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現行考銓制度 Contents 「準備要領」 ····················································· 前 1 第一章
「人事體制」 ·········································· 1
☆考點提要 ································································ 3 ☆架構大綱 ································································ 4 ☆基礎篇 ···································································· 6 ☆進階篇 ·································································· 15
第二章
「人事機構」 ········································ 23
☆考點提要 ······························································ 25 ☆架構大綱 ······························································ 26 ☆基礎篇 ·································································· 27 ☆進階篇 ·································································· 35
第三章
「考選制度」 ········································ 39
☆考點提要 ······························································ 41 ☆架構大綱 ······························································ 43 ☆基礎篇 ·································································· 46 ☆進階篇 ·································································· 66 -目錄 1-
第四章
「任用制度」 ········································ 75
☆考點提要 ······························································77 ☆架構大綱 ······························································79 ☆基礎篇 ··································································83 ☆進階篇 ································································ 118
第五章
「陞遷制度」 ······································ 125
☆考點提要 ····························································127 ☆架構大綱 ····························································129 ☆基礎篇 ································································131 ☆進階篇 ································································142
第六章
「俸給與福利制度」 ··························· 145
☆考點提要 ····························································147 ☆架構大綱 ····························································149 ☆基礎篇 ································································152 ☆進階篇 ································································173
第七章
「考績制度」 ······································ 181
☆考點提要 ····························································183 ☆架構大綱 ····························································185 ☆基礎篇 ································································187 ☆進階篇 ································································199 -目錄 2-
第八章
「獎懲制度」 ······································ 207
☆考點提要 ···························································· 209 ☆架構大綱 ···························································· 211 ☆基礎篇 ································································ 213 ☆進階篇 ································································ 233
第九章
「公務員之義務」 ··························· 241
☆考點提要 ···························································· 243 ☆架構大綱 ···························································· 245 ☆基礎篇 ································································ 247 ☆進階篇 ································································ 282
第十章
「公務員之義務」 ··························· 291
☆考點提要 ···························································· 293 ☆架構大綱 ···························································· 295 ☆基礎篇 ································································ 297 ☆進階篇 ································································ 314
第十一章
「保險制度」 ·································· 319
☆考點提要 ···························································· 321 ☆架構大綱 ···························································· 322 ☆基礎篇 ································································ 324 ☆進階篇 ································································ 341 -目錄 3-
第十二章
「退休制度」 ·································· 345
☆考點提要 ····························································347 ☆架構大綱 ····························································349 ☆基礎篇 ································································351 ☆進階篇 ································································369
第十三章
「撫卹制度」 ·································· 383
☆考點提要 ····························································385 ☆架構大綱 ····························································386 ☆基礎篇 ································································387 ☆進階篇 ································································399
第十四章
「訓練進修制度」 ··························· 403
☆考點提要 ····························································405 ☆架構大綱 ····························································407 ☆基礎篇 ································································409 ☆進階篇 ································································417
第十五章
「保障制度」 ·································· 425
☆考點提要 ····························································427 ☆架構大綱 ····························································429 ☆基礎篇 ································································431 ☆進階篇 ································································444 -目錄 4-
第十六章
「公務人員協會」 ··························· 451
☆考點提要 ···························································· 453 ☆架構大綱 ···························································· 454 ☆基礎篇 ································································ 456 ☆進階篇 ································································ 461
附錄
記憶卡
-目錄 5-
第一章
「人事體制」
3
一、各章節命題比例表: 1
4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名詞
綜合
協會
保障
訓練
撫卹
退休
保險
義務
33
9 義務
3.7 13.2 15.8 5.5
18
8 獎懲
15
7 考績
43
6 俸給
36
5 陞遷
任用
比率% 2.2
10
3 考試
6
機構
次數
體制
章節
2
10
11
10
2
18
5
12
16
4
15
9
6.6 12.1 3.7
4.0
3.7
0.7
6.6
1.8
4.4
5.9
1.5
5.5
3.3
二、本章命題重點分析: 考試
重點 公務人事體制 品位制與職位 中央政府組織 公務人力效能 的價值 分類制 改造
95 地方特考三等 96 地方特考四等 97 高考三級 101 鐵特高員
1 1 1 1
1 1 1 3 1 2 「人事體制」雖然是考銓制度的第一個單元,但是此單元命題的比重並不 高,在傳統考題方面, 「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依照原定計畫應於103年底完成, 依循所謂的中央政府組織改造三法,「行政院組織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 基準法」以及「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再加上「中央政府 機關總員額法」所構成的新中央政府組織架構,到底有何特色?組織改造的 過程遇到哪些困難與問題?值得考生多加留意。 101 高考三級 102 身障四等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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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
◎基礎篇 一、我國文官人事制度的歷史沿革: 品位分類制 兩制併行(增加職位分類制) 官職併立(新人事制度)
二、我國各類人員人事制度: 警察人員人事制度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人事制度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架構: 名詞定義 機關組織之法令授權 行政機關之名稱定名 內部單位及業務分工 機關首長之稱謂 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之任命及同黨比例 機關內部單位之分類 機關內部單位之層級 行政法人之設立
四、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立法目的 適用範圍 員額之定義 員額總量上限及類別區分 定期評鑑與人力配置之調整
第一章
◎進階篇 一、我國行政機關組織之缺失: 行政院研考會網站,行政院組織改造說明 行政院組織改造的策略與作法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 行政院組改後的組織架構 代表性官僚之意義 獨立機關的特徵與意義 業務單位與輔助單位之比較
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造成的衝擊分析: 宏觀面(行政整體的衝擊) 微觀面(人事法制的衝擊)
「人事體制」
5
6
現行考銓制度
一、我國文官人事制度的歷史沿革: 品位分類制: 發展沿革:公務人員的任用事項,可謂係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中最重要的 部分。民國 2 年 1 月 9 日公布「文官任用法草案」,規定簡任、薦任、 委任三種任用資格。民國 18 年 10 月 29 日國民政府公布「公務員任用 條例」,亦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區分為簡任、薦任、委任三等,並逐步 實施。其後人事法規雖有修訂,即民國 38 年 1 月 1 日公布「公務人員 任用法」 ,經民國 43 年 1 月 9 日修正公布實施,嗣民國 51 年 9 月 1 日、 民國 57 年 12 月 18 日及民國 69 年 12 月 3 日曾三次修正,其體制及精 神,並未改變。 意義:係以「人」為中心,就公務人員個人所具的資歷作為分類的標準 與依據,亦即就其資格條件予以分列品位(官等)等第高低,乃為因人 設事之制度,具有通才之性質。 特色: 品位分類係以「人」為中心,就公務人員個人所具的資歷作為分類標 準與依據。 品位分類係以「名分」鼓勵公務人員,使之努力工作,因為只要取得 較高的名分,便可得到較多的報酬與尊敬。 在品位分類制度下,公務人員種類的劃分較為簡單,僅作大致上粗略 的分類,為數甚少。因此,公務人員在政府機關調任升遷的範圍較為 廣闊,具有通才性質。 在品位分類制度下,等級劃分較少,晉升的幅度較大。由於晉升的機 會多,故對於公務人員是一大鼓勵。 優點: 明確劃分文官之品級:明確劃分文官之品級,成為人事管理之依據及 人事制度的骨幹,品位分類係依據設官分職的原則,劃分任職文官之 品級等第,俾有所屬便於管理。 能滿足文官追求名位之心理:在品位觀念影響下,文官以享有品級地 位為榮,而品級地位乃代表人事制度中陞遷與待遇之地位,適足以滿 足文官希坐名位之心理。 簡化且彈性:品位分類是純粹就文官之品級職等由上而下加以區分, 為縱的體系之分類,就體制而言,較為簡單,尤其是品位分類僅求具
第一章
「人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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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相當品級,亦能擔任各項不同性質之工作職務,不像職位分類之受 有職系不同的限制,更重視彈性之運用。 缺點: 無法建立以「工作」為中心的人事分類制度:品位分類制度非以工作 性質與職責程度加以分類,難符因事擇人、適才適所之要求。 年資因素重於才能因素:品位分類制度係以人員之資格而進行分類, 並非依職位之職責、事實而分類,自亦無從釐訂才能標準,因而才能 因素自無年資因素來得重要。 阻礙專業化行政的發展:在品位分類制度下,乃以培養通才的文官, 在高度分工與專業化下,自難以勝任其職務,阻礙專業化行政的發展。 兩制併行(增加職位分類制): 發展沿革:自五十年代起,因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政府事務日漸專業 化,人事管理嘗試施行以「事」為本的職位分類,以增進效率,遂於民 國 47 年 10 月 30 日公布「職位分類法」,並於民國 56 年 6 月 8 日公布 「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除下列機關不適用外,行政機關之職位 應依工作之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予以分類。 司法機關。 外交機關。 警察機關。 衛生機關。 民意機關。 其他經立法程序規定不宜分類機關。 該法賡續於民國 58 年 8 月 25 日、民國 61 年 2 月 3 日及民國 67 年 12 月 27 日歷經三次修正。從此,在任用上部分維持簡薦委制,部分實施 職位分類制,形成並行的分歧狀況。政府為解決兩種人事分類法制並行 在任用上所發生的問題,雖曾對兩法多次修正,以使兩制人員權益平 衡,但其間差異,仍難完全消除。 職位分類制之意義:係以「事」(職位)為中心,依每一職位之工作因 素(包括:工作性質、繁簡難易、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等)給 予科學化分析比較後,以評定其等級高低,依其工作性質區分「職系」, 依其工作程度區分「職等」(繁簡難易、責任輕重,所需資格條件)以 作為人事行政之依據,乃為因事擇人之制度,其有專業專才、適才適所 之性質。 職位分類制特色: 職位分類係以「事」為中心,就職位的職責內容及工作的性質加以區 分,亦即區分職位的工作性質及品評職務的責任輕重、繁簡難易與資 格條件高低之等第。是以職位分類係以職位的職責程度與工作性質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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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
為分類標準與依據。 在職位分類制度下,係以「工作」鼓勵公務人員,因為只有多擔負責 任,工作的職責較為繁重,方能得到較高的報酬。 在職位分類制度下,公務員的種類區分較為複雜,分工極為細密,具 有高度的專業精神。 在職位分類制度下,職等劃分較多,且採專才專業原則,故非經考試 不能升等。 職位分類制優點: 建立公平合理的薪給制度:即凡屬職位之工作種類、困難程度、責任 輕重及所需資格充分相似者,則歸併為同一職級,支領同一薪給幅度 的工作報酬,以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則,促成薪給制度之公平合理化。 提供考試任用的客觀標準:職位分類之實施與採行,應先舉行職責事 實調查,以確定職位所需資格條件、應具備專業知識與技能,並明白 訂定於職級規範中,使考試及任用的標準客觀化。 便於訓練及進修:訓練進修計畫之訂定,應以職位之工作內容及陞遷 系統為依據,而在職位分類之下,職級規範為工作內容之說明,自可 便於訓練進修計畫之訂定。 陞遷途徑明確:陞遷時應依職級循序漸進,同時在本職系或性質相近 職系內方可陞遷,因而界定了陞遷之範圍,也明示了陞遷途徑。 促進考績之公平:在職位分類制度下,職位之職責內容均明訂於職級 規範中,因此在考績上,自可依各職位之職級規範內容訂定標準。據 以實施,可使考績標準具體化,考績趨於客觀、公平、合理。 健全機關組織:實施職位分類,應先調查分析職位之職責事實,有助 於明確劃分權責及權限。 改善主管與部屬間的關係:實施職位分類,可使每一位工作人員均能 各安其位,各盡其責,減少人事糾紛,促成主管與部屬間關係和諧。 職位分類制缺點: 忽略「人」的因素:職位分類是依據職務中工作的性質、工作繁簡難 易、責任輕重,以及所需資格條件的高低加以分類,對於任職人員個 人狀況完全不予考慮。 過於精細的專業區分:職系的區分本應反應社會的分工與專業,但因 職系劃分過細,因此造成人才甄補以及人員遷調的困難。 職等間的界限不清:由於職等區分過多,以致職等與職等之間在工作 難易與職責輕重上不易分辨。 官職併立制(新人事制度): 發展沿革:現行人事制度係指民國 75 年間制定之「公務人員考試法」、 「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四法,
第一章
「人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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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代替原簡薦委制或職位分類制所分別適用之考績、考試、任用、俸給 四法,並自民國 76 年 1 月 16 日起實施之人事制度。 官職併立制度特色: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係「官等、職等併立制」, 官等亦即民國以來的委任、薦任、簡任三等,職等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 等;在工作性質方面,依職位分類制精神,將各機關的業務分為行政及 技術二大類,其下共列若干職組,各職組再細分為職系(依考試院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修正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計訂列 43 個 職組與 96 個職系)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的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 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妥為列等。現行公務人員任用制度的精神,期 能建立一個「官職併立」的制度,一方面符合用人傳統的觀念,另一方 面達成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人與事適切配合的理想。其特色可歸納如 下: 保有原簡薦委制度與職位分類制度兩制之精神,並融合其優點所成。 有關公務人員之任用仍具有職位分類制之精神,本專業專才、適才適 所之旨,使人與事有適切之配合。 現行人事制度即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各機關職務,須辦理「職務歸系」及「職務列等」工作。 各職務所列職等,必要時得跨列二至三個職等。 現職人員之調任,須考慮其職組、職系、職等之條件,亦即須以工作 性質相近之職務為其調任之原則。 公營事業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其他行政機關人員參加高考或相 當特考及格者,可相互轉任,促進公務人員人才(力)之交流運用。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普特考及格者,可轉任為公務人員。 新人事制度之評析: 優點: 職務採跨等制,有利於人員之陞遷與久任。 因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其考試 及格者,可轉任公務人員,故對於羅致人才更具彈性。 缺點: 晉升官等條件放寬,官等區分日益模糊,且職務跨列官等及職等訂 列,與當初建制本旨未合。 各類人員紛定專屬人事法規,適用不同人事制度,以致人事制度紊 亂,容易有不公平之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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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
二、我國各類人員人事制度: 項目 人員類別 中央地方行政機關 公務人員
制度名稱
等級結構特色 簡任 10~14 職等
官職併立制
薦任 6~9 職等 委任 1~5 職等 長、副長、高員、員佐、
備註 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 定
交通事業機關人員
資位職務分立制
關務人員
官稱職務分立制
監、正、高員、員、佐
警察人員
官職分立制
警監、警正、警佐
警察局、警察分局
公立學校教師
聘任制
分 36 個俸級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
師士(生)級制
分師級及士級
公立醫院
國營生產事業人員
職位列等制
分 15 職等
中油、臺電
試辦職位分類制
分 16 職等
臺北市自來水事業處
試行職位分類制
分 15 職等
臺灣銀行
省(市)營生產 事業人員 金融保險事業人員
士
臺灣鐵路管理局 關稅總局、臺北關稅局、 基隆關稅局
警察人員人事制度: 警察官職分立: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法不得免 官或免職。 警察官等: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 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 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 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 交通事業人員採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調任。 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二類: 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 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之程序: 業務長、副業務長、技術長、副技術長所任職務,由交通部先行令派, 送請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 高級業務員、高級技術員所任職務,由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先行 令派,報請交通部核轉銓敘部核定後任用之,但其所任職務為該事業
第一章
「人事體制」
11
總機構或事業機構科長或相當科長以上職務及該事業一等級分支機 構主管者,應報請交通部先行令派,其未設總機構者,由該事業機構 報請令派之。 業務員、技術員所任職務,由各事業總機構或該事業機構任用,報請 交通部備案。 業務佐、技術佐以上所任職務,由各事業機構任用,報請直屬上級機 構備案。 總務人員之任用,除依本條例取得相當資位者外,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之規定。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之任用程序,分別依照各該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人事制度: 教育人員採聘任制: 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人員均採任期制,其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 1 年,續聘第一次為 1 年,以後續 聘,每次均為 2 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 1 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 2 年。 身分保障: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 關務人員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 關務人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 各分為監、正、高員、員及佐五官稱。官階區分如下: 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佐分第一 階至第三階。 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階;高級 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佐分第一 階至第三階。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指各種關務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官 稱官階及職等之文書。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關務人員 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 ,由 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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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考銓制度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所定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架構: (註:中央政府改造三法,包括「行政院組織法」 、 「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 法」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名詞定義: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 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機關組織之法令授權:下列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其餘機關之組織以命 令定之,以命令設立之機關,其設立、調整及裁撤,於命令發布時,應即 送立法院: 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三級機關。 獨立機關。 行政機關之名稱定名: 院:一級機關用之。 部:二級機關用之。 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內部單位及業務分工: 機關組織以法律制定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機 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辦事細則定之。 各機關為分層負責,逐級授權,得就授權範圍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機關首長之稱謂: 首長制機關之首長稱長或主任委員,合議制機關之首長稱主任委員。但 機關性質特殊者,其首長職稱得另定之。 一級、二級機關首長列政務職務;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 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四級機關首長列常務職務。 機關首長除因性質特殊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為專任。 機關幕僚長稱謂、職務列等及權責: 一級機關置幕僚長,稱秘書長,列政務職務;二級以下機關得視需要, 置主任秘書或秘書,綜合處理幕僚事務。 一級機關得視需要置副幕僚長 1 人至 3 人,稱副秘書長;其中 1 人或 2 人得列政務職務,至少 1 人應列常任職務。
第二章
「人事機構」
25
一、各章節命題比例表:
6
10
36
40
15
18
32
10
10
10
2
17
5
11
16
4
14
9
6.8 12.1 3.8
3.8
3.8
0.8
6.4
1.9
4.2
6.0
1.5
5.3
3.4
比率% 2.3
3.8 13.6 15.1 5.7
名詞
18
綜合
17
協會
16
保障
15
訓練
14
撫卹
13
退休
12
保險
11
義務
10
義務
9
獎懲
8
考績
7
俸給
6
陞遷
5
任用
4
考選
3
機構
次數
2
體制
章節
1
二、本章命題重點分析: 重點 考試
我國人事機構的運作體系
人事機構的職掌
93 地特三等 93 高考三級
1
94 地特三等 95 高考三級
1
96 地特四等 98 地特三等 98 地特四等
1 1 1
102 身障四等 102 普考
1
102 高考三級 合計
1 1
1 1
2 8 本章主題是「人事機構」重點為我國辦理人事業務的主要機關之介紹,其中 又以「考試院」、 「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最為重要,傳統考題除 了人事機構的設置類型之外,多以考試院與行政院對人事業務的職掌分工為 出題重點,在新議題方面要注意要人事行政局已改組為「人事行政總處」, 其改變的理由及內容,亦值得同學們留意。
26
現行考銓制度
◎基礎篇 一、人事機構的設置類型: 部內制 部外制 折衷制
二、人事機構的功能: 決策性人事機構 執行性人事機構 裁決性人事機構 輔助性人事機構
折衷制三、我國重要人事主管機關: 考試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銓敘部 我國人事主管機關設置時間
◎進階篇 一、我國人事管理機構: 人事機構設置準則 人事機構職掌 人事管理人員之指揮監督 人事人員
二、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
第二章
「人事機構」
27
一、人事機構的設置類型:(通說:許濱松教授) 部內制: 部內制之意義:不在行政組織系統之外設置地位獨立性人事機構,所有 有關官吏的考選、任用、考績、俸給、訓練及獎懲等,皆由各行政部門 自行掌理之,例如:德國和法國。 部內制之優點: 因為主辦人事行政的人員都在其本身的工作單位之內,他們能夠知道 本機關的實際情況,對用人、陞遷、考績等情形有深切的瞭解,所以 其人事措施能對症下藥與切中時弊。 人事行政機構與行政機關合為一體,在職權上無衝突,工作上可避免 重複,易收事權統一之效。 如果人事機構獨立於外,則行政機關有關人事行政的業務都要用公文 來往接洽,浪費時間。 部內制之缺點: 這類機構因係附屬於普通行政機關之內,人力不足、力量分散,只能 作例行性的人事業務,對於積極性的人事制度的建立及進一步的研究 發展,不能作全盤性的規劃與設計。 行政首長往往憑藉其地位,干預人事行政中之考試功能,使得考試權 無法獨立,不能客觀公正的選拔人才。 各行政部門皆有一套人事制度,政府不免陷於政令分歧,尤其人事管 理方法不一、步調凌亂,既不符管理經濟的原則,也影響到公務員之 間的情緒。 部外制: 部外制之意義:部外制也稱為獨立制,就是在行政部門的系統之外設置 獨立的人事行政機構,不受政黨的干涉與行政首長的控制,此一超然獨 立的人事行政機構,乃是綜掌一切人事行政事宜的最高機構,例如:我 國考試院,美國為西元 1883~1978 年之聯邦文官委員會。 部外制之優點: 獨立行使職權,態度公平、地位超然、不受政治影響,行政首長不能 干涉,最能符合獨立選拔人才的原則。 因為部外制是一種獨立於行政機關之外的人事機構,易於集中人力、 財力與設備,對人事行政作周詳整體性的考慮,不會使之支離破碎。
28
現行考銓制度
部外制之缺點: 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皆不易與人事機構合作,甚至加以抵制,不能發 揮人事機構應有的功能。 人事機構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對實際情形並不十分明瞭,所為措施 每不能切合需要或對症下藥,不無隔靴搔癢或閉門造車之弊。 甚者,今強行分出,不免削弱了他們的領導權,也干擾了它的功能, 行政責任的完整性難以維持。 折衷制: 折衷制之意義:部外制與部內制各有其優、缺點,而取兩制之長,便成 為折衷制的人事機構,例如:英國於1968年以前,把中央人事行政權劃 分為二,文官資格的考試審定權,屬於超然獨立的文官委員會(成立於 1855年) ;另一方面舉凡經錄用人員進入機關以後的薪俸、陞遷、考績、 懲戒以至於退休等,則劃歸內閣所屬的財政部。因此,獨立的文官委員 會僅是掌理公務員的考選及檢查公務員應考人的身體健康情形,使不合 格、無法勝任的人員,無法混跡於政府職位中。至於考選以外的其他人 事行政事宜,仍由行政系統下之財政部掌管。 折衷制之優點: 考試權獨立行使,使之公平與客觀,長官不能任用私人,政黨亦無法 染指分贓,保障用人唯才的精神。 除考選之外的人事行政措施,則能以密切配合各機關的需要,並不致 妨害到行政責任的完整性。 折衷制之缺點:雖同時採部內制與部外制兩種作法,冀求兩者之利,但 亦有可能兼取兩者之弊。
人事機構的設置類型的另外一種觀點:許南雄教授 幕僚型: 部內制:「部內制」指的是「行政體系之下所設立的人事主管機關,隸 屬於行政首長督導而不具獨立自主性」 ,如法國的「人事部」 、美國的「人 事管理局」以及日本的「總理府總務廳人事局」等皆是。值得注意的是 部內制人事主管機關之職掌雖較部外制為狹隘,但亦隸屬於行政權,故 部外制與部內制,其人事主管機關的隸屬體制幾乎相同,除了職權大小 之外,其他無甚差別。 部外制:所謂「部外制」,是指行政權體系之下設立人事主管機關,在 法制範圍內獨立行使考選、任用等人事行政權,因是在行政體系範圍之 內,故仍配合行政權運用,如日本「人事院」獨立行使人事權,而仍隸
第二章
「人事機構」
29
屬於行政權(內閣)組織體系,其人事主管機關體制,即被稱為「部外 制」。 折衷制:至於「折衷制」指同時設有部外制與部內制之型態,如美國與 日本同時設立部外制與部內制的人事機關,此屬折衷制類型。 獨立型:至於我國的人事主管機關屬於何種體制?目前學界眾說紛紜,癥 結在於雖然憲法明定考試院主管全國人事,但因我國於西元 1967 年 9 月 設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考試院分享人事行政權,前者獨立為行政部門 之外而屬於部外制,後者則隸屬於行政院而近乎部內制,因同時具有部外 制與部內制的特徵,故屬折衷制。不過許南雄教授針對我國體制卻有不同 的看法,他認為人事行政局並非全國最高的人事主管機關,根據憲法,最 高人事主管機關應是考試院,而考試院不僅獨立於行政部門之外,且與行 政部門分立制衡,故無法與部內制或部外制相比,而應稱之為「院外制」 即脫離行政院體系之外的人事主管機關體系,或稱之為「獨立制」獨立於 行政機關之外。與前述之「人事幕僚機關體制」頗不相同。
二、人事機構的功能(整理自行政學,空中大學出版,作者:吳定等) 決策性人事機構 解釋公務員基本法規:有權解釋公務員法規者主要分兩種情形,一是司 法解釋;二是行政解釋,行政解釋權一般為各國決策性人事機構所享有。 制定人事管理規則:將人事管理的法定原則加以具體化、系統化、法規 化。 立法倡議:立法倡議活動大致可分兩類,一類是議員直接提出議案,另 一類是由行政部門起草,提出法案,再直接或間接地送交議會討論。大 多數有關人事行政的立法是由行政部門提出,在我國就是由考試院負 責。 協調內外關係:文官系統內部各功能不同的人事機構之間的關係需要協 調。而文官系統與外部的立法系統、司法系統、其他的行政系統,以及 公共輿論等之間,也存在著溝通與協調的需要及問題。這些內外關係的 協調在人事行政活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由於擔任這項工作的機構需 要熟悉情況並有一定的權威和信譽才能勝任。 制定和審批人事計畫:人事行政活動的計畫,重要者如人事預算計畫、 組織編制計畫、培訓計畫、用人計畫及其他人事發展計畫等。包括這些 內容的人事計畫,就其層次而言,又可分為全國性與部門性的計畫,全 國性計畫由中央決定性人事機關制定政策,報請議會同意後實施,例 如: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制定公務人員的待遇支給政策。而部門性的人 事計畫就由用人單位擬定,報中央決策性人事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三章
41
「考選制度」
一、各章節命題比例表:
6
10
36
40
15
18
32
10
10
10
2
17
5
11
16
4
14
9
6.8 12.1 3.8
3.8
3.8
0.8
6.4
1.9
4.2
6.0
1.5
5.3
3.4
比率% 2.3
3.8 13.6 15.1 5.7
名詞
18
綜合
17
協會
16
保障
15
訓練
14
撫卹
13
退休
12
保險
11
義務
10
義務
9
獎懲
8
考績
7
俸給
6
陞遷
5
任用
4
考選
3
機構
次數
2
體制
章節
1
二、本章命題重點分析:
1 1
92 身障三等
1
92 身障四等
1
93 地特三等
1
93 身障三等
1
1
93 高考
1
93 普考
1
94 地特三等
1
94 地特四等 94 地特四等
1 1
94 高考 95 身障四等
分試制度
任用考與資格考 (正額與增額)
分區考試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升官等考試
保留考試錄取資格
考試及格資格之撤銷
國家考試辦理流程
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92 地特四等
考試方式
92 地特三等
應考資格
考試
國家考試原則、特色與 制度
考試體系
重點
1 1
95 普考
1
96 地特三等
1
97 地特三等
1
42
現行考銓制度
97 身障三等
1
97 高考
1
97 普考
1
98 地特四等
1
98 身障三等
1
98 身障四等
1
98 普考
1
99 高考
1
99 普考
1
100 身障三等
1
100 身障四等
1
100 地特三等
1
100 地特四等
1
101 身障四等
1
102 普考
1 1
102 鐵特高員
1
102 鐵特員級
1
102 地特三等 合
計
1 1
15
4
4
0
0
0
1
0
1
0
8
2
分析國家考試歷屆試題中有關於「考選制度」的題目,可以知道題目集中 於「國家考試之原則及特色」、「任用考與資格考(正額與增額)」這兩個 項目,大概有一半比例的題目在這兩個項目中,同學們在準備這個單元的 時候,要特別留意這兩個項目。 其中在「國家考試之原則及特色」這個項目裡,最常考「特種考試」與「特 考特用原則」,同學們對於「特種考試」的設置目的、功能以及特種考試 在公務人員考試法中的規定,務必要熟稔。至於任用考與資格考的項目, 已經是萬年的考古題了,同學們對於任用考與資格考的分析,一定也要背 得滾瓜爛熟。其他的項目,例如:軍人轉任公職考試的優待規定,這類冷 僻的考題,也要留意,在某些特考的命題者,喜歡這類考題,要注意以免 被突襲。 此外,公務人員考試法於 103 年 1 月有大幅修正,其修改重點有「雙榜者 應擇一接受分配訓練」 、 「保留錄取資格事由及年限修正」 、 「限制轉調年限 修正」、「增訂分階段考試法源」、「考試涉及重大舞弊者,限期不得應考」 等,同學們對於修正後的新規定以及其修正的理由都必須瞭解。
第三章
「考選制度」
43
◎基礎篇 一、我國現行國家考試體系概述 二、公務人員考試: 初任人員考試: 高普初等考試 特種考試 升官等考試 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
三、公務人員初任考試: 考試之原則及特色: 公開競爭 考用配合(考用合一) 特考特用 限制轉調 考訓合一 應考資格: 基本資格 積極資格 消極資格 考試方式: 筆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 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 各種考試方式之優缺點分析 未來改進之道 考試成績計算方式 國家考試辦理流程: 決定舉辦考試 公告舉辦考試 組織典試委員會 報名 考試前典試委員會議
44
現行考銓制度
命題及製作試卷 考試 閱卷 榜示前典試委員會議 榜示 分發訓練 請頒考試及格證書 考試及格資格之撤銷: 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的情形 立法理由 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的方式 保留考試錄取資格: 保留錄取資格之事由及年限 申請補訓 增額錄取人員申請延後分配訓練之規定
四、升官等考試: 意義 應考資格: 簡任升官等考試 薦任升官等考試 報考類科之限制 考試方式 考試總成績計算之方法 錄取規定
◎進階篇 一、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與特種考試之比較: 公務人員高等、普通及初等考試與特種考試之差異: 考試分級 限制轉調範圍 各等級考試時間是否重疊 錄取、分發方式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分區報名、考試、錄取、分發之利弊分析
二、公務人員任用考試與資格考試之比較: 任用考試與資格考試之意義
第三章
「考選制度」
45
發展沿革 資格考與任用考優缺點
三、公務人員考試之分試制度評析: 分試制度之意義 發展沿革 分試制度的主要目的與優點分析 分試制度的缺點之探討
四、公務人員考試「占缺訓練」與「未占缺訓練」權益之比較 占缺與未占缺訓練之意義 占缺與未占缺訓練權益比較
五、改善同時錄取高考三級暨普通考試,以致普考用人機關無人報到之 情形 問題分析 因應同時錄取情形採取之對策
六、目前我國公務人員考試的口試方式有哪些需檢討改進之處?如何建 立公正、公平的口試制度? 目前口試方式存在的問題 建立公正、公平口試制度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