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01﹒票據法總覽
01
02﹒票據法基本思維及概念
09
03﹒票據行為
12
04﹒代為票據之行為
17
05﹒票據善意取得
22
06﹒空白授權票據
25
07﹒背書相關規定
27
08﹒票據抗辯
32
09﹒票據喪失
36
10﹒票據瑕疵
40
11﹒票據保證
45
12﹒到期日、承兌與參加承兌
48
13﹒票據時效規定
52
14﹒追索權
55
15﹒本票、支票
58
種類 平行線支票 由發票人在支票正面劃二道平行線,以限制付款人僅可向經財 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金融業者 一般金融業者 支票
票據法第139條第1項 特定金融業者 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 撤銷 票據法第139條第5項 保付支票 支票上經付款銀行記載「保付」及「照付」或其他同義字樣之支票
發票欄上填寫未來之日期 成立時點 發票人交付支票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時
其後之背書為有效
遠期支票
法效力 支票之執票人請求付款被拒絕時,可對銀行直接行使訴權之要件 發票人之存款或信用契約所定之數,直接足敷支付票據金額 須未收到發票人受破產宣告之通知 須執票人於提示期限內為付款提示,而被拒絕 付款人無正當理由拒絕付款 支票之執票人是否可不向付款人提示,而直接向發票人請求票款 ? 肯定說 支票發票人形式上雖為償還義務人,實際上卻負最終之 付款責任 執票人並未因不遵期提示,而對票據發票人喪失追索權, 此追索權實際上並無異於付款請求權 執票人怠於提示,只生對發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仍得 對發票人請求票款
60 票據法 全彩心智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