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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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法學理論概述/001
第一節 重要法律原則(教育法系常適用者)/002 壹、依法行政原則◆002 貳、平等原則◆003 參、信賴保護原則◆004 肆、比例原則◆004 伍、特別權力關係(剝奪救濟權)◆005 陸、憲法部分條文(第十四章)◆006 柒、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007 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99.06.15)◆009 第二節 民 法/014 壹、概述◆014 貳、教育法規適用處◆014 第三節 刑 法/017 壹、概述◆017 貳、教育法規適用處◆017 第四節 重要教育法規立法宗旨/028 壹、意涵◆028 貳、重要教育法規宗旨◆028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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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憲 法/031
壹、憲法(第 158 條~第 167 條)(36.01.01)/032 貳、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94.06.10)/032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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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教育通用法令/037
第一節 教育基本法(102.12.11)/038 第二節 教育部組織法(101.02.03)/048 第三節 國家教育研究院相關法規/051 壹、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99.12.18)◆051 貳、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100.08.30)◆051 第四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102.12.11)/055 第五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流程/060 壹、教育經費編列/060 貳、教育經費管理/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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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幼兒教育法令/067
第一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068 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探析◆068 貳、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2.05.22)◆073 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103.04.08)◆093 第二節 幼兒教育相關命令/099 壹、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101.08.01)◆099 貳、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101.08.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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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國民教育法令/129
第一節 學校重要組織彙整/130 壹、國中小校務會議議決事項◆130 貳、學校相關事務委員組成◆131
第二節 條文解析與試題/134 壹、國民教育法(100.11.30)◆134 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03.03.28)/141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103.03.14)/151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102.05.20)/156 四、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101.04.24)/158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 則(98.07.14)/161 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103.04.25)/163 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102.08.22) /169 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101.04.27)/171 九、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102.05.31)/175 十、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97.04.09) /181 貳、強迫入學條例(100.11.30)◆184 一、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93.07.23)/186 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 法(101.08.01)/188 第三節 學校命名原則/193 壹、我國之地方制度層級檢表◆193 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 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摘要)◆194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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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中等教育法令/197
壹、高級中學法(99.06.09)◆198 一、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93.01.29)/203 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102.09.13)/205 三、完全中學設立辦法(89.09.25)/210 貳、高級中等教育法(102.07.10)◆211
第
7
章 教師人事法令/235
壹、教師法(103.06.18)◆236 一、教師法施行細則(103.05.09)/244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08.22)/248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02.12.20)/250 四、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00.09.28) /258 五、教師請假規則(102.08.05)/267 六、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101.12.24)/273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3.01.22)◆28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02.08.01)/290 參、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98.11.18)◆293 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99.01.13)◆297 伍、人民團體法(100.06.15)◆304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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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師資培育法令/331
◎師資培育法(103.06.04)◆332 一、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100.01.04)/337 二、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101.12.18) /340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102.07.08)/341 四、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102.05.31)/342
第
9
章 社會教育法令/351
壹、社會教育法(100.12.28)◆352 貳、圖書館法(90.01.17)◆354 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02.01.30)◆356 肆、家庭教育法(103.06.18)◆36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103.08.02)/366 伍、終身學習法(103.06.18)◆367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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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特殊教育相關法規/373
◎特殊教育法(103.06.18)◆374 一、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2.07.12)/383 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103.03.1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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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其他重要教育相關法規/395
壹、原住民族教育法(103.01.29)◆396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103.08.04)/402 貳、學校衛生法(102.12.18)◆405 一、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92.09.02)/409 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92.05.02)/412 參、環境教育法(99.06.05)◆416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102.09.17)/422 肆、性別平等教育法(102.12.11)◆427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101.10.24)/436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01.05.24) /438 伍、其他◆453 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1.07.26)/453 二、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103.06.19)/466 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實施辦法(89.11.28)/467 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103.01.02)/469
第一節 重要法律原則(教育法系常適用者) 壹 依法行政原則 母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子原則:法律階層原則(「法」的層次)、法律優位(「法」位階排序)
002
名稱 樣
態 修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訂
程
序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 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文。 大法官釋字。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 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法律 法、律、條例、通則。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 規程、規則、細則、辦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發布。 法、綱要、標準、準則。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下,為達保障人權及增進公共福祉之目 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須具備合法性,此種合法性原則就行政領域而言 ,即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其概念包括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二個原則: 一、法律優位 亦有「法律階層」理論之謂,意旨當探討事件所適用之相關法律有疑義 時、或有扞格時,這些相關法律適用優先順序、位階排序。 憲法: 第 171 條第 1 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 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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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保留 質言之,即指重要事項「保留」予「法律」來界定之謂。由於法律的制 定與修訂有一定之程序,當相關重要事項由法律來規範時,一旦吾人想 進行異動或增減修訂,即必須完成相關之法律程序方可為之。此原則為
民主法治國家重要之法律原則。考題中文字內容如有「……應以法律定 之者」之文字,通常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憲法: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 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 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
003
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 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 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教育法規: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2 項:「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 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 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 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 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第 20 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教師法第 25 條第 2 項:「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 ,另以法律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第 2 項:「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 法律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 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第 1 項:「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貳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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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憲法位階原則,即「教育機會均等」之憲法依據。 一、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二、教育基本法 第 4 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
004
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 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參 信賴保護原則 此一原則,主要是規範政府不可「朝令夕改」,而影響施政的前後一致性 。尤其是對人民不利者(負擔性法令)更不可溯及既往,但有時如果溯及 既往可對人民利益,則不在此限。 一、意義 原則上禁止負擔性法律、命令或自治法規有溯及既往之效力。亦即對於 過去業已終結之事實,禁止事後作成使關係人更為不利之規定。但是, 如果關係人對於規定內容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或基於比信賴保護更重 要之特殊理由,可公布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 二、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肆 比例原則 此一憲法位階原則,乃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最早之原意約束政府機 關成為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酷吏。而後,亦有衍伸為提醒政府施政須講 求效能與效率。在教育,係在「零體罰」入法後,廣為教師管教之參考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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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所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當原則」,係指行政行為與其所意圖實現 之目的間,要有合乎比例關係,即行政行為之手段與行政行為之目的間 須成比例,亦即人因所受之損害與所達成之公益間應成比例相當。
二、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 要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比例性 原則)(不可以大砲打小鳥)。
伍 特別權力關係(剝奪救濟權) 相對於一般的權力關係或統治關係,特別權力關係具有一些特性,如 當事人之不平等性、概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定的特別規則、對違反 義務者之處罰權、爭訟處理方法的限制等。 傳統─師生關係為「特別權力關係」: 權利與義務: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一、特別權力關係(林建福,2003:33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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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教師對學生有命令及處罰之權,而學生則有服從的義務。 學生的義務是不確定的,學校或教師可隨時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 義務。 法效性: 除法律規定外,學校或教師得自定特別規則(校規)以拘束學生。 假使學生違背了前述「特別規則」的義務規定,可以施於「懲戒 罰」。 救濟:如果學生與學校或教師間遇有爭執,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 現狀─師生關係不為「特別權力關係」: 法律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明訂:「教育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司法實務: 大法官會議第 382 號解釋文:「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 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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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 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 ,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始得予撤銷或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100 年 1 月 17 日公布釋字第 684 號解釋, 該號解釋實質意涵為澈底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將學生提起行政爭 訟範圍由身分關係,擴及至學生之學習權、言論自由權、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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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發展權、財產權等憲法上基本權利,而非僅教育權。 二、暫時性階層關係與平權關係 暫時性階層關係: 教育性的吾-汝關係不同於一般的吾-汝關係,其中只有施教者能 夠站在共享情境的兩端,受教者卻只能站在自己一端,因為受教者 還沒有對話的能力,或還沒有採取距離並締結關係的能力。而此種 能力上的差別即隱含著教育性關係中師生雙方具有階層上的差異。 此種高低階層性只是短暫的,一方面學生的各項潛能在逐漸地開展 ,另一方面則是教師有意或無意的示範與啟發等,經由教育性關係 ,彼此間的差距可以漸漸縮小。使學生的潛能得以萌發茁壯,文化 的傳遞與創新也成為可能。 平權關係: 在教育的脈絡中,師生雙方都有探索真、善、美、聖等價值領域的均 等權利,而要決定誰領悟或實現這些價值,重要的不是誰是教師或學 生,而是誰有合理而充分的證據、真誠而尊重的態度、篤實而圓熟的 行為實踐。
陸 憲法部分條文(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 1 7 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 7 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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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 7 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 7 3 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柒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之相關原則與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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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 依本法之規定。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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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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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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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要、標準或準則。【身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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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臺中市國小、國中、 高雄縣國中代理、中區國中、教檢】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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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身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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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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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 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初等】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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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目冠以、、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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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 節、第某款、第某目。
第 1 0 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 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 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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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 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 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 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三日起發生效力。【身五】 第 1 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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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發生效力。 第 1 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 域內發生效力。 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 第 1 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 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 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 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第 1 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 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 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 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第 1 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 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 規定。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 0 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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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 1 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 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 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 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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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 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 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第 2 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
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第 2 5 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 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 2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99.06.1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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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 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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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 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 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 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 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1 1 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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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 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 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 7 6 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另定之。 :於 97.12.26 制定「立法院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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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的法律位階較高?
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下列法規何者位階最高?
幼稚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臺中市公幼】
以法規的效力位階而言,下列何種法規的位階最高? 教育基本法
憲法
國民教育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苗栗國中、南臺灣國中】 下列有關「教育命令」的敘述,何者為「非」? 教育命令不得牴觸教育法律
教育命令是一種委任命令
教育命令是一種授權立法
教育命令的效力高於教育法律
【屏東國小代】 由現行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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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權力關係
公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相對權力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繼 1995 年釋字第 382 號解釋後,於 2011 年再度作 成涉及學生權利救濟事項的釋字第 684 號解釋;兩者相較,釋字
第 684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為何?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使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突破高等教育範圍使中小學學生亦得進行權利救濟 突破標的限制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 爭訟 突破爭訟受理機關權衡空間使其得就個案進行教育專業上之實 質判斷
【臺師大學程、新北國中】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的規定,關於教育之重要事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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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定之,此原則稱為: 行政一體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身五】
「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者無效,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
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此為下列何者之體現?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彰師學程】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育法上的一般原則?
政治中立原則
企業導向原則
平等原則
宗教中立原則
【身五】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是屬於何種法規? 法律
法規命令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行政保留
行政規則
自治條例 【身五】
下列那一項教育法規必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由總統公布?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臺中市國小】
在我國,下列那一種教育法令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審查,才能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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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教檢】
憲法第 170 條規定法律應經過那些程序?
法務部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長公布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行政院通過,總統公布 【臺中市國中】
下列何者的教育法令,需要立法院三讀審查,才能通過?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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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高雄縣國中代】 下列那一項法令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正式實施?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中區國中】
下列那一項教育法規不需要經由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教育法
私立學校法【澎湖國小幼】
我國法律案必須經過三讀程序的依據為何?
立法院組織規則
立法院議事規則
立法院審查規則
立法院監督規則 【屏東國小代】
本題應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較為妥當。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定,假如某教育法規於某
年 7 月 5 日公(發)布施行,則其生效日期為下列何者? 7月5日
7月6日
7月7日
7月8日 【身五】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之精神,教育部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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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 行政院
立法院
監察院
全國教師會 【初等】
下列何者屬教育部發布之命令?
97 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國民教育法 強迫入學條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初等】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 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 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係屬法律原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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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誠信原則
【初等】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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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 法 壹 概述 一、一般教育類法規,所規範的內容不外乎公共領域的相關事務,較少涉 及私人領域的範疇。惟教育人常自詡的:「我們是教『人』,而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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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教育領域也是重要的討論命題。 二、而界定人我相互關係的,在抽象的規範上,即為倫理學或云道德哲學 ;在具體的正式化行為法則,即是法律體系裡的民法法典。我國民法 法條共計 1225 條,內容分為民法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 承編等五編,如前所述,民法主要在規範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發生的 各種法律行為,包括一個人從出生至死亡,有關一切的食、衣、住、 行、育、樂等各種活動所會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法律關係 」)。 三、以財產為核心的條文,如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篇者是。其係為落實 憲法維護人民財產權,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的原則下,規 範人民交易安全及私有財產的保障。 四、以身分為核心的法條內,如親屬編與繼承編者是。其內容係規範親屬 、身分間的關係,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監護與責任義務、夫妻關係 成立乃至解消、遺產之分配等等。
貳 教育法規適用處 一、考題常出現內容 以目前教育相關法規應用到民法規範者,多屬「親等」的計算。歷屆相 關試題也多集中此一範疇。以下我們用比較簡易的方式來為讀者說明: 計算親等之要訣: 或有血緣關係時(認養之擬制血親算)時,找血緣之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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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屬姻親關係時,夫妻同體找血緣之源頭。 一世一親等。 二、親等計算 親屬關係一般分血親(因血緣關係而成立)與姻親(因婚姻關係成立)。
◎血親: 直系血親: 意義:本身所從出(父母)或所生出之血親(子女)。 親等:從本身上下算,以一代一親等,算至想要與之計算之直系 血親,將其相加即可。 案例: 父與子:直系一等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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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與外孫女:直系二等血親。 旁系血親: 妹)。 親等:從本身算至同一來源的直系血親,以一世一親等,再由同 一來源之直系血親算至想要與之計算之旁系血親,將其親等相加 即可。 案例: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意義:並非直系血親,但與本身出生於同一來源之血親(兄弟姊
清康熙年間的四爺與十四爺:四爺與十四爺血緣之源頭是同一 父親(康熙帝),四爺與康熙帝為一等直系血親,弟弟與康熙 帝為一等直系血親,四爺與十四爺即二等旁系血親(1+1)。 大姨媽的女兒婉君表妹與我的關係:大姨媽與媽媽是姐妹,血 緣之源頭是外祖父母,婉君表妹與外祖父母是直系二等血親, 我與外祖父母亦是直系二等血親,故我與婉君表妹是四等旁系 血親(2+2)。
孫老師是本年度明誠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下列何者是孫老
師在進行有關事件的審查時,依規定應該迴避的對象?孫老師 的表妹;孫老師的堂嫂;孫老師的外甥女;孫老師的前妻 之弟
【臺南縣國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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