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行政法核心申論題庫
錄 本書使用方法-兼論申論題寫作方法論/前 1 第一單元
行政法基本概念/1
第一章
行政種類與行政法性質/3
第二章
行政法法源與法源位階理論/31
第三章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46
第四章
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117
第五章
行政法律關係 /137
第二單元
行政作用法/171
第六章
行政處分/173
第七章
行政執行與行政罰/315
第八章
行政契約、行政命令、行政事實行為(含行 政指導)與行政程序法總則/446
第三單元
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救濟法 與國家責任法/553
第九章
行政組織法與公務員法/555
第十章
行政救濟法與國家責任法/651
第一章
行政種類與行政法性質
第二章
行政法法源與法源位階理論
第三章
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
第四章
行政裁量與不確定法律概念
第五章
行政法律關係
第一單元
行政法基本概念
第一章
行政種類與行政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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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種類與行政法性質
一、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公權力行政: 公權力行政是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地位,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 種行政行為。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其法律地位較為優越,具 有「高權」性,故可稱為「(狹義)高權行政」 。另有所謂「單純高 權行政」,即行政機關依據公法,非採取命令與強制手段,而改由 提供給付服務、救濟照顧等措施。
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係指國家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所 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依據私法法規所 為之各種行為。其又可區分行政私法、行政輔助、行政營利、財產 管理、純粹交易行為等類型。
二、雙階理論 意義: 雙階理論是指,原本為單一性質的社會生活事實,因行政法令規定 或人為操作,以致形成前後法律性質不同的數個階段。
發展背景: 雙階理論源自德國行政法制。原係指行政主體在辦理補助行政時, 包含「對特定人應否給予補助之決定」以及「實際給予補助」兩階 段。第一階段之「准駁決定」為公法行為;第二階段則為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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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行政法基本概念
我國之發展: 政府採購法:依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第 85 條之 1 等規定,採購 契約訂定前之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政府採購法將其定位為 公權力行為,以行政爭訟作為救濟途徑。後階段之履約爭議則屬 民事爭議,形成標準的兩個階段理論。準此,政府採購契約之性 質為私法契約。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40 號解釋: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興建 及分配住宅,先由有承購、承租及貸款需求者向該機關提出申 請,經主管機關認定合於法定要件後,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 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於此,前階段主管機關對申 請之准駁係公法行為,後階段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之契約則為 私法行為。
雙階理論的缺失: 主管機關於前階段公法行為時,如對於後階段之契約內容已有明 確規範,則後階段之私法契約不過虛擬而已,如此一來,將導致 第二階段私法契約之萎縮。 雙階理論違背單一生活法律關係應一體處理原則。將同一事件分 別定性為不同性質的法律行為,不僅使法律關係複雜化,紛爭也 可能由不同法院審理,而易生救濟結果彼此矛盾的情形。 前階段與後階段之間的關係,亦有疑問。特別是前階段之公法行 為無效或被撤銷、廢止時,後階段之法律行為是否仍然有效?並 不明確。 申請人對於前階段提出之申請如遭駁回,固得提起行政爭訟以救 濟(如拒絕申請訴訟),惟如獲得勝訴判決,等同行政法院賦予 申請人有請求行政機關締結後階段契約之「強制締約請求權」。
替代理論(修正): 單一階段法律關係理論: 行政處分說: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同意相對人之申請,並以申 請人於後階段之法律義務(如依規定分期償還本息),作為行
第一章
行政種類與行政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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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處分之附款(條件或負擔)。 行政契約說:將申請人之申請視為行政契約之要約,行政機關 之核准視為承諾。後階段之契約即行政機關與申請人基於前階 段之意思表示合致而締結行政契約。 私法契約說:前階段之申請與核准乃是締結後階段契約之準備 行為,行政機關與私人之間主要的法律關係乃是後階段之民事 契約。 修正式雙階理論: 本說認為,前述單一階段理論一方面與客觀事實不符,另一方 面也與立法者在法律規定中明示的「雙階程序設計」背道而 馳。此外,單階理論將排除行政程序法第 140 條規定之適用, 無法保護競爭第三人(即其他申請人)之權利,應不足採。故 仍應維持法律規定之雙階理論模式,亦即,第一階段仍為公法 行為,但第二階段則應解為行政契約。 本說主張,修正式雙階理論不僅能避免單一事件分別受不同性 質的法律割裂處理之弊,更可由同一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進行 審理,避免公私法銜接困難,以及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在法律 見解上的歧異。
一、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的類型一直是國考愛考的爭點。解題時特別請同學記 得要在每一個法律概念底下加上實例。例如行政私法就是配上就學貸 款或水電交通公用事業;行政輔助就是搭行政採購等等。另外,從 102、103 年出現的考題來看,關於私經濟行政仍應適用的公法法規, 以及釋字第 457 號解釋,也必須熟記。
二、雙階理論 這個主題之下有非常基本的「背多分」考題,也有複雜的實務題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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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行政法基本概念
基本上,後者的題目背景事實呈現一種民眾須先取得資格,再與主 管機關締結私法契約取得貸款的法律關係,這也正是雙階理論主要 的法律關係型態。 值得注意的是,雙階理論在現階段,可以說普遍地受到多數學說與 司法實務見解的質疑。反應在命題方面,出題者喜歡藉由貸款關係 的特色(例如資格被取消後應如何處理?是否請求返還?)來引導 考生思考雙階理論的缺失。以及修正理論提出的解決方法。(例如 94 年公費留學考試的題目就是)像這一類的考題,答題的「結論」 當然應該提到雙階的缺失與修正方向,才會「打進命題委員的心坎 裡」。 另外,102 年稅務特考針對政府採購法「追繳押標金」的相關爭點, 是最近值得留意的雙階理論題型。請讀友特別注意筆者在「解題思 維引導」的說明,特別是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11 月第 1 次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決議的後續發展!
三、行政法性質-行政法與私法之關係 這一個主題的考題相對來說單純一些,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法請求權消 滅時效應如何計算?可謂「萬年考古題」。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 會提案法律問題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殘餘期間」應如何認定問題, 則應與前述消滅時效「一併打包準備」!
一、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1 試分別舉出一例說明行政營利行為、行政輔助行為與行政私法行為? 又行政私法行為是否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 法警】
第一章
行政種類與行政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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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考題 若國家並非居於公權力主體地位行使其統治權,而係處於其私人相當之法律 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大致可分那些種類?【 關務四等】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國有農場 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處分?該 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 檢事官】
私經濟行政之類型有那些?行政機關從事私經濟行政行為時,是否受到公法 上原理原則之拘束?請詳細敘述之。
【 消防警察】
解題思維引導 私經濟行政的種類與概念內涵,以及私經濟行政應否適用公法法規之說 明。本題得高分重點在寫出釋字第 457 號解釋。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行政營利、行政輔助與行政私法行為,均為國家私經濟行政 態樣之一。其內涵及應適用之法規,以下分別說明之。 行政營利行為: 國家以私法組織或特設機構所從事之營利行為。如國營事 業之中油、中鋼、中船、中華電信等。行政營利行為或以 增加國庫收入為目的,或為推行特定經濟或社會政策。也 可能是由國家或行政主體直接從事之營利活動,如監理站 標售車牌。 行政輔助行為: 行政輔助是指,行政機關為滿足日常行政事務所需之人員 或物資的行為。行政輔助的特色在於以間接方式達成行政 目的。例如,聘雇人員、採購所需物品、辦公大樓之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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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行政法基本概念
或修繕、將清潔及保全外包民間廠商等。 行政私法行為: 行政私法又稱為「私法形式的給付行政」 ,是指機關以給付 行政為目的,依私法規定之私經濟行政活動。例如,行政 機關提供助學貸款或融資,辦理國民住宅出售或出租,各 種公用事業之經營(水電及大眾運輸等)等。 行政私法行為應受平等原則之拘束: 基於行政之公益目的,私經濟行政仍應受「管轄權」、「預 算」法規、 「消費者保護法」 、 「公平交易法」等公法法規之 拘束。質言之,私經濟行政應按其之類型,分別適用公法 規定。 就行政私法行為而言,既係國家為達成給付行政之目的, 自應適用憲法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之,特別不得違反平等原 則與比例原則。 依釋字第 457 號解釋意旨,國家機關訂定行政規則,以私 法行為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之方法(即行政私法行為)時, 即應遵循憲法平等原則。故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就國 有農場成立「使用借貸」之私法關係,且為國家照顧榮民 之行政私法行為。大法官認為,主管機關就此所訂定之相 關規定,應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此即行政私法 行為應適用平等原則之著例。
2 行政院為推行輔助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政策,有效處理中央各機關 學校國有眷舍房地所訂定「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
第一章
行政種類與行政法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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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規定騰空標售眷舍之合法現住人,於一定期間內遷出者,發給一 次補助費,由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項下列支。A 機關欲收 回眷舍房地騰空標售,發現該眷舍房地之合法配住戶已亡故,其遺孀 甲搬至他處居住,卻擅自將眷舍出租予友人乙(非公務員) ,A 機關審 認現住人皆不符合上開要點之規定,乃駁回甲、乙二人補助費之申請。 試問: A 機關所為否准發給補助費之決定,性質為何? 甲、乙不服,各應如何救濟? 【 高考一、二級】 ☆類似考題 行政院為處理國有眷舍房地訂頒有處理要點,規定得給予合法現住人一次性補 助費。試問如因補助費之發給與否發生爭議時,現住人得為如何請求? 【 稅特三等】
解題思維引導 本題是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12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見解的法律 問題。近年來行政法考題(尤其高考一、二級)從實務見解中尋找出 題素材的比率越來越大,在後續的題目中讀者都可以發現這樣的趨 勢。這一點告訴我們在準備考試時,除了課本內容,養成定期、持續 閱讀並整理實務見解的準備工作變得愈來愈重要。 實務見解經常會出現「有結論,沒理由或理由講不清楚」的情形,或 者「牛頭不對馬嘴」的現象。因此,在解題中引用實務見解,通常是 以引用實務「結論」為主,但解題時最好能在理由構成部分多增加一 點學理上的論述。例如本題的第一小題,實務只告訴我們「補助費之 發給,乃各機關學校基於上述法規規定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故機關所為否准發給之決定,性質上為行政處分。」 因此,我們在這部分最好還是從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處分的定義來潤 飾這樣的結論,也比較能說服出題老師並得到較高的分數。 當然,本決議的另一說則是完全否認行政機關駁回補助費的申請是行政處 分。依據筆者的經驗,這經常是我們在以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為答題主軸時會 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究竟要採哪一說?筆者建議原則上還是採決議結論為 宜,畢竟它代表最高行政法院的多數意見。如果覺得其他各說更有道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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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行政法基本概念
妨另闢一段說明,或者置於結論中帶過。不過,要注意整個答題架構比例分 配還有作答時間,不宜耗費太多篇幅在少數意見上。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A 機關否准發給補助費之性質為行政處分: 參酌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 12 月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見解: 主管機關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處 理要點) ,對符合法定資格者核發搬遷補助費,此一次補 助費之發給,並非本於任職獲准配住房屋之使用借貸關 係而生,乃各機關學校基於上述法規規定所為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機關所為否准發給之 決定,性質上為行政處分,因此而生之爭議自屬行政法 院權限之事件。 縱非採上述實務見解,惟 A 機關依行政院訂定之系爭處 理要點規定,對於甲、乙兩人申請搬遷補助費所為之否 准決定,亦應該當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所規定,行 政機關針對於具體事件,單方作成之決定。且系爭否准 決定亦直接對甲、乙兩人發生駁回其申請之法律效果, 其性質自屬行政處分。 甲或乙不服之救濟途徑: 甲之救濟途徑: 依前述最高行政法院附帶決議,現職或非現職公務員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所列人員暨其遺族,依「中央 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要點(或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