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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部分

民事訴訟法大意∕1-001

Ⅰ民事訴訟法∕1-003 第一編

總則∕1-003 第一章

法院∕1-003

第二章

當事人∕1-025

第三章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訴訟費用∕1-066 第四章

第二編

第三編

訴訟程序∕1-082

第一審程序∕1-123 第一章

通常訴訟程序∕1-123

第二章

調解程序∕1-215

第三章

簡易訴訟程序∕1-225

第四章

小額訴訟程序∕1-235

上訴審程序∕1-243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1-243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1-261


第四編

抗告程序∕1-273

第五編

再審程序∕1-280

第五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1-289

第六編

督促程序∕1-293

第七編

保全程序∕1-302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1-313

Ⅱ家事事件法∕1-321 第一編

總則∕1-321

第二編

調解程序∕1-327

第三編

家事訴訟程序∕1-333

第四編

家事非訟程序∕1-347

第五編

履行之確保與執行∕1-357

▍第貳部分 第一編

刑事訴訟法大意∕2-001 總則∕2-003 第一章 法例∕2-003 第二章 法院之管轄∕2-007 第三章 法院職員之迴避∕2-016 第四章 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2-020 第五章 文書∕2-026 第六章 送達∕2-032 第七章 期日及期間∕2-036


第二編

第三編

第八章

被告之傳喚及拘提∕2-040

第九章

被告之訊問∕2-051

第十章

被告之羈押∕2-057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2-068

第十二章

證據∕2-077

第十三章

裁判∕2-098

第一審∕2-105 第一章

公訴∕2-105

第二章

自訴∕2-135

上訴∕2-144 第一章

通則∕2-144

第二章

第二審∕2-150

第三章

第三審∕2-155

第四編

抗告∕2-161

第五編

再審∕2-165

第六編

非常上訴∕2-170

第七編

簡易程序∕2-174

第七編之一

協商程序∕2-180

第八編

執行∕2-184

第九編

附帶民事訴訟∕2-188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

 關於搜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電磁記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 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 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記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 索之 對於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以持憑搜索票為例外

 關於搜索之限制,下列何者有誤? 搜索婦女之身體,原則上應命婦女行之 經搜索而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可隨時再進行搜索 搜索應保守秘密 搜索時應注意受搜索人之名譽

 關於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為要式行為,應用搜索票 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法官簽名 法官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之  下列何者為搜索票應記載事項? 案由 有效期間

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檢察官之職權? 檢驗屍體 搜索票之簽發 拘票之簽發 提起上訴

 下列那一個裁定,是不可以提出抗告? 准允開始再審之裁定 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 駁回聲請搜索之裁定 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

刑事訴訟法

第貳部分

 檢察官、法官,為發見被告或犯罪證據物件,及可得沒收之物,對於被 告或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記錄及住所,或其他處所,施以之強制 處分,稱之為: 搜索 扣押 保管 提出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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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8 ──────

應加搜索之處所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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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9

檢察事務官 以上皆是

 下列何者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之範圍? 身體 隨身攜帶之物件 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以上皆是

 關於搜索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02 司五】 偵查中必要時,檢察官得主動核發搜索票 司法警察逮捕被告時,雖無搜索票,仍得逕行搜索被告立即可觸及之 處所 檢察官僅得委託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不得親自搜索 法官僅得委託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不得親自搜索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規定:「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 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 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此在學理上稱為何種搜索? 同意搜索 緊急搜索 逕行搜索 附帶搜索

 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 或執行拘提、羈押時,下列何者非得逕行搜索之範圍? 被告、犯罪嫌疑人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與被告、犯罪嫌疑人同行之人隨身攜帶之物件 被告、犯罪嫌疑人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被告、犯罪嫌疑人之身體

 檢察官逮捕被告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被告隨身攜帶之物件,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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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及扣押

 下列何人可實施搜索? 法官、檢察官 司法警察

第十一章

總則

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 時,如何聲請核發搜索票? 【101 司五】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逕 向該管法院聲請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逕 向該管檢察官聲請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報 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 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報 由檢察官向該管法院聲請

第一編


種搜索於刑事訴訟法上稱為: 附帶搜索 一般搜索

緊急搜索 同意搜索

||||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

 犯罪行為人甲殺人後於返家時,因衣服沾有血跡顯為可疑,經路人報 警後,司法警察官乙循線將甲以準現行犯逮捕,並對甲之身體、立即 可觸及之處所加以搜索,則司法警察官乙所踐行之搜索是屬於下列何 種搜索? 夜間搜索 緊急搜索 附帶搜索 同意搜索

 於下列何種情形中,司法警察無搜索票,不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 所? 【101 身五】 因執行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因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現行犯確實在內者 拘提證人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 在下列何種情形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 行搜索住所或其他處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以上皆是

 如由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多久 內陳報該管法院?  24 小時 2日 3日 5日

 檢察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所為之逕行搜索,應於實施後幾日內陳 報該管法院? 【100 身五】  24 小時 2日 3日 5日

 下列何種情形,司法警察官應主動陳報該管法院? 附帶搜索 另案扣押 同意搜索 緊急搜索

 檢察官實施無搜索票逕行搜索,而未於搜索執行後陳報該管法院者,搜 索所扣押之物,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該證據之法定效果為何? 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禁止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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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列何者,為司法警察搜索時不得扣押之物? 【101 身五】 實施搜索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 本案應扣押之物而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 公務員職務上應守秘密之文書而尚未經該管公務員允許扣押者 可為證據之物

 對於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或物件,是否可以扣押? 一律不許扣押 不管任何情形一律皆可扣押 須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同意,才可以扣押 須經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才可以扣押,但除有妨礙國家利益者外, 不得拒絕

 關於扣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檢察官或法官為扣押實施機關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為執行機關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為實施機關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記 載其事由

 關於扣押後之處置,下列何者有誤? 應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等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為防止扣押物喪失或毀損,應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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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或法官,因保全證物或得沒收之物,自該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 保管人,暫時予以占有之強制處分,稱之為: 搜索 扣押 保管 提出命令

搜索及扣押

第十一章

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00 司五】 司法警察官如係因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搜索者,亦不得為無搜索 票而實施搜索 檢察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不起訴處分 法官對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案件,應為免訴之判決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 罪,追加起訴

總則

第一編

該扣押物之取得違反證據排除法則,當然無證據能力 該扣押物仍得為證據,其證明力之強弱由法院自由判斷之 該扣押物非當然無證據能力,是否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於審判時由法 院權衡


對於不便保管之扣押物得毀棄之

 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它處所,原則上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 押,下列何者屬於例外規定? 經住居人同意 有急迫之情形 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而持續到夜間 以上皆是

 關於扣押物之敘述,何者正確?扣押物之所有人或持有人,若無正當 理由拒絕提出者,得用強制力為之 不便搬運或保管之扣押物,得拍 賣並將所得價金提存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需待案件終結,由法 院以裁定命令發還之 扣押物因所有人或持有人之請求,得命負保管 之責,暫行發還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遺留在犯罪現場之物,或持有人 及保管人任意提出或交付之物,經留存者準用扣押物之規定    

 警察於拘提被告之際,隨即搜索被告所穿衣服之口袋及其所攜帶之背 包,警察此等行為,是否合法?其依據為何? 【103 司五】 合法,其依據為附帶搜索 合法,其依據為緊急搜索 不合法,因為被告未表示同意 不合法,因為警察沒有搜索票

||||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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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3 第一編 總則

搜索及扣押

第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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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選項、之要件相反,對於被告之要件為「必要時」,對於第三人方為 「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物存在時」,兩者雖相似,但以後者 之要件更為嚴格,以保障第三者之人權。 選項搜索以有票搜索為原則,無票搜索為例外。

 刑事訴訟法第 123、124、125 條。經搜索如未發見應扣押之物者,應付與 證明書於受搜索人。搜索扣押之過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2 條製作筆錄。

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修法之後,搜索票均應經法官簽名。 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2 項。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 實施勘驗。」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第 3 款:「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三、檢驗屍體。」依據上述法條可以得知,檢驗屍體亦為檢察官職權之一。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第 3 項:「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 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故搜索票之簽發僅法官得以為之。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 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 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第 82 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 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 察官。」依據上述法條可以得知,拘票之簽發亦為檢察官之職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項:「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 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稱 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故提起上訴亦為檢察官之職權。 且第 344 條第 4 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435 條第 1、3 項:「Ⅰ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 開始再審之裁定。……Ⅲ對於第一項之裁定,得於三日內抗告。」依據本 條之規定,准允開始再審之裁定得提出抗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2 款:「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 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 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 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故駁回聲請羈押之裁定依據本條款之規定,得提起抗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3 項: 「前二項之聲請(即搜索之聲請) 經法院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故駁回聲請搜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3 條: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提出抗告。」

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1 第 1、2 項:「Ⅰ偵查中檢察官認有搜索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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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情形外,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二項各款之事 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搜索票。Ⅱ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 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搜索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 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故應以書面記載應搜索之犯罪嫌疑 人或應扣押之物等,並敘明理由,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

第貳部分

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之 2。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若依照學說及部分實務見解,所使用的交通工具亦 限於立即可觸及之範圍始可附帶搜索,而且是「使用中」的交通工具。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以合法之拘捕為前提,為無令狀搜索。  搜索依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規定為要式行為,故須依令狀為之,但有例外, 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30、131 條、第 131 條之 1,此為無令狀搜索。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2-074 ──────


──────

2-075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 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中段。 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 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 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 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 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 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 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4 項規定,第 1 項(逕行搜索)、第 2 項(緊急搜 索)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 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 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 錄。」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2 款。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 2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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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 或其他處所: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 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 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 而情形急迫者。」本條並未包括選項拘提證人之情形。

搜索及扣押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 逕行搜索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

第十一章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22 條。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總則

對象僅限於「被告、犯罪嫌疑人」,不包括第三人。

第一編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請與刑訴§152「附帶扣押」比較)之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265 條:「Ⅰ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 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Ⅱ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 為之。」本條規定於公訴章,而提起公訴者為檢察官,故追加起訴者亦為 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關於得沒收之物,參照刑法第 38 條之規定。 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 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此為得「另案扣押」之規定。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第 1 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 者,亦得扣押之。」此為「附帶扣押」之規定。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4 條:「Ⅰ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 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 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Ⅱ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 不得拒絕。」 選項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 刑事訴訟法第 134 條第 1 項:「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 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 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 這邊有一個重要觀念,司法警察(官)並不是扣押的決定或實施機關,雖 然讀者可以想像警察在搜索時如果發現應扣押之物,即會為扣押之動作, 但事實上司法警察只能是扣押的「執行」機關,本身並無實施或是決定是 否扣押的權限,亦即司法警察(官)並無獨立扣押權!!(69 台上 2412 判例參照)

 刑事訴訟法第 139、140 條。對於不便保管之扣押物,得命人看守或命所 ||||

有人或其他適當之人保管,而對於易生危險之扣押物方得毀棄之。

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138 條。刑事訴訟法第 140 條第 1 項,並不得拍賣之。

第貳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1 項,應該是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 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 142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143 條。

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

刑事訴訟法

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 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附帶搜索之重點在於是否為「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2-0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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