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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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目錄 CONTENTS 出版序 ............................................................................... 楊執行長振隆 ................ 005 開幕歡迎詞 ..................................................................... 陳董事長錦煌 ................ 007 開幕致詞 .......................................................................... 陳總統水扁 .................... 010 閉幕致詞 .......................................................................... 張館長炎憲 .................... 014 主題演說 .......................................................................... 李理事長洪吉 ................ 018 專題演講:韓國實踐轉型正義的經驗 ............... 金委員泳燡 .................... 021 論文 【國際借鏡】 ●

韓國 518 光州事件之處理與借鏡—韓、台「國家暴力」與「過去清 算」的比較研究 .................................................. 朱立熙 ............................ 029

德國納粹屠殺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 葛祥林【Georg Gesk】.... 079

1946 年 2 月 28 日—越南歷史經驗下的反思 .................................... .............................................................................. 康培德 ............................ 143

東德柏林圍牆士兵射殺事件之處理 ............ 陳顯武 ............................ 165

由奧地利的經驗探討台灣的轉型正義 ....... 夏福樂【Christian Schafferer】.. 197

【人權與法律】 ●

由國際人權角度探討二二八事件 ................ 謝聰敏 ............................ 227

由人權與法律角度探討二二八事件究責問題 ................................... .............................................................................. 陳志龍 ............................ 24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爭議與平反】 ●

族群衝突、官逼民反與報復屠殺— 論二二八事件的性質定位.............................. 陳儀深 ............................ 313

歷史正義在台灣:兼論國民黨的二二八論述 ................................... .............................................................................. 陳翠蓮 ............................ 343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立法爭議與影響的研究 ............... ......

.............................................................................. 翁金珠 ............................ 383 ●

二二八事件對戰後台灣語言政策之影響 ... 何義麟 ............................ 427

二二八平反問題與歷史意義 ......................... 張炎憲 ............................ 453

評論 【學者評論】 ............................................................................................ 475 【綜合座談】................................ 張炎憲、陳永興、陳儀深、李喬......... 511 會議議程表................................................................................................... 519 學者簡介........................................................................................................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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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出版序】

出版序 ■ 楊振隆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執行長】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二二八事件屆滿 60 週年前 夕,舉辦以「人權與轉型正義」為核心議題之【二二八事件 60 週 年國際學術研討會】 ,廣邀國內外學者參與,於農曆春節結束後登 場,正式揭開「二二八 60 年,台灣新紀元」系列紀念活動的序幕。 這場研討會是本會繼 2006 年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以後,再度受到各界矚目的一場盛事,其中最重要的意義就是建立 起政治受難案件及人權議題的國際交流平台。 此次研討會以「人權與轉型正義」為主軸,分別以「國際借 鏡」 、 「人權與法律」 、 「爭議與平反」三大主題展開論述。 「國際借 鏡」的部分是藉由國外的經驗來探討台灣的轉型正義,借鏡的對象 包括韓國 518 光州事件、德國納粹屠殺事件、東德柏林圍牆士兵射 殺事件之處理以及奧地利、越南的歷史經驗,發表人為在國內任教 之本國籍及外國籍學者。此外,本會特地邀請為紀念韓國光州事件 而設立的「518 基金會」理事長李洪吉先生在 2 月 26 日首日研討 會開場前發表主題演說;2 月 27 日下午則由直屬韓國大統領的「為 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金泳燡博士以「韓國實踐轉 型正義的經驗」為題發表專題演講。兩位受邀外賓對於光州事件均 有深入研究,在二二八事件屆滿 60 週年之際,受邀組團來台參加 本會所舉辦的「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研討會,將韓國平反光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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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件的轉型正義經驗,提供給我國參考,意義重大。 「人權與法律」的部分有兩個子題,分別是由國際人權角度探 討二二八事件,以及由人權與法律角度探討二二八事件究責問題。 「爭議與平反」的部分則包括:二二八事件的性質定位問題、國 民黨的二二八論述、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立法爭議問題、 二二八事件對台灣戰後語言政策之影響以及平反問題與歷史意義 等,內容廣泛而深入。藉由國際人權之認知追究責任,除對國內政 治轉型為民主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亦對亞洲霸權政治產生撥亂 反正之效果。 透過研討會結合國際人權相關議題與二二八事件相連結,使更 多關心台灣政治受難者的社會大眾見證台灣近代史的重要轉捩點, 瞭解台灣過去的悲情與特殊的歷史背景,及民主政治發展的過程。 兩天的研討會吸引各界人士的踴躍參與,幾乎座無虛席;綜合 討論發言盈庭,顯示社會大眾對於此一議題的關切,會後由會務人 員將學者修正後的論文、與談內容及相關資料彙編成【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提供學術研究機構及各大圖書館 典藏及供閱覽,以充分發揮教育推廣的功能,並喚起國人對「轉型 正義」課題的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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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開幕歡迎詞】

開幕歡迎詞 ■ 陳錦煌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長】

陳總統、各位貴賓、所有關心二二八事件的先進、各位主持 人、發表人、與談人,大家好,新年恭喜! 去年,基金會在二二八 59 週年紀念發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 屬研究報告」一書,指出蔣介石先生是二二八元兇,須負最大責 任,並且從刑事及民事的角度,探討蔣先生在這類國家犯罪的濫權 中所該負的責任;對於兩位蔣先生及大部分二二八加害者都已不在 人世時,來談論法律責任問題,並不是準備實質究責甚或報復,其 展現的積極意義是為讓所有當權者有所警惕,以避免類似事件再度 發生。另外,藉助責任的釐清,可進一步消除 228 事件之後,來台 「外省人」所背負的原罪。由「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出 版後,帶動社會更深層的討論與反省,我相信二二八事件的相關研 究,應當從純歷史事實的探討,逐步走向人權、法律、國際交流等 面向,這也就是二二八基金會董事會決定由張炎憲董事,同時也是 國史館館長來籌備小組,舉辦今天的研討會的重要原因。 首先,感謝總統蒞臨致詞,更感謝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 史整理委員會」委員長宋基寅博士為專題演講所作的準備,但由於 臨時急事,不克前來,由韓國「五一八基金會」李洪吉理事長代表 致詞,更感謝各位發表人就「國際借鏡」 :包括韓國、德國、奧地 利及越南的轉型經驗; 「人權與法律」 :包括國際人權及人權與法律 00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角度; 「爭議與平反」 :討論二二八的歷史定位,國民黨的二二八論 述及二二八立法的爭議及影響,二二八對於台灣戰後語言政策、平 反及歷史意義等議題發表意見。也謝謝各位與談人的經驗分享,相 信本次研討會,會帶給二二八事件相關研究,另一嶄新的面貌。 本人於 1987 年在新港創立新港文教基金會,20 年來一直深入 台灣基層推動社區工作,深刻感受到社會的脈動,其中最大感觸 是:四百年來,台灣從原住民,走過明清時期的移民、日據時期 的殖民、國民政府的新移民,到解除戒嚴,國會全面改選,直到 人民當家作主直選總統,甚至政黨輪替,表面上民主如此開放,然 而探究台灣現時社會的基本政治結構,人與人的互動、土地認同與 國家未來發展,仍處處可發現移民社會的痕跡,如黑金橫行、弱肉 強食、族群分立對抗、缺乏信任、多數暴力、選舉成為政治操作的 工具…等現象。探討阻礙台灣從移民社會發展到民主社會的根本原 因,乃在於缺乏土地認同,無法形塑國家意識,及對台灣未來發展 缺乏共識。 造成國家認同紛亂的最大原因,是因為二二八事件發生後的戒 嚴統治時期,一、實施大中國式的教育,忽視台灣的主體性;二、 白色恐怖的檢肅匪諜條例深深傷害了台灣人彼此的信任;三、迄今 台灣各族群仍未能走出二二八的陰影。 今年是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紀念,也是平反運動開始的二十週 年。政府過去處理二二八事件,重物質輕精神,只談受害者,避談 加害者,更不敢提相關的刑事及民事責任。今天的國際研討會從歷 史責任歸屬出發,擴大到國際借鏡、人權與法律,及爭議與平反等 00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開幕歡迎詞】

相關議題,從韓國、德國及奧國的人權相關處理經驗,相信會帶給 今後處理二二八事件的參考,特別在維護人權保障的普世價值上, 及如何從真相了解、責任歸屬、和解接受的心理療癒過程,來協助 台灣各族群走出二二八陰影等工作。 從轉型正義、族群和解到國家認同,台灣仍有一段極漫長遙遠 的路,台灣要從移民社會發展成民主社會,仍然需要各位先進共同 努力才可以達成,謝謝各位參與,祝大會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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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開幕致詞 ■ 陳總統水扁

再過兩天就是「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 金會」特別選擇在今、明兩天,以「人權與轉型正義」為題,舉辦 這一場國際學術研討會,除了介紹其他新興民主國家轉型正義的處 理經驗外,更進一步就威權統治者戕害人權的罪行及其法律責任等 面向,對「二二八事件」進行相關的研討,這是「二二八事件紀念 基金會」繼去年發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明確指出 前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為「二二八事件」的元兇後,再一次以具體 的行動宣示「二二八事件」不僅是一件歷史事件,更是一件屠殺事 件、犯罪事件、法律事件,對於相關加害者與施暴者對人權所犯下 的罪行,應予以法律的追訴並接受國法的制裁,對未來處理轉型正 義的問題,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考角度。 「二二八事件」絕對不是一件單獨或孤立的事件, 「二二八」 這三個字代表了超過半個世紀台灣人民所承受的一切苦難。嚴格的 說來, 「二二八事件」發生於 1947 年的 2 月 27 日,但之後所有的 不公不義,直到 1987 年 7 月 15 日零時,正式解除戒嚴的那一刻才 慢慢結束。因此, 「二二八事件」真正的意義是:一個外來的獨裁 政權對自由民主全面的否定,以及一個黨國威權體制對基本人權徹 底的戕害。二二八事件絕對不是部分人士所說的,只是單純的「官 逼民反」或「警民衝突」 ,如果只是「官逼民反」 、 「警民衝突」 ,之 後就不會有長達 38 年的軍事戒嚴與獨裁統治。歷史的詮釋有所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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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開幕致詞】

的史觀,將「二二八事件」定位為所謂的「官逼民反」或「警民衝 突」 ,這是為過去的獨裁者粉飾太平,完全是以施暴者與加害者的 史觀來詮釋歷史,這是絕大多數台灣人民所不能夠接受與理解的。 過去政府對於「二二八事件」 ,乃至於整個戒嚴時期相關政治 迫害案件的處理,都只看到受難者與受害者,從來都不曾見到有施 暴者與加害者,這種消極的處理方式,或許能夠暫時避免社會衝突 的發生,但公平與正義將永遠無法獲得伸張,真正的寬恕與和解也 永遠不可能實現。 揆諸世界各國對轉型正義的處理,不論是二次世界大戰後德國 人民對納粹暴行的深切反省,或是多年前南非「真相與和解委員 會」的成立,或韓國光州事件責任的追究等等,在在的顯示,歷史 真相的還原與法律責任的追究是一體之兩面,唯有釐清施暴者與加 害者所扮演的角色與所負的責任,才有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和還 給所有受難者及其家屬一個歷史的公道。 根據「大溪檔案」 ,蔣介石於 1947 年 3 月 5 日曾致電陳儀: 「已派步兵一團並派憲兵一營,限本月 7 日由滬啟運,勿念。 」另 於 3 月 8 日再次電示陳儀: 「…先做好台北、基隆間交通、通訊控 制與固守待援之準備,台南方面則守住高雄、左營。…」並令其每 日分朝、午、夕三次報告基隆、台北之情況。自 1947 年 2 月 10 日 至隔年 6 月 4 日止,與「二二八事件」有關的「大溪檔案」計 99 份,都是蔣介石與陳儀等黨政軍特等要員來往之函電,足證其對 「二二八事件」介入之深、干預之廣,且「派兵赴台平亂」是蔣介 石所為之決策,都已是公開的事實。 01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此 外, 在「 二 二 八 事 件 」 時 擔 任「 高 雄 要 塞 司 令 」 的 彭 孟 緝,曾向來台灣考察「二二八事件」的監察委員何漢文報告: 「從 3 月 2 日至 13 日, 『高雄市』在武裝暴動中被擊斃的暴民大約在 二千五百人以上。 」彭孟緝因濫殺無辜在民間留下「高雄屠夫」的 惡名,然而蔣介石卻在事件爆發後的二個多月,也就是當年的 5 月 5 日拔擢彭孟緝為台灣省警備司令,充分顯示蔣介石對「二二八事 件」中的屠殺行為不但知之甚詳,更對此表達高度肯定與支持之 意。 雖然直到今天,仍有許多人對蔣介石前總統抱持著一份特殊的 感情,但依據相關的史料及政府檔案,確認蔣介石為「二二八事 件」的元兇,殆無疑義。今天我們在此紀念「二二八事件」六十週 年,但「二二八事件」的元兇卻繼續享有如封建帝王般的特殊待 遇,同時在「二二八事件」及整個戒嚴期間,所有戕害台灣人民基 本人權的施暴者與加害者,無一人受到法律的追訴與國法的制裁, 這對所有「二二八事件」的受難者及其家屬而言,真是情何以堪? 過去我們曾將總統府前面的「介壽路」改名為「凱達格蘭大 道」 ,去年又將「介壽館」正名為「總統府」 ,將「中正國際機場」 正名為「台灣桃園國際機場」 ,去年並在國軍營區拆除蔣介石銅像 二百多座,這是我們嚴肅面對歷史的第一步,至於慈湖「蔣公陵 寢」這種完全不符合民主時代潮流的封建產物,以及具有高度黨國 體制色彩的「中正紀念堂」未來的存廢等歷史問題,政府也將秉持 著對民主與人權的堅定信念,逐步予以處理。當然在處理的過程中 必然會遭遇到許多的阻撓與對抗,但我們堅信公平與正義終究會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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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開幕致詞】

現,而台灣人民也一定會以具體的行動和正確的選擇,讓台灣早日 揮別舊時代的陰影,而成為一個正常、完整、美麗、進步而偉大的 國家。 最後,對於「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能於「二二八事件」 六十週年的前夕,舉辦這麼有意義的國際學術研討會,謹表達個人 由衷的謝忱與最高的敬意,同時感謝各位學者專家的熱情支持與參 與,希望透過大家共同的努力,為推動台灣的轉型正義繼續奮鬥。 敬祝研討會圓滿成功,各位嘉賓、先進、朋友,身體健康、諸事如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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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閉幕致詞 ■ 張炎憲 【國史館館長】

首先,說明此次研討會為何以「人權與轉型正義」為主題,來 紀念「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去年 2 月 19 日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出版後反應相當熱烈。 由於這本書將二二八事件的「責任歸屬」分析得很清楚,指出「蔣 介石要為二二八事件出兵鎮壓,傷害台灣民眾負最大責任」 ,這是 二二八新史料陸續出土之後,根據文獻史料而做出的研究報告。歷 史研究是在文獻資料上尋找證據,進一步應由法律學界根據法律觀 點來追究。但司法學界卻少人呼應,似乎對歷史問題不重視,只專 注當今的社會問題,或是因受國民黨教化的影響,不敢挑戰既有的 法律規範。國民黨則認為蔣介石不是鎮壓二二八的元兇,對台灣是 功大於過,談蔣介石就是去蔣化,就是製造族群衝突。蔣孝嚴更對 此提出妨害祖父名譽的告訴。這種現象其實反映出國民黨奉蔣介石 為神主牌,不容別人挑戰的心態,如果有人指出蔣是元兇,正好打 中國民黨的神話,國民黨才會群起捍衛。我認為這已經偏離追求 二二八真相的主題。因此,去年 4 月,我們在反思之下,認為紀念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的活動,應該繼續推動《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 研究報告》所揭示的責任歸屬問題。並進一步從民主人權、轉型正 義與社會公義的理念來探討,更需藉外國如何處理公權力屠殺民 眾、違反人權的做法,做為今後處理二二八的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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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閉幕致詞】

籌畫研討會過程中,發現自 1987 年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展開 後,台灣官方首次出版二二八事件相關史料。至 2000 年民進黨執 政後,國史館等又出版二二八事件檔案。文獻史料出版越多,投入 這方面的研究者也就會越多,因此結合更多研究者共同參與是我們 的目標之一。而對外國的經驗,我們應該如何看待?應該如何汲取 經驗?德國處理納粹、韓國處理光州事件的方式有沒有我們可以借 鏡之處,也是我們極欲了解的對象。因此邀請對東西德、奧地利、 韓國等有研究的外籍學者發表論文,國內學者則相應提出論文或討 論,希望藉著彼此經驗交流,增進國際視野。 我們認為二二八事件是人權迫害的問題,而人權迫害又是國際 的問題,應由國際眼光、國際觀點來探討,所以邀請謝聰敏先生從 這個角度來撰述。我們又認為追究二二八的責任,應該突破刑事法 的規定,訂定特別法,才能追究當年鎮壓屠殺二二八的元凶及其跟 從者的責任,所以由陳志龍教授從法律觀點加以論述。二二八事件 是台灣歷史上最大的傷痛,也是深埋台灣社會的最大問題。因此, 我們邀請歷史研究者陳儀深教授、陳翠蓮教授和何義麟教授撰寫。 陳翠蓮從國民黨的論述,檢討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還是族群衝 突,還是統治者鎮壓民眾的屠殺等問題。何義麟認為國民黨政府推 動國語運動,摧殘台灣的歷史文化,帶給台灣許多負面的影響。自 1992 年,中央民意代表全面改選之後,許多民進黨籍立法委員當 選,進入立法院,提出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的法案,卻受到國民黨 立委的抵制,翁金珠立委就是當時實際的推動者,由她來撰寫,最 能掌握立法過程的情境。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展開之後,至今已歷 20 年,其間變化極大,但民眾力量的崛起,台灣意識的壯大卻改 01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變了二二八歷史的詮釋,張炎憲即針對二二八事件平反運動,探討 其歷史意義。 上述主要觀點,是我們紀念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以「人權與轉 型正義」為主題的原因。研討會之後,我們希望達到兩種效果:第 一,藉由外國處理公權力迫害人權的成果,反觀台灣是否在追求社 會公義的腳步上,做得不夠或者太慢?我們又該如何加快腳步努力 去做。第二,回顧 1947 年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後,經過 40 年才有平 反運動,如此漫漫長夜,與他國相較,是不是我們該感到汗顏。但 據此亦可證明國民黨統治的恐怖性,壓制言論思想的自由,讓台灣 民眾不敢談論二二八,不敢追究二二八的真相。1987 年,平反運 動展開之後,在社會人士共同參與下,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才逐 漸出來,說出心內話,至民進黨執政之後,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 研究報告》終於完成。雖然蔣介石是鎮壓台灣民眾的元兇,但政府 處理二二八事件和蔣介石的方式,實在無法與韓國或德國相比。 韓、德都成立調解委員會,重新調查研究,追究政治責任。我們顯 然在轉型正義上做的還不夠,至今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隱藏心中 60 年的悲痛,仍揮之不去;社會大眾談到二二八事件,有些人依 舊不敢談論,有些人則是不太了解。有這種現象表示台灣仍然不是 是健康的社會,今後我們仍需要在教育推廣、文化啟蒙和文化重建 等方面努力,讓二二八傷痕逐漸褪去,讓安詳互信互愛回到人間。 這次研討會邀請 2 位韓籍學者發表專題演講,說明韓國處理 518 事件的方式。韓國與台灣都從獨裁專制邁向民主自由,也都在 獨裁年代發生過屠殺民眾的事件,但韓國內部與台灣的情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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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閉幕致詞】

韓國內部沒有國家認同的問題,台灣卻有國家認同的問題。因此, 韓國將全斗煥、盧泰愚繩之以法,入監服刑。台灣則無法對統治者 訴之以法,加以處理。這是因為台灣雖然建立了民主政治,但國家 認同問題仍未解決,新舊勢力相持不下,國民黨的黨國思維依然左 右社會大眾,使得事件真相和責任歸屬無法明朗。 國民黨認為蔣介石不需負責,但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和民眾卻認 為蔣介石和國民黨應負責任。這兩個對立的觀點,牽扯到二二八事 件發生前後,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係;以及事件之後,台灣民眾 受到國民黨打壓,失去自信而造成畏縮逃避的心態。以致統治者或 統治者後代有時說些好話或施予恩惠,台灣人就會受寵若驚,感謝 統治者,而忘掉先人被屠殺的慘痛事實。這是台灣人缺乏自信的表 現。因此,台灣人應該自立自強,否則會永遠淪為二等國民,而無 法真正成為台灣的主人。 經過 20 年的努力,仍有許多未完成的志業等待我們去做。20 年來,台灣民眾以自己的力量打破禁忌,改寫台灣歷史,使得台灣 從威權獨裁邁向自由民主,終而 2000 年政黨輪替,在和平中轉移 政權。這些在過去都是連想都不敢想,認為不可能實現的事,而今 日卻已一一實現,台灣正邁向正常國家之路。這一切都要歸功於台 灣民眾的自覺與崛起,才能逐步完成。透過這次研討會,我們反思 過去,仍待努力之處甚多。展望未來,我們要有信心,充滿鬥志, 完成先輩未完成的志業,建設台灣成為健康美麗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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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主題演說 ■ 李洪吉 【韓國「518 紀念基金會」理事長】

敬 愛 的 陳 水 扁 總 統 閣 下、 二二八基金會陳錦煌董事長、各位 貴賓,以及今天學術研討會的發表 人與討論人與各位來賓: 本人能有機會應邀參加這項紀 念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的盛大學術 研討會並發表主題演說,對我個人 真是無限的光榮。 尤其,我個人曾為促進台灣與韓國的友好合作盡過棉薄之力, 功績得到肯定而獲頒「睦誼外交獎章」 ,能參加這一盛會對我更是 一個新的感受。 首先,我要對今天這項學術研討會的召開表達衷心的敬意。並 且,我也要以虔敬的心,對六十年前在二二八事件中犧牲的無數英 靈,祈求他們的冥福。同時,對於當時受傷的被害者,以及失去親 愛的家人至今仍受到痛苦煎熬的受難家屬們,表達我誠摯的慰勞之 意。此外,對於籌辦這項盛會的相關人士的辛勞,也要致上我的敬 意與期勉之意。 大家都知道,二二八事件發生在六十年前、台灣從日治時代光 復不到兩年,剛擺脫日帝持續五十年的強佔支配,台灣同胞引頸企 01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主題演說】

盼祖國安和樂利的統治之際,被非法的公權力、亦即國家暴力,突 如其來引發的悲劇事件。然後,在四十多年間,當局不僅沒有道 歉、也沒有解除戒嚴之下,一直遭到壓抑;並漠視過去史的整理, 也使得無數的苦痛一直持續到現在。 直到後來,才在家屬與學術界,以及有志之士的堅持努力之 下,從 1987 年之後到今天為止,經過迂迴曲直,才有追究真相、 政府的正式道歉、建立紀念碑與紀念館、被害者補償等二二八的過 去史整理的作業,算是很幸運的事情。對於二二八歷史整理過程 中,許多人所付出的血汗與辛勞,我要在此表達真誠的敬意與慰勉 之意。 我們大韓民國在過去六十年間,發生過同族自相殘殺的悲劇, 以及與二二八類似的許多事件,就如今天學術研討會中發表的題目 之一的「518 光州民眾抗爭」 、又稱「光州民主化運動」 ,也是因為 當初一些政治人物不成熟與不適當的因應,導致國民烈火般的憤怒 抵抗,到後來制訂了特別法才得以整理這段過去史。果斷地將兩位 被視為 518 事件核心人物的前總統與相關人物判罪;接著,才能恢 復受害者被醜化的名聲,並給予補償等的整理作業。 而且,與這裡二二八事件的背景極為相似的「濟州島四三事 件」 ,以及「居昌良民屠殺事件」 ,也都制訂了特別法而完成了過去 史的整理,盧武鉉總統並且公開表達了道歉之意。 同時,韓戰期間中估計約有一百多萬民間人士犧牲的事件,或 是威權主義獨裁體制時期不當的國家公權力導致的人權侵害或處死 事件等,為了整理這些錯誤的歷史,在 2005 年 12 月 1 日成立、由 01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本人擔任委員長的「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 ,正在努 力地執行所賦予的使命。我們的委員會,如同它的名稱所言,目的 就是要追究真相,洗刷被冤屈的污名,化解過去結下的仇隙,恢復 他們的名譽,並讓加害者與被害者透過和解來正確導正被歪曲的過 去歷史,預定最遲在三、四年之內就要結束任務。 本人知道,今天召開的「二二八事件六十週年紀念學術研討 會」 ,希望對於不幸的二二八事件過去史的整理,能夠著手進行完 成的階段。我也聽說,過去學術界有許多的研究成果,但是那些都 不是國家層次的整理,也不是可以成為追究真相、恢復名譽與和解 的基本要素的劃時代成就。 過去史整理之所以做不到,原本就是因為加害者的傲慢與不知 道自我反省。那就像制訂「518 特別法」的情形一樣,是需要全民 的動員與抗爭的憤怒。事實上,為了成立我負責的這個「為求真相 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 ,在制訂「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 基本法」時,並非沒有遭到一些抗拒的反應,但那是在激起全民憤 怒的聲援之下才得以實現。二二八事件的整理,我認為也要經過這 樣的過程。 謹祝學術研討會圓滿成功,也再次祝福成果能夠成為對二二八 事件更成熟的過去史整理與彰顯其歷史意義的基本要素。我的話就 到此,感謝大家! (本文原為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宋委員長基寅演講稿, 由韓國「518 紀念基金會」李理事長洪吉代為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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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專題演講】

專題演講 韓國實踐轉型正義的經驗— 清算過去是通過正確地查明真相走向和解

壹、宋委員長基寅書面致辭 我們國家在國際社會的 協助下通過國民的努力比 較迅速地實現了民主主義 和 經 濟 的 增 長。 但 是, 在 這 個 過 程 中, 卻 忘 記 了 我 們應該做的事情。 經過日本殖民地統治、 韓 國 戰 爭、 權 威 主 義 的 政 權 統 治, 許 多 無 辜 的 人 遭

主持人: 李鴻禧 (台灣大學名譽教授、財團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董事長)

受 反 民 主、 反 人 權 的 暴 力

主講人:金泳燡

與 屠 殺, 成 為 時 代 的 犧 牲

(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

譯: 畢秀嬿小姐(外交部)

品。這樣的事實我們應當弄清,也要和解。但是我們卻沒有做到。 反之,長久以來受到委曲和迫害的許多國民,在國家機關的強迫的 沉默中,犧牲者家屬卻遭受了更多的痛苦。 在這痛苦的生活中,他們的遺屬和韓國社會有良知的人們,為 了弄清真相不斷地努力著。站在國家的立場上使個別幾件例案得到 了肅反。 隨著人們要查明被歪曲和隱蔽的事實真相的呼聲與日俱增,執 02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政黨和在野黨進行了協商,2005 年 5 月 3 日在國會上通過了《 「為 真相與和解」清算過去基本法》 。2005 年 12 月 1 日,我們真相與 和解委員會依法成立。委員會和全國地方自治團體接受犧牲者、犧 牲者遺屬或有關人員要求查明真相的申請。當我們委員會判定某事 件有重要歷史意義的,有必要查明真相時,就會利用職權要調查清 楚。 對日本帝國主義強占時期的抗日獨立運動和韓國戰爭前後的民 間人士集體犧牲事件,以及對權威主義統治時期的人權侵害和捏 造、懷疑的事件等,進行調查,弄清真相,實現和解是我們委員會 肩負的時代使命。 通過這個過程,我們要防止慘痛的歷史重演,留給後代正確的經 驗教訓。並向國際社會為廣泛弘揚正義和人權的重要性而不斷努力。 希望更多的人們對我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關心和支持。 謝謝!

貳、金委員泳燡主題演講 真相.和解委員會 □ 成立過程 ○ 調查抗日獨立運動、海外同胞史、1945 年以後被反民主、 反人權行為製造的恐怖、蹂躪人權和暴力、屠殺、懷疑致 死等事件, ○ 為查明歪曲或隱蔽過去的真相、確立民族的正統性、國民 的和諧而制定基本法。 - '05.5.31. 制定《 「為真相與和解」清算過去基本法》 022

- '05.12.1. 實行法令以及委員會成立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專題演講】

- '05.12.22. 任命委員以及舉行掛牌儀式(忠武路,每經 媒體中心 2-3 層)

□ 委員會概況 ○ 組織以及活動時間 - 委員人數:15 人(常務委員 4,非常務委員 11) ,任期 兩年(可以連任) - 時間:查明真相調查日起四年(可以延續兩年) ○ 委員會的特點 - 獨立的國家機構 - 委員長處於中央官署長的職位實行預算業務等職務 ○ 委員會的機能 - 選定調查對象以及決定其調查的開始。 - 進行調查,並作出查明真相的決定以及不能查明真相 的決定。 - 執行和解方案研究活動等,以及被委員會判定為必要 的業務。 - 與設置特別機構的國家機關進行協商和調解。

□ 機構與定員 - 機構:1 處,2 局,1 官,2 課,13 組(編制規則) - 定員:192 人 計 192 人

國家職 小計 部處派任 委員會錄用 124 人 54 人 70 人

自治團體 派任 21 人

常用職 專業人員 事務助理 20 人 27 人 02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 基本法規定定員人數為 120 人(國家職) ,基本法規定定 員另外派任(國防部)4 人。

□ 調查範圍 ○ 民族獨立事件 - 日帝強佔期或之前的抗日獨立運動。 - 日帝強佔期以後到清算過去基本法實行日(2005 年 12 月 1 日)期間,為了維護我國的主權,擴展國力等的 有關海外同胞的事件。 ○ 集體犧牲事件 - 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到韓國戰爭前後出現的非法形 成的民間的集體犧牲事件。 - 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到權威主義統治時期被認定為 違反大韓民國的正統性或敵視大韓民國的勢力而出現 的恐怖、蹂躪人權和暴力、屠殺、懷疑致死事件。 ○ 人權侵害事件 - 自 1945 年 8 月 15 日起到權威主義統治時期被認定的 破壞憲政秩序等違法行為或行使顯著不當的國家權利 而產生的死亡、傷害、失蹤案和其他重大的人權侵害 事件和捏造疑惑事件。 - 法院終審判決的符合再審理由的有必要查明真相的事 件。 -〈懷疑致死真相查明委員會〉調查的事件中申請委員會 02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專題演講】

的重新調查的事件。

□ 和解措施 國家同真相與和解委員會根據查明的真相,對被牽連的犧牲 者、受害者及其家族的受害事件,採取恰當措施以及恢復名譽。 ▲

提出對由於隱蔽或歪曲真相被判為有罪的及喪失 或停止資格的人赦免恢復權利的建議。

真相與和解 委員會

提出對坦白真相的加害者給予特別赦免、恢復權 利、減刑等的建議。

促使加害者的懺悔,並得到受害者以及遺屬的寬 恕,積極勸導加害者與被害者及其遺屬和解。

為恢復受害者以及遺屬損壞的名譽實施適當的措 施。

真相與和解 委員會

對加害者實施法律上、政治上的恰當的和解措施。

國家、

※不包括根據其他法令實施的措施 ▲ ▲ ▲

國家

支援慰撫事業和運作並管理史料館等。設立清算

為國民和解與合併實施必要的措施。 尊重委員會的各種決定和建議事項。

過去研究財團。

02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 機構圖 委員長 .常務委員 4 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包括委員長) (3 個小委員會) .非常務委員 11

法務監查組

秘書室

事務處長

集體犧牲調查 企劃官

民族獨立 調查局長

12

調查

11

調查

10

調查

9

調查

8

調查

7

調查

6

調查

5

調查

4

調查

3

調查

2

調查

1

調查

運作支援科

總體企劃科

對外合作科 026

人權侵害 調查局長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專題演講】

□ 委員會名單 區別

姓名 ( 歲數 )

委員長

宋基寅 (68 歲 )

神父 '05.12.1~ 前 ( 社 ) 釜山民主抗爭紀 大統領 任命 '07.11.30 念事業會 董事長

金甲培 (54 歲 )

律師 前 國家清廉委員會 委員

"

國會 選舉 ( 開放我們黨 推薦 )

金東椿 (47 歲 )

聖公會大學 教授 前 參與連帶政策委員長

"

大統領 任命

李榮祚 (51 歲 )

慶熙大學 教授 前 ( 社 ) 市場經濟研究與 民主主義研究所董事長

"

國會 選舉 ( 大韓國黨 推薦 )

委員

姜真嘒 (42 歲 )

首爾市立大學 教授 前 韓美綜合法律事務 所, 法 務 法 人「 廣 場 」 律師

'06.3.1~ '08.2.29

大法院長 指名

委員

金景南 (57 歲 )

牧師 國會 選舉 '05.12.1~ 韓國基督教社會問題研 ( 開放我們黨 '07.11.30 究院 院長 推薦 )

委員

金榮範 (51 歲 )

大邱大學 教授 國 務 總 理 所 屬 經 濟. 人 文社會研究會委員

"

國會 選舉 ( 開放我們黨 推薦 )

委員

金泳燡 (70 歲 )

國民大學 兼任教授 前 韓國歷史記錄研究所 長及董事長

"

國會 選舉 ( 民主黨 推薦 )

委員

申光秀 (60 歲 )

銀海寺 住持 ( 法陀 ) 一然學研究院董事長

"

國會 選舉 ( 開放我們黨 推薦 )

委員

吳振煥 (47 歲 )

律師 前 首爾地方法院 北部支 院 部長法官

"

大法院長 指名

常務委員

主要經歷,學歷

任期

備註

02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委員

李 三 (48 歲 )

律師 前 首爾高等檢察院 檢事

'06.12.19~ '08.12.18

國會 選舉 ( 大韓國黨 推薦 )

委員

李炫熙 (69 歲 )

誠信女子大學 史學科 名 '06.12.19~ 譽教授 '08.12.18 前 國史編纂委員會 委員

國會 選舉 ( 大韓國黨 推薦 )

委員

丁炳碩 (48 歲 )

全南大學 教授 前 司法制度改革推進委 員會 專職委員

大法院長 指名

委員

崔一淑 (40 歲 )

律師 '05.12.1~ 國民困難處理委員會 委 大統領 任命 '07.11.30 員

委員

都珍淳 (48 歲 )

昌原大學 史學科 教授 中央日報 現代史研究所 諮詢委員

'06.5.8~ '08.5.7

'07.1.3~ '09.1.2

大統領 任命

(本文由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金委員泳燡發表)

028


【國際借鏡】

韓國 518 光州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韓、台「國家暴力」與「過去清算」的比較研究

主持人:林明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台灣師範大學歷 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發表人:朱立熙(政治大學韓國語言學系兼任講師) 與談人:金泳燡(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 翻

譯:李蘇和小姐(政治大學研究生)

發表人:朱立熙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韓國 518 光州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韓、台「國家暴力」與「過去清算」的比較研究— ■ 朱立熙 *

摘要 以「清算過去」的作為來看,韓國人顯然比台灣人更積極也更 務實。他們透過歷史真相的追究與釐清,與「錯誤的過去」徹底 切割與斷絕,而確立「轉型正義」的諸般制度與規範;而且,透過 「過去」與「現在」之間的持續溝通,防止錯誤過去的重演,並為 保障人權建立法制性與文化性的基礎機制。 清算過去並不必然就是要報復或害人,它的目的是要還原歷史 事件的真相,並給它正確的歷史定位,讓當代人透過這樣的真相 釐清過程得到和解,也讓後世子孫能記取教訓,不要讓悲劇歷史重 演。這是健康進取的事情,也是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體制的新興 政權,必須面對與處理的工作。南韓可說是亞洲新興民主政府清算 過去最有成效的國家。一個新興民主政府清算過去的程度,不只牽 涉歷史真相的追究與反省到什麼程度,也影響到民主的深化與鞏固 會到什麼程度。 清算過去最重要的依賴,是人民、是民意,是否有決心與魄力 去追究真相,是否有道德勇氣去伸張社會公義。如果人民繼續鄉 ______________ * **

國立政治大學韓文系、新聞系兼任講師,華視前副總經理。 本文由拙著「國家暴力與過去清算:從韓國 518 看台灣 228」 (允晨,2007) 整理改寫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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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愿、官方繼續偽善、加害者繼續死賴、被害者繼續逆來順受,那我 們就不要欣羨韓國人平反光州的成就。韓國的經驗證明,成功清算 與解決過去威權時代的國家暴力與人權侵害問題,才能夠對民主政 治的發展有肯定的影響。結論雖然簡單,卻很重要。很簡單的事 情,而且,其「當為性」也人同此心。 事實上,南韓三任新興文人民主政權,在處理過去清算的大工 程之際,同樣也面臨社會矛盾的爆發、經濟景氣低迷的克服、民主 機制與程序的建構等挑戰,但是他們仍然能夠同時並進,透過清算 過去來規劃現在與將來,為南韓民主化的鞏固,建構可長可久的制 度性規範與價值觀。同時,也讓威權餘孽與既得利益勢力在民主轉 型與清算過程中完全沒有死灰復燃的機會,徹底阻斷他們的復辟之 路,並給他們「清算過去是為鞏固民主」的機會教育。如此,反而 促進了民主政權的道德正當性,對政局的安定毫無影響。南韓務實 面對錯誤過去的道德勇氣,對於同處東亞的台灣應該是一面很好的 鏡子。

關鍵字 「國家暴力」 (State Violence) 、 「過去清算」或「歷史導正」 (Historical Rectification) 、 「轉型正義」 (Transitional Justice)

前言 1981 至 1988 年滿七年的時間,筆者是在南韓度過的,雖然沒 有目擊光州屠殺悲劇,但是體驗了全斗煥掌權後的威權暴政全程。 當時,從大學校園與街頭示威現場,可以感受到南韓學生與人民對

03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全斗煥這個武夫的鄙視與厭惡,但還是無法體會光州人對他入骨的 痛恨。直到 1987 年 6 月爆發「人民力量」 (People's Power)街頭抗 爭,一整個月的群眾示威讓每天的韓國都市街頭都跟戰場一樣,後 來連白領階級、中產階級都走上街頭,筆者才真正體會韓國人對全 斗煥這個政權有多麼的痛惡。 後來從檔案與史料中才知道,全斗煥領導的「新軍部」 ,確實 是以對北韓共產黨作戰的心態,在鎮壓光州人民的民主抗爭;對特 戰部隊的軍人而言, 「殺敵」是至高無上的使命,而且是越多越好; 因為他們殺的是意識型態不同的敵人,而不是自己的同胞。 雖沒有體驗過 1980 年光州悲壯的「抗爭/殺戮」的場景,但 見證了七年之後抗暴的六月革命,每天戴著頭盔跟防毒面具奔馳在 第一現場,對「暴警」以一石交換一彈、以暴易暴的鎮壓手段,深 惡痛絕。到 6 月下旬,情勢緊繃到讓人感覺,全斗煥政權應該是要 垮了。 全斗煥這個軍事獨裁政權,原本還企圖以鎮壓光州的血腥手 段、動用軍隊來壓制六月抗爭,但是後來在美國與國際奧會警告不 1

惜取消漢城的奧運主辦權相威脅之下,才不得不向民意全面投降, 由盧泰愚宣布「629 民主化宣言」 ,也才化解了政權被推翻的危機。 以「清算過去」的作為來看,韓國人顯然比台灣人更積極也更 務實。他們透過歷史真相的追究與釐清,與「錯誤的過去」徹底切 割與斷絕,而確立「轉型正義」的諸般制度與規範;而且,透過 「過去」與「現在」之間的持續溝通,防止錯誤過去的重演,並為 1

1987 年 6 月 7 日,Daily Telegraph, Lon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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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保障人權建立法制性與文化性的基礎機制。 清算過去並不必然就是要報復或害人,它的目的是要還原歷史 事件的真相,並給它正確的歷史定位,讓當代人透過這樣的真相釐 清過程得到和解,也讓後世子孫能記取教訓,不要讓悲劇歷史重 演。這是健康進取的事情,也是從威權體制轉型到民主體制的新興 政權,必須面對與處理的工作。南韓可說是亞洲新興民主政府清算 過去最有成效的國家。一個新興民主政府清算過去的程度,不只牽 涉歷史真相的追究與反省到什麼程度,也影響到民主的深化與鞏固 會到什麼程度。 儘管有人認為,韓國人把清算過去做為政治鬥爭的工具,這種 作法台灣人「做不來」 ;但那是韓國政客的手段,重要的是人民、 是民意,是否有決心與魄力去追究真相,是否有道德勇氣去伸張社 會公義。如果人民繼續鄉愿、官方繼續偽善、加害者繼續死賴、被 害者繼續逆來順受,那我們就不要欣羨韓國人平反光州的成就。韓 國與台灣的歷史發展一向擺盪在「過」與「不及」的兩端,但是自 我批判、自我反省、和解包容的精神,台灣人必須承認我們比韓國 人差太遠了。本文若能提供給台灣人當做一面鏡子,進而去思考 「清算過去」 、 「導正歷史」以及「轉型正義」的問題,跳脫出傳統 的制式思考或是國民黨威權時代教育下的觀點,作者做為韓國問題 研究者的一員小兵,也足堪告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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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壹、國家暴力 一、特戰部隊的忠貞作戰 擴大戒嚴的消息傳到光州之後,18 日清晨,兩百多名大學生 齊集全南大學校門前展開示威抗爭。由於空降特戰部隊的殘暴鎮 壓,導致數十名學生負傷。當全國主要都市都進駐了部隊之後,敢 於挑戰當時新軍部擴大戒嚴的不當性的,也只有光州的大學生了。 而且,當時是在全國各地學運領袖都已被逮捕,呈現領導真空的情 2

況之下,光州學生自動自發挺身抗爭的。 18 日下午戒嚴軍展開鎮壓之前,特戰司令鄭鎬溶就在當天中 午下令增派第十一空降旅到光州。他的理由是光州的狀況有惡化之 虞,第七旅的兩個大隊兵力顯然不夠應付而會陷入苦戰。但是第七 旅的部隊是在增派部隊的三、四個小時之後,下午四點才開始鎮壓 3

街頭示威,顯然增派第十一旅是事先就刻意安排的。諷刺的是,特 戰部隊這次光州作戰的代號竟然是「豪華假期」 。 5 月 20 日下午,超過二十萬的光州市民組成示威隊湧上市中 心錦南路,並佔領了光州市政府,群眾示威有愈演愈烈的現象。市 民與戒嚴軍在街頭的攻防戰反覆上演。特戰部隊的鎮壓越蠻橫,市 民的抗暴就越激烈。 晚上十一點,駐守當地的第三空降旅因為群眾開車企圖衝過封 2

3

金泳燡, 「518 光州民眾抗爭研究」 ,博士論文,Pp. 396~399,2005 年 7 月首爾 國民大學國史學科。 518 紀念財團, 「518 民眾抗爭」 ,Pp. 85~91,2005 年 12 月。 國立全南大學 518 研究所, 「光州民眾抗爭總日誌」第一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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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鎖線而對著群眾開火,前面的群眾紛紛中彈倒地,有兩人當場死 亡。差不多在同一時間,光州稅務所與朝鮮大學前也傳出槍聲,這 是戒嚴軍在光州首次的開火。戒嚴軍除了據守光州所有據點之外, 也封鎖了所有聯外道路與通訊,要將光州完全孤立起來。 21 日上午十點,戒嚴司令李 熺 性首度代表政府當局對光州事 件發表談話,指稱光州事件是「激進份子與間諜的破壞、縱火與煽 動所引發」 ,他強調戒嚴軍擁有自衛權,並暗示已經下令可以開火。 約在十點十分左右,道廳廣場前的空降部隊已經配發了實彈。 下午一點,道廳屋頂上的擴音器突然響起國歌,這是特戰部隊 開始攻擊的暗號。軍隊開始對路上的群眾開火射擊。狙擊手瞄準了 示威隊伍前帶頭的人,逐一開槍射殺。根據軍方在 1988 年發表的 文件,以及接受受害者申報的數據顯示,當時至少有五十四人死 亡,五百多人受到輕重傷。究竟是誰下令軍隊集體開火?迄今仍真 4

相不明。

為了對抗戒嚴軍的砲火攻擊,被激怒的示威群眾於是從下午兩 點半開始搶奪光州鄰近城市警察局、派出所以及後備部隊的軍火 庫,以槍械彈藥自我武裝之後組成市民軍,全面與戒嚴軍抗戰,原 本的群眾示威演變成為街頭槍戰。市民軍從下午三點半對戒嚴軍開 槍還擊,以道廳為中心展開零星的槍戰。 光州市民自動組成戰鬥指揮部,並以十多人分成一組,聽命於 各組指揮官部署到市內主要的據點。由於武裝市民軍的步步進逼到 市中心,逼使戒嚴軍決定在下午五點半全部撤退到光州城外,市民 4

金泳燡,前引書,Pp. 392。 03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軍於是佔領了道廳大樓。 當時掌握政權的新軍部勢力,把光州的民主化運動定性為「激進 份子與暴徒所主導的動亂」而採取強硬鎮壓對策。並將光州地區對外 的通訊與交通完全斷絕與隔離,要對光州採取「封鎖孤島」作戰。 撤退到光州外圍的戒嚴軍,於 26 日清晨五點在坦克的前導之 下從農成洞大舉挺近光州市內,準備展開全面的鎮壓殺戮作戰。26 日夜間,許多人聽到戒嚴軍進城的消息,而離開這個將遭攻擊的目 標。最後留下來與抗爭指揮部一起作戰的人,大約是一百五十人。 其中八十多人是會操作槍枝的人,其他六十多人是高中生或從無軍 訓經驗的年輕人,包括了十多名女學生。 後來公開的軍方資料顯示,戒嚴軍的忠貞作戰分成五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 5 月 17 日之前,由警力來執行示威鎮壓作戰;第二階 段是 5 月 18 日至 21 日,由戒嚴軍來解散示威與鎮壓作戰;第三階 段是 5 月 22 日至 23 日,是封鎖道路與孤立光州作戰;第四階段是 5 月 24 日至 26 日,是宣導安撫工作與尚武忠貞作戰準備;第五階 5

段是 5 月 27 日,是尚武忠貞作戰的執行。 27 日清晨四點一過,槍聲開始響起。市民軍以兩三人一組, 分別部署在道廳正面與側面的牆角,並且從一樓到三樓的窗邊俯視 廣場的動靜。第三空降旅的特攻隊分成四組包圍道廳,其中一組翻 越過道廳後牆開始猛烈掃射,接著來自四方的槍彈大作。開火到大 約到清晨五點十分,幾個主要據點已經被戒嚴軍完全鎮壓控制了; 道廳是最後一場戰鬥,死守奮戰的市民軍幹部全部遭到格殺。前後 5

036

518 紀念財團,前引書,Pp. 115。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一個半小時的掃蕩作戰結束,特攻隊掌控道廳之後移交給第二十師 接管,這場歷時十天的光州民眾的民主化武裝抗爭終告落幕。

二、死傷人數的落差 5 月 27 日上午五時十五分,第一線作戰指揮官蘇俊烈向戒嚴 6

司令李熺性報告, 「尚武忠貞作戰成功完成!」 鎮壓作戰結束後,戒嚴司令部發表談話: 「由於暴徒激進,情 勢無法逆轉,只好投入軍隊鎮壓。有兩人犧牲。 」但後來又發表說, 「有 527 人被逮捕,並發現十五具屍體。 」接著當局又修正死亡人 數為十七人。但是抗爭指揮部說,在道廳就有一百五十人死亡,屍 7

體是被兩輛卡車載走的。一場血腥殺戮作戰,造成光州傷亡慘重, 則是不爭的事實。 從 5 月 27 日到 6 月 6 日,戒嚴司令部展開死亡人數的調查與 屍體的辨識作業。5 月 31 日發佈,死亡人數為民間人士 144 人, 軍人 22 人,警察 4 人,總計 170 人;而受傷者包括軍警民一共有 380 人。一週之後,民間死亡人數再增加 17 人,死亡總數改為 187 人。 反政府學運與社運勢力以及家屬團體則一貫聲稱,死亡人數在 兩千多人。也就是說,官民之間的死亡數字是 194 比 2000。這是個 極大的落差,官方堅持他們的數字是有所根據的,而民間兩千人的 說法,則不免失之於誇大,不過以訛傳訛之後,已經成為定論了。 而官方說法之所以不被採信的另一個原因是,5 月 27 日戒嚴 6 7

金泳燡,前引書,Pp. 303。 金泳燡,前引書,Pp. 305。 03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軍再入城掃蕩之前,一共有 1740 人被逮捕,中間曾經在 5 月 20 日 釋放一百多人,一千多被逮捕的人當中,有多少人被刑求致死,然 後暗中掩埋掉,已成為永遠的謎。而且,忠貞作戰展開之際,又逮 捕了五百多人,這些人與先前被逮捕的人數,也始終兜不攏。後來 更啟人疑竇的是,官方要求申報失蹤人口,但是對於申報的狀況卻 8

從未公開,所以這成為另一個無解的謎。 盧泰愚上任之際就承諾要對光州事件療傷止痛,在光州事件九 年之後的 1989 年 6 月 30 日接受失蹤者的申報結果,追加認定了 32 名失蹤者,因此截至當時,官方對死亡總人數的說法是,原先 發表的 194 人,受傷後死亡 61 人,以及追加的失蹤者 32 人,所以 總計 287 人。 南韓權威的網路百科全書「NAVER 百科事典」的數字是 166 人死亡,47 人失蹤,2800 餘人輕重傷。聯合通信社出版的「聯合 年鑑 2006 年版」 ,死亡人數則為 177 人。光州市政府以及「518 紀 念財團」的官方網站上的數字則是,154 人死亡(包括 12 具無名 屍) ,70 人失蹤,4138 人傷殘,總傷亡人數為 4362 人。 「518 民主有功遺族會」在 2004 年的統計數字則是 633 人, 包括當時死亡 166 人,受傷後死亡 375 人,失蹤 65 人,軍警死亡 9

27 人。這應該是可以相信的數字。 而實際的財產損失,包括公共 設施、建物毀損、武器與軍備等,根據戒嚴司令部的估算一共為 10

266 億韓元(當時約合四千萬美元) 。 8 9 10

金泳燡,前引書,Pp. 305~309。 金泳燡,前引書,引「光州日報」2005.5.9。 金泳燡,前引書,Pp. 307,引政府發表之「光州事態之實相」Pp. 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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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貳、清算過去 一、屠城之後的發展 在血腥鎮壓光州事件後,儘管在高壓肅殺的氛圍下,死難者家 屬和受傷倖存者還是組成了幾個不同的團體,包括: 「收押者家族 會」 (1980 組成) 、 「518 光州義舉遺族會」 (1980) 、 「518 負傷者同 志會」 (1982)等。這些團體在每年的 5 月 18 日都會試圖舉行追悼 會;並在歷次抗爭中,逐漸形成「追究真相」 、 「懲處元兇」 、 「賠償 受害者」等共識。以下是八十年代的一些抗爭行動紀要: 1981 年 2 月 18 日全斗煥總統到光州視察時,受難者家屬示威 抗議。雖然政府不容許人民公開談論光州事件以及舉辦追悼會,但 是受難者團體卻無懼於當局的迫害,如常在 5 月 18 日舉行追悼會 及示威抗爭,這一年在光州有五十多人被逮捕。 光州民眾抗爭也讓旅居海外的五百萬韓僑,產生新的凝聚力與 祖國愛。儘管海外僑胞同樣也受到獨裁權力的壓迫,受到官方不斷 干涉與限制自由,但他們也發揮道德勇氣來抵制全斗煥。例如, 1982 年全斗煥訪美的時候,洛杉磯韓僑曾舉行反美示威,並演出 11

集體退出歡迎酒會的鬧劇,讓全斗煥在國外出盡洋相。 1984 年的追悼會與示威,有八十多人被捕;1985 年成立「建 立 518 受難者紀念碑及紀念活動籌備委員會」 ,有五百多人參加了 追悼會及悼念彌撒。1986 年有一千多名受難者家屬和大學生舉行 追悼會及示威。1980 及 1985 年,兩名工人要求追究真相而自焚身 亡。 11

金泳燡,前引書,Pp. 408~409。 03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以「社會良心」自居的大學生,直到 80 年代中一共佔領三次 美國文化中心,並縱火抗議美國默許對光州的屠殺。這些抗爭行動 都成為國際新聞,引起國際社會與韓國人民對光州屠殺的注意。 1987 年在光州事件七週年時,天主教會首次出版了光州事件 資料集與畫冊,並舉行紀念活動。漢城的「天主教正義具現司祭 團」更發表反政府聲明,並放映德國與日本帶回來的光州事件過程 錄影帶。 當年四月,全斗煥發表聲明拒絕修憲,試圖長期執政,引發學 生與人民強烈抗爭。年初發生的大學生朴鍾哲被員警刑求致死的事 件,被天主教揭發;六月又發生大學生李韓烈被鎮暴警察的催淚彈 擊中死亡,引發全民公憤而引爆全國性的六月抗爭。強力爆發的社 會力量,已經為武夫獨裁政權敲下喪鐘。

二、國會調查追究真相 1987 年 6 月南韓民眾展現「人民的力量」 ,全面向軍事獨裁政 權發動抗爭。持續達一個月、煙硝瀰漫全國都市街頭的抗爭,終於 迫使盧泰愚向民意投降,發表總統直選、保障言論自由等一共八項 的「六二九民主化宣言」 。 當年 12 月盧泰愚當選總統之後,對於前朝全斗煥一夥新軍部 勢力所犯下的政變奪權與大屠殺的國家暴力罪愆,原本並不打算清 算,因為一則他自己也是新軍部勢力的核心份子,參與了政變,再 則因為他是全斗煥的接班人,繼承了第五共和與民主正義黨的遺產 與使命。如果清算全斗煥,勢必也會清算到自己,極可能因而「動 搖國本」 。 04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不過由於他當選只獲得三成六的支持率,少數政府自然使他領 導的權威性不足。以致於 1988 年 2 月一上任,在野黨與社運勢力 就強烈要求他清算過去。當時的社運團體把自己定位為「民眾民主 勢力」或「變革運動陣營」 ,是以變革為導向,他們認為盧泰愚的 「第六共和」是威權政權的延續,所以仍以「打倒盧泰愚政權」為 12

策略。

不過,盧泰愚也基於六二九宣言以及競選政見,做了預防性措 施。只是選擇性地在「擴大新聞自由、保障政黨活動、杜絕貪瀆腐 敗」等幾個議題,來從事改革與過去清算,以便於控制情勢。1988 年初成立的「民主和解促進委員會」 (簡稱「民和委」 ,Committee for Promoting National Reconciliation) ,就是他預防性機制的工具。 「民和委」討論的議案,只能以「建議案」的方式提報,但是 不久就面臨了侷限。它的作為大體上有:一、把「光州事件」的正 式名稱改為「民主化運動的一環」 ,政府並對過度鎮壓道歉;二、 儘速完成真相調查,並處罰主事者,以實現國民的和解;三、建立 「慰靈塔」 ,並將望月洞墓地公園化;四、接受死傷者的申報與補 13

償。

1988 年 4 月 1 日,盧泰愚根據「民和委」建議案,發表了「癒 合光州事件之政府綜合對策」的特別談話。除了將光州事件正式更 名為「光州民主化運動的一環」 ,賦予它的歷史定位外,也決定對 犧牲者與家屬支付物質補償。

12 13

全民聯(1989)資料集,1989 年活動目標。 週刊朝鮮,1988 年 2 月 28 日。 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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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泰愚的過去清算構想,是以國家和諧與和解的名分,來稀釋 社運界提出的追究真相、處罰主事者的要求,並以實質補償來儘速 終結光州問題。盧泰愚是以政治算計,希望能做到事前防範對自己 造成政治負擔,並能與前朝做區隔,以強化自己政權的正當性。盧 泰愚的藉口是,為了促進人民的和諧,不應行使「政治報復」 ,他 因此堅持「不處罰」的原則。 但光州的民意與輿論,對盧泰愚這個第五共和共犯的作為,也 嗤之以鼻。韓國蓋洛普民調公司的民意調查顯示,有 63.8% 的光州 人對盧泰愚四月一日的談話表示「不滿」 ,也有 64.6% 表示盧泰愚 政權不可能解決光州問題,高達 74.8% 的光州人根本不信任盧泰愚 政府。當時有 55% 的光州人相信,發生光州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新 14

軍部的奪權謀略」 。 導致盧泰愚預防性機制完全喪失作用的關鍵,是 1988 年 4 月 26 日的國會議員選舉。由於執政的民主正義黨喪失多數議席,造 成有史以來首次的「朝小野大」 (125:174)的局面。於是,新國 會開議之後,五月間立即成立「光州民主化運動真相調查特別委員 會」 (光州特委) ,以及「第五共和非理(貪瀆)特別調查委員會」 (五共特委) ,開始全面調查全斗煥政權的劣行敗跡,朝野之間因 而展開了更為熾烈的政治攻防戰。 在野黨主導下的國會,先後通過了「國政監查及調查法」 、 「國 會證言及鑑定法」 (可強制拘提) ;六月,國會並引進了「聽證會」 制度。這些新作為,讓盧泰愚早期解決光州事件的意圖,完全遭到 破滅。 14

光州日報,1988.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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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跨年之後,國會的「五共特委」一共調查並聽證了四十四項 案件,包括: 「日海基金會籌募不法資金」 、 「李順子貪瀆新世代育 英會與心臟基金會」 、 「全斗煥家族貪瀆及脫產弊案」 、 「挪用各類公 款」 、 「明星集團事件」 、 「李哲熙、張玲子事件」 、 「第二民航許可事 件」等等。 「光州特委」則針對新軍部勢力在掌權過程中的叛亂嫌疑、強 硬鎮壓光州民主化運動、追究下令開火的主事者等議題,進行了 十九次的國會聽證。後來,檢調單位組成「五共非理特別搜查部」 , 逮捕並起訴了前安全企畫部長張世東等四十七人。雖然尚未追究到 最高層級,但成果已相當可觀。 此外,國會聽證會還揭露了其他的真相,大致如下: 一、全斗煥主導的「一心會」新軍部勢力,是以「517 擴大 戒嚴措施」來完成「雙十二政變」 ;而他一步一步竄奪權 力,是韓國建軍以來,最嚴重的「以下剋上」的叛變; 二、為了反制全民的抵抗,全軍實施「忠貞訓練」的暴動鎮壓 特殊訓練,以逐步完成階段性政變,並對內外展現軍方的 實力,預告了新軍部即將登場; 三、五月十七日上午,先由全軍決議擴大非常戒嚴令的實施之 後,當晚八點再派出武裝兵力包圍臨時國務會議(內閣會 議)的會場,以高壓手段迫使國務會議通過擴大戒嚴。新 軍部奪權的陰謀展露無遺。 四、首度公開全韓人民完全不知的過度鎮壓的慘狀,揭露了第 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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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空降部隊殘殺和平示威群眾的狀況,以及增派第十一空 降旅前去鎮壓,導致更多人命的犧牲。過度鎮壓造成光州 人民奮起抗暴,因而得到證實。 五、公開了戒嚴軍集體開火屠殺良民的真相。五月二十一日下 午一時,全南道廳前數萬名示威群眾,遭到集體開火攻 擊,當場有一百五十多人死亡;五月二十四日空降部隊與 戰教司部隊發生誤殺事件,造成二十多名軍人死亡,戒嚴 軍卻惱羞成怒而對當地居民濫射報復,導致無辜人民死 亡;以及第七空降部隊對一輛巴士攻擊,造成十七名乘客 中僅一人倖存。這些事實公開後,震驚了全韓國。 六、揭露了美國在流血鎮壓過程中的角色。當時陸軍作戰參謀 部長金在明少將與美韓聯軍司令部作戰參謀羅伯‧塞內華 德達成協議,決定了五月二十七日零時為最後鎮壓的「尚 武忠貞作戰」起始點。所以美國對血腥鎮壓光州,是事前 15

就已經認知了。 為了釜底抽薪,盡早結束「聽證會災難」 ,並改變朝小野大的 政治版圖,盧泰愚政權暗中策動金泳三與金鍾泌的兩黨變節投靠他 的執政黨,孤立以全羅道勢力為主體的金大中的平民黨。1990 年 1 月,朝野三黨合併成為「民主自由黨」 ,被譏為世界政黨史上僅見 的「朝野大苟合」 。朝小野大的局面打破以後,也意味第六共和清 算過去的作業宣告結束。 儘管盧泰愚第六共和時代的國會聽證,對於追究光州事件的真 15

金載均, 「518 與韓國政治」 ,Pp. 12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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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發揮了極大的功能,不過也未盡完善,而留下了一些至今仍然懸 而未決的核心問題,包括: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一時,是誰下令集體 開火的?儘管一般韓國人都判斷是全斗煥、盧泰愚與鄭鎬溶這三 人,但由於新軍部核心人物相互做偽證與法庭上的狡辯,並且湮滅 了許多文書與證據,迄今仍無法追出下令屠殺的元兇。其次是民間 死亡的人數始終莫衷一是,由於許多傳聞都指出曾有集體掩埋屍體 的情事,使得歷次官方發表的死亡數字都不一致,導致無法取信於 民。至於美國政府的角色與責任,恐怕永遠不會有水落石出的一天 了。

三、訂特別法審判元兇 金泳三總統一上任就挾著高人氣(88.4% 的民意支持度) ,大 膽推動改革措施與制度性變化。但不能否認的是,他是為了鞏固政 權,而在政治算計之下而採取選擇性的變革;他對過去的清算與政 治改革措施,就是為了強化自己在執政聯盟裡的實力(金泳三的民 主黨,在合併後的民自黨內,是屬於少數派) 。所以,他一直以第 五、第六共和的軍事威權領導人、特別是被指為「TK 派」 (大邱出 身的將領)為削權的對象。而這些遭到整肅的人,後來也組成了反 改革聯盟,有組織地牽制金泳三,使他的改革施政遭到挫折。 金泳三政權為了減輕政治包袱,並使政權的正當性不受質疑, 必須設法與雙十二政變與屠殺光州的首謀勢力劃清界限,因此,他 對清算過去便抱持了「盡快了結」的態度。 他最先、也是最重要的作為,就是把軍部納入文人的掌控,而 且是在沒有遭到反彈,又沒有發生重大摩擦的情況下達成的。他透 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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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兩種管道來進行,第一個是以「清澈上流水源」來整肅軍部貪瀆 腐敗的威權勢力,開始施行公職人員公布財產後,導致 TK 派的軍 方高幹被逮捕或脫黨,或從政界引退。其次,他任命了非「一心 會」成員的全寧海擔任國防部長,讓當時大權在握的陸軍總司令金 振永等一心會的成員除役,十九位涉及政變與貪瀆的將領則被免 職;與軍部威權勢力有關係的將領都被排除升遷,杜絕了軍方再介 入政治的餘地。 1993 年 5 月 13 日金泳三發表談話,把盧泰愚政權定位光州事 件的曖昧用語: 「民主化運動的一環」 ,改為更具明確性格的「518 光州民主化運動」 。並且首次將全斗煥的雙十二政變和鎮壓光州定 性為「內亂事件」 ,亦即認定全斗煥是企圖執政掌權而引起光州事 件。他明確定位自己的政府是「繼承光州民主化運動的精神而成立 16

的民主政府」 。 金泳三也提出具體的癒合與補償措施,但是對於受害者家屬與 社運團體要求的追究真相與處罰主事者,他則表示, 「交給歷史來 評鑑,並寬恕主事者以促成大和解」 。對於清算過去,金泳三與盧 泰愚政權的基本態度其實差異不大。 但是,光州相關的社運團體對金泳三這樣的消極態度,當然是 不能接受了。他們繼續堅持在盧泰愚政權時期就提出的五大原則, 並要求落實以下十五項:一、以特別檢察官制度來追究真相;二、 制訂新的光州補償特別法;三、起訴告發加害者;四、組成泛市民 紀念事業會;五、撤銷 518 軍事法庭的判決;六、對光州補償法提 16

金泳三, 「513 特別談話文」 ,199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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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違憲訴訟;七、制訂「518 抗爭紀念日」 ;八、望月洞墓園聖地 化;九、尚武台土地無償讓與;十、將癒合對策制度化;十一、未 申告者再申告;十二、讓尹韓奉安全返國;十三、保存望月洞民主 烈士墓園;十四、徐明源、李相浩復職;十五、由金泳三總統派遣 代表團。 社運團體對文人的金泳三政權的抗爭訴求,不再像是要求「盧 泰愚政權下台」 ,而是改以訴諸法律性與制度性的作為來追究真相、 17

懲處主犯,而能夠得到相當廣泛的民意支持。 到了 1994 年春,全國主要的激進派與穩健派社運團體,包括 學運、農運、統一運動、弱勢、人權、律師、教授等團體,共同組 成「追究 518 真相暨傳承光州抗爭精神國民委員會」 ,要求對光州 問題要以原則性與積極性態度來解決。當年五月,光州事件受害者 鄭東年等 616 人向法院提出告訴,指控全斗煥與盧泰愚等三十五名 雙十二政變與光州屠殺的相關主事者;接著,1980 年被控「金大 中內亂陰謀事件」的相關涉案人也對全斗煥一幫人提出告訴。八月 底, 「518 紀念財團(基金會) 」成立,做為發放補償金給受難者並 傳承抗爭精神的合法機構。 到了 1995 年,由於政治局勢的急遽變化,金泳三政權只好改 變既定的消極立場。他指示研擬「光州特別法」的制訂,要以「歷 史、法律、正義」的名分,給予光州事件歷史評價與地位,並積極 以司法處理五共問題。 當年六月地方選舉的慘敗,讓金泳三聲望跌到剩 44%。為了挽 17

李來榮等, 「東亞的民主化與過去清算」 ,Pp. 78~81。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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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頹勢,重新奪回國政主導權,採取策略性、震撼性的攻勢來提振 聲望,成了金泳三唯一的選擇。 其次,在野勢力與社運團體一再向政府施壓,要求以特別檢察 官制度與制訂特別法來處理光州問題。尤其在檢方裁決不具公訴權 之後,引起大多數主要社運團體的強烈反彈,他們分別組成「518 屠殺者移送裁判共同對策委員會」 、 「制訂特別法處罰 518 屠殺者國 民非常對策委員會」 、 「518 完全解決、實現正義與希望、清算過去 國民委員會」等新團體,全面展開制訂特別法的連署與請願運動。 七月底,131 位高麗大學教授發表聲明要求檢方展開真相調查 之後,迅速擴散到全國,一共有六千七百位教授連署時局宣言,完 18

全掌握了輿論的主導力量。接著,政壇也受到影響,民主黨與新政 治國民會議提出了特別法的草案,政治圈裡開始意識到司法處理光 州問題已是勢在必行。十月中旬,律師也走上街頭抗爭;十月十九 日,民主黨議員朴啟東爆料,盧泰愚前總統擁有三千億韓元的秘密 資金,使得這個前軍部勢力的道德正當性,跟全斗煥一樣,遭到全 民的強烈質疑,為清算過去的社會運動大大加溫。結果,十一月 十六日盧泰愚被收押,全國民意強烈要求司法處理兩位前總統以及 光州事件的相關當事人。 至此,金泳三政權被迫改變既定立場,開始推動「歷史導正運 動」 ,決心揭發真相並處罰主謀者。1995 年 11 月 24 日,金泳三指 示制訂特別法調查鎮壓光州的真相;12 月 19 日國會以 225:20 通 過「關於 518 民主化運動等之特別法」等兩項不設公訴時效的特別 18

金載均,前引書,Pp. 18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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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檢方接著展開傳喚與調查作業,全斗煥與盧泰愚分別出庭接受 偵訊;一些與前朝關係深厚的執政黨籍國會議員,則指責這是金泳 三的政治報復,紛紛退黨抗議。金泳三則因勢利導,藉機將民正派 的前朝重臣逐出門戶,與威權勢力劃清界限,以強化自己的領導威 信。12 月初,分崩離析的民自黨改名為「新韓國黨」 。 11 月 30 日檢方成立「特別搜查本部」 ,經過深入調查之後, 12 月 3 日全斗煥也被收押。1996 年 2 月,全斗煥及盧泰愚等十六 名新軍部集團被起訴。半年後法庭認定他們的「軍隊叛亂和內亂 罪」 ,以及「內亂目的殺人罪」 ,將盧泰愚以「從事叛亂、內亂重要 任務」 、 「特定犯罪加重處罰」等八項罪名,全斗煥以軍刑法的「叛 亂、內亂首謀」 、 「內亂目的首謀」 、 「內亂目的殺人」等九項罪名起 訴,一審判處全斗煥死刑、盧泰愚二十二年六個月徒刑;1996 年 12 月最高法院判處全斗煥無期徒刑、盧泰愚十七年有期徒刑的有 罪判決定讞。至此,光州事件在法律上獲得了平反。 1997 年 12 月,在金融危機中舉行的總統選戰中,所有的候選 人都承諾會特赦這兩位前總統,以促進國家的和解與人民的團結, 來共度艱苦的金融風暴。於是,1998 年 2 月金大中總統一上任就 特赦了他們。儘管光州事件死難者遺屬,對於真相仍未完全釐清, 追究責任也未盡完善,但是兩位前總統犯下叛亂與內亂罪被收押, 最後被判處重刑,對他們既是羞辱也是宣告了政治死刑,韓國人對 此幾乎都沒有異議,因為導正的歷史還給了人民公道與正義。

四、制度性保障人權 金大中在 1971 年與朴正熙競逐總統失敗後,終於在二十六年 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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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如願以償當選總統,不僅替全羅道的百濟人湔雪了千年遺恨, 也為自己洗刷了「萬年候選人」之譏。諷刺的是,他接手的是金 融風暴之後的破敗國家,以及當年加害他的軍人獨裁政權所留下來 的政治垃圾,都等著他去挽救與清理。在反對陣營以「民主人權鬥 士」自豪的金大中上任後,清算過去的作業也到了新的轉捩點。 金大中矢言要成為「人權總統」 。和過去兩任總統對過去清算 一貫採取消極與守勢的姿態不同,金大中本身就是國家暴力與蹂躪 人權的受害者,又曾經以內亂罪被判處過死刑,更重要的是,他的 政權沒有道德正當性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使得清算過去的 作業可以從一向的衝突結構中脫胎換骨。 金大中上任後,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 「疑問死真相追究 委員會」 、 「民主化運動補償審議委員會」等制度性的機構,來具體 落實人權的保障與過去的清算。儘管金大中積極主導這些工作,但 他也受到一些制約。 金大中標榜的「國民的政府」 ,是與前軍部勢力的金鍾泌的「自 民聯」結盟才能夠勝出;即使他聲言「地域等權論」 ,要平衡地域 落差,但不免遭致政治報復、刻意冷落其他地方的批評,而使他揮 灑的空間受到了侷限。為了妥協於政治現實,金大中特赦了全斗煥 與盧泰愚這兩位被判處重刑的前總統,他也決定以國庫補助「朴正 熙紀念館」 ,這些都是為了安撫前朝勢力的動作,也顯示了他所受 到的牽制力量不小。 國民的政府初期,因為埋頭於收拾金融危機,以致於改革政策 的績效不彰。後來仍是在社運團體的壓力之下,才開始有所作為。 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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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由良心犯家屬組成的「民主化實踐家族協議會」持續要求 「撤銷國家保安法、釋放良心犯」 ;同時,以追悼與褒卹事業為訴 求而組成的「民族民主烈士、犧牲者追悼團體聯席會議」 ,也繼續 抗爭要求追究真相、恢復名譽。1998 年 11 月,社運團體在國會大 廈前搭帳棚示威四百多天,要求制訂「疑問死真相追究特別法」 。 在此的兩個月前,也有社運人士絕食抗爭,他們並組成「制訂人權 19

法、設置國家人權機構共同促進委員會」 。 2000 年 10 月 17 日,直屬於總統的「疑問死真相追究委員會」 正式成立,開始調查對抗威權政權的民主化運動中離奇死亡的案 件。在受理的八十三個案件中,到 2002 年 9 月委員會任務終結時, 一共調查了三十多個案件。其中,包括認定了朴正熙政權時代崔鍾 吉教授的離奇死亡,以及張俊河遭他殺的可能性極大等,揭露了十 多個疑問死的案件。 在此之前,1999 年 12 月國會通過了「疑問死真相追究特別 法」 ,以及「民主化運動關聯者恢復名譽及補償之法律」 ,並據此 成立了「民主化運動補償審議委員會」 ,展開具體的補償作業,到 2001 年底為止,經過兩階段的申請,一共受理了 10807 人的案件, 對於清算過去的作業,算是相當可觀的成績。 而社運與人權團體呼籲多年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也在 2001 年 11 月 26 日成立,這個機構被賦予了權限,從事人權問題的監 視、調查、糾正等,它成立的第一天,就接到了一百二十件的陳情 書。由十一位委員組成的國家人權委員會,雖然它的調查權受到限 19

李來榮,前引書,Pp. 87~89。 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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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但它的功能已超越對過去國家犯罪的清算,更具體地對防止再 20

發生而設計制度性的規範機制,成就相當值得肯定。 儘管金大中政權對保障人權做了多方面的努力,但一向被人權 團體所詬病的「國家保安法」仍無法廢除,無疑是一大憾事。除了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國際特赦組織等機構相當關注之外,連美國國 務院的人權報告中也認為,國家保安法中的國家安全概念相當模 糊,有遭到「政治惡用」的餘地。國務院的年度人權報告指出, 1998 年有 583 人、1999 年有 456 人、2000 年有 130 人因違反國家 保安法被逮捕。

五、清算的成效分析 由於社運團體與在野陣營鍥而不捨地抗爭,喚起了全民的共 識,使得平反光州與清算過去的訴求,能夠打破地域觀念,形成全 體國民的集體意志。南韓民眾透過「運動」 ,催生了民主化與清算 了過去。 南韓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建國,其間經歷了朴正熙與全斗煥兩 次軍事政變,要在民主化之後的這麼短的期間之內,清除掉如此深 植的軍事威權文化,並不容易。所以,經過盧泰愚轉型到金泳三的 過程中,韓國的軍隊能夠徹底國家化,服膺於文人的統治,應該是 第二個值得肯定的因素。 金泳三經過政黨合併,與新軍部勢力磨合熟稔之後,在上任後 立即強制解散「一心會」這個軍部內的「幫派組織」 ,等於讓軍人 20

李來榮,前引書,Pp. 8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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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繳械」 ,無法繼續在部隊裡興風作浪,如此完成了文人掌軍 的第一步,也為清算過去排除了軍事威權勢力的反抗。 如果南韓的政治發展與變遷,沒有經過金泳三的五年緩衝過 程,而直接到金大中的話,清算過去的作業恐怕未必會如此順遂。 因為金大中是國家暴力的直接受害者,若由他來處罰兩位前總統, 必然會被指責為政治報復,遭到軍方威權勢力的阻力與反彈也會極 大。 因此,南韓是經過叛亂同夥的盧泰愚(軍人威權轉型民主階 段) ,過渡到與威權軍部勢力結盟的金泳三(文人民主轉型階段) , 再到反對陣營出身的金大中(文人民主落實階段) ,這樣的歷史演 21

變過程,才順利完成過去清算與民主化改革的巨大工程。 第三,在野黨的成長與成熟,以及他們的政治選擇與歷史使 命,也是另一個關鍵。1985 年第五共和時代強大在野黨的出現, 以及盧泰愚政權時代出現的「朝小野大」局面,讓在野黨不僅吸納 了街頭抗爭的能量,也使歷史問題的清算能夠透過國會立法來落 實。 而南韓政治人物的「賭徒式投機性格」 ,工於政治圖謀與算計 的作風,也充分顯現在過去清算的過程中。急就章式與見風轉舵式 的政治手段的運用,都發生在盧泰愚與金泳三政權的過去清算中。 像金泳三上任之初,大力改革金融體制(不再容許用假名存 款) ,以及端正公務人員風紀的措施,為他贏得了極高的民意支持 21

李來榮,前引書,Pp. 60~62。 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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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但是執政後期,因為次子金賢哲涉入貪瀆與關說弊案,使得他 的聲望急遽跌落谷底,為了力挽狂瀾,拉抬政治聲望,金泳三於是 祭出收押兩位前總統的爆炸性手段,也就是說,是為了個人的政治 目的才讓清算過去有了新的進展。這樣的投機式清算過去,雖然部 份滿足了社運團體多年來的抗爭訴求,但清算過去被如此「政治利 用」 ,恐怕也讓加害者與受害者兩造都同感啼笑皆非。

參、南韓 518 vs. 台灣 228 一、國家暴力本質的異同 1、報復殺戮與官逼民反 228 事件發生於南京政府於 1945 年 10 月接收台灣不到一年 半,相較於日治時代末期台灣社會的狀況,在陳儀行政長官治下, 民生物資價格騰飛、米糧等物資的短缺,以及中國官僚貪污腐敗 等,新統治集團來台一年多的變化與衝擊,可說前所未見,讓台灣 人對祖國從原本充滿期待,到無奈忍耐,終至希望的完全破滅與怨 恨的高漲。 二二八受難者、台大教授林茂生創辦的報紙「民報」 ,在 1946 年 8 月 15 日的社論「記取去年今日」一文中, 「鳥兔匆匆,倏忽已 經過一週年了,回憶一年前此日的情景,猶歷歷存在我們的心裡。 可是我們拿一年前此日的社會狀態和台胞的心理作用,與今日的實 況互做比較,大有今昔之感。現在百物騰貴,民生困苦,盜賊增 加,治安未上軌道。貪污日盛,政治尚未修明,人民不滿發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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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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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言,期待失望,興奮與熱情俱歸冰冷,與去年今日恰成反比例。 」 台灣人忍受了陳儀政府一年多的貪瀆腐敗,其中以專賣局與貿 易局的貪腐,最讓人民反感。後來在緝煙的突發事件的衝擊下,潛 在的不滿,終於藉由事件而爆發出來,引爆了台灣人的蜂起抗爭。 南韓的 518 光州屠殺則是另一種形式、事先設計好的「官逼民 反」圈套。根據南韓研究光州事件長達二十五年的學者金泳燡的證 言指出,光州事件其實是「有計畫」 、 「有步驟」的一項謀略。新軍 部勢力根據事前縝密的計畫,一步一步地設計好圈套,激怒光州市 民一步一步地跳進陷阱,終至屠殺悲劇的發生。金泳燡與金載均都 認為,這些行動都在新軍部的事先盤算之內,也就是鞏固權力所必 23

須的階段性謀略的落實。 5 月 17 日擴大戒嚴令宣布的同時,便以幕後煽動暴動的「內 亂陰謀首腦」的罪名逮捕金大中。此舉就是要讓金大中的全羅道鄉 親在受迫害意識下,激起他們強力抗爭的意志。這是新軍部設計的 第二個陷阱。 新軍部的計謀還可以從另一個事實看出來。那就是幾次派兵鎮 壓的行動,始終走在暴動激烈展開之前。何以能夠如此神準地判定 24

情勢必然升高,是南韓人民一直非常好奇的問題。 所以,採「激將法」的策略,激怒光州市民起而抗爭,再誘引 他們搶奪軍火庫的武器,羅織暴民叛亂的口實,然後再強力鎮壓, 22 23 24

二二八基金會,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Pp. 91。 金泳燡,前引書,Pp. 394~396;金載均,前引書,Pp. 84~85。 518 紀念財團,前引書,Pp. 97。 05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確實是典型的「官逼民反」策略。 光州人民指控,軍方當局派遣慶尚道子弟出身的第七空降旅的 25

部隊士兵到光州鎮壓,明顯是為了製造地域仇恨的衝突。這更坐實 了事先設計好的謀略的指控。儘管南韓軍方後來否認,派到光州鎮 壓的特戰部隊是來自慶尚道的士兵,但是以當時特戰部隊司令鄭鎬 溶本身就是全斗煥的官校同學,又是慶尚北道鄉親來看,確實不免 讓人有慶尚道軍隊殘殺全羅道人民的聯想。 所以,從部隊的調派,以及事先的各種佈局徵兆來看,鎮壓光 州造成屠殺悲劇是一場預先設計好、採「激將式」作為的官逼民反 謀略,一般韓國人基本上都不會有異議。

2、國家認同的歧異與混淆 雖然台韓同為冷戰時代亞洲的分裂國家,基本上,韓國並沒有 國家認同的問題;台灣則是國家定位不清,人民的自我認同混淆。 以致於兩國人民對於是否為「國家暴力」的認知也就大相逕庭。 韓國從「李氏朝鮮」的五百多年歷史以來,朝鮮半島就是以獨 立國家的地位而存在,國家的認同並未改變。二次大戰之後,在美 蘇列強主導下分裂為南北韓兩國,但其人民對自己的國家認同也沒 有改變;雖有外國勢力介入,但並未影響及主權,也就是並未受到 外來政權的宰制。 因此,韓國人對於戰後發生的 1950 年的韓戰與 1980 年的光州 事件,都是以「同族自相殘殺」的悲劇視之。不同的只是,前者是 25

「光州市民軍起義文」 ,1980.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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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基於政治意識型態與體制的不同而引發;後者則是政治軍人為了個 人野心、為了政治權力而殺人,以及強權為維繫反共親美政權路線 所造成。 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當時,對國家認同的問題還相當模糊。在 四百年的歷史中,始終是被外來政權所統治,從來不是本土自生政 權;而且,當時台灣人的獨立建國意識並不強烈。這也就是後來的 反對運動抗爭中,台灣人尋求自己當家作主的呼聲,能夠得到多數 人民共鳴的主因。 國民黨以「行政長官公署」做為接收日本之後的治權機關,但 是行政長官公署的權限之大,長官集軍政大權於一身,超過大陸上 的各省政府,而且能夠統制經濟,掌控專賣、貿易事業,不僅與民 爭利,也等於是壟斷台灣經濟大權的獨裁政府,對台灣人而言,無 異於另一個外來政權的總督府。 讓台灣人更不能接受的是,中國來的新統治者,並不將台灣人 視為同胞,反而當做是戰敗國、敵國的遺民。中國派來的官員,以 征服者的姿態來到台灣,並且帶來了中國政治文化裡的劣質稟性, 包括貪腐、劫掠等土匪行徑。於是受到中國官員以族群優越感欺凌 台灣人的情景所衝擊,這股反彈情緒便形成為集體意識,而展開抗 暴的鬥爭。 由於對「國家定位」認知的不同,對於二二八事件的定位也相 當分歧。有人主張,戰後台灣是移交給國民黨政權而非國家,因而 台灣的地位未定,也因為台灣的「非國家」或「不正常國家」的屬 性,而認為二二八事件只能視為「地方政府與人民之間的衝突」 , 05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還不到國家的層次,因此無法視為國家暴力。至於「責任歸屬」的 問題,直到 2006 年春天由「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的研究 報告,才首度有法律學者指出公權力被統治者濫用是屬「政府犯 罪」的行為;該報告並首次指出,最大責任者非國民政府主席蔣介 石莫屬。

3、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 台灣人在日治下,教育水準與政治判斷,並不遜於任何一省來 的中國人。但是因為台灣人跟外省人有嚴重的語言隔閡與溝通上的 障礙,導致誤解的產生,乃是必然的事情。只有少數曾到中國留學 或經商的所謂「半山」 ,能夠與中國來的官員溝通,並得到新統治 集團的認同;大多數只能說台語與日語的台灣菁英,很自然與中國 來的官僚產生隔閡。 而外省人以戰勝國之姿進佔台灣,對這個戰敗國的遺民,自然 懷著先天的優越感。外省人認為,台灣人即使對祖國有認同,但經 過五十年被殖民統治,以及日本的「皇民化」教育之後,不免會有 濃厚反宗主國的感情。這是外省人來台之前普遍的認知與心態。 帶著優越感來台的外省人認為, 「台人確實需要重新教育,其 在日本統治時代所受不健康教育的餘毒,需要一個長時期的消毒工 作。今後尤需做教育上的防疫工作,以免日本奴役思想之再度侵 入。 」基本上,他們是將台灣人視為敵國統治下的人民,接收之後 必須重新教育、重新洗腦,才能使台人服從祖國的統治,也才能成 26

為「三民主義新中國」的人民。 26

觀察週刊, 「二二八事件後的台灣」 ,Pp. 4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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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南京政府當局認為, 「台灣沒有政治人才」 ,所以無法讓台人治 台。公共機關裡雖然台灣人佔多數,但是所有的長字號的位子,都 是被外省人所佔,台灣人的工作能力被刻意忽視,命定是要被統治 或被認定低能,這與日據時代被當做二等公民的情況,毫無二致。 儘管如此,在日本殖民統治下,培養了台灣人守法、認真、樸 素、勇敢、刻苦的性格特質,這些特質與大陸來的外省人有極大的 落差。日治時代實施很有效率的配給制度,也做到了充分就業,沒 有失業的恐慌。經濟生活的安定,社會秩序的建立,做到了路不拾 遺、夜不閉戶的境地。所以,相較於日治時代的法治、秩序、安定 等社會狀況,國民黨來台後的亂象與貪瀆,自然讓台人心生不滿。 相較於中國人對台灣人的族群優越感,以及後來產生的「省籍 情結」 ,韓國人則有「地域仇恨」 。歷史上的黨爭,造成「嶺南」 (慶尚道,新羅)與「湖南」 (全羅道,百濟)的世仇。在戰後的 南韓政治發展過程中,慶尚道人所擁有的統治優勢,同樣讓他們對 全羅道人有著族群優越感,而且在朴正熙與全斗煥政權的刻意打壓 之下,全羅道人無異於二等公民。 對全羅道人的偏見觀念,一直影響到戰後慶尚道人(從朴正熙 以迄於金泳三)掌權的三十七年間(1961~1998) 。這兩個世仇深厚 的人民,更因為政府用人的偏狹(刻意打壓全羅道人) ,以及經濟 發展的不均衡(惡意忽視全羅道的建設與投資) ,而使得衝突與疏 離越發激烈,不僅互相視為敵人、甚至到了互不通婚的地步。朝鮮 27

民族黑白分明與兩極化對立的民族性,在世仇中展露無遺。 27

李離和, 「韓國的派閥」第七章「地域差別的實相」 ,Pp. 152~154。 05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地域仇恨在朝鮮時代不過形成「地域差別」 ,但是到戰後卻惡 化為「地域衝突」 、 「地域對決」 ,1980 年終於在光州把這股敵對的 火苗點燃。韓國人在近代史上受盡外勢的屈辱,形成的強烈歷史感 與尊嚴感;然而,地域仇恨卻製造了國族分裂與自相殘殺的悲劇。

二、清算過去作法的異同 1、歷史導正與清算平反 台灣在國民黨長達三十八年間的戒嚴統治之下,高壓恐怖氛圍 籠罩全台,二二八事件也因此成為最大的禁忌,官方拒絕碰觸與公 開討論,只能由民間私下研究或暗自流傳。直到二二八事件四十週 年,在野正義人士發起「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 ,獲得社會各界的 共鳴與支持,二二八事件才得以公開討論。二二八運動的主要訴求 為:公開史料、建立紀念碑、建立紀念館、訂定二二八為國定假 日、政府公開道歉和賠償二二八受難者的損失等。後來因為蔣經國 死亡,李登輝繼任總統,開始落實民主化改革之後,政府才逐一讓 步而獲得實現。 但在國民黨的奴化教育體制下,台灣人對自身的歷史從未認真 地瞭解。日治時代的歷史被扭曲或否定,對台灣人已是一大衝擊; 接著,二二八的悲劇被刻意掩飾與遺忘,讓二二八世代之後的台灣 人普遍不知道歷史真相。加上被殖民性格對統治當局的高度妥協 性,乃至於國民黨對台灣人的懷柔與籠絡,造成「斯德哥爾摩症候 28

群」的共犯性格,以及對二二八受難家屬的分化等,都是台灣人不 深刻反省、也不認真清算過去的原因。 28

林毅夫, 「台灣人受虐性格的心理分析」 ,Pp.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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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中批評說,這種現象出現在 民主化的臺灣,實在是諷刺。在威權統治時代,國民黨政府逮捕反 對人士,造成無數冤案,民眾縱使憤恨不平,卻敢怒不敢言,不敢 向威權抗議、討回公道。這在當時嚴峻的時空環境下,是可理解的 無奈,但在自由民主的今日,二二八的真相和責任歸屬仍被有意規 避,社會公義無法獲得伸張,則是令人無法忍受的鄉愿和偽善。 這顯示今日的臺灣,民主只是形式,還未真正落實憲政體制下人 權保障的核心價值,才會在寬容與族群和諧的假相下,不敢面對 29

二二八,而忽視二二八責任歸屬的問題。 」 相對於台灣近乎冷漠的歷史認知,朝鮮在近、現代史上的悲劇 與屈辱事件不斷,使得韓國人的歷史感與民族意識特別強烈,導致 人民都有革新求變的意志,以及追究歷史真相、還原社會正義之慾 求。光州屠殺事件發生到特別法的立法完成,不過十五年的時間, 而且歷史的清算與平反之徹底,也是世界之僅見。 518 相關政策的推展過程,大致可以分成四個階段:一、 「展 開階段」 (1980~1983) ; 二、 「具體化階段」 (1984~1987) ; 三、 「擴散階段」 (1988~1990) ; 四、 「確立階段」 (1990~1995) ;而 受害者與罹難者家屬追究真相的過程,則可以區隔為「暗中摸索 期」 (1980~1983) 、 「意義界定期」 (1984~1986) 、 「平反復權期」 30

(1987~1995) 。 1980 年血腥屠殺四天之後,5 月 31 日一百多名受害當事者與 家屬馬上在光州組成「遺族會」的團體。接著,天主教光州教區的 29 30

二二八基金會,前引書,Pp. 6~7。 金載均,前引書,Pp. 86~102。 06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神職人員也加入聲援的行列,發表聲明要求追究真相,不過八位神 父以「散播謠言」罪名被逮捕。當年 12 月 9 日,在美國國防部長 布朗訪韓時,光州學生便以佔據並縱火光州美國文化中心,表達對 美國「默許」光州屠殺的抗議。這是韓國境內的美國機構首次遭到 縱火,向世人昭示的意味極大。 隔年五月,利用週年忌前夕,家屬在高壓之下仍然正式成立 「光州義舉遺族會」 。1982 年 3 月又發生釜山美國文化中心遭縱火 事件,五名庇護縱火嫌犯的神父被以「藏匿人犯罪」收押,也使得 國家權力與天主教會正式展開衝突。連神職人員也遭到迫害,促使 後來的民主化抗爭運動中,天主教扮演了更積極的角色。 威權統治當局也運用各種手段伎倆,來懷柔、分化與破壞受難 家屬團體的抗爭。三週年忌前夕,受難家屬商討慰問金的支給問題 時,竟然因為意見相左而互毆的事件,後來證實是情治當局策動的 31

詭計。 直到 1985 年 2 月 12 日國會大選,造就了強勢反對黨新民黨的 登場,不僅證明了民主的勝利,也讓光州遺族對於事件的平反開始 產生自信心。這也使得當年的五週年忌成為轉捩點,從光州一地擴 大成為全國性的平反運動,引起了全國人民的共鳴。1985~1987 的 三年間,先後發生的事件有:佔領漢城美國文化中心抗爭事件、組 成「518 義舉青年同志會」 ,以至於六月「人民的力量」街頭抗爭 等。 民間的清算努力,到全斗煥在 1988 年 2 月交出政權,才進入 31

金載均,前引書,Pp.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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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新的轉換期。由於全斗煥掌權的八年多期間,受到直接迫害或整肅 的人實在太多,在光州受難者之外,還包括大學生、新聞記者、 學術界、檢調司法界,甚至公務員等,充斥社會各族群與各階層, 後來都在不同領域形成反全與討全的勢力。以致於在全斗煥下台之 前,清算鬥爭就已開始蠢蠢欲動。 盧泰愚與他之後的金泳三,便在民意與輿論的壓力下,或為了 自己的政治處境的盤算,而不得不面對歷史清算工作。也就是說, 執政當局迫於情勢只好帶頭處理轉型正義與過去清算的問題,也因 32

而被稱為「由上而下的民主化」 。

2、立法補償的步調 台灣對二二八悲劇的真相追究,是在被掩埋了四十年之後才開 始進行。民間正義人士推動的「公義和平運動」適逢解除戒嚴的契 機,才得以從史料檔案的公開,逐步追尋與拼湊當年的歷史圖像。 直到 1991 年為止,官方對二二八事件的紀錄版本,是根據閩 臺監察使楊亮功來臺所做的調查報告《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 過》 ,以及與監察委員何漢文具名的《調查二二八事件報告》 。他們 的報告雖然對陳儀施政有所批評,卻將二二八事件視為「暴動」或 「暴亂」 ,把參與人士視為「暴民」 ,這不僅無法為台灣人所接受, 對受難者家屬更是侮辱。後來行政院成立「二二八專案小組」 ,並 延請學者專家重新撰寫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於 1992 年 2 月公開 內容。這份新的研究報告比楊亮功、何漢文的報告更符合實情,對 事件發生的經過敘述詳細,但囿於當時的政治環境,仍未能觸及 32

金載均,前引書,Pp. 176~181。 06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責任歸屬的問題。 1995 年 2 月 28 日,李登輝總統在二二八紀念碑落成時,代表 政府向 228 受難者家屬公開道歉,這是近半世紀以來的首次,造成 了二二八平反的高潮。這一年的三月二十三日,立法院三讀通過 「228 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年底,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成立,積極從事補償金的審核發放、舉辦紀念追思、撫慰受難者 家屬和頒發獎學金等活動。 相較於台灣二二八事件迄今六十年間,只在公開有限的檔案過 程中完成立法補償的狀況,南韓朝野處理光州事件的立法與補償過 程,歷經盧泰愚與金泳三兩任政權,處理過程則充滿了週折與戲劇 性。 1990 年 1 月盧泰愚策動金泳三與金鍾泌所領導的兩個在野黨 變節投靠執政黨,而扭轉「朝小野大」的政治版圖之後,終於從 「聽證會困境」脫身。 1990 年七月,進一步由執政黨片面提出「關於補償光州民主 化運動關聯者之法律」 ,在國會強行通過立法(在政黨合併之前, 原本在野三黨提出的法案名稱是「關於 518 光州義舉犧牲者之名譽 恢復及賠償等之法律」 ) 。超大執政黨通過的這項法律,將光州事件 定義為「光州民主化運動」 ,算是一大突破,但是基本認知仍主張, 33

鎮壓行為是「適法行為」 。 接著,金泳三就職三個月後,為了展現癒合光州傷痕的善意, 33

金載均,前引書,Pp. 14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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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在 1993 年光州事件週年忌前夕發表「513 特別談話」 ,決定修法對 受害者提供「追加補償」 。然後,在金泳三卸任之前的 1997 年 12 月,再度修法對受害者提供第三度的補償,以補完前兩次補償作業 的欠缺與未竟之處。 其間,金泳三的聲望跌落谷底,在社運團體與學術界不斷升高 抗爭的壓力下,金泳三在 1995 年 11 月下旬下令立法,國會於是在 一個月後通過「關於 518 民主化運動等之特別法」 ,以及「關於破 壞憲政秩序犯罪之公訴時效等之特別法」 。金泳三藉此跟第五、第 六共和切割清楚,並奪回政局的主導權。不過,金泳三也因此被批 評「即興式」的清算過去。 此時,全國不分進步或保守的勢力,紛紛發起「促請起訴 518 運動」 ,也發起「百萬人簽名運動」 ,要求制訂特別法來處罰 518 的 主犯。在如此嚴峻的時刻,前總統盧泰愚竟然發言表示, 「比起中 國文化大革命犧牲了數千萬的人命,光州事件根本不算什麼。 」此 一狂言出口之後,引起全國人民的公憤,光州市議會甚至通過決議 34

案譴責他。不久之後,盧泰愚就被爆料貪瀆斂聚秘密資金而遭逮 捕。 當年七月中,檢方才做了「成功的政變無法公訴」的裁決,四 個月後,依法成立的特別檢察官制度「特別搜查本部」正式啟動, 兩天後,雙十二政變與 518 光州屠殺的罪魁禍首全斗煥,在家鄉慶 尚北道的陝川被逮捕。狼狽為奸的一代梟雄同時被送進監牢,總算 還給了光州人民最起碼的公道與正義。 34

光州廣域市議會, 「第二屆議政白書」 ,Pp. 1116~1117。 06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台韓發生 228 與 518 的悲劇,儘管時空環境不同,社會狀況互 異,新統治集團的統治型態不一樣,民族性與歷史文化也極其懸 殊,硬要對比國家暴力本質與清算過去作法的異同,似稍有牽強; 不過,不能否認的是,兩國的悲劇都肇因於「無視於人民的民主慾 求,並以國家公權力暴力鎮壓而引起的抗爭」 ,則殆無疑義。而諷 刺的是,兩國在平反的立法過程中(南韓比台灣早了五年) ,都使 用相同的「補償」字眼,而非「賠償」 ,顯然兩國的執政當局仍堅 不承認屠殺行為是「違法的侵權行為」而應該給予受難者「賠償」 , 這一點倒是兩國都一致的。

結論

清算過去的借鏡

2002 年 5 月 23 日,南韓的司法界、社會團體與在野勢力,在 光州舉行了一場「518 市民法庭」的虛擬審判,透過司法審判的過 程,教育新生代的韓國人認識光州大屠殺的悲劇,並且「追究」美 國官員的責任。八名被告都是當時介入光州屠殺的美國政府官員, 包括總統卡特、駐韓大使來天惠、駐韓美軍司令韋克漢、國防部長 布朗、中情局長透納、國家安全顧問布里辛斯基、副國務卿克里斯 35

多福、亞太副助理國務卿郝爾布魯克。 控方律師指控美國政府與新軍部勢力結合,主導了這場屠殺事 件。雖然被告們都沒有出席,但主辦單位還是幫他們延聘律師,陳 述與辯護美國的立場,雙方在法庭上展開舌槍唇戰的攻防。儘管這 只是一場「辦家家酒」似的虛擬法庭,但控辯雙方還是很認真地蒐 證、舉證、辯論,藉由審判過程來釐清法律責任的歸屬。最後由 35

「美國的選擇之後」 ,光州 MBC「518 特輯」 ,2003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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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陪審團判定這八名官員都是「有罪」 ,罪名是「內亂及內亂目的殺 人」 、 「集體殺害罪」 、 「違反人道罪」 。南韓控方律師指出,這些美 國決策官員與全斗煥一幫共同執行鎮壓行動,所以是必須共同負責 的共犯。 這段十多年的司法追究的過程,也是一段全民司法教育的寶貴 經驗。從 1994 年 5 月,光州事件受害者第一次向法院提出告訴, 控告全斗煥等三十五名政變與大屠殺事件的相關主事者。當年 10 月底,檢方裁定雙十二政變是「有軍事叛亂的嫌疑」 ,但做了不起 訴處分;1995 年 7 月 18 日更基於「成功的政變無法處罰」的邏 輯,做出不具公訴權的裁決。檢方放棄對被告起訴的權利,要留待 歷史的判決。檢方如此的立場已經較前一年的裁決先例有所推進, 但仍固守「認定有罪,但無法司法處理」的立場。 當時司法當局會做這樣的裁決,其實是衡諸內外情勢而做的 「政治妥協」 。但是後來在社運團體的強大抗爭壓力之下,同時為 了挽救聲望,金泳三政府不得不改變立場,開始推動「歷史導正運 動」來揭發真相並處罰主謀者。當年十二月間國會通過「518 特別 法」之後,整個清算與平反的情勢大逆轉,讓檢方重新展開調查作 業有了法源依據。隔年年初,才會有將全斗煥與盧泰愚兩位前總統 收押起訴的震撼性動作,最後「有罪」判決定讞。 絕大多數的韓國人相信,金泳三政府時代的「歷史導正運動」 對韓國民主的深化有極大的貢獻。因為導正的歷史還給了人民公道 與正義;而且,韓國司法更透過這次的判決,留下了「成功的政變 也要受處罰」的判例與法律依據。對他們判處重刑,不僅讓清算過 06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去的作業能夠更順利地進展,也對鞏固未來的民主(免於再遭到政 變與極權統治的荼毒)有正面的意義。 到了金大中政府時代,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 、 「疑問死真 相追究委員會」 、 「民主化運動補償審議委員會」等制度性機構,來 具體落實人權的保障與過去的清算;同時,也能夠有效遏止國家暴 力的再發生。 2005 年 11 月 23 日,盧武鉉任命釜山出身的天主教神父宋基 寅擔任新成立、直屬總統的「為求真相與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 會」的委員長。這個委員會是根據當年五月國會立法通過的「為求 真相與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基本法」而於 2005 年 12 月 1 日正式成 立,委員長相當於部長級的待遇。六十七歲的宋基寅神父被任命出 任委員長的原因,是他一生獻身民主化與人權運動,為落實社會正 義與清算、克服過去,理念與意志力堅定透徹,對於受到不當公權 36

力迫害,以及侵害人權等真相的追究,宋神父一向不遺餘力。 對國家暴力的真相調查,以及對清算過去的歷史導正,是新興 民主國家在民主的深化與鞏固的過程中所必須面對的問題,如何清 算權威主義統治時期的歷史遺緒,無疑是最艱苦的挑戰,這包括了 「制度性遺緒」 (如政治化的軍方、線民密佈的社會) 、 「行為性遺 緒」 (如迫害人權與貪腐斂財等) ,以及「意識型態性遺緒」 (反共 教條與神格化崇拜領袖)等。這些遺緒清算作業的順遂與否,攸關 轉型期正義能否被具體落實,也攸關民主的深化與鞏固的進程是否 37

會被延宕。 36 37

「韓民族新聞」 ,2005 年 11 月 23 日。 李來榮,前引書,Pp.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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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杭廷頓在「第三波:二十世紀末的民主化浪潮」中,把民主政 府對威權時代國家暴力與蹂躪人權罪行的清算,稱之為「刑求者的 難題」 (Torturer Problem) ,究竟是法辦與懲治較為適切,還是寬恕 與遺忘較為妥當?他指出,1970 年代的葡萄牙、希臘、烏干達, 80 年代的南美諸國,以及 90 年代的南非、薩爾瓦多、瓜地馬拉等 國,都以不同型態的「真相委員會」 (Truth Commission)來清算威 權時代的罪行。儘管因為各國國情不同、政治鬥爭態勢不同,而使 真相委員會的組織結構、屬性、權限、實質成效都有所差異,但是 不可否認的是,這些國家都透過「真相委員會」重新形塑了人民的 「集體記憶」 (Collective Memories) ,癒合了人民的傷口,也讓人 民在清算過去、尋求和解之際,設計制度性規範來防止類似的醜陋 38

與痛苦的歷史不再重演。 新興民主政府如何處理過去國家暴力犯罪問題,取決於政治手 腕是否成熟。它必須與過去的犯罪政權徹底切割乾淨,並伸張正義 與人權,才能鞏固民主政權的正當性;而且,將侵害人權的前朝人 士移送司法正義的審判,才能鈍挫威權勢力的氣焰,並向人民展現 落實民主價值與規範的決心,以防止威權反動勢力的復辟。反之, 如果不對威權體制下的國家暴力與侵害人權案例進行追究與懲罰, 新興民主政權的「合法性」與「可靠性」會遭到質疑,讓人民對它 產生不信任,也可能進一步導致統治危機;而且,若不清算過去, 會使威權勢力的餘孽與禍害繼續殘存,導致民主的深化與鞏固遭到 延遲。因此,從這一層意義而言,清算威權的遺緒,是為了當下與 未來的民主在進行鬥爭。 38

Huntington,“The Third Wave: Democratization in the Late Twentieth Century”Pp. 211~231. 06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亞洲的新興民主政權中的南韓與菲律賓,在民主政府上台之 後,雖然都曾致力於清算國家暴力與侵害人權的過去,但成效卻截 然不同。菲律賓的艾奎諾‧柯拉蓉政府早期雖努力於追究真相,但 對於蹂躪人權案例的平反卻沒有成功;韓國雖然相對比較成功地清 算了過去,但也是經過三任總統、十多年的艱辛過程。至於台灣, 則在 2000 年政黨輪替迄今,轉型正義的實踐,只淪為即興式的政 39

治口號而已,完全不見任何進展與績效。 菲律賓的馬可仕獨裁政權在 1986 年垮台之後,原本是有很好 的條件可以徹底清算過去。人權團體要求追究過去蹂躪人權的案 例,還給人民真相與正義,柯拉蓉總統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動 員多元的手段想要解決問題,但是柯拉蓉政府初期的一些努力都徒 勞無功。由於新興民主政府權力的脆弱,以及軍方既得利益勢力的 反彈並繼續操控政治,使得清算作業不斷受到牽制而告終。由於柯 拉蓉政府清算威權遺緒的失敗,導致當年艾奎諾遭暗殺的元兇迄未 追查出來,甚至馬可仕家族還能活躍在政壇,而且還繼續坐擁靠貪 40

瀆而斂聚的財產。 亞洲新興民主政權清算過去會有如此的落差,除了各國的民族 性與文化、價值觀的差異,導致對人權的「普世性價值」的看法有 所不同,也還因為新興民主政權的民主轉型仍未臻完善,還未能跨 越民主深化與鞏固的門檻所致。國際特赦組織在年度人權報告中, 甚至指責亞洲的新興民主政權仍繼續侵害人權,有些還不遜於過去 的威權政權時代。因此,是否能夠成功清算過去,成為亞洲新興民 39 40

李來榮,前引書,Pp. 21~22。 李來榮,前引書,Pp.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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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主政權鞏固與深化民主的最大考驗了。 事實上,如何定義「民主的深化與鞏固」 ,可以有許多不同的 認知。從程序論的觀點來看,執政勢力與反對陣營之間權力交替之 後的安定與否,乃至於實質的民主價值的普遍化程度,民主是否落 實到日常的生活方式等等;而民主轉型過程中,政局維持穩定,改 革施政可以持續推動,定期舉行自由選舉,舊威權勢力無虞政變復 辟,軍隊服膺文人的指揮,人權保障與法治都已制度化等,都可以 當做民主鞏固與否的指標。 韓國在十五年間,把光州事件的錯誤歷史透過司法審理與制度 化清算,算是跨過了民主鞏固的門檻,在亞洲新興民主政府當中, 成果與績效最為卓著。換句話說,清算過去的成敗,也攸關著民主 是否能夠深化與鞏固,兩者是互為表裡與體用的。 民主化轉型的模式、工業化與經濟發展的程度以及文化的特殊 性,被韓國學者認為是主導清算過去成功與否的結構性因素。這也 是為什麼在同樣因為「人民的力量」而終結威權統治的南韓與菲律 賓,在相同時期的民主化轉型,卻發展出不同的清算成績。韓國學 者舉證說,經濟發展的水準比較高的話,教育的普及率也相對較 高,識字率與都市化程度較高,中產階級成為社會的主流之後,對 41

民主化的慾求就會更高,這也就印證了一般研究的結論:經濟發展 會促進民主化。這對台灣應該也不陌生,因為 1980 年代後半期的 台灣與南韓,同樣都經歷了這樣的歷程。 但是,如同 Part III 的分析所指出的,由於歷史文化與民族性 41

李來榮,前引書,Pp. 251。 07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的差異,以及國家認同的問題,使得台灣在民主化與政權輪替之 後,對過去的清算,也就是轉型正義的落實,與南韓的績效實在相 去太大。菲律賓因為貧富懸殊,社經地位的不平等,使得軍方持續 能以叛變來左右政局,也使得保守安定的論調一再高過改革與變化 的努力。 儘管如此,不可否認的是,在結構性因素當中,政治菁英與一 般大眾對清算過去的態度與策略,決定了民主化轉型的成敗。就是 杭廷頓所指的,必須視轉型模式對對主要行為者間權力的制衡差 異,也就是從威權體制到民主體制如何轉型的問題。根據他的說 法,菲律賓是「由下而上的民主化」的典型,照理是最有可能徹底 清算過去的國家,但卻因為主要政治行為者策略選擇的差異,導致 了正好相反的結果。菲律賓在民主化初期,民間政治菁英與社會團 體的政治改革意志相當強烈,但是這些政治菁英卻不斷受到軍事菁 英的威脅,以致於因為軍方持續介入政治,使得政治菁英清算過去 42

的意志遭到削弱。 韓國則是在社會團體的強大壓力,以及在野黨恢復政治結盟之 下,在金泳三政權時期將兩位前總統收押並受到司法處罰;接著, 在金大中政府時期,更以制度化規範來防止國家暴力導致人權受侵 害的情事。韓國能做到如此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南韓學者認為,主 要政治行為者的策略選擇較諸於民主轉型模式的結構性因素,更具 決定性的影響。韓國的經驗證明了,民間政治菁英與社會團體所採 取的積極並徹底清算過去的策略,並不致損及民主化的安定性,反 而是鞏固民主化的決定性功能。 42

Huntington, Pp. 14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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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而清算過去對鞏固民主化的影響,可以從「制度面」與「心理 面」來剖析。 首先,在制度層面,清算過去會對威權時期違憲的制度與違法 的統治行為產生強大的袪除壓力,而讓社會大眾強化依循民主、依 法、依制度等程序來建構的認知。清算過去並非只是單純報復過去 的犯罪,一個民主政府的過去清算是要由法律與制度來落實,並在 清算過程中,以民主的法律與諸般制度性設計來替代過去威權時代 的制度與程序,讓民主價值與程序的制度化發揮重大的貢獻。而 且,在清算過去的過程中,只有將舊威權餘孽與制度基礎等鞏固民 主的最大障礙予以清除,並徹底封殺威權勢力的反擊機會,才能使 新生民主的制度根基能夠安定深植,民主化的鞏固才算是成功。 韓國將行使國家暴力蹂躪人權的軍部領導人移送司法審判,使 得與威權政權合作的情治機關與威權官僚等的威信,馬上遭到斲 喪。而且,此舉也讓軍方菁英回歸軍營裡,服從文人的統治,而不 再是無可節制的權力集團,對民主化的落實自然也功不可沒。 其次,在心理層面而言,清算過去的作業成功的話,會使得主 要政治行為者與一般國民都能夠感受到新生民主政府的道德性與正 當性的強化,也有助於民主價值與程序正義的深化。同時,對威權 時代國家暴力侵害人權的犯罪行為追究真相、依法處理,可讓一般 國民對樹立民主憲政、法治主義與民主價值建立信賴。當然,對威 權政治菁英也是個機會教育,讓他們知道國家暴力、蹂躪人權等行 為不能再成為政治談判與妥協的籌碼,大家必須服從民主程序的競 爭規則。讓政治行為者知道,超越法律的國家暴力與篡奪政權的圖 07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謀,是絕不被容許的。 事實上,清算過去太消極的新生民主政府,毫不例外地都會陷 入正當性的危機,結果會導致社會混亂的加劇,也提供了舊威權餘 孽反擊的機會。畢竟,積極清算過去的話,舊威權餘孽也可能會重 新集結採取反擊,來削弱新興民主政府的領導威信。但是如果新興 民主政權擔憂刺激舊威權勢力,而消極清算過去的話,必然會使得 民主政府的支持勢力離心離德,導致民主政府失去人民的信任。 尤其,在民主轉型期間,新興民主政府的政治菁英因為過去長 期被排除在政經決策之外,以致於施政經驗不足、統治手腕也不夠 成熟,如此就已經很容易導致人民的期待落空。他們所能夠運用的 政治資產,就是僅有的政治與道德的正當性。因此,消極地清算過 去,或清算失敗的話,就會導致唯一可以運用的政治誘因流失,結 果導致對新生民主政府的不安,並使人民失去信任。 韓國司法對「成功的政變也可以懲罰」的判決,使得民主程序 與民主價值的優越性再次得到確認。也因為這項歷史性的判決過 程,讓人民重新型塑威權過去的集體記憶,也有助於癒合創傷的傷 口,讓人民與政治領袖都藉此機會對民主體制建立信任。也因此消 弭了舊威權餘孽趁機採取政治與軍事反擊的可能。 而清算過去不成功的菲律賓與泰國(正在撰寫本文的 2006 年 9 月 19 日,泰國又發生了一次不流血軍事政變,推翻了正在紐約 的民選塔克辛總理) ,則仍隨時存在著政變的陰影,對政治的不安 與不信,也都是肇因於舊威權勢力仍如影隨形,時時在干預著政 局。亦即人民對民主政府的失望,會導致對威權時代的「鄉愁」 07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Nostalgia) ,甚至期待威權能夠復辟的反動性論調的出現。 所以,韓國的事實與經驗證明,成功清算與解決過去威權時代 的國家暴力與人權侵害問題,才能夠對民主政治的發展有肯定的影 響。結論雖然簡單,卻很重要。很簡單的事情,而且,其「當為 性」也人同此心,但是大家卻不願意或不敢去面對,於是找盡各種 理由來搪塞與逃避,或把很簡單的邏輯與過程複雜化,讓大家知難 而退,以致於最後對清算過去的作業一無所成,反而讓威權餘孽 「趁弱再起」 ,這是東南亞國家民主化鞏固相對失敗的原因。 事實上,南韓從金泳三、金大中到盧武鉉這三任新興文人民主 政權,在處理過去清算的大工程之際,同樣也面臨社會矛盾的爆 發、經濟景氣低迷的克服、民主機制與程序的建構等挑戰,但是他 們仍然能夠同時並進,透過清算過去來規劃現在與將來,為南韓民 主化的鞏固,建構可長可久的制度性規範與價值觀。同時,也讓威 權餘孽與既得利益勢力在民主轉型與清算過程中完全沒有死灰復燃 的機會,徹底阻斷他們的復辟之路,並讓他們有「清算過去是為鞏 固民主」的機會教育,如此,反而促進了民主政權的道德正當性, 對政局的安定毫無影響。 反而是東南亞的菲律賓與泰國,由於瞻前顧後、不敢放手清算 過去,終至陷入進退維谷或惡性循環之中。這些國家的過去既未清 算、民主機制也無法充分鞏固,還讓威權餘孽繼續在政壇煽風點 43

火、蠢蠢欲動,更嚇阻了民主政權在將來的再出現。 台灣「由上而下」的民主化,曾經被世人稱許為「寧靜革命」 43

李來榮,前引書,Pp. 19。 07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而引為自豪,但也如同日本的台灣專家若林政丈教授所指,是屬於 44

一種「分期付款式」的民主形式。如此的民主化歷程,以及妥協性 格較強的民族性,是否造成我們對轉型正義的追求以及對過去的清 算,未如南韓積極,是值得台灣人深刻去思考的問題。南韓「由下 而上」的民主化經驗,以及務實面對錯誤過去的道德勇氣,對於同 處東亞的台灣應該是一面很好的鏡子。

參考書目 專書部分 一、韓文: 1. 2.

518 紀念財團, 「518 民眾抗爭」 ,2005 年,光州。 光州廣域市 518 史料編撰委員會, 「518 民主化運動」 ,2005 年,光 州。 朴世吉, 「重寫的韓國現代史 3」 ,2005 年,首爾。 李來榮等, 「東亞的民主化與過去清算:韓、菲、泰比較研究」 , 2004 年,首爾。 金辰雄, 「反美」 ,2003 年,首爾。 金光東, 「反美運動對韓國社會的影響」 ,2003 年,首爾。 真鍋祐子, 「從光州抗爭解讀現代韓國」 ,2001 年,光州。 金載均, 「518 與韓國政治:光州補償法與 518 特別法決定過程研 究」 ,2000 年,首爾。 河一植, 「年表韓國史」 ,1998 年,首爾。 李離和, 「韓國的派閥」 ,1991 年,首爾。 新東亞月刊, 「從宣言看 80 年代民族民主運動」 ,1990,首爾。 鄭昇和(共譯) , 「將軍之夜:韓國雙十二事件」 ,1989 年,台北。 新東亞月刊, 「震撼韓國的六十大事件」 ,1988 年,首爾。 千金成(蔣雪梅譯) , 「從黃江到北岳:全斗煥奮鬥歷程」 ,1981 年, 台北。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44

若林正丈, 「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Pp. 147。

07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二、中文: 1.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2006 年, 台北。 2. 曹中屏等, 「當代韓國史」 ,2005 年,中國天津。 3. 森山茂德(吳明上譯) , 「韓國現代政治」 ,2005 年,台北。 4. 觀察週刊, 「二二八事件後的台灣」 ,2004 年,台北。 5. 朱立熙, 「韓國史」 ,2003 年,台北。 6. 服部民夫(李明峻譯) , 「韓國:人脈與政治文化」 ,1994 年,台北。 7. 若林正丈(洪金珠譯) , 「台灣:分裂國家與民主化」 ,1994 年,台 北。 8. 王育德; 「台灣:苦悶的歷史」 ,1993 年,台北。 9. 白魯恂(胡祖慶譯) , 「中國人的政治文化」 ,1992,台北。 10. 朱立熙, 「漢江變」 ,1989 年,台北。

三、英文: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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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部分 一、韓文: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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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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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文: 1.

陳新民,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的法律問題:比較制度的研 究」 ,2000 年,台北。

三、英文: 1.

078

Shin, Gi-Wook: "Marxism, Anti-Americanism, and Democracy in South Korea: An Examination of Nationalist Intellectual Discourse ", in Tani Barlow edited "New Asian Marxisms", Pp. 359~384, 2002, Duke University Press.


【國際借鏡】

德國納粹屠殺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主持人:林明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台灣師範大學歷 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發表人:葛祥林【Georg Gesk】(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與談人: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發表人:葛祥林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德國納粹屠殺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Treatment and Reference of the Nazi Holocaust ■ 葛祥林(Georg Gesk)*

摘要 本文討論納粹屠殺之重點有三:納粹執政時期之法律狀態,納 粹國家不法於二次大戰後在法律上之處理以及台灣由此值得參考之 經驗。為了增進對於歐洲往事之理解,本文首先指出納粹之國家不 法行為於規範上之條件何在?若當今稱該規範為一種「違法之法 律」 ,此評價在法學上之依據何在?基於此規範屬性之理解,本文 進而指出納粹經由何行為實現其不法政策,此大規模之國家不法行 為如何運用納粹及當年德國之黨政軍結構來實現其屠殺政策。對應 此對於以往事實之重構,本文說明,納粹所實施之國家不法行為於 德國戰敗後獲得何種司法上之評價。在此個別介紹戰勝國經由紐倫 堡軍事審判庭以及經由盟軍監督委員會和各佔領區之軍政府所實施 之處理模式,前者藉由國際法上之刑事審判來制裁主要戰犯,後者 原本期盼藉由行政處分及刑事訴訟之並用加以處理德國之全體人 口。相對之下,聯邦德國處理納粹屠殺案件以及納粹之其他國家不 法案件主要運用司法之刑事審判程序。基於德國若干刑事判決之分 析可以看到判決所列之被害人與納粹依其政策所毀滅之被害人類型 不相符。由此得知,德國戰後於司法上對於納粹國家不法之反省, 雖然已相當努力,但仍有其特殊盲點。其次,本文依據典型判決之 分析加以指出,德國刑事司法在審判納粹國家不法案件所運用之具 ______________ *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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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體論理呈現何特點,尤其解釋判決推理如何經由不法命令、幫助犯 等概念之運用來區分及認定案件中之責任分配。基於此,本文反省 台灣哪方面值得參考聯邦德國以刑法來處理國家不法行為之問題, 並且藉此協助台灣社會能夠共同克服過去歷史所遺留之陰影。

Abstract When discussing the Nazi holocaust, this paper focuses upon three major points: the legal situation during the Nazi time, the legal treatment of Nazi state crimes after WWII, and legal aspects that can act as reference for Taiwan. In order to facilitate comprehension of the problem of state crimes committed in the Nazi era, this paper first points to normative preconditions of Nazi state crime, especially possibilities for judging relevant norms as being‘unjust law’or‘legal injustice’are discussed. With this background knowledge, an overview of concret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NS state and its representatives is given, concentrating upon structural features that enabled the Nazi leadership to utilize party, state, and military for perpetrating criminal policies, i.e. for committing murder on an industrial scale: crimes that later became known as the holocaust. Reflecting this reconstruction of the past, the article goes on and explains different forms of legal evaluation of these state crimes after the war ended. On one hand, we find legal actions of the victorious powers, i.e. the Nuremberg trials of major war criminals and denazification policies towards the whole of Germany of the Allied Control Council and various Military Governments in Germany between 1945 and 1949. Forms of legal actions make use of international 08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criminal procedures (Nurmeberg trials) as well as of a combin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riminal procedure (denazification policy). Compared to this,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clearly tended towards criminal procedures when legally reflecting crimes of the Nazi past. A comparison of types of victims as outlined in court judgments and of the victim typology of Nazi policies (concentration camps), we can make out specific deficiencies within German legal treatment of Nazi state crimes that existed despite numerous achievements. An analysis of a court judgment offers exemplary insights into the line of argument German courts used when convicting individuals of committing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notably the notions of unlawful orders and of crime participant open ways to make differences in the allocation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Finally, the article reflects upon possibilities for Taiwan to make reference of the German example when dealing with state crimes committed in her own past. It does so in the hope of helping Taiwanese society to overcome some of the remaining shadows of history.

關鍵詞 納粹、屠殺、國家不法、違法命令、國際刑法、紐倫堡審判、 戰犯、不人道行為、命令危難、幫助犯

Keywords Nazi, Holocaust, state crime, unlawful orde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Nuremberg trials, war criminal,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08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emergency due to orders, crime participant

目次 一、前言 二、納粹執政時期之法律 三、納粹於規範層次上之不法 四、納粹於實踐層次上之不法 五、戰勝國之軍事審判及盟軍監督委員會關於納粹國家不法之 措施 (一)戰勝國之國際軍事審判庭 (二)紐倫堡之附審 (三)盟軍監督委員會及其他戰勝國機構關於納粹國家不 法之措施 六、聯邦德國處理納粹屠殺與戰犯等案件 七、結語 - 對處理台灣史之提示

一、前言 本文探討,戰後德國如何面對與處理德國於納粹執政時期所發 生之國家不法,即指出司法能夠在何程度處理歷史性大量屠殺及廣 泛踐踏人權之事件。由於德國納粹不法幾乎構成現代社會首次大規 1

模反省國家不法之問題,並且在此其中思考國家經由何行為模式實 1

當然,希特勒(Hitler)宣揚並且實行對於猶太人及其他不受歡迎人群之屠殺 之前,19 世紀早已經歷了民族屠殺事件,無論係一次大戰之土耳其,還是史 大林政權,他們都引發過大規模(即超過百萬被害者)之人殺人、統治者滅絕 特定民族和族群等事件。唯這些事件後續沒有徥到當地統治者之承認,更是沒 有獲得當地社會對於相關事情之普遍反省。因此,如土耳其記者 Hrant Dink 於 96 年 1 月 19 日之謀殺案所示,由於土耳其迄今未公開承認百年前大量殺害亞 美尼亞人,所以從此所遺留之歷史傷痕從未痊癒。因為俄國從未澈底地正視史 08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現何犯罪?為該犯罪應負責之人為何?等問題,所以變成 20 世紀 後半逐漸建構國際刑事法院之起點,也變成處理類似事件之重要參 考點,甚至變成處理類似事件之樣本。 若由台灣之角度反省該事件,則容易可以看到二大差別:首 先,德國納粹不法之被害人群非常多,各個被害人群之特徵、其被 害模式及德國戰後之處理方式等問題十分不一,使台灣於二二八所 引發的問題看起來似乎單純許多,至少直接殘害群眾之期間較短、 被害人群似乎缺乏跨國、跨民族等之侵害行為、加害者所行使之不 人道行為在思想上之基礎也不明顯為一個包含整個(東亞)文化圈 之長久歧視心態。其次,德國戰後不僅指出加害者是誰的問題,德 國社會也確實到 2002/2004 年為止都還有訴訟案件在處理加害人被 起訴之刑案。與此相比,不管學者有多麼細心指出歷史原貌,台灣 民間社會過去大部分僅以一個極為簡單之外省人-本省人思維來反 省自身之歷史傷痕;一般人過去也同樣僅指責「國民黨」 、 「蔣介 石」或「陳儀」 ,以為這些應負起相關責任,但似乎很少有人問起 個別加害行為之加害人是誰?他在此事件中之責任何在?制度化之 2

不法侵害有那些制度上及心理上之前提要件及社會上之訓練過程? 等等。 因此,本文之認知興趣由上述兩種思考及處理歷史傷痕上之明 顯差異而產生,即一方面想讓讀者瞭解,德國(及其臨近國家) 2

大林對於少數民族之屠殺行為,所以少數民族之武力反抗也一再暴發。 恰 好 最 後 一 個 問 題, 就 是 關 於 納 粹 不 法 之 研 究 到 現 在 不 停 之 重 要 原 因 之 一; 相 關 理 論 探 討, 參 看 例 如 Richards Rhodes, Masters of Death: The SSEinsatzgruppen and the invention of the Holocaust, Westminster/MD: Knopf, 2003, p. 21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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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如何將納粹時期之國家不法予以類型化,其同時如何運用此類型 化來認定加害者及被害者等多種人群之結構性特徵,並且基於此 指出可適用之法律依據,使加害人與被害人基於其特殊個別經歷 及遭遇而形成之關係轉變成加害人與國家間之刑事訴訟關係。另 一方面試圖來探討台灣及德國等法規範關於處理相關問題之規範 依據有何相異之處,且進而思考德國社會為何不討論「補償」及 所 謂「 轉 型 正 義 」 (transitional justice) , 反 而 討 論「 重 新 和 好 」

及「克服過去」 (Wiedergutmachung) (Vergangenheitsbewältigung) 。 為此,本文首先指出納粹執政時期之法律以及該法律之「不 法」問題,再而指出戰勝國所設置之盟軍控制委員會(Allierter Kontrollrat)以及聯邦德國於戰後如何經由立法及刑事司法處理當 年之「不法」 ,尤其要檢視,刑事司法於實體法及程序法上之前提 要件、其具體運作、其所表現之特殊盲點、其在具體裁判中之推理 模式及其在此推理中所建構和運用之概念。最後要考慮,台灣在何 處以及依何程度適合以德國經驗為借鏡而調整自身之法律基礎及有 關之法律運行。

二、納粹執政時期之法律 德國於納粹執政前所施行之憲政制度與台灣現行體制類似,即 其所行使之政治制度一方面基於代議政治之民主制度,另一方面實 現國家主權機構間之權力分立思想。然而,德國威瑪時期之政府及 3

Wiedergutmachung 有時另譯為「平反」 ,可是,因為詞面上難以發現,德國所 謂平反及中國大陸所謂平反之差異究竟有多大,所以本文較傾向於「重合」或 「重新合好」之稱。其次,由於本文之篇幅有限,故僅探討克服過之問題,不 討論德國如何補償被害人之措施及其補償政策所呈現之問題。 08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議會兩者都不穩定,政府大部分由多黨組閣,所以一遇到敏感問題 時就垮台。少數政黨在極端情況時只要全國性贏得數十萬選票,就 可以進入議會中,使尤其小政黨非常忠於創黨理念及特殊利益團體 之利益保護。此造成很多小政黨以自身理念為重,使其在特定議題 絕不可能與其他政黨妥協,使政黨基於不妥協之心態寧可於議會中 打群架、杯葛議會運作等等,但絕對不肯將短期利益擺在一邊,然 後談起國家前途及眼前困難之出路。 納粹政權在此不穩定政情中以少數政黨獲得組閣權,納粹一旦 奪得行政大權之後,就試圖擴大自己的控制範圍而迅速壟斷一切國 家權力。納粹迅速經由立法和警察等機構來直接控制國家之規範體 系以及整體社會之秩序;不到一年,幾乎一切德國之實質權力流落 於納粹執政者之手裡。納粹獲得絕對控制規範體系之權力來自威瑪 憲法之濫用:威瑪時期之憲法原本僅在緊急時期賦予總統頒布緊急 命令之職權,但德國議會卻於全球性之經濟大恐慌時失去其立法功 能:自 1932/7/31 之國會改選起,納粹黨(NSDAP)及德國共產黨

(KPD)之得票率超過一半 ,雖然納粹黨於同年 11 月之國會改選 失去部分選票,但共產黨增加了其得票率,使議會中否定民主政治

之政黨仍然占多數 。議會政治之無能使德國民眾以及政治菁英共同 認定,德國當年之憲政體制必須澈底變更;議會之無能另外導致政 府之日常措施都必須常態性以總統之緊急命令權予以頒布,否則德 4

5

Wiedergutmachung 有時另譯為「平反」 ,可是,因為詞面上難以發現,德國所 謂平反及中國大陸所謂平反之差異究竟有多大,所以本文較傾向於「重合」或 「重新合好」之稱。其次,由於本文之篇幅有限,故僅探討克服過之問題,不 討論德國如何補償被害人之措施及其補償政策所呈現之問題。 德國議會於 31.7.1932 之選舉結果:NSDAP – 37.3%, KPD – 14.3%,兩者合計 51.6%,即能夠有效阻擋任何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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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國會在經濟危機中置於無政府狀態 。反對民主憲政之政黨經由自己 所推行之議會杯葛政策來說服一般民眾不信任民主制度,使老百姓 在相當程度以為,解決之道在於一種偏向權威性(autoritär)之政 治體制。因此,當 Hitler 於 1933 年 1 月正式獲得組閣權,並且與 其他保守政黨組聯合內閣時,納粹僅獲得三分之一之國會席次,但 可以利用多數人不信任議會政治之氣氛,使議會在納粹黨軍之武力 危嚇以及民意和媒體壓力之下於 1933/3/24 通過所謂「授權法案」

,即以修憲之三分之二多數決消滅權力分立 (Ermächtigungsgesetz) 之基本架構。雖然該授權法原先設為限時法,即僅限期創造合併立 法與行政兩權之機會,但直至納粹政權崩潰為止,該法多次在時間 上之延長使得德國議會不可能以憲法所賦予之職權來對抗行政。因 此,由該日期以來,帝國議會(Reichstag)失去其憲法上之意義。 納粹仍然沒有直接將該機構來廢除,其理由主要在帝國議會所享受 之宣傳利益,即一般老百姓看到國會通過之法案,就自然而然會感 到相關事項十分重要,所以不可能輕意違抗之。 在具體運作上,該制度導致法律與行政命令之法律位階相同, 即任何政府部門都可能經由行政命令來修改法律。實務上,此不僅 構成一種潛在性破壞法安定性及法體系性之危險,納粹政權確實 廣泛依各部門之短暫需求而進行法律修正之工作。舉例言之,在 戰爭之勝敗未定時,德國刑事訴訟法(Strafprozessordnung, StPO) 已由行政部門(具體:帝國司法部(Reichsjustizministerium) )於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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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議會於 6.11.1932 之選舉結果:NSDAP – 33.1%, KPD – 16.9%,兩者合計 50%,即能夠有效阻擋任何法案。 參看 Hans-Ulrich Thamer, Die nationalsozialistische Massenbewegung in der Staatsund Wirtschaftskrise, bpb, <www.bpb.de/publikationen>,瀏覽於 2007/1/25。 08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同一日(1942/8/14)修正二次: 「有關繼續簡化刑事司法之命令」 (Verordnung zur weiteren Vereinfachung der Strafrechtspflege)

刑 事 訴 訟 法 之 第 X 章 第 X 節「 準 備 主 審 程 序 」 (Vorbereitung der Hauptverhandlung) 修 正 第 214、220、222、226 等 條; 「有關刑 事程序中廢除主審程序開始決議之命令」 (Verordnung über die Beseitigung des Eröffnungsbeschlusses im Strafverfahren)修正同一章 節之第 213 及 215 等條;兩者皆由當日之司法部長 Schlegelberger

簽名 。此現象顯示,當時之司法部已不願以「法律」之形式修正法 律,且已喪失體系性統籌該法之修正。因此,納粹德國之法律變遷 不僅以「法律」之名義而修正法律,其另以「施行法」 、 「施行細 則」 「行政命令」 、 「行政命令之執行命令」 、 (Durchführungsverordnung zur Verordnung, DVO zur VO)等方式來修正之;部分修法事件甚

至直接以所謂「領袖令」(Erlaß des Führers) 來修改法律 。 此立法、行政合一之憲政架構完全符合納粹之意識型態,即允 許「領袖」 (Führer)能夠完全由上而下之命令方式貫徹其意思。當 10

年有不少德國菁英想要為此政治形態提出一相應理論 ,並且藉此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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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德國刑事訴訟法之持續性問題,詳看葛祥林,德國刑事訴訟法變遷及 其在整體刑法之定位,玄奘法律學報第三期(2005/6) ,頁 1-52;關於刑法 (Strafgesetzbuch)修正所程現之平行現象,參看葛祥林,法安定性與社政變 遷之調和 - 德國刑事法規百餘年的立法政策 -,成果報告,國科會委託研 究,計畫編號:NSC 90-2414-H-002-009。 關於此點,參看例如陳顯武,德國納粹執政時期之刑事政策與刑事立法措施對 戰後德國刑事法立法方面之影響,成果報告,國科會委託研究,計畫編號: NSC 84-2421-H002-035。 依據部分文獻所記,納粹掌權之初,普魯士教育部官員曾經對於一群身屬新 黑格爾學派之法學者表達此心願;參看陳顯武,K. Larenz 戰前的法學思想 - 其法哲學、法學方法論及法律義理學的關聯,成果報告,國科會委託研究, 計 畫 編 號:NSC 87-2414-H-002-026, 頁 3, 尤 其 註 11。 現 代 歷 史 學 者 在 論 及晚期威瑪政治理念時認為,當年多數保守陣營之政治家自以為納粹只要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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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納粹帶進社會主流,使納粹不要實現其較為極端之口號。可是,納 粹領導核心並不認同此類哲理和政治實踐,反而利用這些原本異己 之聲音、人物等等來掩飾自己不人道之企圖與具體政策。因此,就 立法形式之選擇而言,納粹立法者首要所考慮的恐怕不是法律位階 或相關規範之重要性,其所考慮的反而是該規範在面對社會大眾、 一般國家專業機構以及特殊黨政機構所發揮之宣傳、提高任意行政 (即擴大執政便利性)加速政策執行(即簡化權力濫用之程序)等 利益。因此, 當納粹於 1935 年公布所謂「紐倫堡法律」 (Nürnberger 11

Gesetze)時,其所採取之立法形式名義上為「法律」 ,當納粹於 12

1941 年推行「最終解決」 (Endlösung)政策時 ,其所採取之立法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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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體制,就會失去其革命性訴求而歸順既有保守陣營之領導核心;參看例如 Thamer, Hans-Ulrich, Beginn der nationalsoziatistischen Herrschaft, bpb, <www. bpb.de/themen>, 瀏覽於 2007/1/25。 納粹黨第七屆全國會議於 10.-16.9.1935 在紐倫堡(Nürnberg)市舉行;在此, 部分黨員要求創造區分所謂德意志人(Deutsche)與所謂猶太人(Jude)之 法律依據;於是,納粹臨時請相關部會之公務員由柏林來紐倫堡,且於兩日 內擬草三個法案:維護德意志血源及德意志尊嚴法(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Blutes und der deutschen Ehre,以下簡稱維護血源法) 、帝國公民法 (Reichsbürgergesetz)及帝國國旗法(Reichsflaggengesetz) 。未被囚禁之國會 議員與承辦人同時來到紐倫堡,並且於 15.09.1935 通過相關法案;雖然該法案 表面上經過國會之立法,但國會此時已無異議,也根本未經過討論,僅認可 先前由納粹黨所提出之法案。該法案之簽署有四名:領袖兼帝國總理 Hitler、 帝國內政部長 Frick、帝國司法部長 Gürtner 及領袖代理人 Heß(Gesetz zum Schutze des deutschen Blutes und der deutschen Ehre) 。關於該法案之立法史, 參 看 例 如 <de.wikipedia.org/wiki/Nürnberger_Gesetze>, 瀏 覽 於 2007/1/27; 關 於 該 法 案 之 內 容, 參 看 例 如 <www.documentarchiv.de/da/fs-antijuedischeverordnungen.html>。 納粹當年推行所謂「最終解決」政策並不表示,納粹領導階層當時才擬定相 關政策。據 Richard Rhodes 所分析, 「最終解決」於戰爭初期階段已形成, SS 領導 Hermann Heydrich 於 1939 年 10 月在信件中己用過類似的用語,且此 時於所侵略之波蘭地區已開始將猶太人集中於臨近鐵路之營區內等等;參看 Richards Rhodes, Masters of Death: The SS-Einsatzgruppen and the invention of the 08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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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為行政機關之內部信件 、行政命令之執行令等等。 基於此,除非行為人屬於納粹之權力高層,一般人不容易明白 個別行政處分或各個官方命令之真正意涵,何況很多法案、命令等 等呈現一種雙層意義架構:表面上之意義在於維護獲得一般認同之 利益,深層意義在於使老百姓無法配合,使老百姓可以經由選擇性 執法而被逼迫要全面配合統治者。下列牽涉到日常生活之案例能夠 說明此雙層意義架構之運作: 「麵包店命令」 (Bäckereiverordnung) 自 1937/1938 禁止師傅於清晨讓學徒工作,使學徒實質上不可能合 法地學到如何作早上出爐之麵包。表面上之「立法」理由在於維護 青少年之健康,實質上之深層理由在於取得任意起訴及關閉從事技 術教學之店。換言之,由該命令以來,該行業必須全面配合納粹當 地之幹部,否則無法營業。然而,由於相關行政命令首次公布之日 期是 1908 年,所以在一般專家及老百姓之眼中似乎不屬於具有特 屬納粹意識型態或納粹思想等意涵之法規,該命令於 1937 年之修 正理由(即其例如於 1938 年在布來梅邦所公布之地方性行政命令) 表面上又聽起來合理,於是德國立法者於 1990 年才終於重新放寬 該命令所包含之教學限制,相關地方性施行法規於 1995 年才經由 15

邦立法而在部分德國地區失效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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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locaust, Westminster/MD: Knopf, 2003, p. 6. 參看 Michael R. Marrus, The Holocaust at Nuremberg, p. 17 f.,<www1.yadvashem. org/exhibitions/nuremberg/home_nuremberg.html>,瀏覽於 2007/1/27。 參 看 例 如 猶 太 人〔 自 我 〕 標 示 之 警 察 命 令(Polizeiverordnung über die Kennzeichnung der Juden) ,01.09.1941, 收 錄 於 <www.documentArchiv.de/ns/ jdnstern.html>,瀏覽於 2007/1/30。 參 看 例 如 不 來 梅 邦 之 立 法 例: 布 來 梅 邦 公 共 衛 生 服 務 法(Gesetz über den Öffentlichen Gesundheitsdienst im Lande Bremen) ,<www.gesundheitsamtbremen.de/leitung/pdf/oegd.pdf>,瀏覽於 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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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納粹於規範層次上之不法 假如我們由現代法治國原則觀察當年納粹之憲改模式(授權法 之空白授權)以及其日後之立法運作(以下位階之行政命令修正上 位階之法律) ,則我們很容易得到「此法律體系明顯違背憲法」之 結論。假如依現代法治國之意識來重新檢視上述法案,則該法案如 同無數其他法案根本經不起違憲審查:上文所提起之授權法,若不 管其是否因意思表示受脅迫而無效,若不考慮到當時議會規則臨時 16

修正之程序瑕疵問題 ,則該授權法案在內容上仍未包涵立法者之充 分(即具體)授權。因此,依現今之憲法解釋理論,光靠這點,該 法案理應被解釋為違憲。關於所謂猶太人必須隨時在自己身上標示 出自己之身份,使外界能輕而易舉地對之行使一連串之歧視性及 破滅性行為,該命令明顯違背平等原則,同時也違背法律保留原 則。依憲法理論,基本權利之限制,必須以法律為之,否則理所 當然違背憲法。就全面屠殺猶太人(即所謂「最終解決」 )之信函 而言,其違背國家之存在意義本身:自英儒 Hobbes 以來,法學者 主張國家之任務在於維護其公民,使「人為人之狼」 (homo homini 17

lupus)之狀態 得以克服,但「最終解決」之信函(即極機密公函) 恰好相反,其要求部分公民要經由公業化之理性方式而滅絕另一部 分公民。可見,該公函積極地創造 Hobbes 以為僅在未國家化之原 始社會中才可能存在之「人為人之狼」狀態,使受該命令之人普遍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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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達到應席議員之名額,即為了滿足程序要求,國會之議事規則臨時被修 正,即認定議員被逮捕或因怕被逮捕而逃遺之情形,被解釋為因無正當理由而 不出席,使若干議員不計入應出席之名額;若議事規則未經過如此之臨時「修 正」 ,則當日之議會根本無法進行表決。 中文在此情況有時論及「萬人與萬人為敵」之「自然狀態」 。 09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及任意殺害他人。甚至表面上看起來很單純之麵包店命令之修正令 依行政命令之方式而限制具憲法位階之營業自由、教學自由及法律 保留原則,所以依現代法治國原則之標準當然違背憲法。 然而,納粹時期之法律是否因違背法律之本質而不具有法律應 有之效力,此問題之答案並沒有如此單純。誠如 Foucault 所言,歷 史學經常以後人之理解詮釋先前所發生之事情,此導致一種特殊之 失真效應。若要免此效應,則應將歷史現象當作一種「過去之遺 蹟」 (monument du passé) ,即應進行理解上之還原,由當時之理解 18

加以掌握歷史現象之特徵和意義。 舉例言之,法律保留原則(Gesetzesvorbehalt)或法律優先原 則(Gesetzesvorrang)之概念於 1924 年已被德國行政法學者 Otto 19

Mayer 所提出來,相同之原則亦可由凱爾生(Kelsen)於 1929 年所 20

提起之法秩序階層構造(Stufenbau der Rechtsordnung)理論 而演繹 出來。雖然如此,可是由上述規範違背這些憲法原則之事實仍然難 以獲取該規範違背憲法之結論。還是應該說:如此之結論當年似乎 不可能出現。此種結論之所以不可能出現,其理由主要分為下列三 點: (一)憲政制度於先天設計之不足, (二)納粹後天對該規範所 進行之制度破壞以及(三)憲法理論之不足。 就制度設計上之不足而言,威瑪德國缺乏一具有違憲審查權之 司法機構;換言之,威瑪憲政體制強調主權在民之思想,即一方面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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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看 Michel Foucault, Archéologie du savoir, Paris: Gallimard 1969, p. 14 f.。 參看 Otto Mayer, 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 Bd. 1, Leipzig: Duncker & Humblodt, 3. Aufl., 1924, S. 68。 此為後人所謂規範層級(Normenhierarchie)理論之原貌,參看 Hans Kelsen, Reine Rechtlehre, Wien: Deuticke 1934, S. 73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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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公民行使直接民主之表決權 ,另一方面在推翻皇帝特權之後 終於實現 19 世紀長久無法落實之主權在民原則,因而採取議會至 上之制度選擇,即賦予國會憲法監督之職權。依此,權力分立架構 無法直接限制民意;具體言之:一個缺乏直接民意基礎之憲法機構 (即司法)不可能限制一個具有直接民意基礎之憲法機構(即兼具 民意基礎及立法權之議會) 。由於違憲審查權與主權在民原則間存 在(至少潛在)此種根本衝突,所以強調主權在民思想之威瑪憲法 也未曾設計此種強而有力之司法權。納粹上台後不斷減少異己之制 度保障,所以也當然沒有強化司法在憲法上之權限。綜上所述,授 權法案一旦通過,人民如同以往無法經由權力分立之基本架構而要 求司法對於違背憲法之行為進行審查(並導致如此之行為停止) , 但從此以來也無法經由議會至上之基本架構而要求國會行使憲法監 22

督之職權。 因此,先天之設計不足與後天之制度破壞在結果上拾 配,使得違背憲法之規範也好、違背憲法之行為也好,兩者似乎不 可能被其他國家權力機構予以糾正。 若當年之德國司法已無專門違憲審查機構存在,那麼普通法院 之法官有無可能仿效美國憲政體制而在個案裁判中適用憲法?當年 之法官可否以憲法規範為具體個案之裁判規範,且藉此得到現今法 治國原則對於相關法規範之違憲評價?答案恐怕同樣是否定的!憲 法規範十分抽象,因此不可能直接引用憲法而不需要先前經過法官 21

22

依威瑪憲 §§ 18, 43 等條,公民直接民主(公民投票)之權利僅限於總統之 罷免(§ 43)及各邦界限之重劃(§ 18) 。 當然,在此之前,威瑪議會在實際運作上早已無法行使此職權:如上文所述, 於自納粹上台之前,反對民主憲政體制之極左(KPD)及極右(NSDAP)政 黨在議會中已合起來站多數席位,所以有效杯葛任何民主立法程序。 09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或法學)之解釋。因此,此問題之解答不僅屬於制度設置之問 題,同時也屬於憲法理論之問題。就此理論問題而言,有不少現今 當然被肯定之憲法原則,當年尚未出現或尚未獲得專家學者之正面 肯定。舉例言之,如上文所述,於維也納開始其學術生涯之法學 23

者 Kelsen 於威瑪時期發展出關於法秩序階層構造之理論 ;然而, 24

該理論當年尚未獲得廣泛之肯定 。其實,假設其理論於威瑪時期已 廣泛被接受,納粹統治者仍然不大可能接受之,畢竟納粹認為出生 為猶太教徒、自 1905 年加入天主教教會之 Kelsen 仍然屬於「猶太 25

,即「自然」成為政敵;自 1930 年任教於德國科隆(Köln)大 人」 26

學之 Kelsen 因而於 1933 年已被逼迫離開其教職,並且逃離德國 。 在人文及社會科學領域中,納粹不僅逼迫猶太人退出學術領域, 其同時也試著將有關學者所提出之理論創新予以否定。因此,由 1933 年以來,德國不可能有法官或法學者正面肯定 Kelsen(或其 他所謂猶太學者)先前所提出來之理論。不僅如此,任何相關理論 由納粹上台之後就遭到壓迫及否認;若相關理論無法被否定,就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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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理 論 之 學 術 影 響 到 現 在 都 存 在, 現 今 之 規 範 層 級 理 論(Theorie der Normenhierarchie)在相當程度延續 Kelsen 原先之理論基礎;參看例如陳顯 武、葛祥林,論條件式規範之邏輯特性,國科會委託研究,計畫編號 NSC 91-2414-H-002-003,頁 5。 參看 Karl Larenz, Rechts- und Staatsphilosophie der Gegenwart, Berlin: Juncker & Dünnhaupt, 2. Aufl., 1935, S. 45 f.。 維 護 血 源 法 § 1 片 面 主 張「 猶 太 人 與 具 德 意 志 血 源 … 公 民 間 之 通 婚 被 禁 止。…」 ,帝國公民法 § 2 II 又主張「…經由帝國公民證之給予而獲取帝國公 民權…」 。此極為簡短之規範創造一種分化整個德國社會之體制,且使得原本 根深蒂固屬於整體社會之德籍猶太人忽然間喪失其公民權,即喪失憲法上之權 利保障。 Kelsen 後來經由瑞士、捷克斯洛伐克等等地逃到美國,並且自 1942 年任教 於 柏 克 萊 大 學; 關 於 Kelsen 生 涯 之 資 料, 參 看 例 如 <de.wikipedia.org/wiki/ Hans_Kelsen>,瀏覽於 2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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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至少在相關引註去除不受歡迎學者之姓名。基於此,Kelsen 於 1934 年(即納粹上台後)所提出來之理論不可能被納粹統制下之 德國法學所接受,所以當時也不可能有法官在具體裁判中主張,當 下位階規範與上位階規範發生衝突時,該衝突表示下位階規範違背 上位階規範,因而最終很可能也違背憲法。 其次,法律授權理論之思想基礎就是法秩序階層理論:除非下 位階規範必須合乎上位階規範,即必須依上位階規範為其規範依 據,否則具體授權在憲法理論上根本沒有存在之必要。可是,因為 納粹認為領袖應享受無限之創造空間,使其能夠全權處理德意志民 族復興之大業,所以當然反對任何拘束其權限之理論。若該理論還 與所謂猶太學者有關,那麼該理論被容納之可能性就更低。授權法 為空白授權之批評及違憲理由於當時也因此而不可能被當時之立法 或司法所接受。當時不可能沒有一個法官能夠以授權法案係空白授 權為由而宣告相關命令違憲。因此,依當年之法律系統言之,則難 以主張授權法案或任何其他遭到現今法學批評之法案缺乏有效性或 27

時效性。 有 關 當 年 修 正 法 案 之 記 錄 另 顯 現 一 重 大 問 題: 由 於 部 分 修 正 法 案 完 全 不 指 出 其 所 修 正 之 具 體 條 文 為 何, 所 以 對 於 現 今 之 法 學 構 成 評 價 上 之 困 難: 例 如, 由 帝 國 政 府 決 議 通 過、 由 「領導」 (Führer) 及 帝 國 總 理 Hitler、 司 法 部 長 Gürtner 及 國 防 部 長 Keitel 於 1939/9/16 所 公 布 之「 有 關 修 正 一 般 刑 事 訴 訟 程序、軍事刑事審判程序及刑事法典等部分條文之法」 (Gesetz zur Änderung von Vorschriften des allgemeinen Strafverfahrens, des 27

參看楊日然,法理學,台北:三民,2005/10,頁 64 等。 09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Wehrmachtsstrafverfahrens und des StGB) 一 命 令 在 其 名 稱 中 就 指 出,其意旨在於修正刑事訴訟法;事實上,該命令也確實修正之, 即一方面擴大軍事審判權;另一方面創設許多新制度,其中有如 「非常異議」 (außerordentlicher Einspruch)之制度,使得帝國檢察 總長(Reichsoberstaatsanwalt)在判決發生效力後一年內可以針對 該已確定判決提出異議,即使得相關判決之既判力及確定力消失, 但由於相關制度完全缺乏刑事訴訟法中之對應條文,所以聯邦德國 28

有關刑事訴訟法之歷年記載完全忽略此一法案。 其次,部分當年的 行政命令表面上尊重刑事訴訟法之條文,甚至明文指出相關條文不 29

受影響 ,但相關規定事實上建立起傳統刑事法庭以外之職權,即為 納粹之政治司法的法律濫用提供制度上之條件。因此,該時期之修 正法案究竟牽涉到那些刑事訴訟法的具體條文,後人經常到現在都 30

還不清楚,部分於 1980 年代末期才局部予以重構。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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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看 例 如 Lutz Meyer-Goßner, Strafprozessordnung. Kommentar, München: Beck 2003, S. XXXV f. 參看例如「有關刑事法庭、特別法院之管轄權以及有關其他刑事程序法規定 之命令」 (Verordnung über die Zuständigkeit der Strafgerichte, die Sondergerichte und sonstige strafverfahrensrechtliche Vorschriften) (1940 年 2 月 21 日)第二十 條明文強調,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及一百二十八條所指定一審法院法官 之權限不受影響,但確為特別法院之法官創設同等職權,即事實上使正軌刑事 庭法官之權限縮小。然而,例如 Meyer-Goßner 完全忽略該命令此方面之修正; 參看 Lutz Meyer-Goßner, Strafprozessordnung. Kommentar, München: Beck 2003, S. LII。 參看尤其 Gerhard Werle 之相關研究;該學者在研究德國刑事實體法之際指 出,納粹刑法之所以能夠一方面高度維持其原貌,另一方面被統治者濫用, 理由在於司法與警察法之制裁程序的部分脫解,依 Werle 之觀察,1936 年之 「祕密警察法」 (Gestapo-Gesetz)使得警察完全不受偵查程序之拘束。雖然 Werle 沒有進一步指出,此現象首要屬於程序保障之範疇,因此不應只考慮到 刑事實體法與警察法之互動,但由此仍然可以看出來,當年的統治者否定刑 事法庭壟斷國家刑罰權。該體制之重組主要仰賴法院組織內之「特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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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四、納粹於實踐層次上之不法 若由納粹之施政實踐看納粹之不法,則所獲得之印象與上述 規範層次上之法律體系中之不法十分相符。納粹基於其對猶太人 之醜化以及基於歐洲社會長期存在之歧視猶太人之心態,自 1942 年起實施大量屠殺猶太人之政策:納粹統治範圍內原先居住大約 9,600,000 個 猶 太 人, 依 保 守 估 計, 戰 後 消 失 者 有 大 約 5,700,000 人,人之所以消失了,其原因大部分不外乎納粹之屠殺行為。在 此,納粹慘害猶太人之政策由先前之歧視而導出後續之全面性破 壞。相關政策大致上可分為三個不同階段:強制遺民、送至東戰領 31

區(尤其波蘭)之集中營以及全面屠殺。Wisliceny 於納粹時期曾 任高階行政主管,其直接參與相關政策執行,並且於戰後由戰勝國 所舉辦之紐倫堡審判中以證人身份予以具結。依其陳述,Wisliceny 參與第一階段之期間由 1937 年開始,第二階段自 1940 年起維持到 32

1941 年底,第三階段係 1942 年初至 1944 年底之期間 。如同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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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dergericht) 及「 人 民 法 院 」 (Volksgerichtshof) 以 及 Werle 所 分 析 之 法 院組織外的、由警察自行決定的犯罪防止措施;參看 Gerhard Werle, JustizStrafrecht und polizeiliche Verbrechensbekämpfung im Dritten Reich,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89, S. 57 ff., 681 ff., 684。另也參看葛祥林,德國刑事訴訟法變 遷及其在整體刑法之定位, (部分運用本人所主持之國科會計畫成果,NSC 90-2414-H-002-009) ,玄奘法律學報第三期(2005/6) ,頁 11。 Dieter Wisliceny 為 SS 軍 官, 其 在 觀 鍵 性 時 期 成 為 Adolf Eichmann( 及 策 化 屠殺令實際落實方式者)之屬下,戰勝國於 1946 年之紐倫堡審判僅利用其證 詞,但未對之起訴;然而戰勝國引渡 Wisliceny 至捷克,在此,其後來被判 死 刑, 判 決 執 行 於 1948 年; 參 看 <de.wikipedia.org/wiki/Wisliceny>, 瀏 覽 於 2007/2/1。 參 看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Trial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Nuremberg, 14 November 1945 – 1 October 1946, Vol. 4, Nuremberg: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1947, pp. 356-357。 09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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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立法資料 所示,納粹依法要求全德國歧視猶太人,並且藉此使猶 34

太人於德國失去其生活空間,自 1933 年初已開始進行 。 由 於 納 粹 想 要 屠 殺 者 為 數 甚 多, 所 以 於 1941/1942 反 省 以 傳 統 暴 行「 清 除 」 佔 領 區 猶 太 居 民 之 政 策。 自 德 蘇 戰 爭 起, 納 粹 之「 安 全 組 織 」 (Sicherheitsdienst, SD) 組 成 所 謂「 任 務 群 」 (Einsatzgruppen) ,並且要求這些小組以屠殺方式「清除」其任務 範圍。由於相關人員長期以屠殺為業,所以不僅自己失去任何尊重 對方之心態,同時也對於外界觀感失去任何警覺心。為了勉強維護 「保安隊伍」 (Schutzstaffel, SS)及其他納粹「菁英隊伍」在一般 人及德國軍方眼裡之尊嚴,SS 之特別法庭甚至因相關暴行而判 SS 35

軍官重刑 。SS 之特別法庭聘請了 600 餘名法官,表示 SS 之違紀及 33

34

35

參 看「 歷 史 性 之( 反 ) 猶 太 法 令 」 (historische (anti-)jüdische R e c h t s v e r o r d n u n g e n ), < w w w . d o c u m e n t a r c h i v . d e / d a / f s - a n t i j u e d i s c h e verordnungen.html>,瀏覽於 2007/1/27。 因 Wisliceny 於 1937 年才開始負責關於猶太人之業務,所以在其具結中將第 一階段之起點列為 1937 年;參看 Affidavit of Dieter Wisliceny,<www.ess.uwe. ac.uk/genocide/Wisliceny.htm>,瀏覽於 2007/2/1。 然 而, 於 7.4.1933 所 立 法 之「 重 建 職 業 公 務 員 制 度 法 」 (Gesetz zur Wiederherstellung des Berufsbeamtentums)§ 3 I 明定「不具亞利安祖先之公務 員應予退休,…」 ,即已開始依歧視猶太人之意識型態將猶太人由公共領域予 以排除。上文已提起之 Kelsen 也是基於此故而被逼迫離開科隆之教職。可見, 納粹上台不到 3 個月,就已經開始強制性「促使」猶太人遺民:Kelsen 由此以 來未回到德國工作過。 參看「依德意志民族之名於戰線判 SS 軍官 Max T. 殺害 510 名烏克蘭猶太人 (男女少)及其他犯罪」 (Feldurteil im Namen des deutschen Volkes vom 24. Mai 1943 gegen den Waffen-SS-Angehörigen SS-Untersturmführer Max T. wegen der Erschießung von 510 ukrainischen Juden (Männern, Frauen und Kindern) und anderer Delikte) , 部 分 收 錄 於 <de.wikipedia.org/wiki/SS-Hauptämter>, 瀏 覽 於 2007/2/1。

09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36

犯罪等行為非常普遍 。可是,該判決不可能掩飾上述任務小組之恐 怖成績:四個小組以直接人殺人之方式於東歐各殺害了。舉例言 之,任務群 B 之「任務小組 9」 (Einsatzkommando 9)之六位領導 向位於柏林之「帝國安全總局」 (Reichssicherheitshauptamt)報告, 1941 年於 5 至 10 月之期間內進行殺害 11,449 人,戰後審判相關罪 37

刑之柏林邦法院 確任其中 6,800 件殺人罪,審判長同時估算實質被 38

害人之人數大概高達 15,000 人 。據任務群自己向柏林所回報之數 39

目,其於 1941 年所殺害之猶太人總計 500,000 人 。納粹之領導階 層在此大量屠殺猶太人之際預到了困難:其一部分觀察到行使相關 任務之人員在個性上之轉變,其另一部分看到相關罪行之痕跡與罪 40

證難以隱藏 。因此,SS 帝國領隊(Reichsführer SS)Himmler 才想 以工業化之方式來進行屠殺猶太人之「業務」 。可見,納粹歧視猶 太人以一種漸進之方式轉變成一種以工業理性之方法大量屠殺受 歧視之族群;納粹自己曾經稱之「最終解決」 ,後人稱此大屠殺為 Holocaust。 雖然猶太人在整個屠殺過程中站相當高之比例,並且在戰後引 起西方社會最多之注意,但納粹之不人道事業不僅如此。二次戰爭

36

37 38

39 40

參 看 SS und Polizeigerichte,<http://de.wikipedia.org/wiki/SS-Hauptamt#SSHauptamt>,瀏覽於 2007/2/1。 參看 AZ 3 PKs 1/62。 參 看 Für eine Schachtel Zigaretten,<www.gazette.de/Archiv/Gazette-Maerz2003/ Ruprecht01.html>,瀏覽於 2007/1/27。 參看 <de.wikipedia.org/wiki/Einsatzgruppen#Opferzahlen>,瀏覽於 2007/2/1。 上述 SS 特別法庭之所以判刑 Max T. 之真正理由也大概就在此:其拍照相關屠 殺行為,並將有關照片寄給家人,使德國境內之民眾得知,前線後塵中究竟發 生些什麼事。 09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41

42

所造成之直接及間傷亡人數高達大約 50,000,000 至 60,000,000 人 , 43

其中大體有 40,000,000 人死於歐洲(參看表一) 。如資料所示,猶 太人在整體傷亡統計中僅站 20% 以下之被害人,且非軍人(不含 猶太人)死亡人數有非常多不是直接經由戰爭行為而死,反而是戰 爭以外納粹不人道政策之被害人。此被害者之種類非常多,且不同 文獻又指出相當不一樣之被害者分類(參看表二) 。

表一

二次大戰之傷亡人數

地區

軍人

非軍人 ( 含空戰與遊擊戰 )

猶太人

德國人及德裔人口 (自 1949 年止)

歐洲

19,020,000

13,270,000

5,450,000

1,470,000

資料來源:F. W. Putzger: Historischer Weltatlas, Velhagen & Klasing, 1969;引自

< de.wikipedia.org/wiki/Tote_im_Zweiten_Weltkrieg >,瀏覽於 2007/2/1。 41

42

43

參 看 Der Zweite Weltkrieg,<www.shoa.de/content/section/4/40/>, 瀏 覽 於 2007/1/31。 參 看 Zweiter Weltkrieg,<de.wikipedia.org/wiki/ 2._Weltkrieg#Zivilbevölkerung>,瀏覽於 2007/2/1。 由於二次大戰長達 6 年,戰後之歐洲又亂,且政治上迅速出現冷戰之互不 合作局面,所以「真正」死亡人數迄今無法確認;舉例言之,部分資料指 出 蘇 聯 之 傷 亡 人 數 為 1.360 萬 軍 人 及 600 萬 非 軍 人, 其 他 資 料 又 認 定 蘇 聯 之 傷 亡 人 數 為 860 萬 軍 人 及 1.700 萬 非 軍 人。 無 論 資 料 相 差 多 少, 其 共 同 認 定 蘇 聯 之 傷 亡 人 數 於 二 次 大 戰 中 最 大。 舉 例 言 之,1942/1943 年 蘇 聯 南 部 Stalingrad 之役究竟死了多少人始終不明,但德軍之傷亡人數大約 30 萬 人、蘇聯紅軍大概約 50 萬人、該市居民由戰前之 850.000 減少至 1.700 人。 比 較 <de.wikipedia.org/wiki/Tote_im_Zweiten_Weltkrieg> 與 <de.wikipedia. org/wiki/2._Weltkrieg#Die_Opferzahlen>, 瀏 覽 於 2007/2/1; 另 參 看 1943: Germans surrender at Stalingrad,<http://news.bbc.co.uk/onthisday/hi/dates/stories/ february/2/newsid_3573000/3573003.stm>,瀏覽於 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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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表二

納粹不人道政策之被害人類型

德國戰後刑事判決 所列舉之被害人種 類 德國警察 德國軍人 外來勞工 精神病患 被囚禁者 自願協助者 希特勒青年 猶太人 戰俘 SA44 隊員 人民兵 武力反抗者 吉普賽人 市民 不明

奧地利有關納粹犯 罪研究中所列舉之 被害人群 猶太人 吉普賽人(羅馬、 辛地) 安樂死之被害者 強制勞動者 / 戰俘 同性戀 政治性被害者 其他被害群眾

網路開放辭典

集中營之監禁分類

受政治破壞者 1. 人類(Mensch) 受種族歧視而被破 細分如 壞者(俄國人、賽 1.1. 政治犯 爾維亞人、猶太人) 1.2. 聖精研究者 辛帝與羅馬 1.3. 犯罪者 同性戀 1.4. 違背社會秩 所謂「反社會份子」 序者 (Asoziale) 1.5. 同性戀者 所謂「違害軍 隊士氣者」 2. 低【級】人類 (ehrkraftzersetzer) (Untermensch) 宗教人士 細分如 (Geistliche) 2.1. 斯拉夫人 2.2. 吉普塞人 2.3. 猶太人 ... 同性戀者 所謂「反社會份子」 耶和華見證人 (Zeugen Jehovas) 政敵

資料來源(依序) :

< www1.jur.uva.nl/junsv/brd/Opferdeufr.htm > < www.nachkriegsjustiz.at/ns_verbrechen/weitere/index.php > < de.wikipedia.org/wiki/2._Weltkrieg#Zivilbevölkerung > Wolfgang Sofsky, Die Ordnung des Terrors: Das 45

Konzetrationslager 44 45

衝鋒隊伍(Sturmabteilung, SA) 。 Wolfgang Sofsky, Die Ordnung des Terrors: Das Konzetrationslager, Frankfurt/ Main: Fischer 2002,引自盧宣合,Die Verfolgung der Homosexuellen im Dritten Reich. Ursachen und Auswirkungen,碩士論文,輔仁大學,2004/6,頁 69。 10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五、戰勝國之軍事審判及盟軍監督委員會關於納粹國家 不法之措施 (一)戰勝國之國際軍事審判庭 盟軍武力反抗納粹及其戰友,並於 1945 年春終於獲勝。在戰 線前進之際,盟軍寸步發現納粹對於異已之慘酷與不人道。雖然之 前已有了零星傳言,納粹於集中營施行殘暴滅絕敵我之政策,但相 關政策規模之大以及實際行為殘忍之程度超過了任何人之想像。因 此,盟軍面對另一個重要問題:誰要為這些罪行負責?德國戰敗後 不可能消失無蹤,因此要考慮如何重建該國家?如何防止納粹東山 再起? 雖然納粹政權對於異己之破壞大量利用及扭曲刑事程序法的 規定,但盟軍在戰爭已打幾年,於 1941 年底至 1942 年秋才漸漸 46

提出審判納粹戰犯及屠殺老百姓等罪行之訴求 ,並且於 1942/10/7 47

由 17 國通過將籌組國際戰爭法庭之決議 。此原則性之宣示並未 立即形成或指出相關法院組織、刑事程序及實體法之法律依據。 實際上,盟軍於戰爭末期才終於開始注意到相關具體問題,並且 48

自 1944 年底起集結專家,以期創造將納粹領導人物審判之條件。 46

47 48

雖然美英於 25.10.1941 已警告納粹,將要審判之,歐洲與納粹敵對之 9 個國家 之代表於 13.1.1942 終於正式宣布 St. James 宣言,即聲明將依國際法審判納粹 之罪行,當時在戰場較為重要之盟軍國政府後來才加入或接收此宣言之基本構 想(贊同者有如中國 9.1.1942、蘇聯 14.10.1942,平行宣示類似內容者有如美 國 21.8.1942、英國 8.9.1942) ;參看 Robert K. Woetzel, The Nuremberg Trials i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Stevens; New York: Praeger, 1962, p. 3 f.。 參看 Woetzel, p. 4。 參看 Matthias Etzel, Die Aufhebung von nationalsozialistischen Gesetzen durch den Allierten Kontrollrat 1945-1948, Tübingen: Mohr 1992, S.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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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因此,四個盟軍國於德國已投降(1945/5/8)之後才提出「國際軍 49

事審判庭」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IMT )之有關規定,並 且 於 1945/8/8 以「 行 政 合 約 」 (executive agreement) 確 認 相 關 規 50

定將成為共同籌組及審判納粹領導之基礎。 基於該行政合約,四 大戰勝國於同日另行公布「國際軍事審判庭章程」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at Nuremberg) ,即創造該審判之雙重 51

法律依據。 依此,歐洲戰場之四大戰勝國於紐倫堡開設軍事審判庭,並且 經由一連串之刑事訴訟予以審判所謂「戰犯」 (Kriegsverbrecher) 。 第 一 個「 主 要 戰 犯 」 (Hauptkriegsverbrecher) 之 訴 訟 由 52

1945/10/18、1945/11/20 起 ,至 1946/10/1 止審判 22 位戰犯。原先 所預期之被告人數有 24 個納粹及軍事領導,但其中有一位不具就 審能力(Gustav Krupp von Bohlen und Halbach) 、一位起訴前自殺 (Robert Ley) ,使被訴人數僅有 22 位。就判決之執行而言;該法 院僅執行 20 個判決,其中之死刑以絞刑於 1946/10/16 而執行。判 決之宣判及執行在人數上之差異來自兩種不同原因:一位受判決人 49

50 51

52

當年之資料事後出版,整個資料總計 42 冊: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Trial of the Major War Criminals before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Nuremberg, 14 November 1945 – 1 October 1946, 42 Vols., Nuremberg: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1947。 參看 Woetzel, p. 3。 關 於 此 點, 參 看 Kai Ambos, Der Allgemeine Teil des Völkerstrafrechts, Berlin: Duncker & Humblot, 2. Aufl., 2004, S. 79。 蘇聯原先要求於柏林舉行戰犯之審判,然柏林當時無合適場所。因此,主要戰 犯之起訴儀式於 18.10.1945 於柏林舉行,後續之訴訟與未經轟炸之紐倫堡邦法 院來進行。參看 Klaus Kastner, Das Internationale Militärtribunal "Der Nürnberger Prozess", < www4.justiz.bayern.de/olgn/imt/imtd.htm >,瀏覽於 2007/1/27。 10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Hermann Göring)於執刑絞刑之前一日自殺,另有一位受判決人 53

(Martin Bormann) ,雖然始終不在場 ,但仍經過審判,且被判死 刑。紐倫堡審判另行起訴組織,並控告其為犯罪組織(即以犯罪 為形式上及實質上之總旨) 。依此訴訟項目,國際軍事審判庭宣告 下列組織之全部或其之一部分為犯罪組織:納粹黨之政治領導協會 (Korps der politischen Leiter der NSDAP) 、保安隊伍(Schutzstaffel, SS) 、安全組織(Sicherheitsdienst, SD) 、衝鋒隊伍(Sturmabteilung, 54

SA) 帝 國 、 祕 密 國 家 警 察(Geheime Staatspolizei, Gestapo) 、 政 府(Reichsregierung) 及 國 防 軍 總 司 令 部(Oberkommando Wehrmacht, OKW) 。這些組織多數後續被宣告為犯罪組織,使各 該組織之成員必須指出其不曾犯罪之事實,否則一律被認定為共同 犯罪之共同正犯。唯部分組織因缺乏犯罪組織應有之規模(帝國政 府) 、國際軍事審判庭組織條例(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55

Tribunal at Nuremberg, IMTC)§ 9 所 要 求 之 組 織 章 程 與 組 織 型 態 (國防軍總司令部)或根本缺乏為犯罪組織之重要性(SA)而未 成立相關罪名。其他組織,雖然原則上被認定為犯罪組織,但其 中有特定部門例外獲得不為犯罪組織之認定(例如帝國安全總局 (Reichssicherheitshauptamt, RSHA)第 III、VI、VII 局被認定為當 然之犯罪組織,該總局之其他局未經過此原則性之認定,換言之, 其他局之成員僅於特定個案中才可能因個人行為而被判刑) ,也有 53

54 55

Bormann 於 2.5.1945 在 柏 林 逃 亡 失 敗 之 際 自 殺, 但 由 於 似 乎 無 直 接 證 人, 所 以 其 生 死 戰 後 不 明,1950 年 代, 德 國 法 院 宣 布 Bormann 死 亡, 但 法 醫 於 1973 年才終於認定該年於柏林所尋獲之遺骨屬於 Bormann,日後之 DNA 分 析 再 度 確 認 此 一 身 份 認 定 之 結 果; 參 看 Martin Bormann,<de.wikipedia. org/wiki/Martin_Bormann>,瀏覽於 2007/2/4。 台灣俗稱「蓋世太保」 。 參看 Woetzel, p.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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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部分人員因職業之非重要性(例如工作於祕密國家警察之打字員、 56

工友等技術性人員)而獲得除外之待遇,即不需證明自己無罪。 戰勝國將納粹之主要領導人以及將當年之國家及納粹黨等多種 不同性質之重要組織予以起訴,並且大部分日後予以判刑,表示其 並不贊同戰爭責任僅限於一種抽象之「國家組織」 ,反而應要看具 體行為之行為責任應由誰來負。由此可以看出紐倫保審判之多種特 徵: (一)就個人責任而言,戰勝國延續一次大戰後所建立之戰犯 審判實踐,並且如同一次大戰後之戰犯審判積極肯定個人之相關法 規範、具體不法行為以及由此具體不法行為所產生之違法性及個人 57

責任 。 (二)就集體責任而言,由判決之具體內容來看,在該審判 之主體中看不到「國家」 ,最多只看得到部分國家組織(如帝國安 全總局等) ,且大部分被起訴之國家組織後來沒有以該當犯罪組織 之罪名而被判刑。雖然部分被告主張其行為當時屬合法,且雖然原 告部分難以說明,為什麼 1907 年之海牙公約(Hague Convention) 58

約束德方,但其仍未運用例如威瑪憲法 § 4 ,即沒有允許該法院以 納粹領導違背國內法為由而反駁其阻卻違法之主張。由於納粹並未 明文廢除威瑪憲法,且由於該條文並未強制性要求德國必須簽署有 關條約,國際公法之法規範才可能於德國國內法上發揮拘束力,也 沒有指出其相關規範有無限制,所以該規定原本能夠全然排除納粹 56

57

58

有 關 各 該 組 織 之 犯 罪 認 定 與 否 以 及 其 個 別 例 外, 簡 易 參 看 Woetzel, p. 195-199。 有 關 一 次 大 戰 戰 犯 於 Leipzig 之 審 判, 參 看 例 如 James F. Willis, Prologue to Nuremberg, Westport/Con.: Greenwood, 1982, p. 126-147。 威瑪憲法 § 4 概括承認「一般所承認之國際公法規範為德國帝國法規範之 一 部 分, 其 具 有 國 內 法 上 之 拘 束 力 」 (Die allgemein anerkannten Regeln des Völkerrechts gelten als bindende Bestandteile des deutschen Reichsrechts) 。 10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退出海亞及日內瓦(Geneva)等公約之抗辯。 其次,戰勝國準備紐倫堡審判顯然有所不足,並且受自身意識 型態及價值體系之限制。基於此,戰勝國並沒有依照納粹之意識型 態指出該意識型態之不人道構造(例如自掌權以來對於猶太人之系 59

,也不知要如何反應納粹對於辛地及羅馬之破壞(紐倫 統性破壞) 60

堡之起訴書僅於一處隨手提起「吉普塞人」 ) ,更是無法反應納粹對 於男同性戀者之系統性破壞。尤其在男同性戀之案例可以很清楚地 61

看出來,戰勝國如何僅選擇性追訴納粹之不法 :集中營規章要求一 切被監禁者必須於服裝上標示出其被監禁之理由,即依監禁理由之 不同類型於上衣及褲管上有彩色圖型,每一種圖型代表一種監禁理 62

。因此,納粹被害人之類型應依此加害者自身所適 由(參看表二) 用之分類方式而進行。可是,由於部分盟軍當年仍將同性之性行為 看成犯罪,所以於紐倫堡審判中當然也隻字不提相關破壞、苦難與 違背人道之不法行為。紐倫堡審判之起訴書全然忽略之,部分評論 63

紐倫堡審判之文獻也跟著而未正式有關問題 。 59 60 61

62

63

其詳,參看 Marrus, p. 1 f.。 參看 Marrus, Fn. 20, S. 41。 納粹之法醫學對於不法性行為之處罰與處分併列姦殺、戀童及同性戀等人, 並且依此敘述方式將同戀納入「危險性犯罪」者所應獲得之待遇內。文獻經 由一種非常「價值中立」之態度思考,如何將此類犯人予以「治療」 (及去 除性器官) ,使其再社會化有所可能。該文獻同時代表性地表現, (醫學)專 家如何在全然接受「立法者」價值選擇之後,如何殘害受歧視之被害人而 完全不考慮,自己所持有之或所贊同之價值選擇應有之限制何在;參看例 如 H. Fincke, Die ersten 50 Entmannungen gefährlicher Sittlichkeitsverbrecher im Oberlandesgerichtsbezirk Dresden, DStR 2 (1935), 192 f.。 關 於 此 點, 參 看 例 如 盧 宣 合,Die Verfolgung der Homosexuellen im Dritten Reich. Ursachen und Auswirkungen,碩士論文,輔仁大學,2004/6,頁 68-69。 雖然 Marrus 於其他問題呈現相當高水準,但是否應依集中營之被害者分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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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紐倫堡審判,雖然有前述缺失,但也有其貢獻:其理解多年之 戰爭及大規模犯罪現象為一種結果性犯罪,因此於起訴策略中一貫 地強調,納粹具有侵略戰爭之意圖,並且依此依圖調整其所有行 64

為 。基於此理解,紐倫堡審判同時指出結構性之犯罪因素(即犯罪 組織)及個人之犯罪因素(即領導者在犯罪結構中所扮演之角色及 其具體行為) 。除此之外,其至少於局部範圍內也指出政策性之犯 罪因素(即深入理解當年之命令架構以及政策擬定、傳遞、監督與 執行等行為階段) 。雖然後者之評價於紐倫堡審判中仍不完整,但 原告所提出來之豐富證據資料中經常出現相關問題,使當時之社會 依此能夠快速建構相關一初步理解,並且使後續之研究能夠詳細重 構相關問題。依此,紐倫堡審判之重要特點在於納粹之屠殺行為被 65

理解為個人和集體等雙重性質之犯罪事件 ,並且以侵略性戰爭之整 體計畫為起訴要旨和訴訟主軸。

(二)紐倫堡之附審 除了主要戰犯之軍事審判以外,戰勝國從一開始籌備紐倫堡 審判時,就想要將整個納粹犯罪結構予以揭露,所以另行規劃 12 個所謂「後續訴訟」 (Folgeprozess)或附審(參看表三) 。四大戰 勝國為此一方面於 1945/12/20 立了「第 10 號盟軍監督委員會法」

64

65

重評價紐倫堡審判之功與過,尤其是否應重新反省紐倫堡所忽視之被害者(例 如男同性戀)問題,其僅在「吉普塞人」略有所批評。 參看 n.a., Nurenberg proceedings, in: Israel Gutman (ed.), The Encyclopedia of the Holocaust, New York: Macmillan, 1990,引自 <www1.yadvashem.org/exhibitions/ nuremberg/home_nuremberg.html>,瀏覽於 2007/1/27。 尤其美國司法於德國戰敗前已依個人責任為由,將德國戰犯予以判刑(U.S. Rep. 317 (1942)) ,紐倫堡軍事審判庭依此判決以及依該判決所列舉之其他先例 而突破國際刑法是否限於審判國家之層次。 10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Allied Control Council Law No. 10) ,另一方面為此再次籌組相關 審判庭。然而,由於西方戰勝國(美、英、法)與蘇聯之關係於 1946 年快速惡化(即在一序列訴訟尚未結束之前形成冷戰之基本 局面) ,所以無法為後續之訴訟設置共同之審判庭。因此,管理紐 倫堡區之美國佔領區軍政府扮布第 7 號行政命令;該命令之第 1 條 確定軍事審判庭之設置,同命令第 10 條賦予該審判庭之裁判法律 66

上及實質上之拘束力及證明力 。每件後續之訴訟以一種具有代表性 之結構因素為主體,個別訴訟之被告人數以及判刑之輕重十分不 一。此反應納粹恐怕統治之特點之一:納粹利用整體社會來計劃 性地、理性地達成自己之政策目標。因為如此,所以納粹採取工 業社會之勞動分工概念,且部分依此技巧來掩飾其罪行。例如 IG Farben 企業集團(化工業)被控訴提供集中營屠殺猶太人之毒氣; 然而,該企業經理辯稱自己全然不知納粹想利用之來殺人。因為 沒有任何罪證能夠證明,相關經理對於其所出售產品之用途有所認 知,所以相關人員獲得無罪判決。

表三

紐倫堡審判-後續訴訟一覽表

訴訟 犯罪之結構性因素 序號 1 2 3 4 5 66

醫療人員 軍隊領導下之強制 性勞動等 司法人員 SS 經濟與行政總局 Flick 企業集團

參看 Kai Ambos, S. 79 f.。

108

期間

被告 人數

46/12/9-47/8/20

24

47/1/2-47/4/17

1

47/2/17-47/12/14 47/1/13-47/11/3 47/4/18-47/12/22

16 18 6

無罪判決 死刑 免刑判決 判決 (未審) 7 8

4

4 (2) 3 3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6

IG Farben 企業集團 東南歐軍事將領 (人質) SS 種族與開墾總局 任務群 Krupp 企業集團 外交部(及其他部 會) 國防軍總司令部

7 8 9 10 11 12

47/8/14-48/7/30

24

10 (1)

47/7/15-48/2/19

12

2 (1)

47/7/1-48/3/10 47/7/15-48/4/10 47/12/8-48/7/31

14 24 12

47/11/4-48/4/14

21

2

47/12/30-48/10/29

14

1 (2)

14

1 (2) 1

資料來源: Isreal Gutmann (ed.), The Encyclopedia of the Holocaust, on: <www1. yadvashem.org/exhibitions/nuremberg/home_nuremberg.htm>;<de.

wikipedia.org/wiki/Nürnberger_Prozess#Der_Prozess_gegen_die_Hauptk riegsverbrecher_und_die_Nachfolgeprozesse>

納粹,為了強化其不人道政權,並且施行其暴力政策,自上 台以來都盡可能利用整體社會之資源。除了傳統工會與部分教 會以外,沒有一個社會組織能夠或願意抵制納粹之「一致化」 (Gleichschaltung)政策;換言之,除了極少數之社會組織以外, 其他市民社會全然屈服於納粹之黨政領導,使納粹能夠任意利用任 何社會資源。紐倫堡附審也就反應此一事實,如表四所示,被告之 身份代表政治、軍警、金融與工業、科學與專家等不同權力階層。

表四

紐倫堡審判-後續訴訟之被告身份與階層歸屬 權力階層 政治

被告身份 部長與高階政務官 SS 職員與警察 軍事將領 企業家與銀行家 醫師、司法人員

軍警 金融與工業 專家學者 合計

人數 22 56 26 42 39 185

資料來源:< de.wikipedia.org/wiki/Nürnberger_Prozess > 10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雖然戰勝國所受到之破壞相當大,但戰勝國所組成之審判庭並 沒有因自己所受到之痛苦而集體地嚴懲加害人。如表五所示,紐倫 堡附審之審判庭並未一口咬定被告必然受重罰,也並沒有因被告罪 行之踐暴而給他不人道之待遇。當年之起訴書不見得等於絞刑前之 必經開幕曲。為數不少之訴訟案件甚至獲得無罪判決或免刑判決; 例如第 6 號後續訴訟之 24 共同被告中就有 10 個獲得無罪判決,另 有了 1 位(Max Brüggemann)因重病而缺乏就審能力,所以僅經 過起訴,但未經過審判。整體而言,185 個被告中有了 177 位受判 決,其中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僅占受判決人數之四分之一,被判 有期徒刑者剛好超過一半,獲得無罪判決者大約為被告中之五分之 一。

表五

紐倫堡審判-後續訴訟之判決

訴訟結果 死刑 無期徒刑 有期徒刑 (1 年 6 月至 25 年) 無罪 小計 其他(因受判決前死亡、無 就審能力等) 合計

人數 24 20

13.6 11.3

比例(%) 13.0 10.8

98

55.4

53.0

35 177

19.8 100

18.9 95.7

8

4.3

185

100

資料來源:< de.wikipedia.org/wiki/Nürnberger_Prozess >

此數據顯示,紐倫堡審判及其附審等訴訟之目的並不在於假借 司法之名,行報仇之實,其目的反而在於揭發納粹罪刑之原貌及其 內在機制,並且審判其中負有責任之決策者及其主要行為人。由於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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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幾乎只有德國領導階層,才了解納粹罪行之全貌、其內在之制 度邏輯以及其對於猶太人以及其他受歧視之民族和人群之政策後 果,所以紐倫堡審判使相關犯罪機制、後多加害人之個人性格於政 經結構中之扭曲、被害者之無故等等變得再清楚不過。在教育民眾 之功能以及此經由處罰而得以恕罪之效果不限於主要戰犯之審判, 由於附審訴訟之被告及其訴訟代表含蓋著整個社會菁英階層,所以 更加明顯地展現當時納粹政權在制度運作上之全面性、其具體行為 之殘忍以及其對於人權之蔑視。

(三)盟軍監督委員會及其他戰勝國機構關於納粹國家不法 之措施 自德國投降以來,四大戰勝國先接管一切德國政府之任務,並 且共同組成盟軍監督委員會(Allierter Kontrollrat) ;後者以及四個 佔領區軍政府形成德國戰後之公權力機構,直至 1949 年西三佔領 區設置「聯邦共和德國」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BRD) 、東佔 領區設置「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Deutsche Demokratische Republik, DDR)為止。因此,盟軍忽然面對一個全新局面:其不再要設法打 擊及毀滅納粹之敵對政權,反要重建德國社會,並確保該國家對內 以及對外皆尊重人權。主要影響西德(即聯邦德國)重建之美軍在 德國戰敗前不久才開始研究,納粹德國之法體系究竟為何能夠顛覆 德國社會,使一個原先具法治國精神之社會大量依法制度性地破壞 一群一群之被害人。 盟軍為此立用行政立法手段,並且概括廢除一切「典型納粹性 法律」 (typisch nationalsozialistische Gesetze) ,即例如直接以種族歧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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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或種族屠殺為立法意旨之法律。然而,很多法律之「納粹主義意 涵」並不明顯,其他有諸多法律僅經過部分修正,所以也不可能全 盤包涵「典型納粹性思想」 。盟軍監督委員會在整理此整體法規範 之任務上沒有多大貢獻,唯德國之刑事法典被盟軍所召開之修法委 員會逐條予以修正,但任何其於重要法規所作出之修正,無論係允 許刑事訴訟法之濫用或係扭曲經濟行政之條文,都沒有被注意。當 相關專家學者發覺問題之重要性時,美蘇間之衝突已經惡化,使盟 67

軍監督委員會無法達成修法上之共識 。 盟軍之各個軍政府反而將注意力繼續放在行為人及犯罪組織等 客體上。為了達到納粹勢力由德國社會徹底被消除之目標,盟軍監 督委員會於 1946/1/12(即美蘇間出現對立之前)向德國各地方(政 府)下達第 24 號指令(Anweisung Nr. 24) ,要徹底地清理行政及 其他單位,使納粹黨員排除在各該機關之外。軍政府第 8 號法律之 第 1 號執行命令將此「清理」工作擴大到經濟領域,並且要求德方 為此任務籌組「檢察單位」 (Prüfungsstellen) 。可見,盟軍在法律 上尚未創造進行紐倫堡附審審判庭之組織依據,已經先前規定整體 社會必須投入一種「自身清理」機制。由於初步之結果符合盟軍之 期待,所以例如美國佔領區軍政府於 1946/3/5 具體化盟軍監督委 員會第 24 號指令,即立所謂「解放法」 (Befreiungsgesetz) 。依該 法,任何滿 18 歲之德國人必須填寫表格,並藉此說明其是否曾屬 於納粹黨黨員、特定納粹組織之成員等等。該表格所列出來之組織 如下:國防軍、帝國勞動服務隊(Reichsarbeitsdienst, RAD) 、死亡 67

有 關 此 點, 參 看 Matthias Etzel, Die Aufhebung von nationalsozialistischen Gesetzen durch den Allierten Kontrollrat 1945-1948, Tübingen: Mohr 1992, S. 47,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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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Organisation Todt, OT) 、Speer 運輸團、納粹領導或軍事將 領之功能、經濟或慈善組織之參與、職業與收入、企業控制權、頭 銜、職(官)位、職業資格、軍政府就業許可、關於是否屬於責任 68

群之自我評估 。可見,相關表格之說明義務遠超過紐倫堡審判中宣 布為犯罪組織之範圍,即確實含蓋報告者過去之全部生活。盟軍之 政策目標占全國人口非常高之比例:當年居住於西方三區,且曾經 參與過納粹黨組織等機構之「嫌疑人」超過 600 萬人而該 600 萬人 依原來之構想都要由德國之公共生活(即由國家、經濟等等)被排 69

70

除 。此數目相當於德國當時成年人口之五分之一 。 單由此人口比率來看,德國要全然執行此政策有困難,若那麼 多人不能參與正統社會,這些人必然立刻形成另一種次文化。假若 如此,該次文化反而更加延續,且純正地延續原本之納粹思想。因 此,此種全然排除納粹於社會之外並不構成一個可行政策。不但 如此,若真正全然排除該 600 萬人於公共生活之外,則必然排除 很多受納粹逼迫之人於公共生活之外,即形成二度受害之人。其 次,有很多人在納粹執政之際發現納粹之惡性,但不得已必須繼續 71

保留其黨籍,否則失去職業權等等 。諸如此類之理由使盟軍從一 68

69

70

71

當年表格之影像複製於 Dokumentations-Archiv für jüdische Kultur und Geschichte Chaim Frank,< www.juedisches-archiv-chfrank.de>,瀏覽於 2007/1/27。 參 看 Chaim Frank, Entnazifizierung. Über das Gesetz zur Befreiung von Nationalsozialismus und Militarismus, < www.juedisches-archiv-chfrank.de>,瀏覽 於 2007/1/27。 德 國 於 16.6.1933 之 人 口 總 計 大 約 6500 萬 人; 納 粹 於 17.5.1939 再 度 進 行 人 口普查時,德國、奧地利及部分捷克之人口大約為 8000 萬人。29. Oktober 1946 於德國(含蘇聯佔領區)所進行之人口普查結果顯現大約 6450 萬人, 其中西三區以及柏林之人口有大約 4700 萬人;參看 <de.wikipdeia.com>;Die Entstehung des Grundgesetzes,<www.jupol.net>,瀏覽於 2007/2/7。 例如德國基督教教會多數參與所謂德意志基督徒(Deutsche Christen)之納粹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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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始就不想全然落實最初之政策訴求,反而依法建構納粹主義者 之分類,並且依此分類衡量個人應負擔之責任及其在公共場域應 背負之限制。盟軍於 1946 年迅速開始進行人口之普查、分類以及 72

73

處罰。美區解放法 第 4 條將納粹等人總共分為五類 :主要責任者 (Hauptschuldige) ;責任者(Belastete) (含積極主義者、軍國主義 者、獲得利益者 (Aktivisten, Militaristen, Nutznießer)) ;輕微責任者 (Minderbelastete) (即所謂「假釋群」(Bewährungsgruppe)) ;跟隨 者(Mitläufer) ;免於責任者(Entlastete) 。 雖然盟軍開始進行該政策,但是未完成。到 1949 年該政策停 止時,西方三軍政府於 6,080 萬黨員之案件中僅辦完大約 2,500 萬 74

案件 ,表示其所處理之人數僅達到四成左右。在此四成中,西方三 區清理納粹之具體結果顯示,參與納粹及軍隊等組織之人口中只有 0.07% 屬於主要責任者,若將主要責任及責任等兩類加起來,則總 人數仍然達不到 1%(參看表六) 。

72

73

74

組織(即允許自己被一致化) ,當牧師於教會中講理不合納粹時,該牧師不得 繼續職業。報告人之祖父因此理不僅受祕密國家警察之監控,另於 1939 年夏 被逼著由東普魯士教會轉到少數之自由教會。一切缺乏此種非一致化組織之行 業當時就沒有此民生上之空間,其必須全面配合納粹政權,要不然就沒飯吃。 (納粹集中營門口當時也宣掛著: 「不勞動者不得食」 (Wer arbeitet soll auch nicht essen) ,即明顯警告集中營外面之人,除非服務於大眾,否則失去自身之 生存權! 該 法 之 全 名 為「 關 於 美 國 區 由 納 粹 主 義 及 軍 國 主 義 解 放 之 法 」 (Gesetz zur Befreiung von Nationalsozialismus und Militarismus für die amerikanische Zone) 。 雖然其他佔領區之法源與美區一樣為盟軍監督委員會之第 24 號指令,但各該 區之法令在文字上有了少許之差別;各區在執行該法之落差更大,尤其蘇聯站 令區之執行為嚴格。 參 看 <www.juedisches-archiv-chfrank.de/zgs/denazificat/adenazi.htm >, 瀏 覽 於 200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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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盟軍於西方三佔領區之除納粹成果 - 依解放法之分類 責任分類 主要責任者 責任者 輕微責任者 跟隨者 其他(即免於責任者) 合計

人數 1,700 23,000 150,400 1,006,000 1,181,100 2,500,000

比例(%) 0.07 0.92 6.02 40.24 47.24 100

資料來源: <http://www.juedisches-archiv-chfrank.de/zgs/denazificat/adenazi.htm>

然而,盟軍原先依除納粹化名義所逮補之人口高達 182.000 人,其中有了 86,000 人於 1947 年底已經又被釋放。受判決者總共 75

有 5025 人,其中判死刑者有 806 件,執行死刑有 486 件 。因此, 由被處理者眼光來看,清除納粹之處理程序相當不公平,由盟軍之 眼光來看,該程序之效率十分低。然而,沒有被監禁以及沒有被 認定為重大或中度責任者仍然因為該政策而面臨生活上相當多困 難。例如 Karl Larenz 於 1946/11 被指控為具納粹背景,故此必須 停止其於 Kiel 大學之授課。雖然審查結果認定其加入納粹黨之後 76

反而沒有宣揚納粹思想 ,也未將之列入應負責任者之類型,但由於 審查會中有人指出,其於 1935 至 1937 年間表達過「納粹思想」 (nationalsozialistische Ansichten) ,所以當地軍政府建議其停職且 退休。因此,其未被逼著要辭職,唯退休手序也沒有順利進行,使 75

76

資 料 來 源:Manfred Görtemaker, Geschichte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Fischer 2004,引自 <de.wikipedia.org/wiki/Entnazifizierung>,瀏覽於 2007/1/27。 有關 Larenz 於戰爭時期遠離納粹思想之歷史事實 ( 甚至要求行為人有時必須為 主觀正義違反客觀正義,即要求個人必須為了正義而違反國家法律 );參看陳 顯武,K. Larenz 戰前的法學思想 - 其法哲學、法學方法論及法律義理學的關 聯,頁 6-9,尤其頁 5 註 19。 11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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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enz 自 1946/11 至 1947/5 未收到任何薪水 。對於戰爭末期受轟炸 而無家可歸(即必須 5 人居住官方安排之 2 間狹小房間中)者,此 待遇同樣係一種審判外之處罰。 為了 5,000 餘判決而監禁 182,000 人,此政策之正當性必然要 被質疑,若加上被監禁者個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害,若加上該社會本 78

身已受到了轟炸及大量難民 與當地受難者同時爭取一個窮困社會之 資源之情境,則不難以理解,多數德國人由原先贊同除納粹化政策 之態度轉變成一種反對該政策之態度。戰後德國及西方國家之學者 經常認為,此態度之轉變係老納粹之頑固及西方國家與德國保守勢 力結盟,使他日之戰敵共同反抗蘇聯等等政策所促成。然而,由上 述當年社會事實來看,德國老百姓難以理解,盟軍是否真有必要為 了 2、3 個將受判決之人而監禁 100 個,且除了這 100 個損害到更 多人。因此,德國於 1945 至 1949 年間僅經過一種局部性之除納粹 化,使聯邦德國在建國後仍然必須繼續處理相關案件。 其他盟軍和戰勝國亦籌組相關審判機構,並且試圖將納粹之戰 犯於該機構予以審判。冷戰時期討論紐倫堡審判之文獻指出歐洲戰 區有例如美、英、法、加拿大、荷蘭、挪威、波蘭等國另行設置專 79

門審判機構來制裁當年之戰犯 。可是,相關機構實際比該文獻所列 舉者多。有不少其他受害之歐洲國家自行設置相關機構,其中有例 如屬於東歐之蘇聯和捷克以及屬於西歐之比利時。基於意識型態、 77 78

79

參看 Karl Larenz 寫給 Hermann Glockner 之信件(20.5.1947) 。 西佔領區當時之 6,500 萬人口中大約有了 9,500 萬人屬於由波蘭所「管理」之 德國地區、由蘇聯所「管理」之德國地區、由捷克、由其他東歐及東南歐所逃 離或被驅逐者,戰後所謂「被驅逐人口」 (Vertriebene) 。 參看 Woetzel, p.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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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 Stalin 為人之風格以及蘇聯先前所經歷之殘忍破壞,蘇聯「清 80

掃」法西斯之政策比西方戰勝國嚴格 ,但其同時利用(部分甚至濫 81

用)審判納粹之名義來清算不服從共產黨領導之人 。捷克於納粹時 期失去其國家而受到無數之侵害與破壞,所以當然也進行審判戰犯 等等之任務。可是,因為捷克後來選擇驅逐德裔人口(即捷克超過 四分之一之國民) ,所以大部分放棄對於納粹之法律制裁,否則該 政策難以施行。惟部分重大罪犯(例如上文所提之 Wisliceny)仍 受法律制裁(紐倫堡審判之證人 Wisliceny 沒有因提供證詞而變成 82

。在西方國家而言,例如比利時 「污點證人」 ,其於捷克死於絞刑) 亦自行審判當年之戰犯,例如紐倫堡附審之受判決人中就有一位因 戰犯之罪行而引渡至比利時,並且於該國被判無期徒刑。

六、聯邦德國處理納粹屠殺與戰犯等案件 盟軍於 1946/47 年太過於嚴格清除納粹於社會中之勢力團體, 但於 1948/49 年已大量「放水」 ,即在紐倫堡附審判決宣布以後, 允許為數不少之非主要戰犯獲得減刑及提前獲釋之待遇(參看圖 一) 。因此,剛剛新建立之聯邦德國當然又看到西方盟軍態度之轉 變,又面臨選民之壓力(如上文所述,一某種角色參與過納粹組織 者大約站當年成年人之五分之一,即代表非常多選票) 。 此清除納粹勢力及審判戰犯政策之多重衝擊使得聯邦德國社會 80 81

82

參看 < de.wikipedia.org/wiki/Entnazifizierung>;瀏覽於 2007/1/27。 參看例如 Walther von Seydlitz-Kurzbach 於 1950 年因所謂戰犯而受之判決;參 看 <de.wikipedia.org/ wiki/Walther_von_Seydlitz-Kurzbach>;瀏覽於 2007/2/5。 關 於 捷 克 制 裁 納 粹 罪 犯 之 法 律 與 政 策, 參 看 Katerina Kocová, Die Außerordentlichen Volksgerichte („MLS“) in den böhmischen Ländern, Justiz und Erinnerung 10 (2005/5), S. 4 f.。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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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一種政策轉變,在一般老百姓之眼裡,蘇聯所主導之驅逐德裔 人民之政策以及盟軍在清除納粹所犯之政策錯誤使居住於碎石中之 德國老百姓不得不認為自己亦屬被害者。故此,當年之德國社會發 生一種統合作用,非納粹之主流社會願意庇護納粹者,只要該納粹 不明顯維持原來歧視種族等意識型態之理念,使主流社會在主觀上 認定該納粹之歷史包袱顯得「輕微」 。

圖一

紐倫堡主要戰犯及附審之判決及執行

資料來源: Robert K. Woetzel, The Nuremberg Trials in International Law, p. 3 ff.

既然西方盟軍懲處納粹之決心早已消失,才剛設立之德國聯 邦議會於 1949 年底就立「赦免法」 (Straffreiheitsgesetz) ,使早於 1949/9/15 所實行之犯罪行為不罰,但以刑罰未超過 6 月者為限。 盟軍(美軍)後續於 1951 年對於很多紐倫堡之受刑人進核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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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看圖一) ,使德國一般社會更以為納粹之犯罪行為不需要再行 追究。因此,德國法院自 1945 年原先與盟軍平行所進行之納粹時 期刑事犯罪之追訴自 1949 年開始減少(參看圖二) ,且於 1951 年 銳減。德國聯邦議會於 1954/12 立第二赦免法,使更多納粹時期 之罪刑不得以刑法予以訴追。此立法事實所對應之社會態度早於 83

1954 年之判決數量明顯表露 ,自 1947 年以來,所有德國法院之相 關訴訟案件首次在 40 個判決以下。在此之後,僅強烈要求反省過 去之 1968 年社運使司法體系又一次出現超過 40 個判決。

圖二

德國法院審判納粹時期犯罪行為之案件 - 依法院層級

資料來源:<www1.jur.uva.nl>。

83

因此,Fein 之主張,以為第二赦免法導致司法更加不予以處理納粹犯罪事件 在統計上顯示恰好相反之特質,司法不處理相關案件,所以立法者僅宣示性 認可此一般社會之心態;參看 H. Fein, Vergangenheitspolitik – Die Produktivität der Verdrängung?, Rubin 1/100, <www.ruhr-uni-bochum.de/rubin/>; 瀏 覽 於 2007/2/7。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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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1970 年代末期以來,相關判決明顯更加減少,他日之行為 人快速死亡,所以當然不可能出現於法院;2002 年邦法院之判決 以及 2004 年聯邦最高法院之判決大概成為德國司法處理納粹屠殺 及納粹時期犯行之句點。邦法院總共所處理之案件有了 1,028 件, 84

所有法院在此期間所處理之案件有了 1,558 件 。其他研究所提供之 85

數據略高一點 ,Rüter/de Mildt 指出,關於納粹時期之殺人事,德 西(即原來西方三佔領區以及由此所產生之聯邦德國)於 1945 至 1997 年間進行過 912 個刑事訴訟,其被告人數為 1,875 人,其中有 86

14 個被判死刑、150 個被判無期徒刑以及 842 個被判有期徒刑 。雖 然各研究機構所公布之數據略有差異,但荷蘭研究案所搜獲之判決 應已相當具有代表性。這些判決表示(參看圖三) ,被害人之種類 不分民族、職業或年齡,德籍、外國籍、猶太人、德國軍警、老少 等都成為該時期之被害人,且其案件都獲得法院之審判。然而,在 人數而言,不難發現猶太人明顯最常成為相關案件之被害者,其他 經常於相關案件成為被害者之群體依序係各式各樣囚禁人員以及一 般市民。牽涉到戰俘、他國(強制)勞動者及德國士兵等被害人之 案件已明顯偏少;精神病患、叛變之軍人、所謂吉普塞人及最後戰 爭階段所徵招之國民兵之案件數皆在 10 至 50 之間;其他案件,如 殺害德國警員、SA 成員等等都僅具個位數。 84 85

86

資料來源:<www1.jur.uva.nl>。 其原因在於 Amsterdam 大學之研究案(即製成上述圖表之原始資料來源)有部 分檔案尚未尋覓,使其所包含之判決數偏低,日後應該還會稍增加。 參 看 C.F. Rüter, D.W. de Mildt, Die westdeutschen Strafverfahren wegen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Tötungsverbrechen 1945-1997. Eine systematische Verfahrensbeschreibung mit Karten und Registern, Amsterdam: APA Holland University Press, 1998, S. 316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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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德國法院審判納粹時期犯罪行為之案件—依被害人類型

資料來源:<www1.jur.uva.nl>。

前列數據皆牽涉到謀殺(德國刑法第 211 條)之罪名,若考慮 到全部與納粹犯行有關之訴訟案件,則案件總數當然明顯較高。德 國各邦之司法行政於 Ludwigsburg 共同所設置之偵查納粹罪行之機 87

構 ,依該機構所公布之資料,聯邦德國各邦檢察暑之歷年偵查案件 高達 10 萬多件,但僅 6,495 被告受終局判決。其實,依罪名而區 別統計資料另有其意義:罪名是否涉及到謀殺之構成要件不僅牽涉 到犯罪行為之非價義涵,即統計資料是否狹意針對納粹屠殺事件而 設,此同時也反應司法實務之現實與重大問題。依德國法,刑事追 訴時效原本不可能超過 20 年。由於戰敗前之訴訟時效停止至德國 投降為止(1945/5/8) ,且由於戰勝國直接行使德國司法權時期之訴 87

Zentrale Stelle der Landesjustizverwaltungen zur Aufklärung nationalsozialistischer Verbrechen,設於 6.11.1958。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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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時效中斷(自 1945/5/8 至 1949/12/31) ,所以納粹屠殺事件之訴 訟時效於 1969 年底本來應屆滿。可是,德國社會於 1968/69 年經 歷了反右派之社會運動,使立法者重視訴訟時效屆滿之問題,並將 殺人罪名之訴訟時效延長至 30 年。其後來於 1979 年將殺人罪名之 88

訴訟時效完全取消 ,使檢察官永久性地得以起訴納粹之屠殺行為, 只要有犯罪行為人還活著,檢察官原則上就可以起訴之。 若比對相關案件之被害者人數(猶太人:413 人)以及例如被 納粹所屠殺之猶太人人數(5,700,000) ,則發現一種超過 1:10,000 之比例。造成此數據上之落差有多種原因:其一當然是盟軍已處理 過不少若干大型案件,其二是部分納粹時期之犯罪人員戰後逃離德 89

國或隱姓埋名 。但是,相當一部分加害人也是因為德國司法不願 意積極地辦案而未成被告。此問題之嚴重性可由 Josef Eichmann 之 (非)案來說明:Eichmann 於納粹期間在帝國安全總局上班,且 在其辦公桌策劃所謂「最終解決」政策之具體行政措施。戰後, Eichmann 逃離德國而赴阿根庭。德國 Hessen 邦之檢察總長 Fritz Bauer 於 1957 年獲信,指稱 Eichmann 及其家人於阿根庭健在,所 以想辦理此萬人殺手之案件。唯該檢察總長不信任德國司法審納粹 案件之決心,於是直接通知以色列情治單位,使以國後續以國家之 公權力行為將 Eichmann 於南美洲綁架,送至以國,審判之,並且 90

最後將 Eichmann 處以絞刑 。 88 89

90

參看德國刑法第 78 條第 2 項。 關於阿根庭國家機關為納粹所提供之庇護、天主教教會在納粹逃亡所提供之 資訊及協助等事宜,參看 Uki Goñi, Odessa: die wahre Geschichte. Fluchthilfe für NS-Kriegsverbrecher, Theo Bruns, Stefanie Graefe (transl.), Berlin: Assoziation A, 2006. 美軍早年已將納粹戰犯逃亡路線稱為「老鼠路徑」 (rat line) ,關於 Eichma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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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原因以外,造成刑案中被害人及實際上被害人如此大 落差之原因在於刑事司法之程序邏輯本身:當法院認定被告殺死 1 個或殺死 1,000 個被害人時,法院同樣要看到相關證據,並且給被 告辦論之機會。因此,刑案中之被害人越多,整個訴訟要打的時間 越長,使檢方要挑選其所起訴之犯罪行為究竟係那個,並且在此斟 酌較具代表性之犯罪行為是那一個、較易於證明之犯罪行為是那一 個、較嚴重之犯罪行為又是那一個? 聯邦德國之刑事司法逐年形成辦理相關案件之「習慣」性詮釋 方法及裁判風格。為了讓台灣讀者瞭解其特點何在,以下簡短地分 析其中一個代表性判決(即 Stuttgart 邦法院於 1968/6/11 所作成之 91

,並且依該判決指出德國司法審判有關納粹屠殺案件之 終局判決) 特點。 該判決之推理在結構上區分下列同論點案件事實:

(一)案件事實 被告以領隊之角色維護屠殺猶太人之「瓦斯氣車」 (Gaswagen) 安全。在此,集中於某處之猶太人被關進卡車後方密閉空間,排氣 管被接到卡車後方,使卡車行進時自然而然毒死後方之猶太人。

(二)不法構成要件 該行為該當德國刑法第 211、49 等條幫助謀殺(Mord)之不

91

沿 著 此 路 線 之 逃 亡 及 後 續 之 逮 補 之 簡 單 敘 述, 參 看 例 如 < www.ila-bonn. de/artikel/ila301/rattenlinie.htm >;<de.wikipedia.de/wiki/adolf_eichmann>; 瀏 覽 於 2007/1/27。 Urteil des LG Stuttgart vom 11.06.1968 (Ks 21/67).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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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構成要件。 因法院主張,殺害猶太人之命令,雖然當年在外觀上具有法律 性質,但其不法義涵明顯,且屬被告於良心上所認知,故此不可能 獲得法治國上之承認,即缺乏一般法律之效力;為了強化此方面之 92

認定,該邦法院特別引用聯邦最高法院之有關判決 。 因為若干命令違法,故負擔該不法行為之主要責任在發號該命 令者,即在納粹之政治及軍事領導層。執行該命令者僅協助該不法 行為,但無獨立參與該不法行為之策劃;假如執行者不參與該命令 之執行,整體計畫之實現並不受影響。因此,具體行為人,雖然以 領遂之身份參與該屠殺計畫,但作僅構成殺人犯之幫助犯。

(三)有責性 既然行為人對於行為違背任何良心及道德規範等等有所認知, 其就難以推卸責任。行為人遵守上級命令之原因不在於害判抗命所 引起之後果,其原因反而在於一種習慣性之尊命心態,使行為人不 得以緊急危難或類似之理由而阻卻罪責。

(四)追訴時效 依行為當時之法律,惡意殺人之追訴時效為 20 年,但該追訴 時效自德國投降才開始(1945/5/8) ,且自戰爭結束至聯邦德國之司 法得以實質運作間停止(1949/5/8 至 1949/12/31) ,所以本案之追訴 93

尚未屆滿。 時效依「關於刑法中時效期間計算之法」 92 93

參看 BGHSt. 5, 230 (233)。 Gesetz über die Berechnung strafrechtlicher Verjährungsfristen vom 13.4.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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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量刑 雖然行為人以幫助犯之犯罪形態該當惡意殺人之罪名,同時也 缺乏阻卻違法及阻卻罪責等理由,但由於盟軍以被告參與 SS 為由 而曾經將被告予以監禁(1946-1948) ,由於其在準備本訴訟亦被羈 押 3 個多月,且由於該先前之拘禁與本案直接相關,故此以被告過 去之監禁期間折抵本案之刑期。除此之外,被告自戰爭結束以來具 良民之記錄,使被告對於現今之社會有其正面貢獻。因此,被告於 宣判後不另行監禁。 部分上述論點值得更詳細地談論。關於納粹之法律規範本身違 背正義,因而成為一種違法規範一問題,戰後之文獻大部分引用 Radbruch 之理論觀點以及聯邦最高法院在其判決中對於 Radbruch 意見在實務上之採納。Radbruch 主張,納粹依成文法(即依實定之 法律)所實現之目的違背最低度正義之訴求,他因此在戰後稱該現 94

象為「法律性之不法」 (gesetzliches Unrecht) ,並要求行為人在遇 到此種不法時必須依「超法律性之法」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 95

即依一種超成文法規範之正義,為行為依據 。Radbruch 在他處直 96

接主張,合乎正義之法必然以具宗教色彩之自然法為基礎 。如此之 主張同時間接地肯定國際軍事審判庭之論點,即認為裁判納粹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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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GBl. I 315). 關於「惡法亦法」或「惡法非法」之爭,另參看楊日然,法理學,台北:三 民,2005/10,頁 39。 關於此點,參看 Gustav Radbruch, SJZ 1946, S. 105 ff.;關於此問題之討論,另 參看 Arthur Kaufmann, Das Unrechtsbewußtsein in der Schuldlehre des Strafrechts, Aalen: Scientia, 1985, S. 155 ff.。 參看 Gustav Radbruch, Die Erneuerung des Rechts, Die Wandlung 2 (1947), S. 15 f.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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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事件不受罪刑法定原則或法律溯及既往禁止等限制 ,反而直接以 國際規範所公認之價值觀(即依一種準宗教、互為主體之正義概 98

念)為裁判依據 。盟軍之審判庭於此處明文指出,國際刑事審判 屬於國際公法,因此如同一般國際公法也可以利用國際「公認之 習慣」 (recognized customs) 、國際法上之先例及「一般文明民族所 共享之刑事司法之一般原則」 (general principles of criminal justice common to civilized nations generally) ,並且依此為裁判依據。 雖然戰後之德國文獻僅提出 Radbruch 及最高聯邦法院為該建 解之依據,但恰好德國(刑)法學界對於相關論點早已十分熟悉。 Kelsen 之弟子 Alf Ross 於 1934 年已批評新黑格爾學派,即主張依 單一國家之道德習慣等等而建構法規範之正義內容必然屬於一種自 欺欺人之心態,若要建構之,則必須以人類共同之道德規範為正義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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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涵之科學基礎 。依此,Ross 直接批評 Julius Binder ,但字裡行間 否定納粹一意孤行之「法的更新」 (Rechtserneuerung)運動之正當 性。持有完全不同理論基礎及政治導向之德國法學者自 1939 起也 101

露續主張軍官(或他人)有時必須為了維護正義而違背國家法律 。 國防軍之將領自 1942 年起也逐漸表達如此之觀點,並且基於此於 關於此點,詳看 Kai Ambos, S. 112 f.。 直 接 參 看 U.S. vs. von List et al.( 紐 倫 堡 附 審 第 7 號 訴 訟 ),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Vol. 11, p. 1239,引自 Kai Ambos, s. 115。 99 參 看 Alf Ross, Kritik der sogenannten praktischen Erkenntnis, Kopenhagen: Levin & Munksgaard; Leipzig: Meiner, 1933, S. 442, 446 f.。 100 參看 Alf Ross, 425-428。 101 如 Erich Schwinge (1939) 或 Karl Larenz (1943); 其 詳, 參 看 陳 顯 武、 葛 祥 林,法價值論中之超個人主義,台大法學論叢第 32 卷第 2 期(2003/3),頁 16-17;陳顯武,K. Larenz 戰前的法學思想 - 其法哲學、法學方法論及法律義 理學的關聯 ,頁 3 註 13、頁 5 註 19。 97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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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7/14 試圖行刺 Hitler。然而,戰勝國當時對於德國法學之理解 不足,所以不可能依這些論點批評當權者對於其「違法性法律」之 本質必然清楚,德國當年之學者也不太感提起戰敗前之著作,因其 絕大多數害怕戰後時對其有成見之人在反納粹之論述之際另找到具 「納粹思想」之文字,所以僅論其錯誤,不論其貢獻。 該案另顯示相關罪行之特殊訴訟時效問題:依德國刑法,幫助 犯依德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要依該法第 49 條第 1 項減輕其刑,使 殺人犯所面臨之無期徒刑轉變成 3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此刑罰之原 則性轉變又導致謀殺之幫助犯獲得非永久性追訴時效之待遇。依德 國刑法第 78 條第 3 項第 2 款之規定,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訴訟時 效為 20 年。因此,若法院採取本案關於幫助犯之解釋,則導致任 何依納粹之不法命令實行殺人行為之犯罪嫌疑人於 1969 年底過後 不可能被追訴。依此,任何「非自主性」所實行之「幫助」謀殺之 行為於 1969/12/31 屆滿。因此,由於上文圖二所含蓋之資料限於殺 人案件,所以其曲線於 1970 年代明顯偏低。除非案件於追訴時效 屆滿前已經過起訴,但法院尚未結束其審判,否則僅例外案件(即 未經過法令之案件,異言之,當年被納粹很可能同樣被視為違記或 違法之案件)還可能被起訴,但此種犯罪行為人在納粹之黨政體系 外自行決意要殺人之行為在數量上往往沒有納粹以工業化方式殺人 之多。 德國(西德)戰後面對自己之過去時,最初似乎無言以對,但 很快就開始混淆加害-被害關係之分界:戰前及戰爭時期之加害者 與戰爭末期及戰後自己變成被害者。在個人眼裡,前者與後者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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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了直接關聯性,使不少當年之人不想再提起「過去」 。例如上 文所提起之 Larenz 就能夠代表此一時代:其從未公開為了自己先 前之行為與著作提出辯護。其實,由其未出版之文獻中可以看出 來,Larenz 戰後確實有反省過其戰前之法哲學立場(即其政治立足 點) ,甚至在信件中批評先前同樣屬於新黑格爾學派之 Glockner 於 戰後沒進步。此表示,Larenz 不為自己提出辯護,應該不是因為他 不瞭解自己過去之錯誤,也不是因為他想繼續提倡納粹主義,而恰 好是因為他自己瞭解到自己先前之錯誤,但同時也瞭解到,若他反 駁相關批評,恐怕就對不起無數受難者。因此,外界某方面感到此 人當目標很容易,但 Larenz 卻更不願意談論過去所發生之事情。 這種對於過去所發生之事情始終維持沉默之心態後來讓很多人 不舒服:德國社會之行為模式是否真正改變了?過去所發生之集體 犯罪、集體破壞人權等事件是否再不可能發生?因此,沒有親自積 極參與過戰爭之人於 1968/69 年開始反權威、反既得利益者、反政 黨分贜等等。此種由根本來質疑既有權力結構之社會運動也不願意 變成一種「正式」政治勢力,反而形成所謂「議會外之反對勢力」 (außerparlamentarische Opposition) 。德國從納粹以來沒經歷過如 此強大之社會運動。該運動重要著力點之一,是一般社會在公共輿 論中不面對戰敗前所發生之事實;因此,當年之年輕人質疑任何不 坦然說清楚自己過去之人為「老納粹」 。依該社會運動之風氣,納 粹時期不可能有任何正當之處。因此, 「納粹」變成德國社會之有 效禁忌:只要被該禁忌稍微牽累,整件事情全然就被扭曲及貼上 「紐粹的」標籤。若看例如 Michael Stolleis 對於 Larenz 之批評, 則發現 Stolleis 所參考之著作都出版於 1934/35 年間,表示納粹尚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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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過紐倫堡法案,也尚未開始大量物體地毀滅異己 ,就可以理解 此社會風氣。 此廣泛的社會心態自 1990 年代起又發生變化,在直接參與過 納粹屠殺事件之加害人一一死去之際,德國社會面對自身歷史走進 間接記憶之階段。在此,原來所建構之禁忌不可能不折不扣地繼 續維持。因此有人甚至提問,戰後社會排除納粹記憶至潛意識是否 造服當年社會,因為此社會習性使大量之專家知識能夠螎入戰後社 會,同時,對於過去錯誤經驗最清楚之當事人能夠在沒有被質疑之 空間中改變自己,使其日後不再犯同樣的錯誤,同時藉此個人作事 103

性格之改變也避免社會重新犯同樣錯誤 。

七、結語—對處理台灣史之提示 若今天反省德國納粹屠殺事件在法律上的處理,並且由此觀照 台灣二二八事件,可以有多方面的反思。然而,在此之前,或者應 先強調這兩起事件在運作時間上的差異:納粹屠殺事件,經過長達 6 至 8 年的籌備,納粹在這段期間,建立了一套非常完整的殺人制 度:由豢養線民、警察執行一致化,到集中營的建立與管理等等經 驗累積,自承辦、執行、監督等各類人員之集體歧視文化經過物體 破壞之習慣至無情之生理毀滅,無一不是直接促使納粹於 1941/42 至 1944 年間所進行之工業化屠殺,並使該政策在外在行為之客觀 條件以及在當事人內在之主觀條件成為可能。台灣社會從日本投降 參 看 Michael Stolleis, Recht im Unrecht. Studien zur Rechtsgechichte im Nationalsozialismus, Frankfurt/Main: Suhrkamp, 1994. 103 質疑此觀點者,參看例如 H. Fein, Vergangenheitspolitik – Die Produktivität der Verdrängung?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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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二二八事件發生時只經過短短 1 年多的時間,當時之「國民政 府」恐怕根本還沒有真正理解台灣人與當年「大陸同胞」之間在歷 史上、習慣上、個性上的種種差異,更沒有感覺得到,這些差異應 該要被尊重。因為當時執政者沒有瞭解自己所治理者究竟為何,所 以也不可能長遠規劃其對於特定團體、人群或個人要如何系統性 104

地、制度性地行使先隔離、後毀滅之政策 。因此,二二八事件中恐 怕存在著非常多臨時性、突發性、且戰且走、甚至誤打誤撞之「馬 虎」因素。這方面二二八事件與後續所發生之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 件大不相同。單就兩種歷史傷痕在侵害行為之特徵就截然不同: 二二八事件之加害行為大部分直接由武裝單位引發,因此究竟誰什 麼時候死在那裡到現在都成謎。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反而經過情 治及司法等單位,即成為一種於法有據之破壞行為態樣。 因此,若要在眾多納粹屠殺事件中找到類似於二二八事件之案 件類型,則最可能考慮到的大概是前線後進行「清理」所侵佔地 區潛在反對勢力的「任務群」 。任務群獲得納粹高層若干命令,所 以瞭解到要「除掉」 (liquidieren)一切可能危及到自己統治訴求之 105

人 。依當時之用語, 「除掉」意即「直接謀殺、大量地謀殺」 。納粹 對於此類屠殺行為採行一種非常極端地雙重標準:在沒有引起外界 大量注意、沒有留下直接證據的前提下,納粹認定此命令之達成 合乎其利益,因此給予鼓勵;可是,屠殺行為一旦沒有維持其隱密 104

因此,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怕時期之高壓政策顯示重大差別,無論係歷史條 件、政策擬定與施行,兩者各方不太一樣。 105 Ohlendorf(任務群 D 之領導)於紐倫堡審判中直接承認,其所獲得之命令 就是「除掉」任務範圍中之一切猶太人及蘇聯之政治委員(Soviet political commissars) ;參看 Marrus, p. 16。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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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為此(消息走漏)該負責之政策執行者就會被納粹清算 。 依上述德國戰後之司法裁判上所採取之解釋,大約可以描述如 下:直接經由軍隊在非戰區以及在無戰爭上必要之前提之而屠殺老 百姓,係一種屠殺行為。該屠殺行為之責任分為兩種,其一為規劃 及(違法)命令該犯罪行為之責任,其二為依(非法)命令而執行 該屠殺行為之責任。前者構成德國刑法第 211 條殺人(謀殺)罪, 後者僅構成德國刑法第 211、27 II、49 I 等規定之殺人罪之幫助犯。 德國刑法以及台灣於二二八期間所施行之中華民國刑法(以下 簡稱台灣刑法)兩者之構成要件幾乎一樣。可是,依上級命令之行 為何時構成犯罪,在德國與台灣有相當大的差別:依德國審判納粹 屠殺行為之判決,行為人明知該命令係一所謂「合法」命令,即該 命令合乎法律所規定之程序及實質要件,該行為人依此命令所實行 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仍然可能犯罪。假使行為人瞭解該命令之殘 忍、不人道性質,則行為人不可能單純主張:其「依命令而行使」 , 所以不必為該行為負刑法上之殺人犯或殺人幫助犯之責任。台灣刑 法第 21 條「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 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過去之解釋不一樣。例如早在韓忠謨之 刑法原理一書中已提起,該條但書對於依命令行為之不罰限制,即 該條對於依命令行為除罪化之限制,其用意在避免「下級公務員易 107

。可見,韓忠謨在此 於假借上級公務員職務上之命令,遂行犯罪」 參看上文所引 SS 特別法庭之判決, (Feldurteil im Namen des deutschen Volkes vom 24. Mai 1943 gegen den Waffen-SS-Angehörigen SS-Untersturmführer Max T. wegen der Erschießung von 510 ukrainischen Juden (Männern, Frauen und Kindern) und anderer Delikte) 。 107 韓忠謨,刑法原理,台北:自刊,1955,頁 168。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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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有思考過,上級所發號之命令本身有無可能違法,所以也沒 想過,下級公務員是否基於此規定而可直接獲得一種「抗(違法) 命(令)義務」 ,以免未來遭到刑事處罰。較新的教科書到現在也 未必真正討論此方面之問題,黃榮堅提到台灣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 108

與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之潛在矛盾 ,使公務員在遇到違法命令時即 遇到兩難,即公務員必須選擇,要依違法命令而犯罪,使其將來或 許遭到刑事處罰,還是要違背行政法,使其立即遭到違紀等處分。 然而,違法命令之有效性是否違背依法行政之基本原則,該命令是 否因此而根本缺乏行政法上(對外以及對內)之效力,所以當然也 109

缺乏拘束力 ,黃榮堅似乎沒有考慮到。 無論二二八時期之軍隊,還是當年之情治及警察等單位,不僅 是行使公權力,所以應該符合刑法上之公務員概念,至少軍隊同時 也具備軍人身份,所以其不法行為不僅要依照台灣刑法予以判斷, 同時也要依照於 1929/9/25 所公布施行、於 1937/7/2 所修正之陸、 海、空軍刑法(以下簡稱軍刑法)予以判斷。該法第 15 條原則上 肯定刑法總則之規定,即認定其「與本法不相牴觸者,適用之」 。 首先應注意,當年之立法者黨國不分,軍刑法第 16 條明文規定「背 叛黨國聚眾暴動者,…首魁死刑…」 。依現今之理解,該規定顯然 要支持一黨獨大之政治局面,所以往年當然也可以當作懲處共產黨 之法律依據。 軍刑法第 16 條所顯露之問題不僅如此,除了二二八當時依法 108 109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 ,台北:元照,二版,2004,頁 165。 既然憲法上之法治國原則自然而然導出依法行政之訴求,上級對下級之命令權 當然也要合乎此一形式上及實質上都存在之合法性要求。因此,公務員服務法 第 2 條之例外不服從,當然受其憲法及行政法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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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黨國以外,其也在規範一不法構成要件:當軍人背叛黨國時, 就要面臨嚴厲制裁: 「一、首魁死刑。二、與謀背判或為群眾之指 揮者,死刑或無期徒刑。三、為逆黨宣傳陰謀煽惑民眾者,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附從者,依前款處斷」 。依此,純粹「逆 黨宣傳」就已經足以讓國軍被判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軍刑法之抗命罪雖不那麼明顯,但在當時黨國不分的局勢下, 處理方式應大同小異。萬一軍人當時違抗長官命令,其依軍刑法 第 64 條「一、敵前,處死刑。二、軍中或戒嚴地域,無期徒刑或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表示台灣省一宣布戒嚴令,軍人抗命時, 依情節之輕重就要判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唯黨必須透過軍事 命令系統,才可能引發相關作用。依軍刑法第 2 條各款關於軍刑法 適用範圍擴充之規定,非軍人不適用之。此一方面表示,上述違背 軍令之處罰的嚴厲程度與納粹統治下德國國防軍之相關規定不相上 下。二方面可以由此得知,除非參看其他特別法(如戒嚴令等等) , 否則當時之軍人不必聽命於文人,文人也不必聽命於軍人。此三方 面表現,盟軍在納粹之命令責任體制所觀察之特徵於台灣過去之時 空背景重新展現於眼前:黨政軍具有一共同之領導核心而該領導核 心內在無權力分立之機制。雖然此權力分立之機制於領導核心消失 了,但其面對整體社會時,仍有必要依據黨政軍等個別服從機制而 實現該核心之政策。 雖然當年之軍刑法對於軍人抗命之案件加以嚴懲,但執行違 法命令是否構成犯罪之問題仍然不因此而消失。既然軍刑法第 15 條規定:刑法總則之規定原則上適用於軍刑法本身,且軍刑法第 64 條也沒有明文排除由軍令可能所引發之刑事責任,所以當然要 13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將台灣刑法第 21 條之規定也適用於軍人上級給下級之命令。當 然,若當年下級軍人依此為由而向長官表達拒絕執行亂殺無辜的命 令,則如此抗辯上級命令之態度,恐怕將導致該下級軍人依「敵 前」抗命而被處死。德國戰後之刑事司法也曾承認此「命令危難」 (Befehlsnotstand) ,且依此理由免除或減輕受命令者之罪責。當法 院這麼做,其等於先前認定被起訴之不法行為原則上係一種犯罪現 象,但基於合法行為不可能被期待之事實而放棄對於個別行為人之 處罰。然而,在大部分案情,行為人根本沒有顯現此種內心掙扎而 直接依命令行使其屠殺行為。如上文所引用之 Stuttgart 邦法院之判 決所示,在行為人缺乏此種內心掙扎之情況下,上級之違法命令並 沒有導致相關犯行被合法化(台灣刑法第 21 條之原意) ,也不導致 其得以阻卻罪責(如命令危難) ,僅使該屠殺事件之行為主體缺乏 該犯罪行為在主觀層次上之主控權,即否定行為人具有一自主之犯 罪故意。法院如此之見解應該與當時之現實以及行為人(受判決 110

人)之個人認知相符,使判決在公眾眼裡得到其正當性 。因此,執 行納粹屠殺命令之行為人在正犯與從犯之認定上,大部分僅被列為 111

幫助犯而沒有被認定為共同正犯 。 110

如若不然,受判決人一定不會在受一審判決之後就放棄其法律救濟,且使邦高 等法院依審判上訴案件時就難以維持原判。 111 基於此理,德國刑法學界迄今不可能以行為人是否直接實現不法客觀構成要件 之標準而認定行為人是否共同正犯,反而絕大多數學者仍然贊同支配行為理 論,即以行為人是否能夠支配該行為而認定其是否共同正犯(即同時認定其是 否一應為該犯罪事件負全責之正犯) ,還是行為人在支配能力之缺乏之下、同 時又未實現客觀構成要件,所以僅構成幫助犯(即得以減輕其刑之從犯) 。由 此觀點來看,台灣部分相關學說值得再反省。由於德國刑法僅在謀殺設置一無 限期之追訴時效,但在幫助犯設 30 年之追訴時效之期限,所以從 1969 年起重 新定義所謂「幫助犯」之定義,使此概念緊縮。因此,如上述判決在此之後直 接認定被告所實現之罪名係「謀殺」 。換言之,在維持所謂「書桌上之行為人」 13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因 此, 上 級 命 令 究 竟 是 否 構 成 違 法 命 令, 此 問 題 成 為 整 個 二二八事件刑事責任歸屬之關鍵。要回答此問題,可以有兩個完全 112

不同途徑: 其一完全採取當年之實定法為判斷依據,其二採取德國 司法在克服歷史陰影、克服過去之社會因應過程中所採取之法律論 理方式,即區分法與法律。 第一種方式在一定程度內難以回答。當一個從來沒有在台灣生 活過的蔣介石在大陸聽到陳儀或他人的回報,聽說台灣有動亂,他 是否真正瞭解當地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當他依照內戰之日常生活經 驗認定,既然台灣社會發生動亂,就應該依照慣例動用軍隊來平息 此不安的局面,他的命令有多具體?他是否有法律上之義務,且有 客觀上之能力來正確地判斷當地趨勢如何?反過來,當台灣當地之 菁英想在民眾與軍隊之間協調,且因為其協調之努力而日後變成軍 隊之獵殺目標,不管當時發號施令之人是否形式上有發布該命令之 權,該命令之實質內容已全然喪失任何合法性。然而,最高命令權 與下達具體屠殺行為之命令間之距離甚遠,在刑法上究竟是誰應負 擬定及貫徹該政策之責任,恐怕日後還值得進一步來研究。當年蔣 介石及其領導班之權力運作:國民黨在軍閥與威權兩極端之間到底 (Schreibtischtäter)為正犯之前提下,僅具有限自主決定權之第一現場之行為 人同樣被認定為「謀殺」之共同正犯。此概念轉變同時反應直接戰敗後一般人 對於自己之能力及責任的主觀認同以及 1960 年代末期以來德國社會對於「長 輩」責任之不同看法和正義觀。 112 德 國 社 會 在 處 理 納 粹 時 期 之 國 家 不 法 從 未 提 起「 轉 型 正 義 」 (transitional justice)之概念,因其始終強調,納粹所違背之正義恆久存在,恰好因為該正 義之本質未變,所以後人才可能指出當年之不法,所以也才可能責怪當事之行 為人不應該這麼作,使當時之犯罪行為有責任歸屬及處罰之可能性。假如正義 本身發生其轉變,則當時之行為依當時之標準就不可能為犯罪,既然如此,也 不可能以事後所立起來之標準被認定為犯罪。 13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如何擬定其政策?蔣介石來台之前對於中國政壇之控制到底有多 好?大陸到現在無法消除之「諸侯」以及一般老百姓傳統上之「天 高皇帝遠」和今日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等生活經驗於內戰期 間造成了什麼樣的執政限制。此情況在蔣介石、陳儀和台灣當時軍 警以及情治單位首長間形成了一個什麼樣的互動局面?各單位首長 自行能夠負責的、應該負責的、願意負責的範圍究竟有多大?是陳 儀利用蔣介石來提供鎭壓民眾之「工具」?還是蔣介石利用陳儀來 鎭壓老百姓?還是兩者是犯罪共同體,雙方合議行使不法暴行?除 非這些問題得到清楚地答案,否則違法命令在黨政軍各層間之責任 歸屬難以有所定論。 若採取第二種方式,即區分法與法律,並且認定形式上合法之 命令實質上違法,因其違背基本的正義理念,在二二八事件並不無 可能。誠如上文所述,假如法令(即成文法及具體命令)違背基本 之人道精神和正義理念時,則任何行為人應該能夠瞭解此措施之殘 忍性質。中華民國在參與東京審判時也背書過: 「反人道罪:... 殺 人、滅絕民族、使人為奴隸、強制性遷移民族以及其他不人道之行 為…不管其是否違背行為人或行為地之國內法」等行為「應由個人 113

。中華民國簽署此章程之時間剛好在二二八發生之前一 予以負責」 年,表示當時之國家領導認同,當犯罪所侵害之價值超過一定程 度,該犯罪行為不必然適用罪刑法定原則。換言之,罪刑法定原則 之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老百姓,以免國家任意行使公權力而依此濫權 114

行為來破壞個人 。反過來說,當國家以權力之濫用來破壞個人時, 113 114

參看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l for the Far East (1946) § 5. 由罪刑法定原則之立法史觀之,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此一立法目的:當北德聯 盟於 1860 年代想立法刑法典時,少收屬於該聯盟之國家尚未具備成文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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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該濫權行為不應該以罪刑法定原則為無責無罰之保障。若這樣理解 罪刑法定原則,也就可以瞭解為何國家以及行使國家行為之個人 在濫用公權力時就不能 - 或至少不應該能 - 依此原則為由而逃避 115

刑法上之責任 。由此同時可以理解,德國也好,台灣也好,嚴格來 講長期以來始終未好好地面對「轉型正義」 (transitional justice)問 116

題 ,即未處理戰後政治事件。台灣在對待二二八事件和白色恐佈時 117

期政治案件方面應堅持之正義概念始終一致 !因為此正義概念一致 其理由在於當地純僕,老百姓都清楚何為、何不為,故此無制定刑法之必要。 換言之,罪刑法定原則之目的在於保障公民,以免有人不知不覺被指控,使其 在無法預期之狀況下遭到刑事審判。 115 國際刑法於二次戰後也瞭解到相關困難,且瞭到有時必須依超國家之法規範維 護特定國家之公民受自己政府之暴行和虐待,所以於日內瓦公約明文制定內戰 時適用部分一般戰犯之罪名。雖然國際社會於 1960/70 年代經常批評該規定, 但該批評大部分代表一些有暴行之虞的政府。自 1990 年代起,南斯拉夫及魯 安達等內國衝突嚴重到外界不敢再視而不見,所以一方面以武力干涉內國衝 突,二戶面於衝突解決之際組成特設國際刑事法庭。個該法院也已肯定個人 濫殺無辜之刑事責任。換言之,國際社會於 1940 年代末期廣泛認定,國家必 須對外以及對內保障老百姓之生命安全,國家一旦嚴重違背此任務,則國家以 及行使該國家公權力之犯罪行為人皆必須為了不人道等罪行負刑事責任。雖然 過去有一段時間,相關原則不容易予以貫徹,但近十餘年,國際社會已開始依 強制力量(武力及司法)來制裁相關犯罪。參看例如 Steven R. Ratner, Jason S. Abrams, Accountability for Human Rights Atrocities in International Law. Beyond the Nuremberg Legacy, Oxford: Clarendon, 1997, p. 91-101。 116 假如正義本身發生其轉變,則當時之行為依當時之標準就不可能為犯罪;既然 如此,當時之行為也不可能(至少不應該)以事後所立起來之標準被認定為犯 罪。 117 中華民國之「戰爭罪犯審判條例」 (15.10.1946,於 19.5.1978 業已廢除)原本 未特別說明其所規範之「戰爭」究竟係國際性之戰爭,還是也包括內戰,但由 其所適用之時間範圍可以明顯看出來,該法係針對中日戰爭而設。當年立法者 於第 2 條也明顯將行為主體限於「外國軍人或非軍人」 ,表示其心目中之戰犯 首要係「外國人」 ,且於同條第 2 款也明文規定「違反戰爭 ... 慣例,直接或間 接實施暴行者」亦含蓋於該法之處罰範圍內。該法第 4 條第 1 項實質上排除溯 及既往禁止,使戰後才立法通過之法可以適用於戰爭時期以及甚至適用於戰爭 13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並且恆久存在) ,所以後人才可能指出當年之不法,所以也才可 能有後人可以責怪當時之行為人不應該這麼做,使當時之犯罪行為 有責任歸屬之可能,而且有處罰之可能。

時期前所發生之犯罪行為;同條第 2 條也排除另一傳統刑法之基本原則,即明 文排除「刑法第八十條關於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之適用。該法於第 3 條所列舉 之具體犯罪行為一定足以涵蓋一切於二二八事件所發生之罪行!因此,若當年 之執政者後來自己不遵守自己所立起來的軍事行為規範,該執政者不可能主張 這些行為本來是可以作的、是合法的。 當年之執政者後來也間接地表示,自己明白自身所背負之罪名,所以在立法 「殘害人群條例」 (22.5.1953)時採取一種難以包括族群衝突之人群定義(所 謂人群僅包含民族、種族及宗教團體) 。前兩個法律之詳細規定,參看 <lis. ly.gov.tw/lgcgi/lg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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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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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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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借鏡】

1946 年 2 月 28 日 — 越南歷史經驗下的反思

主持人:林明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台灣師範大學歷 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發表人:康培德(花蓮教育大學鄉土文化學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與談人:許文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發表人:康培德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1946 年 2 月 28 日── 越南歷史經驗下的反思 * ■ 康培德 *

Plunder by the Chinese soldiers and stealing by their officers had made the occupation a bitter experience for the entire people and a disaster for the country's economy. Hatred of the Chinese was one reason why their proteges, the anti-Communist nationalists, failed to gain popular support. - Joseph Buttinger, Austrian democratic underground in the 1930s

As I went around the Island, I noticed the tension rising, and reports of strikes due to the Formosans being replaced by mainland Chinese became fairly common. On October 10th in the Takao factory of the Taiwan Steel Manufacturing Company all the workers, comprising 960 men, went on strike as a result of trouble with the police. The workers objected to Chinese being put over them and capable Formosans being replaced. - Allen J. Shackleton, Industrial Rehabilitation Officer for the UNRRA team ______________ *

*

越南文部份,感謝國立成功大學臺灣文學研究所呂越雄(Lù Viê.t Hùng)先生 的翻譯及校對。 花蓮教育大學鄉土文化學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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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My own observations in Hanoi at the time constituted an introductory course in the techniques of looting as practiced by Asian armies. Scarcely a doorknob, a light fixture, or a sash weight remained in the City when the Chinese had left. - Robert Trumbull, correspond

Everywhere I was told tales of looting, shooting, murder and rape, and [I saw] trucks loaded with heavily armed soldiery and bearing mounted machine guns patrolling the city. - Louis Tonsett, the UNRRA Accounts Officer

摘要 1946 年 2 月 28 日,臺灣發生二二八事件前一年,越南因中法 協定而正式脫離戰後中國佔領區的地位,臺灣與越南因而走向不同 的歷史。往前推算,越南與臺灣類似,中國歷史的經驗亦糾葛得難 分難解,特別是殖民地獨立運動時期。但隨著戰後國家發展歷程的 差異,詮釋中臺及中越關係的史觀則有所不同;因此,處在一更寬 廣的視野,是反思這段歷史的必備基礎。本文即基於此一立場,特 別是針對殖民地獨立運動至戰後初期一些重要人物的詮釋,藉由越 南的歷史經驗反思如何詮釋此一時期的臺灣歷史。

前言 二二八事件這段歷史的啟示,隨著史料公開、冤屈平反、名譽 恢復、賠償、國定紀念日實施,及紀念碑、紀念館等的興建,已逐 14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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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昇華為對公義與和平的訴求。 但對受迫害的當事人而言,首要 的轉型正義,則在官方正式去除長期強加身上的污名。對這段歷史 2

應該如何解釋,雖然不同背景的人不必然有一致的立場; 但如果 歷史解釋過於目的導向,儘管當事人的遭遇可以獲致公開去污名 化,轉型正義卻僅及於個人,我們從歷史獲得的只是變形的經驗。 讀過柯喬治 (George Kerr) Formosa Betrayed 一書的讀者,應該 不會忘記書中收錄有紐西蘭籍聯合國善後救濟總署工業復興官員謝 克登 (Allen J. Shackleton)、會計官員 Louis Tonsett 等人,對戰後臺 3

灣至二二八事件發生前後的一手報導。 無獨有偶的是,在 Joseph Buttinger、Robert Trumbull 等人的著作或報導中,戰後的北越亦經 歷類似臺灣的遭遇。不同的是,1946 年 2 月 28 日 —— 臺灣發生 二二八事件前一年,進駐北越、以河內為中心的中國國民黨盧漢將 軍所屬部隊,與盤據南越、以西貢為中心的法國部隊,在兩國政府 達成協議後,規定中國軍隊在兩週內撤出盟軍協定下的北緯 16 度 以北佔領區,改由前殖民地宗主國法國接掌全境。至此,同樣曾是 殖民地的越南與臺灣,在戰後的國家建構歷程中,遂步上截然不同 1

2

3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 (臺北:財 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2003) ,頁 12-13。 以 近 年 的 英 文 著 作 為 例, 針 對 事 件 的 背 景 成 因, 有 強 調 係 因「 自 治 」 概 念 的 落 差, 如 Steven E. Phillips, Between Assimilation and Independence: the Taiwanese encounter nationalist China, 1945-1950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亦有認為主要是對中國文化鄉愁 (cultural nostalgia) 的失落,如 Huang Chun-chieh, Taiwan in Transformation: 1895 – 2005: the challenge of a new democracy to an old civilization (New Brunswick, New Jersey: Transaction, 2006), pp. 24-28. George H. Kerr, Formosa Betrayed (Northampton: John Dickens & Co. Ltd., 1965), pp. 233, 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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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的兩條路。 越南的歷史能給我們什麼啟示?本文的討論,不在於如何呈現 彼此之間的相似性,而在藉由對那段時日亞洲地區如越南經驗的瞭 4

解,省思我們的歷史。

從立國到法國殖民地 越南與中國的關係,始於秦始皇出兵攻占嶺南,在越南中、北 部設象郡,而開始長達一千年與中國的隸屬關係。越南史家一般多 將隸屬中國的時代,稱為「北屬時期」(Thòi ky B c thuô.c) 或「都 護時期」(thòi ky đô hô.)。越南的國家歷史,因此也成為一部脫離中 5

國統治的歷史。 公元十世紀,中國進入五代十國的分裂期,各地地方勢力崛 起。968 年,丁部領 (Đinh Bô. Lĩnh) 率兵消滅越南境內的其他勢 力,建立「大瞿越 (Đa.i C Viê.t) 國」 ,自立為帝;其後,儘管宋太 祖策封丁部領為「安南都護節度使」 、 「檢校太尉」 、 「交趾郡王」 4

5

近年來對二二八事件的反省,亦開始呼籲對歷史傳承與歷史教育的著重,見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 ,頁 17。至於臺越歷史比較研究,一般多 以經濟發展為主軸;如 Bruce Cumings 從日本與法國殖民性在政治制度及經濟 發展等方面的差異,質疑戰後以來學術界慣用的 Rostov 理論在解釋東亞國家 經濟發展時的適切性,改強調殖民歷史的差異對戰後經濟發展影響。見 Bruce Cumings, “Colonial Formations and Deformations: Korea, Taiwan and Vietnam” in Prasenjit Duara (ed.), Decolonization: perspectives from now and then (New York: Taylor & Francis, 2004), pp. 278-298. 亦有針對近世初期太平洋地區土地、人 民 與 歷 史(The Pacific World: lands, peoples and history of the Pacific, 1500 – 1900)系列叢書,收集臺灣、越南相關論文集結而成的論文集。見 Wills, John E. ed., Eclipsed Entrepôts of the Western Pacific: Taiwan and Central Vietnam, 1500 – 1800 (Aldershot, Hampshire: Ashgate, 2002).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Lexington: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99), p. 9. 14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Giao Ch1? quâ.n vu,o,ng),視其為「列藩」(liê.t phien),但已奠定脫離 6

中國的自立基礎。越南史家稱丁部領建立的朝代為「丁朝」(Triêu Ðinh, 968~980), 後 繼 有「 前 黎 朝 」(Triêu Tiên Lê, 980~1009)、 「李朝」(Triêu Ly, 1010~1225)、 「陳朝」(Triêu Tiên, 1225~1440)、 「 胡 朝 」(Triêu Hô , 1400~1407) 、 「 後 陳 朝 」(Triê u Hâ.u Tiê n, 1407~1413);後陳朝為明朝中國所滅,設交趾布政使司,史稱「屬 明時期」(thòi ky thuôc Minh, 1414~1427)。1428 年,黎利 (Lê Lo,i) 率眾對抗十年,並於驅逐中國部隊後,建立「後黎朝」(Triêu Hô Le, 1428~1788);其後,又有擊退清軍立國的「西山王朝」(Vu,o,ng Triêu Tây So,n, 1788~1802),及越南的最後一個王朝 --「阮朝」(Triêu 7

Nguyên, 1802~1945)。 ~

雖然史家一般視阮朝國祚有將近 150 年,其實自十九世紀中葉 起,法國殖民勢力即覬覦中部峴港 (Ða Năng or Tourane) 一帶的商 ~

業利益,開始侵吞阮朝。1847 年,法國以傳教士被囚為由,派艦 艇攻擊峴港;1858 年,拿破崙三世再以西班牙傳教士遇害為由, 與西班牙聯合出兵越南,法軍並進佔西貢、峴港等地;1862 年, 6

越南亦有史家稱秦末中國動亂之際,南海郡龍川令趙佗(Triê.u Ðà)在公元前 207 年出兵攻下桂林、象郡,以舊稱番禹(Phiên Ngu)的廣州為中心建立的 , , 「南越國」 (Nu o c Nam Viê.t) ,為越南王朝正統,並稱趙佗為趙武王(Triê.u Vũ , , , Vu o ng) 。南越國於越南境內設置的「交趾」 (Giao Ch1? ) 、 「九真」 (Cu? u Trân) 二郡,之後亦成為中國對越南的別稱。同前註,頁 6。 Ibid., pp. 6-21. Keith W. Taylor, “The Early Kingdoms,” in Nicholas Tarling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Southeast Asia, vol. 1: from early times to c. 15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37-153. Nguyen Khac Vien, Vietnam: a long history (Hanoi: The Gioi Publishers, 1993), pp. 20-109. William J. Duiker, Vietnam: revolution in transition (Boulder: Westview, 1995), pp. 17-26. Mark W. McLeod and Nguyen Thi Dieu, Culture and Customs of Vietnam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2001), pp. 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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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法越簽訂西貢合約,越南除賠償軍費二千萬法郎、打開三個海港通 商及允許法軍艦艇的湄公河航行權外,並割讓南部三省給法國。 1867 年,法國甚至進一步將南部的交趾支那 (Cochinchina) 整個併 入殖民地。1873-74 年間,法國一方面為洗雪 1871 年普法戰爭失敗 的恥辱,另一方面也擔心已併吞緬甸的英國勢力會搶先染指中國雲 南一帶,乃出兵河內 (Hà Nô.i)、海防 (Ha? i Phong)、南定 (Nam Ði.nh) 8

等地,企圖控制紅河流域。 然而,法國在東京灣的活動已引起中國警戒。1864 年,逃避 太平天國之亂而南下的中國黑旗軍,已協助定都順化 (Huê) 的阮朝 /

9

控制北部的紅河三角洲與山區少數民族 (the Montagnards)。此時, 中國在越南王室的求助下,決定出兵與法國一爭長短。黑旗軍將領 劉永福,透過雲南、廣西方面的支援,強化在北越的軍力;法國不 甘示弱,也增兵北越。1883 年,中、法兩國在北越開戰;翌年, 戰火延伸至北臺灣及福州,孤拔 (Amedee Anatole Courbet) 率領的 法艦封鎖臺灣海峽,阻斷臺灣米糧對中國大陸的輸出,中國最後認 輸求和。1885 年,中法簽訂天津條約,中國撤軍並放棄對越南的 10

宗主權,越南全境正式成為法國的殖民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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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Micheal Clodfelter,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a history of the Indochina Wars, 1771 – 1991 (Jefferson, North Carolina: McFarland and Co, Inc., 1995), pp. 8-11.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p. 28-31. Mark W. McLeod and Nguyen Thi Dieu, Culture and Customs of Vietnam, pp. 21-28. ,, Montagnards 為法國統稱居住在山區的泰(Thái) 、芒(Mu ò ng) 、苗(Mèo) 等少數民族。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 3. Micheal Clodfelter,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pp. 11-12.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p. 33-35. Bruce A. Elleman, Modern Chinese Warfare, 1759 – 1989 (New York: Routledge, 2001), pp. 87-92. 14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反殖民地獨立運動與中國關係 11

長久以來與中國的隸屬關係,使越南深受中國文化的影響; 因此,越南反殖民地獨立運動的萌芽,也與傳統中國的儒學思想

息息相關。曾為阮朝官員、活躍於安南北部一帶的潘廷逢 (Phan Ðinh Phùng, 1847-1896),即以傳統儒家對君王的理念及恢復阮朝的 目標,領導反法的武裝對抗活動,一般稱為「文紳運動 (Văn Than phong trào)」 。1893 年 12 月,潘廷逢對義安 (Nghê. An) 省府發動攻 擊並慘敗後,文紳運動就此衰微。1896 年,潘廷逢罹患痢疾死亡 後,法國人不但挖開其墳地,還將他的屍骨燒成灰燼當砲灰發射, 12

殘存勢力終於在 1900 年瓦解。 近代越南另有一些人,在目睹日本明治維新的成效,及深受清 末中國文人思潮的影響後,形成不同的反抗勢力,如潘周楨所領導 的獨立運動。潘周楨 (Phan Chu Trinh, 1872-1926) 原為儒學家,因 康有為、梁啟超等人改革思想的啟蒙,於 1906 年上書殖民地政府 總督 Paul Beau,尋求改革;其同儕則於 1907 年在河內開辦「東京 義塾」(Ðông Kinh Nghĩa Thu.c),教授數學、社會科學等新知識。這 些受到清末中國改革思想影響的越南學者,多為儒學家出身,一直 11

12

越南長期以來即屬於漢字文化圈的成員,除漢字外,日常生活面舉凡飲食器 具、宗教民俗等皆可見中國文化的影響。至於士紳及統治階層更無例外,如阮 朝與鄰國的關係,從王室對他國的稱呼與以越南為中心的朝貢體系,即反映傳 統中國世界觀的深層影響。Alexander Barton Woodside, Vietnam and the Chinese Model: a comparative study of Nguyên and Ch’ing Civil Government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pp. 234-238. Micheal Clodfelter,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p. 13. Mark W. McLeod and Nguyen Thi Dieu, Culture and Customs of Vietnam, pp. 2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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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希望藉由介紹近代西方思想給越南學子的活動,改善越南現況。不 13

過,學校開辦 8 個月後,即遭殖民地政府關閉。 潘周楨的兒時玩伴潘佩珠 (Phan Boi Chau, 1867-1940) 也是一位 儒學家,亦曾受康有為、梁啟超等人的影響,而於 1903 年創立「維 新會」(Duy Tân Hô.i),倡言君主立憲政體;旅居日本期間出版的小 書冊《新越南》(Tan Viê.t Nam),即以現代化為越南未來發展的新藍 圖。潘佩珠後來又受到孫文等中國革命家的影響,轉而以獨立運動 的思想為主髓,並逐漸從儒家的「忠君」(trung quan) 思想改變為 西方的「愛國」(ái quôc) 觀。在其《越南國史稿》(Viê.t Nam Quôc Su?, Ca?o) 一書中,潘佩珠對國家的概念即包含人民、土地與政府等 /

/

14

要項,並視人民為構成國家的最主要因素。 潘佩珠及其支持者在越南發動的獨立運動,接二連三為殖民地 政府擊潰。1905 年,潘佩珠與孫文在日本會面,孫文答應一旦中 國推翻滿清的革命成功,將傾全國力量協助亞洲其他國家達成殖民 地獨立運動。1908 年,日本與英、法等國政府關係加強,開始驅 逐境內的獨立運動人士,潘佩珠改循孫文在中國的革命力量支持。 1911 年,孫文的革命勢力終於推翻清帝國,建立亞洲第一個共 和政體。翌年,潘佩珠於中國廣州成立「越南光復會」(Viê.t Nam Quang Phu.c Hô.i),並組織「光復軍」(Quang phu.c quân);但是,孫 文忙於應付中國自身的問題,潘佩珠領導的獨立運動,並未能如預 期獲得援助。相反的,1914 年他在越南發動的反法革命流產,本 人也在中國上海租界被捕;儘管數年後獲釋,但其組織與人員已元 13 14

William J. Duiker, Vietnam, p. 39. Ibid., pp. 37-38. 15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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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大傷。 除了光復會外,又稱「東洋共產黨」(Ðông Du,o,ng Cô.ng Sa? n

Ða? ng) 的「 印 度 支 那 共 產 黨 」(Indochinese Communist Party or ICP),其前身──「心心會」(Tâm Tâm Hô.i)、 「越南青年革命同 志會」(Viê.t Nam Thanh Niên Cách Ma.ng Ðông Chí Hô.i),在 1923、

1925 年成立時,亦借地中國廣州。除此之外,中國對越南獨立運

動最明顯的影響,則屬 1927 年由阮太學 (Nguyên Thái Ho.c) 領導, ~

仿中國國民黨成立的「越南國民黨」(Viê.t Nam Quôc Dân Ða? ng or /

VNQDD)。1930 年春,越南國民黨於北越安沛 (Yen Bai) 發動獨立 戰爭失敗,殖民地政府處決阮太學,總督 Pierre Pasquier 下令轟炸 安沛一帶的村莊以為報復,國民黨殘存勢力遂逃往中國,成為主要 16

在中國活動的組織。

大東亞共榮圈 1939 年,歐戰爆發,日本為了中國戰局,要求法國殖民地政 府關閉北境國界,以終止戰略物資流入中國。法國新成立的維奇政 府,調派遠東海軍司令 Jean Decoux 擔任殖民地總督。在日本的壓 力下,Decoux 雖對日方多所讓步,但仍於 1940 年 9 月與日軍在北 境的諒山 (La.ng So,n)、同登 (Ðông Ðăng) 等處開戰。3 日後,法軍 投降,日軍進駐北越。翌年 9 月,日軍基於戰略需要南下,控制了 越南全境。雖然日本人在名義上仍讓法國殖民地政府繼續統治當地 15 16

Ibid., pp. 38-39. Ibid., p. 44. John Pluvier, South-East Asia from Colonialism to Independence (Kuala Pumpu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 87-88.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 38. Mark W. McLeod and Nguyen Thi Dieu, Culture and Customs of Vietnam, p. 30.

15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人民,但對越南人而言,親眼目睹亞洲人擊敗、屈辱歐洲殖民母 17

國,卻是永生難忘的經驗。 1940 年 11 月,印度支那共產黨首先在南越發難,旋即遭法 18

軍擊潰。 翌年 5 月,共黨在北越高平省 (Cao Băng t1? nh) 北坡 (Păc /

Bó) 開會後,宣布成立「越南獨立同盟」(Viê.t Nam Ðô.c Lâ.p Ðông Minh),簡稱「越盟」(Viê.t Minh),以武元甲 (Võ Nguyên Giáp) 為 19

首,並以鄰中國邊境的高平省為活動基地。雖然中國國民黨政府對 越盟持保留的態度,但越盟成員仍往返於中越邊境,尋求活動的掩 護。 其實早在 1930 年,中國已成為越南獨立運動組織的流亡處。 當時,除了已由武鴻卿 (Vũ Hông Khanh) 接掌的國民黨外,還包 括「越南復國同盟」(Viê.t Nam Phu.c Quôc Ðông Minh or Phu.c Quôc) /

/

等。越南反殖民獨立運動與中國關係之近,最明顯的例證是 1912 年即流亡中國的阮海臣 (Nguyên Ha? i Thân),他甚至在中國部隊官拜 20

將軍。1942 年,中國廣西省主席張發奎在柳州郊外的大橋村設立 營區,開始訓練流亡中國的越南人;同年 10 月,並成立「越南革 命同盟會」(Viê.t Nam Cách Ma.ng Ðông Minh Hô.i),簡稱「同盟會」 (Ðông Minh Hô.i or D.M.H.),以整合各方人馬。同盟會以阮海臣為 17 18 19 20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p. 39-42. Ibid., p. 42. Micheal Clodfelter,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p. 15. ,, 其他如越南國民黨的張佩公(Tru o ng Bô.i Công) ,在中國兩廣地區的第四戰 區司令長官張發奎手下任職將軍。保定軍校出身的胡學覽(HôHo.c Lãm) ,亦 以越南人身分,在李濟琛主持的軍事委員會桂林辦公廳任職二局上校參謀。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1912~2000) 》 (臺北:鼎文, 2004) ,頁 183。 15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首,越南國民黨為主力;但越南復國同盟因不像國民黨一般敵視日 本,越盟則因親共立場,無法在中國扶持的同盟會中佔據要角。當 21

時同盟會的主要任務,是替中國收集東京灣一帶的日軍情報。 1945 年初,雖然日本在太平洋戰爭的敗退跡象已經明顯,但 仍於 3 月 9 日忽然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襲擊法國殖民地政府,逮 捕政府官員與軍事人員。面對此一突擊,措手不及的法國殖民地政 府,僅有 Gabriel Sabattier 將軍率領的 5,000 人倖免,流亡至中國避 難。接管殖民地軍政的日本,為拉攏越南人,乃扶持法國人支持的 傀儡親王一王號保大 (Ba? o Ða.i) 的阮永瑞 (Nguyên Vĩnh Thu.y),在日 ~

22

本大東亞共榮圈的架構下宣布獨立。 不過,8 月 15 日,日本宣布 投降,越南的命運來到關鍵的時刻。

盟軍角力下的越南 日本宣布投降前,英、法等國即在 1942 年達成共識,計劃在 戰後捲土重來。1943 年 7、8 月間, 「東南亞指揮部」(South East Asia Command or SEAC) 成立,分擔盟軍印度指揮部的任務,轄管 緬甸、暹羅、馬來亞、新加坡、蘇門答臘等地戰局,並負責錫蘭及 印度東北方邊境的防禦任務,由英國海軍將領蒙巴頓 (Lord Louis 23

Mountbatten) 擔任盟軍最高統帥。東南亞指揮部設置之初,轄區僅 21

22

23

John Pluvier, South-East Asia from Colonialism to Independence, pp. 293-294.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 42.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 史》 ,頁 184、191。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 43. Mark W. McLeod and Nguyen Thi Dieu, Culture and Customs of Vietnam, p. 31. Basil Collier, The War in the Far East, 1941 – 1945: a military history (London: Heinemann, 1969), p.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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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侷限於英屬殖民地和蘇門答臘。這是由於美國為擴張其影響力,並 避免歐洲列強恢復其在當地的影響力,才不將法屬印支劃入東南亞 指揮部轄區;美國羅斯福總統甚至一度有意將法屬印支劃入中國戰 24

區,以便阻擾法國勢力重返當地。 不過,隨著歐洲戰局的落幕,美國急欲在蘇聯介入前結束太平 洋戰事,因此重新調整東南亞的布局。1945 年 8 月,盟軍於波茨 坦協定 (Potsdam Agreement) 中議決,自麥克阿瑟轄下的西南太平 洋戰區,劃出婆羅州、荷屬東印度及北緯 16 度以南的法屬印支等 25

地,併入東南亞指揮部。 蒙巴頓將軍負責的東南亞戰區,擴及所 有前法國、荷蘭殖民地,但北緯 16 度以北地區由中國戰區最高統 帥蔣介石負責。蔣介石則將負責的中國戰區(不含蘇聯負責受降 的滿州國) 、臺澎及北越,分成 16 個受降區;北越為第一區,由 盧漢的第一方面軍負責接受日軍代表第三十八軍司令官土橋勇逸 26

(Tsuchihashi Takeyasu) 的投降。 就在日本宣布投降、中國及英國部隊尚未派員接收的權力真空 期,越南人即開始動作。8 月 16 日,胡志明 (Hô Chí Minh) 即在河 27

內宣布其為越南臨時政府總統。19 日,越盟正式入主河內,日本 24

25 26 27

Peter Dennis, Troubled Days of Peace: Mountbatten and South East Asia Command, 1945 – 46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87), pp. 27-28. A. J. Stockwell, “Southeast Asia in War and Peace: the end of European colonial empires”, in Nicholas Tarling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Southeast Asia, vol. 1: from early times to c. 1500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 13-18. Peter Dennis, Troubled Days of Peace, p. 5. 張玉法, 《中國現代史》 ,增訂 9 版(臺北:東華,2001) ,頁 541。 ~ 胡志明,本名阮生宮(Nguyên Sinh Cung) ,1890 年生於北越義安省金蓮(Kim ~ Liên) , 求 學 時 改 名 阮 必 成(Nguyên Tât Thành) ,待在法國時又易名阮愛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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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扶持的保大皇帝宣布退位。27 日,越盟於河內召開首次內閣會議, 會中決議 9 月 2 日為獨立紀念日,胡志明即於該日仿法國、美國獨 立宣言模式,公開宣布成立越南民主共和國 (Democratic Republic 28

of Vietnam or DRV) 臨時政府,定都河內。 急於在戰後重返殖民地的法國,在 8 月 16 日日本宣布投降之 際,立刻派出 Philippe Leclère 將軍接掌 Massu 部隊及第 9 殖民地 步兵師,負責接收殖民地的任務。23 日,法軍空降先遣部隊進入 南越,先遣代表 Jean Cédile 與南越當地的獨立組織談判,表明法國 重返殖民地的主張;越南方面不同意,談判因而破裂。9 月 2 日, 越南群眾上街遊行表達殖民地獨立的訴求,雙方發生衝突,法方開 29

火,越南人死傷 47 名。 1945 年 9 月 12 日, 越 南 宣 布 獨 立 後 10 天, 英 國 Douglas Gracy 將軍率領的第 20 印度師登陸西貢,由 26,000 名部隊代表盟 軍負責受理 50,000 名日本駐越南第 39 軍的投降事宜。同一時期, 盧漢率領的 150,000 至 200,000 名中國國民黨 (Kuomingtang) 部隊 30

進入北越,代表盟軍處理東京灣日軍投降事宜。 Gracy 的部隊進駐南越後,立即武裝 1,400 名法軍戰俘,在英 軍的授權與保護下,法軍一一取代已經解除武裝的日軍據點。9 月 ~

28 29

30

/

(Nguyên Ái Quôc)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p. 38-39. Ibid., p. 43. A. J. Stockwell, “Southeast Asia in War and Peace,” pp. 30-31. Nguyen Khac Vien, Vietnam, p. 249.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 史》 ,頁 112。 Micheal Clodfelter,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p. 16.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p. 43-44. L. Shelton Woods, Vietnam: a global studies handbook (Santa Barbara, California: ABC-Clio, 2002), p.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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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23 日,在 Jean Cédile 上校帶領下,法軍自越南人手中奪回西貢政 權,紅白藍三色旗再次飄揚在市區。由於法軍在接收過程中槍殺越 南人,越南人則以炸彈攻擊法國人聚集處做為報復,法、越衝突日 益升高。面對此一局勢,英國佔領軍立即武裝南越的日軍戰俘,組 成一批由法軍、日軍、英屬印度軍的部隊進行清鄉,並持續至翌 年 4 月英國佔領軍撤出越南時才結束。截至 1946 年 1 月中旬,清 鄉舉動讓英國佔領軍死傷 150 餘名人員;越南部份則有 2,756 人被 殺,其中死於日軍槍下的有 550 人、英軍 641 名,法軍名下最多 31

一一計 1,565 人。

中國部隊在北緯 16 度以北 依盟軍在波茨坦的協定,盧漢部隊先在 8 月 20 日進入北越的 高平。9 月 1 日,在開遠接受日軍代表酒井干城等人的投降接洽事 宜。11 日起,盧漢麾下的趙公武部隊先後進入河內;據載,初入 首府的中國軍隊,受到眾人「冒著溽暑列隊歡迎,全城遍紮彩坊, 懸掛同盟國國旗及中國國旗。中國軍隊行列通過市區時,人民夾道 32

歡呼『中華民國萬歲』 ,熱烈情況為越南 70 年來所僅見」 。 不過,如果 Gracy、Leclère 等將領帶來的是戰火與恐怖鎮壓, 33

盧漢則帶來腐敗與貪婪收刮。中國部隊的腐敗,讓胡志明有機會在 31

32 33

Nguyen Khac Vien, Vietnam, pp. 249-250. Micheal Clodfelter,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p. 16.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 ,頁 114。 Garth Alexander, The Invisible China: the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politics of Southeast Asia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1973), pp. 167-175. John Frank Candy, The History of Post-War Southeast: Independence Problems (Athens, Ohio: Ohio University Press, 1974), p. 2. 15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1945 年 9 月 16 日至 22 日間,發動「黃金週」(Tuân Lê Vàng) 運 ~

動,透過自民間徵收的黃金買通中國部隊,收購日軍、法軍繳交的 34

武器,並獲取中國軍方的支持。另一方面,盧漢一行以中國境內的 國共內戰為由,大肆收刮糧食及物資,河內市區甚至連門栓、燈柱 35

等物都被洗劫一空。這些作為,除了使越南人憎恨中國部隊外,也 36

使中國國民黨服扶持的組織失去民心。 早在中國佔領軍進入北越時,即在中越邊境的老街 (Lao Cai)、 諒山兩省會扶持親中組織,接掌當地政府。9 月 1 日,尾隨在中國 部隊之後,同盟會在鄰東京灣、中越邊境的芒街,宣布成立「越 南國民臨時政府」 ,由阮海臣出任主席,武金城為「越南革命軍」 司令。越南國民黨則在河陽設立省政府,成立「國民革命軍」 ,其 勢力沿鐵道動線分布於老街、安沛、富壽 (Phú Tho.)、永安 (Vĩnh Yên)、北寧 (Băc Ninh)、諒山、廣安 (Qua? ng Yên) 等地。不過,兩 /

組織的主要活動範圍,仍只限於中越邊境一帶。12 月,盧漢要求 在舉行越南國會大選時,為親中的同盟會成員保留 20 席、國民黨 50 席,並要求甫成立的越南政府釋放權力,由曾在中國部隊任職 將軍的阮海臣出任國家副主席、張廷芝 (Tru,o,ng Ðình Chi) 任社會 ?

部長、普律春 (Phô Luâ.t Xuân) 任農業部長,國民黨的阮祥三 (Nguyên Tu,ò,ng Tam) 任外交部長、周伯鳳 (Chu Bá Phu,o.,ng) 任經濟部長、 34

35

36

~

Micheal Clodfelter,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p. 16. Spencer C. Tucker, Vietnam, p. 44. Robert Trumbull, The Scrutable East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1964), p. 201. D. R. SarDesai, Southeast Asia: past and present. 3rd edition (Boulder: Westview ,1989), p. 179. Joseph Buttinger, A Dragon Defiant: a short history of Vietnam (Newton Abott: David & Charles, 1972), p.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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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37

武鴻卿任軍事委員會副主席等。中國軍隊這種將北越視同藩屬的作 38

為,目的是為了日後在當地拓展影響力; 但,此一計劃在 1946 年 2 月 28 日產生逆轉。 1946 年 2 月 28 日,中、法兩國在重慶達成協定,中國軍隊需 於兩星期內撤出盟軍協定下的佔領區,改由前殖民地宗主國法國接 掌越南全境。法國給予中國的好處,是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 39

特權; 舉凡法國在中國境內如上海、廣州、天津、漢口等地的租 界,及廣州灣、滇越鐵路的權利,全數歸還中國。 犧牲越南、以換取法國放棄在華利益的中國,除了讓原在南 越的法國殖民地部隊長驅直入,並釋放先前為躲避日軍追擊而逃 入中國尋求庇護的法軍──共 4,000 名部隊,自西北境的萊洲 (Lai 40

Chau) 武裝進入北越。至此,越南全境易手法國。至於中國國民黨 41

扶持的越南組織,則隨著中國部隊的撤離,頓失依靠,土崩瓦解。

歷史的弔詭與省思 37

38

39 40 41

Nguyen Khac Vien, Vietnam , pp. 246-248.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 關係史》 ,頁 210、214、218-219。 如在越南國民黨擔任高級顧問兼中央設計委員會軍事組長的中國將領徐遠威, 1948 年 7 月 1 日返中國求援時,即要求中國國民黨方面「多派特勤幹員攜帶 電台 20 座,隨黨員入越協助軍事聯絡情報,並組訓民眾,灌輸我國(中國) 文化,闡揚三民主義,宣達鈞座威德,以收將來同化之效」等。陳鴻瑜, 《中 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 ,頁 234-235。 同前註,頁 126-128。 Nguyen Khac Vien, Vietnam , p. 254. ? 如 1946 年 5 月 2 日,越南國民黨領導人之一的嚴繼祖(Nghiêm Kê Tô) ,以越 南臨時政府外交部次長身份致函中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軍政部,要求中國軍 隊撤離越南前,將中國駐軍司令部所在的河內總督府移交給越南臨時政府;但 未獲首肯。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 ,頁 146-147、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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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一九四○年代初期,旅居中國的臺灣人已多達十萬人,其中 參與中國國民黨相關組織或工作者約一千餘名。這些稱為半山的 臺灣人,1941 年在中國國民黨扶植下組成「臺灣革命同盟會」 , 招 攬 了 張 邦 傑 領 導 的「 臺 灣 革 命 黨 」(Taiwanese Revolutionary Party)、 李 友 邦 的「 臺 灣 獨 立 革 命 黨 」(Taiwanese Independence Revolutionary Party)、 柯 台 山 的「 臺 灣 國 民 革 命 黨 」(Taiwanese National Revolutionary Party)、謝南光的「臺灣民族革命總同盟」 (Taiwanese People's Revolutionary Federation)、陳友欽的「臺灣青年 革 命 黨 」(Taiwanese Youth Revolutionary Party), 及「 中 國 國 民 黨 臺灣省黨部」(Taiwanese Guomindang Headquarters) 等不同政治主 張的團體。這些組織,有的親中,有的傾向自主立國,而凝聚各主 張於一爐的力量,則是反日本殖民地的立場。大戰結束後,同盟會 即煙消雲散,只有國民黨親信或支持者在臺灣取得具有影響力的官 42

職。 歷史上曾經與中國關係密切糾葛的越南,卻在 2 月 28 日的中 法兩國決議中,忽然與中國的國家(族)史斷然切割。切割後的 中、越兩國,在國家(族)史的建構與書寫上,雖不致形同陌路, 但對曾經共有且互相聯繫的那一段過去,卻懂得依循以不同國家 (族)為前提的遊戲規則,進行巧妙的詮釋。在此一規則下,越南 革命同盟會在中國國家(族)史所代表的意義,自然與臺灣革命同 43

盟會截然不同。如久居中國、熟諳中文、娶中國人為妻,在中國國 42

Steven E. Phillips, Between Assimilation and Independence , pp. 53, 171-172.

43

如 Prasenjit Duara 即檢討國家(族)史觀點的歷史書寫,在釐定地域與主權 範圍後,係如何排除、強化與挪用過去諸多現象。Prasenjit Duara, Rescuing history from the nation: questioning narratives of modern China (Chic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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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民黨的「越南獨立方案及地方情報卷」中被形容為中國型的越南人 44

阮海臣, 及其他與近代中國關係密切的人物,與也曾被中國國民黨 授銜為將軍的李友邦,就有著不同立場的國家(族)史理解方式。 弔詭的是,李友邦卻在中國統治下的戰後臺灣,於 1952 年死於執 45

政者的白色恐怖。 對歷史學者而言,二十世紀的重要政治變革是殖民地獨立運 動,而歷史書寫亦呈現以國家(族)史為立場的特色。國家(族) 史為單位的視野,有時會讓我們忘記殖民地獨立運動 -- 不論其個 案多麼獨特,本質上其實是那一時代前後的集體現象;所謂個案, 46

往往與其他案例互有關聯,同為時代的集體產物。案例上,日本明 治維新帶來的啟發;思想上,康有為、梁啟超、孫文、泰戈爾、甘 地等人代表的一切,為當時受西方殖民主義壓迫的人民,開啟了一

44 45

46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5), pp. 229-230. 陳鴻瑜,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 ,頁 258。 李友邦(1906-1952) ,本名李肇基,臺北縣蘆洲人;1921 年參加臺灣文化協 會;1924 年就讀於臺北師範學校(現國立臺北教育大學)時因攻擊日本派出 所,遭警察通緝,潛逃中國廣東,之後進入黃埔軍校第二期,在孫文的支持下 成立「臺灣獨立革命黨」 ,同時也加入主張臺灣民族解放,最終目的是臺灣獨 立的「廣東臺灣革命青年團」 ;1932 年因結交左翼人士一度被捕入獄。中日戰 爭爆發後,1939 年,李友邦受到鼓吹朝鮮獨立的「朝鮮義勇軍」啟發,在浙 江金華成立「臺灣義勇隊」 ,任隊長。之後臺灣獨立革命黨加入臺灣革命團體 聯合會,聯合會再更名為臺灣革命同盟會。李友邦授銜為少將隊長。同盟會時 期的李友邦改主張台灣要獨立也要統一。隨中國國民黨來臺接收後,任三民主 義青年團臺灣分團主任。二二八事件爆發後,李友邦被陳儀以「通匪」與「幕 後鼓動暴動」之罪名逮捕,並解送南京監禁 3 個月,經過陳誠援救後被釋放。 回臺後擔任臺灣省黨部副主委兼改造委員會委員,1952 年因「匪諜案」於 4 月 21 日被處決。 Prasenjit Duara, ed., Decolonization: perspectives from now and then (New York: Taylor & Francis, 2004), p. 1. 16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扇扇希望的窗口,也是突破語言、族群、膚色、宗教信仰等框架的 時代性普世象徵。但是,國族建構的立場,卻可以挪用所有殖民地 獨立運動的共通信仰與價值,及行動上的流亡與串聯,以做出對自 己最有利的解釋與理解方式。此即為什麼蔣渭水及李友邦、羅福星 與莫那魯道、廖進平和宋斐如等人物,會隨著國族節日更替,輪流 47

張掛於易手為張榮發海事博物館前的中國國民黨黨部外牆。如果命 運之神在 1946 年 2 月 28 日跟世人開個玩笑,數十年後,當一樣的 牆板上懸掛起潘周楨、潘佩珠、阮太學、阮海臣等人物,也就不足 為奇了。

引用書目 陳鴻瑜 2004 《中華民國與東南亞各國外交關係史(1912-2000) 》 。臺北:鼎文。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2003 《二二八事件新史料學術論文集》 。臺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 念基金會。 張玉法 2001 《中國現代史》 ,增訂 9 版。臺北:東華。 Alexander, Garth The Invisible China: the overseas Chinese and the politics of Southeast 1973 Asia. New York: MacMillan Publishing Co. Buttinger, Joseph A Dragon Defiant: a short history of Vietnam. Newton Abott: David & 1972 Charles. Candy, John Frank 47

2005 年 9 月 9 日,為紀念日本受降 60 周年懸掛蔣渭水及李友邦的人像;10 月 25 日,為紀念臺灣光復 60 周年改成羅福星與莫那魯道;隔年 2 月 28 日,再 改懸廖進平、宋斐如等人像。所表彰的臺灣歷史人物,除強調對抗日本殖民統 治的意義,以符合近代中國凝聚國族建構信仰時用於對立的日本外,並兼顧這 些歷史人物與中國(國民黨)間的關聯。參考李筱峰, 〈昔日刑場冤魂今成宣 傳樣板〉 , 《台灣日報》 ,2006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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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1974

The History of Post-War Southeast: Independence Problems. Athens, Ohio: Ohio University Press. Chatterjee, Partha The Nation and Its Fragments: colonial and postcolonial histories. 1993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Clodfelter, Micheal Vietnam in Military Statistics: a history of the Indochina Wars, 1771 – 1995 1991. Jefferson, North Carolina: McFarland and Co, Inc. Collier, Basil The War in the Far East, 1941 – 1945: a military history. London : 1969 Heinemann. Cumings, Bruce 2004 “Colonial Formations and Deformations: Korea, Taiwan and Vietnam” in Prasenjit Duara (ed.), Decolonization: perspectives from now and then. New York: Taylor & Francis, pp. 278-298. Duara, Prasenjit Rescuing history from the nation: questioning narratives of modern 1995 China.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Duara, Prasenjit (ed.) Decolonization: perspectives from now and then. New York: Taylor & 2004 Francis. Dennis, Peter Troubled Days of Peace: Mountbatten and South East Asia Command, 1987 1945 – 46. 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Duiker, William J. Vietnam: revolution in transition. Boulder: Westview. 1995 Elleman, Bruce A. Modern Chinese Warfare, 1759 – 1989. New York: Routledge. 2001 Huang Chun-chieh Taiwan in Transformation: 1895 – 2005: the challenge of a new 2006 democracy to an old civilization . New Brunswick, New Jersey: Transaction. Kerr, George H. Formosa Betrayed. Northampton: John Dickens & Co. Ltd. 1965 McLeod, Mark W. and Nguyen Thi Dieu Culture and Customs of Vietnam. Westport, Connecticut: Greenwood.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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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Nguyen Khac Vien Vietnam: a long history. Hanoi: The Gioi Publishers. 1993 Owen, Norman G. (ed.) The Emergence of Modern Southeast Asia: a new history. Honolulu: 2005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Phillips, Steven E. Between Assimilation and Independence: the Taiwanese encounter 2003 nationalist China, 1945-1950.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Pluvier, John South-East Asia from Colonialism to Independence. Kuala Lumpur: 1974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SarDesai, D. R. Southeast Asia: past and present. 3rd edition. Boulder: Westview. 1989 Stockwell, A. J. 1992 “Southeast Asia in War and Peace: the end of European colonial empires”, in Nicholas Tarling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Southeast Asia, vol. 1: from early times to c. 1500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57. Trumbull, Robert The Scrutable East. New York: David McKay Co. 1964 Taylor, Keith W. 1992 “The Early Kingdoms,”in Nicholas Tarling (ed.), The Cambridge History of Southeast Asia, vol. 1: from early times to c. 1500 .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37-182. Tucker, Spencer C. Vietnam. Lexington: 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 1999 Wills, John E. (ed.) Eclipsed Entrepôts of the Western Pacific: Taiwan and Central 2002 Vietnam, 1500 – 1800. Aldershot, Hampshire: Ashgate. Woods, L. Shelton Vietnam: a global studies handbook. Santa Barbara, California: ABC2002 Clio. Woodside, Alexander Barton Vietnam and the Chinese Model: a comparative study of Nguyên and 1971 Ch’ing Civil Government in the First half of the Nineteenth Centur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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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借鏡】

東德柏林圍牆士兵射殺事件之處理

主持人:城仲模(財團法人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前司法院 大法官並任副院長、前法務部部長)

發表人:陳顯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與談人:江玉林(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發表人:陳顯武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東德柏林圍牆士兵射殺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 陳顯武 *

目次 一、德國克服過去之簡述 二、雙不法原則(Zwei-Schlüssel-Ansatz) 三、實務之觀點 四、德國法學界對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之檢討 五、從東德體系不法到國際刑法之實踐 六、結語 (一)轉型正義與正義理論 (二)借鏡及展望

一、德國克服過去之簡述 二十世紀德國法制史的發展由 1919 威瑪憲法、1933-1945 納 粹德國、1945-1949 聯軍佔領至 1949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 而經由 1990 年 10 月 3 日東德加入德意志聯邦共和國而完成西德 1

與東德之統一,及在二十一世紀邁向歐洲憲法的進程是有持續性 2

(Kontinuität) 及 不 持 續 性(Diskontinuität) 。尤其是納粹德國及 * 1

2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關 於 憲 法 史 之 發 展, 見:Kröger, K., Einführung in die Verfassungsgeschichte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 Vorgeschichte, Grundstrukturen und Entwicklungslinien des Grundgesetzes, München : C.H.Beck, 1993, S.1ff.

此種「持續性/不持續性」的觀點乃採自傅柯(Michel Foucault, 1926-1984) 於《知識考古學》 (L’archéologie du savoir)一書中有關論述分析(analyse du discours)之基本觀點。依此,意義之形成以及意義之不穩定性和不持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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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東德之法秩序是有其獨特性,對納粹德國法秩序之特徵化最強烈 之批評當屬 Bernd Rüthers。Rüthers 批評納粹德國法秩序是法的變 3

,對當時法律適用以毫無限制之解釋(die 態(Entartetes Recht) unbegrenzte Auslegung)來特徵化法律受政治之影響,即:法官將 原有條文扭曲以符合納粹意識型態的政治正確來解釋法律及適用法 4

律。當然 Rüthers 之見解並非定於一尊,其論述仍有時代背景及可 5

再細究之處,例如 Gerhard Werle 之教授升等論文之論調就非如此 高昂,而就其研究領域納粹德國之刑事刑法與警察犯罪防治的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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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現象,並非由傳統方法論中主客體二元對立的觀點來加以分析,反而必須 放棄主體持續性或歷史現象持續性等基本假設。關於此點,參見:Foucault, M., L’archéologie du savoir, Paris: Gallimard, 1971. 以此種取向對於德國刑法 的發展進行研究者,可參見:陳顯武, 〈德國納粹執政時期之刑事政策與刑事 立法措施對戰後德國刑事法立法方面之影響〉 ,行政院國科會計畫結案報告, 編號:NSC 84-2421-H-002-035,1996,頁 2。葛祥林、陳顯武, 〈法安定性與 社政變遷之調和─德國刑事法規百餘年的立法政策〉 ,行政院國科會計畫結案 報告,編號:NSC 90-2414-H-002-009,2002,頁 4。另由此「持續性/不持 續性」的觀點來考察納粹時期法學之發展,將會有獨到之體會與理解,例如 對威瑪及納粹時期法學發展之學術史的考察,在 Stolleis 之《德國公法史第三 冊 1914-1945》一書中之資料整理即為非常詳細,且其論點值得深入討論。由 上述之觀點來閱讀之,即可展開獨特之對話。見:Stolleis, M., Geschichte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 in Deutschland, Bd.3, München: C.H.Beck, 1999. 見:Rüthers, B.,Entartetes Recht : Rechtslehren und Kronjuristen im Dritten Reich, 2., verb. Aufl., München: C. H. Beck, 1989. 參見:Rüthers, B., Die unbegrenzte Auslegung: Zum Wandel der Privatrechtsordn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 4.Aufl., Heidelberg: C. F. Müller, 1991. S. 175 ff. 例如,Rüthers 影響深遠的教授升等論文“Die unbegrenzte Auslegung„ 對 Larenz 之法學方法及思想猛烈批評,但 Larenz 在 1943 年“Sittlichkeit und Recht„ 一文 中即以後立場的轉變則毫無字眼加以提及,同樣在其文獻裡面亦無提及該文。 見:Rüthers B., Die unbegrenzte Auslegung: Zum Wandel der Privatrechtsordn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 a.a.O., S. 310ff ; S.494 f。關於 Larenz 該文見:Larenz, K., Sittlichkeit und Recht, Unter-suchungen zur Geschichte deut-schen Rechtsdenkens und zur Sittenlehre, in: Reich und Recht in der deutschen Philosophie. Bd. I, Karl Larenz (Hrsg.), Stuttgart und Berlin, 1943, S. 169-412. 16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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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較冷靜,但仍富有批判性。 另,Franz Jürgen Säcker 主編之國社主義的法與法理論之文章 7

及文章引用之文獻中,有更廣泛之討論。所以納粹德國法秩序及法 的發展之研究仍是法學中當代法制史研究的重要領域。此外,當 代法制史代表性學者 Michael Stolleis 則將納粹德國法秩序特徵為 不法(Unrecht)之法秩序,惟在不法中仍有一部份法(Recht) , 8

即是在不法中的法(Recht im Unrecht)之謂。當然,不法如何仍 可以是法秩序,而非自相矛盾,則需以法律上的不法(gesetzliches 9

Unrecht) ,或不法與法相對照才可以理解,此乃實證法是否可以為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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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Werle 在其教授升等論文中即提及納粹刑法僅置入納粹之警察對犯罪之防 治及其依據之法規範中才能被理解,而警察犯罪防治法及刑法之發展方向是由 警察所決定。因此,有刑法及警察之犯罪防治之競合問題,而刑事司法對警察 而言,僅是片斷權限,所以司法與警察雖各自事作,然整個司法 - 刑法(JustizStrafrecht) 卻 處 於 警 察 保 留 之 下。Werle, G., Justiz-Strafrecht und polizeiliche Verbrechensbekämpfung im Dritten Reich, Berlin,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89, S.730f. 若 Werle 的主張是正確的,則納粹從雙重國家(Doppelstaat)走 向警察國家(Polizeistaat) 。相關討論,參見:陳顯武, 〈德國納粹執政時期之 刑事政策與刑事立法措施對戰後德國刑事法立法方面之影響〉 ,行政院國科會 計畫結案報告,編號:NSC 84-2421-H-002-035,1996,頁 8。 見:Säcker, F. J.(Hrsg.), Recht und Rechtslehre im Nationalsozialismus, BadenBaden: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1992. 見:Stolles, M.,Recht im Unrecht: Studien zur Rechtsgeschichte des Nationalsozialismus,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94, S.7ff. 「法律上之不法」係由 Radbruch 所提出。該氏 1946 年出版之法律上之不法以 及超法律之法(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一文及其戰後 對於個人主義、超個人主義及超人格主義所提出之要求。其將此三種主義與具 體的價值予以連結,並且以自由主義中之人權為最高無上之價值。其似乎反省 威瑪國家之失敗及納粹政權對於法律之濫用。因而認為自由主義本身無法形成 一種一貫性的國家秩序;然而,Radbruch 同時主張,任何一種國家觀必須或 多或少採取自由主義的觀點。因此,超個人主義之民族整體概念以及超人格 主義之作品價值概念有其不可逾越之界限;換言之,若國家觀完全否認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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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正法(richtiges Recht)的問題。若法(Recht)是正確的(richtig) , 則 正 法 之 術 語 乃 是 重 複 的, 但 因 為 法 秩 序(Rechtsordnung) 可 以以其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之提問,及此種存在與有效是否正當 (legitim)之問題來相區分,而形成戰後德國法學之重要論述問 題。 以此種正法(richtigs Recht)之提問來反省過去的法秩序是否 不法(Unrecht)的問題,乃形成對過去自身所處之法秩序的評價 性之檢討。德國在二次戰後大抵將納粹德國之法秩序評定為不法之 法秩序,從而要加以克服,且以自身過去之檢討來避免未來重蹈 覆轍之「克服過去(Vergangenheitsbewältigung) 」來特徵化此種反 10

省活動,此在英美則以「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 」來論述此 11

種反省活動。當然,若細究克服過去及轉型正義是否為德英文可 互譯之同義詞,則本文認為仍需小心。因為,此二概念雖大抵可 以互通,但並非同義詞,且彼此之互譯仍有美國哲學家 Quine 所謂 12

的翻譯不確定性問題。因此,本文主要乃以德國對其自身過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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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其所創造之法律為絕對不正之法(absolut unrichtiges Recht) 。見:Radbruch, G., Vorschule der Rechtsphilosophie (1948), in: Hassemer, Winfried (Hrsg.), Gustav Radbruch, Rechtsphilosophie III, Heidelberg: C. F. Müller, 1990, S.146 f. 關於將德國克服過去經驗之探討,運用在台灣本土法學之研究,見:陳顯武, 〈補償條例之法條邏輯結構分析〉 ,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學 術研討會,收錄於: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出 版: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台北,2001,頁 219-242。及陳顯 武, 〈從有疑必罰到罪疑唯輕──以參加叛亂組織為例〉 , 「台灣人權與政治事 件學術研討會」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主辦, 共 13 頁。 見:Teitel, R.G., Transitional Justice, Oxfor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見:Quine, W.V.O., Wort und Gegenstand, Stutgart: Reclam,1980(1960), S.137ff. 16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克服為出發點,探討對自身法秩序中需要深刻反省、批判及反正 (Wiedergutmachung)之處及避免未來重蹈覆轍。 當然在進入正文之前,需進一步指出者,乃德國在對納粹進行 克服過去之在戰後司法追訴方面,紐倫堡審判是盟軍戰勝國對納粹 政府統治者及軍人之審判,此為國際的,且是勝者對敗者之審判。 又,對此不法體系犯罪牽涉廣泛之行為人之追訴,則因東西方冷戰 13

之興起造成盟軍之除納粹化(Entnazifizierung)之工作並不徹底。 當然,除納粹化雖不徹底,西德卻可成功地轉化成民主國家,其成 功轉型之歷史上的個別性,造成西德之復甦,令人印象深刻。亦使 14

美國誤認攻下伊拉克,亦可以同樣地成功除海珊化而產生誤判。可 知克服過去不僅需清楚及顧及時空脈絡之個別性,且其研究有特殊 之重要性。 德國對納粹所做的克服過去,希望此種不法體系往後不再出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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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於 Ingo Müller 之《 可 怖 的 法 律 人 》 一 書 對 於「 除 納 粹 化 」 有 通 俗 的 探 討。 見:Müller, I., Furchtbare Juristen : die unbewähltigte Vergangenheit unserer Justiz, München: Knaur, 1989(1987). 以 法 社 會 學 的 觀 點 來 探 討 之 文 章, 可 以 Huber Rottleuthner 的 研 究 為 例。 關 於 此 點 見:Rottleuthner, H.,“Kontinuität und Identität: Justizjuristen und Rechtslehrer vor und nach 1945„, in: Säcker, F. J.(Hrsg.), Recht und Rechtslehre im Nationalsozialismus, Baden-Baden: Nomos Verlagsgesellschaft, 1992, S.241-254. 至於東德時期司法受政治操控之法社會學 研究,Rottleuthner 亦出版一詳細之法事實研究(Rechtstatsachenforschung) ,關 於此點見:Rottleuthner, H.(Hrsg.), Steurung der Justiz in der DDR. Einflußnahme der Politik auf Richter, Staatsanwälte und Rechtsanwälte, Köln: Bundesanzeiger, 1994. 美國基於其戰後對除納粹化是否成功似並未進行深刻之反省,並以為除納粹化 是成功的。當然,除納粹化並非美國之克服過去。惟美國基於此種自身之經 驗,亦以為海珊獨裁統治政權被推翻後,亦可快速地清除海珊之影響,將伊拉 克轉型成民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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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現,卻在兩德統一後又要針對東德過去基於國家原因(von Staats 15

wegen) — 或 另 有 稱 為「 政 府 犯 罪(Regierungskriminalität) 」— 進 行克服過去。這一次東德情況與納粹德國時之情況並不相同,且 這一次是國內自身來進行司法追訴,並基於納粹德國之經驗,在 16

統 一 後 聯 邦 德 國 對 東 德 體 系 不 法(Systemunrecht)之 司 法 追 訴, 其 反 應 就 以 快 速 成 立 專 門 之 檢 察 官 任 務 分 組(Staatsanwaltschaft 17

II bei dem Landgericht Berlin) 來 因 應 之。 關 於 前 東 德 政 府 各 個 機 關 及 人 員 所 為 之 刑 事 不 法 行 為, 依 Klaus Marxen 及 Gerhard Werle 之 分 類, 其 犯 罪 類 型 包 括「 於 兩 德 邊 境 所 發 生 之 暴 行 」 (Gewalttaten an der deutsch-deutschen Grenze) 、 「選舉結果造假」 (Wahlfälschung) 、 「枉法裁判」 (Rechtsbeugung) 、 「舉發反政府 者」 (Denunziationen) 、 「國家安全部之犯罪行為」 (Straftaten des Ministeriums für Staatssicherheit, MfS-Straftaten) 、 「 虐 囚 行 為 」 (Mißhandlung in Haftanstalten) 「國家操控之禁藥服用」 、 (Doping) 、 「瀆職及貪污」 (Amtsmißbrauch und Korruption) 、 「經濟犯罪」 18

(Wirtschaftsstraftaten) 、 「間諜行為」 (Spionage)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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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gemann 認 為「 政 府 犯 罪(Regierungskriminalität) 」 易 引 起 誤 解, 其 稱 之 為「 體 系 不 法(Systemunrecht) 」( 見:Roggemann, H., Systemunrecht und Strafrecht : am Beispiel der Mauerschützen in der ehemaligen DDR, Berlin: Berlin Verlag, 1993, S.7.)。但「政府犯罪」一詞在聯邦憲法法院出現。見: BverGE,95,96(135). Roggemann, H., Systemunrecht und Strafrecht : am Beispiel der Mauerschützen in der ehemaligen DDR, a.a.O., S. 7. Marxen, K. und Werle, G., Strafjustiz und DDR-Unrecht: Dokumentation, Bd.2, Teilband 1, Berlin ;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2002, S. XXXVI. Marxen, K. und Werle, G., Die strafrechtliche Aufarbeitung von DDR-Unrecht. Eine Bilanz, Berlin, New York: Walter de Gruyter, 1999, VII-VIII. 17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其中兩德邊界之士兵開槍射殺越界人民之所謂的「柏林圍牆 士 兵 射 殺(Mauerschützen) 案 」 最 受 廣 泛 討 論, 及 最 受 大 家 所 感興趣,以下本文主要針對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件中之典型案件 19

(Standardfall)進行討論,論述之策略則擬先從案例研究到學界討 論的方式來進行之。

二、雙不法原則(Zwei-Schlüssel-Ansatz) 依「兩德統一條約」 (Einigungsvertrag)第 8 條,關於曾經於 東德所觸犯的不法行為,必須同時依照東德與西德之法秩序皆為 可罰者,始得於兩德統一後進行司法之追訴,此即:雙不法原則 20

(Zwei-Schlüssel-Ansatz) 。現今有關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之爭議, 乃在於東德士兵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即,東德邊界法第 27 條第 2 項(§27 Ⅱ GrenzG/DDR)──「為阻止當時發生或繼續 進行之刑法上犯罪(Verbrechen) ,而使用射殺性武器乃係合法。 」 準此,若東德邊防士兵遭遇東德人民翻越柏林圍牆、跳入邊境河中 游往西柏林,在緊急情況下,僅能以開槍射殺之方式來阻止之,邊 防士兵為履行其任務而無其他阻止方法,只好開槍射殺,在某種情 況下真的擊中越過圍牆、在河中之東德人民的頭部,致使其溺斃。 試問:於兩德統一後,該士兵之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若為犯罪行 為,其法律適用之基礎何在?此問題即所謂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之 難題,亦為兩德統一後關於東德體系不法之司法追訴最受討論之熱 門話題。其論點大抵如下: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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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xen, K. und Werle, G., Die strafrechtliche Aufarbeitung von DDR-Unrecht. Eine Bilanz, a.a.O., S.12. Marxen, K. und Werle, G., Strafjustiz und DDR-Unrecht: Dokumentation, a.a.O., S.XV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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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務之觀點 (一)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St 39,1、39, 168 及 40, 241)對此 類案件之裁判,其先就於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生效前, 對東柏林邊境士兵故意殺人行為之難題為之論斷。 就上述問題,以 BGHSt 40, 241 之判決主文為例:少年法庭依 殺人罪判決上訴人一年十個月之少年刑罰,並予以緩刑。其主要理 由如下: 1、 被 告 於 1972 年 隸 屬 於 東 德 邊 境 部 隊, 與 另 一 士 兵 同 時 射 殺 一 名 企 圖 逃 往 西 邊 者, 使 其 頭 部 中 彈 而 溺 死, 究 為 何 人 所 殺 並 不 清 楚。 其 皆 意 識 到「 其 可 能 殺 死 逃 亡 者, 亦 容 認 此 事 發 生 」 。該二士兵乃出於執行命令及避 免 越 境 之 目 的 而 為 之, 此 亦 符 合 當 時 國 防 法 令 之 規 定 (Nummer 89 der DV-30/10 des Ministeriums für Nationale Verteidigung(1967)) 。 21

2、刑事追訴並未失效。 21

關於時效消滅之問題,無論是在東德邊界法施行前或施行後,依德國最高法院 之實務見解,皆未罹於時效,蓋德國最高法院之見解認為,謀殺罪依西德國本 無時效問題,一般殺人罪或殺人未遂罪則只要依兩種法律秩序中之一種法秩 序之規定尚未時效消滅,即可進行追訴。因此,至少依東德法律,該等犯罪 行為即仍可追訴,因東德存續期間時效中斷故也(BGHSt 40,48(55); BGHSt 40 ,113(114)) 。至於上述八種類型犯罪之時效部分,就各種犯罪之細部規定因亦 相當複雜,且其法規還曾延長之,此亦曾被 Marxen 及 Werle 批評對東德時期 刑事不法司法追訴之處理上為較弱之部分。關於此點,參見:Marxen, K. und Werle, G., Die strafrechtliche Aufarbeitung von DDR-Unrecht. Eine Bilanz, a.a.O., S.248f. 17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3、對上訴人之判決通過實體法之檢驗: (1)事實審法官之見解: 「逃亡者之死亡結果因故意共同 殺人行為而可歸責於被告」 ,並無法律上之違誤。 (2)事實審法官之見解: 「被告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並無 阻卻違法事由」 ,亦通過實體法之檢驗。 然而,聯邦最高法院審判庭第五庭並不認同事實審法官下 列見解,即: 「於行為時,在東德刑法體系中並無審查阻卻 違法事由之出發點存在。 」 於行為時,東德國家實務之法令規定正當化被告之行為, 惟此一賦予執行越境禁止誡命相對於生命權之優先地位的 阻卻違法事由,由於明顯地、不堪忍受地違反「正義之基 本誡命及在國際法上被保護之人權」而無效。在本案中, 實證法應屈服於正義, 此即「賴特布魯公式」 (Radbruchsche Formel) 。現今已有較具體之審查標準:國際人權公約(尤 其是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之內容為據。聯邦最高法 院審判庭之法律見解認為:不正義且違反人權之阻卻違法 事由無效,因而不得適用。 儘管西方對人權的理解與社會主義國家之人權理論及實踐 有相當大之差異,因為後者強調經由社會主義之法理解的 社會基本權,但聯邦最高法院審判庭仍摘錄東德擁護人權 的表示。即使本案發生於東德有義務遵守國際公民及政治 權利公約之前,審判庭仍適用前揭認定阻卻違法事由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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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立之人權原則。 聯邦最高法院審判庭並認為,依據東德法應如此解釋該阻 卻違法事由:應迴避對人權之侵害,因為應遵守「比例原 則」 (Verhältnismäßigkeitsgrundsatz) ,故應限縮解釋該阻卻 違法事由。人的死亡,不因避免越境之國家利益而被抵銷。 (3)事實審法官認定被告之行為乃有責,亦無實體法之檢 驗上的違誤。法官合法地闡明, 「於必要時應消滅侵 犯邊境者」之命令,乃牴觸刑法。其並未認定上訴人 認知此一牴觸情形;惟其認為,在實際案例中牴觸刑 法之情形顯然存在,此乃無法挑戰之事。於行為時, 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尚未生效,故法官無須對具 明顯性之問題作不同之評價。最重要的是: 「在本案 中殺死一名無武裝之逃亡者於猛烈槍火下,乃如此令 人驚駭的、不具任何理性正當性的行為,其違反基本 之禁止殺人之誡命,對於一個縱使受過僵化教育的人 來說,無疑仍是可以理解的、從而是明顯的。 」 (二) 此類案件上訴至聯邦憲法法院判決(BVerfGE 95, 96) ,其 將之駁回之理由如下: 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Art. 103 Ⅱ GG)之「禁止溯及既往」 (Rückwirkungsverbot)乃「絕對的(absolut) 」要求,且經由嚴格 22

之形式化,來滿足其法治國及基本權之保障功能。即使該事由於刑 22

納粹時期前之德國刑法原先於第 2 條第一句明文禁止刑法條文「溯及既往」的 效力。納粹的立法者於 1933 年 3 月 29 日首次突破該禁止,而將於當年 2 月 17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事程序之時點已被取消,其要求仍適用行為時之法定阻卻違法事 由。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是否,及於何種範圍內,亦以相同方式 保護對不成文法之阻卻違法事由繼續性之信賴,並未作成終局決 定。 基 本 法 第 103 條 第 2 項 之 嚴 格「 禁 止 溯 及 既 往 」 (das strikte Rückwirkungsverbot)的法治國正當性,乃建立於特別之信賴基礎 上,若刑法規定乃連結到基本權之民主立法者所發布,其即取得此 一特別信賴基礎(die besondere Vertrauensgrundlage) 。 若國家權力之掌握者就最嚴重之刑事不法領域,經由阻卻違法 事由排除其可罰性,從而於成文規範外鼓勵並促進此類不法,嚴重 忽視國際社會所共同肯認之人權,即喪失此一特別信賴基礎,經 由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對信賴之嚴格保護(das strikte Schutz von Vertrauen)即須退讓。 歐洲人權法院於 2001 年 3 月 22 日確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 判 決 符 合 歐 洲 人 權 公 約(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EMRK) ,尤其針對是否違反該公約第 7 條「禁止溯及既往」之問

28 日所頒布的、含有處罰規定的總統命令之效力延長到之前的 1 月 31 日。 (參 見:Gesetz über Verhängung und Vollzug der Todesstrafe. Reichsgesetzblatt 1933, I ,S.151.)因此,該原則的突破首先發生在刑事法典以外的特別刑法。然後在 1935 年才以變相的方式出現在刑事法典本身。原來的第 2 條第一句修改成為 第 2 之 a 條第一句,而以「法(Recht) 」一辭取代原來之「法律(Gesetz) 」一 辭,完全符合納粹所強調的實質正義與活著的法之相關思想。其剛好與西德強 調正法的法之意義有極大之差距,甚至顛倒之。或謂其實質正義,乃是「納粹 式的實質正義」 。關於此點,參見:陳顯武, 〈德國納粹執政時期之刑事政策與 刑事立法措施對戰後德國刑事法立法方面之影響〉 ,a.a.O.,頁 6。 17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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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採取否定之態度,亦即認定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於「禁止溯及 既往」之見解乃正確的。此外,其亦肯定對東德法律採取「對人權 友善之解釋(menschenrechtsfreundliche Auslegung) 」方法加以解釋 24, 25

的正當性 。同時,歐洲人權法院亦得依照國際法來認定東德士兵 邊界殺人行為之可罰性,其殺人行為不僅侵害生命權,且侵害遷徙 26

自由之權利。 27

所以,被告有罪確定判決定讞。但被告之刑之執行乃緩刑,相 對其故意殺人行為之刑法處罰乃屬輕微。主要原因乃因為其僅為執 行命令之士兵而已。關於其上級長官及更上級之國防部長與政治局 常委之刑法上非難性及司法的追訴,即更為嚴厲,唯有經由如此之 區分,始符合比例原則及正義要求。此乃實務對於東德體系不法司 法追訴在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中之典型案例。由此出發,德國法學 23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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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MR, Urteil vom 22.3.2001-Beschwerde Nr.34044/96, 35532/97 und 44801/98, Rdnr. 64ff. Ebd., Rdnr. 81. 依照德國最高法院就東德邊界法第 27 條第 2 項,若以人權維護之友善的觀點 來做解釋,則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並不符合其阻卻違法事由之要件,從而是違 法的,而且如此一來,並不違反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禁止溯及既往之規定, 其原因在於:禁止溯及既往之規定並無溯及至法院判決。(BGHSt 39,1(23)) 關 於此點之詳細論述,見:Rummler, T., Die Gewalttaten an der deutsch-deutschen Grenze vor Gericht, Berlin: Berliner Wissenschafts-Verlag, 2000, S. 330ff. 關 於 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對「人權友善之解釋」的見解,在實務上亦迭遭批評,關 於 此 點, 見:Rummler, T., Die Gewalttaten an der deutsch-deutschen Grenze vor Gericht, a.a.O., S.338ff. Ebd., Rdnr. 92ff. 以一般通常的司法追訴來克服過去所經歷的訴訟程序,在時間上是相當冗長 的,幾乎長達十年。Marxen 及 Werle 以假設語氣認為,一個較快速、程序較 短且統一的方式來處理克服過去的相關案件是可能的。但,其需另有立法且 較大的政治支持。見:Marxen, K. und Werle, G., Die strafrechtliche Aufarbeitung von DDR-Unrecht. Eine Bilanz, a.a.O., S.247. 17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界展開非常激烈之論戰與研究。 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之案件事實類型大抵可分為下列八種: 第一, 「於東德人民逃亡過程中所發生之死亡事件」 ,此即德國實 務與本論文所著重之典型案例(Standardfall) ;第二, 「東德逃兵 (Fahnenflüchtiger)之死亡事件」 ;第三, 「西德人民或外國人從西 到東越境之死亡事件」 ;第四, 「過度案例」 (Exzeßfälle) ,此即於 逃亡者終止逃亡後仍被殺害之死亡事件;第五, 「逃亡者死於地雷 (Minen)及自動射擊設備(Selbstschußanlagen)之死亡事件」 ; 第六, 「於成功逃往西德後所發生之死亡事件」 ;第七, 「涉及傷 害罪(Körperverletzungsdelikte)之事件」 ;第八, 「涉及未遂行為 28

(Versuchstaten)之事件」 。 再 者, 此 類 案 例 亦 可 分 為 下 列 三 種 不 同 階 層 之 行 為 人 群 體 (Tätergruppen) :第一,決定政策之執政領導階層,例如政治局 (Politbüro) 、軍委會(Nationaler Verteidigungsrat)或國防部諮詢 委員會(Kollegium des Ministeriums für Nationale Verteidigung)之 成員、邊防軍將領或司令部成員(der Chef der Grenzgruppen und Angehörige des Kommandos der Grenzgruppen) 等; 第 二, 在 命 令 鏈(Befehlskette)中下達命令者;第三,實際執行命令及直接為相 29

關行為之邊境士兵,此乃數量最多之行為人群體。 就第一種行為人而言,地方法院雖認為軍委會成員為教唆犯, 28

參見:Marxen, K. und Werle, G., Strafjustiz und DDR-Unrecht: Dokumentation, a.a.O.,

S. 12ff. 29

參見:Marxen, K. und Werle, G., Strafjustiz und DDR-Unrecht: Dokumentation, a.a.O.,

S. 15f. 17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而邊防軍將領則為幫助犯,惟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則認為其等成立殺 人罪之間接正犯,此乃「存在直接正犯,即無間接正犯」此一見解 之例外;就第二種行為人而言,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邊防軍中下達命 令者若傳達具體命令乃成立教唆犯,若傳達一般命令則成立幫助 犯,亦有見解認為後者亦成立(未遂)教唆;就第三種行為人而 言,即使彼此欠缺犯意聯絡,但是因為處於同一命令底下及具備相 30

同目的方向(Zielrichtung) ,行為人仍成立共同正犯。 依據前揭於柏林所專門成立之檢察官任務分組的資料顯示, 1946 到 1989 年間於兩德邊境所發生之上述八種案件事實類型的 31

被害者,總計達 264 人,第一種事實類型約佔 73%,第五種約佔 32

14%,剩餘者僅約佔 13%。至於起訴之人數,於 Marxen、Werle 及 Rummler 之著作中皆無完整統一之資料。本文作者猜測,被起訴者 因有三種不同之行為人類型,且刑事訴訟程序冗長,故關於確定判 決之完整統計資料之製作較為困難,或迄今仍在進行當中。

四、德國法學界對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之檢討 關 於 法 律 上 之 不 法 及 超 法 律 之 法 的「 賴 特 布 魯 公 式 」 (Radbruchsche Formel) ,曩昔於納粹不法之清算上扮演重要之角 色,現今則於處理前東德所為之法律上不法上貢獻頗大。柏林最高 法院刑事第五庭就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明確採取此一公式,學界亦 30

31

32

參見:Marxen, K. und Werle, G., Strafjustiz und DDR-Unrecht: Dokumentation, a.a.O., S. 22f. 見:Rummler, T., Die Gewalttaten an der deutsch-deutschen Grenze vor Gericht, a.a.O., S. 1. 參見:Rummler, T., Die Gewalttaten an der deutsch-deutschen Grenze vor Gericht, a.a.O., S. 8ff. 17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33

頗多討論,卻也不乏誤解。 Arthur Kaufmann 為此特別撰文以澄清對此一公式之誤解。其 認為,藉由此一公式,法律上之不法因為對人權有過大之矛盾而產 生衝突,故對現行法加以否證(falsifizieren) ,依據這樣之否證的 消極原則(negatives Prinzip) ,並不需預設對正義及人權在實證之 觀點有全面及正確之認識,只要對消極原則之核心思維有一般之掌 34

握即為已足。 至於對正義之檢證(Verifizierung)即須盡可能精確之理解, 對正義之具體內涵的實證理解必須追求全盤掌握,將遭遇相當高之 困難。此一公式僅對超法律的法加以偵測有所效用,而非對超實證 法及自然法有用。關於法律上之不法無效的判定產生一個規範上之 漏洞,立法者必須加以填補。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者必須注意到 「罪刑法定主義」 、 「法律明確性原則」及「禁止溯及既往」 ,捨此 之外並無他途。此一公式並未提出超實證法及自然法之解決之道, 因此,若有人以超實證法及自然法對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加以操 33

34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in: NJW, 11. 1. 1995, S.81.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6. 此種思維 Kaufmann 認為其乃連結 Karl Popper 之批判理 性論所採之否證論之科學哲學見解。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3. 關 於 Popper 之 否 證 論, 見:Popper, K., Logik der Forschung, 8. weiter verbesserte und vermehrte Aufl., Tübingen: J.C.B. Mohr (Paul Siebeck), 1984(1934), S.47ff. Popper 否證論之 立場從第一版開始,在其本文就無修改,其後版本則皆以附錄及新的附錄的方 式,附於本文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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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35

作,乃非源於此一公式。 Kaufmann 對賴特布魯公式由消極面來詮釋而加以劃定其運用 範圍,而反對對此一公式進行積極面之詮釋,亦即將「超法律的法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與「超實證的法(überpositives Recht) 」 36

及「自然法(Naturrecht) 」 及「自然法(Naturrecht) 」聯繫在一起, 進而可能造成之僭越看在眼裡,從而保持頭腦清醒。 依 Kaufmann 之見解,賴特布魯公式在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 中, 對 於 東 德 邊 界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27 Ⅱ GrenzG/DDR) 在 當時的東德是其實證法之一部分。但因為依此條文,士兵對越 過柏林逃到西德之手無寸鐵的人民,為阻止其逃亡而在無計可 施之情況下,可以開槍加以射殺之,顯然產生了現行法中之阻 卻違法事由之主張的法的安定性(Rechtssicherheit)與實質正義 (materielle Gerechtigkeit) 之 衝 突, 且 是 達 到 不 能 忍 受 的 程 度 35

36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6.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使用「較高位階的自然法(übergeordnetes Naturrechts) 」一 詞(BverGE,95,96(114)) ,所以 Kaufmann 之此種區分乃是在實務上針對德國 聯邦憲法法院,而在學術上亦針對話者 Alexy 及 Dreier 之見解。Kaufmann 對 Alexy 見解之批評較為緩和,可能是各自之法哲學表達之不同。另,Alexy 之 學 生 Sieckmann 仍 使 用 überpositives Recht, 其 顯 然 知 道 Kaufmann 之 區 分, 但其堅持使用 überpositives Recht 一詞,顯然認為此種用法之不同乃源自對 法的概念之理解有所不同所致。此外,Kaufmann 亦批評 Jacobs 經驗性之法 的 概 念。Sieckmann 亦 認 為 Radbruchsche Formel 唯 有 在 規 範 性 之 法 的 概 念 (normativen Rechtsbegriff)始有可能,此在 Hart 主張法與道德區分之描述性 的 法 的 概 念(deskriptiven Rechtsbegriff) 即 屬 不 可 能。 關 於 此 討 論, 參 見: Sieckmann, Jan-R.,“Die „Radbruch’sche Formel“ und die Mauerschützen„, in: 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 (ARSP), 2001, Bd. 87, S.503; S.509. 18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in unerträgliches Maß) ,致使現行法成為不正之法(unrichtiges Recht)而失其效力,此乃消極的、否證的、不能忍受性的公式 37

(Unerträglichkeitsformel) 。Kaufmann 認 為 Radbruch 雖 然 又 在 其 公式中,以對正義,例如其核心之平等性,在實證法立法時,即 有意識地加以拒絕排斥,則其實證不僅是不正之法,甚至根本 連 法 之 特 性(Rechtsnatur) 皆 欠 缺。Kaufmann 稱 此 為 拒 絕 公 式 38

(Verleugnungsformel) 。但 Kaufmann 認為因此公式牽涉到對立法 意志取向之確定,而使此公式幾乎是不可能運用,而可以馬上又將 39

此公式遺忘之。 Kaufmann 認 為 邊 界 法 第 27 條 第 2 項 第 1 款(§27 Ⅱ 1 GrenzG/DDR) 是 否 可 以 溯 及 既 往 至 行 為 時 而 被 當 做 不 正 的(unrichtig) , 此 核 心 問 題 乃 是 阻 卻 違 法 事 由(Rechtfertigungsgründe) 是 否 如 同 構 成 要 件 要 素 (Tatbestandsmerkmale)皆是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Art. 103 Ⅱ 40

GG)所涵蓋之範圍。從而導出行為時若無法律明定「禁止嗣後立 法者明文立法禁止該行為」 ,則禁止之刑法規定僅能對未來之行為 37

38

39

40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2.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2.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2. 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Art. 103 Ⅱ GG)之條文為「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 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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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生效,不可溯及既往的生效。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稱此種禁止溯及既 往是「絕對的」 ,且經由嚴格的形式化,以滿足法治國原則及基本 權的保障功能。Schmidt-Aßmann 認為其乃法治國保障之一大特殊 41

性(Spezifikum) 。無禁止溯及既往,則稱不上「法治國」 ,頂多是 42

「法制國」而已。此是「刀治」而非「水治」 。 德國最高法院對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既論及禁止溯及既往, 則引發東德當時法律之適用與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是否相符之 合憲與否之問題。關於此問題,自可以在訴訟條件具足下,成為 聯邦憲法法院審查之標的,這也是為何此類案件上訴到聯邦憲法 法院之原因。且聯邦憲法法院在此號判決中,亦主要針對基本法 第 103 條第 2 項之適用進行深入的論理。此乃是 Stark 所稱聯邦 憲法法院針對禁止溯及既往之審查乃是遂行基本法的「框架特性 43

(Rahmencharakter) 」 ,且其功能與德國最高法院之功能剛好相區 44

分。在此種理論觀點下,即可理解 Kaufmann 認同聯邦憲法法院針 對阻卻違法事由之審查,是同意其與構成要件要素之審查不同,凡 是法條之構成要件要素存在,則皆需逐一檢視。 41

42

43 44

Schmidt-Aßmann, E., in:Maunz/Dürig, Kommentar zum Grundgesetz, Art.103 Abs.2, München: C.H.Beck, 2003, Rn.255. 中共亦談「法治」 ,但又談「法制」 ,故有「水治」及「刀治」之分。 「刀治」 乃由「法制」之「制」字之偏旁所引申之意。關於此點,本文作者在此特別感 謝蔡讚燁律師對此區分說法之提供。 參見:Starck, C., Freiheit und Institutionen, Tübingen: Mohr Siebeck, 2002, S.347 德國最高法院之功能乃在對刑法之適用進行行為之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 有責性之檢視。而聯邦憲法法院之功能則在檢視德國最高法院適用法律之條文 是否合憲。換言之,關於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中,當時有效之阻卻違法事由, 在兩德統一後失效。因此,是否有現在觀點而言無效的阻卻違法事由溯及既往 之適用的問題,及其是否與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禁止溯及既往之規定相符合 之問題,聯邦憲法法院就此進行違憲審查。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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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之典型案例中,士兵有殺人行為,有不 確定故意,致使客觀或主觀之構成要件要素皆逐一檢視之,並皆通 過構成要件要素該當之檢視,並無太大爭論,但對阻卻違法事由之 檢視,依刑法義理學(Strafrechtsdogmatik) ,是要有阻卻違法事由 存在之提出,才需檢視之。阻卻違法事由之情況不存在,則不需特 別檢視,此時,只要指出無阻卻違法事由之線索(Anhaltspunkte) 即可。所以,德國最高法院認為此種構成要件及阻卻違法事由之關 45

係,通常不是純粹的技術性(technische Natur) ,此見解 Kaufmann 46

亦同意之。此乃大陸法系刑事不法及民法損害賠償思維模式之特 點,此雖是法學之 ABC,卻是其構成之基礎(foundation) ,對非 法律人,尤其理工學門者,常無法理解,因上述非純粹技術性之關 係,並無法以古典邏輯來加以表現。而且,阻卻違法之事由亦不 必如構成要件要素一樣,以法律有明文為限,它可以是習慣法或 是法官法,例如,德國當時之超法律之緊急避難(übergesetzliche Notstand) ,即是一個例子。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特別就柏林圍牆士 兵射殺案中,針對習慣法或法官法之阻卻違法事由之禁止溯及既往 之續存的信賴之是否與構成要件要素之法律明定,從而禁止溯及 既往具有絕對性之要求,以相同方式來保護,並未終局決定。因 為,在此類案件中,沒有碰到此種情形,此種消極事由之指陳為 已足顯見法院裁判之最小主義(minimalism) ,即 Cass Sunstein 所 47

謂的「一次一案件(one case at a time) 」 之工作方式,亦留下學術 45 46

47

BGHSt 39, 1(26).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3. 關 於 此 點, 見:Sunstein,C.R., One Case at a Time: Judicial Minimalism o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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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討論空間。Roxin 就認為對實務判決就不適用禁止溯及既往,除非 行為人有以不可非難的方式來信賴法院判決,例如,有自己之法 律顧問來諮詢之。但在此種情形則因可以無責之禁止錯誤之原因 (wegen unverschuldeten Verbotsirrtum)判決無罪,亦無需由此種 48

情況而將禁止溯及既往之適用延伸至判決變更的範圍。當然,禁止 溯及既往是否延伸到保安處分及刑事訴訟法,亦時有爭論。Roxin 認為,大抵不需要,然在一些特殊情況,如保安處分之監護處分 (Sicherungverwahrung) , 雖 不 適 用 禁 止 溯 及 既 往, 但 有 討 論 空 49

間。又刑訴之時效消滅之變更,亦因其性質特殊,而有討論空間。 時效消滅(Verjährung)亦有可能是實體的或是程序與實體混合的 性質,並非僅是純粹程序法,所以可以是禁止溯及既往延伸之適用 50

範圍。

Kaufmann 認 為, 對「 阻 卻 違 法 事 由 溯 及 既 往 的 排 除(die 51

rückwirkende Beseitigung eines Rechtfertigungsgrundes) 」 與「

法 構 成 要 件 溯 及 既 往 的 引 進(die rückwirkende Einführung eines 52

Straftatbestandes) 」 ,此二者幾乎皆是對行為人是相同不利的。因 此,Kaufmann 指出東德邊界法第 27 條第 2 項第 1 款是否以溯及既 48

49 50 51

52

Supreme Court,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p.3-74. 參見: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4., vollständig neu bearb. Aufl., München: C. H. Beck, 2006, S.168f. 參見: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a.a.O., S.166. 參見: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a.a.O., S.167. 即當時有效之阻卻違法事由,現在無效。即所謂現在無效之阻卻違法事由之溯 及既往。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3. 18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往之效力來排除之,是非常有爭論的,顯見阻卻違法事由之禁止溯 53

及既往之排除是禁止溯及既往要嚴肅面對的問題。Kaufmann 指出, 一個法律以不可忍受的程度與正義相矛盾之消極檢視是比正法之找 54

尋之積極確證(Verifikation)簡單多了。經由 Kaufmann 細膩的對 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Art. 103 Ⅱ G)的分析,聯邦憲法法院之 見解得以被詳加釐清及闡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雖說阻卻違法事由 之變更而違反溯及既往無法與構成要件引進之禁止溯及既往以同樣 的可靠性(mit derselben Sicherheit)來肯定之,同時又確定基本法 第 103 條第 2 項除了構成要件引進之禁止溯及既往仍涵蓋事後將行 為時存在之阻卻違法事由取消,即當時許可之行為,現在則被當 做違法的(rechtswidrig)及可罰的,來加以評價之,亦是基本法第 55

103 條第 2 項禁止溯及既往之適用範圍。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此 點之論述較簡短,無如 Kaufmann 論述之細膩,但看法大抵相同。 惟,透過 Kaufmann 之論述,我們才能掌握問題之核心。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先前對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之絕對的禁 止溯及既往之論述,指出其法治國及基本權之保障功能外,更指出 此種嚴格的(strikte)禁止溯及既往之法治國之證立(正當性) ,乃 在其特別的信賴基礎,而指出受基本權拘束的民主立法者發布之刑 法是有此種特別信賴基礎,透過此種特別信賴基礎概念之引進── 53

54

55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3. 參見:Kaufmann, A., Die Radbruchsche Formel vom gesetzlichen Unrecht und vom übergesetzlichen Recht in der Diskussion um das im Namen der DDR begangene Unrecht, a.a.O., S.83. BverGE,95,9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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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概念分離或美憲 distinguish 之釋憲方法──來指陳東德邊界 法第 27 條第 2 項雖有法之形式,卻因國家權力之掌握者最嚴重之 刑法的犯罪不法──本文所舉案例中,即「殺人罪」之謂──,以 阻卻違法之事由來排除其可罰性,使成文規範立刻成為具文,不但 如此,甚至鼓勵、縱容此等刑事不法之殺人罪,而嚴重蔑視國際社 會一般肯認之人權,則其喪失此特別信賴基礎,基本法第 103 條 第 2 項信賴之嚴格保護即必須退讓。簡單地說,賴特布魯公式之衡 量結果,產生對禁止溯及既往嚴格保障之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在 此種不能忍受的法律的不法情況下,雖有阻卻違法事由之溯及既往 之情形,卻是例外地可允許的。從而,所謂的「絕對的禁止溯及既 往(das absolute Rückwirkungsverbot) 」 與 在 本 案 中 之「 絕 對 的 阻 卻違法事由排除之溯及既往(die absolute rückwirkende Beseitigung eines Rechtfertigungsgrundes) 」 ,在極端不法(extrem Unrecht)的情 56

況下,是必需退讓的。惟,依據賴特布魯公式,東德邊防之治理卻 以不能忍受的程度與正義及人權相矛盾,致使其法律失其效力,因 此,基本法第 103 條第 2 項沒有為國家權力掌握者提供對自身不法 行為及恣意行為之立法嗣後開脫之道路。 因此,聯邦憲法法院先用「絕對的禁止溯及既往」 ,後來就用 「嚴格的禁止溯及既往(das strikte Rückwirkungsverbot) 」 ,而再將 東德邊界法第 27 條第 2 項以在此種比例原則之衡量模式下,經由 衡量結果是必須退讓,創造出一較具體的規則,或謂是對規則層面 的禁止溯及既往規則設立(festsetzen)一個例外。當然,此例外與 56

關於衡量模式之運用,及規則例外關係之闡述,見:陳顯武, 《論法學上規則 與原則之區分──由非單調邏輯之觀點出發》 ,收錄於: 《台大法學論叢》 ,第 34 卷,第 1 期,2005.1.,頁 13 以下;頁 19 以下。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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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問題連在一起而先由德國最高法院來設立,而聯邦憲法法院則 就其合憲性審查之。此種普通法院與憲法法院各司其職、各有功能 卻相互協同而將刑法功能及憲法之人權保障功能充分發揮,在德國 至少是成功的。學界之討論在此問題雖分歧,但仍然對禁止溯及既 往之深入討論的成果,認為是學術及實務界對法律判決說理之透徹 的要求感到是達到一個相當高水準的層次,值得我們學習。當然, 此種司法裁判之說理及法學界對此案件之深入討論對德國人民對法 治、人權維護及民主之法意識之深化,有相當重大影響,亦為德國 憲法法院對法治國及民主之特殊信賴基礎有重大之強化作用。 東德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既然欠缺阻卻違法事由,或謂無效之 阻卻違法事由,因極端不法,例外地溯及既往,則依兩德統一條約 之第 315 條第 1 項(Art. 315 Ⅰ EGStGB)連結西德刑法第 2 條第 3 項(§2 Ⅲ StGB)之適用,一般情況應優先適用東德當時之刑 法,但若西德之刑法處罰較輕,則適用西德之刑法──即西德刑法 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因此,有關殺人罪部分,有關謀殺罪就依東 德刑法第 112 條(§112 DDR-StGB) ,而一般殺人罪就依東德刑法 第 212 條(§212 DDR-StGB)及第 213 條(§213 DDR-StGB)規 57

定處斷之。在典型的案例中,則適用東德刑法對殺人罪的規定。柏 林圍牆士兵射殺案因構成要件該當,且欠缺阻卻違法事由,而有違 法性,乃是刑事不法。 57

若被害人係在西德境內被射殺,或者係在東德被射而傷害結果在西德顯現, 則因為行為地女緣故依據西德刑法第 3 條及第 9 條(§3; §9 StGB)以在兩 德條約刑法第 315 條第 4 項之規定,僅適用西德之法律。關於此點,參見: Marxen, K. und Werle, G., Die strafrechtliche Aufarbeitung von DDR-Unrecht. Eine Bilanz, a.a.O., S.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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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乃是有責性之探討。德國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此種與行 為 人 是 否 有 責 的、 具 有 不 法 意 識(Unrechtsbewußtsein) 及 對 其 行 為 之 可 非 難 性(Vorwerfbarkeit) 等 行 為 人 之 因 素 的 責 任 問 題 (Schuldproblem) ,乃是德國最高法院認定之權限範圍,並無違憲 與否之審查必要性。或謂其審查僅就對罪責基本原則之承載及其承 載之適用範圍與解釋是否被誤解為限,而非判決就此之相關點之比 重是否在各個觀點上皆妥當之問題。就此部分,需逐案逐案認定 58

之。既是德國最高法院之權限,德國最高法院認為柏林圍牆士兵對 逃亡者開槍射殺有意識到其射殺造成死亡之結果,且還是就此行為 結果之發生意志上可以接受之,並無阻卻責任之事由存在。因此, 對於德國最高法院認定士兵對此種違反比例原則且是基本的違反禁 止殺人之誡命,對被馴化而僵化之人,仍然是可見及清楚的,故該 行為符合有責性從而是可罰的。德國聯邦最高法院之立論是基於行 為人對行為違法性之顯見性(Offensichtlichkeit)及其殺人行為之 59

清楚(Einsichtlichkeit)皆有認識。學者對此討論則有不同意見。 然大部分還是聚焦在「是否行為人對其行為之不法意識係因東德之 僵化教育而產生錯誤」 ,此即禁止錯誤(Verbotsirrtum)之問題。 Marxen 及 Werle 認為,顧及國民對法治國的信賴基礎及受害者的 意義,法官朝綜合考量行為人、行為及具體處境,以朝有責性思考 60

為較符合輿論及一般人之情感;但學者中仍有多數學者認為東德柏 58 59

60

BverGE,95,96(141). 關於此點,見:Alexy, R., Der Beschluß de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s zu den Tötungen and der innerdeutschen Grenze vom 24. Oktober 1996, Göttingen:Vandenhoeck & Ruprecht, 1997, S36f. Marxen, K. und Werle, G., Die strafrechtliche Aufarbeitung von DDR-Unrecht. Eine Bilanz, a.a.O., S.244ff. 18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林圍牆之士兵被孤立在鐵幕內,又被僵化教育之且對外在世界發展 之資訊無法容易接觸並且解讀不易,對其此種殺人行為之執行的不 61

法意識,會產生錯誤是容易想像的。關於因此,在個案中,禁止錯 62

誤應相當普遍且無法避免的(unvermeidbar) 。因此,法院判決應為 63

無罪判決才是。在德國實務上是雖與學界意見有所不同,無如學界 所言對士兵一般情形皆以「禁止錯誤」為無罪判決,但在個案的審 64

查上,也在一些案件上有禁止錯誤之出現。此時,即將討論禁止錯 誤是否無可避免的或是可以避免的。惟若涉案人員為黨政要員、國 家安全人員或法官及檢察官,則其不法意識就不能援引禁止錯誤來 當作阻卻責任之事由。 另大眾討論的焦點仍在許多國家對於內國人民之遷徙亦會以法 律設限,所謂的人才保留及公共秩序(ordre public)之維護等之論 點。此種法律保留之限制及人民遷徙自由之衡量,德國最高法院及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皆認為「以在無其它阻止可能性下」開槍射殺 之,仍不符比例原則,且是對人權之蔑視達到不可忍受之程度。人 民基本權利之設限不可僅以國家利益之維護即可予以毫無限制的加 以拘束。此種想法,我國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亦以必要性之比例 原則衡量之,顯見國家利益不可無限保護,而恣意侵害人權。若在 上述對遷徙自由之限制在上述極端情況下侵害生命,則不能忍受 之,而成為法律上之不法。 61 62 63

64

關於此點,參見: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a.a.O., S.937 ff. 參見: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Verlag C. H. Beck, 2003, 1 ff. Arnold, J. & Kühl, M., Forum: Probleme der Strafbarkeit von „Mauerschützen“, JuS, 1992, S.995. 關於此點,參見:Roxin, C.,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a.a.O., S.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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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五、從東德體系不法到國際刑法之實踐 德國對東德體系不法處理之寶貴經驗乃在於整個社會及國家對 人權及基本權之尊重及維護有更深刻之認識。認為對體系不法及國 家犯罪、政府犯罪之追訴,應該採個別化責任之處理,亦即針對個 人之不法行為來進行司法追訴,而非對集體法人或機關之清算,且 此種追訴因體系不法而中斷,從而發展出對國際刑法之犯罪類型之 追訴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 另外,對所謂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若因係國家對人權之不 實踐及體系性之侵害達到嚴重之侵害,則對「禁止溯及既往」亦 65

作出限制。因此,最近興起之國際刑法(Völkerstrafrecht) ,對於 種族屠殺罪、違反人道罪、侵略罪及戰爭罪皆加以構成要件化, 且 德 國 在 2002 年 6 月 26 日 正 式 立 法 通 過 國 內 法 之 國 際 刑 法 典 (Völkerstrafgesetzbuch) ,針對上述四種類型之犯罪及國內刑法典 之配合運用在規則層面詳細加以規範之。德國此種對人權維護透過 刑法來保障之具體落實,與其自身克服過去之經驗是有密不可分之 關連性。台灣現在亦在大力提倡人權之維護,則國內之國際刑法典 何時可立法通過,將是可以檢視我國人權維護是否國際化及全球化 之重要指標。例如,國內現在雖有此方面之相關中文文獻,但尚無 如 Werle 五百多頁之教科書出現,顯然國內在此方面仍有須要追趕 之處。

65

關於國際刑法之概念及基礎,參見:Werle, G., Völkerstrafrecht, Tübingen: J.C.B. Mohr, 2003, S.1ff. 19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六、結語 (一)轉型正義與正義理論 轉型正義在威權體制轉換為民主政治時是無可避免的,從而德 國發展出威權之實證法有效性若無實質正當性而僅以權力來統治, 則其實證法之有效性也只能維持到民主政治出現時而已。此種觀點 顯現出:除基本人權外,民主原則亦為有效法秩序之實質價值之 一。當然法治國原則亦是。因此,在罪刑法定主義下禁止溯及既往 不可成為威權施暴者所犯之體系不法在政權輪替後的護身符。惟威 權體制下權力擁有者、中間份子及執行者之罪責輕重亦不可一概而 論,仍應仔細詳加釐清及類型化。東德柏林圍牆士兵射殺案是一很 好之借鏡,亦可對於我國對自身過去克服之司法追訴是否進行之問 題,提供寶貴之意見。 轉 型 正 義 必 須 對 正 義 理 論 進 行 探 討, 轉 型 正 義 必 須 有 自 己 66

之 理 論 基 礎, 不 論 是 John Rawls 之 正 義 理 論、 或 者 Radbruch、 66

Radbruch 主要是刑事不法之追訴作為克服過去之方法。在其價值相對論的立 場下,二次戰後更突顯法秩序維護人權的重要性。在本文中,主要是就轉型正 義在司法層面的探討,除了司法層面的論述外,涉及轉型之正義理論尚須論 述更多政治性的問題。當代美國關於正義理論最富盛名的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 ,在其傳世經典《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 》中,雖未直接談及有 關轉型正義的概念,但其所提出的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 ,卻可為轉 型社會提供一個有效的理論引導。因為在民主轉型後,新興民主政府除要面對 如何處理過去威權政府對人權的壓迫外,更要思考如何建構一個新的正義公平 社會,為避免訴追之前的不義行為,成為政治清算,或是建構新社會理念淪為 少數人的工具,無知之幕的假設使新興民主國家的人民,暫時擺脫歷史和現實 的性質而成為純粹理性的虛擬,使他們成為抽象的、一般的人,排除了一切 會影響到原則選擇的來自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有助於達成正義兩原則, 即自由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參見:Rawls, J.,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chapter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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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67

Habermas、Höffe 及 Kaufmann 之歐陸的正義理論,抑或是美國社 68

群主義不同思維面向之正義理論,所提供之轉型正義的理論基礎皆 須有共同之處,蓋轉型正義若是普世之價值,則亦為各種正義理論 69

之收斂點。不然,該正義理論在這一點上即如 Kaufmann 所言被予 以否證。而於積極層面,則轉型正義必須探討自己基於何種正義理 論最能自我證立。反過來說,各種正義理論更應在轉型正義之實踐 67

68

69

Jürgen Habermas 在《事實性與效力》 (Faktizität und Geltung)中,則擬從法的 議論理論(Diskurstheorie des Rechts)提供一個解決方向。在處理轉型正義問 題上,強調溝通理性、符合對話理論要求的慎思的民主程序,是證成各類體 系不法與新興民主法制的正當性與有效性的基礎。其重點在民主的法治國家 意味著政治的決定來自公共論壇,而透過立法來形成之。因此,Habermas 的 正義理論與聯邦德國向司法傾向的專業論述(尤其是法律論述)的司法民主是 不同的。在轉型正義的實踐過程中,新興民主國家的憲政核心,需要透過公共 討論和對話(而非只是專家的討論)來闡釋和塑造,亦絕非任由少數人以不證 自明為理由來逃避多元對話過程,由公共討論與對話的審議式民主能否實現, 在於政治決策與司法程序,能否滿足理性對話或溝通的前提與假設。參見: Habermas, J., Faktizität und Geltung, Frankfurt a.M, 1992, S.159ff; S.349ff. 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的正義理論採取與自由主義相對立的立場。其 主張落實個人之行動是在具體的政治及道德的脈絡中,並強調社群的目的及理 性概念有較多實質的意涵。對於轉型正義的啟發,乃在於法實證主義由個人主 義出發只考慮到規則的操作,故在處理轉型正義的有關案件中現出窘境。它無 法反映出規則背後、源於社會生活的道德向度、公平和正義的原則及社會性、 集體性的社群目的等原則。所以轉型正義應發掘蘊藏於一個社會共同體的歷史 文化傳統,以建設性的解釋,為改造過往非民主體制下的不法情事,並為如何 實踐個人權利的平等尊重提出較佳的判準。不過,轉型正義最困難之處,在於 過去威權體制下的官員或制度遺續,皆於新興社會中存在,甚至還享有民意基 礎,轉型正義的實踐過程中,常陷入多方政治角力糾纏的泥淖中。關於此方面 的討論,可參見:Sandel, M. J., Democracy's Discontent: America in Search of a Public Philosophy, Cambridge, Mass. :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p.3-24; pp.91-119;pp.201-249. 上述各種不同的正義理論中,有關政治的討論各有不同的主張及立場,是相 當分歧的(divergent)甚至對立的。如何尋求共識,則是最高點,相當相當困 難。 19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上被檢視其是否經得起試煉。

(二)借鏡及展望 轉型正義需要論述實質正義之正義理論,以處理實證法之法律 上的不法及超法律之法的緊張關係,由賴特布魯公式導出具體結論 仍可再服膺及追隨。人權具普世價值,人權是不可隨意處分的,其 不可處分性(Unverfügbarkeit)乃法價值論及正義中之礎石。 轉型正義之理論基礎具有普世性,惟其具體實踐則具有個別 性,每一個威權國家之轉型是有其歷史獨特性,不可全稱式地一 概 而 論(pauschal) 來 加 以 判 斷, 若 此, 則 是 太 過 便 宜 行 事。 其 不同國家之歷史性(Geschichtlichkeit)必須以 Gadamer 詮釋學式 (hermeneutisch)的途徑來加以理解(verstehen) 。不要以無歷史 意識之考察而造成誤解(mißverstehen) 。使轉型正義在事件處理 中行為人及被害人對事件之發生皆達到對真相及效果之相互理解 (verständigen) ,如此一來大和解才有可能形成,亦才能避免轉型 70

正義有再轉型之可能或一直循環轉型。因此轉型正義之具體實踐亦 是一個富於理想性之落實的挑戰(Herausforderung) 。 當然,此種討論是在目的、原則層面。正義理論及基於詮釋學 而來之議論倫理學(Diskursethik)的相互理解(Verständigung)做 70

若由 Gadamer 強調人文科學的歷史性(Geschichtlichkeitspunkt)來加以考察, 可以發現的是「傾向集體主義的後設封閉規則被濫用的機率較大」 ,此也是亞 洲式民主價值的挑戰。從而,個人主義優先之後設規則,較有機會形成帶有 歷史性的普世價值,而被歷史性的普遍聽眾所接受。參見:陳顯武, 〈從有疑 必罰到罪疑唯輕──以參加叛亂組織為例〉 ,第 12 頁以下。關於歷史性之論 述,詳見 Gadamer, H.-G., Hermeneutik I: Wahrheit und Methode. Grundzüge einer philosophischen Hermeneutik, 6. Aufl., Tübingen : J.C.B. Mohr, 1990, S.270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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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為目的,僅是原則層面之目的,至於方法則需具體化到規則。在規 則之制定、立法過程及立法者需在立法形成空間來完成具體立法實 踐之。台灣之經驗對威權政權之被害人,以二二八補償條例對受難 者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對受裁判者及遭軍事機 關或治安機關不當限制人身自由之補償為例,即為立法者規則層面 之具體落實。例如,對受難者及受裁判者給予補償金及對沒收之財 產補償又回復其名譽。另外,亦成立基金會、設立紀念公園、紀念 碑及舉辦追思活動來彌平受害者之傷慟。此種種之立法及行政在規 則層面之具體落實,乃我國對自身過去之克服及威權轉型至民主或 正義之追求具體之實踐,也是寶貴之經驗。當然,現今在討論究竟 是「補償」或「賠償」之問題,則又回到原則層面及目的層面之討 論。 在 此 層 面, 本 文 作 者 仍 然 呼 應「 一 有 懷 疑, 人 權 優 先(in dubio pro iuribus hominis) 」 ,認為國家安全雖重要,但不是「一有 懷疑,安全優先(in dubio pro securitate) 」 。從對柏林圍牆士兵射殺 案之討論中實質的重點乃在「人權之侵害不符比例原則」及「人權 之侵害達到不能忍受之程度」之不法之論點之討論而得出對人權之 維護要有優先性。因此,本文最後特別強調「一有懷疑,人權優 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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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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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借鏡】

由奧地利的經驗探討台灣的轉型正義

主持人:城仲模(財團法人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前司法院 大法官並任副院長、前法務部部長)

發表人:夏福樂【Christian Schafferer】(僑光技術學院國貿系副教授) 與談人: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發表人:夏福樂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由奧地利的經驗探討台灣的轉型正義 ■ 夏福樂 *

摘要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同盟國跟奧地利臨時政府決定徹 底調查任何在納粹年代出現的犯罪行為。本文具有兩項目的亦即 使讀者深入理解奧地利政府如何處理各種各樣危害人類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而且本文試圖以奧地利的經驗解釋目前台灣對 轉型正義的缺乏。 本文分為四個部份:首先,探討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奧地利 臨時政府針對納粹危害人權的罪行,立即成立的制裁法制系統。其 次 ﹐ 探討禁止否認納粹犯罪行為存在的現行法規及禁止讚美納粹 政權的相關法律條款。 接下來,我想討論一些台灣知識份子對於轉型正義所採取的令 人覺得最沮喪的態度。 最後,本文以奧地利的歷史背景及其對轉型正義的經驗與台灣 對類似違反人權犯罪 ( 轉型正義 ) 的處理態度,作一比較。 此比較 試圖協助讀者重新思考國民黨政府違反人權的犯罪行為本質 ( 尤以 二二八事件為例 ) ,並期盼此一比較能帶給讀者對二二八事件有更 深層次的邏輯、法律、道德的認知。 ______________ *

僑光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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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Abstract Transitional Justice in Austria: Lessons for Taiwan Christian Schafferer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Allied Forces and the interim Austrian government were determined to deal with the various crimes committed during the NS period. The aim of this paper is (1) to give an insight into the approaches taken by the Austrian government to reckon with legacies of widespread and systematic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2) to draw a critical comparison with developments in Taiwan. The paper consists of four parts. The first, gives an overview of the legal institutions that were established immediately after the war to deal with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The second part looks at the legal provisions requesting the prosecution of those question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Nazi crimes or glorifying the Nazi regime. In the third part, the attitude of Taiwan’s leading intellectual towards transitional justice is discussed in detail. The last part of this paper i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how Austria dealt with its past and how the people of Taiwan have been obliged to forget theirs for the sake of“peace.”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comparison is to assist the reader in her or his effort to reflect thoroug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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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on the nature of the crimes committed by the KMT regime, especially the 2-28 Massacre, and the only logical legal and moral consequences thereof.

關鍵字詞 轉型正義,奧地利,台灣,納粹,危害人類罪

Keywords transitional justice, Austria, Taiwan, Nazi,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在本文中,我想總結戰後奧地利轉型正義的主要層面。我試著 針對那些我認為讀者會感興趣的部分。本文的第一部份概要說明戰 後最重要的特殊法規,這些法規在戰後立即獲得通過以處理納粹罪 行。第二部分則檢視要求起訴那些質疑納粹罪行存在或表揚納粹政 權的人的法條。 接下來,我想討論一些台灣知識份子對於轉型正義所採取的令 人覺得最沮喪的態度。最後,本文以奧地利的歷史背景及其對轉型 正義的經驗與台灣對類似違反人權犯罪 ( 轉型正義 ) 的處理態度, 作一比較。

1、轉型正義 (1945-1957) 在 1938 年,奧地利成為第三帝國的一部份,同時奧地利共 和國不再存在。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奧地利立刻獲得獨立。 在 1945 年四月,成立了一個包含社會主義者、保守主義者和共 20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產主義者的臨時聯合政府。新政府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催毀納粹 黨 (NSDAP) 及其相關組織,徹底瓦解納粹制度 (Denazification), 並 起 訴 加 害 者。 為 達 到 這 些 目 標, 於 是 通 過 了 幾 條 特 別 的 法 令。 最 重 要 的 兩 項 法 條 是「 禁 止 條 例 」(Prohibition Act; 德 文: Verbotsgesetz) 和「 戰 爭 犯 罪 條 例 」(War Criminal Act; 德 文: Kriegsverbrechergesetz)。

1.1 禁止條例 (Verbotsgesetz,簡稱 VG): 1

禁止條例於 1945 年八月通過。 這項特殊法規的設計是為預防 納粹政府的再度興起,並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使納粹罪行得以在此 架構下獲得起訴。 法令第一條載明納粹黨 (NSDAP) 及其相關組織均應被解散, 並且載明他們所有的財產一律移轉給國家。而且,任何嘗試重新建 立這樣的組織都是犯罪行為 ( 第一條 )。違反者會面臨包括死刑等 在內的多項刑罰 ( 第三條 )。 根據法律,所有納粹黨 (NSDAP) 黨員及其相關組織均必須向 當局註冊登記 ( 第四條 )。登記是必要的,以開始瓦解納粹制度 (Denazification) 的過程。在 1947 年七月,政府宣布根據透過登記 過程所收集到的資訊,總計已有 960 人被撤除其在公營和民營單位 的高階職位,在 300,000 公務人員中,有 70,000 人遭到停職,還有 36,000 名員工失去他們在民營單位的工作 (Garscha, 2000: 858)。 1

Dokumentationsarchiv des Oesterreichischen Widerstandes, 'Verfahren vor oesterreichischen Volksgerichten,' <http://www.doew.at/thema/vg/vg.html#wien> 17 December 2006. 20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原來的法律是有若干瑕疵的,舉例來說,原來的法律是允許並 未積極參與納粹活動的納粹黨 (NSDAP) 黨員能夠請願豁免。這項 規定造成嚴重的官僚問題,因為有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的納粹黨員宣 稱他們不是活躍的黨員。更嚴重的問題是法律並沒有區分誰是納粹 活動中的主要份子,以及誰在納粹階級中的職位較低。因此所有的 納粹人不管其牽涉範圍多廣,一律受到相等的制裁 (Garscha, 2000: 858; Stiefel, 1991: 129)。 在 1947 年,修訂「禁止條例」(VG),並實施另一項「國家社 會主義者條例」(Nationalsozialistengesetz)。後者以更詳細的方式定 義了包含在「禁止條例」(Verbotsgesetz) 裡的刑事犯罪,並取代許 多條款裡的一般犯罪。 而 且, 修 訂 過 的「 禁 止 條 例 」(VG) 現 在 將 那 些 位 居 要 職 的 人 (Belasteten) 與 那 些‘ 只 是 ’ 納 粹 政 權‘ 追 隨 者 ’ 的 人 (Minderbelasteten) 做一個區分。一年後,法令通過了。位居要職 的人數是 43,468 人 ( 佔全部已登記的納粹份子的百分之八 ),而納 粹政權的追隨者人數則是 487,067 人 (Garscha 2000: 859)。1947 年 的修訂版將強制登記的人由納粹黨 (NSDAP) 黨員擴大到那些雖不 是黨員卻積極支持納粹政權的人 (「禁止條例」第四條 )。這些修 訂版與「國家社會主義者條例」(Nationalsozialistengesetz) 的後果 之一就是另外的 22,000 名公務人員遭到停職。若與那些在 1945 年 擔任公職的公務人員的人數相比的話,其中有三分之一的人是因 為「禁止條例」(VG) 而丟掉工作 (Garscha, 2000: 860)。停職只是 已登記的納粹黨 (NSDAP) 支持者所面臨的眾多所謂的贖罪措施 (Suehnefolgen) 之一。依據「禁止條例」(VG) 與「國家社會主義者 20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條例」(Nationalsozialistengesetz),納粹黨 (NSDAP) 的高級官員及 其他高度活躍的政權支持者 ( 即德文所謂的 Belasteten)) 均必須接 受下列的贖罪措施 ( 禁止條例第一十八條 ): 1. 特別稅:除了他們的所得稅之外,額外加收百分之二十, 時間長達五年。 2. 補償費:其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到七十必須移交給政府。 3. 褫奪公權:終身不得參加國家選舉與地方選舉的競選,不 得參加國家選舉與地方選舉的投票五年,不得參與政黨五 年。 4. 終身不得在大學及其他公家機構任職。 所謂的納粹政權追隨者 (Minderbelasteten) 的贖罪措施包括: 1. 特別稅:除了他們的所得稅之外,額外加收百分之一十, 時間長達三年。 2. 補償費:其資本的百分之十到四十必須移交給政府。 3. 褫奪公權:不得參加國家選舉與地方選舉的競選五年。 4. 不得在大學及其他公家機構任職,但得以向政府申請免除 這項禁令。 法 令 也 有 要 求 設 立 特 別 法 院, 這 個 人 民 法 院 (Volksgerichte) 應 該 專 門 處 理 在「 禁 止 條 例 」(Verbotsgesetz) 和「 戰 爭 犯 罪 條 例」(Kriegsverbrechergesetz) 中提到的罪行 ( 禁止條例第二十四到 20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十六條 )。在 1945 年八月,第一個這樣的法院在維也納設立, 且很快地在整個奧地利又設立了三個。法院收到的判決就是定案, 也就是說,沒有法律補救。會立刻執行刑罰。然而,如果最高法院 (Oberster Gerichtshof,簡稱 OGH) 發現人民法院 (Volksgerichte) 處 理案件的方式有較大矛盾時,最高法院是可以使審判無效,並要求 由不同的法官重新審理 (Garscha, 2000: 861)。只有那些在過去和納 粹政權無任何關聯的人才可以在人民法院 (Volksgerichte) 中擔任法 官。

表一: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1945-1955) 人民法院

維也納

格拉茲

林茲

茵斯布魯克

合計

起訴案件

13,561

6,698

5,958

1,931

28,148

判罪

6,701

3,873

1,993

1,040

13,607

比率 (%)

49.41

57.82

33.45

53,86

48.34

資 料 來 源: Dokumentationsarchiv des Oesterreichischen Widerstandes,‘Verfahren vor oesterreichischen Volksgerichten,’ <http://www.doew.at/thema/vg/ vg.html#wien> 17 December 2006.

在 1955 年,人民法院 (Volksgerichte) 關閉。一般法院接下審 判加害者的責任。在 1945 到 1955 年之間,人民法院 (Volksgerichte) 舉辦了大約 90,000 場的預審公聽會。大約有 28,000 件遭到起訴, 大約有 25,000 件舉行主審。大約百分之九十的主審都在 1950 年之 2

前舉行。20,000 名接受主審的人大約有百分之七十被判有罪。如表 一所示,幾乎一半的審判都是在維也納的人民法院 (Volksgerichte) 2

Dokumentationsarchiv des Oesterreichischen Widerstandes, 'Verfahren vor oesterreichischen Volksgerichten,' <http://www.doew.at/thema/vg/vg.html#wien> 17 December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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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舉行。平均來說,每二件起訴案中,有一件是判定有罪。

1.2 戰爭犯罪條例 (Kriegsverbrechergesetz,簡稱 KVG) 在 1945 年 六 月, 臨 時 政 府 通 過「 戰 爭 犯 罪 條 例 」 (Kriegsverbrechergesetz, 簡 稱 KVG)。 這 項 法 令 因 為 各 種 理 由 而 成為必要。舉例來說,現行的法令並未涵蓋例如像是犯罪告發 (denunciation) 與驅逐出境 (deportation) 等危害人類的罪行 (crimes against humanity)。而且,德國刑法 (Strafgesetzbuch) 提出其他像是 謀殺與個人傷害等的犯罪行為,但是若就納粹份子所犯的罪行本質 而言,刑罰則被認為是太寬大 (Garscha, 2000: 864)。臨時政府的司 3

法部長將「戰爭犯罪條例」(KVG) 視為是處理特別罪行的特別法。 法令的有些部分被認為是可追溯既往的,這引發法律專家的批評。 一般來說,追溯既往的立法被認為是違反法律原則 (nullum crimen, nulla poene sine lege)。然而,有關「戰爭犯罪條例」(KVG) 的部 分,大多數的法律專家並未看到「戰爭犯罪條例」的追溯既往有法 律上或道德上的問題。法律派理論人士爭辯說在法令通過並生效之 際,並沒有出現可以禁止或限制追溯既往的立法的相等或更高的法 律標準。其他理論派人士則指出納粹份子本身已在 1935 年修正德 國刑法 (Reichsstrafgesetzbuch, RstGB §2) 時,允許追溯既往起訴任 何因根據“人類健全的情感 (sound feelings of the people)”而應受 4

到處罰的行動。在 1945 年 4 月 27 日的獨立宣言中,臨時政府特別 提到納粹份子應該在他們強迫加諸在奧地利人民的相同特別法律架 5

構下被對待。 3 4 5

Rundbrief, Juni 1999, p. 9. Rundbrief, Juni 1999, p. 9. StGBl. 1/1945 20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該法令涵蓋下列犯罪行為: 1. 戰爭罪行 (Kriegsverbrechen) 2. 挑動戰爭行為 (Kriegshetzerei) 3. 痛苦與粗暴對待 (Quaelereien und Misshandlungen) 4. 違 反 人 道 與 人 性 尊 嚴 (Verletzungen der Menschlichkeit und Menschenwuerde) 5. 土地徵收與被迫遷居 (Vertreibung aus der Heimat) 6. 不道德的致富 (Missbraeuchliche Bereicherung),以及 7. ( 犯罪 ) 告發 (Denunziation) 。 刑罰端賴所犯的罪行種類、被告在罪行裡的角色、以及罪行是 否是有計劃性的而定。法令要求對於遵照指示行事的被告案件應從 輕量刑。法令明白規定加害者不能藉由陳述說他們只是執行命令來 宣稱自己無罪。特赦只有在加害者能夠證明自己並非是出於自己的 意願而去犯罪的案件中才能獲得同意 (Befehlsnotstand)。不過在戰 後審判中,並沒有一位被告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這樣的宣稱 (Garscha, 2000: 515)。 對於那些下命令和重覆犯相同罪的人必須加重其刑責。法令規 定當加害者是有計劃地犯罪時,就必須處以死刑。 法令將戰爭定義成是和人性自然需求相牴觸並且是違反國際法 的普遍接受原則的犯罪行為。第一條陳述所有在納粹期間的政府官 20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員及其他納粹黨 (NSDAP) 的高級黨員都是戰爭犯,都需被判死刑。 並沒有他們實際參與必要罪行的證據,因為咸信無論是哪一位在納 粹階級中位居這樣職位的人無疑地均有參與納粹暴行的計劃和下令 (praesunito iuris ac de jure)。 法令第二條使挑動戰爭行為成為是一種刑事犯罪行為。挑動戰 爭者依據法令被定義為是某位企圖透過宣傳手段來使大眾相信戰爭 是合法正當,且是德意志民族以國家形式存活的唯一方式的人。最 低判刑十年。當加害者使用武力來使別人相信有關戰爭的必要性 時,他或她就必須被判死刑。 法令第三條要求起訴那些犯了痛苦及粗暴對待的罪行。這條法 令係針對那些 ( 濫 ) 用其職位去攻擊納粹獨裁政權 (NS dictatorship) 的對手的黨政官員。起訴並未要求身體的傷害,使其心靈痛苦就已 足夠了。任何言語上攻擊納粹政權 (NS regime) 的對手並製造恐懼 與害怕氣氛的人都必須入監服刑至少五年。在受害人的健康因為粗 暴對待而變惡劣的案件裡,則加害者必須入監服刑 10 到 20 年。當 粗暴對待導致受害者喪命或當粗暴對待 ( 除了心靈或身體的痛苦之 外 ) 嚴重違反人性的基本原則時,則判予死刑。 法令第四條提到被認為是違反人道與人性尊嚴的犯罪行為。根 據奧地利最高法院的 1948 年七月的裁決,這樣的犯罪行為包括任 6

何人們在最基本的人性假設下都會認為是無人性的行動。最少的刑 罰是監禁一年。當違反人道與人性尊嚴而導致受害者喪命時,則判 予加害者死刑。 6

OGH 3.7.1948, EvBl. 909/48. 在這案件中,黨衛隊 ( 或稱「黑衫隊」 ,簡稱 SS) 的成員宣稱他們任意的搜索屋內並未違反人道與人性尊嚴。 20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在納粹政權的支持者被控犯下例如土地徵收、強迫遷居、以及 不道德的致富等罪行的案件中,法令也做出類似的刑罰要求 ( 第五 條和第六條 )。 法令第七條係處理告發犯罪的案件。根據法令,任何意圖支持 納粹政權或因其它輕蔑動機而傷害個體的人都必須入監服刑一至五 年。(a) 當告發人故意做出不實指控時、(b) 當受害者的工作晉陞或 生計因犯罪告發而陷入危險時、(c) 當加害者和受害者有特殊關係 ( 例如婚姻 ) 時、或是 (d) 當犯罪告發是為了滿足告發者自己的利益 時,則均提高刑罰至十年。而且,當受害者因告發者的指控而被判 死刑時,則判告發者終身監禁。 法令特別針對那些故意因為個人利益而向當局提出報告的人以 及那些因為他們對納粹的支持而這樣做的人。因此,在當時起訴那 些報告違反法令案件的告發者是項法律慣例,這些法令係納粹政府 (NS government) 所通過的法令,例如規範禁止新政黨、地下電台、 與叛國等等。然而,當納粹政府並沒有顯著增加對這樣的犯罪行為 的處罰時,那些報告違反在納粹政府之前就已存在的法令案件的人 得免予起訴 (Gallhuber and Holpfer, 2001: 33; Tiefenthaler, 1995)。 在 戰 後 期 間, 約 10,015 審 判 案 件 因 違 反「 戰 爭 犯 罪 條 例 」 (KVG) 而 獲 召 開。 大 約 百 分 之 六 十 的 案 件 都 是 和 犯 罪 告 發 有 關 (Halbrainer, 2006: 230)。

2、1957 年之後的轉型正義 當通過「特赦條例」(Amnesty Act;德文:Amnestiegesetz) 時, 20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戰爭犯罪條例」(KVG) 一直到 1957 年才停止施行。在當時,政 府認為在起訴的十多年之後,他們反納粹的努力焦點應該從起訴轉 變成預防。因此廢除「戰爭犯罪條例」(KVG),但卻並未廢除「禁 止條例」(VG)。事實上, 「禁止條例」(VG) 至今仍在施行。根據法 令第三條,意圖重新建立納粹組織 (NS organization)、聯繫或資助 這樣的組織、或是製造宣傳品都是刑事犯罪行為,並至少處以十年 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者或行為是特別危險的話,則判終身監禁。成 為追隨納粹黨 (NSDAP) 目標的人則處以至少五年有期徒刑。而且, 任何用出版品、廣播或其他媒體的方式或用任何其他可接近其他人 的公開方式來否認、大大淡化、贊成或是尋求將納粹集體大屠殺 (NS genocide) 或將其他危害人類的納粹罪行正當化的人一律處以一 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不僅將法令寫在書面報告中,同時並施行。在過去幾年間,已 有幾百名犯罪者遭到檢舉並判有罪。近代歷史上最有名的案件是和 英國歷史學家大衛.爾文 (David Irving) 有關,他在 1989 年舉辦的 兩場演講中否認納粹罪行的存在。當他在 2005 年一進入奧地利時, 立刻遭到逮捕,依「禁止條例」(VG) 起訴並入監服刑一年。 大衛.爾文 (David Irving) 和一些右翼支持者已經宣稱法令明 顯違反言論表達自由。奧地利藉由通過法令的方式來清楚證明納粹 罪行是歷史事實,是毋需在法庭上再度證明。而且,歐洲人權法 庭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在幾項案例中皆裁定「禁 止條例」(VG) 的條款和歐洲人權協約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 是相一致的。該協約第一十七條明白賦予政府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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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民主價值與制度的權利 (Mueller, 2005)。 「禁止條例」(VG) 已經成為奧地利歷史的一部份,且該條例 應該傳達沒有人有權藐視納粹政權所犯的危害人類的眾多罪行的訊 息。該條例也應該尊重受害者,特別是對那些逃過恐怖政權而倖存 下來的人。在那些就是因為這些暴行而曾經受過苦且至今仍遭受身 心痛苦的人的面前,表揚納粹暴行 (NS atrocities) 和淡化納粹暴行 都是不人性的。否認和淡化對一個較人性的社會是沒有貢獻的。相 反的,否認和淡化使我們逐漸變成那些加害者的共犯。

3、台灣轉型正義總批判 我觀察台灣政治已經十多年了。我常常對於政治家、學者與其 他知識份子處理國民黨政府過去所犯下的暴行的方式深深地感到沮 喪。自從 2004 年總統選舉競選活動開始起,我一直在問我自己國 民黨及其支持者到底可能向下沉淪到什麼地步。畢竟,他們令人瞧 不起的行為一定有結束的時候。然而,似乎彷彿總是有更不人道的 程度。接下來,我想討論一些台灣知識份子對於轉型正義所採取的 令人覺得最沮喪的態度。我也想對他們使用奧地利經驗的法律後果 做些評論。 在 2004 年 3 月,國民黨設在台中市的競選總部散發將陳水扁 7

總統和戰犯海珊以及恐怖份子賓拉登相比的海報。雖然完全無法理 解賓拉登以及海珊和陳水扁總統之間有什麼關聯,國民黨卻堅持他 們的海報是極具獨創性的,並且拒絕停發海報。位在台北市的國民 黨總部的主要競選戰略家則是認為這些海報是一種對陳水扁總統真 7

我相信拿蔣介石與海珊相比,會比較符合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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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實人格的藐視,並且決定尋求更適當的對照物。很快地,台灣人民 就從報紙中被教導說陳水扁總統類似希特勒。該廣告引述一個國際 組織 (Freedom House) 的話,指出在陳水扁總統的領導下,貪污增 加了,而民主也變惡劣。除了該組織的話是故意地被錯誤引述是事 實之外,與希特勒相比簡直是超越言論表達自由的極限。它構成了 一個非人道的行為,因為對照是藐視 ( 如果沒有更加否定的話 ) 納 粹所犯的罪行。而且,這樣的說法是在譏笑受害者身心所受到的創 8

痛。

很不幸地,不僅國民黨領導階層相信陳水扁總統是台灣的希特 勒,許多的台灣知識份子也相信。一個最顯著的例子之一就是黃光 國,他是國立台灣大學的心理學教授。黃光國 (2004) 在他的「民 粹亡國記」一書中,給陳水扁冠上是民粹主義者的污名,並將他和 民進黨和納粹相比。另外一位知識份子,黃智賢 (2004) 在他的「戰 慄的未來 : 解構台灣新獨裁」一書中,對希特勒和陳水扁的相似處 有更加清楚的描述。該書封面顯示陳水扁的剪影以及一個 卍十字 章 ( 納粹德國的國徽 ) 的民進黨黨徽。讀者也能從封面推測出該書 是受到像南方朔這樣傑出的知識份子的大力推薦。每當我將該書拿 給外國友人看時,他們都會對這類出版品的幼稚與愚蠢感到震驚。 由黃光國和黃智賢這類的人所寫的書受到大力推薦且幾乎在台灣的 每間書店均有販售的事實則是更加令人驚慌。 很快地在 2004 年選舉肥皂劇結束之後,我們可以觀察到所謂 的新民主運動。有宋楚愉站出來引述前美國總統亞伯拉罕.林肯 (Abraham Lincoln) 的話,並宣稱是台灣真正的民主鬥士。但是宋楚 8

同樣的陳述持續在位於台中市的國民黨競選總部所散發的海報。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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愉數十年前在哪裡?在白色恐怖時期,他在國民黨及政府裡皆位居 高官。他自己本身在鎮壓民主運動方面,是扮演重要的角色。現在 他卻站在那裡,引述林肯的話。而媒體也從他身上發現一位新英 雄,一位應該能找回正義並重建民主秩序的新民主運動領袖。 若干個月後,陳水扁和吳叔珍被告知是立場明確的掠奪中華民 國國庫的罪犯。現在對失業的民主活躍份子而言,呼籲復甦新民 主運動的時機似乎是成熟了。施明德挖出他 1970 年代後期的政治 行銷工具,並修改他在 1978 年國會選舉活動中所使用的第一個徽 章。很快地,台北市的街道上擠滿了反對陳水扁的人,並高喊“阿 扁下台” 。在 1970 年代,施明德曾將蔣經國及其國民黨描述成是罪 犯,但現在卻將他們視為是他們的同胞。當紅兵運動開始遍及整個 島嶼,民進黨要求其支持者展現團結之際,施明德說大舉動員支持 者是希特勒玩弄的技倆,且我們都知道這樣行動的後果是什麼的 話,來攻擊陳水扁。但是為什麼施明德不拿蔣介石或蔣經國和陳水 扁做比較,反而拿希特勒來和陳水扁做比較呢?當龍應台在寫報紙 評論時,她完整的回答了這個問題,她宣稱:在整個中華民國的歷 9

史中,陳水扁是唯一的罪犯而且是最可恥的總統。好一個陳述!她 的評論真實反映出整個國民黨領導階層及其支持者的想法。 在 2006 年,二二八事件記念基金會發佈一份對二二八事件責 任的研究報告。報告的結論是蔣介石是大屠殺的元凶。國民黨及其 支持者並不認同那個觀點,這點並不令人驚訝。因此,蔣孝嚴對 該份報告的作者提出毀謗控訴。蔣孝嚴反覆地說整個事件是一些當 地官員造成的。他否認國民黨或甚至是蔣介石對該大屠殺有任何責 9

中國時報 (2006/08/24)/ 焦點新聞 /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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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並非只有蔣孝嚴有這項宣稱。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已在若干場合 中發表相同的意見。國民黨的策略就是藐視這個大屠殺並且撇清責 任。藉由教育大眾“真相”來達到這個目的。舉例來說,在最近一 份由馬英九的台北市政府文化局贊助的紀錄片中,將該大屠殺描繪 成不過是語言隔閡的結果罷了。 國民黨的『使柔和』策略也包括了舉辦有關大屠殺的研討會、 每年拜訪受害者、以及偶爾的道歉等等。不過這樣的道歉模糊且一 點誠意也沒有。蔣孝嚴能有多誠實?難道他沒有上法庭去爭取使用 他那位一絲不茍的獨裁者父親蔣經國的姓氏的權利嗎?當馬英九在 保護蔣孝嚴並表揚其祖先時,他能有多認真?蔣經國讓人民喪命且 飽受折磨,而他父親更糟。他是人民殺手,是教科書中凶殘獨裁者 的範例。他不僅讓平民百姓喪命,而且還是用他自己的雙手殺了 他們。國民黨本身就是一部折磨、勒索、強暴、販毒、縱火、賄 賂、與謀殺的歷史。根據保守估計,蔣介石和他的國民黨在中國大 陸殘暴地殺害了大約一千萬的平民百姓 (Rummel, 1994)。 「種族屠 殺與危害人類罪行的百科全書 (The Encyclopa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上寫著蔣介石: “1927 年 4 月在上海命令逮捕並處死數百名共產黨員與工會 會員。[…] 從 1927 年到 1949 年,蔣介石的軍隊用謀殺、折磨、及 其他殘暴手法來殲滅共產黨員。在一次活動中 […] 國民黨殺死或 餓死了一百萬人。[…] 他們處死了囚犯、同情共產黨員的人、以及 通敵者。當他們經過村鎮時,他們侵占、強暴婦女、並射殺百姓。 […] 腐化貪婪的國民黨政府對於減輕因飢荒、旱災與戰爭所受的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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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這方面,幾乎無任何作為。[…] 在其治理時期,該政府可能只為 那兩百萬名因飢荒而死的人負責而已。光死於被迫徵兵的人預估 就有四百萬名。在一場戰役中,為阻礙前進中的日本軍隊,國民 黨開啟黃河河堤防,使隨後發生的水災淹死了至少四十四萬人。 ” (Encyclopaedia: 2005, 170-71) 二二八大屠殺只是全部的恐怖破壞中的一個非常、非常小的部 分。蔣孝嚴和馬英九認真地想要宣稱蔣介石、蔣經國和他們的黨是 不為那些在他們獨裁政權時期中所犯下的數千件危害人類的罪行負 責的?是誰設立並控制恐怖組織?是誰指示折磨平民百姓?是誰下 令射殺任何表達反對政權的人?蔣孝嚴和馬英九說一些當地官員和 語言隔閡該為這些廣泛且有系統的濫用人權而受到責備,是講真的 嗎?是用國民黨領導政權在歷史修正主義中加入如同大衛‧爾文 (David Irving) 在他「希特勒的戰爭 (Hitler's War)」一書中所做的這 10

樣凶殘的陳述嗎? 不過馬英九自己本身涉入國民黨暴行的程度又是如何呢?在 1998 年,一群知識份子在報紙的廣告上宣稱馬英九是國民黨所派 的特務。他的特務活動包括提出報告有關他哈佛大學的同學的反國 民黨的活動。馬英九一開始就否認這樣的宣稱。其他人則為馬英九 辯稱說他只是在盡他的職責而已。若干年後,相同的指控發生在另 一位國民黨高階黨員胡志強的身上。胡志強花十年的時間在英國的 10

在這本書中,爾文 (Irving) 辯稱雖然有發生納粹罪行,但希特勒對所發生的事 並無實際也無直接的責任,他也全然不知情。他的論點並未獲得國際團體的贊 同, 並且爾文很快地被認為是否認納粹罪行的“最危險的發言人之一”(Lipstadt, 1993: 181)。如同我在這份報告的第一部份中所提到的,爾文後來因類似的陳 述而在奧地利被依「禁止條例 (Verbotsgesetz)」逮捕,並入監服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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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牛津大學唸書。他也否認任何的特務活動。我在想一定有人天真到 相信他們兩位並未密報任何有關他們同胞活動的訊息。兩位都是國 民黨黨員,兩位都因為他們的努力而從國民黨那裡獲得好處。胡志 強甚至用十年擔任黨工的時間來盤算他的公職退休給付。若人民真 的因為他們的告發犯罪而面臨報復手段的話,那麼這兩位只是國民 黨及其相關組織所犯下的危害人類罪行的從犯。他們將為這樣的罪 行負責,因為他們十分明白他們不人道的行為的後果。而且,他們 既不是法律上地被迫、也不是身心被迫做出告發犯罪的舉動。因 此。他們不能以只是盡其職責的託辭來推卸責任 (Lange, 1948)。即 使兩位只是在他們學生時代時,為國民黨做做文宣活動,他們仍可 依照參與暴行計劃和下令 (praesumito iuris ac de jure) 的原則而被認 為是罪犯,當考慮到這兩位在戒嚴時期時,均在國民黨與政府階層 裡位居較高的職位。當然,胡志強和馬英九不僅僅是告密者而已。 但是,他們都為他們所做的而受到尊崇,而且就算他們的罪行未受 到證明是正當的,卻也被看成不重要,這樣的事實令人很苦惱。 馬英九一再地談到新的國民黨,一個有高道德標準且反腐化等 等的黨。但這些高標準在哪裡?國民黨的高階領導官員已經脫離蔣 介石和蔣經國了嗎?國民黨跳脫出自己了嗎?前國民黨官員受到制 裁了嗎?相反地,他們被稱為英雄,且稱蔣介石是一位有高尚品格 的人。他的大舉屠殺及其他危害人類的罪行受到尊敬。沒有其他東 西比中正紀念堂更能說明這一切了。該紀念堂已成為國民黨抗拒司 法與尊嚴的象徵。它創造了一個有兩套價值體系的國家。我們發現 另一個價值體系是受害者。二二八紀念館象徵著這些受害者的苦 難。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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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家族的彰顯使罪犯變英雄、使獨裁者變民主之父。吳乃德顯 然是公然點出蔣經國開始台灣的民主的錯誤觀念的當地學者中極少 數的一位。他在他的一份報告中提到;蔣經國決不是愛好民主的人 ( 吳乃德 , 2004)。根據吳乃德的說法,蔣經國不重視法規與人權。 而且,他相信蔣經國對台灣民主的唯一貢獻就是他移除了民主化的 主要障礙,也就是他自己的獨裁政權。因此宋楚愉和媒體抨擊吳乃 德的無法無天的評論。他們說他是為了在民進黨中謀得一官半職或 者他只是想藉此出名才會這樣說,他們用這樣的話來使降低他評論 的重要性。一如往常地,最原始的分析可在印刷媒體中找到。中國 時報的一篇評論對吳乃德將他學術專業用在政治利益方面而表示遺 憾。 當吳釗燮指出一部份重要的台灣知識份子遭受所謂的「斯德哥 爾摩症候群 (Stockholm Syndrome)」時,是再正確不過的了。吳釗 11

燮有趣的觀察提醒我想到有名的盒中女孩和龍應台一系列稱為「思 沙龍」的演講。多麼的浪漫!在「思沙龍」的其中一篇的演講中, 龍應台詳述有關她“啟蒙”台灣人民的歷史使命。她的「思沙龍」 演講系列的確涵蓋鮮少在台灣討論的有趣話題。然而,當政在討論 台灣的政治情況時,她的啟蒙卻傾向流為只是國民黨的文宣而已。 在我所參加的演講中,當她在猛烈抨擊陳水扁的同時,她也表現出 她對國民黨的明顯偏好。依她的觀點,陳水扁對台灣的社會和經濟 11

盒中女孩:大約三十年前,有個女孩被綁架並被監禁了七年。在那時,她必須 睡在加害者床下如棺材般的盒子裡。她一直地受到極大的身心折磨與性虐待。 每當有機會逃跑時,她卻不跑。當警察發現她時,她說她和加害者是處於一種 在雙方同意下成立的愛的關係中。她不認為自己是受害者。相反地,她很感謝 這位加害者。加害者自己也否認任何不法的行為,並強調他只是像父親般的保 護著這女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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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造成巨大的損失。她激烈地辯護她所相信的事;她相信陳水扁用他 的政策激怒了中國大陸。她可能不喜歡陳水扁,但是盲目地採納國 民黨所表達的看法,並且還快樂地支持和凶殘殺害數百萬名百姓的 組織相同的領導政權,卻是絕對地和她的啟蒙無關。她怎能否認且 將國民黨所犯下的暴行視為不重要呢?啟蒙難道是意味著在報上寫 寫評論,將陳水扁描繪成是整個中華民國的歷史上,唯一的罪犯且 是最可恥的總統嗎?她的說法本身難道不是一種罪嗎?按照國際法 的定義,有系統且廣泛的否認與貶損難道不也是危害人類的罪嗎? 龍應台和她的說法難道不是這些罪行的從犯嗎?當像南方朔這樣的 人擔任龍應台文化基金會董事時,龍應台的基金會怎能對人民有所 啟蒙?她怎能支持南方朔為黃智賢將陳水扁描寫成台灣的希特勒的 書所做的背書呢?她稱讚自己所擁有的高知識份子的標準在哪裡? 啟蒙是批判地質問現有的標準和傳統的過程。啟蒙是協助人們 獲得批判性思考的能力,而不是教導人們他們應該怎麼思考。1990 年早期的學生運動活躍份子都十分瞭解這個概念。參與者之一的陳 信行 (2004) 在評論中寫道:該運動的目標並不是要攻擊政府,且 同時盲目地支持反對派。相反地,該運動對另一位人們應該毫無疑 問地支持的領袖的必要性抱持懷疑。該運動相信社會是能夠自己做 12

決定的,而非是受到某些領導人強迫而做出決定。1990 年的學生 運動完全地反映出啟蒙的真正意義。陳信行也注意到該運動未能落 實他們的想法。2004 年的學生運動和 2006 年的紅兵運動已經證實 了陳信行的判斷。這兩項運動均缺乏質問菁英跟他們自己的動機。 12

悠根.哈伯馬斯 (Juergen Habermas) 也在他對德國左派運動的評論中做了相同 的結論。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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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只不過是菁英圈中的傀儡,是和拿走他們認真質問其行動本質 和含意能力的同一個領導政權的劊子手。這兩項運動均已使台灣社 會倒退回到 1990 年代初期:看不見有朝著啟蒙的進展。而且,我 並不記得啟蒙是越來越多的台灣知識份子的目標。舉例來說,所謂 的新民主運動已經表現出對社群主義的想法的偏好勝過自由價值。 該運動強調社群主義的概念反映在例如黃光國 (1996) 這類領導人 的文章中。若干例如陳文茜等電視節目主持人和例如馬英九等政治 家,也都有相同的批評,而這些人儘管中國大陸的人權紀錄是世界 上最糟糕的事實,還是彰顯中國大陸及其領導人。中國大陸日增的 經濟重要性不容否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必須尊敬它的獨裁領 袖,並教導台灣的青年成為像胡錦濤那樣的人。馬英九的說法是令 人苦惱的,因為它傳達的訊息是:經濟成長使不人道變得正當合 13

理。 台灣有超過一百五十所的高等教育機構。一般人會假設這些機 構有助於嘗試啟蒙台灣社會。但是紅兵運動證明並非如此。台北市 的街上擠滿吶喊下台的民眾。媒體、國民黨以及其他知識份子都談 到一個國家歷史上的重大運動。正義很快就會到來,沒有天良的、 凶暴的、腐敗的總統很快就會消失,而且中華民國將會再度從地平 線升起以保護台灣人民免於各種惡行。紅兵運動時期是一段巨大的 知識份子對話的時期。大學教授身穿紅色衣服來表示他們對新領 袖、偉大中華民國的保護者的無限支持。據說已有五十萬的民眾身 穿紅衣參與台北市的街頭抗議。當然,國民黨的知識菁英份子也在 列。畢竟,參與者能在分享免費的飲食之餘,亦能享受藝術表演。 13

我傾向認為國民黨的領導政權真的相信這樣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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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好奇的想找出下一個節目是什麼。不僅藝術家能在那裡表 演,來自各行各業的知識份子也能表達他們的意見。學生也加入表 演。其中一些人重覆著他們領袖的看法:陳水扁是腐敗的,應該要 下台。其他人則是較理智,還改寫歌和詩。 他們似乎都很興奮, 因為他們上了電視現場轉播。他們是偉大革命的英雄。世界會記得 他們是真正的正義和民主鬥士。上電視攻擊陳水扁就只是為了流 行。連小學生都在學他們反對陳水扁的詩,還在學校呈現出來。有 位知識份子認為將他自己假扮成蔣經國來抨擊陳水扁會是可笑的。 數十年前,施明德就是這位蔣經國的受害者。但是身為紅兵運動的 領導人,他現在卻必須覺得蔣經國的現身是有趣的。但是誰會把事 情看得很認真呢?畢竟,這不過是場嘉年華會罷了。 亞洲週刊廣泛地報導有關紅兵運動的消息。舉例來說,在九月 底時,雜誌刊登了一篇封面報導,題目是「悲情島嶼倒扁怒潮 ﹕ 扁統治六年一萬六千人自殺背後」 。讀者能輕易地從報導標題看出 該記者的動機。他或她試圖拿二二八屠殺事件和陳水扁的總統任期 14

相比較。報導聲稱陳水扁總統的政策已經傷害了台灣社會和經濟。 根據該報導的作者,所有在陳水扁總統任期自殺的一萬六千百姓都 是因為他的政策才會自殺的。根據該報導,陳水扁因此比國民黨政 府時代的二二八屠殺事件還殺害更多的人。好一個陳述!因為我引 述一本香港週刊的話,民眾可能就會認為這樣不人道的宣稱只有在 香港才會找到,在那裡,媒體是受到該北京政府掌控的。但他們錯 了。同樣荒謬的陳述在台灣也是時有所聞。紅兵運動反映台灣知識 14

這篇「悲情島嶼」的報導應該使讀者想到一部有名的電影,叫做「悲情城市」 , 這是一部有關二二八屠殺事件的電影。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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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子對話的突然向下趨勢,以及協調良好的嘗試『使柔和』轉型正 義的議題。紅兵運動決不是一個巧合。抨擊陳水扁只是嘗試的一部 份之一,以便誣蔑那些要求轉型正義的人。在國民黨及其支持者的 眼裡,陳水扁是敵人,因為他指向真相‧而且因為他危及他們個人 的 ( 經濟 ) 利益 --- 在台灣的利益和中國大陸的利益。

4、結論與政策含意 在我報告的第一部份,我已經解釋過納粹暴行的法律後果。 我們已獲悉奧地利政府通過若干特別法規來處理那些罪行。最 重要的法令就是「禁止條例 (Verbotsgesetz)」和「戰爭犯罪條例 (Kriegsverbrechergesetz)」 。前者是設計來預防納粹國家的再起,並 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使納粹罪行得以在此架構下被起訴。後者則是必 要的,因為若干罪行要不就是沒有被現行法規涵蓋到,要不就是現 有的刑罰對這些罪行的本質來說太寬大了。 在我文章的第二部份,我檢視目前的反納粹法令。我們已獲悉 納粹已依「戰爭犯罪條例」遭到審判,直到 1957 年。在那一年, 政府認為在起訴的十多年之後,他們反納粹的努力焦點應該從起 訴轉變成預防。因此廢除「戰爭犯罪條例」(KVG),但卻並未廢除 「禁止條例」(VG)。事實上, 「禁止條例」(VG) 至今仍在施行。藐 視、否認、將理由正當合法化、以及表揚納粹份子所犯的罪行均是 犯罪行為,最高可處予終身監禁。誠如我前面提到過的,法律應該 預防未來的危害人類的犯罪行為 (crime against humanity),並且應 該尊重被害者,特別是那些逃過恐怖政權而倖存下來的人。奧地利 政府相信在那些就是因為這些暴行而曾經受過苦且至今仍遭受身心 22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痛苦的人的面前,表揚納粹暴行和淡化納粹暴行都是不人性的。否 認和淡化對一個較人性的社會是沒有貢獻的。相反的,否認和淡化 使我們逐漸變成那些加害者的共犯。 從報告的第三部份,我們知道蔣介石和蔣經國以及國民黨均在 中國大陸犯下對不起數百萬百姓的罪行。在台灣,他們殘害數千名 百姓並犯下其他危害人類的罪行。儘管如此,在現有的法令下,仍 沒有一位加害者遭到起訴與審判。正如多位法律理論派人士,例如 陳志龍 (2006) 和黃茂榮 (2006) 等人所指出的:在現有的法律架構 下,加害者多半能為他們所犯的罪行而受到審判。但是在起訴加害 者方面,仍然還是無多大興趣。對這樣令人後悔的理由,有很多次 15

要的理由和一個主要的理由。主要的理由是大多數的居民不是遭受 「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就是相信這些罪行是必要的且情有可原。 誠如我在我的文章中所指出的,瞭解這些罪行的嚴重性但卻仍同情 加害者的具影響力的知識份子是有的。至於加害者本身,國民黨及 其支持者已採用了兩種有關該如何處理這些罪行的重要策略。第一 個策略是否認、藐視、表揚、甚至是將理由正當合法化。一種更最 近的方法是接受這些罪行,把這些罪行當作是歷史事實,但卻否認 國民黨及其領導人有牽涉在其中。第二個重要策略就是誣蔑那些要 求司法的人。紅兵運動、以及抨擊吳乃德及其他學者的活動就是例 子。 如我稍早時在報告中指出的,廣泛且有系統的否認與藐視國民 黨的罪行並表揚他們的主要加害者都是犯罪行為。他們依照國際法 15

在這份報告中,我只能討論主要的理由。次要理由請參看吳乃德 (2004)。 22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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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構成危害人類的犯罪行為 (crime against humanity)。 然而,就台 灣的國際地位而言,這個犯罪事實僅具理論價值。儘管如此,從法 律觀點來看,該犯罪事實仍顯示出這種行為的嚴重性。 運用我先前所提到有關奧地利得轉型正義體系,我想提出八項 措施,這八項措施應能幫助國民黨暴行的受害者獲得應有的尊嚴。 1) 解散國民黨及其所有的相關組織。 國民黨及其組織必須立刻被解散。他們的財產必須移轉給國家。 2) 禁止國民黨及其相關組織的重建。任何嘗試重建國民黨或任何其 他相關組織、聯繫或資助這樣的組織、或是製造宣傳品都是刑事犯 罪行為,並至少處以十年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者或行為是特別危險 的話,則判無期徒刑。 3) 禁止表揚和否認蔣介石、蔣經國、國民黨及其相關組織所犯下的 罪行。 任何用出版品、廣播或其他媒體的方式或用任何其他可接近其他人 的公開方式來否認、大大淡化、贊成或是尋求將國民黨暴行正當化 的人一律處以一至十年的有期徒刑。如果犯罪者或行為是特別危險 的話,則判無期徒刑。 4) 移除所有和國民黨的獨裁政權有關的遺物和象徵物。 16

起訴例如否認和藐視危害人類的罪行等不人道的行為,到目前為止,就只 能靠國家法律。然而,法律理論派人士卻開始考慮將有系統且廣泛的否認 與藐視本身視為是一種罪,也就是危害人類的罪行。最近的聯合國決議案 (A/RES/61/255) 譴責否認納粹罪行,且「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批准了這項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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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所有蔣介石、蔣經國、或其他在國民黨政府的重要人物的肖像都應 該遭到禁止。同樣的禁令應適用於國民黨的象徵物,例如黨徽等 等。 5) 設立特別的基金會。 基金會應該是處理和台灣轉型正義相關議題的主要機構。其主要目 標是監督財產的歸還和受害者的賠償、資助和國民黨暴行有關的 研究、教育一般民眾有關國民黨危害人類的罪行、並推廣預防的措 施。 6) 起訴在白色恐怖時期所犯下的危害人類的罪行。 加害者應依照現行法令被審判。如果有必要的話,應依照國際法所 訂定的,啟動特別法,以處理危害人類的罪行。 7) 施行強制贖罪措施。 國民黨的支持者及其組織應被分成兩群。第一群包含那些在 1987 年以前在國民黨或政府裡位居重要職位的人。第二群則包括那些在 國民黨或政府階層裡職位較低的人。對那些第一群的加害者的贖罪 措施應該包括終身禁止擔任公職、連繳五年的特別稅、以及將他們 在 1987 年所擁有的相當比例的財產充公。他們也應該被禁止在大 學或其他教育機構擔任職務。第二群的加害者則應該必須獲得較輕 的贖罪措施。 8) 教育改革。 歷史書和其他教材應該清楚提到國民黨及其相關組織所犯下的暴 22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行。蔣介石、蔣經國、和國民黨應該被視為是他們的獨裁政權時期 所犯的暴行的主要加害者。 不過就我對台灣的知識份子的分析而言,這些措施似乎可能都 未曾被實施過。儘管如此,我真的相信如果台灣人民能夠逃脫他們 心靈的禁錮並選擇一個更人性的社會的話,對台灣社會將會是有益 的。

參考文獻 黃茂榮。2006。 〈二二八事件之民事責任〉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 告》: 535-551。臺北市 : 二二八基金會出版 [ 臺北縣中和市 ] : 吳氏總 經銷。 黃光國。1996。 《民粹亡台論》 。二版。臺北市 : 商周。 黃光國。2004。 《民粹亡台記》 。臺北市 : 民主行動聯盟。 黃智賢。2004。 《戰慄的未來 : 解構台灣新獨裁》 。臺北市 : 米羅文化出 版。 陳信行。2004。 〈我的野百合——一個 1990 年三月學運參與者的自我批 評〉 。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54 : 253-276。 陳志龍。2006。 〈二二八事件屠殺行為的刑事法律責任〉 。 《二二八事件責 任歸屬研究報告》: 491-533。臺北市 : 二二八基金會出版 [ 臺北縣中 和市 ] : 吳氏總經銷。 吳乃德。2004。 〈回憶蔣經國,懷念蔣經國〉 。 《二十世紀台灣民主:第七 屆中華民國史專題論文集》: 467-502。 Encyclopaedia of Genocide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2005), edited by Dinah L. Shelton, Thomson: Farmington Hills, MI. Gallhuber, Heinrich and Eva Hopfer (2001),‘Die Einzelnen Bestimmungen des KVG,’Justiz und Erinnerungen, no. 4: 32-4. Garscha R., Winfried (2000),‘Entnazifizierung und gerichtliche Ahndung von NS-Verbrechen,’in NS-Herrschaft in Oesterreich edited by Emmerich Talos, Ernst Hanisch, Wolfgang Neugebauer and Reinhard Sieder. Oebv: Wien, 852-83. Halbrainer, Heimo (2006),‘Der Angeber musste vorhersehen, dass die 22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國際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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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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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法律】

由國際人權角度探討二二八事件

主持人:劉幸義(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 發表人:謝聰敏(前立法委員) 與談人: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發表人:謝聰敏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由國際人權角度探討二二八事件 ■ 謝聰敏 *

摘要 1945 年日本投降,美國指派麥帥為太平洋盟軍最高司令官, 麥帥指派蔣介石接受台灣日軍投降,蔣介石任命陳儀負責接受。陳 儀的軍隊就是台灣佔領軍,陳儀必須遵守國際佔領法的約束,保護 佔領地居民的生命、尊嚴和財產。 根據 1907 年的海上公約第 43 條,佔領未移轉主權,佔領軍只 是在尊重現行法律之下獲得合法的管理權,佔領應盡可能維持現 狀。蔣介石佔領台灣,在和約尚未訂定之前移轉主權、改變人民國 籍,已違反海牙公約的規定。 1945 年的聯合國憲章使人權法走上國際化,人權法可在陳儀 佔領台灣時期適用,被佔領地人民沒有效忠的義務,佔領軍取得和 使用公共或私人財產應有限制。 陳儀和他的官僚在台灣採取經濟統制政策,將日本人所留下來 的 237 家公私企業,六百餘個單位,統統納入行政長官公署的 27 家公司經營,與民爭利、營私舞弊、壟斷貿易與工業,也違反國際 佔領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規定。 佔領地居民呼籲『啟用台灣人』 ,陳儀遂在二二八事件中實施 大規模的政治謀殺,犯下納粹暴行得滔天大罪。佔領軍只能在執行 ______________ *

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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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特別軍事任務中使用武力,其他場合應使用較為適當的執行模式, 陳儀佔領軍竟未鳴槍示警,對市政府丟入手榴彈,然後見人就開 槍,人民死傷慘重。 軍事法庭應在普通法院停止運作以後產生,在二二八事件中佔 領軍的軍事法庭到台灣高等法院操作,綁架吳鴻麒推事,施以酷 刑,然後秘密處決,窮凶極惡、公然挑戰法治和良知。1986 年聯 合國通過『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二二八事 件即使年代久遠,繼承政權也應該繼續追蹤,繩之以法,且對受害 人或遺族給予道德上和物資上賠償。補償不是賠償。我的國家應該 不再觸犯人權犯罪。 一、 二二八事件不是一場戰爭。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動用軍隊鎮 壓『反對殖民地統治』的台灣人民。他的權力究竟從哪裡來的? 1945 年 8 月 15 日日本投降,美國杜魯門總統任命麥克阿瑟將軍為 太平洋地區盟軍最高司令官。麥克阿瑟指派中國蔣介石委員長接收 台灣日軍的投降。8 月 29 日,蔣介石特任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 負責台灣接收及軍政大權。這是陳儀權力的來源。陳儀的軍隊就是 佔領軍,陳儀必須接受國際佔領法的約束。佔領軍必須遵守國際法 1

保護佔領地居民的生命、尊嚴和財產。陳儀的佔領軍及其官僚貪污 腐化,愚妄無行,壟斷貿易與工業,以致危機四伏、瀕臨暴亂邊 緣。

1

Dr. Y. Frank Chiang:"One-China Policy and Taiwan"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28 December 2004, No.1 pp.15-20. 22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 在 19 世紀以前,一國家的軍隊侵入敵國的領土,敵國的軍 隊撤退並且停戰,敵國領土因被侵入而不能行使主權,佔領國就 取得該領土的主權。根據羅馬法的規定,該領土上的人和財物都 任由侵入國處置。19 世紀已有學者與判例主張,軍事佔領和主權 割讓不同,戰爭結束簽訂和約之前,戰敗國尚未喪失主權。Eyal Benvenisti 的『國際佔領法』指出 1907 年的『海牙公約』第 43 條 以簡短扼要的文字歸納學者的意見和法院的判例,作為現代佔領法 的基礎。根據學者的整理,1907 年海牙公約有關佔領法的部分有 下列三個要點: 第一、佔領未移轉主權,佔領軍只是在尊重現行法律之下獲得 合法的管理權。 第二、佔領軍應尊重被佔領地的人民生命、尊嚴和財產。被佔 領地人民沒有效忠的義務。 第三、佔領軍應儘可能維持現狀,取得和使用公共或私人財產 2

應有限制。 (註二) 在二二八事件中,處理委員會派遣 5 人請願小組到領事館,請 求將『二二八事件』真相向華盛頓傳達。雖然請求被領事館拒絕, 有關人士似乎已經了解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國。至少台大林茂生 2

Eyal Benvenisti: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Occupation, Princeton Uuiv Press, 1993, Chap2. 江國青著:格林伍德: 『國際人道法』戰爭法報告述評,見王可菊編《國際人 道主義法及其實施》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年,頁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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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教授已經認識佔領地的意義。他曾說: 台灣是合法受聯軍統師麥克阿瑟的統轄,陳儀只是來此監督日 本軍隊與殖民統治的投降。…要是有人提起他們政治的合法性,以 3

及他們在台灣的錯誤,他們就會很痛恨。 三、 二次大戰中盟軍堅持德日兩國無條件投降、終止敵對。德日兩 國無條件投降後,盟軍要求免除適用 1907 年海牙公約第 43 條的約 束。盟軍目的在以民主替代現有國家體制。盟軍入境德國,戰事還 在進行,就宣布這項命令。日本的情勢則與德國不同,日本是在投 降後,盟軍才登陸佔領。 無 條 件 投 降 在 法 律 上 引 來『 崩 潰 』 原 則(the debellation doctrine)的適用問題。 『崩潰』就是『俯首稱臣』 (subjugation) , 交戰國的一方完全打敗,國家制度瓦解,戰敗國外無援軍。戰敗國 已經亡國,國土也不存在,已經不是海牙公約的『被佔領國』 ,戰 勝國有權合併,或者承受主權。這是客觀事實的認定,日本和德國 不同。日本簽訂無條件投降時,日本政府體制仍然運作,不能視為 『崩潰』 。盟軍接受日本無條件投降,是出於日本回應波茨坦宣言。 因此,日本的無條件投降,改變日本的法律和體制,其範圍與已經 消失的德國是同樣『無條件』 。 盟軍取得德國的主權,包括德國政府所擁有的指揮權、邦和地 方政府的權限在內。從此,盟軍在亡國的德國所採取的策略就是國 3

林宗義, 〈林茂生與二二八—他的處境與苦悶〉 ,見陳芳明編, 《二二八事件學 術論文集》 ,前衛出版社,1989 年,頁 37。 23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內問題,不受國際法的干涉。 可是德國學者主張,德國人受到外邦統治,國際法的主體是國 家,德國人民的權利是受到德國政府讓渡的影響。二次大戰後人權 意識高漲,政府無條件投降,應不減少人民的權利。地方人民是權 利的持有人,權利卻是人權典章所授與的。 所謂『崩潰』原則,免除佔領國行政當局受國際約束。這是陳 腐的國家和政府不區分的觀念。盟軍從而擴張權力,把戰事當作政 府與政府之間的決鬥,現代主權在民,不是權貴所擁有,政府倒 下,被佔領地的主權也不移轉。主權屬於當地人民,主權轉移應該 受人民同意才能生效,否則只是佔領地而已。所謂『崩潰』原則已 經不符現代法律觀念和政治哲學。1949 年日內瓦公約已經強調主 權在民,投降後的佔領也適用佔領法的規定—使用武力不能改變主 4

權。 後來經過一段時期,在遠東的日本佔領地,自決的原則和反殖 民主義的風潮逐漸取代佔領法。 盟軍在日本的佔領顯然和德國的不同,江永芳教授在『一個中 國政策和台灣』論文中引用美國杜勒斯國務卿的話說: 「日本和中 國之間的戰爭在 1952 年 8 月 5 日中日和約簽訂之前沒有結束,台 灣是在軍事佔領中,台灣還是日本的一部分。 」英國的工黨和保守 黨政府也認為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盟軍行使權力。1945 年中 5

華民國軍隊佔領台灣,不是經過割讓,也沒有移轉主權。 4 5

Eyal Benvenisti,前揭書,pp.91-96. Dr. Y. Frank Chiang,前揭書,pp.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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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四、 人權法是國家和人民之間的規範,保護國家管轄內的個人,包 括公民和外國人,國家內部的動亂或緊張狀態,是屬於國內管轄事 項。二次大戰期間,由於種族上、宗教上或政治上的歧視,人民的 自由普遍受到剝奪,人民或被逮捕,或被軟禁,或被沒收財產,或 遭強制勞動,或受酷刑,或被濫殺。本來人權是規定在許多國家的 憲法之中,二次大戰以後為對抗極權暴力,人權受到國際上的關 注,成為國際公法的一部分。1945 年,聯合國通過憲章,人權法 走向國際化,憲章第 1 條第 3 款揭示: 『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 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 中華民國政府在二二八事件中對佔領地台灣人民的屠殺和迫 害,就在聯合國憲章通過後發生,當時德國紐倫堡和日本東京的國 際審判正在追訴戰爭犯罪,在國際法上任何人都必須為構成戰爭犯 罪的行為負責,並受懲罰。中華民國政府在二二八事件中的屠殺行 為應在國際法上負起戰爭犯罪責任並受懲罰,犯行官員與國家元首 應不解除國際法上的責任。 佔領不移轉主權。這是 1907 年海牙公約所確立的原則。可是 中華民國接收日軍投降之日,台灣、澎湖重入中華民國版圖。陳儀 曾聲明: 「台灣人民自民國 34 年 10 月 25 日起一律為中華民國之國 民。 」外交部早已電告駐外使節照會各國政府表示: 「台胞自 34 年 6

10 月 25 日起一律恢復中國國籍。 」 中華民國佔領軍移轉主權、改變 人民之國籍之行為已違背 1907 年海牙公約第 43 條之規定。第 43 6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賴澤涵總主筆,時報文化出 版社,1994 年,頁 13。 23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條要求尊重台灣之現行法律、儘速恢復公共秩序與民間生活、維持 現狀。 國際佔領法是一種人道主義法,保護非武裝衝突下的難民, 1945 年的聯合國憲章使人權法走向國際化。可是國際人權法是否 能在佔領時期適用?英國 Essex 大學人權中心的資深研究員 Noam Lubell 在 2006 秋季出版的一篇『在佔領中人權法的適用』報告中 指出:每一個國際機構,包括聯合國有關人權機構、歐洲人權法 庭、國際法院都遇到同樣的問題,他們的答覆都是一致的:人權法 7

可在佔領時期適用。 美國林宗光教授閱讀美國有關文獻後曾經以『美國人眼中的 二二八事件』為題提出報告,他說: 簡言之,儘管有開羅宣言,在和平條約未確定台灣之法律地位 之前,中國領台之舉應該向盟國或聯合國負責。中國只是代表盟國 暫時在台保護者,而不是主權行使者。鮑大可與國務院之『白皮 書』均表示中國領台是根據太平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將軍之指 8

令第一號所採取的行動,其意義也在此。 從美國人的觀察中,二二八事件的中華民國佔領軍不但違背國 際人權法,也未遵守 1907 年海牙公約的佔領軍的權利和責任。改 變台灣的國際地位和人民的國籍,就是違反國際法的開端和二二八 事件悲劇的起因。中華民國國家元首和犯罪官員都應該負起責任。 7

8

Noam Lubell: Applicability of Human Right Law in Situation of Occupation. 見 Collegium, No.34, Autumn 2006, p.50. 林宗光著, 〈美國人眼中的二二八事變〉 ,見陳芳明編, 《二二八事變學術論文 集》 ,前衛出版社,1989 年,頁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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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五、 台灣受日本五十年的殖民統治。日本在台灣開拓水利,經營農 產品加工,推行公共衛生制度,建立公正的司法和清廉而有效率的 文官制度。中華民國佔領軍司令官陳儀曾經在日本統治四十週年奉 蔣介石命令來台參觀,回國後公然讚揚日本殖民統治。友人陳火桐 研究在日本統治時代,台灣人的國民所得維持日本人的八成。日本 投降,陳儀奉命來台接收,即以日本殖民地總督制度為模型,設立 9

行政長官替代總督,擁有軍權。 「台灣人民仍然反對殖民政府對居民的壓制。 」美國司徒雷登 大使在報告中分析,日本人退出,台灣人期待歸還利潤優厚的貿 易、擴張他的既有產業、中國能接受他們的產品,過去輸出日本的 剩餘物資能夠轉售中國市場,日本人 50 年奪取的財產能夠歸還台 10

灣人,期待他們的產業經營分配到更大利潤。 在日本異國統治之 下,台灣人已有團隊意識。陳儀接受之後,擁有軍政大權,蔣介石 成為『新天皇』 ,來台陳儀集團壟斷政府重要中、高級職位, 『牽親 引戚、營私舞弊、貪贓枉法』接受成為『劫收』 。中國記者唐賢龍 報導: 自從國內很多人員接管以後,便搶的搶、偷的偷、賣的賣、轉 移的轉移、走私的走私,把在國內『劫收』時的那一套毛病,統統 11

都搬到了台灣…。 9

10 11

見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前揭書,頁 1-2。謝聰敏著, 《台灣抵抗運動與 華人世界》 ,見陳芳明編,前揭書,頁 55。 John Leigton Stuart: Meworandum on The Situation in Taiwan. 轉引自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編,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2006 年,頁 27。 23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陳儀的接收集團採取的是經濟統制政策, 『物資管制、金融壟 斷、物品專賣』 ,將日本人所留下來的二三七家公私企業、六百餘 個單位,統統納入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屬各處局所說的二七家 公司來經營。據二二八事件基金會報告分析,無論交通、運輸、推 棧、農產品、漁業畜牧、鋼鐵、電力、水泥、機械造船、石油、工 程、造紙、印刷、紡織、磚瓦、油脂、電工器材、化學藥品、製鹽 等,無一不在統制之列。菸酒及樟腦火柴專賣依舊,鹽、糖、石炭 則另設統制機構,對能營利的出口物資,則設置貿易局統籌產銷與 12

輸出。 通常台灣工業雇用人員約有五萬人,在 1947 年 1 月,工業受 雇人員低於五千人。台灣人不但擠不進高層機構,也進不了基層生 13

產業。 中國監察院派遣來台調查之楊亮功和何漢文在報告中指出: 「以工商企業之統制,使台灣擁有鉅資之工商企業不能獲取發展餘 地,因貿易局之統制,使台灣一般商人均受極端之約束,因專賣局 14

之統制,且使一般小本商人無法生存。 」 台灣經濟惡化、通貨膨脹、 15

物價暴漲,在六百萬人民中失業人口達到 30 萬人至 50 萬人。 台灣人應該追問:台灣佔領軍陳儀有什麼權利,負什麼責任? 蘇黎世大學 Daniel Thurer 教授在『當前佔領法之挑戰』一文中揭 示:佔領當局不得運用權勢營私或迎合其本國人民利益,也絕不允 12 13 14

15

同上,頁 29-30。 見 Jeigton Stuart. 轉引自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編,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頁 30。 同上,頁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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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許為佔領國或本國人民對其統制下之佔領地居民、資源或資產剝 16

削。陳儀在台灣剝削壓榨符合人民的要求嗎? 任何軍事佔領都是暫時的性質。主權未曾移交佔領國,佔領國 必須保留現狀。根據 1907 年海牙公約第 43 條,佔領國必須尊重現 行法律和制度,任何改變必須符合佔領法下的佔領國的義務。佔領 軍的義務,是在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保持領土上完整的政府。 關於被佔領地的經濟發展,我們必須討論佔領法是否禁止『轉 型開發』?開發問題沒有簡單的答案,陳儀的統制經濟有助台灣的 經濟發展嗎?日內瓦大學的 Lindsey Cameron 認為問題的解答有兩 個因素,那就是『轉型開發』的內容和被佔領地的情勢。佔領法目 的在保存現狀,就是短暫性、即使 30 年或 50 年也不變,尊重佔領 地的現行法律就是佔領國的權利和義務。表面上看,被佔領地不許 17

轉型,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形。Cameron 女士先是討論佔領法是否允 許轉型改變?國際法認定人權法和人道主義法可以在佔領地適用。 二二八事件前夕之台灣『經濟惡化、通貨膨脹、物價暴漲』 、人民 失業,為促進佔領地人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應該可以廣開 佔領當局立法權力,何況佔領軍也應該消除『法西斯化』的日本殖 民地統制經濟,走向自由化。 但是陳儀所推行的經濟統制政策似乎無所不統、亦無所不包。 正如楊亮功、何漢文所說『以工商業之統制,使台灣擁有鉅資之工 16

17

Daniel Thurer: Current Challenges to the Law of Occupation, 見 Collegium, No.34, Autumn 2006, p.16. Lindsey Cameron: Does the Law of Occupation Preclude Tranoformational Developments by the Occupying Power? 見 Collegium, No.34, Autumn.2006, p.60. 23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商業不能獲取發展餘地,因專賣局之統制,使台灣一般商人均受 極端之約束,因專賣之統制,且使一般小本商人無法生存。 』陳儀 的目的在『與民爭利、營私舞弊』 ,以腐敗無能的佔領軍經營殖民 地,台灣能接受嗎? Jaume 大學教授 Jorge Cardona Llarens 則對佔 領軍的政策持不同見解。他提出佔領軍是由他國派遣,已有固定目 標,動機已定,轉型開發應該嚴格解釋。佔領國唯一合法的行動就 18

是『自衛』 。他認為 Cameron 女士的見解爭議甚多。Eyal Benvenisti 也在『國際佔領法』書中指出啟用被佔領地之人才是正確的途徑。 二二八事件中犧牲的台灣精英也異口同聲說:啟用台灣人。 六、 本件二二八事件受難者郭章垣、李瑞峰、王平水、王育霖、吳 鴻麟、林光前、施江南 8 人,除王平水係於事件中遭國軍亂槍射殺 外,其餘 7 人遭國軍逮捕後,或遭槍殺、或行蹤不明,惟查無任何 偵查及審判資料,且據現存之檔案資料,皆無從查知其等確切之死 亡原因,更無任何叛亂實據,自應恢復其名譽,以安其英靈,慰其 家屬,並解懸案。 — 見監察院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陳訴案調查報告 聯合國大會在 1945 年 6 月 26 日的『聯合國宣言』中重申基本 人權、人格尊重與價值、討伐二次大戰期間『玷汙人類良心』的野 蠻行為。不到兩年的 1947 年,中華民國政府即以二二八事件的自 由殺戮蹂躪國際人權、踐踏人類尊嚴、侮蔑人間正義。人權法已經 從 1945 年國際化,應該在中華民國軍事佔領地適用。 18

Prof Jorge Cardona Llorens, 見 Collegium, No.34. Autumn, 2006, pp.7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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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類似中華民國政府在佔領地台灣實施大規模的政治謀殺,違反 國際法的作為,終於在 1980 年第 6 次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 大會引起公憤。大會稱呼政治謀殺是令人痛恨的罪行: 軍隊或者由軍隊或政府機構默許或其他支持的准軍事或政府殺 19

戮和處決政治犯或犯罪嫌疑人的做法表示痛惜並予以譴責。 大會認為會應該根絕政府實施或縱容謀殺,而且號召所有的政 府『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此類行為』 。 在二二八事件遇難主犯中,據行政院二二八事件小組分析,只 有陳炘是經過審判程序在軍事法庭處死的。陳炘在二二八事件中臥 病在床,未曾參與。遇害原因可能有三,第一,他人覬覦陳炘的台 灣信託公司。台灣信託公司大於劉啟光的華南銀行,竟為華南銀行 併吞。第二, 『台灣文化協會』成員組織『大公企業公司』 ,希望接 辦日本人的在台工商企業,不合陳儀的經濟統制政策,與江浙財閥 利益衝突。第三,陳炘見陳儀,指責陳儀未能啟用台灣人才。 二二八事件核心人物王添灯被憲兵逮捕後,遭受暗殺,行政院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自稱『以汽油澆身燒死』 。王添灯是強烈 中國民族主義者,要求革新、自治。王死後仍被陳儀列為『在逃主 犯』 。 台北市參議員徐春卿出任日產處理委員會委員反對日產標售政 策,影響江浙財閥權益。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之妻分娩死亡,日本 籍迎婦產科醫師被捕,迎醫師為台大教授,徐春卿聯合黃朝生、陳 19

奈杰爾、S、羅德雷著,畢小青、趙寶慶等譯。同上,頁 77。 《非自由人的人 身權利—國際法中的囚犯待遇》 ,三聯書店,2006 年,頁 188。 23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屋、李端漢、李仁貴等人保釋,得罪軍方、保釋者皆在二二八事件 被捕失蹤。 台大文學院教授林茂生未曾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他在 事件還憂慮台灣『朝內無臣』 、 『身無寸鐵』 、 『烏合之眾』 。果然憂 慮成為事實,林茂生被捕失蹤,可能因所辦『民報』評擊公署獲 罪。 教育廳副廳長宋斐如未參加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他是公署 台灣籍官員位階最高的人,他創辦『人民導報』 ,言論激烈,因而 獲罪,被捕失蹤。 台灣新生報總經理阮朝日因氣喘未參加政治活動。台灣新生報 源自日本統治時代之『台灣新報』 ,報社內台灣人勢力與來台大陸 人不合,事件中刊載二二八消息,遂被捕失蹤。 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理事廖進平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委 員,請求美國領事館對外報導『二二八事件』 。他介紹『中統』在 台代表國民黨省黨部主委李翼中與民間領袖蔣渭川相識,介入國民 黨『中統』 、 『軍統』之爭, 『台灣政治建設協會』成為『中統』外 圍團體。他在事件中被捕遇難。 台灣新生報日文版總編輯吳金鍊,批評時政遭忌,群眾包圍憲 兵隊,向他借一面銅鑼,或許因而獲罪,在報社被捕失蹤。 醫師施江南博士在台灣醫界中聲望僅次於杜聰明博士,為政治 協會理事、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得瘧疾,僅出席一次且簽 名而已。在婦產科事件出面作證,罪不在醫生。據說,又曾得罪一 24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位求診的軍人,施博士被捕失蹤。據陳逸松參政員告訴我說,女兒 玲玉勇敢為父訴冤,寫信託他轉給蔣介石,蔣介石下令,亦無結 果。監察院指出在軍事情報局的『正法及死亡名冊』 ,施江南列名 其中,檔案中不見任何文書記載其事。 迎婦產科事件案辯護律師李瑞峰與其兄李瑞漢及參議員林連宗 同時被捕。陳逸松參政員告訴我,憲兵強行邀請李瑞漢律師,其弟 李瑞峰及林連宗參議員願意同行以確保安全。結果 3 人皆失蹤。李 瑞漢為律師公會理事長,曾經主張『司法獨立』和『啟用台灣人』 。 已辭職的王育霖檢察官由 6 個穿中山服配槍之軍人自住處強行 押走後失蹤,他曾著有『提審法概要』 。或許已經領悟在軍事佔領 下如何尋求法律救濟。 高等法院吳鴻麒推事在辦公室被配帶省黨部記章自稱軍法處外 來的兩人帶走,院長楊鵬令庭長同行,亦被兩人拒絕。院長以電 話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柯遠芬參謀長調查,柯否認。兩天後,深 夜 12 點,南港橋邊聞槍聲。次晨發現 8 具屍體,認領 5 具,即高 等法院推事吳鴻麒、專賣局菸草公目專門委員林旭屏、華美醫院鄭 聰、三重豆乾商周淵過和林定枝。吳鴻麟推事是迎婦產科案推事, 判醫師無罪。 佔領軍政府常常處死討厭的人或有威脅的人,受害人的屍體隨 後丟在河邊、路邊、或埋葬在沒有標記的泥土堆裡。在二二八事件 中有『正法及死亡名冊』 、 『逃逸人犯名冊』 、 『自新份子名冊』 、 『曾 20

經被捕或已釋放名冊』及『現在消遙法外份子』等黑名單。柯遠芬 20

監察院,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陳述案調查報告》 ,2004 年,頁 15。 24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參謀長在訪談中說: 民國 36 年 3 月 9 日陳儀召見渠表示已下決心,要取消所有處 理委員會,下令逮捕所有為首者及幕後策動者。至於逮捕作業,主 要是由憲兵依陳儀所核定之名單來執行。名單係由陳儀直接交給憲 21

兵團長張慕陶⋯⋯因係陳儀下令由張慕陶執行。 納 粹 軍 隊 在 歐 洲 佔 領 區 實 施『 夜 幕 掩 護 法 令 』 (Naeht und Nebel decree)逮捕抵抗運動嫌疑犯,將他們秘密移到德國,使囚 犯無聲無息地消失,產生威懾效果,且不提供他們的下落和最後結 局的信息。台灣佔領區的中華民國政府也犯下納粹暴行的『滔天大 罪』 。 二二八事件是獨特的殘暴行為,中華民國尚未離開聯合國之 前,聯合國在 1968 年大會通過「戰爭罪及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 時效公約」 ,對於犯有戰爭和危害人類罪犯、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 任何追訴的訴訟時效。二二八事件即使年代久遠,繼承政權也應該 繼續追蹤,且對遺族給予道德上及物資上賠償。國安法第 9 條第 2 款規定: 「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 ,剝奪了 憲法上的人民訴訟權和戒嚴法第 10 條規定的上訴權或抗告權,也 違反了 1968 年聯合國戰爭罪及危害人類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 七、 22

失蹤囚犯被剝奪的人權有下列 3 種: 21 22

同上,頁 86。 奈杰爾、S、羅德雷,前揭書,頁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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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第一、人身自由和安全的權利。 第二、享有人道拘禁和不受酷刑、不人道的侮辱性待遇或處罰 的權利。 第三、生命權。 1945 年 的 聯 合 國 憲 章 保 障 人 權 和 基 本 自 由, 具 體 內 容 則 由 1946 年設立的人權委員會推動。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立『失蹤』問題工作小組,自 1980 年起, 每年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報告。1992 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保護所有 人不遭受強迫失蹤宣言』 。 針對二二八事件失蹤人士,監察院在受難家屬陳訴案調查報告 中控訴: ⋯⋯本院二年間雖勉力清查,惟各軍司法機關及情治單位皆無 偵審檔案卷証文書,亦未見任何判決書,顯見渠等皆未經偵審程 序,即遭秘密處決。且渠等遭受逮捕、處決,係在國軍第二十一師 登陸之後,全台宣布戒嚴期間,社會秩序已在政府軍警掌控之下, 渠等或有改革建言,但未參與判亂活動,驟遭憲警違法逮捕,秘密 處決,至死亡日期不清,葬身之地不明,足証當時在台當局蔑視人 權法治、藉此整肅、武力鎮壓,廣泛搜捕台籍菁英、地方領袖、羅 23

織罪名、株連無辜,遂造悲劇。 1953 年台灣政府公佈殘害人群條例。二次大戰結束,遠東東 23

監察院,前揭書,頁 157。 24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京法庭提出違反人道罪,中華民國政府也派遣法官梅如璈參加審 判。殘害人權罪是侵害所有人類的罪行,國家將所有人民視為仇敵 影響國際秩序,何況當時中日和約尚未簽定,台灣人民不能視為國 民,而且被佔領中的人民也沒有效忠的義務。 在台當局可以免除應負的責任嗎?聯合國的『保護所有人不遭 受強迫失蹤宣言』第 7 條規定,不得援引任何特殊情況,不論是戰 爭威脅、戰爭狀態、內部政治不穩定還是任何其他公共緊急狀況, 作為造成被強迫失蹤的理由。在 Bleier v. Uruguay 和 Quinleros v. Uruguay 兩案中,人權委員會認為應該對烏拉圭追究國家責任和個 人責任,並給予國際救濟: 一、清查受害人究竟遭受了怎樣的命運。 二、將那些應對死亡『失蹤』或『虐待』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三、對受害人所遭受的冤屈進行賠償。 24

四、確保類似的侵害行為將來不再發生。 奧地利納粹蓋世太保艾希曼(Adolf Eichmann)在 1942 年以毒 氣室謀殺大量猶太人。1960 年他在阿根廷被綁架,送回以色列審 判處死,因為殘害人群罪是侵害所有人類的罪行,所有文明國家都 公認為侵權行為,不論有無立法,都不受溯及既往的限制。歐洲保 護人權及基本自由公約第 7 條第 2 款把殘害人群罪的起訴,排除在 25

溯及既往的限制之外。 24 25

奈杰爾、S、羅德雷,前揭書,pp.278-279。 Ruti.G.Teitel 著, 鄭 純 宜 譯, 《變遷中的正義》 , 商 周 出 版,2001 年,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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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監察院的結語僅是說: 「但由前述種種調查所得,可確定並無 渠等之叛亂犯罪事証,自應恢復渠名譽,以安其英靈,慰其家屬, 並解懸案。 」監察院將重大屠殺罪行輕輕放下,顯然不符國際人權 法之規定。國家必須尋求負責之官員繩之以法,並且對受害人賠 償。 八、 在軍事佔領地中,人權實際上怎樣實踐? 那就是佔領軍如何約束武力的使用。佔領區使用武力就是以警 察權統治的執法模式。國際人道主義法是有關國家間的相互義務的 法律,目的是保護敵方人員的法律,用於武裝衝突。根據國際人道 主義法的規則,佔領軍遇到敵對的行為,有各種不同的執法模式。 依國際人道主義的規則,佔領軍在國際武力衝突中殺戮敵對的個人 也可以視為合法。當然對負傷的人或被俘的人是不允許的。 佔領軍到高雄市政府未遵命對空鳴槍示警,事先丟入手榴彈, 然後見人就開槍,在市政府的人根本無法抵抗,死傷慘重,家屬向 監察院請願的受難人王平水當時在市政府內,走避不及,致左臉中 彈當場死亡。監察院認為:當時國軍以武裝兵力『平息暴亂』 ,竟 不依槍械使用程序對空鳴槍示警,亦未加查証,不分青紅皂白,對 於市政府附近之民眾一律認為係『暴徒』 ,投擲手榴彈及開槍射殺 26

造成無辜人員慘重傷亡,本案受難者顯係遭公權力不當行使致死。 實際上,只有佔領軍的『暴亂』 ,沒有佔領地人民的『暴亂』 。 26

103、116。原書名 Transitional Justice。 監察院,前揭書,頁 149。 24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軍隊和警察所受訓練不同。在執法模式中,使用武力必須出於 絕對需要,使用殺戮武器必須是最後的選擇,在行政院二二八事件 調查小組和監察院調查報告中,失蹤和殺戮都是由佔領軍軍方所發 動的。佔領軍只能在執行特別軍事任務中使用武力,其他場合應使 用較為適當的執法模式。從紐倫堡和東京戰犯審判以後,聯合國已 經發現許多滔天大罪是出於酷吏的惡行,違反國際人權法,經過多 次討論,通過『執行人員行為守則』和『執法人員使用武力和武器 基本原則』 ,禁止貪污行為,尊重並保護人的尊嚴,維護每個人的 人權。 3 月 13 日,高等法院推事吳鴻麒由兩名佩帶省黨部記章,自 稱軍法處來人自高等法院辦公室帶走,法院院長楊鵬和庭長的阻攔 也檔不住。15 日深夜,吳鴻麒被槍決南港橋下, 『臍下部及兩足股 27

皆被打傷積血,呈黑紅色,睪丸破,其狀不堪注視。 』 我曾經身受酷刑, 『臍下部及兩足股皆被打傷積血,呈黑紅 色』 ,不堪注視。在西方國家,軍事法庭是在普通法院停止運作以 後產生,在中華民國佔領地台灣,軍事法庭可以在高等法院操作, 綁架法院推事,窮凶極惡,公然挑戰法治和良知,宣布失蹤,施以 酷刑,然後秘密處決,棄屍橋下。 1994 年,美洲國家大會第 24 次常會通過『關於強迫人口失蹤 的美洲公約』 。公約第 7 條規定: 對強迫失蹤的刑事訴訟,以及法院對犯有此罪行的人員判處刑 罰,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27

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頁 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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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這是 1968 年『戰爭罪及危害人類不適用法定時效公約』所建 立的原則,戰爭罪和殘害人群罪是不受法定時效的限制。 中華民國雖然已經解除戒嚴,二二八事件已經事過 60 年,法 院未曾洗血冤獄,國家未曾賠償損害,更應立法解除時效限制,確 保類似人權蹂躪行為將來不再發生。 美國前司法部長 Ramsey Clark 在國際戰爭法庭上曾經說,愛國 的最高規範就是在像當前的道德的危機中登高一呼: 『我的國家不 28

再觸犯戰爭犯罪或人道犯罪。 』 我應該加上一句話: 「我的國家不再 觸犯人權犯罪,人權犯罪沒有時效限制,過去種種錯誤,應該緝拿 兇手,給予賠償。 」

28

Ramsey Clark and Others: War Crimes. Maisonneuve Press, 1992, p.38. 24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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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法律】

由人權與法律角度 探討二二八事件究責問題

主持人:劉幸義(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 發表人: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與談人:莊春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發表人:陳志龍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由人權與法律角度探討二二八屠殺事件 究責問題—探討轉型正義與司法應有的 認知 ■ 陳 志 龍*

摘要 對於 228 的屠殺事件 ( The 228 Massacre),實應從人權角度與 法律角度加以探討,討論其相關之人權與法律的責任歸屬問題,才 能使我國的人權與法治更為深根。方能使我國更重視法治國的司法 保障人權之期待與要求,亦能喚醒我國人民對於人權與法治的重 視。 就國際人權的觀點,屠殺 (Massacre) 列為侵害人民的權利之最 嚴重犯罪。追究責任者,正視最嚴重的「反人權犯罪」 ,勇於彰顯 司法與政治分離之「司法獨立」 ,進而建立起以「人權為中心」 , 「生命權之保障」為最高之法治國的「憲法的價值理念」 ,亦能遏 阻類似反人權犯罪的再度發生。 「人權的普世性」 ,確為全世界人民之期待。司法應該定位是 「人權的維護者」 ,更應該正視 228 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之解決, 對於這個大屠殺問題徹底加以研究,並解決之,此是台灣刑事司法 實務界當前不容推諉的要事。尤其是對於「政府犯罪」的特性之認 ______________ *

作者陳志龍為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法務 部刑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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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知,更屬台灣刑事司法之當務之急。 對於 228 屠殺事件的探討,我國司法在此部分似有嚴重的障 礙,主要應該是在於我國司法實務者之「人權認知」所致。台灣刑 事司法為何遲遲對 228 屠殺事件不展開刑事訴追程序,顯然受囿於 舊時代的法律教育所灌輸之追訴權時效理念所制約,對於追訴權時 效概念之一知半解,即其是不求甚解的法律認知。台灣司法界的人 權觀念與實際作為未能有透過新觀點理解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更 不是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為司法基礎認知。由於此方面的嚴重性,已 經達到和國際的人權觀念之極大差異,對於司法與「人權認知」脫 離的嚴重問題,不能恝置不論。 至於台灣的刑事司法為何始終持不作為態度,其不能說是「遲 遲」的司法正義,應該說甚至在可見的未來,司法仍一直會是「無 動作」 ,其主要原因出在於人民不積極要求的話,司法就不會主動 列為是「其要認知之任務」 ,而「司法之不認知」 ,勢必再持續下 去,何日要認知,不可預期。 司法似乎還是維持著「由上而下」的體制。雖然號稱有「改良 式的金字塔制度」 ,但是金字塔還是「由上而下」 ,並不是「由下而 上」的民主體制。至於「國家的統治行為」所造成的「國際法的重 大犯罪行為」 ,台灣司法竟可以仍持不理不睬態度,而幾乎沒有任 何的關切與檢討,遑論其會有可能進而保障受難者的憲法上的生命 權受剝奪的司法任務。 由於此認知的問題,難謂不嚴重。德國思想家哥德(J.W.von Goethe) 有 言: 「 凡 不 認 知 者, 則 無 從 擁 有 之 」 (Was man nicht 25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versteht, besitzt man nicht.) 。尤其在對於「對抗政府犯罪」方面, 台灣的司法並未與世界的人權、民主法治全然接軌,仍存有舊的認 知,亦即本地的司法實務對於人權、民主法治的新認知仍不能理解 或未為理解,因而無從擁有有關對抗政府犯罪之司法認知與實務。 由於司法的不作為、不解決,不追究「個人責任」之思維下, 因不使得少數之行為人負起法律責任,反而造成為使得其他無關 之人亦陷入「不清楚的連帶責任」 ,進而造成族群對抗、藍綠對 抗、政治意識型態的緊張與對立問題。唯有深入地探討這二十年來 (1987-2007 年) ,對於 228 屠殺事件,台灣的立法與司法究竟做了 什麼具體的作為或只是不作為,此認知與作法,是否符合「人權」 與「法律」的要求,才有可能引發對於 228 屠殺事件的法律問題、 刑事司法訴追與審判,能脫離目前舊窠臼,進而期有轉圜之新時代 的「人權法治司法」之可能性。 另外,在 228 屠殺事件發生當時,尚未戒嚴,人民理應享有充 分自由,就其生命、財產,並應受司法的完全保護時期,但實際 上,當時甚至迄今,司法機關卻毫無任何作為,對人民而言,憲 法、法律全然形同虛設,顯然具有諷刺意味。 對於殺人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坐視而不作為,則屬乏監督的 政府濫權行為,其亦為犯罪行為。 針對以往的「政府濫權」的犯罪行為,在當時(1947-1987 年) 並沒有予以有效監督。因為欠缺有效監督,導致濫權的犯罪行為, 形成沒有人追究法律責任的情況。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為何對此不 能有所反應?難道其原因係在於刑事司法的「被動性」?台灣刑事 25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司法在此方面的無效率與冷漠之非難。 據筆者的觀察,認為最主要的關鍵點,恐在於台灣的刑事司法 體系並無其獨立性的機制,因而,迄今為止,似乎並無一位檢察官 係以「追究 228 屠殺行為」為其志業。 對於此種行為一一探討,可是在台灣的法律探討上,卻不以此 種嚴重的反人權事件,為法律的重點問題。由於法律人權概念之不 落實,導致法律仍對此種反人權事件坐視不問。 極權統治體系之龐大的統治集團,會製造領袖崇拜,因而有所 謂的領袖嘉言錄,將領袖的思想列為國家思想之領導,相形之下, 不顧法治的客觀公正規則。 對於嚴重的違反人權、生命權的犯罪行為,因為在司法不獨立 的體制之下,根本無從發揮其維護人權的功能。 特別的司法人員箝制(法律黃埔軍校)在台灣的戒嚴體制之 下,法律人受統一的集訓,也包括晨間讀總理遺訓、總裁嘉言錄, 在思想上服從領導,列為其最高層次,然後忠黨愛國是法律人的重 要任務。在司法官甚至有類似黃埔軍校的期別,司法官要服從上 級、服從判決、服從長官。在金字塔的司法體制之下,法律人並沒 有維護人權的獨立機能。這也難怪,在戒嚴時期(1949-1987 年) 的屠殺事件,並未受到任何追訴或審判。 關於殺人罪,為了貫徹生命權的保護,應該沒有時效的問題, 行為人終其一生都受刑事訴追。德國法已經配合人權、生命權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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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護,將殺人罪的時效刪除。台灣的立法機關也應將殺人罪的時效刪 除。至於追訴「政府犯罪者」的行為,亦應有正確認知,即此時自 不是屬於「得訴追而不訴追」 ,亦即,在此情形下,連訴追的可能 性都不存在,此時應認為時效尚未開始起算。 不知維護人權是司法官的職志,雖然在政治解嚴以後,是否獲 得改善,存有相當的疑慮。現在針對 228 屠殺事件,在追究所涉及 的其實是簡單的問題,就是人權和法治正常化的問題。

關鍵詞 人權的普世性、政府犯罪、追訴權時效、民主法治司法、維護 生命權的法律價值體系

目次 壹、緒 論 貳、由人權角度探討 228 屠殺事件的反人權問題 2.1 人權與國際的普世價值 2.2 反人權:赤裸裸的屠殺行為 2.3 反人權:屠殺人民生命的種族屠殺 2.4 反人權:極權犯罪 2.5 反人權:乏監督的政府濫權行為(犯罪行為) (坐視殺 人的不作為) 2.6 反人權:乏負責的國家機關犯罪行為(國家機關殺人 行為不負刑責) 2.7 228 屠殺事件的反人權性質 2.7.1 屠殺與擊斃 25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2.7.2「綏靖」 、 「清鄉」 2.7.3「黑名單」 、 「設計陷害」 參、由法律的角度探討 228 屠殺事件,違反法治的問題 3.1 牴觸法治國的「主權在民」 3.2 極權法體制: 「由上而下的體制」 3.3 特別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否定 3.4 特別司法:司法獨立的否定 3.5 特別的司法人員箝制(法律黃埔軍校) 3.6 國家機關的統治行為=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肆、探討 228 屠殺事件的法律責任 4.1 刑事責任 4.1.1 首謀(元凶的刑事責任) 4.1.2 共同正犯 4.1.3 間接正犯 4.1.4 教唆、幫助 4.1.5 不純正不作為犯 4.2「依法令」殺人行為,不可以阻卻違法、不可以阻卻 責任 4.3 屠殺事件的「追訴權時效」問題 4.4「政府犯罪」的特徵 4.5 民主發展和法律停滯 伍、解嚴後處理 228 屠殺事件的立法與司法的作法之商榷 5.1 解嚴後的 228 補償條例及其障礙 5.2 沒有展開追究事件的行為人的「反人權」的作為及障 礙所在 25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5.3 沒有展開追究 228 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 、 「民事責 任」及歸還沒收物 5.4 沒有展開真正追究責任,反而加深「族群問題」的嚴 重性,及其障礙所在 5.5 沒有展開真正追究法律問題,成為「藍綠對抗」及其 障礙所在 5.6 沒有進入人權觀點,只有國內法的觀點及其障礙所在 陸、結論 6.1 針對真相,進入國際人權的認知的必要性 6.2 針對真相,進入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6.3 刑事司法機關展開追究的必要性 6.3.1 司法與人權接軌 6.3.2 司法與理性化接軌 6.3.3 司法與民主化接軌

壹、緒 論 對於 228 事件的殺人行為的探討,若就轉型正義之要求,最主 要應由二個角度,其一是人權的角度,另一則是法律的角度。 228 事件自 1947 年發生迄今 2007 年,已有六十年。對於六十 年前的 228 屠殺事件的探討,國內絕大部分的論著探討其相關之政 治與歷史的責任歸屬問題;然而在法治國家,對於 228 屠殺事件 (The 228 Massacre),實應從人權角度與法律角度加以探討,討論其 相關之人權與法律的責任歸屬問題,如此才能使我國的人權與法治 因針對此事件的澈底之探討,而能夠更為深根。此外,由於針對人 25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權侵害的嚴肅探討法律責任,方能使我國更重視法治國的司法保障 人權之期待與要求,亦能喚醒我國人民對於人權與法治的廣泛重 視。 在 國 際 人 權 的 觀 點, 對 於 殺 人、 屠 殺 (Massacre,Massaker, 1

Holocaust)、種族屠殺 (Genocide,Völkermord) ,列為侵害人民的權 利之最嚴重犯罪。就人類的政治發展之歷史以觀,早期對於政權之 取得、鞏固、維續,有些或係以戰爭、武力鎮壓、恐怖屠殺之手法 為之。然而在啟蒙思想後,民主、理性之要求,懸為民主法治國家 之核心要求,則不只在對於因政治性理由之殺人、屠殺行為,認為 是可以容許的行為;反而是認為此等行為是反人權、反民主、反理 性、反法治之重大惡行,而紛紛予以負面評價、譴責,此乃民主法 治社會與極權社會之重大差異。尤其是歐洲人權公約所揭櫫之生命 權保障,對於集權政權下的政治性之殺人、屠殺,皆為犯罪行為。 然而,亞洲的認知主流,是否亦能配合國際人權主流而有所改 變,則有待觀察。但如果我國的司法能對於 228 屠殺事件,能夠從 人權角度與法律角度加以探討、追究責任者,則其有多項重要之指 標意義: 第一, 非但建立起我國刑事司法與歐洲、國際的刑事司法之人 權觀念的接軌,發揮司法保障人權之職志。而不再是脫 離國際人權法治主流外之邊陲地位,因而亦可以傲足於 國際人權司法範疇。 1

Vgl.Campbell, Patrick Carroll,《§ 220a StGB : die richtige Weg zur Verhutung und Bestrafung von Genozid? 》, Lang, Frankfurt am Main, 1986,zugl.Frankfurt /Main, Univ., Diss., 1986.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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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並且因能夠正視最嚴重的「反人權犯罪」 ,勇於彰顯司 法與政治分離之「司法獨立」 ,進而建立起以「人權為 , 「生命權之保障」為最高之法治國「憲法的價值 中心」 理念」 。 第三,如有實際司法作為,亦能遏阻類似反人權犯罪的再度發 生。由於舊時代之特權政治橫行,對於解決政權之取 得、鞏固、維續,並不是透過民主法治的模式,而亞洲 雖然有部分國家進入民主法治國,但不容諱言者,仍有 在解決爭端之方法,動輒採用武力鎮壓,甚至不排除以 血洗之方法。如「血洗天安門的手法」 ,已構成亞洲人 權之悲慘境界,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政治用語, 甚至尚存有所謂的「不放棄血洗台灣」 ,斯種用語,其 非但對於亞洲人權,亦對於亞洲的民主化、理性化而 言,可謂具有負面的指標意義。反之,我國司法設若能 戮力於建立人權為最高價值、生命無價之理念者,則能 因對於反人權之屠殺行為定位為「犯罪行為」 ,而扼阻 統治者應用舊時代的強暴行為之再度發生。 「人權的普世性」(Universalität der Menschenrechte),確為全世 界人民之期待,而在歐洲、國際對於此之重視,甚至落實於法治文 化,落實於刑事司法實務。 「人權的普世性」在亞洲的落實,更有迫切性,固然特定之 文化環境、政治環境,會影響到人權的落實,有些文化傳統會使 「人權的實現」(die Realisierung von Menschenrechten) 較為容易, 25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但是其他的文化傳統則在人權的實現上較為困難。但是在「人權 的普世價值」的公認下,則不是放任人權價值觀與人權實現,形 成 二 無 關 之 事 項, 對 於「 哲 學 的 人 權 問 題 」(Die philosophische Menschenrechtsfrage) 很重要,而當代歐洲人權理念的落實,而對於 「人性尊嚴」(Die Würde des Menschen) 的價值觀之確立與在實現 中的落實,已不單純是歐洲人的「專利」 ,而在亞洲亦有落實之實 2

現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 對於 228 屠殺事件的法律檢討,倘若台灣司法界能夠予以正 視,予以刑事與民事法律責任確定的話,則其非但對於國內政治之 澈底轉型成為民主法治國家具有重大意義,亦可以對於亞洲強權政 3

治、霸權政治、特權政治,產生撥亂反正的效果 。也就是說,即 或這些人具有政治權力,但是如果其所為的行為,已涉及到殺戮人 民者,則仍然應是犯罪行為,並不會因為這些行為人是有特權者, 4

就得以被刑事司法或民事司法予以特殊免除其法律責任 。 2

3

4

Vgl. Paul,Gregor:〈Universalitat der Menschenrechte und klassische chinesische Philosophie〉,in:Fornet-Betancourt(Hrsg.):《Menschenrechte im Streit zwischen Kulturpluralismus und Universalitat》,(2000), S.100 ff. 對於「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之規範」(Norm der Unantastbarkeit menschlicher Wurde),在德國基本法已著有明文,而此規範並不待明文規定,而應是用於全 世界的所有人類,亞洲的人民之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性,在當代已不容再主張 「人權」是西方的產物,只有歐洲人適用人權。因為前述主張不只在學理上, 甚至在歷史上是錯誤的,因為「規範的適用性」(die Gultigkeit einer Norm) 並 不限於其肇始者才有適用,對於一般人亦得適用。Vgl. Paul: a.a.O., S.104. 當 前 強 權 的 發 展, 縱 然 表 面 上 是 打 著「 非 帝 國 主 義 」 ,但是實際上卻是 「 帝 國 主 義 」 的 擴 展, 而 借 著 經 濟 與 文 化 的「 全 球 化 」 , 建 立 起「 全 球 式 的 主 宰 秩 序 」(die globale Herrschaftsordnung), 而 所 行 的 是「 超 級 強 國 的 法 律 」(mit ihrem supranationalen Recht)( 注 意 : 不 是 國 際 的 法 律 ), 這 是 含 有其他被宰制人民的血、淚,這裡所提到的只是侵略、殖民、奴役及種族 屠 殺 的 內 含。Vgl. Klenner:〈Bacons》Empire《,die Wissenschaften und das 25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在步入法治社會,則必須對於政府犯罪 ( 包括政府的屠殺行 為、政府的經濟犯罪行為 ) 亦要介入規範與審判,即透過法律裁判 的建立,使犯罪人在法律上獲得應有的制裁,使得被害人之人權受 侵害亦能因而獲得法律上之正義。此外,對於憲政民主法治社會而 5

言,具有藉由檢討過去,以策來茲的重點意義 。 而在亞洲國家,我國可以說是人權進步的國家。因而,對於 228 事屠殺件的檢討,更應該澈底地進入到「刑事法律責任」的檢 討。也唯有如此,才能夠使得台灣的「人權」價值,亦作為世界無 形的共通財產。而台灣尊重「生命權」的「人權理念」 ,如能在刑 6

事司法上有所建立制度的話,也可構成共同的普世價值 。就此而 言,台灣的「司法」實在應該迎頭趕上,不只是在人權理念與作為 要求要升級外,即要從「強權」中解放,司法不應再將自己定位是 7

「強權的代表者」 ,而應該定位是「人權的維護者」,更應該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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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kerecht〉, in: Albrecht/Goldschmidt/Stuby(Hrsg.):《Die Welt zwischen Recht und Gewalt》,(2003), S.208f. 對於「過去的檢討」與「民主的承諾」之關聯性,乃是步入民主必經途徑。 而 從「 真 相 之 要 求 」(Vom dem Verlangen nach Wahrheit), 透 過「 正 義 的 要 求 」(uber das Verlangen nach Gerechtigkeit)。 即「 人 權 侵 害 」 的 過 去, 係 為 了 產 生 一 個「 新 的 民 主 」 。Vgl. Maihold:〈Vergangenheitsbewaltigung,Recht und Demokratie in Lateinamerika〉, in: Klein/Menke(Hrsg.):《Menschheit und Menschenrechte》,(2002), S.254. 在 1947 年當時以武力的屠殺行為,所涉及的係揚棄「法律」 ,而以「武力」 的行為,也就是這個世界係介乎「法律」與「武力」之間 (Die Welt zwischen Recht und Gewalt) 。但自 2000 年起迄今,台灣的執政黨,已經不再是 1947 年 當時的國民黨舊的蔣家政權,而是民進黨,則如果能對於 228 的屠殺行為予以 「法律檢討」 ,則更具有其意義。然實際上對於此人權法治方面,似乎無顯著 地全面探討,而司法高層亦不有任何跡象曾以或將會以此為其司法改革之核心 價值。 所 謂「 人 權 」 , 乃 係「 人 民 抵 抗 ( 政 府 ) 權 利 的 集 合 」(Die Summe 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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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228 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之解決,對於這個大屠殺問題徹底加以研 8

究,並解決之 ,此是台灣刑事司法實務界當前不容推諉的要事。 對於過去發生的慘事,只是以「不再發生」為期待的想法,仍 不足以建立起法治的社會,而對於過去的社會記憶,並不是以「有 意去忘記」即可予以抹去,而是要透過司法來檢討,方能建立起法 治國家的「人性尊嚴」之尊重的司法案例,而形成具體判決,對於 屠殺行為人的究責,無辜者的平反,確為司法不容推諉或延遲而必 9

需正視之要事 。對於台灣的司法尊重人權的意義,必須在理念予 10

以開展,尤其是對於「政府犯罪」的特性之認知 ,更屬台灣刑事 Abwehrrecht gegenuber staatlichen Eingriffe),Vgl. Hassemer:〈Die Funktionstuchtigkeit der strafrechtspflege--ein neuer Rechtsbegriff?〉in: StV, (1982), S.275. 8 「人權的建立」 , 在 於「 啟 蒙 的 知 識 」(das Wissen der Aufklarung), 也 就 是 「人權」 , 在 於「 從 強 權 解 放 」(Emanzipation des Menschen von Gewalten), 而 所 謂 的「 強 權 」 , 諸 如 國 家 (Staat 等 )。Vgl. Luth:〈Menschenrechte,Vern unft, Erziehung und eine postmoderne Kritik Konzepte der deutschen und der franzosischen Revolution〉, in:Luth/Jedan(Hrsg.):《The Enlightenment Idea of Human Rights in Philosophy and Education and Postmodern Criticism》, (2002), P.48. 9 請參閱陳水扁、曾繁蓉, 《穿過生死線》 , (1992) ,頁 167 以下: 「因為遲來的 『正義』 ,幾無正義可言,............ 對真兇的調查,因時隔不久,較易偵辦,否 則像日本的『免田』 、 『財川田』事件,經三十年之久方予以平反,真兇早已逍 遙法外,證據煙滅無 ?,這對死者及其家屬尤不公平。 」 10 台灣的「刑事司法」 ,長年來被教育成為「法匠」 ,只能稟從「政府既定的意 旨」 ,而在「思維模式」上並無法獨立,即對於犯罪的概念只能從「人民犯 罪」的角度觀察,而將人民的犯罪當成是刑事不法的全部,殊不知尚有所謂的 「國家的不法」(staatliches Unrecht),即「在獨裁與極權體系下國家恐怖暴力」 (staatlicher Terror in Diktaturen und totalitaren System),也就是「權力者的犯罪」 (Kriminalitat der Machtigen),這種犯罪已被德國學者 Jager 在 1988 年他的著作 中 標 示 為「 鉅 大 犯 罪 」(Makrokriminalitat)。Vgl. Manske:《Verbrechen gegen die Menschlichkeit als Verbrechen an der Menschheit》, (2003), S.309f. 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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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之當務之急。 對於 228 屠殺事件的探討,我國司法在此部分似有嚴重的障 礙,主要應該是在於我國司法實務者之人權認知所致,其與歐洲刑 事司法、國際刑事法院的認知,並不相同。台灣刑事司法為何遲遲 對 228 屠殺事件不展開刑事訴追程序,甚至有人認為該屠殺案件, 業已罹於殺人罪的追訴權時效,而認為不能採取任何的刑事訴追。 其實持此觀念者,顯然受囿於舊時代的法律教育所灌輸之追訴權時 效理念所制約,對於追訴權時效概念之一知半解,即其是不求甚解 的法律認知。 台灣司法界的「人權觀念」與實際作為,對待 228 屠殺事件, 其仍然堅持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謂只係以國內法的舊觀點,而未能 有透過新觀點理解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更不是從國際法的觀點來 為司法基礎認知。由於此方面的嚴重性,已經達到與國際的「人權 觀念」之極大差異,對於此地「司法」與「人權」脫離的嚴重問 題,不能恝置不論,這也是本論文為何要探討的主要寫作動機。 台灣的司法雖然一方面形式上談論憲法人權保障,但是在另一 方面,也就是實際面上,卻又不是很深入地探討「司法與人權保障 。台灣刑事司法近年來主要重點,毋寧是在為司法「組 之積極功能」 織改造運動」作為其所謂「司法改革」重點,仍是以組織法的形式 11

改革為核心要務 ,亦即其非但受到既有舊時代觀念所影響而對於 228 屠殺事件予以不訴追之態度,另外,亦非以刑事法律的人權保 障為核心要務,導致在「人權法治」上之落實,並不明顯,其並非 11

所謂的「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刑事司法改革重點,又「改良式司法金字 塔」為司法院組織法草案的改革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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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落實真正的人權保障,而在在只是顯現有格局條件的國內法意義的 司法法治任務與工程。 對此,也是應該探討從法律之角度,為何對 228 屠殺事件的法 律責任,顯得無奈與無助。 至於台灣的刑事司法為何始終持不作為,其不能說是「遲遲」 的司法正義,應該說甚至在可見的未來,司法仍一直會是無動作, 其主要原因出在於人民不積極要求的話,司法就不會主動列為是 「其要認知之任務」 ,而「司法之不認知」 ,勢必再持續下去,何日 要認知,不可預期。 其主要原因,約略可以說,台灣的刑事司法,似乎並未深根於 「主權在民」的觀念,司法也沒有對於「生命權」認為是應該「絕 12

、 「絕對地保護」。此外,司法似乎還是維持著「由上而 對地尊重」 下」的體制。雖然號稱有「改良式的金字塔制度」 ,但是金字塔還 是「由上而下」 ,並不是「由下而上」的民主體制。至於「國家的 統治行為」所造成的「國際法的重大犯罪行為」 ,台灣司法竟可以 13

仍持不理不睬態度,而幾乎沒有任何的關切與檢討 ,遑論其會有 可能進而保障受難者的憲法上的「生命權」受剝奪的司法任務,足 見所謂的「人權立國」 ,並未在最重要的司法領域有所落實表現。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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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多年前即為文探討追究 228 法律責任之重要性,且於財團法人 228 事件 紀念基金會於 2003 年 6 月 28 日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著「二二八元兇責任追究 之迫切性與必要性 - 從法律觀點探討如何使司法面對此問題」 ,雖台灣的媒體 予以大幅度報導,但台灣的刑事司法相關單位,不論是檢察、審判機關,仍未 將此問題列為人權重點工作。 對於此,可以觀察其歷年來的法務工作、司法研討會、座談會、甚至其他的任 何活動,是否曾經有過關於 228 屠殺事件的法律探討,即可以作為檢視台灣司 法是否重視「生命權保障」的測試標準。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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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嚴(1987 年)迄今(2007 年) ,已經有二十年,但是對於處 理 228 屠殺事件的作法,仍存在有相當多的認知與體制之障礙,這 也是台灣政治生態雖然有表象地解嚴,但卻沒有從人權、民主法 治的角度,來深度探討,進而達到深度的解嚴。亦即由於此認知 的問題,難謂不嚴重。德國思想家哥德(J.W.von Goethe)有言: 「凡不認知者,則無從擁有之」 (Was man nicht versteht, besitzt man nicht.) 。尤其在對於對抗「政府犯罪」 、 「權力者犯罪」(Kriminalität 14

der Mächtigen)、 「鉅大犯罪」(Makrokriminalität) 方面 ,台灣的司 法並未與世界的人權、民主法治全然接軌,仍存有舊的認知,亦即 本地的司法實務對於人權、民主法治的新認知仍不能理解或未為理 解,因而無從擁有有關對抗「政府犯罪」 、 「權勢犯罪」 、 「鉅型犯 罪」之充足的司法認知與實務。 而國民認知思維,亦影響及政府的作為,亦即有什麼樣的人 民,就會有什麼樣的政府,如果該國的人民軟弱的話,不追根究底 的話,則該國政府因而即可能霸道,無法無天,予取予求。而有什 麼樣的政府,就可能會有某樣的政策。亦即,時下司法的人權認知 嚴重偏差走向,卻不會有所檢討與改革,恐和人民的「人權法治認 知」之不足,具有其密切之直接關聯。 一種忽略對於一般弱勢人民的「生命權保障」之司法制度與司 法政策,其實和其對於「生命權保障」 、 「人權法治國家」的本質與 要求之未能深切體認有關,而台灣的法律人受到以舊式法學教育、 司法環境所制約,可能是導致當代司法之不作為之原因。對於人民 14

Vgl.Neubacher,Frank,《Kriminologische Grundlagen einer internationalen Strafgerichtsbarkeit》, Mohr Siebeck,Tubingen,(2005),S.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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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受到殺戮,生命法益被統治者侵害,卻苦無任何法律的解決之道, 此和台灣司法當局之認知,難謂全然無關。 探討 228 屠殺行為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此等行為在刑法上的歸 責問題,還有針對依統治者命令的屠殺行為,可否不追究責任,此 外對於種族屠殺的追訴權時效與生命權的絕對保護,及政府犯罪的 特徵,還有民主發展之法律停滯的嚴重現象,均有必要加以深入的 探討。 有關台灣司法實務之持觀望態度,長期表現不作為之部分,亦 是本論文為何要由人權、法律的角度探討 228 屠殺事件討論的寫作 動機。 本文欲對於 228 屠殺事件,近二十年來司法作為為何不發動訴 追、審判,為何有二十年的停滯期,及其障礙因素何在等方面切 入。此外,也欲探討 228 補償條例之立法與其實行及其相關之認知 障礙安在。為何在台灣政治,避開對於行為人之「反人權」問題的 法律責任之追究,而整個社會,所表現的是不究責,只是想用國庫 補償了事,而對於「嚴重的反人權」之「屠殺行為」 ,是否為「犯 罪行為」 ,為何「不能」或「不願」追究相關少數主事者之民事和 刑事責任,而對於沒收財產之事的返還,亦未探究,其法社會學背 景為何。 如果司法能對於 228 的屠殺行為予以「法律檢討」 ,則具有民 主憲政法治之劃時代意義。然實際上台灣司法高層對於此保障人民 生命權最重要與最嚴肅之對抗強權之「人權法治」方面,似乎無顯 著地全面探討,而亦不曾有任何跡象或將會以此為其司法改革之核 26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心價值。由於司法的不作為、不解決,不追究「個人責任」之思維 下,因不使得少數之行為人負起法律責任,反而造成為使得其他無 關之人亦陷入「不清楚的連帶責任」 ,進而造成族群對抗、藍綠對 抗、政治意識型態的緊張與對立問題。詳而言之,立法、司法,似 乎仍純粹從就國內法的觀點,繼續延伸維繫舊的法制理念,即仍抱 持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特別權利義務關係」之思維,而沒有能夠 從「人權法治」的觀點來探討 228 屠殺事件其侵害法益的行為本質 及其主事者之法律責任的追究。 台灣的立法及法律實務界,果能針對 228 屠殺事件的人權與法 律深入探討,則台灣才能「真正」成為民主法治國家,而台灣的司 法也才能夠與國際人權接軌。另外台灣處理「政府犯罪」 、 「國家統 ,也才能符合「國際人權」的標準,也是理性化、 治的濫權行為」 民主化、人權化的國家之展現。也才能針對冤案、假案、錯案的真 正平反;否則,可能還只是流於形式、口號。 職此之故,足見唯有深入地探討這二十年來(1987 年—2007 年) ,對於 228 事件,台灣的立法與台灣的司法究竟做了什麼具體 的作為或不作為,此認知與作法,是否符合「人權」與「法律」的 要求,在在值得注意。亦才有可能引發對於 228 屠殺事件的法律問 題、刑事司法訴追與審判,有所脫離目前舊窠臼,進而能有轉圜之 新時代的「人權法治司法」之可能性。

貳、由人權角度探討 228 屠殺事件的反人權問題 228 屠殺事件是對於「人民生命權」的極其不尊重的侵害行 為,其為「犯罪行為」 ,並不因行為人是統治者,即可以因而改變 26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此種侵害法益行為之性質,亦不能因而「正當化」 。此外,在 1947 年發生屠殺事件以後,甚至持續有軍隊的集體屠殺、清鄉、黑名單 逮捕之行為,緊接著是近四十年的戒嚴(1949 年—1987 年) ,即長 期的「白色恐怖時期」 ,可謂係一連串的集權統治、威權統治之行 為歷程,此段時期的國家政府之型態,有些作為是和「人權的保 障」背道而馳。尤其其是對於「屠殺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非但不 予以追究,甚至還對於行為人加以鼓勵、陞遷,尚給予政治上崇高 的官位。若就人權的觀點來講,和「人權」的本質是不符合的,固 然從國內「政治既得權」的觀點來看,或許可以說這是統治權的表 現,但是從被統治者或客觀的第三人的角度來看,也就是說,人民 的生命權在面臨國家的統治、屠殺行為下,顯得毫無地位可言。這 也就是,人民的「生命如草介」的展現,與憲法上「保障人民生命 權」 、 「生命權最崇高」的絕對性質,完全背道而馳。這也就是探 討 228 屠殺事件是一個「反人權」的特質,甚至也是一個「犯罪行 為」 ,至於長久的不追究,甚至在解嚴長達二十年都不真正探討, 足見,台灣的「生命權重要性」 、 「人權保障」並未被深切認知。 探討 228 屠殺的反人權事件,及其後的白色恐怖的反人權事 件,其實其性質是相同的。亦言之,如果「228 的反人權的問題」 不被法律予以解決的話,則類似的問題,即「白色恐怖的反人權問 題」亦不會獲得法律上的解決,更不可能澈底地平反。亦即,台灣 是否能透過針對「反人權的重大案例」加以檢討,進而確立司法判 決案例,即以人權的正確認知,進而達成「人權的確保」 ,確有其 重要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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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人權與國際的普世價值 「人權」是「人民對抗統治者的抵抗權利的集合」 ,人權其實 是和統治者統治利益處於相反的立場,但是統治行為,有可能造成 對於人民而言,是「反人權」的侵害行為,即統治權的發展,有可 能是人權的侵害的擴張。至於如何針對此種「反人權的問題」 ,則 有賴於國際對於人權的的觀念之提出與解決。人權理念,源自於法 國啟蒙運動、歐洲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等概念。所謂「人權」 是人民的基本權利,國家不能夠為了達成統治的目的,而侵害人民 的基本權利。 其實,國內很多人的時代認知,仍只有服膺統治者,認為統治 者永遠是對的,而欠缺對於人權的基本認知。就這個人權觀念而 言,228 屠殺事件正好是展現是極為極端的例子,一方面它是極權 統治者權力之發揮的極致,而另一方面它是人權被侵害到最徹底、 最無以附加、最乏救濟之程度。如能對於此項二極之角色的極端人 權受戕害例子予以探討的話,並且如能與國際人權角度結合的話, 其實可以深切地了解,民主人權的憲法、法治,其實與行政統治, 具有人權理念之嚴重差異。

2.2 反人權:赤裸裸的屠殺行為 228 的屠殺行為,是一種沒有經過任何的法律的審判形式,而 直接透過所謂的「軍、警、憲、特」所為之赤裸裸的屠殺行為,此 15

種屠殺行為為「暴力宰制行為」 (Gewaltsherrschaft)。就民主法治 15

請參閱陳志龍, 〈補償基金會案件審查之實質與程序,第一部分實質部分〉 ,刊 載於:陳志龍(總規劃 ) ,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之法律與歷史探討》 ,財團法人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出版, (2001) ,頁 245 以下(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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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的觀點以言,軍警憲特之殺人行為的本質,是侵害人民生命權的加 害行為,而「生命權」應受民主法治憲法精神之保障,更是中華民 國憲法之明文保護的對象,而憲法及任何的法律均保護人民的生命 權,任何人不得剝奪他人的生命法益,縱使是具有軍警憲特身份之 人,亦同,且如公務員其係為假藉職務而為犯罪行為者,係「不純 16

,依刑法之規定,更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這些殺人 正瀆職罪」 的行為也不是司法死刑判決之執行之行為,其根本不具有任何的法 律依據,此類連法律依據均無之侵害人民法益之行為,本質上即 是「乏依據行為」或是「權力濫用行為」 ,其行為應該是「犯罪行 為」 ,逮勿庸疑義。 然而在 228 屠殺事件,仍然是以「槍桿子出政權」 、 「順我者 存,逆我者亡」的非民主之舊思維率為統治行為,而南京決策階 層,在發令屠殺的決策,與執行屠殺的軍人,其實他們並不是依照 法定程序,亦非透過任何的司法程序,而是純粹依照統治者的主觀 意志下之執行命令行為,這種行為乍視之有如戰爭行為,然而其並 不是針對敵人的戰爭行為,亦非針對武裝暴力集團、份子的暴動之 「防衛行為」 ,而是針對手無寸鐵人民之追緝、逮捕、捕獲、殺戮 之所謂「就地正法」之屠殺行為,在此,能夠謂其執行者係為鞏固 政權,即得捨棄法定程序為統治行為下之侵害行為,而採用恐怖的 殺戮,獲得正當化?顯有疑慮。 另外,在 228 屠殺事件發生時,是尚未戒嚴時期,當時的人民 應該有充分自由、應該享有法院的完全保護時期,但實際上卻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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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是頁 247) 參考我國刑法第 134 條非純正瀆職罪之處罰。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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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律全然形同虛設,顯然具有諷刺意味。即或使是戒嚴時期, 也不容許任何國家機關(軍隊、警察、憲兵、特務)只是依照上級 命令,就可以剝奪人民生命,這種統治集團所為的赤裸裸的屠殺行 為,可以說是和法治的精神相背離,是嚴重的「反人權行為」 ,更 是舉世共同譴責的國際上的犯罪行為。

2.3 反人權:屠殺人民生命的種族屠殺 228 屠殺事件的屠殺行為是針對於手無寸鐵的人民,軍警憲特 以武力屠殺,這種行為,表面上是為了「鎮壓」 (目的) ,可是其所 使用的手段,並不是以「鎮壓的手段」 ,而是採取「超出鎮壓目的」 以外,展現出的是「最極端」的「屠殺行為」 。所以,表面上是鎮 壓,實際上當時之目的就是在屠殺,手段也是屠殺。因為在使用屠 殺的手段,來達成表面鎮壓的目的,已經顯示出統治集團的屠殺客 觀行為和屠殺的主觀意思。因而,不能對於這種屠殺行為,只是其 表面上宣稱是鎮壓目的,即逕而予以正當化其行為。

2.4 反人權:極權犯罪 在 228 屠殺事件不只針對於屠殺行為,也包括行為之前的下命 令,及行為後擴張屠殺行為的效果,即當時的當局對於屠殺者毫不 追究其責任。甚至透過對於殺戮之黨政軍特,予以重用,而使得集 權統治權力以脫離法治正軌的權力擴張,顯示出「反人權的最大 。這種行為,不只是 228 的屠殺行為,甚至及於爾後長達近 極致」 40 年的「白色恐怖時期」 。所以,可以說,針對過去的歷史(1947 年—1987 年)的極權犯罪本質的「反人權」特質,應該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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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反人權:乏監督的政府濫權行為(犯罪行為) (坐視殺人 的不作為) 針對政府的濫權行為,卻沒有適當的人民的監督、政府的監督 (包括司法的監督) ,方導致統治者因無受監督愈行濫權行為。對 於委曲求全的司法人,在「威權體制」 、 「獨裁體制」下,坐視政治 集權,而不追究法律責任,或有其苦衷。也就是,在當時(1947 年—1987 年)針對以往的「政府濫權」的犯罪行為,並無法或難 期待能夠予以有效監督。因為欠缺有效監督,更形導致濫權的犯 罪行為愈為猖獗、無法律之限制,形成無法無天,沒有人追究法 律責任的情況。而當時的人民不是採取「無奈式的沉默」 ,或者對 於強權者之行為予以「正當化」 (justification) ,或予以「原諒」 (excuse),但這並不是正常法治社會的正確觀念。 但在解嚴後,乖常的法制思想應該退卻,正常的法治思想應該 要正式出現與落實。但是解嚴後十餘年的當時政府高層,竟仍然有 主張原諒思想、遺忘思考者,例如有政治者主張「歷史應該向前 看,不應該向後看」 ,忽視被害者之生命權保障,此種忽視透過司 法還給受難者正義的可能性,遠離當代國際思潮,又其如何能夠以 執政者之角色,即欲代表成千上萬的死難者,而「赦免」加害者的 罪行,其代表性在在值得商榷與質疑。類此表示為全體人民的「代 理宣言」 ,究有無民意為其基礎,抑或其只是站在無關之中立立場, 抑或其係站在對於「舊統治者」的不追究,但是反觀之,另一方的 受難者的角度,有無兼顧及之,及如何表示關切之,不能無疑。此 種思考,其實是脫離當代民主思維,不具有對人民的「生命權」列 為最高價值之保障,實欠缺當代人權觀念的概念。 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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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欠缺監督,容易導致濫權行為。而濫權行為,是使得 人權更易被侵害,因為加害者罪行無從會被檢討,被害者也無從伸 張的對比下,是使暴力、不法更加劇烈的溫床,這也是「人權的死 。尤其是在黨政軍特媒體,集合成一體的集權統治,更 角、盲點」 顯得嚴重。詳而言之,就是缺乏監督的國家機關,其實就隱含嚴重 的反人權現象。針對這問題,有必要透過探討 228 屠殺事件的反人 權現象,探討「集權法制」的本質,與其之所為具有反人權的必然 現象,作因果關係的探討。 對於 228 屠殺事件,當時的國家機關對於軍警的殺人行為之坐 視不顧,包括行政的上級長官、訴追犯罪的檢察機關、監督國家機 關的監察機關、國會的機關(例如:國民大會、立法院) 。由於在 228 屠殺事件,涉及嚴重反人權的殺人行為,而其他的維護人權的 政府單位,例如:國會(當時的國民大會、立法院) 、檢察機關、 17

監察院 ,其實就應該負有維護人權的功能。但是當時這些政府機 關,竟然沒有對於反人權的犯罪行為,展開監督,足見這些機關對 於人權侵害監督的不作為與無效能。

2.6 反人權:乏負責的國家機關犯罪行為(國家機關殺人行為 不負刑責) 17

於 1947 年 4 月 11 日監察委員丘念台向于右任提出報告書、建議書、意見書, 分析 228 的近因是「官吏非良」 、 「政治非當」 ,即政治不滿才是禍變的主因, 並非共黨、日僑、流氓、散兵有所預謀,1947 年 3 月 8 日以後「軍警擴大屠 殺」的慘狀,認為武力鎮壓無益,只能依法嚴懲始能服人,然而雖其貴為監 察委員,但在獨裁政權下,仍無法有任何的監察功能,亦無從產生保障人權 之機能。請參閱陳儀深, 〈南京決策階層的責任〉 ,載於:張炎憲(總編輯)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台 北, (2006) ,頁 12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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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在 228 時的國家機關是屠殺行為,因為法律機制的不健全,及 對於人權的不尊重,所以,這些下令屠殺人民的元凶及其他的屠殺 執行行為人竟能逍遙法外,而未受訴追或任何的懲罰。而當時所謂 官方「人權團體」與「民意機構」 ,與其說是在「維護人權」 ,不 如說是在「維護國家統治的正當性」 ,即其之功能乃是對於侵害人 權的行為,使之不負責。在 228 發生後到戒嚴時期(1947 年 -1987 年) ,這些機關淪為統治者的工具,而使統治者的殺人行為不必負 責,固無值爭議。然而自 1987 年迄今(2007 年) ,已有二十年漫 長的歲月,但台灣的檢察機關,並未將此方面的刑事訴追,列為其 主要任務。 如果刑事司法將其重點放置在民主法治國最基本核心價值,即 「人性尊嚴」及「以人為核心、本位」的價值體系的話,那麼,台 灣的刑事司法實務,更應該認真地正視 228 屠殺事件行為,其所涉 及的是「人的生命權」受到集團式地大量的破壞,而其行為人則是 挾有廣大軍隊、政治權力的統治者。 對於「維護生命權」的法律價值體系的重要性及其深層討論, 應該列為台灣刑事司法實務的要務。然而,台灣的刑事司法實務, 對於次於「生命權法益」的「財產權法益」的犯罪(所謂經濟犯 罪) ,可以投下無數的檢警調人員;相對之下,對於民主法治國憲 法最高位階的「生命法益」之尊重,則顯然不足。迄今為止,國內 並無刑事司法實務,對於 228 屠殺事件的行為、行為人、被害人、 證人,以主動或持續地態度展開偵查及為證據保全、蒐集的工作。 亦即,台灣的刑事司法和人權維護,不論心態與做法,均有嚴重不 接軌而有脫鉤的現象。 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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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為何對此項人權保障任務毫無反應?難道 其原因係在於刑事司法的「被動性」?如果此看法能成立的話,那 麼為何對於財經犯罪的偵查,台灣刑事司法體系,卻具有「主動 性」 。足見,若以刑事司法的「被動性」 ,作為遁詞,並不足以作為 免除台灣刑事司法在此方面的無效率與冷漠之非難。 據筆者的觀察,認為最主要的關鍵點,恐在於台灣的刑事司法 體系並無其獨立性的機制,因而,迄今為止,似乎並無一位檢察官 係以「追究 228 屠殺行為」為其志業。 如果「刑事司法體系」的檢察官,能擺脫台灣司法對於此項大 屠殺案件的輕忽人權的弊端,則司法方能夠有與「人權」結合之新 氣象。然此地刑事司法只是把政府組織列為重點,主在於改改組織 體系,做機關的調整動作,而忽略了台灣如要成為以「人權立國」 的憲政民主國家的話,必須應該真正地將焦點置放於「要以人民為 主的核心價值」之確立。 具體言之,如果刑事司法體系能展開「追究 228 屠殺行為責 任」的具體程序的話,則方能達成「確保人權的維護」 ;反之,如 一味因襲舊貫,仍不願展開追究程序的話,那麼台灣司法所謂「維 護人權」 、 「保護生命權」之此一類宣言,因為在現實世界中並未有 具體實際為之事證者,恐成為空話。 尤其,在 1987 年「解嚴」之後,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應 該不再受到戒嚴法制的牽制,而應該能從「國家統治工具」的權力 角色,蛻變成為「維護人權」的「憲法權利維護者」的功能。可是 從 1987 年迄今(2007 年)已有 20 年漫長歲月,但是台灣的檢察 27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機關,並未將此方面的真實發見列為刑事訴追的主要要務,問題或 許出在於 1987 年時,仍是不處於得澈底真相檢討的階段;可是在 2000 年台灣已有政黨輪替,在新政府執政後,則已處於可以澈底 檢討的階段,但是這近年來的法務部、司法院等之實際作為表現, 仍未將此列為司法實務的重點,顯然在觀念上、作為上均有極大的 18

改善空間 。 台灣刑事司法的人權理念的落實,應該責成法務系統,對於 228 屠殺事件展開法律責任追究的研究,並由檢察體系將「生命權 維護」列為刑事追訴的重點工作。唯有如此,始可能使台灣的「生 命權維護」不流於空談,亦使得台灣在人權司法的表現上,作為當 代亞洲國家的典範。癥結點在於:是否台灣的刑事司法體系,應該 由今日就開始重視此問題,蓋果能如此者,即人權觀念啟蒙,則相 關的問題自能迎刃而解;反之,則否。 在 1987 年當時仍然是屬於轉型期間的刑事司法,而不能徹底 探討真相。可是在 2000 年後,臺灣已有「政黨輪替」 ,新政府執政 後,既提出「人權立國」 ,應該會將此問題列為徹底檢討的階段。 可是這幾年來的法務部長、司法院長,並未將此點列為其政策的重 點,以致於司法不介入,造成這部分的刑事犯罪,可以不必負責。 此種怪現象,顯然與生命權、人權的維護並不相符合。

2.7 228 屠殺事件的反人權性質 228 屠殺事件具有嚴重的反人權性質,其實足以納入國際刑事 18

刑法總則的修正中,有關於「追訴權時效」的修改,法務部版本並未將對 228 元凶追訴的時效修改,列為其重點,足見法務部檢察司的基本心態,其認為仍 與「人權」 、 「生命權保障」有所差距。 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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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的審理對象。台灣執政領導、司法當局應該嚴格正視此種屠殺 的行為,例如在刑事司法上,對於政府犯罪、屠殺罪,予以探討。 可是在台灣的法律實務探討上,卻不以此種嚴重的反人權事件,為 法律的重點問題。由於主其事的司法法律人的人權概念之不落實, 導致法律實務界仍對此種反人權事件坐視不問。

2.7.1 屠殺與擊斃 在 228 事件中發生的,黨政軍特的開槍屠殺、追捕、就地擊 斃、處決,除造成死傷外,也造成相當多的無主墳、失蹤人口。當 年的死亡、失蹤人口,與其之前或之後相較,顯有遽增之數量。對 於這其中的軍隊用機槍射殺人民之部分,例如於 1947 年 3 月 6 日 19

彭孟緝軍隊在高雄,對集會中千餘民眾用機槍掃射,全部死亡, 20

此已涉及到集體的屠殺行為。此事件發生在 1947 年,涉及到的是 21

1947 年國府軍隊的屠殺行為,這是軍隊的犯罪行為,這種行為顯 示了軍隊的行為具有反人權性質,對這一部分應予以討論但仍沒有 探討。此外,在 1947 年的 3 月 6 日到同年的 3 月 16 日死亡人數應 19

20

21

1947 年 3 月 6 日下午 2 時彭孟緝命令陸軍 21 師何軍章團的第三營向高雄火 車站、高雄中學進擊,一下子槍聲大作,在高雄車站民眾躲藏不及者,多被 打死。並且於下午 6 時,用六 O 迫擊砲向高雄中學發射 5、6 發。請參閱陳翠 蓮, 〈台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載於:張炎憲(總編輯)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 研究報告》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 (2006) ,頁 254 以下。 根據 1947 年 4 月當時台灣旅滬六團體的「關於台灣事件調查報告書」稱: 「高 雄軍隊對集會中千餘民眾用機槍掃射,全部死亡」 、 「自八日至十六日,台胞被 屠殺之人數,初步估計約在一萬人以上」 ,戰後來台灣的記者王思翔於「台灣 二月革命記」乙書中認為死亡人數應在一萬人以上。請參見李筱峰, 〈二二八 事件死亡多少人?〉 ,台灣日報 2006 年 2 月 25 日。 監察委員何漢文也在「台灣二二八起義見聞紀略」中指出: 「據高雄要塞司令 彭孟緝對我說: 『從 3 月 2 日到 13 日,高雄市在武裝暴動中被擊斃的暴民,大 約在 2500 人以上。 』....」 ,請參閱陳翠蓮,前揭註,頁 257 以下。

27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22

該在萬人以上,包括有追捕時之擊斃 ,對於人民生命權之不經法 律程序,而任由軍警憲特人員能自為處決,必須嚴格檢討。如採取 不予以處理之態度者,則顯然和人權的社會之應有處理方式有所違 23

背。針對有關屠殺、擊斃之違法與否的爭議,涉及到憲法、法律與 人權保障問題,對此法律部分,當今有關當局應該予以正視與嚴格 探討,而責無旁貸。

2.7.2「綏靖」 、 「清鄉」 自 1947 年 3 月 16 日以後,展開所謂的「清鄉」 ,在此「清鄉」 行動中,軍特人員握有生殺大權,在「清鄉」行動中,幾乎每天都 24

有人被捕殺 ,人民的生命,法律無法保障之。而 228 事件的反人 權事件,也包含在擴大的「清鄉」運動,不經法律程序所為的對無 辜人民之殺戮行為。 當時的警總與整編第 21 師尚且訂定「綏靖」計畫,自 1947 年 25

3 月 20 日起將全台灣劃分成為 7 個「綏靖區」,即: 1. 北基宜地區,於「綏靖」鎮壓後,3 月 28 日台北地區展開 「清鄉」工作,即清查戶口、搜捕「暴徒」 、辦理連保切結, 22

23

24 25

1947 年 3 月 12 日基隆警察局長郭紹文對基隆市區進行全市戶口清查,捕獲首 要「暴徒」數名,當場格斃,出處為「台灣二二八事變基隆區綏靖報告書」 , 參閱陳翠蓮,前揭註,頁 288。 請參閱江如蓉,戒嚴時期違反法治國原則的國家行為 - 以叛亂犯之死亡案件為 例,國家發展研究第 5 卷第 1 期,台北, (2005) ,頁 139 以下。 請參見李筱峰, 〈二二八事件死亡多少人?〉 ,台灣日報 2006 年 2 月 25 日 請參閱黃秀政, 〈事件發生及其對台灣的傷害〉 ,載於:張炎憲(總編輯)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 (2006) ,頁 66-73。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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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5 月 16 日解除戒嚴止,於此清鄉時期,擊斃「暴徒」11 人,經辦人犯有 313 人。 2. 桃竹苗地區,3 月 9 日新竹開始「綏靖」工作,4 月 11 日展 開「清鄉」工作,即清查戶口、機關工廠要配章、辦理連保 切結、搜捕「暴徒」 ,從 4 月到 6 月,於此清鄉時期,逮捕 68 人。 3. 中彰投地區,3 月 11 日中彰投開始「綏靖」工作,整編第 21 師展開「清鄉」工作,即收繳槍枝、搜捕「暴徒」 、清查 戶口、辦理連保切結、辦理「自首自新」 ,於清鄉時期,逮 捕 517 人,判處死刑有 8 人, 「自新」有 2586 人。 4. 雲嘉南地區,3 月 14 日開始「綏靖」工作,於 4 月初展開 「清鄉」工作,即清查戶口、收繳武器、辦理「自首自新」 , 於清鄉時期,逮捕 122 人,通緝 44 人。 5. 高 屏 地 區, 高 雄 於 1947 年 3 月 7 日 下 午 起「 綏 靖 」 、 「清 鄉」 ,即清查戶口、收繳武器、恢復交通,至 4 月底,於此 清鄉時期,高雄逮捕 384 人。於 1947 年 3 月 8 日第 21 師劉 和嘯部隊進駐屏東縣市,即憲警開始拘捕「人犯」 、清查戶 口,至 1947 年 4 月 5 日,屏東縣逮捕 130 名「嫌疑犯」 。 6. 花東地區,第 21 師獨立團與第 2 營於 1947 年 3 月 18 日開 始「綏靖」工作,即收繳武器、交通檢查、郵電新聞檢查、 通訊管制,逮捕 189 人,判處死刑有 10 人, 「自新」有 64 人。於 4 月初展開「清鄉」工作,即清查戶口、連保連坐切 27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結、收繳武器、辦理「自首自新」 ,於清鄉時期, 「自新」有 808 人。 7. 澎湖地區,於 1947 年 3 月 20 日起設立「馬公綏靖區」 ,即 加強監控、逮捕「嫌疑份子」 ,至 1947 年 5 月 15 日告一段 落。 當時在台灣所展開的全面清鄉與追捕、整肅、切結連坐,任由 軍警憲特掌權而為公權力濫用行為,甚而傷及無辜人民之舉,不論 在程序與實質,均涉及與正當的法律程序與實質有嚴重偏離,這類 乖常的極權統治行為,牽涉的是「反人權」的本質問題。

2.7.3「黑名單」 、 「設計陷害」 在 228 屠殺事件的軍警持槍屠殺人民之行為後,展開的「綏 靖」 、 「清鄉」之整肅「奸匪」擴大行動,因而也有不少人藉機陷害 26

、 他人,例如有澎湖警察局長藉機報復,逮捕民眾。而在「綏靖」 「清鄉」期間,全台各地傳有因個人恩怨、派系糾葛、利益爭執, 27

而設計陷害、藉機恐嚇勒索、製照密函、黑函、設計陷害黑名單, 26 27

請參閱黃秀政,前揭註,頁 73 。 例如在高屏地區,曾有因設計陷害之事,而使有位少年人於清鄉中被逮捕,其 家長到處求援,最後透過變賣掉所有祖產,始營救回來該少年,其後該少年 遠避至德國馬堡,終生對蔣家政權充滿不滿與恐懼,對於加害之鄉人痛恨入 骨。然該加害者家族非但沒有受到任何的歸究責任,且在國民政府的官場, 飛黃騰達長達四五十年。類此「設計陷害」 ,而受難者家屬「變賣祖產營救」 被陷害逮捕者之事,並非孤例,例如台南成功大學有位王姓教授,即為適例。 對於「威權體制的不法行為」的檢討,對於「設計構陷者」的懲制,必須像其 他文明法治國家,如德國、奧地利等國之司法訴追程序,即唯有進入刑事司法 程序,才能「還原真相」 ,才能使「陷害告密者」能現出原形,負起應負的刑 責,而使得「正義」再現,確實達到使我國成為真正保障生命權與人權的正義 國家。 27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而無辜的人民之生命,全然不受法律保障。 在當時只要有公權力,有黨政軍特介入者,對於任何「嫌疑 人」 ,就可以就地正法、格斃、暗殺、逮捕、刑求、要求贖金才釋 人。此種軍警的擴大整肅運動與當時統治階層持放任態度,不無關 連,其涉及到的是極其嚴重的反人權、反法治之政府犯罪行為問題。

參、由法律的角度探討 228 屠殺事件, 違反法治的問題 法治國家,對於人民生命權尊重的話,則對於死刑廢止問題要 予以探討,並且對於國家機關限制人民人身自由之行為,要求要有 法律依據與必要性,在在需要有充分之證據,始得為之。然而在 228 的武裝軍警開槍屠殺人民之行為,涉及的是全然不經過任何法 律程序的「暴力宰制行為」 (Gewaltherrschaft) ,對此種不尊重生命 的惡行,不見容於任何法治社會,其實和法治國尊重人民的生命, 具有有嚴重的落差。亦即必須從渠等之行為,牴觸刑法禁止殺人的 規範,進而探討有無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

3.1 牴觸法治國的「主權在民」 228 屠殺事件反映出來的是,國家的主權在於統治者,人民並 無任何權利可言。當時,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一切權利的重 心,此外,位於南京的國民政府,與行政長官公署間統治權的結 構,為國家權力的結構。在此種體制之下,人民憲法有關於生命權 的保障,形同具文。 而憲法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 ,其實若是從 28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228 屠殺事件中的人權與法治實務,反映出的現實,則無異是絕大 的諷刺。顯然是國家的主權在於「統治者」 ,人民並不是具有國家 主權的地位者,由現實情況,其牴觸到憲法第二條規定。 況且,當人民的生命權被侵害,竟必須含冤六十年,迄今仍未 能解決,人民沒有生存權的保障,牴觸到憲法第十五條規定。 而人民也沒有辦法獲得刑事司法機關的追訴與審判,毫無憲法 上所規定的訴訟權,其亦牴觸到憲法第十六條。 由以上之現實情況,與憲法保障的落差,對我國是否能稱得上 是憲法法治國,不能不質疑。

3.2 極權法體制: 「由上而下的體制」 228 的屠殺行為顯示,這種屠殺行為並不是法治國家所容許的 行為,它所呈現的是集權的法治制思維,詳言之,也就是結合納 粹第三帝國(1933—1944)的領袖原則(Führerprinzip) ,尚包含列 寧、蘇維埃集權統治思維之顯示。在此種極權、集權體制下,統治 集團掌控有黨、政、軍、特、司法、媒體,全部集為一體,形成龐 而其為由上而下的「階層體制」 (Hierarchiesystem) 。 大的統治集團, (如下圖) 統治集團

【圖表】

元首

司法

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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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大的統治集團,為了維護統治集團利益,採取「造神運動」 , 因而製造出領袖為最高權力者,因而,就在任何處所,宣導「領袖 崇拜」 ,更有所謂的領袖嘉言錄,將領袖的思想列為國家方針之領 導,全然置憲法規定、法治的客觀公正規則於不顧。也就是說,在 威權體制下,領袖是領導,其地位在憲法之上、在法律之上,法律 只是領袖的統治工具。在此種威權體制,當領袖下令為屠殺行為、 或默認他人為屠殺行為者,則法律「只好靠邊站」 ,當時根本無任 何法治可言。 然而,這種觀念其實仍然延續到解嚴以後,因為還是不少人仍 有此種集權法體制的思維。在解嚴之後,有些人對於此種集權法體 制,竟仍認為其只是「時代的悲劇」 ,而不認為它是一個「制度上」 的問題,也不會從「制度」去探討,更吝於從「憲法」的觀點去探 討,進而思考對此種犯罪行為予以追訴、審判。

3.3 特別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否定 在集權法治下,為求人治,對於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往往予以 否定。228 屠殺事件,其實已有我國刑法 §271 第一項的構成要件 該當性,然而僅憑統治高層即可以不訴追屠殺人民的犯罪人。 此外,為加強控制軍人,尚頒布所謂的「陸海空軍刑法」 、 「軍 事審判法」等特別刑法,而於軍人犯罪時,則一般刑事訴追機關和 刑事法庭並無管轄權。換言之,使得普通法院無從介入對於軍人犯 罪之追訴與審判。 在戒嚴時期,尚且頒佈「台灣地區戒嚴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

28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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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交由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的行政命令,使得軍法審判優先, 其餘情形才交由法院審判。 而在軍事審判制度中,軍事審判官只不過是軍事長官的幕僚。 在犯罪的認定上竟形成兩套的法院制度。更有「特別刑法」 ,將民 主法治的訴訟權予以分裂,形成差別待遇,而對於軍人嚴以治罪, 或以主觀赦免,在某個意義下,使得法院、刑法仍是統治工具的功 能。

3.4 特別司法:司法獨立的否定 在 228 屠殺事件發生以後,刑事司法機關,可以說是軍事審判 機關的附屬地位。在戒嚴時期的刑事司法,不論檢察官或法官,都 是統治階層的下屬,在此階段可以說,並無司法獨立可言。因而, 檢察官對於 228 軍人屠殺行為,並不容其有訴追的可能性;至於法 院,碰到類此案件也不敢或不能予以審理。詳而言之,在威權體制 下台灣的刑事司法機關,對於嚴重的違反人權、生命權的犯罪行 為,因為在當時司法不獨立的體制之下,根本無從發揮其維護人權 29

的功能。 而在威權體制下的軍法機關,掌有對於軍人的審判,但其並不 具有「司法獨立」之功能任務,因為其係軍事長官之幕僚,在此種 「特別法院」體制下,並無全然的司法獨立。 28

29

請參閱陳志龍, 《人性尊嚴與刑法體系入門,刑事訴訟法部分》 ,修訂 5 版, (1998) ,頁 600 。 請參閱陳志龍,極權正當化理論與戒嚴歷史之探討,刊載於:李永熾、張炎 憲、薛化元(主編 ) , 《人權理論與歷史論文集 -2003 世界人權日》 ,國史館出 版,台北, (2004 年 11 月) ,頁 74 。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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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特別的司法人員箝制(法律黃埔軍校) 在台灣的戒嚴體制之下,法律人受統一的集訓,也包括早期的 司法官「訓練所」的思想效忠改造之晨間讀總理遺訓,在思想上服 從領導,列為其最高層次,然後忠黨愛國是法律人的重要任務。 在司法官甚至有類似黃埔軍校的期別,司法官要服從上級、服從 判決、服從長官,核心價值不在於「人權」 ,而在於「維護國家」 30

(Erhaltung des Staates) 。在金字塔的司法體制之下,法律人並沒有 維護人權的獨立機能。這也難怪,基於類似的思維,台灣的司法對 於在戒嚴時期(1949-1987)所發生的死刑、就地槍決、刑求、獄 31

32

中死亡等與其他屠殺類似事件,並未進行任何的追訴或審判。更納 悶的是,為何在 1987 年解嚴以後,進入「民主法治司法時代」 ,迄 今 20 年,並未對 228 的反人權事件,作出維護受難者人權的司法 上訴追行為。 倘若於 1987 年,即能夠訴追犯罪者的話,當時尚有很多行為 人還存在。司法的審判如能將此侵害人權之犯罪懸為重點的話,也 就是 228 法律的刑事追究能夠開始進行,台灣人權維護的司法才 能夠獲得肯定。但是為什麼從 1987 年到 2007 年,這漫漫的二十年 來,台灣司法當局沒有任何的反應。這就要探討台灣司法人員,是 否把「生命權的維護」 ,當成其司法的最大職志之所在的一個檢驗 30 31

32

Vgl.Jahntz/Kahne,Der Volksgerichtshof,(1987),S.184ff. 關於「白色恐怖」被處死刑、獄中死亡之慘酷及其名單,可參考財團法人陳文 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不堪回首戒嚴路:519 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展》 ,行政院文 化建設委員會、財團法人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 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等出版, (2006) ,頁 76-136 。 有關於 1949 年起的「白色恐怖」被「處決」的「政治案件受難者」 ,其違反 「人權」 ,涉及「冤案」 、 「假案」 、 「錯案」 ,迄今亦無給予司法的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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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指標。也可能和解嚴後,司法人員是不是還受到「人權不尊重思 維」的殘遺影響,抑或其轉而強調只尊重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 即在台灣的司法可以把「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列為司法改 33

革的重點,但是卻不會把「生命權保護」列為重點。這是台灣司法 認知上嚴重偏離的問題。

3.6 國家機關的統治行為=國際法的犯罪行為 以國際法的觀點來看,極權的國家機關的統治行為,本質上就 是個犯罪行為,而不能夠透過國內司法的不作為,就認為不是犯罪 行為。有關於極權的國家的統治行為,是否為犯罪行為,應從國際 人權的觀念來探討,而不是統治機關或國內的司法機關,單獨認 34

定,必須要以國際法的觀點,來探討方為正確。對於此,其實我們 可以參考政府犯罪的觀點來探討,其應該為犯罪行為。

肆、探討 228 屠殺事件的法律責任 228 屠殺事件的屠殺行為,本質上是犯罪行為,甚至是政府犯 罪的行為。關於這部分構成刑事犯罪,應毋庸置疑。然而,台灣雖 然已經進入民主法治國家,但對於「政府犯罪」的認知並不深切。 至於其他文明法治國家對於「政府犯罪」的認知,應該要加以探 討。然而,在此地的法實務,似乎沒有嚴正的探討「政府犯罪」 。 在台灣的法學教育、司法官養成所、司法實務、司法的研討會等, 似乎並沒有以之為議題,而給予任何的應有之重視。 試問在 1987 年到 2007 年,解嚴後這二十年來,台灣的刑事司 33 34

因而在台灣的司法上,會建立起「智慧財產專業法院」。 因而在司法上,會建立起訴追「政府犯罪的專門法庭」 。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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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機關,究竟有沒有舉辦過一次有關於 228 屠殺案件的司法座談會 或研討會,如此,就可以檢驗出台灣的司法機關對於「政府犯罪」 、 「人權」的重視程度。

4.1 刑事責任 關於 228 的屠殺行為,所涉及的是嚴重的大肆殺人行為。在德 國刑法,對於殺人罪認是一個極其嚴重的犯罪行為,行為人的刑事 責任必須要探討;否則,人民生命權的保護,就不會形成是法治國 人民的共同認知。 而台灣的刑事法庭,不論檢察署或刑事法庭,對於 228 的屠殺 行為並未予以重視,則其表現變成是和人權無關的法庭,這顯然不 是刑事法庭的重點,亦非刑事法庭的本質。

4.1.1 首謀(元凶的刑事責任) 關於首謀下命令者的法律責任,應該探討相關的檔案資料與證 35

據,確定元凶究竟是誰,並確定其在刑事法上的責任。 【圖表】 首謀

下屬

35

殺人

被害人

Vgl.Weltz,Kerstin,《Die Unterlassungshaftung im Volkerstrafrecht-Eine rechtvergleichende Untersuchung des franzosischen,US-amerikanischen und deutschen Rechts》,Freiburg im Breisgau,(2004),S.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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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4.1.2 共同正犯 關於 228 屠殺事件,是否涉及多數行為人,是否有「行為計 畫」 ,也就是涉及到有無屠殺的共同正犯的成立,對此部分,也必 須就歷史檔案資料與證據予以認定之。 【圖表】 共同正犯

下手實施者 殺人

被害人

4.1.3 間接正犯 關於 228 屠殺事件,有無涉及到利用工具而展開屠殺行為的間 36

接正犯,也就是說,有沒有利用執行屠殺的工具。對此部分之可能 性,有牽涉到統治者利用軍隊屠殺,或者是地方派系,利用這些屠 殺的工具,而達成屠殺的行為(例如:告密、地方鬥爭、設計陷害 等) ,包括某些台籍人士,利用製造黑名單而向當時有力之當局以 「告密」方式,借軍警之力,作為自己整肅、殺害他人的工具。 【圖表】 間接正犯

工具

被害人 殺人

36

Vgl.Lackner/Kuhl,《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25.Aufl., (2004),Rdnr.Vor §211,13. 28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4.1.4 教唆、幫助 在 228 屠殺事件,是否涉及教唆他人犯罪、或對他人犯罪給予 幫助的情形,對此也要予以探討。 【圖表】 教唆、幫助

正犯

殺人

被害人

4.1.5 不純正不作為犯 針對 228 屠殺事件,具有「保證人地位」者如有坐視不問,也 就是說,當其知情,但並未為制止的話,就有可能構成不純正不作 37

38

為的殺人罪 ,對此情形亦應予以探究 。

4.2「依法令」殺人行為,不可以阻卻違法、不可以阻卻責任 生命權的保護,並無法依據長官的命令,而阻卻違法(正當 化) ,亦不能夠依據長官的命令認為可以原諒(阻卻責任) ,因為生 命權必須要絕對尊重,即使依照長官的要求,也不能夠使殺人行為 正當化。即不能因長官的命令不可違拗,就可以阻卻違法。換句話 說,這些依照上級命令做殺人行為的行為者,還是有殺人罪的構成 要件該當性,並且不能阻卻違法,亦不能阻卻責任。 37

38

Vgl.Trondle/Fischer,《Strafgesetzbuch und Nebengesetze》, 52.Aufl.,(2004),Rdnr. §211,30. Vgl.Weltz,Kerstin,《Die Unterlassungshaftung im Volkerstrafrecht-Eine rechtvergleichende Untersuchung des franzosischen,US-amerikanischen und deutschen Rechts》,Freiburg im Breisgau,(2004),S.84.

28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4.3 屠殺事件的「追訴權時效」問題 關於殺人罪,為了貫徹「生命權的絕對保護原則」 ,應該是沒 有所謂的「追訴權時效」的問題,亦即,為殺人罪之行為人終其一 生都應該有受到刑事訴追之可能性。 對此,德國法已經配合人權、生命權的保護,將殺人罪的時效 39

刪除。為符合人權保障潮流,台灣的立法機關,實在也應該立刻思 考於 2007 年的刑法新修正時,將 1935 年舊刑法時代的有關殺人罪 的追訴權時效之規定予以廢止,方為正確。 何況,刑法條文中所規定之殺人罪的追訴權時效,其是針對一 般個人的殺人行為,至於統治者之國家機關集體殺人行為,則不相 同,而不能適用之。因為在威權統治之下,統治者操控刑事訴追機 關及刑事司法機關。所以,有關政府機關的屠殺人民事件,不能依 照個別人民之殺人罪情形的追訴權時效,換言之,在屠殺當時應該 沒有追訴權時效之起算,因為根本在獨裁政權下,根本不可能期待 檢察機關會為犯罪之追訴,既然不能為犯罪追訴,自無追訴權時效 起算之可能性與必要性。 然而,由於「政府犯罪」的特性始然,則在政府仍掌有政治權 力時,並不是屬於對於政府犯罪行為人「得訴追而不訴追」的情 形,而是屬於「不得訴追而不訴追」 。也就是說, 「政府犯罪」發生 之後,刑事司法機關「不具有追訴的期待可能性」 ,既然其性質係 不具「追訴期待可能性」( 按:期待可以追訴 ),則此時應不屬於 「得訴追而不訴追」 。換句話說,當時的刑事訴追機關的權限,只 39

Vgl.Lackner/Kuhl,《Strafgesetzbuch Kommentar》,25.Aufl., (2004),Rdnr.§78,4. 28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是統治權力的「下級機關」 ,根本無從追訴其上級(統治機關) ,則 此時的不訴追之理由,是「不敢訴追」 、 「無權訴追」 ,可謂與「追 訴權時效」的本旨不相符合。因為追訴權時效,所指的是「可得追 訴之時」為開始起算時效;然而,在政府犯罪,若是屬於「不得追 訴」的情形,自無從為任何時效的起算。 在我國現行刑法有關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對於殺人罪仍然有追 訴時效的限制,即使是一般人民的殺人與被殺害知情形,此種規定 仍和「生命權維護」的觀點相牴觸,蓋對於故意殺人的訴追,應無 追訴權時效方為正確,單對此點,理想的做法是,應修立即改刑法 的殺人罪時效規定。 但是,即或沒有修改相關刑法時效規定條文,則應該認為 228 屠殺的犯罪行為之訴追,尚涉及到「統治權力的現實問題」 ,亦即在 「統治權」存在時,則刑事訴追機關並無法追訴「政府犯罪者」的 行為,此時自不是屬於「得訴追而不訴追」 ,亦即可以說,在此情形 下,連訴追的可能性都不存在,此時應認為時效尚未開始起算。 由於刑事訴追機關只是統治者權力下的機關,就其性質根本無 從追訴統治者,所以唯有待該統治者喪失其政治權力時,始可以認 為在客觀上才是可得訴追之時,此時始有「時效起算」的條件。 簡而言之,即或沒有為刑法的法律修改,但就「追訴權時效的 法理」之探討得知,對於「政府犯罪」訴追的時效根本尚未開始, 追訴權時效是指該統治者喪失統治權之時起算,也就是說,228 屠 殺事件的「政府犯罪行為」的得訴追時點,應該就西元 2000 年 5 月 20 日政黨輪替之時開始起算,因而,即使沒有為刑法的修改, 29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對於 228 的屠殺行為,其追訴權時效,以現在的法理觀點,只是得 開始起算而已,自無所謂罹於時效的問題。 228 屠殺事件到目前為止,60 年已經過去了,表面上看起來, 台灣的法律人可能會認為,因為已經是時間太久而不用理會,但其 實實際的情形卻不是如此。因為最主要的問題是,這個「228 大屠 殺」的案件,不是「一般的殺人案件」 。其乃是以統治集團的當時 政府人員為元凶,並且集團組織的另一種有別於個人的殺人案件。 而面對這個政府所為的大屠殺案件,在以往過去威權時代,原政府 執政的時候,刑事司法機關(檢察官、法官)是不敢、不可能,也 沒有辦法處理這事件的訴追;因為,在那時,沒有任何一個檢察官 「膽敢」將此事件追訴。 二二八事件發生在 1947 年,而我國的刑法是在 1935 年頒布實 施,以當時有效的刑法以觀,這種屠殺的行為,是刑法規範的犯罪 行為。直接可以適用國內的刑法。問題不在於無法可以規範,而是 刑事司法實務的「不能開始訴追」 ,即長期以來,刑事訴追機關受 囿於政治實力而不能對於此類的「政府犯罪」為有效的訴追之行 使,這是刑事訴追機關「不能訴追」的問題。 由 1947 年 3 月 6 日開始的殺戮行為,到了當年的 6 月,其後 尚有清鄉、綏靖、擊斃、自新運動、判死刑等,其後於 1949 年頒 佈長達 38 年的戒嚴時期,即白色恐怖時期。在此期間,刑事訴追 機關是不可能對於當時的執政者之「政府犯罪行為」為有效的刑事 訴追,如果其能夠為有「有效的刑事訴追」的話,則不是「非常法 制」 ,亦非「戒嚴法制」 、 「白色恐怖」 。職此之故,在此段期間,根 29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本不是正常的「刑事司法期間」 ,尤其是對於「政府犯罪」更為顯 著,對於刑事訴追機關的「不訴追」 ,並非「能訴追而不訴追」 ,而 是「不能訴追」 ,對此,自無「追訴權時效」的開始可言。 但是在西元 2000 年以後,已經有「政黨輪替」 、 「司法獨立」 , 刑事司法機關已無外在的干涉,可以放手開始做「人權的保障」之 40

重大「人權法治」之要務 ;但是,到現今為止,實際上台灣的執 政領導當局、司法當局並沒有以此為其要務,亦無思考如何進行訴 41

追、審理此類案件。其可能是台灣的司法當局並不重視,亦有可能 有人受限於「追訴權時效」的概念問題,而有時效之錯誤認知。然 而,台灣的某些法律人,因為根本不了解在刑法學理上存在有所謂 「政府犯罪」的這個概念,而仍固持其以前戒嚴時期的刑法知識, 導致觀念嚴重不正確,而置「人權維護」於不顧,誠為可悲。

4.4「政府犯罪」的特徵 政府犯罪,犯罪行為人是政府,而非一般人民。228 屠殺事件 的犯罪行為人,並不是一般的人民,而是統治者。也就是,統治者 本身,非旦沒有維護人民的生命,而是侵害人民的生命。這種統治 者,本身是一個犯罪的行為人。在 228 屠殺事件,可以說,是一個 統治集團,包括元首、黨、政、軍、特、司法、媒體。 (如前圖所 示) 40

41

40 鄭昆山教授認為 228 事件的殺人罪之追訴權時效,應該從 2000 年阿扁總統 當選之後開始訴追此類政府犯罪。請參閱陳儀深(主持) , 〈轉型期正義座談 會〉 ,2006 年 2 月 26 日,台大校友會館,刊載於: 《台灣教授協會通訊》春季 刊, (2006) ,頁 24。 鄭昆山教授認為台灣的法官的意識型態、水準,仍有不夠格擔任民主法治社會 的法官,在台灣法官沒有「重新換血」 ,導致有枉法裁判的問題。請參閱陳儀 深(主持) ,前揭註,頁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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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4.5 民主發展和法律停滯 在 228 屠殺事件發生後,並不是民主法治時期,反而其後是全 世界最漫長而近 40 年的戒嚴時期,在這段期間人民的憲法保障的 基本權利,被高度的剝奪,包括司法權、刑事訴追的檢察權均無從 如正常法治國家的行使。 在這段威權統治期間,有所謂的為了剷除異己的「政府犯罪」 , 包括對於危及其統治的顧慮之構陷成為所謂的「內亂罪」 。然而, 在解嚴以後,依戒嚴法應該對於戒嚴時期的任何案件展開「司法之 檢討」 。可是,國安法對於這部分白色恐怖的戒嚴時期之軍法審判, 並未准予重新上訴,反而剝奪人民憲法、戒嚴法明定的訴訟權,這 可謂是「解嚴後立法機關的不法」 。 至於對於 228 的屠殺行為,也沒有任何的司法上的檢討。足 見,解嚴至今二十年,雖然有政治解嚴(Yes) 、經濟解嚴(Yes) , 但是司法有沒有解嚴?(No) ,其在司法表現上仍然是中央集權。 也就是台灣的司法,在翁岳生院長領導的八年漫長期間,對於「人 權」 、 「生命權」之維護,本應能有所作為,然其並不將之列為其首 要的任務,而只專注於「司法」的「金字塔組織」之「改革」 ,欲 改革為「中央集權化」的司法組織。其對於「智慧財產權」 ,更情 有獨鍾,甚至列為最重要的事項。可見台灣的司法,和國際人權觀 念,還有基本的司法人員維護人民權利最核心的部分(生命權) , 並未列為其主要的任務。這也包括,為何台灣的司法機關,似仍殘 存有戒嚴的心態,仍不敢展開追究法律責任,頗值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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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圖表】 戒嚴

解 嚴 政治解嚴(Yes) 經濟解嚴(Yes) 司法解嚴(No) (中央集權化)

在我國有政治解嚴、經濟解嚴、媒體解嚴,然而我國的司法 是否可以稱得上「司法解嚴」 ,其與「戒嚴司法」的切割,其對於 「二二八屠殺事件」與「戒嚴司法」的不正義之態度,究竟是「對 抗」 、 「批判」態度,抑或認為於「非常時期」 ,雖有「反人權的行 為」 ,就可以「自我正當化」?如果宣稱司法不是持此種態度,為 何持的是「不對抗」 、 「不批判」態度?

伍、解嚴後處理 228 屠殺事件的立法與司法的作法 之商榷 5.1 解嚴後的 228 補償條例及其障礙 對於 228 屠殺事件其實應該追究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及民事 賠償問題的立法。然而在台灣,僅用行政法的 228 事件處理及補償 條例,亦即用全民的稅收來補償 228 的受害人及其家屬,而不是以 對於加害者究責、要加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作為處理的方式,咸 屬值得商榷之處。

5.2 沒有展開追究事件的行為人的「反人權」的作為及障礙 所在 對於解嚴以後這二十年來,沒有將 228 屠殺事件,而認為和人 權無關,其障礙之所在,乃是對於 228 的集權統治者及其後的政 29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黨,具有「永續性」的認知有關。其實 228 的統治者,和其後的政 黨之間,是否應具有永續性,這是純粹政黨的考量。但是如果是從 犯罪行為的角色來看,犯罪行為是「個別的責任」 ,與集體並沒有 關聯,沒有將 228 屠殺事件視為「反人權的事件」 ,欠缺此環節。 這也是造成,仍未有將 228 屠殺事件列為反人權事件的共識,在在 存有嚴重的認知上障礙。 至於 228 屠殺事件原本即是故意、或未必故意的鎮壓屠殺行 為,竟被理解為意外事件。所以,在早先的財團法人 228 事件紀念 基金會,在英文譯成是 228 incident,而非稱之為 228 屠殺行為, 足見在認知上亦有嚴重的差異。 由於對 228 屠殺事件,並沒有展開將之列為是反人權行為的認 知,也導致其後的白色恐怖(戒嚴時期審判、匪諜案件)也未形成 其屬於反人權行為的共識,只列其為威權體制下的意外事件,對此 部分的認知其實有很嚴重的人權認知之謬誤。

5.3 沒有展開追究 228 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 、 「民事責任」 及歸還沒收物 自 1987 到 2007 這二十年來,對於過去的政策,沒有具體地追 究 228 屠殺事件的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應該是對於「人 權」的不尊重之認知,其也沒有透過國家的行政、立法、司法機 關,對於過去嚴重的犯罪行為,展開任何的追究法律責任之舉動, 固 美 其 名 為「 維 護 和 平 的 轉 型 」 (Gewährleistung einer friedlichen 42

Transition) ,但無疑是一種法律的放棄 。 42

Vgl.Eser,Albin/Sieber,Ulrich/Arnold,Jorg(Hrsg.),《Strafrecht in Reaktion auf Systemunrecht-Vergleichende Einblicke in Transitionsprozesse》,Bd.1029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在此所發生的障礙是國家領導人、立法人員、行政人員、司法 人員,其在認知上,認為並無追究責任的迫切必要性。而另一個障 礙,則是刑事司法機關欠缺認知,並不以此為其主要任務,包括長 達八年任期的當今司法院長(翁岳生先生) 、前任的法務部長(陳 定南先生) ,渠等對追究法律責任部分並未列為任務重點。 這裡的障礙是針對於國內個別的殺人行為的時效問題,誤解為 也適用在政府犯罪的時效問題,這也是國內的刑事司法機關,根本 不理解「政府犯罪」 、侵害生命權的「犯罪訴追的時效」問題,亦 不理解「轉型正義司法」的基本任務何在之嚴重問題。

5.4 沒有展開真正追究責任,反而加深「族群問題」的嚴重 性,及其障礙所在 43

228 屠殺事件,是當時國軍整編第 21 師 ,1947 年 3 月 7 日陳 儀向中央請求加派軍隊人數,並於電文中表示: 「目前我因限於武 力,十分容忍,二十一師到達後,當收斧亂之效」 ,1947 年 3 月 9 日起台北、基隆一律戒嚴,而於 1947 年 3 月 10 日國府軍隊在台灣 展開軍隊屠殺人民之行為,當時陳儀竟將軍隊所為屠殺人民之行 44

為,認為是整肅「亂黨叛徒」之合法行為 。

43

44

Sudkorea(Autor:Byungsun,Cho/Holzapfl,Carolin/Richter,Thomas),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2006),S.10. 於柯遠芬的「事變十日記」中陳述於 1947 年 3 月 5 日下午收到蔣主席來電, 表示已調松滬一帶的整編第 21 師 146 旅軍隊來台,並且於 1947 年 3 月 10 日 前可全部抵達基隆。請參閱陳翠蓮, 〈台灣軍政層面的責任〉 ,載於:張炎憲 (總編輯)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會出版, (2006) ,頁 205。 請參閱陳翠蓮,前揭文,頁 2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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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這軍隊屠殺行為的時間,是在 1947 年,其行為人,乃是特定 的一群人。此外,在時間上,和外省族群於在 1949 年才進入台灣, 其實有二年的時間落差。但是因為沒有真正展開追究,使得真正的 元凶未負起他該有的「個人的刑事責任」 。 (參考義大利刑法,刑事 責任是個別責任)責任的不追究,非但對於 228 受難家屬不公平, 這種不追究,卻反成為國內政黨選舉挑起族群問題的問題。其實應 該是某特定小部分人應該要負責,竟變成為其他外省族群要負責。 而 228 的族群問題,對於本省的受難人、受難家屬而言,未獲得正 義的伸張;但對於外省族群而言,卻獲得連坐。不論是本省或外 省,其實都是受害者,而唯有進入刑事司法審判,才能夠使「族群 問題」獲得真正解決,而不會挑起族群對立和族群的誤解。

5.5 沒有展開真正追究法律問題,成為「藍綠對抗」及其障礙 所在 由於不追究真正法律問題,形成將「個稱」的問題,變為「通 稱」的問題,也就是將個別的犯罪行為人,擴大成為政黨意識型態 的對立問題。這也是歷屆在選舉時,利用 228 事件形成「藍綠對 抗」 、 「撕裂族群」的關鍵點所在。 另外一點,其實真正障礙是司法放任這個案件不追究,使得藍 綠對抗、撕裂族群之勢更為嚴重。

5.6 沒有進入人權觀點,只有國內法的觀點及其障礙所在 國內對於政府犯罪、種族屠殺犯罪,其實和一般個別殺人案件 是不一樣的,這部分必須要用國際人權的觀念,還有真正憲法的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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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念才能解決,然而國內的表現,仍然是司法以仰賴統治者之認知, 或司法只會注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而對於基本人權受侵害情形的 訴追,欠缺基本認知。 障礙之所在,在國內的司法人員養成,還有司法人員的長官, 都只是以以前國內法的觀點,而欠缺國際法的基本觀點,尤以致 之。

陸、結論 45

對於 228 事件的真相與其發生的原因,於戒嚴時期即有眾說紛 46

紜 ;而在解嚴後,亦有不同的詮釋 ,而有各說各話之勢。唯有透 45

46

對於 228 事件的發生原因之說法,有三種詮釋: 第一種為國民政府的官方說法,認為是共產黨煽惑,是事件發生的主要原因。 其次,日本人的遺毒。將參與事件之民眾,視為奸細、暴徒,企圖以此將蔣介 石派兵的決定合理化。 第二種為民間說法,認為陳儀政府在台的貪污無能,軍人橫暴,導致民反,陳 儀先以緩兵之計欺騙台人,繼以軍隊鎮壓屠殺。 第三種為中共的說法,在 1947 年 3 月 20 日解放日報社論,認為是「反蔣介石 法西斯統治」的自治運動。而在 1950 年代,則將事件定為反美帝、反封建的 新民主主義革命。到了文革時期,又稱此事件是受毛澤東的號召,與中共領導 人拉上關係。請閱賴進祥, 《傳染病與二二八》 , (2005) ,頁 4-6。 46 亦有認為 228 事件的遠因,在於戰後台灣民眾對當時政府的防治傳染病之 無能,除引發警民衝突的「布袋事件」 、 「新營事件」外,並導致傳染病大流 行,對無能政府,人民產生失望與憤慨。因為日本統治台灣五十年,致力於醫 事與衛生的改善,根除了霍亂、鼠疫,但是台灣光復不到一年,例如上海來船 由高雄港傳入天花,溫州來船由基隆傳入霍亂,鼠疫亦由來船傳入,這些時疫 無一是發生在台灣本身,而由大陸傳入。但是誰會料想到久違的傳染病,也一 路跟隨國軍光復台灣。請閱賴進祥, 《傳染病與二二八》 , (2005) ,頁 42-45。 由於長官公署疏於防範傳染病與注意公共衛生,以 1947 年為例,天花、霍亂 流行,台灣南部死亡 300 餘人。請參閱黃秀政, 〈事件發生及其對台灣的傷 害〉 ,載於:張炎憲(總編輯) ,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財團法人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 (2006) ,頁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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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過法庭的審理,才能使得關鍵性證據在要求下而被提出;否則,若 不經法庭辯論,而只是以各自觀點,做出各自主觀的詮釋,則對 問題的真相探討,因為欠缺證據的爭辯,仍無法達到真相的十足再 現。 228 事件涉及政府犯罪的行為。所謂「政府犯罪」 ,乃指在集 權統治下,將政治資源全部壟斷,排除異己的參與政治,甚至動用 國家機器(例如國會、政、軍、檢、警、憲、特、金融、司法、監 察、考試、教育等)而形成威權、獨裁體制。為排除政治政治異 己,除為「就地正法」的屠殺行為外,尚且以刑法為統治工具,將 反對者處以「內亂罪」 、 「外患罪」 、 「懲治叛亂條例」 、 「檢肅匪諜條 例」 、 「懲治盜匪條例」之罪,而大肆用死刑。 此外, 「政府犯罪」 ,除了的統治者的反人權之「暴力犯罪行 為」外,尚也包括統治者的「經濟犯罪」 ,於威權體制之下的鉅大 特權經濟犯罪,使得某些依附特權者享有經濟特殊利益,所謂「管 制性計畫經濟」 ,乃是黨政經利益的組織利益與犯罪的特殊產物。 而接收日產,依憲法與法律,應該是歸全體國民所有,然威權政府 竟將之登記在特定的民間團體之下,實有悖憲政法制。另外,針對 財金法領域,其所制定的遊戲規則,背離「監督原則」 ,例如董監 之產生,採取同一規則,而使得董事、監察人,均由同一利益集團 所掌控,使得監察人流於形式,益發造成嚴重的金融與經濟弊案。 此外,司法的枉法裁判之犯罪,在威權體制下多所「冤案」 、 「假案」 、 「錯案」 ,既然有這些乖常的司法案件,則必然有犯罪行 為人,即應該是濫權追訴的檢察官、枉法裁判的法官,當時的某 29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些司法官只淪為統治者的統治工具,其不知維護人權是司法官的職 志。然在威權不法時代結束,這些「犯罪者的不法」仍存在,但是 台灣發起「廢惡法運動」後,竟然將一切責任歸罪於「惡立法」 47

(即罪人是立法委員) ,而使得這些「惡司法」人員,逍遙法外 。 殊不知問題癥結並不在於「惡立法」 ,而在於法人員的「枉法」詮 釋法條,羅織人民入罪,應該訴追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方為正確。 對於 228 集權統治、迫害人權的法制史的研究,必須探究之。 在台灣的法律人養成教育中,對於過去集權法制的不法,並不列為 重點,此和德國法律人養成,要研討納粹第三帝國侵害人權的法律 問題,顯然大不相同。德國的「威權統治」之時間,並沒有台灣如 此的漫長,但對於集權統治導致乖常國家體制的犯罪行為,則不能 不探究之。 由以上三點,即可以觀察出,台灣雖然在政治解嚴以後,但是 真正的法治認知是否有顯著改善,頗值懷疑。 所謂的「轉型期正義」 ,其最重要的應該是「正義觀念」的落 實問題。 在「極權統治時期」認為只要有「權力」者,即可以宰制人 民,所謂統治權,即是掌控「由上而下」之壓制人民的自由之強 制權,在這個威權時代,有許多的「不正義」之事,例如報禁、黨 禁、出入境管制、黑名單、新聞管制、強制徵收、軍法審判、枉法 裁判、司法官訓練、起訴書與判決書核閱、政治犯審判、綠島管 47

請參閱陳志龍, 〈 「惡立法」或「惡司法」- 探究刑法 §100 的詮釋與立法問 題〉 , 刊 載 於: 《 萬 國 法 律 雙 月 刊 》 第 115 期, 台 北, (2001 年 2 月 號 ) ,頁 3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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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訓、思想改造、海外特務監視、書信郵電檢查等等,其嚴重者,尚 有暗殺、失蹤、死刑等戕害人民生命權之犯罪行為。 而在轉型期正義,首要工作就是要對於之前的「不正義」 ,予 以追究、檢討,進而袪除去該項不正義;否則的話,就沒有甚麼轉 型正義可言。因為即使「不法政權」結束,但是其之「不正義」 仍然留著,這時並不能睜眼說「不正義」已經全然消失。畢竟,不 法政權其所為的「政府犯罪」之不正義仍殘存,是不可能透過「遺 忘」而使得該不正義而不存在,亦不可能透過「遺忘」而使得不正 義變成正義。對於「不正義」 ,唯有勇於面對,勇於解決,才會對 ;如果不能勇於面對,尋求 得起「不正義」之相對人民(受難者) 真相的話,則該項「不正義」仍殘存,就必定對不起「不正義」之 受難者。那麼,即使有政黨輪替、司法改革、人權立國、民主法治 等期許,但是如果為德不足的話,則仍不能袪除該不法政權殘存之 不正義,仍無法有正義的的重現。因而,唯有為德充足,才是捍衛 正義之途。 政府要改變成為是以「人民權利」為其權力的來源,如果沒有 人民的「授權」 ,則沒有「政府的權力」 ,如此才是民主國家。 至於法院的定位,也不再是威權時代的統治者的統治法庭,而 應該定位是「人權法庭」 。刑事法庭應該是以「人民的價值」為其 最高價值,而「人權」的最高者是「生命權」 , 「生命」是最高的人 權,當有人被殺,而刑事司法機關仍不去追究,就有失其「人權機 48

構」的定位與任務、使命 。 48

台灣的司法當局仍偏重財經與智慧財產等領域,例如打算成立智慧財產專門法 院,列為司法的重大績效,這麼重視「財產」保護;相對比較之下,對於 228 30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現在針對 228 屠殺事件,在追究所涉及的其實是簡單的問題, 就是「人權」和「法治正常化」的問題。針對人權和法治正常化的 問題,其實要針對以下幾個重點來討論。

6.1 針對真相,進入國際人權的認知的必要性 在探討「轉型正義」 ,雖然不法政權不再存在,但是於不法政 權時期所存在的「不法行為」 ,是否有予以審視之,即透過檢討、 反省、分析,而求得「真相的認知」 ,進而求得「法正義的認知」 。 對不法政權當時所為的「體系不法」(Systemunrecht),應該如 49

何的追究 ,其實用現行刑事法,即可以為刑事訴追。然國人不解 此法理,甚至仍認為在「非常法制」 ,刑法的追訴權時效「仍然」 進行,因而對於已經罹於時效的不法行為,並無法訴追。也就是有 此種偏差的認知,才會捨近求遠,而認為刑事訴追,唯有透過「新 立法」 ,才有可能為刑事訴追。如此一來,只有更行蹉跎時光,而 使得「轉型正義」之當為行為而不為。 針對 228 屠殺事件的真相,要透過相關的資料的解讀,並且用 國際人權的認知,來追究它的責任,來加以認知,而不應該擴大成 為族群對立,應該針對於當時特定的少數人,列為反人權的事項, 而不應該將無關的人,也將之認為是反人權的「同路人」 。

49

屠殺事件、白色恐怖時期的冤、假、錯、羅織案之死刑受難者的平反、陳文成 事件、林義雄之母與女被殺血案等等,刑事司法機關有無設立專責單位、有無 專責之重點檢察官,如此地對比,則在我國司法體制的觀念與展現, 「財產權 保障」 ,顯優於「生命權保障」 。 Vgl.Eser,Albin/Sieber,Ulrich/Arnold,Jorg(Hrsg.),《Strafrecht in Reaktion auf Systemunrecht-Vergleichende Einblicke in Transitionsprozesse》,Bd.9China(Autor:Richter,Thomas),Duncker und Humblot,Berlin,(2006),S.126 ff.

30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6.2 針對真相,進入法律程序的必要性 解除戒嚴,依照戒嚴法第 12 條規定: 「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 復原狀」 ,即原本不能為刑事訴追之刑事訴追機制,因為有「回復 ,才可以「刑事訴追的開始」 ,才能對於「政府犯罪」為有效 原狀」 的訴追。而依戒嚴法第 10 條規定: 「第 8 條、第 9 條之判決,均得 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 」質言之,戒嚴法於 1949 年 1 月 14 日公布時,即自我認知「戒嚴」為「非常法制」 ,所以,在其條文 中亦明文規定, 「解嚴後」 ,則要「回復」到「原狀」 ,即「回復到 正常法制」 。 然解嚴後之「國家安全法」 ,卻於該法的第 9 條,公然牴觸戒 嚴法第 12 條「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之意旨,更「明白 地」違反戒嚴法第 10 條於解嚴之翌日起,依法上訴之規定,此種 於解嚴後所頒佈的國家安全法的「法認知」 ,其非但不是符合轉型 正義法制之精神,甚至連戒嚴法的法意旨都予以違逆,即不恪遵戒 嚴法規定,竟而做出「延長式的戒嚴法制」 。就「轉型正義」之法 觀點以言,於不法政權時期所存在的「不法行為」 ,如果竟然不思 審視,不思對於戒嚴司法透過檢討、反省、分析,不思以訴訟程序 求得「真相的認知」 ,進而得到「法正義的認知」者,竟而剝奪人 民的訴訟權,則此種國家安全法之法精神,顯然堪慮。 台灣的立法機關對於戒嚴法的非常法制之認知,與解嚴後「應 該回復原狀」之要求,應該本於「人權」 、 「正常法制」之觀點,而 重作審視,因為新一屆的國會議員,其對於「人權」 、 「正常法制」 之觀點,應有別於上屆的國會議員之認知。對於「人權」 、 「正常法 30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制」的問題,並不關乎不同政黨的政見,而是「普世的價值」 ,對 此,應有「新的認知」 ,方可能對於「政治刑法」 、 「轉型正義」 ,能 有所突破與進展。 如果不進入法律程序,會造成撕裂族群,造成政黨藍綠對抗; 如果進入法律程序可以使得原本的長久的歷史情結獲得改善,所以 進入法律程序確實有其必要性。

6.3 刑事司法機關展開追究的必要性 司法為三權分立的主要支柱,其具有「維護人權」的重要任 務,而唯有司法能認知「人權」 、 「生命權」的維護,為其核心價 值,並且認知「政府犯罪」 、 「轉型正義」之意義,方有可能期待司 法能有「轉型正義」的司法態度。 司法的「人權觀念」的認知,是轉型正義重點之所繫,法院對 於在非常時期所為之不法行為的檢討、批判與司法的自我批判,是 轉型正義之司法的重點工作。對於以往的反人權之「政府犯罪」的 追究法律責任,對於戒嚴司法所為之冤案、假案、錯案之重新審 視,而予以「回復」 「原狀」 ,即回復法治國的人權保護的現狀。而 正義的重現,更是需要具有象徵意義的司法作為,即法院以人權的 觀點,作出推翻以往極權體制下的「體系不法」的判決,其具有指 標性、象徵性的機能,此對於正常法治之維護,亦具有意義。

6.3.1 司法與人權接軌 在以「人權」為普世價值之觀點下,任何人均具「主體」性 質,即使是統治者具有「強權者地位」 ,但亦不得將人民視為「客 30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體」性質,一種將人民視為客體,而予以屠殺的行為,是「反人 權」的「犯罪行為」 。就人權的角度以言,此種行為的嚴重性,自 不容小歔其犯罪之嚴重性。 台灣的司法,雖然解嚴已經 20 年,但是對於「二二八屠殺事 件」與「戒嚴司法」的「司法探討」 ,竟然不是司法當局的「重點 工作」 ,甚至是司法機關的「不涉及領域」 。這「二二八屠殺事件」 與「戒嚴司法」的「司法探討」 ,才是彰顯台灣的司法,能與「人 權」齊步的表現,能與「法治國家的司法」顯示出「同質性」的標 準。但遺憾的是,台灣的司法高官,竟然沒有此體認。我們只要看 司法舉辦的「研討會」 ,可以說是,只要是「政治刑法」的會議, 均付之闕如。這和其他法治國家的司法表現,全然不同。蔚為台灣 司法特色。而一個避免觸及「殘害人權的核心問題」的司法,究竟 是不是「民主法治國的司法」 ,對此顯然應予以置疑。 我國於解嚴後的司法對於「二二八屠殺事件」與「戒嚴司法」 態度,是應該列為研究的議題。為何「解嚴後的司法」 ,並不探究 「二二八屠殺事件」 「戒嚴司法的議題」 。然而「法治國的司法」 , 不是以「人權的維護」為其核心價值?而「生命權」不是「人權的 最重要法益」? 但是我國在解嚴後 20 年間的「司法表現」 ,又何嘗有哪裡顯示 出此種傾向?在我國司法於解嚴後這 20 年的「司法態度」 ,與其他 歷經「非常法制」的國家之司法態度,有天淵之別,司法為何對於 50

「二二八屠殺事件」與「戒嚴司法」持如此冷淡態度 ,如不予以 50

即有人如此認為,長久以來,這類人對於念經沒有興趣,但只關心供桌上的祭 品。即渠等並不關心權力的「核心思想」 、 「人權理念」 ,而只是營營汲汲計較 30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探討,則無法轉為「民主法治國的司法」 。 是不是在「極權統治」時期的有權勢者之屠殺行為,均可以假 借「極權統治行為」而予以「正當化」?亦即,是否只有一般人的 殺人行為,是可以成立殺人罪,而如果是統治者的屠殺行為,因為 是「極權統治時期」 ,因為殺人的主體是統治者,即得認為其不是 「殺人罪」 ,甚或認為其為極權統治的當然現象或附隨效果。惟以 當今的憲法觀點以言,人民的「生命權」受到保障,並不因行為的 主體之不同,對於殺人罪,可以做出差異的認定。 詳而言之,透過刑事司法機關的追究,可以說是能使得我國司 法在亞洲中具有人權的認知,可以和國際人權接軌,認為任何的人 具有主體性,不得將他人當成是「客體」而予以殺戮、侵害,不得 51

認為強者有權力,侵害弱者,即有「普世原則」之認知 。

6.3.2 司法與理性化接軌 而二二八屠殺事件,進行的是「故意的殺人行為」 ,且進行時 間頗長,應不是偶發或意外的行為,至於以殺人行為而言,並不是 「非故意」的行為。而非故意的行為,有可能是過失行為或意外行 為,至於若是故意的行為,則顯不能稱之為「意外」 。而在致死案 件,則區分為「故意殺人」 、 「過失致死」 、 「自殺」 、 「意外死亡」等 情形,其情形是不同的,甚至是互相排斥的情形,而二二八屠殺事

51

「權力的位置」 ,即素位尸餐。於楚辭九歌,古代的祭祀中尚有特別的角色, 就是要活人扮成神,所謂「尸」 ,而此種人並不是真的「神」 ,而巫師不能向神 求道,不能人神合一者,即或有台詞: 「靈偃蹇兮姣服,芳菲菲兮滿堂」 ,但仍 應是假巫師,其只是素位尸餐者。 Vgl.Köchler,Hans,《Neue Wege der Demokratie: Demokratie im globalen Spannungsfeld von Machtpolitik und Rechtsstaatlichkeit》,(1998),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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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人權與法律】

件,顯是故意殺人行為,並非過失致死、意外死亡等情,但是長年 來,對於此種屠殺行為,似乎不敢勇於「定性」 ,即不敢理性地將 此定性以「殺人罪」 ,而仍以模糊用語,即以「二二八事件」 (the 52

2-28 Incident,the 228 Event)予以帶過,即其字義具有「意外」 、 「偶 發」之性質,而在「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的早期英文譯文竟然 53

是 the Memorial Foundation of the 228 Incident ,並不能讓人由其文 字義涵得知該紀念的標的行為之性質,但就理性角度以言,此應有 所不逮。 司法的表現,自不容以類似的「模糊邏輯」方式看待殺人行 為,而應以理性方式,正視此嚴重的屠殺事件,即透過司法對於 54

228 的追究,可以使得司法展現理性化,進而促使全民的理性化 。

6.3.3 司法與民主化接軌 如果我國的司法主流思維,仍是與戒嚴時期的思維並無大異 者,則自然難以期待其能有「轉型正義」的司法,即不可能要求 其能「剷除」極權統治時期所遺留下來的「不法」 。奢言「轉型正 義」 ,其實實際上卻是「轉型的不正義」之繼續現象。因為要有轉 型正義的司法作為者,首先應要司法具有「人權」的基本理念,但 是如果司法領導人若仍是戒嚴時期的司法要人,而不是以新時代的 「人權認知」為其重點者,則如期待其會有任何的轉型正義之實際 表現者,無若是緣木求魚,純屬妄想? 52

53 54

請 參 考 http://www.2003hr.net/English/cul_xb0303.php, http://english.taipei.gov. tw/doi/index.jsp?recordid=3673 請參考 www.taipeitimes.com/news/2002/09/03/story/0000166610 Vgl.Neubacher,Frank,《Kriminologische Grundlagen einer internationalen Strafgerichtsbarkeit》, Mohr Siebeck,Tübingen,(2005),S.173 ff. 30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我國的司法,經歷了翁岳生院長之長達八年的「司法改革期 間」 ,固有表現,但是在「轉型正義」的表現上,其成果如何,自 有公斷。司法實務界,受司法最高當層之領導理念所影響,而其是 否能認知「人權」 、 「生命權」的重要性,是否能認知「政府犯罪」 , 是否能認知「轉型正義」 ,對於此的認知之具備,方有可能期待有 新的司法態度。 司法如能透過對於 228 屠殺事件的追究,才可以顯示出司法不 再是站在統治者的角度,而是在「人民」的角度,而有「民主司 法」 、 「人權司法」的觀念與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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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與平反】

族群衝突、官逼民反與報復屠殺— 論二二八事件的性質定位

主持人:李永熾(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發表人:陳儀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與談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所長)

發表人:陳儀深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族群衝突、官逼民反與報復屠殺 ——論二二八事件的性質定位 ■ 陳儀深 *

摘要 1947 年的台灣二二八事件,由於反抗的民眾缺乏思想的、物 質的準備,沒有統一的組織和旗幟路線,若有人自認或被認為「起 義」 、 「革命」 ,並不能代表多數的看法。二二八當然不是當時國民 黨所稱的奸匪作亂、叛亂,也與台獨訴求很少關聯。從「二二八事 件處理委員會」提出的 32 條處理大綱和 10 項要求,可知主流的意 見是承認南京政府、要求懲辦陳儀、反對歧視台灣人的政策、要求 縣市長民選等政經改革措施。 對於近年流行的「官逼民反」說,本文認為只能解釋 3 月 8 日 以前(台北)或 3 月 16 日以前(南投)等前階段的現象,而且此 一階段存在著族群互相加害,必須誠實面對二二八的族群衝突面 向,才能理解乃至化解今日族群政治的紛爭。 完整的二二八,至少要到 5 月 16 日解除戒嚴、結束「清鄉行 動」為止。悲劇的重點是,3 月 6 日下午彭孟緝在高雄率先展開屠 殺,以及 3 月 8 日晚上兩營憲兵登陸基隆、3 月 9 日下午以後整編 21 師陸續登陸基隆、高雄,所展開的報復屠殺,本文列舉台北、 ______________ *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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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高雄、基隆、嘉義等地代表性的事件,不論從殺人的規模數量或殺 人方式的暴虐、殘忍來看,都是不折不扣的屠殺。這部分的政府犯 罪,應早日予以法律訴究,才能恢復社會公義、維護法治精神。

關鍵詞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族群衝突、官逼民反、報復性屠殺、 蔣介石、陳儀、彭孟緝

目次 一、前言 二、 「起義」 、 「革命」 、 「叛亂」不適用的理由 三、族群衝突的面向 四、官逼民反說的解釋力及其限制 五、報復性屠殺 六、結論

一、前言 韓國學者金泳燡在其研究光州事件的博士論文,結論中探討 「5.18 光州民眾抗爭的性格與歷史性意義」時,對於如何稱呼光 州事件的用語斤斤計較、非常考究,其中認為「光州事態」只是發 生初期媒體對開槍事件報導的用語,並不是「性格上的界定」 ,而 「光州民主化運動」雖然是 1988 年 10 月國會聽證會舉辦時協議使 用的正式名稱,但金泳燡博士還是認為「光州民眾抗爭」才是正確 的概念,因為民主化(democratize)指的是幾個月、幾年甚至幾十 年的長期發展意涵,不適合用來界定短短「十天內發生的激烈現場 31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狀況」 ,何況民主化運動是新軍部為了安撫、緩和(對自己策劃的 反民族的、反人道式國家暴力抱持負面態度的)媒體,所採取的用 語,只有「光州民眾抗爭」才是事發當時抗爭核心以及後來在野的 1

民主運動者、進步派學者所界定的概念、性格。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韓國之所以能在 1996 年 2 月,針對 1980 年 5 月犯下殺人罪行的全斗煥及盧泰愚等 16 人起訴,1997 年終審 法院判決全斗煥無期徒刑並罰款 2628 億韓元,這一年正好是金大 中── 1980 年被新軍部指控幕後操縱民眾抗爭的主角──當選總 統的一年,5 月 18 日也是在這一年首次成為國家紀念日,可以說, 韓國的民主化運動與 5.18 真相追查運動合為一體,其間藉著強大 的民意壓力,透過「特別立法」才得以實現轉型期正義。然而民意 壓力不會自動強大,必定從少數人對歷史真相、人權正義的堅持開 始,於是吾人可以理解,金泳燡博士為什麼對光州事件的「性格」 用語斤斤計較:從民眾而言是抗爭(起義) ,從政府而言是「殺戮 2

作戰」 (massacre)──連「過度鎮壓」都不是。 1947 年台灣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初期也有「十天內發生的激 烈現場狀況」 ,性質應該如何界定?如果從 2 月 28 日長官公署開槍 事件以後,到處都有「打阿山」的現象,用語言界線分別敵我,反 過來說握有槍械的外省軍人對付台灣人亦然,無疑是一種「族群衝 1

2

金泳燡, 《光州民眾抗爭研究》 ,韓國國民大學校大學院國史學科,文學博士學 位論文,2004 年完稿。結論章由游橙絮中譯,朱立熙校訂。 因為鎮壓是指「迫使對方放棄示威的意志,同時也兼顧個人防護」 ,若過程中 無意識地運用了比較激烈的方法導致示威者死傷或遭受不必要的制止,謂之 「過度」 。但是如果針對毫無示威意思或已經放棄示威意思的人,進行一般常 軌以外的暴力、殺人行為,即是「殺戮作戰」 。同上註,結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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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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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現象,不過此一現象事出有因,一方面台灣才剛經過半世紀的 日本統治,發展程度和不少文化特徵皆與中國產生差異,不只是語 言不通而已;另方面新移入的中國政權(行政長官公署)弊政甚 多,包括貪污腐化、用人歧視、物價飛漲,台灣人產生「被剝奪 感」 ,省籍矛盾不言可喻,一旦發生衝突,族群衝突或是官民衝突 豈易劃分?就連認定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的見證者吳克泰也 說,事件開始的頭一天台北街頭憤怒的群眾「也誤打了一部分無辜 的中下級公務員等外省同胞」 , 「但這只是事件開始的一陣子,因一 時難於分辨好人壞人所致 ... 再說,這種現象也是自發的、大規模 4

的群眾運動初起時所難以避免的。 」不過,這種現象恐不只是「頭 一天」 、也不是「台北街頭」才有的現象。 奇妙的是,吳克泰等人認定二二八事件「完全是貪污腐敗的國 民黨政府逼出來的,是官逼民反」的同時,總會強調二二八事件所 5

表現的「並不是省籍之間的矛盾」 。包括國民黨主席馬英九,2006 年 2 月 27 日也在一場研討會致詞說:二二八事件並不是族群衝突, 6

而是官逼民反。 甚至,陳水扁總統在 2007 年 1 月發表〈回首民主 來時路〉的長文中,雖然對「官逼民反」說不以為然,卻又提到: 「過去很多人都把二二八事件詮釋為族群衝突或是省籍矛盾,但事 7

件本質上是民主的問題。 」筆者認為,二二八事件存在族群衝突的 3

4

5 6

7

詳見陳儀深,<論台灣二二八事件的原因>,收入張炎憲等主編, 《台灣史論 文精選》 (台北:玉山社出版公司,1996 年) ,下冊頁 303-349。 藍 博 洲, 《沉屍 · 流亡 · 二二八》 ( 台 北: 時 報 文 化 出 版 公 司,1991 年 ) ,頁 59。 藍博洲, 《沉屍 · 流亡 · 二二八》 ,頁 59-60。 記者李明賢台北報導, 〈馬道歉、贊成下半旗〉 , 《自由時報》 (2006 年 2 月 28 日) ,A7 版。 陳水扁, 〈回首民主來時路〉 , 《自由時報》 (2007 年 1 月 25 日) ,A15 版。 31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一面是不需要「詮釋」的,那是事實問題,倒是本質上是否官逼民 反或民主的問題才需要詮釋。 筆者在十幾年前撰寫〈論台灣二二八事件的原因〉時,主張將 暴動原因和屠殺原因分開來論,因為問題的性質不同、答案自然不 同,同樣地,吾人若把二二八事件分成 3 月 8 日以前的暴動(或民 眾主動)階段和 3 月 9 日再度戒嚴、來自中國的部隊陸續登錄以後 的階段,就可以說前階段屬於族群衝突或官逼民反的性質,後階段 屬於報復屠殺的性質。這樣的認定,是不是有充份的事實根據?這 就是本篇論文要回答的問題。 不過在進入本題之前,為求完整還是應把以前出現過的「起 義」 、 「革命」 、 「叛亂」等性質認定作一檢討,說明其不適用的理 由。

二、 「起義」 、 「革命」 、 「叛亂」不適用的理由 1947 年 3 月 5 日蔣介石之所以決定派整編第 21 師師長劉雨卿 「率部赴台灣維持秩序」 ,因為他認為「台灣事件已演變至叛國及 奪取政權階段,而其暴動且擴及於台北以外之台中、嘉義等縣市 8

也。 」3 月 6 日陳儀致蔣介石的信函亦明白寫著: 「就事情本身論, 不止違法而已,顯係叛亂行為,嚴加懲治,應無疑義。惟本省兵力 十分單薄,各縣市同時發動暴動,不敷應付。且奸黨亂徒,以台人 9

治台、排斥外省人之謬說,煽動民眾 ......」3 月 10 日蔣介石在南京 8

秦孝儀總編纂, 《總統 蔣公大事長編初稿》卷六下冊(台北:中國國民黨中央 黨史會,1978 年) ,頁 398。 9 〈陳儀呈蔣主席 3 月 6 日函〉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 選輯(二) 》 (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 年) ,頁 71-80。 31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政府「國父紀念週」針對台變首度公開講話,即把共產黨牽扯進 來: 「惟最近竟有昔被日本徵兵調往南洋一帶作戰之台胞,其中一 部分為共產黨員,乃藉此次專賣局取締攤販乘機煽惑,造成暴動, 10

並提出改革政治之要求。 」以上的指控包括叛國、奪取政權、叛亂、 奸黨、共產黨等,在國共內戰的年代何其嚴重,卻缺乏足夠的證 據,應係為自己的請兵、派兵「平亂」尋找藉口。 國民黨官方的「共黨介入操縱」說持續數十年,直到 1988 年 11

行政院長俞國華、1989 年國防部長鄭為元猶持此說。 事實上戰後 初期不論台共或中共在台灣都是勢單力薄,據當事人估計「當時中 共黨員僅約 50 名左右,最多不超過 100 名, ,力量微不足道」 , 「不 可能事先進行策劃」 , 「由於事件屬於突發性,且形勢發展迅速,黨 12

員各自臨機應變,憑自己的判斷進行活動。 」當時亦有冷靜的情治 人員指出: 「過去日本在台亦嚴禁共黨活動,...... 故台人對中共實 少認識也;此次事變確非出諸共黨之煽動,惟事變擴大後共黨份子 13

混雜其間,進行部份的煽動則確有其事。 」 不過,所謂起義、革命、叛亂是指否定當時國民黨中央政府治 台的合法性、正當性而言,既然排除了共黨策劃操縱的可能,是否 可能由台獨主張者或台獨組織所為?上述情治人員又說: 「台人口 號為擁護中央打倒貪官污吏,因無絲毫戀念日本之意也。 」 (同上) 10

〈蔣介石在中樞紀念週上的講話〉 ,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台北:稻 鄉出版社,1991 年) ,頁 367-368。 11 詳見楊家宜編製, 〈 「二二八」的官方說法〉 , 《中國論壇》月刊號第 4 期(31 卷第 5 期,1991 年 2 月 1 日) ,頁 45-56。 12 古瑞雲(周明) , 《台中的風雷》 (台北:人間出版社,1990 年) ,頁 50。 13 〈金燮佳上言普誠代電〉 ,侯坤宏、許進發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二) 》 (台北:國史館,2002 年) ,頁 179-184。 31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省參議會議長黃朝琴,在那敏感的時刻亦曾致電蔣介石: 「外傳託 14

治及獨立並非事實,擁護中央熱誠如故。 至於 1947 年 3 月 3 日美 國駐台領事布拉克(Ralph J. Blake)收到一份有 141 個簽名、代表 807 人的致馬歇爾(George C. Marshall)將軍之陳情書,主張「聯 合國共同管理台灣並中斷台灣與中國本土的政治及經濟關係,直到 台灣獨立。 」並沒有受到美國政府重視,因為駐台領事館聲稱「完 全瞭解在目前鬥爭中避免介入任何一方的重要性」 ,甚至當台灣民 眾向領事館提供中國軍不當使用達姆彈的證據時,領事館亦拒絕留 下此一證據而「等待(南京)大使館之指示」 ;駐中國大使司徒雷 登(J. Leighton Stuart)在 3 月 5 日致國務卿的電報,除轉達 3 月 3 日台北來的上述電報以外,還說大使館已通知布拉克,認可其避免 15

介入的立場,並指示領事館繼續避免以官方或個人身分介入。 以 上的資料只能說明當時有一批台灣人主張託管以至獨立,可惜至今 無法知悉此份名單,尤其這些人在二二八事件中是否參加處理委員 會或扮演積極角色,亦無法得知。 代表台灣人一方出面與國民黨政府交涉的處理委員會,所提出 的 32 條處理大綱與 10 項要求,無疑是研判二二八事件「性質」 的重要依據。曾經參與協助王添 ? 草擬「32 條處理大綱」的蘇新 (1907 - 1981,舊台共領導人之一) ,直截了當說這 32 條「條條 是『反蔣』 ,沒有一條是『叛國』 ,也沒有一條是『反中國』 ,即使 是後來增加的十條,雖然提法不妥,但也不成為『叛國』或『反中 〈黃朝琴呈 蔣主席 3 月魚電〉 (3 月 6 日發) ,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二) 》 , 頁 89。 15 王景弘編譯, 《第三隻眼睛看二二八──美國外交檔案揭密》 (台北:玉山社出 版公司,2002 年) ,頁 45-47。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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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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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東西。 」處理大綱的「語境」 ,認為這次事件完全是全省人民 對於一年餘來之腐敗政治的不滿同時爆發的結果,它要求「政府當 局人員應以公明正大之政治家態度,誠心誠意可與人民共謀解決」 , 在具體條文方面如要求本(1947)年 6 月以前實施縣市長民選、要 求撤銷專賣局與貿易局、警察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 17

任、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等等,都看不出叛國或反 蔣的意涵。蘇新或因二二八之後流亡中國的緣故,他在 1977 年於 北京撰寫的回顧文章,矛盾地稱二二八是「起義」是「反蔣」 ,卻 又否認它是「叛國」 ,只有在中共氛圍的邏輯才能成立;不過蘇新 以過來人的身分說: 「二二八起義是『官迫民變』的自發事件,事 18

前毫無準備,誰也沒有預料到。 」除了起義二字以外,是值得重視 的描述。 要之,如果從「武昌起義」 、 「辛亥革命」的用詞意涵,要套用 於二二八事件顯然難以成立,至於蔣介石、陳儀等軍政首長為了使 派兵鎮壓合理化,把二二八事件扯上奸匪叛亂、奪取政權,亦顯然 不合事實。比較特別的是,1960 年在日本東京創立「台灣青年社」 (台獨聯盟前身)的王育灯博士,在他 1964 年出版的著作中說: 「二二八大叛亂,是給台灣人和中國人的關係帶來決定性作用的大 事件。他們固然沒有喊出尋求獨立的明確口號,但『32 條要求』 等於要求實質上的獨立,任何人都承認。叛亂如果成功,將會從高 19

度自治走向分離獨立,這是很自然的趨勢。 」如前所述,32 條處理 16

17 18 19

蘇新, 〈關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 ,收入氏著, 《未歸的台共鬥魂:蘇新 自傳與文集》 (台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3 年) ,頁 196。 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頁 271-277。 蘇新, 〈關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 〉 ,頁 198。 王育德著,黃國彥譯, 《台灣:苦悶的歷史》 (台北:前衛出版社,2000 年) , 32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大綱與 10 項要求是以承認南京政府為前提所提出的改革要求,是 不能隨便「等於」要求獨立的;王博士站在台獨運動的立場根本否 定當時國民黨政權治台的合法性、正當性,使用「叛亂」的字眼或 許有特別的作用(或者,日文叛亂二字與漢語的意義有些落差) , 但就歷史事實及漢語的意義而言則顯得牽強。另一位台獨運動的理 論家陳隆志,在 1971 年於美國出版的著作則稱「二二八革命」 ,但 他的描述是: 「當時領導人物未能迎上人民自決、國家獨立的時潮, 缺乏明確的革命目標及堅強的組織,加上錯誤的期待,二二八革命 20

終於失敗。 」陳隆志是國際法學者,為了突顯戰後台灣地位懸而未 決,卻被中國政府違反國際法擅自將代盟國佔領的台灣宣佈為中國 的一省,特別對二二八事件賦予「革命」的色彩,雖然比王育德的 叛亂說更正面、更嚴肅,但仍不免於把局部放大,以史觀代替史實 的缺點。

三、族群衝突的面向 1989 年出品、由侯孝賢導演的電影《悲情城市》 ,是解嚴後第 一部關於二二八事件的文藝創作,也是第一部將二二八的議題在大 眾傳播媒體上炒熱的電影,內容是透過一個家族在二二八前後所發 生的日常生活經驗,述說台灣人作為一個群體與所謂「祖國」的 中國政權接觸過程中,所遭遇的格格不入乃至不幸。學者林文淇 評論說: 「二二八事件只是本片的背景,真正的議題應該是台灣的 『身分認同』這個問題 ...... 更明確地說它是在處理台灣的國家屬性

20

頁 161-162。 陳隆志, 《台灣獨立的展望》 (台北:鄭南榕發行,1987 年 10 月在台灣出版; 1971 年 1 月在美國出版) ,頁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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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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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台灣是如何成為中華民國的?」筆者觀賞本片最難忘懷的情 節,不是那些知識份子被捕入獄以後,清晨聽到難友被拖出去處決 的槍聲,而是梁朝偉飾演那既聾又啞的林文清,在台北基隆間的火 車上碰到一些台灣人正在追打外省人,文清無法用台語或日語回答 而險遭毆打的鏡頭。一位影評人感慨地說: 台灣是無根之城,外省人永遠喪失了故鄉,本省人卻沒有 了祖國。 「樽前皆是異鄉人」 ,他們同病,卻並不相憐。 二二八起義也好,運動也罷,只看到互相殺戮:當權的外 22

省人有秩序的屠殺,底層的本省人便原始性的還擊 ......

難道這只是電影情節嗎?不是的,當 2 月 28 日下午發生長官 公署衛兵對請願民眾開槍的事件以後,憤怒的民眾抬著幾具死者的 23

屍體乘著卡車遊街,高喊的口號竟是「 『阿山』打死人啦!」不是 使用「兵仔」之類的語詞;鍾逸人也說,3 月 2 日早晨在嘉義市中 山路噴水池邊,有憤怒的台灣青年一見到穿中山裝的「阿山」便衝 24

動起來,不分皂白予以修理。 不過任職於台灣省編譯館的李何林 不認為是「不分皂白」 ,據他當時在街上、公共汽車上看到有人被 打「多是專賣局和軍政機關的」 ,回到家裡看到宿舍區的外省人都 和台灣同胞相安無事,跟平常一樣到附近買東西,事後知道台灣人 21

22

23

24

林文淇, 〈 「回歸」 、 「祖國」 、 「二二八」 : 《悲情城市》中的台灣歷史與國家屬 性〉 , 《當代》雜誌第 106 期(1995 年 2 月) ,頁 94-109。 小秋, 〈悲情城市 紀念那個時代、那些人〉 。http://www.taiwan123.com.tw/song/ movie/movie29.htm 謝牧, 〈 『二二八』人民起義親歷記〉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編, 《歷史的見證》 (北京:台灣民主自治同盟,1987 年) ,頁 111。 鍾逸人, 《辛酸六十年:二二八事件二七部隊部隊長鍾逸人回憶錄》 (台北:自 由時代出版社,1988 年 6 月) ,頁 506。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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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打「文教衛生機關的外省人」 , 「台灣同胞並非仇視一切大陸人, 25

他們抗擊的對象是明確的。 」個人的經驗不能代表所有,可惜到今 天為止還沒有一本針對一般外省人受害情形的口述歷史。 就台北而言上述的衝突現象可能有三天三夜,一位《觀察》週 刊的讀者於 3 月 7 日從台北寄了一則投書到上海,除了描述外省人 受害的慘況,還說「連續騷動達三晝夜。近日已漸趨緩和,公署允 改組為省政府,縣市自治 ...... 現政治目標鮮明,毆擊之事於 3 號後 26

即停止。...... 全市業於 4 日起照常營業。 」 事件初期本省人毆擊外省人的狀況不可一概而論,著名的反例 之一是財政處長嚴家淦,在 2 月 28 日南下台中參加彰化商業銀行 的第一屆董事會,翌日想回台北時因交通受阻乃到霧峰林家求援, 林獻堂夫人予以收留但被傭人洩漏消息,引起許多「流氓」團團圍 住林宅要求交出「阿山」 ,否則就要放火燒屋,終在林階堂(林獻 堂之弟) 、林雲龍(林獻堂三子)勸解之下作罷。直到 3 月 12 日, 林家才雇用貨車並派人護送嚴家淦、王科長及嚴的司機返回台北。 27

其次,新竹縣長朱文伯在 2 月 28 日下午從桃園來到台北,於太平

町遭到「暴徒」攔住圍毆,危急之際受到本省人吳深潭掩護至友人 林剛朗的家,第二天開始走避吳宅藏匿 4 天,據稱當時有暴徒揚言 凡查到隱匿外省人的「要燒房屋殺全家」 ,對於吳林兩家冒著身家 性命的危險予以救護照顧,朱文伯事後極為感念,還說: 「聽說這 25 26

27

李何林, 〈我所見的「二二八」大起義〉 , 《歷史的見證》 ,頁 106-107。 陳至明, 〈台灣暴動鱗爪〉 ,上海《觀察》週刊第 2 卷第 5 期(1947 年 3 月 29 日) ,頁 2 跳接頁 20。 許雪姬, 〈二二八事件中的林獻堂〉 ,國史館主辦「二十世紀台灣歷史與人物學 術討論會」論文於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2001 年 10 月 23-24 日,頁 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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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次事變中,和我有同樣遭遇的外省人很多 ...... 足見多數台灣同胞是 28

善良可愛的。 」 描述二二八事件的族群衝突面向,不宜以「前階段本省人迫害 29

外省人、後階段外省人迫害本省人」的二分法為之。 事實上,3 月 1 日上午「緝煙血案調查委員會」在中山堂召開成立大會的時候, 與會者決議派黃朝琴、王添 ? 等代表謁見陳長官,請求項目之一是 「下令不准軍憲警開槍」 ;3 月 2 日下午改組為「二二八事件處理 委員會」繼續在中山堂開會,主持會議的周延壽議長報告交涉要項 之一又是「即時停止武裝兵警巡邏」 ,而上午陳長官答應的措辭是 「武裝巡邏車漸漸減少, (槍口不向外、武器放於車內)以維持治 安」 。3 月 2 日下午開會時還頻聞會場外的槍聲, 「此時要求停止士 兵之武裝巡邏之聲四起」 ,同時,這也是 3 月 3 日委員會討論治安 30

問題時決議組織自衛隊的緣由。 此外根據美國檔案,3 月 3 日下午 駐台領事館從台北發出的電報稱: 「一位自己開設小型醫院的醫生 和另一位台灣人,今天主動向領事館提出巡邏之軍隊卡車昨天向醫 院開槍使用達姆彈的證據,並要求領事館向當局交涉以阻止未來再 31

使用此種禁止之彈藥。 」換句話說,事件初期的反抗和鎮壓是交錯 28

29

30

31

朱文伯, 〈二二八被毆記〉 ,原載《台灣月刊》第 6 期(1947 年 4 月 10 日) , 收 入 王 曉 波 編, 《二二八真相》 ( 台 北: 海 峽 學 術 出 版 社,2002 年 ) ,頁 156-158。 李敖認為 2 月 28 日至 3 月 10 日「都是台灣人在殺外省人」 ,外省軍隊來了才 開始殺台灣人, 「你殺我八百,我殺你八百。 」見李敖, 〈二二八事件真相〉 ,鳳 凰 衛 視 2005 年 9 月 24 日。http://news.cnfol.com/050924/101,1279,1461359,00. shtml 國防部新聞局掃蕩週報社編, 《台灣二二八事變始末記》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出版) ,收入林木順編, 《台灣二月革命》 (台北:前衛出版社,1990 年台灣初 版,編者最早於 1948 年出版) ,附輯:當時官方說法。 王景弘編譯, 《第三隻眼睛看二二八》 ,頁 47。 32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進行的,並不是等到「援軍」登陸以後才開始鎮壓。 於是,閩台監察使楊亮功記述 3 月 10 日他在台北所見: 「所過 街道,哨兵林立、行人斷絕。時見有死人橫屍於途。 」當天下午 4 時他到長官公署向陳儀建議: (一)軍隊非必要時,不得任意放槍; (二)告誡部下不可採取報復行動(因我到醫院慰問傷者時,發現 32

內地人多為棒傷,本省人多為槍傷) 。...... 楊亮功基於身份角色或 許比較能站在第三者的、調解的位置,他在 3 月 9 日抵達台北以 後,為前階段二二八的族群衝突現象作了重要的註解。

四、官逼民反說的解釋力及其限制 一 位 長 期 關 心 族 群 政 治 的 作 家 鄭 鴻 生, 曾 經 在〈 誰 的 二二八?〉一文中表示,事變初期「一些暴民不分青紅皂白,到處 毆打殺害一般外省人」這件事,是讓他年輕時期「耿耿於懷的心頭 之痛」 ,因為「作為現代人,我們會認可或至少接受人民為了抗暴 與自衛,而攻擊軍警與壓迫者的行為,但不會認同以任何族群身分 為名攻擊無辜人士的作法。 」直到 1970 年代初他讀了楊克煌以林木 順之名所編著的《台灣二月革命》 (1948 年 2 月 28 日出版) ,才瞭 解二二八事件原來是一場「民變」 (國民政府以及陳儀的不當措施 引起的民變──官逼民反) 、 「人民抗暴記」 , 「是一場台灣人民反對 當年台灣行政長官公署的抗爭行動,而不是什麼族群衝突。 」鄭鴻 33

生因而感到「滿心的釋然」 ,甚至「精神的解放」 。

原來官逼民反說有這種解開心結、精神解放的效用!不過細察 32 33

蔣永敬等編, 《楊亮功先生年譜》 (台北:聯經出版公司,1988 年) ,頁 362。 鄭鴻生, 〈誰的二二八?〉 ,收入氏著, 《百年離亂:兩岸斷裂歷史中的一些摸 索》 (台北: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社,2006 年 9 月) ,頁 16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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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鄭鴻生的邏輯,就是先認定二二八事件期間最鮮活、最具體的族 群衝突例證就只能是「打阿山仔」 ,至於為什麼會發生如此非理性 的以族群身分為名攻擊無辜人士的事情呢?鄭鴻生把自己設(涉) 身其中難以排解,後來讀到當事人現身說法提到「官逼」所以「民 反」 ,於是「打阿山仔」就有了正當理由,或者「打阿山仔」就不 再是「打阿山仔」 。可惜,鄭鴻生並沒有順此邏輯去探討當時的 官如何逼、民如何反,竟然跳回去自己「左」的論述,卻宣稱戰 後 60 年來整個台灣社會對二戰時全球性的法西斯運動缺乏認識, 也沒能去認識並反省到「曾經統治台灣 50 年的日本帝國正是這個 全球法西斯運動的軸心之一,並且在台灣留下了一些極為負面的 影響」 ,這個負面影響包括對當今政治勢力操弄「族群政治」缺乏 34

警覺,以及從未認真面對過「打阿山仔」這件事。 原來鄭鴻生並 沒有真正解開心結!他不但落入中日戰爭的受害者位置,而且與 二二八當時國民黨軍政首長一再指責台灣民眾「深受日本奴化教育 的遺毒」如出一轍。 讓我們回到真正的官逼民反說。一位見證者陳明忠這樣描述: 現在回想起來,二二八似乎是一定會發生的事情,只是來 得快慢而已。官逼民反,逼到一個程度一定反,為什麼會 這樣呢?大陸開始內戰了,台灣什麼都被拿走,米拿走, 糖也拿走。二二八事件發生的時候,我在台中火車站,很 多人拿著米要搭車回台北,因為台北沒有米,要趕著去做 35

生意。就是說連米也買不到了,很多物資都不夠。 34 35

鄭鴻生, 《百年離亂:兩岸斷裂歷史中的一些摸索》 ,頁 168-169。 楊渡總策劃, 《還原二二八》 (台北:巴札赫出版社,2005 年 5 月) ,頁 76。 32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就 是 說 生 活 困 苦, 主 要 原 因 是 來 自 中 國 的 剝 削。 關 於 米、 煤、糖等物資之強迫性低買高賣,1946 年 3 月一位美國駐台記者 William Newton 認係中國派來台灣之大小官員貪瀆腐敗使然,乃至 36

「台灣全島之血液幾一滴無餘」 。 此事經行政院致函台灣省行政長 官公署查詢,陳儀的答覆是由於戰爭及天災使得稻米減產,米價 上漲勢所必然, 「輸出省外石炭之炭價均由院長統籌核定、指撥配 銷」 , 「糖之輸出奉院長規定交上海敵偽產業處理局統配,不由本省 37

自賣,亦復有案可稽。 」陳儀不但沒有負責、改進的意思,而且密 電重慶國府主席蔣介石,指稱美國記者來台採訪專以日人台人為對 象, 「傾聽一面之詞」 ,況且「台紳中向為日人御用者頓失地位,每 38

好詆毀政府,信口雌黃,甚或謬謀獨立。 」 陳儀雖極力為自己的立場辯護,但情勢發展愈見不利。不但 1946 年初閩台監察使楊亮功已將台灣民間「物價高漲,盜案迭起, 39

軍紀欠佳,搶劫走私,辦不勝辦」等情形密報于右任,1946 年 7 月 開始國民黨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劉文島奉令率「中央清查團」來台 考察四十多天,發現貿易局長于百溪、專賣局長任維鈞貪污鹽和 鴉片證據確鑿,移送辦理之後卻遭陳儀袒護阻撓以至無罪釋放, 二二八事件爆發之後此事成為劉文島在黨中央憤怒檢討時的重點, 〈美國記者報導台灣接收之後行政腐敗混亂情形〉 ,收入陳興唐主編,南京 · 中 國第二歷史檔案館藏,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 (台北:人間出版社, 1992 年 2 月) ,頁 65。 37 〈陳儀為美國記者報導台政腐敗情形致行政院秘書處電〉 ,陳興唐主編, 《台灣 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 ,頁 66-67。 38 〈極機密〉電,陳興唐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 ,頁 68。 39 〈楊亮功致于右任密報台灣民情不穩情形電文一組〉 , 陳 興 唐 主 編, 《台灣 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 ,頁 4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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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無論如何陳儀長官應該撤職。 」當時的上海《觀察》週刊描 寫這一年多的失敗統治,以〈隨時可發生暴動的台灣局面〉為題, 文中亦提到「使台胞最為痛恨的事是專賣、貿易兩局貪污案件,至 今將以不了了之」 ;這篇文章還說,長官公署制度被台胞質疑「與 日本在台灣採用總督制有什麼區別」 ,而且在用人方面「高級官吏 固然很少台胞,連地方自治,長官也要堅持經過三年的訓練,主要 41

的理由是說『台灣沒有政治人才』 。這使台胞最受刺激。 」 以上將 1945 年秋天國民政府接收台灣以來,施政失敗而造成 「官逼」的情勢作一鳥瞰。再將鏡頭縮近,當 1947 年 2 月 28 日 下午發生長官公署開槍事件以後, 「長官公署宣布戒嚴,入夜即到 處槍殺路上行人;第二天,國民黨軍憲又在市內各處向群眾射擊挑 釁。 」 「台灣當局不但不採取措施來抒解群眾情緒,反而不斷槍殺民 42

眾,進行挑釁。 」所有這些都是造成事態擴大,並促使部份民眾自 己起來武裝自衛的原因。 其次,在「民反」方面,應可分為三個層次: (一)憤怒群眾 的情緒發洩。例如 2 月 27 日晚上,查緝員開槍打死陳文溪以後繼 續逃逸,追捕的群眾擁至警察局、憲兵團施壓,要求交出凶犯「在 43

民眾面前槍決」 ,顯然是憲警所無法答應的事情;又如 3 月初霧峰 林家庇護嚴家淦等三人的時候,團團圍住林家的群眾之中有不少流 中央研究院近史所檔案館藏, 〈六屆三中全會主席團會議紀錄〉 ,1947 年 3 月, 檔號:228-G:1-4。 41 《觀察週刊》特約台灣通訊, 〈隨時可以發生暴動的台灣局面〉 ,收入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頁 51-54。 42 吳克泰, 〈比較、分析、去偽存真──在南京看到的「二二八」檔案〉 ,陳興唐 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 ,頁 21。 43 林木順編, 《台灣二月革命》 ,頁 1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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氓,可謂驚濤駭浪,許雪姬教授描述此一經過之後評論說: 「由此 事件也可看出二二八事件中,地方不良份子趁機而劫的另一面貌。 」 44

對於事件初期的群眾暴動,台大教授林茂生憂慮地說: 這種加諸大陸人和政府機關的暴力行動,是人民的幻滅和 強烈挫折感的表現,他們已經沒有其他方式來表達或發洩 45

憤怒,但是,作為有效的政治行動,卻是沒有意義的。

(二)由於軍憲警胡亂開槍而來的民眾武裝自衛需求。前已述 及,台北處委會屢次開會所關切的議題之一就是要求制止軍憲警胡 亂開槍,加以各地已有搶劫現象,因而有「忠義服務隊」等治安維 持隊伍的倡議,根據參與其事的廖德雄所述,3 月 5 日以戰後歸來 之台籍日本兵為主的五千多個年輕人,聚集在太平國小,計畫以武 力推翻陳儀政府,但最後決定取消武力抗爭,因為根本沒有武器沒 有軍糧,空手如何武裝起義?加上蔣渭川反對,他說已和陳儀談妥 46

條件,不需要武裝革命; 又如台中方面,3 月 2 日在市參議會會址 成立的「台中地區時局處理委員會」也立即組織青年學生為「治安 隊」 ,3 月 3 日謝雪紅將此一治安隊整編擴大為「作戰本部」並成 立「人民大隊」 (民軍) ,民軍曾經攻擊、包圍軍方單位,所俘獲之 外省籍公教人員及眷屬予以集中拘禁,到了 3 月 4 日台中市官方機 構大多被民軍接管,雖然如此, 「台中地區時局處理委員會」在同 日下午改組並通過組織章程時,所決定的戰略只是「以武裝力量為 44 45

46

許雪姬, 〈二二八事件中的林獻堂〉 ,頁 27。 胡慧玲, 〈林宗義訪問紀錄〉 ,收入張炎憲等, 《台北都會二二八》 (台北:財團 法人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6 年) ,頁 22。 張炎憲等, 〈廖德雄訪問紀錄〉 , 《台北都會二二八》 ,頁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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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徹底爭取民主自治。 」對照起來,長官公署所做的報告說上 述 3 月 5 日台北太平國小等地登記集合之一千九百餘人, 「以白成 枝為首領,每日集中訓練,摩拳擦掌準備與國軍作殊死戰」 ,以及 台中方面與謝雪紅有關的「自治軍」千餘人,聲勢浩大、私鑄官防 48

印信、 「無惡不作」 ,顯有誇大之嫌。 (三)代表台灣人與當局交涉的各地處理委員會,所提出的改 革主張。處理委員會的組成份子主要是仕紳民代,一方面比較有政 治經驗,一方面則因身分地位而不免趨向謹慎保守。儘管處委會 在長官公署眼中,也是奸黨及陰謀份子,具有「背叛國家、反抗 49

中央」之陰謀,但在比較激進的反抗者看來,處委會「天天只在空 談,一點都不肯實幹」 , 「欲以和平妥協的方式來解決」 ,因而與要 50

求武裝鬥爭到底的「進步人士及大部分青年學生」立場不同。 然 而一場沒有預先策畫、缺乏武器裝備、沒有統一組織的武裝鬥爭能 堅持多久呢?尤其「沒有思想的武裝,是不成其為『路線』的」 , 筆者多年前研究處委會的角色功能,即認為在那極度壓縮的不到一 週的時間內,能夠完成改組、成立各縣市分會、最後向陳儀提出 51

32 條處理大綱和 10 項要求,已經難能可貴。 後來很多處委會的成 47

48

49 50 51

賴澤涵總主筆, 《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 (台北:時報文化出版公司,1994 年) ,頁 86-89。 行政長官公署初編, 〈台灣省二二八暴動事件報告〉 ,收入陳芳明編, 《台灣戰 後史資料選──二二八事件專輯》 (台北: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1991 年) , 頁 159。 陳芳明編, 《台灣戰後史料資料選──二二八事件專輯》 ,頁 150。 林木順編, 《台灣二月革命》 ,頁 71-73。 陳儀深, 〈再探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關於其政治立場與角色功能的評 估〉 ,收入張炎憲等編, 《二二八事件研究論文集》 (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 金會,1998 年) ,頁 153-168。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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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雖成為被捕殺或囚禁的對象,但所提出的公開訴求成為重要的 歷史文獻,釐清二二八事件不只是專賣局吏之不法行為所致, 「亦 非由於省界觀念而發生的事件」 ,而是「根本由腐敗政治之結果而 52

來」 ,因此「整個台灣政府應負全部責任」 。

綜上所述,所謂官逼「民反」的三個層次,非理性發洩情緒 「打阿山仔」的部份是在事件初期的 3、4 天,處理委員會在 3 月 7 日提出 32 條處理大綱及 10 項要求,3 月 9 日陳儀再度宣布戒嚴、 3 月 10 日即解散處委會;至於最有代表性的武裝路線,包括圍攻 嘉義水上機場的行動因 3 月 11 日國軍馳援部隊抵達而逆轉,3 月 12 日下午羅迪光營長率部攻入市區,台中二七部隊則在 3 月 12 日 下午撤往埔里,在 3 月 16 日的一場烏牛欄橋戰役之後潰散。那麼, 二二八事件至此結束了嗎?當然不是,後階段的屠殺、清鄉,至少 到 5 月 16 日解除戒嚴為止,都不是「官逼民反」說所能涵蓋解釋 的。

五、報復性屠殺 漢字「屠殺」二字的英文是 massacre,意指「在同一時間以暴 53

虐、殘忍的方式大量殺人。 」關於二二八事件的屠殺現象,主要是 指整編第 21 師 146 旅於 3 月 9 日下午,搭乘「太康艦」登陸基隆 並開抵台北以後: 52

〈處委會闡明事件真相向中外廣播處理大綱〉 ,收入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 料集》 ,頁 271-277。 53 The killing of a very large number of people at the same time in a violent and cruel way. 參 見 Collins Cobuild English Dictionary (London and Glasgow: Williams Collins & Co. Ltd. 1987, reprinted 1992), p. 892. 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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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9 日起至 13 日止,足足四晝夜,到處都是國軍在開槍, 或遠或近,或斷或續,市民因要買糧外出,輒遭射殺,因 此馬路上、小巷內、鐵路邊,到處皆是死人。鮮紅的血, 模糊的肉,比二二八日更多了幾十倍,這些死者都是台灣 人。士兵看到台灣人的怪裝束,不要問話,即開槍射殺。 54

遇到外省人則不加盤問。

於是可以理解楊亮功(如前所述)於 3 月 10 日下午到長官公 署面見陳儀時,何以建議他告誡部下「不得任意放槍」 、 「不可採 取報復行動」 ,此時出現「報復」二字頗為耐人尋味;3 月 13 日楊 亮功又致電監察院長于右任,謂「地方政府濫事拘捕,人心惶惶。 擬請轉陳中央嚴令地方政府不得採取報復行動,並須注意下列兩 點: (一)非直接參加事件者不得逮捕; (二)處理人犯須依法律程 55

序。 」而于右任隨即復電云: 「所見即是,已面陳主席矣。 」這個背 景,可以幫助我們瞭解蔣介石為何在 3 月 13 日有如此一份電報給 56

陳儀: 「請兄負責嚴禁軍政人員施行報復,否則以抗令論罪。 」問題 是,報復已經施行多日才要開始「嚴禁」?更重要的是,事後台省 57

軍政首長並無任何一人因二二八事件而被「論罪」 ,此封電報的存 林木順編, 《台灣二月革命》 ,頁 43。這段描述疑摘自張琴, 〈台灣真相〉 (1947 年 3 月 25 日) ,參見陳興唐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上) 》 ,頁 160。 55 引自楊亮功, 〈 「二二八」事變奉命查辦之經過〉 ,蔣永敬等編, 《楊亮功先生年 譜》 ,頁 366。 56 〈蔣主席致陳儀 3 月元電〉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 輯(二) 》 ,頁 163。 57 這是吾人認為蔣介石應為二二八事件負最大責任的理由之一。詳見張炎憲等共 同執筆,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台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 金會,2006 年) ,第三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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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豈非成了諷刺。 所謂四天四夜的大屠殺,當時參加「學生軍」的葉紀東亦有類 似的說法,即 3 月 8 日來自福州的兩營憲兵部隊登陸基隆以後, (漏夜進入台北)即刻展開四天四夜的大屠殺,那幾天他描述一個 路徑:大稻埕→艋舺→南門→古亭町,一路上看到的「盡是大屠殺 58

後的人間慘狀,幾乎每隔幾步就是一具橫死的屍體。 」 不過在其他城市的情況不一,例如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由於性 格比較特殊,不待援軍登陸而在 3 月 6 日下午即展開屠殺。彭孟緝 在 3 月 4 日由於與台北電話仍然不通,從收音機聽到長官陳儀呼籲 政治解決、要求部隊撤回營房,就誇張地認為政府機關已完全被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所劫持,並且正由所謂南進同志會「妄圖建 立軍事力量」 ,所以他在「未奉到任何指示或命令」的情況下決定 採取軍事行動,亦即在 3 月 6 下午 2 時,出兵向高雄市區攻擊, 「經過四小時戰鬥後,火車站、市政府及憲兵隊部等都先後收復。 」 59

根據一份新出土的國安局檔案〈續報高雄暴動經過〉稱:學生及流

氓四出暴動, 「脅迫要塞繳械,否則斷水道電線燒山,旋要塞司令 60

部始予擊平,計匪擊斃五六百人,市交通工商機關已漸平復。 」又 據楊亮功、何漢文當年所撰寫的報告,僅僅 3 月 6 日那天彭孟緝在 高雄市「以武力攻入市區及暴民大本營(第一中學) ,斃暴民二百 〈從高雄苓雅寮到北京──延平大學學生領袖葉紀東的腳 ?〉 ,藍博洲, 《沉屍、 流亡、二二八》 (台北:時報文化公司,1991 年) ,頁 30-31。 59 彭孟緝, 〈台灣省「二二八」事件回憶錄〉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一) 》 ,頁 63-69。 60 〈朱元鎮上盛先生代電續報高雄暴動經過〉 ,侯坤宏、許進發編, 《二二八事件 檔案彙編(二) 》 ,頁 30。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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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人。 」死亡數字容有出入,但根據國安局所存高雄市各區死亡、 受傷者調查表,時間主要集中在 3 月 6 日,地點除了在「市政府」 62

等敏感處所,許多是在「自宅」死亡,應可佐證彭孟緝部隊進入市 區時有無差別掃射的情形。許雪姬教授進行二二八相關人物訪談 時,特別分成高雄要塞司令部、高雄市政府、火車站、高雄中學、 煉油廠、自宅死亡、死於路上 ...... 等等項目,足以將高雄市二二八 的整體圖像作鮮活的呈現,其中自宅死亡的受訪案例 21 篇,屢屢 提到 3 月 6 日那天,高雄要塞軍隊下山,有不少士兵在鹽埕區沿街 搶劫銀樓、鐘錶行的情形,一位受訪者張萬作先生(二二八當時 22 歲)回憶說: 民國 36 年 3 月 6 日,我看見軍隊由大公路進入市區。只 見軍人都拿著機槍,車上卻插著白旗,由山上下來時,還 吹著進軍喇叭 ...... 看到人就開槍射殺。...... 軍人從市政府 出來以後,就開始沿路搶劫了。...... 此時在我家租一小店 面的福州師傅也被打死,他做裁縫時有塊長長的木板桌 子,他拿來擋在門後,結果士兵進來一開槍,就把他打死 了。...... 軍人是整條街地搶,當時最熱鬧的鹽埕區沒有一條街不被搶, 七賢路、大公路被搶的也很多,有的還是進去前先開槍,再用腳踹 63

開門,至今留有當時彈痕的建築仍可見到。

蔣永敬等編, 《楊亮功先生年譜》 ,頁 289。 例如「高雄市鹽埕區死亡調查表」 (民國 36 年 3 月 13 日) ,侯坤宏、許進發 編, 《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二) 》 ,頁 47-49。 63 〈張萬作先生訪問紀錄〉 ,許雪姬、方惠芳主訪, 《高雄市二二八相關人物訪問 紀錄》中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 年) ,頁 169-171。 61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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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6 日鎮壓屠殺以後,彭孟緝繼續「肅奸」行動,例如 3 月 8 日處決涂光明、曾豐明、范滄榕,接著處決苓雅區長林界,3 月 22 日處決陳天生,3 月 27 日處決蘇進長,4 月 14 日在火車站公開 64

槍決呂見發、呂見利兩兄弟; 事變中高雄到底死亡多少人?當時 的監察委員何漢文說,彭孟緝告訴他: 「從 3 月 2 日到 13 日,高雄 市在武裝暴動中被擊斃的『暴民』 ,初步估計,大約在 2500 人以 65

上。 」事後,國防部長白崇禧在敘獎時稱讚彭孟緝「獨斷應變、制 66

敵機先,俘虜滋事暴徒四百餘人」 。

除了北高兩市「較大規模」的部分以外,再舉令人印象深刻的 屠殺事件如下: (一)3 月 11 日嘉義水上機場被援軍解圍時,民間派出的和 平談判代表陳復志等 8 人,除邱鴛鴦、劉傳來、王鐘麟當天放回, 林文樹數日後以金錢贖回以外,餘 4 人被扣留準備槍決。公開槍決 的地點在嘉義火車站前,3 月 18 日第一次被槍決的是三民主義青 年團嘉義分團主任陳復志;3 月 23 日第二批被槍決的是蘇憲章等 11 人;3 月 25 日第三批被槍決的 4 人皆是嘉義市參議員,包括柯 67

麟、盧炳欽(唯一不是赴機場談判的代表) 、潘木枝、陳澄波。 其 中,畫家陳澄波的女兒陳碧女敘述槍決當天的情形: 詳見許雪姬, 《愛 · 希望與和平──二二八事件在高雄》 (高雄:高雄市立歷史 博物館,2000 年 2 月) ,頁 66-67。 65 何漢文, 〈台灣二二八事件見聞紀略〉 ,鄧孔昭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集》 ,頁 183。 66 〈白崇禧 4 月 17 日簽呈〉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 《二二八事件資料選輯 (二) 》 ,頁 252。 67 張炎憲, 〈徘徊於抗爭與和平解決之間的悲劇〉 ,張炎憲等採訪紀錄, 《嘉義驛 前二二八》 (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5 年) ,頁 4-8。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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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25 日,父親被載出來槍殺,到底是什麼罪我們不知 道,...... 我還記得是一輛卡車,插著一支白白的旗子,就 像現在電視上看到的連續劇,四個手被綁著的人的背後插 一支長長的五角形的牌子,用大字寫著名字,...... 經過中 山路到嘉義噴水池,再轉火車站。我們在中山路附近看到 父親在卡車上,...... 我跟在車子後面一直跑一直跑,車子 開得很緩慢,...... 卡車還沒到車站先對著車站廣場右邊砰 砰砰砰開槍,車站的人都逃走。...... 可憐的父親,是最後 一個被槍殺的,...... 兵仔和父親距離約 3 公尺,...... 第二 槍才打中父親,父親可能不甘願,沒有向後仰,向前倒下 68

去。

(二)在基隆地區,根據張炎憲等所做的 30 篇訪問稿,受難 情況具有以下特色:1. 屠殺時間都在 3 月 8 日以後,直到 5 月 27 日還發生屠殺;2. 鐵絲貫穿手腕腳踝,集體屠殺,丟入海中;3. 用 錢贖回生命,也有用錢贖不回生命的;4. 視台灣人民為叛亂(造 反)者。國民黨的運兵船抵達基隆港口,兵仔上岸以後, 「用機槍 四處掃射,邊走邊射擊,連在碼頭等貨物的無辜百姓,都被槍殺。 」 69

固是一種情況,在基隆碼頭「大家排一排,雙手背後反綁,身上還 70

掛石塊,槍斃後就踢到海裡去。 」又是另一種情況。一位受難者的 太太說: 〈陳碧女訪問紀錄〉 ,張炎憲等採訪紀錄, 《嘉義驛前二二八》 ,頁 165-167。 張炎憲, 〈二二八民眾史觀的建立──基隆二二八事件的悲情〉 ,張炎憲、胡慧 玲等採訪紀錄, 《基隆雨港二二八》 (台北:自立晚報出版,1994 年) ,頁 6-8。 70 〈翁麗水訪問紀錄〉 ,張炎憲、胡慧玲等採訪紀錄, 《基隆雨港二二八》 ,頁 32。 68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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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就這樣子失蹤。我們聽到什麼地方有屍體,我們就去 看 ...... 屍體撿回來時,...... 手反綁在後面,絞鐵絲,還綁 一塊石頭,腳也用鐵絲綁著;他們打算滅屍,綁石頭不讓 屍體浮起來,嘴塞東西不讓他叫喊。屍體泡在海水裡,身 體整個腫起來,腫得把衣服塞得滿滿的,放不進棺材裡, 71

硬塞進去,蓋子卻沒辦法蓋緊。

(三)台北的南港橋下 8 具屍體,其中之一是高等法院推事吳 鴻麒,他的妻子說他「是一個對祖國有深厚感情的人」 ,精通日語、 中文、客語和閩南語。3 月 12 日他照常到法院上班,下午 3 點多 有兩個便衣人員來找他,說「柯參謀要請你去談話」 ,就這樣一去 不返;3 月 15 日南港橋下出現 8 具屍體,3 月 16 日下午吳太太去 認屍時,先看到別人的屍體「雙手雙腳被綁,雙眼被矇著,口被布 條塞住,身上有槍尾刀的傷痕,傷口處肉往外翻,有一人的脖子被 斬斷,血濺四處,滿地通紅。 」吳太太找到先生的屍首時, 「大衣不 見了,懷錶和腳下的鞋子也不見了」 ,由於位處竹叢邊坡,只能第 二天再找人來扛;第二天(3 月 17 日)屍體拖回家,一進屋內圍 牆,立刻血流不止,吳太太說: 「已經三天了,他流的血卻還似活 血,潺潺流著,那些活血至今還流在我身上,永遠流著。 」 「醫生驗 屍時,我們親眼看到吳鴻麒身上滿是傷痕,下半身都是一道道的烏 72

青,連睪丸都打破了。可見死前那幾天,早被刑求至半死狀態。 」 以上,不論從殺人的「規模」或殺人方式的「暴虐、殘忍」 , 71

〈張碧玉訪問紀錄〉 ,張炎憲、胡慧玲等採訪紀錄, 《基隆雨港二二八》 ,頁 59-60。 72 〈楊 治、吳和光訪問紀錄〉 ,張炎憲等採訪紀錄, 《台北南港二二八》 (台北: 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5 年) ,頁 56-65。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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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台灣二二八事件為一屠殺事件實屬允當。1947 年 4 月 9 日監察 委員丘念台提出的報告中說: 「3 月 8 日以後,軍警擴大屠殺,以 高雄、基隆、嘉義等地為慘重。 」此份報告同時對死傷人數有一些 交代: 3 月 29 日,據官方稱:外省公務員死 30,失蹤 7,死傷共 800,而台省人民死傷則無確數。據台北市長估計,全台 約在 2,000 以上,而近夜有軍警戒嚴,日有軍警清鄉,秘 73

密捕去士紳不知數。 既然台省人民死傷受害「無確數」 、 「不知數」 ,暫不置論,但 外省公務員死亡加失蹤 37 人,則其餘七百多人應係受傷,故李敖 先生所謂你殺我 800、我殺你 800,應係無根之論。

六、結論 韓國學者金泳燡對於 1980 年光州事件作「性格上的界定」 ,認 為「民眾抗爭」比「民主化運動」更適當,因為「民眾抗爭」是事 發當時抗爭核心以及後來的民主運動者所界定的概念。此種精神值 得借鑑、參考,但此種角度恐不適合推及他時他地的一切個案,例 如 19 世紀中國洪秀全自稱的「太平天國」 ,與實際的內涵名實不 符,性質是種族主義、文化革命或農民革命皆有爭議,故有歷史學 74

者堅持用「太平軍」比較恰當。 73

〈丘念台關於妥處「二二八」事件善後事宜之報告、建議書及意見書〉 ,陳興唐 主編, 《台灣「二二八」事件檔案史料(下卷) 》 ,頁 801-804。 74 參見李定一, 《中國近代史》 (台北:台灣中華書局,1974 年台 18 版) ,頁 82-91。 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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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7 年的台灣二二八事件,被當時國民黨的軍政首長稱為叛 亂、作亂從而派兵鎮壓,而反抗者缺乏思想的、物質的準備,沒有 統一的組織和旗幟路線,若有部份行動者自認是起義、革命,並不 能代表多數的看法。中共、台共在二二八事件中所能發揮的作用微 弱,不論從當事人的見證或當時在台情治人員給南京的報告都可印 證,扣「紅帽子」不過是國民黨為鎮壓屠殺找藉口,以及共產黨順 水推舟的政治宣傳。至於二二八前夕有若干台灣知識份子基於國際 法對戰後殖民地的處置選擇並對國民黨治台亂象的失望,主張託管 然後自治或獨立,也還不是公開討論的主流意見。最能代表二二八 抗爭之多數意見,並正式向當局提出交涉的,就是台北中山堂的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他們在 3 月 7 日向陳儀提出 32 條處理大 綱和 10 項要求,基調就是承認南京政府、要求懲辦陳儀、反對歧 視台灣人的政策、要求縣市長民選等等政經改革措施。 1949 年國民黨南京政府遷台以後,把台灣當作反共復國的基 地,施行數十年的戒嚴高壓統治,台灣人失去集會結社、言論思想 等自由,國民黨政府不但沒有對二二八受難的台灣人撫卹、賠償, 而且以「萬年國會」體制坐實自己是外來政權的指控,於是海外台 灣人 -- 特別是 1960 年代至 80 年代留學日本與美國的台灣青年所 組織的台獨運動團體,總是以二二八事件作為台獨論述的重要元 素,甚至作為「武力推翻」國民黨政權的正當理由。1987 年解除 戒嚴以後,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常與民進黨的民主化運動互相為 用,形成的壓力使得國民黨居多數的立法院也必須通過〈二二八事 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1995 年李登輝總統且以「國家元首」的身分 向二二八受難者及家屬致歉。九○年代台灣民主化的主要成果之 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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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是造成 2000 年的政黨輪替。可是廿一世紀初始幾年的台灣 政治,朝野不斷惡鬥、藍綠宛若敵國,究其根源實與特殊歷史經驗 造成的「族群政治」密切相關,此一族群政治的內涵雖不同於昔日 「外省人 VS. 本省人」的文化差距、統治與被統治、資源分配不公 的問題,但是以國家認同作為切線, 「認同中國一族 VS. 認同台灣 75

一族」所衍生的種種互不信任,殊難排解。

明乎此,即可理解近年來朝野政黨領導人何以一方面競 ? 和解 言論、一方面鬥爭不已,談到二二八就只碰觸「官逼民反」或違悖 民主人權等方面,而避談或否定「族群衝突」的面向。本文並不否 認「官逼民反」對二二八事件有一定的解釋力,但主張將「民反」 的部份分成非理性發洩(攻擊外省人) 、武裝自衛與反抗、組織處 理委員會凝聚改革要求等三個層次,否則籠統說「反」 ,豈非可以 等同造反叛亂、無限想像;不過把民反的前提說是官逼,一方面可 以減輕「反」方的道德壓力,一方面官方道歉並作金錢補償即可了 事,可見「官逼民反」說有一定的吸引力。問題是,回到歷史現 場,二二八事件明明有很多族群衝突的現象,歷史教訓畢竟不能取 代歷史事實,何況在漫長的戒嚴統治過程中,在野者或隱或顯援 引「台灣民族主義」對抗國民黨的「中國民族主義」 ,使得族群感 情(文化、歷史的)與國家認同(政治抉擇)混淆不清,因而有 李敖、鄭鴻生等「反台獨」的知識份子,反向操作「外省人才是 75

詳見王甫昌, 〈由民主化到族群政治 -- 台灣民主運動的發展 (1970's~1990's)〉 , 國史館主辦「二十世紀台灣民主發展學術研討會」論文,2003 年 9 月 24 日 ~26 日。王甫昌認為九○年代以前的台灣族群政治,主要發生在政治弱勢的本省人 企圖改變政治結構的抗爭過程,而九○年以後的族群政治,則是發生在民主轉 型過程中,自認為變成弱勢族群的外省人,企圖抗拒「本土化」的政治與文化 走向。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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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受害者」的意象,企圖以族群因素來瓦解日趨強勢的台灣認 同。個人認為解決之道,還是應先釐清歷史事實,誠實面對二二八 事件中的族群衝突面向,承認事件初期有非理性「打阿山仔」的現 象,可是不必等到 3 月 9 日再度戒嚴,就有 3 月 6 日的高雄屠殺, 以及 3 月 2 日台北街頭軍隊巡邏卡車胡亂開槍,使用「達姆彈」向 醫院開槍的證據。換言之,承認官逼民反的同時,不必否認族群衝 突的存在。 更重要的是,二二八的全貌至少到 5 月 16 日解除戒嚴、結束 「清鄉行動」為止,對台灣人民而言,所謂二二八事件當然包括後 階段的鎮壓屠殺,甚至後階段的鎮壓屠殺才是悲劇的重點。官逼民 反只能解釋到 3 月 7 日處委會提出正式要求或(中部地區的)3 月 16 日烏牛欄橋戰役為止,3 月 8 日晚上兩營憲兵登陸、3 月 9 日下 午以後整編第 21 師陸續從基隆高雄登陸,軍憲情治人員殺人的「數 量」或暴虐、殘忍的「方式」 ,是不折不扣的屠殺。據台大法律系 陳志龍教授的說法,這不是兩軍對陣的戰爭行為,也不是執行公務 76

的適法行為,而是一種政府犯罪。 一個甫邁入文明的社會、甫建 立法治的國家,對於過去威權時代的這一場嚴重的政府犯罪,如果 不能釐清責任歸屬,並跨越障礙予以法律訴究,則此一文明、此一 法治必有殘缺,且恐有倒退傾頹之虞。

76

張炎憲等共同執筆,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附論一: 〈二二八事件 屠殺行為的刑事法律責法〉 ,頁 49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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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與平反】

歷史正義在台灣: 兼論國民黨的二二八論述

主持人:鄭欽仁(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 發表人:陳翠蓮(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副教授) 與談人:李筱峰(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發表人:陳翠蓮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歷史正義在台灣: 兼論國民黨的二二八論述 ■ 陳翠蓮 *

摘要 本文目的在分析民主化之後的台灣,追求歷史正義所面臨的困 境及其原因。 二二八事件發生當時,國民黨政府歸咎台灣人「奴化」與共產 黨操縱,並將二二八事件定義為族群衝突與獨立叛國。二二八事件 真相長期被壓制,民間積怨難消。八○年代海外獨立運動人士追究 二二八事件責任,並以之做為獨立建國運動的起點;國民黨政府為 因應此情勢,乃丟棄早期的指控,重建論述方式,指責重提二二八 就是分化同胞情感、挑撥族群對立。一九八七年起台灣島內二二八 公義和平運動呼聲高亢,國民黨政府當局非但逃避責任問題,更強 化省籍論述,指控追究二二八就是破壞族群情感,將外省族群與國 民黨捆綁在一起,抵擋民間的平反行動。此論述經黨國媒體廣為傳 播,一再灌輸,使得全體外省族群為國民黨背負歷史包袱。國民黨 本身正是「外省人原罪論」的製造者。 台灣民主轉型過程中,李登輝先生扮演著重要角色。他一方面 做為「台灣人總統」 ,深知民間對追究二二八事件真相的要求;但 另方面做為「國民黨主席」 ,追究國民黨政府之責任,無異否定自 ______________ *

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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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身權力來源之正當性。雖然他對二二八事件所做的道歉、立碑、 「補償」等回應,已有相當突破;但仍然迴避真相與追究責任。不 僅如此,李登輝的十二年總統期間,也未對威權時期之附從結構如 情治、司法、媒體、黨產等問題,加以解構導正,錯失確立轉型正 義的最佳時機。 民主化過程中犧牲了轉型正義,民主時代的台灣,二二八事件 真相未明、責任未清。只得到形式的道歉、 「補償」的二二八家屬 悲情依舊,不願放棄究責;外省族群則成為代罪羔羊而習焉不察, 二二八事件仍然每年喧喧嚷嚷,衝突不休。繼續困於黨國意識形態 的媒體複誦著「追究真相就是操弄族群」 ,一方面繼續綁架外省族 群為黨國背負原罪,一方面也使二二八受害者飽受羞辱,承擔著破 壞族群融合的罪名,並不斷被要求應該寬恕、和解。 而民主時代的台灣,加害者仍然咄咄逼人,不肯認錯。舊集團 還是只有道歉,沒有認罪;操作著新舊論述,逃避責任;甚至為了 遮掩族群問題而假造歷史事實。 我們的歷史正義仍然遙遠。

一、真相、認罪與轉型正義 人權與法律學者 Ruti G. Teitel 在她的名著《轉型正義》一書 中,討論第三波民主化國家,如何處理舊政權不義罪愆的各種方 式,以做為民主轉型的儀式;並探討此「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1

Justice) 與轉型後民主體制鞏固與否的密切關係。 書中所稱的轉型 1

Ruti G. Teitel 著、鄭純宜譯, 《變遷中的正義》( 台北:商周,2001)。原書名 Transitional Justice 國內普遍譯為「轉型正義」 ,故如此稱之。 34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正義包括以下幾個層面: 刑事正義:透過法律或審判的方式對舊獨裁政權加以究責、懲 罰,以區隔非法到合法統治規範的轉變。 歷史正義:對高壓統治的過往進行歷史清算,發掘真相,凝聚 集體記憶,重建政治認同。 補償正義:恢復受害者權利、名譽,或給予金錢物質上的賠 償,撫慰受害者並協助心理重建。 行政正義:透過公領域的整肅清洗,對舊政權的幫凶如情治、 軍隊、警察、政府官員、法官、線民等剝奪公職任 用資格;對教育機構、學術團體、傳播媒體等協助 不義政權之知識份子予以解職與整頓。 憲法正義:透過憲法的重新建構,大幅改變過去的政治系統, 進行政治變革,以建立合理持久的政治致秩序。 簡言之,轉型正義是民主轉型之後針對威權高壓時期的人員、 結構、意識形態之清理與整頓,藉以根除舊政權遺緒與危害,並使 是非公義獲得伸張。 在轉型正義的各個層面中,歷史正義可以說是最基礎的一環, 關係到真相與是非,是其他幾類正義得以進行的根本依據。同時, 歷史正義也與其他幾類正義息息相關,例如刑事正義、行政正義的 執行,對舊政權首腦與羽翼的究訴並將之從公共領域清除,無疑更 有利於歷史正義的深入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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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轉型正義的追求往往要面對許多難題與抉擇,例如如何處置舊 威權政權時期犯下剝奪生命、侵犯人權、凌虐人道等罪行的加害 者?追究的範圍該多大?除了統治核心的權力菁英外,要不要追究 低階的執行者?該不該對情治、線民、黨工停止公職任用資格?如 何面對追究責任後所引起舊政權支持者與同情者的不滿所造成的社 2

會對立?

對於舊政權不義罪行的審判、追究、懲罰,是轉型國家所採取 的一種方式,但容易造成對立,留下不少後遺症;放棄追究、全民 遺忘是第二種方案,但這意味著受害者心靈計續受折磨,傷痕難以 痊癒,社會公義不彰,暴復怨懟永遠糾纏。南非屠圖大主教指出, 南非採取的是第三種方案,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避免採取 審判定罪或無條件大赦兩種極端,而由加害者完全坦白自身所犯的 3

過錯罪行,換取法律對個人的赦免與自由。 這種有條件的大赦, 其赦免的條件包括「出於個人的貪婪而殺人的罪犯沒有資格申請, 如果行為是執行或代表政治組織的命令,方有資格提出申請」 ,更 4

重要的是「申請人必須如實披露所有罪行相關之事實」 。

由加害者的自我坦白、認罪,換取受害者的寬恕、原諒,進而 獲得社會整體的和諧與和平;南非的作法似乎為轉型國家的兩難困 境找到一個折衷的可能。但即使是這樣折衷的正義,在台灣都難以 獲得。 2

3

4

吳乃德, 〈轉型正義和歷史記憶:台灣民主化的未竟之業〉 , 《思想》2,2006 年,頁 1-8。 Desmond Mpilo Tuto 著、 江 紅 譯, 《 沒 有 寬 恕 就 沒 有 未 來 》( 台 北: 左 岸, 2005),頁 58-70。 Desmond Mpilo Tuto 著、江紅譯, 《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 ,頁 86。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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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將把焦點集中在我國民主轉型過程中有關歷史正義 之追求的困境,進行討論。

二、戒嚴時期的壓制與扭曲 二二八事件於 3 月 8 日國民政府軍隊抵基隆,9 日凌晨進入台 北展開鎮壓行動後,情勢迅速被控制,3 月 19 日全台抵抗行動大 致平息。接著又執行綏靖計劃、清鄉計劃、自新辦法,到 5 月 15 日二二八事件清理工作完成,16 日新任省主席魏道明上任,省政 府成立,戒嚴令解除,二二八事件告一段落。

( 一 ) 事件初期國民黨政府的指控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國民黨政府從中央到地方,包括蔣介石在 總理紀念週的談話、楊亮功何漢文的調查報告、白崇禧的事變起因 與善後措施報告、陳儀對中央的報告等等,都把事件發生原因歸罪 於台灣人,認定台灣人受日本「奴化遺毒」 、共產黨煽動操縱為主 因;在事件的本質上,則將四十二條要求大綱視為是要求台灣獨立 的叛國陰謀,尤其軍情系統方面的報告,更極力強調事件中的省籍 衝突本質與台灣獨立色彩。例如國防部史政局的〈台灣二二八事變 紀言〉中如此敘述: 事變既由奸黨主謀指使,利用機會要求改革政治,並進而 發表其叛亂之言論,由所謂高度自治,變而為背叛國家, 脫離祖國之獨立主張。 ... 奸黨暴亂期中,不斷挑撥離間,分化本省人與外省人的感 34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情,且復進行仇視毆殺,僅就台北市,外省公教人員被毆 打死傷失蹤者即有一千餘人,他如在輪船火車汽車途中被 5

毆死傷人數,更不計其數。... 此種二二八事中的省籍衝突,指控台灣人反抗中國政府、意圖 獨立的論調,在官方文件與報告中隨處可見。強調外省人的死傷、 台灣人的叛國,以使軍隊血腥鎮壓有充份的藉口。 1948 年之後,政府當局一面長期監視與追捕相關人員,一面 卻開始嚴格禁止民間談論二二八事件。

( 二 ) 壓制與噤聲 1947 年 10 月,在台灣「光復」兩週年前夕,台灣全省警備司 令部總結二二八事件案犯處理經過,指稱前警備總部與警備司令部 核准自新之人犯共 3,905 名,直接受理案犯 585 名;所屬軍法機關 與部隊受理呈核案犯 436 名;高等法院檢察處及所屬檢查機關偵 辦內亂案犯 293 名;各機關拘辦事變人犯交勞動訓導營管訓感化 者 486 名;而全部案犯中「以內亂罪論處或起訴之人犯合計僅 44 名」 。警備司令部並於報告結論中指出: 總之二二八不幸事件,已成過去,所有受理案件亦已全部 結束,自本日本省富有光榮歷史之光復兩週年紀念日起, 5

國防部史政局, 〈台灣二二八事變紀言〉 ,收入李敖編著, 《二二八研究》( 台 北:李敖出版社,1988),頁 27,31。但據白崇禧在 1947 年 4 月 7 日於中央總 理紀念週所作的報告,截至 3 月 31 日止,包括軍警士兵公務員與暴動人民傷 亡人總數是 1,860 人,史政局的說法顯然有誇大外省人傷亡的情形,以致竟佔 白崇禧所提出的數據一半以上。參〈白部長報告事變起因及善後措施〉 ,收入 李敖編著, 《二二八研究》( 台北:李敖出版社,1988),頁 297-298。 34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除通緝有案及已起訴者外,對於有關二二八事件涉及內亂 罪嫌者,當不再行追究,已決軍法判決人犯仍予繼續依法 辦理調役。深望各界同胞,明瞭政府寬大之旨,通力合作, 6

共向繁榮康樂之途邁進,以期達到建設新台灣之目的。

這些話說得動聽,國民黨政府聲稱「愛護台胞」 、 「不再追究」 , 但在 1947 年 5 月 31 日台灣高等法院接手通緝台灣省警備司令部認 7

定的「二二八事變首謀叛亂在逃主犯」29 名。 並且,一九五○年 代白色恐怖時期,許多二二八事件的關係者都繼續被追究,以叛亂 罪名被判刑或槍決。例如鍾逸人、黃金島、陳明忠、古瑞明、簡 吉、陳顯富、林日高、郭琇琮等,不勝枚舉。 其次,國民黨政府也對二二八事件相關涉案人員另行造冊,長 期嚴密監視。1962 年 8 月,國家安全局指示警備總司令部、司法 行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警務處等情治機關「監視戊寅份子」的一份 檔案,洩漏了政府當局長期監控的這項作法。該案的緣起是因「國 防會議蔣副秘書長四十四年十一月三日,在南部安全工作會報提 示:曾參加二二八事件之積極份子,各單位要調查登記,平時注意 防範,戰時應作有效之控制。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乃於 1955 年 12 6

7

台 灣 全 省 警 備 司 令 部, 〈本省二二八事變案犯處理經過〉 ,檔號 0036/9999/8/4/006,檔案管理局。 台灣高等檢察署代電, 〈檢送逃犯蔣渭川等通緝書一份請協緝歸案法辦由〉 , 流水號 000032305,檔案管理局。該三十名二二八事件首謀主犯包括蔣渭川、 謝雪紅、張晴川、黃朝生、王添 ?、白成枝、呂伯雄、李仁貴、鄧進益、廖進 平、陳屋、潘渠源、林日高、林樑材、王萬得、潘欽信、蘇新、徐春卿、王名 貴、陳旺成、林連宗、駱水源、陳篡地、陳瑞安、張忠誠、張武曲、顏欽賢、 廖文毅、廖文奎等。可笑的是通緝名單中包括王添 ?、廖進平、陳屋、徐春 卿、林連宗等多人已在 3 月中軍隊鎮壓不久後即遭逮捕殺害,廖文毅與廖文奎 兄弟則根本未參與二二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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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月 5 日著手調查有關資料,編纂〈台灣二二八叛亂紀略〉及參與叛 亂分類名冊 17 種,總計參與叛亂人數達 6,317 人,乃研擬〈分類 監視考核辦法〉 ,國家安全局於 1957 年 9 月 21 日同意實施,12 月 8

10 日保安司令部交台灣省警務處執行查管監考的工作。

1958 年 1 月 27 日,台灣省警務處以監管對象龐雜,非警力所 及,且二二八叛亂時隔多年、資料滄桑,要求全面調查清理,由保 防系統分工辦理。保安部門遂協調司法行政部調查局提供二二八參 與份子資料,再行清查造冊。過程中,保安司令部建議: 本部現有偵查考管之各類涉嫌份子、分歧份子、特殊份 子、及流氓等,除其本來之案情外,大都均涉參與二二八 叛亂有案,該等監考防範以來,情形良好,戰時亦依據春 暉計劃予以有效控制。有關本案之監考,似可併案處理。

9

以上資料顯示警備總部及後來的保安司令部早已長期監控 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士,因情治首腦蔣經國的提示與要求,重新清查 8

9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對「戊寅份子」監視考核案檢討報告表〉 ,流水號 000029926,檔案管理局。此處時而警備總司令部、時而警備司令部、時而保 安司令部的原因在於該機關的多次改隸與改組。1945 年 9 月先是成立台灣省 警備總司令部,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兼任總司令;1947 年 5 月 29 日改制為台 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彭孟緝任司令;1949 年 1 月 26 日又成立台灣省警備總司 令部,台灣省主息陳誠兼任總司令;1949 年 9 月 1 日再改組為台灣省保安司 令部,彭孟緝任司令;1958 年 5 月 15 日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台灣省民防司令 部、台灣防衛總部與台北戍衛司令部合併為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同年 8 月 9 日,台灣地區戒嚴任務由警備總司令統一負責,各地區戒嚴司令撤銷。直到 1987 年 7 月 16 日台灣地區解嚴,1993 年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撤銷,另成立海岸 巡防署接管原海防業務。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 〈對「戊寅份子」監視考核案檢討報告表〉 ,流水號 000029926,檔案管理局。 35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造冊,檢討防範。1962 年 8 月 28 日,台灣警備總司令黃杰指示省 警務處,廢止先前保安司令部頒佈之〈戊寅份子 ( 二二八暴亂份子 ) 監視考核辦法〉 ,另遵照〈戊寅份子處理原則〉三項指示辦理,即: 1、一般「戊寅份子」由有關機關調查,注意切實控制;2、台籍知 名人士如黃國書、連震東、蔣渭川、黃朝琴等,現居要職,尚能服 從政府領導,由有關機關注意偵防,不加考核;3、 「戊寅份子」中 之特殊份子,如匪嫌、分歧活動、流氓等份子,由警備總司令部協 10

調、併案、偵監、考管。

資料顯示,國民黨政府對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員的監控一直未曾 鬆手。在 2004 年出土的彰化縣政府二二八事件檔案中,出現一份 1971 年所造冊的〈靖平事件資料名冊〉 ,記載彰化縣各鄉鎮所有涉 及二二八事件的人物,總計 345 人。即使有的已不在人間,但仍羅 11

列在案。

國民黨政府一方面追究逮捕、嚴密監視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士, 另方面則在島內對二二八事件全面消音。據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博 士夏春祥的統計,他以中央社剪報系統所查詢出的資料,並查閱 《台灣新生報》 、 《中國時報》與《聯合報》三報後發現,自 1948 年到 1987 年近四十年的軍事戒嚴期間,在台灣新聞報紙中有關 二 二 八 事 件 的 新 聞 竟 只 有 15 則, 尤 其 1948 年 到 1984 年 之 間, 二二八事件幾乎在公共輿論空間完全被消音,因此他將此期間稱為 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代電, 〈戊寅份子處理原則〉 ,流水號 000029926,檔案管 理局。 11 〈彰化縣靖平資料名冊〉 ,呂興忠編, 《彰化縣二二八事件檔案匯編》( 彰化:彰 化縣文化局,2004),頁 356-35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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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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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失憶期」 。

表一、1948-1987 二二八事件新聞標題與論述一覽 編號 年份 日期 1 1948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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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名稱 標題 型態 內容概要 台灣新生 蔣 渭 川 昨 親 赴 新聞 台 灣 省 政 治 建 設 協 會 幹 報 高 檢 處 自 首 由 報導 部、因二二八事件被通緝 丘主委具結保外 的主犯蔣渭川在逃亡一 年後,向高檢自首。 12/09 台灣新生 二二八事件人犯 新聞 國 民 黨 台 灣 省 黨 部 之 會 報 當局從輕發落 報導 議,對因二二八事件被判 五年以上與五年以下之 徒刑者之處理辦法。 06/18 台灣新生 陳逆其人 特寫 陳儀因叛亂案被槍決,介 報 紹陳儀經歷。 12/13 台灣新生 謝雪紅不可告人 新聞 謝 雪 紅 在 大 陸 因 文 化 大 報 之 事 鬥 爭 會 和 報導 革命被鬥爭,指出二二八 盤托出 事件係她所帶領之共產 黨所領導。 03/11 聯合報 大時代中的新聞 專欄 葉 明 勳 敘 述 中 央 社 在 台 觸角—憶早年中 發展,旁及二二八事件時 央社台北分社 該社同仁之因應情形。 07/21-30 中國時報 月印 副刊 作者郭松棻,描寫一對戀 人在二二八事件前後的 遭遇。 01/05-07 中國時報 夜琴 副刊 作者李渝,描述 1947 年 前後的心情。 02/26 聯合報 化解二二八的悲 專欄 作者許倬雲,呼籲政府當 劇 局正視二二八悲劇,謀求 化解社會情結之道。 02/28 聯合報 如 何 看 歷 史 疤 社論 呼籲激發血濃於水、同舟 痕—二二八事件 共濟的同胞愛。 02/28 聯合報 吹 散 烏 雲 澄 清 新聞 報 導 美 國 學 者 馬 若 孟 與 真相 報導 賴 澤 涵 所 發 表 之 二 二 八 事件研究論文。 02/28 聯合報 記取四十年前歷 特稿 記 者 戎 撫 天 呼 籲 社 會 融 史教訓 合,不宜刺激歷史傷口。

夏春祥, 〈媒介記憶與新聞儀式 - 二二八事件新聞的文本分析 (1947-2000)〉 ,國 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論文,2000 年 7 月,頁 148。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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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二二八舊痛逐漸 新聞 全 美 台 灣 同 鄉 聯 誼 會 所 撫 平 何 苦 揭 傷 報導 發表之公開信。 口製造新愁 中國時報 二二八事件和平 新聞 報 導 民 進 黨 人 士 在 南 北 日 說 明 會 民 進 報導 各 地 所 舉 辦 之 二 二 八 公 黨人士發表演講 義和平運動。 中國時報 二二八事件背景 新聞 報 導 加 州 舉 行 之 二 二 八 影 響 學 者 籲 正 報導 事 件 四 十 週 年 學 術 研 討 視化解誤會 會, 與 張 旭 成 教 授 的 觀 點。 中國時報 走出歷史陳跡的 新聞 刊 登 立 法 委 員 吳 德 美 之 陰 影 解 開 政 治 報導 質 詢 與 行 政 院 長 俞 國 華 禁忌的情結 答覆之全文。

資料來源: 作者整理自夏春祥, 〈媒介記憶與新聞儀式 - 二二八事件新聞的文本分 析 (1947-2000)〉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論文,2000 年 7 月,頁 91,98-99,128。

這樣的研究發現令人極為駭異。二二八事件發生後的第二年起 到解嚴之前,將近四十年的期間,二二八事件在公共領域完全無法 談論,政治力強力介入、禁絕抹殺,一點一滴也無從透露,當局想 要將二二八事件記憶在民間完全去除的意圖十分明顯。當時政府所 容許在報紙上的報導,都帶有政治教化色彩,不是昭告嫌犯自首, 宣揚政府寬大愛民,就是強調二二八事件與共黨的關係。即令是這 種政治宣傳性質的報導,在 1948 到 1983 年間,竟然也只有四則! 1984、1986 年雖然有二二八事件訊息出現在報紙上,但是以文學方 式隱喻呈現,直到 1987 年《中國時報》與《聯合報》才出現幾則 報導,而這一年,民間發起的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已是震天價響。

三、 「外省人原罪論」的起源與形成 島內的噤聲沉寂,並不表示二二八事件已被遺忘。在日本,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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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文毅領導的台灣獨立運動人士自 1950 年開起始舉辦「二二八事件 紀念大會」 ,1956 年更在二二八事件九週年之日,在東京建立「台 灣共和國臨時政府」 。1965 年台灣共和國臨時政府大統領廖文毅返 台投降後,海外台灣獨立運動重心漸漸轉往美國,1969 年成立世 13

界性的「台灣獨立聯盟」(WUFI)。 二二八事件一再被海外台灣人 提起,視為戰後台灣獨立運動的起點。

( 一 ) 海外的聲音與國民黨政府的策略 海外台灣獨立運動人士日益活躍,尤其針對國民黨統治下的 二二八禁忌加緊探索挖掘,希望去除歷史的污名。台獨人士不斷宣 傳二二八、舉行集會紀念二二八,1983 年林啟旭在日本東京出版 了《台灣二二八事件綜合研究》 ,1984 年王建生、陳婉真、陳湧泉 14

等人在美國洛杉機出版了《一九四七:台灣二二八革命》 ,兩書都 嚴厲批判國民黨政府對台灣人的欺瞞與屠殺,呼籲台灣人認清中國 人本性,並以二二八事件為台灣人自求解放、獨立自主的起點,主 張脫離大中華思想,確立台灣民族主義的明確方向: 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及各地分會的領導集團,因缺乏正 確認識中國人的本性,導致二二八革命遭遇慘敗。... 戰後 初期的台灣人,尤其台灣社會領導階層人物,不曉得或不 願意去承認,台灣社會的文明自律規範,不適於專以訛詐 13 14

陳佳宏, 《台灣獨立運動史》( 台北:玉山社,2006),頁 168-180。 這兩書也先後在台灣出版。林啟旭, 《台灣二二八事件綜合研究》( 台北:出 版資料不詳 ),是一九八 O 年代所出版黨外書刊之一。王建生、陳婉真、陳湧 泉, 《一九四七:台灣二二八革命》( 台北:前衛,1988)。王建生為王秋森之 化名。 35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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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行為能事的中國人社會。

因此,海外台灣獨立運動人士主張: 二二八是基於台灣本土意識出發的一次殖民地解放革 命。... 尤其是在大屠殺後,台灣與中國之間的時斷時續的 脆弱連鎖已經徹底切斷。二二八失敗之後,進步的革命參 與者已經清清楚楚認識了,只有自求解放、只有獨立自 16

主,台灣人才有生機。

潛伏近四十年的二二八根苗,已茁壯為台灣獨立運動的母株, 面對如此凌厲的攻勢,國民黨政府必須有所因應。1983 年,國家 安全局主導進行了「拂塵專案」 ,向警備總部、國防部情報局、內 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警務處等各個情治機關徵集二二八檔案,並搜 17

集海內外二二八相關資料,交由一「論述小組」研討。 該小組於 18

1986 年寫成《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一書,於美國加州出版,提 出對應的論述。 面對於海外台獨人士將二二八事件做為獨立運動起點的論述方 林啟旭, 《台灣二二八事件綜合研究》 , ,頁 227-228。 王建生、陳婉真、陳湧泉, 《一九四七:台灣二二八革命》 ,頁 267。 17 「論述小組」是筆者對「拂塵專案」執行者的稱呼,因該案並非由一人所執行, 在蘇僧、郭建成掛名, 《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一書前言中指出: 「客歲,我 們有一機緣,得以閱讀有關機關所蒐集的海內外各種『二二八事件』資料,並 數次與對此事件及相關問題有深入研究的專家學者多位反覆討論,獲益良多, 對此事件乃有較前明晰的瞭解。爰濡筆記之,藉供讀者參考。 」顯見該書的寫 成,確實是由一組人所進行。參見蘇僧、郭建成, 《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 ( 美國加州:美國南華文化事業公司 ),1986,弁言,頁 1-2。 18 該書在美國加州以「美國南華文化事業公司」的名義出版,在台灣則由軍方的 黎明文化公司總經銷。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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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式, 《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一書重新定義二二八事件與政府的 處理態度,結論中說: 「二二八事件」雖然有人以「政治改革」為藉口,而從其 行為與意向來看,並不是為要求「政治改革」而暴亂;政 府把它當作「不幸事件」來處理,其中第一個原因,是台 灣剛光復不久,在民族情感上著眼,須要有適當寬宥的措 施;第二個原因,是在鬧事群眾當中,大多數人都是被操 縱、被利用而自己卻茫然無知的,對他們的行為要有正確 19

的理解。

該書語焉不詳地指出,二二八事件中多數台灣人是被利用、被 操縱,而不同於事件發生當時從中央政府到地方官員都明確歸咎於 共產黨操縱,也不再提台灣人受日本「奴化」的論調。並且進一步 彰顯政府當局哀矜與寬厚的處理態度。 其次,結論中以憂心的筆調呼籲團結和諧,凸顯國民黨政府的 寬厚形象,並駁斥海外獨立運動人士的「居心不良」 : 在事件平息以後,政府不再去重提它,民間也不再去談論 它,因為這一事件在每一個人的心 都是沉痛的,也著實令 人難堪,既是一個災禍,又形容著我們的無知與愚昧。人 們只希望時間把這場災禍、痛苦、難堪的種種記憶,慢慢 沖淡,不願在對它的是非、曲直、對錯的評論中,影響團 結、和諧和安寧的生活。 19

蘇僧、郭建成, 《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 ,頁 129。 35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如今這一已被記憶塵封多年的事件,卻不能不提起來評 析。因為海外某些書籍和期刊等,不停地宣傳「二二八 事件」 ,年年以集會等行動來紀念「二二八事件」 ,除了 利用它對政府進行污衊以外,更重要的圖謀,是在於把 「二二八事件」說明是他們所領導的「革命事件」 ,... 扭 20

曲了「二二八事件」的真相,人為地污染了歷史的明鏡。

值得注意的是,國民黨政府面對台獨人士的挑戰並未強力反 擊,也不似事件當初歸咎於台灣人那樣嚴厲指控, 《拂去歷史明鏡 中的塵埃》一書已甚至否定二二八事件本質是台獨與族群問題等早 期論述方式。該書的論述重點在於:一、將二二八事件說成是獨 立運動人士所領導的革命事件是「扭曲真相」 、 「污染歷史明鏡」 。 二、不再強調二二八事件的本質是省籍衝突,反而強調重提二二八 是「污衊政府」 、 「破壞團結和諧」 。經過四十年之後,海外台灣人 重提二二八事件,國民黨政府不思面對事件責任與長期錯誤政策所 造成的影響,反而將追究國民黨責任等同於污衊政府,又等於破壞 族群和諧,迅速身過來指責談論二二八事件者是破壞社會和諧的罪 人,將追究國民黨暗示為仇視外省族群,巧妙地轉移了焦點。 這種將國民黨隱身於外省族群背後,將兩者綑綁在一起的基 調,成為日後不斷被延用的論述策略。

( 二 )「外省人原罪論」的定形化 1987 年 2 月 4 日,台灣島內由陳永興、鄭南榕、李勝雄等人 主倡的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成立,推動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他們 20

蘇僧、郭建成, 《拂去歷史明鏡中的塵埃》 ,頁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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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要求公開紀念二二八事件、公佈真相、平反冤屈、訂定二二八和平 日,同月 14 日第一場紀念演講活動在台北日新國小舉辦,接著在 全台各地舉行追思活動與遊行。雖然面對軍警、鎮暴部隊的包圍干 涉,甚至 3 月 7 日在彰化的追思活動中受到鎮暴部隊的圍困與攻 擊,民間力量終於突破四十年來的禁忌。連續幾年公義和平運動的 推展,越來越多家屬站出來見證,迫使政府當局不得不面對二二八 事件。 早在 1985 年 3 月 1 日,立法委員江鵬堅就以二二八事件提出 書面質詢,要求政府以負責態度公開真相、道歉賠償,並將每年 2 21

月 28 日訂為「和平日」 。 當時行政院並未答覆,報紙媒體也沒有 報導。3 月 19 日,江鵬堅又在院會中以口頭質詢方式提起林義雄 宅血案、陳文成案與江南案,繼而提到前述二二八事件的書面質詢 「沒有報紙敢登」 ,因此以口頭方式質詢,要求當局面對歷史傷痕, 不可諱莫如深,建議訂定二二八和平日。行政院長俞國華當場口頭 答覆表示: ... 江委員所說的所謂「二二八」事件,實際上就是民國 三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中共潛台份子陰謀顛覆,企圖一 舉攫取台灣的煽惑暴動事件。根據檔案,該事件經查明係 當時中共潛台份子領袖謝雪紅等,乘國軍調離,駐軍空 虛,以及日本投降後自大陸及南洋各地遣返台籍日軍返台 的機會,以台北查緝私煙為藉口,渲染蠱惑,鼓動暴動, 企圖顛覆政府。這是中共的一貫技倆,由於政府處置得 宜,於三月十五日即告平息。 21

《立法院公報》74:18,1985 年 3 月 1 日,頁 73。 35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 按中共偽政權僭立以來,每年二月二十八日都舉行紀念 會,以施展其統戰技倆與打擊政府的陰謀,... 現在江委員 主張以此日訂為「和平日」 ,無疑將自陷於中共統戰的羅 22

網,國華不能茍同。

此時,俞國華的回答,仍將二二八事件直指為中共陰謀。 但 1987 年 2 月,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在各地引起迴響,國民 黨政府的說法開始轉變。3 月 10 日,行政院長俞國華答覆立法委 員吳德美所提二二八事件質詢時,如此表示: 四十年前的二月廿八日所發生的事件,是一件令人悲痛, 非常不幸的事件,但到今天已經成為歷史的陳跡,其所造 成的「傷口」早已癒合,我們沒有必要再來揭開這個傷 口,增加不幸的回憶。... 政府並沒有把這個問題當作敏感 問題,從來沒有阻止任何人談這個問題,也從未阻止任何 人作學術研究,...( 政府 ) 不贊成以訴諸街頭運動的方式, 以狹隘的觀念與情緒化的方法,企圖挑撥同胞之間的感 情,更不願見到這個歷史被政治化。... 籲請全體國人,大 家都要基於歷史的認知,向子孫負責的赤忱,本於血濃於 水、同舟共濟的同胞愛,更加團結、更加努力,走出歷史 23

陳跡的陰影。

這個答覆大不同於 1985 年的答覆,而是循著前述《拂去歷史 22 23

《立法院公報》74:23,1985 年 3 月 19 日,頁 34-36。 《中央日報》 ,1987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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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明鏡中的塵埃》一書的基調上,並且有更加明確的指涉。政府當局 對公開真相、道歉賠償等問題不置一詞,轉移焦點責備重提二二八 是「揭開歷史傷口」 ,是「狹隘的觀念」 ,是「挑撥同胞感情」 ,把 外省族群與與國民黨政府更進緊密地綑綁在一起,站在本省族群的 對立面。 1988 年 11 月 15 日,立法委員余政憲在施政總質詢時砲火猛 烈地要求國民黨政府對二二八事件負起責任。行政院長俞國華仍然 避重就輕,迴避國民黨政府的責任問題,以族群和諧說詞加以回 應,繼續模糊焦點: 二 二 八 事 件 是 歷 史 上 不 幸 的 突 發 事 件, 目 前 已 事 過 境 遷。... 現在的台灣同胞都是大陸來的,只是先到與後到之 別,並無其他的差異,現在大家的目標是要向前看,而不 24

是往後看,四十年後再追問此事已無太大意義。

此時期國民黨政府的二二八論述有時也會擦槍走火。1988 年 3 月 4 日,俞國華在答覆立法委員黃主文的質詢時重提舊論述,指出 當年國防部長白崇禧的報告,二二八事件的遠因是台灣與祖國分離 25

五十年造成隔閡,近因是共產黨利用事件擴大事端。 1988 年 12 月 31 日出席與海外學人聚餐時,回答張旭成教授有關二二八事件的 談話,竟然表示: 「民族與民族之間的紛爭自古已有。當年滿洲人 入關殺了很多漢人,滿洲皇帝也未向漢人道歉。 」此事經《新新聞》 報導,並有許倬雲教授為文刊載該雜誌,批評為「引喻失義」後, 引發軒然大波。事後經俞國華辯稱是「意思表達不完整引起聽者誤 24 25

《民眾日報》 ,1988 年 11 月 16 日。 《中央日報》 ,1988 年 3 月 5 日。 36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會」 ,但立法委員張俊雄則在立法院院會中追問,認為當局「清兵 入關之比喻」暴露國民黨政府的外來統治者心態、愚民心態與死不 26

認錯的心態。

1989 年 4 月 22 日,內政、國防與法務部三部長應邀到立法院 聯席會議報告二二八事件經過,國防部長鄭為元提到,二二八事件 「在有心人士及共黨份子鼓煽利用下,演變為各都會大規模串連之 暴亂,由於大多數參與者均為受鼓惑利用之群眾,在當時情況下, 27

政府乃以『和平寬大』的原則處理」 。 1991 年 3 月,行政院長郝柏 村面對立委李慶雄質詢,則說「二二八事件是兄弟間因誤會所造成 的不幸事件」 ,政府業已以開放客觀的態度面對,致力於撫平此一 28

歷史傷痕。

從中共陰謀說到滿清入關說,又到兄弟鬩牆說,面對民間響起 追究二二八真相的要求,初期國民黨政府官員的回應有時各說各 話,顯得有些紛亂亂。但官員們也都同聲複誦「重提二二八事件就 是揭開歷史傷痕、製造族群對立」的論調。 另方面,1987 年起,新聞媒體開始談論二二八,隨後幾年因 民間活動有愈來愈密集的報導。報紙的報導內容不外呼籲走出歷史 陳跡,撫平歷史傷口,促進族群融合,與官方論調如出一轍。深受 黨國意識形態操控的媒體不斷傳述官方說法、一再複製,逐漸成為 的固定的論述方式,日復一日灌輸在人們腦中, 「提起二二八就是 製造族群衝突」成為固定反應模式。在此種論述方式中,國民黨政 《立法院公報》78:18,1989 年 3 月 3 日,頁 23-26。 《立法院公報》78:62,1989 年 4 月 22 日,頁 6。 28 《立法院公報》80:24,1991 年 3 月 22 日,頁 171。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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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府成功隱身到外省族群背後,逃避責任問題;外省族群為國民黨築 起一道防火牆,但同時也為國民黨背負起歷史包袱。原本應該是國 民黨政府該負責的二二八事件,逐漸轉嫁成全體外省人的罪愆, 「外省人原罪論」於焉形成。 國民黨政府本身正是「外省人原罪論」的始作俑者。

四、轉型期的突破與局限 轉型期的台灣,政局變化一日千里,被壓抑已久的二二八事件 在威權體制崩解的同時,從民間浮現,匯成巨大的還我公義的呼 聲。 作為第一位台灣人總統,李登輝承載了許多台灣人的期望。他 一生的好友彭明敏有以下的觀察: 他可以說是命中註定必須成為雙重人格者。如果要承受台灣 的宿命悲劇,繼續生生存的話,只有背上矛盾,用自己可以 接受的方式採取妥善的行動。李登輝的體內,必定有作為台 29

灣人的自我與作為國民黨員的自我,經常在相互爭戰。

民主轉型期的總統李登輝,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方面雖然開始 面對二二八事件,做了種種回應民間要求的處置,但另一方面也因 為角色的局限,錯失確立轉型正義的最佳時機。

( 一 )「台灣人總統」李登輝的突破 1988 年 1 月 13 日蔣經國逝世,李登輝依據憲法宣示就任為總 29

上坂冬子著、駱文森等譯, 《虎口的總統》 ,頁 192。 36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統。2 月 22 日在就職記者會上應記者的提問,發表對二二八事件 30

的看法。他說:

... 剛才提出來有關「二二八」的問題,我看在座的人, 多是四十歲以下的人,... 現在多是四十歲以下的人來談 「二二八」 ,我覺得很奇怪。 「二二八」發生的時候,我在 台大四年級,那個時候的情況如何,對那時候發生的很多 情況,我們是不是留給以後的歷史家去研究?為什麼這個 時候把這個問題拿出來呢?來進行鼓動,說什麼「二二八 不要忘記」啦, 「和平日」啦,我想這個問題實在講,是 歷史上,光復不久時所發生的一個悲劇,這個悲劇,每年 都反覆被拿出來。 「二二八不要忘記」 ,是不是違反愛心? 「以眼還眼」 、 「以牙還牙」 ,這個社會就不會有一天安定, 完全以政治的立場想要把這個東西拿出來進行煽動的話, 本人是反對的。為什麼大家不安靜下來,更有理性? ... 為 了進步,眼睛要看前面,不要看後面,大家有這種態度的 話,我認為台灣的發展會更快。 李登輝這一番「向前看,不要向後看」的說法,引起民間一陣 躂伐。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隨後發表聲明,表示該會成立以來從未 鼓動「以牙還牙」 、 「以眼還眼」的作法,也未以政治立場進行煽 動,始終是以人到與愛心的立場,推動台灣社會真正的和諧與長久 31

的和平。 該年的二二八紀念活動中,許多人士公開對此加以批評, 30 31

《中國時報》 ,1988 年 2 月 23 日。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編, 《走出二二八的陰影 -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運動實錄 (1987-1990)》( 台北: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1991),頁 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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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例如 2 月 27 日晚間在老松國小,陳永興、鄭南榕、顏錦福、蕭裕 珍、李鴻禧等人在演講中駁斥李登輝的談話,呼籲他拿出基督徒真 正的愛心,向台灣人懺悔道歉。28 日在宜蘭羅東公正的活動,謝 長廷質疑,不知過去的人,向前看要看向何方?邱義仁則認為台灣 人心中有怨,但這不是報復,只有當台灣人有力量,能面對此事, 32

愛與寬容才有真實的意義。

而李登輝也受到許多親近朋友的責難,認為他是親身經歷那個 時代的人,怎麼可以說出這樣的話。事後有國民黨要員認為: 「李 登輝可是空手進總統府的,在那種時候若講出什麼檢討二二八事件 33

的話來,豈不是沒命了?」確實,才剛繼任總統的李登輝,權力基 礎薄弱,並且馬上面對了一波波的黨內權力鬥爭。在這樣的背景 下,李登輝為何會說出這一番話,應該可以被理解。 從 1988 年到 1990 年,經過數波政爭、主流非主流慘烈鬥爭, 李登輝不但坐穩了國民黨主席的地位,並在 1990 年 3 月經國民 大會投票當選為第八任總統。在權力鞏固之後,李登輝開始面對 二二八事件,對於民間的呼聲給予積極回應。1990 年 5 月 20 日李 登輝就職,隨即指示總統府資政邱創煥組成專案小組,對二二八事 件進行初步探討,提出適當的處理對策與建議供政府參酌。8 月 14 34

日,高中歷史教科書首次納入二二八事件。 同年 11 月 29 日,在 32

33 34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編, 《走出二二八的陰影 -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運動實錄 (1987-1990)》 ,頁 60-64。 若林正丈著、賴香吟譯, 《蔣經國與李登輝》( 台北:遠流,1998),頁 63。 高中歷史教科書首次納入二二八事件,只有 59 個字的描述: 「... 惟陳儀擔任行 政長官期間,因取締私煙引發衝突,致釀成三十六年的『二二八』事件。政 府迅速撤換陳儀,改組省政,並宣慰民眾。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編, 《走出 二二八的陰影 -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運動實錄 (1987-1990)》 ,頁 105。 36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行政院內成立「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 ,由行政院副院長施啟揚擔 任召集人,同日舉行的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成立「行政院研究 二二八事件小組」 ,邀請專家學者撰寫研究報告。研究小組於 1991 年 1 月 17 日成立,下設工作小組,由賴澤涵任總主筆,吳文星、 陳寬政、許雪姬、黃富三、黃秀政等人參與撰寫,於 1992 年 2 月 35

公佈了行政院版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1995 年 2 月 28 日,官方 二二八紀念碑於台北新公園落成,李登輝在揭幕典禮中代表國民黨 政府向二二八受難家屬與全民道歉。同年 3 月 23 日,立法院三讀 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10 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 紀念基金會正式成立運作;1997 年 2 月立法院通過 2 月 28 日為國 定假日。至此,民間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與二二八家屬所提出的各 36

項要求,似乎都已經達成。

( 二 )「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的局限 行政院的研究報告處理了事件的背景、事件爆發經過、官方的 因應與決策、傷亡及受害情形,比起先前歸咎於台人「奴化」 、共 產黨操縱,已有較全面而合理的說明。但該研究報告如何撰寫,內 部經過相當的拉鋸,最後在專案小組的要求下,有關蔣介石、陳 儀、柯遠芬、彭孟緝、張慕陶等人的責任歸屬問題,都未加探討。 35

36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台北:時報文化, 1994),前言,頁 9-10。 1991 年 3 月 4 日李登輝接見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代表 7 人,家屬代表提出四 項要求:1、公佈二二八事件真相,向受難者道歉,並給予家屬適當賠償。2、 設立二二八事件紀念公園及紀念館,蒐集史料公開陳列。3、設立二二八事件 紀念基金會,化解省籍對立,促進民主,尊重人權。4、設定 2 月 28 日為國 定「公義和平日」 ,以供全民追思。阮美姝, 《孤寂煎熬四十五年》( 台北:前 衛,1992),頁 30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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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專案小組召集人施啟揚認為,此一報告定位為中性的學術報告,報 告中如果標明責任歸屬問題,將會出現價值判斷,因此要求報告中 避免涉及責任問題,也不希望出現史評、受難者心聲等文字,研究 小組學者最後以「隱喻」的方式,處理最敏感的責任歸屬與元凶問 37

題。 研究報告遂有以下這一段話: 「本報告旨在說明事實的真相, 並無判別責任所在的意圖,然對於數位關鍵人物之所作所為,不能 38

不加以檢討。 」 日後,研究報告總主筆賴澤涵在說明這一撰寫過程時,如此表 示: 總而言之,政府沒有干涉研究進行和報告撰寫,唯一比較 缺憾的是當初是要做一份學術性報告,卻不能以史論斷, 做歷史評價,政府官員也有其顧慮,不願談歷史責任,只 做檢討,原則上我不反對,因為這份報告是政府委託我們 39

這些學者作的,不能不顧政府的立場。

李登輝總統既已決定要面對二二八事件的歷史,為何不能在官 方研究報告中追究責任歸屬,給予受難家屬一個清楚的交代,釐清 這段傷痛的歷史,撫平民間怨恨? 問題在於李登輝所處的結構性局限。李登輝正在帶領台灣社會 走出威權體制、邁向民主道路,依照一般威權轉型民主的國家,必 須要面對轉型正義問題,向不義政權的獨裁者及爪牙開刀,加以追 《中國時報》 ,1992 年 2 月 11 日。 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頁 410。 39 賴 澤 涵, 〈我參與二二八相關研究經過〉 , 《 近 代 中 國 史 研 究 通 訊 》13, 頁 98-112。 37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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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究、懲罰,藉以切割過去、走向嶄新的未來。但是,李登輝同時又 是國民黨威權政府的繼承人,一方面他需要鞏固黨內的支持,方有 機會領導未來走向;另方面若清算追究了他所賴以從出的國民黨與 過去的獨裁者,不就等於否定了他自己權力的正當性? 何況,李登輝對於提拔他擔任政務委員一直到副總統的蔣經 40

國,一直懷著知遇的感恩。 他也從不諱言十分尊敬蔣經國,甚至 41

肯定蔣氏父子奠定了國家的基礎。

做為台灣人的總統,他以堅定的意志,帶領台灣走向民主化; 做為國民黨員的李登輝,他必須竭力護衛國民黨政權、延續國民黨 執政。李登輝確實為台灣的民主化貢獻良多,並且贏得了「民主先 生」的桂冠。但是,為了延續國民黨執政,他犧牲了轉型正義,包 括黨產、金權、地方派系、黨國媒體,都未加矯正;更別說對於威 權體制羽翼如情治、司法、官僚、黨工等的究責與停止公職權利。 歷史正義不彰只是其中的一環。 1995 年 2 月 28 日,官方二二八紀念碑於新公園落成揭幕,揭 碑儀式的前一晚,李登輝為了是否該向受難者家屬道歉而倍感掙 扎。身為國民黨主席,他理應道歉,但作為台灣人本身,他甚至差 點被捲入事件成為受害者;最後,李登輝仍決定以總統的身份正式 42

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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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登輝, 〈自序 - 從中興新村到總統府〉 ,李登輝筆記、李登輝口述歷史小組編 註, 《見證台灣:蔣經國總統與我》( 新店:國史館,2004),頁 3-11。 上坂冬子著、駱文森等譯, 《虎口的總統》( 台北:先覺,2001),頁 179-180, 311。 上坂冬子著、駱文森等譯, 《虎口的總統》 ,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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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就這樣,在加害者不明的情況下, 「受害者」李登輝以總統的 身份向受難者家屬與全民道歉。同樣在加害者不明的情況下,政府 開始發放金錢,謂之「補償」 。後來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冤案受難 者,也以同樣的方式處理。

五、民主時期舊勢力的反撲 2000 年,台灣以飛快的速度成功進入政權輪替,達成民主轉型 的最後階段。但也因為轉型正義被漠視,民主化之後的台灣反而動 盪不安,遲遲無法成為鞏固的民主體制 (Consolidated Democracy)。 因為只有政治體制的轉型,政治結構、媒體環境與意識形態等各方 面都仍是威權時期的延續,台灣社會開始嚐到苦果。其中之一是舊 勢力的反撲。

( 一 ) 舊集團後人的翻案行動 2004 年 2 月,中央研究院院士黃彰健與近史所研究員朱浤源 積極為彭孟緝翻案。彭孟緝在二二八事件期間擔任高雄要塞司令, 因逮捕殺害談判代表,並揮兵高雄市區殺害許多民眾,被稱為「高 雄屠夫」 。黃彰健指二二八事件的動機是台獨,彭孟緝出兵平亂是 正當的;朱浤源則宣稱二二八事件只有死亡 673 人,失蹤 174 人。 43

2005 年 3 月,兩人又拿出得自彭孟緝之子彭蔭剛處的「新證據」 , 主張彭孟緝是因被涂光明威脅、又因 15 名軍人被殺,之後才開始 反擊,並非主動出兵掃射高雄市民, 「官方調查報告讓他背負太多 44

罪,未反映歷史真相,欺騙了台灣人民。 」2006 年 9 月 17 日,黃彰 43 44

《聯合報》 ,2004 年 2 月 3 日。 44《中國時報》 ,2005 年 3 月 3 日。 36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健發表〈二二八事件真相考證稿〉 ,主張「彭孟緝出兵鎮壓有先驅 離,一切理性合法」 、 「原來英雄形象的王添灯,其實是親美的台獨 45

派」等等。

這些說法,都與民間認知相差太遠,也禁不起史料的檢證。其 46

爭論內容與史料證據因非本文重點,在此不加詳述。

彭蔭剛為父翻案的行動不僅只以上事例。1997 年 12 月彭孟緝 逝世,1998 年元月 9 日發喪後,他在各大報公開刊登大版廣告, 為父平反;因其中文字述及「當天因暴徒涂光明等人攜械挾持市長 黃仲圖及議長等人為人質,赴高雄要塞威脅先父彭孟緝投降」 ,受 47

難者涂光明之子涂世文不甘先人受辱而提告。

由於二二八真相與責任歸屬長期被規避,在受難者家屬的希望 與請求下,2003 年底經二二八基金會董事會同意,會成立專案小 48

組,邀請學者共同執筆撰寫《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報 告結論中明確指出蔣介石是事件元凶,應為事件負最大責任。 此報告一出,立即引發蔣氏後人蔣孝嚴的強烈不滿,認為該報 告扭曲事實,對其先人造成傷害,在要求二二八基金會與撰寫人道 45〈黃彰健:行政院二二八研究報告有些描述偏離史實〉 ,2006 年 9 月 17 日, 中央社新聞全文檢索系統。 46 可參考張炎憲等,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台北:財團法人二二八事 件紀念基金會,2006),第四章第三節。 47 〈彭蔭剛因誹謗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被提起公訴〉 ,1998 年 6 月 2 日,中央社新 聞全文檢索系統。高等法院判決先指出,法院判決無法為歷史真實性背書;但 因彭蔭剛的用語是引用黃仲圖的報告,無法依此憑斷其有誹謗犯意,故判決無 罪。參〈彭孟緝之子彭蔭剛被控誹謗案高等法院判無罪〉 ,1999 年 4 月 1 日, 中央社新聞全文檢索系統。 48 張炎憲等,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頁 11。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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歉不果後,向台北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五十億元 49

與登報道歉。 前述黃彰健也加入戰場,指二二八事件是陳儀瞞天 過海、欺騙蔣介石等人,使他們誤判情勢、下達派兵令,如果要追 究,最大關鍵是陳儀,他在事後通電捉拿奸偽份子,使得有心人居 50

間公報私仇云云。

民主時期的台灣,人人得以暢所主張。在民主體制的保障下, 舊集團決策者的後代得以無所顧忌,以倨傲姿態強硬反擊。反倒是 受難者家屬所要求的責任追究,仍然寸步難行。

( 二 ) 在野國民黨的二二八新論述 國民黨在 2000 年失去在台灣主掌了 55 年的政權,淪為在野 黨。在野的國民黨第一任主席連戰,對二二八事件除了反駁吳濁流 《台灣連翹》書中指連震東提供黑名單出賣台灣人一事外,並未有 令人印象深刻的作為。但自 2005 年 8 月起接掌國民黨主席的馬英 九,則十分著力於台灣歷史與二二八事件論述的重構。 馬英九在就任國民黨主席的第一天的 2005 年 8 月 21 日,就強 調國民黨不是外來政權,指示要建立國民黨的台灣論述, 「先連結 51

台灣才有中國」 。 他並且積極面對二二八事件。這樣的主張與作法 並非自他擔任黨主席才開始,而是自 1999 年選上台北市長以來就 已如此從事。 就任台北市長後,馬英九屢屢在紀念儀式以台語致詞。擔任黨 《中國時報》 ,2006 年 2 月 21 日,24 日。 《中國時報》 ,2006 年 2 月 24 日。 51 《中國時報》 ,2005 年 8 月 22 日。 49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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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主席後,他更積極拉攏二二八受難者家屬,拜訪致意、鞠躬道歉、 墳前悼念、哽咽落淚,更在原國民黨中央黨部前掛起二二八受害 者廖進平與宋斐如的巨幅遺像。此外國民黨也於 2006 年在二二八 公園首度舉辦紀念活動,並拍攝紀錄片「春蟄驚夢 - 二二八還原紀 事」 。這些作法有效地收攏了部份家屬的心,但也引起另一部份家 52

屬抗議是在利用、愚弄家屬,混淆視聽。 也有家屬指其扭曲歷史, 收買部份家屬表達和解的作法,是為了 2008 年總統選舉鋪路,並 53

不是真心反省。

早在 2002 年 2 月 27 日,馬英九就曾發表了「發揚族群團結 的力量 --『二二八事件』五十五週年紀念感言」 ,首次提出他對 二二八事件的新論述: 「二二八事件」在二次大戰後、國共內戰中民生凋敝的情 況下發生,當時陳儀政府實行壓制政策,腐敗現象不斷, 導致社會脫序,民不聊生,迫使台灣百姓由期待而失望而 憤怒,終至官逼民反,奮起抗爭。... ... 處理委員會發表正式的〈告全國同胞書〉 ,其中清楚 地指出: 「這次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我們的目標在肅清 貪 官 污 吏, 爭 取 本 省 政 治 的 改 革, 不 是 要 排 斥 外 省 同 胞,... 二二八那天有一部分外省同胞被毆打,這是出於一 時的誤會,我們覺得很痛心,但這也是一個我們同胞的災 〈二二八家屬聲明拒絕接受馬英九愚弄〉 ,2005 年 10 月 14 日,中央社新聞全 文檢索系統。 53 〈二二八關懷總會:馬英九拍紀錄片是為參選總統〉 ,2006 年 2 月 22 日,中央 社新聞全文檢索系統。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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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 ...。 」 這是省籍代表的嚴正聲明 ,而在社會基層則出現了許多本 省家庭保護正直無辜的外省友人的現象。... 「二二八事件」中,許多本省家庭保護了外省同胞;許多 外省人士為本省同胞仗義執言,留下了太多感人的故事。 有了這種人性的光輝,才使得「二二八」的傷痕雖未完全 癒合,但也未再擴大;族群團結的力量與光輝,事實上成 為往後半世紀大家得以共同打拚,創造台灣經濟奇蹟和政 治奇蹟的基礎,也成為我們社會不可搖撼的磐石。我們今 天紀念二二八,除了悼念亡者,撫慰生者之外,更應該維 護和平,不容戰爭再來破壞文明、扭曲人性,並從積極面 發揚這種無所不在的同胞愛,成為台灣社會真誠團結、不 54

斷進步的動力。

2005 年 10 月他又發表了〈紀念台灣光復一甲子〉專文,文中 對二二八事件有以下看法: 一九四七年初爆發的「二、二八事件」是重大的悲劇,問 題出在政府施政的失敗,導致台灣和大陸失業嚴重,社會 不平,官逼民反的事件不斷發生,... 無論「二、二八事 件」或「白色恐怖」 ,性質都不是台獨運動,也不是「反 抗外來政權」和「族群衝突」 。... 所謂「反抗外來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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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 〈發揚族群團結的力量 --「二二八事件」五十五週年紀念感言〉 , 《自 由時報》 ,2002 年 2 月 27 日。 37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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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說法更是對那一個時代抗爭者非常不公平的。

綜言之,馬英九的二二八新論述有兩個重點:第一,二二八 事件不是族群衝突,不是反抗外來政權,不是獨立運動;第二, 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 有關第一點,馬英九主張二二八事件的本質不是族群衝突,反 而是族群互助,他藉著所有場合與機會不斷強調此論點。在他擔任 台北市長的期間,台北市二二八紀念館多次舉辦族群和諧為主題的 展覽,如 2001 年的「和平與和諧特展」 、2002 年的「正義的證言 二二八中族群互助史實特展」 ,2003 年的「從對立到融合 - 二二八 事件半世紀影展」 ;也多次在致詞時舉二二八事件中林獻堂幫助嚴 家淦逃過一劫做為族群互助的例證。其次,他更進一步強調台灣人 並不排斥中國,而是「心向祖國」 ,所以二二二八紀念館也舉辦了 許多「連結中國」的特展,例如「台北市建市八十年特展」 、 「走過 英雄歲月特展」 、 「劉銘傳 - 台灣近代化的先驅特展」 、 「李友邦 - 台 灣人的英烈千秋」 、 「普世人權 - 六四事件與兩岸民主進程」等等。 但這樣的作法引起前館長葉博文批評二二八紀念館偏離軌道,是 「傾斜的紀念館」 ,盡是做些與二二八史實無關的展覽,志工也抱 56

怨不知該如何向參觀來賓解說。 家屬更批評,北市紀念活動規模 愈來愈小,紀念館展覽內容逐年簡化,要求馬英九要釐清真相、還 57

原歷史。

馬英九, 〈紀念台灣光復一甲子〉 , 《中國時報》 ,2005 年 10 月 25 日。 〈台灣和平基金會指二二八紀念館經營扭曲歷史〉 ,2003 年 2 月 23 日,中央社 新聞全文檢索系統。 57 〈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呼籲馬英九釐清歷史真相〉 ,2003 年 2 月 28 日,中央社新 聞全文檢索系統。 55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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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第二點,馬英九把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限定於官逼民 反,且僅止於是陳儀的施政不當造成的官逼民反,並不同意追究國 民黨與蔣介石的責任。2006 年 6 月,面對二二八基金會《二二八 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公佈,新聞媒體追問是否要以國民黨 黨產賠償,以及蔣介石應否為二二八事件負責等問題。馬英九的 回答是, 「國民黨本身並未參與二二八事件的行動,因此,如要國 58

民黨賠償,可能與體制不符」 。 他同意國民黨必須道歉,那是因為 「當時國民黨是執政黨,要完全置身事外,外界很難接受」 , 「表現 59

寬容大度一點,對黨比較有幫助」 。 他也屢屢特別說明他本人是在 二二八之後三年才出生,但因為是國民黨主席,所以必須「概括承 60

受」 。 同時,馬英九也強調二二八事件是「官逼民反」 ,不是「黨 61

逼民反」 ,因為國民黨當時是執政黨,他願以主席的身份代國民黨 道歉,至於各界要追究蔣介石責任,要將中正機場改名等等的主 62

張,馬英九的反應是: 「少數人的意見,聽聽就好。 」 在以馬英九為主的官逼民反、族群互助為基調的國民黨二二八 新論述下,還夾雜著舊論述的復甦。 2006 年 2 月 23 日,中時副總主筆楊沼濃 ( 楊渡 ) 以作家的頭 銜到國民黨中常會,作專題演講,講題是「還原二二八」 ,他所還 〈成大事件首度公展馬英九:二二八官逼民反〉 ,2006 年 2 月 24 日,中央社新 聞全文檢索系統。 59 《中國時報》 ,2006 年 2 月 23 日。 60 〈馬英九:有誠意對二二八家屬道歉認錯和解〉 ,2006 年 2 月 28 日,中央社新 聞全文檢索系統。 61 《中國時報》 ,2006 年 2 月 23 日。 62 〈國民黨推二二八歷史紀錄片馬英九:必須做的事〉 ,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央 社新聞全文檢索系統。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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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的二二八重點如下: 第三個問題,這些群眾如果是自發的,非組織的,如何組 織起? ... 這就涉及到以前被掩蓋起來的歷史,那就是「紅 色二二八」 。... 現在研究二二八,多半只從二二八處理委 員會的角度,但它只是二二八很小的一部份。處理委員 會 ... 結構複雜,自己以見都不一致,跟本無法領導群眾。 真正在地下有組織領導作用的,反而是剛剛創立不久的中 共地下黨。... 第四個問題,二二到底死了多少人?我無法準確回答 ... 其 中有不少是參與二二八, 後來死於白色恐怖的人。... 二二八 之後,許多人對「白色祖國」絕望而轉向「紅色革命」 , 在白色恐怖的時候犧牲了。白色恐怖的犧牲者有四、五千 人,遠遠超過二二八。... 陳明忠先生所說的「二二八是國 共內戰的延伸」 ,其實比較符合歷史真實,也更具有歷史 63

的解釋力。

關於 1946 年 5 月才建立的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是否真有能 力領導二二八事件,及 1948 年中共華東局在香港的檢討會議承認 64

錯估與失敗,筆者已有論文詳細探討,在此不加贅述。令人驚異的 是,如前文所述將二二八事件歸咎於共產黨是事件發生不久陳儀、 白崇禧、楊亮功、何漢文與蔣介石等人為軍隊師出有名的卸責之 〈中國國民黨第 17 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 22 次專題演講〉 ,中國國民黨網站, http://www.kmt.org.tw。 64 陳翠蓮, 《派系鬥爭與權謀政治 - 二二八悲劇的另一面相》( 台北:時報文化, 1995),頁 189-194。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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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一九九○年以來國民黨政府首長不再主張此說,1992 年的行 政院研究報告更已否定此說,竟然在 2006 年民主時期的台灣,又 重拾舊說。主張「紅色二二八」才是真正的歷史,是要彰顯台灣人 心向「紅色祖國」?或是,同意「二二八是國共內戰的延續」 ,意 味著國民黨軍隊有正當理由屠殺共產黨人台灣民眾?楊渡的論述其 實更陷馬英九不不利的態勢中。 扭曲歷史真相的作法不止此一樁。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在台北市 長卸任前,由台北市文化局委託楊渡擔任製作人拍攝《找尋二二八 的沉默母親—林江邁》紀錄片,該片在 2006 年 12 月 18 日公開放 映。片中由林江邁的小女兒林明珠口述,指稱 1947 年 2 月 27 日當 晚是因為與買煙士兵語言溝通不良引起誤會,進而發生衝突,並非 外省人欺負本省人的省籍問題。林明珠後來嫁給了陳誠的侍衛曾德 順。馬英久在紀錄片發表會上稱讚林江邁與林明珠母女雖遭外界異 65

樣眼光也不以為意, 「為族群和諧、奮鬥的精神,令人敬佩。 」 這個紀錄片一出,立即引起曾經親自對林明珠做過口述訪問的 受難者家屬阮美姝的強烈抗議,她上電台、召開記者會,指出林明 珠的說法「完全是一派胡言」 ,因為林明珠在 2001 年接受其訪問時 表示事件當天她不在現場,跟著母親林江邁去賣煙的是兄長林文 66

山。 事件當時並不在場的林明珠所說出來的「歷史事實」顛覆了 所有二二八檔案與史料,包括專賣局為事件當事人、她的母親林江 67

邁在事件不久後所做的筆錄。

東森新聞,2006 年 12 月 18 日,http://www.ettoday.com/2006/12/18/301-202914 5.htm 66 《自由時報》 ,2007 年 1 月 3 日。 67 專賣局, 〈調查林江邁〉 ,0036/523.3/9/1/007,檔案管理局。筆錄中林江邁直指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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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而這位提出「紅色二二八」才是真相,拍攝扭曲史實紀錄片, 68

又在報上發表評論〈轉型正義?放屁!〉的先生,正是剛剛上任的 國民黨文傳會主任。 本文一開始就已指出,二二八事件初期國民黨政府的報告與文 宣中都宣稱二二八事件是省籍問題與獨立叛國。但民主時代來臨, 這樣的指控已不合時宜,也十分不利於選票的獲得。國民黨馬英 九急於破除省籍魔咒與外來政權的批評,提出的新論述不斷強調 二二八事件的本質不是省籍衝突、不是對抗外來政權, 、不是主張 台獨。造成馬英九眼前困境,必須不斷辯解的,其實是國民黨早年 的二二八舊論述。 二二八事件積怨四十年,加上威權時期國民黨政府刻意隔離 外省族群,不平等的政治、經濟、社會福利政策等等,造成族群對 69

立與緊張,相關問題學者已有研究。 國民黨政府不思族群問題的 根源,反而泡製「外省人原罪論」 ,逃避二二八事件責任。2000 年 在野後的國民黨,提出所謂二二八新論述,仍然是捨本逐末,只管 忙著擦拭自家政黨不合時宜的舊指控,卻未捨棄將外省族群與國民 黨綁在一起的論述方式,仍舊讓他們繼續為國民黨背負沉重的包 袱。 民主時代的台灣,舊集團依然抵擋真相、拒絕認罪。國民黨馬

68 69

專賣局緝查員查緝私煙,拿走她五十多條香煙,她拉著緝查員手不放,被緝查 員用槍柄打傷,流血暈厥,完全沒有提到林明珠所說士兵買煙誤會等情事。 楊渡, 〈轉型正義?放屁!〉 , 《中國時報》 ,2006 年 7 月 21 日。 請參張茂桂等, 《省籍論題與國家認同》( 台北:業強,1993);龔宜君, 《 「外 來政權」與本土社會 - 改造後國民黨政權社會基礎的形成》( 台北:稻鄉, 1998)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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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儘管對受難者家屬放低姿態、流淚道歉,但只是不得已的「概 括承受」 , 「官逼民反」止於陳儀;他想要清洗、淡化二二八事件的 族群色彩,卻避重就輕,未能對症下藥;甚至為了掩飾族群問題, 不惜扭曲、編造歷史。其結果只是距離二二八家屬所要求的歷史真 相、追究責任,越來越遠。

六、結論:只有轉型、沒有正義 台灣社會順利的從威權轉型到民主體制,但在過程中犧牲了轉 型正義。我們的社會以最寬容的態度對待過去的不義政權,不曾追 究其權力核心、政治菁英的過錯責任;不曾懲罰威權體制附從幫凶 如情治、司法、官僚、線民、黨工等人員的罪行;更不曾整頓清洗 過去黨國意識形態在文宣媒體的殘留。在轉型的過程中,我們縱 容隱暱了加害者;並以金錢「補償」 ,就想要換得受害者原諒、寬 恕、和解。我們只有從威權到民主的政治體制的轉型,缺乏心靈的 解放、意識形態的鬆綁與正義的追求。 2000 年民進黨政府上台後,既受困於舊結構,又缺乏執政目 標之下,執政成績一蹋糊塗;為了討好舊集團及其支持者,更怯於 對轉型正義的堅持。於是,我們整個國家社會都深受其害,在舊結 構與新政權拉鋸下,原地打轉,舉步維艱。 二二八事件之初,國民黨政府歸咎台灣人「奴化」與共產黨操 縱,定義二二八事件是族群衝突與獨立叛國。二二八事件真相長期 被壓制,民間積怨難消。八○年代海外獨立運動人士重提二二八 時,國民黨政府丟棄早期的指控,重建論述方式,不但逃避本身的 責任,反而把外省族群推向第一線,指責重提二二八就是分化同胞 37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情感、挑撥族群對立。九○年代以來,此論述在被黨國媒體廣為傳 播,一再灌輸,讓全體外省族群為國民黨背負歷史包袱。國民黨本 身正是「外省人原罪論」的製造者。 民主化過程中犧牲了轉型正義,民主時代的台灣,二二八事件 真相未明、責任未清。只得到形式的道歉、 「補償」的二二八家屬 悲情依舊,不願放棄究責;成為代罪羔羊而習焉不察的外省族群一 聽到二二八,就以為對手又要清算自己,反射性地自我防衛起來。 於是,二二八事件仍然每年喧喧嚷嚷,衝突不休。繼續困於黨國意 識形態的媒體不明究裡,延續國民黨的外省人原罪論,習以為常地 複誦「追究真相就是操弄族群」的口訣,繼續綁架外省族群為黨國 背負原罪,試看以下媒體社論: ... 而在如果已經清算過了,道歉賠償都做了,公義早已實 現,還要吵個沒完沒了,族群還有寧日嗎? ... 國民黨及外 省人心虛內疚,對二二八道歉賠償並無異議,族群的傷口 應已癒合。現在新階段應該從族群認同走向族群融合,以 鞏固新認同,不可離間挑撥,故意揭開瘡疤,使泛藍原先 70

的內疚反而變成憤怒,對台灣認同只會破壞,毫無益處。

一位南非種族隔離政策受害者在委員會中陳述自己的遭遇後, 說她很想見到殺害她父親的人,她說: 「我們也很想寬恕,但不知 71

道要該寬恕誰?」南非還有真相與和解委員會給予公道,我們的受 害者卻是飽受羞辱。他們六十年來無法知道加害者是誰,獲得懺悔 與認罪;卻因為形式上的道歉與「補償」 ,就須承擔起破壞族群融 70 71

〈炒 228 冷飯〉( 社論 ), 《蘋果日報》 ,2006 年 2 月 20 日。 Desmond Mpilo Tuto 著、江紅譯, 《沒有寬恕就沒有未來》 ,頁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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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合的罪名,並不斷被要求應該寬恕、和解。 而民主時代的台灣,加害者仍然咄咄逼人,不肯認錯。舊集團 還是只有道歉,沒有認罪;操作著新舊論述,逃避責任;甚至為了 遮掩族群問題而假造歷史事實。 我們的歷史正義仍然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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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與平反】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立法爭議與影響的研究

主持人:鄭欽仁(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 發表人:翁金珠(財團法人拓展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彰化縣前縣長、前立法委員) 與談人:李慶雄(考試委員)

發表人:翁金珠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立法爭議與影響的研究 ■ 翁金珠 *

目次 壹、立法提案的契機及立法、修法過程概述 貳、委員會上審查的爭議 一、行政院與委員提案條文的差異 二、審查過程中的爭議 (一)名稱的爭議 (二)處理機關的爭議 (三)申請時效的爭議 (四)道歉與懲凶的爭議 (五)賠償金額及預算來源的爭議 (六)賠償範圍的爭議 參、二讀會上的爭議 一、 「賠償」或「補償」的表決攻防 二、 「處理機關」與「追查元凶」的表決攻防 三、 「賠償金額」 、 「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的 表決攻防 肆、後續及修正案 一、延平學院復原的爭議

______________ *

財團法人拓展文教基金會董事長、彰化縣前縣長、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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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二、申請期限,四次修法延長 三、二二八紀念日是否放假的爭議 伍、立法後的影響 陸、尚待突破、解決的幾個問題 一、檔案成謎,真相未明 二、懲處元凶,還有得爭 三、申請件數,不如預期 四、延平學院,協助復原

壹、立法提案的契機及立法、修法過程概述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的完成立法,可說是台灣民主 化的另一個指標;它打破數十年來政治與歷史的禁忌,台灣人民又 踏出一大步,從此進入新的歷史紀元。 回顧這一段立法過程,給人有溫故知新的喜悅,而更重要的 是,它也給人有一種從黑暗到光明、從絕望到新生的無限鼓舞力 量;立法的完成與施行,不但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平反,而且似乎 也為苦悶的台灣帶來嶄新的機會。 立法過程雖然相當冗長複雜,不過卻有跡可尋。筆者認為該條 例的完成立法,固然由於台灣人民的覺醒與共同奮鬥的結果,是歷 史的必然,但亦屬「偶然」 ;若非許多「偶然」因素湊在一起,實 在極難解釋清楚何以有如此的峰迴路轉。如稍給個戲劇性的說法, 那是台灣忽然出現兩個先知,而且他們雖先後出現,卻互相呼應、 巧妙結合,才使得台灣歷史大逆轉、曙光乍露。這兩位先知,一位 是鄭南榕,一位是李登輝。 38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鄭南榕 1947 年、即二二八事件那一年出生,台大哲學系畢業, 是「外省人」第二代,他不但在 1984 年 3 月 12 日創辦以鼓吹言 論自由為宗旨的「自由時代週刊」 ,也在 1986 年推動「519 綠色行 動」 ,帶頭抗議台灣戒嚴 39 週年,這是戒嚴時期首度出現的「反戒 嚴」街頭運動;接著在 1987 年 2 月 4 日成立「228 和平促進會」 , 又帶頭推動 228 和平日運動,進行全島遊行。集會遊行在當時為法 所禁,首謀及附從者皆觸法,有被捕坐牢的危險。這位冒險衝破 「戒嚴時期」集會遊行限制的先行者,讓受壓抑、被扭曲的台灣人 民,找到了英雄,也找到宣洩怨懣情緒的出口;不但集結了李勝雄 律師、陳永興醫師及全島各地有志人士,即連「台灣基督教長老教 會」的許多牧師及教友們,也挺身而出,一起走上街頭,形容為風 起雲湧實不為過。後來鄭南榕為堅持「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在 警察圍困、拂曉攻擊下自焚而亡。人權自由不會從天上掉下來,如 果沒有先行者的生命付出,很難想像國民黨「戒嚴體制」如何能夠 被打破?又如何能夠完成此項立法? 李登輝於 1988 年從蔣經國手中接下中華民國總統及國民黨主 席職位,於 2000 年 5 月 19 日卸任,並把政權交給另一位民選總統 陳水扁。後來他離開國民黨,不但成為「台聯黨」的精神領袖;也 應是台灣人民的精神領袖。李登輝卸任後雖然飽受國民黨舊勢力的 圍剿,但他的歷史地位是無庸置疑的。評論李登輝是否昨是今非、 先後不一,是否表裡不一、人格分裂,都是無謂的口舌之爭,也無 損於他的歷史定位;而他就是台灣人的李登輝,始終未變,只有這 樣,才能理解這位倡言「台灣人的悲哀」的台灣總統,對二二八事 件是站在何種立場、以何種態度面對。 38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一言以蔽之,在整個條例的立法過程中,都是由李登輝的意志 所主導,時任法務部長的馬英九,在立法院第二屆第一會期,審查 二二八法案第五次聯席會上,接受立法委員陳宏昌質詢時(82 卷 42 期,委員會記錄) ,即公開說: 「此事從幾年前李總統主導開始, 就逐漸的讓大家了解到解決的時機成熟了,我們也一步一步地推 動 ....」 ;又說: 「我們若回頭看五年或十年前,絕對沒有想到會有 這樣的事情發生。 」馬部長的一番話,可從 79 年 10 月 1 日自立晚 報得到印證。該報記載: 「李登輝重視二二八事件的政治殘留影響, 上任後曾分別委請李元簇副總統、政大校長張京育及周聯華牧師等 人,分別從法律、歷史及宗教的觀點,研究消弭二二八事件傷痕的 解決方案。今年六月,他又指示總統府資政邱創煥專案研究二二八 事件,據指出邱創煥的研究較偏重在政治層面,並可能是李總統最 後一次找人研究二二八事件。 」可見如果不是李登輝當家,當然就 不會有「行政院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 、不會有郝柏村率全體閣員 在 1993 年 2 月 28 日為二二八受難者默哀一分鐘、不會公佈賴澤涵 的「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不會舉辦二二八紀念音樂會並由他出 席,而行政院長郝柏村也不可能在立法院說出: 「政府難辭其咎」 的話;當然也不會提出行政院版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草案,更不會最後完成立法,並在 1995 年二二八紀念碑揭幕時, 由他代表政府向受難家屬公開道歉。明白地說,沒有李登輝,就沒 有該條例的完成立法與二二八事件的平反。 鄭南榕發難犧牲在前,李登輝響應玉成於後,加以台灣民主政 治的逐漸成熟、民主進步黨成立、在野黨在立法院席次大幅成長, 以及參與 228 和平日運動的許多無名英雄及海內外台灣人民的支 38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持;才在水到渠成之下,又有 57 位立法委員適時提出三個條例草 案,推波助瀾、群策群力,共同寫下感人的詩篇,並在將近半世紀 後為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一起詠嘆莊嚴的安魂曲、劃下完美的句點。 相關條例草案,從 1992 年 2 月 28 日送進立法院,並於當天由 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經過三年,跨越五個會期,直到 1995 年 3 月 23 日才完成立法。而受害的教育機構延平學院,則從 1993 年 3 月 10 日審查會中首度提出,卻跨越三屆立法委員,一直到 1998 年 5 月 28 日才三讀通過,6 月 17 日公佈施行,前後共五年三個月。 從公聽會到實質審查,從委員會到完成三讀,出席委員相當踴躍, 各黨精英盡出,發言盈庭,不但有法理的討論,也有意識形態的爭 辯;除在野與執政的攻防之外,即執政的國民黨內部,也應有本土 與非本土、守舊與革新勢力間的起伏消長,高潮迭起,甚為精采。 筆者擔任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躬逢其盛,試將所見所聞,並 依據立法公報發言記錄,把立法過程相關爭議事項及後續修正案等 發展,扼要整理,並論述其影響。

貳、委員會上審查的爭議 立法院內政、司法兩委員會於 1992 年 3 月 18 日(第一屆第 五會期) ,在立法院第一會議室召開公聽會。因為是第一次由院會 (1992 年 2 月 28 日一讀)交付審查的重大法案,出席者相當踴 躍,除有 47 位立法委員及內政部和法務部的代表外,並邀請林衡 道、黃教範、賴澤涵及尹章義等四位學者專家,還有張秋梧、王世 雄、徐世雄、姜林勝哲等家屬代表,針對吳梓、洪昭男、謝長廷等 委員所提三個二二八事件相關的條例草案,表達意見。會議由張俊 38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雄委員主持,先請提案委員就所提版本作三分鐘扼要的報告後,正 式進入公聽會。 家屬代表張秋梧女士首先上台發言,感謝所有反對運動者長期 以來的爭取,以及 57 位立法委員提出三個條例草案,四十五年來 不能談、不敢講的二二八事件,今天她才終於有機會站在國會殿 堂,替所有受難的二二八家屬申冤,心中感觸良深,而與會者則為 之動容;徐世雄、王世雄和姜林勝哲等三位家屬代表,也都以又高 興又激動的心情與會說明。曾倡議二二八事件要特別立法的尹章義 教授發言,說: 「... 今年我於聯合報上提二二八事件之看法時,便 有許多人圍剿、批判我,認為不該提此事,但沒多久,情勢丕變, 看見有三個二二八事件之草案出現,我感到非常高興及欣慰。 」 (81 卷 25 期,委員會記錄) 立法院審查程序是:公聽會後,由登記發言委員依序就版本草 案表達意見,發言中可請政府相關單位代表回應,委員全部發言完 畢,才進入實質審查。往往一個法案拖過幾個會期都不一定能完成 審查,因其間難免遇有爭議,而此條例草案更有三個版本之多,且 後來又加上行政院所提版本,朝野攻防更形激烈,法案審查自然費 時。茲分別陳述於下:

一、行政院與委員提案條文的差異 在審查會委員的強烈指責、催促與要求,並停開一次會議等候 之下,行政院草案終於在 1993 年 6 月 16 日,也就是舉行第五次聯 席會、處理第五條條文時送到委員會併案審查。為便於了解各提案 版本條文的差異和審查完竣通過的內容,茲先列表比較。 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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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通過及原提案版本內容的差異摘要

名稱 受難者定義

申請時效 處理機關

道歉及懲凶

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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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會 審 查 行政院提案 吳 梓 委 員 提 洪 昭 男 委 員 謝 長 廷 委 員 通過 案 提案 提案 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 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事件 二二八受難 賠償條例 件處理條例 處理條例 補償條例 者賠償條例 生命、身體、 生命、身體、 生 命、 身 生 命、 身 體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自 由 或 財 產 體、 健 康、 或 財 產 遭 受 或 財 產 遭 受 遭 受 公 務 員 遭 受 公 權 力 名 譽、 自 由 公 務 員 或 公 公 務 員 或 公 或 公 權 力 侵 侵害者。 或財產受有 權 力 侵 害 權 力 侵 害 害者。 損害者。 者。 者。 二年 二年 二年 二年 一年 行 政 院 設 政 府 捐 助 20 行 政 院 設 行 政 院 設 行 政 院 設 二 二 八 事 億 元, 成 立 二 二 事 件 處 二 二 八 事 二 二 八 賠 償 件 賠 償 委 財 團 法 人 理 委 員 會, 件 補 償 委 委 員 會, 並 員 會, 並 設 二 二 八 紀 念 並 設 二 二 八 員 會, 並 設 設 二 二 八 和 二 二 八 事 件 基金會。 事 件 紀 念 基 二 二 八 事 件 平基金。 紀念基金。 金。 補償基金。 政府舉行公 政府舉行公 總統應公開 開儀式向全 開 儀 式 道 對受害者道 體 國 民 道 歉 歉, 歉。 並 追 查 元 定 2 月 28 日 凶, 定 2 月 為 二 二 八 事 28 日 為 國 定 件紀念日。 假日。 對受死刑或 對受罪行宣 對受死刑或 有期徒刑以 告 之 受 難 有期徒刑以 上 刑 或 拘 役 者, 呈 請 總 上 刑 或 拘 役 處分之宣告 統依規定赦 處分之宣告 並 執 行 者, 免。 並執行者或 或未宣告而 未宣告而執 執 行 者, 呈 行 者, 呈 請 請總統大赦 總統大赦或 或特赦。 特 赦, 並 發給赦免證 書。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賠償範圍

死 亡 或 失 死 亡 或 失 蹤 死 亡 或 失 蹤 死 亡 者、 失 死 亡、 受 重 蹤、 傷 殘 的受難者。 經 死 亡 宣 告 蹤 者、 傷 殘 傷 者、 遭 受 者、 受 羈 押 者、 傷 殘 者、 喪 失 或 羈 押 或 徒 刑 或徒刑之執 者、 受 羈 押 減 少 勞 動 能 之 執 行 者、 行 者、 財 物 或 徒 刑 之 執 力者。 財 物 損 失 損 失 者、 健 行 者、 健 者。 康名譽受損 康、 名 譽 受 者, 未 規 定 損、 財 物 損 事項授權賠 失者。 償委員會定 之。

賠償金額

賠償金 撫慰金 賠償金 補償金 賠償金 每 一 基 數 新 由 基 金 會 依 以 基 數 為 應發給 10 到 每 一 基 數 為 台 幣 十 萬 受 難 者 受 難 主, 最 高 40 個 基 數, 新 台 幣 十 萬 元, 最 高 不 程 度 訂 定 標 一 百 個 基 每 一 基 數 金 元,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100 準, 每 位 不 數, 基 數 之 額 為 新 台 幣 得 超 過 100 個基數。 得 逾 新 台 幣 計 算 由 行 政 三十萬元。 個基數。 五百萬元。 院訂定之。 賠 償 預 算 來 編 列 特 別 預 政 府 及 外 界 特 別 預 算, 編 列 特 別 預 編 列 特 別 預 源 算, 賠 償 金 捐 贈, 撫 慰 賠 償 金 免 納 算, 補 償 金 算, 賠 償 金 免 納 所 得 金 免 納 所 得 所得稅。 免 納 所 得免 納 所 得 稅。 稅。 稅。 稅。 施行細則及 公佈日起六 施行日期由 施行細則於 施行細則由 施行細則及 施行日期 個月施行。 行 政 院 定 本 法 公 佈 之 行 政 院 定 施 行 日 期 由 之。 日 起 六 個 月 之。 行 政 院 定 內訂定之。 之。 (資料來源:立法院公報記錄)

二、審查過程中的爭議 審查過程有多項爭議,除版本內容外,另有懲處元凶、延平學 院復校等亦列入討論;其主要爭議有如下數端(註:以下出處都來 自立法院公報,委員會或院會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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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稱的爭議 吳梓委員、洪昭男委員、謝長廷委員(以下簡稱吳版、洪版、 謝版)所提出的草案,在名稱上有很大不同,也是爭議最多的地 方;因為名稱不同,各有解讀,就會影響後續的處理。 吳版名稱為「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 ,吳委員在公聽會上作扼 要報告時說明: 「用『處理』二個字是希望政府對過去的不平、不 對、不合理、不合法的事情作一妥善的處理。處理完後,政府不 對的地方應給予道歉,對不幸的受難者應給予賠償,所以我們是以 『處理』二字,而非以『賠償』 。 」洪版名稱是「二二八事件補償 條例」 ,雖以「補償」作條例名稱,但提案說明時,卻表示應立法 使有法律依據, 「對二二八的處理,不管是稱為處理條例、賠償條 例、補償條例或是撫恤條例,都希望將二二八過去不幸的一段做個 了結」 。謝版名稱則為「二二八受難者賠償條例」 ,表示: 「明定它 是個賠償條例, 『賠償』表示政府是有責任的,有還受難者公道的 作用。 」 (81 卷 25 期,委員會記錄) 行政院版名為「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 ,討論名稱時尚未提出 草案,但於併案審查時,法務部長馬英九報告中強調: 「草案名稱 採『處理』而非『賠償』 ,並非怕賠償,而是認為處理可涵蓋範圍 較廣。 」 (82 卷 42 期,委員會記錄) 公聽會上,家屬代表張秋梧表示: 「以『處理』作為法律名 稱,無法彰顯二二八事件是一件歷史的悲劇,...『補償』基本上適 用於有利害關係的人,即所謂內部關係,例如保險用補償,保證用 補償,所以『補償』也不適當。 」徐世雄代表也說: 「 『賠償』之名 39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稱是最直接、有力,讓家屬滿意的字眼。 」律師黃教範、陳婉真委 員則贊成吳梓委員案: 「將該條例定位於二二八事件處理層次上, 而非僅止於『賠償』或『補償』之層次。 」尹章義教授認為: 「宜以 『善後處理條例』為名,因其不只是賠償而已,還有許多問題需處 理 ....。 」 (81 卷 25 期,委員會記錄) 葉菊蘭委員表示: 「郝柏村院長在院會談到『政府難辭其咎』 , 就是說政府有錯、有故意、有過失,即應賠償,不能用高姿態的方 式說『處理』或『補償』 。 」 (81 卷 25 期,委員會記錄)陳水扁委 員也認為: 「以『賠償』為名較好,因『處理』和『賠償』意義不 同,二二八事件是政府侵權的違法行為造成人民身體、精神、財產 及生命的損失,應予賠償;是典型國家侵權,賠償責任,怎可用 『處理』為名。 」黃主文質詢時表示: 「名稱雖為二二八事件處理條 例,但不可諱言的,整個草案的主體是國家賠償,因此並不迴避 『賠償』二字。 」 (82 卷 14 期,委員會記錄)吳東昇委員在二讀會 上提出書面意見,對法案名稱主張: 「本法是國家侵害人民權利時 的賠償法源,以『賠償』為名,不僅是天經地義的,更符合法律精 神。 」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少數發言委員則關心實質內容,對名稱較無意見;最後主席裁 示休息五分鐘協調,後綜合大家意見,通過名稱為「二二八事件賠 償條例」 。草案名稱的通過,可以說是踏出二二八事件發生以來台 灣歷史上最重要的第一步,也是和解的第一步。當天審查會的氣氛 很不錯,一鼓作氣地完成了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第二條賠償對象的 定義和申請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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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處理機關的爭議 1993 年 3 月 31 日擔任主席的葉菊蘭,再次排定會議,繼續審 查二二八法案。進行第三條條文,該條文是有關「賠償機關」的定 位。吳版為「行政院為處理本條例事宜,設二二事件處理委員會」 ; 洪版主張「行政院應設二二八事件補償委員會,處理補償事宜」 ; 謝版為「行政院設二二八賠償委員會」 。三個版本機關名稱雖有不 同,但因為法案名稱已定為「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 ,加上出席的 委員沒有預期的多,條文討論進行得非常順利,經主席作修正且獲 同意後,該賠償機關定名為「二二八事件賠償委員會」 ;由學者專 家、社會公正人士、政府及受難家屬代表組成,並明文規定受難者 家屬代表不得少於賠償委員會委員總額的四分之一(82 卷 20 期, 委員會記錄) 。 行政院主張「政府捐助 20 億元為創立基金,成立財團法人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但因為審查時,行政院提案尚未送到立 法院,沒有機會併案審查;不過,在二讀會上由國民黨委員提出動 議,經表決通過,翻案成功。 另外,三個版本草案都提出設「基金」 ,以辦理事件調查研究、 文宣、教育、紀念活動等相關工作,分別為:吳版第十條「二二八 事件紀念基金」 ;洪版第十八條「二二八事件補償基金」以及謝版 第八條「二二八和平基金」 。因賠償機關條文已審查通過,林志嘉 委員、陳哲男委員建議將行政院的基金處理方式納入,第一階段由 賠償委員會來處理,第二階段由基金處理後續工作。最後條文以謝 版為主,通過「行政院應設置二二八和平基金」 ,並納入陳婉真委 39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員所提議的「創設二二八紀念大學」 。同時通過基金由政府編列特 別預算支應(82 卷 44 期,委員會紀錄) 。

(三)申請時效的爭議 徐世雄代表要求受理賠償「不設定期限,如非設定不可者,以 十五年為限。 」賴澤涵教授以「二二八事件傷亡之清查不易,調查 時間可能會常達二、三年,故理賠時間是定在五年左右為宜。 」 (81 卷 25 期,委員會記錄)行政院版、吳版、洪版都為二年,謝版為 一年,初審通過為二年。但事後證明兩年是不夠的,以致提案修正 四次,總計延長到九年。

(四)道歉與懲凶的爭議 法案審查進行到吳版「政府應舉行正式儀式就處理『二二八事 件』不當事宜公開向全體國民道歉」時,追查元凶成為重要的討論 話題。陳婉真委員堅持應追緝兇手,建議在第五條加入「追查元 凶」 ,並「對明確犯行之現存的加害者,追回其勳位及榮譽。 」李慶 雄委員、陳哲男委員、張俊雄委員、翁金珠委員都發言支持。趙永 清委員認為「追求歷史真相及融合族群情感前提下,應有更高貴的 情操,一方認錯,一方寬容。 」他支持公開向受難者道歉,訂定紀 念日,但「制定法律懲罰元凶,不太合乎本條例的精神。 」廖福本 委員表達: 「改以追查歷史真相,在語氣上較為溫和,不傷和氣, 以免釀成不必要之衝突及困擾。 」更表示: 「在二讀會時將提出一些 修正意見。 」 (82 卷 20 期,委員會記錄)二讀會上,廖福本委員果 然提出修正動議,將「追查元凶」字眼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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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是否「懲凶」 ,李慶雄委員提出不同看法,表示若透過懲 凶公開審判,被告為了免除責任必會提出辯駁,因此向法院控訴 時,可能鑒於時效而不起訴,如何恢復追訴權,的確是一個難題 (82 卷 20 期,委員會記錄) 。 法務部蔡茂盛副司長回答委員質詢說,雖然他也同意「新法優 於舊法」 ,但是「依目前刑法制度與精神,這種立法並不可行。 」 並說: 「首先,它違反現行刑法精神,其次,必須考慮公平性問 題。 」張俊雄委員則要求法務部勿在舊的格局中自我設限,並舉希 特勒政權消滅猶太民族,雖無法律可規範此種罪行,但國際法訂定 「消滅種族罪」以因應新的犯罪態樣(82 卷 20 期,委員會記錄) 。 馬英九部長針對「追查元凶」問題,回答張俊雄委員時,表示: 「連戰院長說沒有底線的問題」 , 「 『追查元凶』之意就是要讓真相 大白,.... 我們不反對事情繼續調查下去。 」 (82 卷 42 期,委員會記 錄)當然二讀會翻案後,給人的觀感則是: 「說的是一套,做的又 是一套。 」 至於洪版及行政院版都提到「赦免」的問題。陳水扁委員書面 意見表示: 「應還受難者清白名譽、平反罪名,其非叛徒暴民,何 需『赦免』?」 (82 卷 42 期,委員會記錄)大赦或特赦的對象, 應該是經法院宣判已執行或未執行者,而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絕大 多數是未受刑之宣告而被當街槍斃,其名譽如何回復?李慶雄委員 為此發言質疑, 「大赦或特赦」是否反而對家屬造成二度傷害?張 俊雄委員以「赦免法」第二條規定: 「未受罪刑之宣告者,其追訴 權消滅」作說明,追訴權消滅及無罪名,就不適用「特赦」之規 定,但「大赦」的效力可及於未宣告而執行者。又表示: 「如翁金 39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珠委員所提,該事件發生後,就將延平學校關閉,既然沒收財產的 罪名還在,要如何發還呢?」他認為「大赦、特赦」條款,應該保 留(82 卷 20 期,委員會記錄) 。兩位委員都是律師出身,一來一 往,辯論精采,後來委員會通過了洪版的條文。 第四條、第五條條文在初審時有幾項重點:即公開道歉、 「追 查元凶」 、 「大赦、特赦」 、訂二月廿八日為「二二八事件紀念日」 , 並列為國定假日,可說是相當關鍵、且又相當重要的兩個條文(82 卷 20 期,委員會記錄) 。另外,也通過行政院版第十四條「受難者 及受難者家屬名譽受損者,得申請回復之;其戶籍失實者,得申請 更正之。 」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

(五)賠償金額及預算來源的爭議 第七條為有關賠償金額事項。初審通過的「受難者之賠償金 額,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為新臺幣拾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一百 個基數 ....。 」本條文主要以謝版作主體通過,並以「賠償金」的名 義發放。四個版本提出的金額、發放的名義,完全不同;審查過程 中,家屬代表、學者專家、政府代表以及立法委員,各抒己見,都 爭論很久之後才通過。版本內容不同之處如下:行政院版「受難者 或受難者家屬得向基金會申請發給『撫慰金』 ,由基金會依受難者 受難程度訂定標準,每位不得逾新台幣五百萬元。 」 (82 卷 42 期, 委員會記錄)吳版「 『賠償金額』之計算,以基數為主,最高一百 個基數,基數之計算由行政院訂定之。 」洪版「對受害人應發給十 到四十個基數的『補償金』 ,每一基數金額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謝 版「受害者之『賠償金額』 ,以基數計算,每一基數新臺台幣拾萬 39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元,最高不得超過一百個基數。 」 (82 卷 20 期,委員會記錄 )發放 名義,究為「撫慰金」 、 「補償金」 ,還是「賠償金」 ,從這些名稱上 的爭議,其實就可以看出執政者與在野者當時的兩種心態。 審查中,馬英九代表政府立場,說: 「關於『賠償』與『撫慰』 的問題,非在規避這些用語,而是在求避開一些法律上的糾纏。使 用『賠償』會涉及法律時效、舉證責任、財產損害多少等等問題。 」 針對馬英九部長對「撫慰金」的說明,沈富雄反駁說: 「 『撫慰』即 是招撫安慰之意,而『賠償』則是償還損失;在過失責任上,前者 有而後者無;在身分角色上,前者可以是第三者,但賠償一定是當 事人;在關係上,賠償是平等的,但撫慰是由上而下、威權式的牧 民心態;在定位上,撫慰有救濟的性質,而賠償則無救濟性質。 」 (82 卷 42 期,委員會記錄)立論精闢,可圈可點。 從公聽會開始,對賠償金額就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如:洪昭男 委員主張參考「冤獄賠償法」的標準,即冤獄被執行死刑者,可賠 償五百萬到一千萬元;林衡道教授認為可能要一筆龐大的經費,建 議發行「二二八事件處理公債」 ;徐世雄代表建議「每一基數三十 萬元,賠償金額自十個基數到一百個基數,即金額從三百萬到三千 萬」 ;姜林勝哲代表希望: 「二二八遺孀還纏綿病榻者,應憑公立醫 院證明,可先借支一百五十萬無息貸款。 」林志嘉委員說: 「比照戰 士授田證的八百八十億而言,編列一千億並不為過」 ;黃教範律師 則提出,版本對財物損失規定不夠周延,應加上「物價調整規定」 , 否則將使財物損失者不能得到實際損失之賠償;不過,也有家屬 表示: 「要求的不一定是金錢的賠償,更希望精神上、歷史上能給 一個公平的交代。 」 (81 卷 25 期,委員會記錄)然而施台生委員卻 39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說: 「拿現在人民的血汗錢去償還民國三十六年的二二八事件是不 對的。 」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至於金額到底多少才合理?馬英九說: 「許多家屬也表示,他 們並不要錢,而是要求公道與名譽之回復。 」又說: 「經審慎評估, 以五百萬元為上限。 」馬部長表示,此金額也是目前所有賠償額度 中最高的(82 卷 42 期,委員會記錄) 。這 也可以看到當時執政黨 的上限。 戴振耀委員主張: 「賠償金額應予提高,也不應由人民來負擔 這筆賠償金,國民黨應以其現有資產做為該事件之賠償基金。 」顏 錦福委員接著發言說: 「由政府甚至國民黨處理才對。 」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謝長廷委員也表示: 「所謂賠償,應是由加害者 給付才符合正義原則,國民黨應變賣黨產來賠償,這才是真正的正 義。 」 「因為所謂公權力其實就是國民黨。 」又說: 「因在野黨及人民 力量的不足,所以才由政府給付。 」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道 出了當時在野黨在國會弱勢的無奈。而此時官方說法,也為二讀會 翻案預留伏筆。 關於賠償經費來源,行政院版「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基金會、 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撫 慰金免納所得稅。 」其他三版本都主張由政府編列特別預算,並免 納所得稅。初審依照謝版無異議通過。

(六)賠償範圍的爭議 至於賠償的範圍和對象為何?行政院版認為是「死亡或失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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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難者」 。吳版包括「死亡或失蹤經死亡宣告者、傷殘者、受羈押 或徒刑之執行者、健康、名譽受損、財物損失者。 」洪版為「死亡 或失蹤者、傷殘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者。 」謝版為「死亡、受 重傷者、遭受羈押或徒刑之執行者、財物損失者。 」此處綜合三案 形成的條文則定為: 「死亡或失蹤、傷殘者、造受羈押或徒刑之執 行者、財物損失者、健康名譽受損者,其餘未規定事項授權賠償委 員會訂定之。 」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 公聽會上,家屬代表徐世雄對此條文表示,對象為「受難者本 人及其家屬」 ;尹章義教授主張: 「希望條例中的排他部分,範圍愈 小愈好。.... 需根據證據重新加以鑑定,而非排除,如證據確實, 應依新法令給予賠償,如此較符合法律正義、社會正義。 」賴澤涵 教授將賠償對象界定為「如無辜被殺、無辜被羈押乃至造成身體或 名譽受損,有人甚至破產、失學、公務員無法升遷等,應予以分類 作為賠償標準類別。 」也是家屬代表的姜林勝哲提出「延續到綏靖 清鄉、白色恐怖等」 (81 卷 25 期,委員會紀錄) 。

參、二讀會上的爭議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在委員會經過六次會議的審查,於 1993 年 6 月 21 日審查完竣,準備進入二讀會。一直到列入議案開 始「廣泛討論」時,已經是 1994 年 6 月 10 日,也就是說,它足足 冬眠了一整年才醒過來。期間,再經院會三次廣泛討論,等到進入 「逐條討論」時,又已經是 1995 年的春天。 為了儘速通過本法,朝野協商: 「不再發言,條文如有異議, 就付之表決。 」從 1 月 17 日、3 月 16 日到 3 月 23 日完成三讀,三 40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天的處理中,國民黨團除了針對二讀通過的名稱提出「復議」外, 大部分條文也都提出「修正動議」 。眼看一年多來辛苦審查通過的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草案,十六個條文就在國、新兩黨的人數 絕對優勢下,及「按鈴表決」 、 「重付表決」聲中,排山倒海似地被 翻案成功,讓人頗為氣餒。 二讀會才是國會各黨派展現實力的角力場,委員會審查時的結 論,都可能被翻案,因為只要各黨意見不能整合時,就以表決方式 處理,少數黨迫於形勢,有無力感,但為表達所堅持的理念,也只 好「明知不可為而為」 ,全力奮戰。 不過也有人認為,法案的通過雖差強人意,但總算是讓受難的 「台灣冤魂」有了平反的機會,也算是「遲來的正義」吧!

一、 「賠償」或「補償」的表決攻防 1995 年 1 月 17 日進行名稱表決時,國民黨委員曾永權等 27 人提出修正動議,將名稱改為「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 ,經彭百顯 委員表示已經朝野協商,修正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 主席徵得院會無異議後,宣布「按照朝野協商修正通過」 (84 卷 06 期,院會記錄) 。因為待審法案非常多,為了趕年末績效,立法 院委員在議場吃便當、挑燈夜戰;當休息到 22:03 再開會時,廖 福本委員等 39 人突然針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名稱提 出「復議動議」 ,要改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84 卷 06 期,院會記錄) ,而引起一陣騷動。主席當場裁示本案「另定期處 理」 。上午才無異議通過,晚上卻又提出復議,李進勇委員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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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批評國民黨為「駝鳥心態」 (84 卷 13 期,院會記錄) 。 復議案於 3 月 16 日二讀會進行表決時,李慶雄委員等 32 人提 出「二二八事件表決時應記名表決」 。所以本案所有表決過程贊成 與否、個人立場表達,都詳細記錄在院會公報上。當時在場委員 105 人,贊成者 48 人,反對者 53 人,棄權者 4 人, 「少數不通過」 (第 1 次) ;重付表決時,在場增為 108 人,贊成者 51 人,反對 者 52 人,棄權者 5 人, 「未過半數」 (第 2 次) ;再一次重付表決, 在場委員 109 人,贊成 54 人,反對 49 人,棄權 6 人,仍「未過 半數」 (第 3 次) ;又重付表決,在場 106 人,贊成 53 人,反對 48 人,棄權 5 人,仍「未過半數」 (第 4 次) ;主席再次宣布: 「本案 重付表決」 ;在場 108 人,贊成 56 人,反對 49 人,棄權 3 人(第 5 次) ,即直到第五次重付表決,本案才「修正通過」 。可見各黨派 對「名稱」有各自的堅持和立場(84 卷 15 期,院會記錄) 。 但因為部分委員隨時會走動,在場表決人數每次都不一樣,五 次表決人數分別為:105 人、108 人、109 人、106 人、108 人,所 以表決後,林濁水委員在台下表示抗議,說: 「重付表決應以表決 基礎不變為前提,現在表決基礎已有變更,表決結果不算數,本席 表示抗議。 」下午繼續開會時,李慶雄委員也表示: 「對於早上的違 法表決,我們無法接受。 」 (84 卷 15 期,院會記錄)主席劉松藩則 語帶教訓地說: 「本席知道你們的目的,不在上午的表決是否違法, 而是在公債法。.... 若對議事規則還有疑問,可請教你們的資深委 員。 」然後就宣布: 「請你們協商,休息。 」 這是主席一貫的作法,如果有人激怒,就宣布休息、協商,這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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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法案經常停擺的原因之一。 3 月 21 日再開會時,主席表示: 「本案名稱已於上週四院會通 過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所以以下各條文中『賠償』 二字均修正為『補償』 。 」此話一出,陳婉真委員首先發難: 「本案 應為賠償條例而非補償條例,國民黨如果有誠意,就應馬上把彭孟 緝趕出去他現在住的房子。 」而楊吉雄委員則不示弱、立即反擊: 「本席提議變更議程,暫緩審議。 」當時,議場有些混亂,主席宣 布休息十分鐘。 休息約 20 分鐘再繼續開會,主席劉松藩很不高興地說: 「報告 院會,本席在此鄭重宣告,往後若主席台被干擾,我們一定宣布休 息,不再處理法案。因為主席台一旦被侵犯,所有議事程序就必須 停止,我們不如乾脆宣布休息。 」進行第一條條文宣讀後,主席就 曾永權等 37 人所提的「修正動議」進行表決。經記名表決結果: 在場委員 89 人,贊成 47 人,反對者 38 人,棄權者 4 人,第一條: 「照曾永權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即將「第一條中之『賠償事宜』 , 修正為『補償事宜』 ,其餘文字均照審查通過條文。 」 (84 卷 17 期, 院會記錄)李慶雄委員隨後雖提出「重付表決」 ,結果仍按照曾永 權等人修正動議通過。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表決時現場一片混亂,主席說大聲說: 「現在麥克風全部被陳 委員破壞,法案無法進行,休息。 」時間是上午 11:16。十六分鐘 後繼續開會,主席又表示: 「很遺撼地,今天審查『二二八事件處 理及補償條例』如此重要的法案,三黨一派的委員都已達成今天上 午通過本條例的共識,只有陳委員婉真表示反對,並破壞公物,對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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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罹難者家屬,她應負起政治責任。 」並在進行第二條宣讀條文 前又說: 「報告院會,陳委員婉真撕破公文,妨礙主席執行職務, 犯有重大過失,移送紀律委員會懲處。 」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這一招果然有效,往後就順利進行法案的處理了。 第 一 條 通 過 後, 蘇 煥 智 委 員 等 29 人 提 出 修 正 動 議, 增 列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第一條之一: 「政府及中國國民黨應對二二八 事件之受難者或其家屬負連帶賠償責任。政府對前項受難者或其家 屬為賠償後,應對中國國民黨求償。 」此修正案一宣讀馬上引起陳 傑儒委員的不滿,說: 「蘇委員等人的提案內容與本案無關,不能 加以表決。 」沈富雄委員回以: 「蘇委員等人的提案為朝野協商的內 容之一,為何不能表決?」主席打圓場說; 「根據 3 月 21 日所達 成的朝野協商結論: 『.... 對條文有爭議或有修正動議時,便立即表 決。 』 」而劉光華委員仍堅持: 「但是有些非法的提案不能表決、做 成決議。 」其忠黨之忱表露無疑。在主席表示: 「提案內容是否為非 法由院會認定」後,進行記名表決。表決結果:在場 109 人,贊成 者 50 人,反對者 59 人, 「本案不通過」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 在野人數未過半的現實,其結果可想而知,就是被封殺的命運。 曾永權等 27 人再提出第二條修正動議,將第二項「申請給付 賠償金」 ,改為「補償金」 。表決結果:在場委員 107 人,贊成者 56 人,反對者 45 人,棄權者 6 人, 「第二條條文之『賠償』修正 為『補償』 ,其餘照審查會意見通過。 」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此時,主席再次提出說明: 「法律名稱應具一貫性,因此第二條之 後條文中之『賠償』均應修正為『補償』 ,.... 針對第三條到第十六 條中『賠償』修正為『補償』 ,再進行一次表決。 」結果在場委員 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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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人,贊成者 55 人,反對者 43 人,棄權者 7 人, 「本案通過」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至此,二二八事件之責任定位,已由 「補償」取代「賠償」 。這是民主政治數人頭的無奈啊!

二、 「處理機關」與「追查元凶」的表決攻防 國民黨藉著人數優勢,再由曾永權等 27 人針對第三條提出修 正動議,將第一項「.... 應設『二二八事件賠償委員會』 (以下簡稱 賠償委員會) 」 ,修正為「得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 」 ,其餘皆按照審查會通過內容。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經記名表決結果:在場委員 106 人,贊成者 57 人,反對者 42 人,棄權者 7 人, 「本案通過」 (84 卷 17 期,院會 記錄) 。 這時,已經是中午 12 點,但是國民黨不同意李慶雄委員的「休 息」提議,一鼓作氣下,廖福本委員等 23 人又針對第四條條文提 出修正動議: 「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舉行落成儀式, 敦請總統或相關首長發表重要談話。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和平 紀念日』 ,為國定假日,不放假。本事件之紀念活動,由紀念基金 會籌辦之。 」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這個條文與審查會通過的: 「政府應為當初處理本事件不當事宜舉行公開儀式向全體國民道 歉,並追查元凶。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二二八事件紀念日』 , 為國定假日。 」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顯有不同。 從內容比較國民黨提出的修正動議,有幾個重點,即: 「不道 歉、不能追查元凶、228 不放假」 。可說是準備全部翻案,而經過 一個上午一面倒的表決結果,民進黨可說「孤臣無力可回天」 。表 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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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結果,當然毫無意外:在場委員 112 人,贊成者 65 人,反對 者 45 人,棄權者 2 人,本案「通過」廖福本委員的修正動議案。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而從表決人數出席最多,連一直投棄權 票的新黨周荃、李慶華、王建瑄及陳葵淼等委員都與國民黨站同一 陣線,也可看出國民黨對此條文的重視。主席還當場提出意見說: 「.... 現在本法之『賠償委員會』全部改為『紀念基金會』 ,請問院 會有無異議?」並馬上進行表決,通過了此提議。當時在場委員 112 人,贊成者 61 人,反對者 44 人,棄權者 7 人(84 卷 17 期, 院會記錄) 。 第五條是關於呈請總統「大赦或特赦」 ,因為沒有爭議,只將 處理機關由「賠償委員會」改為「紀念基金會」 ,其餘均照審查會 意見通過(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可說是到目前為止,唯一有 提出修正動議卻沒有表決的條文。

三、 「賠償金額」 、 「基金來源」及「基金用途」的表決攻 防 「賠償金額」一直是審查辯論重點,到底應該定多少基數?審 查條文第七條時,曾永權委員等 27 人提出修正動議,將受難者之 補償金額,每一基數定為新台幣十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六十個基 數,並將第二項處理機關修正為「紀念基金會」 。廖福本委員等 24 人也對補償金額提出修正動議,認為「每一基數定為十萬元,但最 高不得超過八十個基數」 ,其餘與曾永權案同。同樣是國民黨提出 的修正案,但可看出廖福本案應是與新黨妥協之產物。依慣例,曾 永權委員提案先提出先表決。記名表決第一次未過半數,再次表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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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結果:在場委員 112 人,贊成者 58 人,反對者 46 人,棄權者 8 人,通過該修正案,主席宣布: 「.... 所以八十個基數的修正動議就 不必表決。 」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這比國民黨的原先底線、 即行政院版的五百萬元,多了一百萬元,算是國民黨的一點讓 步。 院會繼續進行第十一條條文審查。陳傑儒委員等 23 人提議, 將審查會通過之「行政院應設置『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 」 ,修正為 「紀念基金會之基金」 ;並增列第一款「給付補償金」 ,刪除第四款 「創設二二八紀念大學」 。經記名表決結果:在場委員 107 人,贊 成者 64 人,反對者 42 人,棄權者 1 人,通過該修正案(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 「二二八紀念大學」因而胎死腹中。 關於「基金來源」 ,朝野意見可說南轅北轍。民進黨沈富雄委 員等 13 人提出動議,修正第一項「本條例所需賠償金由政府及本 事件發生時之執政黨各負擔二分之一。 」並增列第二項「政府應編 列特別預算,支應本條例所需之賠償金、基金及作業經費。 」而廖 福本委員等 25 人,則修正第一項為: 「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國內 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其他收 入。 」增列第二項「經費如有不足,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助。 」至於 第三項「免納所得稅」則與審查會通過的條文一致。院會先就沈 富雄委員提案表決,以在場委員 112 人,贊成者 50 人,反對者 60 人,棄權者 2 人,該修正案未通過。而廖福本委員提案,則以在場 委員 111 人,贊成者 59 人,反對者 44 人,棄權者 8 人修正通過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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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 文,在沒有很大的爭議下,將「賠償」改為「補償」 、 「賠償委員 會」改為「紀念基金會」後,餘均照審查會意見通過。另外,條例 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條文,沒有修正動議,順利宣讀後就 無異議地通過。 三讀會上,劉炳華、陳宏昌委員等 29 人將第九條、第十條「受 害人」修正為與其他條文一致的「受難人」外,李慶雄委員提議將 「二二八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 」 ,修正為「二二八紀 念基金會(以下簡稱二二八基金會) 」 ,因涉及實質內容的修正,主 席表示「無法接受」 ,而不處理。 最後主席宣讀: 「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名稱修正為二二八 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並將條文修正通過。 」但因為院會有委員表 示「異議」 ,於是經記名表決,在場委員 105 人,贊成者 59 人,反 對者 45 人,棄權者 1 人,全案仍「三讀通過」 (84 卷 17 期,院會 記錄)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就在爭吵、爭議及抗議中表 決,完成立法。

肆、後續及修正案 一、延平學院復原的爭議 延平學院在終戰後 1946 年創立,是戰後台灣第一所私立大學。 董事長朱昭陽為提供在日治時期經濟弱勢受歧視、又想向上的台灣 青年有進修的機會,努力籌募經費並積極策劃創校事宜。當年,包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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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林獻堂、黃朝琴、劉明、游彌堅、陳啟川 .... 等人都擔任董事。 10 月 10 日開學有 2000 人報名,錄取 1000 人,但是開學半年後, 卻在 228 事件中被迫關閉。國民黨政府以該校學生參與 228 事件、 學校藏有武器及「興華共和國」的旗幟為藉口,於 1947 年 3 月 22 日下令關閉。師生在該事件中傷亡或於白色恐怖被捕者不計其數, 創辦人朱昭陽在 1949 年 9 月也遭拘禁 100 天,這一段悲慘的歷史, 成為當事人心中永難磨滅的痛苦;而「延平復校」及「平反」 ,也 是他一生最重要的志業和期待。延平學院復原籌備處於 2006 年 11 月 25 日,在記者會上公開宣布成立,先期設立「延平昭陽講座」 , 作為復原工作的前置作業。只可惜朱昭陽先生已於 2002 年 2 月辭 世,未能親眼看到他努力的成果。 2003 年該校獲頒「回覆名譽證書」 ,在校友何春輝、李雲騰、 延平中學校長林正國等人觀禮下,籌備處主任朱耀源在總統府從陳 水扁總統手中接到證書,當時許多人的眼睛 都泛著淚光。 「延平學院」復校,從質詢、提案、修法成功到公布施行,足 足花了五年又三個月的時間,期間有很多討論,茲整理如下: 1993 年 3 月 10 日第二屆第一會期,委員會繼前屆未審完之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進行審查。當年 2 月 1 日筆者才剛當選、 宣誓就任立法委員,在 2 月 22 日對「行政院長同意權」審查中, 首次就有關「延平學院」平反的相關事項提出質詢,要求: 「連戰 先生允諾以延平大學的名稱成立一所大學,作為台灣文化研究中 心,並作為二二八事件文獻、檔案資料存放、陳列地點,以消弭歷 史傷痛,化解長久以來政府與民間的對立。 」並提出書面質詢,請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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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儘速成立籌備委員會,或將已在規劃中,但名稱諧音不雅、 引起蠻多爭辯的「暨南大學」 ,更名為「延平大學」 。 3 月 10 日, 內 政、 司 法 兩 委 員 會 聯 席 會 本 會 期 第 一 次 審 查 二二條例草案時,筆者又質詢表示: 「除了二二八事件受難者之平 反問題外,我們也不能忽略一件教育文化事件,即延平學院之事 件。延平學院是台灣人自己創立的第一個私立學院,但設立不到五 個月即因二二八事件而被國民政府以校內私藏武器、師生準備暴 動、有不當旗幟等理由拘捕、槍殺該校師生,也造成該校師生流 亡海外,學校也因而停辦 ..... 應使該校有平反的機會。 」黃昭輝委 員也隨著質詢: 「若延平學院是因二二八事件而關閉,應該使其復 校。 」 (82 卷 14 期,委員會記錄) 因為審查中的三個條例草案提案,是在第一屆第五會期時提 出,當時並未有明定「教育文化機構回復名譽」的相關條款。而在 洪版第四條: 「對受害人之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 適當者,得依請求回覆損害發生前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覆有重 大困難者者,應以金錢補償其損害。 」其補償對象僅為「人」 ,故同 年 3 月 31 日,審查到第四條條文時,筆者認為是提出修正動議的 好時機,所以再次表示: 「因為第四條通過刪除,故本席建議在第 五條條文或另訂第五條之一,規定: 『對於受害的教育文化機構或 學校,應該協助其恢復原狀。 』 」陳婉真委員響應說: 「該校創辦人 劉明先生仍健在,他因創辦延平大學而被國民黨監禁一、二十年, 校址也被空軍佔用,..... 像劉明先生這樣愛台灣、為台灣付出的人, 在二二八事件中受害,至今仍未平反。 」 (82 卷 20 期,委員會紀 錄)但因為大家對「懲凶」 、 「公開道歉」及「大赦、特赦」等問題 41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正在爭論不休,因此當時主席對此提案,未作任何決議。 舉行內政、司法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時,行政院版已經院 會交付併案審查,法務部長馬英九、內政部長吳伯雄到會報告並備 詢。行政院版本也隻字未提「延平學院」事件及回復名譽等相關文 字。委員會在第六次聯席會議,也就是 1993 年 6 月 21 日將四個版 本審查完竣後,將審查結果送交院會二讀。至此為止,延平學院的 平反問題並未列入各版本內。 立法院院會二讀會建立政黨協商機制,有些修正動議,可以在 此復活。 「延平學院」復校案就是協商的成果,不過,期間跨越第 二、三、四屆,頗多曲折,若非相當堅持,可能早已無疾而終。 筆者把握機會邀請 38 位立委連署提出修正動議案,案由為 「為撫平民怨,平反二二八事件,特提案於二二八賠償條例中,增 列第八條第二項『對於事件中受害的學校,政府應協助其復校。 』 」 期間並取得國民黨黨團書記長廖福本的承諾,但是當時院會現場一 片混亂,在進行表決時,在場人數 109 人,贊成者 48 人,反對者 56 人,棄權者 5 人,主席宣布: 「少數不通過。 」 (84 卷 17 期,院 會記錄)廖福本委員言而無信,令人失望。這是正式在院會提案失 敗的第一次,時間是 1995 年 3 月 23 日,當日也是國、新合作,將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大翻修的關鍵日。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完成三讀後,筆者又緊急徵求 38 人 連署提出「附帶決議」 ,並說明: 「一、政府應宣布平反『延平學 院』 ,並准其復校。二、政府應對『延平學院』辦理復校,提供必 要協助。 」但交付表決結果,贊成與反對為 45:58, 「附帶決議未 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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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 (84 卷 17 期,院會記錄) 。闖關再次失敗,延平學院復校, 可說一波多折。 立法院第三屆第四會期,即 1997 年 12 月 23 日,筆者再與 50 位委員擬具「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 , 增列第八條第二項。該提案具體修正文字為: 「對於事件中受害的 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政府並應協助其復校。 」經院會 一讀通過,交付內政及邊政委員會與另外兩案併案審查(86 卷 56 期院會記錄) 。 1998 年 1 月 5 日審查本修正案時,謝聰敏委員及擔任主席的 趙永清委員都發言支持,但教育部代表孫志麟專員表示: 「翁金珠 委員於八十二及八十三年提出質詢,本部之答覆為『關於延平學院 乙案,目前本部並未尋獲相關檔案。 』.... 關於延平學院乙案,本部 並無『立案』可尋。 」教育部沒有高層出席會議,專員又如此答詢, 就不難想像此案阻力之大。筆者上台發言表示: 「該校保留了相當 多的檔案資料,計有相關之筆記簿、學生證等,可供查證。... 希望 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或政府單位,依據其所提之檔案資料,追查其被 停辦的冤屈而予以平反,若僅為設校,則無需經此程序,.... 延平 學院主要訴求為平反其被冤屈之名譽。... 二二八事件中,除對人的 補償之外,若對於教育文化、學校亦同時給予平反,則較為完美。 」 最後委員會終於採納大家的意見,通過該修正案(87 卷 4 期,委 員會記錄) 。 審查完竣後,進入院會二讀。該項提案人包括國、新、民、無 黨的潘維剛、朱惠良、劉進興、洪奇昌及趙永清等委員,連署人也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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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沈富雄等 31 位民進黨委員及廖福本、林郁芳等三黨一派委員, 不過因為教育部一直對「政府應協助其復校」部分存有疑慮,故 於該年 5 月 18 日先經朝野協商獲致共識,將文字修正為: 「對於 二二八事件中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協 助其復原。 」排除「政府應負的責任」後,該修正案終於在 1998 年 5 月 28 日修正通過(87 卷 31 期院會記錄) 。 延平學院復校案,筆者共跨越三屆立委、前後五年時間,不斷 協調、溝通,才達成朝野共識並獲支持通過,可說得來不易。去年 (2006)延平學院復校籌備處準備復校的訊息報導後,相信該校校 友、當時共同提案的委員,以及努力爭取復校的人都同感欣慰。

二、申請期限,四次修法延長 「二二八事件賠償條例」第二條,有關受理賠償申請時效,於 審查會期間就有不同意見和看法。有一年、二年、五年、十五年或 不設限的不同主張,審查結論定為「二年」 ,該條例二讀時,曾永 權委員代表國民黨黨團提修正案,將「賠償」修正為「補償」 ,申 請時效二年則依審查會意見通過。立法完成後,於 1995 年四月七 日經總統公布,以依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起算,二年期限將於 1997 年 10 月 6 日屆滿,但申請者不及 2000 件。 為此,陳永興、陳文輝等二十位委員,遂緊急於 1997 年 9 月 25 日首次提出修正案,並說明理由: 「仍有許多受難者或其家屬因 事過五十年,無法提出證明文件或不知得依上述規定申請補償金, 為尋找並撫慰尚未提出申請之受難者或其家屬,實有必要將申請期 限由二年延長為四年。 」新黨林郁芳委員連署 31 位委員,也就該案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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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修正案,條文提及「兩年期間將至,卻仍有許多受難者或其 遺族仍未能及時申請,使得立法當初通過的美意無法貫徹,特提 出 ..... 將申請給付補償金時限延為四年」 。因時間緊迫,9 月 24 日 朝野協商同意該兩案逕付二讀,刪除陳永興案之「該期限」三個字 後,餘照案通過(86 卷 35 期,院會記錄) 。 然而 1999 年 10 月 6 日申請期限將屆,申請人數仍與預期有太 大的落差,委員蔡同榮等 55 人再擬具修正條文,其說明認為,立 法宗旨以補償為手段,以慰藉受難家屬為目的,不應以手續、證明 等細目為由,妨害家屬求償。又說,二二八事件家屬因人心惶惶, 自保猶恐不及,何敢保留相關證據以引殺身之禍。而期限將至,故 提案將第二條第二項申請期限由原條文的『二年』 ,修正延長為「四 年」 。經朝野協商結論: 「第二條依照審查會條文通過。 」另外決議: 「財團法人二二八紀念基金會,應依其章程規定之存續期間(民國 九十四年七月)完成所有工作,不得延長。 」 (89 卷 09 期,院會記 錄)賠償事宜即於 2005 年告一個段落。 據二二八紀念基金會統計,基金會成立到 2001 年,共受理 2,129 件申請案,其中已經審定 2,085 件,成立補償之案件為 1,765 件,不成立者為 320 件。遭駁回之申請案件,多因其檢附資料不夠 具體明確所致,此部分亦有可能從公布之機密檔案中發現新事證, 有利於申請者重新提出,所以蔡同榮委員等 30 位委員再次提案修 正第二條第二項,將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四年內』申 請給付補償金期限,延長為『六年內』 。其提出的理由是: 「國家 檔案局籌備處於今年三月一日,首度在在國家圖書館舉行史料展 覽,.... 從 1945 年到 1949 年,檔案保存範圍則涵蓋國防部、前警 41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備總部等五十餘個機關。因此其中出現大量新增冤案與受難者之可 能性相當高。.... 基金會自八十八年十月六日再度延長二年受理申 請以來,至今仍有一百二十五人提出申請補償 ....。 」許添財委員等 也提案,修正第三項「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難者因故未及 申請補償金,得再延長『三年』 。 」該修正案將原來的「兩年」延 長一年為「三年」 。該提案在委員會審查時,依蔡版通過,但 2001 年 10 月 2 日院會二讀時,經朝野協商獲致共識,結論改「延長一 年」 。其修正條文為「受難者應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依 本條例規定申請給付補償金。 」 (90 卷 46 期,院會記錄)申請期限 由二年延長為七年。這是申請期限第三次修正。 但是,展延期限將屆,受難者申請仍可能有遺漏。於是 2002 年 12 月黃宗源委員等 43 人再次提案修正申請期限延長兩年,經 委員會審查通過由『五年』修正為『七年』 。茲將內政部長余政 憲向院會提出的審查報告說明,摘要如下: 「一、從 1995 年公佈 10 月 7 日 施 行 後, 申 請 期 限 歷 經 1997、1999、2001 三 次 修 正, 將在 2002 年 10 月 6 日屆滿。二、延長申請期間,基金會又受理 816 件,通過 844 件,核定金額 19 億 7,890 萬元,核定受領人數 3,737 人,足見補償金申請期限延長之必要性。三、檔案局所蒐集 之二二八檔案近六萬件,但截至 2002 年 10 月 6 日為止,基金會受 理申請案之總件數僅 2,487 件,與文獻所載及檔案資料差距很大。 」 因此院會取得共識,無異議通過再延長兩年到 2004 年 10 月 6 日 (92 卷 08 期,院會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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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二八紀念日是否放假的爭議 每年二月廿八日定為國定紀念日,基本上沒有爭議,但放不放 假則有不同的論述。 吳梓委員版本第五條第二項,有: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 『二二八事件紀念日』 」 ;1991 年 3 月 18 日,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 公聽會上,家屬代表徐世雄主張設立「和平紀念日」即「二二八紀 念日」 ;尹章義教授認為「關於紀念日能免則免,因為從台灣歷史 來看,二二八之受難者固然悲痛,但設立紀念日必須有長遠通盤考 量,以歷史學者角度來看,有更多事件可要求設立紀念日,如霧社 事件、日本人統治台灣時之長期屠殺;林爽文事件、朱一貴事件, 因此設置紀念日一事較之建碑、紀念館需更客觀,若紀念日無法設 置,請受難者家屬諒解。 」 (81 卷 25 期,委員會記錄) 1993 年 3 月 10 日第二次聯席會,委員發言踴躍。主席葉菊 蘭先致詞表示: 「首度發起『二二八和平紀念日』者,正是先夫鄭 南榕先生。 」也是連署人之一的黃主文委員表示: 「本草案第五條 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二二八事件紀念日』 ,若有委員主張定為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 ,本席也不反對。 」沈富雄委員認為: 「吳梓 提案中有訂定紀念日的建議,本席十分贊成,就用『二二八事變紀 念日』這樣簡單扼要即可,本席相當反對加上『和平紀念』等名 詞,二二八與和平一點關係都沒有,加上後反而作繭自縛,不要讓 後代子孫看不懂。 」黃昭輝委員贊成「將二月二十八日定為國定假 日」 (82 卷 14 期,委員會記錄) 。 逐條審查到第五條時,陳哲男委員支持訂定「二二八事件紀念 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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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林志嘉委員則表示: 「 『二二八事件紀念日』無須在法律上重 申,事實上,二月二十八日已是『二二八紀念日』 ,無須再行明訂, 除非考慮將『二二八』訂為國民假日,否則並無意義。 」張俊雄委 員主張訂為國定假日或國定紀念日。雖然該案審查有關「懲凶」 、 「如何恢復追訴權」 ,都有很大的爭辯,但關於紀念日放假一事, 最後取得共識,條文文字經陳婉真委員修正後通過為「訂每年二月 二十八日為『二二八事件紀念日』 ,並為國定假日。 」 (82 卷 20 期, 委員會記錄)翁金珠委員表示: 「二二八和平紀念日訂為國定假日 時,希望大家仍然要特別紀念一個人,那個人就是在 1987 年發起 二二八和平促進會的鄭南榕先生。 」 (82 卷 42 期,委員會記錄) 在進入二讀會時,廖福本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並表決通過增列 「不放假」三個字。不過 1997 年 2 月 21 日院會時,林光華委員、 蔡明憲委員、李進勇委員等 39 人提議將施明德委員等 50 人擬具之 「二二八處理及補償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 ,由程序委員會抽 出,改列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並逕付二讀。若依照立法院議 事慣例,非經臨時提案或程序委員會排入議程,而由委員於院會中 提出之個別提案,院會均不予處理。不過因為此修正草案是跨黨派 委員共同提案,所以主席裁示: 「如獲朝野協商同意,院會仍可加 以處理。 」遂休息十分鐘進行朝野協商(86 卷 04 期,院會記錄) 。 在二二八前夕的二月廿五日上午 10 時 30 分,於議長辦公室, 朝野同意將該案列入討論案第一案,並不經討論,由主席逕行處 理。施明德委員等提案人提出的「第四條條文『應予放假』之修 正,以符合最初立法精神」的提案,經過表決獲得壓倒性支持而順 利通過,是在野黨屢次提案中最難得一見的風光(86 卷 04 期,院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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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記錄) 。 不過,行政院於 1997 年 12 月,就本條文提出「將二二八和平 紀念日訂為『得調移之假日』 ,俾與其他國定假日一併調整」修正 案,理由是,行政院已決定自 1998 一月一日起實施第一階段的週 休二日制,故提本修正案,以配合該計畫之執行。馮定國委員也 提出增列: 「但實際休假日,得依需要配合週休二日調整之,其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過 1998 年 5 月 28 日院會主席宣示: 「根據朝野協商結論,第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 (87 卷 31 期,院會 記錄) 2002 年 4 月,洪昭男委員以「.... 但我國現行法律而言,所有 國定假日皆未單獨以法律定之,只有「和平紀念日」在「二二八事 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明文以法律規定放假,造成諸多爭議,且週 休二日制的實施,使全年的休假達到一一四日,.... 為避免休假日 過多影響國家生產力,提高政府服務效能」為由,提案修正二月 二十八日為「和平紀念日」 ,只紀念不放假。此案於 2003 年 1 月 13 日送院會討論後,仍決議「維持現行條文」 (92 卷 08 期,院會 記錄) ,即「應予放假」 。

伍、立法後的影響 從 1992 年草案提出,到 1995 年立法完成,以及後續相關修法 工作,直到 1998 年仍在進行;前後長達七年,其立法工程實屬艱 鉅浩大,而其影響也頗為深遠。除事件中受難者冤屈獲得昭雪及損 失獲得補償、受害教育文化機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復原外,其實 此項歷史性的「破冰之旅」也帶動相關人權法案的完成立法,其中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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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明顯的,為 1995 年 1 月 28 日公布的「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 復條例 」 、1998 年 6 月 17 日公布的「戒嚴時期不當審判叛亂暨匪 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 ;由於這些法案的通過,也讓台大哲學系事 件、美麗島事件等等冤錯案均獲得解決。 台灣在 1987 年 7 月 14 日解嚴後,相關人權法案所以相繼提出 並完成立法,多少與「二二八事件處理與補償條例」的率先提案、 完成立法有關,因為許多二二八事件參與者或關係人,也牽連白色 恐怖時期的「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而且也有藉「叛亂暨匪 諜審判案件」名義,逮捕審判二二八事件參與者或關係人的情形, 也就是說,在白色恐怖時期,二二八事件的追緝報復行動,仍持續 進行中。 行政院提出版本併案審查時,就賠償對象和範圍,翁金珠委 員提出質詢是否應包括二二八事件及 37、38、39、40、41 年國民 黨實施的綏靖、清鄉政策的受難人?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總主筆 賴澤涵同意說: 「是應該包括,理論上雖說已經結束,但卻用匪諜 的名義抓的,有不少人因此冤枉而死。 」內政部長吳伯雄接受陳水 扁委員對賠償範圍的質詢,回答: 「我還要請教很多人的意見, 清鄉以後應包括在內。 」陳水扁委員主張「界定的範圍不應拘泥於 清鄉、綏靖,其後的白色恐怖應包括在內。 」 (82 卷 42 期,委員 會記錄)程建人委員提出書面意見表示: 「日前在台北六張犁發現 一百六十三座 50 年代所謂『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荒塚。.... 對有 類似遭遇之 50 年代遭刑殺者,亦應以同樣的關心與態度去面對和 處理。 」 (82 卷 44 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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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初審、以及三讀通過的法案,並沒有把綏靖、清鄉、白色 恐怖明列為賠償範圍,但授權賠償委員會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以認 定事件受害人。而在委員的質詢下,確亦促成日後立法院完成包括 白色恐怖及美麗島事件在內等戒嚴時期不當審判案件相關補償法 案,此為影響之一。 其次,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必須有 足以為憑的證據,證明為受害人或其家屬,以作為處理或補償的 依據,因此,政府相關檔案的出土與解密、公開,及戶政單位的 配合,非常重要,尤其前者。易言之,該條例的通過立法,其最 重要的配套,即屬檔案蒐集、管理與公開運用,以致因而加速催 生 1999 年 12 月 15 日檔案法的公布、2001 年 10 月 24 日檔案管理 局組織條例的公布及該年 11 月 23 日檔案管理局的成立。特別在檔 案管理局成立之後,也確實依法從各相關機關,包括總統府、中央 各部會及各縣市政府、各級法院、學校等,蒐集許多 228 檔案,且 集中管理、辦理解密,並公開展示、提供各界閱覽。而從 2002 年 至 2004 年之間,國史館使用該批檔案,與檔案管理局、二二八紀 念基金會共同出版「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共 16 冊;可說是規模 最大、成果最顯著的 228 史料出版工作。影響所及,在去(2006) 年九月教育部審定高級中學歷史第一冊所介紹的台灣史課程,也把 二二八事件列為教材,這是近六十年來第一次正式把該事件放進學 校教材,全國高中生必須學習,老師必須教授;從言論禁忌到課程 必修,實始料所未及。此為影響之二。 當然由於衝破二二八事件禁忌,除在思想、言論、出版等等人 權進步上有所助益外,藝術創作自由也呈現著蓬勃的發展,每年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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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都有音樂會、畫展的舉辦,以配合紀念活動。朝野捐棄成 見,共同參加,也符合當初立法所揭櫫的「並使國民了解事件真 相,撫平歷史傷痛,促進族群融合」的宗旨(第一條) 。

陸、尚待突破、解決的幾個問題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雖立法通過,且已公佈施行多 年,卻仍有諸多不足,或不無遺憾之處,未來還有待努力,茲舉其 大者說明如下:

一、檔案成謎、真相未明 法案審查期間,陳宏昌委員要求政府「二二八事件」相關檔案 或文件,應集中予以保全;張俊雄委員提案希望「相關部會在一個 月內將二二八檔案對外公開。 」但是「二二八事件研究小組」總主 筆賴澤涵,答詢時卻稱: 「七十九年就成立研究小組,但檔案無法 取得,耽誤了很多時間。八十年四、五月間警備總部才拿了二箱資 料,但檔案卻不連續。另外就是二二八事件被逮捕名單好幾冊,但 是遭槍決的名單、屍體、地點全無檔案,可見檔案不齊全。 」他建 議立法院「儘速通過檔案法,否則民國三十四年至今的資料恐怕都 已銷毀。... 若無檔案法,政府許多資料均列為機密,無法解密。 」 又說; 「例如蔣經國有寫日記的習慣,但這段期間的日記確找不 到。 」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翁金珠委員亦質疑「軍統局(目 前的情報局)抓人的資料、憲兵第四團抓拿台北市精英的部隊,其 相關資料是否轉交憲兵司令部?國民黨省黨部資料及警備總部裁撤 後的資料是否被焚毀?」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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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槍決的名單、屍體、地點等等,檔案下落不明,雖在委員會 上,會議主席裁示「請有關單位提供出來」 ,而實際上,如果檔案 已被焚毀,又怎麼能夠提供出來呢?檔案存廢成謎,有些歷史真相 石沉大海,永難大白,這是受難者家屬、也是台灣人民最大的遺 憾。今後如何「上窮碧落下黃泉」 、鍥而不捨地發掘檔案,以探求 歷史真相,應是政府與民間要全力以赴的任務;檔案徵集沒有「告 一段落」的問題,檔案管理局責無旁貸,尤宜以此自我期許,庶不 負國人所託。

二、懲處元凶、還有得爭 法案在委員會審查期間,多位委員提到「懲處元凶」 ,這是必 須正視的問題;如果加害者不必負責、不受懲處,又何以還受害 者公道?正義又何以伸張?李慶雄委員提到「應重新立法,延長 二二八事件的追訴權,使該事件之元凶及參與者能不因時效而獲得 免訴權。 」又舉例說: 「德國及以色列都有這種立法例。以色列政府 對於當年屠殺猶太民族的罪行仍有追訴權,德國亦然,對於當年屠 殺猶太人的犯罪人,仍進行追訴。 」 (82 卷 20 期,委員會記錄)二 次大戰已結束六十年,國際法庭至今追緝納粹戰犯,毫不手軟,何 以二二八事件的元凶仍可逍遙法外呢?審查會通過第四條「政府應 為當初處理本事件不當事宜舉行公開儀式向全體國民道歉,並追查 元凶。 」何以二讀會時,執政黨恃其多數而予翻案?當時執政的國 民黨又如何向歷史交代? 既然台灣總統李登輝主導全案,何以此時放水?當然李總統或 有其個人感情因素,不免躊躇;他不能翻臉不認人,給提攜他的蔣 42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家太多、太大的難堪,而實際上在國民黨保守勢力仍十分強大的情 況下,必有不得不妥協的苦衷,我們對李總統不忍苛責,也無法求 全於他。不過隨著民主政治的成熟、資訊的公開化、學術研究的更 趨自由,在繼 1992 年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之後,2006 年 2 月行政院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又出版「二二八事件 責任歸屬研究報告」 ,對責任歸屬有明確結論,稱最大決策責任者 為國民黨政府主席蔣介石(第三章) ;此外,尚有「台灣軍政層面 的責任」 (第四章) 、 「事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 ,分門別類, 一一舉證論述詳盡。對這樣嚴重的歷史屠殺事件,如果僅止於口誅 筆伐,輕輕帶過,且又放任這位「元凶」到處有銅像、紀念堂、紀 念公園、紀念馬路、紀念橋樑、紀念學校 ...,而一群幫兇及其後代 尚享有功勳榮譽、官舍權勢,是這樣地囂張跋扈、耀武揚威,那麼 黃泉之下的受難冤魂又何能平安?筆者認為這件事尚未了結,還有 得爭。其未來發展關鍵,在於台灣人民的覺醒程度及台灣本土政權 的鞏固與否。此事確仍有待觀察。

三、申請件數,不如預期 到底二二八事件受害者多少?議案審查期間,眾說紛紜,一 直沒有確論,坊間出版的各種相關圖書,更是各說各話,莫衷一 是。立法院委員會審查法案期間,內政部戶政司司長簡太郎答詢 時,說: 「民國三十六年的人口死亡率很高,其後平均每年十萬 人左右,現在的死亡率則較低。 」又指出: 「民國三十六年的死亡 人 數 是 10 萬 1,400 人、 三 十 七 年 是 9 萬 5,340 人。 三 十 六 年 死 亡 率 是 18.15/1000、 三 十 七 年 死 亡 率 為 14.34/1000、 三 十 八 年 是 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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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4/1000、 三 十 九 年 是 14.47/1000、 四 十 年 是 11.57/1000, 目 前 是 5/1000,但三十五年並無統計數字。 」沈富雄委員據以推論: 「民 國三十六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其後四、五年是維持在 13/1000 至 14/1000,.... 期間的差距為 4/1000,當時的人口數為六百萬,故應 為二萬四千人左右。 」 (82 卷 14 期,委員會記錄)而總主筆賴澤涵 亦曾請人口學家評估,認為: 「人數應在一萬八千人到二萬八千人 之間。 」 (82 卷 44 期,委員會記錄)筆者認為此項推算,既有學理 根據,應比較客觀。 以此而論,雖申請期限四次延長,但申請件數僅二千多件,依 據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2006 年 11 月第 119 次董事會報告: 「到 2004 年 10 月 6 日截止,受理申請案件共 2,756 件,已審 2,264 件, 成立 2,264 件,補償人數 9,410 人,補償金額 71 億 6,930 萬元。 」 其中死亡人數僅 682 人、失蹤 177 人,與上述推算之數字懸殊太 大,到底受害人數多少?似乎已成歷史懸案,為永遠無法揭開的 謎。 筆者擔任彰化縣縣長時,文化局意外從民間半線文教基金會獲 得史料一批,請彰化高中呂興忠老師據以編撰出版「彰化縣二二八 事件史料彙編」 ,並囑民政局各戶政事務所同仁主動聯繫列於名冊 中之當事人或其後代,在 2004 年 10 月 6 日申請最後期限截止前, 居然有近百件及時申請,並有六十件獲得補償,可見,各縣市如繼 續有史料出土,則申請人數應仍有增加的可能。今後如何繼續從民 間搜尋史料,或以目前檔案管理局集中的檔案,依據名單、名冊, 積極主動尋找當事人或其家屬,且再提案修法、延長申請期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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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相當必要的工作。

四、延平學院,協助復原 在台灣,有以「元凶」為名的「中正大學」 ,亦有許多在台灣 復校的中國大學,如「清華大學」 、 「暨南大學」 ,但是戰後台灣人 精英所創辦的「延平學院」 ,卻如曇花一現,殊為可惜可歎!從 1993 年到 1998 年,筆者跨越三屆立法委員、歷經五年又三個月的 努力,始成功修法增列的該條例第八條第二項: 「對於事件中受害 之教育文化機構,得申請回復名譽,並得請求其復原。 」雖與原提 案「政府並應協助其復校」 ,有很大的落差,且「復原之路」諸多 阻力,進度緩慢,但財團法人延平昭陽文教基金會已如前述、成立 延平學院復原籌備處,並在 2006 年 11 月 25 日宣布先期設立「延 平昭陽講座」 ,一步步朝復校方向努力。而此時教育部實無待其「請 求」 ,而應積極協助復原才對;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人數 太少,如因而留下基金,能夠協助延平復校,則亦達成當初審查會 通過、卻在二讀會被刪除的「創設二二八紀念大學」之目標。延平 昭陽文教基金會董事陳怡成,在「延平學院復原的困境與未來定 位」 (見【不滅的暗夜螢光】 ,95.11 初版 )一文說: 「 『延平學院』在台灣教育界上有其特殊的人權迫害圖騰,絕 對可以作為政府推動『人權教育』的招牌與反省紀念的形象,也許 不是正式學制的學院,但無論是公教人員在職訓練,人權議題的研 究機構,台灣文化歷史機構或僅是講座性質,均能彰顯其台灣人權 歷史的價值與意義,延平學院為台灣而犧牲才有其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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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夜的螢光』是延平學院創校的精神,在受中國威脅下的台 灣,人權議題需要大力提升之際,希望『延平學院』能幫助政府重 燃這盞螢光。 」 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的金錢補償大體已經解決,但是終戰初台灣 人民自己辦教育的美夢與意念,則尚待更多有心人士的持續關切與 支持,才能夠實現。 總之,既稱為「二二八事件處理與補償條例」 ,則待「處理」 之事尚多,不只是「補償」問題而已;尤其我們這一代人的要做的 事,千萬不要留給下一代。逃避責任、推卸責任,乃至於怠忽責 任,都將令我們良知有虧,而為政者更應反躬自省、勇於承擔,不 應蹉跎時光,徒留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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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對戰後台灣語言政策之影響

主持人:黃秀政(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前文學院院長) 發表人:何義麟(台北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副教授) 與談人:謝里法(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教授、藝術家)

發表人:何義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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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對戰後台灣語言政策之影響 ■ 何義麟 *

摘要 戰後台灣的語言政策是以推行國語為基本方針,這是延續了 日本殖民統治時代的語言政策,只是推行的國語有所不同而已。 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官方一再強調,日本文化思想毒素的影響是事 件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所謂的善後政策中,在教育文化方 面,採取極為剛性的語言政策,不僅強調要加強國語、國文,同時 宣稱必須徹底剷除日本教育之餘毒,甚至進而全力打壓台灣民眾之 母語。由此可知,二二八事件對戰後語言政策有重大的影響。 從近代台灣史的發展歷程來看, 「國語」一詞本身就是被殖民 的遺緒,今日若要清算台灣被殖民的歷史,首先應該改變「國語」 之使用。基本上,除了資料用語之引用外,未來有必要將「國語」 改為「華語」 ,讓台灣儘早擺脫被殖民之印記。華語做為台灣各族 群共通語的情勢,雖然短期內很難改變。但是,在追求轉型正義過 程中,改變稱呼以打破語言的位階,讓大家認清並謹記這段歷史變 遷的過程,應該是一項最低限度的目標。

關鍵詞 母語、華語、國語、語言政策、去殖民化 ______________ *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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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一、前言 二、事件前國語推行運動之展開 三、事件後獨尊國語政策之確立 四、國語的暴力性與歧視性 五、結語

一、前言 戰後台灣最大的問題在於發生族群的衝突,最具代表性的是 二二八事件中的暴力衝突。但是,不論是暴力衝突之後的對立情 勢,或是暴力衝突之外的心結,兩者皆未獲化解,再加上後續不當 的語言文化政策之影響,台灣社會形成了所謂的省籍矛盾。二二八 事件後,省籍之間矛盾持續甚至強化,主要原因在於雙方不同的 「歷史經驗」與施政上的「差別待遇」 。所謂不同的歷史經驗,關 鍵在於台灣人經歷日本五十年的殖民統治,與中國大陸來台外省人 的八年抗戰經驗有所差異;所謂差別待遇,主要是指官方用人政策 或原則,明顯以不懂國文、國語為由,歧視並拒絕任用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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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今日要重新檢討二二八事件的前因後果,有必要進一步討論 官方語言政策,對戰後台灣社會造成何種影響之問題。 戰後,台灣人不僅未能從日本時代強制性的「國語普及運動」 1

本文以筆者先前之實證研究為基礎,進一步檢討戰後語言政策,細部論證部 分,請參考筆者之相關著作。有關戰後初期台灣的語言衝突與族群問題,請參 閱:拙稿, 〈 「國語」轉換過程中台灣人族群特質之政治化〉 , 《台灣重層近代化 論文集》 (台北:播種者,2000 年) ,頁 449-479。同時收錄於:拙著, 《跨越 國境線──近代台灣去殖民化之歷程》 (台北:稻鄉,2006 年) ,頁 189-218。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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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解放出來,相反地還要被迫再學習另一個「國語」 。只要是戰後 世代的台灣人,大家都經歷過這段國語推行運動,由於學校採取強 制推行國語的辦法,讓許多人留下不少痛苦的回憶,這種例子在此 無法逐一列舉。有關這段國語運動歷程之學術研究,包括專書、論 文與史料集等已經累積相當豐富的成果,在此並不擬進行全面性的 文獻回顧。因為,本文只是想針對「國語」一詞,檢討它在近代台 灣史上的歷史意涵,並思考如何制定更符合公平與正義原則的語言 政策。 討論戰後台灣推行國語政策之影響時,必須注意兩個附帶的問 題。第一,推行國語運動,為何必須同時排除日語。第二,推行國 語,為何要嚴禁講「方言」 。換言之,推行國語可以不必如此強烈 地排除日語和方言,由於推行國語政策不當,引起的反彈是今日出 現語言政策紛爭的原因之一。從許多先行研究成果可知,這樣的剛 性語言政策,與二二八事件的衝擊有密切的關聯。因此,我們有必 要從事情的源頭談起,重新回顧不當的語言政策的形成過程,如此 才能針對問題,研擬更好的對策。 有關二二八事件前後語言文化衝突產生的原因,許多學者已經 提出深入的分析。例如,李筱峰在論文中,比較大陸與台灣在歷史 發展、經濟發展、生活習慣、知識水準、社會現狀認知等各方面的 差距後,說明文化衝突是兩個族群衝突的背景。另外,許雪姬則是 將文化衝突的焦點集中於語言問題,論文中針對國語運動問題進行 分析後,指出,官方壓抑日文、日語之措施不當,當然會引起民 眾的反彈,最後結論強調:語言一旦變成政治問題,注定是要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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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悲劇。 以上兩篇文章同時發表,雙方論點互相呼應。換言之, 二二八事件中出現語言文化之衝突問題,早已成為學者之間的共 識。 二二八禁忌破除後,有關國語運動的研究,擺脫歌功頌德的論 述,針對國語運動造成的傷害開始有不少優秀的研究成果出現,其 中較早發表且較具代表性的著作有:第一,夏金英《台灣光復後之 國語運動(1945-1987) 》之碩士論文。她在結論中明確指出: 「本 省民眾反對的並非是『國語』本身,而是偏差的語言政策和過當的 執行方式。對於日益分歧的國家認同問題及暗濤洶湧的省籍矛盾, 3

偏差的語言政策或許不是唯一的導因,卻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第 二,黃宣範《語言、社會與族群意識》一書,作者在書中比較兩個 「國語」運動後,相當感慨地指出: 「台灣的國語政策當然最大的 受益者是當權的一批人。 」同時,作者也以批判口吻強調,擁有政 4

治資源的人士,把國語當作政治資本使用。 這是語言學者的感言, 值得為政者警惕。 以上舉出兩本超過十年以前的論著即可發現,對於推行國語運 動之負面影響,早已有定論。然而,對於如何化解這項政策造成的 遺害,至今卻依然未見任何具體的處理辦法。正值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回顧問題發生的歷史起源與演變,我們似乎有必要重新思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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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峰, 〈二二八事件前的文化衝突〉 ;許雪姬, 〈台灣光復初期的語言問題〉 , 《思與言》第 29 卷第 4 期(1991 年 11 月) 。 夏金英, 《台灣光復後之國語運動(1945-1987) 》 (台北: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 史研究所碩士論文,1895 年) ,頁 162。 黃宣範, 《語言、社會與族群意識──台灣言語社會學的研究》 (台北:文鶴出 版,1995 年) ,頁 117-125。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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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首先,就讓我們來回顧這項嚴重失當的語言政策是如何 制定的,唯有記取這段歷史教訓,才能思考如何重新制定出真正符 合公平正義的語言政策。

二、事件前國語推行運動之展開 戰後台灣擺脫了日本的殖民統治,大部份民眾都抱著「興奮」 的心情迎接新時代的到來。對於台灣將歸屬中國統治一事,部份人 士心中雖然有些不安,但並未提出強烈的反對意見。當時社會菁英 在接受「祖國政府」統治之原則下,主要活動目標是致力於追求擺 脫被歧視與壓迫之處境,並爭取自主的尊嚴與地位。然而,這個非 常基本的「期望」很快就破滅了,因為在所謂祖國政府派來的官員 統治下,不僅政治腐敗、治安惡化,而且經濟崩潰導致民生困苦。 整體而言,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以下簡稱陳儀政府)之統治體 制,讓本地社會菁英深刻體會到,戰後所受到的歧視與壓迫,不亞 於戰前異族的殖民統治。其中語言政策所造成的傷害,雖然不如民 生經濟問題迫切,但是比日本更為嚴苛的語言政策,可以說是引發 二二八事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缺乏配套措施的國語推行運動 陳儀政府來台後,其主要的語言文化政策在於積極推行國語, 教育處長范壽康將這項政策稱為「祖國化」政策。為了推動祖國化 政策,陳儀政府還另外設置「台灣省編譯館」 ,積極傳播五四運動 以來的中國新文化。另外,雖然重視推行國語,但是並未嚴禁方 言。推行國語的負責人,甚至還積極提倡透過台灣話來推行國語。 當時國語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魏建功,副主任委員何容,談到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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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語政策時,都一致強調: 「從台灣話學習國語」 、 「恢復台灣話應 有的言語地位」 。由此可見,當時負責國語推行的主事者皆認為, 5

台灣話有助於國語的推行。 相對地,台灣省參議會也可以聽到, 外省人要學台語或以台語為學校教學語言之呼聲,特別是對與民眾 6

密切接觸的外省人警官,還特別要求應學習本地語。 另外,也有 省參議員提出: 「外省人公務員全員應利用中午休息時間學習閩南 語」 ,以及「為維持教育水準,閩南語客家語應指定為教學用語」 7

等意見,這些提案皆在大會中表決通過。 重視台語之政策及提案, 雖未見當局認真執行,但基本上國語和台語尚未出現正面衝突。 另一方面,進入 1946 年之初,報紙上開始出現,日語是推行 國語的障礙物之言論。基於這項理由,當然也就主張嚴禁日文日語 之使用,包括學校教科書、日語歌曲、電影演劇、收音機廣播、廣 告要全面禁用日文。另外,日文書籍除純學術性東西之外,具有軍 8

國主義或侵略色彩之圖書,公私所藏一律銷毀。 這些提議只是報 紙上的言論,而且是屬於極端的語言政策。然而,這樣的主張,日 後竟然都逐一實現。 1944 年,陳儀在重慶主持台灣調查委員會,負責規劃台灣收 復後的政策。該會草擬的「台灣接管計畫綱要」 ,其中通則第 7 條 明定: 「接管後公文書、教科書及報紙禁用日文」 。然而,要將報 5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教育處編, 《台灣一年來之教育》 (台北:台灣省行政長官 公署教育處發行,1946 年 12 月) ,頁 101-102。 6 〈第四次會議記錄〉 ,台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台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 特輯》 (台北:台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發行,1946 年 5 月) ,頁 42-45。 7 〈第四次會議記錄〉 ,台灣省參議會秘書處編《台灣省參議會第一屆第一次大會 特輯》 ,頁 101、116。 8 楊乃藩, 〈禁用日文日語議〉 , 《台灣新生報》 ,1946 年 6 月 5 日。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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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雜誌、圖書等印刷媒體從日文轉換成中文,短時間並不容易實 現。隔年陳儀政府來台後,有鑒於日文使用率的考量不得不允許報 章雜誌中日文並用,並未採用原定之計劃。因此,最初大部分的報 紙保留著日文版面,日文雜誌圖書的出版也未被禁止。但是,台灣 人慣用日文,統治當局卻又認為這是「奴化」之表徵,加上前述強 烈民族主義者,極力主張禁止使用日文,因此陳儀政府很快就擬定 禁用日文之方針。大致在 1946 年初起,陳儀政府官員開始擬定限 9

制報紙日文版面之計畫。

若不顧台灣社會的實際情況,全面禁止日文之使用,特別是有 關報紙日文版的發行,將有可成造成政令無法傳達,社會輿情也無 從反映等問題。官方要推行國語,勢必要研擬適當的配套措施。 然而,在沒有任何配套措施,以及各界極力反對的情況下,1946 年 10 月 25 日起報紙上的日文版被廢除。諸多的反對意見,不勝 枚舉,其中論點較為完整的意見,應該是廢除日文版前夕 10 月 24 日,發表在《自由報》上,未署名的〈日文廢止獨語〉一文,文中 作者冷靜地分析說: 「文字是整合在時間、空間上被隔絕的思想、道德、科學等知 識之手段,若將它視為一種媒介,應該會有許多人毫不猶豫地選擇 對自己最佳的媒介。試問到底禁止日文的理由何在?表面上是說有 礙國語、國文的推行,其背後的理由則無法得知。推行國語、國文 確實是一項重要國策,其急迫性無可否認。但是如果從歷史的因素 9

行政長官公署宣傳委員會編, 《台灣一年來之宣傳》 (台北:宣傳委員會發行, 1946 年) ,頁 14。各種文獻資料中,日文部分都使用「日文欄」一詞,中文部 分則大多稱「日文版」 ,亦有「日譯版」一詞,本文原則上稱日文版,部分依 照史料之用法,也使用日文欄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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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下,以及我們要貢獻社會時所必須的工具來考量時,暫且讓兩 10

語並存有何不可呢?」 同期刊出由該報社所主辦的青年座談會發言記錄中,也有參加 者針對廢止日文版之政策,明白地提出警告說,單靠國文不可能徹 底達成傳達政令之目標,從客觀情勢來看,一年後可能又要恢復日 11

文版了。 對照事件後之發展,這項預言可謂不幸而言中了。

(二)廢除報紙日文版之衝擊 1946 年間禁用日語文政策,對台灣社會造成怎樣的影響呢? 從報紙社論、專欄、訪談或讀者投書,大致可以歸納出以下三項重 要問題。第一,當時台灣青年層認為,日文已經成為印刷媒體之公 用語,禁用日文等於剝奪他們的發言權,這也等於台灣社會失去言 論自由。第二,語言是宣傳政令的工具,禁用日文讓台灣住民無法 了解政府施政方針與國內外時局。第三,許多知識分子懷疑,官方 禁用日文背後目的在於剝奪台灣人參政的權力。 事實上,當時日文確實是印刷媒體之公用語,日文的自由使用 是台灣社會發洩不滿情緒的管道之一。廢除日文欄之後,陳儀政府 與台灣社會之間的溝通管道阻塞,也增加對政府的不信任感,反政 府與反外省人統治集團之類的情緒日益高漲。結果,這種日積月累 的排斥外省人情緒,在二二八事件中一舉爆發出來,自然出現街頭 毆打外省人之暴動。當時,台灣人以是否會說日語來區別本省人與 〈日文廢止獨語〉 , 《自由報》週刊第二號,1946 年 10 月 24 日(原文日文,筆 者中譯) 。 11 11〈青年座談會〉 , 《自由報》週刊第二號,1946 年 10 月 24 日。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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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人,這樣的暴動可以說是語言問題衍生出最極端的族群衝突現 象。 除了廢除報紙上日文版,陳儀政府是以「宣傳委員會」負責印 刷媒體、電影、戲劇、廣播及唱片等之管理,該會掌握大眾媒體的 12

統制大權,同時也肩負政令宣導之工作。 該會設置之目的強調說: 「本省淪陷 50 年,敵人在文化上思想上遺毒甚深,故光復後 13

文化宣傳工作極為重要。 」 為了去除殘留在台灣的日本文化之「毒素」 ,1946 年初起,宣 傳委員會依據「違法圖書取締規則」 ,開始取締各地之出版品,並 銷毀日文「有毒」書籍。根據統計,台北市內共沒收 836 種,7,300 冊圖書,其他 7 縣市共銷毀約一萬冊圖書,同時也禁映日本電影。 14

這種敵視日本文化產品的政策,在戰後台灣不斷地上演,每當中國

民族主義興奮起來,一定都要以日本為對象發洩一下。類似的演 出,從二二八事件前的台灣,到近年來中國各地都可以看到。 廢除日文引發不滿,是引發二二八事件的原因之一,不須再予 申論。但是,日文對戰後台灣民眾的到底具有何種象徵意義或實質 15

功能?這類問題過去似乎都沒有受到學術界的重視。「語言」一向 前揭, 《台灣一年來之宣傳》 ,頁 2。 前揭, 《台灣一年來之宣傳》 ,頁 1。 14 《台灣新生報》 ,1946 年 2 月 13 日。前揭, 《台灣一年來之宣傳》 ,頁 24-25。 15 戰後台灣日語文使用狀況的研究,近年來出現不少研究成果,其內容大部分是 集中在台灣人的運用日文展開的文藝活動。日本學者中,以岡崎郁子之研究成 果最為可觀,台灣學者之最新研究成果,請參閱:黃智慧, 〈ポストコロニア ル都市の非情──台北日本語文藝活動にっぃて〉 ,橋爪紳也編〈アヅア都市 文化の可能性〉 (大阪:清文堂、2003 年) ,頁 115-146。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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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族群對立關係中很重要的界線,戰後台灣的語言衝突問題,國語 與日語之間的對立關係,是相當重要的問題。大致而言,戰後日語 所留下的影響卻相當深遠,有很長一段時間,日語還是台灣部份地 區或少數人群溝通的重要工具,許多的台灣人不但沒有「拒絕」日 文,甚至非常「熱衷」使用日文,有時日文能力還是個人社會上晉 身的工具。在各行各業,有許多台灣人因具備日語文能力,在職場 上發揮所長且事業有成。然而,國府卻不斷地將使用日語文一事污 名化,以致許多台灣人感到極度憤怒與不滿,如此所造成的族群對 16

立,如果追根究底,當然都是戰後不當的語言政策所引起。

三、事件後獨尊國語政策之確立 二二八事件爆發,由於變亂中出現許多使用日文日語的場景, 因此事件平息後,官方以此為藉口,強調台灣人受到日本奴化教育 之影響而瞧不起祖國,才會出現毆打外省人抗拒祖國化之行為。因 此,事件後強化國語推行運動,並致力於清除日文之影響力。但 是,相對地也有人認為,因為禁止報紙日文版,才會造成政令無法 宣達、官民溝通不良,因而試圖恢復日文版。然而,這種放寬禁令 的措施並未落實,直到 1950 年以後為了反共抗俄宣傳,才積極運 用日文對台灣民眾灌輸反共國策。但是,這完全是暫時性的處置, 等到國際局勢安定後,獨尊國語的政策就開始被徹地執行。這種強 烈排他性的語言政策,讓戰後初期的語言紛爭與省籍矛盾更難化 解。 16

有關台灣人使用日文受限與被污名化問題牽涉甚廣,其中對印刷媒體禁用日文 所造成的族群對立之問題,請參閱:拙稿, 〈戰後初期台灣日文報刊的流通與 管制〉 ,東海大學日本語文學系主辦「 『日本語』在台灣.韓國.沖繩做了什 麼?」國際研討會之宣讀論文,2005 年 7 月 1 ~ 2 日。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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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除日語與嚴禁方言之落實 如前所述,戰後陳儀政府推動所謂祖國化教育,其核心項目應 該是國語推行運動。事實上,事件前國語推行並未真正落實,反而 是排除日文的政策引發紛爭。但事件後的檢討中,竟然大多將原因 歸屬於日本教育的影響,嚴禁日語的聲浪高漲,報紙上隨處可見肅 17

清「日本遺毒」這類的發言。 其中白崇禧的發言,可視為官方立 場之代表,他在各處所發表的談話中,一再強調:事件遠因是「受 日人褊狹惡性教育與歪曲宣傳的遺毒」 ,近因是「共產黨及野心家 利用緝私案件掀起暴動」 。談到今後治台方針時,除了政治經濟方 面之改善辦法之外,有關教育方面則強調: 「當加強國語、國文,積極傳播祖國傳統的道德和文化,一面 更澈底剷除日本教育之餘毒,務使台灣與祖國密切連絡,增進台灣 18

與全國同胞的感情。 」 此外,事件後省教育界向全國發表的公開電文,電文中首先 歸納事變的 5 點原因,其中第 5 點為: 「台胞對祖國語言文字之隔 19

閡,難免對祖國情形認識不足。 」將事件歸因於此的說法,幾乎成 為定論,而解決之道也一定是加強國語、國文教育等。除了嚴禁日 語,事件後也開始排拒閩南話和客家話等母語之使用。例如,根據 1947 年 5 月間台東縣政府曾發出指示: 「本縣縣政府為期早日普及國語,徹底禁用日語及鼓勵減用方 〈台灣縣中學校長集議肅清日本遺毒〉 , 《國聲報》1947 年 5 月 16 日。 《台灣新生報》 ,1947 年 3 月 28 日。 19 〈省教育界通電全國報告事變真相〉 , 《台灣新生報》1947 年 4 月 16 日。 17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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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起見,特舉行『推行國語、禁用日語、減用方言』運動。並訂凡 所屬公教人自即日起日常會話概以國語為原則,應絕對禁用日語, 20

對台胞接洽公務有講不通順時,可酌用少數台語及日語。 」 事件後,原本強調從方言學習國語,可以互相對照的方式, 被徹底揚棄。到了 1949 年國府遷台之後,對於台語的管制也逐步 21

緊縮。最初,1950 年 6 月時行政院曾通令公務員必須學台語。 另 外,該年 9 月蔣介石也曾下令在各機關部隊裡開辦台語班,讓來台 軍人、公務員學習台灣話。但是,這項學台語的措施未見持續,加 上台語被視為地方意識的象徵,因此禁止台語的辦法日益嚴密。直 到了 1956 年,教育廳下令學校全面禁止台語,獨尊國語的政策完 22

全確立。 此後台語和國語的對立,使台灣社會族群對立更加嚴重。 本文限於篇幅,對於這個問題暫且不擬討論。

(二)拒絕承認錯誤的語言政策 事件後,雖然消除日本毒素的呼聲高漲,但是廢止報紙日文版 決策似乎也受到質疑,因為日文版報紙確實有其潛在的需求。因 23

此,與官方關係良好的國聲報社提出恢復日文版之計畫。 該報原 本在高雄發行,事件後決定從 6 月 1 日起開辦北部版,南北兩版同 〈推行國語!禁用日語、少用方言〉 , 《國聲報》1947 年 5 月 19 日。 《台灣新生報》 ,1950 年 6 月 14 日。 22 黃宣範, 《語言、社會語族群意識》 ,頁 104-108。張博宇主編, 《慶祝台灣光 復四十週年台灣地區國語推行資料彙編(上) 》 (台中:台灣省教育廳,1987 年) ,頁 356-357。 23 記者黃仁表示, 《國聲報》是高雄地方報,二二八事件遭武力鎮壓後,高雄要 塞司令彭孟緝,邀請《中華日報》記者彭勃擔任社長,操縱該報社。黃仁, 〈從二二八台灣新聞事業的浩劫談事變後台北晚報的滄桑〉 , 《台北文獻》直字 第 141 期, (台北:台北市文獻委員會,2002 年 9 月) ,頁 121。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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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增加日文版。 5 月 21 日, 《國聲報》以社論發表〈報紙恢復日文 問題〉說明該報預定恢復日文版之理念。社論中表示: 「恢復日文 版的最大目的,應該是為了幫助省民迅速獲得對祖國語文的了解, 亦即只是做為幫助省民加強學習祖國語文的工具而存在。 」文中還 特別對事件前日文版的問題,提出如下的評論: 「記得光復初期,本省即曾發行過日文版的報紙,但因為主持 人忽略了它的僅是幫助學習祖國語文的工具特徵,在報紙的作風上 缺乏一種祖國精神的氣質,有意無意的犯了迷戀日本骸骨的錯誤, 在發行上形成與國文版報紙對立的態度,不僅無補於祖國文化的推 廣與宣揚,抑且做了推行祖國語文的障礙,在這種情形下,政府乃 有矯枉過正的措施,停止各報的日文版,這樣一來,因噎廢食,本 省人民在過渡時期唯一可藉以了解祖國文化及政府一切大小措施及 法令規章的機會,便生生的被剝奪了。 」 上述的說法,顯然是將日文限於政令宣傳層面之效用。前引之 《國聲報》社論發表於新任省主席魏道明就任不久,且宣稱獲得省 主席之首肯。社論中也強調,會改善先前的缺失,配合國語推行、 25

注意主客之分,以達成最終可以取消日文版之目標。 結果,台北 版順利創刊,但南北兩版同時增闢「日譯版」的計畫並未實現。 6 月 4 日該報刊出啟事宣布:因印刷設備一時籌措不及,不得已暫 26

緩實行。 這項理由欠缺說服力,實際上這項計畫的阻力應該是來 自外部。 〈本報創刊台北版並闢日譯專欄啟事〉 , 《國聲報》1947 年 5 月 28 日。 〈社論 報紙恢復日文版問題〉 , 《國聲報》1947 年 5 月 21 日。 26 《國聲報》 ,1947 年 6 月 4 日。 2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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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後,官方也了解到政令宣傳不能全靠中文報紙。然而,不 民主的統治者往往也不敢公然認錯,直接恢復日文版,只能在自我 27

矛盾中,藉由黨營或官營的報紙夾帶發行日文版。 由此可知,事 件後,報紙日文版雖未能正式恢復,但實際上報紙卻存在著日文版 面,只是內容完全是官方的政令宣導,而非反應輿情的報導或時事 評論。這樣的日文版當然也早已喪失其存在的意義。 事件後,收音機廣播方面也排除日語。戰後,台灣的收音機廣 播當然改以北京話為標準語,但是實際上也增加台灣話(包括客家 話)的廣播節目。二二八事件期間,廣播成為時事發展最有效力的 傳播管道,同時也是號召小團體成員集結的有力工具,因此廣播也 受到更嚴密的控制。1947 年 6 月,台灣廣播電台接獲部分聽眾反 對使用日文廣播的意見,電台負責人姚善輝表示:5 月 15 日以來 半個月期間本台有三次日語譯播,第一次是魏道明主席抵台在機場 的廣播,除了閩南語、客家語翻譯外,並請省參議會黃朝琴議長以 日語譯播,第二次是魏主席在中山堂演講,第三次是彭孟緝司令的 廣播,同樣也是奉令除閩南語和客語外,再以日語譯播,這都是為 了增強宣傳之效果。公開信中負責人也強調:以後電台仍以一貫的 方針,如非必要的情形下絕對避免使用日語,但必要的情況下,如 專為原住民製播的節目,或是軍政當局認為需要時,仍將利用日語 28

廣播以增強廣播效果。 27

國聲報社恢復日文版雖然未能實現,但官方掌控的《台灣新生報》與《中華日 報》 ,實際上還是發行了日文版。國民黨經營的《中華日報》發行日文版之「附 刊」 ,名為《中華週報》 ;省政府經營的《台灣新生報》 ,也是以同樣的方式發 行日譯版之「附刊」 ,從 1948 年起這樣的模式大約維持兩年的時間。有關這段 期間發行日文版的具體情況與起迄時間,尚待進一步考證。 28 〈應用日語廣播係求宣傳效果〉 , 《國聲報》 ,1947 年 6 月 6 日。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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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播電台負責人這段公開的說明,可以讓我們了解,事件後 官方是如何嚴密地控制電台的廣播。然而,由於廣播與電視屬於視 聽媒體,本身具有強化國語推行與突破國語運動的雙重特性,因此 有關廣播電視與國語運動,必須另以專文討論。在此必須強調的 是,推行國語之政策是逐步強化,但每一個階段都醞釀著下一波族 群對立衝突的能量。

四、國語的暴力性與歧視性 有關國語與權力分配,以及單一語言造成歧視他種語言等問 29

題,已經有許多重要的研究成果。 在此將試著用這些論點,重新 檢視戰後初期所出現的問題。戰後初期,有關推行國語與禁止使用 日文的相關問題,在 1950 年間又再度被熱切地討論。然而,在民 族主義的聲浪中,容許日文的提議也很快就被淹沒了。推行國語之 政策在民族主義的聲浪中,不斷被強化。其最主要的時代背景在 於,國共內戰局勢的變化。進入 1949 年後,隨著國府內戰的失利, 眾多中央機關陸續遷移來台,為掌握政治資源分配主導權,官方對 推行國語採取更積極的措施,其中以《中央日報》上的言論為最明 顯的指標。

(一)激進民族主義的表徵 國府遷台前後,黨政官員對於台灣國語尚未普及,以及日本語 文殘存的影響力極為擔憂。1949 年 3 月 12 日, 《中央日報》創辦 29

相關論述主要參閱以下兩篇著作:若林正丈, 〈台灣の近現代と二つの『國 語』 〉村田雄二郎.C. ラマ一ル編《漢字圈の近代 ことばと國家》 (東京:東 京大學出版會、2005 年) 。施正鋒〈語言的政治關聯性〉 《語言政治與政策》 (台北:前衛,1996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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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台灣版,報上的言論對台灣的語言狀況有獨特的見解。由於同 年 10 月 1 日中共宣佈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 10 月 10 日該報 在社論〈慶祝國慶、提倡國語〉中,提出以下的敵我意識明確的看 法: 「淪陷區同胞現正在國體變更、國號改易、國旗更易、國歌失 聲的蘇俄鐵幕中,忍受奴隸不如的生活,其內心的民族感和祖國愛 都沒有公然流露的自由,現在僅存的唯一自由,只是使用國文國 語,然而這是敵人沒有時間的緣故,如果再給敵人一點時間,那敵 人就一定更進一步剝奪在它鐵蹄下的同胞使用國文國語的自由。 (中略)侵略者為什麼要消滅被征服民族的文字語言呢?那是因為 文字語言是構成民族的主要因素。這一因素的存在,就是被征服民 族並未遭徹底消滅的象徵。所以征服者如果能夠佔有比較長久的時 30

間,就一定要推行其消滅被侵略民族文字語言的文化征服。 」 接著,該報 12 日之「青年週刊」中又出現一篇〈推行國語的 意義〉之文章,作者署名「畢成」 ,文中對於部分台灣人依然使用 日語的現象,認為當時日本依然掌握台灣文化領域的統治權,因此 他認為要加緊推行國語,同時還強調說: 「我們中國不是加拿大,加拿大是由英語和拉丁語兩個民族合 組而成的國家,所以加拿大不得不兼用英、法兩國語文作為平行的 國語,而我們中國的構成員則係單一的中華民族,沒有採用任何他 國語言為第二國語的必要,尤其沒有採用日語為第二國語的必要。 31

因為中國和日本是兩個國家,各有其特定的國語。 」 30 31

〈社論(二) 慶祝國慶、提倡國語〉 , 《中央日報》 ,1949 年 10 月 10 日。 畢成, 〈推行國語的意義〉 , 《中央日報》 ,1949 年 10 月 12 日。 44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隨後,在 13 日該報又出現一篇〈推行國語、發揚民族精神〉 之社論,其論旨與「畢成」之主張一致,表達台灣文化界尚未逐出 32

日本統治權之憂慮。 緊接著,10 月 16 日,該報又刊出署名「南 山」的專論,題為〈中國人應該用中國文──提倡國語此時此地的 需要〉 ,文中提出六點理由說明必須推行國語的理由,同時表示: 我們為了防備日本侵略主義的復燃,理應先扭轉一部份人用日文日 33

語代替國文國語的習慣,這是當前急務中的急務。

在印刷媒體加強推行國語論述的影響之下,同年 10 月 22 日省 政府召開的討論推行國語會議上,中央來台之教育部官員宣佈將補 助國語日報社,以充實設備;會上省教育廳長也宣布將增加下年度 推行國語經費。然而,就在逐步加強推行國語的過程中,竟然出現 一個相當重大的變化。1950 年 6 月 1 日,國防部政治部突然發行 一份名為《軍民導報》的日文報紙。 為何 1947 年《國聲報》的想法無法落實,而要到 1950 年才能 付諸實現呢?顯然其中有其特殊的考量。軍方的考量,未見具體資 料無法得知。但是,1950 年 6 月 11 日《自立晚報》有一篇〈論宣 傳借重日文〉之社評,說明官方禁用日文的兩難情境,最後則強 34

調: 「用日文來做輔助工具,也是因地制宜的不得已的辦法。 」 《軍 民導報》屬於軍方的報紙而非民營報紙,報社之宣傳內容完全是以 35

傳達反共國策為目標。 這樣的選擇,跟允許民間人士發行日文報 〈社論 推行國語、發揚民族精神〉 , 《中央日報》 ,1949 年 10 月 13 日。 南山, 〈專論 中國人應該用中國文──提倡國語此時此地的需要〉 , 《中央日 報》 ,1949 年 10 月 16 日。 34 〈社評 論宣傳借重日文〉 , 《自立晚報》 ,1950 年 6 月 11 日。 35 國防部政治部為軍中的情治單位,除發行《軍民導報》之外,其任務主要是從 3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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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刊雜誌,具有完全不同的意涵。 但是,對於這樣的局勢,部分保守的官員還是大表憂心。例 如,前述國語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何容,大力批判發行日文報紙, 並主張嚴禁日文報刊的流通。他提出之反對理由,大致可分為以下 六點:第一,語言具有民族性,並非只是「工具」 ;學習外國語的 原則是,不能讓外國語取代本國語。第二,發行日文報給不會本國 文的中國人看,會發生以外國文取代本國文的惡果。第三,多數台 灣同胞厭棄日文日語。第四,本省同胞不見得人人會讀日本文,例 如, 《軍民導報》就未見普及至一般農家。第五,進口日文書報只 是滿足部份有錢有閒人士之好奇心。第六,文化教育政策不能飲鴆 止渴貪圖一時的方便,絕不可再去使用日本語文。另外,他對於禁 用日文日語,造成識字者一夕間成為文盲的問題,則主張以推廣注 音符號來解決。他說: 「假如我們把出日文報的財力,用來推行注 音符號,我敢斷言在三年內掃盡本省的文盲。 」最後,他在文中強 調: 「日本據台之初,並未立刻禁止漢文,那是侵略者害怕引起當 地人民的反感。本國政府收復舊領土,立刻禁用侵略者的語言文 36

字,恢復本國語文,才是合乎當地同胞的希望。 」 這種說法與台灣民眾的感受差距頗大,這項語言政策之提案, 雖然並未完全實現,但其中心之理念則為當局所採納。亦即,不能

36

事軍中取締匪諜與反共宣傳之任務,該部第一位主任為蔣介石之子蔣經國。 何容, 〈台灣現在還是不應該用日文日語〉 , 《何容文集》 (台北:國語日報社, 1975 年) ,頁 17-24。本文首次發表於 1951 年 5 月,刊載處不詳,國家圖書館 台灣分館收藏油印本。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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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語言視為單純的工具,必須注意其所具有之民族性。以如此激進 的民族主義所採行的國語政策,當然充滿了暴力性。

(二)文化霸權與政治資源分配 正如前述,黃宣範的研究心得,國語政策的最主要受益者是當 權者。日治時代是這樣,戰後在陳儀的剛性語言政策之下,也是一 樣的情況。陳儀曾計劃將台籍公務員分批送省訓練團再教育。另 外,在各行政機構設立「國語國文訓練班」推行國語,以外省籍公 37

務員為講師,台籍公務員為教育對象。 1946 年 11 月 15 日,長官 公署政務會議上,陳儀針對台籍公務員學習國語文問題,特別指示 說: 「目前本省行政上第一件要努力的事,是對台胞加緊國語國文 的訓練。即以現在全省 4 萬 2 千人多公務員而論,其中 4 分 3 以上 是本省籍的,這麼許多公務員,如果看不懂中國公文,不瞭解中國 的法令,如何能望其推行我們的政策政令呢?所以我希望大家加倍 努力,利用以內地來的公務員作教師,盡量在明年一年內,先訓練 這些台灣籍公務員,做到能聽,能說,能讀,能寫,能夠處理公 38

文,批改公文的能力。 」 陳儀政府要求公務員的國語國文能力,等於是將台灣人排除 於權力中樞之外。另外,11 月 21 日,陳儀在回答台灣何時才能實 37

〈台灣省暫行調訓及新訓行政幹部實施辦法〉 ; 〈台灣省各級行政機關設立國語 國文訓練班實施辦法〉 ,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冬,1946 年 10 月 4 日, 頁 52。 38 〈政務會議紀要 長官指示〉 ,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冬,1946 年 11 月 23 日,頁 720。 44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行縣市長民選時說: 「本省人雖有良好技術及苦幹精神,但許多人 尚用日語、日文,為建設中國的台灣,首先要使台胞學習國語國 文。現在實行縣市長民選,實在危險的很,可能變做台灣的台灣。 」 39

1947 年 2 月,民政處長周一鶚在提到自治問題時也表示,國語國 文的問題,不只是語言的問題而已,實為國民精神、國家觀念的問 題。他還強調台灣人在未學會國語之前,不具實施縣市長民選的條 件。 《民報》在社論中,嚴厲駁斥說: 「藉口『國語』的未普及,而 要阻礙民意,摧殘民權的企圖,我們要徹底的抗爭,要激烈的排 40

擊。 」這段二二八前夕社論充分顯示,台灣人對陳儀政府的國語政 策的反感。 從國府統治者的角度來看,台灣人明顯地未具中國國民之素 養。因此,必須施行祖國化教育與推行國語等政策,以確立台灣的 通用語言與居民之民族認同。然而,對台灣人來說,這種要求與戰 前殖民地同化主義之方針雷同。日本統治者也是要求台灣人要先在 文化上達到同化的程度,才要賦予做日本人的平等地位。如此將排 除在政治權力中樞之外,自然會引起強烈的反彈。 1949 年 5 月 20 日,台灣正式進入戒嚴時期,這時的戒嚴體制 是以「反共」為號召,除了對匪諜的取締之外,共產主義思想的管 制也更加嚴苛,語言政策的問題之外,更嚴重的問題是資訊管制。 1950 年 3 月,國府公佈「台灣省戒嚴期間新聞雜誌管制辦法」 , 對於外國進口的出版品,特別是日文報刊的出版與流通更加嚴密

39 40

《民報》 ,1946 年 11 月 22 日。 〈社論『國與國文』與國家觀念〉 , 《民報》 ,1947 年 2 月 8 日。 44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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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 5 月 12 日,省政府內部成立了〈日文書刊暨日語影片審查 42

會〉 ,專門負責審查申請進口之日本的書刊與影片。 戒嚴體制之下 的新聞管制,不僅限於報紙,廣播也是重要的項目之一。根據收音 機管制辦法,擁有收音機者必須向電信局或郵局登記,1950 年的 登記期限為 12 月 1 日至 31 日,如果逾期被發現未登記不但收音機 被沒收還要受罰。此外,管制辦法中嚴禁收聽「共匪」之廣播,報 43

紙上一再向民眾告誡此事。 在這樣的規定下,政府當然也不歡迎 民眾收聽日本的海外廣播。1950 年代以後,台灣人無法自由地接 收外部的資訊,在報紙與廣播受到嚴密管制之下,思想控制的嚴密 程度比起殖民地時代,當然有過之而無不及。日後出現不同的情況 在於,戰後各種媒體發達難以全面封鎖,台灣人最後才得以突破官 方嚴密的資訊管制。 韓戰爆發後,東亞冷戰體制確立,國府在美國支持下,確保了 在台灣的統治地位。冷戰體制下,台灣在經貿上依賴美日兩國,對 日的經貿種類數量都逐步擴大,此時透過日文能力吸收資訊,是一 陳國祥、祝萍, 《台灣報業演進 40 年》 (台北:自立晚報社,1987 年) ,54 頁。 根據省政府報,日文報刊圖書的閱覽也有限制。 〈為電知開放日文書籍仍希注 意內容價值隨時斟酌取捨〉 , 《台灣省政府公報》春字第 52 期,1950 年 3 月 4 日,頁 743。 42 根據新訂之管制辦法規定:第一,日文書刊及日語電影片,非經本府(台灣省 政府)核准,不得私運入省或擅自銷售散發及放映。第二,申請採購日文書刊 或租映日語電影片,須將書刊及影片之名稱、種類、性質內容及數量,報請本 府審核認可,並分知海關及各執行旅檢機關後,始得購入。 《中央日報》 ,1950 年 5 月 13 日。 43 〈ラヅ才聽取者は登記を忘れるな、共匪放送の聽取はご法度〉 , 《軍民導報》 , 1950 年 12 月 2 日。日治時代收音機收聽戶原本就需要登記繳費,戰後此種制 度並未變更,此時要求民眾在年底一個月內重新登記,明顯具有加強控制之目 的。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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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種個人爭取政經資源的最佳手段。對於熟悉日文的台灣人而言,擴 大輸入日文資訊或發行日文報紙等,都是順乎常情的要求。然而, 官方更加嚴密控制日文資訊的流通,奪取台灣人所擁有的資源競爭 優勢。這是戒嚴體制加上國語政策所帶來的問題,最後的結果當然 是加深台灣社會族群的對立。二二八事件從族群衝突開始,事後衍 生出更嚴重的族群對立問題,其主要的關鍵都在語言政策。

五、結語 分析戰後台灣從排除日語嚴禁方言,逐步確立國語獨尊的過 程,以及對台灣所造成的傷害之後,我們似乎有必要進而檢討,從 日治到戰後兩個所謂「國語」進入台灣社會的歷史脈絡。從戰後語 言政策概略的比較分析, 我們應該可以用「再殖民(re-colonization) 」 44

來形容戰後台灣歷史發展。特別是二二八事件之後,許多台灣人開

始明顯表露對國民黨政府的厭惡,再經歷戒嚴時期的白色恐怖之 後,更多受虐的台灣人甚至認定「國民黨」比「日本人」更糟糕, 因此用「再殖民」來形容戰後國民黨的統治,並無不妥。特別是在 國語政策方面,同樣採用暴力性兼具歧視性的「國語」政策,更充 分突顯「再殖民」的特性。 1949 年 11 月國語推行委員會主任委員何容在《中央日報》發 表〈對本省國語運動的回憶與希望〉一文,文中曾強調: 「日本人 45

留下的一切都急待接收,只有日本的『國語』不需要接收。 」然而, 44

45

有關「再殖民」一詞的問題,呂正惠曾舉出各種論點,逐一反駁陳芳明將台灣 文學史分為:殖民時期、再殖民時期、後殖民時期之論述。詳細內容請參閱: 呂正惠, 〈陳芳明「再殖民論」質疑〉 , 《台灣文學殖民地的傷痕》 (台北:人間 出版社,2002 年) ,頁 147-197。 何容, 〈對本省國語運動的回憶與希望〉 , 《中央日報》 ,1949 年 11 月 30 日。 44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事實上國府也將國語此一壓制其他語言的機制全盤地接收。張博宇 主編《台灣地區國語運動史料》一書時,竟然將日治時代台灣人保 存漢文,對抗殖民地同化政策一事,稱之為「保衛國語」 ,這是移 46

花接木的說法。 黃宣範在比較兩個國語運動時,稱之為「國語運 動與日語運動──比較的研究」 ,這種用詞的替換,根本不忠於史 47

實。 以上這些說法,都是避開戰後台灣遭遇「再殖民」的事實。 今日,我們必須面對台灣經歷「殖民」與「再殖民」的歷史,再進 48

一步思考台灣必須展開「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 」的問題。 唯 有如此,我們才能認識二二八事件之後,推行國語政策所帶來的壓 迫問題,並清算這段歷史。 國語是近代國民國家體系下的產物,但是在《台灣地區國語運 動史料》一書中,曾經對漢字「國語」一詞的來源加以解說,文中 認為國語一詞分三個演變階段,第一個階段是春秋戰國時代,第二 階段則是五胡以及滿州人統治時期,第三個階段則是民國成立以 後。有關第二階段,頗為符合近代台灣的歷史情境,其說明如下: 「他們(胡人滿州人)有些在統治中原的時候,曾經把自己一 族的語言稱做『國語』過。這個國語的意味帶點血腥氣,是征服者 的自驕自傲的名目!我們知道最明白的是金人稱女真文做『國書』 , 女真語當然是『國語』 ,元人稱蒙古文,清(後金)人稱滿文,都 46 47 48

張博宇, 《台灣地域國語運動史料》 (台北:台灣商務,1974 年) ,頁 13。 黃宣範, 《語言、社會與族群意識──台灣言語社會學的研究》 ,頁 88。 此處所謂的「去殖民化」包括「反殖民」與「脫離殖民」這兩個語彙之意涵, 並用來形容 1920 年代以後台灣抗日民族運動的興起、1930 年代以後的轉化, 以及戰後初期爭取自主的行動如何中挫而潛伏之歷程。有關再殖民一詞,請參 閱:廖炳惠編, 《關鍵詞 200 文學與批評研究的通用辭彙編》 (台北:麥田出 版,2003 年) ,頁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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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叫『國書』 ,而『國語』成了少數統治我們的外族語言的特別名 49

稱。 」 從以上的解說,回顧台灣國語政策的導入,不論是日治或戰後 的國府統治,我們也可以聞到血腥味,也可以看到征服者驕傲的姿 態。因此,我們可以說, 「國語」一詞本身就是被殖民的遺緒,今 日若要清算台灣被殖民的歷史,首先應該改變「國語」之使用。基 本上,除了資料用語之引用外,未來有必要將「國語」改為「華 語」或「漢語」 ,讓台灣儘早擺脫被殖民之印記。華語做為台灣各 族群共通語的情勢,雖然短期內很難改變。但是,在追求轉型正義 過程中,改變稱呼以打破語言的位階,讓大家認清並謹記這段歷史 變遷的過程,應該是一項最低限度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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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博宇, 《台灣地域國語運動史料》 ,頁 54-55。 45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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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與平反】

二二八平反問題與歷史意義

主持人:黃秀政(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前文學院院長) 發表人:張炎憲(國史館館長) 與談人:陳永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作家)

發表人:張炎憲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平反運動與其歷史意義 ■ 張炎憲 *

二二八事件是戰後台灣史上最悲痛的事件,也是政治上最大的 禁忌。長期以來,不能公開討論、公開研究,但其影響卻深深刻印 在台灣歷史上。 今年是二二八事件爆發之後的六十週年,也是二二八公義和平 運動推展之後的第二十週年。回顧六十年來,二二八事件對台灣的 影響以及詮釋的轉變,其實就是台灣社會變遷的縮影,以及台灣人 民如何改寫台灣歷史的過程。而促成這種轉變的力量,是來自於 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因此,認識二十年來的二二八公義和平運 動,才能瞭解促成台灣力量崛起和政治社會變遷的動力。

一、二二八事件開始受到重視 美麗島事件爆發之後,1982 年洪昭男立委首度在立法院公開 質詢,如果還有二二八事件受刑人,應該加以假釋。國防部長宋長 1

志口頭答覆,目前監獄並沒有二二八事件的受刑人。1983 年,立 2

委吳梓向行政院長孫運璿質詢「二二八不幸事件的澄清與說明」 。 1984 年,立委江鵬堅、余陳月瑛、張俊雄、許榮淑、鄭余鎮、費 希平等以「特赦政治犯、開放黨禁、貫徹司法獨立」為題,發動聯 合質詢,希望國民黨當局特赦二二八事件和高雄事件被捕政治犯, *

國史館館長。 《民眾日報》1982 年 11 月 23 日,洪昭男在 1982 年 9 月於立法院提出質詢, 行政院在同年 11 月以書面方式答覆。 2 《立法院公報》總 1822 號(74:24) ,會議日期:1985 年 1 月,頁 3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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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但法務部長李元簇認為二二八事件和高雄事件涉及暴力行為,因此 涉案人為刑事犯而非政治犯,並無所謂政治犯問題,更無特赦可 3

言。1985 年,立委江鵬堅要求立法院將二二八訂為和平日,但未 4

獲通過。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的質詢與提議,多由黨外人士提出,但在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占絕對多數的情況下,未獲通過是想像得到的。 這些提議雖然未獲得多數立委的支持,卻是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的 前奏。

二、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突破禁忌 陳永興與鄭南榕兩人是推動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的重要人士。 陳永興是精神科醫師,在高雄醫學院就讀時,參加原住民服務工 作,關心弱勢族群的權益。1984 年接任《台灣文藝》社長,提倡 台灣本土文化的文藝復興運動。之後,到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進 修,接觸海外同鄉,已有意推動二二八和平運動。1986 年回到台 灣,10 月被選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即開始籌劃二二八事 件四十週年的紀念活動。海外由「北美洲台灣人教授協會」 、 「全美 台灣同鄉會」 、 「北美洲台灣同鄉聯合會」 、 《台灣文化》雙月刊等聯 合主辦「二二八事件四十週年紀念學術討論會」 。國內則在 1987 年 2 月 4 日,陳永興與剛出獄不久的鄭南榕共同策劃二二八的平反活 動。 鄭 南 榕,1947 年 出 生, 是 外 省 第 二 代, 台 灣 大 學 哲 學 系 畢 3 4

《台灣日報》 ,1984 年 3 月 17 日。 《立法院公報》總 1821 號(74:23) ,會議日期:1985 年 1 月 12 日,頁 36。 455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業。1984 年創刊《自由時代》週刊,標榜「爭取百分之百的言論 自由」 ,揭發國民黨的弊端,戳破蔣介石神話,主張台灣獨立,因 而週刊常受到查禁處分。1987 年 1 月 24 日,鄭南榕因「違反選罷 法」 ,坐滿八個月刑期,剛好出獄的日子,早上出獄,當天晚上就 邀請《自由時代》雜誌社同仁,在鄭家聚會,討論如何進行二二八 的平反。之後,又邀集各路人馬於 2 月 4 日成立「二二八和平日促 進會」 ,推舉陳永興擔任會長,李勝雄為副會長,鄭南榕為秘書長, 並於 13 日召開記者會,14 日正式展開活動。 鄭南榕是外省第二代,但自認是台灣第一代,認為外省人對不 起台灣人,所以發起二二八平反運動,希望藉此償還外省人欺壓台 灣人的罪過。葉菊蘭描述鄭南榕是: 「以一介雜誌人的言論工作者 角色,致力突破四十年來大家不敢碰的禁忌:五一九解嚴運動、 二二八和平日運動以及台獨運動。在國民黨政權下,辦反體制的雜 誌,好像頭上頂著一顆炸彈;而做突破政治禁忌的活動,更分明是 腳下踩著地雷。南榕就是頂著炸彈,踩著地雷,去做他認為對的 事。他是做得那樣毅然決然,全力以赴,以致出獄之後,來不及與 5

」 我和竹梅談話家常,敘敘團圓心情,就匆匆忙忙的投入運動了。 陳永興對於「為什麼推動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也有深入感人 的說明: 在二二八事件的過程中,許多優秀的台灣前輩,無辜的台灣同 胞,也有大陸來的外省人都遭受了無謂的犧牲,帶給台灣整個社會 空前的災難,它的傷害和影響甚至延續到四十年後的今天還沒有結 5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編, 《走出二二八的陰影: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運動實錄 (1987-1990) 》 ,台北,自立晚報文化出版,1991 年,頁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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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因為受傷的心靈遍佈在這苦難的島嶼,但是四十年來卻沒有人 敢正視這仍然隱隱作痛的傷口,多少冤魂濃聚不散像一片烏雲,籠 罩在受難者家屬心頭,經年累月沈積為心底的陰影,使得生活在這 島嶼上的許多同胞變成了政治恐懼、社會冷漠、省籍對立、互不信 任、猜忌疑慮的不健康心理。尤其是政府當局對二二八事件諱疾忌 醫,懸為最高禁忌不肯公開史料,讓人民瞭解歷史真相,甚至將整 個事件的責任推給少數共產黨徒或日本軍閥唆使的陰謀份子。這種 曲解史實的說法更加深了受害者枉屈不平的憤恨和不滿,使得受傷 6

的心靈無法得到安慰和撫平。 1987 年 2 月 4 日,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成立時,約有海內 外十多個團體參加,會中通過紀念活動包括大型演講會、和平遊 行、座談會、默禱、祭拜典禮、追思禮拜、受難者及遺族索賠登 記、史料圖片展覽、寫信要求釋放政治犯、成立紀念館、出版專 書、徵求紀念歌等工作。從 2 月 14 日開始,展開一連串活動,持 續到三月底。二月的天氣,常是寒冷潮濕又下雨的日子,群眾在室 內聽得熱血沸騰,場外卻是鎮暴警察,層層圍住,警戒森嚴,深恐 群眾往外遊行示威。因此,熱情群眾與森冷鎮暴警察碰在一起,常 會爆發口角對立。其中如彰化與嘉義舉辦活動時,都發生過相互對 7

峙衝突的情況。

三、社會大眾的共鳴與聲援 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展開活動時,民進黨因組黨成立 不久,採取慎重的態度,不直接以黨的名義參與,怕引起國民黨的 6 7

同註 5,頁 24-25。 同註 5,頁 36-37。 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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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擊而造成傷害。但各地的民進黨及民意代表多以個人名義參加, 在地方上推動活動。 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巡迴各地舉辦活動,獲得民眾熱 烈回應之後,1988 年 2 月 28 日民進黨、基督長老教會、與台灣人 權促進會在台南舉行「二二八 41 週年紀念大會」 ,民進黨提出訴 求:定二二八為和平日,每年舉行追思儀式;公布事件真相,平反 冤屈,國民黨政府應公開道歉;二二八史實編入歷史教科書;受難 8

者遺族從優賠償、特赦所有政治犯。 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 1865 年由英國籍宣教師馬雅各傳入台 灣。日治時代末期,因日本與歐美國家對立,在台外籍傳教士被迫 離台,長老教會走向自養自傳自立之路,對台灣本土與前途發展更 加關心。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開始推動時,長老教會就 有部分人士參與,但長老教會尚未全面投入,1988 年才全力投入。 1987 年,長老教會於《台灣教會公報》發表〈基督徒的信仰 9

談「二二八」和平日的設立〉 ,呼籲政府應該訂立和平日。台南市 文化工作執行小組隨即以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查扣該期刊物。後經長老教會抗議與國際基督教團體的聲援,國 民黨當局才歸返公報。1989 年,長老教會第 35 屆第 4 次總委會 10

召開,決議設置「二二八公義和平日紀念活動籌備小組」 ,擬定 同註 5,頁 65-66。 《台灣教會公報》1825 期,1987 年 2 月 22 日。 10 小組由孫鴻鎮擔任召集人,其他成員包括楊啟壽、高俊明、戴振貳、羅榮光、 許張才、林文生、張麗淑等人。 《台灣教會公報》1927-1928 會刊期,1989 年 2 月 5 日、2 月 12 日。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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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公義和平日牧函」 ,呼籲政府「訂定二二八為國定假日, 設立二二八和平公園,並給予受難者及家屬適當的補償,更期盼政 府為表達與民和解的誠意,嚴禁對政治異議者施以暴力,同時儘速 」 釋放因政治案件繫獄的政治犯,使台灣成為公義和平的樂土。 1990 年 2 月 9 日,長老教會向二二八受難者道歉,並發佈道 歉函,表達基督信仰的真誠,以及對歷史的反省。道歉函提到: 1947 年 2 月 28 日發生台灣歷史上最殘酷的政治屠殺事件,數 以萬計的同胞及社會菁英慘遭殺害或被捕入獄。攝於執政者長期恐 怖的戒嚴統治,除極少數傳教師及信徒個別對受難者及家屬付予關 懷外,整體教會並未給予受難者家屬應有的聲援與溫暖。 聖經教導我們: 「愛裡沒有懼怕,愛暨完全,就把懼怕除去。 」 (約翰福音 4 章 18 節) ,主耶穌並且說過: 「人為朋友捨命,人的 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 」 (約翰福音 15 章 13 節) 。 我們的愛心誠然不足,無以勝過懼怕,為此,我們要向二二八 事件全體受難者及家屬表示歉疚,並懇求上帝憐憫寬恕。 今後我們將積極關懷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及其家屬,以完成十字 架復和的使命,並嚴重抗議國民黨四十多年來對二二八事件所表現 漠然卸責的態度,強烈要求國民黨政府應向受難者及其家屬誠心道 歉,同時做必要之賠償,以期撫平受難者及家屬受傷之心靈,使公 12

義和平早日實現於台灣。 11 12

《台灣教會公報》1929 期,1989 年 2 月 19 日。 《台灣教會公報》1981 期,1990 年 2 月 18 日。 45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這封道歉函敘述二二八事件發生當時,教會人士除了個人之 外,沒有聲援受難者,心中一直存著愧疚之心,至四十年後才表達 歉意。秉持基督之愛的長老教會不敢表露關心,充分顯示事件當時 國民黨鎮壓屠殺的慘烈以及事後監控所造成的恐怖氣氛,使得台灣 人幾乎喪失了反抗意志。 因為長老教會的投入與努力,其他宗教團體也紛紛加入。1990 年,曠野雜誌社蘇南洲發起以外省人為主的基督教會舉辦「紀念 二二八平安禮拜」 。中國語系統教會也在 1990 年 12 月 8 日,在台 北懷恩堂舉辦「紀念二二八平安禮拜」 。由周聯華牧師和翁修恭牧 師聯合主持,兩人宣道時,台灣話與中國話交叉使用。這是平反運 動的一大進展,可是在平安禮拜中沒有向政府提出具體的要求,是 其中不足之處。 隨之,1992 年 2 月 23 日,天主教耶穌會耕莘文教院舉行「正 義、真理、二二八」和平彌撒,由院長王敬弘神父主持,邀請周聯 華牧師證道。王神父指出因 43 年來對二二八事件付出太少的關心, 使得這個事件造成省籍的隔閡,朝野應以合乎正義、真理的方式 予以徹底解決。天主教多注重社會公益,較少關懷政治社會問題, 1992 年加入平反陣營,顯示二二八事件是跨越宗教界的人權問題。 佛教界也於 1992 年加入二二八平反運動。中華民國佛教青年 會聯合佛教團體舉辦「二二八超渡法會」 ,祈求台灣社會的和樂與 消除暴戾之氣。 長老教會加入二二八平反運動是宗教界的開端,繼之中國語長 老教會、天主教、佛教陸續加入。二二八事件成為宗教界普世關懷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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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對象,不再有「本省人」熱心或「外省人」冷漠之區分。

四、政府被逼之下的回應 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展開活動之後,行政院院長俞 國華表示: 「二二八事件這個傷口早已癒合,今天我們沒有必要再 來揭這個傷口,增加不幸的回憶。政府並沒有把這個問題當作敏感 問題,從來沒有阻止任何人談這個問題,也從未阻止任何人做學術 13

」 研究。 1988 年 2 月 22 日,李登輝繼任總統,舉行第一次總統記者 會,提出對二二八事件的看法: 「現在都是沒有四十多歲的人來談 二二八,我覺得很奇怪。二二八發生的時候,本人在台大四年級, 那時候情況如何,是不是留給以後的歷史家去研究。為什麼這時候 把這個問題拿出來,來進行鼓動,說什麼二二八不要忘記啦,和平 日啦,我想這個問題,實在講,是歷史上光復不久時所發生的一個 悲劇,這個悲劇,每年都反覆被拿出來,二二八不要忘記,這是 不是違反愛心?」 「以眼還眼、以牙還牙,這個社會就不會有一天 安定。...... 我想除了一些有政治野心的人,不應該以這種態度來做 14

」李總統提出往前看, 事,為了進步,眼睛要看前面,不要看後面。 不要往後看的說法,引起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的反駁,認為「只有 用更大的勇氣和愛心正視歷史的苦難,用負責的作法和公義的態度 15

面對受傷的心靈,這樣才能解決二二八事件帶給台灣社會的創傷。 」 《立法院公報》總 2027 號(76:20) ,會議日期:1987 年 3 月 10 日,頁 82。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編, 《走出二二八的陰影: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運動實錄 (1987-1990) 》 ,台北,自立晚報文化出版,1891 年,頁 56。 15 同上註,頁 58-59。 13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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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行政院長俞國華面對民眾要求公佈二二八事件真相的壓 力,在立法院首次引用 1947 年國防部長白崇禧的報告和廣播內容, 16

認為是共黨份子從中策動,才引起二二八事件。此說仍然無法跳脫 國民黨制式的說法。 1988 年 12 月 31 日,俞國華院長接見「大陸政策何處去」研 討會的學者,說: 「民族與民族之間的紛爭自古已有,當年滿州入 」此說立即遭到輿論的 關殺了很多漢人,滿州皇帝未向漢人道歉。 批評。1989 年 2 月 28 日,俞院長又在立法院上補充: 「或許當時 17

」 本人所言不完全得體,但絕對沒有說過滿州皇帝的話。 1990 年 10 月,行政院院長郝柏村在立法院回答立委田再庭的 質詢時,表示: 「政府一直認為這是非常不幸的事,因此計畫將來 成立一專責研究單位,繼續追查大家所關心的問題,以期將事實 18

」這是 真相公諸於國人,政府並無任何掩飾真相及規避調查之意。 行政院首次重大轉變,從迴避、高高在上的態度,轉而開始重視 二二八事件善後處理的問題。 1990 年 5 月,李登輝就任總統後,指示總統府資政邱創煥研 究二二八事件的善後處理方法。同年 11 月 29 日,執政當局決定 在行政院成立一個跨部會的「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 由行政院副院長施啟揚擔任召集人,初步構想包括:(1) 公開當年 二二八事件的真相,坦承當年政府做法的錯誤;(2) 交待當年失蹤 19

者的去處,包括公佈其骨骸埋葬地點;(3) 為罹難者立碑。

《立法院公報》總 1821 號(74:23) ,會議日期:1985 年 1 月 12 日,頁 36。 《新新聞週刊》96 期,1989 年 1 月 9 日~ 15 日。 18 《立法院公報》總 2370 號(79:50) ,會議日期:1990 年 6 月 22 日,頁 40。 19 《中國時報》1990 年 12 月 30 日,版 1。 16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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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 6 月,國立編譯館首次表示將於九月使用的高中歷史教科 書第三冊,加入二二八事件的史實,並將相關資料收入高中「教師 20

手冊」 ,提供教學參考。

在社會輿論的壓迫之下,總統和行政院院長的態度由敷衍、強 硬轉為積極、妥協,其間的變化正是台灣力量崛起,國民黨政府被 逼不得不加以對應的緣故。

五、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在民意的要求與逼迫下,行政院於 1991 年 1 月 17 日聘請社會 賢達與學者專家,組成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 。研究委員 為陳重光、葉明勳、李雲漢、何景賢、張玉法、陳三井、遲景德、 賴澤涵,並推舉陳重光與葉明勳為召集人,賴澤涵為研究報告撰稿 總主筆。研究小組之下,設「工作小組」 ,聘請吳文星、陳寬政、 黃富三、許雪姬、黃秀政等為研究員。經一年的調查研究,1992 年 2 月公佈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 ,除前言與結論外,共 分為五章:事件的背景、事件之爆發與衝突之擴大、政府之肆應與 事件之平復、傷亡與受害情況、當時的救卹。這份報告根據已公佈 的史料,詳細述說事件的背景、經過以及國民黨政府的處置,並認 為二二八事件不是暴動、暴亂,參與者不是暴民,但對一些用語, 如綏靖、清鄉等仍用國民黨政府的用語,對責任歸屬的追查仍未釐 清,對蔣介石應負之責任未及討論,對當時台灣與中國的差異性及 國民黨獨裁統治的特質亦未深入分析。另,調查研究時間過短;有 些官方檔案無法取得;受難者家屬對政府仍存不信任與恐懼的心 20

《首都早報》1990 年 6 月 16 日。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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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使得口述工作進行有所困難; 以及 1991 年仍然是國民黨一黨 獨大的時代等因素,自然也會影響這份報告。 1990 年 11 月,行政院研究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成立之後,在 第一次會議對於受難者家屬要求道歉、平反、賠償、撫卹、建碑等 22

事項,採取不考慮的態度。 後來,林宗義加入小組,才修正第一 23

次會議的決議,而主張應由政府與民間人士共同立碑。 1992 年 1 24

月,官方與民間共同組成「二二八建碑委員會」 ,負責籌建紀念碑。 建碑地點選在台北市新公園內。 1995 年 2 月 28 日,紀念碑落成時,李登輝以國家元首的身 份,公開向二二八受難者及其家屬道歉。然而紀念碑文的定稿卻充 滿爭議,造成紀念碑落成時有碑無文的情況。 行政院二二八建碑委員會委託葉明勳起草碑文。林宗義接到碑 文初稿後,隨即向召集人陳重光提出抗議,認為「碑文雖文辭通 順,然似乎避重就輕,與其他縣市之碑文內容頗有出入,實無法為 25

弟及其他家屬代表所接受。 」要求重擬,並需徵求家屬代表同意後 21

許雪姬, 〈行政院二二八工作小組的分工與資料蒐集〉 , 《近代中國史研究通訊》 12,1991 年 9 月,頁 137-138。 22 〈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第 1 次~第 8 次會議記錄〉 , 《行政院檔案》 ,檔號(內 8-1-11/493( 一 ),頁 8。 23 同上註,頁 33。 24 二二八事件建碑委員為:邱創煥(總統府資政,召集人) 、林宗義(受難者家 屬代表,副召集人) 、葉明勳(聯太國際公司董事長) 、陳重光(台視公司董事 長) 、吳伯雄(內政部長) 、黃大洲(台北市長) 、翁修恭(牧師) 、周聯華(牧 師) 、廖德政(藝術家家屬) 、漢寶德(建築學者) 、陳豫(行政院公共工程督 導會執行秘書。同上註,頁 134-135。 25 林宗義, 〈林宗義致陳重光函〉 ,收入《行政院檔案 - 二二八紀念碑案》 ,頁 29。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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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使用。後經修改,仍不被家屬接受,認為有替官方脫罪之嫌。 26

二二八紀念碑落成當日,紀念碑文嵌上兩小時之後,被人強力取

下,造成二二八紀念碑「有碑無文」的情況。這是碑文內容無法被 受難者接受的緣故。 除紀念碑之外,二二八平反運動亦要求政府應賠償二二八受 難者及其家屬。立法委員吳梓等 18 人,洪昭男等 20 人,謝長廷 等 19 人和行政院分別提出「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 、 「二二八事件 補償條例」 、 「二二八受難者賠償條例」 、 「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等 四個草案,經立法院七次會期的討論,終於在 1995 年 3 月 23 日通 27

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10 月 7 日正式實施。 立法過程 中,補償金標準、追懲元兇、基金會名稱、條例稱之賠償或是補 償、真相追求與平反等問題爭議不斷,最後在國民黨籍立委多數強 制下,終以「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定案。這也充分顯示國 民黨不願誠心向二二八事件道歉,追求元兇的態度。

六、二二八受難者家屬挺身而出 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展開活動時,參與者多是社會運 動者與關懷者。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面對平反運動,心中雖有期待, 卻多在

面下支持,不敢挺身而出,也不敢奢望能有平反的一天。

1990 年 12 月 8 日,曠野社等數十個國台語教會在懷恩堂舉行 28

「尊重人權、紀念二二八」平安禮拜之後,蘇南洲與翁修恭展開一 《台灣時報》 ,1997 年 2 月 2 日。 立法院秘書處編,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案》 , 《法律案專輯第 1853 年, 內政 84》 ,1996 年,頁 1。 28 蘇南洲主編, 《基督教與二二八》 ,台北:道聲總經銷,1991 年。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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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連串受難者家屬的探訪工作。1991 年 1 月 13 日曠野雜誌社邀集 12 29

位二二八受難者家屬成立「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團契」 。 其工作項目 有三:(1) 積極尋找受難者家屬;(2) 彼此安慰關懷鼓勵;(3) 繼續 平安禮拜的宗旨:追求整個社會的平安。 二二八受難者家屬能夠突破心防,勇敢走出來,說出自己苦痛 的經驗,應與 1991 年 3 月 4 日,李登輝總統與二二八受難者七位 30

代表見面有關。 家屬能在總統府與總統談話,這是過去連想都想 不到的,而今日竟然能在總統府談論二二八了,還有哪些地方不能 說呢?家屬代表當面向李登輝總統提出五項要求:(1) 公開二二八 歷史真相;(2) 政府向二二八受難者公開道歉,並向家屬賠償;(3) 設立二二八紀念公園及紀念碑;(4) 設二二八為國定假日;(5) 成立 二二八基金會,從事二二八文化教育、化解省籍對立、促進民主人 權等工作。李總統一一答覆之外,要求二二八受難者家屬推派一位 代表參加行政院二二八事件專案小組。家屬討論之後,推選林宗義 為代表。這是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首次參與政府的工作,也是二二八 平反運動重大的突破和成果。 1991 年 8 月,以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團契為基礎, 「二二八關懷 聯合會」在濟南長老教會成立,並推選林宗義為理事長,聘請蘇南 31

洲為執行長,會員包括家屬 37 人和關懷人士 43 人。 關懷人士涵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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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宗義、蘇南洲、林淑芬著, 《邁向公義、和平之路:弱者的苦難與策略》 ,台 北:林茂生基金會,1999 年,頁 102。 七位受難者家屬代表為:林宗義(林茂生之子) 、郭勝華(郭章垣之女) 、陳重 光(陳澄波之子) 、張玉嬋(張七郎媳婦) 、阮美姝(阮朝日之女) 、陳盤谷(陳 炘之子) 、李月美(李瑞漢之女) , 《聯合報》 ,1991 年 3 月 4 日。 同註 29。頁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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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蓋基督教(翁修恭、周聯華牧師) 、天主教(中國天主教團主席單 國璽、耕莘文教院院長王敬弘) 、法律界、醫界、工商界及政界人 士(彰化縣長周清玉、屏東縣長蘇貞昌、高雄縣長余陳月瑛)等。 聯合會成立之後,展開許多紀念活動,舉辦音樂會、與郝柏村餐 敘、組織各地分會、加強與各地受難者聯誼等工作。 二二八關懷聯合會成立不久,家屬之間因意見不合,張秋梧於 1991 年底另組「二二八和平促進會」 ,並聲明退出聯合會,批評聯 32

合會由少數人操控,違背關懷受難者的原意。

繼二二八關懷聯合會和二二八和平促進會之後,各地紛紛成立 關懷協會。1992 年宜蘭率先成立「宜蘭縣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關懷 協會」 ,以受難者家屬為主體,社會關懷人士只擔任顧問或輔助的 33

角色。 繼之,各地陸續成立協會,而於 1993 年組成「台灣二二八 受難者家屬關懷協會聯誼會」 ,推選「高雄市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關 懷協會」理事長王俊雄為召集人。之後,經二次改名,2000 年名 34

稱改為「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 ,包括 14 個團體。 各縣市協會積 極參與二二八紀念活動、進行口述歷史訪問,協助二二八受難者家 屬走出悲情,並將二二八事件的真相和理念傳給社會大眾。其中如 嘉義市二二八受難者關懷協會在陳重光的主持下,協助籌建嘉義市 二二八紀念館和紀念公園,並接受委託經營,舉辦二二八美展、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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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秋梧、林美瑢編, 《近半世紀的哀怨》 ,台北:二二八和平促進會,1996 年, 頁 14-15。 張文義, 〈歷史的回顧與展望 - 宜蘭縣二二八受難者家屬關懷協會概述〉 , 《台 灣史料研究》9,台北: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7 年 5 月,頁 210-214。 14 個團體包括:宜蘭縣、花蓮縣、基隆市、台北市、桃園縣、台北縣、台中 市、台中縣、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高雄市、屏東縣、台南縣二二八公義 和平救世會。 467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紀念活動等,對推廣二二八教育貢獻極大。 二二八受難者家屬勇敢站出來,打破禁忌,說出埋藏心底四十 多年的辛酸,感動社會人心,逼使國民黨政府不得不面對二二八, 尋找對策。但家屬對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未能釐清受害 原因、指明責任歸屬,表示不滿;並對「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 例」未能採用「賠償」字眼,對國民黨不負責沒誠意的態度表示抗 議。二二八受難者從逃避到挺身而出的轉變過程,其實是受到台灣 力量崛起的鼓舞,而化被動為主動,迎擊過去屠殺親人的政權。

七、平反運動與民間研究 這裡所指的民間研究是與二二八平反運動結合在一起,以台灣 觀點做為論述的作品。 自從廖文毅流亡日本之後,二二八事件成為海外台灣人社團和 政治團體追思紀念的對象。但首次以學術研討會的形式檢討二二八 事件,是在 1987 年 2 月 28 日。一群旅居美國的台灣人團體:北美 洲台灣人教授協會、全美台灣同鄉會、北加州台灣同鄉聯合會和 「台灣文化」雙月刊等共同舉辦首次「二二八事件 40 週年紀念學 35

術討論會」 ,共有 10 人發表論文,後來 8 篇論文匯集成冊出版。

這八篇作者:林宗義、謝聰敏、林宗光、張旭成、陳芳明、張富 美、林衡哲、謝里法都是旅居海外,關心台灣的人士。此次討論會 與國內「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互為呼應,打破四十年來的禁忌, 開啟研究的先河。 35

陳芳明編, 《二二八事件學術論文集:台灣人國殤事件的歷史回顧》 ,台北:前 衛復刻版,198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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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1990 年年底,行政院決議成立「研究二二八事件小組」時, 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和受難者家屬質疑官方小組的公正性,於 1991 年 1 月 5 日組成民間二二八研究小組。研究小組成員有陳永 興、林宗義、鄭欽仁、林明德、李永熾、張炎憲、吳密察、李筱 峰、李喬、陳芳明、張富美等。同年暑假,舉辦口述歷史工作講習 會,參加者多為大學生。 1991 年 12 月 28 日,二二八民間研究小組、台美文化交流基 金會和現代學術研究基金會等共同舉辦「二二八學術研討會」 ,共 有 11 篇論文發表,是國內首次探討二二八的學術研討會。民間 研究小組在史料與經費取得倍感困難之下仍然舉辦,是為了推動 36

二二八研究的熱潮,以及對官方小組可能受控於國民黨的不安。

1992 年,行政院二二八事件研究報告公佈之後,民間小組為 了釐清歷史真相,彌補國民黨官方史料的侷限性,乃推動口述歷史 的訪談工作。張炎憲的工作團隊透過各地二二八關懷協會和熱心人 士的協助,訪問了宜蘭、基隆、台北、新竹、雲林、嘉義等地區的 受難者,希望透過口述訪談,紀錄台灣人的歷史感情和經驗,喚起 台灣人的歷史記憶,打破官方史料的統治者觀點,而建立台灣人的 史觀。 1997 年,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舉辦「二二八事件五十週年 國際學術研討會」 ,探討二二八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從國 際人權觀點上,檢視統治者違反人權的行為,而追究其責任。這是 繼 1991 年研討會之後,民間在二二八五十週年不缺席之下,致力 36

陳琰玉、胡慧玲編, 《二二八學術研討會論文集》 ,台北:台美文化交流基金 會,1992 年,頁 1-8、365-374。 46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重建台灣觀點而舉辦的研討會。這也是平反運動的一環。

八、2000 年之後的平反 2000 年陳水扁當選總統,結束了國民黨 55 年的統治,也使得 二二八平反運動從在野進入體制內的推動。 陳水扁擔任台北市長時,1996 年將新公園改名為二二八和平 公園,1997 年成立台北市 228 紀念館,1998 年宣佈二二八當天放 假,逼使行政院通過為國定假日。擔任總統之後,2001 年指示行 政院研討會負責調查政府部門典藏二二八史料的情況,並將之公 開。國史館藉此機會,出版《二二八事件檔案彙編》16 冊,這是 繼 1991 年行政院公開史料之後,第二波官方史料的公開,也是民 進黨政府推動機密文件解密,追求歷史真相的具體行動。 2003 年,陳水扁總統頒給二二八受難者回復名譽狀,平反其 冤屈,還其清白和尊嚴。這否定了國民黨政府對二二八是暴動、暴 民的指控,肯定了台灣人對國民黨政府抗爭的合理性和正當性。 為了追求真相和釐清責任,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組成真相調 查小組,經兩年討論與撰稿,在 2006 年出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 屬研究報告》 。首次釐清蔣介石總統應負鎮壓的最大責任,是元兇。 蔣介石是元兇的說法,在民間流傳已久,但經過調查研究,釐清責 任歸屬則是首次。 2006 年, 行 政 院 指 示 在 原 美 國 新 聞 處 座 落 之 大 樓, 整 修 成 立「 二 二 八 國 家 紀 念 館 」 。2007 年 2 月 28 日 舉 行 揭 牌,2008 年 將正式開館。這是長期以來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的願望,也是典藏 47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二二八、展示二二八,教育二二八的具體落實。

九、結語:轉型正義的落實 二二八事件會成為戰後台灣史的最大禁忌、受難者揮之不去的 夢魘和台灣人心中的悲情,是在於國民黨政府採取鎮壓與壓制的政 策。國府派兵鎮壓,雖然維護了統治權,卻無法抵擋台灣人想當家 作主、要求改革的熱望;實施恐怖的壓制手段,雖然能震懾一時, 卻讓不滿情緒化為心中的悲憤,潛入社會底層,成為民主改革的動 力。 這份悲情化為一股力量,終於在 1987 年二二八和平日促進會 成立之後,傾洩而出,突破國民黨的黨國政治文化體制,改寫了台 灣歷史的發展。過去黨國體制所造成的冤屈只能在暗夜中悲泣,而 無法討回公道,二二八平反運動展開之後,以民間社會的力量撼動 人心,以人權、民主和社會正義重新檢視國民黨威權統治下的不公 不義。經過衝突對立,國民黨政府逐漸讓步,二二八平反運動的追 求也漸漸落實。社會正義雖然遲到了四十多年,但也終於在台灣露 出了曙光。這種爭取公平合理的過程,其實就是建立民主社會應有 的轉型正義。 二二八事件爆發之後,沈潛了四十年,才因 1987 年的平反運 動,重新回到歷史現場而受檢驗。六十年來二二八事件的轉折,大 致可分成幾個階段。

1. 抗爭與被鎮壓的二二八 1947 年 2 月二二八事件爆發之後,台灣人提出改革的要求, 471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國民黨政府卻認為是叛亂、叛國,派兵鎮壓、屠殺台灣菁英與民 眾,造成無法彌補的傷痕。

2. 傷痛與禁忌的二二八 二二八事件之後,國民黨政府的國家力量,壓制台灣意識,禁 止傳授台灣歷史文化,使得二二八成為禁忌,無法公開討論、公開 研究。

3. 獨立與民主的二二八 二二八在台灣國內無法談論,卻在海外廣為流傳,成為台灣追 求獨立自主與團結的精神力量。

4. 公義與和平的二二八 1987 年平反運動以追求社會公義做為訴求,並以和平的方式, 追求寬容與和諧。

5. 文化與藝術的二二八 突破禁忌之後,台灣歷史獲得重新詮釋,文化藝術得以鬆綁, 獲得創作的新生命。二二八成為台灣人民共同的文化資產和創作源 泉。

6. 守護國家的二二八 2004 年 2 月 28 日,台灣民眾從台灣頭到台灣尾,以具體行動 挺身而出,以手牽手心連心的方式,表達守護台灣,反對中國併吞 的決心。此舉已使得二二八逐漸走出悲情的陰影,而邁向健康、活 47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爭議與平反】

力的象徵。 二二八平反運動歷經二十年,雖然在歷史真相、責任歸屬和心 靈重建上尚須努力,但整體而言,在漫漫長夜中落實了民主社會主 權在民的理念,台灣民眾終於可以坦蕩蕩說出前人的犧牲和努力的 事蹟,喚起歷史記憶,共同營造美好而健康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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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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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

學者評論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韓國 518 光州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韓、台「國家暴力」與「過去清算」 的比較研究】 ■ 金泳燡 【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

韓國 518 事變發生原因是 516 非法軍事政變受到朴正熙獨裁政 權德庇護,以全斗煥為首長的「一心會」軍事將領,趁 1970 年 10 月 26 日朴正熙遇刺的機會發動政變。他們為了奪取政權,不顧人 民對民主的渴望,一步步進行其陰謀。在其過程當中也進行光州市 民的一場殺戮。換言之,包括全斗煥在內的軍事集團為了搶奪政 權,以國家暴力展開殺戮作戰。由此就引發了光州市民的民主抗 爭。 不過,228 事件的原因在濫殺日本殖民統治體制結束後國民黨 軍隊非法抵抗的台灣人。我認為其殺戮行為與搶奪政權的目的無 關,是懷著優越感的外省人及國民黨軍隊蔑視台灣人,這是 228 事 件發生的原因。 1948 年 4 月 3 日在韓國濟州島發生的 4.3 事件也有相似的原 因。所以若從事件背景來看的話,4.3 事件和 228 事件有許多相 似之處。簡言之,228 事件發展過程和殘暴鎮壓光州市民的 518 事 件仍有其共同點,皆以非法的國家暴力為手段來鎮壓人民。根據去 年所發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報告」指出 228 事件罪魁禍首是國 民黨主席蔣介石。依我所知,228 事件發生當時,蔣主席不在台灣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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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大陸。他被認為罪魁禍首的原因是因他親自下令鎮壓?還是因 為他認命用國家暴力屠殺很多台灣人的陳儀為台灣行政長官兼警備 總部總司令,所以他需對 228 事件負起最大責任(真相有待繼續追 究)? 對照 518 事件,當時韓美聯合司令官在他的回憶錄中,將執行 殺戮作戰的空降部隊指稱全斗煥部隊。其次,空降部隊指揮權非屬 於韓美聯合司令的權力範圍,而是在全斗煥保安司令兼合同搜查本 部長。這顯示當時空降部隊在全斗煥的命令下,展開了殺戮作戰。 後來,被發現當時全斗煥給第一線部隊司令的便條指令內文為: 「千萬不要讓空降部隊受到挫折。 」因此,韓國人皆認為全斗煥對 518 事件有直接的責任。全斗煥雖在 518 過去清算過程當中在法庭 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但他否認負有責任以及是否下令軍隊對人民 開槍,對此真相尚未查明。518 歷史事件的清算過去帶來了很多犧 牲、痛苦(付出了很大的代價) 。 518 事件發生不久之後上台的全斗煥暴力政權,也就是第五共 和,無論是誰提到有關 518 的事情,便遭迫害,且嚴禁出入 518 事 件犧牲者的公墓,甚至想盡辦法遷移分散犧牲者的墳墓。即使面對 暴力政權的任何壓迫,518 遺族和關聯者、宗教人士、學生以及有 志之士的國民起身展開「518 追究真相與被收押者釋放運動」 ,最 終他們打倒了全斗煥政權。進一步來說,此運動擴大到民主恢復運 動。 這樣的民主運動發展成為 6 月抗爭,成功地讓盧泰愚發表「629 宣言」 ,達成民主的恢復。此後,透過在盧泰愚任期內舉行 518 聽 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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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會,揭露 518 事件的真相與實情相當的部份,不過最終責任歸屬 問題仍限於五里迷霧之中。在此情況下,一些守舊勢力,比如金泳 三總統說過「518 事件應交由歷史來評價!」也就是說他想要迴避 過去清算的責任。但他遭到包括大學教授的全國人的反對,最終制 定了 518 特別法而清算過去。 制訂 518 特別法後,518 事件的罪犯,兩位前總統和新軍方勢 力相關者被收押。就此,犧牲者、受傷者以及被收押者恢復了名 譽,也獲得了公道。 其後,韓國過去清算擴展到濟州島 4 ‧ 3 事件以及居昌良民殘 殺事件,也制定特別法且恢復了名譽,但補償問題仍未獲得解決! 另外現在進行當中的「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的過去 清算工程,只包括追究真相、名譽恢復以及和解問題,尚待日後透 過特別法追加補償問題,但現在尚未進行(著手) 。 真相、責任如何去追究?以 518 事件來看,過去清算的特徵有 以下三點: 第一,因為處罰前兩位總統和加害者,而形成一種世界上稀少 的判例,也說明了「成功的政變也會被處罰」 。 第二,不僅回復犧牲者、受害者、被收押者的名譽,並且對他 們做出十足的補償。不過,50 年之前發生的濟州島 4 ‧ 3 事件以 及居昌良民殘殺事件的補償問題並未獲得解決。 第三,慰靈工程非常成功。518 公墓升格為國立墓園,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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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 事件的受傷者和相關者死亡後,他們也會被埋在 518 公墓。此 外,518「民主化運動」被定為國慶日,我們每年 5 月 18 日會舉行 紀念儀式和追悼會,但類似的歷史事件如 413、居昌良民殘殺事件 等,並沒有受到向 518 這樣的關切,我覺得這是很多人所惋惜的。 228 事件的問題就像 60 年以前韓國戰爭的問題一樣,對犧牲 者受害的原因都還未查明。未來希望政府當局對 228 事件,能對犧 牲者、受害者以及在慰靈工程提供更好的補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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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納粹屠殺事件之處理與借鏡】 ■ 陳志輝 【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本人與談內容分為三點:第一點涉及「真相」 ,第二點是「責 任歸屬」 ,第三點是關於「責任報告」細部內容。 首先關於「真相」的問題。從上述報告人對於德國與韓國相關 經驗的分析得知,納粹大屠殺與光州事件的處理方式有共同的現 象,就是這兩個民族皆能夠正視過去,知道過去的不足,徹底地清 算過去。一個民族之所以能夠隨著時代不斷地向前邁進,與它能否 正視歷史有很密切的關係。一個民族如果能夠徹底面對過去醜陋的 歷史,檢視過去的歷史傷痕,誠實地面對過去所犯下的錯誤,就可 以從過去的錯誤中學習,重新再站起來。台灣在這一點上顯然比較 不足,因為過去長期面對政治上的保守封閉,使我們錯過正面檢視 歷史的機會。以德國經驗來說,德國戰敗後,除了審判當年的戰犯 外,便以戰敗國的立場仔細檢視為何德國成為培養納粹的溫床,思 考如何防範下次再度發生同樣的事件;韓國也同樣於光州事件後, 徹底面對過去的歷史,進行抗爭,在短期之內對於過去進行清算。 相較於台灣,於民國三十幾年發生二二八事件後,中間經過蔣 介石、蔣經國父子的統治,直至經國先生於民國 76 年過世之前, 政治環境才慢慢解嚴,也讓我們失去了清算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的 黃金時期。然而,要成為一個成功、偉大的民族,不可能和過去斷 然切割,只有誠實地檢驗和面對過去,才能毫無包袱、自信地邁向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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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根據兩位報告人之論述,韓國與德國這兩個民族皆很坦然面 對過去自己的錯誤、徹底檢討,這點非常值得我們借鏡。因此,認 清歷史真相,將歷史真相還原之後,我們才能徹底脫離歷史包袱, 才能從現在出發。 雖然二二八基金會已成立,但是二二八事件的討論仍與省籍情 節或政黨因素嚴重糾結,因此,在討論事件時,難免會有立場偏頗 的情形,這對還原歷史的真相毫無助益,也是未來必須避免的現 象。 其次,關於「責任歸屬」 。責任歸屬的認定目前有重大困難。 今天是紀念二二八 60 週年,這 60 年來,物證消失、人證凋零、記 憶的衰退,要把 60 年前的事件全盤拼湊齊,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 因此要如何對過去、釐清責任歸屬,事實上有相當大的難度。再加 上台灣人敦厚的本性,對於過去不義之事,不太會去計較過錯,這 樣的性格也會影響我們追究過去之責任歸屬。 關於責任歸屬,真正需負責的人皆已離開人世,我們想要藉由 責任歸屬去了解真相,藉由證據來補償、賠償、平反受難者,以及 為其後代子孫恢復名譽等,這些是我們目前應該關注的重點。事實 上政府一直在進行這類的工作,但是必須更加努力,因為這是一件 與時間賽跑的工作。葛教授的報告內容也提供我們進一步的思維, 將國際刑法的觀點引進國內實體刑法的適用。諸如種族屠殺、種族 虐待之事件,在追訴權之時效上是沒有限制的。例如德國於 1970 年代將相關事項的規定修正過,類似謀殺的案件,其追訴權的時效 不受限制,只要當時的加害者仍然存活,追訴權時效不會消滅。這 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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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可以從德國經驗中加以借鏡。 最後一點是比較偏法律面的論述。德國在戰後,實務判決深受 主觀理論影響,因此,納粹組織下的軍官執行殺人行為,可以因為 卻缺正犯意思或是欠缺自己之犯罪利益,而被認定成殺人罪之幫助 犯,幕後下令者為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但是 70 年代後,學界拋棄 從主觀理論立場,對於殺人正犯與殺人幫助犯的認定,改採犯罪支 配理論。只要是親自違犯殺人行為者,就是正犯(直接正犯) ,至 於行為人基於何種理由殺人,屬於量刑上的問題,與正犯、共犯的 認定無關。幕後下令者因為具有對於組織性的權力機器擁有意思支 配,因此成立殺人罪的間接正犯,這點和葛教授在文章內的認定有 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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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 年 2 月 28 日──越南歷史經驗 下的反思】 ■ 許文堂 【中央研究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這是人人都知道的古話,問題是如何 在他山之中找出這塊攻錯之石。越南是我們的鄰國,現在有超過十 萬個越南新娘嫁到台灣,也有近十萬名勞工在台灣工作,而且台灣 是越南最大的投資國,估計有一百億美元的投資,但是國人對於這 座鄰近的山瞭解並不多。因此,康教授旁徵博引以豐富的材料為我 們介紹越南一千年的歷史,自開國到 1946 年 2 月 28 日 ---- 這個作 者設定的歷史巧合日期,企圖引發讀者的歷史反思。康教授論文的 指出最基本的問題,即戰後殖民地的主權歸屬問題。中國佔領軍撤 離第一受降區 ----- 北緯十六度以北的越南,與另一長佔未撤的台 灣,兩者的歷史發展比較。這和康教授之前的研究觀念很有關係, 就是帝國邊陲與異族接觸。 由於歷史背景所佔的篇幅很長,所以到出現 1946 年 2 月 28 日 時,令人有嘎然而止的感受,也就很難領略作者的省思所要表達的 意涵。1946 年,越南的「二二八」到底發生了什麼事?相較於台 灣的「二二八」 ,既沒有「起義」 ,也沒有「屠殺」!而是中國與法 國在四川重慶簽訂了《中法關於法國放棄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 權條約》 、 《中法關於中越關係之協定》 ,以及《關於中國駐防越北 軍隊由法國軍隊接防之換文》 。究竟是這一條約(traité) 、這一協定 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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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cord)或是換文(échange de lettres) 「忽然」改變,或「斷然 切割」越南的命運及中越的關係嗎?仔細檢看這些文件的內容,似 乎不是如此。前述這一條約是符合 1943 年 1 月中英、中美所簽訂 的「平等新約」精神,況且戰時法國貝當元帥的維琪(Vichy)政 府也早已宣布放棄特權,只不過對象是汪精衛政府,所以戰後由戴 高樂的臨時政府與重慶政府補簽此一條約。其次, 《關於中越關係 之協定》主要保障在越華僑的權益,惟一取得的特權是海防港口的 通關保留區。至於所換之文乃是依盟軍之規定達成協議,負責接收 的中國受降軍隊在 1946 年 3 月底以前撤出,將管轄權交給法國。 三者就國際法而言,似乎都無不妥之處。但是日後都有後遺症發 作, 「排華」是最早發生的症狀。 奇怪的是中共、越共的歷史文本都一致譴責蔣介石「背叛越南 人民獨立運動」 ,這是昧於事實的說法。中國軍隊入越受降是奉盟 軍最高統帥命令,撤防亦須呈報麥克阿瑟總部,俟奉准之後方可 撤退。中共的真正理由是蔣介石把入越的雲南部隊抽調往東北剿 共。而越共則掩飾胡志明基於現實力量,只能先和法國妥協,以 免日後中國的野心糾纏不去,以致腹背受敵,所以急忙間在 1946 年 3 月 6 日和法國簽訂〈法越協定〉 ,承認越南為法國聯邦(Union Française)中的自由邦,享有政治、軍事、財政的自主權,法軍一 萬五千人,越軍一萬名,統由法軍指揮接替中國入越軍的防務。 1946 年 3 月 6 日發生的海防中法武裝衝突事件倒是值得特別 注意,中國軍隊還受到海防人民歡呼。當天駐守海防港的中國第 五十三軍一三○師接到法國海軍艦隊通知,依中法雙方換文決議, 將於 3 月 6 日上午8時入港登陸,守軍師長王理寰部以未奉命令不 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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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交防,拒絕法軍登陸。結果法艦強行入港,雙方發生激戰,互有 死傷,戰鬥至中午 13 時停止,雙方開始談判,法軍艦隊先撤出海 防港外 10 海浬。而當日下午 4 時,法越雙方也在河內簽訂協定。3 月 18 日法軍即接替雲南第五十三軍的河內防務,重新入主越南, 十五萬中國大軍亦陸續全部撤回。 (實際上,最後一批至 6 月 15 日 才離境)一直到 1948 年間,中國國民黨仍不忘扶持越南的親華獨 立勢力,只不過力絀心勞,自身亦難保矣。 歷史事實是有很多面相,如果可以進行比較的話,作者所暗示 的兩個組合:中國-法國-日本-越南與中國-日本-台灣,兩者 之間有何歷史發展的共通處?戰後殖民地的獨立過程?中國軍隊的 貪污腐敗?清鄉行動的比較?依附中國國民黨勢力而返鄉建國的越 南、台灣「革命志士」的比較?這些都是熱烈期待作者能進一步說 明的。 中國國民黨在今日台灣輪流懸掛蔣渭水、李友邦、羅福星、莫 那魯道等人的照片,並不是因為他們有共同的信仰與價值,而是為 了選舉在「聯結」台灣,正如同用中國的劉銘傳(1884 年清法戰 爭時基隆失利即欲逃跑,被艋舺群眾自轎中攥出強其禦敵) 、劉永 福(1895 年向日軍求和被拒,自台南乘德國輪船出逃)等人來「聯 結」台灣一樣,通過這種「聯結」 ,也就達到其國族意識的建構。 歷史的詮釋與論述的語言當然是權力的展現,就如同法國的馬 克思主義學者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 1918~1990)所說的: 「任 何一個階級如果不在掌握政權的同時,對意識型態國家機器行使其 領導權的話,那麼它的政權就不會持久!」阿爾都塞說的「階級」 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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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國家就是複合階級組成的政黨。既然已經失去政權的就要更 加宣傳其意識型態,以吸引、迷惑群眾的信任,達到取得政權的目 的。作者最末所說的「如果命運之神在 1946 年 2 月 28 日跟世人開 個玩笑」 ,倒底是什麼玩笑我個人無法領略,但如果「牆板上懸掛 起潘周楨、潘佩珠、阮太學、阮海臣等人物」 ,那麼應該是越南民 主化了。 回歸作者在前言中提出的問題意識,1946 年 2 月 28 日中法兩 國簽訂中法新約, 「此後同樣曾是殖民的越南與台灣在戰後的國家 建構歷程中,遂步上截然不同的兩條道路。越南的歷史能給我們什 麼啟示?」藉由對越南經驗的了解,我們是如何省思我們的歷史? 這種省思和獲得的啟示恐怕是因人而異,例如當年行政院派往越南 的顧問小組成員之一,財政部代表朱偰是留德博士,居然會說越南 應該成為中國的一個行省才會有發展,完全以中國殖民地看待越 南。而在台灣二二八事件中最惡名昭彰的柯遠芬,於 1967 年奉派 赴越南擔任軍事顧問團團長則說當時中國若是佔領越南,扶植越南 獨立,就不會有越共問題。這些都是脫離現實的省思,因此期待作 者能給予更進一步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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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德柏林圍牆士兵射殺事件之處理】 ■ 江玉林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誠如陳教授在這篇論文一開始即指出的,兩德統一後,德國法 院對於東德邊防士兵射殺翻越柏林圍牆者案件的處理,基本上,這 乃是一個有關應如何回應「克服過去」 (Vergangenheitsbewältigung )乃至於「轉型正義」 (transitional justice)等理念訴求的嚴肅課題。 然而,也就在上述的論述脈絡裡,司法者被迫要去面對一項嚴 峻的任務,亦即:在一個標榜著自由民主、法治(rule of law)以 及特別是罪刑法定等價值理念的立憲法權秩序裡,我們究竟可否事 後地,亦即溯及既往地,對於過去政權中所發生的「法律上不法」 (gesetzliches Unrecht)之行為,施以刑事制裁? 事實上,這裡所涉及到的,已經不僅是 Gustav Radbruch 所提 出來關於「法律上不法」的法效力問題,或者是不同的法理念(例 如法安定性與正義)彼此發生衝突時,何者具有優先性的問題而 已。它同時也將更進一步擴展至 Ruti G. Teitel 所指出下列一連串有 關「轉型期刑事正義」的問題,亦即: 「究竟懲罰是一種對過去犯 罪行為的報復手段,還是法治的實踐呢?誰才應該對於過去的罪行 負責?這種罪責應到何種程度?犯罪個人有多少責任?集體與政權 又有多少?甚至整個社會對此罪行應負多少責任?」 ( 《變遷中的正 義》 ,商周出版,2001 年,頁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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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上述一連串有關轉型期刑事正義的問題,司法者所做的各 種決定,可以說,無一不是屬於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的範疇。然 而,也正是因為如此,任何有關「轉型正義」或是「克服過去」的 論述或主張,都必須禁得起「可驗證性」 (Verifizierbarkeit)乃至於 Karl Popper 所稱「可否證性」 (Falsifizierbarkeit)的檢驗。而這正 是一個強調自由民主的立憲法權秩序以及開放社會所必須堅守的基 本防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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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奧地利的經驗探討台灣的轉型正義】 ■ 陳耀祥 【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夏福樂教授這一篇「由奧地利的經驗探討台灣的轉型正義」論 文(以下簡稱夏文) ,透過介紹奧地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處理納 粹黨與其追隨者以及「去納粹化」的歷史經驗,對於台灣民主轉型 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提出總批判,並於結論中提出台灣在法律上及 政治上如何處理歷史問題的八項措施建議,相當用心。不過,夏文 中有幾點問題,值得討論。 首先,在「戰敗」及「和平改革」兩種不同政治局勢之下,轉 型正義的方式應有不同。在前者,原有的獨裁體制被外力徹底摧 毀,得以建構全新的政府體制以處理過去的犯罪問題。從奧地利的 經驗來看,因為盟軍佔領,原來納粹黨的統治體制完全瓦解,臨時 政府方得透過法定程序,處理戰犯及各種納粹黨的犯行,並致力於 「去納粹化」工作,至今不懈。在後者,因非革命,原有的統治體 制及政黨仍繼續存在,若非在國會中取得多數,欲依法定程序清算 以前獨裁政府的罪行,相當困難。二二八事件已經一甲子,但是轉 型正義的努力成果仍然相當有限,主要原因在於國民黨及其盟友在 立法院中仍居過半的席次,導致各種轉型正義法案受到阻礙,不當 黨產處理條例就是最明顯的案例。甚至於,國民黨及其支持者仍試 圖經由媒體宣傳、教育傳播及街頭運動的方式奪回政權。夏文中並 未比較及區分前述兩種情況,而建議將奧地利之處理經驗直接適用 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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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台灣,在論述上稍有不足。 其次,轉型正義是持續的過程,不僅是透過法律及政治手段發 覺歷史的真相,清算過去的罪惡,還給受害人及其家屬應有的公道 而已。更重要的是,現在及未來如何採取預防措施,防範類似的歷 史悲劇再度發生。從奧地利經驗觀之,從 1945 年開始處理納粹罪 行及去納粹化至今已超過六十年,甚至英國歷史學家大衛.爾文 (David Irving) 因為在 1989 年的演講中否認納粹罪行的存在而被判 刑入獄服刑。但是,新納粹運動並未完全停歇,原因何在?奧地利 人民面對此種情形如何因應?夏文中並沒有說明。管見以為,唯有 透過教育、媒體及法治,讓人民瞭解尊重人性尊嚴、保護人權及維 護民主自由的可貴,方是避免獨裁暴政死灰復燃的唯一途徑。台灣 的自由民主得來不易,台灣的文化主體性中必須建立前述的觀念, 才能治本清源,不至於對於獨裁文化再存任何幻想。以上簡要與談 意見,敬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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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際人權角度探討二二八事件】 ■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這是一篇精彩之文章,特別是作者親身經歷被迫害,寫來特別 感人。作者釐清二次大戰結束後,蔣介石軍隊接管台灣之本質是軍 事佔領,而非一般所稱之「光復」 。作者進一步闡明軍事佔領之下 的國際法適用,特別是國際佔領法及國際人權法領域,並進一步說 明軍事佔領之下的經濟發展、行政管理、人權保障等應有之內涵, 深入分析當時蔣介石政權不符合這些規範之情形。這些論述突破過 去只是從國內觀點論述二二八事件,也是本篇文章之貢獻。 與談人相當贊同作者之論述,不過有關作者認為二二八事件之 作為是觸犯國際法之戰爭罪,或可再做思考,雖然當時是軍事佔領 狀態,屬於戰爭之延伸,但是並非軍事佔領狀態之行為均是戰爭 罪,當時蔣介石政權所牽涉之殺害及強迫失蹤,並非戰爭之發動, 而是大量及集體性之殺害,此乃國際法所稱之殘害人權罪。另外是 否只依聯合國憲章相關人權規範,就可導出各國之人權責任,或許 可再作更細部之論述。再者,聯合國在 2006 年底通過「防止強迫 失蹤公約」 ,或可提供作者作補充論述。 本文可能必須面對感性與理性、過去與現在、國際法與國內法 之交錯,特別是後兩者。首先,有關過去與現在,二二八事件發生 在六十年前,如果以現在之眼光追究其責任,究竟應適用當時或是 現今之國際法規範?是否有時效消滅之問題?從國際實踐觀之,二 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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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大戰後之紐倫堡審判、東京審判,到南斯拉夫、盧安達、獅子山 等審判,其實都是以當今之國際法規範,審判之前發生之犯罪,因 此國際刑法之發展,特別是殘害人群罪之追訴,本就有溯及既往之 本質,其理由是發起這些行為的人,很可能是當時國家領導人,以 其國內法規定觀之,根本不可能是犯罪者,勢必無法依當時之法律 追究之,同時因為其掌有最高權力,享有一定之特權及豁免權,當 時客觀情勢也會有極大之限制。同樣地,因此追究二二八事件之責 任,自應以現今之國際法觀點為之。另外作者已經指出,已有國際 條約規範殘害人權罪之追訴是沒有時效消滅問題,因此即使二二八 事件發生在六十年前,亦無追溯時效消滅之問題。 其次,有關國際法與國內法之交錯,國際法之規範應該作為 各國實踐之基礎,但是因為台灣長期被國際封鎖,因此忽略國際 規範,然而也正因為此情形,台灣應該更積極地主動適用國際規 範,才能與國際接軌。退一步言,其實我們早有「殘害人群治罪條 例」之制訂,此法律便是將聯合國之「殘害人群治罪公約」國內法 化,只是長期未被瞭解罷了,因此我們本有法律規範可以作為追究 二二八事件責任之法律規範。有關時效問題,國際法本已有規範, 如果為了進一步明確地使其有國內法地位,或可制訂一新法律將此 條約之內涵國內法化。 轉型正義至少應該包括兩個內涵,第一是觀念及法律之改變, 第二是釐清並追究當時行為人之責任。很顯然地二二八事件經歷 六十年了,我們只是以金錢「補償」被害人或其家屬,但是法律沒 有完整之改變,行為人之責任尚未釐清,當然遑論追究責任,這是 我們尚待努力的。 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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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權與法律角度探討二二八事件究 責問題】 ■ 莊春山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陳教授論文指出「勇敢面對二二八事件」!個人在不當審判補 償基金會看過七千多件的判決書,民事賠償也有一百七十多億的發 放,在民事方面,這算是政府認錯的一種表示。今天討論的主題是 刑事上的訴追,陳教授提出許多顛覆現行實務做法的一些觀點,他 批評台灣檢察系統這 60 年來都是空白的,這的確是事實,但其實 是有其困難性。在實務上,為何是空白的?誠如陳教授於其文章當 中所論,存在許多障礙。陳教授由國際觀、人權觀提出政府犯罪的 概念,來顛覆現行實務上的做法,但理論上的探討是一回事。根據 本人實務上的經驗及目前實務界來看此問題,是有待克服的難題。 以下針對現行實務上的障礙來向各位報告。在陳教授的文章 中,由國際觀、人權觀,利用政府犯罪的概念,顛覆實務上刑法中 帝王條款第 1 條「罪刑法定主義」 。其次,追訴權的時效,應該從 政黨輪替後才起算。第三,依法令之殺人行為,不可以阻卻違法, 不可以阻卻責任。當然這樣的理論如果能被接受,那追究二二八事 件之刑事責任是沒有問題的。最大的障礙即是上揭所提三點,陳教 授於文章雖有提出,但未詳細說明實務上如何去實現。本人曾於法 官訓練所擔任教務組長,關於司法官的訓練過程,僅訓練其能適用 現行法律,培養對於案件的審判與訴追的能力,而國際觀的遠見並 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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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其中。先前謝前顧問所提人權犯罪沒有時效,提出國際法上 之人權公約、條約。這些在訓練所並未提出,甚至本人已於檢察系 統任職 30 年,也完全未接觸過國際公約、國際追訴犯罪等。因此, 可說刑法是被界定為國內法,其可否引用國際法上的條約來適用至 國內,在我看來是有其困難性。現在就我們訓練出司法人員之目的 是適用現行法律來作審判,這些理論上、國際上所作的案例,是難 以適用於法院之實務上的。 但要追訴這樣的責任,也無不可能,就個人的看法,為了讓實 務上能接受理論上的論點,有以下 3 種途徑來達成此目的:第一, 制定特別法。若能將人權觀點、國際觀點、國際上的做法法律化, 引進為國內法的一部分,司法系統則一律適用。第二,透過大法官 會議解釋。藉由違反人權之案例或屠殺人類案例,不適用時效性的 規定,由大法官作某種解釋後,檢察官或法官也就能夠接受。第 三,舉辦法律座談會,作出共識決。若立法不可行、大法官也無法 解釋,則可採在實務界取得共識的方式,其途徑有最高法院、法務 部等舉辦法律座談會。將此問題提至最高法院,讓最高法院於法律 座談會中對於可引用相關之國際公約、案例通過、作出決議,如此 一來,其他法官亦會隨之遵循。而法務系統之法務部也有舉辦這樣 法律座談會,若能將這些論點引進至座談會,作出相關決議,檢察 官才有可能遵循。若以上所提皆不可行,則二二八事件之追訴責任 有相當大的障礙。關於陳教授所建議事項「行政權(行政部門)可 以做,則都可以做。 」當然是沒有問題!但若要進入法院追究,則 有許多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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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另外,陳教授提出「法院重視智慧財產權,不重視生命權。 」 這一點,可能有所誤會。法院成立智慧財產權法庭的原因即考慮到 非所有法官皆專精於智慧財產權,故挑選出對此領域有特別研究的 人才來處理。而類似屠殺或殺人案件,一般法官皆有能力審理,故 不需要成立專庭來處理。 最後,個人以經濟分析法律之觀點來觀察,要訴追二二八這 些元凶的刑事責任,即查 60 年前的真相,所要投入的成本是相當 大,但是個人判斷它所產生的效益是絕對不成比例的!這是我個人 的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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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族群衝突、官逼民反與報復屠殺—論 二二八事件的性質定位】 ■ 薛化元 【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所長】

首先,針對陳教授寫的這篇二二八事件性質定位的論述,個人 覺得獲益良多,不過也有一些想法,與陳教授討論。我認為二二八 事件過去台灣海峽兩岸官方共同的說法-中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而國民黨以此認為「鎮壓有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則根據國民黨 當局被反抗的情況來紀念二二八。因此,在中國也是有舉辦紀念 二二八的相關活動,只不過其意義與我國不太相同。 基本上,歷史學所重視的是歷史的事實。前一日剛好我參與一 場記者會,其民調有超過 50%以上表示「紀念二二八會影響台灣 族群的和諧」 ,這樣的說法相當地耐人尋味,但接下來的問題就值 得探討了, 「假如蔣介石是二二八的元凶,去追究責任是否會造成 族群的不和諧?」統計結果,居然有相當多人認為不會造成族群的 不和諧,特別是國民黨與親民黨的支持者,而這個比例還特別高。 這樣的狀況,讓人覺得往後每年紀念二二八都該釐清事實的真相、 追究責任歸屬才有意義,而且也有利於未來國內族群的和諧。這場 研討會以紀念二二八 60 週年,以人權與轉型正義為題,我認為是 非常適當的,希望未來紀念二二八能從各個角度多著墨。我深信只 要把責任都釐清,由該負責任的人負責,不該負責任的人不要隨便 負責任,這樣台灣的整體社會會比較健康。 49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要了解二二八事件的背景,我們可以考慮用歷史時空拘束性來 看,回到當時歷史社會結構,二二八事件是什麼樣的結構體系,這 方面剛剛陳儀深教授已做相關完整的報告。我以另一個角度來說, 首先需注意的是,關於二二八事件,當時所謂「族群問題」是什麼 問題?本質上來說是一個外來的統治集團,以國家機器對被他統治 的人民進行壓制、殺害。從這個角度來看,這裡所謂的「族群衝 突」與現在所謂的「族群衝突」不太一樣,現在的族群問題是台灣 內部問題,當時族群問題是來自外來統治集團、缺乏正當性的統治 集團,而二二八事件的族群問題如今反而變成現在的族群問題,這 就是常常被外界混淆的歷史背景。第二,剛剛陳教授指出「官逼民 反」的官是什麼樣的官?基本上我個人認為官逼民反的官是無能的 統治者、是貪贓枉法的統治者,而導致人民的反抗,而這些無能 的、貪贓枉法的統治者可能是二二八事件的導火線之一。而更深層 來說,台灣與中國之間文化、經濟是否有結構性衝突?台灣經過一 定程度的近代化之後,面對新的統治者是怎樣的情形?有一些友 人來台都會參觀二二八紀念館,我都請他們參觀裡面展示的「水 龍頭」 ,而一般人都會問水龍頭與二二八事件有何關聯性?「水龍 頭」即是代表當時文化衝突矛盾的現象。不了解水龍頭文化的統治 者要來統治使用水龍頭文化的人民其間產生嚴重性問題。若著墨於 官逼民反層次的問題,則不只是省籍問題,其結構性的問題容易遺 漏,結構性問題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是我們面對二二八要記起歷史 的教訓。什麼樣的結構性問題讓我們事後來分析戰後台灣的自主運 動(獨立運動) ,會以二二八事件作為一個重要的起點,這不只認 知到官逼民反問題,同時也意識到未來統治權力結構問題,我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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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我們在思考二二八事件時,我們必須回到結構性來處理。 因此站在中國的觀點,希望台灣的資源移到中國去,站在台灣 的觀點,我們當然認為不對,這是角度問題。外來統治集團的思 考,怎麼可能與我們一樣,但若他們對我過度示好,我們可能就會 忘記問題點在哪裡,所以結構性問題是需要大家重新在思考的。現 在情形是該說清楚,對不同的人來講,如受難者每個人的狀況皆不 同,當面對二二八事件內涵,就會有所差異。但身為一個歷史學 者,我們除了應該注意到統治的技術、統治的官僚外,要特別注意 結構性的問題。民主化當家作主之後,台灣人民是否能夠接受另外 有一個統治的上級政府?在記取歷史教訓的過程中,我們看到了什 麼?我們能夠忽略文化、經濟、社會結構性根本的不同嗎?當然不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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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歷史正義在台灣:兼論國民黨的 二二八論述】 ■ 李筱峰 【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有目共睹,陳翠蓮教授是近幾年來表現相當突出的青年學者, 她昨天在另一場研討會也發表一篇精采的文章,而今天這篇文章比 昨天的文章更精采。這篇文章整個結構非常完整。今天我身為與談 人,就我個人觀點提出一些感想。黑格爾說過一句話-「歷史給人 類的教訓就是歷史沒有給人類教訓。 」這句話聽起來很弔詭,其實 不是歷史不給人類教訓,而是人類往往不想真的從歷史中得到教 訓,而只是想利用歷史而已,即是利用已逝者說話。因此,他們去 看歷史時是採取選擇性的,以他自己內定結論去選擇他所需要的素 材來看歷史,這樣的心態、史觀及立場,永遠不可能從歷史中得到 教訓,也就變成如同上述黑格爾所說的。國民黨這幾年來對二二八 事件的詮釋即是如此,而我們從陳翠蓮教授的文章當中得到這樣的 理解。 我們今天討論轉型正義,為何需要轉型?為何需要正義?因為 過去的歷史是錯誤的,是不應該的、不人道的、違背人權的,是反 民主的、反法治的,這樣的過去我們要將它轉變,是需要轉型正 義。因此,當論及過去時,我們要知道過去有何不對之處,此時就 涉及歷史解釋。國民黨早期在戒嚴時代,大家都不敢討論二二八事 件,多半於立法院、省議會受到質詢,國民黨過去總是將二二八事 49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件歸因於兩個因素,第一是台灣人受日本奴化教育的影響;第二是 台灣人受共產黨的蠱惑,故起而反抗國民黨。現在,關於二二八事 件已找出相關証據,國民黨便不敢再推託這兩個理由。但是卻提出 新論點,說討論二二八事件是在搞族群對立。這些論述在陳翠蓮教 授的文章皆提及,這種解套根本就是在綁架外省人。 最近發現馬英九進步了,其近年來一直在說國民黨當時的政策 確實是錯誤的,所以承認是「官逼民反」 。官逼民反的用語,說實 在的也不是很恰當。不過與以往不同,承認了當時的官是在逼人 民,剛剛陳儀深教授論述官逼「民反」 ,變成人民在造反,所以這 樣的論述還是有問題的。但最起碼馬英九已承認當時的政策措施是 錯誤的,不再強辯二二八事件是受日本奴化或共產黨蠱惑等理由。 當他談論這件事的同時,即是準備選擇另一種歷史解套的說法,選 擇性的接收某種觀點、選擇性放棄或是撇開某種觀點。他說二二八 事件根本就是官逼民反,沒有所謂的族群問題。基於此,我於昨 天在另一場研討會提出一篇文章-「二二八事件與族群問題」 , 二二八事件有沒有族群問題,其實從歷史的詮釋上,有許多的角度 可看出端倪。若從統治者或是被統治者的角度來看,那是官吏很 差、貪污腐敗、壓迫被統治者,由此來看當然可解釋為官逼民反。 但若從族群的觀點來看,當時存在著族群問題,居要位皆是外省 人,相同的職位,台灣人的薪水是外省人的一半;只允許說國語, 不允許講我們的語言(台語) ;外省軍隊在台灣作威作福的表現; 台灣人與外省人引起衝突時,彼此不分青紅皂白的毆打…,試問這 些是不是族群問題?答案是肯定的。因此,那個年代存在著族群問 題。像當時有一中國旅行社,而其「中國」二字被除去,是因為對 500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中國的一種排斥。 回到族群關係的角度來看,不需要否認族群問題,所以官逼民 反或是族群問題,絕對不能否認。但是,若只是這兩個觀點,還不 夠,應去研究為何會有族群問題?族群間為何會有衝突?國民黨要 接收台灣之際,全台熱烈歡迎,卅萬市民的台北市民眾夾道歡呼, 那個時候並沒有族群問題。族群本應和諧,為何後來會衝突起來? 本人推究,族群只是表面而已,馬英九先生若是擔心族群問題,應 該參考我的解釋,進一步地作一個解套,其實不是單單族群的問 題,而是背後台灣社會與中國社會歷史發展的過程中兩者的不同。 清朝統治末期,台灣的近代化已經比大陸超前,又台灣經過日本統 治 50 年,產生了巨大的變化,歸納後台灣比中國大陸進步快約 30 年,不只在硬體上,軟體上亦是,家庭觀念、文化上、生活習慣上 等等觀念有很大的不同,當兩者碰在一起便產生了衝突。我們若從 這個角度去看,是可以破解族群問題,不過國民黨不接受,因他們 無法容忍中國大陸比較落後,所以這是心態的問題。 回到主題-「正義轉型」或是「轉型正義」 ,國民黨會接受或 完成轉型正義的過程嗎?不可能!為何不可能?如國民黨最近聘用 的一位文工會楊姓主委,日前公開發表的一篇文章-〈轉型正義, 放屁!〉 ,就顯示出國民黨對轉型正義的態度!歷史證據在在顯示 蔣介石於二二八事件中責任重大,國民黨卻說此種說法在破壞族 群,造成對立。又如關於中正紀念堂改名的計劃,國民黨抱持極端 反對的意見。全世界沒有一個民主國家會為獨裁者建立紀念館,除 了台灣!這是台灣人集體、整體的恥辱!像我們提出「蔣介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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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的元兇」 ,國民黨就要告我們,看得出一點都沒有反省的能 力。再例如,教育部杜部長最近找我們這些學者撰寫了一套青少年 的台灣歷史讀本,這一批共計 11 冊,其中《唐山看台灣》一書是 我編寫的。是這套書中最為敏感的。此書之附標題為「二二八事件 前後中國知識份子的見證」 ,我去蒐集了二二八事件當時許多的記 者、學者、作家來台採訪所發表的言論,談論了許多二二八事件前 後的問題,書中無一為台灣人的言論,結果出版後,一樣還是遭國 民黨嚴重地辱罵與質疑,國民黨立委郭素春還說: 「這根本是以官 方出版品提供獨派學者改造青年思想,是在殘忍地撕裂台灣!」全 世界哪有一個國家如同這樣,對於「認同國家」的論點認為是在撕 裂台灣,但弔詭的是這本書中沒有一位是台獨份子。以此推論,與 這些人談論轉型正義是不可能的事。唯一的做法是,喚醒全民,當 全民普遍覺醒,將這種政黨唾棄,才有可能完成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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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 「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立法爭 議與影響的研究】 ■ 李慶雄 【考試委員】

翁前縣長本篇論文,文圖并茂,將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 之立法過程,包含聯席會議,院會表決,作有系統的整理分析,并 對立法後之影響,作深入的研究探討,誠可作為研究 228 事件之重 要文獻,深感敬佩。 228 發生在民國 36 年,歷經大量屠殺、清鄉整肅、白色恐怖, 台灣人視政治為畏途,沒有人敢公開討論 228。隨著政治開放,民 間開始舉辦各項討論會,發掘歷史真相,其後風起雲湧,遊行示 威,勢不可檔。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謝長廷,適時提出 228 事件賠 償條例,經民進黨立院黨團連署向立法院提出,立法院通過的是 228 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賠償條例改為補償條例,當然引發民進 黨團強烈不滿,杯葛衝撞,雖然沒有成功,黨團成員在立法過程中 的努力,清晰可憶。 本人當時為司法委員會委員,全程參與立法,且擔任民進黨立 法院黨團幹事長,與當時任立法院副院長之國民黨黨鞭的王金平有 過多次協商,爰就親身經歷、感觸,補充報告。

一、條例名稱爭議 司法內政委員會聯席審查謝版 228 事件賠償條例,時因國民黨 503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籍立委幾全程缺席下,按謝版條例通過,就在審查完畢前一刻,國 民黨版的 228 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才送到,因此聯席會將已審畢條 例與國民黨版條例併送院會。在會院會議中,國民黨持其多數,強 將條例名稱及條文有關賠償字樣均改為補償。就文義來說,賠償表 示政府有錯,要以加害人的身份,請求寬恕,而補償僅是填補損 害,政府沒錯,當然引起民進黨不滿。陳婉真委員率先發難,衝向 主席台上,以字紙簍蓋上主席劉松藩頭上,在一片混亂中,條例全 按國民黨黨版通過。民進黨委員相當憤慨,甚至有人掩面痛哭。李 前總統登輝先前以國家元首身份向 228 家屬道歉,但在立法上�呈 現補償態度,不免讓人懷疑李前總統道歉之誠意。也許過於投入, 本人至今仍無法諒解李前總統。

二、追查元凶爭議 謝版沒有追查元凶這一條,而是陳婉真委員在聯席會中提案加 入。本人認為追查元凶恐怕淪為口號,發言要求審判元凶及實施加 害之人,惟有透過審判過程才能揭發真相。當年以色列為追緝殘殺 猶太人之納粹,特別立法排除訴時效,南非亦立特別法,審判當年 殘殺黑人之軍警特務。228 事件之加害行為已超越現行刑法時效, 無法審判制裁,真相難明,只有立法延長追訴時效,才能審判。陳 委員提案獲得聯席會支持,列入條文,本人提案則因列席之法務部 代表說明,延長追訴時效,溯及追訴,可能違背刑法法理,而未獲 聯席會採納,不無遺憾,不過此追查元凶條文仍被國民黨封殺。

三、賠償數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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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謝版按冤獄賠償法立法例,賠償金額最高為一千萬元,聯席會 如數通過,國民黨版條例最高賠償金額則只有五百萬元。院會前本 人銜命與王副院長協商,要求賠償金額不要刪減,以 228 受難者受 難極慘,家屬不僅失去至親,甚至人亡家亦破,而且長期受到迫 害,所遭受的人生痛苦更倍於刑事冤獄,希望王副院長將心比心, 剴切向執政當局說明,王副院長當場承諾願將本人意見轉達。院會 時國民黨僅將賠償數額提高至六百萬元,仍未顯現誠意。也許國民 黨決策當局仍視 228 為暴亂事件。 228 事件雖經歷六十年,族群仍然分裂對立,並沒有減緩,關 鍵在於國民黨不願面對歷史,當年制定 228 條例時,國民黨若能體 認這是與台灣人和解的契機,適時展現誠意,應能彌平傷痛!這是 我對 228 條例立法最深的感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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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事件對戰後台灣語言政策之影響】 ■ 謝里法教授 【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教授】

在我一生中,遇到兩次「國語推行運動」 ,把我的小學生活分 成兩半。雖然兩者都稱「國語」 ,卻是不同語言,除了國語,連國 旗、國歌也都不同,…。 這次主辦單位所以邀我當與談人,大概是希望我以畫家身分提 出「國畫」與「國語」對照討論。 台灣漢人所畫的畫本來自稱「漢畫」 (如漢文、漢詩、漢醫、 漢藥等) ,日治時代設立「台展」於 1927 年,分成東洋畫與西洋畫 兩部,以日本美術學校所授東洋繪畫取代了漢畫。1945 年大戰後, 中國據有台灣,另設「省展」 ,改成國畫和西畫兩部,東洋畫被指 為日本畫而非中國畫。在禁說日本話的同時,也禁展日本畫,以致 從 1927 年以來已進入成熟階段的台灣畫家失去展出的機會。 於是 1947 年以後的 10 年間,一再引發正統國畫之爭議,那時 台灣人回歸祖國心切,認為受排除國畫門外,有如被開除國籍而據 理力爭,拿種種文化歷史源流來解釋,委曲求全,只求保有「國 畫」的身分,這當中,一度把國畫部分成第一和第二兩部。第一部 為「正統國畫」 ,第二部為「東洋畫」 ,來勉強屈就於國部門下,到 最後才以水墨和膠彩,用媒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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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如今想來,當年既然被認為非中國畫,何以不順勢自稱台灣 畫?只因為這一代的人對中國心存期待,對「台灣」尚無信心。事 實上,1940 年以後,台灣人在東洋畫的創作上已有了自己明顯的 風格,放在世界上自稱台灣畫已無問題,正如語言的「國語化」到 今天「本土化」才有自信,這當中確有一段艱苦歷程,所幸如今已 經勇敢走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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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平反問題與歷史意義】 ■ 陳永興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這篇論文將 20 年來,二二八事件平反問題與歷史意義作了周 詳的報告。我將個人當初為何要推動平反運動提出一些感想。為 何 1980 年代後社會上開始有人對二二八事件提出有關平反運動的 議題,若與世界上其他民族比較,其實一個社會開始要求是非、平 反…等的問題,很少會拖延這麼久的時間。可見二二八事件對台灣 的影響是如此嚴重、如此長久,二二八事件後長達 39 年的戒嚴, 是國民黨白色恐怖下的統治,雖然大部分台灣人民的內心皆有一套 是非標準,可是要求平反、追求社會公義的力量被壓制了將近 40 年,國民黨政權的戒嚴,包括所有教育、文化、思想…等控制台灣 人民政策,反映出國民黨的高壓統治。1987 年我之所以推動公義 和平運動,起因我於 1985~1986 年赴美進修時,在美國大學的圖 書館,我發現許多在台灣沒有看過的史料,證明過去台灣受教育的 受難者第二代、第三代皆被剝奪知的權利,在國外圖書館有許多台 灣的禁書或是看不到的資料。我在史丹佛大學遇到一位重要的台灣 史料研究學者張富美女士,當時他擔任史丹佛大學東亞圖書館副館 長,另外一位是陳芳明先生,我每個星期都和他一起討論、研究相 關史料。因此我當時在柏克萊進修就有回台後要「替這些無聲的受 難者平反」的想法。 1986 年回台後,我擔任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會長,於 1987 年舉 508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評論】

辦二二八事件學術性的研討會。同年 1 月 8 日自由時代雜誌創辦人 因言論被當時政府逮捕,出獄後與我討論二二八事件 40 週年,其 雜誌社想提出紀念二二八、討論二二八事件的活動,想法與我相當 接近,所以當時我們就邀請雜誌社友人、人權工作者及文化界的團 體共同討論,於 1987 年二二八事件 40 週年之時,在全台灣各地舉 辦二二八事件的紀念活動,當時向政府提出幾點的訴求,要求政府 道歉、賠償…、公佈歷史的真相、給家屬安慰及公道,並於各地建 立二二八紀念碑、或二二八紀念館。當時推動這項運動的想法,第 一,想打破禁忌,打破台灣人內心的恐懼;第二,希望歷史的真相 能夠呈現;第三,希望台灣成為有是非、有公義的社會;第四,希 望受難者家屬能得到安慰;第五,希望台灣人記取歷史的教訓,別 讓悲劇再度發生;第五,身為一位醫生的想法-這是台灣人心靈重 建的運動,因為台灣人 40 年一直是過著飽受驚嚇的日子,要讓台 灣人恢復信心,才有資格成為這片土地的主人。 經過 20 年,回顧過去,當時提出這些訴求時,許多朋友都跟 我說: 「這是不可能的!國民黨還在執政,哪有可能認錯!哪有可 能道歉!哪有可能建立紀念碑!」但當時我堅持一定會實現的! 因為我認為台灣人民有信心自己做主人,並非諸事都要去問統治者 是否同意,這是作一個土地人民該有的權利,不是政府就能阻撓的 事。因此,當時我公開演講表示若全台灣認定那一天是紀念日,那 一天就是國家紀念日,不需等到政府宣布。全台灣受難者先輩,不 是叛徒、不是被日本煽動、不是共產黨,藉由歷史真相還一個公 道,歷史的解釋權是在我們的手裡,不是在統治者的手裡,因此那 時我相信所有的訴求都會實現。自美麗島事件後,人權運動者被逮 50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捕了許多人,許多友人勸說何必為了二二八事件想要打破禁忌可能 會被鎮壓逮捕,但我堅持相信台灣社會有足夠的魄力與勇氣打破這 個禁忌,現在事實證明台灣 20 年來社會的改變,都是人民走在政 府的前面,都是人民帶領政府改變,是台灣人民自己站起來,提出 自己的意見,迫使政府不得不妥協。 端看這 20 年來,相關人權工作者、媒體工作者、政府工作 者、教育工作者至受難家屬…都站出來了,台灣社會的表現比政府 好很多,所以這是我們對這塊土地上的人民、社會有信心,反觀政 府的表現,是被逼著改變,現在新政府執政後的表現,是體制內平 反的改變,事實上表現不夠好,故台灣人民還需帶領著政府,勇敢 地向前走。至今,我認為有 2 個問題仍未解決,第一,真正有問題 的人、真正做錯的人,直至今日仍無一人真正地站出來道歉,他 們的良心為何經過 60 年後還能安心?到現在還不敢出來道歉、還 不敢出來認罪,這是我無法了解的。第二,我不了解台灣人是否已 受到歷史的教訓,能夠遏止二二八事件再次的發生。看到這麼多台 灣人去中國投資,經濟一面倒向中國的現象,台灣人真的有足夠智 慧、信心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嗎?自 1987 年推動公義和平活動以 來,在紀念活動、追思活動、研討會面對歷史時,心情都很沉重, 所以 1997 年以後,我就較少參加二二八事件的紀念活動。因今天 是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且擔任研討會論文的評論,所以來此作一 回應。在過程中,有許多研究台灣歷史的朋友,包括李筱峰、鄭欽 仁、張炎憲、李喬、陳芳明、張富美、林宗義及很多的家屬,非常 感謝他們,過去受到這樣大的壓力,但仍替台灣歷史做了很多平反 的工作。 510


【評論】

綜合座談

主持人:張炎憲(國史館館長) 引言人:陳永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作家) 陳儀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李

喬(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綜合座談 ■ 陳永興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人民基本觀念的改變,才是根本所在。 」 「非選舉勝選,問題 就能解決。 」關於選舉,民進黨已贏了兩次,政權能夠轉型,但是 政策並沒有轉。故並非第三次選舉成功,問題就能夠獲得解決。大 多數台灣的人民在政治上選擇改革,但仍存在許多不願改革的人, 因此出現許多改革的痛苦。 「是非」 、 「真理」 、 「正義」比較重要? 還是生存、安全比較重要?要選擇做主人,還是作奴隸?由自己來 作決定。雖然現在政權轉移了,但是觀念上還是奴隸的價值觀念, 當然轉型正義就不存在。今日,是人民自己做主人,政府是替人民 做事,非人民在等政府做事。台灣社會需要一些革命,如心靈上、 精神上、思想上的革命,必須放棄過去那些價值觀念,這樣才有嶄 新的開始。台灣要有思想上的革命、心靈上的革命…等,而正義之 日早應該出現革命,結果是我們自己放棄了。現在,為了選舉成 功,而不願意付出代價,若政權轉移,這是台灣人民自己選擇的。 事實上,已經作這樣的選擇,而又要放棄其他公義之事,這樣正義 是不會顯現的。最後提醒諸位,我們要繼續做被人統治的動物?還 是要自己做主人?由我們自己決定自己的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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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綜合座談】

綜合座談 ■ 陳儀深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在座李喬先生追查二二八真相已有相當一段時間,陳永興先生 則是二二八公義和平運動的前輩,而我在台灣教授協會創始那幾 年,每逢二二八都會負責舉辦座談會或是大遊行,所以除了作為 二二八的研究者之外,我個人也有運動性的角色扮演經驗。 這兩天我比較 2007 年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與過去到底有什麼不 同?今天中研院也辦了一場研討會,其純學術的味道和我們這場研 討會有什麼不同?答案是我們把焦點放在追求轉型正義。若就真相 的部分來說,個人認為去年(2006 年)基金會出版的《二二八事 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已經講得夠清楚了,誰是最大責任者?包括 如何引用檔案、口述史材料來做證據等等。雖然就受害的個案研究 來說,材料和成果愈多愈好,要繼續研究,但作為與外界的一些對 話,我們這場研討會可以看作回應台灣社會,特別是反台獨、親中 立場的知識份子或泛藍的政治人物,他們對於二二八的相關論述已 經造成混淆,對我們台灣的民主轉型、社會正義很有傷害。例如楊 渡先生今年發表的紀錄片,對林江邁的故事做了扭曲運用,其實更 早他對於二二八的相關說法(在陳翠蓮的論文中也有一些引述)就 很有問題,他竟然強調二二八事件之所謂「紅色的」一面,他認為 處理委員會的影響無法與「地下黨」相比,因為有發揮領導、組織 作用的乃是剛成立不久的中共地下黨,這與我們的研究發現南轅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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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轍,且與陳儀蔣介石遙相呼應,真不知這些資料是出自何處?另 外,他還學李敖朱宏源質問我們說二二八事件死了多少人?意味著 我們這些本土的學者或是政黨,無法清楚計算死亡人數,似乎是我 們的過錯。試問白色恐怖造成的資料散佚誰應負責?檔案一直是誰 在保管?二二八事件死了多少人怎麼會要求受害一方來回答呢?倒 是外省人到底死了多少人,官方資料只有二位數字,只有像李敖那 樣的人才敢信口開河說「開始的時候你殺我 800 人,援軍登陸後我 殺你 800 人。 」於是就扯平了?像這樣的說法,才是撕裂族群吧。 今天早上我的論文說到,二二八事件開始時確實有「官逼民 反」的現象,有民眾發洩情緒的部分、也有武裝自衛的行動,不過 更重要的應是處理委員會的政治交涉部分….. 總之發生的時間非常 短,而它的歷史過程非常複雜,大家應該謙卑地探索歷史的真相。 過去有人提出若是窮追歷史真相,就是操弄族群。令人納悶到底 是誰在操弄族群?如今透過陳翠蓮教授論文的抽絲剝繭,原來是 解嚴之後國民黨的官員不敢繼續持「共黨煽動說」 ,就一再把追求 二二八真相與挑撥族群、傷害族群感情扯在一起。經由資料的查 證,無論陳永興先生等人之公義和平運動或是民進黨的領導人也 好,從來沒有人說外省人要為二二八負責,主要都是從反省國家暴 力或追究元凶著眼,所以這個部分顯然是國民黨在混淆視聽。多數 的台灣人民確實在 50 年來噤聲,自由化民主化之後,終於得以平 反,處理轉型正義若是會影響國民黨的選票,也是不得已的;更何 況國民黨若能真心悔改妥善因應,也不見得會是包袱。要之,民主 化的過程與真相的揭露,應該是齊頭並進的,只可惜我們做的不夠 徹底。 514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綜合座談】

從朱立熙先生的文章來看,我們並沒有如韓國處理光州事件那 般積極清算,我們做的只是「消極清算」 ,比較接近菲律賓的方式 而不是韓國的方式,這是我們紀念二二八 60 週年之際所應該檢討 的,不能說罵一罵國民黨就了事!既然現在的國民黨想要與過去的 國民黨作一切割,我們應該祝福他們切割成功,但他們不應該為了 保護蔣介石而對號入座,而抗拒平反的過程、追求正義的過程。這 不是馬英九用嘴巴說說就算了,實際上對於二二八事件他們可以 負責任地做一些事。就如同翁金珠的論文所述,12、13 年前,即 1993~1995 年立法院針對二二八處理的立法過程,到底哪一個黨的 立法委員把「賠償委員會」改成補償基金會?基金會根本沒有公權 力去追查真相或要求賠償。所以今天國民黨若真的有在懺悔、有要 負責任、要做切割,不必回到 60 年前,只要回到十幾年前的立法 院場景來思考,台灣二二八的平反過程為什麼成為這種半調子?國 民黨倘若想要連結台灣,想要站在追求正義的一方,應該知道怎樣 補救才對。 最後,看到韓國「為求真相與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於 2005 年藉由特別立法而成立,對照我們到目前為止對於二二八事 件都還沒有特別立法,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只是一個補償條例,怎 不令人感慨。特別立法就是為了成立有權責的機構,去處理法律問 題,去追究真相與責任,而且必須經過司法的審判,這才是真正實 現轉型正義。這是為著台灣民主的鞏固與發展,不能不做的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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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綜合座談 ■ 李喬 【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在這裡,心情是五味雜陳。首先,看到陳永興醫師,回憶起 1987 年 2 月 14 日下午 2 點有一個記者會,我們幾個朋友早上就到 陳永興家中討論一些事情。離開時,陳永興醫師回頭跟我說:李老 師,這個記者會會是我帶頭的,搞不好開完會,我就被抓起來了, 若我不在時,以後你有空便來看我的太太。這是 1987 年開始的事 情。 1987 年後,至 1997 年舉辦了 50 週年的二二八國際學術研討 會,也是在這裡舉辦,而今年是 2007 年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 1997 年在這裡舉辦的國際學術研討會,我的題目是「二二八台灣 人精神史上的意義」 。我那篇文章是參考非常多的文化心理學以及 精神醫學的東西方著作,提出了「後二二八台灣人症候群」的看 法,這是我第一個要談的。 第二個要談的,我們這次的會議是轉型正義的議題,台灣研討 二二八這 10 年來,我發現台灣被殖民的狀況不變,我在十幾年前 論述中的引言,很難說明清楚。最重要的,這 10 年來台灣的知識 界裡面,在台灣繁衍成漢詞以後,所謂後殖民的概念,總之台灣目 前狀況是被殖民的狀態,是適應哪一個階段?今天的台灣並沒有完 成解殖民的歷史過程,或許韓國的學者、教授會覺得很震撼,當然 我們自己也覺得很慚愧。 516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綜合座談】

台灣人放在今天現實狀況裡面,我們「嫉妒」弗蘭芝.法農, 「白面具」下有「黑皮膚」 ;也羨幕薩德特--他一生處處格格不 入,但有阿拉伯心理原鄉。台灣人都沒有。去年的紅衫軍事件,我 取名為「施明德現象」 ,所謂施明德現象,將傳統殖民或新殖民、 後殖民理論,所有理論概括起來,都不合。 「施明德現象」 ,只有在 台灣出現,即一般後殖民概念,還不夠討論台灣的困境,此為台灣 要走向轉型正義的艱難之處。台灣人的精神世界、或是心理潛意識 裡面,或者共同潛意識裡面藏有魔鬼,這種由台灣人心靈深處共同 潛意識的鬼魅,若能將他除去,才能真正的去殖民。 我以兩個例子來說明,2 月 26 日聯合晚報民調顯示, 「78%民 眾表示沒有必要強調二二八事件的歷史意義,那是政治操弄省籍的 議題,讓傷痕揮之不去。 」此話由誰說出?然而「51%民眾感覺到 族群對立惡化」 ,內文又表示「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族群問題不減 反增,誰是兇手?」這是非台灣立場所述的,不是我們所提出的。 台灣去殖民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若沒有走出來,所謂的正義是 講不通的。其餘不談,先將範圍縮小,一句話-「國民黨搶奪台灣 的財產,歸還給台灣這個國家與人民是轉型正義的第一步。 」 另外,關於二二八事件,我在 1991 年的時候即討論過二二八 事件死亡相關調查數據。我花了 10 年以上田野調查的結果,以一 種非科學將台灣經驗劃分成五個區域,二二八事件死亡人數可能 的最低與最高,然後指出「眾數」是 18,000 人。第二,我很意外 地取得一個數據,就是 1947 年 ~1953 年台灣人口總數、死亡數 及死亡率。根據此數據,採用了統計回歸的概念,那年死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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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114,192 人。 放 在 回 歸 線 數 中, 應 為 95,046 人, 結 果 多 出 19,146 人。關於這個人口數據,後來專家說我採用統計的模型不對,無過 去的資料,但關於這個部分,後來有一台大數學教授認為此研究數 據還是有其參考的價值。除此之外,由統計放入常態分配表,經過 試算後的標準值,仍是有參考價值的。最重要的是關於死亡的失蹤 人口並沒有沒算進去,前述我所提 19,000 多人的是當年年底為止 的數字,而失蹤人口至少是 19,146 的二分之一。我認為這個統計 數據,應當是相當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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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程表】

會議議程表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 -人權與轉型正義-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 主辦單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會議時間:2007 年 2 月 26 日∼ 27 日 會議地點: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2F(台北市中山南路 20 號)

2007 年 2 月 26 日(週一) 報 到 歡迎詞:陳錦煌董事長 0900-0920 開幕致詞 開幕詞:陳水扁總統 主持人:張炎憲(國史館館長) 主講人:李洪吉(韓國「518 紀念基金會」 0920-0935 【主題演說】 0830-0900

理事長)

譯:畢秀嬿小姐(外交部) 茶 敘 主持人:林明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0935-0950 【主題:國際借鏡】

兼任研究員、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 究所兼任教授)

子 題 一: 韓 國 518 光 州事件之處 發表人:朱立熙(政治大學韓國語言學系兼 理與借鏡任講師) 韓、 台「 國 與談人:金泳燡(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 家暴力」與 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 「 過 去 清 翻 譯:李蘇和小姐(政治大學研究生) 算」的比較 0950-1220 研究 子 題 二: 德 國 納 粹 屠 發表人:葛祥林【Georg Gesk】(玄奘大 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殺事件之處 與談人: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 理與借鏡 授) 子 題 三:1946 年 2 月 發表人:康培德(花蓮教育大學鄉土文化學 28 日 - 越 南 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歷 史 經 驗 下 與談人:許文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副研究員) 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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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會議議程表】

1220-1320

午 餐 主持人:城仲模(財團法人台灣法治暨政策 【主題:國際借鏡】

研究基金會董事長、前司法院大法 官並任副院長、前法務部部長)

子 題 四: 東 德 柏 林 圍 發表人:陳顯武(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教授) 牆士兵射殺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 與談人:江玉林 1320-1520 事件之處理 授) 子 題 五: 由 奧 地 利 的 發表人:夏福樂【Christian Schafferer】 經驗探討台 (僑光技術學院國貿系副教授) 灣 的 轉 型 正 與談人: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 學系助理教授) 義 1520-1540 茶 敘 【主題:人權與法律】 主持人:劉幸義(台北大學法學系教授) 子 題 六: 由 國 際 人 權 發表人:謝聰敏(前立法委員) 角 度 探 討 與談人: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籌備處副研究員) 二二八事件 1540-1740 子 題 七: 由 人 權 與 法 律 角 度 探 討 發表人:陳志龍(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二 二 八 事 件 與談人:莊春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究責問題 1740-1750 結束第一天議程:楊振隆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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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 主辦單位: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會議時間:2007 年 2 月 26 日∼ 27 日 會議地點:國家圖書館國際會議廳 2F(台北市中山南路 20 號)

2007 年 2 月 27 日(週二) 報 到 【主題:爭議與平反】 主持人:李永熾(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子 題 八: 族 群 衝 突、 官 逼 民 反 與 發表人:陳儀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0910-1000 報 復 屠 殺 -副研究員) 論 二 二 八 事 與談人:薛化元(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所 長) 件的性質定 位 1000-1020 茶 敘 主持人:鄭欽仁(台灣大學名譽教授、台灣 【主題:爭議與平反】 0900-0910

安保協會理事長)

子 題 九: 歷 史 正 義 在 發表人:陳翠蓮(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副 台 灣: 兼 論 教授) 國 民 黨 的 與談人:李筱峰(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 二二八論述 授) 1020-1200 子題十: 「二二八事件 處 理 及 補 償 發表人:翁金珠(財團法人拓展文教基金會 董事長、彰化縣前縣長、前立法委 條例」立法 員) 爭 議 與 影 響 與談人:李慶雄(考試委員) 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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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會議議程表】

1200-1300 【主題:爭議與平反】

午 餐 主持人:黃秀政(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前 文學院院長)

子 題 十 一: 二 二 八 事 發表人:何義麟(台北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 件對戰後 學系副教授) 台灣語言 1300-1500 與談人:謝里法(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 政策之影 教授、藝術家) 響 子 題 十 二: 二 二 八 平 發表人:張炎憲(國史館館長) 反 問 題 與 與談人:陳永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作家) 歷史意義 1500-1520 茶 敘 主持人:李鴻禧(台灣大學名譽教授、財團 1520-1550

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董事長)

【 專 題 演 講: 韓 國 實 踐轉型正義的經驗】

金泳燡(韓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 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

翻 譯:畢秀嬿小姐(外交部) 主持人:張炎憲(國史館館長) 引言人:陳永興(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1550-1700 【綜合座談】

作家)

陳儀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副研究員)

李喬(前總統府國策顧問) 1700-1720 1720-1730 閉幕致詞:張炎憲館長(國史館館長) 總結:張炎憲館長(國史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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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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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簡介】

2007 年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 — 人權與轉型正義 — 主持人、論文主講人、發表人、 與談人、引言人簡介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2007 年【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 — 人權與轉型正義】 主持人、論文主講人、發表人、與談人、引言人簡介 (姓名排列依研討會議程順序) : 主持人 / 主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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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炎憲

學歷:日本國國立東京大學博士 (1983 年 )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 (1974 年 )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學士 (1970 年 ) 經歷:清華、東海、台師大、國北師、中央、東 吳、輔仁等大學兼任教授 台灣歷史學會會長 (1988.5 - 2000.5)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副研究員 (1984 - 1993 年 ) 中央研究院社科所研究員 (1993 - 2004 年 ) 現職:總統府國史館館長 (2000.5.20 - )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主要研究領域: 「平埔族與漢人關係」 、 「日治時代台灣政治社會 運動」 、 「戰後台灣政治運動史」 、 「二二八事件」 、 「一九五○年代政治案件」等。

宋基寅 (無法出席)

經歷:宋基寅神父,現年 68 歲,神學院畢業,曾 任天主教釜山教區神父、釜山人權傳教協 議會會長、釜山民主協議會會長。 現職: 「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長、釜山教區史 研究所所長、東亞大學客座教授等職。其中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係 依據韓國國會於 2006 年 5 月所通過之法律 成立,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直屬大統領, 其委員長乙職屬部長層級,地位崇隆。宋 神父係韓國教會史研究之權威,長年從事 民主與人權運動,為韓國民主及人權領袖。 2003 年 6 月首次應邀訪台,而過去數年間 亦曾訪台,平時關心台韓關係發展,與本處 往來密切,曾助我協助釜山設處問題,並 不時予我必要之協助,我外交部曾循本處 建議於 2004 年 8 月獲頒「睦鄰外交獎章」 。 (節錄於我國駐韓代表處電報)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李洪吉

學歷:李洪吉理事長 1941 年 8 月 7 日出生於全羅 南道咸平郡,1965 年畢業於國立全南大學 歷史系,二年後獲文學碩士學位。1984 年 至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進修,二年後 獲頒國立全北大學文學博士學位。 經歷:1940 年籌畫光州四月事件,並於 1964 年籌 畫全南大學韓、日和談 63 反對運動。1969 年擔任全南大學歷史學系教授,1980 年因 參與光州事件協調委員會委員而遭拘捕。 2001 年任全南大學文學院院長。 現職:518 紀念基金會理事長(2006 年 8 月接任)

林明德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文學博士 經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員、台灣師範 大學歷史研究系所主任、日本筑波大學、 慶應大學客座教授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兼任研究員、台灣 師範大學歷史研究所兼任教授、二二八事 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日本史、台灣史、中日韓關係史

城仲模

學歷:威斯康辛大學博士後研究 維也納大學法學博士 日本東京大學研究 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碩士 東吳大學法學學士 經歷:行政院科長、參議、法規委員會委員、政戰 學校法律學系教授兼主任、中興大學法律學 系教授兼系主任、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教 授兼所長、維也納大學客座法學教授、中 華民國第十六屆十大傑出青年、台灣省政 府委員、考試院考試委員、司法院大法官、 法務部部長、司法院大法官並任副院長。 現職:財團法人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社團法人台灣行政法學會理事長 國立台北大學城仲模教授學術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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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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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幸義

經歷:國立台北大學副校長、國立台北大學研究發 展處長、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主任、國立台 北大學教授會理事長、國立中興大學教授、 副教授、輔仁大學(兼任)副教授、台灣 法理學會、比較法學會等學術團體理事、 常務理事與委員會主任委員、大學改革促 進會理事、司法院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委員、 總統府國家發展諮詢會議社會治安會議代 表、中央機關(行政院法規會、法務部、 警政署、考試院等)及縣市地方政府顧問 及多種委員會委員。 現任:國立台北大學教授 台灣法理學會理事長

李永熾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大學院研究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士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總統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小組召集人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主任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教授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研究領域:日文史學名著、台灣人權史、日本近代 史、日本史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鄭欽仁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文學博士 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 東海大學歷史系學士 經歷:任教於臺灣大學、東海大學及輔仁大學歷史 系。1980 年代投身社會運動,參與社會改 造,結合各界知識分子創辦現代學術研究基 金會,針砭時政,提供建言,並先後擔任 臺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臺灣教授協會會長、 《臺灣評論》雜誌社社長、 《民眾日報》社 言論部主筆及《首都早報》總主筆,以筆 和行動,實現知識人對土地的熱情與疼惜。 現職:社團法人台灣安保協會理事長 臺北市清淨基金會、現代學術研究基金會、 蔣經國學術交流基金會等公益機構諮詢委員 及董事 國立台灣大學歷史系名譽教授

黃秀政

學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文學博士 經歷: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兼文學院院長 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兼台中夜間部主任 《台中市志》編纂計畫總主持人 國立編譯館高級中學歷史教科用書審查委員 會主任委員 國立編譯館國民中學認識台灣(歷史篇)教 科用書編審委員會主任委員 香港珠海書院亞洲研究中心訪問學人 《鹿港鎮志》編纂計畫總主持人兼沿革篇主 持人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實錄》編撰計畫總主 持人 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人文相關學門規 劃委員/評鑑委員 現職:國立中興大學歷史系教授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台灣史、方志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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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李鴻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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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政研究所公法科(憲法 組)博士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政研究所公法科(憲法 組)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法律系法學組 經歷:西田社布袋戲基金會董事長 中國比較法學會(今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韓忠謨法學基金會董事長 日本國立東京大學法政研究所客座研究員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教授、名譽教授 凱達格蘭學校校長 現職:財團法人凱達格蘭基金會董事長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發表人

朱立熙

學歷:美國史丹佛大學東亞研究所日本研究碩士 南韓延世大學大學院史學科〔研究〕 台灣國立政治大學東方語文學系學士 經歷:為資深媒體人與東北亞問題研究者 歷任聯合報駐韓特派員、中國時報主筆、 Taipei Times 總編輯、華視副總經理等職。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韓國語文學系、新聞系任教 (1997.8-) 美國<亞洲研究學會> (AAS) 會員 (1995.-) 美 國 < 日 本 政 策 研 究 所 > (JPRI) 會 員 (1994.-) 研究領域:大眾傳播學、東北亞國際關係、韓國史

葛祥林 (Georg Gesk)

國籍:德國 學 歷: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三 民 主 義 研 究 所 法 學 博 士 (2000) 經歷:僑光技術學院專任助理教授 (2000-2001) 現職: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理事 (2005- ) 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 (2002- ) 玄奘大學法律學系專任助理教授 (2001- ) 研究領域:大陸法制、法理學、刑法、比較 法

康培德

學歷:明尼蘇達大學地理學博士(1996 年) 經歷:1. 短期訪問學人,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籌備處 2. 短期訪問學人,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 現職:鄉土文化學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研究領域:歷史地理、人文地理

陳顯武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現職:國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研究領域:憲法、法學方法論、社會科學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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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夏福樂

國籍:奧地利 , 1972 年出生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社會研究所博士生 奧地利林茲大學社會科學及經濟科學博士 經歷:奧地利茵斯布魯克大學政治研究所講師 僑光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助理教授 日本明治大學的訪問教授 現職:僑光技術學院國際貿易系副教授 榮譽:2006 年列入亞洲名人錄 (Who is Who in Asia 2006) 2005 年列入世界名人錄 (Who is Who in the World 2005) 研究領域:亞洲民主發展,政治行銷,社會運動, 地方選舉 著 作: 發 表 專 著 23 本, 包 括 Understanding East Asian Politics, Nova Science, 2005Election Campaigning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hgate, 2006

謝聰敏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學士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法務部顧問 (2000 - 2004 年) 立法委員 (1993 - 1996 年 ) 著有 4 本法律專書 - 台灣商務印書出版 (1997 - 1989 年 ) 相關著作: 1.Mafia Kingdom(1995 年 ) 2.A Refugee's Papers(1991 年 ) 3.On Chien-mei Military prison(1984 年 ) 4.On Offences of Fraud, Misappropriation and Breach of Trust(1978 年 ) 5.White Collar Crime(1977 年 )

(Christian Schaffe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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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陳志龍

學歷:德國法蘭克福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副教 授、教授,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 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顧問,國立台灣海洋 大學海洋法律學研究所兼任教授,國立台北 大學法律學系兼任教授,國立台灣大學醫學 院法律與醫學通識課程教授,行政院衛生署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 新興犯罪與政策研究委員,犯罪被害人保護 協會董事、常務董事,德國法蘭克福大學訪 問學者,律師、專利代理人,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委員,台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 市審議委員會外部審議委員,國際刑法學會 常務理事,暨擔任「科技與財經刑事法(財 經、科技、醫療)委員會」主任委員,中德 文化經濟協會理事。主持國科會「生物科技 與刑事證據」 、 「農業污染與刑事責任之本土 研究」 、 「基因改造物 GMO 之產學合作與違 反濫用禁止之刑法界線」 、 「傳染病檢疫與 刑事責任之本土研究」 、 「活體基因改造物 (LMO)之風險管理、遺傳資源保護與刑 事責任之本土研究」 、 「基因療法之管理規範 與違反濫用禁止之刑事責任」 、 「器官複製之 風險評估與濫用禁之刑事政策」等專題研究 計畫。 現職: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暨法律學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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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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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儀深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博士 ( 1987 年 ) 經歷:東吳大學專任講師 (1984 - 1987 年 ) / 副教授 (1987 - 1988 年 ) 台灣教授協會秘書長/副會長 台灣北社副社長 第三屆國大代表 (1996 - 1998 年 ) 任務型國代 (2005 年 )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近代中國思想史、戰後台灣政治 史、二二八研究、戒嚴時期政治案件專題研 究

陳翠蓮

學歷: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 (1987 - 1994 年 ) 台灣大學政治學碩士 (1984 - 1987 年 ) 台灣大學政治學學士 (1980 - 1984 年 ) 經歷:淡江公行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2003.8 2005.7 )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副教授 (1995.8 2003.7 ) 自立晚報副總編輯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副教授 (2005.8 迄今 ) 研究領域:戰後台灣政治史、日治時期台灣政治 史、政治理論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翁金珠

學歷:國立臺北大學企管研究所碩士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音樂系學士 經 歷: 行 政 院 文 化 建 設 委 員 會 第 九 任 主 任 委 員 ( 2007.5.21- ) 第十四屆彰化縣縣長 ( 2001.12.20 - 2005.12.20 ) 第二、三、四屆立法委員 ( 1993.2.1 - 2001. 12.19 ) 第一屆增額國大代表 ( 1987.2.1 - 1993.1.31) 第二屆國民大會代表主席團主席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集人 立法院 教育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召集人 立法院 程序/教育/經濟/內政/外交/ 科技等委員會委員 民進黨新政局因應小組 2000 年總統大選民進黨教育小組召集人 秀 水/線西/青山/僑信國校 /中和/漳和 國中教師共 17 年 ( 1965.8.1 - 1987.2.1 ) 現職: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 財團法人拓展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終止童妓協會顧問 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顧問 輻射安全促進會理事

何義麟

學歷:日本東京大學總合文化研究科學術博士 現職:台北教育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副教授 研究領域:台灣近現代史、臺灣史、東北亞史、日 本史

張炎憲

詳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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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與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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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泳燡

學歷:國民大學史學科博士 高麗大學史學科 經歷:1936 年生於韓國全羅南道咸平,為東亞日 報駐光州記者,1980 年全程目擊並採訪光 州殺戮悲劇,後繼續挖掘事件真相,1989 年出席國會「光州特委」聽證會作證,1994 與 1995 年兩度在法庭以參考人做陳述。以 「光州民眾抗爭研究」論文獲博士學位外, 另有三本光州事件相關著作。歷任東亞日 報出版部次長、編輯委員、企畫委員至退 休。2005 年 12 月被提名出任新成立直屬總 統的機構「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 員會」委員(次長級) 。 現職: 「為求真相和解之過去史整理委員會」委員 (次長級)

陳志輝

學歷: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 2003) 經歷:東吳大學專任助理教授 (2004.08 - 2005.07)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國際刑法學會台灣分會監事 研究領域:刑事實體法

許文堂

學歷:法國巴黎第七大學博士 現職: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研究領域:中法關係、中越關係

江玉林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Dr. iur.) 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LL.M.)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學碩士(基礎 法學組)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法學學士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研究中心主任 台灣法理學學會第三屆理事 研究領域:法理學、國家學、德國近代憲法史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陳耀祥

學歷:德國海德堡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律師及銘傳大學法律系專任助理教授 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及輔仁大學法律系 兼任助理教授 現職: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研究領域:憲法、行政法、媒體法、經濟行政法

廖福特

學歷:牛津大學法學博士 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東海大學法學士 經歷:德國 Max Planck Institute for Comparative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訪問學人 日本同志社大學法律學院訪問學人 外交部諮詢委員 外交部 NGO 委員會諮詢委員 外交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兼副主任委員 現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副研究員 兼職:台北大學法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兼任助理教授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台灣國際法學會秘書長 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委員 研究領域:人權法、歐洲區域法律、國際法、憲法

莊春山

學歷:美國哈佛大學訪問學者 國立台灣大學 EMBA 財經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經歷: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兼書記官長 司法官訓練所教務組組長 現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不當審判補償基金會審查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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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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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化元

學歷:台灣大學歷史研究所博士(1987 - 1992 年) 台灣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1982 - 1985 年) 政治大學歷史系學士(1978 - 1982 年) (B.A./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經歷:台灣大學歷史系專任講師 淡江大學公共行政系專任講師 交通大學共同科專任副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兼主任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台灣史研究所所長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董事 研究領域:台灣史、中國近代思想史、台灣近代政 治經濟史、憲政史

李筱峰

學歷: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 淡江大學歷史系學士 經歷: 《八十年代》雜誌執行主編,報社記者、編 輯、主筆。台灣北社副社長;東吳大學政 治系兼任教授;輔仁大學歷史系兼任教授; 總統府人權諮詢小組委員;國家電影資料 館董事; 《台灣文獻》編輯委員…。 現職: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學研究所兼任教授 長榮大學台灣研究所兼任教授 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董事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李慶雄

學歷及考試: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52 年高等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 主要經歷:第一、二、四屆立法委員 (1990.2 1996.1 及 1999.2 - 91.1) 律師 (1978.5 - 1990.1 及 1996.2 - 1999.1) 地方法院法官、檢察官 (1967.1 - 1978.3) 事蹟: 第一屆立委任內: 在司法委員會首倡法官退出政黨活動,獲司委會朝 野支持,作成決議,函請司法院及法務部,通令全 國各級法官、檢察官,禁止參加政黨活動,以貫徹 司法獨立之憲法精神,司法院及法務部立即通令辦 理。 第二屆立委任內: (1) 在法制委員會要求國家考試,廢除國父遺教及 三民主義考試科目,改考憲法,獲考選部王作 榮部長同意,報請考試院院會同意廢除。嗣後 國家考試不再列考此兩項科目。 (2) 在法制委員會向總統府蔣彥士秘書長建議,仿 美國白宮,開放總統府供國人參觀,經蔣秘書 長呈報李登輝總統,欣然同意。總統府隨後定 期開放。 第四屆立委任內: (1)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將檢察官之搜索權移轉 法院,經院會通過,總統公布施行。軍事審判 法同步修正施行。 (2) 在國防委員會審查軍事審判法時,提案將現行 覆判改為上訴,並行言詞辯論、軍事審判由職 業軍官參審改為均由專業軍法官審判、重大軍 法案件以最高法院為終審機關,均獲審查會及 院會採納,修正通過。 兩任立法院民進黨團幹事長。 歷任司法、法制及國防委員會召集委員。 在第一、二屆委員任內,獲澄社評鑑為表現傑出委 員。 研究領域:法律 539


國際學術研討會 【學術論文集】

540

謝里法

學歷: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系學士 經歷:裝置藝術作品「漂流光座標」座落於彰化縣 福興鄉福寶生態園區 台灣彰化縣推動環保藝術計劃案 版畫作品曾受到紐約現代美術館及巴黎國家 圖書館收藏 1994 年曾與廖修平、陳錦芳一同創辦「巴 黎文教基金會」 、每年選一名年輕畫家到巴 黎留學 1968 年在美國紐約市學習版畫並從事寫作 曾是「五月畫會」的一員,並跨領域到了文 學及美術史,同時也催生了「北美洲台灣 文學研究會」 1964 年開始旅居法國巴黎學習雕塑 現職:台灣師範大學美術研究所教授

陳永興

學歷:美國加州柏克萊大學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 高雄醫學院醫學系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高雄市立聯合醫院院長 1999 年賴和醫療奉獻獎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立法委員 國民大會代表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1984 年台美基金會「社會服務人才成就獎」 現職: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 【學者簡介】

引言人

陳永興

詳見前述

陳儀深

詳見前述

學歷:新竹師範學校 經歷:總統府國策顧問 小中學教師 25 年 真理大學台灣文學系兼任副教授 主 持 大 愛 電 視 台「 客 家 週 刊 」、 公 共 電 視 台「 文 學 過 家 」、 客 家 電 視「 李 喬 現 場 」 等節目 台灣筆會會長 《台灣文藝》主編 文學著作《寒夜》三部曲其中的第一、二、 三部被拍成共 40 集客語連續劇 出 版 長 短 篇 小 說 28 部、 文 學、 文 化 論 集 七部 《埋冤 1947 埋冤》74 萬字 專業寫作:2006 年得第十屆國家文藝獎 1995 年得台美基金會「社科成就獎」 1981 年得「吳三連文藝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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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 型正義學術論文集/楊振隆總編輯 . -- 臺北 市:二二八基金會 , 2007.12 面;15×21 公分 ISBN

978-957-29362-6-9(精裝)

1. 二二八事件 2. 人權 3. 社會正義 4. 文集 733.291307

97000282

二二八事件 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 -人權與轉型正義學術論文集- 發行人/陳錦煌 總編輯/楊振隆 執行主編/柳照遠 編輯/賴亮竹 校對/林昆鍾、賴亮竹 出版/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地址/台北市北平西路 3 號 3 樓 3021 室 電話/(02)2361-0028 傳真/(02)2382-6280 網址/ http://www.228.org.tw/ 印刷/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12 月 定價/ 3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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