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與技術 《重點+題庫二合一》
前言/前 1 ◎命題大綱/前 3 ◎近二年歷屆試題分佈軌跡/前 7
第一編
立法學總論/1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3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8
◎主題三
立法主體/21
◎主題四
立法權概論/27
第二編
立法程序/31
◎主題一
立法院組織與會議/33
◎主題二
立法委員之特權/50
◎主題三
提案與審議程序/57
◎主題四
委員會審查/121
◎主題五
預決算審議/161
–目錄 1–
◎主題六
其他議案與立法職權/177
◎主題七
立法周邊制度論/203
第三編
行政命令與中央法規標準法/219
◎主題一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221
◎主題二
中央法規標準法/243
第四編
地方立法/267
◎主題一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269
◎主題二
地方自治團體與居民概論/275
◎主題三
地方法規之定義/306
◎主題四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立法監督/341
◎主題五
地方法規之訂定程序/356
◎主題六
地方財政與預算審議程序/364
◎主題七
中央與地方間之自治監督關係/380
◎主題八
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與特權/415
第五編
立法技術/427
◎主題一
概論/429
◎主題二
立法準備/437
◎主題三
立法起草/445
◎主題四
立法體例/469
◎主題五
立法語言/504
–目錄 2–
五版 民國 99 年以前,坊間立法程序與技術參考書付之闕如,江 湖上傳聞凡寫本科參考書者必被告,筆者想賺錢又不想上法院找 法官聊天,只好改寫成「題庫書」,沒想到「立法程序與技術- 金鑰題庫」一出版就頗受考生歡迎,如今即將邁入第五個年頭。 一部暢銷的漫畫,作者必定畫不完,至少歹戲拖棚個十年以 上,就像今年又來台北展出的「航海王」,主角魯夫一群人,就 是他 x 的(嗶~~~自動消音)航海了十年以上還是找不到口中 一直嚷嚷的「偉大的航道」 ; 「火影忍者」中的主角漩渦鳴人,也 是他 x 的(嗶~~~自動消音)喊了十年以上「我要當火影」, 連我們馬英九先生當總統都快滿八年自動下台了,鳴人他老兄還 當不上一個小忍者村的「火影」。但一直受考生愛戴、培養出許 多「法制公務員」的「立法程序與技術-金鑰題庫」,絕對不是 歹戲拖棚喔~~ 筆者年紀恰巧邁入不惑之年,必玩的 Sony PS3 已升級為 PS4,PSP 也升級為 PS Vita,所以今年決定要來點瘋狂的事,套 句我台商老闆的話,就是要幫該書做「轉型升級」的工作。 常有讀者說看完「立法程序與技術-金鑰題庫」沒體系感, 因為我偷留了一手只傳授給補習班學生,反正在 2014 年 3 月 17 日的批踢踢考試版中,有人發現筆者的真實身分,趁本次改版, 特將筆者三年多來的補習班教學心得納入本書,學習卡通「火影 忍者」升級為「火影忍者疾風傳」,特將「立法程序與技術金鑰 題庫」升級並改名為「立法程序與技術-重點+題庫二合一」, 所以買到真的是賺到。
羅傳賢教授「立法程序與技術概要」教科書於 102 年 1 月推 出,書中有不少「舊議題新見解」 、 「新獨門暗器」 ,趁改版之際, 本書也將其新增之內容一網打盡。也利用這次機會,將到 103 年 原住民特考為止的題目,全部歸納於本書中。 就近期考試趨勢值得一提的是,102 年高考法制題目是「舊 瓶裝新酒」;102 年地方特考法制題目則是「考古題再現」,包括 【97 高考三級】 、 【87 基層特考三等】 、 【92 高考三級】 、 【90 基層 特考三等】、【94 地方特考四等】、【97 普考】、【97 身心障礙特考 四等】 ,多是一字不改的再出題一次;103 年高考法制的題目,在 舊版書中也可輕鬆的找到答案,考生如果本書唸得很紮實或有上 過筆者的課程,拿高分就不是難事。 每次看著批踢踢考試版及補習班學員上榜心得的分享,讓筆 者充分瞭解到本書與補習班授課內容還是有很大的幫助,但師父 領進門,修行靠個人,該複習背誦的條文與理論,還是得花時間 下苦功去背,套用大衛.伊斯頓的「系統理論」,除了懂得「輸 入」還要懂得「輸出」,否則上了考場還是無法寫出出題教授想 要的高分答案。 所以,讀者只要您照著本書的腳步走,認真複習,「下一位 上榜之士就是您!」 成功只會降臨在有準備的人的身上,林沛與您共勉之。 PS:上榜後請記得多幫筆者上網美言幾句,因筆者是位變態 的歐吉桑,沒看到推薦的話語,筆者就沒有再改版的動力,請大 家記得這個購買本書的「停止條件」喔,哈哈~~ 林沛
2014 年 11 月
於台北市某國立大學研究中心
前言 ◎命題大綱 ◎近二年歷屆試題分佈軌跡
前2
前言
命題大綱
◎命題大綱 立法程序與技術命題大綱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法制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法制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立法所需要的基本知識與法律概念。 二、了解立法時應該注意哪些立法的程序與技術 知識。 三、有能力從具體的個別法律,將立法學所具備 的知識跟實際處理立法業務的工作建立二者 之間的連結關係。 四、有能力協助業務單位擬定法規草案。 五、熟悉法規結構和法制用語。 六、針對業務單位的法規草案提供諮詢意見。 七、培養法制工作者在處理立法相關事務時,有 能力檢驗所立的法律是否合憲,是否符合依 法行政、法律保留等一般法律原則,因此要 有能力了解立法程序中憲法、法律、法規命 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
命題大綱 起草法律的幾個基本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 總則 法規之制定 法規之施行 法規之適用
前3
前4
前言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附則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議案審議 覆議案之處理 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 行政命令之審查 黨團協商 地方制度法 地方自治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 合性試題。
命題大綱
立法程序與法制作業命題大綱 適用考試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適用考試類科 警察法制人員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二、了解中央法規之立法技術與程序。 三、了解地方自治法規之立法技術與程序及限制。 四、了解立法院之議案審議程序。 命題大綱 一、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法制作業應遵循事項 法規用語與體例 法規衝擊影響評估 二、關於地方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定義、名稱 地方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限制 地方自治條例之訂定程序 自治規則之訂定程序 三、關於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訂定程序、適用原則及實務作業 行政程序法關於訂定法規命令之程序 未踐行相關程序時之效力為何 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適用原則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試擬 四、關於立法院之議案審議 關於法律案之審議 關於預算案之審議 關於覆議案及其他議案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 綜合性試題。
前5
前6
前言
警察法制作業命題大綱 適用考試名稱
適用考試類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 警察法制人員 專業知識及核心能力
一、了解警察法制作業之意涵與內容。 二、了解中央警察法規之作業程序與實務。 三、了解立法院之議案審議程序及其與行政院之制衡。 四、了解地方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制定程序與內容。
命題大綱 一、關於警察法制作業之內容與遵循原則 警察法制作業之意涵與內容 警察法制作業應遵循之一般法律原則 警察法制作業宜遵守之非法律性原則 二、訂定警察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程序、適用原則及實務作業 應依行政程序法關於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程序 未踐行相關程序時之效力為何 中央法規之適用原則 警察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函文及格式之試擬 三、關於中央政府之行政權與立法權之制衡關係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 關於覆議案之要件與整體流程 覆議與復議之不同 立法院之議案審議 四、關於地方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定義、名稱 地方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之限制 地方自治條例之訂定程序 自治規則之訂定程序 備註 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仍可命擬相關之綜 合性試題。
近二年歷屆試題分佈軌跡
◎近二年歷屆試題分佈軌跡 一、102 年出題題數統計表 考試範圍 立法院 中央法 法規命 地方制 立法程 立法技 小計 職權行 規標準 令及行 度法
序理論 術
考試名稱
使法
警察特考
1
一般警察特考
1
高考三級
1
1
1
3
簡任升官等
1
1
1
3
薦任升官等
1
1
1
3
原住民特考
3
地方特考三等
2
總計
10
法
政規則 1
1 1
1
4
2
4
1 4
1
1
1
5
1
4 4
4
25
二、102 年各考試範圍出題比率表 102 年題數
占總出題數比率
重要性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0
40%
☆☆☆☆☆
中央法規標準法
4
16%
☆☆☆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
4%
☆
地方制度法
5
20%
☆☆☆
立法程序理論
1
4%
☆
立法技術
4
16%
☆☆☆
總計
25
100%
考試範圍
前7
前8
前言
三、103 年出題題數統計表 考試範圍 立法院 中央法 法規命 地方制 立法程 立法技 警察法 小計 職權行 規標準 令及行 度法 考試名稱
使法
法
規理論
政規則
警察特考 1
一般警察特考
序理論 術
高考三級 原住民特考
1
2
總計
1
3
1
1
1
2
1
2
2
4 4
1
4
1 3
6
4 1
0
2
16
四、103 年各考試範圍出題比率表 103 年題數
占總出題數比率
重要性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1
6.25%
☆☆
中央法規標準法
3
18.75%
☆☆☆
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3
18.75%
☆☆☆
地方制度法
6
37.5%
☆☆☆☆☆
立法程序理論
1
6.25%
☆
立法技術
0
0%
☆☆☆
警察法規理論
2
12.5%
☆
總計
16
100%
考試範圍
◎主題一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3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林沛老師碎碎念
本主題出題機率低,但可提供讀者對本科目全面性地瞭解,避免金榜題名後, 還是搞不清楚啥是立法程序、啥是立法技術,那就糟糕囉。
本主題考點彙整表 重要性
考點
出題年度
☆
政策合法化
82 升官
☆
立法技術的意義及其作用
82 高三
☆
立法技術與維持法律安定性之關係
88 高三
壹、立法程序之基本認識 立法機關是合議制,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整合各方面影響立法的因素,必須經 由一定的程序為之,此種程序即稱為「立法程序」 ,為立法活動中之步驟與方法1。 簡而言之,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機關為達到制定法律之目的,而在立法過程中,採 取一套既定程序,以整合影響立法之各種因素2。 廣義的立法程序乃立法機關行使制定法律、預算審查、質詢、同意權等所有 職權的程序。 狹義的立法程序即專指法案的制定程序而言3。主要包括提案、委員會審查、 黨團協商、院會三讀、復議、覆議、行政命令之監督等程序。此為學者通說。 1 2 3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台北:五南,2012 年 7 月六版,頁 338。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220。 羅傳賢著,《立法程序與技術》,台北:五南,2012 年 7 月六版,頁 338。
4
第一編
立法學總論
1-1 「立法程序即政策合法化過程」,試申其意。
【82 公務人員升等考】
▍解析 本題橫跨政治學範疇,屬基本概念題,讀者宜將政策、合法化過程等名詞內容, 背誦出來。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政策合法化之涵義: 政策合法化係指公共政策經由合法機構加以審議通過的程序。例 如若干法案須由國會通過,經由國會審議通過的法案程序,即稱 4
為政策合法化 4。 政策與立法程序之關係: 現代民主國家政策規劃的工作,主要係由行政機關擔任。立法 機關的主要工作是同意或拒絕行政機關所提出之政策方案。一 項政策方案一但為立法機關經過合法、正當的立法程序,而被 採納並作成決議,即成為一項合法的政策,對於政策利害關係 人而言,即具有拘束力。 「合法化」是政策過程必經的一個歷程。經過立法機關合法化 過程的政策,才能為廣大的民眾所接受,詳言之,人民若深信 政府制定的政策是合法的,即符合憲法之原則或憲法之精神, 亦即由政府依據正當程序制定出來的,人民必然會加以順從。
4
林嘉誠、朱浤源編著,《政治學辭典》,台北:五南,2001 年 9 月初版,頁 266。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5
反之,若人民認為一項法規欠缺合法性,則人民違法的心理負 擔就大為降低。簡言之,政策合法化為政策得以付諸執行的先 5
決條件,而立法機關為合法化政策的主要機關 5。 政策合法性有時也考慮整個政府的合法性,亦即政府是否經合 法程序而成立,如是否定期改選產生,或由其他政變途徑產 生,有效統治區域如何等。
貳、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一、意義 立法技術乃指有權立法機關依循法律之結構、體例與法案格式,運用妥適 之法律詞語,將立法政策轉換成具體法律條文的手段與技巧 6。
二、作用 立法技術具有以下六種重要作用 7:
維持法律安定性: 立法技術可使法的規定至為明確,人人能夠明瞭易懂,使法規具有不可 輕易變更的固定性,不致朝令夕改。亦可使法規確實可行,避免產生窒 礙難行,更可使法規與國民的意志相結合,為社會大眾所共同接受。
實現國家立法政策: 民主政治乃法治政治,政策必須轉化為法律,始能執行;而立法技術係 將立法政策轉化成妥適條文的技巧。是以立法政策之得以實現,有賴立 法技術之運用。
5 6 7
羅傳賢編著,《立法學實用辭典》,台北:五南,2004 年 8 月初版,頁 96。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336。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 《立法理論與實務》 ,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337~339。
6
第一編
立法學總論
表達政治主張: 立法者為表達其政治主張,得在立法過程中,透過立法技術的運用而實現。
避免法律的漏洞: 立法技術既在講求立法的手段與技巧,如能妥適運用立法技術,自可避 免法律漏洞的產生,免除無謂的爭議。
影響立法政策之形成與制定: 在實務上,立法政策之制定,除行政機關主其事者之外,還受人民請願、 政黨、利益團體、國會議員、法律學者或其他學術研究機關之影響。是 以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中,得運用立法技術影響立法政策之形成與制定。
實現正義: 正義亦為法律之理念,其主要內涵乃指平等。法律之合乎正義,係指法 律內容之公正平等。為實現上述正義的內涵,得運用立法技術以達成。
試述立法技術的意義及其作用。
【82 高考二級】
1-2 試述立法技術與維持法律安定性之關係。
▍解析 本題是前題的變化題型,強調法律安定性之涵義即可。
【88 高考三級】
◎主題一
立法程序與立法技術之基本認識
7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立法技術的意義: 立法技術乃指有權立法機關依循法律之結構、體例與法案格式, 運用妥適之法律詞語,將立法政策轉換成具體法律條文的手段與 技巧。 立法技術與維持法律安定性之關係: 法律安定性是法律的重要理念,其目的乃在使人民對現行法的秩 序與體系有所認知,從而產生信賴感。因此,法律的制定與修廢, 須與現實社會相切合。倘因情勢變遷,而需要制定新法規或修正 舊法規時,為避免對人民生活產生衝擊,即可採用「過渡規定」 之立法技術,以維持社會安定。此外,立法技術可使法的規定至 為明確,人人能夠明瞭易懂,使法規具有不可輕易變更的固定 性,不致朝令夕改。亦可使法規確實可行,避免產生窒礙難行, 更可使法規與國民的意志相結合,為社會大眾所共同接受,此均 8
8
對法律安定性之維持有其一定作用 8。
古登美、沈中元、周萬來編著,《立法理論與實務》,台北:空大,2002 年 9 月修訂三版,頁 337。
10
第一編
立法學總論
誠實信用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前段規定: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 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之細則包括權利濫用之禁止、詐欺及不正當或不法 行為禁止、禁止反言、告知及通知義務、保護經濟上弱者、損害賠償及 有關公平等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8 條後段規定:「行政行為,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 賴。」信賴保護原則係指本於法之安定性,政府行政行為須具可預見性 和可預測性,俾人民能預先知所遵循,故人民對政府行政行為的外觀產 生信賴,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基礎,而使人民因而受到之損害有所補償。
考點補充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
【83 高考二級】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涵義: 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項當然不適用此法律, 亦即法律無溯及的效力。法律如有溯及的效力,舊法時的適法行為,可 能因新法變成不法行為,則人民已取得的正當權利將被剝奪,法律狀態 也因此而不安定,為尊重人民的既得權,保護人民對於法律的信賴,故 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13。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立法技術上應考量之因素:
【95 高考三級】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法理方面之所以具有如此的重要性,自然是由於 其本身的客觀價值及在法制上採行的實際需要。分析言之,採行此項原 則的原因或作用主要約有三項,在立法技術上並應考量之 14: 維持法律關係的穩定: 法律之穩定性係法律安定性內涵之一,立法者制定新法或修改法律,
13 14
城仲模主編,《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台北:三民,1997 年 7 月初版,頁 288。 羅傳賢編著,《立法學實用辭典》,台北:五南,2004 年 8 月初版,頁 49~51。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11
應謹慎衡量,不可朝令夕改而使人民無所適從。於此,則可見法律安 定性對於立法之另一要求,即對於立法溯及既往之禁止與限制。 保障既得權益: 釋字第 589 號解釋文指出:「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 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 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 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信賴利益之保護,即為保障人民之既 得權益,故不應輕易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加以剝奪或否定。 維持法律尊嚴與政府威信: 人民亟需一可資信賴之法律秩序,以供其形成自我發展之空間,為達 此目的,法律之權利義務關係宜求安定,不宜因事後之法律變更而改 變或貶損其內容。易言之,法律秩序應具有持續性及穩定性,以免人 民失卻對法律與政府之信賴。 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
【83 高考二級】
釋字第 472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指出:「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 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酌符合信賴保護之 利益的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障何者具有較高價值。倘形成信賴 利益之事實關係為過去存在之事實,制定法規溯及既往的使相對人遭受 不利之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倘制定法規係針對將來發生之事實關係 而適用,且公益因此而獲致益處顯然大於相對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私 益者,即非法所不許。」
公益原則: 行政之目的在於追求公益,故公益應優先於私益。公益非指多數人之利 益總和,而係指各個成果之事實上利益,經由複雜交互影響過程所形成 之理想整合的狀態。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之行為應重視公益。公益在現代 國家,係以維持和平之社會秩序,保障個人之尊嚴、財產、自由及權利, 提供文化發展之有利條件等項為其內容。
16
第一編
立法學總論 則是指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 合理、比例之原則。因此,方法與目的之間必須要符合適當性、 必要性、狹義比例性。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 依下列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 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 衡。」換言之,比例原則包括下列三原則: 適當性原則: 行為必須適合於達成所預期之目的。 必要性原則: 行為不得逾越法律目的之必要範圍。 狹義比例性原則或稱「相當性原則」: 某一行為縱屬達成法定目的所必要,惟若因該行為所生之不 利,與效果之償值不符合比例者,亦不得為該行為。
進階補充 ◎釋字第 472 號解釋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 主張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者,除應具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外,必須審 酌符合信賴保護之利益的性質以及衡量公益與私益之保障何者具有較高 價值。倘形成信賴利益之事實關係為過去存在之事實,制定法規溯及既往 的使相對人遭受不利之結果,原則上不得為之;倘制定法規係針對將來發 生之事實關係而適用,且公益因此而獲致益處顯然大於相對人或其他利害 關係人之私益者,即非法所不許。 【使用時機】→信賴保護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關係。 ◎釋字第 525 號解釋文 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
◎主題二
法制作業之原理原則
17
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 【使用時機】→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 ◎釋字第 589 號解釋文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 賴保護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 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受規範對象如 已在因法規施行而產生信賴基礎之存續期間內,對構成信賴要件之事實, 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行為,且有值得保護之利益者,即應受信賴保護原則 之保障。 【使用時機】→信賴保護原則之內涵。
貳、法規制定宜遵守之其他原則 從立法技術原理的角度來看,除了須遵守「一般法律原則」 ,還要遵守下列三 項原則:
一、法秩序維持原則: 法律秩序不是一個由平等規範位階所構成的體系,而是由不同規範位階所 構成的法律階級制度。上位規範決定下位規範的產生條件,下位規範是執 行、實現上位規範的具體化規定。為使法秩序能夠維持,立法者應注意遵 守立法裁量之界限、所管事項、條約效力優先、後法優先及特別法優先等 原則:
遵守立法裁量界限原則: 「立法裁量」並非實定法用語,而是違憲審查實務漸次運作發展出來的 概念,一般又可稱為「立法裁量權」 ,或「立法裁量事項」 ,指立法者得 就何種事項為如何程度的規定。立法機關在行使其立法權時,本應就有 極大的裁量空間,除非立法者明顯地且嚴重地違反上位法律對其權力行 使所加之限制,及違反保障個人利益的上位法律原則。換言之,立法裁
◎主題四
委員會審查
125
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4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9 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 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 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補選副總統之審查: 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7 項規定,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 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規定,立法院除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外,尚有那些議案須先經全院委員會審查,於審查後再提報院會處理? 並請簡要說明立法院處理各該議案之程序。
【97 地方特考三等】
4-1 試述我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上「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及其功能與運 作特性。
【103 原住民特考三等】
▍解析 本題為全院委員會基本題型。
擬答 評分 題號 (作答請從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全院委員會之組成條件:
126
第二編
立法程序 我國立法院有全院委員會之設計,其法定人數與院會相同,即全 體立法委員參加。
全院委員會之功能: 全院委員會主席依立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雖由院長擔任,但 全院委員會之性質仍是委員會,對院會只有建議之權力,其審查 結論尚須報告院會決議。 全院委員會之運作特性: 立法院全院委員會僅在有下列任務之情況下,才會組成並行使權 力,約有七種情事如下: 追認緊急命令之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 第 2 條第 3 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 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 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行使同意權之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規定,立法院依憲法第 104 條或憲 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2 項行使 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 過。 行政院移請覆議案之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3 條規定,覆議案不經討論,即交全院 委員會,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全院委員會審查時,得 由立法院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 處理不信任案之審查: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37 條規定,不信任案應於院會報告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