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 (含家庭暴力) 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含家庭暴力) 命題大網 ..........................................................前 1 第一章
家庭與家庭社會工作 ............................1
第二章
家庭社會工作的理論基礎 ..................51
第三章
家庭社會工作的實施過程 ................103
第四章
家庭社會工作方法與技巧 ................131
第五章
高風險家庭與家庭暴力 ....................165
第六章
家庭政策與家庭社會工作實務 ........241
目錄-1-
第一章
家庭與家庭社會工作
003
1 何謂家庭 家庭的傳統定義是基本的親屬團體,由丈夫、妻子、子女, 或經由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所組成,並以永久生活為目的 何謂家庭
而同居的一群人。然今家庭的概念可以擴大定義為兩個人或 更多人,自認彼此是家庭關係,且相互負有責任與義務者。 瞭解家庭的定義有助於協助家庭社會工作者決定哪些人應該 被納入家庭處遇,以及決定誰能獲得相關服務與資源。
變遷中之 家庭型態
擴展家庭(extended family):由本幹家庭或核心家庭加上 其他旁系親屬(如兄弟姊妹及其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本幹家庭(stem family):由夫妻、夫妻的父母(或其他直 系長輩),以及未成年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004
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含家庭暴力) 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 :由夫妻及其生育或領養的未成 年子女所組成的家庭。 單親家庭(single-parent family) :因喪偶、離婚或未婚生子 所形成由父或母單獨養育的家庭。 繼親家庭(step-family):離婚、喪偶或未婚生育之後,再 婚形成新的家庭,又稱為多親家庭、再組家庭、混組家庭。 隔代教養家庭(skipped generation families):稱為祖孫家
變遷中之
庭,出現於父母因為其他因素無法善盡親職角色時,由祖
家庭型態
父母肩負起教養下一代的責任,傳承家庭價值觀與生命的 任務。然祖孫由於年紀相差太多,加上社會快速變遷,老 人與小孩或者年輕人,彼此所形成的價值觀常有所不同, 造成所謂的代溝問題,而產生摩擦與爭執。 雙生涯家庭(dual work family) :雙生涯家庭的夫妻對個人 的事業有高度的期許,並且視工作為自我實現與個人認同 不可缺少的根本,他們視職業為事業,追求事業的進步往 往甚於職業的報酬。 家庭功能是促使個人和家庭成長系統能夠執行並且維持,著 重在家庭關係與互動,以及對壓力反應有適當性的因應技巧。 一般而言,家庭包含情感、自尊、心靈的、經濟合作、日常 照顧、社會化、休閒、教育等八大功能範疇;或分為工具性
家庭功能 及表達性兩種,工具性功能包括家庭常規活動,譬如飲食、 休閒、生活作息、健康照顧等等,表達性功能則包含情感溝 通之型態及範圍、語言及非語言之型態及順序、問題解決之 確認及型態、正式與非正式角色扮演與其彈性、家庭成員之 控制情形及型態、家庭的聯盟以及家庭的信仰與期望等。 家庭生涯 家庭生涯是一種聚焦於家庭發展的演變歷程,認為家庭也跟
第一章
家庭與家庭社會工作
005
個人一樣具有發展性,如同個人的一生自出生至死亡,大多 家庭生涯
經過嬰兒期、兒童期、少年期、青少年期、壯年期及老年期 等階段,而形成一個生命歷程,且特別強調家庭成員的互動, 並受到家庭內部和學校、工作等外部環境之交替影響。
2 家庭社會工作 家庭社會工作(family social work)係社會工作的重要實施領 域,凡以家庭為中心,視家庭為一個整體,運用社會工作方 定義
法或理論協助家庭成員處理困難和解決面臨的危機與問題, 協助家庭成員達成和諧的家庭關係,增加家庭生活的積極價 值,促進家庭成員健全人格的發展之各項家庭福利服務者皆 屬此範圍。 家庭社會工作/以家庭為對象的社會工作(social work with family)可說是社會工作實施中最古老的一支,也是發展最 早、歷史最久的一個領域,因早在慈善組織會社(COS) 時代的友(親)善訪問者,即是以家庭訪視進行評估與協
歷史發展 1
助,作為最主要的濟貧活動。 家庭社會工作起源於 1663 年法國的慈善女兒社(Daugther's of Charity)。1917 年 Mary Richmond 於「社會診斷」一書 中即將其重點置於家庭問題的評估與處遇。社會工作的第 一本專業期刊名稱為「家庭」(The Family)(後來改為「社 會個案工作」,後又再改為「社會中的家庭」)。
1
內政部社區發展雜誌社(1990)。家庭社會工作,收錄於《社會工作辭典》,P417。 臺北:內政部。
第一章
家庭與家庭社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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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何謂家庭社會工作?試說明家庭社會工作常用的工作方法為何?
戴馨小叮嚀 有關於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以及其常用的工作方法,往往出現在 剛接觸家庭社會工作一科之始,通常也被視為是相當基本的內容,也就 是所謂的「背多分」題型,但實務上卻常遭應試同學輕忽,而未能將相 關概念清楚表達,提醒各位同學別忽略得分的機會,要特別注意喔。
建議擬答 家庭社會工作是以家庭為本的社會工作介入,視家庭為一個整體, 其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或理論協助家庭成員處理困難和解決面臨的危機與 問題,動員社會及家庭資源,以協助家庭成員達成和諧的家庭關係,促 進家庭正常運轉及發展的社會福利與服務。以下則進一步說明家庭社會 工作的定義,以及其常使用的工作方法。
家庭社會工作的定義: 意義:家庭社會工作係社會工作的重要實施領域,凡以家庭為中心, 視家庭為一個整體,運用社會工作方法或理論協助家庭成員處理困 難和解決面臨的危機與問題,協助家庭成員達成和諧的家庭關係, 增加家庭生活的積極價值,促進家庭成員健全人格的發展,是故所 提供之各項家庭福利服務者皆屬此範圍。 特色:家庭社會工作的特點是以整體家庭做為問題評量重點,以整 體家庭為取向,因此需求評量也都是以家庭為單位來進行,即家庭
012
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含家庭暴力)
社會工作並非只是單一的幫助家庭中個別的成員,或解決個別成員 的困難,而是把家庭中有需求的家庭成員,視為是整個家庭的需求, 從家庭整體的社會功能觀點上給予援助。 目標: 增強家庭優勢,促進家庭關係的協調及社會功能的發揮。 提供家庭外的協助,使其能夠發揮並維持有效的功能。 創造家庭的具體改變,使其能自行維持有效且令人滿意的日常運 作。
家庭社會工作常用的工作方法: 臨床家庭社會工作:臨床家庭社會工作是以家庭成員在家庭的角色 實行上有困難者為對象,但並非忽視個人與整體社會間的關係,而 是將整個障礙的解決重點置於家庭關係上。故常運用綜融社會工作 2 之原則與方法,來協助服務使用者瞭解需求、啟發潛能,增強解決 問題的能力。 社區組織工作:家庭除了家庭內人際關係與溝通的議題外,家庭功 能能否有效發揮,也受到所處社區的社會環境、社會資源的健全與 否所影響。是故家庭福利機構除了針對個別的家庭提供服務外,對 於和家庭生活息息相關的醫療、保健、住宅、教育等的社會制度, 亦當以家庭福利的觀點為主要出發點,因此健全社會制度、開發新 的社會資源或擴充社會資源以支持家庭,亦是家庭社會工作重要的 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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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融社會工作(generalist approach):傳統的社會工作方法總分為個案工作、團 體工作與社區工作,這樣的工作區分容易忽略人的整體需求,因此在工作方法上 實有整合的必要,故期待非以專門化、個別化的去解決單項問題,而能夠結合各 種知識基礎與實施方法於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故社會工作教育協會(CSWE)於 1992 年修正的課程政策聲明中,建議大學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學士班應以綜融實務 取向之「通才取向」為核心,而研究所的專業課程也應採取綜融性觀點再結合某 些進階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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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含家庭暴力)
1-5 近年來國內學者林萬億主張建構「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社會 福利服務體系,請闡述此兩種服務的核心概念與社會工作模式之特色為 何?並以「兒少福利服務」為例說明之。
【101 屏科大社工所】
建議擬答 家庭是社會體系運作賴以建構的基石,是個人人際關係發展的基 點,生活在其中的個別家庭成員透過獨特家庭經驗的體驗與關係網絡的 累積,與更大的社會網絡產生關聯,近年來國內學者林萬億主張建構「以 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是故以下茲先說明 此兩種服務的核心概念與社會工作模式的特色,並舉一「兒少福利服務」 為例說明之。
「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核心概念與社會工作模式特色3: 跨體系協力:社會福利輸送體系常見支離破碎、不可及、不連續, 及權責不明的缺失,如此的經驗造成服務使用者諸多困擾,因此促 使社會服務機構協力完成服務整合,俾利建構一套能回應弱勢兒童 與家庭的服務輸送模式,讓服務使用者可以得到更綜合、同步與個 別化的服務,進而減少服務使用者來回奔波又徒勞無功的窘態。 單一窗口服務:單一窗口試圖解決服務片段化、不協力、資源限制、 服務重複,以及社會服務不銜接的弊病。因此服務的設計應該符合 以下四個原則:普及性消費者選擇整合服務責信。此外也 3
林萬億(2010)。建構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社區發 展季刊,129,P20~51。
第一章
家庭與家庭社會工作
021
必須建立一套服務流程,包括接案、篩選、問題界定、目標設定、 服務輸送計畫、資源與服務使用、問題回顧,讓各協力單位進入軌 道,運行無阻。 以家庭為中心:以家庭為中心的服務強調家庭與服務提供者的伙伴 關係,彼此的關係並非將家庭視為是有問題的、失功能的、病態的、 缺損的,而是視家庭為有尊嚴的、需要被尊重的。因此服務提供者 強調與家庭間的友善關係、人際技巧、臨床技巧(如積極傾聽、同 情心、同理心、尊重、非判斷的) ,視家長為參與者而非案主,彼此 共享資訊,家長參與告知後決策,故家庭可選擇有利之方案與介入 方式,即家長與服務提供者是協力的工作伙伴。 以社區為基礎:Bronfenbrenner 認為個人家庭的行為其實是鑲嵌在更 廣泛的鄰里、社區與文化脈絡裡,促使社會工作者不陷入個人或家 庭歸因的思考,而是從微視的個人、家庭、同儕、學校出發,到外 部的社區、職場,再到政策、文化、媒體、社會、政治、經濟等鉅 視體系均納入思考。故以社區為基礎的方案重點,在於培養一個具 有支持性的居住社區,型塑一種居民集體的責任,以保護兒童、少 年、身心障礙者、老人,同時也增強社區服務的基層結構,讓個別 的服務得以被連結,成為協力單位。
「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運作-以高 風險家庭為例: 高風險家庭的定義:指家中有未滿 18 歲之兒童及少年,當家庭中有 家庭成員關係紊亂或家庭衝突;非自願性失業或重複失業者;負擔 家計者死亡、出走、重病、入獄服刑等狀況,而本身又缺乏有力的 支持系統和足夠的資源來處理危機,並提供兒童及少年妥適照顧 者,即為所謂的「高風險家庭」。 高風險家庭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運作: 篩選轉介:結合村里幹事、公衛護士、教育人員、托育人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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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含家庭暴力) 警、就業服務中心個案管理員、基層小兒科、心理衛生醫事人員 等基層人力,運用其執行工作與民眾互動機會,篩選因失業、貧 困、入監服刑、藥酒癮、精神疾病、婚姻失調等問題,導致兒童 照顧不周的高風險家庭,並立即填寫評估表,轉介地方政府社會 局(處)處理。
關懷處遇:地方政府社會局(處)接獲通報後,即由社會工作員 進行訪視關懷,評估高風險家庭問題及需求予以協助,針對有急 難情事的家庭,結合社會救助系統提供經濟扶助,並視個別情形 提供不同處遇內容,以減少保護性情事的發生。對於確定為高風 險家庭即交由府內社會工作員或承辦之民間團體進行密集及長期 之追蹤輔導。 資源整合:立基於家庭的需求,結合勞政、衛生、司法、警政等 資源,針對失業、藥酒癮、精神疾病及入監服務等危機事件,建 立資源轉介流程,協助高風險家庭渡過危機,解決子女照顧問題。 由上可知, 「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強 調透過跨體系協力、單一窗口服務、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核 心概念與社會工作模式來提供服務,以使整體服務的輸送能更符合家庭 的各面向需求。
1-6 全球化對現代家庭生活產生的影響為何?又,如何以家庭社會工作的方法 來協助這些家庭?
【99 普-社行、戶政】
同類題型 近年來臺灣家庭結構與關係隨著全球化趨勢帶來快速社會變遷,出 現新型態的家庭結構,也引發許多家庭問題。請說明目前國內有那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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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含家庭暴力)
中華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10、51 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19 日行政院公告第 3 條所列屬「內政部」 之權責事項,自 102 年 7 月 23 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立法目的)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 工作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社會工作師之定義) Ⅰ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 庭、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 工作者。 Ⅱ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 關注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第 3 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資格取得
第 4 條(資格之取得) 中華民國國民經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 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第一章
家庭與家庭社會工作
035
第 5 條(專科社會工作師) Ⅰ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Ⅱ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 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 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社會工作師名稱使用限制) Ⅰ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社會工作師名稱。 Ⅱ非領有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社會工作師名稱。 第 7 條(社會工作師之消極資格) Ⅰ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 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一
曾受本法所定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處分。
二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相關專科醫師認 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
犯貪污罪、家庭暴力罪、性騷擾罪、妨害性自主罪,經有罪判決 確定。
五
前款以外因業務上有關之故意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Ⅱ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請領社會工作師證 書。 第 8 條(社會工作師證書之請領程序) 請領社會工作師或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 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