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各校法研所報名時間 暨考試科目一覽表 /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臺灣大學 臺大法研所師資表/3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 教學特色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臺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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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甲、乙、丁、戊、己、庚組】 民法【丙、辛組】
/13
刑法【乙、丁組】
/21
刑法【丙、辛組】
/27
民事訴訟法【丙、辛組】/36 刑事訴訟法【丁組】
/43
商事法【丙、辛組】
/49
憲法【甲、乙組】
/56
行政法【乙、戊、己、庚組】
/66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己組】
/74
國際公法【庚組】
/81
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己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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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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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 政大法研所師資表
/99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教學特色 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政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事財產法【民法組】
/101
/101
民事身分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組】 民事財產法【財經法組】 商事法【財經法組】 刑法【刑法組】
/119
/128
/136
刑事訴訟法【刑法組】 憲法【公法組】
/111
/145
/149
行政法【公法組】
/156
臺北大學 北大法研所師資表
/167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教學特色 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北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
/169
民法【法理學、公法學、民事法學、財經法學組】 刑法【刑事法學組】
/182
民事訴訟法【民事法學組】
/194
刑事訴訟法【刑事法學組】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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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商事法【民事法學組】
/213
海商法及國際私法【民事法學組】 公司法【財經法學組】
/223
/229
證券交易法及保險法【財經法學組】
/235
憲法【法理學、公法學、刑事法學組】 行政法【公法學組】
/254
法理學【法理學組】
/265
國際公法【公法學組】
/242
/271
輔仁大學 輔大法研所‧財法所師資表
/285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教學特色 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輔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民商法組】
/287
民法【刑事法組】
/293
刑法【刑事法組】
/299
民法與刑法【公法組】
/287
/307
民事訴訟法【民商法組】
/314
刑事訴訟法【刑事法組】
/323
商事法【民商法組】 憲法【公法組】 行政法【公法組】
/329
/335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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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大 103 財法所試題解析 民法【財法所】
/347
/347
商事法【財法所】
/352
東吳大學 東吳法研所師資表
/361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教學特色 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東吳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A、C 組】 民法【B 組】
/363
/369
民法財產法【E 組】 刑法【B 組】
/377
/383
民事訴訟法【C 組】
/392
刑事訴訟法【B 組】
/399
憲法【A 組】
/363
/406
行政法【A 組】
/418
公司法【E 組】
/425
證券交易法【E 組】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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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 中正法研所‧財法所師資表
/441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教學特色 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中正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民商法組】
/443
刑法【刑事法組】
/449
刑事訴訟法【刑事法組】 商事法【民商法組】 憲法【公法組】
/443
/456
/463
/470
行政法【公法組】
/476
中正 103 年財法所試題解析 民法【財經法組】 商事法【財經法組】
/485
/485 /493
成功大學 成大法研所‧財法所師資表
/505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教學特色 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成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乙、丙組】
/507
刑法【乙、丙組】
/517
/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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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及刑法【甲組】
/524
民事訴訟法【乙組】
/530
刑事訴訟法【丙組】
/538
憲法【甲組】
/543
行政法【甲組】
/553
商事法【乙組】
/565
高雄大學 高大法研所‧財法所師資表
/573
學經歷、相關著作、期刊論文、命題紀錄、教學特色 及準備方向,請參附贈光碟內容 高大 103 年法研所試題解析 民法【甲、乙、丙組】
/575
刑法【甲、乙、丙組】
/583
刑事訴訟法【乙組】
/590
行政法【丙組】
/601
商事法【甲組】
/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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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所師資介紹
臺灣大學
系所別
科目
授課師資 朱柏松、詹森林、陳忠五、陳自強、
民法
法律系甲組
陳聰富、吳從周、黃詩淳 憲法
法律系乙組
法律系丙組
張文貞 同法律系甲組師資
憲法
同法律系甲組師資
刑法
黃榮堅、李茂生、林鈺雄、陳志龍、 王皇玉、周漾沂、謝煜偉、薛智仁 林明鏘、蔡茂寅、李建良、林明昕
民法
同法律系甲組師資
刑法
同法律系乙組師資
民事訴訟法
邱聯恭、許士宦、沈冠伶 王文宇、林群弼、柯澤東、曾宛如、
商事法
學
許宗力、黃昭元、李建良、蔡宗珍、
民法
行政法
臺 灣 大
郭振恭、蔡明誠、戴東雄、謝銘洋、
黃銘傑、林仁光、汪信君、邵慶平、 蔡英欣
法律系丁組
民法
同法律系甲組師資
刑法
同法律系乙組師資
刑事訴訟法
法律系戊組
林鈺雄、陳志龍
民法
同法律系甲組師資
行政法
同法律系乙組師資
稅法
蔡茂寅
財政法
蔡茂寅
民法
同法律系甲組師資
行政法
同法律系乙組師資
法律系己組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 王文宇、曾宛如、黃銘傑、林仁光 競爭法與 智慧財產權法
蔡明誠、謝銘洋、廖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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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
民
民
法
法
臺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甲、乙、丁、戊、己、庚組】
試題
1
【甲、乙、丁、戊、己、庚組】
甲同意乙無償在甲所有之土地上建造未辦理保存登記之 A 屋一棟,未約定土地使用 期限,估計 A 屋市價約有新台幣 1 千萬元,乙並將 A 屋作為幼稚園對外招生使用。 試附理由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假設甲將該地出售與知悉該使用借貸情事之第三人丙,丙取得該地所有權後,乃 訴請法院判令乙拆屋還地,法院可能依據哪些理由准許或不准許丙之請求?如法 院不准許丙之請求,丙有無依據得請求乙支付使用該土地之對價? 假設乙興建於甲土地上之該 A 屋,係遭債權人聲請查封拍賣,由丁拍定取得 A 屋權利,甲乃訴請法院判令丁拆屋還地,法院應否准許?如該 A 屋已興建在甲土 地上超過 20 年,丁乃抗辯甲已超過一段相當長時間不行使拆屋還地之權利,足 以引起乙及丁之正當信任甲不欲行使權利,故甲之權利已失效,拒絕甲之請求, 有無理由? 「債權物權化」之擴張。 「權利失效」理論之應用。
本件甲為土地所有權人,與乙締結無償之使用借貸契約,乙遂於該土地上蓋 A 屋,後甲將該土地出售於知情甲、乙間使用借貸關係之第三人丙,本件法院於 判斷丙是否得行使民法第 767 條物上請求權,即涉及使用借貸契約是否發生物 權化之爭議: 肯定說: 按民法第 425 條之 1 規定: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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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大學
刑
刑
法
法 臺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丙、辛組】
試題
1
【丙、辛組】
甲積欠大筆賭債,被賭場逼債逼得喘不過氣。乙知悉甲的困境,告知甲,A 剛中樂 透彩,成為億萬富翁,二人可以去 A 家行竊。甲聽了乙的建議,答應和乙一起行竊, 並邀請丙一同前往行竊。三人前往 A 家途中,乙得知丙有殺人前科,心中忐忑不安, 擔心丙會使用暴力,把行竊搞成暴力事件,故藉口肚子疼痛,中途折返回去。甲丙 兩人仍按計畫潛入 A 家行竊,在翻箱倒櫃之際驚動了 A,丙立即持刀抵住 A,要求 A 交出中獎的金錢,A 聲稱中獎的獎金都匯入太太 B 的帳戶,身邊沒有任何現金, 甲搜查了一下,果真沒有搜到金錢,因而逼迫 A 簽具借據,載明「A 茲於某年某月 某日向甲借款 100 萬元」 。在 A 簽完借據後,丙想到 A 可能日後會指認作證,故起 意想要殺人滅口,但甲出手阻止,丙威脅甲如要阻止,就連甲一起殺掉。甲本來只 想行竊,不想殺人,但眼看無力阻止丙殺人,遂持借據先行離去,不願見到丙殺人。 丙在甲離去後,也猶豫要不要殺人。在考慮 10 分鐘之後,丙還是決定將 A 口鼻摀 住,令 A 窒息死亡,再將 A 的屍體藏在衣櫥後離去。次日,甲持該借據向 A 之太 太 B 佯稱:A 積欠債務 100 萬元,人在其手上,如按借據數額給付即放人,B 誤信 為真而如數付款。試問: 甲應如何論罪? 乙應如何論罪? 丙應如何論罪? 本題雖然是 B 卷題目,但爭點很多,其中還考出著手實行前共同正犯 關係之脫離、中止犯以及被擄人早已死亡的擄人勒贖,作答上不見得 比 A 卷容易,考生們要好好把握時間,以免寫不完。另外,本題甲、 乙、丙應為共同正犯結構,但出題老師卻一一問甲、乙、丙應如何論 罪,在作答上應多加注意,以清楚明瞭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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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大學
民事財產法
民事財產法 政大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民法組】
試題
1
【民法組】
甲年約 22 歲,家住台北,乃出道不久的流行歌手。甲為樹立個人風格,除參考外 國時裝及音樂等雜誌,打理自己衣著外,更有意學習外國歌手戴上舌環。某日甲在 網路上發現新竹的乙開設專業舌環店,尤其可配合客戶要求,手工打造專屬客戶個 人的產品,但乙之網站表示特別訂製時至少須三週始可完工交貨。甲欣喜之餘,立 刻線上選出自己需要的款式、大小並要求鑲上國外某公司的三分鑽石的舌環,價格 共計 2 萬元,乙網站明示要求客製產品須先預付一半即 1 萬元,甲同意並即刻線上 刷卡支付。不料,甲在當晚即因酒駕肇事當場死亡。不知情的乙在三週後如期完工, 即寫信至甲所留下之台北住處通知完工,並請求甲支付尾款 1 萬元後再寄出該舌 環。甲之父丙見信拆閱之後,立刻通知乙,表示甲已亡故,並拒絕支付尾款 1 萬元。 經查乙之材料及工錢等成本約 1 萬 2000 元。試問,若你是丙之律師,應如何協助 丙抗辯有關乙請求丙支付 1 萬元尾款之法律問題? 本題乍看之下無法迅速得出考題之爭點為何,然而,於無法得知較具 體之考點時,宜往上位之抽象概念加以思考。本題中之爭點係為民法 第 227 條之 2 情事變更原則之運用,考生宜就情事變更之立法目的、 前提、要件等加以說明。 概括繼承情形之判斷 情事變更之立法目的為何? 情事變更於本件中適用之情形為何?
101
162 一重處罰。
經濟部請求返還、停止支付是否有理由: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行政機關就違法行政處分得依職權撤銷;再按同法第 119 條,受益人以詐欺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末按同法 第 118 條,撤銷效力原則溯及既往,於此情形依據該法第 127 條,受益人應返 還給付。 本題中經濟部,若認 A 公司添加行為係違反題幹中辦法第 4 條,則 A 公司原不 得申請卻不告知,是以隱瞞而獲得該授益處分,固為詐欺,依據上開法律,行 政機關自得依職權撤銷該處分,無須補償,且 A 公司應返還利益,後續利益因 喪失法律上原因自無庸給付。惟題幹中辦法第 4 條係稱「違反勞工、環境之相 關法令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尚難認食品衛生管理法係包含於上述法律類 別。 故經濟部應無理由。
文化部命退還補助是否有理由: 同前題所述,行政機關就違法行政處分得職權撤銷,受益人如詐欺其信賴不值 得保護,應返還所得利益。 本題中文化部如認 A 公司係故意不告知其添加行為,隱瞞「經營管理實績」有 重大瑕疵事實,使文化部於依據法規評分時疏漏重要事實,其自屬因當事人詐 欺,使行政機關不知該處分作成係違背法規。則處分違法,行政機關得溯及既 往撤銷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受益人應返還所受給付。 故文化部應屬有理由。 本題出題者應為詹鎮榮老師。詹老師於政大公法組行政法考科每有命題記錄,其
建 命題範圍廣泛,且常與其著述關聯較小,考生只能加強基本盤與基本知識,尤須 議 注意論述是否符合三段論法與前後有無矛盾,方能符合出題者期望。
註 釋
關於食品衛生管理法新修正之相關議題,可參照:胡博硯、黃文政,我國新修 正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解析與反省:回應食安危機,台灣法學雜誌,第 238 期, 2013 年 12 月,頁 31~42。 洪家殷,行政罰法:第三講行政罰上之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其適用,月旦法學
參 教室,第 88 期,2010 年 1 月,頁 42~54。 考 洪家殷,違規停車連續處罰相關問題之探討-以釋字第六○四號解釋為中心, 資 月旦法學雜誌,第 129 期,2006 年 1 月,頁 179~196。 料 【參考條文】 行為時之食品衛生管理法:
政治大學
行政法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一、變質或腐敗。二、未成熟而有害 人體件康。三、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第 12 條: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9 條: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或食品用洗潔劑,經依 第二十四條規定抽查或檢驗者,由當地主管機關依抽查或檢驗結果為下列之處分:一、 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沒入銷毀。二、不符合中央主 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衛生安全及品質標準或依第十二條所定食品添加物品名、規格及其 使用範圍、限量標準之規定,或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沒 入銷毀。但實施消毒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後,仍可使用或得改製使用者,應通知限期消 毒、改製或採行適當安全措施;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 予沒入之物品,應先命製造、販賣或輸入者立即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並予回收、銷毀。 必要時,當地主管機關得代為回收、銷毀,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應回收、銷毀之物 品,其回收、銷毀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 貯存、販賣、輸入、輸出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物品之食品業者。由當地主管機關正式 公布其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法情節。…」 第 31 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登記: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項或第十五條規定。…」 第 3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 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一、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所定標準有關 衛生安全及品質之規定,經令其限制改正,屆期不改正。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 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規定。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所定標準有關食品添加物品名、規 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之規定,或依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標準有關營養成分及含量標示 之規定。」 文化部辦理文化創意產業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 六、獎勵補助內容: 決審通過者,獎勵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訂。 …中略… 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 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補助。 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徹件,或於審查通過後,延至次 年度簽約執行。 七、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 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 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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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大學
行政法
試題
2
【公法學組】
某乙所有 A 建物,經某甲檢舉有分間牆拆除及室內裝修等違規情事,經臺北市政府 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審認確認,即以違反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以 99 年 3 月 30 日北市都建字第 09964055800 號函請某乙於文到次日起 30 日內恢復原狀 使用或辦理變更手續,逾期將依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嗣某甲於 99 年 6 月 28 日、6 月 29 日及 9 月 2 日向臺北市政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陳情。經交由建 管處分別覆知略以:「……建管處處理情形敬復如下:一、有關臺北市違章建築之 處理現階段已訂有『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依該要點規定,若屬 84 年 1 月 1 日以後產生之新違建被告即依規定查報;若屬 83 年 12 月 31 日前即存在之既存違 建且現場未施工,或其修繕符合規定者則拍照列管暫免查報處分……。二、至您反 映 A 建物涉及違建乙案,依前述處理要點相關規定,需派員現場勘查及查明違規人 等其他佐證資料,建管處將俟查證完竣後依規定辦理……。」 、 「……建管處處理情 形敬復如下:……二、有關台端反應 A 建物違規室內裝修施工案,經查系爭建物係 領有 79 建字第 0124 號建造執照,惟未領有使用執照且亦未辦理產權登記,故本案 事涉全棟建物所有人權益及相關處理原則,建管處刻正研議簽辦中,俟決議後依規 定續處……。」 、 「……有關您反映 A 建物違規裝修施工乙案,信中所陳述事項,說 明如下:一、經查該址 7 層建築物領有 79 建字第 0124 號建造執照,並未領有使用 執照,該建築物住戶委託建築師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 於 99 年 4 月 2 日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其施工在案,按該辦法條文意旨, 室內裝修之查核階段,未以領有使用執照或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為要件,惟本 案未辦理產權登記且涉有產權疑義,建管處已於 99 年 9 月 28 日函請委託建築師及 申請人提具相關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建管處當俟查證結果後另案函復。」等語。又 某甲復於 99 年 10 月 6 日及 10 月 7 日向建管處陳情,經建管處再以函文回復某甲 略以:「主旨:有關台端反映系爭建物室內裝修許可證及恢復原狀使用乙案,查本 案業以 99 年 10 月 14 日北市都建字第 09972342800 號函送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 員會審議在案,本案俟訴願決定後再續為辦理……。」等語。最後某甲再於 99 年 11 月 4 日及 11 月 8 日向臺北市政府單一申訴窗口市長信箱陳情,經建管處回復某 甲略以:「……有關您反映 A 建物地下室涉室內裝修乙案……敬復如下:一、經查 該建築物未領有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 73 條規定『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 ,且依 臺北市地政資料系統亦查無該建築物所有權人,確實無法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 法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建管處亦未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二、該址前經民眾 檢舉擅自裝修,建管處基於公共安全管理之立場,要求行為人委託建築師針對施工 行為及裝修材料提出安全證明,雖援引室內裝修申辦程序,惟並非即得以取得室內
257
258 裝修合格證明。三、室內裝修行為之管理與依法核發合格證明係屬二事,且該建築 物是否辦理室內裝修與是否出租、出售或居住使用並無相關,您若認為有刑法圖 利、損害債權等情事,仍請循司法途徑解決以維權益…。」等語。試問: 試問某甲請求有無理由?試敘明之。 試分析北市建管處所發函給某甲之函覆性質及法效為何?試敘明之。 某乙在此程序中之地位及權利為何?與某甲及建管處之法律關係為何?試敘明 之。 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規定如下: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 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 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 更,不在此限。」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 「(第 1 項)室內裝修圖說經審核合格, 領得許可文件後,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將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 地點明顯處,並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後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 內完工時,得申請展期,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 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第 2 項)前項之施工 及展期期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臺北市建築違章處理要點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已廢止) : 「施工中違建不符合本 要點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規定,且依法無法補辦建築執照、有危害公共安全 或構成犯罪之虞者,應即時強制拆除。」(編按:本題目法條條號似有錯誤, 應為臺北市建築違章處理要點第 22 條,解答中仍依題示條號處理) 臺北市建築違章處理要點第 5 條規定(已廢止) : 「…伍、既存違建之修繕:二 十六、既存違建之修繕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依原有材質修繕者。…」 (編按:本題目法條條號似有錯誤,應為臺北市建築違章處理要點第 26 條, 解答中仍依題示條號處理) 本題為典型落落長題目,依題中這麼多的函釋初估,應係實務見解改 編題,而子題中問題導向多為訴訟法之爭議,應為張文郁教授命題。
某甲請求有無理由須探究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 第 29 條有無兼及保護第三人之意旨:
輔仁大學.法研所
民
法
建 典權雖不熱門,但是建議行有餘力還是翻一下,無論是研究所考試或是律師司法 議 官一試都是有幫助的。
試題
4
【民商法組、刑事法組】
甲於某居住區域有 A 空地一塊,閒置未使用,且無利用計畫。乙擅自將 A 空地以 特高價出租予丙,供丙堆放垃圾及廢棄物品,計獲得 100 萬元(新台幣,以下同) 租金。丙除將垃圾及廢棄物品堆放於 A 空地上外,並燃燒該垃圾及廢棄物品,因而 發出陣陣惡臭味道及黑煙,對居住於 A 空地旁之丁之日常生活造成甚為重大之不良 影響,且致丁所種植的蔬菜大量減產。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下列問題: 乙應對甲負責如何之責任?甲對乙之出租 A 空地及所獲得之 100 萬元,得行使如 何之權利? 丙應對丁負如何之責任?丁對丙得行使如何之權利? 本題應係劉春堂老師所出。本題涉及不當得利之權益歸屬說,以及無 因管理等相關規定,為了避免寫到開花,提出每一種請求權基礎之後 只要點出重點的構成要件就好,其餘無須著墨。
甲得依民法第 179 條之規定向乙請求: 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 179 條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不當得利之法則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以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損害為其要件,故其得請求返還之範圍,應以對方所 受之利益為度,非以請求人所受損害若干為準,如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 得 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為社會通常之觀念 (最高法院 61 年台上字第 1695 號判例意 旨參照) 。又按,於非給付型不當得利,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者,固須以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並因而致他人受損害為要件。然在判斷 是否該當上開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時,應以「權益歸屬說」為標準,亦即若欠缺法 律上原因而違反權益歸屬對象取得其利益者 ,即應對該對象成立不當得利(最高
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2682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雖甲就 A 空地尚無利用計 畫,惟揆諸上開「權益歸屬說」之意旨,乙占有 A 地並私自出租予丙之行為, 使甲無法就 A 地自由使用收益,業已侵害甲就 A 地之權益歸屬,甲自可依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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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
3
【B 組】
甲擔任地方政府公共工程採購發包階段的評選委員,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將工程招 標底價洩漏予營造商乙、丙;其後,甲競選地方議員職務並順利當選,為配合黨團 決議,又於應秘密投票的過程中亮票。請問:甲所為如何評價? 本題為蕭宏宜老師出題。本題共有以下爭點:公共工程採購發包階 段的評選委員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若是,則應討論刑法第 122 條賄 賂罪(本題因無賄賂行為而不會構成)以及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 國防以外機密罪;若否,則討論普通背信罪 1,必須特別討論者為背信 罪與財產損害;地方議員於選舉中亮票之行為,是否構成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於實務有不同看法。當然,研究所考 試則必須採取出題者的見解作答。亦即,刑法第 132 條是為了保護「與 國家政務有關的公務機密」 ,對於甘願放棄「自己」秘密的人,刑法沒 有介入的正當性!
甲為評選委員,將招標底價洩漏予營造商乙、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 首先,有疑問者在於,甲擔任公共工程採購發包階段的評選委員,是否屬於刑 法第 10 條所稱之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或委託公務員?其行為是否構成刑法 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系爭案件中,甲擔任公共工程發包階段的評選委員,並非依法令任用之身分 公務員無疑,其係行政機關透過任用、派用、聘用或選舉方式而為遴選,目 的是在借用評選委員的專業及提出評估報告,以作為行政機關決定是否採購 發包的依據,評選委員僅係「幫助」行政任務的遂行,而非決策者,屬於輔 助行政行為,應認為僅係行政履行輔助人,並非授權或委託公務員。簡言之, 評選委員並非行政機關編制內之人員,即使組織或評審辦法有設置委員會或 任務之描述,但外聘委員並未明訂於組織法,應無法定職務權限。 準此,評選委員甲僅是以其專業履行契約義務,並非刑法上的公務員,而不 構成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再者,甲洩漏底價予他人之行為,係違反本人基於受任權限,應盡忠實義務處 理他人財產事務,然甲卻為違背信託之洩漏底價行為。惟系爭案件中,行政機
390 本題為文章題,出自於以下兩篇文章: 「蕭宏宜,地方民意機關正副議長選舉亮票 處以洩露國防以外機密罪之刑法問題探究,『高市議會 Online』月刊,2013 年 10 月。」 、 「蕭宏宜,公私協力夥伴關係與委託公務員,中律會訊,第 16 卷第 3 期,
建 2013 年 11 月,頁 56~65。」本題重點在測驗考生對於刑法上公務員概念的理解、 議 選舉亮票議題的關注,以及是否知道老師的特殊考點。若能採取出題者的見解作 為解題結論,自然可以獲取不錯的分數。另外,同樣建議考生,不論報考何間研 究所,必須特別注意近年該校專任老師所發表的文章。 103 年 6 月 18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刑法第 342 條背信罪,就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並 無增修,而係增加罰金上限,由 1000 元提高至 50 萬元: 「Ⅰ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五十萬元以下罰金。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許恆達,背信罪的財產損害與共犯-評台灣高等法院 97 年度矚上易字第 1 號刑 事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38 期,2013 年 12 月,頁 87~88。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01 年易字第 228 號刑事判決採肯定說,認為: 「高雄市議會 之議長、副議長固不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所定『公職人員』之範圍內, 但其乃係高雄市議員依據前揭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及地方立法 機關組織準則第十條規定之選舉而產生,且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高雄市議會議長有召集開會、對外代表高雄市議
註 釋
會、對內綜理高雄市議會會務等職務,副議長除於前開議長未依法召集開會時, 由副議長召集之職務外,依據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十六條規定,尚有於議 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代理之法定職務,渠等職權既係法令所賦與,且就代表 議會接受人民請願之部分,與請願人民之權益攸關,足以認定高雄市議員選舉 議長、副議長,係與國家實施地方自治之政務或事務具有直接利害關係,故選 票所載內容自應維護秘密且與國家政務有深切之利害關係。……地方自治團體 之議會、代表會選舉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乃係依法行使職權,選票 所載之內容自應維護秘密,且與國家政務有深切之利害關係,故意將圈選內容 出示他人,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自與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所 規定之犯行相當,有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五二號判決要旨、九十 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七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曾於 88 年上易字第 1569 號刑事判決採否定說,其要旨 如下: 「地方議會議堂內議員之議事行為,為保護議會之議事程序暨相關職務的 實施及運作,使國會內之議事程序在憲政體制下不受其他分立權力之監督或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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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中正 103 法研所試題解析【公法組】
試題
1
【公法組】
甲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於民國 96 年到 100 年間非法承接清運乙公司之有害事業廢棄物,傾倒丙市丁場址。於 100 年 7 月 15 日經檢察官會同丙市環保局(以下稱主管機關)履勘現場查獲,主管機關於 100 年 8 月 15 日 A 函處甲新台幣 6 萬元罰鍰,並命其停止營業,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 規定,命甲於文到後 14 日就上開丁場址提出清除處置事業廢棄物計畫書,且限於 101 年 1 月 15 日以前清除處理改善完成。甲未遵限清理改善完成,主管機關以 101 年 2 月 15 日 B 函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及行政執行法施 行細則第 32 條等規定,命甲應於 101 年 4 月 15 日前繳納預估清除處理之代履行費 用 2 億元。試從行政法學理,回答下列問題: 主關機關以 A 函命甲限期清除,是否合法? 主關機關以 B 函命甲負擔代履行費用,是否合法? 參考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 Ⅰ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 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 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屆期不 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代為清除、處理,並向 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屆期未清償者,移送強制執行;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免提供擔保向行政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前項規定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時,得 不經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強制進入公私場所進行有關採樣、檢測、 清除或處理等相關措施。 Ⅲ第一項必要費用之求償權,優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中正大學.法研所
行政法 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第一項廢棄物時,得委託 適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 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 Ⅰ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 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Ⅱ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 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 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時,應以文 書載明下列事項,送達於義務人: 一、執行機關及義務人。 二、受委託之第三人或指定之人員。 三、代履行之標的。 四、代履行費用之數額、繳納處所及期限。 五、代履行之期日。 本題應屬王韻茹老師所出題,第一小題主要是對於限期清除義務人, 行政機關是否有裁量權之討論,最後討論罰鍰與執行之差異,使解題 更為完整。第二小題,則在探討與第一小題裁量權之差異,應注意代 履行費用須由義務人負擔,此點在行政執行法與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 第 1 項後段中有相關規定,並無如同前段之授權裁量,故應由甲、乙 共同負擔,方屬適法。
主管機關以 A 函命甲限期清除係屬合法: 甲須負清除傾倒有害廢棄物之義務: 甲於民國 96 年至 100 年間,非法承接乙公司之清運有害廢棄物業務,惟甲並未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文件,並違法承接乙之廢棄物並傾倒於丙市丁場址。 惟此須另外討論者係乙是否有檢查甲取得執照與否之義務,管見以為,對於此 種有害廢棄物之傾倒,是否取得執照,應認定乙具備查證之義務,除非甲有偽 造許可證之實,否則乙不得抗辯其無清除義務。 探討至此,甲、乙均具有清除義務,惟究應由甲或乙或甲、乙共同負擔清除義 務,探究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第 1 項前段之文義解釋,立法者以「得」命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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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
民法及刑法 於強制罪的違法性判斷上,須判斷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係,其整體是否為法律上 所可非難?在此,學生以為甲等二十餘人躺臥之行為不可非難,蓋因其所為係屬 言論自由之表達,係屬行使基本權利之行為,一般人民想要引起高官關注,傾聽 民意,不以如此激烈之手段為之,萬難達成其表達意見於層峰之目標,故其等人 所為之行為手段與目的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可非難性,故其不具違法性。 結論:甲等二十餘人之行為非強暴,縱為強暴亦因其係屬行使基本權力之行為而 具有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而不具違法性,而不成罪。
參 考 許玉秀;許澤天等,社會抗爭與刑法的極限──關廠工人臥軌刑事案件法律研討 資 會,台灣法學雜誌,第 238 期,頁 104~116。 料
試題
2
【甲組】
曾擔任過政府高官之某知名大學甲教授,某日遭人檢舉其所發表在學術期刊之文章 涉嫌抄襲,值此事件鬧得沸沸揚揚之際,A 週刊之記者丙採訪同研究領域之乙教 授,乙對事件看法時表示:「甲教授論文諸多論點與他人相同,甚至是全文一字不 漏照抄,我基於學術良心,必須挺身指出甲之論文實屬抄襲」等云云,經 A 週刊報 導後,引起甲極為不滿。甲教授因此大動作提告乙教授、A 週刊、記者丙觸犯刑法 加重誹謗罪,附帶請求侵害名譽權之民事損害賠償,並要求登報道歉。於訴訟繫屬 後數日,甲教授抄襲一案經其所任職該校之教師評議委員會開會決議後,認定甲系 爭文章僅引註不確實,雖違反學術倫理,但未構成抄襲。試問: 甲主張乙、A 週刊(公司)、丙三人構成侵權行為,如您為本案承審法宮,應如 何認定? 原告甲於訴之聲明其中一項請求: 「被告乙、A 週刊(公司) 、丙必須在國內各主 要報紙頭版刊登本案判決主文內容,且被告乙須道歉自承學藝不精、學術涵養欠 佳,所言並非事實」。對此,被告等則抗辯以自己所言非虛,如判決命其登報道 歉將侵害憲法所保障的不表意自由,且請求登報道歉之花費過鉅(約需 40 萬元) , 請求駁回原告請求。如您為本案承審法官,會如何依法判決?(10%) 本題為名譽權侵權行為之考題。第一小題分別依序檢驗發表言論者、 新聞記者及新聞媒體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並須特別將新聞媒體之合理 查證義務納入考量。第二小題則涉及釋字第 656 號解釋探討登報道歉 是否屬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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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意思,則將發生有保證之效果。反之,若未填上保證之字樣而隱存保證之意 思,將會導致僅有背書之外觀,而僅發生背書之效果。故而有無隱存保證意 思,於本票部分將會有不同之效果。故而本票有隱存保證背書之問題。 支票部分: 由於支票之票據行為僅有背書行為,而不含保證之票據行為,故而縱當事人 有填上保證之意思,按票據法第 12 條,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 據法上之效力,因此亦無法產生票據法上保證之效力,而僅生背書之效力。 而當事人若隱存保證意思而背書,亦僅生背書之效力。因此可知,無論當事 人是否有將保證之意思表明於票據上,於支票部分,均僅生背書之效力,而 不生票據法上之保證效力。故而支票並無隱存保證背書之問題。
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如何? 隱存保證背書之效力如何,按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在票據上簽 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 5 條) ,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 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意 思而背書,惟其內心之意思,非一般人所能知或可得而知,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 仍不得解免背書人之責任。 故而,隱存保證背書,按票據客觀解釋原則,不問行為人主觀之意思為何,蓋一 般人無法知或可得而知,故而仍須負擔背書人之責任。
本題考點明確,但要抓出本票與支票究竟是否存有隱存保證背書,則必須要先提
建 出本票與支票之不同,故建議 3 種票據,匯票、本票、支票間之相同及相異之處 議 為何,是票據法考題時常出現的問題。因此區分 3 種票據,係考生應當理解的功 課。
試題
3
【甲組】
位於橫濱之農產品進口商甲向位於高雄之水果出口商乙洽訂 100 噸紅肉火龍果,雙 方約定由乙以甲的代理人名義安排船運,辦理託運事宜。貨物於裝載港高雄港裝船 時,乙出具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請求運送人丙簽發清潔載貨證券(clean B/L),丙遂依乙之指示辦理。貨物運抵目的港橫濱港後,驗貨時發現其中 10 噸火
高雄大學
商事法 龍果已腐爛。試問: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本題可能為林昭志老師出題。本題重點在於發生貨損時,應由誰負責 之問題。首先必須知道簽訂運送契約之人為何人;另外認賠書、清潔 載貨證券,其定義為何,以及簽署之意義及目的為何,簽署後之效力 為何;而運送人亦有最低強制責任。以上係探討於發生貨損時,必須 由誰負擔該貨損之責。
運送契約存在於甲與丙之間: 甲、乙為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關係: 甲向乙購買 100 噸之火龍果,甲為買方,乙為賣方,甲為位於橫濱之進口商, 乙為位於高雄之出口商。 乙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安排船運: 本案甲、乙之國際貿易條件為何,無法得知究為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或 Cost and Freight,此貿易條件之運送契約係存於出口商與運送人間;抑或 Free On Board 之運送條件,運送契約存於進口商於運送人間。惟本案甲、乙既已約定係 由甲進口商安排船運,而乙僅係以甲之代理人名義安排船運,故可知運送契約 仍存在於進口商甲與運送人丙之間。蓋代理按民法第 103 條可知,代理人於代 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因此可知,乙 代理甲與丙簽訂運送契約,於代理權限內,乙以甲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均直 接對本人甲發生效力。
認賠書之目的與效力為何: 認賠書之定義: 認賠書(Letter of indemnity),係存在於載貨證券中之文件之一,係指一方向他 方承諾,承擔其因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及費用之支出。 認賠書之用途: 為取得清潔載貨證券: 認賠書託運人因其所交付之貨物有瑕疵,為請求運送人或船長簽發無瑕疵批 註之清潔載貨證券,乃出具 1 份書面聲明擔保賠償運送人如因發給清潔載貨 證券所生之一切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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