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用守則...................................................................前 1 第一章
緒論................................................................ 1
必須瞭解國際法之基本概念、特色與其法律性質,對於 國際法之制裁機制部分要多加注意。
第一節
國際法之概念與性質 ........................................ 1
第二節
國際法規則之分類.......................................... 16
第二章
國際法之法源................................................ 21
本章要學習國際法之法源,對於各法源之意義與形成必 須有所掌握,特別是國際條約與習慣國際法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21
第二節
國際法之法源 ................................................. 26
第三節
國際法法源之適用順序................................... 63
第四節
國際法之絕對規律(絕對法) ........................ 67
第三章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71
本章是國際法當中較特別之議題,探討國際法與國內法 之關係,特別必須注意國際法在我國當中其效力與適用 的相關議題。
第一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之理論............................ 71
第二節
國內法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 80
第三節
國際法在國內法上之地位 ............................... 84
1
第四節
國際法在某些國家國內法上之地位.................. 87
第五節
國際法在我國國內法上之地位......................... 93
第四章
國際法之主體 .............................................. 107
必須瞭解國際法所欲規範的主體為何,各主體的基本意 義與特色為何,尤其是國家此一最重要之國際法主體的 部分。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的概念 ........................................ 107
第二節
國家 ............................................................. 109
第三節
非國家的實體 ............................................... 132
第四節
其他國際法之主體 ........................................ 144
第五章
國際法上之承認 .......................................... 153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特有之概念-承認,何者為國際法主 體係透過承認此一制度來確認,且其受到政治與政策因 素影響重大,重點當然在於國家承認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153
第二節
國家之承認 ................................................... 156
第三節
政府之承認 ................................................... 168
第四節
交戰、叛亂地位與民族解放運動之承認......... 179
第六章
國際法上之繼承 .......................................... 183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繼承之概念,重點主要在國家繼承, 可區分成關於條約事項的繼承與條約以外事項的繼 承,內容較為繁瑣,多加注意關於繼承的二個維也納公 約之規定。
第一節
2
概論 ............................................................. 183
第二節
國家繼承 ...................................................... 186
第三節
政府繼承 ...................................................... 208
第四節
國際組織之繼承 ........................................... 212
第七章
國際條約..................................................... 215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最重要之概念-國際條約,除了掌握 相關基本概念外,對於條約之形式與實質生效要件部分 必須多加留意。此外,條約與第三國間之關係亦為考試 重點之一。對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規定必須 加以記誦。
第一節
條約之概念與性質........................................ 215
第二節
條約之形式、名稱與分類 ............................. 223
第三節
條約之生效要件與條約之保留 ...................... 231
第四節
條約之遵守、適用與解釋 ............................. 258
第五節
條約與第三國之關係 .................................... 267
第六節
條約之停(中)止與終止 ............................. 274
第八章
國家之領土 ................................................. 281
必須瞭解國家構成要素-領土(域)之基本概念,本章 重點主要在領空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281
第二節
國家領土之組成部分 .................................... 287
第三節
國界與國際地役 ........................................... 301
第四節
國家領土之取得與喪失................................. 307
3
第九章
管轄與管轄之豁免 ....................................... 315
本章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國家管轄權之概念與 相關管轄之基本原則;第二部分談論國際法上何時發生 國家無法行使管轄權,亦即管轄豁免的情形,尤其必須 注意國家主權豁免理論之演變與外交代表之特權與豁 免權問題。對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必須 加以記誦。
第一節
管轄 ............................................................. 315
第二節
管轄之豁免 ................................................... 334
第十章
國籍、個人與國家責任 ................................ 355
本章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個人與國際法之聯繫 -國籍之問題,必須注意相關條約,尤其是《國籍法公 約》之規定。在個人問題上,須注意引渡之原則內涵與 外交庇護之規範;第二部分介紹國家在何時必須負國際 責任之問題,注意國家責任構成要件、免除事由與解除 事由的部分。此外,國際索償之內涵亦為考試重點。
第一節
國籍與個人 ................................................... 355
第二節
國家責任 ...................................................... 389
第十一章
國際海洋法 .............................................. 409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最重要的議題-國際海洋法,除了必 須瞭解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之成就外,對於《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中規範的各制度之內涵,必須有所掌握,尤其 是基線、領海、專屬經濟區與公海等概念。
4
第一節
概論 ............................................................. 409
第二節
國際海洋法之相關制度 ................................. 416
第十二章
國際組織 ................................................. 455
本章介紹另一個重要的國際法主體-國際組織的部 分,除了熟悉國際組織之基本概念外,對於目前世界上 最重要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必須多加留意,尤其是《聯 合國憲章》規定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455
第二節
聯合國 ......................................................... 459
第十三章
外交及領事制度....................................... 481
必須瞭解外交與領事制度之基本概念與其異同處,此 外,就《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 約》之相關規範必須有所掌握與理解,二者規範之異同 處亦須多加留意。
第一節
外交制度 ...................................................... 481
第二節
領事制度 ...................................................... 489
附錄
模擬試題 ........................................................ 497
模擬試題
第一回 ...................................................... 497
模擬試題
第二回 ...................................................... 500
模擬試題
第三回 ...................................................... 506
5
6
215
第
條約之概念與性質
1
一、關於條約法之二個國際公約的規定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下簡稱《條約法公約》) 第 2 條第 1 項: 條約是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 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 稱為何。
1986 年《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 法的維也納公約》(下簡稱《國際組織條約法公約》)第 2 條: 條約是指: 一個或更多個國家和一個或更多個國際組織間,或 國際組織相互間,以書面締結並受國際法支配的國際協議,不論其 載於一項單獨的文書或兩項或更多有關的文書內,也不論其特定名稱 為何。
二、廣義之條約概念
2
國際法學者之見解: 有學者認為,條約是二個以上的國際法人,所締結而又受國際法 規範的任何國際協定。
1 2
參照丘宏達,現代國際法,2 版,三民書局,2010 年 3 月,頁 155~160。 關於廣義之條約概念與二個關於條約法之維也納公約中對條約定義的比較,請參照第 二章第二節國際法之法源的「貳、國際條約」部分。
國 際 條 約
壹、條約之概念
章
第一節
國際條約
七
第七章
216
廣義之條約概念: 由二個以上的國際法人(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與非國家之政治實體) 所締結者。 不限於書面協定,由口頭成立者亦可,惟在國際實務上多半由書面 3
締結 。 國際條約之締結必須依照國際法的規定(不論是條約或習慣國際法 皆屬之),受國際法之規範。 國際條約不限其名稱與形式為何。
三、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解釋對條約之定義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 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 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解釋理由書: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 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 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 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 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如何決定一個國際文件是條約? 這是個困難的問題,根據著名國際法學者「奧康耐爾」(O’Connell) 的看法,有下列幾個問題要注意: 是否這個文件所期待的目的是在法律上有意義。 3
因為口頭協定舉證困難,故在國際實踐上,國家鮮有以口頭方式締結條約。參照姜皇 池,國際公法導論,2 版,新學林,2008 年 9 月,頁 137。
217
是否這個文件的用語顯示它有法律意向(juridical intent)。
第
是否簽字者的行動表示它們意圖締結一個有拘束力的約定,而不是僅僅表
七
貳、條約之拘束力
4
對締約國具有法律拘束力: 國際條約規定: 《條約法公約》第 26 條規定: 「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 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 《國際組織條約法公約》第 26 條規定: 「凡現行有效的條約對各 當事方有拘束力,必須由其善意履行。」
習慣國際法規定: 在習慣國際法上亦有「條約必須履行」(Pacta sunt servanda) 5
之原則 。
對非締約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國際條約規定: 《條約法公約》第 34 條規定: 「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 國創設義務或權利。」
習慣國際法規定: 習慣國際法上亦有「條約不為第三國創設權利與義務」(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之原則。
5
參照程顥,國際公法,3 版,保成文化,2010 年 12 月,頁 132。 甚至有學者將此原則提升至國際法之絕對法(jus cogen)性質。
國 際 條 約
一、原則-僅對締約國具有法律拘束力
4
章
示同意一個特定的政治目的。
218
二、例外-對非締約國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情形 條約所載規則具有習慣國際法之性質: 《條約法公約》第 38 條規定: 「第 34 條至第 37 條之規定不妨礙 條約所載規則成為對第三國有拘束力之公認國際法習慣規則。」 →亦即條約所載規則由於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而例外對第三國(非締 約國)具有法律拘束力
條約所載規則已經成為絕對法(jus cogens): 條約所載規則具有「絕對法」或「對世普遍義務」(obligatio erga omnes)之法律性質時,則對非締約國具有法律拘束力。 →要注意以上二者之所以對非締約國具有拘束力,是因為具有習慣國 際法或絕對法之性質,非謂條約本身對第三國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國同意受條約之拘束: 為第三國創設「義務」: 《條約法公約》第 35 條規定: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一 項規定作為確立一項義務之方法,且該項義務經一第三國以書面明 示接受,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負有義務。」
為第三國創設「權利」: 《條約法公約》第 36 條規定: 「 如條約當事國有意以條約之 一項規定對一第三國或其所屬一組國家或所有國家給予一項權 利,而該第三國對此表示同意,則該第三國即因此項規定而享有該 項權利。該第三國倘無相反之表示,應推定其表示同意,但條約另 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第 1 項行使權利之國家應遵守條約所規定 或依照條約所確定之條件行使該項權利。」
《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第 6 款規定: 配合履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所通過憲章第 7 章之制裁決議。
219
6
第
參、不具拘束力之協定、君子協定與軟法
七 章
一、不具拘束力之協定 一個條約或協定必須當事者意圖創設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或建立
當事者的意圖有時會引起問題。 一般來說,不具拘束力的協定,通常是採用原則性或廣泛性的用 7
語,而被認為太不確定,而無法產生可被執行的義務 。一個文件如果 用語含糊(vague language)和只敘述目的,即可被認為是意圖避免法 律效果。此種意圖可以從相關的情況中看出,例如:是否列在或刊在一 國的條約彙編中、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或提送一國之立法機關等。 →重要者仍為意圖,而非用語
二、君子協定(gentlemen’s agreement) 定義: 國家之間也可以簽訂有相當確定性的協定但不具有法律上的拘 束力,這就是一般所稱的「君子協定」。即指「國家領導人或外交官 之間所達成的純粹以善意為基礎而在法律上不拘束其代表的國家 的……協定,(而)達成這種協定的當事人有以其影響和權能使協定 得到履行的道德上的義務」。
違反之效果: 君子協定如果未被遵守,對方無法尋求賠償或法律上的救濟,但 可以採取相應的政治或經濟措施來對付違反協定之一方。
國際實例: 近年來最著名的君子協定是 1975 年的《赫爾辛基安全和合作會 6 7
參照丘宏達,同註 1 書,頁 158~160。 但並非所有不具拘束力之協定的用語都是模糊的,例如:君子協定之用語即為確定 的,但仍不具法律拘束力,詳下述。
國 際 條 約
國際法所支配的關係。如果此種意圖不存在,則這個協定就沒有法律上 的效果,稱之為「不具拘束力之協定」(non-binding agreement),但是
220
議 最 後 議 定 書 》 ( Final Act of the Conference on Security and Cooperation in Europe)。這是自 1815 年維也納公會(Congress of Vienna)以來歐洲國家的最大國際會議,但是其形式是採用不具拘束 力的君子協定方式,因為若採用條約或協定具有法律上拘束力的方 式,恐怕無法獲得協議,即使簽字,其後在各國獲得其議會支持的批 准也會是問題。
三、軟法(soft law)
8
軟法係指對締約國不具法律上拘束力之國際文件,無法由國際司法 機構執行,但對於國際關係的發展有影響,且經過往後各國之普遍實 務,最終甚至會演變為「硬法」(hard law) ,從而對各國產生法律上拘 束力。「軟法」之形成須具備下列四項特徵: 通常表現出國際關係之特定「共同期待」(common expectation) ,且 通常是在國際組織中形成並提出,如聯大通過之決議常具有「應然之 法」(de lege ferenda)即屬適例。 由國際法主體所作成,此與商業習慣或行為準則係由公司或非政府組 織(NGO)作成者有別。 尚未或是並未完全踐行所有國際法形成之程序,並非源自正式國際法 法源,故不具法律上拘束力。 雖 無 任 何 明 確 法 律 承 諾 效 力 , 卻 仍 有 「 法 律 類 似 性 」 ( a certain proximity to the law),且會發生「特定法律效果」(certain legal effects)。
依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 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 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 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下列何者屬於我國憲法與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定義下之條約? 8
參照姜皇池,同註 3 書,頁 128。
221
第
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
七
WTO 政府採購協定 【103 司律第一試】 甲國並非 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的締約國,就該公約中第 26 條的規定,甲國是否有遵守
無,因為甲國並未明示同意系爭規定適用到其身上 有,因為公約為一立法條約 有,因為系爭規定已經成為習慣國際法 下列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公約於 1969 年 5 月 22 日生效 美國迄今仍尚未批准此公約 公約中全部規範皆已成為習慣國際法 二次維也納條約法會議均由中華民國政府代表參加,我國政府並簽 署且批准此公約 以下關於條約之說明何者正確? 基於國家主權的絕對性,國家可不受所締結條約的拘束 只要締約國數量極多,多邊條約可以修改強行法 條約拘束力之產生,不需國家同意的表示 條約對締約國的拘束力,係基於條約遵守的原則 【101 年移民行政四等】 下列有關軟法(soft law)的說明,何者錯誤? 軟法係指國際法主體之間簽訂無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國家之間所簽訂的君子協定,因為可以有相當確定性的用語和 內 容,因此並非軟法 軟法不只反映當事國的政治意願,也會對國際關係與國際法的形成 有影響 軟法可以作為國際法存在的證據,反映國家實務與法的信念 【103 年移民行政三等】
國 際 條 約
的義務,原因為何? 無,因為甲國非公約之締約國,故無遵守系爭規定的義務
章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維也納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的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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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之見解,條約必須為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 際組織所締結之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 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 效力者而言。 依據上述定義,我國並非世界衛生組織(WHO)之締約國,亦非《世 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之締約國,我國亦非《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及《維也納關於國家在條約方面繼承的公約》之締約國, 因此,此三條約並非憲法上所稱之條約。 我國為 WTO 之會員,亦為《WTO 政府採購協定》之締約國。 維也納條約法會議共召開二次,會議於 1969 年 5 月 22 日通過了《維 也納條約法公約》,公約並於 1980 年 1 月 27 日生效。 二次維也納條約法會議皆由中華民國政府參加,並於 1970 年 4 月 27 日簽署該公約,但因後來被迫退出聯合國,因此無法批准該公約。 中共於 1997 年 9 月 3 日加入此公約,其學者魏敏認為此公約「大部 分是現有國際習慣規則的條文化,但也含有不少新的內容」。 美國於 1970 年 4 月 24 日簽署了公約,但迄今尚未批准公約。但此 並非代表美國不支持公約中之條款。美國國務院提交參議院請求其 給予同意批准的報告中說明,此一公約已被承認為當前條約法與實 務的權威指導。 ;
223
條約之形式、名稱與分類
9
第
第二節
七 章
壹、條約之形式 國際法並未規定條約應具備何種形式,不論用哪一種形式簽訂,在國際
一、國家元首形式(heads of states form) 以國家元首的名義締結,是相當莊重的形式,除特殊情形外,通常 不大用這種形式。例如:1928 年《中英關稅條約》(Tariff Autonomy Treaty between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二、政府間形式(inter-governmental form) 以二國政府的名義締結,通常用於「技術性」或「非政治性」的條 約。例如:1946 年《中華民國與巴西合眾共和國間文化專約》(Cultural Conven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Brazil)。
三、國家間形式(inter-state form) 以二國之國家名義締結,這種形式較常用。例如:1946 年《中華 民國(與)暹羅王國(現稱泰國)友好條約》(Treaty of Amity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Kingdom of Siam)。
四、政府首長間形式(head of government form) 條約也可以用政府首長的名義締結。例如:1994 年《中華民國與 10
格瑞那達(Grenada) 友好條約》,就是以我國行政院院長連戰與格瑞 那達總理白拉斐(Nicholas Alexander Brathwaite)名義簽訂。
五、政府部門間形式(inter-departmental form) 條約也可以由政府有關部門或有關單位來簽訂。例如:外交部、交 9 10
參照丘宏達,同註 1 書,頁 160~173。 格瑞那達(Grenada)位於加勒比海(中美洲附近),為我國邦交國之一。
國 際 條 約
法上效力均一樣。條約締結的形式,大體上有以下幾種:
224
通部等行政院部門可以與外國訂立條約。
六、軍事指揮官形式 戰時軍事指揮官可以其自己名義簽署有關停戰或投降協定。例如: 1953 年《韓境停戰協定》(Korean Armistice Agreement),就是由聯合 國軍總司令名義與北韓人民軍司令及中共志願軍司令簽訂。
貳、條約之名稱 一、條約之名稱 條約不管用什麼名稱,它在國際法上的效力都是一樣。但在國際實 務上,對於不同的條約名稱,也發展出一些規則,分述如下:
條約(Treaty): 在雙邊條約情形下,這是最正式的名稱,在多邊條約也是較正式 的名稱之一。
公約或專約(Convention): 正式與多邊的條約多用此種名稱。例如:1961 年《維也納外交關 係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Diplomatic Relations)。 在雙邊條約方面,比較專門性的條約也用 Convention 一詞,中文將 它譯為「專約」。例如:1963 年《中華民國與賴比瑞亞文化專約》 ( Cultural Convention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Republic of Liberia)。
議定書(Protocol): 此名稱較 Treaty 與 Convention 為不正式,且不採用國家元首的 形式。其通常用來表示下列幾種文件: 作為一個公約的輔助文件,由原來談判者作成,有時稱簽字議定書 (Protocol of Signature) ,規定某些條款的解釋、保留條款或其他類 似問題。公約本身批准時,這種議定書也通常包括在內。
225
第
→此種議定書不必經過另外個別批准程序 作為一個公約的附屬文件,但是具有獨立的性質,必須個別批准。
七
作為一個獨立條約的名稱。
章
→當然必須個別批准
協定(Agreement): 不論是在雙邊或多邊條約,都是常用的條約名稱,它比 Treaty 或 Convention 不正式,且通常不用國家元首形式。 在多邊條約中,通常用於範圍較小或締約國較少的場合。 在雙邊條約中,通常用於行政或技術方面的場合,並在多數情況下 不必經過批准。例如:《中華民國國科會與芬蘭共和國科學院間合 作協定》。
辦法或補充協定(Arrangement): 此名稱用法與 Agreement 類似,但通常是用於比較「暫時性」的 事項。
議 事 記 錄 ( Procès-Verbal, 英 文 中 相 對 用 語 為 Agreed Minute): 原來是用來指外交會議的結論或程序上的摘要,但現在是用來指當 事者修改前一條約或協定的某種協議。 也常用來記載交換或存放條約批准書,或用來指較小範圍的行政協 定,或用來指對某一公約小部分修改的文件。
規約或規章(Statute): 用來指一個國際機構的組織法。例如: 《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用來指一個由國際監督的特別個體(entity)的組織規章。
國 際 條 約
某種締約者瞭解的記錄,雖然這種文件通常稱為「議事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