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主題一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003
單元一
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
003
單元二
妨害自由罪章
016
單元三
侵害性自主法益之犯罪
024
單元四
妨害名譽、妨害秘密罪
041
主題二
侵害非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財產犯罪) 055
單元一
竊盜罪、搶奪罪
055
單元二
強盜罪、恐嚇取財罪
076
單元三
侵占罪、詐欺罪
090
單元四
重利罪、擄人勒贖罪、贓物罪、 毀損罪
主題三
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102
113
單元一
放火罪
113
單元二
其他公共危險罪
118
單元三
侵害公共信用法益之犯罪
130
單元四
其他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
163
主題四
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
179
單元一
瀆職罪
179
單元二
妨害公務罪、妨害秩序罪
219
單元三
脫逃罪
235
單元四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偽證 及誣告罪
主題五
錄
電腦犯罪
245
261
CONTENT
主題一
主題一 單元一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003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侵害生命身體法益之犯罪
相關條文 刑法第 272 條
Ⅰ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5 條
Ⅰ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Ⅲ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 277 條
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8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 281 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以下罰金。 刑法第 293 條
Ⅰ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04
考前 30 天
刑法分則
刑法第 294 條
Ⅰ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 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94 條之 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 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 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 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 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 者。 刑法第 295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九十四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下列何者不得主張阻卻違法? 醫師為割盲腸而開刀
火災時逕行使用鄰居滅火器
因謀為同死而加工自殺
逮捕現行犯送至警局
【106 初等】
Ans:
擬答 第 275 條第 3 項:「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此條係 屬個人減輕刑法事由。
主題一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005
甲整天沉迷於手機的通訊軟體,父親乙為糾正甲沉迷手機的情況,將其手機 沒收,甲甚為氣憤 而以一般傷害之意思,推倒父親乙倒地,乙幸未受傷,甲 成立下列何罪? 傷害未遂罪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警大 107 二技】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 Ans:
擬答 本題為條文題,刑法第 281 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年老甲父照顧腦性麻痺兒子乙多年,身心俱疲,心想萬一自己先走一步,腦 麻的兒子將無人照顧,境況堪憂。因此某日向兒子表示想要殺了他,兒子亦 知父親的心情,便點頭同意。之後甲便將乙勒斃,結束之後向警察自首。試 問下列敘述何者為是? 甲成立義憤殺人罪
甲因情有可原而不成罪
甲成立受囑託殺人罪
甲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卑親屬罪 【警大 107 二技】
Ans:
擬答 本題為條文題,參照刑法第 275 條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 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06
考前 30 天
刑法分則
甲男與乙女係同居男女,甲男俊帥但卻生性風流且劈腿多次,乙女均被其甜 言蜜語欺瞞,某日甲男又結識新歡,為乙女所知道,乙女與甲男爭吵,並向 甲男說,如果再不回頭,她便要跳樓自盡,甲男說,妳要是有膽,就跳吧。 乙女聽聞此言,便縱身跳樓身亡,試問甲成立何罪? 詐欺罪
加工自殺罪
殺人罪
無罪
【警大 105 二技】
Ans:
擬答 按教唆他人自殺罪,係指被教唆人於受教唆後願否自殺,仍由自己之意思 決定者而言;又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使之自殺罪,須於他人起意自殺 之後,對於其自殺之行為,加以助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為要件(最高法院 29 年上字第 2014 號判例、41 年台上字第 118 號判例參照)。另實務見解以為 教唆或幫助他人自殺、或受囑託或得承諾殺人者,為貫徹「生命絕對保護原 則」 ,則仍有加以處罰之必要,此即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 「教唆或幫助他 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之意旨所在。又教唆自殺者,乃指被教唆者原無自殺意願,於受教唆後決意及 自遂自殺行為;幫助自殺者,則須於他人起意自殺後,對於其自殺行為加以助 力,以促成或便利其自殺,此所謂之助力,限於實行殺人以外之一切幫助行為, 不論物質、精神、言語或動作之助力,均包括在內。倘他人自殺時直接參與殺 人行為,以遂他人自殺目的者,則屬受囑託或得承諾而殺人之範疇。(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重訴字第 12 號判決意旨)本題中,甲男說「妳要是有膽, 就跳吧」等語並非對乙女自殺有助力,故應論以無罪。
主題一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007
甲、乙夫妻欠下巨額卡債,約定同赴黃泉,二人坐在緊閉車窗的汽車內,由 甲自排氣管引進廢氣於車內,經路人發現並送醫急救後,甲獲救,乙不治死 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殺人既遂罪 甲成立刑法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3 項謀為同死罪,得免除其刑 甲成立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加工自殺罪,並得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性 【警大警佐 26 期】 Ans:
擬答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3910 號判決以為,謀為同死而得其承諾而殺人 罪,須承諾自殺之被害人心智成熟程度,已有能力認知捨棄生命法益之意義及 後果,且有充分能力可加以辨識判斷者,始具承諾能力。換言之,被害人須具 有普通辨別事理之意思能力始足當之,亦即此一同意行為,承諾人最少必須具 有民法上之行為能力。本題中,甲、乙夫妻約定同赴黃泉應有承諾能力,故應 成立第 275 條加工自殺罪,再主張第 275 條第 3 項。
某 X 親見配偶與「小三」你濃我濃,「妒火中燒」當場施以拳腳成傷,試問 刑法如何評價「妒火」事由? 動機
意圖
故意
義憤
【警大警佐 31 期】
Ans:
擬答 按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與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之義憤殺人罪之區 別,主要在於義憤殺人罪有其特別之殺人動機,亦即義憤殺人罪係以「當場基 於義憤」之殺人動機為犯罪之成立要件;此外義憤殺人罪之可罰性較普通殺人 罪為輕。而何謂「義憤殺人」 ,刑法第 273 條之立法理由載明: 「查第二次修正
008
考前 30 天
刑法分則
案理由謂本條原案無,本案參照我國舊律,及外國立法例增入。所謂出於義憤 者,例如因自己或親屬受莫大之侮辱,或妻子與人通姦等情節是也」,顯見並 未就何謂「義憤」之主、客觀要件有所明示。而歷年之司法實務見解,則均認 為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 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 憤」。因此,被害人雖先有不義行為,但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公憤,亦即依 一般人之通常觀念,並非確無可容忍者,即不得謂為「義憤」 ;所稱「當場」, 係指該一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即實行殺人行為者,始足當 之(最高法院 73 年度台上字第 6037 號、85 年度台上字第 4493 號、101 年度 台上字第 4393 號判決參照) 。是刑法第 273 條第 1 項之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係指被害人之行為違反正義,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無可容忍之憤怒,而當 場實行殺人行為而言。
甲男想要變性,請乙幫忙切除其性器官。請問乙成立何罪? 無罪
傷害罪
重傷罪
加工自傷罪
【警大 104 二技】
Ans:
擬答 切除其性器官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定義,惟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 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 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意旨所在。此種規定雖與「得承諾者,即非不法侵害」之法諺有所違背,但正 足以彰顯: 「重大身體法益是一種不得放棄之法益」 ,即使自己也無權放棄自己 重大身體之法益。亦即,即使是被害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重傷之,也不能阻卻 行為人加工重傷構成要件之該當行為之違法性,而只能得到較輕處罰之待遇。 易言之,法律根本不承認法益持有人對自己之重大身體法益有處分權,就算有 「事實上的處分」 ,該處分亦屬無效。但所謂的無效,是指行為人不得以之作為 阻卻違法之事由,非謂在刑法上毫無意義。被害人對行為人就其重大身體法益 為侵害之承諾或囑託,是作為重傷罪構成要件之「減輕構成要件要素」,此觀
主題一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009
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之罪刑較刑法第 278 條重傷罪之規定明顯減輕自明。(參 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455 號判決意旨)
甲乙為夫妻,丙為甲之前妻丁所生,因與繼母乙相處不融洽,某日向乙索款 花用不成,又遭乙譏笑,遂夥同友人戊共同將乙殺死。試問丙戊之刑責為何? 丙戊應依共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罪科刑 丙戊應依普通共同殺人罪論罪科刑 丙應依共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罪科刑,戊應依普通共同殺人罪論罪 科刑 戊應依共同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論罪但依普通殺人罪之法定刑科刑 【警大警佐 28 期】 Ans:
擬答 最高法院 29 年度決議以為,前妻之子殺死繼母,應依刑法第 271 條處 斷。
甲女因被乙男性侵害而懷孕,懷胎足月於某年 2 月 1 日生下一男嬰,乙知悉 後屢次前來騷擾,甲越想越氣,乃於開始哺育後故意不哺乳,同年 2 月 6 日 該男嬰因飢餓死亡。試問:依學理及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成立下列何罪? 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刑法第 274 條生母殺嬰罪之純正不作為犯
【警大警佐 28 期】
010
考前 30 天
刑法分則
Ans:
擬答 甲對其兒子依民法規定應有養育之義務,具有保證人地位,其故意不哺乳 之不作為造成該男嬰因飢餓死亡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 犯,又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240 號判例以為:「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 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甲、乙二人為鄰居,平日即經常爭吵,某日在屋外爭吵,甲譏笑乙: 「沒種的 東西!有種就殺我吧!」乙返家後,愈想愈氣,乃持刀前往甲家,將甲砍殺 致死。請問:乙之行為成立何罪? 第 273 條義憤殺人罪
第 275 條得承諾殺人罪
第 271 條殺人罪
阻卻違法,無罪
【警大警佐 24 期】
Ans:
擬答 本題乙砍殺甲先成立第 271 條殺人罪,惟其不可主張第 273 條義憤殺人, 理由在於最高法院 28 年上字第 2564 號判例以為,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 非祇以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為已足,且必該行為在客觀上有無可容忍,足以引 起公憤之情形,始能適用。
養子女殺害養父母之行為,應依下列何罪處斷? 刑法第 271 條之普通故意殺人罪 刑法第 272 條之故意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刑法第 281 條之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刑法第 295 條之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警大警佐 24 期】
主題一
侵害專屬個人法益之犯罪
011
Ans:
擬答 最高法院 26 年度決議、最高法院 37 年上字第 2192 號判例以為,被告某 乙殺死養父某甲,依民法第 1077 條之規定,某甲自係某乙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應依刑法第 272 條第 1 項處斷。原判按照同法第 271 條第 1 項普通殺人罪論科, 殊有違誤。
成年男女同居後生子,因該子有明顯先天性疾病,男女兩人乃商量於該子出 生後三日,將其棄於人煙罕至之地致死,該男應處以何罪? 母殺嬰罪之共同正犯
父殺嬰罪
母殺嬰罪之幫助犯
普通殺人罪
【警大警佐 22 期】
Ans:
擬答 本題在於甲乙兩人將該子棄於人煙罕至之地致死,應有殺人未必故意,其 二人應成立殺人罪,又其不可主張第 274 條,甫生產後學說 1多半只提及胎兒 開始呼吸不久、緊接生產時間、行為人尚未為撫育之行為、最多以生產完當日 為限,亦有學者主張區分婚生與非婚生,對後者從寬認定。另最高法院 28 年 上字第 2240 號判例以為: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 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須注意此則實務見解並未 明確說明生產後至第四日是否為甫生產後。
1
此部分參考蔡聖偉,一不做二不休─論墮胎罪既遂的認定,月旦法學教室,第 79 期,2009 年 5 月,頁 74。
012
考前 30 天
刑法分則
甲因經商失敗而賦閒在家,某日向其父乙索取金錢不遂,乃出手毆打乙,乙 即時閃避幸未受傷,並嚴厲指責甲之不孝行為,甲遭受責罵後心存怨恨,因 為素知乙患有心臟病,經不起驚嚇,竟於翌日清晨持銅鑼至正在睡覺之乙的 房間外敲打銅鑼,乙於睡夢中被驚醒而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請問:甲之行 為可能成立何罪?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故意殺人罪之想像競合犯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過失致死罪之想像競合犯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實質競合犯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實質競合犯 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與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牽連犯 【警大 92 二技】 Ans:
擬答 甲出手毆打乙,乙即時閃避幸未受傷,此部分符合第 281 條規定:「施強 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 金。」另外甲持銅鑼至正在睡覺之乙的房間外敲打銅鑼,乙於睡夢中被驚醒而 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之行為成立第 272 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兩罪應依第 50 條數罪併罰之。
甲女因無力扶養剛出生的嬰兒乙,在乙出生二週後某個夜晚,將乙包妥在提 籃中,趁四下無人之際,將乙置放在某慈善機構門口。但由於甲仍不放心乙, 故躲在暗處角落觀看,直到該慈善機構工作人員丙被乙的哭聲所驚動,出來 將乙抱入屋內後,甲才離去。依實務見解,問甲應成立何罪? 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普通遺棄罪
不作為之殺人未遂罪
無罪
【警大 97 二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