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 第一編
智慧財產權總論 ...........................001 基本理論 ................................................. 001
第一章
概說 ............................................................. 002
第二章
營業秘密法之特別規定................................. 003
第二編
國際條約 ................................................. 017
第一章
綜合性條約 .................................................. 017
第二章
工業財產權之相關條約................................. 017
第貳部分
專利法要論 ..................................019
第一編
總論 ........................................................ 019
第一章
緒論 ............................................................. 019
第二章
總則 ............................................................. 020
第二編
發明專利 ................................................. 039
第一章
概說 ............................................................. 039
第二章
發明專利之要件 ........................................... 043
第三章
申請 ............................................................. 053
第四章
審查及再審查 ............................................... 076
第五章
專利權 ......................................................... 093
第六章
專利之授權 .................................................. 140
1
第七章
專利權人之納費義務..................................... 154
第八章
專利權之侵害與救濟..................................... 156
第三編 第一章
概說 ............................................................. 173
第二章
實查要件 ...................................................... 176
第三章
審查 ............................................................. 177
第四章
專利權 .......................................................... 184
第四編
設計專利 ................................................. 193
第一章
概說 ............................................................. 193
第二章
實質要件 ...................................................... 197
第三章
審查 ............................................................. 200
第四章
專利權 .......................................................... 208
第參部分
商標法要論 .................................. 217
第一編
緒論 ........................................................ 217
第一章
商標之意義 ................................................... 217
第二章
商標之性質及功能 ........................................ 218
第二編
2
新型專利 ................................................. 173
本論 ........................................................ 220
第一章
總則 ............................................................. 220
第二章
商標 ............................................................. 246
第三章
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 ................... 364
第四章
罰則 ............................................................. 384
第肆部分 第一編
著作權法要論...............................391 緒論 ........................................................ 391
第一章
著作權之概念 ............................................... 391
第二章
國際間著作權之相互保護關係 ...................... 393
第二編
本論 ........................................................ 396
第一章
總則 ............................................................. 396
第二章
著作 ............................................................. 399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423
第四章
製版權 ..........................................................511
第五章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防盜拷措施................... 517
第六章
權利侵害之救濟 ........................................... 525
第七章
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544
第八章
罰則 ............................................................. 554
附錄一
重要法規 .........................................569
專利法 .................................................................... 569 專利法施行細則 ...................................................... 593 商標法 .................................................................... 607 商標法施行細則 ...................................................... 622 著作權法 ................................................................ 628
附錄二
近年相關考試試題暨解答.................647
3
003
例如:依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者,其商標不得註冊。
第 壹 部 分
貳、公序良俗原則
參、利益平衡原則
1
立之評定 。」
第二章
營業秘密法之特別規定 發展經過
在早期的智慧財產權相關國際公約上,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並未直接明 文規定,例如巴黎公約,營業秘密只可以說是其中「防止不正競爭」的一部 分。在建立世界智慧財產組織公約(WIPO) ,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同樣只 是屬於其中「防止不正競爭」規範的一部分。
貳、TRIPS 之明文規範 首先將營業秘密明文規範的國際公約,為 TRIPS。其於第 39 條中關於 「未公開資訊之保護」的規定(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即包 含對營業秘密的保護。
1
曾華松,找出智慧財產世界的真相-TIPA 提供服務平台,智慧財產權月刊,第 128 期,2009 年 8 月,頁 7~8。
基本理論
壹、「防止不正競爭」之一部分
第一編
第一節
智慧財產權總論
例如:商標法第 60 條規定: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 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
004
第二節
我國法之定義
我國營業秘密法第 2 條規定「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 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三節
以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
營業秘密仍有可能可申請其他智慧財產權保護,例如技術性之營 業秘密而符合專利保護要件者,可以提出專利之申請。此外,只要能符合著 作權法之保護要件,亦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2。
第四節
保護要件
壹、必須是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上之資訊 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因此生產、銷售 或經營之資訊都是指與產業有密切關係者,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所稱之方 法、技術、製程、配方等,均只是例示之規定而已。因此例如開發之 新技術、行銷、策略、投資計畫、市場調查資訊、價目表、成本估算資料、 客戶分析資訊、公司會計紀錄、員工薪資及廣告理念等等,都可以成為營業 3
秘密 。
貳、必須具有秘密性 此為營業秘密本來就應具有之特徵,知悉該秘密之人僅能限於特定而封 閉之範圍內,但並不以只有特定一兩人知悉為限,將營業秘密授權給數人使 2 3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147~148。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148~149。
005
秘密性。然而如果一秘密已經成為公開之事實,則不再具有秘密性,自然不 4
能再受到營業秘密法之保護,例如已經在期刊上發表過之技術或其他資訊 。
參、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5
用,並無以營業秘密法特別加以保護之必要 。
肆、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所謂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係指保守該秘密,對於事業之競 爭能力具有重要之意義 ,一旦該秘密被公開將會對相關事業之競爭能力 造成影響,例如縱使是事業研發失敗之經驗,仍然可以構成營業秘密,因為其
智慧財產權總論
如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原則上知悉該資訊之人皆可自由使
第 壹 部 分
用,同時約定被授權人負有保密之義務,且為各被授權人所遵守,仍然具有
6
伍、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例如將公司機密文件設定等級、妥為存放 (如上鎖、設定密碼),並對於接觸者分級管理、與員工簽訂保密合約、告 7
知公司營業秘密之範圍等 。
第五節
取得方式
壹、不正當方法之禁止 營業秘密之保護,是基於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對於他人「不正當 方法」之禁止。是以,只要他人方法正當,而得到該營業秘密,並不會構成 4 5 6 7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149。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149。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150。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150~151。
基本理論
係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在客觀上已經為一定之行為,使人瞭解其有將
第一編
一旦公開將會縮短其競爭對手之研發時程,而使事業之競爭能力受到影響 。
006
對營業秘密之侵害,例如自行開發、以還原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之方 法分析研究他人之產品,或甚至自營業秘密所有人所丟棄之垃圾中發現,其 8
方法均非不正當 。
貳、歸屬 一、僱傭關係 相關法條: 「Ⅰ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有。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Ⅱ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 秘密,歸受雇人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或經驗者, 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為營業 秘密法第 3 條所規定。
內容分析: 受雇人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營業秘密之歸屬: 原則歸雇用人所有,按受雇人基於職務從雇用人處領取薪資,其於
職務上所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多係利用雇用人之企業資 源而來,故上開營業秘密法規定此種情形其營業秘密歸雇用人所 有。例外若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另訂有契約約定其歸屬者,自應基於 對契約自由原則之尊重,而委諸當事人自由意志決定其歸屬。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營業秘密之歸屬: 原則上此種情形受雇人所研發之營業秘密與雇用人無涉,該等營 業秘密權自應歸屬受雇人所有。惟受雇人若係利用雇用人之資源 或經驗者,則雇用人對於此等營業秘密之研發亦有所助益,故亦 賦予其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此等營業秘密,所謂 合理報酬原則上由當事人協議定之。此外,雇用人如欲在其所屬 其他事業內使用者,則須依營業秘密法第 7 條之規定得有營業秘 密所有人即受雇人之授權。
8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240。
007
相關法條: 「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
第 壹 部 分
二、出資聘請關係
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 使用其營業秘密。」為營業秘密法第 4 條所規定。
出資聘請他人研發營業秘密者,該等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決定 之;若未約定,則歸屬為研發之受聘人所有。惟出資人既已出資, 其亦有參與此等營業秘密之研發,基於追求雙方當事人之衡平,縱 契約未為約定,亦不宜完全排除出資人之權利,本項但書允許出資 人使用此等營業秘密,但限於其業務上使用。
相關法條:
內容分析: 營業秘密若為數人所共同研發,其間該數人各付出之勞力、時間為 何,均為其內部關係,外界難以得知,故其應有部分之歸屬,本條 規定為依契約之約定,委諸當事人自行決定;若未約定者,則參照 民法物權編所有權共有制度之精神,推定為均等。
第六節
侵害營業秘密之態樣
依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壹、不正當方法取得 所謂「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
基本理論
「數人共同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其應有部分依契約之約定;無 約定者,推定為均等。」為營業秘密法第 5 條所規定。
第一編
三、數人共同研發營業秘密之歸屬
智慧財產權總論
內容分析:
008
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貳、惡意轉得人 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 1 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 者。此款規範之對象為前款營業秘密之「惡意轉得人」,若原先善意不知其 為不正當取得之營業秘密,而且就其不知並無過失或僅有輕過失,則屬第 3 款規範之範圍。
參、嗣後惡意 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 1 款之營業秘密,而 使用或洩漏者。此款所欲規範者為「嗣後惡意」,亦即取得時為善意,嗣後 知悉其為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營業秘密,例如善意取得營業秘密後,因新聞 報導該洩密案而知悉,卻仍為使用或洩漏。
肆、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 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例如因僱 傭、委任、承攬、授權等關係而正當取得營業秘密,然而卻違反保密義務而 為使用或洩漏,或是於法律關係結束後,違反保密約款而使用該營業秘密或 將其洩漏給他人。若當事人之間並無保密義務,但仍有其他不正當方法而使 9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例如擅自重製,仍然有可能構成本款禁止之行為 。
伍、違反法令所定之守密義務 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例如營業秘密法第 9 條規定:「Ⅰ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 用或無故洩漏之。Ⅱ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 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 洩漏之。Ⅲ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9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239。
009
侵害營業秘密之責任
壹、民事責任
第 壹 部 分
第七節
一、請求權之種類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可以請求排除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 請求防止之,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亦得請 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營業秘密§11)。
損害賠償請求權: 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此一損 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營業秘密§12)。
上述有關排除或防止侵害或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成立之前提均必須是 營業秘密受有侵害,亦即違反營業秘密法第 10 條所禁止之各項「不正 當方法」之行為。
三、損害賠償之計算 在損害賠償之計算方面,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得就 第 1 款或第 2 款之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根據該兩款所規定之內容, 其計算方法有四種: 營業秘密所有人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具體損害法 ):依民法第 216 條之規定請求(營業秘密§13Ⅰ 本文)。 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差額( 差額法 ):營業秘密所有人不能證明 其損害時,得以其使用時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 後使用同一營業秘密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營業秘密§
基本理論
二、須營業秘密受侵害
第一編
在損害賠償責任方面,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
智慧財產權總論
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
010
13Ⅰ但書)。 侵害人所得利益( 所得利益法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 益(營業秘密§13Ⅰ 本文)。 侵害人總銷售額( 總銷售額法 ):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 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營業秘密§ 13Ⅰ但書)。
四、懲罰性損害賠償 若侵害行為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 10
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營業秘密§13Ⅱ) 。
貳、102 年 1 月 30 日增訂刑事責任 一、侵害營業秘密罪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 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 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 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 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 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 使用或洩漏者。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 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 重。 」
增訂理由: 刑法規定保護不足:
10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二版,2013 年 9 月,頁 338~339。
011
§335)、背信罪(刑§342)、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刑 §359)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
第 壹 部 分
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秘密罪(刑§ 317、§318、§318-1、§318-2) 、竊盜罪(刑§320) 、侵占罪(刑
營業秘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例如: 刑法第 317 條、第 318 條、第 318 條之 1 及第 318 條之 2: 法使用行為,即一般俗稱之「產業間諜」可能無從規範。 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 欲透過竊盜罪規定訴追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必須該營業秘密 已附著於特定之有體物上,而經行為人竊取作為己有;如其未 附著於特定物上或行為人並未將該特定物占為己有,而是使用 後歸還,無法構成竊盜罪。
侵占罪之成立,亦以行為客體是有體物為前提,包括有形之動 產、不動產,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 體(71 台上 2304 判例參照),且該有體物是在行為人占有中,
刑法第 359 條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僅處罰無故(不法)取得、刪除或變更營業秘密之行為,又不 及於無故洩漏及非法使用行為,且此無故取得營業秘密尚必須 限於已成為電磁紀錄之營業秘密,苟係傳統紙本或其他非電磁 紀錄之營業秘密,即非該條所規範。 小結: 刑法竊盜、侵占、背信、詐欺等罪是一般財產性犯罪,如果用 來處罰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則事實上並不是保護營業秘密本 身,而是營業秘密以外之一般有體財產權。又刑法第 317 條、 第 318 條、第 318 條之 1 及第 318 條之 2 雖對無故洩漏業務上、 職務上或因利用電腦或相關設備而知悉或持有之工商秘密行為 設有規範,第 359 條雖亦對無故取得營業秘密電磁紀錄訂有處 罰條文,但侵害營業秘密之類型甚多,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 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秘密,爰營業秘密法確有增
基本理論
始足該當侵占罪之構成要件。
第一編
刑法第 335 條侵占罪:
智慧財產權總論
均僅處罰無故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而無法處罰不法取得及非
012
訂刑罰之必要。 不法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除一般主觀要素之故意外,尚須符合以下任一之不法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 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 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 客觀要件: 即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各款行為外在顯現形態之要素。 第 1 款行為態樣: 為行為人以竊取等不正方法取得,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營業秘密: 行為主體: 任何人,並未限制行為主體之身分、資格或應具備之特定 關係。 實行行為方式: 包括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
不正方法而取得 營業秘密,或 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 竊取: 指違背他人意願或未得其同意,就他人對營業秘密所有 之持有狀態加以瓦解並建立支配管領力之行為。 侵占: 指以持有為所有之行為,亦即是將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營 業秘密變為自己所有之行為。 詐術: 指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歪曲 或掩飾事實等手段。 脅迫: 指以語言、舉動之方法為將加惡害之通知或預告,而形 成於他人意思或行動之妨害。 擅自重製: 指行為人未經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同意而為重製之行為。
013
本條刑事不法行為之態樣,除例示規定外,為免掛一漏 萬,參考一般立法例,採例示加概括方式,概括規定「其 他不正方法」之違法態樣,以資周延。至於具體事實行
第 壹 部 分
概括規定:
為是否與構成要件相當,則應由法院個案認定。與營業 秘密法第 10 條民事侵權行為所謂不正當方法之概念有 詞,概括規定其他不正方法。換言之, 所謂其他不正
方法,指除例示之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 等不正方法外,其他如行為人意圖取得他人營業秘密而 利用各種行為方式, 例如以窺視、竊聽而加以探知
取得該營業秘密之行為方式 ,亦屬之。 進而使用、洩漏行為: 行為人以竊取等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後,進而使用、 電磁紀錄,以電傳方式洩漏予他人。 第 2 款行為態樣: 為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營業秘密。
人,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 營業秘密,由於其非屬第 1 款不正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之 行為,故有必要加以明定。 第 3 款行為態樣: 為行為人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該營業秘密後, 卻消極不為刪除、銷毀或積極行為隱匿該營業秘密。適用對象 為持有營業秘密之人。由於科技發展,現行對於電磁紀錄之刪 除、銷毀,有可能藉由資訊技術,還原該營業秘密,因此,行
為人可能表面刪除、銷毀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卻私下隱 匿該電磁紀錄,因此,明定「隱匿」有其必要。 第 2 款及第 3 款分別明定之必要: 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規範之重點在於行為人原本基於合法 原因取得營業秘密,但嗣後卻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 洩漏,或是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後仍不為刪除、銷毀或隱 匿,由於其逾越權限而取得、不刪除、隱匿他人營業秘密之 行為,均有可能破壞營業秘密之秘密性,且非屬第 1 款不正
基本理論
按 因契約關係或經授權合法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之
第一編
洩漏營業秘密之行為,例如:擅自重製含有營業秘密之
智慧財產權總論
所區別,爰參照刑法第 339 條之 1 至第 339 條之 3 之用
014
方法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行為,故有分別明定之必要,此乃 與第 1 款不法取得、使用或洩漏規定差異之所在。 第 4 款行為態樣: 為惡意轉得人,即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 3 款 所定情形,卻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因此,本款處 罰對象為營業秘密之惡意轉得人,且 僅限於該惡意轉得人
具有直接故意始該當 。 未遂犯之處罰: 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 2 項亦規定未遂 犯罰之。
二、域外加重處罰: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I 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犯前條第一項各款 之罪者,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 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III 科罰金時,如犯 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 範圍內酌量加重。」
增訂理由: 非難性較高: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為意圖域外使用而犯同法第 13 條之 1 所 列之罪者,加重處罰規定。按行為人不法取得我國人營業秘密, 其意圖係在域外使用,將嚴重影響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其非難 性較為高度,爰明定加重處罰。 未遂犯之處罰: 因刑法上之目的財產犯,多有未遂之處罰,故第 2 項亦規定未遂 犯罰之。
三、訴追要件: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3: 「I 第十三條之一之罪,須告訴乃論。II 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
015
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而故意犯前二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增訂理由:
第 壹 部 分
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III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
有私下和解機會並節省司法資源:
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3 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使被害人與行為人有私 下和解之機會而得以息訟,並節省司法資源。 告訴或撤回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 營業秘密保護之法益,兼具國家社會競爭力之公共利益及私人財產
智慧財產權總論
刑法上有關營業秘密之犯罪,包括刑法第 317 條、第 318 條、第 318 條之 1、第 318 條之 2 及第 359 條,均係告訴乃論之罪,故營
法益性質,告訴或撤回告訴不可分固為刑事訴訟法之原則,惟其非
「窩裡反」條款: 營業秘密受侵害案件中,由於證據取得非常不易,如能 讓被害人
例上,亦常以「窩裡反」之作法取得犯罪證據,例如美國司法部 對優先自首並提供證據之被告提供免刑等寬恕政策,屢屢使得美 國司法部能將複雜且蒐證難度極高之跨國反拖拉斯案件定罪,另 外,在我國立法例上,公平交易法第 35 條之 1 有聯合行為協助調 查之寬恕條款,及證人保護法第 14 條證人免責協商條款,因此, 對於行為人一方告訴或撤回告訴,其效力不及於他方,將有助於 犯罪事實之發現及違法事證之取得,爰於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3 第 2 項明定告訴或撤回告訴可分原則。
四、刑事罰併同處罰: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該條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
基本理論
對部分配合調查之被告撤回告訴,將有助於發現犯罪事 實 ,較「告訴不可分」更能促進偵查之便利。再者,在國外立法
第一編
無例外(刑訴§239),自可視規範對象性質之不同而為不同規定。
016
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增訂理由: 處罰之從屬性: 併同處罰制之規定,係就同一犯罪行為同時處罰行為人及其企業組 織。對於行為人而言,其受處罰係因其違法之犯罪行為,對於企業 組織而言,其受罰則係因其監督不力。從法理而言,對受罰之企業
組織,其處罰具有從屬性,必以行為人受處罰為前提。 免責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但書之免責規定,讓法人或自然人雇主有 機會於事後舉證而得以證明其已盡力防止侵害營業秘密之發生, 此既可免於企業被員工之個人違法行為而毀掉企業形象,也可免 於大筆罰金之支出,更可予企業事先盡力防止犯罪發生之獎勵, 11
而有預防犯罪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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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頁。 (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6278最後檢 視日:1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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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一、甲經營美滿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從事不動產仲介等業務,其使用之 「happy house 及快樂不動產」商標早已於民國 94 年間完成註冊,指 定使用於「不動產之租售、買賣及租賃之仲介、不動產估價、不動產 經營管理、不動產經紀、不動產買賣諮詢顧問、不動產買賣資訊……」 等服務上,其中「不動產」不在專用之列。乙則為國內具有龍頭地位 之 A 房屋公司(下稱 A 公司)加盟店,為與其他 A 公司加盟店有所 區別,遂將其公司名稱登記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營 業項目包括不動產買賣業、不動產租賃業、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惟其 店面招牌及名片均以顯著字體使用經設計之 A 公司及其商標圖案, 並未使用「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只在其網頁左下角以較 小字體標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試問乙之行為是否構成對甲商標權之侵害?請依相關法律詳述之。
商標權侵害之擬制-表彰營業主體名稱: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 70 條第 2 款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 視為侵害商標權:……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 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 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 或信譽之虞者。」 文字: 係指與著名商標中足於引起消費者注意並藉以與他人商品或服務相 區別之文字「相同」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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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使用: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 5 條規定: 「Ⅰ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 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 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Ⅱ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 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將商標用於訂購單、產品型錄、價目表、發票、產品說明書等商業 文書,或報紙、雜誌、宣傳單、海報等廣告行為,為業者在交易過 程常有促銷商品之商業行為,應為商標使用之具體態樣之一。 新興交易型態: 依商標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透過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 他媒介物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以吸引消費者,已逐漸成為新興之交 易型態,為因應此等交易型態,爰明定前項各款情形,若性質上得 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屬商標 使用之行為。 乙之行為構成商標之使用: 乙在其網頁左下角以較小字體標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翻印必究」 ,雖該「不動產」不在專用之列,但乙仍係將 甲商標圖樣中之「快樂」文字,以網路方式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 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依上開商標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2 項規 定,構成商標之使用。
近年相關考試試題暨解答
乙將其公司名稱登記為「快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營業項目 包括不動產買賣業等,本題僅稱甲之商標於民國 94 年間完成註冊, 固為註冊商標,惟未稱甲之商標為著名商標,甲之商標既非屬 「 著 名之註冊商標」,縱乙將其「快樂不動產」部分作為自己公司名稱, 亦無上開商標法第 70 條第 2 款規定之適用,並未侵害甲之商標權。
二
乙之公司名稱未侵害甲之商標權:
錄
係指公司法與商業登記法中之公司名稱及商號名稱而言。
附
公司或商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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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之效力: 相關法規: 商標法第 3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 「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 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 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者。」 註冊商標之排他權: 商標法第 35 條第 2 項明定商標權人可以排除他人使用之範圍,即所 謂排他權範圍,其擴及了近似範圍。商標排他範圍主要在確保相關 1 消費者不致發生混淆誤認之虞,保護商標權不致受侵害 。 乙在其網頁之標示構成侵害甲之商標權: 乙將甲商標圖樣中之「快樂」文字,以網路方式用於與商品或服務 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構成商標之使用已如前述。乙使用之「快 樂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版權所有,翻印必究」,與甲之「happy house 及快樂不動產」商標相較,有相同之「快樂」文字,應屬近似 之商標,復均指定使用於相同之不動產租售等服務,有致相關消費 者混淆誤認之虞,乙之行為違反商標法第 3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 構成侵害甲之商標權。
二、甲為國內知名飯店業者,其飯店不僅提供各種不同房型之客房共一百 二十餘間,且設有室內游泳池、健身房及中、西式餐廳。甲為提升住 宿品質並提供住宿旅客接收公共資訊之必要,乃將其飯店所接收到之 有線、無線電視台節目,透過中控室之小型分配器及纜線系統,將單 一訊號轉換為多條訊號後,再分送到飯店內各房間之電視、健身房及 餐廳。試問甲之行為有無構成著作權侵害?並請分析其民事、刑事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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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著,商標法逐條釋義,2013 年 2 月,頁 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