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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總編)-例題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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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懸賞廣告

一、意義 懸賞廣告

二、性質

單獨行為說 契約說

三、要件 四、法律效果 五、行為完成前之撤回

一、意義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 (§164Ⅰ)

二、性質(此為懸賞廣告最重要之地方!) 爭點 懸賞廣告之性質為單獨行為或契約行為?

F結論:  89 年修正前: 單獨行為說:懸賞廣告因廣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負擔債務,行 為人無須承諾,以一定行為完成為其生效要件(停止條件) ,從而 行為人知情與否、有無行為能力,在所不問。此說理由有下: 第 164 條所用之文字顯與買賣、租賃等契約類型文字相異,無 當事人約定之字眼。 規定於契約一款中,尚難推認其屬契約,從代理權之授與規定 於契約中但通說認定屬單獨行為性質可得證。 比較法上,德國與瑞士皆認懸賞廣告性質為單獨行為。 契約行為說:懸賞廣告乃廣告人依廣告方式對不特定人要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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