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 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研討會及相關文獻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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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研討會及相關文獻彙編 目次

第一部分 緒論

1

第一章

3

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研究計畫

第二部分 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小旅行暨研討會

19

第一章

21

專題演講:回顧雲林人權歷程

第二章

論文發表:雲林縣人權重大事件 蘇東啟與雲林民主運動的發展 郭慶案中案---李日富與二二八事件 第三章 人權受難者之生命故事 王景春先生 李志元先生 陳世鑑先生 蔡寬裕先生 第四章 論壇:雲林人權歷史如何保存與建構 第五章 作者簡介

35 35 49 65 65 67 70 72 75 83

第三部分:雲林縣人權相關資料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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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檔案資料

87

第二章 第三章

相關文獻資料 相關文物

103 109

I


圖目次 圖 1 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訓令 圖 2 陳篡地全家福 圖 3 盲從附和被迫參加暴動份子自新證 圖 4 廖文毅家族墓碑 圖 5 郭慶之墓 圖 6 廖坤林之墓 圖 7 林文豹之墓 圖 8 程日棠之墓

109 109 110 110 112 112 113 113

圖 9 聯合報有關蘇東啟被逮捕之報導 圖 10 蘇洪月嬌與么兒蘇治原獄中合影 圖 11 蘇東啟的獄中家書 圖 12 李志元於泰源監獄服刑期間之照片 圖 13 蘇東啟案相關判決書與裁定書

114 114 115 115 116

圖 14 李志元獄中借書證 圖 15 蘇東啟案件受難者合照 圖 16 蘇東啟案受難者合照 圖 17 詹益仁晚年照片

116 117 117 117

圖 18 陳良遺書 圖 19 鄭金河遺書 圖 20 泰源事件五名死刑受難者照片

118 119 119 表目次

表1 表2 表3 表4 表5

雲林縣人權相關事件類型 雲林縣人權相關事件發生年代統計 與雲林二二八事件相關之名錄 雲林縣人權相關代表性案件 國防部軍務局檔案

7 7 9 15 87

表6 表7 表8 表9

國家安全局檔案 相關書籍資源 相關文章 相關論文

100 103 106 108

II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緒論

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研究計畫/陳逸君助理教授

1


2


第一章 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研究計畫 第一節 計畫緣起 一、認識人權的開端 人權,已被視為人類普世價值,以維護所有人應享有的基本權利。然而,人 權是什麼?英國政治哲學家 Maurice Cranston 將人權定義為:「最普遍且每個人 都當享有的道德上的權利」 。 (What are Human Rights? 1973. NY: Taplinger.)人類 對人權的追求由來已久,一直到 1948 年,才出現具體言明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 利的文件──《世界人權宣言》。人權的宣稱,代表人類對生命的尊重、美好生 活的期望及對世界和平的渴求,因此,人權指人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 論其種族、性別、年齡、社會階級、宗教信仰…等,皆應享有同等的權利,不僅 不得任意被任何社會或政府剝奪、侵犯,甚至應該積極提供個人表達和發展的機 會。對民族國家而言,政府的功用即在保障人權,而憲法與法律也為保障人權的 目的而立。各國亦大力推廣人權教育,除傳達每一個人所應享有的基本生活條件 及個人在生理、心理及精神方面的發展外,也希望公民能檢視社會中還有哪些違 反人類尊嚴的問題,以及涉及公平、平等的事件,如種族主義、性別歧視、勞動 剝削、環境權或居住權侵害…等議題,進而採取行動,解決阻礙人權發展的問題, 共同建構一個美好的公民社會。 二次大戰後的臺灣,從殖民統治移轉到國家威權主義的治理,經歷 1947 年 代的二二八事件,50、60 年代的白色恐怖時期,1970 年代起,遭遇退出聯合國、 石油危機、與美斷交、美麗島等事件,1980 年末至 1990 年初,社會歷經解嚴、 修憲運動,始逐漸轉型為民主國家。而臺灣也積極追隨國際潮流,以人權為例, 政府於 2009 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成為國內法,不過在我國的憲法上,人權保障條款仍顯不足,如總統府人權 諮詢委員會於 2013 年曾邀請 10 位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我國初次報告,在這 10 位國際人權專家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曾建言我國政府應落實其依《消除一 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所負義務,而且啟動必要的準備程序,以便及早接受 《兒童權利公約》、《保護所有移工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 者權利公約》、《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公約》,以及《禁止酷刑公約》的義 務,同時,政府《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所設想的全國性的預防機制。 臺灣在其統治者更替、權力轉移之歷史過程中,過去人民未曾享有自主權, 而人民生活更是受到政權的宰制,遑論享受應有的基本人權。自戒嚴令從 1949 年頒布到 1987 年解除,這 38 年期間,臺灣發生不少政治與社會事件,在當權政 府高壓整肅與控制下,與政權相左之人事物成為敏感性議題,一般民眾多噤若寒 蟬,長此以往,曾經聽聞或經歷的「集體記憶」 (collective memory)便逐漸隱晦 或被淡忘。雖然在解嚴之後,民眾社會意識增強,所幸政治控制鬆綁,經由一些 3


受難者及其家屬與社會團體的努力,透過種種的平反活動、紀念儀式、甚至是修 改法令等活動,不僅讓過去傷痕的、被壓抑的歷史重新浮出檯面,更進一步重新 論述及建構人權的意義。 經長期禁錮的結果,過去一般民眾視政治為敏感議題,人們噤若寒蟬,唯恐 稍有不慎就會惹禍上身。長此以往,導致新一輩的臺灣人對過去與人權議題相關 事件(如二二八或白色恐怖等)的理解,僅知是存在於過去的歷史事件,忽略了 這些事件存在於臺灣各地,且是促進臺灣民主及人權發展之重要推力。因此,雲 林縣政府希望以積極的態度,進行與人權活動相關的發生點的基礎普查研究工作, 確定本縣境內需要保存、維護的史蹟點,以保存歷史地標,讓白色恐怖的歷史傷 痕記憶能夠延續下去,亦讓後人能保存前人為臺灣的民主與人權所奠定的功業, 使之不致由於年深日久而被人們遺忘。 人權,《世界人權宣言》指為人類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而我 們現在所享受的基本權利,正是歷史中無數人奮鬥的成果。雲林縣政府於民國 102 年進行縣內與人權活動相關的發生點的基礎普查研究工作,確定本縣境內需 要保存與維護的史蹟點,未來更希望活化這些史蹟點,進行人權教育的推廣活動, 讓後人能保存前人為臺灣的民主與人權所奠定的功業,使之不致由於年深日久而 被人們遺忘。同時,帶引出《世界人權宣言》所陳述的目標,彰顯縣民檢視並思 考可能仍存在於日常生活中不自由、不公平、不正義的現象。 民國 102 年所執行之《雲林縣人權相關史蹟點基礎普查研究計畫》成果,調 查出雲林有多處與二二八事件或白色恐怖相關的史蹟點,這些史蹟點分佈在古坑 鄉、林內鄉、斗六市、莿桐鄉、西螺鎮、虎尾鎮、北港鎮,見證雲林人在臺灣民 主制度與人權概念發展之歷程中所作的努力。由此可見,雲林縣在臺灣人權發展 史中,具關鍵之重要地位,具有重大貢獻。例如,二二八事件全國民兵反抗中, 在古坑鄉樟湖發生的民兵與國軍對峙,可以說是全國二二八事件的最後一役。臺 灣再解放聯盟的廖文毅,組織了臺灣島外第一個臺灣獨立運動組織,是獨立運動 先驅。蘇東啟先生及其家族畢生為臺灣民主與雲林人之權益奮鬥,其所樹立的典 範,迄今仍激勵人心。而蘇先生結合虎尾人詹益仁、林東鏗密議成立反對國民黨 的組織,武裝行動舉事未成,相關人卻先後以「陰謀叛亂、推翻政府」論罪,判 處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罪名。發生在臺東泰源監獄的劫獄事件,兩位雲 林人鄭金河、陳良更是抱著必死的決心,以自己的性命撼動當時的極權統治。這 些歷史事蹟,除古坑二二八紀念碑、虎尾埒內三姓公廟較為人知之外,多數史蹟 點被都市更新或荒煙漫草所掩蓋,曾在史蹟點奮力抵抗的政治人物、醫生、教師 乃至農工人士,其英勇或悲愴的歷史業已「消失」,不復為人們所記憶,亟待重 新定位、撰述與詮釋。 民國 103 年所延續之《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人權小旅行暨研討會計畫》, 特重雲林人權歷史的傳播,希望經由各種管道——正式或非正式的教育,提昇雲 林縣民對此議題的關注力與參與力。 4


二、計畫目標與重要性 本計畫依據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於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7 日人權綜字第 10120008132 號令訂定發布,及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9 日人權綜字第 10230004932 號令修正發布之「人權教育推廣活動補助作業要點(草案)」 ,主要執行目標,是 以雲林縣二二八事件及其他人權危害事件為主,藉著學術性及推廣性活動,推廣 人權教育的核心理念。本計畫實施之重要性在於: (一)促進人們體認人權之意義與價值,消弭族群對立之刻板印象。 (二)建構雲林縣人權旅行之路線與內涵。 (三)製作雲林人權教案,讓學生更認識家鄉歷史,進而產生地方認同感。 (四)藉學術性之研討,建構嚴謹的「雲林人權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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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雲林縣人權歷史綜述 《雲林縣人權相關史蹟點基礎普查研究計畫》調查的時間點自二二八事件發 生後至 1992 年《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修正時,終結了言論叛亂罪的法律依 據。在這 45 年的時間裡,危害雲林縣民人權的事件計有 45 項,其中最為重要者 為:二二八事件、1950 年臺灣再解放聯盟案、蘇東啟事件、泰源事件及五二○ 農民事件。 一、雲林縣人權歷史事件之類型 前副總統呂秀蓮女士曾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身分,於 2004 年 在美麗島事件二十五週年前夕的記者會,公布由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國史館、 行政院文建會、國家檔案局及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及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共同評選出來的「戒嚴時期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此十大政治案件為戒嚴 時期(其時間界定在 1949 年 5 月 20 日-1987 年 7 月 14 日)所發生過的數萬個 政治案件中,挑出十個較具代表性、象徵性、特殊性、荒謬性等之案件,包括: ①1949 年山東流亡學生案(即澎湖案);②1950 年黃紀男、鍾謙順案;③1951 年客家中壢事件(即 1951 年義民中學案,或稱為省工委會姚錦案);④1952 年 鹿窟事件;⑤1953 年原住民湯守仁、高一生案;⑥1960 年雷震組黨案;⑦1961 年蘇東啟案;⑧1964 年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案(即臺灣人民自救宣言案, 或稱為彭明敏事件) ;⑨1968 年陳映真、丘延亮案(即民主臺灣聯盟事件,或稱 陳映真事件);⑩1979 年美麗島事件(即高雄事件)1。其中,與雲林縣直接相 關者為 1961 年的蘇東啟案,而 1949 年山東流亡學生案(即澎湖案)與 1950 年 黃紀男、鍾謙順案則間接與雲林縣民相關。一些經歷山東流亡學生案的師生因工 作或其他因素來到雲林縣,有些人進入學校任教職員或教官,有些人選擇到斗六 之榮民之家安養。雖然黃紀男為嘉義人、鍾謙順為桃園龍潭人,兩人皆與廖文毅 有關,亦支持其臺灣獨立運動,黃紀男還曾任臺灣再解放聯盟秘書長,也曾接受 廖文毅指派為臺灣民主獨立黨臺灣地下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一職,後因此被捕入 獄;鍾謙順則因追隨黃紀男、廖史豪而被判刑。雖然此十大代表性政治冤案仍有 討論空間,但十大政治案件中有三項與雲林縣有關,大多數雲林人卻不知道這些 歷史,亦不知雲林縣在臺灣政治發展史的地位。 在分析臺灣戒嚴時期政治案件時,李筱峰(2000)提出八種類型,即對親中 共或左翼言行的打擊、對臺灣獨立運動及主張者的整肅、對原住民精英的整肅、 對民主運動的壓制、政治權力的鬥爭、文字獄、情治特務單位的內部鬥爭及特務 人員為了爭功領獎製造的冤案假案。雲林縣的政治案件背景較單純,45 項事件 中,就案件類型,難以歸類成李筱峰的八種類型,但可粗分為四大項:二二八相 關事件、匪諜或匪務相關案件、臺獨案件及其他,其中對臺灣獨立運動及主張者

1

中華民國總統府新聞稿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31&itemid=10080。 6


的整肅和對民主運動的壓制合併成臺獨案件,2而匪諜或匪務相關案件、臺獨案 件大致發生在一般定義的「白色恐怖」時期。就發生年代而言,以 1950 年代為 大宗,大多又以匪諜或左傾思想相關事件為主。1960 年代以後,臺獨案件漸多。 不過,若以罹難或入獄之人數、事件擴及範圍來看,以二二八事件影響層面最廣; 若就影響期間長短而言,以臺獨案件影響最為深遠。 表 1 雲林縣人權相關事件類型 事件類型

件數 案名

二二八相關事件

1

二二八事件 臺灣省工作委員之學委會案、傅慶華案、金木山案、

匪諜或匪務相關 案件

34

盧兆麟案、謝達案、林阿路案、高草案、張萬枝案、 年郭慶案、吳沼木案、施純忠案、林文豹案、蘇榮生 案、陳明新案、李瑞東案、林水木案、黃開案、蔡志 愿案、許清江等誣告匪諜案、吳測讀等誣告匪諜案、 江鳳案、鍾心寬案、謝清風案、黃共立案、曾維成案、 年林新慶案、五二四事件、陳柏淵案、吳盛木案、鍾 廖權案、馮壽華案

臺獨案件

8

臺灣再解放聯盟案、廖史豪案、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 工作委員會、蘇東啟案、廖蔡秀鸞案、黃紀男案、林 水泉案、泰源監獄事件

其他

2

桑逢苞案、五二○農民運動、1949 年山東流亡學生案

本研究彙整

表 2 雲林縣人權相關事件發生年代統計 年份

件數

1940

2

1950

32

1960

7

1970

3

1980

1

本研究彙整 在檔案局案件(二二八事件與臺灣再獨立聯盟案除外)內容中,可看出當時 事件發生、人的參與及判決過程。例如,被控告的罪行為參加讀書會、閱讀或傳 閱共產主義書籍、參加社團或聚會、禁書、發放反動傳單、評論政治、批評政府、 知匪不告、藏匿叛徒、借錢給叛徒…等,可能確實有相關言行,但也有經人檢舉 2

除二二八事件外,白色恐怖時期中異議分子最常被國民黨政府加罪名目即「匪諜」與「臺獨」 (侯坤宏 2007) ,雲林縣人權相關政治事件判決結果亦符合此二項。 7


的狀況,或刑求時被迫承認。而罪名是依「懲治叛亂條例」來判罪的,常見的罪 名為:以文字、圖書、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 參加叛亂組織,藏匿叛徒,為叛徒供給金錢,為叛徒刺探軍事秘密,意圖顛覆政 府而著手實行…等。至於刑期則按其情節判死刑、無期徒刑、感化教育、無罪、 其他(不起訴或簽結)等。 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為鞏固其政治勢力,防止中國共產黨滲透臺灣,通過 《懲治叛亂條例》以及《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作為偵辦及審理匪諜相關案 件的主要法律依據,不僅擴大懲處範圍,加重懲處標準,還強化軍、警、憲、特 的權力3。 劉育嘉4提出五〇年代政治案件有五個特色:政治嫌疑犯羈押時間長、政治 案件由特務機關偵訉丶政治案件都交由軍事法庭審判、人格解體(刑求逼供)、 恐怖的刑求方式丶刑求逼供的自白是判刑的依據。被視為嫌疑的政治犯一旦被抓, 便可能去司法行政部(今改為法務部)調查局、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今改為臺灣 省警備總司令部)保安處或保安隊、國防部保密局(今改為情報局)、保安大隊 或各地警察局安全室。 取得供詞後,便進入軍事審判,判刑後最後會到總統府由總統(當時為蔣介 石)做最後定奪。 劉育嘉5就其研究成果,提出他對如此之審判流程的疑問:一、一般民眾之 案件卻交付軍事審判,是違反憲法的行為;二、軍事審判採秘密偵訊,有戕害人 權之嫌疑;三、軍事審判的結果有量刑過重的情形,有國民黨政府假司法審判之 嫌剷除政治異己的狀況;四、軍事審判一審定讞,政治犯無上訴的機會和管道, 可能造成冤案,嚴重侵犯人權。 除判定主刑外,還有從刑,一是褫奪公權,一是沒收財產,後者對受刑人及 其家屬是一種形式的剝奪,使其生計更加困難。 此外,從一些受刑人之生命史記錄中,可進一步理解一些受難者的經歷,例 如審判期間的不公平對待,在監獄受刑期間飽受思想教育及行動限制之苦,更重 要的是,出獄後行為仍然受到監控,導致找工作不容易,有些家庭因此破碎,或 是親友投以異樣眼光,致使處境孤立、個性轉變,過去的監禁經歷成為一輩子的 烙印,揮之不去。 上述內容,大致可理解為何危害雲林人權的事件中,會以政治人權事件居多。 在當時臺灣的時空環境下,執政者以威權統治國家,去除異己,以圖其政治目的, 統治者權力無限擴大的結果,人民的各項權益不僅受損,還蒙受監控或打壓。 3

侯坤宏,〈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論析〉 ,《國史館學術集刊》 ,第 12 期(2007,臺北),頁 146 劉育嘉,〈五零年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審判結果之研究—就已知二百二十個案件的分析〉, 《臺 灣文獻》 ,第 56 卷第 2 期(2005,南投),頁 314-318。 5 劉育嘉, 〈五零年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審判結果之研究—就已知二百二十個案件的分析〉 , 《臺灣 文獻》,第 56 卷第 2 期(2005,南投) ,頁 359。 4

8


二、雲林縣人權相關人物概述:各鄉鎮狀況 雲林縣各鄉鎮居民在人權相關事件之涉案或參與人數概況如下: (一)二二八事件 從文獻中,整理出雲林二二八事件相關人共有 171 人,其中 129 人設籍雲林, 41 位為他縣市人士,但參與、涉及雲林二二事件,或不幸在雲林罹難者。必須 注意的是,有一些人在與國軍交戰時已罹難,或在國軍控制局面後立即槍斃,這 些人並未留下任何紀錄,故未在本案的統計數目中。 129 位之雲林人中,斗六鎮(現已改為市)有 36 人、斗南鎮 1 人、古坑鄉 7 人、林內鄉 5 人、莿桐鄉 2 人、大埤鄉 2 人、虎尾鎮 9 人、二崙鄉 4 人、土庫鎮 1 人、東勢鄉 1 人、西螺鎮 14 人、北港鎮 31 人、水林鄉 6 人、臺西鄉 1 人、口 湖鄉 1 人、四湖鄉 1 人、雲林縣 7 人。其他縣市共 41 人,嘉義縣 21 人、嘉義市 7 人、南投縣 9 人、臺中縣 3 人、花蓮縣 1 人。 表 3 與雲林二二八事件相關之名錄 設籍

人員名錄

斗六鎮

謝巽敬、張滄岳、李水定、黃麟、盧源聲、黃瑞籐、陳樹煌、廖子 僚、林瑞而、曾來福、楊玉泉、林麒麟、李水定、張文學、游賜壹、 黃清標、陳篡地、陳謝玉露、陳海永、葉仲琨、張豐欽、陳文魁、 葉登炎、歐振永、陳山林、黃圳、曾成興、邱再添、邱森、黃松林、 黃樵、廖大春、高石海、呂崑山、姜宏明、劉守昌

斗南鎮

黃新春

古坑鄉

李傳夏、陳海送、周甘霧、謝有格、賴振財、陳國仁、葉金生

林內鄉

鄭林泉、周坤山、曾阿財、嚴吳色、廖天生

莿桐鄉

湯萬福、林金福

大埤鄉

簡清江、蕭連生

虎尾鎮

王木、黃仲謀、林中村、許水井、林金柱、許文仲、王蒼林、胡定 國、吳長庚

二崙鄉

王樹、王宗、吳金枝、吳水成

土庫鎮

李漢周

東勢鄉

吳枝

西螺鎮

劉永聰、李日富、程大學、廖學昆、廖本仁、林榮生、徐世通、詹 東華、詹泉成、陳木瓜、廖福曾、阮新慶、高錢樹、林啓點

北港鎮

王天富、許壬辰、余炳金、葉啟城、許錦豐、陳及、陳泉、陳青龍、 鄭文己、蔡柳枝、吳心元、蘇金泉、陳家湖、王甘棠、王少郎、許 龍辰、蔡錦章、許登樹、謝龍熊、高總成、吳丁壬、林昆山、洪清 池、傅秋炎、陳華雲、鄭英榮、張井、顏福杉、蔡武考、吳慶年、 李江海 9


水林鄉

王金振、李開興、紀騰芳、紀鏘麟、紀鏘魁、紀秋林

臺西鄉

林後天

口湖鄉

王偏

四湖鄉

吳天時

雲林縣

許鳳儀、李柏森、張啟明、陳榮顯、曾通掌、蔡文卿、詹枝來

嘉義縣

張榮宗、簡朝木、郭昆玉、簡清芳、林金城、許月雲、張金能、陳 秀鑾、李廷芳、李啟璋、許炳南、許旭、黃清鄰、葉正夫、江炳炎、 陳為老、陳良楠、楊壬松、劉戊成、楊樹欉、黃金城

嘉義市

蔡長祝、陳振亭、蔡中山、林蔡桐、陳庚辛、薛萬富、顏清義

南投縣

張庚申、林有闖、林明通、陳吟朝、陳金灶、劉清電、張昭田、曾 祧承、黃木林

臺中市

王濟濘、李詩芳、顧尚泰(太郎)

花蓮縣

黃漢書

自文獻彙整

(二)匪諜或匪務相關案件 1、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陳崑崙案 涉及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陳崑崙案,雲林籍共 7 位,包含西螺鎮許聆音、 張炎祈、羅樹溝、張炳章等 4 人;斗南鎮的沈祈安;斗六鎮有李文通、賴金 德 2 人。 2、臺灣省工作委員之學委會案 參與臺灣省工作委員之學委會案的吳瑞爐,當時於雲林斗南中學擔任教 員,其設籍於臺中縣。 3、傅慶華案 傅慶華案件雲林涉案人為雲林縣斗六籍的張萬枝。 4、金木山案 涉及金木山案的雲林縣籍有 2 位,分別為北港鎮蘇明哲及西螺鎮江槐 村。 5、盧兆麟案 涉及盧兆麟案,有雲林縣民 3 人,分別為 2 位西螺人張樹德、楊連錫; 及虎尾的鍾淵木。 6、桑逢苞案 涉入桑逢苞案,為雲林縣北港鎮籍王吟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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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謝達案 涉及謝達案,雲林縣籍共有 3 位,1 位設籍彰化但在虎尾工作。相關人 員分別為虎尾鎮謝達、土庫 1 位張順視、崙背 1 位廖榮源。另外,陳明和雖 設籍彰化,但在雲林縣虎尾區蔗作改良農場宿舍被捕。 8、林阿路案 涉及林阿路案,雲林縣籍 4 位,臺南籍 1 位。雲林籍分別為虎尾鎮陳錫 棠、陳百合;莿桐鄉董朝中;及二崙鄉的廖我。林阿路為臺南人,但居住於 住雲林縣虎尾糖廠宿舍。 9、高草案 涉及高草案,雲林縣莿桐鄉高草,是女性涉案人。 10、張萬枝案 張萬枝案與傅慶華案件相關連,雲林縣籍涉案人為斗六市張萬枝。 11、郭慶案 涉及郭慶案,雲林籍共有 8 位,分別為崙背鄉郭慶;莿桐鄉梁九木、張 竹樹、余新甲等 3 人;虎尾鎮陳長庚;二崙鄉李日富;臺西鄉連昆山;西螺 鎮程日華。 12、吳沼木案 涉入吳沼木案,雲林籍共 5 位,分別為北港鎮吳沼木、蔡西涵;元長鄉 吳復及蔡添丁;臺西鄉陳配等人。 13、施純忠案 涉及施純忠案,雲林籍共 6 位,分別為二崙鄉施純忠、陳天枝、陳天河; 虎尾鎮李永木;崙背鄉廖坤林、吳萬昆等人。 14、林文豹案 涉及林文豹案,雲林籍共有 3 位,分別為二崙鄉林文豹(林豹)、虎尾 鎮程日棠及雲林縣籍但居住在臺北縣板橋鎮的王許品。 15、臺灣前鋒青年協會洪養案 涉入臺灣前鋒青年協會洪養案,設籍雲林為蔡萬全。 16、蘇榮生案 涉及蘇榮生案,雲林籍共有 8 位,分別為林內鄉張天經、鄭水順、楊學 甲、許振燻 4 人;斗六鎮林炳欽、吳景星、洪宗淇、陳慶昆 4 位。另有有 3 位居住在斗六之外縣市人,分別臺北縣籍吳榮河、新竹縣籍彭瑞炎及臺南縣 11


籍李張瑞等人。 17、陳明新案 涉及陳明新案,共有 19 位雲林縣籍,包括土庫鎮謝秋;元長鄉黃開、 蔡捆、黃能添、蔡秋桐、蔡全作等 5 人;北港鎮陳明新、蔡金河、蔡朝、蔡 武考、楊茂松等 5 人;東勢鄉張溜、張明、張算、張坪等 4 人;麥寮鄉陳嫣 居、陳尾定、吳旺等 3 人;及居住在臺東縣池上鄉雲林縣籍的張有義。 18、李瑞東案 參與李瑞東案,設籍雲林的吳振盛,時任職臺北臺灣鐵路局機務處機械 課,於臺北被捕。 19、林水木案 涉林水木案,雲林縣籍共有 2 人,分別為斗六鎮吳玉盞、蔡進德。 20、黃開案 黃開案為黃開與另一案陳明新之妻子有借貸關係,故認識陳明新,由於 收留陳明新而被判刑。故本案只有雲林縣元長鄉籍黃開 1 人涉案。 21、蔡志愿案 此案主角為雲林縣四湖鄉之蔡志愿。 22、許清江等誣告匪諜案 涉入許清江等誣告匪諜案,有雲林縣籍東勢鄉人許清江、許欽 2 位。 23、吳測讀等誣告匪諜案 涉入吳測讀等誣告匪諜案,為雲林人 1 位吳測讀。 24、江鳳案 涉江鳳案有雲林縣籍施業 1 位。當時居住在臺北市,業木工。 25、鍾心寬案 涉鍾心寬案之雲林縣籍有 23 人,分別為二崙鄉鍾心寬、廖清纏、廖萬 督、李新實在、廖大壽、廖學枝、鍾信富、鍾有學、鍾申江、廖大丈、吳清 江、程水木、黃進江、廖學宏、楊玉池、廖學宗、廖丑等 17 人,其中,廖 丑當時在員林任教;西螺鎮王金柱、鍾萬富(又名鍾萬福)、程春亨、程春 福、鍾塗、李萬坤等 6 人。 26、謝清風案 參與謝清風案之雲林籍為西螺人鎮黃時雄。 27、黃共立案 12


涉黃共立案雲林縣籍共有 2 位,分別為虎尾鎮黃共立、陳英等 2 名。其 中。黃共立為省立臺北師範學校一年級學生。 28、曾維成案 涉及曾維成案雲林縣籍人士為鄭榮達,當時居住於高雄市,任職工礦公 司營運部工務員。 29、林新慶案 本案主要涉案人為設籍雲林縣虎尾鎮的林新慶,時任職於虎尾糖廠。 30、五二四事件 涉及五二四事件,雲林縣籍分別為蔡山籐、楊水木 2 位。 31、陳柏淵案 涉及陳柏淵案之雲林縣籍為蔡英明(蔡德卿),當時居住在臺南市。 32、吳盛木案 主要關係人吳盛木為雲林縣籍,當時居住在臺北市木柵區,任政治大學 副教授。 33、鍾廖權案 主要關係人鍾廖權為雲林縣籍,當時居住在臺南縣,任職佳里國民中 學。 34、馮壽華叛亂案 主要關係人馮壽華,祖籍江蘇,當時於雲林縣舊庄國小擔任校長。 (三)臺獨案件 1、臺灣再解放聯盟案 參與臺灣再解放聯盟案件,雲林縣西螺籍有 3 位涉案,分別為廖文奎(廖 溫魁)、廖文毅(廖溫義)、廖史豪。 2、廖蔡綉鸞案 此案與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相關,雲林縣籍廖蔡綉鸞為主要 關係人。 3、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 即黃紀男案、廖蔡綉鸞案。1959 年是臺獨地委會成立時間。 4、廖史豪案 雲林縣籍西螺鎮的廖史豪為本案主要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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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黃紀男案 涉及黃紀男案(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相關案件),雲林縣籍 西螺鎮林奉恩、廖溫進、廖史豪、廖慶瑞等 4 人。 6、林水泉案 涉及林水泉案之雲林縣民為古坑鄉吳文就,及居住在臺北市的林中禮。 7、雷震事件 與雷震事件有關之雲林縣籍人士,為口湖鄉李萬居。 8、蘇東啟案 參與蘇東啟案共有 38 位雲林縣籍人士,分別為土庫鎮黃德賢;大埤鄉 謝登科;斗六鎮林光庸、黃錫琅、劉平西、陳世鑑等 4 位,其中陳世鑑當時 居住霧峰擔任教職;北港鎮蘇東啟、鄭金河、蘇映、李志元、許錦亭、洪進 發、謝崇雄、蘇洪月嬌等 8 位;古坑鄉林振坤;西螺鎮王戊己、廖阿琪、廖 學庚、廖本仁等 4 位;東勢鄉林利德、黃子明、黃天正、林經堯(林炒)等 4 位;林內鄉張邦彥、蔡光武 2 位;虎尾鎮詹益仁、林東鏗、黃樹琳、李慶 斌、陳金全、張世欽、陳火城、沈坤、廖景星、陳良、廖炎林、江柱、王錦 春等 13 位。 9、泰源事件 涉泰源事件之雲林縣籍人士,分別為北港鎮的鄭金河及虎尾鎮的陳良。 (四)其他 1、桑逢苞案 涉入桑逢苞案(有 22 人因妨害國家總動員等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 訴),為雲林縣北港鎮籍王吟貴,後判無罪。 2、520 農民運動 參與 520 農民運動者,雲林縣籍共有 17 人分別為林國華、溫介興、曾 松義、林慧如、李江海、李武雄、黃宏武、王安邦、吳宗融、程茂宜、廖欽 雄、張英一、林得發、張江頓、吳明田、黃昆山、邱明宏。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本計畫並未將發生於 1949 年的山東流亡學生案(又 名「澎湖案」)納入統計之中,主要是因為相關人涉案程度不一,未能確定人權 危害的狀況。但此事件在臺灣白色恐怖時期,判刑過程不公,牽連人數眾多,故 被視為白色恐怖冤案之一,亦屬白色恐怖少數特殊的類型。 山東流亡學生案發生於 1949 年 7 月澎湖漁翁島等地,因軍方強制徵兵,而 與山東流亡師生發生一連串衝突,不少師生遭受軍方的毆打或刑求,保安司令部 14


軍法處以「膠東區委會」及「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等名義,槍決張敏生(山東煙 臺聯中校長校長) 、鄒鑑等七名流亡師生。之後軍方仍強制帶走數千名學生充軍。 6 雲林縣之眷村、榮民之家或其他地區等,住有當時被迫從軍之山東人,大多數 人年歲已高,或疾病纏身,其後代子孫也不清楚父祖過去在澎湖的經歷。 三、雲林人權歷史事件之人物特色 在蒐集到的資料中,以二二八事件所涉及的人數最多,擴及 16 個鄉鎮(另 有 7 人鄉鎮設籍地不詳),還包括來自嘉義縣、嘉義市、南投縣、臺中市及花蓮 縣之人士。 白色恐怖期間,則以「匪諜」或參加「匪黨組織」相關案件最多,其中鍾心 寬案影響層面最廣,該案雲林縣籍涉案者共 23 人(全案起訴 26 人),二崙鄉及 西螺鎮皆有多人涉案,且該案與郭慶、施純忠、林文豹、謝達、林阿路等案都有 關聯。臺獨相關案件中,以蘇東啟案涉案人最多,共有 38 位雲林縣籍人士,分 別來自土庫鎮、大埤鄉、斗六鎮、北港鎮、古坑鄉、西螺鎮、東勢鄉、林內鄉、 虎尾鎮等地。另外,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作委員會案也可視為雲林代表性政治 案件,後衍生出廖蔡綉鸞、黃紀男、廖史豪三案,而後國民黨政府以黃紀男、廖 史豪等人的死刑作為與廖文毅談判的籌碼,脅迫廖文毅回國。另有一案——泰源 監獄案,發生地點雖在臺東縣,全案起訴 6 人,5 人被判處死刑,其中鄭金河、 陳良兩人為雲林縣人。 表 4 雲林縣人權相關代表性案件 案名

時間

判刑狀況(僅列較重之刑責)

鍾心寬案

1954

1 人死刑,6 人 5~15 年

蘇東啟案

1961

4 人無期,29 人 5~15 年

臺灣民主獨立黨地下工 作委員會案

1962

2 人無期,10 人 5~15 年

泰源監獄案

1970

5 人死刑,1 人 15 年

1947 年至 1992 年期間,與雲林縣人權相關案件之關係人中,以男性為大宗, 女性僅 6 位,分別為:  嚴吳色,林內鄉人,41 歲,在民國 36 年 3 月 7 日於林內鄉耕 種時遭流彈擊中死亡。  陳謝玉露,設籍斗六,37 歲,陳篡地之妻,因受配偶的牽連, 於民國 38 年 3 月 7 日被逮捕,羈押約 1 個月。  高草,26 歲,任職護士,家住莿桐鄉莿桐村光復路 8 號,於 民國 40 年被控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而被判處死 6

參見「台灣外省人生命記憶與敘事資料庫」 :澎湖山東流亡師生案,資料來源:

ndweb.iis.sinica.edu.tw/TWM/Public/pdf/Shandong.pdf(2015/6/20 擷取) 。 15


刑。  廖蔡綉鸞(1905-1965) ,廖溫仁醫師之夫人、廖文毅之大嫂及 廖史豪之母,因支援臺灣再解放聯盟及臺獨地委會組織,民國 51 年被 控意圖以非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 民國 54 年於入刑期內病故。  蘇洪月嬌,33 歲,北港人,蘇東啟之妻,因受配偶的牽連, 民國 52 年時被控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 林慧如,26 歲,業啟文補習班老師,民國 77 年時因參與五二 ○農民運動而入獄服刑七個月(曾任四屆縣議員及第十五、十六屆古坑 鄉長)。 另外,有一位外省人馮壽華,祖籍江蘇,年 56 歲,任雲林縣舊庄國小之校 長,民國 61 年時被指控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被判處死刑。 白色恐怖時期,「知匪不報」可能被逮捕、判刑,告密檢舉匪諜或組織因而 破獲者,可獲得獎金,或許在這樣的政治氛圍下,有些人利慾薰心或挾怨報復而 誣告,如許清江等誣告匪諜案、吳測讀等誣告匪諜案便是如此,東勢鄉新坤村的 許清江和許欽共同故意陷害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住臺 北縣土城鄉員林村的雲林縣人吳測讀也因誣告他人參加叛亂之組織,被判有期徒 刑六年。 其中有兩名人士經歷相當特殊,其一鍾謙順曾有三次被捕、三次被判刑的記 錄。其二為廖史豪(1923-2011) ,廖溫仁、廖蔡秀鸞之子、廖文毅姪。1950 年時 28 歲,涉入黃紀男案(臺灣再解放聯盟案) ,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褫奪公權四年; 又因意圖供自己犯罪之用而共同持有軍用槍彈,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褫奪公權二 年,執行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四年。1954 年,在獄中第二次被起訴,判無 期徒刑。1958 年以保外就醫名義獲釋。1964 年再因臺獨地委會黃紀男案第三次 被起訴,與黃紀男同判死刑,其母親與五叔廖溫進亦被判刑,國民黨政府藉此要 求廖文毅返國投降。廖文毅投降後,廖史豪、黃紀男、廖溫進皆獲特赦,提早出 獄。由廖文豪的經歷,可知廖文毅家族作為臺灣獨立運動先驅者的堅持與犧牲, 以及國民黨政府對政治異己的處置。 四、雲林縣人權相關事件之意義 綜合《雲林縣人權相關史蹟點基礎普查研究計畫》調查內容,雲林縣人權相 關事件之意義如下: (一)成立二次大戰後第一個提出「臺灣獨立」的組織 二二八事件後,廖文毅在上海成立「臺灣再解放聯盟」,後轉移至香港 擴大聯盟規模,且向聯合國提出請願書,建議臺灣交由聯合國託管,再以公 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臺灣前途,之後廖文毅轉往日本組織「臺灣民主獨立黨」 及「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積極地尋求國際支持,可視為戰後臺灣獨立運 16


動的先聲。雖然運動最終失敗,廖文毅是否向國民黨政府投誠亦引起頗大的 爭議,但聯盟所提臺灣獨立之理想,深深影響後續之臺獨運動。 (二)源自於社會底層的反抗 不管是二二八、蘇東啟案還是匪諜相關案件,參與者深入一般民眾,因 此出現古坑樟湖山區的聚集、虎尾人士的密謀及二崙、西螺等地的地下行動, 積極地以自己的力量表達對臺灣獨立的支持,雖然最後因組織鬆散、策劃不 周延而宣告失敗,但來自社會底層的反抗代表雲林人對強權、專制、欺壓的 不滿,以及對民主自決的渴求。 (三)雲林縣人權相關事件未獲得應有的重視 雲林縣人權相關事件迄今尚未獲得應有的重視,目前僅有二二八相關設 施(古坑、虎尾及北港)與李萬居故居,而古坑二二八紀念碑及虎尾埒內三 姓公廟主要紀念的是外縣市的犧牲者,較少彰顯雲林本地人的貢獻,北港雖 在事件發生地點設置解說牌與紀念亭,其傳播或教育意義仍有限,更遑論其 他人權相關的事件與人物。 (四)對雲林縣人權的關注從政治面擴大到其他的基本權利 早期,臺灣的人權問題主要凸顯在政治權利及基本權利的嚴重侵犯,國 民黨政府為鞏固其統治權,對政治異見人士採取高壓政策,剝奪其表達自由、 人身自由及政治等權利,甚至給予不公平地審判,有些人出獄後,其行動自 由、言論自由仍受到限制。解嚴後,隨著政治的開放,人權逐步從政治領域 擴大到經濟、文化、社會等層面,五二○農民運動即為最佳案例,見證臺灣 人權概念之轉變,而臺灣人也正以公民的力量提昇個人尊嚴與人權保障。 五、雲林縣人權相關史蹟點現況 現今,絕大多數的雲林縣人權相關史蹟點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僅虎尾、古 坑、北港等地設有二二八事件紀念物,或舉辦紀念活動,例如: (一)虎尾鎮:埒內里有民間所設立的三姓公廟,每年 2 月 28 日舉辦祭典與 紀念音樂會,其後方有鎮公所籌畫設置的二二八紀念園區。 (二)古坑鄉:鄉內設立幾處事件發生相關地點的紀念碑。 1、古坑鄉崁腳及其公墓:此為二二八事件期間國軍與民兵的衝突點, 此處是全臺第一座在挖獲受難者遺骸地點設置的紀念碑。 2、二二八墓園:設置於古坑鄉公所崎坪坵公墓,是安葬由崁腳挖掘的 二二八事件罹難者遺骸之墓園。古坑鄉公所在每年農曆 7 月,會舉辦超渡法 會,超渡這些罹難者之靈魂。 3、二二八紀念碑與紀念館:位於古坑鄉綠色隧道旁,興建於 2010 年, 館內設有發生於二二八事件相關展示,每年於 2 月 28 日舉辨紀念音樂會。 17


(三)北港鎮:鎮公所於發生二二八槍決事件的河堤旁建有紀念碑與解說 牌。 雲林縣設有二二八事件史蹟點或立碑,每年 2 月 28 日亦舉辦相關活動,可 惜卻無其他事件之史蹟點或立碑。多年來,相關的追思緬懷活動已流於形式,或 成為政治人物造勢的場合,實難引起一般民眾的共鳴,這些人權相關歷史仍未能 深入在雲林人的集體記憶中,作為啟迪人權理念的動力,這些將是未來需要繼續 努力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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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吹動稻浪的風 —雲林縣人權小旅行暨研討會 第一章

專題演講 回顧雲林人權歷程/陳儀深副研究員

第二章

雲林縣人權重大事件 蘇東啟與雲林民主運動的發展/蔡金鼎先生 郭慶案中案---李日富與二二八事件/楊欽堯先生

第三章

人權受難者之生命故事

第四章

論壇 雲林人權歷史如何保存與建構

第五章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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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專題演講 回顧雲林人權歷程(演講稿) 時間:2015 年 5 月 29 日 地點:雲科大人科二館 DS120 演講人:陳儀深 副研究員

事實上這一個系列,有關於人權小旅行,(研究團隊彙整)即雲林的歷史景 點、人權景點的建置,以及人權教育的推廣,都是很重要的事情,今天我在這裡 做一統整,大家資料袋裡面也有一些成果(手冊)。今天我要把它放在臺灣戰後 的政治發展史來看,這是我今天談話的主要內容。 雲林縣不過是「中華民國在臺灣」的一個縣,它不可能有不一樣的民主法治, 一樣被戒嚴,一樣被警總管制。所以,所謂的「雲林人權歷程」這樣的說法,嚴 格講起來是有點問題的。它跟嘉義的人權歷程、臺北的人權歷程,難道會有什麼 不同嗎?應該是有同有不同。大環境來講是沒有甚麼不同,可是就個別的人物、 事件,是會有不同。後面會舉一些例,從廖文毅一直講到現在的蘇治芬、李進勇, 了解雲林的人權歷程。

一、二二八事件 二十世紀臺灣政治發展重要的轉捩點,當然是二二八事件,要講這些後來的 政治發展、人權史,也離不開二二八事件。我自己的故鄉—林內鄉,到底有沒有 二二八事件,(我)讀研究所,才有機會問我即將去世的父親。他非常片面的說 「我們隔壁庄的『城仔』 ,出來敲鑼打鼓,呼籲有錢出錢、有力出力。 (因為)有 一些中國兵來了。但是『竹篙逗菜刀』無力啊,去濁水溪畔,被子彈打到,肚腸 流出來。」 (我在) 《濁水溪畔二二八》的前言寫到,我趁機刺探我父親(對民間 反抗力量)的態度, 「你覺得怎樣?覺得他們這樣做是怎麼樣?」他說: 「很勇敢 啦!很有氣魄啦!」可見他(對此事)是比較站在一個肯定的立場。我們要去看 鄉野庶民對於這樣一個大的事件有什麼感知,其實是不太容易的。例如後來我再 去林內坪頂,和那些老人談這個事情時,就讓人摸不著他到底是站在哪一邊的, 只說「阿就…天不肯,起大霧,然後就避免了一場戰事。」這樣子。這個「天不 肯」是在說,民軍打國軍打不成叫天不肯,還是國軍要打民軍打不成叫做天不肯? 問了也答不太清楚。(根據)我後來查的結果,應該是國軍包圍林內的公園,上 面有民軍。國軍才有可能在林內街上用機關槍,用包圍的態勢,可是因為起了大 霧,能見度太低了,就沒有砲轟。所以,沒有(發生)比較慘烈的戰事。可是, (那些老人)何必避免呢?如果是事實的話,直接說就好了。我想是長期的戒嚴, 可能對於人的記憶、人的態度產生一些影響吧。講這類事情的時候「要安全一點 21


的講,不能隨便說」,這也會造成一些記憶的、描述的精確性問題。 前兩年有一批檔案,有別於過去南京政府跟臺北之間的電報往返,是臺灣各 地方的情治人員跟臺北的(保密局台灣站站長)林頂立的報告,裡面有說到我們 雲林、嘉義的細節。 到 90 年才開始有比較學術性的研究,在那之前都是比較屬於「運動者的回 顧」 。尤其解嚴的時候,根本是噤聲 40 年,不太可能有真正的口述史。臺灣的二 二八到底有沒有城鄉問題?馬若孟第一本學術研究(提到) : 「臺灣的二二八就像 中國歷朝歷代的城市暴動,跟鄉下沒有什麼關係。」我們很容易可以反駁「我們 雲林也很鄉下,難道沒有二二八嗎?」。所以不能隨便套,你要先根據口述史, 或是去看檔案才能夠來下結論。當然,城鄉之間的反抗模式有所不同,但不能說 鄉下沒有二二八。所以,(接下來)我們要來看城鄉之間的二二八有什麼不同。 臺灣的二二八事件有兩條路線,一條是各地處理委員會進行談判的路線;另 一條是武裝路線。武裝路線代表性的有臺中二七部隊、嘉義圍攻水上機場, (及) 早期較少被提及,現在才較受重視的「樟湖之戰」。 (一)雲林古坑的樟湖之戰 陳篡地是眼科醫生,他太太(陳謝玉露)也是醫生。陳謝玉露女士老年 住在雙連教會辦的養老院,2008 年(我曾到院)訪問她。陳篡地在二水鄉 下躲了好多年,到後來才出現, (是)投降嗎?他的妻小都反對這樣的說法, 不是投降,是經過談判,軍警進去山洞被他用卡賓槍押出來。(他要求)他 及親人安全要有保障,財產要還他,繼續(執業)做醫生。(陳篡地)出來 後, (政府讓他在)臺北(執業) , (且)都有情治人員在他家「上班」 ,一直 到晚年。我問了陳謝玉露女士說,篡地仔難道沒有休閒、興趣?這個人生活 的樣貌是怎樣?她有說一些,大概唯一的樂趣就是陪太太逛街、買一點東西, 他比較屬於沉默寡言的人。 (陳篡地在整個二二八事件的)過程中有一些細節。比如說斗六到底有 沒有發生戰爭?過去都說有市街戰!但梅林的游賜壹先生認為那不算市街 戰,因為二十一師部隊到達之後在街上是有放槍,但抵抗的人沒有跟他們作 戰,直接跑到山上了。(斗六的民軍)因為要避免在斗六市街的衝突,就去 山上,就像是二七部隊跑去埔里一樣的意思。 樟湖之戰的部分有檔案的證據,(檔案記載)總共擊斃 4、50 人,抓到 5 個,步槍 40 幾支;國軍部分只有傷亡士兵 3 名。其中,游賜壹先生說他 跟陳篡地兩人一起從山上跑下來。(警總)覺得樟湖之戰很重要,這個名稱 不是我們幫他取的,是警總的檔案上用了這個字叫做「樟湖之戰」。其中, 四三四團,就是二十一師的報告,就是稱樟湖之戰。他部隊的番號二十一師 一四五旅四三四團、四三五團。這些地方,像十字關、樟湖,還有一個地方 22


叫桶頭, (位於)從竹山過來(樟湖的地方) ,那個地方是真的有戰爭,不過 樟湖國小那附近,應該是沒有互相的遭遇戰。我們看檔案(記載的時間)就 知道,過去我們注意到謝雪紅、鍾逸人他們臺中的二七部隊,從臺中跑到埔 里去,所發生的烏牛湳戰役,應該是 3 月 16 日解散。可是,臺灣的武裝抵 抗,最後結束的是在我們雲林縣的古坑樟湖,警總的記載是到 4 月 6 日才結 束。所以,所謂二二八的最後一戰就在我們雲林,這就是樟湖之戰的重要性。 官方記載(可)補充過去的不足,(因為)官方記載的一個特色就是甚 麼團、番號、哪天做什麼事等等(都很清楚) 。例如他們 5 日晚上做甚麼,4 月 6 日早上發生甚麼事,這方面比較正確。 (不過) ,像是死多少抓多少這方 面就要比較保留,有時候他會誇大,說我抓到匪徒多少,擄獲多少械彈。例 如說他把民軍說成 300、400、500 那麼多,但是陳篡地他太太是說從斗六帶 去的只 100 多人。不過,我推測她說的是從斗六去的,至於從臺中、嘉義外 面來的也算進去的話,可能真的有幾百個在(樟湖)上面吧。 剛剛說的都是在樟湖,他們有從北港的自治聯軍來的,(這些人在)我 們古坑(崁腳公墓旁)的(二二八)紀念碑(附近遇難)。那個地方到底死 多少人?我比較起來,死 32 人是比較準確的。張秋梧女士他們說有 70 幾人, 算(一算)骨骸,(比較)其他的記載,應該沒有那麼多人數。(相關記載) 通常都說是四臺卡車,上面載一些物資跟人員,我們可以算一下一般的兵仔 車(可以)載多少。 張秋梧女士努力弄古坑紀念碑的事,她說是 72 個人在崁腳那個地方(遇 難)。而二七部隊的鍾逸人說的比較少,死 5 個、傷 4 個,但是有強調張榮 宗(註:朴子民軍首領)就地死亡成仁,這是比較屬於他個人的記憶。後來 我們的研究發現沒有這麼少(人遇難),且張榮宗並沒有就地死亡。剛才說 的林頂立是臺北的情治頭子,是我們雲林人。(學員:莿桐人,他後來死的 時候,他的屍體還運回來埋在莿桐。)這個很重要,雖然在我們的故鄉沒有 什麼記載,但是檔案裡面說他是當時臺灣最高層級的特務頭子。身為臺灣人, 還做特務頭子,這也滿特別的。當時林頂立跟陳儀報告,是說 3 月 17、18 日,四臺車在小梅附近,死了 30 幾個。林頂立的資料也是從地方的情治人 員報上來的,地方的情治人員跟他報告的比較詳細,總共四臺車,在哪裡, 但是要抓的人沒有抓到,這是林頂立他那邊收到的報告。就時間來說,3 月 18 日應該是沒有問題的,死亡人數 30 幾個(也)是比較合理的。但是,張 榮宗是不是在那邊死亡?我們看到新出土的史料說,9 月份的時候,張榮宗 還出現在斗六及斗南的旅館。報告裡面說得很詳細,說他左腳跛腳,身高多 少,臉型長長的,說起來是很正確的。居然在 9 月份的時候張榮宗還在活動, 可見他並沒有死在崁腳,所以鍾逸人的印象可能是錯誤的。但是,張榮宗沒 有在那裡死亡,那他到底後來在哪裡死亡?如果他這半年的時間都還活著, 那他為什麼沒有任何消息、沒有跟家人聯絡?新的史料帶來的疑問似乎比答 23


案還多,這變成一個謎。 (二)雲林林內濁水溪旁之對戰 雲林的二二八事件(有兩個部分) , (一個)是從斗六、古坑、北港這些 游擊部隊上來樟湖集結;另外,就是在我們林內那邊,是比較偶然性的(事 件)。虎尾機場攻破之後,國軍跑去濁水溪,那我們(民軍)要來對付他們 嗎?結果主要是竹山來的(民軍和國軍對戰)。如果有(看過)雲林的二二 八受難者(名單),會發現有很多從竹山、南投來的。為什麼(他們)也算 進雲林?就是因為竹山的青年帶隊來到濁水溪,要跟國軍拚個輸贏。濁水溪 的砍殺,反而林內人只有死一位,其他 20 多位應該都是從竹山來的。(我) 在做口述史的時候, (住在)濁水溪岸旁的那位先生說, (當時屍體)要運送 回去竹山的時候,屍體排成一排,像是在疊甘蔗一樣。他那個時候大概 20 歲了,他形容屍體就像甘蔗一樣,排成一整排。這(些)從竹山來的二二八 受難者,雖然從行政的劃分他們是屬於南投,但是和我們雲林林內有密切的 關係。 這段還有其他的關聯性,謝雪紅她從埔里要跑路的時候,就是先跑到竹 山。 (她)3 月中跑到竹山,住到 3 月底, (約在)3 月 30、31 的時候經過林 內火車站,要回去彰化。差不多 5 月的時候,再從左營坐軍艦去中國。因為 她是共產黨,所以她有那種路線, 「最危險的地方最安全」 ,從軍方的系統跑 出去了。這方面也看的出來,二二八的槍決,冤死的人很多。真的像謝雪紅 這類(消息)比較靈光的人,他們都知道要逃;反而像臺大教授林茂生,還 有很多地方處理委員會的委員,他們都認為說「我又沒有做什麼」,我參加 的目的是維持治安而已,所以,不用跑。不跑就該死,這是對於中國的官場 文化不了解的結果。 (三)嘉義的二二八事件 我現在說城鄉的問題。(雲林)比較特別的是並沒有公職人員、民意代 表、地方仕紳去成立一個處理委員會。臺北、臺中、臺南、嘉義、高雄差不 多都有處理委員會,可是雲林縣沒有。比較相鄰的就是嘉義市,它(有)兩 個陣營,前後的兩個處理委員會。陳復志這個是三二事件的處理委員會;後 來另外一個民意代表當頭的,叫做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包括參議員陳澄 波、潘木枝都有參加這個處理委員會。處理委員會和軍方,甚至是和嘉義市 的孫市長,都不斷的有在接觸、談判。但是,看他的紀錄就知道他們談判的 內容都是很技術性的,例如:你們這些兵不要再拿槍出來了!你們有沒有缺 什麼?武器要怎麼樣管理?像這一類的。就是憲警駐軍要把武器繳出,孫市 長拒絕了,這一類的談判。他們沒有辦法去處理更高層次的政治問題,那應 該是是臺北公會堂(中山堂)那邊在處理的。當時也有從臺北派下來陳漢平 少將,劉傳能來這邊協商,但是這個劉傳能到底是站在哪一邊,資料比較不 24


足,他的功過也很難評論。 嘉義變成是一個很重要的地方,因為民間的抵抗、軍事行動很明顯。不 論是紅毛埤的戰役,或是以前我就讀的嘉中那個山上的兵營,外省人被集中 管理,後來又撤退到水上機場。很多地方,包括我們雲林的都去支援,臺南 人也有來支援打水上機場。所以,補償基金會列出來各地的死亡名單裡面, 嘉義(縣)、嘉義市,比較起來是死比較多人的。死最多的是臺北、基隆、 高雄,而我們雲林、嘉義(兩地),嘉義比我們雲林還多了一些,雲林的死 亡大概 46 個,傷的如果再加上去,當然更多人。要是還活著的家屬去跟他 們申請,全臺灣大概 600 多人,加上失蹤的,差不多 800 個左右。這就是李 敖他說「你看,你們死了 800 個,為什麼要說兩、三萬個?」他說外省人也 死了 800 多個, 「你殺我 800,我也殺你 800,所以扯平了。」若研究歷史研 究成這樣,這就是讀書讀到後背去了,那是意識形態作祟的結果。 事實上我們都知道,後來(或後代)活著的人再去申請的,跟當時實際 死亡的是無法相提並論。(像)高雄的愛河、臺北的淡水河,或是基隆海邊 的那些浮屍,那要怎麼算?一定要有活著的後人才能夠幫你申請,申請的時 候還要佐證,沒有人證也要有物證,審查過程蠻繁複的。尤其當初要去算死 亡人數的時候,外省人的受害、受難是比較容易算的,因為在 1947 年 3 月 20 左右就已經有發佈命令、決策,長官公署所屬的公教人員都要來報傷亡 損失、財產方面的損失,那個時候就有做一次地毯式的統計。外省人總共死 了幾十個, (而)申請補償的數量是很多的,甚至有很多浮報。1950 年初期, 省議會的議員就有(針對這點)質詢(政府)全部賠了多少。賠償,他們叫 做撫卹。有關於公教人員的已經有了清查。但是那個時候,所謂的本省人要 怎麼清查?如果有人死,最好拿草席捲一捲自己拿去埋。你敢出來說我們家 有二二八的、什麼人、有多少嗎?我有參加,我有被關 5 天嗎,沒有人敢講, 你要怎麼算呢?必須到 90 年代,李登輝執政,開始講轉型正義,才有臺灣 受害者出來報告或是出來請求補償。所以在算人數的時候,應該要有這種基 本的了解。 剛才說嘉義市,像是陳澄波、潘木枝他們這類的人,有組織起來和官方、 軍方不斷的接觸。但是當援軍抵達的時候,因為嘉義有一個機場,所以中國 援軍來的時候,他們首先用飛機運送的就是來嘉義。3 月 12 號是用空投物 資,因為水上機場被包圍了,需要物資;再接下去,軍人的運輸也是從嘉義 來的,所以(局勢)馬上(改變)。比如,原住民有來嘉義支援戰鬥的,發 現平地人雙方(已經)準備要和談了,所以他們就回去山上了。另外,最後 一批進去到水上機場的,被人扣留,後來在嘉義火車站前被槍決。這就是當 (國民黨政府)在還沒有力量時願意跟你和談,等他的力量來的時候,他就 把你們槍決。嘉義在 18 日、23 日、25 日,有三批公開槍決。其中參議員的 槍決,是有經過警備總司令部的命令;但是後來第二批蘇憲章他們十幾名, 25


是由在地的獨立團羅迪光,羅營長直接就槍決了。所以,看資料你就知道, 你在追究什麼人要負責什麼的時候,中央有中央要負責的人,地方有地方要 負責的人。就嘉義來說,首先就是羅迪光,羅營長。「亂事」已經平定了, 為什麼又要將這十多人槍決,且是就地正法,沒有來自上面的授權及命令。 (總而言之),壁壘分明的兩個陣營戰鬥或是交涉,就是都會戰的二二 八,這個應該是嘉義市的特性。我們比較鄉下的雲林,沒有做這種談判和交 涉。(以上)是稍微在比較雲林、嘉義。

二、廖文毅與海外臺灣獨立運動 我們今天最主要不是要說雲林的二二八,二二八(只)是一個開端。二二八 之後的人權歷程,第一個當然要說到廖文毅,這也是從二二八延伸出來的。雖然 事件發生時,他人在上海,但是通緝犯的名單居然把他列進來,可見二二八的政 治案件,從那個時候就開始了,並不是你真的有參加什麼動亂或是什麼行動才有 把你判罪,不是。他是有一種報復性,把菁英肅清的意味在裡面,所以廖氏兄弟 雖然人不在臺灣,也被通緝。(廖文毅)本來沒有臺獨的主張,反而是主張聯省 自治,但是二二八之後,他先在香港,之後又跑去日本活動,就開始說出臺灣獨 立的主張。 (廖史豪)後來比較低調,恐怕是因為廖文毅後來投降。1965 年, (廖文毅) 從日本跑回來。這個方面,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有人撰寫)博士論文,且已 經出版, (內容在)說廖文毅和他的臺獨組織。 (另外,也有)其他的口述歷史(出 版)。後來臺獨運動有另外的系統,就是日本的臺灣青年社、臺灣青年會,黃昭 堂、許世楷他們,他們看廖文毅是怎麼看的?這是從口述歷史可以了解的。 廖史豪可能因為廖文毅的回臺投降而有怎麼樣的感覺,這件事我們自己也有 這方面的理解,因為 1960 年代確實是很困難的。我們後來有越來越多的檔案資 料可以知道,像監察委員丘念臺,就是奉命去日本去遊說這些臺獨運動的人回來 臺灣,這是用軟的方式去勸你。像林獻堂在日本的時候,也受到很多老朋友去勸 說他,但是林獻堂很小心,他不像廖文毅旗子拿那麼高。他們那一代臺籍菁英的 想法,都還是很值得我們進一步研究。為什麼?那是一個改朝換代的時候,有臺 灣意識的人,他是如何去看這樣的一個變局。林獻堂是以他的行動,就是不要回 來,他寧願死在日本,雖然他的家業、人際關係、財產都在臺灣,但他就是不要 回來。他寫(了)很多日記, (有關)他的心路歷程,到 50 年代的日記都很清楚,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有出版。他跟這些臺獨份子也有接觸,有支援,但是他 沒有去做他們的幹部,沒有去做組織裡面的人,所以國民黨也不太能抓到他的把 柄。 但是廖文毅的 Style 不一樣,弄一個獨立黨,接下來還有一個臺灣共和國臨 26


時政府。這種(臨時政府)實際的意義不大,因為他的影響力沒有辦法到臺灣來, 有影響的就是被牽連到的少數政治犯。在白色恐怖的時候,你沒有辦法進入到公 共領域來做宣傳,所以是象徵的意義比較大。(意思是),中華民國政府從 1949 年來臺,所謂中央政府遷臺,並宣稱臺灣是復興基地,反共抗俄的基地。那在臺 灣的人是不是接受了這樣一個新的時代、新的政府。如果被統治的臺灣人,好幾 百萬人(一開始有六百萬)都沒有意見,那麼「佔久就是別人的」。我們在討論 臺灣地位的時候,其中一個理論就是「時效」,就是佔久你都沒反對這樣子就算 數。當然,其他人會說開羅宣言、舊金山和約這種國際法的討論,這是一回事。 但是人民到底有沒有表示意見?有,日本的廖文毅有表示意見。而且他又透過日 本替他去聯合國陳情表示意見,不但有成立組織,而且有透過行動去向國際團體 訴求,這時就表示在臺灣統治的政府的正當性可能有問題!所以,我說的象徵性 的意義、重要性就在這裡。

三、李萬居 在這個過程裡面,李萬居又不一樣,他並不是像廖文毅一樣,跑路就留在那 裡(註:從上海、香港到日本)。李萬居是真真正正就在(臺灣)生活,而且跟 國民黨有相當一段時間在週旋、交手,engagement。(在)日本時代,他曾經有 中國思想、中國情懷,他想要研究漢學,而且他去上海讀書,後來去法國,在法 國的時候加入青年黨。(他的)中國思想表現在抗日這部分,所以他比較屬於半 山。當然不一定要屬於國民黨才叫做半山,只要臺灣人菁英在中國,有中國的職 務經驗, (就可以說是半山) 。雖然(李萬居)是青年黨的,但是他在重慶、在中 國的時候就跟蔣介石有接觸,這種背景的關係,他才有辦法在戰後來臺灣接收。 但是他不像連震東他們那些接收好康的,他是接收報紙,這是因為李萬居是一個 有理想的人。(李萬居接收的)新生報本來是屬於官方的報紙,二二八之後改去 經營公論報。 我們要將這些主要人物做一個介紹,才會有一個串聯。就李萬居來說,他的 重要性和蘇東啟又有點不太一樣,蘇東啟相較之下,是在我們雲林地方打拚, (他 身為)縣議員,參加(組黨、臺獨)運動。那李萬居他主要的時間是在北部,但 是他名氣很大,所以選舉的時候(都獲得很多支持) 。我做過他兒子的口述歷史, 他說「就宣傳車回來雲林繞一繞,就有好幾萬票,四、五萬票。」,因為他在臺 北有名氣,辦報紙,和這些外省的菁英有在交往。胡適之他那時候還在美國,偶 爾回來臺灣,因為《自由中國》不時拱胡適,說要組黨,胡適不願意站在第一線, 就說你們去組就好。所以有幾次的聚會中,除了雷震這些人,臺灣人的菁英就有 李萬居。組黨的時候,雷震、李萬居,還有高玉樹,本來這三個人都應該要抓起 來,但是,所謂政治案件都是這樣子的,不是按照證據走,他是以政治判斷,覺 得如果抓臺灣人李萬居,或是臺灣人高玉樹,政治效應不好,所以就只有處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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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籍的雷震。雷震等 4 個人(註:雷震、劉子英、馬之驌、傅正)都是跟《自由 中國》直接有關的,這 4 個人被抓了之後,組黨的運動也就瓦解了。 為什麼敢說這是一個政治處理?因為黃杰將軍那個時候是警備總司令部的 總司令。這位外省人很特別,他在做省主席(時)的中興日記,很厚,完全都是 囉哩囉嗦的,說失禮一點的就是垃圾很多,沒有讀的必要。但是他在做警備總司 令時候的日記就很重要,什麼時候跟蔣介石做什麼事情。特別找出跟雷震案有關 (的部分)(註:投影片顯示黃杰的日記)他這樣記有重要的意思,一方面忠於 歷史,一方面撇清關係。1960 年幾月幾日,蔣介石下條子,在那之前幾年都已 經蒐證《自由中國》的不當言論,已經都列表。(雷震)在什麼時候發表了哪一 篇文章,觸犯到哪一條,就是要用「言論叛亂罪」來處理了。但是開始抓起來之 後才發現言論叛亂罪不好,就改成匪諜,說他們裡面有一位劉子英,(雷震)明 明知道他是匪諜,可是沒有檢舉,所以雷震的罪名,是「知匪不報」。老蔣在處 理這個的目標,就是要把《自由中國》半月刊關閉,組黨這個事情就沒有了,接 下來就是要把雷震判十年。過程中幕僚作業,擬了甲、乙、丙案,老蔣最後採取 了其中一個方案,就是以知匪不報定罪雷震。 9 月 4 日早上警總開始行動,三組人,去他家、去雜誌社,還去了什麼地方 蒐證。大概 8、9 點的時候總統府上班了,就開始回報,那個時候的總統府秘書 長,應該是張群,就說已經抓到了,開始要偵訊了。大概一週後在陽明山召開會 議,開始討論要怎麼處理,要用什麼樣的罪名來起訴。在專案會議裡面,蔣介石 就問說李萬居怎樣?高玉樹怎樣?明明抓了雷震,為什麼要問李萬居怎樣、高玉 樹怎樣?可見就是這兩個先不要處裡,用別的方法。所以鄭彥棻、陶希聖,還有 警總的黃杰,他們跟(蔣介石)報告說,李萬居因為公論報,有一些財務問題, 所以現在要給臺北市議會議長什麼人來接,要用報社的財務問題,來找碴他的操 守問題。高玉樹也是,也說他以前在做臺北市長的時候,曾經有財務問題,所以 用司法的手段去糾纏。不論是李萬居也好,高玉樹也好,雖然沒有立刻被捕,但 是接下來的官司就把他們搞得很慘。我們現在都可以讀到他在省議會問政的紀錄, 有關於組黨的部分,他沒有直接被抓,但是受到很多的干擾。

四、蘇東啟 蘇東啟的狀況比較不一樣,他沒有剛才說的部份,但是關聯性也非常的明顯。 我們下午有另外一篇論文,也是探討蘇東啟事件。我以前寫過一篇(文章),提 到 1961 年的時候, (蘇東啟號召)在縣議會通過了一個決議, (所以後來被抓)。 那個時候的雲林縣議會,竟然有辦法多數決通過「要雷震被特赦」,這也是一件 很進步的事情。但是,下午的論文有談到,如果縣議會通過一個決議說要特赦雷 震,這樣就會構成犯罪嗎?當然不會構成,因為那也不是他一個人的決定,那是 議會的多數決。 (蘇東啟)跟雷震組黨的關聯性,要從自由中國組黨事件在 1960 28


年的夏天 7 月,一站一站慢慢來到我們嘉義的時候(看起)。這個座談會裡面有 許世賢、蘇東啟,蘇東啟在組黨的座談會上表現激昂,還在會議上做結論,當然 受到注意。而且他要選縣長,在選舉時,發表的言論都比李萬居還敢講,講得慷 慨激昂,就當時來說就是很多不當言論,這些東西讓他變成處理臺獨案件時的對 象。最重要的是,在同一年,警總有一個偵破臺獨的案件,名稱叫做「偽臺獨陰 謀武裝叛亂全案偵破經過報告書」 。1961 年 9 月,這個臺獨陰謀報告書,已經將 臺灣頭到臺灣尾,全臺主要的臺籍菁英都列出來了,包括高玉樹這些都列進來。 不過,處理的範圍如果要這麼大,當時的國民黨政府還不敢,1960 年要處裡雷 震案就故意避開這兩個臺灣人菁英。 雖然有這個報告,但是接下來縮小範圍,最高層級就抓到蘇東啟為止。雲林 縣議員,就是蘇東啟,和林內鄉的蔡光武,那就是最高(層級),再高的他就不 敢了。更高的層級如果要抓,可以抓到高玉樹,三九事件裡面,林東鏗奉命去臺 北,蘇東啟帶他去見高玉樹,跟他說雲林要發動事件的消息。為什麼在起訴書、 判決書說到高玉樹都要打「╳╳╳」?這個在以前是很少見的,為什麼不直接把 名字講出來?因為講出來就要處理,可是政治上還不能處理高玉樹,所以凡是講 到高玉樹都是用「╳╳╳」表示。政治案件的特色就是在這邊,他有諸種考慮。 這個跟我們等一下看到的泰源事件也是一樣,為什麼只槍決 5 個人,當然是有別 的原因留下鄭正成,其中一個原因就是如果通通槍斃,社會觀感不好,要留下一 個,不可以都死。當時他們的政治考量裡面也是會考量到臺灣人的觀感問題,很 奇怪! 在討論所謂臺獨叛亂的虛擬與真實的時候,我想下午的文章有點誤解,並不 是臺獨叛亂的虛擬,應該不是這樣子講,而是說這整個案件雖然官方的名稱叫做 叛亂案,但是,比如張邦彥,我做訪問的時候,他說「我哪知道什麼叫做臺獨? 就是進去監獄裡面才知道什麼叫做臺獨,進去才學的。」一開始他只不過是去光 武家學習插花及柔道。蔡光武家離我家就只有一百公尺而已,從我家門口出來, 就看的到(他家)大客廳都鋪榻榻米, (學員)在那邊摔柔道。那個叫做 ukemi, 你要開始摔柔道,要(先學)護身倒法。我不知道那時候邦彥是不是也在裡面, 因為我那時候還是小孩子,不過邦彥說的這個我有了解,(蔡光武家的確)有在 教插花,也有在教柔道。但是,(警總)羅織罪名的時候,就是把這些相關的人 通通算進來,所以有相當多的人根本是沒有臺獨思想,也不是真的參加組織,可 能(只)是和蔡光武或蘇東啟曾接觸過,被請去做什麼,然後就變成叛亂,這一 部分當然是算冤案。 不過,若是就虎尾團隊的這幾個人來說,像是林東鏗、詹益仁、陳庚辛,還 有部隊裡面的這些阿兵哥,他們曾經有在做事情,雖然後來失敗了,那當然是臺 獨行動。就像說泰源事件沒有成功,但也是臺獨革命的行動一樣,這個沒有什麼 虛擬不虛擬。所以我們講的裡面有真實有虛擬,是(指)這個部分。我們叫做革 命,他叫做叛亂,我們也可以說所謂的叛亂是虛擬的,那是另外一個說法。但是 29


我原來的意思是說, (蘇東啟案)50 個被判刑的人,他們裡面有相當的人根本不 知道臺獨是什麼。所以你要整個來看,你要注意到政治案的本質就是這樣,裡面 真正有意識的行動,有一些是冤假錯案。 (蘇洪月嬌與孩子在獄中合照),這個是我在做蘇東啟案件的時候,(得到) 這張珍貴的照片,很 Shock,監獄裡面竟然可以帶小孩子進來,這在政治案件裡 面也是比較少見的。有關於蘇案的部分,在座的很多前輩、朋友都知道了。判最 重的 4 個(註:蘇東啟、張茂鐘、詹益仁、陳庚辛)是無期徒刑。像鄭清田,訪 問完沒多久,大概是隔年,他就過世了。(我)很幸運在蘇洪月嬌女士還沒有過 世前,去北港訪問她,也有留下紀錄。她當時代夫出征,先生在獄中的時候,她 參與了政治,及她的營救(先生的)過程。在檔案裡面,有很多是蘇洪月嬌去營 救先生,接觸了誰,包括李萬居也是她接觸的對象,但是,很難!包括陶希聖還 有蘇東啟的兄弟們也有幫忙,但是很顯然頂多就是死刑變成無期徒刑,並沒有辦 法比其他人受到什麼優待,雖然她有很多的營救的行動和聲音。不只是蘇東啟一 個人受難,包括他的夫人,還有小孩子被帶進去監獄裡面,這個就變成了一個比 較特殊的政治案件。就雲林縣來講,也牽涉了那麼多的人,我們在座的世鑑兄、 志元兄都是被牽涉在內的,數量就戰後的案件來說是大量的,就臺獨案件來說是 第一大的,所以我們今天在回顧人權歷程的時候,這個當然是一個重點事件。

五、泰源監獄事件 接下來是 1970 年,鄭金河的案件。之前,蔡寬裕先生曾說要幫忙在鄭金河 的故鄉北港做一個紀念、一個歷史的點,因為他留下的資料很少,所以不太容易 做得很豐富。可能要放在比較群體的,比方說就泰源事件整體立碑,是不是在綠 島立碑,綠島不行的話那就在南投的聖山立碑,如果是要回到他故鄉來做什麼, 難度可能蠻高的。那時候蔡先生說希望能夠寫一下有關鄭金河的事蹟,但是在我 印象中,他個人的部分很有限,大概也只能夠放在泰源事件的脈絡來寫。 我比較意外的是,鄭金河的遺書寫得很秀氣。他的職業是殺豬、賣豬肉,好 像很粗魯的樣子,但是除了他的身體很好,處理一頭豬只要多少時間,七、八個 人搞半天都不如他以外,他在寫遺書(很)細膩。所以我說鄭金河並不是一個土 芭樂,有他細膩的部分。總是因為他年紀輕輕的就犧牲了,所以資料是有限的, 我們要怎麼樣在有限的資料中做正確的認定,這也是我們後來每年的 5 月 30 日 的一個紀念會的意義。我們(明天)30 日就要有一個紀念會,蔡寬裕先生也做 了手冊。今年新的意義是他們這五個被槍決的人的遺書都被看見了,甚至《獨立 宣言》也都出現了。(《獨立宣言》)還不是打字稿容易做假,而是手抄本,手抄 本的手跡和遺書的手跡是一樣的,就是江炳興寫的。這個部分是很好的資料。 我昨天在自由時報寫了一個澄清的文章,說泰源事件是一個臺獨的革命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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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夠被矮化為獵殺紅帽子的行動。殺紅帽子有多大的意義?好像變成一個窄化, 變成一個紅白內鬥、對抗,這是不合乎歷史事實的。從遺書的內容我們也可以進 一步的肯定,因為遺書裡面,當然像鄭金河、詹添增、陳良他們比較沒有那麼直 接去說到政治,但是江炳興,可能因為他是軍校出生,受教育的程度比較高,所 以也比較敢講一些。我昨天的報紙(文章)有引述江炳興說: 「男兒當頂天立地, 繼往開來,死而後已。」他跟他的父母說「真不孝,很不幸地走上了這條路,可 是你就要這樣想,你的兒子懷抱理想。」比較有理想(性)。到底是什麼理想? 你看同樣的筆跡所寫的《臺灣獨立宣言書》 (就知道) ,所以(泰源監獄事件)是 一個臺獨革命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大家看到的這張照片是在泰源監獄拍的,這個鄭清田就是我訪問不久後去世 的,陳庚辛也是前幾年去世了,另外這兩位就是犧牲者。

六、朱高正與黃爾璇 剩下的這個部分比較特別,過去(有)人在說:「都是受難的而已,那如果 要說人權或是政治發展還有誰?」我今天特地補充,還有這兩位不要忘記。容易 被忘記是黃爾璇,他後來比較沒有在參與事情,或是說朱高正最後「忠的變奸的」 , 所以大家都會把他忘記。但是歷史並不是這樣子看的,應該還是要回到時代裡面, 歷史是怎麼走過來的,什麼人當時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朱高正,你看他人長的並不高,但是圓滾滾的,很有力氣的樣子,說話很大 聲,這就是人的身體、性格都會影響。他剛開始應該是因為尤清,因為兩個人都 是留學德國。(他)幫忙尤清講話,在一些座談會上講得慷慨激昂。像是尤清在 參選臺北縣長選舉的時候,朱高正就都在幫他的忙。(朱高正)回來雲林在選舉 的時候,尤清也會來幫忙。那時(朱高正)沒什麼錢,尤清已經是監委的樣子, 好像給他五千元,他回來(就)開始在搞了。 (朱高正)在這時候的選舉,很特別的是,居然有辦法達成什麼樣子?那個 時候大選區,雲嘉南,他說自辦政見會有 48 場,但是他的重點放在雲林、嘉義, 臺南只有辦 2 場而已,但是臺南縣市他就得了七萬多票,他說只有這七萬多票他 就當選了,嘉義雲林都不用算。雲林嘉義(再加)起來(有)十幾萬(票),很 有餘裕,應該是增額立法委員選舉全臺灣最高票數。不只是這樣,因為他高票當 選,去立法院裡面(講話鏗鏘有聲) 。我訪問他時,他若是說起這段都口沫橫飛。 他說若是真正在開議會,三三兩兩比較沒有人在聽,但如果是逢年過節的談話會, 老人家都會出來,把現場坐得滿滿的,他就開始教訓他們,「我現在開始要用臺 語說,你們這些吃臺灣米、喝臺灣水,又在臺灣幾十年的人,聽不懂(臺語)是 你家的事情。」他說總共說了快 2 小時,100 多分鐘,就是講「你們有什麼票, 我朱高正總共有十幾萬票,我的政見只有一條,就是要進來立法院把你們通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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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死,要一直衝撞、衝撞,讓你們覺得來立法院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意思就 是叫他們趕快退職了,不要再留在這裡。 後來李登輝要推動國會改革的時候,他也不能命令他們退職,也是要威脅利 誘,他的威脅也不敢是真的威脅;利誘就是像大湖山莊一些福利要好好照顧,退 職要有什麼樣的待遇那類的。朱高正就是威脅了,他說每天都要把他們給氣死。 當然,還包括 1990 年三月學運,這些都會使得李登輝的改革比較順暢。所以, 破壞的部分就比較需要像朱高正這種人,年輕力壯,立法院的發言臺很高,他也 是一躍就跳上去了,麥克風就扯下來了,真的是衝撞萬年國會。 不過,民進黨的組成,也有一些偶然的因素,其他的因素包括美國《臺灣關 係法》關心臺灣的人權、80 年代美麗島的軍法大審、陳文成事件、江南案等等, 國民黨遭受到壓力必須要改革。美國方面的國會議員,我們在美國的臺灣人還有 在遊說的這些事情,加上黨外菁英一直想要組黨。不論是編年會的系統,還是公 共政策會,雖然意見不一樣,但是想要組黨的念頭都是一樣的。要怎麼組?黨綱、 黨章是黃爾璇這樣的人才(草擬政策)。他是我們政大政治所的學長,他有他的 專業,有他細膩的部分。所以,就準備工作而言,黃爾璇負責非常重要的一項工 作。(黃爾璇)不要受訪的理由,他說他都寫在日記裡面了。黃爾璇有一個黃石 公(網站) ,你上網 google 可能查得到。他的日記,1985 年叫做「民進黨建黨秘 辛」 ,從醞釀階段到最後 9 月 28 日的大會。我這本口述史出版之後,黃爾璇不太 滿意,可是他也不好公開說什麼,我三番兩次要去問他,他就不講。他說他已經 寫過了,如果接受訪問又要根據錄音,然後稿子又要修改,他說修改的稿子,比 自己寫還要痛苦,所以他不要受訪。可是,我知道他對朱高正的內容或是洪奇昌 的內容不滿意,他覺得他們這些人說的都不對,或是吹牛。我想這個是口述歷史 必須要去面對的問題,個人有個人的經驗,或是觀察的角度,是不一樣的。 就朱高正來講,他當然會去膨脹他自己的角色,但是我們也應該參考,有些 部分是很難杜撰的。比方 9 月 28 日那天的發言,都有錄音、都有記載。在圓山 討論會(的時候) , (本來情況)快要變成是成立什麼委員會繼續討論,但是朱高 正站起來說「停!停!,再這樣討論是還要討論多久啊?今天就是最好的時機, 而且早上就已經提名過了。」就是黨外政團他面臨年底的選舉,要怎麼提名的問 題。 「我們總共有 40 幾個都是公職提名,我們都是創黨的發起人,國民黨若是敢 抓人,我們年底有任何一個人被抓走,年底的選舉我們都罷選,看他敢不敢?」 他的措辭是「看國民黨敢不敢賭這一把!」。結果這一番話,聽說是具有相當的 殺傷力, (對國民黨產生)威脅。因為,後來情報局的局長宋心濂曾經跟他說「朱 委員啊,臺灣今天能有政黨政治你很有功勞喔,但是我也有一份功勞。」朱高正 說「你在講什麼?」說到後來,宋心濂告訴他,圓山開會的過程,他們的情治人 員都在錄音,當天傍晚立刻回報給蔣經國。 (宋心濂)說「朱委員你說的那番話, 我反覆聽了 6、7 次,這怎麼可以!我本來的方案只有說要依法處理,可是聽你 那樣講,我就覺得不行,如果真的處理,抓了任何一個人,你們真的都退出選舉, 32


那事情就嚴重了,所以就要兩案並呈。」那朱高正的說法是,宋心濂這樣的意思 就是說,國民黨真的怕他們這 40 幾個候選人杯葛年底的選舉。這(部分)是可 以參考的,就是所謂的臨門一腳。當然,如果只靠這一腳是不行的,可是就在諸 般的因素裡面,在那個時間點,發揮作用。也許你可以說不是 9 月 28 日那麼 10 月、11 月也會成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但是歷史就是在那個時候發生的, 有那種偶然性。不過不幸的是,後來朱高正和黃爾璇兩人的關係弄得很不好,黃 爾璇在雲林的選舉選得很差,所以他抑鬱不得志,這也是性格的問題。選舉這件 事情,你還是要表演,還是要有某種人格特質,朱高正就很會玩。當然,後來因 為立場的問題,有很多雲林人要跟他討說當初打一塊金牌給你,你要還我。朱高 正確實在他的心裡面是相當中國情懷的,這是沒有辦法否認的,當我們在討論民 進黨是不是臺獨黨的時候,朱高正它們的存在就是一個需要被討論的因素。 我曾經寫過文章,說什麼是民進黨的「創黨初衷」。大家在想的時候,都會 去追究當初(民進黨)在 1986 年組黨的主張是什麼。這個時候,若是謝長廷他 們這類的,就會說得比較軟一點,「那個時候我們願意遵守中華民國憲法,這樣 怎麼算臺獨?」確實是有這一面的。本來蔣經國是不是要處理,大家都說不準的, 那些參加組黨的人,都說牙刷、毛巾都準備好了,要被人抓去關了。可是(好像 是)10 月 7 日,蔣經國接受華盛頓郵報訪問的時候,他就說時代在變、潮流在 變。而且,國民黨裡面也有鷹派的想要抓人,都被蔣經國給壓下來了,所以蔣經 國在這個組黨的過程裡面,他是採取比較寬容的(作法),這沒有問題。但是, 他有條件的,他說新政黨必須要,第一、跟臺獨畫清界線,第二、不可以跟共產 黨有瓜葛,第三、要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者是說不要有街頭的暴力這類的。我 們注意到,不要共產黨,這當然是沒有問題的,不要臺獨,這個怎麼可以答應? 可是當時就答應了,你敢說我就敢答應,先成立黨再說嘛。尤清做為發言人還公 開回應,意思就是沒問題。而且你看黨外政團的十大政見,第一條就是要呼籲要 回歸中華民國憲法,回歸憲法的意思其實指的是我們不要臨時條款,我們應該要 回到憲法的正常規定裡,但是無論如何,那就是一種跟臺獨不相容的一種說法。 可是這樣看也只有看到事情的一面,因為本來民進黨的組成就是一種「反國民黨 的大雜燴」,朱高正、費希平、林正杰這些,不論本省外省這些統派的,還有臺 大教授陳鼓應,他們從黨外到民進黨的過程都是 member,你要說他們是臺獨, 那不可能。所以,(民進黨)成立的時候是一個大雜燴。 不過,要注意的是為什麼到 89,90 年,這些人通通出去了,費希平、朱高 正、林正杰都退出民進黨, (他們)退出不是不相干的退出,是主張(意見相左)。 比如費希平是資深代表,在國會全面改選的改革裡面,他一直堅持要有大陸代表。 民進黨不可能同意在國會裡面老賊都退了之後,還有大陸代表,所以全面改選之 後,當然是臺澎金馬選出來的,不要有大陸代表。但費希平就覺得,你要搞臺獨 黨我就要退出。所以說我們要觀察民進黨的性質,不要只看 1986 年,一直要看 到 1989 年鄭南榕的自焚、1990 年三月學運,到 1991 年國民大會全面改選。那 33


一年,民進黨的黨綱通過「臺灣共和國的憲法」,但是還有加一項經公民投票。 1991 年產生的〈臺獨公投黨綱〉,等於是確認了民進黨的臺獨立場及臺獨路線、 臺獨的理想,這個是沒有問題的。後來陸陸續續,90 年代在施明德及許信良在 當黨主席的任內,他們開始有了轉型,要把民進黨臺獨的色彩沖淡。因為他必須 要選舉,就是所謂的選舉總路線,所以民進黨才會在 90 年代轉型變成一個模糊 的臺獨色彩。他要獲取更多的選票,也就是說他往中間靠攏的這個部分,這點我 們要有些理解。民進黨跟國民黨在 90 年代李登輝主政的年代下,是往中間趨同 的,國民黨也在改變,不只是民進黨在轉型。 在李登輝主政下的國民黨,其實有相當程度的臺灣化,Taiwanization。因為 這樣,李登輝在 1999 年接受德國之聲訪問,說出臺灣跟中國的關係,既不是中 央與地方關係,也不是中央政府與叛亂團體的關係,而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一 樣 1999 年,民進黨通過〈臺灣前途決議文〉,為什麼?因為阿扁 2000 年要選總 統,所以要去處理 91 年的〈臺獨公投黨綱〉 ,把它稍微放鬆一點,但是又不敢廢。 如果廢了事情就嚴重了,所以許信良說沒關係就把它放著,當作歷史文件,用一 個決議文解釋就好。所以 1999 年不論是李登輝的兩國論,或者是民進黨的〈臺 灣前途決議文〉 ,其實都導向「中華民國在臺灣」 ,中華民國臺灣化的這個結論。 七、結論 今天如果在這裡要有一個解釋、一個結論,那就是,政治不是法律,其實我 們的政治發展往往都走在前面,法律、法制、憲法這些東西沒有辦法跟著一直改, 只能透過解釋讓它適應現狀。所以,民進黨的蔡英文在 2012 年選總統的時候說 中華民國是臺灣,臺灣是中華民國。雖然有相當獨派的人不滿意,但應該要放在 戒嚴到解嚴之後,李登輝主政時期,經過的 6 次修憲,跟陳水扁的第 7 次修憲, 這個過程來看中華民國的意涵。他已經不是兩蔣時代的中華民國,他是一個不一 樣的「中華民國在臺灣」。你若要純粹把臺灣變成一個新的國家,可能需要先處 理美國華盛頓或中國北京這些關卡,綜合考量才有可能達到,所以台灣應該先從 內部的民主化、正常化做起。 民主化是整體的,包括我們雲林在這個過程裡,應該有一定的一個角色,除 了前面所談較屬於理想性、革命性的政治案,就是後來實際經營的選舉政治。在 這個時代,你若選舉輸了還要怨天尤人,就比較說不過去了。馬英九也是多數人 選出來的,就算被嫌成這樣,任期也還是要讓他做滿啊,所以說選舉輸贏本來就 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在雲林的縣長選舉來說,相對於 90 年代林樹山廖大林的 十萬票、十萬餘票,到後來蘇治芬李進勇的二十萬票以上,表示已經能夠成為一 個以綠色執政為常態的縣份。像高雄市也不是原本就是綠色(執政),是到謝長 廷和陳菊才確立下來,所以說這些事情的變化要合起來看待,除了天時地利也要 人才努力,我們才能完整地理解政治發展的過程,並且珍惜既有的成果。時間已 經到了,我就講到這裡,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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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雲林縣人權重大事件 蘇東啟與臺灣民主發展:一個結構性的觀點 作者:蔡金鼎*

摘要 本文從一個結構性的觀點,重新省視蘇東啟與臺灣民主運動發展的關係 (relation),以蘇東啟一生從事民主運動的經歷,回顧那一些年代臺灣民主發展 的變遷(social change) 。我們可以發現,隨著長期的牢獄帶來的健康影響,以及 歲月對於體力與精神帶來的摧殘,作為一位行動者(actor/agency),蘇東啟可以 揮灑的空間日趨狹隘,甚至出獄後因長期與世隔絕,幾乎無法言語。然而,他對 於民主運動所帶來的影響卻愈來愈大,甚至至今仍影響臺灣政壇與民主政治的發 展,本文以蘇東啟效應(effects)來形容這樣的現象,然而其行動力從何而來? 又產生什麼樣的影響?這是本文所要探討的議題。 蘇東啟的一生有四個歷史的駐足點,其一是以殖民地日本通譯人員身份叛逃 中國;其二是以雲林縣議員身分「策動」武裝臺灣獨立運動;其三是蘇洪月嬌省 議員的丈夫;其四是雲林縣長/立法委員蘇治芬父親7。本文研究採取歷史─結構 途徑(historical-sturctural approach)。本文套用紀登斯(Anthony Giddens)對行 動者與能動作用的結構性觀點,從少年蘇東啟、中國國族主義者、臺灣國族主義 者、臺獨判亂犯(蘇東啟事件)、丈夫蘇東啟、父親蘇東啟等不同的歷史/行動 階段,分析當代社會結構變遷的過程中,身為行動者的蘇東啟所扮演的關鍵角色, 以及其對於臺灣民主運動帶來的不預期影響。 結構二重性始終是社會再生產跨時空的連續性根基,行動流持續不斷地產出 行動者意圖之外的後果,這些非意圖之外的後果又可能以某種反饋的方式,形成 行動者未被認識到的條件。蘇東啟在每一次歷史的駐足點未必清楚地認知到行動 可能產生的後果,雖然如此,他還是始終不斷地著這樣的嘗試。環境告訴我們, 人類是唯一能認識到自己的「歷史」的造物。這樣的境況既含有威脅,又帶著希 望。蘇東啟正是面對這樣的威脅和希望,面對不同世代臺灣人面臨的「價值剝感 感」,為追循民主先進找回「臺灣非是臺灣人的臺灣不可」的自尊。

關鍵字:蘇東啟、結構二重性、臺灣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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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金鼎,台灣東鯤文史協會理事長。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研究所畢業;現就讀東海大學社會 所博士班; 《一個雲雨飄蕩的歲月: 雲林蘇家傳記》共同作者。E-mail: jimtim.tsai@gmail.com 7 當然還包括國民大會代表蘇治洋的父親。 35


人們創造歷史,但不是在他們自己選定的條件下進行。 ~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

一、前言 《一個雲雨飄蕩的歲月:雲林蘇家傳記》 (以下簡稱《蘇家傳記》)的撰寫過 程,我們整理了許多與蘇東啟相關的剪報、書刊、文章與訪談稿,由於書籍篇幅 及同時有兩位傳主的原因,許多資料並沒有放入。值此《吹動稻浪的風—雲林縣 人權小旅行暨研討會》論文邀稿之際,恰好有機會可以把書中沒有提到的蘇東啟 重新作一番整理,也是對於臺灣民主運動先進的一番禮贊。但若只是文獻史料的 整理,我認為並沒有辦法彰顯蘇東啟的「時代意義」 ─ 對於臺灣(雲林)民主 運動的貢獻8。若論對雲林民主運動發展的貢獻,當以李萬居為首,若更往前溯 蔡培火更是前輩者。雲林縣是全省在野力量的發源地之一,源起於早期留學法國 的李萬居,被縣民及全國在野人士稱為雲林縣「民主聖火」創始者(王良新, 2005, p. 9) ;在學者陳儀深的筆下,李萬居選擇辦報、議政、組黨等民主的反抗方式, 可謂智慧的選擇,後人稱他為「臺灣民主自由的先行者」、「民主英雄」,應當之 無愧(陳儀深, 2003a);而蘇東啟屬於「地方型」政治人物、虛擬的臺獨判亂份 子9,其對於(雲林)民主發展的影響當然不若前者。因此,本文擬從一個結構 性的觀點,重新省視蘇東啟與臺灣民主運動發展的關係(relation),以蘇東啟一 生從事民主運動的經歷,回顧那一些年代臺灣民主發展的變遷(social change), 我們可以發現,隨著長期的牢獄帶來的健康影響,以及歲月對於體力與精神帶來 的摧殘,作為一位行動者(actor/agency),蘇東啟可以揮灑的空間日趨狹隘,出 獄後因長期與世隔絕,幾乎無法言語(林崇熙等, 2011, p. 214) 。然而,他對於民 主運動所帶來的影響卻愈來愈大,甚至至今仍影響臺灣政壇與民主政治的發展。 本文研究採取歷史─結構途徑(historical-sturctural approach) ,根據紀登斯的 結構化理論(structuration theory),他從帕森斯「行動參照框架」中,客體(即 社會)支配著主體(即具有認知能力的行動者),以及其他受過詮釋學及現象學 影響的「主體主義」反對者之間的二元論(dualism)分歧中,重新建構成他所 謂的結構二重性(duality)。這種研究特別重視對「時間關係」主題的探究,各 種形式的社會行為不斷地經由時空兩個向度再生產出來。他認為社會行動是由人 類行動所建構,同時也是建構的媒介(agency)。在結構化的動態歷程中,以時 空關係來探討人類創造歷史與社會的過程,時空框架構成了社會行動的場景,也 8

原本主辦單位希望邀稿的題目是〈蘇東啟與雲林民主運動的發展〉。 根據陳儀深的分析: 「蘇東啟應有透過軍事力量實現臺獨理想的意圖,但缺乏著手實行的事證。」 著眼於蘇東啟在自白中宣稱對 39 事件的「不知情」 ,以及對於「叛亂」的無力感。因此以〈臺獨 叛亂的虛擬與真實〉作為蘇東啟事件研究的標題(陳儀深, 2003b)。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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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了社會關係的性質,人的能動性發揮和社會結構的形成是在人們日常看起來 支離破碎、司空見慣的實踐活動中實踐,社會結構不僅具有制約性而且具有使動 性(Giddens, 2007)。我套用紀登斯對行動者與能動作用的結構性觀點,從少年 蘇東啟、中國國族主義者、臺灣國族主義者、臺獨判亂犯(蘇東啟事件)、丈夫 蘇東啟、父親蘇東啟等不同的歷史/行動階段,分析當代社會結構變遷的過程中, 身為行動者的蘇東啟所扮演的關鍵角色,以及其對於臺灣民主運動帶來的不預期 影響。這其中「蘇東啟事件」是觸發的關鍵因素,我們必須去理解事件本身為什 麼會發生?這些在時空向度上伸展開來的社會實踐有那些?又會導致什麼樣的 結果?非意圖性的後果是例行化行為附帶的結果,也同樣以一種例行化的方式被 分播(distributed)開來,而參與者在反思這些行為的時候,又是如何看待它們 的(Giddens, 2007, p. 78)? 蘇東啟身為一位行動者(actor)必須具備改變/影響他人的能力,如果少了 實施行某種權力的能力,那麼他就不再是一個行動者(Giddens, 2007, p. 79) 。把 蘇家人(蘇洪月嬌/蘇治芬/蘇治洋)在政治上的成就都歸功於蘇東啟,對於相 關當事人並不公平。蘇家長期在雲林執政肇因於蘇東啟,但得以延續的關鍵,一 方面是國民黨的腐敗,另方面在於其妻蘇洪與子女在政治上的努力與奮鬥,早在 蘇洪月嬌開始擔任省議員的年代,蘇東啟在政治動員及競選活動的過程,就漸次 成為可無可無的配角了;蘇治芬當選縣長,蘇家長期的耕耘只是其打敗國民黨盤 根錯結派系的原因之一10。然而,如果李萬居是雲林民主運動啟蒙者,蘇東啟就 是雲林在野力量萌芽的開始(王良新, 2005, p. 8) 。如果沒有行動者蘇東啟,就沒 有後來蘇洪省議員(agency) ,以及蘇治洋、蘇治芬(agencies)踏入政壇,繼承 雙親的衣缽,活躍於臺灣政壇。蘇治芬更不會於 2005 年當選雲林縣長,不但完 成父親蘇東啟與母親蘇洪月嬌的遺願,也讓民進黨首度入主縣府,完成雲林縣的 地方政黨輪替,使雲林縣的地方民主政治邁向新的里程(王良新, 2005)。 因此,本文要談的是「蘇東啟與臺灣民主的發展」,從他個人而起,卻貫穿 整個半個世紀以上(1950 年-至今)臺灣民主的發展歷程。蘇東啟作為一個行動 者(actor),隨著臺灣社會結構的變遷,被捲入不同歷史事件的洪流中,卻也造 成各種不同的影響,造成一股社會行動(social agencies)的浪潮,又反過來影響 整個臺灣民主化過程的社會結構,本文稱其為蘇東啟效應(effects),這種效應 具體的表現在雲林蘇家長期對於臺灣民主及雲林地方政治的影響。社會理論中的 根本問題即「秩序問題」 ,就是要解釋人們如何可以藉助社會關係跨越時空的「延 伸」 ,超越個體「在場」的局限性(Giddens, 2007, p. 105) 。本文要探討的就是這 個根本的社會理論問題,蘇東啟效應如何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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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原因還包括 2000 年政黨輪替的影響,出現「西瓜效應」,導致國民黨派系力量的式微; 以及張榮味以無黨籍當選縣長,造成張派將一派獨大,小派系的弱化;最後則是張榮味的投機性 格,造成派系對政黨忠誠度的消逝…等(王良新, 2005)。 37


二、日本臣民蘇東啟 1923 年十一月 26 日,蘇東啟誕生於今雲林縣北港郊外的扶朝里。他出生的 這一年二月,第三回臺灣議會設置請願團一群人浩浩蕩蕩的前往東京,對殖民地 臺灣民主、自由、平等充滿期待,結果卻引起臺灣總督府的不滿,多名運動參與 者在年底遭大規模搜察、扣押和起訴,其中知名的北港鄉紳蔡培火被判刑四個月, 史稱「治警事件」 。事實上,臺灣從 1920 年開始,即掀起文化啟蒙運動的風潮, 隨著 1925 年日本本土普選運動成功,國會通過普選法,都給了臺灣政治運動者 很大的鼓勵。這個反殖民運動的光譜一直延續到 1936 年皇民化運動開始為止, 從主張殖民地自治(自由民主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共產主義到無政府主義(以 「臺灣黑色青年聯盟」為代表)都有(周婉窈, 2009, p. 164-180)。 就社會結構的時間層面來分析,蘇東啟在臺灣成長的經歷,正是臺灣知識份 子反殖民運動的高峰期。他在 1930 年就讀北港南陽公學校,1936 年赴日求學, 從他出生到前往日本求學的階段(1923-1936 年) ,世界局勢、日本殖民母國到臺 灣內部都面臨社會系統的結構性轉型。首先就世界局勢而言,1918 年第一次世 界大戰結束以後,由美國總統威爾遜所提出的「民族自決」主張,在全球掀起一 波民族主義的浪潮;在亞洲民族自決主義影響朝鮮的三一事件與中國的五四運動, 也令不少帝國主義國家調整其殖民地經營方向,其中包括日本統治下的臺灣。其 次,1919 年十月就任臺灣總督的田健治郎,是日本治臺殖民政府第一位文人總 督,反映出日本國內政治自由化的趨勢,以及日本殖民政府對於控制臺灣政策的 轉變。最後,在這股社會局勢的變遷過程中,一如前述影響到臺灣社會精英開始 爭取參與政治的意識,也掀起臺灣人民爭取自治權的奮鬥,這股社會變化的動能 一直到持續到 1936 年,中日戰爭爆發前夕才停止活動(吳三連、蔡培火等, 1982) 。 再就社會結構的空間層面而言,日治時期的北港,在臺灣人民族運動過程中頗為 活躍,蔡培火即是當時重要的「抗日份子」,臺灣文化協會和臺灣民眾黨也先後 在北港成立過報社和支部。而當時殖民地知識份子最重要的訴求是─「臺灣非是 臺灣人的臺灣不可。」 (臺灣は臺灣人の臺灣ならざるべからず) (周婉窈, 2009, p. 176) 我們對於蘇東啟赴日前的求學生涯與發展可以得到的文獻史料有限,但從歷 史─結構途徑(historical-sturctural approach)來分析,當時臺灣社會(或可以北 港為例)所處的社會系統(泛指諸如國家制度、政治體制、經濟單位、士紳及家 庭模式之類的現象)11皆已發生變遷(social change),在二重性的理論基礎上, 11

紀登斯對於社會系統的定義與帕森斯有極大的差異,一如前言所述帕森斯行動理論中著名的 AGIL SYSTEM 並沒有為其所採用。他認為社會結構對於人/團體並不是只有制約性,而且也有使 動性,社會系統的再生產並不是機械性的結果(mechanical outcome) ,反而是包含在由行動主體 (active subjects)所完成的成就中─社會實踐(Giddens, 1984, p. 121) 。這些社會實踐可以解釋 成如筆者文中所指出的各種現象。當然紀登斯對於社會系統有更廣泛的說明,本文所指出的這些 現象,只是他在說明近世(約 1700)中國傳統社會的舉例,為使讀者能對社會系統能有「具體」 的概念而列出。 38


蘇東啟前往日本求學乃是客體(社會變遷)觸動的主體(行動者)的能動性(前 往日本留學)。這種社會再生產過程裡反覆涉及到的規則與資源就是結構。以少 年蘇東啟為例,他擁有的資源是父親蘇老居與母親許闖在家庭與事業治理的成功, 蘇老居在北港牛稠腳、樹仔腳擁有一百多甲土地,在水林、口湖也有近五十甲土 地,可謂富甲一方;而母親許闖的栽培鼓勵也是關鍵,蘇東啟兄弟九人,竟然有 五人被送到日本讀書,在當時的鄉下地方是很不得了的事(林崇熙等, 2011, p. 30-32) ,但就當時的社會規則而言,卻是一般士紳、有產階級者栽培子女的相同 路徑,主要原因建構在若林正丈所說二等臣民的「價值剝奪感」。在日本殖民統 治之下,隨著日本人小規模的移民,對於臺灣住民的族群關係帶來重大的變化。 日本人藉由機構體系,甚至到鄉村層次的畫一行政,來顯示日本人作為統治者、 優越者的存在(若林正丈, 2009, p. 50) 。1920 年代以後,臺灣知識份子、有產階 級者只能透過教育途徑來改變自己的命運,卻也在接受新式教育的同時,更認清 自己的位置(position)與認同(identity) ,試圖改變整個臺灣的社會結構,脫離 殖民母國的統治,這是二重性的理論應證,也是蘇東啟下一個行動觸發的肇始。 三、中國民族主義的消褪 蘇東啟前往日本就讀關東中學(1936 年) ,自日本中央大學專門部法科休學 (1943 年)、返臺加入青年黨在行政長官公署的任職(1946 年)、參選雲林縣議 員落選(1951 年)期間,是蘇東啟中國民族主義熱情的逐漸消褪期。蘇東啟赴 日期間,恰好是臺灣皇民化運動的開始。1937 年以降,中日戰爭爆發,日本在 臺推動「皇民化運動」,試圖把臺灣人改造成「皇民」。1941 年四月,成立「皇 民奉公會」 ,以配合戰時行政,當時全臺六百萬人都是它的會員(李筱峰, 2003, p. 80)。同年十二月日本發動珍珠港事件,太平洋戰爭爆發,隨後戰爭的演變對日 本愈來愈不利,1942 年四月美軍開始轟炸東京,人在日本的蘇東啟當時正就讀 中央大學專門部法科。此時他認識了從韓國(朝鮮)來的朋友鄭孝根、門野等人。 同樣是日本殖民地的異國人民,他們一見如故,相談甚歡,同窗間長年的相處, 也令蘇東啟瞭解同樣淪為殖民地人民的韓國人的痛苦與仇日心境,於是蘇東啟曾 經跟兩位韓國同學密謀在日本抗日,而蘇東啟也因此放棄了學業回臺等待機會 (林崇熙等, 2011, p. 32-33)。關於這一段往事,蘇東啟曾經自述說: 兄弟中我排行第七,畢業於東京關東中學,大學時和韓國人鄭孝根、門野兩 人計畫在日本抗日,三人約定在重慶會面,遂放棄求學的心願,回臺擬往南 京再找機會到重慶參加抗戰,…(黃武雄, 1992)。 蘇東啟這時候正在日本中央大學專門部法科就讀,本來想好好地完成學業, 但看到日軍侵略中國,日本對臺徵兵,逼迫臺灣人赴中國戰區與中國人同宗相殘 12,內心的抗日之心遂開始萌芽茁壯。 12

蘇東啟六哥蘇東魁就是當軍伕被派調緬甸,後來脫逃離開日軍,戰後再回到台灣(林崇熙等, 2011, p. 38)。 39


當時留學生接觸到的知識、經驗內容,以及身負鄉里希望所托的使命感,特 別容易使他們產生政治上的覺悟,而當時留日的臺籍青年又以民族意識的覺 悟最為普遍,這除了包含「臺灣人自主」的政治性要求外,更包含了「臺灣 回歸中國懷抱」的民族感情憧憬(劉一德, 1983)。 他選擇休學回到臺灣,一方面參加臺北的「北京語講習所」,從語言親近中 國;再則他輾轉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叛逃」到中國四川重慶,這是他第一 次具體的革命行動,選擇放棄「日本臣民」的身份,他在自述中提到踏入雲南「國 境」時激動的心情。 經過一個多月的跋涉,冒著九死一生的危險才到達雲南省的邊境,當我們看 到刻在石頭上的「國境」時,激動不已,情不自禁的面向臺灣家鄉的方向, 行三鞠躬禮,然後朝重慶方向行三鞠躬禮,猶記得在場的旁人看到我們的舉 止都非常的感動(蘇東啟, 1981) 。 荊子馨 (2006, p. 94)認為(蘇東啟赴日前)發生在臺灣的(中國)民族主 義政治運動,展現在其與中國的關係上,就算不是純然的出於想像,也只是一種 歷史的偶然。或者更進一步而言,並不是若林正丈所稱的想像的(imagined)共 同體,而是幻想(imaginary)的共同體,源自於對「祖國」以及漢民族茫無頭緒 的求助(p. 113) 。根據結構二元性理論的觀點,我們可以清楚地分析當時殖民地 臺灣知識份子的處境(situation) ,他們將中國民族的認同視為擺脫殖民地二等臣 民的手段,然而,蘇東啟卻進一步將這種認同化為具體的社會實踐,以日本領事 館囑託的軍職身份「叛逃」到中國,當時他負責的是翻譯及蒐集情報的工作,因 此除了「叛逃」 ,想必更進一步想為祖國「效力」 ,必須要有相當的決心與勇氣才 能展現如此的行動力,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出社會結構對於行動者產生的重大影響 (作為一種社會實踐),而不僅僅是具體化作為一種理念類型(ideal type)或物 質的特性(material property)(Giddens, 1984, p. 17)。 蘇東啟踏上祖國,看到的不是富庶安康的景像,更不是在臺時所見軍人神氣 高昂的神情,而是一付破敗可笑的模樣,他稱這一段經驗為「從夢幻中覺醒」。 不僅如此由於偷渡與臺灣人的身份,他被國民政府懷疑是日本派來的間諜,遭到 拘捕監禁的命運(林崇熙等, 2011, p. 42)。歷史的偶然性讓他遇見李萬居,也改 變了他一生的命運。戰後兩人相繼從政,在臺灣的民主發展路上做出的很大的貢 獻(p. 43)。滯留大陸期間他所看到的盡是戰後祖國頹敗、政府無能的景象,他 看到戰後的重慶,一位老人家身上綁著紅布,寫著兒子戰死沙場,無以為繼,只 好行乞維生。他也看到了有個國民政府的軍人只有一件軍服可穿,清洗後晾在河 畔旁,軍人則光著身子在河裡洗澡不敢上岸,他要等衣服乾了才能上岸更衣。而 蘇東啟又看到了百姓自生自滅,政府無所作為、貪贓枉法的黑暗面,這些內地經 歷及所見所聞,使蘇東啟心中對當年魂牽夢縈的「祖國」及國民政府起了相當大 的失望(陳儀深, 2000, p. 20)。迥異於臺灣的社會結構,讓蘇東啟開始在思想與 40


行動上有了重大的轉折。我們省視在這一個階段,時空交錯的過程中蘇東啟面臨 的規則與資源,前者是社會結構對他的限制(constraining),後者是促使他行動 的能動性(enabling)。我們在考察社會結構的時候,關注的是由某一觸發情境 (initiating circumstance)引發的一系列事件的累積,若沒有這一個事件,或許 就不會有這些事件累積的結果(Giddens, 2007, p. 76) 。在兩個不同的時空背景下, 一邊是日本統治下,壯盛的軍容及富饒的社會;一邊是「祖國」社會殘破的景像; 原本促使他前往祖國的動力,瞬間化為行動的限制;但另一種行動的能動性卻就 此萌芽─為他往後投身黨外運動埋下伏筆(陳儀深, 2000, p. 20)。 蘇洪月嬌提到他事先知道國民黨即將推動土地改革,因此,事先要求在病榻 上的父親蘇老居處理家中大批田產事宜(陳儀深, 2000) ,此一說法或許可能,但 筆者認為更可能的情形是臺灣民間在先人往生前分配家產給諸子的一般習俗所 造成,但這並非本文的重點,本文的強調的是恰好是這些家產的處理,讓蘇東啟 取得行動所需的經濟資源,除此之外,再加以旅日知識份子的身份,以及同鄉李 萬居的引薦,讓他得以任職公署,再再加深他個人行動所需的社會資本與象徵資 本。只是當時所處的社會情境(context)讓他必須對個人的行動做出妥協,其中 當然包括二二八事件在臺灣社會所造成的寒蟬效應。他最後選擇以國民黨籍身分 參選雲林縣議員做為個體行動的妥協,當然,我們必須再回到當時的時空脈絡來 理解整個社會結構的狀況。 1950 年三月 1 日,海峽兩岸動盪飄搖,為「穩定」局勢,蔣介石復行視事, 提名陳誠擔任行政院長,著手組閣,以安定人心。對外為爭取美國的支持,由普 林頓大學政治學博士的吳國禎出任省政府主席;維吉尼亞軍校畢業的孫立人為陸 軍總司令並兼任臺灣防衛總司令;對內為爭取臺灣地方精英的支持,擴大臺籍人 才的任用,並於七月 2 日開始實施地方自治。在黨務方面,於同年八月成立「中 央改造委員會」,進行黨員歸建與黨的改造工作,蘇東啟就是在這樣的歷史脈絡 下,以國民黨黨員身份第一次參選雲林縣議員。以當時的局勢而言,國民黨必須 爭取美國的支持,除了以戰略地位來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之外,也必須表現出不 同於共產極權的政治型態,以爭取美國政府及民意的支持。50 年代初期的臺灣 政治,就是在國民黨重建權威與維持民主表象兩種不同發展方向上,呈現許多矛 盾與衝突(彭懷恩, 2000, p. 152-153)處在一個矛盾的社會系統,我們也不難看 出行動者行為的矛盾之處。在國際局勢上,1950 年 6 月 25 日,朝鮮人民軍(北 韓)越過分隔南北韓的北緯 38 度線,向南韓發動進攻,韓戰於是爆發。這時候 的美國為了防堵共產主義在亞洲的蔓延,認為自由陣線迄需臺灣的配合才能形成 一道圍堵共產主義的封鎖線,臺灣的戰略地位突然之間變得格外重要。於是,杜 魯門派遣美國的第七艦隊進入臺灣海峽協防臺、澎、金、馬,美國重新以軍事力 量介入國共內戰,這也使得飄搖危墜的蔣氏政權再一次獲得喘息的機會(林崇熙 等, 2011, p. 75)。 蘇東啟在當時局勢下,選擇代表國民黨參選縣議員,雖然第一次落選,但就 41


在兩年後的 1953 年順利當選,卻又為了省議員票投李萬居最後選擇脫黨,成為 青年黨(黨外)的一員,正式成為一位為民喉舌的「政治人」。在結構化理論看 來,行動在其生產的一刻,也就是同時在社會生活日常展開的具體情境中被再生 產出來。即使在極為動盪不安的時代,或者說在非常激烈的社會變遷中,情況也 是如此(Giddens, 2007, p. 94) 。蘇東啟的議員生涯就是他對於社會現實妥協的行 動之一,卻也不斷在他日常生活(議事問政)的過程中,不斷進行行動的再生產, 這些行動包括對於基層公務員、農人、庶民生活的關懷,以及對於權力者(如軍 警)的約束與撻伐,甚至進一步關心政治、民主與人權的議題(林崇熙等, 2011, p. 80-83)。 就在蘇東啟議員質詢言論日漸尖利的同時,1960 年代整社會結構卻又逐漸 變化了。隨著臺灣局勢日趨穩固,美援源源不斷的輸入,以及中國共產黨威脅的 減弱,國民黨開始展開對內的一連串整肅,其中以「雷震案」最受囑目,而蘇東 啟事件可以視為事件的餘緒,不論三九事件是否真實發生,在當時的社會局勢 (context)下,蔣介石為維持政權的穩定,必須「技巧性」地威嚇當時的臺灣菁 英,蘇東啟成為當時殺雞儆猴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一如陳儀深 (2003b)的研究, 他認為 1961 年發生的蘇東啟政治案件,有充分證據顯示,乃與〈自由中國〉半 月刊或籌組中國民主黨等事件構成對威權體制的挑戰有關。對於相關事件的研究 學者已有相當的研究,《蘇家傳記》對於整個事件的經過也有深入的描寫,本文 不擬贅述,本文要談的是如果「經過深入訪談之後,不難發現隱含牽強、羅織的 情節,以及無端涉入的冤屈。 (陳儀深, 2003b)」為何這一群虛擬的臺獨份子,在 日後會匯集成一股民主勢力?造成日後雲林蘇家的旋風? 四、臺獨意識的自我覺醒與強化 結構化理論的基礎牽涉個人和社會力之間關係的認同,試圖平衡這些角色, 包括歷史和社會結構(fabric)對行動者的選擇和位置(position)所做的限制。 對紀登斯來說,人們並沒有因為社會結構而限制自己的行為表現和知識,相反地, 因為這些要素,使他任再創造社會結構和生產社會改變(Craib, 1992)。蘇東啟 的入獄代表的是個人政治生涯的終止,也就是雙重結構化中所談的規則限制了他 個人的行動,也阻斷了他所有的資源,那麼他日後的影響從何而來?只是民眾對 於蘇家的憐憫與同情嗎?以下我將引用結構二重性的觀點,從個人的自我意識到 行動實踐過程,分析蘇東啟如何跨越時間的限制創造一段影響深遠的臺灣民主 史。 行動者對於他們在行動中生產與再生產出的社會系統特徵,在何種意義上是 「有認知能力」的?這種認知能力紀登斯稱之為自我意識(awareness),而不是 信念。他引述高夫曼的作品,強調對於那些明顯置於社會底層的行動者來說,他 們常常是在進行例行活動的方式中,體現出對自身受壓迫的自我覺醒。然而,他 更進一步強調行動者所具備的社會知識(話語知識)有那些?這些社會知識會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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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到行動者對於系統再生產條件的「洞察」程度與性質,他認為大致包括以下因 素(Giddens, 2007, p. 179-181),我們就以這些來檢視蘇東啟對於臺獨意識自我 覺醒的過程: 1.

知識的積累:行動者憑藉自己的社會定位所擁有的獲得知識的方式。從 日本臣民到中國人的身分認同中,即跨越不同的時空,蘇東啟可以認知 的仍是臺灣人身為「二等臣民」的悲哀。《蘇家傳記》認為蘇東啟會走 上政治路,跟他喜愛大量閱讀吸收新知有關(林崇熙等, 2011, p. 73), 筆者在訪談的過程中,也不斷聽到草根民眾比較蘇東啟夫妻言論的差異, 蘇洪實事求是,講求效率;蘇東啟則有許多的理念與藍圖,對於臺灣的 未來有許多想法。根據紀登斯的見解,這些知識的積累在某種程度上會 限制行動者的能動性。在橫向的空間意義上,蘇東啟在縣議員(社會定 位)的身份上,才足以發揮其話語長才及力量(power) ,並得以對社會 產生某些影響,但涉於當時的政治氛圍(社會結構),他的言論也僅限 於民生疾苦的揭露與軍警治安權限的批判,一如前文所述,這是他不得 不的「妥協」。

2.

組織與表達的能力:紀登斯認為日常的知識主張,是那些最通俗不過的 知識,闡述起來經常是支離破碎,缺乏聯繫的。這也是本文所要闡明的, 身為一位行動者,並不是舉著主義與信仰的大義,號召百姓揭竿而起, 通常是在日常生活中無關緊要的瑣事中,產生行動的力量。事實上,我 們可以從所有的三九事件報導人的案例中看出,這一群所謂臺獨判亂分 子,行動的力量都來自於「社會的制約」與「自身被壓迫」的感受,在 軍中他們被老兵、外省人壓迫,在社會上他們覺得國民黨破壞民主正義 (買票、作票),付諸於具體的行動,就是實現一個屬於「臺灣非是臺 灣人的臺灣不可」的新社會。我們以陳庚辛為例,他第一次與蘇東啟見 面是在 1976 年出獄前的板橋新教所,還是他主動的前去自我介紹,他 把蘇東啟視為大哥、兄弟,甚至為了臺獨革命事業,原本打算終生不娶: 我們叫蘇東啟老大,大家對他都非常的尊敬,儘管我們在事件發生的時 候根本都還沒有跟他碰過面。出獄後,我跟老大都是在和平東路那裡碰 面的,他總是跟我談論政治,他說的我都聽得懂。我回答他說:命只有 一條,只要你叫我何時交出去我就何時交出去!有一次,他跟我說要我 跟著他再拼一次,我就說既然老大你都敢死了,我也不怕丟掉性命,所 以我才決定不結婚。後來他的妻女出來競選,我們也是絕對義無反顧的 相挺到底。(2010 年 8 月 20 日訪談陳庚辛)

3.

信念主張的有效性:這種有效性主要來自於本身信念與具體情境中落差 的張力。我們從蘇東啟一生來回顧,可以看出這種落差隨著時代的變遷 而減弱,這種社會結構性的差異是行動者相互影響作用的結果。也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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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所稱的蘇東啟效應的發揮,它具有一種跨越時空的延展性。隨著他個 人生命的有限與不可逆,卻影響了整個社會結構制度的變動,有關紀登 斯時間地理學的主張,我們將在下面說明。在此,針對其信念的有效性, 以及超時空的影響,一如紀登斯所說: 任何一個個體都既定位於日常生活流中,又定位於他的整體生存時段 (即壽命)中,同時還定位於「制度性時間」的綿延,即社會制度「超 個人」的結構化過程中。每一個人都以「多重」的方式定位於由各種特 定的社會身份所賦予的社會關係中,這是社會角色主要適用的範圍 (Giddens, 2007, p. 44)。 4.

有關知識傳遞的方式:這是指口頭文化、書寫、印刷、電訊等溝通媒介 在歷史及空間上的影響。蘇東啟事件的故事不斷被傳誦,透過各種知識 傳遞的方式跨時空為人們所知曉。個體的生命跨度是有限的,是不可逆 的,如何超越時空被影響或去影響他人?這點是紀登斯將時間地理學融 入結構化理論的重要觀點,他提出另外兩種具有可逆性的時間概念,其 一是在日常生活連續性組織起來的實踐活動,這也是結構二重性的主要 實質形式。第三種向度即制度的長期存在,一種「超個體」綿延,或者 說制度性時間的長時段(longue dure)。這種可逆性的制度時間既是日 常實踐活動的原因,也是它的結果。這兩者(生活慣例與社會制度)彼 此介入對方的構成過程中,同時也都的確介入了行動中的自我構成過程 (Giddens, 2007, p. 106)。

我們再回到結構二重性觀點來看,社會系統的結構性特徵,對於它們反覆組 織起來的實踐來說,既是後者(實踐)的中介,又是它的結果。紀登斯認為相對 個人而言,結構並不是如涂爾幹所說的「外在之物」 ,從某種特定的意義上來說, 結構作為記憶的痕跡,具體體現在各種社會實踐中,「內在於」人的活動。所以 結構並不等同於制約,而是同時具有制約性與使動性。在結構化理論看來,行動 在其生產的一刻,也就是同時在社會生活日常展開的具體情境中被再生產出來。 即使在極為動盪不安的時代,或者說在非常激烈的社會變遷中,情況也是如此 (Giddens, 2007, p. 93-94),印證在蘇東啟對於臺灣民主的貢獻正是如此。 蘇東啟是否具有臺獨意識?三九事件是不是真正的武裝臺獨判亂?在不同 的時代(社會結構)會有不同的詮釋,不同的人群會以不同的視角摘取不同的歷 史真實性(authenticity)。歷史學常常僅著眼於事件發生的當下,但對於結構社 會學而言,歷史的發生只是偶然,它早就在發生之前就已注定會發生,而發生以 後,歷史仍然具有延續性。所以蘇東啟何時具有「臺獨意識」?三九事件是否是 真實/虛擬的臺獨叛變?這些在結構社會學來說都成了虛假的命題,並不是某一 個人宣稱了他具有「臺獨意識」他才開始具備「臺獨意識」,在這裡紀登斯其實 直接提供我們一個關鍵性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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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學轉向最重要的進展,莫過於將言說過程( saying) [ 或表意過程 (signifying)]與行為聯繫起來,從而使我們在概念上重新理解實踐 (praxis) , 不論在意識、無意識和日常的生活構成中,蘇東啟作為一個行動者/能動者, 在行事時,有能力理解他自己所為之事,這正是他們所為之事的內在特徵。 社會活動的具體情境有一個特點,就是人類行動的反思能力始終貫穿於日常 生活流中。但這種反思性只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於話語層次。行動者對於自己 的所做為及其緣由的了解,即他們作為行動者所具有的認知能力,大抵止於 實踐意識( practical consciousness)。所謂實踐意識,指的是行動者在社會 生活的具體情境中,需言明就和道如何「進行」的那些意識。對於這些意識, 行動者並不能給出直接的話語表達(Giddens, 2007, p. 41)。 只有在社會實踐的連續性中,也只有通過隨時間流逝而逐漸消逝的社會實踐 連續性,社會系統方能存在。我們可以把社會系統的一部份結構性特徵概括為「定 位實踐」(position-practice)的關係。社會定位在結構上是作為表意、支配與合 法化過程的特定交織關係構成的,這又涉及到行動者的類型化問題。一種社會定 位需要在某個社會關係網中指定一個人的確「身分」。不管怎麼樣,這一身分成 了某種「類別」 ,伴有一系列特定的規範制裁(Giddens, 2007, p. 171) 。就是在這 樣的社會結構裡,蘇東啟以不同的社會定位(身分類別),面對一系列的規範制 裁,不斷強化其「臺灣非是臺灣人的臺灣不可」的意識,不管他是不是在政治、 外交上訴求的「臺灣獨立」,但對於臺灣民主發展的影響卻日漸深遠。 結論:歷史的駐足點 紀登斯對於時間地理學有部份的批判,其中對於「位置」的概念,他認為不 能如時間地理學所指出的僅是「空間中的一點」,而是一種場所,場所是指利用 空間來互動的各種場景(setting) (Giddens, 2007, p. 220-221)。不同的場所構成 了不同的互動情境,這裡的情境他捨棄高夫曼所用的 situation,而傾向於 context, 中文翻譯成脈絡或許更為適合。這些駐留點就成為不同人例行活動相互交織的場 所,在本文的最後,我們重新來省視蘇東啟一生對於臺灣民主運動的駐留點。 蘇洪月嬌在夫婿入獄之之後,曾一度當選接替當選雲林縣議員,卻在 1972 年,尋求連任敗北,她與家遷居北部。事隔五年後,卻在 1977 年,蘇東啟出獄 的陪同下,返鄉一舉當選省議員。這是蘇東啟效應對於臺灣民主發展得以延續的 關鍵,也是最蘇東啟一生最關鍵的第三個駐留點。筆者曾經在《蘇家傳記》中分 析箇中的原委包括:蘇東啟效應的發揮(還蘇家人一個公道)、政治氛圍的影響 (蔣經國營造的開明形象) 、黨外力量的串連13、群眾力量的崛起14、政治新生代 13

蘇洪月嬌參選省議員期間,由政治新鮮人施明德擔任競選總幹事,在選舉傳單上,時任立法 委員的黃信介、康寧祥掛名政治顧問;姚嘉文、林義雄則掛名法律顧問,林義雄亦同時在宜蘭參 選省議員,等於是黨外人士的大串連。而黃信介與康寧祥更是風塵僕僕,南北不停奔波,為黨外 候選人助陣加油,並分別在虎尾、斗六、北港等重要選區為蘇洪月嬌站台宣傳。而這一次黨外力 量的串結,其實也是日後台灣民主改革最重要的關鍵。 45


誕生的趨勢15(林崇熙等, 2011, p. 262-264)五大要素。若從結構化的觀點看來, 與其說這些社會結構造就臺灣民主發展的新局面,不如說這次民主發展的新局勢, 是延續過去歷史發展的成果,同時開創臺灣民主新的可能性,也就是這些情境 (context)創造一個時代的可能性。 但並不是說經歷一次成功的民主選舉,臺灣社會就開始穩定了。相反地,這 只是紀登斯所強調的「例行化常規」。結構化理論關注的是人的社會關係中超越 具體時空的「秩序」,而要闡明這種超越過程,例行化是不可或缺的一個因素。 人們習以為常的例行常規在經歷極為劇烈的社會變遷之後,其中某些方面可能受 到危害,但即便如此,這些例行化常規也能維持下來。比如說,革命的過程一般 來說無疑是激烈地改變了各色人等的日常活動,無論他們是陷入反抗情緒的狂熱 份子,還是那些絲毫沒有參與發動革命的人,那些社會事件無端的犧牲品。在某 些情境中,日常生活的構造會受到正面的攻擊,遭致系統性的破壞,例行性的常 規會受到實質意義的破壞,但人們會很快的重新建立另一種新的例行常規 (Giddens, 2007, p. 175) 。這種例行性的常規一如高夫曼所說的框架(framing), 成為行動者的制約,也是另一股動力來源的開始,行動者在社會結構中可能創造 我們社會的結構,以社會可接受的方式創新(invented)價值、習俗或強化它們, 另一方面卻也被社會結構所限制(Cloke, 1991),臺灣民主發展的演變就在一次 次的框架的限制與能動性中往前進展。 蘇東啟個人對於雲林/臺灣民主運動的貢獻,不僅止在於他個人,也在於他 為實踐「臺灣人作主」(民主)所做的犧牲與努力。一如筆者前文所言,蘇東啟 不論在殖民期間「叛逃」中國(駐足點一);或者在威權時代意圖「發動叛亂, 顛覆政府」 (駐足點二) ,都是為了擺脫臺灣人「價值剝奪感」的時代困境,希望 能藉由行動找回臺灣人的自尊,這一點應該是無庸置疑的,只是放在當時的社會 情境(context)下,這些能動性並不見容於當初的社會結構所要求的秩序(order)。 形形色色的制約形式都在不同的方式上成為使動的形式。它們在限制或拒絕某種 行動可能性的同時,也有助於開啟另外一些行動的可能性。事實上,結構恰恰包 含在所謂「行動的自由」之中。 (Giddens, 2007, p. 299) ,儘管社會結構對個人的 行動產生限制與規範的力量,但可以肯定的是「行動的自由」是個人可以選擇的, 也是蘇東啟對於臺灣民主所做的社會實踐。 結構二重性始終是社會再生產跨時空的連續性根基;反過來,它又是行動者 14

與蘇洪月嬌同時第一次當選省議員的林義雄,選後在報紙披露當時的選民傾向與選舉氛圍, 包括「打破地域觀念、消除省籍隔閡以及只看政見,不問政黨的傾向。」本書訪談多位雲林在地 鄉親的過程中,亦發現當時雲林年輕世代,將他們對於國民黨威權統治的不滿,具體表現在選票 上。 15 除了雲林縣蘇洪月嬌被外界解讀為「意外」當選之外,南投縣原本籍籍無名的張俊宏也告當 選,林義雄則在宜蘭縣打敗競選連任的陳百汾,林樂善在嘉義縣當選,黃玉嬌則在桃園縣把老省 議員何金珍擊敗了。這些黨外新生代讓第六屆省議會煥然一新,也是台灣日後民主運動的重要推 手。 46


身處並構成日常社會活動綿延的反思性監控過程方前提。不過,人的認知能力始 終是有限的。行動流持續不斷地產出行動者意圖之外的後果,這些非意圖之外的 後果又可能以某種反饋的方式,形成行動者未被認識到的條件。歷史是由人有意 圖的活動創造,但它並不是某種合乎意圖的籌劃;它總是頑固地躲開人們將其置 於自覺意識指引之下的努力。雖然如此,人類還是始終不斷地著這樣的嘗試。環 境告訴我們,人類是唯一能認識到自己的「歷史」的造物。這樣的境況既含有威 脅,又帶著希望。人類正是面對這樣的威脅和希望,進行著他們的嘗試(Giddens, 2007, p. 95)。我們再回到歷史的「偶然性」發展: 2005 年的雲林縣長選舉,在國民黨許舒博與民進黨蘇治芬(蘇洪月嬌的女 兒)的對壘中,身陷囹圄的張榮味(縣長任內因涉及林內焚化爐弊案被捕), 同樣具有牽一髮動全局的關鍵角色,但他一樣不賣國民黨的帳,再次放任支 持者自己選擇支持的對象。這一次,蘇治芬贏了選舉,為她母親蘇洪月嬌報 了一箭之仇,也造成雲林縣地方政權的首度輪替(王良新, 2005, p. 58)。 這是蘇東啟跨越時空的第四個的駐足點,在社會系統中結構化是時空的「結 合」 (binding) ,這些特性使得相同的社會實踐得以跨越時空的限制,成為「系統 的」形式(Giddens, 1984, p. 17) 。結構理論將「個體」與「社會」重新構建為能 動作用與結構的二重性觀念,除了將(個人)反思性、定位過程和共同在場聯繫 起來的個體內涵之外,我們應該在廣泛時空跨度中,考察交織伸展開來的社會系 統(Giddens, 2007, p. 284)。蘇東啟效應就在這種情境(context)下傳承下來。 蘇治芬為避免家族政治的批評,力阻蘇家人投入選舉,相較於近年不論藍綠陣營 政治人物第二代的積極參選,她個人為守護民主政治價值的堅持,令人感佩。但 是不論是蘇洪在省議會的衝撞與蘇治芬政黨輪替所做的努力,就個人奉獻於民主 運動的反思性、歷史定位的個人成就,以及蘇家人共同在場所聯繫起來的個體內 涵,在廣泛的時空跨度中,全都交織在蘇東啟效應所開展出來的社會系統中。一 如紀登斯所說的: 權力從不僅僅只是某種制裁,它同時也是行動者產生行動的意想不到的後果 的能力的源泉。(Giddens, 2007, p. 298) 參考文獻 Cloke, P., Philo, Ch. & Sadler, D., 1991, Structuration Theory: Anthony Giddens and the Bringing Together of Structure and Agency, : Cambridge polity press Oxford. Craib, Ian.,1992, Anthony Gidden’s structuration: Routledge a division of Routledge, Chapman and Hall Inc. Giddens, Anthony., 1984, The Constitution of Society: Outline of the Theory of Structuration: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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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慶案中案--李日富與二二八事件 楊欽堯*

一、前言 自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後,臺灣內部族群關係產生疑懼與不滿,加以國共內戰 情勢變得更加複雜。許多台灣人對國民黨政府失望之餘,有人開始追尋不同方向 的道路。有些左頃、社會主義的理想者,參加共產黨組織,希望解放台灣,或者 提出台灣人要高度自治追求民族獨立,最後能夠讓台灣成為台灣人的台灣。16前 者如謝雪紅、楊克煌與古瑞雲,17後者如廖文奎、文毅兄弟與黃紀男。18 1948 年國民黨政府金融改革政策失敗後,通貨膨脹到難以控制的地步,台 灣民眾同樣承受著生活困頓。國民黨政府在國共戰爭中情勢逆轉,節節敗退中, 國際社會也不願再介入中國內戰。直到韓戰爆發後,共產黨因為美國介入台海而 無法跨越台灣海峽,確立國民黨政府為台灣社會唯一的政治權威,使得台灣步入 白色恐怖年代。歷史上任何一個危機四伏的政權,必然採取高壓手段來整肅所謂 的異議份子,以達到收殺雞警猴之效。就廣義而言,白色恐怖實際上應從 1949 年 的四六學生事件算起,迄至 1987 年解除戒嚴令,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及廢止懲治 叛亂條例,甚至最晚至修正刑法 100 條為止。19 殆至 1949 年陳誠出任中華民國臺灣省政府主席兼臺灣省警備總司令,同年 5 月 19 日所頒布的《臺灣省警備總司令部布告戒字第壹號》 , (簡稱《戒嚴令》)。 20 國民黨政府直到該年底大陸徹底失敗,早已有計劃地將原本中央機關陸續遷 往台灣。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對台灣人民進行全面控制,所根據法律為《戒嚴令》 以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21統治階層為達有效控制臺灣人民以及鞏固政 權,不論在法令上,或是執行方式與管制對象上,因而製造了一套管理人民的嚴 酷規定。依照《戒嚴令》規定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有權力限制人民自由,可以掌

※嘉南藥理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兼任助理教授。 16

參閱:盧修一, 《日據時代臺灣共產黨史》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1990) ;簡炯仁, 《臺灣共產 主義運動史》(台北市:前衛出版社,1997); Claude Geoffroy(克洛德•約瑟夫)、黃發典譯, 《臺灣獨立運動》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1997)等。 17 謝雪紅口述;楊克煌筆錄, 《我的半生記》,台北:楊翠華發行出版,1997。古瑞雲(周明), 《台中的風雷:跟謝雪紅在一起的日子裡》 ,台北:人間出版社,1990。 18 張炎憲、胡慧玲、曾秋美訪問記錄, 《台灣獨立運動的先聲:台灣共和國(上、下冊)》 ,台北市: 吳三連臺灣史料基金會出版,2000。黃紀男口述;黃玲珠執筆, 《黃紀男泣血夢回錄》 ,台北市: 獨家出版社,1991。 19 侯坤宏: 〈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論析〉 , 《國史館學術集刊》第十二期,2007 年 6 月,頁 139-204。 20 《戒嚴令》宣告自 1949 年 5 月 20 日零時(中原標準時間)起在臺灣省全境實施戒嚴,之後 長達 38 年又 56 天。 21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公布於 1948 年 5 月 9 日,當時距行憲不到 5 個月,透過它來凍 結憲法部分條文。 49


管戒嚴地區行政事務及司法事務。更由於「動員戡亂時期」,所製訂種種法令, 也紛紛出籠。其中最著名以 1949 年 5 月 24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動員戡亂 時期懲治叛亂條例》,全文共有 13 條,其中「第二條第一項」條文規定 : 凡觸 犯刑法一百條(內亂罪)至一零四條罪者,處唯一死刑。22動員戡亂時期只要法官 判定你有顛覆國家的意圖,就會被加重懲處標準,甚至變成唯一死刑。 1950 年 6 月 13 日更頒布動員戡亂時期的特別法《動員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 例》 ,其中條文共計有 15 條,作為偵辦以及審理匪諜相關案件的主要法律根據, 其中規定:23 第一條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第二條 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 人。 第三條 本條例稱治安機關者,指依法令負責檢肅匪諜或維持治安之機關。 第四條 發現匪諜或有匪諜嫌疑者,無論何人,均應向當地政府或治安機關 告密、檢舉。主管機關對於告密、檢舉人,應保守其秘密。 第五條 人民居住處所有無匪諜潛伏,該管保、甲長或里、鄰長應隨時嚴密 清查。各機關、部隊、學校、工廠或其他團體所有人員,應取具二人 以上之連保切結,如有發現匪諜潛伏,連保人與該管直屬主管人員應 受處分;其處分辦法另定之。

1950 年代國民黨政府通過《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負責逮捕被認為有「匪諜」24嫌疑的人士,以及整肅異議分子。國民黨政府想要 避免共匪份子滲透進入臺灣,高舉著「保密防諜」的口號,而為了維持其政權的 存續,乃獎勵告密以及大肆逮捕共產黨的行動。當國家遭遇特殊時期或時局動盪 時,執法嚴厲,情有可原,但問題在只要被密報是匪諜後不經任何法律程序,政 府就可以加以逮捕、審訊乃至於定罪下獄,實有違現代法律程序正義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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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內亂罪規定如下: 第一百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二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外,刑法外患罪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3 S-link 電子六法全書,http://www.6law.idv.tw/6law/law/懲治叛亂條例.htm。 24 依照國民黨黨史館最近一批數位化檔案「總裁批簽」。其中發現 1957 年 8 月 5 日蔣中正裁示 對中共情報份子“匪特”等不同稱呼,一律稱之為“匪諜”。 《自由時報》 ,2013 年 11 月 21 日。 50


例如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地區工作委會會莿桐支部」案,李日富與 郭慶、梁九木等人,依照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41)安潔字第 0218 號判決書中, 因為「郭慶梁九木李日富意圖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 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須生活費外均沒收」。25然而,此種「二條 一」作為唯一死刑的規定,估計台灣過去四十多年來,大批的政治犯與良心犯儼 然成為該法條之祭品。特別在日治時期所培養出一批有理想性、具思考力的台籍 知識份子就此犧牲性命。由於「非法方式」為極端籠統的字眼,至於「著手實行」 法律如何認定,如何定義叛亂組織,從事何種行為視為叛亂行為,給與司法仲裁 者極大裁量權,其公平性與合法性,仍值得加以討論。白色恐怖受難者陳紹英更 定義為:國民黨政府為求穩固政權,以鎮壓手段整肅包括有正義感、有良心的左 翼青年在內的臺灣反國民黨政府知識分子為目的,所進行有計畫性的野蠻行為。 26

中華民國政府縱容情治單位機關網羅所有人民的政治活動並加以限制,在國 家公權力長期濫用的情況下人民基本言論或隱私權完全失去保障。藍博洲研究分 析,國民黨政府白色恐怖有如下特徵:運用多種條例,企圖全面控制人民的政治、 經濟、社會、文化和精神等層面。並且運用大陸時期軍統、中統及臺灣特有的警 總,使其在執行工作時,互相競爭、監視。由於外來政權的性格,故特別重視軍 中的政工制度,特別是保防系統。其情治特務系統最後權力歸屬於蔣介石、蔣經 國父子。27 白色恐怖受難者成員極為複雜,主要構成有地下組織者欲推翻蔣介石政權, 或者主張台灣獨立以及左傾思想的社會主義份子。二二八事件前的中共地下黨員 人數僅有 70 餘人,至 1948 年初,發展到約 285 名黨員。281948 年國共內戰情勢 逆轉,共軍轉守為攻,使得台灣的地下黨組織發展更為加速進展,5 月台灣省工 作委員會與中共華東局各派幹部至香港參加「香港會議」,討論經營台灣反國民 黨的工作,會議決定擴大共黨在台灣的社會基礎。29至 1949 年底已有「黨員一 千三百餘名,群眾兩千餘名」 ,雖然不如台灣省工作委員會原先的計畫,要在 1949 年底要讓黨員增加到「兩千人,群眾五萬人」, 30此一地下組織的反抗活動儼然 遍及全台各地。從國民黨官方文件中不難察覺,其中「台灣省工作委員會」 31規 25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3/1111/23/002。 陳紹英,《一個白色恐怖受難者的手記》(臺北市:玉山社出版公司,2005 年 6 月) ,頁 3。 27 藍博洲,《高雄縣二二八暨五零年代白色恐怖民眾史》高雄:高雄縣政府,頁 23-24。 28 石牌訓練班編,《共匪特工的作法》(台北:石牌訓練班,1957),頁 69-70。 29 石牌訓練班編,《共匪特工的作法》,頁 71。 30 石牌訓練班編,《共匪特工的作法》,頁 71。 31 簡稱「省工委」 。中國共產黨於二戰結束後在台灣成立的省級組織。主要成員有蔡孝乾、張志 忠、陳福星、廖瑞發、簡吉等人。由蔡孝乾擔任書記為主要領導人,張志忠擔任副書記兼武工部 長,金堯如擔任常委兼宣傳部長。成立之後即陸續在新竹、台南、嘉義、高雄等地成立工委會與 支部。有基隆市工作委員會、台北市工作委員會、台中市工作委員會、台南市工作委員會、高雄 市工作委員會等各區組織。1949 年 8 月,省工委發行的《光明報》遭國民黨政府破獲。之後各 地的分部亦相繼被破獲,多名負責人被捕;其中又以 1950 年 3 月,省工委書記蔡孝乾被捕後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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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正是不斷擴張之中。這些人凡涉有嫌疑匪諜或思想問題者,即逕行予逮捕、拘 押、思想左傾份子,導致許多人的人生從此而改變,更多的成千上萬個家庭未來 生活受到影響。32故其周遭的親友,或多少受到波及甚至連累牽扯的以及無端被 冤枉的人更多。光是 50 年代的白色恐怖據估計有 4 千多人遭處死,8 千人以上 被判 10 年以上到無期徒刑。33劉育嘉所撰寫有關五○年代白色恐怖政治專文加以 分析,就多達二百二十個案件。34其中雲林地區有 1951 年「虎尾斗六區工委會 廖學信案」,共計 16 人涉案。 另外,郭慶、李日富、梁九木等 8 人所涉及案「虎尾地區工作委會莿桐支 部」 ,1952 年 4 月 1 日李日富等三人犧牲於馬場町,35當時他年僅 26 歲,當時兒 子李坤龍尚在襁褓之中。36家裏通過《民族晚報》的消息才得知情況,爺爺派大 伯到馬場町收屍,結果大伯只能帶著一張寫有他父親名字的帶血跡紙條,回老家 辦理喪事。37等到 1957 年經由鄰居幫助才輾轉找到李日富的埋屍處,李坤龍的 爺爺向當時的「台灣保安司令部軍法處」提出申請核准之後,將兒子遺骨移回老 家安葬。38自從 2005 年起,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政治事件處理協會」秘書長李坤 龍開始與同案受難者郭慶後人郭素貞,義務收集所有政治罹難者的檔案。目前已 整理出 1300 多案、涉及 5500 多罹難者的檔案。39 從過去國民黨政府對民眾生理上、心理上所造成的壓力和迫害,導致許多冤 案、錯案、假案。長期的白色恐怖作為一種國家機器充分影響著對整個台灣人民 生活,對台灣社會進行嚴厲的監視控制。這段歷史對於臺灣地區居民有著長期深 遠的影響,更是過去台灣社會所揮之不去的「集體記憶」與「創傷記憶」。40

節,並供出中共在台人員,導致千餘人遭到株連,對其組織構成重大打擊。上述參考李敖(審定) , 《安全局機密文件: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上冊,(台北:李敖出版社,1991 年),頁 11-12。 32 1960 年以後,被判徒刑的政治犯,陸續有人刑滿出獄。在戒嚴體制之下,出獄的政治犯,除 了至親的家族外,一般的親友都敬而遠之、不敢往來,加上軍警與特務仍持續嚴密的管制,想要 找個維持生活職業都很困難。 33 李坤龍, 〈尋找父親的下落〉 ,收入於毛扶正、林一奇、李坤龍等, 《看到陽光的時候:白色恐 怖受難文集 第二輯》 (台北市: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2013) ,頁 272-287。 34 .劉育嘉,〈五○年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審判結果之研究〉 ,《臺灣文獻》56 卷 2 期,2005 年 6 月,頁 305-364。 35 「馬場町紀念公園」 ,又稱「南機場」 ,位於台北市青年公園南邊新店溪畔,是日本殖民時期 重要的軍事訓練場地,用來操練步兵和騎兵,後改為「陸軍飛機場」 。上世紀 50 年代變成台灣「白 色恐怖」時期主要的死刑犯槍決地。 36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台北市: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5) ,頁 32。 37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4。 38 李坤龍,〈尋找父親的下落〉,收入於毛扶正、林一奇、李坤龍等, 《看到陽光的時候:白色恐 怖受難文集第二輯》,頁 272-287。 39 李坤龍〈尋找父親的下落〉,收入於毛扶正、林一奇、李坤龍等, 《看到陽光的時候:白色恐 怖受難文集 第二輯》 ,頁 272-287。 40 劉玉燕,〈重構創傷記憶:從人權種子教師研習營初探人權教育〉 ,發表於國家人權博物館籌 備處舉辦「博物館的社會影響力研討會」,2014 年 5 月 3 日。 52


二、白色恐怖案件與促成國家檔案的開放 首先,目前檔案管理局所保存的白色恐怖檔案裡,要進行全面性清查。依據 代表法務部的陳守煌檢察官在立法院透露,非現役軍人對外公開軍事審判案件受 理過 29,407 件之多。41然而多數政治案件的檔案迄今仍未公開,這留待國防部與 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加緊處理。將這些檔案公開之後,將更有利於學者專家的研究, 也有助於我國人權、司法的教育與歷史研究。42另一方面將二二八事件涉案者與 白色恐怖事件受難者,加以比對,對於兩者有無相對的關聯性。例如鄒族領袖高 一生、湯守仁則遭受二二八事件牽連,亦因「自首不誠」,而在白色恐怖時期被 槍決。43當時情治人員為了領取高額獎金,甚至設計下自首承認,尤其什麼藏匿 不報、資助匪徒等項目,接著判刑沒有完全根據事實,甚至根據自白書就依照二 條一法律被處死。依據昔日調查員所作自述: 「政府以前過度重視政治偵防工作, 各單位為了凸顯自己機關的重要性,……在這種情形下,既然上級這麼重視這種 事情,大家就拼命寫報告,拼命的弄,就搞出很多擾民、無事生非的事情,也造 成了不少的冤、假、錯案。」44 另一方面依據「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破獲「匪諜」案 件,檢舉人獲得沒收「匪諜」財產的百分之三十做為獎金,而破案有功人員,可 以領取沒收「匪諜」的百分之三十五做為獎金或破案費用,故情治人員捉「匪諜」 有實質豐厚的利益。在這樣的時空環境下,情治人員儘可能製造捉「匪諜」的業 績,既可升官又可發財,難怪五○年代政治案件不斷地發生。由於司法判決確定 與執行之過程所曝露出瑕疵問題:包括涉案民眾財產沒收之執行、服刑期滿應否 結訓之審核、相關人員獎懲及辦案經過檢討報告、申請復審以及申請調服勞役等 案,有部分人即使罪不及於死,卻被高層改判處死刑的人。由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呈請參謀總長核示,經其批示覆文後據以執行;另外,包括叛亂案之判決書、死 刑判決以及執行後之報備等案件,經參謀長擬具審核意見轉呈蔣中正核示,經覆 文表示批准或改判後,再由參謀總長電令執行之。45這些程序執行過失,都是違 反現代司法的程序正義原則,同時喪失公平的審判機會。因此,今日社會對於過 失官員與高層要求追究責任,46才足以突顯我國處於民主轉型所追求公平正義付 出的努力和代價,並使自由民主深化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41

《立法院公報》78 卷 49 期,委員會記錄。 劉育嘉,〈五○年代白色恐怖政治案件審判結果之研究〉 ,《臺灣文獻》56 卷 2 期,2005 年 6 月,頁 305-364。 43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347701/0042/3132329/329。 44 高明輝(口述) 、范立達(整理), 《情治檔案:一個老調查員的自述》 , (台北:商周文化事業 公司,1995 年) ,頁 174-175。 45 國防部軍務局於民國 39 年 12 月 29 日至民國 49 年 04 月 26 日,有關「非法顛覆案」 。檔號: B3750187701/0040/1571.3/1111。 46 例如《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將「元兇」指向蔣介石指派 21 師師長劉雨卿率兵 赴台鎮壓,展開屠殺和清鄉的鎮壓工作,應負最大責任。而陳儀、柯遠芬、彭孟緝等軍政人員應 負「次要責任」 。其他如張慕陶、史宏熹、劉雨卿是鎮壓行動的共犯。而情治人員、半山、社會 團體與媒體工作者、線民、告密者、構陷者等都有責任。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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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檔案法》於 1999 年 12 月 15 日由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8800297480 號令制定公布,並依法由行政院訂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法案內容區分為 總則、管理、應用、罰則及附則 5 章,全文計 30 條。嗣於 2008 年 7 月 2 日修正 公布第 28 條,於同年 9 月 1 日施行。47檔案法之公布施行,對推展檔案管理制 度及促進政府施政紀錄之開放應用,具有關鍵性之影響。目前檔案資料僅部分對 家屬開收,研究者則需要重重關卡申請方能看到「部分資料」。由於白色恐怖相 關檔案仍多所限制,因其中牽扯太多政治黑暗面。對於研究歷史者而言,需要使 用大量的刑事審判原卷,只要依規定提出申請表,年限超過應該開放的三十年, 都能順利調取原檔案參閱,按理來說沒有任何檔案拒絕研究者之申請。然而,理 所當然的事不僅在當年的威權體制下不存在,連在民主化後的臺灣也不是那麼理 所當然。官方拿著「檔案法」十八條第二項,拒絕將機密檔案公諸於世,讓威權 幽靈持續徘徊。「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有關犯罪 資料者。」其規定「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而非「各機關『不得同意』 48 前條之申請」。 就是給主管機關充分的裁量權。所以研究者則需要重重關卡申 請方能看到「部分資料」,還要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下,無法聯繫上其他 相關當事者。 2002 年國家檔案法施行後,許多家屬開始申請受害者檔案,家屬意外發現 還有遺書未歸還,經多次抗爭。檔案法是指經國家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以規範檔 案管理及開放應用之法律,通常也是各國設立檔案主管機關或國家檔案館之依據。 49 例如,2008 年底黃溫恭後人張旖容向檔案局申請調閱了外公檔案。這才知道 1953 年黃溫恭被槍決前夕,寫了遺書交待家人,但政府竟沒有把遺書交給他的 親屬。而且她還從政府檔案中知道外公有地下組織的背景,也看到原本被判處十 五年徒刑的外公,因蔣介石變更判決親筆批示改成死刑,將黃溫恭從家族記憶中 抹滅。50這些遭槍決的受難者被剝奪了生命,但是有誰會想到當年的威權政府也 一併剝奪他們與親人的告別。她成長過程對外公的理解中,建立在許多偶然串起 的歷史片斷或文字紀錄上。由於發現外公的遺書後,張旖容和家人理所當然因極 力爭取,認為政府應該把遺書發還給他們。但他們檔案局要求歸還時,檔案局表 示遺書已成為國家檔案的一部分,礙於法令只能提供副本,寫信到總統府的所只 得到制式的回答。2009 年張旖容的外婆黃楊清蓮於過世,等不及取回當年她丈 夫寫給她的遺書,無法感受到丈夫死前對他的不捨與愛憐。51 黃溫恭的遺書當然不會是唯一的 ,一定還有別的受難者的遺書淹沒在政府 的檔案中。受難者家屬認為要求政府歸還白色恐怖期間所扣留的私人文書,是轉 型正義的一項重要工作。既然「憲法」賦予人民有「知」的權利,掌握檔案的政 47

《檔案法》 (2008 年 7 月 2 日修正) ,http://www.rootlaw.com.tw。 《檔案法》 (2008 年 7 月 2 日修正) ,http://www.rootlaw.com.tw。 49 檔案管理局編,《檔案管理名詞彙編》,臺北市:編者,2002。 50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101。 51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101-2。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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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更有義務告訴民眾歷史的真相。2011 年二月黃溫恭的子女黃大一及黃春蘭 召開記者會,提出三點訴求:一、遺書由總統代表國家親自返還;二、檔案局應 為遺書返還建立機制;三、檔案局應主動全面清查檔案中是否還有受難者的遺書, 主動通知家屬領回,而不是被動等待家屬申請。522011 年七月十五日馬英九總統 在「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紀念儀式」上歸還黃溫恭及其他受難者的遺書,並對家 屬致歉,也在致詞時表示檔案局將清查二百多萬頁的檔案,找出受難者的家書、 筆記與手札歸還給家屬。532011 年下半年檔案管理局總共清查出一百七十七位受 難者的私人文書,共約七百四十七頁,計 177 件,但因時間過久開放申請發還受 難者遺書、文件,陸續僅有 60 餘件申請歸還。54 從《無法送達的遺書》,得知郭慶留有遺書五封,分別留給妻子、岳父母、 母親、哥哥、兒女。其中留給妻子如此寫著:55

親愛的吾妻: (一)夫妻中途而別,對不起您,請您原諒。 (二)假如可能, 希望您再婚!(三)志遠、素貞的將來一任您,託您設法使他們姊弟進學 吧。 (四)一個人總是要死的,請你們不要過度傷心。 (五)祝健康!幸福!

父親郭慶被捉時,郭素貞只有三歲,弟弟四個月大,母親在郭慶遇害後幾年 便改嫁給一個外省籍的警察,「這也許是媽媽特別的用心,以前我們家的戶口名 簿被紅筆註記了滿滿的字,嫁給繼父後,就不再有紅字了。」郭素貞因為跟著媽 媽改嫁,才有機會念大學。56她對郭慶的追尋有著雙重性質,一點一滴認識 1950 年代共產黨的身影,努力尋回被遺忘的歷史;另外就是挖掘與自身血肉相連父親 身影,進而理解家族歷史。57至少家屬郭素貞、黃大一得到故人遺書,心中或多 或少得到寬慰些,但更多如李日富的人,連隻字半句都沒有留存,他們所無法述 說的遺憾。但所幸張炎憲教授完成二二八口述訪談出版后,不少難友以及其後人 們所努力想要追求歷史真相。 當代社會記憶不論從歷史學或社會科學角度加以突顯的檔案與個人記憶之 間層次不同,為使後續研究使得公文書檔案不只成為靜態平面,更靈活運用檔案, 使有機會成為解讀歷史真相的動態立體的運用素材,深刻化的個人或群體生活的 多樣面貌。另外,盡可能廣泛運用各種社會科學之研究視角,來重新閱讀資料及 口述歷史,詮釋當代人與「過去歷史」(the past)之間的不斷對話,歷史對話使 52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102-3。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13。 54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13。 55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31。 56 《壹週刊》 ,第 584 期,2013 年 12 月 28 日。 57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37。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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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我們多少能夠輕輕掀開歷史窗口的小縫,透出栩栩如生的歷史事件。58透過研 究者將解密檔案開啟,以掌握足夠資料發言,更以戰戰兢兢更謹慎、細膩的比對 來陳述。另外,透過當事人的口述歷史提供證詞,直接紀錄採訪當事人所說什麼、 表達的情感,不加以掩飾,但需要小心比對當事人與其他人不同說法,將當事人 口述說法及檔案記載之間的落差所呈現的意義,尋求可能差異之處。口述歷史提 供另一種豐富多元呈現的機會,透過口述比較探索途徑或方向,介於口述與檔案 之間關係交替加以解讀。 可惜的是今天我無法呈現給各位有關李日富的口述歷史資料,本文中所採口 述歷史資料皆取得他人既有的成果,特別要向大家說明。 三、從郭慶案追尋當時軌跡 「虎尾地區工作委會莿桐支部」案,計有李日富、郭慶、梁九木、余新甲、 張竹樹、陳長庚、程日華、連昆山 8 人。59其中李日富與郭慶、梁九木三人同時 被判處死刑。有些研究指出即使同案中的人互不認識,併案可能性很高。60實際 上述案件分屬三個不同性質案件,因為職業、時間、地區相近,故被歸為同一案 件,李日富與連昆山為台西國小同校教員,陳長庚與程日華同為虎尾糖廠職員, 梁九木、余新甲、張竹樹同為莿桐鄉。其中又以郭慶最為著名,不僅是擔任職位 而已,還有最近檔案管理局所歸還的遺書,並已經集結成冊,61所以大眾應該對 郭慶案不在陌生,尚且有許多案子仍需要持續的關注。其中同案李日富更是值得 加以研究,不僅是他被無辜牽連在白色恐怖中從容就義,有學術研究價值在於他 二二八事件前就讀延平學院,還擔任忠義服務隊,甚至可能參與過雲林地區圍攻 虎尾機場的行動。62李日富不僅是作為研究二二八與白色恐怖的關聯性很好素材, 還有早在二十年前張炎憲對於李坤龍的口述歷史材料可以加以比對檔案史料,尋 覓其過去歷史軌跡。 因此,為了研究李日富與其他案件之間的關連或者時空背景,勢必先從郭慶 案件入手。對於郭慶生平如下: 1921 年生,雲林莿桐人,貓兒干國民學校(今 日豐榮國小)校長。1948 年 12 月,郭慶經二崙鄉公所總幹事鍾心寬介紹參加地 下組織,首先他與廖學信等人領導「雲林莿桐鄉小組」,後升格為為「雲林莿桐 鄉支部」 ,隸屬於「中共台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斗六地區工作委員會」 ,於農村 宣傳社會主義,並推動業佃改革,批評政府「三七五減租」 。1950 年地下組織之 58

曹欽榮,〈打開歷史之窗:探討口述與檔案〉 ,收入吳乃德等編《轉型正義對檔案開放應用影 響之研究》第五章,(台北市:檔案管理局,2007),頁 57-74。 59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3/1111/23/002。 60 有併案判決可能普遍現象,由於捉人過多,即使證據不足,也不輕易釋放。另外,地下組織 縱向單線領導彼此互不認識,反而不依法行事。最重要是辦案人獎金制度促使冤案更多,破獲獎 金分配情形常常顯示在檔案中。 61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 (台北市:衛城 出版,2015) ,頁 29-76。 62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2。 56


曝光後,1951 年廖學信被捕後自新,和盤供出組織關係,1952 年廖學信無罪釋 放,卻導致郭慶被判處死刑,於 1952 年 4 月執行。63 父親郭慶當時是國小校長,後來加入共產黨,還被同志出賣。女兒郭素貞說 「那個人無罪釋放,我媽跑去問 他為什麼要這樣做,對方說,沒辦法,到了那 個地方你不想說,也得說了。」長大後上台北念大學時,郭素貞對當年事件真相 的渴望,開始找遍當時的各種資料,最後只從李敖的書《安全局機密文件――歷 年辦理匪案彙編》找到數行資料: 「虎尾支部案遭檢舉共有三十餘人涉案,包括…、 64 郭慶、…。」 不禁想像 1952 年 4 月 1 日郭慶、梁九木、李日富從孩童經歷過少年度過青 少年期成長殖民統治的最後期間,所謂「戰爭期世代」的人,65他們懷著怎樣的 心情,從十幾歲所唱「海行兮」這首歌,來面對炸彈轟炸恐懼以及周邊死亡陰影 呢?他們被押赴刑場,慷慨激昂的高唱著〈海行兮〉,他們又懷著怎樣的心情走 了? 海行かば(海行兮) 海うみ行ゆかば 水み漬づく屍かばね(海行兮 願為水中浮屍) 山やま行ゆかば 草くさ生むす屍かばね(山行兮 願為草下腐屍) 大おお君きみの 辺へにこそ死しなめ かへりみはせじ (為皇國而死 實義無反顧) 他們死前是否不悔的堅持著理想,還想像著未來美好世界。同樣的,研究者又該 如何透過檔案資料、口述歷史,以理解那個時代的知識份子們的主體性,深入當 時的社會動態、羣眾的思想行為,甚至當時文化整體樣貌,加以重建一九五○年 那一代臺灣人的集體精神面貌。 隨著 1950 年代白色恐怖,白色恐怖是台灣無法遺忘的深沉集體記憶。受害 家屬隨著時間過去,政治解嚴後,仍得不到關於當年事件的歷史真相,雖然在 90 年代政治受難者或其遺屬開始獲得國家賠償和名譽平反,但事情就結束了嗎? 郭素貞還希望檔案局能夠徹底公布資料,讓人知道為什麼那個年代,為何會發生 這樣的不幸事情? 從郭慶與李日富比較兩者不同出身背景,李日富為大地主,郭慶為貧農之子。 郭慶原本調至台北龍山國小任教,想要就讀延平學院,但後來延平學院停辦,想 念夜校半工半讀也不可能。所以回到雲林故鄉服務,郭慶先在莿桐國校教書,後 63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台北市:衛 城出版,2015) ,頁 63。 64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人》,頁 57。 65 周婉窈,《海行兮的年代》(台北:允晨文化實業,2003) ,頁 2。 57


加入地下黨,後轉任貓兒干國民學校校長。66李日富在二二八事件結束後,因為 延平學院被迫關閉,無法完成學業,家裡環境好,本來就不愁吃穿,只有在台西 國小任教。67所以,兩人都因為二二八事件與延平學院,卻改變原有生命軌跡。 四、李日富的生平與二二八事件 李日富是西螺人 1926 年 12 月 1 日出生,父親是西螺大地主。其祖先早從福 建汀州很早來臺灣開墾,來臺第十七世。68福建省大多為崎嶇山區的貧瘠之處, 故先民為圖生存求發展,便引親呼朋冒險渡黑水溝至臺灣。他家屬於福建汀州客 也就是來台之 holo 客,69打破了過去「廣東等同客家」 、 「福建等於福佬」的刻板 印象。 因此他過著衣食無虞的幸福生活,因此西螺男子公學校畢業之後,還能到嘉 義中學就讀,再到臺北讀臺灣商工學校,戰後考上延平學院。70他歷經日治時期 後期殖民統治,從早年接受初等教育,後來為了求學進入縣市級的嘉義就讀初等 中學,中等教育成為許多台灣年輕人第一次遠離故鄉,追求更高教育的機會。他 們由於現代化教育成求學歷程都類似新生世代,而產生一批有共同知識與生活背 景的知識階層。 特別要介紹戰後台灣人設置延平學院。台灣人創辦的第一所高等學府,1945 年日本投降後著手創立由朱昭陽與律師宋進英等人,並請林獻堂為董事長,原本 命名為「延平大學」 。但因不足三科無法成立大學,故取名為「延平學院」 ,招收 經濟、法律兩科的夜間部學生。1946 年雙十節夜晚,延平學院借私立開南商工 學校操場舉行創校典禮。但是創校半年之後,就因學生被控參與二二八事件,後 來被警備司令部下令閉校處分。71其理由之一是,學校還沒有正式立案,一些學 生參加叛亂,而且延平學院藏有武器與「興華共和國」旗幟。72 有關 1947 年二二八事件的描述,存有太多不同立場版本,本文無法包涵不 同說法,茲依照 1997 年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所立碑文: 一九四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專賣局人員於台北市延平北路查緝私菸,打傷 女販,誤殺路人,激起民憤。次日,台北群眾遊行示威,前往長官公署請 求懲兇,不意竟遭槍擊,死傷數人,由是點燃全面抗爭怒火。為解決爭端 與消除積怨,各地士紳組成事件處理委員會,居中協調,並提出政治改革 要求。不料陳儀顢頇剛愎,一面協商,一面以士紳為奸匪叛徒 ,逕向南京 請兵。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聞報 ,即派兵來台三月八日,二十一師在師長 66 67 68 69 70 71 72

呂蒼一、林易澄、羅毓嘉等, 《無法送達的遺書》,頁 43-4。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2-3。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2。 薛雲峰,《快讀台灣客家》(台北市:南天書局有限公司,2008),頁 83。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2。 朱昭陽口述;林忠勝撰述, 《朱昭陽回憶錄》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1994) ,頁 85-88。 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辭典》 (台北市:國史館,2008) ,頁 207-8。 58


劉雨卿指揮下登陸基隆。十日,全台戒嚴,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 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及憲兵團長張慕陶等人,在鎮 壓清鄉時,株連無辜,數月之間,死傷、失蹤者數以萬計,其中以基隆、 台北、嘉義、高雄最為慘重,世稱二二八事件。 李坤龍其實認為父親李日富日後會死於白色恐怖,與「他在臺北讀書時有很 大的關聯,要探究他的死因,很可能與學生時代就讀開南和延平兩校有關連,和 廖德雄可能有些相關,甚至可能和二二八事件很有關。73所以,李日富的人生可 說在二二八事件作為轉捩點。 二二八事件爆發後不久,台北市組織台北市臨時治安委員會,由許德輝、黃 朝生、陳屋、劉明等十餘人。臨時治安委員會中決議,為維護台北市治安起見, 並成立「忠義服務隊」負責執行。當時廖德雄為忠義服務隊副隊長,李日富就讀 延平學院擔任總務組副組長。李坤龍後來與廖德雄見面,究竟李日富在二二八曾 參加什麼活動,完全是由廖德雄來告訴他的。74而且廖德雄還記得李日富參加忠 義服務隊,還和他們一起去見陳儀。75廖德雄與李日富等人還為了隊長許德輝將 長官公署的錢領走,要去找他追討不成。76是否可能被查出或者遭受人陷害,以 至於日後在白色恐怖成為遭受殺害的原因,仍值得探討! 當時時任警總參謀長的柯遠芬,指示所有情報機構,偵查出首謀份子,並嚴 加監視。還安排許德輝取得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治安組組長兼忠義服務隊隊長 職務。77當時林頂立78擔任國防部軍統局台灣站站長,安排許德輝與陳儀會面, 獲准組織「忠義服務隊」,許乃召集台北二十二處角頭流氓成立二十二分隊,加 上特務隊三十名共二百五十人,再招募不知情的學生紛紛自動參與維護治安的工 作。79陳翠蓮研究指出許德輝本身化名高登進,他是保密局台北站直屬通訊員, 二二八期間滲透處委會治安組其利用忠義隊掩護,表面係維持治安,實則擴大事 端,毆打「外省人」,燒毀「外省人」商店,造成中央派兵鎮壓的藉口。 80另一 方面不少台灣青年學生出面維持社會秩序,事後反被歸罪成為代罪羔羊。這種現 象,由於廖德雄口述訪問81以及《台灣二月革命》中指稱:「後來楊亮功對他的 跟隨人透露:倉庫附近並沒有戰鬥過的跡象,死者都是十八、九歲的中學生,又 73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54。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2。 75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台北都會二二八》 (台北市: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出版,1996 年) ,頁 86-7。 76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台北都會二二八》,頁 87。 77 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辭典》 (台北市:國史館,2008) ,頁 280。 78 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辭典》 (台北市:國史館,2008) ,頁 239。本名林錫佳,雲林縣莿桐 鄉人,日本明治大學政治經濟系肄業。二二八期間積極參與的情報蒐集及逮捕行動。事件過後, 於民國四十年當選台灣省臨時省議會副議長。 79 張炎憲等,《二二八事件辭典》 (台北市:國史館,2008) ,頁 208。 80 陳翠蓮,〈從新出土檔案看保密局情治人員在二二八事件中的角色〉,發表於中央研究院臺灣 史研究所主辦,「二二八事件新史料發表座談會」 ,2009 年 2 月 26 日。 81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台北都會二二八》,頁 92。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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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攜帶武器……這數百名十八、九歲的中學生,就是昨晚在市內各派出所維持 治安,而機槍步槍齊響以前,被憲警,林頂立的『行動隊』和許德輝的『忠義服 務隊』所拘捕、押到圓山倉庫前面廣場,被國軍擊斃的。」82國民政府派遣國防 部長白崇禧前往台灣宣慰,同年 4 月 17 日所上簽呈給蔣介石指稱「柯遠芬處事 操切、濫用職權,對此次事變舉措尤多失當,且賦性剛愎、不知悛改,擬請與以 撤職處分,已示懲戒而平民忿。」83 李日富二二八期間,起初待在忠義服務隊,而是看到台北情況之後,於是轉 而回到家鄉。根據李坤龍請教姑姑得知,二二八事件期間,李日富和人家一起開 吉普車,從臺北開到虎尾機場,就是現在空軍訓練基地,去那邊大概有參加攻擊 行動,之後才開著吉普車回西螺。84 二二八期間的確有些地區是武裝反抗然而並不多,嘉雲地區特別集中如:攻 打虎尾機場、北港部隊、古坑崁腳遇伏、樟湖抵抗等真正能夠武力反抗少數地方。 85 虎尾鎮鄰近地區除了虎尾糖廠之外還有訓練用的空軍基地,遂成為雲林縣在二 二八事件中軍民衝突最激烈的地區。86虎尾空軍基地全稱為「日本海軍航空隊飛 行基地」 。戰爭末期因應戰時需要,昭和 17(1942)年日軍更將虎尾海軍訓練基 地予以擴建新機場,特別用來訓練神風特攻隊員,以對抗盟軍登陸。87 從海外回來西螺人是自發性的,沒有組織領導,去虎尾攻打飛機場。他們綁 著白布,用貨物仔車載,在西螺派出所前集合,約有三十多個,整輛車站得滿滿 的,他們當時根本沒有武器,武館的刀也好、鎚也好,拿著意思意思。88除了群 起風擁而起直接在虎尾機場與政府軍對抗,甚至鄰近嘉義、南投等地區民眾紛紛 加入圍攻虎尾機場,迫使國軍逃竄至古坑鄉坪頂後,被林內仕紳出面講和而集中 保護神社。89 等到事件結束後李日富要回延平學院時,學校已經被迫關閉,因此沒辦法完 成學業,轉而回到臺西鄉臺西國小擔任教職。901952 年 4 月 2 日,看到民族晚報 刊載李日富以匪諜的罪名,和其他三個人清早在臺北馬場町槍決消息。有這麼多 人在同一天中被判快、被槍斃。但經過將判決書和起訴書比對後,發現判決書和 起訴書根本是兩回事。91根據判決書所提到卅七(1948)年夏天李日富經過黃石 82

林木順編, 《台灣二月革命》 (台北市:前衛出版社,1995) ,頁 27、42。實際上該書為蘇新、 楊克煌合著。 83 白先勇、廖彥博,《止痛療傷:白崇禧將軍與二二八》(台北:時報出版社,2014) ,頁 377。 84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2。 85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台北市:吳三連台灣史料基金會,1995) ,頁 4-6。 86 楊欽堯,《風起雲湧二二八:雲林記事》,頁 86-7。 87 沈文台:《糖都虎尾:一個因糖而興、因糖而盛的市街》 (雲林縣虎尾鎮:大崙腳文教工作學 會,2005),頁 164-5。 88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26。 89 楊欽堯, 《風起雲湧二二八:雲林記事》 (斗六市:雲林縣政府文化局,2012 年 2 月) ,頁 90-1。 90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3。 91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34。 60


岩介紹認識李媽兜,加上閱讀有關《觀察》 、 《展望》 、 《時代》刊物,並勸連坤山 加入組織未成,還以「匪黨思想教育」連昆山、許進來、廖慶良等人。92實際上, 李日富與李媽兜根本不認識。原本起訴書認為李日富和廖清纏有關聯,才到臺西 國小抓人。但是廖清纏根本對於李日富所知道不多,甚至也不是歸屬他的組織之 下。93根據廖清纏口述,當時是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二崙支部的書記。判決書中說 李日富曾住在李媽兜家受其思想教育影響。但是難友廖清纏堅持他和李媽兜不會 有關係,說:「你不要太相信判決書啦,那是弄個帽子戴戴,拖人下水的手段, 讓人入罪而已。」94後來李坤龍透過郭慶太太引見,轉而求該案的連昆山。判決 書中說李日富拿判決給連昆山看,上面記載著連昆山是受李日富的影響,聽從他 的教育去看這些書。但是連昆山告訴我不是,我父親看的書比他的還要少,談不 上父親去教他或他教育父親,這都不成立。95除此之外還找到陳長庚、程日華幾 個人結果都告訴我對父親的事情都不知道,他們都說,在那種環境之下,政府下 不了臺,只好掛個名義定罪,要不然判決書和起訴書不會相互矛盾。96 台灣白色恐怖時期的政治案件中,約有二千人遭處決,八千人被判重刑,其 中除了不到九百人是真正共產黨員(地下黨)之外,其餘九千多人是冤案、錯案、 假案的犧牲者。97而上述李日章案就是一個很好說明的例子,但因為涉入二二八 事件後來在白色恐怖時,被判處極刑並不光是李日章一人。從受難者鍾興福所寫 《無奈的山頂人》一書中,所附的檔案影本,看到二二八事件期間王忠賢「率另 案被告許希寬蔡朝宗等在景美鎮鼓勵人民叛亂策動流氓暴動」98可能有所牽連, 因而被判死刑。 五、結論 50 年代白色恐怖有許多涉案者,都是出身教員或者校長的知識階層,如該 案郭慶為校長,李日富為教員。他們都是當時社會上少數的菁英份子,曾接受過 日本現代化法治觀念,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應該會還自己一個清白,卻不幸成為 白色恐怖犧牲者。 此外,真相來自不同於檔案材料口述歷史,不光是那些受難者的行為事蹟, 其論述甚至轉移至其家族成員妻子、兒女,甚至父母兄弟姊妹等的「受難經驗」, 然而尋訪當事者與家屬冷靜去聆聽自身上的「政治經驗」時,紀錄個體零碎回憶 背後的記憶,即使可能嚴重記憶年代錯誤與忘卻的片段中,他們的人生中飽受太 多的異樣眼光與社會不公平對待。。但歷史教導我們或傳達自己所處的時代,讓 我們嘗試著用心靈傾聽,超越時空與歷史對話,才是學習歷史的魅力。由於白色 92 93 94 95 96 97 98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號:B3750187701/0040/1571.3/1111/23/002。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54。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54。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50-1。 張炎憲等採訪記錄, 《嘉雲平野二二八》,頁 54。 《遠望》雜誌,第 25 期,1989.12.1。 鍾興福,《無奈的山頂人》(台北市:書林出版有限公司,2010)頁 268。 61


恐怖政治案件本身有其複雜性與牽連性,以眼前僅有少數的歷史資料與倖存者, 讓我們有機會再臨歷史現場,捕捉已逝去的聲音,還是無法拼湊完整歷史樣貌。 我們必須承認歷史陳述有其困難點、複雜性、矛盾性與破碎性,會通過不同 管道互相矛盾而扭曲變形,對再現的社會記憶,從沒有所謂完整資料來呈現的終 極歷史。未來研究者有時候必須突破檔案的限制與深入追蹤取得資料之外,還需 長年耕耘、細心比對存在零碎資料。如其中包括受難者主要生平事蹟,如何撰寫 根據判決書及案件梗概,從審訊日白書、判決書、與監禁寫下的信件等檔案以及 槍決前最後身影以及日後所作採訪的口述歷史,試圖還原歷史的樣貌。歷史不是 要告訴你什麼是仇恨,什麼是寬恕,唯有把事實攤在陽光下講清楚,才能終結黑 暗統治。 現在社會仍處一種過渡、不成熟的階段,需要不斷地調整歷史面貌,以探詢 未知的正義起點,所有研究要戰戰兢兢完成,以期少犯一些錯誤。國家的轉型正 義(Transitional Justice)乃針對過去政府違法和不正義行為所作彌補,如督促政 府公佈歷史及整理檔案、賠償等工作。這樣的情形說明了臺灣轉型正義的匱乏, 受難者家屬一直想要知道著當時的歷史真像為何?假如沒有歷史真相,無法查出 事情原委與真相,如何談到釋懷與諒解,那就無法真正進行公理正義的「轉型」。 至於雲林地區如何將受難者的事跡如何呈現,更應該努力有系統地蒐集資料, 派遣研究者以訪談倖存者及受難者的親屬,讓這些口述資料,留給後代子子孫孫, 足以提醒後代不要再重踏歷史的覆轍。從二二八、白色恐怖等歷史,不僅是個人、 家族的事而已,而是讓台灣社會來記憶,甚至透過教育歷史課程,告訴後人不可 忘卻,甚至將他們化為民眾集體記憶,以期待尋回更多的樣貌,以彌補台灣歷史 之缺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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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人權受難者之生命故事

雲林人權研討會-人權受難者之生命故事(王錦春先生) 時間:2015 年 5 月 29 日 地點:雲科大人科二館 DS120 -----------------------------------------------------------------------------------------------------(我參加臺灣獨立運動)起源是二二八的槍決,(槍決地點在)虎尾圓環, 以前是日本時代的馬場。那時我 8、9 歲,因為好奇,號召一些同伴,從福民路 跑到中正路那裡去看,結果被我媽抓回來,她說「囝仔人,你是去看什麼?」 。 (我 看到)槍決 6 個,(其實)不只 6 個,他分好幾組,一批 6 個一起槍決。槍打下 去,一個一個血噴出來,一個一個倒下,第 6 個沒打死,(槍決的人拿)手尾刀 從後面(把他)插著,讓他倒下又連打好幾槍。雖然我們不是他的家屬, (做為) 一(般)人民、百姓,我這 8、9 歲孩子我的心就會痛了,更別提他的家族。 那時候國民黨軍來住在虎尾國小,我印象也很差。(國民黨軍)戴草帽、斗 笠、揹著鍋子、水壺什麼的,背得「叮叮噹噹」,那時我實在覺得看不起國民黨 的兵。甚至兵仔去買水龍頭,買來(之後)在教室牆壁,敲一敲,裝上去,(然 後)去跟五金店說,我跟你買這個怎麼沒水?你看這種行為,使人覺得國民軍實 在很窩囊!二二八的槍殺留在我印象中,一直到長大。 我老爸做茶葉,(店裡的客人)有黨外人士、國民黨也有,生意人不能分說 你是什麼,這樣生意就不用做了。我(在)茶莊幫忙顧店,中間都會聽一些黨外 人士、國民黨的(談話) 。後來,我認識(隔壁)國際照相館(的老闆)詹益仁, 我常常去他們那裡,聽一些他們那些講一些黨外人士、國民黨怎樣。(後來)我 去當兵,如果回來在家,就都跑到隔壁聽他們講。後來,他知道我當兵,就找我 參加。「某某人,你來加入我們的組織?」我說「你是什麼組織?」他就說「你 哪會不知道?你來這裡每天在聽,你怎麼會不知道?」我說「我聽一聽我就忘記 了。」他就一直鼓勵我參加,我說「好啊,如果要參加我先了解一下。」我聽一 聽,加上我自己考量,我想,有那麼簡單嗎?只有你們這幾個就要去拚?他們說, 還有蘇東啟。我說「我又不認識蘇東啟, (他)到底有沒有(參加)我又不知道。」 他說「好,我跟他聯絡,聯絡後我再跟你去東啟仔他家。」詹益仁、李慶斌跟林 東鏗他們三個在我們組織中比較有(行動),就說「好,你什麼時候,我帶你去 東啟仔他家。」去東啟他家之後,東啟仔(問)說「二二八這樣,你有要走嗎? (意思是,看到二二八的情況,你有要走這條路嗎?)」(我說)「有阿,我一定 拚阿。」因為我 8、9 歲看到國民黨這樣槍決,(搶)打下去,(受難者)血噴出 來就倒下去了。6 個中間有一個比較勇壯,打(被)沒倒,結果開槍的人衝到前 面拿手尾刀把他抵著,又連打好幾槍。我(現在)要 80 歲了,這個印象無法抹 滅。這種殘酷,會記在我心中。 65


我參加之後,想想不太妥當,依蘇東啟的人望,在我們雲林縣,他們四大金 剛,是很出名,對人民的(權益)、對地方的建設還是什麼都直接跟國民黨爭。 但是,要革命有那麼簡單嗎?沒有一個號召力,只有在雲林縣,哪有辦法。我們 在開會的時候,我就講起,如果沒有一個在全省比較有名的人來(支持) , (沒有 辦法) 。他說「好啊,李萬居你的感想怎麼樣?」我說「如果有李萬居最好阿。」 萬居先生出來選省議員,他都不用宣傳車,(就有)五萬多票。我說「如果有萬 居先生很好,但是我沒有見到人,只有說有萬居先生,我沒有見到人我絕對不參 加。」他說「這樣好,我連絡東啟兄,李萬居從臺北回來的時候,我再找你來見 面。」結果,有一日,萬居先生回來的時候,李慶斌跟詹益仁帶我去。確確實實, 我跟萬居先生講了差不多 3、40 分鐘。萬居先生也是問我「你對二二八的看法怎 樣?」我說「我孩子的時候我看國民黨這樣槍殺,我看得心很痛。」這種殘酷的 事情,對一個(孩子來說印象很深刻),到目前,我一個要 80 歲的人,(想起) 被槍殺的那 6 個,有時候晚上都睡不著。之後我回來,想起萬居先生是青年黨的, 我跟詹益仁和李慶斌說,既然要參加臺獨運動,我們來簽青年黨的黨證入黨。我 的意思是, (加入青年黨後) ,我們如果要開會,就是青年黨黨員在開會,在我的 (想像)中是比較有保障的,可以避開政治問題,避開獨立問題。在我的理想中, 臺灣實實在在可以獨立。我聽我爸爸、黨外的、國民黨的,聽(到)很多國民黨 黑暗的一面,所以才會促使我參加東啟兄的臺灣獨立運動。 我認為蘇東啟確確實實是領導的人才,在我們之中,每一組的人都不一樣, 像我們虎尾那幾十個,他絕對不讓你知道斗六方面的人員,他也不會介紹他們北 港那些人員。他直(的聯繫)跟橫的(分隔)做得很好,是一個領導人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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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人權研討會-人權受難者之生命故事(李志元先生) 時間:2015 年 5 月 29 日 地點:雲科大人科二館 DS120 ----------------------------------------------------------------------------------------------------我(參加)蘇東啟(案)是這樣,我一個嘉商的同學、打棒球的球伴蘇聰毅, 是蘇東啟先生他哥哥的兒子。我念嘉商的時候,蘇東啟他要選雲林縣長,(蘇聰 毅)就說: 「以前李萬居他回來雲林縣選,你都去幫忙分傳單,我叔叔要選縣長, 沒有人手,不然你來幫忙一下。」我說「好啊,當然好。」就去幫忙。我看到選 舉非常不公平,那時的對手是林金生,就是林懷民的爸爸。他在嘉義當縣長,當 完之後,雲林縣國民黨沒人,就提名林金生來選。本來這個選舉,應該是蘇東啟 贏,我聽到最扯的是,蘇東啟的太太蘇洪月嬌女士她的娘家在古坑,娘家光是家 裡人就有投 4、5 票,開票之後沒有半票!也有死人也會起來投票!本來應該有 幾萬票結果剩下五千多,明天發表說林金生當選,這種作票是做到非常誇大不實 的。那時候我才剛剛畢業而已,對政治也沒有了解,到底什麼是真正的政治, (只 是)看到國民黨這種做法,(覺得)這樣對嗎,就是我參加蘇東啟的動機。 我是在當兵的時候被抓的。 (我)在虎尾訓練中心當兵, (後來)當教育班長。 (蘇東啟)和海軍陸戰隊在一起,我對於這些關係都不知道,但是他有跟我說要 用武裝來推翻國民黨的政府。要用武裝推翻國民黨政府,必須要有兵,沒有兵要 怎麼辦?我一直在懷疑,我們北港有一個陳一郎,因為蘇東啟說要兵變必須要有 戰車,所以他有去找戰車部隊退伍的臺灣人陳一郎,可能就是他讓我們這個案件 (曝光)的。陳一郎本來跟蘇東啟很好,他因為玩四色牌被抓,聽說蘇東啟當議 員會去把他保出來,所以算跟蘇東啟的交情不錯。蘇東啟為了(推翻國民黨政府) , 叫陳一郎接觸戰車部隊的人。到後來,聽說為了戳破我們這個案件,(警總)就 利用陳一郎講出蘇東啟叫他去接觸戰車部隊的計畫。所以,可能是陳一郎證詞的, 不是他揭發的。 再來,我(跟蘇東啟)說(政府)是有組織的部隊,我們這是沒有組織的部 隊,(要怎麼辦)?(蘇東啟)說只要能撐幾個小時,Okinawa(註:沖繩)的 美軍就會來,要撐到那個時候。我跟他說,你要撐到那個時候沒辦法,最起碼要 有響應,要有人廣播。你若搶到電臺要怎樣?搶到電臺這些人也都不會講英文、 不會講日文,你用臺灣話誰要跟你(響應) ,所以我那時候很大的任務, (就是找 一個會說英文的人)。我找(到一個人),我叫(他)「美國仔」,(名字)我們就 不要說了。那個「美國仔」,豐原人,他多厲害。當時,日本去訪問美國,放送 的時候他速記,明天的報紙就照他寫的刊登。這我在警備處都沒有講,幸好沒講, 講了就差不多要死刑了,因為我就會變成「著手實施」,死刑。我是只有說到我 的部分而已,我去吸收別人的我都沒講,我不敢講,講出來一定是死刑。 (審理過程)人權非常差。第一審,我父母拚命去請兩個律師,兩個律師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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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書寫了一大堆,我自己也認真寫辯護狀。第一審,兩個律師,我自己辯,判 8 年;第二審才扯,我家沒錢可以請律師了,他既然要亂判我也不用請律師了,我 自己亂講,那個法官一隻筆丟下來說「李志元,你從頭到尾都沒有照口供!你現 在講這樣?!」我說「隨便你要怎樣。」反而把我減為七年。所以這不是用法律 在判,他是用他的政治立場把我判刑,要怎麼判我就怎麼判我,要判我 60 年也 可以、判我 50 年也可以,沒有在說人權的,這國家如果這樣,大家壞光光。 像現在說轉型正義,最有趣的是有被害者,像這些人都有被關到(指蔡寬裕、 王錦春、陳世鑑等人),但是沒有加害者,他不公布加害者,加害者就是蔣介石 阿!所以無怪乎我氣憤,我們北港有一個蔣介石的銅像,我上去漆他 7 次,用油 漆去擦了 7 次,但是現在老了就爬不上去了,太高了。我拿挖土的去敲他,「鏘 鏘」,也敲不起來。我們北港里長說最近要把他移走,我說這實在殺人魔王,你 當神明拜,臺灣人的頭腦有夠壞,實在有夠壞。 剛剛陳(儀深)教授有寫一個口述歷史,裡面有寫虛擬武裝革命,我們聽得 不太爽快。我的看法是這樣,虛擬這兩個字,比如陳水扁總統,因為共產黨要進 攻臺灣,陳水扁總統在衡山指揮部虛擬一套要和共產黨打,(先)虛擬出來。是 共產黨沒有打進來,所以他這虛擬的作戰沒有用到,但要是打下去,一定是用「虛 擬作戰」來對付共產黨。這兩字我的見解是這樣,如果有不對,那就是個人見仁 見智。 我在監獄裡什麼都做到,我最近有在寫臉書,寫監獄的事情。我比較雞婆, 我什麼都做,我幫人看地理,也做土公、也做師公,他們那些官兵如果被嚇到, 我都去幫他們收驚。第一、二年,我待在醫務所,都幫他們打針,所以(要出獄 的時候)大家都(被)搜得非常徹底。可能(因為)「這李志元在醫務所待這麼 久,小孩子嚇到都讓他收驚」,(所以我要出來的時候),他沒有搜我,隨便就把 我放出來,所以(判決書那些)才能拿出來。 我們那個案件當時算是國家特機密,所以到現在,我們被起訴的起訴書也沒 有,看完就(就)收回去,沒有起訴書。但是我回來(的時候)有帶到國防部覆 判書、第一審的判決書、一些裁定書,像裁定三個月延押那個。這些東西本來(以 為)沒有(了),因為我老婆不識字,她把我在監獄的東西都燒光光,說這都壞 的東西,燒光光。 (至於)判決書,我老婆可能看到(封面蓋的)印章很大顆, (想 說)不知道是什麼東西,她還(很費)功夫地用一個吃飯的鋁製便當盒子裝起來, 放在我家的天花板,沒有化掉、也沒有潮掉。今年要過年(的時候),我女兒回 來幫我清理,被她看到。她說「爸,這個阿!」我一看,哇!如獲至寶!我拿給 陳(逸君)教授,讓他們來整理,現在她說整理出來了,我藉著這個時間讓你們 (看) , (都)是原件,第一審的跟國防部的覆判書,全部都在這裡。我只有這些 沒有被燒掉,這些(能)留著不知道真的要當歷史的見證還是怎樣,因為這很久 以來沒有整理,可能再放不久了。50 年前的東西竟然又出土,我很高興。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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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興趣的人,可以來看。現在外面有一本警備總部第二審的影印本,但(我手上) 這些外面不知道有沒有,他們(其他人)都沒有了。陳教授很好心,還一人 Copy 一本給他們。我死了以後,這些原件要和我埋在一起,(我要)拿到閻羅王那裡 控告(蔣介石)亂關我。 我認為蘇東啟的精神,就要跟陳志雄(註:政治受難者,相關事件有同心社 事件、廖文毅)比。陳志雄是臺灣獨立第一個被槍殺的,他要死的時候,我只能 用四個字來形容,視死如歸。他在法庭說「今天你審判我,明天臺灣人民審判你。」 、 「革命的事業本來就要流血,本來就會有死人,我死沒關係。」我認為用這個角 度來切入蘇東啟的精神,就是跟陳志雄一樣,視死如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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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人權研討會-人權受難者之生命故事(陳世鑑先生) 時間:2015 年 5 月 29 日 地點:雲科大人科二館 DS120 ------------------------------------------------------------------------------------------------------我臺獨志向(的起源)跟王錦春一樣,我是初中一年級的時候,去嘉義買書, 親眼目睹嘉義縣議員(註:嘉義市參議員)柯麟、盧炳欽、潘木枝跟畫家陳澄波 在 (嘉義火車站前)被槍殺。 (國民黨的兵)從卡車車上把他(們)推下去,再 把他(們)踩下去,叫他(們)跪下。(如果)不跪,就用槍頭往膝蓋打下去, 打下去腳就斷了,當然都跪下了。三、四個跪在那裡,(國民黨的兵)從前面把 他「砰!砰!砰!砰!」 (手比槍的手勢) ,我現場親眼看到!在初中的時候就看 到這種場面,對所謂的祖國,中國人的印象非常壞。 我是斗六高中第一屆畢業,那時候要考大學,臺灣只有四間,臺灣大學、師 範學院、農學院、工學院,這四個是公立的。私立的有淡江英專、東吳大學。依 我那時的家境,臺灣大學根本沒有辦法,師範學院可以,但是全省那麼多人都要 去考師範學院,家境不好的都差不多考師範學院,(因為是)公費的。所以,我 就沒有考(師範),(而是)去考空軍官校,飛行 36 期。我在虎尾初級飛行,在 岡山高級飛行,之後,因為身體的關係停飛。那時有保送大學的制度,空軍官校 肄業的,可以保送臺灣大學、師範學院這些公立的。但是,我那時候住在鄉下, 所以消息比較沒有那麼靈通,比較晚去登記,去登記的時候師範學院卻額滿了。 臺灣大學學費那麼高,我當然沒有辦法讀,其他也不用講。師範學院要明年再來 登記,所以我就只好回到故鄉當小學教員,當小學教員的時候,我高中的老師有 一個去找我,說「你當小學教員做什麼,我報給你,你去考政治作戰學校。」我 就去考,好像拿證件去就上了。畢業之後,服役四年,出來之後,去霧峰高農教 書。這中間,暑假回去斗六,遇到東啟先生,我們倆講一講,一拍即合。他知道 我有軍人的背景,所以對我很(注重) 。之後,他叫我去(找)以前軍中有志的, 軍中那時候也有發展臺獨的組織,現在有的都去美國了,所以這些人我不會再講 出來。 民國 50 年 9 月剛開學, (有一天) ,特務和 10 幾臺的卡車把學校圍起來,叫 校工把我叫來,那時候(我)開始失去自由。我的辦公桌、我住的宿舍都被翻(遍), 連榻榻米都翻起來。之後,(我)就直接(被)送(到)臺北保安處。保安處是 特務機關,很恐怖的地方。我被抓去,他跟我說,這裡是警備總部保安處,銅來 到這裡,化掉;鐵來到這裡,熔掉;你,小小陳世鑑,你好好給我招來。我因為 頗為知道,我絕對不能再供出來,供出來絕對死刑,因為我有軍人的背景,蔣介 石最氣的就是軍人政變。東啟兄對我也很注重,要去軍中發展。所以,在保安處, 我所受到的刑求,在我們那一個案中,沒有人像我這麼慘。我被抓去活埋、電刑, 晚上把我載到荒郊野外,自己掘窟,要把我埋下去。因為他(們)認為我的軍人 背景很重要,所以絕對要從我的口中供出來。我在保安處(期間),在暗房差不 70


多有三個多月,像錦春兄他們沒有經過保安處的比較不知道這個厲害。我十八般 武藝都被整過,電刑、灌辣椒水、活埋,所以,那時我自己知道,絕對不能供出 來,供一個出來我也是一條死刑,所以,到我這裡為止,我連一個人都沒有供出。 後來送去軍法處判五年,之後移到泰源,在那裡回來。回來才是慘,沒有工 作可以做,老師也不能再做了,我曾去高雄當建築工人,糊牆壁、砌磁磚都做過。 到後來,(因為)我懂日文,去美商跟日商,生活才安定下來。但是,也是有特 務, (在我)還沒去的時候(就到工作的地方) ,是美商跟日商的老闆不甚忌諱, (要是)我們本省人的老闆,兩、三天就叫我回去(了) , 「陳先生,拜託啦,你 明天不要來了,我一個月薪水給你。」這樣。所以出來的時候跟在關的時候一樣 痛苦,後來解嚴,所以才沒有(再)受(監視)。 蘇東啟案跟一般的案都不一樣,唯有蘇東啟案包含士、農、工、商、軍都有 包括在內,這是蘇東啟案跟別人不一樣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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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人權研討會-人權受難者之生命故事(蔡寬裕先生) 時間:2015 年 5 月 29 日 地點:雲科大人科二館 DS120 我引述兩位學者的說法,第一個是政大陳榮林教授,他說,白色恐怖不是只 有對個人的身體監禁或是殘殺,最重要的是,這種的政策對個人的精神、心靈所 造成的徹底的傷害。白色恐怖的政策最大的作用,就是沒有需要對每個人進行迫 害,但是讓全體被統治者屈服,這就是白色恐怖的精神,就是殺雞儆猴。臺大歷 史(系)周婉窈教授在她的新文章《面向過去而生──芬陀利室散文集》裡面說, 數十年的白色恐怖,威權統治對人的精神、 (思想)的(限制) ,造成今日精神上 的空洞、虛無。戒嚴以後,臺灣社會不斷向下沉淪的現象,(跟白色恐怖)有這 樣的關係。我就用這兩位學者來講白色恐怖(的影響),不是這些受害者本身而 已,是(關聯)整個社會。 簡單來說,白色恐怖有分幾個不一樣的時期,一般通常是用戒嚴時期作為白 色恐怖(時期)。我在人權館擔任諮詢委員,有一次委員開會的時候,有一個學 者(提出)要訂一個白色恐怖時間,他(認為)應該用戒嚴時期。我們的會(註: 社團法人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也加上一個戒嚴時期,(因為)當 年要去內政部登記的時候,他指定一定要加一個戒嚴時期,才有政治案件,實際 上並不是這樣。比如,戒嚴的宣布是 1949 年 5 月 19 日,但是當年四六事件,4 月就開始大逮捕,最有名的就是師範學院案件跟臺大案件,同一日,逮捕百多名 學生;同一日,臺灣文學界的前輩楊逵,也被逮捕。所以,還沒宣布戒嚴之前就 開始大逮捕。1986 年宣布,1987 年解嚴,所以戒嚴(時期共)38 年。實際上, (解 嚴後)不過是把戒嚴時期審判的政治案件由軍法審判移送司法而已,(仍有政治 案件的存在) 。最有名的就是 1991 年 5 月,特務人員侵入清華大學逮捕學生,引 起學生強烈的抗爭,佔領臺北車站一個禮拜,引起學界的反應,因此出現一個反 政治迫害大遊行。所以,1991 年宣布懲治叛亂條例廢棄,但並不是這樣就沒有 了,只不過就軍法移來司法,還有幾十個政治案件。最簡單(的例子),我們協 會是在 1987 年 8 月 31 日國賓成立,成立的時候,我們基本的組織章程裡面有一 個「臺灣應該獨立」 ,因此,大會的主持人跟提案人 9 月就接到高等法院的傳票, 一個判 11 年、一個判 10 年。同一個類型的案件,有 30 幾個案件,引起學界組 織一個「一百行動聯名」,在 10 月 10 日要閱兵的時候,「反閱兵、廢惡權」,就 是要廢除刑法 100 條。因此,1992 年,立法院才修改刑法 100 條,以和平主張, 無罪。刑法 100 條修改之後,臺灣才有言論自由、思想無罪。在這個中間,前後 是 42 年。在這 40 年內,應該還有一個階段,(就是)1947 年的二二八。我現在 整理資料的時候發現,白色恐怖早期有相當的部分跟二二八有關係。所以,白色 恐怖, (從)1949 年開始大逮捕,到 1992 年刑法 100 條修正之後,(受難人數) 現在的統計還不確定。因為法務部對立法院的報告,是 2 萬 9 千 400 多個案件, 所以有人在推論說應該有 14 萬人。但這個應該不是很正確的數字,因為他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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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戒嚴時期非軍人身分受軍事審判,但不一定是政治案件。比較之下,2002 年 7 月,國防部向陳水扁總統報告政治案件(受難者)的統計數字是 1 萬 6 千 123 人, 其中 1232 人是槍決,這是目前比較正確的數字。 現在常常有人在問,轉型正義反正要追究,那這些法官應該也要追究。我說, 我們 10 個,有 10 個對法官同情。怎麼說?因為抓我們的並不是法官,是特務; 判我們的並不是法官,法官是魁儡,他沒有權力要判怎麼樣,是幕後那隻手。我 舉一個例子,幾年前檔案開放之後,我們辦了一系列判決書展覽,裡面有數十張 判決書,我們判 15 年、5 年,到蔣介石那裡,署名「槍斃可以」,類似這情形。 再一個更明顯的例子,在這 30 幾年間,在監獄發生三件事情,一件是 1954 年軍 人監獄再組織案,一件是綠島再組織案,第三件是泰源事件。在這三件事情裡面, 軍監槍殺 11 人,綠島槍殺 14 人,我們泰源槍殺 5 人。現在檔案部分開放,軍監 的案子跟綠島的案子,當時捲入再組織,送 30 幾個回來軍法處重審。法官看一 看,沒怎樣,不過男女之間傳一個紙條,比如在外面認識,女生關在女生隊,男 生關男生隊,大家都 20 出頭歲,總會寫一些鼓勵,類似(這樣) 。 (所以) ,法官 (的)判決(是)服刑期滿,再加三年感化教育。判決書一定要給蔣介石審查批 准, (他一看),批說如此重大案件,(竟)如此草率,應該嚴以審慎,承辦法官 應以嚴處。發回來,(法官看到),既然這樣,全死,(軍監案)11 個死刑、(綠 島案)14 個死刑。我現在看很多判決書,我敢說,幾乎百分之八十是編造,陳 (儀深)教授最清楚,他這方面也是很有研究。唯一接近事實的一張判決書,是 泰源事件,因為我參與其中,從頭到尾我很清楚。 我跟一般的留學生有一點不同,因為一般的留學生是出國之後,才接觸(臺 獨)組織,才從事(臺獨)運動。我個人是受二二八的影響,二二八的時候,我 已經 14 歲,初二學生,過程跟(王錦春、陳世鑑)說的大約一樣,幼小的心靈 受到相當的衝擊, (因此)對中國人的反感。 (在這個過程)中,我的老師也提供 很多資訊,受他種種教誨,開始漸漸有(臺獨)意識。我的老師從來不曾跟我說 臺灣應該獨立,或是說臺灣獨立的事情,但是他自己自稱自己是一個反骨。他的 出身背景很好,他的父親是林獻堂家的管家,所以他跟林獻堂的第三公子林雲龍 一起去日本念中學。唸完中學之後,他沒有在日本升大學,跑回去中國的中山大 學,有這個特殊背景。之後,他回來臺灣從事反日運動,在臺中相當有名。他跟 我說,日本人統治臺灣,我反日;中國國民黨統治臺灣,我反國民黨;共產黨如 果要統治臺灣,他是左派,但是他會反對共產黨;甚至,美國人來管理臺灣,他 當然也會反美。他的主張就是,臺灣人四百年來都被人管,我們應該自主,自己 來管自己。他跟我們這些年輕人講這樣,從來沒有說臺灣應該獨立,但是,我們 是大學生了,大家都能了解那個含意。所以,我們的同伴都說在臺灣,說一句話 就有事情的年代,沒有辦法去發揮,大家想盡辦法要去日本參加運動。但是,當 時要出境是非常困難,你要去留學,第一要拿國外的全額獎學金;第二,要經過 種種考試。我一個小學同學,到我出事情,他也跟我一起被抓,他沒有念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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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沒有辦法參加聯合考試,但是他賣兩間房子。第一間房子是去買一艘船要 偷渡,(結果)被騙;第二次又賣一間房子,又買一艘船,買一些糖要走私去 Okinawa(沖繩),(再)偷渡去日本,但出到港口就被抓走了。當時,中央是把 他當成走私,所以他不算政治案件。所以我們(這群人),不斷(在)想怎麼樣 去日本。剛好(那位同學)有一個妹婿在調查局,他的身分也很特別,他在四六 事件要被抓,逃亡,後來出來自首,調查局軍用人員把他派去日本當留學生,滲 透在廖文毅政府中,他跟我們有在聯絡。1957 年我因為五二四事件(劉自然事 件)被關回來之後,回去臺中商職擔任老師。這當中,教育廳有一個教育人員進 修獎勵方法,我(去報名),我表面上是去進修,事實上我是要去接觸廖文毅, 透過(小學同學妹婿)的關係去跟他見面。 剛剛陳儀深教授有介紹,廖文毅兄弟也是雲林出生的種種。還有一個人,我 (和)廖文毅臺灣共和國臨時政府第一個接觸到(的人) , (就是)當時的秘書長 簡文介先生。簡文介先生是我們雲林人,30 年前,我在林內跟他見面,我問「你 為什麼要把我約來林內?」他說「我是這裡的人」。所以,請陳教授考證這位簡 文介。我並沒有加入廖文毅政府的組織,因為我是準備要回來臺灣發展組織。我 的老師一再跟我說,因為我已經有前科了,要很注意。 (他說) ,你的工作就是思 想的散播,因此,我去學校教書,我辦學校。當然這也是一個事業,但背後目的 就是要跟青年人有接觸的機會。 (另外) ,明天是泰源事件五烈士就義 45 周年,我們去年同一天在草屯聖山 建立一個紀念碑。我要補充的是,泰源事件是蘇東啟案的延伸。蘇東啟案的重點 就是三九事件,判那麼重,就是因為 3 月 9 日準備軍中起義。結果,(因為)各 種因素,所以那天沒有發動,9 月就案發。這裡面最要緊的海軍陸戰隊 11 個, 其中判 12 年以上的,6 個送去泰源。泰源事件 6 個人裡面,蘇東啟案就佔了 4 個,所以泰源事件是蘇東啟案三九事件的延續。外界可能(會)說(這些人)離 開 8、9 年, (應該跟)蘇東啟案沒有關係,絕對有關係,泰源事件完全是三九事 件的延伸。 我坐牢之前對雲林很陌生,但坐牢之後,在裡面,我跟蘇東啟案這 4、50 個 人就像兄弟,大家相處都幾十年,尤其是海軍陸戰隊這些人。所以,東啟兄回來 之後,我住在高雄,每次要回去臺中,或者去臺北,我就一定到東啟兄的家裡跟 他聊天,在那裡住 2 晚、3 晚才走。在這中間,最多難友來往,就是蘇案這些人。 東啟兄走了之後,蘇議員又離開了,所以我(才又)比較少來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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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雲林人權歷史如何保存與建構

雲林人權研討會-論壇 時間:2015 年 5 月 29 日 地點:雲科大人科二館 DS120 主持人:陳逸君老師 座談貴賓:李志元先生、劉銓芝處長 提議的與會來賓:張育甄小姐、劉玉燕小姐、王服清老師 -----------------------------------------------------------------------------------------------------陳逸君老師:我們這次舉辦這樣的研討會,是希望用不同的形式來實驗大家 對於人權議題的關注到什麼樣的程度。所以我們有專題演講,特別請陳儀深教授 來做雲林人權的專題演講。我們也安排了論文發表,(邀請)有在做(這個領域 的)研究的專家學者來做發表。接下來我們有政治受難者面對面跟大家做面談, 希望藉由他們的親身經驗,跟大家做較多的互動。我們明天也會安排實際踏訪的 行程。 (今天)最後是由我來做我們之前研究的成果報告。我們是在民國 102 年開 始做這樣的調查到現在。我們時間軸上定義的跟陳儀深老師不一樣,這是我們調 查上面的需要。陳儀深老師是把他推延到當代,就是現在;我們時間軸是定義在 二二八事件發生之後,一直到刑法一百條修正。其間,雲林的人權案件,比較(重 要)的有 1947 年的二二八事件,1950 年廖文毅的臺灣再解放聯盟及相關延續事 件,1960 年的蘇東啟事件,還有 1970 年的泰源事件,剛剛陳儀深老師也把它定 義為(蘇東啟事件)的延續事件。比較特殊的是我們是把 1988 年的五二○農民事 件加進來,因為這個事件在臺灣解嚴後(的)民眾抗爭遊行事件中,具有重要地 位,又是由我們雲林農民(所)發起,所以我們把他放進來。 就罹難跟入獄的人數來講,二二八可能是最嚴重的,(在)我們有限的資料 當中,(二二八的受難)人數(就)是最多的,還有可能沒有記載或是憑空消失 的,所以他擴及的層面是最廣的。 (另外) ,我要特別介紹的是,我們一般都會忽 略楊欽堯老師今天報告的主題,就是統派或是被列為匪派的那個派別,可是事實 上不管是全國或是雲林的案件當中,他們發生的案件卻是最多的。(在雲林人權 事件的統計中)可以看到,匪諜或是匪務的案件就有 34 件,案件數是非常多的。 (其中)很多有可能都是誤判,或者是蓄意陷害別人,謀取檢舉的金額。我們覺 得,(在)當時的時空環境,比起臺獨案件,這個層面很有可能有更多人權危害 的狀況,比我們想像的還要更嚴峻。 我們針對雲林縣(所有)人權史蹟點做了一個彙整,但是有一些史蹟點因為 審查委員認為不適合,所以我們最後還是拿掉了。其實(就)我自己內心來講, 我們實在是很難想像, (在)街角跟一個當事人講了不到 10 分鐘的話,我就有事。 75


我們沒辦法想像,在威權統治的時代底下,因為做了這樣子的事情、閱讀了不該 閱讀的書、(或)是跟別人訴說自己的理想、思想,可能就會入獄。這些處處彰 顯在高壓政治的壟罩之下,人權的渺小、脆弱的狀況。從檔案當中可以看出,在 白色恐怖時代,被控告的罪名無奇不有,參加讀書會、閱讀或是傳遞共產主義相 關的書籍等,或是參與社團,閱讀禁書,這些都有事。他的罪名都是以懲治叛亂 條例來判罪的,最常看到的罪名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散布謠 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參加叛亂組織、藏匿叛徒、為叛徒供給金錢、為叛徒刺探 軍事秘密、意圖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他的刑期則依情節去判刑,情節深的就 是死刑,有的是無期徒刑,有的感化教育、無罪或是其他當庭釋放,不起訴簽結, 像廖丑(註:二崙人,涉入鍾心寬案)當時就是不起訴。 我們歸納了(這段期間)違反人權的項目,第一個是損害言論集會的自由權。 剛剛幾位老師都有提到審判流程的不公義的,比如一般民眾被交付軍法審判,軍 法審判採秘密偵訊,或是軍法審判量刑過重,或是定讞之後,政治犯沒有可以上 訴的機會等。 (第二) ,判定主刑之後還有從刑,會褫奪公權、沒收財產。而沒收 財產,對家屬來講,影響又更深刻。家裡哪一個人被判刑了,又被沒收財產只酌 留只可以供他們生活的部分,酌留是到什麼樣的程度?能不能真的讓他們過生活? 都是疑問。(第三)是牢獄中不受尊重的對待。我們之前在北港場次中,李志元 先生、王錦春先生他們都有提到在監獄裡的生活的狀態。在一個多小的生活空間 中,擠了多少個人,睡覺都是要前後,像沙丁魚一樣排排睡,晚上如果尿急,去 上個廁所,回來位置就沒有了,像這樣子的事情非常多,都是違反人權的項目。 (接下來是)我們雲林相關的案件後續的一些結果。比較特殊的是,我們是 全國唯一有因為二二八事件所形成的信仰,(即)虎尾埒內里三姓公廟;古坑有 設立紀念碑、紀念公園,底下有館舍;北港在二二八槍決的河堤建有紀念碑跟解 說牌。雖然這些史蹟點都有立碑,也有相關的活動,像埒內和古坑都有活動, (但) 多少人因為這些碑,或是廟,而知道認識更多雲林過去的人權危害相關的事件或 人物呢?這是一個很大問號。特別是(如果)大家有去古坑的紀念館,他底下的 館舍展示的並沒有太多我們雲林相關人士的身影,這是非常可惜的地方,所以未 來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 我們之前有提過博物館的案例,我們適不適合再建造一個博物館,屬於雲林 相關人權歷史故事的博物館。 出版專書,現在其實有很多專書,國家人權博物館也出版了不少,可是雲林 相關的專書在哪裡?雖然我們有楊老師的著作(註:楊欽堯《風起雲湧二二八》)、 楊彥騏老師的著作(註:《虎尾的大代誌》),但效益不像一系列的專書這麼有系 統。所以,我們可以思考如何再出版這樣的書籍,且未來可以繼續延續。 舉辦遊程,所以我們這次(也有)舉辦人權小旅行。有時候閱讀或是一般形 式,對於一般民眾來講,特別是人權的議題,是禁制的、不可以去談的。現在(雖 76


然)可以談了,可是好像還沒有辦法引起很大的迴響。所以(或許可以)從遊程 方面切入,讓這個議題能夠廣泛的為人所接受。我們在虎尾場次的時候有特別介 紹「安妮的屋子」,他有各式各樣的遊程,關於房子、關於故事的,擴充到跟猶 太人的,有很多都可以設計。 或是拍攝相關的影片。我們舉的案例一樣是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的,就是 口述歷史(影像紀錄) 。我們的英雄垂垂老矣,70 幾歲(到)90 幾歲,行動都不 是很方便了,(若)能夠留下一些影音的記錄,可以更壯大我們雲林人權歷史資 料庫的建構。 我們在虎尾場次的時候也有學員提到,應該要進入到鄉土教學裡面,只不過 現在不管是國小的鄉土教學還是國中的公民要安插這樣子的課程他們都覺得滿 困難的。特別是國中的課程,其他的學科都已經壓縮到正常的教學了,所以像這 樣子的議題,對於國中老師來說,他們(也)很無奈,他們都覺得(這是)非常 好的議題,他們都願意實施,但是實際面還是困難重重。未來如何突破,或許我 們也提出一些方案來。最後,希望大家可以給我們一些建議,共同來維護雲林人 權的歷史。 李志元先生:我補充一下,人權非常重要。上個月,洪仲丘的姊姊在說人權, (有關)她弟弟在軍中受迫害的事情。(因為)她弟弟的問題,救了很多臺灣的 充員兵。普通如果犯了軍法,都在司的軍法處判,他們都官官相護。把臺灣兵欺 凌到死,到那裡都判無罪。洪仲丘這個問題發生之後,發生在軍中的事情,現在 用司法審判。那時還沒在司法審判的時候,一年臺灣的充員兵會被欺凌死好幾百 個,為了洪仲丘這個案件,移來司法審判,變成很正常。除非生病、車禍死掉的, 人不會被官兵欺凌,所以救了(很多)人。如果這些人是你的兄弟、你的家人, 你做何感想?所以人權這東西很要緊。 人權絕對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我上次去綠島,(才)知道這麼夭壽。比如 我 20 歲被捉去關,軍法處把你判 10 年,不是 10 年你關到放你出來。這裡一個 監獄,這裡一個新生訓導處,這個監獄把你判完,你關到 30 歲了,應該放你回 去,他不是,他又把你抓到新生訓導處思想改造。他跟你說,你 30 歲,體力夠, 替我養雞、養鴨、養鵝、養豬、種菜,把你判 50 萬,你要把 50 萬賺夠。一年賺 夠,你就是 31 歲出去;兩年賺夠,你就是 32 歲出去。所以在那裡關的,有的不 要做,乾脆讓你關,有的關了 4、50 年。在綠島,關 3、40 年的是很多的,因為 無法出來,新生訓導處把你關著。 當年的白色恐怖實在非常可惡,我講(幾個)故事,(是)我親身經歷。我 初中的、高中的老師也被抓去關,我說「老師,你怎麼也被抓來關?」笑他說「我 們師生同科」。他們那個才冤枉,他們是念暨南大學,中國要對日抗戰,他們暨 南大學組一個學生會,支援政府對日抗戰。但是這個組織是共產黨的外圍組織, 他也不知道。國民黨被共產黨打輸,這些老師隨國民黨來臺灣,(因為)那時候 77


就念大學了, (所以來臺後)有的做學校(老師) 、校長,有延平中學的校長;嘉 商的老師;也有副分局長;稅捐處的處長。政府(在)民國 38 年發布一個命令, 說你如果有參加匪黨組織,出來自首既往不咎。這些老師說,我不知道會不會被 騙,我現在已經在這裡娶妻生子了,我萬一被政府抓走怎麼辦?沒人敢出來。其 中有一個想說我這「亡命」、「七逃仔」,也沒工作也沒怎樣,我如果沒去自首如 果被報出來(怎麼辦),(就去自首)。(自首時,政府問)「李志元,什麼人跟你 是同一期的?」 (我回答) 「就陳老師也是、他也是。」這些人都被抓一抓關進去。 (有的)人 10 年,有的人 12 年,他來到臺灣建立的家業都整個破散了。我嘉商 兩個老師,我們北港的副分局長,一個延平中學的校長(都被抓去關),這是一 件。 還有一件更扯,一個叫做張洛君(不確定字)的外省孩子,和我同梯在監獄 關。他爸爸、媽媽都是老師,他爸爸愛聽廣播,中國大陸廣播說長江要蓋橋,他 為了勉勵他的孩子,就讓他聽看看,說「中國大陸人家現在突飛猛進,你要努力 一點,不然反攻大陸後你會跟不上人家,你要認真讀書。」他就叫他兒子聽共產 黨的廣播。(張洛君)在讀初中時,有讀理化的方程式。他去上廁所的時候,就 把方程式寫在廁所裡,說我們讀方程式……來炸總統府,這樣而已。他爸爸也關, 他也關,那時(他才)14 還 15 歲,現在也 4、50 歲了。 中國國民黨說「我寧願錯殺一百個,也不願放掉你一個。」所以人權很要緊, 人權的活路被踐踏到沒有辦法了。 (你說)這跟我就沒關係,有關係!像洪仲丘, 他一個人救多少臺灣人的充員兵。我今天在這裡把事情講給你們聽,我活到 77 歲了還有幾年可活?我也是為了人權,大家一定要爭取,人權不會從天掉下來。 劉銓芝處長:確實很多人權方面的訊息,我們這一代了解得相當有限。一方 面我們希望過去這種事情不要再發生了;(一方面)我們也要從過去的歷史中學 (習)和反省。陳逸君老師剛剛以一些案例來看我們未來還可以做什麼,這個部 分,雲林縣政府還有很多事情可以做。目前,我們做的很有限,除了一些出版物, 一方面我們希望未來還有更嚴肅的研究;另一方面我們也配合一些比較沒有這麼 嚴肅的出版,可以讓比較年輕的一代感到興趣,讓他們來了解。嚴肅的歷史研究 跟比較通俗的著作,都可以來試看看。 這十幾年來,雲林縣在歷史建築的活化保存方面,有一些還可以的案例,未 來若有可能,我們去找一個適當的文化資產的小建築物,(做)一個紀念的小館 舍。另一個跟這個類似的,斗六有一個行啟紀念館,目前委託雲林縣社區希望聯 盟經營,他的活化再利用被定位為公民的會館,(將)有關常民的記憶、紀錄跟 紀念,三個「紀」,當作主要的議題。他不是針對二二八、白色恐怖和人權,但 是他收集的老照片、歷史檔案、影像等,(也可以)從人權這個面向試試看。 再來,我們最早的時候就有一個初步的想法,未來可以針對一些史蹟據點來 做紀念牌、紀念牌, (這)是模仿歐洲國家的做法。 (許多)跟人權事件有關係的 78


地點,老實說,今天去看已經完全不一樣了,整個時空都改變了。比如以前在莿 桐的兵營,現在已經變成學校了(註:饒平國小);明天要去看的郡守官邸已經 不在了;警察所的所長(宿舍)也不在了。在虎尾的一些位置,如(蘇東啟案) 的(國際)照相館、黃金戲院等,也都不見了。怎麼辦?有一個方法就是用紀念 牌的方式,至少把那個點紀錄下來。除了在書中、出版物中做紀錄,我們可以在 現場、現地做一個紀念的解說牌,把它釘在牆上。總之,我們希望,有關人權方 面,我們應該用一些比較好的方式讓我們的下一代來了解。老實說,要不是剛好 自己遇到,人權受到打壓、迫害,你也不會去重視。所以,歷史學者(之)外, 一般人是不是可以從理解一些人權的資料、歷史,來反省今天這個時代,我們應 該怎麼做,(以上)是我們未來工作的重點。 李志元先生:我想提一個建議,因為蘇東啟的案件牽涉到的差不多都是雲林 人,外來的是海軍陸戰隊那些。我們 52 個牽涉到案件被關的,還活著的就我所 知還剩下 7 個。現在綠島有一個人權紀念碑,那裡有蘇東啟跟蘇洪月嬌的名字, 我也名字也在那裡。再來,臺灣南投聖山有做一個臺灣神在給人拜,蘇東啟跟蘇 洪月嬌也已經列入臺灣神給人家拜,包括鄭南榕、泰源事件被槍殺的烈士都在那 裡給人家拜。既然這個案件大部分是我們雲林縣人,我想建議雲林縣政府,是不 是找一個適當的地方,看是要在虎尾還是北港,可以設一個紀念碑還是紀念館這 一類的,讓人家知道我們雲林縣因為有這一些人在,使雲林縣的人權可以一步步 提升,讓雲林縣民了解。不然,再幾年這些(人)又都沒有了。我曾經跟前縣長 蘇治芬說,她說她不能提,她提,別人會說你是自肥什麼的,她不好意思。我說, 若有機會,我再提起來說,拜託縣政府可以幫忙促成,謝謝。 劉銓芝處長:我們會回去研究。 張育甄小姐:我有幾點建議,第一個就是我曾經看過電影,他們會重複演南 北戰爭真實的情況,我建議我們可以在上次虎尾機場那邊,透過重演的方式,讓 小朋友去了解。因為你用講的或者是要他看書,他可能沒有辦法體會這些前輩他 們受過的苦難,可是你透過實際的演練戰爭的方式,他就可以體會到當時有多緊 張、多麼可怕。第二點,我之前去景美文化園區有看到一些遺書,內容很感人, 希望太太能夠再改嫁之類的,這個可以改編成舞臺劇,甚至可以編成偶像劇,我 們讓很有名的偶像來重演像李志元阿伯這樣的故事,透過這種方式讓人家更了解。 (另外),現在國小有書香爸媽,那我們可以推人權阿公或是人權阿嬤,讓這些 阿公阿嬤能夠走到學校,跟小朋友有面對面的接觸。 (不然) ,小朋友到了二二八, 他不曉得為什麼放假,政府又給了連假,變成把先人的苦難變成小確幸,我覺得 很對不起為我們犧牲的人。 李志元先生:我再補充一下,當年我們那個案件是國家列入特機密,所以我 們的起訴書都沒有。我為什麼有這些東西可以拿出來,我也覺得奇怪,可能也是 老天安排的。因為我在那邊有做土公、做師公,他們那些官兵如果被嚇到,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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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幫他們收驚。第一、二年,我待在醫務所,都幫他們打針,所以大家要出來都 搜得非常徹底。可能(因為)「這李志元在醫務所待這麼久,小孩子嚇到都讓他 收驚」,(所以我要出來的時候),他沒有搜我,隨便就把我放出來,所以這東西 才能拿出來。我的東西燒光光,我老婆幫我留這些,所以我剛有提到,留這些要 讓我拿去閻王爺告蔣介石,告他判我刑的證據。我那個文件非常重要,我有問陳 儀深老師,現在坊間有我們第二審的判決書,其他的東西都沒有。就是我要出來, 他們沒有徹底檢查我,讓我帶出來,這我就留在這裡。國家人權博物館的王主任 要跟我要,我說我要考慮一下,但是我有寄一份陳教授 Copy 的給他。我說,我 是雲林縣人,如果雲林縣有要保護這些文物,讓他在雲林縣也好;如果雲林縣沒 有這個意思,國家來要我給他也沒有關係。 劉銓芝處長:有關判決書這個部分,我們會跟文資所研究一下。雲林縣現在 有一個自己的小藝場,規模很小,目前是以藝術品為主,文物檔案方面還比較少, 不過這部份我們也可以再來研究一下,找一個好機會,我們會跟縣長說明。 再來是剛剛張小姐的幾個提議,也許我們可以從比較好入手的開始。老實講, 雲林縣過去也有一些電影什麼的,可是我們沒有辦法補助;比較小規模的合作, 雲林縣過去也有一些,不過都不算太成功。過去比較有成績的反而是跟布袋戲結 合,過去的布袋戲已經演過柯鐵虎的故事、鄭豐喜的故事、張廖家的開拓故事, 還有牽水(車蔵),都叫好又叫座。所以這個部分是一種可能性,可以跟布袋戲 藝師來討論看看,是否有可能把一些相關的故事把它轉變成布袋戲的腳本。(不 過),一個人權的事蹟不見得剛好會是一個非常具有戲劇張力的故事,所以這個 還是要跟相關的人來討論一下。 剛剛我也提到,另外一個馬上可以做的是跟繪本的結合,因為雲林縣這幾年 來,每年會出 5-8 本繪本,這些繪本都標榜一定要在地故事。目前為止,在地故 事都是從民俗、農業、社區的典故去發展,那(人權事件)也是一個在地方發展 的事情,我們也可以跟繪本發展的團隊來討論看看。 劉玉燕小姐(國家人權博物館代表) :在這邊分享一些經驗。 (一、)有關於 網路,我們目前會很積極地把我們所有重拍的紀錄片,目前大概有 20 部左右, 都放在網路上,未來也會規劃在公益頻道或電影院放映。(二、)相關的出版書 籍,我們在策畫的時候,會希望這幾個團隊可以授權我們籌備處放在網路上做電 子化的公開閱覽。不是下載,只是因為國家資源非常有限,沒有辦法一直再版, 所以我們目前就透過網路上的資源分享給大家。 (三、)有關結合藝術性的部分, 其實有一些政治受難者,像蔡瑞月(本身有舞團);或是像國光劇團他們本身對 創作白色恐怖的議題有(興趣) ,所以之前有與他們合作「好男好女」 (舞臺劇), 在學校和籌備處做演出。(另外),(有些)受難者他們有非常有才華的後代,像 歐陽慧珍老師有他們自己的舞團,所以籌備處可以透過這樣子結合藝術性的部分 來做推廣。(四、)在教育推廣的部分,其實文化處可以跟教育處合作。我們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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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人權教育和十二年國教是一個融入的教學,我們在舉辦(課程)的時候,臺 上的講師講了非常多知識,很多人可能第一次知道非常感動,可是有些(來上課 的)老師會提出來說那他回去之後怎麼樣融入教育?因為畢竟不是正規的學程。 後來我們跟(來上課的)老師討論,希望他們可以在課堂做融入部分的教學。另 外,跟教育處合作的話,透過公部門,比較有公權力。(五、)再講一點,我們 那邊會有受難者志工,(我們會請他)去學校,不管是小學或中學,去跟學生做 分享,學生的反應都很不錯。 劉銓芝處長:我們也會就未來合作的機制來跟教育處談談看。剛剛提到的繪 本,也許是一個切入點,文化處這幾年來,每年都會有幾本繪本的計畫,算是比 較小的經費規模,可以做到還不錯的效果。 (另外) ,雲林縣今年會成立第三座故 事屋,我們斗六(也)有一個故事繪本主題圖書館,有很多故事志工。(這)可 能是非正規教育體系,可是他卻是可以傳遞故事非常重要的據點,所以這個部分 也是可以好好運用的力量。 我們剛剛也有提到布袋戲,我們雲林縣的布袋戲團(有時)也會為了生存去 編一些交通安全、反霸凌、環保像政令宣導(的戲碼)。事實上可以編的題材很 多,他們也都是一些會說故事的人,所以這個部分如果來跟他們談一談,把故事 融入到戲劇裡面,可以讓更多的孩子透過戲劇、透過故事書知道一些(人權)相 關的訊息。 王服清老師:人權對我而言是一個很熟悉的名詞,因為我是讀法律的,而且 我本身是行政法,行政法都在講行政救濟,(所以)這些我都非常熟悉。可是, 來參加研討會之後,經由李先生的口述,我對人權無比的震撼,因為人權對我而 言是一個書面的東西,沒想到人權真的是…為權利而奮鬥,而且權利這兩個字不 是與生俱來的,是要用生命、血淚來換的。我參加這個研討會,我感受到人權真 的無比的重要,尤其政治人權,還有審判人權。我對於人權這兩個字,經由這場 研討會,更加的深刻也更加的感動,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講到綠島、警備總部,我更有感觸,因為我當兵的時候就是在警備 總部,但是我不是幫兇啦。因為警備總部後來都在管流氓,感訓流氓,檢肅流氓 條例後來被我們大法官慢慢宣告違憲,就是。李先生真的生長在比較不幸的時代。 檢肅流氓條例也是因為審判人權非常不周延,在界定流氓時,法律規定的很不清 楚,很多根本不是流氓被抓去感訓,跟李先生(那時的)叛亂份子一樣。我在警 備總部也待了兩年,坦白說那時候沒有感受到警備總部竟然做了這麼多侵害人權 的事情,所以我今天聽了李先生的口述,發覺我們政府真的作惡多端,但是也覺 得我們的政治人權和審判也(有)了很大的進步。 第三點,我覺得人權跟歷史結合是非常重要的,我非常贊同劉處長的看法, 很多硬體設施都不見的情況下,可以用解說、用文字把它紀錄下來,這是德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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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德國就是(在)很多硬體不見之後,用大量的解說牌,或用書面整理成冊, 很有系統把它整理出來,對當事人是非常尊重的態度。 第四點,我感覺我們臺灣對文化古蹟的保護真的不足,這方面可能文化處可 以再做一番的努力。我在德國讀書的時候,我非常喜歡看古蹟,因為他們的解說 制度都非常健全,有很好的解說員,所以我去看古蹟的時候,都不會覺得浪費時 間,好像在讀他們歷史一樣,我想這方面是臺灣比較欠缺的。以上,謝謝大家。 劉銓芝處長:剛剛提到我們無論如何應該在我們的生活裡面,讓我們一般的 民眾經過一棟建築物、經過一個街角的時候知道,哇,原來這裡過去發生過什麼 事情。那比較直接的(方式)就是用一個精美的、有文化歷史味道的解說牌讓人 們知道。就像王所長說的,在歐洲,你走在某個街角,你(經常會看到)某某大 文豪曾經在這邊住過三個月,我甚至還在法國看過「朱德曾經在此住過」,是大 陸的朱德。所以,世界上的不分黨派、不分(國家)的名人,在這邊做過什麼事 情(都會被記錄)。我也在捷克的一個廣場看到地上躺著一個小小的十字架,就 是布拉格之春的兩個受害者,在這邊被戰車壓過去,那所謂紀念之地的感覺很令 人震撼。如果經過的人他看過這個簡短的文字,他再去找進一步的資料,文字資 料,他會知道更多。 另外(有關)文資保存,我必須廣告一下,這九年來,雲林縣文化資產保存 的數量增加了 5.5 倍,這個數量當然跟歐洲還是完全不能比,可是我們已經在進 步中。希望通過人權這個重要的議題,我們可以保有更多值得我們紀念、值得我 們反思的一些紀念之地,我們一起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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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作者簡介

陳逸君助理教授 現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助理教授 曾任:大葉大學、國立空中大學、高雄市立空中大學、國立臺南藝術院等校。 學歷:英國倫敦大學人類學博士 主要研究:社會人類學、族群認同、無形文化資產、社區營造及應用 陳儀深副研究員 現職: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曾任:臺灣北社創社社務委員、副社長、東吳大學政治系講師、副教授、臺北大 學公共行政系兼任副教授、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臺灣教授協會創 會執委、秘書長、會長、國民大會代表 學歷: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博士 主要研究:近代中國政治思想史、戰後臺灣政治史。 蔡金鼎先生 現職:臺灣東鯤文史協會理事長。 學歷: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保存研究所碩士畢業;現就讀東海大學社會所 博士班。 主要研究: 《一個雲雨飄蕩的歲月:雲林蘇家傳記》共同作者之一。 楊欽堯先生 現職:嘉南藥理大學文化事業發展系兼任助理教授。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歷史學系學士碩士、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博士。 主要研究:臺灣現代史、民間宗教、客家六堆研究、《風起雲湧二二八-雲林記 事》作者。 王錦春先生 雲林虎尾人。 蘇東啟政治案件受難者。 李志元先生 雲林北港人。 蘇東啟政治案件受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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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鑑先生 雲林斗六人。 蘇東啟政治案件受難者。 蔡寬裕先生 臺北出生,後移居臺中。 劉自然事件受難者。 社團法人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前任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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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雲林縣人權相關資料彙整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檔案資料 相關文獻 相關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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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檔案資料 編號 1-115 號檔案資料為檔案管理局所典藏之國防部軍務局檔案。國家安全 局檔案,收錄於李宣鋒主編之《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案件史料彙編》, 共有五冊。 表 5 國防部軍務局檔案 編 號

檔號

文件產生日期

案由

1.

0053/3132521/52 1/1/001

民國 53 年 3 月 5 日、民國 53 年 2 蘇東啟等叛亂案之國 月 21 日、民國 52 年 9 月 25 日確認 防部覆判上總統簽 判決、民國 52 年 7 月 15 日審判庭

2.

0051/1571/75293 840/185/007

民國 52 年 7 月 15 日審判、民國 52 年 9 月 25 日確認判決

蘇東啟等叛亂案之臺 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 判決、陳火城身歷表

3.

0052/1571/00226 060/182/001

民國 53 年 1 月 9 日、民國 52 年 7 蘇東啟等叛亂案之廖 月 15 日審判、民國 52 年 9 月 25 景星臺灣警備總司令 日確認判決 部軍法處執行書

4.

0052/1571/00226 060/182/033

民國 53 年 1 月 9 日、民國 52 年 7 蘇東啟等叛亂案之王 月 15 日審判、民國 52 年 9 月 25 戊己臺灣警備總司令 日確認判決 部軍法處執行書

5.

0052/1571/04601 224/183/001

民國 53 年 1 月 9 日、民國 52 年 7 蘇東啟等叛亂案之謝 月 15 日審判、民國 52 年 9 月 25 登科臺灣警備總司令 日確認判決 部軍法處執行書

6.

0052/1571/04601 224/183/021

民國 53 年 1 月 9 日、民國 52 年 7 蘇東啟等叛亂案之江 月 15 日審判、民國 52 年 9 月 25 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日確認判決、民國 51 年 3 月 12 軍法處執行書 日

7.

0044/1571/10610 23/192/030

民國 54 年 7 月 19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發 函臺灣軍人監獄公文 及叛亂犯軍事犯會銜 交接名冊

8.

0040/3136143/14 3/1/001

民國 40 年 11 月 4 日、民國 40 年 10 月 6 日確認判決、民國 40 年 9 月 22 日合議庭

桑逢苞等違反(妨害) 國家總動員案判決上 總統簽

9.

0040/3136143/14

民國 41 年 3 月 17 日、民國 41 年

桑逢苞等違反(妨害)

3/1/004

3 月 5 日確認判決、民國 40 年 9 月 22 日合議庭

國家總動員案復審及 更正判決上總統簽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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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0043/3132363/36 3/1/001

民國 43 年 5 月 27 日、民國 43 年 鍾心寬等叛亂案判決 4 月 22 日鍾心寬案確認判決、民 上總統簽呈 國 43 年 4 月 16 日鍾心寬案合議 庭、民國 43 年 3 月 3 日廖丑案確 認、民國 43 年 2 月 26 日廖丑案軍 事法庭、民國 43 年 2 月 13 日李萬 坤案確認判決、民國 43 年 2 月 2 日李萬坤案裁決

11.

0043/3132363/36

民國 43 年 9 月 20 日、民國 43 年

鍾心寬等叛亂案 鍾

3/1/002

6 月 18 日確認判決、民國 43 年 4 月 16 日鍾心寬案合議庭

心寬死刑執行照片及 更正判決呈報總統府 核備

0041/1571.3/111 1/41/037

民國 43 年 3 月 17 日、民國 43 年 3 鍾心寬等叛亂案 判 月 12 日、民國 43 年 3 月 3 日、民 決上國防部參謀總長

12.

國 43 年 3 月 1 日鍾心寬案確認判 簽 決、民國 43 年 2 月 26 日鍾心寬案 軍事法庭、民國 43 年 2 月 13 日 13.

0041/1571.3/111

民國 43 年 4 月 27 日、民國 43 年

鍾心寬等叛亂案判決

1/41/039

4 月 22 日鍾心寬案確認判決、民 國 43 年 4 月 16 日鍾心寬案合議 庭、民國 43 年 3 月 3 日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14.

0041/1571.3/111 1/41/041

民國 43 年 5 月 27 日、民國 43 年 鍾心寬等叛亂案 重 4 月 22 日鍾心寬案確認判決、民 新判決上總統簽(稿) 國 43 年 4 月 16 日鍾心寬案合議 庭、民國 43 年 3 月 3 日、民國 43 年 2 月 13 日

15.

0041/1571.3/111

民國 43 年 9 月 9 日、民國 43 年 6 鍾心寬等叛亂案 鍾

1/41/046

月 18 日

心寬死刑日期上國防 部代參謀總長備查

16.

0041/3132238/23 8/1/001

民國 41 年 6 月 23 日、民國 41 年 6 月 4 日確認判決、民國 41 年 5 月 26 日軍事法庭

林文豹等叛亂案 判 決上總統簽

17.

0040/1571.3/111 1/28/062

民國 41 年 6 月 14 日、民國 41 年 6 月 1 日、民國 41 年 6 月 4 日

林文豹等叛亂案 判 決上國防部參謀總長 簽

18.

0040/1571/60603

民國 50 年 7 月 17 日、民國 50 年

林文豹等叛亂案之王

812/66/039

3 月 30 日、民國 41 年 5 月 26 日

許品臺灣警備總司令 部軍法處執行書及國

88


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開 釋證明書。 19.

0041/3132206/20 6/1/001

民國 41 年 2 月 23 日、民國 41 年 1 月 18 日確認判決、民國 41 年 1 月 4 日軍事法庭

郭慶等叛亂案 判決 上總統簽呈

20.

0041/3132206/20 6/1/002

民國 41 年 5 月 14 日、民國 41 年 1 月 18 日

郭慶等叛亂案 郭慶 等三名執行死刑及更 正判決呈報總統核備

21.

0039/1571/60402

民國 50 年 4 月 1 日、民國 41 年 5 郭慶等叛亂案之陳長

553/164/026

月 5 日、民國 58 年 1 月 18 日

22.

0039/1571/60402 553/164/063

民國 50 年 4 月 5 日、民國 41 年 5 郭慶等叛亂案之張竹 月 3 日、民國 58 年 1 月 18 日 樹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軍法處執行書及國防 部臺灣軍人監獄開釋 證明書

23.

0039/1571/87421 210/101/104

民國 41 年 1 月 18 日

郭慶等叛亂案之程日 華身歷表、人像指紋 表等

24.

0040/1571.3/111 1/23/001

民國 41 年 2 月 1 日

郭慶等叛亂案判決上 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25.

0040/1571.3/111 1/23/006

民國 41 年 5 月 7 日

郭慶等叛亂案之郭慶 等三人執行死刑日期 呈報國防部參謀總長

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軍法處執行書及國防 部臺灣軍人監獄開釋 證明書

核備 26.

0059/3132026/26 /1/001

民國 59 年 9 月 21 日、民國 59 年 林水泉等叛亂案覆判 8 月 20 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判決 上總統簽 確認、民國 59 年 8 月 13 日國防部 高等覆判庭、民國 59 年 5 月 19 日、民國 58 年 11 月 28 日臺灣警 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判決確 認、民國 58 年 10 月 21 日臺灣警 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

27.

0040/1571/80606

林水木等叛亂案之廖 89


734/88/050

烏毛(非雲林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28.

0041/1571.3/111 1/1/044

民國 41 年 11 月 21 日、民國 41 年 林水木等叛亂案判決 11 月 13 日合議庭確認判決、民國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41 年 10 月 30 日臺灣省保安司令 部軍事合議庭

29.

0041/3132280/28

民國 41 年 12 月 12 日、民國 41 年 林水木等叛亂案判決

0/1/001

11 月 13 日

0041/1571.3/111 1/1/009

民國 41 年 10 月 17 日、民國 41 年 陳明新等叛亂案判決 9 月 16 日上簽、民國 41 年 9 月 9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日軍事法庭確認判決、民國 41 年 8 月 11 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

30.

上總統簽

法庭、民國 41 年 6 月 16 日蔡全作 保安司令部裁決 31.

0041/1571.3/111 1/1/013

民國 42 年 2 月 7 日、民國 42 年 1 陳明新等叛亂案之陳 月 25 日 明新等五名死刑日期 及改判呈報國防部參 謀總長備查

32.

0041/1571/44999 926/86/008

民國 43 年 9 月 10 日、民國 43 年 8 月 31 日、民國 42 年 2 月 3 日

陳明新等叛亂案之蔡 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軍法處執行書、國防 部臺灣軍人監獄身分 簿、保狀

33.

0041/1571/44999 926/86/049

民國 42 年 2 月 3 日、民國 43 年(年 陳明新等叛亂案之張 月不明) 坪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軍法處執行書、國防 部臺灣軍人監獄身分 簿、以及假釋相關文 件

34.

0041/1571.3/111 1/30/043

民國 41 年 3 月 7 日、民國 41 年 2 吳沼木等叛亂案判決 月 29 日、民國 41 年 2 月 27 日軍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法處審判確認、民國 41 年 1 月 30 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35.

0041/3132269/26

民國 42 年 1 月 8 日、民國 41 年

李瑞東等叛亂案判決

9/1/001

11 月 27 日、民國 41 年 10 月 13 日確認(合議庭)判決、民國 41

上總統簽及總統府回 文

90


年 10 月 4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 庭 36.

0041/3132269/26 9/1/002

民國 42 年 2 月 20 日、民國 42 年 1 月 27 日

李瑞東等叛亂案李瑞 東等 3 人執行死刑及 改判呈報總統核備

37.

0041/1571.3/111 1/34/015

民國 41 年 11 月 4 日、民國 41 年 10 月 30 日、民國 41 年 10 月 13 日

李瑞東等叛亂案判決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38.

0041/1571.3/111 1/34/019

民國 42 年 2 月 17 日、民國 42 年 2 月 11 日、民國 42 年 1 月 27 日

李瑞東等叛亂案之李 瑞東死刑日期及更正 判決呈報國防部參謀 總長備查

39.

0041/1571/11233 048/84/070

民國 42 年 2 月 2 日

李瑞東等叛亂案之許 嗟(非雲林人)臺灣 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執行書及國防部臺灣 軍人監獄身分簿

40.

0041/1571/44999 926/86/001

民國 42 年 2 月 2 日

李瑞東等叛亂案之林 榮和 (非雲林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41.

0041/1571/44999 926/86/017

民國 42 年 2 月 2 日

李瑞東等叛亂案之侯 啟杖 (非雲林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42.

0057/3134053/53 /13/001

民國 59 年 1 月 5 日、民國 58 年 12 月 29 日、民國 58 年 9 月 20 日、 民國 58 年 7 月 28 日確認覆判、民 國 58 年 7 月 22 日國防部高等覆判 庭

國防部民國 57 年 7 月 至民國 59 年 3 月授權 及無授權代核軍法案 件轉呈總統府核備之 吳盛木叛亂案及總統 府回覆函稿

43.

0041/3132268/26 8/1/002

民國 42 年 1 月 27 日、民國 41 年 7 月 25 日

蘇榮生等叛亂案之蘇 榮生等 5 人死刑執行 及更正判決呈報總統 核備

91


44.

0041/1571.3/111 1/33/001

民國 41 年 9 月 20 日、民國 41 年 蘇榮生等叛亂案判決 9 月 5 日、民國 41 年 9 月 1 日確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認軍事法庭判決、民國 41 年 7 月 25 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45.

0041/1571.3/111 1/33/005

民國 42 年 1 月 20 日、民國 42 年 1 月 18 日、民國 41 年 9 月 1 日

蘇榮生等叛亂案之蘇 榮生等 5 人死刑日期 及更正判決呈報國防 部參謀總長備查

46.

0042/1571/44991

民國 42 年 12 月 19 日

吳測讀等誣告匪諜案

074/121/007

47.

之劉長利(非雲林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 法處執行書及國防部 臺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0042/1571/44991

民國 43 年 9 月 26 日、民國 43 年

吳測讀等誣告匪諜案

074/121/080

4 月 1 日、民國 42 年 12 月 28 日、 民國 42 年 12 月 2 日確認軍事法庭 判決、民國 42 年 12 月 1 日保安司 令部軍事法庭

之吳測讀臺灣省保安 司令部軍法處執行 書、國防部臺灣軍人 監獄身分簿及吳測讀 妻申請保釋陳情書

48.

0040/1571.3/111 1/23/041

民國 41 年 3 月 27 日、民國 41 年 施純忠等叛亂案判決 3 月 25 日、民國 41 年 3 月 13 日、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民國 41 年 3 月 4 日確認軍法處判 決、民國 41 年 2 月 21 日臺灣省保 安司令部軍法處

49.

0041/3132219/21 9/1/001

民國 41 年 5 月 12 日、民國 41 年 4 月 4 日、民國 41 年 2 月 21 日

50.

0053/3132524/52 4/1/006

民國 54 年 11 月 29 日、民國 54 年 黃紀男等叛亂案覆判 11 月 3 日、民國 54 年 10 月 29 日、 上總統簽 民國 54 年 10 月 12 日確認覆判、 民國 54 年 5 月 29 日國防部高等覆 判庭、民國 54 年 1 月 27 日確認普 通審判庭判決、民國 53 年 10 月 29 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 庭

51.

0041/1571/08649

民國 46 年 6 月 29 日確認覆判、民 林新慶等叛亂案 國

147/173/051

國 46 年 6 月 28 日國防部普通覆判 防部判決 庭 92

施純忠等叛亂案上總 統簽及總統府回文稿


52.

0042/1571.3/111 1/38/016

民國 43 年 2 月 6 日、民國 43 年 1 江鳳等叛亂案判決上 月 29 日確認判決、民國 43 年 1 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月 28 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53.

0042/1571.3/111 1/38/021

民國 43 年 4 月 29 日、民國 43 年 4月3日

江鳳等叛亂案判江鳳 等 2 人執行刑及更正 判決呈報國防部參謀 總長備查

54.

0042/1571/44801

民國 43 年 4 月 27 日

江鳳等叛亂案之簡元

038/129/052

清(非雲林縣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55.

0042/1571/44801 038/129/076

民國 43 年 9 月 29 日

江鳳等叛亂案之李東 富(非雲林縣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56.

0042/1571/75290 880/130/025

民國 43 年 9 月 29 日

江鳳等叛亂案之許進 旺(非雲林縣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57.

0042/1571/75290 880/130/038

民國 43 年 9 月 29 日

江鳳等叛亂案之羅英 宗(非雲林縣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58.

0041/3132194/19 4/1/001

民國 41 年 2 月 11 日、民國 41 年 高草等叛亂案判決上 1 月 19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23 日 總統簽及總統府回文 確認軍法處判決、民國 40 年 12 (稿) 月 7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59.

0039/1571/88224 477/165/030

民國 41 年 2 月 25 日

高草等叛亂案之蕭東 應(非雲林縣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60.

0040/1571.3/111

民國 41 年 1 月 8 日、民國 41 年 1 高草等叛亂案判決上 93


1/21/001

月 7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23 日

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61.

0040/1571/44904 434/163/082

民國 41 年 2 月 25 日

高草等叛亂案之戴寬 (非雲林縣人)臺灣 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執行書及國防部臺灣 軍人監獄身分簿

62.

0040/1571/46924 040/60/040

民國 41 年 2 月 25 日

高草等叛亂案之吳金 池(非雲林縣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63.

0040/3132182/18 2/1/001

民國 40 年 12 月 11 日、民國 40 年 謝達等叛亂案、林阿 11 月 15 日、民國 40 年 10 月 26 路等違反檢肅匪諜案 日確認謝達案、林阿路案軍法處 判決、民國 40 年 10 月 19 日謝達 案、林阿路案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判決上總統簽及總統 府回文(稿)

0040/3132182/18

民國 41 年 1 月 30 日、民國 40 年

謝達等叛亂案之謝達

2/1/001

10 月 26 日確認謝達案軍法處判 決、民國 40 年 10 月 19 日謝達案 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等二名執行死刑日期 及更正判決呈報總統 核備

65.

0040/1571.3/111 1/19/033

民國 41 年 1 月 21 日、民國 40 年 10 月 19 日。

謝達等叛亂案之謝達 等二名執行死刑日期 及更正判決上國防部 參謀總長簽

66.

0040/1571/11232 136/59/001

民國 41 年 2 月 25 日、民國 41 年 1 月 26 日、民國 41 年 1 月 18 日

謝達等叛亂案之張順 視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64.

軍法處執行書及國防 部臺灣軍人監獄身分 簿 67.

0040/1571/11232 136/59/078

民國 41 年 2 月 25 日、民國 41 年 1 月 26 日、民國 41 年 1 月 18 日

謝達等叛亂案之廖榮 源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軍法處執行書及國防 部臺灣軍人監獄身分 簿

68.

0041/3132185/18

民國 41 年 2 月 21 日、民國 41 年

張萬枝等叛亂案復審

5/1/001

1 月 21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14 日 判決上總統簽及總統 確認復審判決、民國 40 年 12 月 府回文(稿) 94


10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復審 69.

0041/3132185/18 5/1/004

民國 41 年 4 月 7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14 日確認復審判決、民國 40 年 12 月 10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復 審。

張萬枝等叛亂案之陳 鎮山 1 名死刑執行及 更正判決呈報總統核 備

70.

1139/1571.3/111 1/22/064

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民國 40 年 傅慶華等叛亂案判決 3 月 22 日、民國 40 年 3 月 21 日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確認軍法處判決、民國 40 年 3 月 17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71.

0040/1571.3/111 1/22/064

民國 41 年 1 月 10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14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11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10 日

72.

0040/157.13/111 1/22/077

民國 41 年 4 月 2 日、民國 41 年 3 張萬枝等叛亂案更正 月 31 日、民國 40 年 12 月 14 日確 判決上國防部參謀總 認判決、民國 40 年 12 月 10 日(更 長簽 正判決)

73.

0040/1571/44914 434/163/012

民國 40 年 3 月 21

張萬枝等叛亂案判決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及上總統簽稿

傅慶華等叛亂案之詹 溪川(非雲林人)臺 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 處執行書及國防部臺 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74.

0039/1571/60402 553/164/082

民國 49 年 12 月 17 日、民國 40 年 (無日期)、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確認合議庭判決、民國 40 年 3 月 30 日保安司令部合議庭

盧兆麟等叛亂案之張 樹德臺灣省保安司令 部軍法處執行書及國 防部臺灣軍人監獄開 釋證明書

75.

0039/1571/87421

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盧兆麟等叛亂案之陳

210/101/124

耀堂(非雲林人)身 歷表

76.

0040/1571/11234 425/56/021

民國 40 年 5 月 14 日、民國 40 年 (無日期)

盧兆麟等叛亂案之鍾 淵木臺灣省保安司令 部軍法處執行書副本 及軍事犯調服勞役申 請書、保證書

77.

0042/1571/44991

民國 43 年 9 月 26 日、民國 43 年

許清江等誣告匪諜案

074/121/005

9 月 6 日、民國 43 年 3 月 13 日、 之許清江臺灣省保安 民國 42 年 2 月 12 日確認判決、民 司令部軍法處執行書 95


國 42 年 2 月 10 日保安司令部軍事 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 法庭 獄身分簿、保狀 78.

0042/1571/44991 074/121/064

民國 43 年 3 月 12 日、民國 43 年 9 月 30 日

許清江等誣告匪諜案 之許欽臺灣省保安司 令部軍法處執行書及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身分簿、保狀

79.

0059/3132021/24 /1/001

民國 59 年 5 月 16 日、民國 59 年 4 月 25 日、民國 59 年 4 月 18 日

江炳興等叛亂案 覆 判情形上總統簽及總

確認覆判、民國 59 年 4 月 10 日國 統府回文(稿) 防部高等覆判庭、民國 59 年 4 月 3 日確認普通審判庭判決、民國 59 年 3 月 30 日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 判庭 80.

0039/1571/75294 480/143/040

民國 44 年 5 月 10 日、民國 44 年 4 月 16 日確認合議庭判決、民國 44 年 4 月 8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 議庭

黃共立等叛亂案之陳 英宗臺灣省保安司令 部軍法處執行書及國 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身 分簿

81.

0043/3132367/36 7/1/001

民國 43 年 7 月 14 日、民國 43 年 謝清風等叛亂案判決 6 月 18 日、民國 43 年 5 月 5 日確 上總統簽及總統府回 認合議庭判決、民國 43 年 4 月 21 文(稿)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82.

0043/3132367/36 7/1/002

民國 43 年 10 月 1 日、民國 43 年 4 月 21 日

謝清風等叛亂案之謝 清風死刑執行及更正 判決呈報總統府核備

83.

0042/1571/40406

民國 43 年 7 月 30 日

謝清風等叛亂案之潘

444/128/035

德東(非雲林人)國 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身 分簿

84.

0043/1571.3/111 1/51/056

民國 43 年 9 月 27 日、民國 43 年 9 月 21 日、民國 43 年 4 月 21 日

謝清風等叛亂案之謝 清風死刑日期及更正 判決呈報國防部兼代 參謀總長備查

85.

0043/1571.3/111

民國 43 年 5 月 25 日、民國 43 年

謝清風等叛亂案判決

1/51/096

5 月 15 日、民國 43 年 4 月 21 日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96


86.

0043/1571/44808 038/127/051

民國 43 年 7 月 30 日

87.

0041/1571.3/111 1/1/017

民國 42 年 2 月 20 日、民國 42 年 黃開等叛亂嫌疑案判 2 月 7 日、民國 42 年 1 月 29 日確 決上國防部參謀總長 認軍事法庭判決、民國 42 年 1 月 簽 26 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88.

0046/3135067/67

民國 47 年 1 月 27 日、民國 46 年

/1/004

12 月 24 日(臺北衛戍總司令部審 人犯案情報告及臺北 判庭,當日確認判決)、民國 46 衛戍總司令部判決 年 11 月 11 日(有關楊水木的文件)

0043/3132357/35 7/1/001

民國 43 年 5 月 27 日、民國 43 年 3 月 18 日、民國 43 年 2 月 15 日

89.

謝清風等叛亂案之孫 茂興(非雲林人)國 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身 分簿

「五二四」事件續獲

廖史豪叛亂案覆審上 總統簽及總統府回文

確認軍事法庭判決、民國 43 年 2 (稿) 月 10 日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覆 審) 90.

0043/3132357/35

民國 43 年 6 月 19 日、民國 43 年

廖史豪叛亂案更正判

7/1/002

6月3日

決呈總統府核備

91.

0039/1571.3/111 1/7/083

民國 43 年 2 月 25 日、民國 43 年 廖史豪叛亂案判決上 2 月 23 日、民國 43 年 2 月 18 日、 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民國 43 年 2 月 10 日

92.

0039/1571.3/111 1/7/088

民國 43 年 6 月 17 日、民國 43 年 6 月 7 日、民國 43 年 6 月 3 日

93.

0046/3135067/67 /1/003

民國 46 年 11 月 15 日、民國 46 年 5 月 24 日臺北市群眾 7 月 6 日、民國 46 年 6 月 24 日、 騷動案(後稱「五二 民國 46 年 6 月陸續召開審判庭

廖史豪叛亂案更正判 決呈報國防部參謀總 長備查

四」事件)臺北衛戍 司令部初審、更正判 決上總統簽

94.

0042/3132298/29 8/1/001

民國 42 年 3 月 11 日、民國 42 年 蔡志愿等叛亂案判決 2 月 11 日確認軍事法庭判決、民 上總統府簽及總統府 國 42 年 2 月 2 日保安司令部軍事 回文(稿) 法庭

95.

0042/3132298/29 8/1/002

民國 42 年 6 月 8 日、民國 42 年 2 蔡志愿等叛亂案之林 月2日 啟文執行死刑及更正 判決呈報總統核備

96.

0039/1571.3/111

民國 42 年 2 月 27 日、民國 42 年 97

蔡志愿等叛亂案判決


1/3/062

2 月 24 日、民國 42 年 2 月 2 日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97.

0039/1571.3/111 1/3/067

民國 42 年 6 月 1 日、民國 42 年 5 蔡志愿等叛亂案之蔡 月 29 日、民國 42 年 2 月 2 日 啟文執行死刑及更正 判決呈報國防部參謀 總長核備

98.

0051/3132498/49 8/1/001

民國 51 年 2 月 28 日、民國 50 年 陳柏淵等叛亂案覆判 11 月 21 日確認普通審判庭判決、 情形上總統簽 民國 50 年 11 月 11 日(跟蔡英明 有關之文件)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普通審判庭

99.

0044/1571/11234

民國 51 年 4 月 30 日、民國 50 年

陳柏淵等叛亂案之陳

440/186/027

11 月 21 日(跟蔡英明有關之文件) 水座臺灣警備總司令 部軍法處執行書及國 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身 分簿

100. 0044/1571/11234 440/186/055

民國 51 年 4 月 30 日、民國 50 年 陳柏淵等叛亂案之王 11 月 21 日(跟蔡英明有關之文件) 江波臺灣警備總司令 部軍法處執行書及國 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身 分簿

101. 0046/1571/44809 050/180/060

民國 51 年 4 月 30 日、民國 50 年 陳柏淵等叛亂案之魏 11 月 21 日(跟蔡英明有關之文件) 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軍法處執行書及國防 部臺灣軍人監獄身分 簿

102. 0053/3132524/52 4/1/002

民國 53 年 11 月 9 日、民國 53 年 廖蔡綉鸞叛亂案覆判 9 月 14 日、民國 53 年 9 月 5 日確 情形上總統簽 認覆判判決、民國 53 年 8 月 31 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民國 53 年 6 月 16 日確認普通審判庭判決、 民國 53 年 5 月 25 日警備總司令部 普通審判庭

103. 0044/3132423/42 3/1/001

民國 44 年 8 月 26 日、民國 44 年 8 月 12 日、民國 44 年 7 月 16 日 98

曾維成等叛亂案判決 上總統簽


確認合議庭判決、民國 44 年 6 月 15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104. 0044/3132423/42 3/1/003

民國 44 年 11 月 29 日、民國 44 年 曾維成等叛亂案之鄭 11 月 8 日確認復審判決、民國 44 榮達、余萬生、陳主 年 9 月 19 日復審 仁 3 名復審判決上總 統簽及總統府回文 (稿)

105. 0043/1571.3/111

民國 44 年 7 月 28 日、民國 44 年

曾維成等叛亂案判決

7 月 20 日、民國 44 年 6 月 15 日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106. 0043/1571.3/111 1/51/085

民國 44 年 8 月 27 日、民國 44 年 6 月 15 日

曾維成等叛亂案 總 統府代電回國防部文

107. 0043/1571.3/111 1/51/091

民國 44 年 11 月 18 日、民國 44 年 鄭榮達等叛亂案復審 11 月 11 日、民國 44 年 9 月 19 日 判決上國防部參謀總 長簽

108. 0059/3132035/35

民國 59 年 8 月 29 日、民國 59 年

1/51/082

/1/001

109. 0039/1571.3/111 1/15/017

鍾廖權叛亂案覆判判

8 月 16 日確認覆判、民國 59 年 8 決情形上總統簽 月 7 日國防部高等覆判庭、民國 59 年 6 月 30 日確認普通審判庭判 決、民國 59 年 6 月 17 日警備總司 令部普通審判庭 民國 40 年 4 月 18 日、民國 40 年 金木山等叛亂案判決 4 月 11 日、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上國防部參謀總長簽 確認軍法處判決、民國 40 年 3 月 28 日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110. 0040/1571/44396 752/50/001

民國 40 年 5 月 23 日、民國 40 年 3 月 28 日

金木山等叛亂案判決 之蘇明哲臺灣省保安 司令部軍法處執行書 及國防部臺灣軍人監 獄身分簿及其家屬申 請保外就醫陳情書

111. 0040/1571/44804 723/49/043

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金木山等叛亂案判決 之蔡再修(非雲林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 法處執行書及國防部

99


臺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112. 0040/1571/44804 723/49/087

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金木山等叛亂案判決 之馬再騰(非雲林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 法處執行書及國防部 臺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113. 0040/1571/44804 723/49/088

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金木山等叛亂案判決 之余榮枝(非雲林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 法處執行書及國防部 臺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114. 0040/1571/44804 723/49/089

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金木山等叛亂案判決 之郭聰輝(非雲林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 法處執行書及國防部 臺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115. 0040/1571/44804 723/49/090

民國 40 年 3 月 31 日

金木山等叛亂案判決 之陳榮華(非雲林人)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 法處執行書及國防部 臺灣軍人監獄身分簿

表 6 國家安全局檔案 編 號

檔名

116. 臺灣省保安司 令部判決書

出處

案件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臺灣民主自治同盟陳 案件史料彙編(三)》 ,頁 130-137。 混淪等案

<39>安潔字第 1293 號。 117. 臺灣省保安司 令部判決書 <39>安潔字第 2302 號。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臺灣省工作委員會之 案件史料彙編(二)》 ,頁 379-391。 學委會案

118. 海山基地江鳳 等叛亂案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江鳳等叛亂案 案件史料彙編(四)》,頁 305-309

119. 臺北市工委會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傅慶華等叛亂案

松山第六機場 支部傅慶華等

案件史料彙編(三)》 ,頁 343-344。

100


叛亂案 120. 臺灣青年民主 自治革命促進 會金木山等人 案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金木山等叛亂案 案件史料彙編(三)》,頁 320。

121. 臺灣前鋒青年 協會洪養等叛 亂案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洪養等叛亂案 案件史料彙編(四)》,頁 69-70。

122. 臺灣省工委會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內容有關金木山等叛

臺南地委會嘉 義市支部張棟 材等人案 123. 臺灣省工委會 雲林地區組織 陳明新等叛亂 案

案件史料彙編(四)個案資料》, 亂案 頁 172。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 50 年代政治 陳明新等叛亂案 案件史料彙編(四)個案資料》, 頁 1-8。

101


102


第二章 相關文獻資料 第一節 相關書籍 書籍的種類包含口述歷史、受難者回憶錄、單一案件之研究和戰後政治案件 的整體回顧。書籍以案件發生之年代先後排序,回顧戰後臺灣所有人權事件或政 治案件之書籍最先,其次為二二八事件、廖文毅與臺灣再解放聯盟、高草案、雷 震事件、蘇東啟政治案件、泰源監獄事件、五二○農民運動等。 表 7 相關書籍資源 編 號

書名

作者/編者

出版社

出版 年

相關案件

1.

人權之路—臺灣民 主人權回顧

人權之路編 輯小組主編

玉山社

2002

戰後人權相 關事件

2.

安全局機密文件:歷 李敖審定 年辦理匪案彙編

李敖出版

1991

戰後政治案 件

3.

白色恐怖X檔案

林樹枝

前衛

1997

白色恐怖政 治案件

4.

白色恐怖黑暗時 代:臺灣人受難史

施明雄

前衛

1998

白色恐怖政 治案件

5.

二二八口述歷史補 遺

二二八事件 紀念基金會

財團法人二二 八事件紀念基 金會

2007

二二八事件

6.

嘉雲平野二二八

張炎憲、王逸 吳三連臺灣史 石、高淑媛、 料基金會 王昭文

1995

二二八事件

7.

嘉義北回二二八

張炎憲等

1994

二二八事件

吳三連臺灣史 料基金會

8.

嘉義驛前二二八

張炎憲等

吳三連臺灣史 料基金會

1995

二二八事件

9.

諸羅山城二二八

張炎憲等

吳三連臺灣史 料基金會

1995

二二八事件

10.

口述歷史,二二八事 許雪姬主訪 件專輯

中央研究院

1992

二二八事件

11.

濁水溪畔二二八:口 陳儀深計畫 述歷史訪談錄 主持

財團法人二二 八事件紀念基

2009

二二八事件

1994

二二八事件

金會 12.

悲情前山第一城:林 林瑞棋

山川 103


圯埔 13.

二二八紀念碑設計 作品專輯

林槺年主編

雲林縣政府

1994

二二八事件

14.

二二八事件辭典

張炎憲

國史館

2008

二二八事件

15.

辛酸六十年(上)狂 鍾逸人 風暴雨一小舟:228 事件二七部隊部隊 長鍾逸人回憶錄

前衛

2009

二二八事件

16.

辛酸六十年(下)煉

鍾逸人

前衛

2009

二二八事件

獄風雲錄:228 事件 二七部隊部隊長鍾 逸人回憶錄 17.

二二八事件文獻補 錄

魏永竹等

國史館臺灣文 獻館

1994

二二八事件

18.

臺灣獨立運動的先 聲:臺灣共和國

張炎憲、胡慧 財團法人吳三 玲、曾秋美 連臺灣史料基 金會

2002

臺灣再解放 聯盟、臺獨地 委會

19.

臺灣共和國臨時政

李世傑

1988

臺灣再解放

自由時代

府大統領廖文毅投 降始末

聯盟、臺獨地 委會

20.

臺灣獨立運動史

陳佳宏

玉山社

2006

臺灣再解放 聯盟、臺獨地 委會

21.

海外臺獨運動四十 年

陳銘城

自立晚報

1992

臺灣再解放 聯盟、臺獨地 委會

22.

老牌臺獨:黃紀男泣 黃紀男口

獨家

1991

臺灣再解放

血夢迴錄

述,黃玲珠執 筆

聯盟、臺獨地 委會

23.

臺灣好女人

藍博洲

聯合文學

2001

高草案

24.

李萬居傳

王文裕

臺灣省文獻委 員會

1997

雷震事件

25.

口述歷史,蘇東啟政 陳儀深主訪 治案件專輯

中央研究院

2000

蘇東啟政治 案件

26.

一個雲雨飄蕩的歲 月:雲林蘇家傳記

2011

蘇東啟政治 案件

2002

泰源監獄事

林崇熙、廖世 玉山社 冠、劉明俊、 蔡金鼎

27.

口述歷史,泰源監獄 陳儀深主訪

中央研究院 104


事件專輯

28.

火種:泰源監獄革命 林樹枝 演義

前衛

2011

泰源監獄事 件

29.

泰源風雲

高金郎

前衛

1991

泰源監獄事 件

30.

無法送達的遺書

呂蒼一、林易

衛城出版社

2015

白色恐怖政 治案件

澄、胡淑雯、 陳宗延、楊美 紅、羅毓嘉 31.

庵古坑鄉土文化論 庵古坑文史 壇:古坑人、古坑 工作協進會 事、古坑精神研討會 資料手冊

未刊

2006

五二○農民 運動

32.

520 十週年紀念專刊 雲林農權

臺灣農權總會

1998

五二○農民

會、臺灣農權 總會

105

運動


第二節 相關文章 文章包含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和專書論文,表 O 同樣將文章按照案件年 代排序。唯省工委自民國 39 年爆發第一件案件後,全臺各地陸續逮捕相關人士, 不斷有新的案件。因為所有案件之間都互相有關聯,因此以民國 39 年第一起爆 發之案件為排序準則。因此,文章的排序以回顧戰後臺灣所有人權事件或政治案 件之文章最先,其次為二二八事件、廖文毅與臺灣再解放聯盟、省工委相關案件、 蘇東啟政治案件、五二○農民運動等。 表 8 相關文章 編 號

文章名

作者/編者

期刊名/書名

出版 年

相關案件

1.

強人威權黨國體制 與戰後臺灣政治案 件

蘇瑞鏘

輔仁歷史學報

2013

戰後政治案 件

2.

五零年代白色恐怖 政治案件審判結果 之研究—就已知二

劉育嘉

臺灣文獻

2005

50 年代白色 恐怖政治案 件

百二十個案件的分 析 3.

雲嘉二二八再探:口 陳儀深 述史與檔案的對照 研究

「新史料與二二 八研究」學術研 討會會議資料

2013 未刊

二二八事件

4.

戰後初期臺獨主張 張炎憲 產生原因的探討:以 廖家兄弟為例

二二八學術討論 會論文集

1992

臺灣再解放 聯盟

5.

戰後初期在日臺灣

2004 年度財團法

2005

臺灣再解放

黃富三

人的政治活動—林 獻堂與廖文毅之比 較

人交流協會日臺 交流歷史研究者 交流事業報告書

6.

從二二八到白色恐 怖—以李媽兜案為 例

歐素瑛

7.

國民黨國家機器在 蘇慶軒 臺灣的政治秩序起 源:白色恐怖中對左

聯盟、臺獨地 委會

臺灣史研究

2008

省工委相關 案件

政治科學論叢

2013

省工委相關 案件

翼勢力的整肅(1948 -1954) 106


8.

臺獨叛亂的虛擬與 真實―1961 年蘇東 啟政治案件研究

陳儀深

臺灣史研究

2003

蘇東啟政治 案件

9.

農民運動的回顧與 未來

林美玲

國家政策雙周刊

1991

五二○農民 運動

10.

從「五二○」事件看 蕭新煌 農業政策與農民運 動

中國論壇

1988

五二○農民 運動

11.

一九八零年代末期

中央研究院民族

1990

五二○農民

臺灣的農民運動:事 實與解釋

蕭新煌

學研究所集刊

107

運動


第三節 論文 有許多學位論文以論戰後臺灣的人權事件為主題,與雲林的人權事件較相關 的,以討論之案件發生順序作排列,案件有廖文毅與臺灣再解放聯盟、省工委相 關案件、五二○農民運動等。 表 9 相關論文 編 號

文章名

1.

2.

作者/編者

學校

出版 年

相關案件

廖文毅與「臺灣共和 陳欣欣 國臨時政府」

淡江大學

2005

臺灣再解放 聯盟、臺獨地 委會

廖文毅的理想國:臺 陳慶立 灣共和國臨時政府

國立政治大學

2012

臺灣再解放 聯盟、臺獨地

的成立與瓦解

委會

3.

二二八事件前後廖 文毅思想轉變之研 究

楊欽堯

國立中興大學

2012

臺灣再解放 聯盟、臺獨地 委會

4.

二二八事件後之海 外臺獨運動 1947-1970

蔡佳真

東海大學

2005

臺灣再解放 聯盟、臺獨地 委會

5.

臺灣省工作委員會 相關政治案件之研 究(1946-1961)

梁正杰

國立政治大學

2008

省工委相關 案件

6.

臺灣民主自治同盟 案件研究

曾培強

國立政治大學

2010

省工委、臺灣 民主自治同 盟相關案件

7.

臺灣農民運動的興 盛與衰落—對 20 年 代與 80 年代的觀察

廖美

國立臺灣大學

1991

五二○農民 運動

8.

臺灣農民運動初探 (1895-2005)

潘俊英

國立臺灣師範大 學

2005

五二○農民 運動

9.

國家權力與農民抗 爭—以 1985 年至 1980 年代臺灣農民 運動為例

簡慧樺

國立臺灣大學

1998

五二○農民 運動

108


第三章 相關文物 人權事件因年代久遠,保存不易,加上白色恐怖時期的禁制,許多事件、相 關人物的文物可能被刻意埋藏、銷毀,因此,保留下來的文物沒有很多。本研究 試圖從各方進行搜羅,盡可能充實雲林人權事件相關文物資源。下表所列文物來 源包含受難者本人提供、事件當事人後代提供、書籍和網路資料翻攝等。 編 號

文物描述

照片

1.

名稱: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訓令 年代:民國 36 年 6 月 3 日 案件:二二八事件 所有人: 古坑鄉前鄉長黃朝文先生之子孫 簡述: 二二八時任古坑鄉長的黃朝文先 生,於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5 日,收 到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袁國欽縣長在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3 日所頒佈之訓 令。事由為「關於二二八事件協助 剿匪工作尚為盡力應於記功一次以 資鼓勵。」

圖 1 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訓令 照片來源:本研究拍攝 2.

名稱:陳篡地全家福 案件:二二八事件 所有人:陳篡地後代 簡述:陳篡地為二二八事件時斗六 民軍之首領,在增援國軍進入斗六 時,為避免發生市街戰,遂將隊伍 帶領至樟湖山區。民國 36 年 4 月 6 日發生樟湖之戰,民軍解散逃亡, 陳篡地在二水老家的地洞躲藏數 年,最後和政府「講和」 ,才出面。 圖 2 陳篡地全家福 不過,政府對外仍宣稱陳篡地為自 照片來源:本研究翻拍自《濁水溪畔 首,並以本張全家福照片作為宣傳 二二八》,頁 34。 109


材料。 3.

名稱:盲從附和被迫參加暴動份子 自新證 年代:民國 36 年 案件:二二八事件 所有人:高總成後代 簡述: 高總成為二二八事件時,北 港保安隊隊長許壬辰之妹婿,亦為 保安隊的成員。事件後,高總成也 曾經躲在墳墓躲避國軍追捕,最後 出來辦理自新,才幸免於難。

圖 3 盲從附和被迫參加暴動份子自新 證 照片來源:本研究翻拍自《濁水溪畔 二二八》,頁 122。 4.

名稱:廖文毅家族墓碑 年代:民國 54 年、民國 75 年、民 國 77 年 案件:臺灣在解放聯盟、臺獨地委 會、廖蔡秀鸞案、黃紀男案 地點:原位於西螺小茄苳公墓 所有人: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簡述: 雲林縣西螺鎮出了昔日幾乎家戶喻 曉的大人物——廖文毅,他是臺灣 近代史最早期的臺獨精神領袖。他 的父親廖承丕在日治時代田產逾千 甲又曾任西螺街長數年,是地方的 望族與士紳。他們家族出了好幾位 博士與名人,是西螺地區與臺灣近 代發展史不可多得的家族代表之 一。廖氏家族墓園原位於西螺交流 道附近一號省道旁小茄苳公墓內, 110


土地屬西螺鎮公所所有。西螺鎮公 所公告位於此墓區內所有公墓須於 2003 年 6 月 12 日完成遷葬,日後 擬將整地規劃做為西螺醬油博物館 與農特產中心。原本廖文毅家族也 同意配合遷葬,且已雇員著手準備 要進行遷葬事宜。國史館館長張炎 憲教授得知此消息,現場勘查後, 認為事關緊迫有必要再重新評估, 最好能讓「廖文毅家族墓園就地保 留做為臺灣歷史與文化紀念遺 址」。張炎憲教授於 2003 年 5 月 23 日親自南下西螺,拜會廖文毅家族 管家林奉恩先生與西螺螺陽文教基 金會廖登堂董事長,以及西螺長老 教會杜謙遜牧師,就此議題共同交 換意見。當日下午一點前往雲林縣 政府文化局拜會林日揚局長及縣府 相關官員,林局長允諾將親自勘查 與了解此墓園有否就地保留之價 值。5 月 26 日下午三點,雲林縣政 府文化局林日揚局長會同西螺鎮公 所廖學富課長,以及相關人員一起 做初步的勘查與協商,文化局之結 論是:俟業主 (廖文毅家族) 向西 螺鎮公所申辦結果確定後,再行卓 處。西螺鎮公所亦同意廖文毅家族 圖 4 廖文毅家族墓碑 展延至 9 月 12 日止應完成遷葬 照片來源: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事宜。所以這段其間內就需各界人 士就歷史、文化、家墓建築等各方 專業意見贊聲齊援。 (引用杜謙遜牧 師〈籲請重視就地保留「廖文毅家 族墓園」做為「臺灣歷史與文化之 遺產」〉) 廖溫進、廖溫義、廖蔡綉鸞之墓碑 於 2006 年因公墓遷葬,墓碑被敲 毀,由廖老師等人將敲碎的墓碑撿 拾,遷移至國史館,現存在臺灣文 111


獻館中。 5.

名稱:郭慶之墓 年代:民國 41 年 4 月 1 日 案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 地區工作委員會莿桐支部郭慶等案 地點:臺北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 難者墓區,第 2 墓區 所有人: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簡述: 郭慶,雲林莿桐人,貓兒干國民學 校校長。判決書紀錄,1948 年 12 月,郭慶經鍾心寬介紹參加組織, 與廖學信同一小組,先領導「雲林 莿桐鄉小組」 ,後擴大為「雲林莿桐 鄉支部」 ,隸屬於「中共臺灣省工作 委員會虎尾、斗六地區工作委員 會」。1951 年,廖學信被捕,供出 組織關係,導致郭慶被捕,因意圖

圖 5 郭慶之墓 照片來源: 【臺灣外省人】生命記憶與 敘事 http://ndweb.iis.sinica.edu.tw/TWM/Publi c/content/story/collectable.jsp?pk=1128

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 行,被判處死刑,1952 年 4 月 1 日 槍決。 6.

名稱:廖坤林之墓 年代:1952 年 5 月 21 日 案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 地區工作委員會二崙、崙背、鹽水 等支部施純忠等案 地點:臺北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 難者墓區,第 3 墓區 所有人: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簡述: 廖坤林,雲林人,崙背國民學校教 員。因涉入施純忠案於 1951 年被 捕,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而著手實行,被判處死刑,1952 年 5 月 19 日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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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6 廖坤林之墓 照片來源: 【臺灣外省人】生命記憶與 敘事 http://ndweb.iis.sinica.edu.tw/TWM/Publi c/content/story/collectable.jsp?pk=1162


7.

名稱:林文豹之墓 年代:1952 年 8 月 16 日 案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 地區工作委員會二崙支部林文豹等 案 地點:臺北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 難者墓區,第 1 墓區 所有人: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簡述: 圖 7 林文豹之墓 林文豹,雲林縣二崙鄉崙西村人, 任二崙鄉公所經濟幹事。判決書紀 錄,1948 年 10 月,林文豹經鄉公 所同事鍾心寬介紹參加共黨。1948 年 7 月與施純忠、陳天枝等人合組

照片來源: 【臺灣外省人】生命記憶與 敘事 http://ndweb.iis.sinica.edu.tw/TWM/Publi c/content/story/collectable.jsp?pk=1074

「省工委虎尾地區工作委員會二崙 支部」。1951 年組織關係因廖學信 而曝光,林文豹逃亡,後來仍被逮 捕。因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而著手實行,被判處死刑,1952 年 8 月 15 日槍決。 8.

名稱:程日棠之墓 年代:1952 年 8 月 16 日 案件:中共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虎尾 地區工作委員會二崙支部林文豹等 案 地點:臺北六張犁戒嚴時期政治受 難者墓區,第 1 墓區 所有人: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簡述: 程日棠,雲林虎尾人,虎尾糖廠技 工。1949 年 10 月,經廖學信介紹 參加共黨,與陳鴻棋、程日華成立 小組,並吸收他人參加組織。1951 年 6 月,陳鴻棋被捕,程日棠開始 逃亡,後仍為情治機關逮捕。因意 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 行,被判處死刑,1952 年 8 月 15 日槍決。 113

圖 8 程日棠之墓 照片來源: 【臺灣外省人】生命記憶與 敘事 http://ndweb.iis.sinica.edu.tw/TWM/Publi c/content/story/collectable.jsp?pk=1075


9.

名稱:聯合報有關蘇東啟被逮捕之 圖 9 聯合報有關蘇東啟被逮捕之報導 報導 年代:民國 50 年 9 月 21 日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所有人:聯合報 簡述: 聯合報報導蘇東啟與他的太太於民 國 50 年 9 月 18 日深夜被警總專員 逮捕,罪名係現行叛亂犯。 來源: 《雲林蘇家傳記》 ,頁 20-21。

10.

名稱:蘇洪月嬌與么兒蘇治原獄中 合影 年代:約民國 52 年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所有人:蘇東啟後代 簡述: 蘇東啟案爆發後,蘇洪月嬌在外奔 走救援丈夫蘇東啟,因此多次被抓 進牢房。最後,在 1963 年被以「明 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刑 2 年。當時蘇洪月嬌的么兒蘇治原才 四個多月,蘇洪月嬌為了照顧兒 子,只好讓蘇治原陪同入獄,二人 在獄中留下難得的照片。

圖 10 蘇洪月嬌與么兒蘇治原獄中合 影 照片來源: 《口述歷史》蘇東啟政治案 件專輯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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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名稱:蘇東啟的獄中家書 年代:民國 55-59 年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所有人:蘇東啟後代 簡述:當時政治犯寫家書,都有信 件檢查制度,每封信都會被拆開檢 查,甚至沒收銷毀。因此,蘇東啟 家書多以明信片書寫,一來節省花 費,二來避免獄方拆信檢查。信的 內容多為蘇東啟身為父親,對於妻 子和子女的關懷。 圖 11 蘇東啟的獄中家書 照片來源:本研究翻拍自《雲林蘇家 傳記》,頁 219。

12.

名稱:李志元於泰源監獄服刑期間 之照片 年代:約民國 53 年-58 年間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地點:臺東泰源監獄 所有人:李志元 簡述:李志元於昭和 14 年(1939) 出生於雲林縣北港鎮,是家中么 子。小時候家中生活還過得去,李 志元得以就學,從北辰國小、北港 圖 12 李志元於泰源監獄服刑期間之照 初中念到嘉義高商。 片 李志元因嘉商同學結識蘇東啟,並 照片來源:本研究拍攝。 參加臺灣獨立之計劃。蘇東啟要他 聯繫一些軍人,準備有所行動,推 翻國民黨。高商畢業不久,李志元 被徵召當兵,在虎尾空軍訓練中心 服役。新兵訓練結束後,他留在中 心任下士教育班長,連同當兵時 間,共計 1 年 3 個月。 除了吸收美國仔這段未曾說出的往 事,李志元在蘇東啟事件中,還介 紹許錦亭讓蘇東啟認識。當時,許 錦亭告訴李志元,嘉義有一位顏錦 115


福,對於現狀不滿,手上有一筆資 金或可找他合作。李志元轉告蘇東 啟此事,由李志元介紹蘇東啟認識 許錦亭,再由許錦亭帶蘇東啟面會 顏錦福,而顏錦福當時應該有同意 資助蘇東啟的計畫。 民國 50 年 9 月 19 日凌晨,蘇東啟 於自宅遭到逮捕,參與計畫的人員 陸續遭逮捕或出面自首。李志元因 蘇東啟案被判刑 7 年,於臺東泰源 監獄服刑,本張照片就是他在泰源 監獄時所拍攝的。 13.

名稱:蘇東啟案相關判決書與裁定 書 年代:民國 52、53 年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所有人:李志元 簡述:李志元出獄後,將案件相關 之判決書帶回家中。本來他的妻子 認為不吉利,將他坐牢時有關的文 件和衣物都燒毀,卻陰錯陽差將相 關判決書保留下來,藏在家中的天 花板。民國 104 年,李治元的女兒 掃除時發現存放判決書的便當盒, 才使這些文件在 50 年後又重見天 日。 文件中包含警總第一審判決書、國 圖 13 蘇東啟案相關判決書與裁定書 防部覆判判決書和相關裁決書等, 照片來源:本研究拍攝。 是很珍貴的原件。

14.

名稱:李志元獄中借書證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所有人:李志元 簡述:李志元提供的蘇東啟案相關 判決書等文件中,夾有一張他在獄 中的借書證,上面記錄了他在獄中 借閱過的書籍。

116


圖 14 李志元獄中借書證 照片來源:本研究拍攝。 15.

名稱:蘇東啟案件受難者合照 年代:民國 53 年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地點:臺東泰源監獄 所有人:陳庚辛 簡述: 左一為陳庚辛、左二鄭清田、右一 陳良、右二詹天增。 圖 15 蘇東啟案件受難者合照 圖片來源:2010 年世界人權日活動網 站 http://jmhrmcp.blogspot.tw/2010/12/blogpost_957.html

16.

名稱:蘇東啟案受難者合照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地點:臺東泰源監獄 所有人:陳庚辛 簡述:後排左一為陳良,後排右一 為蔡光武,中排左一為陳庚辛,前 排右三為黃錫瑯,前排右四為李志 元,前排右五為鄭清田。 圖 16 蘇東啟案受難者合照 照片來源:本研究翻拍自《雲林蘇家 傳記》,頁 183。

17.

名稱:詹益仁晚年照片 年代:民國 86 年 案件:蘇東啟政治案件 地點:(無) 所有人:吳鐘靈 簡述:右為詹益仁,左為吳鐘靈。

圖 17 詹益仁晚年照片 照片來源:本研究翻拍自《雲林蘇家 傳記》,頁 162。

117


18.

名稱:陳良遺書 年代:民國 59 年 案件:泰源監獄事件 所有人:陳老定先生 簡述: 民國 102 年 5 月 27 日陳老定從文化 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王逸群主 任手中拿到哥哥的家書。歸還一直 被當局沒收的民國 59 年臺東泰源 事件死刑犯陳良留下 3 封遺書(分 別給母親、哥哥和弟弟) 。訪談陳老 定時,他說: 「哥哥被抓走時,我還 小,那時候哥哥有寫信回來,說不 久就可以出來,誰知道沒多久,就 說哥哥被槍斃了。媽媽一直很怨 嘆,後來生病了。那時候常常有人 在我家四周監督,家裡的人都很鬱 卒,就只能這樣度過日子。」信件 內容如下: 阿兄: 進來如意否?甚為關心。 弟憂刑其間。屢屢受你幫忙, 內心感恩不盡。本來期待早日獲釋 返鄉,奮志事業,奈何天降下來不 測的風雲,引我走了這條絕路。也 是弟的命運。請寬心。免悲傷。因 這條路時時都有降臨在每個人身上 的可能。 最期待的是請兄事業順利進 行,孫兒好好培養。地有靈性必定 返鄉保佑陳家,助業發展。 最後有三點,請代勞非常歡 喜: 一、請過繼一位男兒,給弟傳 祠,傳香。領回行李衣物請繼 續使用,我會保佑。 (註:在我 受刑中的衣物) 二、兄弟之間互相協力、幫助。 118

圖 18 陳良遺書 照片來源:大紀元新聞網 http://img.epochtimes.com/i6/1305270734 032357.jpg


千萬不要給阿母知道弟的消 息。不妨日後再提。而且兄弟 對阿母一定達到人子之情,給 她安詳年華。 19.

名稱:鄭金河遺書 年代:民國 59 年 案件:泰源監獄事件 地點:(無) 簡述: 蘇東啟案受難者鄭金河在泰源監獄 服刑期間涉入泰源監獄事件,民國 59 年因意圖以暴動之方法顛覆政 府而著手實行,被判處死刑。行刑 前,他留下遺書,內容收錄於民國 104 年,衛城出版的《無法送達的 遺書:記那些在恐怖年代失落的 人》。

圖 19 鄭金河遺書 照片來源:本研究翻拍自《無法送達 的遺書》,頁 221。 20.

名稱:泰源事件五名死刑受難者照 片 年代:待考 案件:泰源監獄事件 地點:(無) 所有人:林濁水 簡述:

圖 20 泰源事件五名死刑受難者照片 119


照片來源:想想副刊 http://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9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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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動稻浪的風 : 雲林縣人權研討會及相關文獻彙編 / 陳逸君計畫主持. -- 初版. -- 雲林縣斗六市 : 雲縣文化處, 民 104.10 面:29*21 公分 ISBN 978-986-04-6385-9

(平裝)

1.人權 2.文獻 3.雲林縣

579.27

104022610

指導單位/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 主辦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執行單位/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文化資產維護系 族群文化研究室 計畫主持人/陳逸君 專案助理/顏祁貞 工 作 群/林俞彣、陳儀諠、陳苡帆、黃敏潔、詹嘉倫、吳平海、林思妤 羅晧文、劉亞蘭 審查委員/陳三郎、陳儀深、黃富三、劉銓芝、賴志彰(按姓名筆畫排列) 出版單位/雲林縣政府文化處 地

址/640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 123 號

刷/森森數位印刷中心

址/640 雲林縣斗六市中山路 549 號

版/中華民國 104 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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