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審理原則
001
上訴審
通常訴訟程序
特殊救濟程序
第一審程序
特別訴訟程序
我國民事訴訟法之目的及審理原則為何?
論
總
一、問題意識
民事訴訟法之目的: 權利保護說:此說認為民事訴訟主要在於追求實體法上權利之實現。 紛爭解決說:此說認為民事訴訟程序在於幫助人民解決紛爭。 法尋求說:邱聯恭師認為,民事訴訟程序除追求實體法上之利益外,亦須考量當 事人之程序利益,平衡當事人之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尋求當事人信賴之真實。 包括當事人聽審請求權之保障,即尊重人性尊嚴及國民主權之原理,基此,關涉 其權利義務地位之審判程序,均應有參與影響其判決形成之主體地位。 公開審理主義:原則上我國民事訴訟程序就有關訴訟之審理及裁判,須在任何人均 得予以旁聽、見證之狀況下進行;但在例外之情況下,由於事件類型之需求或為保 障當事人之營業秘密或隱私權等,方採不公開主義。 二、概念說明
直接審理主義(民訴§221Ⅱ):此即指法官須親自聽取當事人辯論、調查證據,於 參與審理過程後,根據其所親自參與之言詞辯論程序,方可為本案判決,相對於此, 其相對之法理為「間接審理主義」 。 言詞審理主義:係指法院作為判決之基礎資料,須以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之言 詞陳述為據,其相對之概念為「書狀審理主義」 。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適當時期提出之。與其相對之概念為「隨時提出主義」 。 集中審理主義:指法院應就當事人有爭執之事實及證據,透過爭點整理程序加以整 理,並就有爭執之部分進行集中而密集之審理,提高審判之效率。 自由心證主義:此乃相對於「法定證據主義」而言,指法院於調查證據後,應如何 取捨證據,即各該證據之價值為何,由法官依照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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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提出主義:指關於當事人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必須依照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