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繁為簡 2018 公司法•修法解讀
作者/林望 律師高考及格 志光公職補習班講師 臺大法研所經濟法組碩士生 臺北大學法律系 從民商法到金融法到金融科技監管,追逐時尚的法律潮人。
總綱 代序
公司法大修近 150 條!但同學們 不必心慌,本書旨在化繁為簡,除了 將相關議題的修正歸納在一起,讓您 一次理解整組的好幾個條文;也會以現 行條文(舊法)為基礎,簡要地說明它 們為何及如何轉變為修正條文(新 法) 。 公司法所定的公司類型有無限、 有限、兩合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公 司法第 2 條) ;當然,股份有限公司當 中又有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這個特重 公司自治、鼓勵新創的變化型。而四 種公司中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公司法學 習和考試上的焦點,因此本書即以股 份有限公司的規範脈絡來開展此次公 司法大修的分析整理。 股份有限公司有資合性質,由股 東集結資本分為股份而成,並就其股 份對公司負責,故第一部分討論「股 份變革與股東權益保障」 ;其次,由股 東出資之公司仍需董事等經營者使公 司順利營運,故第二部分討論「增加 企業經營彈性」 ;接著,如何落實企業 經營者責任,保障股東權益,並兼顧 其他利害關係人,便是第三部分欲討 論的「強化公司治理」 ;最後,於第四 部分討論「與國際接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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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 目錄
P.002 •第一部分 股份變革與股東權益保障
4大修法面向•
擴大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多元化特別股 股票無紙化 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 重大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 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 股東提案之電子化與明確化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視訊開股東會 持股過半股東可召集股東會 非公開發行公司容許表決權拘束契約與信託 擴大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 股東及債權人得請求查閱、抄錄、複製簿冊 盈餘分派一年最多分四次
P.014 •第二部分 增加企業經營彈性 明文肯認公司得採行公益行為 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限制 降低公司型態變更的門檻 降低有限公司修章、合併、解散之門檻 擴大員工獎酬工具 董事會彈性化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發多元公司債並取消總額限制 鬆綁限期發行股票 閉鎖性公司董監選舉不強制採行累積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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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19 第三部分 強化公司治理• 擴大實質董事之適用 擴大揭穿公司面紗原則之適用 董監經 10%股東申報資訊平臺 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 擴大董監候選人提名制度 過半董事可召集董事會 股東會召集權人可請求股東名簿 強化檢查人檢查權 提高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之罰鍰
•4大修法面向
P.022 第四部分 與國際接軌• 廢除認許制度 公司得申請外文名稱登記
專屬課程線上看
別怕看不懂! 林望老師現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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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 目錄 ▉公司法本次修法條文綜覽/P.023 ▉第一章 總則 §1 §4 §8 §9 §13 §18 §20 §22-1 §28 §28-1 §29 §30
公司之定義/P.030 外國公司/P.032 公司負責人/P.034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之處罰/P.036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P.038 公司名稱專用/P.040 年終查核/P.042 公司應定期申報資料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 或指定之資訊平臺/P.044 公告登載之方式/P.047 公文書之送達方式/P.048 經理人之設置及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之規定/P.049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P.051
▉第二章 無限公司 第一節 設立 未修法 第二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43 股東之出資/P.053 第三節 公司之對外關係 未修法 第四節 退股 未修法 第五節 解散、合併及變更組織 §71 公司解散之事由/P.054 §76-1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 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P.056 §77 變更組織之準用規定/P. 056 §78 變更組織後股東之責任/P. 056 第六節 清算 未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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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限公司 §99 §99-1 §101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有限責任/P. 058 股東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對公司所有之貨幣債權、 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或技術抵充/P. 059 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P. 060 股東名簿之備置及其內容/P.062 修法後刪除/P.063 修法後刪除/P.043 資本增減與組織變更/P.065 變更組織之通知公告及債務承擔/P.067 執行業務之機關/P.068 不執行業務股東之監察權/P.070 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造具表冊分送股東/P.071 股東出資之轉讓/P.073 盈餘公積之提出/P.075 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之準用規定/P.077
▉第四章 兩合公司 §117 §126
有限責任股東之出資限制/P.078 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 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P.079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立 §128 發起人之限制/P.080 §128-1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 得不設董事會、監察人/P.082 §129 章程之絕對應載明事項/P.084 §130 章程之相對應載明事項/P.085 §131 發起設立/P.087 §137 招股章程應載明事項/P.088 §140 股票發行價格/P.089 前 05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立 §144 §145 第二節 股份 §156 §156-1 §156-2 §156-3 §157 §161-1 §161-2 §162 §162-1 §162-2 §163 §164 §166 §167 §167-1 §167-2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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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前頁) 創立會之程序及決議之準用規定/P.090 發起人之報告義務/P.092 股份有限公司得發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並自行審酌擇一採行/P.093 股份有限公司得將票面金額股轉換為無票面金額股, 但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P.095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 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P.096 公司設立後得發行新股作為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價 /P.097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發行複數表決權 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P.098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票發行期限/P.101 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股份而未印製股票者,應洽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其發行之股份/P.102 股票應編號及載明事項/P.103 修法後刪除/P.105 修法後刪除/P.105 股份轉讓自由原則/P.108 股票背書轉讓/P.109 修法後刪除/P.109 股份之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P.110 公司收買股份/P.111 員工認股權憑證及發給對象/P.112 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事項/P.113
第三節 股東會 §172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P.114 §172-1 股東提案權及公司負責人違法之行政罰鍰 /P.117 §172-2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會得以視訊會議 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開會/P.120 §173-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 召集股東臨時會,毋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P.121 §175 假決議/P.123 §175-1 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得以書面訂立 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P.124 §176 修法後刪除/P.125 §177 委託代理人出席/P.126 §177-1 表決權行使方式/P.128 §179 表決權之計算/P.129 §185 營業政策重大變更/P.130 第四節 董事及股東會 §192 董事之選任/P.131 §192-1 董事選舉/P.133 §193-1 公司得為董事就其執行業務範圍投保責任保險/P.137 §199-1 董事改選及提前解任/P.138 §203 董事會召集程序/P.139 §203-1 股份有限公司過半數董事於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時, 得自行召集董事會/P.141 §204 董事會之召集通知/P.142 §205 董事應親自出席或委託代理出席董事會/P.143 §206 董事會之決議/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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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董事及股東會 (接續前頁) §210 章程簿冊之備置/P.146 §210-1 董事會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者, 得請求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供股東名簿/P.148 §211 虧損之報告及聲請宣告破產/P.150 §214 少數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P.151 第五節 監察人 §216 監察人之選任/P.152 §216-1 公司監察人選舉準用規定/P.153 §218 監察人之檢查業務權/P.154 第六節 會計 §228-1 公司得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 為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P.156 §230 會計表冊之承認與分發/P.158 §235 股息及紅利之分派/P.159 §235-1 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 分派員工酬勞/P.160 §237 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出/P.162 §240 以發行新股或發放現金方式分派股息及紅利 /P.163 §241 公司無虧損者,將法定盈餘公積按股份之比例 發給新股或現金/P.165 §245 檢查人之選派及權限/P.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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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公司債 §247 公司債總額之限制/P.168 §248 公司債發行應載明事項及私募之規定/P.169 §248-1 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董事會決議 /P.172 §257 公司債之債券應編號及記載事項以及發行/P.173 §257-1 修法後刪除/P.174 §257-2 免印製債票/P.175 §263 債權人會議/P.176 第八節 發行新股 §266 §267 §268 §273
發行新股之決議/P.177 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P.178 公開發行新股之申請核准事項/P.181 公開發行,認股書之備置及載明事項/P.183
§278 §279
修法後刪除/P.184 減資之程序/P.185
第九節 變更章程
第十節 公司重整 §282 重整聲請/P.186 §283 重整之聲請書狀應載明事項/P.188 §291 法院重整裁定之公告及送達/P.189 §297 債權之申報及效力/P.190 §309 重整中之變通處理/P.191 §311 公司重整完成後之效力/P.192 第十一節 解散、合併及分割 §316 解散、合併或分割之決議及通知/P.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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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節 清算 第一目 普通清算 未修法 第二目 特別清算 §343 債權人會議之準用規定/P.194 第十三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356-3 設立之方式,發起人之出資種類及其股數比例/P.195 §356-5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應於章程載明/P.197 §356-6 修法後刪除/P.197 §356-7 公司發行特別股應於章程中訂定之事項/P.198 §356-9 公司股東表決權之行使方式/P.200 §356-10 修法後刪除/P.202 §356-11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 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程序/P.203 §356-13 公司得經股東過半數之同意 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程序/P.204 ▉第六章 (刪除) ▉第六章之一 關係企業 §369-12 各項書表之編製及準則之訂定/P.205 ▉第七章 外國公司 §370 外國公司之名稱/P.206 §371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 禁止以外國公司名義在我國境內經營業務/P.206 §372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營業資金與負責人 /P.208 §373 外國公司不予分公司登記之事由/P.210 §374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 其章程與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之備置/P.211 §375 修法後刪除/P.211 §377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準用規定 及違法之行政罰鍰/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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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外國公司 §378 §379 §380 §382 §384 §385 §386
(接續前頁)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無意繼續營業應申請廢止登記/P.214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廢止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分公司登記之事由/P.215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之清算程序 /P.217 違反清算規定之責任/P.218 修法後刪除/P.219 修法後刪除/P.219 外國公司未經申請分公司登記而派代表人 在我國境內設置辦事處之申請及廢止登記/P.220
▉第八章 登記/P.222 第一節 申請 §387
申請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P.222 §388 登記申請之改正/P.225 §391 登記之更正/P.225 §392 核給登記證明書/P.225 §392-1 公司之外文名稱,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 /P.226 §393 查閱、抄錄或複製之請求/P.228
第二節 規費 §438
規費之收取/P.230
▉第九章 附則 §447-1 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司已發行之無記名股票, 繼續適用施行前之規定/P.231 §449 施行日/P.231 ▉補充資料:公司法修正疑義研商會議紀錄摘要/P.後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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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進入主文
一探本次修法奧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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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公司法修正四大面向
001
4大面向
2018 公司法修正
第一部分
股份變革與股東權益保障 擴大無票面金額股制度 然而現今面額股已無法達成這兩 我們先回顧一下「票面金額股」 項用意:首先,出售股票的價格既不 (面額股)的概念與侷限,就能理解
須嚴守面額,股東花一樣的錢,並不
為何這次修法要增加「無票面金額股」 一定能買到跟其他股東一樣多的股份, (無面額股)的選項,讓股份有限公
就無從確保股東平等;其次,法律上
司可以擇一採行面額股或無面額股
資本的數字既然不會隨著公司的財務、
了。
業務狀況而變動,面額就難以發揮協
面額股的原意註 1 是透過每股金額一律, 確保股東間之平等;並協助(潛在的) 債權人藉由「法律上資本」評估貸與 公司資金之風險,例如甲公司已發行 股份總數為 100 萬股,每股面額為 10 元,我們藉由兩者相乘可知甲公司的 實收資本額為 1000 萬元。
助債權人的功能。 既然沒有堅持面額股的理由,而 無面額股又不會有溢價或折價發行的 問題,董事會可以決定合理之發行價格 ,讓公司籌措資金更有彈性,也就能理 解為何公司法繼 2015 年允許閉鎖性股 份有限公司採行無面額股制度後,又在
實收資(股)本
= 股價×發行股數
§13Ⅱ會用到 股東權益(淨值)= 資產-負債 §15Ⅰ會用到
002
此次修法擴及於股份有限公司了。
第一部分 股份變革與股東權益保障
◎相關修正條文重點 ※本文所引條號,除特別註明者外,均 為修正條文
股份有限公司「擇一」採行面額
採行無面額股者,所得股款應全
股或無面額股,採無面額股者發
數撥充資本(第 156 條第 2 項)
行價格不受限制(第 156 條第 1
→回顧面額股的情況,超過面額
項、第 140 條第 2 項)
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會成為資
→擇一是為了避免不同制度股東
本公積,可用來發放股利;而
間的權益認定困擾。
無面額股不會有上述溢額,故 所得股款即全數撥充資本(實 收資本) 。舉例如下表 1:
表1 面額 股 無面 額股
面額
股價
發行股數
10
20
100 萬
無
20
100 萬
實收資本
資本公積
1000 萬
1000 萬
=10x100 萬
=(20-10)x100 萬
2000 萬 =20x100 萬
0
003
4大面向
2018 公司法修正
得以股東會特別決議將面額股全
只能由面額股轉為無面額股,不
轉為無面額股,但轉換前溢價發
能由無面額股轉為面額股
行所提列之資本公積亦應全轉為
(第 156 條之 1 第 6 項)
資本(第 156 條之 1 第 1 項)
→避免投資人混淆。
→同為避免不同制度股東間的權 益認定困擾。 股份總數為採無面額股公司章程 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至於資本 公開發行公司因涉眾多投資人權
總額或實收資本額則可上網查閱
益,不得轉換
(第 129 條第 3 款、第 393 條第
(第 156 條之 1 第 5 項)
2 項第 7 款及第 3 項)
→惟解釋上只是不能轉換,而非
→確保資訊之公開透明。
禁止公開發行公司採行無面額 股;只要在未公開發行時即採 之,則首次公開發行後應仍為 採無面額股之公開發行公司。 不過,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 處理準則》第 14 條仍是基於 面額股之規定,尚待一併檢討 修正。
004
第一部分 股份變革與股東權益保障
多元化特別股 為增進公司自治空間,這次修法
但非公開發行公司能發行的多元
大幅參考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
特別股,仍與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有
(第 356 條之 7) ,提供非公開發行公
兩點區別(見表 2)。
司更多元化的特別股,包括:複數表 決權特別股、特定事項否決權特別股、 被限制選為董監的特別股、保障當選 一定名額董事的特別股、可轉換成複 數普通股之特別股以及限制轉讓特別 股 (第 157 條第 1 項第 4 款至第 7 款)。
表2
監察人選舉時,
區別理由是相較於特重公司自治、 股權安排彈性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公司仍重視透過對經營者 的監督制衡來落實公司治理,因此盡 量保持監察人選舉的公平。
保障當選一定名額的特別股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
非公開
回復一股一表決權
只能保障當選一定名額之董事
發行公司
(§157Ⅱ)
(§157Ⅰ)
閉鎖性
仍為複數表決權
股份有限公司
(§356-7Ⅱ)
保障當選一定名額 之董事或監察人 (§356-7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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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面向
2018 公司法修正
股票無紙化 除了公司治理的考量,特別股同 時也會對股東(份)平等原則帶來衝 擊,例如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和特定事 項否決權特別股即屬第 179 條第 1 項 「一股一表決權」的例外,特別股之 股利分派也屬第 235 條「盈餘分派比
第 161 條之 2 第 1 項由「公開發 行股票之公司」 ,改為「發行股票之公 司」 ,均可免印製股票。蓋有價證券無 實體化可降低遺失及偽造等風險,故 擴大推動之。
例平等」的例外。 因此,上述新增之特別股並未適 用於公開發行公司(第 157 條第 3 項) ,
廢除無記名股票制度
以保障眾多股東權益,避免萬年董 監。
為避免欠缺透明度的無記名股票 成為洗錢之工具,協助我國通過 2018
此外,為了資訊的公開透明,特 別股除應規定於章程,於募集設立時
年 APG(亞太防制洗錢組織)評鑑, 又考量實務上甚少公司發行無記名股
的招股章程、公開發行新股時之申請、 票,本次修法遂廢除無記名股票制 公司資訊之公開也均包括特別股的揭 露(第 157 條第 1 項、第 137 條第 5 款、第 268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393 條) 。
度。 隨之修正眾多條文,本文不逐一 列舉,值得一提的是退場機制:在修 正條文施行前已發行的無記名股票, 繼續適用修正前規定;但在其持有人 行使股東權時,公司即應將其變更為 記名式,以逐步走向全面記名股票制 度(第 447 條之 1)。
006
第一部分 股份變革與股東權益保障
重大事項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 中列舉並說明主要內容 第 172 條第 5 項原只針對若干重
至於違反第 172 條第 5 項之效果,
大事項擬在股東會議決時,應在召集
一般認為屬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之違
事由中列舉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法,股東得依第 189 條訴請法院撤銷
但為了在涉及股東權益甚鉅的重大事
該決議,惟法院自得依 189 條之 1 進
項議案充分保障股東權益,使股東事
行裁量。而現行法之違法態樣只有「未
先知悉預做準備以避免突襲,本次修
於召集事由列舉而以臨時動議提出」 ,
法擴大適用範圍並加強法律效果。
新法要再加上「雖在召集事由中列舉
擴大適用範圍的方面,即納入更 多重大事項,除了原有的選解任董監、 修章、公司解散合併分割、第 185 條 第 1 項各款事項,還加上減資、申請 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轉 增(第 240 條)與公轉增(第 241 條) ;
而非以臨時動議提出,卻漏未於召集 通知說明其主要內容或附上說明網 址」 ,兩種違法態樣有輕重之別,未來 在具體個案中或可透過第 189 條之 1 來緩衝及調和公司利益與交易安 全。
加強法律效果的方面,即跟進證券交 易法(證交法)第 26 條之 1 的規範方 式,除了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還須說明其主要內容, 又考量資料量可能龐大,開放將其主 要內容置於指定網站並將網址載於股 東會召集通知之方式作為替代方案。
007
4大面向
2018 公司法修正
股東提案之電子化與明確化
非公開發行公司可視訊開股東會
由公司公告受理股東提案之書面
隨著科技發展,會議方式漸趨多
或電子方式(第 172 條之 1 第 2 項),
元,因此增訂第 172 條之 2,參考閉
公司可斟酌其設備以決定是否採電子
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章第 356 條之 8
方式;並明定董事會將股東提案列為
的規定,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以章
議案之義務(同條第 4 項) ,以彰顯合
程訂明股東會開會以視訊或其他經中
法提案即應列入的立法原意;股東提
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案為促進公益或社會責任亦可列入 (同條第 5 項) ,以呼應第 1 條增訂第 2 項之精神;補足處罰範圍並提高對 公開發行公司負責人之罰鍰,提高嚇 阻力(第 172 條之 1 第 7 項) 。
惟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眾多,有 身分認證、通訊及同步計票技術之問 題,故並未擴及於公開發行公司(第 172 條之 2 第 3 項)。 而第 356 條之 8 第 3 項、第 4 項 之章定股東會議案以書面行使表決權, 則未納入增訂的第 172 條之 2 當中, 顯示非公開發行公司雖然開放以視訊 或公告方式開股東會,仍以「能達到 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為限。
008
第一部分 股份變革與股東權益保障
持股過半股東可召集股東會 增訂第 173 條之 1,賦予持股過半三
公司法原即在第 173 條設有少數
個月以上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會之權
股東請求召集股東會之權,證交法第
,俗稱「大同條款」 。立法理由謂持股過
43 條之 5 亦規定公開收購人(其身分
半已對公司經營與股東會有關鍵性的影
也是股東)有請求召集權,我們將這
響,允其自行召集股東會屬合理;不過
三種由股東啟動的股東會召集權比較
也招來工商業界批評,認為這將導致經
如下表 3:
營權大戰,大同等股數較弱勢的公司派 易受中資等不明股東挑戰。 表3
公司法§173
證交法§43-5
公司法§173-1
少數股東召集股東會,便於改選董監,快速移轉經 賦予持股過半股 屬參與公司經營之共益 營權,以利企業組織調整。註 東自行召集股東 立法目的 權,除保護小股東,並 3 具制衡大股東、保護公
持股期間 內部審查 (董事會)
繼續一年以上
序冗長、拖延時 效。
司之功能。註 2 持股比例 百分之三以上
會之權,避免程
公開收購後過半數
過半數
不設限
繼續三個月
(不受公司法§173Ⅰ之限制) 以上 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 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
無須
及理由,請求董事會 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 召集股東臨時會
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 倘董事會不召集,因證交法第 無須 日內,董事會不為召 43 條之5本意即賦予召集股東 外部審查 集之通知時,股東得 會之機會,故應依公司法第 173 (主管機關)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條第 2 項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 自行召集。
召集 (證交法§2 後段參照)
009
4大面向
2018 公司法修正
關於第 173 條之 1 的中資入侵爭 議,有學者認為可採更完備的程序, 如先向董事會請求召開股東會,若董 事會拒絕,再向主管機關請求召開註 4。 另有學者強調公司法是就整體公司的
至於公開發行公司若公開收購至 持股過半,可能發生公司法第 173 條 之 1 與證交法第 43 條之 5 的競合,根 據報導,經濟部與金管會已達成共識, 二法可擇一適用註 6。
經營環境與發展做整體考量,中資疑
學者除認同擇一適用,並進一步
慮則應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投審
分析註 7:在合意的公開收購,由於市
會相關機制來把關註 5。
場派與公司派達成一致,走證交法請
TALK 這兩說對於中資入侵爭議的回應角度截 然不同,前說是面對問題就直接尋思解 決方案,後說則是釐清問題後,很嚴肅 地回一句: 「這不是咱們公司法該處理的 問題。」均有見地。
010
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可省去持股滿 三個月的等待期;而敵意併購,由於 公司派很可能拖延或拒絕召集股東會 之請求,走公司法新法直接自行召集 股東會較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