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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 ▍經 ▍叢 ▍書
生命和信仰群體的成長,需要重讀經典, 奧古斯丁讀到羅馬書十三章,生命得著改變; 作者其他著作
馬丁路德因重讀羅馬書,興起宗教改革; 約翰衛斯理因重讀羅馬書,掀起了十八世紀的福音復興運動; 巴特的羅馬書釋義,重整神學的深邃,扭轉了戰後西方神學的路線。
《真理與自由:加拉太書註釋》
經典具有改變生命,帶領生命勇於改變歷史的巨大能量!
(香港:證道)
241mm
天道聖經註釋叢書(香港:天道)之
經典宛如高山,錯綜複雜, 往往需要嚮導的引領,才不至於迷失方向。
《腓立比書》
攀登羅馬書,這座「保羅的埃佛勒斯峰」書卷,
《帖撒羅尼迦前書》
身為華人教會界嚴謹的釋經學者、保羅書信的權威
《帖撒羅尼迦後書》
馮蔭坤博士正是最佳嚮導的不二人選。
《希伯來書(卷上)》
深度的釋經,誠摯之筆觸,清晰的解說,
《希伯來書(卷下)》
帶領我們重返第一世紀的羅馬教會,
《歌羅西書 • 腓利門書註釋》,兩卷 (聖經註釋叢書;香港:明道) 《帖撒羅尼迦前書》 (明道研經叢書 52 ;香港:明道) 比喻》(香港:基道) 《恩賜與事奉︰保羅神學點滴》 (香港:天道) The Epistle to the Galatians (NICNT ; Grand Rapids: Eerdmans)
同時連結今日仍需成長的當代教會。 就讓馮蔭坤博士對羅馬書溫故的沉澱、更新的洞見,
羅馬書註釋 馮蔭坤博士 香港中國神學研究院退休教授。 現任香港中文大學名譽高級研究員, 隸屬崇基學院神學院。 1937 年生於香港。妻唐碧薇, 育有三子,皆為牧師。 曾先後畢業於:
為我們在羅馬書釋經上的困難,提供方向和出路,
香港大學(榮譽文學士)
對「因信稱義」這基督徒身分,有更實在的了解!
英國倫敦聖經學院(榮譽文憑)
馮蔭坤博士完成四卷《羅馬書註釋》,是華人教會莫大的福氣。因為: 第一,這註釋討論的書卷記載了因信稱義這重要教義,正是華人教會 必須重溫的課程。第二,這註釋的作者是華人教會資深和優秀的新 約學者、是唯一有分撰寫「新國際新約注釋」(The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的華人作者、是保羅書信的權威。
馮蔭坤 /著
《擘開生命之餅︰路加五個獨有的
(上冊:卷壹 ∼ 卷貳)
《加拉太書註釋》,兩卷(台北:校園)
羅馬書 註釋
明白羅馬書,了解全部聖經的通道 便為我們打開了。─加爾文
倫敦大學(道學士) 美國福樂神學院(神學碩士) 英國曼徹斯特大學(哲學博士)
▎馮蔭坤/著
—鄺炳釗(香港建道神學院榮休教授)
(上冊:卷壹~卷貳)
本書廣徵博引多方學者的研究成果,釐清不少多年來關於保羅思想的 複雜課題,給予讀者極多的啟發和寶貴的洞見。作者用詞精練,意涵
Volume █ 1
深厚,分析詳盡,立論中肯。
—林榮洪(多倫多天道神學院教授)
NT$2800(上下冊不分售)
Introduction and Commentary on Romans 1-8
設計/林鳳英
校園
校園書房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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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15
563mm
2012/12/28 下午3:31
總 目 錄
推薦序(一) 按著正意的解經/鄺炳釗 . . . . . . . . . . . . . . . . i 推薦序(二) 治學的效法榜樣/林榮洪 . . . . . . . . . . . . . . . . v 推薦序(三) 聖經仍在說話/盧龍光 . . . . . . . . . . . . . . . . . vii 推薦序(四) 華文聖經注釋的典範/孫寶玲. . . . . . . . . . . . xiii 新版作者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v
簡寫表 之一 中文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vii 之二 外文一般性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ii 之三 外文的祝賀或紀念文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xxxiii 之四 外文的羅馬書註釋及研究 . . . . . . . . . . . . . . . . . . . . . xxxix
導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3 壹 羅馬書的重要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5
貳 羅馬書的寫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6
叁 羅馬書的整全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9 肆 羅馬書的收信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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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目 錄
伍 寫作地點和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4 陸 寫作原因和目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47 柒 本書的文學類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75 捌 本書的主題結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1 玖 保羅新釋的評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85
註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9 甲部:開首的話(一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
壹 寫信人(一 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4 貳 收信人(一 7a)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0 叁 問安語(一 7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4
乙部:感恩與祈求(一 8∼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7
壹 為讀者感恩(一 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0 貳 保羅的祈求(一 9∼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3 叁 保羅與福音(一 13∼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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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部:書信的本體(一 16∼十五 13). . . . . . . . . . . . . . . . . . .
175
壹 主題:福音是神的拯救能力(一 16∼17). . . . . . . . . . . . . . 176 貳 神的救恩是為全人類而設(一 18∼四 25) . . . . . . . . . . . . . 205 叁 因信稱義對信徒的意義(五 1∼八 39). . . . . . . . . . . . . . . . 513 肆 以色列與神的拯救計畫(九 1∼十一 36). . . . . . . . . . . . . . 1125 附錄:從羅馬書(第一至十一章)看「因信稱義」 在保羅思想中的地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1643 伍 有關基督徒生活的指引(十二 1∼十五 13). . . . . . . . . . . . 1667
丁部:使徒的臨在(十五 14∼32). . . . . . . . . . . . . . . . . . .
2073
壹 保羅寫信的權柄(十五 14∼21). . . . . . . . . . . . . . . . . . . 2076 貳 保羅的旅行計畫(十五 22∼29). . . . . . . . . . . . . . . . . . . 2115 叁 保羅勸讀者代禱(十五 30∼32). . . . . . . . . . . . . . . . . . . 2147
戊部:結束的話(十五 33∼十六 27). . . . . . . . . . . . . . . . . .
2161
壹 祝福:一(十五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63 貳 舉薦 (十六 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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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目 錄
叁 問安:一(十六 3∼1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80 肆 勸勉 (十六 17∼20a).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36 伍 祝福:二(十六 20b)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56 陸 問安:二(十六 21∼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59 柒 頌讚 (十六 25∼2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75
參考書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95
之一 文章題目中有「羅馬書」、「羅馬人」、 「羅馬」等詞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95 之二 一般性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27
補充書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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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二)
推薦序(二)
治學的效法榜樣 馮蔭坤博士是我一生最敬佩的華人新約聖經學者。他撰寫了許多部 聖經註釋書,每部都是學術鉅著,對華人教會有莫大的貢獻,為華人神 學界樹立了佳美的典範。我為馮先生衷心感謝上帝。 在保羅書信中,羅馬書是最具系統性的書信,其中的神學思想最為 深邃。在教會歷史上多位重要人物都與這書信產生關係。初期教會奧古 斯丁讀到羅馬書第十三章的經文,內心得到上帝光照,結果疑團獲釋, 悔改歸正。馬丁路德從羅馬書明白因信稱義的真諦,啟動十六世紀改教 運動。約翰衛斯理於一七三八年在聚會中聽到有人誦讀路德的羅馬書序 言,心靈倍覺溫暖,並領受上帝赦罪之恩,日後開展英國的復興運動。 二十世紀神學大師巴特為該書信作註(一九一八年),扭轉了戰後 西方神學的路線,震撼歐洲的教會。由此可見,羅馬書在教會歷史上的 重大影響是不容漠視的。今馮先生對該書精闢入微的闡釋,肯定幫助我 們讀通羅馬書;若能讀通羅馬書,我們就能掌握基督教福音的精粹及其 對基督徒人生的意義。 馮先生是上世紀全球素負盛名的英國聖經學者布魯斯(F. F. Bruce) 教授的入室弟子,在七十年代的博士論文特集中研究羅馬書和加拉太 書。自從一九九三年年底,他開始閱讀有關羅馬書的資料,邊讀邊寫, 直至二○○三年出版註釋第肆冊,總共累了十多年的研究心得。華人 學者用上這樣的工夫來鑽研羅馬書,並撰寫超過三千頁的註解,真是絕 無僅有。書中所論的大小釋經問題及其對保羅神學的關係,無論在深度 或闊度都使讀者有望塵莫及之嘆。現今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著手進行改 版,把原有的四卷註釋,改為上下兩冊,必會更方便讀者。這誠然是一 項喜訊。 在中文聖經註釋書當中,我最喜歡讀的是馮先生的書,在過往多年 的靈修生活與講壇事奉,我從他的作品獲益良多。馮先生的羅馬書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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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實在不需要任何推介。本書廣徵博引多方學者的研究成果,釐清不少多 年來關於保羅思想的複雜課題,給予讀者極多的啟發和寶貴的洞見。作 者用詞精練,意涵深厚,分析詳盡,立論中肯。我確實欣賞馮先生對神 話語的敬重、對學術研究的嚴謹、對神學的認真態度,他為學之道是我 效法的榜樣。 願上帝繼續使用馮先生的羅馬書註釋,造福華人信徒,振興華人教 會。
林榮洪 多倫多天道神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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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序(四)
推薦序(四)
華文聖經注釋的典範 我們這些在信仰上成長於八十年代的人,雖說從未與馮先生謀面, 更沒有機會受教於他,總視馮蔭坤先生為老師前輩。先生治學之嚴謹和 紀律,數十年來如一,早已成為我等嘗試在研寫道路上學步者的榜樣。 以《羅馬書註釋》為例,先生從 1993 年起閱讀羅馬書資料到動筆,《羅 馬書註釋》一、二、三、四冊,先後在 1997, 1999, 2001, 2003 由台北校 園書房出版社出版,前後足足十年,其中徵引和評析的學者與理論,無 不反映當今學術思潮動向。 馮先生對保羅研究的貢獻,中外早有公論。其《加拉太書註釋》 和《羅馬書註釋》更是樹立了華文聖經注釋的典範。典範,既有準繩標 準之意,也有不可即及的感慨。所謂準繩,意義清楚不過。讀過先生發 表的學術文章或注釋書的人,沒有不被其穩如堅石的功力、羅列各方論 點之廣博、卻能以顯淺易明、持平清晰的文字表述所折服。無論掌握課 題、陳評學統、義理論述,任何人只要認真讀過先生的作品,也就必然 對問題的來龍去脈一目了然。這在華人注釋的傳統中,還沒有人能出其 右的。此為典範之意。 馮先生先後在倫敦聖經學院、美國富樂神學院,及後更在曼徹斯特 大學受業於新約巨擘布魯斯(F. F. Bruce)教授,承繼的是歐洲傳統學術 強調的原文歷史考據、訓古釋義、旁徵博引、評述論點的硬功。是以, 先生的作品往往收錄注解大量學者意見,詳述各方論據之優劣強弱。稍 微欠缺耐性和定力的讀者、孜孜求應用方案的牧者傳道、講求對應本色 處境,學術潮流的學者,不是不願讀完,就是不以為然,遑論享受或欣 賞其中的瑰寶。而先生寫作部頭之大(再以《羅馬書註釋》為例,一套 四冊,共二千餘頁),無論收藏或購買,對一般讀者而言恐怕都得考慮 經濟和空間的實際難處。於是,成本利潤及屯積居貨又成為出版社的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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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處。這不可即及之處,也是典範另一意義。 如今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將原本的四冊改為兩冊付印,將不可即及 的典範變為更為親和,實在可喜可賀。然而,單為校園這再度發行而高 興並不足夠,更大的喜樂應該在於更多甚至普遍讀者不懼於思考,願意 建立認真閱讀及實踐神話語的識見和生命。更大的喜樂在於出版社不會 單從市場角度考量出版的決定。更大的喜樂在於傳道牧者願意不怕艱辛 苦澀,忠誠地教導和宣講神話語。更大的喜樂是研讀聖經的學者,甘於 寂靜無名,忠於分解神道的聖召。更大的喜樂是,神學教育從教會的肯 定和鼓勵,得到更多教學研究的靈感和力量。 在《羅馬書註釋》第一冊的「序」中,馮先生說「撰寫羅馬書註釋 對筆者來說是一項十分艱鉅的工作,從事這項工作,除了本身信念和委 身外,別人的鼓勵也是十分重要的……」(頁 11-12)。後學以為,馮先 生的「別人」,除了序言中提及的同工親友,應該還包括連筆者等晚輩 在內的一眾讀者,搖旗吶喊和衷心恭賀,且以認真閱讀與思考作回應。
孫寶玲 新加坡浸信會神學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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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作者序
新版作者序 十七年前,筆者還在「中神」事奉的時候,接受了同工(「中神」 總編輯)吳羅瑜女士的一次訪問;她其後撰文報導,其中提到「〔筆 者〕深感羅馬書、加拉太書在教義上的重要性,所以他希望中神每個同 1
學在畢業前都有機會修讀這些科目」。 我不知道這希望有沒有,甚或 根本是否能夠成為事實,但至少可以這樣說,自己就用了十多年的時間 以行動表達信念︰十年撰寫《羅馬書註釋》,四年多撰寫《加拉太書註 2
釋》。 不過,現在回顧,我在訪問中所表達的意見其實不夠全面、未能 保持平衡;因為,羅馬書和加拉太書的重要性不僅是「在教義上」,也 是在其「有關基督徒生活的指引」(羅十二1~十五13)以及對「基督徒 3
生命的本質和責任」之闡釋(加五1~六10)。 教義是生活的基礎,生 活是教義的實踐,兩者缺一不可。 自從《羅馬書註釋》開始面世,轉瞬過了十五年。如今以兩冊的方 式重編再版,不但延續了這套註釋的生命,相信(由四卷減為兩冊)亦 會令讀者更方便使用。也許值得特別一提的是,這新版同時保留了第一 版的頁碼,按照舊版的段落位置把原來的頁碼標示在新版的左頁右頁的 4
外側; 這樣,舊版的《羅馬書註釋》的讀者或《加拉太書註釋》的讀 者,遇到「參《羅》1.115」或「參《羅》3.306」這種提示時,也能夠在 新版的《羅馬書註釋》容易地找到所指的地方。筆者要向所有在這套註 釋的重編再版一事上負責或參與策劃、編輯、製作和校閱的同工致謝, 尤其是主編鄭漢光先生、舊版的責任編輯楊碧芳小姐,和新版的責任編 1
吳羅瑜︰「與『中神』研究院士一席話」,載伍渭文主編︰《中國神學研究院二十週年紀念特刊》(香 港︰中國神學研究院,1995),115-118(118)。(吳羅瑜博士現任美國加州基督工人神學院教授兼教務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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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註釋》(四卷;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1997〔卷壹二版二刷 2003〕、1999〔卷貳二版 2001〕、2001、2003);《加拉太書註釋》(兩冊;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2008)。
3
依次參《羅》4.25-33;《加》1118-20。
4
類似的做法見 Ernst Käsemann, Commentary on Romans(E.T.; London: SCM, 1980)及《辭典》。前者將德 文原著的頁碼標示在書的左頁右頁的內側;後者則為兩欄排版,故此英文原著的頁碼時而出現在書頁的外 側(例如 008、009),時而出現在內側(例如 0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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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輯楊秀儀小姐。 六年前,在另一次的訪問中,筆者被問及「在過去幾十年〔原文 照錄!〕的寫作生涯中……有何得意傑作……或有趣發現?」我的回答 是︰「實在談不上有甚麼得意之作。每一本已出版的註釋書都可以改 進,至少可以把學者們新近的討論或研究成果包括在內(bring it up to date)。但即使作者有這樣的本領(定期做這種 updating),出版社也 未必願意投資。巴列特(C. K. Barrett)教授的羅馬書註釋於 1957 年出 5
版,到了 1991 年才出修訂版,而且修訂的幅度不大。 這可否算是一項 6
『有趣發現』?」 就目前的《羅馬書註釋》再版而論,筆者感謝校園書 房出版社投放資源,只是抱歉未能趁機作出修訂或更新,只能盡量改正 舊版的錯誤(包括對《羅》1.241-42 的重要修正),在註腳部分加上少 7
許補充,以及提供篇幅不少的「補充書目」! 不過,或許筆者可以在這 裡加插一點「溫馨提示」,即導論第玖節「保羅新釋的評估」(《羅》 1.127-55)所討論的當代課題,已在《加拉太書註釋》的導論第捌節「保 羅新觀的再思」(《加》1.160-203)這「補篇或續篇」(161)中,獲得 8
更詳盡的處理。 無論如何,仍然盼望神施恩使用,讓這套新版的《羅馬 書註釋》幫助更多的華人信徒明白羅馬書的信息(包括教義和生活兩方 面)。
馮蔭坤 謹誌 香港中文大學 崇基學院神學院 2010.10.07 完稿 2012.11.15 修訂
5
The Epistle to the Romans (BNTC; London: Black, 1957; rev. ed. 1991).
6
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神學院通訊》第 10 期(2006 年 11 月)4(4b)。
7
見下面 2377-2424。「補充書目」和「參考書目」的主要分別在於,「參考書目」的項目都是筆者曾經參 考並在註釋中提及的,「補充書目」的項目則不然(後者主要包括在各卷註釋出版後才面世的,或是筆者 在各卷註釋付梓後才看到〔或得知〕的項目)。
8
可參楊詠嫦博士、張略博士及(尤其是)吳慧儀博士的評語︰依次見《加》1.vii-viii(推薦序〔三〕第三 段),ix-x(推薦序〔四〕第三段)及 xi-xii(推薦序〔五〕第三段)。筆者確信,「就保羅所教導的因 信稱義之理而論,傳統的宗教性、神學性和救恩性解釋(加上此教義的社會性含義)仍是比『保羅新觀』 (顯著地是)社會性和教會性的解釋好」(《加》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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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第壹節:羅馬書的重要性
1.037
壹 羅馬書的重要性 按我們所熟悉的、新約聖經各書卷的排列法,羅馬書被放在保羅書 信之首。這不是因為羅馬書比保羅其他的書卷重要(姑勿論前者是否比 1
後者重要) , 而是因保羅書信的排列法是基於兩個原則:給教會的信(羅 馬書至帖撒羅尼迦後書)在先,給個人的信(提摩太前書至腓利門書)在 2
後,在這前提下,再按書卷的長短依次排列; 羅馬書是保羅書信中最長 3
的一卷, 因此就被放在開首的位置。 羅馬書的重要性,主要在於這卷書是保羅對他所傳的福音(這福音是 神拯救的大能)最詳細及系統性的闡釋。在書中,保羅寫出了他對福音 的理解,這福音是他一直傳講的,是他現在向羅馬教會陳明的,是他將 要在耶路撒冷辯護的(羅十五 25~26、30~31) ,是他希望在西班牙宣揚 的(十五 23~24) ;簡言之,羅馬書是保羅本身對他自己的神學最深思熟 慮及持續不斷的陳述。
4
不止一位釋經者已縷述羅馬書在基督教歷史上所留下的深遠影響:
1.038
奧古斯丁於公元 386 年獲得能力改過自新,是因他應隔鄰小孩的歌聲 (「拿起來念!拿起來念!」)而讀到羅馬書十三章的一段話(13b~14 節: 「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 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 ) ;馬丁路德在 1515 至 1516 年間因 對「神的義」一詞有新的領悟而對救恩之理豁然開朗,羅馬書一章十七 節對他成了進天堂的通道;衛斯理約翰於 1738 年五月二十四日因聆聽馬 1
Pace D. G. Miller, ISBE 4.223a. 此作者認為,教會將羅馬書放在首位,就是本能地見證了這個事實:羅馬書 的思想雄偉廣博,又在歷史上藉著見證福音乃是神拯救的大能而發出極大的能力,在這兩方面,保羅其他 的書信無法與羅馬書相比。
2
Cf. Grant, INT 171; Bruce, Paraphrase 12; ‘Epistles’ 928b(§805d) 。唯一的例外是加拉太書比以弗所書略 短,卻放在該書之前;Bruce(Paraphrase 12 n.1)認為這現象的解釋可能與保羅書信的早期歷史有關。 在二世紀中葉由馬吉安所擬訂的新約正典中,保羅的十卷書信(馬吉安不接納三卷教牧書信)的次序是:
加、林前後、羅、帖前後、弗(馬吉安稱之為「給老底嘉人的信」 ) 、西、腓、門(cf. Bruce, ‘Epistles’ 935b [§812a]) ;按 Grant(INT 171-72)所列出的次序,最後四卷是:西、門、腓、弗。 3
Grant(INT 186)指出,羅馬書比林前略長(依次為 7,100 及 6,800 字) 。C. D. Myers(ABD 5.825b)則謂 羅馬書是 7,094 字,所用的字彙是 1,06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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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 Dunn, ‘Quest’ 713. 此作者因此認為,研究保羅的神學,應以羅馬書為(比較上)至穩固的架構,在其 上建造的保羅神學,才可望獲得保羅自己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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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丁路德之羅馬書序言被誦讀而在心中獲得救恩的確據,而這就是燃點起 十八世紀的福音復興運動之火花;巴特在其 1918 年出版的羅馬書釋義 (他說那是懷著「有所發現的欣喜之情」而寫成的)彷如在神學家的遊樂 場上擲下一枚炸彈。這些基督教名人的個人經歷,以及他們所帶動的屬 5
靈運動,都與羅馬書有十分密切的關係。
貳 羅馬書的寫信人 本書的作者自稱為保羅(一 1),基督教的傳統稱他為使徒保羅。 十八世紀末葉至二十世紀初期,曾有數位學者否認本書的作者是保羅, 但此看法已正當地被列入新約學術的怪論。多位使徒教父(尤其是羅馬的 革利免、伊格那丟、坡旅甲)都曾使用羅馬書;到了二世紀末,羅馬書 已被列為及引用為保羅的書信;現存的所有早期的新約書卷目錄(包括二 世紀中葉馬吉安的保羅書信經目,及二世紀末的穆拉多利經目〔這是最早 1.039
的新約目錄〕 )都把羅馬書包括在保羅書信之列。這極強的外證亦由羅馬 書各方面的內證證實了。今天,沒有任何負責任的釋經者質疑羅馬書是 出自保羅的手筆;羅馬書被公認為保羅的四卷「主要書信」之一(另三卷 是哥林多前後書和加拉太書) ,也是七卷不受爭議的保羅書信之一(另三 卷是腓立比書、帖撒羅尼迦前書,和腓利門書) 。
1
從第十六章二十二節( 「我這代筆寫信的德丟……問你們安」 )可見, 本書不是保羅親筆寫的,而是由他的書記德丟代筆。這就引起一個問 題:德丟是在甚麼意義上「替保羅寫這本羅馬書」 (黃 279)的?在本書 的寫作上,德丟扮演了一個怎樣的角色?本書能否絕不虛假地稱為保羅 所寫的信呢? 在古代如在今天,一位書記在寫信一事上所能行使的自由度視乎 這書記與發信人的關係、二人的相對的寫信技巧、信件的性質等因素而 Cf., e.g., Godsey, ‘Romans’; Bruce 56-58; Bruce, ‘Epistles’ 927 (§804b-e); F. F. Bruce, DPL 690b-91b; C. D.
5
Myers, ABD 5.816b; 何宜敦 5-8。Myers(817a)又指出,許多神學觀念都是全部或部分從羅馬書得來的, 如奧古斯丁的原罪論(第五章) 、路德的因信稱義(第三、四章) 、加爾文的雙重預定論(第九至十一章) 、 衛斯理約翰對成聖獨特的看法(第六、八章) ,及巴特對神的義之重要性的認識(第一、二章) 。 以上一段主要取材自 Cranfield 1.1-2; Fitzmyer II 40-41. Cf. F. W. Beare, IDB 4.112b. Harrison(INT 303)列出
1
本書與使徒行傳三點「不謀而合」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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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第貳節:羅馬書的寫信人
定;就保羅的書信而論,代筆者所扮演的角色,會因他的才幹或恩賜、 保羅對他的信任,以及保羅自己的處境(是自由的還是被囚的,是在旅途 2
上抑或是住在某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德丟所扮演的角色有三個可能 性: (一)德丟按照保羅的授意寫成羅馬書,即是保羅把要點告訴德丟, 3
德丟則用自己的話寫成本書。 這個可能性極少,因為此說難以解釋為甚 麼無爭議的七卷保羅書信,在體裁和表達方式上都有相同之處─除非 那七卷書全是由德丟代筆的(而這是難以置信的假設) 。此外,羅馬書所 論的題目十分重要,書中的思想和論證錯綜複雜,因此,保羅很不可能 4
會將這麼重要和不容易的工作交給別人代勞。(二)德丟可能是先用速記 把保羅的話(一段一段的)記下來,然後再用普通的手寫字體把它寫出
1.040
5
來。 當然,保羅時代的速記法不會像今天那麼進步,但是我們不能排除 當時已有一種簡單卻是可用的、甚或是發展得頗不錯的速記法之可能。
6
(三)德丟是按照保羅的口授逐字逐句的寫下來。不論是用第二或第三 種方法,這麼長的一卷羅馬書的寫成總必是個緩慢和艱辛的過程,其中 7
偶然用了笨拙的表達方式或論證,是在所難免的事。 兩個方法都是可能 的,而按其中的任何一個方法,德丟所寫下的都可視為實質上等於保羅 8
自己的思想和表達方式。 不過,有一兩點較為支持第三個看法:信上有 些句子呈文法上首尾不接的現象(例如:二 20~21,五 6、五 12~13, 九 22~23) ,這對第二個看法略為不利;遍佈全書的「因為」一詞出現了 9
超過 140 次,這現象似乎是口授的記號。 我們不難想像,鑑於羅馬書的 特別重要性及其思想之艱深,保羅不厭其煩的特地用了口授的方法。
2
依次見:Carson, ‘Letters’ 1109b; E. E. Ellis, DPL 188a (§2.2.2).
3
這是 O. Roller 所持的看法;參 Cranfield 1.2-3.
4
Fitzmyer II 41; Mounce 22. Stuhlmacher 254 指出此說的另一困難:書中不乏一些十分個人性的話(例如一 8~17,二 16,三 8,六 19,九 1~5,十一 13) 。
5
Cranfield 1.4 認為我們可想像這樣的情景:德丟用速記每次記下數個句子,然後趁保羅思想隨後數句的時 候,用手寫字體把它寫出來。
6
Cf. Cranfield 1.4; Ziesler 32-33. Bruce(‘Speeches’ 63)說:‘Shorthand was not an unknown device in the first century A.D.’
7 8
Ziesler 33. 這是 Cranfield 1.4-5 的結論。Black 3 則在否定第一個看法之餘,認為德丟的貢獻是多過第二或第三個看法 所說的。
9
依次見:Stuhlmacher 254; Fitzmyer II 42(作者謂 字出現 143 次;頁 92 則說 144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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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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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位保羅,有兩點特別值得在此提出:(一)保羅具雙重的文 化背景:一方面,按他自己的見證,他是猶太人(羅十一 1,九 3~4) , 且是「希伯來人所生的希伯來人」 (腓三 5) ,不但忠於傳統的猶太文化, 更在蒙召前「在猶太教中,比我本國許多同歲的人更有長進,為我祖宗 1.041
的遺傳更加熱心」 (加一 14) ;他曾「在迦瑪列門下,按著我們祖宗嚴緊 的律法受教,熱心事奉神」 (徒二十二 3) ;作為嚴守律法的法利賽人(徒 二十三 6,二十六 5),「就律法上的義說,〔他〕是無可指摘的」(腓三 6b) ;他對律法的熱心,表明於他對教會的逼迫(三 6a;加一 13) 。保羅 對聖經(舊約)的掌握和釋經的技巧(包括一些拉比式的釋經原則) ,是 11
從他的法利賽人的訓練得來的。 保羅的猶太及法利賽背景成了他不可或 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保羅生於基利家的大數(徒二十二 3) ,且必曾 在大數受希臘教育,因他通曉希臘文,且能有效地使用希臘哲士常用的 12
辯論體裁(例如:羅三 1~8) 。 從他僑居在希臘文化中的背景,他獲得 了他對七十士譯本以及其他希臘文的猶太文獻(例如所羅門智訓)的知 13
識。 這種雙重的文化背景對蒙召後的保羅是有利的條件,使他適合傳福 音給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不論是對猶太人或外邦人,保羅都有沉重的福 音負擔(羅一 14~15;林前九 20~23) ,儘管他蒙神呼召,主要是作外邦 人的使徒(見下一段) 。 (二)保羅在往大馬色的路上與復活的基督相遇(徒九 1~19, 二十二 6~16,二十六 12~18) ,他的「歸主」與「蒙召」就在此時同時 14
發生(加一 15~17) 。 他從熱衷律法、逼害教會的法利賽人一變而成基 督的使徒,完全是由於大馬色的經歷─神將祂的兒子啟示在他心裏(因 15
信稱義的福音亦隱含在這啟示裏面) , 並委以在外邦人中傳揚基督的使 1.042
命(加一 15~16) 。而保羅一領受任命,便立即並一直順從:先在亞拉伯 (加一 17) ,繼而在他的家鄉基利家的大數和敘利亞的安提阿(加一 21; 10 以下兩點參較 Dunn 1.xxxix-xlii(§1.1, 1.2) 。 11 Cf. Cranfield 2.868-69. 12 保羅又是羅馬公民,這身分為他帶來方便並給予至少某程度的保障(參:徒十六 37,二十二 25,二十三 27) 。 13 Fitzmyer II 40. 14 此點參《真理》63-72; Fung, ‘Observations’ 83-86. 在這事上,保羅並無事先的心理準備;此點參《真理》 45-51。 15 此點參《真理》57-62;Fung, ‘Observations’ 6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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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第叁節:羅馬書的整全性
徒九 30,十一 25~26),最後以安提阿為宣教基地,藉著三次所謂的宣 教旅程(徒十三 1~十四 27,十五 36~十八 22,十八 23~二十一 16) , 將福音傳給了當時地中海世界的整個東部(羅十五 19) 。保羅深信自己是 受託「傳福音給那未受割禮的人」的(加二 8) ,是「外邦人的使徒」 (羅 十一 13;參一 5;加二 8~9) 。這信念一直支持著他的宣教熱忱並斷定他 的宣教策略(參:羅十五 14~21、22~29) 。或許從他自己的角度來看, 保羅首先是一位傳福音者、一位宣教士,其次才是一位神學家;他的神 學並不是離開了他的宣教目的和牧養關注而獨立存在的。與此同時,他 的宣教和牧養工作斷不能離開他的神學而獨立進行,因為後者是前者絕 不可少的基礎。
叁 羅馬書的整全性 本節要討論的主要問題是,我們現有的羅馬書是保羅一次完成的完 整的一封信,抑或有些部分是保羅自己或另有人後來加進去的。 首先,一些章節或其片段被認為是後加的(例如:二 1、16,六 1
17b,七 25b~八 1,十 17) ,但是理由並不充分。 這類經文部分將會在 有關的註釋中處理。 其次,一些釋經者認為羅馬書是由多份信函或其部分合併而成的。
1.043
2
這些理論十分主觀和臆測成分極高,因而並無說服力,故在此從略。
1
對於一些極端的理論─ O’Neill 認為羅馬書含有大量的插入部分(一 18~二 29,五 12~21,七 14~ 25,九 11~24,十 7~十五 13;cf. Dunn 1.lxi)─ Fitzmyer II 65 說他只能「不加理會」 。Knox 654(cf. 365-68)認為羅十六並非出自保羅手筆,而是後加的,目的是要將使徒與羅馬扣得緊一點,以堅固羅馬 教會的手在二世紀時與諾斯底主義搏鬥;見 Gamble 54-55, 98 對此說的批判。Ziesler 26-29, 29-32 依次對 O’Neill 14-21 的理論(羅馬書分三階段完成)及 W. Munro 的理論(羅十二、十三由兩層資料構成:後加的 資料闖入了保羅原先的資料)提出批判。
2
這等理論的一些例子及對這些例子的批判,可參(例如) :Scroggs, ‘Romans 1-11’(一至四章加上九至十一 章是一篇講章,五至八章是另一篇;兩篇是完全不同的) ; (against M. Widman)Fitzmyer II 64-65;(against J. Kinoshita)Guthrie, NTI 426; Keck, ‘What Makes Romans Tick?’ 8-9;(against W. Schmithals)Dunn 1.lxi; G. Klein, IDBS 752b-53a; Fitzmyer II 63-64; Hübner, Law 65-69; Ziesler 4; Wedderburn 25-29; Wedderburn, ‘Romans Again’ 196-200 (esp. 197-98); ‘Commentaries on Romans’ 389. 比起 Wedderburn, Donfried(‘Romans Debate since 1977’ li-lii)則對 Schmithals 的理論有較正面的評估。Marxsen(INT 108)不但把十六 3~16 視為給以 弗所的信的片段,更把該章其餘的不同部分看為來自今已失傳的多封信函。Hays(‘Romans’ 76)認為, 上述這類理論(合併和插入之說)只說明它們的作者不能忍受繁複的辯證法(‘dialectical complexi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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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第五章 12~21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多種不同看法。 (一)此詞回顧第十節「我們……要因他的生得救」那句 2.088
二 基督在救恩上劃時代的角色(五12~21)
話。基督的復活之拯救能力這個思想,引致保羅將亞當與基督作一詳細 的比較:前者開始了一個終以死亡結束的過程,後者則開始了一個終以
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
4
生命為結束的過程。 (二) 「故此」在這裏相等於有強調作用的「這樣」 , 所引出的是一項解釋,即本段所述的救恩歷史的事實,乃是第十一節所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5
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說的「以神為誇耀」的基礎。(三) 「故此」原文在這裏並無嚴格的推理
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
性意思,而只是一種過渡詞,其功用只是把討論繼續下去,鬆散地將上
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 神的恩 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6
文與下文連起來。 按這種理解,本段是以另一種方法支持上一段(五 1~ 11)的結論,即稱義與復和是至終得救的保證;或本段提供了上一段的 7
前設或根據。
(四)「故此」表示本段是根據上文推理而得的結論,這個看法最符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
合此詞在保羅書信通常的用法:除非文理有清楚的其他指示,否則我們
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17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 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
8
應在上文尋找「此」字所指的是甚麼。 在這前提下,(A) 「故此」不大 9
可能是單指第十一節, 因為本段的主要思想是比較(甲)亞當的墮落及 其一連串的結果與(乙)基督使人稱義的行動及其一連串的結果,因此, 「故此」所指的自然地至少包括基督工作之概要,即是至少包括第一至
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 了。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
10
十一節。 一些釋經者(B)將「故此」解為指三章二十一節至五章十一 11
節所闡釋的、基督與人類的關係, 甚或(C)將本段(五 12~21)視為在 4
Myers(‘Rom. 3-8’ 38-39)認為: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五 12)與「因為世人都犯了罪」 (三 23)這兩句話 幾乎是完全一樣的,而三 23 是三 9~20 的討論「擱後的結論」 (‘postponed conclusion’) ,可見罪的普世性
基督得永生。
是本段(五 12~21)論證的基礎,而「故此」所指的就是三 23 那個結論。 5
虞格仁認為,本段是可用以解釋全書的鑰匙和高峰,是保羅的思想
6
1
2
是生命被死亡控制,這是人因罪與神隔離的結果。 本段在原文以「故此」
Barrett 102; cf. Bultmann, ‘Romans 5’ 153; Hultgren 86; Louw 2.71; Schlier 159. Byrne(‘Romans 5:12-21’ 媒介,帶來義與生命)顯著的地位(參較下面註 15) 。Schoeni(‘Romans’ 181)甚至說:從句子結構的角 度看,dia; tou'to 這個強有力的連接詞是騙人的 (‘a syntactical lie’) ;12~21 節並不是得自 1~11 節的結果,
保羅現在來到「救恩歷史的分水嶺」 :從信徒可以說「我們……已經領受 了復和」 (五 11,呂譯)的高處往下望,人類整個過去的歷史看起來好像
Giblin, Hope 369; cf. idem, ‘Rom 5:13-14’ 308. 22-23) 〔1988〕也是認為,本段繼續了上一段有關盼望的陳述,只不過本段給予基督的角色(祂是恩典的
路線(包括前數章以及隨後數章的思路)的匯聚點。 較穩妥的講法是,
2.089
Martin, Paul 121(引 H. W. Schmidt 的見解) 。這個看法其實並無解釋「故此」所指的邏輯關係是甚麼。
而是重新開始(且是由更早遠的時間開始)的論證,重述和擴闊了前一段的思想。 7 8
依次見:Barrett 102; 及 Schlier 159; Hofius, ‘Röm 5,12-21’ 177-79. Cf. Cousar, ‘Romans 5-8’ 203. 詳參《帖前》179。因此,筆者不同意 NEB (‘Mark what follows’) 和 O’Neill(‘Romans 5:12-21’ 190-91: ‘Mark this’)將 dia; tou'to 解為指下文的做法。這做法的另一弱點是,五 12~21 變成與上一段並無關聯、
3
(12 節,思高)一詞 開始,這詞的不同解釋引致本段與上文的關係的
在此突然引進來的一段(Porter, ‘Romans 5’ 671; ‘Original Sin’ 20) 。 9
Pace Morris 228. 作者的解釋是:由於基督已成就了復和(11 節) ,亞當所引進世界的惡已被克勝有餘了(本
1
Nygren 20, 27, 209.
2
Manson, ‘Romans i-viii’ 158.
10 SH 131, followed by Porter(同註 8) 。Cf. Porter 128-29.
3
dia; tou'to. 參《羅》1.617 註 1。此詞在這裏是指上文的論證(cf. Wallace 333, 334) 。
11 Denney 627a(不過作者繼而說:但由於這整個觀念是由 1~11 節,甚而是由 11 節的最後數個字總結起
568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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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第五章 12~21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多種不同看法。 (一)此詞回顧第十節「我們……要因他的生得救」那句 2.088
二 基督在救恩上劃時代的角色(五12~21)
話。基督的復活之拯救能力這個思想,引致保羅將亞當與基督作一詳細 的比較:前者開始了一個終以死亡結束的過程,後者則開始了一個終以
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臨到眾人,
4
生命為結束的過程。 (二) 「故此」在這裏相等於有強調作用的「這樣」 , 所引出的是一項解釋,即本段所述的救恩歷史的事實,乃是第十一節所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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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沒有律法之先,罪已經在世上;但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
說的「以神為誇耀」的基礎。(三) 「故此」原文在這裏並無嚴格的推理
14 然而從亞當到摩西,死就作了王,連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也
性意思,而只是一種過渡詞,其功用只是把討論繼續下去,鬆散地將上
在他的權下。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之人的預像。 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若因一人的過犯,眾人都死了,何況 神的恩 典,與那因耶穌基督一人恩典中的賞賜,豈不更加倍地臨到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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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與下文連起來。 按這種理解,本段是以另一種方法支持上一段(五 1~ 11)的結論,即稱義與復和是至終得救的保證;或本段提供了上一段的 7
前設或根據。
(四)「故此」表示本段是根據上文推理而得的結論,這個看法最符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
合此詞在保羅書信通常的用法:除非文理有清楚的其他指示,否則我們
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17 若因一人的過犯,死就因這一人作了王,何況那些受洪恩又蒙所賜之 義的,豈不更要因耶穌基督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18 如此說來,因一次的過犯,眾人都被定罪;照樣,因一次的義行,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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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上文尋找「此」字所指的是甚麼。 在這前提下,(A) 「故此」不大 9
可能是單指第十一節, 因為本段的主要思想是比較(甲)亞當的墮落及 其一連串的結果與(乙)基督使人稱義的行動及其一連串的結果,因此, 「故此」所指的自然地至少包括基督工作之概要,即是至少包括第一至
人也就被稱義得生命了。 19 因一人的悖逆,眾人成為罪人;照樣,因一人的順從,眾人也成為義 了。 20 律法本是外添的,叫過犯顯多;只是罪在哪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了。 21 就如罪作王叫人死;照樣,恩典也藉著義作王,叫人因我們的主耶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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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節。 一些釋經者(B)將「故此」解為指三章二十一節至五章十一 11
節所闡釋的、基督與人類的關係, 甚或(C)將本段(五 12~21)視為在 4
Myers(‘Rom. 3-8’ 38-39)認為: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五 12)與「因為世人都犯了罪」 (三 23)這兩句話 幾乎是完全一樣的,而三 23 是三 9~20 的討論「擱後的結論」 (‘postponed conclusion’) ,可見罪的普世性
基督得永生。
是本段(五 12~21)論證的基礎,而「故此」所指的就是三 23 那個結論。 5
虞格仁認為,本段是可用以解釋全書的鑰匙和高峰,是保羅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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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生命被死亡控制,這是人因罪與神隔離的結果。 本段在原文以「故此」
Barrett 102; cf. Bultmann, ‘Romans 5’ 153; Hultgren 86; Louw 2.71; Schlier 159. Byrne(‘Romans 5:12-21’ 媒介,帶來義與生命)顯著的地位(參較下面註 15) 。Schoeni(‘Romans’ 181)甚至說:從句子結構的角 度看,dia; tou'to 這個強有力的連接詞是騙人的 (‘a syntactical lie’) ;12~21 節並不是得自 1~11 節的結果,
保羅現在來到「救恩歷史的分水嶺」 :從信徒可以說「我們……已經領受 了復和」 (五 11,呂譯)的高處往下望,人類整個過去的歷史看起來好像
Giblin, Hope 369; cf. idem, ‘Rom 5:13-14’ 308. 22-23) 〔1988〕也是認為,本段繼續了上一段有關盼望的陳述,只不過本段給予基督的角色(祂是恩典的
路線(包括前數章以及隨後數章的思路)的匯聚點。 較穩妥的講法是,
2.089
Martin, Paul 121(引 H. W. Schmidt 的見解) 。這個看法其實並無解釋「故此」所指的邏輯關係是甚麼。
而是重新開始(且是由更早遠的時間開始)的論證,重述和擴闊了前一段的思想。 7 8
依次見:Barrett 102; 及 Schlier 159; Hofius, ‘Röm 5,12-21’ 177-79. Cf. Cousar, ‘Romans 5-8’ 203. 詳參《帖前》179。因此,筆者不同意 NEB (‘Mark what follows’) 和 O’Neill(‘Romans 5:12-21’ 190-91: ‘Mark this’)將 dia; tou'to 解為指下文的做法。這做法的另一弱點是,五 12~21 變成與上一段並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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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節,思高)一詞 開始,這詞的不同解釋引致本段與上文的關係的
在此突然引進來的一段(Porter, ‘Romans 5’ 671; ‘Original Sin’ 20) 。 9
Pace Morris 228. 作者的解釋是:由於基督已成就了復和(11 節) ,亞當所引進世界的惡已被克勝有餘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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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gren 20, 27,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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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son, ‘Romans i-viii’ 158.
10 SH 131, followed by Porter(同註 8) 。Cf. Porter 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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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 tou'to. 參《羅》1.617 註 1。此詞在這裏是指上文的論證(cf. Wallace 333, 334) 。
11 Denney 627a(不過作者繼而說:但由於這整個觀念是由 1~11 節,甚而是由 11 節的最後數個字總結起
568
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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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第五章 12~21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此之前的論證的重述和撮要(在其中,亞當或有罪的人類總結了一 18~三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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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具有進一步支持上一段之結論的功用(參上面第三說) :信徒至終得
20,基督或更新的人類則總結了三 21~五 11) 。 (D)另一解釋認為「故
救的盼望必不落空,因為基督已克勝罪惡與死亡,引進了義與生命的新
此」是指向第九至十節所說的「得稱為義及與神復和者必定得救」的應
紀元;祂的順從保證所有「在基督裏」的人必得生命。
17
許,並有表達目的的功用,得出的意思即是:為了這個緣故,即是由於
一些釋經者認為,本段呈現交叉式排列法。在這前提下,有認為互
這個應許,亦即是為要使這應許得以實現,就有基督與屬祂之人的、產
相對應的是甲(12a~b)與甲 ’(21 節) 、乙(12c~14 節)與乙 ’(20 節) ,
生生命的聯合;此聯合類似亞當與所有屬他之人的、產生死亡的聯合,
和丙(15~17 節)與丙 ’(18~19 節)三對經文;其中以第二對經文的對
13
但前者比後者更有力量。 不過,對連接詞「故此」較自然的解釋是,
應情形最為清晰:兩段都沒有使用「就如……照樣」這種比較的模式,兩
(E)此詞引出了從最接近的上文(五 1~11〔尤其是 9~10 節〕 )推論而
段都明確地提到律法,若沒有這兩段,全段會更容易明白。 另一說將本
14
得的 結果 。 按這種理解,本段與上文的邏輯關係可解釋如下:上一段
18
段分析如下:
描寫了神在基督裏的拯救─這拯救涵蓋信徒的過去(稱義、復和〔9a、
甲 (12 節)
這就如罪……都犯了罪。
10a〕 ) 、現在(與神相和、活在祂的恩寵中〔1 節、2a〕 )與將來(得救〔9b、
乙 (13 節)
沒有律法……也不算罪。
10b〕)。基督所成就的是如此之大(上一段),以致祂可以合理地被視為
丙 (14 節)
然而從亞當……要來之人的預像。
新人類的開創者,與舊人類的開創者亞當相對(本段) ;保羅從基督對信
丁 (15a)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
徒的意義,推論到基督對全人類的意義。 換一個講法,基督所成就的一
戊 (15b)
若因一人……臨到眾人嗎?
切,表示亞當對人類所造成的禍害,已被基督改變過來了:由於基督已
己 (16 節)
因一人犯罪……而稱義。
成就稱義及復和,因而保證了信徒的至終得救(9~10 節) , 「故此」 ,就如
戊 ’ (17 節)
若因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藉一人(亞當)罪進入了世界,死又藉著罪進入了世界(12a~b) ,照樣,
丁 ’ (18 節)
如此說來……稱義得生命了。
丙 ’ (19 節)
因一人……成為義了。
乙 ’ (20 節)
律法本是……就更顯多了。
甲 ’ (21 節)
就如罪……得永生。
15
16
藉一人(基督)義進入了世界,生命亦隨之而來。 與此同時,本段仍可 來,從文法的角度來說, 「故此」可能單指這幾個字) 。Cf. Luz, ‘Röm. 1-8’ 179. 12 Grayston, ‘Romans 1.16a’ 572; cf. Dunn 1.243, 271-72. 13 Cf. Moo I 329-30, Moo III 317-18; Moo II 1135a. 作者引 dia; tou'to 在約十二 27 及林前四 17 的用法以支持 其說。可是在該二節,緊接著介詞片語的(依次)就是動詞 h\lqon 和 e[pemya, 所隱含的主詞都是一個人 物( 「我」 ) ;在本節,若介詞片語的意思是「為要使 9~10 節的應許得以實現」 ,隨後的主詞(若保羅沒有 中斷句子)按理應為「神」或「基督」 。事實卻是,這兩個詞在本段(12~21 節)完全沒有以主詞(主格)
19
按此分析: (一)第十六節是全段的中心。按作者的解釋,交叉式排 列法的中心所包含的思想有三種功用中的任何一樣:構成論證的高潮、 表明其目的,或是作為其內容的簡練撮要;第十六節包含了全段最顯著
的姿態出現:前者只出現一次(15 節) ,後者出現三次(15、17、21 節) ,其代用詞「一人」出現一次(19 節) ,全部是所有格。因此,穆爾這新穎解釋的理據不甚穩妥。 14 Cf., e.g., Cranfield, ‘Romans 5.12’ 325; Cranfield 1.269, 271-72( 〔上〕381、383) ;Fitzmyer II 411; Michel 186 n.1. Wilckens 1.307, 314 認為「故此」首先是指 1~11 節,但本段同時有總結上文(一 18~五 11)的功用。
17 Cf. Moo I 327; Seifrid, Justification 225; Wedderburn 132. 另一些看法包括: (1)本段的功用是提出理由
Hodge 143 則認為「故此」所引出的是從本書的整個上文推論而得的結果。照樣,De Boer 145-46 認為「故
支持上一段(尤其是 6 節以後)的話:基督的救贖行動「如何」能影響全人類呢?本段答覆了這個問題
此」所指的是頭四章的主題(五 1~11 是這主題的撮要和重述)─神藉著基督之死所作成的稱義與復和
(Caragounis, ‘Romans 5. 15-16’ 143) 。 (2)保羅在一 18~三 20 曾討論人類被定罪的必然性和普世性;他
之工。
在五 1~11 處理過稱義的必然性後,現在就轉到稱義的普世性(Johnson, ‘Romans 5:12’ 301) 。 (3)本段以
15 依次見:Michel 186; Kuss 227; 及 Cranfield 1.271-72( 〔上〕383) 。Byrne(‘Rom 6:1-8:13’ 562 n.13) 〔1981〕曾認為,15、17 節重複了 9、10 節所用「更」的論證法此一事實,解釋了「故此」之意:6~11 節所建立起來、關於神的恩典的邏輯,就是本段所申述、「義與生命之聯合勝過罪與死之聯合」這個事實 的基礎(但參上面註 6) 。 16 Cf. Hooker, Adam 28 with n.5(作者認為「故此」是指向五 9~10,作為一 16~五 11 全段的高潮) 。
570
2.092
基督及亞當為例,為要說明復和的意義:亞當割斷了伊甸園裏神與人的個人關係,基督則除去了神與人之 間彼此的敵意,使神與人之間重現和平(Porter, ‘Romans 1-8’ 391-92; ‘Romans 5’ 670-71) 。 18 De Boer 158-59. Thomson 211 對此分析提出質疑。參五 12 註釋註 15 所屬正文。關於「交叉式排列法」 ,參 五 1~八 39 註釋引言註 18。 19 Thomson 189-92 (esp. 190-91). 詳細的解釋見 192-204。
571
2.093
註釋:第五章 12~21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此之前的論證的重述和撮要(在其中,亞當或有罪的人類總結了一 18~三 12
2.091
視為具有進一步支持上一段之結論的功用(參上面第三說) :信徒至終得
20,基督或更新的人類則總結了三 21~五 11) 。 (D)另一解釋認為「故
救的盼望必不落空,因為基督已克勝罪惡與死亡,引進了義與生命的新
此」是指向第九至十節所說的「得稱為義及與神復和者必定得救」的應
紀元;祂的順從保證所有「在基督裏」的人必得生命。
17
許,並有表達目的的功用,得出的意思即是:為了這個緣故,即是由於
一些釋經者認為,本段呈現交叉式排列法。在這前提下,有認為互
這個應許,亦即是為要使這應許得以實現,就有基督與屬祂之人的、產
相對應的是甲(12a~b)與甲 ’(21 節) 、乙(12c~14 節)與乙 ’(20 節) ,
生生命的聯合;此聯合類似亞當與所有屬他之人的、產生死亡的聯合,
和丙(15~17 節)與丙 ’(18~19 節)三對經文;其中以第二對經文的對
13
但前者比後者更有力量。 不過,對連接詞「故此」較自然的解釋是,
應情形最為清晰:兩段都沒有使用「就如……照樣」這種比較的模式,兩
(E)此詞引出了從最接近的上文(五 1~11〔尤其是 9~10 節〕 )推論而
段都明確地提到律法,若沒有這兩段,全段會更容易明白。 另一說將本
14
得的 結果 。 按這種理解,本段與上文的邏輯關係可解釋如下:上一段
18
段分析如下:
描寫了神在基督裏的拯救─這拯救涵蓋信徒的過去(稱義、復和〔9a、
甲 (12 節)
這就如罪……都犯了罪。
10a〕 ) 、現在(與神相和、活在祂的恩寵中〔1 節、2a〕 )與將來(得救〔9b、
乙 (13 節)
沒有律法……也不算罪。
10b〕)。基督所成就的是如此之大(上一段),以致祂可以合理地被視為
丙 (14 節)
然而從亞當……要來之人的預像。
新人類的開創者,與舊人類的開創者亞當相對(本段) ;保羅從基督對信
丁 (15a)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
徒的意義,推論到基督對全人類的意義。 換一個講法,基督所成就的一
戊 (15b)
若因一人……臨到眾人嗎?
切,表示亞當對人類所造成的禍害,已被基督改變過來了:由於基督已
己 (16 節)
因一人犯罪……而稱義。
成就稱義及復和,因而保證了信徒的至終得救(9~10 節) , 「故此」 ,就如
戊 ’ (17 節)
若因一人……在生命中作王嗎?
藉一人(亞當)罪進入了世界,死又藉著罪進入了世界(12a~b) ,照樣,
丁 ’ (18 節)
如此說來……稱義得生命了。
丙 ’ (19 節)
因一人……成為義了。
乙 ’ (20 節)
律法本是……就更顯多了。
甲 ’ (21 節)
就如罪……得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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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一人(基督)義進入了世界,生命亦隨之而來。 與此同時,本段仍可 來,從文法的角度來說, 「故此」可能單指這幾個字) 。Cf. Luz, ‘Röm. 1-8’ 179. 12 Grayston, ‘Romans 1.16a’ 572; cf. Dunn 1.243, 271-72. 13 Cf. Moo I 329-30, Moo III 317-18; Moo II 1135a. 作者引 dia; tou'to 在約十二 27 及林前四 17 的用法以支持 其說。可是在該二節,緊接著介詞片語的(依次)就是動詞 h\lqon 和 e[pemya, 所隱含的主詞都是一個人 物( 「我」 ) ;在本節,若介詞片語的意思是「為要使 9~10 節的應許得以實現」 ,隨後的主詞(若保羅沒有 中斷句子)按理應為「神」或「基督」 。事實卻是,這兩個詞在本段(12~21 節)完全沒有以主詞(主格)
19
按此分析: (一)第十六節是全段的中心。按作者的解釋,交叉式排 列法的中心所包含的思想有三種功用中的任何一樣:構成論證的高潮、 表明其目的,或是作為其內容的簡練撮要;第十六節包含了全段最顯著
的姿態出現:前者只出現一次(15 節) ,後者出現三次(15、17、21 節) ,其代用詞「一人」出現一次(19 節) ,全部是所有格。因此,穆爾這新穎解釋的理據不甚穩妥。 14 Cf., e.g., Cranfield, ‘Romans 5.12’ 325; Cranfield 1.269, 271-72( 〔上〕381、383) ;Fitzmyer II 411; Michel 186 n.1. Wilckens 1.307, 314 認為「故此」首先是指 1~11 節,但本段同時有總結上文(一 18~五 11)的功用。
17 Cf. Moo I 327; Seifrid, Justification 225; Wedderburn 132. 另一些看法包括: (1)本段的功用是提出理由
Hodge 143 則認為「故此」所引出的是從本書的整個上文推論而得的結果。照樣,De Boer 145-46 認為「故
支持上一段(尤其是 6 節以後)的話:基督的救贖行動「如何」能影響全人類呢?本段答覆了這個問題
此」所指的是頭四章的主題(五 1~11 是這主題的撮要和重述)─神藉著基督之死所作成的稱義與復和
(Caragounis, ‘Romans 5. 15-16’ 143) 。 (2)保羅在一 18~三 20 曾討論人類被定罪的必然性和普世性;他
之工。
在五 1~11 處理過稱義的必然性後,現在就轉到稱義的普世性(Johnson, ‘Romans 5:12’ 301) 。 (3)本段以
15 依次見:Michel 186; Kuss 227; 及 Cranfield 1.271-72( 〔上〕383) 。Byrne(‘Rom 6:1-8:13’ 562 n.13) 〔1981〕曾認為,15、17 節重複了 9、10 節所用「更」的論證法此一事實,解釋了「故此」之意:6~11 節所建立起來、關於神的恩典的邏輯,就是本段所申述、「義與生命之聯合勝過罪與死之聯合」這個事實 的基礎(但參上面註 6) 。 16 Cf. Hooker, Adam 28 with n.5(作者認為「故此」是指向五 9~10,作為一 16~五 11 全段的高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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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2
基督及亞當為例,為要說明復和的意義:亞當割斷了伊甸園裏神與人的個人關係,基督則除去了神與人之 間彼此的敵意,使神與人之間重現和平(Porter, ‘Romans 1-8’ 391-92; ‘Romans 5’ 670-71) 。 18 De Boer 158-59. Thomson 211 對此分析提出質疑。參五 12 註釋註 15 所屬正文。關於「交叉式排列法」 ,參 五 1~八 39 註釋引言註 18。 19 Thomson 189-92 (esp. 190-91). 詳細的解釋見 192-204。
571
2.093
註釋:第五章 12~21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20
(雖然不是唯一)的思想,就是一人的罪及其結果與恩賜的對比。 (二)
十五節上半的是第十八節;但是經文本身顯然以第十五節下半(留意 15b
第十五節下半與第十七節互相對應,兩者都使用了「若……豈不更」這個
開首的「因為」 〔思高、現中〕一詞)為上半節的總結和擴充:下半節的
結構,並且以同一個片語(「若因一人的過犯」)開始。兩個發端子句的
「若」句簡潔地總括了第十五節上半的「過犯」的結果,其「何況」句
意思大致相同,後一個歸結子句(17b)則不但重述,並且擴充了前一個
則擴充了上半節的「恩賜」的意思。將第十五節上半視為與第十八節(而
(15b)的思想:後一個子句將「那……恩典中的賞賜」解釋為「所賜之
不是 15 節下半)彼此對應,是忽視了經文本身明明表達的邏輯關係,因
義」 ,又指出「神的恩典,與那……恩典中的賞賜」的效果就是,領受了
而有捨近取遠、捨顯取晦之嫌。關於第四點,此說的作者自己也開宗明
21
義的承認,「驟然看來,這可能是此交叉式排列法中最弱的一環」; 若
對應:兩者(在原文)都使用了「就如……同樣」 (18 節,思高)這個結
第十九節解釋了為甚麼亞當可被視為基督的預像,則這個功能大可以同
構,兩者都沒有使用動詞。前者只是骨頭,後者把肌肉放上去:第十八
樣由第十八節擔當。至少筆者不明白,為甚麼要第十九節明確地指出了
節的「就如」子句簡潔地總括了第十五節上半的「過犯」的結果,其「照
亞當之「過犯」 (15、18 節)的性質(=「悖逆」 ,與基督的「順從」相對)
22
樣」子句則擴充了該節上半的「恩賜」的意思。 (四)第十四節與第十九
後,亞當是基督的預像(14c)這話才獲得解釋;亞當所以能作基督的預
節互相對應,不是在形式上(14 節的分詞「犯罪」與 19 節的名詞「罪人」
像,是在於二者都說明了「一人的行動影響眾人」 ,而這一點在第十八節
之間的相似並無重要的意義) ,而是在內容上:第十九節首次明確地指出
是像在第十九節一樣清楚的。關於第五點,我們難以認為,第十三節和
了亞當之「過犯」 (15、18 節)的性質(=「悖逆」 ,與基督的「順從」相
第二十節在其個別文理中的功用是(局部地)答覆「就律法與罪的關係而
23
2.094
26
此恩典者「要……在生命中作王」 。 (三)第十五節上半與第十八節互相
對) ,解釋了為甚麼亞當可被視為基督的預像(14 c) 。 (五)第十三節與
言,律法的功用是甚麼」這個問題;第二十節上半的關注不是律法與罪
第二十節互相對應:二者依次論及未有律法之前的罪,和有了律法之後
的關係,而是律法在救恩歷史中的地位,而後半節的重點(尤其是在 21
的罪。 「律法」一詞在全段中只在這兩節出現。兩者合起來回答了「就律
節的事實底下來看)則顯然是在於罪與恩典的對比。第十三節與第十四
法與罪的關係而言,律法的功用是甚麼」這個問題(上文〔三 20、31,
節構成一個論證(留意 14 節開首的連接詞「然而」 ) ,解釋了上文「因為眾
24
四 13~14〕所提供的只是局部的答案)。 (六)第十二節與第二十一節
人都犯了罪」(12d)那句話。因此,將第十三節抽離它的邏輯伙伴(14
互相對應:第二十一節上半( 「罪作王叫人死」 )拾起了第十二節的思想,
節)而把它視為與第二十節互相對應,這做法流於牽強。
第二十一節下半的「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平衡了第十二節佔強調位置的 25
「從一人」 。
此說比前一說較具說服力,但仍然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其中的第 三、四、五這三點尤其值得置疑。關於第三點,此說認為總括和擴充第
另有釋經者認為本段呈現「甲乙甲 ’」模式的排列法,如下: 甲(12 節) 開首的陳述:舊人類與首個亞當的聯合及其結果 乙(13~17 節) 支持第十二節的理由及對該節的闡釋 甲 ’(18~19 節) 扼要重述並正式陳述「亞當與基督之工作及其結 果」的比較
20 依次見:Thomson 43 (§1.6.2 a), 193. 21 Cf. Thomson 194-95.( 「發端/歸結子句」即英文的 protasis/apodosis. ‘Prodosis’〔見於 Davidson, ‘Rom 5:12-21’ 300, 306〕看來像是由該二字的前後部分合成的!)Thomson 195-96 又指出,在 15b 的條件句子 中,兩個子句的主詞從 oiJ polloiv 轉為 hJ cavri";在 17 節的條件句子中,兩個子句的主詞則從 oJ qavnato" 轉為 oiJ . . . lambavnonte". 在這一點上,15b 及 17 節再次呈現交叉式排列法,反映了優雅的辭令學意識。
27
〔20~21 節是在亞當與基督的類比之外的〕
若必須認為本段呈現交叉式排列法的話,這第三個看法比以上二說都更 可取,因為此分析較符合經文本身的結構。事實上,最好的做法是根據
22 同上 196。 23 Cf. Thomson 198-200. 24 同上 200。參李保羅 148、155。
26 同上 198。
25 Cf. Thomson 200-4 (esp. 203-4).
27 Garlington, ‘Romans. III’ 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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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第五章 12~21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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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是唯一)的思想,就是一人的罪及其結果與恩賜的對比。 (二)
十五節上半的是第十八節;但是經文本身顯然以第十五節下半(留意 15b
第十五節下半與第十七節互相對應,兩者都使用了「若……豈不更」這個
開首的「因為」 〔思高、現中〕一詞)為上半節的總結和擴充:下半節的
結構,並且以同一個片語(「若因一人的過犯」)開始。兩個發端子句的
「若」句簡潔地總括了第十五節上半的「過犯」的結果,其「何況」句
意思大致相同,後一個歸結子句(17b)則不但重述,並且擴充了前一個
則擴充了上半節的「恩賜」的意思。將第十五節上半視為與第十八節(而
(15b)的思想:後一個子句將「那……恩典中的賞賜」解釋為「所賜之
不是 15 節下半)彼此對應,是忽視了經文本身明明表達的邏輯關係,因
義」 ,又指出「神的恩典,與那……恩典中的賞賜」的效果就是,領受了
而有捨近取遠、捨顯取晦之嫌。關於第四點,此說的作者自己也開宗明
21
義的承認,「驟然看來,這可能是此交叉式排列法中最弱的一環」; 若
對應:兩者(在原文)都使用了「就如……同樣」 (18 節,思高)這個結
第十九節解釋了為甚麼亞當可被視為基督的預像,則這個功能大可以同
構,兩者都沒有使用動詞。前者只是骨頭,後者把肌肉放上去:第十八
樣由第十八節擔當。至少筆者不明白,為甚麼要第十九節明確地指出了
節的「就如」子句簡潔地總括了第十五節上半的「過犯」的結果,其「照
亞當之「過犯」 (15、18 節)的性質(=「悖逆」 ,與基督的「順從」相對)
22
樣」子句則擴充了該節上半的「恩賜」的意思。 (四)第十四節與第十九
後,亞當是基督的預像(14c)這話才獲得解釋;亞當所以能作基督的預
節互相對應,不是在形式上(14 節的分詞「犯罪」與 19 節的名詞「罪人」
像,是在於二者都說明了「一人的行動影響眾人」 ,而這一點在第十八節
之間的相似並無重要的意義) ,而是在內容上:第十九節首次明確地指出
是像在第十九節一樣清楚的。關於第五點,我們難以認為,第十三節和
了亞當之「過犯」 (15、18 節)的性質(=「悖逆」 ,與基督的「順從」相
第二十節在其個別文理中的功用是(局部地)答覆「就律法與罪的關係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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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恩典者「要……在生命中作王」 。 (三)第十五節上半與第十八節互相
對) ,解釋了為甚麼亞當可被視為基督的預像(14 c) 。 (五)第十三節與
言,律法的功用是甚麼」這個問題;第二十節上半的關注不是律法與罪
第二十節互相對應:二者依次論及未有律法之前的罪,和有了律法之後
的關係,而是律法在救恩歷史中的地位,而後半節的重點(尤其是在 21
的罪。 「律法」一詞在全段中只在這兩節出現。兩者合起來回答了「就律
節的事實底下來看)則顯然是在於罪與恩典的對比。第十三節與第十四
法與罪的關係而言,律法的功用是甚麼」這個問題(上文〔三 20、31,
節構成一個論證(留意 14 節開首的連接詞「然而」 ) ,解釋了上文「因為眾
24
四 13~14〕所提供的只是局部的答案)。 (六)第十二節與第二十一節
人都犯了罪」(12d)那句話。因此,將第十三節抽離它的邏輯伙伴(14
互相對應:第二十一節上半( 「罪作王叫人死」 )拾起了第十二節的思想,
節)而把它視為與第二十節互相對應,這做法流於牽強。
第二十一節下半的「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平衡了第十二節佔強調位置的 25
「從一人」 。
此說比前一說較具說服力,但仍然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其中的第 三、四、五這三點尤其值得置疑。關於第三點,此說認為總括和擴充第
另有釋經者認為本段呈現「甲乙甲 ’」模式的排列法,如下: 甲(12 節) 開首的陳述:舊人類與首個亞當的聯合及其結果 乙(13~17 節) 支持第十二節的理由及對該節的闡釋 甲 ’(18~19 節) 扼要重述並正式陳述「亞當與基督之工作及其結 果」的比較
20 依次見:Thomson 43 (§1.6.2 a), 193. 21 Cf. Thomson 194-95.( 「發端/歸結子句」即英文的 protasis/apodosis. ‘Prodosis’〔見於 Davidson, ‘Rom 5:12-21’ 300, 306〕看來像是由該二字的前後部分合成的!)Thomson 195-96 又指出,在 15b 的條件句子 中,兩個子句的主詞從 oiJ polloiv 轉為 hJ cavri";在 17 節的條件句子中,兩個子句的主詞則從 oJ qavnato" 轉為 oiJ . . . lambavnonte". 在這一點上,15b 及 17 節再次呈現交叉式排列法,反映了優雅的辭令學意識。
27
〔20~21 節是在亞當與基督的類比之外的〕
若必須認為本段呈現交叉式排列法的話,這第三個看法比以上二說都更 可取,因為此分析較符合經文本身的結構。事實上,最好的做法是根據
22 同上 196。 23 Cf. Thomson 198-200. 24 同上 200。參李保羅 148、155。
26 同上 198。
25 Cf. Thomson 200-4 (esp. 203-4).
27 Garlington, ‘Romans. III’ 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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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第五章 12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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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本身的內容和次序來分析本段的結構,得出的結果如下:
的責任:由於亞當,罪進入了世界並帶來死亡(12a~b) ;照樣,死亡臨 3
12 節 亞當與基督之比較的開始(未完成之句子的發端子句)
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12c~d) 。 另一釋經者對「句子未完成」的
13~14 節 解釋 12 節末句「眾人都犯了罪」的意思
傳統看法提出三個反對理由:(一)此看法假定了句子突然中斷,隨後
15~17 節 基督與亞當的不同
要補充一段又長又累贅的話( 「照樣,恩典藉一人而來,生命又藉恩典而
18~19 節 完成 12 節所開始的、亞當與基督的比較 20~21 節 律法在神的計畫中所扮演的角色
29
來,於是生命就臨到眾人」)。這種粗糙的結構與本段其餘部分的精細結 構不符;例如,第十五節上半的兩部分同有七個音節,其中四個在讀音
2.097
4
方面亦十分相似(甚或相同)。 (二)第十三、十四節必須被視為一段 2.096
1 人類在亞當裏聯合(五12~14)
很長的離題話;雖然保羅在這裏是在進行緊密的論證,他仍無法抗拒試 探,結果插入了這段離題話。(三)「就如……照樣」這種相關的講法在
五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
本段多次出現,保羅顯然是刻意地採納了這種講法來構造他的句子;在 羅馬書本段落中,在「就如」出現的其他地方,其後都有相應的「照樣」
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原文在本節句首有「故此」 (呂譯、思高)一詞,表示本段(12~21
一詞(五 15、18、19、21,六 4、19) 。本節不大可能是唯一的例外,尤
節)是從上一段(1~11 節)推理而得的結果:保羅是從基督對信徒的意
其因為(甲)在第十三、十四兩節的「旁白」之後,更有需要將與「就如」
義,推論到基督對全人類的意義。此點詳參本段(五 12~21)註釋引言首
相關的「照樣」表明出來, 而且(乙)在「就如」不久之後有「這樣」 (思
二段。
高)一詞,與「就如」相對應的「照樣」卻沒有表達出來,這種情形幾乎 1
一些英譯本在本節末用了破折號, 表示本節是未完成的句子;這是 傳統的理解。一些釋經者則認為,譯為「於是」的原文片語其實是「照樣」 2
之意(像 15、18、19、21 節那個片語一樣) , 本節是個完整的句子: 「就
5
是無法忍受的。因此作者建議把第十二節的首三句改譯如下: 「就如藉一 人〔亞當〕罪進入了世界,死又藉著罪進入了世界,照樣〔藉一人─亞 6
當〕死就臨到眾人。」
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是發端子句,「照樣,死就臨到眾人……」 是歸結子句。在這前提下,柯斯比認為本節把罪同時視為亞當及其後裔
上述對傳統解釋的反對理由,並不足以推翻該解釋。關於第一點, 句子突然中斷是事實,但若(按傳統的解釋)保羅覺得急需對第十二節下 半的話(尤其是「眾人都犯了罪」一句)加以解釋,因此暫時沒有寫出歸
28 Cf. Cranfield 1.269-70( 〔上〕381) ;Wilckens 1.307-8; Moo III 316; Davidsen, ‘Romans’ 248-49; 鮑 1.174-75、
結子句,這又有何不可呢?關於第二點,正因為保羅在這裏是在進行緊
181 註 186。Hofius(‘Röm 5,12-21’ 166-71)則把 14 節末句視為另一單元,即全段共分為六個單元。參五
密的論證,所以他一覺得第十二節末句需要解釋,便立即在第十三、四
12 註釋總結註 1。
節處理此事;而且第十四節末句暗示了他所想及的、亞當與基督之比較
29 本段用了三對詞語表明基督與亞當之間的異同: (1)wJ"/w{sper . . . ou{tw" kaiv(18、19 節;參 21 節) ; 提出比較(comparison) ; (2)oujc wJ"(16 節)或 oujc wJ" . . . ou{tw" kaiv(15a)指出對比(antithesis) (3)eij . . . pollw'/ ma'llon(15b、17 節)描寫加劇的情形(intensification) 。Cf. Davidson, ‘Rom 5:12-21’ 300; Mounce 143(後者漏去 15a) 。這三對詞語可歸納為兩種推理法:第一種是稱為 ‘Semitic-hellenistic
3
Cosby, ‘Romans 5’ 220-21. 參下面註 9 所屬正文。
Satzparallelismus’ 的平行句法,第二種是拉比所用的「輕與重」的推理辯證法(參五 9 註釋末段) :詳參
4
oujjc wJ" to;; paravptwma.
Quek, ‘Adam’ 67. Schoeni(‘Romans’ 181-84)從辭令學角度討論「輕與重」的推理辯證法在本段的用法。
ou{{tw" kai; to; cavrisma.
按 O’Neill 的分析,本段收集了十一句原是各自獨立的、有關亞當與基督的簡語(‘Romans 5:12-21’ 185,
5
這話的意思似乎是:保羅大抵不會等到說完了「旁白」之後才補充「照樣」句。
192-93) 。這極端的看法並無說服力,也不獲其他釋經者支持。
6
Kirby, ‘Romans 5. 12’ 283-84(followed by Elliott 230 and Reid 128) 。 (上面正文的第一點合併了作者的第
1
RV, RSV, NIV, NKJV, NRSV.
一、四點。)作者(285)認為在 kai; ou{tw" 這片語中,kaiv 是個副詞,整個片語意即「照樣」 (‘even so’)
2
I.e., kai; ou{tw" = ou{tw" kaiv, ‘so also’. Cf. Barrett 103; Giblin, ‘Rom 5:13-14’ 309 n.12; Reid 118, 123, 125-26;
(參下面註 12 第二段) 。Cosby(‘Romans 5’ 220)和 Byrne(‘Romans 5:12-21’ 21-22 n.12)都指出,Kirby
李保羅 150-51。
之論證的一個弱點,就是他完全沒有討論 12d 這極重要的一句;亦參 Dunn 1.273 的評語。
574
575
2.098
註釋:第五章 12 節
羅馬書註釋(上冊:卷壹~卷貳)
28
經文本身的內容和次序來分析本段的結構,得出的結果如下:
的責任:由於亞當,罪進入了世界並帶來死亡(12a~b) ;照樣,死亡臨 3
12 節 亞當與基督之比較的開始(未完成之句子的發端子句)
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12c~d) 。 另一釋經者對「句子未完成」的
13~14 節 解釋 12 節末句「眾人都犯了罪」的意思
傳統看法提出三個反對理由:(一)此看法假定了句子突然中斷,隨後
15~17 節 基督與亞當的不同
要補充一段又長又累贅的話( 「照樣,恩典藉一人而來,生命又藉恩典而
18~19 節 完成 12 節所開始的、亞當與基督的比較 20~21 節 律法在神的計畫中所扮演的角色
29
來,於是生命就臨到眾人」)。這種粗糙的結構與本段其餘部分的精細結 構不符;例如,第十五節上半的兩部分同有七個音節,其中四個在讀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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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亦十分相似(甚或相同)。 (二)第十三、十四節必須被視為一段 2.096
1 人類在亞當裏聯合(五12~14)
很長的離題話;雖然保羅在這裏是在進行緊密的論證,他仍無法抗拒試 探,結果插入了這段離題話。(三)「就如……照樣」這種相關的講法在
五12 「這就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從罪來的;於是死就
本段多次出現,保羅顯然是刻意地採納了這種講法來構造他的句子;在 羅馬書本段落中,在「就如」出現的其他地方,其後都有相應的「照樣」
臨到眾人,因為眾人都犯了罪。」 原文在本節句首有「故此」 (呂譯、思高)一詞,表示本段(12~21
一詞(五 15、18、19、21,六 4、19) 。本節不大可能是唯一的例外,尤
節)是從上一段(1~11 節)推理而得的結果:保羅是從基督對信徒的意
其因為(甲)在第十三、十四兩節的「旁白」之後,更有需要將與「就如」
義,推論到基督對全人類的意義。此點詳參本段(五 12~21)註釋引言首
相關的「照樣」表明出來, 而且(乙)在「就如」不久之後有「這樣」 (思
二段。
高)一詞,與「就如」相對應的「照樣」卻沒有表達出來,這種情形幾乎 1
一些英譯本在本節末用了破折號, 表示本節是未完成的句子;這是 傳統的理解。一些釋經者則認為,譯為「於是」的原文片語其實是「照樣」 2
之意(像 15、18、19、21 節那個片語一樣) , 本節是個完整的句子: 「就
5
是無法忍受的。因此作者建議把第十二節的首三句改譯如下: 「就如藉一 人〔亞當〕罪進入了世界,死又藉著罪進入了世界,照樣〔藉一人─亞 6
當〕死就臨到眾人。」
如罪是從一人入了世界……」是發端子句,「照樣,死就臨到眾人……」 是歸結子句。在這前提下,柯斯比認為本節把罪同時視為亞當及其後裔
上述對傳統解釋的反對理由,並不足以推翻該解釋。關於第一點, 句子突然中斷是事實,但若(按傳統的解釋)保羅覺得急需對第十二節下 半的話(尤其是「眾人都犯了罪」一句)加以解釋,因此暫時沒有寫出歸
28 Cf. Cranfield 1.269-70( 〔上〕381) ;Wilckens 1.307-8; Moo III 316; Davidsen, ‘Romans’ 248-49; 鮑 1.174-75、
結子句,這又有何不可呢?關於第二點,正因為保羅在這裏是在進行緊
181 註 186。Hofius(‘Röm 5,12-21’ 166-71)則把 14 節末句視為另一單元,即全段共分為六個單元。參五
密的論證,所以他一覺得第十二節末句需要解釋,便立即在第十三、四
12 註釋總結註 1。
節處理此事;而且第十四節末句暗示了他所想及的、亞當與基督之比較
29 本段用了三對詞語表明基督與亞當之間的異同: (1)wJ"/w{sper . . . ou{tw" kaiv(18、19 節;參 21 節) ; 提出比較(comparison) ; (2)oujc wJ"(16 節)或 oujc wJ" . . . ou{tw" kaiv(15a)指出對比(antithesis) (3)eij . . . pollw'/ ma'llon(15b、17 節)描寫加劇的情形(intensification) 。Cf. Davidson, ‘Rom 5:12-21’ 300; Mounce 143(後者漏去 15a) 。這三對詞語可歸納為兩種推理法:第一種是稱為 ‘Semitic-hellenistic
3
Cosby, ‘Romans 5’ 220-21. 參下面註 9 所屬正文。
Satzparallelismus’ 的平行句法,第二種是拉比所用的「輕與重」的推理辯證法(參五 9 註釋末段) :詳參
4
oujjc wJ" to;; paravptwma.
Quek, ‘Adam’ 67. Schoeni(‘Romans’ 181-84)從辭令學角度討論「輕與重」的推理辯證法在本段的用法。
ou{{tw" kai; to; cavrisma.
按 O’Neill 的分析,本段收集了十一句原是各自獨立的、有關亞當與基督的簡語(‘Romans 5:12-21’ 185,
5
這話的意思似乎是:保羅大抵不會等到說完了「旁白」之後才補充「照樣」句。
192-93) 。這極端的看法並無說服力,也不獲其他釋經者支持。
6
Kirby, ‘Romans 5. 12’ 283-84(followed by Elliott 230 and Reid 128) 。 (上面正文的第一點合併了作者的第
1
RV, RSV, NIV, NKJV, NRSV.
一、四點。)作者(285)認為在 kai; ou{tw" 這片語中,kaiv 是個副詞,整個片語意即「照樣」 (‘even so’)
2
I.e., kai; ou{tw" = ou{tw" kaiv, ‘so also’. Cf. Barrett 103; Giblin, ‘Rom 5:13-14’ 309 n.12; Reid 118, 123, 125-26;
(參下面註 12 第二段) 。Cosby(‘Romans 5’ 220)和 Byrne(‘Romans 5:12-21’ 21-22 n.12)都指出,Kirby
李保羅 150-51。
之論證的一個弱點,就是他完全沒有討論 12d 這極重要的一句;亦參 Dunn 1.273 的評語。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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