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
民事訴訟法大意∕1-001
Ⅰ民事訴訟法∕1-003 第一編
總則∕1-003 第一章
法院∕1-003
第二章
當事人∕1-025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1-066 第四章
第二編
第三編
訴訟程序∕1-082
第一審程序∕1-123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1-123
第二章
調解程序∕1-215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1-225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1-235
上訴審程序∕1-243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1-243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1-261
第四編
抗告程序∕1-273
第五編
再審程序∕1-280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1-289
第六編
督促程序∕1-293
第七編
保全程序∕1-302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1-313
Ⅱ家事事件法∕1-321 第一編
總則∕1-321
第二編
調解程序∕1-327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1-333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1-347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與執行∕1-357
▍第貳部分 第一編
刑事訴訟法大意∕2-001 總則∕2-003 第一章 法例∕2-00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2-007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2-016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2-020 第五章 文書∕2-026 第六章 送達∕2-03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2-036
第二編
第三編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2-040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2-051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2-057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2-068
第十二章
證據∕2-077
第十三章
裁判∕2-098
第一審∕2-105 第一章
公訴∕2-105
第二章
自訴∕2-135
上訴∕2-144 第一章
通則∕2-144
第二章
第二審∕2-150
第三章
第三審∕2-155
第四編
抗告∕2-161
第五編
再審∕2-165
第六編
非常上訴∕2-170
第七編
簡易程序∕2-174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2-180
第八編
執行∕2-184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2-188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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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電磁記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 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記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 索之 對於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以持憑搜索票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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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搜索之限制,下列何者有誤? 搜索婦女之身體,原則上應命婦女行之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可隨時再進行搜索 搜索應保守秘密 搜索時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
關於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為要式行為,應用搜索票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法官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下列何者為搜索票應記載事項? 案由 有效期間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檢察官之職權? 檢驗屍體 搜索票之簽發 拘票之簽發 提起上訴
■
下列那一個裁定,是不可以提出抗告? 准允開始再審之裁定 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 駁回聲請搜索之裁定 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
■
第貳部分
檢察官、法官,為發見被告或犯罪證據物件,及可得沒收之物,對於被 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記錄及住所,或其他處所,施以之強制 處分,稱之為: 搜索 扣押 保管 提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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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 ──────
應加搜索之處所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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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9
檢察事務官 以上皆是
下列何者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之範圍? 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以上皆是
■
關於搜索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 司五】 偵查中必要時,檢察官得主動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被告立即可觸及之 處所 檢察官僅得委託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不得親自搜索 法官僅得委託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不得親自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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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 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 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此在學理上稱為何種搜索? 同意搜索 緊急搜索 逕行搜索 附帶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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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執行拘提、羈押時,下列何者非得逕行搜索之範圍? 被告、犯罪嫌疑人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與被告、犯罪嫌疑人同行之人隨身攜帶之物件 被告、犯罪嫌疑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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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逮捕被告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被告隨身攜帶之物件,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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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搜索及扣押
下列何人可實施搜索? 法官、檢察官 司法警察
第十一章
■
總則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 時,如何聲請核發搜索票? 【101 司五】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逕 向該管法院聲請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逕 向該管檢察官聲請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報 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報 由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
第一編
■
種搜索於刑事訴訟法上稱為: 附帶搜索 一般搜索
緊急搜索 同意搜索
||||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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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為人甲殺人後於返家時,因衣服沾有血跡顯為可疑,經路人報 警後,司法警察官乙循線將甲以準現行犯逮捕,並對甲之身體、立即 可觸及之處所加以搜索,則司法警察官乙所踐行之搜索是屬於下列何 種搜索? 夜間搜索 緊急搜索 附帶搜索 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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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下列何種情形中,司法警察無搜索票,不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 所? 【101 身五】 因執行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因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現行犯確實在內者 拘提證人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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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何種情形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所或其他處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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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多久 內陳報該管法院? 24 小時 2日 3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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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幾日內陳 報該管法院? 【100 身五】 24 小時 2日 3日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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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官應主動陳報該管法院? 附帶搜索 另案扣押 同意搜索 緊急搜索
■
檢察官實施無搜索票逕行搜索,而未於搜索執行後陳報該管法院者,搜 索所扣押之物,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該證據之法定效果為何? 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禁止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
2-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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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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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為司法警察搜索時不得扣押之物? 【101 身五】 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 本案應扣押之物而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 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而尚未經該管公務員允許扣押者 可為證據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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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或物件,是否可以扣押? 一律不許扣押 不管任何情形一律皆可扣押 須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才可以扣押 須經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才可以扣押,但除有妨礙國家利益者外,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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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檢察官或法官為扣押實施機關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為執行機關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為實施機關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 載其事由
■
關於扣押後之處置,下列何者有誤? 應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等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為防止扣押物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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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或法官,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自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暫時予以占有之強制處分,稱之為: 搜索 扣押 保管 提出命令
搜索及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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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0 司五】 司法警察官如係因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搜索者,亦不得為無搜索 票而實施搜索 檢察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 法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免訴之判決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 罪,追加起訴
總則
■
第一編
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 該扣押物仍得為證據,其證明力之強弱由法院自由判斷之 該扣押物非當然無證據能力,是否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於審判時由法 院權衡
對於不便保管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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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它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 押,下列何者屬於例外規定? 經住居人同意 有急迫之情形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而持續到夜間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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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扣押物之敘述,何者正確?扣押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若無正當 理由拒絕提出者,得用強制力為之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拍 賣並將所得價金提存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需待案件終結,由法 院以裁定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或持有人之請求,得命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持有人 及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扣押物之規定
■
警察於拘提被告之際,隨即搜索被告所穿衣服之口袋及其所攜帶之背 包,警察此等行為,是否合法?其依據為何? 【103 司五】 合法,其依據為附帶搜索 合法,其依據為緊急搜索 不合法,因為被告未表示同意 不合法,因為警察沒有搜索票
||||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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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 第一編 總則
搜索及扣押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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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選項、之要件相反,對於被告之要件為「必要時」,對於第三人方為 「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兩者雖相似,但以後者 之要件更為嚴格,以保障第三者之人權。 選項搜索以有票搜索為原則,無票搜索為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 123、124、125 條。經搜索如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 證明書於受搜索人。搜索扣押之過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製作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修法之後,搜索票均應經法官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 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第 3 款:「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三、檢驗屍體。」依據上述法條可以得知,檢驗屍體亦為檢察官職權之一。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 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故搜索票之簽發僅法官得以為之。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 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第 82 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 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 察官。」依據上述法條可以得知,拘票之簽發亦為檢察官之職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 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稱 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故提起上訴亦為檢察官之職權。 且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3 項:「Ⅰ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 開始再審之裁定。……Ⅲ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依據本 條之規定,准允開始再審之裁定得提出抗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2 款:「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 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 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 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故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依據本條款之規定,得提起抗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3 項: 「前二項之聲請(即搜索之聲請) 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故駁回聲請搜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出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2 項:「Ⅰ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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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 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Ⅱ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 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 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故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 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2。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若依照學說及部分實務見解,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亦 限於立即可觸及之範圍始可附帶搜索,而且是「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以合法之拘捕為前提,為無令狀搜索。 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為要式行為,故須依令狀為之,但有例外,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30、131 條、第 131 條之 1,此為無令狀搜索。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2-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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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5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中段。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 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 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 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 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 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 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 1 項(逕行搜索)、第 2 項(緊急搜 索)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 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 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 錄。」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2 款。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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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 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 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 而情形急迫者。」本條並未包括選項拘提證人之情形。
搜索及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逕行搜索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
第十一章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總則
對象僅限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不包括第三人。
第一編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請與刑訴§152「附帶扣押」比較)之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Ⅰ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Ⅱ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 為之。」本條規定於公訴章,而提起公訴者為檢察官,故追加起訴者亦為 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關於得沒收之物,參照刑法第 38 條之規定。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 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此為得「另案扣押」之規定。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 者,亦得扣押之。」此為「附帶扣押」之規定。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4 條:「Ⅰ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 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 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Ⅱ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 不得拒絕。」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刑事訴訟法第 134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 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 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這邊有一個重要觀念,司法警察(官)並不是扣押的決定或實施機關,雖 然讀者可以想像警察在搜索時如果發現應扣押之物,即會為扣押之動作, 但事實上司法警察只能是扣押的「執行」機關,本身並無實施或是決定是 否扣押的權限,亦即司法警察(官)並無獨立扣押權!!(69 台上 2412 判例參照)
刑事訴訟法第 139、140 條。對於不便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 ||||
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而對於易生危險之扣押物方得毀棄之。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第 1 項,並不得拍賣之。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1 項,應該是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 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143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
刑事訴訟法
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 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附帶搜索之重點在於是否為「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