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Part 1 公司法 .......................................................... 001 第一章
總則編 ................................................... 003
第二章、資本制度、公司籌資 ............................ 041 第三章
股東會 ................................................... 079
第四章
董事與董事會........................................ 121
第五章
監察人 ................................................... 153
第六章
會計制度 ............................................... 175
第七章
公司組織再造........................................ 191
第八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 有限公司 ............................................... 201
Part 2 證券交易法 .................................................. 219 第一章
總則編 ................................................... 221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與私募 (發行市場之管理) ............................ 233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流通市場之管理) .. 257
CONTENT
目
錄 第四章
資訊公開 ...............................................279
第五章
公開發行公司管理與內部人規範 ..........327
第六章
市場不法行為 ........................................365
Part 3 保險法 ......................................................... 423 第一章
保險契約的基本概念 .............................425
第二章
保險契約的成立與生效 .........................449
第三章
損害保險 ...............................................489
第四章
定額保險 ...............................................531
第五章
健康保險與傷害保險 .............................549
※贈「蕭雄老師解題 票據法」線上看
CONTENT
公司法
第二章
2-1
第二章
資本制度、公司籌資
041
資本制度、公司籌資
股東之出資方式&特別股發行&員工獎酬制度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從事電子商務。近年來因全球 景氣影響,A 公司此種中小企業也面臨存亡危機。A 公司之股東兼員工甲、乙、 丙三人頗具經營相關業務之專長,從而引起 B 投資公司之注意。此外,市場上 有丁、戊等人亦為這方面專業之知名人才。B 有意投資 A 公司,並網羅丁與戊 參與,遂與甲、乙、丙接觸。甲、乙、丙希望繼續保有 A 公司之經營權,而 B 公司則希望在公司重大決策時擁有決定權。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A 公司可否發行特別股以滿足甲、乙、丙及 B 公司之需求?若可,應如何為 之?(15 分) 丁、戊可否以勞務參與 A 公司之現金增資?又 A 公司可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給甲、乙、丙、丁及戊等人?(10 分)
【105 台大商事法組】
042
老師解題
商事法
關鍵字↓得分考點
‧A 為非閉鎖性之非公開 發行公司
A 公司得否發行具有否決權之 特別股?
‧甲乙丙希望保有 A 公司 經營權、B 公司希望在
A 公司之股東得否以勞務作為
重大決策時擁有決定權
出資方式?
‧勞務出資、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
A 公司得否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
本題為測驗特別股發行類型,以及出資方式之綜合題型。 第一小題需仔細觀察各股東間的需求是什麼,挑選出最符合要求的制度來討 論,這樣的考題隨著民國 104 年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引進,還有 107 年 8 月大量去管制化的規範修正,這樣的考題類型會十分熱門。回到考題,甲乙 丙要保留經營權,這邊較為單純就是看股權比例,B 公司要求重大決策時的 決定權,這邊是考黃金股的問題。 第二小題考得比較直白一點,同學只要回答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適用勞務出 資、A 公司得否適用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即可。
30min 1,204words
A 公司得發行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公司法
第二章
資本制度、公司籌資
043
依題目所示,甲、乙、丙原係 A 公司之股東,希望繼續保有 A 公司之經 營權,B 公司係擬加入之新股東,希望在 A 公司重大決策時擁有決定權。 符合前開投資需求者,應係「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是以,本題爭點厥 為:A 公司得否發行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即黃金股)? 如 A 公司維持現行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型態: 民國 107 年修法前,學說多數見解及實務均基於股東平等原則,認為具 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將使持有該特別股之股東得顛覆多數股東之決定, 違反資本多數決之原理,亦不利於公司治理。 其後,107 年 8 月增訂公司法(下同)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仿照 104 年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之規定,亦允許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 司發行具否決權之特別股,立法理由指出,基於企業自治,應放寬特別 股之發行類型,使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得設計符合其企業特質之權利義務 規劃。 是故,A 公司若為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得選擇依章程規定發行具 否決權之特別股予 B 公司。 如 A 公司選擇變更組織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依第 356 條之 14 第 1 項之規定,A 公司得經全體股東同意變更為閉鎖 性股份有限公司。 其次,依第 356 條之 7 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發 行對於特定事項之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其立法意旨在於閉鎖性公司當 中股東間關係較為緊密,應充分尊重股東間基於企業自治所為之權利義 務安排,以符合投資規劃。 是以,如 A 公司已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亦得發行對於特定事項 具有否決權之特別股予 B 公司。 丁、戊不得以勞務出資,A 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以勞務出資: 按勞務出資者,係指出資股東承諾於一定期間內於公司提供勞務服務, 作為承受公司發給出資額或股份之對價。惟此種出資方式,特重出資股
044
老師解題
商事法
東與公司間之信任關係,僅具有人合性質之公司始能適用,例如無限公 司及兩合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43、§115 參照) ;此外,閉鎖性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東亦得以勞務出資(§356-3Ⅱ、§356-12Ⅱ參照),惟須 經過全體股東同意。 至於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係資合性質之公司,尚無法允許使用勞 務出資,除非其勞務技術已經達到權利化之程度,如專利權、商標權等 等,始得依第 156 條第 5 項之規定以技術作為出資標的。 本題中,A 公司係一非閉鎖性之股份有限公司,並不適用勞務出資制 度,故丁、戊均不得以勞務之方式出資。 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依第 267 條第 9 項之規定,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此一員工獎勵制度係於民國 100 年初次引進,旨在激勵員工績效 達成,限制條件可約定一定之既得條件、績效條件或股份轉讓之限制, 員工如達成目標,即可取得股份所有權。 於 107 年 8 月修法前,本制度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當時即有學者提 出批評認為,員工權利新股制度立意甚佳,非公開發行公司或新創事業 亦可能有使用需求,予以區別對待並無正當理由;民國 107 年 8 月修法 已擴張適用範圍,及於非公開發行公司。 本題中,A 係一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依新法規定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予甲、乙、丙、丁及戊等人。
民國 107 年 8 月新法修正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允許非閉鎖性股份有限 公司亦得發行具否決權之特別股。 第 43 條、第 356 條之 3 有關信用出資之部分,也已經於民國 107 年 8 月 新法修正刪除,不過本題問的是勞務出資,並無影響答案,留意即可。 員工限制型股票制度已於民國 107 年 8 月修正,修法後非公開發行公司亦 得發行員工限制型股票,不再限於公開發行公司始有適用。
公司法
第二章
資本制度、公司籌資
045
1 請說明公司法允許勞務出資的利弊,並以無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分別論述之。(25 分)
【107 台大經濟法組】
【破題關鍵】 本題係測驗各種公司適用勞務出資之適法性。在無限公司當中,請參照 公司法第 43 條之規定,勞務出資為合法;在股份有限公司當中並未允許勞 務出資,但可以順帶分析一下第 156 條第 5 項貨幣債權與勞務出資的異同; 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當中,請參照第 356 條之 3 第 2 項,勞務出資為合法。 撰寫此類題目時,建議考生可從資合性、人合性公司性質之角度切入。
2 A 股份有限公司係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但未辦理公開發行之中小企業,如 A 公 司辦理發行新股增資,試依公司法規定與法理,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甲甫獲得國外著名大學電機博士,欲以所具有之高科技知識出資,乃提議以 赴 A 公司工作三年為對價,換取增資新股。問此舉是否合法? 乙欲以其所持有對 B 公司之債權出資,是否合法? A 公司欲採投資入股方式與 C 公司建立策略聯盟,C 公司之大股東丙願意 促成此事。依公司法規定 A 公司與丙間應依循何種程序,以達到目的? 【94 律師】 【破題關鍵】 本題係測驗技術、勞務、貨幣債權等出資方式以及股份交換之概念。 第一小題當中,甲所提議之內容為赴 A 公司工作三年應係勞務出資,而非 技術出資,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5 項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尚不允許此種 出資方式,故應屬不合法。此類出資方式在股份有限公司當中尚不允許。
046
老師解題
商事法
第 156 條第 5 項條文規定當中「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實務見解認為 該債權僅限於對出資公司(即 A 公司)之債權,本題以持有對 B 公司之 債權出資,並不合法。 民國 107 年 8 月修法將股份交換制度移列至第 156 條之 3。本題可針對股 份交換制度之決策機關、是否適用股份收買請求權、對 A 公司全體股東是 否有強制力來論述。此外,實務見解認為縱屬目標公司(即 C 公司)之股 東(即丙)所持有目標公司已發行之股份,亦得作為股份交換之標的。
2-2
股份回籠禁止原則&股份自由轉讓原則
A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A 公司」)持有下列公司之股份:B 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稱「B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90%股份;C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稱「C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80%股份;D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D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70%股份;E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E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60%股份。民國 88 年間 A 公司現金增資發 行新股時,B 公司認股而取得 A 公司股份 100 萬股,並持有至今。民國 97 年 間 A 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其後,C 公司於交易市場買進面額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 公司可轉換公司債,並持有至今。民國 99 年間 D 公司吸收合併 F 公 司而取得 F 公司原所持有之 A 公司股份 100 萬股。民國 100 年 6 月,A 公司為 更加強化對 E 公司之控制力,乃依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規定,發行新股 100 萬股予 E 公司作為受讓 E 公司新發行股份 100 萬股之對價。請附理由說明上述 B 公司、C 公司、D 公司及 E 公司取得並持有 A 公司股份或轉換公司債之效力 如何?
【100 地特經建、法制】
公司法
第二章
資本制度、公司籌資
047
‧A 公司持有 B 公司 90%股
關鍵字↓得分考點
份、持有 C 公司 80%股份、 持有 D 公司 70%股份、持
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之概念
有 E 公司 60%股份 ‧B 於民國 88 年 A 公司現金 增資認股 ‧C 於民國 97 年認購 A 公司 可轉換公司債
B~E 公司取得 A 公司股份 或公司債之行為,有無違反 任何法律規定?
‧D 於民國 99 年吸收合併 F 公司而取得 A 公司股份 ‧A、E 公司間進行股份交換
本題雖然是地方特考的考題,但難度上直逼司律等級的考試,值得注意。 首先,題目給了很多 A 公司對 B、C、D、E 公司持股數量的條件,同學應先 分析是構成哪一種類型的關係企業。進一步要討論的是,公司法第 167 條第 3 項、第 4 項的股份回籠禁止原則當中,判斷收買的標準是什麼,重點在於, 有無對價的交換。不過本題有幾個陷阱,現金增資在定義上一定是收買,但 是題目還有給年份,要特別注意新舊法規的適用;可轉換公司債本質上還是 公司債,未經轉換就不違法;吸收合併的部分,實務見解認為不違法,不過 如果從支付對價的角度來看,合併取得的股份也是需要代價的,這邊可以稍 微批評一下。
048
老師解題
商事法
30min 1,240words
B、C、D、E 公司均不得收買 A 公司之股份: 題旨所示,A 公司分別持有 B、C、D、E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 90%、80%、70%、60%,則依據公司法(下同)第 369 條之 2 第 1 項之規定, A 為控制公司,B、C、D、E 公司均為 A 公司之從屬公司。其次,依第 167 條第 3 項之規定,被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 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本條規定係股份回籠禁止原則之展現,為避免破 壞資本維持原則及股東平等所設,是故 B、C、D、E 公司均不得購買 A 公 司之股份。如有違反,通說認為此係一強行規定,股份轉讓行為為無效,合 先敘明。 B 公司取得 A 公司之股份,應屬合法: 本題中,B 公司係經由現金增資取得 A 公司之股份,則 B 公司之認股行為 即屬第 167 條第 3 項所稱收買控制公司股份之行為,似有違法之處。 然而,第 16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之規定係於民國 90 年增訂,條文中所禁 止者係積極買入之行為,但並未同時設置溯及適用之條款;此外,民國 94 年修正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3 款時立法理由當中提到,在修法前已存在 交叉持股之情形,並未規定強制賣出,只是採取不能買、只能賣之立法政 策,至於持有股份之部分,依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僅該股份無 表決權,並非代表認股行為為無效。 B 公司所持有 A 公司之股份為現金增資所認股份,文義上雖符合收買之 定義,但 B 係於民國 88 年認購,當時並無禁止買入之規定,故應屬合法, 然其持股依第 179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為無表決權。 C 公司取得 A 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應屬合法,如轉換為股份,即屬違法: 第 167 條第 3 項所規範者,係禁止從屬公司收買控制公司之股份。實務見 解指出,如從屬公司所購買者係控制公司所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應屬合 法,但如行使轉換權轉換為股份,則屬違法。
公司法
第二章
資本制度、公司籌資
049
本題 C 買入 A 公司發行之可轉換公司債 1000 萬元,第 167 條第 3 項所禁 止者為買入股份,而非公司債,故 C 之行為應屬合法;但 C 所購得之可 轉換公司債不得行使轉換權,一經轉換為股份,自轉換時起,即屬違反第 167 條第 3 項之規定。 D 公司持有 A 公司之股份,應屬合法: 針對因合併而取得控制公司股份之情形,現行實務見解認為,從屬公司僅 係因合併對價之結果而取得股份,並非典型意義的積極買入控制公司股份 之行為,仍屬合法。然而,值得思考者係,合併契約內容當中合併標的以 及發行新股行為當中,應屬有對價關係,似有違反第 167 條第 3 項立法精 神之處。 本題 D 係因吸收合併 F 公司,轉而取得 F 公司原持有 A 公司之股份 100 萬股,如依現行實務見解,D 之行為應屬合法。 E 公司取得 A 公司之股份,並不合法: 第 156 條之 3 所規定之股份交換,係指公司發行新股予目標公司,並取得 目標公司所發行之股份作為對價,使得各自均能取得對方公司之股份,有 助於公司間之合作及策略聯盟。實務見解認為,第 167 條第 3 項所禁止者, 包含支付對價取得股份之行為,在股份交換制度當中,公司發行股份之目 的即係作為取得目標公司發行股份之對價,故應屬違反第 167 條第 3 項之 規定。 本題 E 公司取得 A 公司之 100 萬股係因股份交換所取得,依實務見解應 屬違法,取得股份之行為為無效。
股份交換制度原係規定於公司法第 156 條第 8 項,民國 107 年 8 月新法移列 至第 156 條之 3,不過條文實質內容並無變動。
050
老師解題
商事法
股份(或出資)的轉讓應否(及如何)限制是公司法上重要議題,請以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說明現行規定的妥適性。 (25 分)
【107 台大經濟法組】
【破題關鍵】 本題係測驗股份轉讓原則之例外情形,考生應逐一羅列公司法上限制股 份轉讓之情形。 在有限公司當中,請參公司法第 111 條第 1、2 項對於股東及董事之轉讓 股份同意門檻(請注意民國 107 年 8 月新法修正有調整項次)。 在股份有限公司當中,請參第 163 條但書、第 167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4 項、第 197 條第 1 項後段、第 165 條、第 267 條第 6 項、第 9 項以及企 業併購法第 11 條等規定(請注意,第 163 條第 2 項對發起人持股轉讓之 限制已於民國 107 年 8 月新法修正刪除)。 在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當中,請參照第 356 條之 1、第 356 條之 5 之規定。 至於妥適性之分析,考生應從資合性公司、人合性公司的角度出發,例 如舊法第 163 條第 2 項之規定就值得批評,舊法第 111 條第 3 項對董事股份 轉讓之限制門檻過高,也值得略加評析。
2-3
特別股之發行類型
1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公司章程規定: 「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臺幣五億元整,共分為五千萬股,每股新臺幣壹拾元 整,得分次發行。」目前已全數發行。由於 A 公司經營良好,最近三年有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