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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一

服用守則 ..................................................... 前 1

第一章

國際法緒論 ..................................................... 1

 必須瞭解國際法之基本概念、特色與其法律性質,對於 國際法之制裁機制部分要多加注意。

第一節

國際法之概念與性質 ........................................ 1

第二節

國際法規則之分類 .......................................... 19

第二章

國際法之法源 ................................................ 25

 本章要學習國際法之法源,對於各法源之意義與形成必 須有所掌握,特別是國際條約與習慣國際法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25

第二節

國際法之法源 ................................................. 30

第三節

國際法法源之適用順序 ................................... 68

第四節

國際法之絕對規律(絕對法) ........................ 72

第三章

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關係 .................................. 77

 本章是國際法當中較特別之議題,探討國際法與國內法 之關係,特別必須注意國際法在我國當中其效力與適用 的相關議題。

第一節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之理論 ............................ 77

第二節

國內法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 86

第三節

國際法在國內法上之地位 ............................... 90

1


第四節

國際法在某些國家國內法上之地位 .................. 93

第五節

國際法在我國國內法上之地位 ......................... 99

第四章

國際法之主體 .............................................. 115

 必須瞭解國際法所欲規範的主體為何,各主體的基本意 義與特色為何,尤其是國家此一最重要之國際法主體的 部分。

第一節

國際法主體的概念 ........................................ 115

第二節

國家 ............................................................. 117

第三節

非國家的實體 ............................................... 140

第四節

其他國際法之主體 ........................................ 153

第五章

國際法上之承認 .......................................... 163

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特有之概念-承認,何者為國際法主 體係透過承認此一制度來確認,且其受到政治與政策因 素影響重大,重點當然在於國家承認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163

第二節

國家之承認 ................................................... 166

第三節

政府之承認 ................................................... 179

第四節

交戰、叛亂地位與民族解放運動之承認 ......... 190

第六章

國際法上之繼承 .......................................... 195

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繼承之概念,重點主要在國家繼承, 可區分成關於條約事項的繼承與條約以外事項的繼 承,內容較為繁瑣,多加注意關於繼承的二個維也納公 約之規定。

第一節

2

概論 ............................................................. 195


第二節

國家繼承 ...................................................... 198

第三節

政府繼承 ...................................................... 220

第四節

國際組織之繼承 ........................................... 224

第七章

國際條約 ..................................................... 227

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最重要之概念-國際條約,除了掌握 相關基本概念外,對於條約之形式與實質生效要件部分 必須多加留意。此外,條約與第三國間之關係亦為考試 重點之一。對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相關規定必須 加以記誦。

第一節

條約之概念與性質 ........................................ 227

第二節

條約之形式、名稱與分類 ............................. 235

第三節

條約之生效要件與條約之保留 ...................... 243

第四節

條約之遵守、適用與解釋 ............................. 271

第五節

條約與第三國之關係 .................................... 280

第六節

條約之停(中)止與終止 ............................. 287

第八章

國家之領土 ................................................. 295

 必須瞭解國家構成要素-領土(域)之基本概念,本章 重點主要在領空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295

第二節

國家領土之組成部分 .................................... 302

第三節

國界與國際地役 ........................................... 316

第四節

國家領土之取得與喪失 ................................. 322

3


第九章

管轄與管轄之豁免 ....................................... 331

 本章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國家管轄權之概念與 相關管轄之基本原則;第二部分談論國際法上何時發生 國家無法行使管轄權,亦即管轄豁免的情形,尤其必須 注意國家主權豁免理論之演變與外交代表之特權與豁 免權問題。對於《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相關規定必須 加以記誦。

第一節

管轄 ............................................................. 331

第二節

管轄之豁免 ................................................... 351

第十章

國籍、個人與國家責任 ................................ 373

 本章分為二個部分:第一部分介紹個人與國際法之聯繫 -國籍之問題,必須注意相關條約,尤其是《國籍法公 約》之規定。在個人問題上,須注意引渡之原則內涵與 外交庇護之規範;第二部分介紹國家在何時必須負國際 責任之問題,注意國家責任構成要件、免除事由與解除 事由的部分。此外,國際索償之內涵亦為考試重點。

第一節

國籍與個人 ................................................... 373

第二節

國家責任 ...................................................... 409

第十一章

國際海洋法 .............................................. 429

 本章介紹國際法上最重要的議題-國際海洋法,除了必 須瞭解聯合國海洋法會議之成就外,對於《聯合國海洋 法公約》中規範的各制度之內涵,必須有所掌握,尤其 是基線、領海、專屬經濟區與公海等概念。

4

第一節

概論 ............................................................. 429

第二節

國際海洋法之相關制度 ................................. 436


第十二章

國際組織 ................................................. 479

 本章介紹另一個重要的國際法主體-國際組織的部 分,除了熟悉國際組織之基本概念外,對於目前世界上 最重要的國際組織-聯合國,必須多加留意,尤其是《聯 合國憲章》規定的部分。

第一節

概論 ............................................................. 479

第二節

聯合國 ......................................................... 483

第十三章

外交及領事制度 ....................................... 509

 必須瞭解外交與領事制度之基本概念與其異同處,此 外,就《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與《維也納領事關係公 約》之相關規範必須有所掌握與理解,二者規範之異同 處亦須多加留意。

第一節

外交制度 ...................................................... 509

第二節

領事制度 ...................................................... 517

第十四章

國際太空法與環境法 ................................ 527

 本章為國際公法較為新興之議題,考生對此有基礎的認 識及理解即可。

第一節

國際太空法 .................................................. 527

第二節

國際環境法 .................................................. 532

附錄

模擬試題 ........................................................ 545

模擬試題

第一回 ...................................................... 545

模擬試題

第二回 ...................................................... 548

模擬試題

第三回 ...................................................... 554

5


6


001

國際法緒論(Introduction) 國際法之概念與性質

一、傳統國際法之概念 傳統國際法之定義: 根據以往傳統觀念,國際法定義略為:「國際法是文明國家間之 行為規則」 。例如:英國著名學者勞倫斯(T. J. Lawrence)認為:「國

傳統國際法定義之缺失: 對於上述傳統之國際法定義,學者 2認為其已不符合現代國際關 係(international relations)之情況,原因有下列二點:

 使用「文明國家」( civilized states)一詞之缺失: 「文明國家」原僅指歐洲社會之基督教文明國家。惟此定義在 現代全球化國際社會中,顯然已無法被歐洲地區以外之國家所接 受。故現代國際法學者已不再使用傳統定義之「文明」一詞。

 認為僅有「國家」為國際法主體之缺失: 西元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際社會有下列二項重 要發展,致使國際法學者均一致認為國際法主體不再僅限於國家:

 「國際組織」雨後春筍般出現: 隨 著 國 際 關 係 日 益 密 切 和 複 雜 , 國 際 組 織 ( international 1 2

原文為:International Law may be defined as the rules which determine the conduct of the general body of civilized states in their dealings. 參照丘宏達,現代國際法,2 版,三民書局,2010 年 3 月,頁 3~4。俞寬賜,國際法 新論,啟英文化,2007 年 10 月,頁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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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法得被定義為決定全體文明國家於其相互關係上之行動規則。」 1

國 際 法 緒 論 ︵

壹、國際法之概念

第一節

第一章


002

organizations)得以蓬勃發展。其種類繁多,包括有「政府間組 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IGO)與「非政府間組織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NGO) ; 「全球性」與「區域性」 國際組織;亦有政治、經濟、行政與司法之國際組織等。其中又 以「政府間組織」在國際舞台上扮演著最重要之角色。

 「個人」 3亦得作為國際法主體: 「個人」(individuals)某些權利及義務日益受國際法之關 切。特別是二次戰後之「 歐洲國際軍事法庭」 4與「東京國際 軍事法庭」審判戰犯,確認個人戰爭罪、破壞和平罪與違反人道 罪等國際罪行(international crimes)後,國際法於某些領域中亦 直接給予個人權利或課予其義務,前者如「國際人權法」;後者 如「國際人道法」及「國際刑法」等。故個人在國際法上得作為 「主體」,有其一定之法律地位,已不再只是客體。 5

二、現代國際法之概念  現代國際法之定義: 我國學者丘宏達教授認為,以學者史塔克(J. G. Starke)對國際 法之定義較為精確,其定義為:「國際法大部分是包括國家在其相互 交往關係中,認為應該遵守且經常遵守的原則及規則法律之總體,並 包括:有關國際組織運作,以及國際組織相互間及其與國家或個人 間關係之法律規則;某些國際社會關切之非國家個體和個人之權利 義務之法律規則。」

現代定義下國際法之特點:  適用於「國際社會」: 3

個人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4

歐 洲 國 際 軍 事 法 庭 審 判 二 次 大 戰 納 粹 戰 犯 即 為 著 名 「 紐 倫 堡 審 判 」( Nuremberg Trials)。1945 年 8 月 8 日二次大戰結束之際,美、蘇、英、法四國政府在倫敦正式簽 署關於控訴及懲罰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之協議,並通過《國際軍事法庭憲章》 (Char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Military Tribuna)作為審判之法律依據。據此,同盟國政府在德國 東南部歷史名城紐倫堡組成國際軍事法庭,對 22 名被控犯有密謀罪、破壞和平罪、 戰爭罪、種族屠殺罪和反人類罪之納粹德國主要戰犯進行審判。

5

不過像是在前蘇聯,就有學者拒絕承認個人享有國際法的權利。參照俞寬賜,同註 2 書,頁 5。


003

個人所組成者,性質上迥異。

惟現代國際社會中,除了國家以外,尚有各種類似國家之「政治

謂國際社會,最主要由「國家」所組成,其與「國內社會」係由

 國際法為適用於「國際社會」(international society)之法律。所

實體」6(political entities)及政府間組織,其亦具有國際政治之 行為能力,故已屬國際社會之構成份子。

凡國際社會構成份子,均具有國際法人資格,其有能力負擔國 際法義務及享受國際法權利,亦得提起國際索償請求,以及能在國 際性法院或法庭中進行訴訟,此即為「國際法主體」(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之概念。至於個人之國際法權利及義務,則僅以 國際社會所關切者為限。

 國際法人既然有行為能力,則自然相互交往,發生各種國際關 係。現今由於科技發達、國際電郵及陸、海、空交通發達之緣故, 國際交往十分頻繁,國際關係亦日益複雜與密切。  大致可分為下列四大種類之關係: 平時國際關係;爭議時國 際關係; 戰時之交戰國間,或是非戰爭武力衝突時之武力衝突 國間之關係; 戰時或非戰爭武力衝突時,交戰國或武力衝突國 與中立國間之關係。  國際法人於處理及維持此等關係時所採取之作為或不作為,均應 受國際法之規範。

※國際公法 vs.國際私法  國際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由於國際法主要是規範國際法人間關係之法律,而不是規範個人間關 6

關於此類之政治實體,較重要者有聯合國託管領土、國際共管地、交戰團體、叛亂團 體等。詳細概念內容介紹請讀者參照「第四章-國際法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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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範國際法人間「相互關係」之法律:

國 際 法 緒 論 ︵

 規範對象為「國際法人」( international persons):


004

係之法律,因此歐洲法學家常稱之為「國際公法」,以別於另一種容易被 初學者混淆之「國際私法」。

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國際私法是一國國內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決定管轄權及法律之適 用問題所依據之法律準據法。 具體言之,依照各國通例,凡當某國法院遇有涉外民事案件時,該法院 應根據其本國之國際私法,決定應適用哪一國的法律以進行裁判。 因此國際私法是由一國之立法機關所制定或由成案法所形成,其效力直 接源自於國家主權之國內法,旨在解決相關各國法律的矛盾與衝突。 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就是我國法院解決這種法律衝突問題之 準則,亦即為我國國際私法之主要部分。

 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行為規範: 「拘束力」 (binding force)如係發自當事人內心,乃是道德;發 自外來者,才是法律。道德的基礎,在於良心的判斷,其拘束力 由內心而生;反之,法律出乎社會要求,其拘束力自外而來。  規範國際關係之國際法不但具有拘束力,且具有外來拘束力,如 此才能符合國際社會的要求和需要。國際法人若不遵守國際法, 便是違法行為,其可能會遭受來自於國際社會反抗力量的抵制。

※國際法 vs. 「國際禮讓」與「國際道德」  國際禮讓(international comity):  又稱為「國際禮節」或「國際睦誼」。其所涉及者只是禮貌之規則。一 國既無必須遵守國際禮讓的義務,也無向他國主張國際禮讓的權利。 國家對於他國未具備國際禮讓之行為,在法律上並不能請求任何損害賠 償,至多僅能以相同或類似行為實施報復。


005

惟某項國際禮讓經國際社會長期普遍採行後,亦可能演進成國際法規則

(即習慣國際法規則)。例如:外交代表在駐在國(接受國)享有「優 例豁免權」(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即為適例。

一 章

 國際道德(international morality):  像是國家間應當互助、國家行為應當注重正義與善意等,都是屬於道德

國家若未履行其國際道德,在國際法上並無法律上責任,故並不會遭受 外力之制裁。 惟國際道德經國際社會長期普遍遵行,亦可能逐漸演變成為國際法規則 (即習慣國際法規則)。例如:禁止販賣婦孺與黑奴、要求救護戰時或 武力衝突時的傷兵等。

 國際組織間的相互關係

 國家與外國人的相互關係

 國際法人的相互關係

 聯合國各成員國間之相互關係

【102 年律師第一試】  下列關於國際法概念與特色的敘述,何者錯誤?  國際法是規範國際法人之間相互關係之法律  國際法是對國際法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行為規範  國際法是規範國際法人的法律,國際法人所指的為國家,個人與國際 組織則不屬之  國際法是國際社會所適用之法律  下列有關國際法與國際禮讓(international comity)的相關敘述,何者 錯誤?  國際禮讓所涉及只是禮貌的規則,一國無遵守之義務,亦無向他國主 張之權利  一國對於他國缺乏國際禮讓之行為可以提出抗議,也可以向該國請求 賠償  國際禮讓經國際社會長期普遍採行後,也可能演進成國際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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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主要是在規範:

國 際 法 緒 論 ︵

原則。


006

 外交代表於駐在國享有優例豁免權(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是屬 於國際法規則而非純粹國際禮讓

  國際法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非國家政治實體與個人。 

貳、國際法之法律性質與其效力之根據 一、國際法之法律性質  否定國際法之法律性質的學說:  早期法學家對於國際法為具有拘束力之行為規範的法律性質曾有 爭議。 甚至有以「國家主權觀念」與「國內法之特質」為出發點,否定國 際法之法律性質者,代表人物為 19 世紀英國法學家「奧斯汀」 (John Austin, 1790~1859)。 奧斯汀認為嚴格意義之法律乃是「主權立法者的命令」。人類社會的 某種規範如果分析到最後並非由政治上的最高主權者所頒布,或根本 無這種主權者,則此種規範並非法律,只是具有道德或倫理效力之規 範。  由於國際社會沒有可見的主權立法者,也由於在他的時代之國際法 主要都是習慣規則,因此其結論為:「國際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 只是國際道德規範」。


007

 理論上:

 國內法體系恆由成文法與習慣法構成,然而奧斯汀的法律定義顯

「否定國際法之法律性質的學說」之缺失:

然忽略國內法習慣規則之存在。

人,二者有其根本差異,無必然理由要求二者具有共同性,更無 理由用相同標準衡量二種法律之制定程序。

 事實上:  20 世紀以來,國際立法盛行,立法條約 7大量增加,故習慣國際 法規範已相對減少。國際社會雖尚無具有決定性之主權立法者, 但經由國際會議或既存國際組織,進行國際立法和制定國際法律

 各國外交部門和國際行政機構,在處理國際法問題時,莫不當法 律問題處理。某些國家在實踐上明白承認國際法和國內法具有相 同法律效力。例如:《美國聯邦憲法》明定「條約是美國的最高 法律」(Treaties are the supreme law of the land.)。美國聯邦最高 法院法官也一再以判決承認國際法之法律效力。  在國際公約與文獻裡,世界各國也一再主張國際法之法律拘束 力。例如:《聯合國憲章》即明示與默示地以國際法之真正法律 性質為基礎。《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規定:「對於陳述於該院 之各項爭端,該院應依國際法裁判之」(to decide in accordance with international law such disputes as are submitted to it)。  國際法泰斗奧本海(L. Oppenheim)認為「法律」之構成要件有 三:首先是必須有一個社會;第二是在這個社會裡必須有行為規 範;第三是這種規範被該社會公認為可藉外力加以執行(制裁)。 無疑地,國際法正符合此等構成條件。

7

「立法條約」係與「契約條約」為相對之概念,其內容為設定普遍性或區域性的行為 規範,為國際社會提供關於處理共同問題的一般法律規則。詳細概念介紹,請讀者參 照「第二章-國際法之法源」中「國際條約」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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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則之程序,在制式方面,已漸可與國家立法程序相比擬。

國 際 法 緒 論 ︵

 國內法主體是主權國家之國民,國際法主體是彼此平等的國際法


008

※關於國際法「制裁機制」之問題 8  國際法仍具有其制裁機制:  國際法一向為人們所詬病之缺失為欠缺強制制裁機制。 國際法雖然沒有像內國法之司法或行政機關來執行法律規範,然而在一 定程度內仍存由特定之機制來強迫國際社會成員遵守國際法原則、規則 與制度。  國際法制裁機制主要有四種: 自助手段(self-help measures): 為早期較受注重之制裁手段。雖然在近代社會中,自助行為已經成 為法律常態的例外情形,一直到現在,國際社會中,自助行為仍是相當 普遍的現象。其又可區分為下列兩種手段:  報復(retorsion or retortion):  報復通常是「合法」的行為,其目的是對違法或不友善國家施加損 害,例如:斷絕對該國之經濟援助,蓋於國際法下,除非條約另有 規定者外,國家並無義務對他國進行經濟援助;拒絕特定國家船舶 進入其港口等。  報復一般而言,是在國際關係上採定對相對國家產生較小損害之行 為,其不必然需有合法基礎,國家就此有相當裁量權,當然訴諸武 力並非報復所准許。  報仇(reprisal):  報仇在通常情況下並不合法,但因相對國家原有之非法行為,而使 得該報仇行為成為合法。  例如:甲國徵收屬於乙國人民之財產,且不給予補償;乙國亦可以 同樣徵收甲國人民財產,同樣不給予補償以作為報仇。報仇不一定 要採取與對方相同的措施,但仍須與原來違法行為相對稱。 8

參照姜皇池,國際公法導論,2 版,新學林,2008 年 9 月,頁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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