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異化命題焦點
003
001
老師關心的話
科際命題準備要點
013
005
三十一個精選主題重點探究
五大關鍵題型及擬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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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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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土地登記─經典申論題庫
本單元將就近幾來高普考與三四等地方特方題目,依考選部命題 大綱之範圍,加以統計分析,就登記總論與登記各論各重點單元來看 ,登記總論之出題比率落在 40%,而登記各論之出題比率則落在 60%,此與歷年考題之出題比重相當並無太大的變化,而就各單元來 看,其中登記總論中有關「登記制度」與「登記程序」的出題比率均 占有二成左右之比率,而在登記各論中則以「總登記」(含土地總登 記及建物所有權第一登記)、「所有權變更登記」與「他項權利登記 」之出題比率亦各有一成左右之比重,而此五個單元之出題比率合計 逾七成,故考生在考前衝刺階段宜特別加強此五個單元之準備工作, 接著本書將針對各個單元中之重點題型分類逐一解析。 考情落點分析 各單元出題比率(98~103 年) 98 年
99 年
100 年
101 年
102 年
2
2
1
1
3
--
9
3
2
6
2
2
2
17 19.3%
總登記
1
2
1
1
3
--
8
9.1%
標示變更登記
1
--
1
2
1
1
6
6.8%
所有權變更登記
1
1
4
2
--
--
8
9.1%
他項權利登記
1
2
1
3
2
2
11 12.5%
--
2
1
1
--
1
5
5.7%
--
--
1
--
--
--
1
1.1%
更正及限制登記
1
2
--
2
1
--
6
6.8%
塗銷及消滅登記
--
--
--
1
--
1
2
2.3%
使用管理登記
2
--
--
--
1
--
3
3.4%
地籍清理相關登記
--
--
--
1
2
--
3
3.4%
單
元
登 記 土地登記制度 總 論 土地登記之程序
登 記 繼承登記 各 論 土地權利信託登記
103 小計比 率 年 20.5%
三十一個精選主題重點探究
1
土地登記制度之比較
歷年有關土地登記制度之考題大約分為三個題型:第一種類型為 權利登記制與契據登記制之比較;第二種類型為我國登記制度之特色 ;第三種為臺灣日據時期與現行制度之比較等三種。 一、權利登記制 此制度又稱登記要件主義,為德國所創,該登記制度之主要特色為 土地權利之變更,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向政府機關申請 並完成登記後,始發生物權變動之效力。採行該制度之主要國家, 諸如德國、瑞士、荷蘭、捷克、奧地利、匈牙利等國。其登記制度 之特色茲分述如下: 登記生效主義。 強制登記。 實質審查主義。 登記具有公信力。 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土地權利之靜態登記。 二、契據登記制 此制度又稱登記對抗主義或稱登記公示主義,為法國所創,其係指 不動產物權之變動採行意思主義,只要當事人間有意思表示合意且 訂立契約,即發生物權變動之效果,其登記主要在於得以之對抗第 三人。採行該制度之主要國家,諸如法國、義大利、西班牙、日本 等國家。其登記制度之特色茲分述如下: 登記對抗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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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經典申論題庫
任意登記。 形式審查主義。 登記不具公信力。 登記簿採人的編成主義。 土地權利之動態登記。 三、托崙斯登記制 此制度又稱權狀交付主義,為托崙斯(Robert Torrens)所創,首 先施行於南澳洲,現在美國多數之洲採之。為登記制度中最優者, 該制度以權利登記制為基礎,除登記完畢交付權利書狀外,若發生 登記錯誤時,尚設置賠償基金專為賠償之用,其登記制度之特色茲 分述如下: 登記不強制。 採實質審查主義。 登記具有公信力。 登記簿採物的編成主義。 交付權利書狀。 登記損害賠償責任。 四、我國的土地登記制度 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兼取「權利登記制」與「托崙斯制」之精 神,依據我國民法、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法規可知,我國 土地登記制度之特色如下: 強制登記主義: 土地之登記,原則上係採強制性,對已依法辦理地籍測量之地方 ,應即依法舉辦土地總登記(土§38Ⅰ後段),例外為建物所有 權第一次登記,其原則上為任意登記,但一經登記後,再辦理權
三十一個精選主題重點探究
利變更時,即須採強制登記。 登記採實質審查主義: 地政機關對於登記案件,須審查證明無誤後,始得為確定之登記 ,經審查有誤時,應令其補正或駁回。 土地權利變動採登記生效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 記,不生效力(民§758)。 採登記公信主義: 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土§43),所謂的絕對效力 ,乃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保護善意第三人,以維 護交易安全。另依民法規定,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 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 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759-1Ⅱ)。 登記簿採物之編成主義: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 土登§17Ⅰ前段),登記簿應按地號或建號順序,採用活頁裝訂 之(土登§18 前段)。 登記完畢後發給權利書狀: 登記完畢後,如係辦理所有權登記者,則發給所有權狀;若是辦 理他項權利登記者,則發給他項權利證明書,以作為權利憑證。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 償責任,地政機關就所收之登記費,應提存 10%作為登記儲金 ,專備賠償之用。 五、日據時期之登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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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經典申論題庫
在五大關鍵題型及擬答技巧單元部分,本書將近年來較具參考價 值的考題,區分為基本題型、比較題型、整合題型、實例應用題型及 冷門題型五大類型,並分別針對每一種類型的題解重心加以整理歸納 ,引導考生如何去思考與應用在其他類似之考題上,以利於考前準備 時,得達到舉一反三及事半功倍之效。
基本題型 1
【地政士】 土地登記之申請,應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會同申請之,惟在特定 情形下得由他人代位申請,試說明代位申請之意義及代位申請 登記之時機為何?
土地登記之申請方式一直是國考的重點題型,其中又以「代位申請」 及「代為申請」在歷屆的出題比較最高,另外申請登記的方式雖然規 定在土地登記總論中,但須注意其與土地登記各論的關連性,才足以 完全掌握此類型考題的出題方向。 建議擬答 分數 題號 (作答請從本頁第 1 行開始書寫,並請標明題號,依序作答)
所謂的代位申請,係指具有代位資格者,為保全其自身 權益,得以自己名義代位為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其得 代位申請的時機分述如下: 法院判決、債權質權實行及重建典物之保存登記等( 土登§30):
五大關鍵題型及擬答技巧
下列各款登記,得代位申請之: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法院確定判決書,其主文載明 應由義務人先行辦理登記,而怠於辦理者,得由權 利人代位申請之。 質權人依民法第 906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辦理土地權 利設定或移轉登記於出質人者。 典權人依民法第 921 條或第 922-1 規定重建典物 而代位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 其他依法律得由權利人代位申請登記者。 建物滅失之代位申請(土登§31Ⅰ): 建物滅失時,該建物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請消 滅登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代位申請。 債權人之代位申請(強執§11Ⅲ): 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 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 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 後而為執行。
2
【估價師】 試就民法及土地法相關規定說明不動產物權登記之公示力、公 信力及推定力。
在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中,因採「實質審查」的精神,故依法所為之登 記是具有絕對真實的「公信力」,通常此類題型與「登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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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經典申論題庫
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因登記具公信力,故如登記錯誤時,便有損害賠 償的問題發生,本題屬大問題,故須朝向大題小作的方向解題。 建議擬答 土地登記之效力,依民法及土地法之規定,可分為公示力、公信力 (絕對效力)及推定力等三種,其相關之規定,茲分述如下: 公示力: 公示方法,在不動產物權為「登記」,土地登記之公示力,係為 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所訂的制度設計,現行民法規定,土地登記 分為「生效登記」即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 失、變更,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758Ⅰ);和「處分登記 」即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 ,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民§759)等兩種。 絕對效力(即公信力): 土地法第 43 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所謂 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與 絕對之公信力。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 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民 §759-1Ⅱ)。 推定力: 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民§7591Ⅰ)。即登記名義人行使其權利時,基於土地登記賦予推定力 ,無須再舉證證明其權利的來源。故登記之推定力,乃為登記名
五大關鍵題型及擬答技巧
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之真正權利人外,得對其他任何 人主張之。為貫徹登記之效力,此項推定力,應依法定程序塗銷 登記,始得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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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第 1 項所稱「限制登記」,其意義為何 ?同條第 2 項規定限制登記之種類除包括預告登記與破產登記 等之外,尚包括其他依法律規定所為之登記,試舉五種法律說 明之。又,該種登記之效力為何?試分述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 136 條第 2 項規定限制登記之種類,原包括預告登記 、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之禁止處分 登記,另於 102 年 8 月修法時並增列「暫時處分」及「清算登記」, 宜特別注意。 建議擬答 限制登記之意義: 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土登 §136Ⅰ)。 其他依法律規定所為之登記分述如下: 稅捐保全時:(稅稽法§24)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 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 他項權利。 辦理區段徵收或土地重劃時:(平權條例§53、§59、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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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經典申論題庫
70) 政府因實施土地重劃、區段徵收及依其他法律規定,公告禁止 所有權移轉、變更、分割及設定負擔之土地,登記機關應於禁 止期間內,停止受理該地區有關登記案件之申請。 對銀行監管清理時:(銀行§62-1) 銀行經主管機關派員監管、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主管 機關對銀行及其負責人或有違法嫌疑之職員,得通知有關機關 或機構禁止其財產為移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眷村改建時:(國眷§24)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 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 交換。 保險公司違法經營時:(保險法§153)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主 管機關得通知有關機關禁止其董事長、董事等負責人財產為移 轉、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 限制登記之效力(土登§141Ⅰ): 土地經法院或行政執行處囑託辦理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 登記後,未為塗銷前,登記機關應停止與其權利有關之新登記。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登記者,不在此限: 徵收、區段徵收或照價收買。 依法院確定判決申請移轉、設定或塗銷登記之權利人為原假處 分登記之債權人。 公同共有繼承。 其他無礙禁止處分之登記。
五大關鍵題型及擬答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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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請依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說明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 應如何登記?又,其登記有何限制?
區分建物之所有權登記,依民法第 799 條規定,共可分為「專有部分 」及「共有部分」二種,其中「共有部分」之登記係國考常客,準備 時可配合上開民法規定一併復習。 建議擬答 共有部分的意義: 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於 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共有部分之登記: 區分所有建物所屬共有部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區分所有 權人按其設置目的及使用性質之約定情形,分別合併,另編建 號,單獨登記為各相關區分所有權人共有(土登§81Ⅰ)。 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登記僅建立標示部及加附區分所有建 物共有部分附表,其建號、總面積及權利範圍,應於各專有部 分之建物所有權狀中記明之,不另發給所有權狀(土登§81Ⅱ )。 共有部分登記之限制: 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 有部分移轉、設定或為限制登記(土登§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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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經典申論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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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辦理建物複丈的原因有那些?試 列舉並說明之。
複丈依申請客體可分為「土地複丈」及「建物複丈」,兩者均屬不動 產再測量之類型,以往考題大多以土地複丈原因為主,但亦應一併注 意建物複丈之原因。 建議擬答 建物因增建、改建、滅失、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得申請 複丈(地測§260)。其原因茲分述如下: 增建: 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 照影本及藍曬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地測§293)。 改建: 改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變更使用執照(含竣工平面圖)、執 照影本及藍曬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地測§294)。 滅失: 建物因滅失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申請複丈外,應填 具申請書檢附標示變更位置圖說及權利證明文件申請標示變更勘 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地測§ 292)。
五大關鍵題型及擬答技巧
分割: 已登記之建物申辦分割,以分割處已有定著可為分隔之樓地板或 牆壁,且法令並無禁止分割者為限。申請建物分割,應填具申請 書檢附分割位置圖說及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為之。經法院判決分 割者,依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地測§288)。 合併: 辦理建物合併,應以辦畢所有權登記、位置相連之建物為限。前 項所定之位置相連,包括建物間左右、前後或上下之位置相毗鄰 者。申請建物合併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合併位置圖說辦理。建物合 併應先辦理建物勘查(地測§290、§291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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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 已繳納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在何種情形下,得請求退 還?其請求之期限為何?試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分別說明 之。
申請土地登記或測量時,依登記或測量程序均須先繳納土地登記費、 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然在特定情形下,申請人得請求退還所繳納之 費用,此三種費用之退還規定類似,可一併準備。 建議擬答 已繳納之土地複丈費退費時機及期限: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14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複丈案件,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土地複丈費: 依第 211-1 條規定申請撤回(撤回複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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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經典申論題庫
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 1 款、第 3 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 複丈費。 已繳納之建物測量費退費時間及期限: 依據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66 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建物測量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五年內請求退還其已繳建物測量費: 依第 264-1 條規定申請撤回(撤回建物測量之申請者)。 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第 1 款、第 2 款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五年內重新申請建物測量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 建物測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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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升】 土地登記在那些情形應經公告程序?公告期間多久?在公告期 間內有土地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土地登記公告程序是土地登記程序中出題比例相當高的題型,其問答 不外乎須公告之種類、公告期間及異議之處理等,可與登記各論中「 時效取得地上權(農育權或不動產役權)登記」一併準備,可收事半 功倍之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