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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體系表 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001

Ch.01 行政之概念與形態

003

第一節

行政之概念/003

壹、行政概念之多重意義/003 一、組織意義之行政 二、形式意義之行政 三、實質意義之行政 貳、實質意義行政之概念界定/003 一、反面界定(扣除說、控除說) 二、正面之界定

第二節

行政之特徵/004

壹、對社會產生形成作用/004 貳、以公益為指導/004 參、具有積極性及前瞻性/004 肆、作成具體措施/004 原則 例外 伍、由公法組織之法律主體而行為/004 陸、受指示監督及具有行動自由/004 柒、以不同之方式而行為/004

第三節

行政之分類/005

壹、依行政標的之分類/005 貳、依行政任務或目的之分類/005

001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一、秩序行政 二、給付行政 三、經營行政 四、誘導行政 五、公課行政 六、需求行政 七、財政行政 參、依行政手段對人民法律效力之分類/005 一、干涉行政 二、給付行政 肆、依行政行為法律形式之分類/006 一、高權行政 二、國庫行政(私法行政) 伍、依法律拘束程度之分類/006 一、法律特別規定之行政 二、法律未特別規定之行政 陸、依組織制度之分類/006 一、直接國家行政 二、間接國家行政

Ch.02 行政及行政法之發展 第一節

行政之沿革/007

壹、概說/007 貳、專制國家之行政/007 參、自由法治國家之行政/007 肆、社會法治國家之行政/007

第二節

行政法之發展/007

壹、國家賠償制度之建立/007 貳、特別權力關係之消褪/007 參、地方自治之法制化/008 肆、行政執行法之修正/008 伍、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修正/008 陸、行政程序法之制定/008 柒、行政罰法之制定/008

002

007


目錄/體系表

第三節

行政法與行政學/008

壹、行政法與行政學之界線/008 貳、行政學之研究對象/008 一、行政目的之研究 二、行政組織之研究 三、規劃及決定技術之研究

Ch.03 行政法之概念及性質 第一節

009

行政法之概念及分類/009

壹、行政法之概念/009 貳、分類/009 一、普通行政法、特別行政法 二、外部法、內部法 三、國際行政法

第二節 第一目

行政法之公法性質/010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理論/010

壹、區分之學說★/010 一、主體說 二、利益說 三、權力說 四、歸屬說(特別法說、修正主體說、新主體說、形式之 特別法說) 五、實質之特別法說 貳、行政法之性質→公法/011 參、區分學說之適用/011

第二目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必要/012

壹、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012 貳、基本權利之適用/012 參、行政程序法之適用/012 肆、行為方式/012 伍、強制執行/012 公法:行政執行法 私法:強制執行法

003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陸、法律途徑/012 公法:訴願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私法:普通法院 柒、損害賠償/012 公法:國家賠償 私法:民法侵權行為 捌、功能及原則/012 公法:依法行政原則 私法:私法自治原則

第三目

行政法與憲法之關聯/013

壹、行政法對憲法之從屬性/013 貳、行政法對憲法之獨立性/013

第四目

公法與私法之關聯/013

壹、公法對私法之影響/013 一、行政法對私法之拘束力 二、行政法對私法之指引及限制作用 貳、私法對公法之影響/013 一、以私法說明公法之構成要件 二、以私法補充公法之適用 參、公法與私法之協力/014

第三節

事件公法性質之認定/014

壹、事實行為/014 一、車輛之駕駛 二、妨害名譽之發言 三、金錢給付之返還請求權 四、相鄰地侵擾之防禦 貳、單方法律行為/015 參、契約/015 肆、公營造物及公共設施之利用/015 伍、放領公有耕地/016 陸、社會保險/016 柒、收回國有眷舍房地補助費/017

004


目錄/體系表

Ch.04 行政法之法源 第一節

018

法源與法規範之概念/018

壹、法源之概念/018 貳、法規範之概念/018 參、形式與內容之關係/018 一、形式之法律 二、實質之法律

第二節

成文法源/019

壹、憲法/019 貳、法律/019 一、形式意義之法律 二、實質意義之法律 參、命令/020 一、緊急命令 二、替代法律之法規命令 三、法規命令 四、行政規則 五、職權命令 六、特別命令(特別規則、特別權力關係之行政規則) 肆、自治規章(自治法規)/022 伍、條約/022

第三節

不成文法源/023

壹、習慣法/023 一、概念及要件 二、習慣法之作用範圍 貳、判例/024 一、判例法之概念及法源性 二、選編判例之法源性 參、法規之有權解釋/025 一、司法院大法官之解釋 二、行政解釋(解釋函令) 肆、一般行政法原則(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026 一、概念

005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法律性質 三、個別之一般行政法原則

第四節

法源之位階/033

壹、法源位階之概念/033 貳、成文法源之位階/033 一、憲法優於一切其他法規 二、國家法規優於自治規章 參、不成文法源之位階/034 肆、不同位階法源之適用順序/034 伍、同位階法源之適用順序/034 一、後法優於前法 二、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三、母法優於子法

第五節 第一目

法規範之審查/035 法規範之違憲審查/035

壹、法律之違憲審查/035 貳、命令之違憲審查/036 參、聲請解釋憲法/ 039 肆、法規範審查之分類/042 伍、法規範審查之效力/044

第二目

命令之違憲審查/045

壹、行政審查/045 貳、司法審查/046 一、一般司法審查 二、司法院大法官之審查:命令是否牴觸法律之統一解釋

第三目

自治法規之審查/048

第四目

公務員之法規範審查/050

第六節 第一目

法源之效力 050 時間之效力/050

壹、效力之發生/050 一、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 二、特定施行日期 三、自動生效法規之施行日期 貳、效力之消滅/051

006


目錄/體系表

一、時間之經過 二、明示廢止 三、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無效 四、新法取代 五、自動失效 參、效力之追溯/053

第二目

空間之效力(地域效力)/054

壹、法規適用於全部區域/054 貳、法規適用於特定區域/054 一、定明為特定地區之法規 二、法規直接明定特定施行區域 三、授權以命令指定施行區域 四、法規配合條件確定施行地區

第三目

人之效力/055

第四目

牴觸法/055

Ch.05 行政法之解釋及適用 第一節

056

概述/056

壹、法規之構造/056 貳、法規之涵攝/056 一、事實之調查及認定 二、法律構成要件內容之解釋及認定 三、涵攝 四、法律效果之核定 參、法律解釋與事實定性之互動/057

第二節

行政法之解釋/057

壹、概說/057 貳、法律目的之探求/057 參、個別之解釋方法/057 一、文理解釋 二、邏輯解釋(外在體系:法律之各種形式關聯) 三、歷史解釋 四、目的解釋(內在體系:法律之價值或原則)

007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五、以文字為最後之手段 肆、解釋方法之順序/057 伍、解釋之界限/057 擴張解釋 限縮解釋

第三節

行政法之補充/058

壹、補充法律之需要/058 貳、法律漏洞之種類及補充方法/058 一、公開之漏洞及隱藏之漏洞 二、無認識之法律漏洞及有認識之法律漏洞 參、填補法律漏洞之方法/059 肆、補充法律之限制/060

Ch.06 行政之法律拘束與形成自由 第一節

依法行政原則/061

壹、法律優位原則/061 貳、法律保留原則/061

第一目

法律保留之沿革及根據/062

壹、法律保留之沿革/062 貳、法律保留之憲法根據/063 一、國會民主原則 二、法治國家原則 三、基本權利保障 參、自治法規與法律保留/063

第二目

個別行政領域之法律保留/066

壹、干涉行政/066 一、適用國會保留之事項 二、適用一般法律保留之事項 貳、給付行政/070 參、特別權力關係/071 肆、行政組織/071 伍、其他事項/072 一、公職人員之待遇

008

061


目錄/體系表

二、公債上限

第三目

第二節

行政保留/074

行政之裁量/074

壹、裁量之概念及種類/074 狹義之行政裁量與廣義之行政裁量 羈束行政與裁量行政 決定裁量與選擇裁量 貳、裁量之要件/075 一、強制規定 二、任意規定 三、訓示規定 參、裁量之重要性/076 肆、裁量之法律拘束/076 伍、裁量之瑕疵/077 一、概說 二、裁量逾越 三、裁量權之誤用 陸、裁量之縮減/079 柒、無瑕疵裁量決定之請求權/079 一、行政機關之義務 二、人民之請求權

第三節 第一目

不確定法律概念及判斷餘地/079 不確定法律概念/079

壹、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含義/079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及適用/080 一、經驗概念之解釋及適用 二、規範概念之解釋及適用 參、行政法院之審查/080 一、法律之解釋是否正確? 二、事實之認定有無錯誤? 三、由委員會為決定時,其組織是否合法? 四、是否遵守有關之程序規定? 五、是否根據與事件無關之考量觀點? 六、是否遵守一般之評價標準?

第二目

判斷餘地/081

009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壹、判斷餘地之理論構造/081 貳、個別事項之判斷餘地及審查密度/081 一、考試決定 二、公務員之人事考評 三、委員會之決定 四、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 五、預估 六、風險決定 七、計畫決定 八、因素理論 九、地方自治

第四節

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之關聯/084

壹、學說之演變/084 一、不區分 二、區分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三、構成要件 四、法律效果 五、區分目的 貳、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之交錯/085 一、分別處理 二、裁量之消失 三、裁量吸收不確定法律概念 參、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裁量餘地之替換/085

010


目錄/體系表

第二編 行政法律關係

089

Ch.07 行政法律關係之概念及種類

089

第一節

行政法律關係之概念及重要性/089

壹、行政法律關係之概念/089 貳、法律關係在行政法學之地位/089 參、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處分之關聯/090

第二節

行政法律關係之種類/090

壹、依標的之分類/090 一、關於人之行政法律關係 二、關於行為之行政法律關係 三、關於財產之行政法律關係 四、營造物關係及利用關係 貳、依存續時間之分類/090 一、一時之行政法律關係 二、持續之行政法律關係 參、依目的性之分類/091 一、暫時之行政法律關係 二、終局之行政法律關係 肆、依當事人數目之分類/091 一、二極行政法律關係 二、多極行政法律關係 伍、依牽連之分類/091 一、衍生行政法律關係 二、原始行政法律關係

第三節

特別權力關係-特別法律關係★/091

壹、特別權力關係之概念及沿革/091 貳、特別權力關係之成立及範圍/092 一、公法之勤務關係 二、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 三、公法之特別監督關係 參、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093 一、得以行政規則限制相對人之自由權利

011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相對人之義務不確定 三、對相對人有懲戒權 四、不適用權利保護 肆、特別權力關係之動搖/093 伍、調整特別權力關係之理論/093 一、基礎關係與經營關係理論 二、重要性理論 陸、司法實務/094 一、公法勤務關係 二、營造物利用關係:學校關係 三、營造物利用關係:羈押關係 四、專門職業人員之懲戒 五、大專教師升等之評審

Ch.08 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及內容 第一節

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及其能力/105

壹、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105 貳、行政法之權利能力/105 一、權利能力之概念 二、完全權利能力及部分權利能力 完全權利能力 部分權利能力 三、當事人能力 參、行政法之行為能力/106

第二節 第一目

行政法律關係之內容/106 行政法之權利義務/106

壹、人民之行政法法律地位/106 貳、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107 參、權利之概念及重要性/107 一、權利之概念 二、人民公權利之重要性 肆、義務之概念/108 伍、權利及義務之類別/108

012

105


目錄/體系表

一、積極及消極之權利及義務 二、對人及對世之權利及義務 三、人及關聯物之權利及義務 四、一身專屬及非一身專屬之權利及義務

第二目

人民之公權利/109

壹、以自由為權利之基礎/109 貳、權利與反射利益之區分/109 一、規範不明之法律問題 二、保護規範理論(保護目的理論) 三、第三人之保護 四、爭訟法上之利益或法律上利益 參、人民公權利之要件/112 一、須有使公行政負有作成特定行為義務之法規範 二、該法規範須在達成個別人民之利益 三、須授與當事人貫徹其利益之法律力量 肆、人民公權利之基本分類/112 一、支配權 二、請求權 三、形成權

第三目

人民之行政法義務/112

壹、行政法義務之概念/112 貳、公負擔之概念/113 參、以自然給付為內容之公負擔/113 一、一般之自然負擔 二、特別之自然負擔 肆、以金錢給付為內容之公負擔/113 一、公課之概念 二、公課之種類 伍、以行政法之財產限制為內容之公負擔/115 一、概念 二、種類 陸、對公負擔之補償/115 柒、義務之履行及違反/116

第四目

公行政之權利義務/116

013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壹、概說/116 貳、公行政之行政法權利/116 一、公行政主體之行政法權利 二、對其他行政主體之權利 三、內部之機關權利 參、公行政之行政法義務/117 肆、公行政行政法權利義務之實行/117

Ch.09 行政法律關係之變動 第一節

行政法律關係之成立及消滅/118

壹、行政法律關係之成立/118 一、依法律規定而成立 二、因行政處分而成立 三、因締結行政契約而成立 四、因事實行為而成立 貳、行政法律關係之消滅/118 一、因法律關係主體之死亡或解散而消滅 二、因法律關係標的物之滅失而消滅 三、因作成行政處分而消滅 四、因履行而消滅 五、因權利之拋棄而消滅 六、因時間經過而消滅★ 七、權利失效

第二節

行政法律關係之主體變更/126

壹、公行政權利義務之繼受/126 貳、人民權利義務之繼受/126 一、權利義務之繼受能力 二、人民行政法權利之繼受 三、人民行政法義務之繼受

014

118


目錄/體系表

第三編 行政行為:行政處分 129 Ch.10 行政處分之概念及種類 第一節

131

行政處分之沿革及重要性/131

壹、行政處分之沿革/131 貳、行政處分在行政法之地位/131 一、行政處分在行政實體法之概念 二、行政處分為行政程序法之概念 三、行政處分為行政爭訟法之概念 參、行政處分之法律特性/132 一、行政處分之法律效力不受瑕疵之影響 二、行政處分具有存續力 三、行政處分得由行政機關自為執行 肆、行政處分之功能/132 一、行政效率之達成 二、人民權益之保障 伍、行政處分與法院判決之比較/132

第二節

行政處分之概念★/133

壹、概說/133 一、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作成 二、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之單方規制措施 三、行政處分係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規制措施 四、行政處分係對具體事件為之 五、行政處分係以對外、直接發生效果為目的 貳、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係由行政機關作成/134 參、單方規制措施: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之單方規制措施/134 一、規制之概念 二、單方之規制 三、不具規制性質之事項 肆、公權力:行政處分為行政機關之公權力規制措施/137 伍、具體事件:行政處分係對具體事件之規制措施/138 一、行政處分之認定 二、特種高權行為之歸類

015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陸、直接之對外法律效果:以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139 一、對外之性質 二、直接之法律效果 三、直接對外法律效果之欠缺

第三節

一般處分/144

壹、一般處分之概念/144 貳、一般處分之種類/144 一、對人之一般處分 二、對物之一般處分 三、利用規則 參、一般處分應適用之規則/145 肆、交通號誌與交通標誌之法律性質/145 一、法規命令 二、一般處分 三、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四、物之行政處分 伍、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之發布/147

第四節

行政處分之種類/147

壹、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147 貳、授益處分、負擔處分、混合效力處分、有第三人效力處分/148 參、許可、免除/149 一、許可 二、免除 三、附禁止保留之許可、附申報保留之禁止 肆、物之行政處分、涉物行政處分/151 一、物之行政處分 二、涉物之行政處分 伍、承諾、保證、先行裁決 152 一、承諾、保證 二、先行裁決、部分許可 陸、須協力行政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152 一、須協力行政處分 二、多階段行政處分 柒、無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有暫時 效力之行政處分/154

016


目錄/體系表

一、無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二、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三、有暫時效力之行政處分(暫時行政處分)

第五節

行政處分之通知/155

壹、通知之概念-行政處分之通知與作成/155 貳、行政處分之外部效力及內部效力/156 參、通知之機關/157 一、自行通知 二、郵政通知(郵務通知) 三、囑託通知 肆、應受通知之人/158 一、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二、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 三、意定代理人、代受通知人 伍、通知之處所/158 陸、通知之方式/159 一、言詞行政處分之通知 二、標誌行政處分之通知 三、書面行政處分之通知 四、行政處分之公告通知 五、行政處分之正式送達 六、有瑕疵之送達

Ch.11 行政處分之法律要件及效力 第一節 第一目

162

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要件/162 合法行政處分之判斷標準/162

壹、判斷標準/162 一、行政處分之許可性 二、行政處分之形式合法性 三、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 貳、標準之時點/162 參、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163

第二目

行政處分之許可性/163

017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壹、行政處分許可性之原則/163 貳、個別事項之行政處分許可性/163 一、行政契約之請求權 二、依法成立之給付請求權

第三目

行政處分之形式合法性/164

壹、管轄權/164 貳、程序/164 一、須有相對人之申請 二、須聽取當事人陳述意見或舉行聽證 三、須經其他機關之協力(多階段行政處分) 四、須經合法組成之委員會之決議 五、有偏頗之虞之公務員應行迴避 參、方式/165 肆、理由/166 伍、救濟方法告知/167

第四目

行政處分之實質合法性/168

壹、須符合現有之法律規定及法律原則/168 貳、須有授權根據/168 參、須未罹有裁量瑕疵/168 肆、須符合比例原則/168 伍、內容須明確/168 陸、所要求之事項必須可能/168 柒、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相對人之信賴/168

第二節

行政處分之效力/169

壹、行政處分之合法性及有效性/169 貳、行政處分之效力內容/169 一、行政處分之拘束力 二、行政處分之執行力 參、效力之始終及停止/169 一、效力之開始 二、效力之終止 三、效力之停止 肆、效力之延後或追溯/171 一、行政處分效力得溯及既往之情形

018


目錄/體系表

二、行政處分之效力不得溯及既往之情形

第三節

行政處分之無效/172

壹、行政處分無效之概念/172 貳、行政處分無效之理論/172 參、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172 一、絕對之無效原因 二、相對之無效原因(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 肆、原則上不構成無效原因之瑕疵/173 一、違背非專屬之土地管轄 二、可補正之程序或方式瑕疵 伍、無效之後果/174

第四節

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174

壹、程序瑕疵之意義/174 貳、程序瑕疵之重要性/174 參、程序瑕疵之補正/175 一、事項之限制 二、時間之限制 肆、瑕疵程序未補正之後果/175 伍、程序瑕疵之法律救濟/175

第五節

行政處分之轉換/176

壹、轉換之概念/176 貳、轉換之許可要件/176 一、積極要件 二、消極要件 參、轉換之法律性質/177 肆、轉換之程序/177 伍、轉換之法律救濟/177

第六節

行政處分之部分違法 178

壹、意義/178 貳、保留合法部分之要件/178 參、法律救濟/178

019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Ch.12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及廢棄 第一節

行政處分之存續力/179

壹、意義/179 貳、存續力與確定力之異同/179 參、形式存續力/179 肆、實質存續力/180 一、拘束力 二、有限制之廢棄可能性 伍、要件事實效力及確認效力/180 一、要件事實效力(構成要件效力) 二、確認效力

第二節

廢棄之概念及性質/180

壹、廢棄之概念/180 貳、部分之廢棄/181 一、事務之限制 二、時間之限制 參、廢棄對當事人之法律效力/181 肆、廢棄之標的/182 伍、廢棄之法律性質/182 陸、廢棄之延伸效果/183

第三節

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183

壹、依法行政與信賴保護/183 貳、信賴保護之要件及效果/184 一、意義 二、值得保護之信賴 三、須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之公益 參、撤銷之作成/185 一、撤銷之期限 二、效力之消滅 三、利益之返還 四、補償 五、法律救濟

020

179


目錄/體系表

第四節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187

壹、廢止之原因/187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 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貳、廢止之作成/188 一、廢止之裁量 二、廢止之期限 三、行政處分效力之消滅 四、損失補償 參、法律救濟/189 一、受益人之補償請求權 二、機關之返還請求權

第五節

加負擔行政處分之廢棄/190

壹、違法加負擔處分之撤銷/190 貳、合法加負擔處分之廢止/190 參、當事人之權利保護/191

第六節

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之廢棄/191

壹、意義/191 貳、對第三人加負擔之授益處分/191 一、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之廢棄 二、行政訴訟程序繫屬中之職權廢棄 三、一般之職權廢棄 參、對第三人授益之加負擔處分/192 肆、法律救濟/192 伍、附論:第三人對原處分之爭訟/192

第七節

行政程序之重新進行/192

壹、人民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192 一、意義 二、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事由 三、申請之期限 四、申請之審查及決定

021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貳、行政機關依職權重新進行行政程序/195 參、法律救濟/195 一、重覆處置→課予義務訴訟 二、第二次裁決→採用與原處分相同之法律救濟途徑

第八節

證書及物品之繳還/196

壹、繳還之原因/196 貳、繳還之標的及義務人/196 一、繳還之標的 二、繳還義務人 參、主管機關及決定程序/196 肆、標示後發還/196

Ch.13 行政處分之附款 第一節

行政處分附款之概念及重要性/197

壹、行政處分付款之概念/197 一、內容規定、部分許可 二、法律狀況之指示 貳、行政處分附款之重要性/198

第二節

附款之種類及性質★/198

壹、期限、條件及廢止保留/198 一、期限 二、條件 三、廢止保留 貳、負擔及負擔保留/199 一、負擔 二、負擔保留 參、修正之負擔/200 肆、附款類別之區辨/200 一、附款之名稱 二、行政機關意思 三、附款之許可性 四、干涉之大小

022

197


目錄/體系表

伍、其他之附款類別(性質可透過解釋得出)/200 一、法律效果之一部除外 二、提供擔保

第三節

附款之許可性/201

壹、得設置附款之行政處分/201 一、羈束之授益處分 二、裁量之授益處分 三、負擔處分 貳、附款之一般合法性要件/202 一、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 二、禁止不當連結 三、不得有其他瑕疵 參、附款違法之效果/202 肆、對附款之法律救濟/203

023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第四編 行政行為:其他行為方式 及行政罰 205 Ch.14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第一節

法規命令/207

壹、法規命令之性質/207 貳、法規命令之法律要件/208 一、授權根據 二、內容之合法性 三、形式之合法性 參、人民對制定法規命令之協力/210 一、訂定之提議 二、公告及聽證 三、人民之法律地位 肆、法規命令違法之效果/212

第二節 第一目

行政規則/213 行政規則之概念及種類/213

壹、行政規則之概念/213 貳、行政規則之法律性質/213 參、行政規則之種類/213 一、組織規程及處務規程 二、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法院得為全面審查 三、裁量基準 四、替代法律之行政規則 肆、行政規則與其他概念之區分/214 一、法規命令 二、議事規則 三、特別命令-特別權力關係之規定 四、職權命令 五、解釋函令

024

207


目錄/體系表

第二目

行政規則之制定/215

壹、授權/215 貳、形式/215 參、程序/215 肆、下達及發布/215

第三目

行政規則之法律效力/216

壹、內部效力/216 貳、外部效力/216 一、事實及法律之外部效力 二、外部效力之理論根據 參、各種行政規則對外效力之檢討/217 一、處務規程 二、解釋法規之行政規則 三、裁量準則及替代法規之行政規則 肆、解釋函令之生效及變更/217

Ch.15 行政契約與行政協定 第一節

218

行政契約之概念及界線/218

壹、行政契約之概念/218 貳、行政契約之重要性/218 參、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219 一、區別之必要 二、區別之標準★ 三、私人間之行政契約 肆、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關聯/221 一、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基本差異 二、行政契約與須同意行政處分之區別 三、行政契約與添加附款之行政處分

第二節

行政契約之類型/222

壹、對等關係契約及隸屬關係契約/223 一、對等關係契約 二、隸屬關係契約

025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貳、義務契約及處分契約/224 一、義務契約 二、處分契約 參、和解契約/224 一、概念 二、要件 肆、雙務契約/225 一、概念 二、要件

第三節

行政契約之法律要件/227

壹、行政契約之許可性/227 貳、行政契約之形式合法性/227 一、管轄 二、方式 三、程序 參、行政契約之實質合法性/230 一、行政契約之內容不得違法或違背公序良俗 二、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須有法律授權

第四節

行政契約之瑕疵/231

壹、各種行政契約之共同無效原因/231 一、違反行政契約之許可性 二、準用民法規定而無效 貳、隸屬關係行政契約之特別無效原因/231 參、行政契約無效之效果/232 一、不生契約之目的效果 二、給付之返還請求權 三、履約處分之無效與廢棄 四、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五節

契約關係之進展/232

壹、履行之指導或協助/232 貳、履行及給付之障礙/233 一、法律之適用原則 二、行政契約之履行及消滅 三、行政契約之解除

026


目錄/體系表

參、情事變更之調整或終止/233 一、情事變更之法理 二、調整或終止契約之要件及程序 三、基於維護公益之限制 肆、行政機關基於公益之調整或終止/234 伍、行政契約請求權之貫徹/234 一、行政契約之執行 二、行政契約之爭訟 陸、人民不可預期損失之補償/236

第六節

行政協定/240

壹、行政協定之概念/240 貳、行政協定與行政契約之界線/240 參、行政協定之許可性/240 肆、行政協定之終結/240 伍、行政協定之法律救濟/240

Ch.16 行政事實行為 第一節

241

行政事實行為之概念及法律問題/241

壹、行政事實行為之概念/241 一、知之表示 二、執行行為 三、事實作業 貳、行政事實行為之法律問題/242 一、事實行為之公私法性質 二、行政事實行為之合法性標準 三、行政事實行為之違法效果 四、對行政事實行為之權利保護

第二節

行政指導-非正式行政行為/243

壹、行政指導之概念及界限/243 一、行政指導為實現行政目的之行政手段 二、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上強制力 三、行政指導係對特定之相對人為之 貳、行政指導之重要性/244

027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參、行政指導之法律問題/244 一、許可性 二、效力 三、界限 肆、行政指導制式化之評價/244

Ch.17 計畫及計畫行為 第一節

計畫之概念及類別/245

壹、計畫之概念/245 貳、計畫重要性/245 參、計畫之類別/245 一、依內容之分類 二、依拘束力之分類 三、依法律性質之分類

第二節

計畫之確定程序/247

壹、計畫之提出/247 貳、計畫之確定/247 一、審議及確定之機關 二、計畫之公開 三、聽證 四、大眾程序採行 五、計畫之核定 參、計畫核定之權利保護/248 一、請求權利保護主體 二、計畫裁量與司法審查

第三節

計畫之確保/249

壹、計畫存續請求權/249 一、法律形式之計畫或以法律設定之計畫 二、以行政處分作成之計畫 三、其他情形 貳、計畫遵行請求權/249 參、過渡規定及調整扶助/249 肆、補償請求權/249

028

245


目錄/體系表

Ch.18 私法形式之行政行為 第一節

250

國庫理論與行政之私法活動/250

壹、國庫理論/250 貳、行政之私法活動/250 一、行政之一時交易行為 二、行政之私法輔助行為 三、行政之營利活動 四、行政之私法上財產管理行為 五、以私法形式執行行政任務-行政私法

第二節

私法形式行政行為之法律拘束/251

壹、行為形式之選擇/251 貳、私法形式行政行為之法律拘束/251 一、行政之私法輔助行為、營利活動及財產管理行為 二、行政私法

第三節

二階段理論與行政補助/253

壹、補助之概念/253 一、補助為有財產價值之給與 二、補助係由國家或其他公行政主體對私法主體為之 三、補助係用以達成公共之目的 貳、補助之發給與二階段理論/253 一、補助之發給 二、二階段理論(雙階理論)之內容 三、二階段理論之缺點 參、替代理論之內容及評估/256 一、替代理論之內容 二、替代理論之評估 肆、其他補貼與二階段理論/257 一、消失性津貼 二、保證 三、事實獎助

第四節

行政任務之私人化/257

壹、私人參與行政任務/257 一、形式之民營化-組織之民營化

029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功能之民營化 三、實質之民營化 貳、民營化之法律限制及根據/258 參、移轉或委託民營之法律性質/259 一、現有公營或公用事業之移轉民營 二、現有公營或公用事業之委託民營 三、私人興建營運後移轉政府之民營 肆、民營化公用事業之對外法律關係/261

Ch.19 自動化行政行為 第一節

262

自動化及電子資料處理/262

壹、行政之自動化及電腦化/262 貳、資料保護之問題/263

第二節

自動化作業程序之裁決/263

壹、自動化作業之法律性質/263 貳、特別規定之需要/263 參、違法自動化之決定/263

Ch.20 行政罰★ 第一節

行政罰之概念及性質/264

壹、行政罰之概念/264 一、須有行政義務之違反 二、違反義務者須為一般行政法律關係內之人民 三、須依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而科處 四、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以行政程序科處 貳、行政罰之本質/268

第二節 第一目

處罰規定與違反秩序行為/268 處罰規定/268

壹、法律保留-處罰法定原則/268 貳、法律授權之明確-空白處罰規定/270 參、處罰規定之競合/272 一、法規競合之概念

030

264


目錄/體系表

二、法規競合之型態 肆、處罰規定之變更/273

第二目

想像競合與從一重處罰/275

壹、處罰之競合/275 貳、行政罰與行政罰之競合/275 一、一行為之從一重處罰 二、一行為之概念 參、行政罰與刑罰之競合★/279 肆、行政罰與懲戒罰之競合/280 伍、行政罰與執行罰之競合/280 陸、行為之牽連與連續/280 柒、數行為之分別處罰/281

第三目

違反秩序行為/282

壹、行為之類別/283 一、違反作為義務-純正不作為犯 二、違反不做為或容忍義務-作為犯 三、以不作為違反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不存證不作為犯 四、基於狀態責任之違反秩序行為 貳、行為之既遂與未遂/284 參、阻卻違法之事由/285 一、依法令之行為 二、依職務命令之行為 三、正當防衛之行為 四、緊急避難之行為

第三節

違反秩序主體及受罰主觀要件/286

壹、違反秩序主體/286 一、處罰對象 二、交通違規行為之歸責 三、故意共同違反秩序行為 四、併罰組織體之代表權人 五、公行政之違反秩序行為 貳、違反秩序主體之責任能力/291 參、違反秩序主體之責任條件/291 一、舊日實務

031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故意過失之要求 三、故意過失之概念 四、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

第四節

行政罰之裁處/294

壹、裁處之審酌/294 一、基本原則 二、處罰之加重 三、處罰之減輕或免除 四、財產利益之追繳 五、沒入之擴大及追徵價值 貳、裁處權時效/297 一、裁處權時效期間 二、裁處權時效期間之起算 三、裁處權時效停止進行 參、裁處機關/299 一、裁罰機關之土地管轄 二、土地管轄之競合 肆、裁處程序/301 一、執行人員之出示證件 二、即時強制與保全證據 三、物之扣留 四、陳述意見與聽證

032


目錄/體系表

第五編 行政程序及行政強制執行 305 Ch.21 行政程序 第一節

307

行政程序與行政程序法/307

壹、行政程序之概念/307 貳、行政程序與行政訴訟程序/307 參、行政程序法法典化之意義/308 一、確保行政行為之合法及正當 二、貫徹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三、增進行政效率 肆、行政程序法之立法政策問題/308 一、行政程序法無法僅就程序事項為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僅能作有限度之統一規定 三、程序法規定不能取代訴訟權及訴願權之保障 伍、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行政行為/309

第二節

行政程序之當事人/312

壹、當事人之概念及範圍/312 一、當事人之概念 二、當事人之範圍 貳、當事人能力/312 一、意義 二、具有當事人能力之主體 三、當事人能力之審查 參、行為能力/313 一、意義 二、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主體 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之審查

第三節

行政程序之進行/314

壹、行政程序之開始/314 一、依法律規定之義務開始行政程序 二、基於人民之申請開始行政程序

033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三、依裁量開始行政程序 貳、行政程序之推展/314 一、職權進行原則 二、職權調查原則 三、證據方法及證據評價 四、舉證責任 參、行政程序之終結/316 肆、行政程序之停止/316 伍、行政程序之費用/317 陸、期日與期間之計算/317 一、期間之起算 二、期間之末日

第四節

當事人之程序權利/318

壹、聽審權/318 一、概念及根據 二、陳述意見★ 三、聽證 四、違反聽審要求之後果 貳、卷宗閱覽權/321 一、根據 二、申請閱覽卷宗之積極要件 三、得拒絕閱覽之消極事由 四、資訊公開 參、保密權/323 肆、諮詢權及詢問權/324 伍、設定代理之權利/324 一、代理人及輔佐人 二、選定或指定當事人(共同代表人) 陸、當事人之義務/326 柒、不符程序決定之法律救濟/326

第五節

行政法之意思表示/327

壹、行政法意思表示之概念及種類/327 貳、行政法意思表示之特性/327 參、行政法意思表示之方式及通知/327 肆、行政法意思表示之解釋/328

034


目錄/體系表

伍、行政法意思表示之解消/328 一、人民行政法意思表示之解消 二、行政機關行政法意思表示之解消 陸、意思表示之解消隊行政處分效力之影響/329

Ch.22 行政強制執行 第一節

330

概念及基本事項/330

壹、行政強制執行之概念/330 一、行政強制執行之原因在於人民不履行其行政法義務 二、行政強制執行在於以強制之手段強制人民履行義務 三、行政強制執行原則上由行政機關自行為之 貳、法治國家對行政強制執行之拘束/332 一、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保留 二、比例原則之適用 三、法律救濟之給與 參、行政強制執行之基礎事項/333 一、執行時間 二、人員身分之辨識 三、職務協助 四、執行時效期間 五、程序之開始與終結 肆、施行新法之過渡規定/335 一、新法施行前行政義務之執行 二、過渡規定

第二節

公法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336

壹、概說/336 貳、執行之要件/336 參、執行之機關/337 肆、執行之標的/337 伍、案件之移送/338 陸、執行之程序及方法/339 一、概說 二、財產之調查 三、執行方法

035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四、參與分配 五、執行費用 柒、執行程序之終結/347 一、金錢債權全部獲得清償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之終局廢棄 三、移送機關撤回移送 四、執行無結果,發給執行憑證

第三節 第一目

行為或不行為之強制執行/348 概說/348

壹、執行方法概述/348 貳、執行名義/349 參、執行機關/349

第二目

強制方法★/350

壹、代履行/350 一、代履行之概念 二、委託第三人之代履行 三、指定人員之代履行 貳、怠金/351 一、怠金之概念 二、怠金之特性 參、直接強制/357 一、直接強制之概念 二、直接強制之方法 三、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區別 四、直接強制與自己實施之區別

第三目

強制執行之程序/358

壹、強制方法之告戒/358 貳、強制方法之核定/359 參、強制方法之使用/359 肆、強制執行之終止/359

第四節

即時強制/360

壹、即時強制之概念/360 貳、即時強制之要件/360 一、具有法定之職權

036


目錄/體系表

二、須有應即為處置之緊急事態 三、須為必要之處置 參、即時強制之方法/360 一、對人之管束 二、對物之扣留、使用或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之必要措施 肆、即時強制之補償/362

第五節

行政強制執行之法律救濟/362

壹、概說/362 貳、行政執行法之聲明異議/363 參、依循法理之救濟途徑/366 一、基本概念 二、法律救濟與基礎處分之關聯

037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第六編 行政組織與行政人員

369

Ch.23 行政組織法之基本構造

371

第一節

行政主體/371

壹、行政主體之概念/371 貳、行政主體之種類/371 一、國家 二、公法人 三、公權力受託人 四、部分權利能力之行政個體 參、國家行政與間接國家行政/372 肆、私法組織之行政主體/372

第二節 第一目

行政主體之內部組織/373 行政機關之概念及組織★/373

壹、行政機關之概念/373 貳、行政機關之概念要素★/374 一、獨立之組織 二、特定之管轄權 參、行政機關之內部組織/374

第二目

行政機關之相互關係/378

壹、概說/378 貳、指揮及監督之關係/378 一、指揮關係 二、監督關係 參、合作關係/379 一、協力行政 二、職務協助

第三節

管轄權/381

壹、管轄權之概念及意義/381 貳、管轄權之種類/381 一、事務管轄 二、土地管轄

038


目錄/體系表

三、層級管轄 四、功能管轄 參、管轄權之設定及喪失/382 一、管轄權之設定 二、管轄權之喪失 肆、管轄權之拘束力/383 伍、管轄競合與權限爭議/384 一、管轄競合 二、權限爭議(主管爭議、權限衝突) 陸、管轄權之變更★/385 一、緊急管轄權 二、介入權 三、權限之授與 四、委任行政 五、職務代理

第四節

組織權/388

壹、概念/388 貳、組織權主體/388 一、行政主體之設置 二、行政機關之設置 參、組織行為之法律性質/390

Ch.24 直接之國家行政 第一節

391

直接之國家行政事務/391

壹、國家行政事務/391 一、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 二、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省縣執行事項 三、其他未經列舉之全國一致性事項 貳、直接之國家行政/392

第二節

國家之行政組織/392

壹、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392 貳、考試院及所屬機關/392 參、審計部及所屬機關/392

039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Ch.25 間接之國家行政 第一節

地方自治團體/393

壹、概說/393 貳、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394 一、直轄市 二、縣、市 三、鄉、鎮、縣轄市 參、地方自治團體之任務/395 一、概說 二、自治事項 三、委辦事項 四、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比較 肆、地方自治之行政監督/396 一、監督類別 二、監督機關 三、監督方法 四、法律救濟 伍、地方自治之其他監督/400 一、立法監督 二、司法監督 三、考試監督 四、監察監督

第二節

公法社團/401

壹、公法社團之概念/401 貳、公法社團之類別/401 一、地域團體 二、身分團體 參、公法社團之任務/402 肆、公法社團之公法地位/403 伍、國家之監督/403

第三節

040

公法財團/403

393


目錄/體系表

第四節

行政法人/404

壹、概說/404 貳、行政法人之特性/404 一、行政法人係依法設立之公法人 二、行政法人係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而設立 三、行政法人具有人事及財務之自主性

第五節

公權力受託人/407

壹、公權力受託人及公權力授與之概念/407 一、須由公行政對私人為之 二、須將公權力委託於私人 三、受授權人須以自己名義獨力完成任務 四、須有法律之依據 貳、公權力授與之功能/408 參、公權力授與之方式/408 一、直接由法律規定授與 二、以法律行為授與 肆、公權力授與關係之消滅/408 伍、公行政與公權力受託人之法律關係/408 一、委託及信託關係 二、監督關係 三、財務關係 四、忠誠關係 陸、公權力受託人與第三人之法律關係/409

Ch.26 公營造物 第一節

412

公營造物之概念及種類/412

壹、公營造物之用語/412 貳、公營造物之概念要素/412 一、公營造物係由行政主體在公法上所設立及控制 二、公營造物係用以持續達成特定之公目的 三、公營造物係由物與人之手段所構成之行政機構 參、公營造物之種類/412 一、依法律獨立性之分類 二、依目的之分類

041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三、依利用可能性之分類 四、依利用方式之分類 五、依利用法律形式之分類 肆、公營造物之成立及消滅/413

第二節

公營造物之利用關係/414

壹、利用關係之公私法性質/414 一、概說 二、方式之選擇 三、營造物之組織與利用關係 四、私法利用關係之限制 五、利用規費或價金 貳、利用規則及利用類別/415 一、利用規則 二、一般利用與特別利用 參、利用之許可/415 一、許可之性質及方式 二、營造物利用權及反射利益 三、利用自由及利用義務 四、利用人之義務 五、利用關係之終了 肆、營造物權利/416 一、概念 二、利用人之服從 三、行政法之家宅權 四、外界人之請求權 伍、特別行政法律關係/417 一、法律保留 二、權限及權利之限制 陸、營造物之賠償責任/418 一、因營造物人員行為之賠償責任 二、因營造物設施之賠償責任 三、賠償責任之競合 柒、利用人之權利保護/419 捌、強制執行/419

042


目錄/體系表

Ch.27 公物 第一節

420

公物之概念及成立廢止/420

壹、公物之概念/420 一、公物係直接供公目的之使用 二、公物須經提供公用及受公權力之支配 三、公物之標的不限於單一之有體物 貳、公物與私法所有權之關係/421 一、否定公物之私法所有權 二、成立公物之公法所有權 三、維持及修正公物之私法所有權 參、公物之成立及廢止/422 一、公物之成立 二、公物之廢止

第二節

公共使用物/424

壹、概念/424 貳、當事人/424 參、個別之使用權/424 肆、特別利用/425 一、特別利用之概念 二、特別利用與所有權人之同意 伍、沿線居民之特別利用及一般利用/425 一、沿線居民權-法定之特別利用 二、沿線居民使用-加強之一般使用 陸、有關公物之賠償責任/426

第三節

特別使用公物/426

壹、概念/426 貳、特別使用公物之提供公用/426 參、所有權及容忍義務/426 肆、許可之撤銷及廢止/426 伍、主管機關之警察權/426

第四節

營造物使用公物/426

壹、概說/426 貳、營造物法與公物法之關係/427

043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參、營造物標的提供公用之範圍/427 肆、最低之公開要求/427 伍、必要之提供公用/427

第五節

行政使用公物/427

壹、概念/427 貳、行政使用公物之所有權/428 參、行政使用公物與家宅權/428

Ch.28 行政人員-行政公務人員 第一節

429

公務人員之概念及種類/429

壹、公務人員之概念/429 一、刑法及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 二、公務人員保險法之公務員-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人員 三、公務員服務法之公務員-有俸給之公務員 四、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員-有官等及職等之公務員 貳、公務人員之種類/433 一、普通職公務人員、特別職公務人員 二、政務官(政務人員)、事務官(事務人員) 三、任命之公務人員、聘任公務人員、民選公務人員 四、武職公務人員、文職公務人員

第二節 第一目

公務人員關係之成立及消滅/436 公務人員關係之成立-進用/436

壹、公務人員之進用/436 一、進用之方式 二、各種進用方式之法律性質 三、進用瑕疵之後果 貳、任用之要件/438 一、積極之任用要件 二、消極之任用要件 參、任用之程序/440 一、分發任用或遴用 二、試用 三、先行派代表及送請銓審

044


目錄/體系表

四、正式任命 肆、任用請求權/440

第二目

公務人員關係之變更/440

壹、轉任/441 貳、調任/441 參、停職/441 一、因刑事案件或懲戒案件之停職 二、留職停薪

第三目

公務人員關係之消滅/442

壹、法律原因/442 一、辭職 二、撤職 三、解除公職 四、免職 五、廢棄進用 六、資遣 七、退休 八、任期屆滿 六、罷免 貳、事實原因/443

第三節 第一目

公務人員關係之內容/443 公務人員之權利/443

壹、身分保障權/443 貳、俸給權/444 參、退休金權/444 一、自願退休 二、屆齡退休 三、命令退休 肆、參加保險權/446 伍、撫卹權/447 陸、費用請求權/447 柒、涉訟輔助請求權/447 捌、休假權/448 玖、進修權/448 拾、參加公務人員組織之權/448

045


行政法 第二目

實務見解體系書 公務人員之義務/448

壹、忠誠義務/448 貳、執行職務義務/448 參、服從義務/448 肆、保密及緘默義務/450 伍、保持品位義務/450 陸、政治中立義務/450 柒、迴避義務/450 一、應迴避之情形 二、未迴避之後果 捌、告發犯罪義務/451 玖、申報財產義務/451 拾、不為特定行為義務/451

第三目

公務人員之保障及救濟/451

壹、公務人員之保障法制/451 貳、復審及申訴/452 一、復審 二、申訴、再申訴(限於非行政處分性質) 三、司法救濟-行政訴訟、公懲會再審議 參、教師之申訴/455

第四節 第一目

公務人員之責任/459 公務人員之行政責任/459

壹、行政責任之概念/459 貳、懲戒與懲處競合/462 一、積極競合 二、消極競合

第二目

公務人員之刑事責任/462

壹、刑事責任之概念/462 一、職務犯 二、準職務犯 貳、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競合/462

第三目

公務人員之民事責任/463

壹、以公權力行為執行職務/463 貳、以私法行為執行職務/463

046


目錄/體系表

第七編 行政賠償及補償

465

Ch.29 行政之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467

第一節

國家責任之理論及法制/467

壹、國家責任理論之變遷/467 貳、我國之國家賠償法制/467

第二節

因公務員行為之賠償責任/469

壹、須有公務員之行為/469 貳、須為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470 一、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 二、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參、須為不法之行為/471 一、不法行為之概念 二、不法行為之類型 肆、須為有責之行為/473 伍、須因不法行為致人民受有侵害/473 一、須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有侵害 二、不法行為與損害之發生須有相當因果關係

第三節

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賠償責任/474

壹、須為公有公共設施/474 一、公共設施之概念 二、公有之公共設施 貳、須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474 參、須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475 肆、須有相當因果關係/475

第四節 第一目

賠償請求權之行使/476 法律關係當事人/476

壹、損害賠償請求權人/476 貳、賠償義務機關/476 一、因公務員行為之賠償 二、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賠償 參、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477

047


行政法 第二目

實務見解體系書 賠償之請求程序/477

壹、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請求/477 貳、向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477 參、對公務員行使賠償請求之限制/478

第三目

賠償之方法與範圍/478

壹、賠償之方法/478 貳、賠償之範圍/478

第五節

賠償程序與爭訟程序之關聯/479

壹、先進行行政爭訟之原則/479 貳、行政處分違法性之認定/479 一、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 二、行政爭訟程序未經開始

Ch.30 行政之損失補償 第一節

損失補償之概念及體系/481

壹、概說/481 貳、我國徵收制度與其他行政補償/481 一、我國之徵收制度 二、我國之其他行政補償

第二節

徵收/488

壹、干涉人民之財產權/488 一、財產權之概念 二、財產權之種類 三、財產權之範圍 四、財產權之公權力剝奪 貳、非財產權社會拘束之特別犧牲/490 參、須依據法律/491 肆、須為公共福祉之目的/492 伍、須予以補償/493

第三節

應補償之財產權內容規定/496

壹、概念及要件/496 貳、應補償及無補償內容規定之區分/496 參、適用範圍/497

048

481


目錄/體系表

一、公有公共設施之公害侵擾 二、財產使用限制 肆、補償之額度及義務人/498

第四節

類似徵收之干涉/498

壹、概說/498 貳、概念及要件/498 參、第一次權利保護之優先/499 肆、補償之範圍/499 伍、法律途徑/499

第五節

徵收作用之干涉/500

壹、概說/500 貳、概念及要件/500 參、補償之範圍/500 肆、法律途徑/500

第六節

犧牲請求權/501

壹、概說/501 貳、概念及要件/501 一、干涉之客體為非財產價值之權利 二、公權力之直接干涉 三、因公共福祉之特別犧牲 參、補償之範圍/501 肆、法律途徑/501

Ch.31 其他行政法受償請求權 第一節

502

債務關係之賠償請求權/502

壹、行政法債務關係之概念/502 貳、債務關係之賠償責任/502 參、賠償責任之限制/502 肆、與國家賠償責任之關係/502 伍、法律途徑/503

第二節

無因管理之請求權/503

壹、無因管理之概念/503 貳、公法無因管理之要件/504 一、須管理他人之公法事務

049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須無管理之義務 三、須為他人而管理 參、費用及賠償請求權/504 一、費用之償還請求權 二、損害賠償請求權 肆、無因管理與不當得利之關聯/504 伍、法律途徑/504

第三節

危險責任之請求權/505

壹、危險責任之概念/505 貳、公法危險責任之理論發展/505 參、我國法律政策之考量/505

第四節

公法之返還請求權/506

壹、概念/506 貳、根據/506 參、要件/507 一、須有財產之移動 二、須無法律之原因 三、須在公法內發生 肆、免責原因/508 一、國家或其他行政主體為返還義務人 二、人民為返還義務人 伍、返還義務之範圍/508 陸、返還請求權之行使/509

第五節

衡平之補償請求權/511

壹、藥害救濟/512 貳、違警人之補償/512 參、犯罪被害人之補償/512 肆、政治受難者之補償/512 伍、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之補償/512

050


目錄/體系表

Ch.32 結果除去請求權及地位回復請求權 513 第一節

結果除去請求權/513

壹、概念/513 貳、法律根據/513 參、構成要件/514 一、須干涉人民之權利 二、須為公權力之干涉 三、須產生違法狀態 四、須違法狀態尚在持續中 肆、請求權之內容及界線/514 一、結果除去請求權之內容 二、結果除去請求權之界線 三、與有過失之考量 伍、請求權之行使/514

第二節

地位回復請求權/515

壹、概念/515 貳、法律根據/515 參、構成要件/515 一、須行政機關有違法之行為 二、須人民因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而有錯誤之處置 三、須人民受有損害 肆、請求權之內容及界線/515 伍、請求權之行使/515

051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第八編 行政法律救濟-行政爭訟 517 Ch.33 行政爭訟法之基本問題/519 第一節

行政爭訟與行政救濟/519

壹、行政爭訟與行政救濟之概念/519 貳、行政法律救濟之種類/519 一、行政機關之法律救濟 二、司法機關之法律救濟

第二節

行政爭訟制度之發展/521

壹、行政爭訟之功能演變/521 貳、我國行政爭訟制度之建立即發展/521 參、我國行政爭訟制度之新面貌/521

Ch.34 訴願 第一節

訴願之概念/522

壹、概說/522 貳、訴願之標的/522 參、訴願人/524 肆、權利或利益遭受損害/525

第二節 第一目

訴願之提起/526 訴願人及其他參與訴願程序之人/526

壹、訴願當事人能力/526 貳、訴願當事人適格/526 參、訴願行政能力/527 肆、共同訴願及共同訴願代表人/527 伍、訴願參加人/527 陸、訴願代理人及輔佐人/528 一、訴願代理人 二、訴願輔佐人

052

522


目錄/體系表

第二目

提起訴願之期間/529

壹、請求撤銷行政處分之訴願期間-撤銷訴願/529 一、相對人之訴願 二、利害關係人之訴願 貳、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之訴願期間-課予義務訴願/530 一、拒為處分之訴願 二、怠於處分之扣除 參、在途期間之扣除/530 肆、回復原狀/531 伍、因救濟告知瑕疵之效果/531 一、告知救濟期間之瑕疵 二、告知救濟機關之瑕疵

第三目

提起訴願之方式/532

壹、以訴願書提起/532 貳、提出訴願書之對象/533

第四目

提起訴願之效力/534

壹、繫屬效力/534 貳、延宕效力/534 參、移審效力 535

第三節 第一目

受理訴願之機關/536 訴願管轄機關之認定/536

壹、列舉之訴願管轄/536 一、依隸屬關係決定訴願管轄 二、依監督關係決定訴願管轄 三、原處分機關之認定 貳、補充之訴願管轄/540 參、特殊情形之訴願管轄/540 一、數機關共為行政處分 二、基於權限委託之行政處分 三、基於權限委任之行政處分 四、委辦之行政處分 五、基於公權力委託之行政處分 六、機關之裁撤或改組 肆、課予義務訴願之訴願管轄/546

053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伍、訴願管轄之確定/547

第二目

第四節

訴願審議委員會/547

訴願之審查事項/547

壹、原處分機關之重新審查/547 一、重新審查之要求 二、重新審查之性質 三、重新審查之範圍 四、重新審查之救濟決定與職權撤銷 貳、訴願管轄機關之審查/549 一、程序審查 二、實體審查

第五節 第一目

訴願之審查程序/550 職權調查與書面審理/550

壹、職權調查與職權進行/550 貳、書面審查原則/550 參、言詞審理: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551 一、陳述意見 二、言詞辯論

第二目

調查證據/551

壹、職權調查或申請調查/551 貳、證據方法/551 一、證人 二、書證及其他證據 三、勘驗 四、鑑定

第三目

程序之停止、承受與終結 552

壹、訴願程序之停止/552 貳、訴願程序之承受/552 一、權利概括繼受之訴願承受-當然承受 二、權利個別繼受之訴願承受-申請承受 參、訴願程序之終結/553 一、訴願之撤回 二、訴願決定之作成 三、訴願人死亡或解散 四、和解?

054


目錄/體系表

第六節 第一目

訴願之審查決定及救濟/554 訴願之審查及決定/554

壹、訴願決定期間及其起算/554 一、訴願決定期間 二、訴願決定期間之起算 貳、程序上之訴願決定/556 參、實體上訴願決定/559 一、訴願無理由 二、訴願有理由 肆、不利益變更之禁止/561 一、積極說-得為不利益變更 二、消極說-不得為不利益變更(實務) 三、折衷說-有一般監督權之上級機關始得為不利益變更 伍、訴願決定書之記載事項/561 陸、訴願決定之效力/562 一、確定力 二、拘束力 三、執行力

第二目

訴願決定之救濟/564

壹、提起行政訴訟/564 貳、訴願之再審程序/564 一、申請不合法 二、申請合法、無理由

Ch.35 行政訴訟 第一節 第一目

567

行政訴訟之概念及一般要件/567 行政訴訟之概念及類型/567

壹、行政訴訟之概念/567 貳、行政訴訟之類型★/567 一、概說 二、個別之類型 參、正確訴訟類型之選擇/572 肆、訴訟類型之關係/572

055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一、排斥關係 二、競合關係 三、併存關係 四、補充關係

第二目

行政訴訟之一般要件/573

壹、審判權及管轄權/573 貳、當事人/573 參、提起訴訟之方式/574 肆、非已確定或已繫屬其他行政法院之事件/574 伍、訴訟權能(訴權)/574 陸、訴訟實施權(當事人適格)/574 柒、一般之權利保護必要/574

第二節 第一目

各種行政訴訟之特別要件/576 撤銷訴訟之特別要件/576

壹、行政處分之存在/576 一、撤銷或廢止 二、以其他方式廢棄 三、因時間經過失其標的 四、因其他事由失其效力 貳、權利受違法侵害之主張/577 參、先行程序之踐行/578 肆、起訴期間之遵守/579 一、原則:須先踐行撤銷訴願 二、例外:無須先踐行撤銷訴願 三、救濟告知錯誤

第二目

課予義務訴訟之特別要件★/581

壹、怠為處分訴訟之特別要件/582 一、所申請者須為行政處分 二、須未於相當期間作成所申請之行政處分 三、權利因怠為行政處分而受侵害之釋明 四、須經訴願而無效果 五、起訴期間之遵守 貳、拒為處分訴訟之特別要件/583 一、所申請者須為行政處分 二、權利因違法拒絕受侵害之釋明

056


目錄/體系表

三、須經訴願而無結果 四、起訴期間之遵守

第三目

確認訴訟之特別要件/585

壹、一般確認訴訟之特別要件/586 一、須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違法或公法法律關係之存否 二、原告須有即受確認之法律上利益(確認利益) 三、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 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 者,始得提起 四、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 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 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補充性 貳、後續確認訴訟之特別要件/589 一、具備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二、原行政處分須於提起撤銷訴訟後已了結 三、須轉換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或違法 四、權利保護之必要

第四目

給付訴訟之特別要件/590

壹、給付訴訟之特別要件/590 一、須請求為公法上給付 二、原告須釋明因被告不為給付,致其權利受損害 貳、訴訟標的/590 一、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或行政主體間之公法上財產給付 二、人民與行政機關間,或行政主體間之公法上非財產給付 三、公法契約之給付 參、特別之權利保護必要/592

第三節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及管轄權/593

壹、行政法院之審判權/593 一、審判權之概念 二、審判權之爭議 貳、行政法院之管轄權/594 一、管轄權之概念 二、管轄權之分類 三、管轄權之審查及事件之移送 參、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595

057


行政法 第四節 第一目

實務見解體系書

行政訴訟之當事人/596 當事人之概念及種類/596

壹、當事人之概念/596 貳、當事人之種類/596 一、原告及被告 二、參加人

第二目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602

壹、當事人能力 一、當事人能力之概念 二、有當事人能力之主體 三、欠缺當事人能力之法律效果 貳、當事人適格/604 一、原告之當事人適格 二、被告之當事人適格 三、公益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參、訴訟能力/607 一、訴訟能力之概念 二、自然人之訴訟能力 三、行政機關及組織體之訴訟能力 四、欠缺訴訟能力之效果 肆、訴訟行為之代理/607 一、訴訟代理之委任及終止 二、訴訟代理人之資格 三、訴訟代理之事項 四、訴訟代理之效力 伍、訴訟行為之輔佐/609

第五節 第一目

行政訴訟之提起及標的/610 行政訴訟之提起/610

壹、提起之時間/610 貳、提起之方式/611 一、必要記載事項 二、任意記載事項 三、附具原處分書或決定書

058


目錄/體系表

參、提起之效力/612 一、訴訟繫屬效力 二、例外之延宕效力 三、消滅時效之中斷

第二目

行政訴訟之變更、撤回及反訴/614

壹、訴之變更/614 一、訴訟標的之變更 二、當事人之變更 貳、訴之撤回/615 參、反訴/615

第三目

行政訴訟之標的/616

壹、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616 貳、其他訴訟之訴訟標的/616 一、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 二、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 三、給付訴訟之訴訟標的

第六節

行政訴訟之審理/617

壹、處分權主義(處分原則)/617 貳、職權調查原則(究問主義)/617 參、職權進行原則(職權進行主義)/617 肆、言詞審理原則/617

第二目

審理之程序/618

壹、程序審查/618 一、一般本案判決要件(一般實體判決要件) 二、特別本案判決要件(特別實體判決要件) 貳、實體審查/620 一、必要及任意之言詞辯論 二、言詞辯論之準備 三、言詞辯論之進行

第三目

證據之調查/623

壹、證明標的(證據標的)/623 貳、舉證責任/623 一、舉證責任之概念 二、舉證責任之分配

059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參、證據程序/626 一、調查證據之開始 二、調查證據之實施 肆、證據方法/626 一、人證 二、鑑定 三、書證 四、勘驗 伍、證據保全/627

第四目

時間基準★/627

壹、撤銷訴訟之判斷時點/627 一、以作成行政處分時點為準之見解 二、依訴訟請求為準之見解 貳、確認訴訟之判斷時點 628 一、法律關係存否之確認訴訟 二、行政處分無效之確認訴訟 參、課予義務訴訟及給付訴訟之判斷時點/629 肆、理由之追補/629

第五目

訴訟程序之停止進行/630

壹、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630 一、當然停止之概念 二、當然停止之原因 三、訴訟程序之承受 貳、訴訟程序之裁定停止/631 一、概念 二、裁定停止之原因 三、裁定之作成及撤銷 參、訴訟程序之合議停止/632 一、合意停止之概念 二、合意停止之種類 肆、訴訟程序停止進行之效力/633 伍、先決問題/633 一、先決問題之概念 二、先決問題之處理 三、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行政法先決問題

060


目錄/體系表

第六目

簡易訴訟程序/635

壹、適用簡易程序之事件/635 貳、簡易程序之特別規定/636 參、程序誤用之處置/637 一、誤用簡易訴訟程序 二、誤用通常訴訟程序

第七目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637

壹、交通裁決事件/637 一、對交通裁決之撤銷訴訟、確認訴訟 二、給付訴訟 貳、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特別規定/638

第七節 第一目

行政訴訟之裁判/640 裁判之類別/640

壹、概說/640 貳、判決之種類/640 一、本案判決、程序判決 二、終局判決、中間判決 三、形成判決、給付判決、確認判決 四、訴訟費用之裁判

第二目

裁判之作成及程式/645

壹、裁判之作成/645 判決 裁定 貳、裁判書之程式/646

第三目

判決之效力★/647

壹、羈束力/647 貳、形式確定力(不可爭力)/647 參、實質確定力(既判力)/648 肆、其他效力/650 一、形成效力-形成判決 二、要件事實效力(構成要件效力) 三、確認效力 四、執行力-給付判決

061


行政法 第四目

實務見解體系書 裁判之執行/650

壹、執行名義/650 貳、執行機關/651 參、執行之程序及方法/651 肆、法律救濟/651 一、債務人聲明異議 二、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民事訴訟

第八節

行政訴訟之和解/652

壹、概念及性質/652 一、概念 二、性質 貳、成立要件/652 一、形式要件 二、實質要件 參、效力/653 肆、和解瑕疵及請求繼續審判/653 一、和解之瑕疵 二、請求繼續審判-當事人 伍、參加和解及法律救濟/654 一、第三人之參加和解 二、第三人參加和解之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第九節

暫時之權利保護★/655

壹、延宕效力(停止執行)/655 一、延宕效力與停止執行 二、適用延宕效力之行政處分 三、聲請人 四、行政法院之審查及裁定 五、停止執行之方法 六、停止執行裁定之撤銷與終止 貳、假扣押及假處分/657 一、假扣押 二、假處分 參、法律救濟/660

062


目錄/體系表

第十節

對行政訴訟裁判之救濟/660

審級救濟 非常法律救濟

第一目

上訴/661

壹、概念及性質/661 一、逾期上訴 二、捨棄上訴 三、撤回上訴 貳、上訴之提起/662 一、上訴之理由-判決違背法令 二、提起之方式 三、提起之期間 四、強制律師代理 參、上訴之合法性審查/665 一、高等行政法院之合法性審查 二、最高行政法院之合法性之審查 肆、上訴有無理由之審查/666 一、審查之事項及範圍 二、書面審理原則 三、事實及法律之變更 四、判決之內容 伍、上訴之捨棄及撤回/668 陸、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669

第二目

抗告/670

壹、抗告之概念/670 一、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 二、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之裁定-異議(準抗告) 貳、抗告之提起/671 一、提起抗告之人-抗告人 二、提起抗告之期間 三、提起抗告之程序 四、提起抗告之效力 參、抗告之審查及處置/672 一、原高等行政法院或審判長之審查及處置

063


行政法

實務見解體系書

二、最高行政法院之審查及處置 肆、抗告之捨棄及撤回/673 伍、簡易訴訟程序之抗告/673

第三目

再審/674

壹、概念及性質/674 貳、再審原因/674 一、列舉之再審原因 二、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法規嗣後經大法官宣告違憲(行 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 三、為判決基礎之裁判有再審原因 參、再審之提起/678 一、提起再審之人 二、提起再審之期間 三、提起再審之程式 肆、再審之管轄法院/680 伍、再審之審理級裁判/681 一、合法性之審查 二、有無理由之審查 三、本案之審理 陸、再審判決之效力/682

第四目

重新審理/682

壹、概念及性質/682 貳、重新審理之事由/682 參、重新審理之聲請/683 一、聲請重新審理之人 二、聲請重新審理之期間 三、聲請重新審理之程式 四、聲請重新審理之效力 肆、重新審理之管轄法院/684 伍、重新審理之審查及裁判/684 一、重新審理聲請之審查及裁定 二、本案之重新審理 陸、重新審理判決之效力/684 柒、重新審理聲請之撤回/685

064


Ch.01 行政之概念與形態 法規學習架構+實務見解精要

第一節 行政之概念 壹、行政概念之多重意義 一、組織意義之行政 二、形式意義之行政 三、實質意義之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2 項:「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 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 ◆應如何解釋?依法理,上開機關之行政行為仍應類推適用行政程序 法規定。

貳、實質意義行政之概念界定 一、反面界定(扣除說、控除說) 二、正面之界定

003


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第二節 行政之特徵 壹、對社會產生形成作用 貳、以公益為指導 一、追尋公益,亦須追求注意個人利益。 二、所謂之公益,無須為全國人民之利益,有時依其情形,為部分人民甚 且為特定個人之利益所為之行政措施,亦足以構成公益。

參、具有積極性及前瞻性 比較:司法之特性在於消極被動(不告不理)。

肆、作成具體措施 原則:行政主要係就個別事件作成具體措施,以實現特定目的。反之, 立法則在於制定普遍抽象之規定,以規範未來不確定多數事件。 例外:法規命令,本質即為普遍抽象之法規範、行政部門擬定之區域 計畫及都市計畫,所涵蓋之時間及空間長久廣大。立法制定之個案法或措 施法,僅及於個別之問題。

伍、由公法組織之法律主體而行為 例外:公權力受託人。

陸、受指示監督及具有行動自由 柒、以不同之方式而行為

004


Ch.01 行政之概念與形態

第三節 行政之分類 壹、依行政標的之分類 貳、依行政任務或目的之分類 一、秩序行政 二、給付行政 三、經營行政 四、誘導行政 五、公課行政 六、需求行政 行政之輔助行為 七、財政行政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58 判 270:「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 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 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藉行政爭訟程序 請求救濟。」

參、依行政手段對人民法律效力之分類 一、干涉行政 二、給付行政 給付行政之雙重意義:就給付之實質而言,給付行政乃行政之目的; 就給付之方法而言,給付行政乃行政之手段。在給付行政與干涉行政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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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比時,給付行政之意義為行政手段;在以給付行政與秩序行政相對比時, 給付行政之意義為行政目的。 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之關係:  以干涉配合給付。  同一措施兼具干涉及給付。  給付及干涉之交替。  給付及干涉之並用。

肆、依行政行為法律形式之分類 一、高權行政 二、國庫行政(私法行政) 出題紀錄:91 檢事官一

伍、依法律拘束程度之分類 一、法律特別規定之行政 羈束行政:法律之拘束力較強,在具備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時,行政 即應依其規定作成行為。 裁量行政:法律之拘束力較弱,在具備法律構成要件之前提時,行政 具有斟酌權衡之餘地。

二、法律未特別規定之行政

陸、依組織制度之分類 一、直接國家行政 二、間接國家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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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2 行政及行政法之發展 法規學習架構+實務見解精要

第一節 行政之沿革 壹、概說 貳、專制國家之行政 福利國家、警察國家

參、自由法治國家之行政 夜警國家、守夜國家 特別權力關係

肆、社會法治國家之行政

第二節 行政法之發展 壹、國家賠償制度之建立 民國 7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國家賠償法。

貳、特別權力關係之消褪 民國 73 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 187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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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參、地方自治之法制化 民國 83 年 7 月 29 日公布施行省縣自治法及直轄市自治法,地方法自 治法制化。配合民國 86 年修憲,制定地方制度法,於民國 88 年 1 月 25 日公布施行。

肆、行政執行法之修正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公布全面修正之行政執行法,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施行。

伍、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修正 全面修訂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於民國 87 年 10 月 28 日公布,並自 民國 89 年 7 月 1 日開始施行。

陸、行政程序法之制定 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公布,並自民國 90 年 1 月 1 日開始施行。

柒、行政罰法之制定 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公布行政罰法,並於公布後 1 年施行。

第三節 行政法與行政學 壹、行政法與行政學之界線 貳、行政學之研究對象 一、行政目的之研究 二、行政組織之研究  行政組織之方式。  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之關係。  行政機關與職員之關係。  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關係。

三、規劃及決定技術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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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3 行政法之概念及性質 法規學習架構+實務見解精要

第一節 行政法之概念及分類 壹、行政法之概念 貳、分類 一、普通行政法、特別行政法 普通行政法→行政法總論 行政組織、行政作用、行政程序、行政補償及行政爭訟。

特別行政法→行政法各論

二、外部法、內部法 外部法 涉及從事行政工作之國家與人民或其他法律主體間之法律關係。外 部法之法源,原則上限於法律及法律授權制定之法規命令。

內部法 涉及行政主體與國家間、行政機關與其所屬之行政主體間、行政機 關相互間,以及機關成員與所屬行政機關間之法律關係。除得以法 律及法規命令等形式之法源予以規範外,行政規則亦為其法源。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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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經由「行政自我拘束」之法理,內部法性質之行政規則亦可產生間 接之對外效力。

三、國際行政法 國際行政法係本國行政法與他國行政法相衝突時,就應如何適用法律 為規範之「衝突法」,性質如同國際私法,為國內法。例如行政程序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 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第二節 行政法之公法性質 第一目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理論 壹、區分之學說★ 一、主體說:私法為私人間之法律,而公法則為國家之法律。 缺點:公行政亦得依私法而行動,並不能純依主體而區分公法與私法。 二、利益說:以法律所保障之利益為公、私法之區分標準。保障公共利益 或公眾利益之法律為公法,保障私人或個人利益之法律則為私法。 缺點:公益與私益並非絕對相對立,私法亦具有公益性,公法規定亦 在保障私人利益。 三、權力說:依當事人之關係區分公法與私法。公法所規定者,為上下之 權利服從關係;私法所規定者,為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 缺點:私法中亦有權力服從關係,而公法中亦有對等之權利義務關 係。權力說不能說明公行政之事實行為以及特定請求權。 四、歸屬說(特別法說、修正主體說、新主體說、形式之特別法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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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3 行政法之概念及性質

法律所規定之權利義務之歸屬主體為區別公司法之標準。僅限於以國 家或其他高權主體為歸屬主體之法律,亦即僅對國家或其他高權主體 違規定者,為公法。反之,對所有人皆適用之法律,則為私法。公法 為國家之特別法,而私法則為人人之法。 缺點:  不能說明公法與私法究竟有何實質內容之不同。  作為歸屬主體之高權主體為何,並不明白。  大部分之公法規定,同時以國家及個人為其規制對象及歸屬主體。  歸屬說以歸屬主體之存在為其前提,因此不能說明據以成立高權主 體(歸屬主體)之組織法之性質。  就國家立於私法主體地位而為規定之法律,並不因其歸屬主體係國 家而為公法。 五、實質之特別法說:法律之歸屬主體至少有一方為高權主體,並就其所 以為高權主體之地位而規定其權利、義務或組織主,為公法。 出題紀錄:91 檢事官一

貳、行政法之性質→公法 參、區分學說之適用 法律定性通常不致有爭議,僅在少數之事件,始有應適用之法律為公 法(行政法)或私法規定不明之情形。 處理方式: 一、某一規定事項,傳統上以之為公法或私法之規定者,如無重大理由可 據以認定已有改變,則仍應一如往昔,以之為公法或私法之規定(傳 統說)。 二、某一性質不明之法律規定,與另一規定在事理上有密切關聯,而後者 可確定為公法或私法者,前者當亦為相同性質之公法或私法(事理關 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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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第二目 公法與私法之區分必要 壹、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分配 貳、基本權利之適用 公法法律關係→直接適用 私法法律關係→間接效力(基本權第三人效力)

參、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肆、行為方式 伍、強制執行 公法:行政執行法 私法:強制執行法

陸、法律途徑 公法:訴願或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私法:普通法院

柒、損害賠償 公法:國家賠償 私法:民法侵權行為

捌、功能及原則 公法:依法行政原則 私法:私法自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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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3 行政法之概念及性質

第三目 行政法與憲法之關聯 壹、行政法對憲法之從屬性 行政法為具體化之憲法 作用中之憲法

貳、行政法對憲法之獨立性 憲法消逝,行政法猶存

第四目 公法與私法之關聯 壹、公法對私法之影響 一、行政法對私法之拘束力 行政法對違反其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私法法律行為,有時直接明文規 定,排除其法律效力。此外,行政法對其所強制之事項,亦常以行政機關 之「核准」或「許可」介入私法法律關係,成為其效力要件。 行政法雖未規定效力,但可能會構成民法第 71 條,該法律行為因違 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亦可能構成民法第 184 條規定,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而應 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行政法對私法之指引及限制作用

貳、私法對公法之影響 一、以私法說明公法之構成要件 二、以私法補充公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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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 直接適用  類推適用  類推適用法律效果

參、公法與私法之協力

第三節 事件公法性質之認定 壹、事實行為 一、車輛之駕駛 原則上,公務員為執行公務而駕駛車輛參加一般之道路交通,應為私 法事件。惟公務員駕駛警車、消防車等情形,在外觀上可以辨識係行使公 權力,且發生損害之行為與公權力之行使,有密切之內部及外部關聯時, 則為公法事件。

二、妨害名譽之發言 公務員係為公行政作成私法行為而有不當發言,則應成立私法之撤回 請求權,以私人為對象請求撤回。反之,如公務員係在作成公權力行為時 有不當發言,則應成立公法之撤回請求權,以執行公務之公職人員為對象 請求撤回。

三、金錢給付之返還請求權 原來之給付關係為私法性質者,應成立民法第 179 條以下之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反之,原來之給付關係係為公法性質者,則應成立公法之返 還請求權。如無原來之給付法律關係存在,則應就整體之關聯認定返還請 求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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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3 行政法之概念及性質

四、相鄰地侵擾之防禦 私法之防禦請求權,依民法第 767 條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之。公法之 防禦請求權,則類推適用民法第 767 條及其他有關規定,或直接由憲法之 基本權利導出。 高權主體之利用或使用土地,如與公法之規劃及功能有關,應適用公 法規定,公行政所採取之干涉或侵擾措施亦為公法性質,人民應對其採行 公法之防禦請求權。反之,高權主體之利用或使用土地,如與公法之規劃 及功能無關,所應適用者為具有一般拘束力之私法規定,公行政所採取之 干涉或侵擾措施亦為私法性質,人民應對其主張私法之防禦請求權。

貳、單方法律行為 可能為行政處分或私法之意思表示。

參、契約 應依契約之目的及契約之整體性質判定。 第三人為保證人而與稽徵機關締結保證契約→法律明確規範及有訴 訟途徑之私法保證契約。 公立學校之聘任教員、各機關以契約定期聘用或不定期雇用之行政人 員,性質上應屬於行政契約。

肆、公營造物及公共設施之利用 公營造物及公共設施,得以公法或私法之形式供人民利用。公行政有 選擇自由,得決定以何種性質之組織形態及法律關係供人民利用。因此, 其利用關係之性質,應依公行政之意思定之,由利用規則及其他個別情事 探求之。 依法律之規定,人民具有許可請求權時,該許可為公法性質,其利用 關係通常亦為公法性質。在有疑問時,可以認定整體之利用關係為公法之 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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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依法律規定,國家始得經營之公用事業,且行使公權力之方式營運 者,其性質為供營造物,且與利用人間亦成立公法之法律關係。 法律並未限定國家機關始得經營之事業,國家無論以公法組織之機構 或以私法組織之公司經營之,與利用人間成立者,為私法之法律關係。

伍、放領公有耕地

解釋

釋 89:「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 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 由普通法院管轄。」

陸、社會保險 公法性質。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 條第 1 項,明示對爭議案件得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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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釋 533:「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 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 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 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 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締 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屬於公法上爭訟事件,依中華民 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法 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八 條第一項:『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 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 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規定,應循行 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與中央健康保險局締結 前述合約,如因而發生履約爭議,經該醫事服務機構依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程序提請審議,對審議結果仍有不服, 自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90 裁 485:「因『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合約』而產生之費用核刪之爭議。而上開合約係約定由該診所提 供保險對象所需醫療服務,再依雙方議定之支付標準等向被告請 求費用,其目的在於提供全民醫療服務,而全民健康保險乃社會


Ch.03 行政法之概念及性質

強制保險,性質上乃屬公法行為,核本件合約屬於公法契約(行 政契約),被告對於原告申請之診療費用,刪除部分未完全給付, 乃拒絕給付之意思表示,其性質並非行政處分,揆諸首揭說明, 自不合提起撤銷訴訟之要件。」 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柒、收回國有眷舍房地補助費

決議

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12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法律 問題:各機關學校依廢止前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 理辦法』或嗣後發布及修正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 理要點』,收回騰空標售其所管理之眷舍房地,該眷舍房地之現 住人,對各機關學校主張其基於配(借)住眷舍房地而有請求給 予 1 次補助費之權利,各機關學校以該現住人不符合上開辦法或 要點之規定,駁回其申請,該現住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 法院對之有無審判權? 決

議:採甲說。

按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或嗣後發布及修正之 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係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 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 地所訂定之法規;其中關於眷舍合法現住人於一定期間內遷出者 所為 1 次補助費之發給,乃有利該等房地騰空標售事項之進行, 對合乎條件者所為具獎勵性質之給與,而於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 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可知,此 1 次補助費之發給,並非本於任 職獲准配住房屋之使用借貸關係而生,乃各機關學校基於上述法 規規定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其所為否 准發給之決定,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因此而生之爭議自屬行政法 院權限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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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4 行政法之法源 法規學習架構+實務見解精要

第一節 法源與法規範之概念 壹、法源之概念 貳、法規範之概念 參、形式與內容之關係 一、形式之法律

解釋

釋 520:「預算案經立法院通過及公布手續為法定預算,其形 式上與法律相當,因其內容、規範對象及審議方式與一般法律 案不同,本院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曾引學術名詞稱之為措施性 法律。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 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諸如維持法定機 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 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若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 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 變動執行。」 釋 391 理由書:「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 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 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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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4 行政法之法源

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 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 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 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 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 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 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 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 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 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 意義之法律。」

二、實質之法律

第二節 成文法源 壹、憲法 貳、法律 一、形式意義之法律 憲法第 170 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 布之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二、實質意義之法律 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或其他法律人格者權利、義務之普遍抽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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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參、命令 一、緊急命令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3 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 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 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解釋

釋 543:「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 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 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 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 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 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 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 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 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 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 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 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 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二、替代法律之法規命令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規定(緊急命令之追認):「I總統依憲 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 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 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Ⅱ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緊急命令提交追 認時,立法院應即召開臨時會,依前項規定處理。Ⅲ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 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 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但於新任立法委員 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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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04 行政法之法源

三、法規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規定:「I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 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之規定。Ⅱ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 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 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四、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 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 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指令:行政機關內部由上級機關或長官對下級機關或屬於所為,應如 何作成特定行為之具體指示。

五、職權命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 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第 2 款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性質應為行政規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 條規定:「I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Ⅱ出席委員對於前 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 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六、特別命令(特別規則、特別權力關係之行政規則) 在特別權力關係內,公行政為維持該關係內部之秩序及功能,對於具 有該關係內特定身分之人,基於公權力所為之普遍抽象之規定,而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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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行政與行政法

律、法規命令或自治規章之性質者。例如,學校之校規、公務員之服務規 章。

肆、自治規章(自治法規) 國家內部之公法人,在法律所授與之自治權限內,對其成員或受其節 制者所發布之法規。公法人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等地方 自治團體以及其他公法人。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 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 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 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 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 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 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 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伍、條約 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 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 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解釋

釋 329:「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 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 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 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 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 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2 條 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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