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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法總論 ..................... 1

壹、犯罪階層理論................

3

貳、行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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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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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違法性(構成要件該當,即推定有 違法性, 所以只需討論有無阻卻

違法事由) ..................... 39 伍、罪責........................ 70 陸、客觀處罰條件................ 75 柒、競合論...................... 76 捌、共犯論...................... 87 玖、刑罰論......................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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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法各論 ...................125

壹、個人法益 ................... 127 貳、社會法益 ................... 242 參、國家法益 ...................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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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解題必要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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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丶數十年來的國考題目我幾乎全解答過,但每次解題時我仍想 很久,法律這東西,真的是越學越沒把握,所以各位同學在 準備國考的過程中都要往好的一面想:「因為我會的變多了, 所以才想到更多爭點,所以我才不大會」 ,唯有時時刻刻鼓勵 自己,才會讓自己變更強,這和女友對男友說:「你好棒喔」 是同樣的道理,疑!怎麼會扯到這? 二丶回歸正題,就在我剛寫好書的當晚,有學生用 FB 傳訊給我, 她說她去補習班上課,結果老師教的好無聊且聽不懂,她還 是喜歡上我的課。我從大一到研究所畢業從沒去補習,因為 我從前就很狂妄,我深信我是全世界最會教的老師,我可以 簡單白話地教會學生,所以她們當然還是喜歡上我的課,只 是不知她們想不想上我的人,疑!怎麼會扯到這? 三丶每逢佳節倍思親,每到寫好書而寫序時,我才又想起保成說 過無數次要介紹正妹給我,但至今音訊全無,保成一定是以 為我會忘記,但我每年寫序時都一定會想起來,希望能快點 美夢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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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債總)歷屆經典試題研究

四丶撰寫此序言的時間地點,一如往常的是在凌晨時分的泡沫紅 茶店,要感謝的人實在太多了,謝謝大家。

楊律師 2015.04


第一章

第一章

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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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

壹、犯罪階層理論 一、三階層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 本質上為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依罪刑法定主義而明文化:  客觀要件 :主體、客體、行為、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結果。 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

違法性: 本質上為無正當理由:  客觀要件 :例如防衛情狀。  主觀要件 :例如防衛意思。

罪責: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 責任能力 :依年齡判斷。  責任條件 :故意或過失的罪責。  不法意識 :與法律敵對的意識。  期待可能 :非不能也,不為也。

二、二階層理論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把三階論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併在一起。  客觀要件 : 正面構成要件要素存在:即三階論的客觀構成要件。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不存在:即三階論的無阻卻違法事由。  主觀要件 : 對於正面構成要件要素存在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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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速成兵法

對於負面構成要件要素不存在有認識。

罪責: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 責任能力 :依年齡判斷。  責任條件 :故意或過失的罪責。  不法意識 :與法律敵對的意識。  期待可能 :非不能也,不為也。

貳、行為論 一、因果行為論 基於意思決定、意思活動的身體上之動靜,才是行為。

二、目的行為論 有目的之舉動,才是行為。

三、社會行為論 具有社會意義的舉動,才是行為。

某轟動社會重大案件開庭,媒體知悉關鍵人士即將出庭,於是擺好陣 仗準備以緊迫盯人的方式強勢採訪。當該關鍵人士出現後,法院門前 一片混亂,媒體記者、法警與抗議人士等推擠成一團。正當此際,法 警甲發覺背後被金屬器物猛烈撞擊了一下,回頭一望,看到攝影師乙 正拿著攝影機就在自己身後不斷往前擠壓,當下確認乙即是行兇者, 於是轉身扭住乙的手腕。乙雖明知自己用攝影機撞擊前方法警,但認 為自己並無惡意,再加上必須往前推擠不然將無法進行攝影,於是順 手將攝影機在甲頭上橫擊過去。甲應聲倒地,而乙也順利往前繼續採


第一章

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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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不料數日後法警甲因顱內大量出血而死亡。試問: 攝影師乙以攝影機第一次撞擊法警甲背部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警甲扭住攝影機乙手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攝影師乙用攝影機撞擊法警甲頭部致死,應該構成何罪?【95 律師】 【解析】 攝影師乙以攝影機第一次撞擊法警甲背部之行為: 題意不明,但極有可能是後面的人推擠乙而致使乙自然地往前撞到 甲,這樣的動作主觀上並非基於乙的意思決定而產生,並非刑法上 的「行為」,故乙不成立犯罪。 退一步而言,縱使是行為,乙亦無故意過失,故乙不成立犯罪。 法警甲扭住攝影機乙手腕的行為: 甲得主張現行犯之逮捕或民法上的自助行為而阻卻違法,故甲不成 立犯罪。 補充一點,縱使未來法院認為乙的行為無罪或不成立侵權行為,但 事後法院審判的結果與是否能主張現行犯之逮捕或民法上的自助行 為而阻卻違法無關喔。 攝影師乙用攝影機撞擊法警甲頭部致死的行為: 乙是為了拍攝而決定順勢撞擊,故此為刑法上的「行為」,而且主 觀上是「故意」,合先敘明。 乙顯然並無殺人的故意,故不成立第 271 條殺人罪。 乙顯然無法預見這麼一撞就會出人命的結果,故不成立第 276 條業 務過失致死罪。 但乙至少成立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


第二章

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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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條文本身很簡單,但國考重點在於一個介於總則及分則之間的基本 概念,那就是「對向犯」。 洩漏秘密的行為大多是「雙方」的行為,一個人洩漏,另一個收受 秘密,所以在洩漏之前通常都有先講好(犯意聯絡或教唆或幫助), 目前第 132 條只罰洩漏的人,試問:「收受的人有無成立犯罪?能 否成立第 132 條的共犯(教唆或幫助)?」,學理上認為這種「對 向犯」若立法者只處罰其中一方,我們就要尊重立法者的選擇及考 量,所以沒罰的另一方不能用總則的規定讓他成為共犯。

建商乙向公務員甲表示,如果甲願意將其主辦之工程招標底價洩漏, 即將其之前所借款項一百萬元一筆勾銷。甲同意,嗣後不僅將底價洩 漏給乙且未再清償債務。問:甲、乙所為如何論罪? 【103 四等法院書記官、法警、執達員、監所管理員】 【解析】 甲的部分: 甲洩漏底價的行為顯然成立第 132 條洩漏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 甲洩漏底價換來免除一百萬元債務的行為顯然成立第 122 條第 2 項 加重收賄罪。 上述二罪想像競合從一重第 122 條第 2 項加重收賄罪。 乙的部分: 乙教唆甲洩漏底價的行為是否成立第 132 條洩漏交付國防以外秘密 罪的教唆犯?因為第 132 條是「對向犯」,若要成立本罪,必定會 有「洩漏者+收受者」,若法律只明文處罰「洩漏者」,縱使「收 受者」必定有犯意聯絡或教唆幫助等行為,仍不得成立共犯,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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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速成兵法

乙不成立第 132 條的教唆犯。 乙免除甲一百萬元債務換來底價的行為顯然成立第 122 條第 3 項行 賄罪。

第 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略,冷門。

第 134 條不純正瀆職罪 不純正身分犯: 因為只是加重規定,所以若有共犯時,公務員會因本條而加重,而 非公務員的共犯,不會適用本條而加重。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講白一點,若下班後公務員和別人去打人,就非假借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或方法,不會適用本條。

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 不含過失犯,也不含本章的罪名,因為本章的罪名已經有特別加重了。

非因公務員身分而已有特別規定: 例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雖然規定在別的罪章,但該罪名已經有特 別加重了。

二、國家公權力正當行使法益

第 135 條妨害公務罪 第 1 項是「事中妨害公務」,例如警察正在開罰單時,妨害他使之不 能開罰單,第 2 項是「事前妨害公務」 ,例如事前打電話給地政機關: 「明天敢派人來測量,你就試試看」,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必須是


第二章

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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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始有可能成立本罪,反之,若公務員「違 法」執行職務時,就不會成立本罪,我就常常涉犯這個罪名,因為我 常常穿黑色的衣服,我又很瘦,所以我看起來很像吸毒的小黑道,因 此,當我走在路上時,警察常常會無憑無據地對我盤查和搜索,我向 來會嚴正拒絕這種「違法」盤查和搜索,我還曾經大鬧警察局,後來 我作了一個夢,這個夢剛好可以讓各位同學理解: 警察:「請出示身分證,並把包包打開來給我搜」。 楊律師:「我是現行犯嗎?你有搜索票嗎?」 警察:「你看起來像壞人」。 楊律師:「這樣不符合盤查和搜索的要件,對於違法的盤查和搜索, 我沒義務配合」。 警察火大並大聲斥責:「你再不配合,我就辦你妨害公務」。 楊律師反嗆回去:「你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你是『違法』執行職 務,我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警察用力抓著我的手腕,並把我壓向警車: 「你是妨害公務的現行犯, 我要逮捕你」。 楊律師轉身反手抓住警察的手腕,並把警察反壓向警車:「你因為違 法逮捕而被我反逮捕了」。 每當我回想起這個夢,我就好爽,喔耶!^o^y

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把法條看熟即可。

第 137 條妨害考試罪 略,冷門,但考生必讀,嘿嘿!

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把法條看熟即可(但因為阿扁與葉盛茂的案件,很可能變成時事題考 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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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速成兵法

第 139 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 略,冷門。

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公署罪 把法條看熟即可。

第 141 條侵害文告罪 略,冷門。

第 142~148 條妨害投票罪章 原本很冷門,但是第 146 條修正增訂第 2 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 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專門為解決「幽 靈人口」的投票部隊問題,所以國考時,同學們只要把心思集中在本 罪第 2 項即可。

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致非實際居住於該地方之人取得選舉權(即 所謂「幽靈人口」),使特定候選人取得地方選舉之優勢,影響選舉結 果,是否構成第 146 條第 1 項之妨害投票正確結果罪? 【解析】 舊法實務見解-採否定說,理由如下: 遷入戶口,縱然無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之事實,然第 146 條第 1 項 之規定,以使投票產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為犯罪構成 要件。茲行為人於遷入戶籍時,尚無特定候選人產生,不得以未來 不確定之事實,令負刑事責任。 無居住之事實而辦理遷入戶籍,如有禁止之必要,應由戶籍規範。 又倘認「幽靈人口」足以影響選舉之結果,應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 法制定防弊條文。


第二章

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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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第 146 條第 2 項之要件: 客觀上須為「虛偽遷徙戶籍」:所謂的「虛偽遷徙戶籍」是指「參 照修法理由,係指未實際居住於戶籍地者進而遷徙戶籍」。 主觀上須為「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意圖」的「時間點」: 是以其「遷移戶籍時」為判斷,舉例來說,若一開始是為了就學或 社會福利而遷移戶籍(雖沒住在那,但當時沒想到投票的問題), 之後才回來這個戶籍投票,不會構成本罪,因為遷移戶籍「時」沒 有意圖,僅是遷移戶籍「後」才有意圖,故不符合本罪之要件。 須有「投票」之行為。

何謂「未遂」? 【解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9 年法律座談會決議:「意圖使特定人當選而 虛偽遷移戶籍並取得投票權,且已完成領票行為時,始為刑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第二項妨害投票罪之著手……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之立法 目的係在於保護投票結果之正確性,故行為人完成領票行為時,始有可 能對上開刑罰規定所保護之法益產生侵害之危險,在此之前所為之遷移戶 籍、取得投票權、排隊領票等行為,均屬上開犯罪之預備階段,而該罪又 不處罰預備犯。」

第 149 條公然聚眾不解散罪 略,冷門。

第 150 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 略,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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