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主題一、法律之分類 ........................................................3 主題二、法源 ...................................................................24 主題三、法律制定程序之相關概念 ................................40 主題四、法律之解釋 ........................................................71 主題五、法律之適用 ........................................................84
.......................................... 99 第一章
憲法 ...................................................................101
主題一、憲法之基本理論與重要原則 ....................................... 101 主題二、人民之基本權利與義務 ............................................... 149 主題三、政府組織 ...................................................................... 183 主題四、地方自治 ...................................................................... 229
第二章
行政法 ...............................................................251
主題一、行政法基礎理論 .......................................................... 253 主題二、行政作用法 .................................................................. 291 主題三、行政組織法 .................................................................. 317 主題四、行政救濟法 .................................................................. 329
- 目錄 1-
第三章
民法 .................................................................. 349
主題一、民法總則 ...................................................................... 350 主題二、債法總論 ...................................................................... 394 主題三、債法各論 ...................................................................... 433 主題四、物權法 ......................................................................... 461 主題五、親屬法 ......................................................................... 489 主題六、繼承法 ......................................................................... 510
第四章
刑法 .................................................................. 525
第五章
財經相關法律 ................................................... 586
主題一、著作權法 ...................................................................... 586 主題二、公司法 ......................................................................... 603 主題三、消費者保護法 .............................................................. 628
第六章
性別相關法律 ................................................... 646
主題一、性別工作平等法 .......................................................... 646 主題二、家庭暴力防治法 .......................................................... 680
第七章
勞動與社會法 ................................................... 704
主題一、勞動基準法 .................................................................. 704 主題二、勞工保險條例 .............................................................. 748 主題三、全民健康保險法 .......................................................... 760
- 目錄 2-
第壹篇
總論
在第壹篇裡,我們將常考的題目分析歸類為五大主題,在主題一、法 律之分類,最重要的就是各個法律的分類標準跟分類後的具體內涵了,此
外公、私法的區別理論也有一定之重要性。緊接著於主題二、法源,我們 要來複習各種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的分類與各種子類型之意義。之後於 主題三、法律制定程序之相關概念 ,考題多圍繞著中央法規標準法命題,
且該法幾乎每個條文皆有命題紀錄,甚至有些條文一年會出現個 10 次以 上,所以還請讀者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所有條文徹頭徹尾地弄熟了。然後 在主題四、法律之解釋,就考試而言,各種解釋方法是不可以不會的,所 以對於每個方法的內涵,請讀者不要大意輕忽隨便讀一讀就跳過。最後的 主題五、法律之適用,請特別留意類推適用以及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
這二個部分,算是個反覆出題也幾乎是必考的重點。總之,本篇各主題考 點還算單純,在整張考卷大概會佔 5~10%的部分,跟後面各論的法律規 定比起來,算是很好掌握的部分,請讀者一定要將基本分拿下來喔!
第壹篇
總論
P.2
P.3
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主題一、法律之分類 在主題一裡,我們要來複習法律分類的基本概念,在這個主題裡,就歷年 來的考古題來看,要特別注意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特別法與普通法、公法與私 法這三組概念的分類與比較,算是最常命題的部分,對於分類標準與相關概念 務必加以釐清與掌握,筆者並將其整理成表格方式方便讀者記憶,請見 Point Ⅰ。此外,就公法與私法之區別理論及運用,亦為考試的另一個重點,筆者亦 將其整理成表格說明,請見 PointⅡ。剩下次要的考點我們就把他整理在 Point Ⅲ囉!
☆PointⅠ─法律之分類1 區分標準
類型與內涵 實證法:又稱實定法,指人為的法律,是實際適用的法,也 是得以現實力強制執行之法,包括制定法、習慣法與判例法 2。
法律之性質
自然法:廣義指一切自然存在的道德原理,狹義上則指人類 社會生活的自然原理,例如人人應有「為所當為」之積極義 務,如「欠債還錢」,人人也有「諸惡莫作」之消極義務,如 「勿殺勿盜」。為基於人類理性所生之法 3。 成文法:凡由立法機關依立法程序通過並以法典方式公布之法
法律之成立過程
律稱為成文法,又稱制定法4。 不成文法:未經立法機關制定,亦無法典編撰之形式,又稱為 非制定法5。
法律適用之範圍
國際法:適用於國際社會成員間之法,例如條約。 國內法:僅適用於一國領域內之法,例如我國之民、刑法。
1
整理自,劉振鯤,《法學概論》,台北:元照,2015 年 9 月,第二十二版,頁 51~65。
2
筆者以為也可以這樣白話理解,實證法即人為所創造之法,要講出來或做出來才有。
3
白話理解,自然法即本於人類是有理性之動物,即使不用刻意講出來或做出來,也是有這 樣的法規範存在。
4
優點在明確易於實施,缺點則是繁複的立法與修法程序較難以配合社會變動。
5
優點在較易配合社會變動,但缺點則在於不易為眾所周知,較不明確。
第壹篇
總論
法律之結構體系6
P.4
公法:規範國家與人民間之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法。 私法:規範私人間或國家與人民間之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法。 普通法:指適用於「全國一般」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
法律效力之範圍
如民、刑法等。 特別法:僅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如醫 師法、公司法、離島建設條例等。 實體法:規定法律關係實體內容之法律,即有關權利義務之存
法律規定之內容
否、性質、效果及範圍之法律。 程序法:規定如何實現實體法律關係之法律,又稱為助法或手 續法。 原則法:立法者歸納社會通則就某特定事項制定原則法以為規
法律適用之事項 範。即就某特定事項為一般規範者。 例外法:就某特定事項於特殊情形為例外適用之法7。 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之內容涉及國家或社會公益,不許當事人 法律適用效力之 任意變更,而應絕對適用者。 程度
任意法:指法律規定之內容主要在規範私人利益,與國家或社 會公益無直接關聯,可由當事人任意選擇或變更8。 固有法:根據本國固有之社會組織、人情、風俗及習慣所定
法律資料之來源 之法。 繼受法:仿效外國法律而制定之法律。
6
近代有學者認為鑑於公法、私法在各種社會、經濟的立法上常常混淆,無法截然劃分,且 有些法律之性質並非可歸類為公、私法二者,遂有主張應區分為公法、私法、社會法三者。
7
原則法與例外法常以「本文,但書」的立法型態出現,例如民法第 26 條規定:「法人於法 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依此 規定,原則法是法人在法令限制的範圍之內就享有權利能力,例如法人可以有財產權,而 例外法則是指但是如果是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就不能享有,即但書之規定,例如法人 就不可能享有精神痛苦,故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此分類之實益在於「例外規定將排斥原則 規定而優先適用」 。
8
一般來說,公法規定大多為強行法,私法規定大多為任意法。但並非絕對,還是要去看法 律之具體規定如何來作分析。
P.5
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PointⅡ─公、私法區別理論 公、私法之區分最早源於羅馬法時期,我國則是經由繼受日本仿效歐陸法 制而輾轉傳入並延續至今。須先說明的是,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是在界定法規 範的性質究竟屬於公法規定或私法規定,亦即針對法條規定本身的屬性進行判 斷,因此,有了以下這些理論來界定:
一、利益說: 基本立場: 此說是以法律所保護者為公益或私益區分公、私法。公法係指維護公共利 益之法,私法則是保障私人利益之法。 缺點: 公益與私益之保護難加以區分,尚且有許多法規乃公私益並重,此區分 標準模糊。例如憲法、民法第 72 條等規定9。 私法規範中亦不乏有以保護公益為主要目的者。例如民法第 1084 條第 2 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除為保護子 女個人利益之外,亦兼有維護社會秩序之用意。據此可知,單純從法規 範保障之目的來區分法條之性質,即非妥當。
二、主體說10: 基本立場: 此說以法律所規定之「形式主體」區別公、私法,若法律所規定者為國家 或其他公法人間,及國家或公法人與人民或私法人間之法律關係,為公 法;若規定人民或私人間之法律,則為私法。亦即,依本說,國家以高權 主體之「公法組織型態」與人民產生權利義務關係時,其所依據之法律為 9
又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 條規定: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 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同法第 16 條第 1、2 項規定: 「Ⅰ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 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Ⅱ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 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由此二條規定可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所保障之利益是具有相對性的。亦即該法同時在維護社會平等之公益,也在保障身障 者權利之私益,同時具有二者之性質,採利益說,則無法準確判斷究屬公法或私法規範。
10
又稱為舊主體說,但建議考試不要使用這個名詞。
第壹篇
總論
P.6
公法;反之,國家以私人形式的組織型態(如國營事業)與人民產生權利 義務關係時,其所依據之法律則為私法。 缺點: 就刑法而言,其屬公法,但侮辱罪卻係規範人民相互間之法律。又就民法 而言,國家與人民間亦有締結買賣契約之可能。
三、隸屬說11: 基本立場: 此說乃以權力關係為區別公、私法之標準。若法律所規定者為不平等之權 力服從關係,一方有強制他方服從之權力者,為公法,例如:刑法。而若 法律所規定者為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則為私法,例如:民法。亦即本說 以法規範涉及法律關係之「當事人地位」為區分標準,公法是指「上下服 從關係」之法律,在公法關係中,其當事人之間具有隸屬關係,高權一方 得單方作成有拘束力之決定。私法則是指「平等關係」之法律。在私法關 係中,當事人居於對等關係,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對等。 缺點: 在私法之關係當中,亦有若干規定帶有權力色彩,如民法關於親權行使之規 定。又國家與人民之關係,除權力服從之外,亦有對等之權利義務關係,如 人民基於公法契約請求國家為某種行為之權利,而國家亦有依約給付之義務。
四、新主體說(修正主體說) 特別法規說: 基本立場: 以各法規之歸屬主體為區別公、私法之標準。若僅國家或其他公權力 主 體 始得 為某 法 規之 主體 時 (法 規針 對 國家 或其 他 公權 力主 體 規 定) ,該法為公法;若任何人皆可為法規之主體,該法為私法。即「公 法為國家之特別法,私法為任何人之法」,而此之任何人亦包括國家 在內。亦即本說以法規範內容所規制或指涉的「實質上主體」為區分 標準,公法係指僅以高權主體(國家或其他公法人)為權利義務關係 歸屬者之法規範。換言之,僅能適用於國家或其他高權主體之特別 法,始為公法。私法則是指任何人皆得適用之法規範。本說將公法限 11
又稱為權力說、服從說、上下關係說。
P.7
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定於僅能由高權主體擔當法律規定之權利義務主體者,故公法乃是專 為此等高權主體「量身定作」的「特別法」。反之,私法則為任何人 皆得成為權利義務主體的「任何人法」。 修正特別法規說: 此說亦以法規主體之歸屬為區別標準,惟是否為公法,雖視法規主體是否 為公權力主體而定,但不僅以法規規定公權力主體之權利義務為準,更進 一步,應視依據該法規,公權力主體「是否居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表現於 外」而定。如國家對外係居於財產權主體之地位(國庫身分),其所適用 之法仍為私法。 而本說與特別法規說最大之區別,在於針對「高權主體」添加「公權力」 之要素,本說所指之高權主體不以國家為限,包括行政機關、國營事業以 及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均屬之。至於本說之「公權力」,應以其所 涉及之行政任務判斷。干涉行政與公課行政屬於典型之公權力;行政輔 助、營利與管理財產行為則非屬之。涉及給付行政時,應解釋相關法律規 定決定其性質。 ◎公、私法區別實益 公法 基本權利的拘束性
直接拘束
私法 除了國庫行政中的行政私法行 為應受直接拘束外,其餘皆受 間接拘束
行政程序法的適用
有
無
爭訟之法律途徑
行政審判權
普通法院審判
強制執行之方法
行政執行
民事強制執行
損害賠償責任之依據 國家賠償與損失補償 民法侵權行為 基本功能與原則不同 依法行政
私法自治
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 國 籍 法 與 刑 事 法 以 外 民事及商事法律係專屬於中央 的劃分
之公法法規,可劃歸中 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央或地方立法或執行
第壹篇
總論
P.8
☆PointⅢ─其他概念 這裡要來補充考試偶爾會考的「六法」這個概念。其實最早使用六法這個 名稱的,是戰國時期的魏人李悝,提出「盜、賊、囚、捕、雜、具」六篇法經。 而現代的六法則是一直到 1928 年北伐成功,國民政府遷到南京後才確立。可 以下表表示: ※傳統六法體系12 憲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消費者保護法) 六法13
刑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強制執行法) 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監獄行刑法) 行政法(及其相關法規,例如國家賠償法、電信法、水利法等)
下列對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必須有二種以上法律 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且規定內容不同,始有比較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必要 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分並非絕對
二種以上法律間,有普通法與特別
法之關係時,特別法之規定縱有不足,普通法仍無適用之餘地
同一法
典之不同條文中,亦可能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 Ans:
【102 關特-三等】
: 法律若以法律效力的範圍為標準,可以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前 者是指適用於全國一般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如民、刑法; 後者是指僅適用於「特定」的人、事、時、地之法律,例如醫師 法僅適用於醫師、公司法僅適用於與公司相關之事項。普通法與 12
引自劉振鯤,《法學概論》,台北:元照,2015 年 9 月,第二十二版,頁 52。
13
不過社會多元發展下,法規數量日增,有些法典在編排上已經將商事法及其相關法規、非 訟事件法及其相關法規另外分為一類,或者將憲法與行政法合併稱為公法類法規,法典內 容早就不限六、七、八或甚至九大類,不過皆名為六法,所以這樣的分類在現今社會其實 缺少實益。
P.9
主題一
法律之分類
特別法之分類,最重要者在於解決特定事件之適用關係,簡言 之,若特定事件同時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適用時,依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 16 條之規定,應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即優先適用 特別法之規定,但若特別法規範不足時,則仍應回歸普通法適用 之,否則不啻造成法律漏洞,且並非法制度設計之初衷,因此,
並非特別法之規定縱有不足,普通法即仍無適用之餘地。選項 之敘述錯誤,本題應選。 而特別法與普通法之區分,當然是必須二者對於同一事項皆有規 定時,才有普通與特別之可能,蓋若僅單一法律就特定事件有所 規範,則無所謂特別與普通之區分必要,故選項正確。至於選 項,此二者之區分為相對性的,並非絕對,例如土地法為民法 之特別法,但土地法與平均地權條例相較,則土地法又成為普通 法,因此,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概念為「比較」出來的相對概念, 並非絕對之概念,選項正確。最後,選項之敘述亦屬正確, 例如民法總則與民法之親屬篇雖然同規定於民法之中,但若干事 項基於身分法之特殊性,即排除民法總則規定之適用,以代理為 例,民法總則規定法律行為得以代理完成之,但屬於親屬法之身 分行為則禁止代理,而排除民法總則關於代理規定之適用,因此 可謂民法親屬篇為民法總則之特別法。
呂試不爽 有關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14? 刑法為陸海空軍刑法 之特別法 通法之關係
商事法為民法特別法
同一法典中可能存在特別法與普
特別法未規定時仍適用普通法 Ans:
【104 地特-四等】
以法律效力所及之範圍為標準,可分為普通法與特別法。下列何者非常見 之區別標準? 別標準
以人為區別標準
以機關為區別標準
以時為區別標準 Ans:
14
以地為區
【105 初等-一般行政】
選項剛好顛倒過來了,刑法為普通法,陸海空軍刑法則為特別法,其餘選項均正確。
第壹篇
總論
P.10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 條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依本條規定可知,關於公務人 特別法
員權益之保障,相對於其他公務員法規,其性質為: 法
普通法
例外
原則法 Ans:
【105 高考】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若就同一事件,除了普通法外,亦有特別法加 以規範,但嗣後立法者就該普通法進行修正,那麼此一事件應如何適用法 律?
優先適用新的普通法,不足之處才以舊的特別法補充之
此一
修正應視為後(普通法)法廢止前(特別法)法,故僅適用普通法即可 視為新舊法規範衝突,聲請大法官解釋以決定適用順序
特別法仍應優
先普通法適用 Ans:
【102 身特-三等】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之規定: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 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 用。」本文的「其他法規」即指普通法,這個條文我們若以普通法與 特別法代換之方式,可翻譯成「特別法對普通法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 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普通法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因 此可知,即便普通法修正後,也不會改變它本身普通法的地位,特別 法仍應該優先適用,所以本題應選。
呂試不爽 甲法規對乙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規定者,其後乙法規修正者, 應適用何法規? 後之乙法規
適用甲法規
適用修正前之乙法規
適用修正
比較修正前後之乙法規規定,選擇適用對人民有利之法規 Ans:
【105 身特-五等】
特別法制定後普通法已有新修正,特別法之效力為何? 該特別法雖無 明令廢止,但仍應認為失效 規定仍繼續有效
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該特別法
該特別法必須由立法院宣告失效
該特別法必須
由大法官宣告失效 Ans:
【105 一般行政警-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