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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01

一、近年修法內容必讀: 歷次修法修文,通常應列入重點詳讀,因為法條之所以修正,通常係發生 窒礙難行或產生爭議,故應有出題價值。

二、目前正在修正之法律: 目前尚在修法中之集會遊行法,因版本不少,加之立法院對行政院版之內 容尚有不同意見,故短期間內,修草之內容,可降低其重要性等級,但應 隨時注意其後續發展。

三、最近二年修法條列: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 97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布第 65 條條文,自 97 年 9 月 1 日施行。

第 65 條(不依裁決繳照繳款之處理) Ⅰ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方 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罰鍰 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 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Ⅱ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 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 款後,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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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4 日修正發布第 6、84、115、115-1、119、120、122、125、 126、128、131 條條文;增訂第 124-1 條條文;刪除第 117、118 條條文;並自 97 年 4 月 15 日施行。

第6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自行車: 腳踏自行車。 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 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 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輪以上慢車: 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第 84 條 Ⅰ車輛裝載危險物品應遵守下列事項: 廠商貨主運送危險物品,應備具危險物品道路運送計畫書及物質安全資料 表向起運地或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該臨時通行 證應隨車攜帶之,其交由貨運業者運輸者,應會同申請,並責令駕駛人依 規定之運輸路線及時間行駛。 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 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八。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應以反光材料製 作,運輸過程中並應不致產生變形、磨損、褪色及剝落等現象而能辨識清 楚。 裝載危險物品罐槽車之罐槽體,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檢驗合格,並隨車攜帶 有效之檢驗(查)合格證明書。 運送危險物品之駕駛人或隨車護送人員應經專業訓練,並隨車攜帶有效之 訓練證明書。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應隨車攜帶未逾時效之滅火器,攜帶之數量比照第三十


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03

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有關大貨車攜帶滅火器之規定。 應依危險物品之性質,隨車攜帶適當之個人防護裝備。 裝載危險物品應隨車攜帶所裝載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其格式及填載應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且隨 車不得攜帶非所裝載危險物品之物質安全資料表。 行駛中罐槽體之管口、人孔及封蓋,以及裝載容器之管口及封蓋應密封、 鎖緊。 裝載之危險物品,應以嚴密堅固之容器裝置,且依危險物品之特性,採直 立或平放,並應綑紮穩妥,不得使其發生移動。 危險物品不得與不相容之其他危險物品或貨物同車裝運;裝載爆炸物,不 得同時裝載爆管、雷管等引爆物。 危險物品運送途中,遇惡劣天候時,應停放適當地點,不得繼續行駛。 裝卸時,除應依照危險物品之特性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外,並應小心謹慎, 不得撞擊、磨擦或用力拋放。 裝載危險物品,應注意溫度、濕度、氣壓、通風等,以免引起危險。 裝載危險物品車輛停駛時,應停放於空曠陰涼場所,與其他車輛隔離,禁 止非作業人員接近。並嚴禁在橋樑、隧道、火場一百公尺範圍內停車。 裝載危險物品如發現外洩、滲漏或發生變化,應即停車妥善處理,如發生 事故或災變並應迅即通知貨主及警察機關派遣人員與器材至事故災變現場 處理,以及通報相關主管機關。並於車輛前後端各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 豎立車輛故障標誌。 行經高速公路時,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Ⅱ裝載危險物品車輛,行駛路線經高速公路時,接受申請之公路監理機關應依 高速公路管理機關認可之路段、時段核發臨時通行證並以副本分送高速公路 管理機關及公路警察機關。 Ⅲ第一項、第二項所稱之危險物品係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之「危險物與有 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規定適用之危害物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據「毒性 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毒性化學物質、及歸屬於附件二分類表之危險物品。 Ⅳ機器腳踏車裝載液化石油氣之淨重未逾六十公斤及罐槽車以外之貨車裝載危 險物品之淨重未逾左列數量者,得不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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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

第 174 條 Ⅰ車種專用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僅限於某車種行駛之專用車道,其他車種及行 人不得進入。 Ⅱ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百五十公分,橫 向長一百公分,線寬十五公分。 Ⅲ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 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 或圖示配合使用。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 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允許專用車種進、出相鄰專用道 之其他車道時,應以單邊禁止變換車道線劃設,線寬十公分、間隔十公分, 並得加繪專用車道管制時間。

第 175 條 Ⅰ車種專用車道標字,用於指示僅限於某種類型車輛行駛之專用車道,依規定 行駛之車輛種類名稱標寫之。各類車種專用車道得以文字或圖案標繪之,標

行車分向線。 車道線。 路面邊線。 左彎待轉區線。

自行車專用

縱向標線:

自 行 車

Ⅰ指示標線區分如下:

器腳踏車

機車專用

Ⅱ本標字為白色變體字,並配合車種專用車道線使用。

第 180 條

立方公分之機

大貨車專用

未滿五百五十

大 貨 車

大客車專用

汽 缸 總 排 氣

大 客 車

公車專用

使用之標字

公 共 汽 車

輛名稱

車專用道之車

寫之文字依下表之規定:


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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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橫向標線: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 自行車穿越道線。 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 輔助標線: 指向線。 轉彎線。 車輛停放線。 機慢車左轉待轉區線。 Ⅱ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左彎待轉區」。 地名、路名方向指示標字:「往台北」、「往中山路」等。

第 185 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度以 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可能於最 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人穿越。

第 186 條之 1 自行車穿越道線,用以指示自行車於交岔路口或路段中穿越道路的行駛範圍; 其線型為白色實線,線寬為十公分,二條白色實線的間隔至少一點二公尺。穿 越道線的入口及出口處應分別繪設自行車圖案,必要時,得增加組數及指向線。

第 235 條 Ⅰ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Ⅱ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 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Ⅲ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18 日修正發布第 203、212、214、220、226 條條文。

第 203 條 Ⅰ號誌燈面之鏡面排列順序,規定如下: 行車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或縱排安裝之,橫排者


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21

由左至右,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左轉箭頭綠燈,圓形綠燈,直行 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縱排者由上至下,依次為圓形紅燈、圓形黃燈、 圓形綠燈,直行箭頭綠燈,左轉箭頭綠燈,右轉箭頭綠燈。 行車管制號誌於圓形紅燈燈面旁,得附設可顯示紅色數字燈號之方形行車 倒數計時顯示器,或可附設於黃燈鏡面內,用以表示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 餘秒數,所顯示之剩餘秒數僅供參考,車輛仍應遵循當時顯示之燈號行止。 行人專用號誌應縱排安裝兩鏡面,其上為「站立行人」紅燈,其下為「行 走行人」綠燈。 車道管制號誌燈面中各鏡面之排列方式,得以橫排由左至右或縱排由上至 下,依次為叉型紅燈、箭頭黃燈與箭頭綠燈。 Ⅱ同一燈面之各鏡面應採用相同之尺寸,橫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水平 線,縱排者,各鏡面之中心線應連成垂直線。

第 212 條 Ⅰ行車管制號誌燈號之變換,規定如下: 紅、黃、綠三色燈號方式應依綠燈、黃燈、紅燈之方式;紅、綠二色燈號 應依綠燈、閃光綠燈、紅燈之方式,依序循環運轉。 圓形紅燈與轉向箭頭綠燈同時顯示時,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於轉向 箭頭綠燈結束後,顯示圓形黃燈。 圓形綠燈結束後,應接著顯示圓形黃燈。圓形紅燈結束後,不得顯示圓形 黃燈。 單一或多重箭頭綠燈結束後,除接著顯示圓形綠燈外,應顯示圓形黃燈。 Ⅱ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顯示與變換,規定如下: 顯示之數字應與所表示之行車管制號誌紅燈剩餘秒數同時變換。 顯示之數字,未達一百秒時,百位數字應不顯示零;未達十秒時,十位數 字應不顯示零。 顯示為最後一秒後,不顯示零。

第 214 條 Ⅰ同一燈面禁止下列燈號同時顯示: 行車管制號誌: 圓形綠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圓形紅燈與圓形黃燈不得並亮。 圓形紅燈與圓形綠燈不得並亮。


022

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實戰模擬

圓形綠燈與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圓形紅燈與直行箭頭綠燈不得並亮。 行人專用號誌之「站立行人」紅色燈號與「行走行人」綠色燈號不得並亮。 車道管制號誌之同一燈面任二種燈號不得並亮。 特種閃光號誌之閃光黃燈與閃光紅燈不得並亮。 Ⅱ前項第一款所列不得並亮之限制,於同方向不同車道之二個以上燈面時亦適 用之。但燈面經妥善佈設,附有標誌說明,使駕駛人對其顯示不致產生混淆 者,不在此限。 Ⅲ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不得與其輔助之行車管制號誌圓形綠燈、圓形黃 燈、未與圓形紅燈並亮之箭頭綠燈並亮。 第 220 條 號誌之設置方式分為柱立式、懸臂式、門架式及懸掛式四種,各類號誌設置高 度規定如下: 行車管制號誌: 採用柱立式設於路側者,燈箱底部應高出人行道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 六公尺。如無人行道,或係設於路中之交通島上者,應以道路中心線之 路面為準。 採用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者,為維持車輛之安全淨空,燈箱底部應 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附設之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之設置高度,準用前二目規定。 行人專用號誌: 行人專用號誌應採用柱立式,其燈箱底部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二點一公 尺至三公尺。 行人觸動號誌之按鈕應高出設置地點地面一公尺至一點四公尺。 車道管制號誌應採懸臂式、門架式或懸掛式設置,每一獨立之燈面應設置 於其指示車道之上方,燈箱底部應高出路面四點六公尺至五點六公尺。 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之設置高度規定與第一款行車管制號誌同。 鐵路平交道號誌應採柱立式,燈箱底部應高出地面二點四公尺至四點六公尺。

第 226 條 Ⅰ道路交通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設置行車管制號誌: 八小時汽車交通量: 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 交通量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23

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 十計算。 車交通量

幹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雙向總和)

支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500

750 500 750

600

900

600

900

150

75

150

75

200

100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較高入口方向)

200 100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

備註

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四小時汽車交通量: 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幹、支道 交通量同時有四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者。 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七 十計算。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幹道每小時 汽車交通量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雙向總和)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400

310

390

390

500

270

340

430

340

600

220

290

370

290

700

180

240

310

240

800

150

200

260

200

900

130

170

220

170

1000

100

140

180

140

1100

90

120

160

120

1200

80

100

130

115

115

115

1300 以上 備註

80 80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二、四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每小時交通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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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4

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 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同時高 於下表之規定者。 郊區道路交岔路口之幹、支道尖峰小時汽車交通量,得以下表之百分之 七十計算。 幹道每小時

支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較高入口方向)

汽車交通量

幹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一車道

(雙向總和)

支道

一車道

一車道

二車道以上

二車道以上

500

420

520

520

600

375

470

600

470

700

330

420

540

420

800

285

370

480

370

900

240

330

420

330

1000

200

290

375

290

1100

170

250

330

250

1200

140

220

285

220

1300

120

190

230

190

1400

100

160

200

160

1500

100

140

180

150

1600 以上

100

110

150

150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備註

二、尖峰小時交通量係以尖峰時間中最大之連續四個十五分鐘交通 量和計算。 三、幹、支道應取同時段之交通量計算。

行人穿越數: 市區街道交岔路口之幹道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 同時有八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者。 市區街道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在平均日中同時有八 小時以上高於下表之規定,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 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 郊區道路交岔路口或中段之每小時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得以下表之


第 1 單元 最新時事新法考點

025

百分之七十計算。 無分隔島或分隔島寬度不足 設有寬度一‧二公尺以上之分

路型別

一‧二公尺者

隔島

600

1000

400

400

每小時汽車交通量 (雙向總和) 每小時行人穿越量 (以最高量穿越道 計算) 一、機器腳踏車以三輛折合一輛計。 備註

二、八小時交通量係擇取二十四小時中最大者,可不連續。 三、汽車交通量與行人穿越數應取同時段之量計算。

學校出入口: 學校出入口附近道路之雙向總和汽車交通量在平均日中二小時內高於八百 輛,同此二小時內之行人穿越數高於二百五十人次,且附近二百公尺以內 無行人立體穿越設施或其他行車管制號誌可資管制交通者。但依此條件設 置行車管制號誌,其每日運作時間應予適當之管制。 肇事紀錄: 交通量高於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百分之八十,且曾發生重大事故,或一 年內曾有五次以上肇事紀錄,非藉號誌無法防止者。 幹道連鎖: 市區幹道交岔路口間距超過二百公尺,其中間之交岔路口有必要設置號誌 以配合相鄰號誌運轉而構成連鎖號誌系統者。 路網管制: 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Ⅱ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 型特殊、支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8 日修正發布第 46、108、118-5 條條文。

第 46 條 當心自行車標誌「警 39」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得設於自行車行駛眾 多路段適當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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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

第 108 條 Ⅰ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 36」 ,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名稱, 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 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 Ⅱ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 36」 ,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名稱, 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者,應於 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 Ⅲ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 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 Ⅳ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 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

第 118 條之 5 Ⅰ機關(構)標誌「指 53-1」,用以指示政府機關(構)、中央部會所屬之工業 區(加工出口區)暨科學(技)園區或大專院校之名稱、方向及里程。 Ⅱ前項政府機關(構)係指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下列機關(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區)公所。 地(戶)政事務所。 稅捐稽徵機關。 公路監理機關。 停車管理機關。 各級法院。 其他經該管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認定民眾較常前往洽公之政府機關 (構)。 Ⅲ本標誌為藍底白字白箭頭,視實際需要設於高(快)速公路以外之道路,並 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14 日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之附表;並自 97 年 4 月 15 日施行。

第2條 Ⅰ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Ⅱ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


第 2 單元 命題章節比重分析

037

96~98 年警特四等試題章節比重分析表 (*:重要 章次

**:極重要

交通部分

三 四 五 六

無標示:不重要)

96~98 命題紀錄

96 警特共 98 警特共 96 警特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98 警特共 96 警特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98 警特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 96 警特共 基準及處理細則 96 警特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98 警特共 96 警特共 其他 98 警特共 綜合分析

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二

***:超級重要 6題 8題 3題 8題 3題 4題 4題

97 地三共 5 題

6題 2題 3題 3題

97 警特共 9 題

97 警特共 4 題 97 警特共 5 題 97 警特共 1 題

97 警特共 1 題

重要性 **** **** *** * *** *

交通部分最近 3 年之考試比重,以第 1 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 題、 第 5 章 17 題、第 2 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5 題最多、第 3 章(道路交 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2 題次之、第 4 章及第 6 章再次之。 就 98 年考試趨勢而言,則以第 1 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 章(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各占 8 題居多,去年占 9 題之多的第 5 章(道路交通事 故處理) ,僅 2 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部分, 98 年未出題。 預料未來考試,仍會以第 1、2、3 章及第 5 章為主軸,值得考生多加留意。


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實戰模擬

038

章次

保安部分

一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二 集會遊行法與保安警力整備 三

96~98 命題紀錄 96 警特共 3 題 98 警特共 5 題 96 警特共 6 題

四 民防組織暨守望相助 五 自衛槍枝管理

八 其他

97 警特共 4 題

98 警特共 2 題 96 警特共 1 題

97 警特共 5 題

98 警特共 3 題 96 警特共 3 題

97 警特共 3 題

98 警特共 5 題

六 森林、野生動物保護與山地管制 96 警特共 4 題 七 特種勤務警衛

97 警特共 4 題

98 警特共 2 題

春安工作、選舉安全維護與擴大 96 警特共 4 題 臨檢

97 警特共 2 題

97 警特共 1 題

98 警特共 2 題 96 警特共 4 題 98 警特共 8 題

重要性 *** *** ** ** ** * *

97 警特共 4 題

綜合分析

保安部分最近 3 年之考試比重,第 1 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 章(集會遊行法與保安警力整備)、第 3 章(春安工作、選舉安全維護與 擴大臨檢)、第 4 章(民防組織暨守望相助) 、第 5 章(自衛槍枝管理)及 第 8 章(其他) ,共分別各出 10、12、10、9、11 及 16 題,第 6 章(森林、 野生動物保護與山地管制)及第 7 章(特種勤務警衛)則分別各為 5 題及 2 題,其中第 7 章最近 3 年中已有 2 年未出題。 就 98 年考試趨勢而言,則以第 8 章 8 題最多、第 1 章 5 題、第 5 章 5 題 次之,第七章則未出題。第 8 章之出題率雖高但所出的題目頗為冷門,不 可不注意。 預料未來考試,仍會以第 1、2、3、4 及第 5 章為主軸,至於冷門題,範 圍廣泛,投資報酬率太低,建議以有把握之範圍作為時間密集投注對象為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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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實戰模擬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四等考試

類科:行政警察人員 科目: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 考試時間:1 小時 ※注意: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 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50 題,每題 2 分,須用 2B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 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1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後逾二十日未向管轄地 方法院聲明異議,或其聲明異議經法院裁定確定,而不依裁決或裁定繳納 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之處理,下列何者有誤? 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警察機關逕行註銷 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 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並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後,仍不 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2

汽車駕駛人行經高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以上, 應如何處理?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0 條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 下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3,000 元 以上 6,000 以下罰鍰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處新臺幣 6,000 元 以上 24,000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以上皆非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第八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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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7 條規定,駕車行經下列何路段超車,應處新 台幣 1,200 元以上 2,400 元以下罰鍰,請選出錯誤答案: 在前行車之左側超車 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 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4

下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關連續駕車之安全規定,何者為非?如 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 6 個月其要件以患病足以影 響安全駕駛者其要件以汽車駕駛人,連續駕車超過 12 小時經查屬實 如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者,得吊扣其汽車牌照三個月違者並禁止其駕駛 違者處臺幣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 

5







甲於某日駕駛乙之汽車在道路上蛇行,受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後,乙復 將該汽車復提供為丙於道路上蛇行,經警察關查獲時,下列處理方式何者 為是?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吊銷駕駛人駕駛執照 沒入該汽車

6

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強行闖越,處罰 鍰: 新台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 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 新台幣 6,000 元以上 24,000 元以下 新台幣 1,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7

領有牌照之營業小客車申請定期檢驗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未滿 3 年者免予定期檢驗,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 5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未滿 5 年者免予定期檢驗,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 10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未滿 5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5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未滿 10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10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154

8

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實戰模擬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下列何種情形得免申領臨時牌照? 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牌照前檢驗 駛往海關驗關繳稅時 因出售由甲地駛往乙地 新車展示時

9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下列何種狀況下不得行 駛慢車道? 準備停車

10

起步

轉彎

超車

對向行駛之左、右轉彎車輛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如何遵 行?

11

右轉彎車應進入內側車道

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

視情況而定

以上皆非

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繪設寬度主要受下列何種因素影響? 經費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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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口大小

號誌週期長度

行人流量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車道管制號誌之鏡面為圓形

鐵路平交道號誌之鏡面為圓形

行人穿越道號誌之鏡面為方形

交通調整號誌之鏡面為方形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 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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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寬變更線

近障礙物線

近鐵路平交道線

調撥車道線

用以禁止行車變換車道。設於交通特別繁雜而同向具有多車道之橋樑、隧 道、彎道、坡道、接近交岔路口或其他認為有必要之路段,係何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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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向限制線

禁止變換車道線

行車分向線

專用車道線

行車管制號誌之箭頭燈號方向,下列敘敘何者為非? 右轉箭頭水平向右

左轉箭頭水平向左

直行箭頭垂直向上

直行箭頭垂直向下

貨車超載應責令當場卸貨分裝,如無法當場執行者其超載重量未逾核定總 重量百分之 20 者,責令其於幾小時內改正之,否則得連續舉發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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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以上皆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分人於裁決後逾 20 日未向管轄地方法院聲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第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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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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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第三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 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 發。」 2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1 條: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坡道,上坡 時蛇行前進,或下坡時將引擎熄火、空檔滑行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 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3 : 按該大貨車超載 15 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9 條之 2 第 3 項規 定,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新台幣 10,000 元罰鍰,超載逾 10 公噸至 20 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 1 公噸加罰新台幣 2,000 元計算,故超載部分加罰新台幣 30,000 元,連同原罰新台幣 10,000 元,


178

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實戰模擬

共計罰鍰新台幣 40,000 元。 4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0 條規定:「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 損壞,行駛時顯有危險而不即行停駛修復者,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一千 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扣留其牌照,責令修復檢驗合格後 發還之。檢驗不合格,經確認不堪使用者,責令報廢。」 5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 條規定:「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 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一、指定某線道路 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 停車及臨時停車。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6 : 依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原應持保管收據、行 車執照,並檢附繳納罰鍰收據,方能將車輛領回,惟依道路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35 條第 7 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 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 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故僅須持保管收據、行 車執照,即可領回保管車輛。 7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 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 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經清繳其所有違反公路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之罰鍰及未 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但拖車號碼及拖車使用證 得由使用人申請之。」 8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 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三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一個月內 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 9 :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6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10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 條:「標誌之顏色使用原則如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第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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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一、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 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二、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 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三、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 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四、藍色表示遵行或公 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 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11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 條:「標誌之體形分為左列各 種:一、正等邊三角形用於一般警告標誌。二、菱形用於一般施工標誌。 三、圓形用於一般禁制標誌。四、倒等邊三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讓路』 標誌。五、八角形用於禁制標誌之『停車再開』標誌。六、交岔形用於 禁制標誌之『鐵路平交道』標誌。七、方形用於輔助標誌之『安全方向 導引』標誌、禁制標誌之『車道遵行方向』、『單行道』及『車道專行車 輛』標誌、一般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之告示牌。八、箭頭形用於指示標 誌之『方向里程』標誌。九、梅花形用於指示標誌之『國道路線編號』 標誌。一○、盾形用於指示標誌之『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12 : 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64 條之 1 第 4 款第 5 目規定: 「患有呼吸道 疾病史者肺功能用力肺活量(FVC)或一秒最大呼氣量(FEV1/FVC) 低於六十%之預測值。」 13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55 條第 1 項規定: 「路寬變更線, 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路寬縮減或車道數減少,應謹慎行車,並禁止超 車。其線型為變黃實線或黃虛線與黃實線,線寬與間隔均為一○公分。」 第 2 項規定:「路面由寬而窄之間,以『緩和區間線』連接之。緩和區 間線兩端須加繪直線,路寬縮減起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安全停車視距; 路寬縮減終點端直線長度至少為二○公尺。」 14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1 條第 1 項規定:「機慢車左 (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 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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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實戰模擬

15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6 條規定: 「標線用以管制交通, 係表示警告、禁制、指示之標識,以線條、圖形、標字或其他導向裝置 劃設於路面或其他設施上。」 16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4 條第 3 項規定:「本標誌設於 彎道路段時,不得少於三面。雙向設置時,路面應劃設分向限制線或增 設反光路面標記。……。」 17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82 條第 1 項規定:「車道線,用 以劃分各線車道,指示車輛駕駛人循車道行駛。」 18 : 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規定,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 列各類:行車管制號誌,依運轉方式分為:定時號誌。交通感應 號誌。交通調整號誌。行人專用號誌,依運轉方式分為:定時號 誌。行人觸動號誌。特種交通號誌包括:車道管制號誌。鐵路 平交道號誌。行人穿越道號誌。特種閃光號誌。盲人音響號誌; 匝道儀控號誌。 19 :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6 條第 2 項規定: 「逾期不到案逕行裁決者,裁決書應於裁決後三日內派員送達或掛號郵 寄受處分人。派員送達者,並取具送達證附卷。」 20 :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45 條規定: 「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於行為人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機關經裁決後,應 宣示裁決內容,並將聲明異議期間及提出書狀之機關,於宣示時一併告 知,且記載於裁決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不依規定自動繳 納罰鍰,或不依通知限期到案,處罰機關逕行裁決者,得不宣示。但應 依前項規定於裁決書載明應記載事項,並送達受處分人。」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裁決書於當場宣示後交付受處分人,並於送達簿上簽名或蓋 章;拒絕簽收者,記明其事由,視同已交付。」


第 3 單元 名師執筆實戰模擬〈第九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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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條規定。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 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 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第 3 條規定:「二以上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之行為,應分別舉發、處罰。但其違反行為,經責令其於一定期間內 修復、改正或補辦手續者,不在此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 本條例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依本條例規定處罰鍰以外 之其他種類處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仍應依規定裁 處之。」 22 :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6 項規定: 「汽車所有人,明知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 鍰處罰(新台幣 15,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 ,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 月。」 23 : 依現行道路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慢車駕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四、 不依規定停放車輛。」修正前原規定為:「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 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24 : 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2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汽車 行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予拖、吊、移置、 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 逾二小時。……。」 25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 「要保人不得解除 保險契約。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要保人不得終止保險契約:一、被 保險汽車之牌照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存。二、被保險汽車 報廢。三、被保險汽車因所有權移轉且移轉後之投保義務人已投保本保 險契約致發生重複投保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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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實務概要(包括保安.交通)—實戰模擬

26 : 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機關(構) 、學校、 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 定槍砲、彈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 2 項規定:「前項許 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辦理。」 27 : 依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 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一、未滿二十 歲。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 未撤銷。」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修訂,修正前原第 3 款「受禁治產宣 告,尚未撤銷者。」 28 :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3 條規定:「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之主管 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29 : 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15 條規定: 「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而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於夜間犯之者。二、於車站、埠 頭、航空站、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犯之者。三、結夥犯之者。」 30 : 防衛隊形有二線防衛隊形、兩面防衛隊形、三面防衛隊形、四面防衛隊 形等四種。 31 : 依集會遊行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 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 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32 : 依集會遊行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 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 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二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 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十二條第二項情形,應於 收受通知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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