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101

Page 1

警察考試必讀聖經

▍各組上榜者讀書準備方法.......................................... 前 1 ▍上榜讀者推薦 ........................................................... 前 34 ▍申論題答題技巧說明................................................ 前 43

第一編 ▍第一章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 3

第一節

警察法的依據與警察的意義 ...............................5

第二節

警察的任務 ..........................................................8

第三節

警察適用的法律原則與法源 ............................. 11

▍第二章

警察之內部法................................................. 23

第一節

警察法制的立法與執行.....................................25

第二節

警察的官制 ........................................................26

第三節

警察官規 ............................................................39

第四節

警察教育 ............................................................62

第五節

警察服制 ............................................................67

第六節

警察勤務制度 ....................................................69 -目錄 1-


第七節

▍第三章

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 ........................................ 71

警察之外部法 ................................................. 75

第一節

警察職權與行政程序法 .................................... 77

第二節

發布警察命令 .................................................... 79

第三節

警察處分............................................................ 84

第四節

其他職權應注意事項 ........................................ 87

第五節

警察法規各個法規之法律性質......................... 88

第六節

行政罰法適用之概說 ........................................ 89

第七節

警察法規中各種公權力措施的性質 ................. 93

▍第四章

警察作用之救濟 ............................................. 95

第一節

訴願與行政訴訟 ................................................ 97

第二節

國家賠償法與損失補償 .................................. 103

▍第五章

警察法-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 109

▍第六章

其他重要法規 ............................................... 115

▍第七章

精選題庫 ....................................................... 143

第二編 ▍第一章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警察職權行使法 ........................................... 179

第一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前言暨體系表................... 181

第二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內容剖析 .......................... 183

-目錄 2-


第三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 211

第四節

其他重要法規 .................................................. 215

第五節

精選題庫 .......................................................... 220

▍第二章

行政執行法................................................... 251

第一節

行政執行法-前言暨體系表 ........................... 253

第二節

行政執行法-內容剖析................................... 254

第三節

行政執行法-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 284

第四節

其他重要法規 .................................................. 292

第五節

精選題庫 .......................................................... 302

▍第三章

社會秩序維護法........................................... 333

第一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前言暨體系表 ................... 335

第二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內容剖析 ........................... 337

第三節

社會秩序維護法-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 391

第四節

其他重要法規 .................................................. 403

第五節

精選題庫 .......................................................... 436

附錄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489

附錄二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修正草案 ....... 502

▍第四章

集會遊行法................................................... 505

第一節

集會遊行法-前言暨體系表 ........................... 507

第二節

集會遊行法-內容剖析................................... 509

第三節

集會遊行法-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 527

第四節

精選題庫 .......................................................... 532

附錄一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 554 -目錄 3-


附錄二

釋字第 718 號【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許可案】.......................................................... 561

附錄三

李震山老師對釋字第 718 號的不同意見重點摘錄... 564

▍第五章

警械使用條例 ............................................... 573

第一節

警械使用條例-前言暨體系表....................... 575

第二節

警械使用條例-內容剖析 .............................. 576

第三節

警械使用條例-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 585

第四節

其他重要法規 .................................................. 588

第五節

精選題庫.......................................................... 597

▍第六章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 619

第一節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內容剖析................... 621

第二節

其他重要法規 .................................................. 627

第三節

精選題庫.......................................................... 629

▍附錄 .............................................................................. 635 一、綜合性重要觀念表格彙整 ...................................... 637 二、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與「即時強制」問答 手冊 ......................................................................... 641 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A 專輯............................ 650 四、最新國家考試試題觀摩 .......................................... 661 五、警察法學申論題的思維模式 .................................. 689

-目錄 4-


各組上榜者讀書準備方法

前1

各組上榜者讀書準備方法 103 年度

一、警察三等特考 ◎行政警察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 警員 劉泓寬 相信在派出所服勤各位學長、同學都能體會大輪番的服勤時 間,除了平時的共同勤務外,可能還有非常多的專案勤務、訓練等, 加上今年的學運北上支援……確實在這段期間深感疲憊,去年 8/23 落榜後的確是非常的沮喪,甚至想要再拚的動力都沒有,而真正又 想把念書的感覺找回來是在 12 月左右,其實那時候也沒有想太多, 就是希望自己有時間就多看書,不管是放假、或是下班時間都一樣。 我們所下班休息時間最多是 12 小時,而大部分都是 8 小時, 我花在睡覺的時間可能只有短短的 3~4 個小時吧(現在回想起來 真是可怕……)! 我並沒有刻意安排讀書行程也沒有買函授,只是我把握一個原 則,譬如兩天念法規,再來是警察學,又發現法規條文有點忘記, 再回過頭繼續看法規……或許有點亂槍打鳥,但至少會有印象,再 來是讓我最頭痛的申論,去年法規的申論讓我挫折感很大(其中一 題我只拿了 6 分……冏),我特地去買了國考申論練習紙(書局都 有,50 張一本 50 塊) ,然後去下載警佐班的考題來練習寫,也上網 參考了相當多的申論範例,秘訣是;多寫多練習以及對法條的熟悉 度!!!再來是我的書單: 國文: (抱歉…我沒有買國文的參考書)我自認為自己作文的程度還不 錯…所以作文跟公文還蠻好發揮的,最主要還是去書局買國考答


前2

警察法規

案紙回來練習寫公文,格式範例網路上也查得到,選擇題部分, 我的練習是下載 100~103 年的公務人員初等考的國文題目下來 寫…因為都是文言文,看不懂再 google…… 憲法與英文: 中華民國憲法(林強),相信很多國考生都是用這本書,重點是 不只憲法本文跟增修以及大法官釋字要看,像是五院組織法、公 職選罷法、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及地制法等都要看過,尤其要特別 留意最新出爐的大法官解釋文。英文部分我比較弱,除了背專業 單字外,對於翻譯跟作文也沒什麼信心,我相信英文程度好的各 位來說應該不難,作文部分就背一篇文章吧… 情境實務: 這一科我也沒有買相關參考書,不過還是記得,雖然這科叫做「實 務」,畢竟是考試,還是要選出最正確的答案啊…申論部分就像 是在寫工作紀錄簿一樣,然後可以多看看派出所內的傳閱公文, 參考一下所謂執行計畫、細部執行計畫的內容。對於最近最熱門 的酒駕流程以及選舉陳抗聚眾處理流程要多留意。 警察法規: 我買程譯老師的書(聖經啊…)。有鑑於去年申論太差,所以刻 意著重於論述,申論題對於法條的熟悉度一定要高,把條文背下 來就對了!不管是選擇或申論都有相當程度的效果。 警察學與警察勤務: 說真的…警察學我是看 99 年的參考書,但是因為內容也已大幅 修改,所以還是要到坊間書局找最新的比較好,警察勤務可以買 樵林老師的書。申論部分主要以梅可望博士以及貝利(Bayley) 博士所提出的論點要多留意,再來就是家戶訪查作業規定(分數 比重很高)。特別感謝程譯老師在社團給我們的資料,真的有非 常大的幫助。


各組上榜者讀書準備方法

前3

犯罪偵查學: 這一科我也沒有買相關的書來看,我只是反覆看著「警察特考法 典」中刑事訴訟法強制處分的部分,以及警察犯罪偵查手冊。然 後可以去下載警大二技刑事系的犯罪偵查概要考題試著寫看 看,還是要強調一點,就是對刑訴法的法條熟悉,要背! 警察政策與犯罪預防: 今年這科考的最差,警察政策(章光明)、犯罪預防(李修安、 鄧煌發),考差的原因是花在這科的時間太少。只是這一科幾乎 都是在闡述理論。所以我認為能夠把學者理論給看熟,不管是選 擇或申論都很好發揮。 ------------------------------------------------------------------------------以下是我 102 年的成績 國文:選 14 憲英:選 56.25

申 46 申 19

情境:選 30

申 40

法規:選 48

申 20

學勤:選 36

申 24

犯偵:選 42

申 29

政策:選 44

申 26

再來是今年 103 國文:選 18 申 47 憲英:選 58.75 申 11 情境:選 32 申 36 法規:選 46 申 28 學勤:選 48 申 31 犯偵:選 38 申 41 政策:選 34 申 38


前4

警察法規

平均:73 ---------------------------------------希望給大家當作一個參考,或許今年自己的運氣還不錯能夠如 願上榜,也謝謝一路上幫助我、鼓勵我的家人、女友、長官及朋友! 希望,明年此時你們也能夠金榜題名,加油!!

◎103 年三等行政警察人員-張○○ 小弟服務於彰化縣警察局,平時派出所的勤業務讓人忙得不可 開交,相信各學長姐們亦感同身受。我們派出所人數不多,時常還 沒處理事情就因為勤務編排導致身心俱疲,平均分配的業務量也較 多,所以要準備考試勢必要犧牲睡眠及休假時間、妥善規劃所有能 利用的時間、多次複習及勤做考題練習才能有效率的短期上榜。 很感謝 102 年於淡水分局考上的詹同學提供我準備的方向及建 議,讀書方法因人而異,我是看 DVD 函授教學,小弟的方法不外 乎就是時間分配,平均分配各科讀書時間,除歷屆考題外小弟亦至 警大網站下載近五年的研究所、二技的考題。在外勤生活除了輪 休、特休用來讀書外,輪番的間隔也不例外。就算只休 8 個小時我 也是強迫自己睡大概 5 個小時就要起來,在上班前再看個 2 小時左 右。準備考試期間排除一切外務干擾。小弟讀書的方法,不一定每 個人適用,各外勤學長姐們可以參考看看: 小弟習慣以圖形記憶法記憶,將內容架構圖形化後用手機拍照, 在路檢或守望時可以隨時拿出來背誦複習。 將較冷門的選擇題,例如年份題及單字抄寫下來一樣拍照設定成 手機封面,每次使用手機便強迫複習一次。 讀書時一邊背誦一邊抄寫加深記憶。 在上完一個段落後馬上複習本次教課內容,下次開始新段落前再 把上次的段落複習一遍,這樣等同看了三遍有助於記憶。平均一


各組上榜者讀書準備方法

前5

堂近 3 小時的課程我會花 3.5 至 4 小時來觀看並仔細思考避免重 複觀看光碟。 口訣記憶法,這是效法程譯老師,EX:社秩法要件為不聽勸阻可 拆解,組合成口訣為票、禁、虐、乞、裸、跟、他。應付選擇題 的考題非常奏效。 英文歷屆考題出現的單字一定要看,出現頻率很高。小弟英文也 不強,英文作文部分則是背些萬用的英文段落例如社區警政,幾 乎都能代入任何警政相關的題目。 可以利用警政知識聯網查詢最新法規,避免疏漏新法。

◎三等行政-陳信佑 小弟我今年上榜感到相當意外,因為畢竟第一次準備三等考 試,在技術上完全生疏抓不到技巧,又鑑於停頓近三年沒有碰書, 故前置作業面臨重大挑戰,例如:如何選擇科系類別、選擇教材、 選擇地點等等。後來再觀察自身的能力與專研各種考試的科目慢慢 得找出行政警察是投資報酬率最高的。也許並非人人都想考試,人 人想晉陞官職,但若想報考三等特考者不妨參考我的心態。警察三 等內軌考試是一場武器極不平等的戰役,除了基本念書條件具備 外,尚參雜了許多不確定的潛規則,如資訊蒐集、考場位置、申論 寫法等。對於身為基層警員的你我,要如何把握住天時地利人合, 評估戰況,降低落榜風險實為念書以外的一門小課題。 堅定心中的信念是最重要的一件事,有夢最美。有時候,辛勤 地準備外,也別忘了想想甜美的果實。要知道考取三等特考的甜 度:一石二鳥方案,任警正官、警大入學資格(考銓條件、教育條 件)、免積分考績限制,特考班學員受訓相對輕鬆,重新分發,薪 水級跳。相信自己,一開始念書都會害怕念不夠,但只要肯努力將 各個考科的比例權重要拿捏得宜,適時地調整策略。準備過程如同


警察法之依據、 任務與應遵行的 原理 第一節

警察法的依據與警察的意義

第二節

警察的任務

第三節

警察適用的法律原則與法源


4

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第一章

第一節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5

警察法的依據與警察的意義

壹、警察法的立法依據 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十七款制定之。

此種立法模式在學理上稱之為憲法委託,即憲法要求立法機關需 立法完成憲法所交付之事項。憲法做為國家的根本法,不可能將所有 有的事物皆詳盡羅列,故有些事務需委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為之,此 即憲法委託。由此可知,本法的法源依據如同國家賠償法一樣皆是來 自於憲法。考選擇題的同學需留意本法之立法依據為憲法第 108 條第 1 項第 17 款。(設立警察制度)

貳、警察的意義 警察的意義可從學理上將其分成廣義與狹義,分別說明之: 一、廣義: 依據梅可望教授之見解,凡是基於維護社會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之 目的,對於人民以命令或強制,並限制其自由之作用,均為警察(範 圍較廣) 。換言之,只要是實質上行使上述權限者皆為警察。例如: 行政執行法中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人員所為之拘提管收 行為,屬實質上之警察機關(釋字第 588 號解釋參照)。 二、狹義: 形式上由警察機關或是警察人員所行使之權力才是警察(範圍較 窄) 。具體而言,就形式外觀觀之,只有依據警察組織法規範並行使 警察權限者,方屬警察人員。


6

第一編

警察法規體系概說

三、比較: 換言之,廣義者重在實質(有無行使強制性公權力) ;而狹義者看形 式(組織上是否隸屬警察機關,考試上經常將此兩點內容互換混淆 考生。)。 四、警察權的集中與分散: 所謂的集中的警察權,是國家將所有的強制性公權力全部交由警察 機關來行使,不假手於其他機關。 而分散的警察權,強制性公權力的權限不在集中由警察機關來行 使,而是由各個行政機關自己行使,例如:菸害防制法的權力由衛 生福利部行使,當有不足時,方由警察機關給予協助輔導即可。此 種方式意義上較為接近廣義的,也就是實質意義的警察機關。

參、警察法的性質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 570 號解釋之解釋理由書: 「內政部為中央警察 主管機關,依警察法第二條暨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固得依法行使職權 發布警察命令。然警察命令內容涉及人民自由權利者,亦應受前開法 律保留原則之拘束。警察法第二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 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同法第九條第一 款規定,警察有依法發布警察命令之職權,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 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 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因此,可知本法的性質屬組織法, 即非行為法。

所謂組織法是指僅作為組織內部職權之事項劃定,不能成為對人 民發生效果。法律依據要對人民發生效果需有行為法性質之法律方可 以為之,警察法規中,僅警察法是單純之組織法,其餘如:行政執行 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集會遊行法、警械使用條例


第一章

警察法之依據、任務與應遵行的原理

7

等皆有行為法之性質。故在考試上常會問該法可否做限制人民之依 據,即是在問是組織法或是行為法 1。

1

所謂組織法是指行政機關內部設置單位及職權分布之法規,例如:警政署組織法。 而所謂的行為法是指可以對外與人民發生效力的法規,例如:警察職權行使法。 機關內部行為未必皆需要有行為法之性質,組織法亦可成為內部行為之依據,但 若是涉及公務員的基本權限保障者則仍須以法律為之。


第一章

第二節

警察職權行使法

183

警察職權行使法-內容剖析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制定 32 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92 年 12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8 日修正第 15 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4 月 27 日公布

第一目

總則

壹、立法目的 第一條(立法目的 1) 為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 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2。 1

2

依據蔡庭榕老師的立法背景說明:警察職權行使法在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之 推波助瀾下,完成立法並公布,並於 92 年 12 月 1 日正式實施,本法旨在將警察 「臨檢」之概括用語,依據解釋意旨,予以明確規定其「查證身分之要件、程序 及救濟」,使警察執法發動時,具有符合「法律保留」與「明確性」原則之法律授 權規定,使之更符合本法第 1 條之立法目的: 「規範警察依法行使職權,保障人民 權益」 。特別是在警察執行職務行使職權時,亦提供「查證身分」之干預性措施所 需使用之判斷基準。本法規範尚兼顧警察執法安全,配合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 釋文: 「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 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 ,故本法除規範臨檢所衍生之查證身分 等職權內容以保障人權外,並有兼顧警察值勤安全之授權。更有進者,本法當時 採前瞻立法,對於資料蒐集方式(如公共活動之攝錄影、監視器、跟監、警察線 民、通知、與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等治安資料蒐集作為) ,以及蒐集後之資料傳遞、 利用、與註銷或銷毀,均於本法逐條規範之。本法更且將屬於警察常用之「即時 強制」方式進一步明確規定之。而且,對於警察職權行使所可能造成人民權利受 影響,亦於本法規定得提起之救濟方式,如當場異議、訴願、訴訟、國家賠償或 損失補償等。 依據梁添盛老師的意見: 本法是授權個別警察官執行職務之權限,因此,本法第 10 條並非職權行使應予 以刪除。


184

第二編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一、本法的立法背景,是因警察勤務條例第 11 條第 3 款對於「臨檢」 方式、實行程序及救濟管道之規定並不夠具體明確,被大法官釋 字第 535 號解釋要求限期改正而立法。 二、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 內容: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 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 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行勤務方式之 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 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 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 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 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 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 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 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 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 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 分。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 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

本法是提供預防危害與犯罪的法律,因此,不能以本法為犯罪偵查之手段。 本法原則上是屬於任意手段為主,因此,已無令狀為原則,但是有拘束人身自 由權者則需考量以令狀為之。 本法性質上一屬於一般性權限而在實際執行上,仍需有各別法的授權實行,實 際上用到第 8 條的機會甚低,因此,第 8 條之酒測時屬多餘規定依予以修正。


第一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

185

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 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前 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 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務法規 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 且參酌社會實際狀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 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兼籌並顧,通盤檢討 訂定,併此指明。 整理如下: 大法官認為警察勤務條例並非違憲,其除了是組織法之外,尚有 行為法之功能。但本法對於限制人民權益之臨檢行為並不具體明 確,臨檢所侵害的基本權利:自由權、財產權及隱私權。 大法官並提出相關的作法: 發動對象: 公共場所、交通工具的臨檢: 要件:已發生之危害或依客觀合理易生危害。 對於私人之場所除上述要件之外,尚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 人之臨檢: 要件:已發生之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有相當理 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 實行之程序(現場施行): 事前:對於受檢人應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 執行人員之身分。 事後:對於不服應告以救濟程序。 對於人別身分之判斷: 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 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 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186

第二編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貳、警察之定義與警察職權行使之範圍 第二條(名詞定義) Ⅰ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Ⅱ本法所稱警察職權 3,係指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依 法採取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直接強 制、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限制使用、 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其他必要之公權力 之具體措施。 Ⅲ本法所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係指地區警察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 長官。

本條所謂警察機關與人員是指狹義性的,不包括消防及海巡。警 察之職權種類很多,但可將其分類如下記憶: 一、與人有關:查證身分、鑑識身分、蒐集資料、通知、管束、驅離、 直接強制!(間接強制×、管收×) 二、與物有關:物之扣留、保管、變賣、拍賣、銷毀、使用、處置、 限制使用!(物之扣押×) 三、與場所有關:進入住宅、建築物、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 四、概括行為:其他必要之公權力之具體措施,所謂公權力行為是指 國家或是自治團體居於統治者地位所為之行政行為。 五、所謂公權力措施,是一物理作用,是一種具有法效性的行為,是 以法效意思為基礎的法律行為;是一具有法效性的行政處分行為 (行政程序法§92 參照)。 與之相對的是觀念通知:只有意思告知而無法效性,例如:本法 第 14 條。此稱之為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之種類:內部行為、勤務行為、

3

此職權與警察法之意義不同須注意,本法性質上主要屬授權警察職權作為之「行 政作用法」 ,屬於警察干預性勤務措施之要件、程序,並進而教示性的規定了救濟 規範(如,當場異議、訴願、訴訟、國家賠償或損失補償)。


第一章

警察職權行使法

187

觀念行為、實施行為、強制措施;屬不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不會對外發 生法律效果者。

參、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與違法行為禁止 第三條(不得逾越限度) Ⅰ警察行使職權 4,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 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Ⅱ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 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Ⅲ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一、本條為比例原則之規定。對人民侵害最少的方式稱之為必要性原 則。 二、終止執行之方式:警察依職權或是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三、禁止以不正當手段調查:對原無犯罪意思之人引起違法而加以逮 捕,此稱為陷害教唆,此是法律所禁止。若是原本就有違法意思 之人所為引誘加以逮捕,實務上稱之為釣魚,此為法律所允許 5。

4

5

在第 3 條職權:所謂「職權」,依辭源之解釋為「執行職務之權力」;另依法律大 辭典解釋為「職務上之權限」 。本法之目的,係在為警察執行職務採取必要強制手 段、措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特別是干預、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時,尋求明確 之法律授權依據,以符合法治國家依法行政原則之要求。因此,本法採用「職權」 一詞,其所彰顯警察措施之「權力」性質,特別是強制力之行使方面,將較以「職 務」一詞強烈與明顯。再者,我國警察法第 9 條既以「警察職權」為條文稱謂及 內容,職權行使之要件及程序,再加以具體規範,使警察在行使此類職權特別是 為達成防止危害任務之職權時,有明確之依據可為遵循,藉以落實法律保留原則 之精神。基此以「職權」一詞既為現行警察法之用語,為求一致。 (警察職權行使 法逐條釋義) 禁止引誘教唆違法手段(本法§3Ⅲ之規定)。一般係以執行對象原有無犯意區分 為「誘捕偵查」與「陷害教唆」;學理上將其分類成:對原有犯意者之「提供機會 型」 ,實務上認為係屬執法技巧,並非法所不許與對於原無犯意之人民「構陷」入 罪之「創造犯意型」,應屬不法。


554

第二編

附錄一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草案總說明 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於七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制定公布施行,於 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修正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集會遊行法(以下簡 稱本法) ,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施行迄今。經 審酌國內政經情勢發展與治安現況需要,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之施行,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各種基 本權利,行政院業於一零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將本法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 審議。 茲因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八號解釋,以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室外 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排除緊急性及偶發性集會、遊行 部分,及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與第十二條第二項關於緊急性集會、遊行之 申請許可規定,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憲法第十四條保障 集會自由之意旨,均應自一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爰擬具本法部 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報備之規定。(再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 修正緊急性集會、遊行報備期間。(再修正條文第八條) 三、增訂偶發性及緊急性集會、遊行舉行之限制,以確保和平集會。 (再 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四、增訂實際負責人於集會、遊行中止或結束,應宣布之。 (再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第四章

集會遊行法

555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再修正條文 第四條

修正條文 第四條

現行條文 第八條

說明 一、第一項參酌司

Ⅰ室外集會、遊 Ⅰ室外集會、遊 Ⅰ室外集會、遊

法院釋字第

行,應依本法規

行,應依本法規

行,應向主管機

七一八號解

定向主管機關

定向主管機關

關申請許可。但

釋,有關偶發

報備。但有下列

報備。但有下列

左列各款情形

性集會、遊

各款情形之一

各款情形之一

不在此限:

行,群眾因特

者,不在此限:

者,不在此限:

一、依 法 令 規

殊原因未經

一、依法令規定

一、依 法 令 規

定舉行者。

召集而自發

二、學 術 、 藝

聚集,在聚集

舉行。

定舉行。

二、學術、藝文、

二、學 術 、 藝

文、旅遊、

前,事實上無

旅遊、體育

文、旅遊、

體育競賽

發起人或負

競賽或其他

體育競賽

或其他性

責 人 之 集

性質相類之

或其他性

質相類之

會、遊行,無

活動。

質相類之

活動。

法 事 先 報

三、宗 教 、 民

備,爰增列第

三、宗 教 、 民

俗、婚、

四款「偶發性

俗、婚、

喪、喜、慶

集 會 、 遊

喪、喜、慶

活動。

行 」, 免 依 本

三、宗教、民俗、 婚、喪、喜、 慶活動。 四、偶 發 性 集 會、遊行。

活動。

活動。

Ⅱ前項第四款所稱 Ⅱ 室 內 集 會 使 用

Ⅱ室內集會無須

法規定向主

申請許可。但使

管機關報備。

偶發性集會、遊

擴音器或其他

用 擴 音 器 或 其 二、配合第一項第

行,指因特殊原

視聽器材足以

他視聽器材足

四 款 之 增

因未經召集而自

形成室外集會

以形成室外集

列,增訂第二

發聚集,且事實

者,以室外集會

會者,以室外集

項就該款所

上無發起人或負

論。

會論。

稱「偶發性集

責人之集會、遊

會、遊行」內

行。

涵加以定義,


556

第二編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Ⅲ室內集會使用

以資明確。

擴音器或其他

三、原第二項遞移

視聽器材足以

為第三項。

形成室外集會 者,以室外集會 論。 第八條

Ⅰ室外集會、遊

第八條

一、司 法 院 釋 字

室外集會、遊行,

第七一八號

行,負責人應於

負責人應於舉

解釋理由書

舉行之日前三

行之日前三十

「針對緊急

十日內三日前

日內三日前向

性集會、遊

向主管機關提

主管機關提出

行,固已放寬

出報備書。

報備書。但因不

申請許可期

Ⅱ因事起倉卒,且

可預見之重大

間,但仍須事

非即刻舉行無

緊急事故而舉

先申請並等

法達其目的之

行者,得於二十

待主管機關

緊急性集會、遊

四小時前報備。

至長二十四

行,應於舉行前

小時之決定

報備,不受前項

許可與否期

期間之限制。

間;另……, 均係以法律 課予人民事 實上難以遵 守 之 義 務 」, 係依本法現 行第九條第 一項及第十 二條規定所 為之認定, 惟行政院於 一零一年五月


第四章

集會遊行法

557

二十八日函 送立法院審 議之本法修 正草案,已改 以報備制為 規範基礎,只 要報備即完 成 法 定 程 序,並無須待 取得許可方 得舉行之問 題,二項制度 已有本質之 差異。 二、另依前述解釋 理由書「為維 持社會秩序 之目的,立法 機關並非不 能視事件性 質,以法律明 確規範緊急 性及偶發性 集會、遊行, 改採許可制 以外相同能 達成目的之 其他侵害較 小手段」意 旨,將第 一項 但書修正移


558

第二編

各種警察法規範概說

列為第二項, 就緊急性集 會、遊行另為 侵害較小之 規範。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一、偶發性集會、

Ⅰ集會、遊行應於

集會、遊行應於

遊行因無須

報備之時間、場

報備之時間、場

報備,警察機

所、路線舉行,

所、路線舉行,

關無法事先

不得妨害鄰近

不得妨害鄰近

得知,而緊急

道路、場所使用

道路、場所使用

性集會、遊行

人之權益。

人之權益。

報備時間亦

Ⅱ偶發性或緊急

無限制,舉行

性集會、遊行,

時間急迫,均

不得有下列情

將不及規劃

形之一:

部署警力,以

一、於 車 道 舉

維護交通秩

行。但對交

序,並確保他

通秩序無

人合法報備

妨害者,不

在 先 之 集

在此限。

會、遊行權

二、同一時間、

益,為兼顧集

場所、路線

會、遊行權利

已有他人

與 公 共 利

舉行或即

益,爰增訂第

將舉行集

二項,規定偶

會、遊行者。

發性或緊急 性 集 會 遊 行,不得有下 列情行: 於車道舉


Turn static files into dynamic content formats.

Create a flipbook
Issuu converts static files into: digital portfolios, online yearbooks, online catalogs, digital photo albums and more. Sign up and create your flipbook.