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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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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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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論

壹、犯罪階層理論 一、三階層理論 構成要件該當: 本質上為嚴重侵害法益的行為,依罪刑法定主義而明文化:  客觀要件 :主體、客體、行為、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結果。  主觀要件 :故意或過失。

違法性: 本質上為無正當理由:  客觀要件 :例如防衛情狀。  主觀要件 :例如防衛意思。

罪責: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 責任能力 :依年齡判斷。  責任條件 :故意或過失的罪責。  不法意識 :與法律敵對的意識。  期待可能 :非不能也,不為也。

二、二階層理論 不法構成要件該當: 把三階論的構成要件及違法性併在一起。  客觀要件 : 正面構成要件要素存在:即三階論的客觀構成要件。 負面構成要件要素不存在:即三階論的無阻卻違法事由。  主觀要件 : 對於正面構成要件要素存在有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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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負面構成要件要素不存在有認識。

罪責: 本質上為有期待可能:  責任能力 :依年齡判斷。  責任條件 :故意或過失的罪責。  不法意識 :與法律敵對的意識。  期待可能 :非不能也,不為也。

貳、行為論 一、因果行為論 基於意思決定、意思活動的身體上之動靜,才是行為。

二、目的行為論 有目的之舉動,才是行為。

三、社會行為論 具有社會意義的舉動,才是行為。

某轟動社會重大案件開庭,媒體知悉關鍵人士即將出庭,於是擺好陣 仗準備以緊迫盯人的方式強勢採訪。當該關鍵人士出現後,法院門前 一片混亂,媒體記者、法警與抗議人士等推擠成一團。正當此際,法 警甲發覺背後被金屬器物猛烈撞擊了一下,回頭一望,看到攝影師乙 正拿著攝影機就在自己身後不斷往前擠壓,當下確認乙即是行兇者, 於是轉身扭住乙的手腕。乙雖明知自己用攝影機撞擊前方法警,但認 為自己並無惡意,再加上必須往前推擠不然將無法進行攝影,於是順 手將攝影機在甲頭上橫擊過去。甲應聲倒地,而乙也順利往前繼續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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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自己看。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中之規定,說明準中止犯成立之要件。 【95 四等書記官】 【解析】 略。

試附理由說明下列事實中,甲、乙之刑責為何? 甲唆使乙殺 A,乙誤取外觀重量神似真槍,卻無殺傷力之模型手槍朝 A 射擊,A 毫髮無傷。

【102 三等檢事官財經組】

【解析】 乙並非出於重大無知,故不成立不能未遂,僅成立普通未遂,所以乙成 立殺人罪未遂。甲成立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甲想要毒死乙,於是暗地裡在飲料中加入毒藥並將之交給乙喝下。不 料因為該毒藥並沒有到達致死的分量,所以乙並沒有被毒死。雖然乙 沒有被毒死,但是仍舊是痛苦難當,在地上翻轉哀嚎。甲看到乙的慘 狀,心生不忍,於是開車將乙送醫。不過於醫治的途中因醫師丙處置 不當,結果乙仍舊死亡。試問甲是否成立犯罪? 【解析】 甲成立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92 四等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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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下毒的分量本來就不足死,而醫師丙處置不當與甲下毒之間並無常 態的伴隨關係,故甲下毒與乙的死亡結果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或 客觀歸責,甲最多僅成立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甲成立第 27 條第 1 項準中止犯: 本案是既了未遂的類型,甲已完成下毒殺人的行為,雖然死亡結果不 發生是因為毒量不夠,而非甲將乙送醫,但甲已盡力為防止行為了, 但第 27 條第 1 項後半段前提是「結果不發生」,但本案仍發生死亡結 果,故不符合第 27 條第 1 項後半段準中止犯之要件,但是雖然已發生 死亡結果,有學者認為因被告有盡力為防止行為,故有學者認為仍可 類推適用 準中止未遂犯(但不是每個學者都這麼認為,是不是通說,

我就不確定了,但國考時我一定會把它寫出來) 。

甲、乙二人共同決意殺害丙。某日,甲乙二人見丙離開家門後,即衝 上前去欲致丙於死地。正在行兇之際,甲見丙可憐,遂改變主意,認 為只要給丙一個教訓就夠了,不必果真鬧出人命,便停下動作,並勸 乙也停止殺人的行為。未料乙認為如不將丙殺死,將來丙必能指認出 兇手,後患無窮,仍執意將丙殺死。試問甲應負何罪? 【92 四等書記官】 【解析】

甲乙已著手殺人之行為,若甲能有效防止乙殺死丙,則甲成立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之中止犯。 反之,若甲未能有效防止乙殺死丙,則甲仍成立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 既遂罪,且不成立中止犯,只能另依第 57 條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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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東區的某夜店,由於客人甲喝酒很 high 而喧嘩,鄰桌客人乙竟 然以酒瓶攻擊甲,甲為了防衛,就拿起店家丙的名貴銅製餐盤做為阻 擋之物,由於乙很勇猛,該餐盤竟被乙踢壞。甲乙互毆而各有點輕傷。 乙認為沒有達到教訓到甲目的,又發起第二波以酒瓶攻擊甲,甲又拿 起丙的另一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丙見狀為避免珍貴錫製餐盤受 損,即出拳擊倒甲。試問丙之刑責如何?

【100 軍法官】

【解析】 當甲拿起丙的另一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時,甲對乙是正當防衛,但 甲對丙是緊急避難,合先敘明。 同理,當甲拿起丙的另一名貴錫製餐盤做為盾牌時,丙出拳擊倒甲本 質上也是種緊急避難,合先敘明。 現在第一個問題來了,能否對緊急避難主張緊急避難?拙見以為當然 可以,畢竟緊急避難是種放任行為,人性本來就是如此。 第二個問題又來了,丙為了保護名貴錫製餐盤而出拳擊倒甲,是否符 合優越利益原則? 否定說:身體法益>財產法益,故丙出拳的行為不符合利益衡量原 則,故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肯定說:我記得以前開家教班時,我也曾出過類似的題目,有個學 生就認為甲受傷了不起痛一陣子而已,醫藥費加精神慰撫金了不起 幾萬元,但名貴錫製餐盤價值數十萬甚至數百萬,此時丙的行為當 然符合利益衡量原則,坦白講,我覺得我的學生比較有道理。

我國刑法所稱之「不罰」或「免除其刑」 ,各何所指,又刑法總則所規 定「不罰」的事由有那些?

【93 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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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不罰」就是不成立犯罪,講白一點:「你根本沒做錯事」。 「免除其刑」就是仍成立犯罪,但不用執行任何刑罰,講白一點:「你 做錯事了,僅留下前科紀錄、口頭警告,但不用坐牢、亦不用罰錢」。 刑法總則所規定「不罰」的事由:第 12、18、19 條、第 21~24 條。

三、依法令之行為 自助行為: 民法第 151 條。

父母之懲戒權: 民法第 1085 條。

逮捕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施行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 9 條。

甲撞見舊識乙竊其自行車,但來不及攔阻。次日,甲在路上撞見正在 散步的乙,一步向前要抓乙,乙重踹甲下體而掙脫。問:本案如何論 處?

【92 三等檢事官偵查組】

【解析】 乙偷車的行為,顯然成立第 320 條竊盜既遂罪。 乙重踹甲下體而掙脫之行為: 因行為時並無竊盜之行為,故不成立第 329 條準強盜罪,而從題意來 看,乙重踹甲下體並無重傷害之故意及結果,故乙僅成立第 277 條普 通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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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甲並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不具客觀歸責: 喝酒甚至喝到醉,是合法的權利,而風險最低的方式就是選擇最隱密 安全的地方喝酒,甲已經選擇荒無人跡的深山喝酒,已將風險壓到最 低,若這樣也能認為是法不容許的風險,無異法律禁止人民喝醉?由 此可證,甲並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不具客觀歸責。 甲並無預見可能: 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有二,第一:故意或過失自陷精神障礙,第二: 原因階段對結果有預見可能,雖然第 19 條第 3 項漏列第二個要件, 雖解釋上仍應依學說見解增列第二點為不成文要件,合先敘明。 如前所述,甲已經選擇荒無人跡的深山喝酒,行為時實難預見會有 人出現、更無法預見酒醉後會拿起鐮刀亂舞、更無法預見拿刀時有 人接近、更無法預見拿刀時該人竟然無法閃過酒醉者的刀……由此 可證,甲並無預見可能,本案不符合原因自由行為的要件,甲在喝 酒時並無致死的行為,甲在揮刀時並無責任能力,故皆不成立犯罪。 甲並無故意過失: 甲並無殺人的故意,而如前所述,甲並無預見可能,故非能注意而不 注意,甲並無過失。 甲符合減刑及緩刑之要件: 若法院認為甲成立犯罪(假設語氣),甲顯然符合第 57、59 條的減 刑要件,懇請減輕其刑。 參酌本案事實,顯然是極端的特例,甲顯無再犯之虞,甲顯然可認 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甲符合第 74 條緩刑之要件。

二、責任條件 須具備故意或過失的罪責要素,原則上只要有構成要件的故意或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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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就會有罪責要素的故意或過失,但有個例外,就是在容許構成要 件錯誤的情況下(通常是指「誤想防衛」) ,會因為欠缺不法意識而阻 卻故意的罪責,然後再視案情而另外判斷是否具備過失的罪責。

三、不法意識 意義: 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 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類型: 因欠缺不法意識而阻卻罪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 因欠缺不法意識而得減輕其刑:無正當理由或可以避免者。

四、期待可能 意義: 人非聖賢,法律不強人所難,所以必須是能期待你守法,而你又不 守法的時候,我們才能說他具備可非難的罪責,而才可以成立犯罪。

類型: 受他人間接強制下的不法行為: 例如電影「防火牆」 ,壞人押走男主角的妻女,命令男主角去銀行 把錢弄出來。

違法拘束命令下之行為: 雖然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時,不可以阻卻違法,但若違法的命令 有強大的拘束力時,我們不能期待一個小公務員抵抗,因此有學 者認為,此時可以認為行為人並無期待可能,而可以阻卻罪責, 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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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之二、競合體系 一、實現一個構成要件 單純一罪: 例如開一槍而射死一個人。

接續犯: 例如為砍斷鄰居庭院內的大樹,每天砍一刀,連砍一個月後終於砍 斷該樹,達成毀損之目的。

主觀上單一犯意。 數個行為。 侵害同一法益。 接續而為同一性質之行為(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 接續犯的要件,千萬不要硬去死背,因為不管學者多麼努力地去 定義接續犯的要件,仍然無法精確地和連續犯或數罪併罰區分, 最好運用一般人的法感,如果你覺得行為人只不過是完成「一次」 犯罪,而且在一般人眼中應該只成立一個罪名時,那麼就可以歸 類為接續犯。

集合犯: 所謂集合犯,是指構成要件本來就預見這種行為很有可能反覆實 施,講白一點,立法者也認為會犯這種罪的人,不會只幹一票就收 手,應該會犯很多次,甚至直到被抓到為止。

常業犯(已刪除)。 常習犯:第 90 條。 偽造犯: 尤其是偽造貨幣,試想,假如妳有一台印鈔機,妳會只印一次嗎? 絕對不可能,如果是我,我會一直印、每天印、每月印……印到天 荒地老,試問:我構成幾個偽造貨幣罪?它是集合犯,所以只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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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偽造貨幣罪。

收集犯: 尤其是收集偽造貨幣,理由同上。

散布犯: 最常見的就是賣 A 書的出版商,不可能只印刷一本、只賣一本、只 散布一本,也是會一直印、每天印、每月印……印到天荒地老,試 問:構成幾個散布猥褻物品罪?它是集合犯,所以只論一個散布猥 褻物品罪。

吸食犯: 吸毒,不可能只吸一次吧?有沒有看過一部電影「門徒」?女主角 最後的名言: 「海洛英真的戒不掉」(不過呢……實務上法官不大能 接受這個觀念,大多仍以數罪併罰來判)。

為什麼要學「接續犯」及「集合犯」?實益為何? 【解析】 這東西大一刑總就有教過,但我們讀了就忘了,好像也很少用到,但現 在不一樣了,因為「連續犯」廢除了,未來「接續犯」及「集合犯」會 變得很重要,為什麼呢?看看第 56 條修法理由:「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 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 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 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 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 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各位同學明白為什麼要學 「接續犯」及「集合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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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明知經常有生意來往之 A 公司倉庫中並無任何貨物,基於測試乙是 否有膽量之意思,對不知情之乙說: 「A 公司倉庫裡有大量黃金飾物, 你可利用夜晚進去盜取!」乙聽信甲之言語,於某日夜晚侵入該公司 倉庫偷取黃金,適巧當日白天 A 公司買入一批金飾,乙順利竊得該批 金飾欲離去之際,被巡邏之保全員 B 發現,B 拼命抓住乙,乙為了逃 離現場,而出重拳將 B 打倒在地,乙逃出室外,B 起身後緊追不捨, 此時,剛好乙之好友丙經過該地,在迅速溝通後,丙認識當時事實情 狀,乃協助乙阻止 B 追趕,拾起地上木棒重打 B 之腹部,見 B 倒地不 起後,乙丙二人迅速逃離現場,B 腹腔嚴重出血死亡。試問:甲、乙、 丙三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02 三等檢事官偵查組】

【解析】 乙的部分: 乙顯然成立第 306 條入侵住居罪。 乙顯然成立第 320 條竊盜罪。 乙顯然成立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乙顯然成立第 277 條傷害罪。 乙顯然成立第 329 條準強盜罪。 上述第 306 條入侵住居罪及第 320 條竊盜罪被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 吸收,而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被第 329 條準強盜罪吸收,而第 277 條傷害罪與第 329 條準強盜罪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論以第 329 條準 強盜罪。 甲的部分: 甲顯然成立第 306 條入侵住居罪之教唆犯。 因為教唆犯必須有「教唆行為」之故意及「教唆既遂」之故意,但 甲對於「竊盜」等相關罪名並無「教唆既遂」之故意,所以甲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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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第 320 條或第 321 條或第 329 條之教唆犯。 綜上所述,甲僅成立第 306 條入侵住居罪之教唆犯。 丙的部分: 丙顯然成立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致死罪。 當乙持有金飾時,乙已經竊盜既遂,既然竊盜行為業已終了,丙再 加入時也無法成立第 320 條或第 321 條或第 329 條之承繼共犯(無 論是正犯或幫助犯)。 綜上所述,丙單純僅成立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致死罪。

甲因爭風吃醋而與 A 結怨,乃興狠狠教訓 A 之心。甲得知 A 經常進出 某鋼琴酒吧飲酒作樂,於是唆使不知情之 13 歲不良少年乙前往該酒吧 教訓 A;某日夜晚,乙持木棒進入該酒吧,由於燈光昏暗,將 B 誤認 為 A,而以木棒一陣棒打 B,乙因經常參與幫派鬥毆,棒棒均是用力 打,B 受傷而倒地,但在混亂中亦打中在 B 身旁之客人 C。經報警到 場處理後,發現 A 在現場,但未受傷,B 傷重不治死亡,C 嚴重骨折。 試問:甲、乙二人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02 三等檢事官偵查組】

【解析】 乙的部分: 乙打 A 的行為,屬客體錯誤,構成要件該當第 277 條第 2 項傷害致 死罪。 乙打 C 的行為,屬打擊錯誤,構成要件該當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因為乙才 13 歲,為無責任能力人,故乙不成立任何犯罪。 甲的部分: 教唆犯採限制從屬性,只要正犯構成要件該當且有違法性即可,所 以雖然正犯無責任能力,甲仍可能成立教唆犯,合先敘明。 當被教唆人發生客體錯誤時,新說認為要視是否把「將被害人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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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法益 一、生命法益

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只有一個重點,第 271~275 條都是保護生命法益,都是把人弄死的 行為,但是第 271 條是普通規定,第 272~275 條是特別規定,而且 是加重減輕規定,共犯之間適用第 31 條第 2 項,例如:甲和乙共同 殺乙父,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名,甲仍僅成立普通殺人罪。

第 272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因為只限於「直系血親」,所以不含「姻親」。

甲男乙女為夫妻,命其十二歲之子丙於數十公尺外把風,乙女誘出甲 之父(即丙之祖父)A,甲隨即從背後持磚塊重擊 A 頭部,欲致 A 於 死地;A 受重擊昏厥後,甲卸下領帶企圖續將 A 勒斃,此時,乙突心 生後悔,乃持磚塊將甲擊昏,並叫丙以手機呼叫救護車,將 A 送醫, 但仍告不治。問本案應如何論處?

【99 律】

【解析】 甲顯然成立第 272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乙的部分: 乙並非 A 之直系血親,故乙不成立第 272 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乙只是誘出 A,若依實務見解,乙事前同謀仍屬共謀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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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依學者的犯罪支配理論來看,仍應討論乙有無支配力,誘出 A 的行為雖然甲、丙也做的到,但乙不只是誘出 A,而且甲、乙還共 同命丙把風,足證乙也有支配力,故乙仍成立第 271 條普通殺人罪 的共同正犯。 乙雖然心生後悔而中止犯行並阻止結果發生,但因死亡結果仍發生 了,故不符合中止犯之要件,但仍可依第 57、59 條減輕其刑。 乙傷害甲的部分顯然是正當防衛,故不成立傷害罪。 丙只有十二歲,無責任能力,故不成立犯罪,但仍應保安處分。

漁船船東某甲雇用某乙,最近一年內有三次分別以十二萬元的代價從 台灣載運因為犯罪而被通緝的人犯丙、丁、戊偷渡到廣東沿岸一帶, 最近一次則是從對岸載運多名女子偷渡到台灣上岸。接近岸邊約五百 公尺處遇海岸巡防署快艇查緝,漁船匆促掉頭,為求逃脫,甲乙二人 不管偷渡女子是否會游泳,緊急把船上女子全部推入海中。雖經海岸 巡防署快艇搶救起七人,仍有三人不幸溺死。問甲乙二人刑法上之刑 事責任如何?又,案件判決時並未發現甲乙先前載運丙、丁、戊偷渡 之事實:所以僅就推人落海的事實部份為審判,及至裁判後檢察官就 載運丙丁戊逃脫的部份另行偵查起訴,法院就甲乙二人刑法上之刑事 責任應如何論處?

【92 律】

【解析】 三次偷渡丙、丁、戊的行為,顯然成立三個第 164 條藏匿人犯罪。 溺死三位女子的行為,顯然成立三個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 另外推入海七位女子的行為,顯然成立七個第 271 條第 2 項殺人未遂罪。 競合:上述行為皆數罪併罰。 若前案尚未確定,依第 50 條併合處罰,若前案已確定,依第 52 條併 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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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速成兵法

甲父生性暴戾,幾乎照三餐痛扁乙女,乙女無法承受長期的家庭暴力 提起刑事告訴,甲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四個月確定,數月之後,甲 父重病在床,甲父打電話請乙女回家照顧他,乙女仍完全不理不睬, 甲父因無人照料、無人餵食而死亡,試問乙女是否構成遺棄罪? 【解析】 甲父顯為無自救力之人,而乙女依民第 1114 條本應負有扶養義務,雖 然甲父家暴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請求判決免除扶養義務 之要件,但因為乙女尚未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因此在判決之前,乙女 對甲父仍負有扶養義務,合先敘明。 既然乙女負有扶養義務,而甲父又為無自救力之人,乙女構成要件該 當第 294 條第 2 項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因為甲父故意傷害乙女而經法院僅判決有期徒刑四個月確定,並不符 合第 294 條之 1 第 3 款之規定(未逾六個月),乙女不得主張阻卻違 法,因此乙女仍成立第 294 條第 2 項有義務遺棄致死罪,依第 295 條 應加重二分之一刑責。 結論:乙女成立第 295 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致死罪。

甲父生性暴戾,幾乎照三餐痛扁乙女,甚至試圖殺害、性侵、猥褻乙 女,乙女不敢反抗也不敢報案,只能選擇逃家,數月之後,甲父重病 在床,甲父打電話請乙女回家照顧他,乙女仍完全不理不睬,甲父因 無人照料、無人餵食而死亡,試問乙女是否構成遺棄罪? 【解析】 甲父顯為無自救力之人,而乙女依民法第 1114 條本應負有扶養義務,


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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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甲父家暴的行為已經構成民法第 1118 條之 1 請求判決免除扶養義 務之要件,但因為乙女尚未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因此在判決之前,乙 女對甲父仍負有扶養義務,合先敘明。 既然乙女負有扶養義務,而甲父又為無自救力之人,乙女構成要件該 當第 294 條第 2 項有義務遺棄致死罪。 因為甲父曾經試圖殺害、性侵、猥褻乙女,依第 294 條之 1 第 1 款及 第 294 條之 1 第 2 款之規定乙女得主張阻卻違法(該款規定無須判決確 定,只要有這樣的犯行即可),因此乙女不成立第 294 條第 2 項有義務 遺棄致死罪,亦不構成第 295 條。 結論:乙女不成立遺棄罪。

第 288 條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略,冷門。

第 289 條加工墮胎罪 略,冷門。

第 290 條意圖營利加工墮胎罪 略,冷門。

第 291 條未得孕婦同意使之墮胎罪 略,冷門。

第 292 條介紹墮胎罪 略,冷門。

二、身體法益

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沒什麼特別的,沒必要太深入研讀,只要把「傷害」的定義記一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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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速成兵法

【解析】 甲顯然成立第 320 條竊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第 329 條準強盜罪,惟 前二罪皆由後者吸收,故僅論以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甲見路邊有一未上鎖之自行車,企圖據為己有,趁車主 A 在商店買東 西,便將車騎走。A 見狀緊追不捨。幾百公尺後,甲撞遇友人乙,告 以原委,並請乙共同將 A 驅離,乙應允。甲與乙將自行車放在身後, A 氣喘吁吁趕到後,甲向 A 表示「錢財乃身外之物,現在四下無人, 你孤立無援不要因小失大,趕快離開」 。A 發現甲乙兩人眼露凶光,因 而心生恐懼,急忙離去。甲、乙依刑法如何評價? 【101 四等書記官】 【解析】 甲的部分: 甲將車騎走的部分,因搶奪必須是用不法腕力猝取,破壞緊密持有, 但系爭自行車是放在店外遭甲騎走,故不成立搶奪罪,僅成立竊盜 罪,雖然 A 仍在後緊追不捨,但該自行車已在甲的支配下,故已竊 盜既遂,故甲成立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既遂罪。 大法官釋字第 630 號解釋理由書謂:「……雖未如第三百二十八條 強盜罪之規定,將實施強暴、脅迫所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不能抗拒 之要件予以明文規定,惟必於竊盜或搶奪之際,當場實施之強暴、 脅迫行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之客觀不法,方與強 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而得與強盜罪同其法定刑」,本題甲、乙 二人眼露凶光,並且用言語暗示恐嚇,而且已使 A 心生恐懼而急忙 離去,足證已達難以抗拒之程度,故成立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既遂罪被第 329 條準強盜罪吸收,故甲僅論以第 329 條準強盜罪。


第二章

刑法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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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的部分: 假如在犯罪「尚未完成」之前,有新的共犯半途加入,此時新加入 的共犯,是否應該為加入前的行為共同負責?通說採肯定見解,因 為犯罪行為本來就不需要從頭到尾親自實行,而新加入的共犯也含 有利用先前的犯罪成果的意思,所以當然可以要求承繼的共同正犯 連帶負責,此即學說上所謂「承繼的共同正犯(相續的共同正犯)」, 但本題當甲已完成竊盜行為且已既遂後,乙才參與本案,故乙對於 「竊盜」的犯行無須負責,合先 敍 明。 因為乙僅參與後半段的恐嚇行為,故乙僅成立第 304 條強制罪及第 305 條恐嚇罪,依法條競合僅論以第 305 條恐嚇罪。

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 同第 321 條,但有一個爭點要特別注意,那就是第 330 條所稱的:「犯 強盜罪……」有沒有包括「準強盜罪」?實務採肯定見解,學說則採否 定說。

甲、乙、丙三人長期失業,因聽聞鋼筋類資源回收價格頗高,遂共同 商議行竊鋼筋販賣牟利。某夜,由甲駕車搭載乙、丙二人隨機尋找目 標,行經 A 宅旁正在興建房屋之工地,見工地內散置成袋鋼筋,即分 頭進入行竊。於陸續搬運至車上時,被 A 發現,A 取菜刀一把趕往制 止。甲見狀乃迅速駕車逃離,乙、丙二人未及離去,為免遭逮捕,乙 遂持地上木樁一支,作勢揮打,丙則與 A 發生拉扯,並搶下 A 之菜刀 後,將 A 右手割傷,逃離現場。試問,甲、乙、丙三人之行為如何論 處?

【99 司法官】


204

刑法-速成兵法

九、財產法益(整體財產)

第 339 條詐欺罪 施用詐術: 所謂的「詐術」,必須是「過去或現在發生的事實」。

「過去或現在」發生的事實: 若是對「未來」的事,就不算「詐術」,只能算「預言、猜測」, 例如股市名嘴宣稱某公司股票明天必漲,結果大跌,那就不算「詐 術」 ,畢竟沒有人可以預知未來,只能怪自己笨。但如果股市名嘴 宣稱某公司接到訂單,股票明天必漲,但隔天才發現什麼狗屁訂 單都沒有,結果大跌,那就算「詐術」 ,因為某公司「是不是已經 接到訂單」,是一種「過去或現在」發生的事實。

過去或現在發生的「事實」: 如果是針對「價值」 ,就不算「詐術」 ,例如推銷員說: 「這台車是 全世界最帥的車」,然而「帥」只是種「價值」,沒有什麼對錯之 分,只能說見人見智,例如我每次向女生告白都失敗,她們覺得 我不夠帥,但是我媽媽卻說我長得很帥,總不能說我媽媽對我施 用詐術吧,疑!莫非……我媽騙我?

陷於錯誤: 很簡單的要件,用經驗法則就能明白,唯一的爭議在於「若被害人 感到懷疑時,是否仍算陷於錯誤?」例如:網拍上宣稱: 「王建民親 筆簽名球,只賣一百元」 ,看了之後,你心動了,雖懷疑是騙人的, 但反正只要一百元,買買看也好,買回來才發現根本是假的,此時 還算不算陷於錯誤?會不會構成詐術罪?通說仍採肯定說。

使之為財產處分: 很簡單的要件,用經驗法則就能明白。

致生財產損害: 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


第二章

刑法各論

205

法條上沒提到這個,但這是個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因為本罪是 在保護財產法益,而且是保護「整體財產法益」 ,所以解釋上當然 要致生財產損害才能構成本罪,我舉一個例子,如果王建民的簽 名球市價價值一萬元,我騙某甲說: 「這個簽名球市價只有一仟元 而已,但因為我很喜歡,我願意出一萬元跟你買」 ,某甲不了解行 情,心動了,就用市價一萬元賣給我,此時我就不會構成詐欺罪, 理由很簡單,某甲賣簽名球的目的是為了「獲得市價的現金」 ,而 我也真的用市價跟他買,他根本就沒受到任何損害。

何謂「財產」: 如果嫖客上了妓女之後,不付錢,嫖客算不算詐欺?若用不同的 「財產」定義,會有不同的結論: 極端的法律之財產概念: 認為財產就是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必須要是法律上有 權利的(任何法律皆可)才算財產,照此定義,嫖客和妓女的 「買春契約」根本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所以妓女根本沒有法 律上的債權,根本沒有「財產」,所以根本沒有受到「損害」, 所以嫖客不構成詐欺罪。不過照這個定義,很多行為都不會構 成詐欺既遂罪喔,比如我把你的東西騙走,你可以撤銷被詐欺 的意思表示,所以你仍有民法上的請求權,既然你的權利仍在, 表示你的財產仍在,因此你根本沒受損害,很可怕的結論吧! 極端的經濟之財產概念: 只要是有金錢價值的東西,就算「財產」 ,合不合法無所謂,照 此說法,妓女所提供的服務是有金錢價值的「財產」 ,因此妓女 有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嫖客可能會構成詐欺既遂。此說最大缺 點在於某些民法上不被保護的行為,可能會受到刑法的保護, 會有法規範矛盾的情況發生,但小弟建議同學們採此說,因為 我覺得民法和刑法要保護的東西本來就可以不同,何況很多國 考的出題教授也採此說,加上此說真的也比較簡單明瞭,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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