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單元
法學大意
97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3 98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20 99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35 100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49 101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65 102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83 103 年五等錄事試題暨解析 .........................................................102
第貳單元
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97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121 98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139 99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159 100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181 101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203 102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228 103 年五等錄事‧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254
第參單元
法院組織法大意
97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275 98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291 99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305 100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321 101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338 102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354 103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373
-目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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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年五等庭務員試題暨解析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擔 任下列何職位? 檢察長
襄閱檢察官
主任檢察官
首席檢察官
: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第 2 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員額在六 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每組以一人為主任檢察官,監督各該組事務。」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有關法官開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法官開庭務必準時 如前一案件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到齊,法官不得就已到齊之後案先行審理 開庭前法官應充分準備,以發揮庭期績效,如需改期,宜當庭為之 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律師耳語或低聲交談
: 選項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6 點規定:「開庭務必準時。如前一 案件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未到齊,可就已到齊之後案先行審理,俟前案 人員到齊後,再行審理。」 選項 :依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6 點規定,法院得就已到齊之後案 先行審理。 選項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5 點規定: 「開庭前法官應充分準備, 以發揮庭期績效,如需改期,宜當庭為之。」 選項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22 點規定:「法官於法庭上,不宜與 律師耳語或低聲交談。」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成效,由下列何種人員負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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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考人員
政風人員
資訊人員
主計人員
: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32 點規定:「本要點執行情形,研考人員應隨時 檢查之,發現有違反情事時,應速陳報首長處理,並將檢查結果記載於業 務檢查半年報表內層報司法院。上級機關於必要時,得不定期派員抽查執 行情形。」 依照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腦,俾便民眾 查詢。輸入逾多久期間,得予刪除?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8 點規定: 「Ⅰ訴訟輔導科宜於明顯處所設置觸摸 式電腦查詢機,並應協助民眾操作使用。Ⅱ判決主文宣示後,應即輸入電 腦,俾便民眾查詢;輸入逾二個月者,得予刪除。Ⅲ前項規定研考人員應 不定期抽查之。」 依照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規定,法院羈押被告候審室應備何種名錄供被告 查詢? 政風人員名錄
書記官名錄
法官名錄
律師名錄
: 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第 11 點第 2 項規定:「羈押被告候審室應備律師名 錄供被告查詢。」 於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多久期間,始得除去其錄音? 一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十二個月
: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雖考選部之正解為 ,惟
條文內容已修正,本題已無答案。 修正前之法庭錄音辦法第 8 條規定: 「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應保存 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其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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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司法院令修正發布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 法(原名稱:法庭錄音辦法)。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10 條 第 1 項規定:「於法庭錄音之錄音內容,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 2 年』 ,始得除去其錄音。」已經修改原規定。請考生要注意修正後的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新規定。 當事人或其他人員於開庭時之錄音,非經何人核准,不得為之? 庭長
審判長
院長
書記官長
: 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法院以外之人員於開庭時 之錄音,應經審判長核准。但有依法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情形者,不應准許。」 法院臨時開庭期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應由何人負責就該法院現有編 制員額統籌調配? 審判長
庭長
院長
書記官長
: 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第 3 條規定: 「臨時開庭期 間,所需辦理審判、行政人員,除視情形得由當地借用機關有關人員兼辦 外,應由各法院院長就該院現有編制員額統籌調配。」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要置那一種席位,設於通譯、錄音、 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學習法官席
調辦事法官席
司法事務官席
法官助理席
: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4 條第 4 項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 得視需要置司法事務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 應訊台。」
另外,題目若改為智慧財產法院,設置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 側,斜放面向應訊台的是「技術審查官席」。
依照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種司法人員於法庭執行職務時,不須穿著制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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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通譯
書記官
公設辯護人
: 法院組織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 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本條項規 定不包含通譯。 有關法院審判之用語及訴訟文書文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法院審判之用語,由審判長決定之 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 訴訟文書有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訴訟當事人如為聾啞人者,應由通譯傳譯之
: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規定:「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非由 審判長決定之,故該選項錯誤。 選項 、 :法院組織法第 99 條規定:「訴訟文書應用中國文字。但有 供參考之必要時,應附記所用之方言或外國語文。」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98 條規定:「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 有關係之人,如有不通國語者,由通譯傳譯之,其為聾啞之人,亦同。」 違反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 得處幾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六個月
: 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 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有關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之最高司法行政監督權,由下列何人行使之? 檢察總長
法務部部長
司法院院長
行政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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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第 1 款規定: 「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 定: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依照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種職務,不屬於司法上之互助範圍? 通譯
法警
書記官
執達員
: 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規定: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 執達員、法警,亦同。」本條規定不包含通譯。 有關錄事之職掌,下列何者正確? 法院裁判之送達
傳票之繕打
開庭之點呼
債務人之拘提
: 選項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第 1 項規定: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 員或郵務機構行之。」法院之送達屬執達員之職權。 選項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6 條規定:「錄事辦理文 件之繕寫及檢察長指定之事項。」文書之繕寫內容包含傳票之繕打。 選項 :開庭之點呼為庭務員所職掌。 選項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66 條第 2 款規定:「法警 掌理左列事項:二、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 拘提屬法警之職權。 依照最高法院處務規程之規定,有關民刑事庭書記科之職掌,下列何者錯誤? 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 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關於訴訟案件之登記事項 關於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
: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第 39 條規定:「民刑事庭書記科職掌如下:一、關於民 事或刑事科送交訴訟卷證之點收整理及編訂事項。二、關於訴訟案件之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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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事項。三、關於裁判參考資料之整理編目事項。四、關於訴訟進行中文 稿之撰擬事項。五、關於分案後案件訴訟卷證之保管事項。六、關於裁判 正本之製作、送達與主文之通知公告事項。七、關於評議案由之登記事項。 八、關於已結卷宗之編訂發還及其底卷之編訂事項。九、關於裁判後文件 之處理事項。十、關於言詞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之製作事項。十一、其他 依法令應由書記科辦理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民、刑事庭書記科之職掌 不含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依同規程第 40 條,訴訟案件之分配事項由民事 科或刑事科職掌。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由下列何者遴任? 由檢察官會議遴任 由檢察總長遴任 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遴任 由法務部部長遴任
: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Ⅰ法務部設檢察官人事審 議委員會,審議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 官、檢察官之任免、轉任、遷調、考核及獎懲事項。Ⅱ前項審議之決議, 應報請法務部部長核定後公告之。」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 特別偵查組職掌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 員之貪瀆案件 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偵查終 結後,立法院得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規定:「Ⅰ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 列案件: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 員之貪瀆案件。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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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三、特殊重大貪瀆、經 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Ⅱ特別 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 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 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Ⅲ特別偵查組為辦 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Ⅳ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 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 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Ⅴ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 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 法院報告。」選項 錯誤之處在於,依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5 項並未 規定,該案件偵查終結後,立法院得決議要求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 有關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任命、職權及任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時,總統應於一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
: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11 項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 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 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正確答案應為「三個月內」 重新提出人選。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10 項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 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8 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12 項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 任命時具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法官。」 有關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組成及職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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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 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 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三倍人選
: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前項選任委員之任期, 均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正確答案為任期一年。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 三人與全體檢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 官身分之次長為主任委員。」正確答案為十七人。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 國為單一選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 名代表為限。」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法務部部長遴任檢察長 前,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職缺二倍人選,由法務部部長圈選之。 檢察長之遷調應送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徵詢意見。」正確答案為二倍 人選。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民事法院依下列何種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事 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簡易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
假扣押程序
: 民事訴訟法第 466 條之 4 第 1 項規定: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 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 院上訴。」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罷免訴訟,專屬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下列何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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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0 條規定: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 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10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施行後,交通裁決事件應以下列何法院為第 一審管轄法院? 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或 行政訴訟法第 237 條之 2 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又依行政訴訟法施行 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地方法院之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 結者,仍由原法官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規定審理。」由此可知,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之交通裁決事 件,依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仍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審理。 是以,選項 、 均正確。 五位法官合議審判之民事事件,如在評議時,對於損害賠償額,各位法官認定 不一,各意見分別為六十五萬、七十萬、八十五萬、九十五萬及一百十萬,問: 評議之決定應為下列何者? 一百十萬
六十五萬
七十萬
八十五萬
: 法院組織法第 105 條第 2 項規定:「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 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 止。」本題中,法官之意見為五說,達三說以上,且皆不達過半數。最多 額之意見為一百十萬,算入次多額九十五萬,此時尚未過半,因此再算入 次多額八十五萬。於算入八十五萬後,已達過半數,因此評議之決定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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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萬。 當事人合法上訴第三審,從何時起得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第二審判決宣示時
上訴繫屬第三審時
裁判確定時
第二審判決送達時
: 法院組織法第 106 條第 2 項規定: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 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 印。」 下列何者非屬法庭公開原則之例外? 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為避免媒體報導
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虞
: 法院組織法第 86 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 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下列何者非屬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會議之構成員? 院長
庭長
法官
司法事務官
: 法院組織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 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 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本條規定未包含司法事務官。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事務官處理事務之範圍? 實施搜索
實施扣押
詢問證人
實行公訴
: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處理 下列事務:一、實施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二、詢問告訴人、告 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三、襄助檢察官執行其他第六十條所定之職 權。」本條規定不包含實行公訴。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任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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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四年
五年
六年
: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8 項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 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下列何者非屬非訟事件? 社團法人登記事件
夫妻財產制登記事件
夫妻分割遺產事件
抵押物裁定事件
: 選項 :非訟事件法第三章第一節為法人登記事件。 選項 :非訟事件法第三章第二節為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 選項 :家事事件法第 3 條第 3 項第 3 款規定:「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 所生請求事件。」 選項 :非訟事件法第 72 條規定:「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 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關於全體檢察官代表之選舉,下列何者錯誤? 以全國為單一選區 記名投票 單記直接選舉 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第 6 項規定:「全體檢察官代表,以全國為單一選 區,以秘密、無記名及單記直接選舉產生,每一檢察署以一名代表為限。」 應為無記名投票。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其所置檢察官員額為何? 五人以上,十人以下
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
七人以上,十六人以下
八人以上,十七人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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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 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 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 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幾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 十二職等? 八年
十年
十五年
二十年
: 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實任公設辯護人服務滿十五年後,成績 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第 37 條規定可知,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均
有設置公設辯護人室,惟最高法院目前並未設置公設辯護人室。法院 組織法修正草案第 51 條之 6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Ⅰ最高法院置公 設辯護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Ⅱ前項公設 辯護人繼續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經審查合格者,得晉敘至簡任 第十二職等。」 對於下列何項情形,檢察總長無須前往立法院列席備詢或報告? 因檢察官涉嫌貪瀆而被偵查之案件 年度預算案 法律案 涉及五院院長貪瀆案件偵查終結後,經立法院決議要求赴立法院報告
: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第 10 項規定: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 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之 1 第 5 項規 定: 「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 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五院院長貪瀆事件為第 1 項第 1 款 之案件。 法庭通譯制度之設計,主要係涉及下列何一憲法原則或基本權之要求?
366
比例原則
聽審權
民主原則
自由權
: 人民對於法院享有合法聽審權,釋字第 482 號解釋承認我國法上有此一權 利。經由合法聽審,判決之效力才能正當化,對於語言不通者,則需設通 譯制度,方可保障其合法聽審權。 書記官制服鑲邊之顏色為何? 黑色
藍色
綠色
白色
: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第 4 條規定: 「前條各 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一、法官用藍。二、檢察官用紫。三、公設辯護人 用綠。四、律師用白。五、書記官用黑。」 法官席正前左側下方係設置下列何者之席位? 書記官
法警
通譯
學習司法官
: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4 條第 2 項規定: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 書記官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聽區。」 下列何者非屬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之事件?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涉訟者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涉訟者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因建築物不定期租賃所生爭執涉訟者
: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2 項規定:「I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 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Ⅱ下列各 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 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雇用人與受雇人 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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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四、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 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 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 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本條規定未包含因建築物不定期租賃所 生爭執涉訟者。 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幾人? 十五人
十七人
十九人
二十一人
: 法院組織法第 59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七 人,由法務部部長指派代表四人、檢察總長及其指派之代表三人與全體檢 察官所選出之代表九人組成之,由法務部部長指派具司法官身分之次長為 主任委員。」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之職權? 實施偵查 協助無資力者提起離婚訴訟 擔當自訴 實行公訴
: 法院組織法第 60 條規定: 「檢察官之職權如左:一、實施偵查、提起公訴、 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及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二、其他法令所 定職務之執行。」 下列何單位未設置佐理員? 民事庭
公證處
提存所
登記處
: 法 院 組 織法第 19 條前段 規 定 :「地 方 法 院設公 證 處 ,置公 證 人 及佐 理 員;……。」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地方法院設提存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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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主任及佐理員。……。」法院組織法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地方法 院設登記處,置主任及佐理員。……」法院組織法並無規定民事庭應設置 佐理員。 某甲之竊盜案,依某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規則,原應分配給乙法官審判,因該 地方法院院長認為丙法官對於竊盜案件有深入了解,乃自行要求乙法官將該案 件簽出移轉給丙法官審判。此情形係違反下列何原則? 武器平等原則
合法聽審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
程序選擇權
: 釋字第 665 號解釋: 「世界主要法治國家中,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一項雖明文規定,非常法院不得設置;任何人受法律所定法官 審理之權利,不得剝奪—此即為學理所稱之法定法官原則,其內容包括應 以事先一般抽象之規範明定案件分配,不得恣意操控由特定法官承辦,以 干預審判。」本題中,依照事務分配規則,應由乙法官審理,不得任意變 更,該地方法院院長卻逕自移轉給丙法官,顯違法定法官原則。
因法定法官原則主要精神在於,禁止人為恣意操控案件承審法官之產 生,本案院長個人以指定分案方式移轉由丙法官審判,已經違反法定 法官原則。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地方法院置院長及副院長各一人 地方法院院長由法官兼任 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分院 地方法院院長職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規定: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 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由此規定可知,地方 法院不置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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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110 條第 6 款規定: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 列規定: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選項 :法院組織法第 13 條。 下列何者非設置於地方法院? 民事庭
行政訴訟庭
刑事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 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下列何者非屬法官助理之辦理事務範圍? 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進行調解程序 法律問題之分析 資料之蒐集
: 法院組織法第 12 條第 6 項規定:「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 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下列事件,何者非屬司法事務官之辦理事務? 返還擔保金事件
調解程序事件
管收事件
督促程序事件
: 法院組織法第 17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 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 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 件。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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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國交罪之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係由何法院管轄? 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
行政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第 3 款規定:「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三、妨害國交罪。」 下列何者非屬法庭席位布置應注意之原則或事項? 當事人平等原則
安全
於調解庭應重視親和
法官與檢察官平等原則
: 法院之布置重點在於當事人平等原則,另外對於少年事件及調解事件應 重視親和,亦應注意安全、舒適、潔淨及身心障礙者的可利用性。檢察 官於刑事訴訟上亦為當事人,基於當事人平等原則,其不應與主持審判 的法官並列,因此選項 所稱之法官與檢察官平等原則與當事人平等原 則有所違誤。 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判決,應向下列何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提 起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東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 法院組織法第 31 條規定:「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各設高等法院。但得視 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高等法院分院;或合設高等法院;或將其轄 區之一部劃歸其他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不受行政區劃之限制。」目前並未 設置臺灣高等法院臺東分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之案件上訴後由臺灣高等
法院花蓮分院管轄。 考生可以熟記以下的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以防止這類考題出現 被突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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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 (臺北市)中正區、松山區、信義區、文 臺北地方法院
山區、大安區、萬華區、中山區 (新北市)新店區、烏來區、深坑區、石 碇區、坪林區 (臺北市)士林區、北投區、大同區、內
士林地方法院
湖區、南港區 (新北市)汐止區、淡水區、八里區、三 芝區、石門區 (新北市)土城區、板橋區、三重區、
臺灣高等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永和區、中和區、新莊區、蘆洲區、三 峽區、樹林區、鶯歌區、泰山區、五股 區、林口區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縣
最 高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市
法
新竹縣
院
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縣 基隆市 基隆地方法院 (新北市)瑞芳區、貢寮區、雙溪區、平 溪區、金山區、萬里區 智慧財產法院 全國地方法院 全國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地方法院 花蓮縣 花蓮分院
臺東地方法院 臺東縣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市
臺灣高等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苗栗縣 臺中分院
南投地方法院 南投縣 彰化地方法院 彰化縣
臺灣高等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雲林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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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分院
嘉義地方法院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地方法院 臺南市 高雄市 高雄地方法院 太平島 東沙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高雄市 高雄少年法院 太平島 東沙島 屏東地方法院 屏東縣 澎湖地方法院 澎湖縣
福建高等法院 金門地方法院 金門縣 金門分院
連江地方法院 連江縣
註:司法院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7 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6 條規定於民國 100 年 1 月 4 日公告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由幾位法官行合議程序? 三人
五人
七人
六人
: 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