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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守則 ........................................................前 1

前言 第一章

公司法總論  .................................................. 1

 請特別注意,本書之總論部份分成兩大塊,與法條編排 體系的公司法總則並不完全相同。本書的總論包含公司 法總則以及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基本介 紹。在第一章當中,公司之分類、公司之名稱以及公司 之權利能力均為公司法基本概念,並不會太難。另外, 各種公司之規定的比較需要特別注意,此部份最有機會 出現在司律考試的一試選擇題。 第一節

公司的分類 ......................................................... 1

第二節

各種公司的基本規定 ......................................... 11 《專題

有限公司之立法建議及閉鎖型公司 法制之引入》 ................................... 31

第三節

公司的名稱與設立............................................. 35

第四節

公司的權力能力 ................................................ 51  《專題

第二章

公司捐贈法律問題研究》 ................ 60

公司法總論  ................................................ 65

 本章承接總論部份,主要是介紹各種公司負責人,以及其 契約責任及侵權責任。英美法的忠實義務雖非我國法,但 是考試上必須借重比較法的內涵加以參輔;新修正的實質 負責人在近年司律考試相當熱門,務必加以熟讀! 第一節

公司負責人與忠實義務...................................... 65  《專題

實質負責人》 ................................. 79

1


第二節

公司侵權責任 ................................................... 87

第三節

經理人.............................................................. 91

第四節

法人股東 ........................................................ 102

第三章

公司的設立與資本制度 ................................ 117

 本章為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本概念,包含公司設立、資本 三原則、股份自由轉讓原則、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等等, 均為公司法當中的核心概念。本章較注重概念理解,出 題雖然不常直接從本章出題,但是往後各章節的概念均 與本章所介紹的原理原則息息相關。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117

第二節

公司的資本制度.............................................. 128  《專題

減資程序》 .................................. 150

第三節

股份之轉讓及股份回籠禁止原則 ..................... 156

第四節

特別股............................................................ 180

第五節

股份設質 ........................................................ 187

第四章

股東會 ........................................................ 193

 本章與第五章向來為出題的大熱門區域,文章多、實務見 解多、學說爭議也多,股東會召集、召集事由、股東會出 席方式、股東提案權以及各種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效力等 等,考點非常多,請同學要熟讀這個章節。新近修法有關 表決權分割投票、股東會出席方式亦須多加注意。 第一節

股東會召集程序.............................................. 193

第二節

股東提案權..................................................... 219  《專題

第三節

股東會決議之方式及瑕疵................................ 238  《專題

2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權限分配》....... 229

公司經營權爭奪與假處分制度》 ... 273


第五章

董事及董事會.............................................. 281

 本章和前一章向來為兵家必爭之地,但也因為考點太過 龐雜,準備起來會非常辛苦。大凡董事任期、董事報酬、 董事資格、董事選任方式、董事解任事由、董事會決議 瑕疵效力、董事長之代表、董事長職務代理、董事會之 義務、股東代表訴訟,均有相當豐富的學說見解與實務 見解,讀者千萬不要放掉任何一個環節! 第一節

董事與公司間之法律關係 ................................ 281

第二節

董事之選任與解任........................................... 293

第三節

董事會 ............................................................ 326

第四節

董事之責任與義務........................................... 360

第五節

董事及董事會違法行為之救濟 ......................... 373

第六章

監察人與檢查人 .......................................... 379

 來到第六章,可以稍微喘喘息!讀者在本章須先理解監 察人與董事地位上以及行使職權上的差異,其餘的部 份,很多董事會上面理解到的觀念都可以直接套上去。 此外,與公司董事交易的部份近年來為熱門考點,這部 份考出來務必要掌握住。監察人監察權內容以及檢查人 雖然冷門,不過近來亦有陸續出題,所以也要稍加留 意,不要被突襲了! 第一節

監察人 ............................................................ 379

第二節

檢查人 ............................................................ 401

第七章

會計制度以及員工獎勵制度......................... 409

 會計制度是準備公司法中比較痛苦的一個章節,因為這部 份如果完全沒有會計方面的概念會比較辛苦一點。重點請 擺在盈餘如何發、發多少、流程是什麼,還有能發錢還是 發股票,公司法第 241 條近年有修正,若針對此部份出題

3


並不意外。此外,建業股息及員工獎勵制度的比較為傳統 老爭點,新修正的員工限制型股票應特別留意! 第一節

會計制度 ........................................................ 409

第二節

員工獎勵制度 ................................................. 432

第八章

公司籌資 ..................................................... 453

 來到第八章,開始進入較為冷門的章節,不過這個地方有 很多是前面提到的概念再複習,最主要需要特別留意各種 籌資方式的決議門檻、適用公司類型以及其特殊發行限制 條件等等。 第一節

發行新股 ........................................................ 453

第二節

發行公司債..................................................... 461

第九章

公司組織再造 .............................................. 481

 公司重整、公司清算向來都不是司律實例題考試的重點, 但是在第一試選擇題之下,卻很可能考,因為考法條內容 不容易出現爭議,所以本書側重於介紹重要法條以及整個 程序的流程,帶大家把整個程序跑一遍。此外,公司合併、 分割是本章較為重要的部份,其決議門檻、股份收買請求 權為歷來考試重點。

4

第一節

公司重整 ........................................................ 481

第二節

公司解散與清算.............................................. 498

第三節

公司合併與分割.............................................. 510

第十章

關係企業 ..................................................... 525

附錄一

102~103-年度最新實務見解彙整 ............. 549

附錄二

最新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568


前1

前言-服用守則 言

一、本書適用對象及閱讀方式

二、面對公司法考科的心態 公司法這個科目坦白說十分棘手,新的實務見解、學者文章每年都 一直在更新,讀者可能會產生一種:「反正我只要看新文章就可以 了。」或是「學說見解會不會太多,超崩潰!」的心態。 問題是,新的實務見解的推出,往往是嚴守文義所做出的實然面解 釋;而很多學說見解的批判,都是來自基本概念、法理基礎演繹出 的應然面解釋。所以,其實很多東西萬變不離其宗,掌握基本概念, 才是破解公司法這個科目的法門;不可否認的是,身為一個調整公 司間權利義務關係的經濟性法規,確實需要不斷地與時俱進,更新 處理方式的思維方法,這也是為什麼公司法新的見解如此重要的原 因。所以準備公司法時,希望各位讀者能夠站在基礎概念的肩膀上, 體會學說及實務見解的爭執重點、核心思維為何。 此外,近年度重要修法、實務見解、學說評論更是重點中的重點, 歷年考試重點皆是如此,望各位讀者切莫大意。

三、題目練習 在教書的時候,我都會一再跟每個同學強調,唸書和寫題目幾乎是 同等重要的,甚至如果是在兩個考生實力接近的時候,如何能精確、 扼要地打到每一個考點,題目的練習是決定上榜與否的關鍵因素。 所以大家在唸書的時候,除了記誦、消化之外,更需要去思考怎麼

服 用 守 則

本書基本上可適用於各種類科有考到公司法科目的考試。不過每種 類科閱讀方式不盡相同。如果是準備律師、司法官考試(實例題) 的同學,本書所提到的所有爭點、註釋或是說明通通不能放過!如 果是準備其他四等、或是會計師考試的同學,請先把握住公司法規 範的架構,也就是好好的審視本書所編排大標題、小標題的邏輯, 並將同一層次內的東西做系統性的記憶,並將各種基本概念的定義 讀熟,這樣才能面對申論題型以及選擇題的考試。


前2

「輸出」的問題;唸完每一個爭點後,讀者都要去好好思考: 「所以 如果最後這個點考出來,我該怎麼寫?要寫多少?」為了力求概念 的完整性,本書在作概念介紹時,必定是完整的將學說或實務見解 貼出來,但是每個題目的配分不同,就會決定這一題讀者該作答多 久的時間,也會決定這一題讀者該寫深一點還是點到為止。 從本書題目練習中所提供的擬答,讀者可以去檢視一個正常時限內 可能寫出的正常篇幅是多少;從內文以及放在註釋的實務見解,讀 者要下的功夫是如何用自己的話,以具有法律專業素養的詞彙,重 新將實務見解表達出來。凡此種種,都是閱讀本書時,可以一再練 習的!


006

一旦記載於章程後,亦發生拘束力。例如本公司於不違反公司法規定 範圍內,將稅後盈餘的千分之一捐贈於社福機構。

四、本國公司與外國公司 本國公司: 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登記,並享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公司。

外國公司:  要件(§4):  以營利為目的。  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 7

學者認為 ,要件 之立法設計不當,將使得公司法第 370 條至 8 第 386 條之部分條文無法運作,例如公司法第 373、386 條 。 9

 外國公司之國籍決定 : 種類

7 8

9

準據法主義

住所地法主義

定義

依據法人所據以設立之法律定其 依 據 法 人 住 所 之 所 在 地 定 其 國 國籍。 籍。

優點

判斷明確。

較符合真實,可避免規避法律之 情形發生。

缺點

過於形式,容易被利用作為規避 法律或產生虛偽之登記,例如有 心人士將故意選擇賦稅較低或規 範較寬鬆之國家用以規避法律。

此說又可分為主事務所所在地及 業務中心地兩大類,但兩者均有 認定標準不明確之疑慮。前者可 能導致發起人於章程為不實之記

林國全,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月旦法學教室,第 14 期,頁 26~27。 林國全老師所謂的無法運作是什麼意思呢?假如以公司法第 4 條作為認定「外國公司」 之依據,則可能導致公司法第 386 條無適用對象。因為依據公司法第 386 條之條文文 義,該條之適用對象為外國公司,且未於中華民國境內營業,問題在於,外國公司若 貫徹公司法第 4 條之定義,則該未於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公司自始不會適用公司法第 386 條。所以林國全老師才會說,現行法之要件設計將導致部分條文無法運作,因為 自始就無法該當「外國公司」。 整理自林國全,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月旦法學教室,第 14 期,頁 26。


009

第 一

Ans:

:本題係測驗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之條件。請參照公司法 第 371、372、374 條之規定。辦事處係外國公司不欲在我國 境內營業時所設置之機構。應選選項  。 甲公司之董事由 A、B、C 擔任,D 擔任監察人,E 擔任總經理,其章 程並未規定分公司之設立。若甲公司因擴大營業範圍之需要,計劃於臺 北、臺中及高雄地區設立分公司,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後即可設立分 公司  分公司之設立為章程之相對應記載事項,甲公司應先經股東會決議修 改章程,再經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 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董事長 A 決定及監察人承 認後即可設立分公司  分公司之設立為公司自治事項,經甲公司之總經理 E 決定後即可設立 分公司 【100 司】

Ans:

:本題係測驗公司的登記事項分類。依據公司法之規範(§41 Ⅰ  、§101Ⅰ  、§116、§130Ⅰ  ),分公司之設立屬於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非經記載於章程不生效力。然而修改章 程依據公司法第 277 條須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故選選項 。 除募集設立外,公開發行公司之所以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依法,其 不同處何在?  資本額多寡  股東人數多寡

公 司 法 總 論

我國人甲早年赴新加坡設立 A 公司從事皮革貿易創業有成,現擬以臺灣 為 A 公司全球化布局之第一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 A 公司在我國境內 營業的必要條件?  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 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  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  在中華民國境內設代表人辦事處 【101 律】


022

 變更組織: 公司法第 126 條: 「Ⅰ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 退股而解散。但其餘股東得以一致之同意,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 有限責任股東,繼續經營。Ⅱ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無 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得以一致之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 司。Ⅲ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以全體之同意,變更其組 織為無限公司時,依前項規定行之。」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法第 127 條: 「清算由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任之。但無限責任股東 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另行選任清算人;其解任時亦同。」 其餘部份依據公司法第 115 條之規定準用無限公司。

三、有限公司 組成人數及資格: 公司法第 98 條第 1 項:「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成。」

股東之出資:  股東之出資標的 由於有限公司係一偏資合性質之公司,故法條並未開放容許勞 務、信用出資。除現金之外,實務見解認為現金以外之財產亦可 能作為出資標的(例如土地、房屋) 18。

經濟部 99 年經商字第 09900180910 號函( 99.12.15) 按本部 91 年 10 月 25 日商字第 09102240990 號令以: 「按刪除公 司法第四百十二條之理由,係為配合公司之登記、認許及其變更 等事項,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規範,所作之修正,尚非禁止有 限公司以現金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準此,有限公司得以現金 以外之財產抵繳股款;又該財產須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限。 惟須注意者,依據公司法第 100 條之規定: 「公司資本總額,應由 各股東全部繳足,不得分期繳款或向外招募。」主因係基於有限 18

王文宇,公司法論,四版,頁 565。


023

 股東之轉讓門檻:

 股東之出資轉讓:

公司之閉鎖性及人合性。

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有限公司股東拋棄出資額,應經何種程序? 實務上和學說目前有數種不同見解,以下簡單臚列之:  準用公司法第 106 條第 4 項之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訴字第 3647 號判決認為,應準用減資之規 範,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始得生效。  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100 年度上字第 309 號判決認為,股東出資額之拋棄不 能完全自由,故應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 項之規定,必須獲得 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 無須為任何程序上限制: 學者認為,拋棄出資額時,係由公司取得出資額,公司資產並未下降, 似不應與減資作相同處理;尚且,若需經全體股東同意,形同賦予單 一股東否決權,並不合理;自此可知,高等法院見解似較優於地方法 院見解。 然而學者指出,拋棄出資額並不涉及新股東之加入,此時和維持公司 閉鎖性或是顧及其他股東利益較無關聯,故其實無須為任何程序限制21。

19 20 21

林國全,現行有限公司法制解析,政大法學評論,第 73 期,頁 67~68。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九版,頁 621~622。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九版,頁 622。

公 司 法 總 論

有疑問者為,繼承、遺贈有無本條規定之適用?有學者認為本 條規定限制股份轉讓之目的在於維持股東間和諧信賴關係,繼 19 承人未必受原有股東信賴,故採取肯定說 。惟另有學者認為 繼承係基於法律規定所生效力之移轉,應採取否定說為當;至 20 於遺贈,則較難與繼承等同視之 。


031

 建議修正之條文:  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清算、變更組織之通過門檻: 除了上述事務以外,超過法定限額的轉投資議案以及經理人選 任、解任、報酬等等,皆須經全體股東同意。在人合性質之公司 中,由於股東須就公司債務負擔無限責任,故須賦予不同意股東 否決權;然而資合性質之公司實無賦予此一權利之必要,否則將 導致公司正常經營與健全發展之危險。  公司董事之報酬: 有限公司目前採取「董事單軌制」 32,然有關有限公司董事之規 定,現行法多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故學者認為現行經營機關實 為「形式董事實質執行業務股東單軌制。」 。就報酬而論,由於無 限公司中原則上所有股東皆有業務執行權,並無特別給予報酬之 必要;但在有限公司中,係被全體股東選為董事,如法制上設計 為無償,似乎難以期待董事盡心盡力,而且還因此負擔公司負責 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無論有無償皆然) ,立法上似乎過苛。  公司股東表決權之規定: 在人合性質公司中,由於全體股東對於公司債務均負擔無限責 31

32

林國全,有限公司法制應修正方向之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 90 期,頁 200~204。 請注意:林國全老師之文章係以重新思考有限公司本質的立場,提供有限公司法制應 有樣貌的立法建議,讀者請勿和現行法規定混淆。 「單軌制」是指股東僅設置董事,其餘股東擔任監察角色,不特別設置監察人。相較 於「雙軌制」,制度上分列董事及監察人,雙軌制又可分為「並立式」及「垂直式」, 「並立式」係由股東分別選出董事及監察人,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即屬之,「垂直式」 則是由股東選出監察人,再由監察人選出董事。

公 司 法 總 論

學者認為,人合性質公司和資合性質公司之區別基礎在於股東對於公 司之債務是否需要負擔無限清償責任。因此認為有限公司其實係一「閉 鎖型資合公司」,而非「股東負擔有限責任之人合性質公司」,條文設 計上應回歸其資合性質出發。

31

一、有限公司之立法建議

《專題 有限公司之立法建議及閉鎖型公司法 制之引入》


038

 主管機關命令解散權: 法院判決確定特定公司名稱不得使用時,公司如於判決確定後六 個月內尚未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之。

( 100.6.29 增訂§10  ) 第 10 條第 3 款: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 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 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辦理仍未辦妥。」 【修正理由】 鑒於部分公司使用他人商標作為公司名稱,經商標權人提起訴訟仍不依判 決主動辦理公司名稱之變更,爰規定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 後,公司仍不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藉此督促 公司辦理名稱之變更登記。  公司名稱之充分使用: 公司解散、撤銷或遭廢止登記後,公司如久未完成清算程序,則 該公司名稱仍受公司法之保護,其他公司不得選用。新法修正放 寬符合一定條件公司名稱之使用,以利有限的公司名稱仍可為一 般公司使用。誠然,吉利的公司名稱有限,不過,已經破產或解 散之公司名稱,究竟有多少公司願意使用,本條立法究竟有無實 益,係另一問題 37。

( 101.1.4 增訂§26-2) 第 26 條之 2:「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 記之日起,逾十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 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 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 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37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九版,頁 75~76。


039

二、公司登記事項 公司登記之種類: 計有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解散登記、合併及分割登記等等。

 公司登記之效力:  登記生效主義-此類事項須經登記方生法律上效力:

公 司 法 總 論

合理,爰予修正,明定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超過十年未 清算完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使用。又為避免與第十八條第 一項「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之規定扞格,爰排除 該項規定之適用。 三、依司法院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秘台廳民二字第○九六○○○二二 ○八號函略以:「法院宣告公司破產之裁定遭抗告法院裁定廢棄,駁 回破產之聲請確定,該宣告公司破產之裁定即失其效力,公司之人格 自不因而消滅……」,上開見解業取代最高法院六十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法人宣告破產後,其法人人格即歸消滅」 之見解。 四、經濟部辦理公司名稱之預查,向依上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決議之見 解,於公司經宣告破產後,其名稱即開放他人申請使用。為配合司法 院變更其見解,對於經宣告破產之公司,不再開放其名稱供他人申請 使用。惟亦不宜長久禁止他人申請使用,爰明定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 起,逾十年未獲法院裁定破產終結者,開放其名稱供人申請。 五、對於已進行清算或破產程序之公司,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十年內清算 完結或破產終結,得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仍得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以防止其名稱開放他人申請使用,爰 增訂但書。

成,終於清算完結。 公司如未清算完結,因法人人格尚存在, 其公司名稱仍受保護而不得為他人申請使用。此種情形,並不

一、本條新增。 二、按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係屬不得再經營業務之公司,依 法應行清算。惟實務上,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多數未進 行清算。按第六條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司之法人人格始於登記完

【修正理由】


083

第 二

:  A 購買股票之行為應屬違反忠實義務,甲公司得行使歸入 權:  公司法(下同)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負責人應忠實 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本條規定, 公司負責人應本於為公司謀求最佳利益之信念而執行其 業務,且不得圖謀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遇有自己利益 或第三人利益和公司利益產生衝突時,仍應優先考量公 司利益,否則公司若因此產生損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 任。又此一忠實義務之內容為何,從條文上觀察並不清 楚,故學者有援引英美法之見解,認為公司負責人不得 利用其職位所獲取之公司資訊、機會為自己牟利,蓋此 涉及利益衝突之問題,為忠實義務之內涵。

公 司 法 總 論

:本題係測驗忠實義務內涵、歸入權行使以及實質董事之綜合 題型。

甲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甲公司) ,A 為其董事長。甲公司以五金零 件製造及外銷為業,獲利良好,惟甲公司之股票未上市也未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上市公司乙向 A 提出與甲公司股份轉換之提案,A 乃透過 管道先向部分股東收購其持股。當股份轉換之消息曝光後,許多投資人 出高價向甲公司之員工購買股份,A 也順勢賣出部分持股。甲公司之股 東 B 反對此一股份轉換之提案,適值甲公司之董監任期已屆滿,B 擬爭 取經營權。A 得悉 B 逐漸取得多數股東支持,遂決定不召開股東會改選 董監。B 不滿股東會遲未召開,向主管機關檢舉,主管機關發函甲公司 限期命其改選董監,惟 A 皆置之不理。改選期限屆滿後 A 仍繼續主導公 司之一切事務,其間適逢甲公司最大客戶丙公司派代表來臺商議未來三 年之訂單,A 將丙公司之代表帶往 A 私下設立之五金零件公司丁,成功 的使丙公司轉向丁公司下單。嗣後 B 發現公司最大客戶流失,於履踐法 定程序後,就甲公司喪失訂單一事向 A 主張歸入權,A 則以其於主管機 關所訂期限屆滿後已非公司之董事,故非歸入權行使之對象為抗辯。請 附理由說明甲公司對 A 購買股份之行為得為何種主張?又上述 A 對歸入 權之抗辯有無理由? 【101 律】


133

採取票面金額制度之主要理由為確保所有股東間之平等對待 (fairness),且亦得協助公司債權人藉由觀察公司之資本額大小評估借 貸行為之風險。  然而學者認為,制度上票面金額雖維持不變,但其市場價格卻會因為市 場上的種種正面、負面因素而有變動,兩者之間若有落差,容易造成信 賴上的危險,誤導公司債權人以及其他潛在投資者的評估。  採取無票面金額制度能促使公司債權人在與公司交易時,能從事較為獨 立且正確的債信評估;且若能由公司決定發行價格,對於公司籌資之便 利性更有助益。學者結論上認為,我國或可考慮引入美國之低面額股或 是無面額股之制度,但仍應兼採與票面金額制度併存的模式。  股款收足義務及連帶認繳義務: 公司法第 142 條第 1 項: 「認股人延欠前條應繳之股款時,發起 人應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該認股人照繳,並聲明逾期不繳 失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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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九版,頁 222~223。舉例來說,假設 A 公司現行股價為 5 元,如 A 公司欲對外發行新股,在現行面額限定 10 元的情況下,投資人現買現虧一 半,實務上稱之為「水餃股」。折價發行的結果,將導致實收資本和實際上公司因增 資收到股款增加的資產不符,如果 A 公司對外公開折價發行 5 元的股票 1 萬股,公司 實際收到的股款為 5 萬元,但因面額限制仍為 10 元,將使得公司實收資本增加 10 萬 元,公司資產和實收資本數量是有出入的。 劉連煜,現代公司法,增訂九版,頁 264~269。

公 司 的 設 立 與 資 本 制 度

價格應歸一律(§156Ⅰ)。

 我國公司法目前僅承認票面金額股(par-value stock),並未承認無票面 ,且 金額股或低面額金額股,股票上應載明股份代表金額(§162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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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否允許無票面金額股或低面額金額股 ?

學者認為,該次修法雖係迫於當時股市情勢,頗多企業股價跌 破面額,形成「水餃股」(或稱雞蛋股) ,不利後續引進資金, 而有當時的修法。然而此舉卻嚴重破壞資本維持原則,將使投 資人、一般債權人以及交易相對人誤信公司所發行的股份均有 相當的資產投注於公司;況且企業為顧及形象及公司信用,亦 不敢貿然使用此一制度,此次但書增訂之妥適性及實效性頗值 24 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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