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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金鑰(混合題庫)

前言/前言 1 壹、編排特色/前言 1 貳、各章重點大綱暨考題分配/前言 2 參、100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重點研析/前言 4 肆、103 年強制執行法修正理由說明/前言 5

第一單元 第一章

申論題型/1 總則/3

壹、強制執行主體、客體/5 貳、執行名義/16 參、程序開始、延緩、停止、撤銷、終結/35 肆、救濟/58 伍、強制處分/135

第二章

金錢債權之執行/142

壹、動產之執行/144 貳、不動產之執行/171

–目錄 1–


參、其他財產權之執行/253 肆、公法人財產之執行/294 伍、參與分配/300

第三章

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341

第四章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350

第五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367

第二單元

選擇題型/407

第一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09

第二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14

第三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19

第四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23

第五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427

第六回

103 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432

–目錄 2–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3

總則

總則編為強制執行法之核心,涉及執行程序之主體、客體、執行名義、延 緩、停止及程序之撤銷與終結,另執行中難免有違法或不當之處,如何救濟亦 為考題重心。又強制處分章節是四等考試近年來多次出現的考題,應該熟讀條 文,以免錯失得分機會,茲將總則編考古題出題重點分析如下,考生於研讀書 籍時,應特別注意。

一、執行主體、客體 目前考題類型仍集中在執行名義成立後,債務人死亡,依其繼承態樣之不 同,執行之債務人主體及責任財產範圍亦隨之有異,此部分常與救濟一併 出題,為一綜合性判斷之考題。然因新法第 4 條之 2 與第 14 條之 1 之修 正,執行力擴張之態樣不侷限於繼承,考生宜多注意第 4 條之 2 之內容。 另責任財產之決定,法院應遵守形式外觀調查原則,如違之,以第 12 條 救濟,否則不能論定執行法院為違法執行,應注意之。 又關於執行客體部分,應注意 100 年 6 月 7 日新修正之第 122 條規定,蓋 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多為政府照顧弱勢族 群的措施,俾維持其基本生活。各相關法規雖多明定依法請領各項現金給 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但該等權利實現後,如仍予 強制執行,有違政府發給的目的,故明定債務人依法領取的該等津貼、救 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又強制執行係以國家之強制力為債權人強制 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私權之民事程序,應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現行社會 保險如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政府強制辦 理之保險,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其金額多寡不一,如係維持 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宜明定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122 條條文之修正內容,相當重要,應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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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申論題型

二、執行名義 應遵守執行名義法定原則,不能另行創設執行名義,故應對第 4 條第 1 項 第 1 款至第 6 款各種執行名義之特色有所了解,並應清楚分辨執行名義是 否具備實體上之確定力,蓋此部分多與救濟合併出題。亦即,執行程序若 未遵守執行名義法定之原則應依第 12 條救濟;若已遵守,但執行名義所 示之請求權,實體上有債之消滅、妨礙事由,則應依執行名義是否與確定 判決同一效力來決定究應適用第 14 條第 1 項或第 14 條第 2 項來救濟。有 關執行名義法定性之考題,近年在司法四等特考中多次出現,屬容易拿分 的題型,請務必注意。

三、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以快速進行為原則,凡令其速度減緩之原因均為例外,如延緩(§ 10) 、停止(§18) 。延緩與停止之要件與原因為何為考題重點,故除第 10 條、第 18 條之法條應熟記外,尚應注意大法官釋字第 182 號解釋之內容。 然第 14 條修正後,大法官釋字第 182 號解釋之功能大減,救濟仍應回歸 第 14 條方為上策。另程序終結之時間點判斷涉及救濟可否及時提起,司 法院 33 年院字第 2776 號解釋為一必讀之資料,甚為重要。

四、救濟 為出題率最高之章節,第 12 條之考題多出現在法院是否遵守形式外觀調 查原則、執行名義法定性及執行程序有無遵守法條之規定。而第 14 條債 務人異議之訴,考題幾乎集中在判斷執行名義有無既判力或與既判力有同 一效力,再依債之消滅或妨礙事由發生之時間點決定依第 1 項或第 2 項救 濟,因第 14 條於 85 年業已修正,為一重點考區。而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 之訴,旨在測試何謂「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常涉及其他法律規定, 如動產擔保交易法之考題,及民法夫妻財產制之修正內容,筆者建議考生 研讀資料時應注意資料所舉之類型。

五、強制處分 此部分多為記憶性考題,應熟記法條內容,另有關保證人資力之限制及刪 其拘提管收之規定,亦應注意。100 年 6 月新修正強制執行法,並參酌大


第一章

總則

5

法官釋字第 588 號解釋意旨,執行法院不得同時併為拘提、管收之裁定, 且於管收前應踐行詢問程序,以符正當法律程序。對債務人之管收係限制 債務人之人身自由,宜慎重為之,執行法院於管收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參酌強制執行進行情形、債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 作能力,於認債務人有履行執行債務之可能,而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 執行時,得予管收,此些修正內容分別在第 20、21、22、23、25 條等條 文落實,強制處分近年來在司法行政、執達員考試題目中,多次出現,此 類題目應歸類為容易取分之類型,切勿輕忽。

壹、強制執行主體、客體

1-1-1

(強制執行主體)

就執行名義之效力言,遇有左列各種情形,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以 及應對何人之財產執行?試分別解答,並簡述其理由。 執行程序開始後,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為概括繼承時。 同右情形,債權人死亡後,為無人承認之繼承時。 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為限定繼承或繼承人全體拋 棄繼承時。 同右情形,債務人死亡後,其繼承人為概括繼承時。 稅捐機關就欠稅案件聲請開始執行後,債務人死亡,其繼承人為概括 繼承時。

【74 律】

▍解析 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當事人發生死亡情形,依民法上規定不同之繼承型態, 應分別對何人執行且如何進行。另應注意公法義務及於一身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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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元

申論題型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執行程序開始後,債權人死亡,其繼承人為概括繼承者,得由其 繼承人續行執行程序,不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之規定停 止,蓋強制執行之目的,乃在實現私權非確定私權之程序也,且 此非本法規定應停止執行之事由。 民法第 1185 條規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 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歸屬國庫。」此之遺產,應包含債權在內,故強制執行開始 後,債權人死亡,而無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管理人仍應將遺產 中債權實現,用以清償其他債務,故其執行程序仍應由遺產管理 人繼續進行。此於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 3 項第 2 款亦有 規定。 債務人之繼承人限定繼承時: 因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規定,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 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採物之有限責任,故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僅得對其承受之遺產請求執行,不得就其自有之財產為 執行。此雖非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停止事由,惟依民法第 1158 條之規定,債務人死亡,會發生強制執行程序停止之事實效果。 債務人之繼承人全體拋棄繼承時: 因繼承人拋棄繼承,即不繼受債務人之一切權利義務,債權人 自不得就其原有財產執行,僅得對遺產執行,並以遺產管理人 為債務人,惟於未經選任遺產管理人之情形,為避免執行程序 無從續行,於強制執行法 85 年修法時,增訂第 5 條第 4 項選 任特別代理人制度,以利程序之續行。 債務人之繼承人概括繼承者:


第一章

總則

7

因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民§1148),各繼承人 對被繼承人之債務,並負連帶責任(民§1153),故債權人得對 於繼承人之全體,或其中之一人或數人承受之遺產或其原有財 產,同時或先後聲請執行。 債務人生前所積欠稅捐,因係公法上義務,以及於一身為原則, 故縱其死亡,亦不在繼承之列。從而稅捐機關僅能就其遺產執 行,不能對繼承人自有財產執行。

參考資料 楊與齡,強制執行法,頁 32。 張登科,強制執行法,頁 82。

1-1-2

(執行客體)

甲對乙有 500 萬元金錢債權,於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聲請法院查封 乙所有之土地一筆(市價 200 萬元)。嗣乙死亡,其繼承人為丙、丁、 戊;丙依法為限定之繼承,丁、戊則未就繼承為任何之表示。於此情形, 試問: 執行法院應如何續行上開土地之執行程序? 執行法院得否再依甲之聲請續對丁、戊自有之財產為執行?【82 律】

▍解析 執行名義成立後,其執行力擴張之範圍,另於限定繼承之情形,執行客體之 範圍及救濟之道。


第一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

409

第一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  關於假扣押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為假扣押查封

後,債務人就查封物處分之限制與終局執行之查封效力同 債權人收押假扣押之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應提存之

因假扣押僅為保

全處分,不得進行終局執行之換價,對於魚肉等生鮮食品, 不得為假扣押之執行

Ans: :選項保全執行與終局執行差在後者有換價程序, 查封效力並無不同。 選項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 選項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 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此為強制 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 選項假扣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費 過多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 職權,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價金,並非不得為扣 押執行。  執行名義為債務人應將債權人所有之身分證一張交付債權 人,則於債權人據該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下列敘述何 者有誤?

執行法院執行取交而無效果時,得公告宣示該

身分證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債權人

執行法院執行取交

而無效果時,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

執行法院執行取交

而無效果時,得對債務人處怠金

執行法院於債務人交出

該身分證後,復行占有該身分證者,得再為取交該身分證之 執行

Ans:


410

第二單元

選擇題型 :選項、、均為強制執行法第 123 條第 2 項規 定之內容。 選項復占有得再解除占有之執行方法,僅規定在 執行名義為交付不動產時方有此規定,此見強制執 行法第 124 條第 1 項規定。此題為交付動產,如有 復行占有之情形,必須另行取得執行名義,方能再 次聲請強制執行。

 下列何種情形,債務人不得據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就給付借款之確定終局判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業 已清償借款者

債務人就給付票款之確定終局判決,於該

判決確定後,行使抵銷權者

債務人就准許拍賣抵押物之

裁定,於裁定前,已將抵押債務清償者

債務人就准許本

票執行之裁定,於裁定前,清償債務者

Ans: :選項為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其債之消滅或妨礙 事由須發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後始可依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第 1 項救濟。此處之事由發生在執行名義 成立前,應該在訟訴程序中提出抗辯,阻止執行名 義之成立。 選項抵銷權為形成權,必當事人一方於抵銷適狀 時為抵銷之意思表示,始生抵銷之效力,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1123 號判例,採取肯定說。 選項無既判力執行名義,債之消滅或妨礙事由發 生在執行名義成立前,可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救濟。 選項同解析。  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2 規定聲請執行,經執行法院 駁回者,債權人得於裁定送達後幾日內之不變期間內,向執 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二十日

三十日

五日

十日


第一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

411

Ans: :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 「債權人依第 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 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 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 管收有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幾次 為限?

一次

二次

三次

無限制

Ans: :強制執行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 「有管收新原因發生 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列之下列事項不同意時,何者 不得聲明異議? 配之金額

債權之存否

稅捐債權之存否

分

債權之優先受償次序

Ans: :選項債權人債權存否、選項優先受償次序均將影 響選項分配金額,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39 條規定, 債權人或債務人均得以前述理由對分配表聲明異 議。然稅捐債權若有意見,應另循稅捐稽徵法之救濟 為之。  下列何種文書非執行名義? 確定之支付命令

有再審事由之確定終局判決

公證處製作之認證書

無管轄權法

院製作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

Ans: :選項仍為確定終局判決。 選項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屬強 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其他依法律之規 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選項依公證法第 13 條做成之公證書方有執行 力。認證書無執行力。 選項仍為本票裁定。


412

第二單元

選擇題型

 在金錢債權強制執行時,下列何種財產可強制執行? 務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

公

人壽保險之請領保險金權利

勞工保險之請領保險給付權利

公寓大廈內裝設之共用電

Ans: :選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26 條規定,請領退休 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選項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2 項:「債務人依 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 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 得為強制執行。」此處所指之社會保險,係指公教 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保險及其他 政府強制辦理之保險。一般之人壽保險不在其內。 選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29 條: 「勞工之退休金 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 或供擔保。」該條文已明定退休金專戶之勞工退休 金、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均不得讓與、扣押、 抵銷或供擔保,因此,不論是未撥付前之請領退休 金之權利或已撥入退休金專戶內之款項,均不得為 強制執行之客體。 選項共用電梯應屬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且性質 上不得與主建物分別出讓。 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其標的物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何時 以書狀聲明之?

標的物點交拍定人之日一日前

物點交拍定人之日二日前

標的

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

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二日前

Ans: :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 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 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


第一回

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模擬測驗

413

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  建造完成後不屬於海商法所定船舶之建造中船舶,其強制執 行應準用關於何種執行規定? 與不動產兼用

不動產

動產

動產

視情形而定,分別適用動產或不動產執行

之規定

Ans: :海商法上之船舶與建造中之船舶,其強制執行準用關 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此為強制執行法第 114 條第 1 項之規定,除此之外,應視為動產之執行。


432

第二單元

選擇題型

第六回 103 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  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乙家中之鋼 琴予以假扣押,實施查封後,第三人丙主張該鋼琴係其所 有,暫時借予乙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假扣押執

行程序屬保全執行程序,丙不得對該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以為救濟

假扣押執行程序於執行法院就鋼琴查

封完畢時即告終結,丙不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丙得對

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為救濟

丙

雖不得對甲之假扣押執行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得向 法院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查封

Ans: :參考金鑰第 1-3-9 試題: 第三人丙主張遭查封之鋼琴為其所有,是該第三人就 執行標的物主張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此一異 議原因應提起強制執行法第 15 條第三人異議之訴解 決。有疑義者,乃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程序何時終 結,而得以起訴主張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依據最高法 院 44 年台上字第 1328 號判例見解「假扣押之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準用關於動產、不動產 執行之規定。故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 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如將假扣押標 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其程序方為終結」,是本 題第三人丙得對假扣押程序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 為救濟。  甲為 A 地之抵押權人,持法院許可拍賣 A 地之裁定為執行 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拍賣 A 地,甲之抵押債權 600 萬元僅受 償 500 萬元,尚有 100 萬元未受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六回

103 年司法官、律師第一試測驗

甲得聲請法院繼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執行 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萬元

433

甲得聲

甲得另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清償 100

執行法院不得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之抵押權登記

Ans: :參考金鑰第 1-2-6 試題: 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其性質 與對人之執行名義不同。對物之執行名義,以擔保對 象之特定財產為執行標的,藉物之責任以實現債權, 是以拍賣抵押物裁定此種執行名義,債權人僅得聲請 就裁定所示之抵押物強制執行,若拍賣後不足受償, 不足部分,不得請求發給債權憑證,亦不能依該裁 定,對債務人其他財產強制執行。故債權人需另對債 務人起訴請求清償 100 萬元,取得另一對人執行名義 後,方能再對其他財產強制執行。  債權人甲以金錢債權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乙之房 屋強制執行,由丙拍定繳足價金,法院已發給權利移轉證 書,乙於價金分配前,主張其在判決確定後即對債權人甲清 償完畢,乙應以下述何種方式救濟? 程序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聲請法院撤銷拍賣

聲明異議

提起再審

之訴

Ans: :參考金鑰第 1-3-2 試題: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所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 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故同條所謂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係指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執行名義 所載債權全部達其目的時,始為終結。是本題乙仍得 依據同法第 14 條第 1 項後段: 「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 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 後者,亦得主張之。」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然因執 行標的物已拍賣終結,但未將其賣得價金交付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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