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第一章
總則編/1 法例、基本觀念/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章 第一節
考試重點摘要/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
人/8 權利/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節
考試重點摘要/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0
權利主體/1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5 -目錄 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章
考試重點摘要/16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6
物/3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章 第一節
考試重點摘要/3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9
法律行為/46 通則/46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6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6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7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節
考試重點摘要/47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8
行為能力/55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5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5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6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節
考試重點摘要/56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7
意思表示/70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70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7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71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72 -目錄 2-
第三部分
第四節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72
標的/9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9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9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9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節
考試重點摘要/95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95
條件、期限/9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9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9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9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六節
考試重點摘要/10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00
無權處分/10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0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0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0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七節
考試重點摘要/10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04
代理/10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0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0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0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八節
考試重點摘要/10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10
法律行為之效力/122 -目錄 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2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22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23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章
考試重點摘要/12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24
期日、期間/12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2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2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28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六章
考試重點摘要/128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28
消滅時效/131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31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31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32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七章
考試重點摘要/132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33
權利之行使/14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49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4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5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編 第一章 第一節
考試重點摘要/15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50
債編/153 通則/157 債之發生/157 -目錄 4-
第一款
契約/15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5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5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58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158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59
第二款
無因管理/175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75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75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76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176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76
第三款
不當得利/18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8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8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85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185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85
第四款
侵權行為/19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19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19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194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194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195
第二節
債之標的/215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15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15 -目錄 5-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16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節 第一款
考試重點摘要/216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17
債之效力/225 債務不履行/225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25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25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26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款
考試重點摘要/226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27
債之遲延/240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40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4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4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款
考試重點摘要/241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42
債之保全/24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49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4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5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款
考試重點摘要/25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50
債之契約/25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5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5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55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256 -目錄 6-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56
第四節
多數債務人及債權人/272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7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72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73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節
考試重點摘要/27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74
債之移轉/27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79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7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8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六節 第一款
考試重點摘要/281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81
債之消滅/287 清償/28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8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8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88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288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88
第二款
提存/29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29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29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298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298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298 -目錄 7-
第三款
抵銷/301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01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01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02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款
考試重點摘要/303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03
免除/30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0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0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08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款
考試重點摘要/30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09
混同/310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10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1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1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章
考試重點摘要/311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11
各種之債/313
第一節 第一款
讓與財產權契約/313 買賣/31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1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1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1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1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15 -目錄 8-
第二款
贈與/32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2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2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25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26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26
第三款
互易/332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3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32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33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33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33
第四款
交互計算/33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3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3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35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35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35
第二節 第一款
以物供他人使用或收益之契約/336 租賃/336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36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36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37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38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38
第二款
借貸/357 -目錄 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5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5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5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節 第一款
考試重點摘要/35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59
勞務及工作給付契約/368 僱傭/36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6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6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6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款
考試重點摘要/36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70
承攬/37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7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7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7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款
考試重點摘要/37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74
旅遊/37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7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7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7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款
考試重點摘要/37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79
委任/382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8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82 -目錄 1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83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83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84
第五款
經理人/391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91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91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92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92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92
第六款
居間/395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95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95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96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396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396
第七款
行紀/39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39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39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399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400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00
第八款
寄託/401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01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01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02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403 第三部分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03
-目錄 11-
第九款
運送、承攬運送/40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0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0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08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40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09
第四節 團體性契約-合會契約、合夥契約、隱名合夥/412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1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12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13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節
考試重點摘要/41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14
風險性契約-保證契約、人事保證契約/420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20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2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2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六節
考試重點摘要/421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22
其他-指示證券、和解契約/430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30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3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3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編
考試重點摘要/432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32
物權編/435 -目錄 12-
第一章
物權通則/43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3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3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38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章
考試重點摘要/438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38
所有權、不動產相鄰關係/455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55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55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56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章
考試重點摘要/456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57
共有/486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486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486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487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487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488
第四章 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50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0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0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0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章
考試重點摘要/50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05
抵押權/51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19 -目錄 1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1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2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六章
考試重點摘要/52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21
質權、留置權/541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41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41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42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七章
考試重點摘要/542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43
占有/55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5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5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58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編 第一章
考試重點摘要/558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58
親屬編/571 通則、親屬範圍/57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7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7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7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章 第一節
考試重點摘要/57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74
婚姻/584 婚約/584 -目錄 1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8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8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85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節
考試重點摘要/585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85
結婚之要件/590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590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59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59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節
考試重點摘要/592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592
結婚之身分及財產效力/602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0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02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03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節
考試重點摘要/603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04
婚姻之解消/618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18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18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19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章 第一節
考試重點摘要/619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19
父母子女/629 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62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29 -目錄 15-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2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3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節
考試重點摘要/63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31
收養/63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39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3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4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節
考試重點摘要/64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41
父母之權利義務/64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49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4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5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章
考試重點摘要/65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50
監護/656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56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56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57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章
考試重點摘要/657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57
扶養/662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6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62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63
第二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663 -目錄 16-
第三部分
第六章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63
家、親屬會議/667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67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67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68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五編 第一章 第一節
考試重點摘要/668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68
繼承編/671 遺產之繼承/673 繼承之標的、效力及繼承權之保護/673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73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73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74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節
考試重點摘要/67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75
繼承之承認/682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82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82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83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節
考試重點摘要/684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84
拋棄繼承/68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8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8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86
-目錄 17-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節
考試重點摘要/686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86
無人承認之繼承/689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89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89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90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章
考試重點摘要/690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90
共同繼承與遺產之分割/694
第一節
共同繼承人/694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694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694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695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二節
考試重點摘要/695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695
遺產計算及分配/706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706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706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707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三章
考試重點摘要/707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708
遺囑/730
第一部分
考試趨勢分析/730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73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731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考試重點摘要/731 近年歷屆試題詳解/732 -目錄 18-
046
第一編
總則編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則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 : 按年度分布 按年度分布 按年度分布: 通則 題數 比例 通則 題數 比例 身三/ 身四 原四 93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1 3% 93 普/ 0 0% 身三/ 身四 原四 94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1 3% 94 普/ 0 0% 身三/ 身四 95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95 普/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原四 0 0% 0 0% 身三/ 身四 原四 /身四 96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原四 0% 96 普/ 0% 0 0 身三/ 身四 原四 /身四 97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原四 0% 97 普/ 5% 0 5 身三/ 身四 原四 /身四 98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原四 0% 98 普/ 3% 0 2 身三/ 身四 原四 /身四 99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原四 1% 99 普/ 3% 1 2 /原三 身三/ /身四 身四/原四 100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原三/稅三 /稅三 稅三 1 普/地四 地四/ 原四/稅四 原四 稅四 1% 100 普/ 3% 4 身三/ 地四/ /身四 101 高/地三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原三 原三 /地四 地四 身四/ /原四 原四 1% 101 普/ 0% 1 0 /原三 身三/ /身四 身四/原四 102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原三/稅三 /稅三 稅三 0 普/地四 地四/ 原四/稅四 原四 稅四 0% 102 普/ 2% 2 身三/ 身四 地四/身四 103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地三/身三 /原三 原三 103 普/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原四 原四 4% 0% 4 0
: 按考試分布: 按考試分布 按考試分布 通則 類 科 高 考 地特三等 身障三等 原特三等 稅特三等 合 計 普 考 地特四等 身障四等 原特四等
93 1
1
年
94 1
1
95
0
96
0
97
0 2 1 1 1
度 98
0 1 1
99
100
101
1
1
1
1 2
1 2 1 1
1
102
103 2 1 1
0 1
4
第四章 稅特四等 合 計
0
0
0
0
5
2
2
4
0
1 2
法律行為
0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 : 高考 高考//地特三等 地特三等 身障三等/ 地特三等/身障三等 身障三等/原特三等 原特三等 原特三等/稅特三等 稅特三等 普考 普考//地特四等 地特四等 身障四等/ 地特四等/身障四等 身障四等/原特四等 原特四等 原特四等/稅特四等 稅特四等
6 5 4 3 2 1 0
年度
93年 94 93年 94年 年 95年 年 96年 年 97年 年 98年 98 99 99年 100 100年 年 101年 101年 102年 102年 103 103年 年
章節
重要考點
重點條文/ /重點解題觀念 重點條文 重點解題觀念
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 、契約行為與共同行為之區辨 契約行為與共同行為之區辨; 契約行為與共同行為之區辨;負擔行為與 負擔行為與 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債權行為、 處分行為之區辨; 處分行為之區辨;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與準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之種類 法律行為、 之區辨; ;要因行為與不要因行為之區辨 之區辨 要因行為與不要因行為之區辨; 要因行為與不要因行為之區辨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之區辨 -通則 - 通則 (原 民法§73 73、 756-11Ⅱ、 民法 、§730 730、§756 730、§ 、§ §758 758Ⅱ Ⅱ、身分行為 身分行為(原 要式行為 婚約、 、認領 則均屬要式; 則均屬要式 ;例外屬不要式者 例外屬不要式者 ,包括 例外屬不要式者, 包括: :婚約 婚約 認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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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編
城城於美美生日當天贈送她 1 份禮物, 內有 1 台 份禮物,美美收到後 美美收到後 美美收到後, ,打開禮物 打開禮物, 打開禮物 ,內有 ,幾 CD 隨身聽及 3 張 CD。 CD。請問城城之贈送及交付的舉動有幾個負擔行為 請問城城之贈送及交付的舉動有幾個負擔行為 請問城城之贈送及交付的舉動有幾個負擔行為, 幾 ? 1 個負擔行為 ,1 個處分行為 1 個負擔行為 ,4 個處 個處分行為 個處分行為? 個負擔行為, 個負擔行為, 分行為 2 個負擔行為 個負擔行為,44 個處分行為 4 個負擔行為,2 個負擔行為, 個負擔行為 2 個處分行為 【103 【103 地特三等財稅 地特三等財稅】 】 城城贈與美美禮物乃成立一贈與契約, 城城贈與美美禮物乃成立一贈與契約 ,性質上乃一負擔行為 性質上乃一負擔行為 性質上乃一負擔行為;其後城 其後城 城移轉交付 1 台 CD 隨身聽及 3 張 CD 給美美 給美美, ,基於一物一權原則故 基於一物一權原則故 每一個物權之變動均需做成一處分行為 ,故城城與美美共作成四個處 每一個物權之變動均需做成一處分行為, 故城城與美美共作成四個處 。 分行為 分行為。 。本件應選擇 本件應選擇 本件應選擇選項 選項 。
遺產分割協議之性質為: 遺產分割協議之性質為 :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 身分行為 身分行為 身 身 分行為兼物權行為 【103 身障三等財稅 身障三等財稅】 【103 】 ,僅使 按遺產分割協議, 按遺產分割協議 ,乃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分配方法所達成之合意 乃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分配方法所達成之合意 乃繼承人間就遺產之分配方法所達成之合意, 僅使 繼承人負擔依合意內容履行分配之義務, 繼承人負擔依合意內容履行分配之義務 ,而並未直接使遺產之權利發 而並未直接使遺產之權利發 故其性質上乃屬「 「債 生變動, ,亦未使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發生變動 亦未使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發生變動, 生變動 亦未使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發生變動 ,故其性質上乃屬 故其性質上乃屬 債 權行為」 」, ,而非物權行為或身分行為 權行為 而非物權行為或身分行為, 而非物權行為或身分行為 ,更非兩者兼及 更非兩者兼及。 更非兩者兼及 。 承攬契約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下列何者為要式行為 ? 承攬契約 和解契約 和解契約 人事保證契約 人事保證契約 合夥契約 高考財稅】 【103 103 高考財稅 】 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756 條 條之 項定有明文。 按人事保證契約, 按人事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應以書面為之。民法第 應以書面為之 之 1 第 2 項定有明文 。 故本件屬要式契約者為選項 選項 之人事保證契約 之人事保證契約, 故本件屬要式契約者為 之人事保證契約 ,而選項 選項 選項 、 、依民法 依民法 典之規範均無應履行一定方式之明文, 典之規範均無應履行一定方式之明文 ,故屬不要式行為 故屬不要式行為。 故屬不要式行為 。 仍然有效? ? 法人訂定章程或捐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 ,雖未以書面為之 雖未以書面為之, 雖未以書面為之 ,仍然有效 仍然有效 法人訂定章程或捐 助章程
不動產租賃契約 不動產租賃契約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 高考財稅】 【103 103 高考財稅 】
法律行為 ,不依法定方式者 按 「法律行為 按「 法律行為, 不依法定方式者, 不依法定方式者 ,無效 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不在此
第四章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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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限 。」 。」民法第 民法第 73 條定有明文 條定有明文。 。 ,倘違反者因法律無特別規 經查 經查, ,選項 選項 , ,法人之設立均應訂定章程 法人之設立均應訂定章程 法人之設立均應訂定章程, 倘違反者因法律無特別規 定 ,故依前揭規定屬無效之法律行為 定, 故依前揭規定屬無效之法律行為 。 故依前揭規定屬無效之法律行為。 ,故不 次查 次查, ,選項 選項 ,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 因租賃契約乃不要式行為 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因租賃契約乃不要式行為 因租賃契約乃不要式行為, 故不 動產租賃縱未以書面為之仍屬有效。 動產租賃縱未以書面為之仍屬有效 。本件應選選項 本件應選選項 本件應選選項 。 。 再查 再查, ,兩願離婚依民法第 兩願離婚依民法第 1050 條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 條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民法亦無針 且民法亦無針 故依前揭規定, ,應屬無效 對違反其效力作特別規定 對違反其效力作特別規定, ,故依前揭規定 故依前揭規定 應屬無效。 應屬無效 。 末按 末按,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 ,依票據法之規定不論匯票 依票據法之規定不論匯票 依票據法之規定不論匯票、 、本票或支票均以作成票 本票或支票均以作成票 ,倘當事人 據為必要,故屬要式行為 據為必要 故屬要式行為 故屬要式行為, 倘當事人 未依法做成票據者 倘當事人未 依法做成票據者, 依法做成票據者 ,違反票據行 違反票據行 。 為要式性之要求, 為要式性之要求 ,依前揭規定亦為無效 依前揭規定亦為無效 依前揭規定亦為無效。 甲贈送一輛具有備胎的轎車給乙 甲贈送一輛具有備胎的轎車給乙, ,並同時交付之 並同時交付之 並同時交付之。 。甲乙之間完成多少法律 甲乙之間完成多少法律 ,一物權行為 行為 ? 一債權行為 行為? 一債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 一物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 一債權行為 ,二物權行為 二物權行為 二 二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一物權行為 一物權行為 二債權行為 二債權行為, 二債權行為 ,二物權行為 二物權行為 ) (本題答 ( 本題答 本題答 或 或 者均給分 者均給分 者均給分)
【102 【 102 普考財稅】 普考財稅 】
債權行為係指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法律行為 債權行為係指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法律行為, ,至物權行為係指使物權 至物權行為係指使物權 本題中, 發生得喪變更法律效果之法律行為 本題中 發生得喪變更法律效果之法律行為。本題中 ,甲贈送一輛具有備胎的 甲贈送一輛具有備胎的 轎車給乙, 並同時交付之。則甲乙之間先訂立贈與契約 轎車給乙 ,並同時交付之 並同時交付之 則甲乙之間先訂立贈與契約(即債權行為 ( 即債權行為) 即債權行為 ) , 並為讓與合意後交付轎車及備胎, 並為讓與合意後交付轎車及備胎 ,又備胎為汽車之從物 又備胎為汽車之從物, 又備胎為汽車之從物 ,為一獨立所 為一獨立所 備胎等二物權之物權行為。 有權之動產, 有權之動產 ,是甲乙另完成移轉轎車及 是甲乙另完成移轉轎車及 是甲乙另完成移轉轎車及備胎等二物權之物權行為 備胎等二物權之物權行為 。 下列何種有名契約不是要物契約 下列何種有名契約不是要物契約? ? 買賣 買賣
寄託 寄託
使用借貸 使用借貸
消費借貸 消費借貸
【102 【 102 稅特四等財稅】 稅特四等財稅 】 選項 選項 稱寄託者 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 選項 民法第 民法第 589 條第 1 項規定: 項規定: 「 「稱寄託者 稱寄託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 付他方,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付他方 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他方允為保管之契約 。」故寄託契約之成立以寄託物之交 故寄託契約之成立以寄託物之交 付為必要, 付為必要 ,性質上乃要物契約 性質上乃要物契約。 性質上乃要物契約 選項 條規定: 「稱使用借貸者 稱使用借貸者, 選項 選項 民法第 民法第 464 條規定 : 「稱使用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 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 他方, 他方 ,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故使用借貸契 。」 故使用借貸契 約之成立以借用物之交付為必要, 約之成立以借用物之交付為必要 ,性質上亦為要物契約 性質上亦為要物契約 性質上亦為要物契約。 選項 選項 選項 民法第 民法第 474 條第 1 項規定: 項規定: 「 「稱消費借貸者 稱消費借貸者, 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謂當事人一方移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 品質、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故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以借用物之交 。」 故消費借貸契約之成立以借用物之交 付為必要, 付為必要 ,性質上仍為要物契約 性質上仍為要物契約。 性質上仍為要物契約 。 選項 條規定: 「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 選項 選項 民法第 民法第 345 條規定 : 「稱買賣者 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 權於他方, 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故買賣契約僅需當事人間意思 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故買賣契約僅需當事人間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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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編
」而非要物契約 合致即為成立, 合致即為成立 ,性質上乃為 性質上乃為 性質上乃為「 「諾成契約 諾成契約 諾成契約」 而非要物契約。 而非要物契約 。 甲捐助 1,000 萬元, 其法律性質為何? 萬元,成立慈善基金會 成立慈善基金會。 成立慈善基金會 。甲的捐助行為 甲的捐助行為 其法律性質為何 甲的捐助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 ? 物權行為 單獨行為 物權行為 單獨行為 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 契約行為 契約行為 【101 【101 地特三等財稅 地特三等財稅】 】 按所謂 按所謂「 「捐助行為 捐助行為」 捐助行為 」乃以設立財團為目的訂立捐助章程 乃以設立財團為目的訂立捐助章程, 乃以設立財團為目的訂立捐助章程 ,而無償提供 而無償提供 。故本題答案應選擇 故本題答案應選擇。 一定財產之行為。 一定財產之行為。性質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性質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性質為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 故本題答案應選擇 。 下列何者 下列何者, ,屬事實行為 屬事實行為? 屬事實行為 ? 死不明
果實自落 果實自落
捐助行為 捐助行為
拆除違建 拆除違建
生 生
【100 【100 地特三等財稅 地特三等財稅】 】 按所謂事實行為, 按所謂事實行為 ,乃事實上有此行為 乃事實上有此行為, 乃事實上有此行為 ,即生法律效果 即生法律效果, 即生法律效果 ,行為人有無取 行為人有無取 「果實自落 得此種效果之意思在所不問 得此種效果之意思在所不問。 。經查選項 經查選項 「 經查選項 果實自落」 果實自落 」並未有人之行 並未有人之行 捐助行為」 性質上乃法律行為, 為介入 為介入, ,故不屬事實行為 故不屬事實行為 故不屬事實行為; ;選項 選項 選項「捐助行為 捐助行為 」性質上乃法律行為 性質上乃法律行為 , 亦非事實行為; 亦非事實行為 ;選項 選項 選項 「拆除違建 拆除違建」性質上乃人之行為 拆除違建 性質上乃人之行為, 性質上乃人之行為 ,且行為人不 且行為人不 論有無發生侵權行為效果之意思, 論有無發生侵權行為效果之意思 ,均依民法第 均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規 定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效果, ,故性質上乃事實行為 定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效果 故性質上乃事實行為 ;選項 故性質上乃事實行為; 選項 選項 「生死不 生死不 」 ,故性質上亦非事實行為 故性質上亦非事實行為。 ,而僅係人之 明 」並非人之行為所致 明」 並非人之行為所致, 而僅係人之「狀態 「 狀態」 , 故性質上亦非事實行為 。 。 本題答案應選擇。 綜上 ,本題答案應選擇 綜上, 本題答案應選擇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 ,讓與給丙 讓與給丙。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 甲將其對於乙的租金債權, 讓與給丙。 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 甲與丙之間的讓與行為 ,屬於何種 屬於何種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行為 ? 行為?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 【100 地特四等財稅 地特四等財稅】 【100 】 ,由債權人與受讓人合意 由債權人與受讓人合意, 債權讓與 」乃不變更債之關係同一性 按「 按 「債權讓與 債權讓與」 乃不變更債之關係同一性 乃不變更債之關係同一性, 由債權人與受讓人合意 , 將債權移轉於受讓人之債之主體變更。 將債權移轉於受讓人之債之主體變更 。其性質上乃直接使債權主體發 其性質上乃直接使債權主體發 生變更之處分行為, 生變更之處分行為 ,且其直接變動之權利未以物為標的 且其直接變動之權利未以物為標的, 且其直接變動之權利未以物為標的 ,故屬處分行 故屬處分行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 準此, 為中之準物權行為。 為中之準物權行為 。準此 本題答案應選擇 甲將其所有之 A 車無償讓與乙,乙允受之,甲與乙間之法律行為為何 ? 甲與乙間之法律行為為何? 契約行為 物權行為 單獨行為 契約行為 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普考財稅】 【100 100 普考財稅 】 ,他 稱贈與者 ,謂當事人約定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按「 按 「稱贈與者 稱贈與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他 。經查 經查, 方允受之契約。」 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 。」民法第 406 條定有明文 條定有明文。 ,甲將其所有之 甲將其所有之 A 車 ,核甲 核甲、乙乃就 並經乙允受, 無償給予乙,並經乙允受 無償給予乙 並經乙允受 核甲、 乙乃就 A 車成立贈與契約 車成立贈與契約。故本題 故本題 。 車「 「交付 故不選擇 答案應選擇。 答案應選擇 。又本件未有提及甲已將 又本件未有提及甲已將 A 車 交付」 」,故不選擇 , 故不選擇 。
第四章
甲向便利商店購買報紙一份 甲向便利商店購買報紙一份, ,甲與便利商店從事何種行為 甲與便利商店從事何種行為? 甲與便利商店從事何種行為 ? 契約行為 契約行為 要物行為 要物行為 準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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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
【100 【 100 普考財稅】 普考財稅 】 按「 按 「稱買賣者 稱買賣者, 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 他方支付價金 之契約 之契約。」 。」民法第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項定有明文。 。準此 準此, ,買賣契約乃雙方當 買賣契約乃雙方當 事人對立而趨於一致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契約行為; 事人對立而趨於一致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契約行為 ;且其效力乃 且其效力乃 ,而買受人負有支付買賣價金 使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之義務 使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之義務, 而買受人負有支付買賣價金 義務的負擔行為( 義務的負擔行為 (又稱 又稱「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 債權行為」 ;又買賣契約因雙方當事人合意 又買賣契約因雙方當事人合意 準此,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 即為成立,故性質上乃 即為成立 故性質上乃 故性質上乃「 「諾成契約 諾成契約」 諾成契約 」。 。準此 本題答案應選擇 甲出售 A 屋給乙,雙方同意訂立的買賣契約 ,性質上屬於 屋給乙 雙方同意訂立的買賣契約 雙方同意訂立的買賣契約, 性質上屬於: 性質上屬於: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
【100 【 100 身障四等財稅】 身障四等財稅 】 按「 按 「稱買賣者 稱買賣者, 稱買賣者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 ,他方支付價金 他方支付價金 之契約 之契約。」 。」民法第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項定有明文。 。準此 準此, ,買賣契約乃雙方當 買賣契約乃雙方當 事人對立而趨於一致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契約行為, 事人對立而趨於一致的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之契約行為 ,且其效力乃 且其效力乃 ,而買受人負有支付買賣價金 使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之義務 使出賣人負有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之義務, 而買受人負有支付買賣價金 準此 準此, 本題答案應選擇 。 又稱「 「債權行為 義務的負擔行為( 義務的負擔行為 (又稱 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 。準此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 下列何者為雙方行為? 下列何者為雙方行為 ? 承認
贈與 贈與
遺囑 遺囑
終止租約 終止租約
法定代理人之 法定代理人之
【99 【 99 地特三等財稅】 地特三等財稅 】 按「 「雙方行為 「契約行為 契約行為」 按 雙方行為」 雙方行為 」即「 契約行為」 ,亦即法律行為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亦即法律行為因雙方意思表示合致 贈與 贈與」依民法第 , 「贈與 而成立者。 而成立者。經查 經查 經查, 「 依民法第 406 條之規定乃「 條之規定乃「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約定, 當事人約定 ,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他方允受之契約。」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他方允受之契約 。」 。」故本題答案 故本題答案 應選擇。 應選擇 。 又選項 、 三者性質上均因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 又選項、 又選項 、 、 三者性質上均因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 , 三者性質上均因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 故屬單獨行為。 故屬單獨行為 。 甲建商向乙表示解除雙方訂立的預售屋買賣契約 甲建商向乙表示解除雙方訂立的預售屋買賣契約。 。甲的解約表示屬於何種 甲的解約表示屬於何種 債權行為 物權行為 行為 ? 債權行為 行為? 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準物權行為 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 【99 【 99 普考財稅】 普考財稅 】 按所謂「解除契約 」 ,乃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 按所謂 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 , 乃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 而使契約自始歸於消 乃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而使契約自始歸於消 以回復訂約前之狀態。 。是解除權乃因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而發生權 滅 ,以回復訂約前之狀態 滅, 以回復訂約前之狀態 是解除權乃因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而發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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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編
總則編
利變動之形成權。 利變動之形成權。而民法第 而民法第 258 條第 1 項 項:「 「解除權之行使 解除權之行使, 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 應向他方 。故 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乃揭櫫解除權之行使乃單獨行為之意 乃揭櫫解除權之行使乃單獨行為之意 乃揭櫫解除權之行使乃單獨行為之意。 故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 。 下列身分行為 下列身分行為, ,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 收養
結婚 結婚
兩願離婚 兩願離婚
認領 認領
【99 【 99 普考財稅 普考財稅】 】 按身分行為既為創設 按身分行為既為創設、 、消滅身分關係之法律行為 消滅身分關係之法律行為 對當事人之權利義 消滅身分關係之法律行為,對當事人之權利義 務影響重大,故應謹慎為之 務影響重大 故應謹慎為之 故應謹慎為之, ,是原則上身分行為皆應踐行一定之法定 是原則上身分行為皆應踐行一定之法定 「兩願 方式 ,是選項 方式, 是選項 是選項「 「結婚 結婚 結婚」應履踐民法第 應履踐民法第 982 條之方式; 條之方式 ;選項 選項 選項「 兩願 離婚 」應履踐民法第 離婚」 應履踐民法第 1050 條之方式; 條之方式 ;選項 選項 選項應履踐民法第 應履踐民法第 1079 條之 ,然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使其 方式 。而選項 方式。 而選項 而選項「 「認領 認領 認領」雖亦屬身分行為 雖亦屬身分行為 雖亦屬身分行為, 然為保護非婚生子女使其 ,然例外不屬要式行為 然例外不屬要式行為。 。綜 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故其雖為身分行為 故其雖為身分行為 故其雖為身分行為, 然例外不屬要式行為 綜 。 上 ,本題答案應選擇 上,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 下列何者為單獨行為 ?
保證 保證
贈與 贈與
撤銷權之行使 撤銷權之行使
繼承 繼承
【98 地特四等財稅 地特四等財稅】 【98 】 。經 「單獨行為 乃法律行為以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者。 按 按「 單獨行為」 單獨行為 」 ,乃法律行為以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者 ,乃法律行為以當事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者 經 查選項「 撤銷權之行使」 」 , ,乃撤銷權人單方行使撤銷權而使法律行 查選項 「撤銷權之行使 撤銷權之行使 乃撤銷權人單方行使撤銷權而使法律行 ,是本題答案應選擇 。 。 為視為自始無效, 為視為自始無效 ,故性質上乃單獨行為 故性質上乃單獨行為 故性質上乃單獨行為, 是本題答案應選擇 是本題答案應選擇 又選項 條之規定乃契約行為; 又選項 又選項 依民法第 依民法第 739 條之規定乃契約行為 ;選項 選項 依民法第 依民法第 406 繼承 繼承」 ,依民法第 1147 條之 條之規定亦屬契約行為; ;而選項 條之規定亦屬契約行為 而選項之 而選項 之「 「繼承 」,依民法第 而係 而係「 規定並非因人之行為而發生權利變動 ,而係 規定並非因人之行為而發生權利變動, 「死亡 死亡」 」之事實依法律 之事實依法律 規定而發生權利變動。 規定而發生權利變動 甲將使用很久的鋼筆拋棄 ,甲的拋棄行為性質上屬於 甲將使用很久的鋼筆拋棄, 甲的拋棄行為性質上屬於 甲的拋棄行為性質上屬於: 單獨行為 要式行為 債權行為 單獨行為 要式行為
契約行為 契約行為
【98 原特四等財稅 原特四等財稅】 【98 】 因拋棄而消滅。」 。」民法第 764 條第 1 項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因拋棄而消滅 按「 按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物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因拋棄而消滅 ,故 定有明文。 是所有權因所有人拋棄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消滅之效力, 定有明文 。是所有權因所有人拋棄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消滅之效力 是所有權因所有人拋棄之意思表示而發生消滅之效力 故 拋棄性質上乃單獨行為、處分行為 拋棄性質上乃單獨行為 處分行為。準此本題答案應選擇 處分行為 準此本題答案應選擇 準此本題答案應選擇 。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要式行為 下列何種行為屬於要式行為? 汽車買賣契約 汽車買賣契約 身定期金契約 機車租賃契約 機車租賃契約
土地借貸契約 土地借貸契約
終 終
【97 地特四等財稅 地特四等財稅】 【97 】
第四章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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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按「要式行為 按「 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 」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民法 ) ,方式強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下 基於私法自治原則下,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 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 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不要式 不要式 不要式) , 方式強 均無法定要式之明文 均無法定要式之明文; ;而選 制為例外(要式 要式) 要式 ) 。 。經查 經查 經查,選項 選項 選項、 、、 、 均無法定要式之明文 而選 項 依民法第 項 依民法第 730 條之規定應以「書面 條之規定應以「 條之規定應以 書面 書面」 」為之 為之, ,故性質上乃要式行為 故性質上乃要式行為 。 故性質上乃要式行為。 。 。 準此 準此,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下列何者屬於不要因行為 下列何者屬於不要因行為? 使用借貸 房屋租賃契約 房屋租賃契約
土地買賣契約 土地買賣契約
房屋移轉登記 房屋移轉登記
機車 機車
【97 【 97 原特四等財稅】 原特四等財稅 】 按法律行為是否以原因為要件, 按法律行為是否以原因為要件 ,可分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可分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 可分有因行為與無因行為: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 原則為有因行為, 原則為有因行為 ,倘原因不存在者 倘原因不存在者 法律行為即不成立。 倘原因不存在者,法律行為即不成立 法律行為即不成立 。如甲將其所 如甲將其所 有之 A 車出賣予乙 車出賣予乙, ,甲負擔出賣 甲負擔出賣 A 車之義務 車之義務, ,乃為取得乙之價金給付 乃為取得乙之價金給付 ,雙方對於給付之目的欠缺合 債權 債權, ,倘乙誤為贈與 倘乙誤為贈與 倘乙誤為贈與(無償 無償 無償) )而承諾者 而承諾者 而承諾者, 雙方對於給付之目的欠缺合 致 ,契約不能成立 致, 契約不能成立 契約不能成立; ;反之 反之, ,處分行為保障交易安全 處分行為保障交易安全, 處分行為保障交易安全 ,概不因原因行為 概不因原因行為 準此,本題之 之效力瑕疵而影響 之效力瑕疵而影響, ,故屬無因行為 故屬無因行為( 故屬無因行為(又稱不要因行為 又稱不要因行為) 又稱不要因行為 ) 。準此 。準此 本題之 選項 選項 、 、、 、 均屬債權行為 均屬債權行為, 均屬債權行為 ,而皆屬要因行為 而皆屬要因行為 ,而選項 而皆屬要因行為, 而選項 而選項為處分行 為處分行 ,故答案應選擇 故答案應選擇 。 為 ,性質上乃不要因行為 為, 性質上乃不要因行為 性質上乃不要因行為, 故答案應選擇 。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上的要式行為?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上的要式行為 ? 婚
收養 收養
立遺囑 立遺囑
結婚 結婚
訂 訂
【97 【 97 普考財稅】 普考財稅 】 。經查 「要式行為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按「 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 」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經查, , 立遺囑」 」應履 選項 「收養 條之方式; 選項 收養」 收養 」應履踐民法第 應履踐民法第 1079 條之方式 ;選項 選項 「 「立遺囑 立遺囑 應履 條之方式;選項 選項「結婚 踐民法第 1189 條之方式 選項 「 結婚 結婚」應履踐民法第 982 條之方式。 條之方式。 故性質上為不要式行為。 。綜上 僅選項「 僅選項 「訂婚 訂婚」 訂婚 」無一定方式之規定 無一定方式之規定,故性質上為不要式行為 無一定方式之規定, 故性質上為不要式行為 綜上, , 。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 下列何者為要因行為? 下列何者為要因行為 ? 約 開車肇事行為 開車肇事行為
動產交付行為 動產交付行為
不動產登記行為 不動產登記行為
買賣契 買賣契
【97 【 97 普考財稅】 普考財稅 】 要因行為」 )與 可分有因行為( 按法律行為是否以原因為要件, 按法律行為是否以原因為要件,可分有因行為 可分有因行為 (又稱 又稱「 又稱「要因行為 要因行為 」)與 ,倘原因 不要因行為」):債權行為原則為有因行為 無因行為(又稱 無因行為 又稱「 又稱 「不要因行為 不要因行為」 : 債權行為原則為有因行為 債權行為原則為有因行為, 倘原因 處分行為保障交易安全, ,概不 不存在者,法律行為即不成立 不存在者 法律行為即不成立; 法律行為即不成立 ;反之 反之, ,處分行為保障交易安全 處分行為保障交易安全 概不 、 、 因原因行為之效力瑕疵而影響, 因原因行為之效力瑕疵而影響 ,故屬無因行為 故屬無因行為 經查, 故屬無因行為。經查 經查 ,選項 選項 均 均 ;而選項 而選項為債權行為 為債權行為, ,故性 屬處分行為, 屬處分行為 ,故性質上皆屬不要因行為 故性質上皆屬不要因行為 故性質上皆屬不要因行為; 而選項 為債權行為 故性 ,故無要 而選項 而選項 性質上乃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質上乃要因行為; 質上乃要因行為 ;而選項 性質上乃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性質上乃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 故無要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 綜上, 因或不要因之別。 因或不要因之別 。綜上 本題答案應選擇 。
054
第一編
總則編
下列何者屬於要式行為? 下列何者屬於要式行為 ? 般保證契約
物品運送契約 物品運送契約
贈與契約 贈與契約
結婚 結婚
一 一
【97 【97 身障四等財稅 身障四等財稅】 】 按「要式行為 按「 要式行為」 要式行為」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 乃法律行為之成立以履踐一定之方式為必要者。又民 又民 法基於私法自治原則 法基於私法自治原則,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 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不要式 法律行為以方式自由為原則( 不要式) 不要式 ) , ,方式強 方式強 均無法定要式之明文;而選 制為例外 制為例外(要式 要式) 要式 ) 。經查 。經查 經查, ,選項 選項 、 、 、 均無法定要式之明文 均無法定要式之明文 均無法定要式之明文; 而選 項 「 項 「結婚 結婚」 」 ,依民法第 ,依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應履踐 條之規定應履踐「 「書面並有兩以上證人之 書面並有兩以上證人之 簽名 ,並經登記 簽名, 並經登記」 並經登記 」之方式 之方式 之方式, ,故性質上乃要式行為 故性質上乃要式行為 準此, 故性質上乃要式行為。準此 準此 ,本題答案應 本題答案應 。 選擇 。 選擇 以下何者不屬於準法律行為 以下何者不屬於準法律行為: 解除權之行使 解除權之行使 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 出租人對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催告 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妻對其夫通姦行為的宥恕 妻對其夫通姦行為的宥恕 【94 【 94 高考財稅 高考財稅】 】 按「準法律行為 按「 準法律行為」 準法律行為 」 ,乃行為人雖表現一定之心理狀態於外部 ,乃行為人雖表現一定之心理狀態於外部, 乃行為人雖表現一定之心理狀態於外部,然其行為 然其行為 選項 選項 之效力乃基於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而與其意思無涉 之效力乃基於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 而與其意思無涉。 而與其意思無涉 。經查 經查 經查,選項 為之, ,故 條之規定應以「 「 解除權之行使」 「解除權之行使 解除權之行使 」 ,依民法第 ,依民法第 258 條之規定應以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 」為之 故 「支付租金的催告 」 ,乃出 性質上乃法律行為而非準法律行為;選項 性質上乃法律行為而非準法律行為 選項 選項 支付租金的催告 支付租金的催告」 , 乃出 租人向承租人表示支付租金之意思,而依民法第 租人向承租人表示支付租金之意思 而依民法第 229 條之規定當然發 選項 「 「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生給付遲延之效果; 生給付遲延之效果;選項 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 召集社團總會的通知」 ,乃董事對社員表 ,乃董事對社員表 示召開總會之事實,依民法第 示召開總會之事實 依民法第 56 條之規定當然發生召集合法而不得主 選項 選項 「 張決議得撤銷之效果 張決議得撤銷之效果;選項 「宥恕 宥恕」 」 ,乃妻對夫之通姦表示原諒之情 ,乃妻對夫之通姦表示原諒之情 感表示, ,而依民法 感表示 而依民法第 而依民法 第 1053 條之規定當然發生不得再依民法第 1052 條 之規定聲請裁判離婚之效力。 。綜上 之規定聲請裁判離婚之效力 綜上,本題答案應選擇 綜上 本題答案應選擇 本題答案應選擇 。 。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 下列何項法律行為 ,無須具備書面之形式 無須具備書面之形式? 無須具備書面之形式 ? 自書遺囑 訂立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 自書遺囑
結婚 結婚
人事保證契約之 人事保證契約之 高考財稅】 【93 【 93 高考財稅 】
經查選項 依 按法律行為需履踐書面形式者 按法律行為需履踐書面形式者, 按法律行為需履踐書面形式者 ,乃要式行為之一種 乃要式行為之一種。 乃要式行為之一種 。經查選項 經查選項 依 選項 依民法第 民法第 982 條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 條之規定應以書面為之 ;選項 選項 依民法第 756 條之 1 第 項之規定亦應以書面為之; ;選項 選項 依民法第 依民法第 758 條第 2 項之規定 2 項之規定亦應以書面為之 選項 依民法第 條之規定仍應以書面為之。 仍應以書面為之; 仍應以書面為之;選項 依民法第 1190 條之規定仍應以書面為之 。 故本題於現行法現並無符合之答案。 故本題於現行法現並無符合之答案 。 茲有附言, 茲有附言 茲有附言 ,民法第 民法第 982 條規定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 條規定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於民國 於民國 96 年將 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故本題命題於舊法儀式婚之年代 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 故本題命題於舊法儀式婚之年代, 故本題命題於舊法儀式婚之年代 ,當事人僅 當事人僅 故無庸以書面為必要無誤。 需公開儀式及兩以上之證人即得為之 ,故無庸以書面為必要無誤 需公開儀式及兩以上之證人即得為之, 故無庸以書面為必要無誤 。
第四章
第二節
法律行為
行為能力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 近年財稅類科民法測驗題數分布表: : 按年度分布 按年度分布 按年度分布: : 行為能力 題數 比例 行為能力 題數 比例 身三/原三 93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身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0 0% 93 普/ 0 0% 身三/原三 94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身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1 3% 94 普/ 0 0% 身三/原三 95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身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1 1% 95 普/ 5 7% 身三/原三 96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身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1 1% 96 普/ 0 0% 身三/原三 97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身三/ 原三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0 0% 97 普/ 2 2% 身三/原三 98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身三/ 原三 98 普 普/ /地四 地四/ /身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0 0% 3 4% 身三/原三 /身三 地四/ /身四 99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原三 普 /地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3 2 3% 99 普/ 3% /身三 身三/原三 地四/身四 身四 原四/ 100 高/ 高/地三 地三/ /原三 原三/稅三 稅三 3 普/地四 身四/原四 /稅四 稅四 2 2% 100 普/地四 2% 地三/ /身三 地四 地四/身四 101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原三 原三 /地四 身四/ 身四 /原四 原四 6 2 6% 101 普/ 3% /身三 身三/原三 地四/身四 身四 原四/ 102 高/ 高/地三 地三/ /原三 原三/稅三 稅三 3 普/地四 身四/原四 /稅四 稅四 3% 102 普/地四 1 1% 身三/原三 地三/身三 地四/ /身四 103 高/ 高 /地三 地三 身三/ 原三 普 /地四 身四/原四 身四 原四 2 2% 103 普/ 4 4%
按考試分布: 按考試分布 按考試分布 : 行為能力 類 科 高 考 地特三等 身障三等 原特三等 稅特三等 合 計 普 考 地特四等 身障四等 原特四等 稅特四等 合 計
93
94 1
年 95 1
96
97
度 98
1
99 1 2
100
2
0
1
1 3 1
1
0
0
1 1
1
1 0
0
5
3 1 1
2
3
102 2
1
1 1
6 1 1
3 1
2 2
1 1
2 0
1 3
2
2
103
101 1 1 1 3
2 2
1
4
055
056
第一編
總則編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 近年考試趨勢分析圖 高考/地特三等 高考/ 地特三等 身障三等/ 地特三等/身障三等 身障三等/原特三等 原特三等 原特三等/稅特三等 稅特三等 普考/地特四等 普考/ 地特四等 身障四等/ 地特四等/身障四等 身障四等/原特四等 原特四等 原特四等/稅特四等 稅特四等
7 6 5 4 3 2 1 0
年度
93年 94年 93年 年 95年 年 96年 96 97 97年 98 98年 年 99年 99年 100 100年 年 101 101年 年 102年 102年 103 103年
章節
行為能力
重要考點 成年時期與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 監護宣告 輔助宣告 遺囑能力
重點條文/ 重點條文 /重點解題觀念 重點解題觀念 §13 13 民法§12 民法 12、 、§ §75、 、§ 民法§13 民法 13Ⅰ Ⅰ、 、§ §76 76 §77、 、§ 、§80 80、 民法§13 民法 13Ⅱ Ⅱ、 、§ §78 78、§ §79 79、 、 §83、 §81、§ 、§ §81 §82 82、 、§ §84 84、§ §85 85 民法§15 民法 15 民法§15 民法 15-22 民法§1186 民法 1186
第四章
法律行為
057
甲委任乙出售一部汽車 ,與丙訂立 甲委任乙出售一部汽車, ,並授與代理權 並授與代理權 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 並授與代理權。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 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與丙訂立 與丙訂立 。如甲為 買賣契約後 買賣契約後, ,立即交付該汽車 立即交付該汽車 立即交付該汽車。 如甲為 19 歲 歲, ,但已結婚 但已結婚, 但已結婚 ,而乙為限制行 而乙為限制行 為能力人時 為能力人時, ,該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及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該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及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該授與代理權之行為及買賣契約的效力如何 ? 均屬有效 均屬有效 均屬效力未定 均屬效力未定 授與代理權效力未定 授與代理權效力未定, 授與代理權效力未定 ,買賣契約有效 買賣契約有效 授與代理權 授與代理權 有效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有效, 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103 【 103 原特三等財稅】 原特三等財稅 】 按「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有行為能力 有行為能力。」民法第 13 條第 有行為能力。」 第 3 項定有明文。 項定有明文。 ,甲 經查 經查, 甲十九 十九歲本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歲本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因其已結婚故有完全之行為 歲本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然因其已結婚故有完全之行為 ,有效 有效 能力 能力, ,故甲授權乙代理權限之單獨行為 故甲授權乙代理權限之單獨行為 故甲授權乙代理權限之單獨行為, 有效。 ,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次按 次按, , 「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 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經查 經查, 而受影響。」 而受影響 。」民法第 民法第 104 條定有明文。 條定有明文 。經查 ,乙係限制行為能力人而 乙係限制行為能力人而 得甲之授權代其為買賣契約, 得甲之授權代其為買賣契約 ,然因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性質上並未使 然因代理他人為法律行為性質上並未使 限制行為人蒙受不利益而屬中性行為 ,故依前揭規定乙代理甲與丙所 限制行為人蒙受不利益而屬中性行為, 故依前揭規定乙代理甲與丙所 。本件應選擇選項 。 為買賣契約, 為買賣契約 ,有效 有效 有效。 本件應選擇選項 。 本件應選擇選項 使出賣人乙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 18 歲尚未結婚的甲, 歲尚未結婚的甲,偽造戶籍謄本 偽造戶籍謄本, 偽造戶籍謄本,使出賣人乙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 使出賣人乙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 ,而 而 與甲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試問 試問 試問: 依法律 與甲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 :甲 甲、 、乙間契約之效力如何 乙間契約之效力如何? 乙間契約之效力如何 ? 依法律 ,因此有效 甲視為成年, 效力未定 無效,但甲應 規定強制有效 甲視為成年 甲視為成年 因此有效 效力未定 無效 無效, 但甲應 對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03 【 103 原特四等財稅】 原特四等財稅 】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 按「 按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 。經查 經查, 人之允許者, 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其法律行為為有效。」民法第 民法第 83 條定有明文 條定有明文。 ,十 十 項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九 歲尚未結婚之甲依民法第 7 條第 2 項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九歲尚未結婚之甲依民法第 ,故 故 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本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其與乙間之買賣契約本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然因甲偽 然因甲偽 造戶籍謄本使相對人乙誤信其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基於交易安全之保 造戶籍謄本使相對人乙誤信其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基於交易安全之保 依前揭規定乃應使該買賣契約強制有效。 選項 。 護 ,依前揭規定乃應使該買賣契約強制有效 護, 依前揭規定乃應使該買賣契約強制有效 。本件應選擇 本件應選擇 本件應選擇選項 。 歲之子乙讀書認真,乃未先告知乙之父母 甲見友人 16 歲之子乙讀書認真 乃未先告知乙之父母,即購買平板電腦一 乃未先告知乙之父母 即購買平板電腦一 部贈與予乙, 。甲、 、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 部贈與予乙 ,由乙受領 由乙受領 由乙受領。 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 乙間之贈與契約效力如何 ? 有效,但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效 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有效 有效 但法定代理人得撤銷
有效 有效
無 無
058
第一編
總則編
【103 【103 原特四等財稅 原特四等財稅】 】 乙年 十六 乙年十六 十六歲 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故甲 故甲、 、乙間之贈與契約依民法第 乙間之贈與契約依民法第 79 條 之規定本應得乙之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之規定本應得乙之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然系爭贈與契約僅使 然系爭贈與契約僅使 受贈人乙取得利益而未負擔任何法律上之不利益 受贈人乙取得利益而未負擔任何法律上之不利益, ,故依民法第 故依民法第 77 條但 ,仍得單獨有效為之 。故本 書之規定 書之規定, ,乙縱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乙縱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乙縱未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仍得單獨有效為之 仍得單獨有效為之。 故本 件應選擇 件應選擇選項 選項 。 。 ,下列何者正確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之敘述 有關限制行為能力之敘述, 下列何者正確? 下列何者正確 ? 限制行為能力之相對人 限制行為能力之相對人 限制行為能力之相對人, , 如於訂立契約時,知該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有允許者 如於訂立契約時 知該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有允許者,於該契約未經承認 知該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有允許者 於該契約未經承認 前 不得撤回之 法定代理人於受催告之期間內 前,不得撤回之 法定代理人於受催告之期間內 法定代理人於受催告之期間內, ,不為確答者 不為確答者 不為確答者,視為承 視為承 認 法定代理人未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法定代理人未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 法定代理人未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處分之財產 限制行為能力人就 該財產所定之契約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之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之 相對人,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契約之相對人 相對人 ,得定一星 得定一星 期以上期限 期以上期限, ,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103 【103 身障三等財稅 身障三等財稅】 】 相對人得撤回之。 按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 按「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 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未經承認前 相對人得撤回之 。 不在此限。」 但訂立契約時, 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 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知其未得有允許者 不在此限 。」民法第 民法第 82 條定有明 故選項 敘述正確 敘述正確。 文 ,故選項 文, 故選項敘述正確 ,而 契約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 次按 ,契約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 次按, 契約相對人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是否承認 而 ,民法第 。故 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乃視為拒絕承認 條定有明文。 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 乃視為拒絕承認 乃視為拒絕承認, 民法第 80 條定有明文 故 敘述錯誤;選項 」亦 之「視為承認 」 ,敘述錯誤 之「 「一個星期以上期限 一個星期以上期限」 選項 之 選項 視為承認 視為承認」 , 敘述錯誤; 選項 之 一個星期以上期限 亦 。 屬錯誤。 屬錯誤 再按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 再按,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乃屬效 乃屬效 。 力未定, ,民法第 之敘述仍屬錯誤 力未定 民法第 79 條亦定有明文, 條亦定有明文 ,故選項 故選項 故選項 之敘述仍屬錯誤 之敘述仍屬錯誤。 ?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下列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甲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下列行為 ,何者無效 何者無效 何者無效? 甲與乙間所訂定之不動產買賣契約 甲書立拋棄繼承權之行為 甲書立拋棄繼承權之行為 甲與乙間所訂定之保證契約 乙間所訂定之合夥契約 甲與乙間所訂定之保證契約
甲與 甲與
普考財稅】 【103 103 普考財稅 】 無效 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 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所為之單獨行為 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 。經查 經查 經查,選項 、 , 民法第 78 條定有明文 條定有明文。 選項 選項 、 、 ,因甲 因甲、 、乙間所成立者 乙間所成立者 契約」 均非單獨行為, ,故 均為「契約 均為「 」 ,均非單獨行為 ,均非單獨行為 故, ,性質上為單獨行為要無前揭規定之 性質上為單獨行為要無前揭規定之 效力未定。 條之規定 為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前, 適用,而應依民法第 適用, 而應依民法第 79 條之規定,為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前 為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前,效力未定 效力未定 。 ,然依 選項 之拋棄繼承性質上為單獨行為 選項 之拋棄繼承性質上為單獨行為, 之拋棄繼承性質上為單獨行為 ,雖其性質上屬身分行為 雖其性質上屬身分行為 雖其性質上屬身分行為, 然依 ,故 條規定之適用, 最高法院 69 年台上字第 2041 號判例仍有民法第 78 條規定之適用 故 係屬無效, ,本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拋棄繼承,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拋棄繼承 ,係屬無效 係屬無效 本 件應選擇選項 件應選擇 選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