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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

 

第一節 綜合法學: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二節 綜合法學: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三節 綜合法學:民法、民事訴訟法

第四節 綜合法學: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TEST I A 答案解析

第一節/003 第二節/022 第三節/043 第四節/077

TEST II A 答案解析

第一節/099 第二節/125 第三節/145 第四節/176

TEST III A 答案解析

第四節/276 第一節/201 第二節/220 第三節/241


003

TestⅠ

TestⅠ

1

第1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選項、為同一概念,舉動犯即是行為犯,也就是說一旦為構成要 件之行為該罪名就成立,沒有結果要件,自然也無因果關係要件。選 項預備犯亦無犯罪結果要件,自然無要求因果關係要件。本題答案 為。


004

2

偽證罪之性質為己手犯,學說上「己手犯」之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 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 犯或共同正犯,故本題中甲、乙所犯之偽證罪性質為己手犯,不能成 立共同正犯,只能個別成罪,故本題答案為。

3

依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790 號判決意旨:「竊盜或搶奪,因 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依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條之規定,應以強盜論。其所謂之『當場』應包括行 為人於犯罪實行中,或甫結束但仍處於未能確定全部犯罪成員已然 脫免逮捕,其因而接續施以強暴脅迫之行為仍與其原先犯行及盜所 現場緊接,有時空之密接不可分之情形而言;再所謂『脫免逮捕』, 非僅指脫免逮捕施行強暴脅迫之行為人本身,亦指為避免共犯之遭 受逮捕之情事。」 本題中要分析的重點有兩個要件:一是「當場」 ,二是「脫免逮捕」。 甲、乙、丙、丁雖然已經逃離現場,但是仍有戊仍被 A 壓制在現場, 所以本案仍符合準強盜罪「當場」的要件;又雖然本題中施以強暴 之人(甲、乙、丙、丁)與脫免逮捕的人(戊)為不同人,但是經 上開實務見解表示, 「脫免逮捕」的對象可以不是施強暴者本身,而 可以是其他共犯,故本題情形情形也依然該當準強盜的「脫免逮捕」 要件。 最後,因為戊在其他四人施以強暴脅迫時已經昏迷,沒有犯意聯絡 的可能,所以戊不與其他人共同成立準強盜,戊僅成立前段犯罪, 也就是加重竊盜的部分。故本題答案為。

4

不作為犯和作為犯一樣要有「因果關係」的要件,在不作為犯底下 稱為「假設的因果關係」也就是「如果履行作為義務防止侵害法益 的結果發生,結果就不致發生」但是這只是一個假設,因為沒有發 生過的事情,誰也不知道。所以不作為的因果關係被稱作「假設的 因果關係」 ,這個假設是依一般經驗法則推論而來的,故也稱作「擬 制的因果關係」或「準因果關係」。 本題的關鍵句在於「法益侵害結果『必然』或『幾近』確定不會發 生」因為這就是「假設的因果關係」的核心內容。故本題的答案為 。


005

TestⅠ

5

本題為吸收關係的記憶題,如係利用權勢、機會對於未滿十四歲之人 為之,則依吸收理論,第 228 條為第 227 條的吸收,應論以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之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故本題的答案為。

6

選項:參照刑法第 18 條: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十四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 輕其刑。故選項正確;選項錯誤,「必須」應改為得。 選項:皆正確,參照同法第 63 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 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 刑。 故本題之答案為。

7

本題為實務見解改編題,最高法院 41 年台上字第 96 號判例:有價證 券之變造,係指該券本身原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而言, 未中獎之愛國獎券,其本身已無價值,一經改造使與中獎號碼相符, 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自係偽造有價證券而非變造。故本題答 案為。

8

本題較容易混淆的是選項、,注意丙雖然在郵局工作,但甲請託 之事是基於私人朋友關係,丙並非基於職務便利而得到該筆金錢,故 本題仍然是普通侵占罪,而非業務侵占罪;若是丙在上班時偷拿其所 管理的金錢,才會構成業務侵占罪,故本題選。

9

本題為實務見解改編題,最高法院 29 年非字第 58 號判例:戲票係戲 園之入場券,專供人一時娛樂之需,祇屬私文書之一種,不能以有價 證券論。故本題選。

10

本題為記憶題,刑法第 26 條: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 不罰。故答案為。

11

緩刑之規定十分細碎,但多為純記憶性考題,適合出在選擇題,考生 應注意之。參考刑法第 74 條,選項應為「不及」,其他選項正確。


006

故本題答案為。

12

本題為典型的「使用竊盜」例子,甲仍要歸還該腳踏車,說明甲並沒 有要不法將該腳踏車據為己有的意思,也就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故本 題答案為。

13

選項錯誤,乙非公務員。 選項錯誤,應為加重縱放罪。 選項正確,注意本罪加重要件有二「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 脅迫犯前項(普通縱放罪)之罪者」。 選項錯誤,脫逃罪之主體應為乙。 故本題答案為。

14

本題為實務見解改編,最高法院 60 年台上字第 1746 號判例,刑法為 國內法,其第 218 條第 1 項之偽造公印,係指偽造表示本國公署或公 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偽造表示外國公署或外國公務員資格之印信, 僅足構成同法第 217 條偽造印章之罪,尚難以偽造公印罪相繩。故本 題答案為。

15

注意本題並不是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是指「打偏了、射歪了才擊中別 人」但本題之車子之撞擊方向根本沒有歪掉,以車子的面積來說,本 來就可能一次撞上多人,所以並非打擊錯誤;再者,承接車子一次可 以撞上多人的前提,甲見到乙和其他遊客一起等車,應該可以預見車 子會撞上其他人,但甲仍執意開車撞人,即表示甲對於乙有殺人罪之 直接故意以外,對其他乘客亦具有間接故意,所以,最後結果是乙未 死而丙死亡,故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丙成立殺人既遂罪。故本 題答案為,注意本題並非打擊錯誤,打擊錯誤應為「對目標客體檢 討未遂犯,對錯誤客體檢討過失犯」但承上所述,甲對其他遊客亦有 間接故意,故甲對其他遊客並非「過失」 ,此與打擊錯誤中的「對錯誤 客體檢討過失」顯有不同,故本題並非打擊錯誤。

16

客觀歸責理論分成三個層次:第一,行為是否製造不被容許的危險? 第二,危險行為是否在因果流程的常態上導致結果發生?第三,因 果流程是否在構成要件的效力範疇內。本題考的是第二層次中的概


007

TestⅠ 念中, 「結果的發生,是否在規範的保護目的內?」 ,本題答案為。 選項:法律之所以規範「後車燈須正常並能打燈」是為了避免「車 子在行駛時的安全」 ,本題中車子已經停下,就算後方來車撞上,也 不是有關後車燈的規範所要保護的範圍了,所以本題答案不能選。 選項:同理,法律之所以規範「攔車時後方須架設警示標誌」就 是在預防「攔停時後方車輛撞上」的問題,正是本題的情形,所以 本題丙撞車受傷的結果應該要歸咎於未設置警示標誌。 選項:丙無製造風險的行為,當然不會落入客觀歸責的討論。 選項:承、所述,丙受傷之結果僅歸責於乙的行為。

17

本題並無危險駕駛罪中喝酒或施用毒品等情形,故選項先刪除。本 題的爭點應為強制罪和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比較,因為二罪都是對人身 自由法益的侵害,考生須記得實務判斷的標準,主要用時間長短來區 分,如果是短暫的侵害僅論以強制罪,如果是達一定期間以上(例如 有拘禁的情形)才會論以剝奪行動自由罪。本題中女子被逼移動位置 僅為一瞬間的事,仍屬短時間的侵害,所以本題之答案應為強制罪, 答案為。

18

首先就甲的部分,甲基於殺人故意,並在丟下手榴彈時達到殺人行為 的著手,最後人死的結果並未發生,所以是殺人未遂無誤,致於有無 不能未遂之情形?題目已經暗示是擬真模型,一般人應該沒有辦法辨 別其真假,所以甲雖然沒有認出那是假的手榴彈,因為不是出於重大 無知,並非不能未遂,選項刪除;再就乙的部分,乙主觀從頭到尾 都知道那是假的手榴彈並不能殺人,乙沒有殺人故意,當然不可能是 殺人未遂的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因此選項刪除,最後是恐嚇危安 的部分,乙雖然未有殺人故意,但乙知道一般人見到手榴彈一定會十 分驚嚇、心生畏懼,乙仍故意叫甲向小王丟手榴彈,乙主觀上有恐嚇 及危安故意,又甲對於手榴彈是假的並不知情,所以乙在恐嚇危安罪 成立上是以間接正犯地位(優越的認知)指示甲。故本題答案為。

19

注意刑法的效力,審查順序依序為:世界原則、屬地主義、屬人主義。 注意刑法第 7 條「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是屬人主義 的例外,本題已經因為屬地主義可以有我國刑法的適用,已經不需要 再往下討論屬人主義。故本題答案為。


008

20

和誘罪為繼續犯,其侵害自訴人監護權之犯罪行為至提起自訴時仍在 繼續中,依刑法第 4 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上訴人犯罪行為既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自得依刑法規定追訴處罰。故本題答案為。

21

本題重點在行為數的計算,甲所犯過失傷害已經發生結束後,甲才又 有另一個肇事逃逸的念頭,很顯然是兩個行為,選項的敘述都 是屬一行為的狀況,所以皆不正確,本題答案為。

22

首先,因為甲並未運用本身教師身分為本題的犯罪行為,選項刪 除,又女學生也非陷於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選項亦刪除。 至於選項、之區別,強制性交未遂與強制猥褻既遂,其客觀上 狀態有可能看起來是一樣的,此時要依何罪論斷,就在於行為人主 觀的故意為何,因為本題中甲的主觀上是要強制性交,所以本題答 案為強制性交未遂罪。 可參考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235 號判例,刑法上之猥褻罪,係 指姦淫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而言,若行為人 意在姦淫,而已著手實行且已達於用強程度,縱令未達目的,仍應 論以強姦未逐,不得論以猥褻。故本題答案為。

23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刑法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 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 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 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 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 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本題之答案為。

24

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故本題答案為。

25

本題為法條記憶題,刑法第 173 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 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


009

TestⅠ 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故本題答案 為。

26

本題為記憶題,注意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不罰過失犯,故本題答案為 。

27

本題為記憶題,注意刑法第 121 條收賄罪不罰未遂犯,故本題答案為 。

28

本題為記憶題,刑法第 100 條內亂罪處罰預備犯。故本題答案為。

29

意圖犯指的是該犯罪主觀構成要件上有「特定意圖」之要求,條文上 會有XX意圖之明文,本題中僅偽造變造貨幣罪有意圖供行使之用之 要件。故本題答案為。

30

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之公務員有兩款: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身分公務員)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 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 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 沒有委任公務員,故本題之答案為。

31

刑法第 33 條規定之主刑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故本題之答案為。

32

選項皆符合刑法第 77 條第 1 項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 實據者,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 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惟依同條第 2 項之規定, 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故本題答案為。

33

本題為實務見解改編,最高法阮 47 年台上字第 1433 號判例,上訴人 以小刀刺傷被害人面部,既意在毀壞其容貌,即不能謂非有使人受重


010

傷之故意,縱因被害人竭力躲避,未致毀容,仍應以使人受重傷未遂 罪論處。故本題答案為。

34

現行刑法僅規定犯罪工具產物得沒收,並不及於「構成犯罪之物」 ,故 本題答案為。

35

注意實務不承認過失共同正犯之概念,因過失犯並無可能有犯意聯 絡,無法符合共同正犯的要件,故兩人只能分別論罪,本題答案為。

36

選項、:參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釋字第 752 號解釋、最高法 院 106 年度第 17 次刑庭決議意旨。 選項、:參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簡易判決為一級二審, 僅能上訴至地院合議庭。 故本題應選。

37

選項: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3 項。 選項:參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選項:參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 選項:參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非字第 259 號判決: 「通訊隱私權實 有別於一般隱私權,一般隱私權並不當然涉及個人以外之他人,即 便僅個人一人,亦能主張此一憲法權利,如個人在住家之活動、身 體之私密部位、書寫之日記,均為一般隱私權所保護之對象,然此 皆與通訊隱私權無涉。秘密通訊自由所保護者,既係在於通訊參與 人間之訊息得以不為他人知悉之方式往來或遞送之秘密通訊過程, 其所保障之範圍,自應隨訊息送達接收方,傳遞過程結束而告終止, 據此,通訊內容在傳遞過程中固為秘密通訊自由所保護之客體,如 該通訊內容已處於接收方之支配範圍,接收方得對此已結束傳遞過 程之通訊內容,自行決定留存或刪除等處理方式,則其秘密通訊自 由之保障已經結束,換言之,所謂『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已 非秘密通訊自由保護之客體,應僅受一般隱私權即個人資料自主控 制之資訊隱私權所保護。……準此,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三條第三項(或修正前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扣押物」 及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為證據之物』之扣押客體, 基於維護人民一般隱私權、保障其訴訟權益及實現公平法院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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