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篇》第一章 概說 1-3
第一章
概 說 一、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政府為統一海岸巡防事權及有效 管理海域,於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八日,納編原國防部海岸 巡防司令部、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 艦艇等任務執行機關,成立部會層級的海域執法專責機關「行 政院海岸巡防署」,確立岸海合一之執法機制,一方面致力於 維護國家的海洋權益、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二方面注重執法 的妥當性,在執法的過程中,兼顧公平、適當、澈底等原則, 積極朝向海洋發展,開創我國海域及海岸巡防之新紀元。 二、海巡署置署長一人、政務副署長一人、常務副署長二人及主任 秘書一人,內部單位為企劃處、巡防處、情報處、後勤處、通 電資訊處、秘書室、人事處、會計處、政風處及勤務指揮中心 。所屬機關為海岸巡防總局、海洋巡防總局。為處理業務需要 ,設教育訓練中心、海洋事務研究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訴願 委員會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 我國政府於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八日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 巡防總局。執行各項海洋執法任務,諸如領海警衛警戒、海域 犯罪偵防、查緝偷渡、走私等,並協助環境保護、資源維護及 漁業巡護、海難救助等工作,涵蓋了各部會主管之海域事務。 海洋巡防總局內部單位為巡防組、海務組、船務組、後勤組 、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督察室及人員 研習中心。 為應業務需要設偵防查緝隊及直屬船隊。應勤務需要,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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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第十六海巡隊及北中南東四個地區機動海巡隊。 由於近海海岸巡防工作執法機關間不相隸屬,各自依據相關法 令執行管制及查緝,事權不一,國家安全會議於民國八十八年 三月十八日提出「海岸巡防專責機構編成案」,經行政院研議 之後,責成國防部成立籌備委員會,並由海岸巡防司令部著手 規劃推動籌組事宜。 民國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有關設立海岸巡防專責機構之海 岸巡防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組織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 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 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等法律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 統於同年元月二十六日公布,同年元月二十八日單位成立總 局即於同年二月十六日正式揭牌運作,掌理海岸與非通商口 岸查緝走私、偷渡、犯罪偵防及海岸管制區之檢查管制,並 協助通商口岸之安全檢查等事項,有效建立強固的海岸線, 維護國家整體安全。 海岸巡防總局內部單位為巡防組、檢管組、情報組、後勤組 、通資組、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督察 室、人員研習中心,所屬機關為北中南東四個地區巡防局。 此外,為應勤務需要設警衛大隊及通資作業大隊。 北部地區巡防局: 本局於民國四十一年六月一日由前陸軍五十六師改編成立 ,駐防桃園市介壽路「天池營區」。 民國四十一年七月一日奉命兼任北部地區警備司令部。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奉命由桃園駐地遷移至中和 「秀峰營區」賡續執行警備、保安、動員及民防等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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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十日納編陸軍及憲兵移撥兵力編成海岸 部隊,接替北部地區海岸巡防業務。 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國家安全會議提議成立「海巡專 責機構」,統一國家海防事權,充分發揮整體效能;復經 行政院成立籌備委員會研議,規劃納編原海岸司令部、內 政部警政署水警局及財政部關稅總局緝私艦等任務執行單 位,編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於民國八十九年元月 十四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由總統於同年元月二十六日 公布,本局亦於二月十七揭牌成立,並由原秀峰營區搬遷 至忠愛莊營區(現址)。 中部地區巡防局:本局前身為「中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 ,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 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改編成立「中部地區巡防局」, 專責臺灣中部地區及金門、烏坵地區等海域、海岸執法事務 與秩序維護。 南部地區巡防局: 本局前身為「南部地區海岸巡防司令部」隸屬國防部體系 ,因海防工作歷來均由不同單位執行,為達事權統一,專 責管理。 立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元月十六日審議通過「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組織法,並奉 總統公佈實施。同年二月一日正 式成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依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成立「南部地區巡防局」。 成立來歷經兩次調整,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為因 應「組織架構扁平化」,本局遵海巡署之政策指導,簡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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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岸巡總(大)隊、中隊指揮層級,並編成機動巡邏站。 另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為有效提升本局暨所屬機構之 行政效率,配合近岸巡防艇及岸際雷達建置,發揮「科技 裝備取代人力」之精神,提昇基層岸巡單位,裁減機動巡 邏站,俾使裝備與人力配置更合理。 為落實「地區責任制」與「岸海合一」精神,自九十四年 七月一日起,分別於臺南、高雄、屏東、澎湖等地成立巡 防區,負責統合地區內各岸、海勤務單位共同執行巡防任 務,以達到情資共享、勤務統合之目標。 東部地區巡防局: 我國海防工作長期以來係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農 委會等單位,分別執掌相關事務,因事權不一,導致於防 制走私、偷渡工作上衍生諸多困擾,致使走私、偷渡日益 猖獗,嚴重防害國家安全,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 為改善前述弊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國家安全會議 決議成立「海岸巡防專責機構」,以統一我國海防事權, 充分發揮整體效能,後經行政院成立籌備委員會研議後, 規劃整併原海巡部、內政部警政署水警局及行政院關稅總 局緝私艦艇等任務執行單位,在不增加總員額原則下編成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並研訂海岸巡防法、行政院海岸 巡防署組織法及海洋、海岸巡防總局組織條例,地區巡防 組織通則等五草案,於八十九年元月十四日經立法院事議 通過,完成立法程序,本局依法於元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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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署組織圖:
三、海巡署為維護臺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 確保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權益,依法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他犯罪調查事項。 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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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事項: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此外,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並受國家安全局 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四、執法範圍 依海岸巡防法第二條規定,海巡署執法範圍包括臺灣地區之海水 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公尺以內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 及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 法規定之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海域與其他政府所規定之執法 水域。各區域說明如下: 岸際至專屬經濟海域: 岸際執法區域:海水低潮線以迄高潮線起算五○○公尺以內 之岸際地區與近海沙洲。 領海:自領海基線起至其外側十二浬間之海域。 鄰接區: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十四浬間之海域。 專屬經濟海域:鄰接領海外側至距離領海基線二○○浬間之 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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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範圍圖:
暫定執法線以內水域: 囿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與周邊國家嚴重重疊,且劃界談判尚 未達成共識。政府為維護漁民權益,於二○○三年十一月三 日核定「中華民國第一批專屬經濟海域暫定執法線」,作為 海域執法依據。 暫定執法線以內水域範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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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漁業巡護海域: 為保障我國公海捕魚權利,善盡國際漁業養護責任,並增進 與漁民互動,定期派艦維護公海漁業秩序與安全,並以北太 平洋及中西太平洋為重點。 公海漁業巡護海域範圍圖:
五、海巡署組織願景 當前在面對日趨複雜多變的海域與海岸環境,海巡署除將秉持「 開放海洋」、「服務民眾」、「確保安全」之施政理念,以「海 域執法」、「海事服務」、「海洋事務」為三大核心任務,並以 「藍色國土的守護者,海域災害的救護者,海洋事務的推動者」 自許,期在政府的海洋政策下,有效維護海上秩序,守護民眾生 命財產安全,創造安全、秩序、美麗、純淨的海洋國土。 六、年度施政方針 取締非法越界及破壞海洋、海岸資源行為,維護海洋權益;結 合國土安全演訓,強化反恐維安能量,精進危機處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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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安全情蒐工作,拓展國際及兩岸情資合作交換,提升犯罪 偵防能力,打擊走私、非法入出國等不法活動,維護岸海治安。 提升巡護能量,加強巡護勤務,並規劃公海執法,積極推動國 際海域執法合作,促進國際互動交流,確保我國漁業權益。 以海事預警及海難救助為重點,強化整體災害整備及應變,精 進機關協同合作,防治海洋污染,確保安全、純淨的海洋環境。 落實海巡服務功能,結合犯罪預防宣導,深入基層了解民意, 並重視輿情反映,爭取民眾認同,協力推展海岸巡防工作。 掌握國際海洋趨勢,鼓勵海洋學術研究發展,落實海研會運用 機制,提升施政規劃品質,宣揚關懷守護海洋的精神。 配合政府組織再造,規劃最適組織及人力架構,推動強化海巡 編裝,活絡人才培育,凝聚團隊榮譽,營造良好組織文化。 籌建海巡基地,改善基層人員執勤環境及裝備,完善後勤整合 與支援;推動管理資訊服務,精進指管通情系統效能,落實資 通安全防護。 發展多元學訓管道,健全教學環境設施,提升海洋專業職能, 精進海巡游泳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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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 域 執 法 一、各項專案工作 安海專案: 鑒於槍、毒走私及偷渡犯罪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且其犯罪手法 日趨組織化、國際化與科技化,增加查緝難度,海巡署職司海 域、海岸執法任務,如何運用有限人力、綿密勤務、提升裝備 ,彌補勤務罅隙,以達防制走私槍枝、毒品及非法入出國於境 外之目的,為海巡署重要任務;為防制槍、毒走私及非法入出 國查緝工作,海巡署全力執行「安海專案」,並以「追查犯罪 源頭及幕後集團」為目標,將槍毒走私、偷渡、瓦解相關犯罪 組織及境內製造工廠,列為查緝工作重點,有效阻絕犯罪不法。 安海專案查緝重點項目:槍械、毒品及非法入出國。 未來策進作為: 持續執行專案、阻絕犯罪不法:持續推動「安海專案」查 緝工作,針對計畫性、組織性之走私、非法入出國犯罪強 化情蒐及注偵作為,並落實計畫性案件管制,藉積極之管 考及督訪措施,有效提升查緝能量。 查緝走私犯罪,達成斷源目標:積極查緝走私槍械、毒品 及偷渡犯罪,以達成「斷絕犯罪源頭」之政策為目標,深 入追查幕後走私集團,澈底從根鏟除走私、偷渡不法犯罪 ,以維護社會安定及國家安全。 強化部會協調、發揮團隊功能:藉由「行政院治安會報」 、「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及「行政院防制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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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運協調會報」等平台機制,與相關查緝單位進行經驗交 流及資源整合,戮力查緝各項走私、偷渡等不法情事,維 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安全。 精進巡防勤務,嚴密邊境管制:針對易發生走私、偷渡之 重點海域執行嚴密巡邏勤務,全面提升登檢攔查密度,並 就注檢目標、列管船隻及非法直航兩岸之國籍漁船加強監 控及情蒐作為,先期掌握、防範不法活動。 加強國際合作,共同打擊犯罪:為因應國際犯罪組織多元 化,汲取國際犯罪偵查新知及廣拓犯罪情資網絡,持續與 等國外執法機關建立聯繫管道,組成海內、外治安情報網 ,共同執行跨國犯罪案件,以拓展國際犯罪查緝網絡。 加強教育宣導、鼓勵民眾檢舉:辦理犯罪預防宣導工作, 提升民眾犯罪預防知能,鼓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以結合 民力共同打擊犯罪。 安康專案: 走私影響國內市場經濟及農漁民權益至鉅,甚而造成疫病入侵 、威脅國人健康,海巡署將持續統合各機關查緝能量,並強化 安檢等勤務作為,以有效防止疫病入侵,保障國人健康,自九 十五年十一月起推動「安康專案」,結合檢、警、調、海關及 漁政、衛生等單位全力執行,全力查緝農漁畜產品、動物活體 、菸、酒等走私入境,積極維護農、漁民權益及國人身體健康。 查緝重點:走私農漁畜產品、菸、酒及動物活體。 未來策進作為: 統合部會能量、阻斷走私源頭:在「安康專案」架構下, 藉由「行政院查緝走私偷渡聯繫會報」平台機制,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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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緝單位進行經驗交流及資源整合,加強查緝走私農、漁 、畜、菸、酒及動物活體等案件,針對走私犯罪模式,清 查可能販售地點,回溯上游盤商、倉儲(庫)處所、起貨 源頭、製造工廠及走私管道,以達追本斷源目的。 建立基礎資料、廣拓情資蒐集:建立完整漁(貨)船基本 資料,確實掌握涉案船筏不法動態,落實轄區經營,清查 可能藏匿私貨之大型倉庫、銷售地點,透過聯合查緝作為 ,廣蒐走私來源,加強情資綜整運用、研判走私集團可能 之犯案模式,以提升查緝走私成效。 加強檢攔密度、淨化海域治安:加強海域登檢攔查密度, 以確保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權益,並維護漁民作業安全;另 針對違法進入禁、限制水域之大陸漁船強力驅離、取締, 以有效阻絕走私犯罪於境外。 二、港口安全檢查 船舶檢查說明: 我國在港口實施安全檢查制度已行之有年,鑒於法治漸趨完善 ,民眾依法行政觀念高漲,社會環境變遷等因素,海巡署衡量 「國家安全」、「人權法治」及「依法行政」等面向,以「服 務、協助、關懷、照顧」精神,替代「限制、禁止」做法訂定 相關安檢作業程序,期達「安全與便民」之雙贏目標。 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 相關法令: 國家安全法。 海岸巡防法。 海關緝私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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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入出國及移民法。 商港法。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商港及工業專用港安全檢查作 業規定。 安全檢查程序: 人員派遣: 安檢所依據船公司(代理行)向港口管理機關申請之進 、出港預報時間,排定船舶接受安全檢查順序並依法實 施檢查 船舶因故延誤未能於規定時限內接受檢查者,安檢所配 合港口管理機關,調整檢查時間。 登輪檢查: 安檢所帶班人員拜訪船長,詢問有關安全狀況,並請其 派員配合引導檢查。 檢查完畢,無論查獲違法與否,檢查人員及船務代理人 員、船長應於「船舶進出港檢查紀錄表」簽章,以明責 任。 安全檢查項目: 國內航線檢查: 人員檢查: 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依海岸巡防法第六條規定,有正當理由認其有身帶物 件,且有違法之虞時,得令其交驗該項物件,如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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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得搜索其身體。搜索身體時,應有巡防機關人員 二人以上或巡防機關人員以外之第三人在場。搜索婦 女之身體,應命女性檢查員行之。 物品檢查: 手提、托運行李: 檢查時以實施儀器檢查為主,目視為輔。 人員攜帶之手提、托運行李,如發現可疑時,應請 其自行開啟接受檢查。檢查時如發現人員攜帶非屬 管制、違禁及危險物品,但影響船舶航行安全之虞 者,應請其交由船舶業者托運,並告知船方妥採防 範措施。 船舶載運物品: 由船方人員陪同,並核對船舶貨物清單,依貨物種 類、啟航地區及諮詢資料等,實施抽檢或全面檢查。 貨物實施拆驗檢查後,應於檢查貨物上黏貼驗訖貼 紙及專用膠帶。 經核准攜帶危險物品者,應檢查主管機關核准之危 險物品載運許可證明文件,同時告知船方妥採防範 措施。 經准許輸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及轉運至大陸 地區之臺灣地區物品,應請廠商或航運業者提供海 關完稅證明或轉運單等相關資料。 船舶檢查:依船舶種類、噸位大小、啟航地區等,實施 安全檢查。必要時得實施清艙檢查。 國際航線、兩岸海運直航及小三通航線:
1-18 犯罪偵查(概要)
人員檢查: 檢查方式如國內航線檢查方式。 入境檢查置重點於攜帶危害國家安全之槍、彈、刀械 及毒品等違禁、管制物品;出境檢查置重點於攜帶可 能危害船舶航行安全之物品。 船舶檢查:依船舶種類、噸位大小、啟航地區等,實施 安全檢查。必要時得實施清艙檢查。 安全檢查應注意事項: 安全檢查人員執行檢查時,應穿著制服或勤務服,並配帶 證明文件;執行檢查,每艘船舶以執行不超過二小時為原 則。 檢查船員、旅客房間及船艙時,應由船方人員陪同,不得 單獨實施檢查。如發現犯罪嫌疑,認有搜索其身體必要時 ,應依海岸巡防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完成船舶檢查出港後,彙整船舶貨物清單,傳輸至國內目 的港安檢所。 漁港安全檢查: 法令依據: 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二、三款、第五條第一、二款及第六 、十條。 國家安全法第四條。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十二及二十四條。 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臺灣地區漁港及遊艇港安全檢查作業規 定。 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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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檢查時機及程序: 檢查時機: 除依相關法令應執行安檢者外,並結合船舶評鑑類別、 近期情資及入出港徵候之觀察或其他正當理由,認為入 出漁港及遊艇港之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 安檢人員得視違法風險程度及船舶評鑑類別,分別採取 慢速航行目視登記、要求泊靠碼頭受檢、監卸清艙檢查 等方式實施安檢。 檢查要領: 安檢人員於港口實施登船檢查前,應完成船筏評鑑分類 ,並在受檢船舶泊靠碼頭之海況許可下,查察該船舶是 否有違反法律之情事或其他可疑之狀況。 對於進出港口或於航道航行之可疑船舶,應以警示燈、 擴音機、廣播、手旗及發光信號等方法要求其停船,如 該船舶無減速跡象,得重複警示要求停船泊靠碼頭受檢。 對於不遵守停船命令之船舶,應即實施蒐證並通報巡防 區雷達作業組及海巡隊巡防艦艇,掌握該船舶動態並實 施海域登臨檢查。 登船後,登船安檢人員應向受檢船舶船長(主)或負責 人表明身分,說明安全檢查之理由後,由該船長(主) 或其指定人員陪同進行檢查。 登船檢查之範圍,應依船舶大小、種類、狀況、船員行 為及潛在危險而定。 受檢查船舶之人員不具威脅性時,應以柔性方式召集查 驗,經查驗完畢後,應允許其自由活動。
1-20 犯罪偵查(概要)
檢查過程發現可疑情形,有正當理由認有違法之虞時, 始得會同船員檢查私人空間與物品。 當經合理判斷,發現港內停泊區之船舶(筏)可疑,並 足認其已有違反走私、偷渡違法之虞時,應通知「船主 (長)到場」,在其同意及陪同下實施登船檢查。 受檢查人員向執行人員要求開立安全檢查紀錄單時,執 行人員不得拒絕。 遊艇安全檢查: 執行依據: 海岸巡防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巡防機關掌理事項:入 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海岸巡防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巡防機關人員得對進出 海域、海岸、河口、非通商口岸及航行領海內之船舶或其 他水上運輸工具及其載運人員、物品,有正當理由,認有 違法之虞時,得依法實施檢查。 船舶法第七十條第二項:遊艇活動未涉及入出境者,於出海 前填具相關船舶、航行及人員等資訊,向出海港之海岸巡防 機關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方式報備,其相關表格、程 序由海岸巡防機關定之。 遊艇得申請停泊之二十處漁港:遊艇得申請停泊之二十處漁 港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遊艇得申請停泊於高雄市鼓山、 旗津、興達漁港;基隆市八斗子漁港(碧砂港區);桃園縣 竹圍漁港;新竹市新竹漁港;臺南市安平、將軍漁港;臺東 縣新港、金樽漁港;澎湖縣七美、吉貝、龍門、大果葉、沙 港西、通樑、岐頭、後寮、馬公第三、赤崁漁港等二十處。
《第壹篇》第二章 海域執法 1-21
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0931341760 號令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利漁港管理(代管)機關辦理遊艇停 泊漁港申請作業事宜,特訂定本申報須知。 開放供遊艇停泊之漁港,以本會指定之漁港為限,並僅供 遊艇進出泊靠,不得作為遊艇之註冊地。 遊艇申請停泊於漁港,應於進入漁港前,以電話或無線通 訊由當地漁業通訊電臺轉海巡單位確認有無遊艇泊位,經 通知有泊位後,始可進入漁港,並應於進港時填寫「遊艇 停泊漁港申請表」;海巡單位通知無泊位後,如強行進入 ,由海巡單位通知漁港管理(代管)機關依漁港法相關規 定處理。 遊艇進入漁港後,應停泊於指定之泊區,並遵守漁港法相 關規定。 遊艇應於離港時或離港後十五日內至漁港管理(代管)機 關指定之單位繳交漁港管理費,逾期未繳納者,移送法務 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本國籍遊艇進出港流程: 本國籍遊艇進出「遊艇港」流程:請船長(主)依據「海 岸巡防機關受理遊艇出海報備表格及程序」,填寫「遊艇 出海報備表」,並得以網路申辦、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 等方式,向出海港安檢所報備,便於發生緊急危難時,海 巡署及相關救援單位能迅速協助救援;有關進出遊艇港之 申請手續,洽龍洞遊艇港(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 岸國家風景管理處龍洞管理站)及後壁湖遊艇港(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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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進出港許可。 本國籍遊艇進出「漁港」流程:請船長(主)依據「海岸 巡防機關受理遊艇出海報備表格及程序」,填寫「遊艇出 海報備表」,並得以網路申辦、電子郵件、傳真或現場等 方式,向出海港安檢所報備,便於發生緊急危難時,海巡 署及相關救援單位能迅速協助救援;另有關進出漁港之申 請手續,依漁港法及「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相關規定 申辦進出二十處漁港許可。 外國籍遊艇進出港流程: 外國籍遊艇未進入國際商港完成相關通關手續,直接進入 龍洞、後壁湖遊艇港之檢查流程如附件檔。 外國籍遊艇於國際商港或遊艇港完成相關通關手續,並經 交通部特許同意停泊國內港口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 告「遊艇停泊漁港申報須知」,經管理單位確認泊位後, 得續行供遊艇申請停泊之二十個漁港,依前述本國籍遊艇 進出遊艇港、漁港流程辦理相關手續。 海岸巡防機關受理臺灣地區機關學校團體及人民進出港口安全 檢查報驗作業: 申請流程說明: 配合入出境管理機制作業,本項網路申辦須於出港二日前 (不含例假日)上網填妥相關書表並送出申請(救難或特 殊緊急事故辦理報驗時,採隨到隨辦不受本項之限制)。 申請人送出申請表後,電腦系統會自動將申請表送至承辦 人電腦,並寄送申請完成通知(此通知係告知申請表已寄 送給承辦人)予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