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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刑法有約 解題趣 〈分則篇〉

第一單元 第一篇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1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3

第一章

殺人罪(§271~§276)/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類型, 應如何論處?〈92 年高等檢定、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 法律政風〉/6 「無身分者」教唆「有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 類型,應如何論處?兼論殺人與墮胎之界限(即人與胎兒 之區別界限)〈86 年律師〉/10 「有身分者」教唆「無身分者」實行不純正身分犯之犯罪 類型,應如何論處?〈97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法律政風〉 /14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之 範圍〈97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法律政風、102 年普考法 –目錄 1–


律廉政〉/16 義憤殺人罪(§273)〈100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8 加工自殺罪(§275)之著手實行如何認定?〈93 年司法四 等、82 年律師、93 年高雄大學法研所〉/20 加工自殺罪中「謀為同死」(§275Ⅲ)之體系定位及適用 範圍〈97 年司法事務官〉/24 教唆(幫助)自殺罪(§275Ⅰ前段)之性質乃共犯之正犯 化〈92 年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監獄官、法院書記官、94 年東海大學法研所〉/26 得承諾殺人罪(§275Ⅰ後段)之「承諾能力」如何判斷? 〈102 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94 年四等行政警察〉/27 加工自殺罪與殺人罪之間接正犯如何區別?〈文章題、98 年三等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29

第二章

遺棄罪章(§293~§295)/3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5 遺棄罪之性質〈筆者自行設計題、100 年司法官、99 年東 吳大學法研所、9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5 依民法對無自救力之人負有扶養義務者是否限於扶養義務 已屆至?〈筆者自行設計題〉/41 無義務之遺棄罪(§293)與有義務之遺棄罪(§294)的 行為均包含作為與不作為?〈97 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律政風〉 /43 肇事逃逸罪與不作為遺棄罪〈92 年交通升資佐級晉員級政 風、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9 年律師、95 年地方 特考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102 年原住民法制〉 /45

–目錄 2–


第三章

墮胎罪章(§288~§292)/5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4 墮胎罪行為結果之認定〈筆者自行設計題、102 年律師〉/54 墮胎罪章各罪之關係〈文章題〉/59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63

傷害罪章(§277~§287)/6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8 重傷罪(§278Ⅰ)〈92、94 年上校以上軍官轉任〉/68 傷害致重傷罪(§277Ⅱ)〈98 年律師〉/70 過失傷害罪(§284)-交通事故常涉及之犯罪〈90 年台灣 大學法研所、97 年司法四等、92 年原住民監所管理員、102 年高考法制、法律廉政、97 年三等警察特考、101 年四等 行政警察、101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72 妨害幼童自然發育罪(§286)〈102 年律師〉/81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87

第一章 第一節

妨害自由罪章之犯罪(§296~§308)/89 侵害意思自由之犯罪(§304~§305)/8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8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92 強制罪(§304)之脅迫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92 年高考法制〉/92 強制罪(§304)之違法性如何認定?〈100 年成功大學法 研所〉/95 恐嚇危安罪(§305)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

–目錄 3–


權利?〈84 年司法官、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97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 合法權利?〈76 年司法官〉/99 恐嚇罪(§305)有關恐嚇內容之傳達方式為何?〈文章題〉 /101 第二節

侵害活動自由之犯罪(§296~§303)/10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0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05 略誘婦女罪與略誘未成年人罪之適用客體範圍之區別〈文 章題〉/105 債權人在債權額範圍內對債務人實行暴力性質的財產犯 罪,應如何論處?〈93 年高考法制、政風〉/107 第三節

侵害隱私自由之犯罪(§306~§307)/11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1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11 侵入住居罪(§306Ⅰ)之「同意」可否有瑕疵?〈文章題〉 /111 僅得部分共同住居人同意而進入,是否屬於「侵入」?〈94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政風、安全保防〉/113 違法搜索罪(§307)〈94 年三等警察法制、101 年地方特 考法制、法律廉政〉/115

第二章

妨害性自主決定自由之犯罪(§221~§229-1) /11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1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26 強制猥褻罪之猥褻行為須對他人身體有所接觸?〈95 年律 師、100 年公費留學考〉/126 –目錄 4–


強制猥褻罪有關「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所指為何?〈98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130 強制猥褻、乘機猥褻、性騷擾防治法之區別〈97 年司法四 等〉/133 加重強制性交罪(§222)各款加重事由之性質為何?〈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2 年身心障礙法制〉/135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97 年第一次 司法事務官〉/138 加重強制性交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100 年政治大 學法研所〉/140 妨害性交罪各條文之體系思維〈91 年司法官〉/141 乘機性交罪(§225)〈96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97 年檢察 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44 強制性交罪(§221)與乘機性交罪(§225)之區分界限 〈100 年四等行政警察〉/148 容易忽略的第 227 條之 1、第 229 條之 1〈99 年調查局法律 實務組〉/151 與幼童性交猥褻罪(§227)〈97 年觀護人〉/152 與未滿 14 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應論以與幼童性交猥褻罪 (§227)或加重強制性交罪(§221Ⅰ)-最高法院 99 年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判決時事題〉/154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226-1)〈101 年四等行政警察〉 /157

第三章

妨害秘密之犯罪(§315~§319)/16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6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62 妨害文件秘密罪(§315)〈99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102 年

–目錄 5–


三等警察特考〉/162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1 〈文章題〉/165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2 〈判決時事題〉/167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3 〈102 年調查局四等調查工作組〉/168 窺視竊聽竊錄罪(§315-1)之「非公開」如何認定?Part4 〈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69 便利妨害秘密罪(§315-2Ⅰ)之成立是否以該他人實現妨 害秘密罪(§315-1)之不法為成立要件?(即是否適用共 犯從屬性)〈92 年交通事業港務人員升資、文章題〉/170 製造散布播送販賣竊錄物品罪(§315-2Ⅲ)〈92 年四等警 察特考〉/173 與洩漏秘密有關之犯罪類型-§316、§317、§318、§ 318-1、§109、§132〈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 法制〉/175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309~§ 314)/17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7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83 侮辱與誹謗如何區分?〈99 年司法四等、99 年觀護人、100 年高考法制、法律政風〉/183

第五篇 第○節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320~§363)/189 概說/191

一、財產犯罪的類型/191 二、侵害個別財產、整體財產之犯罪類型的特性/192 –目錄 6–


第一部 第一章

侵害個別財產利益之犯罪/193 竊盜罪(§320~§324)/19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19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199 竊盜罪有關「竊取」之概念〈102 年身心障礙一般行政、一 般民政〉/199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1〈91 年律師〉/202 竊盜罪之著手實行如何判斷?Part2〈100 年政治大學法研 所〉/204 所有意圖之對象為何?〈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98 年公 費考〉/206 使用竊盜〈93 年律師檢覈〉/211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 Part1〈94 年三等警察法制〉 /213 是否具備不法意圖之認定方法 Part2〈99 年律師、司法官新 制預試〉/216 加重竊盜罪(§321)〈96 年司法四等、102 年退除役軍人 轉任法律廉政〉/218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1〈99 年警察人員升官等〉 /224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2〈101 年調查局法律實 務組〉/227 加重竊盜罪-結夥人數之計算 Part3〈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 /229 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 /231 第二章

搶奪罪(§325~§326、§334-1)/233

–目錄 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3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35 竊盜、搶奪、詐欺之區分〈93 年司法四等、102 年公務人 員升官等薦任廉政、警察行政、安全保防〉/235 第三章

強盜罪及海盜罪(§328~§334-1)/24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4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45 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之區分(兼論加重強盜罪與強盜致死 罪如何競合)〈101 年司法官〉/245 準強盜罪之特殊主觀不法要素-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 湮滅罪證?〈99 年司法四等〉/248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 同正犯)Part1〈101 年司法四等〉/251 準強盜罪之行為前提-竊盜或搶奪(兼論準強盜之相續共 同正犯)Part2〈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254 準強盜罪之強制手段是否須達於至使不能(難以)抗拒? 〈97 年司法官、97 年四等行政警察、99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 組、99 年警察人員、鐵路人員員級法律政風、99 年高考法 制、法律政風〉/258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 Part1〈文章題〉/267 準強盜既未遂之認定標準 Part2〈95 年司法四等〉/271 加重準強盜罪(§330)〈99 年司法官〉/273 準強盜罪是否有處罰形式預備犯?〈92 年薦任升等、101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法律廉政〉/278 竊盜犯意變更為強盜(犯意升高)〈89 年律師〉/281 竊盜罪之結合犯(§332)是否適用於準強盜罪?〈101 年 三等行政警察、一般行政〉/283

–目錄 8–


加重強盜罪之結合犯(兼論犯意變更)〈102 年檢察事務官 財經實務組〉/286 第四章

侵占罪(§335~§338)/29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29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291 託運物之持有-兼論竊盜與侵占之區分〈99 年警察特考、 交通高員級法律政風〉/291 侵占罪之「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是否限於有委託關係(亦即 是否限於合法原因所取得)為必要?〈99 年書記官〉/295 侵占罪之行為客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97 年東吳大學法 研所〉/298 業務侵占罪(§336Ⅱ)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99 年高考法 制、法律政風〉/299 公務侵占罪(§336Ⅰ)之性質是雙重身分犯〈102 年地方 特考法律廉政、102 年原住民三等法制〉/302

第二部 第一章

侵害整體財產利益之犯罪/304 詐欺罪(§339、§341、§343)/30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0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07 詐欺罪(§339)既未遂之判斷-以時下常見之詐騙手法為 例〈99 年高考二級法制〉/307 詐欺罪之時事改編型考題〈102 年調查局三等法律實務組〉 /310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相對人陷於錯誤〈101 年身心障礙書記 官〉/312 詐欺罪各要素之實現須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連結-貫穿因果 關係〈99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法律政風、99 年原住民監 –目錄 9–


所管理員、法律政風〉/314 三角詐欺與欺瞞式竊盜(間接正犯式竊盜)如何區分?〈98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100 年台灣大學法研所〉/318 詐欺罪之成立要件-被害人為財產上處分必須出於自願性 〈89 年第一次司法官、98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321 詐欺罪之著手實行〈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廉政、安全保防〉 /325 第二章

自動設備詐欺罪(§339-1~§339-3)/32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2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29 溢領金額、盜用金融卡如何論處-兼論自動設備詐欺罪(§ 339-2)之「不正方法」〈97 年第一次司法事務官〉/329 盜用金融卡提款如何論處-兼論所有意圖之對象〈100 年成 功大學法研所、102 年三等警察特考〉/331 利用自動櫃員機之機器故障領款如何論處?〈100 年三等行 政警察〉/336 第三章

恐嚇取財得利罪及擄人勒贖罪(§346~§347)/33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3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41 恐嚇取財與詐欺之區別〈96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92 年四等行政警察〉/341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合法內容之 通知(例如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76 年司法官〉/343 擄人勒贖罪(§347)〈92 年司法四等〉/345 第四章

背信罪(§342、§343)/34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技巧/34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49 –目錄 10–


竊盜、背信、侵占、詐欺等罪之適用〈94 年檢察事務官偵 查實務組〉/349 背信罪之本質及受託事務範圍〈102 年調查局四等調查工作 組〉/350 背信罪-受託事務限於合法之事務〈103 年身心障礙三等法 制〉/353

第三部 第一章

其他類型/356 妨害電腦使用罪(§358~§363)/35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56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59 電腦犯罪 Part1-複製他人電磁紀錄〈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 組〉/359 電腦犯罪 Part2-將他人線上遊戲中之寶物移歸自己〈99 年 警察特考四等基層行政〉/360 電腦犯罪 Part3-輸入他人語音轉帳密碼將他人款項匯出 〈98 年三等行政警察〉/363 電腦犯罪 Part4-輸入他人密碼進入他人電腦瀏覽並列印資 料〈99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369 電腦犯罪 Part5-進入他人網頁竄改賣家刊登供得標者匯款 用之帳號〈97 年警察特考四等基層行政〉/371 第二章

贓物罪(§349、§351)/372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72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74 贓物罪-準贓物(§349Ⅲ)〈97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374

第四部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377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自行處分贓物型 〈100 年四等警察特考、88 年律師〉/377 –目錄 11–


財產法益綜合型考題-(財產不法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 處分贓物型〈81 年律師、96 年書記官、101 年鐵路特考法 律政風〉/381

第二單元 第一篇

侵害整體財產法益之犯罪/389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389

第一章 第一節

公共安全罪(§173~§194)/391 放火系列(§173~§177)/39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39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397 放火罪(§173)之行為客體-須考慮在結構設計上是否具 有整體性〈98 年四等基層行政警察〉/397 失火罪(§173Ⅱ)之行為客體-「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 才是人?」〈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2 年地方特 考四等法律廉政、102 年身心障礙法制〉/400 放火罪(§173)有關「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 之建築物」之意義為何?〈86 年司法官、101 年律師〉/403 漏逸或間隔氣體罪(§177)〈93 年高考法制、政風〉/406 第二節

交通安全系列(§183~§185-4)/40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0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13 妨害往來安全罪(§185)〈95 年警察升等、95 年交通港 務人員〉/413 不能安全駕駛罪(§185-3Ⅰ)係己手犯之犯罪類型,無法 成立共同正犯〈96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法律政風〉/415 肇事逃逸罪(§185-4)之保護法益〈96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 /416 –目錄 12–


肇事逃逸罪(§185-4)之行為主體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肇事之人」〈100 年三等警察特考〉/420 肇事逃逸罪(§185-4)之「致人死傷」係構成要件要素或 客觀處罰條件?〈99 年司法四等、97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 91 年律師、95 年律師〉/425 肇事逃逸罪(§185-4)之「肇事」是否限於行為人對於事 故之發生有過失為必要〈92 年高考法制、政風、98 年軍法 官〉/433 傾覆或破壞交通工具罪(§183)、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 罪(§184)〈95 年司法官、95 年台灣大學法研所〉/435 第三節

危險物品系列(§186~§187-3)/43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3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40 供犯罪用之製造販運持有爆裂物及槍彈罪(§187) 、使用 爆裂物罪(§186-1)〈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440 第四節

飲食衛生系列(§190~§191-1、§192)/44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4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47 千面人條款-毒化飲食物品罪(§191-1)〈100 年司法官、 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447 毒化飲食物品罪之加重結果犯-毒化飲食物品致人於死或 致重傷罪(§191-1Ⅲ)〈94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101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法律廉政〉/452 製造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妨害衛生物品罪(§191)〈100 年四等行政警察、94 年身心障礙一般行政〉/454

第二章

公共信用罪(§195~§220)/457 –目錄 13–


第一節

偽造文書及印文署押系列(§210~§220)/45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5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64 有形偽造(偽造)-冒名填寫取款條後向金融機構取款〈92 年軍人轉任司法行政、法制、83 年司法官、102 年四等行 政警察〉/464 偽造署押罪(§217Ⅰ)與偽造私文書罪(§210)之區分 〈102 年高考三等法制、法律廉政〉/469 (中獎之)統一發票的性質屬私文書或有價證券?〈98 年 書記官〉/471 無權代理(在文件上簽他人姓名,但表明係他人之代理人) 是否構成「偽造」?〈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474 「變造」之限制-不得達到破壞本質之程度,否則即屬「偽 造」〈97 年律師〉/474 若文書之內容與事實一致,是否該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 或他人」?〈96 年四等基層行政警察、97 年東吳大學期末 考考題〉/476 冒標合會會款〈79 年律師、99 年司法官新制預試、102 年 地方特考三等法制、法律廉政〉/480 無形偽造(登載不實)-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為何? (假買賣真脫產之社會案例)〈文章題〉/485 假結婚真打工之社會案例〈94 年高考法制、政風〉/487 使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不罰〈98 年軍法官〉/488 偽造文書罪之罪數如何計算〈102 年調查局三等法律實務 組〉/490 第二節

偽造有價證券系列(§201~§205)/49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493

–目錄 1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496 偽變造有價證券罪(§201Ⅰ) 、行使偽變造有價證券罪(§ 201Ⅱ)之競合〈100 年律師、100 年高考戶政、101 年地方 特考三等法制、法律廉政〉/496 偽變造信用卡及行使應如何論處?〈102 年司法官〉/502 第三節

偽造貨幣系列(§195~§199)/510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1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13 偽造貨幣罪、行使偽造貨幣罪、詐欺罪之競合〈101 年高考 法制、法律廉政、91 年司法官〉/513 外國貨幣由於在國內不具有強制流通力,故為有價證券而 非通用貨幣〈97 年司法官、102 年普考法律廉政〉/517 偽造貨幣罪之實質預備犯-第 199 條〈100 年公務人員、關務 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02 年身心障礙書記官〉/520 收受後方知為偽幣而仍行使罪(§196Ⅱ前段)與詐欺罪(§ 339)之關係〈96 年原住民四等法警、監所管理員、85 年 司法官、102 年高考二級法制〉/525

第三章 第一節

善良風俗(§230~§270)/528 妨害風化系列(§230~§236)/528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2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31 公然猥褻之意涵為何?〈98 年律師〉/531 「猥褻物品」之意涵-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96 年司 法官〉/533 第二節

妨害婚姻及家庭系列(§237~§245)/53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3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40 –目錄 15–


通姦與相姦罪(§239)-通姦及相姦之概念與性交是否相 同?〈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540 未滿 16 歲之人得否成立相姦罪?〈95 年司法四等〉/542 和誘未成年人罪(§240)〈100 年高考法制〉/544 準略誘罪(§241Ⅲ)-和誘未滿 16 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 他有監督權之人〈95 年普考法律政風、101 年監獄官〉/545 妨害風化罪章、妨害家庭罪章相關條文之綜合考題〈89 年 第一次司法官〉/547

第二篇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551

第一章

侵害國家存立安全之犯罪(§100~§119)/55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53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55 普通內亂罪(§100)之立法是否妥適?〈90 年律師〉/555 洩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109)、刺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 (§111)〈94 年調查局法律實務組〉/557

第二章

侵害國家執行職務公正性之犯罪(§120~§134) /55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55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565 公務員賄賂罪之基本名詞概念闡釋〈文章題〉/565 違背職務受賄罪、受賄違背職務罪〈100 年高考法制〉/567 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性質係對向犯-以洩漏工程招標底價為 例〈85 年第二次司法官、98 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律政風、102 年公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100 年普考法律政風〉 /571 無身分者與有身分者共同實行性質上屬於純正身分犯之違 背職務受賄罪應如何論處?〈100 年司法官、94 年地方特

–目錄 16–


考三等法制〉/577 非公務員欺瞞公務員使其向人民收取賄賂應如何論處? 〈96 年原住民二等一般行政〉/580 違背職務受賄罪(§122)係必要共同正犯與共犯〈101 年 高考法制、法律廉政〉/583 準賄賂罪(§123)〈78 年司法官、77 年律師〉/586 濫權追訴處罰罪(§125)之行為主體是否包括司法警察? 〈96 年三等警察特考、102 年司法四等〉/589 抑留剋扣罪(§129Ⅱ)、圖利罪(§131)〈96 年司法官〉 /592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130)之重要考點〈94 年司法官、 98 年高考法制、法律政風〉/594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1〈94 年薦任升官 等法制〉/600 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132)Part2〈102 年司法四 等〉/602 不純正瀆職罪(§134)〈100 年調查局調查工作組、99 年 政治大學轉學考、102 年司法四等〉/605

第三章 第一節

侵害國家權力作用之犯罪(§135~§160)/610 妨害公務系列(§135~§141)/610

一、答題要領與寫作模式/610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13 妨害公務罪(§135) 、侮辱公務員罪(§140Ⅰ前段)〈95 年四等行政警察、95 年四等基層行政警察、102 年調查局 三等法律實務組〉/613 妨害公務罪(§135Ⅰ)之「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公 權力行政事務〈100 年鐵路人員高員三級法律政風〉/616

–目錄 17–


妨害公務罪(§135Ⅰ)之罪數如何計算?〈102 年調查局 三等調查工作組〉/619 侵害公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138)〈96 年第二次四等 行政警察〉/622 第二節

妨害投票系列(§142~§148)/62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25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31 投票受賄罪(§143)、投票行賄罪(§144)-如何認定立 法院長或議長選舉之「有投票權之人」?〈99 年政治大學法 研所、97 年東吳大學期中考考題、102 年高考法制〉/631 投票行賄罪之性質係接續犯或集合犯?〈102 年高考三等法 制、法律廉政、100 年高考二級法制〉/634 虛偽遷徙戶籍投票罪(§146Ⅱ)〈98 年高考戶政〉/636 第三節

妨害秩序系列(§149~§160)/63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3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40 聚眾不遵令解散罪(§149)〈94 年四等基層行政警察、102 年調查局三等調查工作組〉/640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158)Part1〈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643 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159)、僭行公務員職權罪(§ 158)Part2〈101 年司法四等、89 年第一次司法官、98 年檢 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647

第四章

侵害國家司法權正當行使之犯罪(§161~§172) /653

第一節

脫逃系列(§161~§163)/653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53 –目錄 18–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55 脫逃罪章(§161~§163)〈74 年司法官〉/655 被私人逮捕之現行犯是否屬於「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90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96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 升官等薦任矯正、法制、93 年四等基層行政警察〉/658 幫助脫逃罪之特別規定-便利脫逃罪(§162),是否及於 教唆脫逃?〈100 年公務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薦任矯正、 法制、93 年高考觀護人、102 年調查局三等調查工作組〉 /662 脫逃罪之性質、既未遂之認定標準〈97 年律師〉/666 暴行脫逃罪(§161Ⅱ)與妨害公務罪(§135Ⅰ) 、傷害罪 (§277Ⅰ) 、殺人罪(§271Ⅰ)如何競合?〈102 年地方 特考三等法制、法律廉政〉/669 第二節

藏匿人犯系列(§164、§167)/674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74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76 藏匿犯人罪(§164Ⅰ)〈99 年原住民法警〉/676 頂替罪(§164Ⅱ)〈98 年司法官、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 實務組〉/678 第三節

妨害刑事證據系列(§165~§167)/681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81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82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教唆他人湮滅刑事證據、教唆 他人湮滅自己刑事證據,教唆者是否成立教唆犯?〈101 身 心障礙一般行政、98 年司法官〉/682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99 年律師、95 年司法官、101 身心障礙一般行政、100 年司法四等、101 年地方特考三等

–目錄 19–


法制、法律廉政、101 年律師、102 年司法官、102 年公務 人員、關務人員升官等簡任廉政、安全保防、102 年原住民 監所管理員、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687 妨害刑事證據罪(§165)-隱匿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97 年東吳大學法研所〉/694 第四節

偽證系列(§168、§172)/697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697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698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抽象危險犯、行為犯〈100 年高 雄大學法研所〉/698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 身分及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 Part1〈89 年 律師〉/701 偽證罪(§168)之性質係純正身分犯、己手犯-須有構成 身分及親自為構成要件行為者,始得成立正犯 Part2〈102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703 偽證罪(§168)-「虛偽陳述」如何認定?〈82 年司法官、 102 年律師〉/707 第五節

誣告系列(§169~§172)/709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709 二、重要案型、爭點及題答/715 誣告罪(§169Ⅰ)之保護法益為何?〈86 年高考法制〉/715 準誣告罪(§169Ⅱ)〈100 年軍法官〉/717 未指定犯人誣告罪(§171Ⅰ)〈99 年三等警察特考、93 年四等基層行政警察、84 年高考二級法制、90 年高考三等 法制、政風、94 年第一次律師檢覈、102 年退除役軍人轉 任法律政風、103 年身心障礙三等法制〉/719

–目錄 20–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

第五篇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第一篇 第一章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3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殺人罪(§271~§276)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 殺人罪章(§271~§276)的基本構成要件為普通殺人罪(§271)。作答 時要注意的是,因殺人罪為非定式犯罪,任何行為都有可能是「殺」,從而須從 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回過來確定哪一個舉止屬於本案例的「殺」 , 故寫作技巧在於先闡述行為結果(被害人死亡)發生,再描述行為人的某個舉 止(就是我們正在檢討的那一個舉止)與行為結果(被害人死亡)有因果關係 及客觀可歸責性。殺人罪(§271Ⅰ)之成立要件圖示如下: 行為主體:自然人(一般犯) 行為客體: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客

行為:殺(非定式犯罪) 行為結果:行為客體死亡 因果關係

T

客觀可歸責性 主

故意

R S 其次,作答時要注意語句敘述之通順及符合邏輯。蔡聖偉老師在課堂上就 強調:以結果犯為例,像殺人罪的檢討,同學常常習慣寫成「甲持刀砍乙致其 死亡,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嚴格來說,這是重複論 述了。因為甲持刀砍乙「致」其死亡,這個「致」就已經說明了因果關係及客 觀可歸責性,所以又論述「其行為與結果具有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及客觀可 歸責性」乃屬重複,因此在較嚴謹的寫作上,應該是「甲持刀砍乙之行為乃造 成乙死亡結果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備條件理論下之因果關係, 且該行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風險……」 。雖然是很小的細節,但同學若在這


4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種小地方可以稍加注意並養成習慣,就不致有失分之虞了。寫作模式如下: 普通殺人罪(§271)的寫作模式(以甲持刀砍死乙為例): ※完整版: 客觀上,乙死亡,構成要件結果發生,甲持刀砍乙之行為乃造成乙死亡結果 發生所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具有條件理論意義下之因果關係,且該行 為製造並實現不受容許之死亡風險,具客觀可歸責性;主觀上,甲認識上開 事實並意欲使其發生,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亦無任何阻卻違 法事由或阻卻罪責事由,違法並有罪責,成立本罪。 ※稍精簡版: 客觀上,乙發生死亡結果,甲持刀砍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 係及客觀歸責;主觀上,甲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 成立本罪。 ※再精簡版: 客觀上,乙死亡,甲砍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主觀上, 甲有殺人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最簡略版: 甲基於殺人故意,持刀將乙砍死,侵害乙之生命法益,成立本罪。 要特別注意的是,殺人罪章的基本類型就是普通殺人罪(§271),其他的 條文則是由此所變體而生的加重或減輕類型。我們在刑法總則就說明過,刑法 分則條文中的要素,並非全部都是構成要件要素,而是必須與法益侵害有關之 要素才是構成要件要素(不法要素) ,若是與個人之特殊情況或期待可能性有關 之要素,則為罪責要素。因此,殺人罪章中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之 「直系血親尊親屬」、義憤殺人罪(§273)之「當場激於義憤」、生母殺嬰罪 (§274)之「生母與子女之關係」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皆為罪責要素,解 題的位置是在第三階的罪責層次。不過,若命題焦點不是在無身分者與有身分 者一起實現身分犯之犯罪類型(即涉及§31Ⅱ),這個問題便不那麼重要,即便 將「直系血親尊親屬」、「當場激於義憤」、「懷胎婦女」「生母與子女之關係」 及「生產時或甫生產後」當成是構成要件要素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檢討 亦無不可,但若有想到,最好還是依通說見解作答,將上開要素放在罪責層次 檢討為妥。至於加工自殺罪(§275)之「受囑託或得其承諾」究竟是屬於不法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5

的減輕還是罪責的減輕,在文獻上有不同的看法,目前通說及實務認為是構成 要件要素 1,解題的位置是在第一階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層次。茲將§271~§275 之體系圖示如下: 構成要件減輕-加工自殺罪(§275)、過失致死罪(§276) 普通殺人罪(§271)

罪責加重: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272) 罪責加重減輕 罪責減輕:義憤殺人罪(§273)、生母殺嬰罪(§274)

另外,過失致人於死罪(§276)有兩種寫作方式,一種是向來通說及實務 的看法,認為過失犯的構成要件該當性只有客觀要件,並無主觀要件,且強調 「客觀注意義務違反」及「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 ,至於罪責則有「主 觀注意義務違反」及「主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寫作模式如下: 通說及實務對於過失致人於死罪的寫作模式(以甲超速行駛不慎撞死乙為例): ※乙發生死亡結果,甲開車撞乙之行為與乙之死亡結果有條件因果關係,又甲超 速行駛而違反一般駕駛人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則,具客觀注意義務違反, 且一般人均能預見超速行駛易生車禍造成傷亡,具客觀預見可能性及可避免 性,構成要件該當。此外,並無任何阻卻為法事由,具違法性。於罪責層次, 甲具備責任能力、不法意識,又甲超速行駛,違反其應遵守之道路交通管理規 則,具主觀注意義務違反,且其能預見超速行駛易生車禍造成傷亡,具主觀預 見可能性及可避免性。故甲成立本罪。 因為這種寫法比較不容易操作,且近來有力說認為過失犯與故意犯應只有

1

蔡聖偉老師對此有精闢的分析:「有認為本罪是關於罪責減輕的規定,因此發生錯誤時,完全以行 為人主觀的認知為準;但亦有學者認為本罪為不法的減輕。倘若認為『受被害人囑託或得其承諾』 為罪責要素,那麼誤減輕事由存在(實際上不存在)之行為人便還是得以適用第 275 條第 1 項的 減輕規定,即便客觀上並不存有受囑託的事實。然而,受死者的囑託或得其承諾這個事實,所涉 及者是否真的是『罪責』的減輕?在絕大多數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類型,學說上均承認『得被害 人承諾』是一個能夠阻卻不法的事由。當被害人面對自身內部的利益衝突做出選擇時,所依據的 一定是本身的利益衡量標準。因此,當他人順從、實現被害人的決定(有利選擇)時,對於被害 人來說不但並無所謂的不法,甚至是相反地有助於被害人個人的自我發展以及實現。立法者之所 以在殺人的情形特別設了第 275 條的處罰規定來排除被害人對於自己生命的處分可能性,顯然是 因為立法者將生命視為一種絕對的利益,所以不認為用自己的生命可以換到更有利益的東西,也 就是一種父權主義的思維。但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在行為人受被害人囑託而將之殺害的情形, 行為人並沒有侵害到被害人的意思決定自由。與一般未得被害人承諾或囑託的情形相較,在受囑 託獲得承諾殺害他人的情形,雖然因為立法者的明文指示而確定不能阻卻該行為違法性,但至少 該犯行沒有額外侵害到他人的意思形成及實現自由,其不法內涵應該是比較輕的。基此,第 275 條『得被害人囑託或承諾』這個要素應該被定性為不法減輕的要素。」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侵害生命法益之犯罪

第二篇

侵害身體法益之犯罪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第四篇

侵害名譽及信用法益之犯罪

第五篇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第三篇

第三篇 第一章 第一節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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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妨害自由罪章之犯罪(§296~§308) 侵害意思自由之犯罪(§304~§305)

一、答題要領及寫作模式 強制罪(§304)係結果犯之犯罪類型,當然也有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行 為結果、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然而,「以強暴、脅迫」是行為,「行無義 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則是行為結果之構成要件要素,至於因果關係、客 觀可歸責性則被「使人」所吸納,也就是說,「使人」就是在說明因果關係、客 觀可歸責性。因此在解題時,無庸特別檢討因果關係、客觀可歸責性,否則即 屬重複評價。其實這種思維模式我們也不陌生,在刑法總則中有關教唆犯之論 述也是如此,在共犯處罰根據採惹起說(肇因理論)下,共犯之構成要件要素 都有一個「共犯行為與正犯故意不法主行為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之構 成要件要素,但因教唆行為之定義即為喚起他人實行刑事不法行為之決意,故 正犯實行不法行為之犯意既係教唆者所喚起,則教唆行為必然與正犯故意不法 行為有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無庸重複檢討,這點從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也可看出端倪。茲將強制罪 (§304Ⅰ)之成立要件圖示如下:


90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行為主體:自然人(一般犯) 行為客體: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

行為:強暴、脅迫 行為結果: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因果關係

T

客觀可歸責性 主

故意

R (因本罪係開放性構成要件,違法性之審查須先從正面以手段與目的是否 欠缺關聯來確定違法性存在,再從反面找尋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 S 寫作技巧上,建議循「三層次依序寫作法」檢討:先說明行為人做了什 麼行為而該當「強暴、脅迫」。再以「使人」、「因而使人」做連接詞來說明因 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性。最後帶出被害人意思自由受壓制而做了什麼舉止而 該當「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應予特別注意的是,有別於封閉性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該當即推定違法, 僅須從反面審查是否有阻卻違法事由。強制罪(§304)是開放性構成要件,所 以在審查違法性層次時,要先從正面確認違法性存在,即依「欠缺關聯原則」, 審查手段與目的是否欠缺內在關聯,確定有違法性存在後,再從反面審查是否 有阻卻違法事由,兩者皆通過審查才是有違法性。開放性構成要件尚有恐嚇取 財得利罪(§346)。寫作模式如下: 強制罪(§304)的寫作模式(以甲以公開裸照為由令乙為其掃地,乙害怕裸照 外流,只好為甲掃地為例): ※完整版: 客觀上,甲告知乙若不為其掃地將公開乙裸照,乃使人心生畏怖而屈從意志 之脅迫。而乙為甲掃地乃行無義務之事,其間具條件因果關係及客觀可歸責 性;主觀上,甲對於構成強制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有強制故意, 構成要件該當。在違法性層次,甲之目的是為了使乙為其掃地,手段是公開 乙裸照,手段與目的欠缺內在關聯,且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具違法性。在 罪責層次,甲無任何阻卻罪責事由,具罪責。故甲成立本罪。 ※稍精簡版: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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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危安罪(§305)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 書店老闆某甲於店內張貼佈告,謂:偷書者罰十倍書款。某乙偷書時,當場 被發現,惟拒付十倍書款,某甲遂強將某乙送往警察局。途中某乙答應付八 倍書款,而某甲將某乙釋放。試分析某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84 年司法官】

解析 店家張貼如「偷書者罰十倍書款」的佈告,學理上有稱為「罰款契約 5」,在 行為人有看到該佈告仍竊取而被店家老闆發現,此時若老闆要求依該佈告內容請 求賠償,是否具備不法意圖?另外,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在依刑 事訴訟法第 92 條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時,將該人犯釋放,是否構成第 162 條之縱放人犯脫逃罪。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甲張貼佈告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下同)第 305 條之恐嚇安全罪: 本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為要件。本罪所謂恐嚇依通說及實務見解乃不法惡害之告 知。本例中,書店老闆張貼佈告係用以警示有意行竊之人,為預防 財產受害之手段,並非不法惡害之告知,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 本罪。 甲強將乙送往警察局警局之行為可能構成第 302 條第 1 項之妨害行 動自由罪: 客觀上,甲未經乙同意強將乙送往警察局,乃剝奪乙之行動自由, 主觀上,甲對於構成妨害他人行動自由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 發生,有妨害他人行動自由故意,構成要件該當。而乙於行竊時為 甲當場發現加以逮捕,合於刑訴法第 88 條現行犯逮捕之要件,則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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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店老闆在牆上張貼「偷書者罰十倍書款」之佈告,竊賊雖看到佈告仍行竊,卻失風被老闆發現, 老闆在民事上仍無法依據「罰款契約」向竊賊請求十倍的書款。理由在於即使竊賊有看到佈告, 依常情而言,客觀上亦難認定竊賊有與書店老闆訂立此內容顯然不利於自己的契約。


98

第一單元

侵害個人法益之犯罪

將乙扭送警局之行為得援引第 21 條依法令之行為以阻卻違法,不成 立本罪。 甲取得八倍書款之行為可能構成第 346 條第 1 項之恐嚇取財罪: 客觀上,依題意甲應係向乙表達若不給付多倍之書款,即送警處理, 而本條所定恐嚇行為之內容,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 使他人心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 22 年上字第 1310 號 判例) 。即使以法律所許可之方法,做為恐嚇取財或得利之手段,亦 可成立本罪 6。故甲有恐嚇行為。乙亦應係因畏懼刑事訴追始願意給 付八倍書款,致乙受有財產上損害;主觀上,甲具恐嚇取財故意。 且甲亦認識自己持續性排除乙對於相當於八倍書款之金錢之持有支 配並不具任何合法使用權源 7,有不法所有意圖,構成要件該當。在 違法性層次,甲要求乙給付八倍書款與將乙送警察局無內在關聯, 其手段與目的欠缺關聯性,且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復無任何阻卻 罪責事由,違法並有責,故甲成立本罪。 甲將乙釋放之行為可能成立第 162 條第 1 項之縱放人犯脫逃罪之既 遂犯: 本罪以受逮捕拘禁之人「在公力拘束之下」為成立要件,條文中 雖無此要素,但學說及實務均承認此一要素,並認為此要素可由 本罪所保護之法益所導出,因若其身體尚未進入公力拘束或監督 之範圍,或公力拘束監督已不存在,即無因其脫逃而侵害國家司 法權之可能。從而,通說及實務認為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依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逮捕通緝犯或現行犯時,在未送交有權逮捕拘禁之 機關以前,即尚未置諸公力拘束之下,縱有脫逃行為尚難構成脫 逃罪責。 本例中,乙係無偵查犯罪權限之甲合法逮捕之現行犯,且乙尚未 送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故非本罪客體,構成要件不該當,故甲 不成立本罪。

6

7

例如:知悉他人之犯罪事實,以舉發犯罪為要挾而勒索財物。並請與第 305 條恐嚇安全罪之恐嚇 做比較,第 305 條恐嚇安全罪恐嚇之內容限於不法惡害,告知之內容若為權利的行使或正當合法 之事並不符合恐嚇的概念(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142 號判例)。 因乙並未竊取成功,甲並未受有損害,故甲在民法上對於乙並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第三篇

侵害自由法益之犯罪

99

甲將乙釋放之行為可能成立第 162 條第 4 項之縱放人犯脫逃罪之未 遂犯: 主觀上,甲對於乙尚未置於公力拘束下,其並非依法受逮捕或拘禁 之人之事實亦有認識,不具縱放人犯脫逃故意,故甲不成立本罪。 結論: 甲成立恐嚇取財罪。

類似考題 甲在超市偷了一盒上等茶包,得手準備離開時被店主乙察覺並攔下,告知店 裡張貼的海報:「偷竊者須以十倍的商品價格購買,否則移送法辦。」要求甲 買下茶包,否則報警處理,甲見乙作勢拿起電話準備報警,情急之下,甲提 出五倍價格買下茶包的建議,乙接受這項提議,隨之付錢後,讓甲帶著茶包 離開超市。試問乙之刑責?

【100 年成功大學法研所】

恐嚇取財得利罪(§346)之「恐嚇」是否包括告知欲行使合法權利? 甲欠乙錢未還,又素與丙不睦。適甲意圖營利略誘婦女,為乙、丙知悉。乙 遂乘機向甲表示:必須加倍還錢,否則,即以略誘事提出告發。丙亦語甲: 將於三日後,向檢察官告發其略誘事。問:乙、丙是否犯罪?所犯何罪?試 附理由解析之。

【76 年司法官】

解析 恐嚇之內容是否包含行使合法權利之通知?又恐嚇取財罪係屬開放性構成 要件,於違法性之審查上,須正面審查是否具有違法性,並從反面檢驗是否具備 阻卻違法事由。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乙之部分: 乙向甲表示須加倍還錢否則以略誘事提告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 (下同)第 305 條恐嚇罪:


第二單元 侵害整體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第二篇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第一篇

第一篇 第一章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391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公共安全罪(§173~§194)

公共安全罪章之保護型態有七種系列,簡稱「六加一種」,六種列舉(放火、 決水、交通安全、危險物品、場所安全、飲食衛生)、一種概括(其他類,如妨害 救災、不履行賑災契約)。我們以下僅就考試上比較重要的放火、交通安全、飲食 衛生等系列加以說明,其餘的已散見於各個罪章中,且較無獨立命題可能,故不 再獨立以專章介紹。

第一節

放火系列(§173~§177)

放火罪章規定在第 173~175 條,廣義而言可包括準放火罪(§176)、漏逸或 間隔氣體罪(§177)。第 173~175 條的考試重點在於行為客體,立法者將之區分 成五種,且依危險性高低設計成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若係具體危險犯,則 條文中會出現「致生公共危險」之危險結果的構成要件要素。記憶上很簡單,§173 整條均為抽象危險犯、§175 整條均為具體危險犯、§174 切一半,行為客體屬他 人所有者是抽象危險犯、自己所有者是具體危險犯)。另外,放火罪全部均有罰過 失犯,但僅有危險性較高被設計成抽象危險犯者才有罰未遂。茲整理如下: 一、第 173 條-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抽象危險犯。 有罰過失犯(§173Ⅱ)、未遂犯(§173Ⅲ)、預備犯(§173Ⅳ)。 二、第 174 條-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 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抽象危險犯。 有罰過失犯(§174Ⅲ前段)、未遂犯(§174Ⅳ)。 三、第 174 條-現非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 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


392

第二單元

侵害整體法益之犯罪

具體危險犯。 有罰過失犯(§174Ⅲ後段),不罰未遂犯。 四、第 175 條-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 具體危險犯。 有罰過失犯(§175Ⅲ),不罰未遂犯。 五、第 175 條-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 具體危險犯。 有罰過失犯(§175Ⅲ),不罰未遂犯。 綜上,放火罪章(§173~§175)之各罪性質究係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 有個簡單的記憶方式,第 173 條整條都是抽象危險犯,第 175 條整條都是具體危 險犯,至於第 174 條則一切為二,凡是行為客體係「他人所有」,因處於流動使用 之狀態(即所有權人隨時有可能加以利用),故危險性極高,所以是抽象危險犯; 反之,若行為客體是自己所有,則危險性自然較低,故係具體危險犯。茲將其圖 示如下:

§173 抽象危險犯

§174 「他人所有」 「自己所有」 →抽象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

§175 具體危險犯

另外,放火罪章最愛考的莫過於行為客體。首先,第 173 條之行為客體「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 、 「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 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此所謂「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係指處 於可供人使用之狀態、平常有人在使用即可,不以放火當時有人在裡面為必要。 其次,「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依學說及實務見解係指供放火者以外之 人使用而言(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3218 號判例),如供放火者自己單獨使用,或 僅放火者自己在裡面,應視所有權為自己或他人所有而適用第 174 條第 1 項或第 174 條第 2 項 1。再者,因過失燒燬僅有行為人獨居之住宅,係構成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因放火罪之行為人固不算入本條第 1 項之「人」 , 1

然而亦有學者認為基於保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本旨,且第 173 條第 1 項未如第 174 條第 1 項就該住 宅建築物明定以「他人所有」為要件,故本罪不限於現供他人使用住宅或現有他人所在之建築物, 即使是放火人單獨使用或所在也可以成立本罪(黃惠婷,刑法案例研習 ,頁 241~242;林山田、 許玉秀、林東茂老師亦採此見解)。


400

第二單元

侵害整體法益之犯罪

失火罪(§173Ⅱ)之行為客體-「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才是人?」 甲住在某連棟式的木造宿舍內,該棟宿舍共有五戶並排,某日深夜,因心情 煩悶而連續抽了好幾根菸,菸蒂並未完全熄滅,甲認為已熄,隨即打盹入睡。 約二十分鐘後,地板冒出白煙,甲見木地板與沙發已在燃燒,明知如通知消 防隊尚可及時撲救,但因其房子投有火災保險,雖被焚,亦可獲火險理賠, 因而不顧其延燒,即匆匆外出。火勢逐漸擴大,約半小時後,整排房子均被 焚毀,住在隔壁因中風而無法逃避的老鄰居 A 也葬身火海。其後,甲向保險 公司申請理賠,被保險公司識破而移送法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 【101 年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解析 因過失燒燬僅有行為人獨居之住宅,係構成第 173 條第 2 項失火燒燬現供人 使用之住宅罪。因放火罪之行為人固不算入本條第 1 項之「人」(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3218 號判例),然失火罪之行為人,於失火之際,仍有遭受意外危害之 虞。是以,實務認為,上開判例係專指放火罪而言,並不包括失火之情形在內。 依此,在認定第 173 條之行為客體時有個記憶的口訣:「放火的不是人,失火的 才是人」 ,也就是說,放火罪之行為客體不包含放火者自己平常單獨使用之住宅、 建築物,但失火罪之行為客體則包含失火者自己平常單獨使用之住宅、建築物。 然而,這樣的講法可能會有矛盾之處,因此有學者主張不論放火罪或失火罪,行 為客體應該在認定上歸於一致,不應有所不同 4。 另外就是與上題相同的爭點,實務認為是否為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還必 須考慮到整個住宅或建築物之設計結構,如放火者自己使用或自己所在之住宅或 建築物與他人使用或他人所在之住宅或建築物在設計上具有整體性(如公寓或大 廈)而在公共安全上有不可分性,放火者如對自己使用或自己所在之住宅、建築 物放火應認為係對於整個建築物放火,此時應認為係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 住宅、建築物,而論以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

4

可參考蔡聖偉,廟不可炎-論失火罪客體的屬性認定,月旦法學教室,85 期,2009 年 11 月,頁 30~31。


第一篇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401

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甲未完全熄滅菸蒂即入睡致其房屋被焚燬,構成刑法(下同)第 173 條第 2 項之失火罪: 該房屋係供失火者甲平常單獨使用,是否該當「現供人使用之住 宅」?有別於第 173 條第 1 項之「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係指供放 火者以外之人使用者,不包括僅供放火者單獨使用者,實務認為, 失火罪之行為人,於失火之際,仍有遭受意外危害之虞,故失火 罪之行為客體亦包含僅供放火者自己單獨使用者。 客觀上,該房屋依上開說明係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甲未熄滅菸蒂 即入睡致引燃火力,使該屋遭焚燬;主觀上,甲並無放火故意, 惟其未熄滅菸蒂即入睡,乃違反注意義務並具預見可能性,有過 失。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甲未通知消防隊滅火致整排房屋被焚燬: 構成第 173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之不作為放火罪: 本罪以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為構成要件。實務認為是否 為現供人使用必須考慮到整個住宅或建築物之設計結構,如放 火者自己使用或自己所在之住宅或建築物與他人使用或他人所 在之住宅或建築物在設計上具有整體性(如公寓或大廈)而在 公共安全上有不可分性,放火者如對自己使用或自己所在之住 宅、建築物放火應認為係對於整個建築物放火,此時應認為係 現供人使用或現有人所在之住宅、建築物,而論以第 173 條第 1 項之罪 5。 5

可參考最高法院 81 年台上字第 2734 號判決: 「本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二一八號判例要旨,其前段 已闡明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 人所住,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罰之規 定。後段又說明因放火人犯已明知放火行為並不致遭受何種意外危害,自不能適用該條項處斷。 易言之,如放火人犯明知其放火行為具有公共危險,基於保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本旨,自仍有該條 項之適用。況當今房屋,無論為大廈或公寓式,俱屬整體建築,自己與他人擁有之住宅,就公共 安全言,具有不可分性,與昔日房屋之獨棟式建築,不能相提並論。故在自己使用之住宅內放火, 實與對整棟公寓或大廈放火無異,其行為既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之罪,以放火燒燬現非 供人使用之自己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自己所有建築物等,為其構成要件者不符,而第一百 七十三條第一項,又未如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就住宅建築物標明以『他人所有』為其構成要件


402

第二單元

侵害整體法益之犯罪 客觀上,甲不慎引燃火力,係違背義務之危險前行為(第 15 條 第 2 項) ,有保證人地位,負有撲滅火勢之作為義務,且事實上 有撲滅火勢之作為可能性,卻未通知消防隊滅火,乃未消弭或 降低既存風險之不作為放火,並使整排房屋被焚燬;主觀上, 甲雖僅認識放火之標的為自己之房屋,但預見火勢延燒至緊鄰 房屋,卻容任其發生,有本罪之間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 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構成第 353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1 項之不作為毀損建築物罪: 甲未通知消防隊滅火,使整排房屋被焚燬,成立本罪。 甲未通知消防隊滅火致 A 被燒死,構成第 271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之 不作為殺人罪: 客觀上,甲依危險前行為而有滅火之作為義務業如上述,且有滅火 之作為可能性,卻未通知消防隊滅火,乃未消弭或降低既存風險之 不作為,並致 A 被火燒死;主觀上,甲預見火勢延燒至緊鄰房屋足 以使火力範圍內之他人被火燒死,卻容任其發生,有不作為殺人之 間接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甲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構成第 339 條第 3 項之詐欺未遂罪: 甲未成功獲得理賠,則保險公司未受有財產上損害,故甲不成立詐 欺既遂。主觀上,甲有詐欺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甲已向 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不論依通說或實務對於著手實行判斷標準,甲 均已達於著手實行,構成要件該當。此外,違法並有責,成立本罪。 競合(代結論): 不作為放火罪與不作為毀損建築物罪係法條競合之吸收關係,僅論 以不作為放火罪,且本罪著重社會公益之保護,故放火罪之個數, 以放火行為為準,並不以財物所有人之人數或財物種類來論斷,故 甲僅成立一個不作為放火罪。又不作為放火罪與不作為殺人罪係一 行為所違犯而侵害數法益,成立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第 55 條)。 其與失火罪、詐欺未遂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成立數罪併罰, 併合處罰之(第 50 條)。

內容,自仍應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論處。」


第一篇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403

類似考題 甲獨居在公寓的 2 樓。某日,甲於夜間抽煙時,菸蒂未熄滅卻睡著,致菸蒂 引火燒及易燃物,頓時火光漫天。甲於睡夢中驚醒,見屋內著火,本可取滅 火器將火撲滅,但隨即想起其住宅投有鉅額火險,乃下樓逃離而任由火勢延 燒。火勢因此擴大,將整棟公寓焚毀。試分析甲可能負之刑責。 【102 年地方特考四等法律廉政】

甲成立失火罪(§173Ⅱ)、不作為放火罪(§173Ⅰ、§15Ⅰ)、不作為 毀壞建築物罪(§353Ⅰ、§15Ⅰ),這部分與上一題幾乎完全相同。至於詐 欺部分,因為題目只說明想到有鉅額火險,但並未針對這部分的事實詳加敘 述,故依題意,甲根本未達著手施行詐術,故不成立詐欺未遂罪(§339Ⅲ)。

類似考題 甲在吸食毒品精神恍惚下吸煙,不小心引燃屋內之易燃物而燒燬其住屋,同 時波及鄰屋,正在屋內睡覺之鄰人乙被燒死,而甲幸運被消防隊員救出來。 試分析甲所涉之刑事責任。

【102 年身心障礙法制】

放火罪(§173)有關「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之意 義為何? 農民 A 與 X 因農地糾紛結怨,某日 A 乘 X 全家出外旅遊之際,以 5 萬元代價 唆使 B,欲將 X 之房舍燒燬,而位於農地中央之 X 房舍距離其他人家之房舍 有 8 百公尺遠。當 B 攜帶放火工具前往 X 之房舍時,因形跡可疑而被巡邏之 警察逮捕。試問對於 A、B 之行為應如何處斷?並具體說明理由。 【86 年司法官】

解析 所謂現供人使用係指處於可供人使用之狀態,但不以放火當時有人在裡面為 必要。因此全家人長期旅行而不在的房屋,或是只有在特定期間始有人居住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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