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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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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法學理論概述/001

第一節 重要法律原則(教育法系常適用者)/002 壹、依法行政原則◆002 貳、平等原則◆003 參、信賴保護原則◆004 肆、比例原則◆004 伍、特別權力關係(剝奪救濟權)◆005 陸、憲法部分條文(第十四章)◆006 柒、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007 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99.06.15)◆009 第二節 民 法/014 壹、概述◆014 貳、教育法規適用處◆014 第三節 刑 法/017 壹、概述◆017 貳、教育法規適用處◆017 第四節 重要教育法規立法宗旨/028 壹、意涵◆028 貳、重要教育法規宗旨◆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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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憲 法/031

壹、憲法(第 158 條~第 167 條)(36.01.01)/032 貳、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94.06.1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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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教育通用法令/037

第一節 教育基本法(102.12.11)/038 第二節 教育部組織法(101.02.03)/048 第三節 國家教育研究院相關法規/051 壹、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99.12.18)◆051 貳、國家教育研究院處務規程(100.08.30)◆051 第四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102.12.11)/055 第五節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流程/060 壹、教育經費編列/060 貳、教育經費管理/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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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幼兒教育法令/067

第一節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068 壹、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探析◆068 貳、幼兒教育及照顧法(102.05.22)◆073 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103.04.08)◆093 第二節 幼兒教育相關命令/099 壹、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 (101.08.01)◆099 貳、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 (101.08.1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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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國民教育法令/129

第一節 學校重要組織彙整/130 壹、國中小校務會議議決事項◆130 貳、學校相關事務委員組成◆131


第二節 條文解析與試題/134 壹、國民教育法(100.11.30)◆134 一、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103.03.28)/141 二、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 編制準則(103.03.14)/151 三、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102.05.20)/156 四、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101.04.24)/158 五、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 則(98.07.14)/161 六、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103.04.25)/163 七、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102.08.22) /169 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 (101.04.27)/171 九、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準則 (102.05.31)/175 十、加強國民中學技藝教育辦法(97.04.09) /181 貳、強迫入學條例(100.11.30)◆184 一、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93.07.23)/186 二、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 法(101.08.01)/188 第三節 學校命名原則/193 壹、我國之地方制度層級檢表◆193 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 變更許可及管理注意事項(摘要)◆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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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中等教育法令/197

壹、高級中學法(99.06.09)◆198 一、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93.01.29)/203 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102.09.13)/205 三、完全中學設立辦法(89.09.25)/210 貳、高級中等教育法(102.07.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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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教師人事法令/235

壹、教師法(103.06.18)◆236 一、教師法施行細則(103.05.09)/244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02.08.22)/248 三、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102.12.20)/250 四、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100.09.28) /258 五、教師請假規則(102.08.05)/267 六、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 (101.12.24)/273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103.01.22)◆280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102.08.01)/290 參、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98.11.18)◆293 肆、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99.01.13)◆297 伍、人民團體法(100.06.1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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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師資培育法令/331

◎師資培育法(103.06.04)◆332 一、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100.01.04)/337 二、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101.12.18) /340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102.07.08)/341 四、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辦法(102.05.3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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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社會教育法令/351

壹、社會教育法(100.12.28)◆352 貳、圖書館法(90.01.17)◆354 參、補習及進修教育法(102.01.30)◆356 肆、家庭教育法(103.06.18)◆362 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103.08.02)/366 伍、終身學習法(103.06.1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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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特殊教育相關法規/373

◎特殊教育法(103.06.18)◆374 一、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2.07.12)/383 二、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103.03.1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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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其他重要教育相關法規/395

壹、原住民族教育法(103.01.29)◆396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103.08.04)/402 貳、學校衛生法(102.12.18)◆405 一、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92.09.02)/409 二、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92.05.02)/412 參、環境教育法(99.06.05)◆416 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102.09.17)/422 肆、性別平等教育法(102.12.11)◆427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101.10.24)/436 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101.05.24) /438 伍、其他◆453 一、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01.07.26)/453 二、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103.06.19)/466 三、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學生申訴案件 實施辦法(89.11.28)/467 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輔導辦法(103.01.02)/469


第一節 重要法律原則(教育法系常適用者) 壹 依法行政原則 母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子原則:法律階層原則(「法」的層次)、法律優位(「法」位階排序)

002

名稱 樣

態 修

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 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 文。 大法官釋字。

,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 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法律 法、律、條例、通則。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 規程、規則、細則、辦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發布。 法、綱要、標準、準則。

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下,為達保障人權及增進公共福祉之目 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須具備合法性,此種合法性原則就行政領域而言 ,即所謂「依法行政原則」。其概念包括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二個原則: 一、法律優位 亦有「法律階層」理論之謂,意旨當探討事件所適用之相關法律有疑義 時、或有扞格時,這些相關法律適用優先順序、位階排序。 憲法: 第 171 條第 1 項:「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第 172 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 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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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保留 質言之,即指重要事項「保留」予「法律」來界定之謂。由於法律的制 定與修訂有一定之程序,當相關重要事項由法律來規範時,一旦吾人想 進行異動或增減修訂,即必須完成相關之法律程序方可為之。此原則為


民主法治國家重要之法律原則。考題中文字內容如有「……應以法律定 之者」之文字,通常就是「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憲法: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 法律限制之。」 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12 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 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

003

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 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 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教育法規: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教育基本法第 5 條第 2 項:「教育經費之編列應予以保障;其編列 與保障之方式,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基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國民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 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1 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 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第 20 條:「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教師法第 25 條第 2 項:「教師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及保險 ,另以法律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 2 條第 2 項:「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 法律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第 1 項前段:「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 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私立學校法第 64 條第 1 項:「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 工之退休、撫卹、離職、資遣等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貳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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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憲法位階原則,即「教育機會均等」之憲法依據。 一、憲法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 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59 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二、教育基本法 第 4 條:「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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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 身心障礙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令 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參 信賴保護原則 此一原則,主要是規範政府不可「朝令夕改」,而影響施政的前後一致性 。尤其是對人民不利者(負擔性法令)更不可溯及既往,但有時如果溯及 既往可對人民利益,則不在此限。 一、意義 原則上禁止負擔性法律、命令或自治法規有溯及既往之效力。亦即對於 過去業已終結之事實,禁止事後作成使關係人更為不利之規定。但是, 如果關係人對於規定內容之信賴,不值得保護,或基於比信賴保護更重 要之特殊理由,可公布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之法規。 二、行政程序法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肆 比例原則 此一憲法位階原則,乃源自於德國「警察法學」,最早之原意約束政府機 關成為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的酷吏。而後,亦有衍伸為提醒政府施政須講 求效能與效率。在教育,係在「零體罰」入法後,廣為教師管教之參考依 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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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義 所謂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當原則」,係指行政行為與其所意圖實現 之目的間,要有合乎比例關係,即行政行為之手段與行政行為之目的間 須成比例,亦即人因所受之損害與所達成之公益間應成比例相當。


二、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適當性原則)。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必 要性原則)。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比例性 原則)(不可以大砲打小鳥)。

伍 特別權力關係(剝奪救濟權) 相對於一般的權力關係或統治關係,特別權力關係具有一些特性,如 當事人之不平等性、概括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定的特別規則、對違反 義務者之處罰權、爭訟處理方法的限制等。 傳統─師生關係為「特別權力關係」: 權利與義務: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一、特別權力關係(林建福,2003:33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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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或教師對學生有命令及處罰之權,而學生則有服從的義務。 學生的義務是不確定的,學校或教師可隨時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 義務。 法效性: 除法律規定外,學校或教師得自定特別規則(校規)以拘束學生。 假使學生違背了前述「特別規則」的義務規定,可以施於「懲戒 罰」。 救濟:如果學生與學校或教師間遇有爭執,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 政訴訟。 現狀─師生關係不為「特別權力關係」: 法律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明訂:「教育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 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 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司法實務: 大法官會議第 382 號解釋文:「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 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似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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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時,……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 ,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同時,受理上 述相關爭訟事件的機關或法院,應尊重教師及學校之判斷或裁量 ,僅於違法或顯然不當時,始得予撤銷或變更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100 年 1 月 17 日公布釋字第 684 號解釋, 該號解釋實質意涵為澈底揚棄特別權力關係,將學生提起行政爭 訟範圍由身分關係,擴及至學生之學習權、言論自由權、平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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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發展權、財產權等憲法上基本權利,而非僅教育權。 二、暫時性階層關係與平權關係 暫時性階層關係: 教育性的吾-汝關係不同於一般的吾-汝關係,其中只有施教者能 夠站在共享情境的兩端,受教者卻只能站在自己一端,因為受教者 還沒有對話的能力,或還沒有採取距離並締結關係的能力。而此種 能力上的差別即隱含著教育性關係中師生雙方具有階層上的差異。 此種高低階層性只是短暫的,一方面學生的各項潛能在逐漸地開展 ,另一方面則是教師有意或無意的示範與啟發等,經由教育性關係 ,彼此間的差距可以漸漸縮小。使學生的潛能得以萌發茁壯,文化 的傳遞與創新也成為可能。 平權關係: 在教育的脈絡中,師生雙方都有探索真、善、美、聖等價值領域的均 等權利,而要決定誰領悟或實現這些價值,重要的不是誰是教師或學 生,而是誰有合理而充分的證據、真誠而尊重的態度、篤實而圓熟的 行為實踐。

陸 憲法部分條文(第十四章) 第十四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第 1 7 0 條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第 1 7 1 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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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 1 7 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第 1 7 3 條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柒 中央法規標準法(93.05.19)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之相關原則與規範) 第一章 總 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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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 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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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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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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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要、標準或準則。【身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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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臺中市國小、國中、 高雄縣國中代理、中區國中、教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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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第二章 法規之制定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身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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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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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 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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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 、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 目冠以、、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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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法規內容繁複或條文較多者,得劃分為第某編、第某章、第某 節、第某款、第某目。

第 1 0 條 修正法規廢止少數條文時,得保留所廢條文之條次,並於其下 加括弧,註明「刪除」二字。 修正法規增加少數條文時,得將增加之條文,列在適當條文之 後,冠以前條「之一」、「之二」等條次。 廢止或增加編、章、節、款、目時,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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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 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第三章 法規之施行 第 1 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 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 三日起發生效力。【身五】 第 1 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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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發生效力。 第 1 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 域內發生效力。 第四章 法規之適用 第 1 6 條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 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第 1 7 條 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 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第 1 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 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 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 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第 1 9 條 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 部或全部。 法規停止或恢復適用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廢止或制定之 規定。 第五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第 2 0 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 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 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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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第 2 1 條 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 之必要者。 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 之必要者。 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第 2 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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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2 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 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第 2 3 條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

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第 2 5 條 命令之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 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第六章 附 則 第 2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捌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99.06.15)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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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 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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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 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有 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 二讀。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 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第 1 1 條 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之下次會議行之。但如有出席委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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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於二讀後繼續進 行三讀。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 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第 7 6 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另定之。 :於 97.12.26 制定「立法院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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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的法律位階較高?

國民教育法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下列法規何者位階最高?

幼稚教育法

教育基本法

憲法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臺中市公幼】

以法規的效力位階而言,下列何種法規的位階最高? 教育基本法

憲法

國民教育法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苗栗國中、南臺灣國中】 下列有關「教育命令」的敘述,何者為「非」? 教育命令不得牴觸教育法律

教育命令是一種委任命令

教育命令是一種授權立法

教育命令的效力高於教育法律

【屏東國小代】 由現行教育法學的觀點認為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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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權力關係

公權力關係

特別權力關係

相對權力關係

司法院大法官繼 1995 年釋字第 382 號解釋後,於 2011 年再度作 成涉及學生權利救濟事項的釋字第 684 號解釋;兩者相較,釋字


第 684 號解釋的突破性意旨為何? 突破特別權力關係使學生得以提起行政爭訟 突破高等教育範圍使中小學學生亦得進行權利救濟 突破標的限制使大學生針對非屬退學或類此處分亦得提起行政 爭訟 突破爭訟受理機關權衡空間使其得就個案進行教育專業上之實 質判斷

【臺師大學程、新北國中】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5 條的規定,關於教育之重要事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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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定之,此原則稱為: 行政一體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身五】

「法規命令牴觸憲法、法律者無效,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

人民之自由、權利者,無效。」此為下列何者之體現? 比例原則

平等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彰師學程】

下列何者不屬於教育法上的一般原則?

政治中立原則

企業導向原則

平等原則

宗教中立原則

【身五】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是屬於何種法規? 法律

法規命令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行政保留

行政規則

自治條例 【身五】

下列那一項教育法規必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由總統公布?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臺中市國小】

在我國,下列那一種教育法令必須經過立法院三讀審查,才能通

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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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教檢】


憲法第 170 條規定法律應經過那些程序?

法務部通過,總統公布

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長公布

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行政院通過,總統公布 【臺中市國中】

下列何者的教育法令,需要立法院三讀審查,才能通過?

教育部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012

大學法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 【高雄縣國中代】 下列那一項法令需要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才能正式實施?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教師法施行細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中區國中】

下列那一項教育法規不需要經由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

國民教育法

私立學校法【澎湖國小幼】

我國法律案必須經過三讀程序的依據為何?

立法院組織規則

立法院議事規則

立法院審查規則

立法院監督規則 【屏東國小代】

本題應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較為妥當。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的規定,假如某教育法規於某

年 7 月 5 日公(發)布施行,則其生效日期為下列何者? 7月5日

7月6日

7月7日

7月8日 【身五】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之精神,教育部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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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 行政院

立法院

監察院

全國教師會 【初等】

下列何者屬教育部發布之命令?


 97 年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國民教育法 強迫入學條例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分臺組織通則

【初等】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 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 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此係屬法律原則中

013

的: 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誠信原則

【初等】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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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民 法 壹 概述 一、一般教育類法規,所規範的內容不外乎公共領域的相關事務,較少涉 及私人領域的範疇。惟教育人常自詡的:「我們是教『人』,而非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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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在教育領域也是重要的討論命題。 二、而界定人我相互關係的,在抽象的規範上,即為倫理學或云道德哲學 ;在具體的正式化行為法則,即是法律體系裡的民法法典。我國民法 法條共計 1225 條,內容分為民法總則、債編、物權編、親屬編及繼 承編等五編,如前所述,民法主要在規範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所發生的 各種法律行為,包括一個人從出生至死亡,有關一切的食、衣、住、 行、育、樂等各種活動所會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法律關係 」)。 三、以財產為核心的條文,如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篇者是。其係為落實 憲法維護人民財產權,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的原則下,規 範人民交易安全及私有財產的保障。 四、以身分為核心的法條內,如親屬編與繼承編者是。其內容係規範親屬 、身分間的關係,包括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監護與責任義務、夫妻關係 成立乃至解消、遺產之分配等等。

貳 教育法規適用處 一、考題常出現內容 以目前教育相關法規應用到民法規範者,多屬「親等」的計算。歷屆相 關試題也多集中此一範疇。以下我們用比較簡易的方式來為讀者說明: 計算親等之要訣: 或有血緣關係時(認養之擬制血親算)時,找血緣之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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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屬姻親關係時,夫妻同體找血緣之源頭。 一世一親等。 二、親等計算 親屬關係一般分血親(因血緣關係而成立)與姻親(因婚姻關係成立)。


◎血親: 直系血親: 意義:本身所從出(父母)或所生出之血親(子女)。 親等:從本身上下算,以一代一親等,算至想要與之計算之直系 血親,將其相加即可。 案例: 父與子:直系一等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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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與外孫女:直系二等血親。 旁系血親: 妹)。 親等:從本身算至同一來源的直系血親,以一世一親等,再由同 一來源之直系血親算至想要與之計算之旁系血親,將其親等相加 即可。 案例:

法學理論概述 第一章

意義:並非直系血親,但與本身出生於同一來源之血親(兄弟姊

清康熙年間的四爺與十四爺:四爺與十四爺血緣之源頭是同一 父親(康熙帝),四爺與康熙帝為一等直系血親,弟弟與康熙 帝為一等直系血親,四爺與十四爺即二等旁系血親(1+1)。 大姨媽的女兒婉君表妹與我的關係:大姨媽與媽媽是姐妹,血 緣之源頭是外祖父母,婉君表妹與外祖父母是直系二等血親, 我與外祖父母亦是直系二等血親,故我與婉君表妹是四等旁系 血親(2+2)。

孫老師是本年度明誠國小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下列何者是孫老

師在進行有關事件的審查時,依規定應該迴避的對象?孫老師 的表妹;孫老師的堂嫂;孫老師的外甥女;孫老師的前妻 之弟 





 【臺南縣國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8 條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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