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第一節 民法五編 民 總 則 編
債 編
物 權 編
法 親 屬 編
繼 承 編
民 事 特 別 法
公 司 法
財產法
身分法
商 事 法
票 據 法
保 險 法
海 商 法
民事特別法
在民商關係上,我國民法基本上採取的是民商合一的原則,亦即在體系上 不再特別區分民法與商事法二者。例如在採民商分立原則立法例中規定於 商法中之交互計算、經理人與代辦商、行紀、倉庫、運送、承攬運送、隱 名合夥等債之型態,均規定於民法之中。除了將傳統屬於商法領域之制度 規範於民法之中,在民商合一之體系中亦特別針對公司、票據、海商及保 險等商事領域之特殊制度制訂特別法。其他諸如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 貨交易法、企業併購法等法律,在分類上仍然歸屬於民事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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