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給NGO和NHRI(國家人權機構)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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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給NGO和NHRI(國家人權機構)的指 南
想要獲得本手冊及更多資訊,請聯繫: 兒童權利連結 1 Rue de Varembé 1202 日內瓦 瑞士 電話號碼: +41 (0)22 740 47 30 傳真號碼: +41 (0)22 740 46 83 電子信箱: secretariat@childrightsconnect.org 網站:www.childrightsconnect.org
作者: Laura Theytaz Bergman, Roisin Fegan和 Lisa Myers 設計和排版: minimum graphics 封面插畫: Adrienne Barman
翻譯 法文: Lena Senghor 西班牙文:Hernán Tell
目錄 致謝 縮寫 序 前言
v vi vii vii
介紹
i
為什麼要向委員會報告? 兒童權利公約 針對涉及武裝衝突的兒童、販賣兒童人口、從事娼妓及 色情行業兒童之選
11 1 2
擇性議案CRC針對溝通程序之選擇性議案 兒童權利委員會 委員會秘書處 CRC報告程序 步驟1:呈交締約國報告
2
常見核心文件 1.2 條約專題報告 1.2.1 合併CRC與OP報告 1.3 撰寫和呈交締約國報告 步驟2:準備和呈交替代報告
6
1.1
3 3 4 5
6 6 7 8
報告命名 2.1 向委員會報告 2.2 聯合替代報告 為什麼要以聯盟方式提出報告? 2.3 替代報告的結構與內容 2.3.1 介紹 2.3.2 實質性分析 2.3.3 安排報告結構 2.3.4 結論與建議 資訊來源 2.3.5 來自委員會的其他資源 2.4 關於替代報告的實用訊息 2.4.1 格式 2.4.2 語言 2.4.3 時間 2.4.4 呈交替代報告 2.3.5 機密和公開報告
iii
8 8 9 9 9 9 9 11 12 13 14 14 14 14 15 15 16
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 2.5 UNICEF及聯合國機構之報告
16
UNICEF在報告程序中的角色
16
兒童參與 步驟3: 前置工作小組 前置工 3.1 NGO、NHRI和兒童參與前置會議 作小組
17
2.5.1 2.6
誰可以參加前置會議 3.1.2 選擇代表 3.1.3 兒童可以如何參與? 3.2 前置會議的形式 3.2.1 初步簡報 3.2.2 介紹性發言 3.2.3 問與答 總結前置會議之準備與形式 步驟4: 議題清單 議題清 呈交政府書面回應 步驟5: 單 前置會議與全體會議之間 3.1.1
Step 3:
步驟6: 全體會議
19 19 20 20 20 21 22 22 23 24 26 28 29
30
全會程序 6.1.1 NGO和NHRI應該參加全體會議嗎? 6.1.2 網路直播 步驟7: 結論性意見 6.1
結論性意見的結構 步驟8: 結論性意見的後續追蹤
30 31 31 32 32
7.1
34
數據收集 8.2 與政府合作 8.3 委員會成員參訪 8.4 工具與指南 8.4.1 案例探討
34
8.1
35 35 35 36
結論
37
資源
38 聯合國文件
38
CRC報告程序之指南及工具
39
兒童參與之指南及工具
39
iv
致謝
除了向為了出版這本指南而付出直接努力的同仁致謝,兒童權利連結也想要感謝為其內容提供 意見回饋和寶貴見解的協助者,他們幫助我們確認這些資訊是明確、簡潔的,並能大幅度地促 進非政府參與者-尤其是國立組織-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之間的合作。 尤其,兒童權利連結特別要感謝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的Audrey Rinaldi和Anastasia Panayotidis、UNICEF的Nicolette Moodie、以及納米比亞法律援助中心的Rachel Coomer。 兒童權利連結也要感謝下列贊助商,讓我們能夠成功出版這本指南:
備註:本出版刊物之內容資訊是由兒童權利連結提供,未必代表贊助商觀點。
v
Abbreviations 縮寫 Art.條文 CHR 人權委員會 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 CRC/公約兒童權利公約 HRC 人權理事會 NGO 非政府組織 CRC之NGO團體兒童權利公約之非政府組織團體(現稱為兒童權利連結) OHCHR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 OP 選擇性議案 OPAC 兒童權利公約針對兒童涉及武裝衝突之選擇性議案 OPSC 兒童權利公約針對販賣兒童人口、兒童從事娼妓與色情行業之選 擇性議案 OP3 CRC兒童權利公約針對溝通程序之選擇性議案 前置會議前置工作小組 UN 聯合國 UNGA聯合國大會 UNICEF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vi
序
幾乎由全世界批准承認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為改善全球兒童情況奠定了基礎。然而, 數百萬兒童的情況卻遠遠不及得以主張並享有這些權利。更糟糕的是,對很多兒童來說,他們 的權利每天都受到侵犯。 雖然提出報告及實施CRC是國家的法定義務,但要為所有兒童做出改變,這需要的是整體社會 的共同努力,包括非政府組織(NGO)、國家人權機構(NHRI)和兒童在內。每位參與者可以做出貢 獻的方式之一,就是在其國家接受審核時,向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會)提出報告,表達國內兒童面 臨的情況以及國家為了維護兒童權利所需執行的措施。然而,對於許多國家的公民社會行動者而 言,聯合國人權系統似乎遙不可及。而這也是兒童權利連結(前身為兒童權利公約之非政府組織團 體)發揮作用的時機。 繼其顯著影響CRC草案之後,兒童權利連結1自成立以來持續密切地與委員會合作,並自1993年首 次進行締約國報告調查後,便支持NGO向委員會提出報告。由於對委員會工作的獨特觀點,以及 長期支持NGO有效影響報告程序的經驗,使我們成為CRC報告程序的領導專家。委員會已經認同 我們的工作:在第5號一般性意見書中,委員會不僅強調由其他參與者進行獨立監測的重要 性,也特別指出兒童權利連結對於「報告程序與委員會的其他工作層面帶來受歡迎、強而有力、 支持性的衝擊。」
作為所有獨立國家行動者與委員會之間的連結,我們讓全球各地的組織都能參與這項聯合國程 序。雖然我們的傳統著重於支持NGO,尤其是兒童權利聯盟,但是現在我們也延伸協助至 NHRI2,特別是兒童保護官或特派員,以及兒童,因為他們能和NGO及聯合國機構以相同的方 式參與報告程序。 我們提供技術協助、訓練、後勤和財政援助,並開發像是這本指南的實用工具,好讓NGO、 NHRI和兒童能夠更容易、有效地影響報告程序,利用委員會的建議來提升各國的兒童權利。 目前已經改版至第四版的報告指南仍然是我們幫助NGO和NHRI有效接觸委員會最成功的工具 之一。如同先前的版本,報告指南中會說明報告循環的各個階段,提供與委員會接觸和建議之 後續追蹤的實用忠告。此新版本的更新內容則反映出委員會不斷進步的工作方式,並加以考慮 NGO和NHRI在準備替代報告和追蹤建議時所看見的良好實踐及其正面結果。
1. 1983 年由 20 個 NGO 首次成立時,兒童權利連結被稱為兒童權利公約草案臨時團體。 2. 如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 2 號一般性意見書中對於獨立國家人權機構角色之闡述,兒童權利 連結支持獨立 NHRI。 1
vii
前言
兒童權利委員會(委員會)依賴非政府組織(NGO)、國家人權 機構(NHRI)和兒童來監督兒童權利公約的實踐。為了向 締約國提出權利議題,委員會需要不同的來源提供關於 兒童情況的資訊。在這方面, NGO、 NHRI和兒童以及 UNICEF與其他聯合國機構都是關鍵。 供我們提出憂慮和建議的報告務必具備可靠的內容。兒童權利連
結在改善資訊品質、提升替代報告的結構完整性及對委員會的 幫助等方面,貢獻良多。本指南中的建議建基於與委員會長期 合作的關係。 由於委員會尚未設立有關結論性意見的後續追蹤程序,國家內部便特別需要由群眾和組織來觀 察政府及其實踐委員會建議之行動。對很多國家來說,NGO、NHRI和兒童在這個階段的行動作 為是非常重要的。
我們希望你能繼續這份重要的工作,以加強全球兒童權利的實踐。 Kirsten Sandberg 主席 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
viii
介紹
為了監督各國實施兒童權利公約(CRC或公約)及其前兩項選擇性議案(OP)的進展,兒童權利委 員會(委員會)定期審查參與此條約的國家。 當委員會獲得來自各方的可靠相關資訊,委員會便較能對各國提出具體與有效的建議,也更能 完整地保障CRC及其OP所定義的權利。作為審查各國完整實施CRC進展的一部分,並且符合 第45(a)條條文,委員會會調查由聯合國機構(例如UNICEF)和其他合格組織所提交的報告,包 括NGO、國家人權機構(NHRI)3和兒童。 為了瞭解國家倡議對於權利持有人-兒童-的影響,委員會必須獲得來自NGO、NHRI和兒童 本身的觀點。這些國內行動者最適合監督國家為了充分履行CRC義務所採取之措施作用,並評 估其是否有效。若實踐作法出現落差,他們可以提出具體建議,幫助國家遵守CRC及其OP之 義務。 就國家層面來說,準備替代報告可以鼓勵和促進大眾仔細審查政府政策,並提供NGO和NHRI 影響國家議程的方法。它開啟了關於兒童狀態的討論,創造與各層級政府嚴肅對話的機會,談 論國家為遵守CRC所做的努力。藉著提供可以提出和處理兒童議題的合法外部資源,報告程序 也增加了參與者的自主權。 為什麼要向委員會報告? 對於持續監督和提倡改善國內兒童權利的NGO和NHRI而言,向委員會報告可以是整合性廣 泛策略的一部分。有效參與委員會的報告程序提供你一個重要的機會,利用國際人權系統 的權力來加強倡導性訊息並影響國內兒童權利的進步。這項工作需要時間和資源,對NGO 和NHRI很重要的是,考慮如何運用可取得的資源,將這些活動納入目前的宣導工作。
兒童權利公約 CRC於1989年11月20日在聯合國大會獲得一致通過,並於1990年9月2日開始生效。CRC是由54 條條文組成的完整文案,闡明用以定義兒童普遍原則與規範之權利,並將其狀態和脆弱性所需 之特殊協助和保護納入考量。批准CRC,代表國家須承擔法律上的義務,要保護、尊重及履行 其管轄範圍內所有兒童之權利。CRC不僅是首項包含公民、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 際人權條約,也是最為受到廣泛認可的國際人權條約。
3. 為了本指南之目的,兒童權利連結利用兒童權利委員會在第 2 號一般性意見書中對於獨立 國家人權機構角色之闡述內容。
1
針對涉及武裝衝突的兒童、販賣兒童人口、從事娼妓及色情行業兒童之選擇性議案 針對兒童涉及武裝衝突之選擇性議案(OPAC)和販賣兒童人口、兒童從事娼妓與色情行業之選 擇性議案(OPSC)是獨立的法律文書,其批准與CRC無關,並且僅可用於約束批准此議案之國 家。這兩項選擇性議案均包含一項條款,即允許OP締約國可以簽署但不批准CRC。 聯合國大會於2000年5月25日通過OPAC和OPSC並於2002年2月12日和1月18日各自生效。這兩 項議案均提供實質性條款,加強CRC對於涉及武裝衝突以及人口販賣、被迫從事賣淫及/或色 情行業兒童的保護。 儘管結構相似,這兩項OP卻各有其旨;因此,監督實踐情況所需的資訊也不相同。如果你是 NGO聯盟的一份子,請考慮對從事OPAC和OPSC相關議題的NGO伸出援手,將這些主題納入 你所屬聯盟進行的持續倡導及監督工作之內。有關如何監督OPAC和OPSC的實踐情形與如何為 各項議案準備替代報告的詳細資訊,請參考我們準備的手冊提出OPAC和OPSC報告:給非政府 組織的指南4。 CRC針對溝通程序之選擇性議案 這項由聯合國大會於2011年12月19日核准的國際條約,提出兩種全新的方法來質疑國家對於兒 童權利的違反行為。此條約建立了: 1. 溝通程序-若國家法院無法完全解決該項議題,兒童或其代表人可以向委員會控訴違反權 利之事項。 2. 質詢程序-任何人可以針對重大或全面違反兒童權利之事項提出質詢。 雖然國家應該透過國內司法系統處理違反兒童權利的問題,後者卻不見得總是能夠提供適當的 解決方案或補救措施。當CRC、OPAC和OPSC所定義的權利並未受到國家的完善保護,設立將 違反情形導向國際以求處理的系統便至關重要。根據針對溝通程序之OP,兒童可以: 向委員會提出個人案例以供參考; 利用專為其特定權利而設置的溝通機制,此機制將向國家提供違反情形 的具體建議; 為所承受的違反事件獲得國際認同。 關於此OP是否適用於你的國家,以及如何投訴或是提出重大或全面違反兒童權利事項之詳 細資訊,請上網站或聯絡批准OP3 CRC –針對溝通程序OPCRC之國際聯盟5。
4.請向兒童權利聯盟索取紙本資料,或是上網下載電子檔: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Guide_OP_EN_web.pdf. 本指南亦可供NHRI用於提出兩項選擇性議案的報告。本指南亦適合希望提出OPAC和OPSC報 告的NHRI。 5.國際聯盟的聯絡方式為電子郵件(info@ratifyop3crc.org)或網站(www.ratifyop3crc.org)。 4
2
兒童權利委員會 委員會的成員是18位由締約國選出的獨立專家。會員依照個人能力在四年任期內服務,職務期滿具重選 資格。CRC要求委員會會員「具備崇高的道德地位並於本公約涵蓋的領域擁有公認的能力」(第43(2)條 條文)。會員選舉亦將公平的地域分佈和主要法律制度之代表納入考量因素。 委員會僅能接受或考慮已批准或同意CRC及/或OP國家之相關報告。為了檢視各國依照條約履行義務的 進展,委員會每年在日內瓦(瑞士)舉行三次會議,每次開會期間為四週:三週與各國代表舉行全體會 議,接下來一週是與聯合國、NGO、NHRI和兒童進行的前置工作小組會議(前置會議),用以準備後續會 議。 委員會採取的方式是非對抗性的,嘗試和締約國進行建設性對話,以期獲得對該國兒童情況的正確評 估,並對於該國應如何進一步履行兒童權利義務提出建議。 委員會秘書處 委員會接受位於日內瓦的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OHCHR)所設小型常設秘書處之協助。秘書處7負責 向委員會提供有關其所有工作內容的支持及建議。
6有關委員會選舉過程的更多資訊,請閱讀我們的資料單:「兒童權利委員會選舉:給NGO的資訊, 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06年 http://www.crin.org/docs/CRC_FS_E1_8[1].pdf 7 委員會秘書處的聯絡方式為電子信箱:crc@ohchr.org 6
3
CRC報告程序
委員會的報告程序應該視為一個循環。無論締約國處於報告程序的哪個階段,監督特定締約國 實施CRC及OP的結構都可隨時建立。因為監督國家遵守義務的情形是在國內持續進行的過 程,因此不需要等待國家接受委員會審評之後,才建立監督機制或是NGO聯盟。 報告循環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4
3個月
步驟1:呈交締約國報告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當委員會秘書處收到附有締約國報告電子檔的電子郵件,新的報告循環便開始。這些報告通常按照秘書處接收 的順序,而非報告到期順序,排定於委員會的會議行事曆。在特殊情況下,若締約國遲交初步CRC報告,或是 呈交OP報告的時間接近於CRC報告的審閱階段,委員會決定同時考慮該國的所有報告,則該締約國可以獲得優 先權。 CRC第44條說明締約國的定期報告機制,明定締約國務必在批准CRC且生效後兩年內向委員會呈交初步報告, 此後每五年須提交報告。後續定期報告的提交日期陳述於結論性意見8的最後一段,每次評閱後,結論性意見經 委員會正式通過,送交該國政府。有鑑於委員會經常積壓許多需審閱的報告,結論性意見設定的日期是可查詢 該國下次報告正式遞交期限的有關日期。
請注意:若締約國未於遞交期限內呈交報告,審閱程序將延遲,直到委員會收到報告。未收到締 約國報告,委員會將不會安排審閱。NGO和NHRI不應按照締約國的報告期限,而應等候委員會網 站的前置會議相關網頁張貼排定之審閱日期及NGO和NHRI報告的具體截止日期。
8作為各締約國的審閱程序,委員會會通過一組結論性意見並送交各國政府,指導政府為履行義務所需採取的措施。
5
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1.1
常見核心文件 作為報告義務的一部分,締約國必須準備常見核心文件9,內容包含該締約國實踐其所批准的所有人 權條約的一般性資訊。因此這並非專指兒童權利。此文件將以相同形式傳送給所有人權條約機構, 締約國應定期更新以確保文件內容為最新資訊。 常見核心文件應該包括一般性事實和統計訊息,例如該國的人口、社會和文化特點,以及憲法、政 治和法律結構;保護和提倡人權的一般性架構,例如批准國際人權文書、保留條件、國內一般性法 律架構、以及條約機構的報告如何準備等等;和關於所有或很多人權條約常見的實質性人權條款之 實踐資訊,例如不歧視和平等。
1.2
除常見核心文件之外,締約國亦須提交條約專題報告。 條約專題報告 準備定期報告時,締約國務必遵守委員會的條約專題指導方針-關於定期報告的形式和內容10。條約 專題報告不應重複常見核心文件或早期報告所提的內容,而應提供前次報告調查期間,委員會所提 出之結論性意見的具體實施措施。締約國須對任何未予實施的建議提出解釋、說明實踐建議時遭遇 的困難、以及計畫用以克服障礙的措施
1.2.1 合併CRC與OP報告 如同CRC的規定,批准一或兩項OP的締約國須在議案生效後兩年內提交初步報告,並於此後每五年 呈交報告。OPAC或OPSC初步報告是不同於CRC締約國報告的文件。審閱初步OP報告後,委員會將 針對各項OP通過一組結論性意見。 定期OP報告應與CRC締約國報告合併,形成一份整合性報告11。審閱綜合CRC、OPAC及/或OPSC的 整合性締約國報告之後,委員會將針對報告內容涵蓋的所有條約通過一組結論性意見。
提示!若你的締約國已屆提交整合性報告的時間,請提醒政府部門協調報告草稿,務必將 OPAC及/或OPSC合併於報告內,並調配適當的內容比重。
9 有關常見核心文件的指導方針,請參考國際人權條約之締約國提交報告形式和內容的指導方針彙編, HRI/GEN/2/Rev6www.ohchr.org/Documents/HRBodies/TB/HRI-GEN-2-REV-6_en.docý 10 2010年10月通過「兒童權利公約第44條第1(b)段,條約專題指導方針-關於締約國定期報告的形式和內容」 (CRC/C/58/Rev.2)。 11 關於OPAC和OPSC條款的詳細報告說明,請參考NGO團體準備的手冊: OPSC和OPAC報告:給NGO的指南。本指 南亦適合希望提出OP報告的NHRI。
6
給NGO和NHRI的指南
1.3
撰寫和呈交締約國報告
撰寫報告是締約國的責任。由國家內部來領導這個過程,讓締約國有機會能全面地評估它是如 何透過國內法律、政策及行動來實施CRC。委員會-包括其結論性意見-總是強調,下次締約 國報告的準備過程應該是廣泛且具參與性的。這表示國家應該諮詢非官方行動者,包括兒童, 以獲取他們對於國內情況和持續性挑戰的觀點。雖然非官方行動者可以向政府提供他們的看 法,或者根據與兒童的合作來提出資訊和統計資料,然而政府握有報告內容的最後決定權。 締約國以聯合國六種官方語言12之一完成報告後,應將報告以紙本和電子郵件的形式寄送至位於 日內瓦的OHCHR委員會秘書處。傳送給委員會的電子檔務必為微軟Word檔案形式,以確認支 持服務能以聯合國官方文件的方式處理報告。該締約國將被安排在下個可進行審閱的時期,提 交初步CRC報告的締約國將享有優先順序。 審閱過程由締約國或委員會製造的所有文件均為公開文件,可於委員會網站13上查詢。根據CRC 第44(6)條,締約國應該「將其報告廣泛提供給國內民眾」,使任何非官方行動者均可取得締約 國報告及其他公開文件。 國家報告應寄送至以下地址: 兒童權利委員會秘書處 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OHCHR) 萬國宮 CH-1211 日內瓦10, 瑞士 電子信箱:registry@ohchr.org and crc@ohchr.org 網站:www.ohchr.org
12 儘管委員會接受以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羅斯文或西班牙文撰寫的報告,然而委員會的運作 語言是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因此,由於翻譯需要時間,在可能的情況下,應使用這些語言撰寫報告。 13 收到國家報告後,委員會將於網站張貼報告並將其翻譯成委員會的三種官方語言:英文、法文和西班牙 文。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sList.aspx?Treaty=C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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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2:準備和呈交替代報告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報告命名 NGO和NHRI報告沒有規定的名稱。常用詞彙包括「補充」、「附加」、「NGO」、「NHRI」或「替代」報告。報 告名稱由作者決定。唯一不再使用的說法是「灰色報告」,因為名稱帶有可能降低報告合法性的負面含義。
2.1
向委員會報告
為了讓委員會對於CRC的實施進展和面臨的困境做出全面性的獨立評估,由NGO和NHRI所提供 的具體、可靠及客觀資訊便極為重要。委員會尋求所有CRC涵蓋層面的相關資訊,且最好是以 綜合性報告的方式呈現。 關於締約國報告不全的部分,和未被提及或是NGO及NHRI認為不正確或具誤導性之關注問題, 委員會也有興趣收到此類資訊。至今為止的經驗顯示,大多數的締約國報告著重於法律,未必 會提供有關實踐措施與實際挑戰的充分分析。因此,替代報告應該強調良好的做法、辨識差 距、並且突顯實施法規、計畫及政策時的挑戰。NGO和NHRI可以根據其能力、資源和專業,以 及他們認為在審閱期間能夠幫助委員會理解國家情況的最有效貢獻,來決定準備的報告種類。 NGO和NHRI的報告總是應該與締約國報告分開。即使國家邀請這些團體對報告提供意見,作為 諮詢過程的一部分,NGO和NHRI仍然可以-也應該-自行撰寫報告。例如,NGO和NHRI可能 想在其報告內新增國家報告所未涵蓋的內容,或是提供關於特定議題的分析。
8
2.2 聯合替代報告 在有可能的情況下,來自不同專業領域和代表國家內各地區的NGO應該準備一份聯合報告。由於委員會 成員須在強烈的時間壓力之下熟悉一個國家的相關問題,因此獲得涉及CRC所有領域的NGO代表聯盟所 提供之綜合性報告是非常有幫助的14。
相同的道理適用於希望向委員會提出報告的NHRI-尤其當國內存在不只一個NHRI時-是否應該專攻人 權或是兒童權利。此外,NGO和NHRI也可以合作提交聯合報告。 為什麼要以聯盟方式提出報告? 收到來自同一國家的多份報告時,委員會很難了解這些資訊應該如何互相搭配及詮釋,以對該國的兒童情況形成整 體性的理解。藉著準備聯合報告,NGO可以: 提升NGO報告的代表性和可信度,以及涵蓋更多全面性資訊的機會; 讓資源有限的NGO能夠參與報告程序,無論其組織大小和能力; 提供與其他兒童權利行動者或是廣泛的全國公民社會增強合作的機會,以促進國內協調一致的倡導運動; 包含更多國內兒童權利問題、建立不同成員的專業能力、並反映出多數NGO的數種優先領域15。
2.3
替代報告的結構與內容
2.3.1 介紹 簡短的介紹應該提及報告採用的方法、對報告作出貢獻的NGO清單、並可以包括國家對於實施 CRC所面臨的一般情況。
2.3.2 實質性分 即便國家報告僅著重於少數關鍵主題,替代報告應該根據官方國家報告指導方針中的組別,針 對締約國報告提出逐項分析。此份報告不應按照條文進行逐條分析,因為委員會將難以比較前 次結論性意見與締約國報告及NHRI報告。
14 聯絡兒童權利連結以確定你的國家是否具有國內聯盟。 15 若締約國擁有不同領土、屬於聯邦國家或已轉讓其行政機構,這將特別重要。因為除了不同單位的特定議題, 委員會需要對締約國具備整體的看法。
9
STEP 2. NGO REPORTS SUBMISSION
由幾個NGO組織合作撰寫一份綜合性報告將能促進國內的監督作業更為有效,因為成員具備的專業知識 以及可能呈現的多樣化觀點。理想情況下,成員應該代表國內存在的多元司法權和地理分布,以及種族 和文化差異。而同樣重要的是,透過準備獨立報告或是融合於NGO替代報告,將兒童的想法納入考慮。
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流程
NGO和NHRI可以提供國家報告未包含的資訊,像是他們認為委員會需要知道的重要資訊。這份報告應能幫助委員會更 為完整地了解國家情況,並對該國做出知情建議。 CRC組別 委員會將CRC條文分成不同組別16,於國家報告指導方針內提出說明,並按照委員會與各國之全體會議討論順序排 列。即使不是為了準備綜合性報告,NGO和NHRI也應利用這些組別分類,使委員會易於比較國家報告和其他書面 報告的資訊。 一般性實踐措施(第4, 42, 44(6)條) 兒童的定義(第1條) 一般原則 不歧視(第2條) 兒童的最佳利益(第3條) 生活、生存和發展的權利(第6條) 尊重兒童的看法(第12條) 公民權和自由 出生登記、姓名與國籍(第7條) 身分維護(第8條) 尋求、接受及傳達資訊的權利(第13條) 思想、意識和宗教的自由(第14條) 結社自由與和平集會自由(第15條) 保護隱私權和肖像權(第16條) 取得多元資訊和不受有害材料傷害其安寧的權利(第17條) 促進兒童受害者身心復原及重新融合於社會的措施(第39條) 對兒童施暴 虐待和忽視,包括兒童之身心復原及重新融合於社會(第19和39條) 有權不受折磨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對待或懲罰,包括體罰(第 37(a)和28(2)條) 家庭環境與替代照護 家庭環境和家長指導應符合兒童不斷發展的能力(第5條) 與家長分居(第9條) 家庭重新團員(第10條) 非法轉讓與未返家兒童(第11條) 家長的共同責任、家長協助及兒童服務之提供(第18條) 家庭環境被剝奪的兒童(第20條) 國際與國內領養(第21條) 定期審查兒童安置(第25條) 恢復撫養兒童(第27(4)條) 殘障、基本健康及福利 生存及發展(第6(2)條) 健康和衛生服務,尤其是初級衛生保健(第24條)
16本指南撰寫之際,委員會已於結論性意見新增第9組別-對兒童施暴。給締約國的條約專用指導方針僅包含8組,近 期則將修訂為9組。請上委員會網站查詢最新版本的國家報告指導方針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C/Pages/CRC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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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NGO和NHRI的指南
禁止和消除所有形式的傳統有害做法,包含但不僅限於女性生殖器割禮及 早期與強迫性婚姻(第24(3)條) 社會安全及兒童照管服務與機構(第26及18(3)條) 生活標準及措施,包括關於營養、衣著和住宅之材料援助與支持計畫,以 確保兒童的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並減少貧窮與不平等(第27 條1-3段) 保護兒童免於藥物濫用之措施(第33條) 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 受教權,包括職業培訓和指導(第28條) 教育目的並同時考慮教育品質(第29條) 兒童享有屬於土著和少數族群的文化權利(第30條) 休息、玩樂、休閒、娛樂及文化與藝術活動(第31條) 特殊保護措施 離開母國尋找難民保護的兒童、獨自尋找庇護所的兒童、在國內流離失所 的兒童、移民兒童及受遷移影響的兒童(第22條) 屬於少數民族或土著族群的兒童(第30條) 具體參考最低適用年紀,進行經濟剝削,包括童工(第32條) 性剝削和性虐待(第34條) 販賣、非法交易和綁架(第35條) 其他形式的剝削(第36條) 兒童判決,尤其禁止死刑和無期徒刑(第37(a)條),以及依據恢復性方法存 在的替代制裁。 自由被剝奪的兒童,確保任何對兒童採取的逮捕、拘留或監禁都是不得已 的最後手段並維持最短適當時間,亦及時提供法律和其他協助(第37(b-d) 條)。 涉及武裝衝突的兒童(第38條),包括身心復原及重新融合於社會(第39條) 身心復原及重新融合於社會(第39條) 執行少年司法(第40條),專門與獨立法庭的存在以及犯罪責任的最低適用 年齡17
2.3.3 安排報告結構 替代報告應該著重於提供系統性分析,探討締約國的法律、政策及做法符合CRC條款的程度。替代報告的關鍵要素包括: 1. 情況分析,應該: 利用最大可能範圍的知識、專業與經驗之可靠來源。可能的話應該於報告中註明及合併兒童的觀點與經驗。 提供精確和客觀的資訊。使用數據和統計資料可以幫助確保委員會獲得適當程度的細節,以做出具體建議。機密報告參考公開 文件特別有助於委員會執 行進一步研究。 思考國內兒童的不同經驗,尤其是法規、司法、履行服務、文化、環境等方面的差異性。 17 依據常見核心文件協調的CRC條約專題報告指導方針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ocs/treaty_specific_guidelines_2010.doc
11
THE REPORTING CYCLE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利用指標性案例或是違反權利之數據,強調需要加強以改善CRC落實的系統性缺陷,說明法律及/或 作法上的差距。
1. 國家報告的評論,應該: 提供國家報告所未提及的實踐挑戰和措施,因其內容本質經常拘泥於法律。 提供NGO/NHRI的觀點,例如強調良好的國家作法,辨識和突顯出法規、計畫與政策實施方面的落差和 挑戰。 若有相關,簡短提供委員會前次建議之實踐情況更新。 2. 具體範例,應該: 利用具體證據或特定案例 18說明論點,這可能對委員會很有幫助。範例介紹應該盡量簡短 並尊重有關人士的隱私權
利用具體資訊說明論點之範例: 若兒童被大人拘留,請提供特定拘留設施的名稱,並回答關鍵問題,包括:拘留兒童人數(大概規模)?拘留設施 的條件?涉及多少兒童,包含拘留和未受拘留人數?對待男童和女童的方式相同嗎?是否大量涉及特定兒童族群 ?此作法的後果是?問題是否正在處理中?若是,如何處理和由誰處理?你會建議委員會向國家提出什麼樣的具 體建議來處理此問題?
3. 使用相片,應該: 僅用於說明關注之議題,而非作為驚嚇效果。 顯示如學校建築物、教室、健康中心、替代照護環境、拘留設施或其他此類機構或實質背景,以證明兒 童權利未獲履行。 清楚標註照片並解釋其內容 不包含任何兒童,或以任何方式侵犯兒童隱私權 不經過相片後製修改,除非後製作業是為了保護兒童隱私權(例如模糊臉部)
2.3.4 結論與建議 請在報告各節的結尾總結出幾項建議,提供委員會參考作為給國家的建議項目。這些建議是針對報 告各節中所提議題的建議解決方法,因此應該是具體、具國家特異性、精確、實際及以行動為導 向。例如,若報告呈現教育服務的缺點,與其建議國家「改善教育系統」,不如更準確地提出如何 改善教育系統的具體方法。 或者,利用綜合清單彙集所有建議,包含於執行摘要或作為附件。 18 因為在CRC報告程序中,委員會無法審閱案例,提供關鍵要素而非案例的完整細節便很重要,並請僅將案例作為說 明報告論點的方式。
12
給NGO和NHRI的指南
資訊來源 替代報告應該根據廣泛的資訊來源,包括: 關於實踐CRC及其OP的現行法規及政府報告 政府政策文件 政府統計資料 政府預算 國會/立法程序之紀錄 國內判例法 與兒童合作的組織及專業機構所公布的報告 公開研究(政府、學術界、NGO、NHRI)、書籍和期刊 來自聯合國機構、國際組織、以及國際級、區域級與國家級NGO和NHRI的數據和研究 媒體報告 關於實踐和做法的初步研究或案例探討,包括訪談和證詞、專門小組和調查
一般性意見書19說明委員會根據過去調查締約國報告所獲得的經驗和洞察,對於各項CRC條款的 解釋。一般性意見書是有用的資源,草擬替代報告時可以作為參考。. 一般性意見書 教育的目的 獨立人權機構的角色 HIV/愛滋病和兒童權利 青少年健康 一般性實踐措施 在母國境外無人陪伴和離散兒童的待遇 幼年履行兒童權利 免受體罰和其他殘忍或有辱人格形式之懲罰 殘障兒童的權利 少年司法的兒童權利 土著兒童及其受公約保護之權利 兒童享有被聆聽的權利 兒童享有免於各種暴力形式的權利 兒童享有以其最佳利益作為主要考量的權利 兒童享有獲得可能之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 16. 國家有義務考量商業對兒童權利的衝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STEP 2. NGO REPORTS SUBMISSION
2.3.5 來自委員會的其他資
19 有關兒童權利委員會的一般性意見書,可以搜尋官方網站: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TBSearch.aspx?Lang=en&TreatyID=5&DocTypeID=11(意見書的直接連結)或是(連 至首頁)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C/Pages/CRCIndex.aspx
13
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2.4
關於替代報告的實用訊息 為了確保委員會能有效利用替代報告,在格式編排、翻譯和時間方面考量以下資訊是很重要的。
2.4.1 格式 報告應該包含下列: 封面 目錄 頁碼 關鍵建議清單 儘管NGO和NHRI可以依照國家背景準備他們想要的報告長度,然而所有呈交給委員會的替代報告不應超過2萬字(大約 30頁),附件除外。報告可以使用註腳,以向委員會提供進一步的資訊來源。雖然附件沒有官方頁數限制,但是請注 意,委員會接收到來自審查國家的大量資訊。因此,附件和更多的資訊來源應該謹慎使用,以確保委員會成員能夠了 解報告所提之議題重點。 替代報告的封面應該明確標示以下重要資訊:
報告標題 締約國 報告涉及的條約(意即CRC、OPAC或OPSC或是整合性) 清楚標記為NGO或NHRI報告 提交報告的聯盟/組織名稱20 聯絡資訊 若該報告有其他語言或較完整的版本,寫出其他/原始報告的標題 明確標註報告是否為機密文件(更多資訊請見第2.4.5節) 出版日期
2.4.2 語言 報告應以英文出版。若有法文或西班牙文版本,也可以提交這兩種版本的報告。雖然多數委員 會成員並非以英文為母語,英文卻是大多數成員的主要工作語言。為了增加全體委員會成員閱 讀報告的機會,以法文或西班牙文撰寫的文件應翻譯為英文版本。 聯合國僅負責翻譯由締約國和委員會產生的重要文件,包括締約國報告、議題清單和結論性意 見。聯合國不負責翻譯締約國的書面回應以及其他來源所提出的報告。NGO和NHRI需要自行翻 譯提交至委員會的文件。若無法翻譯整份文件,則重要關注議題和建議之摘要應該以英文呈現 。 20 若報告是由許多結為聯盟的組織共同提出,聯盟成員的完整清單可以列於封面內頁或下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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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NGO和NHRI的指南 依據委員會的組成,某些成員可能無法閱讀英文,因此由法文或西班牙文撰寫的摘要也有幫助。如果NGO希望委員會 所有成員都能閱讀其報告,他們應該聯絡兒童權利連結,以了解由法文或西班牙文撰寫的摘要是否有其助益。
2.4.3 時間 報告應於前置會議前3個月提交,以確保報告將納入為委員會準備的背景資料彙編集,並於前置會 議時進行考量。每次前置會議的報告呈交截止日期將張貼於委員會網站21。 委員會經常積壓報告,因而可能大幅延誤審閱程序。若你知道你的國家正在準備報告或是已經將報 告呈交至委員會,但是前置會議的日期未知,請在準備或呈交報告之前聯絡兒童權利連結,詢問國 家審閱的時間程序。 為了確保委員會在進行國家審閱時能獲得最新資訊,NGO和NHRI提交報告的時間不應與締約國報 告撞期。若太早呈交報告,待委員會審查時,報告內容可能已經過時。因此,提交報告的時間應該 按照委員會網站張貼的截止日期(約是前置會議前3個月),而報告內容則應涵蓋自前次結論性意見至 替代報告提交日期之間的資訊。
NHRI截止日期 NHRI提交報告的截止日期和NGO相同。大約在舉行前置會議的6個月前(意即截止日期的3個月前),NHRI和兒童特 派員會收到OHCHR的信函,邀請它們向委員會提出報告。NHRI不應該等到接收信函才開始準備報告。依據其持續 性的監督和報告作業,它們可以即時準備報告,並且主動注意委員會網站的特定截止日期或是聯絡兒童權利連結 (secretariat@childrightsconnect.org)或CRC秘書處 (at crc@ohchr.org)以做確認。
2.4.4 呈交替代報告 當報告準備完成,各種語言版本的替代報告均應以電子郵件傳送至兒童權利連結22。兒童權利連結 可以對草稿格式提出評論,使報告的影響達到最大化。另外,22份紙本報告應以郵寄方式寄送至 兒童權利連結辦公室23。兒童權利連結收到報告後,會將報告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委員會秘書 處,另派專人送交紙本報告。委員會秘書處便將報告放入各締約國的所有國家檔案夾中。兒童權 利連結持有一份接獲報告的詳細清單。 兒童權利連結為委員會秘書處進行協調和準備NGO及NHRI報告的詳細目錄。當秘書處收到由這些 單位直接送達的報告時,秘書處會請NGO及NHRI透過兒童權利連結進行聯繫。想將報告直接送達 秘書處的NGO及NHRI,應該將相關電子郵件的副本傳送至兒童權利連結,以便我們記錄於報告清 單。
21 關於報告提交截止日期和前置會議的排定日期,請搜尋: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C/Pages/InfoPartners.aspx 22 兒童權利連結秘書處的電子信箱:secretariat@childrightsconnect.org 23 若NGO無法寄送紙本報告,兒童權利連結可以影印報告送交委員會
15
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2.4.5 機密和公開報告 兒童權利連結會聯絡NGO和NHRI,以取得公布報告於委員會網站和替代報告資料庫的同意24。前置 會議後,所有授權可公開的報告將上載至委員會網站和替代報告資料庫。若遞交之報告屬於機密性 質,則報告封面和文件內頁均應標記「機密」。 NGO和NHRI可以決定是否和何時要於國內公開報告內容。委員會收到NGO和NHRI的書面報告時, 即將報告視為機密文件處理,不會自動上載至委員會網站和替代報告資料庫。收到報告後,兒童權 利連結將寄送公開許可免責書給NGO和NHRI。唯有收到簽署免責書,報告內容才可能於線上公布。 待前置工作小組結束,才進行報告上載。 報告核對清單 字數上限為2萬字 封面註明所有重要資訊 頁碼 目錄 若不公開報告,請於報告各頁標記「機密」 各節內容後,明確標註建議項目 表列所有建議做為附件 以電子郵件和郵寄方式分別寄送報告與22份紙本至兒童權利連結 兒童權利連結 1 Rue de Varembé, 1202 日內瓦 瑞士 電話號碼: +41 (0)22 740 4730 傳真號碼: +41 (0)22 740 4683 電子信箱 : secretariat@childrightsconnect.org 網站: www.childrightsconnect.org
2.5
UNICEF及聯合國機構之報告 聯合國機構-尤其是在各締約國設有辦公室的UNICEF-經常參與報告程序。各類組織如世界衛生組 織、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國際勞工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有時會向委員會提 交與其具體受命事項相關的資訊。這些組織的觀點可以為締約國、NGO、NHRI和兒童所提出的報告做補 充。
2.5.1 UNICEF在報告程序中的角色 UNICEF在報告程序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的作用方式包括: 告知政府委員會與報告程序的作用
24 兒童權利連結和CRIN聯合替代報告資料庫: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index.php/publicationsresources/crc#altrep.。此資料庫只含有正式上載至委員會網站的報告。負責維持資料庫的組織並未為其張貼之報告內容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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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NGO和NHRI的指南 倡導修訂及撤銷CRC保留條件和批准選擇性議案; 支持CRC翻譯成當地語言與該版本之宣傳; 支持為政府官員及其它夥伴進行CRC和報告程序之訓練; 鼓勵透明化準備過程和即時提交報告; 鼓勵所有相關部門及伙伴廣泛參與報告程序,包括諮詢其他聯合國機構、NGO、NHRI和兒童; 提供締約國特定兒童權利議題的研究和案例,並鼓勵資訊分享25。 一般而言,UNICEF駐外辦事處會根據他們認為是審閱國內兒童權利的優先議題,準備一份 機密性書面報告提交委員會。若出席前置會議,UNICEF代表將發表簡短的演說,並與NGO 和NHRI代表一同回應委員會的問題。這些代表通常以觀察者的身分參與全體會議。 在NGO與UNICEF有國內合作的情況下,NGO可以在報告程序中向UNICEF尋求可能的協 助。UNICEF國家辦事處通常會資助替代報告或是前往日內瓦參加前置會議或大會的經費, 並可接受NGO的協助請求。尤其針對前置會議,NGO和NHRI可能會希望建議UNICEF舉辦 籌備協調會議,例如分享介紹性聲明的內容或是同意與委員會溝通的關鍵訊息。
2.6
兒童參與 委員會在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兒童享有被聆聽的權利」中正式認可兒童組織及兒童代表在 報告程序的角色。一般性意見書聲明:「委員會歡迎兒童組織及兒童代表在其監督締約國實 施兒童權利之程序所提出的書面報告和額外口頭資訊,並鼓勵締約國和NGO支持兒童向委 員會表達觀點」26。 近年來,兒童日益活躍於參與CRC報告程序。直到現在,兒童的觀點大多包含於主要的替代報 告中;然而,兒童已經逐漸開始準備獨立向委員會呈交報告。無論是作為NGO替代報告的一部 分或是獨立性報告,兒童的觀點可以透過書面報告、同儕研究、影片、案例探討、插圖、海報 和其他各種方式來與委員會進行溝通。我們應該鼓勵兒童針對國內實施CRC的情況,表達他們 的看法、提供意見和組成建議。 讓兒童能夠有效、合乎道德和有意義地參與監督及報告程序的基本要求,均陳述於委員會的 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兒童享有被聆聽的權利」中。根據這份一般性意見書,委員會正在發 展兒童參與報告程序的運作方法27,以引導兒童及支持兒童參與的組織。 25 UNICEF,兒童權利委員會之報告程序:虛擬資源工具,2011年1月 26 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2009年)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CRC%2fC%2fGC%2f12&Lang=en 27 正式通過後,委員會網站將公布運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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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自從日內瓦會議開始,便支持及觀察兒童參與報告程序的兒童權利連結,為兒童28和協助兒童進行報告程序的 NGO29開發了參與兒童權利報告的指導方針。這些指南的基礎是我們所觀察到,能夠確保兒童以有效、合乎道德 和有意義的方式參與報告程序的最佳作法。
28 我的CRC報告袖珍指南-引導兒童和青少年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訴說他們的國家如何做到尊重兒童權利之 指導手冊,CRC之NGO團體,2011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My_pocket_guide_to_CRC_reporting_WEB_English.pdf 29 和兒童一起-為了孩子:指導兒童進行CRC報告的非政府組織指南,CRC之NGO團體,2011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With_Children_For_Children_WEB_englis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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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3: 前置工作小組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前置工作小組(前置會議)是委員會舉辦的私下和機密性會議。這些會議讓委員會有機會透過檢視其他來源提供的報告,包括 NGOs、UNICEF和其他聯合國機構、NHRI、兒童及兒童組織等等,對締約國報告進行初步審閱。根據報告和前置會議,委員 會才能辨識出舉行全體會議時與締約國討論的主要問題。
3.1
NGO、NHRI和兒童參與前置會議 在截止日期前提交報告的NGO和NHRI可能受邀參加前置會議。有興趣的NGO和NHRI應該在報告封面上清楚標示 希望參加前置會議的意願。 各國受邀與會的NGO數目有限。委員會將評估NGO或NHRI提供的書面資料以決定邀請對象。由於會議採用問 答形式,委員會通常會邀請提交全面性報告的國立NGO(尤其是兒童權利聯盟)或NHRI。除非主題與OPAC或 OPSC有關,否則專題報告-特別是短篇專題-的作者極少受到邀請。 檢查各國CRC定期報告的前置會議約為2.5小時。整合性報告(CRC及OP定期報告)的前置會議將涵蓋所有相 關議題。前置會議未增設進行OP後續追蹤的額外時間。
若委員會同時檢視CRC報告及OP初步報告,且接收到來自NGO、NHRI或其他單位關於OP的報告,則委員會 將於前置會議預留較多時間,以進行關於所有報告的討論。
19
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流程 3.1.1 誰可以參加前置會議? 前置會議是私下會議,只有已提交報告且正式受邀的國家級、區域級和國際級NGO、NHRI與兒童 代表可以參加。相關聯合國機構(例如UNICEF, WHO, UNHCR, ILO和 UNESCO)的代表接受公開的與會邀請;UNICEF幾乎均會參加其設有國家辦事處的所有國 家前置會議。 所有參與者必需尊重前置會議的機密性。與會者分享的資訊及所表達的意見均不應公開。前置會議 不會發布新聞稿或摘要紀錄,委員會的官方報告也僅註明NGO及其他非國家行動者參與會議,但未 提及機構或個人的名稱。因非屬公開會議,政府代表、媒體或其他觀察者均不得參加。
.
3.1.2 選擇代表 在前置會議中,必須以相對較短的時間涵蓋許多議題。受邀參加前置會議的NGO及NHRI應該自 在地提出介紹性說明,並參與和委員會之間的互動性對話。由於委員會不允許任何觀察者參加前置 會議,所有在場人士均需參與討論。 NGO和NHRI代表團應該由積極參與替代報告準備過程、並充分了解CRC31及其於締約國實施情形的 人士所組成。如果可能,至少應有一位涉獵廣泛的人才和一位律師代表NGO或聯盟,以確保問題的 答案能夠包含較廣泛的主題,包括國家法規、政府政策及計畫、和優先顧慮的領域。 前置會議的參與者應該安心地回答大量32的詳細問題;願意和其他與會的NGO、NHRI或聯合國 代表協調;能夠流利地理解並以英語、法語或西班牙語發言(如經要求,可以安排阿拉伯語、俄 語和中文口譯)。 NGO和NHRI可以攜帶統計數據和案例研究的紙本資料,以供口頭報告時使用或可能讓委員會成員感 興趣。兒童權利連結的職員將協助分發資料給委員會成員。NGO和NHRI所提供的資料可能用於準備 委員會的議題清單、締約國審閱及結論性意見。
3.1.3 兒童可以如何參與? 致力於準備報告或是其他提交形式的兒童,若經由促進兒童參與之組織協助,便可以參加前置會 議。這讓兒童有機會能直接向委員會成員表達看法。然而,必須注意到的是,前置會議主要是在相 當正式的環境下,針對法律及政策實施進行的技術討論會。在同意參加之前,兒童應該了解會議的 可能內容與形式,並應事先討論整體報告程序的結果,以確保兒童理解參與此過程的預期情況。如 前所述,參加前置會議的兒童應已參與報告或其他兒童提交形式的準備過程,並能自在地參與和委 員會之間的互動性對話。如同前置會議的所有其他參與者,兒童應該尊重保密條款並不可透露會議 中的討論內容。 30國家兒童權利聯盟NGO享有優先順序,因為它們通常會準備全面性報告且在締約國內較具有公民社會代表性。 31 若將同時審閱關於選擇性議案的報告,則報告此議題的NGO代表應能回答此類問題。 32 CRC涵蓋的任何議題可能包括多達50或60道問題。
20
A GUIDE FOR NGOs AND NHRIs
除了直接參與前置會議,在呈交替代報告或兒童提交形式時,可以要求另外舉辦為時一小時的兒童會議。這類會議通常與前置 會議於同日舉行,提供較為輕鬆、彈性的環境,讓兒童能更自在地表達意見。然而,由於這類會議不列入正式會議時間內, 無法提供口譯服務,因此NGO需要派遣可作為口譯員33的人前來參加會議。 在兒童註冊參加前置會議及/或兒童會議後,兒童權利連結將直接聯絡協助兒童參與的人員,以便在前往日內瓦之前安排一場 簡報,回答兒童可能提問的任何問題。兒童權利連結也將於兒童與委員會開會之前,親自和兒童見面,幫助他們熟悉環境病 回答任何其它問題。舉行兒童會議之前,兩位委員會成員將前來問候兒童,並回答關於會議的任何問題。最後,兒童權利連 結將陪同兒童及其隨扈進行兒童會議。前往日內瓦之前,兒童權利連結將以書面方式向兒童及其隨扈確認兒童會議的日期與 時間。 更多關於兒童參與前置會議的資訊,請參考我的CRC報告袖珍指南及和兒童一起-為了孩子:指導兒童進行CRC報告的非政府組 織指南34。
請注意:兒童會議僅開放給年齡未滿18歲的參與者。18歲以上的青年可以在前置會議發言,但不 得參加兒童會議。由兒童決定可以出席兒童會議的陪同成年成員,包括協助口譯者。
3.2
前置會議的形式 前置會議屬於聯合國正式會議。會議時間由上午10點至12點半或從下午3點至5點半。會議準時開始和結束,不可 能因為遲到而延長會議時間。若替代報告包含OPAC及/或OPCS初步報告與CRC報告,則會議時間可以延長。儘 管因仰賴於委員會接收的資訊品質,使前置會議不具備正式程序之形式,然而以下章節可供NGO和NHRI了解前 置會議當天的預期情形。
請注意:前置會議僅可根據聯合國官方時間表,於每年排定的幾週內舉行。若NGO和NHRI未如 期提交報告以獲得邀請,或是其參與具衝突性質,前置會議亦不可改期。 由於前置會議的舉辦週將提前數月通知,NGO和NHRI應空下該週行程,以確保若受委員會之 邀請,便可參加會議。
33 兒童權利連結的職員有時可以協助法語和西班牙語的翻譯。 34 印刷本指南之際,委員會正在完成於報告程序中與兒童開會的指導手冊。請聯絡兒童權利連結以確定該手冊是否已完成並 取得手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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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PORTING CYCLE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3.2.1 初步簡報 前置會議開始前一小時,兒童權利連結將為所有NGO和NHRI與會者進行簡報,提供關於會議形式的 詳細資訊、收集演講資料並回答任何問題。兒童權利連結代表將出席前置會議,為參與者提供後勤及 技術支援。 3.2.2 介紹性發炎言 與會者應提出簡短的介紹性發言,以突顯有限的主要關注領域,並向委員會更新任何未涵蓋於報告內 的新議題。 長度:NGO的總發言時間約為10至15分鐘。若發言人不只一位,請務必分配每位的發言時間。若替代報告不只一 份,則15分鐘的發言總長度將由各個NGO均分。委員會秘書處將決定NGO、NHRI和兒童進行介紹性發言的發言時間及 順序;此訊息將由兒童權利連結於所有參與者完成會議註冊後,向與會者溝通。委員會秘書處也將分配UNICEF和其他 聯合國機構的發言時間。 內容:最好著重於有限數目的關鍵議題,不要細談建議內容,因為委員會可由報告中了解建議項目。與會者可以針對 締約國報告發表意見,指出其國內兒童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並更新報告提交後的任何新資訊。口頭報告不應提及NGO 或NHRI本身的工作,但此資訊將以書面形式分發給委員會成員。 語言:前置會議設有英語、法語及西班牙語的同步口譯服務。發言者應該使用這幾種語言來發表演說。若委員會秘書 處至少於會議前一個月接獲要求,便可安排阿拉伯語、俄語或中文口譯。 聲明/報告副本:委員會成員將持有NGO、NHRI及兒童所提交之電子檔和紙本報告,因此你不需要攜帶報告副本或於 介紹性發言中做報告總結。會議前,請提供10份介紹性聲明副本予兒童權利連結,以便分發給口譯員和委員會重要成 員。若你希望所有委員會成員都可持有副本以供未來參考,請於會議前的簡報期間將25份介紹性聲明副本交予兒童權 利連結。 NGO的介紹性發言結束後,主席將請NHRI和聯合國代表進行演說。
請注意!兒童權利連結未在舉辦會議的聯合國大樓內設有辦公室。因此不便於會議當天列 印或影印資料。若在抵達日內瓦後,NGO和NHRI希望列印資料,應於前置會議前,至兒童 權利連結辦公室請求協助。 委員會會議室未設有Powerpoint設備。若你希望以此形式發表演說,你應該攜帶演說內 容的資料,以分發給委員會成員和口譯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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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GUIDE FOR NGOs AND NHRIs
3.2.3 問與答 當介紹性發言結束,委員會成員將針對報告及發言提出評論和問題。由國家記錄員或國家專案小組35率先 發問。其他委員會成員隨後提問。有些評論和問題屬於一般性質,其他則可能特別導向NGO、NHRI或聯 合國機構。
提示!根據會議所涵蓋的主題範圍,委員會可能提出50道以上的問題。記得帶紙和筆來記下所有問 題。為了節省時間,請與會者事先討論由誰回答特定主題的相關問題,並在座位安排上讓主題相似 的同事同坐,以便在短暫休息時商討答案。這將有助於爭取更多會議時間,盡可能回答委員會的問 題。
委員會成員發問完畢之後,主席通常會宣布短暫休息10至20分鐘。所有參與者應該利用這段時間合作 準備答案。所有參與者應決定誰將回答哪些問題,將答題者按主題分組,以及各主題的回答順序。會 議繼續後,NGOs、NHRIs、聯合國機構與兒童將有機會以互動性對話的方式回答委員會的問題或評 論,直到會議結束。 更多資訊… 前置會議結束後,請立刻告知陪同你與會的兒童權利連結代表,委員會可以聯絡哪位代表你的NGOs或NHRIs 代表以獲得更多資訊。 雖然委員會的個別成員可能提供你聯絡方式以寄送更新資訊,請記得在寄送資料時將副本傳送給兒童權利連 結,以確保所有其他委員會成員和秘書處均可獲得資料。
35 委員會正在修訂其運作方式,將為較大的國家組成國家專案小組,以取代國家記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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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前置會議之準備及格式摘要 前置會議前1小時
兒童權利連結將為所有與會者舉行簡報:NGOs、UNICEF 國家委員 會、兒童及NHRIs。UNICEF自行為其國家辦事處舉辦簡報。 簡報過程中,我們將帶你參觀會議室並協助你進行會議準備。 *注意,無法使用PowerPoint
前置會議開始
前置會議將於上午10點或下午3點準時開始,進行2.5小時。針對OP初步 報告的討論將延長會議時間。延遲開始的會議亦將準時結束。主席將邀 請參與者提出介紹性發言,強調關鍵議題。發表順序通常由NGO開 始,接著為NHRI和聯合國機構a。兒童權利連結將於會議前告知你發言 時間及順序。
前置會議期間
委員會將提出一系列問題並與所有參與者進行對話,以更加了解該國的 兒童情況。提供英語、法語及西班牙語的同步口譯服務。若至少 於會議前一個月提出要求,便可安排阿拉伯語、俄語或中文口譯。 兒童權利連結的職員將出席會議,以協助你的參與並回答你的任何問 題。
前置會議結束
前置會議結束後,委員會成員將私下開會以通過議題清單。這包括將於 前置會議後一週送交給締約國政府的問題清單。政府務必於文件註明的 截止日期前提出書面回應。一旦完成編輯且可分發,兒童權利連結將以 電子郵件向所有與會者寄送議題清單的副本,並提供後續步驟的相關資 訊。
a兒童的發言通常安排在兒童會議,但若兒童希望在前置會議發表另一項演說,他們應該告知兒童權利連結。此演 說內容不應與兒童會議的發言內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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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NGO和NHRI的指南 兒童權利連結的角色 兒童權利連結支持獨立NGO(尤其是兒童權利聯盟)、NHRI和兒童有效參與完整的報告程序。它的作法是:
STEP 3. PRE-SESSION MEETING
與國家聯盟/NGO聯繫,鼓勵他們準備報告 提供關於如何準備有效替代報告的指導方針 以電子郵件或透過訓練工作坊,提供有關準備替代報告的建議、技術援助和培訓 若經要求,可評論替代報告的草稿 提供關於完整報告程序的建議,包括如何準備前置會議和利用委員會準備的文件 確保報告程序中,NGO、NHRI和兒童與委員會及其秘書處之間的雙向溝通 傳送電子檔和紙本報告給委員會秘書處,並新增接獲報告紀錄清單 為獲得我們的資助而前來參加前置會議與大會的NGO安排物流服務 代表所有有需要的與會者,向委員會秘書處申請簽證邀請信函,並向相關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供兒童權利連結的 支持信函 在前置會議與大會前,為NGO、NHRI和兒童舉行簡報 於前置會議與大會中協助NGO、NHRI和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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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4: 議題清單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前置會議後,委員會將準備「議題清單」-尋求額外資訊的問題清單-連同正式會議邀請函一併寄發給締約國。 此公開文件可上委員會網站搜尋36
提示!若替代報告所提出的關注領域未包含於議題清單中,不代表國家審議或結論性意見中不 會討論或處理這些顧慮。這僅代表委員會不需要國家針對該主題提供更多相關資訊。
NGO、聯合國機構、NHRI和兒童提供的書面資料及前置會議時的口頭報告,可能用以彙集組成議題清單。基本 上,這些問題希望釐清真實性議題,例如數據和法規。若報告提交和審閱之間發生長時間的延誤,委員會可能要 求更新有關新發展的數據及資訊。委員會要求國家至少以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撰寫書面回應,並於文件第一段 所註明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截止期限一般約為審閱前1至2個月。 CRC報告的議題清單由三個章節構成: 第一章要求國家回應有關CRC實施的問題,包括前次結論性意見的後續追蹤。基本上,這些問題希望釐清與法 規、政策與計畫有關的議題。國家的回應資料最多不得超過30頁。
36 委員會網站: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C/Pages/CRCIndex.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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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NGO和NHRI的指南
最後一章要求國家提供可能遺漏或不全的數據和統計資料,尤其是分類統計。此類資料無頁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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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 4. COMMITTEE REQUESTS INFORMATION
第二章要求國家針對新訂法令或法律,及其各種規定;新機構(及其任務)或制度改革、最近推出的政策、方案及行動計劃 與其範圍和資金;和最新批准的人權文書等等,更新報告。國家的回應資料最多不得超過3頁。
步驟5: 呈交政府書面回應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若政府要求協助,NGOs、NHRIs和UNICEF可能參與書面回應的準備過程。政府的書面回應為公開文件並將公布 於委員會網站37。若有某項特別重要的議題在替代報告的內容和前置會議中均未提及,NGOs和NHRIs可以準備議 題清單的簡短評論,於全體會議前透過兒童權利連結呈交給委員會。 若是可能,建議NGOs和NHRIs待國家提交書面回應之後,再制訂關於議題清單的書面回覆,以提供分析或任何遺 漏的資訊。國家可能不會遵守向委員會提交書面回應的截止期限。若延遲時間很長,則可隨時提交有關議題清單 的回覆,以確保委員會有時間在全體會議之前考量資訊內容。 記得在任何回覆議題清單的機密文件以文字於各頁標註「機密」。
37 同前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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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NGO和NHRI的指南
前置會議與全體會議之間 在這段期間,國家將選擇參加全體會議的官方代表團成員。代表團的組成對於能否與委員會進行成功的對 話,以及後續追蹤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具有關鍵性的差別。 代表團應該代表各類相關的政府部門與機構38,並包含有權代表政府發言的高階官員,以及與實施CRC及 其選擇性議案較有直接相關性的職員。 依其對於其工作國家的判斷,NGO和NHRI在前置會議與全體會議之間的空檔可以執行下列活動: 與相關部門確認全體會議的日期,並強調派遣高階與博學代表團的重要性。 在全體會議前,與政府代表團成員和任何其他重要人物開會,討論NGO和NHRI可與政府合作處理兒童 重要議題的方法。這能夠幫助釐清NGO和NHRI的作用,及其可加強締約國報告中未充分認同的重要議 題。 預先認識負責實施結論性意見的重要政府部門和機構以及官員,因為這些單位可能有異於參加全體會議 者。 NGO、聯合國機構如UNICEF、和NHRI應該開會討論即將來臨的全體會議,以及結論性意見的分發和後續 追蹤策略。他們也可以與其他利益關係者開會,包括兒童,為後續追蹤階段準備較大範圍的宣傳策略。 組織公開性活動,例如記者招待會,提醒大眾即將來臨的國家審閱及其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NGO、 NHRI和兒童與其他人向委員會所提出的建議。 考慮邀請委員會成員來到國內與非國家行動者見面,尤其是兒童。關於能否邀請委員會成員,請寄電子郵 件至委員會秘書處詢問。 關於會議的網路現場直播,提高所有層級的政府及公民社會和大眾的意識。 確認媒體可以取得締約國報告及替代報告(若適當),並鼓勵媒體持續報導委員會會議。全體會議將是喚醒 大眾意識和辯論兒童權利議題的好機會。 討論將以觀察者身分參加全體會議的NGO、兒童和NHRI代表團成員。 如有需要,可向委員會呈交額外資訊以釐清前置會議所提出的議題、對於尚未回答的問題或議題清單提供 書面回應、評論國家的書面回應、或是說明前置會議之後,任何重大、全新發展的資訊。此階段提供的所 有附加資訊,內容應簡明扼要。
38 各國通常傾向於派遣與聯合國有正式互動的外交部官員出席會議。然而,內政部門通常與 國內兒童權利實施的相關議題較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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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6: 全體會議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6.1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全會程序 根據CRC報告或是整合性CRC及OP報告進行國家審閱需要花費一整天。審閱OPAC或OPSC初步報告 39 則將延長半天(會議時間為三小時)。若是審閱尚未批准CRC國家的OP定期報告,則兩項OP的審閱時 間為一天。 CRC定期報告的全體會議分為兩部分,根據會議安排,延長休息的時間可能是晚上或者兩小時的午 餐時間。 審閱開始時,政府代表團受邀發表簡短的開幕詞,接著便由國家專案小組提出一系列問題。會議的 上半部分討論CRC的前5個組別;關於另外4個組別的問題將於延長休息前提問,並於會議下半部份 進行回答。與前置會議相同,國家記錄員或國家專案小組將率先發問。 委員會主席將在會議間宣布休息,讓政府代表團有時間組織問題的答案。代表團可以根據主題準備 答覆,並依任何順序回應委員會的問題和疑慮。委員會成員可以打斷政府發言人並提出後續問題, 使會議以互動性對話的方式進行。 全體會議以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進行,然而若其他三種聯合國語言(阿拉伯語、俄語和中文)與會議 所考慮的國家較為相關,則亦可使用。
39 有關OPAC和OPSC報告程序的更多資訊,請參考NGO團體的出版刊物,「OPAC和OPSC報告:給非政府組織的 指南」,請上官網搜尋或索取紙本。
30
給NGO和NHRI的指南
6.1.1 NGO和NHRI應該參加全體會議嗎? NGO和NHRI應該考慮參加全體會議,這是公開性會議。雖然沒有會議發言權,但是以觀察者的身分與會,可以 對政府的對話獲得全面性的了解。這也是與政府代表深入討論兒童權利的寶貴機會,可以為後續的宣傳及聯合活 動奠定穩固的基礎。 若在前置會議之後,NGO或NHRI有重要議題須向委員會更新,可以在全體會議之前或會議期間非正式地與委員 會成員見面。會議期間,委員會不會正式接見NGO。 雖然會後備有討論的摘要紀錄,但其內容為議項摘要而非逐字記錄。會後將以法文或英文撰寫摘要紀錄。
請注意!兒童權利連結會準備非官方會議摘要,稱為國家報告,並寄送給兒童權利連結所支持 的NGO和NHRI。這些報告也可於兒童權利連結網站40搜尋。
6.1.2 網路直播 作為短期計畫的一部分,兒童權利連結對所有公開的國家審閱進行網路直播。關於線上直播和存檔影片,請 搜尋www.treatybodywebcast.org。網路直播已經幫助提高委員會對於國家的觀點,而全世界的NGO、聯合國 機構國家團隊、以及政府和NHRI官員都會收看線上直播。存檔影片則可作為促進認識和訓練委員會工作的 基礎,或是後續追蹤委員會建議的宣傳活動基礎。 網路直播服務最後將由OHCHR提供,以確保聯合國網站的一貫品質和使用存取。
40 每項會議的兒童權利連結非官方國家報告: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index.php/publications-resources/crc#countrysum
31
步驟7: 結論性意見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在會議的最後一天,委員會將對會議期間審閱的所有國家通過結論性意見。這些結論性意見指出各國已經達成的進展 和實施CRC與OP的主要關注及建議領域。結論性意見為公開文件,將於會議盡快公布於委員會網站41,也會送交締約國 與聯合國大會。
請注意!兒童權利連結將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結論性意見至所有透過兒童權利連結提交 書面資料予委員會的NGO及NHRI。
7.1 結論性意見的結構 結論性意見的前兩章內容普遍簡潔,大致為歡迎提交國家報告、感謝與政府代表團的對話並提及相關法律、方案和行 動計劃的通過。其他章節則著重於關注及建議領域。每項關注的意見後面都接續其對應之建議。 CRC的結論性意見通常會與國家報告指導方針採用相同的組別分類42:一般性實踐措施;兒童的定義;一般原則;公民 權和自由;對兒童施暴;家庭環境與替代照護;殘障、基本健康及福利;教育、休閒與文化活動;以及特殊保護措 施。各組別中將提供子標題,以更清楚地註明需要後續追蹤的議題。 41 http://www.ohchr.org/EN/HRBodies/CRC/Pages/CRCIndex.aspx 42 撰寫本指南之際,委員會正在開發第九組別「對兒童施暴」,而委員會提供國家的報告指導方針亦將據此更新。有 關國家報告指導方針的最新版本,請至委員會官方網站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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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NGO和NHRI的指南 不同於其他的條約機構,結論性意見不需要國家於後續追蹤程序針對特定重點提交額外資訊。然而,結論性意見會指明呈交下次定 期報告的截止日期。 起初委員會網站僅提供英文版的結論性意見。經過會後數個月的時間,才翻譯出法文與西班牙文版本。若另一種聯合國語言,也就 是阿拉伯文、中文或俄文,與該國較為相關,則結論性意見亦將翻譯為該種語言。 為了維持審閱的動力並提高與此程序相關的意識,NGO和NHRI可以鼓勵國家在會後將結論性意見翻譯為國家官方語言,並廣泛分 發。NGO和NHRI也可以將結論性意見翻譯為國家官方語言,並製作簡化版本提供給更多大眾,包括兒童。
33
步驟8: 結論性意見的後續追蹤
締約國送交報告
NGO持續倡導實施結論性意見
6個月至2年
NGO送交報告 至少3個月
委員會於會議後發布結論性 意見
前置工作小組考慮NGO與 其他報告 1至2週
全體會議-委員會與締約國代表討論 所有事項
議題清單送交 政府
1至2個月
書面回應送交委 員會
3個月
委員會並未設立定期評估特定建議實施情況的正式後續追蹤程序。每次定期審閱時,委員會會考慮先前的結論性意見 並與締約國報告內描述的進展相比。 結論性意見的內容陳述各國可以如何改善CRC合規的建議。對於國內NGO、NHRI及其他工作者而言,結論性意見的後 續追蹤可以結合於持續宣傳活動,作為加強長期倡導目標和推動兒童權利議程的工具。因此,重要的是想想可能未曾 參與報告過程,但是能夠協助結論性意見後續追蹤的其他夥伴。這些包括媒體、關心特定議題的專業組織、國會議 員、宗教或社區領導者、家長或家庭組織、政治家和立法者。 在各國內部,委員會仰賴獨立國家監督機制,確保國家落實其建議。雖然CRC和OP的實施由國家負責,然而NGO和 NHRI應該定期監督及評估結論性意見的實踐情況,以確保國家對其義務之履行。
8.1
數據收集 為了有效監督CRC和OP的實施,NGO和NHRI應該持續地收集並分析分類數據與資料。實際作法包括 進行研究、開發指標與基準、收集違反兒童權利的資訊等。數據收集和分析讓NGO和NHRI得以判定 法規、政策及作法實際符合CRC和OP的程度。它也可以辨識薄弱的環節,並且得出改善國內情況的 建議。數據收集可以利用最廣泛的知識、專門技術和經驗來源,並根基於最寬廣的資訊來源,包括 兒童本身。
34
數據收集可以透過各種方式,包括訪談、觀察、收集相關文件、使用攝影及其他紀錄設備、法醫檢查、調查或是上述任何方式的組 合43。 如果可能,NGO和NHRI可以與國家密切合作,開發國家數據收集系統。他們可以鼓勵國家發展指標並執行分類數據收集系統。為 了監控進展,應定期收集和分析數據。
8.2
與政府合作 依據國家的背景,NGO和NHRI可以鼓勵政府採行委員會的建議。他們可以舉辦會議,與政府官員、UNICEF、其他相關 聯合國機構和兒童討論結論性意見及其實踐步驟。NGO和NHRI也可以提議與政府合作制定法規,發展出實現委員會建 議的政策及策略。 委員會與政府之間的討論可能利用替代報告內的資訊,這是讓政府注意到關注議題的額外管道。此外,替代報告的建議 也可能反映於委員會的結論性意見中。若委員會對NGO和NHRI做出的建議相似,則結論性意見將成為一項極佳的工具 ,為提倡解決優先議題的NGO和NHRI提供助力。
8.3
委員會成員參訪 為了與政府官員、NGO、NHRI、兒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討論採行委員會建議的實際步驟,NGO和NHRI可能邀請委員 會成員進行實地參訪。此為應締約國邀請之公務參訪。當參訪目的是為了後續追蹤,政府、OHCHR、UNICEF、NGO 或NHRI可於考慮締約國報告後安排參訪,以支持建議的實踐44。在某些情況下,多個條約機構的成員可以同時進行國家 參訪。不需要政府的官方邀請,委員會成員也可以進行非正式參訪。
需要注意的是,委員會成員沒有國家參訪預算。因此,任何參訪邀請應包含參訪資金的提供。
8.4
工具與指南
NGO和NHRI可以開發支持監督程序的工具與指南。將締約國報告、替代報告和結論性意見翻譯成國家和地方語言的版 本並以大眾可取得的形式呈現,是確保不同利益關係者可以利用這些基本資訊和工具來監督進展的一種方式。結論性意 見應該廣泛分發給參與報告程序者,包括透過建立部落格、播客和影片的各類兒童權利社團。 43 Guzman, Manuel and Verstappen, Bert, 什麼是監督?HURIDOCS, 2003, http://www.huridocs.org/wp-content/uploads/2010/08/whatismonitoring-eng.pdf 44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人權條約機構關於締約國報告程序之運作方式報告,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認可之國家參訪指導方 針,附件HRI/MC/2005/4, 2005http://www.bayefsky.com/methods/hri_mc_2005_4.pdf
35
兒童權利委員會報告循環流程 在結論性意見的後續追蹤程序,NGO和NHRI可以針對數據或知識不足的特定議題進行研究活動,作為進一步工作領域 的基礎。他們可以製作年度或半年進展報告,並宣傳結論性意見的優先主題。這些工具與指南幫助利益關係者更加了 解確認國家實踐CRC和OP的重要性,並且構成訓練與能力建設的基礎。
8.4.1 案例探討 在報告循環的過程中與國家級、區域級和國際級NGO的密切合作,使得兒童權利連結對於全球後續追蹤活動的良好範 例具備獨特的見解。為了提倡優良作法和分享結論性意見內的建議如何轉換為具體活動的範例,兒童權利連結集合了 案例探討,並公布於官方網站http:// www.childrightsconnect.org/index.php/publications-resources/crc。 NGO可以從事的活動範例包括: 倡導CRC及OP之批准; 提倡審閱及撤銷所有CRC及OP之相關保留條件; 進行提升意識的活動、公眾運動及訓練計畫; 支持兒童自行從事後續追蹤活動,作為兒童持續參與國內宣導運動的一部分; 主動與UNICEF討論,將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納入其宣傳與計畫活動; 檢視現有法規及立法草案是否符合CRC及OP; 進行各級政府的預算分析,以判定直接或間接分配給兒童權利的實踐經費數目45; 進行關注議題的研究,尤其針對受到忽視或是新興議題; 定期提出兒童情況報告; 利用媒體判斷大眾意見並鼓勵兒童權利的意識;以及 組成NGO專題小組,例如聯盟內部可以著重於特定項目的委員會建議46。
45 相關範例請參考:2011年兒童權利非洲報告:兒童經費 http://www.africanchildforum.org/africanreport/ 46 兒童權利網絡:給NGO的指南,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01年 http://www.crin.org/docs/resources/publications/NGOCRC-a-guide-for-NGOs.pdf
36
結論
將委員會的報告循環與NGO和NHRI持續的宣傳或監督策略融為一體,是運用國際人權系統的影響來支持國內兒童人權進步的許多 方法之一。兒童權利連結提供工具和出版刊物,說明如何找出其他可能優於國際人權機制、發揚兒童議題的手段。請聯絡兒童權利 連結,詢問此類相關資訊,以及如何有效與國際人權系統進行整體合作的優良作法範例。 請向兒童權利連結提出進一步的問題,並告知我們NGO和NHRI執行中的替代報告、結論性意見後續追蹤與其他活動。我們希望這 本指南能夠提供有關報告循環以及如何與委員會有效合作的全面性描述。儘管有些過程需要投注較多的時間和資源,然而每個循環 階段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無論你的國家處於哪個循環階段,我們都很樂意收到直接聯繫並提供技術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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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
聯合國文件 兒童權利公約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CRC.aspx 兒童權利公約針對兒童涉及武裝衝突之選擇性議案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OPACCRC.aspx 兒童權利公約針對販賣兒童人口、兒童從事娼妓與色情行業之選擇性議案 http://www.ohchr.org/EN/ProfessionalInterest/Pages/OPSCCRC.aspx 有關CRC批准、保留條件及聲明之資訊,請搜尋: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11&chapter=4&lang=en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第44條第1(a)段,關於締約國提交初步報告的形式與內容之一般性指導方針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ocs/Guidelines_initial_reports_CRC.pdf 聯合國,關於締約國依照2009年國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的形式與內容之指導方針彙集(HRI/GEN/2/Rev6)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icm-mc/docs/9th/HRI-GE-2-Rev6.doc 依據常見核心文件協調的CRC條約專題報告指導方針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ocs/treaty_specific_guidelines_2010.doc 有關OPAC批准、保留條件及聲明之資訊,請搜尋: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11-b&chapter=4&lang=en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針對兒童涉及武裝衝突之選擇性議案第8條第1段,關於締約國提交初步報告的修訂指導方針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ocs/CRC.C.OPAC.2_en.pdf 有關OPSC批准、保留條件及聲明之資訊,請搜尋: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src=TREATY&mtdsg_no=IV-11-c&chapter=4&lang=en 根據兒童權利公約針對販賣兒童人口、兒童從事娼妓與色情行業之選擇性議案第12條第1段,關於締約國提交初步報 告的修訂指導方針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key=92g0+9FnI5fX/ePqHxWObLX2P5GEb99twsPrh/K2 aa8ca+rWNDc4HydXFyv8hknx&Lang=en 有關締約國報告、摘要記錄和結論性意見,請搜尋: 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SessionsList.aspx?Treaty=CRC 兒童權利公約實施手冊,第三版,UNICEF,2007年(無電子檔)
38
A GUIDE FOR NGOs AND NHRIs
兒童權利公約實施手冊,實施核對清單,UNICEF,2007年 http://www.unicef.org/crc/files/Implementation%20Checklists.pdf CRC報告程序之指南及工具 OPSC和OPAC報告:給非政府組織的指南,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10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Guide_OP_EN_web. Pdf 關於兒童權利公約針對販賣兒童人口、兒童從事娼妓與色情行業之選擇性議案,NGO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實施報告之指 南,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06年 http://www.crin.org/docs/FileManager/NGOGroup/OPSC_Guide_for_NGOs.pdf 兒童涉及武裝衝突之選擇性議案之指南,停止使用童兵聯盟及UNICEF,2003年 http://www.unicef.org/publications/files/option_protocol_conflict.pdf 兒童暴力報告:NGO向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提出報告之專題指南,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07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NGO_Guidelines_ reporting_VAC_to_CRC_2008.pdf 利用結論性意見監督兒童權利公約之實踐,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05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WPConcludingObs.pdf 國家兒童權利聯盟簡介: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對國家兒童權利聯盟的研究結果,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04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CRIN-NGOCRC_WP1_ en.pdf 兒童權利網絡:給NGO的指南,兒童權利公約之NGO團體,2001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NGOCRC-a-guide-forNGOs.pdf 有關已提交至兒童權利委員會的NGO報告,請搜尋: http://www.crin.org/Alternative-reports/index.asp 兒童參與之指南及工具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2號一般性意見書,兒童享有被聆聽的權利,2009年 http://www2.ohchr.org/english/bodies/crc/docs/AdvanceVersions/CRC-C-GC-12.doc 我的CRC報告袖珍指南,CRC之NGO團體,2011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My_pocket_guide_to_ CRC_reporting_WEB_English.pdf 和兒童一起-為了孩子:指導兒童進行CRC報告的非政府組織指南,CRC之NGO團體,2011年 http://www.childrightsconnect.org/wp-content/uploads/2013/10/With_Children_For_ Children_WEB_english.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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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PORTING CYCLE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兒童是改變的媒介:兒童參與兒童權利公約定期報告之指導方針,世界願景,2008年 http://www.crin.org/docs/Guidelines_for_Child_Participation_in_CRC_Reporting.pdf 諮詢兒童的最低標準,有關兒童參與之機構間工作小組,2007年 http://plan-international.org/files/global/publications/participation/ministandards.pdf 兒童參與諮商之操作手冊,有關兒童參與之機構間工作小組,2007年 http://plan-international.org/files/global/publications/participation/ operationsmanual2.pdf 所以你想諮詢兒童嗎?優良作法工具包,拯救兒童,2003年 http://www.savethechildren.net/alliance/resources/childconsult_toolkit_final.pdf
40
兒童權利連結 1 rue de Varembé 1202 日內瓦 瑞士 電話號碼: +41(0)22 740 4730 傳真號碼: +41(0)22 740 4683 secretariat@childrightsconnect.org www.childrightsconnec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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