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主題一
刑法基本原則與概念
003
單元一
犯罪之分類
003
單元二
罪刑法定原則
019
單元三
時之效力
027
單元四
地之效力
037
單元五
外國裁判之效力
054
單元六
刑法定義
055
主題二
構成要件
075
主題三
違法性
085
單元一
正當防衛
090
單元二
緊急避難與義務衝突
102
單元三
依法令之行為
107
主題四
罪責、其他可罰條件
113
單元一
罪責
113
單元二
其他可罰條件
124
主題五
故意(兼論錯誤理論)
錄
131
單元一
客體錯誤
141
單元二
打擊錯誤
146
單元三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54
單元四
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
161
單元五
禁止錯誤
164
單元六
其他錯誤問題
167
CONTENT
目
錄 犯罪行為階段(未遂犯) 171
主題六 單元一
不能未遂
182
單元二
中止犯
191
主題七
犯罪之參與型態(正、共犯) 203
單元一
基本概念
203
單元二
必要共犯
210
單元三
共同正犯
212
單元四
教唆犯與幫助犯
225
過失犯(含加重結果犯) 247
主題八 單元一
過失犯
247
單元二
加重結果犯
258
主題九
不純正不作為犯
267
主題十
競合論
279
單元一
連續犯之適用問題
302
單元二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之區分
303
單元三
結合犯
303
主題十一
309
單元一
刑罰種類
309
單元二
易刑處分
333
單元三
時效
343
單元四
累犯與自首
347
單元五
緩刑與假釋
363
單元六
保安處分
383
主題十二
CONTENT
刑罰論
沒收新制之介紹
399
主題三
主題三
違法性
085
違法性
概念講解 違法係指違反全體法秩序之意,違法性之判斷,可分為形式的判斷與 實質的判斷。具有某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在形式上即得認其具有違法性。 而實質違法性之判斷,係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法令行為、業務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被害者承諾、推定承諾、義 務衝突等)、可罰違法性(被害法益的輕微性或行為逸脫的輕微性)依序判 斷,若有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存在,或不具 可罰的違法性,該行為即不具有實質違法性。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交上 易字第 158 號判決)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阻卻違法事由? 逮捕現行犯 自助行為 依優生保健法第 9 條而為之人工流產 不知法律
【100 身障三等】
Ans:
擬答 不知法律,參閱刑法第 16 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 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應屬罪責探討。
裝修工人甲受屋主乙委託,將乙宅的圍牆拆除,甲的拆除行為不構成毀損罪 是因為: 客觀處罰條件未成就 具備阻卻罪責(責任)事由 欠缺刑法上的行為 具備排除違法性事由
【103 司四】
086
考前 30 天
刑法總則
Ans:
擬答 此為得被害人承諾。
甲在未得乙同意下,摘下乙家花園內之一朵花,甲所為不成立犯罪,依實務 見解,所採用之理由為何? 不符合罪責原則 不符合信賴原則 欠缺實質之違法性 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106 初等】
Ans:
擬答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例以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 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空白信紙 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 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與行為均極其輕微 1,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 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 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1
台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上易字第 2792 號判決以為,被害法益的輕微性,係指行為 的 結 果對 於法益 所 造成 的侵害 或 危 險 , 必 須 極 為 輕 微 , 始 能 認 為 不 具 可 罰 的 違 法 性 。 此種 輕微性 的 判斷 ,並非 依 據 物 理 學 上 的 觀 念 , 而 是 以 國 民 共 同 生 活 的 健 全 觀 念 為標 準。而 所 謂行 為逸脫 的 輕 微 性 , 侵 害 法 益 的 行 為 方 法 或 態 樣 違 反 社 會 倫 理 規 範或 社會相 當 性的 程度, 必 須 極 為 輕 微 , 始 能 認 為 不 具 可 罰 的 違 法 性 。 此 種 輕 微 性的 判斷, 須 斟酌 行為目 的 、 手 段 以 及 行 為 人 意 思 等 , 視 其 是 否 可 為 社 會 通 念所容忍而作判斷。
主題三
違法性
087
某超商店員擅自收集客人所放棄收集之點數貼紙數張,依實務判例見解,該 店員應成立何罪? 成立不作為詐欺罪 成立一般侵占罪 因欠缺實質違法性而難以成立犯罪 【警大警佐 33 期】
成立背信罪 Ans:
擬答 最高法院 74 年台上字第 4225 號判例以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 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空白信紙 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 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與行為均極其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 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 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下列何者不屬於阻卻違法事由? 依法令之行為
正當防衛
業務上正當行為
違法認識之可能性 【警大警佐 22 期】
Ans:
擬答 違法認識之可能性為不法意識,應屬罪責要素。
考前 30 天
088
刑法總則
現行刑法關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
緊急避難行為
正當防衛行為
【警大警佐 28 期】
Ans:
擬答 原因自由行為條文依據為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應屬罪責要素。
替滿二十歲之成人刺青者,應屬: 幫助自傷罪
教唆自傷罪
過失傷害罪
無罪 【警大警佐 20 期】
Ans:
擬答 本題係屬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之得被害人承諾,故無罪。
相關考題演練 (
) 下列何者屬於所謂「超法規的阻卻違法事由」? 衛
緊急避難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
得被害人之承諾 【警大 97 二技】
(
)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
) 下列何者為「超法律的阻卻違法事由」? 緊急避難
業務上的正當行為
【警大 101 二技】
推定承諾
)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法令之行為
(
緊急避難
依法令之行為 自首
依
【100 保育四等】 無期待可能性
得被害人承諾 【100 初等】
(
) 下列阻卻違法事由,何者刑法未明文規定? 依法令之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得被害人承諾
主題三
之行為 (
089
違法性
【101 初等】
) 下列何者非刑法規定的阻卻違法事由? 遭受家庭暴力
業務上正當行為
逮捕現行犯
緊急避難 【101 移民四等】
(
) 下列有關犯罪成立要件之敘述,何者錯誤? 要有故意或過失
成要件之行為
【101 身障五等】
) 下列何者非刑法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
無期待可能性行為
行為 (
要有阻卻違法事由
要有責任能力 (
要有符合構
業務上正當之
【101 一般警四等】
) 以下何者並非法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被害人之同意
務上正當行為
緊急避難
業
依法令之行為 【101 司五】
(
) 下列何者,不構成阻卻違法事由? 母的必要懲戒行為
適法無因管理
可容許的危險
【101 警正升等】
)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令之職務上行為
業務上正當行為
依上級公務員命 瘖啞人行為
依法令行為 (
) 下列何者之行為,雖實現刑法之犯罪構成要件,但不成立犯 罪?
公務員明知長官命令違法,而依該命令所為之職務
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17 歲人之行為
)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之「阻卻違法事由」? 命令之職務行為
80 歲人
原因自由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
而具違法性? 損鄰宅大門
依上級公務員 【103 身障五等】
) 根據我國之相關規定,下列那些敘述不符合「阻卻違法事由」
其截肢
【103 關務四等】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
【102 地特五等】
之行為 (
得到病患同意,施
以藥劑安樂死 (
父
隔壁民宅失火,某甲為搶救屋內女童而毀 外科醫師乙為挽救車禍意外傷者之生命將
某丙與搶銀樓之持槍歹徒扭打,造成歹徒手骨折
醫師乙受癌末病人所託為其注射毒藥實施安樂死 【103 鐵路員級】
考前 30 天
090
(
刑法總則
) 下列何者非屬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被害人的承諾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103 司五】
單元一
正當防衛
關於刑法第 23 條正當防衛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誤想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偶然防衛,不成立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過當者,免除其刑 正當防衛須不過當,方得阻卻違法
【106 地特五等】
Ans:
擬答 參閱刑法第 23 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有關刑法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對合法或不法之侵害皆可行使 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 僅限於現在之侵害 防衛行為不應過當
【100 薦任升等】
Ans:
擬答 參閱刑法第 23 條規定: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 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主題三
違法性
091
甲與乙因故爭吵而被乙痛毆,甲對乙放話「有膽別走」 ,立刻邀集數人前來共 同圍毆乙,甲邀人圍毆乙,屬於下列何種行為? 原因自由行為
防衛行為
自助行為
犯罪行為 【101 身障五等】
Ans:
擬答 按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040 號判例以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 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至彼此互毆,又必以一方初 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 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 防衛權。
甲因長期受配偶 A 之虐待,因而持刀殺死熟睡中之 A,法院審理中,甲以正 當防衛為由抗辯,下列何者為法院最應審酌之重點? 是否屬於出於不得已之防衛行為 是否屬於對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行為 是否屬於當場激於義憤之防衛行為 是否屬於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之防衛行為
【104 地特五等】
Ans:
擬答 關於持續性侵害是否符合現在不法侵害之標準,此部分實務見解有詳細論 述,其認為婚姻暴力不能把其每一次毆打行為,單純地割裂開來視為個別之暴 力行為,依據研究,婚姻暴力一旦發生第一次,絕大部分都是重複再發生,形 成一種長期持續之模式。而美國亦有相當於我國正當防衛阻卻違法事由之「自 我防衛」(self-defense)事由,其成立要件通常包括;合理性、急迫之危險及 平等之武力等三者,亦即行為人基於合理之相信,認為他人正以緊急的生命或
092
考前 30 天
刑法總則
嚴重傷害之危害迫近時,有權使用避免此等危害發生所必要之致命武力。…… 法律既然肯認正當防衛係一種權利行為,亦即防衛者並沒有忍受不法侵害之義 務,則正當防衛之立法原意,顯然並沒有要求防衛者必須先忍受部分實害後, 才得行使正當防衛行為,畢竟正當防衛之立法目的,係為避免實害之發生、保 護防衛者有權不受不法侵害。而正當防衛中關於「現在不法之侵害」之要件, 本院認不宜單純解釋為必須係對於「開始且繼續進行中」之侵害,始得予以反 擊之行為,而應基於加害者、被害人雙方對等之思考之防衛方式,來加以認定。 其中發生在因受長期家庭暴力經驗(尤其是面對跨國婚姻、兩岸婚姻制度之不 健全,而須長期隱忍婚姻中不平等之對待,甚至是婚姻暴力),而予以反擊之 行為時,受虐婦女所具有之特殊經驗,亦即受虐婦女因家庭暴力而具有「受虐 婦女症候群」時,受虐婦女之經驗與認知,即具有客觀之合理性,而得作為類 此案例之客觀性標準。據此,意味針對長期家庭暴力經驗所為之反擊行為,應 以「一般受虐婦女之經驗」作為標準,而非以「一般人之經驗」來判斷是否該 當正當防衛之要件。(參照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重訴字第 38 號判決意旨 參照)
下列何種情況屬於刑法第 23 條對於現在不法侵害之反擊? 甲面對乙之攻擊,奮力奪下乙之刀後,揮刀砍徒手之乙 甲面對乙之攻擊,持鋁棒將乙喝退後,在乙轉身離開時,揮棒打乙之後腦 甲古董花瓶遭竊,2 日後巧遇乙持該花瓶,甲為奪回其花瓶打傷乙 甲欲對乙強制性交,乙於甲強吻時,用力咬傷甲之舌頭 【105 地特五等】 Ans:
擬答 最高法院 52 年台上字第 103 號判例以為,被告因自訴人壓在身上強姦, 並以舌頭伸入口中強吻,無法呼救,不得已而咬傷其舌頭,以為抵抗,是被告 顯係基於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正當防衛行為,且未超越必要之程度,依法自屬 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