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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題一、法律之分類 ........................................................3 主題二、法源 ...................................................................24 主題三、法律制定程序之相關概念 ................................40 主題四、法律之解釋 ........................................................71 主題五、法律之適用 ........................................................84

.......................................... 99 第一章

憲法 ...................................................................101

主題一、憲法之基本理論與重要原則 ....................................... 101 主題二、人民之基本權利與義務 ............................................... 149 主題三、政府組織 ...................................................................... 183 主題四、地方自治 ...................................................................... 229

第二章

行政法 ...............................................................251

主題一、行政法基礎理論 .......................................................... 253 主題二、行政作用法 .................................................................. 291 主題三、行政組織法 .................................................................. 317 主題四、行政救濟法 .................................................................. 329

- 目錄 1-


第三章

民法 .................................................................. 349

主題一、民法總則 ...................................................................... 350 主題二、債法總論 ...................................................................... 394 主題三、債法各論 ...................................................................... 433 主題四、物權法 ......................................................................... 461 主題五、親屬法 ......................................................................... 489 主題六、繼承法 ......................................................................... 510

第四章

刑法 .................................................................. 525

第五章

財經相關法律 ................................................... 586

主題一、著作權法 ...................................................................... 586 主題二、公司法 ......................................................................... 603 主題三、消費者保護法 .............................................................. 628

第六章

性別相關法律 ................................................... 646

主題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 646 主題二、家庭暴力防治法 .......................................................... 680

第七章

勞動與社會法 ................................................... 704

主題一、勞動基準法 .................................................................. 704 主題二、勞工保險條例 .............................................................. 748 主題三、全民健康保險法 .......................................................... 760

- 目錄 2-


第壹篇

總論

在第壹篇裡,我們將常考的題目分析歸類為五大主題,在主題一、法 律之分類,最重要的就是各個法律的分類標準跟分類後的具體內涵了,此

外公、私法的區別理論也有一定之重要性。緊接著於主題二、法源,我們 要來複習各種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分類與各種子類型之意義。之後於 主題三、法律制定程序之相關概念 ,考題多圍繞著中央法規標準法命題,

且該法幾乎每個條文皆有命題紀錄,甚至有些條文一年會出現個 10 次以 上,所以還請讀者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所有條文徹頭徹尾地弄熟了。然後 在主題四、法律之解釋,就考試而言,各種解釋方法是不可以不會的,所 以對於每個方法的內涵,請讀者不要大意輕忽隨便讀一讀就跳過。最後的 主題五、法律之適用,請特別留意類推適用以及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這二個部分,算是個反覆出題也幾乎是必考的重點。總之,本篇各主題考 點還算單純,在整張考卷大概會佔 5~10%的部分,跟後面各論的法律規 定比起來,算是很好掌握的部分,請讀者一定要將基本分拿下來喔!


第壹篇

總論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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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主題一、法律之分類 在主題一裡,我們要來複習法律分類的基本概念,在這個主題裡,就歷年 來的考古題來看,要特別注意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特別法與普通法、公法與私 法這三組概念的分類與比較,算是最常命題的部分,對於分類標準與相關概念 務必加以釐清與掌握,筆者並將其整理成表格方式方便讀者記憶,請見 Point Ⅰ。此外,就公法與私法之區別理論及運用,亦為考試的另一個重點,筆者亦 將其整理成表格說明,請見 PointⅡ。剩下次要的考點我們就把他整理在 Point Ⅲ囉!

☆PointⅠ─法律之分類1 區分標準

類型與內涵 實證法:又稱實定法,指人為的法律,是實際適用的法,也 是得以現實力強制執行之法,包括制定法、習慣法與判例法 2。

法律之性質

自然法:廣義指一切自然存在的道德原理,狹義上則指人類 社會生活的自然原理,例如人人應有「為所當為」之積極義 務,如「欠債還錢」,人人也有「諸惡莫作」之消極義務,如 「勿殺勿盜」。為基於人類理性所生之法 3。 成文法:凡由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通過並以法典方式公布之法

法律之成立過程

律稱為成文法,又稱制定法4。 不成文法:未經立法機關制定,亦無法典編撰之形式,又稱為 非制定法5。

法律適用之範圍

國際法:適用於國際社會成員間之法,例如條約。 國內法:僅適用於一國領域內之法,例如我國之民、刑法。

1

整理自,劉振鯤,《法學概論》,台北:元照,2015 年 9 月,第二十二版,頁 51~65。

2

筆者以為也可以這樣白話理解,實證法即人為所創造之法,要講出來或做出來才有。

3

白話理解,自然法即本於人類是有理性之動物,即使不用刻意講出來或做出來,也是有這 樣的法規範存在。

4

優點在明確易於實施,缺點則是繁複的立法與修法程序較難以配合社會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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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在較易配合社會變動,但缺點則在於不易為眾所周知,較不明確。


第壹篇

總論

法律之結構體系6

P.4

公法:規範國家與人民間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法。 私法:規範私人間或國家與人民間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法。 普通法:指適用於「全國一般」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

法律效力之範圍

如民、刑法等。 特別法:僅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如醫 師法、公司法、離島建設條例等。 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實體內容之法律,即有關權利義務之存

法律規定之內容

否、性質、效果及範圍之法律。 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律關係之法律,又稱為助法或手 續法。 原則法:立法者歸納社會通則就某特定事項制定原則法以為規

法律適用之事項 範。即就某特定事項為一般規範者。 例外法:就某特定事項於特殊情形為例外適用之法7。 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之內容涉及國家或社會公益,不許當事人 法律適用效力之 任意變更,而應絕對適用者。 程度

任意法: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 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可由當事人任意選擇或變更8。 固有法:根據本國固有之社會組織、人情、風俗及習慣所定

法律資料之來源 之法。 繼受法:仿效外國法律而制定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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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有學者認為鑑於公法、私法在各種社會、經濟的立法上常常混淆,無法截然劃分,且 有些法律之性質並非可歸類為公、私法二者,遂有主張應區分為公法、私法、社會法三者。

7

原則法與例外法常以「本文,但書」的立法型態出現,例如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 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依此 規定,原則法是法人在法令限制的範圍之內就享有權利能力,例如法人可以有財產權,而 例外法則是指但是如果是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就不能享有,即但書之規定,例如法人 就不可能享有精神痛苦,故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分類之實益在於「例外規定將排斥原則 規定而優先適用」 。

8

一般來說,公法規定大多為強行法,私法規定大多為任意法。但並非絕對,還是要去看法 律之具體規定如何來作分析。


P.5

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PointⅡ─公、私法區別理論 公、私法之區分最早源於羅馬法時期,我國則是經由繼受日本仿效歐陸法 制而輾轉傳入並延續至今。須先說明的是,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是在界定法規 範的性質究竟屬於公法規定或私法規定,亦即針對法條規定本身的屬性進行判 斷,因此,有了以下這些理論來界定:

一、利益說: 基本立場: 此說是以法律所保護者為公益或私益區分公、私法。公法係指維護公共利 益之法,私法則是保障私人利益之法。 缺點: 公益與私益之保護難加以區分,尚且有許多法規乃公私益並重,此區分 標準模糊。例如憲法、民法第 72 條等規定9。 私法規範中亦不乏有以保護公益為主要目的者。例如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除為保護子 女個人利益之外,亦兼有維護社會秩序之用意。據此可知,單純從法規 範保障之目的來區分法條之性質,即非妥當。

二、主體說10: 基本立場: 此說以法律所規定之「形式主體」區別公、私法,若法律所規定者為國家 或其他公法人間,及國家或公法人與人民或私法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公 法;若規定人民或私人間之法律,則為私法。亦即,依本說,國家以高權 主體之「公法組織型態」與人民產生權利義務關係時,其所依據之法律為 9

又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條規定: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 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 16 條第 1、2 項規定: 「Ⅰ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 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Ⅱ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 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由此二條規定可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所保障之利益是具有相對性的。亦即該法同時在維護社會平等之公益,也在保障身障 者權利之私益,同時具有二者之性質,採利益說,則無法準確判斷究屬公法或私法規範。

10

又稱為舊主體說,但建議考試不要使用這個名詞。


第壹篇

總論

P.6

公法;反之,國家以私人形式的組織型態(如國營事業)與人民產生權利 義務關係時,其所依據之法律則為私法。 缺點: 就刑法而言,其屬公法,但侮辱罪卻係規範人民相互間之法律。又就民法 而言,國家與人民間亦有締結買賣契約之可能。

三、隸屬說11: 基本立場: 此說乃以權力關係為區別公、私法之標準。若法律所規定者為不平等之權 力服從關係,一方有強制他方服從之權力者,為公法,例如:刑法。而若 法律所規定者為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則為私法,例如:民法。亦即本說 以法規範涉及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地位」為區分標準,公法是指「上下服 從關係」之法律,在公法關係中,其當事人之間具有隸屬關係,高權一方 得單方作成有拘束力之決定。私法則是指「平等關係」之法律。在私法關 係中,當事人居於對等關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等。 缺點: 在私法之關係當中,亦有若干規定帶有權力色彩,如民法關於親權行使之規 定。又國家與人民之關係,除權力服從之外,亦有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如 人民基於公法契約請求國家為某種行為之權利,而國家亦有依約給付之義務。

四、新主體說(修正主體說) 特別法規說: 基本立場: 以各法規之歸屬主體為區別公、私法之標準。若僅國家或其他公權力 主 體 始得 為某 法 規之 主體 時 (法 規針 對 國家 或其 他 公權 力主 體 規 定) ,該法為公法;若任何人皆可為法規之主體,該法為私法。即「公 法為國家之特別法,私法為任何人之法」,而此之任何人亦包括國家 在內。亦即本說以法規範內容所規制或指涉的「實質上主體」為區分 標準,公法係指僅以高權主體(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權利義務關係 歸屬者之法規範。換言之,僅能適用於國家或其他高權主體之特別 法,始為公法。私法則是指任何人皆得適用之法規範。本說將公法限 11

又稱為權力說、服從說、上下關係說。


P.7

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定於僅能由高權主體擔當法律規定之權利義務主體者,故公法乃是專 為此等高權主體「量身定作」的「特別法」。反之,私法則為任何人 皆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任何人法」。 修正特別法規說: 此說亦以法規主體之歸屬為區別標準,惟是否為公法,雖視法規主體是否 為公權力主體而定,但不僅以法規規定公權力主體之權利義務為準,更進 一步,應視依據該法規,公權力主體「是否居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表現於 外」而定。如國家對外係居於財產權主體之地位(國庫身分),其所適用 之法仍為私法。 而本說與特別法規說最大之區別,在於針對「高權主體」添加「公權力」 之要素,本說所指之高權主體不以國家為限,包括行政機關、國營事業以 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均屬之。至於本說之「公權力」,應以其所 涉及之行政任務判斷。干涉行政與公課行政屬於典型之公權力;行政輔 助、營利與管理財產行為則非屬之。涉及給付行政時,應解釋相關法律規 定決定其性質。 ◎公、私法區別實益 公法 基本權利的拘束性

直接拘束

私法 除了國庫行政中的行政私法行 為應受直接拘束外,其餘皆受 間接拘束

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爭訟之法律途徑

行政審判權

普通法院審判

強制執行之方法

行政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

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民法侵權行為 基本功能與原則不同 依法行政

私法自治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 國 籍 法 與 刑 事 法 以 外 民事及商事法律係專屬於中央 的劃分

之公法法規,可劃歸中 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央或地方立法或執行


第壹篇

總論

P.8

☆PointⅢ─其他概念 這裡要來補充考試偶爾會考的「六法」這個概念。其實最早使用六法這個 名稱的,是戰國時期的魏人李悝,提出「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經。 而現代的六法則是一直到 1928 年北伐成功,國民政府遷到南京後才確立。可 以下表表示: ※傳統六法體系12 憲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消費者保護法) 六法13

刑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強制執行法) 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監獄行刑法) 行政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國家賠償法、電信法、水利法等)

 下列對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必須有二種以上法律 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且規定內容不同,始有比較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必要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分並非絕對

二種以上法律間,有普通法與特別

法之關係時,特別法之規定縱有不足,普通法仍無適用之餘地

同一法

典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Ans:

【102 關特-三等】

 : 法律若以法律效力的範圍為標準,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前 者是指適用於全國一般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如民、刑法; 後者是指僅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如醫師 法僅適用於醫師、公司法僅適用於與公司相關之事項。普通法與 12

引自劉振鯤,《法學概論》,台北:元照,2015 年 9 月,第二十二版,頁 52。

13

不過社會多元發展下,法規數量日增,有些法典在編排上已經將商事法及其相關法規、非 訟事件法及其相關法規另外分為一類,或者將憲法與行政法合併稱為公法類法規,法典內 容早就不限六、七、八或甚至九大類,不過皆名為六法,所以這樣的分類在現今社會其實 缺少實益。


P.9

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特別法之分類,最重要者在於解決特定事件之適用關係,簡言 之,若特定事件同時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適用時,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16 條之規定,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即優先適用 特別法之規定,但若特別法規範不足時,則仍應回歸普通法適用 之,否則不啻造成法律漏洞,且並非法制度設計之初衷,因此,

並非特別法之規定縱有不足,普通法即仍無適用之餘地。選項 之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 而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區分,當然是必須二者對於同一事項皆有規 定時,才有普通與特別之可能,蓋若僅單一法律就特定事件有所 規範,則無所謂特別與普通之區分必要,故選項正確。至於選 項,此二者之區分為相對性的,並非絕對,例如土地法為民法 之特別法,但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相較,則土地法又成為普通 法,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概念為「比較」出來的相對概念, 並非絕對之概念,選項正確。最後,選項之敘述亦屬正確, 例如民法總則與民法之親屬篇雖然同規定於民法之中,但若干事 項基於身分法之特殊性,即排除民法總則規定之適用,以代理為 例,民法總則規定法律行為得以代理完成之,但屬於親屬法之身 分行為則禁止代理,而排除民法總則關於代理規定之適用,因此 可謂民法親屬篇為民法總則之特別法。

呂試不爽 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4? 刑法為陸海空軍刑法 之特別法 通法之關係

商事法為民法特別法

同一法典中可能存在特別法與普

特別法未規定時仍適用普通法 Ans:

【104 地特-四等】

 以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為標準,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下列何者非常見 之區別標準? 別標準

以人為區別標準

以機關為區別標準

以時為區別標準 Ans:

14

以地為區

【105 初等-一般行政】

選項剛好顛倒過來了,刑法為普通法,陸海空軍刑法則為特別法,其餘選項均正確。


第壹篇

總論

P.10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依本條規定可知,關於公務人 特別法

員權益之保障,相對於其他公務員法規,其性質為: 法

普通法

例外

原則法 Ans:

【105 高考】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若就同一事件,除了普通法外,亦有特別法加 以規範,但嗣後立法者就該普通法進行修正,那麼此一事件應如何適用法 律?

優先適用新的普通法,不足之處才以舊的特別法補充之

此一

修正應視為後(普通法)法廢止前(特別法)法,故僅適用普通法即可 視為新舊法規範衝突,聲請大法官解釋以決定適用順序

特別法仍應優

先普通法適用 Ans:

【102 身特-三等】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 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 用。」本文的「其他法規」即指普通法,這個條文我們若以普通法與 特別法代換之方式,可翻譯成「特別法對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 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普通法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因 此可知,即便普通法修正後,也不會改變它本身普通法的地位,特別 法仍應該優先適用,所以本題應選。

呂試不爽  甲法規對乙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其後乙法規修正者, 應適用何法規? 後之乙法規

適用甲法規

適用修正前之乙法規

適用修正

比較修正前後之乙法規規定,選擇適用對人民有利之法規 Ans:

【105 身特-五等】

 特別法制定後普通法已有新修正,特別法之效力為何? 該特別法雖無 明令廢止,但仍應認為失效 規定仍繼續有效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該特別法

該特別法必須由立法院宣告失效

該特別法必須

由大法官宣告失效 Ans:

【105 一般行政警-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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