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苑號外(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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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 三月二十三日

日月無光 宜理性討論 忌文字遊戲

啟航觸礁 群丑亂舞 越權自焚 議會哀歌 -悼香港大學學生會 評議會於 3 月 19 日舉行第一次緊急會議,討論內容包括時委會及財委會召 開會議程序是否違反評議會附例,以及是否追認該聲明。然而會議上謬論連連, 謊言處處,公正議事場所頓成砌詞狡辯之地。是故出版特刊,戳破謊言與狡辯, 警醒奸匪與惡徒。

1. 違憲事實擺在眼前 決議竟指合憲 再有時委成員表示未在 24 小時前收到通知 時事秘書連嘉欣本已承認「遺漏」聯絡社會科學學會代表兼時委會成員池嘉 怡,違反評議會附例中「緊急會議必須 24 小時通知」的要求。本刊再聯絡時委 會成員江俊彥,他稱周五晚上左右才收到周六開會的口頭通知,但該通知不含議 程,由於他周六要上班,故已即時拒絕出席會議。他續稱,周五或有見過時事秘 書連嘉欣。至夜晚再收到電郵通知,附有議程,但由於不出席會議,故沒有閱讀。 會議後,他並無收到任何會議紀錄及聲明最終版等文件,亦沒有收到任何來電告 知聲明登報一事。惟社會科學學會代表池嘉怡則稱會長陳冠康曾致電,未知是否 有人選擇性通報。 財委會兩點違憲表證成立 據評議會附例,常設委員會召開緊急會議需至少 24 小時前通知及發出議 程。財務秘書朱迪文指其於 3 月 10 日(六)晚上 9 時 31 分發出題為「[Urgent] Agenda of 2nd UFC」的電郵並附上議程,清楚列明會議於 3 月 11 日晚上 9 時 30 分舉行,故通知時間已不足 24 小時。朱竟以其發電郵時手錶顯示 9 時 29 分 為辯解,並指出就算電郵真為 21 時 31 分發出,但會議延至 9 時 42 分才開始, 故完全合憲。按此邏輯,不論議程上開會時間如何,只要實際開會時間與通知時 間相隔至少 24 小時即可,荒謬絕倫。 除 時 間 外, 電 郵 標 題 亦 有 問 題。 該 標 題 為「[Urgent] Agenda of 2nd UFC」,數名院會代表質疑此電郵標題誤導,因其並無清楚列明該會議為「財 委會第一次緊急會議」,反以上述標題發出。而且,電郵內容完全沒有一個 「urgent」或「emergency」,所以該電郵誤導收件者會議為常規會議。憲制上, 會議性質理應由電郵標題及議程等資訊定義,根據該電郵,此會議理應為常規會 議,就算通知時間足夠緊急會議要求的 24 小時,亦不足常規會議應有的三日通 知,故此有違憲嫌疑。 兩委會皆違憲 幹事:違憲?唔好意思囉! 朱迪文承認電郵標題有筆誤,但指出除電郵外亦有用電話通知各委員,各 委員理應清楚明暸是次會議為緊急會議,故此不應執着於電郵字眼問題。許凱 迪亦反問如果財委會委員不知道會議為 emergency meeting,是否就要因字眼錯 誤而推翻會議的決議。然而,朱以筆誤為由開脫違憲之實,完全漠視憲法精神, 如此一來,憲法又有何用?日後召開任何會議,大可隨性為之。而許凱迪已預 設與會者「應知道該會議為 emergency meeting」,現場所見,因書面通知並 無列明,而口報通知一般並不作準,大部份財委會委員並不知道該會議為「1st emergency meeting」,如此,許的假設完全不成立。此外,連嘉欣亦多次在評 議會就自己疏忽職守及涉嫌違憲致歉。

2. 幹事說法前後矛盾 議會謊言連篇

圖為評議會核心成員,左起為沈顯龍,譚振聲,張楚晞及陳冠康。(資料圖片)

連嘉欣違憲證據確鑿 伙張楚晞評會議上大話連篇 連嘉欣本已因「遺漏」聯絡時委會成員池嘉怡而致歉。殊不知在部份評議員護航下,竟夥 內務副會長張楚晞接連拋出多個大話。張楚晞稱連嘉欣聯絡他的方法為在幹事會房中「咁岩撞 到」,並將議程詳細告知。但有時委會成員明確指出連嘉欣其後發出的電郵,內附的時委會緊 急會議議程極其簡單,討論事項只標明「TO DISCUSS CURRENT AFFAIRS」。原來議程中一 句「CURRENT AFFAIRS」便為張口中的詳細會議議程,實天下奇聞。 而連嘉欣事描述時委會開會時間及原因時前言不對後語。連嘉欣直言時委會開會乃因幹事會 會議後「我地為咗進一步諮詢有普通會員的 CAC(即時委會 ),睇下對近日時事有無其他意見」, 而召開時委會緊急會議。首先,原來為了諮詢有普通會員的 CAC 就時事的意見便要開緊急會議, 不惜犯憲。其次,連嘉欣強調「我地為咗進一步咨詢有普通會員的 CAC」,早前連嘉欣稱時委 會開會乃個人決定,但忽然又變成「我地」的決定。到底這是連嘉欣獨立意願,抑或幹事會集 體意見,請當時對稿照讀的連嘉欣清楚交代。其三,有評議員認為若只因連嘉欣在開會二十四 小時前遺漏通知一位時委會成員,便被斥違憲實在不公,最後更通過該議案。但事實勝於雄辯, 漏缺通知一人,已為失職違憲。再者,連嘉欣根本無可能在緊急會議始前二十四小時通知內務 副會長張楚晞。一來連稱她決定召開時委會是因為她在幹事會會議「其後」覺得有需要。而連 嘉欣於評議會清楚指明當日幹事會有甚多事情要討論,既然討論事項如此多,又要分析最新問 卷調查結果,所費時間必定不菲;無論如何快速,也難以想像在兩個多小時內完結所有工序, 更遑論連在幹事會後不知何時忽然認為要召開緊急會議,並分別在校內巧遇張楚晞及另外 10 名 時委會成員以作出通知。連嘉欣與張楚晞於評議會上所說出的版本,明顯前後矛盾,衝突極多, 敢問兩位尊貴的幹事,誰在說謊?請連嘉欣誠實告知港大同學真正決議的開會時間及解釋到底 召開時委會是幹事會的決定還是個人決定。 陳冠康如此狡辯 戾橫折曲 文化聯會財務秘書許同學引述陳冠康稱會議為閉門,隨即開始會議,但張楚晞早前對本刊 稱閉門會議為該次財委會全體出席者決定。許同學質疑張的說法。張楚晞則稱時委會以閉門會 議為基礎,與會者有權要求邀請觀察者,但他們並無提出邀請,所以結論就是「閉門會議為財 委會成員全體共識」。然而財委會於聲明見報前一晚的會議,學苑曾有代表想列席。但學苑首 位代表到達時陳冠康已嚴稱該次會議為保密會議,外人不得內進。期後張楚晞及譯振聲二人竟 稱這是財委會成員「共同決定」、「係一個共識」,因為無人反對此做法。但陳冠康根本未與 其他成員溝通便禁止阻礙學苑幹事旁聽會議。然則陳冠康再度朕即天下,未諮詢先請走旁聽者。 而張楚晞及譚振聲兩人為保護陳冠康竟扭曲事實,辯稱陳的決定即整個財委會的決定,誤導大 眾。為求卸責,不惜諉過他人。 張楚晞厚顏無恥 不知悔改 當評議員問到出聲明的做法是否除了合憲外別無原因,張楚晞稱他無法接受評議員質疑他 們欠諮詢。張稱學生會沒有諮詢被人罵,有諮詢有做問卷調查則被人質疑數據是否準確,完全 是「雞蛋裡挑骨頭」,此處事方法他自己無法接受。但張楚晞完全本末倒置,學生會行錯在先, 當然備受批評。學生怎可能不理貨品質素,只求貨品有無。本屆幹事不理精準,只求濫竽充數, 做法粗疏卻不知悔改。面對幹事會如斯態度,早有人在 FACEBOOK 要求解散幹事會,停止丟 臉舉動。 誰竄改了會議紀錄 另外,陳冠康稱會議紀錄不只今次,日後亦將以不記名方式摘錄。旋即被已遞辭職信的前 外務秘書趙希彤揭發原來當初本有記名,但趙同學聲稱以後有記名的會議記錄能否呈現在同學 眼前則要視乎時委會成員的意見。照理會議本來並非保密性質,到底會議是何時被要求保密實 在令人非常質疑。到底是時委會集體決定,抑或某些人行使長官意志,還望以陳冠康張楚晞為 首的時委會委員從速交代真相,還原完整的會議記錄。港大同學絕對無法接受以虛假言論自由 為幌子剝去本屬每位同學的知情權。潑出去的三十八萬,每位港大學生皆有份,絕對無法容忍 單憑幾個時委會成員以一己私心耗掉,再以言論自由為幌子逃避責任。時委會有責任馬上公開 當日的記名會議紀錄,以正視聽。


3. 議員毫無邏輯可言

表,請鄭重對港大學生交代這個說法的原因。

錯例成佐證 指鹿為馬不自悔 沈顯龍在處理時委會違憲問題時,竟自揭任時委會代 理主席時多次違憲,並無在緊急會議前二十四小時通知所 以時委會成員。沈顯龍竟荒誕到以從前所犯過錯證明今次 幹事會幹事違憲屬合理,恬不知恥,毫無邏輯可言,盡顯 「司馬昭之心」。 評議會之鎚 雙重標準失公正 而評議會主席譚振聲則諷刺院會評議員吹毛求疵,態 度輕挑,直言「院會代表現在就係認為字詞的意思好重 要呀!重要到是否決定違憲呀!」有法律學院同學直言 譚振聲的法律知識不比常人,對同為法律學生感到羞恥。 於較早前討論時委會是否違憲時,譚振聲強調「NOTICE ALL MEMBERS」 與「 NOTICE MEMBERS」 之 分, 認為沒有「ALL」字則不須通知全部委員,確實可左右 時委會會議有否違憲。但在財委會是否合憲討論中,譚 振 聲 卻 認 為 一 兩 個 字 詞 毫 不 重 要, 就「URGENT」 與 「EMERGENCY」之說詳盡討論浪費時間。此事反映譚 振聲完全雙重標準,僅視乎對方身份而採用不同標準,只 有強權,沒有公理,毫無公信力可言。

4. 先斬後奏程序不公

普選評議員 邏輯混亂涉誤導 普選評議員許凱迪被同學抨擊在會上不斷擾亂視聽, 邏輯混亂。在討論財委會會議是否違憲問題,與會議員 及眾財委會成員已多次強調他們不認為該次財委會會議 為 緊 急 會 議, 因 為 電 郵 上 只 列 明「URGENT 」, 文 內 完 全 沒 有「EMERGENCY MEETING」 此 字。 而 且 電 郵 標 明「2nd UFC meeting」。 既 然 未 有 第 一 次 緊 急 會 議,必然沒有第二次緊急會議。但許凱迪只不斷強調眾 財委會成員應該有能力「覺得」會議為「EMERGENCY MEETING」。然而不論眾財委會成員是否「覺得」該次 會議為緊急會議抑或正常會議,財政秘書朱迪文電郵上明 顯沒有「EMERGENCY MEETING」字眼。一份正式文 件也沒有標明是次會議的性質,這除了財政秘書本質上犯 錯外,根本無人犯錯。許凱迪卻偷換概念,以圖指責一眾 財委會成員不為財務秘書開脫違憲罪名。許凱迪作為普選 評議員,為同學發聲乃職責所在,卻與當權犯錯者連成一 線,有違道義,更有負同學當日一票。 陳冠康:時委會保密為保自由 陳冠康再三稱時委會要保密,因為「時事委員會向來 積極討論時事,當中不乏針貶時弊、批評強權或既得利益 的內容。為保障與會者能暢所欲言,不會令香港大學學生 會受到任何壓力,會議紀錄將不予記名,只會記下會議討 論過程及結果」。但根據往屆紀錄,時委會甚少要求會議 內容保密,亦通過了許多議案聲明,去年便有「強烈譴責 校務委員會拒絕獨立調查八一八事件」、「香港大學學生 會六四屠城二十二周年宣言」,時委會成果絲毫沒有因為 會議開放而令與會者言論自由半點受損、不能暢所欲言。 陳冠康之見,未免畏首畏尾,十足自己口中的「怕被秋後 算帳」之輩。同學直斥陳冠康請勿將自己欲求的做法扭曲 成過往習慣,混淆視聽! 幹事會要求「中央關注」 嚴重背離民意 社會上廣泛批評「反黑金聲明」中提出要求「中央關 注」有違「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理念,但幹事會及 陳冠康卻仍多次就要求「中央關注事件」一說詭辯,稱一 國兩制需要中央香港合作,中央需要正視、關注及表態 有沒有內地中方人士介入香港事務。陳冠康為首的幹事會 要求中央去關注中央自身本已荒謬至極。再來中央在港從 事滲透活動、干預政局等素來為人非議,是次要求中央關 注不但有損一國兩制,更直接乞求中央主宰,承認權力, 撼動香港自主,背離自治精神、制度及原則。既知中央本 就是動搖港人治港的源頭,根本無可能要求一個長期想影 響香港的權力機關去停止並改過。實則自己的論述倒果為 因,卻指責九大院校學生會搬弄是非。幹事會如此背離民 意做事,不但無法代表香港大學學生發聲,更淪為校恥, 留「芳」百世。 幹事會又稱學聯 324 集會為「利用集體壓迫的做法意 圖影響投票者的自由意志」,扭曲集會抗議意義。對著無 法改變的小圈子選舉,集會抗議本為常事,既無法改變又 深感憤怒,集會自然是市民選取正常不過的抗議方式。但 在中央幹事會眼中,僅在會展外紮營、通宵集會抗議小圈 子選舉竟都成了「利用集體壓迫的做法意圖影響投票者的 自由意志」,在大是大非面前,竟然不分青紅皂白,顛倒 是非。為公義民主表達意見竟被定性為集體壓迫,如果集 會是如此不堪,六四維園是否不應去,對政策不滿是否不 應該上街 ? 所有的訴求莫非都是「利用集體壓迫的做法意 圖影響別人的自由意志」? 中央幹事會作為港大學生的代

再有報章透露學生會未過財委先落廣告 評議會緊急會議當晚,陳冠康多次強調是次事件做法 合法合憲。本刊接洽都市日報廣告部負責人,該負責人稱 與學生會整個接洽過程至確認刊登廣告皆在星期日當天夜 晚九時正前完成。換言之,學生會在財委會仍未開始前 已落實在都市日報刊登廣告,視程序如無物。該負責人稱 學生會當天下午已接洽都市日報,並於傍晚左右時份落實 刊登廣告。負責接洽都市日報的人為內務副會長主席張楚 晞,而落實作訂的人則為財務秘書朱迪文。 落實前已遞廣告檢閱 再被揭隱瞞實情 都市日報發言人表示,首肯學生會登廣告前,已先檢 閱廣告內容,此說法與星島日報的說法一致。該負責人 稱,在採納刊登廣告前,行內做法通常會先仔細審核該廣 告,確保廣告不會令報社觸犯法律。換言之,陳冠康及張 楚晞一再講大話,「與會者同意在不透露聲明內容的情況 下,先向各報館查詢有關詳情及價錢」與事實相違,兩人 誠信嚴重受挫,絕對有理由質疑他們過往所稱一切。 口稱財委決定 實則早有預謀 陳冠康及張楚晞多番稱撥款由財委會討論,並無強逼 財委會成員決定。但與財委會成員口供對讀,更見陳張二 人之荒謬。陳稱「有與會者表示,總共有八間報館回覆並 願意刊登『一篇由港大學生會發出的聲明』」,但實際上 陳張二人的問題並非「應否登於報章」,而為問「認不認 為登曬八份係適當」,兩人早已為事件定調。既然幹事會 等人早已確認登報,實難相信陳張二人並無引導財委會成 員。陳張二人只當財委會成員為橡皮圖章,財務秘書朱迪 文稱他的會議通知已明示會議包括「梁振英及黑金政治」 問題,但被醫學院學生會兩位代表踢爆朱迪文從無透露任 何與會內容,只知悉會議有關一份聲明。有成員要求進一 步資料,卻為朱迪文轉發陳冠康的短訊指會議內容乃「機 密」(CONFIDENTIAL)。朱稱自己不知聲明內容,但他 卻在財委會開會前向都市日報送出確認信件,不禁令人顫 慄。會議過程中,本有派發學生會黑金調查結果,但被人 勒令即時收回。而過程只有短短三小時,要處理聲明內容 是否恰當、報社價錢是否恰當、選取何間報社、巨款是否 值批等問題,討論時間絕對不足。財委會成員曾在評議會 中質疑聲明的調查數據、用字標題,並要求修改,但都遭 陳冠康以「時委會已批聲明」為由駁斥。當中校園電視主 席更稱她的所有意見被陳張二人壓下。姑勿論陳張朱三名 幹事如何玩弄權術,影響財委會成員判斷,三人意圖昭然 若揭。

5. 代理主席偏袒幹事 盡顯制度暴力 主席代理皆失信 香港法律採不溯及既往原則,是譚振聲清楚明白的。 香港實施普通法,其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建立於香港人權法 案與與及法院以普通法方式引用《基本法》三十九條有關 人權公約適用香港的情況。根據《基本法》第 158 條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但是解釋不影響已 作出的判決,即人大釋法也不具追溯性。 但在評議會中,譚議員竟指時委會緊急會議如果需如 院會代表所言要 24 小時前發通知才屬合憲,則要「追溯 性生效」,即已發生的常委會會議及決議因此理由而被推 翻,而此等事件並不常見,常見為「前瞻性生效」,所以 就算違憲,不應追究,應該此後發生類似事件才追究。譚 的邏輯是,由於時委會在評議會第一次緊急會議之前,所 以屬以往做法,判案要「追溯性生效」。然而,其邏輯可 一語道破,所有犯罪都是上法庭前發生,又是否等同所有 案件都行追溯性生效? 此外,社會科學學會代表池嘉怡提出每屆評議會的決 議只適用於當屆,備受會眾質疑,然代理評議會主席沈顯 龍竟將此邏輯類推至比評議會決議更高地位之全民投票, 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必須平反八九民運,並 就六四屠城負上責任」及「 國殤之柱應該長期豎立於香港 大學」,犯上嚴重邏輯錯誤,疑有人將自己或其背後組織 的政治立場凌駕於港大學生會立場之上,做法可恥。

議會附例列明聲明只有 endorse 及 repudiate 兩個結果, 而且在場評議員(包括許凱迪)大多同意「 not endorse」 等同於「repudiate」,討論該問題令投票押後,最後以 釋法者獲勝結束。事實上,評議員無需提出廢除議案,因 為憲制責任在於時委會須主動要求評議會追認,一旦追認 失敗即相當於該聲明已不具有「香港大學學生會」立場之 法律效力。對於主席及代理主席如此釋法,捉字蝨以拖延 投票,本刊完全不能接受。另外,於宣讀議案時沈多次犯 錯,而同一錯誤竟一錯再錯。如他多次將「declare」讀作 「delegate」;「endorse」讀作「ensdor」;「content」 讀作「concept」,此舉有礙評議員理解議案內容,甚或 影響其投票意向,亦涉嫌拖延時間。 無視評議員要求 本刊總編輯於投票表決財委會會議是否違憲前曾要求 記名投票,代理主席沈顯龍稱「可以」。然而電光火石之 間通過第 4 號議案「Motion that the motion be now put」 後,第 3 號議案馬上進入表決程序,而記名投票投票時並 未執行。由於記名表決會令評議員為自己一票負上責任, 沈口頭上採納但無確切實行,很有可能左右表決結果。該 議案在 19 票贊成,20 票反對,6 票棄權一票之差下不獲 通過,若記名表決,結果極可能改寫。

6. 幹事屢屢迴避責任 以程序需時為由迴避責任 評議員於會上連番要求公開時委會議程及會議記錄, 皆被拒絕。張楚晞辯稱處理會議記錄需時甚多,未能於幾 日間完成,實屬尋常事,此後更無任何人回應公議程一 事。財務秘書亦稱上次會議紀錄尚未為眾成員確認,故暫 未能公開。 陳冠康屢屢聲稱要「提高學生會透明度,增加 同學於學生會事務的參與」,但此事事關重大,眾幹事便 以程序為由不方便透露,自相矛盾。更甚者為眾幹事口中 句句「程序為先」剝奪同學知情權,但自己為推出「反黑 金聲明」卻不斷違憲,漠視法紀,口是心非, 雙重標準。 有同學狠批「律己以寬,待人以嚴,完全稱不上學生會幹 事會的名號」。 被告作法官 財務秘書裁定自己無違憲 就財委會會議是否違憲議案投票一事,除外務秘書趙 希彤及出版秘書陳志祥外,幹事會其餘幹事紛紛投反對 票,意即「財委會會議無違憲」。身為與會者,陳冠康, 張楚晞,朱迪文等於是次投票上無視利益衝突,並無自行 放棄投票權利,等同「自己判自己無罪」。

7. 亂出聲明前車可鑑 戴信事件 今次反黑金聲明事件並非新鮮事,早於 1983 年已有 類似事件。當年幹事會在未有廣泛諮詢、未經同學同意 下,擅自於評議會通過「致戴卓爾夫人書」。信中內容主 要為「香港人很想回歸」,憧憬九七「回歸」後香港仍不 減繁榮,然而,不僅社會上未有共識,大部分同學亦未知 悉信件內容。當年幹事會在極短時間內聯署一封同學不儘 認同的信,此後又要匆匆召開緊急評議會會議通過聲明, 而該會議通知時間不足 24 小時,實為違憲。連串事件後, 同學發起全民大會,成功推翻通過該聲明的決定,為此, 幹事會全體引咎辭職。然而,本屆幹事會逢學生會百載之 世上任,卻不以史為鑑,反重蹈覆轍,着實可悲。

8. 結語 權力鬥爭使人蒙蔽 部分評議員失理性 前會長李子樹曾強調不希望評議會成為政治角力的場 所,然而,部份掌權者,在評議會第一次緊急會議中,親 身示範何為把弄朝政、以權謀私。按目前情勢,似乎離李 前會長的政治理想尚有一段距離。評議會應為各個代表為 同學發聲的地方,絕非權鬥場所。席上評議員除代表所屬 團體,更代表着港大學生。但眼觀不少評議員為關係、為 利益,竟蒙蔽雙眼議事,縱容劣質評議會主席、榮譽秘書 及一眾無恥幹事會成員,更通過一些有悖常理的議案。這 樣的評議會,並無公義,只有狼狽為奸的議員。這樣的幹 事會,並無廉恥,只有利益行先的幹事。這樣的一群人, 主宰了代表每位港大同學的學生會。你,能容忍嗎 ?

代理主席連番釋法 第 8 號議案投票之前,已暫卸去評議會主席的譚振 聲及沈顯龍輪流釋法,指如該議案獲通過,亦無任何作 用,因為此舉只會令聲明「不被追認」,另外要通過一條 「repudiate the statement」 議案才能廢除該聲明。但評

學苑將繼續跟進事件,最新資訊將於 Facebook 專頁「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即時新聞」更 新發布,誠邀同學「讚好」關注 (http://www.facebook.com/undergradnews)。 亦歡迎同學投稿《學苑》發表意見,電郵地址為 undgrad@hku.hk。 新聞部編輯 / 謝智浩 周永康 司徒永灝 排版 / 梁雅雯

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出版 Published by Undergrad, H.K.U.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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