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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創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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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第 9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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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的話

2017 年九月底在台大爆發的「中國新歌聲」事件,最終在抗議群眾衝上舞台、 演出活動遭到強制結束下匆匆落幕,但此次事件其實存在許多值得關切的複雜 面向,本專題除了仔細梳理事件脈絡外,也透過運動參與者的視角,觀察獨派 和其他抗議學生的關係、體制外抗爭如何成形,以及從年尾爆發的另一起場地 租借爭議,討論現行場地租借規則的不足。

從來就沒有「真正的目標」 ──台獨與學權的分與合 /凌心耕

九月二十四日,中國新歌聲在台大舉辦演唱會遭到杯葛,行動過程引發外界批評,其中立場 之一認為台獨與學權不得互相干涉;一旦干涉,就是「政治入校,污染了純淨的學生」。面對這 種批評,有兩種形式的反駁:(1) 學生與校外團體目標一致,但是分頭進行 (2) 社會運動中,各種 立場的團體不能清楚切割。以下將說明為何第二種比較有理,並檢討大部分不接受第二種說法的 論點,如何反映了台灣社會對於學生抗爭的錯誤想像。

共同目標,分進合擊? 第一種主張認為,學權與台獨有共同的目標(終止活動),手段上則分進合擊,以各自的訴求 進行號召,各自動員。在活動當天彼此獨立指揮,唯有在擾亂舞台活動時才合體,一起吵鬧、鳴笛、 高舉訴求標版。事後,抗爭方的學生代表在記者會上與台獨團體切割:「我們不接受任何外部援助 或任何政治團體的金流,更沒有和任何政治立場或團體有所關聯」。 然而,當學生從獨派團體手中接過台獨旗時,怎麼可能不知道旗幟上那綠色台灣島圖樣的政治 意涵?抗爭當天揮舞台獨旗幟、手持台獨布條的學生不在少數。可見,即使台獨與學權有各自的訴 求與組織平台,參與者卻不然。不少學生同時支持學權與台獨兩方訴求,抗爭當下是希望學權與台 獨同時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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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運動本來交織纏繞 第二種主張並不試圖將台獨與學權相互切割。首先,學生並不是一塊鐵板,兩種立場可以明確二選 一。另一方面,運動的成功是學權與台獨組織在現場權宜的合作,不能單純把功勞歸給任何一方。 回顧起來,一開始引發行動的的確是操場損壞、師生使用權受剝奪。九月十九日,有台大同學於臉 書 NTU 台大學生交流版張貼操場損毀的資訊。隨後兩天,學生會進行調查,週五以「公布申請程序、施 工應改進、平日上課不應出借場地」三點訴求召開記者會。 週六下午學生發起「台大新聲音,學生權被陰」抗爭,與此同時台獨組織也開始籌畫,在同一天號 召支持者進場抗議中國新歌聲為中國統戰活動。進場當天,台獨組織一如往常地發放自己的宣傳標語, 同時在下午三點多就提早帶頭衝進操場。 事實上,台獨與學生在這場行動中是相輔相成的:台獨扮演了抗爭的「衝組」,幫個性溫和的學生 開出一條路;學生則提供台獨團體進場抗議的正當性——若非學生,一般而言台獨團體應該不能如此容 易進場抗議。 後續的媒體報導中,有些人主張攝影機錄入一片綠油油的台獨旗,意味台獨成功將學生「染綠」, 將校園議題炒成統獨。另一方面,也有人認為學權議題並沒有因為獨派進入而失焦,因為在主辦單位宣 布活動停辦後,衝上舞台佔滿版面的是學生、與主任秘書一同開記者會的也是學生。 以結果而言,雙方都有達成各自的訴求:學生方面,場地租借的爭議得到主任正式記者會的答覆, 以及事件調查小組的設立;獨派方面,統獨的爭議也透過報紙版面引起關注。 要從運動現場論及到底誰出了多少力,得到多少回報?誰收割誰?誰汙染誰?都是無意義的提問, 因為混亂的運動現場中,要堅持任何行動的動機為純粹本來就十分困難。學權與台獨合流的事實造就了 個別的成功結果,想要深究下去,就不用抗爭了。

「純潔學生」想像的破滅,是學生的解放 以上兩種主張,較多人選擇前者,筆者認為這種強硬將學生與台獨組織切割的政治潔癖,源自於台 灣社會對學生運動的一個錯誤想像:學生應當是純潔的,不被骯髒的台獨政治所汙染。這個觀點存在矛盾: 統獨是台灣政治現狀的重要議題,學生有立場十分合理。更何況,日常生活本來就充滿政治,小至家庭、 學校,大至國家,每個問題都是政治性的。 我們常常聽到有人要學生有「獨立思考的能力」。然而,當學生獨立思考的結果不符合社會的期待 時,他們又會給學生扣上「被利用」、「職業學生」的帽子。導致部分學生將不願表達立場的「立場」, 歸類為獨立思考的表現。這不是自相矛盾嗎? 如果我們希望學生為社會貢獻一己之力,那麼我們就必須放下對「學生該有的樣子」的執著。當「純 潔學生」的神話徹底破滅、當學生被視為有能力代表自己、表達自己聲音的人,學生才真正被解放,能 夠為我們期待的社會改革,帶來繽紛、活潑、跳動的政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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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歌聲

從釐清到理清

/ 黃脩閔

去年九月,「中國新歌聲—上海台北音樂節」借用台大田徑場,節目的大型舞台、進進出出的貨車甚至刮傷 跑道、壓壞草皮,導致學生體育課上課、體育代表隊練習沒場地,更讓剛花 3,380 萬鋪修完成的田徑場跑道可能 失去國際認證資格,引來各方撻伐。 在二十四日活動當天,由於學生與台獨團體抗議,主辦單位因安全因素取消表演,同時,新體育館外側有學 生受統派團體打傷,一連的事件引發許多爭議。從發現田徑場關閉、場地借用的反覆更改,到校方緊急取消活動、 活動的維安及後續的體育場地管理辦法修正,這之中有許多細節需釐清,更需要透過事實與證據來理清。 為方便討論,以下將整起新歌聲案,以四個重大事件分為五期敘述,分別為:正常借用完成(7/11~8/9)、借 用天數更動(9/1~9/19)、事件浮出檯面(9/19~9/23)、抗爭活動現場(9/24 當日)、事件持續追蹤(9/25~ 迄今)。

7.11‑8.9

9.1‑9.19

9.19‑9.23

9.24 當日

9.25‑迄今

一、正常借用完成(7.11-8.9) 「中國新歌聲」為一個中資的歌唱比賽,由上海市海峽兩 岸交流促進會 [1] 等單位主辦,台北市文化局協辦、幕婕塔公司 則為執行單位,由於活動可以追溯到 2010 台北市與上海市簽署 的「文化交流備忘錄」[2],因此被許多人批評為統戰 [3]。這次 系列已經於世新大學 (9/20)、中國文化大學 (9/22) 舉辦兩場,台 大原定為系列活動的最後一場,幕婕塔公司也早在今年七月十一 日就開始與台大接洽,安排第三場九月二十五日於台大田徑場舉 辦。 主任秘書林達德表示,對體育室而言,幕婕塔並不是第一次 借,過去在新體辦活動,亦沒有不良紀錄。因此體育室在確認過 幕婕塔租借時間為五天半後,承辦人便就場地借用時間與音量問 題,與體育老師及新生南路對面的住戶進行溝通。八月八日與幕 婕塔協調後,時間改為四天半,隔天也將活動結束時間從 21:30 提早到 19:00。八月九日送交共教中心蓋章後,幕婕塔即完成了 場地的借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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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用天數更動(9.1-9.19)

「 」

九月一日,幕婕塔來函表示,藝人們需要彩排一

過大的問題。更進一步而言,一般的公務員訓練,並

小時,要多借九月十九日(週二)、九月二十日(週

沒有包含如何面對立委施壓,立委致電的作業流程中,

三)兩天,台大體育室於九月四日收到 [4]。然而考

也沒有能夠承擔政治責任的局處首長中介,導致基層

量到噪音、課堂場地使用等問題,即使文化局一直有

直接面對有權勢、有預算審查權的立委,無法從學校

電話關切,體育室主任康正男表示,經討論後還是於

的整體利益考量做決策。

九月十四日明確拒絕。 擴增天數後,馬上面臨的問題是噪音與師生的場 值得注意的是,當收到幕婕塔來函希望能增加天

地使用。噪音部分,體育室主任康正男基於廠商願意

數的要求後,體育室康正男主任剛好出國,一直到

合作,包含提早結束、分貝降低,文化局也承諾幫學

九月十一日才回國。基於在國外較難掌握資訊、做出

校督促廠商控制噪音、疏散整頓人潮,主任尚可接受。

決策,在體育主任缺席時,決策權的不夠明確,導致 許多討論與決策的延宕。學代許軒瑋表示,基於事件

而在課堂場地使用上,最初出借的時間是週四到

的時效性,學校應規劃如何將決策權下放到下一個層

隔週週一。康正男表示,因為週四與週五沒有課,週

級,可以是明文規定或建立行政慣例,否則當下屬也

六是校隊練習,但體育室早就與校隊協調好安排其他

無法確認決策權是否在自己身上時,就常常無法即時

場地,所以影響較大的時間只有週二週三兩天,那時

解決問題。

有大一體育課和選修足球、橄欖球課需要使用場地。 其中足球及橄欖球課另外安排了場地,然而由於新場

經過多次與幕婕塔、文化局的來回,事件出現了

地較小,而且太晚通知老師及同學,造成許多不滿。

意外的轉變,在九月十五日當天,高金素梅立法委員

大一體育課的部分,主任則說已經安排了 CPR 及 AED

打電話至秘書室關切租借事宜,體育室便決議同意廠

的室內講習,但因為講習提早結束,體育老師希望學

商增加借用兩天。康正男說:「基於學校立場,我怕

生能夠跑一下操場,才會發生場地無法使用的狀況。

學校被立委找麻煩、砍預算、實驗的經費,所以就同 意借用了。」至於致電時高金立委究竟講了什麼,康

此外,這次大型場地租借案的行政效率亦值得檢

正男表示:「只是要我們講原因而已,秘書室跟我說,

討。在九月十五日確認時間擴增後,扣掉週六日,週

要告訴她不出借的原因。」

一(9/18)應可公告,卻遲至週二才寄信並豎立告示 牌,康正男也承認這是他們的疏失。檢視當時文件,

由此可以發現,台大行政體系的人治文化十分盛

會核單於九月二十二號還在總務處內部行文,根本沒

行。許軒瑋表示,學校行政如果只是行政人員自己去

有發出去,可見行政之緩慢進行,無論在內部溝通或

面對外界壓力,自己考量與決策,可能造成決策彈性

是外部宣告,都讓師生之間存有資訊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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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件浮出檯面(9.19-9.23)

台大校方在九月十五日有到建管處申請臨時建築物許 可,可是卻未申請竣工勘驗,也就是在尚未獲取建管處確 認搭建舞台的安全性等考量,就讓機具直接進駐校內、搭 建舞台。建管處發現後,於九月二十二日發公文至台大, 勞檢處於九月二十六日上午收到公文副本,不過由於本活 動之舞台已在九月二十四日當天拆除完畢,勞檢處也無需 到場查驗。 幕婕塔因沒有申請竣工查驗,屬「違建」,遭開罰 1.3 萬元,並要求拆除。對校方而言,未確認、監督廠商是否 有完成應有的程序,即讓廠商進駐,亦是極大的疏失。

四、抗爭活動現場(9.24 當日) ( 一 ) 學生得知 與多同學發現田徑場受損後,在 NTU 台大學生交流 版上貼文,學生會知悉後也在網路發表三點聲明 [5]。但 體育室在第一時間的回應,僅為短短三行的聲明 [6],未 完整交代此次活動時間更改的理由,僅就造成師生困擾及 田徑場損壞道歉,並承諾將要求廠商將損壞部分修復至原 狀。 面對校方這樣的態度,學生會更於九月二十二日同台 北市議員李慶鋒、台大體育校隊,於田徑場召開記者會, 提出三大訴求:要求台大完整公布與文化局及主辦單位的

當天參與抗議的主要有學生與獨派團體,前者包含前

活動申請流程;盡快對田徑場草地、跑道及水泥地等設施

學代會議長蔡炫錡及學代許軒瑋,後者則包含蠻番島嶼

進行完整保護;往後不應於平日上課期間出借場地。

社、自由台灣黨等台獨團體。抗爭最初,由獨派團體先衝

記者會中,體育室主任以個人疏失囊括整次事件,卻 留下許多疑點尚未釐清。這樣的模糊交代,許多同學無法

進去開場,後來學生也陸續衝進去,各自發表各自的立場 與訴求。

接受,其中有一群以學代、前學代為主的同學便發起「中

學生高喊著「還我操場」、「中國新聲音,學生權被

國新聲音,學生權被陰」的抗議活動。抗議同學在週六下

陰」的口號,手持「政府上下其手,校方吃人夠夠」的白

午於臉書公布活動訴求、行動內容。台獨團體也以反統戰

布條,獨派團體則是以「拒當中國台灣大學」、「枉顧學

為訴求發起自己的行動。得知抗議資訊後,學校在九月

生為統戰」、「我們是台灣大學,不是中國台灣大學」作

二十三日召開安全會議,研議活動當天的動線安排、人潮

為抗議口號。整個活動現場出現許多標語,過程中,大家

疏散及秩序維護。

的共同目標皆為活動的終止,但不同人則持著不同的理

( 二 ) 校級單位得知 在搭設舞台後,幕婕塔公司依法 [7] 必須向建管處申 請許可並勘驗。但由於確認場地借用的時間太晚、當時幕 婕塔持有的借用單是八月為擴增天數的版本,為求保險,

念,支持自己所能接受的標語與訴求。 過程中也發生了不少衝突,除了場內的抗議聲浪、零 星的扭打,在台大綜合體育館(新體)後方,更發生了中 華統一促進黨攻擊學生、警察的事件。

幕婕塔便發函給台大,希望台大能發函再次確認同意借

當天下午,學校在說服文化局取消活動後,於下午四

用。

點十分要求活動取消,廠商周旋於其中,並不同意學校的 決議並繼續表演,直到學生上台,舞台被佔領,活動才真 正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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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件持續追蹤(9.25- 迄今)

活動取消後,台大學生會要求校方於九月二十五日下

二是學校本身的定位。學校在大樓興建補助費用、計

午五點前召開公開說明會,解釋此次引發之爭議及受傷的

畫獎助金等經費,都繫於立法院等上級單位的審核,因此

情事,而主秘林達德在公開說明會上承諾會進行調查,並

即便立委並無表明要與大學利益交換,學校行政上仍有高

就校園安全、借用場地程序進行後續討論跟修正。

機率會選擇配合,導致太容易被施壓,失去大學的自主性。

事件過後,在爆出施壓借場後,高金素梅於十月一日

三是學生於重要校務體制的參與不足。學生往往被認

在臉書上表示,之所以會致電,是因為上海朋友有給她入

為專業度不夠、意見表達缺乏代表性,而在許多校務的討

場門票,而她將門票分發給許多年輕朋友,後來得知場地

論中被排除,然而,與學生息息相關的場地使用,必須讓

核准可能被取消,擔心門票持有者撲空。值得商榷的是,

學生有機會參與,才可能學習、成長。而在場地借用機制

高金素梅致電,不論是否有心,都應對立委身分可能造成

上,到底學生應該扮演什麼角色,現況下的場地借用,又

的施壓有覺察,然而以「擔心門票不能使用」作為藉口,

發生了什麼問題,將在下一篇文中討論。

實須檢討。

結語:三點檢討 每個事件,都是改變的契機。回顧整起事情與後續討 論,我們可以發現有三個癥結點,在事件中扮演重要的角 色。 一是體育室處理此案的程序與態度。從規章本身的問 題,到行政人員於其中所能定奪的空間,都需要有所檢討。 校方在看待任何一次出借時,須正視出借會不會對校內的 師生、校外的居民產生影響,在審查、使用的監督上,都 必須更嚴謹。

[1] https://goo.gl/sxx4WM [2] 2010 年的雙城論壇,台北市長郝龍斌與上海市長韓正,簽 署了眾多不同層面的交流備忘錄,其中,就包含此次活動的文 化交流備忘錄。2014 年,台北市副市長丁庭宇和上海副市長 屠光紹,進一步簽署了藝術節交流備忘錄,於是,從 2015 年 開始,「中國新歌聲」以及其前身「中國好聲音」就開始來台 巡迴演出。 [3] 民報更指出,主辦單位之一──「上海市海峽兩岸交流促 進會」官網中的「宗旨」更直接寫到「促進兩岸直接『三通』 和祖國和平統一」。 https://goo.gl/fxBfZo [4] 扣掉非行政日的週末 [5] 一、 校方應嚴格監督活動主辦單位於活動結束後,負起場 地回復責任。二、 校方應遵守相關規定,出借場地不能影響 師生受教、使用權益。三、校方應於明日(9/21)下午五時前 道歉,並須在尚未提出相關說明前,要求活動暫停。 [6] 體育室公告:http://pe.ntu.edu.tw/#/news/1007/news [7] 〈台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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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者第一人稱自白 / 林博謙、許毅全 本文作者為兩位意識報的編輯許毅全和林博謙,也是新歌聲陳抗活動的計畫與參與者之 一,從我們兩位的經驗出發,試圖以內部參與者的角度紀錄活動籌備到結束的過程。後文簡稱 許、林。 不滿的集合:人員組成以及活動草創 9 月 22 日,學生會、學代會和一些校隊代表就台大田徑場受損一事和體育室主任康正男及文化 局人員召開記者會,質問場地借用的程序問題和損害賠償責任的歸屬。不料體育室主任語焉不詳、 迴避問題又試圖把一切責任攬下來結束討論,文化局代表更宣稱對破壞不知情,整體而言學生沒有 收到令人滿意的回覆。同時,這件事在網路上得到了相當高的關注,不少人甚至在 PTT 推文表示願 意到場抗議。 當天晚上,前學代會議長蔡炫錡想以行動阻擋「中國新歌聲」舉行,為此創了臉書群組,並在 朋友之間互相拉進了一些成員,組成以現任或過去的學生自治參與者為主的抗爭班底。雖詢問台大 的三大異議性社團(濁水溪社、大陸社、大新社),但並沒有收到正面回覆。基於上述因素,群組 中許多人可能互相並不認識,也缺乏組織和帶頭衝場的經驗。這個時候,眾人的共同目標就是擾亂 活動進行,但發起抗議的動機和目標不太一致,並沒有花很多時間去釐清彼此的想法。

對陳抗手段的討論與物資籌備 最初對於抗爭的手段沒有明確的規劃,不同主張從製造噪音、掛布條、夜宿操場,甚至跑操場 都有。但大家都同意陳抗要有一定的力度,而不只是發發傳單。場內陳抗比場外更有效果,但若欲 進場,就需要正面衝入或是持票入場,於是大家相約先去中山堂領票(票券免費,一人限領四張), 也號召認識的同學一個人拿四張,盡量蒐集票卷。 這時,群組內開啟了行動是否公開的討論。一般而言,社運衝場為了避免主辦方的防備或干擾, 通常不會在事前公開詳細訊息。但因為網路上和生活圈中學生不滿的氣氛高昂,所以決定公開號召 網路參與者加入行動。考量到不是每個參與者都願意進行高強度的抗爭,場內鬧場也不一定會成功, 如果場外有大量人員可以阻擋活動進場的動線,便可達成擾亂活動的效果,發生衝突時也有人可以 聲援場內和攝影蒐證。從此時開始形成場內和場外的配置,但行動的具體內容和細節還要依據人數 來決定。 不料隔日早上九點多,票竟已經發完了、群組內的人只收集到 20 幾張票,使得場內的鬧場難度 增加。在這之後公開的、較強硬的抗爭慢慢變成必要的一個選項。公開詳細資訊,才能號召到足夠 的參與者。這時候網路上的氛圍,讓群組內的參與者相信能夠號召到足夠的台大學生聲援,數量多 到足以應對嚴陣以待的主辦方。在訊息傳播上,我們鎖定臉書 NTU 交流版和 PTT 八卦版與 NTU 版。 怕文被洗掉,大家特別約定在八卦版要同時推文推到三十推以上來爭取能見度。此後大家開始著手 寫論述和聲明稿、聯絡記者。 物資準備方面,23 號開始著手購買布條、汽笛、油漆、冥紙等抗爭用品。群組成員紛紛表示願 意分攤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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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對主辦單位對活動現場的各種配置,大家並不是非常了解,從而無法討論詳細的抗爭方法。剛 好一位學代成員接到體育室的通知,說可以偕同廠商勘查場地,林和許兩位去找體育室主任及廠商 勘查後,錄了影片分享給成員們參照,包括舞台前的護牆、出入口的位置、人員配置和維安強度。 大致上來說,總數 200 個工作人員中有 160 位負責外場控管,整個活動只有一個位在舊體前的入口 和一個緊急出口。此外得知入口處會有安全檢查,舞台和觀眾間也會有護牆保護。一般來說,舞台 護牆內會有數位工作人員,不禁讓我們預想翻越護牆會有一定強度的衝撞與難度。 時至傍晚,一位群組內的夥伴提議活動號召至少需 24 小時吸引關注,於是我們快速整理論述, 成立「中國新聲音,學生權被陰」的活動頁面。並同步在 PTT NTU 版及八卦版發文,結果吸引了比 預想更多的回應。

活動前一晚 活動前一晚,發起人蔡炫錡在某人租屋處想標語及各種規劃,我們兩位就過去了。 我們討論了白布條上的標語,以及抗議時的一些目標和應變。因為不確定屆時主辦方會有什麼 應變,也不確定到時候前來聲援的人數,包括如何進場、進場後要做什麼都存在許多未知數。我們 需要估計可能會需要的物品及人力,並且分派下去。最後以活動「有興趣」及「會參加」的人數為 估量基準,擬定「多數人在入口抗議、有抗爭經驗者衝上舞台、一部分的人從維安空隙趁虛而入」 兵分三路同時行動的策略。 許原本就認識獨派團體蠻番島嶼社的成員郭潤庭,且從星期五(陳抗前兩天)開始就有流通資 訊,像是領票資訊、舞台的配置圖和維安配置等等。蠻番島嶼社的成員在活動前一晚來到我們所在 的租屋處,經討論後決定呼應前述的進場策略,承擔規劃中最缺乏的衝場角色。檯面上,我們並沒 有打算對外宣稱與獨派團體合作,不過也沒有自我設定成「乾淨」的學運團體,而是在議題呈現上 把統獨放在學權之後的順位。原因是因為我們認為當天必然會有大量的統獨團體表述其主張,且統 獨議題的聲量與渲染性遠高於學權議題,為了讓所有主張都能被聽見,我們選擇在有限的時間內先 以呈現學權訴求為主。 「想」標語的過程不只是選擇好聽、好喊的口號,同時也牽涉到成員們對陳抗內容的各種定位 差異。以「釋放李明哲」被好幾次提議要寫在小布條上這件事為例,一般來說,「釋放李明哲」和「還 我體育場」是人權和學權截然二分的議題,不過在把國台辦促成的中國新歌聲活動視為某種文化統 戰的背景下,兩者也可以被連結在一起。但對某些成員來講,此舉可能會模糊焦點,與前述學權為 主的設定也不符,最終並沒有被採納。 「寫」標語的過程也出現較為幽微的意識形態差異。例如「昨天我們回家比賽,今天我們回家 食屎」的「食」是台語本來在書寫「吃」的慣用字,但大多數人沒有學過台語的漢字書寫,又受到 廣告、媒體的影響,容易寫成「呷賽」,變成用華語的音來寫台語。有在關注台語文書寫的成員就 堅持不能寫成「呷賽」,但像林博謙和蔡炫錡就比較不在意,認為大家看得明白比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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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減少陳抗中的不確定性,群組成員在午夜時分一起到現場二次場勘。除了 在棒球場的網子邊緣尋找可供進場使用的破洞,也到新生南路側的黑布圍場觀察「趁 虛而入」的可能性。沒想到,黑布只要徒手就可以解除,圍場又長達百餘公尺,再 加上整個大場地只有 160 名外場維持秩序,我們因而相信入場絕非難事。

陳抗當天 林博謙、許毅全及召集人蔡炫錡在烈陽下開始在一個租屋處頂樓寫布條。備齊 布條、水泥漆和刷子之後,我們本來以為萬事俱備了。沒想到布條長達十公尺,比 我們想的要長得非常多,如何使用與剪裁變成一個難題。一條布條要價 550,水泥 漆一桶就要 500,算起來一條布條就花掉 6、700,成本比想像中高不少。 同時,群組內的其他成員在舊體游泳池前集結,同步處理其餘的布條,完成後 掛到操場的格網上,吸引了不少群眾、統派團體和媒體的關注。正式陳抗前,在籌 備群組內大家達成不接受採訪的共識,怕活動因為不夠全面的發言和媒體的過度放 大被提早定調、暴露陳抗細節或被刻意操作。然而,各家媒體到場後要求採訪,因 為擔心拒訪會影響與媒體的關係,還是交由主要召集人蔡炫錡和許軒瑋於活動入場 處接受採訪。 三點五十分,我們突然收到學校要求廠商在四點提早結束表演的消息,這讓預 計四點四十才正式行動的我們面臨抉擇。因為怕在學生表達訴求前就讓學校主動道 歉了事,喪失後續咎責和持續關注的可能,衡量現場狀況,也可以發現有為數不少 的學生已然集結在現場,再加上一位熱心校友提供的大聲公數支及 PA 廣播車都已經 就位,讓召集人蔡炫錡得以在入口處確立總指揮的「聲量」。因此大家就決定提早 號召、提早衝場。林博謙等人主動拿標語到入口處,高喊訴求且集結人群。 獨派團體首先衝入會場,讓大家認知到從正門無票進入是可行的。跟隨他們的 腳步,部分陳抗學生抓準空檔衝入會場,中間發生了零星的肢體碰撞。人群約分成 兩三波進場,後續整體秩序得以維持主要仰賴蔡炫琦和他所佔的 PA 廣播車,巨大的 聲量與蔡的持續指揮讓入口的 PA 車猶如堡壘般成為外場指揮中心。門口的戒備時鬆 時緊,試圖進場的人太多時工作人員會放棄驗票,人少的時候還是會強硬阻攔。

寫布條及布條原本的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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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場後,林博謙和其他組員發現以表演音效之大、活動場地之廣很難靠幾支大 聲公如願形成內場指揮中心,以確認與集結陳抗學生,又沒有足夠的標語、符號, 情急之下決定要求大家高舉學生證來互相識別。在嘈雜的背景音樂中喊了幾波口號 之後,抗爭的學生和獨派一起衝上了舞台中止活動進行,碰巧形成左獨派右學生的 景象。林博謙帶喊了一連串的口號,諸如「上次我們回家比賽,這次我們回家食屎」、 「世大運一走,體育場沒有」、「文化局上下其手,體育室食人夠夠」等等。在訴 求被確實傳達後,蔡炫錡站上舞台作結,並呼籲大家前往舊體參加學校主辦的記者 會持續監督。

小結 「中國新聲音」事件其實是非常具延展性的議題,雖然以學權為起點,但可以 延伸到更多更大的討論裡面。例如:「抗爭擺在中台關係的框架裡頭該如何檢視? 如果這個活動的確具文化統戰的性質,那我們該用什麼樣的方式因應?」或「這次 借場凸顯的行政問題專屬於台大嗎?如果不是,那在場的非台大抗議學生是以什麼 樣的立場參與抗爭?如果在台灣其他大專院校發生類似情況,又該怎麼去思考學校 與學生的關係?」由於現場的群眾凝聚力有限,學校即將召開的記者會又壓縮了學 生的反應時間,所以不太可能在呼口號之餘進行很細緻的討論,更不可能帶到前述 的後續議題。最終學生前往體育館,將舞台留給獨派的團體。 就現場的群眾而言,他們的動機與行動之組成異質性其實相當高。從新聞畫面 觀之,很多學生都拿了台獨旗,但未必每個學生平常都關心高度政治化的議題。同 時,跟著喊學權口號的群眾,也未必都是時時關注學生處境的校內人士。群眾中有 關心與不關心統獨立場的學生、有支持台大學生的社會人士和外校同學、有積極關 注統獨議題的社運人士等等,但旗幟和口號並沒有完全代表到所有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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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 新歌聲

到公館 遊樂園

論 體 育 場 地 出 借 的 法 規 漏 洞 /童昱文

中國新歌聲事件引發的法規修正 九月下旬「中國新歌聲」事件的爆發,部分原因和

報請處理,借用單位亦不得向本校索取相關賠償」的條

當時的《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以

款,讓校方在預見或發現損害時,有權終止活動進行,

下簡稱管理辦法)規範不全有關。例如,僅有「教學優

避免損害擴大,也不需要擔心後續的賠償問題。[2]

先於外借」的條款並不足以維護學生的使用權益,因為 體育室仍然可以把原先在體育場的課程和訓練臨時排到

「公館遊樂園」事件與其爭議

其他較差的場地,進而認定外借並不違背前述原則;以 及,原先的外借程序中並沒有學生代表的參與,甚至也

這樣的法規修正,看似對於校內師生使用場地的權

沒有關於場地毀損時校方得以終止活動的條款,使得此

益保障有不小的進步。然而,就在新規定通過後不久

次事件中,學生在場地已遭廠商毀損後要求學校終止活

的元旦連假,學校又將場地外借給信義房屋舉辦員工家

動以防止損害擴大,被批評未有法源依據且會害學校必

庭日,在田徑場草皮上搭設大型遊樂器材,且草地上留

須負擔高額賠償費用。總而言之,當時法規面的許多漏

下了重型機具壓過的凹痕以及鐵欄杆直接插入土中的凹

洞,都使得學生權益在面對體育場地外借時,受到的保

洞,嚴重影響後續體育活動使用的安全。

護明顯不足。 事件後,學生會質疑體育室未妥善監督廠商施工、 因此,十一月初的「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委員會」

發現場地遭毀損未依法要求停止活動,且本次活動為

會議中,通過了修正後的《管理辦法》與《管理辦法實

「涉及校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但廠商十月底才申請

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前者仍待行政會議通過後

借用,違反新通過的《實施細則》中應於三個月前申請

實施,與出借流程較為相關的《實施細則》原則上則通

的規定,是違法出借。體育室康主任則辯稱,廠商在九

過後直接生效。

月底就曾提交申請,但當時考量到出借規則正在修正, 因此退回請對方晚點再申請,至於對於其他的質疑,以

依學生會粉專的說明 [1],此次《實施細則》的修

及學生會「未來不再外借給商業活動」的訴求,都未有

正有幾個重點:首先是修正新增了「本場館在學期中平

明確回應。

日不出借校外單位,學期中假日及寒暑假不影響體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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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及運動代表隊訓練,方可對外開放。」的條文,直接

期末校務會議中,九位學生代表則一起提案要求

禁止平日出借,避免前述「把平日的教學活動移到其他

「檢討現行出借流程,並禁止商業外借」。在討論中,

場地,再提供給廠商使用」的狀況;再來,新增「若校

有代表主張「台大校園應該和公眾分享,應該保持公共

外單位借用,活動性質與規模涉及舞台、音響搭設及校

性,不是只有台大師生能用,所以不該禁止商業外借」,

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應於活動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

有代表則回應「包給有錢的廠商租用,才是妨礙了大眾

體育室另案簽核本校總務處、環安衛中心、校規小組及

使用運動場地的權利,貶損大學空間的公共性」。中文

所有涉及之相關單位審核辦理」的規定,其中校規小組

系的代表則反映,每次出借時施工造成的噪音,都讓系

中有學生代表,藉以處理過去學生無法事先得知、協調

館在體育場附近的他們十分困擾,同時質疑體育室的人

和異議場地外借給大型活動的問題;最後,新增了「有

員編制不足以時時妥善監督廠商施工。最後,校務會議

安全顧慮、可能或已經造成本場地設施損壞者,本校管

做出決議,成立調查委員會,檢討場地出借程序、監督

理人員即可停止使用,所繳場地費用全數沒入,並依法

單位層級和監工 SOP。


從公館遊樂園事件看「後新歌聲」的場地法規

草皮與其排水功能退化,同樣會影響到教學與訓練,但 草地使用限度的問題不但未經專業評估與規劃,更未在

從信義房屋事件和後續討論,回頭檢討新歌聲事件

出借規則中被列為需考量的審核要件。總而言之,站在

修正後的相關法規,可以指出仍存在的法規漏洞。首先,

教學訓練優先的立場,會發現有許多實際上會造成嚴重

在出借流程上,「涉及校園環境與安全之活動」的要件

影響的因素,都未在審核流程中被考慮。

不夠明確,信義房屋事件中,共教中心主任就曾以「活 動沒有搭建舞台和音響」來回應廠商未在三個月前申請

然而,考量到體育場維修費用和場地老舊不堪使用

的質疑,且本案雖然有送校規小組核可,但校規小組並

後的重建基金都需要靠場地收入維持,完全禁止商業出

未開會討論,直接由召集人核章。因此,未來類似的大

借似乎有其困難,因此未來的訴求和檢討方向,可能會

型商業出借,仍無法保證能適用有學生代表參與的完善

繼續集中在出借流程、審核標準和施工監督上,包括更

審核程序。

全面而嚴格的檢視借用個案對於教學訓練的實際影響、 提高施工和活動中監督的人力和管理層級、確保程序中

再者,就場地毀損時的處置,新法規定的是學校

有充分的學生參與和爭執空間等等。以上各點,都需要

「可」停止活動使用,留給管理人員判斷損害是否有擴

未來更多師生投入參與和監督,才可能讓體育場地的出

大的風險而必須直接停止活動,然而,既然管理單位都

借更為妥當。

無法預知損害發生而提前加以防免了,如何能期待同一 群人能夠準確判斷場地的毀損有沒有因活動繼續而擴大 的危險呢?而且,讓毀損場地的廠商能繼續把活動辦下

延伸閱讀:

去,也無法讓本條規定產生遏阻力、使廠商因為擔心活

〈學生會號召「堵」康正男主任,訴求康主任承認錯誤、

動辦不成而更小心於場地維護的功能。

辭職下台〉(https://goo.gl/KLTR85)

至於出借場地影響教學訓練的問題,新規定仍容許 假日「不影響教學和訓練的出借」。然而,光這學期就 發生兩次商業外借嚴重破壞場地的事件,場地毀損的後 續維修和場地品質降低,也會直接影響教學和訓練,卻 未能在事前的審核被考慮;更甚者,農學院校務會議代 表和足球校隊成員都曾提到,目前田徑場草皮已明顯超 限使用(同時,冬天是草皮休養的時間,也不適合大型 活動的人潮踩踏)。換言之,光平常的教學及訓練就已 達到草地的負荷上限了,繼續外借給商業活動更會加速

[1] https://goo.gl/pg9AkM [2] 當然,站在租借者的立場,也可能會認為這個條款過於 嚴苛、不公平,畢竟「有安全顧慮、可能造成損壞」是有 不小的判斷餘地的要件,也沒有規定是否在「除非停止活 動,否則損害就會發生或擴大」的情況下才能喊停,還是 所有情況校方都能喊停,對於廠商而言,事後賠償或事前 調整施工方式的成本都遠比活動被停止來得低,如果擔心 本條被校方濫用,可能會因此不敢租借學校的場地,或衍 生許多的後續糾紛。(當然,從信義房屋家庭日的案例看 來,本條不但沒有濫用之虞,體育室反而對於毀損場地的 廠商十分寬容,只要對方事後將場地恢復原狀,完全沒有 要依規定停止活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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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的話

從去年三月到本篇即將刊出的現在,經過了一年多的時間,反對傳統領域劃設 排除私有地的倡議者們,還堅守在凱道周圍持續抗爭。這篇專題將從法規面出 發,延伸到文化政策、土地史和原住民族主權觀等視角,試著帶領讀者思考為 什麼這群抗爭者會如此憤怒、如此堅持,同時也試著捕捉這樣的倡議所引起的 種種批判和權利間的衝突。

點燃戰火的一紙行政命令 /王亦民、林其叡

爭議的起始點源自於原民會於今年二月十四日所公布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以下

稱《劃設辦法》),根據《劃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之範圍僅包括公有土地:「原 住民傳統領域土地: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 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

《劃設辦法》的訂定背景

《原住民族基本法》訂定於民國九十四年,該法制

無從行使知情同意權;第二,《原基法》並未授權原民

定時,即在第二十一條針對政府或私人在原住民族土地

會訂定相關法規命令,使得傳統領域土地之劃設無從執

從事活動進行規範:

行。在這個背景下,立法院於民國一零四年六月通過了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

《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修法。

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 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新通過的第二十一條修正案有兩項重大變革:首先,

又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原住民族土地包括

修正案在原本《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增列了「或

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及原住民保留地。換言之,早在

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的文字,從而將

十二年前《原基法》通過時,即已賦予原住民族對政府

原先原住民族部落得行使知情同意權的範圍擴張;再者,

或私人在其土地內從事開發活動行使知情同意權的權

修正案在第二十一條新增第四項,授權原民會訂定「有

利。

關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 之劃設、諮商及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之同意或參與方

然而,該法制訂完成後,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卻未有

式、受限制所生損失之補償辦法」的法規。

任何實質進展,《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也未落實執行。 根據立法委員鄭天財,未能落實執行的原因有二:第一,

這兩項修正成為了原民會制定《劃設辦法》以及《諮

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尚未完成劃設,且原住民族土地

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的基礎,亦成為了

相關法案未能通過制定(過去十二年《原住民族土地及

這場爭議的核心法律問題。

海域法》被審議四次皆未有成果),因此原住民族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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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的新框架:土地劃定與諮商同意 《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修正,在行政上使得原住民部落得以實踐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 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內的特定土地利用行為行使諮商同意的權利,而其實踐有賴於土地劃定機制以及諮商同 意機制的建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授權原民會針對這兩項機制訂定法規,分別為《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 土地劃設辦法》(下稱《劃設辦法》)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參與辦法》)。 《劃設辦法》規範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之劃設程序,原住民族部落得於劃設範圍內行使諮商同 意權。根據臺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劃設的程序可以由經過原民會核定的部落(或民族)或鄉、鎮、市、 區公所提起,組成劃設小組,劃設小組會檢視歷年來的傳統領域土地調查成果,並至現場進行勘查製圖作業, 劃設成果必須經過當地部落的部落會議決議同意通過後,送進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送進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基本上僅會針對劃設成果進行形式審查,而不會對於實質內容有所干預, 審查完成後即提報原民會,原民會會商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討論後,公告劃設成果,完成劃設程序。 《參與辦法》則規範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對象與程序,在附件中明確列舉了《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所指稱「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之行為,以及第二項所指稱「限制原住民族利用」之 行為,是部落得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對象;換言之,並非任何在劃設範圍內的行為都是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的 對象,而必須是符合《參與辦法》附件的行為,部落方能對其行使諮商同意權。 依據《參與辦法》辦理同意事項的「申請人」必須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召開部落會議的申請, 公所將通知關係部落,而部落會議主席會在收到通知後兩個月內召集部落會議。部落會議的召集以及同意事 項的議決須有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當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時,同意事項方為通過。

原民會的劃設辦法說明:《原基法》的第一種解釋 原民會在《原基法》第二十一條修正通過後依該條 第四項之授權,針對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 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之劃設作業訂定《劃設辦法》。如前 所述,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原住民保留地和原住民傳統領 域土地,而前者已於《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 條授權訂定之《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訂有明 確規範,因此《劃設辦法》僅針對傳統領域土地以及部 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公有」土地之劃設進行規範。 根據原民會的說法,《原基法》並未明確定義何謂 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原民會遂參照過去十年曾送入立 法院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以下稱《土海法》) 草案版本,將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定義為:

月十四日公布《劃設辦法》的記者會上,特別針對不將 私有土地劃入傳統領域的做法進行說明。 原民會指出,不將私有土地劃入傳統領域土地的考 量在於,今日的傳統領域土地很多已經是都市區域或是 私有土地,而該私有土地的所有者不限於漢人或是非原 住民,亦包括原住民個人,將私有土地納入傳統領域土 地將使得土地持有者在其所有土地內之開發行為必須經 原住民部落集體諮商同意,此對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 財產權作出限制,必然引發爭議而造成執行上之困難。 原民會進一步主張,《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 僅規範「公有土地」之劃設,因此《劃設辦法》將原住 民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的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 地」僅是依法行政。即便《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

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

於傳統領域土地之外,原民會認為《劃設辦法》的公布

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

將使得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範圍從零公頃躍進至八十萬

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

公頃,原住民部落亦能對數個重大開發案行使集體諮商

公有土地。(《劃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同意權,而未被劃入傳統領域土地範圍的私人土地上的

原民會似乎對於將傳統領域土地限於「公有土地」而排

開發行為,仍能仰賴環評、水保或建管等諸多審查機制

除「私有土地」所必然引發的爭議不無預期,因此在二

進行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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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傳統領域不應僅限於公有地: 《原基法》的第二種解釋 前述實際的調查各個區域對原住民的文化意義。那布 反對《劃設辦法》者認為,原基法二十一條第一項

Nabu 舉例,若是真正用心的劃設傳統領域,以前述的

應解釋為: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

方式,那是要花上許多時間的,如菲律賓原住民劃設了

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

二十年至今仍未完成。這個劃設的過程便是重視原住民

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

歷史文化,促進溝通的機會,讓更多人能正視原住民文

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化與歷史的不正義。如前述,這次政府草率公布《劃設

其中「原住民族土地」依該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

辦法》,除了排除私有地是誤解、撕裂傳統領域以外,

則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

更錯失了促進原漢溝通,調查真相,面對歷史,完成轉

地」。故「原住民族土地」自然包含「原住民族傳統領

型正義以及達成和解共生的機會。

域土地」;而傳統領域與後面「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

凱道上原民團體的第二個訴求,是要求原民會主委

土地」無關,自然不限於公有地。從修法歷史解釋,「部

夷將 ‧ 拔路兒 Icyang Parod 下台。對運動者而言,由

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為 104 年增修時鄭

《劃設辦法》公布及隨後原民會主委夷將 Icyang 的談話

天財委員增加,證明條文前後應該分開,而增修文字不

可以看出來他不但誤解了傳統領域的意義,更支持政府

影響條文前面的「原住民族土地」的範圍。爭議爆發後,

排除私有地,形同護航財團(不需經過諮商同意更方便

當初修法的鄭天財委員也極力澄清其立法意旨並非排除

開發),背叛原住民族人,站在漢人政府的立場與漢人

私有地,而是依循上述的解釋方式解釋法條。此外,從

一同打壓原住民,這樣的原民會主委不能代表原住民,

傳統領域的概念觀之,該領域是描述承載原住民歷史及

因此希望他下台,也為錯誤政策負責。

實踐文化的範圍,自然無需區分公有地或私有地。 除了對原基法的解釋不同外,原民會認為傳統領域

專訪谷辣斯 ‧ 尤達卡委員

會限制人民私有財產權而不應納入私有地的主張,也是 誇大了劃設傳統領域之影響。傳統領域與所有權概念不 同,劃設傳統領域僅是承認該處是原住民實踐文化的範 圍,唯一會牽扯到財產權的,是諮商同意權的行使。然 而,從原民會公佈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 辦法》附件當中即可看出,僅有在興建機場港口、觀光 飯店、礦石鑽探、水庫等等大型土地開發案中,才需要 向原住民部落取得諮商同意。由此可知,諮商同意權並 不會對財團以外的大部分民眾造成財產權的侵害。

在多數原住民立法委員齊聲反對《劃設辦法》並要 求退回的背景下,國會多數黨的谷辣斯 ‧ 尤達卡 Kolas Yotaka 委員卻表達不同的看法,而主張原民會應該盡快 落實《劃設辦法》,讓原住民部落開始劃設傳統領域土 地。本報於去年四月至立法院專訪谷辣斯 ‧ 尤達卡委 員,以了解委員對於《劃設辦法》爭議的看法以及對運 動者的回應。 谷辣斯委員對於《原基法》第二十一條的解釋與原

運動者的訴求:退回《劃設辦法》與原民會主委下台

民會、法務部的解釋相同(參上述第一種解釋),而認 為在第二十一條下,原住民部落僅能對於傳統領域內 「公有土地」上的特定土地利用行為行使諮商同意權,

然而,對運動者而言,蔡英文政府這次粗糙的劃設

意即劃設權限僅限於公有土地,而不及於私有土地。谷

傳統領域,錯失了原漢溝通、原住民轉型正義的大好機

辣斯委員認為對於「在私有土地上之特定土地利用」的

會,因此訴求退回《劃設辦法》,重新好好的面對原住

同意權屬於對財產權的限制,因為基於「法律保留原則」

民土地、歷史與文化。這次政府之所以能快速劃設出傳

的內涵,對於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必須以法律定之,原民

統領域,是因為很多時候僅依照行政區劃設,並沒有如

會在現行法律下,因未得法律授權,當然不能逕行將私 有土地劃入原住民部落得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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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臺東縣原民處 對於反對者針對《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所提出的解

即便原民會公布的《劃設辦法》將私有土地排除在

釋(參上述第二種解釋),谷辣斯委員提出質疑,認為

傳統領域土地之外,臺東縣境內的達魯瑪克、卡拉魯然

如果當初修法原意是「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

以及都蘭部落仍將其傳統領域土地完整地畫出,而未排

「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則應加上逗號進行分

除私有土地,並且自主公告。本報於去年五月前往臺東

隔。谷辣斯委員另外提到,《原基法》處理私有土地的

縣政府,專訪臺東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以下稱臺東縣

條文應該是第二十條:

原民處)保留地管理科的林俐志科員,以了解臺東縣政

原住民族或原住民所有、使用之土地、海域,其

府如何面對原住民部落的自主公告與《劃設辦法》的衝

回復、取得、處分、計畫、管理及利用等事項,

突。

另以法律定之。

對於達魯瑪克、卡拉魯然以及都蘭部落將私有土地

谷辣斯委員認為,「回復、取得、處分」是對於私有土

劃入其自主公告的傳統領域土地範圍,林科員向我們表

地的行為,因此若使「私有土地」內的特定土地利用行

示,臺東縣政府採取的立場就是尊重其自主公告。然而,

為成為原住民部落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範圍,必須依照現

《劃設辦法》很明確的說明傳統領域範圍限於公有土地,

行《原基法》第二十條,以法律定之。

因此自主公告是一回事,但如果要促成傳統領域範圍內

委員進一步說明,如果認為二十一條應包括私有土

的法律效力的話,仍然須要依照劃設辦法進行劃設,那

地,那即應啟動修法程序,但他並不認為區區一個法規

這個劃設範圍經過原民會核定後就會產生法律效力。針

命令(指《劃設辦法》)有辦法解決四百年來原住民所

對私有土地的部分,「法規怎麼定,我們就怎麼做。」

失去的土地,而他認為不應該將傳統領域土地內的私有

林科員進一步說明,各地方政府會遵循中央主管機

土地所有人都想像為面目猙獰的財團,或是認為私有土

關訂定的相關法令。然而,林科員也提到,在尚未公布

地都是非法取得、向原住民「掠奪」而取得的土地,許

《劃設辦法》之前,原民會當時給臺東縣原民處的函釋

多私有地的地主事實上是原住民個人,或是與原住民部

是原住民傳統領域土地「不以公有土地為限」。

落。谷辣斯委員認為只要通過《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

根據臺東縣原民處,在《劃設辦法》尚未公布以前,

法》和《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

當開發案進來,原民處就會請原民會作函釋,以尋求方

即能對傳統領域內不論是公有土地還是私有土地進行完

向,而針對私有土地的土地利用申請,原民會曾在去年

整的調查,並且賦予對於私有土地所有權之限制一個法

八月二十二日對於傳統領域土地做出函釋,指出傳統領

源。目前《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調查處理委員會組織法

域土地「以公有土地為主,不以公有土地為限」,意即

草案》已交付審查。

傳統領域土地亦包含私有土地。

谷辣斯委員對於反對者退回《劃設辦法》的主張不

林科員指出,即便在《劃設辦法》公布以後,傳統

以為然,他認同現在的狀況並非完美,但《劃設辦法》

領域土地確定排除私有土地,而只限於公有土地,當有

讓原住民部落總算可以展開傳統領域的劃設,並且得到

私有土地上的開發案進來的時候,臺東縣政府雖然沒有

國家的承認,是原住民「取回土地運動」的一大邁進。

辦法強行規定開發案必須得到關係部落之同意,但臺東

他亦強調,目前全台灣 748 個部落所在地周邊的土地,

縣政府仍然採取尊重原住民部落的立場,向開發業者表

有近百分之九十的土地是公有地,因此對於原住民部落

示意見,希望業者尊重當地原住民族,去與當地部落溝

實際上得以行使諮商同意權的範圍十分廣大,是原住民

通。林科員也坦承,假如溝通未能達成共識,而業者執

土地權的一大進展,而剩下的部分就要留由《土海法》

意在私有土地上開發,目前則是無強制手段可以阻止業

完成了。

者,但業者必須面對當地部落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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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視角下的

傳 統 領 域 / 黃芷儀、鄭詠綺 傳統領域的爭議極廣,其中牽涉了自日治時期前便已開始的一連串土地政策與在這之 中伴隨的歷史不正義,而使得今日的原住民不再有土地實踐他們的文化,也因而有傳統領 域劃設的爭端。傳統領域的劃設對於倡議者而言是文化權與土地權最初步的展現,透過取 回土地詮釋權的過程進而得以展演自身文化。

台灣土地政策史 1683 年,大清帝國佔領台灣,開始為期 212 年的統治。清領初期只要不是屬於原住民 的土地,一律列屬「無主地」,其土地所有權歸於官方,人民若要開墾土地,便得按程序 向官府申請。除此之外,還有當時最為猖行的漢人常用手段-私下向原住民承租土地。清 廷於 1724 年開放漢人得與原住民承墾土地,而後出現了「番產漢佃」、「一田二主」等政 策,漢人甚至為了掠奪土地資源而把原住民盡數趕到山上,使許多台灣原住民早在 18 世紀 便已失了原本的根。 1895 年,日本正式統治台灣。次年,《官有林野取締規則》裡明定「凡山林原野,若 無契據或其他證件足以證明其所有權者,統視為官有」,便開始進行土地調查,將林野土 地劃分成私有與官有。由於清領初期的消極治理,許多土地移轉並未留下紀錄,甚至許多 原住民所有之土地是直接被漢人奪走的,因此到了日治時期,這些「無契據或其他證件足 以證明其所有權」的土地便直接變成了日本官方所有地,據統計共有 73 萬公頃的土地淪為 日本官方所有。 1928 年,日本官方訂出《台灣森林事業計畫規程》之後,便開始掠奪台灣東部土地。 經估計,共有約 129 萬公頃土地淪為日本官方所有,其中約 20 萬公頃土地受保留而為現在 所稱之「原住民保留地」。 中華民國政權的行政長官公署發布「土地權利人應依限向所在地土地整理處申報公 告」,限同年 4/21 至 5/20,於此一個月內,無論公私有土地,舉凡已取得土地權利之團體 或個人,都應備齊相關地權證明,並依規定期限申報之,審核無誤之後,便發給權利書, 完成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然而,當時剛脫離日本統治的台灣人並不熟悉中華民國政府所定 制度,而後又爆發白色恐怖並經歷全島一連串血腥屠殺,使得許多台灣人根本不敢申報土 地,也因此許多土地便輕鬆落入中國人之手。 另一方面,國民政府也接收了很多日治時期總督府從原住民族手中巧取豪奪來的土地, 現今台糖公司的土地很多便是過去原住民族生活、狩獵的土地,從日治時期開始,這些土 地便被製糖株式會社佔用,中華民國政權占領台灣之後,國民政府便順理成章地接收而使 之變成台糖公司所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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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歷史意義 原住民傳統領域是由部落自行認定,而部落認定傳統領域的方法,主要是由部落耆老口 述部落原有的領域、土地的地名、土地的使用方式與土地的歷史,後交由年輕人彙整起來, 並以「部落地圖」的方式悉數整理出來。所謂劃設部落地圖,起源於北美原住民,近年來推 廣於世界各地。部落中的人,帶著從都市返鄉或是不熟悉傳統文化的青年,組隊循著耆老口 述歷史,實際走訪山林,實際重返當時的獵場、耆老口中的聖地等等,並且標誌於地圖上。 原住民傳統領域既是由部落耆老口述整理出來,也就代表其傳統領域之土地承載著千百年來 的歷史記憶。 其實傳統領域最重要的意義一直不是土地本身,而是附著於土地上的歷史與文化,劃設 傳統領域的只是認識、恢復傳統文化之手段。在這個意義下,在傳統領域的劃設上區分公、 私有地,無異是破壞了歷史意義的一體性和完整性,況且傳統領域的劃設不一定要與諮商同 意權完全掛勾,單純就傳統領域範圍劃設的歷史正義和記憶重現的功能而言,區分公私有地 並無實益。

2. 文化意義 在現今,各種不同文化可能並立進而產生對話與交流刺激,但也可能造成文化侵略的結 果,然而,傳統領域支持者所希望的「文化演進」是建立在一個「非被霸權侵略或暴力宰制」 的前提基礎,而是人民能夠藉由自主意識而選擇同意與外來文化作交流進而產生新的文化樣 貌。 然而,自漢人開始移民至台灣開始,台灣原住民就開始了被剝削、壓迫的命運,在「崇 尚市場經濟」的漢人文化影響下,原本過著農耕、漁獵、採集生活的原住民,常常在「不得 不同意」的情況下,因為與漢人比起來顯得相對貧窮,因此被迫選擇慢慢適應甚至也開始使 用「相對來說」較符合現代生活的漢人文化。 筆者認為,社會文化雖本來就是會隨時間潮流漸漸演進,而在每個不同的時代呈現不同 的樣貌,但文化不應該是透過另一個文化的「霸權壓迫或是暴力宰制」而改變,而土地和對 土地的掌握被奪去,對於原住民文化就形成了一定程度來自於外的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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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領域與其連帶權利內涵

現。傳統領域的劃設與諮商同意權的設置使原住民得以取回 實踐文化的機會,確保在傳統領域內的文化實踐不受過多外

前文所述傳統領域的價值內涵,可連結至支撐傳統領域

力干擾。

的基本權利實踐內涵,即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所明示:「國 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在多元文化下,也可以進一步討論國家應該以何等形式

傳統領域所牽涉的權利包含集體文化權、對於近鄰地區的控

介入,「國家對於弱勢文化的積極保障並非確保其得以存續

制權、土地權與透過轉型正義實踐的實質平等權等等。在此,

的結果,而是給予發展延續的機會。」石忠山教授表示。這

我們採訪東華大學石忠山教授有關族群政治的意見,並參考

也某種程度反映倡議者在論述過程中極為在乎劃設的過程,

官大偉教授等人的文章,試圖分析傳統領域的權利意涵與爭

而對於土地部分掌控權的取回正是文化實踐的機會,對許多

論。

倡議者來說,這些劃設、商議的過程才是他們凝聚文化的關 鍵。

還給原住民傳統領域的某些土地權利,是國家展現對於

對於近鄰地區的控制權則體現在諮商同意權上,目前的

過去錯誤修正的措施,透過傳統領域使原住民取得對該土地

諮商同意權僅限縮於大型的開發建設,可以說諮商同意門檻

的詮釋機會,進一步正視過去發生於該土地上的壓迫血淚史,

的設置僅是最低限度保障原住民文化發展不受過度干擾,連

此舉措亦有轉型正義的意涵在內。若我們承認日治時期和戰

帶保障文化權。若重大開發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原住民族發

後國民政府的土地立法為惡法,那麼在今日原住民轉型正義

展,對周遭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應是和平共生的第一步。

的過程中,就應該將土地權的宣示還給原住民族,即便在現 行法規下無法直接將土地還給原住民,在傳統領域的劃設上

傳統領域與其爭議

也應給予一定程度的尊重。 在傳統領域的劃設中必然產生某些權利衝突的疑慮,首 轉型正義與積極平等相輔相成,土地歷史中所呈現的各

先在財產權上的干預是最備受質疑的,目前的劃設辦法裡連

種強取豪奪,在在說明了原住民族在過去一連串政府舉措中,

帶的權利是諮商同意權,而這項權利必然使土地所有權人無

如何造就了現在文化處於弱勢的地位。轉型正義的立論基礎

法自由使用其土地,而必須在重大開發時徵得部落同意。儘

是基於過去國家和私人對於原住民土地的不合理剝奪,在這

管這是十分低度的限制,且僅在特定條件下才會發生,仍無

樣的前提下,不論國家和私人都應該負擔限制,然而並非所

疑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然而,現行體制下亦有許多對財產權

有土地都是巧取豪奪來的,以過去的道德瑕疵來解釋今日傳

的限制,也不僅見於傳統領域,例如以環境生態保育或文化

統領域內地主的權利應該受限,似無法全盤解釋其正當性。

資產保存為目的的使用限制,若基於一定公益考量,對財產

也因此,轉型正義的論述勢必有極限,也並不能完全表達傳

權的合理限制似無不可。此際,問題將不在於對財產權限制

統領域的價值內涵。

之本身,而是傳統領域劃設下附隨的限制是否足以通過比例 原則之考量,進而取得財產權限制上的正當性。

國家為何要採取積極措施使文化存續?值得思考的是國 家介入文化發展的背景,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肯認多元文化的

另外,在討論傳統領域於現行法架構下的權利意涵時,

價值,再加上過去由於國家介入而使得原住民文化無法保存

也應避免以自己的思維套入原住民族對於土地的思維架構。

其發展的生命力,就此而言對文化權的積極保障意義即能展

的確,在原住民仍從屬與憲法架構下時,權利的衝突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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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得建立在法律之上;然而,在思考土地政策的可能性時,

在傳統領域劃設的過程中,呈現的是原住民族在面對現

必不能忽略原住民也有一套自己對於土地的詮釋。

代國家時,試圖重新取回空間詮釋權的過程。對於許多倡議 者而言,傳統領域象徵著對於土地的詮釋,透過公示為傳統

我們往往會先入為主地以所有權、財產權視角切入,而

領域的過程,使他們能夠命名土地、講述土地的故事。在諮

將這套架構強加於原住民土地議題上。當對於所有權的狹隘

商同意權的行使過程中,原住民也得以重建、完善部落決策

思考直接套入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議題時,便會忽略對於人地

機制,而這也是凝聚部落認同的途徑。傳統領域不僅只是諮

關係的再思考,我們應該試圖重視原住民族的土地論述,並

商同意權這麼簡單,也不是只代表著一條界線,而是在這樣

找出一個使原住民族與非原住民對土地的觀點能夠共存的方

的過程中,原住民族怎麼再度找回被遺忘的歷史、文化。

法 [1]。 綜觀傳統領域議題的產生背景與討論,對於倡議者而言 傳統領域本身便是正視過去歷史當中忽視原住民主體性

最重要的是「過程」——部落會議的過程、劃設的過程、重

的各項舉措,進而在當代還給原住民族自決的權利。原住民

新檢視歷史的過程、訴說土地故事的過程,透過這些過程,

族同時處在憲法與自身文化架構下,在原住民尚未擁有主權

期望能夠取回在歷史中被剝奪的文化實踐並且重建部落認

的現在,仍不應該完全使用憲法價值拘束他們。在處於原住

同。過去政權對於土地的強取豪奪使得原住民與其他文化的

民擁有主權前的過渡期,應該在原住民自身的規範與憲法中

發展處在不對等的地位,進而產生當今的傳統領域議題,在

協調出一套折衷的規範,而不是直接將憲法價值強加在他們

法秩序之下我們不得不將種種爭議置於憲法框架討論,儘管

身上,使其文化的價值和規範力能夠彰顯。

對原住民而言未盡公平,卻是當今憲法下必然的無奈。概括 的「部落」與「原住民族」背後是許多具自主性的個人,在

對於傳統領域劃設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部落不對等與衝突

討論時卻無法細微至此,卻不能忽視單一行動者的獨立性,

問題,目前在劃設辦法有保障過程中毗鄰部落的參與,而原

同時也不能忽略憲法權利背後象徵的精神內涵。

住民族固有的爭端解決機制也是可以採行的途徑。假設在原 住民自主的情形下,無法妥善解決部落間、或部落內的不對 等時,現狀下使政府成為介入協調的機構似是法治下的無奈 與必然。進一步,我們應該探討政府機構的介入該到什麼程 度、如何在適當尊重部落自主性的前提下,維持部落對等的 互動與溝通。

[1] 官大偉〈原住民族與國土計畫--一個民族生態學的觀點〉 《台灣原住民族研究學報第 4 卷第 4 期》頁 43-61,2014

值得注意的是,在傳統領域的劃設過程中我們都將領域 視為是一個擁有排他性主權的界分,然而在原住民運動的脈 絡中,傳統領域原本是用來彰顯原住民族與現代國家間的權

[2] 官大偉〈什麼傳統?誰的領域?:從泰雅族馬里光流域傳統 領域調查經驗談空間知識的轉譯〉《考古人類學刊第 69 期》頁 109-141,2008

力衝突。政府為了展現與原住民族新關係的過程中試圖為每 個部落畫出傳統領域,此舉反而曲解了原本的意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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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在凱道 打一場温柔的、名為「溝通」的仗 /莊子萱

第 182 天,從 2017 年二月十四日原住民族委員會 公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二月 二十三日到總統府前抗議開始,他們還在凱道上紮營。

石頭是長久確實的存在

從一頂陽傘到十張帳篷,由 Mayaw Biho、Panai Kusui

三月十四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對外發表:「單

和 Nabu Husungan Istanda 首先發起的原轉小教室在凱道搭

憑族人歷史口傳的指認,就要限制現有土地所有權人的財

起的臨時廚房飄起冉冉炊煙。Nabu 邊招呼大家吃炒蝸牛肉

產權,在政治和法律上是行不通的。」,許多部落連署要

邊說,其實他們在凱道駐紮,就是希望來來去去的人都可

求張景森道歉。

以進來看一看、聽一聽原住民文化的內涵,了解一下原住 民轉型正義的議題。

三月十八日,凱道上發起彩繪石頭的活動,大大小 小、色彩紛呈的彩繪石頭陸續從台灣各地寄上凱道,探訪

野菜從各個部落寄來、角落堆放著一包包的葛鬱金、

原轉小教室的人們也紛紛在凱道的石頭上作畫、寫下自己

玻璃罐子裡裝著醃山豬肉、桌上有殘食的山羌和飛鼠。臺

的盼望,上百顆石頭鋪排在帳篷外側,連同許多藝術家創

北醫學大學醫學人文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林益仁在《獨立

作的裝置藝術、圖畫在凱道上立成一道奪人眼光的風景。

評論 @ 天下》上說:「顯然,這不是過去政治人物習慣的 『遊覽車與便當式』政治動員。」;一如「原轉小教室」

Mayaw Biho 說,張景森說口傳歷史不存在,原住民

這個稱呼昭示了一場非典型抗爭。

沒有證明。而石頭是長久確實的存在,就是歷史最好的證 明,以前沒有什麼地契、沒有文字證明,這就是原住民長

凱道上辦起一場場講座,政大民族系的官大偉副教

久以來的方法。原青陣的高怡慈學姊則補充說,石頭就是

授、邵族民族議會行政專員 Malihan Lhkahihihan 等皆前來

實實在在的證明,來自各個部落,證明原住民真真切切的

座談;Panai 教你唱古老的歌、領著幾十個人手牽手跳古

生活著,就像石頭是很原始的存在一樣,原住民在台灣這

老的舞;端午節連假舉辦《給凱道部落的一首詩》活動、

塊土地上的生活也是比中華民國的憲法更早的存在。在台

緊接而來的《凱道小講堂》……。

北的人們從來沒看過這些人如何生活,但這些石頭確實來 自部落,證明著他們的生活,這些石頭從各處寄來,就像

Mayaw Biho 最常感嘆:「難道這就是號稱最會溝通的 政府嗎?」原因其來有自。因為原轉小教室正透過行動展 現「溝通」應所具備的高度和內涵,他們提供的不僅僅是 一個公共議題對話的空間,更是幫助大家了解原住民文化 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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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人的聲音來到凱道一樣。


台灣這麼大,難道還容不下原住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嗎?

對原住民青年的影響

五月二日,警方經過多次勸阻無效後,突襲清除凱道

原轉小教室在凱道上駐紮如今已到了第兩百多天,透

上妨礙交通物品。原轉小教室在凱道上的集會始終沒有申

過運動者不懈的努力,在社會上漸漸產生迴響。其中,我

請路權,我們問 Mayaw Biho 這麼做背後的目的時,他說,

們訪問了社工系一年級的林禹岑同學,及法律系二年級的

政府當初用違法的方式取得原住民土地,今天原住民來凱

高怡慈同學,希望她們以原住民青年的身分,與我們分享

道上抗議,難道還要遵照這個政府訂的法律來行動嗎?在

這個運動對她的影響。

人行道上擺放物品造成不便,對台北市民有點抱歉,但路 還是可以走的;而族人要一條回家的路,卻沒有路可以走。

林禹岑:「我覺得(這個運動)對我的影響是,它讓

台灣這麼大,難道還容不下原住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嗎?

我更關注原住民相關議題,而且了解傳統領域後,發現很 多原住民相關議題,像是蘭嶼核廢料等……其實都可以和

破局與驅離

傳統領域有些關係。另外也使我更願意親自去社運現場了 解狀況,或是和正在努力奮鬥著的人們對話,因為台灣的

五月九日,立法院《原住民族土地劃設辦法》黨團協

媒體有時候真的報導的太偏頗,或是有時候根本選擇不報

商,由內政委員會召委曾銘宗主持,但曾銘宗裁示「今日

導出來。因此若是坐在家中等待接收消息,得到的也只是

沒有共識」,全案送交院會繼續協商。

殘破不全、重新被詮釋的聲音罷了。」

五月三十日,原民會官員到場溝通,談判破局。

高怡慈:「這個運動對我影響很大,因為這是我參加 的第一個社會運動和原住民運動。我從小在台北長大,是

六月三日,警方在滂沱大雨中拆除原轉小教室駐紮在

一直到上大學、加入原聲帶社,遇到很多相同身分的人,

凱道上的躲雨棚,強制驅離。運動者前往附近公園及捷運

才開始對自己的文化有比較多的認識。投身現場一開始學

站避雨,直至今日,原轉小教室仍在台大醫院捷運站一號

到最大的就是要用什麼態度去面對我們遇到的事情,在文

出口繼續努力著。

化方面也有更多接觸的機會,比方說該如何互動、如何應 對等等;也認識了很多人,從每個個人身上,都可以認識 每個個人身上所乘載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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