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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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一、人事行政之意義 所謂人事行政或稱「用人行政」 ,即政府機關或團體,為進行其工作、 實現其目標,對其所需用的工作人員,依選賢任能之原則,從事有 效之「求才、用才、育才、留才」之管理過程的系統理論知識及技 術方法之實施。其目的在於以因才施用、適才適用之人事實施中, 使人盡其才,事竟其功,達成人與事之配合,發揮最大之行政效能, 因而舉凡政府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 陞遷、保障、獎懲、撫卹、退休、保險、福利、訓練等事項,皆謂 之人事行政。綜言之,人事行政是指政府系統內,對其所需人員(人 力資源) 、之運用、管理,發展一套相關制度、政策與運作,尋求人 員適才、適所、人盡其才,其目的在事竟其功,以達政府系統之生 存發展並完成任務。
相關試題
人事行政係以「人」為中心的學問,其宗旨可以概括為四項, 其中下列何項是與俸給、陞遷、保障、福利等有密切關係的 問題? 求才
用才
育才
留才
俸給、陞遷、保障、福利等事項與人才是否留任息息相 關。 【94 初等 57】
人事行政業務之處理,必須權衡三方面之利益。惟不包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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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何者? 公共的利益
政府機關的利益
機關首長的利益
公務人員的利益
人事行政業務之處理,必須權衡的三方利益是指,人民 公共利益、政府機關利益以及公務人員利益。 【94 初等 58、95 地特五等 10、98 初等 2、99 初等 1、99 五等 21】
現代「人事行政」逐漸為下列那一個名詞所取代? 人力管理
人事管理
文官制度與人力發展
公務人力資源管理 【96 地特五等 14】
根據學者的一般見解,人事機關的職能(function)係指下列 何項組合? 制定人事政策、執行人事法規、推動機關與民間的私法關 係 制定機關業務執行政策、執行人事法規、推動人事管理措 施 制定人事政策、執行人事法規、推動人事管理措施 制定人事政策、執行機關外包業務、推動人事管理措施 【98 初等 3】
二、功績原則:美國「文官改革法」所揭櫫之功績制九大原則 人員之增備 ,必須取材於社會各階層;其選用與陞遷,均須基於 才能、知識與技巧,以實施 公正、公開之競爭 。 一切人事管理事項,無分政治、種族、膚色、宗教、祖源、性別、 婚姻、年齡或殘障情況,其處理均應 公正而衡平 ,且應是當尊重 其個別之隱私與憲法所定權利。 同等價值之工作,必須給予 同等之待遇 。不論全國或地區之私人 企業薪俸率,均應參酌,對於服務成績優異者,並應加以激勵或 表揚。
第一章 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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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廉正、品行及公德心,應採取高度之標準。 聯邦政府工作人員人力之運用,必須經濟而有效。 凡屬工作良好之人員,應保持其繼續留用;工作情形未盡適當者, 應改正;其有不應或不求符合工作標準者,革除其職務。 應運用有效之教育與訓練,以達改善工作之目的。 應確保公務員不受專斷處分、偏私不公或政治強迫。 公務人員所為之合法揭露應予保護,以對抗所遭受之報復。
相關試題
下列何項不是現代政府人事管理制度之基本特徵? 功績主義
公平競爭
政治參與
法治精神
【95 身障五等 44】
20 世紀以來,各國政府所通過的「文官法」 ,多在邁向那一種 事體制? 恩惠制
分贓制
功績制
單一制 【95 身障五等 43】
下列何者符合人事行政中的功績原則(Meritprinciple)? 進用人才須公開競爭 升遷應根據個人對執政黨的貢獻決定 考績應根據男女性別公平分配 年資愈長,在機關中的職位應該愈高 【100 初等 20】
政府為實現性別、種族與身心障礙人員的代表性,所建構的 人事管理制度,係在落實何種價值? 政治回應價值
社會公平價值
個人權利價值
效率價值 【100 地特五等 28】
第二章 人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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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事體制 一、我國各類人員人事制度 項目
制度名稱
等級結構特色
備註
人員類別
中央地方行政機關 官職併立制
簡任 10~14 職等 現行公務人員任
公務人員
薦任 6~9 職等
用法之規定
委任 1~5 職等 交通事業機關人員 資位職務分立制 長、副長、高員、 臺灣鐵路管理局 員、佐、士 關務人員
官稱職務分立制 監 、 正 、 高 員 、 關稅總局、臺北 員、佐
關稅局、基隆關 稅局
警察人員
公立學校教師
官職分立制
聘任制
警 監 、 警 正 、 警 警察局、警察分 佐
局
分 36 個俸級
各級公立學校
公立醫院醫事人員 師士(生)級制 分師級及士級 國營生產事業人員 職位列等制
分 15 職等
公立醫院 中油、臺電
省(市)營生產事 試辦職位分類制 分 16 職等
臺北市自來水事
業人員
業處
金融保險事業人員 試行職位分類制 分 15 職等
臺灣銀行
中央地方行政機關公務人員 我國中央與地方政府一般公務人員人事制度採 官職併立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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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 官等 與 職等 並列,官等分為 簡任、薦任及委任 ;職等則分 為 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其中簡任為 第十至第十四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 五職等。 各機關職務須辦理「職務歸系」及「職務列等」工作。各職務 所列職等,必要時得跨列二至三個職等。 現職人員之調任,須考慮其 職組、職系、職等 之條件,亦即須 以工作性質相近之職務為其調任之原則。 交通事業人員人事制度: 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之事業機構從業人員。交通 事業人員採 資位職務分立制,資位受有保障,同類職務,可以 調任。 交通事業人員之資位分二類: 業務類:業務長、副業務長、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 業務士。 技術類:技術長、副技術長、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 技術士。 警察人員人事制度: 警察 官職分立 :警察官、職分立,官受保障,職得調任,非依 法不得免官或免職。 警察官等:警察官等分為 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 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 二、三、四階,均以 第一階為最高階 。 關務人員人事制度: 關務人員 官稱職務分立 , 官稱受保障 , 職務得調任 。關務人 員官等職等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並分關務、技術兩類, 各分為 監、正、高員、員及佐 五官稱。官階區分如下: 關務類:關務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關務正分第一階至第二 階;高級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關務員分第一階至第三
第二章 人事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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階;關務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技術類:技術監分第一階至第四階;技術正分第一階至第二 階;高級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階;技術員分第一階至第三 階;技術佐分第一階至第三階。 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指各種關務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 入適當官稱官階及職等之文書。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 4 條規定,「關務人員職務稱階表」,由銓敘部會同行政院有關機 關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人事制度: 教育人員 採聘任制 ,各級學校校長及專科以上學校學術性行政 人員均採任期制,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 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教師。
相關試題
生產事業人員及金融事業人員適用下列何種人事制度? 官等職等併列制
官稱職務分立制
資位職務分立制
職位分類制 【94 初等 16、95 地特五等 5】
我國交通事業人員採用下列何種任用制度? 官等職等併列制
官稱職務分立制
官職分立制
資位職務分立制
【94 初等 27、96 初等 15、98 初等 6、101 地特五等 17】
依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警察官等分為: 簡任、薦任及委任
警官及警員
第五章 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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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任用 一、名詞定義 官等: 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官等分委
任、薦任、簡任。 職等: 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職等分第一至第十
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官等
職等
第十四職等 第十三職等 簡任
第十二職等 第十一職等 第十職等 第九職等
薦任
第八職等 第七職等 第六職等 第五職等 第四職等
委任
第三職等 第二職等 第一職等
職務: 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例如:出納 職務、會計職務、總務職務。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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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 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職系: 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職組: 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職等標準: 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
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職務說明書: 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職系說明書: 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職務列等表: 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
之文書。 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係指中央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人員,亦為學理上最 狹義之公務人員。 職等標準及列等表訂定之權責機關: 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 由 考試院 定之。必要時,得由 銓敘部 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報 請考試院核定。 各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 其業務性質就其適用之職務列等表選置職稱,並妥適配置各官 等、職等職務,訂定編制表,函送考試院核備。職稱及官等、 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相關試題
下列何者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官等
職等
職務
職系
【94 初等 17、96 身障五等 13】
公務人員之任用,以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 分,係指下列何者而言?
第五章 任用
職務
官等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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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系
【95 初等 1、98 地特五等 46、101 身障五等 27、 99 初等公務員法大意 48】
「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的職務」 ,係下列何種名詞所 指之意涵? 職系
職等
職組
職位
【96 地特五等公務員法大意 1、98 初等 10、98 地特五等公務員法大意 36、 99 初等公務員法大意 1、100 身障五等 7、101 初等公務員法大意 13】
下列何者是職位分類結構的基礎? 職位
職系
職級
職等
【99 初等 47、99 身障五等 34】
根據我國的職位分類體制,工作性質及工作難易程度均充分 相似的職位,下列概念何者為是? 職系
職位
職等
職級 【99 身障五等 4】
各機關職務之列等,於必要時,一職務得列幾個職等? 1 個至 2 個
2 個至 3 個
3 個至 4 個
無限制
【95 地特五等 11、98 初等 18、100 初等公務員法大意 2】
下列何者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官等
職務
職等
職系
【95 地特五等 13、99 初等 41、100 地特五等公務員法大意 22、 101 地特五等 21、102 初等公務員法 12】
現行公務人員職等分為第一至第十四職等,其中簡任為: 第九至第十三職等
第九至第十四職等
第十至第十三職等
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95 初等 3】
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為第一至第十 四職等,其中委任為第幾職等? 第一至第五職等
第一至第四職等
第十一章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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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保險 一、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為公保)之目的 為安定公教人員生活,辦理公教人員保險,特制定公教人員保險法。 103 年 1 月 29 日總統公布修正之條文共 51 條,除修改了繳交保險 費的規定之外,還新增加生育給付以及遺屬年金等項目,由於修改 的幅度頗大,故授權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新條文的施行日期。 二、保險對象 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 用公保法或不具公務員身分者,不得參加公保。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其他經公保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相關試題
下列何者非公教人員保險之要保機關? 私立醫療機構
私立學校
公營事業機關
各級民意機關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 之要保機關如下:一、總統府及所屬機關。二、五院及 所屬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地方行政機關。五、 公立學校及教育文化機關。六、衛生及公立醫療機關。 七、公營事業機關。八、私立學校。九、其他依法組織 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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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身障五等 30】
下列何者不能參加公教人員保險? 東吳大學專任教授
台灣大學行政單位組員
縣府勞工局辦事員
市政府衛生局約聘專員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之保險對 象包括下列人員:一、法定機關(構)編制內之有給專 任人員。但依其他法律規定不適用本法或不具公務員身 分者,不得參加本保險。二、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 任教職員。三、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 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 給專任教職員。四、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之人員。 【97 地特五等 41】
三、公保相關組織 主管機關: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銓敘部」 。 監督機關: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 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 會同行政院定之,並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占
三分之一 為原則。 承保機關:目前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人員保險部)」 (註:原由「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保險處)辦 理之公教人員保險業務,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 96 年 6 月 6 日共 同指定自 96 年 7 月 1 日起改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要保機關:公教人員保險之要保機關如下: 總統府及所屬機關。 五院及所屬機關。 各級民意機關。 地方行政機關。 公立學校及教育文化機關。
第十一章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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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及公立醫療機關。 公營事業機關。 私立學校。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相關試題
下列何者為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機關(構)? 中央健康保險局
臺灣銀行
勞工保險局
金融局 【94 初等 37】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 條規定,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 中央信託局公務人員保險處 銓敘部 財政部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本保險之主管機 關為「銓敘部」。 【96 身障五等 27、99 初等 4、99 地特五等 9、101 地特五等 49】
為監督公教人員保險業務,由何者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 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 保險處
保險委員會
銓敘部
考試院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為監督本保險業 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 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 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100 身障五等 40】
四、公保之保險範圍與給付標準 公保保險範圍:包括 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及育
第十五章 訓練進修
493
第十五章 訓練進修 一、訓練進修機關之權責,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以下簡稱為訓練進 修法)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制之研擬,事關全國一致之性質者,由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高階公務人員中
長期發展性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 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 公務人員專業 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及 前述以外之公務人員訓練及進修事項,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 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主管機關)辦理或授權 所屬機關辦理之。 專業訓練:指為提升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 升職務時所需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 關(構)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 所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 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目的之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 用或轉任,初次至各機關(構)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相關試題
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 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的訓練,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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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在職訓練
升官等訓練 【95 初等 48】
下列有關訓練評估的各層面中,較不重要的是那一項? 課程內容的合適性
訓練後的行為變化
訓練師資的專業性
訓練場所的管理方式 【96 地特五等 2】
下列何者是提高公務員工作技能之最有效方法? 從嚴舉辦考試
實施在職訓練
從優給付待遇
實施考核獎懲 【96 地特五等 36】
主掌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訓練機關為: 銓敘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考選部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務人員考試 錄取人員訓練、升任官等訓練及行政中立訓練,由「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 學校辦理之。 【98 地特五等 38】
初任 各官等之主 管職務,應 由何機關實 施管理才能 發展 訓 練? 保訓會
銓敘部
考選部
各主管機關 【97 初等 16】
初任公務人員之訓練,應由各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多 久內實施之? 一個月
二個月
三個月
四個月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4 條規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初任公務人員、升任官等人員、初任各官等主管人
第十五章 訓練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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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應依本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接受必要之職前或 在職訓練。各機關學校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應由各 主管機關於進用前或到職後「四個月內」實施之。 【99 初等 9】
下列 何者不是公 務人員訓練 進修法施行 細則所稱之 訓練 種 類? 專業訓練
一般管理訓練
晉升主管職務訓練
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二條 第三項之各項訓練定義如下:一、專業訓練:指為提升 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擔任現職或晉升職務時所需 專業知能,以利業務發展之訓練,或為因應各機關(構) 學校業務變動或組織調整,使現職人員具備適應新職所 需之工作知能及取得新任工作專長,所施予之訓練。二、 一般管理訓練:指為強化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一 般領導管理、綜合規劃、管理協調及處理事務之能力為 目的之訓練。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指對依公務 人員任用有關法律規定進用或轉任,初次至各機關(構) 學校任職人員所施予之訓練。 【99 初等 14】
臺中市政府所屬公務人員的一般管理訓練,依公務人員訓練 進修法之規定,應由下列何者辦理之? 行政院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國家文官學院 臺中市政府 【101 身障五等 46、101 地特五等 35】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為加強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計畫之 規劃、協調與執行成效,應由那兩個機關會同有關機關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