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司法基本概念 .......................................... 001
一、公司之意義............................................................. 002 二、公司之種類............................................................. 002 三、公司之機關............................................................. 008 四、股份有限公司意思決定機關之決議方法 .................. 009 五、公司法之核心思想 ...................................................011 《專題研究一 外國公司專論》 .................................. 012 《專題研究二 一人公司》 ......................................... 015 《專題研究三 申論題解題提示》............................... 026
第二章
總則............................................................ 031
一、公司負責人............................................................. 031 二、公司之設立............................................................. 044 三、公司之能力:法人實在說........................................ 055 四、公司行為之限制...................................................... 055 五、公司之名稱............................................................. 069 六、公司之監督............................................................. 073 七、公司之解散............................................................. 077 八、公司變更組織 ......................................................... 082
1
《專題研究一 公司經理人》 ...................................... 084 《專題研究二 董事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 096 《專題研究三 公司之設立主義有幾?我國採取何種設立 主義》..................................................................... 112 《專題研究四 公司法第 9 條-資本不實》 ................. 113 《專題研究五 法人董監事-公司法第 27 條》 ........... 121 《專題研究六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發起設立與募集設 立之流程》 .............................................................. 140 第二章
第三章
相關考題 ...................................................... 145
股東 ............................................................ 151
一、股東權之概述.......................................................... 151 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所負之義務(責任) -原則:限於「出資」(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 155 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有限責任原則例外-揭穿公司 面紗原則................................................................. 155 四、股東出資之標的 ...................................................... 163 五、股東出資相關議題-股東出資之移轉 ...................... 165 《專題研究一 公司設立時,可否適用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之規範》 .................................................. 166 《專題研究二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7 項之評析》 ......... 167 《專題研究三 股份轉換》 .......................................... 170 第三章
2
相關考題 ...................................................... 175
第四章
股東會 ........................................................ 181
一、概說 ....................................................................... 181 二、股東常會 v.股東臨時會 ........................................... 181 三、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 182 四、股東會之召集程序 .................................................. 188 五、股東會之權限 ......................................................... 190 六、股東會相關技術性規定 ........................................... 190 七、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方法 ........................................... 192 八、股東會之決議方法 .................................................. 195 九、股東之表決權行使之限制........................................ 198 十、股東會決議成立要件............................................... 201 十一、股東會決議之瑕疵............................................... 207 十二、股東會之相關重要瑕疵類型................................. 227 《專題研究一 監察人自行召開股東會之相關爭議-公 司法第 220 條》 ...................................................... 234 《專題研究二 公司法第 172 條第 5 項,必須於股東 會召集事由列明之議案》........................................ 239 《專題研究三 股東分割投票制度》 ........................... 245 《專題研究四 書面與電子投票》............................... 251 《專題研究五 股東提案權-公司法第 172 條之 1》... 263 《專題研究六 股東及董事因自身利害關係迴避表決之 研究》 .................................................................... 286
3
《專題研究七 2011 年 11 月 9 日-公布修正公司法第 197 條之 1》........................................................... 290 《專題研究八 公司讓與主要之營業與財產,公司法第 185 條》 ........................................................................ 297 第四章
4
相關考題 ...................................................... 305
001
第
公司法基本概念
章
公司法之法條體系表: 第一章
總則§1
第二章
無限公司§40
有限公司§98
第四章
兩合公司§114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128
第六章
設立§40
第二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42
第三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56
第四節
退股§65
第五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71
第六節
清算§79
第一節
設立§128
第二節
股份§156
第三節
股東會§170
第四節
董事及董事會§192
第五節
監察人§216
第六節
會計§228
第七節
公司債§246
第八節
發行新股§266
第九節
變更章程§277
第十節
公司重整§282
第十一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315
第十二節
清算§322
第一目
普通清算§322
第二目
特別清算§335
第一節
申請§387
第二節
規費§438
(刪除)§357
第六章之一
關係企業§369-1
第七章
外國公司§370
第八章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387
第九章
第一節
附則§447
公 司 法 基 本 概 念
第三章
一
第一章
002
一、公司之意義: 按公司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 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可知公司為法人,為權利主體而有 權利能力(人格) ,其法律地位與自然人無異,故與其構成成員(股東) 應分別以觀。從而,公司須有自己之名稱、住所、國籍、財產及機關, 獨立以「自己(公司)」名義對外從事交易或其他活動。
二、公司之種類: 公司法上的分類 1: 依公司法第 2 條之規定,公司法上之公司分為四種公司型 態。此為強制規定,違反無效。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 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 40 條~第 97 條)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 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 98 條~第 113 條)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 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 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第 114 條~第 127 條)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 2, 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 司。(公司法第 128 條~第 356 條)
依照「管轄系統」區分: 本公司:指依照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公司法第 3 條第 2 項前段) 1
2
我國現行的公司法,那種公司可採法人或自然人一人的「一人公司」法制? 無限公司 有限公司 兩 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律師 】 2005 年修正前之舊公司法第 128 條規定: Ⅰ股份有限公司應有二人以上為發起人。 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發起人。 Ⅲ政府或法人均得為發起人。但法人為發起人者,以公司為限。
003
章
依照國籍區分:
一
後段)
第
分公司 3:指受到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公司法第 3 條第 2 項
本國公司:我國之區分標準採準據法主義,故本國公司之定義 為:依照我國法設立登記之公司,至於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則在
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 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公司 法第 4 條規定)《專題研究一》
股份有限公司中之重要分類: 非公開發行公司: 不以公開發行方式發行股份、公司債等有價證券之公司。目 前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為公開發行之行為,無限公司、有限公 司、兩合公司則不可以公開方式對不特定多數人招募資金。
公開發行公司: 3
4
經濟部 101 年 10 月 31 日經商 10102139960 號: △分公司之設置 一、依本部 94 年 10 月 18 日經商 09402156840 號函規定,分公司係指其會計及盈虧 係於會計年度終結後歸併總機構彙算,並有主要帳簿之設置者應辦分公司登記, 如其交易係逐筆轉報總機構列帳不予劃分獨立設置主要帳冊者,自毋庸辦理登 記。 二、又分支機構設置乃企業之選擇,公司法並無限制規定,本部經臺 商字第 01645 號令須在各縣市至少設立一分公司之規定,不再援用。 甲公司之董事由 A、B、C 擔任,D 擔任監察人,E 擔任總經理,其章程並未規定分 公司之設立。若甲公司因擴大營業範圍之需要,計劃於臺北、臺中及高雄地區設立分 公司,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之設立為章程之相對應記載事項,甲公司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改章程,再經 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長 A 決定及監察人承認後即可設立 分公司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總經理 E 決定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2011 司法官 】 德國人 Klaus,美國人 Dennis,以及英屬開曼群島之 Hedren 公司,意欲合資成立公司, 故而分別出資 30 萬元,交由比利時國籍之 Schmid,及日本人安西,由其二人依照台 灣公司法成立公司,請問該公司係本國公司或外國公司?
公 司 法 基 本 概 念
所不論 4。
004
公司法設立之初,股份有限公司乃是為大型公司所設之立 法,故而亦僅有股份有限公司得公開發行,意即以公開方式向不 特定多數人募集資金,若公司為公開發行之行為,即成為公開發 行公司。目前我國公司法乃採任意公開發行之制度。 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公司,並經過申請,符合條件後,將其有 價證券(例如: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 之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5。 上櫃公司:公開發行之公司,經過申請將其有價證券於「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進行交易之公司,亦可稱為 在店頭市場(Over The Counter Market, OTC)交易之公司。 興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未申請上市或上櫃,政府為提供合 法正式之交易市場,於 2002 年 1 月 2 日開辦興櫃市場,公司 可依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 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申請登錄買賣 6。 非上市、非上櫃、非興櫃之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VS 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差異: 按公開發行公司在公司法中設有以下特殊規範: 股東會決議的定足數、多數決可以便宜為之。 5
6
於該集中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標的諸如: 股票、外國股票第一上市、受益憑證、受益證券、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 受益憑證(ETF) 、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存託憑證、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附 認股權特別股、轉換公司債、認購(售)權證、附認股權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 認股權憑證、公司債、中央登錄公債、外國債券、外國股票第二上市、新上市普通股 首五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 證(ETF) 、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認購(售)權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 6 條第 1 項:(申請興櫃之要件) Ⅰ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一、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已與證券商簽訂輔導契約。 三、經二家以上輔導推薦證券商書面推薦,惟應指定其中一家證券商係主辦輔導推 薦證券商,餘係協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並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檢送最近一個 月對該公司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以下簡稱「檢查表」)(附表一)。 (後略)
005
公開募集公司債、股份。
第
重整。
一
公司法第 197 條、第 197 條之 1 第 2 項、第 156 條第 3 項、第
章
267 條第 8 項 7亦僅有公開發行公司才適用。且公開發行公司即 有適用證券交易法大多數規定之必要。
學理係以「公司對外提供之信用基礎」何在為分類之標準。凡公 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在股東個人條件者,為「人合公司」。反之,公 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在公司之財產數額,而不注重股東個人條件者, 為「資合公司」。又介於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間之公司,為「中間公 司」,又稱為「折衷公司」。
人合公司:(標準類型:無限公司) 股東對於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型態,其特色為:
合夥性濃厚: 無限公司通常由少數至親好友所組成,彼此之間關係密切, 股東個人所生之事項,如破產、死亡等原因,對公司及其他股東 均發生影響,故本質上似合夥,只是其有法人格,可謂「合夥披 上法人之外衣」。(公司法第 66 條、第 67 條)
股東地位取得移轉均不容易: 由於人合公司注重股東個人條件,故股東間彼此有信賴關係 存在。故為維持股東間之信賴,其股東地位頗為移轉困難。如無 限公司之股東地位移轉,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 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公司法第 41 條第 1 項第 3 款-股東姓名係章程應記載事項、第 47 條-變更章程應得全 體股東同意、第 55 條-需得全體股東同意方可轉讓出資;第 115 7
公開發行公司於公司法中有設特殊規定者包括:§13、§20、§28、§140、§156、 §159、§161、§162、§162-1、§162-2、§165、§172、§177-3、§183、§185、 §192、§192-1、§197、§197-1、§199、§201、§209、§216、§216-1、§230、 §240、§248、§267、§277、§282、§283-1、§316、§369-12。 公司法中有「公開發行」字樣的法條為:§267、§268、§269~§274。
公 司 法 基 本 概 念
學理上之分類:
006
條-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準用之)
企業經營與企業所有結合: 在人合公司,企業所有人即係企業經營人。股東原則上均得 以股東之身分參與公司之經營。在無限公司,各股東均有執行業 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 (公司法第 45 條;第 115 條-兩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準用之)
資合公司:(標準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之經濟活動,著重在公司之財產數額,而不注重股東個人 條件者,為資合公司。此類公司,其信用全在公司之財產,公司債 權人之所以安心而與之交易者,在於公司有雄厚之財產,至於股東 有無信用,公司債權人則不問。
法人性濃厚: 一般而言,此公司股東人數較多,公司團體之規模較大,股東 彼此間之個人關係對公司並不具重要性,從而其法人性相當濃厚。
股東地位移轉容易: 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注重股東之個人條件,因此,股東地位移 轉原則上不受限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63 條第 1 項本 文-股份自由轉讓原則;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11 條)
企業經營與企業所有分離: 股東人數多且對公司之關係不密切,因此股東雖為公司之所 有人,然而不適宜使每一位股東單憑股東資格參與公司企業之經 營,須另選出人選以擔當企業之經營者,且該人選不以具有股東 資格為必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有限公 司:公司法第 108 條第 1 項)
中間公司-介於人合公司與資合公司之間 兩合公司: 兩合公司之經濟活動主要著重在無限責任股東之個人條 件,但因其又有「有限責任股東」 ,故屬偏向「人合之中間公司」。
007
第
故兩合公司原則上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公司法第 115 條)。
一
有限公司:
章
有限公司之股東責任為間接責任,故其經濟活動注重公司財產 之多寡,有關有限公司之「會計」等多準用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公 司法第 110 條) ,與兩合公司比較觀之,屬偏向「資合之中間公司」 。
惟查有限公司究屬資合或人合公司,依照目前學者有力說見解 8
,基於有限公司之財產仍是債權人唯一之擔保,故公司之經
濟活動仍以公司資產為主,資合性較強,亦即以公司出資者對 公司所負責任觀之,有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債務所負擔者,既 非直接無限責任,故而自應屬資合公司。
立法論: 立法論上對於有限公司之立法,除非為了保持有限公司之閉鎖 性外,均應以資合公司為出發,方屬正確。然觀之目前公司法 對於有限公司之規定多有準用無限公司之人合公司之不當,立 法上應予以修正為佳。 公司
學理定位
法
規
範
§2 股東負無限責任 無限公司
人合公司
§55 股東地位移轉難 §45、§56 經營與所有合一
兩合公司
人合公司
無限責任股東才是公司重心,有限責任股東僅
(中間)
有監督權與盈餘分派請求權。 §99 股東負有限責任
有限公司
資合公司
§108 經營與所有合一
(中間)
§111 股東地位移轉難(人合性)
股份有限公司 資合公司
8
§113 重要事項須得全體股東同意 §2 股東負有限責任 §163 股份轉讓自由 §192 經營與所有分離
林國全老師, 〈有限公司法制應修正方向之探討〉 , 《月旦法學雜誌》 ,第 90 期,頁 198 ~204,2002 年 11 月。劉連煜老師, 〈有限公司之資合與人合性質及相關立法之趨勢〉 , 《月旦法學教室》,第 89 期,頁 28~29,2010 年 2 月。
公 司 法 基 本 概 念
有限公司應屬資合公司:
008
三、公司之機關9: 機關公司
意思決定機關
執行業務機關
代表機關
監督機關
無限公司 全體股東(公司法 原則為各股東;原則為各股東;不 執 行 業 務 股 對無限公司意思 例 外 為 特 定 人 例 外 為 特 定 人 東 均 得 監 督 § 形 成 皆 要 求 經 全 §45
§56
48
體股東同意) 有限公司 多 數 或 全 體 股 東 董事§108I
董事或董事長 非董事之股東
( 公 司 法 對 有 限 執行業務方式:§108I
§109
公 司 意 思 形 成 §108Ⅳ準用§ 「多」要求經全體 4610 股東同意)
9
10
相關概念說明: 執行業務: 係指特定行為應該如何為之,在公司內部方屬於適法之事務處理。 代表公司: 涉及特定行為應該如何為之,在公司外部,就對第三人之關係,方可以視為有 效之公司行為。 故而同一行為,對內觀之,是執行業務;對外觀之,則屬於代表公司之行為, 兩者並非依事務種類不同做區別,而是因觀點不同而做分類。一般而言,代表公司 行為,對內常屬執行業務;反之,執行業務之行為則非必然屬於代表公司之行為, 蓋有時乃純屬內部之業務執行,如記帳。 A、B、C、D 四人皆為成年人,共同設立「甲有限公司」,經營進出口貿易,資本總 額為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其中股東 A 出資 500 萬元、股東 B 出資 150 萬元、 股東 C 出資 100 萬元、股東 D 出資 50 萬元。甲公司章程第 2 條規定:「本公司設董 事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又甲公司章程對於股東表決權之行使,並未設有特別 規定。下列對甲公司董事及董事長之選任的敘述,何者正確? 甲公司之董事,應經三位以上股東之同意,從 A、B、C、D 四人中選出三人擔任 因甲公司具有人合性質,其董事應依出資額之多寡決定董事人選,故應由 A、B、C 擔任董事 甲公司之董事,應由股東採用累積投票制之方法選舉之,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 多之股東,當選為董事 因股東 A 之出資金額最多,甲公司應由 A 擔任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2013 司法官】 承上題,若甲公司由 A、B、C 三人擔任董事,並由 A 擔任董事長,對於甲公司業務 及通常事務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且關於業務之執行,應經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 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應由董事長 A 負責執行,其餘 董事不得提出異議 由 A、B、C 三人負責執行業務,但關於通常事務,A、B、C 各得單獨執行,其餘 董事不得提出異議 【2013 司法官 】
009
§115、§122
§115、§122
無執行業務之 無限責任股東
章
§115、§11811
一
115
第
兩合公司 全 體 無 限 股 東 § 無 限 責 任 股 東 無 限 責 任 股 東 有限責任股東、
股份有限 股 東 會 § 170 或 董事會§202 及 董事長§208Ⅲ 監察人§216 公司
董事會§202
董事
股東會: 股東會普通決議 12: 公司法第 174 條→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 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司法第 175 條→假決議:1/3*1/2+1/3*1/2。 →特別決議不可假決議。
股東會特別決議 13: 11
12
13
經濟部 101 年 7 月 17 日經商 10102091230 號: △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監察權之行使 依公司法第 118 條第 1 項規定:「有限責任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時,查 閱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情形;必要時,法院得因有限責任股東之聲請,許其隨時 檢查公司帳目、業務及財產之情形。」準此,有限責任股東之監察權,原則上僅能 於會計年度終了時行使,例外情形得隨時行使監察權者,以有必要及經法院許可為 限。立法原意在於避免有限責任股東不當利用監察權之行使而恣意干擾無限責任股 東業務之執行。是以,兩合公司有限責任股東監察權之行使,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尚無依同法第 115 條準用第 48 條規定之問題。 A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僅有甲、乙二人,其中甲持有 A 公司過半數之股份,並擔任 A 公司董事長。A 公司原訂於 6 月 5 日(非假日)召開股東常會,不料甲、乙於會前發 生激烈爭執,乙為抵制甲,故意不出席本次股東常會,甲遂一人於會中通過所有議案。 假設本次股東常會之召集並無其他程序或內容上之瑕疵,試問甲於本次會中所做之決 議是否有效? 有效,因為甲持有 A 公司過半數之股份 有效,因為董事長甲為 A 公司之代表 得撤銷,因為 A 公司股東僅有甲、乙二人,甲、乙均須出席方得合法召開股東會 得撤銷,因為 A 公司非一人公司,故不得由股東一人決議通過股東會議案 【2013 司法官 】 經濟部 100 年 2 月 23 日經商 10002403260 號函: (前略) 二、另依公司法第 174 條規定:「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
公 司 法 基 本 概 念
四、股份有限公司意思決定機關之決議方法:
010
相關條文: 公司法第 13 條、第 156 條、第 185 條、第 199 條、第 209 條、第 240 條、第 241 條、第 267 條、第 277 條、第 316 條(共 十條)。
決議方法: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 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公司可以顛倒為之,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避免股東 數量龐大,出席之定足數不足之困擾。
董事會: 董事會普通決議:公司法第 206 條。 董事會特別決議: 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股份交換)。 公司法第 167 條之 1(員工庫藏股) 、公司法第 167 條之 2(員工 認股選擇權)。 公司法第 185 第 5 項(公司重大行為)。 公司法第 208 條(選舉董事長、副董事長)。 公司法第 240 條第 6 項(盈餘轉增資)。 公司法第 241 條第 2 項準用第 240 條第 6 項(公積轉增資)。 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規定某些公司重要事項,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全數股東之出 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全數之同意行之,要無不可。又公司法規定,應經股東會 決議事項(如公司法第 277 條變更章程、第 315 條解散之決議),仍應以股東會 之形式決議之,尚不得以股東之同意為之。 三、公司法第 266 條第 2 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 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若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並 無不可。又公司法第 206 條第 1 項規定:「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章程若規定某些公 司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出席及同意之決議行之,亦無不可。
011
公司法第 246 條(公司債)。
第
公司法第 266 條(發行新股)。
一
公司法第 282 條(重整)。
章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2(公司簡易合併)。
企業自治(內部監控)→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 股東有限責任。 保護債權人及少數股東。
公 司 法 基 本 概 念
五、公司法之核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