印尼文為 Operasi Seroja)的大屠殺。印尼軍隊直接登陸東帝汶,並且接管東帝汶首都帝力 (Dili)。印尼軍隊對於東帝汶採取全副武裝的軍事行動,印尼軍隊知道當地發生 內戰,有游擊隊,因而以軍事行動進行接管。印尼船隻和飛機,轟炸首都帝力 城,上岸的士兵見人就殺,並掠取房屋及教堂的財物和姦淫婦女,數以百計的 人民被逮捕槍決後直接扔進海裏,兩天的屠殺造成Dili城 000人死亡,隨後士 兵又向內地其他主要城市進攻,到了 年 月,已經有 萬人被殺。如果以當 時的人口不到六十萬來計算,單單印尼接管東帝汶的軍事行動就屠殺了當地占 當時總人口數十分之一的人口。 年 月 日東帝汶被倂入印尼,成為第 個省。 在印尼統治東帝汶的期間,由於新聞封鎖,外界對於東帝汶的情況所知有 限,許多是事後的報導。有幾次的大屠殺事件,如 年 Matebian 大屠殺, 年Lacluta大屠殺,以及 年Kraras大屠殺等。屠殺的規模必須仰賴零星 資訊的推估,如Kraras大屠殺造成全村 人死亡,因為東帝汶在當時禁止外人 進入,外界對於大屠殺的詳情並不清楚,屠殺的規模而有估計上的出入,至於 是否還有其他的屠殺也還不清楚。這種情況一直到 年發生帝力大屠殺才有 改變,這一事件改起世人關注,才有強力的國際干預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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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力大屠殺,又稱聖克魯斯(Santa Cruz)事件,或是聖十字事件。 年 月 日示威群眾聚集在Motael Church 抗議印尼統治並悼念 0月 日被印尼 軍隊在此教堂外射殺死亡的學生Sebastiao Gomes,示威群眾大多為學生組成, 隊伍並遊行到Sebastiao Gomes 的埋葬地Santa Cruz Cemetary 進行追悼儀式,然 而到後來抗議氣氛節節升高,要求獨立的聲勢很大,惹惱了一直跟在一旁監視 的軍隊,最後導致流血鎮壓,造成 人死亡, 人受傷,和 0人失蹤,這 次的大屠殺最不同的地方在於鎮壓過程被國際媒體拍攝錄影並報導,血腥的畫 面引起了國際社會對東帝汶已進行了 年的獨立運動的關注。直到 年代理 狄力主教貝洛與反抗運動領袖霍塔共同獲頒諾貝爾和平獎後,東帝汶尋求獨立 的鬥爭才逐漸引起國際社會的注意。

第二階段:公投期違反人權事件 第二階段主要是在 年聯合國主持的東帝汶獨立公民投票期間前後的暴 力事件。這段時間的暴力事件雖然不像前一階段是軍事鎮壓,死傷的規模也不 同於前一個階段,但是這是在國際社會強力的介入之後發生,仍然使得國際社 會感到震驚無比。同時造成暴動的不衹是印尼的軍警人員,而是加上親印尼的 帝汶民兵,一般估計,其間包含西帝汶人,這些情況都增加了日後追索責任的 困難。 在 年印尼終於同意讓東帝汶人自行投票決定前途後,將近 %合格選 民參與聯合國 月底主辦的公民投票,結果是 %的人贊成獨立。然而,反對 獨立的民兵在印尼軍隊協助下恢復恐怖行動,造成一千多人死亡, %人口逃 離家園。 在公民投票之前, 年 月Liquica天主教堂大屠殺,造成約 00人死亡, 這事件是警告的意味濃厚。當年東帝汶獨立選舉結果剛一出來,印尼的軍隊和 它的代理民兵們立即引發了一場暴亂, 年東帝汶人投票選擇獨立後,親雅 加達的民兵組織大肆屠殺,同時對獨立運動領袖Manuel Carrascalão 住所的攻 擊,造成多人死亡。除了屠殺之外,民兵也將民眾驅趕,許多民眾為安全考慮 因而離開家園,使得超過 0萬東帝汶人流離失所,被迫住在東帝汶的難民營中 或是西帝汶。在國際輿情壓力下,聯合國於 月 日才開始介入對被迫壞的地 方進行重建的工作。

第三階段 第三階段是東帝汶已經獨立了,人權事件主要集中在如何能將東帝汶人權 問題得到司法的審判。聯合國在一個由澳大利亞領導的維和部隊平息了那場暴 亂後,並由聯合國Transitional Authority in East Timor (UNTAET) 托管 年多。 120


聯合國代管了東帝汶地區 年半時間,直到 00 年 月 0日把權力移交回了東 帝汶人。東帝汶最終於 00 年 月 0日宣告獨立,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同一 天,東帝汶也正式獨立前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設法撫平舊創,印尼也設立 人權法庭審判須對 年暴力負責的軍方人士。從此展開了一場以司法為侵害 人權事件的救濟手段的過程。 以司法來救濟侵害人權問題,至今尚未達到令人滿意的結果。前印尼東帝 汶省省長(governor)阿比裏奧·蘇亞雷斯(Abilio Soares)的審判,是東帝汶 人權事件第一位公職人員被判刑者。 00 年 月雅加達人權法庭作出裁決,前 印尼東帝汶省省長蘇亞雷斯因其在任期間東帝汶發生嚴重違反人權的事件而被 判處 年徒刑。蘇亞雷斯因為在 年東帝汶獨立公民投票期間前後,擔任省 長,未能有效制止嚴重的暴力事件,被判刑求處 年監禁。蘇亞雷斯不服這一 判決,他認為印尼軍方和警方的領導人才應對流血事件負責,因而向最高法院 提起上訴。第一次上訴沒有成功,最高法院宣佈維持原判。第二次上訴卻成功 了,最後在 00 年 月無罪開釋,蘇亞雷斯是在 00 年 月開始服刑,因此服 刑約半年期間。 在軍事人員方面,幾位相關的負責人都是一度判刑,而後無法定罪。以 亞當·達米里(Adam Damiri)準將為例,當年是負責東帝汶保安的軍區司令, 是印尼東帝汶人權案被判刑的最高級軍官,他被指控在當年沒有能阻止武裝民 兵對東帝汶人發動的暴力襲擊,民間盛傳他是出面組織民兵發動暴力行動的軍 區司令。他是第一位被判刑的軍事首領,印尼人權法庭 00 年 月 日判處 年 徒刑,他的罪名是在東帝汶 年獨立公決後的暴力事件中侵犯人權罪,達米 里將軍然而最後仍然以罪證不足而無罪開釋。警察方面的負責人也是一樣,印 尼人權特別法庭宣佈警方負責人西倫準將無罪。西倫被指控容許他的下屬在東 帝汶犯下暴行另外五名被指控參與東帝汶屠殺的印尼安全部隊成員也被宣佈無 罪。 印尼人權法庭經過幾年的審理,最後尚不能將任何印尼軍政當局的人物 定罪,使得以司法來落實人權正義的想法至今尚無法實踐。印尼人權法庭雖在 00 年判定 名被告中的六人犯下侵害人類罪行,但是上訴法庭次年八月即推 翻其中四名安全官員有罪的判決。前任東帝汶總督蘇亞雷斯雖在 00 年 月 日成為入獄服刑的唯一被告,印尼最高法院 月初也以當時東帝汶是由軍方主 管,蘇亞雷斯無法負責為由判他無罪開釋。只有惡名昭彰的東帝汶民兵首領古 提瑞斯還在等待上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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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帝汶人權事件分析 對於國際社會而言,一個人權事件一旦開始了司法程序,就不會被忘掉。 我們可以看到在東帝汶獨立以後,東帝汶的人權事件仍然持續受到關注,雖然 在亞洲地區,人權事件常會受到傳統文化息事寧人的作風影響,當地人並不想 認真追究,這從印尼法庭由判刑到最後無罪開釋可以看得出來,對此東帝汶的 領導階層也十分低調,不願意對這些判決結果表示強烈意見,擔心會刺印尼的 情緒,這是亞洲的政治文化所致。儘管人權團體與外國政府普遍抨擊印尼人權 法庭,東帝汶政府卻輕描淡寫有關審判的重要性,聲稱與雅加達維持良好關係 應當優於尋求伸張正義。瞭解東帝汶情勢的人對於,東帝汶雖然已經獨立幾 年,無論是由極具群眾魅力的古茂斯總統或是諾貝爾和平獎得主霍塔,東帝汶 如果要尋求和平發展,仍須與印尼合作。而只要領導階層為求與印尼維持良好 關係,東帝汶對印尼人權法庭的判決就難以強硬。 曾是最出名反抗佔領鬥士的東帝汶總統古斯茂此時強烈主張和解,儘量避 免刺激印尼,甚至公開擁抱 年領導印尼軍方的國防部長威蘭多。時任外交 部長的霍塔表示,東帝汶獨立本身就是足夠的正義。現在霍塔繼任總統,一般 相信他仍然延續與印尼親善的政策。儘管東帝汶與印尼設立的真相委員會已在 00 年 月開始運作,調查東帝汶獨立公投後發生的暴力,但是它無權起訴任 何涉案者。 為何東帝汶領導階層對印尼的態度在獨立前後有這樣大的差別與轉變。原 因可分析如下:第一,東帝汶在貿易上相當依賴印尼,多數的民生必需品等仍 靠印尼進口。東帝汶世界上最貧窮的國家之一,全國四分之一人口都生活在貧 窮線下。民生用品必須由印尼進口,而非從昂貴的澳洲進口。另一個原因是東 帝汶與西帝汶仍是連在一起的土地,前年參與暴亂的民兵多數仍住在西帝汶, 也有回到東帝汶者。如果將氣氛變得緊張,反而加深安全顧慮。

代結論:國際社會的支持 國際社會對於亞洲的傳統政治文化是有瞭解,東帝汶並非是唯一的個案, 之前如柬埔寨對於赤柬的審判,也是同樣的情況。但是國際社會並不會因此 就接受息事寧人的做法,聯合國人權事務主席(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瑪麗·羅賓遜(Mary Robinson)在不同的場合持續表示,如果 印尼不能將在東帝汶事件中犯下暴行的罪犯繩之以法的話,就應另外建立一個 國際法庭,重新加以審判,聯合國秘書長安南也同意這個看法。 在 00 年 月成立的專家委員會幾個月後在調查報告中指出,須對嚴重侵 犯東帝汶人權負最大責任的人都未受到法律制裁。印尼人權法庭並未以可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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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起訴被告,聯合國在東帝汶設立的戰爭犯罪特別法庭也未能接觸在印尼的 嫌犯,聯合國應當設立一個國際法庭將侵害人權者繩之以法。 因此雖然美國、歐洲聯盟與聯合國都認為正義尚未伸張,但是東帝汶領導 階層似乎選擇忘懷過去的血腥往事。不論東帝汶政府立場如何,國際社會都必 須設法將涉及 年暴力的嫌犯交付審判, 年東帝汶舉行獨立公決前後, 000多名東帝汶人死於暴力事件。人權組織稱這些暴行為是由親印尼的民兵武 裝進行的有系統的暴力運動,並得到印尼保安部隊的支持。 印尼人權法庭宣佈被控在東帝汶違反人權的印尼警方負責人無罪,這件事 引起了許多連鎖效應。首先是有國際人權組織團體大力抨擊,認為印尼的人權 法庭有很大缺陷,無法為東帝汶人伸張正義。人權組織團體在指責印尼軍方組 織了這些民兵,幫助進行這些暴力活動。印尼官員則認為,聯合國主持的東帝 汶公民投票中,對於獨立派較為偏袒,導致後來民兵採取激烈的行動。國際社 會向印尼施加壓力,要求審判那些在東帝汶製造暴力的官員。印尼有一個特別 人權法庭,但是人權組織認為,這個法庭的許可權從一開始就有缺陷。聯合國 有關官員一再呼籲印尼當局確保人權法庭遵守國際標準程式。 本論文介紹東帝汶人權事件的歷史背景以及歷史分期,東帝汶從一開始 的屠殺規模太大,死傷慘烈,這使得東帝汶人始終對於印尼的接受感到十分遲 疑。分析東帝汶的近代歷史,認為東帝汶的獨立運動與人權事件的發展是相伴 發生,獨立運動引發人權事件,人權事件進一步促成獨立運動。東帝汶的獨立 運動不應該單獨對待,東帝汶獨立運動就是因為人權事件而得到國際社會的協 助,換而言之,東帝汶的獨立運動可以說是以其人權被侵害的事件為代價。獨 立運動與人權事件是一體的兩面,兩者緊密結合在一起。如果將其歷史條件重 新設想考慮,其獨立運動是否一定要付出這樣的代價,才得到足夠的國際認 可?歷史不能回頭,我們衹能以假設性問題加以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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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天安門屠殺的歷史教訓 阮銘 摘要 中國天安門屠殺的發生,是由於鄧小平看到全球民主化浪潮的「風波遲早 要來」。他採取的反自由化大戰略,就是用專政手段對自由民主運動:「不讓 步、不遷就、不怕流血、不怕外國人議論。」 共產奴役制度挑戰自由民主制度的歷史沒有終結。天安門屠殺後中國開放 式共產奴役制度的崛起,迫使民主化浪潮在全球退卻。人們迄今未認識到中國 新奴役制度的擴張對人類自由的巨大威脅。 紀念 . 和 . ,要記住歷史教訓,拒絕奴役制度和向奴役制度妥協的 舊勢力,不讓台灣人民的自由、民主、獨立得而復失。

關鍵字:天安門、六四、鄧小平、反自由化、中國開放式共產奴役制度

天安門屠殺作為一個已完成的歷史事實,它的意義當下即已確實無疑: 這是中國共產黨政權犯了「殘害人類」的滔天罪行。 ——余英時

一、悲劇對悲劇的「反思」 年 月 日,中國發生了震驚世界的悲劇——天安門屠殺。歷史學家余 英時指出: 「這一事件的核心事實,是中國共產黨動用國家的軍隊,在天安門 一帶以坦克車和機關槍,屠殺赤手空拳和平請願的青年學生和普通老百 姓,這是全世界的人當時在電視上親眼目睹的一幕慘劇,這一殘酷事實的 本身已清清楚楚地以鮮血大書於活的歷史上面,再也沒有改變的可能,更 不發生任何解釋的問題。所以天安門屠殺作為一個已完成的事實,它的意 義當下即已確實無疑:這是中國共產黨政權犯了『殘害人類』的滔天罪行 (Crime against humanity)。 我並不是用西方現代的人權語言來妖魔化中國共產黨,因為這也是中國傳 124


統文化中公認的道理,孟子早就說:『行一不義,殺一無辜,而得天下,皆不 為也。』讓我舉一個具體的史例說明我的論點。明朝萬曆 年( 0 )蘇州市 民因為太監以重稅榨逼商販激起一場數千人的集體抗議行動,並且打死了太監 的一個手下。當時地方當局有人主張用軍隊鎮壓。獨太守朱燮元說:『不可, 兵所以禦外寇者也,吾不能鋤奸,以致招全亂。若又擊之,是重其毒也。』 四百年前的蘇州太守朱燮元,已認清軍隊的功能是防禦外敵入侵,決不能用來 殘毒老百姓,這豈不足夠說明:天安門屠殺即使在專制王朝下的中國,也是一 種決不可恕的罪行?」 然而,這樣一個全世界人親眼目睹的已完成的歷史事實,這樣一個無論 用西方現代人權語言或中國文化傳統都是「決不可恕的罪行」,隨著時光的流 逝,隨著各色人物出於不同動機的「反思」,隨著中國在開放式新共產奴役制 度下的「崛起」,使得原來「清清楚楚以鮮血大書於活的歷史上面」的「已完 成的歷史」,日益模糊暗淡下去。 對於十九年前發生的這場悲劇,中國官方的論調始終不變,那就是鄧小平 在屠殺之後接見首都戒嚴部隊軍以上幹部時定的調: 「這場風波遲早要來。這是國際的大氣候和中國自己的小氣候所決 定了的,是一定要來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只不過是遲早的問 題,大小的問題。而現在來,對我們比較有利。最有利的是,我們有一大 批老同志健在,它們經歷的風波多,懂得事情的利害關係,他們是堅持對 暴亂採取堅決行動的。」 「把問題的性質定為動亂,『動亂』,這兩個字恰如其分。後來事態 進一步發展到反革命暴亂,也是必然的。他們是要顛覆我們的國家,顛覆 我們的黨,這是問題的事實。他們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完全西方附庸化的資 產階級共和國,其核心是打倒共產黨,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美國罵我們鎮壓學生。他們處理國內學潮和騷亂,還不是出動了警 察和軍隊,還不是抓人、流血?他們是鎮壓學生和人民,而我們則是平息 反革命暴亂。」 我相信只要共產黨的一黨天下在中國存在一天,這個調子就不會變。有人 說已經變了,不是改稱「六四」、「風波」了嗎?我引鄧小平這段話,是提醒 大家不要忘記,「風波」是鄧的原話,就是指「動亂」,指「後來發展到反革

陳小雅主編,《沉重的回首: 年天安門運動十五週年紀念文集》,余英時,〈序〉,香 港:開放雜誌社, 00 年。 鄧小平,〈在接見首都戒嚴部隊軍以上幹部時的講話〉( 年 月 日),《鄧小平文 選》,第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年,頁 0 - 0 。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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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暴亂」的「這場風波」。 值得注意的,是當年捲入這場悲劇,在其中扮演過一定角色的某些演員, 事過境遷,借「反思」為名,對當年「已完成的事實」重加剪裁,塑造出另樣 的「歷史」。 第一種,從根本上否定 年民主運動的正義性,把那場運動塑造為「無 理性」、「非民主」、「一次滿帆而無錨的航行(甚至沒有舵),在情緒的風 暴裡挾下盲目地疾駛,直到覆滅。」他們指責參與運動的民眾「除了發洩情 緒,很難看出有什麼理性因素」;而學生「與其說是由於憂國憂民投入運動, 莫如說更多地出於浪漫、遊戲慾;天安門廣場野遊式的露營、月下歌舞、不勞 而獲的募捐和分配未來政權職位的說夢,學生領袖們則在相當程度上陷在拉山 頭、打派仗、搶鋒頭之中,彼此封鎖資源、相互猜忌、各搞一套,如果不是最 終的屠殺創造了另一種形象,天安門廣場很可能落得個鬧劇結局。」 第二種,把造成六四屠殺的歷史責任,從屠殺者轉嫁到「激進學生 蓄意 激怒政府殺人」而「自己逃生」的「秘密策略」。其「根據」是學生領袖柴玲 在 年 月 日與美國自由撰稿人金培力(Philip Cunningham)的錄影講話 片段: 柴玲:「同學們一直在問,我們下一步要幹什麼?我心裡覺得很悲 哀,其實我們期待的就是流血。我想,也只有廣場血流成河的時候,全中 國的人才能真正擦亮眼睛(哭),他們才能團結起來。」 金培力:「你自己會繼續在廣場上堅持嗎?」 柴玲:「我想我不會的。」 金培力:「為什麼呢?」 柴玲:「我是上了黑名單的人,被這樣的政府殘害,不甘心,我即將 離開北京轉入地下。」 這個錄影在六四屠殺後曾在美國ABC廣播公司「夜線」節目中播出,但 未引起注意。因為當時類似言論並不特別,天安門廣場民主大學名譽校長嚴 家其就在開學典禮上講過「用鮮血和生命鋪平通往民主的道路」,遠不如他 的「五一七宣言」提出「老人政治必須結束!獨裁者必須辭職!」那麼引人注 目。而在 年之後, 年 月 0日,《紐約時報》駐北京記者Patrick Tyler從卡 瑪(Carma Hinton)高富貴(Richard Gordon)的影片《天安門》中專門摘出此

保密,〈中國的夢〉,《民主中國》, 年 月,總第 期。 卡瑪、高富貴,《天安門》,香港:明鏡出版社, 年 月,頁 - 。 126


節,作為激進學生的「秘密策略」挑動政府殺人做出報導時,正好被一群「反 思」者用作圍剿所謂「民主激進主義」、「民主浪漫主義」的子彈。 第三種「反思」者,把 年這場運動視為「中斷中國改革進程」的「歷 史大倒退」,中國的農民、工人、學生都成了「改革的阻力」:「八億農民 三億文盲,農業社會的政治特點主要表現為君權政治」;「工人在改革中強烈 地感受到了失落,對進一步的經濟自由化抱持著疑懼的態度」;「學生的行動 方式最終成為改革被清算的根據」。其結論是民主制度不符合「中國特殊國 情」,東亞與東歐發生的民主化進程在中國「走不通」: 「中國的特殊國情,既是與孕育社會現代化的基督教文化不同的儒家 文化的發源地,又是共產主義制度下的一個大國。這是一個傳統社會,但 是又是一個經過了共產主義革命的社會。這是一個共產主義國家,但是又 是一個古老東方的共產主義國家。在非共產主義的東方國家,實現了的經 濟現代化,和在這個基礎上正在逐步推進的政治民主化,中國走不通;在 並非東方的共產主義國家發生的突破共產黨一黨專制為主要內容的政治民 主化,和在這個前提下可能實現的經濟現代化,中國也走不通。」 第四種,無限拔高「八九民運的歷史意義」,如嚴家其說:「『六四』 是 0世紀歷史的轉捩點。如果沒有『六四』,『柏林牆』就不會在『六四』後 五個月倒塌。『六四衝擊波』形成了 0世紀末的一場『大旋風』。『六四』後 三個月,匈牙利開放西部邊界,兩天中就有一萬多名東德人經匈牙利、奧地利 逃亡西德。『柏林牆』一倒塌,兩天內又有 萬東德人湧進西德。『六四』引 發的全球性巨變,在不同地區、不同國家有不同表現。在蘇聯東歐導致了『一 黨專政』的崩潰。在中國,導致了共產黨政權主動放棄計劃經濟,並為公有制 的瓦解和私人經濟的發展敞開大門。在西歐與北歐,導致了社會民主主義勢力 的一度減弱。 0世紀的全部歷史表明,用國家政權力量強制推行『全社會公有 化』並實施『計劃經濟』,這條路是走不通的。在這一歷史巨變中,可以看到 兩種模式,一種是由『非共政權』推動『非共化』,一是由共產黨政權推動 『非共化』。在『六四』衝擊波從蘇聯、東歐傳回中國後,中國形成了第二種 模式的代表。」 最後一種,把天安門屠殺視為既老又病的鄧小平被「大劑量」施以藥物後 出現「非理性暴力思維傾向」導致的悲劇: 「鄧小平作為一個前列腺癌症患者,一個年屆 歲的帕金森氏病症 吳國光,〈自由:推進中國現代化轉型的基本導向〉,《當代中國研究中心論文》,第 期。 陳小雅編,《佛之血 “八九—六四”研究文集》,嚴家其,〈序〉,紐約: 世紀中國基金 會, 00 年。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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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的病人,一個被醫療技術科學最高成果的權威統治和控制著的人,他 的『沒有退路』的感覺,有多少是他本人生命狀態的描述?有多少是他的 黨和改革事業或政局控制能力的描述?他對於局勢所採取的施『猛劑』以 攻『毒症』的手段,有多少是醫生施之于其病情的『急就章』的一種『摹 寫』?在《王牌出盡的中南海橋局》一書中,作者江之楓指出:為出席重 大國事活動,鄧小平曾大劑量地被施以藥物。如果江之楓的言論確有其事 實根據的話,我們確鑿無誤地看到,兩次『大劑量』用藥後,鄧小平出 現了『非理性的暴力思維傾向』:第一次, 月 日出席完胡耀邦追悼會 後,發出那個終身難以挽回的 講話;第二次, 月 日會見戈巴契夫以 後, 月 日便作出了可以葬送他終身榮譽的『戒嚴』的決定!以後的事 態,均是這些意外事件在已經形成的對立格局中順勢推進、互相激蕩、合 理演化的結果!」 這五種「反思」,前三種從不同角度否定 年中國民主運動;第四種 則相反,不但肯定而且把那種運動提昇至「 0世紀世界歷史的轉折點」。前者 認為民主運動導致的屠殺悲劇「中斷」了中國改革進程,後者則認為悲劇「推 動」了世界和中國的歷史進程。但無論肯定者或否定者,均傾向認同所謂「由 共產黨政權推動非共化」的「中國模式」。至於最後一種,所「根據」的《王 牌出盡的中南海牌局》是一本虛擬的欺世之作,可以不論。

二、鄧小平的反自由化戰略 鄧小平做出天安門屠殺的決策,絕非服用「大劑量」藥物後出現的「非理 性暴力思維傾向」所導致,亦非被激進學生「期待流血的秘密策略」所激怒, 而是他長期觀察「國際大氣候和中國小氣候」、深思熟慮的反自由化大戰略。 他說:「這場風波遲早要來,一定要來的,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只不 過是遲早的問題,大小的問題。而現在來,對我們比較有利。」 為什麼?因為有鄧小平在,「有一大批老同志健在」,「懂得事情的利 害關係」。即使從現在回頭看,鄧小平比前述五種「反思」者清醒,他「懂得 事情的利害關係」。鄧小平說的「國際大氣候」,就是 0年代中期從南歐 (葡萄牙、西班牙)開始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逐步擴展到拉丁美洲、非洲, 正在推向歐亞大陸的共產主義國家。鄧小平說的「中國小氣候」,就是在全球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影響下的中國民主化浪潮,也就是他所謂的「資產階級自由

陳小雅,《沉重的回首》,〈鄧小平八九用兵密探〉,頁 0- 。 《王牌出盡的中南海牌局》作者,為原中共中央黨校的一名工農兵大學生,自稱胡耀邦秘書 取得美國政治庇護期間寫此虛擬小說,台灣國民黨《中央日報》社以「中共高級幹部江之 楓」之名出版。 128


化」。 鄧小平的反自由化戰略,是在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逐步形成的。十一 屆三中全會之前,鄧小平讓胡喬木替他起草了一篇發言稿,胡喬木在稿子中寫 了「要實現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無論如何不能忘記社會主義社會還有 階級鬥爭,黨內還有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寫了「我們務必要使階級敵 人的一切活動在開始出現的時候就加以消滅」等等。 鄧小平把胡喬木的稿子拿給胡耀邦,說:「這個不能用,喬木的思路不 0 行,你給我找人寫。」那時鄧小平的思路,是拒絕胡喬木而傾向胡耀邦的。他 廢棄了胡喬木的稿子,發表了後來被稱為「十一屆三中全會主題報告」的講話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講話中強調了「民主是解放思想 的重要條件」,他說:「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 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他批評 了黨內「一聽到群眾有一點議論,尤其是尖銳一點的議論,就要追查所謂『政 治背景』、所謂『政治謠言』,就要立案,進行打擊壓制」,指出「這種惡劣 作風必須堅決制止。」 可以說,那時的鄧小平,是和胡耀邦一起站在民主派的立場上,拒絕了反 民主的專政派。那時鄧小平還講過更激進的民主派言論,如: 「十月革命後 0多年,民主沒有搞好。今年上半年要寫出一篇二、三萬字 的大文章,五四發表,從世界歷史發展與人類社會的趨勢,講清楚民主的發生 和發展。資產階級以民主起家,反對封建專制。他搞民主超過歷史上存在過的 一切剝削階級。無產階級民主應當是民主發展的更高階段,要超過資產階級民 主,資產階級民主的好東西要大大發揚,過去無產階級沒有搞好,史達林犯錯 誤,我們也犯錯誤。」 「我們要人民當家作主。怎樣使人民感覺到自己是主人?資產階級有一 套使自己成為主人的東西,選舉、立法可以支配政府,我們需要想辦法使人民 感覺到自己是國家的主人。今天我講不清楚,組織二、三十人專門寫這篇文 章。」 這是 年 月 日,胡耀邦向鄧小平彙報中央召開的理論工作務虛會討 論情況時鄧小平的發言。兩天後鄧小平到了美國,回來後發動了一場所謂「懲

引自胡喬木起草的鄧小平講話稿。胡喬木的草稿在胡耀邦找我參加起草鄧小平講話時交給我 保存。 0 阮銘,《鄧小平帝國》,台北:時報文化, 年初版第 刷。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 -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 ( 年 月 日),北京:人民出版社, 年,頁 - 。 〈鄧小平在理論工作務虛會彙報會上的發言( 年 月 日),紀錄稿。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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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越南」的戰爭,北京西單的民主牆上出現了魏京生警告「防止新的獨裁者」 的大字報。在短短兩個月中,鄧小平的「看法和注意力」從傾向民主派,拒絕 專政派轉移到拒絕民主派、傾向專政派,於 年 月 0日發表了胡喬木為他 起草的理論工作務虛 會講話〈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而把他兩個月前設想的 「民主大文章」拋到了九霄雲外。鄧小平說: 「我們必須看到,在社會主義社會,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敵特分 子,有各種破壞社會主義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壞分子,仍然是一種 特殊形式的階級鬥爭,或者說是歷史上的階級鬥爭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的特 殊形式的遺留。對於這一切反社會主義的分子仍然必須實行專政。這種專 政是國內鬥爭,有些同時也是國際鬥爭,兩者實際上是不可分的。因此, 在階級鬥爭存在的條件下,在帝國主義、霸權主義存在的條件下,不可能 設想國家的專政職能的消亡。事實上,沒有無產階級專政,我們就不可能 保衛從而也不可能建設社會主義。」 這不是轉回到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時被鄧小平自己廢棄的那篇胡喬木草稿 的「思路」了嗎?三個月前鄧小平說「喬木的思路不行」,三個月後卻成了鄧 小平自己的「思路」。那麼,同一個鄧小平,兩種「思路」,三次講話,究竟 何者為真?何者是假?以何為準呢? 我看都是真的。這就是鄧小平自己講的「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 變而改變」。在 年 月和 年 月,鄧小平的「注意力」在轉變毛澤東 時代留下來的「思想僵化,迷信盛行」、「最可怕的是鴉雀無聲」的狀況, 所以「看法」傾向胡耀邦代表的民主派「思路」。到了 年 月,鄧小平的 「注意力」轉向胡喬木們向他報告的社會上那般「懷疑社會主義,懷疑無產階 級專政,懷疑黨的領導,懷疑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思潮」;「黨內也有人 不承認這種思潮的危險,甚至加以某種程度支持」的傾向, 所以「看法」也 就跟著轉向胡喬木代表的專政派「思路」了。 自此以後六、七年,鄧小平的「看法和注意力」在民主派和專政派之間轉 過來、轉過去,時而主張「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在政治上創造比資 本主義國家的民主更高更切實的民主」,「從制度上保證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 化,經濟管理的民主化,整個社會生活的民主化」;時而主張「反對資產階級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 -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年 月 0日),頁 。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 -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一致向前看〉,頁 - 。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 -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頁 - 。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 - ),〈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 0年 月 日),頁 、 。 130


自由化」,「不能搬用資產階級的民主,不能搞三權鼎立那一套」,「對專政 手段,不但要講,而且必要時要使用」。 年 月胡耀邦下台,標誌鄧小平與黨內民主派的最後決裂;也是鄧 小平「反自由化」大戰略的最後確立。之前在中共十二屆六中全會( 年 月)上那場「大辯論」,專政派在鄧小平支持下擊敗民主派。然後鄧小平和專 政派利用 年底的學生運動逼迫胡耀邦提出辭呈。那次事件,可以看做 年天安門悲劇的小型排練。當時學生運動雖因胡耀邦處置得當和平落幕,但仍 使胡耀邦和黨內民主派遭到「清算」。鄧小平當時的講話殺氣騰騰,揚言「不 怕流血」,「來一個抓一個」! 但事後專政派的奪權目標沒有實現。因為鄧小平確立的「反自由化」大戰 略是「兩手硬」:一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包括堅 持用專政手段對付自由民主人權運動)要硬;另一手堅持向西方資本主義國家 開放,引進資本、技術發展經濟也要硬。鄧小平認為專政派只有專政一手,沒 有開放一手,所以不能用專政派推薦的「左王」鄧力群取代胡耀邦,而選擇了 趙紫陽。 趙紫陽接任總書記時,講過一篇話: 「改革、開放、搞活,講得最早、最多、最深刻的,是鄧小平同志。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講得最早、最多、最深刻的, 也是鄧小平同志。他是在深入研究中國實際的過程中提出這兩個基本點 的。我們大家都應當好好學習小平同志關於這兩個方面的論述。這是中國 0 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真諦。」 這篇話奠定了趙紫陽和鄧小平之間一段短暫的蜜月期( 年初至 年上半年)。但專政派不願看到他們打敗胡耀邦的「勝利果實」落到趙紫陽手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三卷,〈旗幟鮮明地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 年 月 0 日),北京:人民出版社, 年,頁 。 年 月 日,中共十二屆六中會討論胡耀邦主持起草的〈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方針的決 議〉。該文件突出了民主化主題,指出「高度民主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在國家和社會生活 中的重要體現」,「在人類歷史上,在新興資產階級和勞動人民反對封建專制制度的鬥爭 中形成的自由、平等、博愛的觀念,是人類精神的一次大解放」等等。專政派反對該文 件,由鄧力群提出「修正稿」送給鄧力群和陳雲。陳雲支持「修正稿」,鄧小平起初否定 「修正稿」支持胡耀邦。大會表決前,陸定一、萬里主張刪去胡耀邦為妥協加上的「反自 由化」一詞,引發專政派群起攻擊,接著鄧小平發表措詞強烈的「反自由化」講話支持專 政派。 鄧小平 年 月 0日講話傳達稿。在《鄧小平文選》中修改為:「抓人要儘量少。有人 要製造流血事件,你有什麼辦法?後退了麻煩會更多。」 0 趙紫陽,〈春節團拜會上的講話〉( 年 月 日),新華網,網路資料:http://news. xinhuanet.com/ziliao/ 00 -0 /0 /content_ 0 0.htm。這篇講話中「兩個基本點」的提法, 後來寫進了趙紫陽的中共十三大政治報告。即使再六四屠殺和趙紫陽被廢黜之後,鄧小平 仍堅持趙的十三大政治報告「一個字也不能動」。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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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 年春節,王震先到珠海,住進珠海賓館的「元首套房」,號稱「養 病」,邀集薄一波等大老商討「倒趙」大計。這年 月,鄧小平提出物價改 革,講得很兇,他說: 「中國不是有一個『過五關、斬六將』的關公故事嗎?我們可能比關 公還要過更多的『關』,斬更多的『將』。過這一關很不容易,要擔很大 風險。但是物價改革非搞不可,要迎著風險、迎著困難上。」 趙紫陽在鄧小平的「闖關」令下,組織經濟學家設計出幾套物價改革方 案。人們沒有料到,當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全體會議( 年 月 至 日)在北戴河討論這些方案的消息傳出,在全國範圍激起民眾搶購物資、用 品、擠兌銀行存款的風潮,致使物價改革一關未闖,就不戰而退,給了專政派 對趙紫陽發動攻擊的機會。這就是說,即使沒有胡耀邦去世和學生民主運動, 專政派同趙紫陽的權力鬥爭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專政派明知物價改革是鄧小 平的創議,所以他們攻擊趙紫陽的重心,很快從經濟問題轉移到挑撥趙紫陽同 鄧小平的關係這個「要害」。 專政派攻擊趙紫陽的第一個「要害」是電視片《河殤》。新加坡總理李 光耀 年 月訪華時,趙紫陽送他一部拷片,說「值得一看」。王震、鄧力 群、李先念等借此大作文章。鄧力群說: 「趙紫陽支持《河殤》,提出了一個新觀點,趙紫陽上台的那一年叫 『新紀元』。趙紫陽非常欣賞『新紀元』這個說法。首先提出批評的是王 震,由林默涵等人幫助王老整理成文章。李先念有一次見到我,說你對王 老文章有什麼意見啊?我說我提了一個意見,要害是『新紀元』的提法。 先念說:喲,過去還不知道這個看法。」 年「六四」後,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批判趙紫陽「支持動亂」、 「分裂黨」,鄧力群即以此主題幫王震弄了個書面發言: 「《河殤》的要害,是所謂『新紀元』。《河殤》裡有兩個『新紀 元』。 年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是一個新紀元。 年趙紫陽當了總書記 又是一個『新紀元』。這是用資本主義代替社會主義的『新紀元』。這 是反對鄧小平同志代表的黨,大樹特樹趙紫陽『新權威主義』的『新紀 元』。這次動亂和反革命暴亂,大大小小的野心家、陰謀家,反革命殘餘 勢力和社會渣滓紛紛出籠,這是他們『新紀元』的一次大暴露。趙紫陽 是一個想開闢『新紀元』的野心家,還是一個善於耍弄政治權術的陰謀 家。」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第 卷,〈理順物價,加速改革〉( 年 月 日),頁 - 。 鄧力群自述,《十二個春秋》(徵求意見稿),頁 。 同上書,頁758-759。 132


鄧力群在王震書面發言中描繪的趙紫陽,其實是他自己的心理寫照。他依 附專政派老人,利用鄧小平和陳雲之間的「分歧和矛盾」,耍弄政治權術,結 集「反自由化」勢力打擊、陷害自由民主力量;目的是推翻改革派領導人,實 現其奪取權力的野心和陰謀。 鄧小平對此早有察覺,早在導致胡耀邦下台的中共十二屆六中全會之前, 鄧小平和鄧力群之間有一次有趣的對話, 年 月 日上午 0時,鄧小平把 鄧力群找去。 鄧小平:新的稿子(指胡耀邦主持起草的〈精神文明決議〉草案)發 下來了,你看了沒有? 鄧力群:看了三遍,有四條意見。---鄧小平:你是想把文件往「左」的方面拉。你這次對決議草案提意見 的方式不好。(指鄧力群把他和胡喬木的意見送給陳雲等人)。你和胡喬木 不要擴大我和陳雲同志之間的分歧和矛盾。 鄧力群:你們兩位之間有不同意見,我看出來了。陳雲的主張,我宣 傳過;你的主張,我宣傳過。宣傳你的主張比宣傳陳雲的主張多得多。 鄧小平:明天開會,你就講一句話,完全贊成這個稿子。 鄧力群:我不講。

鄧小平:你不講,別人會講。 鄧力群在《自述》中說:鄧小平與我談話時,當著面是說:「你是 想把文件往『左』的方面拉。」但與王震他們談話時是說:「要把我們往 『左』的方面拉。」 這表明鄧小平在十二屆六中全會之前,是支持胡耀邦而反對鄧力群的 「左」。等到全會上發生了那場鄧小平意料之外的大辯論,看到除了陸定一、 萬里之外,楊尚昆、余秋里、王震、薄一波、陳雲、李先念、宋任窮、彭真等 所有老人,都站到「反自由化」一邊,鄧小平也就從反鄧力群的「左」,轉向 反胡耀邦的右了。 但鄧小平的反自由化戰略,與專政派陳雲、李先念、鄧力群、胡喬木們不 同。鄧小平反自由化,主要是在政治、思想、文化領域反,不能擴大到經濟領 域,影響他的另一個「基本點」改革、開放。而專政派在胡耀邦下台後,一直

同前註,頁 - 。 同前註,頁 0。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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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反自由化」擴大到經濟領域。鄧力群主張:「自由化思潮氾濫,第一段 是思想領域自由化氾濫,第二段是自由化侵入經濟領域,第三段是形成代表資 產階級的政治勢力。」 第一段指胡耀邦,第二段指趙紫陽。鄧力群稱趙紫陽是「資產階級政治勢 力的代理人」。他說:「有一次李先念問陳雲,文化大革命期間毛澤東講黨內 有個走資派,犯了錯誤;但是從這幾年看,趙紫陽像不像一個走資派呢?陳雲 說,什麼像不像,他就是走資派,他的思想,他的生活,他的政見,證明他是 地地道道的走資派。」 由此可見,專政派要推翻趙紫陽,讓堅持毛澤東全面專政理論的鄧力群取 而代之,是既定方針;有沒有胡耀邦去世和學生民主運動,都無可避免。 年 月他們推翻胡耀邦,本來就是要鄧力群上台,結果卻讓鄧小平把「勝利果 實」給了趙紫陽。所以自 年夏季開始,專政派就抓住物價改革、《河殤》 電視片和新權威主義三個題目作文章批趙。 專政派發現趙紫陽在經濟領域的「自由化」主張與鄧小平相通,光批「自 由化」批不倒趙,因此按照鄧力群的主意,把批趙重心轉向《河殤》的「新紀 元」和「新權威主義」,提升到趙紫陽同鄧小平競爭「誰是新權威」,在黨內 形成分庭抗禮的「兩個司令部」。 這時趙紫陽手下的部分幕僚,似乎是各行其是地在國內外鼓吹「新權威主 義」。有人在紀念百日維新失敗 0週年座談會上以「光緒」與「慈禧」暗喻趙 紫陽與鄧小平,主張中國現代化需要「乾綱獨斷」的政治強人。還有人接受美 國媒體專訪,稱「中國當前最迫切的問題,是把黨政軍全部權力集中到一個領 袖——趙紫陽的手中」。香港也出現了「假如趙紫陽是獨裁者」的文章。這些 動作被專政派利用為倒趙的砲彈,「光緒」要結束「慈禧干政」的流言廣為傳 播。 國際上, 是全球自由民主浪潮氣勢澎湃、湧向共產主義國家的一年。 月 日,美國總統雷根和蘇聯共產黨總書記戈巴契夫在莫斯科簽訂雙方拆除和 銷毀中程核導彈的《中導條約》,並就尊重人權、全面控制軍備等議題展開談 判,為結束東西方冷戰揭開序幕。 月 日,戈巴契夫在共產黨代表會議上宣 佈「對政治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是摧毀中央集權的政府僵化體制及其命令壓迫機 制這一官僚巨石」,「蘇聯的變革應沿著深入且持續的民主方向前進」。他宣

同前註,頁 。 同前註,頁 - 。 齊墨編,《新權威主義:對中國大陸未來命運的論爭》,吳稼祥,〈新權威主義述評〉、 戴晴,〈從林則徐到蔣經國〉、陳一諮、王小強、李峻,〈建立「硬政府、軟經濟」的發 展模式〉,及美國《基督教科學箴言報》〈專訪吳國光〉,台北:唐山, 年。 134


佈「釋放全部政治犯」並許諾將為史達林大清洗中的遇害者建立一座紀念碑。 年 月 日,數十萬在 0- 0年代的二十年間史達林清洗的受害者得到 平反。 年 月 日,最後一批蘇聯軍隊撤離阿富汗。 月 日,蘇聯舉行 年以來第一次包括非共產黨政黨的全國性選舉,許多共產黨人被擊敗。被 俄共中央政治局開除的激進派領導人葉爾欽在莫斯科選區贏得壓倒性的 %選 票,一些蘇聯共和國開始要求獨立,在史達林故鄉第比利斯,示威者要求喬治 亞脫離蘇聯。 東歐局勢比蘇聯更加激盪。 年,戈巴契夫撤走部署在匈牙利的全部核 武器。 年 月,匈牙利議會通過法律允許反對黨成立,共產黨 0年的壟斷 地位被打破。 月 日,共產黨以外的候選人第一次被允許參選議員,匈牙利 民主聯盟的候選人擊敗共產黨候選人取得勝利。他們的政綱是「民主、融入歐 洲、反對共產主義、保持匈牙利價值」。匈牙利政府開始拆除用以防止匈牙利 人逃至奧地利的長達 英里的安全圍牆。在波蘭,團結工會取得合法地位。 共產黨政府與團結工會領袖華勒沙於 年 月 日簽訂了一項進行政治、經濟 0 改革的協議。 由此可見,早在胡耀邦去世之前,全球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已經不可阻擋洶 湧而上,衝過歐洲共產黨國家,即將來到中國天安門廣場了。鄧小平對此已有 預感。 年 月 日,鄧小平會見美國總統布希時說:「中國的問題,壓倒一 切的是穩定。沒有穩定的環境,什麼都搞不成,已經取得的成果也會失掉。如 果我們現在十億人搞多黨競選,一定會出現文化大革命中那樣全面內戰的混亂 局面。」 年 月 日,鄧小平在住地同趙紫陽談話時說:「我們搞四化、搞改 革開放、關鍵是穩定。凡是妨礙穩定的就要對付,不能讓步、不能遷就。外國 人要議論,讓他們議論去。中國不能亂,這個道理要反覆講、放開講。不講, 反而好像輸了理。要放出一個信號,中國不許亂。告訴同志們,遇事要沉著。 中國不能允許隨便示威遊行,如果三百六十五天,天天遊行,什麼是也不要幹 了,外國資金也不會進來了。我們在這些方面控制嚴一點,不會影響外商來投 資,恰恰相反,外商會更放心。」

馬丁。吉爾伯特,《二十世紀世界史》,第 卷,下冊,西安:陜西師範大學, 00 年,頁 - 。 0 同上書,頁 - 、 - 。 鄧小平,《鄧小平文選》,〈鄧小平會見美國總統布希時談話〉,第 卷,頁 - 。 中央文獻出版社,《鄧小平年譜 - (下)》,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 年,頁 。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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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認為「六四悲劇破壞了中國社會的轉型,改變了中國的發展軌道」, 「八九民運折斷了共和國歷史上具有決定意義的十年改革進程」;或者認為 「六四衝擊波從蘇聯、東歐傳回中國後,中國形成了由共產黨政權推動非共化 的代表」, 等等說法,都是對歷史的扭曲。

中國天安門屠殺的發生,是由於鄧小平看到了「國際大氣候和中國小氣 候」,即席捲全球的民主化浪潮「這場風波遲早要來」。鄧小平「對付」這場 風波「一不能亂、二不能退、不讓步、不遷就、不怕流血,不怕外國人議論」 的大戰略,是早就確定了的。胡耀邦去世( 年 月 日),只是使這場風 波來得早了一點。鄧小平的大動作慢了一點,只是為躲過同戈巴契夫會面。至 於戈巴契夫一走,鄧小平立即出手、宣佈戒嚴後軍隊一度被阻到不了天安門, 鄧小平只能把罪責推給趙紫陽「分裂黨」、「支持動亂」。 這一切對鄧小平來說,都是理所當然的「四個堅持」。他既不允許中國出 現「非共政權推動非共化」,也不允許「共產黨政權推動非共化」。在共產黨 一黨壟斷政權這個「基本原則上」,鄧小平和他的共產黨是一步也不能退的。 因此,對鄧小平來說,這場悲劇和他的決策,是不可避免的歷史必然。

三、全球民主化浪潮的重大挫折 六四屠殺的結局,是中國學生民主運動的失敗,是北京市民支持學生運 動的失敗,是中國人民爭取自由、民主、人權的失敗。從世界歷史的高度看, 六四屠殺是席捲全球的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被鄧小平的坦克、機槍阻擋在天安 門下。 我曾在《鄧小平帝國》一書中,把六四屠殺比喻為鄧小平的「新淮海戰 役」: 「鄧小平對趙紫陽與學生都忍無可忍,他彷彿墮入四十年前『淮海戰 役』的舊夢,決心再嘗試一次調動幾十萬大軍圍殲『動亂』的『新淮海戰 役』。他兩年多前早想一試, 年末學生運動時,他就提出實行軍管, 稱讚雅羅澤爾斯基對付波蘭團結工會實行軍管的辦法好。這一次機不可 失,時不再來,不能錯過了。 於是一聲令下,幾十萬大軍浩浩蕩蕩直指天安門廣場。別看廣場上幾

戴晴觀點,轉引自陳小雅主編,《 年天安門運動十五週年紀念文集》,王鵬令, 〈八九民運與「中國模式」〉,香港:開放雜誌, 00 年,頁 。 陳小雅,《天安門之變(八九民運史)》,台灣:風雲時代出版社, 年,頁 。 陳小雅主編,《 年天安門運動十五週年紀念文集》,嚴家其,〈八九民運的世界歷史 意義〉,香港:開放雜誌, 00 年,頁 。 136


萬學生,手無寸鐵,疲憊不堪,哪裡抵得上四十年前淮海戰場上武器精銳 的國民黨主力部隊?然而這支手無寸鐵的、疲憊的力量,卻代表了『世界 大氣候』與『中國小氣候』,代表了世界與中國民主運動的歷史主流。」

對鄧小平來說,六四屠殺是他的「反自由化」題中應有之義,是他抵擋 「世界大氣候」和「中國小氣候」、抵擋全球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重大戰略部 署,豈能是老人家服藥後的衝動?也絕非一個女學生的「秘密策略」足以挑起 或趙紫陽們的好心勸說所阻止得了的。鄧小平要對付的大敵,是這股自由化民 主化的世界歷史主流。 至於李鵬、陳希同們的挑撥,學生們堅持在天安門廣場不撤,知識精英們 自以為能幫助趙紫陽的愚蠢策略,可能對鄧小平起一點推波助瀾的作用。但鄧 小平要打這場「新淮海戰役」,是決心早定,完全出自主動而非被迫的。 當時要阻止這一場悲劇只有一個可能,就是趙紫陽運用他在體制內的影響 力,與體制外自由民主力量聯合,堅定地站在學生與民眾一邊,親臨前線阻擋 軍隊,如同葉爾欽兩年後在蘇聯八月政變時做的那樣。我在《鄧小平帝國》一 書中也寫到了這一點: 「 年的北京就民眾顯示的力量來看,絕不弱於 年的莫斯科。 北京民眾在李鵬宣佈戒嚴令後阻擋軍隊開進天安門廣場達半個月之久。不 同的是在長安街上勇敢爬上坦克車的是一名普通青年王偉林,而不是『中 國的葉爾欽』。我們不妨設想,假如趙紫陽爬上一輛坦克演說,表明他反 對戒嚴,呼籲軍隊拒絕向民眾開槍返回軍營,由他採取憲法步驟在民主與 法制基礎上和平解決,那麼歷史的結局可能完全不同。趙紫陽那時還掌握 著三個方面的主動權。第一,他掌握著傳播媒介的主動權。主管宣傳輿論 的是趙的盟友胡啟立與芮杏文,當時新聞界從上到下堅定地站在民主力量 一邊。而且電視、廣播在中國的覆蓋面很大。趙紫陽只要掌握這個主動權 號令全國,取得民眾支持,鄧小平即使掌握軍隊也無可奈何,因為軍人也 有頭腦,會接受民眾和輿論的影響。第二,他掌握著影響國家合法權力機 構的主動權。趙紫陽是黨的總書記,黨內合法的第一把手,有權指揮國家

阮銘,《鄧小平帝國》,台北:時報文化, 年,頁 - 。 一些知識精英在「反思」文章中掩蓋真相,把屠殺責任歸於學生堅持不撤。歷史資料卻證 明事實正好相反。中共公安部的報告中記載: 年 月 日,柴玲、王丹在天安門廣場新 聞發佈會上宣佈 月 0日舉行集會遊行,將 月 日開始的行動推向高潮,然後撤出廣場, 外地學生返回原地,等到 月 0日人大會議召開實再組織遊行。當天,「首都各界愛國維 憲聯席會議」作出「關於時局的十點聲明」,第八點是:「如果近期內不召開人大緊急會 議,天安門廣場的大規模和平請願活動將至少堅持到 月 0日人大會議召開。」(「首都各 界愛國維憲聯席會議」當時為知識精英所控制)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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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機構的黨員領導人。人大委員長萬里、常務副委員長習仲勳都是民主 改革派。萬里當時在國外明確表示支持民主,隨時準備回國。趙紫陽假如 掌握這個主動權請萬里、習仲勳召開緊急人大討論國內局勢,與街頭民主 運動內外配合,完全可以挫敗李鵬政府內的強硬派。第三,他掌握著對話 的主動權。假如趙紫陽親自出來同學生對話,達成妥協,並通過傳播媒介 進行宣傳,平息民怨民怒,把社會穩定下來,僅憑這一點也可以剝奪強硬 派行使暴力的藉口。然而趙紫陽什麼也沒有做。猶豫再三之後去天安門廣 場看望學生,說幾句『我老了,無所謂了』之類的空話,卻把赤手空拳的 學生與民眾留在強硬派槍口之下。」 為什麼鄧小平要動用如此龐大的軍隊來對付天安門廣場赤手空拳的學生和 民眾? 鄧小平動用軍隊的確切數字,官方從未公佈。官方只報導過鄧小平 年 月 日在中南海懷仁堂接見戒嚴部隊「軍以上幹部」一百餘人。另外據解放 軍文藝出版社出版的《戒嚴一日》、《中國人民解放軍戒嚴部隊進軍路線》等 著作披露的信息,執行進軍任務的,至少有北京、瀋陽、濟南三個軍區的 、 、 、 四個集團軍的部隊,包括 、 0、 、 、 、 、 、 、 0、 、 、 、 共十三個軍,大約 至 萬軍隊。 鄧小平調動這麼多軍隊,不是僅僅對付學生和民眾。他認為世界和中國的 「大小氣候」,已經深刻影響到他的黨國和黨軍內部。他要以黨制黨,以軍制 軍,防止趙紫陽這個「新權威」另立「司令部」,分裂黨和軍隊同他對抗。 事實上趙紫陽並沒有同鄧小平對抗的另一個「司令部」,他祇是保留個人 意見,反對鄧小平動用軍隊鎮壓學生。然而那些打著趙紫陽旗號在學生中活動 的知識精英,的確做了不少禍害學生也禍害趙紫陽的蠢事,像那篇莫名其妙的 〈五. 一七聲明〉: 「清王朝已滅亡七十六年了,但是,還有一位沒有皇帝頭銜的皇帝, 一位年邁昏庸的獨裁者。昨天下午,趙紫陽總書記公開宣佈,中國的一切 重大決策,都必須經過這位老朽的獨裁者。沒有這位獨裁者說話,四月 二十六日《人民日報》社論就無法否定。在同學們進行了近一百小時的絕 食鬥爭後,已別無選擇:中國人民再也不能等待獨裁者來承認錯誤。現 在,只能靠同學們自己,靠人民自己。在今天,我們向全中國、全世界宣 佈,從現在起,同學們一百小時的偉大絕食鬥爭已取得偉大的勝利。同學 們已用自己的行動來宣佈,這次學潮不是動亂,而是一場在中國最後埋葬 0 獨裁、埋葬帝制的偉大愛國民主運動。」 阮銘,《鄧小平帝國》,頁 。 陳小雅,《 天安門運動 週年紀念文集》,〈鄧小平八九用兵探秘〉。 0 張良編著,《中國「六四」真相》上冊,香港:明鏡出版社, 00 年,頁 。 138


問題在於趙紫陽 月 日會見戈巴契夫時的「宣佈」,根本沒有把鄧小平 「推出去」的意圖。這個〈五. 一七聲明〉卻給專政派提供了向鄧小平證明趙 紫陽「操縱、利用學潮」推翻他的證據,趙紫陽自己是這樣說的: 「關於我同戈巴契夫的談話。十三大以來,我在接待國外黨的主要 領導人時,曾多次向他們通報,十三屆一中全會有個決定,小平同志作為 主要決策者的地位沒有改變。我的目的是讓世界上更明確知道小平同志在 黨內的地位不因退出常委而發生變化,在組織上是合法的。這次訪朝,我 也向金日成談了這個問題。我跟戈巴契夫講這個問題實際上是慣例了。為 什麼昨天講了這個事呢?我從朝鮮回來後,聽說小平同志四月二十五日關 於學潮問題的講話廣泛傳達後,在社會上引起很多議論,說常委向小平同 志匯報不符合組織原則。還有一些更難聽的話。我覺得我有必要加以澄清 和說明。在戈巴契夫來訪的前兩天,我與工人和工會幹部座談對話時,會 上也有人提出這類問題。我根據十三屆一中全會的決定,作了說明,效果 良好。在此之前,陳希同就針對人們有關『垂簾聽政』的錯誤議論向大專 院校負責人做過解釋,說明十三屆一中全會有關決定的情況,效果也是好 的。陳希同在四月二十八日的常委會上還匯報過這個情況。因此,我就考 慮,如果通過公開報導,把這一情況讓群眾知道,對減少議論可能有幫 助。我向戈巴契夫通報的內容是,十三屆一中全會鄭重作出一個決定,在 最重要的問題上仍然需要向鄧小平同志通報,向他請教(我有意識的沒有 講,可以召集會議和由他拍板的話)。鄧小平同志也總是全力支持我們的 工作,支持我們集體作出的決策。照理說,這些內容的話,是不會給人以 一切事情都是由鄧小平決定的印象的。我實在沒有想到,這樣做,會傷害 小平同志,我願對此承擔一切責任。」 趙紫陽確乎沒有想傷害鄧小平,但嚴家其們的〈五. 一七聲明〉,卻愚 蠢地把趙紫陽同戈巴契夫的談話,當做了「打倒鄧小平個人獨裁」的動員令。 然而當獨裁者的軍隊和坦克滾滾開向天安門時,他們卻丟下趙紫陽和學 生出國流亡,在國外宣佈他們的「勝利」:「正是『六四事件』影響了全球。 『六四』也是當代中國歷史的一個轉捩點,『六四』後的中國發生了巨變。」 錯了。「六四」不是歷史進步的轉捩點,「六四」是全球第三波民主化浪 潮的重大挫折。中國「六四」天安門屠殺的歷史教訓是: 第一,學生與民眾低估了「專政派」鎮壓自由民主運動的決心與能力。 張良編著,《中國「六四」》真相》,上冊,趙紫陽在 月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發 言,頁 - 。 陳小雅,《 天安門運動 週年紀念文集》,嚴家其〈八九民運的世界歷史意義〉,頁 。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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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民眾阻擋軍隊開進天安門廣場時,裹在頭上的布條寫著:「你有十一億軍 隊嗎?」有人甚至在子彈打進胸膛、流血倒下前,還以為自己中的是「橡皮子 彈」。 雖然鄧小平不斷強調四項基本原則特別是無產階級專政,「不但要講,而 且要用。」人們還是不相信鄧小平敢於命令「人民子弟兵」如此殘酷地屠殺人 民。但對於「專政派」來說,這個用鮮血換來的黨國專制政權的生命必須繼續 以人民的生命和鮮血來保衛。正如陳雲所說: 「退,就是承認他們那些所謂民主選舉的非法組織,承認搞資產階級 自由化,承認和平演變,等於否定中國共產黨,把我們幾十年戰爭、成千 上萬革命烈士的鮮血換來的成果統統毀於一旦!」 鄧小平的「六四」屠殺,江澤民鎮壓法輪功,胡錦濤西藏「平暴」,共產 黨這個為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屠殺人民的決心和能力絕不可低估。 第二,學生與民眾高估了共產黨內部改革派的力量和勇氣。學生與民眾 在天安門廣場欲退又留,一個重要因素是等待改革派出來「在民主與法制基礎 上」解決問題,比如等待 月 0日人大會議召開。事實上共產黨內改革派在面 對專政派強大壓力時,並無勇氣同對手決一勝負。 在當時特定形勢下(世界民主化浪潮大氣候和中國民主運動小氣候)趙 紫陽如果有勇氣面對專政派放手一搏,並非沒有扭轉局勢的可能。據陳一諮評 估: 「在這次八九民運中,黨政部門司局以下幹部中,百分之八十都是同 情和支持民運的。在正、副部長中,百分之七十都是同情和支持民運的。 最明顯的是在 月 日到 日這幾天,各界名人都出來表示態度,希望政 府承認學生是愛國的,不希望政府用強硬辦法。首先提出不贊成動用軍隊 的,是人大常委會三個軍隊副委員長。離休的八百多名將軍都明確表示反 對動用軍隊鎮壓。」 如前文提到,假如趙紫陽像兩年後的葉爾欽那樣爬上一輛坦克演說,讓軍 隊返回軍營,局勢可能改觀,這是上策。但趙紫陽錯失這一轉瞬即逝的成功機 會。 趙紫陽的第二種選擇是同專政派妥協。即鄧小平和元老們壓中共中央政 治局常委會作出戒嚴決定後,趙紫陽不再堅持反對戒嚴的正確主張,服從鄧小

張良編著,《中國「六四」》真相》,上冊,陳雲在 月 日鄧小平家中召開的中共元老會 議上的發言,頁 。 陳一諮,《中國:十年改革與八九民運》,頁 。 140


平,由趙自己執行戒嚴決定,並親自與學生對話讓學生看清形勢,勸導學生離 開廣場。這樣做專政派自然不會善罷甘休,趙紫陽和廣場學生仍難免被「秋後 算帳」,但「六四」屠城悲劇或可避免。 這是中策,也是 年底 年初胡耀邦的選擇,他在鄧小平和專政派壓 力下作了違心檢討,自己出來和平結束學生運動後提出辭呈下台。事後他承認 自己軟弱,一是為保護學生,二是避免牽連家屬受害。 結果趙紫陽選擇了下策,保留個人意見,退下歷史舞台。 第三,自命不凡的知識精英,未能成為民主運動與體制內改革派之間的 「橋樑」,反而替專政派製造出一舉擊敗民主運動與改革派的武器。 例如北京社會研究所知識精英的「三線計劃」。他們把學生運動推到「一 線」;由知識界知名人士組成「二線」,「指導和制約學生」;「三線」由該

所所長主持,「利用一線、二線造成壓力,專司與政府談判。」

他們自居學生運動(體制外)與政府(體制內)之間的「橋樑」,其實是 一座根本不通的斷橋。 還有那份〈五. 一七聲明〉,自作聰明宣佈趙紫陽與戈巴契夫談話是決 心對鄧小平攤牌,根本是子虛烏有,卻給專政派提供了一顆「趙紫陽分裂黨、 支持動亂」的重磅炸彈。 第四,自由國家特別是美國政府,在自由與共產黨奴役制度的歷史性角鬥 中,站到了歷史的錯誤一邊。 「六四」屠殺通過美國CNN電視實況報導,震驚了世界。美國政治領袖當 時採取兩面手法:一面向公眾表示譴責屠夫、制裁暴政;一面暗通款曲,向屠 夫示好,尋求與其「合作」,助其「穩定」,以維持自由大國與共產奴役制度 大國之間的「力量均衡」(balance of power)。 年 月 日,美國眾議院以 票對0票通過《制裁中國修正案》,第 二天( 月 0日)布希總統就遣特使史考克羅夫特(Brent Scowcroft)和伊戈爾 伯格(Lawrence Eagleburger)秘密訪問北京,向鄧小平示好。他們遭到鄧小平 一頓痛斥,無功而返。鄧小平說: 「中國沒有觸犯美國,任何一個小問題都沒有觸犯。問題出在美國。 美國在很大範圍內直接觸犯了中國的利益和尊嚴。我明確告訴閣下,中國 的內政絕不允許任何人加以干涉,不管後果如何,中國都不會讓步。中國 陳小雅,《 天安門運動 週年紀念文集》,封從德,〈八九民運組織結構研究〉,頁 - 。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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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要由中國來管,什麼災難到來,中國都可以承受,絕不會讓步。」

鄧小平敢於如此蠻橫對待老布希的特使,因為他看透了美國軟弱可 欺。早在密使派出一週之前( 月 日),鄧小平收到老布希密信。信中 說: 「對於閣下對貴國人民的貢獻及引導貴國進步,本人極為敬重,有 鑑於此,敝人提筆寫這封信,請求閣下協助維繫這層貴我雙方都認為至為 重要的關係。敝人已經竭盡所能,不干預中國內政,敝人尊重貴我兩國社 會、制度之歧異。敝人只是要向閣下保證,我們希望這個難題能獲得解 決,既能令閣下滿意,又不違我們對基本原則的主張。朋友之間有歧見必 須設法消弭。」 這封信讓鄧小平一眼看穿,美國政府的所謂制裁,不過是應付國會和公 眾輿論的姿態。因而採取寸步不讓的強硬態度,逼老布希全線退卻。同時在北 京、上海等地繼續擴大搜捕和公開處決參加民主運動的中國青年。 兩名密使在北京碰壁回來,布希在 月 日的日記中寫道:「我真的很希望 中國採取行動解決目前關係緊繃的問題,可惜未能如願。」他再次借口通報七 國高峰會寫信給鄧小平,說:「美國和日本曾把一些非常令人激怒的措詞從指 責中國的公報中刪去」等等。 鄧小平回信繼續指責美國「深深地捲入了中國的內政,對中國進行制裁, 觸犯了中國的利益和尊嚴,由此引起中美關係的困難,責任完全在美國方面, 應由美國來改變。」 布希見鄧小平態度強硬,於 0月、 月連續請尼克森和季辛吉訪問北京 充當說客。鄧小平面對這兩位中國的「老朋友」,嘴裡還是說硬話,態度上開 始緩和下來。他一面對尼克森說:「北京的動亂和反革命暴亂,首先是國際上 反共反社會主義思潮煽動起來的。美國在這個問題上捲入太深,美國之音太不 像話,一批撒謊的人在幹事。如果美國領導人根據美國之音制定國策,要吃虧 的。」一面又說:「你是中美關係非常嚴峻的時刻到中國訪問的,我們同美國 也應該結束這幾個月的過去,開闢未來。請你告訴布希總統,結束過去,美國 可以採取一些主動行動。美國利用中國市場還有很多事情能夠做,我們歡迎美 0 國商人繼續進行對華商業活動,這恐怕也是結束過去的一個重要內容。」

中央文獻出版社,《鄧小平年譜 - (下)》,頁 。 Patrick Tyler, 《中美交鋒》,台北:聯經, 年,頁 - 。 同前註,頁445。 中央文獻出版社,《鄧小平年譜 - (下)》,頁 。 0 中央文獻出版社,《鄧小平年譜 - (下)》,頁 - 。 142


尼克森從鄧小平那裡回來,在美國《時代》雜誌發表的文章〈中美關係的 危機〉中說: 「東亞安全問題上,日本已經是一個經濟上的超級大國,而且有能力 成為一個軍事和政治超級大國。與此同時,蘇聯在這一地區仍具有相當影 響力。在此種情況下,如果有一個強大的、穩定的、與美國保持友好關係 的國家,對於美國平衡亞洲力量,特別是平衡日本和蘇聯在遠東的力量, 就是必不可少的。美國維護同中國的合作符合美國的利益,美國可利用中 國的力量來平衡其他的力量,以在太平洋地區取得有利於美國的大國均 衡。」 這就是尼克森、季辛吉主張的聯中制日、聯中制俄大戰略。老布希看來接 受了他的主張。鄧小平在11月6日接到老布希來信,信中表示:「當初尼克森 訪華的地緣政治原因依然存在,今天,美中兩國在許多重要領域有著相似的利 益。」來信建議,在老布希同戈巴契夫會晤後,美國將派特使訪華,向鄧小平 52 通報會晤情況,探討如何使美中關係正常化。 月 日,老布希的特使史考克羅夫一行再度訪問北京。這一回是公開 的。美國終於接受了鄧小平的「一攬子方案」,包括:「美國取消制裁」, 「落實幾項較大的中美經濟合作項目」;鄧小平的報答是:「同意方勵之夫婦 離開美國駐華使館到美國或某第三國去。」 老布希如此急切地幫鄧小平從「六四」屠殺的內外困境中走出,受到了美 國輿論的強烈批評。 美國參議院民主黨領袖米契爾(George Mitchell)在國會抨擊這是「美國 總統以最不恰當、最令人尷尬的方式向中國政府屈服,是對高壓的共產中國政 權表裡不一的磕頭外交。」 《華盛頓郵報》批評老布希的決定是「對一個實行鎮壓和沾滿鮮血的政府 做出的安撫性讓步。」 誰說「六四」屠殺沒有勝利者? 勝利者是鄧小平。鄧小平通過清洗趙紫陽達成了他同專政派的聯盟,打退 了世界大氣候和中國小氣候,阻擋了全球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在「六四」屠殺

Nixon, “ Crisis in Sino-American Relations”, Times, Nov. 0, , pp. - . 中央文獻出版社,《鄧小平年譜 - (下)》,頁 。 錢其琛,《外交十記》,香港:三聯書店, 00 年,頁 - 。 蘇格,《美國對華政策與台灣問題》,北京:世界知識, 年,頁 0 。 同前註。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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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血泊上鞏固了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政,開始了他的開放式新共產奴役制度中 國在全球的「崛起」。

四、奴役制度挑戰自由的歷史沒有終結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被鄧小平的反自由化戰略和坦克、機槍阻擋在中國天 安門下,但並沒有從全球退卻。它繞過血腥的天安門廣場,半年後抵達柏林牆 下。東德共產黨沒有效法鄧小平下令鎮壓,讓歡呼的民眾推倒了這座分隔共產 奴役制度與自由世界的監獄之牆。羅馬尼亞獨裁者西奧塞古下了鎮壓令,軍隊 拒不執行,反而逮捕和槍決了這位共產暴君。整個東歐共產國家的人民獲得了 自由。 最後效法鄧小平的是發動蘇聯 年 月政變的亞納耶夫。他把在黑海休 假的戈巴契夫軟禁起來,宣佈自己代行總統職務,並成立蘇聯國家緊急狀態委 員會接管國家全部權力,調動蘇聯紅軍鎮壓莫斯科俄羅斯大廈前的示威民眾。 這齣政變鬧劇一度獲得中國共產黨專政派王震等人的喝采,以為莫斯科成了 「天安門第二」。 然而當俄羅斯總統葉爾欽爬上一輛坦克演說,與民眾一道阻擋軍隊時,塔 曼裝甲師的戰車調轉炮口保衛葉爾欽,堵住政變陰謀者的路。存在 年的蘇聯 共產帝國隨之瓦解。 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在南歐初興之時,世界上只有 0個民主國家,絕大部 分屬於富裕的西方工業發達國家。二十年後,全球超過半數的國家和人口進入 民主國家行列。有人從而認為人類已走向「歷史的終點」,如法蘭西斯.福山 (Francis Fukuyama)所言:「我們可能正走向人類意識型態演變的終點,並 以西方自由民主的普遍化作為人類政府的最終型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共產奴役制度挑戰自由民主浪潮的歷史沒有終 結。天安門屠殺後中國開放式共產奴役制度的迅速崛起,正在迫使第三波民主 化浪潮在全球退卻。人們迄今尚未認識到這種新奴役制度的擴張對人類自由的 巨大威脅。 因為它是寄生在全球資本主義肌體之上的新共產奴役制度;它向全球自由 國家和全球資本市場開放;它引進全球的資本、資源、資訊、人才、技術,與 全球跨國資本共同榨取本國勞工,分享高額利潤,深受全球大企業的歡迎。 美國前國務卿佐立克(Robert Zoellick)在一篇題為〈中國往何處 田弘茂、朱雲漢主編,《鞏固第三波民主》,杭廷頓,〈民主的千秋大業〉,台北:業強 出版社, 年,頁 。 144


去——從正式成員到承擔責任〉( “Whither China: From Membership To Responsibility)的演說中,把中國這種新共產奴役制度的崛起,定義為國際體 系中「負責任的、利益相關的參與者」(responsible stakeholder),其根據是 中國在他指出的下列各個方面,「與前蘇聯截然不同」: ——中國不尋求傳播激進的反美意識。 ——中國雖未實行民主,但也不認為自己正與全球民主制度進行最後 搏鬥。 ——中國雖然有時採行重商主義,但並不認為自己正與資本主義進行 殊死鬥爭。 ——最重要的是,中國不認為自己的前途取決於廢除現行國際體系的 基本秩序。事實上情況正相反:中國領導人決定,他們的成功,依賴於與 當代世界聯網。 所有這些,正是共產中國鑒於蘇聯共產制度崩潰的教訓而採取的新戰略, 但沒有改變其共產奴役制度的本質。鄧小平的「改革開放」,只是把毛澤東的 封閉式共產奴役制度改造為開放式共產奴役制度;改變的是這個奴役制度的經 濟發展戰略,從「自力更生」的鎖國戰略變為「改革開放」的全球戰略。而共 產奴役制度支配下不自由的巨大人力資源,一旦同全球自由資本與現代先進技 術相結合,其增長的經濟、科技實力足以使中國迅速在軍事上霸權崛起。 西方自由國家對中國新奴役制度的霸權崛起有一種誤判,就是佐立克演說 的結論中所說:「即使在我們為建立明日的民主中國而努力之際,我們也能與 今日崛起的中國合作。 」 在佐立克看來,美國給今日中國開放的共產奴役制 度輸血,扶植它在經濟、軍事上崛起;等它更加強大起來,中國共產黨就會自 動放棄權力壟斷,接受自由、民主、人權等普世價值,「和平演變」為「明日 的民主中國」。 這是天真的幻想。有人不是報導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重覆出現 次「民主」嗎?不錯,他講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民主」、「人民民主 專政」的「民主」、「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民主」、「民主集中 制」的「民主」,也就是沒有言論自由、沒有新聞自由、沒有反對黨、沒有司 法獨立、沒有權力制衡、一切權力歸「一個領袖、一個黨、一個主義」的「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天安門屠殺正是這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產 Robert B. Zoellick, “Whither China: From Membership to Responsibility?” The National Committee on United States-China Relations: New York City, September , 00 . Ibid. Ibid.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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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胡錦濤在他從江澤民手中接過軍權的中共十六大四中全會上早就說過: 「國內媒體打著政治改革旗號,宣傳西方資產階級議會民主、人權、 新聞自由,散佈資產階級自由化觀點,否定四項基本原則。針對這種錯誤 絕不能手軟,要加強新聞輿論管理,不給錯誤思想觀點提供渠道。蘇聯就 0 是在戈巴契夫提倡公開化、多元化,造成黨和人民思想混亂中解體的。」 中國新奴役制度軍事擴張的第一個戰略目標就是台灣。它一天吞併不了台 灣,就一天沒有安全感。有人覺得奇怪:中國為什麼那麼害怕台灣入聯公投? 中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它的一票就能否定台灣入聯,怕什麼? 反自由、反民主、反人權的奴役制度中國,怕的不是台灣入聯,它自己就 有 年沒有入聯。它怕的是台灣公投,怕的是台灣人民自由表達自己的意志! 這是對中國被奴役人民的示範,是對中國共產奴役制度的最大威脅。它將使中 國共產奴役制度永遠征服不了台灣人民,也將使中國人民效法台灣人民從被奴 役走向自由的榜樣。 我們今天紀念 . : . 就是中國的 . , . 就是台灣的 . ,都 是奴役制度為鞏固恐怖統治殺戮中國人民和台灣精英。只要奴役制度挑戰自 由的歷史沒有終結, . 和 . 的悲劇隨時可以重演。哪一天共產奴役制度 開始用「一個中國」絞索套住台灣、遭到自由的台灣人民反抗之時,就是 . 、 . 悲劇重演之日。 我們接受 . 和 . 的歷史教訓,最重要的是自由人民不能對奴役制度 妥協、退讓,放棄自由、民主、獨立的堅持。 台灣是全球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新生的自由之國。她今天面對共產中國的 軍事和統戰雙重威脅。共產中國的軍事力量征服不了台灣人民。最危險的,是 台灣內部被中國共產黨統戰的「一中」勢力與中國國民黨舊黨國傳統勢力聯手 在台灣「變天」,自願套進共產奴役制度的「一中」絞索。 自由國家如果選擇錯誤,可以倒退為不自由國家。 0年代的德國,選擇 希特勒,不但德國「變天」,變成納粹帝國;當時全球 個自由國家中的 個 變了天。 一個月後的 00 總統大選,台灣就面對這樣的選擇。台灣如果「變天」, 不但失去自由民主制度,連國家都會失去,台灣的天變成中國的天。 馬英九是中國國民黨的黨國驕子。凡走過的必留痕跡,他的經歷大家知

0 《開放雜誌》,〈胡錦濤在中共十六屆四中全會講話〉( 00 .0 . ),香港:開放雜誌, 00 年 月號。 146


道。今天他的背後,不僅有舊黨國體制留下的傳統舊勢力,還有胡錦濤中國這 些年來經營的統戰勢力。馬英九主張「九二共識」、「一個中國」,主張同中 國共產奴役制度簽訂「和平協議」。馬英九不久前訪問日本時說: 「當選後先要把兩年前連戰與中共總書記胡錦濤達成的共同願景落 實,變成政策、計劃和協議」 什麼是連戰、胡錦濤「共同願景」?就是共產中國絞刑架上準備絞殺民 主台灣的那根絞索「一個中國」。你伸長脖子套了進去,唯一的前途就是一命 嗚呼。「 0年至 0年和平協議」,不過是「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中國特 色」,過去叫做「絞監候」。 這一點毛澤東在 年中美簽訂《上海公報》時就說得坦率:「一個中 國」就是「一個吃掉一個」,蔣介石的「一個中國」要反攻大陸,吃掉「毛 匪」;毛澤東的「一個中國」要解放台灣,吃掉「蔣幫」。那時毛澤東自知還 沒有力量吃得下,才說「等一百年讓子孫後代去解決」。 當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把台灣推進到自由、民主、獨立國家的今天,難道還 要讓馬英九把這個新生之國虛擬為「一個中國」送上們去,讓胡錦濤那個實體 的「一個中國」吃掉嗎? 紀念 . 和 . ,就要記住歷史的教訓,拒絕奴役制度和向奴役制度妥 協的舊勢力,不讓人民已經獲得的自由、民主、獨立得而復失。 00 年 月 日於美國

中新網 00 年 月 日電。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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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 happened mostly because Deng Shiao-pin had realized the mounting pressure of global democratization, which would inevitably crush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ooner than later. He had to fight back by waging war against its own people in a sort of grand strategy of anti-liberalization. He thus applied dirty tactics of despotism against liberal democratization, while insisting on “no concession, no compromise, no fear of further bloodshed, and no fear of foreign criticism”. The end of history, as perceived by Francis Fukuyama, in fact, has never come, since the rule of communist slavery is still standing well in China, challenging against western liberal democracy. After the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 the rise of China’s open style communist slavery reign has in effect cracked down the tide of democratization in China, as well as in its own sphere of influence in the world. Peoples in the world still do not realize the coming threat and the immense impact of the expansion of Chinese slavery rule against universal value of freedom. For commemorating both the 6-4 Tiananmen Square Killing of 1989 in Peking and the 2-28 Massacre of 1947 in Taiwan, we should constantly remind ourselves the bloody lesson of Chinese dark history, while rejecting the rule of communism. We should not compromise with the old hard liners of and from China. We should not let down the people of Taiwan. The freedom, the democracy, and the independence currently enjoyed by the Taiwan people might come to an end, if we neglect the threat that China has imposed on Taiwan. Key Words: Tiananmen Square Massacre, 6-4 Tiananmen Square Killing, 2-28 Massacre, Deng Shiao-pin, Anti-liber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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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見證的二二八事件* 蘇瑤崇** 摘要 本文以外國人的見證資料,補充過去遺漏的二二八事件史實,並考證中文 資料的異同,並探討官方資料中所隱藏的問題。主要分兩部份,一是遺漏的外 國人見證的二二八事件,其次是外國報紙所報導的二二八事件。 第一部分以史丹佛大學收藏的葛超智資料補充二二八事件的事實。主要是 事件一開始,在外國人之觀察,它還是在某種程度責任的控制下。但公署反應 過度開槍下,才爆發成全台性的攻擊外省人事件。特別有關於公署前對峙的情 況,這是過去中文資料較少提及。 第二部份,以外國英文報紙報導,論證事件之所發展成大鎮壓的慘案,是 陳儀政府一開始即用心深刻準備鎮壓。他捏造外省人死傷人數,以及外國人士 與領事館遭到攻擊等事情,透過報紙報導,使南京政府感到事態嚴重而派兵鎮 壓。當中國軍隊來到臺灣之後,宛如征服敵國般對平民大眾進行報復性無區別 的劫掠與虐殺。這除了是在當局的默許之外,同時也是受到中國報紙煽動性報 導的影響。這是何以外國報紙報導有五千至一萬人遭到屠殺之由來。 最後討論二二八事件帶來臺灣人追求國際託管,以及國際社會懷疑國民黨 政府統治臺灣合法性之影響。但國民黨政府為轉移本身貪污、腐敗、無能及殘 酷鎮壓之政治責任與印象,又以日本因素與共產黨煽動之莫須有罪名,誣陷臺 灣人。結果導致被國民黨政府逮捕與處決的人,多是遭誣陷罪名,甚或是在毫 無審判「定罪」下,而永久「失蹤」。

關鍵字:二二八事件、文匯報、陳儀、葛超智(George H. Kerr)、彭德 華(Edward E. Paine)、鮑威爾(John W. Powell)、The China Weekly Review、UNRRA

* 本文完成,感謝中研院台史所提供短期研究機會,得以蒐集相關資料。 ** 靜宜大學人文教育中心副教授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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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關於二二八事件的記載,往往因立場因素之故,在內容上常出現偏重事實 之不同,甚至相對立之記載。就立場而論,除了有官方與民間之對立差異外, 還存在著外國人第三者所見之二二八事件。因為外國人非政治事件爭端的當事 者,其記錄的二二八事件,不只客觀反映當時實地見聞與其感受,而且不同角 度所見,往往有官方或民間記錄中所無之內容。對於了解二二八事件,乃至於 考證官方與民間記錄之差異,提供很重要之參考。 有關外國人之二二八事件記錄,可分三大類;第一類為台北二二八紀念館 所藏之葛超智(George H. Kerr)資料;第二類為美國官方檔案;第三類為英 國淡水領事館的官方報告。關於第一、二類史料內容大要及所反映的二二八事 件,筆者已另文介紹; 另外,陳翠蓮教授也有針對美國官方檔案的討論; 第 三類史料內容則有黃富三教授的討論。 但除上述之外,美國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The Hoover Institution of Stanford University)收藏的葛超智資料中,有一份關於二二八事件當時外國人 的見聞記錄, (附錄一)根據該資料記載,這是整理包含聯合國善後救濟總 署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簡稱UNRRA) 官員 在內 位當時在台外國人見聞的二二八事件。該資料為筆記(note)形式,打 字在紙片上,共 則。文件標題名稱為「(日期)unrraschronology para」, 所記錄的日期時間為 月 日, 月 日與 月 日三天。以及兩則《The China Weekly Review》的報導。 另外,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葛超智資料中,藏有當時的英文剪報,約 0 則,均尚未出版。這些報紙可考查是來自《The China Press》、《New York

筆者,〈二二八事件相關英日文資料介紹與問題研究〉,收於《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學 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中研院台史所, 00 ))。 陳翠蓮之《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第六章「外國勢力與二二八事件」(台北,時報文化, ),pp. - 。 英國資料主要為英國公共圖書館(Public Record Office)藏,包括有領事館、大使館、外交 部報告等,以及部份民間人士之戰後紀錄等,中研院台史所有完整的影印收藏。有關二二八 事件之內容見於黃富三,〈二二八事件的臺灣:英國人之〈如是我見〉〉,收於《紀念 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台北,中研院台史所, 00 ))。另外該資料部 分出版於魏永竹等編《二二八事件文獻補錄》(臺灣省文獻會出版,台中縣, ),可供 參考。 胡佛研究所的葛超資料是以資料盒(Box)保存,共有七盒,資料分別收錄於每盒中附有標 題名稱的檔案夾中。有些文件有明確標題,有些則無。內容大底可分三類,一是二次大戰期 間翻譯總督府之資料,二是葛超智副領事期間的工作記錄,三是他離開副領事職位後之記 錄。與二二八事件直接有關之資料,收藏於第二盒(Box )標題「 -March」之檔案夾中。 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葛超智資料」中收藏的新聞剪報,共約兩千多則,時間範圍從戰時至 0年,但大都集中在 年至 0年代。中英文都有,以英文佔絕大部分。其中小部分是 中文剪報,多為 月 日以前的報紙,多與其他地方之收藏相重覆。 150


Time》、《China Daily Tribune》等報紙,但多數剪報並未註記出處(附錄 二)。國內雖有購藏如《New York Time》等報紙之微縮卷,但並無 年之 部分,是以台北二二八紀念館收藏之英文剪報,為國內機構僅有之版本。此 外,《the China Weekly Review》對於事件鎮壓後的發展,也有不同於官方的 記載。(附錄三) 上述都是尚未被探討或利用的資料,不僅可補遺漏之史實,在考證官方與 民間記錄間之出入,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之目的即是以前述未利用之英文資料 為主,並參考其他已出版之資料,補述過去未論及之外國人所見二二八事件, 比較官方對二二八事件說法之差異,並透過探討外國新聞媒體的報導,考證中 國報紙報導之問題與被忽略之事實,進一步釐清這些事實對二二八事件之影 響。

二、遺漏的二二八事件事實-胡佛研究所葛超智資料之記載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小組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底下簡稱《行政院報 告》),對於事件過程有詳細研究。但在史丹佛大學藏葛超智資料中,有件標 題名為「 Feb unrraschronology para」的筆記(note),卻有一些《行政院 報告》中所無的事實。該資料對於 月 日當日的遊行與紛爭擴大,及 月 日 的發展,有深入的描述,尚未被一般所知,不只與中文官方資料有所不同,也 可以補充目前研究所無,值得提出。為論述之方便,先將每則記事賦予編號, 並逐字翻譯,為附錄一,對照《行政院報告》說明。 首先是有關 月 日當天最初暴動的情形。在附錄一資料第二則中記載, 當日遊行民眾至專賣局倉庫時,看到「警察正在驅離攤販,沒收他們的私 菸」,於是憤怒的民眾開始毆打警察。第三則記載憲兵趕來處理時,已有兩個 人被打死,然後發生焚毀倉庫中的貨物。關於這點,在《行政院報告》中則是 「群眾發現局內有緝煙警員,乃將他與另一警員圍毆致死,又毆傷四人」。 其次關於請願的情形,第四則記載,最初民眾向專賣總局請願,但因為 局裡「不承認民眾代表」,是以他們無法呈情,才決定轉往附近的長官公署, 向陳儀呈情。這一點在《行政院報告》中,並未言及。 其次關於公署前開槍事件,在《行政院報告》中指出當場死亡人數為 「三人」,傷者無法確定。但在第五則中記載四人死亡,並明確描述這些屍體 的所在位置。葛超智在其《Formosa Betrayed》書中提到,聯合國善後救濟總 署(簡稱UNRRA)官員彭德華(Edward E. Paine),在公署士兵與群眾緊張對 賴澤涵總主筆,《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文化, ),p.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p.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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峙之間,勇敢介入,發現六個人躺在那裡,其中兩人尚有生命跡象,於是召喚 群眾緊急將傷者送醫,然後將死者運走。雖然書與資料的記載間並無出入,但 其中彭德華與公署士兵間緊張對峙的情形,書中則略去不提。 此外《行政院報告》指出,當時「下午一時許有一批四、五百人的群眾, 以鑼鼓為前鋒…由火車站向長官前進」。 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收藏一張當時 0 遊行民眾正要從火車站朝長官公署前進的照片, 但從該照片所見,欲前往公署 抗議的群眾可能有兩三百人,但卻看不出有「四、五百人」那麼多。

在官方報告描述此事時,常記載為民眾「衝至」公署門前。但根據第四、 五、六則的記載,屍體是躺在道路圓環週圍,顯然民眾還未到公署門口,在毫 無預警下,即遭士兵直接開槍。那些遭擊斃者,反而比較像是逃避不及而死。 「民眾衝至公署」的說法,顯然是官方卸責之詞。另一方面,在開槍後,群眾 並未散去。幾分鐘後,三位外國人趕到,又發生公署士兵拿槍瞄準外國人。不 久公署官員出來同意移走屍體的要求後,才打破死寂,讓民眾運走屍體。 這些事情反映出,公署前的開槍,應該是官方反應過度所致,雖直接朝群 眾開槍,但在造成六人倒下,其中四人死亡後槍聲即停止。後頭群眾在槍響停 止後,也停止下來。之後出現一具屍體遭士兵毆打,與官民短暫的死寂對峙等 情況。這一點在《行政院報告》中並未提及。上述公署前的情形是葛超智與彭 德華兩人現場經歷的記錄,應該比《行政院報告》更接近事實。 正因為發生公署開槍事件,以至於點燃了臺灣各地的怒火,爆發毆打外省 人之事件,關於此葛超智資料與其他資料並無特別不同。但第十一則中提到, 「公署的部隊,並沒有朝另一支和平行進的抗議隊伍開槍」。很顯然,在發生 專賣分局群眾打死人之後,激發了長官公署的過度反應,在這之前官民雙方都 還沒預料到會發展成全台性的大暴動。民眾一時的「激怒」與公署的「過度反 應」,可以說是二二八事件的起爆點。 在全台大暴動發生後,為掩飾無能、貪污腐敗與推卸責任,同時假造日 後鎮壓的藉口,國民黨政府透過所屬報紙,開始進行種種扭曲的報導,並宣傳 是件由日本人與共產黨在背後煽動。陳儀政府更出版了許多相關書冊文宣品, Kerr, George H. ,《Formosa Betrayed》(London, by Eyre & Spottiswoode, ),p.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p. 。 0 見筆者編,《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十週年紀念特展》(台北,台北 二二八紀念館, 00 ),p. 。 《被出賣的臺灣》將「demonstrators approached the entrance to the Government Ground.」譯 為「企圖衝進省政府」顯然為誤譯。(見陳榮成譯,《被出賣的臺灣》(台北,前衛出版 社, ),p. ,) 筆者,〈中國報紙有關二二八事件報導之研究——以南京上海為例〉,收於高雄市文獻會 主辦《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高雄市文獻會, 00 )), pp. - 。 152


宣傳這是由「暴徒」、「奸黨」的事件,以及外省人所遭受的恐怖。(見附錄 四)除中文宣傳品外,也由臺灣通訊社出版英文冊子, 向外國宣傳。在胡佛 研究所文獻中心,收藏有馬天夏所著《臺灣虎口餘生記(I Escape From Taiwan Deathtrap)》,以及李永吉所著《臺灣暴動感想(February th Incident— A Taiwanese Version)》,可略窺一斑。 在官方的宣傳中,刻意扭曲二二八事件,或污衊臺灣人,其例無法一一 枚舉,底下僅以其中最極端之例說明。在國防部新聞局掃蕩週報社 年 月 出刊的《二二八事變始末記》中刊載,由筆名湃崖撰寫的「台北事件雨過天 青:野心家混水摸魚始末記」, 該文也特地自 月 日起(七版)連載的《申 報》。其中「冤魂滿天飛」一節中提到: …找外省人施以毆打,…重則斃命,輕亦在殘廢之列,雖婦孺孕婦, 亦無一倖免。據記者所知,一數歲之兒童隨其母出街,途遇暴徒,用刀將 其母之嘴割裂至耳,復將衣服剝光,痛毆垂斃拋之於水溝。其子被用刀扭 轉面部倒置背後,即時氣絕斃命,又一小孩被其雙足捧起倒吊,將頭部猛 向地上碰擊,至頭破髓流而甘心。又一將兩小孩之頭互為碰撞,至頭血橫 流,而引為快事。又一孕婦亦被暴徒用日本之武士刀對準頭部插入,即時 兩命嗚呼,此種狼毒手段,不勝枚舉。慘絕人寰之事,不意竟發生在此號 為文化水準高於國內任何一省之臺灣,聞者毛骨聳然,何況目睹其狀者。 上述描述,極盡醜化二二八事件,使之成為光天化日下以殺人為樂之遊 戲,宛如是無政府狀態下大屠殺的修羅地獄。依據《新民晚報》自 月 日至 月 日連載由杜家明執筆的「台變十日」中可知,這些假消息來自於長官公 署、警備總部等單位。類似的內容,也出現在前述《臺灣暴動感想(February th Incident— A Taiwanese Version)》第 頁中。 不過,若從外國人所見,除前述「激怒」與「過度反應」偶發因素外,

戰後中央社接收當時臺灣唯一新聞通訊社-日本同盟社的設備,於 年 月 日成立中央 社臺灣分社,由葉明勳負責。(見葉明勳,《光復以來的臺灣報業》(無出版資料,初刊 於台北中央日報( . . )),p. 。)除此之外,並無其他新聞通訊社之資料。推論臺 灣通訊社很可能是長官公署假託之新聞通訊社。 見黃存厚輯,《二二八事變始末記》(台中,國防部新聞局台中掃蕩週報社, 年 月), pp. - 。(本書收藏於台北二二八紀念館) 在同報 日標題「臺灣暴動目擊談,為首暴徒均系遣歸台省浪人,襲擊公共機關,搗毀商 店住戶」中,除強調外省人受攻擊外,更說「台省當局之設施乃有利於台人,據稱:「自 本國至臺灣經商者大都虧本」云」。如前述,《申報》偏向陳儀,這些文字顯然又是為陳 儀顛倒是非的報導。 在 月 日《新民晚報》連載杜家明的「台變十日」中指出,外省人之間流傳種種殘酷殺 人的恐怖事情。關於這些消息來源,他提到:「用電話於各方面探詢消息,所謂各方 面是包括長官公署,警備司令部和其他機關裡的熟人。得到的回答全是(種種殘酷殺 人)……」。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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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沒有官方所謂的日本人與共產黨等組織因素,而且民眾的「暴動」仍在 某種「自制」中。在第八則中,引述紐西蘭籍UNRRA財政員路易士(Louise Tomsett:筆者譯) 月 日當日的經歷,說明了民眾的「自制」。該文亦記載 於他的「臺灣事件」(The Taiwan Incident)中。他提到: 專賣局前有激動的民眾希望外國人拍照存證,以告訴美國政府這是一 場「革命」(THE Revolution)而非單純的「暴動」(rioting mob);民眾 甚至自動讓出陽台讓他可以更詳細觀察情況發展。我看到當民眾衝入辦公 室,將家具、香煙等丟到接上燒毀。混亂中,針對這些情況,我認為在事 件初期的發展,還是控制在某種程度的責任下。 當我們回到辦公室後,看到群眾聚集對街的另一棟政府部門。接下來 數小時,我看到民眾非常憤怒的痛毆幾名外省官員,民眾所持的武器僅只 有棍棒石頭而已。最後,他們抓住一輛政府公務車,把它推到路上放火燒 掉。這輛車搭載很多人,因撞上公共電話亭,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不 久,即聽到長官公署傳來開槍的聲音。 上文指出,「暴動」仍在「某種控制」下,民眾為非武裝,只用棍棒與 拳頭,根本沒有官方所謂「持刀隨意殺人」之事件發生。反而是政府並未約 束軍警濫用火力, UNRRA官員更指控政府使用國際禁用之「達姆彈(dum dums)」鎮壓一般民眾,連醫院也無法倖免。 陳儀政府的軍事鎮壓,實遠遠 超過民眾暴動的殘暴。 最後是第十二則至第十七則是有關 月 日的事,主要大意是陳儀企圖調派 其他地方的軍隊至台北執行戒嚴,但遭到台籍公務員與警察消極的抵抗,是以 無法順利達成。在此情況下,他不得已只好廣播同意前天,包括「賠償被殺害 者的家族、懲處專賣局警察、不追究參與事件民眾之責任,以及撤回巡邏鎮暴 憲兵」等民眾的要求。但事實上,陳儀並未遵守自己的承諾,軍警依然隨意開 槍,被捕民眾仍未釋放。最明顯之例是第十七則提到,鐵路局警察槍殺學生、 軍隊向民眾開槍,以及外省籍鐵路局官員逃到美國領事館避難等事件。這些事 情在《Formosa Betrayed》中也有詳細說明, 但《行政院報告》中卻未提及此 事。這件事反映出陳儀政府企圖全面鎮壓之陰謀,這與底下之新聞報導有關, 是以兩者合併論述。

見筆者主編之《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在台活動資料集Collected Documents of the United Nations Relief and Rehabilitation Administration in Taiwan》(台北,台北二二八紀念館, 00 )(底下簡稱《UNRRA資料集》),pp. 。 美國機密檔案 A.00/ - Ctl.l0 。 至三月三日為止之事件發生原因,可參考美國機密檔 案 A.00/ - No. 之No. 。 《Formosa Betrayed》,pp. 0- 。 154


三、英文報紙有關二二八事件的報導 1.國民黨政府的鎮壓準備 0

雖然陳儀政府宣布停止戒嚴,但民眾則認為他正等待援軍的到來。陳儀何 時決定鎮壓,對此學者戴國煇在其《愛憎 》中曲筆回護陳儀,說「要求派 兵鎮壓」乃是「他對整個局勢失去控制」,為陳儀脫罪。 而《行政院報告》 也持類似看法,認為公署應付亂局分兩階段,一是分化、滲透,以求化解危機 於無形;二是未收預期效果時,以武力鎮壓。但若從新聞報導的研究中可以發 現,事實上並沒有分化與武力鎮壓「兩階段」之分,而是兩者同時進行。在中 國報紙誇大報導「外省人死亡人數」與「民眾攻擊領事館」中,反映出國民黨 政府一開始即積極準備武力鎮壓。英文報紙正足以證明中國報紙報導的不實。 為便於了解英文報紙對二二八事件的報導,先將 、 月的報導做成附錄 二,作為底下引用的根據。這些英文報紙的消息來源主要有兩點,一是根據中 國報紙報,二是獨家採訪或外國人見證。關於中國報紙二二八事件報導的重 點,筆者已另文討論, 不再贅述。但英文報紙與中國報紙間仍存在許多相異 之處,值得繼續探討。 現存有關二二八事件最早的英文剪報,是《New York Times》 月 日的兩 則報導。第一則題為「Rebellion Spread in Formosa, Chinese Beaten by Mobs in South」,這是聯合通訊社(U.P.)根據來自上海消息報導,大意為「臺灣各地 發生都發生了民眾反抗政府的事件,中國人遭臺灣人毆打,臺灣人只針對中國 人而非外國人,中文報紙說有 000到 000人被殺,美國領事館的圍牆甚至被子 彈擊中,以及事件發生原因與陳儀政府的對應等」。 第二則題為「Formosa Rebellion Is Quieted by Chinese Governor's Promises」,引述中央社報導說: 「在行政長官陳儀承諾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臺灣人與外省人衝突起因後,臺 灣情況雖趨向正常,但仍有緊張狀態。臺灣人希望廢除專賣制度、解散警備總 部、行政官署登用台人,且須佔機構職位半數以上。中文報紙說有 000到 000 人被殺。另外事件當時,有許多人至美國領事館與新聞服務處或UNRRA等處 避難」。 在這兩則英文剪報中提到有「 000到 000人被殺」的報導,都註明是根據

0 美國機密檔案 .00/ - Ctl. 。 見戴國煇、葉芸芸著,《愛憎 》(遠流出版社,台北, ),頁 。 見前揭《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pp. 0 - 0 。 見前揭筆者論文〈中國報紙有關二二八事件報導之研究——以南京上海為例〉。 台北二二八紀念館館藏編號GK-0 0-000 -0 。(底下簡稱館藏編號) 館藏編號GK-0 0-000 -0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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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報紙」。而實際上這是「外省人」死亡人數。早在 月 日上海《新民晚 報》即以頭版頭條標題「台北民眾騷動,死傷約三四千人」報導事件中外省人 死傷慘重,翌日中國其他主要報紙也紛紛做相同報導。包括 月 日《文匯報》 與《東南日報》的報導,以及 月 日《中央日報》、《大公報》、《申報》與 《國民日報》引述該項報導後,更正死傷人數為「四百餘人」。《新民晚報》 與其他報紙都註明消息是出自「合眾社電」。 然而,當時外國通訊社發出的電文,都必須先經由國民黨營的中央社。而 且外國通訊社在台並無分社,消息都是中央社提供,外國記者親到臺灣採訪是 在鎮壓之後。若說此「死傷三四千人」之消息來自合眾社,相當可疑。因為之 後中國各報之後的報導中,在引述「合眾社三日上海訊」時,卻又說合眾社此 一「死傷人數」是根據上海的「中國報紙」報導,這與前述說消息源自「合眾 社」之說相矛盾。在 月 日的英文剪報中則是引述中文報紙的報導,間接證明 「死傷三四千人」是中國報紙散佈出來的假消息。 或許「三到四千人被殺」過於誇張, 月 日後國民黨系的報紙如《中央日 報》、《申報》、《蘇州明報》等,紛紛刊出更正報導為「死亡四百餘人」, 這也是故意誇大事實。從上一節外國人見證中,根本看不出有「死亡四百餘 人」的情況發生,更遑論有「三到四千人被殺」。若根據監察院的事件調查報 告,包括鎮壓前後,各地外省人的死亡總數不過 人, 就算根據警備總部的 統計,也不過 人。 這些人,並不全然是遭受攻擊而死, 也有鎮壓期間被 軍隊誤殺者。 可以說「三到四千人被殺」是國民黨政府刻意外省人的死亡人 數,以作為對外宣傳材料。 除了散布誇大死亡人數的假消息外,陳儀政府同時也捏造不實的攻擊外籍 人士之情事。在上述 月 日《新民晚報》頭版頭條中報導「多人到美國領事館 避難」。其次 月 日《文匯報》與《東南日報》亦有報導。在 月 日《中央日 報》則作修正報導。上述 月 日英文剪報中提到「美國領事館的圍牆被子彈擊 中」及「多人到美國領事館避難」,即是根據中國報紙的報導。

《大溪檔案》第七九號,第二三零頁至第二四一頁。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編 印 《 臺 灣 省 「 二 二 八 」 事 變 記 事 》 ( 臺 灣 省 警 備 總 司 令 部 , ),p. 。(本資料收藏於台北二二八紀念館) 紐西蘭籍的UNRRA財政官員路易士(Louise Tomsett:筆者譯),在他的「臺灣事件」 (The Taiwan Incident)文中,詳細記述 月 日當日他的親眼看到的事件中,某公務車撞 上公共電話亭,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傷。該車後被民眾燒毀。(見《UNRRA資料集》), pp. 。) 《大溪檔案》第六七號,第一九四頁,「陳儀呈蔣主席真電」記載:「(前略)(四)查 自二二八事件發生起至二十五日國軍一部到達之期間內,全省陷於混亂,奸宄暴徒,仇殺 狙擊,無法防止。無論外省人及本省人,在此期間內傷亡失蹤事件,迄尚無確報。拠台北 衛生院收埋不知姓名知道途遺屍,計有四七人,可以概見」。 156


在《新生報》 月 日二版標題「馬尼剌與大阪電臺歪曲事實捏造消息處理 委員會鄭重闢謠」的報導中,說明其中消息由來,原文如下。 …三日晚零時,馬尼拉電臺用英語廣播謂:臺灣人民,一日包圍美國 駐臺領事館,並組織軍隊,使用機關槍,反抗中央等情云。(處理委員會 認為)殊屬故意歪曲事實,混肴視聽,特派委員於昨日上午十時,在台北 廣播電臺,鄭重播送謂:本省民眾,除要求政治之改進面外,別無任何目 的,希親愛之外省同胞,及國際人士,切勿誤會云。 「攻擊領事館」消息,是透過馬尼拉電臺英語廣播以及中文報紙散佈開 來,英文報紙的報導即是根據於此。 雖然此一新聞不若「死亡人數」報導聳動,但在葛超智《被出賣的臺灣》 (“Formosa Betrayed”)中,特別設了一節「臺灣人進攻美國領事館」說明 其中真相原委。大要是:「( 月 日)陳儀政府出動軍用卡車,以機關槍、來 福槍等,裝填達姆彈,打死抗議民眾,以驅散民眾後。由於鐵路局緊臨美國領 事館,不久抗議民眾轉而攻擊鐵路局。其中 名鐵路局員工為求避難,翻牆逃 入領事館中。這時,民眾向他們投擲石頭,其中一個擊中了領事館圍牆。館內 台籍員工回報說,外面的臺灣人雖仍警戒中,但表示無意使領事館捲入,同時 也對石頭丟入圍牆之事,感到抱歉。領事館立即電請長官公署處理,但六小時 過後,公署才派車來把人接走。為何拖延這麼久時間公署才處理呢,葛超智指 出,原來這段時間公署正忙著透過電台對外廣播,臺灣人正攻擊美國駐台北的 領事館,而美國人卻在長官公署的保護下安然無事。這是一種很高竿的宣傳伎 0 倆,企圖使國際報紙在此事件中對臺灣人做出最不利的報導」。 在美國大使館給國務院的報告中,也明白指出: 外部報導是扭曲了領事館的處境與一般狀況。馬尼拉廣播引用可疑的南 京美國大使館發言人,說領事館被攻擊,被臺灣人闖入且接受外省人軍隊的保 護。實際上,這只是三月一日害怕的外省人爬進牆內時,一塊石頭跟著丟進牆 內而已。最初臺灣政府在接到要求接走這些避難外省人的通知後,超過八個鐘 頭仍未派人處理。直到領事館揚言說這些人以危及領事館安全,若再拖延不處 理,將請美國軍隊前來保護領事館,當局才派車來接走這些人。 上述引文指出美國領事館出面闢謠,並對於這種「遭到包圍或攻擊」之不 實報導深感困擾。 有關「包圍」或「攻擊」領事館之報導,最初並未出現在臺灣報紙報導

0 《Formosa Betrayed》chapter XII “Formosan Attack the American Consulate” ,pp. - 。 美國機密檔案 .00/ - Ctl. ,p. - 。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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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而是先出現在上海與馬尼拉等地,臺灣報紙才引述報導。中央社在馬尼 拉與東京都設有分社, 顯然的這些消息來源是中央社提供。但為何作如是消 息傳佈呢,如同葛超智所指出,這是陳儀政府刻意散佈「臺灣人民攻擊外國 人與駐台機構,企圖使國際報紙在此事件中對臺灣人做出最不利的報導」。 《New York Times》的報導即是其中一例。美國大使館更特地派遣參贊鐸(F. G. Daw)上校來台了解臺灣實情與關心美國僑民的安全, 可見這些假消息在 中國引起的恐慌。 為了增加這些不實報導的真實性,陳儀在給中央的報告上同樣也,同時也 捏造外國人士遭民眾攻擊之事,以聳動事件的嚴重性。在「陳儀呈蔣主席三月 六日函」中指出: 外縣市亦有少數暴徒煽惑民眾以響應台北事件……。同時與台北同樣 發生毆傷毆死外籍人員情事。 陳儀在報告中特別指出,台北及各縣市都發生「毆傷毆死」外籍人士之 事,但實際上並沒有發生這些事情。是以,之後「劉雨卿呈蔣主席三月九日報 告」的附件「台北市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就改為: 暴徒分股搜摳外省同胞,不論軍民老幼婦孺,被侮辱毆傷及擊死者, 為數甚眾。外籍商店,亦加搗毀。 從其中「毆傷毆死外籍人員」,悄悄改為「外籍商店,亦加搗毀」。 對照外國人的見證,更反映出「毆傷毆死外籍人員」是陳儀刻意的捏造。 如前述紐西蘭籍路易士描述 月 日他在專賣局前所見,民眾對外國人特意讓 出好位置,希望能拍照存證,以告訴美國政府這非單純的「暴動」。 另外, UNRRA工業部門紐西蘭籍的薛禮同(A. J. Shackleton),在他給總部的「高雄經 歷報告」與其著作《Formosa Calling》第八、九章中,記載了他在高雄二二八 事件實際經歷。大要為:「他本來計畫在 月 日前往台北,但因二二八事件火 車停開之故,只好繼續留在高雄。 月 日星期一,所住的東南旅社,有暴動民 眾侵入,想找住宿的中國人報復,但看到他們時,誤以為是美國領事人員,而 給予特別禮遇。經過一夜騷亂不安後,隔日( 日)他們出門再回到旅館後,接到 市長的請託,希望能協助跟軍方談判「停火」(cease fire)條件」。薛禮同也遇

冷若水主編,《中央社六十年》(台北,中央社, ),p. 。 見 年 月 日《東南日報》 版;《大公報》 版;《徐報》版 等報報導。 《大溪檔案》第七號,第五五頁。 《大溪檔案》第二零號,第九二頁。 《UNRRA資料集》,pp. 。 《Formosa Calling》第八章(收於館藏編號A-GK-00 -000 -0 資料),pp. - 。薛禮同 給UNRRA的〈高雄經歷報告〉(〈Experience in Takao during recent Disturbances〉(收於 158


到憤怒的民眾,但卻是受到禮遇。 美國大使館給國務院的報告也指出:「領事館分析,因為臺灣政府忌妒美 國人在臺灣人心中有甚高聲望,是以目前可能遭到的危險,並非來自臺灣人, 而是來自不經意或不友善的政府軍人」。在上述英文資料中,外國人對臺灣民 眾充滿同情,並無絲毫外籍人士遭「毆打」,更不用說「毆死」的記錄。可見 陳儀捏造「外國人遭受攻擊」之說居心叵測。 透過這些「包圍駐臺領館」與「濫殺外省人」的不實報導,陳儀最主要的 目即是加深臺灣人在「反抗中央」、「暴亂叛國」之印象,以加重二二八事件 的恐怖與嚴重性,製造輿論氣氛用以請求中央出兵鎮壓。這些做法,也確實給 陳儀帶來期待的結果。在「于右任呈蔣主席四月二十四日呈」之附件「監察使 楊亮功何漢文的事件調查報告」中開頭即指出: 案奉 鈞座寅支電開:「報載台北人民發生紛擾,死傷三、四千人,事態 嚴重,盼迅速復台查辦,並隨時據報」等由。亮功當遵於三月七日偕調查 0 員……馳赴台北。 鈞座指蔣介石,寅支電是 月 日電報之意。這些聳動不實的報導,與陳儀 捏造事實的同時影響下,使蔣介石認為事態嚴重,他不只決定派監察使調查, 甚至於不理會美國大使的勸告,仍決定出兵鎮壓之決定性影響。 從陳儀散佈捏造消息的日期可知,其實早在 月 日時他就希望中央出兵 鎮壓。如後述,他曾對《The China Weekly Review》)主編鮑威爾(John W. Powell)說,當初如果有足夠的武力,他不至於讓事情演變如此。透露出他一 開始即希望鎮壓的想法。之後他成立處理委員會,不過是虛與委蛇應付而已。 認為他對於情勢「無法控制」才要求鎮壓,實是一種誤解。

2.英文報紙有關國民黨鎮壓的報導 月 日起,國民黨政府展開全台大鎮壓。對此報導中國報紙主要可分成國 民黨系與非國民黨系兩類。在國民黨系報紙報導中,並不提鎮壓屠殺的實情, 而是著重報導捏造的民眾攻擊事件與三十二條要求,以及白崇禧的宣慰行動。

《UNRRA資料集》), pp. - 。 美國機密檔案 .00/ - Ctl. ,p. 。 見筆者論文,「脫殖民地乎—UNRRA資料所見的臺灣戰後善後重建問題」(收於《UNRRA 資料集》),pp. 0- 。 0 《大溪檔案》第七九號,第二一七頁。 筆者,〈葛超智(George H. Kerr)、託管論與二二八事件之關係〉(國史館學術集刊 , 00 )第五節〈國民政府對託管論的反應〉,pp.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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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事件發生原因解釋是「日寇爪牙蠱惑」,以及「共黨份子推波助瀾」。但非 國民黨系報紙,特別是《文匯報》,除了說國民黨政府的貪污腐敗才是事件原 因外,更大幅報導國民黨殘酷報復性的鎮壓,與迫害新聞自由的實況。但除這 兩種立場外,外國英文報紙不僅可以作為兩者間的客觀對照,同時也有不同於 這兩者間的獨特報導,值得說明。 最初,英文報紙因為多引述中央社或中文報紙報導之故,是以在內容上 多與國民黨系報紙類似。雖然如此,因為外國報紙並無特定立場之故,往往 也會出現國民黨系報紙所刻意隱匿的事實。例如, 月 0日臺灣人旅滬請願團 召開記者會,會中提出甚多內容,控訴國民黨軍屠殺人民,也是其中之一。 國民黨系報紙雖報導記者會消息,但對於「屠殺」卻避而不談。只有左傾的 《文匯報》刊出「(政府軍)恣意槍殺平民,流血極劇,蔓延全島,死傷已 逾數千人」。美國報紙如序號 《The New York Times》與序號 《San Franciso Chronicle》的剪報,都明確報導了「臺灣人團體指控軍隊在臺灣屠殺三至四千 人」的消息。 之後臺灣人旅滬團體,仍不斷請願並召開記者會,控訴國民黨軍隊在臺灣 的暴行。對於之後的記者會,國民黨系報紙僅輕描淡寫帶過,對控訴內容更幾 乎避而不談。但左傾的《文匯報》連續在 月 、 、 、 日等日,都有詳 盡的報導。在 日更報導臺灣人請願團請求白崇禧停止報復政策。之間,雖無 外國英文剪報可佐證其中實況,但 月 日序號 的英文剪報,即報導了「臺 灣人向白崇禧請願,希望停止對台的報復政策,以及在 事件鎮壓期間估計 有 萬名臺灣人被殺、丟到海裡或失蹤」,這應該是根據臺灣人請願團的消 息。雖然《文匯報》在報導請願團的控訴,內容上較為豐富與深入,但英文報 紙往往從傷亡的數字中,提供直接與具體的鎮壓之殘忍恐怖印象。 其次,外國報紙也有中文報紙所無的消息來源,即是外國人的親身見證。 在 月 日序號 的《The New York Times》,由Tillman Durdin執筆詳細報導 月 日以後政府鎮壓的殘暴與整肅臺灣人精英,指出「到 月 日為止,至少有 , 00人在街頭遭到射殺或處死」,其消息來源即是「外國人見證」。透過外國 人揭露自己親身經歷的二二八事件,不僅突破了國民黨政府鎮壓新聞的封鎖, 也引發了美國新聞界的關注。 最初國民黨政府極力封鎖相關鎮壓新聞, 月 日中宣部長彭學沛在記 者會中特別以臺灣未靖為由,婉拒外國記者至臺灣採訪。 雖然中文報紙都

見前揭筆者論文〈中國報紙有關二二八事件報導之研究——以南京上海為例〉,pp. - 。 標題「台胞請願團抵京,招待記者報告慘案原因,認為陳儀應負全部責任」,《文匯報》 年 月 日 版。 標題「United Nations Mandate For Taiwan Urged In Letter of Taiwan League」《China Press》 160


刊載彭學沛記者會的內容,但不希望外國記者採訪,僅出現在英文《China Press》中,顯然這是特別說給外國記者聽。這雖拖延了一時,最後仍無法拒 絕美國媒體的採訪。 月 日,時代幸福雜誌社首席記者兼駐華辦事處主任葛 維廉、紐約前鋒論壇報記者藍德,及上海密勒氏評論報(《The China Weekly Review》)主編鮑威爾等人更親自抵台採訪二二八事件真相,而於 日離台。 或許是害怕外國媒體報導鎮壓真相,國民黨政府特別在 日搶先由所屬報 紙發布臺灣南部防衛司令部的「綏靖」結果,然後 日白崇禧再廣播說明事件 原因、暴動遠因及經過情形與中央治台方針。 這些內容,即如序號 資料所 顯示, 事件中超過 000名外省官員或其家屬被殺或受傷,二二八事件發生 原因是日本遺毒以及共產黨煽動的結果,強調事件本質是叛亂,以及中央政府 的改革處理措施等。透過這些宣傳,給予輿論先入為主之印象。 然而,美國記者實際採訪結果並非如此,在三大媒體的採訪結果中,目 前可查到的是刊載在《The China Weekly Review》鮑威爾執筆的兩篇文章。第 一篇是 月 日出刊,標題「An Exclusive Account of Taiwan's Blood Bath-As Detailed by Eyewitnesses」。這篇「臺灣血腥大屠殺」文中,特別以副標題「複 數見證人詳述」來突顯內容的信憑性與消息來源。其主要內容有鎮壓期間國民 黨政府屠殺 000人、有更多人遭逮捕與處決、事件爆發初期情形、陳儀使用達 姆彈鎮壓、處理委員會的要求、 月 日鎮壓後的詳細情況、學生被殺的情形、 事件原因在於政治腐敗、經濟的倒退、人民對政府的憤怒與不滿、最後是臺灣 人渴望聯合國託管臺灣等。 在描述完鎮壓後,鮑威爾特別說明這些「大屠殺」的消息由來,是他訪問 十位當時在台北與其他縣市外國人的結果。他指出,鎮壓後,友善的臺灣人不 敢再跟外國人接近,因為很多與外國人來往的人,都因而被逮捕與消失。臺灣 人被威嚇,也為自身安全不敢接受訪問,甚至於有些外國人也曾經被威脅過。 雖然如此,他還是成功的搜集到相關消息。 他描述幾個具體殘暴的實例,包括台北與基隆有二十名學生,他們被割下 雙耳與鼻子後,再用刺刀刺死。每天都有被殺死丟到河裏或海中的屍體,漂浮 到岸邊。他個人在 月 日即親眼看到三具漂浮的屍體。一位外國人看到憲兵 用刺刀刺殺一位騎腳踏車的男孩,只因為他沒有立即停下來。另位在台北的外

年 月 日。(參考序號六資料) 年 月 日《臺灣新生報》 版指出他們是星期五即 月 日抵台, 月 日《東南日 報》 版;《中央日報》 版等說他們是 日離台。不過 年 月 日這一期的《China Weekly Review》頁 中,鮑威爾說他在臺灣採訪九天。若以 日離台逆算抵台時間,應 該 日才是。 見 年 月 日《文匯報》 版;《東南日報》 版;《中央日報》 版;《大公報》 版; 《徐報》 版;《申報》 版等報導。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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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看到,軍隊在挨家搜索時,恣意的朝開門的人開槍,共有五戶遭殃。有更 多的外國人看到軍隊卡車載著機關槍,在隨到之處任意射殺市民與人群。 國民黨軍人在白晝搶劫,晚上則大肆逮捕,這些事在鮑威爾到臺灣之後依 舊繼續著。有關軍人搶劫、刑求與殺人之事,在台北多到數不盡。一位從高雄 來的外國人,他看到上千的臺灣人,雙手被鐵絲反綁,深絞至肌肉中,然後被 拖到監獄中。也看到軍人朝窗戶外開槍,當問及為何開槍時,軍人回答說遭到 共產黨攻擊,但他實際看到的,卻是一位女孩被擊倒在地。 鮑威爾就二二八事件訪問陳儀,但陳儀卻回答說,這不過是壞因素引起的 地方小事件,微不足道。當初如果他有足夠的武力,不至於讓事情演變如此。 他也歸責於共產黨,在接收後釋放出來的,以及來自大陸的共產黨,是造成事 件的主因。然而,鮑威爾訪問外國人時,每個人都說臺灣並無任何共產黨活動 的跡象,更不相信有共產黨,如果有的話,那定是潛藏在來自大陸的軍隊,或 陳儀的外省官員。唯一例外是謝雪紅,但外國人均認為與其說他是共產黨,還 不如說是「愛台人士」。是以,無論就個人觀察或採訪結果,鮑威爾結論說, 政治上的腐敗、經濟上的剝削以及各方面嚴重退步,才是發生二二八事件最主 要的原因。 上述鮑威爾引用的外國人見證,事實上也出現在前述《UNRRA資料集》 中。例如,屠殺人數 000人、使用達姆彈、有關高雄的情形等, 即前述彭德 華、薛禮同等UNRRA官員的記錄。由此可知,鮑威爾訪問過的外國人,包括 彭德華、薛禮同等,分布在臺灣各地協助復興重建的UNRRA官員, 其報導是 有相當的信憑性。然而,UNRRA官員的見證記錄,當時並未出版,這些被國 民黨政府所湮滅殘酷鎮壓的一面,還是靠著他們向新聞界披露,才引起美國媒 體的注意。 鮑威爾的專文,更進一步引起美國媒體的報導,幾乎同時《The New York Times》在 月 日刊出由Tillman Durdin執筆標題「Formosa Killings Are Put at 0000 - Foreigners Say the Chinese Slaughtered Demostrators Without Provocation (被殺害的臺灣人達 萬人,外國人指出中國軍隊未經警告就屠殺示威人 士)」報導。主要大意為:「外國人指出二二八事件與日本及共產黨無關, 並目擊中國軍隊屠殺手無寸鐵的民眾,估計達 萬人,包括屏東、高雄等地民 眾,遭士兵以機關槍與來福槍當街掃射,街上多是屍體,婦女遭鎮壓軍人強 暴。社會菁英被處決,數千人被捕。還有其他外國人所目睹的處決慘狀。以及 臺灣人尋求聯合國託管或美國保護」。

《UNRRA資料集》序號 至 。另外見前述筆者論文,〈二二八事件相關英日文資料介紹 與問題研究〉。GK-0 0-000 -0 。(底下簡稱館藏編號) UNRRA第一批人員撤離的時間在 年 月 日。(見《善後救濟總署臺灣分署月報》第 十五期,p. ) 162


消息來源除了UNRRA官員的見證之外, 也特別指出包括英美外交官的 0 見證。 英國外交官記錄內容,可參考前揭黃富三〈二二八事件的臺灣:英國 人之〈如是我見〉〉論文。美國外交官見證,最主要即是葛超智的報告。葛 超智從二二八事件發生,至他離開臺灣為止,都有詳盡的報告呈大使館。 其中最重要的是編號 .00/ - CS/A, No. ,標題為「Transmission of Memorandum on Taiwan」的文件。 這是葛超智至南京大使館後報告二二八事 件的詳情,其報告由司徒雷登(John Leighton Stuart)大使翻譯成中文,並面交蔣 介石。該資料英文有 頁與中文翻譯 頁,加上標題前文一頁,共 頁。在這 之中他具體深入描述「鎮壓與恐怖主義」的情形。 Tillman Durdin又在 月 0日繼續執筆有關二二八事件的報導。他以標題 「Formosans' Plea for Red Aid Seen—Harsh Repression of Revolt is Expect to Increase Efforts to Escape Rule by China(預期臺灣人將尋求赤色協助—在殘酷鎮 壓後臺灣人將更致力逃離中國統治)」,文中再敘述外國人見證的政府軍鎮壓 過程中的掠奪與殘暴行為,並認為臺灣雖無共黨的活動,但此後臺灣人可能尋 求共黨協助反對國民黨政府。另外,臺灣人也開始尋求聯合國託管臺灣。並指 出,臺灣位處日、菲間重要戰略地位,若共黨勢力進入此地,將影響美國之利 益。此外,也以近半的內容介紹前述鮑威爾的專文。Tillman Durdin在這篇專 文中,特別提到臺灣人可能的認同轉向與美國的利害關係,很顯然的他企圖喚 起美國政府對臺灣鎮壓的關注。而同樣的內容,也再次刊登在 月 日《San Fransico Chronicle》上。 此外, 月 日《Los Angeles Times》以「標題 000 Die in Blood CKS標 題( 千人死於蔣介石的血腥鎮壓)」,《San Fransico Chronicle》則以「標題 Atrocities Reported—Chiang Armies Kill Formosans U. S. Editor Says(政府暴行報 導-蔣的軍隊屠殺臺灣人民)」專門介紹鮑威爾報導蔣軍隊殘暴的鎮壓,主要 內容有屠殺臺灣人超過 000人,數千人押監,並特別指出這是「難以想像的政 府暴行」,並解釋一年半來中國政府對臺灣人民剝削壓榨的統治,才是發生 二二八事件最主要原因。 前述「血腥大屠殺」刊出後次週,在 月 日鮑威爾又以標題「 Good Government, Common Sense Needed In Administering Taiwan(治理臺灣需要好 的政府與常識)」再次報導與評論二二八事件。他除了補充有關 事件發生 至鎮壓結束間,每日的重要事實發展外,並指出政府的腐敗無能、裙帶關係

見前述筆者論文,〈二二八事件相關英日文資料介紹與問題研究〉。 0 英國記錄方面,可參考前接黃富三之〈二二八事件的臺灣:英國人之〈如是我見〉〉。 相關討論見筆者,〈葛超智先生(George H. Kerr)託管臺灣論之思想與影響〉(《歷史、 地理與變遷學術研討會論文集》(嘉義,嘉義大學, 00 ),p. - )。 見美國機密檔案 .00/ - CS/A, No.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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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potism)、剝削結構、專賣與貿易局制度導致臺灣整體嚴重後退,才是事 變的主因,但政府卻歸咎於日本因素,另外也提到鎮壓後臺灣人轉而尋求聯合 國託管。是以他結論說,唯有好的政府與「常識」才能改變這一切。 鮑威爾的文章刊出後,立即又被引述報導。 月 日《San Fransico Chronicle》以標題「How Violence in Formosa Was Halted(臺灣的暴亂是如何平 息下來)」報導鮑威爾的文章,但這篇報導主要集中在該文的前半段,有關鎮 壓的過程。重點為事變當初政府保證絕不會派軍隊到臺灣,但 月 日後政府軍 隊登陸基隆,開始大肆鎮壓,至少 000人被殺。 這些報導最主要的影響是引起美國政界與社會的關切。參議員玻爾 (Joseph H. Ball)獲悉國民黨軍屠殺超過五千臺灣人後, 月 日具函要求助理 國務卿艾奇遜(Acheson)應該向中國表示強烈抗議。 月 日艾奇遜回函參 議員玻爾說,雖然美國沒有立場正式抗議,但已透過駐華大使在許多場合中表 示嚴重關切,要求蔣介石注意,並改善臺灣問題。 對國民黨政府而言,當然這是嚴重損及統治顏面之事。最初在 月 日中 宣部長彭學沛,被記者問及對鮑威爾專文「臺灣浴血」中提及五千人被殺一事 有何看法時,他拒不置評,僅稱「可向白部長獲得詳細情報」。 在鮑威爾第 二篇文章刊出後,白崇禧也不得不在 月 日召開記者會否認。當記者問,陳儀 對台人有否報復行動,他答,「報復」兩字不妥,政府對人民決不能有「報 復」。記者再問,報載國軍在台有暴行之事確否,他答,絕對不確。 白崇禧 對於中外報紙大幅報導的「政府暴行」,徹底否認到底。 但不久 月 日《The North China Daily News》(《字林西報》)以標題 「Taiwanese Deplore " Massacre (臺灣人譴責大屠殺事件)」,報導 名臺灣各團 體代表,譴責國民黨政府屠殺超過一萬人,以及政府組成小組,逮捕與殺害臺 灣人;並指出白崇禧調查結果說共黨人士與日本地下組織是事件主因,並非事 實。再次戳破白崇禧的公然謊言。 另外,在鮑威爾第二篇文章中提到鎮壓後實施新聞檢查,對此《東南日 報》報導白崇禧的回答是「戒嚴時曾行之」,但《申報》的報導卻是「本人此

美國機密檔案 A.00/ - ,No. ,p. 。玻爾以《Minneapolis Morning Tribune》報導, 要求艾奇遜向中國表示抗議。《Minneapolis Morning Tribune》的報導,實際上即是引述鮑 威爾的專文。 美國機密檔案 A.00/ - 。 標題「白部長昨返京談台署將改省府,陳儀呈請辭職說已證實」《東南日報》 年 月 日 版。 標題「白部長對記者談台署改組政府,主席返京後即可決定」《東南日報》 年 月 日 版,及同日《The New York Times》剪報。 164


次赴台,並未下令封閉報館,平生從未如此」,否認有此事。 但實際上,在 月 日警總即以「思想反動、言論荒謬、詆毀政府、煽動暴亂」之理由,查封 各家報社。 舉例而言,屬於國民黨系的《重建日報》,因為在 月 日刊出「 月 日臺灣省民眾代表大會致蔣主席電」全文, 而被封閉,負責人蘇泰楷遭到 0 查辦。 實際上,新聞圖書郵電的檢查一直到 月 日,魏道明到任的翌日才解 除。 可見對於新聞檢查,國民黨系報紙也說謊。 雖然 月 日,三中全會已通過撤查陳儀,但國民黨內部對於撤查陳儀仍 有兩派意見,白崇禧也企圖協助洗脫陳儀在事變中的責任。 在 月中以前,蔣 介石尚未決定對於陳儀是否去職。但或許迫於內外的輿論壓力,最後蔣介石才 在 月 日決定陳儀去職,然而這之前依舊是放任陳儀對台人的報復。 此後,無論中文或英文報紙,報導的重心轉而在魏道明與接下來的變革, 臺灣也臨另一個新的局面,二二八事件逐漸從媒體的焦點中消退。

3.臺灣人追求聯合國託管的報導 除上述有關鎮壓報導的差異外,對於二二八事件爆發的原因,外國報紙 均認為是在於政治上貪污腐敗與無能,但國民黨系報紙卻捏造日本人與共產黨 煽動等不實的指控。然而,對於實際上發生的「臺灣人追求聯合國託管」之事 實,無論是否為國民黨系報紙,卻異口同聲的貶抑、甚或不承認其存在。

臺灣人向美國提出託管請願,有正式記錄最早的日期是在 月 日。 然 而,葛超智在其書中, 文章中, 乃至《葛超智先生相關書信集》中, 都說 在 月中臺灣人已提出託管請願,卻完全未提到 月初的請願。對照美國機密檔

標題「今後治理臺灣方針,白部長提六項建議,陳儀日內離台晉京述職」《申報》 年 月 日 版。 前揭《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pp. - 。 《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暨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十週年紀念特展專輯》,p. 。 0 《大溪檔案》第八二號,第二六九、二七零頁。 《大溪檔案》第八六號,第二七五頁。 年 月 0日《文匯報》 版。 見美國機密檔案 .00/ - ,內容為「Following is Taipei’s , March :……Consul has today received petition addressed to General Marshall containing signature in behalf of 0 persons stating in conclusion ‘shortest way of reformation of provincial Government (of Taiwan) is wholly to depend upon United Nations joint administration in Formosa and cut political and economic concern with China proper for years until Formosa becomes independent」。 George H. Kerr, 《Formosa Betrayed》(London, by Eyre & Spottiswoode, ),chartXI, p 0。 館藏編號GK-0 0-00 -0 標題「Behind the Formosa Incident –Why U.S. prestige Declind」。 筆者編,《葛超智先生文集Collected Papers by George H. Kerr》上(台北市二二八紀念館出 版,台北, 000),p. 0 。在該資料補充附記中,葛超智標附記時間為「 . . 」,但 從前後文看,應該是「 」之誤記。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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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案與《書信集》之請願書,其內容幾乎一致。由此可知,這兩件事應該是同一 件事,但為何有兩個時間點,卻是令人費解。若以正式記錄為準,那麼只能說 葛超智記錯了時間吧。 但似乎不久,託管請願之事立即被公諸於世。 月 日台北二二八事件處理 委員會李萬居的報告記載: 據上海美國合眾社對此次發生之事件,故意造謠消息謂:本省人民發 生暴動,要求國際託治,意欲獨立。此次事件之動機,全然是政治不良, 要求改善此次政治。希望同胞認清此種目標,免致引起中央及國際人士之 誤會。 李萬居認為這是「造謠」,亦即他想表達「託管請願」與二二八事件處理 委員會無關。但顯然他看到報紙報導,才知道「請願」一事。 然而所謂「合眾社的臺灣人請願消息」,究竟從何而來,在桂永清 月 日呈國民政府報告「八、轉達臺灣一部士紳意見」中提到:「台胞決無獨立思 想,前中央日報所載台人有獨立企圖,完全無稽」, 由此可見,似乎《中央 日報》曾報導過。另外,黃朝琴 月 日的報告亦指出:「外傳託治及獨立,並 非事實。擁護中央,熱誠如故」,他應該也是根據外界報導才如是說。 但筆 者查閱這期間主要中文報紙,卻未查到刊載此事。 筆者查到最早刊登託管請願的中文報紙是 月 日的《東南日報》,在一 版以標題「有人喪心病狂,竟要求託管臺灣」報導,其主要大意是: (合眾社十一日香港電)「臺灣民主同盟」頃致函聯合國,要求將臺灣 作為聯合國之託管地,並指出反國民黨份子已被拘禁在集中營內,該地殆 0 已成為「魔島」。 由上述報導可知,這是合眾社 日發新聞稿, 日上海晚報刊出, 日 《東南日報》再刊出。但這項消息來自香港,時間與地點都與前述美國機密檔 案記載 月 日之台北請願有所不同。而同一報導中,也指出香港左傾的「中國 民主同盟」,出面否認與「臺灣民主同盟」有任何關聯。 之後在 月 日左傾的《文匯報》再刊出「臺灣醜事,美報竟主張託管」, 這是引述聯合社華盛頓電訊,認為華盛頓郵報主張託管臺灣。如後述,在外國 報紙大幅報導臺灣人請求託管的壓力下,是以 月 日《中央日報》特地刊出 由丘念台撰文說「臺灣人決不願離開祖國」,用以否定臺灣人希望或主張「國 際託管」的事實。 見林德龍輯註,《二二八官方機密史料》(自立晚報,台北, ),頁 。 見《大溪檔案》第四號,頁 。 見《大溪檔案》第八號,頁 。 0 序號 《China Press》 月 日標題「United Nations Mandate For Taiwan Urged In Letter of Taiwan League」之報導,略同於引述之《東南日報》。 166


然而英文媒體對於海外臺灣人團體的「託管」主張卻是給予正面報導。在 月 日《The China Weekly Review》中,刊出作者L.E.F,應是中國人編輯執 筆的「The Formosa Crisis(臺灣人的危機)」,文中即已提到「事件引發臺灣人 追求獨立,但此事牽動此區域的國際利益」。是以他主張臺灣應歸屬中國,但 應提早在臺灣實施「憲政」,以解消人民之不滿。 在前述鮑威爾「臺灣浴血」的專文中,特別在結論指出:「在歷經 個月 中國腐敗無能的統治後,臺灣人已經受夠了,他們現在尋求聯合國託管,如果 這若失敗,未來將陷入不斷對中國起義抗暴的歷史循環中」。他在第二篇「治 理臺灣需要好的政府與常識」中,另以和緩的語氣指出,「臺灣人現正尋求聯 合國託管,希望最後能獨立。但大部分臺灣人並不相信他們可以達成此一目 標。如果臺灣必須隸屬於亞洲列強,「日本」毋寧是他們的第一選擇」。是以 鮑威爾結論說,唯有好的政府與「常識」才能改變這一切。 如前述 月 0日Tillman Durdin在《New York Times》專文中指出,「預期 臺灣人將尋求共黨協助反對國民黨統治,……,臺灣人也開始尋求聯合國託 管,並認為中國不能再宣稱擁有臺灣的歷史主權。臺灣位處日、菲間重要戰 略地位,如果共黨影響力進入臺灣,則將影響美國之利益」。他以託管等問 題,企圖喚起美國政府對臺灣的關注。在 月 日《San Fransico Chronicle》也 有同樣的持論。另外,在《The China Weekly Review》轉載《The Washington Post》(華盛頓郵報)主張「在未來和平會議中,應考慮將臺灣交聯合國討 論,或撤銷中國對台統治的主張」。 這即是前述《文匯報》刊出「華盛頓郵 報主張託管臺灣」之由來。

這些報導雖與葛超智以及台人流亡精英進行的「託管」運動有關, 但它 也的確對海外臺灣人帶來影響。在 月 日、 日、 月 日等這幾期的《The China Weekly Review》中,都有讀者投書,表達希望聯合國託管臺灣。(參考 附錄三)他們的聲音並無法出現在中文媒體中,僅能靠外國媒體才能宣傳自己 的主張或表露內心的期望。 最後一張有關二二八事件的剪報為標題「Behind the Formosa Incident – Why U.S. prestige Declind(臺灣事件內幕-為何美國聲望下降)」。這是葛超智 離開臺灣後,投書報紙說明二二八事件的內幕,以及分析鎮壓後美國聲望下降 的原因。剪報中沒有日期,但內文提到至 年期間的事,推斷這應該是 年以後的文章。其中他提到「 年 月,由臺灣人精英,包括商人、律師、 (報社?)編輯與學者,向美國提出請願,希望美國立即介入(intervens)國民 黨政府在台的腐政。…鎮壓後有一萬人被殺,之後有人投靠共產黨,但逃到香 見 年 月 日《The China Weekly Review》,p. 0。 見 年 月 日出刊的《The China Weekly Review》,p. 。 見前引用筆者,〈葛超智先生(George H. Kerr)託管臺灣論之思想與影響〉與〈葛超智 (George H. Kerr)、託管論與二二八事件之關係〉之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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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或日本者,繼續向美國或聯合國請求託管臺灣」,接著他在描述 年蔣政 府敗退的惡政後,認為臺灣未來仍有可能被共產黨的中國併吞。是以,葛超智 主張,應給予臺灣人公平與自由的公民投票(plebiscite)機會,以建立非共的 臺灣人政府。或許這是外國報紙最後一次有關託管與二二八事件的報導吧。

四、結論 二二八事件一開始,如外國人所觀察,它還是在某種程度責任的控制下。 但在公署反應過度開槍下,才爆發成全台性的攻擊外省人事件。然而,之所以 會再發展成為大鎮壓的慘案,實與國民黨系報紙報導的「三十二條要求」無 關,如前述,卻是陳儀政府一開始用心深刻製造鎮壓藉口的結果。透過捏造的 外省人死傷人數,以及外國人士與領事館遭到攻擊等事情,使南京政府感到事 態嚴重而派兵鎮壓。當中國軍隊來到臺灣之後,宛如征服敵國般對平民百姓進 行報復性無區別的劫掠與虐殺。這除了是在當局的默許之外,同時也是受到中 國報紙煽動性報導的影響。 這是何以外國報紙有五千至一萬人遭到屠殺報導 之由來。 另外,國民黨政府為掩飾貪污、腐敗與無能的政治責任,以及轉移鎮壓 中濫殺無辜的殘酷印象,以日本因素與共產黨煽動之莫須有罪名,作為發生 二二八事件的公式解釋,以及「叛亂」的罪證。然而矛盾的是,真正與反對中 國統治有關之「臺灣託管」主張,國民黨政府反而極力想掩飾與抹銷其存在。 結果導致的是,被國民黨政府逮捕與處決的人,多是在毫無審判「定罪」下永 久「失蹤」,或是以誣陷的罪名罹罪。反而事後真正與「獨立」有關如「辜振 甫台獨案」卻是輕判了事。 二二八事件導致臺灣人與國際社會懷疑國民黨政 府統治臺灣的合法性,懼其影響擴大,這才是蔣介石政府真正恐懼之處。 國民黨政府透過歪曲事件真相的方式,以達到自己辯護之目的。在往後 的歷史中,在國民黨「指鹿為馬」的宣傳與共犯結構的影響下,時至今日對 二二八事件的探討,甚至於仍被貼上「挑撥族群議題」的標籤,甚至於仍有 人相信事件中外省人死傷比臺灣人慘烈。如果不是保存了這些珍貴的外國人見 證,二二八事件的許多重要問題即無法突顯出來,同時也無法考證官方資料背 後所隱藏的問題。

見標題「臺灣的動亂」《文匯報》 年 月 日 版,文中報導:「……九號、十號兩天 便一變而為本省民眾的恐怖世界了。當局大肆捕人,大捉那些領導者。有些軍隊在上海開 發時,是聽到了臺灣的外省人已被殺死多少,甚或是殺完了這些消息的,因此更鼓足『殺 心』來放槍,很有點『格殺勿論』,征服異邦的神氣。因此善良的本省老百姓,自然有很 多無辜遭害的。十一號起,在當局明令禁止軍隊任意放槍,不得藉故檢查侮辱良民,或乘 機姦淫擄掠指示中,我們也不難窺知九,十兩日中,他們的天下是多麼的『自由』。…」 筆者,〈「終戰」到「光復」期間臺灣政治與社會變化〉(國史館學術集刊 , 00 ), pp. - 。 168


附錄一:胡佛研究所(The Hoover Institution of Stanford University)藏葛超智 (George H. Kerr)資料有關二二八事件外國人見聞記錄 . 當(取締私煙而殺人)消息透過流氓傳播開來後,民眾憤怒的情緒被激起,約 九點時民眾組成了一個遊行隊伍,朝專賣總局前進,準備遞交嚴懲肇事警察 與賠償受害者之要求。 . 攜帶旗幟和平前進的遊行隊伍,在向專賣總局抗議的路上,加進了另一個抗 議的隊伍,壯大了聲勢。當經過市中心區菸酒專賣局的倉庫,看見幾位專賣 警察正在毀壞一些小販的攤位,沒收他們的私菸,並驅離他們。遊行群眾因 而更加激怒,於是衝向專賣警察毆打他們,直到有一人被打死,其他人則嚴 重受傷近乎死亡。 . 不久後憲兵(Military Police)趕到,將兩具屍體搬上卡車後撤退。在一些流 氓針對政府手段進行煽動性演說後,遊行群眾更加激動,並開始湧進專賣局 倉庫,將裡面的貨物從窗戶丟出來,然後在街上焚毀。專賣局建築物裡的外 省人職員,因而感到恐慌並企圖逃跑。然而,這反而更刺激群眾,抓住他們 痛加毆打。 . 另外,當第一個遊行隊伍來到專賣總局,因為裡面的官員拒絕承認這些代 表,是以他們並無法遞交呈情書。於是他們決定繼續轉往附近的長官公署, 向陳儀長官提出呈情。這些無武裝的群眾,當前排的人剛抵達長官公署前豎 有蔣介石銅像的道路圓環時,好幾個人,近乎兩隊的憲兵,以步槍與機關槍 直接朝民眾開火。 . 三位外國人因為其他工作的關係,剛好在附近,是以幾分鐘後,他們就趕到 現場察看。他們看到地上躺四個臺灣人的屍體。一個應是男孩,有兩個臺灣 人倒在馬路上,另一個人則倒掛在圓環環繞銅像的欄杆上,可以看出他的臉 部被步槍狠狠搥打。 . 當外國人開著兩輛吉普車抵達後,群眾感到驚訝。當時一片死寂,雙方都沒 有進一步的行動,群眾靜止著,士兵也安靜的站在長官公署前的草地上,官 員則靠在公署建築物陽台上。當其中一輛外國人吉普車停下來要掉頭時,群 眾靠了過來。然後有人用口吃的英語說話,因為軍隊不允許任何群眾靠近將 屍體搬走,請求吉普車能將那被打死的屍體運走。吉普車上的外國人接受了 這個請求,提出假如找到人力車肯協助運走屍體。群眾中一位拖人力車的人 立刻志願,然後這外國人即下車走到廣場,企圖檢查屍體以及將屍體搬上人 力車。這時兩位士兵將步槍板機上膛對著這外國人,於是外國人高舉雙手安 靜的站著,直到一位官員從公署裡面走出來。這時外國人慢慢的走向官員, 表示他想將屍體從馬路上移走。官員同意這一要求,並下令警備隊讓他移走 屍體。人力車立即被拖了過來,幾位民眾也過來幫忙。兩具屍體被搬上載 走,另兩具則在沒有士兵阻擾下,由臺灣人自行引導載走。這時當外國人離 開時,臺灣人紛紛表示深深的感謝並響起巨大的掌聲。 . 就在運走屍體之時,群眾又逐漸開始眾聲喧嘩,不久後發展成城市裡一種普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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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的潛流。這並不是一般商場或交通的鬧聲,而是一種普遍性的震撼與憤 怒。當消息從前述參與長官公署前抗議的群眾中傳開來後,整個城市慢慢的 被煽動起來,並加入那批見證專賣局倉庫前事件群眾的感受中。對於所發生 的事與和平抗議卻產生流血結果,臺灣人感到相當震驚與困惑,他們的想法 只是轉而逐漸強烈為自己報仇的意欲,報復在長官公署前執行殘暴行為的那 些人。並且陳儀政府的剝削、貪污腐敗、裙帶政治、差別歧視以及中國人來 了之後造成臺灣一般政治社會與經濟近乎毀滅的狀態,在這些觀感的激化 下,當下這種感覺又進一步強化並達到最高點。在流血事件發生後,憤怒的 臺灣人變的近似歇斯底里,將他們的忿怒轉向引進這些腐敗制度的外省人。 在下午時,如有外省人被發現並被抓到,就會被痛毆與羞辱,其中若有因而 抵抗將更刺激到群眾,無疑的將被毆致重傷甚或致死。 . 當暴動初開始時,在城市各處的確有臺灣人闖入一些外省官員與住所,並將 其家具、衣服、金錢以及其他財產焚毀的實例。但卻沒有發生臺灣人搶劫外 省人財產之事,甚至於再大量的現鈔都完全被焚毀殆盡。在臺灣人焚燬專 賣局貨物時,有人企圖趁機偷拿幾盒香煙,但被發現後反而慘遭群眾修理一 頓。唐瑟(Tomsett)小姐與另一位聯合國救濟總署官員(UNRRA)均看到 此事,並在報告中提到「那人被強迫跪下來向群眾道歉,然後被打跑」。無 論是實質財產、建築物或房子,都被毀壞。當此情況下問及這些現象時,一 位臺灣人回答說,「為什麼要燒毀這些房子,那曾經屬於我們嗎」。 . 在稍晚的下午,整個城市宣佈了戒嚴令,雖然好幾次憲兵驅散火車站附近的 群眾,然而卻無意圖真正的強化與實行。 0. 來自基隆的報導說,在長官公署前朝民眾開槍不久後,整個事件即傳遍基 隆。這個港口城市距台北首府約 0英哩,在 日下午類似暴動也展開來。 . 在 月 日第一天暴動中,並無明顯活躍的領導者。但顯然在群眾中、甚至 於暴動參與者的結集中,有士紳發揮其影響力。這也出現在類似事情中, 當群眾攻擊專賣局倉庫時,允許個人加入抗議行列與燒毀存放的貨物,但 卻禁止掠奪。或許如此,在靠近長官公署的部隊,並沒有朝另一支維持和 平行進的抗議隊伍開槍,他們也是抗議前一晚發生取締私煙與槍殺路人的 事件,當時尚未預期會發展成「暴動」的結局。這些實例顯示出,很可能 最初之時,尚未有後續發展延伸的包括政治與經濟改革之要求。

3月1日 .在前一日( 月 日)的午後,陳儀已知道無法強化台北的戒嚴令,因為可 調用的軍隊人數不夠,以及政府內部缺乏協同執行的意願,於是他傳令給 南部的軍隊,要求立即前來台北強化警備工作。然而在電信局工作的臺灣 人,無論在南方或其他地方機警的臺灣人,故意遺漏掉不傳這個消息,而 在新竹一群臺灣人則拆掉一段主幹線鐵路。命令雖要求部隊在 月 日中午 到達,但因前述之故無法開拔依時抵達,許多軍人還被臺灣人勸阻,不要 拿起武器對付民眾,以及自動回到新竹郊區的營地。 170


. 陳儀長官宣布,他將在 月 日午後 點時向台北市民發表關於事件之廣播。 但這項廣播卻不斷延遲,因為他希望在宣布實施戒嚴的同時,來自南方的 軍隊也能夠及時抵達,以使他能依賴政府武裝力量強化並嚴格控制城市裡 的狀況。然而,軍隊並未趕到,最後在 點時陳儀才廣播說,「前一天民眾 的要求,包括賠償被殺害者的家族、懲處專賣局警察、不追究參與事件民 眾之責任,以及撤回巡邏鎮暴憲兵等,政府將立即實行」。在廣播宣佈的 同時,鐵路局的憲兵正在朝民眾開槍。 . 第二天( 月 日),雖然大部分機構都未上班,大部分外省人也都躲起來,但 找出外省人並加以毆打的行動繼續著。因此,一般民眾的感覺,整個台北 與基隆的一般活動都暫停,交通服務也停頓下來。 . 在早上,所有台北的臺灣人警察,以及不久後其他地方的臺灣人警察,寧 辭掉工作,也不願意拿起武器或參與針對臺灣人的鎮壓。 . 當天台北與基隆發生事件的消息即傳到桃園、新竹和台中等地。在這些地 方也都爆發類似的衝突,外省人被毆打,或讓出他們的地方給臺灣人,有 些趕快回家躲起來不敢出來。在台中,因為襲擊地方軍火庫獲得部分武器 之故,發生了好幾天臺灣人與軍隊的正面衝突。最後,該城市軍隊對臺灣 人的壓制,都被擊退。 . 在中午過後不久,二十幾位住在鄰近城市但在台北就學的臺灣人學生,進 入靠近美國領事館的鐵路局大樓,要求開一般火車戴他們回家。但有兩個 學生當場被殺,其餘的則被該建築物的鐵路警察帶走。當這些學生在好一 段時間內仍未出現時,於是一些群眾開始在外聚集。不久後一隊鎮壓軍隊 抵達,群眾讓出一條路,並讓他們在建築物的階梯上架設好機關槍。然後 事情發生了,軍隊向群眾開火,估計約 人被殺死,上百人受傷。在這同 時約有十幾個外省籍鐵路局人員從該建築物後門跑出來,穿過道路,爬過 美國領事館的圍牆要求庇護。臺灣人追了過來,但並沒有闖入領事館的意 圖,其中的發言人說他們知道這是(闖入)違反國際慣例。在美國領事館 不斷向當局要求之下,最後那些中國人才被公署派來的士兵領走。 . 從鎮壓軍隊到來至UNRRA官員陸續離開臺灣的這兩週期間,事件不斷的發 生,透過收集 位當時在台外國人的經歷,其中 位於暴動與鎮壓當時在南 臺灣,也包括臺灣人與中國人的見證,對祖國軍隊所採取的鎮壓手段,他 們也同外國人一樣感到相當震撼。估計發生在基隆、台北、台中、高雄、 屏東、以及臺灣其他各地城市的鎮壓,因為軍隊殘暴手段而直接死亡的民 眾人數,超過五千人。無論外國人、臺灣人或中國人社群都有報告說,從 政府血腥鎮壓的那一刻開始,逮捕、失蹤以及槍殺或拷打等事情就不斷發 生,雖然之後頻率上漸有減緩,也無初開始無分別的任意殺人抓人,但仍 然以政治理由持續進行中。在 月 日下午國民黨政府軍隊鎮壓開始後,在 前述狀況下因而直接或間接死亡的臺灣人總數將近一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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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藏英文報紙有關二二八事件記載之資料表 序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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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與內容大要

作者

標題Rebellion Spread in Formosa, Chinese Beaten by Mobs in South【反抗運動蔓延臺灣各地,在南部中國人被毆打】根據 上海中文報紙報導,臺灣各地發生反抗事件,中國人被臺灣人 毆打,臺灣人只針對中國人而非外國人。台北中央社報導,在 陳儀承諾組成調查委員會以平息紛亂。根據上海中文報紙報導 有三到四千人被殺。以及許多人至美國領事館。 標題Formosa Rebellion Is Quieted by Chinese Governor’s Promises 【臺灣民變因行政長官陳儀的承諾而平息】根據台 北中央社報導,在陳儀承諾組成調查委員會,調查臺灣人與外 省人衝突原因後,臺灣情況漸趨正常,但有些地方仍處於緊張 狀態。臺灣人希望廢除專賣制度、解散警備部隊、讓臺灣人進 入行政長官公署,且人數達一半以上。另外根據上海中文報紙 報導,事件衝突中有三、四千人被殺,以及許多人至美國領事 館。 標題Continued Unrest Reported in Taiwan【臺灣持續不安】根 據南京中文報紙報導,臺灣持續不安,有兩縣被民眾控制。事 件中約有 00人在衝突中被殺,但臺灣人反政府行為是被動。 省黨部主委李翼中至南京報告事件。

標題Formosan Rebels Set Up Assembly - Martial Law Again Ordered by Chinese Governor – Chiang Blames Communists【臺 灣人組處委會,中國政府再度戒嚴】根據上海中文報紙報導, 臺灣人組處委會制訂政治改革。中央社指出這是準備組成自治 Henry R. 政府。中國政府派軍隊至臺灣鎮壓並再度實施戒嚴,軍隊控制 Lieberman 各要地,並掃蕩非法組織。臺灣人團體要求懲處陳儀,並指控 軍隊在臺灣屠殺三至四千人。政府指控事件的發生,背後有共 產黨與受日本教育者在煽動。 標題 Martial Law in Formosa ; Massacre of 000 Charged 【臺灣 實施戒嚴, 000人遭屠殺】根據南京報導,中國政府派兵至臺 灣鎮壓並實施戒嚴。臺灣人團體指控軍隊在臺灣屠殺三至四千 人。親政府報指說在追求自治的暴亂中有五百人被殺。蔣介石 遣責臺灣人戰爭中協助日本,他並派白崇禧等人到臺灣宣慰。 三十二條內容。 標題United Nations Mandate For Taiwan Urged In Letter of Taiwan League【臺灣民主聯盟請求聯合國託管】根據香港消 息,臺灣民主聯盟在國民黨政府鎮壓屠殺後,向聯合國請求託 管,並表示臺灣已成為惡魔之島,反國民黨人士被關入集中 營。南京報導,政府發言人彭學沛指出臺灣將進行政治改革, 並譴責事件中的臺灣人。不希望外國記者訪問臺灣。 標題Proclamation Issued by General Pai in Taiwan【白將軍在台 發表聲明】南京報導,白崇禧在臺灣發表聲明,五項事件善後 的處理原則,以及將對臺灣實施行政、經濟改革的具體措施。

報紙名稱

The New York Times*

The New York Times

China Press

The New York Times (0 )

San Franciso Chronicle

China Press

China Press

*編號GK-0 0-000 -0 中,註明出自 月 日的《New York Times》,與資料編號GK-0 0-000 -0 之出處與時間相同,內容類似但文字略有不同。同日報紙,不太可能一件事報導兩次,疑編號 GK-0 0-000 -0 可能是另一報紙,其出處之註記可能有誤。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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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Nanking Censures Formosa Governor - Party Committee Approves a Resolution Demanding His Dismissal from Office 【南 京當局譴責陳儀,三中全會會通過免職案】南京報導,國民黨 Tillman 三中全會通過罷免陳儀決議案。另外,臺灣各地焦與秩序已恢 Durdin 復。外國觀察者指出, 月 日政府展開無情的鎮壓,教師、學 生與代表遭到整肅,目前逮捕與處行仍積極進行中。到 月 日為止,至少有 , 00人在街頭遭到射殺或處死。 標題Taiwan Victims to Be Given Compensation 【在台受難者將 獲得補償】中央社報導,賠償外省籍公務員與其親屬,死亡者 每人 0萬元,傷者 萬元,以及補償其財產損失。旅北京臺灣 人發表聲明。南部警備司令部發表綏靖結果。

China Press

The New York Times (0 , )

China Daily Tribune

標題Taiwan Riot Victims to Be Compensated 【臺灣事件受難者 可獲賠償】台北報導,事件中公務員或其親屬死亡者可獲得政 府二十萬元的補償,受傷者依輕重程度可獲得 千至 萬元的賠 償,財產損失者,可獲得最高 萬元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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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0 Formosan Executed During Riots【 0名臺灣人遭處決】 南京報導 . 包括市長在內超過 0人嘉義市處委會成員,遭政府 處決; .警總逮捕 00人,其中 人被處決; .政府從南部民眾 手中收繳大量軍械: . 臺灣人請願團呼籲停止報復政策,控訴 估計有 萬名臺灣人在 事件期間被殺、丟到海裡或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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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0 Formosans Executed - Chinese Report 00 Others Held After Recent Rioting 【 0名臺灣人遭處決,另有 00人被捕】 根據南京各報報導,週一 0名臺灣人遭中國政府處決,另台南 警總逮捕 00名嫌疑犯,政府先前說鎮壓期間有 00名臺灣人傷 亡,但臺灣人團體指出有 ,000至 ,000人遭屠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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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標題Reforms for Taiwan 【臺灣的改革】論事件的善後與 改革,第一應先革除陳儀,其次應確實實行與信守改革的承 諾,給予臺灣人較多的政治與經濟自由,並廢除政府專賣制 度,以建立新臺灣與新中國。

標題Taiwanese Leaders Send Protest to Gen. Pai on Formosa Executions【臺灣菁英向白崇禧抗議臺灣大屠殺】南京消息, 臺灣人團體,針對陳儀軍隊報復性殺害超過 萬名臺灣人之 事,向白崇禧提出抗議,說與 事件處理委員會成員與反對 陳儀的民主人士均被視為共黨份子,因而被射殺或拘捕,而且 恐怖主義正在臺灣蔓延中。 標題Taiwan Seen As Bright Spot in Far Eastern Food Picture by Koenig【柯尼格認為臺灣是遠東糧食的供應地】華盛頓消息, 美國農業專家Nathan Koening認為臺灣是遠東糧食的供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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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Press

Ch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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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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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Atrocities Reported【政府暴行報導-蔣的軍隊屠殺臺灣人 民】介紹John W. Powell有關事件中蔣軍隊的殘暴鎮壓專文。 大要為蔣介石屠殺臺灣人,保守估計有 000人,數千人人押 監,他指出這是「難以想像的暴行」。他認為因為中國政府對 臺灣人民剝削壓榨,才發生二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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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ormosans’ Plea for Red Aid Seen—Harsh Repression of Revolt is Expect to Increase Efforts to Escape Rule by China【預 期臺灣人將尋求赤色協助—在殘酷鎮壓後臺灣人將更致力逃離 中國統治】在國民黨政府血腥鎮壓臺灣 事件後,外國人見 證了政府軍的掠奪與殘暴行為,並認為臺灣雖無共黨活動, Tillman 但此後臺灣人可能尋求共黨協助反對國民黨政府。而中國尚非 Durdin 有正式條約以統治臺灣,臺灣人也開始尋求聯合國託管臺灣。 臺灣位處日、菲間重要戰略地位,關係美國利益。另外,有關 John W. Powell專文的介紹,與白崇禧發表 000名外省官員遭 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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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Gen. Pai Orders Relaxation of Taiwan Rule 【白崇禧緩和臺灣軍事戒嚴】白崇禧緩和陳儀政府的戒嚴,命 令軍事機關未依法不得拘捕人民,因 事件被捕的民眾應儘 速審判,學生應回校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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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ormosa Killings Are Put at 0000 - Foreigners Say the Chinese Slaughtered Demostrators Without Provocation【被殺害 的臺灣人達 萬人,外國人指出中國軍隊未經警告就屠殺示威 運動人士】大意為:外國人指出二二八事件發生原因與日本及 Tillman 共產黨無關,並目擊中國軍隊屠殺手無寸鐵的民眾,估計達 Durdin 萬人,包括屏東、高雄等地民眾,遭士兵以機關槍與來福槍當 街掃射,街上多是屍體,亦有婦女遭軍人強暴。臺灣菁英被處 決,數千人被捕。還有其他外國人所目睹的處決慘狀。以及臺 灣人尋求聯合國託管或美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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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000 Officials Killed, Wounded in Taiwan【 千名外省官員 被殺或受傷】台北中央社報導,白崇禧事件調查報告,指出在 事件中超過 000名的外省官員或其家屬被殺或受傷,並指 出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是日本遺毒以及共產黨煽動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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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An Exclusive Account of Taiwan’s Blood Bath【臺灣的血 腥大屠殺】主編John W. Powell蒐集當時外國人見證的二二八 事件及依據親身調查結果,專文記述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始末與 John W. 過程。主要內容有鎮壓期間國民黨政府屠殺 000人、陳儀使用 Powell 達姆彈鎮壓、台北鎮壓的情況、學生被殺的情況、事件根源於 腐敗、臺灣經濟衰敗的情況、人民對政府的憤怒與不滿、以及 人民渴望託管等。

標題Result of Misrule by Chinese :Formosa May Turn to Communism【事件肇因於中國官員的腐敗-臺灣人可能因而 倒向共產主義】在國民黨政府血腥鎮壓臺灣 事件後,外國 Tillman 人見證了政府軍的掠奪與殘暴行為,並認為臺灣雖無共黨活 Durdin 動,但此後臺灣人可能尋求共黨協助反對國民黨政府。而中國 尚非有正式條約以統治臺灣,臺灣人也開始尋求聯合國託管臺 灣。臺灣位處日、菲間重要戰略地位,關係美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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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hina Weekly Review

The New York Times ( , )

The New York Times (有三份)

San Franciso Chronicle

San Fransico Chron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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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Gen. Chen Yi’s Recall Is Again Asked 【再度要求召回陳 儀】國民黨中常會通過召回陳儀案,但蔣介石遲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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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solution Passed ,Action Being Taken ,Reds to be Punished 【通過罷免陳儀案、白崇禧前赴臺灣、共產黨必須受懲】 . Chang Kuo- China Daily Tribune 國民黨中常會通過罷免陳儀,但蔣介石尚未決定; . 白崇禧 sin 赴台宣慰大要; . 白崇禧的五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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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General Pai Chung-hi’s Broadcasts from Taiwan on Cause of Recent Riots 【白崇禧廣播說明臺灣事件的原因】白崇禧在 月 日台北廣播的全文翻譯。大要為, 事件中超過 000名 的外省官員或其家屬被殺或受傷,並指出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 因是日本遺毒以及共產黨煽動的結果,最後強調臺灣人對祖國 的忠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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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General Pai to Suggest New Deal for Taiwan【白崇禧建議對 台採行新政】白崇禧建議改革新政,改為省政府,增加政府台 人職位,進行縣市長選舉,未依法不得拘捕人民,被捕的民眾 應儘速審判,學生應回校等,並強調事件已漸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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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General Pai to Report on Taiwan Finding 【白崇禧報告事件 調查結果】 月 日白崇禧報告赴臺灣調查 事件的結果。同 時,監察使楊亮功等人仍在臺灣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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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Chen Yi Resigns from Taiwan Post【陳儀免職】雖然臺灣 人強烈要求陳儀下臺,但陳儀的免職案被蔣介石擱置,因為蔣 介石想等白崇禧報告後,並想保住陳儀面子及政府聲望等政治 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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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000 Die in Blood CKS標題【 千人死於蔣介石的血腥鎮 壓】介紹John W. Powell有關事件中蔣軍隊的殘暴鎮壓專文。 大要為蔣介石屠殺臺灣人,保守估計有 000人,數千人押監, 他指出這是「難以想像的暴行」。他認為因為中國政府對臺灣 人民剝削壓榨,才發生二二八事件。

標題 Good Government, Common Sense Needed In Administering Taiwan “【治理臺灣需要好的政府與常識】主編Powell 就其 在臺灣觀察,並訪問見證 事件的外籍人士與中國人,再一 John W. 次補充有關 事件鎮壓前後的發展經過。指出政府的無能、 Powell 剝削與腐敗,才是事變的主因,但政府卻歸咎於日本。並指出 臺灣人尋求聯合國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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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 Angeles Times

China Press

China Daily Tribune

China Press

China Weekl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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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標題Taiwanese Deplore “ Massacre “【臺灣人譴責大屠殺事 件】 名臺灣團體各代表譴責國民黨政府屠殺臺灣人超過一萬 人,而政府組成小組,逮捕與殺害臺灣人,並指出白崇禧調查 結果說,共黨人士與日本地下組織是事件主因,這並非事實。

The North China Daily News

標題Dr. T. M. Wei Named to Taiwan Post 【任命魏道明為臺灣 省政府主席】報導蔣介石接受陳儀免職案,同時,任命魏道明 為臺灣省政府主席。附魏道明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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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Taiwanese Here Send Petition 【臺灣人呈上陳請書】六個 臺灣團體向魏道明提出,要求釋放因事件被捕的臺灣人,並要 求嚴懲陳儀政府的官員,以及提出行政改革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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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Dr. Wei Tao-ming Determind to Make Taiwan Model Province;Delefates Submit Suggestions【魏道明決心將臺灣建設 為模範,臺灣人上陳請書】新任臺灣省政府主席魏道明表示, 決心將臺灣建設為模範省,廳處長將增加任用臺灣人。另外, 臺灣人上陳請書,六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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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New Taiwan Governor 【新任臺灣省政府主席】分析新任 省主希魏道明所面臨的課題,並期待能確實進行政治改革,以 彌平傷痕。

無日期

The New York Ti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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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Formosan Reform Urged on Nanking【臺灣迫切需要改革- 白崇熙的事件調查】南京報導:白崇禧指出陳儀去留由蔣介石 決定,調查結果則說中國軍隊在嚴格的指揮下,並沒有在臺灣 犯下任何暴行,事件當中合計外省人與臺灣人,只有 , 0人 的傷亡,其中有 0人是軍人。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是受 日本教育的臺灣人憎惡外省人,以及經濟衰敗所致,而專賣制 度也是引發經濟問題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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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 Fransico Chron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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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How Violence in Formosa Was Halted【臺灣的暴亂是如何 平息下來】報導John W. Powell二二八事件鎮壓過程之專文, 大意為 . 事變當時是由群眾維持和平、政府保證絕不會派軍隊 到臺灣; . 但 月 日後政府軍隊登陸基隆開始大肆鎮壓,至 少 000名臺灣人被殺。

標題Behind the Formosa Incident –Why U.S. prestige Declind【臺 灣事件內幕-為何美國聲望下降】葛超智離開臺灣之後,於報 George H. 上投書,說明二二八事件過程,以及分析鎮壓後美國聲望下降 Kerr 的原因。

China Press

The starBulletin

因為上述為剪報資料,無法註明版面出處。另外,所登錄的日期,主要是根據剪報者的註記。重複 七件。 176


附錄三:《The China Weekly Review》有關二二八事件的報導 標題

作者

時間

摘要

Rioting In Taiwan【臺灣 暴動】

March ,

以斯巴達統治奴隸方式,比喻中國對臺灣的奴役。當臺灣 人看清中國政府的假面時,會一再的起義。說明事件發生 的因在於政府的腐敗、無能與剝削,並預測中國政府將會 採行軍事鎮壓。

THE SHIBUYA CASE 【澀谷事件審判】

March ,

有關澀谷事件的審判內容與判決結果。

An UNRRA Reply【來自 某UNRRA人員的回應】

一位任職於國家鐵路局第一工程處的代理執行長,回應前 March 期有關UNRRA失敗的文章,指出不只有美國有優良的技術 , 師可以操作各種機械,中國近年來也積極培育人才及規劃 交通建設以提升中國的競爭力。

C. P. Gihon.

Reforms For Taiwan【論 臺灣的政治改革】

二二八事件後論臺灣的改革,指出事件原因是人民對政府 腐敗的不滿引起。改革的重點,應革除陳儀以及相關的控 March 制政策,包括軍人統治、專賣制度、貿易控制等。並建立 , 言論自由,以及由台人治理臺灣等。否則人民將尋求獨 立。

The Cause And The Root 【暴動的原因】

March 美聯社報導,臺灣省黨部主委李翼中說:由於臺灣人民對 , 政府專賣政策的誤解,而發生二二八事件。

THE FORMOSAN CRISIS 【臺灣人的危機】

因為消息的封鎖,特意說明臺灣暴動事件的原因與過程, 認為這是政府剝削的結果。另外簡述臺灣人的政治要求。 March 並指出事件引發臺灣人追求獨立,牽動著此區域的國際 , 利益。主張臺灣應屬於中國,但應提早在臺灣實施「憲 政」,以解消人民之不滿。

L.E.F

Constitutional Rights Demanded In Taiwan; Rebellion Spreads【臺灣 要求憲法上的權利;反政 府行動持續蔓延】

March 綜合本週的新聞報導,以中央社新聞報導說明二二八事件 , 的發展過程,以及臺灣人團體記者會的內容。

TAIWAN【臺灣暴動】

March 摘要中央日報對事件的評論,指出這是人民對專賣制度的 , 不滿與警察查緝私煙對民眾開槍所致,並批評剛愎自用。

Misunderstanding?【誤解 嗎?】 Taiwan Uprising Spreads 【臺灣暴動蔓延】

CHENG PAOMING

March 讀者投書說,發生事件真正的原因是政府長期來的腐敗及 , 錯誤施政所致,應將腐敗官僚撤職以爭取人民的支持。 March 中央選舉委員會南京的會議因大陸地區的暴動而延期,臺 , 灣的暴動連帶影響了大陸南方反亂的蔓延。

主編John W. Powell蒐集當時外國人見證的二二八事件及 依據親身調查結果,專文記述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始末與過 T A I W A N ’ S B L O O D JOHN W. March 程。主要內容有鎮壓期間國民黨政府屠殺 000人、陳儀使 BATH【臺灣血腥鎮壓】 POWELL , 用達姆彈鎮壓、台北鎮壓的情況、學生被殺的情況、事件 根源於腐敗、臺灣精技衰敗的情況、人民對政甫的憤怒與 不滿、以及人民渴望託管等。 Soong, Chen Yi Defended 【蔣介石坦護宋子文與陳 儀】

綜合本周報導,主要有蔣介石在中常會坦護宋子文與陳 March 儀,認為他們任職期間相當盡職沒有貪污。以及報導國黨 , 政府在中國各地逮捕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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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Good Government, Common Sense Needed In JOHN W. April , Administering Taiwan【治 POWELL 理臺灣需要好的政府與常 識】

主編Powell 就其在臺灣觀察,並訪問見證 事件的外籍 人士與中國人,再一次補充有關 事件鎮壓前後的發展經 過。指出政府的無能、剝削與腐敗,才是事變的主因,但 政府卻歸咎於日本。並指出臺灣人尋求聯合國託管。

Taiwan Riot Clue【臺灣 暴動原因】

April , 綜合本周報導,白崇禧說臺灣暴動原因,在於受日本殖民 教育,以及共產黨的煽動。

“My Blood Boils…” S.W.H. 【我的血在沸騰】

April , 讀者投書說,看了【血腥鎮壓】後,相當激動。他認為國 民黨是野蠻民族、拍馬屁者、吸血者。

Blood Bath【血腥鎮壓】

April , 讀者投書說,國民黨血腥鎮壓人民是相當殘暴的行為。該 文揭露了國民黨剝削臺灣的真相。

P.S.Y.

Nanking “Should Act” 【南京當局應採取行動】

針對臺灣事件善後問題,為避免國際質疑中國統治臺灣能 力,社論指出南京當局應儘早採取召回陳儀與政治改革等 行動。

General Pai’s Denial 【白崇禧的否認】

April , 白崇禧否認政府在臺灣殘暴鎮壓的報導,並否認關閉和平 日報社。

FORMOSA

美國各大報有關臺灣鎮壓的社評。華盛頓郵報指出,在未 April , 來和平會議中,應考慮將臺灣交聯合國討論,或撤銷中國 對台統治。華盛頓星報指出蔣介石政府沒有資格統治臺 灣。舊金山時論報認為陳儀不只應下台,也應被治罪。

Butchers’ Paradise【屠 夫的天堂】

April , 讀者投書說,臺灣雖在鎮壓期間已成屠夫的天堂,但也不 能忘掉在事件初期殺死數千的外省人。

Mandate For Taiwan【託 管臺灣】

April , 讀者投書說,香港多數臺灣人期望託管,以及希望美國不 要再支持國民黨政學系。

TAIWAN

April , 綜合中國報紙報導, .勞工聯盟組織說臺灣暴動與共產黨 無關。 .和平日報呼籲不要聽信謠言。

Enemy Of People【人民 B.T. April , 讀者投書表達,大多數臺灣人希望聯合國託管臺灣,以及 敵人】 WONG. 美國不應該執持國民黨法西斯政權。 Chen Yi Fukien【陳儀在 福建】

T.H. KING.

April , 讀者投書,補充陳儀在福建進行的惡政,表達同情遭鎮壓 的臺灣人。

一位臺灣人讀者,表達國民黨是法西斯政權,陳儀即是執 Taiwan Terrorized【臺灣 April , K. DING. 行同樣的法西斯政策,希望聯合國不要支持國民黨政府, 的恐怖統治】 更希望在聯合國監督下,成立臺灣自治政府。 Taiwan’s New Deal【臺 灣新政策】 Taiwan Again 【再一次的 感想】

April , 政府終於在輿論的壓力下決定撤換陳儀,並公布臺灣新任 省主席魏道明。 P.S.Y.

May ,

讀者再次表達對 事件的看法,認為事件是在國民黨與陳 儀政府轄惡統治下造成的血腥結果。

Censorship In Taiwan 【臺 灣的新聞檢查】

魏道明上任後,依舊嚴格進行新聞檢查,連Review也遭檢 May 查。陳儀官員指出事件爆發時未嚴格進行新聞審查是最大 0, 失策。

Chen Yi’s Successor

臺灣人讀者投書,表達雖換上魏道明繼任,但仍然希望聯 May 合國託管臺灣。因為魏道明表面雖為前駐美大使,但實際 , 上是戴笠與藍衣社之情治系統,秘密警察恐怖統治的本質 依舊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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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台北二二八紀念館藏官方出版品提要 書名

出版日 期

作者或編 者

出版 單位

內容大要

備註

本書由行政長官公署新聞室主編,目的是要宣傳二二八 事件的本質是對外省人殘酷的暴動、是叛亂叛國的事 件。內容包含照片,有專賣局及外省人遭受攻擊的照片 及反對長官公署的各種標語,正文則紀錄自二月二十七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 臺灣暴動 日事件的爆發,而後逐日記載事件的進展,一直到三月 .0 公署新聞 公署新聞 事件紀實 八日出動軍隊鎮壓,三月十日白崇熙來台宣慰為止。第 室 室 三部分則是附件,包含信函,臺灣民主聯盟傳單,臺灣 省政治協會急告,臺灣省自治青年同盟綱領與傳單,臺 灣自治爭取聯盟傳單,其他單位發表之戰報與廣播譯稿 及傳單等。

臺灣事變 真相與內 .0 幕

二二八事 .0 變始末記

勁雨

化名勁雨的人,為了向中國大陸宣傳臺灣二二八事件是 對外省人殘酷的暴動、是叛亂叛國,是流氓,受日本遺 毒者善動的事件,而著作此書。內容分三部分,第一部 分談事件發生後,暴民攻擊專賣局與外省人,並進一步 上海建設 由叛亂組織發展成全省暴動,進行叛國之陰謀。第二部 書店 分談臺灣各地暴動的情形,詳細描繪各地外省人與政府 單位受到攻擊的情形。第三部分,亂後一般情形,則說 明民眾響應政府鎮壓措施,政府對臺灣民眾的寬大措 施,以及省政府得宜的處理,以及白崇熙蒞台的廣播。 並有三篇台人對二二事件感想的文章。

黃存厚

國防部新聞局為將二二八事件定位為不是台人政治不 滿,而是因為奸黨流氓和野心政治家所起,而這個野心 國防部新 乃是受日本帝國主義遺毒影響,認為臺灣人對不起陳 聞局台中 儀,而特別編輯事件發生期間的新聞報導,並加以註 掃蕩新聞 解。書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二二八事變始末記,第 社 二部分是淚語昨日事,愛國乎! 叛國乎! 臺灣二二八事 件,第三部分是緝煙事件十日記,等三篇文章,都是從 不同的角度記述逐日二二八事件的進展。

臺灣省 二二八事 變記事

本書為警備總司令部說明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以及 警備總司令部處理的經過。全書共分六章,第一章事變 臺灣省警 臺灣省警 原因,分遠因與近因兩部分。第二章事變前本省之軍事 備總司令 備總司令 概況,談軍力部署情形。第三章事變經過,談事件最初 影本 部 部 之發展。第四章暴亂罪行,談各地的重要暴動情形。第 五章綏靖經過,談鎮壓過程。第六章善後處理,主要談 武器的回收與傷亡情形。

臺灣事變 內幕記

本書是以較客觀立場探討臺灣的二二八事件。全書共分 七章,第一章事變的主因,談陳儀的統治失敗情形。第 二章事變的遠因,談臺灣與中國大陸的隔閡與差異。第 南京中國 三章事變的近因,談事件爆發前,臺灣人民生活的苦 影本 新聞社 狀。第四章事件爆發的經過,談各地的重要暴動情形。 第五章國軍開到臺灣之後,談綏靖經過,鎮壓過程。第 六章臺灣是變的尾聲,談善後處理,與傷亡情形。第七 章關於臺灣事變的責任,認為陳儀應負最大責任。

唐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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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臺灣 二二八事 變親歷記

本書是集合在臺灣各地外省人描述期在二二八事件期間 臺灣正義 臺灣正義 所親身經歷的情形,共有四十二篇。主要內容都是在描 影本 出版社 出版社 述如何遭遇到暴民,以及遭毆打情形。附有關於二二八 事件情形的照片插圖。

臺灣省 二二八暴 動事件報 告提要

本書是臺灣省二二八暴動事件報告的內容提要,推測是 行政長官公署所編撰。主要說明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 因、過程以及處理的經過。全書共分七章,第一章總 述,認為事件是奸黨叛徒所引起。第二章暴動的原因, 分遠因,歸因為奸黨叛徒、御用士紳、日本奴化教育與 不詳(推 不詳(推 戰後經濟問題等。近因歸因為經濟問題、特殊階級的懷 測是行政 測是行政 恨與不法份子的蠢動。第三章暴動經過,談事件最初之 長官公署 長官公署 發展與民眾要求,認為這是叛亂。第四章暴亂罪行,談 所編撰) 所編撰) 各地的重要暴動情形,以及提出託管請求。第五章談鎮 壓後官民傷亡情形。第六章表彰協助省縣政府處理事變 支出歷人員。第七章結論這是奸黨叛徒所引起。附錄為 蔣介石與陳儀的廣播與文告,各縣市暴亂情形表,暴亂 事件日誌,各機關損失表等。

臺灣省 二二八事 件之真相

專賣業務 特刊

本書是描述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處理的經 過。全書共分七章,第一章臺灣省光復史實之回顧,談 臺灣與中國之歷史關係。第二章臺灣省光復初期潛伏之 危機,論暴動的原因,為共黨的潛伏、流氓與失業者之 奸黨叛徒、日本奴化教育與御用士紳等排外省人運動之 興起。第三章臺灣省二二八事件之爆發,談事件之導火 影本 線、暴亂之發展、社會與民心之段亂。第四章事件之演 變,認為處理委員會是暴圖的政治陰謀,以及共匪幕後 的操縱。第五章政府對事件之處理,分為第一階段地方 政府之處理,以及第二階段中央政府之鎮壓。第六章事 件之結束與善後,談各界之致謝,損失情形綏靖計畫之 實施、省政改革與事件之檢討。

本件僅製作二二八事變特輯部分,其餘省略。特輯內容 是有關各地專賣局遭逢的二二八事變之日記,包括有本 臺灣省專 臺灣省專 局與各分局的災情調查報告,及菸草公司、酒業公司, 賣局業務 賣局業務 影本 相關公司與松山煙廠、台北煙廠、基隆、新竹、台中、 委員會 委員會 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花蓮各分局的事變日記。附 錄為成警總報告全文與傅學通等上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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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報紙處理〔二二八事件〕新聞之分析 ──以〔紐約時報〕為例 王景弘 摘要 本文分析〔紐約時報〕對〔二二八事件〕的新聞處理,包括消息來源、發 稿地、篇幅、訊息內容及取材角度,並與同一時期該報對中國內戰新聞的處理 作比較。 從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八日事件發生,到五月十八日報導新任省主席魏 道明宣佈解除戒嚴,〔紐約時報〕刊出事件相關新聞二十則,其中九則是合眾 社與美聯社電,九則是〔紐約時報〕專電,二十則新聞全部是從上海或南京發 稿。 〔紐約時報〕只用過兩次以兩欄題處理此項新聞,其他都是一欄題;排在 最前面的版次是第六頁,而且只有一次,那是報導外國目擊者估計事件有一萬 台灣人被殺。 〔紐約時報〕一九四七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有關中國內戰的報導, 刊出二十八則,其中二十一則為該報記者之專電,發稿地遍及南京、北京、上 海、延安及長春;以兩欄題處理者有三次,但編排上第一頁者有六次,其受注 意遠在〔二二八事件〕之上。 估計十萬人被殺害的〔二二八事件〕新聞,未受〔紐約時報〕更大重視, 主要有三個原因:第一,事件發生期間沒有外國媒體記者在台灣,外國記者到 台灣採訪受佔領當局管制;第二,美國政府並不重視台灣,認為台灣已經是中 國的問題;第三,〔紐約時報〕把焦點放在中國內戰。 〔紐約時報〕報導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外國駐台北領事館、從台灣到南 京或上海的外籍目擊者及專程到上海請願或旅居上海台灣人所陳述的情勢與發 展、台灣人所提出的政治、人權、反腐化諸要求,及指陳中國對台灣主權尚未 經國際條約確認,台灣人要求聯合國托管。 當年聲望尚不及〔紐約時報〕的〔華盛頓郵報〕,對事件只作兩次簡短報 導,但卻有一篇社論──〔台灣的醜聞〕強力批判國民黨政府在台灣的暴政與 屠殺,並主張在和約談判時,談判者應把這些暴政紀錄列入考慮,將台灣的案 子交給聯合國,或使它擺脫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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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二二八事件〕在美國媒體雖然沒有受到像估計死亡上千人的一九八九 年北京〔天安門事件〕那樣密集和突出的報導,但事件本身、中國政府的 腐化及暴政、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及台灣人的訴求,都在報導中留下紀 錄。 關鍵詞:佔領 屠殺 政治權利 基本人權 台灣主權 聯合國托管 新聞自由 改革 盟軍總部 暴政 派 兵 台灣的醜聞 內戰 麥克阿瑟 腐化 柯爾 美國保護

一、引言 一九四七年爆發的〔二二八事件〕,如果發生在一九六0年代以後,那應 該是震驚全球,立即影響各國政策的世界大事,而不致於在美國最重要報紙淪 為內頁零星、不顯眼的報導。 不論是〔二二八事件〕的規模、事件所反映台灣人民不堪中國政府腐化與 暴政的本質、中國殘暴以軍隊鎮壓屠殺的死亡人數,和事件在國際法上所代表 的意義,它都構成歷史性的重大新聞。 〔二二八事件〕因為專賣警察暴力取締煙販而引發,但規模迅速遍及台灣 全島各地,並不是因為國民黨宣傳的共產黨煽動,而是反映台灣人民對中國政 府佔領統治當局腐化、專權、剝奪台灣人民政治、經濟權益長期累積的不滿。 戰爭結束後,美國在東京以盟國委員會名義,由麥克阿瑟主持對日本本土 進行佔領。在舊金山和約簽定前,日本主權雖未恢復,但內政管理均由日本政 府自行負責,並無佔領政府濫權腐化,與民奪利,造成民怨之惡政。 蔣介石的中國政府,對內宣傳〔光復台灣〕,但在國際法層次只是代表盟 國佔領台灣。 如果依〔光復台灣〕的立場,中國政府應該比日本政府給予台 灣人民更多的政治權利,和更廣泛的工商業經營權。但中國所派陳儀及其〔接 收〕人員的作為卻更像惡質的佔領當局:他們佔據台灣各級政府的高位、控制 台灣經濟及商業利益、搶佔日本留下的財產及商業貿易特權、利用其政治權利 收購台灣重要生產銷售中國。台灣人民對獲得更多政治與經濟權力的期待均落 空。 台灣人民反抗惡質佔領統治及遭受中國軍隊的鎮壓、屠殺、清洗,理應 受到國際社會,特別是美國的重視與同情,但在不同時空及媒體發展背景下, 估計有五千人到一萬台灣人被屠殺的殘暴事件,在美國媒體受注意程度,與

State Department,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 Vol. VII, Far East - China, GPO, , pp. 0- . 182


一九八九年中國軍隊鎮壓學生,死亡估計在六百人至一千人的〔六四天安門事 件〕相比,實有天壤之別。 本文將以〔紐約時報〕為例,分析其對〔二二八事件〕的報導,包括消息 來源、訊息內容、取材角度及篇幅,並與同時期〔紐約時報〕對中國內戰新聞 的處理作比較。選擇〔紐約時報〕,因為它在一九四七年屬美國極少數注意國 際新聞的媒體,報導強調詳實,非其他報紙所能比,而其資料保留完整,取得 亦較容易。

二、〔二二八事件〕發展之時序 在引述〔紐約時報〕相關報導之前,茲先就已知事件重要發展的時序摘 列,可作為檢視〔紐約時報〕對事件報導之對照與參考。 二月二十七日,公賣局警察取締煙販,並施暴力。 二月二十八日上午,估計二千到三千民眾到公賣局及其分銷機構抗議,爆 發衝突,午後人數增加,下午二時憲兵對民眾開槍。同日下午美國領事館報告 南京大使館,在六時後槍聲減少,估計有十人到十五人死亡。 三月一日,警察對鐵路局鄰近之民眾開槍,打死二至四人。但夜晚槍聲減 少。 三月三日,槍聲減少,但仍有四名民眾被殺。台灣報紙報導〔二二八事 件處理委員會〕的若干決定,包括派人向美國領事館要求把事件對世界各地公 佈,並致電國民政府〔報告事件真相〕。 三月五日,南京國民政府中宣部部長彭學培舉行記者會,宣稱〔依中央 社消息〕,至三月三日為止,〔二二八事件〕造成的〔傷亡有一百名台灣人, 四百名外省人。〕 三月五日,暴動情勢在全島各地迅速擴大發展,國民政府將派兵增援鎮壓 之傳聞不斷。台灣政治重建委員會請美國領事館轉交一份電報給國民政府,要 求蔣介石不要派兵鎮壓,而應派大員到台灣解決問題。 三月五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續與陳儀政府交涉,並提出政治改 革之基本要求。 三月八日,二千名國民黨軍隊傍晚在基隆登陸,另有兩個師分乘五艘船正 駛向台灣,晚間台北持續槍聲大作。 三月十日,陳儀下令解散〔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指控該會破壞公共 秩序。陳儀政府開始對台灣人進行有系統的逮捕與處決。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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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十七日,國防部長白崇禧率團抵台北調查〔二二八事件〕。 三月二十日,國民政府中宣部稱,〔尚無台灣暴動傷亡之具體數字。現全 島已平靜,過去幾天未再發生暴動事件。〕中宣部並指控從海南島回台灣的台 灣人之中有些共產黨,他們助長暴動的惡質化。 國民政府派軍隊鎮壓台灣示威,對要求改革,爭取人民基本權利的民眾 進行屠殺,據流亡海外台灣人領袖估計,僅三月份被殺人數便達一萬人。當時 在台北擔任美國副領事的柯爾 (George Kerr) 說他假定被殺害者〔不下於五千 人〕,而他傾向於相信更高的數字。 如果再加上一九四七年三月以後, 以參 予〔二二八事件〕罪名被拘捕並處決者,則被殺害人數將達到台灣作家常引用 的二萬人。 〔紐約時報〕的報導也引用過台灣〔二二八〕人民反抗事件,死亡傳說 五千人到一萬人。對造成如此重大死亡的事件,〔紐約時報〕在新聞上如何處 理?

三、〔紐約時報〕對事件的報導 . 三月四日,第十四頁,合眾社二日電,發稿地:上海。〔紐約時報〕以 兩欄題,用合眾社引用中央通訊社台北電及其他消息來源報導稱,在陳儀承諾 成立國民黨、軍方及民間聯合調查委員調查台灣人與外省人衝突的原因之後, 台灣情勢己逐漸回復正常。 但其他可靠消息指出雖無新衝突,但情勢仍緊張;台灣人要求廢除專賣 制度,解散對民眾開槍之保安警察隊、任命台灣人為行政長官公署秘書長、至 少半數的行政首長應由台灣人擔任,並改變〔外來者〕 (outsiders) 對台灣的政 策。 報導引述中國報紙的專電稱有三千到四千人被殺。合眾社的報導列舉暴 動的主因是台灣人對中國政府行政長期累積的不滿。台灣人指控中國軍隊及官 員奪取他們的財產據為己有。他們較早便指控中國政府為〔腐敗官僚〕,壟斷 工、商業,扼殺原來繁榮的台灣。 報導指陳儀未上任便受台灣人強烈批評,他三日對民眾廣播,呼籲恢復秩 序,並承諾接受台灣人提出的大部份要求。 State Department,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States, , Vol. VII, China, GPO, , pp. - 0. Kerr, George H., Formosa Betrayed, Taiwan Publishing Co. , p. 0. New York Times ( -Current file), Mar. , , p. ,見附件一 (本文之附件因篇幅關係,並未隨同列入本會議資料中,如有興趣索取附件影印本,請洽詢 184


. 三月八日,第七頁,〔紐約時報〕記者李柏曼,發稿地:南京。這份報 導與台灣二月事件有關,但本質上是中國政治新聞,報導指出南京政府對國民 黨政府控制地區土匪、群眾示威及地方暴動蔓延,嚴重關切,在台灣暴動後, 已對地方下令盡力維持秩序,並避免採取招致民怨的草率措施。它在引述國民 黨在大陸控制地區過去幾個月因為貪污、腐化、無能引起的抗爭之後,提到台 灣情勢,指出二月暴動造成五百人以上傷亡,最高國防委員會已決定廢除台灣 行政長官公署,全面改組地方政府,預期行政長官陳儀不久將被撤換。 它引述上海的中國報紙稱,台灣暴動是政府顢頇無能和剝削造成的血腥 結果。它指日本對台灣雖然也殘酷剝削,但至少還能維持廉能和進步的官僚體 制。 〔紐約時報〕在這份專電披露當時台灣資訊被控制的狀態,它說,在外國 媒體記者被隔絕於台灣之外的情況下,唯一中立的消息是當地的外國領事館。 據領事方面的消息,暴動是星期五在台北發生,起因為煙販拒絕警察取締,傳 有兩名煙販被殺,造成反抗之蔓延,台灣人衝擊政府官署,並攻擊無能官員。 雖然中宣部稱傷亡約五百人,但領事館方面消息估計傷亡人數更高。 . 三月九日,第七頁,美聯社電,發稿地:南京。〔紐約時報〕以一欄題 簡短報導台灣暴動再起,美聯社稿引述〔與台灣有接觸的可靠消息來源〕稱, 示威由新從日本及海南島回去的台灣人領導,〔據報在最近暴動中傳說有五百 人死亡之後,台灣人尚未回復上班。他們顯然在等待南京對他們所稱愛國運動 的反應。〕 . 三月十一日,第十八頁,美聯社電,發稿地:南京。〔紐約時報〕以一 欄題報導〔台灣人指控大屠殺〕,內容引述十日抵達南京,情緒激憤的台灣人 代表團指控中國政府當局在台灣的大屠殺,造成三千到四千人死亡。報導稱蔣 介石在一次高層會議中指控〔有共產黨傾向及參加日本遠征軍在太平洋作戰的 台灣人〕煽起暴動。報導稱蔣介石已派劉玉清搭他的專機到台灣;劉玉清所屬 的第二十一師和其他七個旅的軍隊已經從上海登船開往台灣。 . 三月十一日,第十八頁,〔紐約時報〕記者李柏曼專電,發稿地:上 海。報導引述官方中央通訊社稿稱,群起反抗的台灣人透過〔二二八事件處理 委員會〕召開臨時議會,等待中國政府承認他們的要求以進行政治改革。它引 述中央社稿稱〔處理委員會〕似乎要扮演自治政府的角色。〔紐約時報〕報導 坦承因為中國軍隊以戒嚴控制通訊及交通,〔台灣對外隔絕,中央社是台灣的

主辦單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同上,Mar. , , p. ,見附件二 同上,Mar. , , p. ,見附件三 同上,Mar. , , p. ,見附件四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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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公開消息來源。〕報導稱議會將在十五日召開,包括十七個城市的三十位 代表。它並提及〔處理委員會〕較早曾提出三十二項要求,包括制訂台灣省地 方自治法,縣市長民選,新聞及結社自由,及撤消台灣警備司令部,以杜絕軍 隊濫權。改革也要求台灣〔設省〕,而非由陳儀行政長官公署管轄。報導提及 蔣介石擬派高層官員赴台灣調查,及派軍隊增援。它引述中央社報導稱,〔在 台灣人以步槍、手榴彈及機槍攻擊台北及基隆政府官署之後,台北在九日晚上 恢復戒嚴。它引述在上海的台灣人說,台灣暴動與中國共產黨無關。他們強調 日本訓練一百萬名台灣士兵及一萬名軍官,已經撤底消除共產黨在台灣的影 響。 . 三月十二日,第十四頁,合眾社,發稿地:上海。以一欄題,兩段文字 報導在台灣美國領事館及聯合國救濟總署的美國人,因為避流彈的危險,均住 進有圍牆的領事館,他們都平安。報導第二段引用可靠私人消息來源稱,台灣 人實際已佔領全高雄,並破壞一座大水泥廠和一座肥料廠。 . 三月十二日,第十四頁,〔紐約時報〕專電,發稿地:南京。以兩欄標 題〔新增軍隊加強對台灣叛變之攻擊〕,另以一欄副題〔南京外國觀察家耽心 粗暴措施會使反政府情緒團結提升〕,另以台灣地圖標示台北與高雄兩地情勢 稱,兩營中國軍隊開入台北對付民變,鄰近的基隆據報有槍戰。地圖把高雄畫 到台灣最南端靠恆春,並稱高雄實際已被反抗的台灣人所佔領。它的報導引用 〔台灣島內傳來的消息〕,指中國軍隊兩個營已經抵達台北並對反叛者採取行 動。報導指陳儀在經過一週虛與委蛇答應接受反抗者大部份要求之後,態度轉 向強硬;相信他態度轉變是援軍抵達所造成的。南京政府並正運輸第二十一師 及其他部隊赴台灣,使其軍力達到二萬人。報導稱,據信陳儀已準備對島內反 抗領袖進行整肅,南京方面(未明指中國政府或外國人士)擔心整肅行動會造 成反政府運動團結和茁壯。南京外國觀察家指出,解決台灣困難的方法,可能 在去除無能、腐化和壟斷的政府,而不是專靠使用武力。它報導十日抵南京要 向蔣介石遞交陳情書的台灣人請願團,只見到國防部長白崇禧,並已被送上飛 0 機飛回台灣。 . 三月十二日,第十四頁,美聯社電,發稿地:南京。接在〔紐約時報〕 專電之後,用美聯社南京電報導,外國觀察家認為台灣人的起義抗暴並未平 息,些微的行動都可能引發更大規模的武裝反叛。台北街頭槍聲頻傳,據報台 北已成〔死城〕。商店歇業。南京的消息說居民怕台灣族群與陳儀軍隊不時的 衝突,都不敢出門。在一萬兩千名中國軍隊從上海開抵台灣後,陳儀下令更嚴 格之戒嚴,並解散所有〔非法組織〕。國防部長白崇禧計畫到台灣。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五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六 0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七 186


預期他將向憤怒的台灣人提出改革的明確承諾,台灣人要求撤換陳儀專肆 投機謀利的政府。 . 三月十三日,第七頁,美聯社電,發稿地:南京。它以一欄題報導〔傳 台灣已平靜,但南京政府拒絕協助新聞記者訪問該島〕。報導引述國民政府中 宣部部長彭學培的話稱,台灣的情勢〔正迅速穩定〕,〔事件很快會結束。〕 但他拒絕協助新聞記者赴該島採訪,理由是〔政府太忙,無法照顧記者。〕他 並稱如果記者自己能去,〔台灣並沒有對記者關閉〕。報導指出,儘管彭學培 宣稱台灣平靜,但南京政府宣佈,台灣保安司令部已下令,任何持有無照槍枝 者將處以死刑。 0. 三月十四日,第十八頁,〔紐約時報〕專電,發稿地:南京。它以一 欄題報導六位台灣人代表在南京舉行記者會,指控陳儀開始〔恐怖統治〕。報 導指這六位居住在上海的台灣人,日前應蔣介石之請赴台灣〔慰問〕他們的同 胞,十二日回到上海,指控他們在台灣的行程全被嚴格監控。他們指出,陳儀 政府在全島控制七個城市,台灣人控制兩個城市,別外兩個城市還爭執不下。 據說鐵路交通被阻斷,因此軍隊需要從台北空運到作戰地區。 . 三月十四日,第十八頁,合眾社,發稿地:南京。在〔紐約時報〕專 電之下,以合眾社稿引述到南京要求改革台灣政府的陳迪盛說,台灣大學有一 位教授和二十名學生被處決,另有兩百人以上的台灣人領袖、出版家及〔國民 大會代表〕被捕。 . 三月二十三日,第十六,〔紐約時報〕特派員竇奠安專電,發稿地: 南京。這是繼〔紐約時報〕記者李柏曼署名從上海報導軍隊登船赴台灣鎮壓反 抗之後,〔紐約時報〕首次刊出其駐中國特派員竇奠安署名的報導,透露國民 黨中執會通過將陳儀免職。消息稱免職案是由國民黨右派陳立夫、陳果夫兄弟 CC系的劉文島提出,陳儀在台灣的施政在會中受到嚴厲抨擊,他施政不當被 認為是最近島內示威的原因。報導並稱台灣的海、空交通及電訊已恢復。在南 京終於可綜合各方面消息,對過去三週的民變及血腥鎮壓有一個較正確的圖 象。這些報導描繪出大陸軍隊與台灣人團體間歇性衝突的持續。它引述外國目 擊者說,政府當局仍未完全控制鄉間地區,但人口集中的城市地區已被軍隊所 控制。對台灣人的殘暴鎮壓,大舉逮捕其領袖人物,及處決許多人,已經煽起 人民對政府的痛恨。許多台灣人仍在反抗狀態,因此,台灣情勢可能演變成與 華北地區相似,政府控制城市,台灣人控制鄉區。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八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九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十之二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十之三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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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報導接著回顧台灣情勢發展,並引述非美國人之外籍人士目擊者的 日記稱,此項突發示威事件,原被認為在三月初便可解決。據稱陳儀起初善待 〔事件處理委員會〕,並答應他們提出的大部份要求,其中以取消政府專賣制 度、杜絕腐化和台灣人參予政府為主。但是,三月八日,中國一師援軍抵達台 灣後,陳儀開始全力鎮壓。據報導,中國軍隊在基隆進行三天恐怖濫殺行動, 有人出現在街頭便成為步槍或機槍射擊的目標。事件期間並沒有任何有組織的 武裝反抗。接著便是有系統的整肅台灣人領袖。據報,教師、學生及商界領袖 被拘捕,有許多人被當場處決。三月初應陳儀邀請去談判的處理委員會成員, 有些人被處決,包括台灣茶業公會理事長在內。 報導稱陳儀三月十二日下令軍隊停止濫殺。到三月十四日止,據估計有 一千兩百名台灣人在街頭被射殺或處決。外籍人士看到卡車滿載雙手被反綁的 台灣人經過街頭,後來傳出基隆有集體處決,基隆港有大量浮屍。軍隊進入淡

水一家中學,帶走數名學生,並有一位女教師被發現死在學校附近的水溝。 . 三月二十四日,第十頁,〔紐約時報〕專電,發稿地:南京。此項報 導並非直接有關〔二二八事件〕,而是引述中共利用台灣民變,報導國民黨軍 隊的台灣籍士兵投向中共。它引述中共廣播稱,在山東西南有一千餘名台灣籍 士兵脫離國民政府軍,投向中共軍隊。中共廣播稱其中有八百名台灣兵已經加 入劉伯誠的共軍,並誓言要戰至〔把台灣從蔣介石手中解放。〕報導指出,目 睹台灣示威與政府鎮壓的外籍人士都同意,並沒有跡象,或少見跡象顯示中共 組織介入台灣的示威。但可合理假定中共將迅速利用台灣人的反國民政府情 緒,其手段之一即利用及對台灣人進行宣傳灌輸。 . 三月二十九日,第六頁,〔紐約時報〕特派員竇奠安專電,發稿地: 南京。它引述從台灣回到中國、曾目睹軍隊對台灣人大屠殺事件的的外籍人 士,指被中國軍隊濫殺死亡的台灣人估計有一萬人,這個數字証實原先有關中 國軍、警在台灣大舉屠殺的報導。目擊者指出,依示威的性質,軍隊的濫殺 〔完全無道理〕。他們指反政府示威者並無武裝,其意向是和平。所有傳到南 京的外國報導均否定有共黨或日本人在幕後煽動或組織示威。幾天前才離開台 灣的外籍人士說,大部份地區已經恢復尚不穩定的平靜,但逮捕與處決仍繼續 不斷,傳說許多台灣人逃亡到山區,擔心回家會被殺害。它引述一位剛從台北 抵達中國的美國人士說,中國軍隊在三月七日抵達台灣後,展開三天濫殺與掠 奪。有一段時間,街頭任何人都是槍擊目標,住家被侵入,屋主被殺害,傳說 窮人區街道到處是棄屍。該美國人士說,也有砍頭、毀屍及強暴女性的案例。 兩位在屏東的外國婦女指中國軍隊的行為是〔屠殺〕。他們指出,無武裝的當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十一 同上,Mar. , , p. 0, 見附件十二 188


地台灣人在三月四日和平接管屏東地方政府,並利用當地電台廣播要求人民不 要採取暴力行動。中國人獲善待,並被邀請與台灣人領袖共進午餐。後來更大 批軍隊抵達,沿街開始掃蕩,人民被機槍射殺,該市的發言人被殺,屍體留置 公園一天,不准移動。 報導引述一名英國人說,在高雄也有同樣情形,當地無武裝的台灣人接管 市政府,幾天後,來自外圍要塞的中國軍隊進入佔據各街道,以步槍及機槍濫 殺數以百計的民眾,並進行強暴和搶劫。台灣人領袖被處決,數以千計的民眾 被關入監牢,有許多人被用鐵絲綑綁,鐵絲深入膚肉。外國目擊者報導,有蔣 介石簽字的傳單由飛機空投,呼籲逃難離家者回家,政府將予寬大處理,結果 很多人回去便被捕或被處決。一位外國目擊者指政府的政策似乎要把所有菁英 殺光。這些外國人的說法與南京主要外國大使館所得到的報告相符。 報導稱,傳說台灣人要求聯合國採取行動支持他們。有人與外國領事館接 觸,要求把台灣交給盟軍最高統帥部管轄,或成為美國的保護地。台灣人對大 陸中國人的敵意已加深。兩位外國婦女描述台灣人接管屏東政府的情形說,他 們在集合接管時高唱美國國歌。 . 三月三十日,第二十七頁,〔紐約時報〕特派員竇奠安,發稿地:南 京。該報以一欄標題處理此項報導,指台灣人可能會尋求中共協助,並預言國 民政府對台灣的暴力鎮壓將使台灣人更力圖擺脫中國統治。竇奠安指出中國政 府對台灣的血腥鎮壓,將在中國內部及國際間發生長遠的震盪。它指出,雖然 台灣人反政府示威活動並沒有中共參予其事,但因為中共是現有唯一能有效反 抗政府的勢力,台灣人可能很自然會找中共協助,而中共也不會放棄讓南京政 府處境更困難的機會。它指出,國民政府對台灣已決心以武力控制,政府投入 大量保安部隊勢將影響到它在大陸的反共戰事及國家經濟。 竇奠安報導並從國際法角度指出,中國對台灣的主權尚未經國際條約正 式確定。此事有待締結對日和約。台灣人對此知之甚詳,因此有人討論要向聯 合國申訴,讓國際組織接管台灣。他們指出,中國人以歷史主張擁有台灣的立 場,並不比日本人、葡萄牙人或荷蘭人強,這些國家早期在台灣都有貿易利 益。他並指出,如果台灣受共產黨影響,那將涉及美國利益,因為台灣是從日 本到菲律賓戰略鎖鏈的一環。 他引述美國人辦的雜誌〔中國一週評論〕記者鮑爾的報導,指中國政府對 台灣人採取的行動是〔對大體無武裝與和平的人民作令人難以置信的鎮壓。〕 鮑爾剛訪問台灣一週,替該週刊寫一篇詳盡的報導。鮑爾引用目擊者的描述, 最保守的估計,軍隊廣泛的屠殺造成五千人死亡,另有數千人入獄,並不時被 同上,Mar. , , p. , 見附件十三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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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決。他提及南部的情勢,據報有三千名未來的革命者逃入原住民的山區,預 期將無限期與政府對抗,雖然他們的革命目前已經被壓制。鮑爾以他自己觀察 及訪問長官公署官員及外國人所得的資料,認為唯一結論是行政當局在政治上 是最野蠻的暴政,在經濟上是最卑鄙的剝削和全面的崩盤。處此局面,人民抗 暴行動沒有更早發生才是奇怪。他指出,戰爭剛結束時,台灣人對台灣納入中 國表示歡迎,但這種態度不斷在改變。現在台灣人認為日本人比較好,他們要 斷絕受中國的統治。 . 三月三十日,第二十七頁,美聯社電,發稿地:上海。以一欄題,三 段話報導國防部長白崇禧在台灣發表的廣播,宣稱在二月二十八日開始的暴動 中,〔有一千名以上從大陸去的公務員及眷屬被殺或受傷。〕白崇禧稱暴動者 佔據至少六個城市,包括台南,但現在情勢已恢復,罷工者已復工。報導說暴 動是因為不滿中國的行政而引起。白崇禧承諾台灣將納入正常省政體制。 . 四月五日,第八頁,美聯社電,發稿地:上海。此項報導是美聯社摘 要引述鮑爾即將在〔中國一週評論〕發表的文章。所引述內容為〔紐約時報〕 特派員竇奠安在三月三十日專電中未引述者,如鮑爾報導在二月二十八日警察 在執行經濟管制時對群眾開槍引起暴動後,情勢日益激烈,直到三月四日,台 灣民眾幾乎已佔據全島,陳儀和他的僚屬則躲在台北及其他城市設置路障保護 的大樓內。陳儀在拖時間,並急電南京請求派兵。鮑爾稱,三月一日陳儀接受 〔事件處理委員會〕要求,就二月槍殺事件進行談判。 他當天發表廣播接受人民要求,第二次廣播承諾要對被害者家屬賠償, 對受傷者免費治療。在第三次廣播宣佈要改組政府,擴大政府基礎。但〔當天 下午〕中國派出的第一批軍隊抵基隆港,午夜之前軍隊開到台北增援張永濤的 部隊,血腥屠殺即展開。台灣人在街頭被射殺,住家被侵入,居民被搶劫及殺 0 害。 . 四月八日,第二十三頁,〔紐約時報〕特派員竇奠安專電,發稿地: 南京。此項一欄題報導主要是白崇禧奉命赴台灣〔視察〕後舉行記者會的談 話。報導引述白崇禧說,有關在台灣的改革,及陳儀是否撤職,都尚待蔣介石 決定。報導說白崇禧在調查台灣暴動事件後,回來提出包括改革建議的報告, 其中承認政府在台灣的施政有缺失,但〔否認中國軍隊從事暴行〕。它引述 白崇禧的話說:〔中國政府命令中國軍隊不能有任何暴行,因此,他們在台 灣或中國任何地方都不會有暴行。〕白崇禧報告指三月暴動〔外省人和台灣人 有一千八百五十人傷亡,軍隊有四百四十人受傷。〕他指事件的〔遠因〕是日 本人訓練台灣人憎恨中國人,和受日本教育〔甘為帝國主義侵略中國之工具〕 同上,Mar. 0, , p. , 見附件十四 同上,Mar. 0, , p. , 見附件十五 0 同上,April , , p. , 見附件十六 190


的〔流氓〕回台灣,及台灣經濟衰退,造成大量失業。白崇禧承認中國建立專 賣制度,使民間工商業的機會大減,人民生活困難,失業嚴重。他說,暴動的 另一原因是台灣人被剝奪參與重要公職的機會。報導稱,白崇禧的報告提到少 數〔腐化及無能〕官員混跡台灣也是暴動的原因。但這句話只出現在中文的聲 明,而未傳譯給外國記者。 白崇禧也認為共產黨與暴動有關,他指控共產黨與一些野心政客利用台灣 的言論自由,詆毀當地政府,挑撥台灣人與外省人的感情。他指事件是〔試圖 推翻政府,及奪取權力。〕白崇禧建議把台灣〔建省〕,成立省政府,省府各 階層應任用能幹的台灣人。他建議政府在台灣只經營重工業,把輕工業交給民 間經營。竇奠安引述中立的觀察家說,他們懷疑中國政府管轄下在台灣的行政 能滿足台灣人所要求的效率及清廉。 . 四月二十一日,第十七頁,合眾社電,發稿地:南京。〔紐約時報〕 以一欄題簡短報導蔣介石〔原則上接受〕國防部長白崇禧有關解決台灣二月事 件的建議,並發交台灣執行,但未提及蔣介石對陳儀辭職案將如何決定。 0. 五月十七日,第七頁,美聯社,發稿地:南京。報導稱,魏道明五月 十六日接任台灣省主席,台灣也成為中國一個〔正規的省〕。它引述中國媒體 報導稱,魏道明承諾盡快與軍方討論,早日結束反政府事件發生後所宣佈的戒 嚴,據報反政府示威造成五千人被殺。 . 五月十八日,第四十六頁,美聯社,發稿地:南京。以一欄題引述中 國官方通訊社報導,台灣省主席魏道明已取消戒嚴。中國官方通訊社並稱魏道 明也取消郵件檢查,並重申新聞自由的原則,所有電訊及新聞機構均不受軍方 控制。 以上是〔紐約時報〕相關報導的主要內容,當年聲望及銷路均遠不及〔紐 約時報〕的〔華盛頓郵報〕,在同一時間對台灣暴動新聞只有三則:三月五日 刊出美聯社上海電稱,暴動比原先報導激烈,剛抵上海的人士指暴動死亡已經 有數百人,情況還在惡化。一名消息人士把暴動描述為〔革命〕,並稱情勢可 能需要中國從大陸派兵增援目前二流的守衛部隊。消息人士指出,台灣人原把 中國人當解放者歡迎,但因為中國人行政無能,現已轉而反對他們,並計畫要 求台灣由聯合國托管。 四月四日,〔華盛頓郵報〕以〔台灣的醜聞〕為題,刊出一篇社論,嚴詞

同上,April , , p. , 見附件十七 同上,April , , p. , 見附件十八 同上,May , , p. , 見附件十九 同上,May , , p. , 見附件二十 The Washington Post ( - ), Mar , , p. , 見附件二十一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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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中國軍隊對台灣人民的暴力與屠殺。社論是因為鮑爾 (John W. Powell) 親 自訪問台灣後在美國雜誌〔中國一週評論〕撰文報導所引起,而且因為鮑爾的 父親約翰.鮑爾 (John B. Powell) 長住中國,也死在中國,在去世前還到東京為 日本在中國暴行作証,因此鮑爾也是中國的同情者,但他在台灣卻發現中國人 對台灣人的恐怖統治遠超過日本人對中國人的殘暴。 在簡單回顧台灣歷史後,〔華盛頓郵報〕社論主張在未來和約談判中, 談判者應把中國軍隊暴行的記錄納入考量,把台灣問題轉移給聯合國處理,或 取消中國對台灣的控制權;發生在台灣的事件,比中國陷入內戰更強有力的否 定中國作為負責任強國的前景。它指出,羅斯福總統為何支持中國作為世界強 國,仍是個謎。他顯然假定,即使中國只是一個地理上的表述,這個世界還是 要創造一個強大的中國。但作為政治家,沒有什麼事比無視現實更糟糕。為符 合扶持中國為大國的迷思,羅斯福同意把台灣移交中國,而不是歸國際托管。 中國對其戰勝國的義務毫無責任感,在台灣交給中國管理時即顯示出來。社論 指出,蔣介石只歸咎於一些流氓就把事情淡忘,經過報紙抗議才被迫撤陳儀之 職;報紙的新抗議聲浪,應由對日和約談判者或在聯合國以行動聲援,〔蔣介 石長期無視其責任,似乎是有意為台灣重歸日本之議提供根據。〕 四月五日,〔華盛頓郵報〕刊出合眾社上海專電,報導鮑爾訪問台灣之 紀聞,與前引美聯社相同,但對三月八日的情況引述更詳盡。報導稱三月八日 中午,憲兵司令張友濤少將拜訪〔事件處理委員會〕,表示願重新考慮撤出大 陸軍隊的要求,〔我可以保証如果民眾不試圖解除軍隊武裝,社會不會動亂不 安。中央政府不會派兵來台...我可以用生命保証中央政府不會對台灣採取 軍事行動。〕鮑爾文章說,當天下午第一批中國援軍抵達基隆,午夜前他們 已開抵台北增援張友濤的部隊,血腥屠殺開始。三月九日,陳儀廣播稱戒嚴 是為保護人民安全,不會傷害守法的人民。但在他廣播的同時,新增的軍隊已 抵達,並在台北大肆屠殺及逮捕數以百計的民眾。鮑爾說至少五千名台灣人死 亡,陳儀並解散〔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其成員大部份被捕入獄。

四、〔紐約時報〕同時期有關國共內戰之報導 〔紐約時報〕對中國內戰之報導,並非本文的主題,但在〔二二八事件〕 爆發時,美國特使馬歇爾調停國、共之爭宣告失敗,回華府出任國務卿,而 國、共衝突日益激烈,內戰已然爆發。中國政府既代表盟國佔領及治理台灣, 這段期間〔紐約時報〕有關國、共內戰新聞報導的密集度及重視程度,可作為 分析其對台灣事件報導之參考,因此,本文就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紐 同上,April , , p. 0, 見附件二十二 同上,April , , p. , 見附件二十三 192


約時報〕對中國內戰情勢的報導作一摘述。 〔紐約時報〕在三月間刊出二十八則有關中國內戰的消息,其中只有六則 用美聯社稿,一則用合眾社稿,其他二十一則均〔紐約時報〕駐中國特派員署 名或未署名,發自南京、上海、北京、延安、長春各地的專電,所用版面刊第 一版者有六次之多,報導也都屬長篇。 這些報導包括三月一日,第一頁,行政院長宋子文下台;第六頁,中共 在長春發動大攻勢;二日,第二十五頁,中共加緊進攻長春;第二十六頁,蔣 介石兼任行政院長;三日,第一頁,蔣介石聲言在六個月至一年內〔統一中 國〕;四日,第十四頁,國民政府宣佈已解除長春之圍;五日,第八頁,國民 政府反對四國外長會議討論中國內戰問題;六日,第二十頁,報導杜聿明對解 除長春之圍的描述;七日,第十三頁,中共轉向青島進攻;八日,第七頁,從 延安報導中共領袖談話,指國民黨下令中共人員離開國民黨地區已使國、共永 遠決裂,中共將取得最終勝利;第七頁,南京政府通令各地維持治安,此間接 與台灣有關,如前引;九日,第e五頁,南京政府經濟改革;十日,第一頁, 中共領袖周恩來攻擊美國對華政策;十二日,第三頁,南京政府抗議蘇聯把中 國內戰問題列入外長會議議程;同頁,在馬歇爾堅持下,中國內戰不列入外長 會議議程;十三日,第十六頁,中國政府對馬歇爾立場表示滿意;第二十頁, 中共推動土地改革;第十九頁,中共將釋放兩名被俘美國軍官。 三月十四日,第五頁,稱國民政府相信,在杜魯門宣佈援助希臘和土耳 其之後,國民政府也會獲得援助;十五日,第一頁,國民政府拒絕參加蘇聯所 建議討論國共內戰的外長會議;十六日,第一頁,蔣介石指中共武裝叛亂,必 需使用武力平息;十七日,第二十二頁,評論蔣介石談話及中國情勢,認為中 國進入全面內戰;二十日,第一頁,報導國民黨攻佔中共老基地延安;第十四 頁,美國國會參議員布魯斯特(Owen Brewster) 預言美國將援助蔣介石;二十四 日,第十一頁,報導國民黨政府對過去一年外交表示滿意,此即王世杰可望保 住外交部長位子;二十五日,第十八頁,國、共雙方進入整補階段,戰事暫時 停頓;二十六日,第十四頁,南京政府內閣改組再告延宕;二十七日,第十一 頁,中共首度公開攻擊美國援助希臘和土耳其;二十九日,第二頁,中國在聯 合國提出裁軍建議。

New York Times ( -Current file), 見各日期及版次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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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析與討論 1. 版面處理與消息來源之比較 從事件發生到五月十五日之間,〔紐約時報〕刊出的〔二二八事件〕相關 新聞有二十則,其中有四則採用合眾社稿(當時尚未合併成合眾國際社),七 則採用美聯社稿,九則是〔紐約時報〕專電。 不論是採用外電報導,或〔紐約時報〕專電,這二十則新聞稿沒有一則發 稿地點是台灣。這些稿件都是駐中國的外國記者在中國採訪所寫,其中以發自 國民黨政府首都南京佔多數,有十五則,其他五則由駐上海記者撰稿發出。 台灣〔二二八事件〕新聞,只有兩次獲〔紐約時報〕以兩欄標題處理,其 他十八則都是一欄題的報導,所佔版位最前面的是第六頁,只出現過一次,在 第七頁出現過四次,出現在前十頁的只有這五次。以兩欄題處理的兩次分別為 三月四日首次報導示威暴動發生傷亡,及三月十二日報導中國軍隊開抵台灣進 行屠殺鎮壓。 與三月間〔紐約時報〕有關中國內戰新聞的處理相較,其差別便顯然可 見。〔紐約時報〕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有關中國內戰消息的報導有二十八則, 其中六則採用美聯社,一則採用合眾社,其他二十一則都是〔紐約時報〕署名 或未署名的專電。 〔紐約時報〕有關中國內戰新聞發稿地,以南京最多,佔十六則,北京 居次,佔四則,延安有三則,上海及長春各一則,其他則發自華府、莫斯科 及紐約的相關新聞各一則。在中國地區署名發稿的特派員有三人,即竇奠安 (Tillman Durdin)、威爾斯 (Benjamin Welles) 及李柏曼 (Henry R. Lieberman)。 中國內戰新聞以二欄題處理者有三則,其他二十五則以一欄題處理,但 所佔版次刊第一頁者有六次,第二頁一次,第三頁二次,第五頁二次,第六、 七、八頁各一次,即在前十頁刊出的相關新聞有十四次。 同一時期〔紐約時報〕對兩項新聞的處理,差別最小的是以兩欄題處理的 次數,〔二二八事件〕有兩次,只比中國內戰新聞少一次,其原因主要是〔紐 約時報〕版面風格當時仍極保守,很少用大標題突出新聞內容。但在版次上, 中國內戰新聞顯然比台灣的〔二二八事件〕受到更大重視。〔紐約時報〕既從 外交官及外籍人士口中得知台灣在暴動後被軍隊屠殺人數在五千人以上,以今 天的標準而言,如此新聞只有五次出現在〔紐約時報〕的前十頁,那是不可思 議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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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聞未受應有重視之原因 〔二二八事件〕未適時受到國際間注意及重視,最重要的因素是當時並 沒有外國記者駐在台灣,而事件發生後,台灣戒嚴,交通及電訊隔絕,外國記 者並無法到台灣採訪。美國媒體把記者佈署在中國南京、上海、北京採訪中國 內戰,自然以中國新聞為重點,他們得到有關台灣反抗示威的消息均屬間接性 質,並非現場採訪,對情勢、細節難有掌握,時間性也落後。 外國記者不能在台灣採訪,原因除媒體對中國內戰新聞較重視之外,陳儀 佔領政府的新聞管制與封鎖是一個主要障礙。相對於麥克阿瑟對日本的開明、 自由化措施和保障新聞自由,中國政府則腐化、與民爭利、控制新聞傳播,深 怕外國媒體發現其腐敗的真相。 戰後曾擔任美國駐台北領事館副領事的柯爾 (George Kerr),早就注意到台 灣內部真相被陳儀政府封鎖的問題。他提到一九四六年美國史克利普斯─霍華 德報系 (Scripps-Howard) 記者紐頓 (William D. Newton) 實地採訪中國佔領下的 台灣情勢,聽取各方面說法,報導台灣人與新來佔領者爭執升高,台灣人對佔 領者紛紛表示不滿。這些報導被中國報紙顯著轉載,引起陳儀手下的警覺,便 設宴邀約美軍上校聯絡官,抱怨紐頓在台灣採訪報導,〔有害中、美傳統友 誼〕,美軍聯絡官在酒酣耳熱之際,便拍板定案,將紐頓驅離台灣,而且以後 未經他明確同意,不准任何記者進入台灣採訪。 台灣人領袖也深知沒有外國記者駐在台灣,將使陳儀政府易於控制資訊, 掩沒事件真相,他們三月三日便往訪美國領事館,要求領事館把事件真相〔向 全世界傳播〕,但美國領事館官員回答稱,領事館不是傳播新聞的通訊社,他 0 們只負責把見聞報告駐在南京的大使館,由他們決定呈報美國政府。 三月五日,美國駐台北領館間接請示協助外國記者到台灣採訪的問題,它 說,領事館相信如果有外國媒體記者進入台灣,他們會提供公正不偏的新聞報 導,但是,除非開放美國新聞處的通訊網供他們使用,否則因為缺乏其他通訊 設備,他們發稿將有困難。領事館明顯在透露陳儀政府控制通訊的作為,但美 國政府並不肯介入協助外籍媒體記者採訪,美國駐南京大使館再三指令領事館 要盡力避免介入爭執,或有所偏頗。 台灣交通及電訊受控制,外國記者無法進入採訪,而且即使能到台灣, 也無設備可供發稿,如此局面使國民政府中宣部長彭學培可以厚顏說政府官員 〔太忙〕無法協助記者赴台灣採訪,但自己能去的還是可以去。

Kerr, 前引,pp. - 0 FRUS, , Vol. VII, 前引,pp. - 0 FRUS, , Vol. VII, 前引,pp. -- 0; p.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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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在三月八日刊出的第一次報導,便不得不承認〔外國記者暫 時被與台灣隔絕〕,唯一的中立性報導只有靠駐在台灣的外國領事館。外國記 者不能在現場採訪,使報紙對此事的注意力及對間接消息的信賴都有影響。如 果此事發生在電視已問世,美國報業發展到主要報紙能在各地派駐記者之後, 〔二二八事件〕造成的衝擊與後續影響便大不相同。 以相隔四十二年後發生的北京〔天安門事件〕為例,〔紐約時報〕利用時 差因素,在六月四日當天便在第一版刊出巨幅天安門廣場示威照片及長篇報導 軍隊開入屠殺。六月五日,它在第一版刊出兩則天安門屠殺的報導,第一則以 四欄題加照片,估計死亡人數〔至少三百人〕;第二則用二欄題報導北京人民 對軍隊的殘暴感到憤怒與絕望。它在內頁還有六則相關的長篇報導。它在事件 發生後兩天內用於〔天安門事件〕的篇幅,已遠超過用於報導整個〔二二八事 件〕的篇幅。 在報導〔二二八事件〕只刊出兩則報導和一篇評論的〔華盛頓郵報〕, 到〔天安門事件〕發生時已經是與〔紐約時報〕並駕齊驅的美國大報,它趕在 六月四日當天便在第一頁刊出三則天安門事件的報導,六月五日有二則刊第一 版,其他六則刊在內頁,到六月六日,三則刊第一頁,其他七則刊內頁。 〔紐約時報〕在三月四日首次用合眾社稿報導〔二二八事件〕,內容引 述的估計死亡人數三千人到四千人,但它被排在第十四頁;它的特派員在三月 二十九日刊出的報導,引用外國目擊者的估計,指死亡達一萬人,而且〔紐約 時報〕也以死亡一萬人為標題,但卻只編入第六頁。 〔天安門事件〕受到美國媒體如此重視,當然有它不同時空背景和客觀條 件,大眾播媒體之發達已非一九四七年所能比,電視的畫面使全世界各地的觀 眾如同在現場看到軍隊對手無寸鐵學生的鎮壓與屠殺,那種立即、在場目睹的 感受與剌激,絕非事隔多時、甚至多日的文字報導所能比擬。〔天安門事件〕 醞釀多時,全球各地記者群集北京,事件爆發,消息無法封鎖,這是〔二二八 事件〕發生時所不存在的客觀條件。當時台灣人領袖要求美國新聞處把反政府 示威及軍隊殺人的事件〔向全世界傳播〕,表示他們瞭解國際輿論對暴政、獨 裁、不義的約束力。

3. 報導所傳播之訊息 就〔紐約時報〕報導所傳播的內容而言,事件的起因、陳儀政府貪腐、無 能、與民爭利、中國軍隊的殘暴屠殺、台灣人的改革訴求,及台灣人要求擺脫 中國佔領,由聯合國托管或美國保護的期望,都在報導中被提及。〔華盛頓郵 報〕的評論更明確主張締結對日和約的談判者應把中國對台灣暴政紀錄列入考 量。 196


〔二二八事件〕導火線是取締煙販,軍警施加暴力,從而引發反政府抗 議示威,台灣人領袖提出改革的要求。美國媒體雖無記者在場,但報導對事件 背景,特別是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差異所種下的衝突因素都有公正描述, 但因為台灣人所提要求項目雖多,卻只涉及一地之行政及公共政策問題,相關 報導並未詳細列舉。最常指責的是〔腐敗官僚〕,〔掠奪民間財產,據為己 有〕,〔施行專賣制,與民爭利〕,〔破壞言論自由〕,〔干預司法〕,〔恐 怖統治〕。 對〔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提的三十二項要求,報導只引述制定省自 治法、縣市長民選、保障言論及結社自由及廢除警備司令部。這些主張在人權 與民主的原則上只是極卑微的要求。但如果對照其他條文,更可看出中國佔領 政府剝削基本人權的惡劣程度,這政治要求包括:省各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 在台灣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除 警察機關外,不得逮捕人犯;憲兵除軍隊犯人外,不得逮捕平民;禁止帶政治 性質之逮捕;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 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一切公營事業主管均由本省人擔任。〔處理委員 會〕建議撤消專賣局、貿易局、宣傳委員會。 〔處理委員會〕不但沒有提出〔獨立〕訴求,反而是現在看來屬錯誤的要 求〔台灣建制正規行省〕,及中華民國憲法在台灣及〔全國各省〕同時實施, 而不能如陳儀所言台灣要等到一九四九年才適用。這項立場是在軍隊屠殺之 前,而且是對陳儀政府的要求,主要是因為台灣領袖認為陳儀的長官公署集行 政、司法、軍警、治安大權於一身,形同大獨裁者,他們希望早日建省,完成 地方自治,縣市長、省參議員民選。但他們忽略,或不瞭解當時台灣只是由中 國代表盟國佔領,並非中國所有;台灣主權歸屬尚待對日和約規定。 這些很瑣碎的要求,都只涉及地方自治、〔台人治台〕,去除腐化及與民 爭利,和集會、結社、言論自由及罷工權利等基本權利。麥克阿瑟代表盟軍佔 領日本,日本人把他當作日本的衛護神,而不是征服者。他不但是讓日本人領 導運作自己的政府,而且把日本軍國主義政府所欠缺的現代國家人民之權利, 透過教育改革、政策指針與修憲加以重建。麥克阿瑟得知日本糧食短缺,人民 有飢荒之慮,除立即下令駐日盟軍不得食用日本自產糧食外,並即行安排由美 國運入救濟物資。 如果陳儀政府採取麥克阿瑟的作為,〔二二八事件〕可能 根本不會發生。

楊亮功,〔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見陳芳明編,〔二二八事件學術論文集〕,前衛出版 社, , pp. 00- 0 MacArthur, Douglas, Reminiscences, McGraw-Hill Book, , pp. - .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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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訴求可謂完全合理,也是應該,因此,初步報導指陳儀廣播接受 〔處理委員會〕的〔大部份要求〕,但這也只是中國官僚的緩兵之計。台灣人 要求美國領事館傳遞訊息給國民政府,也派代表赴南京要求蔣介石不要派兵到 台灣鎮壓,但實際上陳儀要求南京派兵增援已得蔣介石同意,軍隊已在登船, 陳儀與〔處理委員會〕虛與委蛇,擺出妥協姿態先行安撫,只待援兵一到便進 行屠殺。〔紐約時報〕及外電的報導都揭露陳儀這套騙術。

4. 要求聯合國托管 相對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正式要求台灣建省、地方自治、早日 行憲的訴求,台灣有識之士在事件爆發後也傳送希望擺脫中國治理,改由聯 合國托管或成美國保護地的訴求。美國駐南京大使司徒雷登(John Leighton Stuart) 在三月四日轉發華府的報告,便提到駐台北領事館在三月三日接到一份 有一百四十一人簽名,代表八百零七人的訴願書,認定〔改革台灣省政府的捷 徑在使台灣由聯合國共管,切斷未來幾年與中國本土的政治與經濟關係,直到 台灣獨立。〕這項訴願書指明要求領事館轉交新任美國國務卿馬歇爾 (George Marshall)。 司徒雷登大使在三月六日再轉告華府,台北領事館報告,台灣人認為因為 開羅會議之決定,美國對台灣負有責任,他們已表明有意向美國申訴,請美國 協助安排聯合國介入台灣,以待主權移交中國的最後定案。台灣人領袖也公開 討論在駐東京盟軍最高統帥部下設臨時政府的可能性。 但據未編入出版之美國外交文件的記載,台灣各地金融界及受良好教 育的菁英,在一月十五日便擬妥一份給新任美國國務卿馬歇爾的陳情書,有 一百五十人以上簽名,代表八百餘組織、團體及個人,請求美國協助。但一切 文件準備妥當之後,因為這些台灣領袖以為他們向國民黨政府的陳情可能得到 回應,暫未提出。到二月中旬,這些台灣青年菁英對南京不抱希望,才把陳情 書提交美國領事館。 這份陳情書的結論與前引美國領事三月三日接到的文件相同,均要求聯合 國共管,及切斷台灣與中國的政治及經濟關係,直到台灣獨立。兩份陳情書簽 名代表人數也相若,可能是同一項文件。三月十一日,在上海的台灣民主同盟 成員也發表宣言,要求聯合國接管台灣。國民政府中宣部長彭學培立即指控台 灣人〔不負責任、沒有紀律〕。 外電在報導彭學培對外國記者的談話時,並未 引述台灣人的要求。 FRUS, , Vol. VII, p. 0 同上,p. Kerr, p. , pp. - 同上,p. 198


〔紐約時報〕到三月二十九日才首度報導台灣人傳說正尋求聯合國對他們 的要求採取行動;有些台灣人已與外國領事館接觸,要求台灣由盟軍最高統帥 部接管或成為美國的保護地。這段話出現在竇奠安南京專電長篇報導的倒數第 二行。竇奠安在三月三十日刊出的報導,在第五段便提出台灣主權問題,直指 中國對台灣的所有權尚未經國際條約確定。台灣人知道此事不到締結對日和約 不能解決,因此有人討論向聯合國聲訴要求接管台灣。 〔紐約時報〕未評論台灣的聲訴及主權問題,但對整個事件只作兩篇簡短 報導的〔華盛頓郵報〕卻在四月四日發表社論〔台灣的醜聞〕,嚴詞批判國民 黨在台灣的暴政,並強力主張在未來和約談判時,談判者應將國民政府的暴政 及屠殺紀錄列入考量,把台灣的案子交給聯合國,或使台灣脫離中國。 這是〔華盛頓郵報〕第二次以〔台灣的醜聞〕為社論題目,評論戰後台灣 情勢。第一次是一九四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史克利普斯─霍華德報系記者紐 頓訪問台灣後的報導作為引子,批判在台灣的〔中國新主子〕愚蠢、貪婪、無 能。它引用紐頓的報導指出,中國人在台灣的作為,就像中國人所指控俄國人 在滿洲那種作為;中國人在台灣建立恐怖政權,大肆掠奪,甚至搶劫。中國軍 隊猶如俄國紅軍,在街頭任意攔截路人,〔沒收〕其手錶與首飾。中國統治者 接管日本的專賣制度,以最惡劣的詐騙方式經營自肥,卻使受四年物資缺乏, 通貨膨脹和美國不斷轟炸之害的台灣人民,遭受更多的痛苦。 〔華盛頓郵〕指出,敲詐勒索是中國軍人歷久未衰的古老傳統,但把它用 到治理台灣的新政府,正表現重慶當局對處理日本投降事宜缺乏責任感。這對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應該是很難堪的事。〔我們希望蔣介石採取行動整頓台 灣的局面。〕 當然,蔣介石並不在意,一九四六年十月他〔巡視〕台灣之後,也未採 取行動以符合台灣人民期望。反而是陳儀因為紐頓採訪揭發其腐化暴政,羞惱 成怒開始禁止外國記者到台灣採訪。一年以後,〔二二八事件〕發生,台灣沒 有外國記者採訪,事後,中國當局同意親中國的〔中國一週評論〕發行人鮑爾 訪問台灣。鮑爾親自採訪的報導,卻指出中國人對台灣人的殘暴,遠超過日本 人對中國人的殘暴。也因此〔華盛頓郵報〕第二次用〔台灣的醜聞〕為題,主 張對日和約談判者應把中國軍隊對台灣人屠殺之紀錄,列入處理台灣問題之考 慮。 〔華盛頓郵報〕兩篇以〔台灣的醜聞〕為題之社論,都是因為美國記者親 自到台灣採訪,揭露中國政府腐敗、殘暴屠殺的事實真相之後所引起,足見沒

The Washington Post ( - ), April , , p. 0 同上,Mar , , p. 見附件二十四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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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有外國記者駐在台灣,使〔二二八事件〕未能受到國際間更廣泛的注意,中國 政府未受到及時、嚴厲的譴責。〔華盛頓郵報〕這兩篇社論前後一貫,以美國 記者報導為根據,表現美國媒體的良知和堅持正義的立場。

5. 美國政府的鴕鳥政策 〔華盛頓郵報〕的論點,只成一個歷史紀錄,並未對美國政策及台灣發 展造成立即影響。據柯爾親身經歷,國務院心目中並沒有〔台灣問題〕,更沒 有〔台灣政策〕,在一九四五年台灣由中國政府事實佔領後,國務院即把它視 為中國的問題。在這種心態下,美國政府專注於中國內戰發展,而未把台灣人 權受害視為美國及聯合國應介入維護的共同責任。經過〔二二八事件〕的屠殺 與整肅,台灣精英死者死,流亡者流亡,未被整肅和未流亡者噤若寒蟬。五月 十七日,〔紐約時報〕便以美關社稿一段,一欄標題對此事作作終結:〔台灣 已成中國一省〕。它無視對日和約尚未談判,台灣地位尚未經和約確定,而國 民政府存亡也在未定之天。 在最艱苦時節還能替台灣人大聲疾呼的,是在國務院已經被視為異類 的柯爾。他奉調華府,五月二十六日去國務院見遠東事務主管范宣德(John Vincent), 就台灣由聯合國或美國接管之建議,作最後一次聲訴。范宣德以這 樣一句話結束兩人的會談:〔聯合國和華府都沒有人對台灣有興趣。〕柯爾的 感受是范宣德在陳述華府的駝鳥政策,也即對台灣沒有政策,〔只要不去注意 0 台灣,便沒有台灣問題。〕 即使是如此,〔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柯爾的著作和美國駐台北 領事館所發給駐南京大使館轉給華府的外交文件,都留下台灣人要求聯合國托 管或成美國保護地的紀錄,而〔華盛頓郵報〕更在社論中作同樣的主張。這些 主張雖未立即實現,但在台灣爭取獨立自主的長期努力中是重要的歷史紀錄。

六、結語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主持佔領日本,日本人對他從〔敬畏〕轉變成〔敬 愛〕,這位美國〔戰神〕不是以征服者的傲慢對待戰敗的日本,他的政治家心 胸,不是要把日本人壓下去,而是幫助日本人從戰敗中重新站起來,重建現代 日本。他改革日本憲法,納入自由人權憲章條款,使人民享有自由、公義與安 全,並確定修憲需要公民投票決定。

0 Kerr, 前引,p. 325-328 MacArthur, 前引,pp. 282-302 200


麥帥代表一個先進文明、自由主義與民主思想的國家,要幫助日本人重新 站起來,其出發點與作為絕非中國政府〔光復台灣〕的心態所能比擬。陳儀代 表的是一個未現代化、行政落後、貪腐成性、毫無民主與人權觀念的國家與政 府,它的心態是要把台灣人民壓下去,而不是讓台灣人民有尊嚴的站起來。這 種心態表現在佔領初期,就是美國記者在一九四六年報導最簡潔、最傳神的一 句話:中國人罵俄國人在滿洲搶奪劫掠,其實他們在台灣的暴行就像俄國人在 滿洲一樣。 陳儀以征服者心態佔領台灣,不是把台灣帶向進步,而是與民爭利,使 台灣經濟惡化,台灣人民生活無著,而中國官僚牽親引戚,佔據政府高位,台 灣人參政無門,民怨日深,註定要爆發反抗。中國獨裁專制的政府,並不知道 如何以民主方式解決民怨問題,只知武力鎮壓與屠殺,這就是美國記者鮑爾所 寫最令人髮指的一句話:中國人對台灣人的殘暴,遠超過日本人對中國人的殘 暴。 中國政府如此暴行,屠殺一萬以上台灣人,雖然〔紐約時報〕作了零星報 導,但未受到應有的重視至為明顯,其主要原因有三:第一,當時並沒有外國 記者駐在台灣,事件發生,陳儀政府及南京政府輕易封鎖消息,及斷絕台灣對 外交通與通訊;第二,美國政府不重視台灣問題,認為那已經是中國的問題, 未積極介入;第三,美國政府專注於中國內戰發展,美國媒體也把注意力放在 國、共的對決,對來自外交官、台灣人及中國宣傳機構所提供的〔二二八事 件〕資訊只作較簡短處理。 這些簡略的報導,在美國媒體留下中國不顧人權與正義,暴政統治台灣, 以軍隊屠殺台灣人民的紀錄。〔華盛頓郵報〕對台灣被殘暴統治所作的兩篇評 論,都在兩位美國記者訪問台灣後發表,由此可見如果有外國體記者駐在台 灣,整個事件受重視的程度,及對台灣前途的發展可能有更大影響。 但由於這些報導,台灣菁英要求擺脫中國統治,由聯合國托管或成美國保 護地,直到獨立的訴求,及台灣歸屬尚待對日和約談判的問題,都獲報導及討 論,〔華盛頓郵報〕社論還採取同情立場。一九五一年對日和約談判並沒有台 灣人參與,談判也未考量台灣人在一九四七年提出的訴求,但因為美國負責談 判大使杜勒斯 (John Foster Dulles) 的堅持,最後美、英對台灣主權問題妥協, 不明定其歸屬,只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主權,因而在法理上替台灣建立主權獨 立國家留下生機。 就台灣長期爭取人權、民主和獨立的努力而言,〔二二八事件〕損失了台 灣一代菁英,但也為一九七0年代以後新起的人權、民主、獨立運動激發儲存 鉅大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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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es of The New York Times' Reports On The 228 Tragedy---A case Study by James C. Wang A Summar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New York Times' reports on the tragedy of 228, including sources of information, bylines, datelines, space and pages assigned to the reports, during the period between Feb. 28 and May 18, 1947. For comparison it also reviews the Times' reports on civil war in China in March of 1947.

Among the major findings: 1. The stories of the 228 tragedy didn't get the attention they deserved. Even the number of people killed by the troops was estimated as 10,000 and appeared on the headline, the story was buried in page 6, the most prominent space it appeared during the whole episode. 2. The New York Times ran 20 stories related to the tragedy during the period, mostly brief reports from wire services, and none of them filed from Taiwan. 3. Most of the stories were factual reports relied on such sources as foreign consul offices in Taiwan, foreign witness visiting Shanghai or Nanking, Taiwanese living in China and American journalist John Powell who had the privilege to visit Taiwan after the massacre. 4. The New York Times pays more attention on reporting China's civil war. It ran 28 stories in March alone, mostly lengthy reports filed by its correspondents in China. Six of the stories appeared on page 1. 5. In addition to factual reports on the situation in Taiwan, The New York Times also mentioned in background that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 remained to be settled through peace treaty and Taiwanese were talking about petition for United Nations trustee. An editorial run by the Washington Post also mentioned the point of U.N. trustee or American protection and keep Taiwan from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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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uthor argues that due to three factors, the tragedy had not drawn enough attention by the New York Times. First, there was no foreign correspondent in Taiwan at that time and no foreign correspondent could go to Taiwan without permission from the occupation authorities and the Liason officer of the U.S. Army. Second, The United States did not have a Taiwan policy; the State Department considered Taiwan as mainly China's problem. Third, The New York Times as well as other American media focused on stories about China's civil war which had been escalating rapidly in the same period as the tragedy occurred. However, The New York Times' reports on the tragedy serves as important historical records of the brutalities of the Chinese occupation authorities and demands of the people of Taiwan: they would rather be governed by the U.N. or the U.S. than by the Chine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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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人看二二八與台灣意識 2.28 from Korean perspective 金貞和* Abstract 2.28 was the biggest incident that gave an impact to Taiwan after World War Ⅱ. Up to now, most parts of political, social, historical problems of Taiwan are based on this incident. When the incident is occurred, minister of the Executive Jin-Ye defined it as a revolt from the beginning. Also, he telegraphed to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requested the mobilization of the army to repress the incident. Receiving the telegram from Jin-Ye, Chiang Kai-Shek decided to dispatch army in fifth, March. As the army from central government arrived, Jin-Ye proclaimed martial law and began to suppress people cruelly. According to statistics recorded by 2.28research team of the Executive council, the number of deaths was around eighteen thousands to twenty eight thousands. However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s were psychological alterations of survivors. Due to Nanjing government’s brutal subjugation, Taiwan society was buried into longterm panic. Mental shock that Taiwanese suffered brought about distrust, terror, and indifference among the people. They didn’t refer about 2.28, and taught their children not to have attention to political rights and wrongs, discuss with irregularity of politics. Soon after Chiang Kai-Shek government retreated to Taiwan, and ruled Taiwan for thirty eight years. Being under this martial low, Taiwanese couldn’t have any word even though they had rights to speak. Some passive people reserve their decisions to accept the government as their country. However others who were active insisted the independence of Taiwan, and fought for national independence in foreign countries. It was not until the fortieth anniversary of 2.28 movement, 1987, that arousing public response for recovery of honor of 2.28 movement was formed. February twenty eighth, 1995, the president Lee Deung-hui (李登輝)attended unveiling 2.28 monument ceremony. In this ceremony, he apologized to victims and their * 金貞和是台灣師範大學歷史所博士,現為韓國忠北大校學人文學院史學科教授 204


families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government in public. With this as a turning point, movement for recovery of the honor was elevated. In same year, National Assembly issued regulation which compensates victims of 2.28, and the Executive started 2.28 foundation to promoted compensation. Also, as political democratization was in process, voice of ‘Taiwan by Taiwanese’ increased. The term ‘Taiwan by Taiwanese’, which was an aim of 2.28 movement, in other words, the independence movement that they wanted to remove china to found their own country got on the right track in 2000 after the political power shifted by Chen Sui-Bien(陳水扁),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who was named as the “Sun of Taiwan.” He separated Taiwan with China and took his own line. The spirit of 2.28 and political problems in Taiwan are double-edged sword. Chen Sui-Ben won in 2000 and 2004 elections, and these events were accepted that Taiwanese choose the independence line. Power shift to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accelerated taking off Chinese color. 2004, Chen Sui-Bien won the election again and he emphasized Taiwan’ s identity by removing the word “China” from official company names. September sixth, 2006, Chang Kai-Shek international airport and Chang Kai-Shek memorial hall renamed to ‘Taiwan Tao 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and’ Democracy Memorial Hall’. However, despite assertion of the spirit’s rightfulness It does not seem to obtain Taiwan’s independence easily. First of all, Taiwan should solve problem of independence related to other countries. U.S government admits ‘united China,’ and Japan considered their benefits although Japan has a good relationship with Taiwan. The biggest obstacle i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Taiwan is getting both threat and conciliation from China. China pursuits ‘united China.’ To achieve this slogan, China is willing to outbreak war in case of need. This stand point is basic position of Sinocentrism and also related with other minority races. If Taiwan gets independence, minority races like Mongol, Tibet, and other races will be going to acquire independence.

The biggest domestic problem for independence of Taiwan is restoration of ‘pro-kuomintang (Nationalist Party). The chief of Nationalist Party and mayor of Taipei, Ma Ying-Jiu is a leading candidate for the president election. He is at the head of the party and Nationalist Party won an overwhelming victory in the general election which was held in January twelfth. He suggested a policy that is opposite to five disallowance general rules generated by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This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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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gestion includes conclusion of peace agreement with China, a political standstill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establishing a common market, active cooperation in economy, an exchange of students, etc. This proposal is called the third coalition of Nationalist and Communist parties. If political power shifts to Nationalist party, removing China for Taiwan’s independence will be contracted. There will be no more room for anti-Sinocentrism policy, if Taiwanese who supported the policy withdraw their support. Joong-Ang daily newspaper (January thirteenth, 2008, Korea) printed a news as follows. The title was ‘Taiwan chooses Economy,’ and this article dealt with the president election of Taiwan. “After reelection in 2004, Chen Sui-Ben maintained the line of independent policy of Taiwan, and this effected economy messed. 6.15% of Annual economic growth in 2004 dropped to 4.5% in last year. Even

more, demonstrations occurred to require cooperation with China in economy. The government is losing the support of the people. The presses of Taiwan prospected that speed of the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aiwan and China would be accelerated after thirteenth, the day of president election. They added that Taiwan’ s Independence and individually join UN, which were the public commitment of Democratic progressive party are actually destructed… Niu Jun-Jiao, professor of Beijing Univ, analyzed that no matter who will win in March election will follow the general trend for unifying and cooperating in Taiwan.

關鍵字:韓國觀點、二二八事件、陳儀、蔣介石、台灣獨立運動、台灣 人當家做主

一、前言 隨著 年 月 日日本的戰敗,從殖民統治中解放的台灣在五十年後回 歸了中國。 月 日,南京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在國防最高委員會中,將陳儀 所呈報的「台灣行政公署組織綱要」交付審議 ,並在 月 日任命陳儀為台 灣省行政長官及台灣全省警備總司令。 月 日公佈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組織大綱」與「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因此在台灣不是由省政府主

不過在訓政體制下,中國的黨、政、軍大權還是集中在蔣介石一人身上。國防最高委員會委 員長蔣介石作為國民黨總裁、國民政府主席、陸海空軍總司令、軍事委員會的委員長,領導 國防最高委員會,這個委員會等同是委員長獨任制。張瑞成編輯,『光復臺灣之籌劃與受降 接受』,臺北:中國國民黨黨史委員會,中國現代史史料叢編第四集, 0. p. 206


席,而是由行政長官全權行使立法與行政權,確立了軍、政一元化的特殊化 長官公署體制。

台灣人從日本殖民地解放的喜悅與期待中,面臨了新的狀況。擺脫 0年殖 民統治的「回歸祖國」,特別受到台灣知識份子的大力歡迎。日本人一撤退, 他們便在各地方自發性組成「國民政府歡迎準備會」,為歡迎祖國中國而著手 準備。台灣人如此的民族情感在 年 0月 日中國軍人抵達台灣時,達到了 最高潮。陳孔達的 0軍先遣部隊 師搭乘美國軍艦在基隆港入港,受到民眾熱 烈的歡迎。他們搭火車抵達台北車站時,有三十多萬的市民夾道歡呼。 這番 歡迎是緣自於對 0年後面對的祖國的期待,以及台灣人基於對解放後的祖國能 讓台灣人成為台灣主人的期待。

依據「台灣接管計畫綱要」 ,台灣接收順利地進行。不過在各縣市的行 政體制接收過程中,開始發生了問題。中央政府過度執行「安內為重」政策, 將抗日志士當作「赤匪」加以逮捕,展開大規模的肅清行動。 行政機關內更 將台灣菁英們排除在外。此外接收官員更顯露出嚴重的貪瀆行為,與其說是接 收,有人更稱之為強盜行為的劫收。 對祖國的期待與伴隨而來的歡呼,於是 就在接收官員的腐敗和橫行之下冷卻,民心也開始背向。雪上加霜的是,在政 府過度採行專賣事業之後,台灣人連經濟活動也變得萎縮。從二二八事件發生 的一年前開始,社會就呈現了不安局勢。台灣各地頻頻發生民眾與警察的衝突 事件,甚至警察與軍人之間也有衝突事件發生。

台灣與其他省的相對性差異,在於國民政府認為台灣因為歷經了 0年的日本殖民統治,因此 與中國其他省的狀況不同,必須擁有特殊的體制與權力,才有辦法因應接收時發生的狀況。 因此在中國復員計畫中,台灣與東北被歸為光復區,其他收復區則區分為收復區或後方區。 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臺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00 , pp. - 教唱國歌,搭建舉行歡迎儀式的牌樓,張燈結綵,製作手旗分送他人,鼓吹民族的同質認同 感。另外在接收台灣的過程中,美國協助與日本的聯絡、資訊、輸送等。陳儀在 0月 日於 台北市舉行的日本受降典禮上表示“感謝同盟國在我們的光復台灣事業上給予協助。” 這番 謝詞主要是針對美國。江濤,『抗戰時期的蔣介石』,北京:華文出版社, 00 ,p. 張炳楠, 『臺灣史話』, 臺灣史蹟研究會編印, 臺中: ,pp. - 針對戰後如何接收台灣一事,國民政府各界的意見紛紜。台灣出身的人主張恢復台灣省制與 台人治台的方針。某位人士主張省政的特殊化與暫行特別組織的必要。台灣調查委員會主任 委員陳儀則主張黨、政、軍統一的接收方式,並且採行國有公營政策。這些意見在調查委員 會上被匯整,擬出了「台灣接管計畫綱要」與細部的接管計畫草案。 年 月 日台灣接 管計畫綱要經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批准後,成為戰後接管台灣與統治的最高綱領。張炎憲 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p. 江濤,p. 金泳信,『台灣的歷史』,首爾:知永社, ,p. 年 月 日在台北發生大規模的反美示威, 月上旬白米供應突然不足,米價暴漲, 月 日一千多名台北市民為了請求解決白米供應不足的問題而展開了示威。社會整體氣氛雖然因 此變得極度不安定,但南京國民政府因為國共內戰而將台灣駐屯軍調往大陸,只剩留下來的 軍警維持秩序,而呈現了缺失的一面。金泳信,p. 0.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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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抗爭,簡言之就是對國民黨蠻橫統治的抗議示威。不過行政長官陳 儀在收拾群眾的示威抗議階段,向南京中央政府請求派兵支援。蔣介石派遣了 軍隊,而派遣來的軍隊殺害了兩萬多名民眾,並以武力進行鎮壓。這個事件是 台灣近代史上最具衝擊性的事件。不過這事件在之後成為談論的禁忌,身為受 害者的台灣人只能將此事件深埋心中,度過了 0年。 台灣學者們常將此事件與 0年我國發生的 . 光州民眾抗爭相互比 較。不過 . 事件沒過多久就被界定為民主抗爭,獲得適當的平反,但是 二二八事件卻被噤聲了 0多年,因此這段期間內關於此事件的研究也幾乎沒 有。 如同光州民眾抗爭中所見,歷史性的傷痕透過歷史發展與民主化的進行 被治癒。台灣也從 年解除戒嚴後,開始自二二八事件的恐怖氛圍中逐漸獲 得緩和。相關人士發起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在各界的聲援與支持下促成對 二二八事件的公開討論。之後經由政府的道歉,以及對受難者與其家屬進行的 賠償與慰問,開始化解埋在心中的芥蒂。此外大量的資料發掘與研究成果,也 0 使得二二八事件獲得新的評價。

不過也有人認為二. 二八還未了結。 0年前發生的過去史仍未被定位為 歷史性事件,為何到現在仍舊是學術性與政治性的懸案?為何在台灣現代史上 如此重視二二八?

年由李登輝總統代表「政府道歉」、建立紀念碑,以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在立法院通過等,實施了受難者的名譽恢復及補償。 0 年開始正式進行關於二二八的史料發掘與調查研究。發現楊亮功、何漢文報告中將 二二八視為暴動、暴亂,並將參與人士視為暴民的內容與事實不符。 年行政院下令組 成二二八研究小組,重寫二二八事件的調查報告,正式著手二二八的研究,相關資料與 口述歷史紀錄並以研究論著出版,但仍未有探討二二八責任歸屬問題的專書著作。以台灣 省文獻委員會出版的二二八事件調查「二. 二八事件文獻輯錄」 冊( ~ 年)為始, 行政院容許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的二二八歷史真相再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 究、出版的「二. 二八事件資料選集」 冊( ~ ),以及國史館在 年出版的「國 史館藏二. 二八檔案史料」 冊。這些史料全部是由政府所出版的檔案史料。同時期,在 ~ 年期間民間也有「南京第 歷史檔案館藏-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 冊、 「二. 二八事件資料集」、「台灣戰後史資料選-二. 二八事件專輯」、「二. 二八官 方機密史料」等資料相繼出版。 張炎憲等人所著的『 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在 00 年年底開始撰寫, 00 年 月出版 了單行本。此研究引起很大的政治風波。將二二八事件的最大責任者指向國民政府主席、 中華民國前總統蔣介石的研究結果,首先就引發了訴訟事件。蔣介石的後孫蔣孝嚴針對中 央研究院近代史副研究員陳儀深、國史館館長張炎憲、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理 事長陳錦煌在民國 年 月 0日發行的『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中,直指他的祖 父,即前總統蔣中正為二二八事件的「元兇」,陳儀深並在「頭家開講」電視節目訪問 中,發表相同言論,因此認為他們誹謗了前總統蔣中正的名譽,將陳儀深、張炎憲、陳錦 煌三人以誹謗罪控告。這起訴訟事件在民國 年 月 日以嫌疑不足獲不起訴處分。「是 非曲直自有公斷」– 「指稱蔣介石為二二八元兇遭控.獲不起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二二八會訊』, 00 年 月號, pp. - 208


重點在於,經歷了二二八之後台灣人「對祖國的認知」因而產生了變化。 知名電影導演侯孝賢以二二八事件為背景拍攝的電影《悲情城市》就是一個例 子。電影中出現,被逮捕處死的台灣年輕知識份子的祖國認知是「必須守護台 灣」,不過後來因為政治情勢,二二八導致的傷痕,只能把新覺醒的祖國愛長 久埋在台灣人的心中。 本文將針對台灣人何以把日據殖民地奴隸時期思念的祖國中國拒絕視為 祖國的緣由,以及以二二八為起點,台灣人對祖國認知(台灣意識)的變化, 加以探討,並探討韓國人看待此事的觀點。另外也針對 0年之後的現在,仍持 續探究圍繞在二二八核心問題 的政治效應進行探討。因為拋開現實政治的利 害得失,有主張認為,二二八能成為實踐台灣人追求主權、獨立與正義的原動 力。此外,也因為筆者認為,將被霸權扼殺或歪曲的歷史性事實加以還原,並 賦予正義的意義,是一項歷史的進展。

二、二二八與台灣的自我 1. 台灣的國際環境 為什麼多數的台灣人會選擇台灣,而不是中國,做為自己應該守護的祖 國?為了解這個問題,首先有必要對台灣的地理空間與國際環境,以及台灣與 台灣人擁有的歷史的複雜性先進行整理。 雖然目前台灣仍無法被世界的多數國家承認為一個國家,但卻是實際上存 在的國家。地理方面,台灣位於美國環太平洋防線的中間,執行了阻擋中國進 入太平洋的重要任務。 0~ 0年的冷戰體制下,台灣是守衛南中國海與東 南亞關口的不沉的航空母艦。台灣如果被中國吸收統合,美國的環太平洋防禦 線就會崩解。 0年韓戰一爆發,美國便開始支持台灣的國民黨政府。美國派遣了第 七艦隊到台灣海峽,阻止毛澤東的共軍對台灣及東南亞地區進行攻擊與赤化。 年 月中美共同防衛條約締結,台灣與美國關係趨於正常化。就美國的立 場,此條約是以防禦為目的,為了維持現狀與防禦共產國家的侵略而簽訂。

由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發起的巡迴活動,是以二二八為精神,要擺脫覆蓋在台灣之上的 中華民國。「再見原鄉.再見祖國-再見.蔣總統!反共.民主.臺灣路」巡迴展特別報 導,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會訊』, 00 年 . ;「傳播轉型正義的種子」「再見.蔣總統!反共.民主.臺灣路」高雄巡迴展,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二二八 會訊』, 00 年 . 。最近台灣的政治狀況,包括前總統蔣中正的後孫們表示要將他的墓 遷葬大陸;陳水扁總統將中正紀念堂改名為民主化紀念館。如果在 0年前,這絕對是驚天 動地的事件。這些政治性變化的原動力,就在於二二八。 彭懷恩,『臺灣政治發展與民主化』,臺北:風雲論壇, 00 ,p.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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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台灣的立場來看,如果台灣被包含在美國的東亞防線內,和日本、韓國、菲 律賓等共同成為阻擋共產主義擴張的防線,這就意謂獲得了西方國家承認中華 民國政府的合法性。 蔣介石與其軍隊在二二八軍事鎮壓 年後的 年,在國共內戰中戰敗, 與一百萬名移民者一起撤退到台灣。蔣介石舉起「光復大陸」的旗幟,把台灣 當做光復大陸的基地,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稱做「自由中國」,再 次標榜為「自由復興基地」。 名份上在台灣以「自由中國」自居,是中央政 府為了避難遷都而來,是藉以代替中國的所在。

蔣介石開始台灣統治後,就宣佈了戒嚴。 雖然憲法保障民主政治,但政 治上卻不脫威權主義的型態。蔣介石與蔣經國父子相繼掌握了黨、政二元體制 的最高職務。特別是統治時期的蔣介石,是黨、政、軍的最高領導者,他的權 威是至高無上的,誰也無法和他擁有一樣的政治威望,早期只要批評他,就是 叛亂罪。 解除戒嚴的同時,黨禁(禁止設立政黨)、報禁(禁止設立報社) 也隨著解除,即使到政治民主化、自由化,國民黨仍舊是以支配性的政黨,維 持著以黨領政的黨國體制。

2. 韓國與台灣,以及二二八 對韓國及韓國人而言,台灣是怎樣的國家?對二二八民眾抗爭又有什麼樣 的認識?從 年中華民國政府撤退到台灣開始,到大韓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 國建交為止( 年),對韓國來說,台灣就涵蓋了中國大陸,也就是雖然撤 退到台灣,但台灣就代表了中國整體的縮小中國。被稱做自由中國的台灣,國 民黨政府表明了中華民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我國也積極認同這點。韓國 是美國對共產國家封鎖政策的尖端地區、並經歷了 . 韓戰這一前所未有的 同族相殘悲劇後,韓國將反共當做國策。在生存同受共產黨威脅,以及都擁有 光復被共產黨奪走的失地的共同目標,兩國曾是最佳的友邦。貿易等經濟交流 上也展現以對方為最優先的態勢。政府認可的世界地圖上,將北京標記為北平 的國家,世界上也只有中華民國和大韓民國兩個國家而已。 民間的交流也十分活躍。因為與中國大陸沒有邦交,因此這時期研究中

同前註。 李筱峰,『臺灣民主運動 0年』,金 吉吉 洙–尹和中共譯,首爾:成均館大學校出版部, 0, p. 年 月 日由台灣省主席兼警備總司令官陳誠宣佈之後,在戒嚴底下過了 年的台灣, 年 月 日在蔣經國總統的宣佈下,台灣本土與澎湖解除戒嚴(金門、馬祖、東沙、南 沙除外)。 同註 ,p 同註 ,p 210


國、中國史以及中國語的學者或學生,全都是到台灣唸書。簡言之,韓國人能 去的中國是中華民國,也就是台灣。幾乎沒有人是為了攻讀台灣的政治或台灣 話、台灣史而去的。台灣對韓國人而言,是替代中國,話說得重一點,說是等 同中國本身也是不為過的。 這時期蔣介石的國民黨政府擔心台灣史與台灣研究會發展成台獨思想,因 此對此特別警戒,採取了慎重的態度,打算斷絕這些思想。 特別因為蔣介石 本身派遣軍隊鎮壓,是二二八屠殺民眾的最高責任者,二二八事件於是成為最 0 大的政治禁忌。 追究真相或研究本身是不可能的,就連對受難者的平反或補 償也是連想不敢想的情況。 因此在那個噤聲的時期裡,因為沒有實際的研究成果,所以對身為外國 人的韓國人而言,也幾乎是無從了解的一個事件。雖然有約略知道這個事件的 人,但因為不是研究台灣的人,所以也沒有表現出多大的關心。由此可看出, 幾乎也沒有台灣人和對此事件沒有多大興趣的韓國人進行過對話。 也有韓國人的認知是,在中國邊陲的台灣發生的二二八事件,是受到 0年 日本殖民統治的台灣,對南京國民政府展開的反對運動;或者認為是蔣介石為 了能順利地進駐台灣,因此在事前進行的軍事作戰。另外也有人認為,因為是 當局的主張單方面通用的時期,所以是對一些異議份子策動的滋擾進行的鎮壓 作戰。而只當做是陷於戰亂的中國現代史上,到處都能見到的事變。這種程度 的認知,也是韓國留學生或與台灣有關的人所了解的範圍,對一般的韓國人而 言,二二八是不被了解的事件。 韓國留學生在台灣的生活中,藉由二二八而知道獨立意識較強的人在海外 主張「台灣之音廣播」、「台灣獨立運動」,統治者並將此視為威脅政權的要 素。也聽過台獨團體的間諜被逮捕處死的消息,但是除此之外的情報並無法取 得,更多的資訊與研究也是不可能的。 韓國對二二八的關心,如果說是因為特別經歷了光州民眾抗爭之後,才開 始對其他國家的民眾抗爭提高了關心,是一點都不為過的。許多團體對研究台 灣的二二八有興趣,藉著韓國與台灣既有的民間交流,研究成果也能輕易的相 互交流。台灣的情況也在民主化之後,尤其是民進黨執政後,與韓國的民主民 眾運動團體的交流變得頻繁,相互授受雙方民運的研究成果,擁有傳達自身成 果的途徑。我認為,積極促進海外交流的「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活動, 對提升韓國對二二八的關心,可說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

李筱峰,『臺灣民主運動 0年』, 金吉吉洙、尹和中共譯, p. 0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發行,「從臺灣苦難歷史的轉型正義做起」,『二二八會訊 』, ( 00 . . 第 期), p.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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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韓國人對於二二八的關心,與台灣的有些許差異。在軍事獨裁政 府時代的韓國,對於 . 光州民主化運動與 . 濟州民眾運動等的關心,偏 重在國家對事件的承認與賠償,以及正當的歷史評價等。對於二二八,台灣人 初期關心的部分也是相同的。不同的是,隨著民主化進展, 成為韓國民主 化的一個聖域,歷史上也獲得了正當的評價。不過二二八儘管有國家的道歉、 賠償、紀念碑的建立、歷史性的評價,目前還是現在進行式。因為以二二八為 契機所做的正名運動、台獨運動,是要把支配台灣 0多年的中華民國拿掉,找 到台灣的自我,走上「台灣人的台灣」之路的運動。 韓國人對於台灣的關心就在於現在。看著正名運動、台獨運動,儘管經過 了 0年長久的噤聲期間,首先是解嚴之後,相對能夠較快速進行治癒過程的原 因為何?另外正名運動、台獨運動與二二八的關係又是什麼?以及現實上台獨 是否可能等等。針對第一、二點關心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解嚴之後民主化 及二二八的原因與經過找到答案。

3. 對台灣而言,中國是什麼? 年清朝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割讓給日本成為殖民地。台灣人在無 關自己的意志之下被讓給日本,受到了日本的殖民統治。特別是日本在 年~ 年實行了所謂軍職總督時代下的武斷強權統治。這時期台灣總督的主 要任務,是以武力鎮壓反抗者。不管是漢族居民還是原住民,一律遭受到日本 殖民地政權的壓制。此外,由於日本的敗亡, 0年後回歸的祖國仍實行了與日 本帝國主義者無異的統治,接著又對 年二二八抗爭採取殘酷的鎮壓手段, 留給台灣人無法治癒的極大傷痕。這道傷痕也被部分的台灣人認為帶來了尋找 「真正自我」的契機。 由於是特殊化的行政體制,台灣行政長官行使了集行政、立法、司法,甚 至人事、監督權於一身的獨裁權力。接管台灣、負責行政的官員們大部分是陳 儀的心腹或親信。接收的官員們承接日本人走後留下的位置,佔據了高級公務 員的大多數位子。為了辯解台灣人與外省人的政治地位不平等,陳儀便以「台

日本殖民地的統治下,台灣的抗日運動包括 0 年抵抗日本企業的樟腦買賣獨占的「北埔 事件」、 年發生的「林杞埔事件」、 年的「羅福星事件」、 人處死的「西來庵 事件」,全是遭到慘烈犧牲的史實。 0年爆發的「霧社事件」及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 台灣人被日本徵召犧牲的事實,都說明了台灣與台灣人在殖民地之下遭受苦難的歷史。 「從臺灣苦難歷史的轉型正義做起」,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發行,『二二八會訊』, 00 年 月 第 期 ,p. 例如行政長官公署 年 個月期間內的正、副處長八人當中,只有教育處副處長宋斐如一人 是台灣出身, 位縣市長當中只有台北市長游彌堅、新竹縣長劉啟光、高雄市長黃仲圖、 高雄縣長謝東閔四人是台灣出身。張炎憲,p. 212


灣無人才」,「台灣人不會國語」,「不會寫公文」 等薄弱理由,將許多受 過高等教育的台灣人排除在中高位階之外。 台灣人不同意這樣的處理,因而 產生反感也是理所當然的事。 原本台灣人以為,從日本的殖民地統治中解放後能回歸祖國。並且認為自 己能成為主人。不過受到的政治現實與差別待遇,讓有所期待的台灣人大失所 望。不僅獨占了官職,貪瀆事件也不斷發生,成為台灣人指責的對象。姻親關 係的親信特別成為了責難的對象。 不只是人事問題而已。日本人走後留下的 個公營與私營事業全交由台 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局內設置的 家公司經營。這樣的經濟管制與公營事 業的獨占體制,與人民交相爭利。因為生活困苦,讓一般人的不滿達到高潮。 企業家不僅是生產設備及原料的購買困難而已,籌措經營資金也變得困難,讓 怨聲逐漸高漲。 年割讓給日本之後,台灣人在與大陸不同的文化環境下生活了五十 年。日本對台灣人採取同化政策,台灣人受到日本文化很深的影響。不僅是衣 食住,語言、生活方式也都日本化。大多數的台灣人以台語和日語溝通。大陸 的接收官員們到達台灣的時候,語言溝通成了最大的問題。他們剝奪了不會說 北京話的台灣人的公職機會。 在生活習慣上,台灣人也經由日本接觸了近代的西洋文物。經濟發展的同 時,台灣人也在近代化的都市裡生活了相當的時間。現代化的生活方式是從中 國來的官吏與軍隊先前所沒見過的東西。受到日本文化與精神的影響,台灣人 普遍整潔、有禮、遵守時間與美德。而且擁有敬業負責的習慣與觀念。雖然是 殖民地,但台灣人的平均教育程度也遠比中國人高。 反觀中國五十年期間都陷於戰亂中。戰亂中的中國人連解決吃的問題都 有困難。價值觀與道德觀則是其次問題。接收官員批評台灣人受到日本人的奴 化教育,做為獨立國家中國的國民,是資質不夠的盲從順民。反面的,台灣人 認為接收而來的中國官員的貪腐與收賄,會因私利與私慾招致弊端。因而表現

李筱峰,『解讀二二八』, 臺北: 玉山社, , p.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p. 例如台南法院院長的妻子成了法院檢察處的書記官長;這間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的妻子 被任命為法院的書記官。台中地方法院大部分的職員都和法院院長有親戚關係,院長小舅 子的三個兒子與小舅子的女婿、小舅子的弟弟等親戚 0多人,全都在這間法院工作,是法 院 0位職員的半數以上。花蓮地方法院院長的妻子擔任這間法院的紀錄。花蓮監獄典獄長 的丈人是這所監獄的教導官,他的小舅子也在這所監獄工作。「民報」, 年 月 日 李筱峰,『解讀二二八』, pp. - 0 許雪姬,臺灣光復初期的語文問題 ,『思與言 : · 年 月, p. - ; 張炎憲 等,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p. 0 同前註, p.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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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出「狗走豬來」 的不滿與失望。這樣的情況對台灣人而言,就如同總督制復 0 活一樣。 像這樣雙方情感上的鴻溝越來越深,但新任統治者並未重視這個問 題。二二八簡言之就是台灣人累積的憤怒爆發了。事件展開的態勢就不在本文 中討論了。 事件發生時,行政長官陳儀當日就向蔣介石報告此事件是「奸匪勾結流氓 地痞,利用專賣局查緝私煙的機會,聚集群眾引發暴動,迫害外省人。」 , 一開始就把這事件歸為暴動。並發送電報到中央政府,請求派兵鎮壓。 蔣介 石收到陳儀的報告, 月 日就決定派遣軍隊。中央來的支援軍隊抵達之後,陳 儀立刻宣布台灣戒嚴,開始了綏靖(以武力鎮壓抗爭)、清鄉(清查所有的戶 口,搜索逮捕可疑份子)與撫慰自新的工作。 各地的鎮壓過程中,鎮壓軍與青年學生組成的市民軍之間,發生了激烈 的戰鬥,武力處於劣勢的市民學生被逮捕處死或拘禁,也有人逃往山區進行長 期的游擊戰。鎮壓軍一結束綏靖鎮壓,就展開了清鄉。 徹查戶口,逮捕「暴 徒」,採連帶責任,鄰近的戶長要當三個人的保證人,並且要將武器及軍需品 貢獻出來。清鄉工作在搜查每一戶的過程裡,也有人趁機掠奪、強姦女性。據 說市內(高雄市)就像地獄一樣。 事件發生當時,據了解蔣介石並不太了解台灣的狀況。他將台灣人的改 革要求誤以為要求從中國獨立,因而派兵鎮壓。當時蔣介石是國民政府主席, 也是黨、政、軍的最高權力者,只有蔣介石能決定派兵。由於他的庇護,陳儀 已經無視民意而一意孤行。為二二八派遣而來的軍隊,也在他的默許下隨意逮 捕民眾,大肆屠殺。特別在二二八抗爭與鎮壓的過程中,台灣的年輕菁英死傷 慘重,更嚴重的是,清鄉、掃紅當中有許多的菁英份子遭受到很大的挫折與打 擊。 年 月 日與軍隊一起來台灣的福建台灣監察使楊功亮,到 月 日為 止的 天期間,走遍台灣各地調查,提出「 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報告。 那是政府方面最早的報告書。另外監察委員何漢文也撰寫了「調查 事件報 告」。這些報告書中雖然批評了陳儀的政策,卻將事件的性質歸為「暴動」與 「暴亂」,將參與者視為「暴民」。對於此事件的原因也看作是受到日本統治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p. 0 鄭梓,「前後臺灣行政體系的接收與重建」, 『思與言』, : · 年 月,p. 「陳儀呈蔣主席二月儉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p.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二二八研究報告』, pp. 0 - 0 同前註,P. 台北地區在 月 日開始清鄉,在新任省主席魏道明被任用的 月 日結束。行政院二二八 研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pp. - 關於二二八受難者的個人檔案與受難經過,參照 臺北二二八紀念館,和平鴿選輯「二二八 人物誌」, 『認識二二八』,和平鴿- 選輯與文獻解題 pp. 0 - 00. 214


五十年的影響,台灣人帶著排斥中國的心,在野心家與共產黨的煽動下策劃對 國家的謀反。 他們的報告書中,略過了事件發生原因在於台灣人的改革要求 的這點。 依據行政院 研究小組的統計,死亡者估計有 萬 千人~ 萬 千人。不過 真正重要的,是活下來的人心理上的變化。因為南京國民政府的殘酷鎮壓討伐 作戰,台灣社會長期籠罩在恐怖之中。無數人受到心理上的打擊,導致對政治 的不信任、恐怖及冷漠。人們絕口不提二二八事件,並勸告子女要遠離政治的 是非,教他們只能聽不能說、不要參與政治。 以及後來蔣介石政府撤退到台 灣,在 年的戒嚴統治下,台灣人即使有口也不能言。有些人甚至對承認國民 政府為祖國持保留的態度;有些人主張台灣獨立與建國,也有人在海外從事台 灣獨立運動。

4. 回顧自我,台灣是誰的? 四百年期間,台灣受到了荷蘭、西班牙、明、清、日本帝國以及國民黨政 府等外來政權的統治。這些統治者強勢的文化與政治,試圖讓台灣變成自己的 附屬。因此台灣被認定為無法具有自我。 侯孝賢導演的《悲情城市》中,透過在光復前後時期,經營餐館的一家 人的家族史,刻劃了當時的社會:從日本統治解放的台灣,接著大陸人進駐台 灣,以不確定的期待迎接那種狀況的一般民眾,針對與日本人有密切關係以及 後來台灣人的日本鄉愁暗示,被日本徵兵的後遺症,以及因為走私和毒品造成 社會混亂等為背景所做的暗示等。 侯孝賢在《悲情城市》中描繪了經歷二二八之後,選擇台灣做為祖國而不 是中國大陸的年輕知識份子。對他們而言,祖國究竟是什麼?光復以前,在殖 民統治下的台灣人思念的祖國「只是觀念的產物,並不是實證經驗下的實體。 當我們抵抗日本人的壓迫,他們總會說:『你們這些傢伙不想當日本國民的 話,就滾去支那。』因此日本人的欺壓越嚴重,台灣人對祖國的憧憬之情就越 0 迫切。」 他們未曾體驗過的觀念上的祖國,就像母親溫暖的懷抱一樣。 年 月

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p. 0 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pp. - 海外的獨立運動,參考張炎憲、曾秋美、陳朝海編,自覺與認同- 0- 0年 海外臺灣人 運動專輯( 00 ) 「從臺灣苦難歷史的轉型正義做起」,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發行,『二二八會訊』, 00 年 月第 期,p. 0 葉榮鍾,『臺灣人物群像』,李南衡編,臺北:帕米爾書店, ,p.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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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日日本戰敗,在陳儀接管台灣的前兩個月內,台灣是無政府的。不過民眾全 都遵守秩序,期待國民政府派遣官吏來台。以如同孤兒迎接母親的心情,等待 祖國軍隊的到來。 這樣的期待,隨著國民黨政府一到台灣,就悲慘地破滅了。他們接收台灣 的同時,陸軍第 0軍等部隊也一起抵達。派遣到台灣的軍人不但素質低落,紀 律也非常敗壞。大部分藉著莫名的優越感耍威風,小則偷竊掠奪,嚴重時會開 槍製造問題。違法的事件持續發生,動搖了社會秩序。許多報紙和人士在警告 的同時也向當局要求徹底解決。不過狀況並未改善,仍舊反覆發生。強盜四處 橫行,郊區或地方讓人夜不安眠,小孩與婦女都不敢單獨出門。如此不安的社 會狀況,在日本殖民時期也是未曾有過的事。 對祖國的期待於是變成了失望 與憤怒。 年 個月的期間,對大陸人蠻橫作為的憤怒,藉由二二八事件而爆發了, 並再次藉由二二八的殘酷鎮壓,讓存活下來的台灣人「對祖國的認知」開始改 變。不過在緊接著持續 年的戒嚴之下,孩子被抓去槍殺,丈夫失蹤等深深的 傷痕只能埋在心中,噤聲不語。

三. 代結語──二二八研究與其政治效應 二二八事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對台灣影響最大的事件。一直到現在為 止,台灣大部分的政治、社會、歷史問題可說是仍將根源放在這事件上。不論 是被正式處死的人,或是當時被逮捕後到現在仍然行蹤不明的人、被槍決後找 不到屍體的人,以及財產被掠奪要不回來的人等等,那些慘狀很難用言語來形 容。受到那些影響,存活者對政治保持緘默的氛圍也逐漸蔓延,這點前面已提 及。台灣人必須自己除去心中的芥蒂。此外暴動、暴亂、暴民等歷史性評價也 應該改變。 二二八事件直到 年二二八事件四十週年的那一年,才對平反問題形成 共識,並開始公開的討論。不過僅止於解除禁忌和對受難者的慰問而已,之後 對於事件的真相與責任歸屬仍無法提及。 年以後對二二八事件的關注又進 一步擴大,資料的公開和相關研究開始變得蓬勃。行政院在 年組成二二八 研究小組,並撰寫了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在 年 月公開內容。這份研究 報告中,修正了楊亮功、何漢文主張「暴動」、「暴民」的報告是與事實不符 的。對於事件的發生與經過也有詳細的敘述。史料發掘與調查研究也從這個時 候開始正式進行。不過 年的政治情勢仍未形成能夠談論二二八事件責任問

吳濁流, 『無花果』, 臺北: 前衛出版社, ,p. 0 參考「治安問題嚴重極了」「民報」, . 0. ,「要預防年底的危機」 . 0. 216


題的條件。 年 月 日李登輝總統出席了二二八事件紀念碑的揭幕儀式,代表政 府向受難者家屬公開道歉,以此為契機,平反運動達到了高潮。同年,立法院 通過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的補償條例;行政院成立了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開始推動補償問題,舉辦追思紀念活動,並開始頒發獎學金與撫慰受難者家屬 等活動。此外隨著政治民主化的進展,追求「台灣人當家作主」的聲浪也逐漸 高漲。 二二八所追求的「台灣人當家作主」,就是拿掉附加在台灣之上的中華民 國,追求新祖國的獨立國民國家運動,在 000年由「台灣之子」走鮮明去中國 化路線、民進黨出身的陳水扁的政權交替之後,正式躍上軌道。二二八精神, 就如同硬幣的正反兩面,與政治問題連在一起。 000年、 00 年陳水扁總統的 當選,被認為意謂著台灣人選擇了去中國化之路。 引起最大迴響的是「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研究結果有多位研究者 將蔣介石界定為「二二八事件的最高責任者」,可看出他們想袪除蔣介石所來 自的中國以及中國歷史的動作。台灣人將中華民國視為與日本殖民統治無異的 架構,認為都是大國霸權對小國台灣的殖民支配。因而主張二二八是「抵抗外 勢侵略的台灣獨立運動的起點,是讓台灣人找回自我的原動力」。民進黨的政 權交替加速了去中國化, 00 年陳水扁總統連任後,開始了正名運動。將公家 機關名稱裡的「中華」或「中國」字眼去掉。 00 年 月 日,將中正國際機場 改為台灣「桃園國際機場」;中正紀念堂也換成「台灣民主紀念館」。 不過儘管有二二八與其精神的正當性主張,台灣的獨立並未順利的進行。 因為最優先順位,是在國際關係中必須解決獨立問題。美國認知了中國所期望 的「一個中國」;日本雖然對台灣友好,但在國際關係總是以自己的國家利益 為第一順位。由於國際問題不是本文的主題,在此不多加贅述,筆者只希望指 出,這不是一個容易解決的問題。 眼前最大的障礙是兩岸關係。台灣受到中國的威脅與懷柔。中國表明為了 「一個中國」政策,不惜對台動武的立場。這個立場除了是大中華主義的基本 立場外,現實上也是必須考量的路線。如果台灣獨立了,這會成為信號彈,讓 西藏、新疆、蒙古與其他少數民族也都想要獨立。 對內而言,台灣獨立的最大障礙是國民黨的復活。國民黨前主席、台北前 市長馬英九,在今年的總統大選被視為極可能當選的候選人,在 月 日舉行 的立委選舉中帶領國民黨獲得壓倒性的勝利。他主張反對民進黨的台獨路線, 以及廢除國統會等「四不一沒有」的原則,並提議包括締結 0~ 0年的中程協 議,維持兩岸政治現狀,積極的經濟合作,兩岸共同市場,留學生交流等,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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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被稱為國民黨與共產黨的第三次國共合作的和平協定的相關議題。如果政權 交替給國民黨,為了台灣獨立而去中國化勢必萎縮。過去支持去中國化政策的 台灣人,如果撤回了支持,去中國化政策也就沒有立足之地。 韓國中央日報( 00 年 月 日)在「台灣選擇了經濟」的標題下,針對 台灣的選舉做了以下報導:「陳水扁總統在 00 年連任之後,強力維持台獨 的政策,但在經濟上卻一塌糊塗。 00 年 . %的經濟成長率,到去年下降到 . %。甚至曾展開示威要求加強兩岸經濟合作,逐漸失去了民心。……台灣 媒體在 日指出,經由此次選舉,預期會加快兩岸經濟合作的速度。並進一步 補充說,民進黨的台獨與入聯,事實上已遭到撤銷。……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 院的牛軍教教授分析說,『選舉如實反映了期盼兩岸合作與和平統一的台灣民 意, 月的總統大選不管誰當選,都無法違背如此的大勢』。」 (游橙絮中譯,朱立熙校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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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東京審判看二二八 The 228 Incident in Light of the Tokyo Trials 1

葛祥林(Georg Gesk)* 目次 一、前言 二 、東京審判 (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之設置及其歷史背景 (二)東京審判之審理範圍──期間 (三)東京審判之審理範圍──罪名 (四)東京審判之缺失 三 、東京審判之經驗及其對於處理二二八事件之啟示 (一)東京審判之經驗 (二)東京審判對於處理二二八事件之啟示

摘要 本文經由東京審判之反省而導出司法處理二二八事件之啟示。由盟軍所 推動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於1946至1948的期間在東京審理日本戰犯;該法庭之 設置、審理及判決於二次大戰結束之後創造懲罰個人於戰爭時期之罪行的重要 規範與具體先例。其實體法之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海牙公約的序言;其所引用之 罪名包括違反人道罪。由於中華民國成為東京審判重要主審國之一,所以對於 相關規範,即對於若干實體法及程法之基本原則及其具體表現都採取肯定的立 場,所以可以在施暴於民間部分成為台灣司法處理二二八事件之法律責任的借 鏡。尤其值得注意的事,國內經常以追訴時效已屆滿為由而否定二二八事件在 司法上被處理之可能性。然而,國際刑法應優於內國法規定。因此,立法者一 旦為此設立特別法或組織直接以國際刑法為依據之專門法庭,則相關追訴障礙 可以克服。

關鍵詞 東京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二二八事件、國際刑法、海牙公約、違反 人道罪、追訴障礙

*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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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article reflects upon the Tokyo trials and draws out consequences for judicial arrangements when dealing with the 228 Incident. The Allied Powers organized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IMTFE) with the aim of prosecuting war crimes of the Japanese during WW II. The tribunal convened between 1946 and 1948; its organization, procedure, and judgment contributed in an important way to the acknowledgement of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for war crimes. It did so in legal norms as well as in legal precedent. Within the trials, the preamble(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s served as important source of material law, containing provisions for prosecuting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Since the Republic of China was a major state power taking actively part in the Tokyo trials, the ROC did recognize all related norms and actively pursued their realization in all their material and procedural aspects. Due to that, the crime of committing atrocities against civilians is an interesting part of the Tokyo trials that can be applied to the judicial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the 228 Incident. It is especially noteworthy that the argument of procedural obstacles does not occur i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This allows for prosecution in accordance to international law, since the latter is superior in application when compared to national law. Therefore, once the legislature takes action and allows for a special law or for the organization of a special tribunal or court, procedural obstacles can be overcome.

Keywords Tokyo trials,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IMTFE), 228 Incident,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Hague Convention,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Prosecutorial Obstacles

一、前言 本文由國際刑法的歷史源頭看同時所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剛開始注意到 此題目時,就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雖然中華民國直接參與東京審判(Tokyo trials),即派任梅汝璈來擔任該審判庭之十一法官其中一位 ,但關於東京審 判之台灣文獻及相關研究不多。討論國際刑法淵源之西方書籍也經常不太注意

1 梅汝璈(1904-1973)受過中、美兩國之法學教育,並在參與東京審判後,繼續受國民政 府重用,甚至獲得提名第一屆大法官,但由於未來台,所以未經監察院統一;日後,梅 汝璈擔任全國政協及全國人大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機關之代表。更多相關資訊,參看 zh.wikipedia.org/wiki/,瀏覽於2008-02-10。 220


東京審判;專論及文章經常僅提幾句話,例如在探討國際刑法起源時,首先較 詳細地介紹紐倫堡審判(Nuremberg trials),然後順便淺談兩三句關於東京審 2 判的話 。其實,西方研究之稀少部分源自於東京審判之黑暗面,即該審判之 3 不公平性 。雖然中華民國為該審判之參與國之一,但國內的相關研究同樣較 4 冷門 ,使相關問題及其對於現今台灣的重要性大部分被忽略。 若從本文之題目出發,則首先容易以為,東京審判與二二八等兩種歷史事 件明顯具相似之處,也明顯具一定的差異。相似之處,主要在於國家、其領導 階層以及其所主控的軍警等機關以武力侵犯到未曾參與任何武裝行動的小老百 姓;差異之處,乍看之下,在於一個是國與國之間的衝突,另一個是內國統治 者與被統治者的衝突。因為差異的部分,所以直接比較此兩種事件的想法,對 許多人而言,或許有點頭不對位的感覺。然而,如下文所示,東京審判之優點 可以被引用於二二八事件之評價及其潛在的司法處理程序,東京審判之缺點同 時又可以說明,台灣過去六十餘年為什麼沒有在司法上處理二二八事件。 為此,本文首先說明東京審判之歷史脈絡、其法律依據及其於實體法上之 罪名,並且簡短評視東京審判之經驗。基於此,本指出東京審判對於二二八事 件於司法上之處理的啟示。

二、東京審判 二次大戰的損傷非常慘重,其背後所隱藏的人道悲劇難以比喻。然而, 5 由於一次大戰的經驗表示,戰敗者的司法難以自行處理戰犯問題 ,所以盟 6 軍於戰爭期間已向敵對領導提出將來受審的警告 ,並且於戰後共同組織專 2 參看例如Kai Ambos, 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 München: Beck, 2006, p. 92; Andrew Clapham, Issues of complexity and complementary: from the Nuremberg trials to the dawn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Philippe Sands (ed.), From Nuremberg to The Hag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40 f.,在國際刑事法院設置之後,部分書籍對於相關歷 史表現沒興趣,即以一句話將紐倫堡及東京等審判講完,例如Bernd Hecker在論及民族刑 法(Völkerstrafrecht)時主張過去國家大規模侵犯人權之懲罰,僅例外地被懲處(如在紐倫 堡、東京等);參看Bernd Hecker, Europäisches Strafrecht, Berlin: Springer, 2005, p. 64. 3 參看例如於東京審判擔任法官之荷蘭教授Röling的關於東京審判是否僅構成「勝者為王, 敗者為寇」的說明:Of course, …we were aware of the bombings and the burnings of Tokyo and Yokohama and other big cities. It was horrible we went there for the purpose of vindicating the laws of war and yet saw every day how the allies had violated them dreadfully…(引自Bert Röling, The Tokyo Trial and Beyond: Reflections of a Peacemonger,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3, p. 87), Röling認為,美方當時之所以未公布該審判之全部檔案資料,至少一部分來自其面對自己錯 誤之羞恥心;參看同處,p. 81。 4 舉例言之,自居為台灣法學領航者的台大圖書館過去在「東京審判」的觀鍵詞下僅記錄三筆 資料。當然,情況正在改進,至少去年十二月已定購幾本重要參考文獻及專門討論東京審判 之英文書籍,使未來的研究可以進行較順利。 5 參看James F. Willis, Prologue to Nuremberg, Westport/Con.: Greenwood, 1982, p. 138, 147. 6 至於德、日之政治、軍事、經濟等領導是否應予審判,盟軍在戰爭期間尚未真正確定,部分 反而主張應隨著逮捕應及時槍決;參看Richard Overy, The Nuremberg trials: international 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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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審判主要戰犯的法庭 。其一在德國的紐倫堡舉行 ,其二在日本的東京於 1946-05-03開展,於1948-11-04結束。由於前者的被告限於德國主要戰犯,所 以不少其他歐洲國家,甚至德國本身,都另行審判其他戰犯;後者一樣,其 審判對象僅限於日本主要戰犯。日本其他戰犯,部分經由其他戰勝國予以審 9 判,但部分也未曾被起訴,使其得以重新容入日本上流社會 。由於本文對東 京審判之認知興趣並不全面,故此選擇性地探討相關問題,即以能否協助澄清 二二八事件之法律問題取材。

(一)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之設置與其歷史背景 二次大戰之際,西方盟軍原本針對歐洲法西斯諸國提出將以司法追訴 10 其戰爭時期之諸罪行的訴求 。針對日本戰爭時期所犯之罪,第一個重要將 於懲罰之宣言是1943-12-01之Cairo Declaration;於此,美、英、中等三國主 11 張將抵制及懲罰日本之侵略 。雖然聯合國尚未正式成立,但英、美、蘇等 12 三國於1943-10-20設置聯合國 戰爭犯罪委員會(United Nations War Crimes Commission, UNWCC);該機構於1944-05設置了遠東部門,後者專門蒐集日 13 本戰爭犯罪有關之資料 。美、英、中於1945-07-26發布Potsdam Declaration,

law in the making, in: Philippe Sands (ed.), From Nuremberg to The Hag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 f。雖然如此,仍有具一定代表性之官員向德、日等國提出將來 應予審判之警告;參看Robert Cryer, Prosecuting International Cr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42. 7 究竟何者為主要戰犯,盟(美)軍之認定標準先後不一至:在審判初期規劃時,美方將主要 戰犯區分為三大類,但起訴及審判時,只處理第一類戰犯的案件,但第二類及第三類戰犯反 而始終未被起訴。若比較紐倫堡審判及東京審判之被告身份,也可以看到前者監持審判重要 經濟領導,後者反而限於政治及軍事等領導之審判,但後者在其三類戰犯中未包括經濟領導 階層之代表。 8 參看葛祥林,德納粹屠殺事件之處理與借鏡,國家發展研究,五卷二期,頁154-161。 9 最著名之案例是東京審判第二類及第三類戰犯,雖然其原先被逮捕,並且列為主要戰 犯,但其後來沒有被起訴,且部分於戰後之日本重新成為重要政治領導,例如岸信介 (Nobusuke Kishi)於戰爭時期擔任日本內閣工商大臣,戰後被列為主要戰犯之一,但未 被起訴,自1952年起重新從政,自1957至1960領政(第56、57首相);參看en.wikipedia. org/wiki/Nobusuke_Kishi,瀏覽於2008-02-10。 10 例如Roosevelt與Churchill於1941-10-25已公開主張,德方之戰犯罪行應予審判(所謂 Declaration of St. James Palace);參看Robert Cryer, Prosecuting International Cr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36, fn. 217. 11 該宣言主張,要將 “restrain and punish the aggression of Japan”,引自Elizabeth Kopelman, Ideology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e Dissent of the Indian Justice at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NYUJILP 23 (1991), p. 373. 12雖然今日所謂聯合國(United Nations)於1945-06-26才成立,但美、英兩國自1942-01-01之 Decla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首次正式適用該名稱。當時,該名稱所指的係盟軍;自該宣 言以來,反對法西斯之盟軍的正式名稱為United Nations Fighting Forces;參看en.wikipedia. org/wiki/United_Nations#Group_of_77_.28G77.29,瀏覽於2008-02-17。 13 有關UNWCC之設置及運作,參看Jackson Nyamuya Maogoto, War Crimes and Realpolitik, Boulder/Co.: Lynne Rienner, 2004, p. 88-92. 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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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以日本戰犯受審為投降條件之一 。由於蘇聯於戰爭結束前一個月才向日本 開戰,所以開戰時(1945-08-09)才正式參與該宣言。然而,中國與美、英、 (蘇)等強權得以並列,即共同組成國際性之軍事法庭,且在此軍事法庭與其 他戰勝國共同審理與處罰日本之戰爭犯罪,此一事件當時與中國境內之情況顯 示相當大之差異性。中國自19世紀末被逼迫要接受領事審判權,且於二次大戰 結束之後才重新取得司法方面之完整主權。雖然美方早於1943年已說服英國, 15 要還原不平等條約,以爭取中國於戰爭時期之支持 ,但部分國家遲到戰後才 16 接受中國與西方國家交往中得以獲得公平對待的訴求 。因此,中國在Potsdam Declaration得以主張與美、英共同審判日本,但同時在境內仍未必能夠監持自 己的司法權。 與上述現象具類似性的、同樣內在矛盾的現象,在東京審判之機構設置 也出現:表面上,中國在國際社會上取得了平等參與戰犯審判事宜的待遇, 但事實與此印象不相符。中國在機關設置之權利明顯不能與美國相提並論。 1945-07-26,美、英、中於Potsdam Declaration第十條要求懲罰日本戰犯; 1945-08-11(即蘇聯向日本開戰後之第二天),美、英、中、蘇等四國表示, 盟軍於東亞之最高指揮官(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Forces, SCAP) 的授權範圍包括一切使日本接受Potsdam Declaration所包涵之投降條件的措 施。盟軍於東亞最高指揮官所指的,就是美國Mac Arthur將軍;換言之,東亞 戰場之四大盟軍國將處理日本投降事宜授權給美軍之主帥,且藉此已隱藏性地 容許美國單方面處理日本投降後的佔領、接管、審判等事宜。雖然美、英、蘇 於1945-12-27共同決議將設置東亞委員會(Far East Commission, FEC),並且 17 約定該委員會之成員國包括一切參與亞太戰爭之11個新舊盟軍國家 ,但在該 委員會為美、英、中、蘇等四國保留否決權(veto power)。美國在表面上維 持四權平等,並且擴大盟軍戰後之民意基礎,但實質上在其重整日本社會的政 策上獲得一種排他性的地位。除非美國不反對,否則東亞委員會之任何決議不

14 Potsdam Declaration of 1945-07-26: 10. …stern justice shall be meted out to all war criminals, including those who have visited cruelties upon our prisoners. …,參看www.ndl.go.jp/ constitution/e/etc/c06.html,瀏覽於2008-02-12。 15 參看Lyman van Slyke, The Chinese Communist Movement during the Sino-Japanese War 1937-1945, in John K. Fairbank, Albert Feuerwerker (ed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1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712. 16例如瑞士與中國之友誼條約(締於1918-06-13)原本承認瑞士公民於中國享受領事審判權, 換言之,原本長久強調自身中立的瑞士與列強並肩而行,即於一次大戰末期與中國獲得與 列強之同等待遇;該不平等條約遲至1946-03-13才得以修正,即經雙方合議而取消有關領事 審判權之規定;參看CHINE et SUISSE. Echange de notes relatif à la renonciation par la Suisse à ses droits d'exercer la juridiction consulaire en Chine et aux droits spéciaux y afférents. Berne, 13 mars 1946, untreaty.un.org/unts/1_60000/1/14/00000689.pdf,瀏覽於2008-02-10。 17 除了戰前已具獨立主權之美、英、中、蘇、法、荷,除此之外,原先屬於英、美等國,但 當時已改變或正在改變不自主殖民地之政治地位者,有加拿大、紐西蘭、奧洲、印度及菲 律賓。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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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通過 。因此,於Cairo及Potsdam與美、英共同推動對日戰爭政策之中國 於1945年底已經又開始失去他平等參與整理日本事宜的權利。 當盟軍於東京設置審判日本戰犯之軍事法庭時,上述事實全然反應於該法 庭之設置辦法。既然美方想要獨自決定日本戰後之命運,美軍總指揮部首先在 日本投降未久(1949-08-14表示願意接受Potsdam Declaration,1949-09-02簽定 投降協定)以單方決議於1945-09-21發布戰犯嫌疑人之逮捕令。MacArthur將軍 於1946-01-19命令籌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19 Far East, IMTFE);是日,美軍指揮部發布該軍事法庭之組織章程 。依此, 20 負責東京審判之軍事法庭並未經由國際條約而設置 ,反而係美國軍方依盟軍 之授權所設置之軍事法庭。 該法庭之運作顯現同樣以美國觀點為主之邏輯:就法官而言,似乎看不出 什麼不平等,依IMTFE Charter第2條規定,法庭成員至少有6位,最多有11位法

官,且未指出法官與法官間有不平等待遇。唯IMTFE Charter第3 (a) 條規定, 軍事法庭之庭長(president)應由盟軍最高指揮官來任命。就檢察官而言, IMTFE Charter表現相當大的內在矛盾及各個參審國之間的不平等:依IMTFE Charter第8 (a) 條之規定,主任檢察官(Chief Counsel)由盟軍最高指揮官來任 命,且對其負責;依IMTFE Charter第8 (b) 條之規定,其他與日本對戰之國家 僅得以委任助理檢察官。因此,什麼人將因什麼罪依什麼罪名被起訴,能夠完 全操控於MacArthur將軍所任命之主任檢察官,其他國家僅得以協助之,但不 可能直接在法庭對於特定被告提起訴訟。基於此故,東京審判所審理之罪,都 限於美國軍方期頒將予懲處之罪行;尤其當MacArthur一旦決定不要起訴日皇 及皇親,其他戰勝國以及其所委任之助理檢察官不可能改變此一決議。雖然該 組織安排之原有目的在於降低蘇聯在訴訟程序中之影響力,但此安排同時表現 美國於二次大戰後自居主導地位而藉此孤立自己。

(二)東京審判之審理範圍──期間 除了上述問題──即(一)中國政府究竟具有對內及對外之審判權,即 中國政府究竟享有完整主權的問題;(二)軍事法庭之設置並未反應其他參加 該審判程序之國家的意見,反而成為美國軍方之政策工具──之外,Potsdam Declaration創造了另一個、屬於歷史詮釋的問題:若東京審判之司法程序要懲

18 美國對於FEC之控制,由FEC之設置地點也可以看出來,FEC一開始就設於美國首都 Washington D.C.,且在日本戰敗後也未曾遷遺至日本;參看Jackson Nyamuya Maogoto, War Crimes and Realpolitik, Boulder/Co.: Lynne Rienner, 2004, p. 101. 19 該章程之具體內容,參看例如www.icwc.de/fileadmin/media/IMTFEC.pdf 20 參雖然紐倫堡審判及東京審判在時間、組織及罪名等特徵上具有很多相似之處,但紐倫堡 審判於國際法上之基礎在於歐洲戰場四大盟軍之公約,此點與東京審判相當不同。 224


罰日本戰爭犯罪,則必須同時界定二次大戰於東亞之始末何在?毫無疑問,戰 爭於日本投降時結束,但亞太地區之二次大戰到底何時開始? 二次大戰在東亞領域的起點究竟是什麼時候,不同學者持著不同觀點。 由歷史脈絡觀之,日本於19世紀中原本變成西方列強之被害者,即必須在武力 21 侵犯的事實之下解除行之有年的鎖國政策 。日本早於開放政策已研究西方國 家,並且經由自己無力反抗之經驗而瞭解到向西方學習之重要性。因此,日本 自1867年結構性改變其統治制度,並且力求工業化。此政策使得日本迅速追隨 西方國家,並且自19世紀末不僅想與他國平起平坐,日本統治者反而認定國 際社會是不平等的,於是要與列強平起平坐,才可能長久平安。此企圖之反 面在於,要被列強承認為平等對象,是否就意味著自己也要變成列強?日本 當時似乎肯定此一問題,所以開始仿傚列強而侵略臨國(例如1895年佔領台 灣)。從日、俄戰爭起,日本已不僅表示對臨國採取列強之態度,日本甚至直 22 接與傳統列強開始競爭 。此政策所引發的暴行持續半個多世紀:由佔領台灣 (1895)、取得部分俄屬東北亞島嶼(1905)、佔領韓國(1905、1910)起, 經過強佔東北(1928/1931),直至全面攻擊中國(1937)、美國(1941)及 英、法、荷等國(1941/42),日本一路以武力擴張自己所控制之版圖。日本 在此半個世紀中表現19世紀傳統列強之行為模式,即一方面直接擴大直接統治 範圍內的領土,另一方面設置專屬殖民地。此以武力侵略臨國為本的政策何時 成為二次大戰的一部分,迄今都有不同觀點,有學者認為,日本侵華自東北軍 閥於1928之謀殺行動起已開始,所以將亞太地區之二次大戰起因直接追蹤至 1928;另有學者認為,日、美於1941開始打太平洋戰爭時,中、日戰爭才轉變 成二次大戰的一部分,所以將大部分中、日戰爭排在二次大戰之外,反而將注 意力僅放在日本與西方諸國之間的衝突上。 東京審判反應此觀點上之爭論。依起訴書之主張,日本原本具有開打二次 大戰之陰謀而該陰謀早於1928年已形成。據此觀點,日本關東軍於1928-06-04 在東北謀殺當地軍閥張作霖的活動被認定為日本侵華以及日本開始打二次大戰 之明中的行動起點,由於該政治謀殺不是臨時起意的,反而預先所準備的,所 以東京審判的控訴罪名1明文指出1928-01-01之日期為東京審判所審理之種種犯 23 罪行為的形式上起點 。雖然起訴書如此主張,但部分東京審判之檢察官後來 21 日本於1639禁止外國人入境(荷商及部分中商例外),自1671/1721起也禁止出口貴金屬, 但自1842年附條件准許船難者登岸。雖然如此,美國仍以經商及開放船難者登陸等自由為 由而說明自己為何要用武力逼迫日本解除鎖國政策(1853/54)。由於日本早已改變關於海 難之政策,所以主要的理由應該是經商政策。參看Heinz Dieter Schmid (ed.), Fragen an die Geschichte, Vol. 3, Frankfurt/M.: Hirschgraben, 1980, p. 259, T 21, Q 29. 22 日本不僅與俄國競爭,日本當年提出,自己於亞洲具有特殊經濟利益,並且有意成為區域 領導的說法,多多少少於美國之Monroe doctrine有其相似之處 23 參看IMTFE Judgment, Annex A-6, Indictment, www.ibiblio.org/hyperwar/PTO/IMTFE/IMTFE-A6. html,瀏覽於08-02-13。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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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依證據而言,日本之開戰政策似乎未形成那麼早 。換言之,雖然東亞 地區之二次大戰未必以1928年為真正的起點,但東京審判將日本於1928至1945 年之間的戰爭犯罪為所追訴之犯罪期間。

(三)東京審判之審理範圍──罪名 東京審判在罪名部分所面對的難題,原則上與紐倫堡審判是相同的:雖然 歷史上不乏個人(甚至國家元首)因戰犯(或內戰罪行)而負起刑事責任的先 25 例 ,但一般國際公法之當年理解仍難以主張相關具體規範:被告所犯之罪名 為何?該罪名於犯罪行為時已存在?還是於日本戰敗後才被指出來? 為了盡可能避免若干爭論,IMTFE Charter第5條名列三個罪名:5 (a) 侵犯 和平罪(Crimes against Peace),5 (b) 傳統戰爭罪(Conventional War Crimes) 及5 (c) 違反人道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由於IMTFE Charter第5條所謂 「罪」,在文法上並不是單數之罪名,反而適用複數(Crimes),所以5 (a) 至 5 (c) 事實上所指的是罪章而每罪章具有多數具體罪名。至於具體罪名為何, IMTFE Charter未一一列舉。若想知其詳,則必須尤其研究Hague Conventions (2nd Convention 1899, 4th Convention 1907) 及其他關於戰爭法之國際公法之公 26 27 約 、先例 與其他文獻。要沿著此途徑認知到傳統戰爭罪並不難,但例如侵犯 和平罪是否可成為一個合法的罪名,不僅被告否定,甚至東京審判的印度法官 Pal都質疑,違背人道罪更不易看到具體條文。然而,對於二二八事件之司法 評價問題而言,恰好後者較具有重要性,所以在此稍說明。 28

東京審判之起訴書依上述罪章組織其所控訴之個別罪名(count) :罪名 1至36屬於侵犯和平罪及陰謀侵犯和平罪,罪名37至52屬於侵略性戰爭中之殺 29 人罪,罪名53至55屬於傳統戰爭罪及違背人道罪 。關於後者,IMTFE Charter 24 引起他有關文獻,參看Robert Cryer, Prosecuting International Cr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45 (fn. 268). 25 參看例如英國議會審判英王Charles I (1649) 一案,由國際刑法角度之評論於Charles Anthony Smith, Primacy of Politics: Justice, Power, and War Crimes Trials, OJPCR: The Online Journal of Peace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2.3/August 1999, ISSN 1522-211X,www.trinstitute. org/ojpcr/2_3smith.htm,瀏覽於08-02-12;更多相關法制史及法理學等問題之探討於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Hague: Kluwer, 2nd ed., 1999, p. 44 ff,更多若干資料在此p.46, fn. 15. 26 東京審判具體參考之公約等有23個;參看IMTFE Verdict, Annex B, www.ibiblio.org/ hyperwar/PTO/IMTFE/IMTFE-B.html,瀏覽於08-02-13。 27 先例者有如一次大戰後之Leipzig審判,該審判形成一序列的判決;雖然大部分當時獲得多 面負面評價,但部分形成重要判例,例如關於國際公法(-)優於內國刑法及(二)國際 公法得以處刑之法源;關於該案於二次大戰被具體引用為先例者,參看例如David Maxwell Fyfe (ed.), The Peleus Trial, London: W. Hodge, 1948. 28 原起訴書之英譯版本,參看www.ibiblio.org/hyperwar/PTO/IMTFE/IMTFE-A6.html,瀏覽於 08-02-13。 29 部 分 相 關 書 籍 將 第 三 類 控 訴 稱 為 「 傳 統 戰 爭 罪 、 違 背 人 道 罪 及 前 兩 罪 名 之 陰 謀 226


第5 (c) 條也明文規定,本規章不受內國刑法之拘束,即「無論〔若干行為〕是 否依行為地之內國法屬犯罪」(whether or not in violation of the domestic law of the country where perpetrated),該犯罪行為在本法庭之審判權內。 若由二二八事件之角度看相關罪名,則尤其應注意控訴罪名55。該罪名 首先確認被告具有作為義務,然後指出被告經由不作為而故意或過失違背該義 務。具體言之,被告「依其官職必須確保上述公約及保障及戰爭法與〔戰爭〕 習慣予以遵守」(… by virtue of their respective offices responsible for securing the observance of the said Conventions and assurances and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即具有遵守及保障若干成文法及不成法之義務,並且「故意或過 失而違背採取足以防止侵犯該規定之措施的義務」(deliberately and recklessly disregarded their … duty to take adequate steps to … prevent breaches thereof), 即以不作為犯之方式故意或過失「違背」其「戰爭法」上之義務(violated the laws of war)。

控訴罪名55提起「習慣」,並且以該習慣之違背為應罰之罪名。乍看之 下,或許以為,此主張與啟蒙時期以來所推行之罪刑法定原則有違。然而,細 看之下,在此所謂「習慣」,事實上是一種公約上(及國際法上)所承認之習 慣。Hague Convention (1899) 之序言第九自然段明文主張:「若本規定有所未 包涵案件…,人民…仍受…國際法原則之保護,該原則來自文明社會之間的習 慣、人道法以及公共良心之需求」(… in cases not included in the Regulations …, populations … remain under the protection … of the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s they result from the usages established between civilized nations, from the 30 laws of humanity,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ublic conscience) 。換言之,該 公約瞭解到人道法尚未規範於公約內,但該法對於一般老百姓之保護十分重 要,所以概括承認之,甚至要求應以公共良心為直接的國際法依據。Hague 31 Convention (1907) 之序言第七及第八自然段更加說明該公約所面臨的困難, 並且表示想要以第九自然段解決此一困難。依據第七自然段,簽約國「無… 法…擬草包括一切在實務上所發生情形的規定」(not … possible … to concert regulations covering all the circumstances which arise in practice);雖然如此,序 言第八自然段表示,「…簽約國仍不要…因無明文規定,所以使無法預期的情 形可以由軍事將領任意決定」(…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 do not intend that unforeseen cases should, in the absence of a written undertaking, be left to the

(conspiracy)」(例如Robert Cryer, Prosecuting International Cr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44),但如下文所述,東京審判之控訴所強調的並非「陰謀」而是 相關罪名之過失責任。 30 www.icrc.org/ihl.nsf/FULL/150?OpenDocument,瀏覽於08-02-13。 31 www.icrc.org/ihl.nsf/FULL/195?OpenDocument,瀏覽於08-02-13。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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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bitrary judgment of military commanders);因此,序言第九自然段主張,「直 到更完整的戰爭法公約將公布為止,簽約國…表示,在所簽定規定未包函之情 形,人民…仍受…國際法原則之保護,該原則來自文明民族之間的習慣、人 道法以及公共良心之需求」(Until a more complete code of the laws of war has been issued, the High Contracting Parties … declare that, in cases not included in the Regulations adopted by them, the inhabitants … remain under the protection and the rule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law of nations, as they result from the usages established among civilized peoples, from the laws of humanity, and the dictates of the public conscience)。 依此,戰爭時期之人民受廣泛保護,軍事將領不得任意侵犯之,反而必 須考慮到人道及良心等因素。若軍事將領一旦違背人道與良心,其行為就變成 一個不法行為。依該公約第3條之規定,此不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首先在於補償 (compensation),且在於戰爭團體。日本及中國都締結及施行此二公約(參 32 看表一) 。

表一 Hague Convention於日、中之締結與施行 公約 Hague Convention II (1899) Hague Convention IV (1907)

國家 日本 中國 日本 中國

締結日期 29.07.1899 18.10.1907

施行日期 06.10.1900 12.06.1907 13.12.191133 10.05.1917

資料來源:ICRC(國際紅十字委員會) 雖然Hague Convention (1907) 尚未確認戰犯之個人責任,更未確認個人之 刑事責任,但國際社會經過二次大戰後認為,如此嚴重之犯罪不得不追究。中 華民國也不例外,經由其於東京審判之積極參與,中華民國恰好肯定以下二 點:(一)於交戰時期嚴重違背人道法之行為而加暴於人民不僅形成補償義 務,此行為形成刑事責任;(二)該刑事責任不僅抽象規範國家本身,也具體 規範行使該國家之公權力的行為人。因此,代表中華民國於東京審判之梅汝璈 法官經由其於判決中所表達之意見而認定,被告之日本政治家及軍事將領確 34 實多次犯了罪名55 ,他藉此同時確認(一)該罪名於規範層次上之存在以及 (二)被告經由具體犯罪行為於生活事件中實現該罪名。 32 由於中華民國未曾表示終止該公約,所以在此也不討論公約之終止是否改變公約序言所列 之人道法、國際習慣等法律依據之拘束力。 33 雖然日本於締結該公約時表示有所保留,但該保留僅限於公約附件之第44條,即有關蒐集 敵對軍情事宜之事項;其不影響該事項以外之責任。 34 參看IMTFE Judgment, Chap. IX, Findings on Count of the Indictement, www.ibiblio.org/hyperwar/ PTO/IMTFE/IMTFE-9.html,瀏覽於08-02-13。 228


東京審判在控訴罪名55所審理之具體犯罪行為,都由違背人道之基本立 場出發,其中包括以武力侵犯非交戰團體之情形,即包括以武力侵犯不具軍事 身份之小老百姓的戰犯行為。由於該罪名所涵蓋之範圍包括一切對非軍人之暴 35 36 行,所以其中所列舉之罪行甚多,例如南京大屠殺 或中國桂林區之為安婦 等 事件。 該控訴罪名原本應該可以包涵更多日本戰爭時期對於非軍人之不人道待 遇,但由美國所委任之主任檢察官Joseph B. Keenan並未指出若干罪行。因此, 桂林以外之為安婦(例如來自韓、日者)的案例並沒有於起訴書中指出來。部 分原因恐怕在於韓國由殖民地變成美、蘇兩國所接管之佔領區,所以沒有被允 許委任東京審判之助理檢察官;台灣撤除殖民統治之後,在未經諮詢的情況之 下被併入中華民國,所以也當然於審判程序中不可能具有專門代表台灣老百姓 利益之助理檢察官。這麼一來,例如韓、台兩地不可能直接指出其於戰爭時期 所經過之被害情形。另一部分的原因,恐怕是美軍追求東亞戰場的追訴利益相 當程度在於報應日本對於美國海軍在珍珠港之成功突擊、日本對於西方戰犯之 不人道待遇(以及東京審判以外所追訴的MacArthur戰爭開始之際被迫緊急逃 離菲律賓)等事宜。起訴書對於日本開戰之陰謀論、日軍對於西方戰俘之不人 道待遇(以及美國在東京審判以外對於日軍駐菲律賓最後一位指揮官的審判) 明顯表現美方對於自身利益之大幅控訴。相對之下,日本對於非西方人民之不 人道待遇經常僅以極為簡短的方式出現,甚至有僅於字裡行間才出現的,也有 全然遺漏的。舉例言之,慰安婦問題於控訴罪名55確實被指出來,但起訴書僅 指出在桂林所發生的案件,並不指出,日軍以有系統的、廣泛的方式施暴於女 37 性,使之為性奴。另如日本以活人進行生化武器之「醫學實驗」 的控訴於罪 38 名55完全看不到 。東京審判更未審理日本軍方對日本老百姓之非人道罪行, 例如未提起日軍在廣島「說服」或逼迫當地居民不要向美國投降,反而要用軍 39 方所發放之手榴彈來自殺 。

35 參看IMTFE Judgment, Chap. VIII, Conventional War Crimes, p. 1011-1019, www.ibiblio. org/hyperwar/PTO/IMTFE/IMTFE-8.html,瀏覽於08-02-13。 36 During the period of Japanese occupation of Kwelin, they committed all kinds of atrocities such as rape and plunder. They recruited women labour on the pretext of establishing factories. They forced the women thus recruited into prostitution with Japanese troops. IMTFE Judgment, Chap. VIII, Conventional War Crimes, p. 1022, www.ibiblio.org/hyperwar/PTO/ IMTFE/IMTFE-8.html,瀏覽於08-02-13。 37 部分文獻指出,蘇聯於1946-09已提供資料給準備東京審判之美國軍方,該資料顯示日本於 中國東北利用老百姓來進行活體之生化物武器實驗;美國助理檢察官Sutton也於審判中提 過相關訊息,但控訴未將相關罪行正式納入起訴書;參看n.a.,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 humanum.arts.cuhk.edu.hk/NanjingMassacre/NMTT.html,瀏覽於08-02-05。 38 若考慮到美國檢察官確實曾獲得相關訊息,且紐倫堡審判將集中營之不人道醫學實驗當作 一個重要審理議題,則可以看到美方在歐洲及亞洲所適用之雙重標準。 39 en.wikipedia.org/wiki/Battle_of_Okinawa 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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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現象顯示,東京審判不如紐倫堡審判,即沒有系統性地指出整個國家 運作對內及對外之犯罪與邪惡。部分原因恐怕在於日本之罪刑較接近傳統列強 40 之行為模式 ;因此,東京審判某方面必須避免批判過深,以免起訴者到最後 41 還是必須面對自己的戰犯與罪刑 。控訴者半邊忘目的情節(即全然不面對自 42 身罪行之態度)變成了部分法官之心裡負擔 ,且導致部分法官不願意判刑被 43 告的結局:完全認最後判決的法官只有6個,2位法官持著協同意見 ,3位法官 44 持著不同意見 。

(四)東京審判之缺失 除此之外,美、英於戰爭進行時所追求的審判,從日本投降時都已變成一 種政治籌碼:日本駐瑞士大使原本於1945-08-10已表示,日本願意依Potsdam 45 Declaration 所列之條件投降,但希望可以在憲政上保留天皇制 。美國國務卿 James Byrnes於1945-08-11回答,日本憲政制度應將來由人民決定,但同時要求 日皇協助貫徹停戰協議。換言之,日本天皇從投降以來就變成美國佔領及治理 日本的重要工具。因此,雖然資料顯示,日皇為策劃戰爭之重要嫌疑日之一, 但其未曾被列為被告。此美軍的隻手策略具十分嚴重的內在矛盾:美國主任檢 察官於1946-04-29宣讀東京審判之起訴書,但第一群被告尚未判刑之前,日本 天皇於1946-12(在MacArthur知情的前提下)公布新憲法,同時赦免一切日本 46 戰犯及其罪行 。諸如之類現象導致部分學者甚至批評,東京審判之刑事追訴

40 本人在歐洲當兵時,也看到美軍於1950年代之生化實驗的照片,據長官的解釋,美軍其當 年所使用的實驗客體同樣是活人。依此背景知識反省東京審判在起訴書上之遺漏,就會感 到不予審理日本生化武器實驗的主持醫師,其實為自己預留進行相似實驗的空間。 41 雖然美軍沒有以強制力組織類似慰安婦之體系,但據文獻記裁,美軍攻佔廣島之際發 生大約10.000件軍人對當地居民之強姦罪;參看Peter Shrijvers, The GI War against Japan: American Soldiers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during World War II.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212. 42 Bert Röling針對當年審判是否為勝者之裁判(victor justice)直接承認:It was horrible that we went there for the purpose of vindicating the laws of war, and yet saw every day how the allies had violated them dreadfully . . . Tojo was right that in this respect Tokyo was victor's justice only. As one of the accused in the Nuremberg trial put it: "If we had won the war, there would have been another trial, in another place, for other crimes." That's quite true,參看Bert Röling, The Tokyo Trial and Beyond: Reflections of a Peacemonger,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3, p. 87. 43 提出協同意見書之法官有:庭長William Webb (Australia) 及Delfin Jarranilla。依現代法治國 之正當程序理念觀之,因後者於戰爭期間自身體驗過日本軍方之非人道待遇,故以被害者 之審份難以期待公平審判。依此,Jarranilla法官原本應予迴避。由於MacArthur在任用遠東 國際軍事法庭法官時顯然未考慮到公平審判的問題,所以促使後人容易以審判不公而全盤 否定該審判之結果。 44 提出不同意見書之法官有:Henri Bernard (France)、Radhabinod Pal (India) 及Bert Röling (Netherlands)。 45 參看IMTFE Judgment, Annex A-1-a, Japanese Qualified Acceptance, www.ibiblio.org/hyperwar/ PTO/IMTFE/IMTFE-A1.html,瀏覽於08-02-13。 46參看Jackson Nyamuya Maogoto, War Crimes and Realpolitik, Boulder/Co.: Lynne Rienner, 2004, p. 105.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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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依責任輕重為確認何者為被告之選擇標準,反而任意選擇被告 。又因 為日本及美國於1946年底都已非正式的方式共同決議,當時已被起訴之戰犯以 外,不要另行追究任何有關之被告,使當年未被起訴之罪行(即經由該罪行所 損及之被害人)永久性無法得到正式的、由司法所確認的肯定。然而,若將上 述情形另行檢視,則可以看到東京審判亦能支持國際刑法優於內國法使用,否 則已被起訴之戰犯同樣應予釋放。換言之,日本赦免戰犯之法律效力不及於遠 東國際軍事法庭。 若不僅考慮到刑事責任(即刑事處罰),反而也考慮到賠償責任,則發 現東京審判與紐倫堡審判的另一個重要的、結構性的差異。紐倫堡與東京等兩 種審判程序皆使用Hague Convention,即使用一個預設國與國之間要相互賠償 的法律依據。然而,兩種審判程序未導致德國或日本對於他國之損害賠償。可 是,在個人層次而言,紐倫堡審判不僅確認對於行為者之個人責任,在其後續 也建立起對於受害者之個人賠償或補償。東京審判僅確認少數幾個行為者之個 人責任,但對於受害者之個人賠償全然視而不見。日本拒絕以國家來承擔個別 被害者之賠償或補償,使東京審判所審理之案件背後的傷痕,直至今日難以痊 癒。

三、東京審判之經驗與啟示 (一)東京審判之經驗 依據上文所述,有關國際刑法之文獻經常不討論東京審判及其背後所隱藏 之問題,似乎不僅是西方學者以本位主義較容易注意到發生於歐洲之紐倫堡審 判,同時也要歸責於東京審判所顯現之缺點。雖然如此,由二二八事件考慮, 東京審判之國際刑法程序能否對於二二八事件之司法程序上之處理提供啟示, 仍有其寶貴之處。有關東京審判,本文首先可以確認下列事項: 1. 中華民國如同其他亞太戰場之重要參戰國,即如同美國及英國,自 1943年已逐漸要求,將審理日本於二次大戰期間所進行之各種罪行。 2. 依據東京審判之控訴及判決等兩者之多數見解,除了國家於國際公法 上之責任以外,個人易成為國際公法上之主(客)體。具體言之,當 個人以違背人道之方式而行使國家公權力時,該個人應承擔個人之刑 事責任。 3. 由於起訴書在簽名攔明文指出,主任檢察官及助理檢察官皆代表其所 47 參看Arnold C. Brackman, The Other Nuremberg, the Untold Story of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 New York: Quill, William, Morrow, 1987, p. 80-82.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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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國之國家 ,所以檢察官之控訴事項不僅代表其個人,同時也表示, 由各該檢察官所代表之國家贊同起訴書所主張之罪名及其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及其代表也不例外。 4. 控訴事項55所建構之罪名十分廣泛,其內容包括: 4.1. 軍隊不得違背國際公法之條約、戰爭法以及相關習慣法等規範而侵 犯到戰俘或不具軍人身份之民間(civilians)。 4.2. 內國法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不得排除Hague Convention等國際刑法 之法源,也不得排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規章之若干規定;換言之, 尤其「文明民族之間的習慣」、「人道法」以及「公共良心」等於 東京審判期間仍屬高度不確定之法律概念,在國際刑法上得為構成 要件之一部分。 4.3. 國家之官吏具確保軍隊遵守前述國際公法規範之義務。 4.4. 國家之官吏失職,即國家之官吏不予確保前述義務時,不僅使國家 應予負責,該官吏同時應負個人責任。 4.5. 無論行為人故意違背前述義務,還是過失為之,皆應負擔刑事責 任。 5. 直接參與東京審判之國家包括美、中、蘇、英、法等聯合國安理會常 任理事國,也包括六個其他的亞太戰爭之參戰國,使該判決在國際法 49 上之承認基礎十分穩固 。 除此之外,國際刑法於東京審判之前已承認 1. 當國際刑法與內國刑法發生競合時,國際刑法之規範得以優先適用; 易言之,依國際刑法而審理案件之法庭可單獨遵守國際刑法,不必遵 守國內刑法。 2. 中華民國於二次大戰前已施行第二及第四Hague Convention等重要國際 刑法淵源之公約。

48 舉例言之,起訴書之英文版本於簽署攔明列:

Hsiang Che-Chun Associate Counsel, acting on behalf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參看IMTFE Judgment, Annex A-6, Indictment, www.ibiblio.org/hyperwar/PTO/IMTFE/IMTFE-A6.html,瀏覽於08-02-13。 49 聯合國於創設時僅具有50 (51) 個會員國。因此,東京審判本身已代表當年1/5的國際社會, 當時也代表超過4/5之世界人口。 232


(二)東京審判對於處理二二八事件之啟示 中華民國面對日本在二次大戰期間所犯之罪行以及面對自己於內戰所犯之 罪行明顯適用不同標準。於東京審判,中華民國與其他審判者一樣,都利用最 嚴格地責任概念;甚至當長官不知屬下犯罪,該長官仍具有注意義務,因而得 以過失不作為犯之犯罪類別觸犯相關罪名。東京審判不考慮到追訴時效,但明 文排除罪刑法定原則。依國際刑法自東京審判以來之實務及判例,追訴東京審 50 判及紐倫堡審判等相關犯罪時,不適用時效限制 。不管行為人是否明知上級 命令違法,依東京審判之規範,依命令之行為不得為阻卻違法事由。 因此,若依東京審判之規範重新探究二二八事件之刑事責任問題,則得到 下列幾點的啟示: 1. 軍事領導不得因無明文規範而推卸責任。 2. 故意侵犯民間之軍事領導,若其行為違背戰爭法,責應予負刑事責 任。 3.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予保障,無辜民間不受武裝部隊之侵犯,亦負刑事 責任。 4. 台灣於二二八期間對於無辜民間之破壞,主要係軍隊所為,故在戰爭 51 法之規範範圍內 。依此,國家經由軍隊施暴於無辜民間之行為,依國 際刑法具有可罰性。 相關罪行之可罰性在國際刑法上不具有任何規範上之追訴障礙。換言之, 當國家主張,因追訴障礙而無法審判若刊罪行,則該主張係內國法所造成。然 而,國際刑法可以不受內國刑法之拘束。因此,立法者仍得以國際刑法為依據 而確立相關特別法。當該特別法與一般內國刑法規範相互牴觸時,則以國際刑 法為依據之法律應優先使用。此情形並不無先例,例如拉丁美洲於1970及1980 年代之獨裁統治者在面對民主化壓力時,往往以赦免過去之暴行為釋出政權之

50 最近於國際上所發生之案例,應該是加拿大於2008-02-16引渡Michael Seiffert至意大利, 使現年83歲之Seiffert必須於意大利為二次大戰期間所犯之罪行而服刑;該案例另顯示, 不得缺席審判之一般內國法的程序法原則,亦不適用於國際刑法不人道犯罪之案例; 參看Canada sends ex-SS guard to Italy, news.bbc.co.uk/2/hi/europe/7248502.stm,瀏覽於 2008-02-17。 51 雖然現今國際刑法承認,國家以非武裝部隊侵犯無辜民間亦屬非人道罪犯之現象,然而, 二次大戰期間,國際刑法尚未理解,非人道犯罪多數發生於「平時」,即國家利用非武裝 部隊之其他可施壓的國家機關或團體(例如醫師、警察或司法體系)加害於民間,所以當 時尚未明文規範之。然而,由於相關概念屬概括條款,即防止締約國利用未明文規範之事 實為推卸責任之藉口,所以過去幾十年之國際刑法實務確認,國家對於自身所統治之老百 姓的暴行,也包涵於Hague Convention序言中之「文明民族之間的習慣」,所以也包括在可 罰之範圍內。國家對於尚未構成獨立民族之族群的暴行亦同。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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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條件。然而,例如智利與阿根廷近幾年都推翻當年之赦免法,即開始對於 往年之統治者展開刑事追訴。因此,台灣解嚴以來有人例如對於彭盟緝提過告 訴,但司法程序並未展開,原因在於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追 訴權,因...不行使而消滅:一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 年」。可見,因一般國內法形成若干罪行之追訴障礙,所以過去無法予以刑 事審判。然而,此追訴障礙不是必然存在,反而可依國際刑法而被推翻。換言 52 之,若立法者依多數決進行有關立法,則追訴障礙可事後被拆除 。若不等待 特別立法,反而直接依國際刑法之若干規定及先例而組成專門審判機構,亦可 53 依國際刑法優先適用之原則而行使若干罪行之追訴權 。

參考書目 Kai Ambos, Internationales Strafrecht, München: Beck, 2006. Kai Ambos, Ezequiel Malarino, Grundlagen der Strafverfolgung völkerrechtlicher Verbrechen in Lateinamerika, in: Albin Eser, Ulrich Sieber, Helmut Kreicker (eds.), Nationale Strafverfolgung völkerrechtlicher Verbrechen,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05, p. 471-485. Cherif Bassioun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Hague: Kluwer, 2nd ed., 1999. Arnold C. Brackman, The Other Nuremberg, the Untold Story of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 New York: Quill, William, Morrow, 1987. Andrew Clapham, Issues of complexity and complementary: from the Nuremberg trials to the dawn of the new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n: Philippe Sands (ed.), From Nuremberg to The Hag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30-67. Robert Cryer, Prosecuting International Cr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Ward Ferdinandusse, Direct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in National 52 關於此點,參看例如Kriangsak Kittichaisare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 46. 53依國際刑法處理國家對於被統治者之犯罪現象,可參看諸多先例,如Sierra Leone, East Timor, Kosovo, Cambodia, Argentina, Chile等皆是。專門討論相關問題者,參看例如Cesare Romano, André Nollkaempfer, Jann Kleffner (eds.), Internationalized Criminal Cour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Ward Ferdinandusse, Direct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in National Courts, The Hague: Asser, 2006;批評智利司法對於若干發展之阻礙,參看 Kai Ambos, Ezequiel Malarino, Grundlagen der Strafverfolgung völkerrechtlicher Verbrechen in Lateinamerika, in: Albin Eser, Ulrich Sieber, Helmut Kreicker (eds.), Nationale Strafverfolgung völkerrechtlicher Verbrechen,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005, p. 482,尤其fn. 47. 234


Courts, The Hague: Asser, 2006. David Maxwell Fyfe (ed.), The Peleus Trial, London: W. Hodge, 1948. Bernd Hecker, Europäisches Strafrecht, Berlin: Springer, 2005, p. 64 Kriangsak Kittichaisare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Elizabeth Kopelman, Ideology and International Law: The Dissent of the Indian Justice at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 NYUJILP 23 (1991).. Jackson Nyamuya Maogoto, War Crimes and Realpolitik, Boulder/Co.: Lynne Rienner, 2004, p. 88-92. n.a., The Tokyo War Crimes Trials, humanum.arts.cuhk.edu.hk/NanjingMassacre/ NMTT.html Richard Overy, The Nuremberg trials: international law in the making, in: Philippe Sands (ed.), From Nuremberg to The Hagu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 1-29. Bert Röling, The Tokyo Trial and Beyond: Reflections of a Peacemonger,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93. Cesare Romano, André Nollkaempfer, Jann Kleffner (eds.), Internationalized Criminal Cour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Heinz Dieter Schmid (ed.), Fragen an die Geschichte, Vol. 3, Frankfurt/M.: Hirschgraben, 1980. Peter Shrijvers, The GI War against Japan: American Soldiers in Asia and the Pacific during World War II.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2002. Charles Anthony Smith, Primacy of Politics: Justice, Power, and War Crimes Trials, OJPCR: The Online Journal of Peace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2.3/August 1999, ISSN 1522-211X,www.trinstitute.org/ojpcr/2_3smith.htm Lyman van Slyke, The Chinese Communist Movement during the Sino-Japanese War 1937-1945, in: John K. Fairbank, Albert Feuerwerker (eds.),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China, Vol.13,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6, p. 609-722. James F. Willis, Prologue to Nuremberg, Westport/Con.: Greenwood, 1982.

葛祥林,德納粹屠殺事件之處理與借鏡,國家發展研究,五卷二期,頁13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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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IMTFE Judgment, www.ibiblio.org/hyperwar/PTO/IMTFE/ en.wikipedia.org/wiki/Nobusuke_Kishi en.wikipedia.org/wiki/Battle_of_Okinawa en.wikipedia.org/wiki/United_Nations#Group_of_77_.28G77.29 news.bbc.co.uk/2/hi/europe/7248502.stm untreaty.un.org/unts/1_60000/1/14/00000689.pdf www.icrc.org/ihl.nsf/FULL/150?OpenDocument www.icrc.org/ihl.nsf/FULL/195?OpenDocument www.icwc.de/fileadmin/media/IMTFEC.pdf www.ndl.go.jp/constitution/e/etc/c06.html zh.wikipedia.org/wik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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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規範取向分析-以德國模式為例 1

陳顯武* 壹、前言 貳、國際刑法體系與國際犯罪類型 一、國際刑法體系之淵源與發展脈絡 (一)海盜防制與奴隸禁止之國際實踐 (二)戰爭犯罪懲治與個人責任原則的演進 二、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之定義 三、國際刑法法典化 四、國際犯罪之類型區分模式 (一)類型化標準 (二)本文分類模式

參、國際法國內法化之規範途徑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二、國際刑法國內法化實踐之途徑 (一)二元論途徑 (二)絕對一元論途徑 (三)相對一元論途徑 (四)國際法國內法化之我國現有途徑

肆、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德國模式分析:2002年「德國國際刑 法典German Code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 一、立法背景及主要內容 二、理念特徵 三、模式分析 (一)區域國際法及國際法一般原則(國際習慣法)取向 (二)聯邦(各邦)條約及國際行政協定取向 四、德國實踐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規範取向

伍、結論-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我國未來實踐模式 *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財團法人戒嚴時期 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委員。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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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與各國國內法規 範間之調和與落實,已是當前重要的國際人權議題,亦為西元(以下同)1992 年「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所揭示各國「國家人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之主要職責,同時表現在1993年「維也納 維也 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 of Action) 」的實質內容, 亦係國際社會持續關注並為現階段聯合國實踐人權普世價值的重點工作。 為突破我國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與國際人權體系間之疏離,並重新與 國際人權公約接軌,法務部早在2001年3月13日即已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 案」,採取「訂定人權法案」的途徑,試圖將國際人權標準與理念置入國內法 規範的框架內。行政院研考會亦於2003年6月撰擬「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 方法與策略」研究報告,明確提出「國際人權法入憲」、「憲法增修條文」、 「憲法解釋」等國內法化(Domestic Execution / Legislation)途徑。 此外,我國亦遵循前述「巴黎原則」持續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亦係以「依據憲法及國際人權標準,審查研究國內既有法規及立法草案,提 出修正、改進及立法、入憲的建議」為創設宗旨之一,加上「台灣人權促進 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Human Right)與「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National)等民間團體的推動,國內對於國際人權議題的重視早已雙軌反應於 官方政策與民間參與,並實已開始關注於國際刑法此新興領域的開展。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於2002年7月1日經 60個國家批准後正式成立,作為一個常設化的獨立國際司法機構,導引國際 刑法此嶄新而尚待整合的國際法部門蛻變發展,透過禁止規定與刑罰制裁, 呈現其與國際人權法制的交錯關係,並作為體現國際人權保障的重要規範 實踐。ICC據以成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The ICC statute,1998)經由揭示「管轄實體罪 名」及相關訴訟程序與組織設置等規定,更針對國際犯罪具體明文化,將「滅 絕種族罪(Genocide)」、「違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戰 爭罪」(War Crimes)及「侵略罪」(Crime of aggression)列舉為國際刑事法 院具有「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強制管轄權(compulsory jurisdiction)」及「固有管轄權(inherent jurisdiction)」罪行。 然而,國際刑法體系的整體發展,並非僅侷限在將前述四種罪刑法定於 規約內而已,「國際刑法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nal Law)

於1979提出並持續討論至今的「國際刑法典草案」(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de),彙整100多年來32個國家的1800多種國際法文件與著作,參 照各類國際公約內所明文確認之國際犯罪,將國際刑法實體罪名類型增加至25 238


種以上,堪稱最值得重視的國際刑事法典。從而,「國際犯罪之明文化」與 「國際刑法的法典化」,除以國際刑事法院的相關法制進展為主要核心外,自 以將其他蘊含有刑法性質的國際公約視為重要淵源為宜。 本文首先關注於將國際犯罪區分為「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而違反國際人道 法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之犯罪」、「除違反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之 外,侵害基本人權與破壞國際秩序之恐怖活動犯罪」及「前述兩種國際犯罪之 外,危害國際社會利益之犯罪」等三大類別之具體類型化標準,並用以作為區 別各種國際犯罪國內法化密度及規範取向差異之判準,亦係理解國際犯罪實體 罪質之依歸。 進而,本文並將研究目的設定於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思維指引下,歸 納當前國際刑法之體系規範現狀,並分析國際刑法在我國國內法架構內實踐模 式,同時參酌研考會前揭研究報告內建議之各種國內法化模式,鑑於「國內立 法」已成為我國實踐國際公約之重要途徑之一,進一步援引德國於2002年訂定 之「德國國際刑法典(German Code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作 為借鏡,期待就國際刑法國內法化的理念思維與取徑刻度提供建議方向。

關鍵字:國際刑法、國際犯罪、國際法國內法化、國際人權法、德國國 際刑法典、國際刑事法院、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國際刑法典草案、國際 人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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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壹、前言 世界人權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公民與政治權利 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經濟社會與文化權 利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及相關 任擇議定書(Optional Protocol)所架構而成之「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與各國國內法規範間之調和與落實,已是當前重要的國 際人權議題,亦為1992年「巴黎原則」(Paris Principles)所揭示各國「國家人 1 權委員會(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之主要職責 ,同時表現在 1993年「維也納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 of 2 Action) 」的實質內容 ,亦係國際社會持續關注並為現階段聯合國實踐人權普 世價值的重點工作。 為突破我國自1971年退出聯合國後與國際人權體系間之疏離,並重新與 國際人權公約接軌,法務部早在2001年3月13日即已完成「人權保障基本法草 案」,採取「訂定人權法案」的途徑,試圖將國際人權標準與理念置入國內 法規範的框架內。行政院研考會亦於2003年6月撰擬「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 3 之方法與策略」研究報告 ,明確提出「國際人權法入憲」、「憲法增修條 文」、「憲法解釋」等國內法化(Domestic Legislation)途徑。 此外,我國亦遵循前述「巴黎原則」持續推動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亦係以「依據憲法及國際人權標準,審查研究國內既有法規及立法草案,提 4 出修正、改進及立法、入憲的建議」為創設宗旨之一 ,加上「台灣人權促 進會」(Taiwan Association of Human Right)與「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1 1991年10月世界各國人權機構在聯合國的支持下,在巴黎就「國家人權保障機構」的設置問 題開會研討,會議結論即稱為「巴黎原則」,並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第54號決議核可,再經 聯合國大會1993年12月第48/134號決議認可該原則認為:「國家機構應審查現行的立法和行 政規定,以及法案和提案,並提出其認為合適的建議,以確保這些規定符合人權的基本原 則;必要時,它應建議通過新的立法,修正現行的立法以及通過或修正行政措施」。 2 1990年第45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第45/155號決議,決定召開世界人權會議,討論聯合國在促進 保護人權方面所面臨的各種關鍵問題。1993年6月14日,總計180多個國家代表出席的世界人 權會議在奧地利首都維也納召開,並於同年6月25日協商一致通過維也納 維也納宣言和行動 綱領(簡稱維也納宣言)。宣言第83點強調:「世界人權會議促請各國政府將國際人權文 書中的標準納入國家立法,並加強能在促進和保障人權方面發揮作用的國家機構和社會組 織」。 3 研究主持人:陳隆志;協同主持人:廖福特;研究助理:蘇逸泓、蘇芳誼、李尚遠,「國內 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方法與策略」,行政院研究考核委員會委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研究 報告(REDC-RES-091-003),2003年6月。就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策略,前瞻性的提 出「繼承1971年之前已批准之人權條約」、「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條約」、等2個國際法面 向,以及「國際人權入憲」、「實踐習慣國際法」、「訂定人權法案」、「憲法解釋」等4 個國際面向。 4 台灣人權促進會網站,網址:http://www.tahr.org.tw/site/committee/index3-2-2.htm,最近瀏覽 日期:2008年2月2日。該會記載諸多關於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的說明,並揭示其設立宗旨。 240


National)等民間團體的推動,國內對於國際人權議題的重視早已雙軌反應於 5 官方政策與民間參與,並實已開始關注於國際刑法此新興領域的開展 。 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於2002年7月1日經 60個國家批准後正式成立,作為一個常設化的獨立國際司法機構,導引國 際刑法此嶄新而尚待整合的國際法部門蛻變發展,透過禁止規定與刑罰制 裁,呈現其與國際人權法制的交錯關係,並作為體現國際人權保障的重要 規範實踐。其據以成立國際刑事法院的國際刑事法院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The ICC statute)(以下稱規約)經由揭示 「管轄實體罪名」及相關訴訟程序與組織設置等規定,進一步擴張人權保 障的實質內容,涵蓋生命權、人身自由權與安全、禁止奴役酷刑、正當法 6 律程序、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禁止溯及既往及排除時效規定等層次 。更 且針對國際犯罪具體明文化,將「滅絕種族罪(Genocide)」、「違反人類 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戰爭罪」(War Crimes)及「侵略罪」 (Crime of aggression)列舉為國際刑事法院具有「普遍管轄權(universal jurisdiction)」、「強制管轄權(compulsory jurisdiction)」及「固有管轄權 7 (inherent jurisdiction)」罪行 。 然而,國際刑法體系的整體發展,並非僅侷限於將前述四種罪刑法定於 規約內而已,「國際刑法協會」(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nal Law) 於1979提出並持續討論至今的「國際刑法典草案」(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de),彙整100多年來32個國家的1800多種國際法文件與著作,參 照各類國際公約內所明文確認之國際犯罪,將國際刑法實體罪名類型增加至25 種以上,堪稱最值得重視的國際刑事法典。從而,「國際犯罪之明文化」與 「國際刑法的法典化」,除以國際刑事法院的相關法制進展為主要核心外,自 以將其他蘊含有刑法性質的國際公約視為重要淵源為宜。 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的思維指引下,歸納當前國際 刑法之體系規範現狀,並分析國際刑法在我國國內法架構內實踐模式,同時參

5 國際特赦組織網站,網址:http://www.aitaiwan.org.tw/html/cicc.htm,最近瀏覽日期:2008 年2月2日。該組織積極倡導各團體參與「推動國際刑事法院」之工作,成為CICC(NGO Coali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一員。 6 THE ICC STATUTE , Art 23、24、29、66、67、77。 7 Ibid , Art4(2)、12(1)、120。ICC可以在任何締約國境內,或以特別協定在任何其他國 家境內,行使其職能與權利;一國成為本規約之締約國,即接受ICC對第5條所述犯罪之管 轄權,且締約國對於本規約之任何條款不得做出保留。故締約國於加入規約時即已同意ICC 對於該等罪行具有(固有)管轄之基礎,而無庸針對個案表示同意接受管轄。因此對於觸犯 規約所列罪名之國際犯罪行為,ICC對其均有不可排除(強制)、且無庸締約國同意即有之 (普遍)管轄權,亦即所謂「普遍、強制及固有管轄權」。然而,規約前言雖仍揭示「補充 管轄」,惟其係指「程序上優先由國內法院對於國際犯罪加以訴追,當國內法院未進行調查 或起訴時,再由ICC依規約加以追訴,體現該等國際犯罪之管轄權」。 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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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研考會前揭研究報告內建議之各種國內法化模式,鑑於「國內立法」已成為 8 我國實踐國際公約之重要途徑之一 ,進一步參照德國於2002年訂定之「德國 國際刑法典(German Code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作為借鏡, 期待就國際刑法國內法化的思維與取徑提供建議方向。

貳 、國際刑法體系與國際犯罪類型 一、國際刑法體系之淵源與發展脈絡 國際刑法乃「明文規定國際犯罪類型之構成要件,並為防止及懲治該等國 際犯罪行為」之國際法規範總稱,並因國際社會係由各主權國家或國際組織所 構成,如何建構具有實際執行效力的組織架構與程序規定,以及國際司法互助 的配套融合,更為國際刑法體系發展的關鍵,亦為轉型時期如何克服「體系不 9 法」之過去所匯集而成的國際共識展現 。 追溯傳統國際法領域內涉及「國際犯罪行為要件及懲罰效果」之國際刑法 淵源,大體可包括海盜行為、奴隸制度及戰爭犯罪等三個範疇,其共同特徵係 均涉及「個人之國際犯罪行為與責任」。因此,為先歸納理解國際刑法之淵源 脈絡,宜由國際實踐檢視國際法上之個人責任原則之演進,藉由國際法上個人 刑事責任之確定,使得國際刑法國內法化的歷程與追訴個人國際犯罪間產生密 切關連。

(一)海盜防制與奴隸禁止之國際實踐 1.海盜行為的普遍管轄 海盜行為最早出現在西元前1350年的地中海地區的史料裡,自中世紀開 始盛行,西元800年到1100年,北歐海盜成為歐洲社會的重要參與者;同一時

8 廖福特,同註3,第155至157頁,闡明我國憲法第141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尊重條約 及聯合國憲章」,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亦認為依憲法規定所締結的條約,其位階等同於 法律。故解釋上我國應採「國際法與國內法一元論」,經簽署並由立法院審議批准的國際公 約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然因國際現實,我國並無法順利簽署各項公約,更難說明國內立法 機構之批准意義何在,從而透過「國內立法」的方式「主動實踐」國際人權標準及國際刑法 規範,遂成為國際公約國內法化的重要途徑選項,亦使得我國國內對於國際法實踐與「二元 論國家」相當。 9 Winfried Hassemer,Das Strafrecht nach einem politischen Systemwechsel .Am Beispiel der Bundesrepublik(政治體系更替後的刑法-以聯邦德國為例),鄭文中譯,發表於臺灣解嚴 2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政治事件探討,2007年11月24日,第4、22頁,說明轉型期 之體系更替,仍係以嚴格形式的刑法規範作為實踐刑事正義的工具,透過刑罰作為對於過去 不法行為之回應,並著重於以真相的發掘作為和解的前提。然而,刑事審判在多數法律文化 中仍是最容易被察覺與感受的克服(轉型)方式。 242


期,在東南亞沿海、阿拉伯海和波斯灣地區也開始有海盜出沒。16世紀時,海 10 盜行為因「私掠許可證」制度之存在而肆無忌憚 ,此後,隨著各國發展海軍 加強防衛,18世紀末到19世紀初幾乎銷聲匿跡,而現代海盜仍始重新出現,且 近年來愈見猖獗。 就國際法的層面而言,各國內水及領海之外的公海,對於各國一律開放, 公海上航行船舶之管轄權係屬船旗國所有,同時兼具「公海使用的自由性」 與「船旗國管轄的排他性」,此即公海自由航行原則(Freedom of the High Seas)之實質意涵。 然海盜行為卻逸脫於該原則之外,成為國際犯罪的重要典型,自19世紀以 來國際習慣法之實踐,即將該行為視為「萬國公罪」,應受國際社會的普遍管 轄,亦即一旦於公海上發生海盜行為,則任何一個國家均可扣押船舶及財物, 並對於海盜犯罪行為人進行逮捕,並由扣押(逮捕)國進行審判與處罰。 過去為避免公海自由航行原則受到例外限制,國際法對海盜行為的條 件界定,係以條約法定方式,採較嚴格的認定標準。延續自1958年的公海 公約(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第15、16、17、19及21條等明文規定,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UNCLOS)第101條 ,將海盜行為明確定義如下:(a) 對在私人船舶、航空器上 之船員或旅客,施以任何非法暴力及非法留置之行為,或掠奪、犯罪之破壞行 為,並直接(1)發生在公海上,不利於另一艘船舶或航空器,或船上或航空器上 之人員或財產之行為;(2)發生於任何國家法律管轄區域外,對有關船舶、航空 器、人員或財產之不利行為;(b)任何自願性地利用個人對船舶或航空器之操 作知識,使其成為個人所有;(c)任何教唆或意圖幫助他人進行以上第(a)或 (b)項所述行為者。 此等嚴格限縮發生於公海上(任何國家管轄權之外)之海盜行為定義, 卻也導致近年來頻繁且嚴重危及國際航運安全的海上暴力行為,因為不符國 際法的海盜定義,無法援引UNCLOS加以制裁。從而,聯合國國際海事組織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海事安全委員會(Maritime Safety

10 Ethan A.Nadelmann,Global Prohibition Regimes:The Evolution of Norms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International Organiztion,Vol.44,1990,p.487-491。16至19世紀間,西方許多海 權強國將「私掠許可證」發放授權給指定航海家,允許其有權針對本國以外的違法行為 人、船隊進行追捕及摧毀等行為的一種特許證或委任狀。譬如:一個法國商人的貨物如果 在英國遭受損害,若其無法透過外交手段獲得損失賠償,便可向法國政府申請一張「私掠 許可證」的授權,政府同意其藉俘獲英國商船奪取財貨來彌補損失,甚至允許攻擊、掠奪 敵國的商船。強權國家不無利用此種方式強化海上武力,促使海盜猖獗達數百年之久。直 至1856年克里米亞戰爭(Crimean War)結束後締結「巴黎條約」,同年4月16日發表「巴 黎宣言」,以附件追加的形式廢止私掠許可權,私掠許可證促成海盜行為的歷史才開始走 向尾聲。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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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ittee)亦分別就「海盜行為(Piracy)」與「武裝搶劫船舶(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作出定義。其中「海盜行為」仍採用UNCLOS定義; 而「武裝搶劫船舶」的定義則為「在任何國家管轄範圍之內,不同於『海盜行 為』之直接對於船舶、船上之人員或財產之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奪行為或者 因此之威脅行為」。此外,國際海事局(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IMB) 遂將將海盜行為定義為「意圖使用暴力以達竊盜或從事其他犯罪目的任何登船 行為」,期使所有無論在公海或是領海內發生的登船搶劫或暴力事件,皆可定 11 義為海盜行為 。 從而,國際法上對於海盜行為的禁絕,係源於各國對於國際犯罪共同防制 並實施普遍管轄的思想淵源,因海盜行為危害國際社會秩序及海洋使用自由, 侵害之法益具有跨國性質,且繼1958年公海公約後,在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 後成為國際條約內符合罪刑法定的犯罪類型,同時亦有制裁與懲罰之責任規 12

範 ,個人亦因其承擔不得進行海盜行為之義務,遂使國際法責任住體範圍擴 及個人,相關國際實踐,洵為國際刑法歷史發展脈絡之重要內涵。

2.奴隸制度之禁止共識 奴隸制(Slavery)係源自於古希臘羅馬時代的社會結構與生產制度,係對 於個人或群體以所有權行使方式加以支配之狀況,並以掠捕、取得及轉賣等行 為進行奴隸貿易與運輸。隨著近代的地理大發現及資本主義興起,文藝復興與 啟蒙運動引領著權利意識的進步,然而與西方自由主義精神有著本質嚴重背離 的奴隸制度卻未曾消失。 禁奴運動之最初起源並非1848年法國政府簽署廢除西印度殖民地奴隸制的 法令,亦非眾所周知美國於南北戰爭後之1855年及1868年所制定的美國憲法第 14、15條修正案,而係肇始於更早的1787年起,英國教友派與摩拉維爾教及後 來之新教徒所發起廢除奴隸制度及奴隸貿易的呼籲,乃至於英國國會於1807年 始宣布禁止販運奴隸,嗣於1838年完全廢除國境與殖民地內的奴隸制度,並且 率先以約六百個的雙邊條約,與其他主權國家或是非洲部落勢力對於奴隸制度

11 林志勇,從法制面論兩岸海盜犯罪及其防制,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 文,第33至34頁。The 1998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1988年羅馬制止危害海上航行安全之非法行為公約)之產生 背景,係因1985年義大利船籍Achille Lauro號遭恐怖份子劫持並殺害人質之事件,國際海事 組織(IMO)遂於1986年11月接受澳大利亞、埃及義大利提案起草,並於1988年3月10日於 義大利羅馬通過公約,經各國簽署後,於1992年3月1日生效。該公約第3條即突破海盜行為 定義之犯罪地限制,擴大海盜行為認定之界線,不再僅限於公海範圍。此外,亦同時主張 該等非公海上之武裝掠奪及犯罪行為,即應適用1982年國際海洋法公約對於公海上海盜行 為之普遍管轄權。 12 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Art19、20;UNCLOS ,Art 105、106、107。 244


之存廢達成共識。然而,由英國起始的禁奴思潮,並非純然的人權思潮使然, 而存在「美國獨立之後英國奴隸市場的萎縮」、「英國為藉由禁奴條約抑制法 國糖業的發展」、「將非洲視為商品市場及原料供應地的政策變化」、「藉由 禁奴公約作為殖民非洲的合法化理由」及「將禁絕奴隸制度作為與法國競爭的 13 籌碼」 等複雜的政治經濟因素。 較為正式明文的國際禁奴共識,則應首推1926年簽訂於日內瓦的「禁奴 公約」(Slavery Convention),該公約明確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必要措 施,防止並制止奴隸販賣,逐步並儘速完成一切形式的奴隸制,並應採取一 切必要措施防止強制或強迫發展成類似制度與習俗。1956年「廢止奴隸制、 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之制度習俗補充公約」(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Slavery,the Slave Trade, and Instantiation and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以下稱「禁奴補充公約」)第1條更將「債務質役」(debt bondage)、「農奴制」(serfdom)及「女性及兒童奴隸」定義為「類似奴隸 制的制度與習俗」。

依1926年禁奴公約規定:「締約國承諾於各自主權、管轄、保護、宗主 權及監護下的各領土內,防止和懲罰奴隸的販賣」、「締約國如其立法在目前 尚不足以取締違反為實施本公約目的而頒行的法律和 條例的罪行,應保證採 取必要的措施,務使此項罪行受到嚴厲的刑罰」及「締約國承允採取一切適當 的措施,以便制止和懲罰在其領水內,以及在懸掛各自國旗的船舶上,裝運、 卸載和運送奴隸」,另1956年禁奴補充公約進一步就「禁止奴隸販運」訂定: 「以任何運輸方式將奴隸從一國運送至他國的行為或意圖,或參與該類犯罪之 行為,應由本公約締約國法律規定為刑事罪,凡經判決此等犯罪應受極嚴厲之 刑罰」、「各締約國應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以制止懸掛該國旗幟之船舶與航空器 從事奴隸運輸,並將犯有此等罪行或為此目的利用該國旗幟之人予以懲罰」 及「各締約國應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使其港口、機場與海岸不得作為運輸奴隸 之用」。另就「禁止奴隸制」部分則訂定:「各締約國應採取一切實際而必要 之立法或其他措施,逐漸並儘速達成完全廢止本公約補充定義之奴隸制度」及 「使他人淪為奴隸或引誘他人本身或受撫養人淪為奴隸,或企圖實施此等行 為,或參與該類犯罪行為,應由本公約締約國法律規定為刑事罪,此等犯罪凡 14 經判決應受處罰 」。

13 白桂梅,國際法上的人權,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7至14頁。值得一提的是,此些 由英國與他國或是非洲勢力所簽訂之禁奴國際協定並未產生徹底廢除禁絕奴隸之效果,反 而造成英國以此類協定進行武力軍事干預之情形。此類條約更進而成為英國殖民非洲之基 礎,當其懷疑或舉證非洲酋長進行與英國以外國家之奴隸貿易,或是縱容此情事之產生, 依協定英國得以軍事干預奴隸販賣之理由,堂而進入非洲地區予以佔據干涉,並轉變為割 讓領土之協定。 14 Slavery Convention ,Art.2;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on the Abolition of Slavery,the Slave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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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前揭19世紀英國以禁奴名義對外簽訂之協定即規定:「當懸掛禁奴公約 締約國船旗之船隻,有合理懷疑其船舶上正進行奴隸之貿易,對於此種違反協 定之奴隸交易,雙方軍艦得以登臨與檢查此些船舶,若經證實無誤,則得扣留 該船舶交於條約所指定之司法審判機構」,直至1926及1956年禁奴公約雖未延 續或擴充基於禁奴目的所賦予的取締執行規定,然1982年UNCLOS規定「每個 國家應該採取有效措施,防制和懲罰准予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販運奴隸,並防 止為此目的而非法使用其旗幟。在任何船舶上避難的任何奴隸,不論該船懸掛 何國旗幟,均當然獲得自由」及「締約國軍艦若在公海上遭遇外國軍艦或公船 以外之船舶,若有合理懷疑該船從事奴隸販賣,得登臨該船,進行文件及其他 15 為發覺犯罪之必要檢查 」,即在宣示禁止販運奴隸之外,並將奴隸行為列為 各締約國軍艦在公海上得實施登臨權之對象。 禁奴公約杜絕奴隸制度與取締奴隸販賣的效果,明確賦予任何人皆享有不 成為奴隸之自由權利,因此個人不僅是負擔禁止義務之責任主體,亦為公約規 範的保護客體及公約利益的享有者,且在國際實踐裡已將奴隸制與奴隸運輸之 行為賦予禁止義務,雖其並非於公約內直接使其罪刑法定,然仍以公約要求各 國以國內法規範處以刑罰制裁,並在UNCLOS中將其與海盜行為並列為得實施 登臨取締的對象,可謂將「禁止奴隸」型塑成懲治海盜之規範外,另一國際刑 法之重要淵源。

(二)戰爭犯罪懲治與個人責任原則之演進 隨著戰爭對於人類和平與世界秩序的嚴重危害,19世紀以降,陸續出現旨 在調整戰爭及武裝衝突規則的國際文件,包括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之「海牙法 16 體系」及「日內瓦公約體系」 ,旨在限制並改善戰爭的手段方法、緩和戰爭 對於各類法益的嚴重性,並以國際法保護戰爭中的平民、傷病者與溺難者,要 求涉及國際或國內武裝衝突的個人遵守公約規範,以體現軍事需要與人道考量 的折衷。 從而,以戰爭及武裝衝突時期的人權保護為前提,衍生出國際人道法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的規範系統,並因其實踐於1864年「改 善陸戰傷者境遇公約(The Convention for the 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rade, and Instantiation and Practices Similar to Slavery ,Art.1、3、5、6。 15 UNCLOS , Art 99、110。 16 余寬賜,從國際人權法、國際人道法及國際刑法研究個人的國際法地位問題,國立編譯 館,1992年11月,第177-180頁、第184頁。將二次大戰前後之國際人道法的發展區別為海 牙法及日內瓦公約體系,指出國際人道法的發展方向,在實體法方面健全法制,並積極限 制或禁止殘忍的作戰武器與方法。保護對象方面,力求保護傷、病、溺者及戰俘,並保護 不涉入戰爭或武裝衝突的平民,更將法制延伸適用至一國的內戰與反殖民戰爭等,逐步擴 大適用範圍。 246


the Wounded in Armies in the Field)」、1899年「海戰傷、病及溺者公約 (Convention on the 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Sick , and Shipwrecked at Sea)」、1907年「陸戰法律與習慣公約(Convention with Respect to the Laws and Customs of War on Land)」內,均有追訴、懲罰及賠 償之規定,且重在要求締約國對嫌疑犯提供控訴,復於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 17 兩項附加議定書構成國際人道法體系 ,在日內瓦第3公約明文要求「各締約國 制定必要的法律,對犯有或指使他人犯有嚴重破壞條約行為的人員,處以有效 的刑事制裁」,另於日內瓦第4公約強調「處於衝突一方權力下的敵方公民應 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的原則和規則,要求各締約國有義務搜捕被指控犯有或指 使他人犯有嚴重破壞條約行為的人員,並送交法庭審判」等,均已蘊含國際刑 法之規範性質。從而,國際人道法作為國際刑法內涵,更衍生國際軍事法庭設 置,直接導引出國際刑事規範的具體實踐, 並逐步確認國際法上的「個人刑事 責任原則(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傳統國際法向來以「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權利義務」,或是「調和國家與 國家之間的關係」為定義,個人在國際法中居於「間接」地位,「國家」方為 國際法之主體。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因戰爭罪責之追訴,產生理論蛻變以「擴大 承認若干國際組織或政府間組織具有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享有基於特定規範下 其得具有之權利」。然而,國家卻仍基於「國內管轄原則」,排除國際法介入 調整個人與國家關係的可能性,「絕對的國內管轄」使得國家主權具有高於普 世人權的層次,甚至有論者主張:「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實現根本上取決於各個 18 國家的行政措施與立法制度,並要考慮各國政經文化與社會發展的水平 」。 因此,傳統國際法理論中的個人地位,在自然法所延伸之國家平等概念 下,國家對於違反國際法之行為負擔國際責任,因而主權國家享有對外獨立性 與對內最高性,國家對於國內事務有絕對之管轄權,而個人在國家已居於主權 19 地位負擔國際責任之後,並未有負擔國際法上責任之空間 。 17 余寬賜,同前(16)註。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外交會議為進一步發展國際人道法而通過 四個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the wounded and sick in armed forces in the field,即日內瓦第1 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amelioration of the condition of wounded, sick and shipwrecked members of armed forces at sea,即日內瓦第2公約)、「關於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 of war,即日內瓦第3公約)和「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 約」(geneva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 protection of civilian persons in time ofwar,即日內瓦 第4公約 ),建構日內瓦公約之國際人道法體系。 18 富學哲、董云虎,以國際法看人權,新華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2-14頁。認為國內人權 問題將交與國內政治法律之解決,並舉出中國(大陸)人民的生存問題並非外國勢力所可 幫助,各國國內人權之實踐狀況,仍應以各國家之政治經濟發展為環境,強調各國的政經 文化水平並不一致,人權之進步問題為國內之政治問題,非國際勢力之參與與干涉而能收 效。 19吳嘉生,國家之權利與國際責任,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第405頁。論述國家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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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國際實踐中,1982年UNCLOS第99條至101條規範禁止奴隸與海盜 行為之個人國際法義務,實則將個人納入規範與保障對象。在古典國際法主體 理論否定個人地位之同時,卻始終無法在海盜與奴隸的刑事規範趨勢裡取得理 論上之一致,國際法一方面以禁止規定明文課與個人不得從事海盜行為之義 務,卻與其無法承認個人國際法主體地位之觀念衍生矛盾,又在奴隸行為中, 國際法亦對於個人加以保護,則究竟將個人視為國際法規範之約束主體或保護 客體?始終存有理論爭議。 蓋主體之意涵為「可得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之地位」,既然於上揭情形 下,傳統國際法給予個人權利義務地位(海盜行為為禁止及制裁效果,而奴隸 行為則為保護之法益對象),在主體論之取捨上,便易見抵觸。雖可將其解釋 為主體理論中之「例外行為」,然而於解釋上,若有他種同等法益之保護目的 存在而且可資類推適用之案例,是否此種例外情形將會不斷延伸? 設想跨越國界的毀滅性武器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侵害基本人權之行為、 危害國際社會秩序的恐怖攻擊行動,其結果必然侵害「個人」法益,因而形成 國際法上人權保障發展方興未艾的同時,若始終指稱「個人承擔國際法責任係 國際法主體論之例外」,或如同傳統理論認為:「國際法上個人權利義務之規 20 範,本質上仍為國家之權利義務所間接賦予者 」,均見解釋上無法自圓其說 21 之窒礙 。

責任分類之一種,係將其分為直接與間接責任,前者為「一國對於足以代表國家者、或由 國家授權之公職行為或不行為、所應負之責任」或「國家對自己之損害賠償義務」;後者 為「不是以國家名義,而是未經授權的政府官員或人民以私人身份所為之行為,對外國或 外國人造成損害,所引發國際責任」或「國家基於其他主體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義務」。 參見惟另有學者認為此種用語並不恰當,因「間接責任」意味國家居於「補充地位」(第 二順位)承擔該等責任,然實際上國家對於「間接」責任之承擔,仍係由「自己」承擔, 僅是發生損害賠償等責任之原因「非自己行為」(係由第三者行為)所造成之故,故應以 「一般責任」與「特殊責任」稱之為宜,請參見 黃異,國際法,國立編譯館主編,啟英文 化出版,1996年,第174-175頁。 20 沈克勤,國際法,學生書局,1991年10月,8版,62-68頁。法學家 韋斯勒克(Westlake)主 張:國家的權利義務,即為組成國家之個人之權利義務。因此,國內法與國際法均拘束個 人,只不過是在國際法的領域裡,透過「國家」的概念「間接」約束個人或賦予個人行為 制裁之效果。從而,傳統國際法原則秉持實在法學派之理論,認為個人所享受之國際法權 利,僅是所屬國家的權利,個人基於客體地位間接承受。指出奧國法學家克爾生(Kelsen)分 析認為唯有個人方為國際法主體,所有保障國家利益之目的行為均可導入保障個人之最終 目的。 21 沈克勤,同前(20)註,指出奧國法學家克爾生(Kelsen)分析認為唯有個人方為國際法主 體,所有保障國家利益之目的行為均可導入保障個人之最終目的。文內(63至64頁)更進 一步指出:『現今國際法是可以直接拘束個人的,並不像克爾生所說只是間接拘束個人, 至於說奴隸與海盜不是國際法的主體,只是國際法的客體,這不過是玩弄字眼而已。例 如,依照國際法,國家有權緝捕並處罰海盜,若說此項規則不是課予個人一項義務,而是 課以國家以義務,與事實不盡相合。因為,國家對於海盜的處罰,並沒有負何種義務,如 果它不處罰海盜,它是有其自由的。而且國家拿捕海盜的權力,就其正確的意義解釋,也 很難說國家的一種權利』。另參照 張乃維,「國際法上人權與其保障問題」,台灣商務印 書館,1979年6月,26-35頁。十九世紀以降,眾多不屬於自然法學派之學者,大部分主張 248


觀察現代國際法的發展情況,傳統上唯有國家才能作為國際法上權利義務 之主體的主張,不僅漸漸失去理論上的說服力,現實上也因眾多理論與實踐之 產生而杆格難行,實應肯認個人應被認定是國際法主體之概念,為兼顧國際法 傳統理論,並且能因應現實發展需要,應在原則上肯定「國際法是根據國家之 共同合意而制定形成,國家具有受國際法拘束之積極主體性格」,另一方面, 亦承認「個人以『準國際法主體性格』,直接或間接接受國際法上之拘束,享 受若干的權利並負擔相當的義務」。也惟有藉由承認個人為國際法責任主體的 前提下,國際刑法的規範目的方有實現可能,肯認個人之國際法權利義務主體 地位,以因應人權國際化保障的課題及國際刑法責任論之演進。直到二次戰後 審判國際戰犯的鈕倫堡軍事審判庭以及遠東戰犯法庭,雖仍有「由戰勝者審判 戰敗者」的質疑,卻亦突顯個人與國際犯罪間的連帶關係。國際法之發展仍朝 向承認個人之國際法律地位,甚至肯認在保障個人地位之同時,對於國家及個 人之控訴權亦為得採用手段之一。 面對著犯罪國際化以及人權保障跨越國界的現實與理想,進一步制訂 國際刑法典與成立具有「國際性犯罪與大規模人權侵害管轄權」之國際刑事 法院,誠為當今國際人權法及國際刑法領域中之重要議題與工作。聯合國安 全理事會於1993年所決議通過的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Former Yugoslavia)與1994年決定通過之盧安達國際刑 事法庭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Rwanda)均為針對特定事件具 有管轄權之臨時性國際司法機構,為二次戰後繼鈕倫堡與遠東戰犯法庭之後 對於普世公認國際罪行進行審判之著例。直至西元1998年7月17日於羅馬召開 之聯合國外交大會(United Nations Diplomatic 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中通過國際刑事法院規約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並由聯合國國際刑事法院準 備委員會(Preparatory Commiss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PCNICC) 於2000年6月提出對於犯罪要件及證據程序規則之最終草案(Finalized draft text of the Element of Crimes .2000.6.6;Finalized draft text of 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2000.6.12),具有執行力與拘束力之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的設立已是此國際法上個人刑事責任的里程碑。 個人國際法地位的演進亟需國際條約及實踐的累積,國際法本為體質上相 當浮動的法律規範體系,無論是國際人權法、國際刑法與國際人道法的進展, 或是已於2002年7月經過國際社會60個國家之國內最高立法機制批准而生效的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併據以成立之國際刑事法院,均代表著國際法上個人

個人與國家同樣具有國際人格,並於二次戰後持續發展。另有一派學者,則為了確立個人 具有國際人格的地位,不惜將國家之法律人格加以否定,將國際法規範之目的及適用直接 歸屬於個人。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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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理論的實踐累積與進化,並不能一昧將傳統國際法主體理論對於國家責任 之不確定見解,而否定國際法規範主體擴張於個人的理論發展與實際需要,亦 應將個人責任論作為國際刑法發展的重要基本原則,且將「國內法化」作為貫 徹個人國際法責任的途徑之一,並將國際刑法之規範作為國內立法的法源基 礎,透過國際刑法的國內法化作為追訴個人國際犯罪行為之方式,以符合國際 22 刑事法院規約所揭櫫「個人責任原則 」,奠定國際刑法國內法化的實踐取徑 與規矩。

二、國際刑法與國際犯罪之定義 國際刑法(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係國際規範中各種刑法規定之總 稱,基於個人責任原則,規定何種行為構成「國際犯罪」,且對於該犯罪應如 何「制裁或科處刑罰」之國際法規範,旨在制裁國際犯罪,避免其對於人類和 平與安全、基本人權、國際秩序與國際社會利益之侵害。 國際刑法包括國際公約中各種懲罰與制裁國際犯罪之實體規範,亦指進行 23 國際刑事合作之程序機制。相較於「狹義的國際刑法 」概念,採用國際法觀 點的國際刑法論者,並不採認「將國際刑法僅視為具有涉外因素(the offence containing external factors)的國內刑法」之概念,或將「跨國犯罪」與「國內 刑法的域外適用」亦視為國際刑法之範疇,而係立足於國際犯罪之防治觀點, 強調國際刑法具有下列特徵: 1. 國際刑法是國際社會以國際公約方式共同制定的刑事法規範; 2. 國際刑法是以「國際犯罪」為制裁對象的法律規範; 22 林雍昇,從國際刑法的發韌到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兼述羅馬規約的主要內容,臺灣國際 法季刊,第2卷第2期,94年6月,第286頁。強調國際刑法的規範對象,不是國家行為,而 是個人行為,使個人在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所實施的嚴重違反戰爭法規行為,儘管部份個 人行為係以國家名義,並以國家力量所為,但仍應以個人行為作為懲罰對象,並對實施者 進行審判。THE ICC STATUTE , Art25明示該法院根據規約對於自然人具有管轄權,係確 認「個人國際法責任」的重要規定。然而,肇始於1907年海牙「陸戰法律與習慣公約」至 1797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通過「關於國家責任條款草案」與「國際刑法典草案」卻僅論 及「國家責任」,一般亦將國家責任區別以直接與間接之分,乃至於2007年2月26日聯合國 國際法院對於塞爾維亞於1995年於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當地大規模屠殺八千名波斯尼 亞斯穆斯林的罪刑所為判決(Appl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Bosnia and Herzegovina v. Serbia and Montenegro),認定塞爾維亞 雖違反其基於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必須防止發生在斯雷布雷尼察(Srebrenica)的 種族滅絕之義務,也以未能充分與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ICTY)法庭(前南法庭) 合作之方式而違反公約所規定的義務,卻無庸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可見「國家與個人 國際法責任之區別」仍為未決之發展中課題。 23 張智輝,國際刑法通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第1至2頁。該著以「狹義之國 際刑法」指稱「跨國犯罪」、「含有涉外因素之國內刑法」或「國內刑法之域外適用」, 並將各國按照各自國內刑法規定處理涉外刑事犯罪之過程,即視為(狹義的)國際刑法之 實踐。 250


3. 國際刑法是以國際合作為基礎的實體、程序與組織法律規範。 從而,必須先行釐清國際犯罪(International crime)之意涵,表彰該等犯 罪係「國際社會透過國際公約之形式予以明文禁止,並確認其實施者應當受 到刑事制裁」之行為。縱然「國際犯罪」之定義歷程,在聯合國制定「關於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法典草案(Draft Code of Crimes Against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Mankind)」、討論「關於國家責任的條文草案(Draft of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以及界定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內之國際犯罪等議題 24 上,均曾面臨極大爭論 ,各國學者對於國際犯罪之定義掌握亦有廣狹差異, 然基於國際法之定義角度,國際犯罪存在兩個共同條件,即「法定行為」與 「國際因素」,前者表彰國際犯罪必須是「國際公約中所確認的罪名」,後者 意指「國際犯罪所涉及的行為已達到危害國際社會的程度」及「國際犯罪行為 25 所侵犯者不僅是單一國家的利益 」。從而,國際犯罪之界定與特徵包括: 1. 國際犯罪是國際公約明文禁止之行為; 2. 國際犯罪是在國際公約中明文規定刑事制裁措施之行為; 3. 國際犯罪具有國際因素,僅「具有涉外或跨國因素之國內犯罪訴追」、 「國內刑法的域外適用」或「尚未透過國際刑法規範禁止並賦予國際制 裁效果之跨國犯罪」,尚非國際犯罪所界定的範疇。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必須是國際公約中明文規範構成要件之行為,才能納 入國際犯罪之定義範圍,並伴隨此禁止規定而賦予刑事制裁效果,縱然具有刑 事制裁性質之國際刑法規範多在明定國際犯罪之要件後,以「要求締約國予以 嚴厲懲罰」或「要求締約國將該等國際犯罪訂定於國內法中並予以刑事制裁」 等不同的樣貌出現,然而卻不影響以「國際公約中是否規定刑事制裁措施」作 為國際犯罪定義之判準,而係可將刑事制裁之模式再精緻化作為分類國際刑事 規範的尺量。 國際犯罪之概念必須與「具有涉外因素之國內犯罪訴追」、「國內刑法的

24 王秀梅譯,M.Cherif Bassiouni著,國際刑法的淵源與內涵-理論體系,法律出版社,2006 年1 月,第45至47頁。指出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制訂1991年和1996年「危害人類和平與安 全治罪法草案」,該兩草案與「國家責任原則草案」第19條形成「國際禁止行為」的三個 標誌,但三者間對於「個人不法行為(責任)」及「國家不法行為(責任)」間缺乏足夠 明確的區分定義,亦迭生聯合國會員國及國際學界間之爭論。 25 王秀梅,國際刑事法院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1月,第181至182頁;M.Cherif Bassiouni , The Penal Characteristics of Conventional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15 Case W.Res. J.Int’L.27(1983),P28-29。論及國際因素產生的國際犯罪行為,該因素包含「行為構成 對世界和平與安全的直接威脅」、「行為震撼國際社會的良知」或「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對 國際社會的和平與安全構成間接威脅」。當犯罪行為不止影響一國利益,侵害對象不止一 國公民,或犯罪行為的手段與方法跨越多數國家主權範圍,即能反應國際因素之存在。 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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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適用」與「跨國犯罪」三者相區別,亦即當「本國人在國內觸犯國內刑法 所定罪名後,離開本國刑事管轄權所及之領域」與「外國人在國內觸犯本國國 刑法所定之罪名」等情形發生時,涉及引渡、國際司法互助等程序,屬於「具 有涉外因素之國內犯罪」,本質上仍為國內刑法的適用問題。又倘若為「本國 人於本國刑事管轄權範圍外觸犯內本國刑法所定之罪名」之情形,則係「國內 刑法之域外適用」,至所謂「跨國犯罪」係指同一犯罪行為之實施跨越國界而 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但是跨國犯罪仍可能只限於純粹的國內犯罪,職故,上 揭三者均非國際犯罪之精準定義。 國際刑法架構下的國際犯罪定義,係屬「國際法上的犯罪」,實質上應包 含「國際因素」,不問犯罪行為是否跨越國界,若包含下列三點要素,即屬於 國際犯罪: (1) 國際犯罪侵害之法益涉及「人類和平與安全」、「基本人權與國際秩 序」及「國際社會法益」,具有國際危害性。 (2) 國際犯罪所觸犯的並非單一的國內刑法,而是違反國際社會透過締結 公約的形式所共同制定的國際刑事法規範。 (3) 國際犯罪之制裁,透過普遍及強制管轄原則,輔以國際司法互助作為 手段,具有刑事制裁的國際性。各國對於國際犯罪均有制裁義務,亦 26 必須協助具有管轄權的國家對於國際犯罪進行訴追 。 從而,本文即以前述國際法定義下之「國際犯罪」,界定為國內法化的對 象前提,也正因為國際刑法與國內刑法具有競合關係,為落實國際刑法對於國 際社會及普世人權的危害性所企盼的制裁與預防目的,在確定國際犯罪之定義 範圍與分類方式後,以此作為國內法化的規範攫取範圍。

26 張智輝,同註23,第 111至113頁。由行為特徵爭、危害性質、禁止規範及制裁規範四個層 面論述國際犯罪特性,在禁止與制裁效果上,強調普遍管轄權對於國際犯罪之規制作用。 252


表一:國際犯罪定義區分表 行為人

行為地

◎本文製作

違反之法規範

犯罪定義

本國人

本國

本國刑法

◎單純的國內犯罪 ◎若犯罪後離去本國,則屬於具有涉外 因素的國內犯罪。

本國人

外國

本國刑法

◎國內刑法之域外適用。

本國人

本國

外國刑法

◎若同時構成國際刑法規範明定罪行, 則屬國際犯罪。

行為人

行為地

違反之法規範

犯罪定義

本國人

外國

外國刑法

◎單純的國外犯罪。 ◎若同時構成國際刑法規範明定罪行, 則屬國際犯罪。 ◎若犯罪後返境本國,則屬於具有涉外 因素的國外犯罪。

本國人

本 國 、 外 國 本國刑法 (隔地犯)

◎跨國犯罪 ◎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內犯罪

外國人

本 國 、 外 國 外國刑法 (隔地犯)

◎跨國犯罪 ◎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外犯罪

外國人

本國

本國刑法

◎具有涉外因素的國內犯罪

外國人

外國

本國刑法

◎若同時構成國際刑法規範所明定之罪 行,則屬國際犯罪。

外國人

本國

外國刑法

◎若同時構成國際刑法規範明定罪行, 則屬國際犯罪。

外國人

外國

外國刑法

◎單純的外國犯罪。 ◎若犯罪後入境本國,則屬於具有涉外 因素之國外犯罪。

本國人 外國人

本國 外國 本國、外國 (隔地犯)

國際刑法規範

◎國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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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際刑法法典化 1924年創立於巴黎的國際刑法協會,成立宗旨係為「促進國際刑法理論與 實踐之發展,以便制定全球性國際刑法與協調國際刑事訴訟規則」。該協會重 要成就包括: (一)致力於國際刑法典之編纂; (二)推動國際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設立; (三)促成多項重要國際刑事公約之擬訂,並研究國際刑法領域之各項專 題,例如懲治國際恐怖活動、參加聯合國預防犯罪與犯罪待遇大 會、研擬禁止酷刑公約草案、禁止危害國際航空安全之東京、海 牙、蒙特婁公約及1949年日內瓦四項公約、禁止與懲治關於協持外 交人員之相關公約、戰爭犯罪和危害人道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禁止非法人體實驗之公約草案、禁止種族隔離罪補充規則公約草案 27 等 。 1976年起,國際刑法學協會秘書長巴西奧尼(M. Cherif Bassiouni)著手於 篩選關於國際刑事規範性質的資料,於1979年正式起草「國際刑法典草案(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de)」,並提交聯合國,該草案對於國際刑法 之發展具有里程意義,並受到國際社會高度重視。 該草案研擬過程考量兩種適用模式,包括「成立國際刑事法院後適用國 際刑法用以制裁國際犯罪」之「直接適用模式」,及「經由國際公約規定實體 國際法規範,透過締約國的國內刑法和刑事司法系統實現對國際犯罪制裁」之 28 「間接適用模式」 。 直接適用模式必須以國際刑事法院之存在為前提,且需要於規約內明確 訂定「總則」規定,惟間接適用則以締約國國內刑事司法制度為先決條件,相 對的,則並不需要國際刑法典之「總則」規定。故前述「國際刑法典草案」首 先針對國際刑法之「分則」部份予以規範,再規範「間接適用之執行程序」、 29 「一般公約原則」,最後再將「總則」部份置於草案附錄內 。

27 邵沙平,現代國際刑法教程,第70至72頁,對於國際刑法協會在促進國際刑法理論和實踐 之發展,制定全球性之國際刑法,以及協調國際刑法之訴訟規則之貢獻,有詳盡之闡述, 自1926年布魯塞爾召開第一次國際刑法大會開始,國際刑法之編纂,始終是國際關注焦 點。 28 張智輝,同註23,第252至254頁,指出「直接適用模式」即是透過超越各國主權以外之獨 立司法系統,建構統一的國際刑事司法(刑罰)體系與執行制度,間接適用則是透過各國 內刑法及國內刑事司法系統,將國際刑法之制裁性規範,適用於國際犯罪者之追訴。 29 邵沙平,同註27,第72至第74頁,說明1979年提交聯合國國際刑法典草案(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de),區別為「分則」、「執行」、「條約通則」及「附錄(總 254


「國際刑法典草案」「分則」所歸納國際犯罪類型有三: (一)現存國際公約中已被確認為國際犯罪並賦予刑事制裁效果之行為 (以下稱A型國際犯罪); (二) 已提交聯合國但尚未通過決議或尚未生效之國際公約(草案)中, 被認為屬於國際犯罪之行為(以下稱B型禁止行為); (三)屬於特定國際公約之禁止行為,但尚未確認為國際犯罪之行為(以 下稱C型禁止行為)。 原則上,本文僅就A 型國際犯罪所植基的國際公約規定進行檢視,並與國 內法相互對照,至於B、C型的禁止行為是否明確界定為國際犯罪仍屬不明, 然而因該等具有涉外、跨國或國際因素之犯罪行為仍有可能符合國際犯罪之定 義,而屬於國際刑法的規範射程。因此在涉及討論B、C型行為時,將先以前 述「國際犯罪定義」為檢視要件,先行定性該類「提交聯合國但尚未通過決議 之國際公約犯罪行為」與「特定國際公約之禁止行為」,並準此判斷標準,進 行各該國際犯罪之國內法化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研析,並量取其與A型 國際犯罪國內法化需求的密度差異。

四、國際犯罪之類型區分模式 (一)類型化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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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犯罪既屬國際社會透過公約形式共同禁止並訂定制裁效果的行為,類 型化標準概略有下列四種: 1. 依國際犯罪行為主體區分為「國家政府之政策與行為」、「特定組織或 團體行為」及「個人行為」。

則)」四部分,分則部份明定22種國際犯罪,加上「執行」部份之「國際合作」、「引渡 或起訴」、「執行管轄」、「司法互助」、「外國刑事判決之承認」、「受刑人移送與外 國判決之執行」等規定,均主張可在直接適用模式中由國際刑事法院予以適用,亦可在間 接適用模式中,訂定入國際刑法典公約內,或直接供各國國內法援引。 30 張智輝,同註23,第140至147頁,另參見 邵沙平,同註26,第124至125頁,引述1949年 起草至1993年提交聯合國大會之「危害人類和平及安全罪法典草案」(12種國際犯罪類 型)、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於1994年提交聯合國大會之「國際刑事法院法規草案」(13種 國際犯罪類型)、國際刑法學協會秘書長巴西奧尼(M. Cherif Bassiouni)1979年草擬之 「國際刑法典草案」(20種犯罪類型、分為「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之犯罪」、「武裝衝突 與戰爭犯罪」、「侵犯基本人權之犯罪」、「恐怖主義暴力犯罪」及「侵害社會利益之犯 罪」),其間對於國際犯罪之罪名、定義與範圍莫衷一是,作者透過「行為主體」、「行 為特徵」、「法律淵源」及「侵害法益」等分類途徑,則認為應區劃為「危害人類和平與 安全之犯罪」、「侵犯基本人權之犯罪」、「破壞國際公共秩序之犯罪」、「危害公眾利 益之犯罪」及「危害國家利益之犯罪」等類型。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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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侵害法益區分為「人類和平與安全法益」、「基本人權與國際秩序」 及「國際社會(國家)利益」。 3. 依危害性嚴重程度區分為「違反國際人道法之戰爭罪行」、「有系統與 大規模的侵害人權」、「侵害國際社會秩序」與「影響各國國家利益」 等類型。 4. 依國際公約之層次區分為「聯合國及各周邊組織」、「區域組織與多國 多邊」與「兩國雙邊條約」層次。 然而,因「國家是否得以承擔國際法上刑事責任」之爭議仍懸而未決, 國際共識與理論爭議仍鉅,且各類國際犯罪態樣,係由國家所為,或係個人進 行,兩者均有可能。另所謂「危害性之嚴重程度」亦存有極大之不確定模糊空 間,再者,若以公約層次區分,又可能因公約數量龐雜而難收整合歸納之效, 因此,第1、3、4種分類模式均有缺點。 本文雖傾向於採用第2種類型化模式,然而亦瞭解到依「侵害法益之類 別」作為區分標準,在人類安全、基本人權、國際秩序與國際社會利益等法 益實際區別上,亦有第3種「危害嚴重性」之分類標準相同過於模糊之缺點, 解釋上即難謂違反人類安全即非影響國際利益,又無法明確區別基本人權與 國際秩序間的徑渭,故第2種分類模式仍囿於「難以解決其法益相對性與競 合化」的疑義。故本文擬在區分模式上明確引入「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恐怖主義(terrorism)」及「特定被害人(specific victim)」等三項判準,使國際犯罪之類型化具有較為精緻的彙整輪廓。 按狹義之戰爭法(Law of War)或武裝衝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係 指國際法中,以條約或慣例形式,規範戰爭與武裝衝突的開始、進行和終止行 為,並規定交戰國間及其與中立國、非中立國間關係之原則、法律規則和規章 31 制度總稱 。隨著海牙與日內瓦公約體系的發展,對於戰爭與武裝衝突時期戰 俘、溺難者之保護,以及限制戰爭與武裝衝突的手段並降低其造成的損害,且 對於平民、文化、醫療、救援保護與有限制之合法戰爭手段等價值確立,已逐 漸轉化為國際人道法之發展趨勢。 因此,在區別國際犯罪之法益侵害標準上,宜將已明確納入國際人道法 體系的國際犯罪禁止類型歸納為1類,該等犯罪亦大致相當於The ICC statute 在刑事管轄權界定時所明訂的實體罪名,屬於「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

31 林雍昇,同註22,第286頁。另參見 盧有學,戰爭罪刑事責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 4月,第54頁,亦敘明戰爭法之概念分為兩個面向,其一係規範具體戰爭行為之開始、進 行、方法及手段之禁止,另則由日內瓦公約之國際人道法觀點,對於戰爭與武裝衝突中之 傷病及溺難者提供保護的法律體系。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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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ost serious crimes of concer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再 於國際人道法體系之外選取侵害基本人權與嚴重影響國際秩序而與恐怖主義 (terrorism)活動之犯罪手段(terroristic means)有關類型作為第2類國際犯 罪,最後,於前2類之外,於國際公約已明文禁止且有刑事懲罰規定之國際犯 罪行為,則歸納為第3類國際犯罪。 第2、3類之國際犯罪均非屬於國際人道法約束之範圍,然以「基本人權 與國際秩序」與「國際社會利益」作為區別標準,仍有混淆及難以清晰定義之 惑。從而,明確界定此兩類之區隔,實應以「恐怖主義」及「特定被害人」為 準,將「與恐怖主義有關,且必然存有特定而明確之被害人」之國際犯罪定位 為第2類各罪,而第3類國際犯罪多是屬於危險犯或行為犯,並無特定之被害 人,該類犯罪所侵害者雖亦屬「國際社會之和平安全、秩序與共同利益」,但 尚非涉及國際恐怖主義之犯罪手段及活動,亦非為國際人道法體系內所規範, 亦無明確特定之被害人,但仍為國際公約所明文禁止且具有刑事制裁效果之各 類行為。

(二)本文分類模式 目前已由「國際刑法協會」具體擬訂並正式提交聯合國之「國際刑法典草 33 案」,明訂「國際犯罪」包含下列3大類、共計25種犯罪類型 ,本文即採用前 揭之分類標準,以國際人道法及The ICC statute所訂管轄實體罪名作為第1類犯 罪之內容,再以第1類以外,與恐怖主義之犯罪手段與活動有關,且具有特定 犯罪被害人,而侵害基本人權並破壞國際秩序之犯罪歸於第2類,此外,再將 非屬於國際人道法範圍、無涉於恐怖主義活動且無特定被害人之國際犯罪置於 第3類「侵害國際社會利益」之階層,表列與各罪列舉如下:

32 The ICC statute,Preamble:「Affirming that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of concer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as a whole must not go unpunished and that their effective prosecution must be ensured by taking measures at the national level and by enhancin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Art1:「An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he Court’) is hereby established. It shall be a permanent institution and shall have the power to exercise its jurisdiction over persons for the most serious crimes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 as referred to in this Statute, and shall be complementary to national criminal jurisdictions. The jurisdiction and functioning of the Court shall be govern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Statute.」 33 張智輝,同註23,第143至144頁。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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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國際犯罪類型化模式 類別

◎本文製作

侵害法益性質

區別基準

各罪數

第一類

屬於國際人道法(International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而違反 Humanitarian Law)及國際刑事法院 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事法院 規約(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規約之犯罪。 Criminal Cour)所明訂。

5

第二類

除違反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 事法院規約之外,侵害基本 人權與破壞國際秩序之恐怖 活動犯罪。

非第1類,而與恐怖主義(terrorism) 活動之犯罪手段(terroristic means) 有關,且「有特定被害人(specific victim)」之國際犯罪。

9

第三類

非第1、2類,危害國際社會利益,惟 前述兩種國際犯罪之外,危 「無特定被害人(specific victim)」而 害國際社會利益之犯罪。 為國際公約所明文禁止,並規範刑事制 裁效果之國際犯罪。

11

1.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而違反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之犯罪 (Crimes Against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Mankind;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1) 滅絕種族罪(Genocide); (2) 違反人類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3) 戰爭罪(War Crimes); (4) 侵略罪(Crime of aggression); (5) 非法使用、生產和儲存禁用武器罪(Unlawful use, Production and Stockpiling of Certain Prohibited Weapons); 2. 除違反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之外,侵害基本人權與破壞國 際秩序之恐怖活動犯罪(Crimes Agains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Terroristic means Against International Order)(Excep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6) 種族隔離罪(Apartheid); (7) 海盜罪(Piracy); (8) 奴隸與有關奴隸之實施罪(Slavery and Slave-related Practice); (9) 酷刑及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罪(Torture 258


and Other Forms of Cruel ,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10) 非法人體試驗罪(Unlawful Human Experimentation); (11) 劫持航空器與危害國際航空安全罪(Aircraft Hijacking and Unlawful Acts Against International Air Safety); (12) 危害海洋航行安全罪(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13) 危害國際保護人員罪(Unlawful Acts Against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Persons); (14) 協持人質罪(Taking of Civilian Hostages)。 3. 前 述 兩 種 國 際 犯 罪 之 外 , 但 仍 危 害 國 際 社 會 利 益 之 犯 罪 ( C r i m e s Against International Social Interests)(Excep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rimes Agains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Terroristic means Against International Order) (1) 非法交易毒品及與毒品有關之犯罪(Unlawful Traffic in Drugs and Related Drug Offence); (2) 違法取得、使用核物質罪(Unlawful Obtain and/or use Nuclear Materials) (3) 危害國際環境保護罪(Unlawful Acts Against Certain Internationally Protected Elements of the Environment); (4) 毀壞、竊盜國家珍貴文物和文化遺產罪(Destructions and/or Theft of National Treasures and Cultural Heritage); (5) 非法使用郵件罪(Unlawful Use of Mail); (6) 破 壞 、 非 法 阻 礙 海 底 電 纜 罪 ( D e s t r u c t i o n s o r / a n d U n l a w f u l Interference Submarine Cables); (7) 危害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罪(Unlawful Act Against the Safety of Platforms on the Continental Shelf); (8) 國際販運淫穢物品罪(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Obscene Materials); (9) 偽造、變造貨幣罪(Falsification and Counterfeiting);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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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賄賂外國官員罪(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11) 傭兵罪(Mercenary) 前揭國際犯罪之類型區別實益,表現在國際共識匯集及各國國內法化採樣 密度上,以資作為各國理解、參與或配合國際犯罪制裁時之理念前導。第一類 國際犯罪嚴重破壞人類和平及安全,已由海牙法及日內瓦公約體系進展之國際 人道法規範,迭經各該法庭,乃至國際刑事法院所接續實踐,厥為各國首應著 手於國內法化實踐者。第二類國際犯罪已有多數國際公約明文規範,儼為國際 司法互助之重要領域,按該等犯罪涉及基本人權之侵奪,已為國際人權法規範 體系保障之對象,各該犯罪類型多屬恐怖主義犯罪行為,則因反恐活動方興未 艾,透過國際刑法規範制裁第二類犯罪之實踐,熱絡於國際秩序要求與規範整 合之國際現況裡。第三類國際犯罪對於國際社會秩序亦多所侵害,實已影響國 際社會整體權益及人類福祉,且該類國際犯罪之成文化過程仍再繼續,以因應 與時併進之違法行為型態及國際法益觀點變遷。

參、國際法國內法化之規範途徑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國際法領域就「國際法及國內法關係一元與二元論」之傳統辯證議題,亦 存在於國際刑法與國內刑法間牽連變動之脈絡裡。「二元觀點」以規制對象、 法源基礎及形成過程等觀點透析,將國際與國內法看待以獨立區隔之兩種法律 體系,認為國際法之本質僅係國家間以「承諾必須遵守」為基礎之合意內涵, 當規範差異產生時,積極面向在於「兩者間如何調和」,仍取決於各國是否 「主動願意」配合已明文化的國際條約或參採國際習慣法所植基的一般法律原 則,由國內立法機構經由國內法程序,修訂、廢止或變更相關國內法令;消極 面向則表現在兩者間分明的界線,對於存在歧異內容之國際及國內法間,尚不 生何者無效之問題。形式上縱有參採國際法規範訂定之國內法令,惟仍無「國 際法國內法化」之實質意義,國內司法及行政部門並無援引國際法作為裁判、 決定、作為及命令內容之需要與可行。 相對的,「一元觀點」則植基於自然法,認為國際條約與習慣法之法源, 應溯源於具有普遍性之「一般法律原則」,當各國向內建立法秩序而制訂法律 時,所普遍採用之「基礎規範」,並為各國間共同遵守與實踐時,基於「承 諾,即應遵守」等一般法律原則之共通性,國際法與國內法實應置於同一法規 範體系下加以理解。因此,國際法約束力並非僅止於「各國國內法的延伸」, 亦非僅視為各國間所形成的共同意思合致,而應溯源於存在國際法之外,透過 多數國內法「共同實踐與法律確信」而匯集而成的「基礎規範(自然法)」或 260


34

「形成規定」 ,並體現在多數的國際法規範內,條約如是,習慣法亦然,皆 宜將國際與國內法定性為完整單一的法秩序體系。 然而,一元論在面對國際與國內法實質規範差異時,則因層次立場之相 左,亦呈現不同面貌。首先,「國際法優位的(絕對)一元論」主張國際法具 有適用及解釋上的優先性,既以同一法秩序認知國際法與國內法間競合時之決 定基準,從而,當兩者發生差異時,最終仍應以國際法所作為國內法配合修正 之基本框架,各國國內法亦不可對於國際法在領域內之適用及規範位階作出任 何違背於國際法的限制,且容許司法機構在立法者完成國際法之國內法化前, 「直接援引」國際法規範作為解決國內爭端的法律適用基礎,並在修訂各該國 內法令時,均以國際公約或習慣法作為修法意旨之指標,甚且對於與國際法不 相符合之國內法規範效果,或國內法修訂之方式與指引,均應以國際法對於規 範差異之特別明示為基準。 再者,另有擇以「國內法優位之一元論」,改以相對折衷之觀點,為緩 和前述「絕對一元論」下國際法規範對於各國國內法所可能造成的過度衝擊, 主張國際法的規範法源與約束性,係基於各國國內法的共同延伸,並顧及各國 國內法對於「國際法如何於國內適用」乃至於「國際法在國內法規範之法位階 層次為何」,多以國內憲法或法律加以明訂,從而,即使承認國際法係同源於 「一般法律原則」所建構之基礎規範,並與各國國內法同在「單一的法秩序體 系」內,然而在國際及國內法一元的理解同時,卻仍強調兩者間的調和應以國 家主權為基底,在國內法依據立法程序配合國際法修訂前,仍應以國內法作為 實效依據,國內司法及行政部門並不得在國內法令變動前,即援引國際法作為 裁判、決定、作為及命令之內容,國際法於國內法之效力,亦取決於各國國內 憲法(法律)將國際法規範以何種程序置於國內法架構,且對於其法階層有何 定位。

34 黃異,國際法在國內法領域中的效力,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第3至6頁指出:從法 位階角度觀察,所有的實證規定,均溯源於一個基本規範,該基本規範並非實證法,而係 自然法,基本規範之內容即為:「凡合意,應予遵循」,依據基本規範,任何兩個或兩個 以上主體,皆得創設規定,規制其間之關係,或創設一些「形成規定」(包括條約及習慣 法)。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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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理論

◎本文製作

國際法與國內法規範差異立論 理論

本質 積極面

消極面

解釋二元論 適用二元論 調和二元論

應以國內法規定為適用基準,兩相 差異則取決於各國國內立法機關是 否願意主動配合已明文化的國際條 約或參採國際習慣法所植基的一般 法律原則,由國內立法機構經由國 內法程序,修訂、廢止或變更相關 國內法令訂,修訂後法令即已變質 為國內法性質。

不生國內法或國際法何者無 效的問題,形式上縱有參採 國際法規範訂定之國內法 令,惟仍無「國際法國內法 化」之實質意義,國內司法 及行政部門尚無任何援引國 際法作為裁判、決定、作為 及命令內容之需要與可行。

國 際 法 優 解釋一元論 位 的 ( 絕 適用一元論 對 ) 一 元 調和一元論 論

各國國內法應採取與國際法相同之 解釋標準與適用內容,並容許國內 司法及行政部門直接援引國際法作 為裁判、決定、解釋、作為及命令 之內容。

與國際法相異之國內法效 力,應取決於國際法對於規 範差異之特別規定,國內法 亦必須遵循國際法對於國內 法修訂之指向。

國 內 法 優 解釋一元論 位 的 ( 相 適用二元論 對 ) 一 元 調和二元論 論

各國國內法應採取與國際法相同之 解釋標準與適用內容。國際法仍具 有引導國內法變遷的性質,然而在 適用及調和上,仍應架構於國內法 程序上,逐步採用趨同於國際標準 的國內法修訂前景。

在國內法配合國際法修訂 前,仍應以國內法作為實效 依據,國內司法及行政部門 並不得在國內法令變動前, 即援引國際法作為裁判、決 定、解釋、作為及命令之內 容。

二元論

檢視國際刑法領域相關公約之訂定,實仍考量各國國內法規定;國際刑 法之規範發展,亦無法避免的促成國內刑法之變更,再者,國際刑法規範亦逐 漸成為國內刑法之必要延伸。質言之,國際刑法大量引用國內刑法中的許多原 則概念,在用語定義上亦考量到各國國內法的意涵。例如1988年12月19日在維 也納通過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其中關於犯罪收 益的沒收,是國際刑法在懲治毒品罪方面的重要新規定,訂定過程即考量在某 些國家的法律制度中,「沒收」不僅是民事制裁措施,亦是「刑罰措施」,故 明確在公約第3條將沒收明確訂定為刑罰措施之一,並在第5條中詳細規定「沒 35 收」之範圍 。 國際刑法內涵之變動,可補充國內刑法之不足;國際刑法領域內之公約實 施,需要國內刑法之密切配合;國際刑法內之規範亦提供國內刑法順利實施之 有利環境。從而,根據國際刑法公約,國內刑法進行某些具體規定,以配合國 際刑法之實施,例如:1973年12月14日在紐約開放簽署之「關於防止和懲處侵

35 邵沙平,同註27,第27至29頁,將國際刑法與刑法間的關係,依「國際刑法原則、規則, 受到國內刑法的影響」,以及「國際刑法原則、規則之實施,必需透過國內刑法之配合」 兩個面向分析。 262


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之公約」第2條規定,締約國應將公 約各項故意犯罪訂定為國內法上之罪行。又如1970年在海牙訂定之「關於制止 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第2條規定,與1971年9月23日於蒙特利爾制定之「關於 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之非法行為公約」,締約國承擔義務對公約規定之犯罪 行為施以懲罰,各締約國即必須以國內立法方式對於公約內之國際犯罪予以具 體規定。「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第8條第1款規定,領土內發現嫌疑犯的締 約國,若不將該嫌疑犯引渡,則不論罪行是否在其領土內發生,應毫無例外的 36 依據該國法律規定程序,將案件送交該國司法機關,以便提起公訴 。 凡此,均可見國際刑法領域與各國國內刑法間,呈現一元與二元論錯綜複 雜的樣貌,在規範兩相差異時,國際刑法仍應慮及其實踐之本質仍帶有國內法 延伸之色彩,尤其在英美與大陸法系對於刑事法規範存在理念分殊時,各國國 內刑法變更卻仍無法不思順應國際刑法建構在普世價值理想上,所累積展現前 述所謂「自然法思想下的一般法律原則」,國際刑法作為國際公約中各種刑事 法規範之總稱,規定何種行為構成「國際犯罪」,且對於該犯罪應如何「制裁 或科處刑罰」,從而,更密切涉及國家主權理論、國際刑事管轄權劃分、國際 司法互助及制裁之執行力等多元概念與機制,一元與二元論之分,更應在理論 基礎上尋求妥切之國際刑法國內法化途徑。

二、國際刑法國內法化實踐之途徑 (一)二元論國內法化途徑 二元論架構下,國際刑事法規範僅是各國國內立法者用以參考增(修)訂 國內刑法之選取對象而已,彼此存在之規範差異,不生何者無效或優先適用效 力之問題,所謂「國內法化」之課題亦非政策或法制面「應然」之外交或立法 作為,大抵僅是國內法規「實然」變遷而已,故「國際刑法之國內法化」在二 元論之理解下,應視為「國際刑法之國內立法」較為允當。國內法是否併同國 際法之規範進展加以主動配合修訂,完全取決於國內立法者是否「自願援引」 國際法普遍性之規範意旨,另對於國內行政、立法及司法部門而言,是否援引 國際法作為行政行為、命令、裁判及解釋之依據,尚無實質意義。 從而,依「國內立法」方式主動遵循國際刑法走向隨同修訂國內刑法, 應係二元論者理解上較可接受之「國內法化途徑」或「法規範變遷模式」,透 過修訂國內法「還原」國際刑法與國內刑法間就文義分析解釋與規範適用之差

36 邵沙平,同註27,第29至30頁析述國際(司法)機構在適用國際刑法時,同時亦應考量各 國實踐的情形,例如在諸多國際法案例之管轄權認定(例如Lotus case),均考量各國實踐 情形,此外,國內刑法亦可能因「國際法明文要求」或「主動落實」國際刑法規範。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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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調合上等「二元本質」,在國內法修訂後引入之國際法形貌,實已「變質」 為國內法性質,其法位階層次亦由國內法本身所賦予,即若採用修(入)憲、 37 憲法解釋或違憲審查等方式 ,則賦予國際刑事法規範具有國內憲法之等同高 度,反之,若以部門立(修)法方式,則「國際刑法之國內立法」則基本上具 有法律位階,或有以行政命令將國際刑法規範內容補強於國內法架構內,則應 視其內容與法規授權之密度,認定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性質。

(二)絕對一元論國內法化途徑 絕對一元論採取國際法優先之一元觀點,允許國際法直接規範「國際法國 內法化後之國內法律位階」,對於國際法適用於國內法之程序,或係國際法對 38 於國內法修訂之範圍、方式及標準,亦留有由國際法內容直接明訂之空間 。 再者,國內法通常以憲法之「宣示規範」直接適用國際法,且允許國內行政及 司法機關直接援引國際法作為裁判、決定、作為及命令之內容。因此,絕對一 元觀點所可採用之國內法途徑,包括「條約繼承」及「加入、簽署或批准國際 公約」,將條約內容直接作為國內法之一部份,具有憲法所附予之規範階層。 再者,或在國內法中以憲法或法律明定「國際法應予遵循」或「國際法優先適 用」等意旨,以概括引入之方式,由國內法明定國際法得優先(直接)適用。

(三) 相對一元論國內法化途徑 為緩和絕對一元觀點落實於國內法規範時之窒礙,相對一元論雖仍採取 解釋與適用上的一元觀點,但在調合國際與國內法差異時,則採取「特別引入 (Specific adoption)說」,取代二元論之「變質(形)理論(Transformation Theory)」與絕對一元論的「直接適用(Direct adoption)說」或「概括引入 說」。將國際法引入國內法規範時,係由國內法決定引入之程序,至於國際法 引入後,其在國內法架構內位階,亦委由國內法訂定。雖然在解釋上,仍認為 國際與國內法係「單一整體之法規範秩序」,以解釋一元論觀點,將國際法視 為各國國內法之共同延伸,惟在適用上仍以國內法為優先,反映在規範差異之 調合部份,雖以國際法規範標準作為國內法修訂目標,然在完成國內立(修) 37 廖福特,同註3,第147至155頁,以「憲法前言宣示遵守包括國際法規範在內之國際人權公 約」或「憲法本文規定包括國際法在內之國際條約之法律地位」,均為國際刑法入憲之方 式。 38 1948年「防止及懲治滅種罪公約」第5條規定:「各締約國承諾依照本國憲法,制定必要之 法律以實施本公約各項規定」;1966年「消除一切刑事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第2條第1款規 定:「締約國應採取有效措施對政府、全國性及一般性之政策加以檢討,應對任何法律規 章之足以造成或持續存在之種族歧視者,予以修正、廢止或宣告無效」;1968年「戰爭罪 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第4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2條,均 要求締約國承擔義務修改、廢除有關的國內法規定,均展現對於「國際法優位之一元論觀 點」之認同。 264


法程序前,國際法規範實質內容並未引入國內法領域,國內行政、立法及司法 部門,尚不得將裁判、決定、解釋、作為及命令內容。 特別引入說主張以國內法明定之程序將國際法規範引入國內法中,依實際 操作面而言,採用「個別引入」方式,有別於係在國內法內明定國際法引入國 內法的特別程序,任何條約必須經此國內法化之「特別引(併)入程序」,方 得具有國內法之優先效力。

表四:國際法國內法化之理論途徑 ◎本文製作 理論 二元論

國內法化途徑

國內法化程序

國內法化後之法規 範性質

國內法化後之法律 位階

變質(形)說 透過各國國內主動 已變質為國內法 本質上已係國內法 立法,賦予國內法 ,二元觀點下與國 規範,法律位階取 化之形式意義 際法為迥異之秩序 決於國內法規定 體系

國際法優位的 直接適用說 於國內法規範明訂 一元觀點下仍為國 取 決 於 國 際 法 規 (絕對)一元 概括引(併) 國際法優先適用並 際法性質,並具有 定,或視國內法之 論 入說 訂定概括引(併) 解釋、適用及調和 概括引入之規範有 入之規定,或明定 之優先性 無明確規定 國際法應予遵循等 意旨。 國內法優位的 特別引(併) 由國內法訂定將國 已屬於符合國際法 取決於國內法之特 (相對)一元 入說 際法引入國內法之 規範標準之國內法 別引入規定 論 特別程序。 規範

(四)國際法國內法化之我國現有途徑 我國憲法第38條、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明文將「條約締結程序」配置於 各憲法部門,即由行政機關研擬、議訂與草簽條約案,再由立法機關審議後同 39 意條約內容,授權總統對外締結條約 。是以國際條約實質內容中涉及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5條所臚列「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關於人民

39 黃異,同註34,第71至77頁。主張憲法第38條、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所謂「條約」應採較 為寬廣之定義,基本上應指我國與各國際法主體所締結的書面或非書面合意,並直接涉及 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至少並應具備國內法律之位階。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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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權利義務」、「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及「其他國家重要事項應以法律 明定」等條約實質內容引入國內法領域時,至少應建構在法律保留原則之基 礎上,即取得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明定「經立法院同意並經總統公布之法 律」相當之位階,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並與大法官會議第329號解釋意旨相 40 符 。 此外,再觀諸前述第329號解釋並將「國際協議」區別為「條約」與「協 定」,從而區別前者係指「具有國際條約名稱外觀,且實質內容涉及國家重要 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而具有法律效力之國際協議」,後者則定義為「行政機 關對外形成合意,且無須經由立法機關同意之國際協議」。從而,在國際行政 協定部份,係委由行政部門研擬簽署,無須立法部門同意,然亦不得抵觸現行 國內法律之規定。又國際條約及協定以外,關於「國際習慣法(慣例)」之國 內法化基礎,則可委由憲法第141條就「外交基本國策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 章」之規定加以演繹,或可朝向憲法解釋及司法裁判面向發展。 我國現行法制框架內國際法國內法化之直接途徑當為「回歸我國已簽署 之國際條約,依據憲法及法律規定,經由草簽、審議、同意、批准及簽署之程 序,賦予各該國際條約國內法效力」,然而國際現實上,我國目前現有已簽署 或批准,而能直接國內法化之國際法規範尚屬少數,實益與規模有限。因而, 國際法國內法化之重點,允宜置於多數我國並非締約國之國際(公)條約、未 簽署之國際行政協定,甚或形成中國際習慣法(慣例)之國內法化問題,實已 含有「透過國內修憲或憲法解釋方式適用國際規範」及「以國內立法或簽署行 政協定予以落實國際規範」等途徑。此外,「藉由國內司法機關於裁判或決議 時加以援引」,亦為落實國際法國內法化思維之取向之一。從而,解釋上應可 歸納出「修憲引入國際法規範」、「訂定國內法案配合國際法規範」、「憲法 解釋」、「行政機關簽訂國際行政協定」、「行政解釋」及「司法裁判或決議 41 採納」等國內法化可行途徑 。 因此,理論上首先從我國法制植基於憲法第22條「基本人權概括條款」、 第38條、第58條第2項及第63條「條約締結權」、第141條「外交基本國策尊重 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之意旨及大法官釋字第329號解釋對於條約與協定之區分 與其所揭示之條約定義,明定國際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果,並參酌包括釋字第

40 廖福特,同註3,第155至156頁說明,大法官釋字第329號重點在於「對憲法所稱之條約進 行定義」、「條約之法律地位」、「立法院對於國際條約之審議權」及「條約內容涉及國 家重要事項時之決定程序」等事項。 41 廖福特,同註3,就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之策略,提出「繼承1971年之前已批准之人權條 約」、「批准或加入國際人權條約」、等2個國際法面向,以及「國際人權入憲」、「實踐 習慣國際法」、「訂定人權法案」、「憲法解釋」等4個國際面向。 266


42

372、392、514、547及549號在內之大法官會議解釋 ,以及各級法院及行政 法院引用國際法規作為認事用法基礎之裁判等,似有傾向於「國際法優越之一 元論」之趨勢,亦可表彰我國係屬「成文憲法之一元論國家」,即認為批准或 加入之國際公約,實具有國內法效力。然而,實際上因為我國現今所面臨國際 參與之外交困境,並無法順利簽署各項國際公約或協定,故國內法化之實踐結 果卻與「二元論」相當,即國際公約、協定及習慣法無法引入或變形於國內適 43 用,從而衍生「國際法之國內立法」等各該國內法參考模式 。 總言之,我國成文憲法條文雖已論及締約權歸屬,且立法機關審議同意之 條約案,經總統簽署,且與國家重要事項及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部份,實具有 國內法律位階,晚近國內法律修訂時,例如刑事訴訟法內關於正當法律程序、 證據法則及集中審理制度之變革,亦開始引用國際公約作為修法依據及理由, 為避免「二元觀點」實難以解釋全球化法規範之發展現狀及國際政治潮流,又 為防杜「國際法優位之一元論」對於國內法制之過度衝擊及實踐困難,自以採 44 用「國內法優越之一元論」為宜 。

42 廖福特,同註3,第155至167頁,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329號解釋出發,陸續分析大法官 第483、469及517號解釋引用「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釋 字第517號解釋引用「歐洲人權公約」及部份大法官個人於意見書內引用國際法規範作為憲 法解釋之情形(釋字372號、547號及549號)。至於釋字第392號將「歐洲保障人權及基本 自由公約」第5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及「美洲人權公約」第7條作 為解釋基礎,可謂憲法解釋中引用國際人權條約之經典之作。至於真正將國際人權公約表 現於解釋文內者,當推釋字第549號,該號解釋援引「國際勞動公約(社會安全制度)」 作為解釋依據,不僅係以國際法作為解釋國內法之基礎,而進一步要求國內行政及立法機 關,必需修改國內法律以實踐國際人權標準,作者更明確的指出:「如果筆者此項規論, 那麼釋字第549號將會是一項重大突破,以後只要大法官認為某項權利內容為憲法所保障, 而且有相關國際人權條約規範,如果國內法律與國際人權條約規定不同時,不論此國際人 權條約是否已經成為國際習慣法,或是我國是否已批准或加入此國際人權條約,大法官均 可要求國際機關必需依據此國際人權條約而修改國內法律」。本文引申以為,大法官解釋 應係以一元論之觀點,而仍以二元論之途徑(作為),要求國內法律配合國際法修訂,已 非傳統「概括引(併)入」或「直接適用」之國際法優位一元論類型。 43 廖福特,同註3,第157頁,認為我國係採用「成文憲法之一元論國家」,即國際人權條約 經批准後,不需經由特別立法之國內法化歷程,即生國內法效力。因而,人權條約應係釋 字第329號所指「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前述經立法院審議之國際 條約,透過簽署及批准,即『與國內法居於相等之法律位階』,本文亦引申以為解釋上我 國實務似採「直接(優先)適用」之國際法優位之一元論觀點,無庸透過「特別引(併) 入」之程序,然相異於前(42)註所述我國憲法解釋(釋字549號)採用「一元論觀點、二 元論途徑」不同(廖福特,前揭註提要第2、3頁則呼籲我國應朝一元論解釋發展,然而我 國現今面臨極大困難,其結果與二元論國家相當,同理亦可考量採用「國內立法」方式引 進國際人權規範)。 44 我國條約締結法草案第8條,設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涉及國防、外交、財政及經濟 上利益等國家重大事項」及「涉及國內法律之變更」等事項之條約,仍應交由立法院審議 (即相當於國際條約之批准程序),即採用國內法優位之一元觀點,適用「特別引(併) 入」之途徑。 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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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表五:國際法國內法化之我國現有途徑分析 ◎本文製作 我國現有 途徑

模式區別

規範依據

規範位階

途徑對象

特定觀點及 途徑理論

我 國 先 前 已 簽 1. 繼受先前已簽署、 署、審議同 審議及批准之條約 意、批准之國 (案)。 際條約(案) 2. 由立法機關審議 先前已簽署、尚未 審議同意之條約 (案)。 3. 由總統批准(簽 署)先前已由行政 機關草簽、經立法 院審議同意之條約 (案)。

憲 法 第 3 8 與國內法律 條(公)約 相 對 一 元 條、第58條 相當之「條 論:特別引 第 2 項 及 第 約案」 (併)入說 63條;中央 法規標準法 第4、5條

國 際 法 規 範 入 1. 憲法前言內明定國 憲(憲法增 際法規範國內法化 修) 之宗旨 2. 憲法本文或增修條 文,在基本人權條 款上,就國際法規 範適用位階予以明 示。 3. 憲法本文或增修條 文,在政府組織之 範圍內增訂國際法 國內法化之權限、 程序、位階與限 制,或於基本國策 內補述對於國際法 國內法化之國家政 策立場

憲法第174 條、憲法增 修條文第1 條

憲法層次, 並落實於法 律、命令位 階

條 ( 公 ) 約、國際習 慣 法 ( 慣 例)、國際 協定

絕 對 一 元 論:概括引 (併)入說 相 對 一 元 論:特別引 (併)入說

憲法解釋

憲法第78 條、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 第4、5及7 條

憲法層次, 並落實於法 律、命令位 階

條 ( 公 ) 約、國際習 慣 法 ( 慣 例)、國際 協定

絕 對 一 元 論:直接適 用說;概括 引(併)入 說 相 對 一 元 論:特別引 (併)入說

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解釋、理由書或大法 官意見書內逐步推展 國際法之國內法化

268


我國現有途徑

模式區別

國際法規範之 國內立法(法 律案),或授 權訂定法規命 令(立法機關 授權訂定之行 政協定)

由國內立法(法律 案)之方式,以憲法 規範、條約指示或主 動立法為基礎,主動 直接由立法機關進行 國內法律之制(修) 訂,或授權訂定法規 命令並經立法機關審 查同意,實踐國際法 規範內容。

規範依據

規範位階

途徑對象

特定觀點及 途徑理論

憲法第第58 法律位階 條第2項及 第63條、中 央法規標準 法第4、5 條、行政程 序法第159 條、立法院 職 權 行 使 法第60至63 條。

條(公) 約、國際習 慣法(慣 例)

二元論:變 質說 相對一元 論:特別引 (併)入說

訂 定 「 條 約 由國內立法程序,制 憲法第58條 法律位階 (協定)締結 定 關 於 「 條 約 ( 協 第 2 項 及 第 法」相關法律 定)締結」之法律, 63條、中央 明 訂 國 際 法 規 範 引 法規標準法 (併)入國內法律或 第 4 、 5 、 命令之概括(特別) 6、7條 程序。

條(公) 約、國際習 慣法(慣 例)、國際 協定

絕對一元 論:概括引 (併)入說 相對一元 論:特別引 (併)入說

司 法 裁 判 、 決 由司法機關進行裁判 憲法第77、 個案司法裁 條(公) 二元論:變 議 或決議時,直接引用 7 8 、 8 0 、 判效力或判 約、國際習 質說 國際法規範,或形成 82條、法院 決先例層次 慣法(慣 絕對一元 判決先例而具有拘束 組織法第57 例)、國際 論:直接適 力 條、行政法 協定 用說 院組織法第 16條 總 統 對 外 締 結 總統基於行政權之行 憲法第38條 單純係總統 條(公) 之 書 面 或 非 書 使,於外交場域與外 行政權之行 約、國際習 面協議 國締結尚未經過立法 使,仍必須 慣法(慣 機關同意之書面或非 回歸國內法 例)、國際 書面協議 化之程序而 協定 定其位階。

二元論:變 質說 絕對一元 論:直接適 用說 相對一元 論:特別引 (併)入說

非 總 統 對 外 簽 1.行政機關對外簽訂 訂之國際行政 之單純國際行政協 協定 定,僅具有行政規 則效力。 2.具有法規命令性質 之國際行政協定, 或具有間接對外效 力之行政規則

二元論:變 質說 絕對一元 論:直接適 用說

行政解釋

行政程序法 行政規則性 國際協定 第159條 質,不得與 國內法律相 抵觸

行政機關對於主管事 行政程序法 行政規則性 國際協定 務,依據國際法規範 第159條 質,不得與 加以解釋,統一解釋 國內法律或 法令、認定事實及行 法規命令相 使裁量權所為之解釋 抵觸 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269

二元論:變 質說 絕 對 一 元 論:直接適 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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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肆、國際法國內法化之德國模式分析:2002年「德國國際刑法 典German Code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 一、立法背景及主要內容

45

對於國際犯罪之追訴邇來即有國內追訴(間接執行)及國際追訴(直接 46 執行)兩種模式之爭 ,1993及1994年設立之前南斯拉夫及盧安達國際刑事法 庭即是聯合國安理會對國際犯罪實踐「國際追訴模式」的理念作為。至於ICC (規約)則是在對於實體罪名之普遍、固有及強制管轄權外,再明文揭示「補 充管轄原則」,仍賦予各締約國國內法院優先管轄權,試圖將國內及國際訴追 之途徑加以結合。實則,當ICC和國內法院對個案均有管轄權時,應當先由國 內法院審理,若國內法院並未進行調查或起訴時,即由ICC行使對於明訂國際 47 犯罪類型之固有(普遍)(強制)管轄權 。 因此,國際刑事司法框架若以規約為主導,「國際犯罪之國內追訴具體實 踐」,仍將是國際刑事司法體制的重要框架。德國即在落實「規約」之背景契 機下,透過國內立法頒佈「德國國際刑法典」(簡稱法典)及相關立法,開啟 國際社會對國際犯罪實施國內追訴的嶄新進程。 為貫徹規約於各國國內立法之配套實踐,法典規定懲治國際犯罪的基本原 則及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等具體罪行要件,且將透過日內瓦公約 及國際人道法規範充實戰爭罪行之實質內涵,最後更對於德國刑法典、刑事訴 訟法典、法院組織法及檔案資料法等國內法提出相對應之修正案。 首先,法典將德國刑法基於普遍管轄原則的管轄權,擴大到「滅絕種族 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即使這些行為在德國以外實施並且與德 國沒有任何特殊聯繫因素,亦得依據法典對該等犯行進行國內訴追。同時,並 明確界定法典相對於德國刑法典係屬「特別法」,對於法典內所規定的行為, 原則上仍適用一般刑法,但是該法典於第1條「普遍管轄」、第3條「服從命令 行為之阻卻違法」及第4條「軍事長官與其他上級官員之責任」。特殊的是, 法典亦明訂「為執行軍事命令或有相同拘束力之指令而實施本法第8條至第14 條之國際犯罪行為,不罰」,亦即,基於違法命令並且不明知該命令違法的行 為人實施本法定義之犯罪行為,如果該命令之違法性不明顯,或行為人並非明 知該命令違法,則該等行為不具可罰性。又法典明確規範「軍文職之長官,基

45 范紅旗,以德國國際刑法典看國際犯罪的國內訴追,法學雜誌,2006年第1期,引自 http://www.lunwenwang.com/Freepaper/Legalpaper/criminallawpaper/200608/Freepaper_12703. html,最後瀏覽日期:2007年1月27日。 46 張智輝,同註23,第252至254頁。關於國際刑法之直接與間接執行,請參照本文註 28。 47 同註7。THE ICC STATUTE , Art4(2)、12(1)、120。 270


於其監督義務,若其怠於阻止部屬實施本法所定之犯罪行為,應與該部屬共負 其責」。另明訂「長官怠於將部屬之犯行向有調查或追訴權之機關報告者,亦 屬於罪刑法定範圍」,該等規定對於國內刑法規範內之阻卻違法事由、注意義 務、共犯及過失責任等概念,均產生重要而實質的補充、變遷與延伸效果。 進一步,法典第5條係時效特別規定,排除德國刑法典之一般規定,宣示 「國際犯罪之追訴權與行刑權不受時效限制」的原則,即「追訴本法所規定的 重罪以及執行因這些重罪而判處的刑罰,不受任何時效限制」。此外,本法對 於「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之具體構成要件、刑罰種類 和量刑幅度,並將戰爭罪具體析分為「對於國際人道法所保護之人員、行動、 標誌與設施所為之戰爭罪行」及「針對財產與其他權利之戰爭罪行」等類型。 最後,法典相當特殊的直接提出對於「普通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 「法院組織法」及「檔案資料法」等現有「國內法律」之修訂內容,並直接賦 予法律修訂實效。

二、理念特徵

48

法典透過國內立法途徑,架構國際犯罪的國內追訴之「德國模式」,提供 各國實踐國際法規範時的攫取選項。首先,鑑於國際刑法的國內法化思維,係 作為正在進行中之國際法原則發展脈絡之一,法典為具體採納國際習慣法之一 般原理原則及標準,明確採用與規約實體罪刑相一致之取向,將規約規定加以 移植,再鑑於若干實體犯罪的具體定義缺乏明確標準,直接採納習慣國際法標 準,最顯著者尤其是將「戰爭罪行」擴大適用於「非國際性武裝衝突」,以呼 應由前南國際刑庭和盧安達國際刑庭所確定的習慣國際法標準。此外,為改善 規約第8條對於戰爭罪規範的欠缺條理,該法典採用戰爭行為攻擊對象及目標 的性質加以區分,不再以「武裝衝突的性質」作為戰爭罪的定義標準,嚴謹的 重構戰爭罪條款使之不再紊亂。 為堅持德國現行的刑事司法體系和理論框架,並可兼顧規約的特殊要求, 並在國際刑法的內容和德國刑事司法體制的要求之間尋求精致巧妙的平衡。該 法典只是將規約中有關國際犯罪的定義和特殊原則加以移植,而對於「國際犯 罪的一般原則」並未作出特殊規定,德國刑法典所彰顯的刑法原則仍然適用。 48 范紅旗,同註45。另基於追訴權之實效性,主張為避免刑事司法體系的過重負荷,相應的 刑事訴訟法明定犯罪的調查和追訴義務同時之一些例外情況,考慮到起訴移審之必要性及 現實可能性。例如法典明定之犯罪,係由「非本國人」針對「非本國人」在「本國境外」 實施時,若犯嫌既未在德國境內又無進入德國境內之預期時,檢察官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 權以決定是否對該犯罪進行追訴。然本文以為,既然國際刑法對於國際犯罪之追訴已取消 追訴時效之限制,且國際刑法典創設與彰顯「適用於非國際性之武裝衝突」、「量刑幅度 明確化」、「個人責任原則」等特殊重要價值觀,若僅為達追訴之實效,則賦予檢察官不 予追訴之裁量權,可能會減損國際刑法規範之象徵意義。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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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該法典與德國刑法點間間已構成典型的「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係」,足以與現 49 行「德國軍事刑法典」取得等量齊觀的國內法地位 。 另基於罪刑法定主義所派生之「禁止不定期刑原則」,國際刑法若干實 體規範,並未達成此「罪刑明確性」的要求。從而,該法典設立明確的制裁和 判刑條款,對每種犯罪規定最低刑和最高刑,採取相異於規約僅規範制裁與判 刑的一般立法模式。因此,為衡量各國際犯罪嚴重性,並同時兼顧國內法規範 下一般國內犯罪的罪刑明確及刑罰相當,該法典明訂具體的量刑幅度,使得每 種罪行的相對嚴重性徑渭分明。質言之,該法典確定監禁的最低期限分別是10 年、5年或3年,其最長刑期是15年監禁,例外情況可判處1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該法典上述明確判刑範圍之的制裁規定滿足德國國內刑法理,並賦予 國際刑法規範之處罰有效性,其訂定法定最低刑和法定最高刑的方式,同屬 國際刑法發展史之創新里程。又法典象徵不論其發生地點、行為人及被害人為 何,德國國內法可對於國際犯罪予以制裁,終究已確立的對於各國對於滅絕種 族罪、危害人類罪和戰爭罪的普遍、強制及固有管轄原則,可謂是其國際法實 踐上深遠的價值累積。

三、模式分析 (一)區域國際法及國際法一般原則(國際習慣法)取向 2002年7月26日修訂後之現行德國聯邦基本法(以下稱基本法)第23條規 定:「德意志共和國為實現歐洲之聯合,參與歐洲之發展,而歐洲聯盟係以民 主、法治國、社會與聯邦原則以及補充性原則為其義務,且提供與本基本法相 當之基本權利保障。聯邦對此得依據須經聯邦參議院同意之法律,託付主權。 歐洲聯盟之成立以及其條約準據與相當規定之修改,本基本法依該規定之內容 應予修改或補充,或可能修改或補充者,本基本法第79條第2、3款規定(基本 法修訂程序)準用之」。從而,基本法將歐盟成立之相關條約準據,作為修訂 基本法之引導,惟在修憲程序部份,採用特別(表決)決議,需聯邦議會議員 三分之二及聯邦參議院投票權三分之二同意,且基本法修正案不得影響聯邦體 制與各邦共同參與立法之基本法原則,亦不得抵觸基本法第1條人性尊嚴及第 20條「國體、國民主權、權力分立制衡及抵抗權」等核心領域,故雖仍採一元 49 范紅旗,同註45。說明該法典將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係以規約為貫徹對象,必然適度的修改 調整規約內容,以適應國內法律體系的要求和標準,亦代表當各國間一方面普遍接受規約 所匯集的國際刑事司法原則,同時亦必須面對難題於「如何折衷於國際法的實質規範和國 內法的原則要求」。從而,德國立法者認為,在通常情況下,適用一般刑法懲罰國際犯 罪,能產生與適用規約相一致的結果,本文引申以為,德國在國際刑法典的國內立法上, 仍透過立法程序,且將國際刑法架構於國內普通刑法基礎上,宜以「國內法優位之一元 論」觀點視之,而採用「特別引(併)入」之國內法途徑。 272


論觀點,但仍不減損國內法優位之立場,採用國內法優位之一元論觀點。其以 基本法直接明示參照國際法進而修訂(補充)國內基本法(憲法)作為調合模 式,再以基本法核心領域界線,以及基本法修訂程序予以制約,解釋上係採用 概括引(併)入之國內法化途徑。惟同法第16條之1第5項規定:「歐洲共同體 成員相互間或與第三國所締結之國際條約,係尊重於締約國內應予適用之有關 難民法律之協約與歐洲人權公約,而所締結之國際條約中規定審查庇護申請之 管轄與庇護決定等相互承認者,第1項至第4項(關於政治迫害者或難民之庇護 權)規定不得與之抵觸」,故在受政治迫害者及難民之庇護部份,視歐盟相關 條約準據、歐洲人權公約及國際條約優先於國內法,明定基本法第16條之1第1 至4項對於庇護權之規定不得與國際條約發生抵觸,係採國際法優位之一元論 觀點,特別相異於德國基本法前揭對於歐盟成立之相關條約準據所採擇之調合 模式。 又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國際法之一般原則構成聯邦法律之一部分。此 等規定之效力在法律之上,並對聯邦領土內居民直接發生權利義務」;同法 第100條第2項規定:「訴訟進行中,若關於國際法規範是否構成聯邦法律之 一部分,或是否對個人產生直接權利義務(基本法第25條)發生疑義時,法院 應請聯邦憲法法院審判之」;同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前德意志國家(das Deutsche Reich)締結之條約,其規定事項依本基本法屬於聯邦立法職權者, 如仍有效並不違背一般法律原則,在新條約由本基本法認定有權締約之機關締 結前,或在該條約由本基本法所定理由另行廢止前,仍繼續有效」。因此,基 本法認定「國際法一般原則」屬於聯邦法律之構成部份,效力並優先於國內 法,無論在何種狀況下締結之條約,其內容只要符合國際法一般法律原則,即 與國內法律具有相等效力。循此,關於「國際法一般原則」之國內法化途徑, 理論上除係採取相當於定位基本法第16條之1第5項「關於政治迫害者或難民之 庇護權」之「國際法優位一元論」外,亦屬直接適用模式(對於國內個人直接 產生權利義務關係),並賦予聯邦憲法法院直接適用國際法一般原則之空間, 即在「是否得直接適用國際法一般原則」(該國際法一般原則是否已當然構成 國內法之一部分)產生疑義時,將「條約法解釋權」賦予聯邦憲法法院。另基 本法第26條第1項殊值注意,該條意旨即直接以基本法宣告「危害國際和平共 同生活或發動侵略戰爭之國際公約」違憲,並明定該等締約行為或執行公約內 容應處以刑罰,係在基本法位階予以概括引(併)入,採用國際法優位之一元 觀點。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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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二)聯邦(各邦)條約及國際行政協定取向 基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聯邦總統在聯邦國際關係上代表聯邦。聯邦 總統代表聯邦與外國締結條約」,同條第2項規定:「凡規範聯邦政治關係或 涉及聯邦立法事項之條約,應以聯邦法律形式,經聯邦立法機關同意或參與。 行政協定適用有關聯邦行政之規定」;同法第115條之11第3項規定:「和平條 約之締結,由聯邦法律定之」;同法第32條規定:「對外關係之維持為聯邦事 務。涉及某邦特殊情況之條約,應於締結前儘早諮詢該邦。各邦在其立法權限 內,經聯邦政府之核可,得與外國締結條約」;同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本 基本法之修正應以法律為之,此項法律應明文表示修正或增補本基本法之文 句。國際條約其宗旨係為和平解決、準備和平解決、取消佔領體制或增強聯邦 共和國防務者,為闡明基本法規定不與該等條約相抵觸,僅居對本基本法原文 就該項闡明解釋作一補充規定已足」。是以,德國基本法對於條約締結權之配 置,在形式上雖將聯邦締約權賦予總統,惟涉及聯邦政治關係與立法事項者, 締約權賦予及決定締約內容,仍必須經過立法機關同意,另關於各邦與聯邦締 約權之劃分,亦以是否為「各邦立法事項」作為分權標準,顯見德國基本法對 於締約權之實質決定,係以「法律保留」作為核心與界線。另在國際條約宗旨 與基本法內涵不相抵觸之部份,亦是將憲法之修訂委由法律定之,亦即「符合 基本法規範之國際條約國內法化」途徑選擇,係以制定法律補充基本法,在不 抵觸基本法內容之前提下,直接以國內立法作為該條約規範國內法化之模式, 故基本法對於國際條約國內法化之立場,除採用法律保留原則外,並在特定事 項(即和平解決、準備和平解決、取消佔領體制或增強聯邦共和國防務)之國 際條約部份,以符合基本法(合憲)作為另一項要求,並仍以國內立法作為特 別引(併)入之方式。

表六:德國基本法與國際法之調合途徑 ◎本文製作 調合對象

條文規定

歐盟成立之 第 1 6 條 之 1 相關條約準 第 5 項 ; 第 據 23條;第79 條第2、3款

途徑觀點 傾向國內法 (基本法核 心領域、修 憲程序)優 位之一元論

位階、界線

調合理論

依據特別決議之基本法修訂程序,在 特別(引) 不抵觸基本法核心領域之前提下,以 併入說 修改或補充基本法之方式為之,故歐 盟成立之相關條約準據位階相當於基 本法。直接以基本法明示,將區際國 際法作為修訂基本法之準據。惟在修 改基本法之程序部份,採用特別(表 決)決議,但仍不減損國內法優位之 立場。

274


調合對象

條文規定

途徑觀點

位階、界線

調合理論

關於受政治 第 1 6 條 之 1 國際法優位 迫 害 及 難 民 第5項 之一元論 之庇護權之 國際條約及 歐洲人權公 約

基本法明文規定涉及庇護權之國際條 直接適用說 約與歐洲人權公約內容,位階高於基 本法。亦即基本法第16條之1第1至4 項關於「政治迫害者或難民之庇護 權」規定不得與德國所締結之國際條 約及歐洲人權公約中「審查庇護申請 之管轄與庇護決定等相互承認」之規 定相抵觸。

國 際 法 一 般 第25條;第 傾 向 國 際 法 原則(國際 1 0 0 條 第 2 優位之一元 習慣法50) 項 ; 第 1 2 3 論 條第2項

位階優先於國內法律,構成聯邦法律 直接適用說 之一部分,解釋適用國際條約產生爭 概 括 引 議時,基本法明定應交由聯邦憲法法 (併)入說 院解釋。繼受前東德之聯邦條約若不 違背國際法一般原則,且為聯邦立法 事項時,仍繼續有效。

危害國際和 第 2 6 條 第 1 傾向於國內 平共同生活 項 法優位之一 之行為,尤 元論 其是發動侵 略戰爭之準 備行為之相 關國際公約

直接以基本法宣告「危害國際和平共 概括(引) 同生活或發動侵略戰爭之國際公約」 併入說 違憲,並明定進行該等締約行為或執 行公約內容應處以刑罰。

聯 邦 ( 國 第59條第 際)條約 1、2項;第 115條之11 第3項;第 79條第1項

締約權雖賦予聯邦總統,但以「聯邦 特別(引) 政治關係及聯邦立法事項」作為是否 併入說 需經由立法機關審查(相當於條約批 准)之界線,即以法律保留作為「國 內法優先之核心範圍」,並在國際條 約宗旨涉及和平解決、準備和平解 決、取消佔領體制或增強聯邦共和國 防務等特定事項時,以「符合基本法 規範」作為「國內立法」之條件,該 等聯邦條約層次應高於法律,低於基 本法。

國內法(基 本法、聯邦 立法事項) 優位之一元 論

50 黃異,同註34,第45至46頁、第67至69頁,德國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國際法之一般性規 定,為聯邦法之一部份」,即係將習慣法引入國內法之機制,且引入後之位階效力優先於 法律而低於憲法。然其認為德國法制之基本態度為:「習慣法與條約不得直接在國內法領 域中生效,而必須經過特定的引入機制才可能在國內法領域中生效」,係採用「國內法優 位一元論觀點」(特別引(併)入說)。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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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調合對象

條文規定

各 邦 ( 國 第32條 際)條約

途徑觀點 國內法(基 本法、各邦 立法事項) 優位之一元 論

位階、界線

調合理論

涉及各邦特殊情況之聯邦條約,應於 特別(引) 締結前儘早諮詢各邦。各邦在其立法 併入說 權限內,經聯邦政府之核可(可視為 概括授權),得與外國,就各邦立法 事項締結條約。

國 際 行 政 協 第 5 9 條 第 2 國 內 法 優 位 立法機關得以「條約法案」授權行政 特別(引) 定51 項 後 段 、 第 之一元論 機關對於「具有涉外因素之事項」, 併入說 80條 得依據聯邦條約,訂定國際行政協 定。然而,行政協定僅得作為「已由 聯邦立法機關同意締結之條約」之國 內法化特別程序,並經由立法機關實 質審查(同意)後,為明確之授權。

四、德國實踐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規範取向 綜合檢視德國基本法其對於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之理論取向,基本係採取 一元論立場,鑑於基本法第16條之1第5項及第25條規定,在關於受政治迫害及 難民之庇護權之國際條約及歐洲人權公約、國際法一般原則及國際習慣法等部 分,傾向於採用國際法優位觀點,另在與歐盟成立相關之條約準據,則以基本 法核心領域作為界線,並透過修改或補充基本法之過程,賦予其相當於基本法 等同位階,係傾向於國內法優位之一元觀點。此外,在聯邦條約、各邦條約及 行政協定部份,均以「法律保留」(聯邦政治關係、聯邦或各邦立法事項)以 及特別採(併)入程序,作為國際法國內適用之基準模式。 是以,在一元論架構底,就國際刑法國內法途徑取向,採用「特別立法」 之特別引(併)入規範方式,原理上係相應於德國聯邦基本法對於國際法採用 一元論觀點之一貫立場,惟在立法形成過程裡,係選擇以國內立法方式實踐國 際刑法之各該實體規定與理念,其原因應深受德國聯邦基本法第26條第1項規 定之影響,主張基本法已明示「危害國際和平共同生活之行為,尤其是發動侵 略戰爭之準備行為,係屬違憲,必須處以刑罰」,故以國內立法落實「國際刑 法規範關於戰爭罪等國際犯罪制裁」之規定,實已具有「基本法位階」之明文 與授權。

51 黃異,同註34,第52至54頁,說明基於基本法第80條規定,立法機關得授權行政機關以 「法規命令」引入國際條約內容,無論「條約本身明定得以國際行政協定落實條約內 容」,或「立法機關以『條約法案』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在德國實踐顯現僅限於「具有 涉外因素之條約或協定」,且因立法機關批准條約時已進行實質審查,應符合授權明確性 之要求,且僅限於以「條約法案」予以授權,並不認為得以單純之「法律案」為授權。 276


又德國聯邦基本法第74條原即將「外交、國防及平民保護」、「保護自 由民主之基本秩序、聯邦及各邦之持續與安全」、「防止在聯邦境內使用暴力 或準備使用暴力而危及聯邦共和國存續之外在意義」及「國際犯罪之防制」等 事項,均歸納為「聯邦專屬立法權」及「聯邦與各邦合作事項」之範疇,又德 國聯邦基本法第96條第5項規定,滅絕種族(殘害人群)、違反人道之國際犯 罪、戰爭罪及前述基本法第26條第1項之犯罪行為,得經由聯邦法律將「管轄 權」委由各邦法院行使。故以國內法化層面而言,在聯邦法律之層次即將國 際刑法規範直接以「國內立法」予以特別引(併)入,不僅符合基本法各該 規定,並符合國內法化理論之一致立場,並在基本法第26條第1項授權明確之 情形下,直接以國內立法之特別引入國際犯罪實體罪名,另在國際法一般原則 部分,則藉由基本法第25條回歸普通刑法規定,將國際刑法規範之一般原則直 接視為國內法律之一部分,另透過國內立法更可作為將國際犯罪管轄權授權各 邦行使之基礎,均係允當可行,並可作為同採「國際法優位之一元論觀點」或 「實踐上之二元論」國家引入國際刑法規範時之借鏡。

伍、結論-國際刑法國內法化之我國未來實踐模式 德國以國內立法將國際刑法中已完成法典化之國際犯罪制裁規範國內法 化,基本上採用國內特別立法予以規制相當於本文定義之第1類「危害人類和 平與安全而違反國際人道法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之犯罪,此亦為我國進行國 際刑法國內法化之重要核心內容,並可同時適度彌補國內克服過去與轉型正義 議題缺乏的刑事法規範欠缺,以回應政權體系不法所衍生除補償正義之外的刑 事正義訴求 52 。本文主張我國對於國際法國內法化的基本觀點,仍應植基於 「國內法優位之一元論」,採用「特別引(併)入」之國際法國內法化程序。 然而實踐上為因應我國當前所面臨之國際現實環境,落實國際法規範實應具備 「二元論」的政策思維與彈性作法,採取合憲性基礎上之國內特別立法、修訂 憲法或憲法解釋等方式,開啟國際刑法規範「立即而明確的國內法化歷程」。 從而,德國國際刑法之「國內特別立法」模式,極負參考價值,且不限於國際 刑法範疇,其他國際法規範標準引入國內時,均可在國內立(修)法時,以趨 同於國際法之標準為之。

52 Bernhard Haffke,Strafgewalt und Staatennachfolge im Lichte der Menschenrechte-Rechtspraxis und Rechtstheorie i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人權觀點下之刑法暴力與國家承續- 聯邦德國的法律實務與法學理論),鄭文中譯,發表於臺灣解嚴2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 人權與政治事件探討,2007年11月24日,第15、31頁,引述Radaabaruch(賴特布魯)為世 所孚望的自然法論證:「一個在行為當時被接受的正當或合法性理由,將因違反更高位階 的法規範而遭到否認,尤其否認之理由係因該行為嚴重抵觸正義與人性尊嚴」;「與正義 嚴重抵觸,必須重大侵害國際社會對於人類價值及人性尊嚴有關之法律確信,而與該等價 值或確信相衝突的實證法律,該衝突必需是無法為人類良知所忍受,以致於作為『不正之 法』的實證法律,偏離了正義」。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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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德國基本法第25條雖明文規定國際一般原則之位階優先於國內法律,構 成聯邦法律之一部分,解釋適用產生爭議時,基本法明定應交由聯邦憲法法院 解釋。繼受之聯邦條約若不違背國際法一般原則,仍繼續有效。然而,卻以直 接訂定「德國國際刑法典」此種「傾向於二元論」之模式,進行國際刑法之國 內法化(法典化),可見以憲法位階「概括引(併)入」或法律位階「特別引 (併)入」國際法規範的同時,以「國內立法」實現國際刑事法標準,並不受 限於憲法位階對於國際法之定位,即使採取如同德國「國內法優位之一元論觀 點」(成文法一元論),亦非不得以二元論國家慣用之「國內特別立法」模 式,作為國內法化之途徑。 目前我國「條約締結法草案」仍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而若將現有僅具備 行政規則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作為國際刑法國內法化的基礎規範,仍係 以外交部為主辦機關之「國際途徑」,面對憲法締約權分置於行政機關、立法 機關及總統等權力部門,囿於我國之國際外交空間,尚無法解決國內法實踐面 對適用、調和及解釋時的「二元論困境」,尚必須以「一元論之觀點,二元論 之作法」作為處理基調。是以,為滿足國際刑法趨勢下的國內法化需求,並可 望以國際刑事法規範作為我國宣示踐行並相隨於普世人權價值的途徑之一,透 過國內特別立法方式,將國際刑事法院規約及國際人道法體系之法規範直接引 入我國國內法架構,形同將國際法「質變」為國內法之二元論效果,允為極有 實效之規範取向。 「國內特別立法途徑」的國際法國內法方式,兼可臻成國際刑法國內法化 之形式象徵及實質意義,而國內立法之規範位階,實可考量「增修憲法條文, 使第一類國際犯罪之國際刑法規範入憲」、「透過憲法解釋,使第一類國際犯 罪之國際刑法規範取得國內法律位階,並達成合憲性的要求」及「直接單獨由 行政院提出國際刑法之法律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等三種模式併行,將國際刑 事法院規約所規範之實體罪名,佐以日內瓦體系之國際人道法內涵,在憲法層 次賦予該等國際刑法規範相當於德國基本法第16條之1第5項、第25條、第100 條第2項、第123條第2項之「國際法優位之一元論」觀點,或仿照德國於法律 階層制訂「國內法位階之國際刑法典」,將基本原則(總則)建構在普通刑法 的基礎上,實體罪名(分則)部分則以「刑事特別立法」方式,取得與中華民 國陸海空軍刑法相當之刑事特別法地位,與普通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間,相互 援引補充。而國際刑法對於罪刑法定之不溯及既往原則、普遍管轄權、追訴權 (行刑權)時效制度、個人責任原則及阻卻違法事由均有其特別規範,均必須 嚴格落實於國內特別立法中,此乃國際刑法國內法化過程欲發揮規範實效所責 無旁貸的目標53。

53 Bernhard Haffke,同前註,鄭文中譯,第17、18、32、33頁指出,國際刑法本身即具備對 278


至於第2類國際犯罪,係非第1類,而與恐怖主義(terrorism)活動之犯罪 手段(terroristic means)有關,且「有特定被害人(specific victim)」,形成 對於基本人權與國際秩序之侵害,以及第三類並無特定被害人,然對於國際社 會法益有所侵害之國際犯罪行為類型,大部分均已有既存之國內法規範,例如 海盜罪、挾持航空器罪、使人為奴隸罪、強制罪、毀損罪、公共危險罪章及違 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建議採用修訂國內刑事(特別)法、訂定法規命令及 司法判解等途徑予以援引之方式,並透過「具有涉外因素之國內刑法適用」取 得規範效果。然在第2、3類國際犯罪部分,部分罪名尚待國際實踐之累積,或 仍暫以行政協定(解釋)方式訂定者,並涉及國際罪犯引渡之國際協定執行問 題,暫時應排除於國際刑法國內立法之主要範圍,藉由既有法規之修訂,在 「國內法優位之一元論」前提下,在各法規單獨修訂的過程裡,達到國際刑法 中第2、3類犯罪之國際刑法規範與國內刑事(特別)法調和變遷之目的。尤其 在第3類國際犯罪部分,係對於國際社會法益之整體侵害,其法益概念仍待實 質整合,以及各項雙邊條約或多邊公約的實踐,並檢視國際習慣法當前的法之 確信與反覆實踐強度,故在第3類國際犯罪之國際刑法規範國內法化時,應由 雙邊、多邊或區域公約之簽署作為起步,加深國際間條約及習慣法實踐的能 量。 此外,國際刑法國內法化的過程,亦可作為其他國際法領域之規範國內法 化的指標,鑑於國際犯罪制裁與防制的高道德訴求及規範迫切性,國際刑法所 維護的重大國際人道(權)秩序及特定被害者(群體)法益,實為國際普遍接 受的法規範通念,亦為國際刑事法院得以經長久醞釀後終至實現的背景因素。 是以,在國際刑法國內法過程採用「國內立法」之「質變」論點同時,亦應同 步考量以「修改憲法」之方式,在非核心領域(多屬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採 用「國際法優位之一元論」(直接適用或概括引入),在核心領域(例如國 土、國體、民主憲政秩序、政治公民權利)等部分,則採「國內法優位之一元 論」(特別引入)等分殊觀點,在憲法層次處理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適用關係, 並同時採用二元論的國內特別立法,將國際刑法規範「質變」為國內法規範, 利用普遍管轄權條款,建構國內刑法擴張普遍管轄原則於第1類國際犯罪,即 使這些行為在本國以外實施並且與本國沒有任何特殊聯繫因素,亦得該等犯行 進行國內訴追,並對於「非國際性之武裝衝突」,亦需納入國際刑法之國內法 化對象。至於國內立法程序並涉及其他刑事法律之配套修訂,亦需在特別刑法

抗不正之國際犯罪行為之正當性,無庸透過個別國家法律形成,然而該正當性卻涉及「國 內法律秩序(國內之國際刑法典)對於國際法規範的實現」,國內法院在此意義上,係 「代表國際組織進行國際刑事司法的審判工作」,國內法院藉由追訴國際犯罪之方式,指 出國家(體系)或個人的不法行為,且追究其責,並藉此切斷與不正過往的連續性,此即 為「不得適用不溯及既往原則」及「超越實證法之國際刑法原則」在國際刑法國內法化過 程中必需實現的重要理由。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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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規範時考量與普通刑法間之適用關係,鑑於國際刑法規範與武裝衝突(戰爭) 法及國際人道法高度相關,亦與國際戰略事務及外交政策互為依歸,宜由行政 院組成跨部會機制,由國防、外交及法務部共同進行法制作業流程,將國際刑 法之國內法化工作列為立法院將來會期之重點立法,以「國際刑法之國內立 法」作為「國際人權標準國內法化」之指標議題,並以國際刑法之落實作為實 踐普世人權,積極運籌「法律戰」之實質進展內涵。 不管是「克服過去(Vergangenheitsbewaltigung)」也好,「轉型正義 (transitional justice)」也好,都是正義理念的訴求與實踐,正義沒有轉變, 轉變的是人對於正義的濫用,所以國際刑法的興起作為普世價值的實踐,可能 因永恆不變的正義在20世紀末及21世紀初的落實而有共識 54 ,從而合乎康德、 羅爾斯及哈伯瑪斯對於正義的訴求及具體落實,願大家為此共同奮鬥,和平及 正義不會從天上掉下來,需要每一個人不分國界共同努力來促成之!

54 Winfried Hassemer,同註9,鄭文中譯,第15、16、27、28頁,即提出擴展刑法學的科際 整合外,仍應加強國際化(全球化)時代之刑法學變遷,溯源於自然法,藉由保護人權的 國際條約,補充國際法益之保護,刑法必需朝向國際化的規範體系發展,以回應對於體系 不法之克服,折衷於轉型期刑事正義與諸多仍被承認而堅持之刑法原則,尤其在不溯及既 往、時效制度及罪刑法定主義之間,國內法透過轉型期實現刑事正義的同時,必需確實回 應國際刑法的正義訴求。 280


Abstract How to adjust domestic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International law such as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is currently momentous subject of debate worldwide。The responsibility for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is practicing universal value of human rights。Both “Paris Principles(1992)” and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 of Action(1993)”paid close attention to “Domestic Execution/ Legisl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Law。 In order to break through isolation since 1971 between Taiwan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 and connect with various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fresh, our Government proceeded with research which selected way to attempted legislating for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In 2003。Moreover , another feasibility study tended towards proposed revising or interpreting Constitution。 Furthermore,Taiwan kept on giving an impetus to establish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according to Paris Principles。Many organizations devoted to inspect domestic legislation or draft of law , and then conformed domestic enactments to international standards。Not only official policies promoted,but civil society participated in assignments of Domestic Execution/ Legisla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Including both “Taiwan Association of Human Right” and “Amnesty National” took notice of the developments of a burgeoning field -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which set up in 2002 was a permanent and independent international judiciary institution。ICC integrate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into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 by means of punishment for international crimes。ICC enabled category of international crimes proclaimed in writing,moreover confirmed that “Genocide”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War Crimes” and ”Crime of aggression” were accusation which ICC was provided with universal, compulsory and inherent jurisdiction。 Nevertheless,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was not restricted within foregoing four crimes。”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Penal Law” offered to draw up “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de”,and suggested that there were more than 25 types of international crimes must be augmented。 We drew a conclusion that international crimes could be divided into three categories thereinafter: (1) Crimes Against the Peace and Security of Mankind(Crimes Against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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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2) Crimes Agains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Terroristic means Against International Order)(Excep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and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3)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Social Interests(Except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Crimes Against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and Terroristic means Against International Order)。 Neither “Vergangenheitsbewaltigung (overcome past)” or “Transitional Justice”,they appeal to achieve international society’s common consensus that concept of Justice need to be finally realized。This article undertook a intention to comprehend what is present situ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 Criminal Law,and analyzed practicable models for Domestic Execution of International norms。We are deliberating whether or not to adopt “Domestic Legislation model” refer to “German Code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 in 2002 ”, so that supplying opinions about “Domestic Execution/ Legislation Principle” in Taiwan。 Key word: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International crimes;Domestic Legislation(Execution)of 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German Code of Crimes Against 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ICC);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A Draft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de;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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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霸權的司法歸順性與對抗性 ─探討司法怠惰與司法人權 陳志龍* 1.前言 2.由服從到對抗 3.司法本質的轉換困境 3.1 司法的封閉性 3.2 獎勵性質 3.3 外部介入權 3.4 轉型正義的司法

4.觀察現狀─寧靜司法 4.1 對於威權體制的不檢討 4.2 轉型正義的寧靜性 4.3 轉型正義的自我矛盾性 4.4 司法與人權脫鉤

5.司法怠惰深層檢討分析 5.1 無知:欠缺轉型正義的基本司法認知 5.1.1 法治國的司法本質 5.1.2 司法政務官的司法定位與人權理念的問題 5.1.3 司法機關的封閉性 5.1.4 人民力量與媒體力量無從改變 5.2 炒短線的思惟 5.3 欠缺基本哲學認知 5.4 欠缺引入人權司法的生力軍

6. 司法怠惰的改進之道 * 陳志龍,德國法蘭克福大學博士,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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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1.前言 在人類制度下,可分為極權國家跟民主國家,在極權國家下,可以說人民 的權利不被重視,統治者具有高於一般人民的權力;統治權下區隔為行政、立 法、司法、考試、監察、軍、警、憲、特與媒體,且統治者跟被統治者有階層 關係。 至於在民主法治國家的思維下,則主張透過人民,以人民為主,所以有 如下特色:第一、以人民為核心對抗國家機關,亦即對抗霸權;第二、但是在 當今民主法治則沒有實施真正的直接民權,所以就有所謂代議式的民主法治, 代議式的民主法治有可能是自己形成議會霸權、國會霸權、或行政霸權在此能 與之對抗只有司法,至於直接民權例如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等等有可能緩不濟 急,因而在代議式的體制下,司法是很重要的,亦即司法若能站在人民角度對 於代議式的國家機關所為的行為做監督,則有可能使得代議式的霸權(行政霸 權、立法霸權)受到限制;反之,如果司法不行使其積極的功能,不敢對抗行 政霸權、立法霸權或者是來自於司法本身內部高層的霸權(司法行政的霸權)則 此種司法即不扮演任何的功能,他只不過是代議式民主法治國家的一個裝飾 品。 本文在探討亞洲由極權國家局部地逐漸轉變成民主法治國家的過程中, 司法是不是從極權國家的司法的歸順性,轉變成為能夠捍衛民主法治國家的核 心價值的現代型態的司法,在此牽涉到司法的本質的轉換與司法人的基本認知 問題,由其是台灣主張這種「寧靜的司法」,台灣的寧靜司法現狀究竟對於自 由民主國家的發展,是否具有其功能性,計台灣的法治發展從1947年的228事 件到1949年台灣宣布戒嚴至1987年台灣解嚴,在這一段威權體制的現象下,司 法所扮演的人權的維護功能,在此為本文所探討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則探 討1987年解嚴後抑今(2008)這二十年的慢長其間,台灣的司法在針對「政府犯 罪」的對抗上是否扮演起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的基本要求,亦即,他是否敢對 抗當權的行政霸權、立法霸權,甚至也不是國家機關的霸權,亦即殘存的舊時 代的極權勢力,亦即對於舊時代的「政府犯罪」、「國家犯罪」能不能展開司 法的檢討,值得探討。對此部分的探討可以說是在界定台灣的司法機關的定位 與功能,在此發生最嚴重的是,司法不是受到代來自於行政、立法、媒體的監 督與限制,毋寧說,他是來自於內部,尤其是來自於司法高層的觀念的影響, 意即倘若司法高層是來自於舊時代被特地栽培的統治者的「人才」,則在民主 法治國家下,他扮演的未必是基於維護弱者、一般人民的角色而可能是在維護 國家領導人的地位、甚至不是維護當代國家領導人的地位,而是維護前代的國 家領導人地位,換句話說,當代的司法院長未必是在維護當權的執政者的利 益,而是在維護已經過世的前朝的利益,這種人,在其他的民主法治國家會被 檢討,但是在台灣大家會把他認為他是源自於當代國家領導人的授權,所以他 284


所做的行為應該是由當代國家領導人來買單,但是,殊不知當代國家領導人未 必能控制這種人,或者,當代國家領導人跟他根本是屬於共犯結構,這些都有 探討的必要。 本文最重要的點是針對台灣解嚴後20年來司法嚴重的不作為、司法高層嚴 重的價值扭曲,對於使台灣的只有自由民主但是沒有法治,司法不能扮演起維 護人權的功能,司法不能扮演針對舊時代的不正義透過司法而有重新變成轉型 正義的可能性予以探討,其重要性不只是使台灣本土的司法正常化,也可以說 是針對一個普世的亞洲的司法未來應該何去何從的重要性討論。

2.由服從到對抗 在極權體制之下,形成統治者跟被統治者的階層關係,即使在統治者中 也有所謂的統治階層關係,即有高層統治者跟中層、低層統治者,司法對於人 民來講,是基於統治者的地位,但是對於高層統治者而言,則是被統治者的地 位或者是統治者的工具角色,在當時的司法,在某些情況也許可能站在人民的 角度來「秉公處理」,這時,是以司法基於統治者的地位,人民基於被統治者 的地位,司法可以秉公處理;可是如果涉及到統治的階層的關係中,則此時司 法的「秉公處理」則呈現是相對性,亦即,司法是不能夠「對抗高層的統治 者」,而只能服從高層統治者,在此,所謂的高層統治者他的意思是由司法來 貫徹,司法不能取代高層統治者的意思,因而在極權統治下司法的正義,其實 他是一個相對概念,亦即,他遇弱(人民)則強、但是遇強(統治高層)則弱,所 以我們也不能說,極權統治的司法全然一無是處,因為他畢竟還是能夠彰顯出 司法正義的「有限性」,尤其是在他基於統治者的地位,或許能夠維護人民的 利益,但是,對於這種司法卻也不應該過度的期待,因為他只不過是統治者的 統治工具之一,因而要求他能夠全面性地維護人民的權益可以說是違反這種極 權統治司法的本質,而給予高度的期待。總而言之,在這個階段這種體制之 下,司法所顯現出的絕大部分是服從性的司法,因而表現在檢察機關就是檢察 長官的指令才會啟動檢察官的行事司法性格,而在法院體制也是如此,聽從上 級的安排,尤其是聽從上級的人事安排,而司法則欠缺以人權維護的終身任務 感,毋寧說,他只是把司法當作一種「職業」,或是統治階層中的工作分派角 色而已,亦即在這種體制下,司法人員不論是檢察官、法官,其實他上面都有 高層的司法長官,換言之,司法長官在整個統治階層中,他只不過是一個下位 的概念,至於實際的司法人員,則在司法體系中,也強調司法體系(所謂的金 字塔體系)亦是一種相對的弱勢的地位,而欠缺司法的主體性與獨立性。這種 司法根本不可能代表人民來做出對抗統治者的權力行使,充其量只能說是,不 是服從統治者的絕對工具,但是仍然不脫統治者的相對工具,亦即,他只能做 出有限度的維護人民的權益,或有限度的服從統治者的指揮,這已經算是「較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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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佳的司法」,其嚴重者有可能昧於良心做為統治者的絕對侵害人民權力的工 具,詳而言之,在當時的統治體制之下,司法較優越的表現也只能達到有限度 的維護人民的權利,但是相對的也是有限度服從統治者的利益,但並不排除有 可能是絕對服從,絕對欺壓人民權益的一個「司法機器」。 由於啟蒙思想之後,司法的主要的改革在於司法的除階層化(民主化),及 司法的除神祕化(理性化),亦即,在司法的思維上要達成沒有統治階層的金字 塔的思維,方能達到金字塔的要求,另外,要除掉神秘化,亦即,不是信仰最 高的指令,最高法院的判決,而是強調理性的爭辯、邏輯的論證、經驗法則等 科學的方法,而形成民主法治國的司法改革。此外,司法服務的對象,不再是 以統治者的利益為其服務的方向,而改為以全民的利益為司法的任務之所在, 而其主要的任務,就是在對抗來自於舊有既得利益者的侵害人權的反抗性行為 上,亦即達到所謂人權維護者,所謂人權乃是指,人民對抗統治者的國家權力 的抵抗權之集合(Summe der Abwehrrechte gegen Staatsgewalt),亦即是以對抗統 治者作為司法的本質之所繫。 民主法治國的司法具有幾大特色,第一,是啟蒙思想後的性質,而不再是 統治者的下屬單位,亦即這裡牽涉到的是啟蒙的哲學思想;第二個特色,強調 的是人民真正當家作主;第三是司法積極介入維護人民權利;第四,司法針對 於司法內部的舊有的金字塔階層加以破除,亦即破除舊有的體系;第五,對於 其他的行政權、立法權如有侵害人民權益時展開抵抗的對抗權;第六,在民主 法治國家的體制下關於行政權、立法權有可能被代議士所操控,此外,媒體有 可能被財團或有力人士操控,此外還有財團用資本利益來影響國家的作為,針 對此,司法的表現出「人權的思維」具有重要性;反之,欠缺人權的思維,則 有可能有自由民主的國家,但卻沒有司法的保障,稱不上是民主法治的國家。 自由民主國家並非不容易達成,但是要邁入法治國家卻有難度,詳而言 之,自由民主國家,他有可能是行政、立法、媒體、財團的自由化,但是相對 之下,這些「新興自由民主國家的當權派」,則有可能對於人民的權利展開侵 害,可能假藉自由民主之名,使得弱勢的人民,全然毫無招架能力,則此時, 司法的積極介入、司法的強力的代表弱勢人民來對抗惡些當權自由民主國家代 議式財團化所衍伸的流弊具有其相當重要的重點,職此之故,司法可以說是當 前自由民主國家要邁入法治化最重要的關鍵點之所繫。 司法如果不能夠體認極權國家是一個不好的體制,而仍然服膺極權國家 的思維,只想扮演統治者的工具角色,則此種司法可以說仍然是活在舊時代的 司法,此種司法仍然心儀金字塔體制、由上而下的統治體制,這種司法人員在 當代其實也不少,當然跟其年齡有關,亦即,生活在威權體制下的人,要求其 轉變為民主時代的司法人,其實除非他有重新做精神上的省思,否則是不可能 286


期待的,在台灣,司法改革則並不是朝向民主化的發展,而是朝向中央集權、 金字塔體制的發展,這也可以說是台灣的國家領導人對於其所指派的司法長官 的不適任,亦即,其指派的長官欠缺民主法治應有的思維所導致,這我們可以 知道從解嚴以後,迄今為什麼人民對於司法改革感覺不出改革的魄力,也感 覺不出司法有所改革之問題所在,這應該牽涉到的是,所用的人年齡過大、思 想過舊,欠缺司法的民主化(司法的除階層化)以及司法的理性化(司法的除神祕 化),作為其改革的主軸。 司法如何蛻變到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性質,牽涉到主要是啟蒙思想之有無 具備,此在刑事訴訟法上已經產生很大的檢討,所以,以往對於強制處分,所 以現在已經不稱之為強制處分,而稱為「刑事訴訟上,國家對人民基本權利的 侵害」,亦即,國家機關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仍然具有刑事不法、仍然 具有構成要件該當性,亦即具有刑事不法的性質,而必須要探討衝突情形下, 透過法律保留、法官保留來加以阻卻違法,這也是一個與司法的民主化、理性 化具有重大關係的一個改變。此外,在刑事訴訟上,不再強調法官優位說,而 主張刑事訴訟是無主宰者的訴訟說,亦即法官不能夠主宰審判結果,而是由參 與刑事訴訟的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法官的鑑定人,處於平等的地位形成共 識,亦即,整個刑事訴訟是由原先的「法官主宰」,改變成為無主宰的共識理 論,這也是司法跟民主化、理性化結合的一個重大改變,此外,引用參審法 官,引用法學者、法律教授進入司法體系,造成司法引入新思惟而活化,這 種尊重民主,尊重理性的司法本質,其目的無他,就是在於理性化、民主化維 護人民的利益,也唯有如此才有可能來對抗其他違反民主的一些侵害行為。然 而,反觀台灣,這幾年,司法領導階層無限的擴權,表面上是民主化,但是卻 把司法流為類似行政機關的階層體制,或是將司法將之類似議會,形成不同的 派系結合,透過選票,亦即以形式的民主來取代實質的民主。透過選票來形成 司法的派系,這也是近幾年來,國家司法領導階層所走的方向,仍然沒有邁入 到理性化、民主化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正軌上所導致。就此我們可以舉歐洲的 司法為例,歐洲司法所強調的性質是代表人民來對抗侵害人民的權利行為,而 使司法展現出基於弱勢人民的地位來伸張正義的角色,此從歐洲人權公約、歐 洲人權法院以及歐洲法院的本質皆可以看出來,此外,歐洲法院對於舊時代國 家犯罪、有權利者的犯罪的徹底檢討,亦為其當前近年來歐洲法院的特色,換 句話說,「沒有人權就沒有法院」,法院就是人權的代表;反觀台灣,是「沒 有統治權就沒有法院」,法院就是統治權的代表,可以二者間存有本質的差 異。

3.司法本質的轉換困境 在執政權的轉換,可以由軍事武力的執政,轉換成為自由民主的選舉的制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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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所以就執政的轉換,其實在目前如果是選舉制度,人民是有可能直接表達 他的意思,所以這種極權轉換到自由民主,其實在於人民意志的崛起,還有選 舉制度的實施,就可以奏其功,至於立法權,立法權的轉換,由早期統治者控 制國會,亦即所謂的資深民代不改選、或是資深民代死亡由特定人遞補而脫離 民意的國會制度轉變成為國會全面改選,國會變成是民主法治的國會,這種制 度亦如同行政的轉換是可以看的出來。 由行政權跟立法權這兩點來看,人民可以說在短期內而達到民主國家的 要求,但是在司法權則不同,主要是司法權他並沒有透過民意的「授權」,亦 沒有透國民意的表達,因此司法權是否能隨著「政權的改變」、「政黨的輪 替」、「解嚴」、「選舉制度」或「國會全面改選」等其他非司法的改變,就 會帶動司法來改變,這點其實是非常有質疑的。這主要牽涉到幾個重點,分述 如下:

3.1 司法的封閉性 如果一個司法人員是封閉的,是固定的人員,那只要一試可以定終身,形 成一個司法的特定階層的封閉體制,則不會因為外界有所謂的「任期制」政黨 輪替、國會改選、民主化、自由化,而使這個封閉體制加以改變,亦即這種司 法的封閉會有很嚴重的影響,亦即,當一個司法封閉性越嚴重,則其不受外界 影響則越嚴重;當一個司法越開放性,則其越受到外界的影響比較直接,而在 台灣的司法的體制他是一個封閉體制,司法官有期別、教授不能介入司法去到 法院體制裡頭當審判的審判長,大法官會議裡,封閉此種司法體系的人占了二 分之一,另外酬庸性質亦佔很大人口,所以當此種體制之下,主張人權、主張 對抗,主張新思維的,其實無法鬆動此種司法封閉體制。

3.2 獎勵性質 在司法的獎勵性是在年資而非不再於精湛的個人產品,所以對於個人產 品對於人權、理性有深刻體驗的司法人員,即使判決書表現很好,但未必能夠 在司法體系中突出,因為司法體並不講利此類「特立獨行」的司法人員,其獎 勵的是「司法團體化」、「司法一致化」、「司法規律化」,不要有特立獨行 的司法人員,換言之,當司法是以年資為導向,則民主化的司法更不可期待。

3.3 外部介入權 司法的長官也不是原自於年資,所以在司法人員裏頭,期時可以區分為司 法事務官跟司法政務官,司法政務官例如司法院院長、司法院副院長、各級法 院院長、檢察署的檢察總長、檢察長、法務部長等,這些司法政務官的產生, 288


不是司法內部獨立性的產生,毋寧說,是來自於統治權,亦即是來自其他行政 權或立法權介入司法的結果,所以,台灣的司法欠缺內部的獨立性,他並不是 一個三權分立、獨立的機關,台灣的司法尤其在「司法政務官」的部分可以說 他不是來自於人民的直接授權,也不是來自於司法內部的檢討,也不是來自於 年資,而是來自於其他非司法權的介入。 由於台灣司法具有此種嚴重的本質的「缺陷」,所以台灣的司法,長久以 來就跟人民「脫離」,他也不是充分的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唯一的利益而 是在相對性之下,一方面維護統治者利益,又要維護人民利益,至於其所佔的 比例是多少很難審視,基於這種特質,可以說,台灣的司法他具有嚴重的極權 國家司法的特質,他欠缺民主法治國家司法的活力泉源,欠缺轉變的可能性, 此外台灣的司法他也欠缺獨立性,司法人權長期的努力,無從在司法體系中展 現功能,畢竟「司法事務官」,他再怎麼表現,還是要受到司法政務官的賞 識,而司法政務官的表現,要獲得非司法機關的國家領導人的賞識,所以,這 種怪異的司法體制,其實是本質上是嚴重的扭曲,根本不用談有司法獨立性的 可能性。

司法

人民

【圖一】 【圖說】 司法是統治階層中的一小部分,在內部上,司法跟統治階層有上下關係, 至於被統治階層的人民,則是在外圍。如果不涉及統治階層,司法有可能維護 人民的權利,但是如果人民跟統治階層有利益衝突時,則司法有可能不是維護 人權,而是維護統治階層的利益,則,此時會呈現出司法的相對性格。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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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三權分立之下,三權分立體制的司法要求在台灣本土可以說根本欠 缺他基本的基礎,外界也不給此種司法認為有改革的必要,外界仍然將司法政 務官認為重要。 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固然他是牽涉到的是一個寧靜革命,因為解嚴是由 威權統治者自行宣布,而不是人民革命之下,威權統治者讓步而來,此種寧靜 革命的特色,解嚴後,人民對於舊的威權統治者要感激,不是在衝突下來達成 解嚴,此種解嚴的性質與其他的革命的性質不一樣,與其說寧靜革命的重點是 應該在於寧靜而不在革命,因為他是有寧靜但沒有革命。寧靜革命從某個角度 來講對人民是有益的,因為人民在和諧的狀態下,獲得了民主化、自由化,但 就另一個角度而言,則對人民是不利的,因為沒有透過革命而獲得人權,這是 一個很特殊的現象,亦即,人權是爭而來的?抑或人權是恩賜的?在寧靜革命 的狀態之下,有可能是兼有爭取跟恩賜兩種情形,值此之故,在寧靜革命下, 人民對於轉型,國家政治的敏感度,就不會像真的革命的敏感度那麼強烈,相 較之下,以台灣1987年的解嚴,與1990年東德的解體,具有很大的不同。1987 年解嚴是寧靜革命,90年東德的解體,則是爭取的情形,那麼,這也就是會探 討到台灣的政權的轉移、解嚴是一個特殊的現象,那這也會影響到台灣的行政 1 權、立法權、司法權集對於舊政權,仍充滿著正反併存(Ambivalenz) 的感覺。 所以也構成行政、立法上檢討上的困難度,這影響到司法上更困難,在東德解 體後,兩德統一,東德的司法人員全然被替換,可是台灣解嚴後,舊威權體制 下的司法人員卻搖身一變,變成反威權體制的司法人員,表面上是反威權體制 的司法人權,私底下是不是真的反威權體制,則不無存疑,那也就是說台灣的 司法生態,也受到這種怪異的寧靜革命的影響,變成一個正反併存的寧靜司法 心態,亦即,有可能是在威權體制下,做出破壞人權的司法人員,在威權體制 後,他又要來檢討自己當年破壞司法人權。則此時又涉及到「因果迴避」的問 題,那在這裡呢,因為欠缺顯的連帶(Ara)的區隔,導致在對於舊時代的正義的 檢討,發生難以檢討的問題,因為涉及到,應該迴避但是竟然沒有迴避利益衝 突的角色問題,這是台灣的特色。

1 Vgl.Hassemer,Theorie und Soziologie des Verbrechens-Ansätze zu einer praxisorientierten Rechtsgutslehre,(1980),S.175 ff. 290


3.4 轉型正義的司法 轉型正義的司法必須要有一個條件,就是要有新的、另一種民主法治國的 司法人員主導司法的改革方向,則此時才有可能轉型正義的司法。然而,在台 灣,非但領導人不知道什麼是轉型正義,因為他是在寧靜革命之下突然取得政 權,他對於精神層面的認知部分,如果他不把轉型正義的司法當成重點工作, 而只是關注在四年內的任期,以及下一個四年的任期是否能繼續執政?而不想 從根本的改變,而這種領導人,他根本欠缺對轉型正義的基本認知,與轉型正 義如何落實的想法,則領導人自然就不會任命就有具有劃時代、新的以人權為 本位、以對抗統治者為主的司法人員來主導司法改革的方向。此外,倘若領導 人對於司法仍然要控制,要想掌控司法政務官,則領導人在此種思維之下,則 不會讓司法有其獨立性。另外有無引入新的司法人員,亦即在法官訓練所,仍 然維持舊慣,仍然用早期的威權體制下的司法人員,繼續培養後期學弟的司法 人員,在此學長弟的制度下,欠缺本質的不同,在此種情形下,造成對於轉 型正義有認知的司法人員的欠缺,不可能期待在威權體制下幫助政府犯罪的人 員,而在威權體制解體後,來檢討自己當年的幫助行為,所以,在此,由於司 法的本質,導致轉型正義的困難度,就此浮現。綜上所述,台灣的司法之所以 無法進入轉型正義其實有先天性的諸多條件,而其原因,第一點,欠缺轉型正 義的司法主力軍;第二點,司法仍然受到行政、立法的限制;第三點,司法沒 有跟人權相結合,第四點、寧靜司法特性而沒有展現出人權革命司法的特性。

4.觀察現狀─寧靜司法 寧靜司法是一個諷刺的名詞,其實介乎於極權司法與民主司法之間,所 以他可以說是「準極權司法」或是「準民主司法」,但也有可能是「極權司 法」,但絕不可能是民主司法,因而寧靜司法的名詞,其實他顯示的是司法的 本質地不具備,亦即司法的核心價值、司法人員的任務,可以說已經跟當代的 2 人權思想主流脫鉤,而只是司法人員淪為一種事務性的司法人員 ,重點是在 於司法任務的矮化與不作為性。

4.1 對於威權體制的不檢討 在寧靜司法狀態之下,其實他還是以司法封閉性,與外在的社會自由性 地不結合,固然在司法內部他具有寧靜性,可是對於威權體制所導致的不法檢 討,竟然沒有把他納為自己的任務所在,這也就是司法人員對於人民的權利受 到侵害,不當作是其任務所在。

2 即司法事務官。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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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的司法,為何針對228事件的屠殺案件,還有長達近40年的白色恐 怖殘害人權事件,不將之列為維護人權的重點工作,足見此種司法,欠缺目的 性,欠缺維護人權的要求。

4.2 轉型司法的寧靜性 在台灣的司法外界,國家領導人高唱轉型正義,可是,司法的政務官(雖 然是國家領導人所指派)但此時他卻不隨著國家領導人的主軸主其事,此時他 仍然站在自己利益的維護,因為在司法體系內,有一些是涉及到資深階層跟威 權體制結合跟幫助的過往事實,所以,司法政務官其實是違背國家領導人的人 權取向,轉而與現實利益結合,因而導出所謂轉型司法的寧靜性。 至於司法事務官,則不認知司法的本質應該是獨立性,法官依據憲法第80 條是獨立審判,在法官之上應該沒有法官,可是他受到威權體制的影響,認為 他並不是獨立性的司法人員,法官之上還有長官,自己只能對於自己的判決, 但是還有上級審法院是自己的長官,基於本質的認知錯誤,導致轉型司法欠缺 活潑性。

4.3 轉型正義的自我矛盾性 在台灣並沒有新的民主法治的司法人員的情形,這跟兩德統一當時不同, 兩德統一時,是呈現出全然不同的司法價值觀,在台灣是要求舊有的司法體 制,進而自己要求自己轉型,而且他的轉型是由上而下,要求由最高法院來做 轉型的楷模,至於地方法院如果做轉型,其實也有可能因為審級制度的原因而 被上級法院加以廢棄,所以,既然在階層體制之下,則除非引入新的司法思維 或是新的司法人員,否則不能要求一個司法巨人把自己舉起來,所以這種自我 矛盾性在台灣可以說轉型司法根本不可行。

4.4 司法與人權脫鉤 在台灣,歷屆的司法長官,他指強調財產的保護、財產的重要性、智慧財 產的重要性,但沒有一個人提出人權的重要性,尤其是針對政府犯罪、侵害人 權的事項,沒有任何的司法長官,將此提出來,作為他改革的方向。 其實,最主要的,在台灣的現制,整個皆還是國家領導人的問題,當國 家領導人他不把司法改革朝向人權化、國際化、理性化、轉型正義化作為他主 軸,而只是流於口號,則一切的改革皆不可能,這也是牽涉到國家領導人基本 認知的不足,所以他所任命的司法政務官也會不足,所以一切根源在於國家領 導人。當國家領導人把司法改革的對象,交給被改革的對象,則此時司法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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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而是維持舊狀,這時並不是轉型正義,而是不轉型才是正義,司法並不 是跟人權結合,並不是維護人權,而是採取怠惰才是核心價值。

5.司法怠惰深層檢討分析 台灣司法為何沒有隨著「解嚴」、「政黨輪替」而產生質變,而呈現司 法怠惰,其深層的主因在於欠約司法哲學認知、欠缺哲學的引導、欠缺國家領 導人的引導、欠缺司法政務官的領導所致,另外微弱的人民也對於司法的本質 的不理解,,方期待台灣有國外的司法轉型正義,但是從解嚴後期盼了20年, 竟然不會得到,倘若人民不再加以檢討,即使繼續期待20年,大概也不可能得 到,所以這時必須對於台灣的政治環境的特色提出有關台灣特殊的轉性正義的 困難度,尤其是司法扮演轉型正義展現出嚴重的司法怠惰的法律社會學背景加 以探導。 歸結起來涉及到以下四個重點:

5.1 無知:欠缺轉型正義的基本司法認知 台灣的司法,其實呈現出嚴重的依賴性,亦即在司法階層體制還是金字塔 體系(這個就司法院草案甚至要把分立的各級法院整編成為一元多軌的龐大的 司法金字塔),足見台灣的司法事偏愛「威權體制下的思惟」,而對於無主宰 者法本質的排斥,對於多元化多軌的司法體制的排斥,這也是這幾年來司法為 何不能邁入轉型正義的正軌,出要是出在於對於司法本質認知的偏差所致,其 次,這種偏差的思考者、持有偏差的理念的人他所捍衛的是政治權利的考量, 而不會針對於檢討過去,不會探討沒有真相就沒有人權,沒有人權就沒有司法 的這種民主法治國的思惟,所以一切,應該是在於所用非人所致。

5.1.1 法治國的司法本質 國家領導人欠缺法治國的司法本質的認知,也欠缺轉型正義的認知,雖 然有講出口號,但是卻不知道其所講口號的具體內容,亦即只有空談人權立 國、轉型正義,但是他不知道人權立國的核心在於人民、在於司法,而他只知 道人權立國在於政權維護,亦即,由於這種人權立國跟司法的本質的生態的不 一致性,而使得這幾年來的司法改革所用非人,並沒有對於人權立國做出任何 的實質的改變,亦沒有做出任何轉型正義的實質改變,亦沒有做出任何司法結 合人權的實質改變,使台灣的司法在亞洲的人權司法上做出創新式的改變,這 是國家領導人司法最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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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司法政務官的司法定位與人權理念的問題 台灣司法政務官,是任命一位年已70歲的老視之人,該人近來的表現,只 是強調由上而下的司法理念,欠缺基本地「對抗強權」的司法理念,況且該人 在舊威權體制下,即為高階司法的政務官,則在「寧靜革命」後,突然又扮演 轉型正義的司法領導人,所以其身陷「威權體致的服從司法」,與「轉型正義 的對抗司法」性質的矛盾性,則此時,其採用的是一個「各自參半」的做法, 則此時其所扮演的角色是在服從司法,抑或是在對抗司法,其實相當不明確。 但核其表現而言,可以說他針對人權立國、轉型正義則避而不談,但是,他倒 是指出政治踐踏司法,則顯然,他有可能是想要站在轉型正義的司法來對抗威 權體制服從性的司法,但也有可能,他所指的政治,是一種民主理性的政治, 而司法是舊保守的司法,究竟實際情形如何?其實可能要具體詳細研究。此種 老視之年卻可能不乏觀念自由的人,可能他的任期不夠長,無法展現他的觀 念,換句話說,八年的時間可能沒有辦法讓他朝向民主法治國,亦或他根本對 於轉型正義對抗司法的理念根本欠缺認知,如果事後者,根本是所用非人導致 台灣司法怠惰的更嚴重性。

5.1.3 司法機關的封閉性 司法機關並沒有將轉型正義、人權立國、生命權維護、檢討政府犯罪,列 為維護人權的主軸,此外,司法機關仍然是封閉的司法人員,欠缺新的活水的 注入,亦即,有關於人權立國、轉型正義、對抗司法犯罪、對抗政府犯罪,與 國際人權接軌此種新理念的人,在司法的封閉體系之中,沒有辦法產生澄清之 「質變」的積極功能,因而,司法仍然呈現極其寧靜性、極其不動性,極其跟 過去沒有差異性的死水狀態。

5.1.4 人民力量與媒體力量無從改變 由於人民是期待著國家領導人做徹底的改變,人民是期待司法機關做徹 底的改變,但是,其所期待的對象如果不改變而是怠惰,則人民的期待一直會 落空,此外,媒體亦是如同人民一樣地期待,但是法律社會學的結論告訴我們 此種期待是落空的。追根究底而言,在寧靜革命之下,司法還是秉持著統治者 會釋出善意會做自己改變,殊不知,因為寧靜革命的缺點,即司法其實沒有改 變,所以人民對於司法的改變其實是不可期待性的,因為在此時,並沒有所謂 沒有劃時代的司法的改變。台灣的媒體也不把人權立國、轉型正義、生命權的 保護,在司法上的落實作為觀察的重點,當媒體不把司法可以扮演重要的人權 功能,則亦不可能期待司法在外界的壓力下做自我的調整。由上所述,可以知 道,這裡牽涉到台灣法社會學的司法的特色,以及司法對於轉型正義應有的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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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忽視,欠缺此種基本認知,導致司法在內部的改革,或是在沒有外部壓力 之下亦不從事內部的改革,而變成是徹底的司法怠惰的現狀。

5.2 炒短線的思維 在台灣的民主是淺層的民主,不只是在行政、立法都只是淺層的民主, 而欠缺長期擘劃,不知民主是屬於一種利益的衝突,但是,民主也有核心的價 值,尤其是針對威權體制下,威權政府侵害人民,霸權的思惟下,使人民憲法 上的權利遭受破壞,尤其是生命權的破壞,這一部分的徹底檢討,才有可能使 得台灣透過司法的檢討使司法呈現「人權司法」,進而限制到國家的霸權,進 而影響到亞洲人權司法的發展,進而限制亞洲霸權,亦即政治人物如果具備有 此種恢弘的思惟,亦即,類似歐洲政治人物將人權列為首要的努力方向,使得 歐洲透過人權形成歐洲聯盟、歐洲法院,亦即透過人權使得霸權受到限制,這 是透過司法達成他的重要功能。但是,台灣的政治領導人對於這部分的忽略, 不以這部分提出作為當成主軸,因而,在選舉上固然會以人權、生命權維護作 為口號,但是執政以後卻不會落實,不會繼續深化,甚至委託不適當的人來做 此方面的司法改革,導致人權在司法上無法獲得積極的加分效果。這也就是牽 涉到炒短線與做長線的差異點。如果台灣的政治能將人權做為長程的目標,透 過司法來達成台灣的人權司法,進而檢討台灣的「生命權的維護」、「台灣的 轉型正義」,使得台灣將是一個人權司法的偉大國度,也可以使得台灣的人權 價值觀透過司法可以落實,當然這裡就牽涉到炒短線與做長線的差異點。

5.3 欠缺基本哲學認知 司法歸順性與司法的對抗性,其實牽涉到基本哲學的認知,亦即啟蒙哲學 以國際人權的哲學理念是指導著司法的本質,反觀,國內的司法人員只淪為技 術層面的司法事務官,但是,哲學層面、人權層面則委諸於「司法政務官」或 司法院大法官等少數人,然而其實司法工作有關於啟蒙思想、人權思想應該視 一個普世的價值,是所有的全民都應該具備的,亦即,「司法事務官」更應該 要具備這樣的價值觀念,而我們的法官、檢察官對於228屠殺事件的冷漠態度 認為當時的殺人案件已經罹於消滅時效,而不能訴追,其實他忽略的政府犯罪 的本質,對於追訴權時效應該是「能訴追而不訴追」才有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至於極權統治下,刑事訴追是不可能訴追,則無所謂的追訴權時效,因而在解 嚴後,對於這類的犯罪,刑事司法機關,原本就應該要發動訴追。 由於欠缺啟蒙哲學、人權哲學的引導,導致台灣的司法呈現出跟人權脫 鉤,不能呈現出積極的人權司實引以為憾。當然這一部分其實是台灣司法的最 優先、最重要的基本觀念,也是最重要的方向,應該以這方向來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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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5.4 欠缺引入人權司法的生力軍 在目前的考試體制之下,一而在的強調技術層面分數甚至越欲將民法考 比重擴張,而壓縮人權的重要性,雖然民法也跟人權有關,但是司法並不是只 有解決民事問題,司法是佔有國家權立分力的三大重點之一,司法維持的是人 權、公平正義,尤其是生命權,尤其是憲法權利,這在刑事犯罪中,遭受到強 而有力政府犯罪就位階來講,其實是非常重要的,可是在台灣,由於受各種利 益的考量,而忽略了眼前的、超出利益之外的一種法益價值的思惟,亦即,當 一種價值不以生命權為最優先,不以國際人權為最優先,而純粹只是一種國內 的法律的技術層面的比重爭奪問題,也導致了台灣的司法人員對於人權觀、亞 洲觀、國際觀、基本權利憲法觀的欠缺,納如何引進一批新的司法人權的生力 軍,其實在當代的台灣司法上,其實是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6. 司法怠惰的改進之道 在台灣牽涉到忽略了司法對於人權正義的功能性,其實,司法在民主法治 國家是三權分立的重要機制,也唯有司法能與人權相結合,能與啟蒙哲學相結 合,則司法才有可能展現民主法治國的最主軸的方向,反之,如果仍然聽任台 灣的司法繼續怠惰,而沒有任何的啟蒙哲學層面,而只停留在技術層面,則無 亦是矮化司法人員原本是具有的精神思想層次的恢弘氣質,而成為技術性的官 僚,則長遠而言,對於台灣,不能夠成亞洲的人權重鎮,不能建立起司法人權 的地位,而不能夠成為亞洲人權的重鎮,則對於台灣的民主法治的發展,其實 具有深層的隱憂。 對於228屠殺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的政府犯罪,這些嚴重的犯罪的檢討, 在解嚴後的20年來,絲毫沒有被檢討,竟然敢號稱是「轉型正義」,則為何不 能達成轉型正義的司法其主要負責的人為何,應該予以檢討。因為不透過反 省、不透過檢討,則無從得到真相。此時對於司法之所以怠惰的檢討,其並不 亞於對於前述228屠殺事件與白色恐怖違反生命權的案件的檢討,因為前者之 不檢討,則後者無從檢討。在台灣,歷史學者只能夠要求司法機關對於228屠 殺事件、白色恐怖違反生命權的政府案件的檢討,但是司法機關卻「不動如 山」,不當一回事,能然堅持「寧靜司法」、「不作為的司法」,而毫不將人 權司法、轉型司法認為是重點,則此時,我們要探討前任司法院長為何不將此 列為重點,為何年過70歲的人能繼續獲重任,其司法改革其實不是站在人權司 法改革的積極面,毋寧說他是站在抗拒人權司法改革而繼續維護舊利益的核心 價值,亦即,其實是一種對抗轉型正義,對抗轉型司法的徹底表現。就國際人 權的法學者的觀點而言,此種司法人員的怠惰其實才是使得228屠殺事件、白 色恐怖反人權事件,一直沒有辦法導入司法的正軌的主因。當然,此種並不是 唯一的因果關係,還有其他的因素,例如國家領導人、法院、檢察單位全面性 296


地不作為,造成全面性的司法怠惰,必須徹底全面檢討。 對於司法的檢討,本文提出如下重點,作為改進之方向,第一、應該如何 與啟蒙思想相結合;第二、如何引進國際人權司法作為指標;第三,如何使得 司法除掉階層化(民主化),而不再堅持改良式金字塔體制;第四點,如何使行 政權不控制司法;第五,如何使得任何的司法人員能表現人權理念而變成最主 要的司法裁判的重點;第六,如何檢討台灣的寧靜司法的不當;第七,如何去 除台灣轉型司法的自我矛盾性;第八、如何能夠積極的在短期內以人權司法來 取代司法怠惰;第九、司法不是行政權的下位概念,而是對三權分立下對抗行 政權的平行單位,甚至是站在人民對抗舊有時代政府犯罪,與現今代議式的不 正義的人權審查單位。 綜上所述,其實應該區隔為短期與長期方向來改進,在短期內,第一,司 法機關應該改變方向,不再以維護舊有的統治利益為核心價值,而以民主的民 權為新德核心價值。第二,新的司法政務官均要有人權理念,並且以人權理念 作為其政務的方向,第三,在短期內要求做出有效的對於以前的司法屠殺事件 的政府犯罪做出訴追跟審判。第四,對於轉型正義,不再是口號,而應有具體 的、徹底的表現。 在長期上,第一,就是要確定司法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最重點,透過司法來 確定人權的理念,並且認為沒有人權就沒有司法,沒有司法就沒有法治國家。 第二,台灣要確立起是以人權司法為重鎮,勇於對抗霸權,展現維護人民的利 益。第三,對於生命權的價值,應該在司法上將之列為重點,因而不應放任司 法繼續怠惰應由外界監督,展現司法積極的人權功能。第四、司法能夠在台灣 展現人權的業績,方有可能使得台灣的司法在亞洲的人權司法上具有標竿的作 用,展現出類似歐洲法院對於人權維護在亞洲的表現。 綜上所述,司法式民主法治最核心的重點,其實要使得小國家,如何能 夠重視人權,展現出探討真相,作為司法的本質,而不是將探索真相做為司法 拒絕服務的對象,對此確有必要針對台灣的司法人員的啟蒙哲學做出全盤的改 造,此外在未來,司法應該以判決對於人權的尊重性、維護性作為司法品質表 現的最核心價值,而不再是以技術層面作為司法的重點所在。也唯有如此,司 法才可以跟民主法治國家的核心價值相結合,也可以跟國際人權的價值相結 合。 (本文初稿,承蒙助理林柏亨研究生之協助,始能完成,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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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審判,國家暴力的法律責任及其受害之復原 -以過去清算的基本原則及其實踐為中心- 韓 寅 燮*

一、序論 韓國現代史是為了實現經濟發展與民主政治-這兩大價值的協調發展而奮 鬥的過程。過去半個世紀經歷了兩次市民革命,兩次軍事政變和為了延長總統 任期而作的三次修憲。在歷任軍事政權中,民主政治被認為是與近代化不相容 的概念。因此他們所標榜的不是普遍的民主而是「韓國式的民主」或受限制的 民主。當然,作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價值,民主本身從沒有被刪除,但受限制 的民主只是獨裁的裝飾品或獨裁的另一種名稱。 但現在的韓國社會已達成了共識,認為經濟成長與民主應是辯證法上需結 合的價值,並且應作為對韓國國民有價值的生存基礎。以人權和正義為核心價 值的民主的無用論與時機未成熟論已不存在。這一共識的達成與為實現真正的 民主化而作出的一系列運動和抗爭分不開。現在達成的民主首先經過了與軍事 權威主義的鬥爭。 這些鬥爭的其中之一是1980年光州民主化運動以及軍事政權對該運動的大 屠殺。軍事政權在光州肆行的大屠殺沒有任何正當名分,因此1980年軍事政權 一直背著「不應該上台的政權」的汙名。光州民主化運動成為了與該軍事政權 進行鬥爭的導火線,其結果是軍事影響力在1987年民主革命以後急劇衰弱。 光州大屠殺促使了人們對軍事獨裁非人道性的覺醒並壓縮反映了權威主義 體制的反民主性,因此成為了決定對權威主義體制進行清算的關鍵性契機。對 屠殺作出定義並且恢復正義是實現與獨裁關係斷絕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當然, 在軍事獨裁勢力仍然存在的狀況下,完成這一課題並不容易。但經過長達15年 的漫長鬥爭,到1995年,終於在刑事上對5•18屠殺者提起了公訴。這一審判被 稱為世紀性審判或歷史性審判。該審判判決參與屠殺的主謀者有罪,其中包括 兩名前任總統。 5•18審判並沒有僅僅局限於判決幾名有罪人士。通過該審判,扭曲的正義 得到了糾正。 經過為解決5•18問題所進行的15年以上的論證,對過去清算的基 * Professor, College of Law, Seoul National University, Korea. ishan@snu.ac.kr 298


本原則,在社會上廣泛地達成了共識。在審判過程中解決了很多法律爭議,這 對於過去清算能夠得到具體進展奠定了法律上的理論基礎。並以5•18審判為基 點,檢討和實現了過去清算的具體主張。 因這些關於過去清算的寶貴經驗,緊接著可以展開對從1970年代到1980年 代之間,對抗權威主義統治而進行的民主化運動,給予重新評價並恢復被扭曲 的正義的工作。並可以以此為基礎,正在以立法層次對1950年韓國戰爭前後所 肆行的大屠殺重新給予評價,並且實際上也得到了一定的進展。 筆者已經從多個角度對與5 •18民主化運動相關的法律問題提出了有關建 議。 以法律的角度考察清算過去的問題,筆者認為5•18達到的成就非常高,而 且進展也最快。本篇文章綜合考察了光州問題的解決過程和在這一過程中所確 立的過去清算的基本原則與實踐。通過這些考察總結了韓國在糾正民主與國家 形成階段國家所犯下的錯誤的經驗。通過這些考察,分析了韓國在過去清算中 所面臨的挑戰、成就與阻礙。筆者希望這些經過精心整理的韓國的經驗,在解 決過去清算問題上,對在權威主義的統治及反共體制上有類似經驗的東亞各國 有借鑒意義。

二、略史:從市民抗爭、大屠殺到5•18審判 1)對前任總統起訴的過程 韓國現代史中,5 •18是體現政治暴力與市民抵抗的象徵性縮影。1980年5 月18日,全羅南道的光州,學生和市民為了抵抗政治軍部的軍事政變而起義。 1979年,作為絕對權力者的朴正熙總統遭暗殺,出現權力的真空狀態。新軍部 經過幾個階段的連續性軍事政變,成功實現了再掌權。新軍部的第一次行動由 被稱為「雙十二」的軍事政變而呈現出來。他們通過雙十二軍事政變,掌握了 軍權。軍權的掌握是為掌握整個國政的主導權而做的準備。第二個階段是軍部 為了完全篡奪脆弱的過渡時期的政府而企劃的軍事政變。那就是1980年5月17 日的法令公告第10號及一系列非常措施。非常戒嚴的範圍擴大到全國,同時一 切政治活動被停止、國會被封鎖,媒體需經過檢閱,而且所有的政治發言和政 治活動被禁止。大學被停課,並且對違反法令公告的人,無需準備拘捕令,即 可逮捕與拘禁。 第三階段是完全鎮壓市民抵抗後,啟動了國家保衛對策委員 會,重新編制權力結構與政治形勢,最終掌握了政權。 軍部預想到學生與市民可能會實施反軍部行動,因此制定了通過滅絕性的 打擊來鎮壓其氣勢的戰略。被軍隊的氣勢所壓倒之初,市民選擇了沉默。但光 州並非如此,戒嚴被全國性擴大時期,空降特戰部隊早已佔領了光州的市街與 大學路。在5月18日,對出入全南大學校門上學的大學生揮舞鎮壓棒,亂打了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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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對此大學生們堅決做出抵抗並高喊廢除戒嚴的口號。起初市民的抗爭採 取了和平示威的形式。但對此軍部卻增派了空降部隊,意圖通過對市民進行強 有力的打擊來完全抹煞抵抗的苗頭。空降部隊的暴力沒有局限於單純的鎮壓示 威行動,而從一開始就實施了最殘忍、最野蠻的暴力。不僅是示威隊,連市民 也都被這種「戰時性」暴力而震懾。 但與釜馬抗爭的鎮壓不同的是,光州市民 用極度的憤怒戰勝了恐懼,並發動了起義。空降部隊與光州市民的全面衝突因 軍隊使用槍枝和市民武裝而惡化,並發生了大規模的殺戮。 一部分市民展開的作為防衛措施的武裝鬥爭暫時把空降部隊驅逐到光州的 週邊。光州從軍部壓迫中獲得了不到一個星期時間的短暫的解放。軍部稱「光 州事件」是因思想不純分子、潛伏間諜、無賴、流民等發生的,並謾罵導致的 結果是無法無天、缺乏治安、暴動的狀態。但實際上在缺乏物資的狀況下,光 州市內幾乎沒有發生任何混亂,並演示出稱得上「絕對共同體」或「大同世 界」的場景。 到了5月27日,軍部動員了現代戰的火力,重新掌握了整個光州 市。 抗爭的過程中發生了大量的傷殘人員。1980年5月31日,戒嚴司令部發 表說,據統計光州事件的死亡人數為170名(144名民間人、22名軍人、4名員 警),受傷人員為380名(127名民間人,109名軍人,144名員警 ),被逮獲的 人員1740名。軍部狡辯稱,光州事件的起因是「累積的地域矛盾,不純勢力的 有組織的煽動,極端分子學生的煽動,惡性流言蜚語」,而且這種觀點在全斗 煥執政中一直沒有改變。 其實上述發表是經過捏造和裁減的,很多被害人和及其家屬因害怕被報 復而不願向政府申報。社會地位較低的抵抗者中最後下落不明的也不在少數, 還有一部分屍體悄悄被埋葬。並且軍部通過5·18 前施行的大量的預備扣押,拘 留了政治人物、學生運動領袖及民主人士。5月27日以後,肆意逮捕和肆意拘 禁、嚴刑拷打、肆意處罰蔓延於社會。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被全權否 認,國會被解散並且反對派政治人物被扣押或在其住宅被拘禁。通過這一系列 的整治措施,代表政治軍部的全斗煥繼承了總統職,並在非常戒嚴下頒佈了新 的憲法。第五共和國由此而上台,全斗煥慢慢鞏固其執權基礎。對以內亂陰謀 罪被起訴的金大中確定死刑的第二天,也就是1981年1月24日,非常時期的戒 嚴雖然被解除,但「沒有戒嚴令的戒嚴令狀態」一直在延續。 學生和市民對第5共全斗煥政權勢力的抵抗,隨著時間的推移,變得更加 強烈。在韓國歷史上,1980年代可以稱得上是學生運動、社會運動的時代。 1980年代,學生-社會運動一致要求應澄清光州大屠殺的真相,並處罰相關負 責人。學生-社會運動宣言與第5共和軍部勢不兩立,因此5•18問題隨即成反政 府鬥爭的核心議題。學生-市民的漸增的鬥爭波濤終於在1987年6月,獲得了全 300


國市民的支持,爆發為逼迫政治軍部走投無路的決定性市民抗爭。軍部不得不 接納以直選制修憲的國民的要求。在野黨與執政黨達成了協議,並經過民主投 票,開始實施了新的民主憲法。根據該憲法所舉行的總統選舉中,軍部利用了 民間政治勢力的分裂,才勉強再次執政,所以5•18的主要負責人盧泰愚才能夠 做5年的總統。但他們的再執政只不過是在喪失暴力與權威狀態下的執權的延 續而已。 1988年,從第6共和成立時起,5•18從社會運動的議題上升到現實政治性問 題。雖然6共政府本質上是軍事政權的延長,但新政府不得不對5•18給予新的定 義。從原來的暴徒的叛亂定義為民主化運動,並正式表態其「遺憾」。5•18重 新被定義為「光州學生和市民為民主所做努力的一環」。政府承諾要支援財政 補助、醫療服務、建設紀念物等。 但政府卻沒有提起要對光州事件查明真相 並處罰負責人等問題。這些措施傳達的資訊是5•18的加害方(軍部)與被害方 (市民)都是正當的,因此這些是沒有核心內容的妥協案,明顯有其侷限。 到1988年的下半年,在國會舉行了「5 •18光州民主化運動真相調查委員 會」聽證會。(以下簡稱「光州聽證會」)。至1989年2月24日,聽證會共舉 行了17次會議,電視現場轉播了其過程。出席的證人共有67名,其中包括了多 數光州被害人與加害人。但在加害人仍在執掌政權的狀況下,這些聽證會在政 黨之間的激烈論證下沒有達到具體結果而告終。當時,作為最重要的人物的全 斗煥自願流放到百潭寺,到1989年年底,執政黨與在野黨對光州問題達成了最 終的和議後,他在國會上作了最終的形式上的證言,裝飾了5共清算的結尾。 聽證會的成果是對光州「民主化」運動重新給予了定義,並且訂立了給予「被 害人」補償的相關的法律。但這些成果被認為是對民主化陣營的要求作出的防 禦性的對應措施。 1993年新政府的上台使這些情況有所扭轉。雖然新政府是現執政黨的延 續,但因推選參與過去民主化運動的在野黨領袖金泳三為總統,他主動宣言, 做為文人政府要從根本上斷絕與過去軍事政權的關係。但在與過去政治勢力聯 手的政治基礎上,遠遠無法全盤接受國民對5•18的要求。金泳三總統宣言自己 的文人政府是「站在光州民主化運動的延長線上的民主政府」(1993年5月13 日)。但對5•18問題卻發表為,應從現實考量交由「歷史評價」,而遭到了強 烈反擊。 法律上的5 •18問題的終結是應該由檢察署來做出的。根據韓國刑事訴訟 法,即使是最重大的犯罪,它的追溯時效也只是15年。1979年和1980年的兩起 軍事政變和對民間人的屠殺的刑事法上的責任需面對所謂的追溯時效的法律障 礙。檢察署開展了集中調查,在1994年底,雖然承認12•12軍事政變是軍事刑法 上的叛亂罪,而對此處以「不起訴」,而在1995年,對5•18雖然承認其內亂因 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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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但處以「無公訴權」。檢察署的觀點是,事實上承認這些事件的犯罪性, 但考慮到他們已經成功執政並做出了無數的法律上的或政治上的決定,並構成 現政府的基礎,因此認為不能對他們進行刑事追訴。檢察官與政府希望他們的 折衷結論能夠應付公眾的輿論。 但國民卻不以為然。不僅是光州的被害人,全國的市民團體立即對檢察署 的決定給予了反擊。在全國各地,各階層人士抗議檢察署的決定而進行了集會 和示威,聲明蜂擁而來。 在這些動盪的局面中,光州屠殺的主謀-前兩任總統 持有天文數字數額的秘密資金的事件被曝光。國民大舉要求,應制定能夠處罰 他們的特別法,應引進能夠獨立調查的特別檢察制度從而代替被政治化的檢查 官,應採取特別法律措施,延長追溯時效,從而處罰破壞憲法的犯罪行為。在 全國民眾輿論壓力的驅動下,金泳三總統在「導正歷史」的名分下,命令制定 特別法並重新對叛亂/內亂犯進行調查並起訴。檢察署重新對該事件作了全面 的調查,並從1979年到1980年期間,以軍事叛亂、內亂、內亂目的殺人等嫌疑 起訴了他們。因此5•18從政治上的議題轉變為現實的法律問題。

2)5•18 特別法的制定 應來自國民的壓力和總統的要求,國會對5•18採取了新的法律措施。一是 《5•18民主化運動等的特別法》,另外一個是《破壞憲政秩序犯罪的追溯時效 等的特例法》。該法規定了對破壞憲政秩序的內亂罪和叛亂罪,排除適用公訴 時效的基本原則。該法對過去憲政秩序的破壞犯罪規定「國家追溯權的行使存 在障礙事由時,其期間應被認定追溯時效停止」。追溯權行使的障礙指的是, 考慮到事實上不可能對以軍事政變掌握政權的勢力在其執政期間行使的破壞憲 政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追訴,因此在他們結束執政後,可以對他們作出刑事追 訴的規定。第二、為了避免檢察官濫用不起訴處分權的問題,對憲政秩序破壞 犯罪檢察官作出不起訴決定時,法院可以通過裁判,強制其起訴(裁定申請制 度)。第三、對「因與5•18民主化運動相關的行為和阻止或反對破壞憲政犯罪 而被判處有罪判決的」,可以特別再審。特別再審為的是推翻鎮壓5•18運動的 人被評為國家的有功者,而那些行使民主抵抗權的人士被判為內亂罪的過去的 審判。第四、以鎮壓光州民主化運動而被認可其功勞並授予獎狀的,採取了剝 奪其勳章的措施。第五、以法律規定和從政府的高度上促進繼承5•18民主化運 動精神的紀念事業。這一系列立法的精神可以被評價為立法上接納了民間團體 主張的5•18的解決方法。

3)5•18審判的特徵及判決 制定這些法律的同時,檢察署通過獨立的審查,在1996年1月18日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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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和1980年所發生的軍部的兩次軍事政變。被告是前任兩名總統、曾擔任 將官和部長的軍人。加上對內亂罪等案件進行審判時,對他們執政以後所發生 的權力性腐敗問題同時進行了審查,因此財閥總裁也一起接受了審判。因此, 軍隊、政界、企業界最高層人士全被齊集到審判。該審判可以稱作「世紀的審 判」或「星級人物」的審判。光是檢察署的紀錄就超過了15萬頁數,結束審判 後累積的資料達到了1噸多。 該審判被稱為「世紀之審判」不僅是因為被告的社會地位和審判外形上的 特點。所有審判官和國民都知道,該審判具有對過去權威主義軍事政權的「原 罪」進行判決的歷史意義。沒有這個審判就無法期待民主的實質性發展。 被告以及其辯護律師動用了很多法律手段。第一、他們的防禦武器之一 是該審判的「政治性」特點。他們主張該案件在政治上已經結束。因為在1989 年的國會聽證會結束的同時,該案件已經是在政治上達成協議的事項。加上如 果處罰被告,那麼與內亂犯合黨而誕生的現政權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因此,他 們主張該處罰不是基於法律上的根據處罰,而是一種政治報復。第二、他們主 張,他們受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如緘默權等權利的保護。當然這些方法在過 去的刑事訴訟法也有保障,但他們執政時,這些權利的行使並不容易。他們力 圖最大限度地利用刑事訴訟法上的權利,從而達到毀損審判正當性的目的。但 同時他們從側面證言了他們本身是生活在民主制度之下。 基於案件的複雜性與規模之大,法院對該事件的處理也並不容易。政治與 法律問題混合在一起,並且實質上的非法通過合法的手段正在實施,證據也已 經被捏造或消滅。因此當時的審判庭回顧道,這是「難以想像的,非常棘手」 的案件。這一點在各個層級的法院對他們應被處罰的審判結論上雖然一致,但 其理論基礎存在相當大的差異中也充分地體現了出來。 結果,法院對12•12事件判為軍事刑法上的叛亂,並對5•18判為內亂及內 亂目的殺人罪。對首謀的全斗煥判處了無期徒刑,對做為第二號人物的盧泰愚 判處了17年徒刑,對從事主要任務的人,一般判處了從8年有期徒刑到3年6個 月的徒刑。以下圖表一中可以具體瞭解所判處的刑罰。

《圖表一》12•12事件以及5•18事件的被告人被判的刑量 姓名

全斗煥

當時職責

保安司令官

確定量刑 (最高法院)

宣告刑量 一審

上訴

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 死刑 追繳金2千2百5億 追繳金2千2百5億元 追繳金2千2百59億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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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泰愚

第9師團長

有期徒刑17年 有期徒刑22年6個月 有期徒刑17年 追繳金 2千6百28億 追繳金 2千8百38億 追繳金 2千6百28 元 元 億元

黃永時

第1軍團長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8年

鄭鎬溶

特戰司令部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7年

許和平

保安司秘書室長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8年

李鶴捧

保安司搜查局長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8年

許三守

保安司人事處長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6年

李火喜性 戒嚴司令官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7年

俞學聖

國防部次官補

駁回訴訟請求 ( 審 判 過 程 中 死 有期徒刑8年 亡)

有期徒刑6年

崔世昌

第3空降旅團長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5年

周永福

國防部長官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7年

車圭憲

首都軍團長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張世東

第30警備團長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有期徒刑7年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申允熙

首警司憲兵部團長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朴琮圭

第3空降15隊隊長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朴俊炳

第20師團長

無罪

無罪

無罪

三、5•18 審判的法律問題 在5•18審判中,檢察署與法院面臨了諸多法律問題。每一個問題不僅需要 從刑事法角度上,而且要求從憲法的和法哲學的層次上作出法律審理。在這裏 簡單介紹和分析在審判過程中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第一審、上訴審、大法院 的告訴審理雖然達到了大體上的、同樣的結果,但在其接近方法上略見不同。 這些問題涉及的轉型期的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需要面對的主要爭點。 因此特別考察此問題,對比較法上也有一定的價值。

1)成功的軍事政變是否可以處罰? 剛開始檢察署做出對5•18事件的不起訴決定,展開的主要理論依據是「內 亂達到主要目的時,已經確立了新的法律秩序,因此既存的秩序在理論上不能 受新的法律秩序的保護。」不可否認,在當時的政治狀況下,檢察署隸屬於權 力階層,受到了應做出不處罰決定的壓力。但除了這些因素,令檢察署苦惱的 是,如果處罰內亂犯,有可能出現憲政和法律的斷層的問題。當時檢察署憂慮 處罰內亂犯會「導致新的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有效性的憲政秩序與法秩序出現斷 層的問題,由此引起政治上、社會上、法律上的重大的混亂」。對於「在政治 變革過程中,上台的新政權和憲法秩序的一系列行為」,檢察署主張應承認其 事實行為的規範效力;因根本規範的變動,新的秩序成為了法律秩序;或基於 法律的穩定性,應承認新秩序上的法律效力等理由,主張5•18不能成為司法審 304


理的對象。依據這些論點,檢察署作出「沒有公訴權」的決定。 檢察署的這些觀點受到了法學界的全面反擊。法學家們首先指出,廢除 第5共和憲法後,基於具有國民正當性的1987年憲法的規定,為了清算第五共 和制定的違法法律(unrechtes Gesetz),採取了一系列政治和法律措施。國會 的特別委員會運作了光州特委、第五共反腐特委、法律改廢特委等,並在其過 程中,不論是政治上還是在法律上,普遍公認光州抗爭是民主化運動。1980年 的緊急立法機構所制定的,在其程序上的正當性和法律上的正當性受到質疑的 社會保護法、國家保安法、集會法等,對此予以修改,並廢除了社會安全法。 從1988年開始,憲法裁判所做出的一系列關於修改或廢除這些諸多違法規定的 決定的重大貢獻也應銘記於心。因此,(透過立法、審判、憲法裁判所的決定 等)對過去違法規定進行了合憲修改。透過軍事政變採取的措施,透過合法程 序而不是重新以軍事政變進行修改和廢除,才是民主憲政的一個特徵,同時也 是民主憲政的一個優點。 為了能夠在法律上處罰勝利的軍事政變勢力,需要展開積極的法理。推翻 既存秩序具有相當大的難度,因為這涉及到要區分可以被正當化和不能被正當 化部分的難題。因此,在此之前在法哲學和刑法上極力保留的問題的爭論不能 再迴避。即革命與軍事政變的區分,叛亂的界限劃分問題,軍事政變上的暴力 和可以被認可為抵抗的暴力之間的區分等法律問題浮出了水面。 在韓國的判例中一直主張,無論在實證法上還是在判例法上,抵抗權不能 做為其根據被採納。但憲法裁判所做為自然法、抵抗權、憲法的守護機關,第 一次對國民的存在給予正式的評價。 上訴審的判決力圖對此問題給予最為直接的答案。上訴審判決首先區分合 法性與正當性。有的法律只要符合憲法就是合法的。但憲法之上還存在「以正 義與善、和平的原理為內容的、普遍的法律原則。如果稱其為自然法,那麼只 有符合自然法內容的憲法和法律才具有其正當性。」 認為國家的憲法以及基本的法秩序違背自然法,是不妥當的法律的認知彌 漫於社會,最終爆發為展開激烈的鬥爭來克服這個不一致時,這種鬥爭叫做革 命。革命以急劇破壞現存政治制度的和樹立以新的基礎為後盾的新制度做為其 本質因素……因此只要革命一旦成功,既存的憲法和以此為依據的一切法律將 被廢除並喪失其效力。只有與革命政府的理念和政策不矛盾的法律規範才能維 持其效力。挑戰革命政府合法性被禁止,認定該革命行為為叛亂或內亂犯罪的 既存的法律已經喪失了其效力。革命行為不再是犯罪,因此也不能對此給予處 罰。 相對之下,軍事政變的特徵是,根據政府形態,權力從一人手裏轉移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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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一人,或從一個集團轉移到另一個集團的變化,因此這個變化局限於政府本 身,而對全國國民的影響被限制在最小範圍之內。即軍事政變引起的社會變化 並不是全社會性的,而僅限於中央政府領導人的替代上。因此軍事政變一般不 具有革命所產生的廣泛的變化。它在一般的情況下,能夠正常維持既有的政府 組織、司法制度以及社會制度。軍事政變可以假裝遵守了法律所規定的權力繼 承的程序,但分析其實質,就是通過強行掠奪權力而達到目的的。它基本上維 持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構成人員,只替換政府權力的核心人員。因此即使是成功 的軍事政變,既存的憲法和以此為基礎的法律也不會失去其效力,因此…….頻 繁地出現追究軍事政變政權的違法性與軍事政變行為的犯罪性的事件。 如果說,革命指的是既存秩序與自然法發生明顯的衝突時,以廣泛的國民 的承認為基礎的,對既存秩序的激劇的社會變革,那麼軍事政變是以特定人或 特定集團的力量掌握權力的行為,不存在與自然法衝突的問題或得到廣泛的國 民的認可的問題。如果說革命是對制度和根本價值的變革,那麼軍事政變是權 力核心人物的變化。因此,軍事政變不論是否成功都具有違法性與犯罪性。 為了把握軍事政變的法律性質,上訴審首先考察了軍事政變所具有的三 個版本,合法性、違法性以及犯罪性。成功的軍事政變政府所實施的行為中, 「如果該軍事政變政權採取了善良的政府為國民的安全與福利所可能採取的措 施時,至少在該措施範圍內,不得不給該軍事政權採取措施賦予合法性。」也 就是說如果軍事政變政府採取了善良的政府或一般的政府有可能採取的措施 時,考慮到法的穩定性,該措施可以被認可。 但是軍事政變政權的合法性與軍事政變本身的犯罪性因素應嚴格被區分。 是否對軍事政變政權賦予合法性僅僅是為了軍事政變發生後的將來的行為所實 施的,它不能掩蓋軍事政變本身的犯罪性。強化軍事政變勢力為目的,壓抑國 民行使權力,肆意侵害國民的權利的行為是違法的,在其範圍內不能迴避政權 本身的違法性事實。換句話說,軍事政變本身的犯罪性,軍事政變政府所實施 的各種濫用權力的違法性與犯罪性不被軍事政權成功與否所左右。 那麼,為什麼對成功的軍事政變無法處罰?這並不是因為法律理論上的難 題,而是因為法律執行者的力量不能抵擋軍事政變勢力。內亂的成功沒有辦法 掩蓋內亂過程中的違法性與犯罪性。5•18審判本身,向壓倒軍事政變勢力,並 依法予以處罰的實現邁出一大步伐。大法院判決重申了此點。 透過軍事叛亂和內亂,實施暴力使根據憲法設立的國家機關無法行使其權 力。掌握政權後,即使是經過國民投票修改了憲法,並以修改的憲法治理了國 家,但不能說透過軍事叛亂和內亂,確立了新的法律秩序。根據我國的憲法秩 序,沒有按照憲法規定的民主程序,而是通過暴力掌握政權或使憲法機關無法 行使其權利的行為,無論在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被允許。因此,軍事叛亂和內 306


亂行為可以成為處罰的對象。 可以看出,該審判的意義還在於糾正法律屈服於權力的歷史問題,確認了 最終無法迴避法律對暴力的審判。

2)5•18審判是否違反禁止溯及原則,是否違憲? 經過5•18審判,被告行為被判為刑法上的內亂罪、內亂目的殺人罪以及軍 事刑法上的叛亂罪等。之前,軍事政權對12•12軍事政變和5•18屠殺,自誇自讚 評價為「救國的決斷」。他們給參與者授予了勳章,將市民抵抗者定罪為觸犯 了內亂罪和內亂目的殺人罪並予以處罰。到了1988年,對抵抗者的行動重新定 義為「民主化運動」,但還是保留了對加害者行為做出的判斷。1993年文人政 府上台後,做出的評價是「以下剋上的軍事政變性質的事件(12 •12事件), 『雖然屬於內亂罪,但對該事件的評價應留給歷史來判斷(5 • 18事件)』 等」,停留在修辭學上的表達。這些都僅僅是政治評價。因此,缺乏司法判斷 的政治評價只不過是一句好聽的空話。 而政府的這些消極立場到了1995年有所改變。檢察署決定起訴後,兩個 尖銳的法律問題有待於解決。第一、5•18特別法是否與規定禁止溯及力的憲法 衝突?第二、檢察署起訴是否超過了15年為上限的現行刑事訴訟法上的起訴時 效?關於第一個問題是在憲法裁判所,關於第二個問題是在法院展開了激烈的 討論。 辯護律師們主張,5•18民主化運動等的特別法第二條(公訴時效的停止) 違憲。該條第一項 「對1979年12月12日和1980年5月18日前後發生的憲政秩序 破壞犯罪」規定,「國家的追溯權的行使存在障礙事由的期間可以被認定為公 訴時效的停止期間」。該法第二條規定,「對國家行使追溯權存在障礙事由 的期間,指的是該犯罪結束之日到1993年2月24日之間的期間」。辯護律師主 張,為了處罰經過公訴時效的事件而制定特別法,違背刑法規定的不溯及既往 的原則,除了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除外,不能認可公訴時效的停止。而且該條款 規定的是「對特定人的特定事件,國家刑罰權在特定期間延續存在」,因此這 些個別事件的法律做為典型的處罰性的法律,是與憲法上的平等原則相違背。 憲法裁判所認可了該法律是屬於個別事件的法律,並且承認這些規定個 別事件的法律極有可能是「原則上違背平等原則的肆意性規定」。但認為, 「即使特別法是針對個別事件的法律,但如果具有能夠立法的重大的公益性因 素」,那麼該立法不違反憲法。憲法裁判所指出,重大的公益性為「糾正被歪 曲的韓國半個世紀憲政史方向的時代使命感,處罰曾經在執政過程中破壞憲政 秩序者,從而需要恢復正義」的必要性。尚未過追溯期時,被告對追溯時效消 滅的期待是相對脆弱的、不確定的期待。換句話說,對於非請願追溯效力的刑 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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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規定,如果存在重大的公益時,並不能被認為違憲。 做為重大公益的另一個重要的論據,該事件本身具有不可能進行刑事追訴 的實質上的「重大障礙事由」。 擔任執行刑事法的國家追溯機關被法律制度上的軍事叛亂或內亂行為者掌 握,因此無法對違背自己的意思或利益的行為行使追溯權,處罰叛亂或內亂行 為的法律無法發揮其職能,至少因叛亂或內亂行為,存在做為法制國家的原則 完全被漠視,法律的執行被扭曲等法秩序上的重大障礙事由時……這些障礙不 僅僅是單純的,事實上的障礙,還應該被認為是在法律規範以及法治國家制度 本身中存在障礙。基於這些障礙,不得不將軍事叛亂行為者和內亂行為者置於 不處罰狀態的期間應被認為公訴時效已停止。這是符合追溯時效制度的宗旨的 解釋,也符合即使是成功的內亂也應被處罰的原則和正義、公平的原則。 也就是說,基於犯罪的特點(對破壞憲政秩序的犯罪)、刑事追訴上的重 大障礙事由的存在以及具有為恢復憲政秩序的,法律上的和歷史上的正當性, 雖然涉及到針對具體事件的法律的違憲問題和非請願追訴效力的問題,但仍應 被認為合憲。 但是,對已經經過公訴時效的,能否追溯適用刑法?憲法裁判所對請願追 溯效力的認可持非常謹慎的態度。九名憲法裁判官中有五名認為,經過公訴時 效後,為了能夠追溯而制定新的法律為違憲。他們認為「任何公益、國家的利 益都不能優先於對個人的信賴保護和法律的穩定性」。相反地,另外四名裁判 官卻認為,即使是請願溯及立法,「如果存在變更現存法律的公益上的需要, 而且該需要非常重大,而相比之下保護個人的信賴利益的意義渺小時,保護個 人對法律制度的信賴在客觀上沒有其正當性。此時可以有例外規定」。而且, 他們主張,對破壞憲政秩序的犯人的事後處罰意味著,對原本應受處罰,但因 不能追溯而無法處罰的案件敞開了追溯之門,因此這不是肆意差別,而是符合 實質性正義和公平的措施。 這事件中,實施叛亂行為的人和內亂行為的人,破壞了我國憲法秩序中 最根本的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它導致我國民主長時間倒退,很多國民的生命 和身體受到了侵害,全國人民的自由長時間受到壓抑,這些對國民所產生的痛 苦和危害實為重大。所以雖然公訴時效期滿所產生的利益是單純的法律上的利 益,並不屬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但另一方面,處罰在其執政過程中觸犯 破壞憲政秩序罪的犯人,恢復正義、導正我國憲政史的方向,並保證在我們的 憲政史上不再發生類似的不幸事件,確立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實現憲政史上 的里程碑的公益性的必要性非常重大。 可以肯定的是,該法律條款所追求的重大公益遠遠超過上述行為者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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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和法律的穩定性。因此即使該法律條款消極剝奪了上述行為者因公訴時效 經過而產生的法律地位,並導致可以對他們進行刑事追訴的結果,但關於是否 合憲的問題,即使適用嚴格審查標準,該法律條款在憲法上仍具有正當性。 上述法律條款規定的國家對憲政秩序破壞犯罪分子有效行使追溯權的期間 與對其他一般國民的追溯期間相同,因此它的目的是消除因犯罪行為而產生的 不平等,而不是肆意區別針對上述犯罪行為者,因此是符合實質性的正義和公 平理念的措施。 關於請願追溯效力,認為違憲的觀點佔了上風。但現行憲法裁判所法第23 條規定,違憲決定需由六人以上多數表決。因此,僅有五人主張的違憲論無法 滿足該要件。而且對非請願追溯效力的違憲與否,全體一致宣言合憲。只是關 於該事件是否經過了15年的公訴時效的問題,則完全取決於法院的事實判斷。 檢察署於1996年1月18日提起了公訴。這時間距1979年12月12日(軍事政 變)、1980年5月17日到27日的軍事政變、內亂和屠殺等行為的實施,經過滿 15年的時間。因此,如果憲法裁判所宣言請願追溯效力違憲,該公訴事件無法 進入實質審判而作為免訴案而終結。這時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設定訴訟時效的起 始點。 刑法第87條規定的內亂罪,為「以僭竊國土或紊亂國憲為目的的暴動」行 為。「國憲的紊亂」指的是「1、沒有根據憲法或法律規定的程序,消滅憲法 或法律機能的;2、強制顛覆根據憲法所設立的國家機關或迫使其不能行使許 可權」(第91條)。考察這些條文,成立內亂罪不能僅有單一的行為,而需通 過一系列政治·軍事、法律等措施而予以形成和完成。這時,涉及到如何看待個 別行為和全體行為之間的關係問題。如果個別行為具備暴動的要件,其本身就 可以成立內亂罪。但如果那些個別暴動行為連鎖發生,可以將全部概括認為為 內亂罪。因此這一系列內亂罪中,每一個個別行為構成內亂罪的同時,其各個 內亂措施之間相互有因果關係並且連續進行。所以整體上可以被認為具備了接 續犯(第一審,大法院)或繼續犯(上訴審)的法律要件。 進入到具體的內容,是接續犯還是繼續犯的問題涉及到內亂罪的本質,同 時還涉及到內亂罪的公訴時效的起算點的問題。 本審判之前,普遍的觀點認為內亂罪是成立行為同時達到犯罪的既遂。但 這一觀點很難說是以對內亂罪的充分理解為基礎的。因為在審判進行過程中, 各法院一致認為,非常戒嚴持續存在,而且正常的國政活動被癱瘓的期間(從 1980年5月17日到1981年1月24日)至少被認為內亂行為在實施中。實施戒嚴令 並通過軍隊掌握政府機關和市中心,並以武力鎮壓市民抵抗已滿足了做為內亂 罪的最重要的要件之一的暴動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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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認為,(做為內亂的手段的)非常戒嚴被解除的時間為內亂罪中的 暴動終了時間,因此將1981年1月24日起,公訴時效的開始計算。第一審判決 對接續犯的理論構成是個別的暴動行為之間的關係。但上訴審卻認為,內亂罪 為「國憲紊亂的暴動,不論在概念上,還是在實質上,有一定程度的時間上的 繼續和反復,並且應被看作是預示多數人的多數行為的結合」,而且依暴動的 紊亂國憲的罪不是即時犯而是繼續犯。同時,上訴審還注意到,非常戒嚴被解 除後,國民大規模地進行抵抗,並且政府持續地鎮壓了抵抗。因此,上訴審判 為,如果全國民對內亂集團持續抵抗時,法律上不能解釋為內亂已終止。全國 民的抵抗到了1987年的抗爭,達到了頂點。內亂集團的暴動以1987年6月29日 執政黨代表接受了國民的要求宣言改憲,並且總統對此受容而終止。因此上訴 審的立場是內亂的終止時間定為1987年6月29日為妥。 但大法院並沒有接受上訴審的擴大解釋,而是將第一審的觀點即解除非常 戒嚴之日定為內亂罪的終了之日。這一日期到檢察署起訴那天,差6天就滿15 年。大法院的這一判決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它雖然排斥了上訴審的擴大解釋, 但認可了公訴時效並沒有終了,因此該判決沒有涉及到特別法是否違憲的問 題,而確定了5·18審判的法律上的正當性和合憲性。

3)應由誰來承擔光州屠殺的刑事責任? 5•18事件中,無數的生命被軍人所殺害。那對該屠殺,應由誰來承擔刑事 責任?當然可以說是「那些通過軍事政變掌權,並為了軍事政變的成功必然要 鎮壓市民抵抗的個人/集團」。但無法出示,如明示的開火命令等指令光州大 規模屠殺的直接證據。被告以沒有上述證據為由,主張自己並不是光州屠殺的 負責人。根據他們的主張,光州屠殺僅僅是偶發的軍人對激進示威所進行的自 律的正當防衛。他們甚至否認了1980年5月27日的根據確切的指揮體系所進行 的屠殺中他們所發揮的角色。 當然他們的主張很容易被反擊。第一、當時在軍方指揮體系中無法發現任 何缺陷。中央的戒嚴司令部有組織地派遣和增派了兵力,供給了軍事設備和槍 枝、彈藥。第二、被告正確無誤地接受光州當地發生什麼事件的報告。軍事通 信網沒有出現任何混亂。第三、中央知曉軍隊在光州當地的行動,並在時時刻 刻監控著。即使認可剛開始派遣軍隊過度的鎮壓激起的市民的憤怒造成了派遣 軍隊的慌亂,但當時軍隊擁有調整兵力從而避免發生更大災難的手段。他們卻 沒有採取那些措施,反而為了達到內亂的目的,致使軍人和市民的生存都處於 危險的狀態。因此內亂指揮部對此承擔責任是理所當然的。 應考慮的另外一點是,如何斟酌不同參與者責任的輕重。在個人的殺傷行 為中很容易判斷加害人與被害人,但組織所施行的殺傷行為是透過多數人的相 310


互分工、職能分擔後,到最後階段才發生殺傷。5·18事件的參與者都否認自己 的罪行(內亂目的的「殺人」)。 在這種情況下,誰應為大量屠殺承擔責任?關於這一問題,有與個人犯罪 相反的解釋。個人犯罪時,最後的行為者具有正犯的特徵。但組織犯罪時,越 是實施行為者,越處於較低的職位,並做為執行命令的工具被利用。責任是那 些遠離現場,在指揮命令體系中處於高職位的人。更確切地說,實質上控制整 個指揮命令體系的人作為犯罪的魁首承擔責任。在命令體系中負責轉達命令的 人是從事犯罪主要任務的人。判斷罪責輕重時,最決定性的是支配權和裁量權 的存在與否,在具體狀況時的支配是否有可能性為標準。根據這一推理,5·18 審判判斷被告做為軍事首腦,應對第一線士兵肆行的犯罪行為負責是妥當的。 另一方面,應如何審理第一線士兵的刑事責任?在5·18審判中,校官級以 下的軍官、第一線士兵沒有以被告被起訴,因此對這一觀點的討論是法理上的 爭點。他們做為軍隊組織體的一員,做為機器的零件或一個工具而實施了行 為。那麼在刑事法上,他們要被當作一個「工具」嗎? 在光州,軍人的殺戮行為殘忍到引起全民的公憤。不管是示威群眾,還是 單純的旁觀者,不管是男女老少,軍隊動員所有如棍棒、劍刃、槍枝等殘酷的 武器,實施了做為人類無法想像的蠻行。 當然,士兵是為了執行上級的命令,並沒有任何紊亂國憲的目的。因此他 們的行為不具有殺人、傷害等罪的構成要件,而且對殺人和傷害罪的15年的公 訴時效,在審判當時已經過了,所以無法對他們追究刑事責任。但在法理上, 這個問題很重要。因為,以後發生類似事件時,不能形成第一線兵力只要服從 上級命令就可以免責的認識。 被告所主張的戒嚴軍的光州示威鎮壓行為,是「做為國家機關的員警的行 為,是合法的行為」,或是「從戒嚴軍的立場上看,戒嚴軍對示威隊攻擊的殺 傷行為是正當防衛」等無法成立。當然,第一審法院也排除了這一主張。但同 時第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闡明戒嚴軍做為工具被利用,被告透過命令系統所下 達的具有絕對約束力的命令,造成了鎮壓和殺戮行為,所以不具有「對合法行 為的期待可能性」(也就是無法期待戒嚴軍認為該命令違法從而拒絕執行的問 題),因此他們的責任是被製作的。做為這一判決的根據是,當時非常戒嚴的 範圍擴大到全國,戒嚴軍是非常嚴謹的空降部隊、市民的情緒極度惡化,並且 他們本身持有很多槍枝等。 上訴審中,在討論內亂的主要任務從事者的罪責時,如果他們具有「違背 上級的命令,並具有從當時的情況中可以逃往的時間和空間的環境時,可以認 為他們具有行使合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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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下級指揮官和士兵並沒有內亂的目的,是被上級不斷地灌輸了光州 市民是暴徒的思想。同時,在非常戒嚴下,如果抗命會判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而且非常戒嚴下的軍事審判是單審制。考慮到這些因素,個別軍人 自律性的判斷和行動會受到極度壓抑。對他們來說,可選擇的自律性判斷極其 被壓制是事實,他們以這些被限制的認知為基礎,被做為殺人武器利用,從而 實施了行為。 但不能想當然的認為,命令包括了對市民的殺戮行為,就不具有合法行為 期待的可能性,這一點以判例予以確定了下來。即使是最徹底的服從命令的部 隊,僅以服從違法命令並不能做為免責事由。不僅是對非武裝示威的鎮壓和殺 戮、開火行為,儘管武裝示威隊掌握了道廳,但對兵力和訓練程度、火力等方 面處於絕對劣勢的市民軍肆行猶如對敵軍的軍事作戰而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能簡 單地給予免責。 軍隊做為同樣的市民,對於自己的行為是否正確保持適當的「良心上的緊 張」是所有市民的義務。刑法第16條規定,「如果誤認為自己的行為根據法令 並不構成犯罪,並且該誤認有正當理由時,不處罰」。軍隊的殺人行為,特別 是對市民實施的殺人行為,不能因為不得不遵循上級命令這個可以造成誤解的 理由而將其正當化。 當今,即使是為了服從上級命令,對他人生命造成侵害給予免責也是很困 難的。對此舉兩個例子。第一、關於「適當的服從(due obedience)」和責任 的問題,聯合國報告書談到,首先,涉及重大的人權侵害犯罪,「該行為是根 據政府或上級命令所實施的事實,並不能作為法律上不處罰或免責的事由。但 量刑時可以作參考。」所以,以服從命令為由,免除其責任是很難被接受。其 次,關於重大人權侵害犯罪,即使「其行為是由部下實施,如果上級明知犯罪 已實施,或將實施,而且在自己的許可權範圍之內,沒有預防或制止人權侵害 犯罪的實施,不能免責其責任。」因此,上級理當對部下在上級的控制範圍之 內所實施的所有行為負刑事責任。上命下服的軍隊社會更是如此。 第二、針對德國統一前,東德士兵開槍射殺非武裝的意圖從東德逃亡的民 間人士的刑事責任問題,德國法庭判決有罪。歐洲人權法庭也在處理這一問題 時,判決守護圍牆的警衛不僅違反了東德的法律原則,而且違背了國際上普遍 認可的人權法,特別是對生命的絕對尊重。雖然能夠理解該警衛在當時的政治 形勢下所處的狀況,但上級的殺傷命令無法使對想離開國家的非武裝民間人的 開槍行為合理化。 同時,光州的殺戮行為中有很多都超過了鎮壓示威的程度,也就是超過對 市民抵抗做防守的程度。有諸多肆行犯罪的事例。剛開始,無區別地毆打旁觀 者,進入建築物內攻擊和扣押裡面的人,對女性實施殘暴的性暴力,闖入住宅 312


區、商家、學院實施殘害行為,包括扣押旅館的夫妻等殺傷、毒打、逮捕等。 不僅對指揮者,而且對實施行為者(士兵)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對光州 地區外的良民所實施的屠殺,報復行為無論如何也沒有正當理由。對於這些行 為應嚴厲追究責任。 因此,對當時的指揮官和士兵的犯罪不應適用期待不能的邏輯,而應對 他們為什麼實施了如此殘酷的行為,是什麼原因驅使他們等問題做逐一考察。 要查明士兵和下級軍官所面臨的特殊狀況,(例如來自於制度上、情況上的 壓力,威脅和強制,經歷的訓練過程和接受訓練的內容,被灌輸的歪曲的知 識),對實施的犯罪行為是否屬於刑法上的被強迫的行為(刑法第12條)和法 律上的過錯(刑法第16條)等問題,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判斷。必須追究具有一 定程度裁量權的指揮官的行為,而且還要對士兵中實施特別殘酷的侵犯人權行 為的人追究其責任。其目的除了處罰過去行為外,更重要的是明確指出錯誤, 並且防止未來再度發生類似事件,從而達到保障人權的目的。

四、過去清算的基本原則及其實踐 5•18審判的意義在於其在國家層次上對過去幾十年談論的過去清算問題給 了一個說法。它宣言權力集團在掌握國家過程中,肆行的大規模人權侵害中最 決定性部分為犯罪。因此,與之相關的其他濫用權力的行為具有了被嫌疑為違 法或犯罪的可能性。 透過10多年的5•18抗爭的討論過程,過去清算的議題濃縮為「查明真相、 處罰負責人、恢復名譽、賠償被害、繼承精神等5項」。這些也可以概括為 「光州五原則」。 雖然這些原則是我國過去清算的基本原則,但做為國際標準 也毫不遜色。以下透過5·18審判和審判後開展的工作,考察這五項原則的進展 程度和以後的課題。

1)查明真相 不管是被害市民還是全體國民,他們對5•18事件的要求是真實,也就是要 求查明5·18屠殺和內亂行為的總體性真相。首先,儘管要面對各種鎮壓,光州 被害人和地區民主化團體收集被害事例的努力沒有中斷過。1985年《超越死 亡,時代的黑暗》揭露了抗爭的全過程,整理了主要參與者的證言,收集為 1990年《光州五月民眾抗爭史料全集》。 國會聽證會的過程及審判過程中,軍方紀錄第一次被公開。但透過這些只 能瞭解受害方被害實態的輪廓,要從根本上把握引起大量人權侵害的權力方的 動向以及國家權力的趨向有明顯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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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界和司法界促進了制度層次上的查明真相問題。首先,在1988年的 國會中,政治界組成了「5·18光州民主化運動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確保了 相當的新的材料並結束了調查證據。其中,還包括了軍部的作戰日誌和軍方證 人。電視現場直播了聽證會。但光州特委受到正在掌權的政府和軍部要職勢力 的妨害,同時在政治攻防中只停留在強烈主張真實, 在製作綜合性報告上沒有 成功。 之後,檢察署從1984年開始直接審理並審問了5·18事件的負責人,因此可 以接近具體的真實。但從一開始,檢察署的調查以不起訴為前提,因此只能停 留在受侷限的調查上。面對國民廣泛的起訴要求,並透過制定特別法,檢察署 重新啟動了真正的調查,並確保了超過一噸重的資料,並審問了所有的主要證 人,廣泛地進行了被害人調查。 當然,政治上和司法層次的真相查明工作仍留下了一些不足之處。第一、 被告集團對主要證據進行有組織的廢棄和毀損,而且他們有充分的時間重新編 輯剩下的證據,使之對己有利。第二、即使具有查明真相的意志,但該真相僅 限於在法庭上需判決的個別事件。因此將總體上的查明真相的任務交給法院和 檢察署有其一定的限制。檢察署和法院首先感興趣的是,該事件是否具備犯罪 要件。他們首要的目的是收集能夠判斷犯罪與否的證據。第三、因為著重調查 的是加害方的犯罪性,所以對被害方的被害規模和被害程度等無法進行充分的 調查。這一點由被害方及其家屬在申請和補償事由中所補充。 但透過檢察署的調查和法院的判決,大致釐清了真相。 查明真相所達到的首要成果是事件的性格從「光州全南一帶的暴動事件」 升級到「民主化運動」。經過社會各界的努力和檢察署、法院、光州各個團體 齊心努力,發掘了新的事實。其中一部分用做審判時的材料,剩下收集到的許 多口述資料和檔案留給了歷史學家們。這些工作在「光州市」的層次上,在 「被害團體」的層次上,在「市民團體」的層次上,還有在「學術界」的層次 上,同時進行。 從國內的角度探討光州事件的同時,美國以何種形態參與軍部對光州的鎮 壓和屠殺也做為重要問題被提起。1980年,當時光州市民在絕望中熱切渴望美 國能夠封鎖軍部的氣焰,特別是屠殺的氣焰。根據韓美軍事協定,美軍控制韓 國軍隊。一般認為,美軍具有支援或限制韓軍軍事行動的法律根據,而且實際 上也有控制能力,但美國對韓軍的動向沒有採取任何遏制措施。韓國人對美國 軍隊的信任幻滅了,並開始對美軍在韓半島上的存在提出根本性的質疑。這種 幻滅感直接導致美國文化中心遭到三次以上的縱火、佔據和示威,並且成為了 1980年代以後反美口號擴散到社會底層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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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光州鎮壓,美國政府對此採取了准許的態度、還是刻意不過問,至今 仍是疑點。為了解除對當時美國立場問題存在的漸增的疑點,美國政府在1989 年國會聽證會上提交了報告。根據該報告,美國接到通報,韓國軍隊在1980年 5月16日,從韓美聯合司令部撤出一個師團,一個聯隊的兵力。時任美國大使 和駐韓美軍司令的人士回憶錄上充斥的主要論調是,「我們事先完全不知事態 的嚴重」,以及等到瞭解以後,為了遏制不幸事態的惡化,「我們盡了全力」 等自誇自讚式的抗辯。根據以後被揭露的美國政府的資料,這些主張是完全沒 有根據的。例如,他們主張1980年5月19日之前全然不知光州事態進行狀況, 但在當時的狀況下,完全不知曉是不可能的,而且這些主張也遭到了具體資料 的反駁。希望以後能夠對該問題進行更加周密的調查。

2)負責人的處罰 透過5•18審判,得到了對光州大屠殺的負責人進行處罰的成果。透過大法 院的確定判決,對全斗煥、盧泰愚等判處了內亂罪和內亂目的殺人罪。初期階 段的過度鎮壓和殺戮,被認為是內亂主要任務從事者的部分責任,而給予了處 罰。考慮到處罰兩名歷任總統在內的大規模集團,在現實上並不容易,所以不 能低估這一成果。但實施大規模的人權侵害犯罪行為的人中,實際上受處罰的 卻為其中極少數,這一點還是留下了一定的遺憾。但內亂的最高首腦受到處 罰,在清算過去的角度上具有非常重要的象徵性意義。 第一、透過處罰,能夠定位光州事件的所有問題。在被害人已被1980年戒 嚴下的法庭判為有罪的情況下,為了糾正所有顛倒的真相和判決需要有確定性 的契機。那就是對1980年軍部的主要人物判處內亂罪和內亂目的殺人罪。5•18 審判切實履行了該職能。從此以後,過去清算的所有課題都能夠順利被解決。 同時,因為對軍部核心人物的有罪判決是法院判處的,所以與政治決定有實質 的區別。 為了糾正過去的違法,透過審判的處罰是不可避免的一步,但這絕對不是 唯一的方法。1980年以後,南美和南非等採取的並不是透過審判的正義模式, 而是透過真相委員會的真相模式。在這裏,簡單比較兩個模式的優缺點。正義 模式是清算過去的傳統的模式,第二次大戰以後的紐倫堡大審和對德國、法國 納粹份子的清算是很有代表性的例子。1990年以後,智利和南非為真相模式的 代表例子。研究出以闡述最真實的事實為代價,給予赦免的方法。在長期存在 衝突的社會中,真相模式被認為是調解集團之間和族群之間衝突有力的工具。 而且最終真相報告書具有公開特定加害人、被害人的基本資訊,被害事實內容 等,同時在指出對過去人權侵害的概括性探討方法和提出防止再發生的對策等 方面具有一定的意義。雖然不處罰,但正式確認和宣佈加害人和加害事實本身 可以發揮制裁效果和警告效果。但真相模式是以免罰交換真實,免除了重大侵 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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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權負責人的責任。其在這一點上得到一定的批評,而且在不少情況下很難 說服被害人。 解決光州問題中沒有提及是否要設立真相委員會的問題。因為「查明真 相」固然重要,但「處罰與查明真相併行」的立場佔了主導地位。對光州大量 的人權侵害給予刑事處罰是最為基礎的方法。起訴和審判是收集資料、確保證 人的最有效方法。基於這些理由,韓國沒有選擇「以真相交換正義的」方式, 而決定選擇「透過正義,查明真相」的方法。 與真相委員會的決定相比,司法判決更具有說服力和正當性。雖然真相委 員會是獨立的機關,卻隸屬總統的管轄之下,而且無法排除委員會在委員選拔 上恣意性的層面。在其許可權方面,雖然有調查權,但無法具有強制調查權, 而且在事實調查中不能完全體現證據法的嚴格原則。但司法上的查明真相並不 如此。在公開的法庭中,檢察官的主要主張因辯護律師的反對而被駁回,並要 適用專門證據的排除等證據法原則,而且證人要被法庭傳訊並要接受相互詢問 和彈劾詢問。另外在刑事案件中,為形成有罪判決,應使法官確信「超過了合 理的懷疑」。而且在司法判決中,對原審法院的判決可以提起上訴,最多經過 三次的審理而達到最終判決。還有,對一個案件進行審判,需要很長時間,因 此短期的政治攻勢難以達到所期待的政治結果。因此至少在對單一案件,與真 相委員會的判斷相比,不能斷定司法判斷不利於被害人。 一般對內亂事件的司法處罰伴隨著一定程度的政治反擊。在很多國家,現 實和心理上與內亂有關聯的軍部的反彈尤其激烈。諸多國家在清算過去的過程 中,不得不面對軍部的軍事政變,並且為了阻止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往往會與 政治勢力達成妥協(西班牙、阿根廷、智利、菲律賓等國家)。但在韓國,除 了地方層次的一些反彈外,沒有出現有組織的反抗,所以5·18審判才得以順利 進行。有必要從比較法的角度考察其原因。 首先,有組織地對刑事處罰作出反對最厲害的群體為軍部,但文人政府很 完善的控制了軍部。除了1961年的軍事政變以外,軍部從沒有向總統的統帥權 進行過抵抗。也許這一點可以被解釋與軍部出身背景的總統依軍部的力量統帥 國家有一定的關係。但從1987年來,軍部的影響力逐漸減少,特別是到了1993 年,金泳三總統完全挫敗了軍部的意志,成功地確保了文人統治。從這一點可 以高度評價文人政府的政治領導才能。 第二、從1987年,透過反政府鬥爭聚集力量的民間勢力擴散到全體市民社 會,因此很大程度強化了市民社會的力量。市民社會要求處罰的力量壓倒了軍 部的反對或抵抗處罰的潛在力量。 第三、儘管是對於1987年的市民抗爭,透過選舉軍部出身的政治人士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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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成功地延長了政權。但這只不過是一個過渡期。之後執政的金泳三政權在 「導正歷史」的名分下,採取了一系列與過去斷絕關係的措施。但總統職位畢 竟是從盧泰愚轉移到金泳三,所以軍事政權萬萬沒有預料到在自己延長線上的 後繼總統將前任政權的核心人物送到審判席。因此那些核心人物沒有像拉丁美 洲的國家,為自己退休後的後路事先制定赦免法。當然,當時政治上也不能形 成能夠立法的多數意見。 第四、違背民主大義的軍部對政治的介入,已在1980年的光州造成了廣大 市民的抵抗和流血事態。軍部很難忘記這些流血鎮壓的噩夢,也很難改變由此 而產生的人民群眾的不信任。因此雖然難以否認以後軍部再躍上政治第一線的 可能性的存在,但其可能性很難實現。例如1987年的全民抗爭的浪潮中,軍部 的投入和鎮壓沒有得逞。因此普遍認為,因造成流血事件而進行的5·18審判中 絕對不能再出現類似的流血事件,也絕對不能有軍部的介入。所以5·18審判除 了存在一些情緒上的微弱抵抗,能夠得以順利進行。 因此,被告所攻擊的焦點並不是政治動員,而只能是最大限度地攻擊審判 的政治性層面。被告攻擊該審判並不是公平的審判,而是一種「政治報復」。 並且他們強調金泳三政府的出身背景有缺陷,也就是主張該政權本身是透過與 軍事政權合黨而成立的,因此它們本身也沒有資格去處罰軍部首腦。 這一點上,該政權確實在不少方面應被責難。最大的問題是檢察署被政治 化的問題。檢察署雖然承認12·12軍事叛亂和5·18內亂罪有一定的嫌疑,但已做 出「不起訴」和「不具公訴權」等決定。因此如果要推翻這一結果,重新控訴 的本身處在自我矛盾中。檢察署的政治化正在受到政治界和市民社會廣泛批判 的情形下,被告方對這一點的攻擊,對於那些要求處罰被告的一方也不得不承 認。 因此,只能依靠法院和憲法裁判所來獲得對審判的最終的正當性和公正 性的信賴。權威主義政權下,法院受到政治的約束,得到一定的批評。而憲法 裁判所是雖然開了業,卻在閉門休息。幸虧1988年後,法院在接受內外批評的 同時,開始了一定程度的自我調整和自我改革,由此可以具備政治上中立的外 表。1988年上台的憲法裁判所以積極的態度因應了憲法的優勢和維護人權,並 以此積累了相當大的信賴。對政治上敏感的事件雖然採取了消極的態度,但突 出了一定的反對意見,並開啟了憲法裁判最活躍的的年代。這些積累的信賴 (雖然1987年以前的政治反對者經常選擇拒絕審判的方法)成為了5·18審判的 被告不能拒絕審判官和審判本身權威的背景。社會公眾對司法部門的中立性和 公正性的信賴,左右了清算過去工作的成敗。1995年的韓國社會中司法部門的 威信度,再次達到了對其根本上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提出質疑的程度。審判過程 的平靜與社會對審判結果的認同,也意味著法院在社會中地位的上升。透過審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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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確認了國民對做為最終審判者的司法部門所擁有的信賴,這對樹立履行中的 正義,確立法律的支配是最為關鍵的。 但是,是否真正對負責人給予了處罰?對於此觀點任何人都沒有辦法完 全贊同。關於處罰負責人,最大的問題是沒有處罰任何被派遣到光州的現場指 揮官和士兵。不否認處罰遵循上級強制性命令的軍人是過於殘忍,而且會影響 軍隊的士氣。即使是不給予刑事處罰,但被害人與全體國民有權利知曉什麼是 不正確的和不正確的程度。刑事時效的終了可以排除查明客觀真相中伴隨的障 礙要素,因此可以展開積極的討論。但對該問題沒有做出司法角度上的審理是 5·18審判的重大的遺憾。 最大的問題是與對犯罪分子的政治赦免相關的議題。從審判的開始就成 為很大焦點的是,是否赦免5·18內亂犯。5·18處罰是基於國民的請求,但使之 能夠做為審判的要件在很大一部分上是因為總統政治果斷性的發揮起了很大作 用。在導正歷史的名分下,總統的決定在得到很多讚揚的同時成為了一個政治 負擔。透過13年的執政所紮根的內亂勢力的政治性基礎仍存在,特別是,軍 事獨裁政權惡意利用地域情結,因此地域主義具有了現實政治力量。內亂集 團也可以期待在一定地域裏的一定的影響力。更何況,對於他們的審判確定日 (1996年4月17日)的第二年臨近做為韓國社會最重要的政治行為之一的總統 選舉(1997年12月18日)。如履薄冰的總統選舉中,無法不考慮上任總統的一 定影響力,為了包裝成「寬容的政治人」,所有的總統候選人都不得不做出赦 免他們的政治承諾,這顯示出韓國政治的局限性。 對他們的赦免分為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是政治軍人內亂行為被害人 之一的金大中在總統選舉中勝利,當選為總統。他採取了對當時的金泳三總統 提建議赦免的方式。全斗煥,盧泰愚兩任總統也在這時被赦免和復權,剩下的 人士也被特赦。所有人士1998年8月15日都獲得了特別復權。因此在審判中被 判有罪的人都獲得了赦免和復權。他們實際在監獄的時間為2年1個月左右。當 然,他們的赦免是免除剩下的量刑的執行,而並不意味著罪行本身的失效。因 此他們的有罪事實並沒有因赦免而改變。 多數國民對他們的赦免持反對意見。赦免雖然是總統對清算過去或國民和 解的的固有的許可權,但無法正當化對破壞憲政秩序的人給予赦免,但最後他 們還是獲得了赦免。從此可以看出韓國政治的不足。對於過去大量的人權侵害 給予刑事處罰的可能性和範圍、政治性赦免的許可與否等問題是正處於民主轉 型期國家的共同議題。

3)受害賠償 光州事件的被害人的金錢賠償經過不同時期得到了部分賠償。首先應注意 318


的是對被害人所支付的被害賠償根據的變化。全斗煥執政的第五共和時期,給 犧牲的部分市民支付了「慰問金」。在1990年「光州民主化運動相關人士補償 等法律」制定後,該法上規定為「補償金」。這些基調也在金泳三政府下被相 傳。但在5·18特別法制定中,該法第六條(賠償議題)規定包括《根據光州民 主化運動相關人士補償等法律》所規定的補償應認定為「賠償」的內容。即被 害人所收到的金額並不是行使了合法公權力,補償個人所遭受的特別犧牲。而 是透過違法行使公權力來彌補個人遭受的損害,給予賠償的方式。這等同於在 法律上承認了國家實施了不法行為。 根據對其法律評價的變化,補償內容的細目和範圍也隨之開始變化。簡單 整理為如下。

j1980年的‘慰問金’ 光州抗爭被強制鎮壓後,對此政府定義為暴動或內亂。而對犧牲的市民以 「慰問金」的名義支付了一定的數額。猶如字面所述,如果是暴徒或內亂犯, 沒有任何向他們提供金錢的理由,但在國民和解的層次之下,支付慰問金本身 就是事實上承認了軍隊的過度鎮壓、屠殺事實的措施。 1980年6月6日所支付的慰問金的細目如下。首先在民間死亡者149名中給 113名遺屬每人支付了400萬韓元(死亡者中使用槍枝和縱火等積極參與者被排 除在補償範圍之外)和20萬韓元的喪葬費,共支付了420萬韓元。對122名重傷 者,根據他們的傷勢,支付了200萬到300萬的補償。做為生計輔助費給68名支 付了1,480萬韓元,作為補裝具費給18人支付了281萬1000韓元。當時確認的負 傷人員共有858名,作為對他們的治療費共支付了5億8,242萬589韓元。同時對 負傷者的慰問金的數額為每人200萬到300萬韓元。而且其中對一部分還支付了 生計輔助費。 這一慰問金沒有在國家預算中支出,而從災害捐款,國民捐款中 所支付,這是迴避國家責任,被批評為是「強盜的義賊」的把戲。

k依補償法的第一次補償(1990年) 1990年8月4日制定了《關於光州民主化運動相關人補償等的法律》(法律 第4266號)。透過該法律,國家恢復了死亡、失蹤、傷殘人以及對其家屬的名 譽,給予實質性的補償。根據這一法律,補償金的給付決定如下。對154名的 傷亡人員給與總額為17,042百萬韓元,對39名失蹤人員給與總額為4,914百萬韓 元,對73名傷殘後死亡人員給與總額為9,155百萬元,對1,900名傷殘人員給與 111,177百萬韓元的補償。綜合以上對2227人支付了1,427億9200萬元。 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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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不是每個人都贊同根據該法的補償。沒有查明5•18事件的真相以及不 能保障處罰負責人的補償很難袪除給人們留下以錢收買人心的印象。有些人士 認為如果是以補償來代替處罰的話,應該拒絕接受該補償。因此有些人甚至 拒絕申請補償。而令他們惱火的最根本的是牽涉到5•18事件的盧泰愚是當時執 政的總統。補償的範圍也僅限於傷殘人員,沒有對5•18事件的進行整體上的探 討。

l依補償法的第二次補償(1993年) 1993年經過選舉所產生的新政府不再是軍事政權而是「文人政府」。新政 府宣言「今天的政府是在光州民主化運動延長線上的、民主的政府」,並承諾 要促進各種紀念事業以及為被害者給予進一步的補償提出對策。因此,新政府 對補償法進行了修改,並將補償的範圍擴大到尚未得到補償的死亡人員和傷殘 人員以及當時被拘留和逮捕的人員。 1993年的補償細目如下: 如追加申請的人員有2,750名,其中對2/3左右的1,843名決定給與補償。對 8名失蹤人員總共給與了987萬韓元,對傷殘後失蹤的一名人員給與了142百萬 韓元,對10名受傷後死亡人員給付了1,582百萬韓元,對755名傷殘人員總共給 與了268億2千8百萬韓元。在1990年不屬於補償範圍的416名拘留起訴人員和 653名拘留逮捕人員給付了補償金。補償總額為392億2600萬韓元。

m依補償法的第三次補償(1998年) 根據1993年的相關措施,補償問題大體上得到解決。但是沒有對一些下落 不明人員和傷殘者進行充分的說明而在申請補償人名單裏遺漏了他們。因此補 償法得到了再一次的修改,接受了新的補償申請。根據1998年的給付決定,9 名死亡人員,17名下落不明人員和210名傷殘人員加入到補償人員名單裏。 需要特記的是,被選定為被逮捕、被拘留、被判刑的234人得到了補償。 該補償人員不僅包括當時在光州現場直接參與的人員,還包括除了光州地區以 外的地區因參與當時的時局而受刑的人員。其中還包括了「幕後操縱5·18,引 起光州事態」嫌疑並處以重刑的「金大中等內亂陰謀相關人」,以及在全國各 地在5·18事件以後進行民主化運動後被處罰的人,5·18以後將光州的真相公諸 於世而被逮捕的人。 1995年5·18特別法包括「關於光州民主化運動,所支付的補償擬改為賠 償」的規定。透過這一規定,光州的補償以賠償重新被定義,而且明確宣言了 國家的不法行為。因此與5·18相關聯的諸多行為根據該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包 320


括在賠償範圍。因此,被害人的範圍不僅包括了從在光州的死亡、下落不明、 傷殘者、還擴大到示威者、被逮捕人等。至少在金錢賠償等方面,民事上的消 滅失效等的障礙事由被特別法排除,而且只要證明被害事實,得到賠償並不是 困難的事情。 到現在為止的補償作業的成果可以從另外一個角度上說明。第一、透過補 償工作,能夠瞭解整體的確切的被害規模、被害人數。 經過幾次的促進補償 中,傷亡人數,受傷人數等的數字幾乎沒有什麼變化。補償工作確實為勾畫出 軍部集團所導致的犧牲的正確的圖表做出了貢獻。圖表二是對被害人和補償規 模的統計。第二、剛開始以慰問金來掩蓋真相,但依國家賠償法,補償正式規 定了補償問題,最終以國家賠償重新給予了定義,因此對所支付的金錢的法律 性質規定的也很明確。

《圖表二》光州民主化運動相關人補償狀況 區分

人員

補償總計

補償金

醫療支援金

生活 支援金

慰勞金

逮捕金

合計

4,537

210,054

47,074

12,351

117,239

24,815

8,75

死亡人數

154

17,042

5,983

-

10,780

279

-

失蹤人員

64

8,251

2,333

-

4,550

1,365

3

12,331

3,932

-

6,578

1,788

33

149,198

33,138

12,312

84,358

17,735

1,655

23,232

1,688

39

10,973

3,648

688

受 傷 後 死 亡 93 者 受傷人

2,865

其他 ( 拘 押 起 1,361 訴,扣押訓 放)

※單位:人員按名數,金錢是一百萬韓元 但對如此大規模的人權侵害和犧牲,僅僅給與金錢賠償不能解決所有問 題。很多人士在身體裏還殘留著炸彈的破片的情況下繼續生活,而且由此導致 的身體上的不便和精神上的痛苦是難以想像的。身體的受傷導致了精神上的急 躁和疾病,並造成家庭和社會生活上的障礙。至今,仍有不少人因不能恢復的 各種精神障礙而成為呻吟的人士。以5月後遺症所命名的各種現象,相當部分 已經洗清,但仍有殘留。這種現象將成為根據權力的暴力所造成的人權侵害, 將給個人和地域社會留下難以治癒的,極大痛苦的,活生生的教訓。

4)名譽恢復 名譽恢復是指恢復光州被害人政治上,法律上的地位,抹去社會上他們的 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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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名。 剛開始,光州市民和抗爭參與者們被烙印為「暴徒」、「歹徒」。這些 烙印意圖將市民責難為暴徒,同時否定他們的抵抗名分。而且做為惡化事態的 因素,利用了「地域情結」和「惡性流言蜚語」。但這些觀念將光州疏離於其 他地域,企圖否認市民主體性的效果。更何況指責光州市民為「潛伏間諜」或 「不純分子」。使用這些用語是為了暗示與北韓政權的聯繫。也就是軍事政權 企圖將光州「事態」烙印為一些地方的市民,其中特別是社會底層的對社會不 滿分子,受他人操縱或受沒有根據的謠言的迷惑所肆行暴力的犯罪。 被謾罵的市民為了洗清自己的污名展開了長達15年的論戰鬥爭。其結果是 他們爭取到其不僅是軍事政權人權侵害行為中的直接被害人,而且處在為了民 主而抵抗的「維護憲法的主體」(上訴審)的地位上的評價,或即使沒有達到 這一程度,但其行為被評價為「維護憲政的正當行為(大法院)」。 相反,被 告人被確定為不知羞恥的暴動和殺人犯,是破壞憲政觸犯內亂和叛亂的犯罪分 子。他們與軍事政變勝利與否沒有相關而被確定為犯罪分子。即使對他們給予 赦免,這些確定判決的真相沒有被推翻。因此,透過5·18相關的法律和審判, 恢復了被顛倒的加害者和被害者的名譽。 5·18民主化運動等的特別法第四條規定「做為與5·18民主化運動相關的行 為、阻止或反對第二條規定的罪行的行為,被判有罪確定判決的人」可以要求 再審,而且他們即使得到了赦免,但終究對他們可以進行實質判決。 對5·18民主化運動的軍事政權的物理性鎮壓後,緊隨的是法律上的鎮壓。 2,500名以上被檢舉,400多名被起訴。他們因在戒嚴令下,透過軍部調查機關 殺人性的嚴刑拷打和對事實的捏造,而在軍法會議上被判為有罪。罪名是內 亂罪、戒嚴法的違反、殺人罪、騷擾罪等。1981年3月31日,大法院刑事部最 終確定的判決結果是判處死刑3名,無期徒刑7名、判處15年到7年徒刑的為12 名、判處以下徒刑的為59名。但沒有被起訴和判處徒刑的市民也因強制拘押和 野蠻的嚴刑拷打遭受了極大的痛苦。大法院確定量刑後的第三天,1981年4月3 日政府對全體相關人士83名採取了特別減刑、特別赦免、復權措施。死刑犯也 得到了減刑。因1982年12月的耶誕節的特別赦免措施, 在監獄的最後12名人士 獲得了停止執刑並得以釋放。因此了結了對所有人士的刑事處理。 但是這些特別赦免是獲得赦免的人承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國家(總統)對 他們實施的恩惠。因此這些赦免雖然可以達到隱蔽暴政假面的作用,但並不是 為被害者考慮的正義的恢復。因此對軍方領袖以內亂罪、內亂目的殺人罪等起 訴的同時,不得不對1980年被判處內亂、殺人等有罪判決的光州市民重新給予 判決。根據5·18特別法上規定的特別再審程序,透過正式的刑事訴訟程序能夠 推翻確定判決。為了使「終結性的無罪判決」成為可能,5·18特別法特別規定 322


了特別再審。 到1998年後,透過個別判決,這些特別再審變得更加迫切。 確定無罪判決的事件是,1980年當時,在戒嚴軍法會議被判處內亂首魁罪 和因違反戒嚴法而判處死刑等重刑的鄭東年等23人的特別再審中,審判庭判定 「被告人作為最後守護憲法的國民,對抗、阻止和反對了憲政秩序破壞犯罪, 為的是維護憲政秩序,是最少限度範圍內的正當防衛」。 而且在再審中對因1980年5·17戒嚴令下,製作了拒絕新聞檢查的決議文, 被判處戒嚴佈告令違反罪,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4名媒體記者也被宣告為無罪。 而且,在學生集會中以違反戒嚴法而被拘留的學生,對因傳佈5·18真相而 以流言蜚語罪被處罰的市民也連續被判為無罪。 再審判決與「金大中內亂陰謀犯罪事件」有一定的關係。對以違反戒嚴 佈告令而被起訴,並在陸軍高等戒嚴軍法會議上被宣告重刑的行為也產生了一 定的影響。「金大中內亂陰謀事件」指的是,在5·17非常戒嚴擴大到全國範圍 時,金大中和他的心腹、在野人士被誣陷為企圖陰謀內亂,並遭受了殘酷的嚴 刑拷打與折磨,同時被判處內亂犯的事件。2001年漢城高等法院刑事第4部對 要求再審請求的6人宣告為全體無罪,並指出「12·12事件以後,新軍部的戒嚴 令時期是破壞憲政秩序的內亂時期,被告為了阻止憲政秩序破壞所實施的該行 為,因此屬於刑法第20條規定的正當防衛。」這些宣告無罪的判決,對尚未判 決的類似事件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特別再審不僅包括了在光州及全南地區的 抵抗行為,還將與5·18相關的抵抗新軍部而判處有罪的案例廣泛地納入判決範 圍。 5·18特別法第7條規定,與5·18光州民主化運動有關聯而接受賞勳的人中, 光是以鎮壓該運動的功勞而受到獎勳的,取消其授勳,剝奪其勳章。鎮壓光州 抗爭的新軍部在1980年6月20日,對「參加忠貞作戰、立了赫赫戰功」的有功 者66名授予各種表彰和賞勳。特戰司令部和步兵第20師團被授予總統的部隊 表彰。全斗煥為了佔據總統職位,而自軍中退伍時,「考慮到各種狀況和業 績」,被授予對軍人最高武功榮譽的太極武功勳章。5·18審判終結後,國防部 對授勳者中的一部分採取了勳章剝奪措施。但考慮到軍部的暗中反彈,將範圍 設定得非常有限。

5)精神繼承及紀念事業 5·18抗爭以大量屠殺結束後,詩人金準泰在全南每日新聞中寫了一首充滿 激情和吶喊的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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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光州,啊,無等山, 在死亡之間, 流淌著血淚的, 我們永遠的青春城市。

我們的父親前往了何處? 我們的母親昏厥在何地? 我們的兒子在哪裡死去,又在哪裡被埋葬? 我們可愛的女兒們, 又在哪裡張著嘴躺著? 我們被撕裂的魂魄的碎片, 又被丟棄在何處?

上帝,鳥群, 都離開了光州。 但像人一樣的人, 從清晨到夜晚活下來, 即使跌倒,被掀翻,仍然站起來的, 我們喋血的城市。 以死亡擊潰死亡, 用死亡來尋覓生存, 啊,唯有慟哭的南道的, 火鳳凰,火鳳凰,火鳳凰! …… 啊,光州,光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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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負了這個國家的十字架, 越過無等山, 越過受難的丘陵, 啊,只有渾身傷痕, 只有死亡的上帝的兒子, …… 是夢,是十字架, 隨著歲月的流逝, 更加年輕的青春的城市, 現在我們確定地, 堅定地團結在一起,確定地, 堅定地手挽手站起來。

共為105行的這首詩,從第一行始終充滿了反抗和洩憤、憤怒和告發、負 罪的感情。特別是光州的縮影形象被比喻為「十字架」。接著,在兩年後, 文炳蘭寫了「。。。。/超越死亡/超越時代的黑暗/復活的歌曲」來作為和詩。 「十字架和復活」的比喻覺醒了當代人的希望與絕望,並且強調了5·18事件是 不可能被遺忘的事件,應是被反復記憶和再評價的現在的事件。5·18的記憶鬥 爭為現在和未來做的鬥爭,做為5·18鎮壓的果實,在執政的軍事獨裁政權和遺 產現存的狀況下,更為如此。 5·18加害人將流血鎮壓行為美化成救國的決斷,但對他們來說5·18也是一 次災難。一旦執政後,對他們來說,5·18是最好不再被提起的事件。因此他們 的立場是這件不幸的歷史應被遺忘。他們的意圖被看穿。1980年代和90年代一 直進行回憶並紀念5·18,並以此做為反軍部、反權威主義的動力的鬥爭 。為了 與1980年的5月抗爭區別,這一系列的運動被命名為5月運動。 對權力的鬥爭是同時也是對遺忘的記憶的鬥爭。記憶5·18是提醒軍部集團 的原罪的過程,因此它成為了反軍部鬥爭的最有力的政治工具。最基本的記憶 鬥爭的方式是紀念5·18的儀式鬥爭,紀念死亡在記憶鬥爭中發揮了核心作用。 每年的5月18日左右,光州街頭上彌漫著緊張的氣氛,遺屬要想在望月洞墓地 舉行紀念活動。剛開始,追悼會本身被禁止,而遺屬也流放到各地。但這些野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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蠻行為不能再持續下去。到了1980年代中期,每年的5月18日,望月洞墓地因 前來悼念的人群而非常擁擠。追悼會活動以後一般是進行街頭示威,然後接著 有激烈的警力鎮壓。這些街頭示威由大學生和遺屬來主辦。不僅在光州,而且 在全國各地的追悼會和街頭示威都越來越強化。從此以後確認5月18日為反政 府抗爭的主要紀念日。學生和市民們要求查明光州的真相進行了集會和示威, 甚至以各種自殺(自焚、跳樓自殺、切腹)等極端方法進行了鬥爭。僅美國文 化中心就被縱火兩次並受到一次大規模的佔據靜坐示威的攻擊,記憶5·18的鬥 爭在其強度和持續性上史無前例。 為了記憶鬥爭,利用文化媒介這一點也應該予以重視。剛開始製作和普及 激情詩和歌曲,同時為了記憶事件本身也進行了照片和記錄工作。為了使光州 事態廣為人知而做的美術工作中包括版畫運動,掛牆畫的出現也提供了一個開 啟1980年代民眾藝術時代的契機。隨著時間的流逝,5·18以小說、散文和演劇 等方式表現了出來。這些記憶5·18的努力帶來了多元表現方式的發展。這些文 化運動、藝術運動重現了5·18的淒切的鬥爭和死亡,以及體現了絕對共同體的 記憶,發揮了供給新運動能量的作用。 1987年以後,權力階層的明目張膽的鎮壓消失後,紀念活動變得更制度 化和儀式化。廣播媒體也轉播了紀念活動。為了讓世人瞭解光州的真相所製作 的電視紀錄片使那些尚不瞭解5·18真相的一般大眾受到了震撼,在全國範圍內 引起了重大的衝擊。以光州為背景的電影也被製作。為了採錄被害人證言,開 始了正規的紀錄工作,並且到後來發行為厚的冊子。最近,為了活生生地重現 5·18,正在進行影像紀錄作業。 1995年5·18特別法制定以後,記憶鬥爭確實展現出「鬥爭到活動(追悼+ 慶祝會)的變化」。以政權下台、處罰屠殺者為名的反政府的集會示威的氛圍 減弱的同時,以文化藝術活動及正式的追悼儀式為主的活動更加突出。在國家 預算的支援下,光州市正在促進其管轄下的紀念事業並從事著紀錄工作。 到了1997年,5·18光州民主化運動被正式指定為國家紀念日。犧牲者的墓 地從望月洞移葬到5·18紀念墓地,並重新被裝飾和聖域化。光州抗爭當時,戒 嚴軍曾駐紮過的尚武台作為抗爭的再現空間,建立了5·18紀念公園。光州和全 南地區的105個場所,被指定和保存為歷史遺跡。做為抗爭的最核心地帶,全 羅南道道廳前面,即將造成為5·18紀念廣場。就這樣,對光州抗爭的紀念事業 在民主化運動中最領先,而且為其他紀念事業奠定了基礎。 但最近的紀念事業有不少地方需要檢討。最為核心的一點是5·18的聖域化 事業應由誰,要體現什麼和如何再現等問題。涉及到主導主體上應為官方還是 民間的問題,紀念事業大體上在國家預算的支援下由光州市主導,光州市尊重 了遺族和相關人士的意思促進了紀念事業。但另一方面受到了來自於社會的, 326


如果由官方主導可能會導致紀念物的單一和拙劣的可能性的質疑。另外一個問 題是,如在官方主導下,官方自然地會力爭淨化光州抗爭的真實面目。也就 是說,如果將5·18的核心因素可以概括為「市民對國家暴力的整體性抵抗」和 「大量犧牲」的話,那麼在官方主導下強調大量犧牲的同時,儘量會淡化市民 抵抗中暴力的因素。國家對紀念事業參與越多,暴力和抗爭層面就越會淡化, 從而導致5月鬥爭的淨化。 第二、很明顯,各種紀念物會與國家主義象徵物非常相似的現象會突出。 具有代表性的是新建的5·18紀念墓地。來到5·18紀念墓地,視線會集中到坐落 在中央的追悼塔,左右對稱鑲嵌了5月民眾抗爭圖浮雕,上端有墓地。入口到 墓地之間的距離相遠,排列整齊的墓地,各種樣式的象徵國家的紀念物等,造 成了一定的距離感,而不是親近感;造成了等級感而不是平等感。整個墓地和 各種紀念物都在傾向於大型化的基礎上建成的,因此這樣的再現空間表現方式 被批判為極度的權威主義或國家社會主義。實際上5·18墓地具有權威主義外形 是因為遺屬們強烈要求,5·18犧牲者應被指定為國家有功者,而5·18墓地應被 當做國立墓地,是反映他們的夙願而導致的結果。 5·18墓地本身完全沿襲了國 立顯忠院的形態並非偶然,紀念物的大型化反映了從國家和國民處得到5·18具 有巨大的意義的認可的慾望。民眾的抵抗性被淡化,並且做為敵對對象的國家 主義的象徵如實的被複製在紀念事業中,我們可以感到,我們並沒有從權威主 義甚至從軍事政權的遺留中得到完全的自由。 這一點不僅是光州的記憶鬥爭的局限,而且是能夠體會到民主的熱情在對 另一個權力的追求下容易變得無力的證據。再加上紀念事業一旦終了後,需要 記憶的負擔會急速減輕,由此記憶鬥爭被變質為利益鬥爭,因此不得不警惕可 能會歸結為記憶的剝削的可能性。對於紀念碑往往不是促進記憶而使得更容易 遺忘的反論也應三思。在這一點上,隨著記憶和紀念化的進行,越應該留意出 現的新的挑戰和危險。

五、結語 韓國透過10多年的5·18光州民主化運動的集中鬥爭,成功地清算了過去, 並以此為契機,確立並實踐了韓國式的過去清算模式。這一光州模式首先對從 1970年到80年代的對抗權威主義統治而進行鬥爭的民主化運動給予正當的評 價,在調查離奇死亡等真相中被運用。接著,以1950年韓戰的前後,恢復大量 受害平民的名譽為目標,一步一步地探討清算過去的課題。 在清算光州問題的過程中,至少五項基本原則被宣示和實踐了:查明真 相,處罰負責人,受害賠償,名譽恢復,還有精神繼承。 其中,最重要同時也是最基礎的是查明真相問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考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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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到政治互動關係,國民意識的侷限,其他原則可以做部分修改和延緩。但無 論如何,查明真相不能做為妥協的對象。能夠最終解決光州問題的動力在於查 明光州真相所擁有的力量和能量。真相查明是解決問題的出發點,同時是關鍵 所在。 處罰負責人問題需要更加複雜的檢討。為了處罰光州加害人,需要突破各 種法律上、事實上的障礙。批判者主張審判是消極的處罰,政治性的審判,違 反了衡平性的原則。還提出了不能對「成功的」軍事政變處罰的論據。而且取 得證據方面也有一定的難點。但至少可以追究最高層的刑事責任。這些有罪判 決對克服軍事權威主義的黑暗時代發揮了很大作用。而且5·18審判是糾正被顛 倒的正義,在法律上斷絕過去的違法,履行民主所必需經歷的一個階段。但在 其處罰範圍上沒有涉及第一線軍人的刑事責任是比較遺憾的。 根據韓國國情,最需要強調的是名譽恢復原則。韓國社會受將近半個世紀 的共產主義的磨難,留下的左翼、紅魔等烙印有相當的消極的印象。因此透過 特別再審程序洗清錯誤的犯罪人的烙印是必需的。並透過此階段,光州的市民 及抵抗者以「民主的守護者」重新被定義。 與恢復名譽相比,受害賠償伴隨更加積極的國家負擔。韓國區分賠償和補 償。賠償具有對國家的不法行為制裁的性格,而補償則是給予因國家合法行為 而犧牲的人金錢上的公平分配,對其進行彌補。其中,明確表示給予賠償的只 有光州的被害人,而且是到了1995年以後才有。在目前尚未制定對過去的國家 暴力規定賠償的特別法,而且對民主化運動的被害者中規定補償的立法也正在 發生法律效力,從此可以看出對國家違法行為給予「賠償」的積極意義。 精神繼承為的是提醒光州最慘痛的記憶,從而能夠防止事件的再發生。它 並不是單純地為了記憶過去,而是對過去進行重新記憶和再解釋。現在不僅透 過文學、音樂、美術等,還透過紀念墓地、紀念公園、歷史遺跡等多個層次開 展固定記憶的工作。這些諸多方式還為民主的擴展,人權的伸張而服務,透過 這些可以達到追求國民和解等長期性目標。 做為一個模式,光州事件的解決辦法可以成為解決軍部獨裁下的其他大量 的人權侵害的合適的對策。第一、是關於對1969年以後的民主化運動的名譽恢 復及補償的立法。第二、1948年到1953年之間的,以韓戰前後為期,為了查明 真相和恢復名譽,給予補償而進行的立法。如果是前者,對於為了民主化運動 所犧牲的人,恢復其名譽並給與補償,不會有任何異議。但如果是後者,也不 可否認國家恐怖主義是國家形成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的一面,因此恢復名譽問題 到了最近才有了一定的進展。但在主張名譽恢復和補償的立場上,光州問題的 解決方案是一個非常有用的先導性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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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韓國的經驗,可以回顧民主轉型期,為了清算過去而需要的具備的幾 個條件。第一、政治民主化是透過泛國民的反獨裁鬥爭而確立,並要形成市民 社會的廣闊的共識才能得以穩固。新登場的民主政府特別是要有效地封鎖可能 發生的軍事政變,並為此要削弱軍部在政治上的影響力。為了減少軍部在政治 上的影響力,應以文人政府強烈的意志和智慧以及不妥協的市民的壓力做為強 有力的後盾。軍部在光州的介入噩夢是防止軍部再一次介入政治的最有效的防 腐劑。 市民社會的角色也對於鞏固民主體制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說學生、 市民以及勞工是反獨裁鬥爭的帶頭群,到了1990年代,NGO爆發性的膨脹則促 進了民主化的擴散和鞏固。對過去清算施加持續性的壓力,與其說是政府的努 力,還不如說是受害人團體和市民社會的組織和努力的結果。特別是,隨著為 了查明真相的獨自性的努力的體系化,經過一定整理的真相在一定程度上對立 法化發揮了作用。因此,過去清算與市民社會和NGO的成長是成比例的。 政權或政府難以領頭解決國家暴力和國家犯罪問題的另一個原因,是涉嫌 暴力的勢力在現在的國家機構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一定的操作輿論的能力。 透過選舉產生的政府對有組織的集團的影響力比較脆弱。因此由下,從側面動 員壓力是不可避免的。政府受到的壓力有多大,政府就擁有多少開展活動的意 志,並且這些壓力會擴展政治集團的活動範圍。 民主的鞏固與法律支配的確立成正比。特別是在民主轉型期,做為清算 過去的課題,要處罰大量的侵害人權者時,成功與否很大程度要依賴大眾對司 法部門獨立性的信賴。如果大眾無法信任司法部門的獨立性,也許被告所主張 的5·18審判是「政治報復」、「勝者的正義」等觀點會被採納。如果是這樣, 會助長政治上的不安和矛盾、並對國民和解、防止類似事件的再發生等產生陰 影。為了鞏固脆弱的民主化,特別需要的是司法部門為了得到信賴所做出的努 力。不能否認,這對當時的韓國,具有一定困難。但因為1988年以後的憲法裁 判所的司法積極主義和法院的獨立性與中立性的努力,可以說國民對5·18裁判 的信賴沒有受到重大的威脅。 地域擴大到東亞,很容易看出,清算過去的問題同時也是東亞個別國家 的內部問題,同時是東亞各國國家之間的問題。做為東亞國家的國內問題,有 臺灣的228與白色恐怖事件,中國的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期間的大量的人權蹂 躪的問題。特別是1989年的天安門事件在其展開和犧牲方面與光州事態非常相 似。因此認為光州模式對天安門事件的解決有充分的參考價值。韓國也存在國 土分斷,戰爭中的犧牲者,體制鞏固過程中的犧牲者問題。 在過去清算問題上,臺灣與韓國大體上保持同樣的步調,屬於得到了一定 的進展的狀況。對於1947年2·28事件、1950年代初期所集中的白色恐怖事件, 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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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1990年代,臺灣政府開始促進名譽恢復、補償、紀念工作,而且也在政府 層次上正式地謝了罪。但中國和北韓沒有公開任何資訊,正式媒體對此也沒有 任何報導和調查。並且也沒有形成對此進行調查並能夠公佈於眾的民間主體。 開放化和民主化沒有得到進展的情況下無法進行過去清算。這透過中國的例子 能夠瞭解,而且北韓的問題更為嚴重。 對國家暴力的過去清算問題,同時也是東亞國家相互間的問題。雖然日本 屢次被責難,但日本政府和政治人士沒有真正促進戰前日本所肆行的大量屠殺 (如南京大屠殺)及對女性的性剝削的真相調查、承認其責任、補償、紀念化 等課題。例如韓國對越戰的民間屠殺也幾乎沒有進行過去清算;美國政府也不 願面對韓戰時期的南北韓和越戰中對民間人屠殺的問題。迫切需要解決這一系 列作為東亞國家國內問題及國家間的國際問題,但尚未真正形成各國之間的人 權聯盟機構或網絡。而且在各國國內的過去清算工作中,也沒有與近鄰國家交 流資訊和經驗,而傾向於做為國內法的問題探討。 做為東亞國家的國內問題或是國家間的問題,對國際暴力進行過去清算 時,解決光州屠殺問題所適用的,實現的過去清算的基本原則是有準據價值 的。這一點也非常明確體現在1998年的亞洲人權團體的會議中通過的《亞洲人 權憲章》(Asian Charter on Human Rights)。 曾經,國家行為不是討論正當與否的對象,關於戰爭特別如此,但這些習 慣已被認為不再適合。國家主權的優越性在人權的普遍性原則上逐漸失去它的 光輝。這時強調亞洲的價值,文化差異或是開發優先主義。但這些理由不能成 為人權侵害免責的依據,應堅決地被反駁。因為傳統、文化、開發、主權的名 義,不能毀損「人權的尊嚴和價值」。21世紀是特別需要亞洲人結成人權上的 相互合作關係、並為人權的制度化做出努力的時代。透過這些努力,20世紀所 肆行的國家暴力的傷口才能夠治癒,並能走向國民間·國家間真正的和解之路, 筆者對此深信不疑。 (朱立熙校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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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後中國對西藏的國家迫害* 翁仕杰** 一、 西藏問題的再定義 自從1951年中共開始入侵西藏後,西藏從此就快速地從中世紀的孤立自足 一下子被推擠上現代世界複雜多變的國際舞臺。西藏政府和人民一下子搞不懂 為何他們延續千年以上的生活方式會在短短的十年間遭受到史無前例的改變, 當1959年達賴喇嘛在要保護他免受中共拘捕的拉薩群眾聚集掩護下流亡到印度 時,西藏的現代史於是寫下了第一頁,自西藏故鄉和歷史傳統流離的奮鬥於焉 展開。 對西藏人而言,1959年的歷史悲劇才讓他們完全意識和警覺到西藏未來的 生存,已經不是西藏人自己可以決定的事。青康藏高原的天險已無法抵擋擁有 高度機動能力的解放軍入侵,由於地緣政治戰略價值的考慮,漢藏民族的傳統 社會文化差異也阻隔不了中共欲將西藏佔為已有的決心。代表革命成功的社會 主義道路,不管西藏人同不同意,都勢必要一體適用於被中共中認定還處於封 建領主農奴制度的所謂「落後黑暗」的西藏社會中。西藏人若不服從中共的獨 裁高壓統治,就只能選擇出逃流亡到西藏以外的地方。西藏不再是西藏人的西 藏,從此就成為現代西藏不可拒絕的命運,無法逃避的事實。 從一個西藏分裂成兩個西藏的歷史過程,固然有一次世戰以來英、俄、 印、美與中國對西藏主權有不同認知的國際政治背景因素,西藏的國家地位因 而成為國際強權之間的爭議。但從歷史的角度而言,西藏問題的本質還是漢藏 千年關係的現代版本,情節還是以漢政權和藏政權兩個主角之間的政治衝突為 主。這是我們在觀察西藏問題時所不能忽略的重要分析架構。 正因為從漢藏關係的角度出發看西藏問題,我們才能了解在中共在1951年 為何急於逼迫拉薩政府簽下「十七條協議」後,中共單面認定西藏為中華人民 共和國神聖領土的一部份,中國對西藏是擁有主權的,雖然表面承諾西藏可保 有自己傳統的政教體制成為高度自治區,暫緩實施社會主義革命。但在1959年 達賴喇嘛流亡印度後,中國以共產主義解放西藏封建農奴制的理由為入侵佔領 西藏,中共辯說西藏在被中國「解放」以前還是一個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社 會。中國的漢人政權替西藏人民鏟除了一個落後的封建農奴制,從而解放了被

* 本文為陸委會96年度補助研究計畫的部份成果,感謝計畫研究員王興中先生在本文第二節 中共治藏政策資料的蒐集與整理。 ** 台灣西藏交流基金會 副秘書長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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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迫的西藏農奴,並且要為他們建立起一個現代的、較進步的社會經濟制度。 中共宣傳西藏自元代就納入中國版圖,是中國神聖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把 西方帝國主義勢力趕走後,西藏又回到祖國的懷抱,為其非法侵佔西藏作強詞 奪理的辯護。 中共又宣傳說「民族區域自治」是馬列主義理論與中國革命實踐結合,解 決民族問題的最好制度。接著就在西藏實施社會主義改造和文化大革命等漢化 政策,西藏完全被中共的黨政軍體制集權支配,康區和安多的藏人居住地,被 劃入西康、四川、青海、甘肅等省,衛藏雖保有西藏自治區之名,但完全喪失 了自治之實。中共對西藏的統治除了大量在藏人居住區進行漢人移民外,並以 經濟現代化建設為名,使西藏人完全依賴中央財政補助和整合入中國內地市 場,破壞自古以來西藏自給自足的道德經濟型態,透過物質主義的世俗化過 程,催毀西藏人的宗教信仰和社會倫理。 其實中國對西藏的統治,就其實踐內容來說,只是重新包裝了的中國封建 帝國霸權對西藏小國的侵略統治,以另一種形式復活的奴隸制度,以漢族為主 體的中共黨,就是當前西藏的農奴主。前年青藏鐵路開通以來,拉薩已經充斥 著非西藏人的中外觀光客,拉薩的商店百分之九十以上為漢人所擁有,變成中 國內地漢人的新淘金站,不再是西藏人的聖城,這是大家都能在傳播媒體上看 到的眼睜睜事實。 中國自1959年入侵西藏以來,至今統治西藏已接近五十年。但是,漢藏的 民族問題並沒有解決。中國共產黨在全中國取得政權後,在中共一黨專制的絕 對控制下,把意識形態和階級衝突激化為民族和宗教衝突。達賴喇嘛及流亡藏 人歷經多年的流亡生涯,至今遲遲不能回去,中國以暴力佔領和統治西藏的合 理性和正當性受到流亡藏人和國際社會的高度質疑和強烈譴責。 一般而言,大家習慣性認為1959年達賴喇嘛流亡印度才導致西藏問題的說 法,其實只是狹義的政治定義,是西藏問題出現的果,而非是西藏問題的肇始 之因。如果我們跳脫事件史式歷史因果的思考模式,而是以韋伯所說的社會學 因果看待西藏問題,我們就必須更嚴肅的看待中國西藏這二個歷史個體的制度 性結構差異,也就是說是我們必須把西藏問題從政治統治層面提昇到對西藏社 會文化體制的全面性毀滅,西藏人民正遭受中國系統性的國家迫害,中國以 「漢人中心主義」的傲慢,其治藏政策企圖徹底摧毀西藏未來做為一個獨立國 家與民族的各種可能性,這才是我們所不能忽視的西藏問題之核心。

二、 中共治藏政策的演進 中共對西藏的政策,根據其主要政策方針的演變,可分為幾個階段:第一 階段是1921年中共建黨到1950年進軍西藏前,中共的民族政策由主張「民族自 332


決獨立」轉向「民族區域自治」。第二階段是從1950年解放軍入侵西藏到1959 年西藏抗暴,形式上仍維持西藏傳統政教制度,實質則加速在軍事上「站穩腳 跟」。第三階段是從1959年到1980年,對西藏展開全面的社會主義改造。此一 階段包括1959到1965年的「民主改革」時期,和1966到1980年的「文化大革 命」時期,其間藏民族的宗教文化與經濟生產皆受到嚴重破壞,唯有與國防相 關的基礎建設繼續推進。第四階段是1980年到1989年,在胡耀邦、趙紫陽主政 中央之下,回歸經濟與民生為重心,讓西藏「休養生息」的時期。第五階段是 從1989年迄今,總的來說以政治先於經濟、穩定壓倒一切為特色,且政治上改 採更細膩的控制手段,1999年中共提出「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更加深、加 速對藏區經濟資源的開發與榨取。

(一)1921~1950:中共進藏前民族政策的演變 中國共產黨建黨之初,原本一直緊跟俄國共黨與共產國際的民族政策,即 主張各民族皆有透過民族自決與其他民族聯合或獨立建國的權利。十月革命 後,俄共頒佈的《俄羅斯各民族人民權利宣言》也明載「俄國各民族一律平 等,各有自決權,直至分離和組織獨立國家的權利。」 1922年,中共《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宣言》即針對蒙古、西藏、新疆指 出,「強其統一於一個中國本部還不能統一的武人政治之下,結果只有擴大軍 閥的地盤,阻礙蒙古等民族自決自治的進步,並於本部人民沒有絲毫利益。」 1923年,中共「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黨綱草案》中則提出「西藏、蒙 古、新疆、青海等地和中國本部的關係由各該民族自決。」其後,中共皆一再 重申民族自決原則。直到1935年「長征」之中,中共仍然指令紅軍「目前在 少數民族中的基本方針,應首先幫助他們的獨立運動,成立他們的獨立國家。 中國蘇維埃共和國政府應公開號召蒙、回、藏等族起來〔為〕成立他們的獨立 國家而鬥爭,並給這種鬥爭以具體的實際的幫助。」(楊碧川,1997)由此可 見,在建黨早期的十餘年內,中共黨內對於民族自決原則並無異議。但是到了 1930年代後期,由於中日戰爭的情勢發展,中共對民族問題的立場開始大幅翻 轉,對民族自決由擁護轉為否定,最終形成「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 1935年12月,毛澤東提出建立「統一的民族革命戰線」以對抗日本與蔣介 石政府兩大主要敵人。1937年,中共公佈《抗日救國十大綱領》,在動員少數 民族共同抗日的方面,首度將「民族自治」與「民族自決」並列。 中共建國前民族政策的轉捩點,發生在1938年9月的六屆六中全會。此次 會議上,毛澤東獲得共產國際的背書,鞏固了黨內的領導地位。他隨即號召 「要學會把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應用於中國的具體環境」,「使之在其每一 表現中帶著必須有的中國特性,即是說,按照中國的特點去應用它。」這不但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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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中共首度提出「中國特色」的理論基礎(馬列主義中國化),也使中共得以 順理成章地脫離列寧念茲在茲的民族自決論。毛澤東領導的中共中央政治局, 即在此次會議上正式提出「團結中華各民族為統一力量,共同抗日圖存」的總 方針,及「各民族平等,共同聯合建立統一國家,對國內少數民族實行區域自 治」的民族基本政策。 1945年,抗日進入尾聲,毛澤東發表《論聯合政府》,將「抗日民族統一 戰線」轉變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不過「中華民族vs.少數民族」的概念框 架和「民族區域自治」的政策原則沒有改變。1949年中共建國後,按照民族區 域自治的政策成立了各少數民族的自治區,但其實質內容已經由「各民族自由 聯合」的高度自治變成「行政自治」(何龍群,2005),少數民族的自治權幾 乎只剩一個空殼。

(二)1950~1959:「十七條」體制 中共建國後,一面以「和平解放」分化西藏領導階層、並阻撓噶廈政府爭 取國際承認的努力,一面積極準備軍事入侵。中共西南局領導人鄧小平旋即依 中共中央指示成立「西藏工作委員會」,研究西藏情況、制定各種政策及進軍 守則。10月下旬,共軍在昌都戰役重創藏軍,西藏噶廈在武力威脅下被迫與北 京展開談判。次年5月,北京自稱與達賴喇嘛的全權代表簽訂了《關於和平解 1 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 ,此一文件即成為1950到1959年間中 共對西藏的政策綱領。 「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對西藏現行的政治制度不予變更;對達賴喇嘛 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固有地位和職權,應予維持;西藏各級官員照常供職;尊重 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風俗習慣;保護喇嘛寺廟,寺廟收入不予變更;解放軍 進駐西藏;中央政府在西藏設立軍政委員會和軍區司令部,以確保協議的執行 等等。依據此一協議,解放軍於1951年進入衛藏地區,北京派遣張經武為中央 政府駐藏代表,擔任中共西藏工作委員會書記,負責中共在西藏的黨政事務。 西藏自此進入雙重政治權威並立的時期,學者稱此階段為西藏「一區兩制」時 期。(王章陵,2000) 中國之所以暫時容忍噶廈政府繼續存在,主要是顧慮到西藏反抗中國的勢 力依然活躍,而解放軍也尚未完成全面鎮壓的軍事準備。1951年底至次年春, 拉薩首度爆發反對中國駐軍的請願與武裝行動。事件平息後,毛澤東採取「鴨 子划水」式的策略:一方面暫緩執行「十七條」中改編藏軍及成立軍分區、軍

1 達賴喇嘛並不承認此項「協議」,據多數西藏代表回憶,其簽訂過程違反條約法禁止脅迫的 原則。詳見Dawa Norbu(2001),第12章。 334


政委員會等條款;另一方面,要求駐藏解放軍建立「生產自給」的能力,俾能 防備西藏武裝抗暴,同時促進西藏對外貿易,以維持藏民生活水平不致因供應 駐軍而有所降低;其總目標在於「爭取達賴及其上層集團的大多數,孤立少數 壞份子,達到不流血地在多年內逐步地改革西藏經濟、政治的目的」。(王章 陵,2000) 1955年以前,中共此一時期在西藏所採取的懷柔政策,與其在中國本部的 2 政策路線是一致的。 但是到了1955年7月底,當黨中央面對農村集體化初步 遭遇一些困難而準備調整步調之際,毛澤東卻突然猛烈抨擊黨中央這種温和路 線,要求在一年之內完成全國農村的集體化,因而掀起1955~1956年的所謂 「社會主義高潮」。在全國積極響應的成功假象下,毛澤東繼而在1957年發動 「反右」運動,1958年發動「大躍進」,自此走上極左的冒進路線。而此一發 展,正是1956年以後,從西藏康區逐漸擴散的藏人抗暴運動的背景。 「一區兩制」本來就是中國為全面改造西藏創造條件的過渡政策,其間 對於西藏民間不斷發出反對中國佔領的聲浪,北京一面推遲改革,一面根據 「十七條」逼迫噶廈政府加以壓制。1954年底,康藏公路、青藏公路全線通 車,中國對西藏掌控力量大幅提升。次年,北京開始調整西藏的政治結構,9 月於拉薩成立自治區籌委會籌備處,1956年4月,北京不顧藏人強烈反對,正 式於拉薩成立自治區籌委會。約在同時,由於以「十七條」為基礎的「延遲改 革」僅限於中共劃定的西藏自治區範圍內,大部分劃歸中國四川省境內的康 區,和中國本部其它省市一樣,開始實施「民主改革」,因而引發康區藏人 (康巴)武裝抗暴。1959年3月拉薩暴動、達賴喇嘛出走,中國即趁此機會宣 佈解散「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班禪 喇嘛代理籌委會主任職務、實施軍管,全力清除支持達賴喇嘛的勢力。

(三)1959~1980:全面社會主義改造 • 1959~1965民主改革 1959年3月,達賴喇嘛出走後,中共中央指示利用「平叛」戰爭發動群 眾、全面實行「民主改革」。改革的具體內容包括:廢除封建農奴制、廢止西 藏傳統法典刑律、廢除政教合一制度;對農區領主占有的土地和牧區牧主擁有 的牲畜,根據是否參與「叛亂」,以無償(沒收)或有償(贖買)方式重新分 配給實際耕種或放牧的農牧民,使封建所有制變為個體所有制。1961年4月, 中共中央又提出「穩定發展」方針,「五年以內不搞社會主義改造,不搞合作 2 雖然如此,在中共駐藏幹部的內部,仍然存在政策路線的差異,並不時導致幹部與藏民之 間、或漢族幹部與藏族幹部之間的磨擦。見Goldstein et al., 2004。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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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更不搞人民公社」。 事實上,此時中國治藏政策由温和變為激進,與其說是因為藏人反抗與達 賴喇嘛出走而導致,不如說是中共全國性政策翻轉的必然結果,至於藏人抗暴 則有可能是中共在極左路線下刻意刺激藏人不滿情緒而挑起的。1958年前後, 中共內部早已存在左傾的勢力,認為整風、反右、大躍進、人民公社化等一連 串運動,已經成功消滅掉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社會基礎,因此應該立刻回歸 階級鬥爭路線,不要再強調民族特點和信仰自由。1959年3月之前,在西藏自 治區範圍內,由於中共仍意圖基於「十七條」拉攏以達賴喇嘛為中心的西藏貴 族階層,這種左傾路線暫時受到抑制,但在自治區範圍以外的青海、甘肅、四 川等藏區,早在1956年以後即出現過激的「改革」做法,造成藏人不滿愈來愈 升高,終於釀成1959年的全面反抗。而中共則抓住這個局勢,立刻撕毀「十七 條」,展開藏區全面性的「民主改革」。 從1959年開始民主改革直到1961到1965年的穩定發展時期,據中共說法是 西藏發展的「黃金時代」,不僅打破封建制度,農牧業也連年豐收。但是,班 禪喇嘛實地訪查後的看法卻非如此。在他1962年撰呈總理周恩來的「七萬言 書」中,反映了基層斷糧缺油、監獄關滿政治犯、佛寺破毀、僧尼外逃,西藏 瀕臨「滅族滅教」的慘況。 班禪喇嘛在《七萬言書》中這樣描述﹕『在消滅佛像、佛經、佛塔方面, 從基本上來說,除去四大寺等被保護的 極少數寺院而外,在西藏的其他寺廟 和廣大的農牧區的村莊或村鎮或城市中,我們的漢藏幹部中,一部分漢族幹部 出主意,藏族幹部動員,積極份子中的不明事理的充當執行者,盜用群眾的名 義或帶著群眾的面具,掀起了消滅佛經、佛像、佛塔等的滔天浪潮,把無數佛 像、佛經、佛塔燒毀、 拋入水中、扔在地上、拆毀或熔化……由于政府的各收 購機關在收購有色金屬時,收購了用有色金屬製作的佛像、佛塔、供器……而 且公然無忌地侮辱宗教,把『大藏經』用於 漚肥的原料,專門把許多畫的佛像 和經書用於製鞋原料等,毫無任何道理……對此有些人卻說『 廣大勞動人民覺 悟了而消滅的』,這是絲毫不了解西藏實際情況的胡說八道。』這些情景後來 幾乎絲毫不差地在文革期間再次重演,因此,對西藏人來說,文革中的所作所 為其實已經很熟悉了,那不過是民主改革繼續與更加極端化而已。

• 1966~1979文革時期 西藏自治區成立不久即迎來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1966年5月,西 藏黨委成立文革小組,揭開西藏文革序幕。藏傳佛教的寺院和文物首當其衝, 遭到地毯式的破壞,僅布達拉宮等十餘座寺院由國務院下令保護而倖存。宗教 活動、傳統民俗皆被禁止,僧尼遭受迫害,藏漢衝突激化,政治犯不計其數。 336


1970年在毛澤東指示下,西藏實施「人民公社化」,土地收歸公有;1975年, 又對西藏全區城鎮私營商業、手工業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即公有化;化私 有制為公有制的政策,到1976年文革結束前已基本完成。 曾任中共中央統戰部長、中央民族事務委員會主任的李維漢坦承,十年文 革的錯誤包括:造成大量冤假錯案牽連無辜;「人民公社化」及「學大寨」運 動破壞農牧結構;宗教壓迫造成大量文物毀壞遺失等。(楊碧川,1997;王章 陵,2000)文革後首任自治區政府主席天寶也指出,文革時期盲目執行的一些 工業化措施,打著「抓革命、促生產」、「大幹快上、填補空白」的口號,建 立各種「小三線」民生輕工業企業,結果全都半途而廢或嚴重虧損,民間傳統 的手工藝產業基礎反被破壞。(阿沛.阿旺晉美等,2005) 文革雖然造成經濟的混亂和倒退,但這段時期西藏的交通建設仍然如火如 荼,主要的原因是軍事上的需要。1960到70年代,西藏對外運輸全靠青藏和 川藏兩條公路,前後藏地區70%貨物走青藏公路,川藏公路則主要供應昌都地 區。70年代初期,區政府先恢復聯外交通正常運作;70年代中期以後,展開青 藏公路的路面改善工程,直到1985年底完成;另外還建成一批鋼筋混凝土永久 式公路橋樑。這些工程都是由解放軍工兵承建。1973年10月,滇藏公路全線通 車。1976年,建成以拉薩為中心的全區公路網,西藏境內97%的縣和75%的區 皆開通了公路。另一項重大基礎建設,顯然也具有高度戰略意義,即輸油管 線。1972年5月,國務院批准建造格爾木至拉薩的成品油輸油管線,代號「530 工程」,1977年10月啟用,每年可輸送石油8萬噸。(阿沛.阿旺晉美等, 2005)達瓦諾布指出,根據各種跡象顯示,中國在西藏地區的軍事整備,到 1976年左右基本完成。(Dawa Norbu,2001)

(四)1980~1989:「改革開放」下的「休養生息」 文化大革命雖然在1976年底劃下句點,但十年間被摧毀的各種制度無法在 短時間恢復。由於文革的破壞,胡耀邦出任中共總書記後,對西藏工作的重點 主要在經濟上休養生息,即以各種自由化、市場化的措施來激活西藏農牧業、 手工業和商業的生產力。在宗教和政治方面,為了爭取西藏民心,也實行較為 寬鬆的政策,例如強調重用藏族幹部,尊重和恢復宗教活動。 1980年3月中共總書記胡耀邦召開並親自主持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談會,同 年5月胡耀邦赴西藏視察途中,又提出「為建設一個團結、富裕、文明的新西 藏而奮鬥」戰略目標,及亟待解決的六件大事。其主要精神包括:糾正文革錯 誤,在理論上否定「民族問題實質是階級問題」的提法,平反冤假錯案;經濟 上將人民公社制改為「包乾到戶」的生產責任制;回歸文革前中共的民族政 策,重視及培養少數民族幹部、大幅撤出漢族幹部,發揚民族文化,重視藏文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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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語,尊重民族風俗習慣,保障少數民族工作機會等等;尊重正常宗教活動, 保修現有寺廟,系統研究佛學佛經,搜整藏族文物典籍;加強團結、教育民 族、宗教上層愛國人士。 根據中央的指示,西藏自治區於1980年5月制訂「休養生息、治窮致富」 政策,具體概括為「放、免、減、保」四字方針:放寬政策,尊重隊、組、戶 自主權。1981到1983年,西藏連續三年出現大旱,因此自治區自1983年秋後即 展開大規模的農田水利建設。 1984年2月,中共中央召開第二次西藏工作會議,制訂西藏農牧區經濟改 革政策,除延長農牧業免稅、免購外,准許農牧業土地、牲畜承包三十年不 變,荒山果樹承包五十年不變,開發性經營允許繼承,並實行對外開放政策。 在民族政策方面,西藏自治區也重新開始重視藏語文教育。具體措施包括:設 立藏語文工作指導委員會和編譯機構;規定藏語文為學校主課;自治區人大、 政府的法規、決議、文件、布告和公文,及公共機構、公共場所的標牌、名稱 均使用雙語;各級法檢使用藏語文辦案、下達法律文書;報紙、廣播、電視內 容雙語化等等。 胡耀邦對西藏經濟方面的復員與發展雖見相當成效,但其他方面則遭遇挫 折。在幹部政策方面,胡耀邦1980年實地考察後,認為進藏的漢族幹部「已 完成歷史任務」,指示只留下15%人員,其他分批內調。但據前區政府主席才 旦多杰指出,由於內調工作失誤,「使西藏各項工作,特別是業務性較強的科 技、教育、醫療衛生、財政金融部門受到了很大影響。」最終,此一政策因阻 力太大而未能貫徹。 在宗教政策方面,1978年以後,中共在宗教理論上由「毒藥論」(宗教是 麻醉人民的精神鴉片)變為「長期論」(社會主義社會中,宗教仍是一種長期 的歷史現象),改採行政管理(宗教組織必須服從黨和政府的領導)和教育管 理(設立宗教學院,教育宗教工作人員)的方式,並強調保障藏人信仰或不 信仰宗教的自由,黨員幹部雖不得信仰宗教,但在工作需要下參與宗教活動。 (楊開煌,2004)同時,鄧小平結束了文革的極左路線,在政治上也再度拿出 50年代初期的軟性訴求,向西藏流亡政府進行統戰。1978年,鄧小平透過《華 盛頓郵報》表示願與達賴喇嘛談判返國條件。1979到1984年之間,達賴喇嘛前 後五次派遣代表團訪視西藏並與北京會談。(楊碧川,1997) 綜觀中國在改革開放初期的西藏政策,主要目的在於改善藏人的生活,有 條件地容忍藏人的宗教信仰,藉以重建藏人對中共統治的信心,進而孤立流亡 政府。然而,此一總目標並未成功。80年代北京與達蘭薩拉的談判並無交集, 因中方堅持以達賴放棄獨立、承認西藏是中國一部分為任何談判的前提。1987 年9月21日,達賴喇嘛應邀訪問美國,提出「五點和平計劃」,並獲得八位美 338


國國會議員連署支持,並致函中國總理趙紫陽施壓,引發中國強烈抗議干涉內 政。9月24日,中國在拉薩召開萬人公審,處決二位藏獨人士。9月27日開始到 10月上旬,拉薩連續爆發要求獨立的和平示威,當局動用武警開槍鎮壓。1988 到1989年,拉薩又陸續爆發三波藏獨示威行動,時任自治區黨委書記的胡錦濤 於1989年3月宣佈拉薩戒嚴。(楊碧川,1997)隨著1989年北京權力鬥爭的落 幕,中國對西藏短暫的懷柔政策也劃下句點。

(五)1989迄今:「跨越式發展」與「長治久安」 • 1989~1999「穩定壓倒一切」 90年代,中國的國家戰略是在政治上維持穩定,經濟上力保沿海經濟的高 速發展。相應地,在西藏政策上,政治取代經濟成為首要重點,經濟大致延續 前一時期的政策,而在政治方面加強宗教管理和政治思想教育。 1988胡錦濤出任西藏自治區黨委書記,隨即提出西藏工作要堅持「一手抓 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一手抓穩定局勢和反分裂鬥爭。」實際上後者才是重 點,經濟建設也是為了爭取民心、保持穩定。顯然,中國在經歷1987年以來拉 薩獨立運動的衝擊之後,在西藏政策上一度產生思想混亂的局面。下一時期的 政策方針是把對「拉薩騷亂」定性為跨國境政治鬥爭的前提下,以「同達賴集 團鬥爭」為首要工作,突出了統戰和宗教工作,而自改革開放以來首度將經濟 建設擺在最後的位置。此一定調成為江澤民主政下「新時期西藏工作的轉折 點」。 在宗教政策上,更強調對宗教的「管理」,並且在行政管理和教育管理之 外,又提出「法律管理」的政策。(楊開煌,2004)在此階段,中國遭遇的第 一個問題是班禪喇嘛的轉世。1989年1月28日,班禪喇嘛在西藏圓寂後,北京 立刻掌握機會建構完全在中央政府主導下的轉世程序,強調「在整個工作中必 須尊重宗教儀軌和歷史定制,必須堅持愛國主義,接受中央政府的領導。」最 後靈童人選還必須在中央政府批准和監督下以「金瓶掣簽」決定,然後由北京 予以「冊立」。 然而,即便在這麼嚴密的掌控之下,中國仍未能全然控制班禪轉世的過 程。達賴喇嘛不但事先取得了候選靈童的名單,並且先一步按照傳統完成對 十一世班禪轉世靈童的認證。中共被迫召集全國藏傳佛教界主要高僧大德到北 京召開第三次尋訪工作會議,對達賴喇嘛的「干擾破壞」進行批判,並為官方 的尋訪程序背書,最後將達賴喇嘛認證的靈童排除之後,選出另一位兒童加以 冊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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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1989到1995年班禪轉世問題上與達賴喇嘛的「鬥爭」,北京進而改採 更強硬的方式來處理西藏的宗教事務,即全面進行「寺廟愛國主義教育」。因 此,中共區黨委自1996年6月起,先在三大寺試點,1997年全面開展,以四年 時間對全藏寺廟分批實施「愛國主義教育」,其主要任務是:一、清除達賴喇 嘛的滲透影響,摸清僧尼情況,區別對待,「該教育的教育,該團結的團結, 嚴厲打擊分裂主義分子,幫助寺廟清理不法僧尼」;二、整頓寺廟民主管理委 員會,使領導權掌握於「愛國僧尼」;三、健全約束僧尼行為的規章制度,幫 助寺廟建立愛國公約和管理制度。另外,中國還在各級學校中加強「四觀兩 論」,即馬克思主義祖國觀、民族觀、宗教觀、文化觀和唯物論、無神論的政 治思想教育。(阿沛.阿旺晉美等,2005)

• 1999年迄今 進入世紀之交,西藏情勢在政治和經濟上都進入新的階段。政治上,中共 完成了第一輪的「寺廟愛國主義教育」,進而提出「相適應論」做為新的政策 指導方針;經濟上,90年代沿海經濟高速發展的負面效果已經浮現,北京乃提 出「西部大開發」的新發展戰略,並在西藏興建青藏鐵路做為政策火車頭。以 下分為政治、經濟兩方面說明。

o 政治:加強控制藏傳佛教 在宗教政策上,繼80年代以「長期論」取代「毒藥論」之後,中共又提出 新的宗教理論,即「相適論」。江澤民概括「相適論」,提出「兩個基礎、兩 個要求、兩個支持」,要求各宗教自我改革、進步,不僅要在行為上服從共黨 領導,遵守法規和政策,甚至鼓勵「宗教界人士努力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 進步要求的闡釋」。(楊開煌,2004) 相對於「長期論」只是消極地容忍宗教的長期存在,「相適論」更進一步 要求宗教必須自我改革以「適應」社會主義。前者隱涵宗教本身擁有一定程 度的自由,後者卻提供了政府直接干預宗教的理論基礎,而且宗教必須加以 接受,否則宗教甚至將失去「存在」的客觀條件。改革開放初期提出了「長 期論」,即是放棄文革以前「消滅宗教」的無神論政策,承認宗教不可能被 消滅,但是仍要加以管理。這時期的宗教政策也可說是一種「鳥籠」政策,即 利用行政和法律的管理體制來限制宗教的活動。但是80年代末期西藏境內以僧 侶為主體的獨立運動,使北京發覺光是把宗教關進籠子仍不足以達到控制的目 的,還要進一步「釜底抽薪」,從神職人員和宗教教義下手,改造宗教的思想 內涵。 90年代開始的「寺廟愛國主義教育」和學校「四觀兩論教育」只是第一 340


步,2001年之後,中國在西藏開辦例行性的「寺廟民主管理委員會主任培訓 班」,每年抽調西藏各地寺廟管理人員到拉薩接受政治教育,灌輸熱愛黨國、 反對達賴喇嘛等思想,並招待前往中國東部省市參觀「社會主義建設成果」。 2004年,又在西藏開辦首屆「佛協工作研修班」,召集藏區佛教人士,研習 「如何加強黨對佛協的領導、抵制達賴分裂勢力、維護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等 等」。(西藏日報,2004/4/9) 1985年恢復後又因1987年拉薩事件停辦的格西考試(藏傳佛教最高學 位),也在2004年再度舉行,但考試的辦法已被改變。依據西藏自治區政府 1993年制定的《關於晉升格西拉讓巴學位管理暫行辦法》,考試由官方的中國 佛教協會西藏分會主辦,並由該會成立「最高佛學學位晉升領導小組」,以及 包括大活佛等高僧大德和「德高望重的知識份子」共十幾人組成的「考核委員 會」,以政治手段控制僧侶的學位資格。 同時,為了頡抗達賴喇嘛的影響力,北京決定讓其官方認定的第十一世班 禪確吉杰布回到藏區活動。2004年,確吉杰布先後抵達拉薩和日喀則舉辦佛 事,當他進駐歷世班禪的駐錫地扎什倫布寺時,中國動員來自全國各地七十多 位藏傳佛教界高僧大德「專程從拉薩前來日喀則,朝拜…確吉杰布」。(新華 社,2004/8/22) 2007年,中國更進一步將活佛轉世「法制化」,由國家宗教事務局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頒佈《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自同年9月開始實 施。該行政規章中規定: 1. 活佛轉世必須遵守以下原則:「維護國家統一、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宗 教和睦與社會和諧、維護藏傳佛教正常秩序」,「不受境外任何組織、 個人的干涉和支配」。 2. 活佛轉世必須向政府申請批准,市級以上的地方政府有權以行政命令禁 止活佛轉世。 3. 轉世靈童的尋訪須接受官方「佛教協會」的指導;靈童的認定須經政府 批准(並以法條確認「金瓶掣簽」制度);活佛繼位儀式須有政府派員 宣讀批准文件、頒發「活佛證書」。 4. 新任活佛的培養計劃和經師人選,須經佛教協會審核、政府批准。 由於達賴喇嘛年事漸高,中國的這項立法行動顯然極具針對性。不過,達 賴喇嘛隨即宣佈,必要時將在海外轉世,甚至不排除生前指定繼承者。因此, 所謂的轉世管理辦法,不僅未必能影響未來藏人精神領袖的傳承,反而將中國 自1990年代以來不斷以政治力干預活佛轉世的做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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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中國政府也不放棄以嚴厲的刑罰來壓制異議人士;甚至有些德高望 重但不受當局擺佈的高僧活佛,例如丹增德勒仁波切,即使未曾公開表達異議 仍然遭到壓迫。根據「西藏人權與民主中心」的報告,截至2006年底,至少有 116位西藏政治犯仍在獄中,僅2006年一年之內即有26位藏人因參與政治活動 3 被捕。

o 經濟:「跨越式發展」戰略 為了抓住「西部大開發」帶來的發展機會,西藏自治區政府也在2001年5 月完成《西藏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高舉「追趕 型、跨越式的發展」為新世紀第一個五年計劃的目標,希望在2050年之前分 「三步走」趕上全國的發展水平。 由上述發展規劃看出,新世紀中國對西藏經濟發展的政策包含以下重點: 觀光旅遊、生態保護、特色產業(高原生技和藏醫藥品)、礦產開採和對外貿 易。而具體建設項目中,則是以青藏鐵路格爾木到拉薩段的興建最為關鍵,因 為不論旅遊、礦產或其他產業,如果不能有效降低西藏高原對外交通運輸的 成本,都無法達到經濟效益。2000年10月10日,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屆五中全會 中,下令鐵道部匯報進藏鐵路建設;並隨即於11月10日做出重要批示:「應下 決心盡快開工修建進藏鐵路。這是我們進入新世紀應該作出的一個大決策。」 在中央政府強力推動下,青藏鐵路已於2006年7月1日通車。 中國政府在西藏地區推行的經濟與社會政策,存在著深刻的矛盾。例如, 西部大開發背後的「跨越式發展」思維,並不適合西藏的客觀環境。西藏高原 的生態環境具有非常脆弱的特性,不但極為敏感、容易遭到破壞,而且一旦破 壞又很難復育。因此,中國國內許多學者主張西藏經濟應走向以農牧業為主的 可持續發展道路(温軍,2006),然而,中國政府的選擇卻是不斷刺激GDP高 速膨脹的跨越式發展。因此,雖然從中央到地方的經濟規劃都強調環境保護, 並且一再高調提倡發展旅遊、藏藥等綠色產業,但實際上,因為旅遊、藏藥產 業培育既緩慢又比較困難,相反地,礦產則能夠「迅速變現」帶來龐大的GDP 成長,等於「躺著數鈔票」,所以地方官員幾乎無法抗拒採礦業的誘惑。而青 藏鐵路的開通,以及後續更多的鐵路建設計劃,更加助長了這種短視的「經濟 戰略」。同樣令人擔憂的是,礦業帶來的人潮和「快錢」,以及隱涵的唯物價 值觀,已經在悄悄改變藏人的精神面貌。(鳳凰周刊,2007) 中國政府的經濟計劃中雖然十分強調基層農牧民的生活改善,但其具體做 法,包括城鎮化、以鄉鎮企業和服務業吸引農牧勞動力、「安居工程」等等, 3 見自由亞洲電台網站報導,http://www.rfa.org/cantonese/xinwen/2007/03/02/tibetan_humanrights/ ?simple=1。 342


實際上卻破壞了藏人原本自給自足的生計經濟,加上城市工商業多半被內地移 民控制,以及種族歧視的排斥效果,反而使得愈來愈多的藏人陷入貧窮化與邊 緣化。(Fischer, 2006, 2002) 中國政府的確相當重視提升藏人的教育水平,並且投入大量經費,但問題 出在當局對母語的壓抑。以高等教育為例,羅桑桑傑指出,「由於學校教育一 概以漢語為主,對於西藏學生不公平,而中國籍〔按:指漢族〕學生幾乎獨佔 了整個高等教育的名額。設立於『西藏自治區』、專門給西藏學生就讀的農業 和畜牧學校,630名學生當中,就有446名中國籍學生,佔總名額的71%,而西 藏學生只有184名,比例不到三成。寧夏西藏民族研究所的1165名學生中,中 4 國籍學生人數為938名,而西藏學生只有227名。」 事實上,早在1987年,第 十世班禪喇嘛即曾大聲疾呼落實藏語文教育,但情況至今並無根本改善,這也 是每年仍有許多西藏兒童冒生命危險前往印度求學的原因之一。 2004年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於「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四十周年紀念 日,發佈《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這份白皮書回顧西藏實行民族區域 自治近四十年來的成就。舉例說明西藏人民在〈民族區域自治法〉下,享有政 治上的充分自治權、經濟和社會發表展上的充分自主權,並享有繼承發展傳統 文化和信仰宗教的自由。白皮書的最後,嚴厲指責「達賴集團」在國際上不斷 攻擊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沒有實質內容,提出要依照港、澳模式,在西藏實行 「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西藏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不 可分割的一部分,以達賴為首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的西藏地方政權早已被 西藏人民自己建立的民主政權所代替,希望達賴喇嘛正視現實,認清形勢,真 正放棄西藏獨立的主張,為國家和西藏地方的發展進步做一些有益的事情。這 份白皮書迴避中國對西藏統治的黨治、漢治特性,企圖在國際宣傳上,削弱達 賴喇嘛的影響力,壓縮其活動空間,逼其無條件的歸順中國。

三、 尋求西藏問題的解決之道 中共迄今仍不斷為自己統治西藏五十年的官方成果提出「詮釋性真相」版 本,舉出所謂的各種「科學」數據,欲證明共產黨帶給西藏的繁榮,使西藏 「黑暗時代」成為過去。 但是這些中共成功治藏的官方說詞,在1987年拉薩藏人起義被中共武警 強力鎮壓後,引發中國民聯總部的強烈批判,他們發表聲明說(見《中國之 春》,12:1987):「共產黨統治者強行改革藏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 對異議者殘酷鎮壓,種下今日動亂的禍根。西藏人民的反抗行為,說明了共產

4 發表於《哈佛季刊》2000年春季號,轉引自讓保羅.希柏,2001,頁195。 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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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統治的失敗,其本質是爭取擺脫極權專制的統治。……我們強烈要求共產黨 當局立即停止對藏族人權的踐踏,禁止用暴力鎮壓西藏人民的遊行示威活動, 同時也呼籲西藏人民以理性的方式,有理、有利、有節地進行反極權專制的鬥 爭。」這顯現了連海外中國民運人士也以民主人權的普世價值批判中共治藏政 策的立場,可說是大陸民間支持西藏反中共極權專制鬥爭的初聲。 尤有進者,著名民運人士曹長青在他主編的《中國大陸知識份子論西藏》 一書中,撰寫〈獨立:西藏人民的權利〉一文,主張思考西藏問題最重要的就 是正視西藏在中共統治下的現實和西藏多數人民的意願。他指出西藏人民在政 治、經濟、宗教、人文生態、種族各方面都被剝奪和岐視的。西藏由於在歷史 上一直未受中國直接統治,在事實上具備了主權獨立國家的八個要件。他說中 國政權反對西藏獨立是出於統治者的利益,但海峽兩岸的知識份子完全不應無 視西藏人民選擇獨立的權利,因為人的自由是最高的價值,國家、邊界和社會 制度是為保護人的自由和權利而設置的。 達賴喇嘛在年輕時即同意西藏的傳統政教社會體制是需要改革的,對於中 共批判西藏傳統政治社會體制具有封建性,達賴喇嘛在流亡印度後曾經坦承: 「西藏過去的社會和政治制度有錯失,而且不適合時代,然而藏人準備按照自 己的意願來改變。」在建立流亡政府與重建西藏流亡社會時,達賴喇嘛已下定 決心改革大權集於他一身的傳統達賴喇嘛制度,政治民主化成為他因應西藏議 題結構性困境的首要之道。達賴喇嘛個人已選擇未來西藏要走政教分離的道 路,西藏流亡社會由於移居到印度社會後產生了現代化轉型。達賴喇嘛在1961 年就開始告訴西藏人,他是可以由人民罷免的,要不要保存達賴喇嘛制度是由 西藏人民決定的,這是實施民主政治的前提。 但是1959年後接手統治西藏的中共政權,雖以人民民主之名高懸社會主義 解放神權封建統治的旗幟,但對做為異族的西藏人卻實施高壓的殖民統治,不 斷以國家暴力企圖摧毀西藏的獨特社會與文化。迄今每年仍有一千多名西藏人 冒著生命危險爬過喜瑪拉雅山,為了自由和學習藏傳佛教流亡到印度,就是西 藏人不願接受中國高壓殖民統治最好的證明。 去年達賴喇嘛十月在美國獲頒平民所能得到的最高榮譽--國會金質獎 章,布希總統不只親自前往國會頒獎,而且還在前一天在白宮秘密會見了達賴 喇嘛,引發了中共強烈的抗議,宣稱美國頒獎給被中國認為是「分離主義者」 的達賴喇嘛是干涉中國內政的行為,傷害了中國人民的感情,甚至將會危及中 美關係的發展。一時之間,達賴喇嘛和西藏問題又成為國際間關注的話題。到 底美國在中共十七大舉行之際,甘冒北京的大不諱,展現美國對達賴喇嘛和流 亡西藏的支持是為了什麼? 但是如果把關於美國國會肯定達賴喇嘛一生鼓吹和平非暴力和宗教和諧普 344


為世人崇敬而值得頒獎一事,硬要從國際政治陰謀的角度加以看待,那豈非完 全地抹殺了人間尚有以慈悲正義為動機的政治行動,人類文明中的光明正面價 值全部成為政治人物操弄權力的騙詞。這就是北京對美國頒獎達賴喇嘛一事早 已定調的政治分析,他們認為達賴喇嘛已妥協到不能再妥協的放棄獨立只要實 質自治的主張,只是再度利用美國的支持,以達到包藏獨立禍心的欺騙手段, 達賴喇嘛所說的話是不能相信的。 達賴喇嘛在得獎致詞中說了,中共對他的指控是沒有證據且不正確的。他 當然擔心中共大量的從內地移入漢人到西藏,會使在西藏的西藏人變成當地的 少數民族的危險,可是他也認知到中國的經濟發展有利於西藏人,為了西藏未 來的發展,他沒有任何北京所宣稱的獨立陰謀,而且他也不會在未來的西藏尋 求官位。他說流亡西藏現已民主化了,他做為達賴喇嘛的責任不過是為所有藏 人的幸福著想而已。他深切的了解中共在統治上西藏上缺乏正當性,所以他呼 籲透過誠墾的和談就能解決這個問題,使西藏人真正享有少數民族自治的權 利,才是徹底解決西藏問題的做法。 達賴喇嘛這番肺腑之言,其實是他一路走來始終如一之慈悲政治的實踐。 他說他從小就在教導慈悲正直的環境下被教育長大,做為一個佛教的僧侶,更 深切地了解我們的生存有賴他人的幫助,因此他說慈悲與相互的了解的價值觀 是他為西藏人爭取權力和自由的最高指導,所以他才會一生堅持非暴力原則, 以和平對話的方式解決西藏問題。 其實是達賴喇嘛的這個慈悲堅持感動了西方的民主社會,因為這和西方正 義人權與和平的普世價值是相呼應的,這也是西方歷史在飽受戰爭衝突之苦後 的領悟。政治本來是要實現人類的光明面,尋求更為令我們得以更安穩快樂生 活的環境。如果權力是必要的惡,那只有心存慈悲才能為自己和他人帶來合作 互信,在個人上是如此,在政治上亦然。 也許達賴喇嘛想以慈悲政治解決西藏問題,在北京現行的政策與做法下是 不可能的任務。然而達賴喇嘛以慈悲心超越了對中共強佔西藏而使他流亡近 五十年的恨,真心地想與北京和談西藏問題的解決之道,不就證明了他先行完 成了這個不可能的任務。北京只要正確地了解達賴喇嘛的作法,站在慈悲和 平、人權與民主的信念上,西藏問題的解決才能從不可能變成可能。 基於民主人權的價值,依據西藏被外族殖民統治的客觀事實,從而支持西 藏人擁有自治、自決、獨立的權利,正是國際社會的基本立場,這說明了強而 有力支持達賴喇嘛的支持西藏團體在民主交明國家中獲得廣泛支持的理由。達 賴喇嘛和西藏流亡政府應更積極地凝聚所有藏人的意志,共同對抗中國的迫 害,爭取更多的國際支持和援助,才能促使中國願意務實地看待西藏問題,尋 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這已顯示了更多世人將會不受中共政治宣傳矇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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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在了解西藏問題客觀的真實處境後,會轉為批判中共對西藏的殖民統治, 支持西藏的未來應由西藏人自己決定,西藏人有權利建立自己的國家。 參考文獻 Dawa Norbu. 2001. China's Tibet Policy. Richmond, Surrey, U.K.: Curzon. Fischer, Andrew M. 2005. State Growth and Social Exclusion in Tibet. Copenhagen, Denmark: Nordic Institute of Asian Studies Press. Goldstein, Melvyn C., Dawei Sherap, and William R. Siebenschuh. 2004. A Tibetan Revolutionary: The Political Life and Times of Bapa Phuntso Wangy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Tsering Shakya. 1999. The Dragon in the Land of Snow: A History of Modern Tibet Since 1947.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王金紅,2003,〈村民自治與西藏農村基層民主的發展〉,余振、達哇才仁 (編),《中國的民族關係和民族發展》,頁345-362,北京:民族出版社。 王章陵,2000,〈中共西藏政策與西藏建設前景的觀察〉,中國邊政協會 (編),《西藏學術會議論文集》,頁233-252,台北市:蒙藏委員會。 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等(編),2001,《毛澤東西藏工作文選》,北京:中國 藏學出版社。 中國民族區域自治50年課題組,1997,《中國民族區域自治50年》,呼和浩 特:內蒙古人民出版社。 余振、達哇才仁(編),2003,《中國的民族關係和民族發展》,北京:民族 出版社。 李德洙(編),1999,《跨世紀民族工作的行動綱領:學習中央民族工作會議 精神輔導材料》,北京: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 何龍群,2005,《中國共產黨民族政策史論》,北京:人民出版社。 車明懷,2005,〈中國共產黨在西藏革命和建設中的實踐與經驗〉,中國藏學 網, http://www.tibetology.ac.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738&Page=2 (Visited on 2007/9/25)。 阿沛.阿旺晉美等,2005,《見證西藏:西藏自治區政府歷任現任主席自 述》,北京:中國藏學出版社。 孫懷陽、程賢敏(編),1998,《中國藏族人口與社會》,北京:中國藏學出 版社。 徐平,2003,〈西藏農村的現代化發展道路初探〉,余振、達哇才仁(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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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後中國統治下的新疆 林保華* 摘要 新疆之所以為"新",就說明自古以來並不是中國的領土。新疆的歷史更是 漢族入侵的歷史。新疆當地老百姓對漢人的統治一直不服,分離運動沒有停止 過。 新疆有非常豐富的天然資源,中國將建設新疆成中國的能源基地與能源的 國際大通道,新疆也是中國的核試驗基地,加上其地理位置,這些都是不可取 代的戰略地位。 中國對新疆的統治手段,建立自治區是騙局,主要是同化與鐵腕。同化是 漢族的大量移居,壓抑宗教信仰與維吾爾族文化。生產建設兵團是它的重要依 靠力量。鐵腕就是殘酷鎮壓維族人民的反抗。但是從中共建國到現在,維族人 的反抗從來沒有停止;目前東土分離組織除了向中國政府宣戰,還加強宣傳, 爭取年輕人。因此如果中國政府不改變政策,尊重人權與信仰自由,所謂和諧 只是流血。

一、自古以來新疆不是中國領土 中共、對其所要染指的土地,或反對所謂的"分裂國家",其最大依據是 "XX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但是中國自己都沒有辦法說清楚,它的所謂"自 古以來"的"古"是從哪一年算起,算不出年,算哪一世紀也可以,為何說不出? 還不是這種說法本身就有問題嗎?新加坡自古以來就是馬來亞的領土,1965年 宣佈獨立;東帝汶自古以來就是印尼的領土,2002年也獨立了;還有科威特、 捷克和斯洛伐克等等。這些都是上一世紀或本世紀重劃"自古以來"的版圖而宣 佈獨立,科索伏也即將獨立。可見"自古以來"並不是"統一"的鐵定依據。 以此來看新疆問題,也是如此。新疆之所以為"新",就說明自古以來並不 是中國的領土。從歷史上來看,新疆的歷史更是漢族入侵的歷史。當地原來民 族繁多,後來才逐漸被稱為突厥和回鶻。在2003年5月26日由中國國務院新聞 辦公室發表《新疆的歷史與發展》白皮書也承認,"公元前101年,漢朝軍隊開

* 林保華為中港台著名政治評論人,筆名凌鋒,畢業於中共中央黨校,專精中國共產黨史。於 文革時期下放勞改,後於70年代赴港,於各大媒體撰文評論中國時政,因對中國政治親身經 歷豐富,論理精闢,遂以評論人而知名。 348


始在輪台、渠犁等地屯田,後來擴大到全疆各地,各屯田點成為漢人進入新疆 後最初的分布區域;公元前60年西域都護府設立以後,或為官、或從軍、或經 商,進入新疆的漢人連續不斷。"但是漢人進入當時稱為"西域"而現時稱為"新 疆"的地區,並非說明那個地區就是漢人的領土,否則現在有中國人移居的地 區豈非未來都該是中國領土?即使成立西域都護府,也只是說明漢人想把那裡 據為己有,但是能否做到是另一回事。每逢中原出現亂局,西域就一定反叛, 與"中國"互相攻伐,戰爭連綿不斷。否則沒有公元73年的班超出使西域,使用 綏靖和鎮壓兩手,到94年才平定西域,公元102年班超回到中原,前後長達29 年。班超成了漢人中的民族英雄,卻是西域人的劊子手。 類似的戰事幾乎出現在每一個朝代。著名的有唐朝安西節度使高仙芝在公 元750年擊敗石國(今中亞的烏孜別克、塔什干一帶),但是第二年被石國聯 合大食帝國(阿拉伯)大敗。宋朝根本無力進入西域,在西夏(寧夏、甘肅一 帶)就被擋住了。公元1218年開始,成吉思汗開始攻打花剌子模,三、四年後 滅之,開始佔領現在的新疆地區,直達印度邊境。但是成吉思汗是蒙古人,被 中國當作異族,所以新疆並非在中原漢人統治之下。 明朝忙於應付瓦剌(新疆北部)和韃靼(蒙古),無力在新疆拓展武功。 清朝統一中原時,新疆地區的準噶爾也日漸強大,入侵青海、蒙古等地,康熙 (1662~1722)年間開始征討,到乾隆年間因為準噶爾內亂才加以征服。但是 1820年、1864年不斷發生維吾爾人的叛亂,經過左宗棠的大屠殺,到1878年才 壓平叛亂。1884年(光緒10年)設新疆省,距離現在才一百二十多年。 民國成立後,新疆在1931、1933和1944年都發生過叛亂。其中1933年在喀 什建立了"東土耳其斯坦伊斯蘭共和國";1944年在伊寧成立"東土耳其斯坦共和 國"。這些分離主義活動後來也都遭到失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因為極 左政策,使分離主義活動死灰復燃,90年代後聲勢更大,以致中共要以"恐怖 主義"為名,在國際上將之孤立,並且出版這本白皮書對世界進行"解說"。 從以上重要歷史事件看,新疆當地老百姓對漢人的統治一直是不服的,一 有機會就反抗,因此一直是中國的"邊患"。"新疆"之名至今不改,正是說明它 是中國新的疆土,根本不是中共一廂情願的"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否則何 不改名為"舊疆"、"古疆"或"老疆"?而漢朝開始在新疆的屯田,到中共"解放" 新疆初期的屯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都是軍屯的形式,更說明新疆這個地 方還是一個統一和分離彼此爭奪的地區,因此有強烈的分離主義情緒並不奇 怪,問題是中國政府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二、新疆在中國的戰略地位 1949年10月,共軍第一野戰軍第一兵團由王震率領進軍新疆,改編投誠的 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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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國軍陶峙岳部與"伊寧民族軍"(原來蘇聯與中共支持下的叛亂部隊),擔任新 疆省委書記、新疆軍區副司令員兼政委(司令員由一野司令員彭德懷兼任), 王震成了名副其實的"新疆王"。不但鎮壓國軍的反叛部隊,而且肅清烏斯曼等 反共游擊隊及地方民族主義分子,手段殘酷,維族人對王震又恨又怕,民間傳 說小孩聽到"王鬍子"不敢夜啼。 中共穩住統治後,1955年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成立。沿用王震的漢化、屯 兵與鐵腕政策。向新疆大量移入漢人,並且成立以漢人為主的生產建設兵團, 以穩定政治、經濟、軍事局面。 文革期間,新疆與其他地區一樣陷入"內戰",但是主要發生在漢人內部。 新疆以對黨委書記王恩茂的造反還是保衛分成兩大派。文革武鬥有起源於新疆 之說,即1967年1月初毛澤東號召奪權,新疆軍區生產建設兵團石河子一個汽 車團的造反派要奪權,當權派請軍隊支援,雙方交火,死傷百餘人,軍隊大獲 全勝。這便是1月26日的新疆石河子事件。 文革結束後的改革開放初期,中共檢討對新疆的極左政策,這個情況與 西藏類似。這個問題剛剛提到日程上,雙方還來不及好好溝通,北京就因為 "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批判胡耀邦而再度轉為鐵腕的鎮壓政策。2001年的" 九一一"以後,中國接下國際反恐怖主義的旗號,對新疆分離主義分子大事鎮 壓,黑手還伸出到國外,尤其是前蘇聯的中亞地區,使新疆表面上呈現"穩定" 局面,但是分離的暗流並未停止。 新疆的地理位置緊靠中亞西亞,在中國、俄國、中東與南亞次大陸之間, 成了中、美、俄三個超級大國爭霸的中心地帶,自從出現凱達恐怖分子以來, 由於新疆西靠中東北鄰前蘇聯中亞地區,都是穆斯林聚居國家與地區,有相同 的宗教信仰,更是國際政治、軍事的焦點。 中共常常吹噓中央政府如何支援新疆經濟的發展,實際上卻是新疆對中國 做出了重大貢獻,在中國的政權鞏固與現代化發展中扮演了一個不可替代的角 色,因此新疆的分離問題成為中國議事日程上非常重要的問題。新疆有非常豐 富的天然資源,1951年創作的歌曲《新疆好》對新疆有這樣的描述:"我們新 疆好地方啊,天山南北好牧場,戈壁沙灘變良田,積雪融化灌農莊。麥穗金黃 稻花香啊,風吹草地見牛羊,葡萄瓜果甜又甜,煤鐵金銀遍地藏。"因此除了 煤鐵、稀有金屬、和闐玉等等礦產外,馬、羔羊皮、羊毛、紡織用棉花,吐魯 番的無核葡萄,鄯善的哈密瓜,庫爾勒的香梨都是著名特產。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新疆現在成了中國的能源重要基地與能源大通道。 1954年發現的克拉瑪依油田,在《克拉瑪依之歌》裡被喻為"大西北的寶石", 是中共建國後發現的第一個大油田,支援了中國的經濟建設,特別是大慶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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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勝利油田還沒有開採的時候。新疆自治區黨委書記王樂泉在2007年12月的一 次講話中說:"新疆具有非常好的能源資源優勢,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蘊藏 豐富,煤炭資源預測儲量佔全國的四成,它的巨大潛力和優勢很快將會凸顯出 1 來,新疆將建設成中國特大型煤電煤化工基地。" 國務院2007年11月推出"關於進一步加快新疆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見"中指 出,新疆將"實施面向中亞的擴大對外開放戰略,建設成中國向西出口商品加 工基地和進口能源的國際大通道"。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中共黨委政研室的學 者張建鎖指出,"進口能源的國際大通道"指的是在已經投產的中國和哈薩克原 油管道,以及"西氣東輸"一線的基礎上,進行更進一步的相關建設。這包括: 適時興建"西氣東輸"二線、合作建設中國哈薩克天然氣管道、推動第二條中哈 輸油管道建設。同時,提高新疆連接外國的公路運輸能力,並加快與中亞國家 2 和俄羅斯鐵路的銜接。 對中國來說,更加不可替代的是,在新疆的大戈壁上,還有一個著名的羅 布泊,這是中共的核試驗基地,從1964年到1996年共舉行了45次核試驗,奠定 3 了中國的核大國地位。 可以說,沒有新疆的羅布泊,就沒有中國的核武器。 而新疆承受了影響深遠的核污染,為中國做出重大犧牲。 由於新疆在中國政治、經濟、軍事的極其重要戰略地位,中國政府自然要 全面控制,殘酷壓榨。

三、中共統治手段 中共佔領新疆以後,對新疆採取軟硬兼施的手段,軟者是成立"自治區"的 欺騙手段,而主要是同化與鎮壓手段。

(一)漢化政策 從人口構成可以看出漢化政策。白皮書在前言中寫道:"據2000年統計, 新疆人口為1,925萬人,其中漢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為1,096.96萬人。新疆現有 四十七個民族成分,主要居住有維吾爾、漢、哈薩克、回、蒙古、柯爾克孜、 錫伯、塔吉克、烏孜別克、滿、達斡爾、塔塔爾、俄羅斯等民族,是中國五個 少數民族自治區之一。"新疆既然是維吾爾族自治區,我們就看看漢族與維族 人口比例的變化。

1 中國新聞網2007.12.15 2 世界日報2007.11.19 3 鳳凰衛視:鄧稼先夫人訪談 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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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1954年11月1日,中國政府的國家統計局發表關於全國人口調查登記結果 的公報。這應該是中共建國後首次的全國人口調查,目的是為了全國第一次的 "普選",也就是在1954年召開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國家 領導人,並通過第一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告宣示,調查的標準時間是 4 1953年6月30日24時。當時新疆省人口是4,873,608人,維吾爾族3,640,125人, 5 "分佈在新疆省境內,以南疆為主要地區"。 這時的維族人口正好佔新疆全省 人口的四分之三。而根據中國在1980年出版的《辭海》所提供的數字,維吾爾 族佔全新疆自治區人口的五分之三,其他才是漢族和其他民族的人口。四分之 三變為五分之三。可見漢人入侵之快。 也是根據2000年人口普查的數據,新疆全區的人口中,漢族人口749.77萬 人,佔總人口的40.61%,各少數民族人口1,096.49萬人,佔總人口的59.39%。 也就是說,整個少數民族才佔人口的五分之三,維吾爾族的人口比例已經下 降,維族總人口是839.94萬人,只佔新疆總人口的45%,半數都不到,只比 新疆的漢人多90萬人。而與1990年第四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族人口增加 了180.23萬人,增長了31.64%;各少數民族人口增加了150.34萬人,增長了 15.89%。少數民族不受一胎化的限制,漢族則要遵守;文革結束後還有一批當 年支援新疆建設的知識青年陸續回到上海等地,可是漢族人口的增長還是大大 超過少數民族,可見仍有大量漢人從其他地區移居新疆。 而根據2005年的新疆人口1%的抽樣調查報告,漢族人口為798.03萬人,佔 總人口的39.74%;各少數民族人口為1,210.12萬人,佔總人口的60.26%;維族 人口897.67萬人,佔總人口的45.73%。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漢 族人口增加了49.04萬人,增長了6.55%;各少數民族人口增加了113.16萬人, 增長了10.32%;維族人口增加57.73萬人,增長7%。漢族人口增加快速沒有問 題,因為可以從其他省份移入;但是五年裡維族人口增加7%,其他少數民族 6 更增加一成,是不是太過份了?何況維族人也要被迫"計畫生育"。」 由於這 是抽樣調查,準確性自然不如人口普查,最怕是當局為掩飾漢化政策而製造假 數字,這是中共的拿手。 中國在新疆的幹部政策,教育政策也實行漢化政策,並且壓制信仰自由加 速漢化政策的實現。 首先是所謂民族區域自治,那些自治區的維吾爾族領導人,只是中共用來 點綴"自治"的政治花瓶。1954年開始長期出任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主席的賽福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統計局關於全國人口調查登記結果的公報(1954年11月1日);"1955年 人民手冊"(大公報出版)P.251。 5 《學習》雜誌1952年7月號;"1955年人民手冊"(大公報出版)P.252 6 中央社香港電訊2005.1.3 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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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原是蘇聯共產黨員,後來轉關係成為中共黨員, 但是一樣沒有實權。他 的前任,後來長期擔任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會長的另一個維吾爾族人包爾漢, 1933年在蘇聯參加革命組織,然後回新疆,1949年參與"和平起義"後由王震介 8 紹加入中共。 不知道在他心目中,上帝的使者是莫哈默德還是毛澤東?由這 些人擔任自治區主席和伊斯蘭教的負責人,哪裡會有甚麼自治和信仰自由?也 因此激發後來的分離主義運動。但是他們兩人之間也有區別,中共開始重用包 爾漢,但是文革初期,包爾漢被中共囚禁,1968年毛澤東出面保賽福鼎,他甚 至出任新疆第一把手,採取溫和政策穩住新疆。文革結束後,他被架空出任京 官,新疆恢復王震的強硬路線,加強控制和加快同化,新疆的文化、風俗、宗 教更是被迅速侵蝕了。 教育政策方面可以舉一個例子。2001年8月31日"伊斯蘭教愛國宗教人士學 習班"在新疆伊斯蘭教經文學校開班,該班居然將中共總書記江澤民的"七一"講 9

話納入教學章程,是內地宗教界首次將江的"三個代表"理論納入學習課程。 "三個代表"是江澤民的經文,中共把它變成為伊斯蘭教經文,這難道不是一種 褻瀆的行為? 新華社還直言不諱報導說:"新疆大學自1999年起,強化漢語教學,對全校 性公共課、基礎課、大學基礎課和部分專業課實行漢語授課。這樣做是為了適 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市場競爭對人才的需求,也是根據 10 廣大少數民族學生的心願和要求。" 問題是少數民族為何有這種要求?因為經 濟命脈掌握在漢人手裡,優先聘用漢人,少數民族失業率高,非得要"漢化"才 容易找到工作。他們學習漢語是被迫,不是自願。在這情況下維吾爾文自然成 了弱勢語言而會逐漸被淘汰。這哪裡是自治和對少數民族的尊重? 而根據自由亞洲電台的報導,官方的喀什噶爾維吾爾出版社焚燬了百餘冊 匈奴簡史和維吾爾古文學,以及三萬餘冊《古代維吾爾手工藝》。1988年出版 的《古代維吾爾手工藝》摘錄有可蘭經經文,被視為宣傳分離的宗教信仰。當 局否認燒可蘭經,但是沒有否認燒掉這些書籍,這也是要消滅伊斯蘭文化之 11 舉。 在"九一一"之後,北京當局還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信教,不得禮拜。這 項規定是要從根子斬斷維吾爾人與伊斯蘭教的關係,是對維族人宗教自由的嚴

7 本人就讀中國人民大學時聽黨幹部說的。新華社在賽福鼎逝世時所發表的生平中說:"1935 年,他為追求真理,赴蘇聯留學,接受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的薰陶,奠定了為中國人民的 解放事業而奮鬥的思想基礎,樹立了共產主義信念。""1949年10月15日,賽福鼎同志向中共 中央遞交了入黨申請書,毛澤東主席親自批准了他的申請。同年12月27日,賽福鼎同志光榮 地加入了中國共產黨,成為新疆維吾爾族最早的共產黨員。" 8 現代中國政界要人傳略大全"P.142 9 明報2001.9.2 10 新華社2002.6.7 11 自由亞洲電台2002.6.5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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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迫害。此外,還要求新疆清真寺的阿訇每天匯報來寺禮五番拜人員的情況, 包括人數、年齡、性別、是不是幹部等。這種監控,對於維吾爾人到清真寺 禮拜,構成了一種強大的心理壓力。同時,也分化了清真寺阿訇與穆斯林的關 12 係。

(二)生產建設兵團 談到新疆的發展,必然要談到新疆的生產建設兵團。根據中共媒體的介 紹,它成立於1954年10月7日,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成立的前一年,可以說, 它是在為成立自治區打基礎。當時兵團建制歸新疆軍區。文革期間新疆內部混 亂,兵團經營處於崩潰狀態而在1975年被解散,還給地方;到1981年在王震力 主下恢復。現在是中央直屬單位,也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重要組成部分。兵 團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在國家實行單列,享有計畫單列市的各項經濟管 理權限。兵團是以現代農業為基礎、工業為主導、農林牧漁并舉、工交建商服 綜合經營、科教文衛體全面發展的特殊組織,也是目前中國唯一的黨政軍企合 一的特殊組織和大的農工商經濟聯合體。領導機關設在烏魯木齊市。 目前兵團下設14個師(其中包含1個建築工程師)及185個農牧團場(其中 包含11個建築工程團),插花地分佈於自治區全境,位於1950年以前的荒地。 2003年兵團總人口大約為248.05萬人,其中漢族人口約218萬。 兵團的土地面積7.43萬平方千米,佔新疆總面積的4.47%,約佔全國農墾總 面積的五分之一,是全國農墾最大的墾區之一。兵團有耕地面積1,072.76千公 頃,農作物總播種面積916.25千公頃,己初步形成了規範化的現代的大農業體 系。主要經濟作物單產水平均居全國前列。2001年兵團棉花總產63.89萬噸,約 佔全國六分之一,已成為國家重要的商品棉基地。 兵團工業己形成了以農副產品加工為主體,能源和基礎工業相配套的現代 化工業體系,擁有紡織、食品、造紙、皮革、鋼鐵、煤礦、建材、電力、化 工、機械電子等近百個門類。兵團擁有勘測、設計、施工一條龍的建築、安裝 施工隊伍,在國內外承建鐵路、公路、水利水電等大型建築工程。 兵團商貿流通業發達,批發、零售和飲服網點設施遍佈全疆和內地各省 市。兵團與世界上66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經貿關係,擁有各類出口商品基地 170多個,經營34大類l00多個商品的出口業務。 兵團的"國界線"長5,700千米,其中與蒙古國交界1,416千米,與俄羅斯聯邦 交界54千米,與哈薩克斯坦交界1,753千米,與吉爾吉斯斯坦交界1,096千米,

12 中央社北京電訊2006.2.2 354


與塔吉克斯坦交界457千米,與阿富汗交界92千米,與巴基斯坦交界599千米, 13 與印度交界233千米。 兵團作為新疆的"國中之國"是顯而易見的。從人口來說,已經佔了全區人 口的13%,而且還是人口中的"精華",也就是強勞動力。而最大的問題是它的 民族構成,根據調查數字,兵團中的漢族人口218.77萬人,佔兵團總人口的 88.2%;各少數民族人口只佔兵團總人口的11.8%。也就是說,全自治區漢族 人口的三分之一集中在兵團裡,那是一股抗衡"民族自治"的重要力量,不但平 時發揮作用,如果出現緊急狀態,更是發揮"穩定"的作用,包括可以把他們全 部武裝起來。 所以中國官方承認:"兵團作為新疆穩定、邊防鞏固的重要力量,堅持勞武 結合,與軍隊、武警、人民群眾共同在邊境地區建立了"軍、警(武警)、兵 (兵團)、民"四位一體的聯防體系,近五十年來在打擊和抵禦境內外分裂勢 力的破壞和滲透活動,保衛祖國邊疆的穩定和安全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 14 特殊作用。" 但也有許多人把它看成一個"四不像"的怪胎--"是政府要交稅,是 15 企業辦社會,是農民入工會,是軍隊沒軍費"。 從調查情況來看,雖然農牧團場人口佔到了兵團總人數的74.71%,為 185.31萬人,多從事種植業、畜牧業和與農業相關的農產品加工業,而非農牧 團場人口只佔25.29%。但是新疆許多重要企業和工業資源,卻都為兵團所佔。 16 以2006年計,兵團就有13家上市公司,佔整個新疆上市公司29家的43.3%。 中共不斷為兵團注入新的資產來壯大這個"國中之國",然而同其他國有企業一 樣,企業的效益低下,並不能完全達到投入的預期目的,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又 成了政府的包袱。 但是就是這樣一個生產建設兵團也不是鐵板一塊。根據2005年8月號香港 《動向》雜誌披露,6月至7月中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持續爆發20萬人的大規 模抗爭,北京雖以軍紀和金錢暫時平息抗爭,但當年以政治口號號召青年到邊 疆成立的建設兵團,在政治思想工作失靈後,北京只能不斷開出支票安撫,能 否兌現卻又是另一回事了。在6月開始的這場抗爭中,10多個團場、20多萬兵 團成員、眷屬包圍並攻擊了阿克蘇機場、新和軍用機場,當時駐軍多次對空鳴 槍警告。騷亂中有220多人負傷、7人死亡,他們是在衝擊兵團團部時負傷的, 其中也有兵團成員自焚、飲彈自殺抗爭造成的。 事發後,北京方面先後派出包括中央軍委副主席徐才厚、國務院副總理曾 13 14 15 16

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38528.htm 《新疆的歷史與發展》白皮書 王力雄:"新疆追記" http://business.sohu.com/20070207/n248106057.shtml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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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炎等12個工作組,到各兵團進行安撫工作。到了7月29日,國務院副總理黃 菊帶來20億元人民幣的慰問金,並保證每年增撥8.6億人民幣做為兵團特殊崗位 津貼,且下令落實在兵團工作10年後可返回原籍城市安家的承諾,最後才平息 騷動。 兵團內部的反叛力量,未來會不會與分離主義勢力結合,是可以關注的問 題。但是由於種族、文化、信仰的不同與隔閡,合作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它會 削弱中國的統治,因此一些"智囊"不斷獻策如何加強兵團。

(三)鎮壓與反抗 根據由中共政治局委員、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書記王樂泉炮製出來的 內部報告"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疆穩定問題的觀察與思考"綜合報告篇報告之 二,"1950~1995年新疆地區反分裂鬥爭的歷程"透露,在中共統治新疆期間, 被中共殘酷鎮壓的重大抗爭事件有以下情況: 17

表一:中共統治新疆期間,被中共殘酷鎮壓的重大抗爭事件 時間

地區

定性

烏斯曼為首叛亂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伊寧熱合曼諾夫為首叛亂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昭蘇駐軍叛亂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鞏留縣馬力克阿吉、塔里木為首暴亂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1954.12.31

和闐阿不都.依米提大毛拉為首暴亂

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1956.5.4

墨玉縣巴海大毛拉為首暴亂 洛浦縣阿不都‧卡德爾哈日為首暴亂

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英吉沙縣吉力里哈日為首暴亂

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和闐縣海里其漢為首暴亂

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富蘊縣加米西提汗叛亂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富蘊縣哈力曼、居開叛亂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1958.10.17

哈密縣天山區二道溝艾力庫爾班 、色衣提哈木 北疆 提暴亂

反革命武裝叛亂

1958.10.21~23

烏蘇縣丹增嘉木措為首暴亂 拜城縣以艾山‧阿力甫為首暴亂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伊寧“5.29"邊民外逃事件

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東土耳其斯坦人民革命黨”反革命集團案

南北疆 反革命武裝叛亂

1946.1~1951.9

1950.7.24~8.16

1950.8.18~12.26 1951.10.28

1956.3.9~11 1956.5.24 1957.4.15

1958.5~1959

1958.5~1959.4

1958.12.9~11 1962.5.29

1968~1970.3

名稱

1969.8.20

喀什、麥蓋提以阿洪諾夫為首反革命武裝暴亂 南疆 革命暴亂

外逃

1980.4.19

阿克蘇“4.9事件"

政治性動亂

南疆

17 馬大正:"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疆穩定問題的觀察與思考" ,P.32 356


1981.1.13 1981.5.27

1981.10.30 1985.12.12 1988.6.15 1990.4.15 1991

1992.2.5 1995.7.7

1995.8.14

葉城“1.13"鬧事騷亂

南疆

政治性動亂

伽師縣反革命武裝暴動

南疆

反革命武裝暴動

喀什“10.30"事件

南疆

政治性動亂

烏魯木齊“12.12"事件

北疆

政治性動亂

烏魯木齊“6.15"事件

北疆

政治性動亂

阿克陶縣巴仁鄉反革命武裝暴亂

南疆

反革命武裝暴亂

沙雅50萬元搶劫案

南疆

政治性動亂

烏魯木齊“2.5"爆炸案

北疆

政治性動亂

和闐市“7.7"嚴重打砸搶事件

南疆

政治性動亂

伊寧“8.14"非法遊行事件

北疆

政治性動亂

上述的"報告之三"是"1997年:新疆反分裂鬥爭進入更加嚴峻時期",報導 該年的重大反抗事件有: 1997.2.5~9伊寧數百人(最多到一千人)嚴重騷亂,是近年來最嚴重事 件。 1997.2.25烏魯木齊市發生三宗公車系列爆炸案。 1997.6月下旬,伊寧市發生數宗破壞通訊實施與暗殺事件,並襲擊公安警 車。由於當局破獲"暴力"及與摧毀地下武器庫,"七一大幹"計畫失敗 18

1997.7月上旬,霍城縣一名維族的"優秀共產黨員"被殺。 報告分析分離主義勢力的新動向與特點是: 1. 組織更加嚴密; 2. 分裂組織的能量和分裂活動的規模、範圍擴大; 3. 分裂組織成員日趨知識化、年輕化和多元化; 4. 暴力恐怖活動向武裝對抗轉化; 5. 軍事上內外聯合,揚言要施行武裝割據;

6. 中亞三大分裂組織聯合,籌劃與西亞的分裂組織聯合,政治與軍事結合 19 成為首要戰略選擇。 這是觀察新疆分離運動未來發展趨勢的重要標誌。 由於中國當局的無情鎮壓,因此這份報告中的"1999年:科索沃危機後新疆

18 前揭書,P93-95 19 前揭書,P95-98 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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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鬥爭形勢的新變化",雖然認為民族衝突與宗教紛爭已成為當今世界動 蕩不安的直接原因,人權高於主權的新干涉主義已經成為美國為首的西方所奉 行的國際新法則,並且預言"科索沃危機及其結局也對當前新疆反分裂鬥爭產 生了較為強烈的負面影響",但是中國的"嚴打"高壓政策奏效,這年並沒有發生 重大的騷亂事件。到2001年"九一一"事件發生後,中國更把新疆分離主義活動 列為國際恐怖活動"名正言順"進行鎮壓,使分離活動,至少是暴力形式的分離 活動暫時沉寂,只發生一些零星事件。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主席司馬義.鐵力瓦 爾地2004年4月12日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新疆近幾年非常穩定, 20 沒有發生一宗爆炸事件,也沒有發生一宗暗殺事件。 這個沉寂時期,也可以視為分離勢力在殘酷鎮壓下相應的退卻,轉入思想 動員與物質準備時期,反抗鬥爭不會就此停止,而中國政府也不會就此停止鎮 壓。例如2002年9月底,東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表示,中共安全單位9月15日在 新疆南部阿圖市近郊一處村落破獲一個龐大的地下軍火庫,逮捕數名維吾爾青 21 年,並起出數百支土製槍械與手榴彈。 2005年,新疆警方再次搗毀了當地一 個經常製造暴力案件、在新疆為害數年的暴力恐怖團夥,其領袖阿布杜拉.庫 22 爾班被擊斃。 根據該份內部報告提供的資料,1990至2000年6月,中共鎮壓新疆的"暴力 恐怖案件"有如下的數字: 1. 發案情況:發生暴力恐怖案件253起;打掉分裂和暴力恐怖組織、團夥 503個;共立宣傳煽動性案件953起(其中反標案458起,傳單案107期, 信件案157期,其他案件231起),破案547起。 2. 收繳槍枝彈藥情況:制式、自製槍枝1400餘枝;各類子彈16.5萬餘發電 擊仿真手槍2.7萬餘枝;炸藥41噸多;製爆原料4000公斤;爆炸裝置750 枚手榴彈、手雷5980餘枚;雷管、拉火管7.5萬枚;震源彈200餘枚;導 火索8萬米。 3. 依法處理情況:依法處理6328人次,其中勞教1069人,判刑976人。 4. 發生武裝對抗、槍戰情況:槍戰57次,公安民警和武裝官兵犧牲26人, 23 受傷74人。群眾死亡140人,受傷371人。共擊斃暴徒106人。 上述的" 暴力恐怖"、"暴徒"等稱呼引用原文;實際上最大的暴徒與恐怖分子是 中共自己。而上述案件中,又有多少冤假錯案?因為歷史證明中共是炮

20 21 22 23

香港明報2004.4.13 中央社安卡拉電訊2002.9.30 人民網2005.8.25 馬大正:"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疆穩定問題的觀察與思考",P.126-127 358


製冤假錯案的能手。 而在這以後,中共對維族與分離主義者的鎮壓也絕不手軟,下面是幾個例 子。 總部位於德國的東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發言人迪里夏提表示,2001年3月 中旬,3名疆獨支持者分別是海米提邁邁提、伊里牙孜和卡森穆被秘密判處死 緩,新疆當局在判刑後個多月都沒有將判決書及判決結果告訴他們的家人,有 24 違國際慣例。 幾天之後,迪里夏提又指出,中共於27日上午在新疆巴音郭楞自治州庫爾 勒市,以分裂國家、極端宗教主義等罪名,宣判六名維吾爾族人死刑,並在宣 25 判後立即執行槍決。迪里夏提還公佈了死者的名字。 東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同年6月19日再提供消息說,新疆伊黎地區中級法 院前天審理36名罪犯,其中包括兩名新疆分裂人士,當中一人被判決死刑後即 時槍決。中心發言人迪里夏提還表示,據他們了解,新疆自該年起嚴打分裂活 26 動以來,至今已處決了五十多人。 7月9日,東土耳其斯坦信息中心再次透露,近日新疆伊犁法院判處了兩名 新疆維吾爾分離分子死刑,另外4人5至10年不等徒刑,罪名是進行分裂活動。 27 上述6人於1998年被捕,近日才被宣判。 2001年的"九一一"後,中共的恐怖鎮壓更加"有理",海外媒體卻報導說: 藉著全世界反恐怖的勢頭,中共近日對新疆維吾爾分裂主義運動開展新一波的 "嚴打"行動,已有多名分離主義分子被捕或處決。而且中國大批反恐怖專家近 日已陸續到達新疆,建立反恐怖安全網,嚴防恐怖分子入境及疆獨分子滋事。 喀什少數民族宗教事務局官員證實,過去幾周來,當局已逮捕許多人,當中包 括分離主義分子與刑事罪犯,喀什周圍的數個縣亦舉行公審大會,對一批重犯 28 執行宣判與處決。 11月11日,新疆法院再將24人判刑,其中4人死刑,其他重 29 刑。 而東土資訊中心雖然多次否認維吾爾民族運動與恐怖組織有任何關聯, 但是國際大氣候顯然對他們十分不利。 根據鄧小平在80年代對"嚴打"所下的定義,就是鎮壓時必須"從重從快", 以達到"威懾"的效果。於是才有司馬義.鐵力瓦爾地宣佈"穩定"之說。但是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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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蘋果日報2001.4.22 中央社台北電訊2001.4.28 中央社香港電訊2001.6.19 中央社香港電訊2001.7.9 中國時報2001.9.29 中央社香港電訊2001.11.14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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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僅僅是治標而非治本,不久叛亂活動又開始活躍。例如2005年1月20日中午1時 30分,一輛中型巴士從新疆克拉瑪依市開往烏蘇市,行經新疆三一二國道與 30 二一七國道交界處時突然發生爆炸,至少造成12人死亡。

四、新疆未來 2004年9月,若干維族人士宣佈在美國華府成立"東土流亡政府",但是總部 設在德國的"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發言人迪里夏提表示,流亡海外的最具代表 性的維吾爾人組織"世界維吾爾代表大會"目前不作任何表態,但我們很可能不 予承認。這顯示即使分離組織。可能也有若干互不統屬,甚至互不知曉的不同 派系。 2005年3月,在1999年即被中國以"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情報"罪判監8年的 維族富商熱比婭提前獲釋,流亡美國與夫團聚,控訴中國迫害新疆人權。2005 年9月,東土耳其斯坦解放組織向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的東突信息中心傳了一 盤錄像帶,宣稱,將開始用一切手段向北京政府發動武裝戰爭。這是新疆的分 離組織首次公開宣佈採用武裝鬥爭形式爭取獨立。這兩者是否有必然聯繫,並 不清楚。 由於美國"反恐"處於僵持狀態,所以新疆分離主義活動還很難得到西方國 家的支持。熱比婭到美國後,雖獲諾貝爾和平獎提名,但對新疆分離主義的活 動還沒有太大的刺激作用。然而熱比婭2006年11月下旬在慕尼黑當選"世界維 吾爾代表大會"新一屆主席。正是開會的那兩天,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 判處熱比婭兒子阿里木.阿不都熱依木有期徒刑7年,罪名是"逃稅"。熱比婭 發表聲明指中國政府是因為她的當選,對她在新疆的兒子採取報復行動。第二 年4月,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又把她的另一個兒子阿布力肯木.阿布都熱 衣木,以煽動分裂國家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顯然,他 們都成為中國政府牽制熱比婭的人質。 中國如此蠻橫,迫使本來態度曖昧的美國總統布希利用出國機會於2007年 6月5日在布拉格會見熱比婭,並公開指責中國關押熱比婭的子女是為了報復。 11月,熱比婭接受"大赦國際"日本分部邀請,在日本進行3個星期的訪問,並 在東京都內的日本記者俱樂部舉行了記者招待會。熱比婭表示,維吾爾族人的 人權狀況正在惡化,呼籲日本政府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合作。她感謝日本政府 對維吾爾族學生的支援,全世界只有日本有二千多名維吾爾留學生。她認為日 本是亞洲最有實力的民主國家,希望日本政府為解決這個問題提供合作。熱比 婭也對日本政府發給她訪日簽證表示了感謝。日本媒體則稱她為"維吾爾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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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精神母親"。顯然中國政府越來越殘酷的鎮壓引起國際的反彈。當然,這也 31 與北京要舉行奧運,西方國家要北京改善人權有關。 近來,新疆分離主義活動更著重在宣傳與爭取年輕人方面。香港"大公報" 報導說,近兩年,在新疆周邊,冒出了一些設在境外的電台,他們用維吾爾語 播音,宣揚極端宗教和東突分裂理論;同時,還在境外出版鼓吹分裂思想的書 籍,偷偷在新疆傳播。據稱,這些書籍的宣傳技巧"比國內的政治思想工作更 有效果和煽動性"。這些小冊子通過諸如"清澈的河流是因為外來的魚進入才變 得渾濁"、"住自己的房子和租別人的房子住,哪個更舒服?"這樣的故事來傳 播分裂思想。此外,他們通過開辦大量的地下經文學校,招收那些因貧窮上不 起學,或者中途輟學的青少年,向其傳授極端宗教和"東土"分裂思想,鼓吹聖 32 戰。 1998年美國自由亞洲電台開播維吾爾語播音,以及中亞及沙特阿拉伯的 33 維吾爾語播音,曾使和闐地區的半導體收音機被搶購一空。 2005年為了確保 自治區成立50周年舉行慶祝活動期間的社會穩定,當局下達文件,要求新疆執 法部門徹底清查境外衛星電視設施,尤其是台灣的衛星電視設施傳銷網路,以 34 徹底杜絕新疆居民非法收看境外的新聞。 新疆分離運動沒有被中國政府鎮壓下去,也逐漸擺脫被中國指控的"恐怖 分子"陰影而有國際化趨勢,其根本原因就在於面對維吾爾人的自治和信仰自 由的要求,北京沒有任何反省,唯一的回答就是鎮壓,從而加劇矛盾。為了反 抗暴力鎮壓,出現暴力反抗也不足奇。北京把這種反抗稱之為"恐怖主義",難 道暴力鎮壓則成了文明行動了?有的人因為尋找外援而加入阿富汗的塔利班政 權,就被中共作為打擊所有分離活動的藉口,全成了"恐怖分子",可是中共自 己向塔利班政權提供導彈等武器,以及為他們鋪設光纖電纜等設備,又該做何 35 解釋? 中共"賊喊捉賊",騙得了一時,騙不了永久。 在中共製造的"穩定壓倒一切"圖騰下,新疆的"穩定"當然也要壓倒一切。 在馬大正那個報告中,他說:"社會穩定和民族繁榮有賴於經濟的發展,經濟 發展又必須要有社會的穩定做保證。"但是在"經濟"的掩護下,他話鋒一轉, 卻大談"當前影響社會穩定,存在著諸多問題",甚麼問題呢?他列舉了四大問 題,反對分裂主義鬥爭是新疆當前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著力做好正確處理人 民內部矛盾這一大文章,宗教問題,民族意識問題。除了"人民內部矛盾"他輕 輕帶過以外,其他三個問題裡又有許多小問題,例如境外分裂主義勢力新動 向,妄圖使東土問題國際化,叫囂武裝鬥爭,非法宗教活動繼續蔓延,以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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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2006~2007年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亞洲電台等有關報導 大公報2007.2.22 馬大正:"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疆穩定問題的觀察與思考 ",P.115 中央社香港電訊2005.8.1 馬大正:"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疆穩定問題的觀察與思考 ",P.9-15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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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國家為目的的刑事案件日益突出,分裂主義分子重視輿論宣傳,還有甚麼私人 擅自開辦經文班,阿訇進行破壞婚姻法、反對計畫生育的活動,強迫不信教的 人信教等等。總之,中國政府致力發展經濟,新疆的不穩定來自宗教與民族問 36 題。 這種思維方式至今未變。 中國政府如果不改變這種思維方式,不懂得尊重別人的人權與宗教信仰, 可以說新疆的"穩定"就遙遙無期。用移民漢人來攙沙子的辦法,只能增加未來 解決新疆問題的複雜性。至於中共特權階層如王樂泉說甚麼"國家利益高於一 切",都是欺人之談。我們知道,2007年第一期的"財經"雜誌封面故事詳細報 導山東第一大企業、同時也是全國電力系統最大職工持股企業的魯能集團,經 過一年多輾轉騰挪,龐大的企業王國已悄然易主,由"國有"改為"私有",兩家 北京私人企業"北京首大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和"北京國源聯合有限公司"以37.3 億的收購價,獲得總資產高達738.05億的魯能集團91.6%的股份,"蛇吞象"成 功,而新公司董事會大部分成員仍為國企時的高層。這則消息震撼全國。當時 網上有一則報導說:"據網民在《財經》雜誌的留言中揭發,魯能事件可能涉 及最高層,一位顯然是魯能職工的網民,說"眾人猜測曾姓、俞姓、王姓董事 "。據知情人士說,這三位其實直指當今最高層某位和兩位位列政治局的封疆 大吏。《財經》雜誌的文章中,其實也暗示了這一層,在分析魯能新股東之一 的國源聯合時,就指出該公司的前任董事長叫王XX,暗示其與新疆的關係。 37 " 曾、俞、王,乃曾慶紅、俞正聲、王樂泉是也。為此,中國國內的網站立即 被奉命禁止報導這件事。這就是王樂泉父子的"國家利益"。這種對"國家利益" 的掠奪,與對新疆的掠奪,是多麼的相似﹗ 著力於研究西藏與新疆問題、並且深入到這些地區的中國著名作家王力 雄,在他的"新疆追記"一書中說:中共在新疆問題上這樣一個關鍵的定性--"影 響新疆穩定的主要危險是分裂主義勢力和非法宗教活動",成為近年中共治理 新疆的指導思想和政策基礎。他認為:"如果把新疆的主要矛盾定為'分裂主義 勢力和非法宗教活動',就等於先天地把生活在新疆的漢族和當地民族分成兩個 集團,並且使他們之間互相對立起來。因為無論是'分裂主義勢力'還是'非法宗 教活動',都是針對當地民族的。首先漢族肯定不會要分裂,其次漢人很少信仰 宗教,尤其不信當地民族的伊斯蘭教。所以把分裂和宗教問題定為新疆的主要 危險,就會導向一個必然的結果--漢族理所當然地成為依靠力量,而當地民族 則成為需要警惕並加以看管的人群。 於是就會發生所謂'預期的自我實現'--漢族把當地民族當作防範物件,當地 民族最終就會真地被推到敵對一方。在我看來,這才是目前新疆最大的和主要

36 馬大正:"國家利益高於一切--新疆穩定問題的觀察與思考"P9-15 37 民延﹕"中國良心"胡舒立揭黑直指高層腐敗(博訊2007.1.13) 362


的危險所在。" 北京與西藏流亡政府有時還有溝通,對新疆分離主義勢力則態度非常僵 化,也許是因為兩者的宗教與國際背景都不同,香港《星島日報》引述消息人 士的話說,西藏小組由賈慶林擔任組長,公安部長周永康、中央統戰部長劉延 38 東等擔任副組長;新疆小組則由羅幹擔任組長。 中共十七大後羅幹退休,政策會有變化嗎?然而只要中國共產黨不願在中 國推行自由民主、尊重人權與宗教信仰的政治改革,共產黨就不可能改變這 些觀念,新疆的問題也就沒有解決的希望,對西藏的"懷柔"也只是一場騙局而 已。胡錦濤的所謂"和諧"只是空談,換來的卻將是更多的流血。

38 香港星島日報2007.4.17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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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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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ত଀ࡎ hÐm २‫ז‬խഏ(1885-1949) ऄഏอए။তழཚΔխഏ‫ڂ‬੡‫چ‬ᒴ kap ᖵ‫ ׾‬êᣂএΔchiâĶ ೚။ত‫ݼ‬ऄሎ೯ृ ê੒೯໱ࢬհԫ(Hood 1992:14)ΖKhah ‫ ټڶ‬ê‫ڰ‬ཚ‫ݼ‬ऄሎ೯ृቝᝑψᑰࡌᄙω (Phan Chu Trinh 1872-1926)Εψᑰࠕఇω (Phan Bôi Châu 1867-1940)Εψ߼௧‫۝‬ω (NguyӉn Hҧi Thҫn 1878?-1954?) lóng haßm խഏ‫ ڶ‬chih-chiapΖࠡխ߼௧‫ߪנ۝‬႓ ୕૨ீΔhÐm խഏഏ‫᤻ا‬ᣂএట‫ړ‬Ζ߼௧‫۝‬९ཚ tòa t¸խഏΔْ t¸ 1945 ‫ ڣ‬tòe խഏ ψᗝዧω૨ၷၞԵ။তΔkoh t¸խഏഏ‫ ᤻ا‬ê֭਍հՀᖜٚ။তᜤ‫ٽ‬ਙࢌ ê೫‫׌‬ ஂΔlÄ-bóe ੌՋխഏ(NguyӉn & NguyӉn 1997:953-954)Ζ ઌኙ khah ৵ᔘΔi-koh ৵ࠐኙ။ত‫ڶ‬ՂՕᐙ᥼Ժ ê઺‫ࣔݳ‬Δْ hÐm խഏ êᣂ এԫऴࠩ 1924 ‫װْڣ‬խഏᐖ‫ڠ‬ၞ۩ਙए੒೯ chiah ၲࡨ(‫ޕ‬୮࢘ 2003:93)Ζ઺‫ࣔݳ‬ t¸ᐖ‫ڠ‬ԫֱ૿ิ៣‫ڇ‬խഏ ê။তԳΔԫֱ૿ koh hÐm խഏ ê଀ࡎቸ᧯(‫ܶץ‬խഏഏ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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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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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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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խဎԳ‫ا‬٥ࡉഏ hÐm ။ত(1949-1979) ê஑ৼ ઺‫ ࣔݳ‬kaßᓏտ‫ ف‬eÞႨԺ᎔‫נ‬။ত liáuΔْ haßm խഏഏ‫ ᤻ا‬eÞᣂএ lúࠐ lú báiΖઌኙհՀΔtiß ኙ‫ݼ‬ऄഏ eÞཚၴ઺‫ ࣔݳ‬haßm խഏ٥ข᤻ lú۩ lú२Δ௽ܑਢխ ဎԳ‫ا‬٥ࡉഏ‫אمګ‬৵ࠩ kah 1970 ‫אזڣ‬ছΖChit ੄ཚၴΔխഏ hÐm ᤕᜤ༼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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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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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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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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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交檔案看二次大戰後盟軍接收法屬印度支那 許文堂* 摘要 第二次大戰結束後,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Douglas MacArther)發佈一 般命令第一號,成為中國佔領軍進入法屬印度支那北部接收受降的依據。北緯 十六度以南的法屬印度支那地區則由東南亞戰區最高指揮官英國的蒙巴頓將軍 (Earl Louis Mountbatten)負責受降。但是,法國對於收回印度支那主權表現 出積極的態度,努力透過外交手段希望儘速達成此一目標。 中國佔領軍在法屬印度支那北部造成的破壞與經濟掠奪,成為反對中國的 主因,促成殖民者與被殖民者的聯合陣線,趕走主要共同敵人。 本文因就中、美、法相關外交檔案所見,看第二次大戰後盟軍接收法屬印 度支那的歷史,了解戰爭法則在曾是法國殖民地的印度支那三邦——越南、柬 埔寨、寮國——在戰後國家建構歷程所起的作用,印證接收法屬印度支那所產 生的問題,及最後主權歸屬爭議的解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於戰後印度支 那的主權歸屬與獨立過程的瞭解,或許也能給台灣一些省思。

關鍵詞:印度支那、越南獨立、佔領、接收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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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一、前言 有關第二次大戰後盟軍接收法屬印度支那的歷史已經有不少研究,並 澄清不少疑點,去年「二二八事件6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康培德的論文 〈一九四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越南歷史經驗下的反思〉點出受降區接收問題 的比較,康教授論文指出最基本的問題,即戰後殖民地的主權歸屬問題。中國 佔領軍撤離第一受降區──北緯十六度以北的越南,與長佔未撤的第十六受降 區──台灣,兩者的歷史發展比較。而同樣在去年出版的雲程著作《放眼國 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作者極具啟示性指出戰後盟軍接收問題的軍管本 1 質及佔領區地位變遷的歷程。 長期以來,對於台灣主權地位的論述多是源自 2 1943年「開羅會議公報」、1945年「波茨坦宣言」的戰爭語言, 少數則依照 「舊金山對日和約」或以「台北日華和約」為論據。但是這些論述在2007年遭 受重大的挑戰,美國、日本、加拿大等國都先後表示,台灣或中華民國目前在 國際社會不是一個國家,領土問題尚待未來國際社會解決,其國際法律地位未 定。 本文因就中、美、法相關外交檔案所見,加以印證接收法屬印度支那所產 生的問題,及最後主權歸屬爭議的解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對於戰後越南的 主權歸屬與獨立過程的瞭解,或許也能給台灣一些省思。

二、法國的立場:爭取重返印度支那 1862年壬戌柴棍(西貢)條約,越南割讓南部邊和、嘉定、定祥三省給法 國,另以永隆、安江、河仙三省為質。1863年,柬埔寨接受法國的保護。1867 年,法國再併三省,整個交阯支那(Cochinchina)成為法國領地。1874年甲 戌西貢和約,越南確立割讓南圻六省之地。1883年癸未順化條約,越南再割平 順省,成為法國的保護國,僅管轄中圻之地。此年,清、法兩國在越北開戰。 翌年法、越再簽甲申順化條約確立保護權,北、中圻二地完全成為法國的殖民 地。1885年,清、法簽訂天津越南條約,中國撤軍並放棄對越南的宗主權。 1887年法國建立「印度支那同盟」(Union Indochinoise)。1893年,寮國成為 法國的保護國,至此法屬印度支那五邦成形。 自1937年7月7日「盧溝橋事變」爆發以來,日軍很快地封鎖中國沿海交通

1 雲程,《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上、下二冊,(台北:憬藝企業公司,2007)。 2 1943年12月3日,開羅會議公報(communiqué)於正式發表,內稱「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 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佔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 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規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 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1945年7月26日發表的波茨坦宣言對日本提出 最後通牒,其中第八條內容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 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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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 其時,中國軍需物資有賴進口,而土產原料亟待出口以換取外匯,因 此維持有限的國際通道--前期的香港、越南成為中國首要之務。對於日軍 而言,阻斷「援蔣道路」乃是當務之急。1940年9月22日,日本外務相松岡洋 右和法國駐東京大使Charles Arsène-Henry簽訂「軍事細目協定」,派兵進駐越 4 北。 1941年7月22日,日本駐法大使加藤和法國維琪(Vichy)政府談判簽訂 5 「共同防衛軍事協定」,派兵進駐南越。 日本在1941年12月8日偷襲珍珠港, 進占菲律賓美國海空基地,轟炸香港,登陸馬來半島等一連串的軍事行動,宣 6 示太平洋戰爭的全面爆發。法屬印度支那實際上扮演日軍的重要補給基地, 至1942年6月,日本基本上已完成對東南亞的征服,實現其「大東亞共榮圈」 所預計的占領區。 然而,至此時中國仍與法國維琪政府保持外交關係,1943年1月,維琪政 府承認南京汪精衛政府,宣佈放棄法國治外法權、租界等特權。1943年2月26 日,法國駐華大使戈思默(Henri Cosme)自北平致重慶法國代辦彭固爾(Paul 7 Boncourt),轉達駐維琪的中國使館人員應即日由葡萄牙里斯本離境。 1943 8 年8月1日,重慶政府外交部發布對法國絕交宣言。 1944年8月25日,在盟軍協助下戴高樂將軍(général Charles de Gaulle) 收復巴黎,9月9日,組成臨時政府(Gouvernement provisoire de la République française, GPRF),並派員至法屬印度支那進行地下活動。日軍為避免法屬 9 印度支那產生「敵性反轉」, 在1945年3月9日發動軍事攻擊,解散法屬印 10 度支那政府,瓦解殖民軍事力量, 並扶持越南保大皇帝於11日宣布獨立, 高棉國王施亞努(Norodom Sihanouk)在13日宣布獨立,在鑾勃拉邦(Luang Brabang)的寮國國王西沙王(King of Laos Sisavong vong)則遲至4月8日,日 11 軍兵臨城下,方才宣布獨立。 因此,法國一時失去印度支那主權。

3 日本海軍於1937年8月25日宣布封鎖中國海岸線。松本俊一、安東義良監修,《日本外交 史》,第22卷,南進問題,(東京:鹿島出版會,1973),頁36。 4 日本外務省編《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東京:原書房,1966)下冊,頁454-455。 軍事協定細目內容包括:一、允許6,000名日軍登陸;二、開放富壽(Phu Tho)、嘉林(Gia Lam)、老街(Lao Kay)三處機場供日軍使用;三、允許使用海防港運送軍隊。 5 許文堂,〈第二次大戰時期中、日、法在越南的衝突與交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集刊》,期44,頁63-101。 6 Archives Diplomatiques, Serie Vichy-Asie, Japon, vol. 326, folio 228. 1942年3月5日,法國駐美 大使Henry Haye向國務院表示遺憾美國報章、廣播將太平洋戰爭失敗的帳算在法國頭上。 7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 : 對日抗戰時期 第三編:戰時外 交》,(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1981-1988)vol. 2, 頁779。 8 《戰時外交》,vol. 2,頁779-780。 9 「敵性反轉」的觀念參考雲程,前引書,上冊,頁119-127。 10 Gabriel Sabattier將軍率領約5,000人至昆明避難,為中國軍繳械集中管理。其於法越部隊為 日本軍關入俘虜營。 11 曾清貴譯,《西唐作戰與明號作戰》,(台北:國防部軍務局,1998),頁826。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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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1945年7月16日,美、英、蘇在德國柏林郊區波茨坦舉行行政領袖會議, 由美國總統杜魯門(Harry Truman)提出要求日本投降的條件,由於當時蘇聯 12 尚未對日宣戰,故而7月26日發表時是以美、中、英三國名義發出公告。 內容 共十三條,其中第八條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 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在美國投下兩顆原子彈後,8月10日,日本政府發出投降照會。14日,宣 佈無條件投降。15日,日本天皇發表終戰詔書,第二次世界大戰終告結束。杜 魯門即發出致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第一號總命令。其中規定「在中國(滿州 除外)、台灣及北緯十六度以北的法屬印度支那境內之日本將領及所有陸、 13 海、空及附屬部隊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據此發佈 一般命令第一號,此即為中國軍隊進入法屬印度支那北部接收受降的依據。北 緯十六度以南的法屬印度支那地區則由東南亞戰區最高指揮官英國的蒙巴頓將 14

軍(Earl Louis Mountbatten)負責受降。

但是,法國對於收回印度支那主權表現出積極的態度,儘管一時無法派 遣軍隊參加太平洋戰爭以利收回印度支那主權,也努力透過外交手段希望儘 速達成此一目標。早在1945年7月19日,巴黎政府據駐重慶的代表貝志高將軍 (Zinovi Pechkoff)建議,法國應迅速與中國簽訂正式協定(accord formel)以 解決戰後印度支那的問題,否則一旦中國軍隊進入佔領,將是一場無可避免的 15 災難。 法國政府的對策是直接先與美國談妥安排,但不排除與中國談判技術層面 的事務,以限制後果範圍。首先是安排法國駐昆明代表畢農(Léon Pignon) 為中美軍事聯席會議的法方代表,如此一來法國就可以了解中美軍事當局的進

12 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後亦在《波茨坦公告》上補行簽署。 13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 (FRUS) , 1945, Volume VII, pp.530-531.“Instruments for the Surrender of Japan” General Order no.1,(a. 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China (excluding Manchuria), Formosa and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north latitude shall surrender to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14 Ibid. General Order no.1,(c. (1)The senior Japanese commanders and all ground, sea, air, and auxiliary forces within the Andamans, Nicobars, Burma, Thailand, French Indo-China south of 16 degrees north latitude, Malaya, Sumatra, Java, Lesser Sundas (including Bali, Lombok, and Timor), Borneo, Cerem, Ambon, Kai, Aroe, Tanimbar and Islands in the Arafura Sea, Celebes, Halmaheras and Dutch New Guinea Netherlands Indies, New Guinea, Bismarcks and the Solomons, shall surrender to the Supreme Allied Commander South East Asia Command. 杜魯 門下達的第一號命令與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所發佈一般命令第一號略有不同,杜魯門明確要 東南亞戰區盟軍最高指揮官負責,而麥克阿瑟則要英、澳協調,其條文多了以下一段“or the Commanding General, Australian Forces--the exact breakdown between Mountbatten and the Australians to be arranged between them and the details of this paragraph then prepared by the Supreme Commander for the Allied Powers.”最後是由英國派兵負責接收工作。 15 “Négociation franco-chinoise sur les affaires civiles d'Indochine”, in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çais,(DDF)1945, tome 2, pp.132-133. 378


度,也可以針對相關問題,如聯軍進入印度支那後的幣制、司法、財產等發 言。其次,安排戴高樂將軍訪問華盛頓,針對運輸、裝備法國遠征軍到遠東之 事及法屬印度支那相關民事的戰後處置事宜會商。法國對美國釋出的誘因是開 放美國企業到印度支那的自由競爭。法方的如意算盤是,一旦美國接受,則法 國就可以順理成章坐上美、英、法、中的四方談判桌了。 法國對於太平洋戰爭的唯一目的在於重返法屬印度支那,在飽受戰爭之苦 後的法國顯然無法迅速恢復其在遠東的活躍角色,因此如果能夠保存法屬印度 支那的地位,則在解決其國內困難之後,即可望以此根據地恢復法國在本地區 的影響力,否則在失去中國的租界與特權之後,法國在東半球的勢力完全消 失。但法國完全沒有足夠的軍力來恢復法屬印度支那的主權,因此只能依賴外 交手段達成目的。由於1940年7月維琪政府曾與日本政府達成軍事合作協定, 雖然在1945年3月9日的突襲軍事行動日軍完全接管了法屬印度支那,但對於戰 後法屬印支的地位問題,列強仍有分歧的看法,其中最重要且具有決定性的意 見自然是在美國。 據法國外交部的研判,美國先天性的具有反對殖民主義性格,但這不妨礙 其經濟方面的擴張主義行動,尤其是在文明使命或教育任務的藉口之下的活 動。據〈大西洋憲章〉中要使殖民地人民選擇自己想要的政府形式一節,前總 統羅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的構想是要將包括法屬印度支那在內的 東南亞置於國際託管之下,如此一來法國將完全被排除在外。 法國試圖要求英、美盟軍協助登陸印度支那,但均被否決。直至 1945年7月20日聯軍參謀會議才答應法軍勒克萊將軍(Philippe Leclerc de Hauteclocque)的部隊將可參與對日遠征軍的行列。只要沒有利益衝突的話, 英國是會支持維持強權的殖民體制,雖然英國不會與美國的反殖民主義意識正 面衝突,但它能巧妙地將殖民地經濟利益以所謂的改革式自由主義包裝起來, 因此所有它的殖民地都能免於戰後的國際託管。如果法國無法參與反攻印度支 那的行動,那麼最好是能置於聯軍參謀聯席會議下的英軍管轄行動區,如此還 可望有一完全的合作可能,因為美國將會同意英國。至於蘇聯,也一貫反殖民 地作為反資本主義的一環,但它可能寧可讓法國重返印度支那,也不願讓印支 成為美國資本主義的新開發地。 中國是甫自半殖民國家的狀態中脫離,當然不願見到緊鄰的邊境有殖民勢 力重返,但它完全依賴美國支撐,不論抗日或反共皆如此。其次,它的當務之 急是重振經濟,重組國家。因此,中國對印支的態度是取決於美國,及法國可 能給予的經濟利益。對於日本佔領印度支那,中國的反應是摧毀大部分的滇越 鐵路及清除法國管理階層。重慶政府對維琪政府的親日政策表示不滿是政治性 的,尚不致對印度支那的命運造成衝擊,尤其在中法兩國之間的問題還有待全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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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面性的條約解決。1943年10月,蔣介石也對貝志高將軍說中國並不針對印支有 16 所行動。 為了試探中國對於印度支那的態度,6月間,貝志高將軍曾建議訂立 一個協定,使法國能參與登陸印度支那,但得到否定的答案,要獲得解決的鑰 匙還是在於華盛頓方面的意願。 對於法國而言,時間的因素變得極為重要,一旦日軍投降,法國必須在印 度支那出現,同時帶著遠征軍、飛機、軍艦、技術人員、物資等出現,以恢復 戰前的主權。事實上,目前越南已出現嚴重的反法親美的獨立運動,只要法國 以勝利者的身份出現,這些獨立運動將可消解,如果法國延遲出現的話,則將 產生很多困難,甚至導致失敗局面。 為了避免這種後果,法國應極力自美國取得同意:(一)法方行政人員在 戰後能立即接手;(二)法軍逐步替代外國佔領軍;(三)以日軍武器補給供 應印度支那當地法軍。最好的時機當然是利用8月戴高樂將軍訪問華盛頓的時 17 機。 對於法國的焦慮英國比較能理解,因為英國有幾乎整個東南亞戰區的殖民 地加上香港,但似乎也只能把責任推給美國。東南亞戰區最高統帥英國的蒙巴 頓將軍表示樂於接受法國賴克萊(Jacques Philippe Leclerc)加入東南亞戰區的 行動,但最重要的還是在於船運的問題,英軍噸位配額已滿,因此解決之道在 於請美國解決。但是蒙巴頓過於悲觀的表示,依他估計戰事仍會持續幾個月。 18 而一般樂觀的預料是在使用原子彈之後,日本應在10至15天內投降。 在日本投降前兩天,8月13日,法國駐重慶參事戴立棠(Jean Daridan)拜 訪外交部要求中國政府以昆明附近的五千名法軍前去佔領法屬印度支那。代 部長吳國楨答以此一要求將轉達有關軍事當局。事前,戴立棠曾訪問中國戰 區盟軍參謀長魏德邁(Albert C. Wedemeyer)要求由上述一批法軍重新佔領法 屬印度支那,並以飛機將他們送至印度支那。之後,法軍指揮官亞歷山德里 (Marcel Alessandri)也拜會魏德邁將軍尋求幫助,魏德邁答允就此事和蔣委 員長商量,並批准一架法國飛機在昆明-蒙自和河內之間飛航,載運主要的法 國官員前往。 美國大使赫爾利(Patrick J. Hurley)的評斷是,法國急於儘早完全重新建 立其在印度支那的主權,所以不贊成讓任何中國軍隊開進法屬印度支那。但 〈波茨坦宣言〉並沒有任何條款提及法屬印度支那的日本人可以向中國戰區最 高統帥蔣委員長或他所任命的代表以外的人投降。雖然法國希望由他們自己來 16 “Attitude des principales Puissances dans la question de l'Indochine”, in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çais,(DDF)1945, tome 2, pp.188-196. 17 Ibid. 18 “Massigli à Bidault”, le 9. août 1945.(DDF)1945, tome 2, pp.249-250. 380


接受日軍投降,以挽回面子。但魏德邁或美國大使館都無權改變〈波茨坦宣 言〉及之後提出的投降條件。除非美國做出指示考慮向蔣委員長建議中國與法 19 國政府直接做出安排,讓法國代表在法屬印度支那參加投降。 美國國務卿拜爾納斯(James F. Byrnes)因此要美國駐巴黎大使卡佛瑞 (Jefferson Caffrey)通知法國外交部長比竇(Georges Bidault),印度支那日 軍的投降方案是根據該地區的軍隊分布情況所決定的純軍事行動,沒有任何政 治意義。美方將向英國和中國建議邀請法國代表出席在法屬印度支那的日本投 20 降儀式。 但是,法國外交部仍然積極爭取,法國一再向英國及美國堅持要求,法屬 印支應保持完整一體在英國的管轄之下。事實上8月18日的重慶政府電報以表 明中國尋求取得滇越鐵路的完全控制權及印支華僑等同法國公民的特殊待遇。 在8月12日中國即已宣布印支北部將為受降區,8月17日,蔣介石顯然是在美國 建議下,以電報告知邀請亞歷山德里將軍或其指定的代表,前往參加印支北部 21 的受降典禮。 儘管如此,法國仍極力向美國爭取民事方面的管轄。因為蔣介石在8月24 日的演說中,自命為亞洲民族自由的首領,鼓勵緬甸、暹邏、印度支那的獨 22 立,由中國接收將是可預見的災難。 而且根據法國的情報,重慶政府持續在 23 支持越南革命黨人。 法國在8月28日向美方提出備忘錄,要求將法屬印度支那單獨成立為一個 英國受降區。如不可行,則法屬印度支那北部的日軍司令官向中國領土的中國 軍方投降,但法屬印度支那內之日本軍隊則向由英國司令官授權的法國軍方投 降。顯示法國極力不願中國軍隊進入印支北部,雖然美國表示樂觀其成,但表 24 示要經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表示同意,且法國須與中國間能達成協議。 為 何要經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表示同意?因為受降令是層層授權。 法國知道困難所在,因為法國並未參與開羅會議或波茨坦會議,也未參與 19 “Patrick J. Hurley to James F. Byrnes” , Aug.13, 1945. in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diplomatic Papers, 1945, vol.VII, The Far East: China,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69) pp.498-499. 20 “J. Byrnes to Caffrey, American Ambassador to France” , Aug. 14, 1945, FRUS diplomatic Papers, 1945, vol.VII, op.cit. pp.499-500. 21 “Note de la Direction d'Asis-Océanie pour le ministre”, le 20. août 1945,(DDF)1945, tome 2, pp.308-310. 22 “Note de la Direction d'Asie-Océanie”, le 12 sept. 1945,(DDF)1945, tome 2, pp.458-460. 蔣 介石說「我們希望越南民族能從自治以漸臻獨立,以實現大西洋憲章的規定。」《中央日 報》(重慶),1945.08.25. 23 “Note de Burin des Roziers pour le Général de Gaulle”, le 17. août 1945,(DDF)1945, tome 2, p.298. 24 “J. Byrnes to Hurley”, Aug. 31, 1945, Ibid. p.513.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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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太平洋戰爭,並非日本投降對象。直到9月9日,美國駐重慶大使赫爾利報告國 務卿說法國尚未向中國提出前述要求。研判一旦提出,中國將會聲稱中國的受 降計畫和軍隊部署完全是依第一號命令執行,依軍事觀點已進行到目前階段, 25 如再接受法國的要求而變更是不切實際的。 1945年9月2日,盟軍群集日本東京灣美國主力艦密蘇里號上舉行日本受降 典禮。值得注意的是日本降書之第一、二、六各條內容。第一條敘明投降對 象:「余等茲對美合眾國,中華民國,及大英帝國各國政府首腦於1945年7月 26日於波茨坦宣布,爾後由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參加之宣言之條款,根 據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之命令,代表受諾之。右開四國,以後稱之 為聯合國。」第二條敘明條件:「余等茲布告,無論日本帝國大本營及如何地 位所有之日本國軍隊,及日本支配下地帶之一切,對於聯合國無條件投降。」 第六條敘明投降對象之代表:「余等為天皇日本國政府及其後繼者承約,著實 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條款,發佈為實施該宣言之聯合國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官聯 合國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實施一切措置。」第八條則列出參加簽字者: 「聯合國最高司令官,美合眾國代表者,中華民國代表者,聯合王國代表者,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代表者,澳洲聯邦代表者,法蘭西代表者,荷蘭代 26 表者,紐西蘭代表者。」 原本中國代表受降與否尚未決定,乃美國大使赫爾利建議國務卿邀蔣介 石或他所指定的代表參加受降,如果不如此做的話將使中國在亞洲的地位受 27 損。 國務卿拜爾納斯通知赫爾利告訴蔣介石,杜魯門將任命盟軍最高統帥麥 28 克阿瑟上將代表受降,詢問蔣介石將派何位軍官代表參加受降。 蔣介石答覆 29 是派徐永昌將軍。 蔣介石在發給麥克阿瑟電文中強調:「日本只能向由我向 30 你指派的官員投降,交出一切武器和裝備。」 這就說明受降令是層層授權, 也是指名受降。 重慶外交部接獲日本投降照會後,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即於 8月15日電日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大將,指示:(一)日本政府已宣佈無條 件投降。(二)該指揮官應即通令所屬日軍停止一切軍事行動,並派代表至玉 山(江西玉山機場)接受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將軍之命令。(三)軍事行動 停止後,日軍可暫保有其武裝及裝備,保持其現有態勢,並維持其所在地之秩 序及交通,聽候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將軍之命令。(四)所有之飛機及船艦

25 26 27 28 29 30

“Hurley to Byrnes”, Sept. 9, 1945, Ibid. p.514. 〈日本受降書全文〉,《中央日報》,1945年9月3日。 “Hurley to Byrnes”, Aug. 9, 1945, FRUS. vol.VII, op.cit. p.492. “Byrnes to Hurley”, Aug. 11, 1945, FRUS. vol.VII, op.cit. p.495-496. “Hurley to Byrnes”, Aug. 13, 1945, FRUS. vol.VII, op.cit. p.497-498. Ibid. 382


應停留現在地點,但長江內之艦船,應集中宜昌、沙市。(五)不得破壞任何 設備及物資。(六)以上各項命令之執行,該指揮官所屬官員均應負個人之責 任,並迅速答復為要! 31

蔣中正並於8月18日發電指派15個受降區代表, 其中有關第一方面軍的部 分為:「甲、派盧漢為受降官,指揮第52軍、第60軍、第62軍、第93軍,暫19 師,暫23師,第93師,負責接收越南在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該區為敵第38 32 軍。乙、第52軍抵海防後,即船運大沽口轉赴大同張家口。」 蔣中正並指派陸軍總司令何應欽為中國戰區受降代表,「(一)承本委員 長之命,處理在中國戰區內之全部敵軍投降事宜。(二)指導各戰區、各方面 軍,分區分期辦理一切接收敵軍投降之實施事宜。(三)秉承本委員長之意 33 旨,對中國戰區內之敵軍最高指揮官發佈一切命令。」 陸軍總司令何應欽8月 21日致日軍支那派遣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中字第一號備忘錄,說明:「一、 本人以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令之地位,奉中國戰區最高統帥特級上將蔣中正 之命令,接受在中華民國(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除外)台灣及越南北緯 十六度以北之地區內日本高級指揮官及全部陸海空軍與其補助部隊之投降。 二、日本駐華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將軍,應自接受本備忘錄之時起立即執行本 總司令之一切規定,在台灣及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軍,亦同此規 34 定,並應由岡村寧次將軍負責指揮該項日軍之投降。」 陸軍總司令于8月25日電規定:「第一方面軍盧漢為受降主官,日軍投降 部隊為38A(22D、37D)及不明部隊等,集中地點由盧漢規定,日軍代表投降 35 部隊為土橋勇逸,辦理投降地點在河內。」 這些文件一再表明層層命令權力 來源。另外,蔣中正于8月23日發的申令一亨代電:「美軍總部飛送麥克魯將 軍(general MacLoue)之日軍投降草書案及第一號總命令,均係經聯合參謀處 批准,(茲附記該項原稿及美方提出應修正之點,希照修正,另附寄美方8月 22日第710-7號備忘錄及其附件)然在日本與同盟國未經簽字以前,此草案僅 36 可視為暫時性質,或尚須修改亦未可知。」 也說明受降書的文字是經由盟軍 總部而層層審核而產生。 中國戰區受降典禮於9月9日上午9時,在南京舉行。日軍投降代表共7人,

31第16受降區台灣是8月26日後來加入的。 32中國陸軍總司部編,《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南京:中國陸 軍總司部,1945),上卷,〈委員長未巧辰令一亨電〉,頁21-25。 33〈委員長未嘯亥令令一亨電〉,《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頁 20-21。 34〈中字第一號備忘錄〉,《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頁37-38。 35〈陸軍總司令部未徑申謀樑電〉,《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頁 29。 36〈申令一亨代電〉,《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頁28。 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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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支那派遣軍最高指揮官岡村寧次大將,總參謀長陸軍中將小林淺三郎,總參謀 副長陸軍少將今井武夫,參謀陸軍中佐小笠原清,艦隊司令官海軍中將福田良 三,台灣軍參謀長陸軍中將諫山春樹,南方軍第38軍參謀長陸軍大佐三澤昌 雄。會場上面懸掛中、美、英、蘇四盟國國旗。日本降書上重申命令來源自盟 軍最高統帥:「一、日本帝國政府及日本帝國大本營已向聯合國最高統帥無條 件投降。二、聯合國最高統帥第一號命令規定「在中華民國(東三省除外)、 台灣與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內之日本全部陸、海、空軍與輔助部隊應向蔣 37 委員長投降。」 其次是中國戰區最高指揮官:「三、吾等在上述區域之全部 陸、海、空軍及輔助部隊之將領,願率領所屬部隊向蔣委員長無條件投降。」 再次是中國戰區最高指揮官所指派的代表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及何應欽所指定之 各地區受降主官。

三、中國佔領印度支那北部受降 法國對於重返法屬印度支那念茲在茲,據報:「8月17日晨,美軍機一架 運送美軍四十名和八名身穿美軍制服的法國軍官和一名越籍電報人員飛往河 38 內,但因地面騷亂無法著陸,在上空盤旋十五分鐘後離去折返昆明。」 8月22 日,聖德尼及四名法國軍官稱美軍機飛往河內。日軍當局藉口越南人的反法示 威,將法國軍官集中在總督府看管。日人可能支持越南革命黨人,而21日成立 的越南臨時政府也得到日人支持,該政府要求保大皇帝遜位,自稱是日軍與盟 39 軍的中介,以協商日本投降之後的印支前途。 法國臨時政府總統戴高樂將軍在訪問美國時與宋子文在法國駐美大使館私 人餐敘。獲得宋子文保證,中國部隊在受降後一定撤返,「一分鐘也不多停 40 留」。 戴高樂訪美的成果是美國政府再度保證對於法國在印度支那的主權並 41 無任何疑問的立場。 但是8月28日國務院的備忘錄顯示,英國政府外交部或蒙 巴頓將軍都未曾向美方表示要將印度支那受降區統歸一區向英軍投降。美國表 示分為二區純為該地區可派遣軍力的軍事行動考量,而且以軍事為優先考量。 如果法國政府能和英國及中國政府取得一致同意,而且麥克阿瑟將軍不反對的 42 話,美國政府樂於同意。 所以法國政府對印度支那的所有議題,必須自行主

37 〈日本降書〉,《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編》,頁125-126。 38 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172 - 1 / 0601 -1。〈中國國民黨函 外交部〉 39 “Daridan à Bidault”, le 25.08.1945,(DDF)1945, tome 2, pp.342-343. 日本宣布投降後,8月 16日,胡志明 (Ho Chi Minh) 即宣布為越南臨時政府主席。19日,越盟正式入主河內, 日本扶持的保大皇帝宣布退位。27日,越盟公開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 (Democratic Republic of Vietnam, DRV) 臨時政府。 40 “Bonnet à Bidault”, le 26. août 1945,(DDF)1945, tome 2, pp.346-347. 41 “Bonnet à Bidault”, le 30. août 1945,(DDF)1945, tome 2, pp.373-374. 42 Ibid. 384


動交涉,與英國或中國協商。 在重慶,法國大使貝志高經過三個星期的協商,得到如下成果:(一)中 國政府同意法國駐華武官代表法國參加在南京的日軍投降儀式。(二)中方拒 絕法方派代表作為越北受降儀式的共同代表。在西貢的典禮,英國代表將和法 國代表共同接受日軍投降。(三)何應欽將軍答應亞歷山德里將軍讓雲南法軍 保持編隊,一旦取得蔣委員長命令即可返回印支。(四)中國政府似乎並不反 43 對與法國訂一關於印度支那的協定。其他方面毫無進展。 貝志高報告巴黎外 交部,中國對佔領越北的態度可分為兩派:第一種是以宋子文為代表的財經 界,他們認為混亂可能帶來過早的獨立,意外的軍事佔領機會使中國可以獲得 過境運輸的特權及華僑的特權,這些是他們在東北讓予蘇聯的利益,因此從南 方的越北找回面子。第二種是抱持大亞洲主義,或是將越北納為一省或是扶持 越南的民族主義者。雲南派系則有其特別打算,除了這些將軍可以自佔領中獲 44

取大量利益與武器外,他們找到一個出海口。

貝志高分析法國在遠東的未來端賴印度支那,在戴高樂前往美國之前,有 一份外交部的備忘錄認為北中南三圻的統一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越北的被中 國佔領,也可以從中得到另一種思考,即利用南方交阯支那的特殊性,在法國 重新取回統治權後,可以實行比較自由的社會政策,給予菁英份子政治地位, 如此在經濟上的依賴,與中國的威脅,反使越南能更對法國依從。簡言之,北 緯十六度線的劃分反而可以建立一聯邦區與一苗省區。但這無疑是過度樂觀, 低估越盟也低估中國佔領軍。 入越受降令下後,受降官第一方面軍司令官盧漢指揮所屬第52軍(軍長趙 公武)、第60軍(軍長萬保邦)、第62軍(軍長黃濤)、第93軍(軍長甘麗 初、後由盧浚泉繼任),暫編第19師(師長龍繩武)、暫編第23師(師長潘朔 端)、第93師(呂國銓)前往法屬印度支那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接受日軍第 38軍的投降。先由第60軍進佔老街,通知越北日軍司令官土橋勇逸投降。土橋 勇逸派參謀長酒井干城代表前往,9月2日,第一方面軍參謀長馬瑛、副參謀長 尹繼勛及雲南美軍總部參謀長黑德森上校,接見日軍洽降代表。隔日,由司令 官盧漢派遣參謀及翻譯等人與日軍代表同機赴河內進行受降的籌備工作。 中國首度派遣軍隊赴國外受降,重慶政府也格外重視,特別在8月24日組 成「行政院越南顧問團」作為中國佔領軍的諮商顧問,其成員為:外交部凌其 翰、軍政部邵百昌、經濟部莊煥智、財政部朱偰、糧食部馬燦榮、交通部鄭方 珩等人。另國民黨海外部秘書邢森洲亦隨前往。9月15日顧問團召開會議,制

43 “Pechkoff à Bidault”, le 31. août 1945,(DDF)1945, tome 2, pp.379-380. 44 “Pechkoff à Bidault”, le 5. sept 1945,(DDF)1945, tome 2, pp.411-413. 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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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訂〈佔領越北軍事及行政設施原則〉十四條,值得注意的是下列諸點:「一、 佔領越南時期依據事實上需要由盟軍最高統帥部規定之。二、佔領區內(越南 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駐防軍及過境軍數目隨時由佔領軍總部通知法方。」; 「五、為明瞭實際情況及整齊步驟起見,顧問團得與佔領軍總部第五處處長、 副處長、美軍代表及法國代表團之主要負責人員舉行會報密切聯繫,以期一切 措施妥善適當。」;「六、請法方派代表參加受降典禮,並指定人員若干名組 織─代表團,協助佔領軍總部關於資產接收及物資供應事宜。七、越南境內一 切交通、工礦事業責成現有人員繼續維持及經營,聽候佔領軍總部商洽法方派 人接收。」;「九、越南日幣流通及佔領軍使用貨幣問題,由外交、財政兩 部與法方商妥後另訂辦法。十、佔領軍所需糧食、煤炭及運輸工具等,由法國 代表團設法責成越南現有機構供應負擔,將來由外交部與法方另商清算辦法。 十一、政府各部及人民前在越南遺留或被扣留之物資,應由經濟、財政兩部蒐 集以前調查所得資料,將來由外交部提出向法方交涉,如現在仍有該項遺留物 資(如海防、河內及沿鐵路線各倉庫),經查明確實者可先行封存報告行政 院,聽候處置。」無不承認法國對法屬印度支那的主權。但是最後卻又表示在 法、越間取中立立場:「十三、除對治安、交通、金融、糧食遭受威脅擾亂或 破壞之行為,得隨時取適當措置外,對法、越間一切關係概嚴守中立態度,不 45 加干預。」 「行政院越南顧問團」代表外交部凌其翰、軍政部邵百昌於9月26日自河 內返重慶報告。會議由軍政部次長林蔚、外交部次長劉鍇主持,邵百昌、凌其 翰報告越南狀況,值得注意的是盧漢認為中國對越有三策,上策:助越獨立以 提高我在越地位;中策:實行託治(國際或中、法共管);下策:獲得我國 46 必需權益,並予越以最後獨立保障。 會議結論是國境外佔領軍之政務處置, 「事前欠明確方針及健全組織,因而不免應付困難複雜之狀況,但佔領軍最高 指揮官有權取締成立新政府,統制廣播宣傳,及懲罰反對國軍者,既因諸種原 因以致上下意志不能協調,應亟謀補救請:一、將真實狀況面報委座。二、將 以上情形告知有關各部,并請行政院召集會議商討補救辦法。三、政治、外 交、經濟應請行政院解決,軍事(包括補給補充俘虜處置等)仍請軍政部負 47 責。四、將法、越人惡感,日人操縱,中共指使等情形設法使美方明了。」 9月27日,蔣介石以電話指示凌其翰等四點:(一)越南北部日軍投降典禮訂 於9月30日舉行。(二)中國軍隊應掌握老街、河內、海防三據點之線路。 48 (三)任法軍之五千人自滇入越。(四)對越南政府取不管態度。 電話內容

45 國史館:總統府檔案,《越南軍事及行政設施佔領原則》,0123/4340.01-01/Folio 0808-0811. 46 國防部:《越南佔領計劃》,1845.4/4380,〈關於越南受降問題談話紀錄〉。 47 國防部:《越南佔領計劃》,1845.4/4380,〈關於越南受降問題談話紀錄〉。 48 國史館: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172 - 1 / 0601 -1。蔣介石不知盧漢在 386


並由侍從室主任商震以蔣介石委員長名義電令盧漢遵令辦理。 若說事前欠明確方針是冤枉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 8月24日何即擬呈 〈對法越政策計劃大綱〉、〈越南軍事佔領計劃〉、〈越南政治佔領計劃〉, 49 供蔣介石核示。 應該注意的是,原訂成立「中國戰區越北佔領地軍政府」, 其軍政府首長由駐軍最高長官兼任其內部命令系統分兩案:「(甲案):由 駐軍最高長官直接分別處理對越北行政管制事宜,與我戰區長官兼任省府主 席制度相似。(乙案):軍事維持原系統,行政管制另派行政長官秉承駐軍最 高長官之命統籌辦理,與我戰區長官不兼任首府主席相似,盧司令官似贊成乙 案。」何應欽所擬具方針如下:「(一)合法收回江洪失地,俾中泰直接接 壤,藉此提高我今後對南洋之地位。(二)越境內滇越鐵路應設法奠定駐守合 辦之基礎,至少亦應取得運輸便利之保障。(三)海防應使為自由港,或中法 共同使用。(四)對於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南華僑所有不平等待遇均應取消,至 於法國與越南之關係宜在美國支持下由國際會議以託治制度之方式解決之,而 北緯十六度以北則應為我國托治區。」何應欽深知「以上各點事關緊急重大, 50 敬乞迅速核定交辦,並取得美國同意。」 表示何很清楚受降令層次分明的來 源。 但是蔣介石另有盤算,其指示是:「(一)、對法越務須維護盟友並肩作 戰之關係,表面上予以極友好之印象,而實際上積極扶植越南革命同盟會;務 使其意志集中,力量集中,準備於盟軍驅除倭寇出境時,宣佈獨立,成立新政 權。(二)、為避免友邦疑懼起見,對越南暫不設置軍政府,而於軍事掩護之 下在方面軍及軍師內,增設G-5處,執行軍政府業務,因之G-5處之工作應須 加強。(三)、各級G-5處,應隨我軍行動,並即在所配屬部隊之佔領區內, 執行軍政府業務,嗣後按情況許可,再行劃定各G-5處之管區,促成政治之佔 51 領。」 所稱之G-5處即負責戰地政務之第五處,職掌包括:「(一)遂行最 高統帥部之政策與目的。(二)制定並執行有關戰地政務之各種法令與計劃。 (三)為指揮官擬具佔領區掌握之策略及指導原則。(四)指導所屬各G-5業 務。(五)監督並指導越南各級政府及各種機構。(六)頒佈宣言佈告及各種 法令。(七)G-5幹部及越民訓練。(八)與盟軍之聯絡與協同。(九)指導 並協助越南人民之解放與獨立。(十)供應佔領軍軍事上一切需要。」而且, 方面軍內設第五處,下設六個分處,配屬於軍、師,各級G-5最好不容納外人 於編制之內,只對盟方互派聯絡軍官。其目的不外保密,對佔領計劃,尤其是

28日即已舉行受降式。 49 國防部:《越南佔領計劃》,1845.4/4380,〈何總司令未敬請電〉、〈對法越政策計劃大 綱〉、〈越南軍事佔領計劃〉、〈越南政治佔領計劃〉。 50 國防部:《越南佔領計劃》,1845.4/4380,〈何總司令未敬請電〉。 51 國防部:《越南佔領計劃》,1845.4/4380,〈越南政治佔領計劃〉。 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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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方針與工作要領等項,無論任何時機對盟方絕對秘密。 9月9日,副參謀長尹繼勛率參謀人員於承飛機到達河內,開設前進指揮所 於原印支總督府。中國行政院越南顧問團也在9月21日飛抵河內。9月28日10 時,受降儀式在印支總督府,中國佔領軍駐河內司令部禮堂舉行,四周懸掛 中、美、英、蘇四國國旗,受降代表有中國政府各代表、雲南美軍司令嘉禮 格少將(Philip Gallagher)、參謀長黑德森上校及所屬美軍軍官、法國遠東軍 司令亞歷山德里,日軍代表為第38軍司令官土橋勇逸中將、第21師團師團長三 國直福中將、獨立第34旅團旅團長福部尚志少將三人。典禮完成後,盧漢司令 宣讀中國陸軍第一方面軍司令部布告:「本司令官現奉盟軍最高統帥命令,統 率中國軍隊,來至越南,接受日本侵略軍隊之投降,解除其武裝,並遣散之。 中國軍隊非為越南之征服者或壓迫者,而為越南人民之友人及解放者。凡越南 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之一切行政之監督,軍事之管理,均歸本司令官負責,各 級行政機構均一仍舊慣,互相發揮效能,保證和平,維持秩序,凡現有行政人 員,亦應各就崗位,安心服務,努力工作。本司令官將依其權力,督率全體人 52 員,以期完成所負之使命,達到共同之目的。」 法軍亞歷山德里能夠與會也經過一番曲折,9月16日,戴高樂訓令駐 印度支那高級專員(Haut commissaire)達尚禮海軍上將(amiral Thierry d'Argenlieu)立即派賴克萊及一小組人員常駐西貢,這非常重要,象徵法國主 權的回復,切勿等待法國部隊到達之後才前往。戴高樂說宋子文到巴黎訪問 時,將強力要求(sommer rigoureusement)中國讓亞歷山德里及其部隊前往河 53 內,中方似乎想以此交換其華僑特權及法國的滇越鐵路。 9月16日,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戴高樂總統接見中國行政院長宋子文, 錢泰大使陪同在場。戴高樂表示法國極為關切目前印度支那的情勢,尤其北部 東京出現若干自稱是政府的組織,這些人都是在戰後由日本人或共產黨支持而 成立的,並無能力應付困難的經濟情勢。由於目前法國政府並未能在當地實行 管理,加上交通不便通訊困難,軍事佔領使得一切更為混亂。盧漢及佔領軍所 採取的態度顯然和中國政府所說不同,這和上回在華盛頓時宋子文的保証,與 蔣介石對法國大使貝志高所作的承諾不同。因盧漢不肯讓亞歷山德里參與受降 典禮,不肯讓雲南的法國部隊入越,不肯讓法軍使用河內機場。而美國駐雲南 參謀嘉禮格將軍(general Philip Gallagher)曾表示不可能讓法國重新將印度支 那作為保護國。宋子文表示中國絕對信守承諾,他在倫敦報上看到亞歷山德里 所遭遇的困境即已電告蔣,9月19日他得到覆電,(中國使館亦得到此電)向

52 國史館: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172-1/0601-1。〈中國陸軍第一方面軍 司令部布告〉。 53 “général de Gaulle à d'Argenlieu”, le 16 sept. 1945,(DDF)1945, tome 2, pp.488-489. 388


戴高樂重申信諾,尊重法國對印支權利,關於盧漢的指令有所出入,應是通訊 不良,已交參謀長調查原因。宋子文一再保證返回重慶即可依法國政府希望解 54 決問題,表示中國也希望法國在亞洲為其鄰邦。 9月19日及21日兩次蔣介石 保證一定嚴令中、法軍合作。貝志高已向中國政府提出簽訂關於民事(affaires civiles)協定的建議,正等其對策,包括關於入越的目的、佔領期限、民事行 政、軍事管理、幣制、財產等問題。英國表現出誠意,國防部已達成協定,供 應補給及運輸法軍到印度支那。英外交部向法駐倫敦大使館提出一份備忘錄, 關於北緯十六度以南的行政及司法問題,和法國的計畫並無多少不同之處,印 度支那委員會應盡速同意。另外關於財產、經濟及互助的備忘錄也基於英法合 作關係應進入通過。美國行政部門表現支持法國恢復印度支那主權,但又不願 接受反殖民主義者及當地人民譴責,所以要其對中國政府干預是較不可行,怕 55 讓人誤以美國將對菲律賓如法國對待印支一般。 外交部歐洲司在9月16日去電,為越北日軍投降典禮法國派代表亞歷山德 56 里參加一事,通知陸軍總司令何應欽。 何應欽在9月28日晚9點,尚發了一通 限兩小時到的電報到重慶外交部,(實際抵達是29日上午8時30分),說已電 河內盧司令官於舉行投降典禮之日期決定後即逕電。又中國戰區係奉同盟國最 高統帥命令接收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日軍之投降,法國無權參加,亞歷山德里 57 僅係從旁參觀。 法國參加受降當然是具有重大象徵意義,然而蔣介石、宋子 文失信於戴高樂又代表什麼? 既然亞歷山德里在河內處處碰壁,只有撤換一途。10月8日,達尚禮改派 前駐昆明軍事代表團團長聖德尼為法國駐越北盟軍之代表,並為法國駐東京 58 委員、駐安南北部委員。外交部「奉委座諭如擬(請軍令部通知盧漢)」。 法國派駐越北代表團(Délégation françise de liaison)包括:團長:聖德尼,軍 事顧問:勒保(Le Porz),政治顧問:畢榮(Pignon),財政顧問:Deville, 交通顧問:Martin,糧食顧問:Giraudon,經濟顧問:Pignier,衛生顧問: Agenet,行政顧問:Theric。代表團專為處理越北事務與中國佔領軍聯絡。 中國陸軍總司令何應欽在10月1日飛抵河內視察,何應欽召集軍政人員宣

54 “Entretien entre le général de Gaulle et M.T.V. Soong”, le 19 sept. 1945,(DDF)1945, tome 2, pp.505-508. 55 “Note de la Direction d'Asie-Océanie pour le ministre” , le 24. sept.1945,(DDF)1945, tome 2, pp.523-525. 56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外交部申銑去電〉。但是何應欽於10月14日 才電外交部,「委座電諭各點本部迄未奉到,希電告,並請逕電盧司令官。」這封發自南 京「限即到」的電報於14日下午16時50分發,至16日下午17時30分才送達重慶。 57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何應欽申有辰謀超〉。 58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法國派駐越北代表團名單〉,盧漢至10月15 日尚稱未收到命令。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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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佈決定在10月31日前將日軍接收工作完成,11月10日前將日俘集中完畢等候遣 59 返。 何應欽10月5日上書蔣介石報告越南之行心得。除對盧漢的扶助越南獨立 意見背書,表示依據大西洋憲章與蔣之宣示對越方針,以及西南國防之需要, 「對越似惟有扶植越南獨立之一途。現在越南臨時政府胡志明雖知其為共黨, 60 但就已表現之事實現之,其人頗有能力,除彼而外尚難獲得其他人物。」 10 月8日,凌其翰致外交部長王世杰函即直指盧漢、何應欽等與中央指示相左, 61 「此間與渝方電訊迄未暢通,致中央傳令值延遲到達貽誤事機甚鉅。」 其 實,不僅電訊貽誤,而且政出多門。 相較而言,印支北緯十六度以南地區的英、法相互關係要融洽許多。東南 亞戰區最高指揮官蒙巴頓將軍指派英軍第20印度師在葛雷西(Douglas Gracy) 將軍受降。在葛雷西的率領下,英軍於9月12日登陸西貢,負責日軍第39軍團 投降及接收工作。西貢「越盟」獨立政權雖進行抵抗,但在9月23日,法軍再 度接管西貢,英、法聯軍協同清鄉掃蕩「越盟」。法國與英國達成協議,於10 月9日簽署南越交防之後的行政、司法、財產、經濟及互助的備忘錄。英軍的 62 撤離將與法軍協商,對於民事的管理將由法國完全負責。 英法兩國于1945年 10月10日在仰光簽訂關於越南條約,簽約者為東南亞盟軍總司令蒙巴頓,法軍 越南總司令賴克萊,英軍駐越總司令葛雷西。1946年1月25日,法外長比竇訓 令駐英大使Massigli向英國外相貝文(Bevin)致意,法國對英國自1945年8月 63 以來對法國在遠東的協助表示感謝。 在1945年10月,賴克萊將軍的報告說西貢已經完全平定,在一星期之後馬 旭(Massu)的部隊到達後將可使南部恢復,全賴英國佔領軍葛雷西將軍的善 意,他大可藉口保持中立而使法國的行動陷於失敗。對照越北的情況,盧漢軍 即以保持中立為藉口,使「越盟」坐大。 在柬埔寨的局勢平靜,兩連軍力空運抵達金邊,防止越南人在當地挑起行 動。為何有如此嚴重的動亂?賴克萊的分析認為越南人認為法國是戰敗國, 1940年戰敗,1945年3月也戰敗,要消除這種觀念唯有展現法國的力量。因此 在尚未展現力量之前與越南代表談判是絕對錯誤的。越北的情況更為困難,賴 克萊主張唯有強力登陸,只要法國的方法足夠,中國雖會抗議,但也就會願意 協商談判,中國仍處於分裂狀態故而不足為懼。美國雖也會抗議但將會接受。

59 “Bidault aux représentants diplomatiques de la Feance à Washington, Londres, Moscou, Tchoung King et La Haye”, le 10 dec. 1945,(DDF)1945, tome 2, pp.869-871.何的這些宣示全未能達 到。 60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何應欽訪問越南報告〉10月5日。 61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凌其翰致部長函〉10月8日。 62 “Note de Burin des Roziers pour le Palewski”, le 28 sept. 1945,( DDF ) 1945, tome 2 , pp.547-548. 63 “Bidault à Massigli”, le 25.01.1946,(DDF)1946, tome 1, pp. 140-141. 390


至於北越人民雖有抵抗但也可以解決。已經要求兩個半月的殖民步兵第9師一 直未運到,前令將無法執行。不收回越北的話,南越的情況也會很快惡化,此 64 地的共產黨已尋求法國共產黨的協助,因此很快將會製造出困難。 據賴克萊的報告,至11月12日止,在南方的清鄉行動,法軍損失為二十七 名死亡,三十二名受傷。已控制的區域包括邊和、土龍木、西寧、新安、美荻 等地。河運、交通已經恢復的地方包括下湄公河及西貢與柬埔寨之間。「越 盟」的影響力越來越弱,因為他們毫無行政能力,因為未能發薪,部隊也開始 有人逃亡。而且北越的經濟情況令人擔憂,因為中國佔領軍強行徵購米糧,以 及大量貶值的中國貨幣湧進當地。 寮王因革命被迫遜位,應負責維護秩序的中國軍卻任令越盟鼓動寮國獨立 份子採取行動,並阻擾法軍。早在9月初,第93師進軍寮境時法國已經大聲抗 議,據達尚禮和賴克萊的意見,中國軍隊進入鑾勃拉邦毫無必要性,當地只有 極少數日軍,目前在地的法軍即可完全掌控局勢。鑾勃拉邦寮王已再度表示其 對法國的信賴,表示並不願中國軍隊進入。但據中國國民黨海外部駐越辦事處 主任邢森洲的報告,中國佔領軍93師於9月22日進入寮京,受到熱烈歡迎,全 市懸掛中、美、英、蘇、法及寮國旗,歡迎儀式並有法軍一隊參加,寮國勞軍 白米三百石,牛百頭,豬二百頭、雞鴨五百隻。不過93師於隔日23晚即將法軍 65 全數繳械。 法國駐華盛頓大使博內(Bonnet)已要求美國國務院支持,駐倫 敦大使也尋求英國外交部支持,賴克萊向重慶蔣介石交涉,亞歷山德里也在河 66 內當地向中國軍方交涉。 法國駐美大使博內告訴美國務院代理國務卿艾奇遜(Acheson),法國認 為在印度支那的盟軍欠缺協調,例如無意義的耗費兵力去佔領寮國,中國佔領 軍當局對法軍將領亞歷山德里的種種阻礙。甚至若干美國戰略情報局(Office of Strategy Service,簡稱OSS,為中央情報局CIA前身)的人員行動方針也很可 疑。法國明白美國不會干預法國在印支的主權,也相信美國派在中國軍隊的代 表是要防止盟邦對法國的行動造成阻礙。法國的立場是合乎共同利益的一般行 政應該儘早開始,以避免混亂影響正常生活。 艾奇遜表示,一切問題應與中國直接談,美方人員無論魏德邁將軍或其他 派出的技術人員都無法告訴中國領導者應採取何種立場。艾奇遜堅持美國戰略 情報局的人員都有指令不得參與任何政治行動,而法方認為美國官方對於法國

64 “général Leclerc à général de Gaulle”, le 13 oct . 1945,(DDF)1945, tome 2, pp.611-613. 65 國史館: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172 - 1 / 0601-2。〈中國國民黨海外部 邢森洲報告〉 66 “Note pour le Ministre:Intervention chinoise en Indochine”, le 15 sept. 1945,(DDF)1945, tome 2, p.478.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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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回復印度支那的主權問題並未改變態度。然而戰略情報局的人員一方面協助 「越盟」的獨立活動,一方面則破壞法國的影響力,美國戰略情報局軍官派 迪(Archimedes L.A. Patti)不斷與「越盟」接觸,並供給金錢、武器,也協助 67 「自由寮」的成立。 達尚禮於10月10日到重慶,拜會蔣介石、宋子文、王世杰等人。蔣介石的 態度是對中國軍隊入寮引起衝突問題懸而未決,仍候調查結果。儘管寮王對法 國表示忠誠,反法的獨立寮軍由Pethsarath率領,並得到暹邏及越盟的支持。中 方人士都表示佔領是暫時性的,並且絕對保持中立不介入越、法任何一方。 外交部長王世杰受命與法國協商三事:(一)給予印支華僑特權。(二) 賠償日本佔領期間中國政府及民間的損失。(三)制定中國與印度支那經濟關 係協議。王世杰並希望與民事協定和放棄法國治外法權等一齊協商。至於駐軍 費用,盧漢在9月底時已強行徵用河內東方匯理銀行的四千三百萬元。中國軍 隊帶進一批數量不詳的關金券,中國佔領軍聲稱每月需九千萬元供十二萬名軍 人的維持費用。盧漢威脅說如果在10月底前不能取得第一次匯款,將引進大批 68 關金券,他並主張制定中國幣與印支元間的匯率。 畢竟,中國佔領軍最直接的關切是經濟利益,而這也是衝突點。

四、由關金兌換問題看經濟掠奪 1945年9月10日,蔣中正密令外交部王世杰:(一)越南行政准由法方派 員主持惟在佔領期間須受我軍監督指導,又法人未到達前仍由第一方面軍第五 處辦理。(二)入越我軍供應、幣制使用及一切其他軍需物品之補給,法方應 充分協助予以便利。(三)以上各項除分電何總司令盧司令官遵照外,希照此 69 原則與法方洽商為要。 入越前原由財政部擬定《我軍進入越南行使鈔券及金融機關處理辦法》八 條,其中第二條規定由中國中央銀行發行「越南地名券」作為中國佔領軍的軍 用幣,但第四條又允許原越幣照常流通,但事實上軍用幣尚未印行,中國入越 部隊即別有盤算,大量使用關金券,並規定關金一元折合越幣一元五角,繼而 70 升至二元的兌換率。 因此9月18日行政院會議討論通過的〈佔領越南北部軍事

67 “Bonnet à Bidault”, le 1 oct . 1945,(DDF)1945, tome 2, pp.568-569. Archimedes Patti, Why Viet Nam? : Prelude to America's albatross, Berkeley :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0. 68 “Pechkoff à Bidault”, le 15 oct. 1945,(DDF)1945, tome 2, pp.613-615. 69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灰會令一亨〉1945年9月10日。 70 中華民國成立以來,貨幣制度歷經多次演變,最初施行「銀本位制」,以「銀元」為主要 法定貨幣,並有各地方政府或銀行自己發行的其它紙幣。1929年世界銀價下滑,受到國際 銀價大幅波動影響,中國白銀大量外流造成嚴重的通貨緊縮。海關收入大受影響。國民 政府於1930年起改為收取黃金,以0.601866克純金為一單位,稱為「海關金單位」,價值 392


及行政設施原則〉案,即不再列「軍用幣」問題。 第一方面軍入越部隊並無限制關金總量,法幣在中國日漸大貶,如此一 來,入越軍人在匯兌即可大賺一筆,越人則收進之後無法用出,形同損失。10 月9日凌其翰的報告中指出,中國軍民、華僑帶入在越北流通的大量國幣至少 在二十五億以上,走私流入者尚不在計算內,搜購黃金、貨物以便販入中國而 71 牟巨利,以致國幣折合率不能維持,物價激增。 據10月28日凌其翰第二十號 電,有關於關金流通一事,「委員長、財政部均已來電決定:匯理銀行代依原 72 定比率兌換。中國、中央兩行迅速在河內、海防恢復分行。」 11月初,中國財政部電令法國東方匯理銀行代中國政府收兌關金,但為免 金融紊亂,經11月14日中國代表副參謀長尹繼勛等七人與法方代表團首席代表 聖德尼等三人談判,決定於11月20日由東方匯理銀行辦理兌換。事經第一方面 軍佈告週知,法方在兌換前一日忽拒絕供給兌換款。因為11月20日,法方在西 貢宣佈停止五百元越幣的流通,理由為通貨緊縮壓低物價,改善幣制,使3月9 日以後日軍強迫發行印製二億五千萬元的五百元券越幣作廢,3月9日以前法方 發行之五百元券亦只做七折通行,所有五百元券於命令頒布後一星期內皆須持 至銀行登記,然後再由銀行依照碼或宣布完全作廢,或以七折兌換,凡逾期未 至銀行登記即視同無效。中國佔領軍召集法方商議,限期強迫執行,仍於11月 20日照規定兌換。中國佔領軍、華僑及越南人民遭受無謂損失,是以群眾遊行 示威。中國佔領軍向法方提出嚴重抗議,其中一點值得計算,「依越幣流通額 73 二十四億計算,五百元鈔佔百分之二十七左右,如此緊縮足以擾亂金融。」 依〈行政院越南顧問團報告〉所提的流入關金、法幣額度所造成的通貨膨脹是 否也足以擾亂金融? 因法東方匯理銀行無理,引起越人強烈反對,所以中國軍隊不能為保護少 數無理之人,而以武力壓迫多數無辜遭受損失者。目前政治環境尚未安定, 法、越雙方關係仍甚緊張,法方此舉不但擾亂金融,且足以影響治安。有所對

為0.40美元。1931年5月起,中央銀行發行關金兌換券,供繳納關稅。自1935年11月4日宣 布,發行「法幣」,放棄「銀本位制」,並收回市面的銀元及紙幣藉此統一貨幣,將鈔幣 發行權收歸中央銀行。1937年以後,因對日戰爭及國、共內戰,鉅額的財政支出,使法幣 發行量大增,價值劇貶,造成惡性的通貨膨脹。1942年4月1日,財政部公布發行「美金節 約建國儲蓄券」及流通「關金券」。 5月8日,中央銀行發行關金券。1942年2月,關金提 高含金量至0.88861克純金,即一關金等於一美元。4月,定關金為一元折合法幣20元,與 法幣自由兌換,並且同時在市面流通。之後法幣快速貶值,政府亦發行大額關金券,成為 比法幣面額更高的貨幣。1948年金圓券發行前,最高面額的關金券面值二十五萬圓關金, 相等於五百萬法幣。金圓券發行後,關金與法幣同時停止流通。 71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172-1/0601-2。〈行政院越南顧問團報告〉10月 9日。 72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172-1/0601-2。〈凌其翰第20號電〉10月28日。 73 朱偰《越南受降日記》,(上海:商務印書館,1946),頁58-60。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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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的是,「駐越佔領軍顧問團」呈行政院報告分析中、法、越三方情勢,檢討 有關中國佔領軍一方的情形是:(一)軍人公開經商、走私、販土、販金,軍 紀敗壞。(二)部隊接收舞弊百出。(三)上至司令部下至各軍師部,行政能 力與效率均極低,致受降進行殊感遲緩。(四)粵商競販暹邏黃金。(五)國 幣入越勢如潮湧,顯有套購越幣情事,致折合率亦趨跌落。(六)軍糧情形嚴 重,煤礦廢弛,酒精廠停工,我方無法控制,燃料頗感缺乏。(七)各地越盟 騷擾,僑胞極感不安。(八)目前軍事階段已瀕結束,將進入政治時期,轉側 74 重外交。 中國佔領軍未能維持治安,甚至於有些縱容。越人反法日益嚴重,越盟黨 大舉示威遊行包圍東方匯理銀行,而銀行中人自窗口向外鳴槍,越盟群眾憤而 還擊,反法運動引起社會嚴重混亂。仍發佈佈告五百元券照舊行使,勒令東方 匯理銀行復業照舊兌換。先是11月30日,因匯理銀行總經理羅郎(Laurent)及 河內分行經理白蘭(Baylin)因不肯兌換面額五百元越鈔,且對法方應允的1 75 五百萬元亦無法供應,所以顧問團開會,決定將兩人扣押勒令調換越幣。 盧 漢於12月3日電重慶,稱法方只肯每月以越幣一千五百萬元兌換關金,且匯理 銀行停兌換五百面額越幣,建議採取行動逕行接收該行;或讓越人臨時政府接 76 收盡量兌換關金供給越幣;或准其發新型越幣替代現行越鈔。 法方請嘉禮格出面調停,約集雙方代表在美軍司令部協商,中國佔領軍方 要求銀行必須立即復業,五百元券必須十足兌換,法方則以西貢方面將派財務 代表來協商,在協商期間銀行無法開業。扮演仲裁者的嘉禮格認為:(一) 中國佔領軍有主權發行任何命令,並有實權過問一切足以妨礙治安之舉動。 (二)法方宣佈五百元券越幣失效,不問其經濟立場如何,實對當地治安秩序 有重大之影響。(三)目前係軍事佔領期間,故不問銀行家對此看法如何,此 問題之解決不能離開軍事立場。(四)中國佔領軍在佔領區內,對於任何事件 足以影響治安者皆有權過問,對於此事自亦有權過問。(五)五百元券越幣停 止流通,事前未經巴黎與重慶政府商討,即付實施每方深表關切。(六)五百 元券越幣停止流通,結果影響當地治安甚大,美方深表遺憾。(七)當地中 國佔領軍,既未接重慶政府任何指示,足以中法政府事前未經商討。(八)此 77 事,未先通知中國佔領軍,即付實施,引起糾紛,聖德尼應負責任。 嘉禮格將軍建議由其出面向越盟黨主席胡志明停止反法運動。中方表示同

74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172-1/0601-2。〈行政院越南顧問團報告〉11月 20日。 75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172-1/0601-2,〈外交部致錢泰電〉12月12日。 巴黎外交部洽詢駐法大使錢泰促請釋放。外交部經查詢,蔣中正已令盧漢即日釋放。 76 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172-1/0601-2,〈盧漢電〉12月3日。 77 朱偰《越南受降日記》,前引書,頁70。 394


意,並聲明此項運動是由越人自發,與中方無關,但若法方取消不合理之幣制 措施,相信越人立即可停止其拒供給食物運動。法方深知面對中國佔領軍軍管 只有理屈,但仍要求在談判期間暫停銀行營業。又經嘉禮格將軍調停,決定在 48小時以內一切暫時維持現況。 嘉禮格將軍的仲裁角色有些為難,他認為法國人期待美國人能援助他們, 一如英國人在南越幫助他們,越南人也希望美國幫助他們,而我們的中立角色 78 使他們雙方都失望。 12月3日法方西貢高級委員會達尚禮派遣代表克拉臘克(Clarac)及財政 顧問勃洛克勒內(Bloch-Lané)到河內與中方協商。由美軍嘉禮格將軍主持會 議,由克拉臘克聲明法方允加借我軍每月一千五百萬越幣,不附加任何條件, 並繼續討論五百元券越幣問題。中國佔領軍方提出三項原則:(一)停止五百 元券越幣流通一節,不能適用於北緯十六度以北地區。(二)五百元券越幣應 較舊行使。(三)今後兌換五百元券及存款提存辦法,先須商得中國第一方面 79 軍同意,然後公佈實施。 其實,在重慶法國大使緊密協商,深恐中國佔領軍長駐不去,對法國更加 不利。 貝志高報回部中:「據說王世杰訪美,要求美國支持將印支交付託管, 王世杰要求拜爾納斯向法國施壓,要法國聲明將在十年內給印度支那獨立。拜 爾納斯國務卿回答說在法國選舉前,美國政府不會有任何行動。盧漢雖然接到 命令不要插手干預民政事務,但中國政府似乎想在撤離越北之後仍保留河內、 80 海防、河口戰略地點若干時日。」 貝志高告訴部長,絕對必須加速談判、簽約。很多部會僅把印度支那的問 題當作一般問題,像這兩個月來財政部為了拯救印支幣所做的努力,其實它牽 涉的不只是財政、法律的問題,而是與其讓印支錢幣冒崩盤的危險,或攸關法 國失去印度支那。像交付盧漢四千億元或五百元面額紙幣兌換問題都在當地及 時解決的話就可避免前一陣子的困難,這種處理方式和法國能完全控制的地區 是不同的。從一開始,中國佔領軍的過境就是一場災難,法國只有承受洪水過 境的損失。 貝志高對外交部長說,「對於這樣不講國際社會公理的政府談論道理是無 用的,他們只求戰略價值也只會在事實上不得已時才會退縮,也別要求軍隊講 人權,因為他們的軍官對付抗命的士兵經常是以活埋作為懲罰手段。因此,不 存善意的中國佔領軍越遲撤離越北,對法國重建行政管理將更形不利。王世杰

78 FRUS, 1946, Vol. VIII, French Indochina,“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Jan, 30, 1946, p.16. 79 朱偰《越南受降日記》,前引書,頁72-73。 80 “Pechkoff à Chauvel”, le 15 nov. 1945,(DDF)1945, tome 2, pp.761-762. 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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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出的經濟要求應該只是中方最低限度的尺度,因此我強力要求部裡儘速接 受,別忘記中國目前控制了河內的東方匯理銀行,可以隨意取得錢幣。所以應 對經濟方面暫行辦法進行討論。答應中方要求可以避免中國軍隊突然撤出,法 國應要求舉行參謀會議談判撤軍的方式。」 但是貝志高不同意給印支華人有法籍人士的相同待遇,同意給予滇越鐵路 便利及過境貨物免稅。法國政府應該盡快做出決定,即使這個決定一定會長遠 損壞中法兩國關係。在發電之日(12月7日)聽說中國外交部已決定撤出越北 81 佔領軍,正由參謀總部擬定辦法,法國也應展開談判。 事實上,與中國談判 放棄治外法權,在1944年1月維琪政府已經與南京政府達成協定。法國政府基 本上依據1943年的中英新約採相同的措施。法外交部建議速簽,以免被中國佔 82 領的越北成為持續的威脅。 12月7日,即將離任的貝志高去向蔣介石辭行,談及中、法兩國之間的問 題,表達法國政府對印度支那問題的關注。蔣介石認為以後國際局勢中、法兩 國合作的機會很多,他不會讓目前的困難破壞和諧。他已經下令撤出越北佔領 軍。當詢及撤軍的方式,蔣介石說將是全面性的真正的撤出。貝志高表示撤軍 與法軍接防要在雙方軍隊良好交接狀況下進行,因此應由雙方參謀人員會談。 83 蔣裁示,從今起為避免意外政治事件及當地誤會,將在重慶展開談判。 一個重要的問題應該是仍然有大批日俘等待撤返日本。嘉禮格將軍於1945 年8月22日至12月12日間在河內。依他的觀點是日軍將近三萬人不撤出越北的 話,中國軍隊及無法撤離,因此美國英多調派船艦進行此一作業,美軍顧問在 河內可以防止中國軍隊的反法行動,他也強力影響盧漢將胡志明和聖德尼召集 下達保持治安秩序的指令。中、法軍隊的換防不能存在真空時期,否則在越北 84 的法國人處境將很危險。 終於,中法兩國在1946年2月28日簽訂一《關於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 其有關特權條約》及《關於中越關係之協定》,根據1945年3月15日中法兩國 政府的換文,雙方絕定針對華僑問題、貨物過境、雙方貿易及滇越鐵路營運訂 一協定,中國主要取得海防港一免稅區,收回昆明-河口段的營運權。另外, 《關於法國供給中國駐越北軍隊越幣之換文》法越當局自1945年9月1日起至12 月31日止,每月供應中國軍隊六千萬越幣。1946年1月1日起則按照中國軍隊之 實際需要,並比例部隊之數額,按期商議供給。《關於中國駐越北軍隊由法國

81 “Pechkoff à Bidault”, le 7 dec. 1945,(DDF)1945, tome 2, pp.852-855. 82 “Note de la Direction d'Asie-Océanie pour le Secrétaire général”, 16 nov. 1945,(DDF)1945, tome 2, pp.767-769. 83 “Pechkoff à Bidault”, le 8 dec. 1945,(DDF)1945, tome 2, pp.866-867. 84 FRUS, 1946, Vol. VIII, French Indochina,“Memorandum of Conversation”, Jan, 30, 1946, p.16. 396


軍隊接防之換文》,規定中國駐越軍自3月1日起至15日間撤離越北,至遲不超 過3月底。法國大使梅理靄(Meyrier)並與外交部長王世杰相互交換照會,強 調「駐越南北緯十六度以北之中國軍隊交防,於3月1日至15日期間開始,至遲 應於3月31日完畢。中、法參謀於現在重慶舉行會商之範圍內,得同意決定此 項實行交防之方式。」 1946年2月28日,中法協定簽字後第一方面軍奉令陸續交防,法軍進駐河 內,關金一落千丈,及至中國佔領軍軍撤退前,關金十元僅值越幣二元。

五、海防衝突事件及佔領軍的撤離 1946年2月28日簽訂一條約(traité)、一協定(accord)兩個換文(échange 85 de lettres)及兩個照會之後,蔣介石于3月1日連發三電給盧漢,下令交防。 但 86 是這些「即刻到」的電報至3月4日始到第一方面軍司令部。 1946年3月4日,上午9時,薩朗將軍(Raoul Salan)到河內中國佔領軍司令 部會見馬瑛參謀長,請求允諾3月3日來函中要求的兩項接防軍事行動。並說法 軍阿比董中校由重慶來報告在重慶會議情形,2月28日中法協定簽字後,3月1 日上午,軍令部與法方開參謀聯席會議討論接防問題決定要點如下:(一)法 軍於海登陸日期為3月3日至6日。(二)關於登陸細節由方面軍與法軍商洽, 軍令部鄭介民廳長說3月1日即發第一通電報通知法軍到達海防日期,以後以電 報將參謀談話結果陸續電達第一方面軍。鄭介民又說第一電報接到後即由第一 方面軍與薩朗將軍商辦。現法軍部隊已在途中,6日早可到海防,6日是潮水最 後一日,過期船不能進入港口,請求我軍准其6日在海防登陸。 馬瑛以事關係重大,但尚未奉命令以前第一方面軍不便處理及協商,接到 命令後自應遵照命令規定辦理。同日稍後,上午11時,第一方面軍司令部接奉 上述蔣介石3月1日發寅東二商誠甲乙丙三電,即召集顧問團及部隊長開會, 決議遵限交防,法軍應暫緩在海防登陸,會議完畢後即通知法方於當晚8時開 87

會。

3月4日下午8時,中、法兩方負責軍官於河內第一方面軍司令部討論交防 事宜,法方薩朗將軍堅決請求允許法軍於3月6日在海防登陸,並提出重慶中法 雙方參謀會議結果之公函,認定中國參謀部對於海防港口的使用已完全同意, 並准6日登陸。雙方爭論經七小時意見尚無結果,只有暫停談判。

85 外交部檔,《我駐越佔領軍交防撤退案》(二),172-1/0600-2,〈委座寅東令二商誠甲 電〉、〈委座寅東令二商誠乙電〉、〈委座寅東令二商誠丙電〉。 86 外交部檔,《我駐越佔領軍交防撤退案》(二),172-1/0600-2,〈法軍登陸海防經過報告 書〉。 87 同上。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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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佔領軍不允法軍3月6日在海防登陸的理由可說是一廂情願十分牽強: (一)法軍艦隊於2月26日即由西貢出發,遲至3月4日始通知方面軍司令部。 海防現有60軍全部待運及130師,時間太匆促準備不及,如倉卒登陸必發生誤 會。(二)越人對中法協定不滿,決心焦土抗戰,不僅對華軍仇視,必波及散 處越北各地之五十萬華僑;證以南部華僑之遭慘殺法軍實無力保護。現法、越 談判已有成功可能,如法軍即在海防登陸致使談判破裂,越南全境必陷於混亂 狀態,法軍實難於短期內恢復,數十萬華僑必被仇殺。(三)駐越中國佔領 軍軍對法、越雙方採取中立態度,但處此境況下必被波及實感左右為難,且 53軍駐地遼闊兵力分散,如一但交通破壞越入擾亂必受重大損失有損中國軍榮 88 譽。 3月5日晚6時,聖德尼與薩朗再度與第一方面軍馬瑛參謀長等人談判,通 知法軍3月6日在海防登陸。當晚,胡志明亦來見邵百昌將軍聲稱法軍登陸必 89

加攻擊。問題的癥結自然是法、越初步協定在何時簽字。 經馬瑛參謀長對 法、越雙方調停,當晚9時,由胡志明以書面提出條件,由53軍趙副軍長送交 薩朗。至11時半,法方已完全同意訂於6日11時正式簽章。法軍於7日在海防登 陸,由薩朗以公函給盧漢司令官備查。文內略稱:「法、越初步協定文本將於 3月6日上午7時交給胡志明。胡志明先生與他的顧問們討論後,應於同日午前 11時向聖德尼通知他的正式同意。自此時起,法國部隊自可在海防開始登陸, 並經諒解,關於部隊活動的部署,尚未與越南方面取得詳細的協議以前,法國 部隊將不越出這個橋頭堡。但是,為了使中國指揮部擁有充分的時間以傳達其 90 命令起見,法國部隊僅於7日上午開始登陸。」 在3月6日,法軍艦隊運兵抵海防港,當天駐守海防港的中國第53軍130師 接到法國海軍艦隊通知,依中法雙方換文決議,將於3月6日上午8時入港登 陸,守軍130師師長王理寰部以未奉命令不得交防,開槍拒絕法軍登陸。結果 法艦強行入港,法艦炮轟沿岸碼頭,彈藥庫起火爆炸。雙方發生激戰,互有死 傷,戰鬥至中午13時停止,法艦被擊沉一艘傷二艦,已退出海防,戰鬥終止, 中國軍隊傷亡三十餘人,倉庫燒毀。雙方開始談判,以兩國係同盟國家應本友 誼精神速停止戰鬥,避免擴大事態。衝突事件俟調查後呈請上峯處理。法軍艦 隊先撤出海防港外十海浬。

88 外交部檔,《我駐越佔領軍交防撤退案》(二),172-1/0600-2,〈法軍登陸海防經過報告 書〉。 89 “d'Argenlieu à Sainteny”, Paris, le 20. fév. 1946, pp.255-256. 達尚禮在2月16日與胡志明的會談,胡已同意越南自治政府將為印度支那聯邦及法蘭西聯邦 的自治政府,交阯支那將自由決定與越南的關係,河內政府將接受法國駐軍,據此,中國 佔領軍則依國際法則撤離。達尚禮要聖德尼取得胡志明的書面同意。 90 同上。另參考Raoul Salan, Mémoires, Fin d'un Empire, Paris :Presse de la Cité, 1971. (《薩朗 回憶錄》tome I, pp. 320. 398


同日上午,在河內胡志明、武鴻卿與法國印度支那高級專員達尚禮的代表 聖德尼簽下初步協定,法國承認越南為「法蘭西聯邦」(Union Française)之 91 一自由邦(Etat libre),享有充分自治權。 同時法越初步協定也有一附約, 締約雙方同意如下:(一)接防部隊組成:(1)越南軍事當局管轄下的越南 部隊,包括越南幹部在內,計一萬人。(2)法國部隊,包括目前已在北緯 十六度以北越南境內的法國部隊在內,計一萬五千人。上述法國部隊應由純 屬法國本土的法國部隊所組成,負責看守日本俘虜的部隊在外。上述部隊統由 法國高級司令部在越南代表的協助下,予以指揮。此項部隊的進程、駐紮和使 用,應由雙方司令部一俟法國部隊登陸,即舉行的參謀會議予以規定。各梯隊 應成立混合委員會,以保證法國部隊和越南部隊之間在友好合作精神下的聯 繫。(二)法國接防部隊應分為三類:(1)負責看守日本戰俘的部隊。此項 部隊一俟日俘撤退,任務完成時,至多十個月,即須返回本國。(2)負責維 持越南領土治安的部隊應每年交防五分之一,由越南部隊接防。此項防務的交 接應於五年之內實際完成。(3)負責防守海、空軍基地的部隊。此項部隊所 擔任的任務,其期間應由隨後的會議予以規定。(三)在法國和越南部隊紮營 的地點,界限經劃清楚的地區,應分配給上述各部隊。(四)法國政府保證決 92 不使用日本戰俘於軍事目的。 至此,中國佔領軍不得不依國際法撤離印度支那北緯十六度以北的佔領 區。但是,另有兩個重要因素起作用:蘇聯軍隊何時撤出滿州?在斯大林 (Joseph Vissarrionovich Stalin)與宋子文于1945年7月11日第五次會談時,曾 討論蘇聯參加對日本作戰後其軍隊由中國領土撤退之問題。斯大林即不願在蘇 聯軍隊進入東三省之協定內,加入在日本戰敗後三個月內將蘇聯軍隊撤退一 節,但斯大林統帥聲明在日本投降以後,蘇聯軍隊將於三星期內開始撤退。宋 93 子文詢及撤退完畢需要若干時間。斯大林說最多三個月足為完成撤退之期。 但是如中國佔領軍一直未撤,外交部長王世杰如何與蘇聯交涉?另一方面則是 與中共內戰需兵孔急,亟待抽調大軍前往東北,第一方面軍自然是中選。 中國入越佔領軍自認在扶持越南獨立,不但法國百般忍耐,甚至越方也不 91 雙方議定如下:(一)法蘭西政府承認越南民主共和國為一個自由的國家,有它的政府、 國會、軍隊和財政,並為印度支那和法蘭西聯盟一分子。關於三”圻”合併問題,用人民 表決方式徵詢人民意見,法蘭西政府約定承認經過上述方式後人民所採取的決定。(二) 越南政府聲明對於依照國際協定接防中國軍隊的法蘭西軍隊,準備予以友誼的接待,接防 行動的進行方式另由附在本初步協定內的附屬協定規定之。(三)上述各條之規定一經雙 方簽字後立即發生效力。締約雙方應各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立刻停止敵對行動,各保持其 軍隊於原有陣地,並造成一種必要的有利氣氛,以便即行召開友好和誠意的談判。談判內 容主要如下:(1)越南和外國的外交關係。(2)印度支那未來的地位。(3)法國在越南 的經濟和文化利益。河內、西貢或巴黎得被選為會議地點。 92 Raoul Salan, Mémoires, Fin d'un Empire, Paris : Presse de la Cité, 1971, tome I, pp. 331-332. 93 〈斯大林與宋子文關於蘇軍對日作戰後由中國領土撤退問題會談紀錄〉,蘇軍實際上是直 到1946年4月30日始撤出。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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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情。例如對於中國士兵強劫法國民宅之事,大使的訓令還是忍耐與保持冷 94 靜,不要壞了大局。 外交部長也是說面對越北中國軍官的不合作態度,法 95 軍只有忍耐和冷靜。 傳聞中國軍方支持同盟會,以推翻現政府駐軍將長留越 南。據美國駐河內領事觀察,中國似乎在幫同盟會取代越盟的領導權。越南政 96 府也表示如中國軍隊撤出,法、越之間的問題比較容易解決。 法國3月7日送來中法撤軍協定,美方表示並無任何反對意見,因為這是法 97 中雙方政府的決定,運送日俘返回日本預計在4月5日完成。 法國的克拉臘克 以為撤軍計畫須要聯席參謀會議通過,儘管麥克阿瑟(MacArthur)早已說過 98 那不干他的事,但因南部英軍撤離時曾送蒙巴頓將軍批准。 中國軍隊在一個月後,大部分由海防調往東北參與剿共戰爭,最後一批中 99 國軍隊至6月15日離境。 一直到1948年間,中國國民黨仍不忘扶持越南的親華 獨立勢力,只不過力絀心勞,自身亦難保江山。中國入越佔領軍的軍紀敗壞, 對於物資的掠奪,只有加深越南人民的歷史記憶中不良的一面。

六、代結語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中國對越南的政策總是搖擺不定,或是要唱高調讓印度 支那交付國際託管,或許想要讓越南獨立卻只肯扶植自己卵翼下的傀儡,基於 現實又交付給法國。然而,越南人走自己的道路,爭取獨立、自由。 1946年5月20日,胡志明率團至法國就三六初步協定展開Fontainebleau會 談,逾3個月而無成果,談判宣告破裂。12月19日,「越盟」宣布全面抗法, 展開8年抗戰序幕。1947年2月4日,法國允南越南圻(Cochinchine,交阯支 那)為「法蘭西聯邦」自由邦地位,至6月15日,法國促使遜皇保大(Bao Dai)再度出任越南皇帝。7月19日,法國承認寮國之自由邦地位,11月3日柬 埔寨亦同樣獲得自由邦地位,加入「法蘭西聯邦」。 中共建政之後,1950年1月18日與越南民主共和國相互承認。6月25日韓戰

94 “d'Argenlieu à Bidault”, le 17.03.1946,(DDF)1946, tome 1, pp. 455-456. 95 “Bidault au représentants diplomatiques de la France à Washington Londres, Moscou, La Haye et Canberra”, le 03. 04.1946,(DDF)1946, tome 1, pp. 554-555. 96 FRUS, 1946, Vol. VIII, French Indochina,“Acting Secretary of State to Certain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Officers”, pp.38-42. 97 FRUS, 1946, Vol. VIII, French Indochina,“The Secretary of State to the French Ambassador Bonnet”, Apr. 10, 1946,, p.34. 日俘遣返實際在4月21日完成。 98 FRUS, 1946, Vol. VIII, French Indochina,“Consul at Saigon to 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r. 14, 1946, p.33. 99 第一方面軍調赴東北與中共作戰,先是第184師除550團外,于1946年5月31日投共,繼而 第93軍於1946年在錦州會戰被全軍殲滅,第60軍於1948年10月18日在長春投共,第58軍於 1948年在廣西被殲。 400


爆發,27日美國總統杜魯門派第七艦隊駛入台灣海峽,並宣布軍援法國印支聯 100 邦。 至1953年7月27日《朝鮮停戰協定》簽字,後續問題仍未解決,因此蘇 聯在10月間倡議召開美、英、法、蘇、中五強會議,延至次年(1954年)各國 始在4月26日召開日內瓦會議。朝鮮問題於6月15日會談結束談判,繼之談判 法屬印度支那問題。越共、中共為在日內瓦會議製造壓力,3月13日起對奠邊 府(Dien Bien Phu)法軍發動猛攻,至5月7日大戰結束,法軍死一千五百、傷 四千人,其餘一萬餘人被俘。原主戰的蘭尼耶(Joseph Laniel)內閣於6月中總 辭,19日,由孟德士-法蘭斯(Pierre Mendès-France)組閣,聲稱一個月內達 成和議。由於法方退讓,使越南問題在7月20日達成日內瓦和平協議,唯美國 退出表示不支持態度。 日內瓦協定共六章四十七條,主要以北緯十七度將越南劃分為南、北越兩 部份;限期三百天內在南方的「越盟」部隊撤往北越,在北方的法越軍隊撤往 南越;所有外國軍隊均按規定日期撤離印支三邦;在國際委員會(印度、加 拿大、波蘭)監督下,南、北越人民應得自由遷移。預定在1956年7月20日以 前,由國際監督下舉辦越南公民投票決定統一。 南越保大政府在7月7日以吳廷琰為總理出面組閣,吳氏在10月23日舉行公 投,罷黜保大,自任國長,改為共和政體,正式更名為越南共和國。1954年4 月底,在吳氏要求下,法軍提前全數撤離南越。但對於日內瓦協定所規定的南 北越總選舉,由於北越進行社會主義經濟改造,引起人民反抗,而且吳廷琰認 為越共控制下人民並無投票自由,所以拒絕舉行。自此,南北越分立,經過長 期內戰,國際多國捲入其中,直到1975年4月底才以武力完成統一。 二次世界大戰改變了許多地區的狀態,強國、弱國、殖民地都受到戰爭 的衝擊,戰時形成的改變在戰後也要依國際法終止戰爭狀態締結和平。1945 年8月15日的停戰,直到49國於1951年9月8日簽訂〈舊金山對日和約〉(San Francisco Treaty of Peace to Japan),在1952年4月28日生效,才算是終止。 戰後的殖民地的歸屬在〈舊金山對日和約〉裡有很多不同的面向,有些交 付託管,有些獲得獨立,有些又重新交付殖民母國如越南、柬埔寨、寮國之被 101 交付給法國,而台灣僅僅只是被日本放棄如無主之地。 100“Statement by the President Truman on the Situation in Korea”(June 27, 1950)…I have ordered the 7th Fleet to prevent any attack on Formosa. As a corollary of this action I am calling upon the Chinese Government on Formosa to cease all air and sea operations against the mainland. The 7th Fleet will see that this is done.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uture status of Formosa must await the restoration of security in the Pacific, a peace settlement with Japan, or consideration by the United Nations. ……I have similarly directed acceleration in the furnishing of military assistance to the forces of France and the Associated States in Indochina and the dispatch of a military mission to provide dose working relations with those forces.) 101一個供參考的資料:日本放棄1945年在台灣的資產額為2,846,100,000美元。日本在1959年5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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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政治當然無可避免有所謂的「大國政治」,從外交檔案中也可以看到 世界因一人改變的「人治」,固然大國的霸權政治可以決定許多小國人民的命 運,但是在國際法下,小國的主權與人權也應受到尊重。越南人民極力爭取獨 立自由雖然歷經多年奮鬥,付出極大代價,終究達到目的。藉由對越南歷史經 驗的了解,我們又將是如何省思我們的歷史?

月13日簽約承諾賠償越南38,000,000美元。 402


A View on the Allied Powers' take-over of French IndoChina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by Diplomatic Files Abstract After end of the World War II, General Douglas MacArther, the 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promulgated General Order No.1, and in pursuance of this order generalissimo Chiang Kai-Shek send the Chinese occupying troops advanced into the French Indo-China north of 16 degrees N. latitude to accept the surrender. The southern stretch of French Indo-China was assigned to General Earl Louis Mountbatten, the Supreme Allied commander of the Southeast Asia Theater, who accepted their surrender. However, France acted aggressively to recover the sovereignty of its previously colonized territories and attempted very hard to attain this goal through diplomatic channels. The destruction and economic deprivation by the occupying Chinese troops propelled the French and the Indo-Chinese joined forces to oppose the take-over and stood up together to expel their common enemy. Using diplomatic ďŹ les from China, U.S.A and France, this article will open a window into the history of the Allied Powers' take-over of French Indo-China after World War II and assess the effect of war rules on the post-war reconstruction of Indo-China's three nations- Vietnam, Lao and Cambodia. It will further pinpoint the problems incurred during take-over of French Indo-China and the settlement of arguments on the issue of sovereinty. Lessons maybe learned and applied also on the issue of Taiwan's sovereinty. Keywords: Indo-China, independence of Vietnam, occupation, take-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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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一、 檔案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2003)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çais, abbr. DDF. 1945, tome 2. Ministère des Affaires Etrangères, (2003) Documents Diplomatiques Français, abbr. DDF. 1946, tome 1.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 abbr. FRUS. 1945, Volume VI. French Indochina, VII. China. United States. Dept. of State Foreign Relations of United States, abbr. FRUS. (1946)Volume VIII. French Indochina. 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一),172-1/0601-1。 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我派駐越南佔領軍》(二),172-1/0601-2。 國史館藏,外交部檔,《我駐越佔領軍交防撤退案》(二),172-1/0600-2。 國史館藏,總統府檔案,《越南軍事及行政設施佔領原則》, 0123/4340.01-01。 國防部藏,《越南佔領計劃》,1845.4/4380。 二、 書籍 Raoul Salan(1971)Mémoires, Fin d'un Empire, Paris :Presse de la Cité, 1971. 中央日報(1945)〈日本受降書全文〉。9月3日。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會 編(1988)《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對日抗 戰時期》,第三編第二冊,《戰時外交》。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黨史 會。 中國陸軍總司部 編(1945)《中國戰區中國陸軍總司部處理日本投降文件彙 編》。南京:中國陸軍總司部。 日本外務省 編(1966)《日本外交年表並主要文書》,下冊。東京:原書房。 朱偰(1946)《越南受降日記》。上海:商務印書館。 松本俊一、安東義良 監修(1973)《日本外交史》,第22卷,《南進問題》。 東京:鹿島出版會。 許文堂(2004)〈第二次大戰時期中、日、法在越南的衝突與交涉〉,《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期44,頁63-101。 曾清貴 譯(1998)《西唐作戰與明號作戰》。台北:國防部軍務局。 雲程(2007)《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上、下二冊。台北:憬藝企 業公司。 404


二二八事件的善後與賠償 --以「延平學院復校」為例* 黃秀政** 蕭明治*** 摘 要 近年來,有關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賠償申請的處理已告一段落,然相較於當 時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之善後與賠償問題,至今仍未獲解決。本文即以延平學 院為例,希望透過該學院復校的艱辛歷程,喚起社會各界對此問題的關切與重 視。 作為戰後初期臺灣人創辦的第一所私立大學,延平學院無疑背負著當時臺 灣青年學子的希望。但是由於招生之盛況,以及師生濃厚的省籍色彩,讓執政 當局深感不安,導致日後慘遭關閉;接著,在威權統治的白色恐怖時期,相關 師生並分遭拘捕監禁。然而,該學院創辦人朱昭陽卻未因此退縮,仍一而再、 再而三地持續五十餘年來的復校努力。 儘管延平學院已於2003年8月獲得總統頒授回復名譽證書,得以平反過去 污名化的印記,但實際上的恢復學校原狀,以及賠償師生人身自由、學校財物 的部份,仍遙遙無期。因此,相關條例的修正與政府機關的積極協助,才是處 理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善後與賠償問題之關鍵所在。

關鍵詞:二二八事件 賠償 朱昭陽 延平學院

*本文的完成,承蒙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柳組長照遠、賴專員亮竹提供延平學院 平反相關資料;並承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教基金會朱耀源董事長撥冗接受訪問,提供延平 學院復校相關資料。初稿完成之後,又承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郭佳玲同學、張孟 秋同學協助校對,特此一併致謝。 ** 黃秀政為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教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蕭明治為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系博士生、靜宜大學人文教育中心兼任講師。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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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以古鑑今,是歷史存在的重要價值,尤其今日臺灣面臨轉型正義之際,更 須藉由檢討過去的錯誤,才能坦蕩迎向正常的未來。因此,發生於六十年前的 戰後初期,當留日菁英朱昭陽、宋進英等人滿懷教育熱情,積極籌辦「延平學 院」,成為臺灣人創辦的第一所私立大學,並造成當時社會一股就讀熱潮,卻 在二二八事件期間,因莫名事由竟遭政府當局關閉封校,該校師生也在日後的 白色恐怖時期,紛遭拘捕監禁。因此,我們該如何還原此事之原因與經過,以 及如何彌補、賠償該校所遭受的名譽與財物損失,這樣才是真誠面對歷史傷 痕,深刻記取歷史教訓的正確之路。特別是,近年來在事件受難者或其家屬的 金錢賠償申請多已處理之後,有關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的善後與賠償問題,亦 1 應給予持續關切與重視。 截至2008年1月為止,有關延平學院的探討,有陳君愷〈荒野上的螢光: 延平學院的歷史地位〉一文,指出延平學院的創立,背負著許多臺灣人的寄 2 望 ,該文似為最早探討延平學院關閉之問題。爾後,陳翠蓮也陸續發表〈戰 後臺灣菁英的憧憬與頓挫:延平學院創立始末〉與〈二二八事件中被關閉的兩 所臺灣人學校〉二文,探討延平學院在二二八事件前後的活動,以及該校部分 3 師生在戒嚴時期遭遇白色恐怖拘禁的情形。 陳氏這兩篇論文清楚說明延平學 院的創立始末,將過去外界對於延平學院師生在二二八事件前後隱晦不明之處 加以釐清,對於後續研究者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就相關文獻而言,有關當年延平學院留下來的資料並不多,最早僅有1994 4 年林忠勝撰述的《朱昭陽回憶錄》 和1996年私立延平中學出版的《延平中學 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之後,在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朱耀 源的努力下,於2003年、2006年先後出版《螢光曲》與《不滅的暗夜螢光》兩 本專書,蒐錄整理相關人士的追思文章、口述紀錄、新聞剪報、當年延平學 院的教師聘書、師生及校園照片,以及上課講義等資料,大致彌補史料不足

1 有關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的善後與賠償問題,似可透過從延平學院在二二八事件遭關閉後, 相關人士如何努力在威權統治與教育現實的夾縫中,一步步的邁向復校為例,對於二二八事 件遭受迫害的教育文化機構予以復原,並給予賠償,以實踐轉型正義,坦蕩迎向正常的未 來。 2 陳君愷,〈荒野上的螢光:延平學院的歷史地位〉,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編輯 委員編,《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臺北市:私立延平中學,1996年),頁 87-93。 3 陳翠蓮,〈戰後臺灣菁英的憧憬與頓挫:延平學院創立始末〉,《臺灣史研究》第13卷第2 期 (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6年12月),頁123-167;陳翠蓮,〈二二八事 件中被關閉的兩所臺灣人學校〉,《紀念二二八事件60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臺 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7年2月),頁1-27。 4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臺北市:前衛出版社,1994年)。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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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處。 本文即以上述相關資料為基礎,探討延平學院創辦、關閉及復校的過 程,以及延平師生遭逢二二八事件、白色恐怖之情形,進而分析過去因二二八 事件而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以延平學院為例作為有關當局處理善後與賠償之 參考。

二、延平學院與二二八事件 (一)延平學院的籌備與成立 1945年8月日本戰敗投降後,一批留在日本等待歸臺的臺灣學生,由朱昭 陽、謝國城等人號召籌組「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作為留日學生們彼此互通 消息、討論如何重建臺灣的定期聚會團體。此一期間,研究會成員們咸認為回 6 臺後的首要工作,即是籌辦教育以培養人才,進而重建新生的臺灣。 惟當大夥滿懷希望及其所學,分批回到臺灣後,由於工作難尋,在求餬口 謀生之際,遑論當初教育人才之抱負。然而,儘管現實環境如此艱困,但對仕 途並無興趣的朱昭陽言,其心中仍惦記著回臺前和研究會成員們創辦教育的初 衷。同時,他也「發現大陸來的接收官員,對教育不像對權力錢財控制得那麼 7 緊。」 因此認為辦學校可能是比較好的出路,更加深他辦學校的決心。但創 辦學校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基本上需要經費、校舍與師資三方面的配合才 能成事,師資部分雖有過去研究會的夥伴幫忙,但是經費和校舍的問題,則由 於朱昭陽離開臺灣甚久,人生地疏,確有困難。其後,因結識礦業界鉅子劉 明,遂在劉明的熱心協助募款下,兩人風塵僕僕的全臺南北拜訪、遊說,包括 瑞芳的李建興、基隆的顏欽賢、霧峰的林獻堂,以及中南部當地士紳,說明辦 8 學事宜,因而獲得不少人士的首肯與捐款的允諾。 1946年5月、7月及8月學校籌備會議陸續召開,會中除決議校名暫定為 「延平」外,還討論校舍、經費的籌備和成立學院的相關問題,並推舉林獻堂 為董事長、朱昭陽為院長等事宜。同年9月初,延平學院正式在各報刊登招生 9 啟事,預定招收本科生100名(經濟50名、法律50名)、補習科300名。 由於

5 傅素芬編,《螢光曲:延平之父朱昭陽之歌》(臺北市: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教基金會, 2003年); 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臺北 市: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教基金會,2006年)。 6 陳翠蓮訪問紀錄,〈宋文彬先生口述訪問紀錄〉,《臺灣史料研究》第28期(臺北市:財團 法人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6年12月),頁194-195;黃秀政、蕭明治訪問,蕭明治紀 錄,〈訪朱耀源董事長談延平學院的復校〉,2007年11月29日。(未刊稿) 7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84。 8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84-85;陳翠蓮,〈戰後臺灣菁英的憧憬 與頓挫: 延平學院創立始末〉,《臺灣史研究》第13卷第2期,頁137。 9 延平學院公告,〈私立延平學院招生〉,《臺灣新生報》,1946年9月4日,第三版。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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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學制要有六年中學資格才可以報考大學,因此本科生報考資格為高級中 學畢業或日治時期五年制中等學校畢業且補習一年者;補習科則分為甲、乙 班,前者為因應五年制畢業的中學生,後者則是專供日治時期四年制的女子中 學畢業生報考。 經由各大報社的大幅報導後,青年學子反應相當熱烈,原定招收400名學 生,竟有二千多人報名參加考試,因此擴大為錄取1,010名學生。1946年10月 10日晚上,在沒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僅有一盞微弱的燭火之下,延平學院假開 南商工學校操場舉行開學典禮。該典禮最令學生們印象深刻的,就是院長朱昭 陽面對臺下眾多的學生致詞時,他以臺語勉勵學生們:「我們學校在此時開 辦,正是要給這混亂、昏昧的社會提供一線光明,我們要當荒野暗夜中的螢 10 光。」 因此,延平學院創校,即以螢火蟲作為校徽,而這所學校的創設也立 下臺灣人開辦第一所私立大學的紀錄。 回顧戰後初期的臺灣高等教育機關,計有1945年11月從臺北帝國大學改制 的國立臺灣大學,另有同年由原臺北經濟專門學校改制為臺灣省立臺北商業專 科學校,翌年升格為臺灣省立法商學院;以及1946年6月由原臺北高等學校改 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1946年10月由原臺中農林專門學校改制的臺灣省立農 學院和由原臺南工業專門學校改制的臺灣省立工學院,故當時共有國立大學一 11 所、省立學院四所。 在此背景下,延平學院的創辦可以說相當艱辛,但無疑 的也帶給戰前許多未能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學子一大希望。 延平學院成立後,除了董事會外,學校校務皆由院長朱昭陽、教務主任宋 12 進英、總務主任張冬芳等人負責。 在師資陣容上,即以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 的留日菁英為主,許多人皆為東京大學、京都大學等日本著名大學畢業,例如 朱昭陽、宋進英、張冬芳、張漢裕、邱永漢、朱華陽、賴永祥等人,專業素質 相當整齊;再加上擁有高度的教學熱忱,以及能用臺語或日語授課,所以授課 內容深獲好評,以致於常有臺灣大學等校學生前來旁聽,導致上課人數爆滿, 晚到者只能在走廊上旁聽。學生方面則來自社會各階層,年齡以27至30歲者居 13 多數。 此外,大部分學生雖然白天都有工作,但是大家都珍惜難得的上課機 會,少有缺席者。由此可見,延平學院開辦初期就擁有良好學風,但也因招生

10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88-89。 11 徐南號主編,《臺灣教育史》(臺北市:師大書苑,2002年),頁46、171-172;陳舜芬, 〈光復 後臺灣地區高等教育設校政策之探討〉,收於賴澤涵、黃俊傑主編,《光復後臺灣 地區發展經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專書(27)(臺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山人 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1年),頁208。 12 許雪姬、張隆志、陳翠蓮訪談,賴永祥、鄭麗榕、吳美慧、蔡說麗記錄,《坐擁書城:賴 永祥先生訪問紀錄》(臺北市:遠流出版公司,2007年),頁132。 13 李東輝,〈私立延平學院訪問記〉,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編輯委員會編,《延 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頁52-53。 408


之盛況以及師生濃厚的省籍色彩,讓執政當局深感不安,埋下日後慘遭關閉的 14 原因。

(二)二二八事件期間的延平學院 1947年元月底,五個多月的學期課程結束後,師生們各自回家迎接農曆新 年。當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延平學院正好是寒假期間,學校並無師生到校上 課,院長朱昭陽則因母親去世,返回板橋奔喪,僅有一職員值班,後來局勢更 15 加混亂,該員也不敢去學校。 空蕩蕩的校園後來卻被當局查封,其查封的理 由,竟然是「辦理不善」、「未准立案」、「有一部分員生參加叛亂」、「在 16 該院查出手榴彈七十餘枚、軍用汽油五大桶」等。 對於這些指控,事後許多 延平學院師生皆認為莫名不實,胡亂栽贓。事實上,當時延平學院的辦學是受 到社會大眾的肯定,並且也與省教育處官員取得協議預備立案;而該學院為夜 間上課,教室皆借用開南商工學校;此外,也無軍訓課,實無存放軍火之處及 17 其必要性。 至於學生是否有參與事件,甚至進行暴動情事,根據相關資料來 18 看,在事件中雖有延平學院學生參與 ,但大部分學生並非進行暴動滋事,而 是被動員出面維持治安,如當時延平學院董事劉明曾應臺北市警察局長陳松 19 堅之請,動員延平學院與開南商工學生分守各警察派出所。 另外,根據參與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會議的延平學院學生徐世通指出,事件發生之後的3月 20 1日,警備總部參謀長柯遠芬曾要求學生出面維持治安。 由此可知,事件發 生時執政當局確曾催促與動員學生出面,事後卻指稱學生參與「叛亂」,其前 後不一的態度,令人匪夷所思。況且,當時維持治安的學生,不單只有延平學 院,臺灣大學、省立師範學院及臺北市部分中等學校學生多有參與,事後卻只 有延平學院被關閉,讓人不禁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之感。 延平學院被關閉的消息,學校師生大多從電台或報紙上得知,其中一位學

14 黃秀政、蕭明治訪問,蕭明治紀錄,〈訪朱耀源董事長談延平學院的復校〉,2007年11月 29日。(未刊稿) 15 曾秋美、王婉如、賴信真訪問,賴信真、曾秋美紀錄,〈陳里攀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 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99。 16 中央社供稿,〈延平學院奉令封閉〉,《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21日,第二版。 17 曾秋美、尤美琪訪問,尤美琪紀錄,〈徐世通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 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141。 18 延平學院學生參與二二八事件者,如學生代表徐世通曾出席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會 議,李日富擔任警備總部所安排的忠義服務隊總務組副組長,葉紀東則參與中共地下黨人 李中志所策劃的武裝行動;另外,古瑞雲、江耀騰則參與中部地區謝雪紅所組織之二七部 隊。參見陳翠蓮,〈二二八事件中被關閉的兩所臺灣人學校〉,《紀念二二八事件60週年 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頁12-14。 19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04;陳翠蓮,〈戰後臺灣菁英的憧憬與 頓挫:延平學院創立始末〉,《臺灣史研究》第13卷第2期,頁147。 20 曾秋美、尤美琪訪問,尤美琪紀錄,〈徐世通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 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138。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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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林竹堂事後回憶道: 當時報紙上有刊載延平被封閉的消息,我自己特地騎腳踏車繞過校門 口,看到延平學院的招牌上被貼著一張白紙黑字,上面寫著「停學」的通 知。 21

隔沒幾天,我再去看,整個招牌都被拆掉了,裡面已經有軍隊駐守。

學校關閉後,開始有風聲傳出當局要抓延平學院師生,因此人心惶惶,院 長朱昭陽在鄰居老友楊廷謙、楊廷琦的通風報信下,在辦完母親喪事後,便躲 22 藏在其妹家中。 其子朱耀源的回憶中更談到家裡成員分到三處避難,並約定 23 暗號以防不時之需; 教務主任宋進英也暫時離家躲藏,以避開危險;在匆忙 離家前,他還從收藏的許多書中抽出幾十本可能會被政府栽贓入罪的書,在庭 24 院燒掉。 學生的情形也大致類似,如學生蔡葉圳在事發後,就一直躲在竹圍 25

鄉下家裡,還將頭髮剪短,讓外人不易認出; 另一學生許森貴則在其服務國 小校長的提醒下,也趕緊回到故鄉金山,途中怕被盤查,還特別帶著臺北市教 26 育局的臂章,並選沒什麼人走的山路悄悄回去。 有關延平學院師生在事件中是否有人被抓或是被殺,朱昭陽回憶說: 「二十一師登陸,展開血腥屠殺的時候,有些學生被殺,有些學生散掉了,沒 27 有人再敢提起是延平學院的學生,說延平學院學生就會被抓去槍斃。」 學生 楊友舜更指出,有一位張姓同學在二二八事件過了很久以後才被抓走,還有一 28 位叫林在容在二二八以後被抓。 時至今日,當年延平學院的創辦與在二二八事件的受害情形,隨著政府檔 案與民間史料的陸續開放,以及相關學者的投入研究,逐漸釐清過去語焉不詳 或莫名不實的情形,其四十餘年的不名譽與汙點,終於還給其該有的歷史評 價。

21 曾秋美訪問、施妙旻紀錄,〈林竹堂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 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160。 22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05。 23 黃秀政、蕭明治訪問,蕭明治紀錄,〈訪朱耀源董事長談延平學院的復校〉,2007年11月 29日。(未刊稿) 24 陳翠蓮訪問紀錄,〈宋文彬先生口述訪問紀錄〉,《臺灣史料研究》第28期,頁196。 25 曾秋美、王婉如、尤美琪訪問,尤美琪紀錄,〈蔡葉圳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耀源主 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180-181。 26 張炎憲、曾秋美、王婉如訪問,陳宏昌、曾秋美紀錄,〈許森貴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 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189。 27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04-105。 28 曾秋美、王婉如訪問,張嘉元紀錄,〈楊友舜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 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01。 410


三、白色恐怖下的延平學院師生 二二八事件之後,延平學院由於遭到關閉,師生們也四處星散避難,但是 當局追捕查緝的動作,卻未曾停止。此外,隨著1948年中國國民黨在國共內戰 中逐漸失利的情勢下,不但於1948年5月制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原 本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更在翌年5月20日由臺灣省主席兼警備總司令陳 誠發佈戒嚴令,頓時島內風聲鶴唳。然而,朱昭陽等人卻渾然不知,一場白色 風暴即將降臨。 1948年,朱昭陽經由留日同窗,時任臺灣省政府秘書處主任秘書羅理推 荐,出任臺灣省合作金庫常務理事,得以在延平學院關閉的空檔,仍有專職謀 29 生。 但沒有想到,1949年9月原「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成員之一的李中志, 因遭人告發叛亂案,特務人員乃一路搜索該會之相關人士。同月23日,朱昭陽 和其三弟朱華陽皆受到此案牽連,同時被押解至戰前位於西門町的東本願寺地 下室。除此之外,該會副會長謝國城、財務課長林迺敏、組織課長楊廷謙,以 30 及其他成員如陳成慶、廖瑞發、陳建利等人也都接連被捕入獄。 當時他們被捕入獄是毫無人權可言,每一案件只有一個軍法官主審,但審 問不公開、不准請律師、也不准旁聽、一審就定案,而且常有嚴刑逼供、屈打 31 成招的情事發生,隨時都能感受到死亡的威脅。 最後該案終結,廖瑞發、李中志被判死刑,朱華陽、楊廷謙被判有期徒刑 32 六年,陳建利、陳成慶無罪開釋; 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則被要求解散。朱昭 陽回憶道:「1949年12月31日,正好是陽曆年的除夕,我突然接獲通知,說彭 孟緝司令要見我,……彭訓話一番,並要求我登報聲明解散『新生臺灣建設研 33 究會』。」 隨後,警備總部交付一份名單予朱昭陽,並要求其寫一份「解散 啟事」,要名單上的這些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成員也在啟事書上簽字。這份名 單成員包括朱昭陽、魏火曜、謝國城、曹欽源、林迺敏、宋進英、高天成、吳 34 振坤、林宗義、李燧媒、王金茂、鍾啟安、林秀棟、江萬煊、張漢裕等人。 在朱昭陽草擬解散啟事書後,隨即在劉明保釋下,一起離開拘禁整整百日 的警備司令部。出獄後,朱昭陽四處奔走,尋找名單上的相關會員,請他們在 啟事書上簽名蓋章。1950年1月28日,朱昭陽就在《中央日報》刊登新生臺灣

29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08。 30 陳翠蓮,〈戰後臺灣菁英的憧憬與頓挫:延平學院創立始末〉,《臺灣史研究》第13卷第2 期,頁153-154。 31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14-115。 32 陳翠蓮,〈戰後臺灣菁英的憧憬與頓挫:延平學院創立始末〉,《臺灣史研究》第13卷第2 期,頁154。 33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15。 34 同上註,頁115-116。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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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研究會解散啟事聲明。 然而,卻在幾個月後,原本保釋朱昭陽的劉明, 因為出資協助友人蕭坤裕創辦大安印刷所,後來蕭坤裕被指控為「匪諜」,劉 36 明就以資匪罪名被判有期徒刑十年。 同案被判刑的還有延平學院關閉後,沿 37 用學院設備而開設的臺灣美術工藝社總務主任王白淵。 1950年代,全臺籠罩一片白色恐怖氛圍,陸陸續續有延平學院或延平補校 之師生遭受波及。例如1950年底延平補校地理教師林水旺、數學教師林秀棟被 指加入「匪幫」,躲藏於臺南縣玉井鄉農民楊鬧雲家被捕;延平學院學生陳錫 忠、連林山則因向老師借閱「禁書」也一併被抓。結果,楊鬧雲被判處死刑, 林水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林秀棟等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連林山、 陳錫忠等五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同案的延平學院學生楊友舜則逃亡七個月 38 39 後脫險; 1952年則有延平學院學生李日富,以加入匪黨組織的罪名被槍決 ;另有延平補校學生何春輝三度被捕,最後雖因法院判決無罪不起訴,卻仍遭 40

到交付感化三年的結果。 在這樣人人自危的環境下,為防禍端,有些延平學 院教師四處避難,如宋進英、張冬芳;有些則選擇遠避到日本或香港,如邱永 41 漢、黃金穗、郭德焜。 整體而言,白色恐怖對延平學院師生的影響,絕對不輕於二二八事件,因 為不論逮捕規模或受害情形都相當嚴重。然而,過去執政當局以叛亂等罪名查 封該校,又在白色恐怖期間大肆逮捕延平學院師生,使「延平學院」一詞成為 解嚴前臺灣政治與教育界的禁忌。

四、延平學院的復校之路 二二八事件平息後,延平學院雖然遭政治因素而關閉,但是朱昭陽卻不死 心,積極進行各種回復延平學院的事宜。首先,由於沒有辦公的地方,於是先 借用金華女中的教室辦公。後來,由於軍隊進駐該校,於是再搬遷到劉明設在 漢口街的振山實業社辦公,不僅免收房租,還提供一切辦公設備。

35 〈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解散啟事〉,《中央日報》,1950年1月28日,第六版。 36 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紀錄,〈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史紀錄〉, 《臺灣史料研究》第19期(臺北市:財團法人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2年6月),頁 210-213。 37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60。 38 沈懷玉訪問、鍾玉霞紀錄,〈陳錫忠先生訪問紀錄〉,收於呂芳上主持,《戒嚴時期臺 北地區政治案件相關人士口述歷史》第一輯(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9 年),頁387-395;曾秋美、王婉如訪問,張嘉元紀錄,〈楊友舜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 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02。 39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李日富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49號。 40 曾秋美、王婉如訪問,施妙旻紀錄,〈何春輝先生訪問紀錄〉,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 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12-214。 41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22。 412


職員辦公的地方解決了,再來就是解決上課教室以及向政府相關單位辦理 回復學校的申請。原本延平學院是向開南商工學校約定借用,但關閉後要再商 借時,時任臺灣省警務處長的開南商工董事長王民寧卻予以拒絕,後因西門國 校校長陳炳榕對延平學院復校一事相當支持,適時撥借該校教室讓延平學院師 生使用。此外,申請復校事宜,也在留日同窗、時任臺灣省政府秘書處主任秘 書羅理的鼎力協助下,准予申請;不過當時省政府的權限只有設立中等學校的 42 許可權,且延平補校並無自有校舍,所以只好申請辦理夜間上課。 1948年6 月延平補校董事會奉准備案,9月延平補校正式開學,可以說是延平學院關閉 後,跨出復校工作的第一步。而上述劉明、陳炳榕、羅理三人在延平復校初期 提供諸多協助,朱昭陽特別在其回憶錄中表示感謝。 1949年,經由延平補校董事劉啟光的居中協調,獲得南京的教育部部長朱 43 家驊同意,通知朱昭陽提出設立延平學院申請文件。 但同年9月朱昭陽和其三 弟朱華陽遭警備總部拘禁,副校長宋進英也在情治單位的追捕下四處躲避,學 校無人管理,師生上課意願低落,延平學院之復校工作面臨困境。 朱昭陽走出「百日黑牢」後,仍不放棄延平學院的復校,1950年延平補校 總務主任張冬芳代向當時已遷臺的教育部申請復校,卻未獲答覆。不久,臺灣 省政府發表文法科大學設置辦法,學院暫不准設立,延平復校的希望因而破 44 滅。 朱昭陽等人乃轉而決定以商業專科學校的方式復校,於1953年、1957年 兩度由延平補校董事會向教育部申請,均遭否決。 由於申請專科以上學校都未能獲准,乃暫時先著手補校學制改變。再加上 1953年延平補校位於建國南路校舍第一期工程完成,延平師生開始擁有屬於自 己的校舍。翌年8月,延平補校日間部增設初中部,1959年再設高中部,並將 45 延平補校日間部改名為延平中學,而夜間部則改為附設補習學校。 由於延平 中學辦學成績斐然,成為朱昭陽投入中等教育事業的一大功績。但是,朱昭陽 仍然期待延平學院的復原,只是身處在國民黨威權統治下,一連串申請皆被打 回票後,只能將此願望藏在心中,等待時機的到來。 在等待的過程中,朱昭陽並非獨自一人,期間曾有一群知名臺灣菁英,默 默地支持、協助延平學院的復原。這些人在朱昭陽拜訪與聯絡下秘密組成「舊 人會」團體,每月一次在臺北聚餐討論,每次人數多在六人以上,所談內容從 延平學院復原事宜到臺灣的未來、當前時事等皆有,不但提供正確務實的復原

42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47-149。 43 張凱輝,〈延平中學的成立〉,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編輯委員會編,《延平中 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頁103。 44 同上註,頁104。 45 張凱輝,〈建國南路校舍的建立─擁有自己的家〉,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編輯 委員會編,《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頁98-100。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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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向及意見,更重要的是,在當時威權統治下,部分政界成員扮演保護因延平 之故而受到迫害之人士,另外財經界成員則提供財務捐款的貢獻,進而奠下延 46 平學院復原的相關基礎。 1980年代起,隨著臺灣戒嚴令的解除,二二八事件逐漸能公開討論與研 究,於是民間要求平反呼聲不斷升高,朱昭陽等人等待延平學院復原的幾十年 盼望終於露出一線曙光。又朱昭陽從1974年合作金庫公職退休後,開始到日 本、美國等先進國家旅遊參觀,旅程中對於各國大學院校、教育制度特別關注 與思考。在他回國後,屢次撰文發表其對各先進國家可資學習效法之處,以及 臺灣未來人才培育的看法。同時,朱昭陽也認為此時可以公開地推動延平學院 47 復原的工作。 在朱昭陽不斷地從事延平學院復原的努力後,獲得前立法委員翁金珠及其 48 夫婿劉峰松的回響 ,由翁金珠委員開始為延平學院的平反進行相關質詢與聯 署提案。1993年2月22日,翁金珠委員首度提出有關延平學院復原的議案關係 49 文書,並在立法院召開有關復校公聽會。 1995年3月23日,立法院院會討論 吳梓委員等十八人擬具的「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洪昭男委員等二十人 擬具的「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草案」、謝長廷委員等十九人擬具的「二二八受 難者賠償條例草案」,以及行政院函請審議的「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四 案。在討論過程中,翁金珠委員等三十八人提出修正動議,要求在「二二八處 理條例」中,增列第八條第二項「對於事件中受害的學校,政府應協助其復 50 校」,但交付表決,並未通過。 接著,翁金珠委員等三十八人再提出附帶決 議:「一、政府應宣布平反『延平學院』,並准其辦理復校。二、政府應對 51 『延平學院』辦理復校,提供必要協助。」惟交付表決,仍未通過。 因此, 1995年4月7日總統正式公布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十六條),並

46 朱耀源,〈舊人會對延平學院復原的貢獻〉,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 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34、301-305。 47 黃秀政、蕭明治訪問,蕭明治紀錄,〈訪朱耀源董事長談延平學院的復校〉,2007年11月 29日。(未刊稿) 48 立法委員翁金珠原本和延平學院毫無關聯,但由於其夫婿劉峰松(前國史館臺灣文獻館館 長)在多年前從舊書攤找到一本不起眼的小冊子,裡頭寫著「延平學院以涵養學生的自治 精神為主,而這也正是臺灣最需要的精神。」因而深受感動,遂買回去收藏。之後經人介 紹與朱昭陽認識,因而每年劉峰松都會提醒翁金珠要完成延平學院朱昭陽復校的心願。 參見邱燕玲專題報導,〈因一本筆記本與延平學院結緣:翁金珠與劉峰松的一段心路歷 程〉,《民眾日報》,1998年1月2日,第五版。 49 翁金珠,〈「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立法爭議與影響的研究〉,收於楊振隆總編 輯,《二二八事件6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集》(臺北市: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7年),頁408-413。 50 立法院秘書處編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185輯內政 (84)(臺北市:編印者,1996年2月),頁458-491。 51 立法院秘書處編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輯第185輯內政 (84),頁507-508。 414


未有關於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延平學院)平反與補償之條文。此後三年,翁 金珠委員等人多次提案,終於通過在「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增列第八 條第二項:「對於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 助其復原」之條文,並於1998年6月17日由總統修正公布。 本案之通過,可以說是自1947年延平學院關閉後,政府機關首度承認過去 的錯誤,並予以補償的開始。由此可知,朱昭陽等人推動復校的努力終究沒有 白費,如此更加激發朱昭陽推動復校的決心。 在各大媒體紛紛報導立法院決議後,延平學院復原的工作逐漸浮上檯面。 1997年10月,前總統李登輝關心延平學院復原情形,乃邀請朱昭陽至總統府會 談兩個多小時,兩人由過去的歷史聊到未來的展望,對於延平復校事宜,李前 52 總統亦應允協助。 由於此次會談的鼓舞,朱昭陽於是在1998年2月開始向財團 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出恢復名譽及復原的申請,並認為推動復原工作 需要執行單位,故於1999年1月成立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教基金會,展開一系 列調查延平學院原狀的史料採集工作,進而於2001年5月設立私立延平學院復 原籌備處,由朱昭陽擔任籌備處創辦人並親自題字製作門牌,以示延平學院進 53 入實質的復原階段。 另一方面,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自接獲延平學院復原申請書後,從1998 年8月17日召開延平復校事宜第一次專案會議,並於2001年11月23日、2003年9 月23日陸續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與會的基金會董事翁修恭、林昭賢、楊寶發、 林鉅鋃、吳鐵雄、林詠梅、林黎彩、張安滿、張炎憲、薛化元、呂木琳、陳 儀深、黃文雄、黃秀政等均贊成確認延平學院的受害事實。因而,該基金會於 2001年11月26日召開第六十六次董監事會,通過確認延平學院符合「二二八 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2003年8月由總統陳水扁頒發回 復名譽證書予延平學院復原籌備處。此外,2003年9月30日該基金會第八十七 54 次董監事會議,決議建請行政院就延平學院復原事宜加速作成政策性決定 , 55 2005年行政院公報中公布延平學院為二二八事件的受害教育文化機關。 惟推 56 動延平學院復原的關鍵人物朱昭陽,卻已於2002年2月14日逝世 ,無法親眼目 睹延平學院回復名譽的情景,以至於復原的最後結果。

52 黃秀政、蕭明治訪問,蕭明治紀錄,〈訪朱耀源董事長談延平學院的復校〉,2007年11 月29日(未刊稿);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 史》,頁249。 53 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52-254。 54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提供,〈延平學院復校事宜記要〉,頁1-2。(未刊稿) 55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編,〈二二八事件受難案件處理報告書(抽印本)〉,《行 政院公報》第11卷第33期(臺北市: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05年12月),頁 3455-3456。 56 同上註,頁255-265。 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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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1947年延平學院關閉後至2005年行政院公報公告的受害事實,期間歷 經二二八事件關校餘波、白色恐怖的整肅,以及許多繁複的申請、駁回過程, 可謂艱辛曲折。但是,由於主其事者朱昭陽的堅持與努力,逐一克服各種困 難,終於為延平學院取得平反的結果。然而,延平學院的復原之路還未結束, 未來是否可以完成實質復校的目標,仍待有志延平學院復校者,一起共同打 拼。

五、復校的善後與賠償問題 「延平學院」原為戰後初期臺灣第一所私立大學,是由一批對臺灣教育有 理想,有志於對當時混亂、昏昧的社會提供一線光明的臺灣留日菁英所創辦, 卻因二二八事件而遭不當關閉,學校師生則被誣指為事件叛亂的參與者,造成 學校名譽受損數十年、師生慘遭拘禁迫害,生命財產受到威脅,此實為臺灣教 育史上的一大陰影,也是身為臺灣人的悲哀。因此,如何處理其復校的善後與 賠償問題,不應只是民間的期望,更應為當今執政當局不可推卸的責任。 如何善後與賠償呢?善後與賠償又有何不同?就字義而言,善後之意就是 回復原狀,亦即恢復原本延平學院遭受政府不當關閉前之狀態,包括學校的名 稱、科系、師生人數等部分,都應予以無條件復原;而賠償則是針對學校的名 譽受損、圖書財產遭到沒收,以及相關師生受到當局迫害而造成身心傷害、財 產損失等部分,也應給予適當金錢或物質賠償。 善後與賠償各有其意義與目的,不過重要的還是如何推動。依據前述1998 年6月17日由前立法委員翁金珠等人提案,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二二八事件處 理及補償條例」增訂的第八條第二項條文,原本的提案修正版本為「對於事件 中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政府並應協助其復校」,但最後修 正通過的版本卻是「對於事件中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 請求協助其復原」。兩相對照下,原「應」協助其復校更改為「得」請求協助 其復原的結果,相關單位就有裁量處分權,即使受害教育文化機構請求仍有予 以協助或不予協助的決定權。如此一來,雖然延平學院終於獲得總統頒授回復 名譽證書,可是實質的復校工作卻由於政府無義務與責任,以致於教育部等機 關多以延平學院當初未登記立案,復校應比照《大專院校新設立學校標準辦 法》,須自籌設校資金、校舍及土地等藉口搪塞,完全漠視過去政府不當關閉 57 延平學院的蠻橫與粗暴作法,所應負起的歷史責任與人道關懷。 特別是,當初延平學院遭到政府不當關閉,並不是惟一的受害教育文化機

57 陳怡成,〈延平學院復原的困境與未來定位〉,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 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312。 416


構。從相關資料來看,因二二八事件而遭到查封的教育機構另有臺中市建國工 58 藝學校 ,而文化機構則有民報報社、中外日報社、和平日報社、興臺日報社 及臺灣重建日報社等,這些教育文化機構在遭到關閉後,主其事者不是遭到監 禁或槍決,就是被四處通緝。例如民報社長林茂生、總主筆黃旺成於二二八 事件期間分別遭到莫名槍決、拘捕,該報社則為軍隊搗毀,並由中華日報無償 接收;興台日報社發行人沈瑞慶,則遭拘押刑求,其所經營之報社動產及不動 產皆被查封沒收;另外,也有潛逃大陸或海外,像臺中市建國工藝學校的謝 雪紅、楊克煌等即趁亂潛逃大陸;臺灣重建日報社董事長游俊勳則逃至日本沖 59 繩,以躲避政府追緝。 這些受害機構,皆是當時政府以違法方式,不當查封 各機構,並造成相關創辦人、經營者的身體、精神、財產及生命連帶受害,可 謂為典型的國家暴力。因此,在非單一個案的情形下,儘管增修條文並無實質 規定,執政當局仍應主動負起回復各查封機構之名譽及相關賠償、復原責任, 以彰顯今日臺灣重視人權之名。 但截至2008年1月為止,延平學院的復原情形,僅只有回復名譽證書一 紙而已。1994年,立法委員翁金珠曾經提案要求「行政院能以二二八事件中 受命停辦的臺灣人創辦的第一所私立大學─延平學院為名,成立一所國立大 學,作為臺灣文化研究中心,並作為二二八事件文獻、檔案資料存放、陳列地 60 點」。 這是由政府機關主動善後的最好情況,但此提案卻束之高閣。 2001年,延平學院復原籌備處組成規劃小組,由臺灣大學榮譽教授蔡嘉寅 博士擔任組長,秉持延平學院創建時的宗旨、精神與目標,共同擬議未來延平 學院復原型態與結構,包括設定以國際化、本國化、資訊化、科技化、企業化 作為復校的主要原則,並且以經濟系、法律系、財會系為骨幹系所,但為求符 合教育部之規定,又改以經濟系、財會系、企管系三系成立商學院,並且以在 職進修的碩士班為主。此外,該規劃書亦設計復校的校舍建築大樓,以及擬 61 定聘用師資與學生招生之情形。 就善後問題而言,該規劃書相當明確,不過 到目前為止仍停留在紙上作業,其中的問題除了政府機關未予主動、積極協 助外,另一即是延平學院創辦人朱昭陽去世後,由於各種紛爭,使得復原工作 62 頓時停滯。 為了傳承朱昭陽創辦延平學院的精神,並為二十一世紀的臺灣培 養開創新局的人才,乃由其子朱耀源重新擬定延平學院的復校步驟,即是先 58 陳翠蓮,〈二二八事件中被關閉的兩所臺灣人學校〉,《紀念二二八事件60週年學術研討 會論 文集(上)》,頁19-20。 59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黃旺成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2188號;〈蘇新受 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757號;〈李上根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083號;〈沈瑞 慶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0118號;〈游峻勳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139號。 60 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41、244。 61 〈私立延平學院復原規畫書內容摘要〉,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 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66-269。 62 同上註,頁248。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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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迴全臺灣各大專校院舉辦研討性質的演講活動,再逐漸依需求成立常態性質 的講座,並取得所屬院校認同給予學生學分。待講座多樣性足夠時再成立正式 科系、擴大成跨領域的學院,一步步腳踏實地的推動,最後才成立「延平大 63 學」。 由此可知,延平學院復原的工作已進入另一種形式,其中傳達出來的概 念,即是復原善後的方式可以有各種多樣性、可能性。但是不能忽略的重點, 就是延平學院之創校精神能否繼續傳承下去。

六、結論 作為戰後初期臺灣人創辦的第一所私立大學,延平學院從創校到關閉,以 及復校過程,彷彿不滅的暗夜螢光,訴說其艱辛奮鬥的歷史。尤其,以「生 64 命的意義,不在當大臣,而在培養大臣」 為一生職志的延平學院創辦人朱昭 陽,畢其大半生積極奔走延平學院的復原,其精神與毅力皆讓人敬佩萬分。 他在《延平中學走過五十年》序文中談到:「把延平建設成培養本土優秀人 才,以推動臺灣文化、社會繁榮的搖籃,是我五十年的願望,也是我將來的願 65 望。」 然而,這樣的願望至今仍無法實現,這不僅僅是朱昭陽的遺憾,更是 臺灣社會的損失。 此外,當年遭受不當對待的教育文化機構,除了延平學院,目前有資料根 據的還有六個機構,同樣遭受查封關閉的命運,而其他未予登記或秘密查封的 相關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又不知還有多少。所以,有關受害機構的善後與賠償問 題,應該以通案方式,重新檢討與修正《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第八條 第二項增修條文內容,如此才能促使政府機關從被動轉為主動、從消極變為積 極,來協助受害機構,以符執政當局為撫平歷史傷口、促進族群融合之意義。 綜括而言,從延平學院復校為例可知,二二八事件造成的傷害,不單只有 人員的傷亡;事實上,有些教育文化機構也遭受到影響,包括名譽、財務及機 構的參與人士等受害情形,都可能遠超過個人損失。同時,這些受害機構如要 進行平反與復原等事宜,皆比個人的部分更形複雜與困難。因此,未來有關善 後與賠償問題的處理,包括如何恢復受害機構遭受過去不當關閉前之狀態、名 譽受損、財產遭到沒收,以及相關人員受到當局迫害而造成身心傷害、財產損 失等問題,不僅期盼政府相關單位能謀求解決,更需要社會各界共同來關心與 重視。

63 黃秀政、蕭明治訪問,蕭明治紀錄,〈訪朱耀源董事長談延平學院的復校〉,2007年11月 29日。(未刊稿) 64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81。 65 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頁242。 418


The Recovery and Compensation for 228 Incident : an Example from the Recovery of Yen-Ping College Huang Hsiu-Cheng Hsiao Ming-Chih Abstract The monetary compensation and spiritual consolation programs for victims of 228 Incident have launched for several years. The recovery and compensation issues for destroyed education institutions during 228 Incident, however, are still pending. This article plans to take the difficult reconstructing progresses Yen-Ping College had gone through as an example in hoping to arouse the public's attentions and concerns on the recovery and compensation works for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Yen-Ping College is the first university established by Taiwanese after WWII. The established of Yen-Ping College brought young Taiwanese students hopes for prosperous future. However, the high enrollment rate and the specific ethnic students and faculty bodies made the authorities uncomfortable. This in turn resulted in the later shut down of university and many students and faculty were arrested during the ”White Terror” period. Despite the unfavorable situations around, Chu ChaoYang, the founder of Yen-Ping College kept seeking ways to recover the Yen-Ping College. Although Yen-Ping College finally reinstated school's reputation from President's recognition award in 2003, many compensation issues regarding to students and faculty victims and school properties are still unsolved. Therefore, the amendment of relative acts and the assistances from government are the keys to handle the compensation of educational institutions. Key words : 228 IncidentCompensationChu Chao-YangYen-Ping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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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書目 (一)基本史料 〈李日富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49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 〈李上根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083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 〈沈瑞慶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0118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 〈黃旺成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2188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 〈游峻勳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139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 〈蘇新受難事實檔案〉,案號:第01757號,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 《行政院公報》第11卷33期,頁3455-3456。 〈私立延平學院招生〉,《臺灣新生報》,1946年9月4日,第三版。 〈延平學院奉令封閉〉,《臺灣新生報》,1947年3月21日,第二版。 〈新生臺灣建設研究會解散啟事〉,《中央日報》,1950年1月28日,第六 版。 邱燕玲專題報導,〈因一本筆記本與延平學院結緣:翁金珠與劉峰松的一段心 路歷程〉,《民眾日報》,1998年1月2日,第五版。 立法院秘書處編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立法院公報法律案專 輯第185輯內政(84)。臺北市:編印者,1996年。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臺北市:前衛出版社,1994 年。 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編輯委員會編,《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 專輯》。臺北市:私立延平中學,1996年。 傅素芬編,《螢光曲:延平之父朱昭陽之歌》。臺北市: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 教基金會,2003年。 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臺北 市: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學基金會,2006年。 沈懷玉訪問、鍾玉霞紀錄,〈陳錫忠先生訪問紀錄〉,收於呂芳上主持,《戒 420


嚴時期臺北地區政治案相關人士口述歷史》第一輯。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近代 史研究所,1999年。 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紀錄,〈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 史紀錄〉,《臺灣史料研究》第19期。臺北市:財團法人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 會,2002年。 陳翠蓮訪問紀錄,〈宋文彬先生口述訪問紀錄〉,收於《臺灣史料研究》第28 期。臺北市:財團法人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2006年。 許雪姬、張隆志、陳翠蓮訪談,賴永祥等記錄,《坐擁書城:賴永祥先生訪問 紀錄》。臺北市:遠流出版公司,2007年。

(二)專著與論文 陳舜芬,〈光復後臺灣地區高等教育設校政策之探討〉,收於賴澤涵、黃俊傑 主編,《光復後臺灣地區發展經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專書 (27)。臺北市: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1991年。 陳君愷,〈荒野上的螢光:延平學院的歷史地位〉,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 念專輯編輯委員編,《延平中學創校五十週年紀念專輯》。臺北市:私立延平 中學,1996年。 徐南號主編,《臺灣教育史》。臺北市:師大書苑,2002年。 陳怡成,〈延平學院復原的困境與未來定位〉,收於朱耀源主編,《不滅的暗 夜螢光:承先啟後六十年的延平學院奮鬥史》。臺北市: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 教基金會,2006年。 陳翠蓮,〈戰後臺灣菁英的憧憬與頓挫:延平學院創立始末〉,《臺灣史研 究》第13卷第2期。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6年。 陳翠蓮,〈二二八事件中被關閉的兩所臺灣人學校〉,《紀念二二八事件60週 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上)》。臺北市: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2007年。 翁金珠,〈「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立法爭議與影響的研究〉,收於楊 振隆總編輯,《二二八事件60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 集》。臺北市: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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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後算帳 ──二二八事件中的「綏靖」與「清鄉」 陳儀深* 目次 一、前言 二、「綏靖」、「清鄉」釋義 三、各綏靖區的執行概況 四、幾點綜合分析 1. 整編第21師扮演關鍵角色 2.清鄉背後的意識型態 3.恐怖的「連保」、虛假的「自新」 五、結論

關鍵詞:綏靖、清鄉、陳儀、白崇禧、徐鄂雲、整編第21師、五戶連 保、自新

* 作者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422


一、前言 一位追隨過嚴家淦、二二八期間任職台灣鐵路局、對台鐵員工罷工風潮之 1 敉平並恢復通車很有影響力的徐鄂雲, 1992年「自幸遁跡海外,更無包袱承 擔」的情況下書寫〈看台灣二二八問題在歷史的天平上〉,文中把二二八事件 分成三個階段,一是由事變爆發、戒嚴至招來國軍,是協商失敗階段;二是 2 派兵鎮壓階段,以屠殺手段達成鎮壓效果;三是秋後算帳階段。 以上的分期 (periodization)比起1991年筆者撰寫〈論台灣二二八事件的原因〉時主張的 3 三階段:初期暴動階段、一面交涉一面抗爭階段、鎮壓屠殺階段, 說話的主 體不同,但有互相補充的功能。派兵固然是影響事件發展的重大因素,但軍隊 登陸之後,先期的鎮壓和隨後有計畫的「綏靖」、「清鄉」,性質仍有不同, 有分別釐清的必要。 1992年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公佈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是首次使用官方檔案的集體學術研究,具有階段性的典範意義。惟該報告敘及 「政府之肆應與事件之平復」主題時,除了(第一節)一般性描述南京政府與 台省軍政首長之因應,即是以「第二節:北部地區之綏靖工作」、「第三節: 中部地區之綏靖工作」、「第四節:南部地區之綏靖工作」、「第五節:東部 4 地區之綏靖工作」 等討論方式,其中除了第二節的台北地區以及第三節的中 部地區有將「武力鎮壓」與「清鄉工作」分成兩部分來談,其他地區都是籠統 不分,可見,並不是每一位執筆者都有清晰的概念、或都接受此一區分。 個人仍然認為,「只要能有效利用敘事形式,並且能確定影響『社會行 5 動』的關鍵因素,那麼分期研究(periodization)便能提供說明的力量。」 要 之,整編第21師從1947年3月9日開始陸續由基隆、高雄登陸,「經十餘日之清 掃,最後將謝雪紅殘部驅散於埔里迄日月潭地區,各地方政權隨情勢之轉移, 6 次第恢復,暴亂遂即終止。」 接著,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為維持全省治 安,澈底肅清奸偽,防範其潛伏流竄,免滋後患起見」,於3月20日發佈綏靖

1 關於二二八事件中的鐵路運輸,詳見莊建華,〈戰後初期台灣鐵路事業之研究 (1945-1947)〉,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7月。 2 徐鄂雲,〈看台灣二二八問題在歷史的天平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二)》(台北:編者出版,1992年),頁415-430。 3 文章發表於二二八民間研究小組、台美文化交流基金會、現代學術基金會共同舉辦的學術 研討會,後來收入張炎憲等主編,《台灣史論文精選(下)》(台北:玉山社,1996年9 月),頁303-349。 4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4 年),第三章,頁199-257。 5 Ramon H. Myers著,夏榮和、陳俐甫合譯,〈二二八事件──怨懟、社會緊張與社會暴 力〉,收入陳俐甫等譯,《台灣.中國.二二八》(台北:稻鄉出版社,1992年),頁 157。 6 劉雨卿,《恥廬雜記》(台北:川康渝文物館,1982年),頁111。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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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署(調整)計畫及縣市分區清鄉計畫,「限4月底完成」。 這一個多月發生 何事?為什麼被徐鄂雲稱為「秋後算帳」?本文將依據大溪檔案、警總檔案, 並參照相關民間口述史、回憶錄予以敘明。

二、「綏靖」、「清鄉」釋義 「綏靖」的字面意義是以安撫(綏)的手段使局勢安定(靖),英語稱 Appeasement有「慰撫」之意,例如1930年代英、美、法、蘇等大國對於德、 義、日侵略者姑息、縱容,不惜犧牲他國的領土主權或本國的利益,去滿足 8 侵略者的欲望,以圖苟安的政策。 然而在二十世紀中國政治的用語中,綏靖 不一定有慰撫之意,而是與「掃蕩」更為接近;國民黨政府在大陸時期即設立 過多個「綏靖公署」,主要對象是共產黨。蔣介石於1948年3月曾在南京演講 〈綏靖區司令官之職權及其中心工作〉,主要內容是檢討過去「剿匪」軍事成 效不彰原因,在於綏靖區司令官「墨守平時法令,辦事按照平時手續,決不能 適應當前的局勢」,今後應該「解除一切現行法令規章所加於他們的束縛,使 9 他們真正能夠發揮力量,迅赴事功。」 同樣地,「清鄉」的字面意義是指對佔領區之村莊、鎮落居民所在,敵 人、反對者或盜匪容易躲藏之處加以掃蕩;國共內戰及中國抗日戰爭時期,佔 10 領區之日軍與淪陷區政府,即曾針對共產黨及反日份子進行「清鄉」行動。 可見,綏靖與清鄉都具有憑藉軍事武力進行掃蕩的意思,在一般的意義上 兩個詞不妨互用,例如網路上有一份《二二八和平週教學手冊》,其中有一節 的標題是〈綏靖與清鄉〉,也是採用一般的意義,其中還說到「清鄉時間一直 銜接到1949年國民黨政府撤退來台後的『白色恐怖』,時間之長,真可創下金 11 氏紀錄。」 這種一般的、習慣的用法即使是事件中擔任基隆要塞司令的史宏 熹,1947年5月撰寫的正式報告亦稱,3月10日開始「一面展開綏靖工作一面遴 12 選熟諳台語官佐會同參議會組織宣慰隊十組每組十人……」。 不過,在二二八事件的研究而言,必須注意綏靖、清鄉具有狹義的特定意

7 〈警總二二八事件資料:綏靖實施計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 選輯(三)》(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頁78-83。 8 維基百科,〈綏靖〉。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B%A5%E9%9D%96(2007年6月14 日下載)。 9 蔣介石,《綏靖區司令官之職權及其中心工作》(民國37年在南京出席華中綏靖會議演 講)。http://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6/0025/0010.htm(2007年6月14日下載)。 10 維基百科,〈清鄉〉。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8%85%E9%84%89(2008年1月30 日下載)。 11 http://taiwantt.org.tw/books/228/new_page_30.htm 12 〈台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 選輯(三)》,頁369。 424


涵的一面,這正是本文採取的觀點。例如,前述1947年3月20日台灣省警備總 司令部發出的文件,凡是給縣市首長的稱作「清鄉計畫」,給高雄彭司令、馬 公史司令及145旅凌旅長的稱作「綏靖及清鄉計畫」──或者更完整地稱「綏 靖部署(調整)計畫、縣市分區清鄉計畫」,顯然,綏靖是軍事行動、是軍人 的事,清鄉則是縣市政府行政系統的事。進一步說,這一項計畫從3月21日開 始施行、限四月底完成,計分七個綏靖區: (一) 台北綏靖區(含淡水、新莊、板橋、新店、汐止等地),由憲兵第 四團少將團長兼台北戒嚴司令張慕陶負責。 (二) 基隆綏靖區(含蘇澳、宜蘭等地及東北部高山區),由基隆要塞少 將司令兼基隆戒嚴司令史宏熹負責。 (三) 新竹綏靖區(含桃園、中壢、大溪、竹東、竹南、苗栗及北部高山 區),由146旅少將旅長岳星明負責。 (四) 中部綏靖區(含彰化、嘉義、埔里等地及中部高山區),由整編第 21師中將師長劉雨卿負責。 (五) 東部綏靖區(含花蓮、新港、大武等地及東部高山區),由整編第 21師獨立團上校團長何軍章負責。 (六) 南部綏靖區(含台南、旗山、屏東、恆春等地及南部高山區),由 高雄要塞中將兼台灣南部防衛司令彭孟緝負責。 13

(七) 馬公綏靖區(含澎湖群島),由馬公要塞中將司令史文桂負責。

以上,除了馬公綏靖區以外,每一綏靖區莫不跨兩個以上的縣市,各綏靖 區的任務之一就是:依照本部所頒清鄉計畫,指揮各該區縣市政府實行清鄉。 不能忘記,那兩個月正是戒嚴時期,由軍人「指揮」縣市政府辦事是當然的 事。 根據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在3月26日發表的〈為實施清鄉告全省民 眾書〉,把二二八事件界定為「亂黨叛徒所造成的暴動」,而當國軍抵達以 後,「亂黨叛徒聞風匿散,社會秩序已經恢復。」但政府為了「徹底肅清惡 人起見,決定實施清鄉,使少數的亂黨叛徒,無法匿避」;「清鄉的目的, 是在確保治安,清鄉的主要對象,是『武器』和『惡人』。凡是武器和惡人, 都應該交給政府,由政府作合理合法的處理。」最後陳儀還呼籲,全省各縣的 鄉長、鎮長、村長、里長、鄰長以及各市的區長、里長、鄰長,和各級自治人 員們,「為了家鄉,為了國家,你們都應該負起責任,協助政府,收繳民間槍 13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頁83-92。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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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剪除本地惡民。」 於此,清鄉二字可視為綏靖與清鄉的簡稱,而目的很 清楚,就是收繳武器、剪除「惡人」。

三、各綏靖區的執行概況 1.台北綏靖區 來自中國大陸的軍隊登陸以後,警總立即展開的鎮壓行動,包括「解散 15 非法組織」,查封報社、學校與查扣「反動刊物」,懲處「叛亂首要人犯」 等;經過這些激烈做法以後,3月23日台北綏靖區司令部正式成立,所轄部隊 包括憲兵第四團第二營營部暨四、六、七、通信、補充等連,憲兵第21團第一 營,陸軍第21師438團以及台北縣市警察。台北市清查戶口從4月17日開始至4 月27日全部清查完畢,人員配置例如大同區(人口29015人,5231戶,34里) 用10位職員、5位戶籍員、14位憲兵,合計29人,當時10個區共動用286人; 台北縣各鄉鎮例如汐止、士林、北投、內湖都在5月6日辦理,分別派遣憲兵3 位、3位、3位、6位前往協助,最晚的土城鄉是在6月8日辦理,有3位憲兵協 助。清查流氓人數台北市以大同區12人、古亭區12人最少、松山區35人最多, 台北縣以三芝鄉(3人)最少、土城鄉最多(32人)。被密告、檢舉或上峰交 辦的「人犯」,除了情節輕微、罪證不足者「免究交保」或准予自新以外,解 送各主管機關的人數包括:警備總司令部130人,台北地方法院檢查處19人, 台灣勞動訓導營19人,台灣日僑管理委員會6人。俘獲武器方面包括各式步 槍、手槍、子彈、刺刀以及各式軍服、軍帽、鋼盔等等,都列表造冊。 清查戶口之後立即辦理五戶連保、連坐切結,此外還須注意宣撫工作,從 4月下旬到五月中密集在各鄉鎮區、學校辦理「下鄉口頭宣傳」,每場參加人 數多少且須回報。根據〈工作報告書〉的說法,本區綏靖(清鄉)工作是在5 16 月16日宣佈結束。 2.基隆綏靖區 基隆是開發較早、人口密集且是軍隊登錄的港口,以致反抗激烈、殺戮亦 較嚴重。2月28日晚上即發生第一警察?局被襲、槍枝被劫奪,同時市區及各 戲院發生暴動,「內地軍公人員被毆死傷數十人」,要塞司令部外出之官兵 亦被襲擊,「於基隆市郊受傷者十餘人,失蹤者二人,並被劫去自衛手槍三 枝。」經過3月6日市民大會決議「企圖接收政府各機關、佔領砲台…..」,以

14 〈為實施清鄉告全省民眾書〉,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集》(台北:稻鄉出版社, 1991年),頁343-345。 15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頁212-213。 16 〈台北綏靖區司令部綏靖工作報告書〉,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 選輯(四)》(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頁166-221。 426


至3月8日下午二時許「暴徒二、三百名潛至本部附近山地及民房…..當經強力 17 制壓,擊斃9名,暴徒不支紛紛潰散,本部哨兵3名負傷。」 再度戒嚴以後3月 10日「憲警搜查戶口逮捕嫌疑人犯九十餘人,搜獲擬炸毀碼頭阻止國軍登陸之 18 炸藥二百餘箱,於是事變始告平定。」 此時所謂平定應指市區,事實上在郊外的瑞芳、四腳亭、九份、金瓜石一 帶,於3月12日由要塞司令部上尉參謀楊繼榮及基隆警察局人員協同21師438團 第二營之一部前往清繳: 計繳獲前被暴徒劫去金瓜石台灣銅礦籌備處步槍40枝,及瑞芳前警察 局及台灣礦業所被繳之步槍30枝、輕機槍2挺、卡柄槍2枝及軍刀等項,並 19 擊斃匪徒12名。 可見戰況相當激烈;3月14日上午要塞司令部派守備大隊第二中隊前往上 述地區接替438團第2營的兩個連,而這兩個連則在第二天(15日)下午在要塞 司令部少校參謀徐光沖的協助下,由鐵路輸送向宜蘭蘇澳一帶推進,接替該區 20 獨立團第2營防務,「繼續推行綏靖肅奸工作」 。 在狹義的綏靖(清鄉)方面,基隆要塞司令部於3月21日接到命令以後,3 月22日即在基隆市政府召集本市各機關法團各學校民眾團體代表百餘人舉行座 談,宣達有關綏靖事宜;3月27日又召集台北基隆宜蘭縣市長警察局長憲兵隊 長及本綏靖區各地指揮官,在要塞司令部開會,訂定本區綏靖部署計畫。計畫 中有一些分工的措詞極具參考價值:「以陸軍部隊專任奸暴股匪之清剿,以憲 警擔任交通戶口之檢查及民間奸匪與軍火等之搜捕。」「本區之軍事綏靖工作 21 應與地方政府之清鄉工作同時展開,藉收軍政協同一致共竟全功之效。」 首 先,就是清查戶口及辦理連保切結,基隆地區由基隆市政府負責辦理,於4月 12日全部完成;宜蘭地區與瑞芳地區由台北縣政府責成各該區鄉鎮負責辦理, 於4月18日全部完成。以上清鄉工作完成後,要塞司令部為考察該項工作之辦 理是否確實,就令各地區綏靖部隊協同憲警施行「抽查」。綏靖期間的「肅奸 情形」除圍剿時當場擊斃者外,各地區逮捕送要塞司令部的「奸暴」辦理情形 包括:已決人犯14人(死刑3名、送勞動訓導營11名)、未決人犯8人、送總部 人犯12人、送法院人犯8人,交保人犯45人,以上總共逮捕87人。

17 〈台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頁351-367。 18 〈楊亮功等呈報調查台灣事件情形及建議善後辦法〉,《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頁283。 19 〈基隆要塞司令部致台北警備總司令部3月15日代電〉,《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 頁115-116。 20 同上註。這是因為3月15日兼總司令陳儀電令將宜蘭蘇澳劃歸基隆綏靖區,438團第2營兩個 連乃撥歸要塞司令部指揮。而整編21師獨立團第2營是在13日晨才由台北以火車輸送宜蘭 21 〈台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頁379-380。 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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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收繳武器軍品方面,宜蘭區空軍宜蘭倉庫被劫去步槍336枝、輕 機槍4挺、手槍120枝、車胎電氣若干,於綏靖初期經由原駐該區之21師獨立團 第2營迅予追繳,「業經該營繳獲大部,逕交各該庫收訖」,其餘未繳回之武 器係被攜往他處,後經438團第2營及436團第1營繼續追繳,至4月25日為止據 報損失武器與收繳數目相差無幾;瑞芳被劫武器在綏靖初期業已全部收回;基 隆地區僅市警察局損失少數槍枝,業經該局自行收回,「民間私藏軍火大部繳 22 回,其隱匿未報者現則由市警察局偵搜中。」 著名的省立宜蘭醫院院長郭章垣(1915-1947)等七人命案,主要係由於 3月5日郭院長被推為二二八處理委員會宜蘭分會主任委員,及其他可能的私人 嫌隙,被大陸籍市長朱正宗誣告,在3月18日前後的一個半夜,遭軍、警破門 23 而入擄走,未經法律程序即被槍殺,埋於頭城媽祖廟廟埕 衡酌上述的時間順 序,命案並非發生於3月下旬以後即「狹義的」綏靖清鄉階段,而是更早,即 3月15日基隆要塞司令部少校參謀徐光沖所引領的,整編第21師438團第2營的 兩個連,在宜蘭「綏靖肅奸」階段所發生的事。 3.新竹綏靖區 本區規模最大的暴動發生在3月2日上午,從城隍廟一帶開始聚集群眾千餘 人,分途於東門街、中央路、中正路、博愛里等地「毆打外省人」,包圍公務 機關「企圖奪械」,民眾被當場擊斃8人、傷十餘人,其他如竹東、桃園、中 壢、苗栗等地從3月1日開始亦陸續發生騷動。當局在本區因應策略比較特別的 是組成「聯合諜報隊」,計36人分成9組,分別由整編21師146旅與436團、? 竹憲兵隊及警察局人員混合編成,每諜員配舉手槍一枝、化裝便衣單獨派赴各 24 地工作,工作時間從3月20日開始至5月7日撤銷 ,無怪乎本綏靖區由陸軍整 編第146旅負責的各種名冊、調查表製作詳備,包括:逮捕人犯解送警備司令 部辦理名冊(112名)、逮捕人犯准予自新保釋名冊(46名)、逮捕人犯准予 保釋名冊(52名)、逮捕人犯交新竹憲兵隊辦理名冊(3名)、逮捕人犯送法 院辦理名冊(3名)、228事變暴徒自新名冊(65名)、在逃暴徒主謀名冊(15 名)、新竹縣/市變亂開始及秩序恢復時間調查表、新竹縣/市公職人員參加 25 暴動調查表等等 。 在戶口清查方面,新竹市政府給警備總司令部的公文稱,擬自4月9日開始

22 同上註,頁385-390。 23 參見張文義、沈秀華採訪紀錄,《噶瑪蘭二二八:宜蘭二二八口述歷史》(台北市:自立 晚報,1992年),頁13-37。 24 〈陸軍整編21師第146旅/台灣省新竹綏靖區司令部綏靖詳報(下冊)〉,《二二八事件資 料選輯(四)》,頁327-329。 25 同上註,頁345-391。 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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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4月20日為止 ;新竹縣方面稱「本縣清鄉工作自本年4月11日起至4月20日 以前完成之」,另又指明「決定本月19日上午5時起,全縣各區鄉鎮同時舉行 27 戶口總清查,同時舉辦連保切結、清查民間武器等工作。」 本綏靖區分成三 個分區,新竹市以至關西新埔兩鄉是第一分區,中壢、桃園、關西是第二分 區,苗栗、竹南、大湖是第三分區。旅長岳星明除了親自主持4月19日的第一 分區清鄉座談會,並且從4月20日起至25日止每日製作「各分區清鄉實施日報 表」,呈送兼總司令陳儀,內容包括編組、區域、時間、捕獲人犯姓名、經過 28 情形等 。 清鄉作為準軍事行動的緊張的一面,從146旅旅長岳星明的一份報告顯露 無遺: 由砲營營長彭時雨任指揮官,22日16時對新竹縣新竹區屬之湖口、紅 毛、竹北等鄉嚴密警戒斷絕交通,23日6時30分職部編成之清鄉中隊及警 察70名、憲兵20名,齊集新竹區區公所與該區編成之清鄉小組115小組配 合,分里清查。其時大雨傾盆淅瀝不止,工作人員衣履盡濕仍繼續實施。 迄至午後8時許始清查完畢,警戒於9時撤收。……本日計捕獲嫌疑人犯計 55人,除分別支區署警憲初審戶口不符而無罪嫌者予以開釋,情節重大者 29 送本部完辦…...。 4.中部綏靖區 本區涵蓋台中至嘉義的廣大區域。自從3月11日第436團在基隆登陸以後, 主力軍運台中,其餘一部(約一個營)由副團長彭時雨率領空運嘉義。該團所 經之地桃園、中壢、新竹、苗栗等地均震懾平服,惟台中嘉義一帶「為奸匪謝 雪紅指使繼續叛亂」,故第436團遂於3月14日起分由台中嘉義兩地向「叛徒」 30 討伐,「在五日間奸偽次第潰散,全島重光。」 436團在中部的戰役包括:3月14日在斗六附近,3月16日在牛相觸附近/ 31 埔里附近/日月潭附近,而小梅附近的戰役發生在3月16日、18日、20日 。而 434團於3月19日抵達彰化之後,所部分駐於彰化市、員林、二水、埔里、日月 潭各地擔任搜剿及維護交通之任務,宣稱「安定了台中東西南三面外圍,尤以

26 新竹市政府〈為電本市戶口清查起訖日期報核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 17-18。 27 新竹縣政府〈呈報本縣清鄉工作實施情形及臨時清查戶口日期請鑒核備查由〉,同上註, 頁27-28。 28 〈陸軍整編21師第146旅新竹綏靖區各分區清鄉實施日報表〉六份,同上註,頁75-82。 29 陸軍整編第21師第146旅司令部代電,〈呈報第一分區清鄉情形由〉,同上註,頁275。 30 〈陸軍整編21師第146旅/台灣省新竹縣綏靖司令部綏靖詳報(上冊)〉,《二二八事件資 料選輯(四)》,頁226。 31 〈陸軍整編第146旅剿匪戰鬥經過概況及匪我傷亡俘獲損耗報告表〉,同上註,頁4-6。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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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湖一戰擊潰中部僅有的股匪主力。」434團團部於4月2日移住嘉義市,於4月 5日邀集台南縣嘉義市之黨政憲警開綏靖會議,決定工作要項;為了圍攻小梅 竹崎附近陳篡地領導的「匪徒」,第2、3兩營及435團第1營各以一部之兵力分 路包圍搜剿,歷經三日,「計擊(斃)匪徒一名,捕獲匪徒十餘名,搜得械彈 32 器材甚多」,隨後鼓勵自新自首「極發生效果」 。434團於4月13日會同嘉義 市孫志俊市長召開綏靖座談會,成立嘉義市綏靖聯合辦事處,並且「自13日至 15日一連三天,宣布晝夜戒嚴以防奸徒再事擾亂。」根據孫市長的報告,嘉義 市「三二事變」相關人犯陳復志等16人(在嘉義火車站前)「就地正法」,另 有顧尚太、李詩芳、王濟濘、黃漢書等4人由羅迪光營長執行在虎尾槍決;此 份報告雖敘及清查戶口、五家連保切結但無具體內容,倒是各機關公教人員財 33 產損失之名單、金額極為詳盡 。 此外,根據中部綏靖區司令部的報告,是在3月28日召集轄區各縣市長、 黨部指導員警察局長、參議會議長、憲兵隊長、鹿港鎮長及轄區營長以上各部 隊長,於台中市師司令部召開綏靖會議,同時頒發綏靖計畫及有關諸辦法,飭 各地區軍政負責人員遵照實施,各縣市稍作準備之後,大多於4月3日、4日以 後開始實施。台中市最早於4月2日午夜開始搜查武器、清查戶口,至翌晨完 成,台中縣於5日、台南縣彰化市於7日、嘉義市於8日,至各鄉鎮「亦積極實 施戶口清查並同時辦理連保切結,因各級呈轉費時,故各地處理情形尚無詳細 34 報告,但如無其他障礙或可於本(4)月20日前完成。」 5.東部綏靖區 先就台東而言,有廣播電台「以日語播送煽動性新聞」,而3月3日晚上 即有退伍軍人與「流氓」數十人及一部份台籍警察包圍糧食倉庫、進迫縣長 官舍,縣長謝真遂避走鎮外之卑南鄉,3月4日民間組織「海南隊」、「陸海 隊」、「青年革新隊」,劫奪警察、憲兵槍械,飛機場及砲台武器亦被劫奪, 縣參議會議長陳振宗亦逃往卑南鄉,與縣長共同聯絡全縣「高山同胞」協助 政府維持治安,據云「效果甚佳」;3月10日台東方面接獲國軍在基隆登陸消 息,「陸海隊」、「海南隊」代表即到卑南鄉向鄉長表示願接受政府指揮、 設法監視「奸黨份子」,3月12日各機關被劫奪武器陸續繳還,「海南隊」、 「陸海隊」均自動解除武裝;3月14日議長、縣長率同縣府高級人員由卑南鄉 返台東市區,同日下午5時30分縣長於台東廣播電台向全縣民眾廣播,3月15日 起縣府照常辦公。縣府謂3月15日國軍未到達以前已將「奸偽份子」逮捕交由

32 〈四三四團綏靖工作概略〉,《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頁124-132。 33 〈嘉義市「三二」事變報告書〉,同上註,頁53-122。關於陳復志等人的槍決,參見張炎 憲等採訪記錄,《嘉義驛前二二八》(台北:吳三連基金會,1995年),頁1-13。 34 〈陸軍整編第21師中部綏靖區司令部綏靖經過概要〉,《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 頁288-348。 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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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兵隊究辦 。 本綏靖區由整編21師獨立團何軍章團長負責,分為(一)花蓮區:由獨立 團第一營少校營長張德開指揮該營及轄區內之憲警;(二)玉里區:由獨立團 第二營少校營長尹天與指揮該營及轄區內之憲警;(三)台東區:由獨立團直 36 屬部隊則置於花蓮營房作機動使用。綏靖工作自4月5日開始實施。 花蓮縣政府於4月7日電送分區清鄉實施辦法給警備總司令部,但被警總批 37 註「僅照本部所頒計畫複誦一遍」,而被要求具體回報 ;台東縣方面則有具 體的工作進度表:4月12日舉行全縣清鄉會議、4月14日舉行分鄉鎮清鄉會議; 4月11日至25日收繳武器由村里長、派出所警察彙繳區警察所轉縣警察局;4月 15日至20日辦理自新工作;4月20日至25日辦理清查戶口、連保連坐切結並填 38 發居民證,皆由鄉鎮公所及警察機關負責 。 4月29日,團長兼司令何軍章的電報送達警備總司令部,報稱:東部綏靖 區連保切結及居民證已普辦完竣,而戶口清查已普行一次,刻正普遍抽查中, 39 預計豔(29)日完成,對高山同胞的宣慰工作則於本月儉(28)日展開 。 6.南部綏靖區 台省軍政首長因應二二八事變,要以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最為「獨斷應 40 變、制敵機先」 ,亦即援軍尚未登陸的3月6日即揮兵下山「收復」市政府等 41 機構。雖然有人連篇累牘為彭「出兵平亂」的正當性辯護 ,但諸如「暴徒」 挾持黃市長、彭議長上山談判,或彭孟緝偽造「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的電報 等說詞,都不足以掩飾他的軍隊進行無差別掃射「遠超過維持治安之必要」的 42 罪行 。 南部綏靖區的範圍除高雄市以外,包括新營、台南、鳳山、屏東、恆春以

35 〈台東縣事變經過報告〉,《二二八事件選輯(四)》,頁9-47。可惜在檔案中沒有看 到花蓮縣的「事變經過報告」。值得注意的是,海軍太康艦於3月16日由基隆開蘇澳、花 蓮港、台東一帶巡防,並配合陸軍何軍章部「收復」台東各地。《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三)》,頁276。 36 〈台灣省東部綏靖區綏靖計畫〉,《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頁5-7。 37 花 蓮 縣 政 府 〈 電 送 本 縣 分 區 清 鄉 實 施 辦 法 一 份 請 核 備 由 〉 , 《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選 輯 (五)》,頁141。 38 〈台東縣清鄉工作進度表〉,同上註,頁138-139。實際執行時且每三日彙報一次,大 致符合計畫進度,詳見〈台東綏靖區台東縣(市)清鄉工作報告表〉,同上註,頁376- 389。 39 〈何軍章致台北總司令陳卯儉午庸電〉,同上註,頁163。 40 〈白崇禧4月17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52。 41 例如黃彰健,《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台北:中央研究院 / 聯經,2007年)。 42 陳儀深〈為何考證?如何解讀?--評論黃彰健著《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收入 《紀念二二八事件60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高雄市文獻委員會,2007年),頁 151-167。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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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南部高山區,所轄部隊除原有的要塞部隊之外有陸軍21師第145旅(欠一個 團)以及轄境的憲警。據綏靖區司令彭孟緝的說法,綏靖工作順利在4月底完 成: 全部工作的結果,計繳獲步槍二千多枝,這數目反而超出了本區所損 失的。被檢舉而緝獲的暴亂份子有250人,較台北區要多出五分之一;對 於這些人,都曾視其案情由地方法院判了罪刑,但發交執行的,不及十分 43 之一。自新的暴亂份子近千人,其中台南市佔三分之一 。 不過由於台南縣轄境遼闊,開始「綏靖」時被劃為南北兩區,南部之新 化、新豐、北門、曾文四區屬於南部綏靖區,北部之虎尾、斗六、東石、北 港、嘉義、新營等六區屬於中部綏靖區,5月6日台南縣奉台灣省中部綏靖司 令部「綏靖區調整辦法」劃為第一綏靖分區,分區指揮部設於台南縣政府所在 地的新營,指揮官為434團團長、副指揮官由台南縣長兼任。比較特別的是, 為了搜繳武器,可能有一部份人惶惑乃將武器棄置溝渠糞窖及垃圾堆中,本綏 靖分區遂於5月12日起至18日止舉辦一項「清溝運動」,通令全縣各區鄉鎮村 里鄰戶徹底施行,「由村里隊長指揮各鄰段長,率領本鄰各隊員,清除段內所 有溝渠,無論戶內戶外陰溝明溝須將淤積污泥全部掘除清掃,如段內有糞堆垃 圾堆亦須逐一清掃」;「在清溝運動期內搜出之武器,由村里隊長送繳鄉鎮 公所,轉送就近駐軍保管,並將搜獲之武器種類數量分報縣政府及指揮部備 查。」果然,各鄉鎮清出的武器包括刀、槍、子彈、鐵帽等構成一長串統計 44 表 。 從檔案中的細緻表冊,可知台南縣政府(警察局)進行綏靖清鄉的深入與 「賣力」,包括:台南縣二二八事變非法組織調查表、台南縣政府拘捕人犯名 冊(76名移送台南指揮部訊辦、46名移送台中指揮部訊辦)、台南縣二二八事 變通緝在逃人犯年貌表以及各區警察所散失槍枝、收回槍枝統計表、收繳武器 軍品統計表等等。此外,自4月17日開始至5月15日為止的自首自新期間,共計 45 64人自首、1089人自新,數量相當驚人。 7.馬公綏靖區 澎湖縣部分居民受到台灣本島廣播電台宣傳的影響,自3月6日起局勢略呈 緊張,有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澎湖分會之籌組,但由於軍政當局的防 範並無變亂,3月11日組織即自動瓦解,故「雖有組織、尚無行動」,被列名 〈澎湖縣參加「二二八」事件附和盲從份子辦理情形簡明表〉的人,「經傳訊 43 〈四三四團綏靖工作概略〉,《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頁124-132。 44 台 南 縣 〈 清 溝 運 動 實 施 辦 法 〉 以 及 台 南 縣 〈 清 溝 運 動 期 間 發 現 武 器 統 計 表 〉 , 俱 見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334-336,368-372。 45 這些「工作情形與成效」,同上註,頁347-375。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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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知悔改,故對其處理均一秉寬大德意。」 而澎湖縣長傅緯武仍依規定制訂 「本縣清鄉實施辦法」,召集各鄉鎮長召開清鄉會議,從4月14日起開始辦理 47 清查戶口、連坐切結並填發身份證等工作,至5月15日到一段落。 馬公要塞司令史文桂,曾被國防部長白崇禧列入「平亂」有功的獎勵名 單,理由是「先將警察繳械、防患未然」,惟蔣介石的幕僚根據派赴台灣視察 的上校參謀陳廷縝的報告,謂「馬公要塞史文桂對台變無甚貢獻,且有人責以 48 按兵不動似可不獎。」 實情如何尚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四、幾點綜合分析 1.整編第21師扮演關鍵角色 根據陸軍整編第21師師長劉雨卿自述,1947年3月5日接奉電話指示:「師 屬各部應立即準備赴台。」由於該部隊才剛「奉准換發全部新裝備」,所以 49 「軍容整肅、氣象一新」 ,不若先前來台接收部隊之狼狽。他們在3月7、8兩 日從江蘇崑山車運上海、再船運基隆的部份,應是3月9日開始連續四天在基隆 陸續登陸的146旅438團、436團以及旅部直屬部隊,另有145旅則是由連雲港稍 50 後赴台 。438團抵台以後歸警備總司令部直接指揮,其主力擔任台北市外圍要 點之警戒;146旅其他部隊除以步兵一營(欠一連)歸基隆要塞史司令指揮─ ─馳往宜蘭、羅東、蘇澳等地「綏靖」,另以一營擔任竹南、公館、清水、豐 原等地之機場倉庫監護及交通維護,其餘部隊在桃園、中壢、新竹等地任務亦 然;145旅以435團之一營任旗山、屏東、東港、枋寮之機場倉庫監護與鐵道交 通維護並「清剿殘匪」,另以一營任虎尾、民雄、嘉義、新營、北港之同樣任 務,434團以一營任埔里、另以一營任員林、斗六、二水、日月潭等「山地匪 徒」之清剿兼該區內鐵道車站之維護;原本在台的獨立團,除擔負花蓮港沿台 51 東至大武之交通維護與機場倉庫之監護外,亦奉命「搜剿散匪」 。觀乎3月21 日開始劃分的七個綏靖區,新竹、中部、東部三個綏靖區皆歸整編21師的將校 負責,而台北、基隆、南部三個綏靖區的清鄉也都得到它的支援。有研究者認 為:

46 馬公要塞司令部致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代電,〈為電轉澎湖縣二二八事件暴亂份子處理情 形請查照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六)》(1997年出版),頁80-85。 47 澎湖縣政府致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代電,〈奉令舉辦清鄉等因遵將實施辦法情形先行報備 察核由〉,《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193-195。 48 〈白崇禧4月17日簽呈〉,《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頁252。 49 劉雨卿,《恥廬雜記》,頁110。 50 此一「飄海馳援」的順序,詳見〈陸軍整編21師第146旅台灣省新竹綏靖區司令部綏靖詳報 (上冊)〉,《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頁225-226。 51 〈陸軍整編第21師司令部命令,3月7日於崑山師司令部及3月18日於台北師司令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頁208-212。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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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第21師在台灣「戡亂」的過程中不僅掌控佔領鐵路運輸系統,利 用其載運兵員、輜重,並沿著鐵路運輸南下部署軍隊事宜。…..國軍的行 動大體可分為兩個時期,前期是憑恃武力,進行鎮壓或報復為主的軍事行 52 動,至白崇禧來台宣慰後,則以佔領車站或收繳武器的行動為主 。 所謂後期的佔領、收繳,就是本文所指「狹義的」綏靖清鄉。要之,不論 針對前期較具武裝抗爭的形態的二七部隊(埔里擊散)、小梅竹崎附近的戰 役、以及嘉義機場解圍,或後期清鄉行動(如新竹地區)雷厲風行時的武力支 援,都明顯是整編第21師的身影。這同時說明了蔣介石「派兵遣將」的後果, 如果是為了「儆猴」而殺了太多不該殺、不必殺的雞,誰該負起責任,實已彰 彰明甚。 2.清鄉背後的意識型態 1947年3月17日,奉命來台「宣慰」的國防部長白崇禧抵達台北,他為了 瞭解狀況乃親自到高雄、台南、新營、嘉義等縣市聽取報告,3月22日也就是 警總宣佈綏靖清鄉命令之初來到台中,所發表的「向全省同胞廣播詞」說到: 此次事變的原因,即是台胞青年過去受日本狹隘偏激的教育…奴化教 育的餘毒…近因即是受少數共黨份子的惡意宣傳,誤中了他們的陰謀…。 這反動派的野心,是要想顛覆政府,奪取政權。…現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已 決定分區綏靖,如共黨暴徒仍執迷不悟,將劫奪警察槍枝及倉庫武器彈藥 被服,不予繳還,國軍為綏靖地方,必定痛勦,徹底肅清。…這是善後治 標辦法。至於治本的辦法,應從教育著手來糾正台胞青年狹隘偏激的錯誤 思想。…最主要的是增強台胞青年對國家觀念、民族意識,革除輕視祖 國的錯誤思想…,然後中華民族四萬萬五千萬同胞才能親愛精誠團結一 53 致。 原因的認定乃與責任的追究息息相關,照白崇禧的說法二二八事變是台胞 的錯、日本人的錯,不會是國民黨政府的錯,為避免舊事重演必須「從教育著 手來糾正」台胞的思想。 其次,前已述及陳儀於3月26日發表的清鄉文告,明白把抗爭者視為「亂 黨叛徒」,其他有關綏靖清鄉的函電文稿常見的用詞亦是殘匪、股匪、奸匪, 甚至「共匪」,足見「必欲去之而後快」。 根據〈新竹市綏靖宣傳實施辦法〉,工作項目包括「宣揚三民主義:…強

52 莊建華,〈戰後初期灣鐵路事業之研究(1945-1947)〉,頁106。 53 白 部 長 「 在 台 中 向 全 省 同 胞 廣 播 詞 」 , 收 入 鄧 孔 昭 編 , 《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集 》 , 頁 350-352。 434


調本黨為適應現代中國之唯一政黨,俾一般台胞對本黨有更堅定更深刻之信 仰」;「清除奴化思想:說明日本帝國主義的殖民地政策,並闡明現在生產事 業發展困難之實際原因,以消除台胞之壞心理,一面指示民主自由之真諦,以 糾正台胞之幼稚觀念。」這些內容也許勾起行政長官兼總司令陳儀的感觸,他 竟在文末批示: 最要緊的是使台灣同胞明白自己是中國人,如對話時常說:「你是中 國人」我是「台灣人」,罵各省人為「阿山」、「豬」都是極錯誤的,應 反覆解釋使他門知道辱罵各省人就是辱罵自己的祖宗,看不起中國人就是 54 看不起自己,台灣與中國是不可分的 。 其實若根據孫中山的民族主義,構成民族的主觀要素(民族意識)比客觀 要素(血統、語言等)更重要,台灣經過半世紀的日本統治,若有很多台灣人 認為自己不是中國人亦屬自然之事,何況戰後的弊政造成官逼民反,所謂「祖 宗」之類的本質論不但講不通,而且無法使人心服。不過,當時國民黨統治階 層充斥這種偏見,對台灣人鎮壓起來自不手軟。 3.恐怖的「連保」、虛假的「自新」 根據基隆綏靖區的報告,3月13日下午接到兼總司令陳儀的電令,謂此次 暴動乃由於「國民不明真相而為少數野心份子及奸匪煽惑利用所致」,故各部 隊施行綏靖應加強政治工作努力宣傳以安民眾心理,同日另一電令又說「凡人 民私藏軍火者應即向就地國軍繳出,否則一經查出即予正法。」綏靖區司令 55 部於是佈告全區並轉令各部隊「切實遵照實行」 。至於台南地區的「清溝運 動」深入鄰里,就是利用民眾的恐懼心理:從水溝裡找出來的槍械不明來源, 總比自家裡拿出來還安全。如此清繳焉有不能徹底之理! 其次,清查戶口之外還要立即連保切結,當然可以使「惡人」無所遁形。 〈新竹市政府分區清鄉實施暫行辦法〉就說到:除責令警察局會同駐軍憲兵不 時突擊檢查外,並由本府民政廳計畫定期舉行戶口分區清查,同時辦理五戶連 坐切結後填發國民身份證,策動民眾互相監視勸勉,以資圖密;人民發現奸 匪暴徒流氓及可疑份子,應立即密報駐軍憲警機關拘辦,如隱匿不報經查獲屬 56 實,該戶長處以極刑外,其餘連坐各戶長一併嚴懲 。這些辦法的實施期間雖 說「至本年四月底止」,也是夠恐怖了。 嘉義的一位見證者黃龍德就說:「後來宣布五戶連保時,我就溜了。…當

54 〈 新 竹 市 綏 靖 宣 傳 實 施 辦 法 〉 及 文 末 批 示 , 見 《 二 二 八 事 件 資 料 選 輯 ( 五 ) 》 , 頁 441-442。 55 〈台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頁373-374。 56 〈新竹市政府分區清鄉實施暫時處理辦法〉,《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402。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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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真的有參加的人都跑得快,躲過就沒事了。可是一些人就很倒楣,被冤枉而 57 被抓。」 其實躲也不是辦法(或者說是不得已的),如果沒做什麼煽動或介 入暴動的事只是不放心而躲,一旦被發現豈不是坐實罪名?著名的台南佳里醫 生吳新榮(1907-1967)就是這類的例子,吳新榮雖然參加過當地的處理委員 會,但自認對於北門區的秩序和安寧幫助很大,只是時局亂、不放心,就從3 月14日開始避難鄉間,3月23日深夜就有憲兵會同警察人員到家裡要捉拿他, 還拿刀拿槍威脅吳妻;4月9日他的父親被誣通匪而被捕,不久吳新榮與親友 商量之後決定到台南市警察局辦理「自新」(比較安全),但4月26日辦完自 新,28日到憲兵隊接受訊問,5月2日又被憲兵隊叫去訊問,王排長怒指他與共 產黨有關係,自此開始坐監的日子;他從自新以後歷經五個機關:台南市警察 局、台南憲兵營、台北憲兵第四團、台灣警備司令部第二處、台灣警備司令部 58 軍法處,直到6月21日出獄 。依照台南縣的〈辦理自首自新實施條例〉,截止 日期是5月10日,過期申請者無效,吳新榮正是在期限內遵辦;根據此條例所 謂自首是「凡暴亂份子係故意或因過失造成犯罪行為者,於限期以前或未被捕 獲以前….自行投案者准予減刑」,所謂自新則是指「受奸匪叛徒脅迫或附和盲 59 從,純係過失行為,經自新後准予免刑」 ,若以吳新榮的例子不但沒有「免 刑」,還差一點丟了性命;而如前所述,當時台南縣辦理自新的人竟有1089人 之多!

五、結論 台灣自1987 年解除戒嚴以後,談論、研究二二八不再是禁忌,九○年代 陸續出版的官方檔案與民間口述史,為二二八的學術研究提供了必要條件。可 惜在1995年李登輝總統以公開儀式道歉以及政府對受難者家屬發放「補償金」 以來,要求進一步清算歷史、追究責任的聲音以及拒絕此一方向的聲音角力不 斷,相當程度牽絆了學術研究的進程。坦白說,不但當時外省人、台灣人的死 亡人數至今尚沒有比較精確而權威的說法,連當時事件之前在台的兵力分佈, 事件發生後一次增援、二次增援的陸軍與憲兵──其登陸時間、其確實數量為 何?海軍艦艇奉派前來支援的數量與方式為何?恐怕都少有人說得清楚。 本文藉著綏靖、清鄉的討論,希望對二二八學術研究的「概念精確化」有 所貢獻。本文認為在二十世紀中國政治語彙裡的綏靖、清鄉,雖有著憑藉武力

57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諸羅山城二二八》(台北: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5 年)頁312。 58 吳新榮,《吳新榮回憶錄》(台北:前衛出版社,1989年),頁213-257。書中附有6月20 日拿到的那張「盲從附和被迫參加暴動份子自新證」。 59 〈(台南縣)辦理自首自新實施條例〉以及〈台南縣警察局自新自首人員統計表〉俱見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頁339、375。 436


進行掃蕩的一般意義,但在台灣二二八事件中,警備總部要求從3月21日開始 施行、限4月底完成的綏靖清鄉,綏靖是指軍事行動、是軍方的事,清鄉則主 要是縣市政府行政的事(清查戶口、連保切結)。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都會 區比較能依計畫完成,例如台北市清查戶口從4月17日開始至4月27日全部清查 完畢,台北縣各鄉鎮則大都在5月份辦理,土城鄉甚至延到6月8日辦理(遠超 過4月底的限期);倒是幅員遼闊的花東地區竟能在4月底「普辦完竣」,不知 落實程度如何──也可能較無「動亂」、比較容易達成的緣故。其次,軍方和 行政單位的責任劃分也不一定那麼清楚,例如4月22日由146旅負責的新竹地區 清鄉,從清晨開始斷絕交通、嚴密警戒,軍方編成的清鄉中隊與區公所編成的 清鄉小組一起行動,配合分里清查,至晚上8時清查完畢、9時撤收警戒,當日 捕獲「人犯」55人….,這種緊張的狀況,自與花蓮地區「皆由鄉鎮公所及警察 機關負責」有所不同。再者,台南、新營原本劃為南部綏靖區,但5月6日奉令 調整為中部綏靖司令部管轄,很可能與彭孟緝即將北上高陞為台灣全省警備司 60 令有關 。 要之,7個綏靖區在執行過程雖有以上的「變異」,但都不妨其作為本文 所認定的「狹義的」綏靖清鄉行動。 既然援軍登陸以後不到兩個星期即終止暴動、恢復秩序,為何還要大費周 章分區綏靖清鄉?這就是徐鄂雲所稱的「秋後算帳」,徐鄂雲對此事的評述很 值得參考: 清洗地方活動份子,展開特務與戶警的聯合工作。凡對可疑地區,挨 戶搜捕,以至搜山禁海,各地晝夜失蹤者不計其數。造成台灣人民的恐怖 世界,綿延二十餘年不息。蓋所謂秋後算帳,本是中國歷史所恒見,近年 更成通俗之常識。…這些暴政不是歧視台灣同胞而設,其於大陸同胞亦均 一視同暴,只要他認為異己,或看來不順眼的照「整」不誤。只是算帳都 屬個案,非易逐一查明,亦不是民間所能統計。…在當年的黨政高層意識 中,未始不當作它在社會安寧與政權穩定方面發生了莫大之貢獻,亦就成 國家施政的得意之作。但從客觀的看法,應屬統治階層與人民保持長期的 對立姿態,而使人民在一貫屈服於恐怖氣氛之下過生活,亦即朝朝夜夜在 提示人民不要淡忘了二二八流血慘劇。 以上是身歷其境者的觀察評論,若與本文所引述的檔案資料對照,信然。

60 4月中旬蔣介石令將台灣「警備總司令」一職改稱為「全省警備司令」,並決定由彭孟緝擔 任;彭孟緝本人在5月3日接獲國防部參謀總長陳誠的密電知有此項任命,「三四天後,正 式任命到了」,5月12日到台北就任新職。見〈陳誠呈蔣主席4月11日簽呈〉,《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二)》,頁235;彭孟緝〈台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二二八事件資 料選輯(一)》,頁90-92。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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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鄂雲是所謂的「外省人」,他把南京政府派兵來台初期的作為稱作屠殺,把 綏靖清鄉認定為「秋後算帳」,也就不可能接受「任何政權都會鎮壓(危及己 身存在的)暴亂」、「任何政府都應維持治安」的藉口。觀乎清鄉背後(同時 宣導的)黨國意識型態,特別要灌輸「台灣與中國不可分」的認知,即可知悉 接下來長期戒嚴下推行的「中國化」,是多麼一以貫之、多麼矯揉造作。

徵引書目 一、史料 1. 〈陸軍整編第21師司令部命令,3月7日於崑山師司令部及3月18日於台 北師司令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一)》。台北:編者出版,1992年。 2. 彭孟緝,〈台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台北:編者出版,1992年。 3. 〈白崇禧4月17日簽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 選輯(二)》。台北:編者出版,1992年。 4. 〈陳誠呈蔣主席4月11日簽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二)》。台北:編者出版,1992年。 5. 〈楊亮功等呈報調查台灣事件情形及建議善後辦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台北:編者出版,1992年。 6. 徐鄂雲,〈看台灣二二八問題在歷史的天平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 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台北:編者出版,1992年。 7. 〈台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8. 〈台灣省東部綏靖區綏靖計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 事件資料選輯(三)》。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9. 〈基隆要塞司令部致台北警備總司令部3月15日代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10. 〈陸軍整編第21師中部綏靖區司令部綏靖經過概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 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11. 〈警總二二八事件資料:綏靖實施計畫〉,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三)》。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12. 〈台北綏靖區司令部綏靖工作報告書〉,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438


13. 〈台東縣事變經過報告〉,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 料選輯(四)》。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14. 〈四三四團綏靖工作概略〉,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四)》。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15. 〈陸軍整編21師第146旅/台灣省新竹綏靖區司令部綏靖詳報(下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台北:編 者出版,1993年。 16. 〈陸軍整編21師第146旅/台灣省新竹縣綏靖司令部綏靖詳報(上冊)〉,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四)》。台北:編 者出版,1993年。 17. 〈嘉義市「三二」事變報告書〉,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 事件資料選輯(四)》。台北:編者出版,1993年。 18. 〈(台南縣)辦理自首自新實施條例〉,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19. 〈台東綏靖區台東縣(市)清鄉工作報告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20. 〈台東縣清鄉工作進度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21. 〈台南縣清溝運動期間發現武器統計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22. 〈台南縣警察局自新自首人員統計表〉,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23. 〈何軍章致台北總司令陳卯儉午庸電〉,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24. 新竹縣政府〈呈報本縣清鄉工作實施情形及臨時清查戶口日期請鑒核備查 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 北:編者出版,1997年。 25. 〈陸軍整編21師第146旅新竹綏靖區各分區清鄉實施日報表〉,中央研究 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 1997年。 26. 〈陸軍整編第146旅剿匪戰鬥經過概況及匪我傷亡俘獲損耗報告表〉,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 版,1997年。 27. 〈新竹市政府分區清鄉實施暫時處理辦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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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28. 〈新竹市綏靖宣傳實施辦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29. 台南縣〈清溝運動實施辦法〉,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30. 花蓮縣政府〈電送本縣分區清鄉實施辦法一份請核備由〉,《二二八事件 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31. 陸軍整編第21師第146旅司令部代電,〈呈報第一分區清鄉情形由〉,中央 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 版,1997年。 32. 新竹市政府〈為電本市戶口清查起訖日期報核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33. 新竹縣政府〈呈報本縣清鄉工作實施情形及臨時清查戶口日期請鑒核備查 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五)》。台 北:編者出版,1997年。 34. 澎湖縣政府致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代電,〈奉令舉辦清鄉等因遵將實施辦 法情形先行報備察核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件資 料選輯(五)》。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35. 馬公要塞司令部致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代電,〈為電轉澎湖縣二二八事件 暴亂份子處理情形請查照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二二八事 件資料選輯(六)》。台北:編者出版,1997年。 36. 白部長「在台中向全省同胞廣播詞」,收入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 集》。台北:稻鄉出版社,1991年。 37. 吳新榮,《吳新榮回憶錄》。台北:前衛出版社,1989年。 38. 張文義、沈秀華採訪紀錄,《噶瑪蘭二二八:宜蘭二二八口述歷史》。台 北:自立晚報,1992年。 39.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嘉義驛前二二八》。台北:吳三連基金會,1995 年。 40.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諸羅山城二二八》。台北:財團法人吳三連台灣史 料基金會,1995年。 41.陳兼總司令〈為實施清鄉告全省民眾書〉,鄧孔昭編,《二二八事件資料 集》。台北:稻鄉出版社,1991年。 42. 劉雨卿,《恥廬雜記》。台北:川康渝文物館,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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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書 1.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台北:時報文化出 版公司,1994年。 2. 陳俐甫等譯,《台灣.中國.二二八》,台北:稻鄉出版社,1992年。 3. 黃彰健,《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台北:中央研究院 / 聯經,2007年。 三、論文 1. Ramon H. Myers著,夏榮和、陳俐甫合譯,〈二二八事件──怨懟、社會 緊張與社會暴力〉,收入陳俐甫等譯,《台灣.中國.二二八》。台北: 稻鄉出版社,1992年)。 2. 莊建華,〈戰後初期台灣鐵路事業之研究(1945-1947)〉,國立中央大學 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年7月。 3. 陳儀深,〈論台灣二二八事件的原因〉,收入張炎憲等主編,《台灣史論 文精選(下)》。台北:玉山社,1996年9月。 4. 陳儀深〈為何考證?如何解讀?──評論黃彰健著《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 稿》〉,收入《紀念二二八事件60週年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高雄:高雄 市文獻委員會,2007年),頁151-167。 四、網路資料 1. 維 基 百 科 , 〈 綏 靖 〉 。 h t t p : / / z h . w i k i p e d i a . o r g / w i k i / %E7%BB%A5%E9%9D%96(2007年6月14日下載)。 2. 維基百科,〈清鄉〉。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8%85%E9%84%89 (2008年1月30日下載)。 3. 蔣介石,《綏靖區司令官之職權及其中心工作》(民國37年在南京出席華 中綏靖會議演講)。http://chungcheng.org.tw/thought/class06/0025/0010.htm (2007年6月14日下載)。 4.《二二八和平週教學手冊》。http://taiwantt.org.tw/books/228/new_page_30. htm(2008年1月30日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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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白色恐怖中算帳—劉明 謝聰敏 目次 一、序言 二、塩見俊二論劉明 三、劉明的義勇糾察隊 四、許德輝和忠義服務隊 五、派系、金錢、政治 六、禍不單行的延平 七、捐助就是資匪 八、其人無罪,懷璧其罪 九、開封街八十八、九十號 十、違憲的戒嚴和解嚴的違憲 十一、國家的連續性原則

一、序言 二次大戰結束,在中國參加抗日戰爭的李友邦回台領導三民主義青年團, 光芒奪目、頗為驚人。到了二二八事件,他被誣陷而解送南京。隨後出任國民 黨省黨部副主任委員,竟在白色恐怖中寂然隕落。經過半世紀,在今年二二八 事件紀念日才受到馬英九黨主席憐惜。 在同一時代,含冤而死、或埋沒黑獄的人數以萬計,讓人感到公道茫茫、 正義渺渺,不能憑弔了事。李友邦的姪子李蒼降也曾經因反對日本軍國主義被 捕,國民黨統治台灣後他再度入獄,妻子懷孕8個月,卻在刑求中兩腳吊起, 胎兒流下,女嬰身體虛弱,當時物資缺乏,煤炭調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明也 在獄中,託人按期送奶粉扶養。奶粉被獄吏吞沒,女兒卻在苦難中長大。女兒 後來就讀台大醫學院,成為著名婦產科醫生。 442


自己掉入國民黨陷阱的企業家劉明,以捐助友人被控資匪判刑,財產被沒 收,卻仍樂以助人,急公好義。二次大戰結束,劉明曾經組織義勇糾察隊維護 台北的社會秩序,迎接國民黨政府派遣的陳儀軍隊接收台灣。陳儀帶來的官僚 「劫收」台灣,劉明又率領群眾包圍在中山堂的台灣省議會,要求「起用台灣 人」。二二八事件中,劉明和朱昭陽創辦的延平學院又派遣學生維護治安。事 件後,延平學院被政府關閉,朱校長和「劉董」以及許多師生在「白色恐怖」 中蒙難。

二、塩見俊二論劉明 戰爭結束,日本總督府財務局主計課長塩見俊二經盟軍司令部同意,從日 本運來日本銀行紙幣,由台灣分行支付日本官員。他被推舉為日僑互助會事務 局長。從1945年9月到1946年12月,在台灣停留1年4個月。他協助陳儀政府編 寫「台灣省五十一年來統計概要」。1979年,他又發表:「秘錄:終戰前後的 台灣-我的終戰日記」,為台灣留下戰後初期的珍貴紀錄。 塩見俊二是東京帝大畢業生,從台灣返國以後在東京都工作,然後轉入政 界,當選參議院議員,連任四屆,並且出任大臣。他的終戰日記,深入分析戰 後台灣殖民地官員和被殖民地人民的心理,描寫中國占領軍醜態,檢討戰爭的 失敗,值得台灣人民溫習。 為什麼日本會戰敗?那是日本國力未達能與美、英、蘇對抗程度,精神力 無法支配科學、文化和物資。日本不過是偏狹、自我陶醉、獨斷的精神力而 已。他的答案是這樣直爽。他說,這種錯誤的觀念只把台灣帶到可怕的民族破 1 滅之路而已。敗戰就是一種嚴厲的制裁。 塩見對戰後在台日僑的心理觀察深入,足以比較半世紀後遭遇解嚴政黨輪 替時的台灣統治者。戰敗當時在台的日本人「一直習慣於國家所給的恩惠,對 被統治民族抱有優越感和對國家的依賴心。」日本人和在台大陸人一樣,所從 事的行業大部分都是官員或公營事業的職員,生活基礎薄弱,自私又自大。敗 2 戰後失去權位,心理上不能穩定。 塩見了解戰後台灣社會,結交台灣友人,發現台灣人與大陸人對立使台灣 人對日本人持友好態度。台灣人原來期待中國占領台灣以後,過去由日本人獨 佔的統治組織都將開放給台灣人。中國將廢除戰時的統制經濟,返回戰前的自 由經濟,日本人在台灣的獨占企業將由台灣人接替。中國占領台灣,大陸人

1 塩見俊二,日本文教基金會編譯,《秘錄:終戰前後的台灣-我的終戰日記》(台北市:文 英堂,2001),頁18。 2 塩見俊二,秘錄:終戰前後的台灣-我的終戰日記,頁110。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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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官位,台灣又殖民地化。台灣人不要求獨立,也不要求做日本或美國的屬 3 國,但是失去了對自由的希望。 他的台灣友人中,他最推崇劉明。塩見一度在東本願寺接受調查。他在 「與特務機關的對決」的一章中說: 「來探望關心者之一,劉明是我的密友。他當時在台灣經營煤礦業, 他也是基隆碼頭的龍頭,他比我多一歲,是個人格高尚的人。如果台灣被 允許範圍的自治或獨立,他的實力是足夠被推舉為總統候選人得第一名。 後來,他在1948年訪問過當時擔任熊本財務局長的我。那時我們兩人 在繪圖湖上坐在小舟上飲酒暢談往事。然而,他返回台灣後不久,被視為 4 親共份子而過了10年以上的牢獄生活。 」 劉明是嘉義劉派的創辦人劉傳來的四弟,在學生時代已在日本參加中國國 民黨,是典型的「祖國派」。在白色恐怖中,他和其他「祖國派」被「祖國」 投入政治監獄。

三、劉明的義勇糾察隊 劉明是台灣嘉義人。他的父親劉闊是「番通事」,經營事業有成,留下一 筆財產給兒子們。劉明的大兄劉再生和二兄劉傳能協助父親的工作,劉明從嘉 義公學校畢業以後就學長榮中學。當時長榮中學的英語教師就是林茂生博士。 劉明已有濃厚的民族主義思想。他在洛杉磯告訴我,他向林先生請教反抗日本 的策略。 劉明的三兄劉傳來到日本京都帝大就讀醫科。劉明本來投考台灣總督府醫 學校,他通過學科考試,卻在面試中遲到,乃決定讀日本藏前高等工業學校應 用化學科。劉明從東京就立志培養人才,以父親的費用支援貧困台灣留學生。 由於家中匯款不足,他在晚間推出麵攤賣麵。嘉義盛產筍干,他在麵上放一冬 5 筍干,從此以後日本的「中華麵」都放上一片冬筍干。 1926年,中國留日學生約8000人。當時國共合作,共產黨徒至為活躍,劉 明決心參加東京西巢鴨中國國民黨東京支部,「誓與跨黨匪徒彭澤民嗾使爪牙 6 所組織的神田青年會偽國民黨部廂抵抗」 ,反對「聯俄容共」,并斥汪精衛

3 塩見俊二,秘錄:終戰前後的台灣-我的終戰日記,頁122-125。 4 塩見俊二,秘錄:終戰前後的台灣-我的終戰日記,頁128。 5 請參見: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整理,〈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史 記錄〉,《台灣史料研究半年刊》19:2002.06,頁198-215。他在洛杉磯告訴我,他要栽培 一萬個學生。 6 見國民大會代表林珠如等68人為劉明被捕請願書。根據〈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 444


等人。 寧漢分裂,蔣介石下野,在1927年9月29日攜帶宋美齡、小舅子宋子文, 7 和一大批隨從由上海搭乘輪船前往日本長崎。 京都帝大中國留學生雷震欲組 織留日學生擔任警衛工作。蔣介石一行人遊覽雲仙、奈良、神戶、湯本、東京 等地。雷震由於人手不足,請求京都帝大的台灣學生劉傳來支持。劉傳來介紹 擅長群眾運動的劉明承擔。劉明自小好打抱不平,果然不負所望,「振臂一 呼、四方響應」。劉明和雷震遂為保護蔣介石結為好友。當時參與其事者,據 劉明告訴我,參加保護工作的人還有方治。 劉明的大兄劉再生投資台北九份山後的「大粗坑」金礦。金礦是向台陽會 社的顏家租用的。金礦是用水掏洗,泥沙流掉,虧損很多。劉明在1928年回 台,參與金礦工作,改變熔金和鍊金的方法,撿回許多黃金。劉明的金質純, 「金振山」的名號受人信賴,振山實業社開始賺錢。劉明好客,陳逢源、陳逸 松、郭雨新等名士都是座上客,楊逵也有來往。二次大戰中,他們經常討論台 灣的未來。 我曾經在美國明尼蘇達州遇到前台大哲學系主任洪耀勳教授,提起劉明。 洪教授哈哈大笑,告訴我一個秘密,在戰爭時代,大家都穿馬褲,兩隻褲管緊 貼兩腳,腿部鼓起。劉明從「大粗坑」搭乘巴士回家,把金條綁在兩腿,躲過 警察檢查,返回台北,藏在新店廢礦坑。後來劉明興學,資助社會運動,都由 8 劉明出錢。 戰爭結束之日,劉明在新店溪對岸釣魚。女兒劉心心急於把日本戰敗的消 息帶給劉明,涉水過溪。劉明接到日本投降的消息,就丟掉手中的釣竿說: 9

「我不要再釣魚了,台灣已經是台灣人的,不為台灣努力不行。 」 劉明就是這樣急公好義,熱愛台灣。 劉明直接找到他的好友出身東京帝大的人權律師陳逸松,研討如何從戰後 的廢墟中重建台灣。日本少壯軍官鼓動陳逸松尋求台灣獨立之路,陳逸松以日 本殖民地時代已經結束,夢幻中的「祖國」即將來臨,不再猶疑。陳逸松拒絕 了日本少壯軍官的建議。日本少壯軍官另找日本御用紳士辜振甫。

口述歷史記錄〉,這份請願書是前國大代表劉傳來──劉明三兄推動的。南昌中央黨部盈尺 檔案保存記錄,前駐日總支部組織部長,來台國大代表葛曉東可作證。 7 江榮祖、李敖合著,《蔣介石評傳(上冊)》(台北市:商周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997),頁227。 8 謝聰敏,〈劉明的一生──瀛海歸真〉,《自由時報》,1993.10.11。 9 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整理,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史記錄,頁 198-215。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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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明的父親劉闊是著名的「番通事」,與原住民的互動融洽。劉明自小熟 習原住民悲壯的抗爭歷史,原住民從烏來下山找劉明訴說不公不義的掠奪,劉 明邀請原住民為未來的共同命運而奮鬥。劉明重視原住民的文化傳承,給人啟 示他日台灣發展海洋國家,可以推動「南島民族」的自由聯合。 他結交大橋頭的「chit 人」,告訴他們殖民地時代已經結束,人民必須 抬頭作主,組織「義勇糾察隊」。他們穿黑色「對面襟仔衫」。殖民地的日本 官員也得到適當的保護。從戰爭結束到陳儀佔領軍來台70天,劉明的「義勇糾 察隊」維持治安,日本塩見俊二也說:「從未發生過殺人、掠奪等事,就民族 10 戰爭之結尾,堪可誇耀於世界歷史。 」陳逸松組織「三民主義青年團」,台 北市警察局長每天必須到「三民主義青年團」報告治安。陳逸松稱為台灣使上 11 治安最好的日子。 孫中山的革命,是以聯絡會黨頭目為主要工作,黑道兄弟「振臂一呼,四 方響應。」前監察院長王作榮就說,黃花岡烈士是大部分是黑道。國民黨的天 12 下是黑道打出來的 。果然,陳儀佔領軍來台,立即著手組織黑道,劉明的義 勇隊首先引人注目。我們在國家檔案局的「劉明白色恐怖檔案」中,發現陳儀 門生高雄市長連謀的簽呈,提出「義勇糾察總隊」組織辦法。 陳儀讚賞連謀應對日本浪人的才幹,連謀給陳儀的報告是1945年11月1日 在台北市提出來,離接收台灣的日子才7天。報告說: 一、台北市遊民百餘人向無固定職業,分幫派,利門戶,滋事好鬥,為治 安上大障礙,近四出毆打日本警察案數十起,死傷已知者三十餘人。 且沿街設攤賭博,雖經軍警制止,亦不為意。 二、日本投降後,此類遊民即有忠義社之組織,原為愛護祖國之動機,惟 缺乏中心思想,故無系統紀律。 三、鑒於遊民與治安關係之重要,故連日號召各首要,並召集有志青年參 入組織諄諄勸導,使明大意,守法紀,協助政府安定地方秩序,故就 忠義社遴拔優秀者組成忠義糾察總隊(組織辦法另附),冀達到: (一)、化混亂組織為體系組織 (二)、或落伍思想為前進思想

10 見塩見俊二,秘錄:終戰前後的台灣-我的終戰日記,及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整 理,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史記錄。實際上只有50多天。 11 陳逸松寓居美國休士頓時,劉明從洛杉磯至休士頓訪問時兩人對話,時間在198?年。 12 謝聰敏,〈以黑道得天下,不能以黑道治天下〉,收於,《台灣的省察》(台北:楊基銓 國際文化基金會叢書,??),本文為作者所寫。 446


(三)、化破壞行為為建設行為 13

(四)、化浪渙生活為勤僅生活

在附卷的組織辦法中,註明總隊長是劉明,副總隊長為黃昭明。黃招明是 陸軍第70軍參議。 根據連謀的報告,義勇糾察隊於11月25日前後,在公會堂(中山堂)集 會,請求陳儀訓話。此後,每天由憲兵營或警備部隊派出武裝士兵配合巡察, 每一義勇糾察隊配士兵一或二人。義勇糾察對事陳儀長官的需要而走,不必要 時立可下令解散。倘服務成績優良,請酌予獎勵。至於品行純正,而有模範, 視其程度與志願,予以適當工作。這是國民黨在台灣以黑道治天下的開端。 可是據陳翠蓮教授考證,1945年12月台北市警察局建議將這些人員分批安 插處置。陳教授說: 「該糾察隊起初是協助當局維持治安,不久即被解散,成員閒散遊 14 蕩,反造成治安問題。 」 1946年.劉明曾經帶隊包圍中山堂,向開會中的省參議會抗議政府歧視台 灣人民。劉明告訴我,議長連震東企圖阻止他發言,參議員郭國基要求代他發 言,都被他拒絕。他說,這是人民講話的時候,他上台侃侃而談,要求「人才 登用」,大量起用台灣青年。陳儀昧於大勢,終於發生二二八事變。他又告訴 我,在二二八事變中公賣局緝私官員開槍射殺的市民陳文溪是義勇糾察隊的隊 員。劉明正在現場附近的陳逸松事務所,立即下樓追趕。後來他也參與包圍公 賣局的遊行,他是台灣戰後首先「上街頭求民主」的領導人。

四、許德輝與忠義服務隊 國史館出版的「二二八事變檔案彙編」十六冊公佈了張秉承在1947年4月 呈送的「台灣二二八事件報告書」。據編者侯坤宏的導言,張秉承是軍統局台 灣站站長林頂立的化名。導言又說林頂立強調二二八事件全為奸黨、暴徒蓄意 謀亂竊奪政權之叛國行為,絕非民變,如有人認為民變,則非意圖造謠聳聽, 便是短見誤解。軍統以接近中統李翼中之「政治建設協會」為假想敵,派遣

13 見連謀給陳儀行政長官報告,1945年11月1日於台北市。出處:周一鶚,〈陳儀在台灣〉, 收錄於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浙江省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 福建省政協文史資 料研究委員會編輯組編,《陳儀生平與被害經過》(北京市:中國文史出版社,1987), 頁106。 14 陳翠蓮,〈解讀許德輝「台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報告書」〉,《台灣史料研究半年刊》27: 2006.08,頁132-147。本文第135頁記載,於台北市政府1945年12月預定編入消防隊者79 人,偵緝隊23人安排赴台灣省警察訓練所者50人,其中尤以安插於台北市警察局偵緝隊者 須是「台北市各角頭較為著名有力統制之首領」。 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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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氓頭子許德輝滲透進去。 軍統台灣站站長林頂立已經認定二二八是叛亂行 為,3月2日許德輝又請「政治建設協會」領導人蔣渭川支持他出任「二二八事 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長和忠義服務隊總隊長。 事件後,許德輝提出「台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工作報告書」。陳翠蓮在解讀 中援引記者唐賢龍的話說: 「……在台灣光復時,渠(許德輝)曾組織督察隊,協助政府辦理接 收工作,頗有貢獻,後來因葛敬恩曾將其領導之督察隊解散,凡捉到該隊 16 的隊員,便當流氓浪人辦,因而民眾牽連死者甚多……」 我過去在「談景美軍法看守所」一文第八節也引用屠殺流氓的故書說: 1946年,保安司令部和警務處曾經逮捕六百名「流氓」以軍艦運送火燒島,到 了台東海面,將這六百人推進海裡,然後開槍掃射,鯊魚在海裡襲擊,機槍在 海面掃射,人在波濤中掙扎,只有少數被海浪捲走,流向海岸或被過的船隻救 17 起…日期就在1946年3月20日,離二二八事件不到一年。 流氓和特務各取所 需,又同流合污了。28日傍晚,林頂立經陳儀之弟率許德輝等人見陳儀,陳儀 18 當面准許「創立忠義服務隊,配合維持治安。」 不過林頂立在報告中提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商定軍隊撤回軍營,由 憲警學生組織治安服務隊,維持治安。但據陳翠蓮教授分析許德輝報告書,他 出面動員台北市22處角頭流氓,組織忠義服務隊是受保密局人員毛簡之指示, 經林頂立、陳達元二人請示或報告。陳達元是警備總部調查室主任,實際上是 19 軍統在台灣的主要機關。 陳翠蓮教授又援引前警總參謀長柯遠芬向中央社的記者所說: 「找可靠而有力量之台胞許德輝等,出來組織忠義服務隊,一面希分 20 散不法行動之台胞力量,一面暗地協助政府推行工作。」 許德輝利用「政治建設協會」的社會關係,發揮流氓的力量,從事分化民 間反抗運動。情治機關的陰謀已被反抗運動也採取對抗的行動。林頂立在報告 中控訴: 「於是奸黨王添灯、王萬德、潘欽信、張道福等亦恐蔣勢力坐大難以 抗爭,即組織民主聯盟,以與對抗,而延大校董劉明、國民參政員陳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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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台北市:國史館,2004),頁8。 陳翠蓮,解讀許德輝「台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報告書」,頁132-147。 謝聰敏,《談景美軍法看守所》(台北市:前衛,2007)。 陳翠蓮,解讀許德輝「台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報告書」,第135頁。又見許德輝報告第4頁。 陳翠蓮,解讀許德輝「台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報告書」,第136頁。 陳翠蓮,解讀許德輝「台灣二二八事件反間報告書」,第136頁。 448


亦因鑑於忠義服務隊已盡力恢復秩序,為為蔓長亂態,亦發動15校中等以 上全體學生罷課,參與叛亂,與蔣渭川、蔣時欽所組織之學生治安隊混合 茲亂,搶劫倉庫,劫奪武器,無所不為,使與忠義服務隊魚目混珠,以遂 21 其反叛陰謀。」 林頂立在報告中已經指出事變幕後策動份子,掌握了首要份子的動態。許 德輝的報告中第6頁也有類似文字,指出15單位(學校)1,200名,組織學生治 安隊,且經該會通過,參加治安編組…與治安服務隊魚目混珠。 林頂立的報告中又指出: 「3月8日,閩台監察使楊亮功兼程來台,處理此次事件……劉明、蔣 渭川、陳逸松又在台北市延平路四段六號,恆成行召集臺籍員警80餘名, 組織警政革新同盟,並擬公推陳逸松為警務處長,呂永凱為台北市警察局 長,晚10時25分,暴徒自北投松山分局,奸黨分兩路襲擊台北市區,攻圓 山據點、警備總部、陸軍供應局、長官公署、警務處、台灣銀行及其他大 商店,並投彈胡福相、王民寧、黃國書等公館,經軍警包圍痛剿,不知潰 竄,撤夜槍聲不絕……」 在林頂立報告中,劉明、蔣渭川、陳逸松成為首要份子。文中所稱襲擊台 北地區,攻圓山據點,只是屠殺劉明、蔣渭川、陳逸松所發動的編入忠義服務 對的學生治安隊的藉口而已。

五、派系、金錢、政治 國民黨台灣省黨部主任委員李翼中在2月28日請求蔣渭川出面協助。蔣渭 川遂參加群眾運動,走上街頭。他善於演說,煽動力強。 3月10日早上10點15分,武裝警察5名到蔣渭川家扣門。蔣渭川在「二二八 事件始末記」中說: 「警察隊員5名內4名帶長槍,一名帶短槍,一入我家就厲聲要找蔣渭 川,我應聲而出說:『我就是蔣渭川,你們什麼貴事?』那帶短槍的馬上 走進前執住我的手說,我們奉命要來槍斃你,我即厲聲說,豈有此理,現 在我要去見長官,有事要當面解決。但那警察不由分說,將我拖出去大路 邊將要槍殺。此時我的老妻看是見這樣無理殺人,就跑近那警官,將其手 握住不准他開槍……在房內的17歲的女兒聞其弟弟大哭,即由房內跳出來 伸手抱其弟弟之時,槍彈飛來,由後首不灌入對前首突出,其子彈之餘力

21 侯坤宏、許進發編,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十六),頁35。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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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入男孩的胸部。嗚呼蒼天!一彈連傷兩孩,俱倒在地上……我自後門逃 22 脫出來……」 下令逮捕蔣渭川的單位是保安司令部。 劉明的境遇不同。事變發生,警務處官員遇到劉明,拜託他派遣延平大學 與開南商工學生分守各派出所。他聽到國軍將在基隆登岸,曾經通知學生明日 撤退,並且出錢分擔餐費。但是未曾離開派出所的學生,都慘遭21軍屠殺。 福建軍統頭子陳達元來台就任,常與劉明、陳逸松來往陳達元且認陳逸松 為同宗。劉明是得到特務通風報信而遁走的。陳達元在3月8日通知他大禍即將 來臨。他先是遣散守衛派出所的青年學生,然後到達陳逸松律師事務所帶走陳 逸松,沿著水門外淡水河岸,徒步走向軍統陳達元的住宅。陳達元住宅佔地頗 廣,當時已由台籍軍統林頂立居住。他把陳逸松安置在陳達元宅,然後再沿河 邊走向新店。在路上他發現有人在河岸把守,他折回台北,在家中榻榻米床下 度過一夜,9日清晨才趕往新店。白天他在私人住宅休息,晚間則在甘蔗園藏 23 身,忍受蚊子的襲擊。 3月9日警備總部宣佈戒嚴,成立別動隊,任命林頂立為總隊長,劉明、李 清波為副總隊長,陳逸松維參謀長。這一段記事來自李翼中的「帽簷記事」。 陳達元和林頂立暫時庇護劉明和陳逸松兩人,就是在利用兩人的群眾基礎和財 24 富,鞏固派系勢力。 1990年10月17日,我曾經問劉明,他為林頂立付出多少代價?他回答,林 頂立創立全民日報全部由他出資。全民日報後來與其他報合併,改名「聯合 25 報」。

六、禍不單行的延平 劉明在日本求學的時候就立志要培養兩萬個台灣學生。他要給台灣子弟讀 書的機會。從日本回來的東京帝大畢業的朱昭陽也有同樣的想法。 劉明曾經捐錢給現在金華女中建立一棟校舍。他也和陳逸松等知識份子共 同出錢給大同中學。他也要求他的兒子讀大同中學。朱昭陽也在大同中學當過 校長。

22 謝聰敏,〈二二八事變中的黨政關係〉,《黑道治天下及其他》(台北:謝聰敏國會辦公 室,1993),頁158-159。 23 謝聰敏,二二八事變中的黨政關係,頁162。 24 謝聰敏,二二八事變中的黨政關係,頁163。 25 謝聰敏,二二八事變中的黨政關係,頁163。 450


他和朱昭陽為創立延平學院到處奔走募款,他的女兒有一段話描述募款: 「有人說他們倆很像乞丐,帶著討飯袋,到處去乞討,尋求寶藏。當 時坐火車也是非常困難,人擠人,人踩人,有時甚至要從火車的窗口出 入……結果有人答應要出錢,卻沒有寄錢來……何義當時就答應說要給30 萬……父親就對朱先生說:『若無,這一些錢你就先拿去,開始學校的事 務。』像這樣,父陸陸續續拿了50萬出來,都是拿自己的錢出來建學校 26 的。」 延平中學建校就是在艱難的過程中成長。據朱校長告訴我,在二二八事變 中,他因父喪返回樹林老家,劉明託人告訴他,不可返回學校,以免無辜受 殃。事後朱校長在回憶錄中說: 「延平學院是屬於台灣民眾共有的學校,一切多依民眾有發展,為使 民眾能自立為宗旨,這與強權當局的制度及思想是無法相處的。所以,延 平學院成立當初,在政府官員的心中,是很看不順眼的。終於在二二八事 件發生時,假借發現學校藏有兵器為藉口,命令學校停辦。更進一步要搜 捕學校負責人,我雖然幸免於難,但在經歷的過程中,留下了錐心難忘的 27 陰影……」 劉明告訴我他向林獻堂募款,林獻堂婉拒,意猶懷疑年輕人──當時劉明 40多歲──難於成大事,學校成立,邀請林獻堂出任董事長,林獻堂欣然同 意。但事變不久,林獻堂決定離開台灣,不肯回台。 1949年9月,朱昭陽在合作金庫辦公廳被兩便衣特務脅持,一位靠緊身 邊,暗中用短槍對準腹部,送到西本願寺改造之牢獄,朱昭陽稱之為「政府綁 票」,調查在東京研究會時活動情形。入監獄100天,出獄時由劉明從總司令 28 彭孟緝的辦公室保釋他 。他被捕的原因是國民黨藉機株連,要解散「新生台 灣建設研究會」的組織。其中一個成員李中志被判死刑。被判死刑是特務要霸 佔他的房子,另一個成員廖瑞發就陪李中志一起死了。 在白色恐怖中,私立延平學院及補校的老師,有害怕被捕躲躲藏藏的,有 宋進英、林秀棟,判刑的有朱華陽,逃亡的有邱永漢、黃金穗、郭德焜等,判 29 處死刑的有張冬秀。

26 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整理,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史記錄,頁 206。 27 私立延平中學恭輯,〈朱昭陽言論集:「螢之光」〉,《延平青年》20:1986.11,頁 126。 28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台北市:前衛,1994),頁 115。 29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22。 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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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昭陽回憶感激劉明在白色恐怖中勇敢站出來伸出援手的一段話說: 「我們兄弟被捕的時候,家人都非常著急,劉明不僅安慰我的家屬, 還四處為我們兄弟奔走。我出獄那一天他還有在保安司令部等候保釋我, 在大家碰到這種事都非常害怕,避之唯恐不及的時代裡,劉明敢於伸出援 30 手,這種雪中送炭的恩情,令我終身難忘。」 可是朱昭陽接著說: 「本來,日本戰敗投降台灣人都歡天喜地,興高采烈歡迎『祖國』, 而『祖國』回報給台灣人的,卻是『二二八』的超級風暴和『白色恐怖』 的血雨腥風,台灣人所受的打擊實在太大太深了。於是,有些人心碎了, 31 夢醒了,這種感情的推移也就變的極其自然而不是奇怪了。」 朱昭陽終於沈痛的說: 「1950年的4月1日,也就是我出獄的第3個月,劉明被捕了。」

七、捐助就是資匪 劉明就任台灣省石炭調整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會的秘書孫悅光和吳坤 煌、友人蕭坤裕等向劉明勸募,據調查局副處長李世傑在「大統領廖文毅投降 始末」透露,是為辦雜誌,劉明應允捐款。保密局逮捕他們,指控他們是「台 灣民主自治同盟」的盟員,辦雜誌是要在台灣為共產黨從事統戰活動,劉明不 32 知這些人是「民盟」份子,受到株連。 國民黨政府在台灣被視為「外來政權」,官員都是貴族,以人民為敵人, 隨時捏造人民為「匪」,捐助人民就構成「資匪」罪名,認識人民就是「知情 不報」。劉明構成「資匪」罪,友人詩人畫家王四淵就是「知情不報」。 劉明是從仁愛路興安國小附近的大安舊宅逮捕,送到延平南路133巷的保 密局監獄,稱為「南所」。南所是一棟老舊鋼鐵水泥日式洋房,一進大廳,隔 著走廊排有兩列牢房,每一牢只有6個榻榻米大的面積,牢房裝有厚厚的木板 33 門,開有四方形的能送東西的小洞。 當時名報人龔德柏就是被蔣介石關進南所。他留下一部秘密回憶錄:「蔣 介石黑獄親歷記」由李敖的求是報發表。我是從親歷記發現了劉明的獄中生

30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20。 31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26。 32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又見: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書 (39)安澄字第2361號, 33 陳英泰,《回憶見證白色恐怖(上)》(台北市:唐山,2005),頁57。 452


活。龔德柏第1次在南所約1年──從1950年3月9日到1951年3月1日。劉明是 1950年4月1日被捕的,他們相處將近1年。保密局審問案件,若痛快招認,並 招出同志,則不用刑。頑不肯招認者,或真正冤枉無法招認者,則被打的最厲 害,所以龔德柏說,南所每到晚上,大都鬼哭神號,不打人的時候,殆屬稀 34 見,若神經過敏的人殆無法入睡。尤其1950年3、4、5、6、7月最甚。 這就是 劉明入獄初期的獄中生活。 龔德柏說: 「台灣煤礦業大資本家劉明,亦為被打的很慘之一人。當劉入獄未與 我同號,我不悉其當時情境。劉之傷痕消失後,始與我同住4號。據劉自 述:他於晚時入南所,即時審問,未到5分鐘,即上老虎凳,在老虎凳上 被打7小時,始抬入號中,最初與吳石同住5號,他非常狼狽,自認不能再 35 活3天。」 據龔德柏解說,「老虎凳」是將受刑者之頭用帶緊緊束住,再綁在「老虎 凳」之將軍柱上使其不能動搖,其次將腿平放在凳子上,兩腳向前,若這樣綁 後,尚未使他們獲得所需要的供詞,則再用磚塊放在腳下,使腳向上,而腳後 之筋為之延長,至此,任何人均無法忍受,非招供不可。若再不招,則用大 棒重打腿部前方(從前官家打屁股,係用小板打後方,與保密局所打處完全相 反)。不論如何鐵漢,只要一棒,無不鬼哭狼號,但有被打數十棒而不招供 者,被打過的人,兩腿均成黑色,不但不能行路,即解小便亦非常費力,因為 36 身體上的機關均發生障礙而失靈了。 據龔德柏回憶,酷吏之中,以趙公瑕、張鈞林二人最為殘忍。龔德柏判 37 斷,劉明所遇到的應為趙、張之其中一人。 政治受難人陳紹英的回憶中提起,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第20房遇到 劉明案的蕭坤裕,在綠島遇到劉明案的孫裕光。蕭坤裕是日本大學畢業,日本 文學造詣很深,戰時在北京的大學教日本文學,戰後返台,任職省煤炭調整委 員會。雖然他曾在中國大陸住過很長一段時間,對中國的認識卻仍然天真,對 38 陰險狡詐的特務毫無防備,最後也逃不出他們的毒手。 孫裕光是天津市人, 39 早稻田大學畢業,說了一口流利的日語。

34 龔德柏,〈蔣介石黑獄親歷史〉,李敖編,《白色恐怖述奇》(台北市:李敖(天元), 2002),頁251。 35 龔德柏,蔣介石黑獄親歷史,頁251。 36 龔德柏,蔣介石黑獄親歷史,頁246。 37 龔德柏,蔣介石黑獄親歷史,頁254。 38 陳紹英,《一名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手記》(台北市:玉山社,2005),頁226-227。 39 陳紹英,一名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手記,頁267。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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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英談到劉明時說: 「所謂『資匪』,並非真的資助共產黨,而是捐點小錢給參加組織的 朋友或收留他們住宿一晚,雖說是親朋好友,也未必知道他們的身份,可 是以這個理由被判『資匪』罪的事例,卻不在少數。尤其是當事人如果擁 有龐大財產,大多一開始就以劫收財產為目的來捏造事實,在此之所以提 到劉明先生的事例,是因為他是那個年代一位有正義感,思想前進的資本 40 家。」 龔德柏談到劉明的「資匪」也說: 「劉所犯之罪,為任用共黨當秘書,並資助共黨以金錢,據劉自稱, 他實在不知道他們是共黨,只以平日好施之故,遇大陸的人求他幫助,他 不吝惜便了。並有某共黨,在台開設工場,由劉明代向電力公司請其接 電,亦為其罪狀之一,但劉明稱,不知歧視共黨。但法官則不信其言,並 追問資助多少?劉並計算不出,所以被毒打。劉在南所共4月,移送保安 司令部,被處10年徒刑,財產沒收。據保密局人說,某相關人員有因此發 41 財者云。」 至於被陳紹英稱為天真爛漫的蕭坤裕被判刑15年,出獄前又在刑求中被謀 害了。朱昭陽在回憶錄中說: 「被劉明譽為『台灣人很少像他那樣偉大』的蕭坤裕是南投人,當 年,劉明與蕭坤裕同船赴日求學…他判刑以後被送到綠島,我弟弟朱華陽 還在那裡碰到過他。後來聽說他被刑求致死。他的太太和房子都被特務人 42 員『接收』了。」 劉明告訴我,蕭坤裕被捕時,太太已懷孕,為了生下這小孩,她答硬嫁給 特務,房子也給特務佔有,蕭坤裕刑期即將屆滿,特務為預防蕭坤裕取回妻 子、房子及兒子,在出獄前另立罪名刑求,蕭遂在刑求中死亡,我想訪問蕭坤 裕的家屬,家屬已移民美國喬治亞州。 劉明案的另一位被告是詩人畫家王白淵。據朱昭陽回憶錄記載,王白淵常 與劉明鍊在一起接受審問。他們從保密局移送軍法處,王白淵罪屬輕微,由夫 43 人倪雪娥交保。王白淵、謝春木和朱昭陽都是國語學校同期生 ,三位都是傑 出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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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紹英,一名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手記,頁227。 龔德柏,蔣介石黑獄親歷史,頁254。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27-128。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56-161。 454


陳志龍教授等指出,在極權統治國家的制度下,例如納粹時代…似無台灣 戒嚴制之下的抄家,將財產充公當作獎金的特殊制度,足見台灣的戒嚴體制, 其所作所為,已經達到踐踏無辜家屬人權,行政干預司法,已經達到無所不用 44 其極的程度。

八、其人無罪,懷璧其罪 1993年,我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檢討長期戒嚴政治案件平反問題,邀請 前政治受難人李敖與前保密局組長谷正文作證。「朱昭陽回憶錄」的撰述學者 林忠勝在書中留下劉明案的紀錄說: 「前保密局長谷正文將軍在1993年初政治受難者公聽會中則指出,劉 明當年逮捕的真正原因是因為家裡太有錢,擁有多部進口轎車和房屋。保 45 密局一位王姓幹員想霸佔劉明的進口轎車,遂構陷劉明入獄。」 劉明被逮捕後,1950年的福特豪華新轎車也被奪走了。當年台灣只進口兩 部50年福特豪華轎車,那是南部的陳啟川與台北的劉明所有。劉明被捕,據谷 正文說,陳啟川也受到偵訊。 劉家的人告訴我,幾年後,福特轎車不堪使用才送還劉家。 朱昭陽又說: 「劉明入獄,家人為救劉明,盡散家財,很多情治單位的要員,包括 46 『半山』的林頂立、劉啟先等都收過劉家的『買命』金條。」 「叛亂罪」就是國民黨政府的搶劫。劉明在二二八事件倖免於難,已經為 林頂立出資「全民日報」,也就是「聯合報」的前身。陳啟川和劉明進口轎 車,兩人都蒙難。對劉明來說,是殺雞取卵。他付了買命錢又被判處10年有期 徒刑,沒收財產。 我在立法院提出不當審判補償條例,要求歸還沒收財產。國防部官員向我 說明,許多財產早已處分,政府無能為力。1950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14條規定:「沒收匪諜之財產,得提百分之三十作告檢舉人之獎金,百分之 三十五作承辦出力人員之獎金及破案費用,其餘解繳國庫。無財產沒收之匪諜 案件,得由該管治安機關報請行政院給獎金,或其他方法獎勵之。」後來修改 法律。由國防部(應是行政院)設獎勵辦法,沒收財產依一定比例獎賞密告、

44 陳志龍、倪子修、鄭文中,戒嚴時期辦案獎金及獨立審判,人權與政治事件探討,財團法 人戒嚴時期事件補基金會,2007,v:6,頁25 45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27-128。 46 朱昭陽口述,吳君瑩紀錄,林忠勝撰述,朱昭陽回憶錄,頁127。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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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或辦案人員。獎金辦法依軍法制度失去客觀與公正,許多人員為獎金而無 中生有,羅織罪狀,造成冤獄。獎金外的財產,政府為早日變為現金,處理了 沒收財產。極權國家,如納粹也沒有抄家或財產充公的制度。 政治受難人被沒收的財產實非「犯罪所得」。政治犯是「良心犯」只是奉 獻財產,支出活動費用,不會有利益,沒有「犯罪所得」。沒收政治犯的財 產,就是搶劫行為。 從前保密局組長谷正文所寫的回憶錄中,無論「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 工作檔案」或「白色恐怖秘密檔案」,一部情報工作史就是一系列情治工作人 員掠奪政治犯的房屋和土地的紀錄,谷正文在「白色恐怖秘密檔案」序言裡 語: 「我製造『白色恐怖』,在台灣涉及二千餘人。其中四百餘人送軍法 處理,有二百人被殺了,那是李元簇軍法處長的事,我無能為力。其中 六百餘人第一次去補未獲,就不在去追捕了,反正姓名記在我腦中,別人 也不知道,只要他運氣好,未被他案供出,沒有人再去捉他。我的想法是 一盤棋局已終,不管黑子白子,沒有意義了,管他幹什麼?像李鎮源、李 淦等。李淦我記得最清楚,他是台灣銀行研究室主任,住連雲街36號,這 棟房很好,我想去住,但怕別人吃醋而作罷。後來這房子為蔣宋美齡的孫 47 秘書要去了。」 谷正文明白指出:被沒收的財產常常是私人的酬庸,由相關官員私相授 受,變成大官的荷包,或收入黨庫,或收入國庫。這是國民黨執政時大國防部 拒絕歸還沒收財產的理由。國民黨流亡台灣,從清朝以來建立的官僚體制遷移 台灣。官僚需要大量官舍和住宅,於是製造「白色恐怖」,清算台灣菁英,沒 收台灣菁英份子的房屋和土地。房產、土地、甚至於轎車都是沒收的目標。這 就是國民黨「長期戒嚴、不斷革命」理論的經濟基礎。 谷正文在「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案」中又解說: 「保密局不在政府正式編制下,有無法見光的經費運用,既不受監 督,自然弊病叢生。來台後,產權不清,更讓人有機可趁。局裡通個人家 48 庫的情況比比皆是,連古老都曾食指大動。」 谷正文言之有物,他舉例說:「以監視白崇禧為例,我就在伊通街徵用了 一棟房子,後來再以現役將軍的身份,半價向政府購買,結果這棟『強佔而來

47 谷正文,〈谷正文自序〉,谷正文(口述),許俊榮、黃志明、公小穎(整理),《白色 恐怖秘密檔案》(台北市:獨家,1995)。 48 谷正文,《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案》(台北市:書華,1997),頁169。 456


的房子』硬是讓我老婆賣了。豈知閒置幾年後,那房子竟然賣了80萬元,勉勉 強強從老太婆那兒拿回來40萬元之後,我象徵性的把20萬元還給原地主李秋 49 遠。」 谷正文還把他的同僚掠奪行為列舉如下: 「這種類似的情況,當然也發生在葉翔之、王興中等人身上。因此, 白雲山莊、通化街招待所、北投溫泉招待所、國父紀念館旁的六大棟宿 50 舍、西門町國貨大樓等等,都是一幕幕驚人的故事。」 最近在討回黨產運動中,有出現許多被國民黨掠奪的黨產,木柵國發院土 地強制移轉事件就是一件眾所周知的事件。

九、開封街88、90號 劉明的大女兒劉心心在口述歷史中敘述白色恐怖讓劉家蕩產的經過,她 說: 「父親被捉後,所有的財產都被沒收,有些財產名義上不是被沒收, 但結果是一樣的。像開封街的房子就是一個例子。起先我們也不知道,那 時父親正在受刑,房子就變成空厝,我二伯母從廣東回來就搬進去住。有 一天,拿槍的兵仔進來,說:『這個屋子已經被人家接收去了,你要出 去,馬上出去……』人家還在生活呢,竟然這樣就把人趕出去,而且不是 讓她等到明天再搬,要她立刻就走,傢具都丟出來。原來有人看中兩間房 子,拿了買賣證書,叫在監獄中的父親畫手印,說這間房子已經賣掉了, 51 試想一下,那時父親人還在監獄裡,要怎麼去買賣呢?」 開封街的兩棟厝,一棟作為事務所,另一棟就是延平學院的籌備所。開封 街的兩棟樓房被軍方略奪以後,軍法處還要繼續清算。劉心心又說: 「更奇的是,有一次,父親被關在新店的監獄的時候,母親被軍法處 叫去,因為她不懂中國語,而我稍懂一點就陪著母親一起去。他們居然 說:『你的財產被沒收了,但是還有私藏的部分。』我說:『我們的財產 都被你們沒收去了,連我這個作女兒不知道的財產,你們都拿去了,哪還 有財產?』他們回答說:『開封街有兩間厝,你們還沒拿出來。』我才把 先前發生的事說給他們聽,告訴他們:『因為如此,我們還被二伯母誤

49 谷正文,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案,頁176-177。 50 谷正文,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案,頁177。 51 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整理,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史記錄,頁 211。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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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說我們叫兵仔趕走他們的……』我反問他們:『這樣還算是我們的財 52 產?』他們才放我們回來。那是黑吃黑,事實就是這樣的。」 谷正文是情治機關的奇人。孫立人案株連兩位美麗姊妹關在南所,其中一 位「黃美之」為「牛鬼蛇人」寫序,文中說:「鐵門外若有人被打的鬼哭狼 號,那就是法官趙公瑕在問案。若是雷霆萬鈞的吼著……這就是偵防組長谷正 53 文在問案。」 谷正文在「情報局人海沈浮」揭發劉明的開封街88、90號兩棟 樓房掠奪經過,他的吼聲確實雷霆萬鈞。 掠奪劉明開封街樓房的是受過修道院訓練與苦修的山西神父李廣和與妻子 劉秀芳。抗戰期間蔣介石創辦華北軍政督導團由雷鳴遠神父擔任團長。雷神父 死後,由李廣和繼任,賑災發財,娶了劉秀芳。李廣和白天是個莊嚴的神父, 領導「抗日除奸團」,晚上帶著劉秀芳到六國飯店跳舞。李廣和冒充蔣介石的 中將和談代表,被押送重慶,劉秀芳則在「中美合作所」做交際花,成為毛人 54 鳳的情婦。 李廣和對谷正文驕傲地說: 「我的太太本領可大了,她要勾引誰,誰就得上勾,我只交代她把毛 55 人鳳勾引上床,她馬上就辦到了。」 谷正文又說: 「李廣和到了台灣以後,成了當然萬年國代,而劉秋芳則利用王藹芳 滯留大陸,未及抵台,以第一順位遞補為立法委員,夫婦倆莫名其妙的擠 身中央民代之林坐享國家奉祿,卻不知點滴忠心為國,只一天到晚急著向 我要房子…… 最後我在西門町幫他找了一些房子,他看上了開封街88、90兩棟。 『這兩棟我都要』李廣和一知道這地方光是收房租可以快活一生…… 『就你們夫婦兩人,幹要嘛兩棟呢?』我瞧著連棟的三層樓大宅,心 裡有些不悅。 『我是國大代表,我太太是立法委員,當然要兩棟房子』李廣和又是 滿口山西腔國語,『我們要是住不到好房子,就是丟山西人的臉,丟山西 人的臉,就是丟你谷正文的臉!』

52 張炎憲、曾秋美訪問,張嘉元整理,一個時代的遊俠:劉明──劉心心口述歷史記錄,頁 211。 53 黃美之,〈讀「牛鬼蛇人」的前後懷思〉,谷正文著,《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 案》(台北市:書華,1997)。 54 谷正文著,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案,頁116-130。 55 谷正文著,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案,頁130。 458


實在氣不過這些怪胎,只好把責任推給毛仁鳳,要他自個兒去找毛人 56 鳳要。不久,他們夫婦倆果然就搬進開封街了。」 劉心心口述歷史中的「黑吃黑」,就是毛人鳳的情婦劉秀芳和他的天主教 神父丈夫李廣和。兩位都是大陸來台菁英--中央民意代表,曾是國民黨總統 候選人林洋港最推崇的中原人物、大陸菁英。批准劫收劉明開封街88、90兩棟 的是蔣介石的親信特務頭子毛人鳳。 在李廣和冒充蔣介石和談全權代表扮演隨從的周正是朝陽大學畢業,早稻 田大學進修,後來竟出任軍法局長--一個被「黑吃黑」的機關首長。

十、違憲的戒嚴和解嚴的違憲 劉明是在仁愛路興安國小附近的「大安舊宅」被逮捕的。他在上海創設一 間鉛筆工廠。特務搜索劉明與上海聯絡的無線電。他沒有無線電。他的財產全 部被沒收,包括「大安舊宅」。「大安舊宅」改為國防部示範樂隊。許多預備 軍官到過這個地方。 我在立法院質詢蔣仲苓部長,要求歸還違憲沒收的「大安舊宅」。國防部 即將國防部軍樂隊遷移,拆除「大安舊宅」,改建為公寓,劉明的家人向國防 部索取沒收財產清單,國防部提不出清單,劉明是華南銀行常務董事,劉明的 股份卻不知去向。我問承辦劉明案的谷正文,他也不知下落。劉明出資創辦延 平學院,延平學院也沒有他投資的帳目。特務機關瓜分劉明的產業,包括房屋 和土地,也包括他所有的投資。劉明的家人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房屋移轉記錄, 這些記錄皆消失無蹤。我陪劉明家人向行政院秘書長申請,也得不到答覆。極 權政府吞沒了所有的紀錄,它比上帝高明,凡人走過的,都沒有任何痕跡。 國民黨政府在50年代掠奪台灣菁英,是根據1949年5月19日台灣省主席兼 台灣警備總司令陳誠所發佈的戒嚴令。依照戒嚴令第3條第2項的規定,陳誠必 須按照程序成送上級,提交立法院追認,當時台灣既無戰事,亦無非常事件, 陳誠也未曾提交立法院追認,無論實質上或程序上,陳誠的戒嚴令都是違憲。 我在「轉型期的不義」一文中說: 「一九四九年七月七日,李宗仁總統下令三地區及六省戒嚴,台灣、 新疆、西藏、青海等省仍未予戒嚴。當時蔣介石已辭去總統。行政院通知 台灣戒嚴是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但是一九四九年十一月二十一 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李宗仁總統已經離開中國,未發表任何人代理總統。

56 谷正文著,牛鬼蛇人--谷正文情報工作檔案,頁131-132。 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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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仁總統未公布台灣戒嚴,也沒有任何總統宣布台灣戒嚴。行政院在 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通告台灣戒嚴,也違反憲法第三十九條及第 四十三條的規定。一九五○年三月一日,蔣介石在台北宣布復職。辭職總 統如何復職,中華民國憲法實無『復職』規定。『復職』的辭職總統在 三月八日任命陳誠為行政院長。陳誠院長在三月十四日提請立法院追認 一九四七年七月七日李宗仁總統宣布之未包括『台灣』在內的戒嚴。台灣 仍在實施陳誠總司令一九四九年五月十九日的戒嚴令,陳誠的戒嚴始終未 經立法院同意,保持『違憲』之真面目。台灣實施長達三十八年的違憲戒 嚴。 ……戒嚴不一定要執行軍事審判。軍事審判是在叛變或侵略危害法庭 執法,導致事實上有必要由軍事法庭來取代法院時才是可接受的……軍事 審判決不是法院,只是行政機關用以恢復公共秩序而已,軍事審判必須向 上級法官上訴。換句話說,軍事審判必須由普通法院批准或上訴。戒嚴解 除之後,禁止受害人上訴或抗告,當然違反戒嚴之憲法規定。 台灣在長達三十八年之戒嚴中,外有美國第七艦隊協防,內無戰事, 依照Ex Parte Milligan案中法官所說,戒嚴法施行,不能僅僅是基於侵略之 威脅。戒嚴的必要性必須是實存的和當前的,侵略必須是現實的,例如, 它實際已經使法院關閉,使文官管理失效。在Duncan vs. Kahanamoku案 中,美國法院更明白地指出,當普通法院尚能運作之時,不能用軍法來管 理人民。陳誠在台灣宣佈戒嚴,明目張膽把特權集團的生存當成國家的需 要。在長期戒嚴下濫用權力,任意否定人民的基本人權,改變政府和社會 57 的結構。」 我在「轉型期的不義」中又說: 「我在立法院提出『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條例』,那是李登輝總統 領導國民黨政府的時代,受害人的上訴權或抗告權受到『國安法』第九 條剝奪,把不當統治『合法化』,受害者得不到『賠償』,國家只能以 『慰問金』方式救濟,除此之外,之前受害人被沒收的財產也都尚未歸 58 還。」 2007年11月24日,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和台灣大 學在台北舉辦台灣解嚴二十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探討人權及政治事件。我前 往旁聽,在第二場的綜合研討中發言,主張我的提案『戒嚴時期不當審判補償 57 謝 聰 敏 , 〈 轉 型 期 的 不 義 〉 , 謝 聰 敏 著 , 《 談 景 美 軍 法 看 守 所 》 ( 台 北 市 : 前 衛 , 2007),頁292-293。 58 謝 聰 敏 , 〈 轉 型 期 的 不 義 〉 , 謝 聰 敏 著 , 《 談 景 美 軍 法 看 守 所 》 ( 台 北 市 : 前 衛 , 2007),頁294。 460


條例』只是以慰問金的方式救濟,戒嚴已是違憲,審判當然不法,應予賠償, 沒收財產應該歸還,何況憲法又保障人民財產權。與會德國學者Prof. Dr. B. Haffke教授答覆:「財產應該歸還」。 蔣經國在解除戒嚴之前由立法院的一黨專制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推動「國家 安全法」,我在「轉型期的不義」中指出,在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剝奪了人民 的上訴權或抗告權,將長期戒嚴期間的殘暴統治「再合法化」。「國家安全 法」經大法官會議似是而非的第272號解釋,以「謀裁判之安定」和「維持社 會秩序之必要」主張不違憲。一方面推翻了戒嚴的原則,讓長期國會一黨專制 的立法在戒嚴解除後繼續操控戒嚴體制,他方面又違背1968年聯合國戰爭及殘 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繼承政府有義務調查事實,公開真相。 立法院、大法官會議和司法官僚在解嚴後,仍然扮演過去罪惡政府踐踏人 權的兇手角色。

十一、國家的連續性 劉明的自由權在違憲的戒嚴令下受到國民黨政府的剝奪,在保密局受到酷 刑,房屋、土地和有價證券受到軍事法庭和相關官員掠奪。違憲的戒嚴令解 除,國民黨政府又違反憲法的規定以國安法禁止上訴。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第2條規定締約國應承擔保證,任何一個被侵犯了本公約所承認的權利 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補救,儘管此種侵犯是以官方資格行事的人所為。 解嚴之後,國民黨政府僅以象徵性小錢「補償」給予政治受難人,違憲審判不 准上訴、冤獄不給賠償、房屋、土地和有價證券沒有發還。受難人和家屬所受 迫害尚未還人公道。政府應在法律上還人公道,包括物質和道德,以金錢賠償 損失,並且公開道歉。 1988年,宏都拉斯的一個青年學生被政府拘留而失蹤,稱為 Valasquez Rodriguez Case,美洲間人權法院的判決被奉為里程碑,判決中有一段話說: 「根據國際法中國家的連續性原則,責任的存在既獨立於一段時期後 政府的更替,而且從造成責任行為開始之時至該行為的被宣布非法之時具 有連續性,在人權領域,這種原則同樣有效,儘管從鄰里和政治的千點來 59 看,新政府比該侵害出現時當權的政府在態度上對人權會更加尊重。」 泰鐸在「變遷中的正義」書中認為羅德里奎茲案顯示,當調查及賠償的責 任未被實現時,違法的狀況可能會繼續。而承繼政權需承擔責任。在七年半

59 愛德華.勞森,〈羅德里奎茲案〉,《人權百科全書》(中國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7),頁741。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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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民進黨執政下,劉明案的調查和賠償責任未曾實現,這些責任可能會一直 繼續,無止盡地加在承繼政權之上,直到完成為止。在民進黨和國民黨政權 60 之間,轉型時期擴展了人權保護的意義。 在新舊政權之間,誰也推卸不了責 任。 政府承擔責任,促進社會的和諧。泰鐸在「變遷中的正義」中說: 「轉型時期的賠償實務,展現多重的目的性,檢討過去,補償舊政府 的罪行的受害者,亦同時具前瞻性,在轉型時期達到促進和諧與和平之目 61 的。」

60 璐蒂.泰鐸,《變遷中的正義》(台北:商周,2001.09),頁224。 61 璐蒂.泰鐸,變遷中的正義。 462


台灣二二八事件與沖繩-由沖繩來的報告 又吉盛清* 一、沖繩與台灣的歷史關係 近代日本在向亞洲展開殖民統治的重點即是沖繩與台灣。為明白其中關 係,要根本探詢近代日本的建立,進而探討其與亞洲的關係或日本的立場,但 此點還未為日本人的歷史認識所完全接受,因此迄今仍存有不少空白之處。 在思考台灣殖民統治與沖繩的關係時,首先要指出的是,沖繩是殖民統治 的實驗室學校及人員的供給來源。其次是日本帝國的南門,也是侵略的據點。 如果沒有正確思考沖繩的地位,就無從理解台灣殖民地戰爭到實行台灣五十年 統治的可能。 由於領有台灣,沖繩被指定為軍港。沖繩的燈塔或觀測所將日本與台灣聯 結,並守護軍用航線。另外,快速發送接收軍事情報的海底電纜,經由鹿兒 島、那霸、石垣鋪設至台灣基隆。日本還在沖繩施行徵兵令,進而將沖繩軍事 化。

沖繩人的渡台 台灣成為殖民地後,為鎮壓風起雲湧的武裝抗日活動與在山區圍堵原住 民,沖繩人先前就以警察及隘勇的身份渡台。 其次,從事軍營,醫院,道路,港灣等建設的沖繩工匠,淺水夫等,為進 行殖民地統治準備而進入台灣。 接著,於風化場所服務的女性和許多沖繩人教師,因同化.皇民化運動漸 次來台。台灣殖民統治,對日本而言,就是將日本的南門從沖繩往台灣移動, 意味著沖繩地位的降低。 政府輕視對沖繩的建設,改採對台重視的政策。因此,沖繩的教育社會設 施,和產業基礎陷入遲緩停滯,使得更多求職者渡台尋找工作。在台灣的沖繩 人,在1930年有7,400多人,佔全國比例為第九位,到最後加上因戰敗從南方返 國返國的人數在台的沖繩人約有三萬人。

* 沖繩大學教授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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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見與歧視 在台灣多數的沖繩人形成日本人社會最下層的沖繩人聚落。原封不動地移 植沖繩社會的生活方式,也因此產生偏見與歧視,於是沖繩人被稱為琉球人, 類似於日本的生番。 雖然沖繩人對台灣人而言也是殖民者,但在日本人社會中,卻是偏見與歧 視的對象。因此,為避免偏見與歧視,在沖繩人中也有人改換本籍與改姓。為 了證明自己是日本人,有沖繩人積極地成為殖民統治的尖兵。許多擔任警察, 教師,官吏的沖繩人就是這一種類型。 在沖繩與台灣的關係中,也有從台灣到八重山開墾、遷移的台灣人,其中 大部分是被日本糖業所逐出的地方製糖業農民。他們為了尋找新天地而向外移 動。 在「不離一體」的沖繩戰中,於台灣建立許多特攻隊的攻擊基地。特攻隊 徹底體現日本軍隊非人道戰爭的本質,也明白指出在大日本帝國邊緣沖繩戰的 真相及定位。 要釐清沖繩近代史中的沖繩與台灣的關係,必先探討台灣殖民統治作為沖 繩人的負面遺產相關問題。這也是今日沖繩所要迫切的課題。要詳細了解台灣 與沖繩,亦對此後與亞洲的關連給予諸多啟示。

二、台灣的二二八事件與沖繩 沖繩人因捲入台灣二二八事件而被犧牲者有四人。最近得知與那國的「譜 久山當功」在台灣蘇澳失去蹤跡,雖然現在仍正在進行調查,但一定與該事件 相關。沖繩人為何會被捲入二二八事件而遭到殺害,以下考察其要因。 事件發生當時,以漁民為中心的三百余名沖繩人並未撤離台灣,在國民黨 軍隊登陸的基隆社寮島(現在的和平島)就成為虐殺之街,於是沖繩人的聚落 就被捲入二二八事件之中。(基隆雨港二二八,自立晚報出版,1994年收錄的 社寮島事件) 戰敗後,美軍佔領下的沖繩,處於物資極為不足的情況之下,為了到台灣 進行走私以取得糧食及生活必需品,與那國八重山宮古等地的人們也被捲入 二二八事件之中。有一些台灣人為避難而偷渡至而相鄰的與那國、八重山宮古 島等地。在這些事件相關者之中,也有人利用沖繩作為中繼站偷渡至日本本 土。另外,還有一些人在八重山留下來歸化定居,並葬於八重山台灣人公墓。 此後也要充分檢証沖繩方面的調查,但青山惠先、仲嵩實、大長元忠、石 底加禰等四人之死,必定與台灣二二八事件有關。 464


編號

姓 名

出生

事發現場

存歿

1

青山惠先

琉球

基隆

歿

仲嵩 實

琉球

基隆

歿

3

石底加禰

琉球

基隆

歿

4

大長元忠

琉球

台北

歿

228事件中由八重山石垣島前來台北,在往北 投溫泉途中下落不明

5

青山先澤

琉球

基隆

遭國民黨軍逮捕收押

6

上原吉助

琉球

基隆

於228事件時抵達基隆,目擊整起事件在基隆 的狀況

7

吳蒼生

石垣

於228事件時逃亡八重山石垣島

2

備註 228事件中於基隆下落不明 228事件中於基隆下落不明 228事件中於基隆下落不明

三、台灣228事件琉球關係者的證言 1.姓名:青山惠先 出生:1908年9月26日 職業:船員 死亡:1947年3月左右 證言人:青山先澤(堂兄),今年101歲 證言內容: 青山惠先靠捕魚維生,自戰前即來台居住在基隆社寮町(今和平島),由 於許多琉球人來台都居住該處,因此在那裡形成琉球人聚落。惠先於1942年與 美江結婚,生下長子惠昭。在惠昭五個月大的時候,青山惠先被徵召前往越南 當兵,終戰後被遣返回老家鹿兒島,並未立即回到妻子滯留的台灣。之後, 青山惠先在從石垣或与那國前來台灣購買物資的「走私(黑市貿易)」船上工 作。 當時惠先所工作的那艘「走私(黑市貿易)」船,是屬於台灣人所有, 同船的還有其他琉球同鄉。1947年3月,該艘「走私(黑市貿易)」船根本不 曉得發生228事件,因此如往常一般駛進基隆港,不料卻因此捲入可怕的殺戮 事件中。當時,與惠先同船的有一個從与那國來的小橋川先生(目前下落不 明),曾經提及事件發生的經過和惠先被捕的狀況。 在惠先所乘的「走私(黑市貿易)」船駛入基隆港時,妻子美江和長子惠 昭前往惠先被遣返的鹿兒島尋夫,之後美江在鹿兒島聽到整起事件的經過,但 對於惠先被捲入事件中則一無所悉。 另一方面,惠先的堂兄青山先澤先生如今住在「良長園」安養中心,雖然 今年已經百歲高齡,但對於當時的景象仍歷歷在目,對於228事件發生的一切 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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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也記憶猶新。 先澤在1927年渡台,同樣居住在琉球人聚居的社寮町,以捕魚為業。終戰 後,被國民黨政府以「留用者」的名義暫時留下,主要負責教導台灣人捕魚、 操控漁船的技巧,以及搜尋漁場的位置等等。這種「留用」的制度是為了避免 日本人同時遣返,導致某些重要領域業務停擺,從而實施的政策。直到228事 件爆發後,青山先澤才因被遣返而離開台灣。 在228事件爆發時,先澤擔任船長的「播生丸」,在出海捕撈後駛回基隆 港,竟被國府的軍隊開鎗射擊,當場有八個台灣人因此被殺,國府軍其後將屍 體投入海中。當時,無辜受害的台灣人船員悽慘地求饒,不斷地叫救命,但國 府軍完全不予理會。先澤當場也被逮捕而帶到軍司令部。「播生丸」上共有9 名台灣籍船員和2個琉球人,琉球人雖遭逮捕訊問,但總算保住性命。 先澤被軍司令部釋放後,聽聞惠先同樣遭到國府軍逮捕,雖然想方設法要 探聽惠先的下落,但當時國府已頒布戒嚴令,對於一般人的日常生活嚴格控 管,因而無法得知惠先的狀況。 先澤到處打聽惠先的下落,但從各方得知都是失望的消息,如「那些被逮 捕的人都用卡車送到山裡,排成幾列後通通被以機鎗掃射擊斃。」、「也有被 用鐵絲將所有人的手和手綁在一起,從海邊懸崖推入大海活活溺斃」等等,不 斷聽到種種慘絕人寰的事跡。 當時,居住在社寮町的琉球同鄉約有百來位。在228事件發生時,先澤為 了保護同鄉,不斷以「留用者」的身分,向國府當局與軍方強調自己對地方的 貢獻,藉此取得國府當局與軍方的協助。只要是看見被拘禁的台灣人,先澤都 會探聽前因後果,爭取這些台灣人釋放的機會,前後幫助不少台灣人。 在台期間,先澤與台灣人交好,迄今仍有許多快樂的回憶。雖然如今已經 百歲高齡,但有機會仍想回到台灣,追悼在228事件中被屠殺的台灣人和像惠 先的琉球人。 此外,青山惠先的長子惠昭,在出生五個月後就再也沒有見過父親,雖然 已經過去60個年頭,迄今父親也由戶籍上的「失蹤者」轉登記為「死亡」, 但父親的下落甚至生死都完全不清楚,因此他窮其一生都在追尋228事件的真 相。

2.姓 名:仲嵩 實 出 生:19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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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業:漁業 死 亡:1947年3月左右 證言人:仲嵩 弘(胞弟),今年73歲 證言內容: 終戰後,仲嵩實在遣返滯留台灣的琉球人的船上工作,船東是個台灣人。 1947年3月左右,由於船引擎的潤滑油用馨,因此與与那國出身的石底前往基 隆採購,但就此捲入228事件而未在出現。 在兩個人前往基隆之際,其胞弟仲嵩弘已從別的船上聽到「現在台灣很 亂,很危險不要去!」的風聲,而當時告知此事的是与那國出身的琉球人,如 今也已經亡故,因此不能再確認當時台灣動亂的情況。 之後,仲嵩弘為探尋兄長的下落,幾度前往台灣基隆,但什麼都沒有查 到,只聽說仲嵩實在基隆的浜町(今正濱漁港)被捲入事件而遭殺害,但真相 迄今完全不明。與仲嵩實一同前往基隆的石底,聽說其家屬住在那霸市,但如 今也找不到詳細住所。 在与那國島,曾與仲嵩實在另一艘船上工作過的某個人,聽說也被捲入 228事件而沒有回來過,但因沒有充分的調查而詳情不明。總體而言,与那國 島人與228事件有關的關係者,至少就有上述三個人。

3.姓 名:石底加禰 出 生:1908年1月4日 職 業:漁業 死 亡:1947年3月左右 證言人:具志堅美智惠(三女),今年66歲 加禰為與那國島人,與前載的仲嵩實一起遇害。加禰曾是日本殖民地高雄 市的漁船輪機員。在聽到父親因被捲入二二八事件而喪命的傳言時感到無法置 信。 然而,經過長年祭拜,母親在與那國町公所取得死亡證明書。從台灣撿拾 靈石,現在安置在那霸市的納骨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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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4.姓 名:大長元忠(舊姓翁長) 出 生:1908年1月4日 職 業:台灣鐵道部(助理) 死亡:1947年3月左右 證言人:大長直利(次子),今年71歲 證言內容: 大長元忠出生於八重市石垣市,次子直利是前都立高中的教師,如今屆齡 退休,妻子澄子是青山先澤先生的次女。依照直利的證言,他父親於1947年3 月228事件發生時在台灣下落不明。 大長元忠一家在其從軍中退役後,疏散到台北附近的北投溫泉。1946年12 月時,搭乘最後一艘琉球人的遣返船,經宮古島回到石垣島。 元忠回到石垣島以後認真地工作維生,但想從事裁縫之類的針黹工作,乃 搭船回到台灣尋找裁縫機,結果再也沒有回去。相當顧家的大長元忠不可能拋 妻棄子,由於其抵台時期在228事件發生前後,因此只能猜測是捲入事件而客 死異鄉。

5.姓名:青山先澤 出生:1907年1月2日,今年101歲 職業:船長 證言人:本人 證言內容: 先澤居住在琉球人聚居的社寮町(今和平島),以捕魚為業,並擔任船 長。終戰後,被國民黨政府以「留用者」的名義暫時留下,主要負責教導台灣 人捕魚、操控漁船的技巧,以及搜尋漁場的位置等等。228事件爆發時,青山 先澤正帶領台灣人船員作業中,親眼目睹台灣人被殺過程,其後除尋找親人 外,曾多次以其「留用者」身分求情,拯救被國民黨逮捕的台灣人和琉球人。

6.姓名:上原吉助 出生:1929年5月1日 468


職業:影像編輯 證言人:本人,今年78歲 證言內容: 上原吉助在被遣返琉球後,在「走私(黑市貿易)」船上工作,來往於鹿 兒島、奄美大島和台灣之間。他在進入基隆港時,還不知道發生228事件,結 果國府的軍隊命令船隻在港口停船受檢,由於他頭上綁著毛巾,被認為是琉球 人漁民,從而幸運地逃過一劫。當時在頭上綁著毛巾的只有琉球人和日本人。 據上原吉助親眼所見,當時基隆港內浮屍處處,槍聲四處可聞,聽說也有 不少琉球人被殺。他在基隆靠岸時,聽說國府下令不準外出,因此大部分時間 都躲在船艙或者房間裡。

7.姓名:吳蒼生 出生:1910年7月7日 職業:經商 證言人:本人、林素湄(47歲) 證言內容: 吳氏出生在石垣島對岸的花蓮,228事件發生時,他因為隱匿犯人而被通 緝,乃於1949年與20多個台灣人同船逃抵与那國島。之後,由於有許多台灣人 移入,他乃前往漸漸形成「台灣人聚落」的石垣島。 吳氏在石垣島經營茶行,不但組織第一個華僑總會,還積極投身於提升台 灣人的地位。然而,吳氏一生仍擺脫不了228事件的逃亡陰影,不但與台灣的 親屬斷絕聯繫,甚至連返鄉都不被允許。逃亡生涯使其被迫終老於石垣島,如 今長眠於島上的「台灣人公墓」。

四、今後的課題──補償問題等 最後是有關於補償的問題。在這六十一年來,被殺害的遺族或關係者,除 頓失家庭支柱的錐心之痛外,還有親人在台灣突然下落不明的泣血之憾。琉球 (沖繩)人是以殖民者的身份進入台灣,這也是其遭遇二二八事件的原因之 一,但毫無罪行的無辜善良人民,卻遭到無差別的屠殺,這無論用什麼理由都 講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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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現在還活著的我們,無論如何都要謹守人類的尊嚴。為確立所有人類的尊 嚴,必須從學習過去而理解並解決現在的問題,再進一步邁向未來,建構將來 和平且善鄰友好的共存共榮的時代。做為跨越國界的人權問題,對228事件中 被殺害而蒙受損害的關係者的補償,也是其中的一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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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簡介 2008年【二二八事件與人權正義—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二二八事件61週 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主持人、發表人、與談人、簡介(依議程順序) 主持人

張炎憲

黃秀政

林明德

陳師孟

學歷:日本國國立東京大學博士(1983年)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1974年)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1970年) 經歷:清華、東海、台師大、國北師、中央、東吳、輔仁等大學兼任教授 臺灣歷史學會會長(1988.5 - 2000.5)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副研究員(1984 - 1993年)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研究員(1993 - 2004年) 現職:總統府國史館館長(2000.5.20 - )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平埔族與漢人關係」、「日治時代臺灣政治社會運動」、「戰後 臺灣政治運動史」、「二二八事件」、「一九五○年代政治案件」 等。 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學博士 經歷: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兼文學院院長 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兼台中夜間部主任 《台中市志》編纂計畫總主持人 國立編譯館高級中學歷史教科用書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 國立編譯館國民中學認識臺灣(歷史篇)教科用書編審委員會主任委員 香港珠海書院亞洲研究中心訪問學人 《鹿港鎮志》編纂計畫總主持人兼沿革篇主持人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編撰計畫總主持人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人文相關學門規劃委員/評鑑委員 現職: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臺灣史、方志學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文學博士 經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系所主任、日 本筑波大學、慶應大學客座教授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兼任教 授、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日本史、臺灣史、中日韓關係史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畢業 美國俄亥俄州立大學經濟碩士、博士 經歷: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講師、副教授 中央研究院三民主義研究所研究員 臺北市政府政務副市長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中央銀行副總栽 總統府秘書長 現職:臺灣大學經濟系兼任教授 研究領域:政治經濟、貨幣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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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黃昭堂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社會學(國際關係)博士 日本東京大學國際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畢業。 經歷:曾任財團法人臺灣安保協會理事長、總統府國策顧問,2004年2月28日 「百萬人牽手護臺灣」活動時,擔任手護臺灣大聯盟活動總指揮 現任:臺灣獨立建國聯盟主席、手護臺灣大聯盟召集人、財團法人臺灣安保協 會理事

劉幸義

經歷:國立台北大學副校長、國立台北大學研究發展處長、國立台北大學法學 系主任、國立台北大學教授會理事長、國立中興大學教授、副教授、輔仁 大學(兼任)副教授、臺灣法理學會、比較法學會等學術團體理事、常務 理事與委員會主任委員、大學改革促進會理事、司法院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委員、總統府國家發展諮詢會議社會治安會議代表、中央機關(行政院法 規會、法務部、警政署、考試院等)及縣市地方政府顧問及多種委員會委 員。 現任: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臺灣法理學會理事長

鄭欽仁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文學博士 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 東海大學歷史系學士 經歷:任教於臺灣大學、東海大學及輔仁大學歷史系。1980年代投身社會運 動,參與社會改造,結合各界知識分子創辦現代學術研究基金會,針砭時 政,提供建言,並先後擔任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 《臺灣評論》雜誌社社長、《民眾日報》社言論部主筆及《首都早報》總 主筆,以筆和行動,實現知識人對土地的熱情與疼惜。 現職:社團法人臺灣安保協會理事長、臺北市清淨基金會、現代學術研究基金 會、蔣經國學術交流基金會等公益機構諮詢委員及董事、國立臺灣大學歷 史系名譽教授

城仲模

學歷:威斯康辛大學博士後研究 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東京大學研究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經歷:行政院科長、參議、法規委員會委員、政戰學校法律學系教授兼主任、 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維也 納大學客座法學教授、中華民國第十六屆十大傑出青年、臺灣省政府委 員、考試院考試委員、司法院大法官、法務部部長、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 院長。 現職:財團法人臺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社團法人臺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國立台北大學城仲模教授學術講座

黃默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1951-1955) 美國芝加哥大學國際關係碩士(1956-1958)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博士(1959-1969) 經歷: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助理教授(1965-1969)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副教授(1969-1976) 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教授(1976-1993)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客座副教授(1971-1972) 國立政治大學政研所客座教授(1992-1993) 現職:東吳大學政治系教授、人權學程主任、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研究領域:西洋政治思想史、人權理論、國際人權法與人權運動、中國(大 陸)臺灣政治變遷 472


李永熾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研究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士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總統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召集人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主任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研究領域:日文史學名著、臺灣人權史、日本近代史、日本史

張炎憲

詳見前述(綜和座談)

發表人

林元輝

學歷: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哲學博士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大學院社會學研究科 政大新聞學系第36屆 經歷:經濟日報國外新聞組副主任 輔仁、中正、成功等大學兼任副教授 中研院文哲所籌備處短期助研究員 聯合報東京記者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兼傳播學院研究暨發展中心主任、碩士在職 專班主任、財團法人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華人文化思想與傳播、新聞史、報導文學、臺灣史

涂醒哲

學歷:美國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公共衛生學院哲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公衛所預防醫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學士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副總召集人兼醫療保健與政策研究組客座 教授 行政院衛生署長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局長 現職:立法委員、財團法人臺灣紅絲帶基金會董事長 研究領域:公共衛生、預防醫學

陳慈玉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博士 經歷:中研院經濟所研究員 中研院經濟所副研究員 淡江大學副教授 現職: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員 研究領域:近代中國經濟史,近代日本經濟史,近代臺灣經濟史

何義麟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學術博士 現職:台北教育大學臺灣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研究領域:臺灣史、日本史、東亞國際關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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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李銀珠

楊聰榮

阮銘

李明峻

蘇瑤崇

國籍:韓國 學歷:國立首爾大學大學院看護學科碩士、博士 國立釜山大學看護學科畢業 經歷:「濟州四三研究所」監事、理事 「濟州女民會女性相談所」所長及共同代表 大統領諮詢「政策企畫委員會」委員 「濟州特別自治道促進委員會」諮詢委員 現職:韓國濟州四三研究所所長∕國立濟州大學醫學院護理學系教授 學歷:澳大利亞國立大學亞洲太平洋歷史學部博士 香港中文大學人類學系博士課程修畢並通過資格考試 清華大學社會人類學研究所人文社會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化學工程學系 經歷:臺灣國際研究學會理事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諮詢委員 香港城市大學研究統籌員 香港大學社會學系助理教授 香港大學亞洲研究中心研究員 夏威夷東西文化中心文化及傳播研究所實習研究員 現職:國立中央大學客家學院社會文化研究所助理教授/國立政治大學第三部門 研究中心研究員 研究領域:國際關係史/亞太研究、族群認同與國家/臺灣研究、語言社會學/太平 洋研究、 史學∕東南亞史、文化政治∕文化社會學 學歷:普林斯頓大學「中國學社」研究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密西根大學、哈佛大學等校訪問研究 北京燕京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淡江大學大陸研究所擔任訪問研究員、客座教授 NGO「中國人權」理事 中國共產黨中央黨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兼理論研究室副主任 中國中央宣傳部文化革命委員會主任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北京日報社政法文教部副主任、理論部主任 現職:臺灣綜合研究院國際戰略顧問/資深政治評論家 研究領域:中共黨史、臺灣民主發展、民主化 學歷:日本京都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學士 經歷:國立政治大學國關中心助理研究員 國家政策資料研究中心政策研究員 日本岡山大學法學部副教授 現職:臺灣國際法學會副秘書長、北社法政組召集人、臺灣社副秘書長 研究領域:國際法、國際政治、亞太區域研究 學歷:日本京都大學文學博士 經歷:史丹佛大學胡佛研究所短期訪問學者 日本一橋大學短期訪問學者 現職:靜宜大學人文教育中心副教授 研究領域:東洋史、臺灣戰後史、臺灣民俗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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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弘

金貞和

學歷:美國馬里蘭大學(University of Maryland) 碩士 經歷:臺灣日報駐美主筆,聯合報駐華府特派員、經濟日報駐美特派員 現職:自由作家,從事美、台關係史研究 著作:《沒有英雄的年代:華府雜誌》、《中美觀係的軌跡》、《第三隻眼睛 看二二八:美國外交檔案揭秘》、《採訪歷史:從華府檔案看臺灣》、 《慣看秋月春風──一個臺灣記者的回顧》等。 國籍:韓國 學歷:臺灣師範大學歷史所博士 經歷:韓國忠北大學人文學院歷史學系教授 現職:韓國忠北大學人文學院歷史學系教授 研究領域:東洋史(東洋現代史)、蔡元培思想、民國初期無政府主義運動 史、近代中國的女性運動史

國籍:德國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法學博士 經歷:僑光技術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葛祥林 Georg Gesk 現職:國際刑法學會臺灣分會監事 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研究領域:大陸法制、法理學、刑法、比較法 陳顯武

陳志龍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研究領域:憲法、法學方法論、社會科學方法論 學歷: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副教授、教授、財團法人戒嚴時 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顧問、法律研究小組召集人,國 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學研究所兼 任教授,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法律與醫學通識課程教授,國立臺灣大 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兼任教授,行政院衛生署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法 務部犯罪研究中心新興犯罪與政策研究委員,法務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 委員,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董事、常務董事,德國法蘭克福大學訪問學 者,律師、專利代理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臺灣證券交易所 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國際刑法學會常務理事,暨擔 任「科技與財經刑事法(財經、科技、醫療)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德 文化經濟協會理事。主持國科會「生物科技與刑事證據」、「農業污染 與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基因改造物GMO之產學合作與違反濫用禁 止之刑法界線」、「傳染病檢疫與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活體基因 改造物(LMO)之風險管理、遺傳資源保護與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 「基因療法之管理規範與違反濫用禁止之刑事責任」、「器官複製之風 險評估與濫用禁之刑事政策」、「臺灣媒體自由與媒體改革」等專題研 究計畫。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教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 基金會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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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韓寅燮

翁仕杰

林保華

蔣為文

國籍:韓國 學歷:國立首爾大學學士、碩士、博士(1989) 經歷:首爾大學「公益人權法中心」所長 美國賓州大學(U. Penn.)研究教授 法務部政策委員會委員 首爾大學法學院教務副院長、法與社會理論學會會長 美國哈佛燕京研究所研究教授 「全民參與聯盟」司法監視中心所長 德國杜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研究教授 暻園大學教授 現職:國立首爾大學法學院教授 研究領域:刑法、刑事政策 著作:518裁判與社會正義(2006)等 學歷: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遜校區佛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臺灣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經歷: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 現職:臺灣西藏交流基金會副秘書長 研究領域:佛學、藏傳佛教、西藏研究 筆名:凌鋒、艾克思、林衛等。 學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中共黨史系畢業。 經歷:臺灣民主基金會國際訪問學者 香港大學經濟金融學院助理研究員 香港中報、信報編輯 上海華東師範大學(教授中共黨史)。 現職:資深政經評論家、著名專欄作家、中共黨史學者、資深新聞媒體人、美 國21世紀中國基金會高級研究員、公益信託雷震民主人權基金會諮詢委 員 研究領域:中共黨史、中國政經發展、台海兩岸關係 學歷:美國德州大學Arlington校區語言學博士 經歷: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系助理教授 社團法人臺灣羅馬字協會第三任理事長 北美洲臺灣學生社社委 北美洲臺灣研究年會社委 美國德州大學臺灣同學會會長 越南國家大學及社科院訪問學人 現職: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系助理教授 臺灣東南亞學會副秘書長 李江卻台語文教基金會董事 臺灣海翁台語文教育協會理事 教育部國語會委員 臺灣南社社委 研究領域:台語&越南語比較語言學、台語文學、社會語言學、漢字文化圈ê脫 漢運動 著作: 2007《語言、文學kap臺灣國家再想像》台南:成功大學。 2007《臺灣元氣寶典》台南:成功大學。 2006《牽手學台語kap越南語》台南:成功大學。 2005《語言、認同與去殖民》台南:成功大學。 2004《海洋臺灣:歷史與語言》(越語、英語雙語版)台南:成功大學。 1996《海翁台語文集》台北:台笠。 476


許文堂

學歷:法國巴黎第七大學博士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研究領域:中法關係、中越關係

黃秀政

詳見前述

蕭明治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經歷:臺中縣烏日鄉鄉志辦公室專員、南開技術學院、育達商業技術學院、弘 光科技大學兼任講師 現職:靜宜大學兼任講師、國史館臺灣文獻館專案助理 研究領域:臺灣經濟史、方志學

陳儀深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博士( 1987年) 經歷:東吳大學專任講師(1984 – 1987年)∕副教授(1987 – 1988年) 臺灣教授協會秘書長 ∕ 副會長 臺灣北社副社長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謝聰敏

又吉盛清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學士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法務部顧問(2000 – 2004年) 立法委員(1993 – 1996年) 著有4本法律專書-臺灣商務印書出版(1997 – 1989年) 相關著作: 1.黑道治天下(Mafia Kingdom:1995) 2.出外人談臺灣政治(A Refugee’s Papers:1991) 3.談景美軍法看守所(On Chien-mei Military prison:1984) 4.買賣中的訴訟(On Offences of Fraud, Misappropriation and Breach of Trust: 1978年 5.經濟犯罪(White Collar Crime:1977) 国籍:日本 専攻:近代沖縄台湾関係史 植民地問題 現職:沖縄大学教授 沖縄在住 私が近代沖縄台湾関係史をテ-マに、台湾調査に出かけたのは1974年の ことである。調査の目的は、台湾が近代日本の最初の海外植民地であり、沖 縄と同様に植民地獲得の実験場、学校としての役割を果たしたことから、沖 縄との関わりでこれを検証したいと思ったのである。 もうひとつ調査の動機になったのは、近代日本の沖縄に対する「内国植 民地」的な政策と、その延長線上に位置づけられた戦後の米軍占領下の植民 地的な沖縄分割の許容などをめぐる様々な、台湾との関わりを解明すること は、近現代の日本の成り立ちを根源的に問い、沖縄(日本)人のあり方、生 き方を方向づけるものになると思ってのことであった。 私の中では、また戦後の沖縄(日本)人は、県民(国民)的な課題とし て、植民地問題や侵略戦争を自省的に受け止めることはなく、またそのこと を学校教育や平和運動、市民運動でも植民地支配のもつ侵略性や加害責任の 所在が、きちんと明らかにされることはなく、そのことに大きな危惧を抱い てきた。特に沖縄人は、「琉球処分」を経て日本国家に統合され、拡大膨張 していく「日本帝国」の植民地支配と侵略戦争の一翼をにない、被害者と同 時に加害者にもなったのであ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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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又吉盛清

その加害性から沖縄人がこれから、アジアに開かれた位置を確保し、積 極的に連帯を図り、共生を求めようとしているとき、かつての植民地支配と 侵略戦争の歴史的事実をよく知り、自省をもってそれを教訓とすることが、 アジアの国際社会を生きるものの責務であり、それがまた相互の理解と信頼 を深めることにつながるのである。そのことではこの研究課題と東アジアと の善隣友好の橋渡しは、急がされてきたものである。 1990年に沖縄と台湾に関わる調査、研究の成果を拙書『日本植民地下の 台湾と沖縄』にまとめた。そこで明らかにしたものの一つは、社会的な「弱 者」であり、被害者として差別された沖縄人が、植民地支配の重層的な差別 と収奪構造の中で加害者に転落し、反動性を強めていく植民地体験の非常さ を捉え、自省的に克服する方途を模索したのである。本書は、この分野の先 駆的な研究として、第11回沖縄タイムス出版文化賞、第2回法政大学経済学部 森嘉兵衛賞を受賞し、多くの研究者の目を沖縄と関わる台湾植民地問題に向 けさせるものになった。 台湾の植民地化の検証は、その関連性において当然のように拡大してい った「日本帝国」の植民地下の樺太、朝鮮・韓国、中国東北部(旧満州)へ とつながるものである。私の調査、研究の領域もこの植民地化の拡大と合わ せて広がり、沖縄近現代史から近代沖縄台湾関係史、東アジア史と沖縄人と の関係史を軸に植民地、侵略戦争、開拓、人物論などと展開している。 【所属学会】 東アジア近代史学会 日本社会文学会(理事) 日本台湾学会 東アジア教 育文化学会(代表) 植民地文化学会(理事) 【著書・論文等】 1.『日本植民地下の台湾と沖縄』(単著 1990年 沖縄あき書房 第11回沖縄 タイムス出版文化賞、第2回法政大学経済学部森嘉兵衛賞受賞) 2.『日清戦争100年 台湾支配と日本人』(単著 1994年 同時代社) 3.『台湾教育雑誌』(単著 1996年 ひるぎ社 第17回沖縄タイムス出版文化 賞受賞) 4.『台湾 近い昔の旅』(単著 1996年 凱風社) 5.『台湾今昔之旅』中国語版 (単著 1997年 台北前衛出版社 第1回台北 市政府優良図書賞受賞) 6.『日本植民地下的台湾與沖縄』中国版 (単著 1997年 台北前衛出版社) 7. 県史ビジュアル版『沖縄と台湾』 (単著 2000年 沖縄県教育委員会) 8.「読書新聞」創刊『与座弘晴の世界』 (単著 2003年 城間自治会) 9. 沖縄初の外交官『田場盛義履歴書』 (編著 2003年 国吉美恵子) 10.「日露戦争100年から考える-沖縄人・兵士・植民地」(論文 2004年 沖 縄タイムス 第10回平和・協同ジャ-ナリスト基金奨励賞受賞) 11.『日露戦争百年-沖縄人と中国の戦場』 (編著 2005年 同時代社) 【その他】 中国大連市近代史研究所客員研究員

478


與談人

林麗雲

學歷:英國西敏斯特大學大眾傳播博士 經歷:中國時報民意調查研究中心 新聞局新聞編譯 現職: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教授 研究領域:媒介批評、大眾傳播理論、國際傳播、臺灣現代新聞史

陳永興

卓遵宏

陳君愷

陳儀深

蔡百銓

學歷: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 高雄醫學院醫學系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1999年賴和醫療奉獻獎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立法委員 國民大會代表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1984年台美基金會「社會服務人才成就獎」 現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學歷:美國德州大學(奧斯汀分校)碩士、博士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研究所 經歷:東吳大學歷史研究所 淡江大學歷史系 現職:國史館纂修/東吳大學歷史研究所教授 研究領域:中國近現代史、中國財經史、臺灣史、宗教史 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 經歷:臺灣歷史學會理事 臺灣歷史學會秘書長 日本東京大學外國人客員研究員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工作小組研究助理 現職: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研究領域:宋史、臺灣近現代史、中國科學史、臺灣醫學史、族群關係史 詳見前述 學歷:留學沙烏地阿拉伯(1983-4)與法國(1986-7), 國立成功大學歷史系學士, 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 經歷:「黨外助選團總部」義工(1979) 大直「國防語言中心」兼任講師(1983, 開除) 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幹事(1991) 東吳大學歷史系兼任講師(1996) 南非南華寺非洲佛學院講師(1997) 世新大學通識教育兼任講師(2001-2005) 現職:真理大學通識教育兼任講師(2005-) 開授科目:目前芭蕾舞賞析、中國大陸研究、人權研究、臺灣史。過去南島國 家與民族、伊斯蘭文明、斯堪地那維亞文明、拉丁美洲文明、世界 宗教、非洲史、憲法、文化人類學等等。 479


6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張清溪

學歷:Ph.D., Dept. of Economics, 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 USA 博士 Dept. of Economics, 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 USA 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畢業 經歷:澄社社長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系主任 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助教、講師,副教授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經濟系教授 臺灣法輪大法學會理事長 研究興趣:經濟學、經濟制度、中國經濟

廖福特

學歷:英國牛津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士 經歷:德國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訪問學人 日本同志社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人 外交部諮詢委員 外交部NGO委員會諮詢委員 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兼副主任委員 現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兼職: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臺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臺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研究領域:人權法、歐洲區域法律、國際法、憲法

黃富三

學歷:英國劍橋大學歷史系碩士(1972.05畢)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碩士(1967.06畢)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系學士(1964.06畢) 經歷: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兼主任1993.07 ~ 1998.07 臺灣大學歷史系副教授1976.08 ~ 1981.07 臺灣大學歷史系講師1973.02 ~ 1976.07 現職: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研究員 研究領域:臺灣史、世界通史

薛化元

學歷: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1987 – 1992年)(Ph.D./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1982 – 1985年)(M.A./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政治大學歷史系學士(1978 – 1982年) (B.A./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經歷:臺灣大學歷史系專任講師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專任講師 交通大學共同科專任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兼主任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所長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臺灣史、中國近代思想史、臺灣近代政治經濟史、憲政史

林明德

詳如前述 480


陳志輝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2003) 經歷:東吳大學專任助理教授(2004.08 - 2005.07)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國際刑法學會臺灣分會監事 研究領域:刑事實體法

謝立功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博士 經歷: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現職:中央警察大學國境警察學系教授

紀俊乾

學歷:中興大學(今台北大學)法律系 台中師範學校 經歷:最高法院法官 兼任司法院科長、副廳長 高等法院法官、法官兼庭長 地方法院法官、法官兼庭長 現任: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兼任司法院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兼 任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刑事法律課程講座、兼任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 刑事法律課程講座

陳志龍

詳見前述

才嘉 Tsegyam Ngawa

學歷:中國成都西南民族大學少數民族文學系 中國四川阿壩民族師範學院 經歷: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助理董事長 西藏流亡政府安全部西藏問題研究中心主任 現職:達賴喇嘛西藏宗教基金會董事長〈達賴喇嘛駐台代表〉 研究領域:台藏、中藏以及兩岸關係,西藏歷史

顏建發

學歷:東海大學社會學系畢業(1981年) 東海大學社會研究所碩士畢業(1983年) 東海大學社會研究所博士畢業(1990年) 經歷:外交部研究設計委員會副主委 (2004年) 現任:研究設計委員會主任委員(2006年就任)

康培德

學歷:明尼蘇達大學地理學博士(1996年) 經歷:1.短期訪問學人,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 2.短期訪問學人,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現職:花蓮教育大學鄉土文化學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研究領域:歷史地理、人文地理

王雲程

筆名:雲程 學歷:淡江大學歐洲研究所碩士 現職:自由作家 著作: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臺灣(上)、(下)、佔領與流亡—臺灣主 權地位之兩面性

劉峰松

學歷:文化大學法律系 經歷:台北縣文化中心主任 國史館主任秘書 臺灣文獻館館長

481


6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大國霸權or小國人權】

李筱峰

黃維幸

曾煥棋

學歷: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 淡江大學歷史系學士 經歷:《八十年代》雜誌執行主編,報社記者、編輯、主筆。臺灣北社副社 長;東吳大學政治系兼任教授;輔仁大學歷史系兼任教授;世新大學通 識教育中心教授;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國家電影資料館董事; 《臺灣文獻》編輯委員…。 現職: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專任教授 長榮大學臺灣研究所兼任教授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董事 學歷: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 (S.J.D. 75); 法學碩士 (LL.M. 71) 美國印地安那大學法律專業學位第二名畢業 (J.D. Indianapolis 70; magna cum laude) 臺灣大學法學院政治研究所肄業 (65-66) 臺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法學士 (64) 經歷:世新大學法學院專任客座講座教授 (8/05--); 美國國際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 (Managing Director, Transnational Law Collaborative, Lexington, MA, USA) (1/05-9/05) 美國百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Partner, Burns & Levinson, Boston, MA, USA) (6/02-12/04); 美國賀蘭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及亞洲部負責人之一(Partner, Holland & Knight, Boston, MA, USA) (7/97-6/02); 美國海爾法律事務所成員(Member, Hale, Sanderson, Byrnes & Morton, Boston, MA, USA) (8/86-7/96); 專長領域:國際經濟法、WTO、信貸融資、合資合作、法律與憲政發展、法律 與社會理論等 歷任:全美華人協會第一副會長(94-97)、波士頓律師協會國際法委員會執行 委員(79-90)、麻州廣東省姐妹省委員會州長顧問(84-87)、美國聯邦 參議員凱瑞辦公室少數民族商業委員會委員 (87--)、波士頓美洲银行 創辦人及常務董事之一(93-03)、纽英蘭中華網路協會董事(01-05)、 名列馬吉士美國法律名人錄(85--)、波士頓月刊2004及2005年度麻州絕 佳律師 (Super Lawyers)(3%) 多次應邀於哈佛法學院、商學院,政府學院、清華大學,中國社会科学院、 中國政法大學、臺灣東吳大學、 經濟部、各地律師協會做專題報告,並 應邀在美國貿易代表部(USTR) 專家論證。 現職:美國傅爾布萊特計劃及聯合國技術援助專家庫、國際經濟法資深專家 學歷:日本關西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 文學博士 經歷:靜宜大學日本語文學系助理教授 臺灣應用日語學會理事 法政大學沖繩文化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現職:靜宜大學日本語文學系助理教授、臺灣琉球協會副理事長 研究領域:日本史學(近代)、日本地理、外交史、日本文化

陳師孟

詳見前述(綜合座談)

陳志龍

詳見前述(綜合座談)

陳儀深

詳見前述(綜合座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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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小組 總召集人:張炎憲 籌備小組成員:林明德、黃秀政、薛化元、陳儀深、陳志龍、朱立熙、楊振隆 (以上為本會真相小組成員) 林元輝、涂醒哲、陳慈玉、何義麟、蘇姚崇、楊聰榮、阮銘、 李明峻、葛祥林、陳顯武、翁仕杰、林保華、蔣為文、許文堂 蕭明治、謝聰敏

工作人員 總督導:楊振隆 議事組:柳照遠、林昆鍾、陳雅真、陳香如、余宣佑、曾秋美、百騏澤 行政組:鄭文勇、林辰峰、陳雅惠、楊凱茹、王旭昶、劉玉錦、陳秀真、周清 祥、賴亮竹、鄭乃瑋 協力單位:手護台灣大聯盟志工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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